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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文化是一个民族智慧的结晶和精神根基,其作为一个国家的核心的软实力,为我国文化强国的建立和民族伟大复兴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其不仅是我国在未来发展中的方向,更是我们今后安身立命屹立民族之林的保障。而在这之中的文化自信,则是在文化的基础上对自身文化理念和价值的充分肯定及对自身文化精髓的传承、弘扬和创新。同时在高等教育体系中大学生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接班人,关系到民族发展的未来,因此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文化自信对优秀传统文化和先进文化的传承和弘扬有重要影响。尤其是其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意义更是值得我们去探讨。
【关键词】大学生 高等教育体系 文化自信
1.引言
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发自内心的认同的价值文化信心,文化自信在很大程度上肯定了其文化价值,又促进了本民族文化的发展,而在当前的社会经济的发展背景下,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信息传媒技术的迅速发展使得文化呈现出多元发展的态势。因此这样的多元文化的发展趋势也进一步丰富了大学生的文化生活的同时也对我国优秀传统文化自信形成了挑战,所以研究文化自信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意义就成为了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应对新形势的必然要求。
2.基础知识概述
2.1文化自信
根据本文查阅的相关资料来看,目前关于文化自信主要是从文化自信的内涵、基础两方面进行界定:首先是对文化自信的内涵,部分的学者认为文化自信是一个国家、民族对本民族文化价值的充分肯定和生命力的坚定信念,另外还有一部分的学者认为它是人类特有的一种具有超自然性、超生物性和超现实性的文化生命的机能。其次是对文化自信的基础的研究,按照资料来看,有学者认为文化自信是一种对自身文化的高度自觉,同时也是基于理性认识之上的精神成熟度的体现。另外还有学者认为文化自信最重要的基础就是知识与伦理。所以在这里,本文结合以上学者的研究将文化自信界定为人们对本民族文化生命力的自信和理性审视。
2.2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文化自信分析
在我国当前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大学生为文化自信的主体,其在教育的过程中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因此在高等教育体系中就要求大学生在清晰的认识本民族文化的基础上,对优秀传统文化和先进文化予以充分认同和肯定。具体来说,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文化自信,使得大学生必须要主动的去了解优秀传统文化和先进文化,并对其深入研究,从而在此基础上真正认识到传统文化精髓和先进文化精髓。此外更为关键的是可以积极吸收和学习外来文化的精髓,批判和抵制外来文化中的糟粕,并在此基础上不断创新,从而尽可能的做到知、情、意、行四位一体,统一发展。
3.文化自信在高等教育中的作用分析
目前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必须要做的就是积极的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以此来更好的让大学生从中华优秀传统文化中得到滋养、获得底气和认识到中华民族的“根”和“魂”。所以在高等教育中,对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可以有鉴别地加以对待、有扬弃地予以继承,取其精华、真正做到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化人育人。具体来说,其主要的作用有以下几点:
3.1有利于社会文化氛围的营造
通过查阅相关的资料可以看出,在世界发展的历史长河中,社会民心所向是一切社会变革开始的源头,同时其也是整个国家政权巩固与否的风向标,而在这之中的文化氛围在而是对社会心理有直接影响的因素,因此从这点来看,如果要使社会的民心向同一个方向聚集、前进,那么在此过程中的文化则必然是最为关键的因素。同时我国的高等院校作为一个思想、理论的宣传地和发扬地,大学生是其宣传发展的主要力量,所以大学生的思想活跃度影响着整个社会,因此高等教育体系中得文化自信是宣传弘扬优秀文化的精神动力。
3.2有助于大学生应对文化多元化的挑战
当前在世界上的的很多国家中,进行的政治的民主化和价值的多元化是不可抵御的时代潮流,因此自这样的情况下,对于大学生的中国传统文化教育必须要适应潮流的发展。同时在这个过程中,随着全球化经济的不断推进,我国的安全环境发生了很大变化,这也使得文化安全问题日益突出。
而在高等教育中的大学生正处于人生观、价值观塑造的关键期,必将受到西方思想的影响,从而可能会出现易盲目跟从和吸收,造成价值观的扭曲,社会责任感的弱化,民族自豪感的消退等情况,因此在这样的情况下,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文化自信培养在应对多元化文化背景下的文化安全挑战显得尤为重要。
3.3有助于大W生个人的全面发展
在高等教育中的大学生如果要实现人的全面发展,那么进行自身修养的提升就需要正确认识并学习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先进文化。而关于在高等教育体系中的文化修养的学习则要求大学生必须要拥有积极上进的学习心态和优秀文化丰富的思想资源,正是这样的要求使得其拥有的文化自信可以更好的帮助其进行全面的发展,从而更好的认识我国优秀传统文化和先进文化的理论知识的动力源泉。
4.高等教育中的文化自信培养分析
文化自信是一个民族或国家在时代变革中既能保持自我又能面对世界的标识。由于经济全球化、社会转型的深入,目前逐渐的形成了多元文化现象。同时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由于大学生对物欲的强烈需求,使得其在学习的过程中对于物质生活的抗压性比较低,虽然有时创造性十足,但其思维内涵虚无空洞。
因此本文认为我国高等教育部门要通过优秀传统文化的修心养性,将高等教育的核心价值融入到对大学生教育的全过程,从而与他人和谐相处,达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相处。具体来看,主要的措施有以下几点,分别是:
4.1积极提升文化鉴赏能力
文化自信的前提是认同、信任,因此在本文看来,提升大学生的文化自信需要增强自觉鉴赏的能力。高等教育体系中,就要引导大学生分析、鉴别传统思想文化中哪些是与当代社会相适应、与现代文明相协调的东西,哪些是封建性的糟粕、是落后的要被历史淘汰的东西,同时在这个过程中要积极的辨别我国社会所缺乏又能弥补中华文化发展之不足的东西。
因此本文认为各大高校要积极的引导其以虔诚、敬畏的态度来对待文化,并且用对多元文化进行系统的清理、批判、重释与重构,进而在此基础上可以更好的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先进文化,以此来以更加开放的心态来树立文化自信。
