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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专业论文

时间:2022-06-30 06:17:22

税收专业论文

税收专业论文范文1

关键词:税收管理专业化管理模式专业化人才纳税服务专业化管理专业化

专业化管理是根据纳税人的实际情况和不同特点,通过建立高素质的专业人才队伍,充分运用其专业技能,实行分类管理和规模化管理相结合的模式,达到加大管理力度、强化管理深度的目的。在市场经济不断发展、所有制结构发生深刻变化、市场主体日趋多元化、市场分工越来越细的经济社会背景下,税收管理专业化是大势所趋。据笔者调研,20o7年娄底市国税局适应这种趋势,大力推行税收专业化管理,着重改革管理的组织结构,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所得税三个类别分设税源管理机构,实行针对性管理。专业化管理推行一年多来,收到了明显成效,税收征管质量得到一定提升,补办税务登记2836户,个体税收增长44.6O%,高出总收入增长水平20.42个百分点,所得税收人增长53.5%,高出总收入增长水平29.92个百分点。但是,总体来说,目前的专业化管理还只是“破冰”之举,尚未达到“融冰”、“化冰”的境界,专业化管理的深度、广度还有很大的拓展空间,尤其是在专业化管理方法、专业化管理手段、专业化管理目标等方面还大有文章可做。本文拟从认识和实践两个层面对推进专业化管理纵深发展提出几点浅见,供工作中参考。

一、认识上应该厘清的几个问题

1、专业化管理不是简单的分类管理,而是全方位、立体型、深层次的专业化管理。有人认为,按一般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和所得税纳税人进行了分类就是进入了专业化管理,这是错误的。分类是专业化管理必备条件,是基础,但不是全部。目前,我们的专业化管理还停留在浅层甚至表面上,形式上转型了,实质上还没转型,管理的手段、管理的方式、管理的程序还是老套路、老办法。在一般纳税人管理上,税源管理部门没有做进一步的细化、分工,也没有制定对应的管理办法,更没有形成系统的管理体系;在所得税管理上,缺少专门的税源监管,缺少多元化的信息网络,缺少专业的纳税评估;在个体税收管理上,税源底子、纳税人户籍还不是很清楚,税额调整方式还比较粗放,个体大户的征管还不是很到位。真正的专业化管理应该是专到了每个行业、每个税种、每个纳税人、每个工作点上,还应该有专门的办法、专门的手段、专门的目标。

2、专业化管理不是税源管理部门单打独斗,而是多个部门共同参与、相互联动。有些人一提专业化管理就认为是税源管理部门的事,与自己无关,因而置身事外。诚然,税源管理部门是专业化管理的主体,但是,其他部门也是专业化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在专业化管理模式下,信息技术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信息技术支撑,征管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征管制度和办法,税政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政策服务,计统部门应提供专业化的统计分析,因此,不能把各类业务彼此割裂,而应该各单位各部门、各岗位明确分工、强化职责、密协协作,尤其要理顺综合管理部门和专业管理部门之间的关系,落实和完善税源管理良性互动机制。

3、专业化管理不是一专到底,也应有适当的多元化管理。专业化管理是纵向的延伸,多元化管理是横向的延伸,缺少多元化的专业化是狭隘的专业化。比如:管理增值税的部门既要管理好增值税,也要注意所得税的管理,及时将增值税管理中发现的问题向所得税管理部门反馈;管理大企业的部门,既要探索大企业税收管理新方法,也要对大企业下的子公司、小企业加强管理;管理甲行业的税收管理员,既要加强对本行业的税收管理,也要注意与甲行业相关的乙行业的情况,做到相互融通、相得益彰。因此,专业化管理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

4、专业化管理不是要管理不要服务,而是要在专业化管理上实现专业化服务。重管理、轻服务本来就是一种错误的理念,推行专业化管理后,部分人甚至加深了这种理念,片面强调专业化管理而忽视纳税服务,征管制度变得越来越冗长,征管措施变得越来越繁琐,征管流程变得越来越复杂,一方面在一定程度上强化了管理,但另一方面也加重了纳税人负担,牺牲了优质服务,并且两种效益不对等,牺牲大于收获。在推进专业化管理上,要特别重视专业化服务,对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的纳税人,采取不同的服务方式,逐步实现个性化服务,使纳税服务的触角伸得更长、更深、更广。

5.专业化管理不是唯收入论成败,而要把提高征管质效作为主要标杆。近年来,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效益的明显提高带动了税收收入的较快增长,这是经济决定税收的产物,这种表象容易掩盖税收征管质效的本质,让人误以为这完全是专业化管理的功劳,并在这种成果下沾沾自喜。检验专业化管理的成效既要看税收收入的增长,更要看税收征管的质量和效益,看征管漏洞是否存在,看征收率是否提高,看征管秩序是否好转,看纳税人是否满意。

二、实践中应该解决的几个问题

(一)进一步完善分类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的模式

进一步打破税源管理部门内部属地管理的模式,分行业、分规模进行管理。一般纳税人管理部门设立大企业管理组,大企业以外的企业按行业进行分类设立若干个组,商业与工业分开,甲行业与乙行业分开,每个税收管理员专门负责一个或几个行业的税收管理,加强对各个行业的比较分析,采取针对性管理措施,同时,在职能建设上,要将管理与评估分离,专门设立评估组,负责互动平台下发现的疑点企业的纳税评估;所得税税源管理部门可以比较一般纳税人的管理进行分类管理;小规模纳税人和个体户管理部门则要按地段、按规模、按行业进行分类管理,监控到每一个个体工商户,监控到开业、歇业、复业等具体的经营活动,监控到每一张发票的开具情况。同时,市局要积极参与到税收征管实践中来,重心下移、业务贴近基层,市局直接对大型企业进行评估,对大型企业进行重点监控,对一定规模以上的企业进行直接稽查。

