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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中国之守护者

时间:2022-11-09 19:35:54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范文1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观后感

4月1日晚,在检察院的组织下,我观看了《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说句心里话,在观看之前,我其实对于影片的精彩程度是没有太大的期待的。我觉得这可能就是一部纪录片、或者伪纪录片,重点侧重主旋律,而从电影艺术或者讲故事的角度上,可能会有些欠缺。但是,看过之后,这部电影让我“失望”了。

电影穿插讲述了公、检、法、司、安5个故事,5个故事之间的转场很流畅,不会让人感到突兀和割裂。每个故事又都故事完整、主题鲜明、引人入胜。其中我最喜欢的是国安的故事。

在国安的故事中,电影描绘了一个祖孙三代都是国安的家庭。奶奶的爱人叫关山,因为执行特殊任务,不得不离开。在漫长的等待中,为了寄托思念,她为儿子取名关军,孙子取名关岳。观影时看到关岳的名字,我瞬间就想到了那句诗“关山难越”。诚然,国安人的爱情往往隔着山海,关山难越,甚至到了故事的最后,关山也没能回到奶奶的身边。奶奶一封封没有无法寄出的书信,爷爷一遍遍抄写的情诗,都表达了他们之间忠贞不渝的爱情。但是,正如匈牙利诗人裴多菲的诗云“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两者皆可抛。”为了中国的平安,为了中国人民的平安,国安战士不得不牺牲自己的爱情,辜负自己的爱人。故事最后,奶奶看见了她和关山年轻时的合影,知道他把合影一直带着身边后,留下了释然的泪水。我想奶奶深爱着关山,更深爱着的是那个守护中国的关山。

当然,电影中的其他故事一样令人感动。四川省阿坝州红原骑警旦热布,只剩下一枚子弹,孤身追击两名持枪歹徒,最终成功降服歹徒。检察干警坚持命案大于天的理念,背负不批捕的风险,贯彻“疑案从无”的司法责任担当,引导补充侦查,真正展现了“不放过一个坏人,也不冤枉一个好人”。社区矫正中,民警以女生特有的细腻和母性感染少女,促进其回归社会,共建和谐。我人民群众在每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锻造忠于党、忠于国家、忠于人民、忠于法律的政治本色。

通过观影,我体会到人人都是守护者,守护国家安全、守护社会长治久安责任重大、使命光荣。政法机关作为平安建设、法治建设的主力军,要坚守打击犯罪、保护人民、维护正义的初心使命,发扬政法干警忠诚、担当、公平、正义、法治的英雄本色,始终以党的旗帜为旗帜、以党的方向为方向、以党的意志为意志,对标对表英模精神,对标对表时代要求,奋发有为,切实解决群众急难愁盼问题,不断提高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作为政法战线上的一员,我也将恪守忠诚使命和宗旨,为群众服务,为群众着想,为群众解忧,为政法事业奉献自己的青春和力量。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范文2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现状

据不完全统计,中国留守儿童的数量目前已达到五千多万,约占全国总人口的百分之二十,在所有的留守儿童中有80%的是由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抚养长大的,有13%的留守儿童是由其亲戚照料,而又有7%的儿童则是无人看管和照料,这些统计数据让人感到痛心疾首。[1]在中国因农村人口大量流动所引发的社会问题已经不容我们去忽视。许多留守儿童由于不是在父母的照料下长大,他们的性格往往比较内向、孤僻,而且再加上留守儿童脱离父母的监护,自身所应当享有的法律上的权益极易受到侵害,一旦价值观发生偏离很难回到正轨上,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这些都会影响到留守儿童的发展。

二、农村留守儿童的原因及出现的问题

(一)农村留守儿童的原因

1.经济条件的影响。由于城乡经济收入存在很大的差距导致了大量农民工离开家乡来到大城市以提高收入,由于许多农民工本身文化水平普遍都不是太高,工资水平也不是很高,再加上城市消费水平高,这些因素都导致了很多父母不能够把孩子带在身边照顾,而只能选择把孩子留在农村,让其他人看管。

2.户籍管理制度的影响。受到户籍管理制度的影响,农村儿童在城市就读受到极大的限制,许多农民工在城市务工,但是其户籍所在地仍然是在农村,而且其子女的户籍也是在农村,因此享有不到和城市孩子同等的受教育服务。

3.农村儿童在城市上学容易受到歧视。由于农村孩子衣着打扮不及城市孩子时尚,地方方言比较严重,父母身份是农民工,这些都会使他们成为城市孩子嘲笑的对象,时间一长就会使心理受到创伤,这也是许多农民工不愿把孩子留在城市的原因之一。

(二)农村留守儿童出现的问题

1.教育状况。在农村留守的儿童大多数是在爷爷奶奶或者姥姥姥爷的养育下长大的,由于存在年纪上的差距,他们一般都只是从经济生活方面来满足留守儿童的需求,在他们眼中,只需要满足衣食住行即可,对留守儿童的教育方面很少关心,甚至有的根本无暇顾及,长而久之就会造成孩子学业的荒废,产生厌学情绪。

2.心理问题。儿童时期孩子心灵比较脆弱,急需来自自己父母的关爱和照顾。农村的父母为了家庭生计而无奈的离开自己的孩子,这些会使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受到很大的伤害,一旦遇到打击和挫折,如果没有及时得到父母的指引,心灵就会受到极大的不良影响。时间一长心理就会出现严重的问题,有的甚至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3.安全问题。保护留守儿童安全是整个社会成员的职责问题,近年来留守儿童安全问题十分堪忧,留守儿童遭遇、被拐等等,这些有关农村留守儿童安全事件的暴露让我们感到触目惊心。一旦留守儿童发生事故,带来的不仅是对留守儿童身体和内心的伤害更是对一个家庭,一个群体保护的伤害。造成留守儿童安全隐患的主要原因有:一是:父母监护不到位、监护人缺乏对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教育;二是留守儿童自身辨别是非能力薄弱;三是学校对留守儿童教育管理制度的不健全以及缺乏对孩子安全意识的教育。

三、我国立法对留守儿童权益保护的状况

(一)受教育权重视程度不足。我国的《宪法》、《未成年人保护法》、《教育法》对受教育权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从法律上保障了农村留守儿童平等地享有接受教育的权利,然而近几年,留守儿童受教育的问题却依然不能依靠法律的手段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留守儿童不能平等的接受教育的原因主要来自几个方面:家庭方面、户籍管理制度、学校教育方面,一般在农村学校教学质量比较差,而且在一些偏远的地区,教师资源还存在严重匮乏的现象,这些都导致了留守儿童不能平等的享有受教育权。[2]

(二)监护权的缺失。我国《民法通则》对未成年的监护人做出了规定:未成年的父母、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兄姐都可以担任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中,大都是隔辈监护以及亲友监护。在隔辈监护的情形之下,留守儿童的监护人大都是年事已高,满足留守儿童生活已实属不易,再加上本身受教育程度都很低,无法辅导留守儿童的学习,这更不利于孩子们学习的提高。而对于亲友监护的情形,这些亲友的家庭中一般也有自己的未成年子女需要照料,有时候根本无暇顾及留守儿童。而由其同辈的兄、姐对其监护,这些同辈监护人自身都缺乏监管的能力,因此,这些监护都会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权益不利。[3]

(三)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我国相关的法律对公民人身权利的保护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其父母长期不在身边无法提供有利的保护,再加上留守儿童认知能力比较弱,又没有自我保护的能力,因此其人身权利极易遭受侵害,并且有些留守儿童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家庭贫困导致自杀的例子也不少。[4]

四、留守儿童权益法律保护的完善建议

(一)完善相关的监护制度。完善监护制度是为了最大利益的保护留守儿童,父母作为留守儿童第一监护人,他们在儿童的成长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父母的陪伴对于留守儿童的健康成长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他们在生活中可以给予孩子正确的指引,因此法律应该加大父母的监护职责。在父母无法对孩子履行监护职责时,也应该选择对孩子最有利的监护人,但同时还要及时的与孩子沟通交流,不能因为无法在身边陪伴就忽视了心灵上的沟通与交流。

(二)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留守儿童由于年龄小、辨别力差,法制意识单薄,再加上父母长期不在身边,很容易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因此,这就需要政府充分发挥其职责,加大对农村留守儿童的法制宣传教育,提高法制意识,同时各乡镇政府要专门性的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开展各种法律教育活动,使他们树立自我保护的意识。

(三)确保受教育权的实现。为了确保留守儿童平等的享受教育的权利,国家应该根据形势的变化相应的调整政策,应加大对农村教育的投入,要根据各个地方经济的差异来投入相应的教育资金,要做到城市和农村的平衡。在师资力量方面应该建立完善的教师培训制度,从相关经济政策上积极鼓励了城市教师去农村地区教学。[5]

作者:刘琼楠 单位:西华师范大学法学院

参考文献:

[1]贾婷婷:农村留守儿童产生的现状、原因及问题.魅力中国[J],2011年3月上。

[2]金丽婷:论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障.经济研究导论[J],2013年第29期。

[3]赵香菊、冯慧:浅析农村留守儿童权益的法律保护.法制博览[J],2013年12月(中)。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范文3

留守儿童及其相关问题跃入公众眼帘,引起人们的关注是最近十多年的事情。本文在对留守儿童基本状况进行描述的基础上,着重研究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由于留后儿童特定的生活环境、不成熟的身心发育等特点,他们特别容易遭受犯罪行为的直接侵害,不仅侵害后果较成年人来说更为严重,被害的经历还可能对他们的一生产生持续的影响。留守儿童被害人作为特殊的弱势群体,亟需得到法律的特别保护。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中的许多规定对留守儿童被害人失灵,本文试图以刑事诉讼为视角,探索完善我国的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

完善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机制,不仅是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必然要求,也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一环。我国亟需探索建立完备的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机制。

关键词:留守儿童被害人 权利 保护 刑事诉讼

第一章 留守儿童被害人概述

一、留守儿童的界定

(一)留守儿童的概念

博登海默说过:“概念是解决问题所必需的工具,没有界定严格的专门概念,我们便不能清楚和理性地思考法律问题。没有概念,便无法将我们对法律的思考转变为语言,也无法以一种可以理解的方式把这些思考传达给他人。”[1] 研究农村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问题,首要的工作便是厘清留守儿童的概念。界定留守儿童概念要把握住三个关键点:第一,留守儿童的父母双方或者一方离开家乡。第二,留守儿童与父母见面的频率高低。第三,对留守儿童年龄的界定。笔者认为,对留守儿童的概念应该这样表述:指我国农村地区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半年以上而需要留守在家乡不能和父母双方共同生活的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

(二)留守儿童的特征

留守儿童群体在我国地域分布之广泛,人数规模之庞大,内部情况之复杂都是研究归纳留守儿童特征需要作出深入考量的因素。我们需要综合考虑留守儿童成长过程中的内部因素,例如家庭经济状况、教育方式等;以及外部因素,例如地理环境、经济、社会、文化等因素上的独特性。

1. 在地域分布上呈大分散、小集中的态势。即各个地区都存在留守儿童现象,但主要集中在经济落后的四川、安徽、湖南、河南等地的农村地区。农村儿童中留守儿童所占比例为28.29%。

2.在监护类型上以隔代监护和单亲监护为主导。与留守儿童共同生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大多并非年迈体弱之人,但他们的受教育水平普遍偏低。

3. 在生活质量上父母外出后进一步下降。据留守儿童营养与健康的相关调查数据显示,部分留守儿童体格生长发育指标水平明显低于非留守儿童,留守儿童低体重和生长迟缓率高于非留守儿童。[2]

4.在成长过程中面临更多的风险。由于父母监护的缺失,第三方监护不力,留守儿童群体中易发生违法犯罪现象,[3]同时留守儿童也更容易成为被侵害的对象。

5.容易产生心理健康问题。父母外出后留守儿童容易产生无助的情绪以及“寄人篱下”的孤独感。一些留守儿童出现孤僻、愤怒、多动等问题,心理健康状况不容乐观。

二、留守儿童被害人的界定

(一)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概念

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概念由两部分组成,即留守儿童的概念和被害人的概念。被害人的概念。综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概念可以界定为:指人身权利、民利、财产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直接遭受犯罪行为侵害的农村留守儿童。

(二)留守儿童被害人与其他被害人的比较

留守儿童与其他社会群体相比较,最大的区别体现在他们的被害性上,所谓被害性是指被害人在遭受侵害时的特征,正是因为这些特征使某些群体极易成为被害人。[4]留守儿童所处的情景特征较为特殊,实施犯罪的时间和地点往往具备便于犯罪成功、容易逃逸、不易被抓获的特点,是犯罪人主观选择的结果;同样,许多犯罪的被害人将自身置于危险的环境之中,也是由于其人格特性而主动置身其中的。[5] 这样被害人就在不知不觉中为犯罪人提供了条件。由于留守儿童的独特监护模式,相比农村非留守儿童、城镇儿童他们有更多的“自由”,时间上的自由以及活动空间的自由。留守儿童的上学方式在父母外出前后会发生明显的变化,父母外出后,自己骑车上学、走路上学的留守儿童比例有明显上升。据调查数据显示,留守儿童课业之外选择“去网吧、游戏厅”和“打麻将、打牌”的比例均比非留守儿童高出二至三倍。在针对留守女童的犯案件中,案发地点多发生在学校、被害女童寄宿的亲戚家。在这些地方,留守女童一旦遇到心怀不良的犯罪分子,她们根本毫无反抗的可能。留守儿童的这些生活特征,使他们更容易将自己置身于危险境地,而成为犯罪分子侵害的对象。

第二章 留守儿童被害人受侵害与权利保障状况

一、留守儿童被害

留守儿童因为其年龄小,认知能力弱,经常会成为犯罪行的侵害对象。为了更好的预防留守儿童被害,保障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利,笔者将根据调查数据归纳留守儿童受侵害的案件类型,分析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障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害

河南省临颍县在近三年针对留守儿童犯罪的案件中,罪名主要集中在罪和猥亵罪上,这两类案件占针对留守儿童犯罪全部案件的75%。[6]造成留守女童频频遭遇的原因是复杂的,其中最主要的有三条:(1)监护不力,导致犯罪分子有可乘之机。(2)留守儿童所处的环境封闭 (3)留守女童遭受害后基于犯罪分子的恐吓或者来自其它途径的压力而不敢声张。

(二)拐卖

全国妇联的《农村留守儿童状况调查报告》显示,被拐卖儿童中,流动儿童居第一位,留守儿童居第二位。[7] 留守儿童之所以成为拐卖犯罪重灾区,最主要的原因莫过于监护不力。隔代监护的家庭,特别是那些有多个孙辈同时需要老人监护的家庭,老人作为监护人更是力不从心,使得很多留守儿童处于无人监管状态,造成留守儿童被拐卖发案率始终居高不下。

