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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查十看自查报告

时间:2022-03-26 21:50:45

十查十看自查报告

十查十看自查报告范文1

学习方法调查报告书

本学期我们开展了有关中学生学习方法的社会调查。要求至少要调查十人以上,并就调查结果写一份八百字以上的社会调查报告书。

由于家里并没有还在上学的亲戚,我就调查了一下七位本班的同学、父母以及根据自身实际情况来作答。

调查问卷总共二十一道题,主要是调查学生学习的自主能力。我从所有题中选择了一些具有代表性的问题进行分析。

在问题“完成一份调查报告”时,本班的同学七人中有两人不放在心上,一人去网上下载一份应付了事,三人选择和几个要好同学一起完成并趁机游玩。除去选择和要好同学一起完成的我,算上父母,总共十个人里只有三个会选择形成学习小组,分工合作,对这份报告贡献自己的力,百分率相当于30%。

对社会调查的完成态度仅仅只是一个方面。在关于复习与预习的习惯问题上,有百分之七十的人经常预习,百分之二十要老师布置才预习,还有百分之十的是从不预习。

在要老师布置才预习的人里预习的方法都是仅仅把要学的内容看一遍,对待复习时也要老师强调要复习才会复习或平时不复习,测验考试前临时抱佛脚;而在百分之七十经常预习的人里超过百分之六十的人都是阅读要学的内容外,还归纳出重难点并划出不懂或有疑问的地方。对待复习则多是看完学习内容尝试做一些题目进行巩固或对学过内容整理出提纲,针对还有疑问的地方及时弄懂。。。。。。。

关于调查的十个人的种种不同之处我就不一一列举,因为调查的目的只是为了了解现代学生的学习方法而已,以预习和复习作为例子已经足够了。

十查十看自查报告范文2

企业(公司)员工违规违纪处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企业内部管理,严肃纪律,防范和惩治以职、以权、以水谋私行为,维护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职工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规定,损害国家或公司利益,以职、以权、以水谋私,非法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依照本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条 行政处分分为警告、记过、记大过、留用察看、开除五种。

第四条 损害公司利益包括侵占、私分、侵害公司财产、盗用水量折价、故意少抄少估水量、截留或挪用水费、私自承接供水业务或利用工作之便谋取私利,造成公司利益受损、严重影响公司声誉等。

第五条 本规定所指公司职工包括公司全体干部职工以及所属集体所有制职工。

第二章 行政违纪的调查和行政处分的权限

第六条 公司一般工作人员违反政纪由监察部门组织调查并会同其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决定,监察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七条 公司中层干部违反政纪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会同组织部门进行调查并提出处理意见,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报公司党委批准,纪委、组织部门负责监督执行。对拟作出开除处分的,须提请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方可生效。

第八条 公司级领导违反政纪,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三章 行政处分程序

第九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需追究行政责任的,由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取证并写出书面调查报告。

第十条 公司职工违反政纪,一经初步查实,根据办案调查需要,可对违纪职工采取停职检查措施,相关单位或部门应予积极支持和配合。

第十一条 对违纪职工的调查和处理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第十二条 调查人员应根据违纪职工的错误事实、责任以及认错态度、退赔情况,会同所在单位或部门领导及有关人员进行讨论,并听取受处分人的申述,然后提出书面处理意见。

第十三条 处分决定形成后,由监督执行部门呈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受处分对象是中共党员的,还应将处分决定抄告其所在单位党组织和集团公司纪委,需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公司纪检监察部门及所在党组织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有关规定,按相关程序给予党纪处分。

第十四条 处分决定一般由受处分人所在单位或部门在职工大会上宣布,并书面通知受处分人。处分决定由劳动人事部门装入受处分人人事档案,同时由劳动人事部门依据公司《职工奖惩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受处分人如对处分决定不服,可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十五天内书面向公司监察部门或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请求复议,也可向上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复议或申诉期间不停止行政处分的执行。

第十六条 对受处分人提出的复议请求或申诉,一般应从受理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裁定。经审查认为处分决定正确的,应予维持;认为处分决定不当或错误应予变更或撤销的,需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通过。维持、变更或撤销处分决定均应书面通知受处分人。

第四章 违纪行为及处分

第十七条 公司职工利用工作之便或借业务活动之机,收受或索要与工作和业务活动相关的礼品、有价证券和现金,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索要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对用户吃、拿、卡、要,敲诈勒索不成,但给公司造成极其恶劣影响的,给予留用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八条 公司职工私自承接自来水安装、管道改造、升迁表位业务或其它供水业务,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十九条 公司职工在社会冒充公司合法身份、骗取用户信任或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从中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条 公司职工参与或指使、介绍他人擅自改变自来水安装、管道查勘设计或私自为单位和个人进行改管、增大水表口径或为违章用水提供业务信息、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从中谋取私利或造成公司损失,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职工未办理用水手续,私自为单位或个人安装接水或为盗水提供业务(技术)帮助和便利条件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留用察看或开除处分。

第二十二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对违章行为不报告或不照章处理的,给予警告处分;徇私隐匿、干扰或阻挠违章行为查处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

第二十三条 公司职工在用水申报、查勘、安装、维修、测漏、抄表、换表、稽查等业务活动中,以水谋私,与违章单位或个人内外勾结,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四条 公司职工在收费、催款或财会业务活动中,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3000-5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5000-1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记大过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10000-20000元、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私自截留、挪用水费或公款20000元以上、三个月未进帐或缴交,并将截留挪用的水费或公款用于个人经营牟利或从事其他非法活动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职工私自处置、变卖、私分公司资产,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且给公司造成损失10000-20000元或谋取非法所得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给公司造成损失20000元以上或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六条 公司职工在工程建设和物资采购业务活动中违反规定,利用职权或职务之便,收取厂商、施工单位或个人现金、有价证券、礼品以及报销各种属个人开支的消费票据金额在3000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或记大过处分;金额在3000-5000元的,给予留用察看处分;金额在5000元以上的,给予开除处分。

第二十七条 在本单位、本部门违规私设“小金库”、“帐外帐”,视情节对单位或部门主要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中层干部参与或擅自批准同意所在单位、部门和职工触犯本规定,侵害公司利益或利用职权谋取私利,视情节依据本规定给予相应的政纪处分。对受到行政记大过(含行政记大过)以上处分的,在给予其行政处分的同时,一并免职。属公司领导,按干部管理权限报上级部门处理。

第二十九条 谋取非法所得5000元以上、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第三十条 对侵害公司利益,谋取非法所得的违纪职工,在给予行政处分的同时,其非法所得予以全部收缴,并处其非法所得50的罚款。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中没有具体条款规定,但确属侵害国家、公司和用户利益的行为,需追究行政责任的,应比照本规定中最相类似的条款进行处理。

第三十二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可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

(一)主动交待问题,并有悔改表现的;

(二)主动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检举他人违反政纪行为,情况属实的。

第三十三条 违反政纪行为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从重、加重处分:

(一)屡教不改的;

(二)拒不交待或不退回违纪违法所得的;

(三)伪造、毁灭证据或阻挠他人交待的;

(四)对检举人、控告人、证人、调查人员进行人身威胁和打击报复的;

(五)兼有其他违纪行为的;

(六)在共同违纪中负主要责任的。

第三十四条 触犯本规定,属屡犯者一律予以加重处分。

第三十五条 违反政纪,受到行政处分的公司职工,两个年度内不得参与公司任何评先,不得提拔使用。

第三十六条 有外聘人员和使用临时工的单位和部门,为防范和打击以水谋私行为,应加强对外聘人员和临时工的管理和使用,制订相应的管理制度和处罚规定,并严格落实和执行,公司劳动人事和监察部门要加强检查和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规定中留用察看处分的期限为一年。察看期满后,根据本人表现和申请,由所在单位或部门提出意见,并经公司纪检监察和组织人事部门考察后,报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是否恢复待遇或延长、变更处分;原属中层干部的,还需报党委备案。

第三十八条 非法所得包括礼品、有价证券、实物折价。

第三十九条 本规定中违章行为包括以谋取非法所得为目的、为用户代办用水手续,私自安装或换改管道、闸阀、水表等供水设施和附件,私自升迁表位,偷盗用水,私自改变用水性质等行为。

十查十看自查报告范文3

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是个体工商业经济在法律上的表现,其具有以下特征:

民法通则第29条规定: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即:以个人名义申请登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经营、收益也归个人者,但必须按章纳税,对债务负个人责任;以家庭共同财产投资,或者.收益的主要部分供家庭成员消费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从事个体工商户经营,其收入作为夫妻共有财产者,其债务由夫妻共有财产清偿;家庭全体成员共同出资、共同经营的,其债务由家庭共有财产清偿。

个体工商户主要以商铺门店为经营方式,通过零售商品和提供民生服务为手段获得收入,一个注册个体工商户,背后至少有一个个体工商户主。有的个体户在生意做大后雇佣了许多员工,甚至超过100人,年业务规模超过1000万,基本已经形成小型企业的稳定规模,但只要没有注册公司,在统计意义上他或她就依旧是个体工商户,从一些专业市场上的大户,如服饰市场、建材市场、家具市场、水产市场、邮币卡市场、茶叶市场等上,都可以看到经营规模大、实力雄厚的个体工商户,有的甚至早已有前店后工厂,因为有一个在专业市场上的窗口,他们可以继续享受国家给予个体工商户的优惠政策。在个体工商户这一部分,平均每一个体工商户除户主本人外,提供了1.02个就业机会;平均每户的注册资金只有3.53万元。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依据《个体工商户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等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报送、公示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于每年1月1日至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直接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

当年开业登记的个体工商户,自下一年起报送。

第四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委托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所开展其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相关工作。

第五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以纸质方式报送年度报告。

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的电子报告与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直接报送的纸质报告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年度报告包括下列内容:

(一)行政许可取得和变动信息;

(二)生产经营信息;

(三)开设的网站或者从事网络经营的网店的名称、网址等信息;

(四)联系方式等信息;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报送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年度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及时性负责。

第八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自主选择其年度报告内容是否公示。个体工商户选择公示年度报告的,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报送年度报告并公示。

第九条 个体工商户发现其公示的年度报告内容不准确的,应当及时更正,更正应当在每年6月30日之前完成。更正前后内容同时公示。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决定不公示年度报告内容的,应当向负责其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纸质年度报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纸质年度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该个体工商户已经报送年度报告。

