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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村医生村医工作计划

时间:2022-12-23 16:03:48

乡村医生村医工作计划

第1篇

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创新管理机制,转变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健康档案的作用,形成全程健康管理概念。探索现代化卫生管理模式,以村卫生室为依托,充分发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作用,集健康教育、免费健康查体、居民健康状况测评、干预及治疗于一体,为健康人群、亚健康人群和疾病人群提供系统的、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这里给大家分享一些关于2021乡村医生工作计划,供大家参考。

乡村医生工作计划1第一季度:

1、常规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完成结核病、精神病督导,完成居民死亡原因调查;每月上门服务访视≥90户,完成第二季度重点人群的随访指导工作;每月根据安排刊出健康宣教黑板报一期,组织大型多媒体健康宣教一次;按时参加例会,及时上报各类信息报表,完成领导委派的各项临时指令性工作;

2、完成社区居民花名册填写,掌握参保人数,为开展农民健康体检工作打下基础;

3、熟悉农民健康档案信息软件,完善家庭和个人健康档案信息数据,及时将随访信息记录入信息管理系统;

4、完成流动人口调查摸底,完成从业人员调查摸底,完成查螺筛查工作;

5、做好社区惠民政策宣传,配合做好一卡通的发卡工作;

6、规范填写各类台帐表册,迎接公共卫生半年度考核;

第二季度:

1、与----村委主任、书记建立联系,确定公共卫生联络员,移交公共卫生联络员台帐,健全通畅----村公共卫生信息管理联络渠道;

2、熟悉----村基本卫生情况和居民健康状况,掌握----村常住人口数、季度出生人数、季度人数、儿童人数、60岁以上老年人数、慢病人数、孕产妇人数、流动人口数,重点是流动儿童和孕产妇信息;

3、根据卫生院公共卫生年度总体部署制订工作计划,按照责任医生台帐要求,规范填写责任医生台帐日志;掌握60岁以上老年人群、慢病人群基数情况,高血压、糖尿病人分级管理,完成第一季度随访工作;

4、完成居民死亡原因调查报告、结核病人督导用药、新发精神病人的线索调查排查、从业人员信息收集报告等工作;刊出春季传染病防治健康宣教黑板报一期,开展第13个世界防治结核病日宣传工作,发放外来建设者健康手册资料50份;

5、3月底前上报公共卫生信息报表,完成领导委派的各项临时指令性工作。

第三季度

1、常规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完成结核病、精神病督导,完成居民死亡原因调查;每月上门服务访视≥90户,完成第三季度重点人群的随访指导工作;每月根据安排刊出健康宣教黑板报一期,组织大型多媒体健康宣教一次;按时参加例会,及时上报各类信息报表,完成领导委派的各项临时指令性工作;

2、根据半年度考核情况查漏补缺;

3、完成----村改水改厕工作,落实水质监测;

4、配合完成中小学生健康体检。

第四季度

1、常规工作:制定每月工作计划,完成结核病、精神病督导,完成居民死亡原因调查;每月上门服务访视≥90户,完成第三季度重点人群的随访指导工作;每月根据安排刊出健康宣教黑板报一期,组织大型多媒体健康宣教一次;按时参加例会,及时上报各类信息报表,完成领导委派的各项临时指令性工作;

2、完成本年度责任医生全部工作,包括各类台帐表册,----村家庭和个人档案建档率达到80%,重点人群建档率达到85%,慢病随访信息整理,健康档案信息化合格率80%以上,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积极迎接卫生局考核评估。

农民健康体检

根据中心卫生院总体部署,完成----村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及时将体检结果信息归类整理反馈,做好健康体检后续管理服务,及时准确将体检信息和随访情况输入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乡村医生工作计划2(一) 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1、按照县局和卫生院要求,为辖区内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

负责填写健康建档个人基本信息,上报卫生院录入合格的电子档案,协助乡镇卫生院进行健康体检。

2、定期对建档人群的健康信息及时补充、完善及更新,每年对重点人群随访不少于4次,每次随访的内容记录要详细。

3、在患者就诊、复诊时,由乡医负责更新健康档案,并上报卫生院予以保管。

(二) 健康教育

1、在提供门诊、访视、随访等医疗卫生服务时,针对重点人群结合本地区的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对象的主要健康问题包括职业病危害等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教育。

2、每年发放不少于12种内容的健康教育印刷资料;

3、村卫生室按照标准不少于1个宣传栏,每2个月至少更新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

4、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健康咨询活动;

5、每2个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三)预防接种

1、做好适龄儿童的摸底统计及相关工作;

2、协助乡镇卫生院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手机短信、网络、广播通知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相关要求;

3、送达预防接种通知单及接种信息统计报表;

4、做好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时收集汇总疫苗的接种有关数据,上报乡镇卫生院。

(四)传染病防治

1、协助上级部门进行疫情监测;

2、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传染病信息的报告,并确保数据安全;

3、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和处理;

4、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五)0-6岁儿童健康管理

1、认真摸清0-6岁儿童底子,建立好管理档案;

2、通知辖区内适龄儿童按时接受健康管理。

3、新生儿出院后1周内,在卫生院的指导下,到新生儿家中进行访视和进行体格检查,同时卫生院建立《0-6岁儿童保健手册》;

(六)孕产妇保健

1、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孕产妇的登记管理工作,按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通知辖区内孕产妇按时接受健康管理。

(七)老年人保健

1、掌握辖区内60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康指导,实行动态管理;

2、在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每年对60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健康管理服务,并按照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做好体检表的填写、更新。

(八)慢性病管理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首诊测量血压;做好高血压患者的就诊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清楚和准确;对于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季度定期随访监测、行为干预和治疗指导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4次),相关信息及时记录归档;

2、对于2型糖尿病患者每季度定期随访监测、行为干预和治疗指导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4次),相关信息及时记录归档。

(九) 重性精神病管理

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每季度至少随访1次(每年不少于4次)。

协助卫生院积极配合完成以上项目工作,更好的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为以后自己能独立完成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乡村医生工作计划3一、惠民利民,深入推进医改

(一)实施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院起付线以上全报销制度。协调相关部门,做好乡镇卫生院基础数据测算,尽快制定运行方案,在7月底前全面推开。

(二)积极推行县级公立医院综合改革。继续推行先诊疗,后付费诊疗服务模式,按照省统一部署,逐步取消医院药品加成,破除以药养医机制,积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努力探索适合我县实际的运行模式。

二、强基固本,加快基层基础建设

(一)全面展开卫生院规范化建设项目。按照省卫生厅、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的意见》,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突出以病人为中心、以质量为核心的服务理念,以质量、安全、服务、管理、绩效为主题,全面推进以组织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临床技术管理和质量控制、医疗服务、信息化管理、医学装备、医院建筑为核心内容的医疗机构标准化建设。今年年底完成金阳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新建任务,对五处卫生院进项改(扩)建,改(扩)建增加面积不少于3836平方米。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对照《省乡镇卫生院标准》,在完成基础设施建设的基础上,要优化服务流程,加强医疗设备配置管理,配齐配好基本设备器械,推进服务环境净化、绿化、美化建设,提升群众看病就医感受,力争全县乡镇卫生院全部达到省级标准。同时要根据自身能力开展适宜技术,注重向疾病恢复期患者提供基本康复医疗服务,注重发挥中医药简、便、验、廉的特点,向基层群众提供更加多元、更加有效、更加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

(二)高质量完成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项目。按照四通一平四分开的标准,加快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进程,6月底前完成86处标准化村卫生室建设任务。同时加强卫生室管理,严格落实《村卫生室管理制度》,提高村卫生室的服务水平。

(三)扎实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规范实施11大类43项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以居民免费健康查体为抓手,做好重点人群的管理和工作。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和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为基础,创新管理机制,转变服务模式,充分发挥健康档案的作用,形成全程健康管理概念。探索现代化卫生管理模式,以村卫生室为依托,充分发挥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作用,集健康教育、免费健康查体、居民健康状况测评、干预及治疗于一体,为健康人群、亚健康人群和疾病人群提供系统的、个性化的健康管理服务。按照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的策略,开展健康教育工程和健康服务工程,通过入户随访、健康知识讲堂、健康教育宣传材料、手机短信提醒等方式等方式引导群众形成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大预防保健的力度,进一步提高群众健康水平。

(四)提升基层中医药服务能力。县中医院要发挥中医药特色优势,进一步加强内涵建设,充分发挥在全县中医药工作的龙头作用。巩固完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中医科、中药房建设,配备中医诊疗设备及中医药人员。积极发挥中医药在公共卫生服务中的治未病作用,规范中医预防保健服务工作开展。加强中医健康教育,开展形式多样的中医药文化科普宣传活动。

三、多措并举,强化人才队伍建设

以四名创建活动为载体,大力实施科教兴医、人才强医战略,完善选择、培养、使用卫生技术人才的机制。深化用人机制改革,稳步推行人员聘用和岗位管理制度。加强绩效考核,健全以服务质量、数量和患者满意度为核心的考核机制,做到多劳多得、优绩优酬,造就一支数量规模适宜、素质能力优良、结构分布合理的医药卫生人才队伍。

(一)加大人才引进力度。加大人才引进的计划性、科学性和准确性,县直各医疗卫生单位要以提升医学创新能力和医疗卫生技术水平为核心,立足于重点学科建设,采取请进来的方式,积极引进高层次、创新型、复合型医药卫生人才;加强以全科医师为重点的基层医疗卫生人才队伍建设,积极向上级部门申请,与人保、编办等部门协调,每年为基层医疗卫生单位招录1~2名本科毕业生,全县计划招聘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62人,使一些思想道德优秀、成绩突出、专业技术过硬的大学毕业生进入各医疗卫生单位工作,给医疗卫生发展注入新鲜血液,提升基层医疗卫生人员学历层次。同时,通过采取公平竞争的方式从现有人才中挑选学历高、业绩突出的专业人员,安排到重点岗位上去工作,为医疗机构创建重点科室和重点专业。

(二)加大人才培养力度。采取继续教育、在职培训、进修学习、上挂下派、远程医学教育等方式,加强卫生管理人员和专业人员培养,着力提高卫生队伍服务能力。把培养的重点放在现有人才的素质提高上,放在紧缺专业岗位和优秀中青年业务骨干培养上,定期选拔部分医德高尚、技术精湛、科研能力强、具备较高学术素质的优秀中青年卫生科技人才作为培养对象,通过对其科研、学术交流与合作、传帮带、专业培训等方面的支持,促进其快速成长,培养一批具有一定影响的学科带头人。继续开展对口支援、卫生支农工作,帮助镇卫生院提高业务技术水平。深入开展乡村医生全员培训,针对乡医工作范围,开展针对性培训,满足农村群众的基本医疗需求提升乡医的业务素质和服务能力。

(三)创建人才培养载体。强化学科建设,要在现有学科建设的基础上,本着重点突出、差异化发展的原则,逐步优化学科结构,突出重点,体现特色。首先是加强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与引进,加强与科研院所的联合,灵活采用挂职兼职、周末教授等柔性方式,着力引进一批高层次、创新型领军人才。中医院韩福祥被评为省名中医,县中医院建立了省名中医工作室,要把发展名医战略作为发展中医药的重要内容,以名医效应带动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其次,要完善学科队伍结构,促使各学科队伍向学历高、技术精、实力强的方向发展。对有培养潜力的中青年技术人才,采取更加优惠政策,鼓励其到上级医院或院校进修学习,支持开展或参与省、市级科研项目;第三,积极推进重点学科建设。重点做好县人民医院神经内科,县中医院眼科、脑病科、康复理疗科、脾胃科建设。力争年内再创1个市级重点学科。结合县、中两院对口支援乡镇卫生院工作,各乡镇卫生院要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发挥优势,建立一个特色专科;第四,积极督导协调我县综合医疗卫生机构与大中专院校建立人才培训基地和设立临床实验室。以四名创建为载体,加强宣传,积极营造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劳动的浓厚氛围,树立一批示范、典型,以点带面,辐射全县,带动整个卫生系统医学科技发展和人才队伍建设。

四、增强整体服务实力

(一)强化疾病预防控制和应急体系建设。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加强传染病一枪监测与报告管理,做好手足口病等重点传染病防控工作;稳步实施扩大国家免疫规划,切实提高预防接种计划;加强应急队伍建设,完善应急工作预案,开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和突发事件医疗救援演练,科学稳妥处置各类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二)强化卫生监督执法。推进公共场所规范化管理,进一步强化生活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控、学校卫生等卫生监督监测工作,建立长效管理机制,巩固创卫成果。

