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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旅游机制的探讨

时间:2023-04-28 16:08:26

乡村旅游机制的探讨

摘要:当前乡村旅游产业呈欣欣向荣之势,产业规模逐年稳步增长。但是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构成复杂,政府、企业、当地居民和游客之间的利益诉求的冲突或矛盾将直接影响产业的可持续发展。而共生理论则有助于解决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冲突,其基本宗旨是“合作互惠、共同发展”,其终极目标是构建“互惠共生”的发展格局。从共生理论的角度来看,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的冲突,主要包括居民与政府、居民与企业、政府与企业以及居民与居民之间。通过地方政府统筹建立共生系统管理平台、构建共生体系的利益沟通协调机制、调整和优化共生单元的关系和作用,共同构建互惠型治理机制,解决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冲突或矛盾。

关键词:乡村旅游;共生理论;利益相关者;共生系统;合作互惠

2022年2月22日,连续19年以“三农”为主题的中央一号文件。近年来的中央一号文件多次强调乡村旅游的重要性。2019年的中央一号文件提出“大力发展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2020年提出与乡村旅游产业融合发展相关的政策意见;2021年提出“开发休闲农业和乡村旅游精品线路,完善配套设施”;2022年提出“实施乡村休闲旅游提升计划,支持农民直接经营或参与经营的乡村民宿、农家乐特色村(点)发展”。由此可见,乡村旅游已成为解决“三农”问题、实现乡村振兴和推动共同富裕的重要抓手之一。然而,开发乡村旅游并非易事,涉及政策、人才、资金、技术等诸多因素,仅靠某一组织或个体很难完成开发、建设和运营,需要政府、经营者、居民和旅游者,甚至一些非政府组织(如行业协会)等多个主体的共同参与,才能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乡村旅游的发展[1]。然而,利益相关者的诉求可能相互冲突,因此,建立有效、互惠的治理体系,化解彼此间利益冲突,成为促进乡村旅游良性发展的关键。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任务之一,是要改变某一个或某几个占据优势地位的利益主体对乡村旅游开发和运营的绝对主导,构建多利益主体共同参与、共同决策、相互制约且和谐共生的平衡发展模式。基于此,文章运用共生理论,分析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可能存在的冲突或矛盾,通过构建互惠型的治理机制,为我国乡村旅游的平衡发展提供一些有益的建议或启示。

一、相关文献综述

“共生”一词出自生物学,特指不同属性种类的动植物,通过相互利用各自的特性和优势,最终实现共同生存的一种现象[2]。“共生”一词最早由德国学者AntondeBary提出,之后该理念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学研究领域,多用于论述社会人际关系[3]。袁纯清则是国内较早开展“共生”理论研究的学者,他认为“共生”在经济领域可描述成一种可塑造的社会状态,并且分析了这一“共生状态”的内部组织,即共生单元、共生环境和共生模式[4]。如今,共生理论已被广泛应用于社会学、经济学、管理学、国际政治学,其基本宗旨是“合作互惠、共同发展”,其终极目标是构建一个“互惠共生”的发展格局。文章运用共生理论分析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冲突治理的问题,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的考虑。一方面,乡村旅游可持续发展的任务之一是保证各个合作参与主体(共生主体)共同形成相互依存的统一体,以此放大合作效应,而这与共生理论所追求“对称性互惠共生”的理想状态不谋而合。另一方面,共生理论本质上是对生存状态和生存方式的反思,文章构建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互惠型的治理机制,同样也是对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存在的冲突、矛盾、内耗问题的现实反思。因此,运用共生理论分析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冲突和治理问题,二者的出发点和思路是一脉相承的。国外关于乡村旅游共生发展的研究较早。1984年,Peter&Philip首次将共生理论引入旅游研究领域,认为旅游研究应该与社会心理实现共生,共同推动人类的可持续发展[5]。Viken审视了挪威斯瓦尔巴特群岛的旅游业,提出了“旅游业、旅游研究与管理机构”三者互惠互利的共生模式[5]。戴雄武是国内最早涉足旅游与共生领域的研究学者[7]。但是研究的核心是湖泊生态系统的共生,以此为基础发展旅游业。国内真正意义上的以“旅游+共生”为主题的研究文献,是2001年钟俊发表的《共生:旅游发展的新思路》[8],其中分析了旅游视域下共生的意义和价值,并且分析了旅游共生的特征和措施。宋瑞认为借助共生体系,有助于旅游企业实现可持续发展[9]。张金鸥运用共生理论,分析了以景区为依托的乡村旅游扶贫发展模式[10]。乌拉尔·沙尔赛开则构建了包括地方政府、旅游企业、村民和游客为一体的乡村旅游发展共生体系[11]。丁世华等人认为文旅共生发展有着内在和外在两个动力机制,前者包括文化整合能力、环境调整能力等,后者包括市场竞争能力、政策推动力以及科技创新能力等[12]。纪金雄认为,旅游共生机制的构建,关键在于三个方面的保障[13]。综上,学界已有不少关于共生理论在旅游领域的应用成果,这为文章提供了扎实的研究基础。然而,国内对于旅游+共生理论的研究仍存在盲点和不足。例如,国内旅游共生研究较多关注旅游经营者与目的地居民的共生,而对于乡村旅游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共生问题研究较少。探索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共生问题,可为旅游共生理论作出增量贡献,也为乡村旅游领域的相关决策提供理论支持。