第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当组织对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内容进行随机抽查。

抽查的个体工商户名单和抽查结果应当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的抽查比例、抽查方式和抽查程序参照《企业公示信息抽查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现个体工商户公示的信息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举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进行核查,予以处理,处理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按照本办法规定报送年度报告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当年年度报告结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于本年度7月1日至下一年度6月30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依法履职过程中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无法与个体工商户取得联系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其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第十六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补报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七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可以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送更正后的纸质年度报告并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八条 依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的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经营场所、经营者住所变更登记,或者提出通过登记的经营场所或者经营者住所可以重新取得联系,申请恢复正常记载状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恢复其正常记载状态。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对其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有异议的,可以自公示之日起30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予以受理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核实,并将核实结果书面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的,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通过核实发现将个体工商户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存在错误的,应当自查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更正。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对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十一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未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履行职责的,由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年度报告相关文书样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十查十看自查报告范文4

中图分类号:D920.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9-139-02

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此款规定旨在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刑事政策,是刑罚个别化的具体体现。这一规定对于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利意义重大,但是由于法律规定的概括性,学界和实务界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的许多问题还存在认识上的分歧,这些分歧不仅无助于统一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制度的构建,也影响到司法实务中对这一制度的具体运用。有鉴于此,笔者试图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属性进行简要的分析。

一、学界研究现状

对于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属于证据,学界之间存有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但对于该证据属于何种类别,学者的意见又表现出差异。罗芳芳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具有相关性、专业性和科学性、应用性,属于专家证据; 张静、吴燕、杨飞雪等认为,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社会调查报告具备了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应当被视为证据,其属于品格证据; 而另一种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是证据,而仅具有参考作用。 皮艺军认为,“证据必须能够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然而,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中涉及的内容多指向犯罪原因,与案件事实并不存在客观、必然的联系。因此不应被采纳为证据。 郑圣果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与刑事证据的概念、本质等不符,只能作为办案时的参考。 对此,笔者较为赞同后者的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证据之列。

二、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证据的分析

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不属于刑事证据主要有以下五个原因:

(一)从证据的定义考察

法谚有云:“不明白某学术上之用语者,亦不明白该学术”。由此可见概念之重要性,因此欲对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是否是证据进行判断,必须从证据的定义入手。根据《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而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一般包括未成人的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监护条件、平时表现等内容,这些内容虽然能够对未成年人的社会危害性进行一定的评估,但是和案件事实却没有必然的关系,即不能证明未成年人是否实施了犯罪、实施犯罪的地点、手段、场合等案件事实,因此难以称之为证据。对此,药家鑫案件或许是最好的说明。案发后根据法庭调查,药家鑫出身知识分子家庭,药家鑫平日在校表现非常好,学习优秀,得过13次奖励,在老师和同学眼中内向平和,是个好学生。然而就是这样一个“好学生”,却在被害人毫无还手之力时对其痛下杀手最终致其死亡。在这一事件中,药家鑫平日的获奖证书、老师和同学对他的评价都不属于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因此不应以证据来认定。

(二)从证据的形式来看

依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其规定了八种法定证据形式:(一)物证;(二)书证;(三)证人证言;(四)被害人陈述;(五)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六)鉴定意见;(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但是从笔者的角度而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并不归属于上述分类中的任何一类。

有观点认为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一种特殊的证人证言,但是笔者以为,这种观点并不能成立。证人证言是证人就其所感知的案件情况向法院所作的陈述,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与案件情况并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此外,证人在刑事诉讼中必须是自然人,因为对案件情况的了解必须通过自然人的各种感觉器官和大脑才能形成,而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或其他组织显然不具备这些条件,但是司法实践中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通常都是由公安机关、检察院等非自然人完成的,因此将其称为证人证言并不妥当。

(三)从证据的特征来看

客观性是证据最重要的特征之一,但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却并不具备这一特征。通常而言,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会涉及到未成年人平日里的表现、性格特点、社会交往等内容,由于这些内容都是以“意见”的形式作出的,因此难免掺入评价者自己的主观因素,评价者自己的学识、成长经历、社会阅历、其与未成年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关系等都将影响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因此从这个角度讲,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主观性极强,随意性较大。就我国现实情况而言,在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中可能存在多个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这些报告的结论难免会有差别,这就使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客观性不复存在,因而难以称之为证据。

(四)从证据的质证来看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一般由控辩双方提供,对于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必须经过质证才能作为法院定案的依据。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质证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十八条规定:“证据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否则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但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之规定:“开庭审理前,控辩双方可以分别就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点、家庭情况、社会交往、成长经历以及实施被指控的犯罪前后的表现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书面材料提交合议庭。必要时,人民法院也可以委托有关社会团体组织就上述情况进行调查或者自行进行调查。”因此在现有法律框架下,公安机关、检察院、法院可以自行开展未成年人社会调查,也可以委托有关部门或社会组织进行调查。

由此便出现一个问题,倘若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属于证据,那么其必须经过法庭出示、辨认、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依据。但是法院自行调查完成的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应当如何完成质证呢?莫非法院还要接受控辩双方的质证,这不仅与法院居中裁判的地位不相符合,在实践中也根本无从进行操作。因此从证据的质

证这一方面来看,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也是行不通的。

(五)从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

1995年《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的讯问应当采取不同于成年人的方式。讯问前,除掌握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外,还应当了解其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有针对性地制作讯问提纲。”此规定将未成年人生活、学习环境、成长经历、性格特点、心理状态及社会交往等情况排除在案件情况和证据材料的范畴之外,而这些内容恰恰是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基本范畴,因此这个规定从侧面也反映出我国没有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此外,中央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等六部门联合出台的《关于进一步建立和完善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配套工作体系的若干意见》规定: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司法行政机关在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和执行刑罚时,应当综合考虑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的内容。这一规定将案件事实和社会调查报告列为并列关系,也说明了我国并未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

再者,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试行)》也透露出了同样的信息。其第四百八十六条中规定:“人民检察院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并制作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由此可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只是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作为办案和教育的参考,而并未将其认定为证据。

三、结论

综上所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是为了、贯彻落实对违法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而设立的制度。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由于其并不能证明案件事实,而且主观性极强,因此难以称之为刑事诉讼中的证据而只能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参考资料。如果强行地将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认定为证据,不仅理论上难以自圆其说,实践中也面临也质证方面的困境。

注释:

罗芳芳,常林.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证据法分析.法学杂志.2011(5).

张静,景孝杰.未成年人社会调查报告的定位与审查.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1(5);吴燕、吴翎翎.未成年人品格证据若干问题初探.青少年犯罪问题.2008(5);杨飞雪.刑事案件社会调查制度研究——以未成年人刑事案件为例.人民司法.2009(3);张永超,李朋远.社会调查报告的审查可从程序实体两方面进行.检察日报.2012年8月27日.

十查十看自查报告范文5

学习十八大会议精神心得体会

监督检查与安全保障部

党的十八大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一次十分重要的大会,是我们党在推进现代化建设、实现民族复兴道路上的一个重要里程碑。胡锦涛同志代表十七届中央委员会所作的报告,是我们党团结带领全国各族人民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政治宣言和行动指南,是马克思主义的纲领性文件。大会通过的党章修正案,体现了党的理论创新和实践发展的成果,对坚持和改善党的领导、全面提高党的建设科学化水平提出了明确要求。大会和十八届一中全会选举产生了以同志为总书记的新一届中央领导集体,选举产生了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为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提供了坚强的政治和组织保证。

一、自觉深刻领会和把握党的十八大的精神实质

原原本本地学习了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党章,学习了同志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自觉把思想统一到十八大精神上来。一是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主题,坚定不移地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二是深刻领会党的十六大以来所取得的历史性成就;三是深刻领会科学发展观作为党必须长期坚持的指导思想的重大意义;四是深刻领会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八个必须"的基本要求,进一步坚定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五是深刻领会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和全面深化改革开放的奋斗目标,为创造更加幸福美好未来而奋斗;六是深刻领会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五位一体"等重大战略部署。

二、自觉坚持学以致用,在本职工作上尽职履责

1、袁兴华作为一名监安部检查人员,充分学习领会十八大报告精神,就是要在实际工作中,把党的十八大精神融入思想、武装头脑、指导实践,贯穿于工作的各个方面,切实维护从事的监督检查工作,为**区邮政局经营发展保驾护航做出自己应有的贡献。

2、周伟作为一名监安部安全检查人员,在充分学习领会十八大报告精神后,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职业危害的监管工作,从安全角度来看,监管过程中稍有疏忽大意,就有可能酿成不可弥补的大事,所以这就要求我们监管人员不仅仅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认真的去企业检查、监管,更要时时了解上级的指示精神,将上级的指示精神贯彻融入到日常监管中,做好预防工作,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程度的降低事故发生的概率。尤其是在我国进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定性阶段召开的党的十八大会议,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党的十八大报告和在党的十八届一中全会上的重要讲话,做好安全监管工作意义重大。

作为安全监管战线上的一员,在从事安全监察过程中不但要从细小的事抓起,更要加强政策、业务水平的学习,要在一言一行中树立单位的形象,更要在平常工作时讲正气,生活中讲自律,要搞好自已的本质工作。人的吃穿住行,时时事事都离不开安全,安全事关大局稳定,能体现经济发展速度快慢,所以作为安监人员就要讲工作水平的高低。不但看大事,更要看小事,如:开会认真学习领会会议精神、工作时服从组织安排、讲原则、认真完成工作任务等。再往深的讲:道德作风、工作态度、企业办事、为人处世等等。要在工作中,多向经营对象宣传政策法规,做到"热情、规范、廉洁、高效",为自己负责,对得起领导和组织的信任。

总之,作为一名安全监察人员,必须加强各类政策、法律。法规学习,提高政策水平,增强自己的业务知识。才能更好的为企业服务,做每个经营对象的贴心人。

2012年11月26日

十查十看自查报告范文6

镇里有位德高望重的理查兹先生。这天他有事出门,理查兹太太一人待在家里。忽然,有一个长得很高大的陌生人,背着一只大口袋进来,很客气地对理查兹太太 说:“您好,太太。我是一个过路的外乡人,到赫德莱堡是想了却一桩我多年以来的心愿。”说着,陌生人把袋子放在地上说,“请您把它藏好,不要让其他人知 道。我现在该上路了,以后您也许再也见不到我了,不过没关系,袋子上系着一张纸条,一切都在上面写着。”说完,陌生人退出屋子走了。

