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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筹划论文

时间:2022-02-11 01:06:39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税收筹划论文,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税收筹划论文

第1篇

论文提要: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自身经营或投资活动的适当安排,在不妨碍正常经营的前提下,达到税负最小化的目标。本文首先介绍了税收筹划的概念,以及税收风险的概念和特征,针对税收风险提出了防范的措施。

税收筹划属于企业财务管理的范畴,它的目标是由企业财务管理的目标决定的,即实现股东财富最大化或企业价值的最大化,因此税收筹划应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在进行税收筹划时,首先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合理预测筹划成本和筹划收益。所谓筹划收益指的是纳税人因税收筹划而取得的税收利益,通常是由于采取税收筹划方案而减少的税收,而筹划成本指的是因选择筹划方案而付出的额外费用或放弃其他方案的机会成本。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及特征

(一)税收筹划的概念。企业税收筹划是纳税人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从多种纳税方案中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前选择和规划,利用税法给予的对自己有利的可能选择与优惠政策,选出合适的税收方法,从而使本身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一种行为,从而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的一种行为过程。

(二)企业税收筹划的特征

1、政策导向性。税收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国家的产业政策、生产规划布局均体现在税法的具体条款上。属国家鼓励的产业往往少征税款;属国家需要限制的产业,则大多加重征税。而企业税收筹划,则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进行的,以税法为依据,并在深刻理解税法精神和有多种应税方案可供选择的情况下,做出缴纳税负最低的抉择。

2、选择最优性。因为企业经营、投资和理财活动是多方面的,为此某项经济行为,当税法有两种以上的规定可选择时,或完成某项经济活动有两种以上方案供选用时,就存在税收筹划的可能。也就是说,企业税收筹划就是在若干方案中选择税负最轻或整体效益最大的方案。

3、事前筹划性。税负对于企业来说是可以控制的,也就是说,在应税义务发生之前,企业就可以进行事先的筹划安排。如可利用税收优惠规定,适当调整收入和支出,对应纳税额进行控制等。这从税收法律的角度来讲,税收要素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从理论上讲,应纳税额也应由法律明确规定,但目前法律所规定的却仅仅是税收要素,如纳税主体、征税对象、税基、税率、税收减免等,而无规定纳税人税基的具体数额,这就给纳税人通过经营活动来减少税基提供了可能。

4、成功性不确定。企业税收筹划是一种事先安排,涉及较多的不确定性因素,其成功率并非百分之百;同时,企业税收筹划的经济效益也是一个预估的范围,不是绝对数字。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尽量选择成功概率较大的方案。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

(一)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定义。风险是预期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不仅包括负面效应的不确定性,还包括正面效应的不确定性。税收筹划作为企业财务管理决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结果同样具有不确定性。税收筹划风险是筹划结果的不确定性。风险管理中人们更关注的是风险的负面效应,即风险可能带来的损失。因此,对税收筹划风险我们还可以这样理解:税收筹划风险是纳税人的财务活动和经营活动针对纳税而采取各种应对行为时,所可能出现的筹划方案失败、筹划目标落空、偷逃税罪的认定及其由此而发生的各种损失和成本的现金流出。

(二)企业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对税收筹划风险成因及其防范进行研究,从而达到降低风险发生的概率,减小风险损失,提高经济效益,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税收筹划风险产生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政策风险。政策风险是指税务筹划者利用国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活动以达到减轻税负目的过程中存在的不确定性。总体上看,政策风险可分为政策选择风险和政策变化风险。第一,政策选择风险。政策选择风险,即错误选择政策的风险。企业自认为所作出的筹划决策符合一个地方或一个国家的政策或法规,但实际上可能会由于政策的差异或认识的偏差受到相关的限制或打击。由于税务筹划的合法性、合理性具有明显的时空特点,因此税务筹划人员首先必须了解和把握好尺度。第二,政策变化风险。国家政策不仅具有时空性,且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其时效性也日益显现出来。

2、不依法纳税的风险。选择纳税核算方法是进行税务筹划的重要手段,有时纳税核算方法从表面或局部的角度看是按规定去操作了,但是由于对有关税收政策的精神把握不准,造成事实上的偷税、漏税、避税,从而受到税务机关的处罚。如某服装厂接受个体经营者代购的纽扣,由于未按要求完成代购手续,被税务机关确认为接受第三方发票而受到查处就是一例。

3、信息风险。对于那些综合性的、与企业全局关系较大的税务筹划业务,纳税人通常聘请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如注册税务师来进行。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中,由于存在信息不对称,往往会使税务筹划处于盲目状态。如果税务筹划专业人士对纳税人了解不够或者纳税人故意隐瞒有关信息,就会导致筹划人员提出不当的方案,从而发生信息风险。

4、筹划方案不被税务机关认同的风险。进行税务筹划,由于许多活动是在法律的边界运作,税务筹划人员很难准确把握其确切的界限,有些问题在概念的界定上本来就很模糊,比如税务筹划与避税的区别等,况且各地具体的税收征管方式有所不同,税收执法部门拥有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这可能导致纳税人实施的税务筹划方案不被税务机关认同的风险。5、投资扭曲风险。建立现代税制的一项主要原则应是税收的中立性,即中性原则,纳税人不应因国家征税而改变其既定的投资方向。但事实上却并非如此,纳税人往往因税收因素放弃最优的方案而改为次优的其他方案。这种因课税而使纳税人被迫改变投资行为给企业带来机会损失的可能性,即为投资扭曲风险。这种风险源于税收的非中立性,可以说,税收非中立性越强,投资扭曲风险越大,相应的扭曲成本也就越高。

三、企业税收筹划风险的防范

针对上文提到的税收筹划风险,提出了以下防范措施:

(一)提高税务筹划的风险意识。确立法制观念,认真选择,避免筹划手段选择上的风险。税务筹划的规则决定了依法筹划是税务筹划工作的基础,严格遵守相关税收法规是进行筹划工作的前提,一项违法的税务筹划,无论其成果如何显著,注定是要失败的。这就要求企业自身应做到依法诚信纳税,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内部会计核算系统,完整、真实和及时地对经济活动进行反映,准确计算税金、按时申报、足额缴纳税款,树立风险意识。

(二)牢固树立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税收政策变化趋势。由于企业经营环境的复杂性,税收筹划的风险无时不在。因此,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到筹划方案的风险,然后再作出决策。即税法常常随经济情况变化或为配合政策的需要,而不断修正和完善,其修正次数较其他法律规范更频繁。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收集和整理与企业经营相关的税收政策及其变动情况,及时掌握税收政策变化对企业涉税事件的影响,准确把握立法宗旨,适时调整税收筹划方案,确保企业的税收筹划行为在税收法律的范围内实施。

(三)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素质。税收政策是随着经济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的,因此进行税务筹划就是要不断研究经济发展的特点,及时关注税收政策的变化趋势。这也要求不断增强筹划人员素质,使他们对税收政策有很好的了解,同时也可避免筹划具体执行上的风险,这就要求筹划的决策者和执行者必须够“专心”,一方面要提高筹划工作的专业化水平,根据企业的经营规模和具体需求,专心培养使用或聘用专业化的筹划团队,优化筹划队伍的素质结构,使其能力得以充分发挥;另一方面要给予筹划队伍足够的信任,尽量减少对筹划具体操作的人为干扰,使筹划人员能专心开展工作,从而将筹划执行过程中的风险降至最低。

参考文献:

[1]苏强.企业税务筹划误区及风险防范,兰州商学院学报,2006.1.

[2]吕建锁.税收筹划的涉税风险与规避新探,山西大学学报,2005.5.

第2篇

一、税收效应理论及其对纳税主体的效应分析

经济学理论所说的收入效应是用来说明货币收入一定条件下,商品价格上升与实际收入变化之间的关系,即被迫购买价格已经上涨的商品等于减少实际收入,从而减少几乎所有商品的购买量。从税收角度而言,所谓收入效应是指由于课税或增税使纳税主体的收入发生变化,改变总体收入水平,使纳税主体境况变坏的效应。税收收入效应的大小由纳税主体的总收入与其缴纳的税金之比例,即平均税率所决定的。平均税率高,税收负担重,则对纳税主体的收入效应大;反之,则产生的收入效应小。一般来说,税收的收入效应不会对纳税主体“工作努力”产生妨碍,因为税收增加会使纳税主体收入减少,所以纳税主体为了取得更多的收入而不得不减少闲暇等其他方面的享受,能激励人们更加发奋工作。

经济学理论所说的替代效应是用来说明相对价格变化及其所造成的与私人支出模式变化之间的关系,即一种商品价格上升,而其他商品价格不变的情况下,用其他商品来替代价格上升了的商品。从税收角度来看,所谓替代效应是指由于政府实行差别税收待遇,使某种商品或劳务与另一种商品或劳务之间的相对价格发生变化,导致人们改变对各种商品或劳务的选择,用一种不征税或少征税的商品或劳务来代替征税的或税负重的商品或劳务。替代效应是由税收的边际税率或边际税负所决定的,边际税率越高,替代效应越大;反之则越小。一般地,替代效应不利于鼓励人们努力工作,而会导致人们增加闲暇。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是税收对纳税主体产生的两大基本效应。收入效应反映了征纳双方在国民收入分配中的关系,也反映出税收对经济的激励作用。替代效应则表明,当课税超过一定限度时,人们通过逃避税收,会对经济产生抑制作用。著名的“拉弗曲线”揭示了税收负担程度的经济效应和财政效应,同时也是对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的最好证明,即,一定程度的税收负担既能保证税收收入,又对纳税主体产生收入效应,激励“工作努力”;税负超过一定限度,不仅不能取得最佳税收收入,反而产生较大的替代效应,激励逃避税收。政府课税必须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负担能力或负担心理,既保证税收收入的极大实现,又维护纳税主体相应的合法权益,促进纳税人“工作努力”,力图淡化税收替代效应的负面影响。

