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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时间:2022-12-10 12:00:02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1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十七届六中全会精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营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迎接党的十召开为目标,以推进矛盾纠纷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为着力点,做好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及流动人口服务宣传工作。

二、组织机构与工作任务

为了做好2012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宣传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月活动工作,局专门成立工作班子,由调研员任副组长。下设综治内保、外口管理、法制宣传和文明执法等四个工作组,分别负责做好宣传月活动的日常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

(一)综治内保组由局办公室牵头,各单位配合。主要任务:

1、组织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学习安全、值班、公务车辆管理、应急、治保调解等各项社会综合治理工作制度,切实做到内保工作群防群治,营造安全、和谐的工作办公环境。

2、组织局属各单位对出租屋进行一次全面清查,并加强管理。

(二)外口管理组由局政治处负责牵头、机关党委配合。主要任务:

1、组织局属各单位开展矛盾纠纷排查活动,认真细致地摸排干部职工中存在的不安定不稳定苗头,通过教育引导,把影响安定稳定的矛盾纠纷解决在萌芽状态,防止发生重大政治性事件。

2、组织市环卫处、内河管理处、红庙岭处理场、五一商场等单位开展对内部流动人口的摸排活动,积极宣传国家对流动人口的有关政策,要在维护外来务工人员权益方面采取措施,尽力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

(三)法制宣传组由局政策法规处牵头,局信息办配合。主要任务:

1、组织局属单位开展“平安福州”建设的政策和法制学习。

2、在4月中旬组织一次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宣传知识问答测试,进一步提高全体职工维护安定稳定的意识。

3、与辖区综治办的沟通联系,组织参与辖区综治办开展的综治宣传活动。

4、局信息办在活动月期间,要加强与基层单位联系,精心挖掘富有行业特点的宣传综治素材,总结宣传我局综治宣传工作的好经验、好办法。

(四)文明执法组由局执法处牵头,局市容处、卫生监督处配合。主要任务:

1、组织指导执法队伍在日常市容管理和行政执法过程中文明执法,把平安建设宣传工作贯穿到实际工作中,以实际行动赢得广大市民群众的理解和支持,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2、对外来特殊群体占道摆摊点等热点难点问题,要依法文明执法,注意宣传引导,避免的发生。

3、由局卫生监督处会同渣土办组织渣土运输公司、农用车协会人员针对行业特点开展综治宣传活动,进一步维护我市的交通安全和路面整洁。

局属各单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严格按照本实施方案的工作要求,明确本单位的责任机构、责任人,具体组织并全面落实宣传月各项活动任务。

三、宣传内容

1、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七大报告中对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党中央、国务院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工作的决策精神。

2、我市持续深化“平安福州”建设和开展社会管理创新工作的重大意义和具体要求,坚持“打防结合,预防为主”的方针,推进治安防控体系建设的具体措施和办法。

3、2012年全国、全省、全市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在支持、参与打击违法犯罪和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中涌现出来的先进事迹和好人好事。

4、总结推广富有行业特点并取得良好成效的社会管理创新工作和平安建设具体的措施、办法和经验。

5、牢固树立“稳定压倒一切”的思想,自觉担负起保一方平安的政治责任,开展“平安先行单位”平安创建工作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责任制、捆绑问责制、一票否决权制以及各项综合治理措施。

6、中央、省、市出台的加强流动人口管理文件。

四、活动安排

(一)启动部署阶段(4月1日—4月5日)。

局领导主持召开“综治宣传月”启动部署会议,局属各单位、各部门领导和综治工作责任人参加,并下发《组织开展2012年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宣传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月活动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责任和任务。

(二)实施阶段(4月5日—4月20日)

1、局属各单位立即组织全体干部职工学习相关宣传内容,大力宣传,广泛动员,采用各种形式掀起宣传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热潮,做到人人参与、人人知晓。

2、4月中旬,局四个工作组分别组织对局属各单位开展情况进行中期督导、检查与指导。

(三)总结提高阶段(4月20—4月25日)

各部门、各单位认真总结综治宣传月开展情况,并汇总有关材料。各单位应积极组稿、投稿,交流本单位开展综治宣传工作的好经验、好做法。

五、有关事宜

1、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社会综治宣传和流动人口管理服务月活动,认真制定活动方案具体实施细则,并于4月8日前将实施细则送法制宣传组。

2、各部门、各单位于4月10日前到法制宣传组领取社会综治法制学习问答试卷。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2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总要求,坚持以人为本,按照野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冶的原则,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与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有机结合起来,坚持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坚持先易后难、稳步推进,坚持党委统一领导、政府依法行政、各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建立科学合理的长效服务管理机制,实现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为经济社会发展创造平安和谐的环境。

(二)工作目标

立足长远,将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工作纳入全市人口、社会发展计划。用2年左右的时间,建立健全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调剂增加人员编制,明确工作职责,基本建成适应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需要的组织网络、制度体系、工作机制、经费保障机制和信息平台。切实做到野四个落实到位冶,即院组织落实到位、责任落实到位、措施落实到位、投入落实到位。通过加强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健全惠及流动人口的城乡公共服务体系和维权机制,使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得到切实保障,预防、控制和有效打击极少数流动人员的违法犯罪活动。

二、工作措施

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中,要加强组织领导、健全制度机制、转变服务理念、创新管理模式,按照野以人为本、以房管人、分类管理冶的工作思路,切实提高服务水平、增强管理能力,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快速发展。

(一)加强和改进组织领导

流动人口的大量增加,是经济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是加快新型工业化、城市化进程,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客观需要。各级党委政府要把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在制定公共政策、建设公用设施等方面,统筹考虑长期在本地就业和居住的流动人口对公共服务的需要,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流动人口的公共服务体系。加强和改进组织机构和工作方法,建立健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综合管理机构。各级服务管理机构在各级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野以房管人冶的工作方针,成立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领导小组由市综治办、公安局、房产局、规划建设局、城管执法局、工商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民政局、教育局、卫生局、人口和计生委、财政局、司法局等部门为成员单位。领导小组下设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服务管理办),承担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任务。办公室设在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配备圆要猿名专门工作人员。各区县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并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由综治办主任兼任,下设副主任,主抓日常工作。区(县)为服务管理办配备圆名专职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任务。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办由乡镇(街道)综治维稳工作中心领导,主任由乡镇(街道)行政主要领导兼任,派出所所长和综治办主任担任副主任,配备员-圆名工作人员承担具体工作任务。社区(村)成立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简称服务管理站),由综治维稳工作站领导,站长由社区(村)主任兼任,派出所社区民警担任指导员,治保主任担任副站长。每个社区根据工作量安排工作人员员-圆名。城乡结合部流动人口比较集中并且租赁房屋数量较大的村服务管理站也安排员-圆名工作人员。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人员可通过增加大学生见习公益岗位解决。同时,通过房产管理部门委托租赁房屋备案以及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牵头办理暂住证的方式,使服务管理站形成集人口信息采集、租赁房屋登记和办理暂住证为一体的一站式服务管理体系。全市其他村级服务管理站的建立,要循序渐进、突出重点。

(二)建立经费保障机制

流动人口服务管理作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建设的一项重要工作,其工作经费应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保障各级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机构工作正常运转。即把全市流动人口纳入全市人口总数,安排综治和平安建设工作经费,并且提高人均数,具体标准院市级人均经费由目前的园、提高到30元1人,区(县)由目前的地方配套20元1人提高到30元辕人,自2010年起纳入财政预算。市、区(县)两级服务管理办建立严格的经费管理机制,将所增加的人均经费主要用于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区(县)服务管理办为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办和社区(村)服务管理站确定经费标准,按期拨付工作经费和人员工资。市、区(县)两级综治部门和财政、审计部门加强对经费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综治和平安建设经费专款专用。为进一步完善经费保障机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税费工作,用于流动人口及租赁房屋的服务管理。

(三)建立健全信息系统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是信息化的管理,从流动人口、租赁房屋信息的采集,信息的日常动态管理,到对流动人口的服务,都离不开信息化这个平台。

新建立野社区(村)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站、街道(乡镇)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冶四级服务管理网络。使我市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的信息从社区(村)服务管理站、乡镇(街道)服务管理办一直汇总到服务管理办,便于全市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信息和动态。通过这个信息共享平台,将流动人口管理、劳动用工、房产登记、教育培训、入学入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医疗保险、计划生育、工商税务等各种主要社会活动信息进行关联整合,解决各部门人口信息系统互不兼容、重复建设的问题,实现对流动人动轨迹的动态掌握,实现各部门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减少重复劳动,提高整体工作水平。

(四)制定相关的配套文件规定要逐步制定和修订完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相关配套文件规定,如叶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实施办法曳、叶市城市房屋租赁管理

办法曳等,使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工作实现依法有序、科学有效管理。

(五)坚持以人为本,体现“善治”理念外来流动人口是的建设者、创业者,是野新

人冶,享有法定的公民权利。在重视管理的同时,必须以服务为先导,服务与管理并重,让流动人口住的安心,具有归属感。今后要逐步完善流动人口暂住证管理制度,淡化野户籍冶概念,强化野居民冶意识,并在社保、就业、教育、医疗、居住、文化建设等方面,提供综合服务,逐步实现由暂住证向居住证的转变,不断提高对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水平。

(六)严格执行“以房管人”方针,规范房屋租赁行为通过管好租赁房屋,达到掌握流动人口的目的。要通过制定出台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依法管理,将出租房屋的各类信息及时收集到社区(村)服务管理站,摸清出租房屋及租住人口的详细情况做到野区(县)不漏楼、楼不漏户、户不漏人冶,同时,按照野以人为本,以房管人,分类管理冶的思路,对不同区域流动人口采取不同的管理方式,按野用工单位冶、野建筑工地冶、野各类市场冶、野娱乐场所冶等不同分类方式,实行野以业管人冶、野谁用工谁负责冶,有针对性地进行管理,消除管理盲区,提高管理实效。加强对市区内从事房屋租赁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租赁市场的监管力度,规范房地产租赁市场秩序。加强流动人口经营活动的管理,加大城市街面管理力度,规范流动人口的经营行为。

