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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管理论文

时间:2022-11-10 17:34:53

税收管理论文

税收管理论文范文1

近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的工作要求和部署,在税收管理工作中积极探索,引入了规范化管理、流程再造、ISO质量管理、系统科学等先进理念,建立或实施岗位责任制、规范化管理制度、税收质量管理体系、税收执法责任制、能级管理等管理理论和方法。为学习各地税收管理工作中的先进经验,2004年初以来我们组织人员先后到国内二十多家基层税务机关学习考察。深受启发、受益匪浅的同时,结合自身实践,我们觉得有必要对基层税务机关如何将总局提出的“科学化、精细化”的目标转化为具体可操作的内容作一深入探讨。

一、当前基层税收管理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其根源剖析

1.科学理念支撑缺乏,理论基础薄弱。其一,理论没有落脚点。基层税务机关负责一线税收管理工作,往往在工作中关注税收实务多,对理论研究少;而专家学者或上级税务机关提出的一些理论观点和设想往往又没有和实务相对接、验证,其管理理念和方法要在一线的税收实践中运用并接受检验,需要一定的时间和过程。必须将管理科学的先进理念紧密结合一线税收管理工作实际,才能推进税收管理工作取得新突破。其二,理解运用有偏差。基层税务机关科研人才相对短缺,在工作中往往不能全面了解管理科学的理念和方法,只是根据专家学者的某一观点或仅仅是这一观点的片断解释作为“法宝”,以此指导工作实践。比如只关注“流程再造”、“ISO质量管理体系”等,认为只要搞好这一项工作,税收管理工作就会“一劳永逸”或“高枕无忧”了。其三,理念更新无延续。税收工作中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往往将新开展的一项工作认为是对以前工作的否定,比如一推行质量管理体系,就要完全放弃以前管理方式。任何一种管理理论和观点都有自己的侧重点,仅仅依靠一种理论观点就想把基层繁杂多变的税收管理工作指导好,显然是不可能的。

2.相互有机整合缺少,质效提升缓慢。各地税务机关大胆创新,相继推行了税收执法责任制、ISO质量管理体系、岗责体系、能级管理、规范化管理制度等大工程,但是在多数单位未能将这些工作有机整合,而是形成了一个个孤立的体系,工作中就出现了重复、交叉和矛盾的地方,让一线税务干部重复操作,疲于应付,影响了工作质效的提升。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主要是:其一,上级布置或推行工作,牵头组织部门不一样,每个部门都自成体系。许多工作推行时,往往都是对本部门业务内容规定和要求制定得很细致,涉及到其他部门的工作,虽然也会写进文件中,但主办部门终究不能将不属于自己管理的业务整合起来进行详细的规定,不能从全局工作考虑妥善安排处理。其二,部门布置工作的时候为了强调工作的重要性,往往每一次都要形成一个具体的工作规程或体系,如纳税评估工作有纳税评估体系、税收管理员要健全一套制度、纳税服务要健全一套体系、货运发票管理也要有自己的一套规程等等,这些工作落实到基层只能是一线的同志去完成,如果基层税务机关不能将这些规程或体系有机融合,就会有“夹生饭”,就会出现顾此失彼的现象,工作忙乱、效率低下。其三,少数税务机关盲目跟风,哪个名词好、哪个名词新,就采取“拿来主义”。别人搞ISO质量管理体系认证,我也搞;别人推行能级管理,我也推,其结果是不仅浪费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还出现了严重的“水土不服”而半途而废或者草草收场的现象。

3.管理手段缺位,软件开发低效。1994年国地税分设以来,以国家“金税工程”为核心的税收信息化建设得到了突飞猛进的发展。各地税务机关纷纷开发了大大小小很多业务软件,有征管综合信息系统,有其他的小型单项业务软件,有些单位仅各种类型的税源管理软件就有多个。软件推广使用为税收工作提供了方便,但是在实际运行中也带来了新的问题。其一是软件开发缺乏统一规划,软件开发平台、使用语言不一致,数据不能共享,信息资料利用效能低下。其二是部分软件不能根据基层税收管理实际开发,由上级税务机关牵头组织开发的业务软件更多的是便于上级机关的汇总、考核等,不能反映基层税收管理工作和基层税干开展工作的需求。其三,软件界面各异,有些不便于基层人员操作,同样的业务需要在不同的软件重复操作等。另外,更有一些单位以软件开发为工作创新,成了“政绩工程”,不论是否切合实际或具有推广价值,就盲目投资组织开发,甚至有些地方的工作评比就是看各单位开发的软件数量,其结果只能是经费宽松、有资金投入软件开发的单位更能在评比中获得更好的名次,但是没什么推广价值,造成了很大的重复投资和浪费。

4.绩效考核制度缺失,有效激励淡化。绩效,是指一个人、一个团队在履行岗位职责中取得的工作成绩和效果。所谓绩效考核,就是通过科学的方法、标准和程序,对一个人、一个团队的业绩、成就和实际工作做出准确的评价,并按相应规定给予奖惩。目前,基层税务机关大多是按照“千分制考核”的模式对税收管理工作进行考核,尚未建立科学有效的绩效考核体系。其一,最突出的表现是为考核而考核,不是为管理而考核。只是仅仅从单项工作落实上去考虑,从局部出发,不能从税收管理工作的大局出发。考核的内容往往局限于一些指标的考核上。其二,考核的手段单一。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人工考核与微机考核、日常考核与综合考核、员工考核与部门考核、业绩考核(定量考核)与组织评议(定性考核)、内部考核与外部考核等都不能很好的结合,只顾及一点,使考核方向发生偏转。其三,没有注意到考核的特点,忽略了人在考核中发挥的作用。由于没有健全对考核实施的制约机制和对考核结果的简单处理(只是与奖罚相挂钩),在一些单位考核最终成了搞形式、走过场。即使少数推行了能级管理的单位,虽然在激发广大税务干部的工作及学习税收业务知识的积极性和工作热情方面发挥了较大作用,但是还没能真正解决对工作绩效的科学考核,更不能达到有效激励的目标,有些单位反而导致矛盾激化和人际关系紧张等现象。

二、提升基层税收管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途径选择

基层税收管理工作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要正确把握系统管理的思想,有效整合,解决基层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所谓整合,就是将组织中各个人、各个部门的活动综合并协调一致的过程。组织对整合的需要程度是由工作的相互依赖关系和组织内部的分化程度决定的。从目前基层税收管理工作实践来看,在工作的相互依赖关系上,既存在着并列式、顺序式的依赖关系,也存在着交互式的依赖关系,在组织内部分化上,存在着纵向、横向和空间上的分化,如组织不能采取强有力的手段予以整合和协调,很难形成一体化的整体,发挥整体的效能。具体来说,其一,在认识上,要系统的学习、理解和运用各种管理科学理论,摒弃“只见树木,不见森林”的片面认识,形成基层税收管理工作的科学理念支撑。其二,强化制度整合,有针对性解决“重局部、轻全局”的问题。在大多数情况下,局部和全局的利益是一致的,但是有些时候,从局部来看是有利的,但从全局来看就不一定是有利,甚至是有害的。在这种情形下,局部的利越大,对全局产生的弊端就越大,就会出现局部优化而全局是不优的现象,必须对各项制度进行有效整合。其三,整合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综合应用效能。这需要对当前税收软件开发的现状,进行客观全面的分析,进行科学规划,提高软件使用的综合应用效能。其四,整合考核制度和方式,探索建立科学的绩效考核制度。也就是要把握考核体系的环境适应性,建立有效激励的科学考核制度。

组织进行整合、协调的方法一般有:①通过组织等级链的直接监督;②通过程序规则的工作过程标准化;③通过计划安排的工作成果标准化;④通过教育培训的职工技能标准化;⑤通过直接接触的相互调整。结合税收管理工作实践,笔者认为,税收管理工作中不能有效整合的矛盾已经相当突出,影响了工作质量和效率的提升。而在实践中,推行税收标准化管理,是符合科学的管理理念和方法的。税收标准化管理工作是基于对当前基层税收管理现状的客观分析,积极探索和掌握税收管理工作规律,按照精确、细致、深入的要求,整合多个管理方法,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有效运用现代管理方法和信息化手段,提高管理效能,适合在基层税务机关推行的一种管理方法。这种管理方法以规范化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理论为核心,同时汲取了当代管理科学的各种先进理念,形成了较为坚实的理论基础,体制具有精细化、标准化、科学化、规范化、系统化等显著特点。

三、税收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建立

1、注入科学的管理理念,形成税收标准化管理的理论体系。就目前的管理现状来看,各地结合各种管理理念进行了大胆实践,但要建立一套完整的税收标准化管理体系还必须以规范化管理理论和质量管理理论为核心。规范化管理理论定位于为管理实践经验进行科学总结与客观描述提供技术指导。其通过对重复性管理活动的目标、程序,对每一工序的活动内容、方式方法、工作标准、承办者及其职责权、考核办法等做出的明确具体规定并形成管理工作规范,通过研究制定、推行并不断优化管理规范推进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规范化。ISO9000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制定和的一个管理类标准,高度概括、总结和提炼了世界各国质量管理理论的精华,统一了质量管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具有广泛的通用性和适用性,是一套先进的质量管理标准。它以满足服务对象的质量要求为目标,通过建立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文件化管理体系使各项工作及影响工作结果的全部因素都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并通过不间断的管理体系审核及评审,力求不断改进和提高管理水平,确保预期的目标得以实现。按照标准的要求建立和实施科学、系统、严密、可行的文件化管理体系,将促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此外,科学管理理论、目标管理理论、流程再造理论、学习型组织理论、系统管理理论、帕累托法则(二八法则)和标准化理论都有很多被管理实践所证实的科学内涵,需要对其进行系统研究,把握理论的精髓所在,形成税收标准化管理的理论基础。

2、遵循税收管理规律,科学确立管理标准体系。推行税收管理标准化工作要做到方方面面都有一定的标准,这是税收标准化管理的前提和基础。否则,就失去依据,成了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首先,在工作标准的制订和落实上我们把握好以下原则:一是统一的原则,对多个管理方法文本中矛盾的地方进行统一,明确一个具体的标准,减少实际运行中的“撞车”现象;二是精细的原则,就是对于具体的工作事项、工作流程要准确描述,不放过细微末节,特别对容易出现纰漏而法律又无明确规定的环节,有标准、有规范,这样就避免了工作的盲目性、随意性和模糊性,明确了工作的导向;三是优化的原则,在确定标准时要求要高,不可平平淡淡,应采取“跳起来摘桃子”原则,确定一个优化再优化的标准;四是实效性原则,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从实用角度出发,要重落实,切实便于基层干部操作。必须针对各个层面的每个岗位,明确具体的工作职责、任务目标、运作程序、时间要求、考核标准、奖惩办法等。突出实效性,加强针对性,才能确保各项工作按部就班的执行、落实,降低矛盾和问题的发生机率;五是动态原则,要建立制度,保障标准能够动态改进,不断融合新内容。

其次,合理构建标准文本的结构。严格对照原各管理方法的文本内容,对照税收管理业务的全部流程和业务内容进行梳理,以一套完整的税收管理标准来取代多个管理方法的内容,达到统一简化的工作目标。税收标准管理体系从业务上应包含税收执法业务、征管质量控制、纳税服务和税收行政管理四个部分的内容,从结构上包含管理文本、相关文件和档案管理三个部分。

最后,按照科学的步骤确定管理标准。第一步,结合实际通过弹性控制完善优化全局的岗责体系,使岗位职责和权限(尤其是执法职责和权限)得到了进一步明确;第二步,确定每一个工作事项所对应的各种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文件,作为工作的依据;第三步,对每一工作事项所涉及的法律法规、上级文件与质量管理体系文件、执法责任制文本等逐个比对分析,严格按照统一、精细、优化、实效、动态等原则要求,对管理标准进行整合、优化,同时确定该工作事项所形成的工作记录;第四步,结合管理实际,认真对照法律法规、上级文件精神以及多个管理方法的考核要求确定该工作事项的考核内容;最后,按照便于检索便于利用的原则对相关文件和档案管理进行科学合理分类。经过以上步骤,我们建立了弹性控制结合实际的岗责体系、符合要求优化简洁的工作标准、便于检索利于学习的相关文件、制作规范合理归类的档案资料和重在日常要求严格的考核标准,从而高标准打造了税收标准化管理的平台。

3、推行高效的管理手段,建设信息化支撑体系。税收管理标准的落实如果在人工操作的基础上落实只能是低效和烦琐的,为解决这一问题,我们深入分析税收管理标准运行信息化技术实现的可行性,制定税收标准化管理工作的信息化方案或规划,组织开发各类业务软件,将标准文本规定的内容实现过程控制、信息化流转。根据我们对基层税收业务的分析,目前各地已经开发的软件可以纳入税收标准化管理体系的大概分为:行政管理业务软件、综合考核软件(如:考勤软件和学习考试软件)、征管信息系统、执法考核软件等等。这些软件的运行一方面提高了管理标准的运行质量和效率;另一方面,可以做到过程控制,做到实时监控,自动产生考核结果;另外,软件的上线运行确保了各工作环节的无缝衔接,基于税收管理标准的信息化技术有效促进了税收管理标准的落实。

4、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绩效评价体系。确定科学高效的绩效考核体系要汲取能级管理、规范化管理考核的科学内涵,全面系统的评价每一个具体的工作岗位和责任人员,同时也是对标准化管理工作运行情况的分析和评价。我们在考核方法上坚持日常考核与综合考核相结合、人工考核与微机考核相结合、定期考核与动态抽查相结合,考核方法日益完善。科学的考核要实现有效激励的目标,要改变以往的考核评价办法,通过科学测算确定系数和定性分析对绩效考核结果进行评比。从而通过有效的绩效考核,对税收标准化管理运行发现问题采取相应的措施,推进税收标准化管理不断持续改进。

四、税收标准化管理工作运行及成效

1、优化整合、精简统一。通过建立税收标准化管理体系,严格对照多个管理方法的文本,对照税收管理业务的全部流程和业务内容进行梳理,通过统一、优化、精细等过程再认真对照上级下达的相关文件,对原有内容整合,并适当增加体现本单位工作特色的内容,系统内每位人员都能通过税收标准化体系找到自己对应的文本、职责、工作项目和标准、责任追究、工作依据、相关文件、文档资料等。从局长、科长、主任、分局长、稽查局长到税收管理员、办事员,人人都知道该做哪些,怎样做,做不到应承担哪些责任。岗位之间沟通方便、交流迅速。建立税收标准化管理体系,从根本上以一套完整的税收管理标准来取代原多个管理方法的内容,达到统一简化的工作目标。

2、岗责清晰、质效提升。税收标准化管理工作通过弹性控制,建立了完善的岗责体系,岗位职责和权限(尤其是执法职责和权限)得到了进一步明确;标准化管理文本明确了科室、分局、稽查局各项工作形成的工作记录名录,明确文档资料名称和数量,将各种工作记录统一制作标准和整理归档方法,合理分类存放,便于资料的检索,提高了资料应用的效能。例如各税务分局按照统一的标准设置了96个档案盒,将653种质量记录分类存放,直观展示、便于考核。干部的责任心显著增强,征管质量明显提高,税务登记率、准期申报率连续六个月达到100%;执法行为全面规范,执法差错率与去年同期相比下降了68%;加班加点补资料的少了,工作在日常得到了规范,工作质效实现大幅提升。

税收管理论文范文2

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使传统的贸易减少,另一方面增加了电子商务的贸易,国家的税收来源主要是一些企业,在传统的贸易中,国家根据相关税收法律制度,对于企业进行税收管理,但是网络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传统贸易减少,形成征税盲区,进而使得大量的税收流失。据统计,我国在2004年流失的税收为100多亿元人民币。电子商务的发展,虽然从总体上来讲促进了经济社会的发展,但是它对税收也带来了很大的负面影响,因此未来电子商务的发展,对于电商征税这方面的管理还有待加强。电子商务纳税问题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大致形成了两种观点:①认为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会导致一国税收的大量流失,因而需要对其征税;②认为电子商务现在还是一个新事物,对其征税的话必然会损害其发展。但从社会经济的发展来说,本文认为有必要对电子商务进行税收管理。3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分析

1对电子商务征税的依据

1.1税收法律的保障

我国法律规定,凡是在我国境内发生的任何交易,无论何种形式,都应该纳税。无论是从事实体销售的公司和企业,还是从事网络营销的商家,只要是产生了交易,就应该征收一定的税,我国的《税收法》以及各地区根据自身发展情况制定的法律法规,都为电子商务的征税提供了相关的法律依据,因此对于电商企业而言,也应该遵守相关的税收法律制度,缴纳一定的赋税。

1.2电子商务导致了税收的减少

现阶段,由于电子商务的兴起和发展,我国在电子商务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还并不是很完善,造成大量的电商企业偷税、漏税,甚至逃税,从而使税收的流失风险加大。2005年是中国电子商务发展不平凡的一年,电子商务季度增长率维持在12%以上,2005年我国电子商务交易额高达7400亿元,户数量达到2200万户,比上年增加600万户。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一方面挤占了传统贸易的市场,另一方面又使国家的税收面临着大量流失的风险,网络上的征税盲区,已经成为了不少商人投机的地方,因此从这方面来说,电子商务减少了税收。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消费者市场巨大,电子商务的发展、信息技术的普及,并且我国的网络用户每年都迅速增加,使得网购成为了一种潮流和趋势。大多数的发展中国家基本上都对电子商务征税,以增加国家收入。

1.3破坏了税收的公平性

目前,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越来越多的消费者热衷于在实体店试穿试用,然后根据商品货号到网店“淘宝”,实体店沦为了网店的“试衣间”。社会的公平正义体现在方方面面,对税收的征管也是其中的一个方面,现行的税收制度是以有形贸易为基础制定的,对电子商务的纳税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从而给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带来了巨大的挑战。这主要体现在对于传统的有形贸易征收一定的税,而对于电子商务基本不征或很少征税,从而使不同的地区和市场出现了税收不公平。另外,对于电子商务和实体经营的企业按照不同的税率进行征税,从而形成同一种商品的不同税率。就其不公平的原因而言,还是由于两种商业模式根本上的差异。电子商务方便快捷,节约了成本,而传统的交易则有较高的成本和风险,税收的公平性原则,强调了对于不同的纳税主体,都应依法纳税。电子商务的崛起,在某种程度上破坏了该平衡,给税收的管理工作带来了巨大的挑战。

