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5-23 15:45: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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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证券投资基金;税法主体资格;有效课税模式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之争:实定法上的迷失
证券投资基金在我国的发展最早可以追溯到1987年中国银行和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在海外组建的“中国投资基金”。随着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我国在1997年颁布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对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法律问题做出了规定。在此基础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先后制定了《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55号)、《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2]128号),由此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税收规则,对证券投资基金在发行、运营及收益分配过程中所涉及的税种及纳税义务人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然而,由于1997年所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规定》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并不认为证券投资基金是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在构建证券投资基金税制时,基金本身能否作为独立的纳税主体而独立承担纳税义务,上述两个规章用语含糊,甚至存在诸多的矛盾。这种状况到2003年《证券投资基金法》颁布后仍未得到解决。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投资人之间的税法地位不清,造成了纳税义务分担上的错位,这成为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制存在诸多弊端的根源。
(一)质疑一:基金管理人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
在《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和《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规定,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尽管这一规定为免税规定,但其言外之意则是基金管理人仍为税法上所明确的营业税的纳税人,只不过这一纳税义务在法律所规定的期限内暂时免除。照此规定,在基金成立之后,基金管理人如果运用基金买卖了股票,则基金管理人应当因此所取得的差价收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在这里,证券投资基金仅是基金管理人买卖股票、债券时所运用的“资产”,是作为“物”而存在的,不能成为税法的主体,自然不承担纳税义务。而在国家税务总局2002年颁布的《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申报管理办法》第2条规定,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的纳税人包括证券基金管理公司、证券投资基金。根据该规定,则证券投资基金是作为金融保险业的营业税的纳税人而存在的,基金本身即作为纳税主体,证券投资基金如果买卖股票、债券,则仍应缴纳营业税,证券投资基金是“税法上的人”,而非“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和个人,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于是,问题的关键便在于,基金管理公司运用基金财产实施买卖股票、债券的行为,其法律后果是应该归属于基金管理人还是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是物还是作为独立的主体存在,法律性质的不同判断造成了对收益归属上认识的不同,由此也造成了对纳税义务人的规定上的矛盾与冲突,势必造成税收征管上的困难。
(二)质疑二:证券投资基金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
在1998年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对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基金向个人投资者分配股息、红利、利息时,不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这一规定,在2002年针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颁布的规章中,则变为“对基金取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在向基金支付上述收入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对投资者(包括个人和机构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暂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和企业所得税”。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封闭性证券投资基金,20%的个人所得税是针对投资者进行扣缴的,而对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同样的20%的个人所得税,其纳税主体却变成了“基金”本身。根据个人所得税法的规定,个人所得税针对“个人”征收,亦即“自然存在的生物有机体”,而“基金”显然是非独立存在的“自然人”,对基金征收个人所得税显然是存在纳税主体上的误解的。在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中,尽管法律明定该个人所得税针对投资者进行扣缴,然而,这些由上市公司、发行债券的企业和银行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后,分配到证券投资基金中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储蓄存款利息收入”,仍应抵扣基金在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如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用)、购买股票、债券等所发生的亏损后才能分配给投资者。因此,这20%的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显然并非投资者分配到的基金收益的总额,而仅是基金所取得的收入总和。再加上投资者显然并非都是个人,不加区别地对其扣缴个人所得税,显然也是违反税法的规定的。从这个意义上来看,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者所征收的“个人所得税”,实质上也是针对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本身而征收的,同样也会产生纳税主体上的混淆。
(三)质疑三:证券投资基金是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
1998年所颁布的《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规定,对基金从证券市场中取得的收入,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暂不征收企业所得税。即证券投资基金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只是其纳税义务被暂时免除。而在2002年的《关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中,基金买卖股票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其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却是“基金管理人”,基金不过是其买卖股票、债券时所运用的资产,是“物”而非“人”。根据2007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显然,如果基金仅作为“财产”存在,是无法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的。但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与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差别仅在于封闭式基金的发行总额事先确定,在封闭期间内基金单位总数不变,投资人不能自由申购或赎回基金;而开放式基金的发行总额不固定,基金单位总数可以随时增减,投资者可以按基金的报价在规定的营业场所申购或赎回基金单位,两者之间并不存在“主体”与“物”之间的巨大差别。因此,两份通知在认定证券投资基金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方面是存在矛盾的。另一方面,基金管理人成为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下的股票、债券的转让所得的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减除各种可扣除的项目后,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只有在某一所得能够实质归属于该企业的情况下,该企业才会因此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但问题在于,根据2003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条的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人其固有财产,似乎认为基金管理人并不对基金财产享有所有权,进而对运用基金财产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也不得享有所有权。因此,由基金管理人对该差价收入承担纳税义务,同样也是值得商榷的。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由于《证券投资基金法》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法律性质、基金管理人的法律地位及其法律关系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独立的商事组织还是财产的集合,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机构、投资者的受托人还是证券投资基金的所有者等问题的存在,造成了对基金投资收益的所有权归属认定上的困难,在此情况下,对该收益应负纳税义务者也必然变得含糊不清。因此,要解决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各税种纳税义务归属错位的问题,首先应当探析证券投资基金本身的法律性质。
二、证券投资基金在税法中的地位解析
(一)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重新叩问
对上述问题,首先必须解决的是投资基金的法律地位问题,即投资基金在此法律关系中究竟是法律主体还是法律客体。这一问题在学界一直存有争议,我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中对证券投资基金的性质采取了回避的态度,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法律主体地位的模糊不清,也导致了证券投资基金运行过程中各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的非明确化,难以明确界定证券投资基金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总的说来,目前对证券投资基金法律地位的认识可分为以下几种:(1)投资方式论认为投资基金是集合投资方式,我国1997年颁布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即规定,证券投资基金是指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证券投资方式。(2)资本集合体论认为,所谓投资基金是指由多数投资者缴纳的出资所组成的、由投资者委托他人投资于约定的项目、投资收益按投资者的出资份额共享、投资风险由投资者共担的资本集合体。(3)投资组织形式论则认为,投资基金是指通过发行基金份额募集资金形成独立的基金财产,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基金托管人托管,以资产组合方式进行证券投资,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其所持份额享有收益和承担风险的投资组织。
从目前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规定来看,根据组织形态的不同,投资基金可以分为公司型基金和契约型或信托型基金两种。公司型基金是具有共同投资目标的投资者依据公司法组成的以盈利为目的的采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投资公司。公司型基金就表现为投资公司,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经济实体,具有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当然的法律主体。问题的关键在于契约型或信托型基金是否能够成为法律主体。
1.从基金财产的独立性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性。信托型基金的当事人的一系列权利义务关系都是围绕基金资产展开的,可以说基金资产是信托型基金的核心,信托型基金就表现为基金资产。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6~8条的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不得将基金财产归入其固有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基金财产的管理、运用或者其他情形而取得的财产和收益,归入基金财产。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因依法解散、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等原因进行清算的,基金财产不属于其清算财产。基金财产的债权,不得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固有财产的债务相抵消;不同基金财产的债权债务,不得相互抵消。非因基金财产本身承担的债务,不得对基金财产强制执行。基金设立之后,投资人也只能通过请求赎回或转让处分其持有的基金单位,不能直接处分基金财产。由此可见,基金资产是受基金目的拘束,并为基金目的而独立存在的。即基金资产具有与各基金当事人相互独立的地位,并非任何基金当事人的财产,而是“具有潜在主体性的财产的集合”。
2.从基金架构看证券投资基金的独立性。在信托型基金中,投资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采用信托的原理来组织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这种信托型基金与传统意义上的信托已有很大的差异,其组织化的趋势十分明显。“从传统的信托法理来看,委托人转移财产的所有权于受托人是信托成立与生效的要件。如果信托型基金所成立的是信托关系,则基金财产的所有权应该转移到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那么,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应当对基金财产行使共同所有权。这便意味着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进行管理和保管基金资产的时候,应当取得一致的同意,才能对基金资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但实际上,基金托管人只是负责资金资产的保管、清算和会计核算,不能参与基金的运作,只是按照约定执行基金管理公司的指令,基金托管人仅在基金成立后负有基金财产的保管和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督职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是不存在对基金财产的共同共有的所有权的。投资者购买基金单位之后,所投入的资产的所有权与投资者相分离,却并未如一般信托转移给受托人,而是形成了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集合资产,其目的在于通过这一资产的集合,能够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提供管理服务,从而进行投资获利。因此,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显然并非基金财产的所有人,相反,由投资人提供资本、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提供管理服务才最终形成证券投资基金。而组织是“人们为了达到某种目标,将其行为彼此协调与联合起来所形成的社会团体”,证券投资基金已构成“财产和人(自然人)的有机集合体”,具有组织体的特征。
3.从基金运行的法律效果归属看证券投资基金的主体性。在基金设立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与运营,基金托管人负责保管基金资产,并对基金管理人进行监督。基金管理人投资于股票、债券、期货、期权等金融资产,所产生的费用、税收和债务以基金资产进行支付,所投资购买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归入基金,所取得的财产和收益,也归入基金财产中,再由基金管理人向基金份额持有人分配收益,并不归基金管理人所有,也不直接归投资者所有。因此,基金管理人投资基金资产的法律后果由基金承担,基金管理人并不直接分享基金财产投资所取得的收益,而仅能依据基金契约或托管协议从基金资产中领取管理基金资产的报酬。不仅如此,如果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违反法定义务,造成基金资产的损失,基金管理人或托管人也有权以基金的名义向对方追偿,所取得的赔偿也同样归入基金资产。由此可见,尽管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实际上运营、管理、保管基金资产,但其法律后果并不由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承担,而是由作为“基金财产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集合体”的证券投资基金来最终承担。
因此,在投资基金设立后,投资者认购基金单位所交纳的金额汇合在一起形成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受托人的资产集合,与作为外部管理者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共同形成了“人与财产”的集合体,具有团体的性格,能够成为法律主体而存在。从证券市场上看,证券投资基金一旦成立,即成为证券市场上的机构投资者,不仅参与股票、债券的买卖,甚至通过入主上市公司,直接介入企业经营管理和内部治理,充当上市公司的积极股东。就其“机构投资者”的身份而言,证券投资基金并不仅仅作为财产存在,而实际上具有一定的主体性。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税法地位解析
由上述分析可知,证券投资基金并非仅以作为客体的物而存在,而是具有了团体的特性,能够作为法律主体而存在,那么,证券投资基金是否能够作为税法上的主体呢?