二、乡村旅游发展现状

近年来,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乡村旅游产业发展呈现欣欣向荣之势,数据显示譹訛,产业规模稳步增长。2011年全国乡村旅游游客接待规模为4亿人次,到2019年增长到32亿人次。受疫情影响,2020年乡村旅游出现放缓的态势,但是乡村旅游收入在国内旅游总收入中的占比不降反升,即由2011-2019年的10%-20%上升至2020年的31.39%(如表1所示)。由此可见,乡村旅游正在逐渐成长为国内旅游消费的主力军。目前,我国已探索出精品民宿带动型、景区带动发展型、旅游扶贫成长型、民俗文化依托型、生态资源依托型、田园观光休闲型等多种乡村旅游发展模式。全国乡村旅游重点村、重点乡(镇)分别达到1179个和100个,随着乡村振兴战略的不断推进,我国乡村旅游开发依然有很大的增长空间。

三、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界定及其冲突分析

(一)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界定所谓“利益相关者”,是指某一事件的起因和结果能够影响到的所有组织和个人[14]。从乡村旅游的角度来看,其利益相关者可以分为直接和间接相关者。前者包括地方政府、旅游企业、当地居民(可以是居民个人或集体组织)以及游客;后者则包括当地各种旅游、交通运输、餐饮、住宿、行业协会等。由于间接利益相关者与乡村旅游发展并非产生直接关系,因此主要探讨直接利益相关者的冲突与治理。

1.地方政府

在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地方政府身兼多职。它既是乡村旅游产业发展的规则制定者和执行监督者,同时也是乡村旅游发展的直接受益者。通过发展区域乡村旅游产业,既可以造福一方,提升当地居民的经济收益和就业机会,还可以创造更大的区域经济效益,背后所带来的税收和财政收入增长是地方政府所喜闻乐见的。而且借助乡村旅游发展,还可以为地方政府赢得更多的政绩。另外,地方政府在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也担负着保障当地居民、旅游企业和其他利益相关者权益的职责。