4.2坚定文化育人的办学理念
高等教育担负着我国优秀文化的重担,其不仅是先进文化的辐射源和传播者,更多的是作为引领我国文化发展方向的主要阵地,而文化作为一个国家和民族的灵魂,其是国家的发展历程中不断积累沉淀下来的文化资产。其对一个人的价值观,世界观等有非常大的影响,因此本文认为在我国的高等教育体系中在开展文化育人的工作必须要坚定文化育人的办学理念,结合高等教育办学目标和特色,通过对各个大学的准确定位、学科和学位设置、培养人才方向、服务社会的方向和未来发展目标做一个全方位的梳理,以此来更好的形成具有符合学校实际发展情况的办学理念,进而增强广大师生的使命意识和进取意识,坚定他们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文化自信。
4.3提升人文素质教育的文化品性
作为创新知识的场所,高等院校是传承人类文明和科学的集散地。为此本文认为必须构建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中心的校园文化体系,建立大学生应当遵守的行为规范、基本准则,引导大学生践行人与自然、人与社会协调发展的行为方式,同时积极的变革教学模式、采用相对灵活的考核方式,改变传统的以讲授为主的授课方式,增加更多讨论的环节,引导大学生主动思考,此外要积极的改变传统的以“大课”授课的方式,限制授课时的班容量以增强更好的实际效果,并且在这个过程中要通过组织学生对社会的考察、调查、分析和思考,提高大学生对腐朽思想文化的抵制能力。此外还要加强教师的人文素质培养,并且给教师以人文关怀,提高其待遇,为教师提供更多学习、交流、提升的机会。
论文摘要:随着我国高等院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毕业生就业工作成为高校学生工作中极为重要的一部分。新形势下如何做好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本文就博弈论在高等院校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中的应用加以分析,为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提供参考。
1.博弈论简介
博弈论,又称对策论或者赛局论,最初是经济学的一个分支。它所研究的是“当结果无法由个人完全控制而须视群体的共同决策而定时,个人为了取胜应该采取何种策略”的学问。正如该理论的创始人冯诺曼在1928年所发表的有关论文中所阐述的,任何一种团体游戏,例如“剪刀、布和石头”,都是一种群体环境之下如何做决策的问题,因为各个策略之间存在互动关联,而团体游戏的策略运用应该有其规则与原理可循,由此便诞生了一门新的学问一一博弈理论。在博弈论诞生至今的半个多世纪中,众多学者进行了不懈的探索研究,使博弈论的应用日趋广泛,本文就博弈论在目前高校毕业生工作中的运用加以探讨,以期对高等学校、相关教师及高校毕业生做一有益的参考。
2.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现状
随着我国高等教育改革,高校招生规模的不断扩大,我国高等教育已经进入国际公认的高等教育大众化初级阶段,这是我国社会文明与进步和全民素质提高的标志之一,是社会发展的必然趋势。但与此同时,高校毕业生急剧膨胀,高校毕业生就业难的问题日益突现。据教育部的估算,2001年全国大学本科毕业生初次就业率为70%,待业率为30%,约34万人待业;2002年预计37万人待业;2003年为52万人;2004年为69万人;2005年为79万人。结合近五年的大学毕业生数及实际就业数,数据处理如下图:(单位:万人)
3.主要原因及经济学理论分析
第一、体制及制度性因素。我国是一个处于发展中国家的人口大国,在我国人力资源水平普遍不高的情况下,大量高校毕业生进入劳动力市场将大大改善劳动力素质,其就业本不应成为太大的问题,但事实并非如此。正如上图所示,随着毕业生人数的增加,未就业人数在不断增加,就业率也在不断下降。这主要与我国的产业结构存在着重要的联系,目前我国三大产业结构还很不协调,第一产业比例过大,第三产业比例过小,即使随着我国产业结构的不断调整以及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社会所能提供的就业岗位仍然满足不了目前高校毕业生的就业需求。在市场规律已经成为配置人才资源和劳动力资源的基础今天,我国的高等教育在教育质量、培训结构和教学模式等方面,还存在许多与市场经济不相适应的地方:从学生的培养质量和模式上看,一直以来都过于强调学科标准、知识灌输、静态评估,对实际操作能力和创新能力重视不够,缺乏个性化培养,使学生难以适应生产力的发展变化和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从学科设置上来看,专业的划分、招生的比例和教学的组织缺乏应变能力,对专业及课程的设置缺乏科学的需求预测和规划,有较大盲目性。教育模式的严重滞后使得部分高校生毕业后,因不能适应劳动力市场的需要而不能马上就业。
第二、毕业生个人因素。对于大学生而言,心理预期往往偏高,其就业期望与现实需求存在反差。调查显示,对于薪金,60%以上的毕业生期望在2000元以上,20%的期望在3000元以上;对于工作地点,85%以上希望在城市和沿海地区;对于工作岗位,65%以上的毕业生希望到国家机关、外企和高新技术企业工作。但实际情况是这样的:据北京大学对高校毕业生起薪调查资料显示,毕业生月薪在1000元以下的占40.9%, 1001-2000元的占45.5%, 2001-3000元的占9.5%,3000元以上的占4. 1%,平均月收入为1550.7元。这与大学生们的预期相去甚远。这一数据表明:高校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中小企业、私营企业、个体企业就业,多数偏好大城市、大机关、大企业、大公司,而这些地区和行业都已人满为患。在这一现象中,除了社会价值取向的因素使得许多大学生出现职业观念上的偏差外,更重要的因素是目前大部分的大学生对自己的期望值很高,心理预期毕业后能在大城市大企业工作,但在实际的应聘中却屡屡失败,于是导致一些毕业生暂时放弃就业而选择考研或者继续深造。
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任何一个市场都会由供给和需求构成,通过供给和需求的相互作用最终达到平衡。用图象表示为:总供给曲线向上倾斜,总需求曲线向下倾斜,总供给曲线和总需求曲线的交点即均衡点,在这一点的位置上市场总供给等于总需求。大学生就业市场也同样符合经济学的一般原理,由于总体产出的增加必然会导致供给曲线向右平移,价格下降。同时又由于价格下降社会需求会增加,从而达到新的平衡。通过前面的数字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由于高校毕业生的急剧增加,供给曲线会大幅度地向右移动,因此均衡价格也会大幅度下降。但经济学的另外一条原理一一一边际报酬递减规律同时告诉我们,在其它条件不变时,随着一种可变要素投入量连续增加,它所带来的边际产量先是递增的,达到最大值以后再递减。所以在目前社会生产其他条件相对不变的条件下,社会各生产部门并不会因为价格的下降而提供无限的需求,也无法为毕业生提供足够的就业岗位。通过以上分析我们不难看出,随着毕业生人数的不断增加其稀缺程度也在下降,但往往由于毕业生心理对于其稀缺性的变化没有人才市场变化的快,才会导致供给与需求的失衡最后造成大量的大学毕业生失业。特别是在目前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情况下,企业更加注重长远发展,因此,社会各个部门尤其是企业需要的是适合自己长远发展的优秀人才,而非越多越好。那么,对于大学毕业生而言,如何在日益激烈的竞争中找到适合自己的位置就成了各方关注的焦点。
