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27 08:27: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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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营改增”税收体制现代服务业税务筹划
自2013年8月1日起,经国务院批准,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部分现代服务业的营改增试点。2016年5月1日,营改增迎来了收官之战,将试点范围扩大到了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此次“营改增’'税收政策旨在让各行各业的税负只减不增。各级地方政府积极响应中央号召,出台了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随着税收体制的不断完善,面临“营改增”带来的挑战,作为现代服务行业的企业,更应不断加强自身税务筹划意识,进行税务筹划方案选择,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以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终极目标。
一、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面临的税务筹划风险
(一)改变了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使得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原有的经营管理模式与运营模式,现代服务企业不断地进行自身的创新发展,这对于任何形式的现代服务企业都是一大改进。很多现代服务企业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对于发票的管理使用不完善,服务人员素质一般,这都给现代服务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二)现代服务企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不熟练
现代服务企业经营的特殊性,使得“营改增”政策的实施面临着很大的衔接问题。现代服务企业的管理和财会人员对“营改增”政策的掌握运用直接关系着该企业的税务筹划、经济利益。而目前一部分现代服务企业的财会税收人员没有掌握“营改增”的具体政策,使企业在发票管理、税收优惠运用方面存在严重的问题,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同时,“营改增”前后,现代服务企业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两者在纳税时间、课税对象及发票管理方面存在着很大差异。
(三)企业纳税人身份选择不当的税务筹划风险
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对于一个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是至关重要的。“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步入缴纳增值税的时代。如果现代服务企业被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税率会明显提高。但是作为一般纳税人,增值税进项税额是可以抵扣的,因此,应纳税额会相应减少。如果现代服务企业符合小规模纳税人的条件并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其增值税率会低于一般纳税人,但是不能够抵扣进项税额,会影响企业的健康长远发展。而对于现代服务企业中人力资本成本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来说,几乎没有进项税额的,无法进行抵扣。
(四)节税收益与纳税筹划成本的不匹配风险
每一项经济活动都需要考虑成本和收益的关系,权衡利弊,纳税筹划也不例外。现代服务企业由过去交营业税改成现在缴纳增值税,其原先所使用的税务筹划方案已不再满足企业目前的筹划需要。为适应“营改增”的政策环境,需要进行重新规划方案,投入相应的人力、物力、时间等。而新的筹划方案是否能给企业带来预期的经济利益或者是否能够弥补为此而付出的成本尚不确定。税务筹划的成本过高甚至会导致企业盲目地追逐经济利益,以弥补其付出的成本代价。
二、现代服务业“营改增”后的税务筹划策略
“营改增”政策给现代服务企业带来优惠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弊端。因此,现代服务企业应根据自身的具体经营状况,合理进行税务筹划,降低税收负担,享受税收优惠。下面讲述几项具体的税务筹划策略:
(一)转变现代服务企业的经营管理模式
对于大型的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在设立新公司时,可以通过设置新公司的形式来进行税务筹划。比如,新成立的分公司初期可能成本支出大于收益而产生亏损,总公司可以借助总公司的收益与分公司的亏损,进行互补。同时,还可以通过进行特殊的合法关联交易节约税收。
(二)有效利用各项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政策涉及了大量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税率、特殊涉税事项、即征即退项目等。在“营改增”过程中,国家会推出一系列的税收扶持政策,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应该积极创造税收优惠政策条件并充分利用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在法规允许的情况下不损害国家税收利益的前提下充分享受税收优惠,降低企业自身的税收负担。当然,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从企业整体的税负角度进行考虑。此外,不管国家出台了哪些优惠的营改增政策,现代服务企业均应适度关注,进行税务筹划。
(三)选择合适的纳税人身份
对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方案的首要考虑事项。为此纳税人可以进行纳税临界额的计算,以确定本企业应采用一般纳税人身份还是小规模纳税人身份。“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现代服务企业的很多纳税者变为了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可以借鉴盈亏临界点计算原理,并假设企业作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时的税负平衡点。纳税人还应注意申请认定的时间,而不是随意进行选择。纳税人还可以通过分立来转换纳税人身份。如果规模不太大的一般纳税人可以通过分立为两个小规模纳税人转换纳税人身份,进行税务筹划。
(四)构建规范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加强税务管理
在全面实施“营改增”的背景下,现代服务企业应积极构建健全的财务会计核算体系,在日常的会计核算、增值税缴纳过程中应特别关注增值税的缴纳计算方式,并准确掌握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缴纳方式的改变。对于现代服务企业来说,其会计核算体系会有重大的调整,尤其是对于发票的正确管理使用方面。因此,企业应将财务工作的重心放在财务会计核算体系的构建上,尤其是企业的税务管理人员更应定期学习“营改增”的具体政策、相关知识,提高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积极应对税收政策的变更。
(五)科W安排纳税时间节点
在营业税改为增值税后,部分现代服企业要开具增值税专用或普通发票,提前申报缴纳增值税。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现代服务企业应该合理安排经营销售活动的收款时间、发票的开具时间等,同时,尽量延迟缴纳增值税的时间,但是不得晚于最迟缴纳日期,以免产生滞纳金和罚款。
一、合同能源管理流转税政策存在的问题
(一)合同能源管理机制税收法规操作性细则不明晰目前,我国扶持节能服务产业的专项政策规定不够明朗,只是明确规定了税收优惠政策的总则。节能服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基层税务机关人员以及会计人员对此本身就缺乏认识,再加上实施细则的缺失导致基层税务机关和节能服务公司在实际税务处理工作中的操作不当。
(二)税收优惠政策有待完善首先,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未必能够减税。节能服务公司在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时,不能对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的专用发票也不能抵扣进行税额。这种做法不仅损害了分享收入不大的节能服务公司的利益,用能单位也不能抵扣进行税额。但是,如果节能服务公司放弃免税、减税优惠政策,36个月内不得再申请免税、减税。其次,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门槛高。我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收优惠条件只限定在节能效益分享型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除此之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还在注册资本、技术等各方面加以限制。这种税收优惠限制使实力雄厚的大企业比中小企业更容易获取税收优惠。不利于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的发展。
(三)税收征收管理难度大节能服务作为一种新事物,税收政策的执行本就不理想。“营改增”之后,增值税的税务处理涉及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保管和开具、进项税额的认证和抵扣、设备和不动产的判定、进项税转出和视同销售等关键环节,比营业税的税务处理要复杂很多,对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理也比营业税严厉得多。此外,营改增后增值税核算体系和原增值税项目核算体系同时存在的情况也加大了基层税务机关的征管难度。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流转税政策
(一)细化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基于现行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立法机关可以携手税务机关,对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税务问题展开调查研究,并尽快制定出符合市场发展规律的合同能源管理税收政策的实施细则。如制定类似于“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管理暂行/试行办法”的行政法规,就合同能源管理增值税问题,包括征税范围、纳税主体、税率、计税发法、减免税等,进行统一、合理的规定,规范合同能源管理里增值税征管。
(二)完善合同能源管理流转税优惠政策首先,实行完全的消费型增值税,彻底消除重复征税。营改增后,节能服务公司购进的节能设备,有较大一部分进项税额可在最终纳税时进行抵扣,从而减少企业成本。但是作为其经营成本的主要构成要素,人力资本又无法抵扣,以致税改的效果降低。因此,只有将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范围扩展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各项因素中,才能彻底消除重复征税。其次,针对节能服务公司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导致进行税额抵扣链条中断的现象,税务机关可以将“免征”改为“即征即退”。最后,适当降低税收优惠准入门槛。合同能源管理机制最基本的模式分别是节能效益分享型和节能量保证型。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早期,普遍采用的是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因为这种模式客户无需承担较大的风险,从而吸引客户进入市场。当节能服务市场比较成熟时,节能服务需求规模随之扩大,合同能源管理模式开始逐渐向节能量保证型模式转变。目前我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只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模式,因此我们可以因势利导,在节能服务市场发展的初期,对节能效益分享模式给与税收优惠,在后期,对节能量保证型给予税收优惠。其次,可以适当降低节能服务公司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注册资本,但同时要严格节能量审核,以使中小型节能服务公司充分享受到合同能源管理税收优惠政策。
(三)优化税收征管合同能源管理流转税的征管是一个系统工程,应着眼于全方位的角度来进行税收征管优化。首先,基层税务机关要增强合同能源管理业务学习。其次,税务机关要定期组织节能服务公司进行合同能源管理税务培训。最后,可以在一定范围内简化税务操作流程,为节能服务公司打开税务优惠在流程上的方便之门。
作者:王婷婷单位:山西财经大学财政金融学院
一、纳税服务需求层次概述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需求体现在多个方面,总体上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