(三)强化妇幼卫生工作。落实妇幼保健措施,加大对基层医疗机构产科、儿科从业人员技术培训力度,加强新生儿疾病筛查、妇女常见病筛查管理,加大对出生缺陷、不良妊娠的早期干预,继续抓好农村孕产妇增补叶酸、住院分娩补助等妇幼重大公共卫生项目,切实提升妇女儿童健康水平。

(四)持续改进医疗质量,促进医疗安全。继续加强对医务人员医疗质量、医疗安全教育培训,进一步提高医务人员医疗风险、医疗安全责任意识,严格落实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的'核心制度,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与控制,杜绝重大医疗事故的发生。进一步加强护理工作,落实基础护理,改善护理服务,提高护理质量,继续做好优质护理服务示范病房创建活动。强化医疗机构药事管理,严格执行抗菌药物分级管理制度,促进临床合理用药。贯彻落实《医院感染管理办法》和相关技术规范,提高医院感染防控水平。

(五)深化医疗市场和医疗机构监管。加强医疗市场监管,严厉打击无证行医、超范围执业、刊播虚假医疗广告等违法行为,探索建立可持续的长效管理办法。严格落实医疗机构动态管理和非法行医社会举报办法,做到医疗市场监管常态化和全覆盖。

五、转变作风,提升卫生系统形象

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的开展,加强卫生系统内涵建设,以思想教育为先导,以制度建设为保障,以监督检查为关键,以改进作风、联系群众、促进全县卫生事业发展为主线,大力开展医德医风教育活动。要突出卫生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的特点,深刻剖析四风现象在卫生系统的具体表现要以贯彻中央八项规定精神为切入点,把中央、省市县委关于改进作风的要求,全面贯彻落实到每名党员、干部身上。广大干部职工要从思想上转变观念,明确医疗卫生事业一切为了人民健康的本质属性,坚持一切为了群众、一切依靠群众,以服务人民健康为中心;转变方式,坚持突出医疗卫生服务特点,由被动服务向主动服务转变,树立服务至上的思想,根据群众健康需求,积极主动提供多样化的卫生服务。

大力实施便民服务行动。开展健康教育进万家、医疗服务进万家、送医下乡、免费健康查体和出台医疗单位十项便民服务措施,方便群众就医诊疗。

贯彻执行《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坚决纠正医疗卫生方面损害群众利益行为,严肃查处医药购销和办医行医中的不正之风问题,不断提高群众满意度。

六、统筹做好其它重点工作

加强卫生新闻宣传工作。紧密围绕卫生中心工作,充分发挥新闻宣传的舆论引导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和舆论监督工作力度,营造卫生改革与发展的良好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加强卫生系统社会综合治理和平安医院建设,落实安全生产(企业文化建设工作计划)责任制,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确保卫生系统安全稳定无事故。

乡村医生工作计划4作为村卫生室的负责人,村卫生室的良性发展,一直是我工作之余思考的问题,今年本着“巩固优势,稳步发展”的原则,做出以下工作计划:

1、常规工作:按照考核标准,完成慢病随访,按时参加例会,及时上报各类信息报表,完成领导委派的各项临时指令性工作;

2、熟悉基本卫生情况和居民健康状况,掌握常住人口数、月出生人数、儿童人数、65岁以上老年人数、慢病人数、孕产妇人数、流动人口数,重点是流动儿童和孕产妇信息;

3、完成乡村居民花名册填写,为开展老年人和慢病健康体检工作打下基础;

4、做好乡村医保惠民政策宣传

5、完成本年度责任医生全部工作,包括各类台帐表册,家庭和个人档案建档率达到80%,重点人群建档率达到85%,慢病随访信息整理,健康档案信息化合格率80%以上,对各类信息进行汇总整理,做好年度工作总结,积极迎接上级考核评估。

6。根据卫生院总体部署,协助卫生院完成65岁以上老年人及慢病健康体检工作,做好健康体检后续管理服务。

总之,展望未来,乡村卫生室发展到一定的规模和格局,令人欣慰,我将力争保持原来的增长幅度。我相信,功夫不负有心人,只要永葆医德精神,我所的未来一定更加灿烂、辉煌!

乡村医生工作计划5新的年度,新的开始。我将在县卫生局和乡卫生院的统一领导下,坚决执行上级有关政策要求,坚持为人民服务。一切从人民群众着想,认真做好自己本职工作。现制定工作计划如下:

(一)建立居民健康档案

1、按照县局和卫生院要求,为辖区内居民建立统一、规范的健康档案;

负责填写健康建档个人基本信息,完成纸质档案100%,电子档案85%以上,协助乡镇卫生院进行健康体检。

2、定期对建档人群的健康信息及时补充、完善及更新,每年对重点人群随访不少于4次,每次随访的内容记录要详细。

(二)健康教育

1、在提供门诊、访视、随访等医疗卫生服务时,针对重点人群结合本地区的主要健康问题和服务对象的主要健康问题包括职业病危害等开展有针对性的个体化健康知识和健康技能的教育。

2、办好健康教育宣传栏,每月至少更新1次健康教育宣传栏内容,并做好资料保存。

4、协助乡镇卫生院做好健康咨询活动;

5、每3个月至少举办1次健康知识讲座。

(三)预防接种

1、做好适龄儿童的摸底统计及相关工作;

2、采取预约、通知单、电话、等适宜方式,通知儿童监护人,告知接种疫苗的种类、时间和相关要求;

及时做好接种对象的接种,做到不漏一人。

3、送达预防接种通知单及接种信息统计报表;

4、做好接种异常反应监测,及时收集汇总疫苗的接种有关数据,上报乡镇卫生院。

(四)传染病防治

1、协助上级部门进行疫情监测;

2、按照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负责本辖区传染病信息的报告,并确保数据安全;

3、协助上级部门开展传染病疫情的调查和处理;

4、协助上级专业防治机构做好结核病和艾滋病患者的宣传、指导服务以及非住院病人的治疗管理工作。

(五)0-6岁儿童健康管理

1、认真摸清0-6岁儿童底子,建立好管理档案;

2、通知辖区内适龄儿童按时接受健康管理。

(六)孕产妇保健

1、协助做好本辖区内孕产妇的登记管理工作,按时建立《孕产妇保健手册》;

2、通知辖区内孕产妇按时接受健康管理。

(七)老年人保健

1、掌握辖区内65岁以上老年人口数量和有关情况,建立健康指导,实行动态管理;

2、在卫生院的指导下,每年对65岁以上老年人进行1次健康管理服务,并按照居民健康档案规范做好体检表的填写、更新。

(八)慢性病管理

1、对辖区内35岁及以上常住居民,首诊测量血压;做好高血压患者的就诊登记,登记内容要完整、清楚和准确;对于原发性高血压患者每季度定期随访监测、行为干预和治疗指导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4次随访),相关信息及时记录归档;

2、对于2型糖尿病患者每季度定期随访监测、行为干预和治疗指导不少于1次(每年不少于4次),相关信息及时记录归档。

(九)重性精神病管理

为重性精神疾病患者建立健康档案,每2月随访1次(每年不少于6次)。

(十)积极参加上级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乡村医生培训。

协助卫生院积极配合完成公共卫生项目工作,更好的提高自身专业技术水平,为以后自己能独立完成工作打下良好的基础。

(十一)做好辖区群众疾病的诊疗工作

第2篇

一、总体要求

按照“保基本、强基层、建机制”的要求,坚持政府主导的原则,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改善乡村医生执业环境,保障乡村医生权益,强化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和管理指导;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提高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和服务能力,规范实施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为农村居民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基本医疗卫生服务。

具体目标:

——到年底,全市行政村实现村卫生所(室)和乡村医生全覆盖;建立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一体化规范管理机制。

——到2013年年底,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达到80%,大专以上学历达到1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资格比例达到20%。

——到2015年年底,乡村医生中专以上学历达到100%,大专以上学历达到20%,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资格比例达到40%。

——全面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使乡村医生补助水平与村干部补助水平相衔接。

二、主要任务

(一)进一步明确乡村医生职责

乡村医生(包括在乡村执业的执业医师、执业助理医师,下同)主要为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包括在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的指导下,按照服务标准和规范开展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落实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处置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等;使用适宜药物、适宜技术和中医药方法为农村居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一般诊治,将超出诊治能力的患者及时转诊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机构;受卫生行政部门委托填写统计报表,保管有关资料,开展宣传教育和协助新农合筹资等工作。

(二)实现村卫生所(室)全覆盖

1.合理规划设置村卫生所(室)。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综合考虑服务人口、居民需求以及地理条件等因素,合理规划村卫生所(室)设置。原则上,每个行政村设置1个村卫生所;村型较大、人口较多或自然屯较为分散的行政村,可在距村卫生所(室)较远或居民较为集中的自然屯下设村卫生室,村卫生室数量不得超过行政村总数的10%;人口较少或交通便利的村,可联合设置村卫生所。乡镇所在地行政村原则上不设村卫生所。村卫生所(室)设置规划由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制定,经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当地县(市、区)政府批准实施,同时报省和市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加强基础设施和规范化建设。村卫生所(室)的业务用房和基本设备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要求建设配备。村卫生所(室)房屋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做到预防保健室、诊查室、治疗室和药房分开;开展留观、静脉滴注业务的应增设观察室。按照《全市农村卫生所规范化建设实施方案》规定,对村卫生所(室)实行规划设置、内部布局、人员执业、标识标牌、设备标准、制度规范、公示内容、医疗文书、药品耗材采购和健康档案“十统一”规范化建设。

3.多种方式举办村卫生所(室)。村卫生所(室)可以由乡村医生联办、个体举办,或者由政府、集体或单位举办。各地区要采取公建民营、政府补助等多种方式,支持村卫生所(室)的房屋建设和设备购置。

(三)实现乡村医生全覆盖

1.合理配备乡村医生。乡村医生可在村级医疗卫生机构(包括村卫生所室及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办的诊所等其他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本着方便群众和优化卫生资源配置的原则,按其服务人口数量、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服务半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等因素,合理制定乡村医生需求计划。原则上,每千人应有1名乡村医生,居住分散的行政村可适当增加;每个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执业。各地区乡村医生需求计划确定后,报市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并上报省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2.实行全员竞聘上岗。要按照“竞争上岗、择优聘用”的原则,制定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实施方案,以在村卫生所(室)执业并具备乡村医生执业资格人员为竞聘对象,通过考试考核等方式开展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工作,将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较高、群众认可的人员选聘到村卫生所(室)。乡村医生可在全乡镇或全县范围内调剂聘用。对竞聘上岗的乡村医生履行聘任及注册登记手续,与乡镇卫生院签订聘任合同。同时,妥善做好落聘人员分流安置工作。对于落聘的乡村医生,在以后的招聘工作中要优先聘用。对于乡村医生人数不足的地方,可打破户籍限制,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人员,保证每个村卫生所(室)至少有1名乡村医生。各地区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工作。乡村医生竞聘上岗具体办法由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等部门制定。

(四)加强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管理

1.严格乡村医生执业管理。乡村医生必须具有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执业(助理)医师证书,在卫生行政部门注册并获得相关执业许可。在村卫生所(室)从事护理等其他服务的人员应具备相应的合法执业资格。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准入管理。新进入村卫生所(室)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严禁并坚决打击不具备资格人员非法行医。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和《乡村医生考核办法》等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乡村医生执业培训和考核,并将培训、考核结果作为乡村医生继续执业的依据。要每两年对乡村医生进行一次考核,考核不合格者,限期再次考核;对再次考核不合格者,取消乡村医生执业资格。各地区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在规定时限内全面完成村卫生所(室)内不具备执业资格人员清退工作。

2.强化县(市、区)级卫生等部门管理职责。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发挥业务主管部门的作用,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的服务行为和药品器械使用情况等进行监管。要建立健全符合村卫生所(室)功能定位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技术流程,组织乡村医生培训。要科学划分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的职能分工,合理分配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量,加强绩效考核。考核结果必须在所在行政村公示,并作为财政补助经费核算和对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进行动态调整的依据。县(市、区)级卫生、财政、物价监管等部门要加强对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补助经费使用的监管,督促其规范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公开医疗服务和药品收费项目及价格,做到收费有单据、账目有记录、支出有凭证。

3.建立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机制。按照国家和省关于推进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相关文件规定,对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实行设置、行政、人员、业务、药械、财务和绩效考核“七统一”规范管理,健全完善相关体制机制和制度措施,不断提升乡村医疗卫生机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