三、明确工作职责

市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领导小组的职责是院负责对全市和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的领导、指导和监督,研究解决重大问题,指导市区(县)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工作。

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公室以及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一)各级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办公室(站)职责市(区、县)办公室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流动人口和房屋租赁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和办法。2、负责辖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3、对辖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管理队伍进行监督管理。

街道(乡、镇)办公室职责:1、指导服务管理站做好流动人口及房屋租赁服务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2、协助市、区(县)做好对服务管理站工作人员及经费的保障工作。3、及时汇总并上报各服务管理站流动人口及租赁房屋信息。4、完成上级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社区(村)服务管理站职责:1、负责辖区流动人口的普查登记和信息采集工作。建立普查制度,实行人来登记,人走注销。2、由公安派出所社区民警牵头,受理暂住人口信息申报登记手续,办理发放叶暂住证曳。3、协助公安民警做好流动人口的治安管理和安全防范工作。4、做好对租赁房屋业主和租住人员的法制宣传教育。5、协助计生部门做好计划生育工作,发现违反法律政策怀孕和生育人员,及时通报计生部门。6、完成上级安排的其他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

(二)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职责

综治部门:综治部门是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的牵头主管部门,主要职责是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推进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建立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考核制度,指导、督促、检查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措施的落实。协调做好流动人口工作的宣传教育、维权服务等工作。

公安部门:1、负责全市流动人口的社会治安管理,加强对租赁房屋的治安和消防管理,与租赁房屋业主签订叶治安责任书曳,依法查处租赁房屋业主、用工业主和流动人口中违法违规行为。2、加强流动人口落脚点及活动场所的治安监管,负责流动人口暂住登记、暂住证发放和信息采集及其他日常管理工作,不断完善户籍管理制度。3、按照一般流动人口常规管理、重点流动人员重点管理、高危流动人口跟踪管理的要求,做到分类管控、突出重点,发现和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活动。4、加快警务综合信息平台建设,规范暂住人口和

旅店业旅客信息的采集录入、查询、比对工作。5、负责对流动人口叶暂住证曳、叶婚育证明曳的查验。

工商部门:l、在申办工商营业执照时,查验流动人口叶暂住证曳和叶婚育证明曳。2、依法依规查处租赁房屋内无证无照、制售假冒伪劣产品及其它违法经营行为,查处取缔非法房屋租赁中介机构,对以租赁房屋为经营内容的企业,依法进行登记,严格把关。3、对集贸市场的外来务工经商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法律法规教育,增强外来从业人员遵纪守法和依法维权的能力。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1、负责制定流动人口就业政策,指导流动人口合理就业。2、创新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机制,推行流动人口录用备案、就业登记和劳动合同管理制度。强化用工单位对流动人口就业管理服务和社会保障、维权的责任和义务。3、为各级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安排公益岗位身份的工作人员。

民政部门:1、加强对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管理工作。2、充分发挥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中心作用,改善流浪未成年救助保护条件,为他们提供更加个性化的服务。

规划建设部门:1、加强建筑市场用工单位流动人口的服务管理,掌握从业人员信息。2、负责查处暂住人口进行的乱搭乱建、违法建房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1、整治乱搭乱建影响市容的行为。2、依法查处违法占道经营行为。

卫生部门:为流动人口提供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实施计划免疫、疾病预防控制和孕产妇、儿童系统保健管理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计生部门:1、坚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户籍地配合的原则,实现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野同宣传、同管理、同服务、同考核冶,强化综合治理,有效控制流动人口政策外生育。2、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掌握流动人口计生信息,查处流动人口违法生育行为。3、在查验婚育证明时查验流动人口叶暂住证曳,并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人口信息和可疑情况。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管理,督促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各项技术服务措施。

教育部门:1、制定流动人口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办法。2、制定义务教育阶段在校流动人口子女学籍管理办法,保障流动暂住人员子女享受教育的权利。

房产管理部门:l、制定租赁房屋管理规范性文件和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检查、指导出租房屋服务管理工作。2、委托市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机构对辖区内房屋出租进行登记、备案、管理,掌握租赁情况和承租人信息。

财政部门:按照财政管理体制规定,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市、区(县)两级财政预算,为开展工作提供经费保障。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各地区、各部门要站在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改进和加强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工作的重要性、紧迫性,切实增强责任感、使命感,把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综合管理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加强领导,完善措施,做到野六有冶,即院有机构、有人员、有场所、有投入、有制度、有效果,全面提高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水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全市社会和谐稳定。

(二)齐抓共管,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工作涉及方方面面,各有关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要按照分工,认真履行职责,互通信息,研究对策,加强联系,形成合力,确保工作到位。同时,要认真总结本部门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工作经验,建立健全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组织机构、协管力量、经费保障、工作措施等长效机制,推动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服务管理工作走上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三)以人为本,便民利民。流动人口是市经济建设及和谐社会建设的重要力量,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问题上,必须改变思维定式,树立正确的服务管理理念。要本着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并重的原则,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体现服务,努力为流动人口在我市就业、创业、生活创造良好的环境。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3

    目前,**镇现有人口24632人,其中本镇常住人口12658人,占51%;流动人口11974人,占49%。**镇共有出租房屋1150户,5216间,66559平方米。

    一、调整和规范组织机构。

    1、加强领导,高度重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调整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委员会,党委书记任主任,镇长、党委副书记、派出所所长任副主任,其它各职能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组织机构。并设管理办公室,由3名同志专门负责此项工作。

    2、建立了强有力的流动人口管理网络体系,将我镇的13个村民委员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和1个社区居委会流动人口管理服务站更名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并设21个企业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点。根据各站点的流动人口结构和出租房屋状况,设置了14名专职流动人口协管员和26名兼职流动人口协管员,保证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二、强化责任,落实流动人口管理的各部门职责。

    为了形成上管理机制上的相互联系、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我们采取了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的联管机制,为此我镇制定了以下管理制度:一是《关于用工单位和出租房屋户接收流动人口的规定》;二是《关于村委会流动人口管理的规定》;三是《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入学的规定》;四是关?

    5、强化对流动人口的人性化服务。一是,继续贯彻落实流动人口女子入园入学的规定,为方便流动人口子女办理入学手续,我们下发办理借读证明须知、张贴办理手续流程图和张贴具体证明材料样式等手段,使流动人口知晓“五证”所要求的具体内容,减少流动人口办事的往返率,提高了办事工作效率。今年上半年共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入学证明280余份,使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子女享受到了与本地区儿童同样的学习环境。二是开展对流动人口的法制宣传教育,上半年我镇组织流动人口人口法制宣传教育活动4次,发放《农民务工培训读本》、《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知识百问》、《流动人口管理法律、法规知识汇编》、《南法镇流动人口服务与管理若干规定》和《致出租房屋户的一封信》与《致流动人口的一封信》等宣传材料900余份。此外通过镇域内各企业和部分村夜校,共培训流动人口1100余人次,使外来务工者基本掌握了必要的职业技能。三是依法保障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流动人口由于自身素质低、法律自我保护意识弱,常常受到不法侵害,尤其是流动人口中的妇女。我镇采取流动人口协管员发放宣传品入户入企业的办法,广泛宣传政策法规,提高流动人口自我保护意识,同时通过联合执法检查对那些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查处。

    三、协同相关部门在全镇范围内开展集中清理整顿工作。

    1、集中整治清理“泔水猪”与清理废品回收行业。我镇在4月份集中开展了一次大规模的环境秩序整治突击月活动,主要是清理取缔“泔水猪”和废品回收站点,全力整治我镇部分村环境卫生脏、乱、差的问题。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结合这次行动,采取对从事这些行业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和劝返工作,通过清理整治我镇共减少流动人口312人,其中成人212人,未成年人100人。

    2、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净化出租房屋市场。针对部分非法建房和利用种植地建房出租等违法行为,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联合公安、城管、土地等相关部门对这些“违建”进行了强制拆除。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和各村流动人口协管员积极参与到这次行动中来,通过彻底解决流动人口居住的安全隐患,铲除流动人口的非法聚集地,使约800余名流动人口另找合适的住所,有350余名流动人口离开本地区返回原籍或到其它地区居住和工作。

    3、清理整治占路市场和拆除私搭乱建商棚。随着我镇经济的快速发展、企业效益的不断提高,吸引了大量流动人口涌入,给我镇劳动力市场带来新活力的同时也给社会秩序、环境卫生等诸多方面带来了难题。多数流动人口从事着个体经营行业,如卖水果、卖蔬菜,摊位相对比较集中,在全镇范围内形成了多个“便民小市场”,其特点:拥堵、脏乱、滋事、扰民。针对这种现象镇政府展开了一次集中清理行动,对部分“强占强卖”的摊位进行了拆除,其它占街摊位责令关闭并限期拆除。

    4、普查流动人口在校生情况,规范学校入学手续。6月12日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组织开展针对镇内流动人口子女在校生登记普查工作。具体内容包括统计:学生姓名、家长姓名、工作单位、兄弟姐妹情况及暂住地址。通过登记普查,反映得出涉及流动人口子女等多项数据信息:1、流动人口学生数为2264人,实际在校生2198人(其中独生子女922人,非独生子女1276人)。2、镇域内居住学生1850人,镇域外居住学生348人。3、涉及流动人口家庭2069个,涉及流动人口总数7693人。大量信息的得出反映了我镇流动人口之多,为更好地执行国家关于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方面的政策,镇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将对学生办理借读手续更加严格审核,以次来控制我地区人口迅猛增长的势头。 共2页,当前第1页1

    四、执行对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的检查,落实检查制度。

    1、对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进行经常性检查,全镇流动人口协管员和专职巡防队员每周必须对所辖出租房屋户检查一遍,同时对检查情况进行详细的记录,对发现的问题下放整改意见书,目前共下发整改意见169份,完成整改135份,对流动人口处罚21人次,取缔非法经营性门店5家,无证照加工食品窝点3处。