理查兹太太感到很奇怪,见那只袋子上果然系着一张纸条,忙解下一看,上面写着:

我以前是一个赌徒,有一次我赌输了钱走投无路,在途经贵镇时,有位好心人救了我,他给了我二十块钱。后来我靠那二十块钱在里发了大财。我现在一心想报答 那个曾经给了我钱的人,可我不知道他是谁。我只记得他曾对我说过的一句话,我相信他也一定记得他对我说的那句话。眼下我麻烦您用公开登报的方式帮我寻找, 谁要是说得出那句话的内容,谁就是我的恩人,袋里的金币就归他所有。我把那句话的内容写在袋里的一只封死的信封里,一个月以后的星期五请贵镇的柏杰士牧师 在镇公所进行公开验证。

理查兹太太看完纸条,心怦怦直跳,金币,整整一袋金币。她和丈夫做梦也没见到过这么多钱!可谁是那个恩人呢?她想如果是自己的丈夫该有多好。她忙将袋子藏好,一心盼着丈夫快点回家。

当天夜里,理查兹先生一回家,太太忙将发生的事告诉了他。理查兹听了大为惊疑,当他亲眼看到那些金灿灿的金币时,他相信了,他兴奋地摸着这些金币,嘴里喃喃自语:“差不多要值四万块!”

忽然,他脑子里闪过一个念头:把纸条和袋里的信封烧掉,到时候如果陌生人来追问的话,我们就说没这回事。但这个坏念头只在他脑子里一闪而过,最终他还是决定去找本镇报馆的主编兼发行人柯克斯。

这一夜,理查兹夫妇在床上翻来覆去不能入睡,他们绞尽脑汁地想:到底是谁给了外乡人二十块钱呢?想来想去,在这个镇上,只有固德逊才可能做这样的事,但固德逊早就死了。一想到固德逊已死,理查兹太太不由埋怨起丈夫来,她说他不该这样性急,把事情告诉了柯克斯。

老两口想到这儿,立刻翻身下床,解开那袋子,他俩望着价值四万块的金币,理查兹先生心动了,决定马上再去找柯克斯,让他别发那消息。

再说柯克斯回到家,把这件事也告诉了妻子。他们也认为只有已故的固德逊会把钱给一个不相识的外乡人。想到这,夫妇俩沉默了。过了好一会儿,他妻子轻声说:“ 这件事除了理查兹夫妇和我们知道,就……就再没有人知道了吧?”丈夫先是微微一怔,接着神情紧张地看了看妻子,会意地点了点头,随即披衣下床,急急向报馆 跑去。

他跑到报馆门口,正好碰上了匆匆赶来的理查兹。柯克斯轻声问道:“除了我们,再没别人知道这桩事吗?”理查兹也轻声回答:“ 谁也不知道。我敢担保。”“那还来得及——”两人走进报馆,找到发邮件的伙计。谁知一问,才知道那伙计为赶今天的早班车,已提前把报纸寄出了。柯克斯和理 查兹不由大失所望,垂头丧气地分手回家了。

第二天,报纸出来了,整个美国都轰动了,人们都在议论这件事,都在急切地等待着事态的发 展:人们要看看,那袋金币究竟归谁所有。许多记者也闻讯前来采访。一时间,赫德莱堡这个小镇的名字举世皆知。镇中十九位头面人物更是笑逐颜开,奔走相告。 他们为镇里出了理查兹这么个诚实的人而感到自豪。

然而三个星期过去了,镇上没有人出来申请这袋金币。理查兹更加肯定那个人是固德逊了。这天,理查兹夫妇正闷坐在家里唉声叹气,邮递员给他们送来一封信。他们懒洋洋地拆开一看,顿时高兴得高声叫了起来:“天哪,我们要发财啦!”只见信上写着:

我是一个外国人,与您素不相识。我在报上看到了那条消息,而我是唯一知道这个秘密的人。让我来告诉您,那个给钱的人是固德逊。那天我和他一同在路上走,碰到 那个倒霉的外乡人,固德逊给了他二十块钱,对他说了一句话。记着,那句话是:“你不是一个坏人,快去悔过自新吧。”也许您奇怪我为什么要告诉您这个秘密, 因为固德逊曾经向我提起,说您帮过他一次大忙,他一直想回报您。现在他既然死了,那么这笔原该属于他的钱应该归您。

理查兹夫妇把这封信看了一遍又一遍,尽管他们谁也想不起来怎么帮助过固德逊,但还是兴奋地紧紧拥抱在一起。

但是,可怜的理查兹夫妇万万没有想到,就在他们收到这封信的同一天,镇上其他十八位头面人物也收到了同样的信。信的内容相同,笔迹也一样,只是信封上收信人的名字不同而已。

星期五终于到了。这天,镇公所打扮一新,一大早,镇公所大厅里、过道上都坐满了人。一些头面人物被邀请坐在主席台上,台下坐着四方来的记者。

柏杰士牧师走上讲台,他先讲了一通赫德莱堡的光荣历史,又讲了一通诚实的可贵,然后他宣布进行公开验证。这时全场鸦雀无声,人们瞪大了眼睛,只见柏杰士打开 装满金币的袋子,从那封死的信封中取出信纸,高声朗读道:“那句话是,‘你不是一个坏人,快去悔过自新吧’。”接着,柏杰士牧师从口袋里拿出一封信,他举 起这封信说:“我们马上就能知道真相了。这是毕尔逊先生给我的信,现在让我们看看他写了什么。”柏杰士拆开信封,拿出信纸,高声朗读起来:“我对那位遭难 的外乡人说的那句话是:‘你不是一个坏人,快去悔过自新吧。”

“哗——”全场一阵轰动,人们都用羡慕的眼神看着毕尔逊。大家想柏杰士应该宣布这袋金子归毕尔逊所有了,因此大家全都向前拥,想亲眼看看这一伟大的场面。

不料柏杰士牧师并没有马上宣布,而是告诉大家说:“我现在还不能宣布,因为我口袋中还有十几封信没有念呢。”此话一出,大家给弄糊涂了,“什么,还有十几封?”于是一个劲地叫着:“快念,快念。”

柏杰士便一封一封地念起来,每封信都写着:“你不是一个坏人,快去悔过自新吧。”这些信的签名有银行家宾克顿、报馆主编柯克斯、造币厂老板哈克尼斯等,都是 镇里赫赫有名的头面人物。人们终于明白,原来这是一场贪财的闹剧。会场里沸腾了,每当柏杰士念一封信,大伙就一起哄笑,这种哄笑对那些签过名的头面人物简 直比叫他们去死还难受。这时,可忙坏了台下的记者们,他们不停地写着,准备把这个特大新闻公之于众。

坐在场子里的理查兹夫妇紧张极了,眼看柏杰士已经念了十八封:“上帝呀,下一封该轮到我了!”他见柏杰士正伸手向衣袋里掏去,不禁害怕地闭上了眼睛。

可是,柏杰士在口袋里摸了半天,突然对大伙说:“对不起,没有信了。”理查兹夫妇听到这句话简直比听到福音还要激动:上帝保佑,柏杰士把我们给他的信弄丢啦!夫妇俩惊喜得连身子都发软了。

这时台下有一个人站起来说:“我觉得这笔钱应该属于全镇最诚实廉洁的、唯一没有受到那袋金子诱惑的人——理查兹先生。”他的话音刚落,场下响起一片掌声,这掌声使理查兹夫妇羞得几乎无地自容。

柏杰士从钱袋里捧出一把金币看了看,突然他的脸色变了,忙低下头去仔细察看,还拿了一块金币放在嘴里咬了一下,然后抬起头对大家说:“上帝,这哪是什么金 币,全是镀黄的铅饼!”全场一下子又变得鸦雀无声了,接着就有人咒骂起来:“该死的外乡人,该死的赌徒,他是在欺骗我们,耍弄我们!”会场混乱起来。

“秩序,秩序。”柏杰士忙用小槌敲打桌面,“钱袋底下还有一张纸,让我们来看看上面写了什么。”说着,他双手展开纸条,大声念道:

“ 赫德莱堡的公民们,其实根本没有什么外乡人,也没有什么二十块钱和金币。有一天我路过你们这里,受到了你们的侮辱,我发誓要报复你们,报复你们整个镇的 人。后来,我发觉你们并不像传说中那么诚实,而是到处都隐藏着虚伪和欺诈,因此,我故意设了这个圈套,目的是要使你们镇里最有名望的人都来出丑。让这个所 谓诚实的镇在全国出丑。”

柏杰士读到这里,头不由地低下了,说:“他赢了,他的那袋假金币把我们全镇的人都打败了!”