(三)人身伤害

据统计数据显示,针对留守儿童的人身伤害案件大多是由大孩子欺负小孩子造成的。也有一部分是孩子之间有隙,一方家长帮自己的孩子出气,将对方留守儿童打伤。

二、我国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现

状及问题 (一)《刑法》的规定

刑法作为调节社会关系的最后一道屏障,也是其他法律得以实施的保障,所以,刑法对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护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我国现行《刑法》对于未成年被害人的保护可以分为两类。

1.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犯罪

我国刑法直接规定以未成年人为侵害对象的罪名主要集中规定在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罪和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中,具体罪名如猥亵儿童罪、拐卖儿童罪和收买被拐卖的儿童罪、拐骗儿童罪、引诱罪、嫖宿罪等。

2. 把侵害未成年人作为法定的加重情节

刑法对于未成年人的特别保护是指刑法条对以未成年人为对象或目标的犯罪作单独规定或者作为从重处罚情节。特别保护的条款在分则第四章中共有八处:罪、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猥亵儿童罪绑架罪拐卖妇女、儿童罪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遗弃罪拐骗儿童罪。其中和拐卖妇女、儿童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适用死刑。分则第六章是关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规定,其别保护的条文共有七处,具体罪名有:引诱未成年人聚众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罪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吸毒罪组织罪、强迫罪引诱罪嫖宿罪传播物品罪。

(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增加的第五编第一章是“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本章的规定多是针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未成年被告人的,鲜有对未成年被害人权益进行保护的规定。只是在第二百七十条中规定了询问未成年被害人的时候应当通知未成年被害人法定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人不能到场,也可以通知未成年被害人的其他成年亲属,所在学校、单位、居住地基层组织或者未成年人保护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到场的法定人可以代为行使未成年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到场的法定人或者其他人员认为办案人员在讯问中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意见。讯问笔录、法庭笔录应当交给到场的法定人或者其他人员阅读或者向他宣读。讯问女性未成年被害人,应当有女工作人员在场。

总的来说,刑事诉讼法中未能充分体现对于未成年被害人进行特殊保护的精神,亟需将相关制度的制定,建议通过修改刑事诉讼法或者颁布司法解释的方式完善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具体的修改意见将在本文的第四章中提出。

(三)《未成年人保护法》的规定

《未成年人保护法》是保护未成年人权益的专门法律,其中有不少条款都涉及到了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例如第49条规定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及时处理。第51条规定了针对未成年人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制度。第55条规定在办理涉及未成年人权益保护案件,应当照顾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尊重他们的人格尊严,保障他们的合法权益,并根据需要设立专门机构或者指定专人办理。第56条规定询问未成年证人、被害人,应当通知监护人到场。办理未成年人遭受害的刑事案件,应当保护被害人的名誉。

虽然《未成年人保护法》在未成年被害人权利保护方面规定的比较详细,但是该法没能将未成年被害人作为特殊主体分离出来进行专门规定,以示特别保护。而且该法在法律责任方面的规定可是说是模糊软弱的原则性规定,为针对未成年人进行类型化区分,也为针对特殊未成年人确立特别保护措施。

三、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原则

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的基本原则是贯穿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始终的基本准则。从世界主要国家和地区的立法来看,对于未成年被害人,除了应当遵守被害人权利保护的一般原则外,应还明确一些特殊性原则。由此才有望提升对留守儿童被害人的保护层级和水平。

(一)利益最大化原则

本原则的国际法依据是195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宣言》确立的“儿童利益最大原则”。1989年《儿童权利公约》将之确认为涉及儿童事务的国际准则。[8] 《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明确规定:关于儿童的一切行动,不论是由公私社会福利机构、法院、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执行,均应以儿童的最大利益为首要考虑。我国现有的对未成年人进行特殊保护的法律没有明确写明这一原则。但在处理留守儿童为被害人的案件的全过程中都要以最大限度维护留守儿童被害人利益为根本原则,把损害留守儿童利益行为的容忍度降到最低。

(二)尊重隐私原则

在处理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的案件时,保护隐私原则显得尤为重要。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社会福利机构、行政当局或立法机构以及知情的个人都应该负有保护留守儿童被害人隐私的义务。对于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姓名、住所、照片被害经过及可能推断出该留守儿童隐私的资料不得公开或者传播。

(三)程序参与原则

首先,留守儿童被害人举报违法犯罪行为有权得到适当处理。执法机关面对来自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控告应当尽快处理,并进行缜密的调查。其次,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取得立案及侦查期间的相关资料。第三,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陈词表达意见。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正案同样将“被害人陈述”作为一类证据,第一百五十五条规定,公诉人在法庭上宣读书后,被告人、被害人可以就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在涉及留守儿童的案件中,留守儿童被害人因为他们天然的弱势地位,其参与诉讼并获取信息的权利更容易被侵犯。

(四)法律补偿原则

被害人有权利获得来自加害人、国家、社会的补偿,补偿是否适当及时决定着刑事诉讼是否能够发挥预期的作用。边沁是这样

论述补偿的必要性的:补偿应当和惩罚一样,与犯罪如影随行。如果对犯罪只适用惩罚,而不采取补偿措施,那么尽管许多犯罪受到惩罚,但很多证据表明,惩罚的效力甚微,并且,必然给社会增加大量的令人吃惊的负担。[9] 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原则是指犯罪人或者负有赔偿义务的第三人应向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被其(扶)抚养的人进行公平赔偿。赔偿的范围包括归还财产、恢复权利、赔偿伤害或损失、偿还因被害而产生的费用。[10] 我国现行的也是大陆法系国家普遍采用的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保障被害人获得赔偿的权利,但是还存在很多缺陷,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第一,法律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规定的过于简单。对性质、程序、赔偿范围、赔偿标准等规定都有待完善。第二,对被害人申请赔偿的受案范围、赔偿标准的限制过于严苛。第三,“先刑后民”的规定使得被害人陷入漫长的等待之中。第四,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率畸低。这些都是亟待解决的问题。

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获得来自国家的补偿。因严重犯罪而遭受重大身心伤害的被害人,以及因被害人致死致残的需要被害人抚养的人,当他们无法从加害人处得到充分赔偿的时候,国家应当向他们提供补偿。

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获得来自社会各方面的援助。这些援助可以来自政府、司法、社区,也可以来自志愿机构。援助的内容应该是留守儿童被害人亟需的而且是有利于帮助他们恢复的物资支持、医疗服务、心理干预。

综上所述,最大限度维护留守儿童被害人利益原则、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参与诉讼获取信息原则、迅速、及时原则留守儿童被害人有权获得赔偿、补偿原则与保护留守儿童被害人隐私原则是在对留守儿童被害人进行权利保护的过程中应该始终遵循的基本原则,只有遵循这些原则,才能更好地维护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立法完善

本讨论文是从刑事诉讼的角度考察对于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在具体的立法完善时笔者将从从审前程序、审判程序、执行程序三个方面给出了相关的措施建议,三个程序不能偏废其中的任何一个。

一、审前程序中的立法完善

(一)立案阶段

被害人的报案是刑事侦查活动启动的重要材料来源之一。留守儿童因为自身的特殊性,在被害后往往不能像成年人一样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所以,对留守儿童负有监护义务的个人、组织要积极履行监护职责,密切关注留守儿童的生活,对身体外表的伤痕、心理情绪变化等信号不可忽视,发现留守儿童被害现象后立即向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在接到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的案件报案后,必须立即组织人员审查,依法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公安机关在处理该类案件时必须予以充分重视,并综合考虑留守儿童被害人的特殊性。在接到报案后经过初步审查只要排除明显捏造事实、诬告陷害的情况,公安机关就必须立即立案,及时展开侦查和取证工作,充分发挥公安机关作为国家专门侦查机关的专业优势和技术优势,加大对留守儿童被害人的保护力度。

在立案环节还有一个重要问题即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措施。很多被害人在被害之后主动报案、积极控诉,然而公安机关却作出不立案不侦查的决定,或者是在立案后作出撤销案件的决定,导致被害人诉权无法实现。被害人“告状无门”的现象比较普遍,在现实中,公安机关还存在着“有案不立”、“不破不立”、“以罚代刑”等不良现象。这么多的障碍,每一个都可能使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利遭到侵犯。对于公安机关作出的不立案决定被害人不服的,我国主要有三种救济方式:一是行政复议的方式,即“如果控告人不服,可以申请复议”;二是人民检察院监督的方式,即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的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立案;三是被害人对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案件可以直接向法院。这几种救济途径真的有效吗?目前大量存在的状告无门现象似乎可以说明一些问题。所以法律应该进一步明确规定对公安机关不予立案的救济措施。建议作出如下规定:公安机关在审查后如果认为确实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该作出带有理由的书面不予立案决定书并送达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并且告知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如果不服该决定,可以在三日内向原决定机关申请复议,复议机关在三日内作出书面答复,留守儿童被害人或其法定人如果不服复议决定可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也可以不经复议直接向同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控告。人民检察院应当要求公安机关在七日内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公安机关不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立即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在接到通知后应当在十五日内立案并将立案决定书送达人民检察院。如果人民检察院认可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的,必须在接到公安机关说明理由的答复后七日内书面通知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并向其充分解释认可公安机关不立案的理由。如果留守儿童被害人或其法定人仍然认为应该追究侵害人刑事责任,留守儿童被害人或其法定人可以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二)审查阶段

被害人对于审查阶段的参与主要表现为被害人一系列诉讼权利的确定和对检察机关相关权利的制约。

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作出一系列重大决定之前要听取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意见,被害人有权发表自己的看法。《刑事诉讼法》第170条:“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的意见,并记录在案。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人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较为明确的规定了检察机关在审查阶段要听取被害人的意见。

二、审判程序中的立法完善

(一)诉讼信息知情权

留守儿童被害人的诉讼信息知情权应该得到切实保护,审理案件的法院应该全面、及时向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通报案件审理的进展情况。留守儿童被害人的诉讼信息知情权不仅需要在审判程序中得到保护,在审前程序以及执行程序中同样需要保护。所以,在执行刑事诉讼法时,应严格把握并赋予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享有管辖知情权、回避知情权、委托知情权、申请法律援助知情权、强制措施知情权、诉讼延期知情权、不知情权、抗诉知情权、执行知情等权利。司法机关应当履行更加细致、周到的告知程序,并规定违反告知程序的救济途径,以便他们更加有效地参与诉讼。

(二)不公开审理

将留守儿童作为被害人的案件纳入不公开审理的范围。笔者建议在刑事诉讼法中增加规定,对于留守儿童遭受害的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对于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其他案件,留守儿童被害人或其法定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可以不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但在宣布理由时同样应注意保护留守儿

童被害人的隐私。 (三)出庭作证保护

成年证人、被害人一般不出庭作证,但是,对于确实需留守儿童被害人出庭作证和接受质证否则无法查清案件事实的情形,法律应对留守儿童被害人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有学者研究指出,未成年人在法庭上作证最大的恐惧来自于直接面对被告人,尤其是在暴力犯罪和性犯罪中,被告人的出现可能使未成年被害人误以为侵害会再次发生,进而表现出某种失控、反常的行为,而这些痛苦的经历会对未成年人以后的成长、发育造成不良影响,甚至会成为其“恶逆变”的心理诱因。[11] 基于此,法院有义务采取特殊的保护措施,避免出庭作证的留守儿童被害人见到被告人,并且尽量淡化留守儿童被害人的紧张情绪。国外采取的方法主要有屏风作证、闭路电视作证、计算机网络远程作证等。笔者建议,在我国的刑事诉讼法中应明确规定对于出庭作证的留守儿童被害人采取特殊保护。对于留守儿童被害人,能够采取计算机网络远程作证手段的,一律采取这种方式作证,并且应尽量避免让留守儿童被害人在极易使他们产生紧张情绪的地点提供证言和接受质证;对于暂时没有条件采取计算机网络远程作证手段的,可以让留守儿童被害人在法院设立的独立空间里通过闭路电视进行作证;对于条件十分艰苦的地区,也无法提供闭路电视作证条件的,应当在法庭上设置屏风或类似的遮挡物,通过遮挡避免留守儿童被害人与被告人见面。

(四)法律援助

完善现有法律援助制度,使每一名留守儿童被害人都可以得到充足的法律援助资源。《刑事诉讼法》针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针对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制度尚未建立起来。笔者建议修改刑事诉讼法、法律援助条例和律师法,对有关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法律援助进行专门规定,鼓励和支持民间机构参与到这类案件的法律援助中来,以体现对这一弱势群体的特别保护。另外建议制定针对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法律援助实施细则并设立留守儿童被害人法律援助专项基金。

三、执行程序中的立法完善

留守儿童被害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是指被害人对假释、减刑程序的参与权与表达权。按照现行的减刑假释的规定及做法,对于服刑人员予以减刑假释,是以“确有悔改”、“不致危害社会”等为标准的。而究竟是否“确有悔改”、“不致危害社会”在司法实践中,具有相当的裁量性。笔者认为,“假释”“减刑”是与被害人权益密切相关的重大诉讼事项,所以不能没有被害人的参与,被害人应该成为判定加害人是否人身危险性降低的一方。留守儿童被害人在执行程序中有权获得与减刑假释相关的案件信息,切实参与到减刑假释程序中去。使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关于减刑假释的意见应当“顺畅”地得以表达。对于减刑、假释程序中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可以按照如下思路作出改革:其一、减刑、假释的裁定必须经过法院的开庭审理方可做出;其二、法院开庭审理必须有留守儿童被害人及其法定人的参与或意见。

四、社区支持体系的立法完善

社区可以填补留守儿童从学校到家庭之间的真空阶段,可以对家庭教育进行监督,重视社区支持的作用可以更全面的保护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益。在社区中,也应当综合多种资源,从多个方面开展对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救助工作。

(一)经济援助

对留守儿童被害人进行经济援助。我国目前还没有完备的被害人援助法规和相应的政府机构,社会上自发性的社会组织也不是很多。留守儿童被害人在遭受犯罪侵害后,面临着医疗、学习等生活问题,因为诉讼过程十分漫长他们的父母不得不长时间脱离工作,再加上赔偿款往往不能及时兑现,几力夹攻造成了留守儿童被害人家庭生活上的困境。社区基层组织应当将留守儿童被害人家庭的实际情况及时反映到相关部门,并协助留守儿童被害人的监护人向相应的机构和组织申请救助。在社区内部,社区基层组织应当视情况向社区成员通报被害人的情况,号召成员之间互帮互助。但是一定要掌握科学的工作方法,切不可把好事变成坏事,使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心理遭受二次伤害。