二、税收调控理论及其对纳税主体的激励与制约

税收调控经济的职能及作用方式概括起来有两种:其一,税收自动稳定机制。税收自动稳定机制也称“内在稳定器”,是指政府税收规模随经济景气状况而自动进行增减调整,从而“熨平”经济波动的一种税收宏观调节机制。例如政府对所得课税,在经济衰退时期,纳税主体收入下降,即使不改变个人和企业所得税的税率,国家课征的所得税税额也会自动下降,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减少的幅度大于纳税主体收入下降的幅度,从而增加社会总需求,起到反经济衰退的作用。相反,在经济高涨时,纳税主体的收入上升,国家征收的所得税相应自动增加,并且在累进税率的作用下,税收增加的幅度会大于个人和企业收入上升的幅度,从而抑制社会总需求,减缓经济活动的过度扩张。其二,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相机抉择的税收政策是指政府根据经济景气状况,有选择的交替采用减税和增税的措施,以“熨平”经济周期波动的调控政策。在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政府根据社会总供给和总需求的对比状况,以及总供给与总需求内部结构的分配状况,通过增税或减税措施,以及税负差别待遇,调整人们的收入分配状况和消费水平,进而刺激或抑制消费和投资欲望,包括扩张性的税收政策和紧缩性的税收政策。比如,在经济衰退时期,实行减税措施,通过相对增加市场主体的可支配收入,刺激消费需求增加,推动生产规模扩大,刺激经济复苏,从而促进国民收入恢复到充分就业水平;在经济繁荣时期,通过增税措施,相应减少人们的可支配收入,抑制私人消费和投资需求,从而扼制社会总需求,防止经济过热。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税收调控方式的选择要求遵循“黑箱原则”,即要求把受控的经济主体作为一个“黑箱”看待。调控方式一般只考虑四个基本问题,即:(1)税收政策的制定;(2)税收政策与实施结果之间的关系;(3)受控经济主体整体的行为反应;(4)适时调整税收政策。具体来说,就是税收政策的制定和实施,并不深入到企业内部,过问企业内部的具体经济情况和特性,而是针对经济主体的整体状况和国家的政策目标来制定税收政策和组织实施,对所有的经济主体产生同样的效力。

三、税收效应及税收调控理论——税收筹划的理论依据

由税收效应理论和税收调控理论的基本描述及其对纳税主体的影响分析可以得出以下结论:

1.政府课税应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的利益,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的合法权益的体现。

税收收入效应和替代效应理论表明,政府课税应有一个合理的限度,必须兼顾财政需要和纳税主体的利益,税收制度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权威才能真正得以确立,税收才能取得财政、经济的最佳效应,这是依法治税的前提。国家通过合理、完善的税收制度,依法治税,既保证国家的税收权益,也依法维护纳税主体依法纳税后的合法权益。纳税主体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筹划和安排,取得的任何经济利益,包括节税收益,归根结底属于纳税人的合法权益,应当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依法治税是税收筹划合法性的前提。

2.税收对经济的调控与影响来自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对税收的正向回应。

税收调控理论表明,只要税收存在,就必然对经济产生一定的影响,这种影响来源于纳税主体对课税的回应,包括正向回应和负向回应。政府利用税收调节经济实质上是通过税收利益差别来引导纳税主体行为使之产生正向的影响,实现一定的社会、经济目标,因而政府不仅注重如何制定税收政策。而且更关注纳税主体对税收政策的回应。就纳税主体而言,既然外在的税收环境存在利益差别,不从中作出筹划或抉择显然是不明智的。就课税主体而言,运用税收调节经济旨在通过纳税主体对税收利益的追逐来实现调控目标,而纳税主体追逐税收利益的途径有逃税、避税和税收筹划,其中,逃税和避税的主要后果是导致政府税收流失,是政府所反对的;税收筹划则对经济产生直接影响,这种影响是好是坏,取决于税收制度是否合理。税制合理,税收筹划对经济产生正向影响;税制不合理,税收筹划则产生负向影响。因此国家可以利用的只有税收筹划。也就是说,税收筹划不仅对纳税主体是必要的,对实现税收调节目标同样也是必要的。税收筹划本身与税收政策导向是一致的,它有利于税收政策目标的实现。

3.税收调控范围和手段划定了税收筹划的范围和途径。

税收上的利益差别,使得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纵向看,在不同经济时期,国家选择实施扩张性或紧缩性税收政策,使不同时期的税收负担具有弹性;从横向看,国家在地区之间、产业之间、产品之间乃至行为之间,实施不同的税收政策,也使税收负担具有弹性。由于税收调控纳税主体行为是通过弹性税负来诱导纳税主体行为的,因此在税收负担有差异或有弹性的领域里,税收筹划是可行的,是有利可图并且是安全的,是国家所鼓励、所利用的。而在税负无弹性的领域,税收筹划则是无为的、无效的,纳税主体减轻税负的行为,只能是逃税或避税。这也表明,如何根据税收政策找出弹性税负,才是税收筹划的根本途径。

4.税收调控方式决定了税收筹划是纳税主体获得合法税收利益的唯一途径。

税收通过外在税收环境刺激或制约企业的行为选择,使企业适应税收的变化,形成对所有的经济主体总体上一视同仁的激励与制约机制。这表明税收调控并不针对具体的纳税主体,不同的纳税主体所面临的是同样的税收环境。在市场经济中,纳税主体要想获得合法的税收利益,只有通过税收筹划才能实现,而企望得到国家的个别优惠是不现实的。同时,国家税收政策也将根据调控目标与政策实施结果的状况作出新的调整,这就要求企业税收筹划应及时与税收政策变动作出相应的配合,与时俱进地更新税收筹划的内容与方法,而不是一成不变的。由于税收政策的变动,某些今天看来行之有效的税收筹划方法,明天则可能是偷税行为。

四、影响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分析

分析影响税收筹划的主要因素目的在于:把握税收筹划的必要程度,即纳税人在财务规划中把多大精力放在税收筹划上是适宜的;了解税收筹划大致范围和可能达到的程度有多大,节税潜力如何;能带来最大节税利益且又最简便易行的途径何在以及税收筹划所应考虑的其他相关因素。

影响企业税收筹划的税收因素可概括为四个方面:

其一,税收负担水平。税收负担水平包括宏观税收负担和微观税收负担水平。从宏观上看,衡量一国税负高低的公认指标是税收总额T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比重;从微观上看,衡量一个纳税人的总体税负一般不是单纯以某一税种的税负来衡量,而是以企业资本回报率即资本收益率来评价,资本收益率是净收益与利息支出之和同投资总额之间的比值。通常情况下,税负越轻,资本回报率越高,税负越重,资本回报率越低。

税收负担水平对税收筹划的影响主要表现为:首先,税收负担水平决定税收筹划的广度和深度。如果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较低,企业税负可以承受,纳税人就没有必要精心筹划节税策略。因为如果进行税收筹划还要花费一笔节税成本,而所取得的税收利益对资本回报率影响又不大,此时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就大打折扣。但是,如果宏观税负和微观税负水平高,税收则成为影响资本回报率的重要因素,是否实施节税策略结果是完全不相同的。其次,国家间税收负担水平的差异,影响跨国纳税人的投资决策。由于国际市场上不同国家或地区同类商品税负轻重不同,不同国家或地区的所得税税负水平也有高低之差,相应的投资回报率也相当之悬殊,所以跨国纳税人在实施经营和投资过程的税收筹划时,往往青睐于税负低的国家或地区。

其二,税负弹性。税负弹性是决定税收筹划潜力和节税利益的关键因素。税负弹性越大,税收筹划的余地和可能的节税利益就越大,税收筹划就越有利可图。在一次性总额人头税制下,由于不具有税负弹性,不产生替代效应,纳税人就没有税收筹划的余地。而在多种税、多次征的复合税制下,各个不同的税种各有不同的弹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和空间。其中,主体税种由于覆盖范围广、税源大、税法规范相对比较复杂,其税负的伸缩性就较大,成为税收筹划所瞄准的主要税种。

税负弹性取决于税种的构成要素,其中主要包括税基、扣除项目、税率和税收优惠。由于税基的宽窄、扣除的大小、税率的高低以及税收优惠的多少,都有较大的弹性幅度,因此各税种构成要素的弹性大小就决定了各税种的税负弹性。一般而言,所得税的税负弹性要高于其他税种,也就成为税收筹划的主要税种。

其三,税收优惠。税收优惠是国家税制的组成部分,是政府为了达到一定的政治、社会和经济目的,通过给予一定的税收利益而对纳税人实行的税收鼓励。税收优惠反映了政府行为,是通过政策导向影响人们生产与消费偏好来实现的,也是国家宏观调控经济的重要杠杆。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无不把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作为引导投资方向、调整产业结构、扩大就业机会、刺激经济增长的重要手段加以运用。

税收优惠对于纳税人来说,是引导其投资方向的指示器。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是税收筹划的重要内容之一。它既方便、又安全,而且税收利益非常可观。

第3篇

1销项税税负方面的筹划

根据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规定,在收到业主预付款时确认当期的销项税额,这点无可避免要及时确认销项税额。但如果季度进行开票结算工程款,需按开票的金额确认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这将让施工企业的资金链存在具大的压力。假设企业当季工程结算金额为5000万元,企业扣除质保金和尾工款当期实际可支配的金额为5000×(1-10%)=4500万元,而企业按季度开票应确认当期销项税额为5000÷(1+11%)×11%=495.5万元,也就是说企业在竣工结算前不但有500万的质保金及尾工款不能使用,还要预先支付这500万元的销项税款495.5×500÷5000=49.55万元,这将对企业的资金链产生具大的压力。有时,企业为了持续发展的需要,不得不借款来缓解压力,同时产生的借款利息将使企业的经营成本加大。这就要求企业的财务人员主动开展税收筹划,如果有足额的进项税额来抵扣,可在当期就进行开票结算,反之,应当与业主商量暂缓一段时间开票,或者预先支付给施工企业足额的税金,以满足企业正常经营所需的资金。

2进项税税负方面的筹划

目前,施工企业的成本主要分解为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及间接费用五大类。由于建筑行业的特点,发生的成本涉及各行各业,人工费中的职工薪酬成本及劳务工资成本占的比例较大,约占20%~30%左右,材料费成本约占60%~70%左右,机械费及其他成本约占10%左右。施工企业如何取得合理、合法的增值税进项税专用发票来抵减销项税额成为目前刻不容缓的一项任务。

