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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乡镇申报材料

时间:2022-07-09 10:51:14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1

为进一步巩固创建“和谐××、平安××”活动的成果,我办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形成了领导重视、群策群力、群防群控抓平安创建的新格局。按“内强素质、外树形象”的要求,建设了一支“政治强、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廉洁高效”的队伍,很好的完成了全乡的计生工作,真正做到了为人民服务。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开展平安创建活动的重要性

自开展“创建平安单位”以来,我办积极响应,精心部署了这项工作,我们深知要想把这项社会工程抓好、抓出实效,必须统一思想、提高全体干部职工的认识,为创建平安单位提供扎实的思想保障,我们利用板报、橱窗等形式,广泛宣传、创建平安单位的重要意义,使全办职工认识到:稳定的社会环境、良好的治安环境、规范的法制环境是最重要的发展环境。在单位内形成了齐抓共管,职工积极参与创建平安单位的良好社会氛围。

二、加强组织领导,扎实开展平安创建工作

我们建立了以计生办主任为组长,各位职工为成员的平安创建小组,研究制定了平安创建工作意见和方案。把平安创建工作纳入单位工作议事日程和方案。年初有部署,年中有检查,年终有总结,到目前为止,单位内没出现黄、赌、毒现象,无违反事件及群众上访事件的发生。

三、努力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

针对我乡计划生育发展不平衡的现状,认真分析所面临的形势,不断完善执法工作思路,突出工作重点,有针对性、有计划地开展,不断加大对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大力宣传《云南省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奖、优、免、补规定》,使群众转变生育观。

四、建好服务机制,提高服务水平

我办在工作实践中,结合先进性教育活动的开展,逐步建立了一套高效率、有特色的服务机制,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让全乡的育龄妇女得到最大限度的生殖健康优质服务。多方筹集资金,使乡村两级档案、报表、证明达到规范化,育龄妇女达到信息化动态管理,利用现有的网络设备,建立流动人口的信息平台,使外出的育龄妇女得到及时管理。

我办工作始终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落实中央《决定》精神,紧紧围绕稳定低生育水平、统筹解决人口问题、促进计生工作的全面发展这一中心任务,努力实现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思路和方法的转变,积极推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为建设和谐××创建良好的人口环境。

××乡计生办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2

自创建平安活动以来,我院按照乡党委、政府关于创建“平安单位”的工作部署,紧密结合单位实际,加强组织领导,创新工作方法,全力打造创建“平安单位”的环境,全面落实各项工作措施。以“爱院、爱岗、诚信、勤奋、守纪、合作”的主人翁精神, 坚持“深化改革、科技兴院、稳定发展”的基本方针。围绕“医德医风、医疗质量、管理效益”这个主题,全院干部职工积极开展“以人为本,以病人为中心”活动,上下一致、齐心协力、携手奋进、改革创新,建设了一支“政治强、思想好、业务精、作风硬、纪律严、廉洁高效”的队伍,为和谐××、平安××的建设作出应有的贡献。

一、以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推动医院各项工作,院领导深刻认识到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要保持医院健康、持续发展,就必须以科学发展观的重要思想为指导。为此,我们坚持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以学习实践活动为契机,通过上党课,学党章,开展“行风评议会”,召开院职工会多种形式进行学习。让全院干部职工感受到医院实践科学发展观就是要牢固树立“一切为了病人”的宗旨,全心全意为病人服务,推动医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坚持诚信立院,保护病人利益,医院把“诚信服务,透明医疗”做为医院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医院结合实际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一是在党员干部和医护人员中开展了救死扶伤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教育,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发展观,自觉抵制拜金主义;二是结合医院特点,广泛开展职业道德教育,重点强化以人为本的职业责任、职业道德、职业纪律教育;三是开展“一切为了病人,一切方便病人,一切服务于病人”的理念教育,进一步强化医护人员对病人的爱心、关心、耐心、细心和责任心;四是结合行风评议和普法教育活动进行纪律和法制教育,组织党员干部和医护人员认真学习《党员干部十不准》、《医务人员十不准》、《执业医师法》、《传染病防治法》、《献血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务人员职业道德规范》,自觉做到学法、知法、懂法、守法,增强法制观念和纪律观念。

三、狠抓医疗质量与安全医疗,不断推动医院各项工作的发展,开展“质量效益年”活动,按照“病患至上”的要求,在全院实施了全面推行质量策划与改进。医院全面引入与贯彻“以人为本”的管理与服务理念,坚持“医疗安全无小事,病人利益无小事”、“所有缺陷都是可以避免的”等质量理念。在实际工作中我们做了以下几点:

1、进一步建立各组织机构,各组织按各自的职责开展各专业工作的监督、检查、指导、评价、督促。努力使上级主管部门制定和部署的工作要求落实到实处。

2、进一步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建立健全技术规范、操作规程、工作质量标准、管理方案、管理办法,使医疗护理活动有章可依,有规可循,严防医疗差错事故的发生。

3、医院完善了医疗质量管理负责制,频繁对医疗护理质量进行抽查;坚持院长质量查房、院长总值班、护士长夜班、医疗缺陷告示、医疗护理分级管理制等重要的医疗安全管理制度。

4、严格执行卫生部《医院感染管理规范》和《消毒隔离技术规范》,合理使用抗生素,执行用血登记、用血报批、检验核对制度。加强一次性医疗用品的使用管理,按要求消毒、毁形、焚烧处理,把院内感染控制在最低限度。

5、医院紧抓以手术管理为核心的医疗风险教育,切实落实患者知情和风险告知制度。

6、强调对一些特殊用药的管理,并对存在不安全因素和薄弱环节的科室进行了重点要求,对重要岗位及工作环节不定期的进行了抽查,确保了安全医疗。

7、加强对临床各科室危重病人的管理,严格三级查房制度,不定期地抽查各医疗区查房情况及门诊首诊负责制执行情况。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3

一、工作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情况核查力度,建立健全多部门联合会审机制,落实并强化各级公示制度,进一步规范信息档案管理,细化分类施保方案,强化层层监管和责任追究制度,推动住房保障工作规范化、科学化、程序化和信息化管理,实现在动态管理下的应保尽保、应退则退,切实保障城镇弱势群体的基本生活居住。

二、具体实施意见

(一)保障对象、条件、方式及标准

1、保障对象:2014年住房保障对象是住房困难的低收入以下家庭。

2、保障条件:

(1)具有县城规划区域内常住非农户口。

县城规划区域范围包括涉城。

(2)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年收入在2012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11783.2元(含)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保障家庭现有住房是指在县城规划区域内具有自己私有住房的。

(4)家庭成员拥有汽车的不得申报。

申请保障家庭成员是指一个家庭的户主、配偶、未婚子女。

(5)按房改政策购买过住房或已购买过经济适用住房的家庭不得申报。

(6)县政府规定的其它条件。

3、保障方式。保障对象确定后,先按租赁补贴方式保障,再根据不同保障群体需求情况,实行保障房分类轮候分配制。

4、保障标准。最低收入家庭(低保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为3元,低收入家庭每平方米每月补贴标准为2元。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15平方米计算,每户最低保障面积标准30平方米,最高保障面积标准50平方米。

