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4-10 11:04:3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国企合同管理办法,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法律保障;国有企业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各项法律法规的日益完备,中国的国有企业经过市场经济的洗礼,已逐步走向成熟,但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国有企业法制建设相对薄弱,市场意识、法律意识与契约意识不强,合同管理不够规范,造成了一些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尤其是近年来,国有企业涉及的企业改制、民事、经济、行政纠纷日益增多,企业经营面临着诸多市场和法律风险。所以实现依法经营、强化内部管理,运用法律手段化解经营风险,是当前企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些有现代管理意识的企业和企业家对企业的法律事务lT作格外重视,成立专门的法律事务部门,设立企业法律顾问,把依法经营纳入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
1国有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之现状
企业法律风险是指由于企业外部法律环境发生变化,或由于企业自身及有关各方未按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有效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而对企业造成不利法律后果的可能性由于现在的国有企业脱胎自以前的国营企业,作为单一主体面对法律问题的准备并不充分。很多国有企业本身并没有专门的法律部门或者专属法律顾问,它们往往是以应急方式处理面临的法律问题,发生纠纷时,临时聘请律师,纠纷解决后,这种关系也就解除,没有建立起一个长期、稳定的预防机制。
1.1缺乏必要的合同法律常识和意识
①合同审查规范化管理不健全,对事先审查、论证、调研不够重视,在签订和履行合同中存在实体上及程序上诸多问题:还有的经营人员违规操作,甚至仅凭哥们意气、人情关系就草率签约,导致合同权利、义务约定失误。
②随意担保现象较为严重,违约责任追究困难。有时陷入被动,代人承担履约责任,造成重大经济损失而无计可施
1.2依法维权意识不强
有的企业由于机制尚不完善,遇有合同纠纷,基于和气生财,尽量予以协商,但效果并不十分乐观。针对货款拖欠问题,有的企业上门讨债,但由于债务人故意推拖,隐匿财产,不仅效果很差,反而增加了追债成本,但对仲裁、诉讼等法律救济途径较少使用。还有的国有企业经营人员维权意识不强,依法维护企业权益的积极性不高,造成一些外欠款项难以收回,形成呆帐、坏帐,积累了较大数额的不良资产。有时因忽视自己的法律权利,许多案件过了法定诉讼期限,法院不再受理,造成难以弥补的经济损失
1.3企业改制、对外投资过程中违规操作明显
有些企业借改制逃避债务.使债权人的利益得不到保护;有些则利用内部优惠政策,通过种种手段,刻意压低资产评估价格,;低价购得优质国有资产后,迅速转手,一夜暴富。使改制存在重大隐患,而且也严重损害了职工利益。
2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必要性
2.1国有企业体制改革的需要
随着国务院国资委《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企业同有产权转让管理办法》等11个部门规章和30多件规范性文件的出台,大型国有企业将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提到了议事日程。有的已经成立了法律事务机构,设有专门的法律工作人员,这些人员通过参与经营决策、参与企业管理和承办具体法律事务来实现自己的职能。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建立和完善,对推进中央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引导、规范和保障作用。
2.2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环境的需要
市场经济是法制经济,企业的所有经营活动.都离不开法律的调整和规范。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越发地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也越大。正如全球排名第六的英国路伟律师事务所吕立山先生(RobertLewis)所言:“有些大型国企高管还没有充分认识到法律风险将给企业带来的危险,他们并不像外国公司的同行们一样采取防范法律风险措施。使其企业就像一个即没有受过正式训练,又没有足够装备的新兵,试图击退一大群入侵的法律风险敌军一样。”可见,国有企业必须了解和熟悉被投资国的法律环境,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才有可能加快实施“走出去”的战略,积极参与到国际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中。
2.3提高企业依法经营管理能力的需要
在现代法制社会,国家对社会的管理主要通过各种法律、法规的实施来实现,企业作为国家经济活动的主体,受国家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企业不知法,不懂法.就有可能在不知不觉中因违法而受到法律制裁,或在企业的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也会由于不懂法而失去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的机会。
3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措施
法律风险防范机制是指对于各种不规范的行为可能导致的风险,在其发生之前即采取防范措施所形成的机制。它包括企业成员法律防范意识的培养,合同管理体系的创建以及廉政与自我约束机制的形成等。
3.1加快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拥有自己专门的法律部门,在如合同的审核、签订、履行等环节,在投资、合作等项目中随时预防法律风险的产生,将纠纷的诱因消灭在初始阶段。此即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重要的组织保障。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确立和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进一步加强而提出来的。国务院国资委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则进一步明确了国有重点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以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为核心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目前全国企业法律顾问队伍已超过10万人。他们在各自的岗位上较好地发挥了法律参谋、法律培训、法律监督的功能,角色也由打官司、讨债向参与企业重大经营决策、建立企业法律机制转变正如一位知名企业家说:“企业好比是一辆汽车,工程师、经济师、会计师和法律顾问就是汽车的四个轮子.汽车要前进,四个轮子少一个都不行。”
国资委提出要求,在所有中央企业和地方国有重点企业建立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大型企业还要实行总法律顾问制度。在欧、美等市场经济发达国家.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已是大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如美国新泽西洲的美孚石油公司、法国埃尔夫石油公司、德国西门子公司等都设有专门的法律事务机构,分别拥有一、二百人的法律顾问。这些法律机构在法律允许范围内以追求最大效益、最小风险和最少纠纷为目标,在企业生产经营的舞台上,发挥着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3.2构筑全方位的法律风险预防体系
3.2.1建立合同管理制度
企业所签的合同内容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条款有无遗漏,形式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文字是否准确、严谨都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切身利益。因此,加强合同管理是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基础性工作,国有企业必须尽快建立以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为主,事后补救为辅的合同管理制度,具体包括合同归口管理制度、合同分类专项管理制度、合同委托管理制度等:建立以合同为中心的内部管理控制体系,做到人员、机构、制度三落实。对于企业已实践多年的常规性合同,具有较高重复性和利用率的合同,应拟定好固定合同文本,比如测绘合同、印刷合同等。严格履行签订合同须经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出具法律意见,并经有关负责人审批的程序。建立定期对企业合同纠纷进行统计、分析的管理制度,依据情况变化及时完善企业的固定合同文本。从合同的谈判、起草、签约、执行等各方面建立起有针对性的规定,形成协调的合同管理体系。
3.2.2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建立一套合法、实用、规范的企业规章制度,使人们有所遵循,作到人人有专责,工作有程序,办事有标准,才能保证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正常有序的进行。同时规章制度完美的过程,也是人治走向法治的过程因此.一个企业制度的出台,必须严格按照一定的程序来进行,包括它的提出、调查、审核、修改、完善等.只有这一系列的步骤一一到位,才能确保企业规章制度具备合法性、实用性、规范性和协调性。
3.2.3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
随着知识产权的取得、管理、保护和利用纳入法制轨道.各大企业普遍加大了对知识产权开发和管理的力度,专利和注册商标申请量也在逐年增加,但目前还有不少企业尚未建立知识产权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科研开发与知识产权管理、技术创新与依法保护明显脱节.有的企业由于缺乏自我保护意识,自己的品牌被盗用,导致了企业的经济效益下滑,甚至面临破产的境地,或对他人的知识产权了解不详,不自觉地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而因此处于被动局面。所以,企业要想提高自己的经济效益,就必须保住自己的“名牌”不被乱用,产品不被仿冒。不去随意使用他人的产品。
知识产权的保护应当成为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的一项重点工作.要努力改变重发明轻专利、重运用轻保护的现状。自觉遵守有关知识产权的法律法规,加强对专利信息的检索.避免因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而给企业带来法律风险,抓紧建立健全知识产权纠纷处理机制。对商业秘密等建立规章制度,划分保密范围、与员工和经营对方当事人签订保密协议、确定人员的权利义务等,实施有效地防范管理。
3.2.4从程序上建立重大决策法律论证制度
一个重大经营决策的出台,既要保障法律赋予企业的权利得到充分体现,使企业在经济活动中的合法权益最大化,也要保证决策在法律上是最佳方案,有利于决策目标的实现.同时也要杜绝上当受骗,避免显失公平,防止纠纷发生。因此.为了有效防范企业法律风险,国有企业应在对外投资、产权交易、企业改制、融资担保等重大决策上建立一套可行完备的法律论证制度,强制推行重大决策法律论证程序,避免重大决策失误。
3.3建立诉讼风险管理组织,确立诉讼风险预警体系
按照资委《中央企业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加快完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的防控、处理和备案机制。为了避免诉讼给企业可能带来的损失,建立由企业主要负责人统一负责,企业总法律顾问或分管有关业务的企业负责人分工组织,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具体实施,有关业务机构相互配合的重大法律纠纷案件管理工作体系。
法律事务机构需及时向上级领导汇报,深入调查了解案件情况,研究确定法律对策,实施诉讼风险分析。在处理民事经济纠纷时,应积极主动请当地政府参与协调、平息,寻求有效的解决办法。若遇到协调不成而引发诉讼的,要积极应对,努力做到有理、有据、有节。另外,要加大对案件备案管理的力度。结合企业的信息化建设.建立有效的案件统计体系,使领导能够及时、准确的了解企业的案件情况。详尽洞察企业的经营和风险管理情况。
3.4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建立全员风险防范体系
许多事例告诉我们,很多企业在纠纷中处于不利位置或者被迫履行不平等的合约,都是因为业务人员在操作中不够规范,存在瑕疵而造成的。因此,必须加强领导、干部和员工尤其是业务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的培训,用较少的费用避免较大的损失。所以,开展普法工作提高全体员工的法律意识是公司依法治企、依法经营、降低风险的基础。这个基础打不好。再好的管理制度、工作流程,也都会大打折扣。
总之,为有效预防、减少各种经营风险,国有企业迫切需要加强法律风险防范工作。不断健全组织机构,优化人力资源配置,建立、完善重大经营活动的法律审查机制,规范法律服务工作程序。加强合同管理,防范合同陷阱,预防、减少企业经营或决策风险,为企业更好的发展形成法律的保护墙,为国有企业的健康、持续、快速地发展保驾护航。
参考文献:
[1]帅长红,主编.围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手册[M].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
关键词:企业法律顾问 合同管理 预防性合同 救济性合同