2.1人工费方面的税收筹划由于职工薪酬无法取得进项税的发票,这部分将明确得不到抵扣,但由于根据目前建筑业“营改增”试点方案,建筑业人工成本还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企业大部分直接人工费将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劳务工资成本要想取得专用发票来抵扣,根据目前的劳务分包模式以及“营改增”所涉及到的行业,企业应选择已实施“营改增”的劳务公司进行劳务发包,这样施工企业代劳务公司支付劳务工资时,可要求劳务公司开具劳务费专用发票,不过这些劳务公司一般都是小规模纳税人,开具的只有3%抵扣率的进项税额发票,其成本无法充分抵扣,但有总比没有好,也可以解决部分进项税额抵扣。

2.2材料费方面的税收筹划材料费目前在施工企业成本中占了60%以上,因此,施工企业在这方面如果没能加以很好的筹划,将对企业造成具大的损失。首先,施工企业应当基于供货成本考虑选择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还是一般纳税人,目前主要材料是钢材、水泥,由于适用于施工标准材料的这些企业都是大企业,属一般纳税人,他们提供的专用发票的抵扣税率为17%,这就要求施工企业通过最低价招标的模式来选择供应商,以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但由于材料成本中包含了运输成本,交通运输业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1%,企业在签定供销合同时必须约定全额开具材料的专用发票,这样运输成本中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也达到17%,以此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此外,企业必须尽早向供应商索取发票,以满足当前形势下有足额的进项税,充分抵扣完当期的销项税额,以少缴税或不缴税来缓解资金的压力,降低资金的运营成本。现阶段,施工企业还存在比较多的发票入账不及时的问题,主要还是因为企业拖欠供应商的材料款,以前入账的发票还未结清,也不好意思要求供应商及时提供货款发票。但“营改增”以后,施工企业各业务部门应改变以前的工作方式方法,及时催促材料发票入账,只有这样企业才有足额的进项税额待抵扣。目前情况下,施工企业多数采取自建搅拌站的模式生产工程用混凝土,主要取得的水泥、外加剂的发票能够抵扣,地材的抵扣问题比较困难,施工企业承揽的工程项目遍布全国各地,很多工程位于偏远地区,砂石料基本是就地取材,个体经营有的甚至还存在垄断经营,购买地材基本上无法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加之生产混凝土的机器设备都是已有的旧设备,没有进项税额的抵扣,场地成本和加工的成本也得不到抵扣,鉴于此,企业应采取采购商品混凝土的方式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来抵扣销项税。

2.3机械使用费税收方面的筹划根据2009年实施的《增值税暂行条例》,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允许纳税人从销项税额中抵扣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这样就降低了固定资产购置费用,企业成本费用中的固定资产折旧额也相应降低,有利于提升企业经营利润,促进企业设备更新换代。现阶段,机械设备已逐步取代人工进行现代化机械作业,企业应加大技术改造力度,通过提高机械设备的装备水平和自动化水平,提升建筑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机器设备取代部分作业人员,降低人工费支出成本,同时外租的设备也能够取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进行抵扣。不过目前施工企业多数机械设备都从是个体户租赁来的,即便是取得的发票也是税务局代开的普通发票,进项税是得不到抵扣的。因此企业必须选择有资质的设备租赁公司,并且向能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合作商租赁设备,从而减少施工企业的税负。

2.4其他影响施工企业税负的问题第一,企业工程项目征地拆迁与青苗补偿无法取得合法的专用发票,而且这部分成本都是施工企业代业主或政府支付的款项,因此,笔者建议与业主签定合同时应把这部分合同收入单独处理,按6%税率的业分开来签订合同,这样,施工企业的税负也将减少。第二,企业所购买保险公司的工程一切险无法索取到专用发票,但这部分成本目前占比还不是很大。第三,有些发票开具不规范,比如发票的单位名称不统一,目前存在施工企业集团单位统一招标采购的甲控料,业主招标采购的甲供料,如果这些发票抬头开具给招标单位,施工企业下属单位是无法进行抵扣的。因此,企业对于集团实行统一招标的,应在确认供应商后,由供应商分别与各法人单位签订供销合同,确保合同与发票抬头一一对应,不至于拿到进项税专用发票仍得不到抵扣。

3结束语

伴随着越来越多的行业加入到“营改增”行列,施工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着更大的空间与机遇,这需要得到企业领导的高度重视,并配备专业的人员出谋划策,使施工企业的税负降到最低。

作者:杨毅单位:中铁二十四局集团福建铁路建设有限公司

第4篇

(一)在邮政企业运营中起到利益最大化作用

通常来说税收在法律上具有一定的“强制性”和“无偿性”,这两种性质又具有固定意义,对于税收的意义不仅是企业单位以及个体必须要从事的活动同时也体现出了税收对于企业法律地位的认可,对于邮政企业来讲,税收是其纯利润中的一部分,企业通过对税收相关政策法规进行深入研究,以及通过相关的理财活动或者是投资活动以及实际的企业经营行为等方式来尽可能的在纳税前最好纳税分析,从而有效减少未来纳税成本同时获得较大利润的行为活动。而原因在于政府在进行市场规划以及制定相关产品以及消费投资等政策时其实都是依据了税法来进行的。所以邮政企业在做后续经营时,应当充分结合有关政策与税收合理筹划对运行项目规模等予以安排及调整,通过这样的税收筹划可以充分利用对自身有利的法规来最大限度的获得经营上的利润。

(二)在邮政企业运营中起到提高经营能力作用

对于邮政企业来讲税收筹划可以在其运营中提高经营管理能力。可以说邮政企业的经营管理主要是包括两方面的内容,其一就是“人”的管理,其二是“物”的管理,而对“物”的管理中最为重要的就是资金的管理。而收税筹划则是对资金管理的一种增值活动,具体来说税收筹划可以具体进行资金流向方面的谋划,同时以具体的财务会计作为核算的基础条件,这种状况就需要对税收筹划建立比较健全的制度,这种制度的建立就会潜移默化的提高企业的经营能力,可以说企业建立了良好健全的税收筹划制度,同时税收筹划这个过程也使邮政企业提高了经营能力。

(三)在邮政企业运营中起到维护企业形象作用

在邮政企业运营中除了基本的经营管理之外还包括对于企业形象的维护,企业具有良好的形象不仅可以使运营更好的开展,还能使邮政企业的业务量大大增加,而企业税收筹划能力的高低又是企业建立良好形象的重要构成要素,一旦邮政企业在运营中做出了相关违法行为就会使企业在消费者心中的位置大大降低,比如邮政企业没有进行税收筹划就很有可能造成漏税或者逃税等现象的产生,而这种现象会严重使企业的形象蒙尘,严重情节的还要受到法律制裁而轻者其后续的经营也会受到重创,企业形象没有了,经济利益就会大大损失,因而可以说做好税收筹划对于邮政企业营造良好形象有着重要作用,总结来说就是,“愚笨的企业抗税偷税”,而“聪明的企业进行税收筹划”。

(四)在邮政企业运营中起到引导经营决策作用

对于邮政企业来讲,税收筹划在其运营中的作用体现在能够对后续的经营决策起到引导的作用。通常来讲邮政企业在进行经营决策的制定时考虑的是六个“w”,具体来说就是“谁,什么时候,在何地,做什么,怎样做,为什么这么做”六大决策因素,而这些因素又往往和税收紧密相关,因此邮政企业在制定决策的时候要充分结合税收筹划,同时参考政府对于税收方面的相关政策,将税收筹划与决策紧密融合起来,利用税收筹划来制定正确的经营决策,从而有效的带动邮政企业利益的提高。

二、结论

第5篇

由于中小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必然要对国家相关的宏观经济政策进行研究,以顺应国家经济发展的趋势。因此,中小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方案选择时,除了要遵循成本效益原则外,还应该顺应国家的相关政策及经济发展趋势进行方案的优选,进而改善其中小企业的经营方式。

二、基于生命周期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

(一)中小企业导入期的税收筹划

导入期的中小企业产品的用户少,销量小,生产成本高,使得净利润较低。企业规模非常小,企业的战略目标是扩大市场份额,因此,这个时期中小企业应主要投资于研究与开发和技术改进,提高产品的质量,这就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形成生产能力来开拓市场。因此,其资金来源主要通过借款等筹资方式来取得。导入期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应该是最大限度的减少税收负担,进而节约成本,降低经营风险。该时期的税收筹划应该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

1、组织形式、注册地点的选择。

(1)在组织形式上,中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有限责任公司与合伙企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与个人独资企业。不同的组织形式税法的规定不同,有限责任公司如果企业创造利润则要交企业所得税,将利润分配给股东,股东还要交个人所得税;合伙企业只需交个人所得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要交企业所得税;个人独资企业要交个人所得税。因此,中小企业应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选择对其有利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税负。

(2)在注册地点的选择上,国家对西部大开发地区、保税区、经济特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等地区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因此,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来选择税负较低的地区作为企业的注册地点,进而实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

2、经营项目的选择。中小企业可以选择如科技进步、技术创新项目,节能减排、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项目,宣传、文化项目,从事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农、林、牧、渔业项目、软件、集成电路、动漫产业等具有国家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的经营项目。

3、筹资方式的选择。导入期的中小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而该时期的中小企业又存在资金不足的问题,因此,应该主要通过外部筹资来满足其资金的不足。虽然向银行借款,利息能够减少一部分税负,但是由于处于导入期,再加上中小企业自身的特点,存在向银行借款难的问题。因此,中小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项目特点来吸收直接投资或者引入风险投资,这样的筹资方式不需要还本付息,减轻了企业的偿债压力和财务风险,另外,吸收投资或者风险投资能够增加企业的资本,增强企业的实力,并能尽快形成企业的生产能力,有利于企业的快速发展,减轻了企业的经营风险。

4、人员的选择。国家税收政策对雇用残疾人员以及吸纳、安置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的企业有优惠政策,因此,导入期的中小企业可以根据企业所从事的经营项目等聘用残疾人员和下岗失业人员来从事其相应的工作,这样既解决了这些特殊人群的就业问题又为企业减轻了税收负担。