1.4第三方支付的支持

第三方支付的发展在最近两年非常迅速,在第三方支付未出现之前,人们对于电子商务的成交额是无法做到准确估计的,因而税收的征管也就无法进行。但是,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发展改变了这一格局,网络上的大量商家和消费者基本上都是通过网银、支付宝等平台进行转账和支付结算等业务,第三方平台对于相关的交易有一定的记录,因此近年来崛起的第三方支付平台,也就有可能为相关的税收征管部门提供相关的数据资料,从而为税收的征管提供依据。

1.5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

推动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发展非常迅猛,据统计,我国在2012年网购的人数达到了1.94亿,每年新增的用户多达几千万,特别是“双十一”期间,一天的成交额就达到了几百亿元人民币,因此可以说,我国的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国家的收入主要来源于财政和税收收入,而税收又是其中重要的组成部分,电商业务的发展,使得国家相关管理部门开始关注到这一趋势,加大了对电子商务的监管,认识到对于电子商务的征税将在未来我国税收收入中占有很大的比例。

2电子商务税收面临的困境

2.1征收管理不到位

税收流失严重由于电子商务的兴起,大量的企业将交易转移到了网络上,传统的实体交易受到了一定影响,在电子商务中由于税务机关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因此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减少了相应的税收收入。

2.2征收监管难度大

在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过程中,由于征税需要对相关资料和数据的审核,而网络上的交易基本上都是通过相关平台进行交易,并没有相应的实体资料和凭证,从而大大增加了税收征管的难度,同时纳税单位如果不主动申报税收,税收工作的运作也会陷入困境,所以在对电子商务的征税管理水平和力度还有待加强和提升。

2.3纳税人利用互联网等新技术逃税

互联网的使用大大方便了人们的生活,但是也给一些纳税人提供了偷税、漏税的可能性。一些电子商务企业为了获得更大的利润,采用一些不法手段逃避义务,他们通过利用一些网络技术,修改相关的资料和数据、隐藏相关信息、伪造资料等方式,逃避税收责任。

2.4国际税收纠纷频发

国际税收的管理,一般会涉及到税收的管辖权问题。随着互联网等信息技术在全球的普及应用,电子商务的税收管辖问题也愈来愈突出。电子商务的发展,网络运用是前提,网络的应用使得税收的管辖权变得模糊,没有较好的衡量标准。跨国贸易更加模糊了这种界限,在国际贸易中,对于税收的管理问题,各国各执一词,国际税收管理工作面临严峻的挑战。

3进一步促进电子商务税收发展的建议

3.1制订相关法律法规

对于电子商务的管理,还得从法律方面出发,为相关税收的征收提供依据。针对互联网电子商务不同于实体交易的特点,制订专门的法律法规,改革相关的税收管理制度,确保建立公平的税收法制环境,保证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有法可依。

3.2建立税收征收管理体系

电子商务的发展是信息技术与商业的结合,它是一种虚拟的网络交易活动,其中大量的信息都是通过数据储存在相应的文件当中。电子商务具有无纸化的特点,因此在税收征管中存在着大量的漏洞,要提高现有征管效率,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要通过建立高效的税收征管体系,明确各相关主体的责任与义务,促进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3.3设置相应的优惠税率,鼓励电商发展

电子商务是一种新型的事物,具有较强的活力,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重大的意义。目前,我国电子商务与发达国家相比,规模还比较小、技术不健全、发展还比较落后,因此通过设定优惠税率,可以进一步鼓励电子商务的发展。

3.4加强国际的交流与合作

在当今全球化的趋势下,任何国家如果想独善其身是不可能的,电子商务的发展,使得相关的税收问题不仅仅是一国的问题,它涉及到各国的利益,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所以应该加大各国的交流与合作,共同解决电子商务有关的税收问题。

二总结

税收管理论文范文3

ISO9000标准的核心管理思想

ISO9000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和的第一个管理类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思想:

(一)全面满足顾客的需要,这是ISO9000的宗旨

对政府机关来说,由于立法机关(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政府对立法机关负责,因此政府也间接地对人民负责,也就是说,政府的工作必须满足人民的需要,使人民满意。

(二)过程控制的思想

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的思想是ISO9000标准的基本思想,ISO9000标准对过程控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过程网络,即确定每一项工作由哪些过程所组成。二是确定控制方式。在过程网络确定后,应对每一过程进行分析,确定为达到质量体系要求,“过程”中必须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一般通过书面文件加以规定。三是实施制定措施,确保每一个过程都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从而达到过程控制的目的。

(三)预防为主的思想

质量的优劣不是由检验决定的,而是通过过程形成的,因此质量管理要强调预防为主,即事先分析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找出影响质量的主导因素,采取措施将其消灭在形成过程之中,防患于未然。

(四)持续改进的思想

质量改进旨在提高质量,在ISO9000标准所规定的组织的五项主要质量目标和质量职责中,有三项涉及质量改进。质量改进主要通过改进过程来实现,是一种以追求更高的过程效益和效率为目标的持续活动。持续的质量改进应是组织管理者追求的永恒目标。

(五)制度化管理的思想

ISO9000标准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其制度化管理的思想,即要求组织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体系,制作并保存质量记录,明确内部质量审核程序和方法,从而使工作的考核标准(质量体系文件)、考核依据(质量记录)、考核方法(内部质量审核)都明确化、制度化,形成制度化的管理体制。

(六)自我管理的思想

ISO9000标准要求通过内部质量审核、纠正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文件资料控制等四个支柱要素的协调动作来管理质量体系,使质量体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完善。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应用ISO9000标准的理论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为什么要按ISO9000标准建立质量体系?答案是如果税收征收管理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有改进质量管理的客观需要,再加上ISO9000标准适用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而且税务机关“贯标”具有可行性,那么将ISO9000标准引入税收征收管理就具有了充分的依据。

(一)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质量问题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存在着“质量”,都有确立质量、保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质量和创新质量的客观要求,税收征收管理也不例外。那么,应该如何理解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笔者认为,税收征收管理包括以下三方面的质量问题:

1.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是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这些特性主要包括:①功能性,指税收征收管理发挥作用与效能(如组织收入、为纳税人提供经营用的发票),满足纳税人或其他受益者的需要;②合法性,即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③合理性,即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做到公正合理;如处罚不能畸轻畸重;④准确性,指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征收、发票的发售等业务要正确无误;⑤时间性,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开展要及时、省时、准时,不能拖延;⑥文明性,指税收征收管理服务的文明程度,包括友好的态度、和谐的征纳关系等。

2.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都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而过程的每一阶段又可看作是过程的子过程。如税务行政处罚就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所以过程质量问题存在于任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对税收征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工作质量。除直接参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工作外,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还需要一些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间接相关的工作的支持,如资源配备、人员培训等,由于这些工作之间的整体性,一项工作的失误可能破坏其他工作,从而影响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最终质量。所以,对每一项工作,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的,都必须认真对待,保证工作的质量。

以上阐述的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与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提出的征管质量有相通之处,即二者都强调了质量问题,但质量管理角度上的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内涵要比总局提出的征管质量的内涵丰富得多。国家税务总局虽然未对征管质量进行解释和界定,但从其“十率”考核指标来看,其强调的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工作要求,此时的征管质量成为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上级机关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而忽视了征管质量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纳税人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尽管其与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上级机关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有部分相同之处)。另外,总局提出的征管质量只强调了税收征收管理结果的质量,而不包括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

(二)税务机关有改进质量管理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着力于完善征管模式、改进征管手段,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总体上看,我们的税收征管还属于“粗放式”的征管,征管方法落后,基础管理弱化,征管质量还处在较低的水平和层次上,致使税收征收管理滞后于税制改革及经济发展的步伐。首先,在内部管理上,各级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虽然很多,但由于没有按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活动的流程特点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科学、系统和完整的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体系,管理上存在很多“空白点”,管理和控制不到位。其次,在税收业务管理上,存在着职责不清、执法随意性大,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不强等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近几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1990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为123起,1996年、19997年已分别上升至969件、1389件。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1996年为34%、1997年为41.5%。在服务纳税人方面,税务机关较多地从自身角度考虑如何管住税源,较少考虑如何为纳税人提供管理上的便利,造成办税效率低、办税成本高,纳税人抱怨较多,不利于改善税务机关的形象。尤其是税收作为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较好地满足纳税人要求的税收征收管理将不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上述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质量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发挥税收组织收入、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必须花大力气改进和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

(三)ISO9000标准的普遍适用性

ISO9000标准之所以被世界各国广泛推行,不仅在于其高度概括、总结和提炼了世界各国质量管理保证理论的精华,统一了质量管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而且更在于通用性和适用性,不受行业和产品的限制,对各行业均有兼容的实用价值。ISO9000标准要求以满足顾客及其他受益者的质量要求为目标,通过建立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文件化质量体系使各项质量活动及影响质量的全部因素都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并通过不间断的质量体系审核及管理评审,力求不断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预期的目标得以实现。由此可见,任何一个组织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都可以按照ISO9000标准所要求的这几方面内容进行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同样需要贯彻“过程控制”、“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管理思想,通过建立和实施科学、系统、严密、可行的文件化质量体系,促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通过对税收征收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施有效控制,构筑完整的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环,促进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效开展;通过确立预防为主的管理思想,实行防患于未然的管理,把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通过定期审核和评价工作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总之,尽管ISO9000标准起源于制造业并且偏重于涵盖制造业的管理特点,但它所蕴涵的管理原理和方法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同样适用。将ISO9000标准蕴涵的科学管理原理和方法融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的税收征收管理,对税务机关强化内部管理、促进依法治税、改善税收服务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税收机关引入ISO9000标准具有良好的现实基础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引入ISO9000标准无非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建立和运行一个符合ISO9000标准的质量体系。实际上,税务机关在引入ISO9000标准前客观上已存在着一个质量体系,也就是存在着质量体系所要求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内容,只不过这个体系并不一定完全满足ISO9000标准的要求。贯标的目的就是要求税务机关能够按ISO9000标准的要求来健全其质量体系,使之趋于完善、科学和有效。更为重要的是,税务部门本身的组织结构一般都较为健全,而且配备有开展税收工作所必须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方面,近几年税务部门全方位加大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人员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税务机关都具有一套税收征管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就具备了建立质量体系的现实基础。另外,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已得到普遍运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一方面有利于我们按ISO9000标准的要求监控工作过程,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质量记录管理的工作量,为贯标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国内外行政机关的成功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例证

质量管理已从最初的由企业性组织采用发展到逐步引起国家机关的重视并被采用,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在美国,克林顿当选总统后,提出在美国政府实施美国企业领先的质量运动。副总统戈尔按照克林顿的指示,在政府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质量改进活动,把许多公司富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经验引入政府,用质量管理方法解决政府的低效率,迅速改变政府的运行方式,将自上而下的官僚作用改变为企业式的政府。马来西亚政府自1989年以来,就决定采用质量管理以满足社会的要求,制定在政府中实施ISO9000标准的计划,该计划已于1996年7月正式启动,由马来西亚总理亲自领导,设在内阁中的马来西亚行政现代化管理规划局(MAMPU)具体组织实施。马来西亚政府认为,政府机构广泛实施ISO9000标准,既能明显改进服务质量,又能为强化管理提供一种有效手段,对履行行政职能、加速经济发展大有裨益。据全球管理咨询公司公布的一项调查,美国保持了最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的首席位置,马来西亚从列31位上升到第22位。这充分说明政府机关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对改善投资环境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国家机关实施质量体系亦有先例。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试点工作已初获成效,江苏、泉州、绍兴等局均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大大提高了为国内外客户服务的质量水平,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另外,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项目审批处等单位也建立了质量体系,它们的成功实践充分说明ISO9000标准在国家机关中应用是可行和有效的。(待续)政府机关由引导、鼓励企业按ISO9000标准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发展到根据内、外部管理环境的需要建立自身的质量管理体系,以树立高效、低耗、廉洁、提供一流服务的政府新形象,已成为政府机关质量管理现代化的一种新趋势。也正是这种趋势,为税务机关的质量管理工作拓展了广阔的空间。本文结合深圳市国家税务局蛇口征收分局贯彻ISO9000标准(以下简称“贯标”)实例,探讨建立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的理论依据及如何建立等问题。

ISO9000标准的核心管理思想

ISO9000标准是国际标准化组织(ISO)制定和的第一个管理类标准,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的管理思想:

(一)全面满足顾客的需要,这是ISO9000的宗旨

对政府机关来说,由于立法机关(如我国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对人民负责,政府对立法机关负责,因此政府也间接地对人民负责,也就是说,政府的工作必须满足人民的需要,使人民满意。

(二)过程控制的思想

对所有过程进行控制的思想是ISO9000标准的基本思想,ISO9000标准对过程控制提出了三个方面的要求:一是明确过程网络,即确定每一项工作由哪些过程所组成。二是确定控制方式。在过程网络确定后,应对每一过程进行分析,确定为达到质量体系要求,“过程”中必须采取的作业技术和活动,一般通过书面文件加以规定。三是实施制定措施,确保每一个过程都按规定的要求进行,从而达到过程控制的目的。

(三)预防为主的思想

质量的优劣不是由检验决定的,而是通过过程形成的,因此质量管理要强调预防为主,即事先分析影响质量的各种因素,找出影响质量的主导因素,采取措施将其消灭在形成过程之中,防患于未然。

(四)持续改进的思想

质量改进旨在提高质量,在ISO9000标准所规定的组织的五项主要质量目标和质量职责中,有三项涉及质量改进。质量改进主要通过改进过程来实现,是一种以追求更高的过程效益和效率为目标的持续活动。持续的质量改进应是组织管理者追求的永恒目标。

(五)制度化管理的思想

ISO9000标准的突出特点之一是其制度化管理的思想,即要求组织建立并保持文件化的质量体系,制作并保存质量记录,明确内部质量审核程序和方法,从而使工作的考核标准(质量体系文件)、考核依据(质量记录)、考核方法(内部质量审核)都明确化、制度化,形成制度化的管理体制。

(六)自我管理的思想

ISO9000标准要求通过内部质量审核、纠正预防措施、管理评审、文件资料控制等四个支柱要素的协调动作来管理质量体系,使质量体系实现自我管理、自我完善。

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应用ISO9000标准的理论依据

税收征收管理为什么要按ISO9000标准建立质量体系?答案是如果税收征收管理存在质量问题而且有改进质量管理的客观需要,再加上ISO9000标准适用于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而且税务机关“贯标”具有可行性,那么将ISO9000标准引入税收征收管理就具有了充分的依据。

(一)税收征收管理中的质量问题

世界上任何事物都存在着“质量”,都有确立质量、保持质量、控制质量、改进质量和创新质量的客观要求,税收征收管理也不例外。那么,应该如何理解税收征收管理的质量。笔者认为,税收征收管理包括以下三方面的质量问题:

1.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是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明确和隐含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这些特性主要包括:①功能性,指税收征收管理发挥作用与效能(如组织收入、为纳税人提供经营用的发票),满足纳税人或其他受益者的需要;②合法性,即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要符合税收法律法规的要求;③合理性,即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要在合法的前提下做到公正合理;如处罚不能畸轻畸重;④准确性,指税款、滞纳金的计算征收、发票的发售等业务要正确无误;⑤时间性,指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开展要及时、省时、准时,不能拖延;⑥文明性,指税收征收管理服务的文明程度,包括友好的态度、和谐的征纳关系等。

2.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都必须经历一个过程,而过程的每一阶段又可看作是过程的子过程。如税务行政处罚就要经过调查取证、审理、告知、作出处罚决定的过程。所以过程质量问题存在于任何税收征收管理工作。要保证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就必须对税收征收管理进行全过程的质量控制。

3.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工作质量。除直接参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工作外,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完成还需要一些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间接相关的工作的支持,如资源配备、人员培训等,由于这些工作之间的整体性,一项工作的失误可能破坏其他工作,从而影响到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最终质量。所以,对每一项工作,无论是直接相关还是间接相关的,都必须认真对待,保证工作的质量。

以上阐述的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与国家税务总局1999年提出的征管质量有相通之处,即二者都强调了质量问题,但质量管理角度上的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内涵要比总局提出的征管质量的内涵丰富得多。国家税务总局虽然未对征管质量进行解释和界定,但从其“十率”考核指标来看,其强调的是上级机关对下级机关的工作要求,此时的征管质量成为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上级机关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而忽视了征管质量的另一个重要方面,即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纳税人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尽管其与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满足上级机关需要的能力的特性总和有部分相同之处)。另外,总局提出的征管质量只强调了税收征收管理结果的质量,而不包括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质量。

(二)税务机关有改进质量管理的客观需要

近年来,我国税务机关着力于完善征管模式、改进征管手段,税收征收管理水平有了较大的提高。但总体上看,我们的税收征管还属于“粗放式”的征管,征管方法落后,基础管理弱化,征管质量还处在较低的水平和层次上,致使税收征收管理滞后于税制改革及经济发展的步伐。首先,在内部管理上,各级税务机关内部管理制度和规定虽然很多,但由于没有按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活动的流程特点建立全过程、全方位的科学、系统和完整的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体系,管理上存在很多“空白点”,管理和控制不到位。其次,在税收业务管理上,存在着职责不清、执法随意性大,为纳税人服务的意识不强等问题。据最高人民法院的统计,近几年,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1990年,人民法院受理的税务行政案件为123起,1996年、19997年已分别上升至969件、1389件。与此同时,税务机关在税务行政诉讼中的败诉率一直居高不下,1996年为34%、1997年为41.5%。在服务纳税人方面,税务机关较多地从自身角度考虑如何管住税源,较少考虑如何为纳税人提供管理上的便利,造成办税效率低、办税成本高,纳税人抱怨较多,不利于改善税务机关的形象。尤其是税收作为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不能较好地满足纳税人要求的税收征收管理将不利于投资环境的改善。上述一系列税收征收管理质量问题都直接或间接地影响了税收职能作用的发挥。随着我国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和市场经济的发展,要发挥税收组织收入、服务经济发展的作用,必须花大力气改进和提高税收征收管理质量。