1.纳税主体资格的基本判定。一般说来,在私法上享有完全权利能力的主体,在税法上也享有完全权利能力,具有纳税主体资格,如自然人和法人。但在相关证券投资基金法规肯认证券投资基金的法人资格之前,其并不能成为真正意义上的民事主体。这是否意味着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成为税法主体,则不无疑问。税法与私法有着不同的价值追求,其权利能力的设定也必然与私法上的权利能力有所差别。民法所关注的是在自由市场经济下各个经济主体的平等地位、意志的自由表达以及市场的自由交易秩序和交易安全,因此,对私法主体的权利能力的设定更多的是从主体的行为及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予以考量的。而税法所关注的是市场经济下主体承担税收负担的可能性,其权利能力的设定更多的是从主体取得收益的可能性以及税收负担能力予以考量的。在税法上,应当以具有经济上的负担能力(例如所得税)或在技术上可把握的经济上的负担能力的对象(例如营业税)作为税收权利能力的享有者。因此,在私法上不享有权利能力或享有部分权利能力的主体,在税法上出于把握经济负担能力之技术的需要,则有可能赋予其完全权利能力或部分权利能力,如非法人团体、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但对于那些在私法上不具备权利能力或仅具备部分权利能力的主体,其税收权利能力的取得则要根据税法的具体规定而定。由于税法是根据负担能力来分配纳税义务的,因此,一般来讲,只要具备税收负担能力的主体,无论其在私法上的地位如何,都可以取得税收权利能力。
那么,作为具有团体性的证券投资基金,并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是否能够享有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则必须探求其是否具备税法上所要求的“税收负担能力”。租税法所重视者,应为足以表征纳税能力之实质的经济事实。只有在动态的财产变动中实现经济的流转,始有可能基于由此发生的增值来重新评价纳税人的纳税能力,只有某一主体从事市场经济活动并取得经济收益,才能表明该主体具有经济能力而足以分摊国家的税收,也才能现实地承担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由于税收是私人财产向国家的无偿转移,只有经济收益的实际归属主体才能就该收益承担纳税义务。就证券投资基金而言,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从事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买卖,进而能够取得金融资产的买卖差价,进而取得投资收益。此投资收益归入基金财产中,为基金的增值,基金财产增加的数额便直接反映了基金分摊纳税义务的能力。因此,证券投资基金以其名义进行投资行为并能够取得收益,表明其具备一定的税收负担能力,能够成为税法上的纳税主体。相反,由于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基金从事市场交易活动所产生的任何收益均不带来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财产的增加,其税收负担能力不会因此有所变动,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无需就基金所从事的交易行为及其经济后果承担纳税义务。
2.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纳税主体的法律可能性。根据税收法定原则,某单位和个人要成为纳税主体,在形式上必须有法律的明确规定。只有在税法上明确规定某一主体为该税种的纳税人,该主体才具有相应的纳税主体资格。纳税主体应当是税收法律或税收行政法规所明确规定的主体,税法未明确规定的主体不能成为纳税主体。例如,尽管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同样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则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不具备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主体资格。因此,证券投资基金是否能够成为税法主体之一,还必须明确其在当前的税制下是否具有成为纳税主体的法律可能性。
从证券投资基金的设立运营过程来看,所从事的经济活动主要包括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产品、行使由此取得的股权和债权。因此,其可能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所得税和印花税。我们不妨考察在我国当前的税制下,证券投资基金是否可能成为上述税种的纳税主体。
(1)营业税。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11条的规定,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因此,只要符合以下条件,便可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具备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第一,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其中应税劳务是指属于交通运输业、建筑业、金融保险业、邮电通信业、文化体育业、娱乐业、服务业税目征收范围的劳务。第二,该交易行为必须是有偿的,即以从劳务接受方或受让方(购买方)取得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为条件提供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营业税是以应税商品或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作为计税依据的一种商品税,因此,只要该主体所取得的“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足以表彰其经济能力和税收负担能力,即能够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进行独立纳税,而不论该主体是否具备法人资格,是否在银行单独开设结算账户、是否建立账簿、编制财务会计报表、是否独立计算盈亏。因此,证券投资基金尽管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仍可以成为营业税的纳税主体。进行独立纳税。
(2)所得税。证券投资基金存续期间产生的所得在形式上属于受托人,但这些所得并不能归人受托人的固有财产,受托人最终必须将信托的收益分配给受益人,受益人才是财产收益的最终所有人。但在收益分配给基金持有人之前,证券投资基金所得应当被归入基金财产本身,由基金财产承担纳税义务。因为证券投资基金非自然存在的生物有机体,从而也就排除了其作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可能性。于是,关键的问题在于证券投资基金是否能够作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l条的规定,企业和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企业是指依法成立并具备一定的组织形式,以营利为目的独立从事商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商业服务的经济组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的企业应当同时具备独立性和营利性这两个基本的经济特征。营利性强调的是企业必须是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以营利为目的的经济组织。而独立性则强调,企业拥有自己的财产、独立承担财产责任,企业与其投资者或其他利益相关者的财产相互独立。具备经济性和独立性的企业和其他组织,无论其资金来源、组织形式、法律属性如何,都可以成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
证券投资基金是具有人和物相结合的组织体,已如前所述。根据《证券投资基金法》第58条的规定,基金财产以资产组合方式投资于上市交易的股票、债券和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证券品种。通过证券投资,基金能够获得相应的证券转让收益或权益性投资收益,具有营利性。其第6条规定。基金财产独立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固有财产。因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证券投资基金同样具备作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资格。
确立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资格的最大隐忧在于此种课税模式必然形成对证券投资基金和投资者的经济性双重征税。但对企业投资者而言,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26条第2款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可以将持有基金的企业从证券投资基金分配的权益性投资收益“视为权益性投资收益”,从而适用第26条的规定,基金投资收益仅在证券投资基金层面上课税,不会产生双重征税的问题。同样,为避免对持有基金的个人投资者的经济性双重征税,对其来自基金分配的收益也可以给予免税,则可以避免由于确立证券投资企业的所得税纳税主体资格而产生的双重征税问题。因此,双重征税问题能够通过技术性的规范设计加以避免,是税收政策选择的问题而非证券投资基金能否具有纳税主体资格的决定性因素。
(3)证券交易印花税。根据《印花税暂行条例》的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人为在我国境内书立、领受应税凭证的单位和个人,具体包括各类企业、事业、机关、团体、部队、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及其在华机构等单位和个人。因此,只要能够作为合同订立的一方当事人,即应成为印花税的纳税人。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等基金资产所订立的合同,也是买卖股票、债券这一所有权转移合同的法律效果的最终承担者,是有价证券买卖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也可以成为证券交易印花税的纳税人。
无论由基金管理人还是由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收益的纳税人,都是有违税法基本理论的。既然证券投资基金具有团体性,能够从事经济活动并有取得收入的可能,具备税收权利能力。而证券投资基金作为经济实体,根据我国当前税法的规定,也具备成为相关税种的纳税人的法律可能性,因此,其纳税主体资格应当得到确认。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在税法中的确立
(一)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税的基本模式
从当前各国对证券投资基金课税的方式来看,可以分为以下5种模式:
1.在税收上无视证券投资基金的存在,仅直接对投资者个人进行征税。如在日本,投资基金不被视为法人,不必缴纳所得税;在比利时、韩国、巴西等国家,投资基金不是纳税人,也不需纳税;在德国、印度、芬兰和我国香港地区,则豁免信托基金所获利息及资本利得等缴纳相关税项。
2.承认证券投资基金为纳税实体,但如果满足一定的条件,就给予免税待遇。在卢森堡,如其投资者或收益为某种级别,则可以免税。在美国,无论是契约型还是公司型共同基金,均被视为纳税主体,应当缴纳公司所得税,如投资基金可保留已实现的长期资本收益,并就此纳税。但根据美国1942年税法规定,投资公司的股息、利息和任何资本增值在一定条件下是免税的。条件是:第一,投资公司必须是经证券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合格公司;投资公司为“受控”公司。
3.对证券投资基金适用正常的税率,但允许其在分配收益时扣除,因而其实际税负近乎为零。如在英国、加拿大、挪威,投资基金需全额纳税,但对已分配给投资者的收益部分,可从税基中予以扣除。最终,投资基金虽然负有纳税义务,但交税很少,甚至不需交税。
4.对证券投资基金适用较低的税率。在意大利、西班牙、荷兰等国,如投资基金能满足一定条件,则可适用低税率,甚至零税率。如在意大利,投资基金按资产值适用差别税率,以代替直接投资所要负担的较重的预提税和累进的所得税。
5.将证券投资基金视为一般的公司,适用正常的公司税税率。如在以色列和爱尔兰,投资基金根据适用一般公司的税率完全纳税,但投资者分配到的红利则完全免税。
从上述5种课税模式中不难看出,除第一种模式不承认投资基金是独立的纳税主体外,其他四种模式均认为投资基金是独立的纳税主体,需要承担一定的纳税义务。即便是在第一种模式下,对投资基金予以“免税”待遇,但仍认为投资基金是作为纳税实体存在的,只不过其纳税义务出于税收政策的考量而被免除而已。如根据德国《投资税法》的规定虽然投资基金无须纳税,但投资基金仍被视做独立的纳税主体来确定税基。因此,无论对投资基金是否征税,实际上并不影响投资基金本身所具有的独立的纳税主体资格。我国在构建投资基金税制时,可予以借鉴。
(二)我国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的前提——证券投资基金纳税主体资格的确立
由于对证券投资基金是否作为纳税主体问题的法律规定含糊不清,由此也使得整个证券投资基金税制问题重重,甚至相互矛盾和冲突。因此,完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首先应当确立证券投资基金在税法上的纳税主体地位。证券投资基金成为纳税主体,不仅符合税法理论,也具有法律可能性。但在证券投资基金运营的过程中,还存在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三方主体。在确定哪一主体应当就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而承担纳税义务时,我们不妨考察证券投资基金的相关当事人能否作为该收益的纳税人。
1.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如前所述,投资基金是作为团体性组织存在的,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无疑仅是投资基金这一主体的外部管理机构。在基金正式成立之后,基金管理人负责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营,托管人负责基金资产的保管,并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资产的情况加以监督,他们对外以投资基金的名义买卖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行使因基金财产运作和处分所产生的债权和股权。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管理机关和对外代表机关,只不过所采用的是外部管理的方式,其所有的运营都是通过第三方来进行的。因此,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所实施行为的一切后果均应归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无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产最终都应当由证券投资基金来承担。因基金运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和债务,也都应由投资基金来承担。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有权向投资基金追偿其所支付的因投资基金运营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税收作为经济活动的重要成本之一,因证券投资基金从事经济活动所应当承担的税收负担,同样应当由投资基金来承担,由基金管理人从基金财产中进行支付。从制度设计上来说,固然可以要求基金管理人就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而缴纳营业税。但该差价收人因基金投资而产生,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赚取的差价收入只是基金财产的一部分,并不归基金管理人所有,因此所负担的纳税义务最终应当以基金财产进行缴纳。如果由基金管理人作为营业税的纳税人,基金管理人固然是以基金财产来进行支付,而一旦基金剩余财产不足以支付该营业税,作为营业税纳税义务人的基金管理人便需要以自有财产来缴纳该税款,这便使得基金管理人对基金的税收债务负担一定程度的“无限责任”。从这个意义上说,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都不应当成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的纳税人。