1、抓紧规范管理制度。随着管理方式的转型,管理的基本制度、基本规程也必须相应转型,否则,就会出现管理空挡。要适应专业化管理的新要求,重新规范管理工作制度,制定详细的行业税收管理办法、纳税评估管理办法、发票管理办法、税务稽查管理办法、纳税服务实施办法,使各项管理工作有章可循、有制可依;要适应专业化管理的新要求再造管理流程,科学设置税收征管基础工作流程、办税服务流程、部门衔接流程、互动协作流程,使各项工作顺利流转,防止工作断链;要适应专业化管理的新要求,强化检查考核,明确内部分工和岗位职责,建立目标管理机制,完善考核办法,为专业化管理提供保障和动力。

2、着手强化配套措施。要将征管、税政、稽查、计统、信息中心等部门纳入专业化管理工作范畴,形成大专业化管理格局,增强整体合力。各部门要以专业化管理为核心,积极主动为专业化管理服务,及时调整工作思路,改进管理办法,创新管理手段。征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包括所有行业的税收管理办法,供基层征收管理机关执行,进一步扩充纳税评估模型库,建设类型齐备、典型具体的纳税评估模型库;税政部门要着重完善民政福利企业、废旧回收企业、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管理办法,提出精细化管理举措;稽查部门要加强典型案例的剖析,掌握各个行业偷税漏税的惯用伎俩,为税源管理部门实行专业化管理提供参考;计会统部门要走出传统的统计分析习惯,将统计分析细化到各个产业、各个行业和细分行业,将统计分析指标细化到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内容,使统计数据更加准确、全面,使分析结果更加科学、可靠;信息中心要发挥技术支撑的作用,建立税收数据处理中心,把各税种、各类经济活动信息进行归纳整理、储存,加强税收数据的深层次开发使用。

(二)努力建立专业化人才队伍

人才是基础,没有专业化人才就无法实现专业化管理。目前,干部队伍中行业分析专家、反避税专家、所得税管理专家、转让定价调查专家、纳税评估专家、计算机审计专家、个体税收管理专家还很稀缺,制约了专业化管理工作的深入开展。各级国税机关要高度重视专业人才的培养,把它作为专业化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先行性工作来抓。要及时调整教育培训的方向,从学历教育、基本技能教育、综合性教育转向专业教育、针对性、高精尖教育,使受教育者多获取特定行业、特定领域的专门知识,多培养行业分析专家、纳税评估专家、税务稽查专家、计算机专家;要建立和扩充各级各类人才库,对专家级人才统筹管理、合理调配、因才适用;要确保专业化人才队伍的基本稳定,每年专业人才的岗位异动率不能超过20%,并要实行“退一补一”的办法,顺利实现专业人才的新老交替。

(三)积极推动纳税服务专业化.

管理与服务是一对连体婴儿,有相应的管理就有相应的服务。随着管理的深人、细致,纳税服务也应该紧随其后,步调一致。推动纳税服务专业化首先要树立“顾客导向”意识,对企业来说,顾客是市场营销活动的中心,企业的一切活动,都应该围绕着顾客需求、顾客满意来进行,对税务机关来说,纳税人就是税务机关的顾客,所有的管理活动都应该以顾客需要、顾客满意为标准,当然,这种需要和满意是建立在依法依规的基础之上。其次,要建立大客户税务经理制,达到一定规模的纳税人,税务机关要指定一名专门人员作为企业的税务经理,成为税企沟通的基本渠道,对企业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帮助企业解决各类涉税问题。再次,要拓展纳税服务的方式方法,实行同城办税、网络服务、数字税收等新的服务方式和手段,提高办税效率,尽最大努力方便纳税人。

(四)全面推进管理专业化。

l、推进一般纳税人管理专业化。摸索大企业专业化管理新途径。目前,省级以下税务机关尚未建立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但是我们可以进行探索,为以后大企业的税收管理积累经验。大企业的标准可按销售规模、纳税规模、资本规模和其他特殊情况综合确定。每个大企业明确专门人员进行管理,管理员负责了解大企业的财务核算和相关的生产经营情况、资金流动情况、发票开具情况、税款入库情况,同时,根据掌握的情况对申报资料进行评估,对申报资料、税款入库、争议税款进行动态监控,定期进行跟踪性税收风险分析,及时发现和纠正申报中的异常情况,对发现重大问题的企业实施专业化税务审计,审计过程中可以召集行业分析专家进行集中“会诊”,必要的情况下,大企业可实行专家组专门管理,但是,对专家组成员要明确职责,量化指标,用简易的考核办法加强考核,确保驻厂员忠实履行职责。