4.博弈论在高校就业指导工作中的应用
论文摘要:随着国际贸易的发展,国际分工不断加深,国际贸易方式也不断变化,大约经过了三种贸易方式,即传统贸易方式、电子商务时代的贸易方式和商情时代的贸易方式。国际贸易方式的发展,使得国际竞争越来越激烈,国际竞争优势更难维持。分析国际贸易方式的发展过程,有利于探讨在商情时代我国对外贸易的竞争策略。
商情是指通过合法渠道获取竞争性的商业情报,然后通过专业的数据整理和加工、科学的分析,成为指导企业决策的依据。根据scip(竞争情报专家协会)的定义,商情是一种监视市场环境的持续过程,在此过程中人们用合乎职业伦理的方式。收集有关市场环境、竞争对手的信息,并根据客观事实对信息进行整理和分析.最后将具有可操作性的情报及时传递给企业决策者,为其决策提供准确、可靠的依据。就国际贸易领域而言,商情就是把分散的有关国际贸易交易信息转化为相互联系的、准确的、可作为决策依据的分析过程,使决策者清楚了解自己所关心产品或行业的国际交易状况。以及有关竞争对手的地位、绩效、能力和动机。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当代国际贸易已进入商情贸易时代。
一、商情时代国际贸易的来源
一是经济全球化的推动。经济全球化使得国际市场竞争程度更为激烈。进行竞争分析最直接的目标是更好地理解自己所处的行业和竞争者的情况,以便做出决策和制定一个合适的战略,使企业获得竞争优势、超过竞争对手。竞争分析所形成的结果能够成为企业未来的行动指南,能帮助企业决策者制定更好的竞争战略,能比竞争对手更好的认清形势,并且找出目前和未来的竞争者的计划和战略。如果你掌握的竞争情报,比竞争对手快一步,就得抢得时间的优势,在竞争对手采取行动之前占领国际市场。
二是国际竞争的压力。过去.国家或企业为了获得竞争优势,设置各种各样的贸易壁垒来阻止竞争对手。随着通信技术取得了重大进步,贸易政策、进入壁垒、交易规则等的障碍逐渐降低或已经被取消。在这些障碍消除的地方,新的竞争者就迅速出现。这些竞争者可能会以新的方式和原来的企业展开竞争,竞争的形成看上去可能不太符合逻辑、也很难预测或者没有道德可言,但它仍然是合法的。企业不能再期望竞争对手会利用过时的竞争策略与自己竞争。因此,透彻地理解竞争对手和业务环境的变化变得越来越重要。
三是稀缺资源的变化。当前,以实物商品为特征的有形贸易逐渐降到次要的地位,而以知识产品为特征的无形贸易已上升为主导地位。以知识为特征的资源逐渐成为企业获得国际竞争优势的稀缺资源。企业为了维持竞争优势要求企业通过各种数据和信息.从复杂和混乱的状态中理出头绪。在获得更多的专业知识的同时,占领更多的稀缺资源。
四是维持优势的需要。创新是企业获得竞争优势的源泉,但是当代国际竞争的主要特点就是模仿增多.竞争对手通过各种手段获得新产品的资料。然后进行模仿复制。因而,企业一方面要抵制竞争对手模仿自己的产品,另一方面要想方设法模仿竞争对手的产品。所以,及时了解竞争对手的动向,是维持竞争优势的主要方法。
二、不同贸易方式的比较
国际贸易方式从最初以货易货的交易方式,演变到以货币为媒介的交换方式,然后演变到电子商务时代贸易方式,再到当今的商情时代贸易方式。这三次贸易方式的大变革,将国际贸易发展推向历史的新。
其一,传统贸易方式。在传统的贸易方式中,买卖双方通过报纸、杂志、电台、电视台的广告、商品交易会和贸易中间商等途径,依惯用的电话、传真、面对面的贸易磋商、看样定货的交易方式。来探究进行贸易的可能性。但是,在商品日益丰富,市场日益细分化、资讯日益发达的今天,如何为消费者提供有效的商品和服务,是供应商、分销商、零售商面临的重大问题。因此,传统贸易的障碍在于:信息的不对称严重阻碍了贸易的发展。在国际贸易中,如果缺乏必要的情报和利益机制.则难以抑制企业纷纷采取不合理的竞争手段,做“一锤子买卖”,以及由此引起的恶性价格竞争和市场秩序紊乱口]。我国出口产品屡遭国外反倾销和其他贸易壁垒就是与我国有些外贸企业仍然采用传统贸易方式有关。但人类科技的进步,国际贸易迎来了电子商务时代贸易方式的变革。
其二,电子商务时代的贸易方式。电子商务交易有着显著的优势: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扩大交易范围,并为有远见卓识的商家带来全球性的商业机会。电子商务突破了贸易的时空界限,它所体现出的开放性、全球性、地域性、低成本和高效率等内在特征,在符合商业经济内在要求的同时,还使其超越了作为一种新的贸易形式所具有的价值。其最明显的标志就是增加了贸易机会、降低贸易成本,提高贸易效益。与传统的交易模式相比。商对商式(b2b)的网上交易其实没有改变交易的规则,所改变的只是交易的方法。它所显示出来的突破性的飞跃.是可以让一个不出门户的商家通过互联网完善的功能.在全球范围内建立起一个内容丰富的供应链,而这个供应链不再受到地理等因素的限制。当电子商务时代的贸易方式将传统贸易方式的“信息不对称”加以改善并向前跨了一大步的同时,其自身仍然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例如,电子商务的可信度、电子商务对消费者利益的保护、网站的可见度、流动性、售后服务服务、企业的商业秘密等,这些都与电子商务平台所提供信息的质量有关,也导致电子商务贸易不能适应所有商品的贸易。目前,单纯的电子商务平台的应用不再是外贸企业的竞争优势,而是成了企业生存的战略必需品,不能紧跟信息技术应用发展的企业被抛在后面。
其三,商情时代的贸易方式。信息技术和网络技术的发展使市场壁垒逐渐减弱,国际市场变得更富有效率。企业面临的竞争更加激烈,要生存发展就要对未来的变化做出迅速反应,就要求战略比以往更具有前瞻性和弹性。竞争情报能帮助决策者认清形势洞察未来,使企业资源与变化的环境,尤其是市场、消费者或客户相匹配,以便达到决策者预期希望。在国际贸易中,企业将受到前所未有的冲击和影响,对竞争情报的需求更加迫切。
在产品越来越同质化的今天,企业面临的竞争已不仅仅是产品、价格的竞争,全面提高企业的竞争能力,特别是提高情报竞争力,已经成为当前外贸企业需要面对,必须面对的课题。正如《未来时速》一书中所说的:将你的公司和你的竞争对手区别开来的最有意义的方法,能使你的公司领先于众多公司的最好的方法,就是利用情报来干最好的工作。你怎样收集、管理和使用情报将决定你的输赢。
当今世界上三大贸易方式的发展趋势,将成为不可抵挡的潮流。只有顺应这个潮流,企业个体的贸易,国际的整体贸易.才会赢得利润和进步。
三、商情时代的国际贸易决策过程
国际贸易商情或国际贸易情报(trade intelligence简称t-intelligence)是信息和洞察力的综合,是随着战略管理理论、决策论和博弈论的发展而产生的,并且在这些理论的基础上演变成为企业的一项独立的职能。因此,正确认识商情在国际贸易战略中的地位和对战略的影响至关重要,在瞬息万变的时代,制定一个准确、灵活、富有弹性的战略对企业的生存发展起了决定性的作用。虽然战略和规划能够告诉企业开始行动的方向和目标,但是情报却能识别并告知企业暴风雨即将来临,并使经营决策者选择出最好的方案,情报的准确与否经常会决定着决策的成败。商情时代国际贸易决策过程是一个系统过程,包括收集、分析有关竞争者的信息、竞争者经营环节和业务发展趋势,掌握竞争对手的其他情况,识别国际市场的变化,制定出更为有效的战略决策。
面对节奏快、变化快的竞争世界,按部就班的战略规划将会阻碍动态的、创新型的可执行决策的产生,也会阻碍企业采取市场行动的步伐。电子商务时代的贸易方式,已经满足不了时代进步的要求。外贸企业决策者们必须用“全新的眼光”看世界.依靠商情来进行科学决策,否则,就会出现这种情况,企业还在制定自己的战略规划时,他们的竞争对手正在执行着可以赢得市场的战略。外贸商情已成为企业决策者们特别需要的东西了,正如哈佛大学的一项研究表明:商情已成为继技术、人才、资金之后的第四大竞争力。全球国际贸易已从“e-commerce(电子商务)时代”进入“t-intelligence(贸易商情)时代”。