    2、严厉打击流动人口的违法犯罪活动,针对流动人口的聚集地、市场、商业街等部位,采取集中清理与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办法,随时发现治安隐患。严厉打击流动人口中的违法犯罪行为,使犯罪分子不能容身,到目前通过各村协管员提供的线索,共破获案件7起,抓捕犯罪嫌疑人9名,其中流动人口犯罪嫌疑人5名。

    3、加大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集中力量清理流动人口中的“三无”人员,主要通过以下3种途径开展执法检查和清理工作:一是村级流管工作站发挥职能作用,着力清理“三无”流动人口,对那些没有固定工作、没有固定居所、没有合法有效证件的流动人口,我们在检查的过程中一经发现,坚决予以清理,限期离开本地区。二是整顿经营秩序,取缔非法经营摊点,打击非法生产、加工、制作,规范流动人口从事个体经营行为,清理非法经营人员;三是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57条之规定,对居住在出租房屋内无合法身份证明的流动人口进行清理,同时追究出租房屋户主的责任。通过上述办法清走流动人口112人。

      半年来我们在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与服务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取得了一些效果,获得了一些成绩,但由于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是一项需要长期坚持的工作,所以我们还应充分认识、统一思想,逐步建立起管理和服务流动人口的长效机制。把我镇流动人口管理工作提高到一个新的层次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4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或流入本市,不在户籍所在地从业、生活的已婚育龄人员。

第三条流动人口、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相关的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本办法的规定。

第四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并提供必要的保障。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本行政区域内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公安、工商、建设、卫生、劳动、房产、民政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同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由其户籍地和现居住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本市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与流动人口的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联系,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的避孕节育情况。

第七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应负责被招用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接受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向流动人口出租或出借房屋的房主,应当配合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九条本市各村委会、居委会、家委会应当做好居住在本区域、本单位内无固定职业、无固定营业场所或无固定摊们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并与出租房屋的旅店(包括招待所、饭店等)、房主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第十条工商部门应当配合计划生育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做好领有营业执照,并有固定场所或固定摊位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

第十一条成年流动人口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合法的婚姻、身份证件,到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婚育证明的内容包括:姓名、姓别、年龄、婚姻状况、居民身份证号、生育状况、落实节育措施状况、计划生育奖罚情况等。

第十二条流入本市的成年流动人口,必须持婚育证明到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情况查验证明。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成对成年流动人口进行登记、造册、建卡。

第十三条市、区(县)有关部门在核查成年流动人口的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后,方可准予登记暂住户口、租用房屋或摊点、承包工程、签订劳务合同、领取营业执照。对没有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不予办理。

第十四条法人或其他组织、个人招聘流动人口时,应核查流动人口是否持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并将查验结果通报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没有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不得招聘。

第十五条申请在现居住地生育的流动人口,必须凭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县级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准予生育的证明,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登记,经审查准后方可生育。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应当遵守有关避孕、节育的规定,节育手术费,有用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无用工单位的,先由本人支付,凭其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证明,由本人在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报销。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由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说服教育,限期终止妊娠。经说服教育,逾期仍不终止妊娠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怀孕费。终止妊娠后,所征收的款额全部退本人。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计划外生育的,一次性征收计划外生育费。

第十九条流动人口计划外怀孕费及生育费的征收办法和标准按照《**省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拒不办理婚育证明或婚育情况查验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一条有关行政部门工作人员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有关证件时不查验婚育证明或者明知无婚育证明而予以批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二条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中出具假证明、拒绝为符合法定条件的人员办理婚育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建议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十三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和个人拒不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职责的,由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生育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伪造、出卖、转借或者骗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查验证明的,由市、区(县)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处以1000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5

第一条为加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维护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合法权益,有效控制人口增长,提高人口素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xx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的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育龄流动人口,是指处于生育年龄离开户籍所在地到我县居住30日以上的县外人员。

第四条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按照政府领导、部门配合、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建立和完善依法管理、政策推动、综合治理、优质服务、村(居)民自治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管理制度;定期查验登记和生殖健康保健服务制度;信息交换反馈制度;法定代表人责任制度;目标管理责任制度;有奖举报制度。

第五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乡级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公安、财政、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卫生、民政、税务、教育、建设房产管理等部门履行好本办法规定的各项职责,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州有关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监督、检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

(三)制定具体的管理措施和目标管理责任考核办法,并负责组织实施;

(四)监督、检查和指导乡(镇)人民政府、村(居)委会出具和查验《婚育证明》;

(五)组织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生殖健康、避孕节育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六)负责流动人口免费避孕药具的供应;

(七)考核下一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八)查处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行为;

(九)为流出、流入流动人口办理《婚育证明》和临时《婚育证明》。

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负责人口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及基础知识培训;

(二)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填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报表,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查验育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对未办理的,督促补办;

(四)指导育龄流动人口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组织已婚育龄妇女进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督促违反规定怀孕的妇女及时采取补救措施;

(五)与育龄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建立联系制度,及时通报育龄流动人口的生育、避孕节育情况;

(六)按照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的要求,与使用育龄流动人口或者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经营、服务场所和住宿的单位、个人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并负责考核其履行责任的情况;

(七)为符合条件的流动人口办理一孩生育手续;

(八)为流出的育龄人员出具办理《婚育证明》的有关证明;

(九)与流出的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合同,建立生育、避孕节育情况定期报告制度;

(十)配合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十一)受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委托对违法生育的流动人口征收社会抚养费。

第八条村(居)委会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做好下列工作:

(一)社区居委会应当配备一名流动人口专职管理员,落实管理服务职责;

(二)向育龄流动人口宣传计划生育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生殖健康科学知识;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四)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补办《婚育证明》;

(五)为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六)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九条公安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为育龄流动人口办理《居住证》时,应当核查当事人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查处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等行为;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第十条财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流动人口进行查处。

(二)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私营企业协会等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劳动保障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介绍流动人口就业时,应当核查其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查验过的《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介绍流动人口就业,并将情况及时通报同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二)监督、检查用工单位承担流动人口免费享受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费用的落实情况。

第十三条卫生行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

(一)指导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做好育龄流动人口生殖健康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二)负责对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实行规范管理;

(三)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对非法为流动人口提供助产服务、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或者实施假节育手术、进行假医学鉴定、出具假《报告单》,利用超声技术和其他技术为流动人口进行非医学需要的胎儿性别鉴定或者选择性别的人工终止妊娠等医疗、保健机构进行查处。

第十四条民政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结婚登记时,应要求当事人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不予办理,将情况及时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税务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当将流动人口中违法生育者的年经济收入情况及时提供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六条教育部门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的职责:应按国家规定接纳流动人口子女入学,认真履行《xx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家庭奖励规定》中相应的职责,各学校在接收流动人口子女入学时应要求家长出具《婚育证明》,对未持有《婚育证明》的,应及时将流动人口子女就学情况通报给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第十七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指导、督促物业管理企业配合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住宅小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十八条工会、共青团、妇女联合会、计划生育协会、个体户及个体私营企业协会应当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第三章管理与权益保障

第十九条本县常住人口中的育龄人员,到异地从事务工、经商等活动或者居住的,应当到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婚育证明》,签订计划生育合同,接受现居住地的管理。

第二十条育龄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生育子女的,应当持有《生育证》或者生育服务证(以下简称生育证明),无生育证明生育的,按违法生育处理(参照《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处理)。

第二十一条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居住15日内,持身份证、《婚育证明》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未办理《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应当在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责令限期补办《婚育证明》的期限内补办。

育龄流动人口在申请《居住证》、营业执照等证件之前,应当到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交验《婚育证明》或者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到达现居住地1个月内,应当持《婚育证明》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接受免费的查孕查环服务。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至少每半年到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者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进行一次生殖健康检查。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由夫妻双方申请,可以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一孩《生育证》:

(一)男(女)方为现居住地的常住户口,女(男)方因婚姻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母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一年以上,有固定住所的。

第二十四条申请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证》的流动人口,应当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原籍夫妻双方居民户口册;

(二)居民身份证;

(三)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四)持有效的《婚育证明》或者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和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姻生育情况证明;

(五)《居住证》。

第二十五条育龄流动人口凭《婚育证明》,按照下列规定免费领取避孕药具:

(一)有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用人单位或者雇主领取;

(二)无单位或者雇主的,向现居住地村(居)委会领取。

第二十六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育龄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由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或者经获准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服务项目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施行。

个体医疗机构不得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计划生育手术。

第二十七条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承担;无用工单位的,由现居住地的县级财政承担。

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免费项目以外的费用和未落实避孕措施造成违反规定怀孕的补救手术费用,由本人承担。

第二十八条育龄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后,应当及时采取补救措施,不及时采取补救措施的,由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收取暂时性扣款5000元至20000元。经教育采取补救措施的,所扣款项全额退还。经教育仍不采取补救措施造成违法生育的,所扣款项充抵其应当缴纳的社会抚养费。具体处理按《xx省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招用育龄流动人口的单位或者雇主,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责任书,并接受其指导、检查和监督;

(二)建立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日常管理与服务工作;

(三)对违反规定怀孕的流动人口,应当劝其采取补救措施,并及时报告其现居住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

(四)为招用的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承担本办法规定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

第三十条向育龄流动人口出租、出借房屋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与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合同,不得租(借)房屋给未持有《婚育证明》的育龄流动人口,协助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

(二)发现流动人口违反规定怀孕应当及时报告所在地村(居)委会,并协助当地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劝其采取补救措施。

第三十一条物业管理企业有责任协助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或者社区居委会做好下列工作:

(一)宣传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为小区内育龄流动人口发放免费避孕药具;

(三)及时了解、掌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变动信息,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台帐,并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村(居)委会报告育龄流动人口生育避孕情况。

第三十二条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应当为持有生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孕产妇提供围产期保健服务。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医疗、保健机构,在接诊流动人口孕产妇时,应当查验生育证明,对未持有生育证明的,应当及时动员其采取补救措施,不能采取补救措施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当地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不得隐瞒流动人口的违法生育情况。