深入推进行业分类管理。当务之急是要在专业化的税源管理部门内部进一步打破属地管理的格局,按照“突出特点、规范制度、重点推进、逐步细化、完善体系”的总体要求,合理划分行业、合理分配征管力量进行分类管理。根据目前的情况,分行业管理不宜太粗也不宜太细,太粗了专不起来,太细了人员力量有限,应以两人为一组,每组专管1—3个行业(包括细分行业)。要逐级建立行业税收信息库,搜集各类经济税源信息,树立行业指标标准,定期指标体系,根据行业的发展变化适时调整各种指标标准,为税源监控和纳税评估提供参考。要加强行业研究,行业税收管理员定期出具行业发展报告,定期提供行业经营、发展情报,定期召开行业分析例会,对特定的行业问题,采取专家咨诲、实地考证等办法加强研究。要完善行业纳税评估模型库,开展专业化评估,专业化评估的特点是人员专业、知识专业程序专业、方法专业。

2、推进所得税管理专业化。今年是新所得税法正式实施的第一年,总局和省局专门召开了所得税管理与反避税工作会议,提出了“分类管理,优化服务,核实税基,完善汇缴,强化评估,防范避税”的24字方针,为所得税专业化管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应按行业、按规模进一步细化分工,适当增加所得税专业管理人才,调整所得税管理事项。县(市、区、局)应迅速积极探索在税政科设立由2—3人组成的专门小组,重点抓好所得税纳税人除税务登记、申报征收、发票管理外的税源监控、纳税评估、重点涉税事项管理、汇算清缴等重点事项工作。

拓宽信息渠道,强化专职监管。所得税管理的瓶颈是信息失灵,因此,有必要建立专职监管部门,专门负责加强信息情报的搜集和税源的监管,理想的模式是建立税收数据处理中心,综合各种经济税收信息,统一自动采集、自动储存、自动筛选、自动分析。当前的选择是健全信息网络,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可以从产权交易机构、工商部门、公证部门采集重大产权交易、产权变更、经济合同及协议等情况,可以从金融部门采集银行开户、资金流动情况,可以从新闻媒体采集经营发展变化、重要产品上市情况。

建立所得税专业评估体系。所得税纳税评估是对税源监管信息的分析、利用的过程。所得税专业化评估有别于原来的“大一统”评估,评估的精细化程度更高,侧重于收入成本的审核,强调行业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相结合。应加快建立包括行业税负率、零负申报、财务比率、财务项目分析指标等在内的指标峰值,建立指标警戒体系,将低于警戒值的纳税人作为评估对象。运用管理学、统计学等相关知识和科学的数学模型进行计算分析:找出疑点,指导评估。

按照“二八律”建立重点税源监管制度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抓好2O%等于抓好10o%的“二八率”是现代管理的机理,也是主要矛盾与次要矛盾哲学原理在税收管理中的应用。要编制重点税源监管调查指标体系,调查分析重点税源企业报表数据、纳税申报数据和生产经营情况,分析税源、税负变化动态。要明确规定纳税人发生重大盈亏、资产损失、产权变更、投资转让、破产重组等变化时,必须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所得税清缴手续,并将重大事项报告情况作为税务奖惩的一个重要指标。

严格核定征收。对连续亏损、行业平均利润率低于预警值的一般纳税人、符合核定征收的小规模纳税人全部实行核定征收;对零申报和负申报的企业核定征收面要达到60%以上。

加强反避税工作的研究和管理。积极培养一批反避税专家,依靠专家推进反避税工作。定期剖析反避税典型案例,增强反避税工作的针对性,以典型案例指导反避税工作。对长期亏损或跳跃性盈利又不断扩大投资规模等违反营业常规的企业、实行关联交易有较大避税嫌疑的企业,开展内、外部调查,加强情报交换,做好信息比对和功能风险分析。

大力开展所得税专项检查。切实扭转所得税检查是条“橡皮尺”的观念,进一步增强所得税检查的刚性。税务稽查的重点、检查的技能逐步从增值税转向所得税,大力培养所得税检查专业人才,探索所得税检查的新方法、新手段。所得税稽查收入与全部稽查收入要协调发展。

3、推进个体税收管理专业化。

细化个体户户籍管理。定期对管辖区内的漏征漏管户进行清理检查,全面深人分析、监控个体纳税人的生产经营、纳税情况,做到基本情况清楚、涉税事项清楚、增减变化情况清楚、停歇业、走逃户、非正常户情况清楚、税控装置使用情况清楚。

税收专业论文范文2

摘要:税收是一门有关税收理论、制度和管理的业务课程,与经济生活关系密切,是财务会计专业学生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本文在明确教学目的的基础上,对本课程进行教学改革,探讨了本课程的教学设计思路和案例教学、基于工作过程的理实一体化、专题教学等教学方法。

关键词 :高职院校;国家税收;教学改革

一、课程性质与定位

税收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是国家对经济活动进行宏观调控的重要经济杠杆,又是企业经营管理和会计核算时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税收是一门有关税收理论、制度和管理的业务课程,与经济生活关系密切。由此可见,税收知识在高职经济类课程体系和人才培养中处于重要的地位。通过税收课程的教学,使学生较全面地了解税收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熟悉我国现行的税收法律制度,掌握各种税的征税规定、计税方法和申报纳税方法;明确纳税人应当承担的纳税义务、应当享有的法定权利以及违反税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理论联系实际,提高学生理解、运用和遵守执行国家税法的水平以及分析、解决税收实际问题的能力,为学生将来从事的财经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通过学习《国家税收》这门课程,要求掌握国家税收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能,并在学习中处理好全面与重点、理解与记忆、原则与方法的关系。通过对该课程的学习,能比较完整地掌握国家税收的基本理论构架,并能把它们运用于实践当中。该课程具有理论性、政策性、实用性和操作性强的特点。