(二)住房保障申报步骤

县城规划区域内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报审批工作,由城镇居民申请、基层单位或居委会入户调查、初审和公示,行业主管理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复审,县相关部门联合会审、公示,最后由县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审批。具体步骤如下:

1、申报阶段(2014年7月31日至8月9日)

2014年申请住房保障的家庭必须在符合确定的住房保障条件下,由申请家庭户主向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基层单位、居委会及乡(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同时提供下列材料:

(1)住房保障申请表、家庭承诺书。

(2)申请人和家庭所有成员的身份证和户口簿(查看原件,留复印件,)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两份,免冠小二寸照片三张。

(3)申请人提供结婚证,离婚的需提供离婚证或判决书、财产分割协议(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4)申请人家庭每位成员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住房证明所涉及的房产证或土地证、租住房屋的提供房屋租赁证(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在填写申请人家庭每位成员住房及收入情况证明时,申请家庭成员中有工作单位的,由单位签署意见和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家庭成员中无单位的,由户口所在单位或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和审核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5)低保、残疾对象应提供低保证、残疾证等其它证明(查看原件,留复印件)。

(6)受理单位要求提供的其它材料。

申请要求所提供的复印件,必须由受理单位签署“经审核,此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字样,由核查人签字,并加盖受理单位印章。

2、审核阶段(2014年8月10日至9月15日)

(1)初审:各基层单位、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2日内完成,其中含单位入户调查核实、公示、初审时间,公示时间不得少于10日,将所有申报家庭进行公示。初审单位对所有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将初审意见和符合规定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于8月21日下午5时前一并报送到主管部门。

(2)复审:主管部门应当对申请住房保障家庭进行复审,在3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及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条件提出审核意见。由各单位的主管部门于8月24日下午5时前将符合条件家庭的申请材料报送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门。

(3)会审:住房保障部门应当在收到有关材料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进行审核。住房保障部门在审核时,应当会同民政、财政、公安(交警大队)、税务、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商、住房公积金、金融等部门,对申请人的家庭住房、人口、收入、车辆等有关情况进行会同审核。

(4)公示:对拟符合条件的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在当地公众场合或相关媒体进行公示,公示时间10日(9月1日至10日)。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申请人所申报情况不实的,住房保障部门应当会同申请人申报单位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对举报人举报的情况进行查证。公示期满,对不符合条件的,取消其住房保障资格;对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查证异议不成立的,纳入城镇住房保障范围。

(5)审批:对符合条件的住房保障对象实施住房保障救助。

三、措施及要求

做好城镇住房保障监管工作,是维护城镇居民最基本生活居住的具体体现,是促进社会和谐发展的重要内容。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住房保障工作实行行业主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负责制,县住房保障部门主要对本行政区域内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要切实做到周密部署,科学安排,责任到人,确保按时保质完成本年度申报审核工作任务。

(一)成立住房保障工作组,严把申报准入关。各行业主管单位、乡镇、街道办事处成立调查工作组。要求各单位一把手任组长,要求分工明确、责任到人,细致调查、认真审核,确保按时保质保量完成住房保障家庭申报工作的同时做好调查工作。城镇住房保障工作申报坚持有工作单位的按工作单位申报,没工作单位的按属地户籍管理的居委会申报原则。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4

在市、县的领导的高度重视下,按照市委的统一部署和上报材料的指示要求,由县老区办牵头,县级有关部门和各乡镇积极配合,经一个月的努力,使申报所需历史资料的搜集整理工作取得一定成绩。简要总结汇报如下:

一、领导重视。县委、县政府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组成县申报革命老区工作领导组。研究工作时人大、政协、纪委负责人参加。在组织外出参观考察的基础上,组织工作班子具体实施。

二、工作简况。此项工作分两个阶段进行。

(一)3月26日上午由副县长戴荣同志主持会议,老区办、民政局、政研室、党史办、档案馆、文体局、旅游局、广电局等单位和已退休的3位史志工作者周朝云、杨升华、戴西伦同志参加。老区办主任王明香同志传达上级指示和学习考察的主要情况,戴副县长布置有关单位各自承担的工作任务。

扶贫办兼老区办主任王明香直接领导和安排布置工作任务,进行过程中常听取汇报,解决疑难;老区办常务副主任宋发强、老区办股长赵正富、办公室主任许坤,工作人员李应凤、李世琼与3位退休干部一道工作,查阅了有关档案和有关书籍,复印了60万字左右的档案材料,编印了162条印证材料篇目,编印了文体局、旅游局和周朝云老师提供的有关照片及300余幅万字的说明文字,在县党史研究室提供综合材料的基础上,老区办根据档案材料和有关史书,撰写打印了13000字的《老区革命斗争历史简介》,向县委政府写了一份追认王兴书为中共党员和革命烈士的请示,送交县委主管领导审阅,县民政局提供了900人参加革命活动的名单。此阶段到4月10日。

(二)4月12日上午向市委工作班子李平主任一行汇报。县委副书记申琼同志主持会议,县几套班子领导和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李平同志边听汇报边翻看老区办写的综合材料,在肯定成绩的同时,交换了威、镇两县工作的基本情况,开导我县还需进一步挖掘政权组织,参加人员、所作贡献、历史地位等资料。他强调三县人口是全市人口的一半,申报全国革命老区不仅是三县而且是全市的一件大事,按照夜书记的指示“志在必得”,能够申报成为全国“金牌老区”是对全市人民的一个重大贡献。

申副书记重申市领导的意见和决心,简介参观考察中成为部级革命老区的经验和得到的关照。强调有关部门负责人和各乡镇党委书记要作为大事抓好落实,并由县委加发了传真;当即布置组成3个组,由老区办、文体局、民政局、党史办抽人参加,3位退休干部参加3个组,分别到洛泽河、白水江和南部片区。白水江组当天下午出发,另两个组第二天一早出发。向重点乡镇传达汇报会议精神,大家认识到这是我县的一件大事,是千载难逢的大好机遇,放松或放弃就等于是对人民的犯罪。因此有的乡镇党委书记、乡镇长亲自过问,安排布置,甚至到第一线;有的乡镇由副书记、副乡镇长过问,安排布置甚至到第一线,还抽出2—3名工作人员配合县的工作组一道调查采访,村、社配合,又获得大量第一手新材料。进行中,王明香同志常电话过问。

3个组于16日返回。当晚王主任召集各组汇报,布置分工疏理。补摄照片及文字说明,采访记录50000字,综合补充材料5600字,5个附件12800字;新增加革命活动人员1828人,在县内外牺牲的人员亦发现不少。鉴于乡镇对各革命阶段历史年代不够了解,各乡镇间有交叉,故时间有错、人员重复,老区办又用了几天时间对所报名单进行了疏理校正,这一工作到4月28日暂告结束。