(二)中小企业成长期的税收筹划

成长期的中小企业产品处于高速发展阶段,销售节节攀升,市场扩大,出现需求大于供应的情况,此时产品价格最高,单位产品的净利润也最高,表现为经营活动中大量货币资金回笼。但是,企业的生产能力出现不足,需要向大批量生产转换,为了扩大市场份额,企业仍需要大量追加投资,而仅靠经营活动现金流量净额可能无法满足所需投资,必须筹集必要的外部资金作为补充。因此,该时期的税收筹划重点应该是在销售、筹资、投资方式上来进行筹划,以减少税收负担。

1、销售方式的税收筹划。不同的销售方式税法有不同的规定,例如,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商业折扣如果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可按照折扣后的金额计税;而现金折扣本质上是企业的一种融资行为,其折扣额不得从销售额中扣除,应全额计税。因此,如果仅从税收负担的角度出发,商业折扣的销售方式优于现金折扣的销售方式。

2、筹资方式的税收筹划。企业的筹资方式主要有权益和债务两种,中小企业发行股票在我国受到很多限制,利用留存收益和吸收投资不符合中小企业处于成长期的特点;发行债券一般适用于大公司,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由于资金实力不雄厚和竞争力不强,所以也不适合采用商业信用。因此,此阶段的中小企业的筹资方式适合采用向银行借款和融资租赁等方式进行资金的筹集。根据税法的规定,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中小企业如果选择向银行借款,就有利息抵税的效应,可以减少企业的所得税。税法规定,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入固定资产发生的租赁费支出,按照规定构成融资租入固定资产价值的部分应当提取折旧费用,分期扣除。因此,融资租赁的固定资产的租赁费也可以税前扣除,减少企业的所得税。利息和固定资产折旧税前扣除的金额取决于支付利息的金额和固定资产的入账价值以及固定资产的折旧方法,通过二者的比较,即可选出税负较轻的筹资方式。当然,这是仅从税收的角度考虑的。在实际工作中,中小企业还应该综合考虑负债的杠杆效应、综合资金成本、银行是否愿意借款以及融资租赁的租赁费是否高于借款利息等相关的问题,进而做出选择。3、投资方式的税收筹划。(1)企业可以通过对固定资产投资来减轻税负。首先,根据税法的规定,购置的固定资产,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增值税的进项税可以进行抵扣。其次,如果中小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另外,固定资产计提的折旧可以在税前扣除。因此,企业通过对固定资产的投资不但可以减轻税收负担,而且还可以满足企业处于成长期扩大生产规模的要求。

(2)企业可以通过对无形资产的投资来减轻税负。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处于成长期的中小企业需要进行产品的扩大生产,因此可以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考虑满足上述条件的无形资产投资,进而减轻企业的税负。

(三)中小企业成熟期的税收筹划

成熟期的中小企业销售额和市场份额、盈利水平都比较稳定,现金流量也比较容易预测,前期进行的投资已经进入投资回收期,获得了一定的投资回报,但是导入期和成长期的外部借入的资金需要进行偿还,以此来保持企业良好的资信程度。另外,此阶段的企业开始把资金投资在其他领域以期望开拓新的成长机会和形成新的可持续竞争优势,并以此创造新的增长机遇。因此,此阶段的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重点是投资领域、投资分回利润的税收筹划。

1、投资领域的税收筹划。税法对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债利息收入、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属于免税收入,不交企业所得税;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的投资经营所得、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从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因此,中小企业要认真分析税法的立法精神,在投资决策时仔细权衡,投资那些税法优惠的项目或领域,充分享受税法给予的节税空间。

2、投资分回利润的税收筹划。根据税法的规定,投资方从联营企业分回的税后利润按规定应补缴所得税的,如果投资方企业发生亏损,其分回的利润可先弥补亏损,弥补亏损后仍有余额的,再按照规定补缴所得税。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弥补后还有亏损的,再用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弥补亏损;弥补后有盈余的,不再补税。按照税法的规定计算,通常情况下,中小企业应先用税率低的企业分回的利润弥补亏损,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当然,如果被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税率相同,则无论先用哪家企业的分回利润弥补亏损,税负都不变。因此,中小企业可根据投资分回利润的实际情况,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方式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进行税收筹划。

(四)中小企业衰退期的税收筹划

第6篇

营业税和增值税有着不同的服务范畴,其在管理和计算过程中也采用的是两种不同的方法和管理制度,两种税制并行势必会增加征收的困难和管理的困难。现代很多企业都是混合经营体制,而在经营过程中,如何对增值税和营业税进行区分和计算是一项难度不小的工作。企业在经营和服务过程中不少商品和服务内容都是混合经营的,在销售过程中如何将其进行划分显得十分的困难,营业税改增值税是符合国际潮流的做法,营改增之后,也有利于税务机关加强对征税的管理力度。

二、营改增带来的税收筹划需求

1.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

很多进行营改增改革的企业,在改革过程中没有及时了解透彻相关的政策信息可能会对企业造成的风险和影响。在政策实施过程中,由于不了解增值税的抵扣方式、审批流程以及相关的曾策法规,未能及时地履行应用的纳税义务,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出现了错误纳税、漏缴税和迟缴税的现象,给企业经营造成了极大的税务风险。降低企业的税务风险是税收筹划的本质要求,因此,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应该帮助企业分析清楚营改增的税收制度和政策,提前处理好企业的纳税行为,应尽的义务应该及时的履行,争取在国家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少缴税,尽量将营改增之后的企业税务风险降低到最小程度,减少企业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降低税收负担的需求

在降低税务风险的基础上,企业最关键的事情就是在新的税制体制下如何降低企业的税收风险。在新的税制体制下对于从事交通运输的企业来说,其增值税的税率从原来的3%提升到了11%;对于从事有效资产投资租赁的企业,其税率从5%上升到了17%。在这些服务性企业经营过程中,如果不进行合适的税务筹划,势必会增加企业税务负担,对企业的商品和服务的定价造成严重的影响。而良好的企业税务筹划能够有效地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实力,同时也能切实提高企业的资金的利用效率,有利于企业追求效益的最大化。

3.延迟缴税的需求

企业实施营改增之后,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通过对合同、交易流程进行精确的控制来掌握收入的确认时间和费用的确认时间,避免及早缴纳了税款给企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这样做有利于企业节省资金成本,提高资金的利用效率,为企业间接地创造了额外的经济效益。例如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可以适当地对固定资产的购置时间进行推迟,在营业税成为增值税之后再对固定资产进行更新,同时还能够取得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这个部分的税额能够直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减少过多的资金流出,相对于折旧法转化而来的现金流入来说这种方法能够获得更多的时间价值。

三、营改增后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空间分析

1.一般纳税人和小型纳税人身份选择所带来的税务筹划空间

增值税的一般纳税人税率划分了4个层次,分别为17%、13%、11%和6%,其中小型规模纳税人的税率一般为3%。在企业经营过程中,虽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可以抵扣进项税额,但实际上税负低于执行的税率。但是,考虑到很多企业不可能在较短的时间内取得充足的可抵扣进项税,因此企业实际的赋税可能会超过3%。根据相应的调查报告显示,参与试行的企业有超过一半的企业相对之前营业税税负有上升的趋势,因此,企业在经营过程中选择了小型规模的纳税人,其税负不会有多大的变化,因此就可以为企业的税收筹划带来一定的空间。例如,我们以一般纳税人的增值税税率为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税率为6%计算,假设不含税的销售额为x,不含税的购进额为y,增值率为l,那么就有增值率l=(x-y)/x*100%,在等式的两侧同时乘以x在乘以17%得到了l*x*17%=x*17%-y*17%,所以,一般纳税人应应该缴纳的税额为:l*x*17%,而小规模纳税人应缴纳的税额为:x*6%,当两方的应税额相等时,即v*x*17%=x*6%,那么v=6%/17%*100%=35.29%,进过计算,当增值率超过l之后,一般纳税人的负重小于小规模纳税人,这时应该选择小规模纳税人。

2.不同行业之间的税率差异带来的税收筹划空间

在相同的营改增企业中,不同的行业,其增值税的税率具有很大的差异性,比如交通运输行业,可以存在一个企业同时适合有形资产租赁的17%、陆路运输服务的11%、物流交通服务的6%三个不同层次的税率。在一个行业中存在如此之大的差异性,促使了很多企业对企业的业务进行拆分,将原来高税率的服务项目变为低税率的服务项目。由此我们可以看出,不同行业之间的税率筹划之间的差异性也为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的了一定的发展空间。

3.兼营营业税与增值税应税项目为现代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的空间

新的营改增办法中明确规定了纳税人兼营营业税应税项目应该分别对应税项目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进行核算,没有进行核算的应由主管的税务机关进行核算。企业在经营发展过程中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对应税项目的实际税额价格进行调整,在不违背法律的基础上降低自身的税务负担,比如对于租赁业务中企业兼营营业税率为5%的不动产租赁和增值税税率为17%或者3%的有形动产租赁,首先企业需要将不动产租赁和有形动产租赁分开核算,否则将由税务机关加和进行核算;其次,如在不动产租赁和有形动产租赁中拆分租赁收入,是需要我们做出进一步的分析和研究的。在拆分过程中不同的拆分比例所带来的税务负担是不相同的,由此产生的税务筹划的空间也存在一定的差异性。

四、现代企业应对营改增的税务筹划对策

营改增对企业有着积极的促进作用,同时也有着不利的影响,当前,企业应该主动求变,利用税收制度的改革,在发挥营改增最大作用的同时,采取最有效的税务筹划措施。

1.对产业链的定价体系进行调整

企业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缴纳的税款类型也发生了变化,由缴纳营业税转变到了缴纳增值税,企业获得了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权利,企业不得不重新对产业链的上游和下游的价值价格体系进行重新的定位。对于上游企业来说,如果企业具备了开具增值税发票的权利,可以适当提高进货的价格,对于下游企业来说,如果企业是一般的普通纳税人,那么本企业在进行商品或者服务销售时可以适当提高销售的价格;因为本企业已经具备的开具发票的权利,下游企业获得进项税额之后可以对提高的价格进行抵扣,这样能够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企业的经营成本。新的税收分配制度改革,对企业的产业价格产生了较大的影响,产业链的价值分配发生了改变,所以企业应该及时地对产业链的价格体系进行调整,以便很好地应对这种变化。