(二)法律咨询

与相应的司法机关合作,在社区内部建立法律援助咨询站。法律咨询站的工作人员可以为留守儿童被害人提供相应的法律咨询和援助,必要时协助留守儿童被害人到司法机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三) 心理干预

对留守儿童被害人进行心理干预,留守儿童被害人在身体上受到侵害的同时心理也会受到巨大的创伤,这种心理上的伤痛会给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成长发育带来很大的影响,比较严重的甚至会造成留守儿童被害人的心理扭曲和病态发展。因此,对他们进行及时的心理疏导和心理治疗是非常重要的。在社区中,应当建立社区自己的心理咨询室,负责平时的心理咨询和对被害人的心理治疗。在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社区也应当和当地的医院联系,在被害人受到犯罪侵害之初或当发现被害人的心理表现异常的情况下,及时与医疗机构的心理医师联系,对其进行相应的心理咨询与治疗。

结 语

刑事案件中的留守儿童被害人作为犯罪行为直接侵害的对象,不仅受到身体上的伤害,更要承受心理和精神上的巨大痛苦,然而,我国目前的相关法律法规缺乏对于留守儿童被害人的特别保护。对留守儿童被害人权利保护的缺失,引发了一系列社会问题,增加了诸多不和谐因素。完善对于留守儿童被害人的权利保障机制,不仅需要执法理念的进步,还需要执法技能的提升。总体而言,这是一个任重而道远的法制命题。

参考文献

1. 麻国安:《青少年被害人援助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2. [美]卡曼:《犯罪被害人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 2010年版。

3. 王大伟:《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 2003年版。

4. 房保国:《被害人的刑事程序保护》,法律出版社 2007年版 。

5. 张鸿巍:《刑事被害人保护的理念、议题与趋势》,武汉大学出版社 2007年版 。

6. 程滔:《刑事被害人的权利及其救济》,中国法制出版社 2011年版 。

7. 陈彬:《刑事被害人救济制度研究》,法律出版社 2009年版 。

8.叶敬忠:《别样童年:中国农村留守儿童》,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 2008年版。

9. 阮梅:《世纪之痛》,人民文学出版社 2008年版 。

10. 聂茂:《伤村》,人民日报出版社 2008年版 。

11.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编:《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状况调查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

12. 郭建安主编:《犯罪被害人学》,北京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13. 宋英辉:《现代刑事法学系列教材:刑事诉讼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

14. [德]施奈德著,许章润译:《国际范围内的被害人》,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

[1] 【美】E·博登海默:《

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486页。 [2]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编:《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状况调查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5页。

[3]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编:《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状况调查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8页。

[4] 王大伟:《中小学生被害人研究》,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65页。

[5] 李伟:《论犯罪被害因素》,《中国公安大学学报》2003年第1期。

[6] 武进:《留守儿童成为受害儿童引起的思考》,漯河平安网,访问日期:2014年4月7日。

[7] 全国妇联儿童工作部编:《农村留守流动儿童状况调查报告》,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11年版,第243页。

[8] 参见1989年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第3条第1款的规定。

[9] 【英】吉米·边沁:《立法理论——刑法典原理》,李贵方译,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34页。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范文4

关于农村留守儿童的概念,还没有一个权威的界定,学术界的分歧主要在两个方面:一是如果父母单方外出,另一方在家照顾孩子生活,这样的儿童是否也归属于“留守儿童”;二是年龄界定的分歧,即在哪个年龄段的孩子可被视为“留守儿童”。关于第一方面,目前学术界的观点基本一致,即只要父母一方外出就属于留守儿童的范畴;关于第二方面,学术界各有说词。关于儿童的年龄,《儿童权利公约》以及我国的相关法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将儿童的年龄界定在0-18周岁,医学界将其定义在0-14周岁,社会和人们公认儿童的年龄段为0-12周岁。笔者认为由于在我国,18周岁以上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属于成年人的范畴,因此赞同将年龄界定在0-18周岁。儿童权益,是指由国家宪法和法律明确规定的儿童权利和利益,只有在其权利得到充分保护的前提之下,其利益才会有更好的保障。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儿童享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受教育权等权利;未成年人保护主要指家庭保护、学校保护、社会保护和司法保护。农村留守儿童属于儿童中的特殊群体,同样平等的享有这些权利并接受保护。

二、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现状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关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工作任务之艰巨,政府数据或许可以表明:2104年,据全国妇联最新统计,中国18岁以下的农村留守人数有6102.55万,占农村儿童的37.7%,占全国儿童的21.9%。家庭是社会的重要组成部分,因此,农村留守儿童的保护不仅仅是一个家庭问题,更是一个重大且紧迫的社会问题。关于农村留守儿童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本文主要是从监护、健康安全、教育、心理四个方面加以阐述。

(一)农村留守儿童被监护者的缺少及不当

根据我国的《未成年人保护法》,父母因外出务工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履行对未成年人监护职责的,应当委托有监护能力的其他成年人代为监护。因此在生活中,留守儿童的监护主要是由留下来照顾的一方(多数是母亲)、祖父母、姑舅等亲戚进行,甚至是兄弟姐妹之间的监护,但是,实际上,这样的监护者对于儿童来讲是不全面甚至是不当的。如果是母亲留下来履行监护职责,在生活起居上没有太大的问题,但是由于此时母亲要承受照顾家人和从事农业生产的双重任务,因此,在孩子的学习、教育以及心理变化方面就不会有太多的精力。如果父母都外出工作,那么,由祖父母进行监护是大多数家庭的选择,但是这种监护方式存在很多不足。首先,祖父母的文化程度一般来讲都比较低,很难在学习上帮助孩子,尤其是在家庭作业的辅导时,祖父母往往显得束手无策;此外,在祖孙辈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普遍现象:溺爱。亲属之间的监护也有很多不利方面。由于不是自己的孩子,往往会对留守儿童的监护比较宽松且停留在表面的物质需求和安全上。但是实际上,这样的宽松监护对于孩子来讲往往意味着对他们的放纵,并且没有产生安全感。

(二)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健康安全问题

留守儿童的父母之所以抛下自己的孩子外出打工,是因为家庭务农的收入无法让自己的家庭过上稳定的生活,所以生活困难是留守儿童家庭的普遍特征。虽然他们出去打工可以挣到一些钱,但其付出与收入相比依然是极不平衡的,所以他们在家庭生活方面是极为节俭的,往往只求吃饱,不奢求吃好。然而儿童正是长身体的关键时期,这样的情况很容易造成营养的缺乏,营养的缺乏往往构成威胁孩子健康、导致体质削弱的主要原因。在安全方面,农村留守儿童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学校教育的缺乏以及监护的不完整等原因,自我保护意识、安全意识比较淡薄。当受到来自外界的伤害时,不知道可以向谁求助、怎样求助。此外,儿童尤其是对世界充满好奇心的儿童,他们正处于探索大自然的时期,但是由于安全意识的淡薄和接受途径的有限,在探索大自然的时候往往产生安全事故,造成永久的遗憾。农村留守儿童的安全问题已成为影响家庭、社会稳定的重大问题。

(三)农村留守儿童存在的学习教育问题

农村留守儿童由于缺少父母的监管,学习积极性比较差,在接受新知识方面比较费力,对学习不太感兴趣,进而导致学习成绩往往不太理想,这就会间接使他们产生辍学的念头。此外,由于家庭劳动力的外出,一部分家庭任务往往需要孩子们过早的承担,比如做家务、干农活,这也直接导致他们学习时间被挤占。另外,老师是学生教育的直接参与者,但是学校的老师有限,平均在每个孩子上的时间和经历也有限,并且儿童时期的孩子一般比较害怕老师,尤其是性格孤僻、内向的儿童在交流时更加困难,有问题时,往往会选择不懂装懂。学习资源的匮乏和学习环境的不尽理想也会对他们的学习产生影响。

(四)农村留守儿童的心理问题

儿童时期的心理是比较脆弱的,这一时期他们的感情、思想、性格正在成长完善,禁不起打击,一旦受到稍微严重点的打击,在缺乏家长有效引导的情况下,往往会对农村留守儿童的身心产生极大的不利影响,严重的可能会影响农村留守儿童的一生。有数据显示,在农村,夫妻都到城市打工是农村外出务工的主要方式。由于父母不在身边,家庭教育出现了脱节,父母教育缺失,留守儿童与其他监护人存在心理差距,在缺乏有效沟通的情况下,农村留守儿童无法排解负面情绪,无法将心中的不高兴、不愉悦的心情排解出来,在这种情况下他们极其容易产生无助心理,更容易引发自卑情绪,容易形成性格内向、冷漠这些不好的性格,长期下去很容易产生心理障碍,患上心理疾病,影响他们的健康发展和成长。

三、农村留守儿童保护相关建议

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是一个复杂的社会问题,涉及到家庭、学校、政府、社会等各个层面,任何一个层面主体都不能单独将问题完善解决,因此有必要从这几个方面及其相互间的配合来为解决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提供更好的建议。

(一)明确政府责任,充分发挥其主导作用

政府是农村留守儿童问题治理结构的核心主体,居于主导地位,政府的作为程度直接关系到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治理程度。首先,必须改善投资环境,积极鼓励私人资本投资乡镇企业。为什么被留守?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存在,农村经济落后是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根本原因,实际上留守儿童是我国社会转型时期的副产品。要解决好留守儿童问题,首先必须要努力发展农村经济,缩短城乡之间的经济差距。企业是国民经济的细胞,是价值创造的主体。因此,应大力发展乡镇企业,推动农村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如此才能筑牢治理农村留守儿童问题的物质基础。为什么不愿意在乡镇投资建厂?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县镇辐射市场较小,农民购买力低,并且乡镇基础设施落后,道路不方便,投资建厂的成本比较高。鉴于此,地方政府应该积极改善乡镇的投资环境,比如通过减免税收、银行贴息贷款、搞好乡镇基础设施等方式,来吸引私人资本积极到城镇投资建厂,让农民获得不离开家乡就可以直接就业的机会。其次,在国家层面,应修订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充分考虑留守儿童这一特殊社会群体,进一步强化监护制度,明确监护人职责,对侵犯儿童权益的条款进行细化,并制定相关的责任追究制度。在省市层面,应依据《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制定出台《留守儿童保护条例》等法规文件,强化对留守儿童身心的保护。此外,还要加强对农村寄宿式学校的建设投入,加强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寄宿式学校是解决已产生的留守儿童安全问题的比较好的办法。但是在实施过程之中,很容易产生建设资金缺口大、寄宿条件差、贫困学生基本生活费难以保障等问题,此时需要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继续加大对农村寄宿式学校的建设投入以及其他硬件设施的投入力度。师资不足一直是农村学校发展的最大阻碍,因此需要各级政府采取措施壮大农村学校教师队伍,比如,增加农村教师编制、实行特岗制度、加大支教力度建立对口支援帮扶计划等。

(二)充分发挥企业以及企业家的作用

企业家是社会发展的受益者,也是社会财富的创造者。政府应该降低成立基金会的门槛,使得企业可通过成立奖教奖学基金的模式,奖励家庭贫困且学习优异的留守儿童顺利完成学业。政府应积极鼓励企业建立与留守儿童的对口帮扶机制,发起一个企业帮扶一部分留守儿童的活动,并给这些企业颁发公益爱心企业的奖牌和荣誉证书,在相关的政策方面对这些企业予以一定的倾斜。心理管理培训企业可以发挥自己的优势,面向留守儿童下乡举办心理讲座、心理咨询和生命教育培训班,通过帮助当地留守儿童建立心理档案,向当地社会募集爱心志愿者与留守儿童结对子,以及生活技能教育和安全教育,帮助留守儿童提高心理健康水平,引导留守儿童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

(三)动员第三部门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范文5

一、我国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权利法律保护现状

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是指父母离开户籍所在地到异地务工,长期不能与父母共同生活的未满18 周岁的农村未成年人。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同其他少年儿童一样具有生存权、受教育权、发展权、参与权、受保护权等权利。但严峻的现实是,目前在留守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方面存在诸多问题,以致对其健康成长造成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与危害。

1. 生存权需要更加重视。生存权是未成年人最基本的权利,是实现其它权利的前提和基础。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一方面,由于年龄尚小、抵抗力弱,可能受到临时委托的监护人或者同学、亲戚朋友、社会上的邪恶势力等方面的侵害; 另一方面,由于他们辨别能力、自控能力较差,经不起不良思想文化的侵蚀,容易受骗上当,使自己生命安全处于危险境地。未成年人的父母担负着保护其生命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在未成年子女的成长过程中应尽量使其避免遭受来自外界的各种损害和不法侵害。然而,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长年在外打工,监护人长期缺位,加之寄养教育或隔代教育的偏差,使其生存权受到不同程度危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2. 受教育权严重缺失。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受教育的权利主要包括: 第一,学习的权利,即适龄儿童和少年等权利主体享有接受教育并通过学习而在智力和品德等方面得到发展的权利。第二,义务教育的无偿化。第三,受教育的机会均等。

留守未成年人的教育包括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两个方面。在偏远乡村,未成年人在学前教育阶段,以家庭教育为主。由于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其很小时就外出打工,他们普遍缺乏父母的教育和关爱。留守儿童的监护人绝大多数是未受过家庭教育培训的中老年人,他们很难在行为和学习习惯养成上给留守未成年人应有的指导与帮助。在学前教育阶段,有的留守未成年人家庭认为读书无用,就让孩子一直辍学在家,既不享受受教育的权利,也没有履行受教育的义务。在学校教育方面,学校亦不能有效保障留守未成年人享有受教育权。实践表明,学校教育只有与家庭教育相互交融才能达到预期效果。由于家庭教育的缺失,父母把孩子的教育寄希望于学校,学生的临时监护人往往与教师缺乏沟通交流,对受教育者的真实情况知之甚少,这必然导致学校对未成年人的教育陷入尴尬境地。学校以为监护人在教育管理留守未成年人,监护人则认为学校在教育留守未成年人,而实际上,有的未成年人在真空中混日子,他们两边撒谎,一边欺骗老师,一边蒙骗临时监护人。学校对有的品行较差的留守未成年人,在他们不听从管教时,或漠视他们的存在,或劝其退学,或开除学籍,使其流入社会,成为问题少年。