四、案例分析
实际上,利用商情打击竞争对手很早就有,但没有得到人们重视。早在信息流通还处于相对闭塞的17世纪,美国已经认识到提高贸易情报的重要性,他们通过选择性的公开海关数据,让激烈的市场竞争有序化,有利于国家的利益。于是美国开世界之先河.首次在全世界范围内将海关数据公开。当时,进口货物到岸后,通常的做法是以在报纸上刊登消息的方式通知买家提货。有一家名叫joc的报馆,与刊登消息的出口商有业务往来,他们逐渐发现了贸易情报对出口商的潜在价值。于是他们开始利用自己手中掌握的这些初期的商业资讯来帮助出口商进行业务往来。
日本企业对商情的研究和应用也是较早的,这是其迅速发展成为全球贸易强国的重要手段之一。日本公司从六七十年代开始大举进入美国市场。曾一度使大量的美国企业陷人困境。像摩托罗拉公司这样的美国公司才在日本竞争者的猛烈进攻下业绩迅速下滑。正是日本企业成功地运用了竞争情报这一手段,保持了在许多行业中的领先地位.在全球竞争中获得了成功。进入21世纪以来,技术的飞速发展和全球贸易的高速增长意味着商业环境变化的节奏要比过去快得多。企业的决策者已不可能依靠直觉和本能来做商业上的战略决策,完善的竞争情报收集和分析系统变得至关重要。
印度企业也利用商情获得巨大成功。伴随着印度软件和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其国内出口商已经有相当一部分企业可以灵活应用贸易情报:包括随时随地查询到美国任意买家的全球供应商分布状况.自中国乃至全球采购产品的详细描述、交易数量,甚至包装信息、运输信息等;全球竞争对手的出口状况,买家的详细资料,以及交易次数,频次等深度情报信息。通过一系列的贸易情报应用,企业可以据此分析国际买家的采购行为,供应商分布状况和稳定程度,监控竞争对手和买家。从而一方面避免自己买家的流失、开拓全新的市场;另一方面依据大量市场数据.进行科学的企业决策。
世界重量级公司利用商情获胜的实例并不罕见,ibm跟随苹果电脑进入市场,而最终改变ibm业务;微软公司36小时内做出掌上电脑的促销决策而给palm致命一击。伴随着网络和计算机技术的应用,贸易情报得到了飞速发展,大多数美国公司在使用贸易情报。据统计,美国《幸福》杂志全球500强企业的前loo名企业和美国90%的公司均拥有自己专门的部门负责竞争情报的搜集。情报渗透于公司每个分支机构。可以毫不夸张的说,如今的商情利用已经成为各国企业国际贸易最普及的工具.成为战略成败的关键所在。
五、对策建议
中国商情服务起步较晚。最近几年中国才开始出现贸易情报服务的初级模式,但因为应用理念、技术差异、经验局限等,再加之缺少专业组织机构的加以推广,造成部分中国企业对这项服务产生误解。可以说.商业情报竞争力薄弱也是导致我国外贸国际竞争力差的重要原因。随着经济全球化的深入,大量企业都将必然参与到“全球大市场”中的竞争.而贸易透明化的步伐加快,将直接带来中国外贸企业面临着越来越严重信息不对称问题。
一要加强政府对国际贸易商情服务的支持。目前,中国外贸高速增长,但情报跟不上成为贸易发展最大的障碍。国际市场瞬息万变,多边贸易规则和各国对外贸易政策不断调整,进口检验检疫要求和技术性贸易壁垒持续增加,国际贸易风险加大,企业的经营成本提高。能否方便快捷地获取各国各地区产品生产、贸易等方面的信息,已成为各国企业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的先决条件。为解决企业在贸易中遇到的情报缺乏问题,为企业创造良好的贸易环境,及时提供情报服务就是一项重要的支持措施,发达国家一般都建立起完善的信息体系。我国外贸企业经营规模小,信息渠道不畅,抗风险能力不强,特别需要政府和行为组织提供信息帮助。帮助掌握各种情报资源。及时准确提供国际市场竞争的情报,解决企业在对外贸易过程中遇到的困难,为企业提供决策的依据。使企业更积极主动地开展对外贸易活动。
二要鼓励发展商情资讯业。国际贸易所需的情报比较多,主要有四方面:市场方面的情报;竞争对手的情报;消费者需求的情报;稀缺资源分配的情报。“资讯创造价值”的贸易理念成为国际贸易领域的共识。但依靠企业自己获得这些情报是很难做到的。在新的贸易环境下,如何为企业提供及时、准确、完整、专业对口的国际贸易资讯,如何将一个世界贸易大国推进到世界贸易强国的行列,将是众多专业资讯服务商所面临的严峻挑战。2008年爆发的国际金融危机使国际市场竞争更加无规律,国际市场需求变化更无常,各国贸易政策变化更快。贸易商情资讯无论从信息查询的便捷行、完善性、都带来历史性的变革,为企业提供更具有针对性及竞争力的贸易情报。
内容提要:日本刑法规定只对十多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日本审判机关对适用死刑持极为慎重的态度。日本刑法学界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争论仍很激烈,学者们大多持"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并且认为死刑废止后,还应当要有特殊的替代死刑的法律措施。日本乃至西方的死刑存废之争在方法论上有偏差,我们今后应当将研究重点转向客观分析适用死刑之利弊,考察和论证废止死刑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废止死刑后应采用的替代措施等。在我国,废止死刑还需要经过很长的时期,现阶段应当把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作为我们的基本国策。
近年来笔者曾赴日研修,对日本的死刑制度作过一点考察。考虑到了解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对思考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发展问题可能会有些益处,为此向读者作简要介绍,同时结合我国的国情,谈一点自己的感想,以作为对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一、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
(一)立法和司法概况
日本是至今仍保留有死刑的国家。日本现行刑法典有12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包含有死刑,即对如下犯罪可以适用死刑:(1)内乱罪(第77条第1款);(2)诱致外患罪(第81条);(3)援助外患罪(第82条);(4)对现住建筑物等放火罪(第108条);(5)爆炸罪(第117条);(6)浸害现住建筑物等罪(第119条);(7)颠覆列车等致死罪(第126条第3款);(8)威胁交通罪的结果加重犯(第127条);(9)水道投毒致死罪(第146条);(10)杀人罪(第199条);(11)强盗致死罪(第240条);(12)强盗致死罪(第241条)。另外,特别法有4个条文规定的法定刑中包含有死刑,即对如下几种犯罪可以适用死刑:(1)使用爆炸物罪(《取缔爆炸物罚则》第1条);(2)决斗致死罪(《有关决斗的法律》第3条);(3)劫持航空器等致死罪(《有关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条);(4)使航空器坠落致死罪(《有关劫持航空器罪等的法律》第2条第3款);(5)杀害人质罪(《有关处罚劫持人质等行为的法律》第4条)。在上述法条中,只有刑法典第81条对诱致外患罪所规定的死刑是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而对其他犯罪所规定的死刑都只是可以选择适用的刑罚。此外,根据日本《少年法》第51条的规定,对犯罪时未满18岁的人,不得判处死刑。还有必要一提的是,日本改正刑法草案虽然也保留有死刑,但减少了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的范围,仅限于内乱罪的主谋者(第117条)、诱致外患罪(第122条)、援助外患罪(第123条)、爆炸物爆炸致死罪(第170条第2项)、杀人罪(第255条)、强盗杀人罪(第328条)以及强盗致死罪(第329条第2项)。