“企业法律顾问”本既可包括身为企业雇员、担当法律顾问职责的工作人员,又包括依法在律师事务所执业、受托从事企业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工作的社会律师,但进一步考察1997年国家经贸委《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以及国务院国资委近年来的一系列规章,可以发现,“企业法律顾问”似乎专指“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其次,律师受聘从事企业法律顾问工作,并不对律师的身份有任何影响或产生一种新的律师种类。因此,本文就将所要探讨的问题——“企业内部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径直表述为“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应该不会造成管理主体上的误解。
一、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内容与分类
(一)合同管理:一项重要的管理内容与管理方法
和国外相似,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同样具有广泛的职能,可归纳为:(1)决策参与;(2)合同管理;(3)公司设立和运行中的法律事务管理;(4)企业知识产权保护;(5)诉讼管理,即运用诉讼、仲裁、调解等手段解决已产生的涉及企业利益的争议,维护企业合法权益;(6)聘请社会律师为企业服务,并代表企业参与工作,行使联络、协助以及监督职责。
合同管理无疑是上述工作中的一项重要内容,而此外的(3)至(6)项工作中,起草、审查、管理、监督合同不仅不可避免,而且还是企业重要的管理手段或管理成果。因此,企业法律顾问的合同管理既是企业法律顾问本身的工作职责,还是贯穿于企业管理的每一个环节(生产、销售、财务、人事、权利救济等)的管理方法,在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中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
(二)企业合同管理的主要分类及内容
我国合同法学上对合同有各种理论分类,如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要式合同与非要式合同、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等,这些分类在法学研究层面当然各具理论价值,但从企业实务层面来说,主要考虑将合同管理中所涉各种合同进行如下三类划分:
1.业务合同、劳动合同及其他合同
视企业所在行业或经营范围的差异,合同涉及本企业商品或服务正常生产与销售的,则为“业务合同”。
“劳动合同”为本企业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的以劳动用工内容为核心的各种合同。
除了上述两类合同以外,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任何合同均可划入“其他合同”之列。最常见的“其他合同”有银行借款合同、保险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以及运输合同、仓储合同等等,其范围十分广泛,难以也不必逐一罗列。
2.涉外合同与非涉外合同
以本企业作为合同当事人的合同中,如果合同含有“涉外因素”,如对方当事人为境外主体、合同客体在境外,或者合同内容与境外有关的,则为“涉外合同”。它们同样可以纳入上述涉外业务合同、涉外劳动合同及其他涉外合同三项分类当中。
与涉外合同相对应,不含涉外因素的合同,无论是业务合同、劳务合同还是其他合同,均为“非涉外合同”。
3.防范性合同与救济性合同
从订立合同的根本原因来看,企业的各种合同仅为两类,一类是为了便于事后有约可循、操作规范、减少或避免争议、防范合同风险而订立的,另一类则是争议已经发生、为解决争议而达成的各类协议。前者称之为“防范性(或规范性)合同”,后者则为“救济性合同”。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防范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一)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常用格式合同,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
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合同管理也应重在防范,即企业法律顾问应该担当防范企业法律风险的“防火员”,而不该只在风险已经产生后充当“灭火员”。不过,企业涉及的合同份数众多、种类复杂,法律顾问人手有限,往往又难以事事参与、件件过问、款款亲为、字字把关。
为了解决这一管理效率上的矛盾,首先必须从完善合同管理制度与制定格式合同开始,为企业建立或完善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发挥制度的作用与“批发性管理”的效率。相关管理制度包括:(1)交易对象审查制度。从合同相对主体究竟如何开始,弄清交易相对方的身份、状况、资信等基本信息,做到不谈、不订连交易对象基本状况都没有搞清楚的糊涂合同;(2)高水准格式合同使用制度。对于常用、非重大的书面业务合同,区别其性质与种类,由企业法律顾问会同外聘社会律师制定比较规范的合同格式,供业务、劳资管理等人员在工作中经常使用;(3)合同条款及法律讲解、培训制度。定期为业务、劳资管理人员讲解条款、研读法律,让他们在提高合同法律及风险意识的同时,能够真正理解有关条款的具体含义及利害关系,避免不知其所以然的机械套用;(4)合同签订前的最终把关制度;(5)已签合同的企业法律顾问留存备案制度;(6)履行过程中风险出现或极有可能出现时,对企业法律顾问的第一时间报告或通报制度。
(二)对于重大、复杂的业务合同,企业法律顾问必须从各个环节真正参与其中,必要时与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协同管理
标的较大、法务复杂、事关企业重大利益的合同,从一开始洽谈时就应该有企业法律顾问的全程参与,以便在交易对象、交易标的、结算方式、品质保证、合同担保、争议解决方式、诉讼管辖乃至于适用法律、合同文本等方面从严把关,在合同签订、履行、协商等各个环节,为企业争取进了能多的合法权益。
考虑到专业知识、执业经验等方面可能存在的局限,可会同单位外聘的常年或专项法律顾问律师进行合同协同管理,以真正帮助企业避免法律风险,维护企业最大的合法权益。
(三)注意合同签订、履行、协商、联络等环节证据的留存与收集工作
对于与合同相关的票据、文书、往来业务资料认真收集,妥善保管;对于未能顺利履行、可能发生纠纷的合同,相关往来文书必须由企业法律顾问起草与经企业法律顾问修改发出,避免业务人员因不谙法律而可能造成的被动局面;同时,又为其后的救济性合同管理留下证据、打好基础。
三、企业法律顾问在救济性合同管理中的主要工作
关键词:现代企业制度;法律顾问;体制建设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指企业内部通过设置法律顾问机构或者配备专职法律工作人员处理本企业法律事务的一整套制度。
一、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是西方发达国家大中型企业普遍采取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至今已有一百多年的历史,至80年展形成完善体系。20世纪90年代,我国开始将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提到重要议事日程。
直到1997年3月,人事部、原国家经贸委和司法部联合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第一次规定企业法律顾问实行执业资格准入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范围。此后,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考试实施办法》、《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企业法律顾问注册管理办法》等法律文件,为中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提供了法律依据。
二、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建立,是企业应对经济全球化挑战,进一步深化改革,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迫切需要,是国有企业机制创新、体制创新、文化创新的重要探索。因此,企业法律顾问在企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1.规避风险、防患于未然的作用
企业法律顾问的首要职责是企业向管理层和董事会提供法律意见,为公司的重大决策把好关。在许多大型国有企业和跨国公司中,如微软、荷兰菲利普公司、全球财富500强企业中都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和要求设置了总法律顾问。全面领导和处理企业的法律事务工作,保证企业决策的合法性。
2.帮助企业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
企业法律顾问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接受过法律专业训练,有客观、公正、逻辑严密的处理问题能力和较高的政策理论修养和语言文字水平,在企业管理方面有一定的基础,属于复合型人才。针对企业的经营范围,管理模式等各项规章制度能给予法律方面的指导。
3.专业性的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实际的运营过程中,企业会由于各方面的原因发生运营模式的变化,这就需要企业法律顾问从企业的注册、合并、分立、兼并、解散及清算、注销等方面做系统的规划和安排,审查相关的法律文件,全面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查、修改和签署,参与重大项目的谈判,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合法权益。
4.为企业节省费用,减少开支
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免不了会出现经济纠纷、劳动争议、仲裁等诉讼和非讼案件,如果企业里没有法律顾问,还要聘请社会律师来处理各项法律事务,这样一来就会产生高额的费用。
三、我国现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的局限性
1.多部门兼管,主管部门不明确
根据《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制度暂行规定》,人事部、国家经贸委、司法部按照《暂行规定》中规定的职责范围负责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的有关工作,企业法律顾问工作主要由原国家经贸委主管。但是随着国家机构改革,原国家经贸委已经不复存在。
2.职能权属不清
作为企业职能部门中重要的一环,企业法律顾问面临着职能部门权属不清的尴尬处境。根据《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的有关规定,我国的国有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划分为企业法律顾问和企业总法律顾问两类,前者由企业自行决定是否聘任,后者属于大企业必须设立的职能部门。
3.部分企业重视程度不够
目前,有些企业领导法律意识比较淡薄,对企业法制工作重视不够,把企业法律工作只看作被动应诉或一般合同管理,法律部门参与企业重要经营管理活动的程度不够,还停留在事后补救上,因而导致企业法制工作机构设置不健全,法务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不高。
4.缺乏行业组织规范
行业组织是市场经济发展和社会分工在市场领域细化的必然产物,作为市场经济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它的完善与否是市场体系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国内现在的企业法律顾问协会多数处于地方性团体的性质,缺乏一个统一的行业协会组织和领导机构。
四、进一步加强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
我国现有的法律顾问制度还处于发展阶段,各项内容还有待完善,需要改进的地方很多。
1.应当明确主管部门。由于我国的企业形式涉及不同行业、产业及不同所有制形式,因而可以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司法行政机关配合,共同搞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工作。
2.明晰企业法律顾问的权责和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职责,可以通过部门规章或企业内部法律顾问制度示范文本等文件的具体方式,来对企业法律顾问行使职权的方式、内容、程序加以规范,充分发挥法律顾问的职能,使其设有所用。
3.实行企业法律顾问强制准入制度。担任企业法律顾问必须是通过全国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考试,并且取得企业法律顾问执业资格,按期进行再教育、培训并且注册,在主管部门备案过的人员,其余没有企业法律顾问资格的人员一律不准就职于法律顾问岗位。
4.应增强企业负责人对企业法律顾问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企业法律顾问不仅要成为企业的高管,而且还要成为企业资质注册、升级的必备条件。企业领导不光是要提高自身的业绩,而且还要提高依法经营管理的能力,从而使企业法律顾问真正成为企业在运营过程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人才。
我国目前正处在大型国有企业转型阶段,企业需要处理的法律事务将急剧增多。一个好的企业法律顾问制度,会使企业健康有序的发展。近年来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正在逐步走向制度化和规范化。因此,不断完善我国企业法律顾问制度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第6 号《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2004.
[2]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实施手册吉林科学技术出版社2004年版.