从3月26日到4月28日34天的工作中,除法定上班时间外,4个双休日和清明节未休假,有时还晚上加班。同志们觉得任务艰巨而又光荣,以苦为乐,毫无怨言。

三、存在问题。由于时间紧迫,调查研究有欠深入,名单等还有缺漏和错误之处;有的重要战斗遗址如县内洛泽河镇的大寨、县外梳头沟,柿子坝等地未能亲临考察。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5

一、审核对象

(一)2010年4月在册的城市低保对象要无条件接受动态审核。

(二)申请低保的困难居民按属地管理的要求到实际居住地社区登记备案,在该社区动态审核结束后按照规定程序接受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进行分类施保,动态管理。

二、审核时间步骤

动态审核采取分乡镇、社区依次审核,县、乡镇和社区三级集中会审的方式进行,审核时间从5月1日-12月底。灵城镇和经济开发区各社区、其他乡镇要在30天内完成辖区内动态审核工作。

(一)成立组织,明确责任。县低保领导小组负责动态审核总体调度、协调工作。灵城镇、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因低保对象量大工作任务重,要成立低保动态审核领导小组,由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分管负责人、民政助理员、纪检工作人员等为组员;成立三级集中调查评议小组,由乡镇分管负责人任组长,县局分管负责人任副组长,低保中心工作人员、民政助理员、各社区(村)2名工作人员为组员。其他各乡镇要成立低保动态审核调查评议小组,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分管负责人、民政助理员、纪检工作人员为组员。各乡镇要将成立组织以文件形式要报县民政局备案。社区要成立相应组织,并报乡镇备案。各组组长要明确组员分工,夯实责任,协调解决问题,组成人员要按照各自分工抓好工作落实。

(二)注重宣传、强化培训。县民政局要在5月10日前将这次工作要求及时传达到乡镇和社区居委会,进行业务培训,进一步明确工作任务,并组织学习《操作规程》和《动态审核方案》。同时由乡镇、社区通过发放宣传材料、开展低保咨询业务等方式将动态审核工作的意义和要求传达到全县低保家庭和困难群众。

(三)先行细致摸底,确保审核时效。各乡镇(社区)要采取多种方式对辖区内低保对象的家庭实际情况进行细致摸底,以提高审核时效,保证序时进度,整体推进。

(四)先行停发低保金,符合条件的补发。对审核的乡镇和社区先行停发低保资金,审核结束对符合条件的原低保对象补发从停发之月起的低保资金。

(五)重新申报,严格审核公示。(各社区30天时间)

1、申报。(10天时间)在册低保对象对照《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认为符合低保条件的,在各乡镇(社区)通知规定的时间内到实际居住地所在的社区申报低保。申报时需要提供如下资料:(1)填写《**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2)全家户口本、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家庭成员各自的户口和身份证要在同一页a4纸上复印);(3)婚姻状况证明(结婚证、离婚证、配偶死亡证明或离婚)的原件和复印件1份;(4)申请人近期1寸照片5张(照片底部要打印出申请人姓名和身份证号码)及家庭合影照片2寸1张;(5)残疾的需出具残疾证原件及复印件1份;(6)患重病的需提供在县级以上医院住院病历原件;(7)收入状况证明;(8)申请前三个月的家庭电费、电话费票据原件。(9)低保证原件、低保银行卡和2010年4月-2010年4月份银行卡领取清单。在规定时间内不申报低保的,视为不符合低保条件。

2、社区对申报对象材料进行初审。(与申报时间同步)初审时注意将户口本、身份证、婚姻状况证明、残疾证等证件的原件与复印件核对无误后,原件即时返还给申报人(电费、电话费、住院病历原件和低保证、低保银行卡不予返还)。对材料完善的登记《**县城市低保备案表》,备案表文本和电子版本各一份。(电子版备案表从低保中心邮件下载)。社区必须安排两人以上参与登记,登记人员要在《**县城市低保备案表》得每一页签字负责。

3、三级联合调查评议。(15天时间:与申报时间同步后续延5天)调查评议小组采取以入户调查为主、集中见面审核为辅的方式进行。入户调查时采取分组分小区调查的方法,每组2-3人,调查人员如实填写调查表,调查双方签字确认。集中见面审核时,调查评议小组人员全部参加,申报对象说明家庭情况,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三级通过入户调查和集体见面的方式要达到100%审核率。召开评议会议时,由乡镇主要负责人主持召开会议,调查人员对入户调查和集中见面情况进行逐个通报,拟定低保对象,评议结果要记录在册,参加评议人员均要签字负责。

4、理顺管理关系,三级同步公示。(10天时间)调查评议小组对拟定低保对象按实际居住地理顺管理关系,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履行审核公示程序。三级联合对拟定低保对象按公示要求在政务公开栏公示7天(公示内容包括低保户主姓名、身份证号、全家2寸合影照片、保障人口和保障类型,同时公布三级举报电话),各乡镇要将公示照片拍照存档。公示期间三级调查评议组要安排工作人员做好接待工作,做到有登记,有结论,并形成登记记录,接访人员要签字负责。

5、县局审批,发放低保证。(5天时间)对公示无异议的,由实际居住地社区填写《**县城市低保审核审批表》一式三份,连同申报对象个人材料报乡镇和县局审核审批。县局再次审核相关材料,三级同步公示5天(公示内容同上),对认定符合条件的发放低保证,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低保金。对不符合条件的,委托乡镇发出书面通知。

6、完善档案,建立低保信息库。各乡镇和社区要按照《操作规程》的要求整理业务档案和低保对象档案,低保对象个人材料由社区保管。乡镇(社区)要有专门低保档案柜,实行一户一档,按abc三类分别归档,要做到完整、规范,不得空项、错项。各社区要根据县局的审批文件在每月底将当月低保对象信息录入低保数据库,并及时予以更新,确保文本档案和电子档案准确无误,并按规定上传到乡镇和县民政局。

(六)其他乡镇审核公示的要求。其他乡镇涉及城市低保对象人数少,要在5月10日-6月5日内按“重新申报、严格审核公示”规定的时间步骤召开会议,抽调人员,成立组织,细化方案,要做到调查评议公示程序完善,档案材料规范,县局于6月10日前通过抽查、审核材料的方式进行审批,县乡两级同步公示5天,无异议的于6月底发放低保证,委托银行进行社会化发放低保金。

三、申报审核注意事项

(一)申报注意事项:(1)凡实际居住地和户籍地不一致的必须将户口迁到实际居住地所在乡镇;(2)要在各乡镇(社区)通知的规定期限内进行申报;(3)不得无理缠访,扰乱正常审核秩序。对申报注意事项不遵守的,视为自动放弃申报。

(二)审核注意事项:

1、重点保障“三无”、重病、重残低保对象,对其采取人性化管理方式,上门管理与服务。

2、对所有重审对象重新建档,做到材料齐全、手续完备。

3、以户为单位进行低保保障,各乡镇(社区)户均保障要达到2.3人,单户保比例不得超过20%。

4、按缩水保质的要求清退不符合条件的人员,重点核查《操作规程》规定的不应纳入人员,确保重新纳入的人员完全符合低保条件,维护社会公平。

5、对因重残、重病等特殊原因不能将户口迁移到实际居住地所在乡镇的,要由社区(村)主要负责人写出书面说明,乡镇分管负责人签字批准。

6、要做好审核期间的接待工作,做到有接待、有记录、有调查处理意见,实行接访人首问负责制。

四、具体要求

(一)强化领导,提高对低保工作重要性的认识。低保对象复核认定工作是一项牵涉面广、政策性强、矛盾比较集中的任务,必须要加强领导,周密组织。县低保领导小组要定期召开成员单位协调会议,促进资源共享,协调解决问题。各乡镇要牢树城市低保工作的责任主体意识,坚持依法行政,阳光操作,保证低保动态审核工作顺利开展。

(二)突出重点,理顺属地管理关系。要严格按照灵城镇、经济开发区低保对象以实际居住地社区(村)为城市低保具体管理部门,其它乡镇以民政办公室为城市低保具体管理部门,为低保对象动态管理常规化,分类施保规范化,公益劳动制度化夯实基础。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6

申请条件及认定办法

本次分配限价商品住房143套,其中东湖小区60套,广安小区83套。申请分配对象以家庭为单位,采取个人申请、政府审核、社会监督的方式进行。

(一)申请条件

1、申请家庭应当推举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作为申请人,申请人必须具有我县城镇常住户口,并在我县工作、居住;离异或单身家庭提出申请的,申请人必须年满30周岁。

2、申请人上年度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县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以下(含1.0倍)。

3、申请人及家庭成员无自有住房(转让住房及其它房屋超过3年的,视为无自有住房)或者家庭住房人均建筑面积低于20平方米,并且住房总建筑面积在60平方米以下(含60平方米)。

4、申请人家庭成员属异地户口或非城镇户口的,需提供其所在单位或乡镇出具的收入证明,合并计算申请人家庭的收入、住房面积,但异地或非城镇人口不纳入住房保障人口。

(二)申请条件认定

1、家庭认定。按县公安部门核发的户口簿,实行一簿一户认定。婚后无房,与父母同住,按分户认定;无配偶、无父母和无子女的单身人员,按一户认定。

2、家庭人口数量认定。下列人员计入申请家庭人口:申请人、配偶、未婚子女。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者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

3、无房户的认定。家庭住房是指家庭全部成员名下承租的公有住房和拥有的私有住房。申请家庭没有私有住房,居住临时简易房、亲友住房或从市场上承租私有住房,已婚的和父母同住的应当认定为无房户。

4、住房建筑面积认定。申请家庭现有两处或两处以上住房的,面积应合并计算;有私有住房的,住房建筑面积以房屋所有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为准。

5、家庭收入的认定。家庭收入是指全部家庭成员的收入总和,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等劳动收入和储蓄存款利息等财产性收入。

(三)优先准入条件

在符合条件的家庭中,属于下列三类家庭之一的,可优先购买:

1、解危排险、旧城改造和风貌保护、环境整治、保障性住房项目和重点工程等公益性项目所涉及的被拆迁或腾退家庭;

2、家庭成员中有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人、严重残疾人、患有大病或做过大手术的人员、优抚对象的家庭;

3、已通过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或经济适用住房购买资格审核、自愿放弃的家庭。

申请分配程序

(一)申请程序

1、申请。由申请人持户口簿、身份证到所在单位或乡镇安居办申请,填写《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

2、提交证明材料。申请人如实填写《县限价商品住房申请表》后,并附以下资料:

(1)家庭收入证明。提供家庭成员工资、奖金、经营性收入等证明;

(2)住房情况证明。现住房产权证或租赁住房协议;

(3)家庭成员户口簿和身份证明;

(4)申请人符合优先购买条件的,还应提供其它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公示程序

1、初审。申请人所在单位自受理之日起3日内,就申请人的收入、人口、住房等状况进行初审,有主管单位的须经主管单位复审。初(复)审合格且在本单位公示7日无异议的,申请人单位或主管单位将初(复)审意见加盖公章后和申请材料一并报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

2、核准。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为申请购买限价商品房的核准部门,自收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主管单位审核材料后15日内对申请人的住房、人口、居住等状况进行复核并提出复核意见。

3、准入。复核通过后,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将相关材料报县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研究审查,确定准入意见。符合条件的,在县广播电视台、报、政府信息网等新闻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为15天。公示无异议或经调查异议不成立的,由县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根据年度房源情况、保障对象的住房困难程度和申请顺序等因素,确定分配对象。

(三)分配程序

1、对于符合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条件的家庭,向限价商品住房业主单位按规定缴纳首付款后,在县住建、纪检监察、公证等有关单位的全程监督下,以公开抓阄的形式进行分配。

2、提前公示。抓阄前15天由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抓阄时间和地点;

(2)限价商品住房房源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抓阄操作规程。

3、抓阄程序。现场抓阄分两轮进行:

第一轮:工作人员将选房顺序号放入抓阄箱,经公证人员现场验证后,申请人进行抓阄,确定选房顺序号。

第二轮:申请人按照选房顺序号从小到大逐一抓取房号,确定限价商品住房的单元、楼层、面积、楼号等。因故放弃第二轮抽签,则视为放弃选房的权利,按选房顺序号依次替补。

4、抓阄结果。第二轮抓阄结束后,由公证人员现场宣布抓阄结果,明确抓阄人所抓取的限价商品房的单元、楼层、楼号等内容。

5、结果公示。分配结束后,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在县广播电视台、报、政府信息网等新闻媒体上公示分配结果。

6、取得限价商品住房的家庭,自房屋交付使用起,不再享受住房租赁补贴。

监督管理

(一)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会同县纪检监察、公证等部门对本次限价商品住房分配工作进行审查、监督。

(二)对弄虚作假、骗取限价商品住房的个人,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取消其购房资格,收回已分配的限价商品住房;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由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部门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7

一、农村低保工作应坚持的原则

(一)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二)县、乡、村逐级负责以乡为主的原则。

(三)以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的家庭为主要保障对象的原则。

(四)动态管理的原则。

二、保障标准

根据我县农村居民最基本的生产需求和经济发展水平,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暂定为每年870元。今后,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以及物价指数的变动,将对农村居民低保标准适时进行调整。

三、保障对象

凡具有我县常住农业户口的农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年人均纯收入低于保障标准,均属保障对象。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低保待遇

(一)不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申报和公示或按规定程序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

(二)父母或子女经商办企业,拥有汽车(包括农用车)从事营运或拥有摩托车、手机、空调、微机、金银首饰等高档消费品,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

(三)父母、配偶或子女在国家机关或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含已退休领取退休金的),其收入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亦工亦农家庭。

(四)家庭成员中有残疾人或60岁以上丧失劳动能力的老人,其赡(抚、扶)养人依法应承担其赡(抚、扶)养义务而不承担赡(抚、扶)养义务且家庭收入明显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