2,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设立的目的是通过集中投资者所投入的资金,透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的经营运作,实现盈利的目的,因此,投资者是基于其所认购的投资基金的受益凭证而成为证券投资基金的最终受益人。证券投资基金运营所取得的收益最终都应当分配给投资者。从这个意义上说,以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投资收益的纳税人,似乎是没有疑问的。但一方面,投资者所取得的收益必然是扣除了所有费用、弥补了投资损失并由基金管理人分配的净所得,以投资者为纳税主体,则尚未分配的收益部分便无法对其进行课税。另一方面,如营业税等以营业额作为课税对象的税种,更是无法以投资者所取得的净所得为税基进行征收。在我国目前的课税方式下,这种问题则更为突出。根据我国目前的规定,投资者从基金分配中获得的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以及企业债券的利息收入,由上市公司和发行债券的企业在向基金派发股息、红利、利息时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由于投资基金可能将所取得的上市公司分配的收益用于弥补投资亏损、扣除投资成本和费用,投资者所实际取得的投资收益远远低于上市公司所分配的收益,由上市公司或发行债券的企业在派发股息、利息时即予以扣缴,无疑提高了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增加了其税收负担。况且,从上市公司分配收益到证券投资基金分配该收益,所间隔的期间是无法预期的,如在上市公司分配收益时即对投资者自证券投资基金所分配的收益扣缴其个人所得税,则要求其在纳税义务成立之前即提前履行其纳税义务,而基金投资收益未分配的部分也无法享受税收递延待遇。更重要的是,企业和个人投资者所取得的股息和红利,其税收负担存在巨大的差异。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以及相关行政规章的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50%计征个人所得税。然而,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财产进行投资、行使股权,上市公司也很难确知所分配的股息的最终取得主体是企业还是个人投资者,无法真正的“依法课税”。所以,出于税收公平和效率的考虑,就基金从上市公司所分配的收益,仍不应以投资者作为纳税义务人。
从上述分析不难看出,无论是直接以基金管理人还是投资者作为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纳税义务的承担者,都存在诸多的问题。既然投资基金能够以其投资者的财产和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有机结合形成组织体,则无论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均为投资基金的代表机关,其以基金名义所实施的行为,法律后果均应归属于投资基金。因此,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财产所实施的买卖股票、债券的行为,是投资基金的行为,投资基金应当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负担纳税义务。就所得税而言,只有确立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才能使得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收益、费用、成本和亏损最终集中到投资基金这一层面上,使得成本、费用得以从收益中扣除,所产生的投资亏损也能够得到弥补。同时,只有确立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才能够明晰投资者的纳税义务的范围与界限,使得投资者仅对分配所取得的投资收益承担纳税义务,留存于投资基金的未分配的投资收益仍归属于投资基金本身,投资者对其不负任何纳税义务,从而才能解决税收公平与税收递延的问题。因此,只有在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之后,才能明晰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和投资者各自的纳税义务的范围及成立时间,才能使证券投资基金税制的制度设计符合税收公平,并促进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三)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制的完善
在确立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资格之后,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税制中所存在的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那么,我们可以分别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投资者三个不同的纳税主体,来重新构建我国的证券投资基金税制。
1,证券投资基金。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对其运营过程中所发生的收益承担纳税义务。具体来说,证券投资基金设立之后,作为证券市场上重要的机构投资者,证券投资基金的主要业务范围在于进行金融资产的投资,由基金管理人以基金资产买卖股票、债券、期权等金融资产,所取得的差价收入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证券投资基金应当就此差价收入承担纳税义务。
就所得税而言,证券投资基金从证券市场上取得的所得,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股票的股息、红利收入,债券的利息收入及其他收入,应当统一归属于证券投资基金所有。证券投资基金取得该所得后即应就该所得承担所得税的纳税义务。并确定证券投资基金运营过程中所产生的成本和费用,计算证券投资基金当期的净所得。如在投资过程中产生亏损,则可以该所得弥补亏损。扣除成本、费用、弥补亏损后的所得为应纳税所得额,用以计算纳税。但投资者自证券投资基金分配收益时仍应承担纳税义务,为避免经济性的重复征税,可对已分配的收益免税或对允许投资者在纳税时抵扣证券投资基金已缴纳的所得税。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代表机关,其对外所签订的股票、债券等金融资产的买卖合同,应以证券投资基金作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作为订立该合同所产生的印花税的纳税人。
2.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在确立了证券投资基金的纳税主体之后,基金管理人的纳税义务可以进一步明晰化。由于基金管理人是证券投资基金的代表机关,其以基金名义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应归属于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并不对此负有任何纳税义务。因此,并非如《关于证券投资基金税收问题的通知》所称,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而是证券投资基金并不作为该营业税的纳税人,不对此负有纳税义务。同样,对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卖股票、债券而产生的印花税。同样不以基金管理人作为纳税主体,其不对此负担纳税义务。
但基金管理人、托管人基于其对基金的管理和保管,从证券投资基金所取得的报酬和收入,则应当依照税法的规定征收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其他相关税收。
[关键词] 固定资产投资 证券投资 决策方法
投资是企业重要的财务活动之一,它通常是指企业将一定的财力和物力投入到一定的对象上,以期在未来获取收益的经济行为。投资活动可以按多种标准进行分类,其中按投资方式的不同可分为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直接投资又称为实物投资,是指直接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进行投资,直接形成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能力。直接投资往往数额大,回收期长、与生产经营联系紧密。
间接投资一般也称为证券投资,是指用现金、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资产购买或取得其他单位的有价证券(股票、债券等)。
固定资产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技术的先进程度、证券投资的规模大小和投资对象的合理性,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企业经营和发展的潜力,因此,对固定资产投资和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研究和使用对企业的生存和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一、固定资产投资决策
1、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如前所述,固定资产投资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由于它投资数额大、投资回收期长、一经决策和实施就难以改变,因此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成败与否后果深远。实务中,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时,一般都要提出几种投资方案,进行反复比较后从中选取最佳或最合理的方案,这就需要运用净现值法、内含报酬率法、现值指数法、投资回收期法、平均报酬率法等投资决策方法,但现行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主要采用净现值(简称NPV)法。所谓净现值是指投资方案的未来现金流人量的现值和现金流出量的现值的差额。用公式可表达为:
NPV=∑CIt/(1+i)t—∑COt/(1+i)t
其中:CI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入量;COt表示第t年的现金流出量;i表示预定的折现率。
净现值法的决策规则是:在只有一个备选方案的采纳与否决策中,净现值为正者则采纳,净现值为负者不采纳;在有多个备选方案的互斥选择决策中,应选用净现值是正值中的最大者。
2、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不难发现,净现值法与其他方法相比具有以下优点:
(1)净现值法考虑了资金的时间价值,能够反映各种投资方案的净收益,即以各种投资方案收益的大小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因此是一种较好的方法。
(2)净现值法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就是该方案能够给企业增加的价值,因此要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这一目标,就必须在多种备选方案中选择净现值最大且不小于零的投资方案。
因此,现行企业财务管理工作中主要采用净现值法进行固定资产的投资决策。
二、证券投资决策
1.证券投资决策方法。证券投资决策的目标就是将投资收益和投资风险风险联系起来,对二者进行权衡后选择最为合理的证券进行投资。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主要是讨论如何在规避风险的基础上最大限度地获取证券投资收益,这就是著名的投资组合理论。投资组合理论最初由马考维茨(H Markowitz)于20世纪50
年代创立,后经威廉夏普(W Sharpe)等人发展,主要运用证券投资回报率的期望值E和系统风险系数β两个指标表示一个证券(或证券组合)的投资价值,以此为基础的分析被称为“E—β”分析。
证券投资组合的风险可以分为两种性质完全不同的风险,即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系统风险又称为不可分散风险或市场风险,是由于一些会影响到所有公司的因素如战争、通货膨胀、经济衰退、金融危机、国际市场的变化引起的风险。这些因素对任何企业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非系统风险又称为可分散风险或公是指发生于个别公司的因素如新产品开发失败、失去一项重要合同、重大项目投标的失败、竞争对手的出现、生产工艺技术的老化等所造成的风险,此类风险可以通过多元化的投资来分散或消除。
2.对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说明。资本市场理论和实践研究表明,证券的回报率和系统风险之间存在着很高的相关性,即风险与收益对等,高风险可以用高回报来补偿,而低风险则伴随着低回报。在完全有效的资本市场中,证券的价格反映其价值,证券的价格在任何时刻都应与其价值相符,因此购买或出售证券只能获得与该证券的系统风险相一致的回报率。也就是说,证券投资的净现值等于零。因此证券投资决策不能用净现值作为评价指标,而应采用“E—β”分析法。
综上所述,对固定资产投资与证券投资决策方法的差异归纳为以下几点:
(1)现行企业财务管理理论和实践对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主要采用净现值(NPV)法,而对证券投资决策则采用回报率与风险(E—β)分析法。
(2)只有当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不小于零时,才有可能接受该方案,而证券投资方案的净现值一般为零。
(3)由于证券市场的竞争性远远高于产品市场,使得证券市场能够迅速达到竞争性均衡状态,因此,证券投资的平均租金高于零;而产品市场或者因为存在垄断和寡头,或者因为某个或某些企业的创新而使得该行业调整到竞争性均衡状态还需要一定的时间,所以固定资产投资可以赚取经济租金。
三、原因分析
1.从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的角度来看。上面的分析似乎表明固定资产决策和证券投资决策是两种截然不同的决策类型,其实并非如此,两者实际上都使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来量化风险。
威廉夏普1964年开创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Capital Asset Pricing Model,简称CAPM)被认为是财务管理学形成和发展中最重要的里程碑,它的出现第一次使人们能够对风险进行定量分析。这一模型为:
Kj=Rf+βj(Km—Rf)。
式中:K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必要报酬率;Rf代表无风险报酬率;βj表示第j种股票或第j种证券组合的β系数;Km表示所有股票或所有证券的平均报酬率。
可见,资本资产定价模型简单、直观地揭示了证券的期望报酬率与风险之间的关系。
例:当前的无风险报酬率为6%,市场平均报酬率为12%,A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大,其值β为1.5;B项目的预期股权现金流量风险小,其β值为0.75,则:
A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1.5×(12%—4%)=18%
B项目的必要报酬率=6%+0.75×(12%—4%)=12%
因此,资本资产定价模型是证券投资分析的直接工具,应用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可以直接预测证券投资组合的期望报酬率;而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资本资产定价模型同样发挥作用,即可以用于估计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机会成本,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风险越大,资金的机会成本也就越大。如果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净现值大于零,就说明该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期望报酬率大于资金的机会成本。
因此,无论是固定资产投资决策还是证券投资,资本资产定价模型都是一个有效的工具,所不同的是,在证券投资决策中,资金的机会成本就是该证券投资的期望报酬率;在固定资产投资决策中,用估计的资金机会成本作为折现率对固定资产投资方案的预期现金流量进行折现,计算其净现值,并根据计算结果的大小对投资方案作出取舍。
2.从经济租金和有效资本市场假说的角度来看。
关键词:证券 投资 研究对象
1 概述
当今中国的证券投资学教材,对证券投资的研究对象的阐述较少,国内比较知名作者吴晓裘,赵锡军、李向科等在其主编的证券投资学中都没有对证券投资学的研究对象进行界定和阐述,而一门科学的研究对象、内容和方法,需要在学习中完善,在完善中学习,通过不断地总结和修正,逐步完善这一学科,这一研究对证券投资理论发展和实践都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2 证券投资概述
投资包括直接投资和间接投资两大方面,直接投资是指各个投资主体为在未来获得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而进行的实物资产购建活动。如国家、企业、个人出资建造机场、码头、工业厂房和购置生产所用的机械设备等。间接投资是指企业或个人用其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经济行为。一切出于谋取预期经济收益为目的而垫付资金或实物的行为都可以看作是投资。
证券投资是指间接投资,即投资主体用其积累起来的货币购买股票、公司债券、公债等有价证券,借以获得收益的经济行为。证券投资属于非实物投资,投资者付出资金,购入的是有价证券,而不是机器、设备、黄金珠宝等实物。证券投资的收益一般包括股息、红利收益、资本收益、债息收益和投机收益。
证券投资是一种特殊的投资活动,与一般意义上的投资相比,具有高收益性、高风险性、期限性和变现性等特点。
3 证券投资与投机
投机起源于古代,早期的投机以赚取地区差价为主要方式,不同区域对不同种类产品生产与需求的差别性,为投机者赚取买卖差价创造了条件。进入商品社会后,投机范围日趋广泛,它已伸展到生产、流通、金融等众多领域。
投机的含义就是把握时机赚取利润。在证券投资学中,投机的基本含义则是:在信息不充分的条件下做出投资决策,试图在证券市场的价格涨落中获利。而这种价格波动带来的获利时机同样赋予所有的社会公众,并未偏向某种特定的人,但事实上只有少数人把握住了这种机会。少数投机者之所以能够成功,不只是他们熟悉市场的习性,具有丰富的经验,准确的预见力和判断力,更主要的是具有承担风险的勇气。承担较大的风险,赚取高额利润就是投机者根本的信条。而对于大多数人来说,并不愿意承担更大的风险,他们往往偏重于通过资金、劳动力等生产要素的投入以图赚取正常利润的投资行为。