2.选择好纳税人的身份

上文中也提到了增值税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型规模纳税人,不同的纳税人身份其在缴纳税款时拥有着不同的权利和义务。营改增之后规定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在500万以下的营业额的企业可以申请小型规模纳税人,应税服务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可以申请为一般纳税人。营改增之后,小型规模的纳税人的身份能够明显降低税负,所以企业在营改增之后尽量要申请小型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对于那些应税金额超过500万元以上的企业应该将一些应税服务分离到子公司,保证企业符合相应的申请要求,从而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同时,企业还可以通过合理的安排销售额的方法,把销售额推迟使企业的应税额度低于相关的要求。在以往,纳税人的财务制度、财务披露制度都有着严格的要求,在一定程度会增加企业的纳税成本,而营改增之后,制度的灵活性给企业税务筹划带来了较大的空间。

3.充分利用税收的优惠政策

国家在制度试行过程中,为了照顾企业的经营,出台了不少的过渡时期的优惠政策,比如,国家出台的政策中明确规定了营改增企业可以继续享受原来的营业税的相关优惠政策,对于原来实行免税的企业,营改增之后可以享受即征即退的优惠。同时,国家对于不同行业之间也制定了相应的优惠政策,针对不同的企业根据企业所在行业的实际特点可以选择不同的优惠政策。目前,我国的营改增制度改革正在分步骤有序地进行,很多制度在执行过程中还存在很多不完善的地方,对于企业来说,在机遇面前也面临着极大的挑战。企业在实行营改增政策过程中应该充分的利用好优惠政策,在符合法律的基础上减少企业的纳税额,从而促进企业经营的效益最大化。

4.尽量多的抵扣进项税额

首先,最为重要的一点就是合理地选择供应商。企业在购买商品过程中已经对增值税提前进行了支付。企业在选择相同供应商时,应该考虑可以单独开具增值税发票的企业。在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同时还需要考虑抵扣率问题。其次,区分好可以抵扣和不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项目。企业的财务人员要不断加强营改增政策的学习,及时识别可抵扣和不可抵扣的项目,然后分开核算。

第7篇

一、企业的发展战略前景与税收筹划之间的协调

企业在实施税收筹划时不能单从减轻税负的角度考虑,应当综合考虑企业的长远发展战略前景,企业整体利益的决定因素包含很多方面,税收只是关乎企业利益的一个方面,所以税收负担的多少不能够衡量企业的整体利益。企业的发展前景取决于企业的产品质量、企业管理能力以及企业的人力资源管理等因素,因此企业的税收筹划技术应当兼顾影响企业发展前景的各种因素,使这些因素可以发挥更大的效果,使得企业的整体利益达到最大化,不能单纯只追求企业税收负担的减少。

二、高新技术企业关于税收筹划改进的建议

针对我国的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存在的问题我们应该在完善税法和加强税收筹划人才培养角度着手,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税收筹划能力以及服务水平,使得税收筹划工作具有有力的保障。对于高新技术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的改进建议下面分条阐述:

1.健全税收法律制度,增强税法的可操作性

具有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是政府征税的前提,是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有力保障,健全的税收法律制度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对于税收法律制度的认知度,确保税收工作合理有序的完成。同时,加大对中介机构的管理机制也是健全税收筹划工作的关键,我国应当建立中介机构具体的规章制度,从而严格约束从事税收筹划工作人员的各种相关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税收筹划服务水平。

2.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多借鉴成功案例

高新技术企业应该对税收筹划工作进行全面分析,同时对技术开发费用和无形资产的全面筹划。借鉴企业税收筹划的成功案例对于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成功具有很关键的意义,可以大大增加税收筹划工作的成功进行。同时要不断的增强企业的税收筹划意识,增强企业的税收筹划水平,综合分析税收筹划效果,在不断降低高新技术企业税收负担的同时,对企业的其他方面如折旧摊销、无形资产评估等进行科学合理的筹划。

3.充分利用我国当前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高新技术企业是政府当前大力扶持的企业,有各种税收优惠政策促进高新技术企业的发展。因此高新技术企业应当充分利用这一优势加强企业的发展。政府方面,在制定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时候要考虑到企业所处的经济环境以及企业的实力,使得这些优惠政策切实、可行。这样才可以提高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的积极主动性,使得这些优惠政策可以高效率的实施,充分的得到应用。此外,加强对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服务水平。通过一定的绩效政策吸引优秀的专业人员,提高税收筹划人员的业务能力。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高新技术企业是企业发展的一大趋势,传统企业越来越失去竞争优势,而高新技术企业的竞争越来越强。税收筹划是高新技术企业提高整体效益的很重要的一个环节,所以我们要针对当前高新技术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现状和问题,提出更好的解决措施和建议,使税收筹划工作顺利进行,就必须充分调动高新技术企业对水抽筹划工作的积极性,完善相应税收制度,有关部门和企业本身的共同努力,高效的完成税收筹划工作。

作者:柴丽珍 单位:山西河津市老干部局

第8篇

1.1企业政策性税收筹划

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一种高层次、特殊的政策性税收筹划,通过税收筹划要改变不合理的、与本行业、本集团特征不相适应的税收政策,实现税收制度创新,大型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企业集团与国家税务部门在双方利益共同改进前提下的博弈过程。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是从集团全局出发,为减轻企业集团总体税收负担,增加集团利润而做出的一种战略筹划活动。企业集团税收筹划的基本思路为:缩小集团税基,减少应纳税额,实现各项成本费用最低,扣除和摊销最大,减少应纳税所得额,使集团适用低税率,利用税法规定的不同税率进行筹划。企业集团税收筹划有如下基本策略:一是把握税收制度的变革方向。进行税收政策筹划的企业集团必须要深入研究税收理论和税收制度,准确把握税收理论的前沿和税收制度演进的规律。只有准确把握税制完善的方向,才能为税收政策筹划营建一个成功的平台。二是善于发现国家现有的税收制度的非均衡性。国家的税收制度设计均是从全局和宏观的角度出发,这是由政府所处的地位决定的。而国民经济的各行业却是具体的、特殊的。只有善于敏锐地发现并深入研究国家现有的税收政策对行业生产的非均衡性,才能提出合理的税收制度改革的建议。三是税收政策筹划的理论依据。作为一种特殊的对国家税收政策的筹划,不能将税收政策筹划片面地理解为向国家“要政策”,税收政策筹划要遵循“有理”的原则。我国油气田企业在进行石油增值税筹划时就提出油气全生产过程理论作为其筹划依据,成功地进行了石油增值税的筹划,取得了良好的经济绩效。四是加强与国家税务机关的交流与沟通。企业要向国家税务机关如实地反映情况,强调现有的税收制度由于对行业生产的不适应性,最终会损害国家利益,从而提出兼顾企业和国家双方利益格局的税收制度的改革方向。五是形成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作为税收政策筹划的最后一个环节,就是在国家和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形成既体现国家利益,又反映行业特殊性的具体的国家税收修正政策的实施细则。实施细则的制定和颁布标志着税收政策筹划的完成。任何企业集团都会运用税法存在的筹划空间,正确认识税收筹划工作,做好整个集团的税收筹划工作,促进集团企业发展。

2优惠型税收筹划策略

2.1现行税法筹划空间

我国税收优惠政策针对不同产业、不同地区有所区别,油气田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可以充分利用这些政策制定相应的筹划策略。如西部大开发、振兴东北等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节能环保投资,高新技术投入等相关优惠政策都可以运用。油气田企业抓住当前优惠政策,制定相应的筹划策略,有利于其可持续发展。

(1)企业所得税的筹划空间

2008年1月1日新《企业所得税法》开始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的许多规定为油气田企业发展提供空间比较大。一是固定资产技术进步加速折旧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2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规定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固定资产,主要包括: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二是购置环保、节能、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投资优惠。新企业所得税法第34条明确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环境保护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节能节水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的安全生产专用设备,其设备投资额的10%可从企业当年的应纳所得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三是技术开发优惠。为鼓励产学研合作,促进联合开发。企业技术开发可以采取自主开发,委托其他单位开发和联合开发等形式。鼓励企业与其他单位(包括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和高等院校)进行联合开发。对技术要求高、投资数额大、单个企业难以独立承担的技术开发项目,按照联合攻关、费用共摊、成果共享的原则,报经主管财税机关批准后,可以采取由集团公司集中收取技术开发费用的办法。其中成员企业缴纳的技术开发费用在管理费用中列支。四是三新费用扣除优惠。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按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无形资产成本的150%进行摊销。油气田企业技术创新过程中会形成大量三新研究开发费用,因此,可以正确运用其税收筹划空间。五是勘察设计企业优惠。勘察设计企业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过程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的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收所得税,超过30万元的部分,依法缴纳所得税。油气田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去年实际增长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允许再按技术开发费用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六是特殊优惠,即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针对油气田企业特点专门给予的优惠政策。国税函[2007]434号文件规定,从2006年度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各二级成员企业新增所属企业(不含成品油销售企业)纳入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合并纳税范围,按照年度应纳税额的60%就地预缴企业所得税。鉴于企业所得税各项优惠政策,油气田企业可以充分分加以利用,制定最有利的税收筹划方案。

(2)增值税、关税、消费税筹划策略

首先,增值税、关税方面。企业科研机构,包括研究所、技术中心等,直接用于科学研究、科学试验的进口仪器、设备、化学试剂和技术资料,在新的免税办法下达以前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财政部、海关总署关于修订科技用品报送进口免税的通知中的规定,免征增值税,并享受减免关税的优惠政策。对进口税收进行税收筹划。在中国海洋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开采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在中国陆地特定地区开采石油、天然气,进口直接用于勘探、开发作业的设备、机器和材料,免征进口增值税、关税。其次,消费税方面。为引进进技术提供售后服务进口的维修零备件,可免办纳税进口手续,存入保税仓库。对炼油企业销售给外商投资企业、来料加工企业的柴油,免征消费税。