3. 发展权现状堪忧。发展权,是指未成年人充分发展其全部体能和智能的权利。未成年人的发展权包括未成年人的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和健康素质的全面提高。在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群体在学业方面由于长期缺乏父母的教育与引导,难以养成良好的学习习惯,其学业成绩与非留守未成年人相比相差甚远,从而使少数留守未成年人滋生厌学情绪,在义务教育阶段就辍学打工。据教育部门提供的统计数据显示,在我国农村基础教育阶段,初中升高中的比例目前仅18. 6%,比1985 年的22. 3% 下降了3. 7%。尤为严重的是,每年我国农村有近200 万的少年在小学毕业后,放弃中学阶段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即走向社会,成为社会新一代低素质的廉价劳动力。他们文化程度如此之低,必然影响其未来的健康成长与事业发展。留守未成年人正处于人格形成的关键时期,特别需要父母关心呵护和正确引导。由于父母长期在外务工,不能给予他们情感上的交流与沟通,更谈不上在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方面对其提供正确引导,他们极易形成畸形的人格品性。不少留守未成年人格发展表现出两种极端: 一是攻击型,自制力差,动辄打架斗殴; 二是畏缩型,冷漠、畏惧、自卑、不合群、不愿与同学交往等。

4. 参与权有待加强。参与权是参与家庭、文化和社会生活的权利,主要包括未成年人自由获取信息的知晓权和自由表达自己意见的表达权。《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四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和智力发展状况,在作出与未成年人权益有关的决定时告知其本人,并听取他们的意见。由于父母外出务工,留守未成年人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成为其监护人,而他们自身的文化程度偏低,往往不善于主动与孙辈沟通,更谈不上让未成年人知晓一些与他们利益相关的政策法规知识,致使留守未成年人的发言权受限,参与权无保证,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其心智的良性发展。

5. 受保护权缺位。受保护权,是指国家根据未成年人身心发展特点给予特殊、优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权利,主要包括通信权、隐私权与人身自由权以及未成年人免受歧视、虐待或疏忽照料的权利,以及对失去家庭的未成年人的保护等等。《民法通则》第16 条的规定: 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其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而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在外出务工时,把孩子委托给祖父母外祖父母或者其他亲戚监护。委托监护人年事已高、文化程度较低,同时他们还得从事田间劳作以维持生计,且需要给留守未成年人准备一日三餐,对于监护自己的孙辈往往力不从心。此外,有的留守未成年人不仅长期得不到父母在物质上的支持和精神上的关爱,而且还要照顾年老体弱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其受保护权严重缺失。

留守未成年人经常由于缺乏保护而被侵害的问题长期存在。目前留守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存在责任心不强、管理方式不当等诸多问题,给未成年人的安全带来了隐患,同时也为犯罪分子提供了可乘之机。最近公安部的一项统计表明,农村留守未成年人已成为受各类犯罪侵犯的高危人群,人贩子注意的目标多锁定在留守未成年人中的男孩,性侵犯的对象则往往是未成年人中的女孩。除了犯罪分子的侵犯以外,监护人方面也存在一些问题。他们没有与留守未成年人经常进行情感交流,留守未成年人又长期缺乏父母的关爱,致使留守未成年人出现心理障碍,或者行为失控,走上违法犯罪甚至自杀轻生之路。

二、完善农村留守未成年人权利法律保护措施

要真正解决好留守未成年人的权利保护问题,就必须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切实搭建留守未成年人法律保护平台,并落实到位。

1. 完善法律制度,强化监护人的责任和义务,保护留守未成年人的生存权。法律规定父母对子女应尽监护的责任和义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创造良好、和谐的家庭环境,依法履行对未成年人的监护职责和抚养义务。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提到的其他监护人问题,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明确规定: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只有在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才由有监护能力的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等担任监护人。没有死亡的有监护能力的父母必须承担其未成年子女的监护责任。但是,未成年人的父母将其委托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亲朋好友监护,没有切实履行其监护义务和责任。因此,应该尽快完善《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促使父母切实履行其监护职责,以保障未成年人的生存权。

2. 完善法律制度,强化政府职能,进一步健全城乡教育运行机制。应及时修改《义务教育法》,完善对外来农民工子女随父母异地入学的相关措施,从法律制度上为农村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铺平道路。各级人大和政府应当制定相关法律的实施细则,增加留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保护的相关内容,对具体的处罚办法要进行细化,使之具有可操作性。

从制度层面看,留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缺失的主因是城乡二元结构所导致的义务教育的城乡分割局面。要从根本上消除留守问题,必须调整相关政策和修改相关法律。在接受教育的问题上,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与城市未成年人存在明显差别。根据《义务教育法》第12 条第1 款规定: 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这种要求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是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群体产生的重要原因,同时也造成了义务教育的城乡区别。该法条同时在第2 款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在非户籍所在地工作或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在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工作或者居住地接受义务教育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为其提供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条件,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2006 年,国务院明确规定,农民工子女就学应该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为全面落实中央精神,很多地方出台了相应措施,以保证留守未成年人受教育权的实现。但是,由于政策设计与政策执行存在巨大差距,并未从根本上解决留守未成人的受教育问题,一部分留守未成年人仍被排斥在公办学校的大门之外。目前我国正全面推进户籍制度改革,这为从根本上解决留守未成年人的受教育权带来了福音。各级政府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增加就业的机会,使农村剩余劳动力就地得到充分吸纳,农民增收的门路不断拓宽,使农民离土不离乡,以缓解留守未成年人的家庭教育缺失问题。

3. 加强立法,确保农村留守未成年人的平等发展权。我国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与城市未成年人在学习和就业等方面发展机会存在不均衡状况。因此,务必破除城乡二元体制,推动城乡发展一体化,在法律上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平等发展权,以促使各级政府切实履行对所有未成年人平等发展的责任。让农村留守未成年人与城市未成年人拥有同样的发展机会,享有同样优质的教育,使他们成为健康发展、主动发展、和谐发展的一代新人。

4. 尊重留守未成年人的法律地位,保护其参与权。未成年人年龄虽小,但同样有着对自由、安全、平等的追求,同样享有人格尊严,有权要求别人尊重他们,获得参与家庭事务的话语权。父母应尊重未成年人在家庭中的独立法律地位。学校要有意识地培养未成年人的参与意识,让他们积极投身到与自己的利益相关的活动中去历练自己。

5. 加强法律知识和安全防范意识教育,确保留守未成年人的受保护权。对未成年子女的教育和监护是父母的法定责任与义务。当留守未成年人的父母未能按照法律规定履行其监护和教育责任的,有关部门应责令其改正,对不作为者应当剥夺其监护资格。父母在选择临时监护人时要慎重,要首先考虑未成年人的健康成长,应尽可能选择责任感强,能对自己孩子进行更好地监管和指导的亲朋好友作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范文6

摘要:随着社会对儿童成长和教育问题越来越重视,有关农村留守儿童的问题慢慢的为社会所重视。本文通过实地深入调研,指出留守儿童现实生活中仍存在的几大问题,主要是从社会学视角出发,考察了父母外出务工给留守儿童的生活、学习、道德观念、心理问题、安全、教育问题等方面带来的影响,并针对这些影响和问题,结合我国目前的经济发展水平,提出了几点相关建议。

关键词:留守儿童;外出务工;道德观念;教育

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农村剩余劳动力为了基本的生存所需,逐渐的向城镇或者发展地区进军,由于这种现象而产生出一群在人身安全、道德修养、心理情感、学生生活等方面欠缺的农村“留守儿童”。由于这一系列的问题,对社会带来了巨大的影响,引起各界人士的广泛关注。为了更加深入的了解这一群体,我们通过下基层调研揭示这一群体的生存现状、产生原因,并提出具体的应对措施。

一、留守儿童的现状

针对留守儿童现状的一系列问题,我们从贵州省铜仁市的三个村庄进行实地考察,并用问卷的方式进行了归纳了整理。我们将所发放的100份调查问卷进行收集和整理之后,以饼状图的方式加以更详细和更直观的分析。

(一)留守和的自立能力

俗话说:农村的孩子早当家。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在调查中发现,有84%的留守儿童在自我照顾方面能力很强,完全能够独立的承担起自己的生活起居问题。

(二)留守儿童的学习和心理问题

在调查中有78%的孩子学习上存在困难,在城镇中,孩子在学习上存在困难时,家长会在孩子上课之余,会给孩子找各种补习班来提高孩子的成绩,然而在农村,这些家庭生活本就存在困难,基本上没有剩余的钱来支撑孩子的学习所用。

(三)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方面

我们对留守儿童如何自我保护,或者遇到危险时如何自救等问题进行调研。其中对人身安全方面的知识从来不知道得人占60%,剩余40%也只是略有了解,当他们遇到危险或紧急情况时,如何去应对和自我保护几乎不知。而我们能做的也只有向他们尽量多的宣传人身安全方面的知识,让他们在遇到危险或紧急状况时能做到遇之淡然,处之泰然。

二、留守儿童的问题

1、留守儿童性格方面

通过我们这次调研发现,留守儿童与非留守儿童相比,在留守儿童群体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很多性格缺陷、心理障碍等问题。有的留守儿童情绪消极,有的留守儿童自卑心理比较严重,我们很难与之沟通。绝大多数的孩子都处于情感、品德、性格形成和发展的最关键时期,也是家庭教育最敏感时期。

2、留守儿童道德观念较差

留守儿童绝大多数都处于九年义务教育阶段,自控和自律能力较弱。由于父母常年在外务工,农村小学师资力量不足,使留守儿童在家庭和学校教育方面缺乏,很多留守儿童出现了纪律散漫,不能长时间集中精力去完成一件事,甚至有些留守儿童在与朋友或者亲人出现矛盾时,动辄恶语相向,拳脚相加。

3、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较弱

近年来,有关留守儿童遭遇侵害的案件不断的发生,我们调研小组也针对留守儿童自我保护意识进行调查,调查发现,有监护之责的爷爷奶奶、外公外婆因年纪较大,文化水平相对不高,留守儿童的监护者只能保证孩子的温饱问题,却无法使留守儿童学会自我保护。所以,留守儿童在面对危险时不知如何反抗,事后更加不知道如何向家长或者社会寻求求助,故而,农村中针对留守儿童的侵犯案件越来越多,甚至一些家长的回避态度纵容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

三、留守儿童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社会原因

由于农村的流动人口数量不断扩大,家庭化流动的趋势日益明显,使进城打工的农民无法长期将子女带在身边给予照顾。农民工无法承担子女在城镇入学的高昂费用问题,例如借读费等;在农民工子弟学校入学无法解决升学考试问题、各地教材的选用不同使得这些群体的子女在转学后面临两地教育内容不能衔接的困境等问题,直接推动了留守儿童这一群体的产生。

(二)家庭原因

由于父母长期在外忙于打工,没有时间来关心孩子学习和生活问题,而身为监护者年老体衰,没有时间和精力过问孩子的学习,对孩子的困惑、需求、交往、兴趣的关注极少的关注,家庭教育基本处于空白状态。当孩子在学生或者生活中遇到困难时,几乎都是自己解决,而解决这种困难的方法只是去放任。

(三)学校原因

从学校教育来看,由于农村的教育资源欠缺,一些课程的设置与留守儿童身心发展不相适应,同时农村的教育体系也跟不上教育改革发展。由于学校的教育设施不完整,留守儿童在面临心理、生活等困惑时,他们得不到学校给予的斑竹和疏导,由于无法通过老师和集体的温暖弥补亲子关系缺失对其人格健全发展形成的消极影响。

四、解决留守儿童问题的对策及建议

(一)健全制度,完善留守儿童的管理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及学校要需要积极的探索对留守儿童管理的新措施和新办法,并且政府还需建立针对留守儿童安全责任制度,只要制定明确的责任制度,才能更好的加强留守儿童在学校的生活、安全方面的保证;同时还要是制定留守儿童在假期或者双休日的安全教育体系,尽可能的解决留守儿童在无人看管的情况下,学习、生活和人身安全得到保障,从而解决进程务工农村的后顾之忧,从而提高国民生产总值。

(二)加大投入改善孩子教育

我国各级人民政府应对农村的师资教育和教学硬件设施大幅度的投入,以提高师资教育水平,提高学生自主学习的兴趣。同时,我国教育机构也应加大农村学校和城镇学校的交流活动,扩展农村学生的见识,增强他们的自信心,还应出台一些有利于务工人员子女受教育的优惠政策,能够让儿童跟随父母身边,使孩子能够在父母的务工城镇参加学习和升学,使务工人员的子女享受与城镇儿童同等的受教育待遇。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范文7

1.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2.法治**人人爱,人人参与更精彩

3.学法让人生更美好,守法使社会更和谐

4.法是铁,律是轨,不循法律要出轨

5.人生行万里,法律记心里

6.法以民为本,民以法为天

7.知法守法你我他,幸福平安千万家

8.人人守法,法守人人

9.知法守法用法,和平和美和谐

10.同谱法治文明曲,共唱**和谐歌

11.智者以法护身,愚人以身试法

12.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13.守护人生绿灯,不闯法律红灯

14.人人都是**形象,处处都是法律考场

15.开启法律明灯,照亮人生前程

16.百行德为首,万事法为先

17.情动人,理服人,法育人

18.和谐与文明同在,法治与发展共存

19.读书明理,普法医愚,守法律己,和谐添彩!

20.播下法治的种子,收获和谐的果实!

21.法律是灯,照亮征程;法治是桨,迈向希望

22.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守法律举步维艰

23.人人都是弘扬法制的宣传员,处处都是和谐**的风景线

24.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治是社会的安全网

25.学法知法懂法事事讲法;守法用法护法人人普法

26.违法,法如一把利剑;守法,法似一盏明灯

27.法治**人人参与,和谐**人人受益

28.金贵银贵平安最贵,千好万好守法最好

29.守法,法有情有义;违法,法铁面无私

30.做人以和为贵,做事以法为本

31.诚是做人之道,法乃治国之本

32.一言一行遵纪守法,一生一世清正做人!

33.学法护法者智,违法乱法者愚

34.人生道路千万条,学法用法第一条

35.以人为本营造和谐,以法为准彰显公正

36.手牵手建设法治**,心连心构筑和谐社会

37.送子孙高楼大厦,不如教其守法用法

38.普法情系千万家 平安惠及你我他

39.手拉手践行法治,心连心共建和谐

40.为人守法,为事依法,为公护法,为国弘法。

41.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

42.学法懂法,心明眼亮;不学不懂,迷失方向。

43.日忙夜忙,学法不忘。

44.学法以明道,用法以立身。

45.立身德为首,处事法是先。

46.大事小事依法办事,大节小节守廉为节。

47.学法懂法源自一点一滴,守法用法始于一言一行。

48.知法明礼,用法维善,护法除恶,守法心安。

49.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处纷争。

1、诚信是生活的通行证,法治是社会的安全网

2、知法守法你我他,幸福平安千万家

3、知法守法用法,和平和美和谐

4、做人以和为贵,做事以法为本

5、百行德为首,万事法为先

6、智者以法护身,愚人以身试法

7、读书明理,普法医愚,守法律己,和谐添彩!