(五)具有正常劳动能力,不劳动而造成生活困难,或经有关部门确认,家庭成员参与吸毒、、的。

(六)安排子女自费择校就读的。

(七)购买、兴建高标准住房或高标准装修住房的。

(八)村干部或村干部直系亲属申请低保,未经乡镇主要领导审核签字,且未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的。

(九)原低保户因收入水平提高,经审核收入超过保障标准,不再符合低保条件的。

五、申请及审核、审批程序

(一)申请:

凡申请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要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或委托村民小组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填写《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同时提交居民户口本、居民身份证、收入证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核

1、村委会审核。村民委员会对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和实际情况进行调查、核实后,提请村民代表大会评议,经评议符合低保条件的申请对象,在村务公开栏公示七日以上。经公示无异议的,由村民委员会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同时将所有相关材料报所在乡镇政府。

2、乡镇审核。各乡镇农村最低生活保障评审小组要通过入户调查核实、走访邻里等办法,对申请人基本情况和相关材料进行审核;对在村民代表评议中,因条件较好(高于我县保障标准)的家庭被评为低保户,致使生活困难的家庭未能评为低保户,且群众对此意见较大,举报有失公正的,乡镇政府要会同村委会对条件较好被评为低保户的家庭进行重新复核后,出据复核意见,并将审核或复核结果返回申请人所在村,在村委公开栏公示七日。村干部或干部直系亲属申请低保的,须经乡镇政府主要领导审核签字,并按程序进行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由乡镇评审小组在《县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表》上签署意见,连同相关证明材料报县民政部门审批。

(三)审批

县民政部门对乡镇政府报批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的申请进行审批,符合低保条件的,核实其享受低保待遇的补助水平,并委托申请人所在乡镇政府及村委会进行公示七日,公示内容包括低保对象、保障标准和补助资金。经公示无异议的,发放《城乡低保证》,并经过银行“一卡通”或“一折通”发放低保金。

六、责任和纪律

1、对弄虚作假,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低保金,由乡镇政府查证核实的,取消其低保资格,并责令退回冒领款物。

2、对为申请享受农村低保对象出具虚假证明的有关单位和人员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情节严重的,交县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政纪处分。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8

一、保障范围和目标

(一)范围:

中心城市新罗区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目标:

对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城镇低收入家庭(包括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实施保障。

二、保障条件

廉租住房申请家庭须同时符合以下三个条件:

(一)申请人须取得新罗区城镇户籍时间满3年,并在市区工作或居住;

(二)申请家庭自申请之日前连续6个月人均月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3倍以内,即本年度为585元/月(含);

(三)无房户或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低于15平方米的住房困难户。

三、保障方式

廉租住房保障实行租赁补贴与实物配租相结合的方式,采取先租赁货币补贴,逐步向实物配租过渡的办法。

(一)享受租赁货币补贴的家庭,领取补贴后,自行到市场租赁住房或用于冲抵租金。

(二)实物配租优先解决无房家庭,并按照先解决低保家庭,后解决低收入家庭的顺序进行,同等条件下特殊困难家庭优先。今年下半年根据部分可供房源进行分配。20*年度要求实物配租的家庭,经复核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通过评分后符合实物配租的优先安排。因房源不足未能安排住房的,可轮侯到下一批次廉租住房可供房源中安排,或同等条件的申请户以摇号方式确定入围。廉租住房实物配租分配及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四、补贴标准

(一)廉租住房保障面积为人均住房建筑面积15平方米。对自住住房(自有房屋,或居住父母、子女的房屋)的家庭,按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差额计算配租面积。

(二)按可享受的保障面积,每人每月每平方米的租赁补贴标准:低保家庭为6元,低收入家庭为3元。

租赁公房的家庭,若实际租金低于租赁补贴标准的,按实际租金进行补贴。实际租住面积低于可享受保障面积标准的部分,可进行租赁补贴。

(三)实物配租租金标准。享受配租面积标准内月租金:低保家庭为每平方米1元,低收入家庭为每平方米2元;超出标准的部分,均按照市场平均租金每平方米6元收取。

五、申请资料

(一)新申请家庭(即初次申请和中断保障后重新申请的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申请家庭成员身份证、户口薄和结婚证;

2、申请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城镇低保家庭提供民政部门颁发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城镇低收入家庭应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3、申请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住房状况证明。属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明,属租赁单位公房或政府直管公房的,应提供租赁合同和租金收据,属租赁市场住房的应提供租赁方房屋所有权证明和租赁合同;

4、申请人为非户主的,应出具其他具有完全行为能力的家庭成员共同签名的书面委托书;

5、户主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并签名承诺;

6、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20*年已享受保障家庭应提供以下资料:

1、如实填写《*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并签名承诺。如已不属于2009年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属城镇低收入家庭的,应当提供家庭成员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居委会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

2、家庭人口、住房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的变更证明;

3、需要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

六、审核认定

(一)城镇户籍认定。需认定共同申请的家庭成员具有新罗区城镇户籍和家庭人口数,申请家庭成员之间应具有法定的赡养、扶养或抚养关系,包括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

(二)住房面积核定。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按照自住住房或租赁公房面积,除以申请家庭人口数计算确定。

(三)人均月收入核对。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的全部货币收入,主要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各类保险、有价证券、储蓄存款及利息、借出款及红利、资产收入和其他收入。

七、工作时间安排

(一)宣传阶段(7月20日—7月27日)。组织召开新罗区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区直有关部门和市直有关部门相关负责人参加的2009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工作会议,传达学习有关政策规定,进行动员部署,落实具体工作,并通过《闽西日报》、电视台和*建设信息网公告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

(二)申请、审核阶段(7月28日—8月21日)。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新申请家庭到户口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受理机关”)提出申请,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申请审批表》。

20*年度已享受租赁补贴并符合条件的家庭到受理机关领取《*市区廉租住房保障年度复核表》,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同时需提供齐全完整的申请资料。

材料备齐后,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对申请家庭的人口、收入、住房状况等情况进行核实,签署初审意见,并在居委会和受理机关公共场所内各张榜公布7日,公示无异议的或异议不成立的,将表格和相关材料一并报送上一级受理。受理机关将符合条件的家庭申请资料报送新罗区民政局复核后,再报送市房改办。

(三)复核、公示和登记阶段(8月22日—9月中旬)。市房改办收到申请资料、组织房管等相关部门复核后,签署核准意见,对符合廉租住房保障规定条件的,在《闽西日报》、*建设信息网站上或以其他方式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7日。

对经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报市建设局批准,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出具书面通知,说明理由。

(四)发放阶段(9月下旬)。具体时间和地点另行通知。经公示后确定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家庭户主签订廉租住房租赁补贴协议,领取银行卡,发放2009年1月至6月份租赁补贴;7月至12月份租赁补贴安排在年底发放。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当地政府是落实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的责任主体,务必要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大局出发,加强组织领导,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作为政府公共服务的重要职责来抓。要求新罗区政府所辖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和民政部门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建立专门工作机构具体组织实施;市直各有关部门要落实具体责任,积极主动做好相关工作,切实把好事办实办好。