2.旅游企业

旅游企业可分为业主制、合作制、公司制等不同组织形式,它们既是乡村旅游的推广者和乡村旅游资源的使用者,同时更是乡村旅游发展的受益者之一。旅游企业在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的主要利益诉求,是实现自身商业利益的最大化、政府的旅游配套设施更加完善、与当地居民和谐共处。因此,协调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的利益关系,将直接决定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3.当地居民(居民个人或集体组织)当地居民是乡村旅游开发的参与者,也是乡村旅游发展的受益者。当地居民在直接或间接参与乡村振兴发展的过程中,能够获得增加家庭收入、获取就业机会、改善乡村居住环境等众多现实利益。同时,当地居民又是乡村旅游的基层经营者,其服务态度和服务质量直接决定了游客对当地乡村旅游的整体印象。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当地居民和当地旅游资源都是发展乡村旅游必不可少的要素。因此,妥善处理当地居民的利益诉求,是乡村旅游发展必须面对的关键问题。

4.乡村旅游者(游客)

游客是乡村旅游的需求者,他们参加乡村旅游活动的利益诉求,主要是希望体验享受宁静美丽的自然风光、干净整洁的乡村生活、诚信经营的商家、合理公道的旅游产品价格和热情好客的乡民,可以说游客的利益诉求与乡村旅游发展方向是相向而行的。因此,只要保证乡村旅游的健康发展,保证游客享受到高质量的旅游服务,那么游客的利益诉求基本上就能够得到满足。

(二)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冲突

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的矛盾与冲突,主要表现在当地居民与地方政府、当地居民与旅游企业、地方政府与旅游企业、居民与居民之间,并且不同的利益相关者所呈现出的矛盾特征也不尽相同。1.当地居民与地方政府从上文对地方政府和当地居民的利益诉求的分析可知,地方政府与当地居民在乡村旅游中的利益诉求多数情况下是一致的,都希望借乡村旅游提高个人或地区的经济收入,改善乡村居住环境、丰富乡村文化生活的政府官员。地方政府大力扶持开发乡村旅游,本质上也是希望提高当地居民收入水平、改善生活质量。但是有些地方的政府官员急功近利,为了捞取更大的政绩盲目扩大乡村旅游开发规模,当地居民有时候不仅无法在这种规模扩张中获取更大的利益,自身利益反而被“牺牲”,进而引发当地居民与地方政府的矛盾与冲突。在乡村旅游开发和运营过程中,地方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冲突和矛盾,主要源自当地居民自身财产损失和耕地使用权侵害两个方面。自身财产损失方面,一些地方政府官员对入股乡村旅游的当地居民存在欺骗和私吞款项的行为,而在乡村旅游后期运营过程中,当地居民的利益诉求也无法得到保障;耕地使用权侵害方面,比如当地政府为了扩大乡村旅游项目规模,非法占用当地居民耕地,破坏当地居民的农作物、果蔬和其他经济作物[15]。同时,当地居民除了希望通过参与乡村旅游发展获取经济利益之外,还可以借此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那么当地居民理应享有乡村旅游项目的规划与发展权。但是这些权利往往被地方政府所主宰,当地居民的建议可能会被忽略,久而久之一些居民对发展乡村旅游就产生了抵触情绪。2.当地居民与旅游企业当地居民和旅游企业也存在共同利益,即通过发展乡村旅游提升本地或企业的知名度,从而获取更多的游客资源。但是由于利益分配不均衡等问题,导致当地居民与旅游企业在乡村旅游发展中无法实现利益共享。从宏观层面来看,地域性的乡村旅游资源和市场都是有限的,在蛋糕大小固定的情况下,当地居民与旅游企业会对有限的利益进行争夺和博弈,甚至可能引发恶性竞争,最终造成两败俱伤。从微观层面来看,旅游企业对于乡村旅游资源的开发和景区的运营,确实可以为当地居民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但是当地居民在景区从事的多是保安、保洁、服务员等低端岗位,工资收入水平有限。那些重要的、收入丰厚的高端职位多是由旅游企业外聘人员担任。同时,很多当地居民也会随着乡村旅游景区的发展,来兜售农副产品或者开设餐饮、民宿等,但是由于与旅游企业之间没有形成合作,村民的需求往往会被弱化甚至忽视。对于当地村民来说,既得的利益出现了失衡,旅游企业与村民之间的矛盾冲突也会增加。