证券投资与投机的区别主要表现为对预测收益的估计不同。普通投资者进行证券投资时,较为重视基础价值分析,以此作为投资决策的依据;证券投机者不排斥这些方法,但更重视技术、图像和心理分析。普通投资者除关心证券价格涨落而带来的收益外,还关注股息、红利等日常收益;而证券投机者只关注证券价格涨落带来的利润,而对股息、红利等日常收益不屑一顾。其次是所承担的风险程度不同。投资的收益与风险是成正比的。普通投资者对投资的安全性较为关注,主要购买那些股息和红利乃至价格相对稳定的证券,因而所承担的风险较小;投机者主要购买那些收益高而且极不稳定的证券,因而其所承担的风险较大。投机者既可能获得巨大的收益,也可能遭受巨大的损失。
证券投资与投机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只是在程度上有差别。因此要把投资与投机完全区分开来是很困难的。投资是不成功的投机,投机是成功的投资。
4 证券投资学研究的对象
证券投资学的研究对象是证券市场运行的规律以及遵循其规律进行科学的管理和决策的综合性方法论科学。具体地讲,就是证券投资者如何正确地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如何规范地参与证券市场运作;如何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决策分析;如何成功地使用证券投资策略与技巧;国家如何对证券投资活动进行规范管理等等。从学科性质上讲,证券投资学具有下列特点:
第一,证券投资是一门综合性方法论科学。证券投资的综合科学性质主要反映在它以众多学科为基础和它涉及范围的广泛性。证券投资作为金融资产投资,它是整个国民经济运行的重要组成部分。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因此,资本、利润、利息等慨念是证券投资学研究问题所经常使用的基本范畴。证券市场是金融市场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证券投资学研究的一个重要内容是证券市场运行,证券投资者的投资操作,所以必然涉及到货币供应、市场利率及其变化对证券市场价格以及证券投资者收益的影响。证券投资者进行投资决定购买哪个企业的股票或
[1] [2] [3]
债券,总要进行调查了解,掌握其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从而做出分析、判断。作这些基础分析必须掌握一定的会计学知识。证券投资学研究问题时,除了进行一些定性分析外,还需要大量地定量分析,证券投资、市场分析、价值分析、技术分析、组合分析等内容都应采用统计、数学模型进行。因此,掌握经济学、金融学、会计学、统计学、数学等方法对证券投资是非常重要的。因此,证券投资学是一门综合性方法论科学。
第二,证券投资是一门应用性科学。证券投资学虽然也研究一些经济理论问题,但从学科内容的主要组成部分来看,它属于应用性较强的一门科学。证券投资学侧重于对经济事实、现象及经验进行分析和归纳,它所研究的主要内容是证券投资者所需要掌握的具体方法和技巧,即如何选择证券投资工具;如何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证券;如何分析各种证券投资价值;如何对发行公司进行财务分析;如何使用各种技术方法分析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如何科学地进行证券投资组合等等,这些都是操作性很强的具体方法和基本技能。从这些内容可以看出,证券投资学是一门培养应用型专门人才的科学。
第三,证券投资是一门以特殊方式研究经济关系的科学。证券投资属于金融投资范畴,进行金融投资必须以各种有价证券的存在和流通为条件,因而证券投资学所研究的运动规律是建立在金融活动基础之上的。金融资产是虚拟资产,金融资产的运动就是一种虚拟资本的运动,其运动有着自己一定的独立性。社会上金融资产量的大小取决于证券发行量的大小和证券行市,而社会实际资产数量的大小取决于社会物质财富的生产能力和价格。由于金融资产的运动是以现实资产运动为根据的,由此也就决定了实际生产过程中所反映的一些生产关系也必然反映在证券投资活动当中。即使从证券投资小范围来看,证券发行所产生的债权关系、债务关系、所有权关系、利益分配关系,证券交易过程中所形成的委托关系、购销关系、信用关系等等也都包含着较为复杂的社会经济关系。因此证券投资学研究证券投资的运行离不开研究现实社会形态中的种种社会关系。
证券投资研究的内容和方法
. 证券投资的研究内容
证券投资的研究内容是由其研究对象所决定的,它包括:
.. 证券投资的基本概念和范畴。证券投资过程中涉及许多重要的概念和范畴,如证券(股票、债券等)、证券投资、证券投资风险、证券投资收益等。明确这些概念和范畴,是研究证券投资的前提。
.. 证券投资的要素。证券投资活动离不开一定的条件或行为要素,证券投资者、证券投资工具、证券投资中介等是证券投资的实施要素。它们在证券投资过程中分别起着不同但又不可或缺的作用。研究这些要素,对于准确、全面、深入地说明和理解证券投资运动过程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
.. 从事证券投资活动的空间。证券投资活动是在证券市场上进行的,而证券市场本身是一个相当庞杂的体系,它由许多分支组成,证券市场的不同部分具有不同的活动内容,并分别满足不同的证券投资需要。只有充分了解证券市场的组成框架、基本结构和运行机理,才能进入这一市场并有效地从事证券投资活动。
.. 证券投资的规则和程序。证券投资是按照一定的规则包括法规进行的。作为一种交易行为,它有特定的程序和步聚,制度规定是相当严密的。了解这些规则和程序,是从事证券投资的重要前提。
.. 证券投资的原则和内在要求。证券投资是一种高收益与高风险并存的经济行为。因此安全、高效地进行证券投资,必须把握一些重要的原则和客观内在要求。按证券投资的客观要求行事,有助于避免证券投资中的盲目性,理性地入市操作,从而增加投资成功的可能性。
.. 证券投资的分析方法。这是证券投资学最重要的内容之一。证券投资分析方法大致上可分为基本分析与技术分析两大类,而这两类分析方法又分别包含了大量内容,只有努力掌握这些分析方法,投资者才有可能为正确地选择投资对象,把握市场趋势。
.. 证券投资的操作方法。证券投资的操作方法是指实际买卖证券时,在进行投资分析的基础上,根据市场状况和投资者自身情况、投资目的等选择的具体操作模式、策略与手法。它与证券投资分析有着相当密切的关系,它是在投资分析的基础上确定的,是对投资分析结果具体操作的反映。投资者个人的投资目的、条件乃至修养与气质也会在某种程度上决定其操作方法。
一、制定审计计划
计划的内容包括以下几部分:
l、被审单位证券投资的基本情况。主要指证券投资的机构设置、管理方法、经营政策、财务管理等。
2、审计目的。主要说明审计委托人及审计性质、预期结果等。
3、重要的会计问题及重点的审计环节。主要根据被审单位证券投资的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对固有风险与控制风险的评价以及审计人员以往的审计经验来决定。
4、审计工作进度、时间安排、小组人员分工等。
二、实施审计的程序
(一)了解证券投资的内部控制制度,并对其进行符合性测试审计人员到达审计现场后,要对其内部控制系统进行全面的调查、分析和评价。主要包括内控制度是否健全、关键环节是否得到有效的控制。证券投资主要控制环节包括:机构设置、经营政策、财务核算与管理、考核、分配制度等几个方面。
(二)对内部控制环节进行实质性测试
l、机构设置的实质性测试。一般来讲,证券投资的机构设置与投资规模有必然的联系,规模较大的投资,设置专门的投资管理部门,由公司总经理或副总经理分管。这类企业将投资收益列为公司效益的重要组成部分,会投入大量的人力、财力进行经营。小规模的投资设投资小组或专人负责,由公司的某领导分管。这类企业将投资收益作为企业经济效益的补充,不可能投入相当大的人力、财力,很可能因疏于管理而出现漏洞。对机构设置的实质性测试主要通过向有关人员调查、审阅有关记录来证明相关人员是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经营政策遵循程度的实质性测试。经营政策指证券投资的决策方式。决策方式主要分领导小组集体决策或倾向于操作者自行决策。对于我国目前的证券市场而言,买卖的时机以及购买何种证券对证券投资的效益起决定性的作用,也是投资决策的重要环节,应重点关注。
3、财务核算及财务管理内控制度实质性测试。
(l)财务核算。对于规模较大的证券投资,投资管理科一般配备现场操作人员与记账人员,对于当天的操作记录给予及时的记载,月终(或季终)将当月的交易资料汇总,交付财务部门,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小规模的投资,一般由操作人员将日常交易情况作简单的记录,月终汇总有关原始资料交财务部门,纳入公司的财务核算。该环节审计的重点是账务核算的合规性、正确性。财务部有无专人对投资部门提供的交易记录、原始资料进行详尽的审阅。核对,对投资收益的计算有无进行复核,验证其正确性。(2)财务管理环节的实质性测试。财务管理环节内控制度实质性测试,主要是资金管理和股票转托管管理。资金管理是指将公司的资金转入证券公司营业部的证券保证金户头以及将保证金户头的资金转出或在不同证券公司营业部之间的互转情况。由于公司的资金往外转,一般涉及的管理人员较多,都有比较好的管理程序,抽查几笔即可,不做重点审计环节。审计重点应放在证券保证金户头的资金管理。
证券投资管理较好的公司,会与证券部签约,需有公司正式的资金调动委托书证券部方能办理公司保证金账户资金的变动。审计人员可要求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企业开户以来的资金变动清单,根据资金流入流出情况逐笔审查。例如:根据某证券公司营业部提供的某公司资金变动的清单,审计人员发现该公司用于证券投资的资金大于公司账面记载的投资总额,有50万元资金来历不明。另外,从资金变动清单上还发现多次转出资金情况。经进一步查询得知该公司证券投资的资金有两部分来源:公司投资与职工集资。在投资尚处于亏损的状态下,公司分次认证券保证多户头提出60万元,用于归还职工本息,损害了公司利益。另外,保证金(或证券)在不同的证券公司营业部之间转托管管理审计也十分重要,个别企业利用转托管的机会掩盖违纪行为。
例如:审计中发现某公司的证券对账单起初资料只有股票数量,审计人员马上意识到这不是该公司最初的证券投资保证金账户。经审计人员多方面做工作,该公司拿出了在A证券公司营业部的交易清单,从此份清单看出,该公司曾分次提出资金,挪做他用,侵害了公司的利益。
另外,审计中对相关科目,特别是应收账款也应适当关注。笔者在工作中曾发现某公司归还客户应收账款50万元,账已结平。但凭证附件中无收款单位开出的收款收据,经进一步查询,该公司利用归还借款为掩护,挪用资金用于证券投资,逃避公司及上级部门的监督。由于经营不善,资金套牢,而债权人多次追讨未果,最后诉诸法庭,债务风险仍由公司承担。
摘要:
我国存在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共同构成完整的商业基金体系。国内私募证券基金主要受到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低位买回低位卖出缺位机制、不完全开放资本的影响,以上基金运行手段共同维持证券基金管理与流转。本文主要探讨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比较,通过分析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的差异,指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优点与面临的困境。
关键词: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
一、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与海外对冲基金的定义分类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主要筹资对象集中于小群体,专门面向小群体进行半公开性质的融资。小群体指的是那些熟悉私募证券投资流程、具有专业投资经验的群体,这些群体的私募证券投资不受国家投资制度的限制。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群体较小,不能对社会所有群体开展融资工作,因此产生的利益也较少。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分为多种基金种类,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以公司上市与否作为筹资的标准,而是根据公司的证券数额作为筹资的指标。上市企业投资、有价证券投资与证券附加产品的投资,都可以作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对冲基金、海外风险投资基金,共同形成完整的投资基金体系。国内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海外风险投资基金,都属于非公开筹资的资金发展模式。而他们所筹集到的投资基金,也全部用于非上市企业的投资活动中。在投资基金注入到非上市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人会根据自己的意图展开公司的运作活动。在不断的管理运作中非上市企业的资产会成倍增长,在非上市企业成为上市企业后,私募股权投资人就会从公司撤出自己的投资资金。这种模式的投资一方面能够规避众多的股权投资风险,另一方面也能够使私募股权投资人获得最大的利益收入。这种投资的投资时间段,产生的效果较好。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注重稳健性投资,与海外对冲基金相比,它的投资策略相对保守、投资产生的利益较小。海外对冲基金主要定义为:金融期货、金融期权、金融组织三者通过紧密的联合,运用对冲交易方式、高风险投资方式完成的金融基金投资活动。海外对冲基金运用金融杠杆体系作为基金投资的指导体系,具有高风险高回报的投资特点。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人具有复杂的身份特征,他们拥有着雄厚的资产和丰富的投资经验。海外对冲基金投资者的流动资金至少要在数百万美元以上,他们的投资活动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与更高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作为主要的组织架构基金,他们主要通过设立投资平台吸引基金注册用户来获得收益,也就是通过吸纳高额资金来获得收益。海外对冲基金具有多种不同的投资策略,主要分为:宏观投资策略、市场趋势策略、重大事件变动策略、价值套利策略等。它们可以根据市场经济、全球政策的变动情况,适时调整自身的投资策略。它们的主要投资对象为流动性强、交易量大的投资产品,这种产品会随着市场的变动产生不同幅度的波动。而海外对冲基金也会制定一系列的风险管理措施,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大多数海外对冲基金投资机构都设有专业的风险管理团队,运用先进的风险管理技术对投资资金进行监控。国内证券市场相比于国外证券市场而言,缺乏良性的交易机制进行引导。由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受基金法律的保护,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不存在多头交易机制;因此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想要转变为海外对冲基金,还存在着多方面的难题。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不存在股票选择权金融工具,所以其真正的融资渠道与融资范围非常小。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自身的缺陷、基金法律的限制,都会阻碍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发展。
二、金融产品交易合约与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缺失
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抵御证券市场的系统风险海外对冲基金也属于私募型证券基金,它与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有着相同的投资方式与投资产品。但海外对冲基金最明显的特征是,它通过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来降低某一项投资产品所产生的风险。这种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能够有效规避市场中的不确定因素。但目前我们所说的海外对冲基金,有一部分采用盈亏相抵的投资方式,另一部分采用其他的投资方式。但各种投资方式间可以进行自由的转换,非对冲投资方式可以转化为对冲投资方式,对冲投资方式也可以转化为非对冲投资方式。多种投资方式的综合运用,能够降低市场、国家政策等非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却不能降低稳定因素造成的风险。目前我国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是稳定因素风险;而欧美发达国家的海外对冲基金所存在的风险,大多为非稳定因素风险。非稳定因素风险在海外对冲基金风险中占有75%的比例,而稳定因素风险只占有其中的25%。我国并未推行债券利率市场化,那些债券公司并不能享受与银行同等的待遇。因此债券利率的波动对我国居民与企业的影响较小,债券融资并不存在较大的收益或亏损状况,因此也不需要采用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予以支持。但随着我国金融行业的迅速发展,债券利率市场化已成为行业发展的必然趋势。因此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方式也会逐渐应用在我国的债券投资市场中。我国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存在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也没有配备相应的多头交易机制。所以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投入金融市场获得利润,不能有效规避市场风险。在证券交易市场交易产品股指下降的情况下,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依托其他的交易产品来获得相应的利润,也就不能规避稳定因素所带来的投资风险。而海外对冲基金由于采用多头交易的投资策略,它能够通过方向相反、数量相当、盈亏相抵的对冲投资,来规避稳定因素所产生的风险。海外对冲基金统计分析表明:上世纪90年代至2000年间,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低于标准普尔股票价格指数,而自从2000年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迅速上涨,成为全球投资基金的主要盈利产品。