2.2充分运用税收优惠政策

税法规定了相关优惠政策,油气田企业应该充分运用这些政策,通过巧妙地规划设计,使其能符合国家税收的减免等优惠政策,从而享受最大的税收利益。做好税收筹划工作,促进企业可持续发展。在企业发展过程中,应该争取更多的有于企业发展,有利于增强我国油气田企业国际竞争力的税收优惠政策,充分利用各种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筹划工作。油气田企业投资范围广,涉及区域优惠和产业优惠政策较多,如西部大开发有关税收优惠政策,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相关优惠政策;油气田企业的高科技投入推动新型产业发展,以及节能环保投资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发展;油气田企业海外投资,跨国经营,技术输出等应该享有的税收优惠政策等。企业应该充分运用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提高其资金运作效率。国家规定东北老工业基地企业在核算企业所得税时,其固定资折旧费用可以按不超过“直线法”的40%以内加速提取在税前列支。油气田企业应该充分运用这些优惠政策,做好税收筹划工作,该提取的折旧要提足,该摊销的费用应摊实,从而减轻企业当期的所得税负担。这样,税收筹划就能够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资金运作效率,从而增强油气田企业的核心竞争力。

3节税型税收筹划策略

建立节税型税收筹划,既有利于油气田企业树立科学发展观,推动油气田企业可持续发展,也符合当前建设节约型社会的要求。由于税收活动分布于企业投资、筹资、生产经营、销售、经济核算、利润及其分配等诸多环节,因此,税收筹划也必须广泛地渗透于这些环节和领域。油气田企业投资中主要应根据不同地区或国家的税收优惠差别,有针对性地选择投资方向、地点、行业及资本组合目标;筹资过程中要结合油气田企业存在并可能实现的多种筹资方案,选取筹资成本尽可能低而且上、下游的税收负担都最轻或不承担纳税的方案。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是最重要也是最复杂的。需要注意税收筹划只能尽量地实现少纳税,即在一定程度上的节约税金支付,决不是不纳税。因此,油气田企业不能把全部生产经营环节的资金节约期望都寄托在税收筹划上,而该尽最大努力强化管理控制,努力降低“管理成本”,实现向管理要效益。由于税收产生于经济活动过程中,并经过会计核算而生成纳税结果,因此本筹划方案主要是针对财务政策运用,前瞻性地设计应用税收法规政策,结合会计制度规定对纳税对象进行科学地归集、核算与处理,比如固定资产折旧提取、低值易耗品分摊、限额列支与非限额列支的费用项替换、合同契约价格与付款方式等,都是实现节税的好办法。因此,油气田企业应该重视节税型税收筹划建立工作,在企业投资、筹资、经营管理过程中做好税收筹划工作。

4递延纳税筹划策略

4.1油气田企业递延纳税涵义

递延纳税是企业追求的仅次于节税的又一重要筹划目标。不能少纳税就退而求其次—晚纳税。油气田企业应该将税收筹划方案融入到企业生产经营策划方案之中,通过对经济活动发生方式、时间的恰当安排,以推迟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例如将原本规划在会计决算期后发生的采购、维修等活动有意安排在决算前发生,或者低税区(国)的利润暂时不往回分配,就能使应税所得额降低,从而减少本期的所得税支付;无法一次收取货款的销售业务,利用合同约定具体付款期限与金额,就能将“收取现款销售”业务变为“分期收款”或“赊销”业务,就能使本期的增值税及其附加税大大降低等。总之,在油气能源产品国际竞争日益激烈的形势下,我国油气田企业面临的成本压力和资金阻力都非常之大。准确把握会计、税收等相关政策和法律的变动规律,巧妙地规划投资、理财和经营管理,用好、用足国家各项税收政策,经常开展有效的税收筹划,必将有助于增强企业自我积累能力,缓解资金紧张局面,减轻成本升级负担,增强油气田企业的国际市场竞争力,进而为国家的能源产业做出更大的贡献。

4.2注重税务会计的筹划作用

第9篇

(一)确认企业收入

在工程中,建筑企业应缴纳的有关费用是由企业的收入高低决定的,而且企业的收入还会对企业的获利总额产生重大影响,最终决定企业应缴纳所得税的数量。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建筑企业可以根据当前完成的工作量以及工程的进度分期来确定收入,但是由于施工项目的时间跨度比较大,很难在一个会计年度内完成,所以,建筑企业可以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个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最大限度地推迟工程结算的收入确认时间,从而推迟纳税期限,充分利用无息交税资金。

(二)扣除不用计算赋税的费用

费用扣除对企业所得税具有一定程度的影响,建筑企业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需要对费用进行列支、预先估算可能发生的经济损失,从而实现对税基的缩小,同时减小企业所得税。首先,要充分列支国家允许的自身企业的列支费用,这样,就可以减少账目上的企业利润,同时需要对要缴纳的税务费用要合法减少。其次,对某些可能出现的经济损失以及费用,需要进行计算和记录。最后,不能超过税法所规定的有列支限额的费用的限额。

(三)改变建筑企业的组织形式

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建筑企业可以对自身的组织形式进行适当的改变,从而实现其税收的筹划。通过改变这种形式实施的税收筹划,能够分为三种。第一,通过组织集团股份公司来平衡税负。其主要的优点就是集团公司可以整体调整子公司的组织形式和注册地点以及财务管理方式,以企业的整体发展为中心,来进行税收筹划,从而实现对集团子公司之间的税负关系的平衡和协调,而达到减少集团公司的缴纳税款的量的目的,以此来增加子公司的税后利润。第二,建筑企业通过向高新技术企业发展来享受税收的相应补助以及优惠政策。对高新技术企业,国家制定了相关的优惠政策,鼓励其创新,对于这样的优惠政策,建筑企业应该充分利用,重新整合集团公司内部的建筑材料,对相关的新型技术材料等技术资源进行重新整合,申报高新接受企业,享受国家的税收优惠政策,尽可能地将税负降到最低。第三,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兼并或收购亏损企业的方式来享受盈亏抵补的税收优惠政策。根据税法的有关规定,企业对亏损企业进行兼并和收购之后,可以合并报表,其将来5年内的亏损都可以通过对盈利企业的盈利来抵消。因此,建筑企业可以通过对实际情况的充分掌握和分析,对亏损企业进行兼并或收购,另外,要在税法规定的弥补期限内,对被兼并企业的亏损部分进行税收弥补,从而实现对企业税负的降低。

(四)认真对待合同内容

建筑企业在其经营过程中会与其他一些企业进行合作,因此就需要与之签订一定的经济合同。合同中所涉及的价格因素会影响到建筑企业的纳税情况,因此,建筑企业在签订经济合同时,需要对合同中所涉及的价格条款严格考虑,因为合同中的价格条款会对企业的税负产生重大影响,对合同中的经济因素都需要谨慎斟酌,仔细考虑和分析,防止税负支出,这些税负支出是由合同漏洞所造成的,从而合法维护建筑企业的根本经济利益。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建筑企业在进行税收策划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即遵纪守法原则、利益最大化原则、权衡风险利益的原则。在严格遵循这些原则的基础上进行会计税收筹划,能够使企业的经济利益达到最大化。

二、总结

第10篇

一、航运企业利用船舶登记制度实现国际避税筹划

国际航运企业的承运载体是船舶,船舶是国际航运企业固定资产的主要组成部分,占其整体资产的90%左右.世界上主要航运国的船舶登记制度存在着较大差异,进行船舶登记所缴纳的税费差额也较大,这就为国际航运企业进行船舶登记的税收筹划提供了较大的空间

1、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现行国际船舶登记制度是:依据有关国际公约和各国法律规定,对船舶所有人、经营人、船名、船舶技术性能数据等内容进行登记.登记机关的所在地称为船舶登记港.船舶登记港即为船籍港

依据各国法律和政策对船舶登记条件的不同规定,目前船舶登记制度可以分为开放式、半开放式和封闭式三种.其中采用船舶开放登记制度的国家,对前来登记的船舶,条件限制比较宽松,有些近乎没有限制条件,几乎所有的船舶都可以在该国登记,取得该国国籍,并悬挂该国国旗,该种国旗称为方便旗.悬挂方便旗的船舶营运成本低,注册国一般按船舶吨位征收注册费和年度税,免收船舶所得税或征收很低所得税

2、巴拿马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历史上巴拿马是南美的一部分,而地理上又连接着南美、中美和加勒比海,是太平洋和大西洋之间的通道,由于巴拿马独一无二的优越地理位置,其国家历史与全球商业长期紧密相联,巴拿马自始至终努力保持着一个低廉的注册制度,因其开放的船舶注册制度而闻名于世.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每年只需交纳固定的几项税费.注册一家巴拿马本国的公司拥有其在巴拿马注册的船舶,可在各方面节省费用.如果游艇拥有者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实体,其注册费每两年只需USD1000.00,如果拥有者不是巴拿马自然人或公司

实体,则为USD1500.00.而维持一家巴拿马公司的费用每年只需几百美金,这样做可以合理规避税费

二、航运企业设立海运公司避税

由于经济发展的全球化,海运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不一定在同一个国家.其总管理机构可设在第三国.同时,拥有的船舶还可在别处注册.这类公司一般使用"方便旗帜",即可由非居民船东悬挂的国旗,旗帜国除收取一定的注册费外,对挂旗的船东不实行财政性或其他控制.巴拿马是这类海运公司避税中常用的典型国家.这就是为什么我们看到很多船只悬挂巴拿马国旗的原因.早在1980年,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中国租船公司同香港环球航运集团在百慕大设立了"国际联合船舶投资有限公司",这是典型的利用避税地"海运公司"避税的案例

跨国法人利用《公司法》,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等手段改变税收居民身份.对于以登记注册地所在国为判定法人居民身份标准的国家来说,通过改变登记注册地所在国就可以实现法人居民身份的改变.比如,一个在高税国登记注册成立的公司,可以在高税国办理注销登记,并到低税国办理注册登记,从而放弃了高税国的居民身份,获得了低税国的居民身份.这种居民身份改变的同时,纳税人也实现了税收规避.对于纳税人改变公司的注册登记行为,一国的税务当局同样是无权干涉的.所以,纳税人在《公司法》的掩护下,实现了避税