1、程序需求。主要包括税务登记服务、一般纳税人认定服务和发票发售服务等。由于税务登记、领购普通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一般企业开展正常生产经营活动所需要的基本条件之一,因此,税务登记服务、一般纳税人认定服务和发票发售服务,就如同自然人对衣、食、住、行需求一样,是广大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普遍的最基本、最直接的服务需求。
当然,程序,还包括减免税、出口退税等其他税务行政许可和税务行政审批程序。虽然这类程序相对特殊,但是对特定纳税人而言,同样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这类程序需求,也应视为特定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最基本、最直接的服务需求之一。
2、规避税收风险需求。主要是防范税收风险、避免税务行政处罚。一般来说,企业都有节税的想法,但是,除一些知法犯法、故意偷逃税的不法分子外,绝大多数企业主观上都不愿违反税收法律法规、受到税务行政处罚,渴望税务机关帮助把好“税收风险关”。规避税收风险,就如同自然人对自身“安全需求”一样,是纳税人在税收方面的“安全类”服务需求。
3、文明办税需求。主要包括对税务机关办税环境、对税务人员办税态度等方面的需求。一般来说,纳税人到税务机关办税往往需要其设施齐全、办税方便,并受到税务人员应有的尊重和礼遇。这就如同自然人的“自尊需求”一样,是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提出的“尊重类”服务需求。
4、税收政策筹划需求。主要是在税收政策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合法、合理的途径,争取税收优惠,减少税收支出,降低纳税成本,提高企业整体经济效益和投资回报率。这就如同自然人“成就需求”一样,是纳税人提高自身经济价值的服务需求。
纳税人的各种服务需求虽然时有交叉,但是,根据马斯洛“需求层次论”,结合多年基层税务实践和对纳税人的调查分析,纳税人上述四类服务需求也具有一定的层次性,并且以程序为基础,由低到高依次排序为:程序需求规避税收风险需求文明办税需求税收政策筹划需求。
二、纳税服务工作现状分析
多年来,特别是近几年来,各地税务机关认真贯彻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服务科学发展、共建和谐税收”的主题,切实增强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完全平等的理念、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的理念和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受到社会好评,提升了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整体形象。
但是,与广大纳税人的期望相比,目前纳税服务工作还有一定差距。
根据纳税人平时反映的问题,归集起来主要是:个别企业急于开业,急于用票,而税务登记、一般纳税人认定、发票领购审批手续却迟迟不能到位,有的还要多头跑、多次跑;有的企业并无主观偷逃税的意图,但往往会无意中触犯税法,如善意取得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和精神损失;个别税务人员工作不耐心,业务不熟悉,态度不热情,服务不细心,用语不规范;为企业税收政策筹划服务不够到位,如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参与度仍不够。
纳税人反映的上述问题,固然有企业自身因素,但在一定程度上也反映出纳税服务工作存在的不足。对照纳税人需求层次划分,可以归结为:
(1)程序不够及时。主要原因是征管流程节点设置不够合理,运行不够顺畅;基层税收管理员日常管理性事务工作较多,程序精力投入不足。
(2)规避风险服务不够全面。主要原因是由于信息、技术、能力等多种因素制约,基层税收管理员不能及时全面地掌握各企业正在面临的各项涉税风险,很难及时、主动地帮助企业化解税收风险。
(3)文明办税服务不够深入。主要原因是个别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意识不强;个别单位纳税服务考核不够严格,文明办税服务的各项要求落实不够到位。
(4)税收政策筹划服务不够细致。主要原因是满足于面上共性的税收政策宣传解读,对个性化的服务需求不够重视;满足于政策的事后落实,缺乏事前的宣传筹划,特别是对重点企业、重大项目的事前政策筹划服务不够到位。
三、优化纳税服务的一点思考
做好纳税服务工作不仅是深化文明创建、提升国税形象的要求,更是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的基本工作职责。根据纳税人各层次需求,针对当前纳税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不足,需要从多个方面努力,不断优化纳税服务工作。
(一)逐步建立与纳税人各层次需求相对应的纳税服务体系
1、整合服务资源,强化方便快捷的程序。针对程序面广、量大、时间紧、要求高的实际,一方面,要将各类办税服务资源尽可能整合到办税服务厅,实行集中管理,强化办税服务厅作为纳税人服务中心的功能作用,充分发挥服务资源集中聚合效应,着力打造“服务e站”品牌,进一步提升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另一方面,要认真贯彻征管业务流程管理规范,简化流程节点设置,做到凡是由纳税人提起的各种程序性办税事项,由办税服务厅集中受理、统一回复,形成以办税服务厅为终端,内部各部门、各环节紧密协作的程序运行机制,防止纳税人多头跑、多次跑。再一方面,要拓展网上办税服务功能,努力打造“网上办税服务厅”,全方位支持网上申请、受理等服务,积极推进无纸化审批,提高程序效率。
2、加强税收风险管理,强化全面准确的规避风险服务。根据强化税收征管与优化服务相结合的要求,当前,要把全面推进税收风险管理与强化涉税风险服务有机结合起来,建立和完善风险规划、风险识别排序、风险应对和风险评价的规避风险服务机制。一方面,要深入开展综合税收风险分析和分税种专门税收风险分析,建立健全税收风险分析识别工作机制,着力抓好分地区、分行业、分企业类型风险特征的筛选、分类、归纳和描述,优选税收风险指标,建设完善税收风险特征库。另一方面,要以服务性调研和纳税评估为重点,做好税收风险应对和排查工作。在调研、评估组织形式上,要根据企业特点,对大企业实施综合性、个性化的调研、评估,对中小企业重点实施行业联评;在调研、评估手段上,要克服用单一税负指标进行简单比对的做法,综合应用风险指标、评估模型等工具开展调研评估;在调研、评估处理上,要综合配套运用纳税辅导、风险提醒、纳税人自我修正、约谈说明、税收核定、反避税等递进措施,帮助纳税人及时化解税收风险。
3、加强监督考评,强化热情周到的文明办税服务。为全面贯彻落实文明办税的各项制度,认真践行对纳税人作出的各项服务承诺,在加强思想教育的基础上,一方面,要加强内部监督考评,加大纳税人反映问题的查处力度,加大明查暗访力度,加大考核奖惩力度,促进文明办税规范的养成,推进优质服务长效管理。另一方面,要逐步建立纳税人服务需求、维权诉求跟踪督办制度、纳税服务质量第三方调查评价机制,畅通纳税服务沟通反馈渠道。再一方面,要建立纳税人及社会各界对国税机关纳税服务的评议评价制度,形成以纳税人满意和社会满意为标准的考核评估体系,进一步促进文明办税、优质服务。
4、创新服务形式,强化深入细致的税收政策筹划服务。一方面,要坚持并改进税法宣传咨询解读日制度,将税法基础知识普及与政策专题宣讲相结合,针对不同纳税人群体开展分类分专题解读,提高针对性和实效性。另一方面,要探索共与个性化服务相结合的服务形式,改进服务性调研工作,关注大企业纳税服务和税收政策筹划需求,逐步建立大企业定点联系和高层互通机制,实施个性化服务;对面广量大中小纳税户的共性纳税服务需求,提供菜单式定制服务,提高服务效率。
(二)深化改革,逐步建立优化纳税服务新机制
1、结合推进机构改革,逐步建立专业化服务机构。在去年下半年开始的新一轮税务机构改革中,总局、省局都突出强化了纳税服务职能的整合,成立了专门的纳税服务部门。市局及市以下各级税务机关,尤其是与广大纳税人直接接触的基层分局,要进一步整合纳税服务职能,以更好地满足纳税人各层次需求。
一、现行纳税服务体系中存在的问题及认识误区
当前的纳税服务体系还处于初级层次,税务机关及税务人员纳税服务意识才刚刚形成,难免会出现诸多问题。
(一)过分强调税收征管而忽略纳税服务。
税务人员对纳税服务重要性认识不够,纳税服务热情不高。归纳起来,主要存在以下几类问题:
一是存在偷税假设的惯性思维。在停业检查中,假设纳税人存在虚假停业,随意入户检查。在对企业检查时,以纳税人偷税为前提,继而展开调查。从一定意义上说,侵犯了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二是程序复杂,效率低下。税务机关在内部推行精细化管理,但却不是以加强内部管理来突显精细化,而是以程序、手续的复杂化来体现精细化,给纳税人带来诸多不便。三是重复工作。内部的征、管、查分离及外部的国、地税分设,使同一户纳税人,不得不接受重复管理和检查,给征纳双方带来了高额的税收成本,也给税务形象带来了诸多不利影响。四是侵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一些服务,明明是为纳税人提供的便利举措,却被纳入了重点监管的范围。如:强迫纳税人使用某种税务机关制定的“便民”申报方式,致使一些在税务机关附近营业的纳税人,也不能到办税大厅直接申报纳税,而只能到银行去存款划转税款,逾期不存,还将被视为未及时申报而被处罚。五是基层税务干部的素质,难以达到提供优质服务的标准。特别是在税收管理员和纳税评估制度施行后,税收工作更为科学化、专业化,部分税务干部不注重知识更新,自身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亟待提高,难以应付复杂多变的税收政策,对税收优惠掌握不全,致使宣传缺失和政策落实的不到位。六是将服务与执法相对立。往往把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对立起来,走极端路线。把服务视为任务和负担,因此,在提供服务时,难免会态度生硬、被动应付。把依法治税片面地理解为“整顿”、“治理”、“稽查”、“处罚”;把纳税服务简单地看作“笑脸相迎”、“热情接待”。
(二)过于强调纳税服务而弱化税收征管。
服务与监管应是相辅相承的同比关系,而不应是对立关系或反比关系。近年来,税务机关的纳税服务意识有所增强,而与此同时,部分税务机关却出现了一些强调服务重要性而忽略监管必要性的现象。目前,各地税务机关都在积极参与政行风测评,而参与测评打分的,多数是纳税人。在市场经济条件下,部分纳税人会在守法和违法的“博弈”中选择逃避纳税义务,而逃避缴纳税款,则更是成为企业实现其利润最大化最终目标的一种必要手段。纳税人都乐于接受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服务,而不乐于接受税务部门实施的税收监管,“予则喜、夺则怒”,正是这种不良纳税心理的集中体现。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单纯以纳税人的观点作为评判标准,就会出现给执法严格的税务机关打分低,而给监管松弛的税务机关打分高的现象。在这场失衡的“博弈”中,税务部门就有可能会放松税收监管,刻意纵容,以博得纳税人的好评。另外,一些服务更是有淡化纳税人纳税意识之嫌。例如,可以由税务机关辅导填写的纳税申报表,却由税务机关直接代为填写。纳税申报期到来后,纳税人本来应当及时地申报纳税,却要由办税大厅或税收管理部门来提醒。这些做法,在一定层面上,都有可能会淡化纳税人的纳税意识。应当由纳税人办理的事项却由税务机关代劳了,这样做更不利于相关法律责任的明确。还有一些税务机关,纳税服务项目开展得确实不少,但纳税服务层次却比较低,形式主义严重,很多服务仍属于精神文明建设或职业道德范畴,工作标准虚拟、软化,行使的自由度很广。一些纳税服务没有分清便民服务与纳税服务的界线,有的甚至还超越了税收的范围。如,在纳税大厅中设置鞋油、鞋刷、针线包等等。而有的,更是把救助贫困学生,看望孤寡老人等,也视为纳税服务,这些提法和做法,都有可能使纳税服务偏离正确的方向。
(三)税务机关与纳税人沟通渠道不畅,税收宣传不到位。
不可否认的是,当前纳税人纳税意识普遍偏低,与税务机关宣传不到位有着直接关系。税务部门与其他收费部门有着本质上的区别,如水电费、有线电视费等等,都是可以通过缴费来直接享受到相关服务的。也就是说,这些费用的作用是显性的。如:交了水费居民就能喝到水,交了电费马上就可以用上电。而税收的后续作用则是隐性的,其显著特征就是其无偿性,人们在交了税以后,不一定就能直接看到结果。另外,因为在税收后面还有一个支配的环节——财政,所以,税收的“取之于民、用之于民”的特性就无法直观地显现出来。久而久之,一些纳税人自然就会形成对税收的反感心理。这时,就需要税务机关出面,加强对税收基础知识的宣传。而目前的税收宣传,多停留在形象宣传和职能宣传上。
总之,在上述错误认识的指引下,一些税务机关在纳税服务方面,虽然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和财力,但总体效果却并不明显。
二、优化纳税服务体系对税收工作的促进作用
实践证明,经过优化后的纳税服务体系,对加强税收征管,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具体体现为:
第一,有利于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了解。
经济形势的复杂性决定了税收政策的多变性。面对大量复杂多变的税收政策,一些税务人员都会感到头疼,可想而知纳税人的感受。在现实工作中,由于不清楚政策而导致非主观故意偷逃税款的不在少数。虽然人们日常获取税收信息的途径有很多,但是互动性却很差,有的纳税人确实已经通过各类媒体对最新的税收政策有所了解,但却存在着主观臆想和偏颇的理解。比如农业税减免政策,一些农户就认为,所有应由农民交的税,包括工商各税,从此都一并免掉了,而事实却并非如此。这给税收工作的开展带来了诸多不便。通过优化纳税服务,为纳税人提供个性化辅导,可以扩大对税收政策的宣传、辅导和解答的覆盖面,有效避免类似问题的出现。
第二,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促进税收收入的稳定增长。
便捷的办税条件,高效的办税通道,及时的纳税辅导,快速的政策指引,都可以达到提升征管质效的目的。通过优化纳税服务,税收征管与纳税服务呈现和谐、良性、互动的发展态势,一方面,可以有效地增强征纳双方的理解和沟通,提高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确保税收随着地方经济的发展稳步增长。另一方面,良好的税收软环境,还可以吸引外商前来投资创业,对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也起着固本培源的作用。对于守法纳税人而言,相同条件下,服务质量好,便捷服务多,执法严格的区域,就会比其他区域有更多更优越的竞争环境和纳税环境,商户自然就会集中到该区域中来,促进该地区基础税源的增长。