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和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医疗、保健机构,在为育龄流动人口施行避孕节育手术时,应当提供优质服务,并建立生殖健康档案,不得弄虚作假。

第三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婚育证明及其他计划生育证明。

第三十四条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应当出示执法证件,依法管理。

第三十五条对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由政府或者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对举报流动人口违反计划生育属实的单位和个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单位给予保护和奖励。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由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依照本办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育龄流动人口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逾期拒不补办或者拒不交验《婚育证明》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由县人口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六条第

二、三款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6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之一的,根据《国家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给予警告,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的,根据《xx省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五条规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三十条第(二)项规定的,发现流动人口怀孕不报告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造成流动人口违法生育的,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根据《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对违反第三十二条的个人和领导责任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四十条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三十七条和《国家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由原发证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3000元以上的,并处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并处3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由原发证部门吊销相关的执业资格。

第四十三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过程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工作中不履行本条例规定的职责,、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给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造成损害的,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章附则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6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户籍所在地的县、市或者市辖区,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成年育龄人员。但是,下列人员除外:

(一)因出差、就医、上学、旅游、探亲、访友等事由异地居住、预期将返回户籍所在地居住的人员;

(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行政区域内区与区之间异地居住的人员。

第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并提供必要的保障;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协调机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管理;实行目标管理责任制,对有关部门承担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进行考核、监督。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由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的人民政府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人民政府为主,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予以配合。

第五条国务院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制定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实现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计划生育信息共享,并与相关部门有关人口的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共享。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落实本级人民政府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组织实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检查和考核;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汇总、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受理并及时处理与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有关的举报,保护流动人口相关权益。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卫生、价格等部门和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

第六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管辖区域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对流动人口实施计划生育管理,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组织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指导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夫妻(以下称育龄夫妻)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依法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之间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通报制度,及时采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运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核实、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

第七条流动人口中的成年育龄妇女(以下称成年育龄妇女)在离开户籍所在地前,应当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到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婚育证明;已婚的,办理婚育证明还应当出示结婚证。婚育证明应当载明成年育龄妇女的姓名、年龄、公民身份号码、婚姻状况、配偶信息、生育状况、避孕节育情况等内容。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及时出具婚育证明。

第八条成年育龄妇女应当自到达现居住地之日起30日内提交婚育证明。成年育龄妇女可以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也可以通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向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交婚育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查验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成年育龄妇女及时补办婚育证明;告知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可以享受的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以及应当履行的计划生育相关义务。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开展本条第二款规定的工作,做好流动人口婚育情况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结合部门职责,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相关管理制度;及时向所在地同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在办理有关登记和证照等工作中了解的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办理情况等计划生育信息。

接到通报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及时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措施。

第十条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享受下列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一)免费参加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知识和生殖健康知识普及活动;

(二)依法免费获得避孕药具,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其他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三)晚婚晚育或者在现居住地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按照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享受休假等;

(四)实行计划生育的,按照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在生产经营等方面获得支持、优惠,在社会救济等方面享受优先照顾。

第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落实本条例第十条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和奖励、优待。

第十二条育龄夫妻应当自觉落实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措施,接受户籍所在地和现居住地人民政府的计划生育管理。

第十三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从事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的机构应当按照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较大的市的规定,为已婚育龄妇女出具避孕节育情况证明。

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已婚育龄妇女的避孕节育情况证明,及时向其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不得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

第十四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了解本村或者本居住地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及时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相关信息。

房屋租赁中介机构、房屋的出租(借)人和物业服务企业等有关组织和个人在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了解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情况时,应当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依法落实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接受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育龄夫妻生育第一个子女的,可以在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应当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结婚证;

(三)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

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收到女方的婚育证明和男方的婚育情况证明材料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核实有关情况。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接到核实要求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予以反馈。核查无误的,育龄夫妻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在接到情况反馈后即时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情况有误、不予办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自办理生育服务登记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育龄夫妻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通报办理结果。

第十七条出具婚育证明或者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保障。

第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政府有关部门以及协助查验婚育证明的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涉及公民隐私的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未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职责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流动人口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二)违反本条例规定,要求已婚育龄妇女返回户籍所在地进行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三)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反馈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一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别由乡(镇)人民政府的上级人民政府或者设立街道办事处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或者未依法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奖励、优待的;

(二)未依照本条例规定查验婚育证明的;

(三)未依照本条例规定为育龄夫妻办理生育服务登记,或者出具虚假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或者出具计划生育证明材料收取费用的;

(四)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向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

(五)违反本条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等部门和县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第二十三条流动人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办理婚育证明的,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通知其在3个月内补办;逾期仍不补办或者拒不提交婚育证明的,由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予以批评教育。

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通报批评。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7

第二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是新时期我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各级人口与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人口与计划生育事业发展规划,统筹管理。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应当坚持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质服务的原则,坚持以人为本、管理与服务相结合,保障流动人口依法享有生育权利,依法获得人口和计划生育科普教育、计划生育技术和生殖保健服务,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三条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管理服务机制和目标管理责任制。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小组的协调指导下,会同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建设、卫生、工商等有关部门,充分发挥村(社区)居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综合决策、综合管理,共同做好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四条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现居住地和户籍所在地人民政府共同管理,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

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明确各业务机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中的职责。流动人口较多的地方应根据需要,设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机构,配备必要的专(兼)职工作人员。

第五条现居住地应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本地区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是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重点,现居住地应为其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

为男性和女性未婚流动人口提供相应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流动人口户籍地应依法落实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奖励政策;现居住地应当向流入人口提供与户籍人口同等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育龄夫妻免费享受国家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主动协调有关部门、社区,按照地方法规的有关规定,对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在就业、就医、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提供优惠服务。

第七条流动人口户籍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为流出人口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

(二)对流动人口开展多种形式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宣传教育;

(三)指导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适时提供随访服务;

(四)根据本地实际,坚持公民权利与义务相统一的原则,与流出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五)建立与现居住地的经常性联系协调制度,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信息沟通和反馈工

作;

(六)帮助实行计划生育的流动人口家庭,解决生产、生活、生育方面的实际困难;落实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

(七)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流动人口现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的职责:

(一)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督促未办理《婚育证明》的流动人口在规定期限内补办;

(二)建立已婚育龄流动人口登记制度,及时掌握流动人口生育变动信息;

(三)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城市社区或村(居)民委员会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日常管理服务和统计评估考核;

(四)落实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各项制度,按照“谁出租谁负责、谁经营谁负责、谁用工谁负责”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会治安、出租屋管理、物业管理、市场管理和劳动用工等相关管理工作中;

(五)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提供优质的避孕节育、生殖保健服务,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和生殖健康检查,及时准确地出具《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报告单》(以下简称《报告单》),将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的结婚、生育状况通报其户籍所在地;

(六)在当地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企业、事业单位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

(七)支持、鼓励和指导流动人口相对集中的社区和用工单位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组织,开展计划生育的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

(八)法律、法规及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已婚流动人口应当按照《办法》的有关规定在离开户籍地时办理《婚育证明》;在到达现居住地后主动交验《婚育证明》。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应定期寄回《报告单》。

第十条办理《婚育证明》应坚持便民原则,提供便捷服务。

户籍地应及时为流出人员办理《婚育证明》提供服务,逐步实行进村(社区)入户办证,切实提高办证率。

现居住地在查验《婚育证明》时,对未持有全国统一格式《婚育证明》的,应要求其在规定期限内补办。在限期补办期间,现居住地可为其办理临时《婚育证明》。

未办理《婚育证明》,符合下列条件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婚育证明》,并将办理情况通报其户籍地:

(一)经核实,婚姻、生育信息完整、准确的;

(二)在现居住地依法办理暂住登记或居民登记1年以上,并具有稳定职业和住所的;

(三)已采取绝育措施的。

现居住地为流动人口办理的《婚育证明》,在办证机关所在县(市、区)范围和规定期限内有效。

第十一条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可委托取得《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证》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具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为流动人口提供安全、有效、适宜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已婚育龄流动人口接受国家和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基本项目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费用,由现居住地人民政府财政负担;有用工单位的,由用工单位负担。

第十二条加强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质量的管理,实行避孕方法的知情选择,提倡采取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积极开展生殖保健和咨询服务活动,满足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服务需求。

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手术并发症,由现居住地县以上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国家人口计生委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鉴定管理有关规定负责受理、鉴定和处理工作。

在现居住地实行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技术服务事故,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三条建立流动人口户籍地与现居住地的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和反馈制度。

(一)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负责省际间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的交换;各省(区、市)建立本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实行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

(二)建立有效的双向交流和协调制度。现居住地与户籍地应通过信息交换平台以及其它方法提交、反馈有关信息,重点是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的婚姻、生育、生殖保健服务、避孕节育措施、持证和缴纳社会抚养费等情况。信息交换应准确、有效,并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三)现居住地与户籍地的县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本辖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有关信息的收集、反馈及协调工作;

(四)纸质信息反馈应使用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统一格式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生育信息通报单》和《报告单》。

第十四条跨省流动人口夫妻拟生育第一个子女,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由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按照现居住地有关规定办理生育服务证件:

(一)男方为现居住地的户籍人口,女方因婚姻事实迁入现居住地或所生子女可随父落户的;

(二)夫妻双方在现居住地共同居住1年以上,有稳定的职业和住所,且具有常住倾向的;

现居住地在为流动人口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前,应向其户籍地了解有关情况,户籍地应在30日内予以情况反馈;办理生育服务证件后,现居住地应及时向其户籍地乡(镇)或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通报有关情况。

流动人口生育子女的户籍登记,按户籍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跨省流动人口在现居住地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件,应提交下列证明材料:

(一)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

(二)夫妻双方的《结婚证》;

(三)《婚育证明》或户籍地乡(镇)、街道计划生育工作机构为其出具的婚育情况证明;