“不,有一个他没有打败,那就是理查兹先生。”

说话的人话音刚落,赫德莱堡的人突然像被注射了一针强心剂,一起高叫起来:“理查兹万岁,万岁理查兹!”他们为镇里还有这么一位不受金币诱惑的公民而自豪。人们过来,把理查兹先生扛到了肩上。

柏杰士也从沉重的打击中清醒过来,说道:“对,我们应该为理查兹先生庆功。我建议,我们立即当众拍卖这袋假金币,把拍卖的钱全部赠送给理查兹先生!”他的建议立刻得到大家的赞同。拍卖由一块起价,十二块,二十块,一百块,最后由造币厂老板哈克尼斯以四万块买去。

理查兹夫妇做梦也没想到这袋不值几个钱的铅饼竟能卖到四万块,而且还是归他们所有。散会后,人们唱着歌,把理查兹夫妇送到家中,当然还有那张四万块的现金支票。

理查兹夫妇得到这笔钱后,反而睡不好觉,吃不好饭。这天,柏杰士托人送来一封信。理查兹赶忙关上房门,拆开信一看:

那天我是存心救你,你的信我并没有丢失。我之所以这么做,是为了报答你曾经挽救过我的名誉。我是一个知恩必报的人。

十查十看自查报告范文7

笔者在县级人大常委会从事调研工作16载,参加过16次地市级召开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监督工作座谈会,出席过1次省举行的县级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监督工作座谈会。迄今,监督法已经颁行6个年头了,最近因为要做监督法的讲座,细读了监督法以及辅导资料和一些关于人大常委会监督调研方面的文章,结合本人调研工作的实际进行了思索,对当前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调研工作的现状及其对策有肤浅的认识,斗胆一吐为快,以期对促进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的调研工作,推动法治建设有所裨益。

依笔者愚见,当前的县级人大常委会监督调研工作距离监督法的要求相差还是比较远。特别是监督法关于人大常委会在审议专项工作、国民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和预算审计监督、执法检查和特定问题调查等进行调研的具体规定,如第七、八、十、十一、十二、十七、十八、二十三、二十四、二十五、二十六、四十一、四十二条的规定执行都不能完全到位。因此,可以认为,目前,县级人大常委会调研工作的方法、水平、质量和效果都有欠缺。不少的调研仅仅用一两天时间,只是简单听听汇报,找几个人座谈座谈,再看看台账资料,就草草写就报告,难免形成隔岸观火、走马观花的局面。有的和被调查单位的同志在酒桌上碰碰杯,几个人回来碰碰头,闭门造车、搜肠刮肚,报告就出来了,其结果只能沦于隔靴抓痒、言之无物,甚至风马牛不相及的大话、套话、空话等“官样文章”的窠臼。也有的凭经验和想象,依样画葫芦,走不出胶柱鼓瑟的圭臬。最严重的是在网络复制别的地区的调研报告,然后粘贴,再查找、替换调查主体、时间、对象、内容,报告就“新鲜出炉”。一些调研报告对所调研的工作或执法活动存在问题和不足以及面临的困难用“6不”去套,即用“宣传力度不大,执法质量不高,执法环境不优,工作效率不好,队伍建设不强,执法资源不足”去硬套,最后只能形成“官八股”的调研报告,无的放矢地、空乏地提提建议。所有这些不但于监督法的法律制度弃之不顾,更不能了解所调研的工作和执法活动的具体情况,不利于支持、帮助和促进“一府两院”的工作,自然无法履行县级人大常委会推进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乃至贯彻依法治国方略的职能,其害莫大焉!

之所以形成这样的困局,笔者认为有以下的成因:其一,调研主体的缺陷。由于天然的法律界代表过少,常委会工作机构在调研工作中唱“独角戏”的情况较为普遍,何况还有为数不少的“一人委”。这一点,笔者在《法律界人大代表过少不利于人大司法监督工作开展》一文中已经做了分析(载于《人民代表报》2011年11月27日第三版),所以不再赘述。其二,调研的指导思想不正确。习惯沿用多年已经形成的老经验办事,由着“走老路子”的定势思维做主,不会也懒得与时俱进,对监督法关于新时期人大常委会工作监督、法律监督的新要求,特别是对调研工作的新规定不学习、不了解,进而不把监督法作为调研工作的指南。还有的就是怕得罪人,奉行“多栽花,少种刺”的信条。“宁可少说话,切莫得罪人”的思想在一些人心中时时作祟,所以就做做“官八股”文章,走过场而已。再则,对做好人大常委会监督工作缺乏责任感、使命感,图清闲,想省事,走捷径,工作极其不负责任,敷衍了事。其三,调研的方法呆板、手段单一。总惯于故步自封,沿袭过去的模式,缺少依法办事的意识,更懒得创新调研手段和方法,置监督法具体规定的调研程序和要求于不顾,以“三板斧”(听汇报,座谈会,看报表)做调研的当家法宝。无视新传媒如中介公司、网站、视频电话、传真、电子邮箱、QQ、MSN、飞信、微信等等对人大常委会调研工作的推进、监督作用。由于这些原因,使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调研工作背离了监督法的规定,致使调研结果无法掌握实际情况,提问题、说建议就不可能做到切中时弊、高屋建瓴。

在此,笔者联想到一则关于调研的掌故来。总理在三年自然灾害时期的1961年5月为了了解公社食堂的真实情况,轻车简从深入到河北武安县调研,两次分别运用请将和激将法让叫“二廷“的农民说出了公社食堂的真话实情。这无疑给我们从事县级人大常委会调研工作的人有如下的启示:唯有深入基层和一线才能弄到第一手的真实的原始的而不是传来的素材;不了解真相绝不能轻易放手,要“奇袭”;用各种方法鼓励被调查对象说真话,即使难听也要坚持下去,要激发被调查人的感情大脑,与对方交朋友;真心“下潜“比听奉承话、听赞歌好,更比“蜻蜓点水”,回到办公室闭门造车出门不合辙强。陈云同志也曾说过,领导干部听话要特别注意听反面的话。当今,人们思维已经形成了相同的意见谁也敢讲,容易听得到的习惯。不同的意见,常常由于领导人没有虚怀若谷、闻过则喜的雅量和情怀,因此人家不敢讲,不容易听得到也就成为惯例。因此,结合监督法的规定以及调研工作实际,笔者以为,要把“十个结合”贯穿于调研过程的始终,即学习和调研相结合,明察和暗访相结合,专门调查和中介统计、征集社会各界意见相结合,上下级人大联动调查和委托调查相结合,集中调查与分组了解相结合,定期和不定期调查相结合,查阅书面资料、报表、卷宗和个别走访相结合,视察和座谈相结合,调研和宣传、支持促进“一府两院”工作相结合(通过调研过程中的视察、谈话、新闻报道以及社会舆论监督,从而肯定“一府两院”工作和执法活动的成绩和经验,发现“一府两院”由于精力不济、注意不到或者决策失误的方面,通过调研和审议等形式,帮助督促支持“一府两院”改进工作,为“一府两院”工作夯实工作基础,为执法创造好的环境和条件,提高法律贯彻实施的全面性、正确性),调研和“一府两院”自查自纠相结合。在调研的微观层面上要切实做到“八戒”,即一戒带有成见,主观片面;二戒一头雾水,笼笼统统;三戒以假当真,浑浑噩噩;四戒道听途说,捕风捉影;五戒迎来送往,浩浩荡荡;六戒走马观花,矮人观场;七戒徇私迎合,唯亲是从;八戒好好先生,溜须奉承。

笔者认为,在实际的调研过程中要扎实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首先,要树立科学的调研理念并用以指导调研工作。在调研时,我们一定要解放思想,与时俱进,不断更新理念。像宋代著名政治家王安石说的“天命不足畏,人言不足恤,祖宗不足法”那样敢于革新。我们不但要像中央电视台广告词“因为站得更高,所以看得更远”那样,还应该做到“因为走过四周和每个角落,所以看得更全面;因为贴得更近,所以看得更深刻”。要牢牢树立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依靠群众的理念。只有具备了这样的理念,用这种理念统帅我们县级人大常委会的调研工作,才能摸清真情实况,找准客观问题,寻得具体成因,提出行之有效的建议,进而不断增强县级人大常委会的监督成效,为推进法治进程做出地方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应有的贡献。

十查十看自查报告范文8

王鹤寿(1909-1999),河北省唐县人,1925年入党。新中国成立后,历任中央工业部部长、国家建委主任、冶金工业部部长、中共鞍山市委第一书记兼鞍钢党委书记等职,是新中国冶金工业的重要奠基人。1979年后任中纪委副书记、常务书记:第二书记,是新时期纪检工作的重要创始人。他光辉的一生,有着许多令人称道的故事。

三件事与三百件事

1953年3月20日,重工业部召开全国厂矿长会议,王鹤寿在会上发表了题为《三件事与三百件事》的重要讲话。所谓“三件事”,是指当时重工业部进行企业整顿要办的三项具有决定意义的大事,即计划管理、建立责任制和加强技术管理抓产品质量。所谓“三百件事”,是指各厂矿领导要求重工业部帮助解决或厂矿本身在日常工作中所要解决的各种各样的具体问题。王鹤寿明确指出:三百件事甚至比三百件事还要多得多的各种具体问题,不能说不重要,部里和企业都应该一件一件地去妥善解决。问题是通过何种方式去解决,一种方式是无计划、无中心地遇到什么问题解决什么问题,结果可能是对所有工作都不加分析,不加区别,使工作陷入被动,使领导干部被日常事物和各种文件所埋没,成为辛辛苦苦的事务主义者。另一种方式是将所有日常工作先让各职能部门去处理,领导者则对这些部门经常加以检查督促。领导干部应当集中精力专门研究几件对工作全局有决定意义的大事,紧紧抓住这些大事,进行认真的调查研究,找出具体解决措施来。也就是说,在一定时期,一个企业主要抓对本企业的进步、对改变企业落后面貌起决定作用的一两件或两三件关键性的事情从头到尾研究清楚,提出彻底解决的办法,这样的结果,往往是几件主要事情办好了,其他事情也会带动起来。

三大五中十八小

1957年8月4日,王鹤寿代表冶金工业部在《第一个五年计划基本总结与第二个五年计划建设安排(草案)》中,提出了钢铁工业建设“三大、五中、十八小”的战略部署。所谓“三大”即当时已经开始建设的鞍钢、武钢、包钢三大基地。“五中”指选择了五个有发展前途的、可以建成年产30万到100万吨钢的中型钢铁厂,即:山西太原、四川重庆、北京石景山、安徽马鞍山、湖南湘潭。前四个是扩建,后一个是新建。“十八小”指规划在十八个省、自治区建设十八个年产10万到30万吨钢的小型钢铁厂。“三大、五中、十八小”的布置,是摆脱苏联模式的束缚,贯彻大中小相结合的方针,充分发挥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的具体行动。新的方案上报到党中央和国务院后,等中央领导同志极为重视。陈云同志幽默地说:“三皇、五帝、十八罗汉好,符合中国国情。”同志也高兴而风趣地说:“你们有了十八罗汉,好嘛!”