3.地方政府与旅游企业

地方政府和旅游企业都是乡村旅游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双方的利益诉求是存在一定矛盾冲突的。地方政府发展乡村旅游,主要目的是希望最大化利用本地旅游资源。旅游企业则不同,它们参加乡村旅游开发主要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旅游企业更倾向于控制成本,二者发展目标的差异导致出现一系列利益层面的冲突。再比如,地方政府为了促进就业,往往会希望扩大乡村旅游项目规模,从而吸纳更多的当地居民参与其中。但是很多旅游企业更倾向于开发精品化的乡村旅游项目,一方面乡村旅游的精品化发展,致使为当地居民提供的就业机会相对有限;另一方面用工门槛相对较高,很多当地居民不符合旅游企业的用工标准[16],这也是当地政府与旅游企业冲突和矛盾的主要来源之一。

4.居民与居民

当地居民是乡村旅游发展的核心主体。只有居民之间实现和谐共处,才能真正引领乡村旅游向和谐共生的方向发展。乡村旅游发展初期,只有极少数的居民敢于尝试参与,比如在景区周边开办餐馆、民宿、农家乐、采摘园等,但这部分居民利益的获取,也可能招致那些未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居民的不满,从而埋下了冲突和矛盾的种子。同时,即便是直接或间接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当地居民之间,也可能因恶意市场竞争而产生诸多矛盾。比如,随着乡村旅游的蓬勃发展,出现了一大批农家乐,但是多数农家乐属于低端开发,同质化严重、利润率较低[17]。同时,为了获取更多的游客资源,同行之间容易出现相互诽谤诋毁的恶意竞争行为。而这些当地居民不和谐的问题,是不利于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发展的。通过前文分析,不难发现地方政府、旅游企业、当地居民和乡村旅游者之间,存在互利中隐藏矛盾、共生中蕴含冲突的一种博弈关系。从共生理论的角度来看,地方政府、旅游企业、当地居民和乡村旅游者便是乡村旅游的共生单元。所谓“共生单元”就是构成共生关系最基本的能量生产和交换单位[18]。目前学术界一般都将地方政府、旅游企业、当地居民和游客界定为共生单元。地方政府、旅游企业、当地居民和乡村旅游者在共生关系的联结下,共同构成了乡村旅游共生体,其具体共生关系如图1所示。四、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互惠型治理机制从共生理论的角度构建乡村旅游利益相关者互惠型治理机制,本质上就是要加强共生单元(利益相关者)的有效沟通,坚持政府主导、市场主体、社会协同,充分调动企业、社区、游客等各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构建共同参与的全方位治理,这样才能保证乡村旅游的健康可持续发展[19]。

(一)地方政府统筹建立共生系统管理平台

乡村旅游是一个利益关系较为复杂的共生系统,要想平衡各利益相关方的关系,需靠地方政府发挥宏观调控作用,统筹建立共生系统管理平台,从整体上引导乡村旅游的发展方向。比如,旅游资源是发展乡村旅游的基础,因此需要地方政府制订完善的开发保护策略,为构建乡村旅游共生模式打下坚实的基础。为此,地方政府应以市、县为区域单位,建立专门负责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领导小组,并定期召开由各个领导小组参加的联席会议,从而构建乡村旅游共生系统的基础管理平台[20]。在所有负责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领导小组中,建立乡村旅游管理委员会和乡村旅游景区工作办公室是最为关键的。其中,乡村旅游管理委员会是发展乡村旅游的具体实施部门,负责制订区域内的乡村旅游发展及乡村旅游资源开发和保护的相关政策,是统筹协调区域内乡村旅游发展的核心部门。该部门要根据本地的乡村旅游发展特点,来制定具有针对性和差异化的乡村旅游发展政策。并且通过一系列政策手段,为本地发展乡村旅游汇聚更多的资金、税收及其他方面的支持,保证乡村旅游的可持续健康发展。乡村旅游景区工作办公室则是乡村旅游政策的具体执行单位,负责对区域内的旅游景区进行日常的统筹管理。同时,乡村旅游景区工作办公室还具有打破区域内各个景区的技术壁垒、实现乡村旅游景区协调发展的职责。在乡村旅游管理委员会和乡村旅游景区工作办公室的组织领导下,召开由多部门和多景区参与的联席会议,共同制订统一的乡村旅游管理规范和标准制度,明确各部门和各景区的利益边界,从而保证共生体系下各主体都能在政府部门的组织管理下得到各自的权益。