(四)夫妻双方要求生育第一个子女的申请。

流动人口在办理计划生育有关证明时弄虚作假,导致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生育行为发生,由当事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流动人口本人或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要求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婚育情况证明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如实出具,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请再生育的,依照女方户籍地有关规定办理。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依法审批,对符合生育规定的,不得拒绝和拖延。

第十八条户籍地与现居住地应当互相配合,按照国务院《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工作。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不得因同一事实重复征收社会抚养费。

违法生育行为发现地不是其户籍所在地的,发现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作出征收决定之前,应先向当事人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通报有关情况,协商确定征收事宜,并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对确定由现居住地征收的,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提供当事人实际收入和当地城镇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农村居民年人均纯收入)的数额。

(二)对确定由户籍地征收的,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协助征收。

(三)征收地不能一次性征收完毕的,可委托当事人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继续征收。

(四)执行征收或协助征收、受委托征收社会抚养费的,应按照规定上缴国库,并及时向对方通报征收情况。

第十九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制度,做好经常性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工作。

现居住地负责流动人口的出生统计,录入微机上报,并向户籍地反馈出生信息。

省、市、县三级的人口计划应包含流动人口的有关计划。

第二十条建立和完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目标考核评估制度。根据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原则和户

籍地与现居住地的实际情况,分别制定对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以及相关部门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考核评估办法。

现居住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入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技术服务落实情况、综合治理情况以及对流入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有关证件的验证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提交信息的情况等。

户籍地重点考核评估对流出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奖励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为流出人口中已婚育龄妇女办理相关证件情况和通过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向现居住地反馈信息情况等。

省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省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国家人口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省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每年通过信息交换平台和抽查等方式,考核评估流动人口现居住地和户籍地管理与服务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一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在地方人民政府领导下,协调有关部门,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提供必需的经费投入,并按下列规定予以保障:

(一)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担”的原则,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与服务所需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并按照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加以解决;

(二)逐步实行国家、省(区、市)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经费和药具经费统一结算制度;

(三)在核定本地区计划生育工作经费时,应包含外来流动人口管理和技术服务等经费,保证与户籍人口人均经费的同等投入水平。

第二十二条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制度和人民来信来访工作责任制度。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应当严格依法行政,文明执法,不得侵犯流动人口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第二十三条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拒绝或违反当地有关规定拖延办理《婚育证明》或生育审批手续的;

(二)擅自增设流动人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或搭车收费、乱收费的;

(三)户籍地在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设立孕检站点的;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承认流动人口现居住地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或指定的医疗保健机构出具的《报告单》的;

(五)已获得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报告单》或信息交换平台反馈的避孕节育信息,仍要求其返回户籍地接受避孕节育情况检查的;

(六)出具虚假《报告单》的;

(七)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8

一、明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基本原则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以国家、省、临汾市有关政策、法规、规定为依据,按照“党政领导、部门指导、属地管理、单位负责、综合治理、优质服务”的要求,坚持以下基本原则:

(一)政府统一领导与相关部门分工协作的原则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把辖区内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总体规划和政府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建立健全有关部门的分工协作机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与合作,发挥各自的管理优势,认真履行职责,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

(二)条块结合、共同管理的原则

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与辖区内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单位及其他个体工商户应加强联系,密切合作,做好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管理和服务工作。凡与流动人口形成劳动关系的单位及其他个体工商户,每月30日前应向乡、街道办事处通报流动人口变动情况。

(三)群众参与原则

村、社区、流动人口较为集中的个体私营企业和专业市场应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协助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或单位,教育和引导流动人口进行“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努力提高流动人口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

(四)定点服务原则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经常性管理和服务范围,按照国家、省关于流动人口定点服务约要求.实行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

二、强化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职责

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要落实“属地管理、单位负责、居民自治、社区服务”的城市社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管理机制,实行分级负责,部门配合,共同管理,综合服务。

(一)计划生育行政管理部门职责:

1、协助党委、政府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纳入年度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和部门综合治理工作目标责任制。

2、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总结经验,提出工作计划,指导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定期向党委、政府提出报告和建议。

3、组织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知识的宣传、咨询和技术服务工作。

4、做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统计考核工作,掌握全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动态,按时完成全国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交换平台的上报任务。

(二)有关部门职责:

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有关部门,包括公安、工商、劳动就业、卫生、房管、市场管理、教育、城建等部门,要将流人口计划生育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列入本部门岗位工作作目标责任制度和绩效考核制度。共同履行好以T职责:

1、核查婚育证明。

各有关部门在审批成年流动人口暂住证、营业执照、务工

许可证等证照和为流动人口提供就业、子女入学、就医等服务时,应将核查其现居住地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过的婚育证明作为一项审核内容;对持有未经查验婚育证明者,应告知其到现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查验。

2、通报情况。

各有关部门在每月30日前,应将成年流动人口基本情况通报给流动人口现居住地的乡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

3、通知催办。

对没有婚育证明的,告知其到户籍地或现居住地的计生部门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下达催办通知书。

(三)各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职责是:

1、负责组织对辖区内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查验《流动人口婚育证明》。

2、组织有关单位定期为已婚育龄人员进行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及其他生殖保健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

3、收集、整理计生、工商、公安、税务等部门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分辖区及时反馈到各村、社区。

4、汇总所辖区各村、社区上报的流动人口信息,并将变动情况和服务情况.及时上报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部门。

5负责为流动人口办理计划生育的有关证明。

6、与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建立联系,及时与流动人口户籍地相互沟通已婚育龄流动人员的避孕节育及生育情况。

(四)村、社区是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的基层单位,是掌握和反债流动人口服务需求信息及落实情况的源头部门,其职责是:

1、在登记流动人口本人身份、家庭及随从少之员情况的同时,做好成年流动人口的婚姻状况、生育和避孕节育情况登记,签订《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议书》,建立流动人口管理档案。

2、对照核实乡、办事处反馈的流动人口信息。

3、为流动人口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宣传咨询和避孕药具发放随访等服务。

4、为流动人口出具办理计划生育有关手续的情况证明。

5、每月向乡、办事处汇总上报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信息报表。

三、建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工作机制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乡(办)、村(社区)要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协调小组及办公室,建立定期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工作中的热点、难点问题。配好、配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专兼职管理员,收集汇总信息,开晨经常性的培训活动

(二)建立信息反馈制度

各部门在开展自身业务时,要做好流动人口信息收集、整理和登记工作,并定期将掌握情况向乡、街道办事处通报。乡、街道办事处将有关情况汇总整理,及时反馈给村、社区。由村、社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各种信息统一汇总,并逐级上报给乡、街道办事处、市计划生育流动八口管理部门。

(三)联合开展专项治理活动

各有关部门在各自业务范围内开展专项治理活动时,应与计划生育部门加强联合,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的内容融入其中。每年定期组织有关人员,针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中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进行专项集中清理和治理活动,解决流动人口工作中的新情况、新问题。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9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深化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越来越多的外来人口涌入城市,我区的流动人口也随之快速增长,今年,我区流动人口人,其中已婚育龄妇女人,出生率,符合政策生育率%,综合节育率%。

流动人口的到来为我区的经济繁荣注入了新的生机和活力,同时也给计划生育管理工作带来了新的问题和困难。流动人口流动性强,就业广泛,居住分散,成分复杂,且处于生育高峰期人群所占比例较大,这些特点为我区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带来较大冲击,如何管住、管活、管好流动人口的生活、生育问题,已成为市场经济下计生工作面临的新课题。面对严峻的挑战,区委、政府领导班子经过认真研究,确定以下工作原则和思路:一是按中央“因势利导、宏观控制,加强管理、兴利除弊”的方针来指导我区流动人口的各项工作;二是客观评价流动人口的作用和影响,既要正视其所引发的各种问题加强管理,又要充分看到对发展本地经济、方便人民生活的积极作用,将其作为发展区域经济的资源和财富;三是党委、政府牵头,围绕地区经济建设这个中心,着眼于社会稳定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将流动人口各项工作作为一项重要工作纳入议事日程,整体规划,通盘考虑,扎扎实实,力争形成流动人口管理服务工作的长效机制;四是建立和采取必要的综合治理机制和措施,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重点、难点问题;五是正确处理好流动人口计生工作和户籍人口工作的关系,两者要等量齐观,齐抓共管。多年来,我们遵循以上原则和思路,在区领导的重视和市计生委的关心指导下,联系实际,扎实工作,初步在外来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上探索出了一条以法规、规章为依据,以健全制度为基础,以分类管理为手段,以宣传服务为特色,以综合治理为保障的长效工作机制,并取得了初步成效。

近年来,我们主要抓了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建立健全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体制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制约机制,实施齐抓共管。成立以区长为组长,分管区长为副组长,计生、公安、工商、卫生、民政、劳动等有关部门和重要单位为成员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领导小组。制定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实施意见》,各部门结合实际,均制定了相应的措施。同时,建立共管部门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每年都要召开共管工作会议,签订责任书。各街道办事处相应成立了由办事处计生办、派出所、工商、劳动、卫生等相关人员组成的流动人口综合治理领导小组,层层签订责任书,从上至下形成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网络,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综合治理大格局的逐步形成,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

强化管理责任,加大考核力度。区政府把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纳入了全区人口与计划生育目标管理,并作为考核各级党政领导政绩的一项重要内容,实行领导责任制和“一票否决制”,定时检查考核、通报,年终严格按责任制考核办法进行奖惩兑现。在公安、工商、劳动等相关部门及企业、事业单位综合治理流动人口工作中,年初各主管部门对本系统就计划生育齐抓共管情况进行专项部署,各部门在办理《暂住证》、《工商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时,都必须查验原籍地签发的《婚育证明》,对无《婚育证明》的限期补办。各共管部门树立“一盘棋”思想,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加强协作,层层落实责任制,责任到人。建立了镇、办事处牵头,计生部门业务指导,以镇、办事处“属地”管理为主,各有关部门共同参与的综合治理新机制。