(三)ISO9000标准的普遍适用性

ISO9000标准之所以被世界各国广泛推行,不仅在于其高度概括、总结和提炼了世界各国质量管理保证理论的精华,统一了质量管理的原理、方法和程序,而且更在于通用性和适用性,不受行业和产品的限制,对各行业均有兼容的实用价值。ISO9000标准要求以满足顾客及其他受益者的质量要求为目标,通过建立具有很强约束力的文件化质量体系使各项质量活动及影响质量的全部因素都处于严格的受控状态,并通过不间断的质量体系审核及管理评审,力求不断改进和提高质量管理水平,确保预期的目标得以实现。由此可见,任何一个组织要规范管理、提高效率、增强竞争力,都可以按照ISO9000标准所要求的这几方面内容进行管理。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同样需要贯彻“过程控制”、“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的管理思想,通过建立和实施科学、系统、严密、可行的文件化质量体系,促进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通过对税收征收管理全过程、各环节实施有效控制,构筑完整的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环,促进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效开展;通过确立预防为主的管理思想,实行防患于未然的管理,把有可能发生的风险消灭在萌芽状态,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通过定期审核和评价工作结果,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改进管理方式,提高管理绩效。总之,尽管ISO9000标准起源于制造业并且偏重于涵盖制造业的管理特点,但它所蕴涵的管理原理和方法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同样适用。将ISO9000标准蕴涵的科学管理原理和方法融入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有效开展规范化、程序化和标准化的税收征收管理,对税务机关强化内部管理、促进依法治税、改善税收服务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四)税收机关引入ISO9000标准具有良好的现实基础

在税收征收管理工作中引入ISO9000标准无非就是要求税务机关建立和运行一个符合ISO9000标准的质量体系。实际上,税务机关在引入ISO9000标准前客观上已存在着一个质量体系,也就是存在着质量体系所要求的组织结构、职责、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内容,只不过这个体系并不一定完全满足ISO9000标准的要求。贯标的目的就是要求税务机关能够按ISO9000标准的要求来健全其质量体系,使之趋于完善、科学和有效。更为重要的是,税务部门本身的组织结构一般都较为健全,而且配备有开展税收工作所必须的资源,包括人力资源和物力资源,尤其是在人力资源方面,近几年税务部门全方位加大教育和培训工作力度,人员素质有了很大的提高。同时,税务机关都具有一套税收征管规章制度、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操作规程等工作制度,这在相当程度上就具备了建立质量体系的现实基础。另外,计算机在税收征管中已得到普遍运用,现代化的办公手段一方面有利于我们按ISO9000标准的要求监控工作过程,另一方面也可以减轻质量记录管理的工作量,为贯标工作创造了有利条件。

(五)国内外行政机关的成功实践提供了强有力的例证

质量管理已从最初的由企业性组织采用发展到逐步引起国家机关的重视并被采用,这已成为不争的事实。

在美国,克林顿当选总统后,提出在美国政府实施美国企业领先的质量运动。副总统戈尔按照克林顿的指示,在政府开展了声势浩大的质量改进活动,把许多公司富有成效的质量管理经验引入政府,用质量管理方法解决政府的低效率,迅速改变政府的运行方式,将自上而下的官僚作用改变为企业式的政府。马来西亚政府自1989年以来,就决定采用质量管理以满足社会的要求,制定在政府中实施ISO9000标准的计划,该计划已于1996年7月正式启动,由马来西亚总理亲自领导,设在内阁中的马来西亚行政现代化管理规划局(MAMPU)具体组织实施。马来西亚政府认为,政府机构广泛实施ISO9000标准,既能明显改进服务质量,又能为强化管理提供一种有效手段,对履行行政职能、加速经济发展大有裨益。据全球管理咨询公司公布的一项调查,美国保持了最有吸引力的投资目的地的首席位置,马来西亚从列31位上升到第22位。这充分说明政府机关实施质量管理体系对改善投资环境的积极作用。

在我国,国家机关实施质量体系亦有先例。中国出入境检验检疫局的试点工作已初获成效,江苏、泉州、绍兴等局均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体系,大大提高了为国内外客户服务的质量水平,并通过第三方认证。另外,深圳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环保局项目审批处等单位也建立了质量体系,它们的成功实践充分说明ISO9000标准在国家机关中应用是可行和有效的。基于ISO9000标准的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框架设计

“贯标”通常可以分成三个阶段:一是确定质量体系;二是质量体系的文件化;三是质量体系的运行与改进

其中质量体系是“贯标”工作的一个重点和难点,也是本文要重点阐述的内容。确定质量体系后的文件编写、培训、运行及改进等环节,由于与其他行业贯标的做法基本相同,加上受篇幅限制,本文不再展开阐述。

质量体系是指为实施质量管理所需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即通过设置组织机构,规定各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并明确相互的关系和工作的程序,并以质量体系文件的形式进行阐述,最后形成完整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建立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除了要贯彻ISO9000标准的过程控制、预防为主、持续改进等核心管理思想外,还应遵循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结合实际原则。质量体系的建立必须结合税收征收管理的具体特点和内、外部环境来考虑,合理确定质量体系需控制的要素及控制程度。

2.整体优化原则。质量体系是由若干个有关的事物相互联系、相互制约而构成的整体,因此建立质量体系必须树立系统的观念,采用系统工程的方法,以整体优化为原则。

3.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相结合原则。建立质量体系既要考虑内部质量管理的需要,又要考虑外部质量保证的需要,使二者有机结合。

4.经济性原则。完善的质量体系是在考虑税务机关和纳税人双方成本和利益基础上实现质量最优化,不可盲目追求高质量而忽视成本。

在讨论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框架设计前,首先必须明确税务机关质量管理中涉及的两个重要概念,即产品和顾客。

关于产品,ISO9000标准将其定义为活动或过程的结果,包括硬件、流程性材料、软件和服务四大类。服务是指为满足顾客需要,在供方和顾客之间交接时开展活动的结果以及供方内部活动的结果。根据这一定义结合税收工作的特点,税务机关的产品应届服务类。由于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性质不完全相同,产品也会有所差别。对于直接从事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基层税务机关来说,其产品为税收征收管理业务,具体包括税款征收、税务管理及税务稽查。对于不直接从事基层税收征收管理工作的税务机关,如国家税务总局及省级税务机关,他们负责领导下级机关开展工作,其产品应为行政管理服务,这类产品与其他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服务基本相似,不具备税收征收管理的典型特征,因此本文不讨论该类税务机关的质量管理体系。

关于顾客,ISO9000标准将其定义为供方所提品的接受者。根据这一定义,顾客是与产品相对应的,对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来说,其接受者是纳税人、纳税担保人、扣缴义务人等税收征收管理相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对行政管理服务来说,其接受者为下级税务机关。此外,对基层税务机关来说,其开展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除了要满足纳税人的要求外,还要满足上级税务机关或政府的要求,但上级税务机关或政府并不是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接受音,因此不构成顾客,但他们又与税收征收管理质量有利益关系,我们将其称为质量活动的受益者。显然,受益者还应包括社会、税务干部和职工。

在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系中的产品和顾客的基础上,我们以基层税务机关为对象,讨论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的框架设计,包括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总体结构设计和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要素确定两部分。

(一)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总体结构设计

严格地说,质量方针和目标并不是质量体系的组成部分,但它是质量体系的前提和依据。为了叙述的方便,这里将其与质量体系总体结构的四个组成部分一并予以阐述。

1.质量方针。质量方针是质量体系的灵魂,是一个税务机关总的质量宗旨和方向。对税收征收管理工作来说,“依法治税、优质服务”、“法治、公平、文明、效率”等都体现了质量管理体系满足纳税人要求、法律法规要求的承诺,均可作为质量方针。

2.质量目标。质量目标是根据质量方针的要求,税务机关在一定期间内在质量方面所要达到的预期成果。质量目标必须是可以测量的,要清楚明确,要有时间要求。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质量目标一般可以用一定期间内的税务行政复议案件和税务行政诉讼案件变更、撤销数(率)、服务承诺兑现率、纳税人满意率等指标来表示,这些指标反映税收征收管理满足依法治税或优质服务的要求的程度。

3.组织结构。组织结构是税务机关为行使其职能而建立的内部组织机构及组织机构的职责、权限及其相互关系。税务机关普遍有一套现存的较为完善的开展税务征收管理工作的组织结构。但为提高质量体系的有效性,应按现代质量管理的方法和手段对现行的组织结构进行优化。

(1)成立健全有力的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活动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监督工作。确实无条件成立质量管理部门的单位,可将上述综合性质量管理工作分解到有关的综合性管理部门。

(2)合理分解质量职能。质量职能除上述综合性职能外,还包括策划、控制、改进等职能,对这些职能应进行合理的分解,明确各部门及部门工作人员的质量职责。其中,策划应由最高管理者负责,以质量管理部门为主,负责编制质量计划,包括方针、目标和实施计划。控制一般由质量管理部门牵头,各有关部门分工合作、改进,即发现不合格,查找和分析原因并制订改进措施,该项职能应落实到各个部门。对部门工作人员,一般应落实以下最基本的质量职责:理解和执行质量方针和目标;熟悉和掌握整个业务流程;明确本岗位的质量活动和要求;了解相关岗位的职责和要求;积极参与质量改进。

(3)理顺各项质量活动的相互关系,明确各部门之间和工作环节之间的接口,确保质量活动的恰当衔接。

4.程序。程序是为进行某项活动所规定的途径。只有对直接或间接影响质量的主要活动的程序作出规定,才能使各项质量活动能按正确的方法组织实施,并得到适当的控制和验证。典型的程序应包括以下内容:①目的和范围:即开展此项活动的目的及活动所覆盖的领域;②职责:为达到上述目的,由谁来实施此项程序;③实施步骤:按逻辑顺序把实施流程和细节排列出来;④文件:即实施此程序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范性文件;⑤记录:实施此程序所应制作的质量记录。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应对以下质量活动规定程序:内部沟通、质量体系文件控制、质量记录控制、管理评审、资源管理、过程实现的策划、纳税人要求识别、税收征收管理要求的评审、与纳税人沟通、采购控制、税收征收管理运作控制、标识和可追溯性控制、内部质量审核、不合格控制、数据分析、采取纠正措施和预防措施等。

5.过程。过程是将输入转化为输出的一组彼此相关的资源和活动。质量体系是通过过程来实施的。为了建立和实施一个有效的质量体系,税务机关应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确定有哪些过程。过程和程序是密切相关的。质量活动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进行的,而过程又是通过这些质量活动加上投入的资源来实现的,因此,程序是确保过程得以实现的前提。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过程涉及到纳税人要求识别、评审、标识、质量记录控制等多项质量活动,这些活动都是通过程序规定的途径和方法来开展的。税务机关现有的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可以分为税务登记、资格认定、减免税管理、发票管理、证明单管理、其他税务管理、纳税申报、税款征收、税务行政处罚、税务稽查等10大类,其中每一大类还可以细分若干个小类。

6.资源。资源是质量体系的物质基础。为实施质量方针并达到质量目标,税务机关应根据上述过程的需要确定资源的需求并提供必需、充分和适宜的基本资源,包括人力资源、设施、工作环境等。

(二)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要素确定

在确定了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的总体结构后,接下来的任务就是确定质量体系需要控制哪些要素以及应该控制到什么程度。

1.管理职责。管理职责是一个纲领性的要素,除前述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外,还包括以下内容:

(1)质量策划。税务机关应对税收征收管理的现有过程、新增过程及专项过程进行策划,识别和确定所需的资源,确定体系持续改进的途径和方法,策划的结果应形成质量体系文件。

(2)管理者代表。税务机关应在机关领导中指定一名成员为管理者代表。管理者代表的主要职责是确保质量体系得到建立和保持。

(3)内部沟通。为确保在不同的层次和职能之间就质量体系的过程及其有效性进行沟通,应明确沟通的方法和范围,一般来说,税务机关内部沟通的方法主要有会议沟通、内部刊物沟通、文件沟通以及请示汇报等。

(4)文件控制。质量体系需要控制的文件包括质量管理手册、程序文件、作业指导书以及各类公文。质量管理手册是质量体系最高层次的文件,是对质量体系的概括性描述,为避免其过于繁琐,对质量管理体系所要求的质量活动,一般需要编制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对完成活动的方法和步骤作出规定,程序文件或作业指导书对质量管理手册构成强有力的支持。

(5)质量记录的控制。质量记录是指为已完成的活动或达到的结果提供客观证据的文件。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证明满足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质量要求的质量记录,如各类业务申请表、审批表、通知书、批复书、纳税申报表、回执等;另一类是为质量体系要素运行的有效性提供客观证据的质量记录,如文件收发记录、会议记录、人员培训记录、内部质量审核记录、管理评审记录(计划和报告)、供方评价记录、纳税人投诉记录、纠正和预防措施记录等。对上述所有质量记录,应制定程序文件,以控制质量记录的制作、标识、保存、检索和处置。

(6)管理评审。税务机关的领导应定期(一般每年不少于一次)对质量体系以及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的适宜性、充分性和有效性进行正式评价,寻求可以实施的改进。

2.资源管理

(1)人力资源。为确保各类人员的工作能力,税务机关应根据不同工作岗位的需要对各类人员必需的资格、经历和培训水平作出规定。要注意人力资源的开发和投入,通过持续的培训不断提高人员的素质和技能。

(2)设施。设施管理和控制的范围包括:工作场所和相应的设施;设备、计算机硬件和软件;支持。

(3)工作环境。工作环境管理包括为确保税收征收管理质量所需的工作环境中人的因素和物的因素的管理。

3.产品实现。

(1)实现过程的策划。产品实现是完成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所要求的一组有序的过程和子过程。对前述质量体系结构设计中确定的过程应该进行策划,确定每一项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目标、实现过程的程序和方法以及所需提供的资源、验证活动和验收准则、证明税收征收管理过程及税收管理业务的符合性所必需的质量记录。策划的结果应形成文件,如作业指导书。

(2)顾客要求的识别。对纳税人要求的识别包括对纳税人明确提出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要求、纳税人未明确提出但预期的要求以及与税收征收管理有关的法律法规的要求的识别。纳税人要求具体是指纳税人对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合法性、合理性、时间性以及支持的要求。对纳税人明确提出的要求一般由直接受理纳税人办税申请的工作人员识别,对纳税人预期的要求以及法律法规的要求一般应在进行质量策划时进行识别。

(3)产品要求的评审。评审就是要确定开展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质量要求,它与制造业需要针对不同的合同或项目临时评审产品的要求不同,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要求由于法治的原因需要在质量策划时作统一规定,一般不存在因个别纳税人的要求而改变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要求的情况。

(4)顾客沟通。税务机关需要就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信息、业务申请的处理情况、纳税人反馈等内容与纳税人进行沟通,规定沟通的渠道和方法,包括税收宣传、咨询、、接受和处理纳税人投诉、问卷调查等,确保沟通的有效性。

(5)采购。采购控制的内容包括评价和选择供方、对采购产品进行验证等。采购控制的方式和程度应根据采购产品对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质量的影响程度确定,对影响较大的计算机采购、发票印制等就要严格控制,对影响较小的零星采购可进行简单的控制。

(6)标识和可追溯性。此要素要求对税收征收管理运作的全过程使用适用的方法标识税收征收管理业务,并针对测量和监控的需要,对过程的状态进行标识,在必要时实现可追溯。根据税收征收管理的特点,标识的范围和方法主要有:对纳税人以名称、税务登记号进行标识;对文书和票据以名称、印章、日期、类别和编号进行标识;对工作场所以标志牌或示意图的方式进行标识;对过程的状态以办理人员签署的意见为标识。其中,纳税人的税务登记号,文书和票据的编号是唯一的,可以满足可追溯性的要求。

(7)顾客财产。对税务机关控制下的纳税人财产应该妥善保管,包括对纳税人财产进行标识、验证、保护等。当发生丢失,损坏或者说不适用的情况时应及时通知纳税人,并作出适当处理。税务机关控制下的纳税人财产主要有: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时扣押的财产;纳税人提供纳税担保的财产;纳税保证金和发票保证金;调取或代管的纳税人发票;代维报税设备等。

4.测量、分析和改进

(1)顾客满意。此要素要求监控顾客满意和不满意的信息,作为对质量管理体系业绩的一种测量。税务机关可以采取定期问卷调查的形式来获取纳税人是否满意的信息,并利用这些信息实施必要的改进。

(2)内部审核。根据此要素的要求,税务机关应定期进行内部审核(一般每年不少于2次),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是否符合标准的要求、是否得到有效地实施和保持。为此,应制定内部审核程序,规定实施审核、确保审核独立性、记录结果并向管理层报告的职责和要求,对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采取纠正措施。

(3)过程的测量和监控。此要素要求采用适当的方法对满足顾客要求所必需的实现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税务机关可采取不定期现场抽查的方法对过程进行测量和监控: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对本部门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管理层负责对整个单位的过程进行现场抽查。另外,税收执法检查,也不失为一种监控过程是否符合规定要求的好方法。

(4)产品的测量和监控。此要素要求对产品的特性进行测量和监控,以验证产品要求得到满足。税务机关可采取以下方法对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进行测量和监控。

——自我检查。税收征收管理各环节工作人员对办理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采取边操作边复核的方法进行自我检查,核对有关文书、票据,确保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符合要求。在自我检查活动圆满完成之前不得放行和交付。

——税收执法检查。税务机关可定期组织税收执法检查,测量和监控税收征收管理业务是否符合要求。

(5)不合格控制。此要素要求识别和控制不符合要求的产品,以防止非预期的使用和交付。识别不合格的途径主要有: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对办理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进行自查时发现不合格;不定期现场抽查发现不合格,税收执法检查发现不合格;内部审核发现不合格。对以上各种途径识别的不合格应在程序文件中规定纠正以及对纠正结果进行验证的职责和要求。

(6)数据分析。此要素要求收集和分析适当的数据,以确定质量管理体系的适宜性和有效性并识别可以实施的改进。税务机关可以对来自测量和监控活动以及其他来源的数据进行分析,这些数据包括纳税人满意率、服务承诺兑现率、不合格在部门和业务中的分布率以及上述各项指标的增减率等。通过分析确定质量改进的重点和范围。

(7)纠正和预防措施。对发现的不合格,除对不合格本身进行纠正外,还应分析不合格产生的原因,采取纠正措施消除这一原因,以防止不合格的再发生。而对质量管理体系存在的可能出现不合格的隐患(即潜在的不合格),则应采取预防措施,以消除潜在不合格的原因,防止不合格发生。税务机关应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程序,规定分析不合格的原因、确定和实施所需的纠正和预防措施、验证所采取的措施有效性等方面的职责和要求。

确定了以上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的框架后,即可据此编制质量体系文件并组织实施。

建立税收征收管理质量体系的实证分析

深圳市蛇口征收分局作为试点单位之一,他们成立了由15人组成的专门工作小组,按照ISO9002:1994和ISO/FDIS9001:2000标准的要求结合分局的业务工作特点精心设计了涵盖所有税收征管工作的质量管理体系,编制了包括质量管理手册、16个程序文件和47个作业指导书在内的近30万字的质量体系文件,详细规定了分局42项税收征收管理业务以及为保证业务工作质量所必需的其他工作的工作程序、方法和要求。2000年9月底,该分局的质量体系通过了认证机构的现场审核,成为我国第一家同时通过ISO9002:1994和ISO/FDIS9001:2000标准认证审核的税务机关,其成效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初步建立了一个严密的税务机关管理机制,形成全员参与、全面控制、高效运转、不断改进的管理体系,实现了管理模式的变革