4.推进村卫生所(室)信息化建设。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信息化建设和管理范围,充分利用信息技术对其服务行为、药品器械供应使用进行管理和绩效考核,提高村卫生所(室)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要在统一规范的农村居民电子健康档案的基础上,根据村卫生所(室)的功能定位设计有关软件,实行乡镇卫生院和村卫生所(室)统一的电子票据和处方笺。

(五)将村卫生所(室)纳入相关制度实施范围

1.在村卫生所(室)推行基本药物制度。将村卫生所(室)纳入基本药物制度实施范围,执行基本药物制度各项政策,实行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集中采购、配备使用和零差率销售。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要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基本药物和省补充药品由乡镇卫生院负责采购与供应。各地区要按照全省统一部署要求,及时启动村卫生所(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工作。

2.将村卫生所(室)纳入新农合门诊统筹实施范围。将符合条件的村卫生所(室)纳入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并将村卫生所(室)收取的一般诊疗费和使用的基本药物纳入新农合支付范围,支付比例不低于在乡镇卫生院就医的支付比例。要充分发挥新农合对乡村医生、村卫生所(室)医疗费用和服务行为的监管作用。鼓励各地区结合推进新农合门诊统筹,同步开展新农合支付方式改革,探索实行总额预付等多种支付方式,利用支付政策引导乡村医生和村卫生所(室)转变服务模式,提高服务质量。要加强对新农合支付村卫生所(室)诊疗和药品费用的监管,防止虚开单据,骗取、套取新农合资金。

(六)落实乡村医生补偿和养老政策

1.健全多渠道补偿机制。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的“网底”作用,采取有效措施建立稳定的乡村医生补偿机制。

(1)按照卫办农卫发相关文件规定,将门诊统筹及一般诊疗费结合起来实施门诊总额预付,按照每名参合农民每年10元的标准向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支付一般诊疗费。

(2)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合理确定乡村两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职责分工,将不少于40%的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交由乡村医生承担,并按照相同比例安排落实专项补助经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通过绩效考核拨付财政专项补助资金。

(3)按照政发相关文件规定,落实对每名乡村医生每年不低于1200元的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

(4)按照政办发相关文件规定,省和县(市、区)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农业户籍人口每年人均4元标准(省级财政2元、县级财政2元)落实对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所(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和药品零差率销售补助经费;对应用中药饮片和中医非药物疗法的村卫生所(室)给予优惠补偿政策。

(5)县(市、区)级财政部门要采取适当方式对村卫生所(室)运行费用给予专项补助,保证其正常运转。各地区要随着国家和省补偿政策的调整,及时按照新的补偿标准和规定落实地方政府配套补助经费。

2.积极解决乡村医生养老问题。各地区要结合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以下简称“新农保”)的推进,采取政府补助等多种形式,积极引导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参加新农保,妥善解决老年乡村医生的保障和生活困难问题。

(七)健全乡村医生培养培训制度

1.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从农村卫生和乡村医生的实际出发,合理制定乡村医生人才培养培训规划。采取多种途径,鼓励乡村医生参加医学学历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促进乡村医生向执业(助理)医师转化,并将乡村医生具有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比例作为绩效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未获得中专及以上学历的乡村医生要积极参加乡村医生中专学历教育培养项目,到2015年,乡村医生要全部达到中专及以上学历。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采取临床进修、集中培训、城市支农等多种方式,选派乡村医生到乡镇卫生院或县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培训,同时要选派县级医院或乡镇卫生院卫生技术人员到村卫生所(室)带教,不断提高乡村医生临床实践技能。各地区要继续推广下级医生向上级医生拜师学艺活动,积极提高乡村医生的业务素质。鼓励乡村医生在执业中学会中西医两法,熟练掌握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中医适宜技术。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对在村卫生所(室)执业的乡村医生每年免费培训不少于两次,累计培训时间不少于两周,并将培训结果作为岗位聘任、年度考核和职称晋升的重要依据。

2.加强乡村医生后备力量建设。县(市、区)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摸清并动态掌握本地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执业情况,着眼长远,编制乡村医生队伍建设规划,建立乡村医生后备人才库,从本地区选派人员进行定向培养,及时补充到村卫生所(室)。有条件的地方要制定优惠政策,吸引城市退休医生、执业(助理)医师和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到村卫生所(室)工作。对到村卫生所(室)工作的医学院校大中专毕业生,优先纳入规范化培训计划。各地区要结合探索建立全科医生团队和推进签约服务模式,积极做好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的衔接工作。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是提高村卫生所(室)综合服务能力的重要举措,对于保障农村居民健康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要高度重视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作为推进医改的重要内容,与目标考核和评先定优紧密衔接,采取有力措施,实施强力推进。各有关部门要加强沟通协调,密切配合,推动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深入开展。

(二)完善政策措施。各地区要结合实际,搞好调研测算,完善相关政策措施特别是财政补偿政策,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和工作计划。同时,要制定和完善规范乡村医生执业行为、提高执业质量、落实乡村医生待遇、严禁非法行医、加强乡村医生培训和考核等相关配套政策,保障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工作的实施。各区、县(市)政府要在本方案印发30个工作日内,将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上报市医改办、卫生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第3篇

农村医疗保健队伍素质的高低和数量多少,直接影响着农村卫生工作质量的好坏和农村居民的健康保障水平的高低[1]。

资料与方法

根据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乡村医生发展历史、地域经济水平等因素确定湖北省某县的乡村医生为调研对象,该县在我国的农村卫生史上具有一定的典型性。该县是少数民族聚居地和革命老区,是我国农村合作医疗先驱县之一,其农村三级医疗预防保健网比较健全。主要采用问卷调查法。确定某县为调研对象后,对三乡镇78名乡村医生进行了问卷调查。纵观问卷的内容,主要分为四大维度:乡村医生的基本情况、经济状况、工作情况等。发放调查问卷78份,有效问卷78份,回收率100%。

结 果

乡村医生的基本情况:①性别情况和年龄情况:被调查的78名乡村医生中男65名(83.3%),女13名(16.7%)。说明当地乡村医生以男性为主。年龄45岁及以上所占比重最大(53.9%),年龄在25岁以下2.6%。②接受教育和培训情况:乡村医生的最高学历主要集中在中专和初中水平,中专以上10人(12.9%),中专及中专以下68人(87.1%)。76.9%乡村医生的累计培训时间在2年以上,说明该县的培训情况基本到位。③从医年限和资格资质情况:大多数的乡村医生的从医年限都在10年及以上(85.9%)。78名乡村医生中具有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9名(11.5%),无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乡村医生69名(88.5%)。说明该县执业助理医师化水平低。

乡村医生的经济收入情况:该县乡村医生的年收入主要集中在10 000元以下,其主要来源是卫生服务收入和农副收入,比例分别为71.1%和27.5%,政府补助仅占总收入总和0.2%。说明行医收入是目前乡村医生收入的最主要来源。由于该县乡村医生收入偏低,在乡村医生收入满意度自评中33.3%对自己收入不满意。

乡村医生的工作情况:①服务情况:调查结果表明:乡村医生主要从事诊断治疗、计划免疫、健康教育工作。且仅29.5%乡村医生从事孕产妇保健工作。②有利于乡村医生在其岗位上安心工作的条件。安心工作条件中列前2位的是:发放养老退休金、改善工作条件,分别占93.6%、55.1%;业务培训和提供防保补助并列排在第3位(46.2%)。说明发放养老退休金是乡村医生最关注的事情。

讨 论

由上述分析可知,湖北省某县乡村医生的现状不容乐观,所存在的问题严重的阻碍了乡村医生的发展。现将存在的问题及原因介绍如下,以进一步针对问题及原因提出改进建议。

乡村医生的工作条件差、风险大、待遇低。乡村医生处于医疗工作的最底层,工作条件很差,只有最基本的医疗设备,他们随时都可能面临急症,随时都可能发生医疗事故,所以他们的工作风险很大。然而待遇却很低,政府给予乡村医生的补助仅占其总收入总和的0.2%,没有退休金及养老保险。乡村医生的收入的最主要来源是卫生服务收入,而在卫生服务收入中很大部分来自于药品差价,诊疗服务基本上是免费服务的,收入来源稳定性差,这就加剧了将治疗疾病当作发财致富的手段,其后果是无形中增加了农民负担。

乡村医生的培训需求没有得到满足。被调查的乡村医生累计专业培训时间在2年以上(76.9%),然而还有67.9%的乡村医生认为专业技术需要提高,说明现行的培训机制还不能满足乡村医生的需求。产生这种局面的原因可能是:目前政府对乡村医生的培训是以短期卫校培训和乡镇卫生院培训为主,培训的主要目的是提高理论知识,以获得学历和考取行医资格,然而乡村医生所需要的是临床进修及临床培训,其主要目的是提高自身的专业技术水平。政府组织培训的目的与乡村医生想要达到的目的之间的差距表明,现在实施的乡村医生教育,所采用的思路以强调供方居多,而对需方的要求体现不足[2]。

乡村医生的文化程度相对较低,执业助理医师化水平低。这种状况已不能适应现代医学的发展要求,更不能满足农村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的需求[3]。

乡村医生性别比例失调。当地缺乏女乡村医生,仅占调查总数的16.7%。缺乏女村医的原因可能是:①农村的服务半径较大;②乡村医生负担较重,需要具有全科医生的能力;③工作条件较差,各种设备还不齐全。加之女乡村医生体力不足,望而却步。缺乏女乡村医生不利于孕产妇保健工作的开展,不利于常见妇科疾病的普查和诊治开展,不利于计划生育、妇幼保健的开展,给农村女性看病就医带来不便。

乡村医生年龄偏高。从调查结果可知乡村医生的年龄在45岁及以上的47.5%,

政策建议:①加大对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力度,提高乡村医生待遇。②建立健全乡村医生的退休养老制度。由于乡村医生的职业特殊,高龄离岗现象非常普遍。建立乡村医生退休养老制度,使之能安心工作,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也有助于减轻农民的经济负担,解决因病致贫、返贫问题。③以乡村医生的实际需求为出发点,完善培训规划。应该在落实乡村医生培训的经费的前提下,对不同年龄段的乡村医生制定不同的培训方案,使培训效果达到最佳。对于较高年龄的乡村医生有丰富的临床实践经验,但他们的医学基础知识和掌握的新技术却相对不足,所以应该以新理论、新知识和适宜的新技术、新方法为培训的主要内容。对中等年龄段的乡村医生培训应该将理论培训和临床培训相结合。而年轻的乡村医生因其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知识,所以应该以临床培训为主[2]。④鼓励乡村医生获得高层次的学历,加快在岗乡村医生的执业助理化进程。给予相应的优惠政策,并严格人员准入制度有效控制无学历人员上岗,为群众能获得更高层次的医疗服务打下坚实基础。积极鼓励具备正规中专及以上医学学历的乡村医生参加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资格的考试,对于年龄>45周岁,工作满20年,具有中专及以上学历者,经过考核可免试转为执业助理医师。⑤鼓励大中专医学院校的毕业生加入到乡村医生的队伍。这样既解决了一大批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又增加了乡村医生的后继力量解决了断层问题。还要优先吸收有从业资格证书的女医生到村卫生室工作,改变乡村医生的性别比例以达到初级卫生保健的标准,促进计划生育和妇幼保健工作的开展。

参考文献

1 仇爱红.姜堰市乡村医生现状调查与分析[J].中国农村卫生事业管理,2006,26(5):30-31.