海外对冲基金分为很多不同的种类,不同投资者可以根据自身的投资策略、投资喜好,来选择适合自己的投资项目。海外对冲基金与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一样,也有很多的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这些非多头交易投资项目不以规避稳定投资风险,作为主要的投资目的,而以稳健的投资收益作为主要投资目标。国内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在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的前提下,它无法利用多头交易投资方式进行金融投资;也不可能通过选择不同的投资策略,来规避存在的稳定投资风险。通过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分析,我们得出: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的稳定性,要低于国内普尔股票价格指数的债券利率;但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也没有多头交易的对冲支持,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利率,仍旧高于海外对冲基金的债券利率,也就是说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债券所产生的波动更大。在稳定风险因素到来的时候,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受到的影响更大。目前我国颁布新的证券公司债券融资管理办法,针对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具备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不存在多头交易对冲工具的情况,进行制度上的开放与改革。自从国家推出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以后,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利用多头交易机制、盈亏相抵的对冲方式投资,将自身投资的股票、基金分布在不同的产品上。各种股票、基金的综合投资,能够缓冲单一投资投资所面临的稳定风险,私募证券投资也可以采用适当的投资策略规避稳定的投资风险。但目前针对私募债券投资基金的股指交易合同,还没有得到国家部门的批准,所以募债券投资基金只能通过融资其他债券,进行风险的规避。随着国家政策的逐步落实,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逐步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演变。
三、不健全的低位买回低位卖出机制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发挥对冲基金的高杠杆效用
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根据投资人、投资形式的不同,可以分为私人投资、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钱物交易投资、技术交易投资等多种投资。钱物交易投资和技术投资的投资对象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多人或者公司。通过双方的合同协定,合伙人可以投入物质资源、技术,来获得相应的经济利益;也可以用资金来交换其他群体的物质资源与技术资本。合伙投资指的是多种投资人联合出资,以合伙人的形式对公司的发展进行管理的投资方式。投资公司投资指的是企业用投资资金建立投资公司,投资公司对各种投资人的资本进行协调管理,对最终产生的收益协调分配。随着盈亏相抵、资产套现的股指交易合同的推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能够通过都难以通过购买其他的融资产品,来降低自身融资的风险。对于个人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来说,投资人要想从银行获得相应的贷款,只能通过财产抵押的方式完成。但商业银行不接受个人财产抵押,只接受国有债券抵押的贷款。合伙投资、投资公司投资的融资,银行只接受虚拟产品的抵押贷款,比如: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可以将公司所持有的期货、股票、股权抵押给银行,也可以通过购买国债来获得相应的贷款。但目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融资人,大多都有足够的期货、股票、股权来支付给银行,他们从事的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也为高风险融资。因此我们得出:个人、合伙投资人、投资公司投资人很难从银行手中获得想要的贷款投资,也不可能利用银行贷款进行对冲投资活动。所以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可能模仿海外对冲基金的投资模式,从杠杆投资效应中获得巨额利润。
四、资本项目的不完全开放使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难以涉足国际金融市场
由于我国内部资本市场并不是全部对外开放,因此国内资本投资人要想从境内获得资金,进行海外投资是非常困难的。而国内只有中外合资投资公司,具有海外资本投资资格。如今国内的海外资本投资,主要还是以银行部门、各种理财基金部门为主。若募证券投资基金没有取得国内基金准入资格,也不能进入海外资本投资市场进行投资活动。与此同时欧美等发达国家金融投资是完全开放的,他们能够将开放的资本项目投入国际市场,国际市场也会回报给他们同样丰厚的经济利益。通过统计国际多头交易投资基金的种类,我们得出:全球宏观型多头交易投资基金、发展中国家多头交易投资基金规模,占全球多头交易投资基金的的30%以上;还有其他金额较小的多头交易投资基金充斥其中,一起构成海外资本投资的整体。而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只能用于国内的金融投资活动,而且在金融市场发生不稳定波动的过程中,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不能采取适当的措施进行风险规避。同时他们的投资活动不受到国家基金法律的保护,法律的不稳定变动甚至会使他们遭受巨大的经济损失。因此我们得出:我国内部市场的不完全开放制度,严重制约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海外扩张活动。随着国家政策的不断调整,各种阻碍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制度因素也会发生改变。总而言之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环境正在逐渐好转,私募证券投资基金正在向海外对冲基金方向转变。
五、结束语
国内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相比于海外对冲基金,存在着很多本身的缺点。投资活动相对保守、私募筹资的人数少、筹资的范围小,是制约私募证券投资基金发展的内部因素。但与此同时国家的证券市场准入机制、证券投资的不完全开放制度,也使私募证券投资基金的海外投资道路困难重重。因此我国基金投资制度的改革,是保证私募证券投资基金长远发展的主要制度保障。
【关键词】证券投资;课程;教学内容;实践教学;教学效果
证券投资课程作为投资学科的发展已经有百年历史,它是伴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金融市场的发展与创新及现代金融学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
我国证券投资课程的开始,是在1990年我国证券市场建立开始的。全国高校纷纷设立证券投资课程。证券投资是金融专业的核心课程,在很多高校也作为选修课程,用来拓宽学生的市场经济知识面,提高大学生的理财能力。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投资理财观发生了重大变化,学生对这们课程的期望值也在逐步提高。因此,如何提升证券投资课程的教学质量,就不仅仅是一个教学问题了,同时也是培养大学生正确的理财观的重要环节。
一、学习证券投资课程的意义
1.全面认识认识证券市场与证券的基本知识和发展历史
证券投资是指投资者(法人或自然人)购买股票、债券、基金等有价证券以及这些有价证券的衍生品,以或取红利、利息及资本利得的投资行为,是直接投资的重要形式。进行证券投资首选要证券人士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比如,什么是顾盼盼?什么是债券?股东有哪些权利?为什么要进行证券投资?还有《公司法》、《证券法》的主要规定,证券交易的规则等等,世界证券市场的历史与发展过程,我国证券市场的发展过程,证券投资者投资是效果如何?哪些人成功了?他们的投资经验是什么?有哪些经典案例?哪些人失败了?他们为何失败?表现在哪些方面?等基础性问题。
2.学会正确的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进行科学的投资决策
投资者之所以对证券进行投资,是因为证券具有一定的投资价值。证券的投资价值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并随着这些因素的变化而发生相应的变化。例如,债券的投资价值受市场利率水平的影响,并随着市场利率的变化而变化;影响股票投资价值的因素更为复杂,受宏观经济、行业形势和公司经营管理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所以,投资者在决定投资某种证券前,首先应该认真评估该证券的投资价值。只有当证券处于投资价值区域时,投资该证券才有的放矢,否则可能会导致投资失败。证券投资分析正是对可能影响证券投资价值的各种因素进行综合分析,来判断这些因素及其变化可能会对证券投资价值带来的影响,因此它有利于投资者正确评估证券的投资价值。
3.学会降低投资风险
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是为了获得投资回报(预期收益),但这种回报是以承担相应风险为代价的。从总体来说,预期收益水平和风险之间存在一种正相关关系。预期收益水平越高,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大;预期收益水平越低,投资者所要承担的风险也就越小。然而,每一证券都有自己的风险——收益特性,而这种特性又会随着各相关因素的变化而变化。因此,对于某些具体的证券而言,由于判断失误,投资者在承担较高风险的同时,却未必能获得较高收益。理性投资者通过证券投资分析来考察每一种证券的风险——收益特生及其变化,可以较为准确地确定哪些证券是风险较大的证券,哪些证券是风险较小的证券,从而避免承担不必要的风险。
4.为进行成功的证券投资打下基础
证券投资的目的是证券投资净效用(即收益带来的正效用减去风险带来的负效用)的最大化。因此,在风险既定的条件下投资收益率最大化和在收益率既定的条件下,风险最小化是证券投资的两大具体目标。证券投资的成功与否,往往是看这两个目标的实现程度。但是,影响证券投资目标实现程度的因素很多,其作用机制也十分复杂。只有通过全面、系统和科学的专业分析,才能客观地把握住这些因素及其作用机制,并做出比较准确的预测。证券投资分析正是采用专业分析方法和分析手段对影响证券回报率和风险的诸因素进行客观、全面和系统的分析,揭示这些因素影响的作用机制以及某些规律,用于指导投资决策,保证在降低投资风险的同时获取较高的投资收益。
二、证券投资课程的主要教学内容
证券投资作为现代公民投资理财主要渠道,掌握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投资理念和投资方法是进行证券投资的前提。而我国目前个人投资者的现状是大部分投资缺少必要的证券投资基本知识、没有证券的投资观念、投机心理很强、短线操作。比如有的投资者不认真研读招股说明书、公司基本面等信息,盲目热衷于“打新”“炒新”,结果遭受很大损失。据上交所2010年以来的统计显示,沪市新股上市首日涨幅逐年减小,新股上市后短期内股价跌幅超过大盘。新股上市后30个交易日至70个交易日期间,剔除上证综指涨跌幅影响,股价较首日收盘价的跌幅从6.51%扩大至10.65%。在参与买入的账户中,99.7%是个人账户,且首日买入者多为博取短期收益,这种“追涨”行为加剧了新股炒作,尤其在个股大幅上涨后,追高买入的账户中高达94.7%的亏损。
经过20多年的教学实践,我们认为证券投资课程的教学内容主要包括:1.证券市场的基本知识。2.证券投资基本分析。3.证券投资技术分析。4.证券投资大师投资思想与经典案例。5.证券投资观念与策略。6.证券投资风险控制。
证券市场基本知识主要包括:世界证券市场的产生于发展、股票、债券的基本概念、产生的历史,证券市场对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股东的权利,证券市场参与者,股票价格指数,证券交易的程序,证券市场监管等。证券基本分析基本面是指对宏观经济、行业和公司基本情况的分析,包括公司经营理念策略、公司报表等的分析。它包括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和上市公司基本情况。宏观经济运行态势反映出上市公司整体经营业绩,也为上市公司进一步的发展确定了背景,因此宏观经济与上市公司及相应的股票价格有密切的关系。上市公司的基本面包括财务状况、盈利状况、市场占有率、经营管理体制、人才构成等各个方面。证券投资技术分析主要包括道氏理论、形态分析、成交量分析等。证券投资观念与策略主要介绍正确的投资观念,如长期投资的观念、价值投资的观念、自由资金投资的观念、组合投资的观念等。在讲授证券投资观念与策略时,着重强调证券投资与投机的本质区别,要从根本上防止学生在学习证券投资过程中,存在的盲目投机倾向,立足价值投资,对学生负责,对社会负责。风险控制部分主要介绍风险的概念、证券市场风险的类型、识别与控制等。最好部分证券投资大师投资思想与经典案例,全面分析世界投资大师巴菲特的成长经历、投资思想的形成和经典案例。分析我国主要证券投资成功者的成功过程和心路历程。并分析成功者与失败者的主要不同点,为学生将来进行成功投资打下基础。
三、提高证券投资课程教学效果的对策
1.精心组织实施理论教学
在理论教学的内容上,开头部分介绍,中外证券投资成功者经典案例,以提高学生对证券投资课程的兴趣。
证券投资基本分析部分,对上市公司的财务分析,除了理论讲授外,要进行实例分析。首先,对不同类型的上市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指标计算,分析判断。打好扎实的基本功。安排同学对同行业的上市公司进行分析比较,从而寻找最具竞争力,最有投资价值的上市公司。其次,几家典型的上市公司的投资分析案例,从这家公司的成立开始,分析各年度的经营情况,尤其从上市年份开始,历年经管业绩变化,和股价和总市值的变化,从而上学生认识一家公司经营业绩和短期的股价与市值变化的关系,经营业绩变化和长期的股价与市值变化的关系。
在理论性教学方法上,应多采用教师讲授结合多媒体、课件演示方式,以增强学生对基本概念、基本理论的理解,在此基础上牢固掌握本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本知识,同时也节约了课堂上板书的时间。采用多媒体教学与证券交易软件演示想结合可克服传统“填鸭式”教学方法,把难于在黑板上演示的典型的案例、复杂的图形及比较抽象的专业术语通过电脑画面表述清楚。
2.安排多种形式的实践教学
在实践性教学方法上,采用模拟投资的方式进行,模拟投资分几种形式。第一种形式是课堂模拟投资,由教师选择一家消费垄断型上市公司泸州老窖。规定的投资方式为,首先投资一定数量的资金,然后,每年年末投入定量的资金,这样的投资方式是未来模拟生活,现实生活中普通的投资者,开始投资一定量的资金,以后因为有工资收入,可以把生活结余的资金用于投资,要求同学资金建立两个账户,即股票账户和资金账户,分别记录股票数量的变化和资金数量的变化。我们选择一家所谓的消费垄断企业,从上市开始股价开始变化,当然,股票的价格是每一个月变化一次,选择月末的收盘价,这样有利于学生进行长期投资的思维。泸州老窖从1996年上市,到现在利润有几十倍的上升。股价整体上市也很大。同学们经过两节课的模拟实习,没有一人是亏损的,许多同学账面资产有100多万,甚至及百万。这是教师开始进行点评。从投资者入市时的市盈率,到泸州老窖上市以来利润的增长。从短线交易的获利与亏损到长线投资的获利与亏损。从现实投资者多数人亏损到模拟投资者人人赢利。从优秀投资者的思想到普通投资者的行为。全面透视和分析证券市场长期变化规律。真真让学生认识到什么是正确的投资观念和行为,什么是错误的投资观念和行为。第二种形式是通过国泰证券公司的扣富网,建立上海海洋大学证券投资课程实习平台,要求每位学生进行注册,给每个学生提供相应的账号,并比较其投资的绩效,其目的是增加学生对所学知识的感性认识,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知识技能的应用能力。当然,这种实习,投资的效果有很大的偶然性,因为,短时内股价的变化,和企业业绩的变换几乎没有关系,所以,这种投资网络投资平台进行的模拟投资,主要是让学生增加兴趣,提高感性认识。对其短时的投资成绩不能看的太重。
通过这样的学生角色的转换,使学生从客体转换为主体,不再是被动的听、机械式地记,而是参与其中,用自己的大脑去思考问题,分析问题。较大地提高了课堂教学效果。
3.撰写投资分析报告
在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基础上,要求学生学会撰写小型投资分析报告。投资一家企业,从企业的基本面到技术面,全面分析一家企业的投资价值和面临的风险,因为投资决策是经济活动中的一项重要事情,只有研究清楚了,才能提高投资的效果。对于优秀的论文,组织在课堂上进行交流发言,由老师进行点评,并鼓励学生提问,开展课堂交流。
四、结论
通过20多年的教育实践和对证券市场规律的学习认识,我们探索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证券投资教育的模式,就是以提高学生兴趣为立足点、以扎实的理论基础为根本、以成功投资者的投资理念为指引、以多种形式的实践教育抓手,全面提高证券投资课程的教学质量。20多年以来上海海洋大学已经培养出了一大批优秀的证券从业人员、许多学生在个人理财方面成绩突出。
参考文献
[1]庞海峰.证券投资实务课程教学改革探究[J].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10,7.
[2]罗欣.价值型投资分析法在我国证券投资中的应用[J].财政监督,2012,12.