二次世界大战之后,日本法院对死刑的适用持特别慎重的态度,判处死刑的案件总体上呈下降的趋势。据统计,1945年至1997年的五十多年间,日本仅对718名罪犯宣告死刑,实际被执行死刑的罪犯只有609人。特别是上个世纪七十年代以来,除一年(1988年)以外,每年被判处死刑的罪犯人数都在10人以下,平均不到4.2人。[1]被判处死刑者所犯的罪,主要集中在杀人罪和强盗致死(含强盗杀人)罪上。如1998年被判处死刑的总数为7人,其中犯杀人罪者5人、犯强盗致死罪者2人。[2]但历年适用死刑的罪中,最多的是强盗致死罪,其次是杀人罪。从最近几年日本判例的动向来看,"检察方对死刑是持非常积极的态度,但最高裁判所则是持极为慎重而谦抑的态度",有尽量限制适用死刑的倾向。[3]最高裁判所曾在1983年的一则判例中,对选择死刑的基准作了界定,即"在保留有死刑的现行法制下,综合考察了犯罪的性质、动机、形态、特别是杀害手段方法的执拗性、残忍性、结果的重大性,尤其是被杀害的被害人的人数、遗属的被害感情、社会的影响、犯人的年令、前科、犯罪后的表现等各种情节后,在认为其罪责确属重大,无论是从罪刑均衡的立场还是从一般预防的角度来看,都不得不处以极刑时,应该说也允许选择死刑。"[4]
(二)死刑存废之争的背景
日本是如今在死刑存废问题上争论最激烈的国家之一。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前,日本就出现了死刑废止论。1956年在刑法作部分修改时,曾有议员向国会提出全部废除死刑的议案,但国会在审议过程中停了下来,因而没有审议结果。此后,虽然在国会内未再直接审议过废除死刑的议案,但民间发起的废除死刑的运动并未中断。如有二百多名会员的"废除死刑女子会",就在1983年向参众两院的议长提出过废除死刑的请愿书。[5]至于学者们公开发表或出版的有关废除死刑的学术论著,更是不计其数。与此同时,也有不少学者或市民提出反对意见,主张继续保留死刑。以致半个世纪以来在死刑存废问题上,形成了两种尖锐对立并且都很有影响的主张。
日本的民意调查显示,普通民众大多主张保留死刑。并且近十多年来,持保留论者所占的比例还呈上升趋势。根据总理府1988年进行的全国民意调查,希望保留死刑的占66.5%,希望废止死刑的占15.7%;根据1994年的调查,希望保留的占73.8%,希望废止的占13.6%;[6]根据1999年的调查,希望保留死刑的占79%,希望废止的占8.8%。[7]但是,从近几十年刑法学者已出版的关于死刑存废问题的学术著作来看,主张"死刑制度永久必要论"的学者只占极少数(约占5%),而主张废止死刑的学者占绝大多数(约占95%)。[8]民意调查之所以出现保留死刑的呼声增高的趋势,主要是因为近十多年来日本经济不景气,犯罪率增高,特别是类似奥姆真理教部分成员在东京地铁施放毒气杀人的一系列恶性犯罪案件发生之后,使国民忧虑社会的安宁,因而不愿意废止死刑。在日本刑法学界,曾有一段时期,要求立即废止死刑的呼声很高,包括团藤重光在内的一些著名学者也纷纷摇旗呐喊,但奥姆真理教部分成员实施的大量杀人案件发生后,由于治安形势出现恶化的势头,加上社会舆论反对废止死刑,因而"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成为目前日本刑法学界的多数说。[9]
(三)死刑存废论及其理由
早在启蒙时代,贝卡利亚就率先提出了死刑废止论。他认为,死刑是社会契约的产物,国家处于正常状态时,就应当废止死刑;加上死刑的威慑力不如终身自由刑,死刑会给人提供残酷行为的范例,对社会有害。而死刑保存论者提出,杀人偿命是一般人的法律信念;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慑力;一旦废止死刑,凶恶的犯人就会给警察、刑务官乃至一般人的生命带来危险;对罪大恶极的罪犯应当适用死刑使之与社会完全隔离,如此等等,都是保存死刑的根据。[10]
在日本,死刑废止论主要是围绕如下问题展开争论的:(1)国家是否有权剥夺犯罪人的生命(法哲学的观点)?(2)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刑事政策的观点)?(3)死刑是不是宪法第36条中所指的"残酷刑"(宪法的观点)?(4)既然存在误判的可能,那么,宣告无补救措施的死刑是否违反正当程序(正当程序的观点)?
首先,关于国家是否有权剥夺犯罪人生命的问题,死刑废止论者认为,在现代社会,人的生命具有至高无上的价值,应当受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剥夺人的生命。如果国家一方面以生命具有绝对价值为前提,将杀人行为视为犯罪,但另一方面法律规定有死刑,由国家来剥夺犯人的生命,即由国家来杀人,这是互相矛盾的。并且,国家对罪犯适用死刑,实际上给人提供了杀人的范例。
但是,死刑保存论者认为,对杀人犯等凶恶的罪犯,应当处以死刑,这是国民道义乃至法律上的信念,或者说是满足国民感情(报应观念)的需要。死刑废止论者以死刑实际上是由国家来杀人,从而否定其正当性,这是没有道理的。因为国家剥夺犯人的生命虽然在物理的意义上与杀人具有共同性,但物理的共同性并不重要,就社会的、法律的意义而言,死刑与杀人之间有重要的差异。例如,不能把自由刑说成是国家诱拐,也不能将罚金刑说成是国家强盗。杀人与执行死刑、强盗与执行罚金刑有实质的不同,前者是违法的不正当的行为,后者是对违法行为给予的正当的刑罚处罚。应当认为,死刑也是法的正当性的最适当的体现。[11]
其次,关于死刑是否具有一般预防的功能的问题,死刑废止论者认为,一些废止了死刑的国家,废止之后犯罪并未急剧增加,这表明死刑并不具有威慑力,没有一般预防的功能,因而无保存的必要。也有废止论者提出,死刑是否具有威慑力,现在还没弄清楚,因而至少应当采取"疑则不用"的态度。还有废止论者指出,如果说死刑无威慑力,那就等于说其他刑罚也无威慑力,所以,应当肯定死刑具有威慑力。问题在于死刑是否具有特殊的威慑力,如果这一点没有得到证实,就不能作为抑制犯罪的正当手段来使用,但这是不可能被证实的。虽说对危险的罪犯处以死刑,就可以完全消灭其再犯的可能性,这是死刑特殊预防效果的明显体现,但消灭再犯可能性的方法另外还存在,死刑并非是唯一绝对的方法。[12]
然而,死刑保存论者认为,死刑具有巨大的威慑力,为了防止凶恶的罪犯危害社会,以维护法律秩序,就必须对其威慑力寄予希望。死刑废止论者以一些国家在废止死刑后犯罪率并未上升,作为死刑不具有威慑力的理由是不妥当的。因为一个国家废止死刑时,往往总是处在社会安定、天下太平的时代,即使废止了死刑,也不会导致犯罪急剧增加;反过来,新增设死刑的规定时,则大多是治安形势恶化、社会不安定之时,即便是对许多犯罪科处死刑、判处很重的刑罚,往往也不能使犯罪明显减少。因此,不能以废止死刑后犯罪未增加、增设死刑后犯罪未减少(反而增加),来作为否定死刑具有威慑力的根据。死刑之所以有巨大的威慑力,是因为人都有强烈的求生存的本能。国家颁布法律,预告实施某种犯罪行为将被剥夺生命,那么,有可能实施此种行为的人在实施之前就会产生犹豫,从而起到抑止犯罪的作用。这就是要保存死刑的最根本的理由。[13]
再次,关于死刑是不是宪法第36条所禁止的"残酷刑"的问题,死刑废止论者认为,从现代文明的观念来看,死刑明显是属于残酷刑。因为它是剥夺人生命的刑罚,实际上是人杀人,只要不是精神有缺陷的人或者丧失了人性的人,都会得出这种结论。事实上也再没有哪一种刑罚比死刑更残酷,因而保存死刑是违宪的。但是,死刑保存论者认为,这种观点可以说是感情用事、抬死杠。因为宪法只是写明要禁止残酷刑,并未指出死刑是残酷刑。实际上,宪法第36条中所指的"残酷刑"是就执行刑罚的方法而言的,而我们的法律所规定的执行死刑的方法并不残酷。