第4篇

启动会上,诸宏明指出:乡村医生是基本医疗、基本公众卫生的保障,通过对乡村医生的培训能够帮助乡村医生提高自身专业诊疗能力,迅速加入乡村全科执业助理医师的队伍,开展家庭医生签约制,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推进分级诊疗,更好地

综合新闻

我国将设立国家儿童医学中心

7月26日,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及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设置规划》(以下简称《规划》),决定在全国遴选设置1个国家儿童医学中心。原则上在华北、东北、华东、中南、西南、西北6个区域各遴选1所儿童医院或儿科实力突出的综合医院作为主体,牵头整合区域内儿科资源,设置6个国家儿童区域医疗中心。

为村民服务。

杨民在会上说:“在全国范围内打造素质优良的乡村医生队伍,对于提高中国人民的健康水平、助力国家的可持续长远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蔡忠军表示,乡村医生分会是中国乡村医生工作者自愿组成、依法登记成立的学术性、公益性、非营利性社团,也是党和政府联系医学科学技术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贯彻执行党和政府关于加强医疗卫生建设的需要,同时也是加强乡村医生队伍建设和提升卫生服务质量的需要。中国医师协会乡村医生分会将通过组建“工程”专家指导委员会、“工程”专家委员会及各地培训中心,切实为中国乡村医生“建乡医之家,圆执业之梦”。

此次启动会上,中国医师协会乡村医生分会向首批“乡村医生培训中心”授牌,并成立专家委员会。杨民和蔡忠军为乡村医生代表捐赠了200台菩提医疗智能医生工作站,希望智能医生工作站能够为乡村医生的工作带来高效和便捷,助力乡村医生实现自我价值,改善当地的医疗条件,推动乡村医疗水平的快速发展。

《规划》明确,国家儿童医学中心以国内一流的儿童医院为主体,应在医疗、教学、科研、预防、健康管理等方面均处于国内领先水平;功能定位是我国儿科疑难危重症的诊断与治疗中心、高层次医学人才培养中心,具有儿科临床研究转化职能,承担全国儿童主要疾病登记、相关流行病学和公共卫生信息监测工作。

地方采风

西安

诊所看病能刷医保卡

近日,陕西省西安市出台《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指出,凡有合法经营资质的诊所等医药机构,遵守医疗保险有关法律及政策规定,具备联网条件并愿意联网的,均可承担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办法》出台后,定点医药机构申报条件不再有经营面积、经营年限、医疗机构等级等限制性条件,申报资料也较以往的9项减少到三四项。定点医药机构若违反协议约定,要追究违约责任。

山西

分三类推进卫生院建设

近日,山西省召开全省深化医改领导小组会议。会议讨论通过了《关于加强乡镇卫生院服务能力建设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分三类推进卫生院建设,每个县重点建设2~5家一类卫生院,着力提高急危重症的判断和初步抢救能力。距离县城较远的二类卫生院,实行基本医疗与公共卫生服务并重。一类、二类卫生院应具备开展一级、二级手术的能力。距离县城较近的三类卫生院主要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门急诊服务。《意见》强调,县级有关部门可在编制总量内,对辖区内卫生院人员、床位编制进行动态调整,优先满足一类、二类卫生院需求。

安徽

推出洪灾中医防治手册

第5篇

为认真贯彻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20*〕12号)和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意见》(浙委〔20*〕21号)精神,推进我市农村卫生事业的改革与发展,提高农民医疗保障水平,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强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1、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大精神为指导,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提前实现现代化的实际出发,加大农村卫生投入,改善基础设施;优化卫生资源配置,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加强宏观调控,提高资源利用率。建立适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卫生服务体系,逐步缩小城乡差别,不断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

2、总体目标。根据我市推进城市化进程和提前实现现代化的总要求,努力提前4年完成中发〔20*〕12号文件提出的目标和要求。力争到20*年,全市基本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功能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使农村的主要健康指标接近市区并达到发展中国家的先进水平。

3、基本原则。坚持以人为本,不断满足农(居)民多样化的卫生保健需求;坚持预防为主,强化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提供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职能;坚持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形式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坚持改革创新,增强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活力;坚持满足当前,兼顾长远,逐步到位。

二、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健全组织结构。各区、县(市)要根据县域卫生规划指导意见和农村卫生机构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合理确定农村卫生机构的数量和规模,按服务人口、工作项目等核定人员编制,建立以公有制为主导,多种所有制共同发展的农村医疗卫生服务网络。县(市)级重点建设好疾病控制中心、妇幼保健中心和卫生监督所,健全县(市)人民医院和县中医院等医疗机构;合理布局乡镇卫生院,政府要在每个乡镇集中力量办好1所卫生院,不再另设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预防保健机构。乡镇卫生院要按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进行改造,一般不得向医院模式发展。对已整体出让或转为股份制建制的乡镇卫生院,当地政府要确保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职能的落实,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村原则上每2000—4000人口设置1所医疗卫生机构,农村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共同参与推进农村卫生事业的发展。

2、明确工作职责。政府举办的县(市)级医疗卫生机构是农村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急救以及基层卫生人员的培训和业务指导等职责。乡镇卫生院以公共卫生为主要职能,提供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为主要内容的社区卫生服务,发挥中医药在农村卫生服务中的优势和作用。村医疗卫生机构在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范围内执业,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为农民提供常见病、多发病的初级诊治工作。

3、加快队伍建设。加强政府对农村卫生人才工作的领导和宏观管理,发挥各方积极性,多渠道推进农村卫生人才培养和队伍建设。坚持学历教育与非学历教育并重,理论学习与技能培训结合,政策引导与市场调节并举,推进农村卫生队伍建设。凡新进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卫生技术人员须具备执业资格。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浮动工资或提高定级工资等办法,以及给予一次性安置费等方式,吸引大学毕业生到县(市)级以下农村卫生机构工作。建立农村在职卫生人员培训制度,将全科医学教育作为继续教育和培训的必修课程,并逐步达到每万人配备5名以上全科医生。到2005年,全市乡镇卫生院凡试用期满的临床医师须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卫生技术人员须具备初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对达不到执业资格的卫生技术人员实行转岗分流。率先实现现代化的区、县(市)的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全科医师比例达到50%以上,其它县(市)达到30%以上。自20*年起,根据《乡村医生从业管理条例》,开展乡村医生资格的清理整顿工作,有条件的县(市)可通过个人出资、村集体资助、政府补助等方法,妥善解决历史遗留的乡村医生医疗和养老保障等问题,积极探索乡村医生管理机制。

4、推进卫生服务。以现有乡村卫生服务网络为基础,力争用2—3年时间,完成现有乡村医疗卫生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结构调整;建制乡镇卫生院通过功能转换和结构调整,依据*市农村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建设标准,并经县(市)卫生行政部门审核,转换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符合条件的村医疗卫生机构通过兼并、转型或增挂社区卫生服务站等形式,转换为以预防保健为主要功能的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到20*年,80%以上的建制乡镇卫生院和50%的村医疗卫生机构达到农村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建设标准,形成较为完善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使农民享受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三、深化乡镇卫生院改革

乡镇卫生院是公共卫生服务体系的基础。乡镇卫生院的改革要坚持创新体制、激活机制、增强活力、提高效力的原则,并使其逐步成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和农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产权清晰、管理科学、独立核算、自主经营的法人实体;成为履行公共卫生责任,具有预防、保健、医疗、康复、健康教育和计划生育技术指导等功能的新型农村卫生服务体系的主导力量。

1、改革管理体制。建立区、县(市)管或县(市)乡(镇)共管、以县(市)为主的管理模式,将乡镇卫生院的人员、业务、经费等原则上划归县(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管理。乡镇政府要继续支持卫生院的建设和发展,在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政策宣传等方面加强组织领导,在政策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共同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坚持“简政放权、激活机制”的原则,逐步建立管人、管事、管资产相结合,责、权、利相统一的乡镇卫生院领导管理体制。

2、改革产权制度。坚持“科学设计、先行试点”的原则,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对功能相似、地理位置相近的非建制乡镇卫生院或在行政区域调整后剩余的卫生院、村医疗卫生服务机构,通过投标挂牌、拍卖等形式进行公开整体出让,吸收民资参与发展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事业。要按照改制的有关规定,规范资产评估、转让等操作规程,妥善安置人员。变现资金首先用于人员安置,结余资金专项用于农村卫生事业。同时,提倡公立医疗卫生机构通过托管、兼并、合作经营等方式,参与卫生院和分院以及村医疗卫生机构的重组或改制。

3、改革运行机制。积极推行用人制度、分配制度和后勤服务社会化等改革,全面实行院长(中心主任)聘任制、任期目标责任制,落实和扩大院长(中心主任)的经营自,探索实行职务(岗位)津贴、绩效工资、年薪制等,建立并落实严格的考核奖惩制度。全面实行乡镇卫生院人员聘用制,推行人事制。按照“按需设岗、竞争上岗、评聘分离、优胜劣汰”的要求,激活用人机制;根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改革现行分配模式,控制工资总额,合理确立各类岗位分配基数,建立绩效挂钩的考评制度和吸引、激励优秀人才到农村基层服务的分配机制。具体办法由各区、县(市)制定。

四、落实工作措施

1、加强领导。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是一项重要工作,也是卫生改革的有机整体,关系到农村稳定、经济发展和广大农民健康以及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各级政府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的重要性,以对人民群众高度负责的精神,加强农村卫生工作领导,认真制订本地区农村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定期研究农村卫生改革和发展工作,承担农村公共卫生工作职责,加快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2、加大投入。根据中央和省的有关规定以及公共财政的要求,按照分级管理、各区县(市)为主的原则,逐年增加卫生事业的投入,增加的幅度不低于同期财政经常性支出的增长幅度。增加部分主要用于改善农村基础设施、重大疾病防治、妇女儿童等弱势人群的健康保护、农村卫生执法等,并妥善解决政府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在职职工的社会保障费用。要确保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和医疗服务经费的投入,农村公共卫生经费(包括人员、业务经费)由区、县(市)级财政合理安排,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或以奖代拨等方式,力争到2005年,使农村公共卫生业务经费达到每万人口不低于8万元。并适当安排农村基本医疗服务、人才培养、健康教育、设备更新和基础设施修缮等经费,保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应急资金需要。

3、加快基础设施建设。要确保提供公共卫生、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负责安排政府举办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发展建设资金。要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和城市化进程,将乡镇卫生院建设改造项目纳入基本建设规划,由区、县(市)卫生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建设改造方案,所需资金由区县(市)、乡镇负责。到20*年,建制乡镇卫生院完成社区卫生服务转型,按照农村规范化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建设标准完成改建。

4、提升服务水平。坚持以人为本,以人群的整体健康为中心,转变服务模式,改进服务方式,拓宽服务内容,提高业务水平和服务质量。抓好乡镇卫生院急诊、急救,妇女保健(计划生育)、儿童保健、计划免疫科室建设,规范技术操作规程,保证医疗安全和医疗质量;改进医疗保健服务模式,坚持合理检查、治疗、用药,控制药品费用比重。充分发挥社区责任制医生和驻村医生的职能作用,深入社区和家庭,推广家庭医生、签约服务、建立健康档案等形式,引导农民合理地健康投资和消费,不断满足农民多层次、多元化的卫生服务需求,积极开拓农村医疗保健的新领域。

第6篇

1加强农村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1.1不断完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体系2003年完成了建筑面积5000余平方米的县疾控中心用房建设。2008年建成了1200平方米的县卫生监督所业务用房,并建成了3家卫生监督分所。2004年,县人民医院、安吉三院、县中医院建成了标准的发热呼吸道门诊和肠道传染病门诊。2005年依托县人民医院梅溪分院建成了1000平方米、拥有25个标准病房的传染病区,归口治疗肝炎、肺结核等重点传染病。2009年又在传染病区基础上建设拥有10张床位的独立的呼吸道传染病区,以解决甲型H1N1流感、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等呼吸道传染病治疗的困难。2010年在县人民医院建造2号病房大楼时又专门设计了一层拥有18张床位的新传染病区,以解决县城内无传染病区的问题。2010年5月投资140万元建成了PCR实验室。依托县人民医院,投资100余万元建成了120急救分中心。投资400余万元,建成了覆盖面从县到村的新型合作医疗和公共卫生信息化网络。

1.2着力建设农村医疗服务龙头设施县级医疗机构是农村医疗服务的龙头设施。安吉县历史上共有3家人民医院,1家中医院、1家妇幼保健院。3家人民医院分别座落在3个大镇上,群众对3家医院都怀有深厚感情。对此,我们尊重群众意愿,在困难中没有将医院规模和数量缩减。2003年决定县第一人民医院兼并面临困境的第二人民医院,并由第一人民医院出资建设了梅溪分院新院。2003年以来,我们总投资1.6亿元先后建成了县中医院新院、县第三人民医院住院楼、县人民医院门急诊医技大楼、县人民医院梅溪分院新院、县妇幼保健院新院。县人民医院目前为二级甲等医院,县中医院为二级甲等中医院,县三院和县妇保院为二级乙等医院。2002年至2009年,5家县级医院净资产从17517.77万元增加到36485.89万元,增长108.28%。面对群众不断增长的就医需求,2010年我们又开始新建总建筑面积23465平方米、总投资6996万元的县人民医院2号病房大楼。