8、学法懂法,心明眼亮;不学不懂,迷失方向。

9、法治**人人爱,人人参与更精彩

10、人生道路千万条,学法用法第一条

11、学法知法懂法事事讲法;守法用法护法人人普法

12、同谱法治文明曲,共唱**和谐歌

13、播下法治的种子,收获和谐的果实!

14、学法护法者智,违法乱法者愚

15、知法明礼,用法维善,护法除恶,守法心安。

16、情动人,理服人,法育人

17、法治**人人参与,和谐**人人受益

18、和谐与文明同在,法治与发展共存

19、法律是灯,照亮征程;法治是桨,迈向希望

20、学法以正,普法以诚,明法以精,尚法以恒。

21、日忙夜忙,学法不忘。

22、一言一行遵纪守法,一生一世清正做人!

23、守护人生绿灯,不闯法律红灯

24、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处纷争。

25、法以民为本,民以法为天

26、送子孙高楼大厦,不如教其守法用法

27、金贵银贵平安最贵,千好万好守法最好

28、法是铁,律是轨,不循法律要出轨

29、手牵手建设法治**,心连心构筑和谐社会

30、为人守法,为事依法,为公护法,为国弘法。

31、学法让人生更美好,守法使社会更和谐

32、人生行万里,法律记心里

33、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34、守法,法有情有义;违法,法铁面无私

35、人人都是**形象,处处都是法律考场

36、开启法律明灯,照亮人生前程

37、手拉手践行法治,心连心共建和谐

38、以人为本营造和谐,以法为准彰显公正

39、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40、学法以明道,用法以立身。

41、诚是做人之道,法乃治国之本

42、违法,法如一把利剑;守法,法似一盏明灯

43、立身德为首,处事法是先。

44、人人都是弘扬法制的宣传员,处处都是和谐**的风景线

45、没有规矩不成方圆,不守法律举步维艰

46、大事小事依法办事,大节小节守廉为节。

47、人人守法,法守人人

48、学法懂法源自一点一滴,守法用法始于一言一行。

49、普法情系千万家平安惠及你我他

50、忽视法制吃苦头,依法经营有甜头!

51、学法辨是非,知法明荣辱,用法止纷争

52、法以民为本,民以法为天

53、学法用法,做遵纪守法好少年!

54、学法、知法、守法、护法,为你为我为大家

55、以诚待人,人人敬;依法办事,事事成。

56、维权有保障,法律来护航。

57、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六五”普法教育

58、知法铭心智,懂法正言行,守法创和谐。

59、法律与文明时时相伴,和谐与发展息息相关

60、依法行使权利,自觉履行义务

61、开展法制宣传教育,落实“六五”普法规划

62、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深入开展

63、依法办事,依法维权;民主参与,民主监督;

64、健康发展,依法经营,与时俱进,步步为赢。

65、传播法律知识,培养法制观念,弘扬法治精神

66、法律红绿灯,心中亮晶晶,时刻牢记它,幸福乐陶陶

67、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68、学法知法,守法用法,共创文明和谐家园

69、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服务经济社会发展,全面推进法治新会建设;

70、弘扬法治精神,树立法制观念,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治环境;

71、法制**重在行,和谐家园我先行

72、赚金山,赚银山,法律法规是靠山;你有理,他有理,学法守法是真理。

73、依法生产,守法经营,合法发展。

74、弘扬法治精神,服务科学发展;

75、安全是增产的细胞,隐患是事故的胚胎。

76、传播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

77、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78、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

79、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推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

80、祖国在我心中,法律伴我成长。

81、守法走遍天下,违法寸步难行。

82、法制意识心中有,和谐生活更长久

83、经营似行船,守法似船桨;只有撑好桨,才会不翻船。

84、学法用法、依法办事,提高全社会法治化水平;

85、普及法律知识,弘扬法治精神,推进法治建设;

86、天天学法明是非,时时想法强观念,处处守法树文明,事事用法维权益

87、学法,是人生的必修课;用法,是平安的护身符。

88、崇尚法律权威,维护法律尊严,培养守法习惯,强化用法意识

89、积极学法,自觉守法,主动用法,诚心护法;

90、加强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91、您的权益需要法律保护,法律权威需要您的维护;

92、以法为准以理说话理性维权

93、学法铭于心,守法践于行

94、弘扬民主精神,加强法治观念,坚持依法办事,维护法治环境

95、正确行使公民权利自觉履行公民义务

96、普法教育你我他,法治建设靠大家

97、树立宪法意识,维护宪法权威;

98、学好法律明是非,依法维权不吃亏

99、以宪为尊,以法为本,依法办事,依法维权;

100、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01、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全面开展“六五”普法教育

102、法治建设无止境,和谐**伴终生

103、公民依法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相统一;

104、与法同行,成长有保障。

105、人生规划千万条,遵纪守法头一条。

106、遵章守法事事顺,违法犯规时时难。

107、风雨同舟建设法治**,并肩携手打造魅力都市

108、学法、用法、守法、护法,努力提高全民法律素质

109、加强法制宣传,服务经济建设,坚持科学发展。

110、开展普法教育,营造发展环境

111、净化青少年成长环境,保护青少年健康成长!

112、实践科学发展观,法制**天地宽

113、弘扬宪法精神,构建和谐社会

114、加强法制宣传,服务经济建设,坚持科学发展

115、加强法治文化建设,弘扬法治精神

116、依法治校,法育未来!

117、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

118、弘扬法治精神,推进依法治国;

119、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力服务发展大局

120、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全面推进法治**建设进程

121、法律是生产建设的有力保证。

122、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123、法律和人生相伴,平安与和谐同在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范文8

致歉声明 我刊在2007年11期刊登的《“二奶”李翠连冤》一文中,部分报道失实,导致读者认为王静犯侮辱罪、诽谤罪成立,并被判管制两年,造成了社会对王静的评价降低,给王静、杨锡莉造成了一定的精神损害,特此致歉。

农村“留守妇女”是中国经济高速发展下,城乡二元体制的产物。将“留守问题”当成一揽子的社会问题来思考,而不是分散地让每一个家庭默默地承担,才能真正解决留守家庭的困境。

黄晴宜(全国妇联原党组书记):工业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是将来社会经济发展的大趋势。解决留守妇女的问题,从根本上说,是减少“留守现象”,让农民工转化成市民。

王开玉(社会学者):城市应包容和接纳外来务工人员,这样当农村男性劳动力外出务工时才有可能带上自己的妻子和孩子。在农村,应加强农村治安力量,丰富乡村文化生活,增强农村居民的安全感和幸福感。

蔡继明(全国政协委员、清华大学政治经济学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今后城镇化进程要特别着力中小城市,特别是中心镇、县城这些小城镇的发展,它们可以吸纳更多的劳动力在家门口就业。不仅减轻大城市的压力,而且有利于缓解农村家庭妇女、儿童、老人留守的问题,帮助维持农村的家庭和谐。

叶敬忠(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教授、副院长):对于基层政府来说,维护好正常的社会管理秩序,为留守妇女免除生产生活的后顾之忧,就是对她们最好的帮助。比如,完善农田水利设施以减轻她们的生产负担;在涉及拆迁等利益分配事务上,确保公平公正,避免加重她们的弱势心态等。从全社会来看,要有正视这一问题的意识,通过制度安排逐步缓解困境。比如,为留守人口发放通讯补贴,为务工人员提供休假和探亲福利等。

兰菊(九三学社平顶山市委副主委):建议政府向农村妇女宣传治安防范知识、传授保护人身财产安全的有效办法,增强留守妇女的防范意识和防范能力;设立“留守妇女求助热线电话”,方便受害人求助、投诉;建立群防群治的治安工作模式,5户或10户建一个互助组,让大家相互照应,共同防范犯罪案件的发生;对侵害农村留守人员的犯罪行为依法惩处,严厉打击。

吴惠芳(中国农业大学人文与发展学院副教授):妇女的卫生保健服务要完善,同时需要推广卫生保健知识;教育方面希望农村学校能够提供支持,帮助减轻留守妇女做农活和照顾孩子的双重压力,比如有些地方在开展寄宿制。

鄢木秀(福建社会科学院社会学所):农村留守妇女在操劳之余,也要认真学法,特别是妇女权益等有关法律法规。增强自我保护意识,一旦发生婚变,可以申请财产补偿,最大限度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筱丹(应用心理学专家):要打开留守女性的心理症结,丈夫除了打电话、发邮件外,有时间不妨亲手写一封家书给妻子,表达自己对妻子真挚的情感,平时也不忘给妻子寄一点礼物,为妻子购买衣服等等,让妻子感觉到丈夫对她的重视和爱意,以此增进夫妻之间的沟通和感情。

留守女性要学会心理调适,使生理能量在劳动、工作、文体活动等中得到释放和转移。同时,平时跟双方的老人、家里的亲戚朋友多沟通交流,适时宣泄自己的不满情绪。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范文9

在社会发展不断提速的今天,越来越多地方需要用到讲话稿,讲话稿可以帮助发言者更好地表达。写讲话稿的注意事项有许多,你确定会写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收集整理的关于小学安全周国旗下优秀讲话,下面小编就和大家分享,来欣赏一下吧。

小学安全周国旗下优秀讲话1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

今天我讲话的主题是“交通安全伴我行”。安全,牵系着每个人的生活。我国是一个人口大国,人多车多,使道路显得更加拥挤。据统计,我国每年因车祸死亡人数超过10万人,其中,儿童死亡人数近2万,居世界之首。多么惊人的数字。在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后面,又有多少个家庭失去欢乐,多少个亲人痛不欲生,多少朵生命之花永远凋零。

想到这些,我抑制不住内心的激动,为遇难者流下同情的泪水,对肇事者产生无比的愤慨!

然而这些事故的发生,绝大多数都是因为人们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交通法规造成的。

同学们当你看到那一幕幕惨剧时,你会没有感触吗?当你听到这些触目惊心的数字时,你还会违反交通规则吗?我想一定不会!作为一名小学生,我们理应积极行动起来,从我做起,从身边做起。

因此,我建议:

1、校外注意交通安全,走路走人行道;

过马路,看清楚红绿灯,走斑马线,不翻越护栏。

2、行走集中注意力,不看书,不听音乐,不打闹。

3、上学、放学要遵守交通规则,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

4、校内课间不乱跑,不拥挤,上下楼梯靠右走。

同学们,“红灯短暂,生命无限”,“不怕百步远,只怕一步险”。

为了我们的生命之花永远绽放,为了让所有的家庭幸福美满,让我们把“交通安全”这四个字永记心间吧!

让我们一起来创建我们的平安校园吧!让我们在国旗下共同祝愿,祝愿我们每天平平安安到校,高高兴兴回家,祝愿我们的生活处处开满安全之花!

小学安全周国旗下优秀讲话2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早上好!

随着经济的日益发展,广州已变得越来越美丽,马路上车辆川流不息的景象随处可见。然而由于些人交通安全意识的淡薄,在车水马龙的马路上演了一幕幕不可挽回的悲剧。当你看到一个个鲜活的生命消失于车轮之下,当你发现一阵阵欢声笑语湮没在尖锐的汽笛声中,当你面对那些触目惊心的场景时,能不感到痛心疾首吗?道路交通安全事故依然是各种事故领域的“头号杀手”。

而导致悲剧发生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我们欠缺安全防卫知识,自我保护能力差,因此对少年儿童进行安全教育的形势相当紧迫。有专家指出,通过安全教育,提高我们小学生的自我保护能力,80%的意外伤害事故是可以避免的。为加强对中小学生的安全教育,1996年2月,国家教委、公安部等六部委联合发出通知,把每年3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定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建立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制度,敦促安全教育作的开展。红灯短暂而生命长久,为了更好地宣传交通安全法规,增强学生交通安全意识,教育部将今年3月28日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主题定为“增强交通安全意识,提高自我保护能力”。为了更好地宣传交通全知识,更好地珍视我们生命,在此,学校向全体师生发出倡议:

1、我们要认真学习交通安全的法律法规,遵守交通规则,加强安全意识,树立交通安全文明公德;

2、当我们徒步行走于人来车往的马路时,请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不在马路上嬉戏打闹;

3、当我们时马路时,多一份谦让与耐心,不闯红灯,走人行横道,绝不能为贪一时之快,横穿马路;

4、严禁12周岁以下的学生骑自行车。

放学回家一定要排好路队。

记得有一个故事。几个学者与一个老者同船共渡。学者们问老者是否懂得什么是哲学,老者连连摇头。学者们纷纷叹息:那你已经失去了一半的生命。这时一个巨浪打来,小船被掀翻了,老者问:“你们会不会游泳啊?”学者们异口同声地说不会。老者叹口气说:“那你们就失去了全部的生命。”

虽然这只是一个故事,但其中蕴含的哲理却耐人寻味。灾难的发生对每个人来说,不分贫富贵贱,不论性别年龄。孩子、学子、工人、知识分子,人民公仆……无论咿呀学语,还是学富五车,无论幼小纤弱,还是身强力壮,如果缺少应有的警惕,不懂起码的安全常识,那么,危险一旦降临,本可能逃离的厄运,却都会在意料之外、客观之中发生了。

遵章守纪,就是尊重生命,尊重自我。当我们能做到这一切的时候,我们的社会便向文明的彼岸又靠近了一步。重视交通安全,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每个人的责任。让我们携起手来呵护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

同学们,安全教育是生命教育,我们不但要牢固树立安全意识,更重要的是要树立自护自救观念,形成自护自救意识,掌握自护自救知识,锻炼自护自救能力。同学们,生命不仅仅属于自己,更属于所有关心、呵护、需要你们的人。为了家中给了你们生命和关爱的父母,为了学校里给了你们知识和智慧的师长,为了教室里给了你们友谊和快乐的同学,你们应该每时每刻都要关注交通,保护生命,平安出行。交通安全,永远伴随同学们生命中的每一天!

小学安全周国旗下优秀讲话3各位老师,各位同学:

早上好!

今天国旗下讲话的题目是“文明交通始于足下,文明学生由我做起”。我们生活在一个交通便利的社会,每天来往于学校、家庭和其他场所之间,在那行人车辆拥挤的街道上,你是否看到了潜藏在我们每日行走的交通路线上的危险呢?因为不遵守交通法规,我们看到了血的事实,经受了血的教训,那一幕幕令人心痛、惨不忍睹的画面,那一个个因抢救无效而离我们远去的人们,最后留给我们的都是心灵上的创伤和对离去者无尽的痛惜。我们在痛惜他们的同时,更应该清醒地认识到:遵守交通法规,就是珍爱生命!