该分局将ISO质量管理模式引入税收征管工作后,一方面规范了相关的管理活动和职责,理顺了内部管理关系,使机关的各个管理层面、各个操作过程、各个工作环节既相互制约、又相互促进,满足了管理科学性、系统性、规范化的要求,克服了以往管理中存在的基础管理弱化、内部协调不畅等问题,明确了职责、规范了程序、改进了管理。一个全面控制、高效运转的管理体系已初步确立。

(二)确立了“职责明确”、“过程控制”、“预防为主”、“不断改进”的税收业务管理新模式,依法治税工作跨上一个新台阶

该分局的管理体系综合考虑了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紧密相关的组织结构、程序、过程和资源等各方面的因素,明确了税收征收管理过程的控制要求和税收征收管理质量的验证要求,建立了一套预防和处理不符合要求的税收征收管理业务的机制,在较大程度上解决了传统的税收征收管理中可能存在的执法不严、执法随意性较大等老大难问题,带来了依法治税工作的新面貌。

(三)树立和实践了“以纳税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大大丰富了税收服务的内涵,改善了税务机关的形象

该分局坚持“以纳税人为中心”,在转变服务观念、配备服务设施、提供规范化的服务、与纳税人沟通、建立纳税人满意度评定制度、处理纳税人投诉、服务质量的改进等方面采取了一系列有力的措施,使税收服务更加贴近纳税人,税收服务的能力极大提高。当出现电脑故障时办税大厅就悬挂“电脑故障、暂停办公”指示牌的现象将成为历史,取而代之的是暂时改用手工办税。税收服务的内涵被大大地丰富,税务机关的形象也因此得到了改善。

(四)ISO9000管理模式所具有的完善的检查监督机制确保了各项制度的贯彻执行,使制度化管理落到实处

该分局建立了一支由15名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内部审核员队伍,一般每季度开展一次内部审核,对所有科室的全部工作进行全面认真的符合性审核,对不符合文件规定的工作和做法要开具不合格报告,并确定和落实纠正措施。另外,认证机构每年还将对该分局进行一次符合性监督审核,若不能通过审核,将被吊销证书,这也就迫使税务机关必须认真执行管理文件和制度。这种内外相结合的监督机制大大强化了制度的贯彻执行,真正实现了制度化管理。

税收管理论文范文4

一般地,现代社会管理的根本任务和出发点就在于:不断拓展公民的社会权利和应得权利,促进和深化社会的公平正义,使每个人都有充分的自由和权利过上他们认为适宜的那种生活。社会权利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个人权利,按照美国公民理论家托马斯•亚诺斯基的观点,社会权利主要由四项权利构成:能力权利、机会权利、分配权利和补偿权利[2]。《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则规定,社会权利包括社会保障权利、维持基本社会水准的权利,以及免于饥饿的权利、医疗和健康的权利、受教育的权利[3]。当然,社会权利的理论认识和政策实践本身经历了一个逐渐发展和成熟的过程。从理论上说,社会权利概念最早是托马斯•马歇尔在《公民权与社会阶层》中提出的,他将英国17世纪以来的公民权发展归纳为三类权利:公民基本权利、政治权利与社会权利。其中,社会权利是指“从少量的经济福利与保障权利到分享社会发展成果,以及拥有按照当时社会普遍生活标准的文明生活的权利”,与此紧密联系的机构是教育系统和社会服务机构。马歇尔之所以提出社会权利概念主要源于两方面:一是他对英国社会正酝酿着的重大改革的敏锐观察,二是他对社会公平问题的关注。为此,马歇尔通过提出社会权利概念并将社会权利纳入公民权序列中,创造性地将公民身份与福利资格等同起来,并把这一以公民身份为基础的福利资格,也即公民社会权利作为调整市场经济条件下社会不公正的首要手段。后来,波兰尼和艾斯平-安德森等人对社会权利做了进一步的发展。例如,波兰尼从国家、市场和社会三维视角探讨社会权利获取的合理性,他认为,真正的市场社会需要国家在管理市场方面发挥积极功能,并且这种角色要求政治决策。艾斯平-安德森则认为,社会权利界是一种“去商品化”的容纳能力,其衡量标准应是人们不依赖于纯市场力量去制定他们生活标准的程度[5]。

这样,“非商品化”就成为研究社会权利与福利国家之间的一个桥梁,并使二者有机地联系起来。从实践上看,1601年英国伊丽莎白时代就制定了《济贫法》,从而成为进入工业革命时代门槛之时对人类社会安全需求的第一个回应;19世纪末德国俾斯麦创设的社会福利法则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建立奠定了基础。以公民资格与公民社会权利概念主导的福利政策主要是在“二战”以后才出现和逐渐发展的,此时,社会的“去商品化”努力被吸收到福利国家体制概念,实现社会权利成为市场经济社会中维护社会公正的重要途径。事实上,社会成员对自身权利的争取本身经历了一个发展过程:18世纪争取的是“公民权利”,19世纪主要集中在“政治权利”或曰“经济权利”上,进入20世纪才主要表现在“社会权利”方面。所谓公民福利资格,是指决定一个共同体中的成员是否享有以及享有多少由共同体提供的福利支持,这个共同体可以是家庭、宗教、宗教组织、同业工会和国家等。不同的共同体有不同类型的身份认同机制,如血缘、信仰、职业、公民身份等;具体到福利资格,它或者是基于身份认同,或者是基于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福利资格中的“福利”,在不同历史条件下有着不同内涵,主要表现为国家在教育、健康、养老、失业、住房等几大方面的支持。随着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义务教育学杂费减免政策的出台,以及社会保险覆盖面的扩大等等,公民社会权利在中国也取得了重要进展。在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上,2007年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建立,意味着获取最低生活保障或社会救助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贫困是社会现象而不是个人原因造成的结果,因而所有处于贫困中的公民都有权利得到国家的支持。在教育方面,2006年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使得义务教育作为社会权利得到了立法和政府财政的保障,对于缩小城乡福利差距有着重要的积极意义。在社会保险覆盖面方面,城镇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的覆盖人数都有较大幅度的增长[6]。然而,社会权利的拓展也受到了相当的限制,事实上,社会保障的市场化、社会化改革使个人购买力成为满足福利需要的主要来源,从而出现了上学难、看病难、买房难等问题,尤其是社会权利理应属于全体社会成员,所有公民“拥有普遍性的福利资格及其相应的义务”。这一普遍性的福利资格意味着,除了必要的收入审查之外,不涉及任何其他标准,如性别、种族、宗教等,从而将权利平等进一步扩展。但是,迄今为止,身份仍然是国内公民获得社会权利的主要依据。例如,从最低生活保障权方面,以属地原则为管理基础的“低保制度”将一大批工作、居住在城市的非户籍人口排除在外;在义务教育方面,相当多的地方政府由于财力等原因仍然对一些非户籍学生进行限制。显然,户籍制度与地方化管理体制对中国社会基本社会权利的落实和拓展构成了重大挑战。在社会保险方面,非正式部门雇佣者、从事农业的农民,以及一些因为下岗、早退、失业等原因缴费不足的人被排斥在社会保险受益人之外。据2000年第五次中国人口普查数据估计,中国14岁以下的流动儿童达1980万人,其中,农村户籍儿童占74%,即1460万人;有关专家测算,他们的中位数年龄为7岁,据此推算,其中的义务教育学龄儿童约有800多万人。因此,拓展和深化公民权利应该成为当前社会管理的基本任务。

二、公共品供给是拓展社会权利的主要内容

拓展社会权利是现代社会管理的基本出发点,那么,怎样才能拓展社会权利呢?这就涉及社会权利的基本内容。一般地,公民社会权利需要通过社会性公共产品的供给才能得到确认和保障,受教育、享受基本的医疗服务和社会保障等构成了公民社会权利的主要内容。托马斯•马歇尔曾指出,社会权利指健康照料、居住、教育(不仅包括对特殊阶级或身份实施教育,还包括让每个个体和个性得以充分发展的教育机会,包括义务教育、中级教育和高等教育、职业培训、成人教育)和得体的收入。同时,社会权利是随着社会发展而在不断拓展的,如随着社会的进步和认知的提高,现代国家中免予匮乏和保障安全已经逐渐包含在社会基本权利的范畴之内。相应地,公共品的内涵也获得了不断扩大,就业机会、工作环境、医疗卫生、住房福利、社会保障等都被逐渐纳入公共品的范围。在很大程度上,保障公民享有应该享有的社会权利,就要不断优化社会性公共产品的供给,不断丰富社会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内容,不断扩大社会性公共产品的供给范围,不断缩小社会性公共产品的供给差距。譬如,相对于“衣食行”而言,“住”被纳入基本社会权利范畴的时间就要晚得多;但是,就像人的生存权等权利一样,获得住房也已经越来越成为人类的基本社会权利。譬如,联合国文件《人权普遍宣言》第25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适于他自己和他家庭健康与福利的生活标准,包括食品、衣着、住房、医疗、必要的社会服务,以及在失业、疾病、残疾、年老或者其他自己无法控制的环境中缺乏生计情况下享有保障的权利。”这里我们也可以作一比较:尽管西方社会自启蒙运动始就把财产权视为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保障私有财产也成为社会稳定和发展的基本要求,但财产本身并非属于绝对的私人领域;相反,随着社会的发展以及对人权认知的提高,免于匮乏和保障安全的自由却变得越来越重要,使所有社会成员都能够免受贫困所苦而享受合理的生活水准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所崇尚的价值。所以,《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第11条规定:“本公约缔约各国承认人人有权为他自己和家庭获得相当的生活水准,包括足够的食物、衣着和住房。”

正因如此,现代社会已经有越来越多的国家将住房、教育和投票等列入个人基本权利,很多国家的政府都在尽可能地有限满足其国民的此类需求,即使现实情形还不具备满足所有人“住者有其屋”的条件,但很多执政者都将“住有所居”视为其基本理念。事实证明,只有坚持这种理念,人类社会才能不断接近“住有所居”和“住者有其屋”这一理想。否则,如果因为条件的不满足而放弃这种责任,或者将住房需求完全交付市场来配置,那么,必然会离“住有所居”和“住者有其屋”这一理想越来越远。正是由于市场体制往往不能满足社会的最低标准,也未能产生有效率的住房数量,因此,欧美各国及其各级政府都试图通过一系列公共政策来对住房进行干预,都将“保证每个家庭在自己财力范围内拥有一个体面的家”作为基本目标。例如,德国政府就把买得起房、租得起房视为人民的基本需求,将住宅与教育、医疗一起视为社会福利的一环,而不是把房地产视为推动经济成长的主要产业或税收的主要来源。同时,公共品供给又与民生问题联系在一起。从根本上说,民生问题就是权利问题,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也就是保障基本社会权利的重要内涵。为保障社会生产与再生产,与个人生存相关的基本物品应当得到保障,基本物品必须根据社会成员的集体理解同人的基本需要相称,而这些构成了社会福利的基本内容。具体而言,社会权利一般包括义务教育、针对儿童的家庭津贴、针对低收入群体的综合性社会救助以及保障性住房等。坚持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大民生投入,创新社会管理,既是发展经济的根本目的,也是促进经济平稳的需要。为此,现代社会管理应把更多的人力、财力、物力投入解决民生问题中,公共资源应向就业、社会保障、教育、医疗、保障性住房等公共服务领域倾斜。同时,由于人类社会本身就存在各种自然的不平等,包括能力的不平等和福利的不平等。而根据现代平等主义观点,人们不应该因自己的无过错而生活得比其他人差。因此,现代社会管理要推进教育、医疗、社保、就业等方面的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尤其要加大对低收入群体的帮扶力度。

三、政府而非市场应成为公共品的供给主体

社会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有赖于公共品的供给,那么,公共品又由谁来供给呢?一般地,公共品供给的基本主体是政府。尽管现代主流经济学极力推崇市场机制,把市场视为资源有效配置的最佳机制,但实际上,市场中商品生产所基于的是效益原则而非效用原则,它只生产那些能为它带来最大收益的那些产品,从而主要为那些出价最高而非效用最大的人生产。维塞尔就写道:“在商业界里,只要社会的财物供应还掌握在那些想要从中牟利并为自己的服务取得报酬的企业家手里,成为最高原则的就是交换价值而不是效用”,因而“生产出来的不是那些可能有最大效用的东西,而是人们需要付出最高价钱的东西;财富上的差别愈大,生产上的矛盾也愈显著。它给浪荡公子和饕餮之徒提供奢侈品,而对贫苦不幸的人的需要却充耳不闻”。譬如,尽管土地资源是非常有限的,但它为不同的人所占有时往往就会导向不同的用途:贫穷者将会盖经济适用房,而富裕者则可能用来盖豪宅、建车库或围花园;住房的市场化使得一些房地产大鳄公开宣扬,他们只盖富人住的豪宅,也应该只有富裕者才能买得起房。正是在效益原则的主导下,每个人追求私利最大化而置社会需求于不顾,从而造成了私人丰裕和公共贫困的共存现象。随着人类社会的进步,社会性需求变得越来越重要,占人类需求的比例越来越大。黄有光指出,在温饱过后,私人消费已不能增加快乐,而对环保、安全、教育等方面的需求则越来越大。也就是说,富裕社会越来越需要一些基本的公共事业,如道路、学校、医院、贫民窟清除、城市再开发、公园、游乐场、博物馆、低价住房等,这些方面构成了影响人们快乐的愈益重要的因素。加尔布雷思在《富裕社会》一书中就强调,任何一个运行良好或管理有方的社会都应该使得公共服务跟得上私人生产,并将私人产品和服务与政府产品与服务供给之间令人满意的关系称为社会均衡或社会平衡,例如,“汽车消费的增加需要增加街道、高速公路、交通管制、停车空间。正如我们需要医院一样,也需要警察和高速公路巡逻这些保护服务”。在很大程度上,这些社会性需求都是源于人们需求层次的提升而非市场的诱导或劝说,从而具有坚实的社会基础。加尔布雷斯写道:“在学校、医院、平民窟清除、城市再开发、卫生、公园、游乐场、公共安全和其他迫切的公共服务中,有大量现成的需求。”不幸的是,这些日益增大的公共需求在纯粹市场机制中却往往得不到满足,究其原因,一方面,这些公共品的消费具有强烈的外部性,因此,追求效益最大化的私人往往不愿意提供;另一方面,医院、公园之类公共品所需的庞大资金,使得个人无力独自提供,从而导致这些公共品的缺失。正因如此,在市场机制的主导下,私人产品和公共产品之间难以形成社会均衡:“私人部门的富有不但与公共部门的贫乏形成了令人震惊的反差,而且私人产品的丰富性显然是造成公共服务供给危机的原因。”

这就是私人富裕与公共贫困的共存现象,加尔布雷斯强调:“未能使公共服务与私人生产和商品使用保持最低限度的关系,这是社会紊乱或经济衰退的原因。”一般地,纯粹市场机制越是得到推崇,私人产品和与公共产品之间的失衡情形也就越明显:一方面是华贵豪华的别墅花园、昂贵奢侈的私人飞机和琳琅满目的金银绸缎;另一方面则是破烂不堪的公路、充满臭味的河流、拥塞肮脏的公共交通。正因如此,公共品供给的主体就不应是市场,而应是政府等公共机构,它们根据效用原则而非效益原则提供公共品,可以满足人们日益提升的社会性需求。进入20世纪以来,世界各国尤其是西方发达国家的公共部门规模以及公共开支都获得了迅速增长。最早注意这一现象的德国经济学家瓦格纳为此提出的瓦尔纳定律强调:经济发展需要公共开支的增加。一方面,随着经济的工业化,扩张的市场和这些市场主体之间关系的性质变得更加复杂,从而将产生对商法和合同的需要,这些都需要建立仲裁制度来管理,而且城市化和高密度的生活将导致外在性和拥挤,因而也需要公共部门来干预和管制;另一方面,随着社会富裕程度的提高,人们在满足自己最基本的温饱和居住需求之后,可能会追求其他更高级的需要:教育、健康和文化等,而教育、文化、卫生和福利等公共品都具有高收入需求弹性,在经济和收入增长的同时,这些方面的公共开支将以更大比率提高。马斯格雷夫和罗斯托认为,在经济增长和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公共部门投资主要集中在道路交通、环境卫生、法律秩序等基础设施支出方面;在进入经济和社会发展中期,政府不仅需要提供公共品作为私人投资增长的补充,而且还要增加对教育、医疗和福利服务方面的支出,以转移支付为主要手段的收入再分配这一职能也在日益扩展。在中国传统的社会管理体制中,政府承担着几乎全部社会职能,以单位为基础对社会实行总体控制,包括工作、教育、生活福利、婚姻家庭、养老抚幼等。但是,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社会组织体系发生深刻变化,传统的行政化单位体制逐步弱化,国家在相当程度上失去了依托单位承担社会职能的组织基础,同时强调在改革中剥离单位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实现社会职能社会化(以及某种程度的市场化)。一般地,现代社会管理既是政府向社会提供公共服务并依法对有关社会事务进行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也是社会自我服务并且依据法律和道德进行自我规范和调节的过程。但是,中国社会管理体制改革和创新面临的问题是,社会自我发展空间仍然较小,相对于强大的国家和市场而言,社会还处于弱势地位,自治和自我管理能力不足、条件有限,甚至难以有效承接经济组织在改革中剥离出来的,以及国家相对退出后留下的社会管理职能。正因如此,伴随着住房自有化、教育产业化、医疗市场化、社会保障社会化的改革,中国社会也滋生出了日益严重的公共贫困现象。这种公共贫困集中体现在农民工等弱势群体身上,他们在迁徙、居住、工作和求学等四大社会权利方面都受到长期的制度性歧视。托马斯•马歇尔指出,社会阶层的分野以及阶层之间事实上的经济不平等是现代社会不公平的集中体现,也是市场经济的必然后果。因此,现代社会管理要求政府重新承担公共品供给的基本职能,尤其要保障弱势者对基本公共品的享用,这是保障和拓展社会权利的重要基础。