还有死刑废止论者提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制定的日本宪法规定,放弃战争,永久保持和平。如果一方面放弃战争,另一方面却保存死刑,这也有明显的矛盾。但死刑保存论者认为,宪法中规定放弃战争,是战胜国为了防止作为战败国的日本的侵略政策抬头所作的规定,与死刑存废并无关系,并非两者必须同时舍去。如果认为放弃战争也就应当废止死刑,那么,按同样的逻辑推论,岂不是保存死刑也就不能放弃战争?实际上,放弃战争与废止死刑毫无关系。[14]
有关死刑是否违宪的问题,日本最高裁判所先后有一系列的判例持否定态度。如最高裁判所在1948年的一个判例中指出,绞首刑这种执行死刑的方法,并非是宪法第36条中所指的残酷刑;另在1952年的一个判例中指出,规定死刑并不违反宪法第9条、第13条。[15]
此外,关于死刑是否违反正当程序的问题,死刑废止论者认为,死刑一旦执行,就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而误判死刑的可能性是存在的。过去就曾发生过4件被判死刑的案件通过再审改为无罪的事情,这表明被冤屈而判死刑的可能性是有的;另外,由于宣告死刑的基准不明确,对本来应当判无期刑的罪犯宣告死刑的所谓"量刑误判"的可能性更大,因此,宣告死刑是违反正当程序原则的。[16]
可是,死刑保存论者认为,日本对死刑的宣告与执行都是持非常慎重的态度。首先是刑法将可以适用死刑的犯罪限定为少数重大犯罪;并且死刑并非是作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规定的,往往还同时有无期刑可供选择;除了极个别的案件,一般都不会适用死刑;况且,最高裁判所对适用死刑的基准作了严格的限制。死刑判决确定之后也并非就要立即执行,而是还有六个月的期限;如果在此期限内提出再审或者恩赦的请求,则该程序经过的期间不计入六个月期限内。另外,法律还规定,死刑必须由法务大臣签署执行命令后才能执行,这也是从程序上避免误用死刑的一个重要措施。正是由于死刑的宣告与执行有这些严格的限制,死刑误判的可能性几乎接近于零。[17]明治以后日本近代的审判制度确立以来,死刑判决确定后被认为属于误判的事还从来没有发生过。再说,误判自由刑等刑罚的可能性更大,难道我们能因为有这种可能性就废止所有的刑罚吗?至于说误判死刑并执行后会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这固然是事实,但误判其他刑罚又何尝不是如此。比如,某人20岁时被误判入狱,10年后虽无罪获释,但其最宝贵的青春年华已消失,给其留下了人生的空白,这样的后果也是无法挽回的。可见,误判死刑与误判其他刑罚实质相同,只是有量上的差异,没有理由区别对待。[18]
(四)死刑的未来
如前所述,在日本刑法学界虽然有学者主张永久保存死刑,但绝大多数学者认为,死刑迟早会被废止。只是在主张废止死刑的学者中,有的认为日本已具备废止死刑的条件,现在就应当废止,或者说已为期不远。这可以称之为"死刑废止为期不远论";另有人认为,日本现在还不具备废止死刑的条件,还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期,只能寄希望于将来时机成熟了废止。这可以称之为"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19]
"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者认为,民意调查显示,社会舆论不赞成废止死刑。这是因为对罪大恶极的犯人应当科处死刑,目前仍然是国民的一般法律信念。在国民的这种信念没有发生改变的情况下,就不能废止死刑。因为没有得到国民支持的法律政策,不可能是好的法律政策;违反国民的法律感情废止死刑,也是与议会民主制不相容的,所以,只有在国民的法律感情发生变化,死刑已不能为通常人的感情所容忍,感觉到它具有残酷性时,才可能废止。[20]而要改变国民的观念,使社会舆论朝赞成废止死刑的方向发展变化,这是一件十分困难的事,需要经过很长一段时间。[21]
但是,"死刑废止为期不远论"者认为,早在1989年12月联合国就通过了有关实现废止死刑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规定当事国应当采取各种必要措施废止死刑;目前世界上多数国家都废止了死刑;日本近些年来也明显减少了死刑的适用,因此,在日本废止死刑即将成为现实。[22]至于民意调查显示多数国民不赞成废止死刑,不应当成为保存死刑的理由。因为民意调查的科学性本身存在问题,不一定能表达国民的真意;再说,死刑是否属于妥当的刑罚,应由法的理念来判断,不能由民意来决定;如果根据法的理念,死刑是不妥当的刑罚,违反民意废止也并无不当;况且,在西方许多废止了死刑的国家,国民赞成保留死刑的仍占多数。[23]
(五)死刑的替代措施
一些死刑废止论者提出,即便是废止死刑,也并非是一废了之,而是应当要有相应的代替死刑的措施。只不过学者们提出的具体代替方案有所不同,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一是主张设立特殊的无期自由刑制度;二是主张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1、设立特殊的无期自由刑制度
一般来说,死刑被废止后,如果没有特殊的代替死刑的措施,无期刑就成为最重的刑罚。但根据日本现行刑法第28条的规定,"无期刑的执行经过十年后,可以根据行政机关的决定准许假释。"对罪大恶极本应判处死刑者,因废止了死刑而被判处无期刑之后,仅仅服刑十年就可以获释,这不会为被害人及其亲属乃至社会公众所接受,也是社会公众不赞成废止死刑的一个重要原因。为此,一些死刑废止论者提出,应当设立特殊的无期自由刑制度。其中,有的主张设立"不能假释的终身刑";另有的主张设立"对假释作特殊限制的无期自由刑",以有别于通常的无期刑。前一种主张实际上是在无期刑之外,另增设一种刑罚。它与普通无期刑的不同在于,完全不能假释。但这又与刑罚的目的不符,也不利于监狱的管理和罪犯的改造。持后一种主张者正是基于此种理由,提出应当允许假释,只不过要采取有别于普通假释的特殊制度。至于在哪些方面作特殊要求,学者们的意见又不完全一致。主要包含如下几方面的内容:(1)罪犯实际服刑必须达到比普通假释更长的期限(如有的主张服刑15年后,也有的主张服刑20年后,才能假释);(2)应当设立特殊的假释审查委员会,只有经假释审查委员会同意,才能假释(也有人主张必须经被害人或其亲属同意);(3)对假释放者应附带保护观察,至于保护观察的期限,有的主张五年或十年,也有的主张应为终身。如果违反了假释期间应当遵守的事项,则应收监执行。[24]
2、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
有的死刑废止论者主张,应当用死刑缓期执行的制度来代替现行的死刑制度。即对所有的死刑犯都实行缓期执行,并且对老年人等事实上执行有困难的人,实行无限期的缓期执行(实际上也就是不执行);对其他死刑犯则根据其有无改恶从善的表现作不同处理,确实改恶从善的,经过一定期限后减为无期刑。无期刑执行经过十年后,只有经特别严格的审查才能假释。这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同我们中国的死缓制度有较大差别。也有不少学者主张采用与我国相类似的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即从犯罪的情节及犯人改恶从善的可能性大小来看,适用死刑缓期执行适当时,在五年期限内暂缓执行死刑,实行矫正处置,五年期限过后再来审查,除了仍有必要执行死刑的外,改为无期惩役或无期监禁。判决确定后,20年内不得假释。[25]