“三大、五中、十八小”方案执行后,取得了良好的效果。当时的中型钢铁厂现在已发展为大型钢铁厂,小型钢铁厂也都已发展成为地方骨干企业,而且在数量上还有很大的发展。从总体上看,除以后新建的攀枝花、宝钢等大型钢铁企业外,现今的钢铁工业还是在这个方案的基础上扩大和发展起来的。王鹤寿领导制定的“三大、五中、十八小”的方案,不仅在钢铁工业的发展速度上,而且在布局的合理展开上,都起了历史性的奠基作用。

三冤案

十一届三中后,王鹤寿参与领导“”和历史遗留的冤假错案,为拨乱反正、正本清源做出了重大贡献。

1979年2月,王鹤寿部署成立刘少奇案复查组。在调查核实期间,他亲自听取外调人员和复查小组的汇报,亲自翻阅调查材料、批阅调查报告,要求复查人员对所有的定罪材料,一定要逐项核实。经过10个月的严谨工作,王鹤寿组织起草了《关于为“刘少奇案件”的复查报告》以详实的材料证明了强加给刘少奇的各种罪名是不成立的。十一届五中全会正式为刘少奇同志,使我党有史以来最大的冤假错案得以昭雪。

1979年5月中央责成中纪委对瞿秋白1935年被捕问题进行复查。王鹤寿亲自领导瞿秋白案复查组,及时主持办公会议讨论复查情况。根据调查核实的情况,他明确肯定:瞿秋白是好的,他是从容就义;这样的人物,有一点能利用之处,就不会杀他;他被捕后,未讲党的机密,讲的都是公开的,未暴露身份;瞿秋白是好同志。王鹤寿主持修改的《关于瞿秋白被捕问题的复查报告》报经中央讨论通过并转发全党,为瞿秋白同志彻底、恢复名誉。

潘汉年长期从事党的秘密工作和统战工作,1955年被捕,1963年以“汉奸”定罪,1970年被开除出党。1981年中央指定王鹤寿负责对此案进行调查核实。王鹤寿对潘汉年案抓的很紧、很细,在生病住院期间,还把复查组叫到医院来研究工作,修改调查报告。经过大量的调查取证,王鹤寿在复查报告中认定:把潘汉年同志定为内奸并将其逮捕、判刑、是错误的,是一大错案,应予彻底纠正。中共中央批准了这份复查报告,潘汉年同志沉冤得雪。

十查十看自查报告范文9

网络交易价格举报管辖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了不断提高网络交易价格举报办理质量和效率,切实维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价格主管部门受理、办理涉及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的举报,需要确定管辖的,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购买商品或者提供、接受有偿服务的活动。

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经营者,是指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收购商品或者提供有偿服务的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以下简称电商)。

本规定所称网络交易平台,是指依法登记注册并取得营运许可,为网络交易行为提供虚拟经营场所及相关服务的法人与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平台)。

第四条 受理、办理网络交易价格举报遵循行为发生地管辖原则。网络交易进行时,被举报经营者所在地即行为发生地。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电商实施,由电商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被举报的网络交易价格行为系平台和电商共同实施,由平台所在地价格主管部门管辖。

第五条 被举报电商所在地难以确认的,由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在收到举报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从12358价格监管系统向平台发送电子协查文书,通过平台查找。

第六条 平台应当配合价格主管部门,及时与被举报电商联系,认真查询核对相关信息,确保真实准确,并在收到协查文书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反馈结果(包括有效联系人、联系方式、具体地址、被举报电商确认上述信息的录音或书面材料等)。

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应当向最先接收举报、发送电子协查文书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书面形式提供查找过程,说明查找不到的原因。

平台拖延查找、拒不查找、故意隐瞒、拒不提供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或者提供的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虚假、错误、不真实、不准确,按照《价格法》第四十四条、《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十四条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七条 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通过平台查找到被举报电商所在地后,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被举报电商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自收到举报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受理并告知举报人。

(二)被举报电商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自收到举报之日起,在规定时限内转至有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并告知举报人。转办文书应当附上相关证据材料以及通过平台查找到的被举报电商相关信息。

第八条 通过平台查找不到被举报电商,最先接收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报人提供的地址,或者从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得知的地址,实地调查取证。确实无从查找的,妥善保存调查证据和平台提供的相关材料,根据《价格违法行为举报处理规定》第十条规定不予立案,办结举报并告知举报人。

第九条 接到转办举报件的价格主管部门对管辖有异议,应当在收到举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附转办依据和证据,报请共同上一级价格主管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条 消费者单独提出的价格投诉,由被投诉经营者所在地市、县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无管辖权的价格主管部门无需转办,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消费者在价格举报时一并提出的价格投诉,由受理价格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管辖。收到举报的价格主管部门无管辖权的,对价格举报依照本规定转办;对价格投诉无需转办,直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在收到投诉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

十查十看自查报告范文10

中公安部的处境

十年浩劫,公安部是个重灾区。新中国成立时的公安部第一任部长罗瑞卿,为保卫的安全,保卫党和国家领导人的安全,为维护社会治安,惩治犯罪,维护和巩固国家安全,功不可没,1959年9月他被任命为总参谋长。公安部编辑出版的《建国以来公安工作大事要览》(2003年1月《群众出版社》出版)一书记载:“1965年12月8日-15日,在上海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扩大会议,罗瑞卿被打倒,成为‘’中最早受害的高级干部之一,公安部也就成了的重点部门。(1966年)8月19日-29日,公安部召开部机关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诬蔑彭真为‘大党阀’,罗瑞卿为‘大军阀’,十二局局长狄飞为‘反革命分子’,常务副部长、中共八届候补委员徐子荣为‘分子’,诬蔑副部长刘复之、凌云,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尹肇之等人是徐子荣为首的‘宗派集团’和‘罗瑞卿地下公安部的主要成员’。会后,徐、刘、凌、尹及一批局级干部相继被批判斗争,停职检查。”

之初,在全国掀起了“砸烂公检法”的高潮,公安部首当其冲,在北京,被煽动起来的造反派、红卫兵,1967年冲击公安部机关、北京市公安局机关达数十次之多,人数多的一次达万人。全国各地出现了冲击公安机关、监狱、劳改队和看守所,出现了公安机关,抢公安机关档案,揪斗公安民警和领导干部,曾一度使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工作陷于瘫痪。在公安部,先后以“61个叛徒集团”罪名,逮捕关押了副部长徐子荣和副部长杨奇清、汪金祥、凌云、严佑民,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尹肇之,1960年已调任青海省省长的原副部长王昭,亦遭逮捕关押;曾任罗瑞卿秘书、1960年调任青海省委秘书长的王仲方被逮捕关押,并在公安部和全国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以罗瑞卿、徐子荣划线,深挖、追查“罗瑞卿分子、爪牙、帮凶”300多人;五十年代初曾当过罗瑞卿警卫员的吕亭阁,1957年3月调到贵州省贵阳市一家企业工作,中当成“罗瑞卿爪牙”揪斗、批判,徐子荣、王昭在狱中遭受残酷迫害,折磨致死。

1966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调第四政委李震主持公安部工作,任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部长。同年12月调21军政委施义之任公安部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1968年初,谢富治将党组改为领导小组,后又改为核心小组,中央又调工程兵政委曾威、空八军副军长赵登程为部领导小组成员。

1967年2月11日,北京卫戍区司令部接管北京市公安局,建立军事管制委员会。随之,对全国公安机关实行了全面军事管制,除一些地方公安机关内部造反派夺权,军管会人员支持造反派夺权外,全国其余地方公安机关的权力一律归军管会,军管会控制着公安机关的一切,推行极左路线,在各地公安机关已达到了为所欲为的地步。仅北京市,据《建国以来公安工作大事要览》揭露:“11月3日,李震和北京卫戍区(军管会)负责人向中央小组作《关于北京市公安局内少数暗藏的坏人进行破坏活动的情况和措施的请示报告》,把北京市公安局一大批党员干部诬陷成叛徒、特务、资本家。报告说,仅北京市局(不包括分局、县局及附属机关)即查出‘三反’分子109名,地富反坏右分子、叛徒、特务、资本家和敌伪军政警宪人员286名。10名正副局长全是‘三反’分子”。“11月18日,在谢富治的授意下,北京市公安局军管会拟订了一个《关于北京市公安局问题的提纲》,诬说原市局是‘旧市委反革命修正主义集团招降纳叛,实行资产阶级的工具’。汇报声称,共查出‘三反’分子111名,特务、叛徒、地富反坏右分子258名,敌伪军政警宪、资本家人员306名,本人有重大政治历史问题,家庭被杀、关、管和在中被抄家、斗争的1018名,以上共计1693名,占全局干部总数的12.7%。其中正副科长124名,占科级干部总数的18%;正副处长、分局长117名,占同级干部总数的80.7%;10名正副局长,全是‘三反’分子。提出彻底砸烂公安局,大砍组织机构,大量精简人员。”

1967年11月5日,谢富治、吴法宪、汪东兴三人到公安部机关,查封了公安部的全部档案,先后从军队抽调710名干部、战士到公安部清查档案,1968年7月3日正式开始。公安部领导小组向中央小组作《关于组织清档队伍几个问题的请示报告》中说:“完全由军人参加,原公安部干部一个也不参加,完全由军队干部负责。”报告称,“清档任务主要是清查刘少奇、邓小平、彭真、罗瑞卿及徐子荣、汪金祥、杨奇清、凌云等人‘资敌、通敌’,矛头指向的罪行”。其次是为“指控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提供线索、证据”。清档工作由曾威领导负责,到中央政法干校进行。1970年1月,李震、施义之、曾威向、汪东兴、谢富治报告称:公安部的清档工作现已结束,历时一年半,清理了全部档案31.2万卷,挖出罪证233件,俱已送中央各有关专案组,还接待了各省市专案调查2万人次,向他们提供了罪证6000余份,其中有叛徒、特务、反革命分子、地主、富农和资敌、通敌等类罪证与线索。同年3月初起草的《关于完成审查、清理公安部档案情况的报告》上报中央,从报告中可以看出,李震、施义之、曾威、赵登程等人,利用清理档案搜集的所谓“罪证”,都是颠倒是非,诬陷中央部分领导同志和罗瑞卿、徐子荣等公安部领导,以及地方上的一些领导与干部的不实之词。清档工作在极左思想指导下,不仅销毁了大量内部资料、图书,对档案材料造成了严重的破坏,档案中凡涉及到对“、、等人有不敬字句、言论”,都从案卷中将字迹挖掉,或干脆将案卷销毁。