有人曾说,动荡年代最可怕的是战争,而和平年代最可怕的是车祸。这决不是危言耸听,因为全球每年死于交通事故的人相当于一次中型战争的'阵亡人数。

下面这组数字让人确信,"车祸猛于虎",交通事故就在你我身边:据公安部交通管理局通报,2015年,全国共接报道路交通事故3906164起,同比上升35.9%。其中,涉及人员伤亡的道路交通事故219521起,造成65225人死亡、254075人受伤,直接财产损失9.3亿。65225人是一个什么样的概念?相当于50多个我们二小的人数。9.3亿元的经济损失又如何形容?交通安全专家分析说,如果建一所希望小学需用20万元,那么全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可建近5000所希望小学;如果救助一名失学儿童每年需500元,那么全年因交通事故造成的经济损失就可以让近500万名失学儿童重返校园。

俗话说得好:"没有规矩不成方圆"。因此,凡是在马路上进行与交通有关的活动的人都不能随心所欲,都必须严守规矩,即交通法规。它是保证我们社会井然有序,健康迅速发展的坚强后盾。因为我们遵守交通法规,我们的社会便向着文明的彼岸又迈进了一步,遵守交通法规是我们每个人的义务,更是我们的责任。让我们所有同学都携起手来呵护好这文明之花,让我们远离伤痛,珍爱彼此的生命吧!

为此,我们倡议全校同学从我做起应做到以下几点,树立校园文明新风。

1、过马路时,一慢二看,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不随意横穿马路。

2、12周岁以下的同学请不要骑自行车到校。

3、不在车行道或人行道上追逐、玩耍。

4、同学们应克服麻痹和侥幸心理,时刻牢记交通法规,确保自己与他人的交通安全,行安全路,做文明人。

5、同学们应该提醒你身边的朋友或家人,请他们也时刻遵守交通规则,做一个良好的市民。

6、遇到交通事故,保护现场,拨打122报警。

老师同学们,让我们携起手来,共同努力,营造一个安全、文明、畅通的社会环境吧!

谢谢大家!

小学安全周国旗下优秀讲话4老师们、同学们:

三月,是春风和煦、万木吐绿的美好季节,俗话说:“一年之际在于春。”人们把许多纪念日都放在了三月,如:3月5日“向雷锋同志学习”纪念日,3月8日国际劳动妇女节,3月12日中国植树节,3月15日国际消费者权益日,3月21日世界睡眠日,3月22日世界水日,3月23日世界气象日。今天我讲的是大家可能还不太熟悉的一个纪念日:那就是全国中小学安全宣传教育日。国家有关部门规定每年三月最后一周的星期一作为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年安全教育日的主题是:“加强疏散演练,确保学生平安”,

因此,为保证少年儿童的健康成长,对全校同学提出以下要求:

1、上下楼梯要有秩序,均要靠右边走。

不准拥挤,更不准推人。前面的人摔倒的话,马上要停止前行,把摔倒的人扶起来。严禁在楼梯的扶梯上滑下来。

2、课间不玩危险游戏,要做要做有意义的活动,如跳绳、踢毽子等。

不准在教室里、校园内互相追逐、打闹。

5、上课期间,特别像体育课、活动课,要听从老师指挥,服从老师安排,严禁事故发生。

6、上、下厕所,进出教室时,不能拥挤,要有秩序的进出,大同学要避让小同学,让小同学先进出。

同学们,生命是美好的,生活是多姿多彩的,而要拥有这一切的前提是安全。所以我们一定要时刻加强安全意识,努力增强自我防范能力,做到警钟长鸣!

小学安全周国旗下优秀讲话5老师们、同学们:

早上好!

安全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工作的前提。每年三月份的最后一个星期一是“全国中小学生安全教育日”,今年活动的主题是“我安全,我健康,我快乐”。目的在提高学校安全教育能力,建立健全学校安全防范机制,形成“人人讲安全、事事为安全、时时想安全、处处要安全”的良好氛围。

我们学校部分同学不注意安全的事例比比皆是。比如,课间追逐打闹,攀爬树木花坛,从楼梯扶手滑下来,在电箱附近玩耍等等。

同学们为了我们能健康的成长,我对全校同学发出一下倡议:

1、上下楼梯要有秩序,要靠右边走。

不准拥挤,更不准推人。前面的人摔倒的话,马上要停止前行,把摔倒的同学扶起来。严禁在楼梯的扶梯上滑下来。

2、课间不玩危险游戏,不准在教室里、校园内互相追逐、打闹。

3、上课期间,特别像体育课、活动课,要听从老师指挥,服从老师安排,严防事故发生。

4、要注意用电安全,不乱动教室内的电源插座,不要用湿布擦电器开关。

信息课上要按规定程序操作电脑。

5、要注意食品安全。

不要吃零食,不吃不洁食物,不食过期食品。

6、要注意交通安全。

未满十二周岁的同学不要擅自骑自行车上学,以防交通事故的发生。坐车的同学,不随便把头或手伸出窗外,上下车时一定要注意安全。放学站队离校时一定要有秩序,听从老师和班长的指挥。

7、要加强行为自控能力。

同学之间遇到矛盾时,一定要冷静,要理智,切忌用拳头代替说理,给自己和同学带来不良的后果。

8、放学后按时回家,不在街上逗留,不与陌生人交往,不能接受陌生人馈赠礼物,在校期间不得私自离校,受到不法侵害时及时打急救电话或110得到帮助。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范文10

尊敬的纳税人:

“诚信兴商”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企业健康发展的前提,是企业在市场经济中的立足之本。为构筑社会信用基础,提高企业产品质量,营造消费者放心的市场环境,依法诚信纳税,推动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沈河区国家税务局向驻区广大纳税人提出倡议如下:

1、强化诚信意识。树立诚信观念,建立健全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信用制度,加强企业信用自律,提高企业信誉,营造“诚信兴商”的良好氛围。

2、健全诚信服务制度。从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和舆论监督等方面建立和健全以信用为核心内容的企业诚信制度,不断提升诚信经营行为,夯实诚信建设的基础。

3、恪守法制、遵循公德。认真学习、全面贯彻和宣传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税收征管法等,不断增强依法经商、依法纳税意识,为诚信兴商、诚信纳税打牢基础。

4、树立诚信纳税理念。依法诚信纳税是最好的信用证明,以诚信为本,依法纳税,应缴尽缴,恪守纳税信誉;勇担社会责任,充分发挥行业作用,争做诚信纳税模范,促进和谐社会发展。

5、自觉维护市场经济秩序。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恪守商业职业道德,诚实守信,合法经营,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

6、做诚信经营的楷模。爱岗敬业,从我做起,树立“守信光荣、守信可敬”的意识,争做诚信经营、诚信纳税的表率,用自己的实际行动铸就“诚信企业”。

7、真诚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认真履行承诺,承担社会责任。争创中国名牌产品,争创国家免检产品,争创国家质量管理奖企业。

诚信兴商倡议书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企业的“立业之道,兴业之本”,也是企业持续发展和增强市场竞争力的力量源泉。适逢桂林市开展国际旅游胜地建设之际,为构筑社会信用基础,进一步优化消费环境,提高企业信誉,根据自治区《关于开展XX年诚信兴商宣传月活动的通知》(桂商秩发〔XX〕18号)文件精神,我们向全市商贸流通企业发出如下倡议: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高度重视商务流通领域信用建设,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部署,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树立诚实守信理念。继承和发扬“诚信为本、公道守规、货真价实、服务优质”的商业道德和经营理念。积极开展诚信教育,树立诚信观念,建立健全以诚信为核心内容的信用制度,加强企业信用自律,提高企业信誉,营造“诚信兴商”的良好氛围。

三、建立健全诚信制度。建立包含价格诚信、员工信用、客户信用、管理制度、服务规范、客户评价等方面的企业诚信制度体系,夯实诚信建设基础。

四、努力强化品牌服务意识。大力拓展特色服务、差异化服务和专业服务,打造内涵丰富、独具特色的企业品牌和服务品牌,为消费者营造和谐、文明、时尚的购物环境。

五、保证市场价格规范。严禁价格欺诈、价格歧视、价格串通、价格垄断、低价倾销、哄抬价格、变相提高或压低价格等不正当竞争行为。

六、坚决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杜绝商业欺诈、暗箱操作和恶性竞争等有违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做到诚实守信、合法经营、严格质量管理。

七、争创“价格诚信单位”。为推进经营者价格诚信体系建设,规范经营者价格行为,维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大力提倡争创以建立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执行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明码标价,明码实价,消费者投诉处理制度等为主要内容的“价格诚信单位”。

八、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认真履行承诺,关心公益事业,热心社会活动,并真诚欢迎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及指导。

诚信兴商倡议书

为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建设,大力倡导诚信兴商的经营理念,增强全社会守信意识,弘扬诚信文化,监督失信行为,为此,今天开展“百城万店无假货”、“价格诚信”、“诚信纳税”、“重合同、守信用”等创建活动,促进新县社会信用体系的建立和完善。我们向全县食品生产经营者发出诚信兴商倡议书:

一、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规章,规范企业生产经营行为。以学法、知法、守法为立业之本,以诚实守信、优质经营为重点,努力争创文明企业,倡导品牌经营,提升企业形象,奉献“安全、卫生、无公害”食品,自觉维护消费者权益。

二、自觉执行与食品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严格把好食品安全质量关。不使用高毒高残留农药,不滥用食品添加剂,不使用非食品原料加工食品,不使用病死畜禽、不使用、销售非定点屠宰肉品、不回收过期变质食品加工制作食品,绝不经营过期、变质、假冒、伪劣的食品。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范文11

他们作为一个普通人,却不忘公民义务,他们在寒风中逆风而行,不顾个人冷暖,个人安危,为每家每户送去温暖和安心,我的身边因为有这些人,才让我们能安安心心地生活。为大家整理的战疫,警察故事观后心得体会资料,提供参考,欢迎您的阅读。

战疫,警察故事观后心得体会一

我的身边时刻都能看到感人画面,他们作为一个普通人,却不忘公民义务,他们在寒风中逆风而行,不顾个人冷暖,个人安危,为每家每户送去温暖和安心,我的身边因为有这些人,才让我们能安安心心地生活。

国家还在紧张的防护中,在我的身边,村子被封了,村长还坚守在岗位上。国家在战斗中,我们没有时间恐慌悲叹,而应和国家一起,积极参与到抗击疫情中去!我们或许没有那些明星有钱,一下子捐出去几百上千万;我们或许没有那些人力资源;或许我们都还是中学生,没办法去支援前线。但是,我们要记住,尽量不出门,注意卫生,保护好自己,不给国家添乱,尽自己所能做国家坚实的后盾,这就是我们现在所能做的。

高尔基说:“感到自己是人们所需要的和亲近的人——这是生活最大的享受,最高的喜悦。这是真理,不要忘了这个真理,它会给你们无限的幸福!”是呀,这些主动“请战”的党员干部和志愿者,在这场疫情防控中,他们会付出一些代价,但他们内心是幸福的。

记得,前两天,在抖音上看到过一个视频,被访者是一位女医生,她哭着说,她也很害怕,她也怕被感染上,她怕再也见不到家人朋友了。采访者问她,既然这么害怕,为什么还要坚持呢?她立马穿上手中的白大褂,抹掉了眼泪,勇敢而自豪地说,就因为我身上这个,穿上它,我就有一种使命感了,正是这种使命感让我有了坚持下去的勇气,短短几句真诚的话语,没有多么华丽的修辞,却是那么让人动容,为之幡然泪下。

战疫,警察故事观后心得体会二

作为2020年的高考生,在新春佳节来临之际听闻新型冠状病毒的噩耗,我不觉恐慌。每天醒来看到手机最新的新闻总是感染人数又增加了多少 某地又增加了多少 疑似病例多少等令人惊骇的消息。21世纪以来SARS MERS以及这次新型冠状病毒的爆发,你们一直在前线战斗,从未退缩。“疾如风,徐如林,侵掠如火,不动如山。”军事家孙子这样描述一支强大的军队。疾和病组成疾病。疾,在汉语中也有快的意思,用“疾如风”“侵掠如火”来形容一场烈性传染病的传播扩散是毫不夸张的。而你们,不惧艰难竭蹶,不畏艰辛苦楚,在前线为国家争分夺秒,在医学的战场上浴血奋战。你们是最美的逆行者!

任何经历过非典的医护人员都十分清楚这次的病毒感染有多么严重,可是你们依然没有退缩。武汉的15名前线医护人员已经被感染,于1月28日上午十一时出院。协和医院西院胡医生表示,出院后,希望能尽快回到抗击疫情的一线。“做好科学防护,相信党和国家,相信一起奋战的白衣战士,一定会守护好我们的城,一定能打赢这场硬战!”你们感染治愈后立刻回归岗位的时候,是最美的;你们治愈一个一个的感染病人的时候,是世界的逆行者,是我们的照明灯。

“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防控工作开展以来,全国的医护人员全力以赴投入到抗击疫情第一线,涌现出一批敢于斗争 敢于担当的先进典型。

放弃假期,首个请缨,奋战在抗击第一线的中心办公室主任罗黎,下班回家后,一直关注新冠肺炎感染新闻,敏感地意识到了防疫事态的严峻,立刻向中心领导表示,取消春节期间外出计划,留守待命,随时听从中心的统一调度及安排。1月24日罗黎接到中心副主任佘毅的电话,辖区有一名密切接触者,需要立即转运到指定观察点。接到命令后罗黎立刻出发到中心,在中心守到凌晨收到任务取消的消息后,才返回家中。回到家中已是11点过,看着家人端上来的汤圆,没顾上吃晚饭的罗黎才想起今天是正月初一。“面对疫情,我选择迎难而上,冲锋在前,兑现一名共产党员庄严的承诺。”罗黎说。罗黎是家人的宝贝,更是祖国的坚守者。

中心医务科科长罗娟坚守岗位,大爱无疆,连续工作近10天。戴口罩 护目镜 橡胶手套 穿隔离防护服,是罗娟在发热门诊每天开始接诊前的首要工作。“这套防护装备的防护性虽好,但透气性确实不佳,常常会发现自己的发丝 眉毛上都沾满水汽。”罗娟说,“穿起这套防护装备,就不能像往常一样自由的转动头部,坐诊时间又基本在6小时以上,等离开诊室脱下厚重的防护服时,会觉得如释重负。但是为了患者和保护自己,我们必须坚持住。”罗娟是医护人员,更是抗击病毒的逆行者,国家的坚守者。

众志成城,在不经意的细节中展现,大爱无疆,是你们的职业品格。在这场没有硝烟的战争中,你们坚守岗位 恪尽职守,站在了防控疫情的第一线,将广大人民群众的健康放在心头 护在身后。你们是疫情来袭时最美的逆行者!是国家沦陷时最伟大的坚守者!