但是,对上述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也有不少学者提出异议。其一,现在日本对死刑的宣告本来就极为慎重,宣告死刑的案件已非常少,根本没有必要再为减少死刑的执行而设立一种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其二,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后,有可能使一些本来可以被判处无期刑的罪犯,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从而导致死刑的扩大化。其三,对死刑缓期执行的罪犯给予何种矫正处置或待遇,也是一个问题。因为对同一死刑犯人,一方面给予以"死"为前提的待遇,另一方面又给予以"生"为前提的待遇,这是不可能的事。其四,缓期执行考察期内,也不可能对罪犯是否改恶从善做出准确判断。因为面临死刑的犯人为了求生存,往往不得不做出一些伪善的举动。
也有赞成设立死刑缓期执行制度的学者提出如下反驳意见:(1)即便是对罪大恶极的犯人宣告了死刑,如果其已有悔罪之心,无必要执行死刑,还对其执行死刑,这是非常残酷的事。(2)如果对所有死刑犯都采用缓期执行制度,实际执行死刑者就是极少数,从实质而论这是废止死刑的措施,不可能导致死刑扩大化。(3)即使宣告死刑数量增加也并非就是坏事。过去在审判实践中,由于没有死刑缓期执行制度,为了减少死刑,往往对罪行极其严重者也不得不适用无期刑。如果设立了死刑缓期执行制度,对这部分犯罪人宣告死刑,但最终未执行死刑,而与罪轻一些的处无期刑者有一些差别,这倒是更符合罪刑相应原则。(4)对缓期执行的死刑囚犯,也没有必要给予以"死"为前提的待遇,而应当让其产生"生"的希望,以促使其洗心革面、重新做人。(5)至于在缓期执行期间,犯人以伪善的面目出现,被减为无期刑,那么,在后来长期的服刑期间往往就可以发现其真面目,终身不予假释,这也是一种很好的弥补措施。[26]
二、我国死刑制度的展望
了解日本死刑制度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对我国死刑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会有如下几方面的启示:
第一,死刑存废论各有一定的道理,同时,又都有缺陷,很难说哪一种观点更可取。日本和西方的死刑存废论可以说都是如此。"正由于死刑存废论双方均既具合理性又各具不合理性,才致使死刑存废之争旷日持久而至今尚未定论。"[27]之所以如此,是因为死刑作为一种最严厉的刑罚,它具有两面性,可以说是利弊并存,而死刑存废论者往往只是就其利或弊的某一方面来展开论说,自然不可能全面,难免给人留下攻击的话柄。事实上,死刑如同一种对恶疾有疗效而又会留下严重后遗症的药方,如果只就其疗效而论,当然是好药,但仅就其留下严重后遗症而言,肯定会得出是坏药的结论。很显然,这两种结论都缺乏科学性。而死刑存废论者往往自觉不自觉的犯了这种方法论上的错误。我国近些年来,也有不少学者倡导废止死刑,他们提出的废止的理由,同样是说死刑不合乎道德、不具有正当性,或者说与人道主义不符,因而应当废除。但是,如果说死刑是把活人杀死因而不道德、不正当或不人道,那么,自由刑特别是终身剥夺自由的无期徒刑又何尝不是如此。因为自由也是人最基本的重要权利,剥夺人的自由也是不道德、不正当、不人道的。由此推论,自由刑也同样应当废除。
但是,在笔者看来,无论是死刑还是自由刑,都不能抽掉它们的刑罚属性来直观评价其是否道德、是否正当、是否人道,如同离开疾病来评价某种药物对人来说是好东西还是坏东西一样。在人类历史上,死刑已存在了几千年,在惩罚犯罪、维护统治秩序方面,无疑是发挥了重要作用的(并且至今仍在许多国家或地区发挥着重要作用)。只不过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人们逐步认识到其有越来越明显的副作用。是继续保留还是予以废止,完全是属于利益取舍的问题,不能简单归结为是因为其好或坏。应当看到,废止死刑等于是放弃了一种最有效的预防严重犯罪的手段,这是其弊;但同时它避免了适用死刑可能产生的各种负效应,则是其利。理智的统治者,应当在废止死刑利大于弊时,才作这种选择。一般来说,当一个国家或地区天下太平,犯罪率较低,人们对犯罪的忍受程度较高时,死刑这种最严厉的刑罚方法就可不用甚至废除,如同某人的疾病尚未达到危及生命的严重程度时,就不要用有可能去病但会留下严重后遗症的药物一样。同时,还应当看到,包括死刑在内的刑罚最终都会消亡,但需要有一个相当长的历史时期。消亡的过程是由重到轻,先废止死刑,尔后废止终身自由刑,再后废止长期自由刑乃至废止各种自由刑,而代之以其他新的轻型的刑罚,最后,随着犯罪的消灭,各种刑罚均消亡。
由此可见,中外死刑存废之争,过去在方法论上有所偏差,甚至可以说是走进了死胡同。正确的做法是将死刑存废问题的研究重点转向客观分析适用死刑之利弊,考察和论证废止死刑应具备的条件、以及废止死刑后应该采用的替代措施等。
第二,人类最终将废止死刑,这是社会发展进步会带来的必然结果。对此,中外学者除极少数人外,都是持肯定态度。特别是在我们这样的社会主义国家,关于阶级、国家和法律产生、消亡的原理,早已深入人心,死刑最终将被废止已成为我们的共识,似乎还没有人提出应永久保存死刑的观点。只是在废止死刑的时间问题上,有极少数学者提出,"死刑必须立即予以废除,而且越快越好,哪怕提早一天都是好的。"[28]这可以称之为"现在废除论"。但多数学者主张,"在现阶段,死刑不可废止",只能是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29]只有经过很长一段时期,才有可能废除。甚至有学者提出,"废除死刑是百年梦想"。[30]这可以称之为"将来废除论"。笔者赞成这后一种观点,认为现在不应当废除死刑,并且在未来短时期内也不可能废除,而有可能需要经过几代人的努力。这是因为:(1)在现实生活中,目前还存在不少极其严重的犯罪现象,特别是近些年来恶性刑事犯罪一直居高不下,加上我国是一个经济比较落后的发展中国家,社会处于变革时期,预计在较长时期内这种状况不会发生根本性的改变,这就决定了我们不得不保留死刑,以便有效惩治严重犯罪,维护社会秩序。(2)当今世界上多数国家虽然都废止了死刑或已停止执行死刑,但占人口大多数的国家或地区并未废止死刑,连美国这样的最发达国家也还有许多州仍在执行死刑;与我们邻近的日本也是经济相当发达的国家,社会精神文明程度也很高,并且与我国有相似的文化传统,而日本又是世界上犯罪率很低的国家,尽管近三十多年来每年被判处死刑的人数只有四、五人,但却仍然保留着死刑,从普通国民到刑法学者大多持"死刑废止时机尚早论",预计在今后较长时期内还不会废止死刑。我国同日本相比,经济上有很大的差距,社会精神文明的程度也低很多,犯罪率特别是恶性犯罪的发案率又高出很多,这些因素决定了我国比日本废止死刑的时间应当迟一些。(3)死刑的废止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一般来说,与一个国家或地区经济的发展、犯罪的状况或社会治安秩序的好坏、精神文明程度的高低、国民的宗教背景、文化传统、风俗习惯等有重要关系,但究竟在哪一个时期、在何种条件下废止死刑,不同的国家或地区可能会有较大的差异,不能强求一律,应当根据各国的国情而定。我国从古至今刑罚都比较重,重刑主义、善恶报应、"杀人偿命"的观念已深入人心,要使国民改变这种观念,需要经过较长的时期,而废止死刑必须要尊重民意,这是现代社会民主主义的基本要求。