二、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高职教育要求学生具备全面的专业理论知识和较强的实践技能,课程改革应针对高职教育的特点,税收课程教学内容的设计应兼顾会计方面涉税工作的全过程。具体企业涉税业务工作岗位是办税员,现代企业管理体制下,要求办税员不仅要对涉税业务进行会计核算,这也是基础会计工作人员会计核算工作,其次还要求办税员能够独立的办理税务申报,再次单位还会要求办税员能帮助企业少缴纳税款。也就是说办税员要能进行基础涉税会计核算、纳税实务和纳税筹划方面的工作。基于以上办税员的工作内容,在税收课程设计思路里要兼顾这些能力要求,本门课程改革设计中涉及到不同的能力要求的教学内容采用了不同的教学方法。下面以国家税收里流转税类增值税为例说明本课程的课程设计思路。

税收课程的特点是每个税种都是根据税收制度的基本要素进行介绍的,税收制度的要素有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目、税率、征税范围、计税方法、纳税期限和法律责任。在增值税的纳税人知识点的学习中,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如何选择纳税人身份对企业的纳税进行筹划,在这个知识点的讲解中可以进行专题教学。征税对象、税目和税率及征税范围为一知识点群进行学习,运用合适的教学案例对增值税的征税范围进行区分,引导学生思考企业不同的业务活动涉及到的税种不同。在计税方法和税收减免税优惠里采用合适的案例让学生学习涉税的基础会计核算方法,所涉及到的知识点与会计实务里的内容无缝连接。还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如何利用税收减免政策进行企业纳税筹划。纳税期限和法律责任里可以让学生在模拟企业申报纳税的环境中分角色完成模拟企业的申报的全过程。这个教学内容采用的是基于工作过程的任务教学法,实现理论实践相结合。

三、教学改革思路实施途径

(一)引入教学案例———案例教学法

使用教学案例是各个课程常见的教学方法,适当的运用案例帮助学生理解掌握所学的知识。案例教学可以在课前引入教学内容,也可以课堂上使用教学案例让学生解决问题。这就要求教师在选择案例的时候要适当,既要与课堂内容契合还要来源于实际工作,在案例的讲解还需要注意案例的难易程度,学生的可接受范围,在简短的时间内能理解案例的侧重点还要能嵌入本节课的教学重点难点。教师需要走出教师利用在单位实践的机会整理出适合课堂教学的真实案例材料,特别是在纳税申报环节,教师准备一套完整的企业涉税业务,让学生根据实际工作中的原始凭证去独立的思考,完成账务处理和纳税申报的全过程。

(二)模拟企业纳税活动———任务教学法

在纳税申报和违章处理环节的教学中需要一套配备完善的纳税申报实验室,该实验室应该具备申报纳税的仿真环境,配置必要的计算机硬件设备和纳税申报软件。其实验室的功能主要包括两个方面:

第一:模拟税务局报税大厅中配备各个窗口和各种材料文件,让学生扮演各个角色去完成税务登记、领购发票、发票认证、递交文书、审核材料,填制纳税申报表、税款缴纳和业务咨询等。这样学生能深入的学习税务机关征税的各项业务工作流程,掌握各项涉税业务的办理过程,进行传统的纳税申报业务模拟活动是非常必要的。

第二:由于网上纳税申报的推广应用广泛,该实验室需要具备纳税申报软件,让学生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下登陆税务部门电子申报网站进行纳税申报。这样的练习前提需要学生对税收制度理论知识扎实,能独立的进行领购原始发票,进行发票认证,准确无误的录入当月应申报数据,完成申报纳税。在这样的练习环境下,教师充当纳税申报审核工作,对学生申报的数据进行审核无误后,完成纳税网上申报工作。

(三)开展网络教学———专题教学法

税收课程在教材介绍的时候,是按照各个税种进行的,大部分税种之间联系不太紧密,这样这门课程的一些教学内容就可以设计成专题的形式进行学习,比如出口退税、个人所得税中工资薪金所得纳税筹划、最近的热点房产税等。这些专题可以制作成专题网络教学课程,方便学生学习思考。传统的课堂教学方式受时间和地点的限制,教学大纲也会限制课程的重难点。把税收课程网络教学开发成专题微课的教学形式呈现,这样的形式让学生能耳目一新、教学形式更新颖、教学内容更贴近经济热点和税务工作实际。开展专题教学的网络课程会是一个创新,对传统的课堂教学是个很好的补充。

四、总结

教学改革的关键是能够达到学生的培养目标,利用现有的教学资源,采用案例教学方法、任务教学方法和专题教学方法相结合的审计学科教学模式是创新型教学方法的一种尝试,这种仿真纳税环境开展纳税申报工作任务和网络专题教学相结合的方法下,锻炼了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独立思考、运用所学知识发现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综合能力,从而达到教学改革的目的,较好的完成教学目标。

基金项目:

本文为江苏信息职业技术学院教改课题“高职高专《国家税收实务》课程的理实一体化教学模式的探索与实践”的研究成果。

参考文献:

[1]杨文则.高职会计专业税收课程设计的思考与实践.会计之友,2009年3期.