[3]乔路 企业法律顾问实务全书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信息瞬息万变。如果经济业务执行前期出现失误,将会造成无法弥补的损失和影响,轻则影响效率和效益,重则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但如果在经济业务发生之前加以必要的会计监督,充分发挥会计人员的专业优势,则能够有效地规避这种现象的发生,这就是会计事前监督的意义。
影响会计事前监督作用发挥的主要原因是会计人员缺乏有效的介入途径。受传统的单位组织结构和运转机制限制,会计人员往往没有在经济活动发生之前进行监督的权限。即使有,也仅限于财务负责人对单位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与参与,但这没有实现对所有经济业务的事前监督。而且在性质上,财务负责人只是进行决策参与,属于管理,而非监督;在内容上,由于这种监督处于决策阶段,宏观性较强,不够细致,不够深入,不能防微杜渐。严格说来,财务负责人对单位重大经济业务的决策参与一般侧重于宏观层面而非微观层面,这与“牵一发而动全身”的经济活动的事前监督不相符。
二、合同管理之于经济业务的先导作用
市场经济是契约经济。在市场经济中,经济业务大多以合同的方式进行约定。签约人通过签订合同,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以此保障经济业务的正常进行和签约各方的利益。即便有的经济业务没有签订书面合同,其经济行为在性质上也同样是合同行为,同样受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制约。从范围上讲,合同覆盖了经济活动的方方面面。
经济业务进展情况的好坏,经济业务参与人的权益能否得到有效保障,与合同的约定有着直接关系。合同所具有的事前约定性使其在经济业务中具有先导性作用,至关重要。一个好的合同应同时具有保障和规避作用,即保障权益,规避风险。保障权益就是保障签约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规避风险指的是合同对于经济业务进程中所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进行了全面完整地预计,并在合同中就此进行了相应的约定,从而能够有效地避免不利情况的发生;即使这种不利情况实际发生了,合同也可以通过约定相应的违约责任保障守约一方的权益。从这个角度来说,合同所具有的规避作用也可以理解为“止讼”,即通过合同约定,使经济纠纷能够在合同自身的框架内得到解决,使合同纠纷和法律诉讼的发生率下降到最低限度。因此,合同的作用主要是防患于未然,是事前监督。
三、合同管理定位——经济管理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深入,对于合同重要性的认识也在不断提高。合同所具有的对于经济业务的先导作用,使得合同管理成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单位内部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许多单位尤其是规模较大的单位都设立了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或配备了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我国有关法律法规也把合同管理作为单位管理的一项重要职能,对其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如《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规定,企业法律事务机构(指法律顾问机构)履行管理、审核企业合同,参加重大合同的谈判和起草工作的职责。
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是承担与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有关的法律事务和管理职能。对于企业法律顾问的资质也兼具法律和管理的知识背景要求,属于复合型人才。合同管理作为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的职责之一,虽然与法律密切相关,但是其根本目的则是为本企业生产经营服务,属于企业的管理活动。在实践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往往不负责具体的合同起草工作。合同一般由有关业务部门负责起草,企业法律事务机构只是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查。从性质上讲,合同管理属经济管理。事实上,许多单位的合同管理机构或人员设置在业务部门或者财务部门,而不是法律事务部门,从事合同管理的人员往往也并非法律专业人员,而是业务人员或财务人员。因为这种做法能够使合同的签订更加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更加有利于合同的事前监督。
四、合同管理——会计事前监督的途径
合同所具有的事前监督的性质与会计事前监督具有相通之处,为会计人员进行会计事前监督提供了一条新途径。这是合同管理应用于会计事前监督的理论前提。
从实务上说,合同条文是具体的,每份合同都对应于特定的经济业务。在实践中,企业法律事务机构管理合同的弊端是不切合实际,合同条文空洞,容易遗漏问题;业务部门管理合同的弊端是在对外经济业务往来中,由于存在卖方市场等原因,业务部门往往容易受制于人,在签订合同时易被对方压制,不能保持平等的合同主体地位,被迫接受对方的霸王条款。
相比较而言,财务部门管理合同则能有效地克服二者的弊端。财务部门处于单位经济活动的枢纽,熟悉单位的经济活动,能够使合同签订不遗漏问题;财务部门不与合同方直接发生关系,能够保持相对的独立性,能够在合同签订中保持平等地位,保证合同签订的公平。因此,从合同管理机构设置来说,由财务部门行使合同管理职能较适宜。财务部门应成立专门的合同管理机构,指定专职或兼职的合同管理人员,对单位合同进行管理。这样就能将会计事前监督和合同管理有机地结合在一起。同时,会计人员还可以根据其专长,对单位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进行评价,并以合同为手段,对单位经济活动进行事前监督。这种监督是微观的、实时的、事前的从而也是有效的。会计人员通过对合同进行管理,找到了适当的进行会计事前监督的介入途径,使会计事前监督不再是会计监督的盲区。
五、合同管理——会计事前监督需解决的问题
第一,处理好与单位法律事务机构的关系。财务部门是合同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合同的起草、审核和评价,单位法律事务部门负责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审核,对合同的法律风险和法律后果进行评估和评价,提出法律建议和意见。这是财务部门与法律事务部门在合同管理中的职能分工。
第二,合同管理人员全程参与与合同会审。进行合同管理的会计事前监督要建立合同管理运转机制,使合同管理人员不仅全程参与单位的经济活动而且还参与合同会审,以保证合同管理的质量。为了保证合同签订符合实际,财务部门的合同管理人员应参与到单位经济活动的全过程中,从谈判开始就进行全程跟踪,将谈判成果完整地落实到合同中去。合同管理机构应建立完善的、高效的合同会审流程,集中业务、法律部门的智慧,做到合同签订万无一失,合同技术参数准确,语言文字规范,事前考虑周到。
第三,加强学习与培训,使合同管理人员成为精通经济和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合同管理要求从业人员具有经济和法律甚至一定的技术知识背景,是复合型人才。从目前看,单位进行合同管理的人员大多由其他职务转职而来,普遍缺乏法律专业知识背景。对于会计人员来说也是如此。因此,从事合同管理工作的会计人员要加强学习与培训,尤其要加强法律知识的学习与培训,并在干中学,学中干,成为精通财务知识、管理知识、法律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而适应合同管理工作的需要。
参考文献:
[1]徐倩:《关于对我国企业会计监督现状的思考》,《工业审计与会计》2006年第1期。
今年6月,国家发改委、工业和信息化部、监察部等九部委联合发文强调,在4万亿经济刺激方案的招标中,政府投资项目属于政府采购的,应当采购本国产品。这个被国外媒体称为“买国货”的条款颁布后,立即遭到西方媒体的“围攻”,纷纷指责中国搞贸易保护主义。有学者提出,既然中国的政府采购条款中明确要优先购买国货,为什么我们还指责美国制定的“买美国货”条款? 与此同时,又引发了一个新的热点争论话题――“何谓国货,何谓洋货?”,到底以什么标准判定某公司的产品是否是本国商品呢?
在政府采购中实行购买“国货”制度,可以保护和提高本国产业竞争力,促进本国就业,维护本国经济和信息安全。与世界上大多数实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国家一样,我国也将购买“国货”作为政府采购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在《政府采购法》等法律法规中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面对我国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的进程加快,如何应对未来的政府采购国际格局,我国的购买“国货”制度还远远不够,还需要我们借鉴发达国家的先进做法,不断进行完善。
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国货”存在法律盲区
我国《政府采购法》第10条第1款规定: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2)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3)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这就说明,我国购买“国货”的要求是强制性的,除非法律明确规定的例外条件下才能够排除购买“国货”条款的适用。
然而,查阅相关资料,目前国务院还没有有关规定对界定本国货物提出标准,导致无法可依。同时,由于《政府采购法实施细则》至今迟迟未能出台,《政府采购法》采购“国货”的规定未能细化,在实践中如何界定“国货”,如何优先采购“国货”都存在法律盲区。
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国货”采购制度探索
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的监督管理部门,近几年对于政府采购领域中的“国货”采购制度做出了一些有益的探索。首先,会同有关部门出台了关于自主创新产品的系列法规,包括《国家自主创新产品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预算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评审管理办法》、《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与《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形成了对自主创新产品从认定到评审直至合同签订各个环节的管理。特别是《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首购和订购管理办法》更是明确了政府首购和订购必须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前全国的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正在研究制定之中。
这几个办法的出台,对我国政府采购支持自主创新明确了方向和思路。各地方也纷纷出台配套实施的有关办法,并公布了地方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将支持自主创新的政策落实到实际采购之中。
其次,财政部还制定了《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从采购“国货”的反面对政府采购进口产品进行审核管理,从而贯彻了《政府采购法》强制采购“国货”的精神,将采购进口产品做为“国货”采购的例外进行管理和控制。在该办法中,也明确了法律责任,对于采购人未获得财政部门采购进口产品核准,擅自采购进口产品的,或出具不实申请材料的行为,由其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对直接负责人给予处分并予以通报。对于采购机构、专家和供应商的违法行为也规定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目前学界对于“国货”的标准也无定论
尽管我国已经出台了有关法律法规,但是对于采购“国货”制度还远远没有形成严密完善的法律体系和有效可行的实践操作。最基本的“国货”标准还没有形成,对“国货”的界定还处于比较混乱的阶段。自主创新产品通过产品目录来界定,比较清晰(尽管国家层面的自主创新产品目录还未出台),但自主创新产品仅是“国货”的一部分,并不能完整地界定什么是“国货”。
《政府采购进口产品管理办法》明确了进口产品是指通过中国海关报关验放进入中国境内且产自关境外的产品,那么有人认为反之对应的产自我国境内的就是“国货”。笔者认为这种非此即彼的简单理解做为学术定义是欠妥的。对应于上述办法中的进口产品定义,产自我国境内的是“本国产品”,但不一定是国货;“国货”只是本国产品的一个子集,外国企业在我国境内生产的产品虽然不是进口产品,但也不一定是“国货”。当然,我国官方尚无一个“国货”的标准定义。
我国目前学界对于“国货”的标准也无定论,主要存在产品原产地标准、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以及上述几种标准的组合等观点。
主张产品原产地标准的学者认为,界定“国货”应以政府采购对象的原产地为标准。所谓“国货”的原产地标准通常是按最终产品是在国内生产或者组装,不管其零配件来源国内或国外。也就是说,只要其价值在国内增加的附加值到达或者超过规定的标准,就应该认定为“国货”;
主张供应商注册地标准的学者认为,“国货”的概念应以产品的品牌及所有者的注册地来确定。按照这种观点,国产品牌通过合资、合作等方式生产的产品仍视为“国货”;
主张知识产权标准的学者认为,在界定何为“本国产品”时不应当看它在哪里生产或者在什么地方注册以及它的价值在哪里得到更大的增值,而应看它的知识产权在哪里。按照这种观点,利用外国公司专有技术和配方生产的、商标所有权为外方所有的外国品牌产品,以及利用特许经营权转让生产的产品不能视为“国货”。
还有的学者认为,应该综合运用上述标准进行“国货”的界定,当然具体的安排因不同的产品而不同。例如,有学者就认为,对于IT产品等高技术产品,其技术和知识产权是产品的核心,就应该以知识产权归属地标准为主,即使是在国内生产,但如果品牌和技术都是国外的,也不能算是“国货”;而对于一般物品,以原产地标准为主要标准进行界定即可。
制定我国的“国货”标准迫在眉睫
关键词:合规风险管理 境外业务 基建企业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识码:A
作为全球第二大经济体,我国的国际地位及影响力大幅提升,中国因素受到很多国家的欢迎,这为我们“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历史机遇。如果我们在合规经营方面行为不当,影响的不仅仅是一个企业的品牌或声誉,而是中国企业、中国品牌及整个国家的形象和声誉。而一个国家的国际形象好坏,在国际商务活动中的声誉如何,直接影响到国际社会对本国的接纳程度,关系到本国的国际竞争力和国家的核心利益。因此,我们要将合规经营上升到国家层面、政治层面去考虑,上升到能否实现强国梦的战略高度去考虑。
一、中国基建企业面临的国际合规环境
目前,中国基建企业面临的境外经营合规风险越来越大。主要原因是全球反腐力度在加强,具体体现在国际组织和一些国家政府机构正在加大反对商业贿赂的力度。美国、英国等许多国家都先后出台了各自的反腐败法,联合国及其他国际机构纷纷签署反腐败公约,并加大联合执法的力度。
从1996年开始,世界银行正式实施反腐败战略,这主要源自于时任世界银行行长的詹姆斯 ・ 沃尔芬森在年会上发表的《腐败的毒瘤》这一具有里程碑意义的讲话。世界银行反腐败战略实施后,在世行贷款项目中被世行确定为有腐败欺诈行为的承包商、制造商和咨询者将被列入黑名单,在世行贷款项目中永远或一段时间内不能中标。2010年4月,非洲开发银行、亚洲开发银行、欧洲复兴开发银行、世界银行集团、美洲开发银行共同签署的联合执行制裁决议,形成集体执法行动。