第三,在现阶段,不废止死刑,但严格限制死刑的适用,应当成为我们的基本国策。如前所述,日本在半个多世纪以来,虽然一直未废止死刑,但刑法规定的可判处死刑的罪只限于十多个罪名,司法实践中每年被判死刑的罪犯人数也很有限,即便是战后经济特别困难、犯罪率高涨、社会秩序混乱的时期,也没有太大的变化,相比而言,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多达68种,[31]司法实践中每年判处死刑的罪犯的人数也相当多。并且新刑法典与旧刑法典相比,规定可判处死刑的罪名增加了一倍以上(旧刑法规定可以判处死刑的罪名仅有28种),[32]这无疑是一个大的倒退,与我们的基本国策有矛盾。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述,"我国刑事法律限制死刑适用的实体和程序规定,即严格限制死刑适用政策的制度配制,基本上没有充分地体现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而且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发生了某种背离。"[33]因此,我们必须努力改变这种状况,尽快回到严格限制死刑适用的刑事政策轨道上来。首先要在立法上缩减可以适用死刑的罪名范围,在现阶段至少废除对经济犯罪所设的死刑是必要而且可行的。[34]其次在司法实践中,要坚定不移地贯彻好"可杀可不杀的坚决不杀"的刑事政策思想,严格控制死刑的适用范围。第四,正确适用我国的死缓制度,使之真正发挥限制死刑立即执行的作用。如前所述,在日本虽有不少学者主张借鉴我们的死缓制度,但也有学者担心设立这种制度后,会使一些本来只需要判无期刑的罪犯被判了死缓,反而导致死刑适用的扩大化。应当肯定,这种担心并非是多余的。正如我国有的学者所述,"死缓制度客观上也存在着另外一种可能或者说危险,那就是把本应判处无期徒刑甚至于有期徒刑更恰当的犯罪,判处了死缓,……我国的司法实际情况表明,确有不少应当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犯罪人,甚至于应当宣告无罪的人,被以,,案件应当慎重,,这样一些类似的冠冕堂皇的理由判处了死缓。"[35]果真如此的话,死缓制度就起到了与限制死刑适用目的相反的作用。因此,在当前形势下,正确适用死缓制度,对于限制死刑有重要意义。而正确适用的关键在于准确掌握死缓的适用条件,要特别强调死缓也只能对罪行极其严重即罪该处死的犯罪分子适用,千万不能降低标准对罪不该处死的犯罪分子适用,否则,就违反了罪刑相应的原则,扩大了死刑的适用范围。在经过一段较长的时期后,可以考虑对现行死缓制度作一些改造,使之真正成为废止死刑的一种过渡性的法律制度。也就是采用前述有些日本学者的主张,将死缓适用于所有的死刑犯人,实际上是废除死刑立即执行,把死刑的执行方式全部改为缓期执行,经过一定的考验期后,除极少数符合法定执行死刑条件者外,绝大多数都减为无期徒刑。只是对这样的犯罪分子假释的条件要作更严格的限制,以便与其他被判无期徒刑的罪犯有所区别,使罪刑相应的原则能得到充分的体现。
注释:
[1]参见(日)加藤久雄:《"死刑存废论"之人道的刑事政策论的再检讨》,载(日)《宫泽浩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二卷),成文堂2000年版,第39页。
[2]这超过了1988年至1998年十年间的平均数(平均数为4.2人)。参见(日)日高义博:《关于死刑适用的基准》,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35页。
[3]参见(日)神山敏雄:《死刑选择基准》,载(日)《法学教室》第233号(2000年),第3页。
[4]参见(日)前田雅英等编:《刑法条文解释》,弘文堂2002年版,第24页。
[5]参见(日)三原宪三著:《死刑存废论的源流》,成文堂1995年版,第124页。
[6]参见(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页。
[7]参见(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7页。
[8]参见(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8页。
[9]参见(日)加藤久雄:《关于死刑的代替刑》,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50页。
[10]参见(日)川端博著:《刑法总论》,弘文堂2002年版,第254页。
[11]参见(日)椎桥隆幸:《关于日本的死刑制度》,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9页。
[12]参见(日)大谷实著、黎宏译:《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376-377页。
[13]参见(日)植松正著、日高义博补订:《新刑法教程Ⅰ(总论)》,信山社1999年版,第260-263页。
[14]参见(日)植松正著、日高义博补订:《新刑法教程Ⅰ(总论)》,信山社1999年版,第272-273页。
[15]参见(日)前田雅英等编:《刑法条文解释》,弘文堂2002年版,第24页。
[16]参见(日)平川宗信:《关于死刑废止论的法理框架》,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3页。
[17]参见(日)椎桥隆幸:《关于日本的死刑制度》,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8页。
[18]参见(日)植松正著、日高义博补订:《新刑法教程Ⅰ(总论)》,信山社1999年版,第266-269页。
[19]参见(日)山中敬一著:《刑法总论Ⅱ》,成文堂1999年版,第958页。
[20]参见(日)大谷实:《死刑制度的未来》,载(日)《法律时报》第69卷第10号(1997年),第7页。
[21]参见(日)川崎一夫著:《刑法总论》,青林书院2004年版,第355页。
[22]参见(日)大塚仁著、冯军译:《刑法概说(总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445-446页。
[23]参见(日)平川宗信:《关于死刑废止论的法理框架》,载(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14页。
[24]参见(日)加藤久雄:《"死刑存废论"之人道的刑事政策论的再检讨》,载(日)《宫泽浩一先生古稀祝贺论文集》(第二卷),成文堂2000年版,第56-59页。(日)《现代刑事法》2001年第5期,第26页。
[25]参见(日)齐藤信治著:《刑法总论》(第三版),有斐阁1998年版,第43页。
[26]参见(日)齐藤信治著:《刑法总论》(第三版),有斐阁1998年版,第43-44页。
[27]见胡云腾著:《存与废--死刑基本理论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0年版,第157-158页。
[28]见曲新久:《推动废除死刑:刑法学者的责任》,载《法学》2003年第4期,第44页。
[29]参见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69页。
[30]参见胡云腾著:《死刑通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302页。
[31]参见赵廷光:《论死刑的正确适用》,载《中国刑事法杂志》2003年第3期,第6页。
[32]参见赵秉志著:《刑法总论问题专论》,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第542页。
[33]见曲新久:《我国死刑政策的制度分析》,载《法学论坛》2004年第1期,第27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