[2]白琳.高职院校会计专业税收课程教学改革探讨. 财会通讯,2012年第5期.

税收专业论文范文3

关键词:应用型会计人才;涉税课程群;课程设置

涉税课程群是指由《财政学》、《财政与金融》、《税收学》、《税法》、《税收筹划》和《税务会计》等课程组成的一个完整的课程体系。涉税课程群是会计学专业的核心专业课程,主要讲授税收基本理论、中国现行税收制度实务、税收筹划的基本知识等内容。从山东科技大学涉税课程群的教学情况来看,学生对涉税课程群的学习态度认真,求知欲强,但也普遍存在一个问题――学习过程中缺乏明确的目标,容易出现畏难的心理。为培养出既具有一定税收理论水平,又具有一定业务操作能力的应用型会计学专业的学生,就必须深化涉税课程群的教学改革,不断提高涉税课程的教学质量水平。

一、山东科技大学现行教学计划下涉税课程群设置的现状

该校现阶段会计专业共有普专、普本、学分互认专升本学生三大类型,其涉税课程群课程设置如表1、表2、表3所示。

二、山东科技大学涉税课程群设置与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相悖之处

(一)涉税课程群设置尚未做到以管理学为专业基础

管理学从来就是一门建立在多个学科基础之上的综合性或边缘性的学科。从教育部设立的工商管理类学科来看,作为经济学门类下的税收学与作为工商管理类的学科始终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本文从税法与企业管理学、市场营销学、会计学的联系来说明涉税课程群在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模式下以管理学为专业基础的必要性。

1、税法与企业管理。一个企业的管理活动,概括起来,不外乎是战略管理,财务管理等方面。以战略管理为例,企业战略管理活动包括战略目标的制定、达到目标的途径、采取的措施、目标实现程度(绩效)等步骤。这些经济活动,税收的影响无处不在,一个讲求绩效的战略管理方案,必须充分考虑税收成本的影响。例如,许多跨国公司选择在百慕大群岛设立母公司,主要目的即在于避税。这是企业设立战略目标中的重要一环。就财务管理而言,企业财务管理不外乎是筹资、投资、耗资、收入和分配的循环过程,这些活动与税收有着天然的联系。甚至可以说,纳税本身就是企业财务管理活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2、税法与市场营销。长期以来,人们并不了解市场营销学与税收学科的关系。在教学实践中,我们认识到,企业的合同签订、市场营销方式的选择、营销机构的确定等都要考虑纳税筹划因素,否则,企业可能遭受经济损失。例如,企业外设分销机构,设立地点、设立方式等都对纳税有不同的影响。又如,企业鉴订合同的同时就决定了纳税义务,选择恰当的合同既可以为企业规避风险,又可以节约税款。

3、税法与会计学。税收学与会计学之间的联系点是税务会计。会计学为税收管理的基础,税务稽查、税收管理和税收筹划等课程须以会计作为先修课程,不懂会计,不懂报表就无从学习税务稽查等课程。会计学原理、财务会计、管理会计以及成本会计等有关会计课程是税收课程的必修课。另一方面,任何一个优秀的会计都必须正确进行纳税核算、分析,甚至进行科学的税收筹划。这说明作为工商管理类的会计学同样需要学习税收有关课程。如税法、税收管理以及税收筹划等课程。

以上分析说明,税收学科的建设与管理学有着天然联系,为此,将管理学和经济学分析范式共同列入税收学领域,无论从学术研究还是从实际操作的角度来看,都有必要性。税收学科的建设需要融入管理学,这就需要调整现行课程体系,将目前的税收课程从以经济学为专业基础改为以管理学为专业基础,使税收学更多地从管理学中吸取知识,以获得更大的生存空间和取得良好的发展机会。管理学科的建设同样也需要税收学的加盟,目前全国高校的管理学科除CPA会计将税法作为必修课外,其余都未开设税法及相应课程,这就使管理学科的建设缺少了一个有力的支撑,为此我们认为应将税法作为管理学的必修课程。

(二)忽视了涉税课程群实践教学的重要性

1、纳税实务操作不足。涉税课程群以介绍和操练中国现行税制和税收征管法规及运用为核心内容,同时也是一门财税专业、会计专业、工商管理等专业学生就业时,应试财税系统公务员、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评估师执业资格、企业财务人员招聘等的重要考试科目和内容。注重培养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充分体现高级应用型经济管理人才的办学特色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和影响。

2、缺少实习时间。涉税课程群是一系列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的课程,要尽可能多给学生安排一定的实习时间。如上所述,学生在课堂上所学的知识毕竟是纸上谈兵,他们需要一个演习的练兵场。这个最佳的练场就是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繁忙,特别是在所得税汇算期,工作量大,人手紧张,急需大量的懂税收业务知识的人员。我们可与税务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联系,安排学生进行短期实习。他们通过为纳税人税务登记、代领发票、申报纳税、建账、制作涉外文书,缩短了理论与实践的距离。这样一方面可解决税务师事务所人手短缺的问题,另一方面又给学生练兵的机会,可谓一举两得,值得尝试。