在美国和国际组织推动反商业腐败的同时,很多国家先后出台了各自的反商业腐败法。在各国政府反海外腐败的法规中,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力度最大,威慑力最强。跨国公司在中国的分支机构也被严格监控,在美国公开的资料上,就有将近20家跨国公司在中国因违反美国的《反海外腐败法》而被惩罚过。即便有些违规看起来并不算“严重”。
因商业贿赂被美国法律追究的跨国公司往往被处以重金罚款,当事人甚至受到刑事处罚。与此同时,公司声誉严重受损。以德国西门子公司为例,由于在一些发展中国家通过行贿获取订单,而被美国和德国行政当局处罚16亿美元,以公司监事会主席(相当于我国企业董事长)为首的20余名高级管理人员被解除职务,有的还被追究法律责任。
强化合规经营,反对商业贿赂正在成为一种潮流。为减少合规风险,很多跨国公司都在强化合规经营,遏制商业贿赂。不少公司设立专门的合规专员,完善合规管理制度,加强培训,预防、检查公司运行流程中的违规现象,积极处理违规事件。
目前,中国政府已经加入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亚太地区反腐败行动计划》《国际商务交易中打击勒索和贿赂行为准则》。作为成员国的中国企业,必然要顺应全球合规治理加强的大趋势,履行公约所规定的义务,积极预防和应对商业贿赂,树立和维护国家形象。
二、中国企业建立境外合规风险管理体系的意义
(一)维护国家形象的需要
跨国企业虽然具有国际性,并且遵循基本的商业逻辑行事,但在以国家为主体的当代世界中,让人产生的第一印象还是其国家形象。如果中国企业在“走出去”的时候能够塑造一个遵规、亲和、友善、负责的中国形象,就会减少许多冲突和困境。因此,建立合规体系并使其有效运行,是使企业所有商业活动始终保持合法合规的基本保障。
(二)文化融入的需要
在国际市场上,我国基建企业在技术方面的差距并不大,但在管理和文化层面还有很大差距。因此,建设先进的企业文化,转变思想观念、改变思维方式,成为我们参与国际竞争的关键因素。
在合规经营、反对腐败成为主流价值观的大背景下,我们首先要创新的就是合规文化。要把文化理念转变为行为,需要通过建立系统的制度,将合规要求融入具体的工作流程及岗位中,持之以恒地严格执行。将表面的合规管理逐渐变成习惯,形成一种严谨的行为方式。通过合规制度的建立与执行,合规文化的培育,将管理文化由任意型、粗放型向信誉型、集约型转变。
中国文化比较强调变通、灵活,有时候这是优点,有时候就容易出问题。企业要想真正融入国际大家庭、实现做强做优,就必须对我们的行为方式和道德文化进行认真反思和总结,学会遵守国际游戏规则,才有可能自立于世界大企业之林。
(三)市场竞争的需要
随着中国企业的发展壮大,一部分中国企业已处于发展变革的重要阶段。在这个阶段中,一是面临更多、更复杂的合规风险,二是在合规要求更严格的环境下参与市场竞争是未来的发展趋势,这就决定我们只有走合规经营之路,才能防范合规风险,才能在世界范围内和发达国家跨国公司竞争。
(四)防范政治风险的需要
在和平时期,国家之间的竞争主要体现在经济领域的竞争,而经济领域的竞争则突出表现在大企业之间的竞争。
在世界格局中占主导地位的美国和西方国家,用冷战思维遏制中国的崛起。在国际市场上,作为后起之秀的中国企业,一举一动都备受关注,一旦出现失误就会被无限放大,削弱我们的市场竞争力,遏制我们的发展壮大。
西方国家冷战思维的特点之一就是寻找中国企业与西方企业的差异,并在中国企业的软肋上大做文章,突出中国企业的弊端,从“软实力”上削弱我们的竞争力,破坏国际形象,从而阻挠我们走向国际市场。
三、基建企业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根据某大型基建企业在境外合规管理方面的探索与实践,总结出企业境外合规管理体系建设的主要内容。
合规管理体系的构建,以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的建立为保障,以员工行为合规为基点,强化七大高风险领域的管控,建立三大机制,设置五道防线,并通过合规风险的动态识别、定期沟通、及时应对,有效防范合规风险的发生。
(一)构建合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组织体系
建立完善的合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和明确的组织体系是开展合规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和基础。企业要在深入调研的基础上,参照美国反腐败法等法律规定及世界银行等有关国际组织的合规要求,借鉴国际最佳合规管理实践,对自身合规管理现状、海外业务特点及市场环境进行细致分析,找出现有合规管理工作与有关要求的差距,构建权责分明的合规风险管理组织机构和合规风险管理制度体系,为企业合规风险管控提供保障。
(二)以员工行为合规为基点,打造合规经营基石
员工行为合规是合规风险管理的前提和基础,企业应立足员工行为合规这个基点,积极推动全员、全过程的合规风险管理工作。
为保证企业合规要求得到全面落实,要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考核,一是对员工进行合规制度,尤其是员工行为准则的培训,确保员工知晓企业对员工合规行为准则的具体要求;二是要求企业及所属单位有关领导和高风险员工签署合规声明,承诺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三是对员工进行合规操守考核,将考核结果按适当权重纳入个人或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中。如果出现员工违规行为,将视严重程度按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规定,进行警告、记过、降职、撤职、解除劳动合同等处分。
(三)强化高风险领域管控,有针对性地开展合规管理工作
企业应通过深入调研与全面对标,在识别、评价管理及业务流程中的内部风险及相关外部风险的基础上,确定第三方聘用、采购、投标、合同、业务招待、捐赠与赞助、业务付款等高风险领域,并从防范合规风险的角度,参照最佳实践,对合规管理要求、合规管理职责、运行机制及流程进行梳理、补充和完善。
一是应强化第三方聘用合规。通过第三方协助企业开展市场开发工作,是我国基建企业进入新的市场领域或业务领域通常采用的一种方式。
二是强化业务采购合规。在采购招标前,合规官应对招标项目立项审批流程进行复核、审阅,对项目外包的必要性进行独立审查;编制招标文件期间,合规官应对潜在投标人及审批过程进行复核、审阅,对其合规性进行独立审查;评标期间,合规官应对评标小组的评审过程进行复核、审阅,对招标过程有无违反招标程序进行监督检查。
三是强化业务投标合规。合规官要审查投标工作人员是否与招标人或其他竞标方有利害关系;受理投标过程中对投标合规性的质疑与举报。要对项目投标是否有第三方合作伙伴参与、项目是否与政府或国际组织有关、招标人的诚信背景等内容进行合规资格审查,对投标项目的合规风险进行评估、分级,并制定相应的风险管控策略。
四是强化业务合同合规。企业应设立合同管理机构,配置工作人员。在现有法律审查的基础上,对拟签订合同增设合规性审查程序,以对法律风险以外的其他合规风险进行预防与控制。合规官要对合同约定的业务内容是否与实际情况一致进行合规性审查。根据审核结果,合规官判断合同中的潜在合规风险,提出防范措施及修改意见,并告知合同承办人。
五是强化业务招待合规。业务招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业务招待主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礼品与款待不得成为获得不正当利益的途径;礼品与款待不得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礼品与款待的场合、对象、频率、价值、接受者的职位和社会地位不得造成不道德、不诚实或不恰当的印象;礼品与款待的费用必须合理,且用于合法的业务目的;业务所在国法律和习俗允许等。如果礼品与款待不符合上述原则,如在3个月内出现两次以上向同一接受方提供超出象征性价值的礼品,礼品是现金或现金等价物,款待与正常业务活动的开展没有直接关系,或有任何娱乐成分等高风险事项,应依据审批权限事先经过合规官审核并获得有关人员的批准。
(四)建立三大机制,助推合规管理工作持续开展
合规风险管理的三大机制是支撑合规风险管理体系正常运行、保证合规风险管理工作得以有效持续开展的重要基础。
1.建立合规风险分级管理机制。对合规风险进行分级管理,规定各级合规审批权限,所有审批事项须经至少两个及以上的人员进行审核和审批。
2.建立合规监督机制。合规官对第三方聘用、采购、投标、捐赠与赞助、业务付款等高风险事项进行合规审查;组织合规官对合规交叉(如跨地区、跨单位)进行审查;受理违反或疑似违反企业合规制度和流程、法律法规和其他要求的内外部投诉和举报,对违规事件组织监察等有关部门进行调查。
3.建立合规工作传达与沟通机制。定期将合规工作计划传达至所属单位及各个部门,并部署相关合规管理工作。每年初,合规部门应协同企业文化、人力资源等有关部门制订合规工作宣贯计划,及时有效地向员工和业务合作伙伴传达合规工作计划、合规制度和流程等内容。
(五)设置合规风险五道防线,做好事前预防
1.明确员工合规要求,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一道防线
企业在签订劳动合同时,要求员工签署合规声明,明确员工合规要求;招聘中高级管理人员等高风险岗位员工时,要开展合规背景调查,从源头上规避合规风险。通过合规教育培训,进一步增强员工合规风险认识。建立员工合规操守考核制,将考核结果纳入年度绩效考核,强化员工合规意识及合规义务的履行。
2.开展管理部门合规审批,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二道防线
在规范业务合规经营行为时,除了合规部门、合规官对业务事项进行审批外,企业应要求管理部门针对特定事项发表意见,审核、审批业务事项。涉及金额较大或风险较大的,上级企业的管理部门还要进行审核、审批,加大防范合规风险的力度,为防范合规风险构建一道新的防线。
3.设置合规官,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三道防线
企业应将合规官作为合规管理的关键要素之一。在日常工作中,合规官对第三方聘用、采购招标、投标、合同管理、业务招待、业务付款等审批事项中的高风险环节进行合规审查并严格把关。合规官还要受理违反合规管理的内外部投诉和举报,对违规事件组织调查等。
4.构建合规交叉审查,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四道防线
企业应每年抽调合规官对所属单位、海外公司、办事处进行合规交叉(如跨地区、跨单位)审查。在审查过程中,合规官不仅要对合规管理流程的执行情况进行审查,也要对合规官的培训和履职情况进行审查。合规审查工作完成后,应出具书面的合规审查报告,送首席合规官审阅签字。
5.设立海外合规举报、投诉渠道,建立防范合规风险的第五道防线
企业应设立反商业贿赂的举报、投诉电话,建立违规违纪及调查取证制度,发挥内部员工、外部相关利益者和纪检监察部门在业务合规排查中的作用。
参考文献:
【关键词】财务风险 风险管理 风险控制
随着因运营风险而破产的巴林银行事件、风险管理失效的中航油(新加坡)事件等各类事件的发生,社会各界对企业风险研究和立法行动愈发重视,加强公司治理、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呼声愈来愈高,人们越来越清楚地认识到需要一个强有力的框架以便有效识别、评估和控制风险。这些重大事件的表现形式不尽相同,但都与企业内部控制出现漏洞、相关人员违规操作直接相关,尤其与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存在重大问题紧密相关。
本文主要从财务风险管理方面进行分析总结,指明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财务风险防范和控制的措施。
一、我国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在我国,风险管理是企业管理中的一个相对薄弱环节,风险意识不强,风险管理工作薄弱,是企业发生重大风险事件的重要原因。纵观我国企业内部控制与风险管理,可看出主要的财务风险管理问题为:
(1)财务管理系统不能适应复杂多变的宏观环境复杂多变的宏观环境。企业集团产生财务风险的外部原因包括经济环境、法律环境、市场环境、社会文化环境等因素。许多企业集团建立的财务管理系统,由于机构设置不尽合理,管理人员素质不高,财务管理系统缺乏对外部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反应滞后,措施不力,而产生财务风险。
(2)盲目投资及投资过度的行为,加大企业财务风险。企业盲目追求规模效益,通过资产重组等方式不断扩大企业规模,希望通过扩大规模来进一步提高效率和竞争力。事实上,过分追求规模经济有可能导致规模不经济,并使财务风险加大。
(3)财务管理人员对财务风险的客观性认识不足。财务风险是客观存在的,只要有财务活动,就必然存在着财务风险。现实工作中,许多企业集团的财务管理人员缺乏风险意识,认为只要管好资金,就不会产生财务风险。同时,企业的风险管理活动往往是临时性的或间断性的,风险出现了就进行管理,风险结束就将其置之度外。
(4)财务决策缺乏科学性。财务决策失误是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重要原因。避免财务决策失误的前提是财务决策的科学性。目前,企业集团的财务决策普遍存在着过度负债经营、资产流动性弱、现金流量短缺、经营不善、资本结构不合理等现象,由此产生的决策失误经常发生,从而产生财务风险。
(5)经营不善,内部财务关系较混乱。内部财务关系混乱是企业集团产生财务风险的又一原因。企业集团存在内部资金分散、资金管理失控、投资失控等在资金管理及使用、利益分配等方面权责不明、管理混乱的现象,造成集团资金利润率低下、负债与财务费用高、整体投资效益差,使资金的安全性、完整性无法得到保障。
二、企业财务风险的防范与控制措施
财务风险存在于企业工作的各个环节,因而,如何防范企业财务风险,化解财务风险,以实现企业财务风险控制目标,是企业财务风险管理与控制工作的重点。针对企业存在的财务风险隐患,可采取以下财务风险控制措施:
(1)把握宏观环境的变化趋势,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首先,企业应对不断变化的宏观环境,把握其变化趋势及规律,适时调整财务管理政策方法,从而提高企业对财务管理环境变化的适应能力和应变能力,以此降低和规避因环境变化给企业带来的财务风险。其次,建立和完善财务管理系统,以适应不断变化的财务管理环境。企业应设置高效的财务管理机构,配备高素质的财务管理人员,健全财务管理规章制度,使企业财务管理系统有效运行,以防范因财务管理系统不适应环境变化而产生的财务风险。
(2)完善企业集团财务管理体制,加强风险意识,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处理机制。提高管理层人员的财务风险意识,是企业应对财务风险的思想保证。一是建立风险责任制。企业主管领导对单位经营风险要负总责,注重风险管理,重点把握重大财务收支决策。二是发挥总会计师的监控作用,防范财务风险。三是发挥财务部门的监控作用。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制定切实可行的内部财务管理办法,完善资金管理,控制贷款和担保规模。四是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监察约束机制,认真审查签证制度,经济合同须经合同管理部门和法律咨询单位审查签证后,才能加盖合同章。
(3)提高财务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防止因决策失误而产生的财务风险。在决策过程中,应充分考虑影响决策的各种因素,尽量采用定量计算及分析方法,并运用科学的决策模型进行决策。对各种可行方案决策,切忌主观臆断。在筹资决策过程中,企业首先应根据生产经营情况合理预测资金需要量,然后通过对资金成本的计算分析及各筹资方式的风险分析选择正确的筹资方式,确定合理的资金结构,在此基础上做出正确的筹资决策。
(4)建立财务风险预警系统,进一步增强防范财务风险的能力。财务风险预警系统是以企业信息化为基础,对企业在经营活动中的潜在风险进行实时监控的系统。企业必须建立一套完善的信息网络和风险防范预警机制,运用大量的概率分析,风险决策法等,以顺利进行财务决策,使其有效的应对各种意外情况的发生。在实际操作中,企业可以设计一套科学的财务预警指标和标准值,结合利用财务信息化软件自动报警提示,提醒和督促财务人员立即采取措施化解风险。
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财务活动的风险程度远远超过以前,它在给企业带来威胁和压力的同时也给企业发展创造了新的机遇。因此,企业要对财务风险有清醒而正确的认识,要有监测风险的机制及化解风险的本领,唯有如此,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参考文献:
[1]张倩.国有企业全面风险管理框架构建研究[D].山东经济学院,2010.