现今更多的投资者把资金投资到证券市场中,在于证券投资的方式灵活、收益较高。但证券市场中存在着诸多不确定因素,而这些不确定因素会造成不同类型的风险。本文着重分析证券投资风险的原因,得出投机行为加剧市场的不稳定性和个人投资者盲目投资扰乱环境等造成了投资风险,并根据这些不同的原因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关键词】
证券投资;投资风险;风险防范
一、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
证券投资风险就是投资者在投资期内不能获得预期收益或遭受损失的可能性。证券投资的风险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系统性风险和非系统性风险。
1.系统性风险。系统性风险是指由于全局性事件引起的投资收益率变动的可能性。系统性风险的来源主要由政治、经济及社会环境等宏观因素。(1)政策风险。政策性风险是指由于宏观经济政策调整而对投资收益带来的风险。如2007年5月30日,财政部将证券交易印花税税率由0.1%调整为0.3%,两市股指跌幅均超过6%。同时一些间接的政策变化也会产生一系列风险,如房地产市场调空政策的出台会影响两市房地产股票的波动。(2)利率风险。利率风险是指因利率变动使货币供应量发生变化,影响证券的供给和需求关系从而导致证券价格波动造成的风险。利率的调整与股价的波动有着密切的关系,给股市带来了很大的利率风险。(3)购买力风险。物价变化导致资金实际购买力的不确定性,称为购买力风险,或通货膨胀风险。通货膨胀较高且持续一段时间后,会使整个经济形势变得不稳定,风险增大。通胀还会直接降低投资者的实际收益。(4)市场风险。市场风险是证券投资活动中最普遍、最常见的风险。市场风险指由于市场行情势头的变化而引起损失的可能性。市场周期循环、资金的供求变化、市场的季节变化、市场预期等都影响市场行情走势。
2.非系统性风险。非系统性风险,指由非全局事件引起的投资收益率变动的可能性。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状况、市场销售、重大投资等因素的变化都会影响公司的股价走势。(1)经营风险。企业内部项目投资决策失误,不注重技术更新,竞争实力下降;不注重市场调查,不注重开发新产品,满足现状;销售决策失误等,引起公司经营管理水平的相对下降,使企业产生经营失败的可能性,这种风险是个别的、可以规避的风险。(2)财务风险。公司的财务风险主要表现为:无力偿还到期的债务,利率变动风险,利率变动增加成本风险,再筹资风险等影响企业现金流量,影响到企业的收益。(3)信用道德风险。上市公司出于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隐瞒公司经营状况或故意散布虚假信息尤其是虚假财务数据的编报等,来达到发行上市或骗取投资者投资的目的。
二、防范证券投资风险的对策
根据上述证券投资风险及其成因分析,系统性风险对所有公司企业、证券投资者和证券种类产生影响,不能进行回避和分散,而非系统性风险是某个产业或企业独有的风险,可以通过有效的措施分散这类风险。下面主要针对非系统性风险提出相应的防范措施。
1.个人投资风险防范。在证券市场上,庄家如大鲨,散户如鱼虾,稍不小心就会被庄家吃掉,个人投资者经常处于十分危险的境地。因此,在防范风险上,个体投资者(即散户)尤应警戒,不断充实自己。(1)要量力而行,理性看待高风险。在进行证券投资时要量力而行,切忌借入资金进行投资。另外还应理性看待高风险。当一些个股在短期内以涨停板跳跃式上涨时,投资者就一定要注意风险,若有投资者在高位追涨,定会被套牢。(2)运用证券投资组合,分散风险。进行证券组合投资应遵循如下分散风险原则:a.所购证券的发行单位要分散;b.公司所属行业要分散;c.证券种类要分散;d.证券投资期限要分散。对于投资者而言,应根据证券组合投资分散风险的原则,做到四个“分散”,定能降低证券投资的风险,保障投资利益。
2.加强上市公司的监管。规范上市公司及其关联人在股票发行与交易中的行为,督促其按照法规要求,及时、准确、完整地批露公司的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主要内容是期内公司经营情况和财务会计资料,是投资者分析的主要依据。临时报告包括常规公告,重大事件公告,收购合并公告,股东持股变动公告等,主要是在上市公司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事件时,向公众投资者批露相关信息。
3.完善我国证券市场立法、执法。要规范证券投资市场,从客观上说,必须建立一套完备的、严格的监管法规,规范上市公司、监督过度投机和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外成熟市场的经验,我国立法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出发:(1)法律体系比较健全,各法之间衔接性很强,且奖罚分明,既体现了对经营者的监管,也体现了对监管者的行为进行约束;(2)突出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增强他们对证券市场的信心;(3)针对性强,突出了对上市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市场服务机构等进行分行业监管的原则;(4)证券法规的形成超前于证券市场的形成,防患于未然;(5)法规的内容既保持相对的稳定性、严肃性,又能随着证券市场的发展变化而不断完善,增强其适应性。
三、总结:
通过对证券投资风险的剖析,我们对投资中所要面临的风险有了具体深人的了解。在投资中我们将这些防范风险的基本方法运用到实践中去,在实践中积累经验,在未来的投资活动中摸索出一套更加完善行之有效的方法,不断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一定会达到投资收益最大化,投资风险最小化的最终目标。
参考文献:
[1]胡子云,费秀婧.证券投资如何做好风险控制[J].经营管理者,2014(4).
[2]鲍添茂.证券投资风险与计量方法[J].环球市场信息导报,2014(6).
一高职教育金融管理与实务(证券投资)专业的定位及学生定位
要适应高职高专金融专业证券投资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首先要从专业定位和学生的定位来探讨。
1.专业定位
一是培养一线生产者还是管理人才;二是策略层面的工作还是简单经验层面的工作;三是专业技能人才还是“通才”。根据高职高专金融专业的特色,不应该比照本科院校的金融定位,把学生培养成通才,应该根据职业教育的特点来决定高职学生未来应该是个“理论够用,技术应用能力强、善于交际”的一线人才,而不是通才。并且刚入职应该是简单的经验层面的工作,慢慢地有条件发展成能够处理策略层面的工作,最终成为基层网点的管理人才。
2.学生定位
对未来的一种职业选择,如金融三大行业:银行、保险、证券。具体到证券投资专业,如经纪人、操盘手、分析师。因此学生对于自己的未来的一个职业定位,也是高职高专教学模式的一大研究方向。二人才培养模式的定位根据证券业人才的几个层次需求将学生未来可能从事的岗位划分为以下三个:证券经纪人;操盘手;证券投资分析师。
1.证券经纪人
证券经纪人是在证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户指令买卖证券,充当交易双方中介并收取佣金的证券商。作为证券行业的入门职位,证券经济人在行业中有很基础的作用,是从事金融市场其他岗位工作的起点,目前市场需求也非常大。因此,针对银行等金融机构就业的高门槛而言,职业院校学生选择证券投资业及获得证券经纪人从业资格不能不说是一个从优的选择。学校除了讲授证券投资的理论知识外,有充分的实训教学设备条件开展仿真实训教学,并辅以适当的证券从业资格教育,培养和强化学生的从业资格能力。
2.操盘手
操盘手泛指金融市场中,在证券、期货交易中专门为投资机构从事金融工具买卖的专业技术人员。他们具有熟悉各种金融工具,市场趋势分析充分,盘面把握较好,操作技术娴熟,心理稳定等特质,能够根据客户的要求捕捉金融交易的时机,熟练运用买入和抛出筹码的技巧,为证券商或委托人获取利益。
3.证券投资分析师
证券投资分析师是依法取得证券投资咨询执业资格,并在证券经营机构从事与证券市场及证券投资相关的各种因素研究和分析工作,并向投资者提供分析、预测或建议的专业人员。其工作内容包括证券市场、各证券品种的价值及变动趋势的研究和预测,以书面或者口头的方式向投资者上述证券研究报告、投资价值报告等。证券投资课程通过理论教学、课堂实验、仿真实训逐步培养学生掌握证券市场、各证券品种的价值及变动趋势的研究、分析方法,为其日后的证券投资分析工作奠定基础。
三课程设置
高等职业教育作为区分普通高等教育的第二标志即是课程内涵,因此,课程设置、开发及其内容选择就成为高职教育能否持续发展的依据。就高职高专金融管理与实务的证券投资课程而言,简单照搬普通高校金融本科的课程设置模式是不可行的。无法彰显高等职业教育的特殊性。因此,高职高专证券投资必须是依托证券市场,选择能够使学生掌握证券市场分析和证券投资专业技能的实践教学模式,自主开发适合该专业高等职业院校学生的职业课程。具体而言,最理想的方式就是高职院校与券商合作,通过互相渗透,教育专家与专业实践人才相互融合开发课程,使证券投资课程既具有教学的特性,同时也强调了市场特性,使学生所学的知识和技能能够满足证券投资的职业需要。因此,在课程设置与开发上还应强调可操作性、应用性和实践能力培养的可行性。课堂实验、仿真实训、社会实训“三位一体”的实践课程开发和建设在这里就显得更为重要了。此外,大多数高职院校的金融专业的理论教学内容与普通本科基本相似,甚至一致,只是通过在理论教学内容上从简,实践、实训环节上增加课时量来与普通本科相区别而已。而笔者认为不光是在实践实训环节,还要从基本理论课程这一块努力,开发符合高等职业教育要求的职业金融理论课程,如适当开发或增加具有职业特性的(如从业资格、专业道德)金融实验学、金融心理学、金融行为学、经纪人必备特性、以及维护经纪客户关系,遵守证券法律等教学内容或课程。
四“三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的选择和建设
根据以上分析的三个角度,并从这三个角度出发,我们选择并初步建成了适应高等职业教育金融专业证券投资课程的“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即课堂实验、仿真实训、社会实践(顶岗实习)“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
1.课堂实验
课堂实践的目标是为之后的仿真实训和社会实训打下一个坚实的基础。它在“三位一体”实践教学模式中处于最基础的环节,课堂实践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让学生了解相关的理论知识,虽然,对于高职高专学生理论知识的培养没有本科生那么重要,但是,扎实的理论知识仍然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环节。高职高专学生在数学方面的基础相对薄弱,所以在阐述证券投资理论是要尽量避免数学推导,代之以比较通俗易懂的案例教学。案例教学切入点的元素要与学生的生活经历、生活体验和观察理解生活现象的实际能力紧密联系在一起。以讲故事的形式把理论知识和现实案例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如在讲解央行的三大货币政策工具时,把最近央行多次加息的动机以及它会如何影响我国资本市场等现实题材结合起来。通过案例讲解这种形式的切入能激起学生在已有认识的基础上学习探究新知识的欲望和兴趣,使学生较快进入特定的学习氛围中。在案例教学中。讲故事是为了让故事本身来解析和印证理论知识。(2)课堂的互动。互动的方式是多样化的,可以是提问的方式,也可是小组讨论或者辩论。教师应该先让讨论得较成熟的小组代表发言,再由各组提出本组的疑问,然后进行讨论。在讨论的过程中,教师要让学生的讨论始终在主题范围之类,突出关键问题。最后,教师要不失时机地进行引导,师生共同对所学内容进行归纳总结。这样,不仅使学生可以在课堂上大胆地交换各自的看法,使学生能积极主动地获取知识,提高分析、判断、推理等多种思维能力;而且学生们的语言技能也得到了提高,学习潜能和创造力得到发挥;更重要的是培养了学生团队精神。
2.仿真实训
仿真实训是模拟真实职业技能实际训练的简称,是指在以学校为主的状态下,按照人才培养规律与目标,对学生进行模拟真实环境的技能训练的教学过程。仿真实训的最终目的是全面提高学生的职业能力,很快适应真实环境的工作状态和技能要求。达到企业用人的需要。仿真实训作为整个实践教学模式最为关键的一个环节,它的成败决定着后续的社会实践的开展。因此,应高度重视这一环节。特别是在实训内容选择和实训模式的选择上进行特定的研究。在尊重教材的基础上,我们摒弃课本上陈旧的已经跟不上目前资本市场发展的一些内容,重新设置了适应市场的一些内容,以填补在当前金融市场中的理论和实践空白。例如在学习CCI这个技术指标应用时,我们选择市场上流行的分析工具CCI(84)来捕捉市场最强热点,弥补以往在对待强势股无法正确迅速入市的一个空白。在分析市盈率的时候,采用动态市盈率与资本回收时间和银行利率的对比来分析市盈率的真实含义。在仿真实训中,我们进行了一些教学改革尝试,将某个班级定位为教改实验班,把全班分为十个投资小组,每个小组4~5人,分别仿照现实社会设立一个分析师和一个操盘手,模拟外界公募基金或私募基金的投资模式,以业绩作为评价标准,每周对10个小组进行投资排名,分别设立投资奖和研究报告奖,激发学生的仿真实训热情。
3.社会实践
基于高职高专金融管理专业学生的培养目的,力求学生在系统的完成在校的学习知识的同时,完成学以致用的目的。使学生能够在走入社会,熟练且有效地完成角色的转变,成为金融领域适用之才,社会实践(顶岗实习)就应运而生了。
首先,在校期间,通过与当地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联系,协助其组织相关模拟炒股大赛,使学生能够把所学知识转化为自身的技能;同时,邀请组织单位专业人士,在模拟炒股活动中开办讲座和给予指导,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和提高学生的操作技巧与分析能力。其次,建立与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友好互助关系,组织学生到证券公司或基金公司实习,通过顶岗实习,进一步锻炼学生的动手能力和提高其思考能力。最后,学校应主动地融入到地方经济和社会建设的主战场,把行业、企业融入学校人才培养链的全过程,并根据学校的专业特点与相关的行业及企业进行广泛地接触和洽谈,从而建立校外实训基地,在学生三年级下学期,鼓励学生走入社会,提高自身的业务素质和实践能力,为毕业后的工作和职业发展打好坚实的基础。
五结语
“三位一体”的实践教学模式可以有两种实现方式,在具体的实践教学过程中可以交叉采用。
第一,程序式实现形式。先课堂实验,完成后再进行仿真实训,完成后再进行社会实践(顶岗实习)。
关键词:证券投资 风险 防范
灵活的投资方式吸引了越来越多的投资者进入证券投资这一行业,但是盲目的投资和投资制度与市场的不完善加剧了投资者的投资风险。本文将对证券投资风险的成因进行具体分析,并据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
一、系统风险
系统风险是指受某种社会因素的影响导致全部证券运行不正常现象,这不仅扰乱了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而且对投资者造成了严重的损失。这是一种“顽固性”的风险方式,不可能通过多样性的投资方式对其进行回避和消除,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市场风险:市场因素是指由于经济政策的变革或市场行情的改变对投资者造成的损失,这是人为不可控制的系统因素。二是利率风险:利率国家为了刺激百姓资金流动的一种方式,是人民存款的一种另类投资。银行利率的涨落与股票价格息息相关,但趋势相反。三是购买力风险:证券市场虽然是企业与投资者双方进行交易的“唯一场所”,但是社会资金流量却会直接影响证券市场的稳定,并决定着股票的价格。
二、非系统风险
非系统风险明显区别于系统风险,个性影响因素是其主要特征。它是指由于公司或企业当方决策失误或产品泄露等问题引发的现象,并只对单只股票对应的投资者有影响,不会造成整个社会的经济损失。引发非系统风险发生的原因有三点:
(一)价格易于浮动的特点
证券价格是市场对投资资本对未来升值的预期期望,并折合成货币的形式,证券持有人根据手中持有的资本采取收益。如果投资资本市场前景好,那么投资者就可获得丰厚的利益,反之,则不然。即使是同一只股票,在不同时期也可能会出现价格突变现象。因此,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股票价格是不确定的,具有浮动性。
(二)投资认知和态度加剧了市场的不稳定性
许多投资者自身并没有专业的投资知识与技能,为了在短期内获得较大的利益,不惜冒着巨大的风险投入投资行业,这种投机取巧的心理给投资者带来的风险往往是非常大的,是一种极其不理智的投资行为。还有一些人将其视为一种发泄方式,盲目投资,这些都没有树立健康良好的心态。虽然会有少量“幸运”的投资者可以侥幸获取巨额利益,但这只是个案。如果越来越多不理智的投资者进入投资市场,只会造成社会经济瘫痪,甚至引发泡沫经济现象。
(三)社会监管制度不完善,监管力度不够
虽然我国已经为维护证券市场制度作出了努力,制定了相应的法规条例,但是,相关监管人员没有尽到自己的责任,并未做到“有法必依”,法规执行方面不容乐观。
(四)投资风险的防范与规避策略
任何投资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但是学会如何将风险降到最低对证券投资者是很有帮助的。投资者可以据其进行理智投资,并降低自身风险。根据风险产生的原因,我们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风险规避:
(五)进行多项投资,将资金分散
投资者切不可将全部资金投资在一项资本上,即使这项资本升值前景很好。分散不仅体现在资金分配上,还体现在资本选择上。非系统风险的个性特点就是只影响单只股票的价格,因此,在投资时,应将资金投资在不同的产业上,这能避免同种产业风险的牵连,并对有效规避风险很有帮助。
(六)降低购买力风险
投资者要做投资的有心人,时刻关注通货膨胀期内商品价格的变动,以保值为基本原则。对不同企业的风险系数进行比较,选择受市场影响小的企业或商家,有效规避购买力风险。
(七)规避利率风险
银行利率与证券价格此消彼长,互相影响,这是由投资者投资方式的变动造成的。价差率表示同种商品一年内的价格变动情况,最低价和最高价按照某种运算方式计算出来,价差率值越高,风险越大。因此,投资者要尽量多了解投资商品的价格变动以及企业或商家的固有资金,这对投资者的风险防范提供一定的保障。因为银行利率的变化对固有资金多的企业并无多大影响,因此,在风险出现时,投资者尽量选择固有资金多的企业。
(八)提高证券投资者和投资从业者的综合素质,树立端正的投资心态
许多企业为了自身的发展和利益,吸引更多的技术人才进入本公司的投资行业,为本公司服务。每个公司都应建立自身的风险管理系统,及时对本公司的风险进行分析和处理,并定期对从业者进行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为社会培养一大批技术精湛的高素质人才。投资者在进行证券投资时,要保持良好的投资心态,切不可为了迅速获取巨额利益,铤而走险。投资者应该在投资之前接受专业系统的训练,充分认识到投资的风险性,保证清醒的头脑和强大的心理素质,才能有效规避投资风险。
(九)健全监管制度,加大执行力度