1968年初,谢富治与李震、施义之、曾威等人,将公安部工作人员,除挑选40人配合、协助调入公安部的军人工作外,其余1500多人全部调到中央政法干部学校举办学习班,集中审查一年之久。开始进学习班的人,不准回家,通过审查,作出如上述处理之后,才有所放宽。到1969年春节后,将这些工作人员全部,连同100多户的家属、子女,共近2000人发配到黑龙江省集贤县笔架山劳改农场“五七战校”,安家落户,要他们作好“长期安家落户当农民”的思想准备,“五七战校”白天下地劳动十二三小时,晚上集体学习,检查、汇报思想,有言语不慎,或表现不满的,受到批判斗争。当年3月底,珍宝岛事件爆发,谢富治等人怀疑公安部这些人中有投奔苏军的嫌疑,便将其中的20多人转移到湖北省荆门县沙洋劳改农场监督劳动。

1970年8月23日-9月6日,中共九届二中全会在江西庐山举行,就陈伯达抛出的“天才论”,发表了《我的一点意见》,严厉批评了陈伯达,实际是敲山震虎,警告一伙,接着在全国开展“批陈整风”运动。

据《建国以来公安工作大事要览》记载:“1970年12月12日-1971年2月11日,公安部召开第十五次全国公安会议,参加会议的有各省、市、自治区党委、革委会主管公安工作的负责人和公安机关军管会的负责人,以及公安部机关各单位负责人。军队各军兵种、各大军区保卫部负责人和最高人民法院也参加了会议。会议由公安部党的核心小组负责人李震主持”。“会议开始后,与会的一些人员对建国后十七年的公安工作猛烈批判,全盘否定。听说座谈会开得很紧张,找纪登奎等人谈话,要求进行引导,并指出:‘对公安工作要一分为二,还有好的,不要批得灰溜溜的。’会议气氛有所缓和,但基调仍未能改变。1971年2月8日,接见了会议全体代表……对建国以来公安工作和公安队伍的状况作了基本估计……他指出,‘对前十七年的公安工作,要看主流,要看红线。这十七年是的无产阶级革命路线,这条红线领导全国,不然怎么会有今天?一共开过十四次公安会议,主席亲自过问的有十次,而且还有许多具体指示。各条战线,主席管得最多的,一个是外交战线,一个是公安战线。不要说前是黑线统治着。这种说法简直是不可想象的,等于否认主席的领导,否定的革命路线’。还指出,‘整个公安队伍,还是好的,不要以为公安干部都不好,那就危险了’。”

1971年“9·13”事件,外逃摔死,当即在全国开展“批林整风”运动。

批陈整风、批林整风运动一经在全国开展,公安部和一些地方的公安机关受左的思潮的冲击有所缓和,气氛活跃起来,开始批判极左路线。中央决定对集团成员进行专案审查,便从公安部下放黑龙江省笔架山劳改农场劳动的工作人员中抽调一部分回来参加此项专案工作,加之几年来公安部工作荒废,从1972年开始,也陆续从那里调回工作人员到部机关开展公安工作,对全国的公安工作加强领导与指导。

1972年3月26日,谢富治因患胃癌不治去世,终年63岁,在人民大会堂举行了追悼会。1980年10月16日,中共中央批转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谢富治与、等人篡党夺权的反革命阴谋活动问题的审查报告,决定撤销对谢富治的悼词,开除他的党籍。

1972年7月9日,原则批准以中央名义,公安系统抓紧解放干部,撤销军管。八、九两月,多次公开发表讲话,批判极左思潮,反对无政府主义,等等。公安部的政治环境有所宽松缓和,1972年、1973年从黑龙江省笔架山劳改农场劳动的工作人员陆续抽回一部分。被抽回的人中有参加中央一办(查办中央一级领导人专案)、二办(军事系统专案)、三办(中央和国家机关副部长以上一级的)专案的,一部分调回部工作,使荒废了的工作慢慢恢复。这时,工作人员的言语行动慢慢放松起来,开始议论一些话题,在一些学习会上批判等人的极左路线和极左政策。到了后来被纪登奎、施义之等人当成“算旧账”,上纲上线为“发泄对不满”。

李震自杀

就在这时,1973年10月21日晚,主持公安部工作的李震突然自杀身亡,吊死在他住房地下热力管道上。李震自1966年9月从第四政委的职务上调到公安部,担任公安部党组副书记、常务副部长,掌握公安部运动,充当谢富治最得力助手,最可靠的骨干。谢富治通过依靠李震掌握、控制公安部的全盘工作,李震自杀时是中共中央委员、公安部党的核心小组组长、部革委会主任。

在中国医学科学院副院长吴阶平主持下,医学专家林钧才、董炳琨、吴蔚然、陈敏章,以及上海、广东、天津、北京省市公安厅局的法医李延吉、陈仲芝、吴声屯、韩木林和北京药品生物制品检验所检验师朱燕、首都医院内科医生张孝骞等专家,对李震尸体解剖、检验和现场勘察,1973年11月9日,由这些专家签名,写出的书面报告,报送中共中央。这个由专家写出的报告肯定是自杀身亡,列举的证据确凿,事实清楚,李震是自己走向地下管道间吞服“速可眠”药品后上吊自杀的。可是施义之等人不顾现场勘察、医学专家尸体检验、解剖的结论,硬说李震不可能自杀,说没有自杀的理由,一口咬定是谋杀的,把自杀当成谋杀案件来侦破,将公安部副部长、核心小组成员于桑、刘复之当成“谋杀”主要嫌疑人,由施义之、曾威、赵登程等公安部核心小组成员,于10月25日向中共中央政治局汇报(事先将于桑、刘复之撇开,不让他们参加)后,总理明确指定施义之为公安部核心小组牵头负责,并指出李震之死,存在自杀和他杀的两种可能。25日当晚,中央办公厅副主任、警卫局副局长杨法中对于桑、刘复之宣布:“中央决定对你们保护审查”,关押到北京安定门外交通干部学校监护所。于、刘在拘留期间,施义之等人组织人搜集整理了于桑、刘复之1970年在“批陈整风”和1971年“9·13”事件后开展的“批林整风”的一些大小会上,他们发表的一些不同的意见与看法,上纲上线为他们“对不满”,印发了《于桑否定无产阶级和攻击中央领导同志的材料》、《刘复之否定无产阶级和攻击中央领导同志的材料》各一份,于桑的这一份3000余字,刘复之这一份4000多字,发给公安部各单位,发动公安部机关工作人员开展了对他们的大规模揭发批判。

《建国以来公安工作大事要览》记载:“10月21日夜里,李震吊死在部机关大院地下热力管道沟内。一时间原因未明,‘’及其党羽借机滋事。23日至27日,主持召开中央政治局会议研究决定,此破案工作,委托负责,纪登奎、吴德协助,重大问题报政治局解决;同时在公安部内进行动员整顿工作。于桑、刘复之等蒙冤被关押审查。党的核心小组由施义之牵头负责。11月11日,正在中央举办的‘读书班’学习的祝家耀(一起造反起家的十届中央委员)和杨贵(中央候补委员)被派公安部工作,任核心小组成员,与施义之等人一起,也认定李震是被人杀害的。侦查人员经过大量调查研究,现场勘查,解剖尸体化验,现场痕迹检验,以及各种方式的模拟试验,完全证明李震自杀而死。”“围绕李震死亡的原因,在公安部展开了尖锐激烈的斗争。等人未经调查就说是被阶级敌人谋害的,要追查凶手。施义之、祝家耀等人封锁事实真相,硬说李震不是自杀,是被害死的,甚至一口咬定是被于桑、刘复之等谋害。他们以破案为名,在公安部大搞逼、供、信,实行白色恐怖。”出差去外地工作的人,电话通知他们立即返回机关,讲明情况,接受审查。受审查的133人,其中局级干部29人,处级干部31人,弄得公安部机关人心惶惶。

《建国以来公安工作大事要览》记载:“在侦查人员肯定李震是自杀的以后,施义之等人不让宣布这个结论,说什么‘即使不是他杀也是被逼死的’。施义之等人长期掩盖李震自杀和他们借机诬陷于桑、刘复之的真相。”

在粉碎“”以后,1977年3月,经公安部党组向中央报告,中央批准了破案组关于李震自杀的结论。据调查证实,李震因追随谢富治积极参与、反革命集团篡党夺权的阴谋活动,在问题败露后,有几件涉及到他的罪行受到追查而畏罪自杀。在1977年12月公安部召开的第十七次全国公安会议期间,向到会的省、市、自治区党委负责同志和公安厅、局长,以及公安部全体干部传达了中央批准的公安部党组关于李震自杀问题的报告,李震自杀的真正原因才大白于天下,揭开了数年的谜底。

历史往往会捉弄人,无论是李震,还是罗瑞卿,既是时代的紧跟者、害人者,也被时代所捉弄。罗瑞卿在任公安部长10年间,以莫须有罪名冤枉了不少好人。1951年1月24日罗到广州,以“英国特务”罪名,逮捕中共华南分局社会部长兼广东省公安厅长陈泊,同时以“暗藏的英国特务”、“中统特务集团的黑后台”罪名,逮捕广州市公安局副局长陈坤。因两陈被捕株连而逮捕审查的广东省公安厅700人、广州市公安局300多人,两陈屈死监狱;1952年2月,罗瑞卿的一份调查报告上讲湖南长沙市公安局长王丕敏的一些劣迹,后此报告罗报送,后毛在此报告上批示:“此人该杀”,罗令将王丕敏逮捕,“三反”中王被处决;1955年4月3日,罗奉命将潘汉年以“内奸、叛徒、特务”罪名逮捕,株连逮捕100多人,潘被关押22年病逝,株连其妻董慧,也冤枉坐了15年牢,病逝。1954年底罗将上海市公安局副局长扬帆以“内奸”、“反革命”罪名逮捕,关押28年,株连上海市公安局700人逮捕审查;1955年5月奉命将胡风逮捕,株连逮捕、审查2700多人;1957年整风反右运动中,在公安部打64人,定中右(准)49人。

十查十看自查报告范文11

研究报告姓名:

调查时间:

调查目的:寻找错别字、词,病句,不规范字体,用错的0标点

资料来源:广告牌问题的提出:希望人们能正确使用祖国语言文字调查、分析与研究:

我和调查小组的成员们到公园里大街上调查广告牌。经过调查街上的一些商店,为了吸引顾客,有个性和赶时尚潮流,就把广告牌上的字乱改写或用谐音字词乱改成语等。

一些店面广告牌上出现了很多这样的现象:把“依依不舍”写成了“衣衣不舍”,“依恋”写成了“衣恋”,“时尚”写成了“时裳”,“真功夫”写成了“蒸功夫”或“针功夫”,“娱乐圈”写成了“鱼乐圈”.......这些错误在街上已经是屡见不鲜!