坚持“以现居住地管理为主”的管理原则。我们根据《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确立了以人为本的理念,突出科学管理与服务,将流动人口纳入现居住地社区,建立流动人口与户籍人口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的工作模式。使流动人口和本地育龄群众在宣传培训、生殖保健、药具发放、咨询、就业服务等工作上一视同仁,享有“同宣传,同服务,同管理”等一系列同等的计生优质服务,让他们在异地有“家”的感觉,社区居委会随时掌握流动人口的变动情况以及生活、工作情况,在就业、就医、子女上学等方面提供同等的优质服务,促进流动人口婚育观念的转变及生殖健康意识和自我保健能力。

严把“发证”、“验证”关。建立《流动人口婚育证明》(以下简称《婚育证明》)查验登记和办理制度。凡是外出人员必须到原籍地办理《婚育证明》,现居住地把好“验证”关,将其纳入现居住地管理。建立流出地和流入地相互管理流动人口计生管理档案,严格流出关和流入关。对无婚育证、身份证、暂住证的“三无”人员实行重点管理,流出地和流入地相互反馈信息。利用国家建立全国流动人口信息交换平台,不断提高交换平台的使用率,提高信息交换质量和反馈率,加强日常检查、指导、通报和督促,并将此项工作纳入年终目标责任制考核,使信息交换平台在双向管理服务中发挥出了应有的积极的作用。

二、因地制宜,突出重点,分类管理

基础管理制度健全之后,版权所有,全国公务员共同的天地!实现工作目标的关键就要看抓落实;抓落实的关键在于找到切实可行的途径。为此,我们在经过对本地区外来人口的状况进行了深入调研后,决定按居住、经营、从业三大块对流动人口进行分类管理。

1、以现居住地为主,将服务对象分类进行管理。

首先镇、办事处通过对辖区内的流动人口进行详细统计,建立登记卡,摸清底数。一是摸清生育、节育措施;二是摸清流动人口服务需求。然后将流动人口实行分类管理与服务,突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着力提高工作效率。首先,将服务对象分为六类:1.对初婚或已生育过子女但未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作为重点管理服务对象,纳入日常管理;2.对已落实长效节育措施的育龄夫妇或单身流入的育龄人群进行非重点管理;3.对未婚男女流动人口作为一般登记、验证对象跟踪管理;4.对在此购房或有固定收入的按常住人口管理;5.对租房无固定收入的夫妇重点监控其生育史、避孕史;6.将其他流动人口作为提供计划生育、生殖保健等随访服务对象。其次,在流动人口居住较多的村、居发放自制的《流动人口服务证》。最后将工作重点放在三个方面:1.以45岁以下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人群;2.以已婚育龄妇女生育节育和避孕节育措施落实为重点环节;3.以流动人口聚居地为重点地段。在管理上坚持“三关”:即流出人口发证关、流入人口验证关、避孕节育跟踪服务关。2、以经营地为主,落实对市场、门店的管理。为了落实对市场的管理,我们采取了以下办法:首先是由镇、办事处与市场主办单位签订计生责任书,镇、办事处计生办负责对单位计生工作进行经常性指导与检查;二是指导市场主办单位推行责任制,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实行层级管理。(具体做法是:首先市场主办单位与市场负责人签订责任书,明确职责;市场负责人与外来人口签订合同书,明确计生义务。其次市场主办单位设一名计生干部,负责对市场和其它下属企业的日常管理与指导;第三严格查验、督办《婚育证明》,市场在为外来人口办理执照和提供摊位时,严格把关,查验《婚育证明》、签订育龄妇女计生责任书。对未持证者,发放限期办理《婚育证明》通知书;第四市场对成年育龄人员登记造册、建卡;第五采取集中组织或分别督促的办法,让市场已婚育龄妇女落实孕情检查。经过层层抓落实,使各市场的外来人口计生工作落到了实处。

3、以用工单位为主,实行用工单位负责制。

我区各市、区属单位,招用着大量的外地工,我们本着“谁用工、谁受益、谁负责”的原则,与流动人口形成雇用关系的单位和个人全面负责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工作,并实行法人负责制。镇、办事处分别与这些单位签订外来人口计划生育管理责任书,明确管理责任,并把工作纳入计划生育年终考核中,使他们把外地工视同本地工一样管理,做好查验、督办《婚育证明》、孕情检查及政策法规宣传服务工作。

三、优化宣传服务,创造宽松、和谐的氛围

我们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引入流动人口计生工作中,把教育人、服务人提高到重要位置,把管理和服务有机的结合起来,实行了颇具人性化色彩和内涵的工作。进一步完善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服务机制,做到“四个到位”,实现管理、宣传、服务相统一。

一是宣传教育到位。认真宣传计划生育政策法规、避孕节育知识。特别是对“一法四规”的宣传,我们重点在流动人口较集中的地区进行声势浩大、广泛持久的宣传活动。开展“三下乡”活动,进村入户,利用张贴宣传画、开通广播、展出板报、散发传单、刷写标语等宣传手段进行了广泛深入的宣传。二是“三生”服务到位。开展“四上门”服务:即送政策温暖上门、送婚育知识上门、送节育技术服务上门、送避孕药具上门。三是优质服务到位。建立流入已婚育龄妇女访查制度。在驻区、区属各大医院设置了计生服务科室,在街道开设社区医疗服务诊所(中心),在各居委会设立了避孕药具专柜,在区计生服务中心集中技术力量,创造良好的技术服务条件,为流动人口提供避孕节育、优生优育和生殖保健服务。组织医疗卫生单位,进村入户查环、查孕、查病、咨询,开展义诊服务活动。镇、办事处计生办每季度组织一次辖区内流入的已婚育龄到社区医疗服务站或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查环、查孕、查病。四是自我服务到位。在流动人口集中的社区、集贸市场和单位成立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协会,吸收流动人口为协会会员,实行自治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四、坚持以人为本,创新多种服务途径,拓展服务领域,推进优质服务

对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不仅要管理也要提供服务,在管理的同时,真心诚意地为广大外来人口提供优质服务,才能提高他们实行计划生育的自觉性,才能“治本”,才能长治久安。为了最大范围地服务流动人口和确保服务的质量,具体工作中主要采取了四项措施。

一是搭建服务平台,实现一厅式服务。为满足外来育龄群众在务工经商的生活、就业等方面需求,我区将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融入劳动就业保障平台,在职业技能培训、就业机会、宣传培训、避孕药具发放、生殖保健、咨询服务等方面为流动人口提供综合、系列服务,实现了一体化服务。具体措施为:1、制定工作人员职责。为流动人口建卡立档,每年组织流动人口妇女享受免费查环、查孕、查病至少一次,无偿提供避孕药具服务、生殖健康保健服务。2、对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郑重做出服务承诺;3、建立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登记卡,实行信息化管理。进行职业技能培训、指导,提供就业信息,帮助失业、下岗人员、流动人口创业或再就业。二是不断推进流动人口生殖健康优质服务活动向纵深发展。

改善区计划生育服务中心技术服务软硬件条件,为开展优质服务打基础。按照“科学规划、合理布局、设施齐全、服务优质”的建设标准,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立档建卡工作,以流动育龄群众为重点,为流动人口已婚育龄人员实行免费避孕节育技术服务。努力做好优生优育知识的普及、婚前咨询、孕期保健、产前诊断、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妇女病防治等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和生殖保健全程服务。

三是落实孕情保健检查工作制。将其作为工作的重中之重,防止外来人口超生超怀。首先我们将组织网络优势与区计划生育生殖健康服务中心的技术、人员、设备优势相结合,组织辖区内外来已婚育龄妇女每季度进行一次孕情检查,避免流动人口非意愿妊娠,及时发现救治患病的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二是不断充实和完善孕检工作的形式和内容,将以人为本、优质服务的理念引入孕检工作中,将孕检工作变成了以保健检查为主,同时融避孕节育健康咨询、发放药具、法规宣传和情感交流于一体的综合性活动,以融洽双方关系;三是采取多种手段督促漏检者补检,如利用计划生育服务车深入社区进行孕情检查,确保孕检工作得以有序高效运作,孕检率逐年提高。

四是丰富流动人口的生殖健康知识。为使她们对避孕知识有更深的了解,社区居委会利用计生书籍、VCD光碟等进行宣传,还对当年采取上环、取环、节育、人流手术及产后42天的流动已婚育龄妇女进行随访,并送去慰问品、药具、宣传册,向她们宣传避孕知识以及产后的注意事项。社区“流动人口之家”还积极为流动人口提供生育、生殖、保健等各项优质服务,为流动人口捉供良好的生产、生活、生育服务,使其真正享受到一视同仁的“居民待遇”,从而为做好流动人口的计生工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五、体会

多年的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实践和取得的成效使我们深刻认识到,要将工作真正抓好、抓落实,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领导重视是关键。即地区党政一把手必须对流动人口工作亲自抓、负总责。对工作实行“三统一”:即统一领导决策、统一计划行动、统一检查考核。

2、以人为本,提供优质服务,寓管理与服务之中。通过实施人性化的管理,以服务促管理,为流动人口提供多层次的优质服务。

3、现行流动人口计生工作的管理原则、办法是基本符合工作实际的,要取得实效关键是在抓依法管理、抓科学决策、抓工作落实。而要做到这些,必须落实管理的机构、人员和投入。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10

2009年,我镇在区计生委、及镇党委、政府的大力领导下,坚持贯彻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流动人口管理办法》和《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坚持依法行政,以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站在战略高度,全面推动我镇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工作,维护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以强有力的措施,确保了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取得了实效。现将全年工作总结如下:

一、加强领导,夯实基层基础

2009年我镇成立一把手刘尧书镇长任组长,副镇长曹红波任副组长,计生办全体人员任成员,并设有专职流管员和聘请了监督员的管理机构,加强“以村为主”工作,形成全镇、村、组齐抓共管的夯实基层基础。