三、恰当安排企业的组织形式和资本结构

税务筹划中要考虑企业的组织形式.企业的组织形式主要有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股份有限公司,适用于这三种组织形式的税法规定有很大差别.因此,如果是在国外投资组建企业就要选择特定的组织形式以减少纳税.如美国税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满足特定条件时可以适用按照合伙企业形式计算交纳所得税.如果企业设立时注意满足这种小型的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就可以按合伙企业交纳所得税以节约大量的税款

同时,企业的资本结构也是税务筹划应注意的内容.由于我国企业自身发展水平不高,企业的资本结构容易出现不合理现象.例如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个人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个人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我国企业在跨国经营时要注意首先熟知与筹划目标相关的经营国税收法律及法规的规定,密切关注法规的内容及其变化.选择采用适当的不同比例负债,本着税后净利润和企业价值最大化原则,综合考虑企业风险、税收风险和政治风险,最终选定可行性方案四、利用资本弱化方式避税

资本弱化的表现一般有两个方面:一是资本结构不合理,在公司设立时就存在出资不到位,借入资金过多,甚至虚假出资;二是公司设置后资本金实质减少,国际上表现为跨国公司抽取资金而不是充实资本.跨国纳税人往往利用资本弱化的第二个方面进行国际避税

企业的债务资本与权益资本之间比例的适当调整可以增加企业价值,但当存在企业所得税时,这种税收屏蔽效应会被企业所得税削减.所以,在安排企业资本结构时要找到企业最优负债比例点.例如我国税法规定,对公司支付的利息,税法一般允许作为费用抵扣,而支付的股息则不得扣除,需计入应税所得总额中去.这使得许多跨国纳税人在为投资经营而筹措资金时,常常刻意设计资金来源结构,千方百计表

现为举债投资,加大借入资金比例,扩大债务与产权的比率,造成"资本弱化".各国税法都允许借款的利息计入成本费用,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一个位于高税国的公司就可以通过加大债务资本、缩少股权资本的方式(即资本弱化)来多列支利息费用,从而达到少纳所得税的目的.我国的涉外企业在扩大生产规模过程中,也尽量运用国内外银行贷款作为投入资本,从而降低税务成本,最终达到避税目的

五、采用会计处理方法避税

1、提取坏账准备.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的应收账款,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提取坏账准备就是坏账损失的核算采取备抵法.备抵法就是按期估计坏账损失,计入期间费用,同时建立坏账准备账户,待坏账实际发生时,冲销坏账准备账户

2、适度举债.企业资金来源除了所有投资者以外,就是举借债务.如发行债务,向银行或其他机构或单位举借.举借的好处有:一是可减少所得税.因为债务利息费用最终均要计入成本费用,企业实际少缴一部分所得税,而发行股票筹集资金,所支出的股息红利是税后利润分派的,不会减少所得税.二是在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时,利息费用固定,超额利润为股东所有,债权人无法分享超额利润,况且举债不影响原股东的股份比例和相应的经营决策权.这方面的方法主要有利用贷款转移资金和人为把利率订得高于正常信贷水平.三是企业经营资金来源不限于所有者投入这一渠道,通过举债筹集一部分,即资金利润率大于利息率越大,股东所获利越多

3、无形资产的使用和转让.商标、版权、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在跨国公司及其子公司中的使用与转让也是经常发生的,通过多收或少收特许权使用费,施加母公司对子公司的成本影响,从而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由于无形资产往往具有特异性、专用性、独占性和排他性,因此在市场上很难或者根本找不到可比性价格,故而这种形式的利润转移具有更强的隐蔽性

4、货款往来中的利润转移.跨国公司的发展使其功能更加齐全,涉及的行业更广,不少跨国公司具备金融业的准入条件.金融业跨国公司通过本系统金融机构或直接向子公司提供优惠贷款,多收、少收或不收利息,增加或减少子公司的生产成本,以达到转移利润避让税收的目的

5、劳务购销中的价格转移.劳务购销涉及的范围很广,包括设计、维修、广告、科技服务、咨询、中介等,这些劳务购销在跨国公司内部发生,均存在收费多寡、收费标准高低的巨大弹性,关联公司在弹性上做文章,影响成本和利润,从而达到少缴税或不纳税的目的

6、有形资产的购置或租赁中的价格转移.有形资产购置费虽然属企业资本性支出,但它的高低,直接影响企业固定资产的原值,而通过折旧间接影响企业的生产成本,同样可达到调节利润的目的.在我国的实际经济工作中,往往遇到外商用固定资产作为实物投资,并且高估冒算的情况,他们抬高价格可以有三方面好处:一是虚增资本,扩大分红基数;二是盘活原有的资产存量;三是扩大企业折旧费,相当于扩大成本、转移利润.在固定资产租赁业务中,提高或者降低租赁费,都可以调高或者调低企业相应的利润,最终达到避税的目的

7、加大母公司提取管理费力度.跨国公司因其控股或管理职能经常向设在各国的子公司收取管理费.从世界100强在我国的投资管理来看,情况也是如此.这种由母公司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可高可低,标准难以把握,税务机关在征税时,裁量有一定难度,这就使得管理费在减利避税方面具备了一定的作用.跨国公司往往通过提高管理费从而加大子公司的成本,达到规避子公司所在国税收的目的

8、充分利用行业控制资源.跨国公司利用其控制的运输系统、保险业等向子公司收取较高或较低的运输费、保险费,以达到调节子公司利润,有针对性地规避税收的目的

六、采用电子商务实现国际避税

第11篇

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企业会计行为进行规范的同时,也为企业会计方法提供了不同的选择,现行税法对大部分的会计方法都予以认可,但是在不同的会计政策下选择不同的会计方法会导致形成不同的纳税方案,这也必然导致企业利用不同的会计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二、会计方法的选择对企业税收筹划的影响

1.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作为折旧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能够发挥税收挡板的作用,因为当公司使用不同的折旧方法时在量上所计算的折旧金额就会产生差异,反过来,这将影响成本,最终影响公司的利利,还会影响企业税收负担的重量。通过选择不同的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对税收进行规划时,要有几个因素值得考虑。

(1)不同税收制度的影响

通常来说,在比例税的条件下,企业每年的所得税率应保持一致,在这种情况下加速折旧法是对企业有利的,因为可以使企业在早期提更多的折旧,晚期所提的折旧就会大幅度减少,获得的好处是能够延期纳税。但是,当未来的所得税税率越来越高时,对企业有利的折旧方法是平均年限法,这是因为延迟税收和税率的高低成反比关系,未来的收入税率越来越高,推迟纳税的收益要小于以后年度增加的税负。在累进税制下,如果利润额过高则会引起相对应的高税率,从而导致企业税负偏高,这时通过使用平均年限法更合适,可以让企业利润保持在稳定的状态,避免高和低,减少企业的税收。此外,因为企业自身的条件、银行中利率的高低、累进税率和其化因素也都会影响折旧的税收挡板效果。

(2)影响折旧年限的因素

在新制定的会计制度和税法中,没有指定固定资产的预计使用寿命和预计净残值,要求企业合理使用固定资产状况的基础上,使企业可以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选择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使之达到降税的目标。企业成立早期,可以延长享受税收优惠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计提折旧的延迟折扣期满后再纳入成本,从而获得税收优惠。

(3)通货膨胀因素的影响

企业在存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让固定资产的时间缩短的方法是采用加速旧的方法,这种方法可以使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实现推迟税收优惠,可以使企业相对增加投资回报。

(4)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

因为货币有一个时间价值,因此企业在不同的折旧方法下,不同的收入会有不同的时间价值,因此承担不同程度的税收。货币的价值是随着时间的增加而而不同,同样的资金在不同的时期价值不相等,在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下,在对企业的税收进行比较时,需要使用动态的分析方法。保证在税法规定的基础上,选出一种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的抵税现值的折旧方法。

2.存货计价方法的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不同的存货计价方法,直接影响的是企业的所得税和盈亏情况。因为存货的计价方法一经确定在一定会计期间内不允许随意变更,所以企业在选择存货估价方法进行税收筹划时需要对企业的环境和价格波动等因素的影响进行考虑。主要表现在:在实行比例税率执行时,我们必须充分考虑市场价格的变化趋势的影响。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进行计价可以使企业在实行累进税率时获得较轻的税负。当企业在所得税免税期间时,选择先进先出法核算材料成本,减少当期的材料成本摊入额,增加当期利润。而当企业在所得税征税期时,选择后进先出法,就能增加当期材料成本,减少当期利润,从而减轻税收负担。

3.企业选择债券溢折价摊销方法时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根据现在执行的会计制度,可以选择实际率法和直线法对企业长期债券投资进行核算。当采用直线法时溢折价摊销价值等于投资收益的确认。在采用实际利率法时是基于债券的账面价值在开始与实际利率的乘积来确认,并且其价值的增加或减少是随着溢折价的摊销而产生的。各年度利息费用是在不同的摊销方法下产生的摊销额,并不影响利息费用的总和。所以如果公司折价购买债券时,作为核算方法的是实际利率法,前几年债券折价摊销金额和投资收入将比直线法的摊销额和投资收益少,预先支付的税额小于直线的方法,但后来需要付更多的税款,因此获得递延所得税收入。相反,如果企业购入溢价债券,选择直线法进行核算,对企业更为有利。

4.费用摊销方法的选择对税收筹划的影响

企业应遵循以下原则来选择费用的摊销方法。一是及时核销入账已经发生的各项费用。二是企业应对预计的亏损通过预提的方法提前计入费用。三是企业对费用、损失的摊销期限没有硬性规定的,应按最短的年限摊销,从而获得递延纳税。四是对有列支限额的费用要准确掌握限额标准争取以上限列支限额。