[2]陈剑.浅析国有企业内部控制在财务风险管理上的应用[J].科技广场,2011,(06).
〔关键词〕发展 作用 趋势
1 我国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产生与发展
20世纪80年代以后,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时期,工程建设活动也逐进市场化。为了适应这一形势的需要,从1983年开始,我国开始实行了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制度,全国各地及国务院各部门都成立了专业质量监督部门和各级质量检测机构,代表政府对工程建设质量进行监督和检测。对工程质量的控制由依靠施工单位自身管理向第三方认证和企业内部保证相结合转变。这种转变使我国工程建设监督向前迈进了一大步。随着我国改革的逐步深入和开放的不断扩大,“三资”工程建设项目在我国逐步增多,加之国际金融机构向我国贷款的工程建设项目都要求实行招标投标制、承包发包合同制和建设监理制,使得国外专业化、社会化的监理公司、咨询公司、管理公司的专家们开始出现在我国“三资”工程和国际贷款工程项目建设的管理中。
2 建设工程监理对工程建设的作用
建设工程监理制度的实行,使得建设单位的工程项目管理走上了专业化、社会化的道路,建设工程监理在工程建设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越来越明显的作用,受到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普遍认可。建设工程监理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2・1 提高了建设工程投资决策的科学化
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就介入监理,大大提高了投资的经济效益,工程监理企业参与决策阶段的工作,不仅有利于提高项目投资决策的科学化水平,避免项目投资决策失误,而且可以促使项目投资符合国家经济发展规划、产业政策,符合市场需求。
2・2 规范了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建设行为
社会化、专业化的工程监理企业在建设工程实施过程中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建设行为进行约束,改变了过去政府对工程建设既要抓宏观监督、又要抓微观监督的不合理局面。工程监理企业依据委托监理合同和有关建设工程合同对参与工程建设各方的建设行为实施监督管理。通过事前、事中和事后控制相结合,可以有效地规范各承建单位以及建设单位的建设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不当建设行为的发生。
2・3 保证了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
建设工程作为一种特殊的产品,除了具有一般产品共有的质量特性外,还具有适用、耐久、安全、可靠、经济、与环境协调等特定内涵,因此,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和使用安全尤为重要。同时,工程质量又具有影响因素多、质量波动大、质量隐蔽性、终检的局限性、评价方法的特殊性等特点,这就决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管理不能仅仅满足于承建单位的自身管理和政府的宏观监督。
2・4 提高了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
就建设单位而言,希望在满足建设工程预定功能和质量标准的前提下,建设投资额最少。对国家、社会公众而言,应实现建设工程本身的投资效益与环境、社会效益的综合效益最大化。实行建设工程监理制之后,工程监理企业不仅能协助建设单位实现建设工程的投资效益,还能大大提高我国全社会的投资效益,促进国民经济的发展。
3 建设工程监理发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建设工程监理在我国已经试行和推广20多年了,它在建设工程领域发挥了巨大作用,但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很多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严重阻碍了建设工程监理的健康发展,其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3・1 法规的覆盖面还存在死角,部分条文还需细化
我国关于工程建设、工程监理的法津法规充分体现了建设工程监理的法律地位。但从市场运行、发展的角度看,与监理相关的法制建设还比较薄弱,如:监理企业信用管理,能否建立企业信用管理档案,细化信用管理办法,如何使监理企业在一定规则下进行服务竞争、技术竞争、费用竞争等。
3・2 部分监理人员素质低,缺乏高素质的监理人员
监理人员素质低,不仅表现在监理工程师人员的数量少上,还反映在监理人员的理论水平、知识结构上,现场实践经验及协调沟通能力等方面的欠缺,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有: (1)取得注册监理工程师执业上岗证的部分人员不在岗,而是挂证挂牌现象普遍; (2)注册监理工程师一人管理多个项目,担任多个项目总监,个别地市一人甚至担任数十个项目总监,没有起到工程总监的作用,负工程总监之责任; (3)监理从业人员的素质低,专业知识差; (4)监理市场无序竞争,过度压价,监理费过低,带来监理人员工资普通偏低,企业留不住高素质综合型监理人才。
3・3 监理范围窄,任务不足
监理范围过窄使监理市场上出现了“僧多粥少”、“千军万马过独木桥”,过度压价,无序竞争的不正常现象时有发生。表现为: (1)一些建设领域地方保护主义严重,注重部门利益,肥水不流外人田; (2)部分监理单位为获得项目违法挂靠,越级监理,越项监理。
4 解决问题的对策
4・1 完善法规体系,健全监督机制
虽然我国已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应当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借鉴国际上通行的做法,逐步建立和健全起来。只有这样,才能使我国的建设工程监理走上有法可依、有法必依的轨道。
4・2 适应市场需求,优化工程监理企业结构
工程监理企业应当通过市场机制和必要的行业政策引导,工程监理企业在工程监理行业逐步建立起综合监理企业与专业性监理企业相结合、大中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合理的企业结构。
5 建设工程监理的发展趋势
5・1 建设工程监理向规范化、法制化发展
虽然我国目前颁布的法律法规中有关工程监理的条款不少,尤其是《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对施工阶段的监理行为进行了规范。但是,我国在法制建设方面还比较薄弱,突出表现在市场规则和市场机制方面。而且监理企业合同管理意识不强,无法可依,或有法不依的现象屡有发生。监理工程师合同管理的水平还较低,监理行为也较不规范,远不能适应行业发展的需要。
5・2 由单纯的施工监理向全方位、全过程监理发展
建设工程监理是工程监理企业向建设单位提供项目管理服务的,因此,在建设程序的各阶段都可接受建设单位的委托提供管理服务。但是,在实际工作中,主要是以施工阶段的监理为主,并且工作的重点主要是质量监理和工期控制,对投资控制和合同管理等方面的工作起到的作用有限。
5・3 工程监理企业结构向多层次发展
按工作内容分,逐渐建立起承担全过程、全方位监理任务的综合性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专业监理任务的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按工作阶段分,建立起能承担工程建设全过程监理的大型监理企业与能承担某一阶段工程监理任务的中型监理企业和只提供旁站监理劳务的小型监理企业相结合的企业结构。从而使各类监理企业都能有适当的生存和发展空间。
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颁布实施,招标投标已经成为建设项目承发包的主要和法定交易方式,近几年中央各部委、地方各省市及中石化集团公司均出台了招投标管理办法和实施细则,各部门也摸索总结出多种评标办法,如:最低报价中标法、百分制评标法、综合评审法、合理低标法等。本文拟对最常见的最低报价中标法、百分制评标法、综合评审法、合理低标法的优缺点及应用技巧,进行分析.