第三,优化纳税服务有利于加强税收征管。
服务也是管理,服务有助于管理。在日管实践中,一些纳税人的涉税违法行为,也往往是由于不知晓税收政策而导致的过失违法。通过一系列行之有效的纳税服务举措,使一部分纳税人能够依法自行申报计税,那么,税务机关就可以腾出更多的人力、物力,来加强对故意违法纳税人的管理,净化征管环境,实现纳税服务与加强管理间的良性互动。
三、优化纳税服务体系的应对措施
要解决上述问题,迫切需要对现有体系加以优化,从而,构建出一整套新型的纳税服务体系,以满足税务机关加强纳税服务的需要。归纳起来,就是要正确处理好以下几种关系:
一是要正确处理好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的关系。
强化纳税服务,并不是要淡化依法治税。依法治税与纳税服务是相辅相承,相互促进的关系,二者具有同一性和渗透性。如:在征收管理的同时,税务人员向纳税人宣传税法,解答咨询,就是在提供纳税服务;在办税大厅,对迟来缴税的纳税人课收滞纳金和罚款,这正是在严格执法。能够享受到税务机关所提供的优质、高效服务,是税收征管法赋予纳税人的法定权利。而公正执法、依法治税,在某种程度上,也可以说是更高层次的纳税服务。只有对税收违法行为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才能使守法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反之,如果放松了对违法行为的监管,提供优质服务也就成了空谈,服务也就失去了意义。在设立政行风测评项目时,也应以税务部门执法是否公正、对违法行为的处理是否严格、所提供的政策咨询服务是否到位等为重点,而不应单纯以税务人员是否微笑办税,是否来有迎声、去有送声这些礼仪常识,作为政行风的测评重点。
二是要正确处理好服务主体与服务客体间的关系。
在服务主体的确认上,应明确,纳税服务不只是办税服务大厅的工作,更应注重部门间的相互协调,建立起综合服务体系。办公室、管理科、稽查局等,都可以成为纳税服务的主体。纳税人是纳税服务的客体,作为服务主体的税务机关,在提供纳税服务时,应适时换位思考,在提供服务前,要多考虑纳税人的感受,多为纳税人办实事,做到“以人为本”。应拓宽宣传渠道,利用网站、税务论坛、800免费电话等多种形式,为纳税人提供免费、及时的政策咨询服务。要把纳税人所关注的税收政策、税收优惠作为宣传重点,多宣传税收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群众带来的实惠,少宣传或不宣传税务机关的征管业绩。在报刊上,开辟税法答疑、税法宣传以及税收基础知识专栏,开展丰富多彩的有奖竞答活动,提高税收宣传的趣味性和渗透性,使之更加贴近群众,贴近生活。在检查和管理过程中,应多开展税务约谈和查前辅导,避免纳税人因不清楚最新税收规定而受到处罚。在检查同一户纳税人时,除特殊情况下,确需单独检查的,应多开展综合性的检查,即同时对发票、停歇业情况、定额核定情况等一并进行审核,以减轻纳税人的接待负担。在市场经济时代,纳税人的时间非常宝贵,因此,在办税程序上,也应力求简便,手续避免繁琐,能由税务机关内部传递的,决不让纳税人上下奔波。
三是要正确处理好共与个的关系。
一、当前税收服务存在的误区
不断强化税收服务理念是树立税收科学发展观的思想基础,然而,在当前税收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误区亟待解决。
(一)管理观念落后。在传统的税收管理观念中,税务机关“不相信”纳税人能够做到依法自觉履行纳税义务,将纳税人放在对立面来考虑,过分强调了纳税遵从意识。一提到强化税收征管,就从税务机关的执法职能出发,硬化措施,强化手段,注重“堵”与“打”,忽视“疏”与“导”。因此,用这种错误观念指导征管实践,不仅加大了征收成本,影响到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积极性和自觉性,而且直接导致了纳税人与征收机关的对立,使征纳关系长期难以融洽。
(二)在管理过程中片面强调纳税人义务。
一是没有把落实优惠政策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一些税务部门不能把落实税务政策作为自己的法定义务,而是将其作为纳税人支持和回报税务机关的筹码,客观上导致了税收优惠政策在落实过程中打了折扣。
二是把被动服务当作主动服务。税收管理模式虽经几次转换,但是有些税务机关仍从自身主义出发,被动式的帮助纳税人履行有关程序和手续,强制纳税人达到税务机关的规范性要求。
三是税收宣传和辅导不深不实。在税收辅导上,一般情况下都是税务干部找上门来,强制性规定纳税人应纳什么税,不纳什么税,表面上是主动服务,实质上忽视了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的主动性和积极性,没有体现出还权于纳税人的现代税收管理思想。在税收宣传上,不能做到人性化、个性化和多样化,偏重于税务机关自身形象的宣传;偏重于单一化、形式化宣传,缺乏宣传的深度和广度;偏重于突击性宣传,没有做到经常化、制度化。
(三)机构设置上没有充分考虑税收服务的需要。一是现行的组织机构以便于税务部门管理为目的,以对纳税人管理、打击模式为依托,分割了纳税服务职能;由征管部门负责纳税服务、监察部门负责行风测评、法制部门负责税收宣传、办公室部门负责政务公开等,缺乏为纳税人提供整体、高效服务的组织运行模式,更未将税收服务上升到税务机关的基本职责和法定职责的高度,融入到税收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各个层面。税务机关将主要服务区域集中在办税服务厅,局限在文明用语、首问负责制、一站式服务、微笑服务等浅层次服务上,缺少对纳税人实际需求的尊重和考虑,不能有效满足纳税人的需求,尤其是缺少对纳税人的人文关怀,阻碍了税收服务向纵深推进。二是税务机关内部还未能建立协调高效的运行机制。由于过分强调税务机关内部的分工,导致在税收服务的缺位的和低效。同时,税务机关还缺少统一规范的税收服务的考核评估机制。
二、进一步做好税收服务工作的建议
市场经济条件下谈税收服务于经济发展,不能再简单地局限于以往的支持、帮助、促进,而应当以发展的观念赋予其新的内涵。实践证明,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越发展,税收对社会经济发展是互为统一、相互促进的,只有正确认识并处理好二者之间的辩证关系,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才能不断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进程。下面笔者就如何做好税收服务发表一下自己的建议:
(一)提高征管人员素质。提高税务人员的素质是提高税收服务水平的根本,只有高素质的税务人员才有可能进行高质量的税收征管,才能更好地服务纳税人。针对当前税收人员素质普遍不高的情况,应加强对纳税人员的培训和考核工作。除了要求熟悉税收法规、财会制度,掌握调查研究和查账技术外,还要求税务人员有崇高的理想信念、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奉献精神、廉洁奉公的职业道德和较高水平的文化修养。同时,特别要提高基层干部的素质,不但要有硬的业务素质,而且要有出色的领导才能。
(二)改变服务理念。能得到态度良好的及时满意的服务是纳税人的权利。但是,在现行征管模式下,税务部门给纳税人提供的服务仍偏少,给纳税人造成的不便却很多。未将服务意识贯穿于征管的各个环节。纳税人只有得到了良好的服务,才有可能理解税务、支持税务,才能不断提高税收的遵从度。例如,纳税方式的选择要以便利纳税人为出发点,自由选择邮递申报、电话申报、网上申报等各种形式的纳税申报。不能强行规定纳税人用哪种申报方式。
(三)正确发挥税收在促进发展中的职能作用
1、主要是树立以纳税人为本的新型税收服务观,确立税收执法与服务并重的思想,由传统的监督打击型向管理服务型转变,由以满足征管为主向满足纳税人需求为主为转变,将税收服务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全过程。
2、必须坚持依法治税。依法治税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税收工作的灵魂。国家通过制定税收法律来规范征纳双方行为,保证国家财政不受侵犯和维护纳税人的权益。从这个意义上说,依法治税就是税收对经济最在和最好的服务。
3、要全面搞好对社会和纳税人的纳税服务。税务管理不仅是一种执法行为,更是一种服务行为。新修订后的《税收征管法》也明确规定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文明服务。第一,要靠政策服务,增加发展动力。积极落实国家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第二、要靠效率服务,减少发展成本。以提高税务人员的综合素质为前提,依靠为税服务窗口,在现有“一站式”服务模式的基础上,努力实现向“一窗式”服务模式的转变,积极探索并运用多元化申报等方式,减少纳税人的缴税成本。第三,要靠主动服务,拓展服务空间。变坐等纳税人提意见为主动上门征求意见,帮助纳税人解决在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实际困难。税务机关在制订出台各种税收管理规章、办法时,应当站在纳税人的角度上,自觉增加前瞻意识,多考虑是否有利于方便纳税人,是否有利于节约税收成本。
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是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实施,对生产和管理创新过程的控制和管理,对生产经营税收政策的制定和调整,合理使用,以避免税务风险的前提下,尽量减少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活动。
企业的税收成本管理仍然属于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范畴。企业应根据自身的特点,熟悉相关税收政策,同时根据战略发展规划的要求,企业税收成本管理;对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活动时间政策的时效性要求,相关人员要改变税收政策调整企业税收成本管理的措施。第二,政策和整体效率。在法律前提下,税务成本管理对企业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具有强烈的政策意识和纳税意识;通过资产重组、优化资源配置等手段达到整体效益。
二、我国企业税收成本现状
(一)现代化进程落后
目前,中国的税收支付一般是在宣布,一个辅助的方式是,由税务机关和企业首先要填写申报表,同时也为购买材料纳税。在这个过程中,由于税收过程比较烦琐,这会使企业的税收成本一直较高。此外,企业申报纳税后的数据也需要完成,筛选后才能够进入数据系统,信息化建设的全过程还不完善和相对滞后,所以税收效率和税收成本都有了较大的提升。
(二)纳税筹划能力较低
我国的许多企业,税收筹划能力弱是一个突出的问题,甚至一些企业税收筹划,这项工作还缺乏正确的认识,这使得企业在制定发展战略时,训练会由于税收筹划和税务管理有限公司缺乏对技能和税收体制的基本部门的培养,税收筹划缺乏战略高度。在分析中,税收政策在专项规划、税收和规避平台等方面的差异还不高,对这部分工作进行了有效的开展,这部分限制的存在会减轻企业的税负。
(三)自身问题
企业为了纳税,有必要开展在中国,一个很好的执行税收政策在一般情况下,对于一些位置和多个部门共同合作完成的需要。在一些企业,相关人员对税法的理解和执行上的偏差是因为,它与沟通不畅的问题之间的税务机关做企业,因为不符合税务机关和税收优惠的享受的要求也会受到影响。同时,一些企业没有纳税人权利在税收立法方面得到充分利用,为我国的税法规定,如果企业现有的财务或其他方面的特殊困难,如果不及时申报纳税的,可以申请延长,但有些公司在实际的工作是对已被忽视,导致形势的税收成本。
三、降低税收成本的措施
(一)强化依法纳税的意识,从而避免税收处罚
企业税的惩罚成本,通常是因为纳税人的业务水平相对较低,而对税收的认识不足造成的。企业的税务人员不够了解税法,企业所得税的纳税意识将是微弱的,甚至是鸡毛蒜皮的事,导致司法机关的处罚由税务机关在企业中,税务处罚成本,使企业承担额外的损失和企业信誉严重的损伤。因此,为了优化税收成本,企业需要控制税收惩罚成本,提高纳税意识,实现税收惩罚的零成本。需要指出的是,积极的纳税人税法的过程中,需要知道如何根据法律和税收筹划的限制纳税,了解边界将违反依法纳税的义务,准确把握税收规模和判断标准,税务机关只在这这样可以有效地避免企业税收惩罚成本。
(二)合理开展纳税筹划,从而减少税收实体成本以及税收财务成本
税收筹划可以说是体现在税法与不同的税收方案的框架下建立的税收制度已在一个合理的、科学的分析进行的,规划或设计自己的商业交易,以及金融问题,为了减轻税收负担和税收最大化的效益的目的。因此,在对政府税收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分析和比较后,税收筹划便是最佳的税收选择。税收筹划在降低税务实体成本和降低财务成本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这是因为财政成本的税收实际上是一个额外的成本,成本的税务实体,在银行利率不变的情况下,两者之间的关系基本上是一个线性函数的变化特征。通过开展税收筹划,企业可以获得一举两得的效果,一方面可以降低税务实体的成本,另一方面尽量避免税收融资成本。因此,企业需要高度重视税务筹划。
(三)加强人员培训
通过形式多样的税收宣传和职业培训,提高企业员工的纳税意识和职业素养。对于办税员工来说,培训主要针对其具体的办税业务和技巧,培养他们成为既熟悉企业的生产经营,又精通企业所在行业的税收政策法规的综合人才,并成为企业成本管理和内部控制的磐石;对普通员工的培训,主要集中培养他们的纳税意识和服务意识,要树立全员动员、全员参与、全员管理的思想;对企业的高层应该着重培训并灌输其正确的纳税理念,使企业高层破除把税收工作当作财务部门工作的陈旧思想,使企业高层积极支持税收成本管理工作。
(四)税企配合从而降低税收服务成本
企业的纳税服务成本具有比较明显的灵活性,通过实施多项节约措施可以显著降低这一成本。企业降低纳税服务成本,往往需要税务机关、企业等部门的沟通与配合。首先,企业需要树立节税观企业税收成本管理策略
王 茜念,除了必要的人员和办公费用,尽可能避免不必要的开支,税务人员需要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从而完成最低的劳动成本税工作。
(五)充分利用税务服务
对于企业来说,税收工作可以说是一个相对较高的技术含量,税务人员需要设置理想的专业知识和发展会计,税务等税法,通常难以满足企业员工的要求。所以企业需要积极利用税务,发挥中介组织的作用,通过运用会计知识和税务知识工作者和税务专家和CTA,负责企业税务工作。
(六)建立和完善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机制