三、税收筹划活动中应注意的问题

(1)企业税收筹划活动时选择的会计政策要遵守国家的规定,和各项法律法规。

(2)企业所选择的会计政策一定要符合自身的具体情况。

(3)必须符合企业的经营目标和经营政策,不能只是为了降低税负而采取措施降低利润。

四、结论

第12篇

我国税法体系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税法对外资并购存在一般规制和特殊规制。外资并购可分为股权并购和资产并购两类,该两类交易涉及的税种及税收成本有着显著区别。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包括但不限于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并购主体的筹划、出资方式的筹划、并购融资的筹划、并购会计的筹划以及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等。

主题词:外资并购税收筹划

外资并购已成为当代国际直接投资的主要形式,外资以并购境内企业的方式进入我国市场将逐渐成为外商在华投资的主流。外资并购中最主要的交易成本,即税收成本往往关系到并购的成败及/或交易框架的确定,对于专业的并购律师及公司法律师而言,外资并购的税收筹划问题不得不详加研究。

笔者凭借自身财税背景及长期从事外资并购法律业务的经验,试对外资并购涉及的税收筹划问题作一个简单的梳理和总结。

1.我国税法对外资并购的规制

我国没有统一的外资并购立法,也没有关于外资并购所涉及税收问题的统一规范,但已基本具备了外资并购应遵循的相关税法规定:《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股权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颁发的一系列针对一般并购行为的税收规章共同构筑了外资并购税收问题的主要法律规范。

外资并购有着与境内企业之间并购相同的内容,比如股权/资产交易过程中的流转税、并购所产生的所得税、行为税等。在境内企业并购领域我国已经建立了较为完善的税法规制体系,在对外资并购没有特殊规定的情况下适用于外资并购。在外资并购境内企业过程中,涉及的税法问题主要影响或涉及并购中行业和地域等的选择、筹资方式和支付方式的选择、并购过程中涉及的各种税收、并购后的税务处理、外资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身份的法律认定及税收优惠等。

以下主要从两个层次论述外资并购中的税法规制,分别是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和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1税法对外资并购的一般规制

1.1.1.股权并购税收成本

1.1.1.1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税收成本:

(a)流转税:通常情况下,转让各类所有者权益,均不发生流转税纳税义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相关规定,股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及增值税。

(b)所得税:对于企业而言,应就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即将股权转让所得并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转让所有者权益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税目缴纳个人所得税,现行税率为20%,值得注意的是,新《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对股票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另行制定,报国务院批准施行”。此外,如境外并购方以认购增资的方式并购境内企业,在此情况下被并购方(并购目标企业)并无企业所得税纳税义务。

(c)印花税:并购合同对应的印花税的税率为万分之五。

1.1.1.2并购方(股权受让方)税收成本:

在并购方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主体的情况下,将涉及长期股权投资差额的税务处理。并购方并购股权的成本不得折旧或摊消,也不得作为投资当期费用直接扣除,在转让、处置股权时从取得的财产收入中扣除以计算财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资产并购税收成本

1.1.2.1被并购方(资产转让方)税收成本

1.1.2.1.1有形动产转让涉及的增值税、消费税

(a)一般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被并购资产适用的法定税率(17%或13%)计算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b)小规模纳税人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非固定资产(如存货、低值易耗品)以及未使用的固定资产的所有权,应按法定征收率(现为3%)缴纳增值税。如被并购资产属于消费税应税产品,还应依法缴纳消费税。

(c)有偿转让有形动产中的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的,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有关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0号文)、《关于部分货物适用增值税低税率和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号)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70号)中的有关规定依法缴纳增值税。

1.1.2.1.2不动产、无形资产转让涉及的营业税和土地增值税

(a)有偿转让无形资产所有权应缴纳5%的营业税。

(b)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含视同销售不动产)应缴纳5%的营业税。(被并购方以不动产、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参与并购方的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

(c)在被并购资产方不属于外商投资企业的情况下,还应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附加税费(城建税和教育费附加)。

(d)向并购方出让土地使用权或房地产的增值部分应缴纳土地增值税。

(e)转让处于海关监管期内的以自用名义免税进口的设备,应补缴进口环节关税和增值税。

(f)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无形资产产权转移书据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g)除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转让受赠的非货币资产外,其他资产的转让所得收益应当并入被并购方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一并缴纳企业所得税。

(h)企业整体资产转让原则上应在交易发生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全部资产和进行投资两项经济活动进行税务处理。并按规定确认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

1.1.2.2并购方(资产受让方)税收成本

(a)在外资选择以在华外商投资企业为资产并购主体的情况下,主要涉及并购资产计价纳税处理。

(b)外国机构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预提所得税。

(c)外国个人投资者再转让并购资产应缴纳流转税和个人所得税。

(d)并购过程中产生的相关印花税应税凭证(如货物买卖合同、不动产和无形资产转让合同等)应按法定税率缴纳印花税。

1.2税法对外资并购的特殊规制

1.2.1税法对并购目标企业选择的影响

为了引导外资的投向,我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等法律法规对投资于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经营性质不同的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不同的税收待遇。在并购过程中,在总的并购战略下,从税法的角度选择那些能享有更多优惠税收的并购目标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1.2.2并购后变更设立的企业税收身份的认定

纳税人是税收法律关系的基本要素,纳税人的税法身份决定着纳税人所适用的税种、税率和所能享受的税收优惠等。对于并购双方而言,通过对纳税人身份的设定和改变,进行纳税筹划,企业也就可以达到降低税负的效果。

我国对外商投资企业身份的认定以外商投资企业中外资所占的比例为依据,一般以25%为标准。外资比例低于25%的公司也为外商投资企业,但在税收待遇上,根据《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审批、登记、外汇及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其投资总额项下进口自用设备、物品不享受税收减免待遇,其它税收不享受外商投资企业待遇。

2.外资并购中的税收筹划

2.1并购目标企业的筹划

目标企业的选择是并购决策的重要内容,在选择目标企业时可以考虑以下与税收相关的因素,以作出合理的有关纳税主体属性、税种、纳税环节、税负的筹划:

2.1.1目标企业所处行业

目标企业行业的不同将形成不同的并购类型、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环节及税种。如选择横向并购,由于并购后企业的经营行业不变,一般不改变并购企业的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若选择纵向并购,对并购企业来说,由于原来向供应商购货或向客户销货变成企业内部购销行为,其增值税纳税环节减少,由于目标企业的产品与并购企业的产品不同,纵向并购还可能会改变其纳税主体属性,增加其纳税税种与纳税环节;并购企业若选择与自己没有任何联系的行业中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则是混合并购,该等并购将视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情况,对并购企业的纳税主体属性、纳税税种、纳税环节产生影响。

2.1.2目标企业类型

目标企业按其性质可分为外资企业与内资企业,我国税法对内外资企业的税收区别对待,实行的税种、税率存在差别。例如,外资企业不适用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等,鼓励类外资企业可享受投资总额内进口设备免税等。

2.1.3目标企业财务状况

并购企业若有较高盈利水平,为改变其整体的纳税地位可选择一家具有大量净经营亏损的企业作为目标企业进行并购,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进行企业所得税的整体筹划。如果合并纳税中出现亏损,并购企业还可以实现亏损的递延,推迟所得税的交纳。

2.1.4目标企业所在地

我国对在经济特区、中西部地区注册经营的企业实行一系列的税收优惠政策。并购企业可选择能享受到这些优惠措施的目标企业作为并购对象,使并购后的纳税主体能取得此类税收优惠。

2.2并购主体的筹划

出于外资并购所得税整体税负安排及企业集团全球税收筹划的考虑,境外投资者通常会选择在那些与中国签署避免双重征税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关联方作为并购主体。其实道理很简单,投资者不希望在分红的环节上缴纳太多的(预提)所得税,而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安排的国家或地区的企业从其所投资的中国企业取得的股息所得所适用的优惠税率可以让境内投资者节省不少税收成本。

2.3出资方式的筹划

外资并购按出资方式主要可分为以现金购买股票式并购、以现金购买资产式并购、以股票换取股票式并购以及其他出资方式的并购。不同的出资方式产生的税收成本均是不同的。

2.4并购融资的筹划

各国税法一般都规定,企业因负债而产生的利息费用可以抵减当期利润,从而减少应纳所得税。因此并购企业在进行并购所需资金的融资规划时,可以结合企业本身的财务杠杆程度,通过负债融资的方式筹集并购所需资金,提高整体负债水平,以获得更大的利息节税效应。

2.5并购会计的筹划

对企业并购行为,各国会计准则一般都规定了两种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权益合并法与购买法。从税收的角度看,购买法可以起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因为在发生并购行为后,反映购买价格的购买法会计处理方法使企业的资产数额增加,可按市场价值为依据计提折旧,从而降低了所得税税负。

2.6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鉴于资产并购涉及的税种较多较为复杂,且外资并购实务中资产并购的数量并不多,因此以下简要介绍一下股权转让所得税的筹划(认购增资式股权并购不涉及所得税问题)。

对企业股权转让行为进行税收筹划,一个基本的问题是正确地划分股息所得和股权转让所得及其不同的计税方法。在相关的税法规定中,投资企业的股息所得应缴纳的税款可以抵扣被投资企业已经缴纳的税款;而股权转让所得则是按转让收入减去投资成本的差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这种不同的计税方法使股权转让行为有了一定的筹划空间。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规定:“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应并入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转让有关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4]390号)规定:“1.企业在一般的股权(包括转让股票和股份)买卖中,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18号)有关规定执行。股权转让人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不得确认为股息性质的所得。2.企业进行清算或转让全资子公司以及持股95%以上的企业时,投资方应分享的被投资方累计未分配利润和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投资方股息性质的所得。为避免对税后利润重复征税,影响企业改组活动,在计算投资方的股权转让所得时,允许从转让收入中减除上述股息性质的所得”。

因此,内资企业的股权转让所涉及的企业所得税,除非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持有目标企业95%以上的股权,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应分享的并购目标企业留存收益(累计未分配利润及累计盈余公积)应确认为股权转让所得,并入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所得额,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但有一个可能的节税办法就是在外资并购前先由并购目标企业对拟转让股权方(企业)进行分红,在此方案下将降低股权转让所得的基数,从而降低被并购方(股权转让方)的应纳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