战疫,警察故事观后心得体会三

一线天,因两壁夹峙,缝隙所见蓝天如一线而得名,又因景观奇特而闻名。疫情发生以来,近400万名城乡社区工作者奋战在65万个城乡社区的疫情防控一线,平均6个社区工作者守护着一个社区,每名社区工作者面对350名群众。1:350,这些在一线的社区工作者,前方要战“疫”,后方要守护群众,你们和你们一样在战“疫”一线的工作者才是最美的“一线天”。

战“疫”一线不怕苦,因为你们把这“苦”默默地落到了心底。越是饱尝苦难的民族,越能理解灾难的意味,我们是从苦难中走出来,一往无前的民族,你们的“根”就扎在这样的民族之上。越是历经沧桑的国家,越懂得自强的重要。在这个饱经沧桑的国度,除了勇往直前,没有退路,你们的“脚”就踏在这样的土地上。在战“疫”一线的你们,呈现出了“中国人”的脾气,“中国人”的硬气和“中国人”的志气。面对1:350,只有强大的内心才能盛下这样的“苦”,只有坚定的意志才能容纳这样的“苦”,只有举国的同心才能战胜这样的“苦”,这在你们身上表现得更加淋漓尽致,在你们身上彰显得更加直截了当,在你们身上,我们看到了中国不屈的意志,中国昂然的毅力,中国惊人的品格。平生多磨砺,天地由我行。我们知道,你们把这“苦”默默的落在了心底。

战“疫”一线不怕累,因为你们把这“累”渐渐地用到了极致。疫情就是命令。生长在这里就会坚决地守好这里的每一寸土地,这是你们对命令的“回应”。防控就是责任。工作在这里,就会勇敢地守好这里的每一块阵地,这是你们对责任的“回答”。累过极致,就不感觉累了。为了打赢防疫阻击战,无论风雨,你们连轴转 “开夜车”。每天醒来就同时间赛跑,排查 预警 管理 服务,恨不得如哪吒有个“三头六臂”,脚踏风火轮,化作“千手观音”,驱除这场“疫”魔,在不知不觉中,已经走过了白天与黑夜。众人捧柴火焰高,是源于来自不同层次,不同力量的累积。正如庆幸的是,我们处在可以让数据“跑步”的时代,很多地方已经运用这些技术,把社区工作者和一线抗“疫”工作者从一些无谓的事务中解脱出来,让你们集中精力 轻装上阵,心无旁骛战斗在第一线。

战“疫”一线不怕烦,因为你们把这“烦”悄悄地躲到了静处。基层一线是群众的“天然”防线。记得在做村官时,一位退休的老村官告诉我,把基层工作做好,一个重要的方法是要做好群众的思想工作,要“耐”烦。天下大事,必作于细,要想把社区这道防线守住,一方面,要坚持严防死守,不放过任何一个细节,不忽视任何一个角落;另一方面,要赢得群众的理解和支持,要安慰群众的腻烦心理,要安抚群众的抵触情绪,追本溯源,就是要“耐”烦。只有“耐”烦,才能守住这“天然”防线。反求诸己,在战“疫”一线的工作者也有“烦”,更需要安抚 安慰,只是你们在等到夜深人静的时候,把这种“烦”悄悄地带到了角落里,看一下家里人发来的信息,刷一下朋友圈,甚至是低声的抽泣几声,第二天黎明,你们还是接着干!

“何人仰见通霄路,一尺青天万丈长”,瞩目仰望,你们就是那万丈青天!

战疫,警察故事观后心得体会四

“我身后都是老百姓,我要守护我必须要守护的人。”这是江西省安义县新民乡向家坪社区党支部书记何致忠在面对来势汹汹的疫情中经常挂在嘴边 愿意跟人分享的话。这句简单而朴素的话道出了他作为党员的初心和使命,显现了他在危难时刻和急难险重面前的责任和担当。何致忠作为千千万万抗击疫情党员干部当中的一员,他在抗疫路上的点点滴滴,可以从“一日三餐”中窥探出奥秘。

一个馒头,一碗稀饭,是他抗疫路上的“必需品”。疫情发生以来,他一直选择了吃住在社区,他一天的早餐就是一个馒头加一碗稀饭,十分简单。快速吃完早餐后,他就前往社区内为居民张贴宣传单,仔细核对湖北入赣返乡人员的信息 收集返乡人员的体温记录。由于他只有一只手臂,当乡里领导考虑到他身体情况,想把他安排到二线去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时,何致忠坚定地说道:“如今疫情形势如此严峻,尽管我身体残疾,但作为一名党员干部,我必须义不容辞地奋战在疫情防控的第一线,这是我的责任和义务。”他是这样说的,也是这样做的。虽然疫情防控工作很累很苦,但他从未因这点累而抱怨,因为他的心里已经扎下了以人民为中心的信仰 对社区居民爱大于天的感情。他的奉献付出只是广大党员干部在疫情一线的一个缩影,正是这些党员干部在关键时刻挺身而出,让党员本色在战役火线越擦越亮,让党徽底色在疫情防控一线熠熠生辉!

一碗蛋炒饭,一勺豆腐汤,是抗疫路上的“营养品”。上午排查工作忙完后,他就匆匆忙忙到家给自己做了个蛋炒饭,又做了豆腐汤。他常说,这个搭配是最有营养,最养生的。吃完午饭,他又做起了“配送员”。“何书记,给我带点几斤肉,回来给你钱”“何老板,给我带条鱼回来”……“收到,晚上我就给你买过来,明天给你们送过去”,他答应道。每天下午4点去买菜,5点左右去送菜,晚上还要守夜班,有时候睡眠不足4—5个小时,可他依然乐此不彼。他说,“以前服务大家总觉得累 觉得苦,但现在觉得很快乐 很开心 很光荣。”社区居民都说:“我们书记虽然是独臂,但是他是我们的主心骨,有他冲在前面,我们就有信心打赢这场疫情防控战!”一名党员就是一面旗帜,党员干部在疫情一线诠释了入党时的铮铮誓言,用行动撑起了战胜病魔的全民信心。

一碗泡面,一根火腿肠,是抗疫路上的“奢侈品”。忙到晚上8点,才把社区群众需要的东西给准备好。又想起了要对返汉人员进行测量体温,又急忙跑去了给他们测量体温并记录。虽然每天做的最多的就是“戴口罩 测体温 劝返群众”,要经过无数次的反复的核查,但他从不马虎,坚持做到一丝不苟。忙碌完,在晚上一碗泡面加一根火腿肠就是“美味”,就是抗疫路上的“奢侈品”。对他来说最幸福的就是在帐篷里和亲人视频对话,在街道社区为居民采购就是日常……亲人朋友常

叫他多休息,他却说道:“疫情当前,我必须冲在一线,报答国家一直以来对我的关怀。”人们常说,这世界上哪有什么岁月静好,不过是有人替你负重前行。在这场只许胜利的战役中,哪里有疫情 险情,哪里最困难 最艰苦,哪里就有党员干部的身影。他们默默坚守最前线,用实际行动践行“守初心 担使命 战疫情 保平安”的神圣职责!

战疫,警察故事观后心得体会五

这是最黯淡无光的春节,新冠肺炎恣虐于神州大地,人心惶惶。这是最热血高昂的春节,炎黄子孙守望相助,高歌无畏的家国无疆。

没有硝烟,没有炮火,有的只是在一个不经意间,侵入身体的病菌。1例,2例,10例……直至如今的接近10000例。在这疫情面前,我们忽然明白了,什么是众志成城。不曾忘,钟南山院士耄耋之年挺声而出;不曾忘,请战书上一个个鲜红而坚定的手印,“不计报酬,不论生死”,写满了无数医疗工作者铿锵有力的内心誓言;不曾忘,风华正茂的女子褪去华裳,剪断青丝,坚守战场。他们何尝不知疫情难料,但国难当下,血脉滚烫,他们的眼中只有危难的中国,啜泣的病患,因为他们知道,舍弃小我,是为了大国安然。

越是一发千钧,存亡绝续之时,越能研读人性的平凡与伟大。新年前夕口罩生产厂复工加班,流水线传递的是质朴的关怀;除夕夜火神山医院工地的特殊的“年夜饭”,是无数工人们在万家灯火里坚守着的战场;全国各地纷纷打响一级响应,紧跟党中央,拧成一股劲;全国各地的募捐浩浩荡荡,每一份物资都寄予着执着的信仰。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一个最坏的时代”,疫情危急之时,有人愿意披上铠甲,匆匆奔赴战场,也有人一次为契,填补内心的阴暗:无良商家抬高口罩价格,将国难财视为高尚;不法分子借机造谣生事,人心惶惶是他们的目标;无能领导欺上瞒下,声称一切安好,百姓无患。此种蝇营狗苟之辈,无疑是人格的狰狞。

平安中国之守护者范文12

【关键词】 宫城 内城 外郭 密封式规划 市

公元前519年, 楚国令尹囊瓦(字子常)为了防备吴国军队的入侵,在郢都增筑城垣,遭到贵族沈尹戌的批评,其语见《左传·昭公23年》:“子常必亡郢。苟不能卫,城无益也。古者天子守在四夷;天子卑,守在诸侯。诸侯守在四邻;诸侯卑,守在四竟。慎其四竟,结其四援,民狎其野,三务成功;民无内忧,而又无外惧,国焉用城?今吴是惧,而城于郢,守已小矣。卑之不获,能无亡乎?昔梁伯沟其公宫而民溃。民弃其上,不亡何待?夫正其疆埸,修其土田,险其走集,亲其民人,明其伍候,信其邻国,慎其官守,守其交礼,不僭不贪,不懦不耆,完其守备,以待不虞,又何畏矣。《诗》曰:‘无念尔祖,聿修厥德’。无亦监乎若敖、?冒至于武、文,土不过同,慎其四竟,犹不城郢;今土数圻,而郢是城,不亦难乎!”

沈尹戌所讲的,是国家防御的一些战略原则,如修明内政,重视农耕,亲附民众,杜绝奢僭,改善与邻国的外交,加强边境和交通冲要的守卫,保养好武器装备等等,认为这些措施是国家安全的根本保障。当时楚国的政治腐败,经济萧条,执政者囊瓦聚敛无度,民不聊生,与属国唐、蔡的关系也陷于破裂,蕴藏着严重的社会危机。沈尹戌借城郢这事,抨击囊瓦的施政,阐明自己的主张;其中值得注意的是,他并不看重城垒在防御作战中的作用,竟然说:“苟不能卫,城无益也。……国焉用城?”强调如果自己的力量不足以保卫国土,那么筑城,守城也没有什么用处。这种思想使人有些诧异,众所周知,火器发达以前,城垒做为守备工事,对战争的影响曾经是举足轻重的。弱旅困守孤城,抗敌经年累月,迫使强寇无功而返、甚至反败为胜的战例,历史上屡见不鲜。就拿沈尹戌所在的春秋时期来说,公元前567年,齐军历时一岁, 才攻陷小邦莱国都城。而《吕氏春秋·慎势》记载:“(楚)庄王围宋九月,康王围宋五月,声王围宋十月,楚三围宋而不能克。”由于攻城耗时费力,难以奏效,将帅们往往尽量避免进行这种战斗,认为它是迫不得已而采用的下策。如孙武所言:“故上兵伐谋,其次伐交,其次伐兵,其下攻城,攻城之法为不得已。”〔1〕在冷兵器时代, 据守城垒对于防御者来说是非常有利的,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弥补自己战斗力量的不足。像《尉缭子·守权》所称:“出者不守,守者不出。一而当十,十而当百,百而当千,千而当万。故为城郭者,非妄费干民聚土壤也,诚为守也。”由此看来,囊瓦虽然治国无术,多有劣迹,但其主持的城郢,就军事角度而言,属于增强国防的必要措施,本身是无可厚非的。所以,沈尹戌对这项举措的指摘讥讽,后人或有不理解者,认为是迂腐之论。如顾栋高在《春秋大事表》中便举例反驳其观点,说此辈“徒以子囊城郢为嗤笑而不知城郢未始非社稷之至计,此又可与楚昭之事连类而并观之也。后宋百年而金复都汴,木虎高琪筑京城逾年,卒能歼厥巨魁,光复旧物,此又深根固本之关于长算,可为明效大验者也。”

春秋时期,随着诸侯争霸战争的加剧,各国的君主、卿大夫为了增强防御能力,纷纷在封土、采邑上修筑城郭,掀起了一阵热潮。据《春秋》记载,仅实力中等的鲁国,就新建大小城池19座。列国的君臣将相都把筑城视为首要政务,像伍员答吴王问时讲:“凡欲安君治民,兴霸成王,以近制远者,必先立城郭,设守备,实仓廪,治兵库。”〔2 〕而沈尹戌的议论却和时代潮流相背,这不免令人产生疑问,他的这种思想究竟是从何而来呢?征诸史实,方知沈尹戌之论是对“古者”,即春秋以前奴隶主贵族政治、军事经验的总结概括,其中很重要的一条就是:防御作战时通常不采取固守城池、抵抗强敌的战术,这反映了夏、商、西周时期战争具有的某些规律和特点。试析如下:

三代(夏、商、西周)是华夏文明发展的最初阶段,尽管考古发掘表明,早在四千年前、夏朝建立之际就出现了以王城岗、平粮台古城为代表的早期城堡,后来又有了墙垒周长数公里的偃师商城、郑州商城;但是综观三代的战争经过,却很少见到依托城池抵抗强敌围攻的记载,更没有成功的战例。春秋以后,像田单守即墨、刘秀战昆阳、拓跋焘攻盱眙、唐太宗围安市那种守城者以少胜多的战例不胜枚举,而三代是绝无仅有的。从历史上看,夏、商、西周的大规模战争中,处于防御态势的一方采取的战术,通常是以下几种:

1.出城迎战 防御者自忖可与来犯之敌一决高下,便倾巢出动,离开城邑,在郊外的原野上摆开阵势,进行会战,“争一日之命。 ”〔3〕这种情况在三代最为常见,如禹伐三苗,启伐有扈,成汤伐桀,武王伐纣等等。

2.弃城而逃 守方估计自己并非强敌对手,便走为上策,逃之夭夭。如古公??父居豳,戎狄来犯,“乃与私属遂去豳,度漆、沮,逾梁山,止于岐下。”〔4〕西周末年,申侯与缯侯、 犬戎会师进攻镐京,“幽王举烽火征兵,兵莫至。”〔5〕即弃城东走, 至骊山下被杀。

此外,在第1类战例中,防御一方在野战失败后, 通常也不采取退守城池、继续抵抗的战术,或是像鸣条之战后的桀、被周公东征打败的武庚那样,战败后率领族众南逃北窜,远徙它乡;或是像牧野之战以后的纣王,逃回宫内,自杀了事。