(二)构建共生体系的利益沟通协调机制

良好的沟通协调是乡村旅游发展共生体互惠共存的基础,尤其对保证利益相关方中弱势群体的利益至关重要。只有在共生体系中建立高效的利益沟通协调机制,才能保证乡村旅游的正确前进方向。构建利益沟通机制包括信息分享机制、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和沟通监督机制三个部分,信息分享机制是指信息分享的发起者(通常是乡村旅游的经营者)通过信息和宣传渠道,将信息共享给各个共生主体。在构建信息分享机制时,要保证共享信息形式的规范性和内容的丰富性与多样性,比如通过微信、微博等自媒体平台,将乡村旅游景区的发展规划、成本投入、利润回报等信息共享给各个利益相关者,从而避免因信息不对称产生利益冲突的问题。利益诉求表达机制则通常是单向的信息传递过程,只有为每个共生主体提供能够表达自身利益诉求的通道,化解利益分配方面的各种疑问,才能将利益冲突和矛盾解决在萌芽之中[21]。为此,可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居民大会,或是建立利益诉求表达的微信群和论坛,为各个共生主体提供利益诉求表达的渠道和空间。沟通监督机制是信息沟通的保障基础,只有通过严格的信息沟通规范审查,监督沟通过程中各种问题的解决落实情况,才能保证最终的沟通结果是积极的。对于利益沟通监督机制的构建,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通过大数据等现代信息技术手段进行分析和整合,对监督发现的问题进行分类标记,例如哪些问题是已解决的,哪些问题的解决结果不满意,哪些问题的解决效率不够高等。最后,要将监督结果定期在信息共享平台上公示,这样才能坚定各个共生主体积极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信心。

(三)调整和优化共生单元的关系和作用

1.地方政府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优化

乡村旅游发展中地方政府与当地居民的矛盾,主要集中在政府对居民利益的侵害,以及居民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参与感较低、权益受损害。因此,优化地方政府与当地居民关系的关键是为当地居民“增权”。当地居民是乡村旅游发展最重要的共生主体,如果不能保证其在发展中获利,是不利于乡村旅游发展的。首先,对当地居民进行“心理增权”,强化当地居民在参与乡村旅游发展过程中的自豪感和自信心。为此,地方政府应积极组织开展乡村民俗文化、文化旅游、生态旅游方面的服务技能培训,让居民充分意识到乡村旅游发展与未来美好生活的紧密联系,增强广大居民自觉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自豪感和自信心。其次,对当地居民进行“社会增权”以提升当地居民的归属感。地方政府在发展乡村旅游的同时,应加强对乡村道路、社区和文化广场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构建和谐友善的乡村环境,以此提升居民的生活凝聚力和文化归属感。最后,对当地居民进行“决策增权”,保障居民在乡村旅游发展中的各项决策参与权。阿玛蒂亚·森曾说过:“一个高收入的人却没有话语权、选举权、决策权等其他基本的公民权利,他精神会愉悦吗?”因此,地方政府应赋予当地居民更多的决策权,比如当地政府、旅游企业和当地居民共同成立乡村旅游协会,赋予当地居民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平等决策权,这样才能建立有效的决策参与机制,切实保障当地居民的权益。