建立健全企业纳税成本预算与申报制度的实施、税收成本管理相互制约制度、税收负担的统计与分析,实施企业税务成本的全面管理。在现有的税收政策,根据企业综合计算行业类型的企业类型,产品的税收成本,并参考上一年度的财政预算和决算的成本数据,而根据税收政策的变化和政策的国家税收政策的调整成本的变化预测。根据税务成本的统计分析,检查预算执行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税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合法性是税务成本管理和内部控制的核心内容。建立健全企业税收成本管理机制,实行全方位的税收成本管理。
四、结语
《税收征管法》规定,税务机关应当广泛宣传税收法律、行政法规,普及纳税知识,无偿地为纳税人提供纳税咨询服务。同时,《征管法》还规定了纳税人应享有的权利和义务。各级税务部门都按照征管法的规定,结合各层面的实际情况,不断丰富服务内容,更新服务方式,创新服务理念,进一步提高服务质效,在纳税人中及社会上树立了良好的税务新形象。
1.方式的多样性。以税收政策宣传为例,税务部门应充分利用网站、公告栏、电子触摸屏、微博、微信等一些常用的方式,对税收政策、办税程序等内容广泛公开外,还应不断丰富服务形式,采取一些纳税人乐于接受的方式有针对性地进行税法宣传。如开展上门辅导活动,针对新修定实施的《企业所得税法》及相关税收政策的变化,及时深入企业上门辅导,列如2016年濮阳市共进行纳税辅导1727次,发放政策宣传读物5438份。并采取以会代训的形式,对1133户纳税人进行了政策培训。开展纳税人需求调查,根据调查结果,编发了《办税公开内容选编》、《税务登记指南》向纳税人免费发放;创设《龙乡地税》税务报刊,每月一期,向纳税人免费赠阅,及时宣传税收政策新动向;启动了“强基固本,做大蛋糕—濮阳地税百家企业大走访”活动。从全市选出对濮阳经济税收影响较大的企业进行重点走访。全市共走访纳税人5216户,发放征求意见表26831份,召开企业座谈会26次,征求企业意见2137条。对涉及地税部门职责范围内的意见和建议全部组织了落实,对不符合地税政策的及时进行了解释。市电视台对这项活动进行了跟踪采访,并通过《龙乡播报》栏目播放,受到了广大纳税人好评;在税收宣传月活动之际,宣传方式更是丰富多彩,面向全国征稿举办了“税收.发展.民生”大型摄影比赛,切实提高了税收宣传力度和影响力。宣传方式的多样性,收到了较好成效,增强了办税透明度,让纳税人充分享受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提高了纳税人税法遵从度。
2.内容的丰富性。在服务内容方面,濮阳市税务局从办理税务登记开始,力求在任何一个办税环节为纳税人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自2005年起,就在城区范围内实行了税务登记“分散受理、集中处理”的模式,即纳税人在城区范围内任何一个地方均可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在后台通过信息征管系统进行集中处理,真正方便了纳税人。在申报环节,将地方各税的申报征收期统一为每月1-15日,解决了各税申报期不一致的问题;对经营地点偏远的6420户个体工商户纳税期限由按月改为按季,使年办税次数由原来的12次减少为4次;认真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各类减免和涉税事项按照权限逐级报批,落实优惠政策不打折扣。2016年,依法审核批准减免税2076.8万元,支持了企业发展。同时,不断优化业务流程、兼并报表资料、完善办税厅服务功能,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
3.载体的创新性。为进一步提高服务效率和质量,濮阳市税务局除通过电视、报纸等传统载体向纳税人传递信息外,依托现代信息技术不断创新纳税服务载体。基于方便纳税人的理念,于2007年开通了“12366”纳税服务热线,并进一步加以完善,增加了留言功能,实现全省互联互通。自2008年11月开通纳税短信提醒服务,实现了税务部门和纳税人之间的信息互动和交流。开通不到半年,纳税人收到地税部门的提醒短信已有4.5万余户(次);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积极与银行、通信公司沟通协调,在全市地税系统推广使用网上申报纳税。同时,充分运用现有信息管理系统,对各类数据进行应用分析,实行纳税人信息一户式存储管理,对纳税人信息随时可以调取,减少纳税人报送各类资料次数。不断完善的服务措施、不断丰富的服务内容、日益更新的服务载体将濮阳市税务局纳税服务工作引向深入,引起了社会各界对地税局的高度关注,得到了纳税人的一致好评。
二、纳税服务存在的问题
从当前开展纳税服务工作的情况看,虽然收到了很好的成效,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但是,离建立长效服务机制还有一定距离,和纳税人的实际需求相比还存在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主要是:
1.主动服务意识有待加强。个别税务干部由于素质较低,常常以“掌权者”、“管理者”自居,缺乏主动服务意识。在日常税收工作中,面对纳税人心理上有优越感,居高临下,解答咨询问题不耐心,办理涉税事宜不快捷,离岗现象也时有发生,给纳税人造成诸多不便。更不会主动替纳税人着想,了解纳税人的需求,缺乏主动服务意识。
2.纳税服务效果不能保证。主要表现在:基层一线工作人员少,一人多岗现象普遍存在,征收期常常忙不过来,影响了纳税服务的开展。
3.纳税服务的层次有待提高。目前推行的一窗式、一站式、多元化申报方式、网上申报等措施取得了很大效果,但与真正意义的优化纳税服务还有很大的差距。具体表现在:目前个性化服务流于形式,没有特色,不能满足不同对象的不同要求;优化纳税服务科技化、信息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4.不能正确处理执法与服务的关系。有些税务干部将优化纳税服务和严格执法相对立,将二者严格分割开。一种情况是过分看重税收执法的作用,轻视纳税服务。一些干部仍然存在权力至上的思想,没有实现从管理到服务的转变,传统“重监管,轻服务”治税理念依然根深蒂固,漠视纳税人的权利,时而发生滥用职权的行为,造成纳税人对税收工作的逆反心理,损害了税务机关的形象。另一种情况是片面理解服务的科学内涵,弱化税收执法。严格税收执法,创造公平竞争环境,实质上是对绝大多数纳税人权益的保护,是一种有效服务形式。一些基层单位对纳税人提出的要求,缺少用法治观念思考问题,片面强调优化服务而淡化了对纳税人的管理,忽视了执法的严肃性,形成行政不作为,客观上造成了管理偏松,导致了执法不严,以至在税收管理工作中出现了一些漏洞。
产生上述问题的根本原因在于:一是个别税务干部政治理论素质不是很高,对纳税服务缺乏正确认识,导致主动服务意识不强,服务质量和效率不是很高。二是当前地税系统科技管税还处在一个有待提高和优化的过程,运用较高科技提供纳税服务还有待时日,导致纳税服务层次不是很高。三是在规章制度上,尚未建立一套从制度、实施到绩效评价、信息反馈、服务监督、业绩考评和责任追究的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机制,导致对纳税服务的质量和效率监督不到位。
三、构建纳税服务长效机制的建议
1.转变思想观念,增强纳税服务意识。要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培训,提高他们的主动服务意识。一要正确认识税务机关的权力和义务。要尊重和保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能忽视为纳税人提供应有的纳税服务。二要正确理解为纳税人服务的深刻内涵,把纳税人视为上帝,为其提供税前和税后的全方位服务。三要清醒地认识到为纳税人依法纳税提供优质服务是税务机关的重要职责,既要在管理中服务,又要在服务中执法,使管理与服务有机地结合起来,使税收工作更好地为社会服务,为经济发展服务。
2.人力下沉,充实一线工作人员队伍。县(区)一级的税务机关作为基层征收单位,应减少行政等人员,将年轻、业务素质能力强、政治觉悟高的工作人员充实到一线,减轻一线工作人员的工作压力,做到征收和优质服务两不误。
3.建立健全纳税服务考核、评价机制。要建立纳税服务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标准,建立和完善纳税服务考核指标体系,把纳税服务作为税收工作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分级负责。对每个岗位的工作步骤、顺序、时限、形式和标准等作出明确细致的规定,设计科学、严密的工作规程;以岗位职责和工作规程为标准,对执法质量进行定期检查,建立奖励与约束相结合的评议考核体系;与评议考核、执法检查相衔接,实行严格的过错责任追究。
纳税服务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贯彻落实国家税法,更好地为广大纳税人服务为目的,在征纳双方依法行使征税权利和履行纳税义务的过程中,以及在税收征收管理、检查和实施法律救济过程中,通过多种方式,向纳税人提供服务事项和措施,依次满足纳税人的合理期望,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的一项综合性税收工作,它是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税务机关行政行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促进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和税务机关依法诚信征税的基础性工作。
随着经济发展,优化公共服务职能成为我国政府管理改革的一个新趋势,建设服务型机关已逐渐成为各级政府部门的共识。纳税服务作为政府税务机关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重要组成部分,已成为税收工作的重要内容。为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经济便捷的纳税服务已成为构建我国现代税收征管工作新格局的首要环节。
随着现代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目前的纳税服务难以满足广大纳税人对人性化税收管理越来越高的要求,因此,优化纳税服务已成为我省各级税务机关的工作热点和焦点。在优化纳税服务中,有些地方出现提高了办事效率却出现态度的问题,速度快就会导致态度稍差,态度好就使速度变慢,这些问题正困扰了我们许多税务干部。其实在速度与态度,效率与质量之间,并不存在矛盾。二者并存不悖,更是相辅相成。
提供优质高效的纳税服务是税务机关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重要体现。税收工作是为国聚财,但实际就是为人民服务、为纳税人服务。同时,纳税服务又不同于其他市场化服务,纳税服务是一种无偿的公共产品,纳税服务的目的是在依法治税的前提下,采取各项有效措施、通过适当的方式,为纳税人提供周到、高效的涉税方便,包括税收宣传、税法公告、意见反馈和举报投诉、纳税救济等公共服务,增强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提高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和税收遵从度,营造一个法治、公平、文明、高效的税收环境,使纳税人在和谐的氛围中依法履行纳税义务或行使税收权利,进而维护征纳双方的社会公信,从根本上提高税收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税务部门作为政府重要公共服务机构,优化纳税服务是改进政府公共服务职能的客观要求。建设服务型国税机关是新阶段税务部门职能转变的基本目标。国税部门作为政府的重要执法部门,是实现政府管理转型的前沿和窗口之一,如果服务不到位就属于行政”不作为”。所以,必须以优质高效的服务为前提,以促进税收政策落实到位为目的,努力实现征纳双方的良性互动。在目前各级国税机关优化纳税服务中,许多工作人员,因为这样或那样的原因,在服务速度与质量,工作效率与服务态度上出现了一些偏,总认为有了速度则质量下降,有了质量则速度下降,效率提升了,服务态度变差了,态度变好了,工作效率下降了。实则不然,这都是一些错误的观点,是在为自己的业务与能力,思想与态度找借口。
作为广大的税务人,在优化纳税服务中,摒弃错误观点,多找自身原因,在速度与与质量,效率与态度的完美结合显的更为重要。当前我国正在构建和谐社会,构建和谐社会,必须有各个地区、各部门的和谐,而在税收工作中,优化纳税服务是构建和谐税收的重要手段,而如何更好的优化纳税服务,使服务速度与质量,效率与态度的完美结合,是我们思考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质量始终应该是第一位的,在质量的基础上,展示出高的办事效率,在良好的态度基础上,提高服务速度,在二者之中,实现完美结合,展现出新时期税务人的风采。不能因为提高办事的速度,而粗心大意,该交待的不交待清楚,该讲明白的不讲明白。而是应该想想以什么方式,在让纳税人以最快的速度了解清楚,从而提高服务质量与速度。
俗话说的好,基础不牢地动山摇。只有具备了高素质,高业务水平,才有提供优质服务的基础。没有这个基础,那也只是有心无力。税务人员是税法的执行者,是税收征管的主体。在当前的优化纳税服务中,作为税务人,始终应该以加强自身素质为基础。只有充分掌握并能熟练运用业务知识,才能解决纳税人在纳税方面的实际问题,只有正确地理解并掌握政策才能执行好政策,才能确保政策的执行效率,同时为纳税人提供政策服务,使纳税人及时了解政策导向,并在纳税过程中遵从、运用政策。就税务人员而言,服务素质应包括自身素质和整体素质,一个人自身素质如何,直接影响一个局、一个所的整体素质,因此优化纳税服务必须从一点一滴做起,是每个税务人员必须具有的素质,只要穿上税服的一天,就要想到自己的职责,想到服务纳税人的方方面面。在具备了良好的服务素质的同时,还要有良好的思想素质,对工作的正确认识。各级税务机关由上至下都要充认识优化纳税服务的重要意义,统一思想,牢固树立科学的纳税服务观,优化纳税服务工作,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人为本,以法律为依据,以纳税人为中心,以流程为导向,以信息化为依托,逐步提升纳税遵从度和纳税人满意度,努力为纳税人提供覆盖税前、税中、税后全方位的纳税服务。
当有了服务的基础,纳税服务的效率,办事的速度自然就能跟上来。有人说当态度好的时候,办事的速度就会慢下来。其实不然,在实际的办税服务过程中,该问清楚的,同样需要问清楚,并不会因为态度而变慢,该告知清楚的,总有那么多的话要交待清楚,并不会因为你的态度而变的简单。如果态度不好,该交待的事情没有说清楚,或是办税人没有听清楚,那岂不是在浪费精力的同时,降低的办事的效率与速度了吗?