今年来,我国为了保障投资市场的正常运营制定了许多相关的法规,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但是仍存在许多问题有待解决。加之监管部门的执行有碍,共同造成了投资市场管理的混乱。因此,加强投资市场监管力度势在必行。
三、结束语
证券投资已成为当今投资的主流,许多人纷纷将目光转向了这项投资项目。综上所述,证券投资也具有一定的风险,并且通常情况下,投资风险的出现并不是由一种因素引起,而是由多种因素共同引起,是一项极其复杂的投资体系。因此,投资者应该学习相关的投资知识并理智投资,为自己的风险买单,自觉维护投资市场的稳定。监管部门也要加大监管力度,加快推进相关政策的施行,为人们建立良好的投资环境。
参考文献:
[1]鲍亚伟.证券投资的风险及规避[J].学园,2013(25):56-58
[2]张旭磊,张正华.证券投资风险成因分析[J].现代管理科学,2004(3):49-52
1 教学目标
从金融活动自身的特征看,金融业是一项社会实践性极强的人类活动,金融类教育教学必须强调其实践性,强调对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与提升。为此我们更要通过种种办法把学生带入活生生的社会现实,使他们思考社会,并考虑怎样去适应和解决社会上的各种金融经营及理财投资等问题。就此而言,应以培养富有实践能力的应用型金融人才为目标。创造各种条件,让学生真实地参与金融实践活动,了解金融业的业务流程和实际工作运作的特点,切实地解决实际工作中面临的问题,营造虚拟场景,开展讨论与案例分析,让同学参与一些纸面上的设想和策划,借助现代网络平台把玩金融模拟交易系统,同样会提升其实践实战能力,从而有助于其以后的发展和创业。开发金融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创新能力,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独立思考的能力,创设适宜学生创新素质健康发展的教育教学环境,使同学们在校能灵活、创新地理解金融原理和方法,进入社会则能创新地分析和解决金融企业面临的实际问题。
2 教材选择和使用
任何一门课程的教学,最重要的是教学内容的处理,这取决于教师对教材的选择和使用。近年来,我国的证券投资类教材呈现出多样化的趋势,一方面国内教材的整体水平有了极大的提高;另一方面国外经典和名校的教材不断引进来,教材的可选择余地大大增强。为保证教学质量,我们所用的教材主要是面向21世纪课程教材和中国证券业协会组织编写的证券、基金从业人员资格考试统编教材。立足经济全球化、市场一体化、资产证券化和交易电子化这一基本趋势,我们清楚地意识到,要逐步与国际接轨,有选择地使用一些国外的经典原版教材进行双语教学,让学生从原版教材中感受国际证券投资的教育思维,是提升学生国际化适应能力的必然选择,这是我们今后的重要努力方向。
3 教学方法与手段
近几年来,我们在保持传统教学方法、教学艺术精华的同时,结合当前教学实际对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进行了一些大胆的改革和实践,收到了较好效果。具体做法和体会如下。
3.1 创立一个依托、两个适应、两个平台相结合的课程教学模式
第一,一个依托:依托行业企业资源,聘请证券行业专家合理设计实践实训等关键环节,指导实训,动态调整课程内容,证券公司可以为学生提供真实的工作环境,老师注重教学过程,教、学、做相结合,强化学生能力培养。
第二,两个适应:课程教学与证券行业发展相适应,随着证券业的发展变化来动态调整课程内容;教学内容与就业岗位工作任务要求相适应,采用课堂与实训点一体化的行动导向的教学方法。
第三,两个平台:通过证券协会促进学生与学生之间的学习交流,证券协会以专业社团的身份引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学生可以相互交流操作心得,提高投资分析的能力;通过证券公司理财工作室促进学生与客户之间的交流,提高投资咨询的能力;促进学生与业内人士之间的交流,提高投资决策的能力。
通过一个依托、两个适应形成应用性专业技能;通过两个平台,实现专业技能和职业素质的有机融合,相互促进,有效地解决了提高投资综合分析能力和投资咨询与服务能力的问题,为学生的就业打下基础。
3.2 多种教学方法灵活使用
课程教学采用半开放性教学方式,教学方法主要是课堂讲授、讨论、案例分析、实验教学等,并采用多媒体教学手段进行教学。讨论、实践作业一般分小组进行。课程中大量图表、符号与数字等信息都是用多媒体信息技术手段进行生动直观地展示出来,教学效果好。
3.2.1 课堂讲授
采用启发式、讨论式、讲授式等多种教学方法,启发和引导学生的学习活动。在讲课过程中有目的地提出问题促进学生思考,并适当地穿插一些课堂提问。在教学中让学生带着问题,自觉去思考、提出专业问题,并用所学的基本理论和知识去解释现实状况的特点和成因,培养学生自主学习的能力。调动学生的积极性,促使他们由被动地接受知识变为主动地吸取知识。对遇到的问题,学生可以和同学或教师讨论,或在老师的启发与引导下得以解决,目的是培养学生学会合作学习和探究性学习的能力,同时也培养了良好的团队精神。例如,在课堂讲授基本概念、重点及难点问题的基础上,有计划地拟订几个与课堂教学内容密切相关的热点或可拓展的专题,布置学生去查阅、归纳、整理资料,并进行课堂讨论或撰写成小论文,以提高学生的思辨能力,如企业核心竞争力上市公司资本结构、股利分配与公司价值等。另外,还可以在每次上课的前10分钟,抽查一个小组作盘面分析与个股点评,以培养学生学习和思考的激情。
3.2.2 实践教学
证券投资活动是一个既高度依赖理论又注重实际操作的领域。适应证券投资活动的这一特征,从教学方法看,培养应用型金融人才,关键是做到教、学、练的统一。基于这一认识,我们拟采用原理讲解+讨论与案例分析+操作与见习的实践教学方法体系。首先,以凝练的方式阐释证券投资的基本知识、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使同学们建立起各种视角的证券投资理论思维框架;其次,再用直观实例或案例作进一步的分析和讨论,在老师的引导和启发下,使学生在运用所学知识的基础上加深对相关知识的理解、运用和融会贯通;最后,通过模拟炒股和证券营业部参观、见习等提升学习者的市场感觉和实战操作技能。这一教学方法的运用,可以将教师从布道者的角色转变为课堂教学的领路人、教练员和思维启发者,提高了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真正把以学生为本体的教学思想落实到了实处,对激发学生的创新思维,锻炼学生合作共事的能力以及认识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同时,利用目前的局域网、网络教育平台及国际互联网,提供学习资源,进行双向沟通,并借助模拟交易平台熟悉证券交易业务。网络虽是虚拟的,但给学生的商业感受却是真实的。这一教学手段体系的运用,直接减少了学生未来适应实际工作的磨合时间和心理准备。以证券投资分析课程为例,通过安装《大智慧》等共享软件,可实时观察我国两个股票市场、三个期货市场及香港联交所等市场的运行动态,并进行实时解盘,大大提高了学生对证券市场的真实感受。
4 考核模式
1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现状分析
1.1大多数公司都开展了证券投资业务
从财务公司经营业务范围来看,其基本业务主要是为集团成员企业存贷款结算等提供服务。而证券投资业务主要是作为财务公司现金管理的手段之一,对不同时段闲置资金通过不同类投资产品的组合投资满足保值增值达到进一步提高投资收益率的目的。客观上财务公司作为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企业,大量的自有资本金也需要通过证券投资取得较好的投资收益。
目前绝大多数的财务公司都成立了专职的部门如证券投资部以及固定收益部等,配备了专职的人员,为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服务。随着一些财务公司在风险相对收益较小的新股申购业务获得的较好收益的示范效应,更多的财务公司介入了证券投资业务。在笔者所统计存续时间较长公开财务基本报表的71家的财务公司中,2007年、2008年和2009年中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家数分别为:51家、60家和62家。除了少数外资财务公司未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以外,大多数的国内财务都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证券投资业务。
1.2投资收益成为重要的利润来源
受益于我国经济的快速平稳增长,我国证券市场近二十年来为广大的投资者提供了较好的投资回报,也成为财务公司介入证券投资业务获取较好收益的重要原因。特别是2006、2007年的“大牛市”更是为财务公司带来了巨大的投资收益。在公开财务年报的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财务公司中,2007年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平均比例水平达到71.26%。少数财务公司更是充分地享受到了“牛市”的盛宴,如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和上海电气集团财务公司分别获得投资收益12.86亿元和12.78亿元,占利润总额的比例分别达到110.20%和109.04%。2008年市场出现较大幅度的调整,一方面为数不少的财务公司收缩了证券投资业务规模,另一方面少数财务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出现了亏损。尽管有部分财务公司在2008年兑现了2007年的新股“浮盈”,但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平均比例水平大幅下降到44.52%。2009年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平均比例水平更是大幅下降到31.54%。图1近三年投资收益占利润总额的平均比例情况
1.3投资品种主要是风险较小的产品
由于财务公司自身的特点,其业务利润主要来源于存贷款结算等基本业务,其利润类似于银行存贷“利差”。由于其风险承受能力较差,一般财务公司对证券投资业务出现亏损的容忍度是极低的。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倾向于固定收益类产品和风险较小的业务或投资品种。目前财务公司主要侧重于以一级市场为主的新股申购业务,购买货币基金、信用债、可转换债券、债券型基金及股票型基金等投资产品。而对二级市场的股票直接投资往往非常慎重,极少数财务公司在二级市场的“试水”,其规模也非常小。财务公司投资这些产品主要与这些产品风险较小收益相对稳定的特点所决定的。特别指出的是,一级市场新股申购业务目前是财务公司开展的主要证券投资业务。
2007年大多数财务公司之所以能够获得巨大的投资收益也主要是利用其资金优势依靠网下申购或网上申购在二级市场抛售而赚取价差而取得的。目前有40多家财务公司是中国证券业协会所公布的六类IPO询价的对象之一。另外在固定收益产品中进行重点投资配置,成为一些资金实力雄厚的财务公司开展的证券投资业务。如上海汽车集团财务公司成立了固定收益总部,配备了近10名专业人员,运作资金规模上百亿元,取得了较好的收益水平。
2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面临的挑战
2.1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为业务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困难
相比国外,我国证券市场成立时间较短,投资者结构还不尽合理,理性投资理念还在培育之中,投机气氛相对浓厚,造成了我国股市的大起大落。特别是近几年来证券市场的大幅波动给财务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开展带来了较大的困难。市场的大幅调整以及大量的新股跌破发行价导致财务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出现亏损引起了监管层和公司股东的高度关注。2006年9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办公厅了《关于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06]234号),针对“截至2006年6月末,全国财务公司短期证券投资市场价值低于账面价值达4.43亿元,共有14家财务公司总计24.08亿元的证券投资因部分证券机构出现风险形成不良。”的严峻情况,指出“证券投资风险已成为全国各财务公司存量最多、危害最大的风险。”,明确要求:“有效化解证券投资的存量风险”,并提出了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出现新风险的若干条措施。由此可见,未来只有随着我国证券市场的逐步成熟后,良好的市场运行环境,才能为财务公司的证券投资业务开展提供更有利条件。
2.2新股发行制度的改革为证券投资业务带来了挑战
过去一、二级市场巨大的溢价为财务公司等专业打新机构提供了较好的投资机会,但由发行制度的弊端所带来的这种格局一直为市场所诟病。近几年来,新股发行制度的市场化改革是中国证监会一直推进的方向。自2009年6月启动的新股改革再到2010年11月《关于进一步改革和完善新股发行体制的指导意见》的第二阶段改革,新股发行市场化程度不断提高,新股发行上市后溢价水平降低,风险加大。新股发行制度的不断改革也对财务公司开展新股申购业务带来了较大的影响。特别是第二阶段的改革对财务公司“打新”业务影响最大,将网下申购由原来的配售向摇号转变(中小板和创业板,沪市暂未发生变化)。从近期实施的情况来看,在大大加大获配难度的同时,也使风险收益的集中度更高。这对安全性要求较高的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带来了巨大的挑战。在新形势下,如何更好地开展新股申购业务,已经成为财务公司关注的课题。
2.3专业投资人才的缺乏
相比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等其它专业证券机构,财务公司在专业投资团队方面非常薄弱。大多数财务公司开展投资业务只有几名人员,而且缺乏专业系统的培训,常常是处于单打独斗的状况。相比于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庞大的素质较高的研究团队,到上市公司的高频率的实地调研,大量丰富的资讯信息资源,细分的宏观研究、行业研究、上市公司研究、固定收益研究、市场策略研究层次等,财务公司要在复杂多变的证券市场中获取较好的投资机会显得困难。在这种情况下,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较大程度上是“靠天吃饭”的格局。
3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的思路探讨
从实践来看,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对提高公司整体资产的运营效率,提升公司整体的盈利水平和经营能力,培养专业金融人才队伍,对财务公司的长期平稳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那么在当前的环境下,如何更为稳健地开展证券投资业务,需要积极寻找适合财务公司特点的投资方式和产品。根据《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一是对金融机构的股权投资;二是有价证券投资;三是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的其他投资业务。因此财务公司应在以上投资范围的限制下确定正确的投资方向,注重短中长期投资产品的配置。笔者根据目前开展证券业务的工作实践,对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提出以下一些思路,供同行参考。
3.1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
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一定要克服暴富的心理,要了解证券市场上各类产品的风险收益特点,要做好风险控制,做好各种情况出现的应对预案,要有进有退,树立正确的指导思想。笔者建议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应树立以下的指导思想:在“安全性、流动性和收益性”相结合的前提下,通过合理的资产配置,坚持“稳健投资,价值投资”理念,把握市场低风险的投资机会,为提高公司资产运营效率,提高公司资金收益率做好服务。
3.2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
财务公司开展证券投资业务要从投资决策、内部控制、前后台分离、风险稽核等各方面制定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并严格执行。从一些出现较大亏损的财务公司来看,主要是一些规章制度和操作流程的缺失,有的尽管有制度规程但在执行时流于形式。在2006年财务公司证券投资业务之所以出现较大的亏损,主要的原因就是因为财务公司没有完善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所引起的。在制定规章制度和业务操作流程方面,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一是应建立健全相对集中、分级管理、权责统一的投资决策机制,明确各级权责。重大投资决策时,应引进专业的证券投资人员参与决策。二是应做到前、中、后台应严格分开,做到投资决策、交易执行、会计核算、风险控制相对独立,相互制衡。三是证券投资应按投资规模和财务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设定风险限额,按照风险限额选择投资类别和投资品种,合理设定止损点,并严格依照执行。
3.3要坚持“稳健投资,价值投资”理念,进行合理的资产配置
在新股发行制度改革的背景下,对上市公司的基本面把握显得尤为重要。要加强对获配股票的实地调研,通过上市公司良好的基本面和可持续增长来对抗证券市场的短期波动,以获取较好的投资收益水平。要通过投资产品的多元化,对各类投资产品的合理配置,获取较为稳健的收益水平。要拓宽投资思路,在新股申购、证券投资基金、理财产品、固定收益产品、可转债产品的一、二级市场产品、定向增发等各类产品的合理配置上把握机会。目前少数财务公司加强了与基金公司的合作,通过专户理财的方式利用基金公司的专业优势和人才优势,弥补财务公司的人才队伍、研究咨询的弱势,取得了较好的效果。在证监会放低专户理财门槛的情况下,财务公司可借鉴专户理财方式作为开展证券投资投资业务的补充。
3.4选择金融股权进行中长期的投资