2.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的关系优化

在乡村旅游发展共生体系中,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的关系是复杂多样的,双方既可以是合作关系,也可能是从属关系。因此,优化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对于乡村旅游发展具有深远影响。不可否认,近年来乡村旅游已经成为乡村居民增加经济收入和就业机会的重要来源。地方政府也希望通过搭建互惠互利的共生平台,为更多居民走进乡村旅游产业提供更好的机会。但是旅游企业不能将当地居民简单地看作是就业者,他们同时也拥有合作者的身份。因此,旅游企业应该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让更多的当地居民参与到乡村旅游项目的运营决策中来,尤其不可在项目运营过程中独断专权,把当地居民晾在一边。当然,地方政府也应该加强对当地居民的“诚信教育”,使当地居民认识到诚信合作发展的重要性。其次,旅游企业在开发利用乡村旅游资源的过程中,也要自觉加强对旅游资源和乡村生态环境的保护,不能以牺牲当地的自然环境换取商业利益。再次,利益分配时要尽可能照顾当地居民中的弱势群体,尽量让所有参与乡村旅游发展的居民都能够持续性获利,这对于旅游企业本身来说也是百利而无一害的。此外,旅游企业在保持乡村旅游项目开发运营的基础上,可以将一些新的旅游项目管理理念、创新技术传授给当地居民,以打通乡村旅游的下游产业,打造高质量的乡村旅游产业集群,最终实现旅游企业与当地居民的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3.乡村旅游者和当地居民的关系优化

某种意义上,乡村旅游者与当地居民的利益诉求是一致的。乡村旅游者希望有个优美的旅游环境,当地居民希望旅游活动不会破坏乡村环境的“原真性”,希望游客能够入乡随俗,尊重当地居民的生活方式。因此,乡村旅游者与当地居民的关系,就是最简单的人与人的关系。只需做到以下几个方面,便可以实现乡村旅游者与当地居民的共生:首先,当地居民在为游客提供旅游服务的过程中,要注重服务的细节与质量,为游客提供的旅游服务要尽量突出人文关怀。比如与游客唠唠家常,分享田间种植、采摘的经验与乐趣。这样可以拉近当地居民与游客的关系,让游客有一种回家的感觉。其次,做好服务回访工作。回访是旅游服务的延续,通过电子邮件在游客生日那天发送生日祝福信息,或者在特殊的节庆日之前邀请其来参加当地特色乡村旅游活动,这样可以勾起游客美好的旅游回忆,进而提高游客的重游率。因此,不能将游客的离开作为服务的终点,应通过回访加强与游客的联系,让游客有一种持续的流连忘返的满足感。

4.居民与居民的关系优化

乡村旅游共生体系中,当地居民是最重要的共生主体,只有保证该群体的团结一致、和谐共处和共同受益,才能使其形成利益共同体,推动乡村旅游产业的发展。从理论上来说,引导居民与居民之间的和谐共处是最易于实现的,因为地缘相近决定了彼此间具有一定的情感相亲。政府人员会升迁,企业员工会跳槽,游客也只是匆匆而来匆匆而去的过路人,只有居民是与乡村互相依存的。因此,居民与居民之间本身就存在和谐共存的基础,只需采取一些针对性的措施,便可以保证居民与居民之间的共生。首先,要建立一个完善的市场管理监督机制,防止居民之间出现争客宰客、恶性竞争的现象。引导居民形成利益共同体的意识,将竞争关系转变为合作关系。其次,要善于学习和引入先进的管理理念和科学技术,为游客提供更多优质的旅游产品。做到在没有外力帮助的情况下,能够进行旅游产品的创新开发,实现自主发展和自我造血。最后,可以从区域特点出发,加强当地传统手工艺与乡村旅游的融合发展。比如,将当地的茶叶加工制作、手工糍粑制作等开发成参观、参与性的旅游项目。开发这些附加性的乡村旅游项目,可以进一步延伸乡村旅游产业链,增加居民的经济收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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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王克岭 李刚 单位:云南大学 工商管理与旅游管理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