三、基于应用型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的涉税课程群的建设与创新

(一)在课程设置上,应突出专业性,注重实用性

课程体系是教学工作的总纲,是教学改革的切入点。涉税课程群应当在符合其内在知识结构的前提下进行学科交叉,内容重组,在遵循逻辑性、体系性和开放性三个基本原则的前提下,体现学科的继承性和开放性。

1、课程设置的专业性。具体而言,针对税法课程的相关性,在课程设置上可以分专业进行,如财税专业,在税法课程开课之前,应开设财政学、税收学、财务会计等课程,税法课程可设置54学时;而财会专业,在税法课程开设之前应开设财政学、税收原理和财务会计等课程,税法课程可设置72学时,以突出税法课程在财会专业中的重要性;其他专业,在开设税法课之前应开设财政学等课程,并且将《税法》课程改为《税收学》,可以设置54学时,让学生对税收理论和基本税法有一个基本的认识和把握。这样设置的目的:一方面,让学生掌握并学会运用税法基本原理,培养学生一定的研究能力;另一方面,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

2、课程设置的层次性。结合我系的学生实际情况,在课程设置上充分考虑学生的学习背景、学习能力和学习目标。对于会计专业的专科学生,涉税课程群的课程设置为财政学(54学时)――税法(54学时)――税务会计(36学时);会计专业的本科学生,涉税课程群的课程设置为财政学(54学时)――税法(54学时)――税收筹划(36学时)――税务会计(36学时);会计专业的中外合作学生,涉税课程群的课程设置为财政学(54学时)――税法(54学时)――国际税收(36学时)。这样设置,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税法相关课程的积极性,满足不同层次学生对税法知识的不同需求。

(二)在教学方法上,应提倡创新性,注重整体性

1、精心选择教学内容,引导和启发学生学习。教师的责任是首先精心选择教学内容,引导和启发学生学习。现在的税法教材内容越来越翔实、丰富。在教学计划学时少(一般只有54学时)的情况下,如果教师为完成教材内容而满堂灌,在有限的讲授时间里,不分轻重缓急、照本宣科地讲授教材内容,就会造成教师讲得越多,学生得到越少;教师越是面面俱到,学生的印象越是模糊,结果事倍功半,事与愿违。为此,必须要遵循如下原则进行教学内容的选择:一是注重授课对象差异性。对于财税专业、财会专业的学生,应注重税法实务,注重实际操作能力和综合分析能力的培养。对于经济学、工商管理、金融等专业的学生,应注重税法理论和实务并重的原则。二是考虑未来工作中的有关知识的利用度。我国现行的税种有20多个,但在实际工作和日常生活中利用率较频繁的只有10多个,根据学以致用的原则,这些内容就应为教学重点。三是适当关注每年CPA考情变化。CPA是我国目前繁多的会计资格考试中权威性和价值量较高的考试之一,而税法属于五门考试科目之一,其考题的质量较高,其考试内容在很大程度上反映了税法中的重点、难点和热点。教师适当关注每年税法考题及其变化,并适时调整自己的教学内容是尊重税法时效性的体现。

2、多种教学方法的综合使用。课堂教学主要采用大班理论授课和小组研讨新型教学组织形式。大班理论授课采用启发式教学,利用“五讲教学”(讲重点、讲难点、讲热点、讲获取知识和信息的方法与手段),使学生在把握课程内容整体逻辑体系的基础上,了解知识产生的历史背景,加深对课程主要知识点的理解,培养学生获取新知识的能力和创新意识。此外,借助于问题教学、启发教学、案例教学等先进教学方法,将课程教学内容讲透讲活,使学生在把握课程内容的整体逻辑体系的基础上,加深对课程主要知识点的理解,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以案例教学为例,目的是用会计实践活动中发生的典型案例重现实际情境,通过解析案例,让学生在回放的实景中进行分析、判断,从而受到启发、学会思考。小组研讨以上市公司真实案例为背景资料,通过组成研讨小组,开展合作性教学。合作性教学实施过程包括案情介绍、布置思考题、小组课下准备、课堂集中讨论发言、教师总结点评等步骤,对于提高学生的理解能力、思维能力和表达能力以及组织协调能力和团队合作能力具有良好效果。

参考文献:

1、刘剑文,熊伟.中国税法学研究的现状及反思[J].法学,2001(5).

2、陈少英.中国高校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J].云南大学学报,2005(1).

3、张源.《税法》课程的教学改革设想[J].广东青年干部学院学报,2005(2).

4、康世硕.案例教学法在“税法”教学中的应用[J].甘肃科技纵横,2005(5).

5、林颖.关于《税法》教学改革的思考[J].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7(4).

税收专业论文范文4

税收课程是高职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它以税法为核心,融税收学、会计学和法学等多学科的理论与实际操作技能于一体,综合培养学生的会计核算能力和税务处理能力。笔者进行了税务专业的岗位调查,调查企业对会计专业毕业生的知识、素质要求,明确哪些专业知识是实际工作中最需要的。如表1所示:

可以看出,税务知识对会计人员而言是最为需要的,占79.3%,税务知识在企业会计工作中占有重要地位。而税收课程又是会计专业的核心课程,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类经济组织中的涉税业务越来越多,会计专业的毕业生必须具备基本的会计核算和税务处理能力。会计专业的学生不仅要掌握会计专业理论知识和各项业务技能,还必需熟悉各种税收法规,能从事税务核算、纳税申报、税务管理、税收筹划等涉税工作。 我院会计专业毕业生的就业大多面向中小企业,而中小企业最需要既懂会计核算又会税务处理的人才,因此税收课程所要求掌握的技能是中小企业财会人员必备的专业核心技能之一。学好税收课程对会计处理能力的培养起着综合和提升作用,对涉税事务的处理能力培养起着主体作用,对税收筹划、税务能力的培养起着奠基作用,是将会计知识、技能与税务处理知识、技能有机结合的课程。