1.3开展乡镇卫生院规范化建设我县共有29家乡镇卫生院,在2003年前后的民营化浪潮中,在卫生院处境十分困难的情况下,我们从公共卫生需求和人民群众利益出发,坚持卫生院的公立公办性质:保留卫生院资产的国有性质不变;保留卫生院院长和班子成员的任免权不变;保留卫生院职工的事业身份不变;保留卫生院的公共卫生职能不变。还将1家2002年出售掉的卫生院无偿收回公立性质。2004年到2005年,按照“改屋顶、换门窗、粉墙壁、铺地砖、拆破屋、调家具、搞绿化”的具体要求,对全县25家乡镇卫生院开展了规范化改造,总投资1264万元,新建配套用房9918平方米。与此同时,我们还先后新建了高禹、报福、递铺、山川、溪龙5家乡镇卫生院,其中3家列入了中央补助项目。2002年至2009年,乡镇卫生院的净资产从2784.04万元增加到了7094.77万元,增长154.84%。

1.4建设好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我们从2005年开始把建设的重点转到了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的建设上:一是规划布点,分年实施。根据全县共有187个行政村、312名乡村医生的实际,在实地察看、反复论证的基础上,确定全县新建128个社区卫生服务站。并决定分4年到2008年完成全部服务站的建设工作。2005年建成22家,2006年建成49家,2007年建成47家,2008年建成10家。为保证服务站质量,防止套取补助资金,局里规定不准通过改造旧房的办法建服务站,全部服务站按标准新建。二是设计图纸,出台标准。局里根据服务站的功能要求设计了多套图纸供各村选择。服务站的功能间包括:全科门诊室、输液室、治疗室、药房药库、固体废物室、计生指导室、健康教育室、档案室、值班室、卫生厕所等。局里专门就建设质量出台了《安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考核验收标准》。其中占地面积不少于666平方米,建筑面积不少于120平方米。三是明确产权,分级投入。县政府发文明确建站主体为所在行政村或卫生院。建站用地由村里无偿提供;服务站的所有权归乡镇人民政府;服务站的使用权永久归乡镇卫生院;服务站的管理由卫生院负责。建站补助标准为:县财政每家6.6万元,县卫生局每家3.4万元,乡镇政府每家3万元,共13万元。不足部分由建站行政村承担。到2008年底,全县规划的128个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全部新建完成,平均建筑面积155.56平方米,平均每个站投资17.8万元(不含土地)。由于服务站成了新农村建设的亮点,调动了村里的积极性,结果是一个比一个建得更好。

2推进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

2.1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将乡村医生收并到已建成的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行医从业,需要有法律保障。如果医疗机构设置规划中允许村卫生室继续存在,那么即使服务站建成了,乡村医生仍然可以以不愿进站而愿意继续在村卫生室(自己家里)从业为由而无法实现一体化管理。为此,我们着手调整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要在规划中取消村卫生室,确立128个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在村一级医疗机构中独一无二的法定地位。2005年11月21日,经过市卫生局审核、县政府批准,我们将调整后的《安吉县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005-2010年)》予以颁发。在这个规划中,我们取消了村卫生室在医疗机构规划中的地位,从而使乡村医生不到新建成的服务站从业就无处行医。

2.2积极稳妥地分批撤室进站医疗机构设置规划调整,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逐步建成后,我们开始了分批注销村卫生室、乡村医生进站的工作。一是分批进站。每建成一批服务站,就下发文件注销一批村卫生室。我们在注销村卫生室的公告中明确:已注销的村卫生室自公告之日起停止执业;凡自愿到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从业的乡村医生可与所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协议,就近安排到服务站从业,实行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被注销后乡村医生如继续在原址执业的,按非法行医论处,教育不改的由卫生监督所给予处罚。2005年11月28日、2006年3月17日、2006年8月25日、2007年4月28日,我们先后分4次下文公告了288家村卫生室的注销。315名乡村医生在经过深入细致的思想工作后全部进站从业。二是开展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由卫生院统一收取乡村医生原在村卫生室的执业证书后,将其注册地址变更到所在的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三是开展打击非法行医工作。针对少数乡村医生不肯进站从业,在注销村卫生室执业许可证后仍然在自己家里行医的情况,或者一面在站行医、一面又在家行医的情况,我们要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做好过细思想工作,并把《刑法》有关非法行医罪的司法解释复印给乡村医生。在多次教育不改的情况下,局里指派卫生监督所执法人员前去调查取证,按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执业给予行政处罚。2006年以来这类案件共查处了5起,罚款金额少则1000元,多的达6000元。严格的执法,对稳固一体化管理起到了重要作用。

2.3出台规范一体化管理的政策乡村医生归并到服务站后,如何管好这支队伍,如何发挥这支队伍的积极作用的问题,立刻摆到了我们面前。为规范一体化管理办法,2006年4月3日我们出台了《安吉县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管理办法(试行)》,对服务站实行药品调配、财务管理、服务价格、劳务分配、信息管理、人员调配、标志标识的“七统一”一体化管理模式。2008年11月23日,在总结两年多管理经验的基础上,我们又重新修订了管理办法,提出了统一药品管理、统一财务管理、统一劳务分配、统一养老保障与退出机制、统一管理制度的“五统一”一体化管理原则(详见安吉县卫生局网站《政策规定》栏目)。

2.4实施医科类大学生进村计划解决乡村医生老化问题的根本途径是培养能愿意服务农民群众的大学生村医。2008年6月,县委、县政府领导在民生工作调研时提出了医科类大学生进社区卫生服务站工作的要求。2008年底县委十二届五次全会提出了“实施医科类大学生进村计划”的要求。根据湖州市人民政府文件精神,2007年我县卫生局委托湖州师范学院医学院培养临床医学(社区医学方向)大专生32名,2008年24名,2009年17名。2010年开始,根据省卫生厅等4部门文件精神,决定从2010年至2012年每年10名共定向培养医科类大学生村医30名。为使这些大学生村医进得了村并且留得住,我县政府常务会议已通过了《关于推进医科类大学生进村计划实施意见》,提出了一个工作目标:就是到2015年,实现全县每个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有1名全日制大专以上学历的医科类大学生在站从业,其中委托培养103名,卫生院事业职工招考30名。同时出台了保障措施:一是实施进站前培训计划。委培的医科类大学生进站一段时间熟悉情况后,安排在县级医院内科、外科(或中医科)、护理部实习1年。二是落实基本工资报酬。委培生从录用之日开始给予基本工资报酬:进站熟悉情况及在县级医院实习1年期间每月工资大专生1000元、本科生1200元;实习期满进站从业后每月工资大专生1200元、本科生1400元。在站工作期间,大专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后每月增发岗位津贴300元;专科生和本科生考取执业医师后每月增发岗位津贴500元。以上基本工资报酬由县财政承担70%、所在乡镇人民政府承担30%。三是享受绩效考核报酬。大学生村医在县级医院实习期满进站从业后,在享受基本工资报酬的同时享受所在服务站的绩效考核报酬,大专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前、本科生取得执业医师前的绩效考核报酬不低于所在服务站乡村医生除基本工资外人均绩效考核报酬的30%,大专生取得执业助理医师后、本科生取得执业医师后的绩效考核报酬与所在服务站的乡村医生同等对待。四是落实各项社会保险。“五金一险”按规定缴纳。五是落实考核奖惩机制:每年从思想政治、业务水平、工作纪律、服务态度等方面对大学生村医开展一次考核,对考核合格的,根据等次由所在乡镇(开发区)政府按照公开选拨到村和社区工作高校毕业生的标准发给年度奖金。六是给大学生村医安排好宿舍和厨房。

3主要成效

3.1农村卫生事业持续健康发展5家县级医院净资产从2006年的26241.47万元2009年增加到36485.89万元,增长39%;29家乡镇卫生院的净资产从4132.06万元增加到了7094.77万元,增长71.7%。全系统政府性负债额从2006年的6866.5万元,2009年下降到3290万元,下降了52%,卫生系统的整个资产运行状况非常良性。医疗卫生事业管理水平不断提高,突发重大传染病疫情得到有效处置,公共卫生服务水平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安全得到保障。

3.2农民群众得到了优质、高效、实惠的基本医疗服务医疗价格规范合理,合作医疗报销网络进入到村级服务站,参合农民小额门诊在家门口就能得到报销。医疗质量管理不断加强,2008年度有4家县级医院通过省卫生厅、综治办等6部委厅局平安医院验收;2009年有10家乡镇卫生院被授予市级平安医院称号。近4年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没有发生一起医疗事故。农民群众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站的就诊人次逐年增加:2006年为60.2596万人次,2007年为62.3268万人次,2008年为79.97万人次,2009年为360.0383万人次。

3.3农民群众得到了优质的公共卫生服务县、乡镇、村三级卫生服务机构共同承担公共卫生项目。农民免费体检在村里有了场所。11.4328万户农民家庭健康档案盒在卫生院或村级社区卫生服务站存放管理。责任医生和协助工作的乡村医生一年至少4次为农民上门访视,进行健康干预和指导,农民群众对责任医生的知晓率达到92.9%。2008年8月、12月县财政局组织中介机构对农村公卫项目和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建设项目进行了绩效评估,我县获得了92.96分和94.85分的高分。农民群众对社区卫生服务站、农村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农民免费健康体检的满意度达到92.47%。

3.4农民群众医疗保障水平不断提高2009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农民达35.1988万人,参保率达到了98.02%。实际筹集资金5325.31万元。全年住院共有24423人得到报销,报销总金额达5478.09万元,住院补偿率为37.03%,人均报销2243元。由于合作医疗报销网络进到村级服务站,2009年在乡镇卫生院和服务站共有631135人次的门诊得到报销,报销金额达1092.29万元,补偿率为20.37%。

第7篇

一、明确责任,加大农村卫生投入农村卫生工作关系到保护农民健康、振兴农村经济、维护农村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做好农村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随着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各级人民政府要努力增加卫生事业投入,增长幅度不低于同期经常性财政支出增长幅度,并积极调整卫生支出结构,从现在起到2010年,各级人民政府增加的卫生投入主要用于发展农村卫生事业。同时,要广泛动员社会力量筹集资金发展农村卫生事业,不断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二、合理安排各项农村卫生经费各级人民政府对农村卫生的财政补助范围包括:疾病控制、妇幼保健、卫生监督和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工作,必要的医疗服务,卫生事业发展建设以及支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一)农村公共卫生经费根据当地服务人口、公共卫生服务量及乡(镇)公共卫生人员数量,并考虑经济发展和财力情况等因素,由县级财政合理安排公共卫生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工作需要的人员和业务经费。

农村公共卫生经费主要实行项目管理。县级卫生部门按照国家确定的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基本项目及要求,合理确定项目实施所需人员经费和业务经费。人员经费按照工作量核定,业务经费按照开展项目工作必需的材料、仪器、药品、交通、水电消耗等成本因素核定。项目可以交由政府举办的卫生机构组织实施,也可以由政府通过招标等方式交由其他符合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目前不具备项目管理条件的地区和不适合按项目管理的工作,可以按照定员定额和项目管理相结合的方法核定公共卫生经费。

省和市(地)级卫生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在市(地)、县(市)、乡(镇)开展公共卫生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安排经费补助。省级财政承担购买全省计划免疫疫苗和相关的运输费用。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困难地区涉及面广、危害严重的重大传染病、地方病和职业病等的预防控制项目给予补助。村卫生室、民办卫生机构或乡村医生、个体医生承担预防保健任务所需经费,由乡(镇)卫生院等按其承担的具体任务核定。

(二)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经费乡(镇)卫生院医疗服务原则上通过医疗服务收入进行补偿。对乡(镇)卫生院开展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必要经费,由县级财政根据医疗服务工作需要予以核定。按规定条件和程序招聘的乡(镇)卫生院院长的工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核定,其医疗保险单位缴费按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规定的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

事业单位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乡(镇)卫生院原全民和集体所有制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按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核定,由县级财政预算安排,并逐步实行集中支付。

(三)农村卫生事业发展建设资金农村卫生机构的建设应与当地人口、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要根据区域卫生规划要求,合理确定政府举办卫生机构的数量、规模和布局,加大对农村卫生基础建设的投入力度,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医院、预防保健机构和乡(镇)卫生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保证开展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所需的基础设施和条件。

政府举办的县乡两级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投资主要由县级计划部门按基建程序审核批准后,列入年度投资计划,其他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按规定纳入国家基本建设程序管理。

乡(镇)卫生院的基础设施修缮、设备更新购置、人才培养等项目支出,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卫生事业发展总体规划等情况,经论证后合理确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逐年安排。中央和省级财政通过设立专项资金对贫困地区农村卫生机构基础设施建设和设备购置等给予补助。

(四)农村合作医疗补助经费县级财政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和补助定额对合作医疗给予资助,并按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及工作任务量等因素合理安排合作医疗经办机构的人员经费和工作经费。县级财政根据实际需要和财力情况安排资金,对农村五保户和贫困农民家庭实行医疗救助,可以直接用于贫困农民家庭大病医疗费用的的补助,也可以用于资助其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