(二)严格审查程序。坚持按程序实行全程阳光操作,接受社会监督,确保公正、公平、公开。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9

一、农村危房改造对象

①居住在危险场地的分散供养五保户、建档立卡户、低保户、贫图残疾人家庭;

②居住在D级(整体危险),C级(局部危险)危房中的分散供养的五保户、低保户和贫困残疾人家庭;

二、改造标准:

农村危房改造要在满足最基本居住功能和安全的前提下,控制建筑面积和总造价。原则上,改造后每户住房建筑面积1至3人户控制在40-60平方米以内,且1人户不低于20平方米、2人户不底于30平方米,3人户不低于40平方米,3人以上户人均建筑面积不超过18平方米,不低于13平方米。要接照基本建设要求加强规范和引导,防止群众盲目攀比、超标准建房。

三、审批程序

1、农户申请

符合农村危房改造条件的农户自愿向村委会提出申请,提供以下材料:

①书面申请。内容应包括对户籍、家庭收入、住房危险程度及改造资金筹集情况和改造意思的说明,并须有户主签字:

②户籍证明。即身份证、户口薄,户籍必须与现居住地一致:

③收入证明。五保户、低保户提供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备查,复印件存档)

;其他贫困户,提供由村民委员会认定的关于家庭收入的说明:

④危房证明。现危房照片(处于危险场地或属于D级危房的提供整栋房屋照片,c级危房提供整栋照片和危险局部照片。照片要有固定参照物)。

2、村级评定

村委会收到农户申请后,组织村民代表3~5人入户走访和现场踏勘,对住房状况再做核实。对一致的和经核实的,提交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大会进行民主评议。评议后,将评议结果在村务公开栏和主要街道公示3天以上。对经评议认为符合补助条件,且公示无异议或有异议但经村委会复核排除异议的,批准农户填写《定州市农村危房改造农户档案申报审批表》,上报乡(镇)政府。对经评议或公示存在异议、村委会复核不符合补助条件的,不予上报,并向申请人说明原因。

3、乡级审核

乡(镇)政府收到村委会的申报材料后,对农村贫困户的真实情况进行核查,对危房等级进行鉴定。核查与签定结果应在乡(镇)政府政务公开栏和原村庄公示5天以上。符合条件的,由乡(镇)政府根据农户贫困类型和危房等级,按照优先改造生活最困难、住房最危险农户的原则,提出改造排序意见。

4、

市级审批

市规建局、民政局对乡镇所报数据全部复查。确认符合规定条件的,批准列入农村危房改造范围。

四、

开工建设

具备开工条件的危房户由乡(镇)人民政府与其签订协议,尽快施工建设。

五、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10

安徽省农村宅基地管理办法最新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农村宅基地管理,保护农村宅基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节约集约用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村宅基地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农村宅基地(以下简称宅基地),是指农村村民依法取得集体土地使用权用于建设住宅及其附属设施的土地。

第三条 宅基地管理,应当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一户一宅和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

第四条 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建设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尽量使用原有宅基地、闲置宅基地、村内空闲地、荒坡地、废弃地;村内有闲置宅基地、空闲地可以利用的,不得占用农用地。

鼓励农村村民按照规划有计划地逐步向中心村和小城镇集中居住;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内的,应当按照城镇建设标准,集中建设农民住宅小区;在城市和镇规划区外的,可以集中建设农民新村。

因采煤塌陷、地质灾害等原因,确需迁建农村村民住宅的,应当集中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

第五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农业、水利、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宅基地管理的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做好宅基地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 规划与计划

第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开展本行政区域内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查清宅基地用地状况和具体位置。

第七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建设、规划、林业、环境保护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宅基地利用情况调查结果,编制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宅基地规划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前,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征求有关专家和农村村民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其中,涉及农村居民点搬迁、合并的,应当征得被搬迁、合并的农村居民点三分之二以上住户的同意。

第八条 宅基地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农村村民意愿,与当地的地理环境、风土人情和地方文化相协调,体现布局特色、环境特色、建筑特色和文化特色。

第九条 宅基地规划,以乡(镇)为基本单元,包括下列内容:

(一)乡(镇)、村农村居民点的分布、人口总数、人均宅基地面积等用地状况及趋势分析;

(二)农村居民点宅基地的位置、界址范围;

(三)拟调整、整治及新建宅基地的布局、利用方案;

(四)规划实施的保障措施。

第十条 经批准的宅基地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会同乡(镇)人民政府在规划所在地乡(镇)、村予以公布。

经批准的农村宅基地规划,是审批宅基地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

第十一条 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应当纳入土地利用年度计划。

省人民政府在下达城乡建设占用农用地计划指标时,应当增设并单列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计划指标。

第十二条 市、县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点的用地情况和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实际需求,于每年年初一次性依法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宅基地占用耕地的,应当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补充耕地;未完成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任务的,相应扣减市、县下一年度农用地转用计划指标。

第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于每年年初将上年度宅基地占用农用地的具体地块情况,报农用地转用审批机关。其中,涉及补充耕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核实后,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每年年初申请办理宅基地占用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时,一并将上年度宅基地占用耕地补充情况报审批机关确认。

第三章 审批与登记

第十四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需要新占宅基地的,应当依法申请,经批准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方可建设;在已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宅基地上翻建住宅的,不需要办理宅基地审批手续。

第十五条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使用宅基地:

(一)因结婚等原因,确需建房分户,原宅基地面积低于分户标准的;

(二)成为本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外来落户人员或者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回原籍落户的人员,没有宅基地的;

(三)因自然灾害或者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以及村庄规划,需要搬迁的;

(四)原有宅基地被依法征收的;

(五)县以上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申请宅基地的其他情形。

第十六条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农村村民新建住宅,其宅基地面积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城郊、农村集镇和圩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

(二)淮北平原地区,每户不得超过220平方米;

(三)山区和丘陵地区,每户不得超过160平方米;利用荒山、荒地建房的,每户不得超过300平方米。

市、县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前款规定的宅基地面积标准内,制定具体的宅基地面积标准。

第十七条 农村村民建设住宅的,应当向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

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0日内,召开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会议。经村民小组会议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村民委员会应当签署同意意见送达申请人,并张榜公布申请人姓名、理由和宅基地位置、面积。张榜公布期限为10日。

第十八条 申请人接到村民委员会签署的同意意见后,应当向乡(镇)人民政府提出宅基地使用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身份证明材料;

(二)申请人户籍登记家庭成员身份证明材料;

(三)申请人所属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宅基地的意见;

(四)拟使用宅基地的位置、面积以及界址范围的材料;

(五)市、县人民政府规定应当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九条 乡(镇)人民政府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条 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宅基地使用申请后,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召开村民小组会议或者不签署意见的,申请人可以直接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进行调查,听取申请人、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的意见,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一条 市、县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的宅基地使用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用地的决定。批准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批准之日起10日内办理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不批准用地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自不予批准之日起5日内将不予批准决定送达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 申请宅基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