关键词:最低报价中标法,百分制评标法,综合评审法,合理低标法
中图分类号:TU723文献标识码: A
1.工程招标投标现状
近些年我国建筑市场交易行为不断规范,建设工程实行招标投标已成为工程承发包的主要形式。但各地采用评定标办法不同,主要有百分法、综合评审法、合理低价法、标底接近法、二次报价法、报价后再议标法、议标法、直接发包法等等。它们的共同特点是招标设有标底、报价受到国家定额标准的控制,在综合评价上确定中标者,没有采取价格竞争最低者中标的方式。但随着我国加入WTO和建筑市场的开放,在全面推行招标投标制的同时,招投标的方法也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放开投标价格的竞争限制,又出现了低价中标法。要想在竞争激烈、强手如林的建筑市场上中标承揽到工程,熟悉当前的评标办法和掌握相应的报价技巧,提高投标中标率还是十分重要的。
2.工程招标评标常用的几种评标方法
2.1最低报价中标法
所谓最低报价中标法是投标企业通过招标人的资格预审参加投标,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投标企业中报价最低者中标的一种评标办法。
最低报价中标法是国际招投标通常采用的评标办法,其招投标程序一般有:业主公开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文件 投标人递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业主向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发出投标邀请 投标人投标 开标 评标 报价最低者中标。在国内凡利用世行贷款的国际招标项目一般都采用这种招标定标办法,利用世行贷款的国内招标项目,财政投资的政府采购项目也多采用这种办法。
2.2百分制评标法
百分制评标法分别对投标商的工程报价、质量目标、工期目标、文明施工目标、安全生产目标、施工组织设计、优惠条件、企业资质、企业业绩、企业财务状况、人员设备组织等指标赋分,总分为100分。评标时根据评分标准对各种投标商进行评价,得分最高者中标。在以上诸多的评分中“工程报价”一般占40~60分,是中标与否的关键,对工程报价的评价又分为:A标法、B标法、A+B值评标法等。
2.2.1 A 标法
A标法是由业主或招标人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及概算,综合考虑投资、工期、质量三者间的关系,自主确定招标项目的标底价格并以此作为评标标底。在标底+n%和标底m%间为有效报价,并对有效区间+n%~-m%的不同区段分别赋分,获得最高分者中标。优点是这种方法简单易行,基本可满足业主的预期要求;缺点是由于人为原因保密性不高,或由于编标人员对市场供求状况及平均生产水平估计不足,所编标底未能掌握在批准的概算范围内,往往造成标底过高或过低。这种评标办法的报价技巧就是要求投标商报价人员具备广博的技术、经营、预算知识和丰富的预算经验,掌握有大量的技术经济资料和相关的预算编制方法,尽可能地让投标预算和业主标底相吻合,从而使报价决策建立在可靠的基础上,使最终报价在最佳赋分范围,争取中标。
2.2.2 B标法
B标法是招标人根据批准的概算情况,舍去个别投标人根据自身竞争需要确定的不合适的投标价,取合格投标者的报价的平均值为评标标底,规定在标底+n%~-m%的报价为有效报价,评审时对有效区间+n%~-m%的不同区段分别赋分,获得最高分者中标。这种办法容易让投标人钻空子,容易形成多个投标人串通围标,导致标底失真,不利于竞争,通常适用于施工工艺较简单的工程。针对这种评标办法的报价技巧主要是:
(1)掌握当期市场行情和平均生产力水平,让自己的报价尽可能接近当期平均生产力水平。
(2)由于施工工艺相对简单或专业性较强,竞争对手往往局限在一定范围或彼此已较为熟悉,研究竞争对手以往的报价和恰当地预测竞争对手在本项目可能采用的报价是报价前我们应做的基本工作,也是报价取胜的关键所在。
2.2.3 A+B标法
这种方法兼顾了招标人(业主)的期望和市场实际生产力水平(即投标商的期望),便于理解和操作;假如业主标底泄露出去,也不会带来太大的不良后果,一定程度上杜绝了暗箱操作,有利于投标商公平竞争。缺点是:从某种意义上说保护了当前平均先进的生产水平,若在投标中确实有个别投标商采用新技术、新方法,大幅度提高了生产率或采用了更为廉价的新材料从而降低了成本、报价,反而有可能使报价低于评标范围而被淘汰,不利于技术进步。
2.3综合评审法
综合评审法就是由评标小组首先对投标书进行评价,推荐2~3名拟中标单位后,再由领导小组或专家小组审查,最终确定一个中标单位的评标办法。
此法可以由企业结合招标单位的历史业绩,资质及工程实际要求来选择性价比较好的单位,这样一来,即可保证工程质量,又可保持较低价投入,其中评标小组评标阶段所采用的评标办法不外乎最低报价法或百分制评标法,其报价技巧不再叙述。
2.4.合理低标法概述
国内招投标经历最低报价中标法、A标法、B标法、A+B标法、综合评审法等一系列办法后,近年来又出现了“合理低标法”,其实这种办法就是“最低报价中标法”的回归或改良,其实质和操作技巧与“最低报价中标法”基本相同。一般首先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其次评标小组对所有投标单位的资信标、技术标文件进行评审打分,设定一个合格分数线,分数合格的进入商务评审阶段,第三拆封所有进入商务评审阶段的投标人的商务标,投标报价最低者中标。
3评标方法展望
通过工作实践,我们认识到:针对不同的工程项目,采用不同的评标方法,才能最大的发挥出招投标的作用。虽然现阶段在我国百分法应用的还是最多,也适合一些大型、复杂的项目,但随着《招标投标法》全面贯彻执行和中国建筑市场改革深入,低价中标法还是一个大趋势,尽管现在在我国的实际应用中有很多漏洞和不足之处,为了给最低价中标法的成功应用创造必备的条件,根据目前中国建筑业的现状,建议采取以下几项措施:
(1)转变政府管理职能,真正实行政企分开。政府只负责宏观调控、政策制度和监督,彻底解决长期困扰政府的两难困境,即政府既要管好政府的事情,还要操心国企投标者的生存和发展大事,让所有投标者完全按市场规律参与建筑工程招投标活动。
(2)工程造价管理体系完全市场化。具体做法可在国家工程造价定额体系的基础上,增加以市场价格为基础的企业内部定额体系。前者作为各级政府编制投资计划宏观控制预算使用,后者用作实际编制投标报价使用,使投标者拥有独立的估价信息,满足假定的条件。
(3)鼓励投标群体产权多元化,建筑产品制造标准化。只有投标者产权分散化,非国有产权投标者才能平等参与投标,形成真正的市场竞争,产生出真实的最低价格。建筑产品的标准化生产是提高工程质量重要手段,也是最低价中标法的重要保证之一。
结束语
这些措施是最低价中标在我国能够正常应用的必要保证,只有在这些措施都完善的情况下最低价中标的市场条件才比较完善,最低价中标的作用才能最大发挥出来,当然这些措施的建立与完善还需要一个漫长的过程,低价中标的完善还需要我们共同的努力,但可以说低价中标法会自然淘汰一批发展无望、难以生存的施工单位,招标单位的筛选结果会使建筑市场的施工单位强者恒强,弱者愈弱,这是市场本身的规律。相信在不远的将来,随着中国市场经济的成熟,政策和市场条件完全具备之后,最低价中标法的实行才能水到渠成,并能真正发挥其全部作用,低价中标将在建筑工程招投标中扮演十分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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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企业;管理创新;经营效益
中图分类号:F270.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3)11-0-02
一、企业管理创新概述
(一)管理创新的内涵
企业管理创新是主要是指,企业家运用创新的管理理念、技术、管理方式对企业的管理战略方案进行重新规划,促进企业以更有效的资源管理模式进行运营,进而不断推进企业的发展,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与发展力,最终实现企业经营效益增长的目标。
在目前的经济局势来看,我国的企业只有通过在实践中不断创新,不断追求,为企业带来全面化、有效化的革新,促进企业的规范化发展,才能有更好的发展局势,才能更好的适应新形势及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
(二)企业管理创新的作用
1.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升
企业通过管理创新,可以促进企业资源配置效率的提升,进而有效的提高其经营效益。通过管理创新,可以加速企业的资金周转,减少资源的消耗率,在保证生产质量的同时,提高企业的劳动生产效率,最终实现当前效益与未来效益的提高,有利于保证企业的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健康、长期、稳定的发展。
2.促进企业生存能力的提升
根据调查研究报告可知,在当前激烈的知识竞争趋势下,要想促进企业不断生存、发展、扩大,必须进行企业创新,正如美国的著名管理学者彼得德鲁克曾经说过:“企业不创新就会死亡”,企业若总是停留在原地,将无法获得进一步的突破,无法更好的应对竞争者的挑战。可见,创新不仅可以将企业中存在的问题进一步化解,而且可以提升企业的生存能力,保证自身的竞争实力,与时俱进,不断生存、发展。
3.促进企业发展力的提升
管理创新是推动企业蓬勃发展的巨大动力,通过运用新型的管理理念、管理手段,为企业的发展注入新鲜生命,促使企业焕然一新。它相当于企业发展的轮胎,不断推进企业向前进,最终实现企业发展力的提升目标。
二、企业管理创新现状分析
(一)创新主体的创新意识不高
创新主体,主要是指企业家、管理者、领导者及其员工、研究机构等。然而,目前,我国大多数企业家未能真正意识到创新管理对于企业生存、发展的重要性,其创新意识不高。在企业的经营管理中,创新往往只是停留于口号之上,很难真正做到管理创新、技术、产品创新。而企业的管理者的创新空间并不大,其创新方案能否实施,往往要根据企业家的想法而落实,难以真正实现管理创新。企业员工在上级的严格管理之下,其创新管理意识薄弱,创新的积极性与主动性较低。而研究机构并未能引起企业家的重视,其创新主体的作用性不强。
(二)创新客体不明确
创新客体,亦可以理解为企业创新的目标或创新的对象。只有首先明确创新客体,才能更好的便于企业家与管理者明确创新的方向,进而制定相应的创新管理方案,量身定做,推动企业的发展。但是,由于企业创新管理是近年来初步萌生于企业管理之中,我国的相应人才支持、理论支撑、专业知识支持力度不大,导致许多企业处于无目标、无对象的创新状态之下,未能真正发挥创新的作用。
(三)管理模式不科学
当前,我国企业的管理模式过于单一,未能真正做到统筹规划、全面管理,不利于企业管理效率的提升。管理的出发点是哪里有问题就管理哪里,对于管理问题的处理均为就事论事,就环节论环节,管理体制条块分割,很少做通盘考虑。
三、加强管理创新,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一)创新企业的管理理念
在我国企业管理创新中,观念的更新是前提,内容的丰富是关键,方法的改进是保障,三者并行不悖,所以要合力推进。第一,企业经营管理者必须进行彻底的思想大解放,完成真正意义上的管理理念的创新。第二,必须与时俱进,树立管理就是企业实力和竞争力的观念。科学决策,用新的管理理念和管理方法武装自己,使企业以全新的姿态勇敢地走向开放,投身国际市场。
(二)管理制度创新
1.加强合同管理
落实相关责任部门和人员,建立完善的合同管理体系,对合同进行分级、分层、分类管理;建立合同签订前的申报备案制度和合同执行过程中信息反馈制度,并对签约、履约进行过程监控,实行规范化、程序化管理。加强合同的索赔管理,凡因对方违约造成的损失,落实领导责任和工作责任。组织索赔。
2.突出资金管理
强调资金管理在企业管理中的地位与作用,资金运用和管理的好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正常运行和整体效益。在企业内部成立资金结算中心,对资金运作进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监督控制,所有资金进出均通过结算中心办理,实行资金计划调度使用,规范内部资金市场,提高资金的运行效率;制定严格的用款制度。
3.深化成本管理
企业内部成立成本管理中心,制定成本管理办法形成一套完整的成本核算和成本控制系统。加强项目成本的监管工作,落实成本控制责任制,对项目部实行分段考核,定期开展经济分析,将实际成本与目标成本进行对比,分析存在的差异,及时发现问题进行调整,控制和降低各项费用开支;加强监管审计,形成有效的检查监督机制。
(三)组织创新
现代企业组织创新就是为了实现管理目的,将企业资源进行重组与重置,采用新的管理方式和方法,新的组织结构和比例关系,使企业发挥更大效益的创新活动。
企业组织创新是通过调整优化管理要素人、财、物、时间、信息等资源的配置结构,提高现有管理要素的效能来实现的。作为企业的组织创新,可以有新的产权制、新的用工制、新的管理机制,公司兼并和战略重组,对公司重要人员实行聘任制和选举制,企业人员的调整与分流等等。组织创新的方向就是要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真正做到“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企业的组织创新,要考虑企业的经营发展战略,要对未来的经营方向、经营目标、经营活动进行系统筹划;要建立以市场为中心的市场信息、宏观调整信号及时作出反应的反馈应变系统;在注重实物管理的同时,应加强价值形态管理,注重资产经营、资本金的积累等。
(四)加强企业的创新管理控制
在进行企业创新管理时,应当结合企业的实际经营特点及管理模式制定管理控制措施,下面就企业的质量管理、技术管理两方面展开分析:
1.创新质量管理
企业的产品质量是其发展的关键之处,只有保证企业的产品质量,才能在留住固有客户的同时,吸引更多的潜在客户。
因此,首先,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的质量保障体系,加大力度进行产品的质量管理,不断提升企业员工的质量保障意识,提高员工的工作积极性与主动性,真正投入于工作之中,与企业共进退、共发展。其次,加强企业生产与质量管理的一体化,严格质量生产责任制,并将其与员工的绩效考核成绩相挂钩。再次,加大力度对企业产品的生产管理者进行管理培训,并针对产品质量知识进行必要性的培训,全面提升生产质量管理者的管理素质及专业化素质。落实好企业的管理者问责制,严格将产品质量水平与管理者的绩效考核结果相联系,使其真正做好质量管理工作,进一步保障产品的生产质量。最后,通过加强供应商的管理,落实好供应商管理制度及管理规范准则,严格供应商的质量责任考核制度,并以合同的方式加强供应商的质量管理,保证企业的产品质量符合相应的规定与标准。
2.技术创新