二、严格遵照“八个一管理”要求,规范管理。做到“流得出,不断线,管得住”,流入人口勤查严管,底子清,情况明,无遗漏,使“超生游击队”无藏身之处。

一是加强流入人口的综合治理力度,联合公安、工商、医院等部门于2008年12月、2009年3月、2009年9月,进行了地毯式查验证工作,做到工作无死角,查验证率99%以上,查证验证341人,孕检243人次。另外还加强了对流入已婚育龄妇女的优质服务,宣传鼓励其定期到我镇进行查环孕检、查病治病,并签订合同,做到底子清并有详细的登记册。二是严格规范流出人口管理工作,建立完善的联系体制,真正做到“流得出,不断线,管得住”紧把办证审批大关。凡符合条件的流出人口,做到优质快速办理,不搭车收费,不无故刁难,更不办假证,2009年全年共办证354本,换证27本。加强以“村为主”,建立了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联系制度。组织各村(居)委会专干学习市计生委下发的流动人口管理“八个一”管理精神及《郴州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细则》和业务工作,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进行摸底,走村入户加强登记,建立详细的联系制度,随时掌握其计划生育情况。合同管理杜绝流于签订这一表面,进一步加强兑现的管理工作,做到了实事求是。

三、遵照上级内务管理精神,及时做好了流动人口数据录入工作及wis系统录入工作,及时上交年初计划、月报表等材料,及时反馈信息,同时较快较好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任务,按规定统一到区站领取《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及相关管理资料,严格按规定不收费。

四、加强了对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宣传,提高思想意识。在办证和查证的同时,积极向他们讲解和宣传有关计划生育的政策、法律、法规等知识,进一步提高他们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主体意识。

在计生委流管站的关心与指导下,我计生办全体人员齐心协力共同努力下,依凭“村为主”工作路线,我镇2009年流动人口管理工作取得了一定成绩,但也出现了很多的问题。今后我镇将继续加大流动人口管理力度,不断改进,狠抓落实,再创更好的成绩。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11

为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提高管理、服务水平,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更快更好发展,根据中央六部委《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出租房屋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83号)和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湖南省出租房屋清理整顿工作方案》(湘综治委[20*]1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重要思想为指导,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优化服务”的原则,通过“党政牵头、综治主抓、部门联动、社会参与”,全面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努力为人民群众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

二、组织领导

全市成立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市长彭崇谷任组长,市委副书记谢青生,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谢恒斌,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林同军,市政府副市长雷良玉,市政协副主席谢军,市公安局局长杨琪君任副组长,市政府办、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办公室、市人口和计生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工商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地税局、市教育局、市房产局等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成员。下设办公室,由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市综治办主任曹洁模任主任,市公安局副局长李百顺、市综治办副主任侯德康任常务副主任,市政府办、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地税局、市房产局等单位各一名负责人任副主任,从市房产局、市地税局、市人口和计生委、市公安局各抽调1名工作人员到办公室集中办公,办公地点设市综治办,具体负责综合、协调、检查、督促和考核工作。各县市区也要相应成立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市城区、各县市城关的街道办事处组建“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负责辖区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服务中心主任由街道办事处主任兼任,工作人员由综治干部、派出所民警、计生专干、社保专干等相关工作人员组成;各社区居委会设立“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站”,在“服务中心”的领导下具体承担管理服务工作职能。服务站站长由社区主任兼任。服务站工作人员由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含社区民警)组成;服务中心和服务站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聘请专职或兼职协管员。

三、工作职责

各级党委、政府要切实加强对流动人口和出租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领导,精心部署,科学运筹,建立和完善“政府领导、部门参与、保障有力、综合治理”的工作格局。

(一)各有关职能部门工作职责

综治部门组织、协调、督促各有关部门共同做好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定期召集有关部门研究分析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提出解决措施;明确工作要求,量化考核指标,强化考核考评。公安部门负责登记暂住户口,办理和查验暂住证,了解掌握房屋承租人变动情况;及时与出租房主签订治安责任书。开展经常性的出租房屋治安检查,消除治安隐患。及时查处和依法打击出租房屋中的违法犯罪活动。指导居(村)民委员会、社会治安辅助力量协助开展出租房屋和流动人口治安管理工作。财政部门按照中央综治委等八部委下发的《关于取消暂住人口管理性收费后进一步加强暂住人口管理工作的通知》(综治委[20*]14号)和财政部等五部委联合下发的《关于将农民工管理等有关经费纳入财政预算支出范围有关问题的通知》(财预[20*]561号)文件精神,建立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各级财政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和政策支持。税务部门负责出租房屋税收征管工作,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功实加强税收征管,强化部门协作,堵塞税收漏洞,必要时可以根据有关税收法律法规委托具备条件的流动人口管理机构。劳动部门依法维护暂住人口的权利,提供合法权益保障服务;积极拓宽就业信息渠道,广辟就业市场,为暂住人口提供就业信息;做好暂住人口的技能培训工作。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从事制假贩假等违法经营活动,取缔非法房屋中介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掌握出租房屋的底数和基本情况。加强对房屋租赁中介机构的管理,规范房屋租赁中介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人口计生部门负责对流动人口进行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为流动人口中的已婚育龄妇女提供生殖健康监测和避孕措施等方面的服务。教育部门保障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权利,积极预防学龄儿童受教育权被侵害事件的发生。

(二)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工作职责

服务中心在上级主管部门领导和业务部门指导下,组织开展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与服务工作。负责指导、组织、督查各社区服务站工作的开展;全面掌握街道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确保信息的准确、完整和全面;及时掌握、更新信息,并按时对数据进行统计和分析;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工作上的协调和配合,积极推进各项工作任务的落实;收集服务信息,为服务对象提供周到、实惠的优质服务,切实解决他们的工作、生活等方面的困难;负责《流动人口居住证》的办理,并为服务对象代办有关证照、手续,开展劳务中介、教育培训等服务和管理工作。服务站负责采集流动人口、出租房管理基本信息,按时上报服务中心;查验《婚育证明》;负责房屋租赁备案证件办理,治安责任书签订,受委托开展一些税费收缴工作,负责调处流动人口和租赁房屋方面的纠纷;完成其他相关职能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

各级党委、政府要从实践“***”重要思想、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重要意义,把这项工作作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工作来抓,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的工作方案,精心组织,协调各方,全力推动,加强分类指导和检查督促,务求实效。各责任单位要坚决贯彻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明确一名领导专管,明确专人负责,从人、财、物等各方面提供保障,确保各项措施落实。各地要精心部署,通过会议、电视、广播、报纸、标语、横幅、版报、各种资料、上门宣传等各种宣传形式,广泛宣传加强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有关政策、法规、目的及意义,营造全民参与的良好工作氛围,全力推进我市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澄清底数,规范管理。

一是要全面澄清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底数。由各级党委、政府统一组织,综治、公安、民政、房产、计生、地税、工商、劳动和社会保障、城管等九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以社区为实战单位,搞好集中清查和信息采集工作。在清查中,要深入到出租房屋户、写字楼、商业(饮食)网点、娱乐休闲场所等公共场所进行拉网式清查,与房主和承租人见面,对出租人采取“三证合一”(身份证、户口簿、房产证),对承租人采取“四证合一”(身份证、婚育证、暂住证、房屋租赁备案登记证明)的清查法,做到小区不漏楼,楼栋不漏出租户,出租房不漏人,认真摸清各类流入人员和出租屋的基本情况,详细填写《出租房屋登记表》和《流动人员居住证》。对在清查中发现的诸如未办理出租房屋租赁手续、无暂住证、无婚育证,无工商、税收证照经商等各类问题,要一一登记备案,以备处理;要结合清查行动,及时发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中的吸毒贩毒、黑恶势力及“两抢”违法犯罪嫌疑人员等一批违法犯罪线索;抓获逃犯及流窜作案的犯罪分子。

二是要认真搞好信息采集。要详细填写出租房屋的房主、地址、面积、用途等情况,详细填写出租房屋中承租人和各企业事单位、娱乐休闲场所等聘用、留宿人员(三天以上)的基本情况及现实表现。对有前科劣迹或违法犯罪嫌疑的,要认真记录在承租人登记表中,并发函调查。辖区内流动人口出租房屋见面入户登记率要达到100%,办证率达98%,并全面核对、录入微机,实现信息共享。

三是要加强整治,规范管理。对集中清查期间发现的各类问题,从提高管理和服务能力出发,分别提出处理意见和今后改进的工作措施。在清查中,对符合出租房屋要求的,出租房主要限期到房产部门进行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到社区签订《治安责任保证书》,到“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依法依规交纳出租房屋租赁备案登记手续费,到税务部门或委托机构依法缴纳税收。对“四证不全”的承租人要限期办齐有关证照。要依法取缔非法房屋中介组织,建立监督制约机制健全的房屋租赁市场,规范出租房屋管理,把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纳入规范化、法制化轨道。要大力加强、规范宾馆、旅社、个体旅店、房屋出租户的治安管理,建立健全住宿登记制度,落实治安责任。要切实掌握每一个租住人员的情况和变动信息,重点掌握身份不明、收入不稳定、无工可做、昼伏夜出、经常换址及有劣迹、有违法犯罪嫌疑等人员的情况,实施有效的跟踪管理。要加强治安整治,劝返盲流人员,整治治安乱源,消除安全隐患。要建立健全城镇治安防控体系,落实社区治安巡逻、看门守栋、流动人口治安管理等各项工作措施。

(三)健全机制,形成合力。建立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长效管理服务机制。

一是推行社区属地化管理制度。充分发挥街道(社区)在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和服务工作中的作用,依托街道(社区)管理服务中心,实行人口登记、统计、计生、劳动保障、教育等业务“一站式”管理,提供“一条龙”服务。建立社区协管员队伍协助管理流动人口,由县市区领导小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统一领导。业务上接受市区县职能部门及街道服务中心指导和监督。

二是建立协同合作机制。市及县市区两级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加强相互之间的协调、配合,形成工作合力,加强业务指导;要认真履行各自职责,不允许发生推诿、扯皮或争权争利、工作脱节等问题,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要加强与县市区相关职能部门的沟通合作。由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牵头,定期或不定期召开县市区各职能部门参加的联席会议,掌握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动态,及时研究和落实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管理服务工作的对策与措施。市及县市区两级的公安、人口和计生、房地产管理、税务、工商、劳动社保、教育、卫生、民政等部门在为流动人口办理有关证件、手续前,要查验和留存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出租房屋意见证明。各街道(社区)服务中心在公安、人口和计生、工商、税务、房地产管理等部门的支持配合下,加大对流动人口所持身份证、婚育证、暂住证和房屋出租备案登记证明的催办督办力度,流动人口所持相关证件要齐备。