二、高职高专税收课程存在的问题

(一)相关课程开设不足,部分课程开设过滥 目前发行的教材中,《国家税收》仅涉及税费计算知识模块,《税务会计》涉及税费计算与涉税事项会计处理模块,部分院校仅开设一门《国家税收》或《税务会计》课程,使得学生税收知识欠缺,课程体系无法满足相关专业的岗位需求。还有的院校实行一刀切,不管是会计专业、税收或财政专业或是财务管理专业,均在《国家税收》或《税法》之外加开《税务会计》、《纳税筹划》等课程,不准确进行课程定位,对各门课程的内涵没有深入分析,造成不同课程之间功能相互混淆,内容重叠交叉。

(二)税收教材建设落后,缺乏实践性配套教材 与教学内容相对应,高职高专税收教材体系几乎与本科教材完全一致,仅在内容上稍作精简,降低了理论深度。由于税收法规的时效性强,政策更新速度快,导致税收教材极易过时,其内容总是滞后于现行法规。另外,税收教材类型单一,现有税收教材大多属于理论教材,而与专业理论教材配套的税收实训教材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有部分教材配有相应的习题集,但也只是理论训练题,缺乏实践训练的项目指导书,无法起到指导实践教学的作用。

(三)税收实践性教学严重不足 税收课已暴露出实践教学严重缺乏的问题,高职院校提倡“以实践为基础、以能力为中心”的职教理念,但目前较多的高职会计专业教学轻税收课,重会计类课。课时安排中,会计占55%,计算机占30%,税收占15%。目前税法课教学计划对实践教学计划制定不详细,较笼统,实践教学时间、内容、方法和组织方式不明确,实践教学比例偏少,环节落实不到位,无系统实施方案,实践性教学质量缺乏有效监控,严重影响会计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

(四)实训设备条件差,数量严重不足,且不配套 税收是一门操作性、实践性很强的课程,在会计专业主干课程中,财务会计的实验实训设施齐备,基本普及,而税收课程由于长期以来重视不足,投入有限,实践性教学相对落后。目前,大多数高职院校没有配备独立的税收模拟实训室,有的高职院校虽然有税收模拟实训室,但就实训室的配置情况来看,远未达到仿真要求。由于实验经费短缺,实训室软、硬件滞后于目前的实际情况,没有完整的税收模拟数据系统,缺乏实训操作应用软件。另外,高职院校在校外建立实训基地的方式一般以给对方培养人才为条件设立,但每个企事业单位对会计人员的需求是极其少的,而学校因为经费不足又不可能给对方在经济上予以补偿,这样对企业来说收入与付出不等同,不愿成为学校的实训基地。由于校外实训基地严重缺乏,使得学生的专业实习不可能真正落到实处。有的甚至缺少税收实训大纲等基础性指导文件。很多院校所谓的税收实践教学仅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或者合并在会计模拟实训中,共用一套财务资料,完全不能突出纳税实务能力的针对性培养。

(五)税收教师脱离实践,实践教学方式完全来自教材高职税收专业教师队伍脱离实践是当前较普遍的现象,教师都从学校到学校,缺乏实践经验,工作后,因教学任务繁重,难以抽出时间进行社会实践锻炼。部分高职院校对教师社会实践的时间、经费、组织都无安排,没有把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纳入教学计划以形成制度,这就不可避免出现教师脱离实践的情况。目前高职教师在实践教学方法上,正脱离 “一块黑板、一支粉笔、一本教科书”的状态,转化为多媒体教学,教学手段愈加先进,但针对培养学生解决实际问题能力的税收课件制作上却无突破,来源社会实践的案例缺乏,课件内容基本从教材获得。税收案例有的照搬杂志报纸的内容,缺乏对企业财务管理过程的专业性判断,从原始案例材料的选择上就已偏离企业管理的要求,专业化的评价及分析也就很难得出。另外税收案例陈旧且应用性不强,涉及传统的制造业过多,而对新型产业涉及甚少。

三、高职院校税收课程改进措施

(一)课程设置需满足市场需要 ,体现优化综合能力 税收课程设置应根据社会需要、地方特点和行业需求等因素综合考虑。理论课的开设以够用为原则,满足中小企业对人员技能素质的要求,适应经济的发展。以“围绕市场办教育”为理念,满足市场需求,使税收课程教育与行业标准接轨,当前人才市场对选聘人才的观念发生了变化,“学历愈发淡化,能力陡然走俏”,“学历选人才”已逐渐被“能力选人才”取而代之,而操作能力强是高职学生职场取胜的法宝。为此,采取加大税收实验课程的设置比重,将课堂初步实习、工厂实地实习和分岗综合实习有机结合,使学生理论知识得以升华,技能得以提高,从而强化学生会计核算能力、财务分析能力、成本核算能力,以及审计及纳税能力。系统化的实习教学,让无实际工作经历的学生具备实际操作经验,形成综合职业能力,极大短缩学生就业上岗的适应期。