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是省国税系统一项主要工作,目前正在全省范围内全面展开,各地都采取了有效的措施来促进此项工作的开展,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工作。不管是从硬件上还是从软件上,在服务机制上,工作方式方法上,正进行着探索,正在努力提高。同时也取得了可喜的成绩,在工作碰到的问题还需要进上步的解决,对工作中存在的不足仍需进一步完善,相信很快就能做到速度与质量,效率与态度的完美结合,展现国税人高效高质的良好形象。
【关键词】 纳税筹划;设计主体;自主筹划;筹划
纳税筹划是纳税人的一项权利,纳税筹划是纳税人或其委托人在纳税义务发生前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采用不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方法,规避、减轻、转移、推迟纳税以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经济行为。
纳税筹划的具体行为分为设计和实施两个阶段。关于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主体,毫无疑问的应是纳税人(含纳税人或纳税人内部的相关职能部门),但纳税筹划方案的设计主体,不仅包括纳税人,还包括受托人(含社会中介组织和其他个人)。自行筹划(“自产”)和筹划(“外包”)是企业设计纳税筹划方案的两种途径。
一、对现行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调研情况
为了掌握纳税筹划主题的客观现状,笔者走访了部分税务机关、中介机构,并按照1:2:4的比例对120家在京的大、中、小型企业发放调查问卷,回收有效问卷80份。享受过涉税中介服务企业的情况如下。
纳税人对涉税中介的需求与其已经享受过的涉税中介的服务是有一定差异的。对于纳税人最需要涉税中介哪些服务,纳税人选择的排序是:对法定只能由注册税务师做的鉴证业务放在了需求的第一位,体现出对有偿服务的被动接受。而对纳税咨询的需求排在第二位,体现出纳税人需要涉税中介贴心、高效的服务,希望涉税中介帮助纳税人协调沟通问题、发挥桥梁作用的愿望。仅有几家规模较大的国地税混合户有对涉税中介纳税筹划的需求。
笔者也走访了8家涉税中介(包括税务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他们反映,尽管鉴证业务是注册税务师的法定业务,从业务量上看,涉税中介的业务量主要来自这些法定业务,但是法定业务的收入额却不是涉税中介收入中最主要的部分。涉税中介的主要收入来源是介于权益服务与信息服务之间的协调、沟通涉税事宜的服务。纳税筹划也不是税务或会计事务所的主要收入来源。
二、影响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一般因素
当纳税人产生纳税筹划需求的时候,是自行筹划,还是委托给人进行筹划,要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影响纳税筹划行为主体的因素主要有三个方面。
(一)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
对税收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既与税收制度的繁杂程度有关,也与税收政策的透明度有关。税收制度的繁杂、政策的不透明,使纳税人了解得纳税信息不完备,难以保证纳税的准确和纳税筹划的适度。从税务业的起源看,1904年日俄战争爆发,日本政府因战争增收营业税,增加了纳税人计缴税款的难度和工作量,纳税人寻求税务咨询和委托申报的业务迅速增加,使专职于这种工作的人员有了较为稳定的市场,并以税务专家的职业固定下来。1911年,大阪的《税务代办监督制度》成为日本税务制度的前身。无独有偶,在英国1920年的税制改革中,由于税率的提高和税法内容的繁杂,纳税人为了避免因不能通晓税法而多缴税款,开始向专家请教。于是,在英国的特许会计师、税务律师中出现了以提出建议为职业的专家。十年以后,税务检查官吉尔巴德・巴尔与其他税务专家共同创立了租税协会,成为英国惟一的专门从事税务业务的专业团体。租税协会的大多数会员限于某一税种的专业服务――为使委托人的应纳税额合法地减少到最小而提出(纳税筹划)建议①。对此,郝如玉教授曾在其《中国税务制度研究》(2002年)中提出了“纳税筹划是税务制度的原动力”的观点。纳税筹划的产生和发展的事实也表明,纳税人是否愿意选择委托人进行筹划,与其对税收政策信息把握的充分度有着直接的关系。
(二)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
纳税筹划是一项专业性、技术性、系统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运用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对教育水平和人才素质的要求很高。在经济全球化的今天,对纳税筹划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果企业本身拥有具备能力的筹划人才,可以进行自主筹划;如果企业需要纳税筹划但不拥有具备专业水平和筹划能力的人才,只能考虑筹划。
(三)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其拥有人才的状况和承担纳税筹划成本的能力,成本因素是影响筹划主体选择的重要因素。纳税筹划成本通常被定义为筹划方案实施之后,企业额外支付的费用或者发生的其他损失以及机会成本,主要包括:
①设计成本――包括内部成本和外部成本,内部成本为内部专业人员的人力成本,外部成本为购买外部专业机构方案或劳务的费用
②机会损失成本――指企业选择某种纳税筹划方案,由于方案的选择而可能导致的利润减少以及其他可能的损失。
③风险成本――是指因筹划风险带来的罚款、滞纳金等损失或者控制风险所发生的支出。
任何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都会遵循成本效益原则,考虑自身付出所能带来的收益状况。作为委托方的纳税人要考虑成本效益,作为受托方的人也是理性“经济人”,也会考虑成本效益。一般来讲,企业的经营规模越大,组织结构越复杂,业务范围越广,缴纳的税种越多,纳税的金额越大,则纳税筹划的空间也就越广阔,获取节税利益的潜力也就越大。由于规模小的企业考虑到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相对额和绝对额都不可能大,往往仅关注人力和劳务成本,从而选择自主筹划。而规模大的企业付出筹划成本所带来的筹划收益的绝对额有可能很大,因此会全面关注纳税筹划的上述成本,并在自主筹划和筹划之间作出选择。
三、影响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主要因素
半个多世纪以来,纳税筹划专业化趋势十分明显,社会化大生产、日益扩大的世界市场以及复杂的各国税制,使得纳税人难以充分掌握经营中的全部涉税政策信息。仅靠纳税人自身进行纳税筹划往往显得力不从心,作为第三产业的税务伴随着筹划而产生,与纳税人共同占据并分割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空间。而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分割状况,走过了一段曲折的历程。
(一)税收征管模式的转换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从20世纪50年代到80年代初,我国税收征管采取的是“一员进厂、各税统管、征管查合一”的征管模式,即税务专管员全能型管理模式,管理不规范、效率低下、法治化程度低,权力失去制衡、征纳责任不清,这一阶段不能产生纳税筹划的需求和市场。1988年,我国税收征管模式进行改革,由传统的全能型管理向按税收征管业务职能分工的专业化管理转变,建立“征、管、查三分离”或“征管与检查两分离”的征管模式。由税收征管方式的突破到税收征管体系的全面改革是中国税收征管理论与实践的重大发展。
1993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工商税制改革方案》(即1994年税制改革方案)提出“建立申报、、稽查三位一体的税收征管新格局”,即“你申报、我稽查、你不懂、找”的格局。税务作为新生的社会中介服务,划入税收征管格局之中,其地位相当于“第二税务所”。从理论上看,混淆了政府行为与社会行为的界限;从实践上看,混淆了无偿管理服务与有偿中介服务的界限。尽管当时税务在我国全面推行,从事纳税筹划的专业中介队伍逐步形成,筹划在当时筹划主体中的地位优势明显,但是所做的具体筹划内容中,许多是利用人与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有利的政策或政策解释。此一阶段的纳税筹划,技术含量低,关系含量高。
1996年国务院批转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的方案》进一步明确我国税收征管改革的目标模式是:以纳税申报和优化服务为基础,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集中征收,重点稽查。2004年7月在全国税收征管工作会议上,当时的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旭人提出要增加一句“强化管理”,从而形成了直到目前我国仍在实施的34个字的税收征管模式。1999年8月16日,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清理整顿税务行业实施方案》,在全国全面清理整顿税务行业,规范发展税务。税务不再是征管的内部环节,而是征管的一个补充。纳税筹划真正走入了市场化。
2005年9月,《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出台,2006年2月起实施,这标志着税务行业进入一个崭新的规范发展时期。《注册税务师管理暂行办法》将税务师行业的业务范围划分为涉税服务业务和涉税鉴证业务两大类,首次将原来隐含在税务咨询范畴的纳税筹划单独明确列入涉税服务业务范围。这无疑为稳定和拓展纳税筹划的主体空间提供了重要的制度保证。
(二)纳税人(委托人)与人的预期目标差异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受纳税人的经营目标、行为偏好、处事风格以及利益取向等多方面影响,纳税人对纳税筹划目标的选择并不是一致的。有些纳税人仅仅希望通过筹划规避风险;有些纳税人追求即期税后收益的最大化;有些纳税人将纳税筹划并入企业的发展战略来通盘考虑,从远期和企业发展角度考虑整体利益最大化问题。由于纳税人(委托人)与人对掌握税收法律法规信息的充分度存在差异,导致作为委托方纳税人与作为受托方的人预期目标的不一致,从而直接影响了纳税筹划设计主体的选择。
在现实中,税务人出于规避风险的考虑,在给企业(委托方)作纳税筹划之前,都要对委托方以往的纳税情况进行评估。由于企业(委托方)对税收法律法规掌握的不够到位,绝大多数情况下都出现了企业(委托方)需要对以往的疏漏进行补税的情况。这与企业(委托方)预计减低税负的目标出现了偏离,导致纳税人打消委托筹划的计划,只与税务师事务所保持顾问或咨询的关系。针对这一现象,为进一步了解筹划的市场状况,笔者走访了8家规模各异的税务师事务所,发现在现实中的纳税筹划业务与理论上纳税筹划的概念存在着差距。税务师事务所和纳税人,都没有把规避税收风险列入纳税筹划的业务项目,而是把避免和消除涉税风险隐患,列入了税务咨询、常年税务顾问的服务项目。而对于纳税筹划的服务项目,人和纳税人(委托人)均要按照降低税负的量化指标收取和支付价款。换句话说,现实中纳税人和人所称的“纳税筹划”普遍仅停留在节税筹划层面。笔者还发现,尽管纳税人出于理性“经济人”的身份都有纳税筹划的愿望,但是委托人作筹划的比例非常低。笔者通过对事务所的调研发现,委托纳税筹划的客户比例很低,走访的8家事务所签约筹划业务的客户均不超过该事务所服务对象的3%。而且,该事务所服务对象(含咨询、顾问等)中仅有约1%的客户主动要求事务所节税筹划;另外2%的客户是事务所在做业务的过程中,发现其有明显的节税空间,在注册税务师的劝导下实施了委托筹划。由此可见,以规避风险为目的的纳税筹划在现实中多以税务顾问和咨询的形式出现;以降低税负为目的的筹划在纳税筹划主体空间中所占的比重很小;而以企业长远战略为目得的纳税筹划在我国筹划中的比重更小。
(三)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影响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
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都是理性“经济人”,都有趋利避害的本性。在二者的合作中,都会力求追逐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因此,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也存在着博弈关系。作为人的中介机构,也有追求利益最大化的目标。而对作为委托人的纳税人,在双方信息不对称的条件下,有可能并未将自身情况全部和盘托出,同时,委托人也无法观察人的行动或监督成本高昂。在纳税人(委托人)与人之间的信息不对称的状况下,委托人和人都可能出现“道德风险”问题。纳税人(委托人)和受托人出于对“道德风险”的恐惧,对于是否委托和是否接受委托都显得小心翼翼。
近些年,一些大的公司或企业集团在内部设立了税务部,招聘有税务专长的人员,专门从事企业自身涉税事项(包括纳税筹划)事宜的办理。例如雀巢、万科、杨森等大公司以及一些大银行,都在企业内部设立的税务部自主进行纳税筹划,以求满足减低税负和企业发展战略的需要。上述现象也表明,我国的税务行业的执业规范、宣传力度都不够完善,税务人的专业素质和道德修养参差不齐,加之税收管理环境也不够规范,税收政策的公平性和稳定性都不够,影响了企业对筹划的选择。同时,我国目前企业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因企业筹划层次的不同出现了筹划主体上的差异:小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往往不寻求;其他各类企业对于涉税零风险层次的筹划,都会考虑将自主筹划与筹划相结合;但是对于减低税负和满足企业经营战略层次的筹划,都是以自主筹划为主。也就是说,小企业出于筹划成本等因素的考虑而侧重选择自主筹划的方式;大企业则出于整体发展需要,设立税务部进行自主纳税筹划。我国纳税筹划设计主体出现了自主筹划为绝对主体、筹划仅占很微弱的地位。笔者还认为,鉴于近些年我国在改革发展中各地争税源导致的税收法治约束弱化以及纳税筹划政策空间的缩小等状况,使受托筹划的主体地位难以得到突破性的发展,而纳税人自主筹划会在纳税筹划的设计主体中占绝对优势地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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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王国华,张美中.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中国税务出版社,2004.