省级和市(地)级财政设立专项资金对农村合作医疗和贫困农民家庭医疗救助给予适当支持。

各地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合理确定省、市(地)、县、乡各级财政对农村合作医疗和医疗救助的资助标准,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安排。地方财政每年对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农民的资助资金应不低于人均10元。

中央财政通过专项转移支付对贫困地区农民贫困家庭医疗救助和中西部地区农村合作医疗给予适当支持。从200年起,中央财政根据试点进展情况,逐步对中西部地区除市区以外的参加新型合作医疗的农民每年按人均10元安排补助资金。

三、加强农村卫生经费管理

第8篇

第一条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执业注册

第九条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键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9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386号) 

已经2003年7月30日国务院第1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00三年八月五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乡村医生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加强乡村医生从业管理,保护乡村医生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获得初级卫生保健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称执业医师法)的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尚未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的乡村医生。

村医疗卫生机构中的执业医师或者执业助理医师,依照执业医师法的规定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乡村医生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对在农村预防、保健、医疗服务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乡村医生,给予奖励。

第五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采取多种形式对乡村医生进行培训。

第六条 具有学历教育资格的医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适应农村需要的医学学历教育,定向为农村培养适用的卫生人员。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学习中医药基本知识,运用中医药技能防治疾病。

第七条 国家鼓励乡村医生通过医学教育取得医学专业学历;鼓励符合条件的乡村医生申请参加国家医师资格考试。

第八条 国家鼓励取得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开办村医疗卫生机构,或者在村医疗卫生机构向村民提供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

第二章 执业注册

第九条 国家实行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制度。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工作。

第十条 本条例公布前的乡村医生,取得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向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后,继续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

(一)已经取得中等以上医学专业学历的;

(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连续工作20年以上的;

(三)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培训规划,接受培训取得合格证书的。

第十一条 对具有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乡村医生证书,但不符合本条例第十条规定条件的乡村医生,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有关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基本知识的培训,并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考试内容、考试范围进行考试。

前款所指的乡村医生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可以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经培训但考试不合格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其再次培训和考试。不参加再次培训或者再次考试仍不合格的,不得申请乡村医生执业注册。

本条所指的培训、考试,应当在本条例施行后6个月内完成。

第十二条 本条例公布之日起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医疗服务的人员,应当具备执业医师资格或者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不具备前款规定条件的地区,根据实际需要,可以允许具有中等医学专业学历的人员,或者经培训达到中等医学专业水平的其他人员申请执业注册,进入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申请在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的人员,应当持村医疗卫生机构出具的拟聘用证明和相关学历证明、证书,向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执业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对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准予执业注册,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不予注册,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刑事处罚,自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三)受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行政处罚,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执业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的。

第十五条 乡村医生经注册取得执业证书后,方可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预防、保健和一般医疗服务。

未经注册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不得执业。

 

第十六条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为5年。

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有效期满需要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申请再注册。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进行审核,对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条件的,准予再注册,换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再注册,由发证部门收回原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在聘用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执业;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程序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十八条 乡村医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原注册的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注销执业注册,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二)受刑事处罚的;

(三)中止执业活动满2年的;

(四)考核不合格,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第十九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其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的村民公告,并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汇总,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应当依据法定权限、条件和程序,遵循便民原则,提高办事效率。

第二十一条 村民和乡村医生发现违法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可以向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反映的情况应当及时核实,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予以公布。

第二十二条 上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违法行为。

第三章 执业规则

第二十三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一)进行一般医学处置,出具相应的医学证明;

(二)参与医学经验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

(三)参加业务培训和教育;

(四)在执业活动中,人格尊严、人身安全不受侵犯;

(五)获取报酬;

(六)对当地的预防、保健、医疗工作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四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

(二)树立敬业精神,遵守职业道德,履行乡村医生职责,为村民健康服务;

(三)关心、爱护、尊重患者,保护患者的隐私;

(四)努力钻研业务,更新知识,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五)向村民宣传卫生保健知识,对患者进行健康教育。

第二十五条 乡村医生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初级卫生保健服务工作;按照规定及时报告传染病疫情和中毒事件,如实填写并上报有关卫生统计报表,妥善保管有关资料。

第二十六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对使用过的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应当按照规定处置。

第二十七条 乡村医生应当如实向患者或者其家属介绍病情,对超出一般医疗服务范围或者限于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情况紧急不能转诊的,应当先行抢救并及时向有抢救条件的医疗卫生机构求助。

第二十八条 乡村医生不得出具与执业范围无关或者与执业范围不相符的医学证明,不得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

第二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乡村医生一般医疗服务范围,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乡村医生应当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定的范围内用药。

第三十条 县级人民政府对乡村医生开展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补助。

第四章 培训与考核

第三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乡村医生培训规划,保证乡村医生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培训规划制定本地区乡村医生培训计划。

对承担国家规定的预防、保健等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其培训所需经费列入县级财政预算。对边远贫困地区,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给予适当经费支持。

国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支持乡村医生培训工作。

第三十二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根据乡村医生培训计划,负责组织乡村医生的培训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以及村民委员会应当为乡村医生开展工作和学习提供条件,保证乡村医生接受培训和继续教育。

第三十三条 乡村医生应当按照培训规划的要求至少每2年接受一次培训,更新医学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三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乡村医生的考核工作;对乡村医生的考核,每2年组织一次。

对乡村医生的考核应当客观、公正,充分听取乡村医生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乡村医生本人、所在村村民委员会和村民的意见。

第三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检查乡村医生执业情况,收集村民对乡村医生业务水平、工作质量的评价和建议,接受村民对乡村医生的投诉,并进行汇总、分析。汇总、分析结果与乡村医生接受培训的情况作为对乡村医生进行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三十六条 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的,可以继续执业;经考核不合格的,在6个月之内可以申请进行再次考核。逾期未提出再次考核申请或者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乡村医生,原注册部门应当注销其执业注册,并收回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 有关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提出的意见、建议和投诉,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结果告知村民或者乡村医生。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逾期不改正的,责令暂停3个月以上6个月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一)执业活动超出规定的执业范围,或者未按照规定进行转诊的;

(二)违反规定使用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以外的处方药品的;

(三)违反规定出具医学证明,或者伪造卫生统计资料的;

(四)发现传染病疫情、中毒事件不按规定报告的。

第三十九条 乡村医生在执业活动中,违反规定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活动,或者重复使用一次性医疗器械和卫生材料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门暂扣或者吊销乡村医生执业证书。

第四十条 乡村医生变更执业的村医疗卫生机构,未办理变更执业注册手续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办理变更注册手续。

第四十一条 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发证部门收缴乡村医生执业证书;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未经注册在村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以及药品、医疗器械,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未按照乡村医生培训规划、计划组织乡村医生培训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四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不符合本条例规定条件的人员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或者对符合条件的人员不发给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收回或者补发乡村医生执业证书,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五条 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乡村医生执业注册或者再注册申请,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工作的,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准予执业注册、再注册和注销注册的人员名单向村民予以公告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六条 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村民和乡村医生反映的办理乡村医生执业注册、再注册、注销注册的违法活动未及时核实、调查处理或者未公布调查处理结果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七条 寻衅滋事、阻碍乡村医生依法执业,侮辱、诽谤、威胁、殴打乡村医生,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10篇

为了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决定》(中发〔*〕13号)(以下简称《决定》),进一步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农村中医药工作的指导思想。以党的*大精神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决定》,坚持以农村为重点,预防为主,中西医并重,依靠科技与教育,动员全社会参与,为人民健康服务,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新时期卫生工作方针,进一步深化改革,主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按照国家农村卫生工作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中医药的特色和优势,不断满足广大农民对中医药的需求,为提高农民的健康水平和生活质量,加快农村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新的更大贡献。

(二)农村中医药工作的目标。到2010年,农村中医药服务功能进一步完善,农村中医药服务水平有较大提高,形成一支具有较高专业素质的农村中医药服务队伍,基本满足广大农民不同层次的中医药需求,使中医药在农村卫生工作和缓解农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问题中发挥更加重要的作用。

(三)农村中医药工作应遵循的原则。树立全局观念,农村中医药工作要服从和服务于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大局,紧紧围绕农村卫生工作的目标和任务,加快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

坚持“一网多用”,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充分利用中医药资源,不断拓宽中医药的服务领域,强化中医药服务功能。

坚持突出中医药特色,发挥中医药的优势和作用,用比较低廉的价格,为农民群众提供比较优质的中医药服务。

以人才培养为重点,科技进步为依靠,积极推广、应用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提高农村中医药队伍整体素质、技术水平和服务质量。

坚持全面规划,加强领导;增加投入,突出重点;城乡结合,东西部结合;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点面结合,整体推进;改革创新,稳步发展。

二、全面落实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的中医药各项任务

(四)制定实施方案。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国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纲要(*—2010年)》(以下简称《纲要》)所赋予的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发挥中医药在农村优势与作用的具体政策措施;确定《纲要》指标体系中有关中医药的具体指标值,并上报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提出在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加强中医药知识和技能培训,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规范中医药服务的实施方案;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积极推进中医药各项任务的全面落实。

(五)加强分类指导和督导评估。在初级卫生保健工作中要坚持分类指导的原则,经济发达地区要不断加强中医药内涵建设,进一步提高中医药服务水平;经济欠发达地区要结合西部大开发和扶贫计划,扶持贫困地区农村中医药事业的发展,充分发挥中医药资源优势和在防治地方病、常见病等方面的作用。要建立初级卫生保健中医药分级监测和评估制度,将初级卫生保健有关中医药统计指标纳入常规统计和调查,及时、准确反映实施情况,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及地方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对全国及各地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中的中医药工作的实施实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测评估。

三、加强农村中医药机构和服务功能建设

(六)认真做好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县级中医医院、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的改革与服务功能调整的总体要求,结合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以及当地中医药实际情况,做好县级中医医院基本设施配置标准、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以及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建设标准的制定工作。

(七)加强县级中医医院建设。到2010年,基本完成县级中医医院房屋设备的改造和建设任务,达到县级中医医院的建设标准。政府举办的县级中医医院是农村中医医疗、预防、保健的业务指导中心,承担农村中医预防保健、基本医疗、基层转诊以及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基层中医药人员的培训及业务指导等职责。县级中医医院要注重发挥中医药特色和优势,加强中医专科(专病)建设,提高诊疗能力和科学管理水平;要充分利用现有的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开展与乡村卫生机构纵向的中医药业务技术合作;要积极做好接收培训、技术下乡、巡回医疗、推广中医药适宜技术和科研成果等工作;要做好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委托的有关基层中医药业务管理工作。

(八)加强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按照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基本设施配置标准完成乡(镇)卫生院中医科的基础设施建设。乡(镇)卫生院要扩大中医药服务领域,使中医药技术服务参与到医疗、预防、保健的全过程;有条件的乡(镇)卫生院,特别是中心卫生院,要根据当地的常见病、多发病,突出中医药专科(专病)特色并逐步形成优势;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加强对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

(九)加强村卫生室中医药业务建设。村卫生室要有开展中医药服务的基本设施,要积极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特别是简便价廉、安全有效的中医药疗法防治疾病;至少要有一名中医或能中会西的乡村医生。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要向群众宣传中医药科普知识,积极利用当地中医药资源,自采、自种、自用中草药,切实降低医疗成本,让广大农民受益。

(十)鼓励多形式办医。要打破所有制限制,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多渠道吸引社会资金,发展民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社会、个人在农村地区投资举办中医医疗机构,鼓励中医执业医师在农村个体开业。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民办中医医疗机构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营造各类中医医疗机构平等参与竞争的环境,对符合条件的民办中医医疗机构应一视同仁,政策上给予鼓励。

四、大力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

(十一)推广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工作思路。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基本思路是:根据本地区农民需求和中医药发展的实际情况,针对农村多发病、常见病和农村卫生机构和人员的条件,由省级以及市(地)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筛选那些安全有效、成本低廉、简便易学、适合本地区农村使用的中医药技术和方法,通过组织编写教材、实用技术手册和办班培训等多种渠道和形式,加以推广应用。

(十二)加大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力度。县级中医医院要利用在人才、技术、设备等方面的优势,积极承担中医药适宜技术的推广工作,充分发挥其对乡村中医药业务的带动、指导作用,要将经筛选的适宜技术有计划地向乡村医生进行推广,确保他们学得会,用得上。乡(镇)卫生院要注重适宜的中医药新技术、新方法、新产品的推广工作,并与中医科建设相结合。村卫生室要将学习和使用中医药适宜技术作为业务建设的重要工作,抓好抓实。