四、税收管理优化是公共品供给的财力保障

政府要增大公共品供给以满足公民不断扩大的社会性需求,就需要有不断增大的资源投入。问题是,那些不断增大的资源投入来自何方?这就涉及税收管理的优化问题,它意味着,不仅要改善财政支出结构,而且要调整财政收入结构。一般地,通过税收管理的优化来增加以公共品供给为主的民生投入,是现代社会管理中最为重要的财力保障。正是由于税收构成了一国财政收入的主体,因此,与不断增长的公共支出相适应,“二战”后西方发达国家往往通过多层级、高边际税率的累进所得税制来增加财政收入。例如,1978年英国个税实行11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83%;20世纪70年代日本个税实行19级超额累进税率,最高税率为75%(曾一度高达93%)。当然,现代主流经济学往往认为,只有私营部门才能创造财富,而累进税制会破坏激励机制。事实上,只要进行收入再分配的征税和支出是有效率的和合理的,那么就不会造成劳动激励不足的问题。一是当税收用在公共支出上时,相应地会减少私人在这方面的支出,从而不会形成超额负担;二是通过将用于攀比和炫耀的私人消费转移到环保、基础研究、教育等公共开支上,会提高人们的快乐和生活品质。这一点在北欧诸国的实践中已经得到充分证明。例如,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瑞典的税收总负担率一直在50%左右,最高时达到70%;瑞典的高税收之所以能够推行,主要原因就在于存在与其相适应的高福利,虽然人们对高税收负担抱怨很多,但他们更不愿放弃高福利带来的好处。瑞典除了在教育、医疗、养老等方面提供高福利外,还对失业、休假、住房、初生婴儿等进行补助,而且其福利、补助往往与个人缴纳的税收有直接或间接关系。就中国的财政税收结构而言,尽管改革开放以来,国家投入社会建设和公共品供给等领域的公共资源一直呈增长趋势,但这种资源的投入远远跟不上不断增长的社会性需求需要,这使得公共贫困现象在当前社会日益凸显。事实上,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公共财政社会净支出占国民总收入的比重仍然偏低,财政支出中的民生比例更低。正是由于财政收入和支出的不合理,中国所推行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还很不完善,存在覆盖范围窄、保障水平低、筹集资金难、法律不够健全等诸多问题。一般地,财政收入用于与民生保障方面的支出比例越高,社会的收入分配就越平均,相应地,国民的幸福感往往也越强。显然,实行福利社会政策的北欧诸国,民生支出比重非常高,社会收入分配也较平均,相应地,国民的幸福感往往也最强。近年来,中国财政收入增长较快,但是,按照国际通行的财政收入占GDP比重这一口径计算,中国宏观税负水平低于30%,发达国家平均水平在40%以上,发展中国家平均水平也在35%左右。即使中国财政收入的总体规模已不小,但中国的人均财政收入依然很低,世界排名仍处于百位之后。既然如此,为何社会大众常常感到税负过重呢?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政府财政收入中用于民生支出的比例过低,政府提供的公共服务较少,社会大众在教育、医疗、保险以及住房上需要花费大量的财力。可见,在社会管理和税收管理之间存在一条清晰的逻辑关系:社会权利的拓展———社会管理的转向———民生保障的建设和公共品的供给———资源的投入和税收收入的支持———税收制度的调整和改革———税收管理的优化。也即现代社会管理转变所带来的资金要求,需要财政体制和税收体系的相应变化:一方面,在税收收入方面,它要求基于调节收入分配和促进社会经济平稳发展的角度优化税收结构,通过优化税收结构来提高税赋总量,以满足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另一方面,在财政支出方面,它要求基于不断升级的民生要求,以及实现社会和税赋正义的角度优化支出结构,通过财政支出的优化来增大公共品供给,以满足现代社会管理的需要。进一步地,这又强化了税收管理和社会管理之间的联动效应:良好的税收管理为不断提升的社会性需求提供财力支持,从而促进社会管理的有效转变;社会管理的转变又为税收管理提出了新要求,从而反过来促进税收管理的优化。事实上,税收具有筹集财政收入、调控经济和调节分配的职能,税收管理的优化不仅可以为公共品的供给和民生改善提供财力保障,而且能够调节利益关系、缓和社会矛盾,以及促进社会和谐,从而促进社会管理的转变和完善。因此,如何通过税收体系安排的调整和税收征管模式的变革来优化税收管理,通过赋税公平的增进和征税效率的提高塑造一个互信、平等、融洽、和谐的新型税收征纳关系,成为当前税收管理所面对的重要课题。

五、税收管理的改革进程与优化方向

在过去的十多年里,为适应社会管理任务和方式的变化,税收政策和相应制度安排也展开了一系列的改革,从而在税收管理与社会管理之间产生了良好的联动效应。例如,自1994年以降,按照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目标,在“统一税法、公平税负、简化税制、合理分权”的指导思想下,中国进行了全面的、结构性的税制改革,初步建立了适应市场经济要求的复合税制体系。正是基于财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中国税收总额出现了持续增长:2010年税收总额超过7万亿元,2011年税收总额接近10万亿元,这为社会管理的转向、日益扩大的公共品供给和建设全面的民生保障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同时,2011年开始了日益扩大的结构性减税政策,从提高增值税和营业税起征点、确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到个人所得税改革,这些改革又借助市场机制将社会经济增长和社会民生建设联系起来。2012年又进一步着手扩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范围,推出了支持小型微型企业壮大和创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尽管实行了一系列的结构性减税政策,2011年中国财政收入增长仍达24.8%,个税增幅高达25.2%。在很大程度上,这可以归结为征税体系的逐渐健全和税收管理的不断优化。事实上,在通过结构性减税以扩大投资、促进就业、刺激消费、促进出口而改善民生的同时,还同步实行结构性增税来改善民生,包括在全国实施资源税改革、推行房产税改革试点等。同时,为了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管理,近几年还把地方政府原先的预算外资金统一纳入公共预算和基金预算进行管理,如这一部分收入2011年约有2500亿元。此外,在征税机制上也作了不断的优化和改进:如在优化纳税服务方面,2011年出台了废止逾期增值税进项发票一律不得抵扣的规定,调整增值税即征即退优惠政策管理措施,2012年推行了个性化税法咨询服务,推行纳税风险提示,自助办税、同城通办等;在保障税务部门法行政方面,2012年积极推动税收征管法等法律法规的修订和制定,坚决防止占压、挪用、混库、转引税款等违法违纪行为,研究制定税务行政裁量权的适用规则和裁量标准等。

当然,税收管理和社会管理之间的联动改革也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在某种意义上说,税收管理改革的滞后在某种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管理的转变和效率。例如,就个人所得税征收模式而言,中国迄今实行的还是分类征收模式,而目前世界上发达国家大多是实行综合征收模式或分类综合征收模式。分类征税往往不能按照纳税人真正的纳税能力课征,无法有效地贯彻税收的公平原则要求,而且分类征收容易引发纳税人的道德风险,造成逃避税现象和经济效率的扭曲。为此,2010年《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的建议》明确提出,要在中国“逐步建立健全的综合与分类相结合的个人所得税制度”,目前的改革就是要在这一“顶层设计”下细化具体的改革措施,并完善税收执行体系。再如,就税务管理而言,税务管理水平的衡量标准体现为“照章纳税差距”,也即应收税款与未收税收之间的差距。以此标准,中国目前的税务管理水平还相当落后,从而严重影响了税收总量。据有关部门统计,中国增值税现行基准税率为17%,1994年工业企业实征税款只为9%;关税税率1993—1994年名义税率为36%,实征税率分别只有4.85%和3.17%。因此,税收管理与社会管理之间的联动和协调还有待进一步加强。在很大程度上,只有通过税收管理的优化,建立能够有助于调节收入分配,实现税收公平的税收体系,才能为不断提升的社会性需求提供财力支持,也才能实现社会管理的有效转向。

税收管理论文范文5

【论文摘要】文章从税收法律、税收计划管理体制、人员素质和社会环境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税收执法风险产生的原因,并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同时也对构建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长效机制提出了建议。

【论文关键词】税收执法风险成因防范长效机制

近十年来,我国税收收入增幅超过国民经济增长,引起了人们的广泛关注。与此同时,我国税制结构中的深层次问题不断显现,增值税转型、内外资企业所得税合并、个人所得税制度的调整都增加了我国未来税收收入增长中的变数。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完善,纳税人的维权意识不断增强,各种名目的税收筹划方兴未艾,最终都会冲击税收收入的增长。网络经济、地下经济的迅速兴起也对政府部门的税收征管水平提出了挑战。因此,国家税收风险的存在成为不可回避的现实。而其中,执法风险作为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需要引起更多的关注。

税收执法风险主要是指在税收执法过程中,因为执法主体的作为(主要指不当)和不作为可能使税收管理职能失效以及对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本身造成损害的各种不利后果或不利影响。

一、税收执法风险的成因分析

(一)税收执法的法律依据不完备,给执法带来风险

1.税收法律级次偏低,权威性较差

我国《立法法》规定,税收立法权不属于法律绝对保留的事项。也就是说,国家立法机关虽然拥有专属的立法权,但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授权行政机关立法。

目前由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法只有三部(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税收征管法),其余均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及其主管部门——财政部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规章等,法律级次较低,权威性差。而且政府既是税法的制定者,又是税法的执行者,政府权力在税收领域过度行使,必然导致税收立法程序简单、税收法律变换频繁、税收执法规范性较差等问题,不能有效指导税收征管活动。有些方面由于法规没有具体而明确的规定,致使税务机关在行使征税权时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滥用自由裁量权时有发生。这违背了税收的法定主义原则,也加大了执法风险。

2.税收程序法有些规定过于原则,不利于操作

比如,征管法没有规定对扣押、查封的商品、货物或其他财产进行变价处理的期限。若税务机关不及时进行变价处理,导致上述财产价值下跌,不足以抵缴税款,由此造成的税款缺口如由纳税人承担,显然会引起争议,税务机关不可避免地要承担由此造成的执法风险。

再比如,征管法中“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如何理解?正确的理解应当是:纳税人的配偶以及符合下列三个条件的其他人,这三个条件是:与纳税人共同居住生活;无生活来源;由纳税人扶养。只要符合这三个条件,无论与纳税人是什么关系都应当作为纳税人的家属。可是,对这一点,税务机关是否有权力去界定呢?税务机关有能力去调查纳税人的家属关系吗?

又比如,《税收征管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税务机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那么什么是“有根据”认为呢?当理解为有一定的证据,但因为税务机关要掌握充分的证据可能需要相当长的时间,并且税务机关有没有能力去掌握证据?而提前征收的目的就是为了及时防止税款流失,如果等到收集到纳税人逃避税款的充分证据后也就失去了提前征收的必要了。

(二)税收计划管理体制诱发执法风险

税收计划多年来都是按照上年税收完成数和计划年度预计的经济增长速度来制定,由上级税务局和当地政府在年初确定,层层下达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坚持“以组织收入为中心”,追求的是完成税收任务,向上级和当地政府交上一份满意的答卷。

在这种管理体制下,刚性的任务指标弱化了刚性的税收执法,实质上形成对法律尊严的自我践踏。同时,大面积的超收掩盖了税制的运行质量和真实的税收负担程度,导致国家预决算失真,组织收入工作的秩序被打乱,在不利于宏观调控的同时,税收执法中的不确定性也大量增加。这种不确定性主要表现为各种主客观因素造成的税务执法作为与不作为,危及国家税收利益及纳税人权利。

在实际工作中,税务机关为了完成税收任务,几乎可以说是用尽各种手段,虚收、预收、滥收、混税种、混入库级次、空转、引税、卖税、收过头税、寅吃卯粮等等,不一而足。倘若任务完成了,又有税不收,还美其名曰税收调节。从执法者角度看,更主要的是自身承担法律责任的风险。

(三)税务执法人员素质不高

在税收执法过程中,依法行政是关键,执法人员素质不高将直接导致执法风险发生。而在现阶段,税收执法人员的素质不容乐观。

1.执法风险意识亟需加强

由于税收执法机关作为执法者兼管理者的强势地位客观存在,一些纳税人不愿和税收执法人员“较真”,使执法人员没有切实感受到税收执法风险的压力,一定程度上还存在“权治”思想。

2.执法业务水平有待提高

影响业务水平的因素有两个:执法人员自身水平的高低和执法的难易程度。目前,税务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整体素质不高,综合性管理人才和高级专业人才尤其欠缺。人员自身水平不高,直接制约着业务水平的提升。同时,由于税收执法的依据散见于复杂的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中,行政规范性文件大量存在并不断修订更新,税收执法人员难以全面、准确把握,规范执法难度较大,以致执法业务水平受到影响。

3.执法道德水平需要进一步提高

有的人员工作态度不认真,草率行事;有的执法人员法治意识淡薄,,,以权代法,出现渎职行为或腐败现象,严重损害了税法尊严,无法保证税收公平、公正、正确,从而埋下风险隐患。

(四)外部环境存在诸多不和谐因素

1.税收执法受到地方政府的干涉

有些地方基层政府由于地方利益驱动(如为了招商引资、搞活地方经济等),私自出台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干预税收执法。

2.税收立法与我国法律体系之间不协调

税法与其他法律法规的衔接不通畅,造成相关部门协税护税意识不强,影响了税收法的实施效力,容易形成执法风险。

二、防范税收执法风险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税收法律体系,保证税收执法依据的可靠性

1.规范税收立法,建立符合国情的税收立法框架

协调完备的税收立法是依法治税之本,它不但决定税法的形式,也决定税法的本质。要以《立法法》为依据,借鉴国外立法的有益经验,完善税收立法,建立以税收基本法为主导、税收实体法和程序法并重的立法框架,解决税收实体法法律级次偏低的问题。

2.增强立法的系统化和规范化

提高税收立法质量,增强系统性;法规明确具体,强化可操作性,并且注意法规之间的相互衔接。

(二)完善税收计划管理体制

科学组织税收计划管理,建立科学的税收指标考核体系。

首先,必须深化对税收与经济相互关系的认识,做好经济税源调查与分析,制定合理的税收计划。其次,在税收计划管理工作中强化比例原则,并运用法学和经济学等相关理论对其进行科学量化。其中,比例原则又称“过度禁止原则”,是指执法主体在行使权力时,要在保护与平衡的意义上,斟酌国家与公民利益的失衡度。如果税收计划易使税收执法对纳税人造成超过征税目的价值的侵害,则应重新审视税收计划和税收指标考核体系。

(三)提高税收执法人员素质

1.树立正确的执法理念

在治税观念上,从“收入导向型”向“法治导向型”转变;从治税方法上,从“整治”向“服务”转变。坚持法律至上,克服侥幸和麻痹心理,正确处理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自觉规范和约束自己的执法行为。

2.强化专业知识学习

税务人员应不断提高业务能力和执法水平,避免因执法不规范、不到位或越权执法给税收征管工作带来不良后果。同时应强化执法过错追究及对违规、违纪、违法行为相关处理规定的学习,纠正重权力轻责任、重实体轻程序的倾向,以税收人员的高素质确保税收执法的高质量,控制和防范执法风险。

3.建立健全监督制约机制

建立规范的、相互制约的执法运行机制,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以减少、杜绝税收执法风险行为的发生;税收执法机关内部要建立比较完善的管理制度,并落到实处,防微杜渐。在日常执法工作中,从定岗定责、设计工作流程入手,对执法岗位实施有效的责任考核,强化日常税收执法监督,从而降低执法中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四)优化税收执法环境,建立社会综合治税体系

加强税收宣传,力求取得社会各界对税收执法工作的理解与支持,减少税收公正执法中的干扰和阻力。完善税收执法部门协助机制,协调税务部门同各级政府的行动。这也是平衡税收执法中多方利益关系,取得税收博弈各方共赢的关键。

三、防范和化解税收执法风险的长效机制

从根本上讲,政府和纳税人之间不是零和博弈,政府获取的税收未必就是纳税人的损失。政府部门税收风险的化解,有利于国家财政实力的巩固、公共产品质量的提高和纳税人市场环境的优化,从而最终有利于降低广大微观经济主体的纳税风险。

(一)建立纳税服务机制

发达国家税收流失率之所以比较低,除了税收征管体制比较健全之外,还在于他们对纳税人的服务意识比较强,税务征管部门将良好的纳税服务看作是搞好税收征管工作的基础。良好的纳税服务,一是有助于纳税人准确理解税法,从而避免纳税人无意识的税款流失;二是为纳税人尽量提供纳税便利,降低纳税人的纳税成本,自然提高了纳税遵从度;三是维护纳税人的权利,充分尊重纳税人,以消除其抵触情绪。

近年来税务机关在保护纳税人合法权益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也取得了一些成效,但还不同程度地存在着不当行为:一是对纳税人的参与权、知情权缺乏充分尊重,税务机关解答纳税人的咨询还欠缺及时和准确。目前在基层征收中还普遍存在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隐瞒欺骗行为,比如纳税的起征点、所得税的免税扣除额和扣除项目都不告知纳税人。二是回避权未能得到很好的落实。三是侵犯纳税人的信赖利益保护权。比如,对纳税人的同一行为,主管税务机关和稽查部门往往意见不一,相互矛盾,使纳税人无所适从;对于下级税务机关的执法行为,上级税务机关在检查工作时,往往以纠正错误为名进行“秋后算账”,让纳税人感到税务机关出尔反尔,这既损害了纳税人的信赖利益,又影响了税务机关的诚信执法形象。

(二)切实提高税款使用效率

税收从其经济本质来讲是一种社会再分配。从法经济学的视角来看,税收执法的价值取向不仅应包含公平正义,同时也应强调效益,体现之一便是税款的使用效率。

在政府税收汲取能力既定的情况下,税款的使用效率将直接或间接影响纳税人的纳税行为,影响未来税基的变化,从而影响未来政府收入的汲取情况。因为税款使用效率的高低直接决定着公共产品成本的高低,最终决定着广大公众对公共产品的需求以及他们愿意为公共产品支付的税收价格。

税收征管人员往往片面地理解税收的“无偿性”特征。从单个纳税人的角度来看,缴纳税款后政府并不支付对价,日后也不再归还,似乎确实是无偿的。但从纳税人整体来看,纳税人缴纳了税款必然要求政府提供同等数量和质量的公共产品,包括基础设施、文化教育、医疗卫生、社会保障、国防等诸多领域。否则,政府的合法性将受到质疑,执政地位将受到威胁。从这个意义上讲,在现代社会,政府和国民都应树立“税收有偿”的观念。对于政府来说,坚持税收的有偿性,可以促使政府增加公共政策的透明度,提高税款的使用效率;对于国民来讲,则有利于增强纳税意识,提高纳税遵从度。这两方面都有利于降低税收执法风险。

【参考文献】

[1]谢双进.从执法者的素质视角探析税收执法风险规避[J].税务研究,2007,(12).

[2]邓梦秋.浅论税收执法风险[J].税务研究,2007,(11).