(一)能够推进我国税收法律制度不断深入与完善
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税务筹划包括两种,一种是“迎法避税”,一种是“逆法避税”,所谓“迎法避税”就是其在符合税法规定的前提下,通过采取一定的方案,将企业的税负尽可能地降到最低水平。所谓“逆法避税”,是建立在充分利用税法现存缺陷和漏洞的基础上来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目的,这其实是在打法律的球,是对我国税收法律体制的一种挑战。所以非营利医疗机构的税务筹划体现的是税收征纳双方之间的博弈。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利用税收法律的漏洞来达到筹划目的,可以促使税收法规的制定机构发现法律中存在的漏洞与缺陷,并及时地采取方法来修正、补充,使之更加的完善。每一个国家的税法其实都是在政府与纳税人之间无时不刻存在的博弈中不断演进的,有关部门每发现一个“逆法避税”的新方法,就会对原有的税法进行一次修正与完善,所以本文认为非营利医疗机构进行税务筹划能够相应地促进该领域税法的完善。
(二)能够增强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合法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意识,避免其承担涉税风险
税务筹划的基本目标除了要降低税负外,还有一个是要合法履行纳税义务,也就是保证纳税人在实施税务筹划之后,不能够出现多纳、漏纳的情况,多纳意味着给纳税人自身造成本来可以避免的收益损失,漏纳则意味着违反了税法的规定,一旦被发现要被处以惩罚,不仅无法免税,还要额外支付滞纳金等支出。这两种情况都会给纳税人带来利益的损失,同时还可能使其单位声誉受到损失。由此可见,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必然会去全面地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与制度,并且严格遵守,以免最后筹划的结果与预期背道而驰,所以本文认为税务筹划能够增强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合法申报及缴纳税款的意识,避免其承担不必要的涉税风险。
(三)能够保障非营利医疗机构合法的权益
税务筹划是非营利组织法人得以保护自身经济相关权益的有效方式。与我们的一般理解不同,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和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之间最大的区别不是看是否产生利润,而在于对它们各自所获得的利润的分配与利用情况。确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以盈利为目的,但是这不能保证其一定能获取利润,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不以营利为目的,却依然可以获得利润。对于这两种类型的医疗机构而言,获得利润都是它们能够存在下去的根本保障,而利润的高低则说明了其经营水平的高低。所以对于非营利医疗机构而言,在政府及其相关税收政策的支持下充分使用税务筹划来降低税负,提高收益,也是其生存能力的一种重要途径。
(四)能够促使非营利医疗机构来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促进财务目标的达成
一方面,非营利医疗机构在进行自身经营活动中涉及到的税务筹划时,能够降低不必要的支出,节省下来的资金可以用到投资收益较好的项目中去再创造价值,以此来促进更多经济收益的流入。另一方面,针对接受其他企业捐赠得到的资产,在进行税务筹划时,若能够帮助捐赠方有效地减小税收负担,则可能可以获得更多的捐赠。所以我们说非营利医疗机构实行税务筹划能够促进其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进行税务筹划的常用方法
(一)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收优惠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征税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对非营利医疗机构的征税项目包括各项财产转让收入、培训收入、租赁收入、对外投资收入等,且税法还规定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如将取得的非医疗性质的服务收入直接拿来用于医院医疗环境的改善,则这部分改善的支出是可以直接在应纳税所得额中进行扣除的,只针对扣除后剩余的金额缴纳相应税款即可。另外,如果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其医院的药方中分离出了独立的零售企业来销售药品,则该独立的零售企业取得的各项收入要按照规定来征收各项税款。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免征税项目
我国税法规定对于我国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提供医疗服务的过程中,如果是按照国家规定的价格提供的服务,则取得的收入属于免税项目,即不需要缴纳所得税。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生产过程中使用自己生产的药剂或制剂,则不需要再移动使用的过程缴纳消费税。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国家不针对企业自用的车船、房屋、土地等资产征收相应的车船使用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等。
3.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前抵消项目为了促进我国公益类事业单位更好地发展,我国财政部的所得税补充规定中明确企事业单位在向规定的一些特定机构进行公益性的捐赠时,该捐赠额可以在计算所得税之前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非营利医疗机构也可以享受这一优惠政策。由以上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可以看到,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在纳税申报时充分利用这些政策,以此来减轻税负。
(二)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盈余分配管理,达到税收筹划的目的
根据我们上文的规定,可以看到我国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收入是直接免税的,且取得的应税非医疗收入中可以在所得税缴纳之前扣除用于直接改善医院治疗环境的支出,该政策很明显地在引导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将更多的非医疗性收入分配使用到发展非营利医疗服务中去。所以这一规定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收入采取的政策主要是通过干预纳税人进行盈余分配来实现的。也正是由于税收有关部门对于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取得的医疗有关的服务实行免税,只设定了价格上的要求,而没有对医疗收入的使用途径做出要求,所以这就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重新分配所获得的医疗收入时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一定的空间。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要对各项收入所获得的盈余进行合理的分配和使用
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运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最关键的就是如何来合理地分配已经取得的各项收入中的盈余部分。根据上面的税后优惠政策,我们发现作为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需要发生改善医疗条件的支出时,应当尽可能地从获得的非医疗服务机构的收入中支出,因为该笔支出可以从应税收入中扣除,产生抵税效应,比如常见的医疗器材的购置支出等等。而另外的一些与改善医疗环境没有关系的支出,则尽量将其列支在医疗服务收入的盈余中,这样就有更多的非医疗收入可以积累下来,用作以后期间改善医疗条件支出,产生延后的抵税效应。
2.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制剂来满足下一阶段生产的需求
由于税法规定,非营利医疗机构自己生产的制剂如果移动用于自己进一步生产的,可以不看成视同销售,也就是制剂的移送过程是不需要缴纳增值税的。所以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可以将自己生产的一部分制剂,努力提高质量,作为自己的原材料来进一步利用,而不是去市场上购买其他制造商生产的制剂。另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当分别核算医疗服务收入与非医疗服务收入,只有清晰地分开核算收入,医疗服务收入的这块才能够享受免税的优惠,非医疗收入这块也才能够在税前扣除用于改善医疗设施建设的支出。
三、税务筹划的风险控制
经营机构的风险是无处不在的,包括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进行税务筹划构成中也会涉及到税务筹划风险。所谓税务筹划风险指的是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由于一些不确定性因素的影响,使得税务筹划的结果在未来可能与预期希望达到的效果有所偏离的可能性。本文就如何控制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的税务筹划风险给出以下几点建议。
(一)要加强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事前风险的控制
加强对税务筹划过程中的事前风险的控制主要指的是提高税务筹划人员素质。非营利性医疗机构税务筹划活动的实施,离不开一群有素养的专业人才,由于企业内部的税务筹划专业人员对企业的日常情况都比较了解,因此从长远的角度来看,非营利性经营机构不应该经常使用外部的税务筹划人员,而是应该借机培养自己内部的税务筹划专业化人员,来更好地、更有针对性地实施税务筹划方案,充分结合医疗机构内部的实际情况,更能够避免筹划风险的产生。为了提高内部的税务筹划人员的专业水平和职业道德素养,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有必要开展一些培训课程,聘请税务筹划水平较高的专家来莅临指导与授课,从而使内部税务筹划专业人员能够获得更好的筹划业务能力。
(二)要做到依法筹划,同时将税务筹划与财务管理目标结合起来
为充分了解纳税人和社会各界的纳税服务需求,找准纳税服务工作的着力点,提出针对性的整改措施,提升纳税服务工作质量,构建更加和谐的征纳关系,**市地方税务局于20xx年1月1日至2月28日,对全市纳税人进行纳税服务需求进行了调查,现将有关调查情况汇报如下:
一、调查工作基本情况
本次调查采用网上调查和发放问卷调查两种方式,主要依托市地税局和各县(市)局外网网站、市区各分局和各县区局办税服务厅进行。一是在**市政府网站、市地税局外部网站刊登、开展纳税服务需求调查的公告,将开展纳税服务需求调查活动和参与方式告知纳税人;二是各县(市)地税局和市区各地税分局在办税服务厅和纳税人集中的场所发放需求调查表;三是各县(市)地税局和市区各地税分局利用短信平台和网上报税平台的申报提示自动弹出栏,告知纳税人。总计完成4685份调查问卷。
二、被访者基本情况
1、性别:男女几乎各占50%。
2、年龄:31—50岁的占77.35%。
3、文化程度:大学学历的占73.13%,高中及以下的占25.93%,研究生及以上仅占0.94%。
4、所在单位类别:年纳税额10万以上企业的占39.36%,年纳税额10万以下企业的占34.09%,机关、事业单位、个体等合计为26.55%。
5、职务:企业财务负责人和企业办税人员占72.44%,企业法人代表占5.34%,其他占22.21%。
6、所在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一分局471份,二分局326份,三分局139份,四分局218份,五分局83份,启东561份,海门562份,通州471份,如东498份,如皋460份,海安896份。
三、纳税服务需求调查情况
根据调查问卷的内容,将测试问题分成总体满意度、办税公开、税收管理员服务、办税服务厅、办税流程及资料报送、网站、12366、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权益保护、发票、其他意见共十一类进行分析统计。
(一)总体满意度
调查数据
总体满意度为96.01%(其中满意占75.05%,较满意占20.96%),一般占3.67%,不满意0.32%。选择一般或不满意的理由主要有:税务干部业务不熟;对纳税人的提问不耐烦;经常开会,办事找不到人;极少数税务干部存在吃拿卡要的现象等等。
情况分析
随着我局近年来不断推进政风行风作风建设,广大税务干部的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不断增强,纳税人满意度逐年提升。但仍有少部分同志存在官本位思想,廉洁意识不够,服务意识淡薄,直接影响到地税机关在纳税人心目中的形象。因此,要切实转变服务理念,进一步加强机关作风建设,摒除官僚作风,落实“减负增效”,加强干部职业道德教育和廉政教育。同时要有针对性的开展业务培训,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水平,提高为纳税人服务的本领。
(二)办税公开
调查数据
1、纳税人最喜欢、最能接受的办税公开方式:本题为多选。39.19%的人首选办税服务厅,其次是通过税收管理员的渠道,占32.04%,地税局外部网站和咨询服务热线分别占到16.97%和11.80%。
2、办税公开在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本题为多选。税收法规公开20.08%;办税程序公开17.56%;服务标准公开14.38%;办税时限公开13.06%;违章处罚公开10.32%;岗位责任公开8.08% ;工作纪律公开6.60%;社会监督公开9.92%。
情况分析
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第一,更多的纳税人还是习惯到传统的办税服务厅来了解办税的相关内容。因此要进一步加强办税服务厅在办税公开方面的功能发挥,完善公告栏、电子触摸屏、电子显示屏、宣传资料等设备设施和材料,做到应予公开的必须公开、及时公开。同时各地要注重提升办税服务厅人员的素质,以更好的解答纳税人的涉税问题。第二,税收管理员在推进办税公开上的作用是地税网站的两倍,一方面由于税收管理员在税务干部中所占比例最高,接触纳税人最多,纳税人希望通过税收管理员了解各类办税知识;另一方面也说明了纳税人还不习惯使用信息化平台了解涉税信息,因此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地税网站和12366热线的宣传。在办税公开的内容上,可以看出纳税人更多关注的还是税收政策、办税程序等与办税业务密切相关的信息上。因此税务部门要更多的宣传好需要纳税人遵从的内容,要从有利于征纳互动的角度来加强纳税人办税能力建设。
(三)税收管理员服务
调查数据
1、对税收管理员的纳税咨询辅导工作有何评价:经常辅导,非常满意54.17%;定期辅导,比 较满意36.54%;很难见到,一般6.89%;没有辅导过2.39%。