3.守城拒敌 虽然认为已方势单力孤,不敢出城迎战,但也不愿抛弃家园,远离故土,因此依托城垒工事来抵御强敌的攻打。这种战例在三代非常少见,史籍所载,惟有文王伐崇、三旬而克一例,结果还是守方失利,全军复没。特别是在夏、商、西周王朝灭亡之际,没有一位君主企图以守城战术来负隅顽抗,这和北宋、金、明几朝末代皇帝困守孤城、抵抗强敌围攻的情况形成鲜明的反照。司马懿曾讲:“能战当战,不能战当守,不能守当走。”〔6〕而三代防御一方的君主将帅, 在敌强我弱的形势下,往往是如不能出战,即当逃走,极少采用守城抗敌的对策。应该说,沈尹戌轻视守城战术的思想,确实与三代流行的防御原则相符合,那就是面对来犯的优势之敌,假若无力出兵迎战,最好不要守城,还是远走为妙。

为什么夏、商、西周的统帅们处于被动防御态势时,通常不愿意依托城池来进行抵抗呢?主要原因在于,三代的都邑不像春秋以后的城市那样具备坚固、持久的防御能力;在当时的客观环境下,统帅们认为守城战术难以经受强敌长期围攻的考验,因此多不愿采用它。军队使用何种战斗方法,取决于他们所掌握的武器装备以及进攻和防御的手段,而这些归根结底是由当时的物质生产条件决定的。城市的防御能力包括多种因素,如规模、布局、筑垒的形式和材料,防守器械与人口、兵员、粮草和其它物资等等。在各个历史时期,生产力、社会分工、商品经济处于不同的发展阶段,城市的防御能力也就有强弱之分,存在着明显的差别。例如原始社会末期出现的城垒,只是在民众聚居的村落周围,修筑起简陋的围墙、栅栏和壕沟,用来防备邻近部落的掠夺袭击。而到春秋战国时期,封建经济得到迅速发展,使城市的规模、人口、财富显著增长,“千丈之城,万家之邑相望也。”〔7〕不仅形成了临淄、郢、邯郸、大梁等富冠海内、居民繁众的名都,就连宜阳这样的大县,也是“城方八里,材士十万,粟支数年。”〔8 〕城市的防御能力由此得以提高,使其长期固守成为可能,据守城垒抗击强敌的战术才开始普遍运用。而这些条件,恰恰是三代的城市并不具备的;和后代相比,夏、商、西周时期的城市属于不发达的早期形态,缺乏持久防御作战的能力,其表现在于以下几方面:

1.城垒规模普遍较小 战国名将赵奢曾追述过三代城邑的情况,“古者四海之内,分为万国;城虽大,无过三百丈者;人虽众,无过三千家者。”〔9〕从出土的遗址分布来看,夏、商、西周时期除了王朝的都城范围较广,其它古城的筑垒规模均很有限。如夏初的河南登封王城岗古城,是东西并列相连的两座小城,中间是二城共同的隔墙,根据残存的墙基计算,两城的边长都不过100米,总面积为0.02平方公里。 〔10〕同时期的河南淮阳平粮台古城,城址呈正方形,长宽各185米, 面积约为0.034平方公里。〔11〕山东章丘的城子崖古城、 寿光的边线王古城,是夏代东夷方国的旧迹,前者墙址南北长450米,东西长390米,面积约为0.175平方公里;后者边长220米,面积约为0.044平方公里。〔12〕湖北黄陂的盘龙城,被认为是商代方国的都邑, 南北墙长290米,东西长260米,面积约为0.075平方公里。〔13〕而新中国成立以来发现的数十座春秋战国城市遗址里,诸侯大国、中等国家如齐、楚、吴、郑、韩、赵、魏、鲁国的都城面积,多在15—20平方公里左右,其中燕下都故城遗址面积达32平方公里;小邦如山东的薛城、邾城,墙址周长约10公里,面积约6平方公里。其它小城,周长一般在5公里左右,面积约1.56平方公里。〔14〕和三代城垒的普遍规模相比,显然是有天壤之别了。

三代城垒规模普遍较小的主要原因有两条,一是生产力水平低下;这个时期的中国刚刚跨入文明社会的大门,在考古学分期上属于青铜时代,由于青铜工具稀少贵重,人们在农业生产中还广泛使用着原始的木器、石器,未用牛耕,劳动效率很低;又采取抛荒休耕的农作法,占地多,产量少,所能供养的人口自然远远少于后代。另一方面,做为掘土翻地的工具材料,红铜太软,青铜又太脆,容易断裂,加上本身的贵重,是不适宜的。因此土方建筑工程所用的器具,也是以木、石材料为主,效率不高。二是政治上处于部族、邦国林立的状态,诸侯众多,与王室的关系又很松散,统治的范围都比较小,如王夫之所称:“三代之国,幅员之狭,直今一县耳。”〔15〕这样,他们各自拥有的人力、物力均很有限。薄弱的经济基础,简陋的技术条件,劳动力和财富不足,使一般的部族、邦国没有力量构筑高大广阔的城池;只有三代的王室,掌握了最高领导权,统率着国内最强大的民族(夏族、商族、周族),还能征发属下邦国的人力、财物,才有可能建造“大邑”。如商朝前期的国都——郑州商城,墙址周长6,960米,平均底宽约20米,顶宽约5米,高约10米。〔16〕构筑城墙需要挖土约170万立方米,夯土约87 万立方米,据有关专家计算,在当时的劳动条件下,假如每天投入1 万名劳力进行作业,以最高的效率计算,也需要8年的时间才能完成。〔17 〕“如果不是最高统治者所在之地,没有充足的人力、物力,是很难筑成如此规模宏大的城池的。〔18〕”

因此,限于当时的生产条件和政治状况,三代大部分城市的规模、面积很小,筑垒设施简陋,所容纳的人员、物资有限,很难抵抗优势之敌的持久强攻。

2.有城无郭,非密封式规划 夏、商、西周王朝的都城,已探明的旧址分布较广,像殷墟和丰、镐遗存能达到20余平方公里,和春秋战国诸侯都城的面积相仿,远远超过了同期的小邦城邑。但是为什么三代王室的统治者在敌军兵临城下时,也从来不采取守城拒敌的战术呢?很重要的一个原因是:三代属于中国都城发展史上的最初阶段,城市的规划布局很不完善,首都或是没有城墙,或者只是君主居住的宫城有墙,而平民的居住区、手工业作坊区却没有城墙——“郭”的保护,缺乏抵御强敌进攻的可靠屏障。

例如,河南偃师的二里头城市遗址,东西长达2.5公里, 南北达到1.5公里,面积约3.75平方公里;经多数学者论证, 认为是夏朝后期的都城斟*[寻+阝],而城市的四周并没有城墙,只是在遗址中间发现了一座建有土围墙的宫城,边长仅为100米左右。 “该土围墙建立在一个大型夯土台基之上,台基高约3米,边缘部分为缓坡状, 宫墙就筑在缓坡内边缘部位。墙内全是宫殿建筑遗址,总面积约1万平方米。”〔19 〕四周则分散地存在着若干居民住所和手工作坊的遗址,未发现有城墙或墙基的任何痕迹。

河南郑州商城的年代稍晚一些,被视为商汤灭夏后建立的国都——@④薄(毫),即学术界所称的“郑毫”。它的遗存分布约有25平方公里,却只有一个面积约3平方公里的夯土城圈, 城圈的东北部有大片的宫殿残址,城圈外还有许多民房和手工作坊(冶铜、制骨、制陶)的遗迹,“这种分布情况,表明了当时土城内和土城外的整体性,很难把这一城市的范围,局限在城墙内这一部分。”〔20〕

湖北黄陂的盘龙城,始筑年代略迟于郑州商城,面积也要比它小得多。从城内发掘情况来看,亦为宫城;居民区和手工业区是在城北的杨家湾、西北的楼子湾和城南的卫家嘴等地,也没有城墙护卫。〔21〕

商代中期迁都于殷(河南安阳),据《竹书纪年》记载:“自盘庚徙殷至纣之灭,二百七十五年更不徙都。”通常认为安阳小屯是宫殿区,以它为中心,在东、南、西三面的总面积达24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分布着大量的民居、手工业作坊遗址,出土了许多生产工具、生活用品、礼乐器具和刻有卜辞的甲骨,是一个规模巨大的城市。但迄今为止,经过近20次发掘,仍未发现有城墙存在。〔22〕

西周的都城遗址,以陕西的丰、镐为例,情形也基本相同。西安市南沣河两岸的丰京和镐京旧址,亦在一、二十平方公里的范围内,散布着各种遗存,也没有发现城郭的痕迹。〔23〕

另外,据前引《左传》昭公23年沈尹戌所言,楚国自先祖若敖、?冒至武王、文王,“土不过同,慎其四竟,犹不城郢。”直到春秋后期才开始增筑城垣。〔24〕

从古代中国城市建设布局的历史发展来看,自春秋开始普遍流行大城、小城相套,即内城与外郭结合的密封式规划布局,也就是孟子所说的“三里之城,七里之郭”。内城就是由夏、商、西周时期的宫城演变而来的,主要作用是保护国君、贵族(王室、公室)的安全;外郭则是居民区、手工业区之外增修的城墙,使平民也得到筑垒工事的保障。如《世本》引《吴越春秋》所言:“……筑城以卫君,造郭以守民。”发现的齐、鲁、燕、楚都城与郑韩故城遗址都表明了这一点,同期的其它城市遗存也大致如此,“凡诸侯国都,不论大小,绝大多数均有内、外二城。”〔25〕建造了外城,就使城市的防御设施有了纵深配置,守方作战时能够利用的、得到筑垒保护的空间大大扩充了,可以用来储备充足的军需、民需物资,驻扎较多的人口、军队;手工业作坊得以安全作业——制造、修理兵器和守城械具,才能适应长期防御战斗的需要。而三代的都城没有外郭做屏障,平民的住房、手工作坊易被敌军占领、破坏;诸多民众如果退入宫城防守,城内空间狭窄、拥挤不堪,能够容纳的人员、物资受地域范围的限制,难以在长期防守战斗中保证必要的生活条件和军需补给,是无法持久抗敌的。

三代的都城建设为什么不能采用内城、外郭相结合的密封式规划,使平民居住区和手工作坊区得到筑垒保护呢?原因主要是当时的城市人口分布密度较低,劳力、财力相对不足,缺乏构筑城郭的物质、经济条件。春秋战国的都市民庶繁众,如齐都临淄,据苏秦描述,城中有7 万户,仅男子就不下21万人,市内居民“连衽成帷,举袂成幕,挥汗成雨。”〔26〕楚国的郢都也是“车毂击,民肩摩,市路相排突,号为朝衣鲜而暮衣弊”。〔27〕考古发掘也表明,诸侯各国都城内的宫殿、吏民住宅、手工业作坊栉次鳞比,“各种遗存基本上连成一片,中间很少有空白地带。”〔28〕可是与之相比,三代王朝都城的人口分布密度是很低的,从遗址发掘的情况看,宫殿、宗庙、贵族和平民住地、官府手工业区等各种遗迹,通常是在城市总范围内,分散于若干地点,各个地点之间往往是一片没有遗存的空白地带,典型代表是殷墟和西周岐邑、丰、镐遗址。殷墟以安阳小屯的宫殿区为中心,在周围24平方公里的范围内,分布着大司空村,后岗、高楼庄、三裕村、花园庄、梅园庄、霍家小庄、白家坟、四盘磨等居住遗址和铁路苗圃、北辛庄等手工业遗址,彼此并不相连。〔29〕西周岐邑的宫殿、宗庙和贵族住所遗址,在岐山的凤雏、扶风的召陈、强家、庄白等地,普通居民区广泛分布在许多地点,经过发掘的有岐山的礼村、扶风的齐家等地;手工业遗址则在扶风的云塘、白家、任家、齐家和召陈等现代村落的范围都有发现。这些遗址,散布在东西约3—4公里,南北约4—5公里的范围内,彼此也并不连接。西安市沣河两岸的丰京、镐京遗址,亦是在一、二十平方公里的范围内,于冯村、西王村、大原村、张家坡、客省庄、普渡村等地点分散存在着。〔30〕

这种状况的出现,是和三代城市工商业不发达、居民多以务农为业有关。夏、商、西周的都城遗址内,“虽已集中了当时规模最大的、技术最复杂的手工业生产,但许多居住区的出土物内容,同当时的一般村落遗址一样,也有许多农具,不少居民显然就近进行农业生产。一个城市内的若干居民点遗址同村落遗址没有很大差别的情况,正表现出了城乡的刚刚分化。”〔31〕古代城市是从乡村聚落发展演变而来的,它和乡村的分离不是一朝一夕完成的,需要一个逐步完善的过程。春秋以后,由于进入铁器时代,生产力发展出现飞跃,城乡分化日益明显。乡村居民以从事农业为主,而城市居民则以从事工商业和其它非农业生产或非生产性职业劳动为主,城区范围基本上不进行耕作,土地只供居住或做工、经商、办公,所以容纳的人口就很多。而三代的都邑中,“工商食官”,没有独立的私人手工业、商业,多数居民仍以务农为本业,这样城区内就有相当多的土地用于垦种休耕,占地广阔而人口稀疏。因此,郑州商城、殷墟、丰镐旧址的遗存总面积虽然和春秋战国的诸侯名都不相上下,而人口密度却要低得多,这一点对于城市建设和防御作战来说,都起到了严重的局限、制约作用。

从现存的三代都城遗址来看,城墙最长者,属郑州商城,周长为6,960米,城墙内面积约为3平方公里,这恐怕也就是当时动员人力、 物力所能完成筑垒规模的极限了。如果要把包括居民区、手工业区在内的城市总范围筑起密封式城垒,面积将达到25平方公里,城墙周长至少需要20公里。这样浩大的工程,当时的物质财富、技术条件和劳动力数量看来是无法承受的,所以只好不筑城墙,或仅筑较小宫城了。

从另一个角度来讲,城垒的大小必须和居民多少相称,才能组织起有效的防御。春秋战国的军事学家们曾经详细地探讨研究过这个问题,如《尉缭子·兵谈》曰:“建城称地,以地称人,以人称粟。三相称,则内可以固守,外可以战胜。”《尉缭子·守权》曰:“守法,城一丈,十人守之,工食不与焉。……千丈之城,则万人之守。”《墨子·杂守篇》也说:“凡不守者有五,城大人少,一不守也;城小人众,二不守也;……率万家而城方三里。”讲的就是这种情况。三代的都邑范围虽然较广,人口相对集中,但是分布密度太低;即使能在居民区、手工业区外筑起郭墙,也是“城大人少”,缺乏足够的防守兵力,难免被强敌攻陷。如果居民、士卒全部退入宫城抵抗,又会处于“城小人众”的不利境地,说明夏、商、西周都城的非密封式规划和分散的居住状况是不适应长期防御战斗需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