据我们的调查和采访得知,造成这种问题的原因是现在的人们,完全为了追赶时尚潮流,吸引更多的顾客来购物,所以才不管什么字体规不规范呀,用错字没有。还有就是店主故意写错,自作聪明地把偏旁去掉或用错。改进措施:

1.店主应该在做广告牌的时候,想想每个字的音、形、意,再相比较,就应该会发现字与字之间的意思不同,就不会乱用了。

2.店主该考虑滥用错别字对下一代儿童的教育和影响,对社会的影响,就不会发生这种错误了。感受:

现在的人们这样疯狂地奔时尚,赶潮流,就连祖先留给我们的字也不要了,亏那么多的老外还兴致勃勃地学中国的“方块字”,但中国人自己都不好好学习,可惜呀。

2.错别字调查研究报告范文

20XX年关于错别字的调查报告

一、调查目的:我们平常看书、读报、写信、作文都离不开汉字,生活中天天要和汉字接触。但是有多少人能正确运用呢?让我们一起走上街头巷尾,寻找错别字,为纯洁祖国的语言文字尽点微薄之力吧!

二、调查范围:街头小巷的店名或招牌。

三、调查方法:分为两小队分头调查,将见到的街头错别字用照相机拍下来。

四、调查人员:...............

五、调查时问:......................

六、调查结果:请看我们收集的部分图片

七、调查分析:

(一)为了“美观”而将一些字写成繁体,不利于人们生活中的交流。(如图1的“鲜鸡蛋”)

(二)为r吸引人而将一些给孩子看的文字变体,对刚接触文字的小孩子是一种误导。(如图4的“幼儿”)

(三)为了“方便”而将一砦字任意简化,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不便。(如图5的“对面”)

(四)曲解成语,标新立异,对汉字的运用很不严肃。(如图2的“十全十美”和图3的“世界”)

八、建议和措施:

(一)利用电视、报纸.标语等媒体大力宣传,增强人们正确运用祖国语言文字的意识。

(二)希望有关部门对不合标准的店名或招牌进行拆除和更换。

(三)希望有关部门进行有力的监督,杜绝不规范的汉字在公共场合出现。

【杨老师的话】

写调查报告不同于一般的记叙文,它是有一定的格式要求,并一定要有实践为前提的,所以对小学生来说有一定难度。华紫薇同学能从“街头错别字”入手,切口小,调查却很有意义。 (调查报告) 调查报告的几个要素完整有条理,一目了然,思路清晰,尤其是通过图片展示,有力地说明了错别字的常见和危害,新颖而有效。

不过杨老师还有两个建议:

一、从调查的内容与范围来看,小作者显然将这次调查重点放在“街头错别字”上,如果对照题目——《关于汉字错别字的调查报告》,那调查的广度就不够了。所以,建议将题目改成《关于街头错别字的调查报告》,就确切了。

二、如果调查的结果中能先以数据形式总体汇报这次调查结果,再以图片形式展示街头错别字,会更有说服力,增强调查的深度和可信度,对吗?

3.错别字调查研究报告范文

调查人:***

调查内容及结果:

我来到了一条干净整洁的黄甫街上。看见一个小吃店门前立了一块木牌,上面写着店里各种食品的名字,而写到馄饨的时候,竟然写成了 馄炖 ,可真有趣。又走了一会儿,一个大约五平方米大的招牌上十分醒目地把 安装 写成了 按装 ,这样明显的错误竟然没有人发现,他们真对不起造字的老祖宗。就在旁边一个大木板上用刷子写了几个醒目的大字: 批发零售方便代 ,我看之后直想笑, 代 和 袋 差别够大了,可真够怪呀!在名气很大的小辣椒火锅门前我又发现了一个错别字,上面本来应该写 黄甫路第三分店 ,上面却意外写着 黄埔路第三分店 ,又在一家优雅饭店的墙上贴了一张纸,上面写着 店招工一名 ,差点把我大牙笑掉, 本 字都能写错,文化也太低了吧。就在回去的路上我看见一个布专卖店叫 大浪淘沙 下面却清清楚楚地写着 大浪淘纱国际连锁 ,我吃了一惊,国际连锁店的大招牌上都有错别字,看来现在的电脑对于错别字也看不严啊!

导致出现错字的原因应该有这样几点:

马虎、不在乎、文化低、求省事、写了不检查。我想只要把这几点消灭,错字应该不会出现,或者出现了也是很少很少。

看见错字的感受:

汉字是老祖宗一笔一画制造出来的,我们应该尊重他们,把它们写好绝对不能看到错字视而不见。汉字是各种文字的精英,我们不能为了省事就把他们改造。看见街上显眼的错别字,我心中感到痛苦。我想我的作业中也经常出现错别字,我应该先把自己的错别字消灭掉,尽量在写字前想好要写的字是什么样的,如果每个人都可以达到这个样子,错字一定会飞到九霄云外。

4.错别字调查研究报告范文

一、调查时间:****年**月**日上午

20XX年关于错别字的调查报告各类报告二、调查地点:**路

三、调查对象:路两边的商店

四、调查方法:实地观察

五、调查人:***

六、调查报告:

在实地调查的过程中我发现了许多错别字,乱用错别字的现象真的是五花八门。比如:某热水器专卖店门头上写着 随心所浴 ;服装店门前写着 衣衣不舍 ;往前走,我又发现了一个小餐馆叫 开心食刻 ;理发店门头上写着 今日说发 ;药店里的广告更让人哭笑不得,明明是刻不容缓,被他们说成了 咳不容缓 。

我觉得:虽然浴和欲、衣和依、时和食、法和发、刻和咳是同音,但意思完全不同,用错了说不定就会闹出一个大笑话,让人笑掉大牙,可是一些商家为了吸引别人的注意力,谋取私利,还是在写的时候故意滥用,这样给我们小孩子带来很多误解和麻烦。

十查十看自查报告范文12

这批包括1943年8月6日刘少奇、任弼时等中央领导参与的《委员会记录》、《为王明同志会诊记录》等14份尘封长达66年的珍贵史料,第一次完整、权威、翔实地记录了“王明中毒事件”的真实情况,以史实确证王明在《中共五十年》中诬蔑“蓄意毒害王明”纯属谎言。

尘封66年的14件文献,揭开“王明中毒事件”之谜

王明以“到苏联治病”为由,于1956年2月抵达莫斯科之后,就再也没有回国。自1969年开始,他陆续在国外发表一系列文章攻击中国共产党和以及思想。

1974年3月,王明将1971年写的《中共五十年》和《“整风运动”是“”的演习》、《“”和毛同帝国主义合作的方针》以及1974年写的《“孤僧”的命运和的十大》四篇文章汇集成书,取名《中国共产党五十年和的叛徒行径》,1975年由苏联国家政治书籍出版社用俄文出版。1979年至1980年,《蒙古消息报》中文版全文连载了此书。

1980年12月,由中国现代史料编刊社将王明的《中国共产党五十年和的叛徒行径》一书翻译成中文,改名《中共五十年》,于1981年2月内部出版,仅“供中央领导同志及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参考”,并在中译本的出版说明中强调:“在这本书中,王明坚持反动立场,颠倒是非,造谣诬蔑,对我党历史上的一些重大事件加以歪曲和篡改,对我党一些领导人恶毒地进行攻击,千方百计地为他过去所犯的‘左’、右倾机会主义路线进行狡辩,充分暴露出他的丑恶嘴脸。”

《中共五十年》可以说是王明反动立场的一次自我曝光。他在该书第二编第五节《蓄意毒害王明并摧残他的健康》中大肆造谣诬蔑,对时期的所谓“王明中毒事件”进行恶意歪曲,攻击强迫他住院治病,“然后通过中共中央办公厅主任李富春,指示主治医生金茂岳用含汞的药物逐渐毒害”他。该书出版30多年来,在国际上造成极其恶劣的政治影响,其不实之词严重丑化和贬损了中共和的形象。

几十年来,史学界一直没有找到驳斥王明诬陷的确凿原始史料。令人惊喜的是,笔者最近从民间收藏者赵景忠手中发现的当年中共中央调查“王明中毒事件”的原始材料,成为可以澄清这一史实的最确凿、最有力的证据。这批原始文献主要有:

一、1943年6月14日的《关于王明患病经过及诊断治疗的讨论》,大32开,9页。铅笔记录稿。参加者主要有:傅连日章(中共中央军事委员会卫生部副部长兼中共中央卫生处处长,时任中央医院院长)、鲁之俊(时任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院长兼外科主任)、马海德(时为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外籍专家)、王斌(时任中国医科大学校长)、李润诗(时任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小儿科主任)。

二、1943年6月30日的《为王明同志会诊记录》,16开,连封面共15页。圆珠笔记录稿。此文件封面注明“李部长存查”。为李富春存查的原始材料。王明在《中共五十年》中也曾提到这份会诊记录。他说:“会诊结论写了两份,一份由我保存,另一份当时经李富春转中共中央。”文件由李志忠记录,7月7日整理好。又件后面并附贴有用户铅笔在64开左右的纸上抄写的“毕道文的意见”,共3面,2页。

三、1943年8月6日的《委员会记录》,5页,大32开。钢笔记录稿。清楚标明到会人员有:刘(刘少奇)、任(任弼时)、康(康生)、邓(邓发)、李(李富春)、克农(李克农)、连(傅连)、工斌、鹤峰(王鹤峰,当时在中央党校参加整风学习)、鲁言(廖鲁言,时任中共中央统战部科长)、一新(陈一新,原名陈绍燧。王明的远房弟弟,时任王明秘书)、金医生(金茂岳,毕业于齐鲁大学医学院的医学博士,时任中央医院妇科主任、王明的主治阪生)。

四、1943年8月的《有关王明忠病经过的报告》,16开,5页。毛笔手书。应为王明的妻子孟庆树所汇报。

五、1943年8月14日,主治医生金茂岳写给康生转中央各首长的亲笔信,即检讨书,16开,2页。毛笔手书稿在该信首页右上角写有“弼时少奇及委员会同志阅”字样。应为康生手书。