2、希望税收管理员在哪些方面提供个性化服务:本题为多选。涉税审批22.55%;政策法规咨询辅导19.13%;申报征收18.72%;纳税评估16.38%;发票管理13.81%;登记认定9.41%;
3、开展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时,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非常规范46.45%;规范42.20%;基本规范10.95%;不规范0.41%。
情况分析
纳税人对税收管理员的总体满意度在90%以上,且经常辅导多于定期辅导,说明大多数税收管理员在日常管理中,较好地履行了辅导职责。但仍有近10%的纳税人几乎没有接受过税收管理员的辅导,对这部分管理员也需要加强引导,充分发挥管理员在政策宣传和辅导上的积极作用。从各类个性化服务的需求来看,除税务登记属于期初一次性办结的业务外,纳税人对税务部门提供的各类服务的需求比较接近,需要我们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可以看出经过这些年的努力,地税干部在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上已越来越规范,得到了纳税人的普遍认可。
(四)办税服务厅
调查数据
1、对地税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行为如何评价:满意度95.84%(其中满意62.82%;比较满意33.02%);一般4.16% ;较差0。
2、对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环境设施、办税流程如何评价:合理59.83%;基本合理36.29%;一般3.67%;不合理0.21%。
3、在办税服务厅办理哪项业务时排队拥挤、耗时较多:本题为多选。税务登记8.53%;纳税申报31.82%;c发票领购、代开33.36%;涉税文书审核、审批18.53%;涉税咨询7.75%。
4、对自助办税区的评价:满意,方便快捷64.10%;比较满意31.01%;不会操作,效果一般4.65%;较差0.23%。
情况分析
办税服务厅是展现地税机关形象的窗口,应该说,从我局多年来不断优化大厅服务措施,丰富大厅服务功能的结果来看,纳税人对地税办税服务厅在窗口设置、环境设施、办税流程以及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行为等方面的总体满意度较高,赢得了纳税人的普遍肯定,展示了地税机关的良好形象。
但是,从调查情况看,办税服务厅也存在一些不足:秩序有点乱,对相关政策缺少了解,办税人咨询时无法得到满意答复等;电脑过于陈旧;人多机少,排队等候时间较长等。
为进一步增强办税大厅的服务功能,以下几个方面仍需改进:
第一,办税大厅在申报高峰期时,要安排导税员引导纳税人站好队,维持好秩序,对大厅窗口根据工作量进行动态调整,以满足各类业务的需要。
第二,综合窗口人员要进一步增强业务政策水平,以灵活应对纳税人提出的咨询。对于不方便纳税人办税的大厅,要在改造过程中进行优化设计,尽量的方便纳税人办税。
第三,要切实增强纳税人的办税能力建设,加强对纳税人实质性的辅导,培养纳税人信息化应用能力,降低纳税人对税务干部的依赖性,真正发挥自助办税区在方便纳税人、提高办税效率方面的作用。
第四,要加强对自助办税区等功能区域软、硬件设施的更新和维护,以更好地提高服务效率。
(五)办税流程及资料报送
调查数据
1、地税部门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最应该改进和加强的方面:本题为多选。便捷的办税渠道16.48%;高效的办事效率14.79%;专业的咨询解答14.00%;及时全面的税收政策宣传12.70%;及时的办税事项提醒12.77%;热情的服务态度9.41%;办事公正公平6.54%;h减少检查频率6.85%;简化的办税程序6.46%
2、对目前地税办理涉税业务工作流程是否繁琐有何评价:满意,便捷高效58.70%;比较满意35.84%;一般,比较繁琐5.31%;较差0.15%。
3、有关报送涉税资料的规定是否让您满意:满意,需报送的资料很少52.36%;通过减并,很合理27.71%;过少,不能满足业务需要1.02%;仍然过多,需要进一步减并18.61%;需要报送的比较多0.3%。
情况分析
从纳税人对办税流程及资料报送方面的评价来看,满意度较高,说明“减负增效”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得到了大多数纳税人的认同。针对纳税人提出的电子申报纸质资料报送问题,市局推广ca认证后纸质资料报送的要求将大大降低。从纳税人的呼声和需求来看,纳税人更多关注的还是在政策、流程等密切涉及办税过程的方面,特别是对便捷、效率的要求更高,从侧面也反应了我们在这方面还不能达到纳税人的要求,有很大的改进空间。因此,下一步工作要结合省局3.0系统上线,进一步简化办税流程。
(六)网站
调查数据
1、对地税网站在线回复咨询问题的质量满意度:满意率占87.49%(其中满意50.54%,基本满意36.95%),不满意0.96%,d没上过11.55%。
2、在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提出问题一般采取何种方式:32.21%的人直接提出自已的问题,28.13%的人先查询热点问题再提出自己的问题,24.61%的人先查询别人咨询过的问题再提出自己的问题,还没提过问题的占15.05%。
3、地税网站应提供哪些服务:纳税人主要选择最新税收政策解读、全面的税收政策查询、各种办税业务流程、办税业务指南、办税资料在线下载,分别占到18.28%、16.75%、14.71%、14.94%、12.14%;另外,选择网络办税服务9.65%,办税业务预约7.32%,网络涉税事项审核5.31%。还有0.90%的选择其他事项,主要包括:直接打印申报资料、演示涉税全过程到科室、对纳税人进行针对性业务指导等。
情况分析
从调查数据可以看出,纳税人通过网站咨询问题的比例还不是很高,尚有15%的纳税人没有通过网站进行咨询。究其原因,一方面由于地税机关对网站的宣传力度还不够,另一方面主要还是因为目前网站提供的并不是实时交互式的提问,对解决纳税人复杂的问题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因此,要进一步加强网站在宣传和解读税收政策上的功能发挥,为纳税人提供更加通俗易懂的政策咨询和更加直观明了的办税流程、指南。同时,要努力建立“电子税务局”,对于办税服务大厅提供的各项服务,通过网站也能同步提供。在省局3.0系统上线后,网上办税功能将更强大,在日常税收服务工作过程中,需要我们全体税务干部进一步加大网站的宣传力度,让更多的纳税人逐步养成采用网络进行办税、咨询的习惯。
(七)12366
调查数据
1、对拨打地税“12366咨询服务热线”电话的评价:很好44.97%;比较满意31.78%;一般,效果不明显9.95% ;不好说,因为没打过12.91%;较差0.38%。
2、拨打12366的次数:没有打过28.45%;1-2次38.91%;3-5次17.29%;5次以上15.35%。
3、拨打“12366咨询服务热线”一般如何选择服务方式:直接转人工73.92%;自动语音服务20.73%;留言2.99%;转人工服务话务忙后留言2.37%。
4、有时咨询的税收问题较为复杂,“12366”热线工作人员会不耐烦吗:很有耐心,回答很完整55.26%;较为复杂没有当场答复,但事后及时反馈24.01%;不耐烦,敷衍了事2.20%;没碰过18.53%。
5、“12366”热线最需要改进的地方是:增强工作人员业务素质33.40%;拓展服务功能27.69%;提高拨通率26.53%;改进服务态度12.38%。
6、“12366”在回答那些方面问题做得比较好:税收政策问题26.70%;办税流程问题23.01%;涉税操作技术性问题17.43%;地税各部门机构的职责问题14.29%;各类举报案件的处理11.71%;其他业务咨询6.87%。
情况分析
从品牌影响度来看,尽管这几年我们一直在加强对12366的宣传,但是纳税人对12366的总体印象不容乐观。没有拨打过12366的纳税人超过本次调查的20%,12366整体满意度为70%左右,应该说满意度不容乐观。在拨打的次数上,目前我们12366的话务量还不是很高,与南京、苏州相比还有较大的提升空间。对纳税人的提问不能当场答复的比例也较高。从纳税人对12366的要求来看,应该说要求最高的还是工作人员的业务素质,其次是服务功能、拨通率。针对这些问题,需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改进和完善:
第一,不断完善内部培训和考核激励机制,切实提升12366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提高当场准确答复的能力是提升12366满意度和影响力的根本所在。
第二,要不断优化12366的功能,增加坐席,提高接通率。除提升人工服务的质量外,要将一些能够进行自动语音服务的功能进行优化归集,比如为纳税人提供是否申报成功,是否扣款成功等自动语音查询功能,为纳税人提供政策类传真功能等,同步提升非人工服务的话务量。
第三,要进一步加大对12366的宣传力度。
(八)税法宣传和纳税咨询
调查数据
1、地税部门贯彻税收政策的最有效的方法: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自觉性54.49%;经常性、有针对性地上门辅导21.69%;加大稽查力度,提高威慑力15.15%;纳税评估,提高遵从度8.67%。
2、遇到纳税问题时,选择哪种方式进行咨询:本题为多选。直接到税务机关29.17% ;通过咨询服务热线“12366”19.02%;找税务局熟人咨询18.57%;通过税务机关的网站16.23%;自行上网查询11.56%;通过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5.45%。
情况分析
在贯彻税收政策上,加大税法宣传力度和上门辅导两项之和超过75%。从纳税咨询的方式来看,纳税人更愿意直接到税务机关进行咨询。为此,我们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强税法宣传:
第一,主动加强税法宣传、辅导,提高纳税人的办税能力,最大限度降低纳税人因政策理解偏差而出现的涉税风险。同时辅以税务稽查、纳税评估等有效手段,共同提高税收政策贯彻执行效果,提升纳税人的税法遵从度。
第二,征收大厅人员、税收管理员要进一步加强对税收业务知识的学习,以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咨询服务。
第三,加强“12366”的品牌和网站的宣传力度,进一步扩大其在宣传和咨询方面的效用。
第四,宣传引导、规范税务师事务所的收费,进一步发挥税务师事务所在税收宣传和咨询方面的作用,使税务师事务所成为有效联系税企的桥梁纽带。
(九)权益保护
调查数据
1、最容易激化税收征纳矛盾的是什么因素:本题为多选。税收执法不公平32.07%;纳税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27.79%;纳税人偷、欠、抗、骗税21.79%;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及时、严厉地查处18.35%。
2、如果举报涉税违法行为,您会采取什么方式:通过电话向举报中心举报50.82%;上门举报19.49%;通过网络向地税网站举报19.10%;信函举报10.59%。
3、曝光涉税违法案件采用哪种方式较为合适:广播电视36.52%;办税厅公示栏34.58%;报纸杂志17.31%;网络媒体11.59%。
4、与地税部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希望通过哪种方式维护权益:寻求法律援助48.28%;提出行政复议38.66%;到有关部门上访8.54%;到法院起诉0.88%;放弃维护权益的权力3.65%。
情况分析
最容易激化税收征纳矛盾的原因是执法不公平、纳税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两项合计占比近60%。这反应了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公正执法的高度期望。
在举报方式上,纳税人通过电话举报占比在50%以上,说明纳税人认为这种方式既能通过与税务机关的直接对话准确清楚的反应举报内容,同时又能较好的隐匿自己的身份。上门举报往往会有怕自己身份暴露的担忧,网络举报和信函举报又会有税务机关能否及时接收举报并查处的顾虑。
在曝光渠道上,传统的渠道如电视、办税公示栏更容易被广大纳税人关注,能够更好的起到威慑作用。相比之下,报纸杂志和网络媒体的比例小得多,这与纳税人平常获取信息的途径和习惯密切相关。
维权方式上,纳税人会通过各种方式来维护权益的占96%以上,说明纳税人维权意识在逐步增强。
税务部门在维护纳税人权益时,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加以完善:
第一,全体税务干部要牢固树立“征纳双方法律地位平等、公正执法是最佳服务、纳税人正当需求应予满足”的理念,切实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税务机关应建立与举报人的良性互动与反馈机制,同时建立严格的保密机制,消除举报人顾虑,在保护举报人权益方面做出更多努力。
第三,积极建立纳税人维权组织,进一步引导纳税人通过维权组织、同级税务行政争议调处办公室来解决相关税务行政争议。
(十)发票
调查数据
消费时是否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每次消费都主动索票61.73%;商家给票就要16.82%;一般不要票11.44%;要票商家不给8.92%;从来不要票1.09%。
情况分析
通过推行有奖发票、加强发票检查和管理,近年来我市发票管理工作取得较大成效,在纳税人中产生较大影响,以票控税初显成效。但同时还有商家给票就要、一般不要票、要票商家不给、从来不要票等情况存在,占比达38.27%。这说明纳税人主动索要发票的意识还不够强,应加强宣传力度;同时对部分商家还存在管理缺位和不到位,发票管理的深度还不够,有较大的提升空间。
(十一)其他意见
1、总体建议:
(1)税务机关应加强征、管、查三个环节上的沟通,不能因为税务机关内部管理上的冲突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害。
(2)要进一步推行办税公开,对计税依据、定额标准内容要通过多种方式向纳税人明示,并保证在执法上的公平一致。
(3)要进一步提升税务干部的业务素质,不能停留在大家都知道的一些基本税务知识上,对税收政策应有深入的理解,并熟悉所管辖企业的基本情况。
(4)要进一步加强对税务干部的廉政教育。
(5)要进一步加强对人员的管理,加强考勤。避免在工作日有人员脱岗的现象而导致办税员白跑。
2、关于办税服务
(1)建议在申报期增加窗口,减少办税人员等待的时间。
(2)建议门临开票也可以在大厅一次性办理,不需要再到指定的银行交款。
(3)减少报送纸质资料。
(4)遇有系统升级等事项时,应及时通知企业,减少不必要的麻烦。
(5)对于电子申报,如果企业漏报或因网络原因申报未成功,应及时提醒,避免纳税人因无心或其他客观原因而多交滞纳金和罚款。
(6)税务部门应加强内部信息的传递,网上举报案件或假发票能得到及时落实。
3、关于网站和12366
(1)进一步完善政策法规查询系统和栏目设置。
(2)进一步完善网上申报相关功能,如增加财务报表录入时间;改进损益表和负债表自动计算功能等。
(3)网上咨询回复不及时,政策回复不准确。
(4)提升12366座席人员业务水平。
特此报告,请审阅。
附:**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需求调查问卷
二九年三月十五日
**市地方税务局纳税服务需求调查问卷
尊敬的纳税人:
您好!欢迎您参加**地税纳税服务需求调查。
为了促进**地税更好地服务经济建设、服务社会发展、服务纳税人,全面掌握纳税人对地税纳税服务的需求,特别是对需求型人性化纳税服务的要求和建议,更有针对性地提高纳税服务质量和效率,我们组织了本次调查。您的回答将作为我们进一步提升纳税服务的重要依据。
本调查问卷不计单位和姓名,对问卷中所列问题,请您依据自己的理解和想法回答。您填报的资料我们将严格保密,感谢您的合作!