证券投资基金作为一种大众化的投资理财工具,体现了基金资产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这种分离易产生基金管理人“内部人控制”风险,作为基金核心主体的基金管理人易于利用手中掌控的经营权损害基金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基金治理结构失衡、基金运作管理缺乏有效监督和制约等因素加大了基金管理人的道德风险,于是下面这样一种制度设计便成为证券投资基金体制中的关键:在赋予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极大权力的同时,如何对这种权力进行有效约束?绝对的权力必然导致绝对的腐败,如果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权力得不到有效的制约和监督,管理人便可能滥用其投资权力,甚至利用基金资产为其个人或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谋取私利,从而违反证券投资基金的本旨。在我国当前情况下对基金管理人的权力进行约束,确立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义务显得尤为必要。在我国,现有基金法规不完善,基金管理行业道德水平和基金管理人投资水平低下,基金管理人利益冲突交易时有发生,对基金持有人的法律救济手段和证监会对基金管理人的监管都难有好的效果。因此,本文主张借鉴英美等基金业发达国家的做法,用英美等国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义务——信赖义务来规范我国基金管理人的行为。
本文以四万字的篇幅,试图以宏观和微观相结合的角度,运用信托法、契约法、民法、公司法、证券法等多方面的法律知识对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理论予以较为深入的阐述,并结合实际分析在我国确立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及如何对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进行多方位监控。全文共分五个部分:
第一部分:证券投资基金概论。这部分首先介绍了英美德日等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不同定义,以此反映各国法律对证券投资基金功能和形式的不同规制和各国立法技术的差异,接着文章介绍了证券投资基金的两种基本分类,并阐述了各类证券投资基金的基本定义、当事人构成和彼此间的区别。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在这部分也有论述。总之,这部分内容对证券投资基金进行了初步的阐述,并为下文的展开垫定一个理论基础和视角前提。
第二部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义务——信赖义务。信赖义务是一个源自英美衡平法的概念,它与大陆法中的诚信义务、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信托法中的信托义务皆有区别。证券投资基金中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基金管理人易产生“内部人控制”风险、基金管理人职务目标与私人目标的脱节等构成了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制度性因素。英、美、日等国皆有信赖义务的立法实践。在我国目前基金法规不完善、基金行为道德水平低下、基金业存在种种不规范行为乃至基金黑幕的情况下,确立基金管理人的信赖义务显得尤为必要。
第三部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注意义务是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中的积极作为义务,它的法律渊源大致来源于契约法、侵权法和衡平法三方面。注意义务的标准应以客观标准为原则,以主观标准为补充,并应采用高于一般受托人的标准——专家标准。注意义务的内容包括对投资对象的限制和对投资方式方法的限制。
第四部分: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即基金管理人应防止自身与基金或基金持有人之间的利益冲突,其核心内容即利益冲突之禁止。利益冲突交易可划分为三种形式:本人交易、共同交易和交易,。本部分着重对这三种利益冲突交易的法律规制予以阐述,并分析了在我国明确基金管理人忠实义务的必要性。
第五部分: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监控。笔者主张:应通过对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和证券投资基金立法模式的选择建立对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宏观监控;通过发展开放式基金和公司型基金建立对信赖义务的机制性监控;通过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建立对信赖义务的当事人监控;通过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和基金管理人治理结构建立对信赖义务的结构性监控。这样才能构建筑起对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履行的宏微观相结合、内外部制衡兼具的全方位、多层次、多角度的监控体系,以切实维护基金投资者的利益。
Abstract
As a popular investment tool,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embodies the separation of the ownership from the management of the fund assets. It means the danger of the insider control of the manager. The manager is inclined to take advantage of the power of the management to infringe upon the interests of the fund and the fund unit holder. So it is important to create the institution to control the manager‘s power efficiently whereas such power is so great. In our country,it is even more necessary to regulate the manager’s behavior since the imperfect fund legislation,the low investment level and the low moral level of the manager,the frequent occurance of the interests conflict contracts of the manager,etc. In this thesis it is adovocated to adopt the fiduciary duty to regulate our country‘s fund manager’s legal duty. This thesis is about 40000 words. It can be divided into five chapters. Chapter I:the introduction to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The definitions of different countries,the basic classification and the character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are introduced in this part. The theory foundation and the visual angle are formed for the ensuing paragraphs. Chapter II: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legal duty——fiduciary duty fiduciary duty is a concept arise from the equity law. The following factors necessitate the fiduciary duty of the manager:the separation of the ownership from the management,the insider control of the manager,the divorce between the private aim and the occupational aim of the manager,etc. The legislation of the fiduciary duty exist in the foreign country such as England,America and Japan. It’s more necessary to establish the manager‘s fiduciary duty in our country. Chapter III:the duty of care of the manager of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The duty of the care originates from the contractual law,the tort law and the equity law. The standard of the duty of care must be objective and be supplemented by the subjective aspect. The contents of the duty of care comprise the limitation on the investment objects and the limitation on the investment way and method. Chapter IV: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duty of loyality. The manager should prevent the interest conflict between himself and the fund and the fund unit holder. Non-conflict is the core. The conflicts of interest transactions may be divided into three types:principal transaction,joint transaction and agency transaction. This part would emphasize the legal regulation of the three types of transactions. Chapter V:the supervision to the securities investment fund manager‘s fiduciary duty. The macroscopic supervision should be founded through the choice of the fund supervison style and the fund legislation style. The mechanism supervison should be founded through the development of the open-end fund and the statutory type fund. By means of the control of the fund unit holders and the fund custodians the client supervision can be established. Also the structural supervision can be set up through the refinement of the fund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and the fund manager administrative structure. So the comprehensive,many-sided supervision system can be founded to safeguard the fund investors’interests.
目录
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论1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1
1.美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1
2.英国和我国香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2
3.日本、德国的证券投资基金定义2
4.我国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2
二、证券投资基金的种类3
1.契约型证券投资基金和公司型证券投资基金3
2.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和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4
三、证券投资基金的特征5
1.专家理财、专业管理
2.集体投资,投资起点较低,收益较高
3.组合投资,分散风险
4.节约投资成本
第二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法律义务——信赖义务6
一、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6
二、信赖义务的基本理论7
三、各国有关信赖义务的立法实践10
四、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制度性因素和在我国确立基金管
理人信赖义务的必要性和现实意义11
第三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注意义务14
一、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法律渊源14
1.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契约法法源14
2.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侵权法法源15
3.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衡平法法源16
二、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标准和内容17
1.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标准17
2.基金管理人注意义务的内容18
(1)对投资对象的限制18
(2)对投资方式方法的限制20
第四章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的忠实义务22
一、对本人交易的法律规制23
二、对共同交易的法律规制25
三、对交易的法律规制26
第五章对证券投资基金管理人信赖义务的监控28
一、对信赖义务的宏观监控:证券投资基金监管模式和证券投资基金
立法模式的选择29
二、对信赖义务的机制性监控:基金类型选择——发展开放式基金和
公司型基金31
三、对信赖义务的当事人监控: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托管人的监督33
四、对信赖义务的结构性监控:完善基金治理结构和基金管理人治理
结构38
参考书目43
第一章、证券投资基金概论
“基金”一词来源于英文中的“fund”,意为“把自己财产委托给他人,由他人进行管理、运用”。而所谓投资基金,是指由某些机构通过发行受益凭证募集资金,将所募资金专门投资于有价证券或其他投资项目的一种投资工具。现资基金制度在发达国家已经成为整个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美国,它甚至已取代了商业银行的传统优势地位,对金融制度和企业制度的演变与创新产生了非常积极的影响。在发展中国家基金产业亦方兴未艾。投资基金的强劲发展势头使对投资基金法律规制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作为投资基金的一种,证券投资基金是将所募集资金投资于各种有价证券的一种投资工具形式,其重要性在投资基金中不言而喻。
一、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证券投资基金在各国有不同的称谓,在美国称为投资公司,在英国和我国香港被称为集合投资计划,在日本、韩国和我国台湾称为证券投资信托,在我国则称为证券投资基金。各国证券投资基金亦有不同的定义,反映了各国法律对证券投资基金功能和形式的不同规制,也体现了立法技术的差异。以下就不同国家不同方式的定义形式予以阐述。
1.美国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美国有关法规的定义侧重于规制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其定义为:“任何主要从事和拟主要从事投资、再投资和证券交易的发行人,并且该发行人拥有或拟购买的投资证券(不含政府证券)不低于其本身资产总值的40%”该定义主要阐述了证券投资基金的投资方式和所投资的证券在基金总资产中的比重,而没有反映投资公司的内部机构组成和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2.英国和我国香港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
英国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为:“有关某些资产的任何安排,通过这种安排使参与者能够得到由于获取、占有、管理或处置这些资产所带来的利润或收益,而且参与者并不对资产进行日常控制。”我国香港将集合投资计划定义为单位信托或互惠基金法团。单位信托是指:“任何具有以下目的或效果的安排,即:为在进行收购、持有、管理或出售证券或其他任何财产而赚取利润或收入的信托受益者提供便利”。互惠基金法团是指:“任何主要参与或意欲主要参与证券投资、再投资或交易业务的公司,以及任何提供销售或拥有自己作为发行者可回赎股票的公司。”从以上可看出,英国与我国香港有关证券投资基金的定义一脉相承,显得比较抽象,仅仅强调投资基金这种制度安排的功能,而对证券投资基金的形式、结构,有关权利义务等统统没有涉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