税收管理论文范文6

关键词:电子商务,国际税收,常设机构,居民身份,收入分类

进入21世纪后,电子商务呈现出蓬勃发展的景象。与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不相适应的是,国际社会至今仍未能找到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进行征税的有效解决办法,至今大量电子商务交易仍处于事实上的免税状态之下,这也促使越来越多的跨国公司利用电子商务避税。

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的冲击

一、对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冲击

当前国际上普遍通行的对跨国交易的征税规则是:跨国企业的居民身份所在国对其收入行使居民税收管辖权,征收所得税;而跨国交易发生地所在国对交易的所得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得现有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常设机构”定义不再适用。常设机构难以确定的现状,不仅损害了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还引起了居民国和收入来源国在税收管辖权上的争议。

“常设机构”是现行的国际税收规则中最重要的核心概念之一。常设机构原则是国际税收协定中用以协调居住国和收入来源国税收管辖权的通用规则。国家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通过对非居民企业在本国的常设机构的经营利润征税得以实现。

当前国际税收协定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通常都来源于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1977年颁布的《关于避免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经合范本)和联合国1979年颁布的《关于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间双重征税的协定范本》(以下简称联合国范本)。经合范本第五条规定,“常设机构”是“一个企业进行其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开采自然资源的场所以及持续时间达到一定长度的建筑工地,但不包括专为企业进行“准备性质和辅质活动”而设的固定营业场所。另外,若一个不具有独立地位的人在一方缔约国中代表另一方的企业活动,拥有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的权力并经常行使之,则此人也可构成该企业在该国中的常设机构。联合国范本的规定与经合范本相似,但更多地考虑了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某些方面适当扩大了对“常设机构”的认定范围,例如在对由人构成的常设机构的认定中,联合国范本增加了一条认定标准,认为即使没有签订合同的授权,但只要人“经常以首先提及的缔约国保有货物或商品库存,并代表该企业从库存中经常交付货物或商品”,也构成常设机构。总的来说,两个范本对常设机构的定义具有相同的特征,既满足以下两个条件:一是企业必须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固定的、在时空上具有一定持续性的场所,二是该场所用于开展实质性的经营活动。[1]截至2003年年底,中国已经与包括世界上所有发达国家在内的81个国家签署了对所得和财产避免双重征税和偷漏税的协定。这些协议也都是参照以上两个范本起草的,所以其中对常设机构的定义也都满足上述特征。

按照该定义,在通过电子商务进行的跨境交易中,商品或服务的提供方(以下简称为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将不存在常设机构,因而也就无需向收入来源国纳税。其原因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首先,跨过电子商务交易通常是通过供应商设在收入来源国的某个服务器上的网站来进行的。在大多数情况下,存放供应商网页的服务器只是用于交易信息,而不是用于在线签署合同,符合“准备性质”和“辅质”的例外性要求,不能构成常设机构。[2]

其次,即便该网站的功能齐全,能够自动完成所有的交易,符合常设机构定义中“从事营业活动”的要求,但是网站是由电子数据构成的,可以轻易的修改和转移,并不属于传统意义上的物理存在。虽然服务器本身属于物理存在,可是拥有网站的供应商只是单纯地租借收入来源国的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的服务器的硬盘空间来存放自己的网站,而并未形成对服务器的实际支配关系,因此并不形成在收入来源国的物理存在,也不构成常设机构。[3]

最后,电信公司与ISP不受拥有网站的供应商支配,无权代表供应商签订合同,也无权代表供应商交付商品,因此不满足人的定义,也不能构成常设机构。

这种现状危害了税收的中性原则,使得具有相同本质的跨国经营活动因为交易方式的不同而承担了不同的税收成本,形成了对电子商务的隐性税收优惠。这种变相的激励促使跨国企业纷纷将业务转移到互联网上,以逃避对收入来源国本应承担的税收义务。这也是近年来电子商务飞速发展的原因之一。

二、对企业的居民身份认定标准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不仅会对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也可能对居民身份国的税收管辖权造成不利影响。因为电子商务使得跨国公司的居民身份认定变得困难。跨国公司可以比以往更容易地改变居民身份,以便利用国际避税港或者通过滥用税收协定进行避税。

在各国现行税法中,对于法人居民身份的认定标准主要有以下几种:法人注册地标准、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控股权标准、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中国税法对居民的认定采用了注册地和总机构所在地双重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5条规定,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和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但总机构设在中国境内的企业,均为中国的居民纳税人。[1]

随着电子商务的兴起,远程办公和在线交易成为可能,物理空间上的集中不再成为公司经营管理上的必需要求。无论是出于实际经营的需要,还是处于避税的需要,跨国公司在全球的分布都趋于分散。集团内部的各个子公司间的业务分工趋向垂直化,子公司表现得越来越像一个单独的业务部门,而不是一个完整的公司。即便分处各国,各公司的管理人员也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远程的实时沟通。在这种背景下,传统的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管理和控制地标准和主要营业地标准等依赖地理上的特征对法人居民身份进行判断的标准就逐渐失去了其本来存在的意义。电子商务的高效性、匿名性和无纸化的特点使得公司可以轻易地选择交易中商品所有权的转移地和劳务活动的提供地,将交易转移到税率较低的收入来源国进行。或者通过调整公司结构的分布,使自己获得本来不应拥有的居民身份,从而享受到某些税收协定中的税收优惠。

三、对传统的收入定性分类方法的冲击

电子商务的兴起使传统所得税法中对企业收入的定性分类变得困难。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无形财产的使用和劳务的提供都进行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比如在中国,对销售利润的征税地是商品所有权发生转移或销售合同签订的地点,适用税率为17%的商品增值税;对劳务报酬的征税地是劳务的实际提供地,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而特许权使用费的征收同样适用税率为5%的营业税,并适用预提33%所得税的规定。[4]

由于现代信息通讯技术的发展,书籍、报刊、音像制品等各种有形商品,计算机软件、专有技术等无形商品,以及各种咨询服务都可以被数据化处理并直接通过互联网传送,传统的按照交易标的性质和交易活动的形式来划分交易所得性质的税收规则,对在互联网上交易的数字化产品和服务难以适用。例如,原先通过购买国外报纸而获得信息的顾客,现在可以通过上网订购报纸的电子版获得相同的信息。跨国媒体公司在这项在线交易中获取的收入既可以被视作商品销售所得,也可以被视作阅览报纸电子版的特许权使用费,在某种意义上,这项收入还可以被视作对编辑和记者编排报纸所付出劳动的报酬。

由于对电子商务产生的所得难以分类,在现行的分类所得税制下,对于此类收入应适用何种税率和课税方式就成为各国税务机关面临的问题。有关所得的支付人是否应依照税法的规定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履行源泉扣缴所得税的法律义务,也变得难以确定。而在税收协定的执行方面,对有关所得的定性识别差异还会引起跨国纳税人与缔约国税务机关之间在适用协定条款上的争议。

对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原则

各国政府一直在积极地探讨对电子商务活动征税的可能,希望找到一个能够满足以下要求的解决方案,在不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使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得到较圆满的解决。

1.税收中性原则。对于在相似的条件下进行的相似的跨国商业活动,无论是通过传统的贸易方式进行,还是通过电子商务的方式进行,所承担的税负水平应当相同。企业的决策应当是基于经营方面的考虑,而不是税收方面的考虑做出的。[5]即使政府希望通过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鼓励其发展,也应当通过税率的调整和差异化来实现。

2.平衡原则。对电子商务征税应当在居民税收管辖权和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之间取得平衡。既要保护电子商务出口国对本国企业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又要保护电子商务进口国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只有满足这个要求的解决方案,才能同时被各方接受,成为国际通行的准则。

3.弹性原则。新的课税机制应当不仅能够解决现阶段电子商务的征税问题,还应当具有适当的抽象性和弹性,以应对未来商业手段的发展和技术进步对税收体制可能造成的新冲击。

4.简易原则。解决方案应当能够使税务机关的行政成本和纳税人的依从成本都尽可能低,尽量减少因为征税而造成的社会运行成本。

应对冲击的现实对策

我国是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还不发达。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我国还将处于电子商务净进口国的地位。因此,由于常设机构无法确定而造成的收入来源国税收损失对我国的影响最大。从我国的现实情况出发,在尽可能满足上述四项原则的前提下,努力维护对跨国电子商务所得的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应当成为我国在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法律及参与有关国际税收协定谈判时考虑的重点。

一、拓宽“常设机构”概念,使之适用于电子商务交易

面对电子商务对传统国际税收规则中常设机构概念造成的冲击,各国政府、国际组织、学者们先后提出了多种应对方案。大致归纳起来,可以分为激进和保守两类。

部分学者建议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种,以彻底解决对跨境电子商务交易的征税问题。这些新税种包括对电子信息的流量征收“比特税”(BitTax)、对网上支付的交易金额征收“交易税”(TransactionTax),对互联网基础设施征收“电讯税”(TelecomsTax)等。[5]这种激进式的解决方案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确实可以有效防止电子商务交易中的逃税行为。但是这种方案却造成了更大的问题。只要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不论是销售商品,还是提供服务,或者是转让许可使用权,不同性质的经营活动都适用相同的税率。而对于相同性质的经营活动,仅仅因为采用了电子商务的交易模式,就要承受与采用传统交易模式不同的税收负担。这违背了税收中性的原则,会给网络通讯增添不应有的负担,为电子商务的发展设置障碍。

以美国为首的一些发达国家,正积极地提倡在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中放弃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转而由居民国行使全部的税收管辖权。美国财政部在1996年公布了《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税收政策》报告,在强调税收中性原则的同时,该报告提出“在传统的所得来源概念已难以有效适用的情况下,纳税人的居民身份最可能成为确认创造所得的经济活动的发生地国及该国对该所得有权优先征税的方法……因此,美国的税收政策已经认识到,由于传统的来源规则失去其重要性,居民税收管辖可跟进并取代它们的地位。”[6]这一建议已经被经合组织(OECD)下属的税务委员会接受。在2000年12月公布的《电子商务中常设机构定义的适用说明——关于范本第五条注释的修改》中,居民国的税收管辖权得到了进一步确认,而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却被忽视。[7]按照该说明,只有当电子商务的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拥有受其直接专门支配的存放电子商务网页的服务器,这种存在才构成常设机构。但这种情况的出现机率微乎其微,按照这个说明,收入来源国基本上不可能从电子商务交易中征到税款。

这种保守的解决方法确实可以有效地解决电子商务跨国交易的征税问题,但这是以牺牲收入来源国的税收管辖权为代价的。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出口国,美国提倡居民身份税收管辖原则有其自身的利益考虑。但作为电子商务净进口大国的中国,显然不能接受这样的方案。

常设机构规则的产生源于经济忠诚(EconomicAllegiance)原则,即任何从一个经济体受益的人均应向该经济体纳税。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定义也应当体现这一原则。电子商务对现有常设机构定义的冲击实际上源于网络空间对物理空间征税规则的根本性挑战。传统的征税规则是建立在物理空间的基础之上的,它要求并注重一定数量的物理存在,并要求这些物理存在具有时间和空间上的持续性,以构成征税连结点。但是网络空间的虚拟特性模糊了物理空间中的时空特征,使得征税连结点无法构成。因此,试图从传统的物理存在的角度来寻找电子商务存在的标记无疑是徒劳的,应当突破传统的“物理存在”的定义方法,从电子商务自身特征来寻找在电子商务环境下对常设机构的新的定义方法。

基于以上分析,我国在签署对跨国电子商务交易征税的国际协定时,应当放弃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中对“固定营业场所”的定义方法,转而根据非居民企业的电子商务活动是否与本国构成了实质上的、持续性的、非“准备性质”和“辅质”的经济联系来判断是否应当对其在本国取得的利润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可以采用“功能等同”的原则,按照电子商务供应商在我国境内设立的网站是否和传统意义上以物理方式存在的“常设机构”具有相同或近似的功能,来判断该网站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具体而言,如果供应商的电子商务网站具有订立合同、完成交易的功能,并且该供应商经常使用这种功能已实现交易,而不仅仅是向公众简单地进行产品宣传和市场信息的传递,则可认为该供应商在收入来源国构成了实质性的存在。如果这种实质性的存在满足一定的数量上的要求和持续时间上的要求,即可认为这种存在构成了“常设机构”。虽然这种“常设机构”不存在于物理空间之中,但是仍可以将其与传统定义中的常设机构等同看待,对其行使收入来源地税收管辖权。

二、适当调整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标准

我国现有的对企业居民纳税人身份的认定采用注册地标准和总机构所在地标准。在电子商务环境下,总机构所在地标准的判定作用受到削弱,有可能会影响我国的居民税收管辖权。为解决跨国公司利用现代通讯手段分散机构以逃避居民纳税身份的问题,我国应当适当调整税法中对于法人的居民纳税人身份认定标准。在原有的两种标准之外,增加新的可以体现电子商务供应商的居民身份的标准。例如,可以考虑对电子商务企业适用主要营业地标准,不论跨国公司名义上的总部是否位于中国境内,只要其大部分的经营活动是在中国境内发生的,就可以认为该公司具有中国的居民身份。或者对电子商务供应商使用控股权标准,只要掌握公司股权达到一定标准的自然人或者法人是中国居民,即可认定该公司具有中国居民身份。

三、按照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商务交易的收入进行分类

按照“功能等同”原则,不论商品的交易或者服务的提供采取什么方式,只要对于消费者具有相同的功能,起到了同样的效果,那么这种交易在本质上就是相同的,供应商从这种交易中得到的收入也就具有相同性质。仍以前述购买国外出版的电子报刊为例,如果消费者得到的是通过网站下载电子报刊文档的权利,下载后可以在自己的计算机上不限时间地反复阅读,并且可以在将来的任何时间对其进行查阅。那么这种购买的行为和购买一张真正的纸质报纸没有任何本质上的区别。供应商因此获得收入应该归为销售商品所得。如果消费者得到的只是在线阅览的权利,而无权下载电子文档,那么供应商的收入应该被归入特许使用费的行列。当然,具体执行中出现的问题要比这复杂得多,如何将功能等同原则细化为具有可操作性的税收规则,还需要不断的尝试与探索。

参考文献

[1]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税法丛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陈延忠。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问题探讨[A].国际经济法论丛第5卷[C].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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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楼佳蓉。电子商务环境下税收中的法律问题分析[J].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2,(3):102-106.

[5]廖益新。跨国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法律问题及中国的对策[J].东南学术,2000,(3):88-92.

税收管理论文范文7

关键词:税收管理法治化进程现状与问题

一、税收管理法治化的内涵分析

(一)税收管理法治化的提出及背景。

法治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产物,是社会健康发展的根本保障。我国的法治建设是与经济商品化、政治民主化和文化多元化相伴而发展。法治化是在改革开放近二十年之后,商品经济、文化多元化和政治民主在中国大地上已经有了相当的基础,加入世贸组织也为中国的法治化增加了新的动力。税收管理法治化作为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它与法治化是相伴而生,随着经济体制改革、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在治税的具体实践活动中形成、发展并逐步完善的。税收管理法治化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历史选择,并已成为新时期我国政治、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客观要

(二)我国求。税收管理法治化的发展进程。

1.1978年一l994年,税收管理法治化的初步形成阶段。实行改革开放政策以来,对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日益增加,l98O年和l981年,《个人所得税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的出台,为新时期税收法制建设提供了导向。l986年,我国第一部独的税收征管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暂行条例》的通过并实施,为税收征管提供了比较系统和规范的标准和方法。

l992年,《中国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通过并l993g1月1日I卜式实施。配合税收征管法的贯彻实施,国家先后颁布实施了《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发票管理办法》、《税务行政复议规则》、《税务行政应诉工作规程》等一系列配套措施,税收程序法建设取得重要进展。至此,我国初步形成了实体法和程序法皆备的税法体系。2O世fg8O年代后期,税收工作中有法不依、越权减免税、偷逃抗骗税现象普遍,严重冲击了正常的税收秩序。国家税务局于l988G提出“依法治税”的口号,要求加强税收执法,加强对税收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依法治税”口号的提出和发展,代表着税收管理法治化理论体系的仞步形成。

2.1994q-:一l998q-,税收管理法治化的发展完善阶段。l1年,我国实行以“统一税法、公1、简化税制、合理分权”为指导原则L.一时政分税制改革和税制改革,从体制方面奠定了税收管理法治化的基础。在立法方面,形成了实体法和序法相对完整的新型税法制度体系。在执法方面,结合税制改革进行了几次人规模的征管改革,取消了过多过滥的个别减免税,废除了临时性减免,禁lI_=包税,强化了征收、管理、稽畲的分工制。从1996g开始,建市“以申报纳税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台”的征管模式,使税务机关与纳税人之间的关系趋于规范。这些改革主要是从强化税法监督入手,通过对税法执法权的分解、上收,限制执法的随意性,提高执法质量与效率,是以规范税收执法权为切入点;这与过去强调执法刚性,以加强对纳税人管理为切入点,是有所区别的,显著体现出税收法治的进步。

3.1998g以来,税收管理法治化进入巩固提高阶段。以l998年3月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为标志,全面推进税收管理法治化进程的时机目益成熟。l999年“依法治国”写进了宪法,法治成为政治的目标。就税务系统而言,主要表现在:是税收立法行为日趋规范。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税务部门规章制定实施办法》,使税收法律、法规、规章的制定和税法解释都必须遵循法定程序。二是修改税收征管法。2OO1年5月1日,颁布了新税收征管法,2O02年又出台了新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把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权利提到前所未有的高度,使税收法律的公平性得到进一步体现。三是税收征管考核机制改革取得重大进展。制定了《执法过错责任制追究办法》与《征管质量考核办法》等,由原来计划任务考核为主逐步转变为以税法的规范执行为主。四是实施《行政放可法》。2004年7月l曰起正式实施的《仃政许可法》,为税务人员从根本上转变执法观念,增强服务意识提供了指南,科学界定室了税务行政许可与非许可审批基础上的范围,从制度上保障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是税收管理法治化的又一重大进步。

二、税收管理法治化发展的现状与问题

(一)税收管理法治化发展的现状

1.税收立法工作取得很大进展。以l994g新税制为标志,初步形成了以税收法律、行政法规为主,大量税收行政规章与之相配套的税收法律体系。

2.税收执法进。一步规范,逐步走向法制化、规范化和科学化。随着征管改革的逐步推进,“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的新征管模式实施后,从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税款入库、税收检查到违章处理,已初步形成了一个与税制配套的比较严密的制度体系,基本确立了严格依法征税的机制。