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对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领导,积极探索、建立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新机制,调动技术持有者和使用者的积极性。推广工作要注重实效,要将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的临床应用情况、在当地的普及情况、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服务技能提高情况以及农民医药费用降低情况等,作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评判标准。要加强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的制度建设,将适宜技术推广工作与县级中医医院评审、乡(镇)卫生院中医科建设及乡村医生的培训考核结合起来。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将进一步加强对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和推广先进典型经验,全面推动全国农村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工作。

五、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的中医药业务素质

(十三)明确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目标。到*年,全国乡(镇)卫生院临床中医医疗服务人员要具备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其他中医药卫生技术人员要具备初级及以上的专业技术资格。到2010年,全国大多数以中医药知识结构为主的乡村医生要具备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中医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的村级医务人员应占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村级医务人员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要采取切实措施,加快培养一批农村中医骨干。

(十四)做好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划。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教育部门,按照本地区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及教育资源现状,制定3—5年的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规划。积极支持具备条件的中等中医药学校(含民族医学校)在合理布局并有利于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的原则下,申办医学高等专科学校,提高办学层次,为农村培养高等中医药专科人才;争取在条件成熟的地区开办五年制农村中医大专班,采取中专、大专连读的方式,面向农村培养中医药专业技术人员,并制定严格的政策措施,确保学生毕业后能够回到农村,为农民服务。在医学教育层次和专业结构调整的同时,在中等医学专业中可保留中医类专业(乡村医生方向),以适应本地区农村对中医药人才的需求。

(十五)完善农村中医药人员在职教育制度。逐步建立健全农村中医药终身教育制度,使农村中医药人员不断巩固和更新知识,提高实际工作能力。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应充分重视,制定具体措施,认真落实。县级中医医院要发挥培训职能,承担乡、村两级中医药人员的培训任务,有计划地开展培训工作,为农村中医药人员接受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同时,建立农村中医药人员定期进修学习制度,在县级以下卫生机构工作的农村中医药人员,每五年参加进修学习的时间为3—6个月。在有条件的县级及县级以上中医医疗机构或具备条件的中心卫生院要承担培训农村基层中医医师的任务,对高、中等学校中医学专业毕业生进行以提高临床能力为主的培训。

鼓励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兼学中医并应用中医药诊疗技术为农民服务,加强农村临床医疗服务人员的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为农村卫生技术人员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提供必要的条件以及有关优惠政策,制定培训计划、编写配套教材、加强师资培训、提供补助经费等。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在定期组织的乡村卫生技术人员进修学习中,中医药的内容要占有一定的比例。

(*)加强农村在职中医药人员的学历教育。充分利用现有中医药教育资源,鼓励农村在职中医药人员参加成人高等教育和现代远程中医药教育试点举办的中医类、中药类专业的学历教育;鼓励已经取得执业资格的农村在职中医药人员按照专业对口原则参加相关中医药类专业学历教育自学考试;鼓励有条件的乡村医生接受中医药学历教育。力争使农村现有中医药人员的学历层次、业务水平和整体素质有较大提高。

六、依法加强农村中医药的监督管理

(十七)强化农村中医监督管理。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行业管理,强化农村中医医疗机构、中医药从业人员、中医药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加强农村中医药服务质量的评估和监管,制定中医药医疗服务规范,完善有关规章制度,重点对医疗操作规范、合理用药进行监督检查。杜绝不具备执业资格的人员个体开业,严厉打击打着中医旗号的各种非法行医活动。在加强监管的同时,也要认真做好普法教育工作,提高农村中医医疗机构和中医药人员的法制意识。

在进一步完善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过程中,要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室的中医药业务管理和指导,加强对村卫生室中医药技术应用、中医药服务质量的监管,促进村卫生室中医药服务能力的提高。

(十八)加强农村医疗机构中药的使用管理。加强对乡(镇)卫生院中药采购的监督管理,逐步推行农村卫生机构中药药品集中采购,严禁假劣中药进入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使用的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应由乡(镇)卫生院通过乡村卫生服务管理一体化统一代购,保证中药的质量安全。

乡村医生使用中成药和中药饮片,要严格执行《药品管理法》和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对乡村中医药技术人员自种、自采、自用中草药要加强管理,规范服务行为。

七、重视做好贫困地区的中医药工作和民族医药工作

(十九)做好贫困地区中医药工作。要加强对贫困地区的中医药及民族医药的发展政策和战略研究,在中医的重点专科(专病)建设、重点学科建设等项目实施中要强化对贫困地区的带动作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组织开展经济发达地区与贫困地区的对口帮扶协作,经济发达地区的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指导本地区的中医医疗机构开展对西部地区的“一帮一”的对口支援工作,采取捐赠医疗设备、人员培训、技术指导、巡回医疗、双向转诊、学科建设、合作管理等方式,支援西部县级政府举办的中医、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医疗机构的建设,提高受援单位中医医疗机构的服务能力和管理水平;支援单位与受援单位要以签订协议书的形式确定对口支援关系,在协议书中要明确目标、任务、方式、时间,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组织辖区内市(地)级以上中医医院,对口支援本地区的农村中医医疗机构,要从市(地)级以上中医医院抽调医务人员,开展本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中医巡回医疗,深入边远贫困地区提供医疗服务。

市(地)级以上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的医生在晋升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之前,必须到县级政府举办的中医医疗机构或乡(镇)卫生院累计服务一年,服务方式可采取定期轮换或参加巡回医疗服务等形式。

(二十)重视做好民族医药工作。各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民族医药工作,在做好民族地区的农村卫生工作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要切实加强民族医重点专科(专病)的建设,提高乡村民族医药人员的素质,继续做好名老民族医药专家学术经验继承工作,鼓励中医药、西医药人员学习民族医药。继续做好民间单方、验方的挖掘、整理工作,积极有效地推广民族医药技术。

八、积极开展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

(二十一)加快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步伐。各地要按照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工作的通知》和《全国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建设标准及评审细则》,积极开展建设工作。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选择农村中医药工作较好的县(市、区),积极开展省级创建活动,争取使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市、区)达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县级行政区划15%左右。鼓励有条件的市(地)积极争创全国或省级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市(地)。

(二十二)充分发挥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示范带动作用。要认真总结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经验,巩固建设成果,提高建设水平。要将农村中医工作先进县建设中取得的成功经验规范化,作为全国或全省农村中医药工作的目标和要求,并加以推广,以全面推动农村中医药工作。

九、加强组织领导,为农村中医药发展提供良好的政策保障

(二十三)高度重视农村中医药工作。各地要从实践“*”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农村中医药工作的领导。省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农村中医药工作列入本地区卫生发展的总体规划,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落实《决定》及配套文件中提出的发展农村中医药的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农村中医药工作各项目标的实现。市(地)、县级卫生(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要把改善农村中医药服务条件、提高农村中医药人员素质、提高乡村中医药服务比例,作为本地区中医药工作的重点任务抓紧抓好。经济发达地区在完成《决定》及配套文件中提出的各项发展目标和任务的基础上,要根据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农民需要,加快农村中医药事业发展,提高农民健康水平。

第11篇

农村卫生是卫生工作的重点和优先发展领域,是保障农民健康,振兴农村经济和维护农村稳定的大事。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国家计委、财政部、农业部、卫生部关于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2001]39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体改办、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关于**市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渝办发[2001]129号)精神,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具有预防保健和基本医疗功能的农村卫生服务体系,大力推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使全县农民人人享有初级卫生保健。根据我县农村实际,现就全县农村卫生改革与发展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继续加强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工作

在全县农村继续推进和深化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是加强农村卫生工作的一项长期任务。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方针,高度重视和发展农村初级卫生保健事业,将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并随着农村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初级卫生保健水平。坚持实行政府组织、部门协调、全社会和群众参与的原则,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纳入政府目标管理,作为考核政府及其领导干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与农村小康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卫生街镇乡、村、社评价体系建设一同组织实施,把初级卫生保健工作推向深入。要进一步稳定和充实各级初级卫生保健组织机构,落实工作经费,完善工作制度,履行工作职责。要按照国家和**市新时期初级卫生保健规划要求,制定县域农村初级卫生保健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力、物力和财力,加强重点传染病、地方病和慢性非传染病疾病的预防控制工作,做好基本医疗服务、妇幼保健、老年保健、改水改厕等工作,并进行指标量化和跟踪评价;抓好健康教育与促进工作,积极推进“九亿农民健康教育行动”,普及医药科学知识,倡导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提高生活质量和健康水平。

二、改革农村卫生管理体制

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转变职能,实现由办卫生到管卫生的转变,加大对农村卫生的宏观调控力度,依法行使管理和监督的职责,打破部门和所有制界限,实行全行业管理。要尽快制定和认真执行全县区域卫生规划和社区卫生规划,合理调控、布局农村卫生机构,加强农村卫生机构、从业人员医疗卫生技术应用等方面的准入管理,制定服务规范,完善规章制度,禁止非卫生技术人员进入卫生技术岗位。坚决取缔非法行医,整顿和规范农村卫生服务市场。继续抓好医疗机构撤并改革工作,理顺关系,规范运作,强化管理,认真解决好中心卫生院与所属门诊部的债权债务、人事、分配及退休人员待遇等问题,提高卫生资源利用率和综合效益。

农村卫生机构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鼓励多种经济成份医疗卫生机构的发展。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是以公共卫生、预防保健为主并适当开展基本医疗服务的非营利性卫生机构。在坚持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性质和基本职能不变的条件下,推行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产权制度改革。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要由政府和集体投资举办,允许城市医疗机构、社会资本和单位职工采取集资入股方式进行农村卫生机构所有制改革。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在所有制改革中必须有效保证国有资产的合法权益,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可以实行集体举办,村医联办或个人承办。街镇乡、村卫生机构不论采取哪种形式举办,都必须确保公共卫生、预防保健、爱国卫生等工作任务的完成。

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行县乡共管,以县为主的管理体制,其人事、经费、业务等由县卫生行政部门管理。街镇乡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提名和考察,在征求街镇乡党政意见后行文聘任。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人员跨街镇乡调动经核定编制后,由县卫生行政部门行文。县内外调动和进入中心卫生院以上卫生单位由县卫生行政部门报机构编制、人事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各街镇乡要加强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党组织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积极支持和配合县卫生行政部门抓好本街镇乡的卫生工作。为农村医疗卫生事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要认真贯彻执行《大足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大足县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足府发[1999]55号)精神,积极推行和完善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强化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的指导与监督作用,提高乡村卫生组织的综合服务能力。“十五”期间全县街镇乡卫生组织必须实行乡村一体化卫生服务管理。

三、健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

要不断优化县、街镇乡、村卫生室资源配置,调整农村卫生的结构和布局,建立符合农村实际,能满足农民基本医疗和预防保健需求的卫生服务体系。要制定优惠政策,加强街镇乡卫生院规范化建设管理,按照《**市乡镇卫生院规范建设标准》和《**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设置标准》要求,将街镇乡卫生院建成医疗、预防、保健、康复、健康教育并重,提供社区性、综合性、便捷性、连续的农村卫生枢纽,条件成熟的卫生院可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2010年,力争全县60%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实现规范化建设目标,建成15个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相应的社区卫生服务站。为明确职能,突出服务重点,资源共享,避免重复建设,街镇乡卫生院和计划生育服务机构要积极创造条件,顾全大局,逐步进行合并,实行一套班子两块牌子。鼓励县、街镇乡、村卫生机构开展纵向业务技术合作,实行联合或合作经营,提高效益。要深入开展医疗质量意识教育,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内部责任追偿制度,试行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化解和转移医疗责任风险。在农村卫生服务网络建设中,要坚持“中西医并重”方针,充分发挥中医药优势,不断满足农民群众对中医药的需求,提高中医药服务在农村卫生工作中的比重。

县级卫生机构要贯彻城镇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精神,履行农村卫生技术指导的职责,切实改善医疗卫生环境,转变服务观念和态度,解决看病贵、就医难的问题。要抓住西部大开发和我国加入WTO后卫生服务市场逐步开放的有利时机,努力发展卫生事业。要发挥培训农村卫生人才的中心作用,加快农村卫生人才队伍建设。县级预防保健机构要把预防保健工作深入到村、社,到农户,加强对街镇乡、村防保工作的检查和督导,提高效率和质量;县级医疗机构要承担街镇乡、村卫生机构的转诊任务,解决危重疑难病症的诊治;县卫生监督所和县疾病控制中心,要认真执行卫生部《全国卫生监督机构工作规范》和《全国疾病控制中心工作规范》,明确职责任务,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执法程序,加大监督执法力度,在全县逐步建立公共卫生突发事件处理的应急体系和工作机制,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全县医疗市场秩序,保障全县人民的就医用药安全。逐步推行向街镇乡派驻或委托卫生监督执法人员制度,加强对农村公共卫生和卫生机构的监督。