三是建立信息共享机制。社区服务站要将掌握的辖区内的流动人口和出租房屋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上报街道服务中心,街道服务中心对上报的信息和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后,按月报备领导小组成员和相关职能部门。

(四)落实经费,提供保障。各级财政要保障流动人口出租房屋长效管理工作所需经费。

一是由地税部门依法委托税款(实行一年一委托)由地税部门给付手续费。市政府对市城区的服务管理中心(站)还将具体出台相关激励政策,同时,城区政府也要拨给服务管理中心(站)一定的工作经费。各县市参照执行。

二是“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服务中心(站)”协助房产部门收取“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费”,实收房屋租赁手续费的30%~50%给服务管理中心(站)做工作经费,由委托部门核拨。

三是对公安部门在涉及流动人口出租房屋管理中的罚没收入,由公安部门按有关政策,安排其工作经费。四是服务中心(站)在为流动人口和出租户提供优质便民服务的过程中,按规定收取的费用全部作为服务中心(站)的经费。

流动人口管理办法范文12

一、领导重视,精心组织,狠抓各项工作的全面落实我市主要领导高度重视外来人口管理特别是普法教育工作,经常在各种会议上强调该项工作,并多次下基层检查指导工作。我们在制定普法规划和依法治市实施意见时,始终把外来人口的法制教育作为普法工作的重点内容之一。[文章找范文,到]一是建立健全领导机构。成立外来流动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把外来人口的法制教育纳入综合管理的日常工作。并抽调综治办、公安局、计生局、劳动局和司法局等单位工作人员,成立了市流动人口管理办公室,下设法制宣传组。各镇、各村对外来人口综合管理实行“一把手”负责制,成立了相应的流动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配备专门人员,负责抓好本辖区的外来人口法制宣传工作。二是提供物质保障。加大对外来人口法制宣传教育的投入,设立专门办公场所,配备办公用品,确保外来人口管理工作落实。三是制定实施计划。制订了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工作意见,每年初都精心制定了外来人口法制教育工作意见,有计划地抓好落实,年终进行工作总结,确保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正常运作。先后制定了《关于在清理整顿房屋、规范流动人口管理专项行动中做好宣传工作的通知》、《关于进一步加强对流动人口综合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宣传教育的通知》等一系列文件,并通过简讯、会议等形式对一些好做法给予交流推广。各镇、各有关部门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定了切实可行、便于操作的外来人口法制宣传工作方案,做到了“有部署、有措施、有落实”。四是加强检查督促。流动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定期召开会议,研究、部署外来人口综合管理工作。相关领导经常深入基层,加强检查督促,针对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采取措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市、镇、村流动人口综合管理领导小组根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本辖区外来人口法制宣传工作,做到一级抓一级,一级为一级负责,确保工作落到实处,抓出成效。

二、广泛宣传,注重效果,营造人人参与的良好氛围

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管理好外来人口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我们非常重视宣传教育工作,广泛运用各种宣传媒体,认真落实“村(居)宣传栏要有四分之一的外来人口法制宣传版面”的要求,讲究形式,注重实效,让宣传活动深入到各个方面。一是通过发放宣传单、法律读本,开展法律咨询,利用广播、电视、宣传车等形式,开展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教育,形成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局面。我们编印了《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法律法规选编》和《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法律法规续编》,印发了《外来务工人员和用人单位须知》,录制录音带。二是各部门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大力开展宣传活动。宣传、广电部门充分发挥宣传主渠道作用,加强宣传报道,大力宣传有关外来人口综合管理的法律法规,增强外来人口的法制观念。市依法治市办公室组织法制宣讲队伍,进村入户宣讲《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工作管理办法》、《省流动人口治安管理条例》、《劳动法》等法律法规。计生局利用有线电视台在每晚新闻之前,滚动宣传有关的法律法规。公安局结合中心任务,在市有线电视台的新闻栏目,宣传报道有关外来人口治安管理的法律法规,提高群众参与外来人口管理的意识。三是精心组织开展宣传月活动,营造浓厚的宣传氛围。根据《流动人口综合管理工作意见》的要求,每年四月份和十月份举行两次大规模的外来人口综合管理宣传教育活动。各镇积极运用各种宣传媒体,通过宣传车、广播、标语、电视讲话等形式开展宣传活动,开展“五个一”活动(告用人单位和外来人员的一封信、出动一部宣传车进行宣传,召开一场由商会、企业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开展一场外来人口管理的法律咨询,下村干部、责任区民警召开一次企业厂家、租房业主座谈动员会)。四五普法期间,我们通过举办宣传月活动,召开各种动员会议,进行有线电视讲话,张贴标语,出动宣传车,企业主座谈会,外来人口法制讲座,在各种场合分发外来人员及用工单位须知,使广大干部群众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教育。

三、加强培训,抓好队伍,构建一个由上而下的宣传管理网络

实行外来人口综合管理,建立一支外来人口协管员队伍,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外来人口的管理及宣传教育,构成了一个运作有力的普法网络。我们一直把抓好协管员的招聘、培训、管理作为一项主要工作来抓。一是把好招聘关。对全市招聘协管员的条件进行规范,并对各地招聘的协管员实行确认制,确保协管员招聘质量和数量。各镇以流动人口数的比例配备协管员人数,并分配到各村(居)或责任区工作。实行公开招聘、统一标准、认真体检、严格考试,认真选聘流动人口协管员。二是把好培训关。由市流动人口办对全市所有协管员分批进行了全员培训,内容包括公安、劳动、计生等部门的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合格后发给工作证,方可上岗。各镇流动人口办公室普遍采取以会代训、岗位练兵、检查指导等多种形式,经常性地对协管员进行教育培训,提高协管员的工作水平和能力。市流动人口办公室多次对全市外来人口协管员进行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增强工作能力。三是把好管理关。严格管理协管员队伍,严格组织纪律,加强工作领导,实行量化考评、奖优罚劣的工作机制,做到在各责任区自评的基础上,公安分局、派出所每月考评协管员一次并报镇流动人口办公室。公安局会同市流动人口办公室每季度考评一次,考评成绩与经济待遇挂钩,充分调动协管员做好外来人口管理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实行淘汰制,对那些工作不认真、不扎实、考评成绩差的协管员及时予以调整。四是推行企业专兼职外来人口协管员制度。为进一步发挥外来人口协管员的作用,从去年开始,我市推行企业专兼职外来人口协管员制度,明确聘用外来人口在20xxxx以上的企业要设立一个以上的专职外来人口协管员,20xxxx以下的设立兼职外来人口协管员,负责协助有关部门对本企业的外来人口进行管理,实现企自管理,提高管理效率和力度。

四、依法管理,热情服务,促进社会稳定和经济健康发展

坚持把维护外来人口的合法权益放在重要位置,寓管理于教育和服务之中,在教育和服务中强化管理,为外来人员创造良好的务工环境。一是注重在非公有制企业中建立健全党工团组织,发挥这些组织在教育、服务外来人口中的重要作用。在非公有制企业中鼓励建立党支部、工会、团支部,广泛开展“企业爱职工,职工有企业”的“双爱双评”等活动,表扬先进,弘扬正气,激发了广大外来人口遵纪守法、多做贡献的热情,涌现出一批先进典型。如有的镇利用闲置厂房,建造外口公寓,配备保安办公室、日用品服务部及部分娱乐设施,大大方便了外来人口,规范了管理工作。二是实行办证一条龙服务。各镇设立了一个流动人口综合管理服务厅,设置了办证流程图、办证须知栏,公安、劳动、计生等部门在大厅分设窗口,方便了办证,提高了工作效率。三是各单位充分发挥各自职能作用,加大管理力度,强化执法检查,不断提高管理能力。劳动部门通过开展依法管理,进一步督促用人单位实行用工报备和就业登记制度,有效遏制了员工频繁的跳槽、无序流动现象,较好地维护了外来人口及企业主的合法权益。健全和完善排查、处理劳动争议的工作机制,充分发挥综合管理的优势,完善三级管理网络机制,依靠基层组织及外来人口协管员就地依法及时调解劳动争议,将矛盾消除在萌芽,化解在基层,减少外来工人因劳资纠纷越级上访,确保社会稳定。为提高外来务工人员的劳动技能,在全市着重培育扶持服装、制鞋技术培训中心。计生部门从宣传、清查、服务三方面入手,加强法人计生责任状、出租私房计生合同书签订工作,提供政策法规和生殖保健知识咨询,落实外来人口计生责任制,使外来人口计生管理工作逐步走向有序规范,取得明显成效。公安部门及时为外来人口排忧解难,处理涉及外来人口报警、求助案件,纠正企业扣押外来人口身份证,加强出租房屋的管理,建立集体型、家庭型、单身型、组合型、临时型五类管理形式,落实“五个一”制度(即每户一证,一书、一牌、一簿、一档),大力实践租赁房屋管理模式,都取得很好的效果。

虽然我们在外来人口的普法教育工作取得了较好成效,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外来人口流动性强,时常分分合合,漂泊不定,基层法制教育工作难以开展,形成不了浓厚的普法氛围;二是外来人口总体上文化、法律素质偏低且参差不齐,造成法制教育工作难度大;三是企业主对员工的教育强调企业享有的权利多,应尽的义务少,企业员工应尽的义务多,享有的权利少,造成外来人口对法律的信任度低,对法制教育有抵触情绪;四是相对于我市庞大的外来人口队伍,法制教育投入相对不足,一些普法措施难以真正落到实处,宣传中制造氛围的较多,面对面的教育较少。今后,我们将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六大精神,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克服困难,扎实工作,力争取得更大的成效,推进依法治市进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