3.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初步确定。近几年,税务机关内部逐步建立起了各种执法责任制度、执法检查制度、过错追究制度、重大案件审理制度、规范性文件会签制度等,随着复议法、诉讼法的颁布实施和司法监督的不断增强,纠正了税收执法工作中存在的许多违法行为,维护了国家利益和纳税人权益。

4.依法治税观念深入人心。广大税务干部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税收法制观念逐步确立,为纳税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意识逐步增强:广大纳税人依法自觉纳税的观念逐步增强,自行申报已经成为税收管理的基础:各级地方政府和社会各界对依法治税的理解逐步加深,支持、协助税务机关依法征税的自觉性逐步增加,依法治税的社会环境有所改善。

(二)税收管理法治化存在的问题。

1.税收立法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一是现行税收法律体系还不完善,税收活动的基本规范和基本原则不健全。二是实施税制改革和征管改革后,证明行之有效的政策和征管办法急需通过立法予以确认和规范。三是现行税法的法律级别不高,有些税收法律不能适应形势发展的需要。四是税收行政立法技术有待提高。

2.少数税务干部法制观念淡薄,还以传统人治观念和习惯心态进行执法工作,随意执法。在税收实际工作中,有税不征、征“人情税”“关系税”,混淆税款入库级次、转引税款、违规减免税、处罚不到位、不按规定移送案件等情况时有发生。

3.税收执法监督制约机制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作用。监督力度不够,没有建立起科学有效的执法责任制度,重检查,轻追究,致使税收执法中的违法行为屡查不绝、屡禁不止,执法监督没有起到防微杜渐的作用。

上述问题的存在,制约着税收管理法治化的进程,税务工作难以有效适应新形势下依法治税工作的要求。

三、提高税收管理法治化管理水平的思路与建议

(一)建立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法律体系。

纳税问题几乎涉及全社会的每个人,税收管理是一项非常慎重和严肃的工作,坚持税收的法律原则也就非常重要。我们现在仍然大部分税收的征收依据的是行政法规,与税收对全社会的影响作用和高度严肃性要求是不相符的,也远远落后于我们建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世界法治国家~般都在宪法中规定只有立法机关才有税收的开征和减免权。加快税收立法、完善税收法律体系对建立规范化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非常重要。完善我国税务立法和执法体系,加强制度化建设,前应尽快出台《税收基本法》。在基本法的指导之下,逐步完善相应的税收实体法规和程序法规,建立起反映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税收法律体系

(二)正确处理税收预分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

税收预分计划带有“税收任务”的性质,导致“有税不收”和“无税硬收”的现象还在一定程度存在。税收管理法治化要求逐步将税收收入工作全面纳入法治规范的轨道。现阶段,由于我国税收征管水平远未达到能够自动适应经济增长的要求的高度,加上征纳双方人员的素质限制,以及现行税收制度的不完善,难以使实际税收规模与经济增长达到和谐统一,因此全面取消税收计划的条件还不成熟。但在执行税收计划过程中,要切实处理好税收计划与依法治税的关系。税收计划的制定及执行必须建立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不应违背税法精神,不应超越法律界限。在此基础上,应切实搞好内部的两权“监督”,切实加大税收执法力度,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不断改善税收服务质量,从而为促进经济的良性增长和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创造公平、法治、高效的税收环境。超级秘书网

(三)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推进法治化管理机制的创新。

一是加快转变税务榆查的组织方式。要组建一支精干的专案人员队伍,专司执法型检查:依托现代化税收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以计算机选案为主、人工选案为辅的科学选案体系和计算机查账系统:建立选案委员会和审理委员会两个机制。在此基础上,集中精力重点抓好案件的执法检查,实现检查观念从收入型检查向执法型检查的转变,检查方式从“地毯式”检查向重点检查的转变,检查目标从追求数量规模向追求质量效益的转变。二是对基层税务机关的人力资源进行重新组合,充实日常管理岗位,加强税源控管,夯实征管工作基础。三是完善纳税评估。四是要继续完善税务约谈制度,规范约谈程序和方式的,并强化税收基础信息数据的管理和分析,逐步建立和完善以信息化手段为支撑的纳税评估体系。五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继续清理审批项目,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要求,制定相应实施办法,简化审批程序,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效率。

(四)加强内外监督,规范税收执法行为。

实践证明,如果权力缺乏监督制约,就必然导致滥用和腐败。为保证税收管理真正依法而治,就必须完善内部和外部监督制约机制。在内部监督方面:一要全面推行税务行政执法责任制。要在明确执法部门职责、规范执法程序的基础上,对不履行职责或执法不当行为追究当事人责任。二要加强税务执法检查。要持续深入地开展执法检查,保持日常检查、专项检查相结合,同时坚持以税收法律法规作为检查依据,对检查出的问题真正落实整改。

在外部监督方面:外部监督的形式主要有党组织监督、人大监督、政协监督、群众监督、新闻舆论监督,监督的主要内容是税务机关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情况、贯彻实施税收法律法规情况以及税务人员权力运用情况。税务机关本着强化公开制度,做到税法公开、政策公开、征管制度公开、税务人员纪律公开、税务案件查处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让全社会都来关心、支持税收工作,使税收管理法治化成为全社会的共同行动。

(五)注重保护纳税人权利,提供优质服务。

税收管理论文范文8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税收管理论文范文9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评估;税收监督

自新税制建立以来,从福建省看,商业增值税收人随着经济增长而不断增长,但商业增值税收入增长幅度低于商业企业增加值的增长幅度。据统计,我省商业企业增加值1996~1999年分别比上年增长16.2%、18.3%、13.8%和14.5%,而同期我省商业增值税收入分别比上年增长7.5%、8.3%、5.5%和6.9%.商业增值税占国内增值税收入的比重也不理想,1997~1999年商业增值税收入占全省国内增值税收人的比重分别为24.9%、24.1%、23.6%.笔者认为,这除去商业经济结构变化、税源转移等因素外,也有税务机关日常管理不到位的问题。比如,对一般纳税人的认定只注重销售额,而忽视健全帐证要求;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健全帐证工作不力;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轻普通发票管理;一般纳税人税负普遍下降,零税负或负税负的商业企业占一定比例;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商户普遍采取核定征税,并且核定额不足;征收机关日常监管和税务稽查没有突出重点,税款普遍流失,等等。这里从分析商业环节增值税问题的原因入手进行探讨,以寻求堵漏办法。

一、我国商业环节增值税存在问题的成因

(一)产业结构调整,造成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

1.经济结构调整优先发展地方特色的第三产业,造成了商业税收正常的递减。各地优先发展有特色的第三产业,作为新的增长点加以培养,新的消费观念和消费方式的形成和地方政府有意无意的引导,导致了税源结构变化,如,各级批发商业企业转制后改为有经济效益的文化娱乐场所;有经济实力的单位和企业热衷于投资经营宾馆、酒楼、餐馆、酒吧以及夜总会等非增值税的第三产业。这样,各地体现增值税税源不但没有增加,而且还不断减少,同时也体现了营业税收人增加,增值税收入减少。

2.小规模商业企业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濒临倒闭。近几年,受东南亚金融危机冲击,国内外经济形势滑坡,一蹶不振,致使许多小规模商业企业营销上不去。有的企业拖欠银行贷款,而被冻结户头,无法经营,被取消一般纳税人资格;有相当一部分企业为工业企业代销机构,工厂不景气,商业货源不畅,消费者购买力不强,进销差小,无利可图,被迫关闭停业。

3.市场竞争激烈,必然引起税收结构调整和商业税收减少。一是工业企业采取直销的营销策略,主动应对市场的竞争,减少了商业环节的销售额。工业企业为扩大其产品市场占有份额,同时也为减少销售费用、流通环节和经营风险,利用其对产品性能及市场比较熟悉的优势,直接在销售地设分支机构销售其产品,直接参与产品流通;特别是电子商务这一新型直销方式的出现,使得过去货物通过商业环节流通转移到了工业环节;二是激烈的竞争促使商业环节购销差额减少。据1999、2000两年度福建省税源普查资料显示,商业毛利率从10.3%下降为9.06%;特别是我国即将加入WT0,开放零售市场,世界知名大型超市凭借先进的管理经验所实行的低价销售的介入,加剧了国内商业企业的竞争,促使商业企业分化,价廉物美的大型超市日益占据商场的主要份额,使原本不是很高的商业环节的毛利率仍有下降趋势;此外,增值税购进扣税法有推迟实现税款因素,部分新开业的商业企业在经营生长期税收倒挂或者“零税负”现象严重。一些新开业的大型零售商业企业在经营初期大量取得进项专用发票,而在经营生长期间进项税款长期留抵,无税可收。当商业无利可图时,就关门不干了。

(二)商家偷税行为较为隐蔽,造成商业增值税非正常递减。

1.厂家各种名义的直接贴补返利等非正常手段严重侵蚀了增值税税基。如一些工商企业跨越中间经销环节通过报销费用、现金、实物奖励、销量提成等方式直接向经销商返利,经营者此部分收入又不作帐,规避了商业环节税收。

2.现金交易具有极大的隐蔽性、欺骗性,给商业环节偷税的查处增加了重重困难。特别是以零售为主的各商业企业,位于增值税链条的末端,由于缺乏与税收征管相配套的各种经济行政管理手段,现金销售,多头开户,销售不开发票,开“大头小尾”发票,大量采取“体外循环”手法进行偷税等,商业企业这些问题仍然相当严重。

(三)税基不宽,税源转移影响增值税增长的问题不可忽视。

增值税链条不完整,使建材、饮食、娱乐业等仍实行营业税,存在偷税隐患的问题突出。以建材商品为例,建筑业在生产过程中需消耗大量的货物,但由于该行业征收营业税,作为建材等物资最终消费者的施工单位,在购进上述货物不需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甚至发包单位也不需要取得普通发票,造成增值税管理链条中断。此外,受地方财政的干预,使税源发生转移。各地自行制定的名目繁多的地方财政税收返还优惠政策,影响了商业企业在不同销售环节和地区的正常定价,诱导商业企业利润跨地区间不正常收入转移,其中以企业外设经销机构商业增值税最为明显。

(四)商业增值税征管不是十分到位。

商业企业进项差价的减少和工业企业的直销行为仅会引起商业增值税税额的减少和税负的下降,但商业企业负税负等异常申报的增加,则要归结为企业不正常的偷逃税行为。因此,面对曾一度扩散的商业增值税异常申报,有必要审视目前的商业增值税征管情况。

1.商业企业的应纳税额监控不力。一是帐证健全是监测工作的重要前提。目前,企业帐证不全,有帐不作,作假帐或作两套帐的问题仍然比较突出;二是监控指标还不能反映企业的经营情况。各商业企业经营商品品种、商品价格以及经营规模差异较大,再加上融资渠道和营销方式的多样化,使得单一用某一户商业企业税负等指标推断其他商业企业的纳税情况缺乏可信度,尤其是应用在增值税纳税评估上,因缺少必要的佐证材料而收效不大。

2.征管手段相对滞后。一是征管信息来源渠道单一。目前,税务部门能取得的纳税人的有关信息,主要通过企业在纳税申报时提供的一些比较粗略的资料,其真实性完全取决于纳税人的诚实与否,在具体管理过程中,处于被动局面,在此基础上实施税务稽查必然也难以奏效。同时通过企业以外的信息渠道获取必要的商业企业经营情况和相关资料几乎无法保证。二是征管手段落后。目前商业企业管理开始广泛使用现代化的电子设备,越来越多的大型商场,特别是仓储超市收银记录、统计以及进销存等帐务处理已经使用电算化。而税务征收仍实行企业填报纳税申报表到申报服务厅录入计算机申报,事后下企业短时间检查的征收方式,数字化程度低,与企业管理电算化不相适应。三是征收方式呆板。对商业企业征收的方式有查帐征收、核定征收和定额征收三种方式,目前,没有严格地划分其适用范围,定额征收较查帐征收征税成本和税收负担要低已是公开的秘密,征收方式不易变,导致纳税人特别是小规模个体私营经济建帐没有积极性,使征管质量提高艰难。

3.税务稽查效果带有局限性。商业企业属中间流通环节,经营货物品类繁多,再加上直接发货制及跨地区间的仓库的设置以及各种灵活代销办法,用传统的征收方式盘存纳税人货物十分困难,也影响企业经营;同时,税务稽查部门查税不求质量,只求数量,直接影响了税务稽查的威慑作用。

4.发票使用不规范。长期以来由于我国消费者缺乏购物索取发票的习惯。商业企业,尤其是从事零售的商业企业,销售货物习惯于未按规定开具发票,或以自制调拨单或提货单等内部核算凭据代替发票,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实际销售额之间存在偏差,纳税人利用“移花接木”等手段隐瞒某些商品的销售收入,主管国税机关又无法监控纳税人的税基,造成增值税流失。

二、建议与对策

商业增值税征管中存在的问题,较集中地突出了我国现有增值税存在的税基和税负的监控、征管信息的获取、共享等深层次的税收征管问题,因此,解决商业增值税的征管问题也决不能采取“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作法,除健全现行税制外,应用系统的现代的征收管理手段解决适应新形势下商业增值税的税收流失问题。

(一)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管理。

1.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管理。按现行税法规定年销售额和健全帐证的商业企业都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但是,各地执行此规定有偏颇,如,批零企业为商品最终消费环节,消费者不需要也不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分支机构推销产品既不开票,也不直接收款,因此,对以上一定规模商业企业不愿意纳入一般纳税人管理,然而,为了省事,税务机关也不按规定督促其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这个问题各地很普遍。笔者认为,各地税务机关必须严格执行一般纳税人认定规定,凡是年销售额达到180万元和帐证健全的商业企业都应按规定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对已具备条件的商业企业不申请一般纳税人,按规定以销项税额全额征收增值税,绝不姑息迁就。这是增值税管理的需要,也使增值税链条不会中断,从而,可以增加税收收入。

2,完善商业一般纳税人管理制度。应该看到,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制度具有约束纳税人的作用,而小规模纳税人税收政策则不具有此特性。一般纳税人,即使销售货物不申报纳税,但其购进货物时却以消费身份负担了购进货物应抵扣的税款,因此,规模较小的一般纳税人企业,尤其是中小商业企业,保留其一般纳税人资格管理的意义大于税款征收的意义。为此:一是保持现有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规模的稳定。一经认定,除非纳税人偷税、关闭、破产,则不应轻易取消,对存在不良记录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则限期整改,在整改期间取消其进项抵扣权。二是对新认定的商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认定的初期(一年)实行暂认定一般纳税人管理,应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实行“代管监开”。其进项发票在货票款一致情况下,才能给予抵扣。

(二)加强小规模纳税人税收管理。

1.继续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对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制,严格其财务会计核算,实行查帐征收,减少税收流失,是国务院和国家税务总局多年来工作部署的要求,但是,各地税务机关因抓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工作难以奏效,而几乎放弃了这项工作,这对依法治税十分不利。因此,笔者认为,税务机关是收税的,收税的依据是什么?大量小规模纳税人继续使用“双定”征税肯定不行了,继续引导推进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十分必要,而且,态度要坚决,措施要得力。应该做到建帐一户,成功一户,并及时改变征收方式。至于小规模纳税人建帐建证后税负低不可怕,税务机关还有最后一道防线,即加强税务稽查,要以税务稽查来确保建真帐。对查出小规模纳税人建假帐的,要依法补税和处罚,并公开曝光。同时,对小规模纳税人建真帐,纳税态度又好的,只要其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和条件,就可鼓励申请升格,按一般纳税人管理。

2.完善定期定额户的管理办法。在保持原定额基数的前提下,实行税务机关采用各种测定法估算出销售额,与同行业会互评定额相结合的做法,来确定“双定户”本期销售额,做到既公开透明,又相互监督;在定额的评定期限上,不宜过长,最好每半年调整一次。同时,在调整“双定户”销售额时,税务机关应讲究核定的销售额有升有降,合理又合法。此外,应加强对“双定户”会计基础知识的培训,引导其记帐规范,建帐符合标准。

3.加强商场柜台承包租赁户的征管。通过增强与出租方的信息联系沟通,掌握承包租赁户的开业、经营情况,同时,实行商场统一收银,代收代缴增值税管理办法,把承包租赁户的应纳税额及时、足额解缴入库,有利于征收机关与商场共同监管。

(三)加强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

目前,为适应市场经济需要,工业企业的销售网点遍及全国各地,虽然国家税务总局有137号文件,但是,税务机关对分支机构的税收管理还不够规范,造成经营地税源大量流失。因此,本人认为,一是加强分支机构税务登记管理和发票管理。对于各类分支机构,不管是经营范围和形式如何,均应按《征管法》规定办理注册税务登记;在发票的领购管理上,实行发票保证金(人)和限期缴销发票等制度;二是完善分支机构增值税政策管理规定。分支机构不论是否开票或收取货款,原则上由其所在地税务机关征收增值税。分支机构需要总机构汇总缴纳增值税的由总机构提出,报有权税务机关审批,并建立纳税信息联系制度。同时,对汇总缴纳的分支机构采用按销售额依一定比例在其所在地税务机关预缴增值税,其预缴税款可在总机构应纳税额中进行抵减。

(四)实施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

增值税纳税评估制度旨在全面提高纳税人申报纳税的准确性和税务机关征收管理质量,突出对一般纳税人涉税行为的防范监控,及时发现并处理纳税申报情况,在纳税评估的操作过程中,应全面掌握一般纳税人的涉税资料,严格按照申报审核、案头评估、下户核查、税务处理等步骤进行。因此,为了做好增值税纳税评估,我们必须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准确采集纳税资料,提高资料的利用效率。根据增值税纳税评估工作要求,有针对性地选择收集、积累所需的纳税人的各种与纳税相关的,诸如销售情况、货物购人情况、发票使用情况以及财务变动情况等各种当年和历史资料,并对获得的纳税资料进行归类、汇总、相互对照,并运用适当的方法加以运算、分析、处理,充分发挥增值税进销之间相互稽核作用,加强货物进出企业监督,为税务机关提供案头评估参考数据。有条件的可以逐步通过税企联网实现。这对于日新月异的电子商务下增值税的征管有着现实意义。

2.建立增值税纳税评估的分析指标体系。包括细化筛选参照指标,如按国家统计局行业划分标准统计出本地商业系统的诸如平均税负率、销售额变动率、进项税额变动率、存货变动率、毛利率等纳税评估所需的各项指标。同时,收集本地(市)、省乃至全国同行业的财务指标参考资料,并进行比较、分析和修正,提高指标的准确性;同时设置具体企业考核资料指标,正确选择使用各种案头评估测定办法,能根据已收集掌握的有关企业货物、资金变动资料,通过恰当的运算,推算出纳税人本期大体销售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提高纳税评估质量。