六、1943年8月的《王明同志现病临时诊断和今后治疗初步意见》。12页。167cm×292cm。圆珠笔手书。

七、1943年11月11日的《关于王明同志住院的经过情形的报告》,16开。5页。钢笔手书。文末有傅连和石昌杰(时任中央医院党支部书记兼副院长)的签名。

八、1944年7月5日王明在中央医院化验室报告单1张。

九、1944年7月5日明明(王明的儿子)在中央医院化验室报告单1张。

十、1944年7月5日孟庆树在中央医院化验室报告单1张。检验号为00672。

十一、1944年11月10日孟庆树在中央医院化验室报告单1张,检验号为1617。

十二、1944年11月10日明明在中央医院化验室报告单1张,检验号为1619。

十三、1944年8月31日的《会诊记录》,2页。钢笔记录稿。背后附有王明、明明和孟庆树的化验报告数据抄件。会议由傅连主持,阿洛夫(时为中央医院苏联专家)、李润诗、李科长、王校长(王斌)、鲁部长(鲁之俊)、陈教员(陈应谦,时任中国医科大学教员)、何主任(何穆。时任中央医院内科主任,是毕业于法国耶鲁士大学的医学博士)参加,记录陈仲武(当时在中央医院、中央门诊部从事医疗和教学工作。并协助傅连参加中央领导的医疗保健工作)。

十四、1945年7月29日的《王明同志检查结果》。2页。钢笔手书。此件有2份。由周泽昭(时任中国医科大学外科教员)和陈仲武抄存。其中一份有用毛笔书写的参加会议人员名单:王校长(王斌)、史副校长(史书翰,时任中国医科大学副校长)、鲁院长(鲁之俊)、陈教员(陈应谦)、黄主任(黄树则,时任白求恩国际和平医院医务主任)、李主任(李润诗,当时请了病假)、马顾问(马海德)、苏部长(苏井观,时任陕甘宁边区留守兵团卫生部长)、曲主任(曲正,时任中国医科大学教育长)。下有他们的签名。

中共中央专门成立调查委员会,认定属医疗技术事故

在1943年8月的《王明同志现病临时诊断和今后治疗初步意见》中,我们可以看到如下诊断:根据王明同志全部病历研究。原只有心脏病、慢性扁桃腺炎、痔疮。在治疗过程中,因为药物而引起中毒,其中以慢

性汞中毒为主。以致全身衰弱并存在下列各种病变,即:慢性胆囊炎、心肌衰弱症、慢性轻度肾炎、自主神经失调、多发性神经炎等。

受当时延安医疗条件和药品的限制,在王明患病治疗过程中,因为甘汞的副作用导致王明尿液中含有汞。王明和孟庆树为此致信中央。告发金茂岳是特务。要毒害王明。

当时整风运动刚刚开始。对此,中共中央立即组成了调查委员会,审查金茂岳。1943年8月6日,刘少奇、任弼时、康生、邓发、李克农等亲自参加调查。从他们的身份上就可以看出这个调查委员会的规格之高,可见中央对王明的身体健康是极其重视的。尤其在出现轻微汞中毒后更是提高了警惕,对此专门成立了调查委员会作彻底的调查。从调查记录上可以看出,刘少奇、任弼时、康生、邓发等都亲自对金茂岳进行了仔细的审查问讯。

从1943年6月30日的《为王明同志会诊记录》和1943年8月6日的《委员会记录》中刘少奇、任弼时、康生、邓发等人审查问讯金茂岳的现场记录,都可以看出王明中毒的原因,是因为金茂岳在治疗当中疏忽造成了医疗技术事故,完全是药物的副作用所致。另外,从傅连和石昌杰1943年11月11日的《关于王明同志住院的经过情形的报告》中,可以清楚地看到王明患病和会诊经过的所有记录,同样表明王明中毒是药物的副作用。属于医疗技术事故。

1943年8月6日,刘少奇、任弼时、康生、邓发等人对金茂岳进行了审查问讯。金茂岳由主治医生变成了“被告”。之后。金茂岳专门致信康生和中央各首长,对此问题进行了深刻检讨。他说:“我再诚恳地向党坦白地讲,我没有一点意思来用药毒害我亲爱的王明同志。也没有受任何人的指示(使)、利诱、威胁等等,及利用红十字会而来害王明同志及破坏党、破坏边区的情形及行动,这完全是因药发生的副作用。肝炎而又用其他药来治发生中毒现象,当时认为病的发展错下去的……”

在第四次会诊时,王明表示仍要主治医生金茂岳主治

在傅连和石昌杰1943年11月11日的《关于王明同志住院的经过情形的报告》中,我们可以看到,王明在时期患神经性心脏病确是事实,从1941年10月下旬至1942年8月13日在中央医院住院治疗。

对于王明患病,中共中央高度重视,组织了傅连、李鼎铭(陕甘宁边区政府副主席)、王斌、何穆、鲁之俊、史书翰、李润诗、候建存(时任中央医院儿科主任)、魏一斋(时任中央医院医务主任)、曲正、金茂岳、黄树则以及外籍专家毕道文(毕业于德国柏林大学医学院的印尼华人,时为中央医院专家)、马海德和苏联派来的医生阿洛夫等,参与护理人员包括朱仲丽(王稼祥夫人)、郁彬、刘正绘、王心、潘莉、乐丰、纪敏、宁克、奕朴、李坚、张万露、周易等十多人,几乎动用了延安最好的医疗专家和护士。

住院之前,医疗专家们曾在杨家岭为王明会诊过2次,住院后会诊过7次。王明当时因为心脏和扁桃腺发炎住院后,又出现了便秘和卡塔尔黄疸。根据当时医疗条件和技术水平。主治医生金茂岳在静脉注射葡萄糖的同时,使用了清泻药物甘汞。治疗几天后病情有所好转,但因为医生、护士之间没有认真检查,导致服用甘汞时间多了几天。病情又有反复和加重的趋势。

傅连说,在出现轻微中毒后,会诊专家决定由李鼎铭用中药医治。当“征求王明同志的意见是否改变主治医生”时。“王明同志表示仍要金主任主治(大约是在肝发炎的时候)”。而且“王明同志与小孟刚入院时。对金的关系是非常好的”。

而王明在《中共五十年》中不仅诬蔑指使金茂岳陷害他。还编造了金茂岳在确诊中毒的“阴谋败露”后跪在孟庆树的面前痛哭流涕的情节。上世纪80年代,金茂岳在接受中央档案馆同志采访时,曾详细地回忆了王明在期间患病和治疗的经过。《中央档案馆丛刊》1986年第3期以《关于王明治病和出国的材料》为题发表过这次访问的内容。

当金茂岳听来访者读完王明在《中共五十年》中编造其跪在孟庆树面前痛哭流涕的情节时,时年80岁因患脑血栓瘫痪在床的他,费力地欠起身子说:“王明放屁!混蛋!没的事!”“那时候王明是教条主义者。我根本不知道!”“‘双十二(西安事变)’连都放了,说害王明,小孩子也不相信!”

王明住院规格高条件好,孟庆树发牢骚态度差

在傅连和石昌杰1943年11月11日的《关于王明同志住院的经过情形的报告》中,我们还可以看到,当时王明住院的条件和规格非常高,医护人员都是精兵强将,在生活上也是“需要什么买什么。一切费用都是实报实销”。

“他所住的房子除了三个窑洞外,还有三问平房。在他住院期间,大家都觉得他是很特殊的。好多特殊的药品(如割扁桃腺时的药品等)及医生、护士、生活等问题无不满足他的需要。关于孟庆树同志在王明同志住院时,所有医生、护士都觉得她表现不好,这表现在她常常发牢骚(另有材料),与王明同志经常吵嘴,常常影响到王明同志的病不好。对于医生、护士的态度也不好,特别对于护士看不起,把护士当佣人使用,没有一个护士不背后议论她的。(当时)护士们好多都不愿意在王明同志处工作。有一次,陈一新同志来调查小孟在医院表现,与小孟当面谈过后,小孟即与王明同志讲了。王明同志也责备过她对护士的态度是不好的。结果,她与王明同志大吵一顿,一天不吃饭,三天不去照顾王明同志。这是我们记得起的一些主要问题。”

事实上,对王明的病情,中共中央和极为关心。等中央领导同志经常去医院或家中看望。及时解决医疗问题。1943年9月9日,、还给重庆的董必武发电报说:“如有此机会,你可顺带交涉王明、王稼祥等大小7人乘这次苏联来延飞机去苏治病。此间亦经过联络参谋向交涉。如得许可,苏机当可照办。”

1943年11月15日,孟庆树本人也致信任弼时、李富春并请转及中央各位同志,极力否认她说过王明中毒是中央某某人所为的话,并说:“我再一次地以十万分的热忱感谢和中央各位同志,为了给王明同志治病,想尽了许多办法,无论在医药生活方面和对金大夫问题处理方而,都花了很多力量。只要是延安办得到的都办了,而且富春同志还经常去重庆、西安等地为王明同志买药买东西。这些是王明同志和我都常感不安的……过去如果没有和中央各同志之关照,王明同志恐早已不在人间了,将来在和中央各同志的继续爱护之下,王明同志还有恢复健康重新为党工作之可能,并将在和中央各同志的领导与帮助之下在实际工作中改正他的错误。”显然,这与30多年后王明在《中共五十年》中的说法大相径庭。

珍贵文献出自康生家,填补中共党史文献研究的空白

综合以上文献,参考有关史料,笔者经考察研究。王明在延安时期患病情况十分清楚。完全不存在其在《中共五十年》中诬蔑“蓄意毒害王明并摧残他的健康”的谰言。

据收藏者赵景忠介绍。这批文献上世纪80年代末出自康生家属曹轶欧之手,系时期负责调查此事的康生所秘藏。或许是出于政治目的,康生隐藏了这批重要的调查材料没有上交中共中央。使得遭王明《中共五十年》之诬蔑长达30多年。这批珍贵的第一手史料在新中国成立60年前夕重见天日,使得王明在《中共五十年》里编造的谎言不攻自破,也使得扑朔迷离的“王明中毒事件”真相大白于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