**市地方税务局
二八年十二月
一、被访问者情况
1、性别:a 男 ;b 女;
2、年龄:a 18-30 ;b 31-50;c51以上;
3、文化程度:a 高中及以下;b 大学;c 研究生及以上;
4、你所在单位类别:a 机关;b 事业单位;c 年纳税额10万以上企业;d 年纳税额10万以下企业; e 个体户;f 其他
5、您的职务:a 党政领导 ;b 人大、政协领导; c 企业法人代表;d 企业财务负责人;e 企业办税人员;f 个体户;g 其他
6、您所在单位主管地方税务机关:a **地税一分局;b **地税二分局; c**地税三分局;d **地税四分局;e **地税五分局;f 启东地税;g 海门地税;h 通州地税;i 如东地税; j 如皋地税 ;k 海安地税
二、选择问答类(可以多选)
1、您对**市地税局执法和服务的总体满意度评价如何?a满意;b较满意;c一般;d 不满意,理由是( )。
2、目前地税部门的办税公开渠道主要有以下几种,可以使您了解地税部门税收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政务公开等方面的信息。请选出您最喜欢、最能接受的公开方式:a办税服务厅;b 12366咨询服务热线; c地税局外部网站;d税收管理员。
3、您认为地税部门办税公开在哪些方面需要进一步完善: a税收法规公开;b办税程序公开;c服务标准公开;d办税时限公开;e违章处罚公开;f岗位责任公开;g工作纪律公开;h社会监督公开。
4、遇到纳税问题时,您会选择哪种方式进行咨询?a直接到税务机关;b通过咨询服务热线12366;c通过税务机关的网站;d找税务局熟人咨询;e自行上网查询;f通过税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
5、你认为税务部门的职责是:a为国家筹集适当数量的税收;b帮助纳税人了解和履行他们的纳税义务c为纳税人提供专业、周到的纳税服务;d保证税法公平适用于所有纳税人;e打击涉税犯罪。
6、您对目前地税办理涉税业务工作流程是否繁琐有何评价:a满意,便捷高效;b比较满意;c一般,比较繁琐;d较差,理由是( )。
7、地税开通的“12366咨询服务热线”可以为您提供各种涉税咨询服务,您对拨打地税“12366咨询服务热线”电话的评价:a很好,我们从中确实感到便利;b比较满意; c一般,效果不明显;d不好说,因为没打过;e较差 ,理由是( )。
8、过去一年里,您拨打12366地税服务热线大约多少次? a 没有打过; b 1-2 次; c 3-5 次; d 5次以上。
9、您拨打“12366咨询服务热线”一般如何选择服务方式? a自动语音服务; b留言; c直接转人工;d转人工服务话务忙后留言。
10、有时咨询的税收问题较为复杂,“12366”热线工作人员会不耐烦吗? a很有耐心,回答很完整; b较为复杂没有当场答复,但事后及时反馈; c不耐烦,敷衍了事; d没碰过。
11、您认为“12366”在回答那些方面问题做得比较好: a税收政策问题; b办税流程问题; c涉税操作技术性问题; d地税各部门机构的职责问题;e各类举报案件的处理;f其他业务咨询。
12、您认为“12366”热线最需要改进的地方是:a提高拨通率; b增强工作人员业务素质; c改进服务态度;d拓展服务功能。
13、您对地税办税服务厅工作人员的服务态度和行为如何评价:a满意;b比较满意;c一般;d较差,理由是( )。
14、您在地税办税服务厅办理哪项业务时最常遇到排队拥挤、耗时比较多的情况: a税务登记; b纳税申报; c发票领购、代开; d涉税文书审核、审批; f涉税咨询。
15、为了给您提供多元化的申报方式,我们在地税办税服务厅设置了自助办税区,您对这一办税设施的评价如何:a满意,方便快捷; b比较满意; c不会操作,效果一般; d较差 ,理由是( )。
16、您在地税办税过程中,需要报送一些相关涉税资料,目前有关报送涉税资料的规定是否让您满意:a满意,需报送的资料很少; b通过减并,很合理; c过少,不能满足业务需要;d仍然过多,需要进一步减并;e需要报送的比较多,例如( )。
17、您对地税部门的办税服务厅的窗口设置、环境设施、办税流程如何评价:a合理;b基本合理;c一般;d不合理,理由( )。
18、您在地税网站在线咨询提出问题一般采取何种方式? a先查询热点问题再提出自己的问题; b先查询别人咨询过的问题再提出自己的问题; c直接提出自已的问题; d没提过。
19、您对地税网站在线回复咨询问题的质量满意吗? a满意; b基本满意; c不满意;d没上过。
20、您认为地税网站应提供哪些服务?a全面的税收政策查询; b最新税收政策解读; c、各种办税业务流程; d办税业务指南; e办税资料在线下载; f网络办税服务; g办税业务预约; h网络涉税事项审核; i其他( )。
21、您认为地税部门在办理涉税事项时最应该改进和加强的方面是:a便捷的办税渠道;b高效的办事效率;c热情的服务态度; d专业的咨询解答; e及时全面的税收政策宣传; f及时的办税事项提醒; g办事公正公平;h减少检查频率; i简化的办税程序。
22、您对地税部门税收管理员的纳税咨询辅导工作有何评价:a经常辅导,非常满意; b定期辅导,比较满意;c很难见到,一般;d没有辅导过。
23、您希望地税部门税收管理员在哪些方面为您提供个性化服务: a登记认定方面; b涉税审批方面; c发票管理方面; d申报征收方面; e纳税评估方面; f政策法规咨询辅导方面。
24、您认为**市地税局开展税务稽查或纳税评估时,执法程序和执法行为是否规范? a非常规范;b规范;c基本规范;d不规范。
25、一旦与地税部门发生争议或纠纷时,您希望通过哪种方式维护自己的权益:a寻求法律援助;b提出行政复议;c到有关部门上访; d到法院起诉;e放弃维护权益的权力。
26、您认为最容易激化税收征纳矛盾的是什么因素:a税收执法不公平;b纳税人偷、欠、抗、骗税;c对涉税违法犯罪行为不能及时、严厉地查处;d纳税人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障。
27、您认为地税部门贯彻税收政策的最有效的方法是什么:a加大税法宣传力度,提高自觉性;b加大稽查力度,提高威慑力;c纳税评估,提高遵从度;d经常性、有针对性地上门辅导。
28、您平常在餐馆、娱乐场所消费时是否主动向商家索要发票:a每次消费都主动索票;b商家给票就要;c一般不要票;d要票商家不给;e从来不要票。
29、如果举报涉税违法行为,您会采取什么方式:a上门举报;b通过电话向举报中心举报;c通过网络向地税网站举报;d信函举报。
30、您认为曝光涉税违法案件采用哪种方式较为合适:a广播电视;b报纸杂志;c网络媒体;d办税厅公示栏。
三、意见征询类
根据您日常办税时的接触及见闻,您感觉地税部门提供的涉税服务还存在着哪些缺失环节,您在办税过程中还遇到了哪些困难和不便?还有哪些具体的办税需求?结合您的需要,您认为地税部门提供的纳税服务哪些环节需要改进和完善?
关键词:国际;建筑工程;税;策划
国内建筑类企业集团响应国家“走出去”和“一带一路”战略号召,竞相出海实施海外项目,项目承包模式呈现多元化的态势,如EPC、EPC+F、BT、BOT、PPP等。如何加强国际工程项目税收策划工作,降低税务风险和实际税负,实现国际工程项目盈利目的是建筑类企业共同面对的困难,是实现质量效益型企业的主要支柱,也是当前企业规模和效益增长的主要力量。如何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实现利润最大化,降低企业经营风险是很多企业要着力解决的问题,其中税收策划是其中最重要的一环,本文从实际工作出发,为企业海外工程项目税务管理提供一些思路。
1主要税种筹划方式
1.1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是国际税收体系中最为重要的一个税种,也是最容易出现重复征税的。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方法多、空间大,并且与其他税种的筹划关系密切,因此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是国际工程项目税务筹划工作的重中之重。1.1.1预提(预扣)所得税1)预提所得税对国际工程项目的影响。一般来说,国际工程项目所在国家的财政状况都比较差,绝大部分财政收入都依靠税款资金的收取,在很多情况下预提所得税的“多退少补”被执行成了“多不退而少要补”和“多不退少不补”(如尼日利亚、安哥拉等),形成企业实质性税金支出,最终企业项目承担的企业所得税比例远远大于该国税法规定的名义税率。2)预提所得税的筹划方式。根据预提所得税的性质特点,归纳筹划方式主要有以下7种:①利用公关,争取优惠政策。②分解合同,合理利用税率差。③争取综合抵扣政策。④与第三方共同分担。⑤计入项目合同价格。⑥延迟收款。⑦利用双边协定,寻找契机。1.1.2合同拆分EPC总承包合同应税行为的复杂性体现在2方面:一是在间接税方面,EPC总承包合同是包含了设计、采购、施工和技术服务的复杂合同综合体,既包括应缴纳增值税的货物贸易,也包括应缴纳营业税的劳动服务,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二是在直接税方面,EPC总承包合同的各项活动中,既包括发生在项目所在国的服务,也包括发生在项目所在国境外的服务,因此在同一合同中可能出现税收管辖权的区分。合同拆分的具体效果,还取决于以下几点:①项目所在国(地区)税法对于企业所得税征税范围的界定。②是否与中国签订的税收协定中存在优惠条款。③所在国(地区)是否征收预提税及其征税范围、税率。④项目业主的专业程度,个别国家业主属于临时组织不接受合同拆分,需要总承包方做大量的工作。⑤供货设备受行业价格的影响,总承包还应考虑全球标志性企业的设备定价。1.2增值税。增值税是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尽管各国的增值税制度存在一些细节上的差异,但是与所得税政策相比,增值税的共性大于差异性。对于国际工程项目来说,合同签订(或生效)后增值税的销项税额的计税基数已经基本确定,所以有些财政困难的国家项目,特别是政府投资的项目,甚至会采用支付时直接全额或部分扣除增值税的方式来征收增值税,因此了解增值税政策对国际工程项目的税务策划也非常关键。1.2.1明确销项税的承担主体及补偿方式增值税的最终承担主体是消费者,即服务或劳务的购买方。对于国际工程项目而言,即应由业主承担。在承包商与业主的合同谈签过程中应分别说明合同额与增值税额,避免因此与业主产生分歧。1.2.2争取主动自行对销项税申报缴纳在投标前深入研究所在国的税法,对于税法中要求购买方对增值税进行全额或者部分代扣代缴,或者在税法中未明确。在实际操作中采取上述方式扣缴的国家,在编标时应将进项税额作为项目成本充分考虑到投标报价中去;对于税法中可以选择代扣代缴也可选择由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的乙方自行缴纳的国家,则务必要在合同文件中注明增值税的缴纳方式,并根据实际情况考量进项税额是否要计入项目成本中。1.2.3尽量保证进项税的充分抵扣增值税的销项税的计税时点往往也会影响企业的最终税负,尤其是建筑行业的性质比较特殊,销项税与进项税的发生时点比较难以合理配比,存在进项税额不能足额抵扣的问题。1)争取以建造合同法的方式确认收入,减少收取预付款对增值税的影响。要做到这一点,需要充分研究当地税法,积极与税务机构和第三方服务机构沟通,了解增值税的计缴规则,尽量争取以结算时点为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取得税务机关对预付款款项性质的理解,对预付款部分准予延迟纳税。2)针对施工行业的特殊性,应积极与当地税务机关和业主沟通,争取在项目完工后对本项目的增值税进行汇算清缴,退回多缴税款或者允许用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抵扣企业其他应缴税款。3)在可能的情况下尽量提前取得进项税抵扣证明。比如可以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约定提前取得其提供的发票后再按一定条件分批次支付货币资金;或向业主开具发票的同时,要求分包商也同步开具发票,取得部分进项税,用于抵扣当期销项税额。4)如项目资金较充裕,可与业主沟通,通过分次收取预付款的方式延迟提交发票,延后销项税的计缴时间。5)在同一国别或地区有多个项目执行时,应尽量使用同一税号合并申报纳税,老项目的进项税可以抵扣新项目的销项税,最大限度抵扣当期销项税额。6)加强采购、分包等环节的发票管理,尽量取得合规合法的发票,充分使用进项抵扣的权利。1.3关税。国际间政治、经济关系瞬息万变,各国所拥有的商品资源丰富程度也不尽相同,造成关税政策与国际国内关系紧密,也使得国际间关税政策和使用税率大相径庭,而且与国家实力和一段时间的对外政策紧密相关,甚至同一国别不同地区之间的关税税率都不尽相同,极易受到国际和国内政策的影响。因此企业应及时关注关税政策变动对国际工程的影响,而其筹划也可以重点从以下几方面考虑。1)需要关注项目所在国家(地区)与其他国家(联盟)之间的关税协定。2)需要关注项目所在国家的海关是否接受关税保函,如设备物资暂放于保税区或临时进口策略免交关税,则要向政府提供相应保证金,此时可以充分利用保函的融资特性,避免缴纳现金保证金对企业现金流的占用。3)注意项目合同的性质,充分利用合同性质对不同的进口物资设备采取不同的清关政策,比如利用临时进口政策和永久进口政策之间的关税差异,分类筹划物资设备进口报关政策,需要注意的是项目竣工后,要特别关注相关设备的处置,临时进口设备物资必须要妥善处置,否则将需要补交关税和面临相应处罚。4)需要关注设备物资细分商品的类型。某些设备物资在所在国家进口商品目录中可能与其他类似商品之间有归属的交集,比如整机进口与零配件进口关税的差异,合理利用这些政策在申报进关时采取合理报关策略,比如利用形式发票对物资的合理描述等手段,减少关税成本。5)需要考虑充分利用转移定价策略,合理规划物资设备的报关价格。特别是在高企业所得税税负的国家,充分合理利用设备物资转移定价方式来达到减少所得税纳税基数的目的,当然也要综合比较关税成本与所得税成本之间的差异。
2税务策划管理与实施
2.1策划管理。2.1.1总部层面。1)财务部门牵头、国际业务主管部门配合制定统一的税务策划管理制度,建立税务策划指导大纲。2)财务部门负责制定和修订国际工程税务管理专项制度,协调海外机构涉税重大事项;负责服务、指导公司驻海外机构税务管理工作。3)国际业务主管部门应负责组织、协调、支持海外区域公司或项目部开展税务策划及并对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2.1.2海外机构。1)海外区域公司负责国际工程所在国家(地区)的涉外税务政策的调研,监督、管理区域内各项目涉外税务事项并提供支持。2)施工项目部负责按照中国和所在国家(地区)税收法规和公司管理制度,具体编制符合本项目的税务策划书并组织实施。2.2策划实施。2.2.1方案编制。1)企业总部应围绕年度生产经营目标,利用境内外相关税收法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务策划,通过合同条款安排、境内外联动、部门协调等手段,降低税务风险,优化国际工程税务管理,降低国际工程项目税务成本。2)施工项目部主要根据项目主合同条款、地区税务征管的实际情况,具体编制税务策划书,应主要包含如下内容:①项目境内、境外税务情况概述。②项目主合同相关税务条款分析。③项目所在国所得税规避、抵免方案。④项目中国境内流转税免、抵、退方案。⑤项目所在国流转税规避方案。⑥项目所在国进口清关税费退、免及规避方案。⑦实施项目税务策划中可能遇到的问题及需总部协助事项。2.2.2实施及反馈。国际项目执行《项目税务策划书》确定的税务目标,海外区域公司对项目的税收策划情况进行监督和指导;各项目定期向海外区域公司提交《项目税务目标完成情况简报》,简报内容包括:①项目退税实现情况。②项目免税工作完成情况。③项目税收规避方案效果情况反馈。④税务策划方案实施中的问题及需协助事宜。海外区域公司定期汇总各国别项目税务目标完成情况简报,报企业总部审阅,接受总部指导,及时纠偏,规避风险。
3结语
纳税筹划繁琐复杂而且专业性很强,只有充分了解并熟悉当地的相关法律和税务规定,才能掌握主动权,在最大程度规避风险、合规经营的同时,为企业创造节税效益。
参考文献:
[1]卢洪波.国际工程项目主要税种的税收筹划方法[J].财会学习,2018(24):157-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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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段从军.国际税收实务与案例:第1版[M].北京:中国市场出版社,20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