(一)申请人年龄未满18周岁的;

(二)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宅基地规划的;

(三)原有宅基地面积已经达到规定标准或者能够满足分户需要的;

(四)将原有住房出卖、出租、赠与或者改作生产经营用途的。

第二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登记后10日内,由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派出机构将宅基地使用权证送达申请人,实地丈量批放宅基地,并告知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

村民委员会自收到宅基地使用告知后10日内,将宅基地的具体位置、面积、界址等情况在申请人所在的村民小组予以张榜公布。

第二十四条 建设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的,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向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进行审核,并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人民政府收到申请材料后,应当组织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同意的,作出准予建设的决定;审查不同意的,作出不予建设的决定并及时送达申请人。

第二十五条 经批准建设的农民新村或者农民住宅小区,其住宅建成后,由村民委员会统一向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每户宅基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因自然灾害或者其他不可抗力,确需重新选择宅基地进行住宅建设的,可以依法先行使用土地,并自使用之日起6个月内申请补办用地审批手续。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原住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改建、扩建,但是危房改造除外:

(一)已经安排新宅基地的;

(二)原住宅已被列入征地范围的;

(三)原住宅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的;

(四)原住宅属文物保护单位或者省级以上历史文化名村(镇)保护规划确定的保留建筑风貌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八条 经批准异地迁建住房的,建房户应当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在新宅基地批准后两年内退出旧宅基地。

第二十九条 因继承或者其他原因等造成一户有两处以上宅基地或者宅基地面积超过规定标准的,宅基地可以在本村民小组成员间转让或者退回土地所有权人。

将宅基地退回土地所有权人的,土地所有权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不转让或者不退回的,不得改建、扩建原住宅,土地所有权人对超出规定标准部分可以实行有偿使用,有偿使用具体办法由市、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土地所有权人报经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

(一)为实施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进行旧村改造,需要调整宅基地的;

(二)因乡(镇)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占用宅基地的;

(三)宅基地使用权人死亡,没有继承人的;

(四)无正当理由自宅基地使用权证颁发之日起超过2年未动工建设的;

(五)擅自改变宅基地用途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依照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收回宅基地,地上有房屋的,应当比照征地拆迁补偿标准予以补偿,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的,应当重新安排宅基地。

第三十一条 经登记的宅基地,其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手续。

第三十二条 住宅建成后,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对宅基地使用权人是否按照批准的面积和用途使用宅基地进行实地核查,并将核查结果予以公开,供村民小组成员、村民委员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对其管辖行政区域内的宅基地应当建立宅基地管理档案,并依法向社会提供查询服务。

第三十四条 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等,受理非法占用宅基地的举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非法占用宅基地的违法行为,均有权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举报。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派出机构接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处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依法编制、审批、修改宅基地规划的,由上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有关人民政府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设住宅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异地迁建住房批准后,未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并按规定期限退出旧宅基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旧宅基地,限期拆除旧宅基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文件无效,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权批准宅基地使用的单位或者个人非法批准占用土地的;

(二)超越批准权限非法批准宅基地的;

(三)违反程序批准使用宅基地的。

非法批准使用宅基地,对当事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 不依照本办法规定办理宅基, 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的,由县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

第四十条 宅基地管理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11

1、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

2、符合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

二、配租原则

实物配租分配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及“特殊困难特殊照顾、急需救助优先解决”的原则,优先保障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其次保障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最后保障大中专毕业生。

三、配租标准

对不同保障对象实行不同的配租标准,具体如下:

(一)城市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范围内租金免收,超面积部分每月每平方米2元;

(二)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面积范围内每月每平方米1元,超面积部分每月每平方米2元;

(三)大中专毕业生:参照地段,吴厝廉租住房每月每平方米3.0元、四新廉租住房每月每平方米2.5元、度田、丙店廉租住房每月每平方米2.0元。

租金从签订协议之日起算,按施工图纸的建筑面积计算,按季度收租。

四、资金管理

廉租住房租金收入,按照国家财政预算支出和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偿还廉租住房贷款和廉租住房及配套设施的维修养护、管理。

五、申请配租程序

(一)申请、审核程序

1、申请程序

(1)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申请家庭应当向户口所在地的乡镇政府提出申请,按要求如实完整填写《市城市居民廉租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乡镇等单位公章。

①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的身份证、户口簿;

②已婚家庭成员的婚姻证明;

③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及实际居住地的住房情况证明;

④申请人上一年度收入证明(工资收入含基本工资、各类补贴或其他收入,应由所在单位提供;无工作单位的到户籍所在地社区居委会和乡镇办理书面证明;未就业的,提供失业证或其他相关证明);

⑤申请人的家庭中有优抚对象的,须提供区级以上民政、工会部门核发的优抚证件;

⑥低保家庭须提供区民政局核发的低保证明。

(2)大中专毕业生申请。申请人如实填写《市大中专毕业生廉租住房申请表》,同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证明材料一式三份,并加盖所在单位公章。

①申请人的身份证、户口簿、毕业证;

②未婚或离婚证明;

③前六个月连续缴交住房公积金和社会养老金证明。

2、审查程序

(1)初审。

①城市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乡镇政府在收齐申请人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收件单和受理通知单。乡镇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以及信函索证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人口、收入和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人户分离的家庭应当在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同时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将初审意见、入户调查表、申请材料报区建设局复审。

②大中专毕业生。申请人所在单位为申报材料的初审部门,对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材料审查后,在单位公示栏进行一次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10日。单位对公示期间无异议或经调查核实投诉不实的申请材料,报区建设局复审。

(2)复审。区建设局、民政局要及时按廉租住房有关规定对申报材料进行复审。复审核准后,将申请材料报市住建局审批。

(二)配租程序

1、抽签。对于取得准入资格的申请人,由区建设局根据配租原则和其他规定条件进行抽签。抽签前5天向社会公告以下事项:

(1)公布抽签的时间和地点;

(2)廉租住房房源的结构、套数、户型、面积、位置等情况;

(3)抽签的操作规程;

(4)政府规定的其他事项。

抽签按批次公开进行,同时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纪检监察机关、公证机关参与监督。

家庭中有肢体残疾、生活自理能力差,患有重大疾病成员的特殊家庭,经申请同意后,优先安排底层,不再参与抽签。

若取得对应房号廉租住房的配租对象,有互换意愿的,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可互换对应房号的廉租住房。

2、签订协议、入住。已确定为廉租住房配租对象的,须在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与区建设局签订租赁协议,交纳保证金100元,领取住房钥匙。逾期不签订租赁协议,视同自动放弃本次实物配租资格。

一个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享受廉租住房实物配租保障的家庭或大中专毕业生不再享受其它廉租住房保障待遇。放弃选房的,两年内不予接受其申请和安排实物配租。

六、退出管理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区建设局将及时收回所分配的廉租住房:

(一)改变廉租住房使用性质的;

(二)将廉租住房转租、转借的;

(三)经调查核实通过弄虚作假、隐瞒收入、住房及婚姻状况,骗取廉租住房分配的;

(四)违反廉租住房租赁合同约定,不及时缴纳各种费用的;

(五)连续六个月以上未在廉租住房居住;

(六)每年核准后,不符合廉租住房保障对象的。

七、监督管理

区建设、监察等部门要加大力度对廉租住房建设、管理、配租等方面的监管,对弄虚作假、隐瞒收入和住房条件,骗取廉租住房的个人,由建设局取消其廉租住房分配资格,收回已分配的廉租住房,以后不得享受廉租住房分配及租赁补贴等住房保障政策;对出具虚假证明的单位,区监察局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单位相关人员的责任;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八、部门职责

(一)区建设局作为牵头、协调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对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居住人员、房屋的使用性质等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发现违规行为及时纠正;畅通投诉渠道,对投诉的问题要及时调查处理,并向投诉人反馈结果;建立配租后廉租住房的维护、管理制度和相关材料档案备查。

(二)区民政局要及时对申请廉租住房的低保住房困难家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大中专毕业生的收入及婚姻情况进行审核。

(三)区财政局要对廉租住房的租金收入与支出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四)区人事局要及时提供大中专毕业生的人员信息。

平安乡镇申报材料范文12

关键词: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财政信息管理;信息化系统设计

中图分类号:TP3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599 (2011) 18-0000-01

" Financial Awards Up to Meeting "Project Information Management System Development Needs

Tang Huikang,Cao Xiaoli

(Henan Polytechnic,Zhengzhou 450046,China)

Abstract:The village"of a proposed financial awards up"project aims to manage financial information to farmers based on the voluntary contribution of labor to supplement government funding award to guide the establishment of multi-input,the village together to promote investment in new public construction mechanism to achieve financial management information systems,and promote new socialist countryside construction.

Keywords:Village"Financial awards up to meeting"project;Financial information management;Informatization system design

财政奖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开发需求

一、第一节财政奖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总体要求

(一)系统软件开发原则。简单、实用,易于操作和维护。实现信息汇总、自动更新、项目管理、资金监控、效果分析等功能。

(二)系统软件应用范围。1.使用对象:国务院农村综合改革工作小组办公室(财政部),省、市、县(市、区)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财政部门)。2.应用范围:全国、省本级、全省所有设区市、县(市)及各设区市有农村人口的市辖区、有网络和设备条件的乡镇。

(三)操作管理权限。1.中央、省、市、县及有条件的乡镇各预留操作端口,但只有通过授权的人才能操作。2.各单位的操作人员:可对本级次、本辖区的各项数据进行填报、修改、汇总、查阅、打印,对本辖区的项目进行审核、筛选、批复、上报操作。资料上报后,原则上需经上级授权才能更改。3.其他相关人员:可对本级次、本辖区系统数据进行查阅。4.管理方式:通过授权才可进入系统操作,授权采取密码方式。同时,预留与农业部门衔接的端口。

(四)软件运行及其他。本着简便易行、高效节俭的原则,数据库系统平台建设可根据各地的不同情况分别建立,系统应用模式采用B/S架构,便于系统统一升级和维护。考虑到财政部和各省级财政部门都有内网相连,利用现有网络资源,运用内网实现数据实时传输。由于数据量较大,有条件的省份可以在省级网络平台建立子数据库。

二、第二节系统工作流程

(一)总体要求。1.系统软件开发要符合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际需要,并预留端口以便与“金财工程”相关部门网络相衔接。2.系统软件开发要确保数据安全,便于数据储存。3.系统软件设计要保证运行顺畅,保持较快的运行速度,便于提高工作效率。4.系统软件应具有输入、输出、修改、汇总、审核、批复、项目管理、查询、打印等功能。软件系统不仅是一个报表汇总系统,而且是一个监控和管理系统,要实现数据自动更新、实时监控的功能。

(二)功能需求。1.乡村基本信息需求。功能要求:各县(市)以建制村为单位,由乡镇人员填写基础数据,县级操作人员审核后再填写、上报《乡村基本情况表》并录入系统,有条件的乡镇也可由操作人员直接录入系统。2.项目基本信息需求。功能要求:以村级一事一议项目为单位,由乡镇操作人员或者村填写、乡镇汇总上报《村级一事一议项目基本情况表》和《村级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资金投入构成表》。县财政和乡政府可以通过系统自主和灵活地选择项目,形成县乡的项目计划。系统应能够按类型、区域、项目状态和年度汇总、查询。3.财政奖补情况需求。功能要求:省、市、县各级财政(综改办)可根据各级项目计划安排奖补资金。村、乡、县分别落实每个项目各级资金来源(村落实农牧民筹资金额、以劳折资金额、村集体出资金额、企业个人捐赠金额;乡确定乡出资金额;县决定本级财政奖补金额)。

三、第三节财政奖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工作程序

(一)第一阶段:项目建设申请。按照财政奖补项目一般项目由县级审核批准,重大项目(超过一定投资数额)由省级批准的原则,确定项目建设申请程序,据此确定财政奖补信息系统工作程序。1.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1)筹资筹劳项目预算方案;(2)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记录;(3)村民或村民代表表决的签字记录。2.乡镇政府审核:对村委会上报的拟建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3.省级综合改革、财政厅、农业厅审批:对各市、县提交的拟建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包括:(1)拟建项目的可行性;(2)拟建项目是否符合重点项目申报条件和有关要求。经审核合格的予以批准,并明确省以下项目资金落实情况和本级安排奖补资金落实情况。不合格的,返回市县重新审核。

(二)第二阶段:财政奖补资金申请。按照财政奖补项目由政府对农民筹资投劳给予一定比例奖励补助,政府奖补资金主要由地方政府承担,中央财政适当给予补助的原则,确定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程序。1.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项目建成竣工后,由村委会通过乡镇向县财政、农业部门申请竣工验收,县财政、农业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实地验收后,出具《村级一事一议项目竣工验收报告》。对村委会上报的奖补申请筹资筹劳项目预算方案。2.乡镇政府审核,对村民委员会提出奖补项目进行审核。3.县级财政、农业部门审核,对乡镇政府提交的奖补申请和有关材料进行审核。4.市(区)财政、农业部门审核,对所辖县(市、区)汇总上报的奖补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同县级。5.省级财政、农业部门审核,对各设区市汇总上报的奖补申请进行审核,审核完毕后,拨付奖补资金。

四、结束语

本论文从分析农村财务管理现状出发,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农村财务管理信息化,建立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信息管理系统,分析村级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其信息管理概况和信息管理系统开发需求、工作流程和原则要求,提出建立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信息系统设计的总体框架。

参考文献:

[1]温东.浅谈农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规范和完善[J].中国农业会计,2010,5:51-52

[2]财政部关于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中央财政奖补事项的通知[J].农村财务会计,2009,2:8-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