县级各医疗卫生单位要充分利用城镇卫生的资源优势,做好对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帮助扶持工作。以3年为一个周期,每个县级医疗卫生单位要通过人才培训,设备支持,资金扶持,管理带动等方式,定点帮扶2个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使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走出困境。

要继续抓好农村防保体制改革,加强街镇乡防保组的建设和管理,逐步实现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管理。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坚持预防保健工作与临床医疗服务相结合,确保公共卫生工作任务的落实,提高基本医疗服务水平,增强服务能力。除中心卫生院外,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不向综合医疗模式发展。

要加强村卫生室的建设和管理,规范工作职责和任务,使之能够为农民提供安全、方便、快捷、经济的常见病诊疗服务,并承担公共卫生和预防保健任务,严禁超执业范围开展诊疗活动和异地行医。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所在地不设村卫生室,条件成熟的卫生室可逐步转向社区卫生服务,建立农村社区卫生服务站。

四、大力推进街镇乡卫生院改革

要加强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领导班子建设,坚持公开、公正、竞争、择优的原则,按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在县内外招聘作风好、懂技术、善管理的具有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优秀人才担任街镇乡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适当提高其待遇。也可采取下派挂职锻炼等方式加强卫生院干部队伍建设。政府举办的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实行卫生行政部门领导下的院长(主任)负责制、院长(主任)任期目标责任制和调离任审计制,对不称职的街镇乡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予以解聘。

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要建立权责明晰、民主管理、自我约束和自我激励的机制,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医疗服务和财务管理,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降低运营成本。实行院务公开,规范医疗行为,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广大农民群众提供优质、便捷、价廉的卫生服务。按照“精简、效能、统一”的原则,推进人事、分配制度改革,根据街镇乡卫生院的性质、任务定编定岗,实行全员聘用制,做到因事设岗、按岗聘人、竞争上岗,对富余人员和学历专业技术职称达不到准入条件的人员进行转岗分流。要正确处理分配与积累的关系,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优劳优得的分配原则,严格内部考核制度,建立激励机制,使个人收入与技术水平、服务态度和劳动贡献挂钩。

五、提高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素质

县卫生局要着手建立农村卫生技术人员继续医学教育体系。要制定继续教育规划和实施计划,加强街镇乡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管理知识的培训和卫生技术人员全科医学知识与技能培训。**年前完成街镇乡卫生院院长(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主任)培训工作。2005年前力争80%的在岗基层医生接受全科医学知识培训。从**年起,街镇乡卫生院中具有高中(含高中)以上学历的医生须在3年内达到执业医师资格,高中以下学历的医生须在5年内达到执业医师资格。近10年内为每个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培养2—3名业务技术骨干。要加强现有乡村医生的学历教育,2010年前,100%以上的乡村医生达到医学中专及其以上学历。40%乡村医生达到医学大专及其以上学历,90%以上乡村医生具备执业助理医师及以上执业资格。在农村卫生人员培训中,要加强中医药知识与技能的培训。

按人事管理的有关规定,采取优惠政策招聘医德医风好,业务技术过硬,富有责任感和事业心的具有大专学历或有一技之长的卫生人员到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解决街镇乡卫生技术人才缺乏的问题。对卫生技术岗位上的非卫生技术人员要有计划的进行清退。从现在起,非卫生技术人员一律不得进入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工作。要严格执行县属医疗机构医生在晋升中级和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前到农村卫生机构服务累计满一年的制度,凡取得医师以上职称、工作5年以上的县属医疗卫生单位人员,应分期分批下派到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锻炼和指导业务工作,帮助基层提高专业技术水平。

六、不断完善农村卫生经济政策

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卫生补助的重点要向疾病控制、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领域倾斜。由财政对政府举办的街镇乡医疗卫生机构,其经费给予定额和定项补助。定额补助主要包括计划免疫、妇幼保健、传染病和地方病防治、健康教育和基本医疗服务的补助。定项补助主要包括基础设施建设、设备购置、人员培训等费用。定额补助和定项补助的标准按照县财政局、卫生局、计经委《大足县卫生事业补助政策实施办法》(足财社[2001]143号)的要求,由县财政予以安排,逐步兑现。积极引进外来资金和动员社会各方集资,创办股份合作制医院,加强内部管理,增加积累,其收支节余部分的60%必须用于卫生事业的发展。

村级卫生机构和卫生人员承担的预防保健任务,应根据其工作数量和工作质量给予补助,补助经费纳入街镇乡财政预算,以确保农村疾病控制和妇幼保健工作落到实处。

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其医疗服务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县物价主管部门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加强对价格的监督。农村卫生机构的税收政策,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医疗机构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42号)的有关规定执行。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向农村卫生机构和乡村医生乱收费。

七、加强农村药品供应与使用的管理

要加强农村药品供应网络建设,方便农民购药。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药监、物价等部门,积极推行农村卫生机构集中招标采购药品,统一配送到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或由街镇乡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为乡村医生统一代购药品。

要严格农村药品机构和经营人员准入制,加强对农村药品经营的监督管理,严厉打击非法交易和制售假劣药品的行为,保障农民用药安全。严肃查处药品经营者从事诊疗活动和超范围经营行为。

县卫生行政部门要根据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和乡村卫生工作职责制定乡村医生基本用药目录,规范用药行为。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和个体诊所可经销由县卫生、药品监管部门审定的常用和急救用药外,不得从事药品购销活动。

八、实行多种形式的农民健康保障办法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组织和引导,支持实行计划免疫、母婴保健保偿制、合作医疗、社区家庭合同保健、医疗保险等形式的农民保障办法,建立适应农村经济状况的筹资机制和管理体制,把农民健康保障纳入全社会保障总体规划。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农民自我保障意识和互助共济精神,帮助农民抵御疾病风险,切实解决因病致贫和因病返贫的问题。

合作医疗制度是农村初级的医疗保险,是建立农村社会保障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政府要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组织领导,把农村合作医疗纳入政府工作目标和小康建设指标,作为为民办好事、办实事的“民心工程”和“德政工程”。要按照自愿量力、因地制宜、民办公助原则,继续完善与发展合作医疗制度。合作医疗筹资以个人投入为主,集体扶持,政府适当补助。合作医疗经费要坚持财务公开和民主管理,增强经费使用透明度。农民交纳的农村合作医疗费用属于农民个人消费性支出,不属于增加农民负担,其筹资水平可根据各地经济水平确定,但最低标准不低于10元/人·年,除市级以上财政补助外,县、街镇乡应按实际参加合作医疗人数分别给予不低于2.5元/人·年的补助金,有条件的村社也应安排一定资金支持合作医疗,以体现党和政府对农民群众的关怀。在实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的同时,要探索新的财税体制下农村合作医疗的筹资办法和标准,为推进合作医疗工作提供经验。要积极探索农村合作医疗形式,从实际出发,制定合理的筹资标准和补偿比例,逐步提高风险共济能力,缓解农民大病风险和因病致贫。力争2010年全县大多数街镇乡基本实现不同形式的合作医疗,其保障水平、社会化程度、抗风险能力进一步提高。

要继续加大对贫困地区卫生事业的支持力度,按照《**市扶贫开发五年规划》的要求,把卫生扶贫作为政府扶贫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扶贫工作计划,在符合国家扶贫资金投向的前提下,争取市和县财政每年安排一定的扶贫资金,用于贫困村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妇幼卫生、传染病、地方病防治和改善农村饮水条件。

第12篇

自去年以来,叶县卫生局枪抓机遇、克难攻坚、多策并举,强力推进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工作,全县581个行政村的标准化卫生所于2008年11月底前全部建成并投入使用。新建的村卫生所四室(诊断室、治疗室、观察室、药房)分离,美观整洁,并统一设置了健康教育宣传瓷片板面,配备了被褥、诊断床、身高体重仪、工作服、出诊箱等必需品。基本实现了全县群众小病不出村,大病不出乡,有病及时治的目标。该项工作受到了省市领导的好评,周边市县专程来此学习者络绎不绝。

叶县是典型的农业大县,是省级扶贫开发重点县,全县辖18个乡镇,581个行政村;国土面积1387平方公里,人口87万,其中约74万人为农村人口。长期以来,由于受资金、体制、机制等多种因素制约,大部分村级卫生所医疗设施比较简陋,医疗条件和卫生环境比较差,还有10多个行政村没有卫生所,就医难、看病难问题,仍然困扰着广大农民群众。

2008年6月,平顶山市标准化卫生所建设会议召开,会议要求,各县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带着对农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积极主动地把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的各项工作做好。叶县卫生局紧紧抓住这次机遇,在取得上级领导支持后,立即召开专项工作会议,制定了详细的建设标准化村卫生所的实施方案,并报请上级批准。

加强领导 宣传先行

为确保该项工作顺利实施,在全县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初期,该县专门成立了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和督导组、技术指导组,并安装了专线电话。办公地点设在县卫生局,具体负责全县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的日常服务和督促、指导工作。专门制定了《叶县标准化村卫生所(室)建设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建设方案》),进一步明确了任务,落实了责任。同时,还召开了全县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动员大会,县四大班子分管领导出席了会议,各乡镇长分别做了表态发言。此外还在县广播电台、电视台开辟专栏,广泛宣传建设标准化村卫生所的重要意义,跟踪报道建设情况。县领导小组要求把项目建设匹配资金落实到位,进行专户管理。各乡镇、行政村根据要求,均建立了相应的组织,明确了主抓领导人员。通过上述措施的实施,为全县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营造了良好的舆论氛围,奠定了良好的工作基础。

澄清底子 合理规划

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是一项新生事物,没有现成的套路可走,许多事情都是边摸索边进行。在建设初期,诸多问题相继而来,如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一村两所、一村多所问题,个别行政村没有因乡医而成了空白村的问题,村支两委班子不健全,村民不支持村所建设等问题。为此,该县卫生局局长柴宝鑫亲自率队,对全县各行政村卫生所现状、执业医生情况进行了详细摸底调查,重新登记造册。县卫生局在调查摸底的基础上,依照《建设方案》,结合乡、村实际,对全县标准化村卫生所进行了重新规划和调整,对执业医生资格重新进行了审核。对制定的村卫生所建设方案,在报请县领导小组研究后,进行逐一定点并确定了开工时间。县领导小组充分尊重乡镇政府意见,以乡(镇)政府加盖公章上报的资料数据为依据,在市里下发“标准化村卫生所(室)示意图”的基础上,针对不同情况拟定了面积分别为80平方米、60平方米的村卫生所两种方案,还聘请城建部门规划设计人员为卫生所设计了科学合理的平面示意图。要求各乡镇结合实际情况,有能力新建的就按设计标准进行建设,没有能力新建的,可以利用集体现有房屋或者在村医自己原有卫生所基础上进行改造。同时,卫生局带领相关人员先后到舞钢市、方城县实地参观考察村级卫生所的建设情况,借鉴经验,取长补短,组织村医到比较好的村卫生所学经验、长见识。此外,还通过广泛的宣传教育,提高干部群众对建设标准化村卫生所的认识,想方设法共同把卫生所建好,把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德政民心工程干好。县领导小组要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增强大局意识,简化办事程序,按照政策规定,减免相关费用,积极帮助乡、村和村医解决有关问题,搞好职能范围内的各项服务;乡镇党委、政府、村支两委及主要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监督与指导,及时协调解决建设中遇到的各尖问题,确保本乡、本村标准化卫生所按时建成并投入使用。

因地制宜 多策并举

在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过程中,该县做到了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避免了一刀切。如:常村乡将村卫生所建设纳入全乡推进的新农村建设工程,与村委会、党员宣教室、计划生育村室、乡村超市及文化娱乐广场建在一块,做到了标准高,进度快。旧县乡为落实国债村的建设用地问题,经与村支两委班子反复商定,最终将一块准备开发的临街土地划归村卫生所使用,老百姓对此非常满意。水寨乡在确定村卫生所及卫生人员时,进行逐村把关,逐人审查,很短时间内就确定了村医与场地问题。邓李乡在召开县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动员会后,组织全乡村医到舞钢市学习考察,在博采众家之长的基础上,进行高标准规划,使得该乡的标准化村卫生所建设质量好、标准高、进度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