当前,技术创新已成为众多企业竞争的重点视觉,现代企业只有不断创新技术,合理改造企业的生产技术,不断发挥技术优势,才能实现企业利润及经营效益的最大化。在当前的信息化与科技化时代,企业只有加大力度进行技术产品的研发与改进,结合当前的市场需求情况与市场发展趋势,为企业获取更大的市场份额奠定基础。企业之间的分工将主要取决于企业之间的技术优势,而非资金优势和资源优势。技术开发引导着市场需求,技术变迁决定着企业产供销流程体系和企业产业的发展方向。
因此,现代企业技术创新要形成行之有效的内部运行机制和良好的外部支持环境。在外部环境方面,国家应该对技术开发研究给予经费投入,对高技术企业给予适当优惠政策,建立产学研相结合的激励机制,建立稳定的政策支撑系统。就企业本身来说,必须有自己的知识和技术创新能力,有可产业化的自主知识产权和高技术项目,同时有对引进高技术产业项目创新能力。
(五)人才队伍的创新
1.充分发挥企业管理者的带头作用
人才创新是企业创新管理中的关键人物,人才创新对于推动企业发展具有决定性作用。为了真正实现企业的人才队伍创新,首先必须充分发挥企业管理者的带头作用,由企业管理者以模范者的身份带领企业员工共同建造学习型企业,提升企业的整体素质,进而不断提升企业本身的综合实力。
2.加大力度构建高专业化素质的人才队伍
通过构建高专业化素质的人才队伍,是保证企业管理创新与管理质量的基础条件。可以采取外部引进与内部培养的方式,即以优厚的福利待遇吸引更多的能人贤士与企业共同发展,并挑选企业内部中具备相应潜力的员工进行针对性强、专业度高的培训,为构建高素质、高能力、高专业水平的人才队伍做准备。只有保证管理者队伍精通管理技巧,掌握大量的管理经验,才能以更科学化、合理化的管理方式开展企业的管理工作。
3.全面化提高企业员工的综合素质
只有在企业全体员工的综合素质都得到保证的基础上,才能真正建设学习型企业,与企业共同发展、进步。因此,企业可以对员工进行各式培训,在培养员工团结性与凝聚力的同时,引导员工不断完善自我,加强学习,在提升自我的同时,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培训方式可以多种多样,包括:岗位练习、操作竞赛、主题讲座、交流座谈会等,引导全体员工共同参与到企业管理创新活动之中,这样更可以取得意想不到的收获。
四、结语
综上所述,只有不断健全企业的管理体制,在实践过程中不断开拓创新,从管理理念、管理制度、管理组织、物流、技术、人才等各方面全面化进行创新。确保切实摆脱传统的管理模式,真正创新管理环境,为企业营造出新型、合理、完善的管理模式,不断推动企业发展与进步,最终才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占据一席之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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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市场经济;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中图分类号:F27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0-8772(2013)03-0170-02
一、企业法律风险的概念与表现
2004年《国有企业法律顾问管理办法》中首次提到法律风险概念。现今,法律风险越来越多的成为企业界关注的焦点。企业法律风险,是指企业预期与未来实际结果发生差异而导致企业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并因此给企业造成损失的可能性。风险和利益,是企业家关注的两个基础性问题,企业家时刻不能忘记风险和利益的并存关系,才能够保证企业价值获得持续保持和增长。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市场经济离不开法律制度的调整。企业从设立到运行、从决策到管理都是在法律框架下进行的。如果企业对于法律风险估计不足或处理不当,不仅会给企业带来经济上的损失,甚至会造成严重的法律后果。随着企业经济活动的日益复杂化和全球经济一体化,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企业面临的市场环境发生了巨大变化,法律风险已经成为企业最为常见、爆发率最高的风险之一,它给企业所带来的损害,往往是企业难以承受的,法律风险因而成为中国企业走向失败的重要原因之一。市场竞争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带来了日益增多的风险,法律风险也越来越大。因此,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实现企业经营目标的最基本要求,也是企业发展壮大、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障,对推动企业依法决策、依法经营和依法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具有重要意义。
企业的法律风险表现在:(1)在设立企业的过程中,企业的发起人是否对拟设立的企业进行充分的法律设计,是否对企业设立过程有了充分的认识和计划,这些直接关系到拟设企业能否具有合法、规范、良好的设立过程。(2)合同法律风险是企业法律风险的重点。因为市场经济也是契约经济,合作双方中任意一方无论主观或客观因素最终导致合同发生变化,且这种变化使一方当事人利益受到威胁时,风险已然降临。合同作为一种实现合同当事人利益的手段或者工具,具有动态性。在实现最终的静态归属过程中,可能有各种因素影响最终归属关系。当合同利益的取得或者实现出现障碍,一种根源于合同利益的损失风险就展现出来。(3)企业并购法律风险。企业兼并涉及企业法、竞争法、税收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且操作复杂,对社会影响较大,隐蔽性的法律风险较高。4、知识产权法律风险。多数企业没有意识到或没有关注知识产权的深入保护,从法律风险的解决成本看,避免他人制造侵权产品比事后索赔更为经济、有效。
二、企业法律风险的成因分析
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外部的法律环境因素,包括立法不完备,执法不公正,合同相对人失信、违约、欺诈等等;二是企业自身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环境认知不够,经营决策不考虑法律因素,未能建立有效的法律风险防控体系并有效执行等。相比之下,企业自身原因引起的风险比例较高,主要原因是企业法律意识和依法治企的能力与法律环境变化之间存在的差距。企业自身原因,主要是部分企业防控法律风险的意识不强,法律制度建设的基础工作还比较薄弱,没有充分意识到加强企业法制建设对防控企业经营风险的重要性,企业法制建设不自觉、不主动,或者是仅仅停留在制度建设而未能有效执行。一些重大投资决策、重大经营活动或企业改制工作等前期工作缺少法律工作人员的参与。有的单位虽设立了法律事务机构,但在对其使用上仍局限于事后补救,以处理企业法律纠纷为主,企业法律工作机构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一些企业依法经营的意识不够,或因法律意识淡漠不自觉地违法经营,或认为只要是为了公司的利益就可以不顾法律约束,或存在钻法律空子的侥幸心理,有意打“球”,最终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三、企业法律风险的的防控措施
在欧洲,大公司、大集团普遍重视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西方国家大公司、大集团建立企业总法律顾问制度,是在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环境中的自觉选择。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加剧,市场竞争进一步激烈,企业法律顾问的作用得到越来越多企业的认可。这是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的有效途径。有效防控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的客观需要。在当今世界,国际国内市场竞争空前激烈,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越来越多。企业要在参与市场竞争中取得优势,必须有效防控企业法律风险,以最大限度地减少和控制损失的发生。有效防控企业法律风险,是企业发展壮大的重要保障。
企业法律风险的防控方法可归纳为以下几点:
1 强化企业家法律风险防控意识。一位世界级管理大师曾说过,法律风险是企业21世纪最大的风险。没有危机意识,实际上是一种最危险的危机。没有防控危机的准备,往往被危机所湮灭。具备基本的法律意识,懂得识别法律风险、控制法律风险、防控法律风险的重要性,是一个管理者应有的基本素质和策略。法律风险意识不应当成为企业家的最后一堂课。企业家应充分认识法律风险防控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正确认识和了解企业法律风险的形成原因和发展特点,研究工作措施,在思想上真正高度重视企业法制建设,建立高效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2 如何建立健全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
(1)企业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对公司的生存和发展具有战略l生的重要意义。每个企业都存在多少不一的潜在的法律风险,法律风险一旦发生,如果没有预先的防范意识,往往给企业带来致命的打击。企业管理决策者法治意识的强弱,很大程度上决定了这些潜在的法律风险是否演变成现实灾难。所以,企业必须具备风险防范意识,制定完善的风险防范机制,做到防患于未然。法律风险的防范机制是一项重要管理制度,它对于企业对内对外的法律行为进行规范,明确了企业参与经济活动的程序和环节,从制度上保证了合法经营、依法决策。现代企业管理要求把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提高到企业战略发展的高度。它要求企业系统地评估其法律风险环境,并对每一类法律风险和该公司业务可能产生的主要风险都制定一套法律风险战略管理并有效执行。把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作为一项基本的管理方式,持之以恒,从而形成战略性、常规性的法律风险防控机制。
(2)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体系,实现对法律风险的系统性防控。尽快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体系是防控企业法律风险的基本保证。要把建立和完善企业法律风险防控机制与加快现代企业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紧密结合起来,明确企业各部门的职责分工,提高企业内部运营效率,使法律风险防控成为企业内部控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法律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要形成严格规范的制度,如要特别注重加强对合同审批、签订、履行等流程的管理,对合同实施情况开展效能监察,完善合同管理制度。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是个系统工程,它是一张严密的法律风险防控网。不仅公司高层要对法律风险防控有足够的重视和起到示范作用,还需要对全体员工进行法律风险防控培训,做到人人防控;并且,在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的过程中,必然对整个公司的治理结构、人力资源管理、财务会计管理等相关问题进行持续完善和优化,也就是说,构建法律风险防控机制,本身就是对企业的整个运行进行了一次次“规范整顿”,必然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减少企业隐患。当然,企业可以选择防控的广度和深度。
(3)重视和加强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定期进行法律风险评估。加强企业法律工作者队伍建设是防控法律风险的组织保障。要积极推行法律风险委员会和企业法律顾问制度建设,健全法律事务机构,强化工作职责,选拔、培养和充实一批高素质的专业法律工作者。企业法律顾问入驻企业,通过审查企业的组织结构、股权结构、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公司各项许可证照、内部管理制度、业务流程、财务管理制度和流程、对外重大合同签署的决策和流程、劳动合同管理、固定资产管理、知识产权管理等方面,对企业各项目标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分别进行调查,并依据调查结果出具《法律风险评估报告》。定期法律风险评估的目的在于发现其中可能存在的潜在法律风险,并事先提出预警;企业可以在律师的帮助下,迅速采取适当补救措施,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4)加大力度完善企业内部管理监督机制,完全按照公司法等现代企业管理制度规定,规范董事会、股东会、监事会的权利与义务;对企业内部纪检、监察及审计部门实行垂直领导,使这些部门具有相对独立性、权威性。
Abstract: With the advent of the 21st century knowledge economy and the deepening of China's economic reform, higher service requirements are proposed on China's engineering cost consulting. Based on the status analysis of engineering cost consulting, some countermeasures are proposed to solve the existing problems of engineering cost consulting, in order to promote the engineering cost consulting healthy and orderly development.