3.设置纳税评估机构,充实评估专业人员。随着稽查机构设置转变,各地税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机构,将原来的征管分局配备一级稽查人员改为税收稽核或纳税评估人员,合理调整岗位和明确职责,侧重于通过纳税人申报资料的评估分析,下户核查,堵塞漏洞。这样,可以转变增加税收依靠查补的传统做法,以增强税收管理专业化力度。

4.根据纳税人信誉评定纳税人的纳税评估频率。对纳税人的纳税行为进行记录,作为评定纳税人的分类管理定等次的标准,不同等次设置不同的纳税评估频率,合理分配征管力量,即实行稽核基础上的动态分类征管。在一个公历年度内对稽核后评选A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一年免审优待;对评定B、C级信誉等次的商业企业可以实行定期的纳税评估,以鼓励商业企业遵章纳税,鞭策信誉不佳的企业改变形象,争取升级。

(五)强化商业企业税收监督。

1.完善发票使用制度。各地税务机关发票管理工作应从注重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转变到专用发票与普通发票并重管理上来,规定所有单位和个人购买货物有权利与义务索取发票,并禁止商业企业利用各种内部凭据替票,纳税人违反发票管理规定依法处理。对定期定额户亦实行定额发票管理制度。同时,在全国各地普遍开展发票摇奖和不开发票处罚活动。在各商家张贴公告,告知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有索取发票的权利和义务,形成消费者购物自觉索取发票的社会氛围。坚持尽快推广使用税控收银机及税控加油机,把纳税人销售收入纳入税务监督之列,同时,促进税收收入的增长。

2.对商业企业的财务管理等管理软件,税务机关如何介入管理,应尽快出台相关的办法。比如,商业企业有义务向征税机关提供使用电算化记帐的软件的共享信息,有义务按税务机关要求报送规范化纳税申报资料等,避免企业自行变更原始记录或利用现代化手段偷逃税款。

3.推行片管员制度。税务机关取消专管员以后,应推行商业企业片管员制度,确定片管员工作岗位和职责,督促其经常下户了解纳税人经营情况,催缴税款,指派下户进行货物盘点,主要应通过不定期分柜重点核查,掌握纳税人购销的来龙去脉;并加强对非正常损失进项税的管理。

(六)强化稽查功能,突出重点到位。

为了保证各项商业征管措施到位,促进纳税人健全帐证,依法纳税,强化税务稽查功能十分必要。首先,每年必须开展一次商业增值税专项检查,以查促管;其次,加强税务稽查的重点应放在连续异常申报户、纳税评估移送的嫌疑户,帐证不健全户、申报停歇业户和违章使用发票户。再次,按照税务稽查计划安排,有的放矢安排上述重点纳税户查深查透,检查发现问题,按规定程序及时查处,严惩不贷,并以一定形式予以暴光,让偷逃税分子暴露在光天化日之下。

(七)健全社会化的税收综合管理网络。

税收管理论文范文10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电子商务作为信息时代的一种新型交易手段和商业运作模式,给企业带来了无限商机的同时,也给税收管理带来了诸多新问题。电子商务交易的虚拟化、数字化、隐匿化,对现行的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挑战。为了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堵塞税收漏洞,我们必须对电子商务正确认识和了解,认真分析和研究电子商务给税收管理带来的影响,积极探索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从而使税收管理适应信息时代的发展。

一从税收管理角度对电子商务的再认识

电子商务是指借助于计算机网络(主要是指Internet网络),采用数字化电子方式进行商务数据交换和开展商务业务的活动。实质上,电子商务并未改变“商品(劳务)货币一商品(劳务)”这一商品(劳务)贸易的本质,只是改变了传统的交易形式,提高了贸易的效率,使商品劳务提供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空间概念得到全球化的拓展。从资金流方面看,电子商务和传统贸易一样,同样涉及到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而资金流则是据以课税的重要依据。

从电子商务的交易过程看,主要分为三个阶段:首先是广告宣传,其次是谈判签约,最后是支付与配送。对于离线交易,一般都要经过以上三个阶段,而在线交易过程则更为简单,通过网上银行、邮政汇款或输入手机号码等形式支付资金后,即可下载或接收相关数字化产品完成交易,免除了产品配送繁琐程序。从交易的流转程式来看,可归纳为两种基本的流转程式,即网络商品直销的流转程式和网络商品中介交易的流转程式。

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收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这种新的商业模式,给传统的商品流通形式、劳务提供形式和财务管理方法带来革命性的变化,同时也给与经济生活紧密相关的税收带来冲击和挑战。

(一)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1.对增值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增值税的影响主要体现在,对原来征收增值税的部分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的数字化产品后征税时如何适用税种的问题。

2.对营业税的影响

电子商务对现行营业税的影响除了上述提到部分数字化产品适用税种的问题外,主要是提供网上远程服务劳务征税地点的确定问题。我国目前营业税确定课税地点是按照劳务发生地的原则,而在电子商务中这种远程劳务由于其劳务的提供完全是通过网络实现的,劳务发生地变得模糊,其征税地点该如何确定呢?如果是跨国远程劳务服务,由于劳务发生地的确认问题,还将引发截然不同的征税结果:对于国内企业向境外提供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劳务发生地,则应征收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劳务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对于国内企业接受境外远程劳务,若以提供地为发生地,则不征营业税,反之以消费地为发生地则应征营业税。

3.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

在线交易对进口环节税收的影响是通过两个因素的作用而产生的,其一,当有形产品转化为无形产品进行在线交易时,其交易的基本环节都在网上完成。其二,跨国在线交易可以不经过国家的海关关卡和征税系统,海关在网络面前英雄无用武之地。

(二)电子商务对税收征管的影响

1,商品数字化,税种,税率确认困难在传统贸易中,商品、劳务、特许权容易区分,因此多数国家(包括我国)的税法和国际税收协定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收入和特许权使用费收入的适用税种、税率均有不同的规定。然而,通过因特网传送数字化商品、进行在线交易,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具体信息,因此对交易性质及适用税种税率难以确认。

2交易隐蔽流动,税源控管困难在传统交易的情况下,经营者一般都有固定的经营场所或住所,而在电子商务条件下,经营者通过服务器在网上从事商务活动,不需固定的经营场所,服务器也很容易移动,交易地点灵活多变,税务机关难以从地域上进行清理控管,因而经营者为逃避税务管理,不办理税务登记和纳税申报,极易产生漏征漏管,造成国家税款流失。

3.商品交易简化,征税环节减少传统交易模式下,商业中介如人、批发商、零售商、包括常设机构等有规范的税务登记和固定营业地点,征税和管理相对容易,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可以在世界范围内直接交易,在征税环节减少的情况下,消费地难以从批发商、零售商等中介环节取得税收;而买卖双方均具有较高的隐蔽性,税务机关难以控管,可能导致大量的税收流失。

4、交易地点集中,税源分布失衡目前我国对网上交易的征税地点尚未作出明确规定,实际操作中为方便起见,都以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这样,一方面由于采用汇总缴纳规则造成所得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另一方面由于采用售货方或劳务提供方所在地为征税地点的办法造成流转税税源向生产地或劳务提供地集中,从而加剧了税源的不均衡分布,造成了国内税源分配面临争议。此外,跨国公司可以在避税地设立服务器,将网上交易的提供地或接受地转至该地以规避某些税收。

三、加强电子商务税收管理的对策

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的问题,主要集中在税收征管的技术手段的研究上。电子商务具有隐蔽性、流动性的特点,空间上地域上的距离并不构成交易的障碍,这无疑给税收征管带来了极大的困难,但将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问题复杂化而感到无所适从做法,是不可取的。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对电子商务税收管理。

1、完善登记管理,实施源头控管。

2、控制资金流,把握电子商务管理的关键环节。

3、制定网上交易的税收控管措施。

税收管理论文范文11

1ArcGISServerAPIforSilverlight的基本原理

ArcGISAPIforSilverlight是基于ArcGISServerREST接口工作的,使用REST接口最重要的就是REST服务目录,它是将ArcGISServer提供的REST资源通过HTML表现出来的URL。ArcGISAPIforSilverlight通过REST接口访问ArcGISServer的地图服务、影像服务、几何服务、地理处理服务、要素服务、网络服务等,还可以访问OGC标准的WMS、WFS、WCS等服务,也可以访问Bing地图服务。

2总体功能设计与实现

依据税收网格化系统要实现的主要功能,本系统采用三层结构模式,即以税源企业数据、税收缴纳数据、税收网格数据、地籍数据、基础地理数据等组成的基础数据层;以系统的工作流、电子报批等核心技术和接口应用为中间层,将一些复杂的应用以组件或模板的方式提供,完成对一定应用规则的封装,形成系统的核心层;以规划办公自动化系统为平台的完整的客户端应用层。图1所示为税收网格化系统的总体结构框架图。

2.1功能模块设计功能结构如图2所示。1)查询功能(1)税源企业查询。①图上查询功能:在电子地图上通过点击、矩形、拉框等方式查询地块内某一纳税企业包括纳税人识别码、地块编号、纳税单位、法人、所属行业、发证面积、实测面积、土地年计、年应征税额等基本信息。②条件查询功能:通过选择单条件、复合条件、模糊条件,将符合情况的纳税企业信息显示在列表框,点击列表中的企业在地图上闪烁并高亮显示其所在的所有地块信息。(2)税收征缴查询。①图上征缴查询:通过点击地块内的企业,选择要查看的税种及时间段信息,查看企业的缴税记录信息并提供报表输出和报表打印功能。②条件征缴查询:通过选择条件,如欠缴漏缴企业,查看符合情况的企业及其缴税记录信息,点击企业在电子地图上闪烁并高亮显示企业地块信息。2)定位功能通过选择或者输入纳税人识别码、纳税人单位等信息快速定位纳税企业所在的所有地块信息,并高亮显示。3)统计功能(1)单一企业缴税统计。对地块内的某一纳税企业按年份、时间段、税种等进行统计,并提供报表输出及打印功能。(2)网格化统计。对纳税网格内的所有企业按年份、时间段、税种等进行统计,并提供报表输出及打印功能。(3)条件统计。通过选择条件,统计符合条件的企业按年份、时间段、税种进行统计,并提供报表输出和打印功能。4)土地状态显示对纳税企业所在的宗地信息与其他住宅等地籍信息进行颜色的区分。5)预警分析功能以宗地为基础,根据纳税人信息情况,将漏征漏管地块进行预警报告;对以控地按照纳税人识别码,实现纳税人应纳税款与已纳税款的比对,掌握每一纳税人应税土地的完税状态。6)面积量测功能对纳税人申报的有异议的土地面积进行图上丈量(粗测),以核实申报面积的准确性。7)比对分析功能通过纳税人识别码,查看财税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掌握的纳税人土地信息,通过图表或者列表的方式进行比对分析,直观地监控辖区内纳税人土地占用状态及税源状况。8)税源企业数据库更新对于某一时间段内税源企业变更的情况,根据定制的EXCEL模板将税收企业变迁信息在系统中进行导入更新,模板形式应与税务电子地图保持一致,避免重复投资,增加工作人员工作量。9)纳税信息库更新导入的EXCEL格式与胶州相关税务系统数据格式完全一致,不增加办事人员工作量,通过导入功能将税收情况录入纳税信息数据库,并将不能导入的信息及原因进行显示。10)地名地址库或建筑更新提供图上编辑功能以及通过坐标添加地名地址或建筑物功能,对于税源所在的点或地块进行及时更新。

2.2主要功能实现1)图形显示系统将高清影像图、城镇地籍、道路、基础地形、税源信息和税收记录有效融合在一起,互相参考利用,统一管理。在一张图上,可以查看水源企业所在位置的高清影像图、权属地籍信息、周边的道路及交通情况,并能够在图形上显示税收企业进行税收记录的详细信息,如图3所示。2)信息对比系统依托电子地图,通过纳税人识别码,对财税部门与土地管理部门掌握的土地信息进行比对分析,直观地监控辖区内纳税人土地占用状况、税源状况及税收情况,做到对“静态土地”与“动态纳税人”的双向交叉监控,如图4所示。3)面积差额以行政区为单位,将土地管理部门提供的土地实测面积与财税部门提供的土地申税面积进行比对分析,并计算两者之间的差额。对差额原因进行分析,从而对漏税地块进行排查,如图5所示。财税部门掌握的土地交税面积一般都是由企业上报上来的,与实际面积可能存在差异,这就给偷税漏税提供了可能,只有通过科学的实测,获得土地的真实面积,才能够真正掌握存在于该地块上的土地使用税,并通过面积的差额,初步查找偷税漏税。4)欠税预警如图6所示,对于存在欠税的地块进行预警分析,用绿色在地图上标识出来,同时显示出欠税地上的欠税税源信息,并可查看相应的欠税记录。对于欠税的单位或个人,将不予办理相关的优惠政策和其他有关手续。5)税收统计对全市或某税源的税收交纳情况进行统计,并计算与上年同期的增长额与增幅,从而对全市的税收情况有一个宏观的了解,如图7所示。

3结束语

基于SilverlightAPI的税收管理系统,完成了税源数据的地图展示,并将空间数据与属性数据、税收记录等联合起来进行查询统计、管理分析,实现了土地与税收的双向监控,并提供了数据更新及数据库备份等功能,为基于GIS的税收管理系统的建设提供了详细的解决方案,但由于各地税收数据情况的不同,地区适应性方面还有部分欠缺,希望在将来的系统中可以得到完善。

作者:张勇于凯陈晨李娜单位:江西省国土资源厅信息中心南昌市团结路66号河南省新郑煤电公司地测防治水科山东正元地理信息有限责任公司

税收管理论文范文12

关键词:建设和谐税收执法公正服务规范

同志指出,在推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发展的历史进程中,要扎扎实实做好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各项工作。落实到税务部门,就是要不断推进和谐税收的建设。

一、建设和谐税收的重要意义

(一)建设和谐税收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税收是保证国家机器运转的财力基础和宏观调控的重要手段,税收法律法规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税收征管筹集财政收入,参与社会收人分配,可以缓解分配不公,促进社会公平;通过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可以推进社会进步,促进社会稳定和谐,等等。因此,和谐税收建设得如何,税收征纳关系怎样,直接关系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成效。

(二)建设和谐税收是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必然要求。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必须统筹兼顾、协调发展,正确处理税收与经济协调发展、税收与社会和谐发展、依法治税与优质服务共同发展、税收事业与税务人员全面发展等问题。税收事业的全面发展,必然涉及和谐税收问题。

(三)建设和谐税收是税收事业发展的必由之路。不断增强干部职工的发展意识、法制意识、服务意识和创新意识,逐步树立起科学的税收发展观。加强和改进基层建设;推行以能定级、以岗定责、岗能匹配、绩酬挂钩、动态管理为主要内容的基层单位税务人员能级管理,构建起科学的税收质量管理体系。

二、建设和谐税收的内涵

(一)公正执法。牢固树立依法治税的理念,坚持严格、公正、文明执法。全面落实税收政策,落实好国家制定的促进科技创新、文化发展、救灾防疫等税收优惠政策。扶持社会弱势群体,切实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农民销售农产品和扶贫开发等方面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缓解就业压力,推动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缩小城乡差距,维护社会的公平和稳定。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既不“寅吃卯粮”收“过头税”,也不能有税不收。切实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严格按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办事,避免因税收执法不当产生社会不稳定因素。

(二)诚信服务。把聚财为国、执法为民作为税务工作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改进纳税服务工作,营造依法诚信纳税的税收环境,健康良好的征纳关系。坚持税法公开、透明,做到依法行政、依法治税,促使市场主体在现代市场体系中平等竞争,使经济资源得到有效配置,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实现最优。方便纳税人办税,通过多种方式,帮助纳税人掌握税法、正确及时履行纳税义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要求,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维护好纳税人的合法权利,为纳税人提供法制、公平、高效的税收环境。

(三)科学管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一步规范征管工作,建立健全税收征管制度体系,实现税收管理制度的标准化。按照精确、细致、规范的要求,进一步明确职责分工,优化业务流程,完善岗责体系,加强协调配合,抓住税收征管的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做好税收管理基础工作,实现税收管理的科学化、精细化。按照一体化的要求,加快税收管理信息化建设。

(四)廉洁奉公。坚持廉政教育先行,增强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深化税收改革,完善预防腐败体制机制。完善制度体系,为反腐倡廉提供制度保证。加强监督制约,规范税收权力正确行使,保障人民群众特别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五)团结奋进。坚持以人为本,大力倡导与人为善、和衷共济、平等友爱、团结互助、扶贫济困的社会风尚,使和谐的价值观念和道德观念成为税务干部的核心价值观。坚持从严治队.推行能级管理.逐步建立起一套科学的竞争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调动和激发税务人员工作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提倡公正执法、热情服务、规范管理、团结协作的税收文化,形成团结奋进的税收工作氛围。造就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执法公正、服务规范的税务干部队伍,树立税务部门良好的社会形象。

三、建设和谐税收的举措

(一)发挥税收职能作用,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一是助推经济发展。发挥税收调节作用,落实好税收优惠政策,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二是支持社会进步。落实好环境治理、生态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税收政策,促进循环经济的发展。三是维护社会稳定。切实落实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涉农优惠政策等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推动就业、收人分配和社会保障制度的完善,扶持社会弱势群体,维护社会稳定。四是依法组织税收收人。坚持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防止和制止越权减免税的组织收人原则,为构建和谐社会提供可靠的财力支持。

(二)推进依法治税,营造法治公平竞争环境。一是严格税收执法。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与程序执行好各项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切实维护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二是认真落实税收执法责任制。完善税收执法岗责体系,健全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度,严格落实执法责任,加大评议考核和奖惩力度。积极开展税收执法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三是严厉查处偷税、骗税行为。整顿和规范税收秩序,打击各种涉税违法犯罪活动,促进社会公平,营造良好的税收法治环境,维护社会正义。

(三)优化税收服务,建立良好的征纳关系。一是树立现代服务理念。做到纳税服务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由职业道德要求向具体行政行为转变,由注重形式向内容、形式、效果相统一转变,由有偿服务向无偿服务转变。二是健全纳税服务制度。完善税务公开制度,除法律有特别规定外,所有税收法律法规及纳税人办税事项全部公开;完善服务责任制度,公开承诺办理有关事项的时限标准,对违规行为严肃处理;完善服务便捷制度,在税法允许范围内尽可能简化办税环节和程序,提供多种办税途径。三是优化纳税服务方式。按照深化“一窗式”管理服务的要求,积极推进纳税服务信息化,探索预约服务、办税绿色通道等个性化服务,通过语音电话、网络等开展征纳双向互动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