关键词:工程造价;工程造价咨询;分析;对策
Key words: engineering cost;engineering cost consulting;analysis;cuntermeasuers
中图分类号:TU723.3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8-0085-02
0引言
在过去相当长的计划经济体制时期,工程造价管理是依据计划经济的原则进行管理的。因此“工程造价管理”更多意义上是指政府对工程造价管理。自国家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目标后,投资主体才逐步实行了多元化,建设体制中推行了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项目监理制,工程造价计价依据也有了相应的变化,各地政府造价管理部门定期编制和有关造价指数,对建筑工程造价中的材料价格进行适时调整。随着建设市场化程度的不断增大,需要根据工程本身的情况和市场多变的因素加强对项目工程造价的控制,在这样的环境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应运而生。但与国外较为成熟的建设市场相比较,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的历史还不长,在发展的过程中还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发展
我国工程造价咨询行业,是随着国家经济体制的变化而发展的。20世纪80年代后期,业主和承包商利益对立的局面出现,客观上要求明确工程概预算人员的中立、公正地位。90年代后,我国经济全面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原有的工程概预算人员的专业定位己不能满足工程项目管理的要求;另外我国加入WTO后,国外建筑业进入我国市场,必须要求工程造价人员通晓国际惯例。建设部标准定额司和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于1996年底公布了造价工程师考试大纲等文件,1998年在全国考试。建设部2000年初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管理办法》,同年政府主管部门和中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协会,规定所有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办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在人员、财务、职能、单位名称等方面在限期内脱钩,到2001年下半年,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脱钩改制工作基本完成,并取得了明显的成效。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在2005年向世界全面开放,允许境外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全资的分支机构提供与工程咨询服务有关的服务,这对于国内工程咨询业来讲,意味着垄断及市场分割的彻底打破,意味着与国外跨国工程咨询公司在业务与人才上的激烈竞争[1]。
2工程造价咨询业现状分析
2.1 企业管理存在问题许多执业机构内部管理不规范,基础管理薄弱,队伍兼职挂名多,对从业人员缺乏有效的约束和监督机制。目前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单位多数是兼营的会计师事务所、勘察设计院、工程监理公司等,这些单位在企业的管理模式、经营理念上是以会计、勘察设计或监理业务为主体的,工程造价咨询仅是附带业务,因此,在许多方面不能不能完全形成工程造价咨询业特色的、独立的企业运作管理体系。不过,国家正对这方面加大管理力度,凡是新申请工程造价咨询资质的单位必须是专营的;否则,不予以批准[2]。
2.2 行业监督管理不到位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办法,虽然在资质资格等方面做了严格的规定,但许多工程造价单位也只是在形式上符合要求。一些基本的行业管理制度,如统一的执业规范、业务监管办法等尚未建立起来;由于工程造价管理部门缺乏有效地引导,宣传力度不够,监管措施不力,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的相关法规、制度办法形同白纸空文,谁也不当回事,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了工程造价咨询业的健康发展。因此,国家主管部门、地方行业协会应制定强有力的措施,加大监管力度,组织、引导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共同发展。
2.3 从业人员素质不高按照国际惯例,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专业人员应该是以工程技术为基础,兼有经济、法律、管理等方面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从总体上看,目前我国工程造价行业的人员素质离社会的要求还有距离。由于缺乏统一的职业道德规范,从业人员在职业道德方面的问题也较为突出,风险意识淡薄,责任意识差[3]。有些造价人员仅具有初中文化程度,其专业基础理论差,只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有些造价人员是半路出家,以前并不具备造价专业基础知识,只是培训一下便改行做造价工作。有些造价人员是职位设置人员,并不太精通工程造价专业,但照样能审核别人的预决算。从事工程造价咨询的人员有的甚至没有任何执业资格。因此,当前从业人员的总体素质不高。
2.4 造价咨询业市场尚未形成有序竞争由于近年工程咨询业发展很快,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数量增长过快,市场竞争非常激烈,在利益的驱动下,多数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重点放在承接业务上,不管采取什么手段,能接到项目就好,这样造成了同行之间以压低价格、互相诋毁、争相给予回扣等方式争夺业务的不良循环之中;个别单位的人员一味迎合委托方的意愿,弄虚作假,以致法律纠纷不断。另外,有的咨询单位为了抢占市场,利用盘根错节的行政权力承接业务,造成多数业务量被一两家垄断,难以形成合理竞争,同时也造成相关腐败现象的滋生蔓延。
2.5 企业业务范围有待扩展工程造价咨询的业务范围本应包括投资项目的经济效益分析、投资回收年限以及工程各阶段造价的确定、造价监控、信息资料服务诸多方面。实际上,现有咨询单位大多将业务定向于工程结算审查,特别偏重财政、投资管理及审计,甚于一些单位带有行政色彩的审查,工程造价咨询业远未发挥出应有的职能。国家推出工程造价咨询的目的之一是培育新的市场主体,在各个阶段发挥其计价作用,促进造价管理体制的改革。今后,企业职能重点应放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评估、投资回收效益析以及招投标、合同签订等阶段对工程造价进行管理与监控。
3工程造价咨询业发展对策研究
3.1 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管理制度建立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管理:①完善咨询服务政策和法规,明确造价咨询服务的法律地位,制定咨询服务效果评价标准,将咨询作为决策过程的一个法定程序,建立真正意义上独立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在业主和承包商之间起中介作用,更好地服务于工程建设;②通过立法取消兼营单位的的工程造价咨询资质,规定从业人员必须是专职人员,保证审价结果的公正性;③建立完善的规章制度,制定相应的行为规范、行为准则,实行市场准入制度,建立经营管理手册制度,执行严格的年审制度,定期对咨询企业的工作成果和执业行为进行检查,严格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管理;④实行专业责任制,强调个人责任,建立风险赔偿制度;⑤建立造价工程师执业风险保险制度,使造价工程师的执业风险有顺畅的转移通道,通过保险公司对投保专业人士的信誉度进行监控,形成对造价工程师的职业道德及专业能力的约束;⑥加强对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资格审查,完善施工合同的审查制度,加强对工程标价的监控;⑦建立黑名单的制度,对从业人员中在工作中严重失误、、收受贿赂或,实行惩戒制度,由行业协会予以公布“黑名单”,在年检时给予处分,直至终身取消执业资格。
3.2 强化监管手段,改变监管理念加强对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手段:首先要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营造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其次要建立工程造价咨询行业自律机制,提高工程造价协会在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地位,代表行业内多数从业者的利益,起到政府与企业之间的纽带和桥梁作用;再有要处理好行业管理部门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之间的关系,协调好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之间的关系;最后要严格把好咨询企业的评审关、年检关、扶强去弱,不断增强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的实力。在市场经济的背景下,在与国际接轨的高度上,只有专业理论丰富,并结合现代管理理论,才能做到科学决策、有效行政。工程造价管理部门需要更新监管观念,由事务管理向依法管理转变,由行政权利向提供服务转变,对咨询企业今后的发展加强引导和服务。
3.3 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管理水平工程造价咨询企业要充分运用现代工具和手段,拓宽信息服务领域,完善运行机制,加强工程造价相关信息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及时掌握市场价格动态的发展趋势,利用先进的科学管理技术,提高工作效率,不断提高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管理水平。由信用评级机构根据造价咨询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履约纪录、执业记录、资信情况等进行信用评级,以促进造价咨询人员自觉遵守市场经济秩序,形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严谨认真地完成工作任务。随着外商和外资强势介入造价咨询业,外企先进的管理理念、完善的管理制度和优良的服务,必将加剧我国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竞争,国内企业受到的威胁前所未有,行业面临重新洗牌的危险。因此,必须把内资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放在突出重要的地位[5]。
3.4 规范工程造价咨询市场,不断增强工程造价咨询单位的实力从2001年开始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断加强对参与招标投标工作的主体资质条件和执业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并对咨询单位今后的发展和自身建设加强引导和服务,开拓工程造价咨询市场,鼓励和支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增强实力,提高水平,开展全过程的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支持工程造价咨询单位通过合理合法的竞争作大作强。今后随着工程造价咨询市场激烈的竞争,按照优胜劣汰的市场发展机制,必然会有一批企业会淘汰出局,这将有助于增强工行造价咨询单位的实力。目前,国家主管部门虽然控制了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的审批,但对市场的有序规范、公平竞争、服务质量的监督管理及工程造价咨询业行业自律机制的建立等方面,今后扔需要作大量的工作。
3.5 转变造价工程师的职能不断提高进入造价工程师队伍的专业素质,不断提高进入工程造价咨询领域的行业门槛,不断转变造价工程师的职能,使造价工程师成为一个具有很强竞争能力的职业。随着业主对造价工程师执业质量的要求逐步提高,对造价咨询成果精度的要求逐步提高,很多业主从项目初期就要求造价工程师介入,要求其从头到尾提供工程投资的造价咨询服务。对造价工程师而言,只有对项目介入得越深、了解得越清楚,熟悉建设项目的特点、熟悉建设程序、熟悉管理过程等,出具的咨询建议才越合乎实情[4]。根据未来发展趋势看,造价工程师的执业岗位将从传统的建筑业,扩展到以建筑业、房地产业、投资行业,并涉及银行业保险业等金融服务行业、法律、税务部门;造价工程师的工作内容也将从工程造价的分析、管理、核算,扩展至工程合同管理与法律事务服务、工程项目管理服务,并为保险业提供的工程索赔理赔金额计算、为仲裁机构或法律部门提供有关工程造价方面的权威性裁决意见等。因此,只有造价工程师的职能不断转变,才能满足市场对造价工程师的要求。
3.6 发挥其在项目融资中服务中的作用项目融资是指以项目的资产、预期收益或权益作抵押取得的一种无追索权或有限追索权的融资或贷款活动。它不需要以投资者的信用或有形资产作为担保,也不需要政府部门的还款承诺,贷款的发放对象是专门为项目融资和经营而成立的项目公司。对中国企业或企业经营者而言,对有效的融资方式缺乏了解,另外面对众多融资方式,不知如何选择和如何着手。因此,在我国商业界不乏因资金等问题而失掉发展机会的企业。而工程咨询服务贯穿于项目融资的全过程,工程咨询机构要转变观念,抓住机遇,在项目融资中发挥更大的作用。
4总结
通过对国内工程造价咨询业在的发展及现状分析,比较详细地分析了工程造价咨询业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处理好我国工程造价咨询业的一些对策措施。总之,随着改革的深入和发展,工程造价咨询企业只有完善法律法规体系和行业管理制度,加强政府监管,提高内部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扩充业务范围,才能实现工程造价咨询市场健康有序的发展,才能在我国建设工程造价管理乃至整个基本建设投资市场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参考文献:
[1]张凌.工程造价咨询业的现状与发展[J].安徽建筑,2007.06.
[2]李文印.关于工程造价咨询企业管理与发展之探讨[J].黑龙江科技信息,2008.07.
[3]吴祖学.工程造价咨询行业的现状与发展探析[J].中国新技术新产品,2010.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