教育部已经明确指出高职教育理论课以够用为原则。课程的教育也必须强调实践性,课程的设置一方面是为了拓展学生的知识面,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另一方面是为了让学生有更大的发展空间,有利于学生从事其他职业。笔者认为,高职院校应反思税收类课程的设置现状,深层分析岗位需求,准确定位各专业面向的岗位群,分解对应职业能力,重构各专业所需税收知识体系,设置各专业课程,既要避免知识欠缺、开课不足现象,又要避免盲目贪多求全,还要避免各专业课程开设一刀切。财务管理专业的课程设置应有别于会计专业,会计、财务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税收知识的要求与财政、税务专业的学生要有所不同。根据会计专业主要面向的岗位群,税费计算与申报及涉税会计处理应是其主要的职业岗位能力之一。高职会计专业应将《税务会计》课程作为专业必修课,取代《税法》或《国家税收》课程;同时开设《税务筹划》作为选修课,以拓展学生的职业发展能力;财务管理专业面向的岗位群较之会计专业有所延伸,其核心岗位能力还应包括筹资管理,进而可细化到减轻企业税务成本,实现税后利润最大化。因此,应将《税务筹划》作为专业必修课程开设;税务、财政专业则不必开设《税务会计》课程,税务专业可将《税法》与《税务筹划》作为必修课,财政专业仅需开设《国家税收》课程即可。同一专业开设的各门课程应按照知识的递进性依次开设,如会计专业,应由《基础会计》、《财务会计》到《税务会计》,及至《税务筹划》,对课程特色要准确把握,每门课程的教学要求和内容需严格区分,力求将重复内容减至最少。

(二)加强研究,做好教材编写工作 高职税务专业的教材编写必须由企业税务会计岗位的工作流程来确定教材体系,教材内容要与税务会计岗位所需的知识、技能要求相一致,注重可操作性和先进性。当前适合于高职会计专业税法课程使用的实践教材很少,为了保证教学质量,实践教材应立足于“自编为主,购买为辅”,教师在社会实践过程中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后,组织一线教师编写税法实训教材,建立税法教学案例库。针对课程设置相对滞后、教材落后于实际的情况,建议大胆选用财政部会计资格考试专用教材,其理由有三:一是内容新,因它囊括了近年来一系列新法规、新制度,以解决教材落后的弊端。二是准,这些教材的编写者都是国内专家、业内精英,有些是我国财经法规的制订者,具有较高的权威性。三是实用,可以直接满足学生考取会计资格证书的需要。

(三)加大税收课程实践性教学的力度一是课内实践的开设必须有效、实用。高职教育必须强调课内实践的开设有效、实用,税收作为操作性很强的应用学科,必须以培养学生的能力为中心来设计课程内容。要增加实训课时,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的比例力争达到1:1。先对专业课程进行分析讨论,确定该课程必须掌握哪些方面的实际操作能力,再据此安排设置训练。二是采用多样化的教学途径。高职教育除了平时的课堂教学外,要加强与企业的联系,可以请企业会计总监、财税基层干部、其他学校专业资深人士等来学校作各种讲座,以利于学生掌握最新的会计法规政策,追踪最新的会计前沿知识。学校还可以在寒假、暑假要求学生下企业进行社会实践,写出实践报告,并酌情给予一定的学分。三是加强税收模拟实训练习。税务模拟实训要从整体上设置整个公司的每项税收业务。从税务登记,到发票管理,到各种涉税业务的账务处理,账簿设置、报表编制和纳税申报,环环相扣,层层设置,层层实训,使学生对企业税务处理有一个完整的认识和熟悉过程。此后,还可采用重新分配角色,利用这些税务资料进行税务审计和税务稽查,以便学生在中介机构和税务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

(四)强化税收模拟实训室和实训基地建设,保证学生具有良好的实践场所 强化实训建设,增加经费投资,建立高仿真性的全方位模拟工作流程、职能岗位、工作环境的税收模拟实验室,能模拟纳税申报过程,采用纳税申报软件完成一般纳税申报、税收优惠申报实验,同时拓宽建立校外实践基地的思路,把税收工作有创新、有成果的注册税务师事务所、民营企业作为首选目标,实行校企合作,全方位拓宽高职教育办学之路。

(五)加强培养税法课程教师的实际操作技能 培养“双师型”教师,组织教师报考注册税务师;并安排教师下企业从事报税工作,定期参加税务部门安排的培训。教师要结合企业深入实际,熟练税收实务操作方法,接受前沿最新专业知识培训,不断积累丰富的专业实践经验,这样才能有的放矢地组织税收案例教学、教案的组织和准备以及课程的操作和指导。高职教师须精心策划,攻关,以高职院校税收课教学目标制定案例教学,研究一套适合当前社会需求的案例模式及教学实施策略,全方位提升应用型技术人才培养质量。

参考文献:

[1]罗先锋:《关于教学几个问题的探讨》,《职业教育研究》2006年第7期。

[2]孔祥银:《浅析高职税收实践性教学改革》,《中国科技信息》2007年第13期。

税收专业论文范文5

关键词:税法课程现状;税法教材:职业特色;实践教学

税法是会计电算化专业的一门专业基础性质的课程。其理论性和实践性都比较强。在高职院校倡导培养技能型人才的教育形式下,如何运用科学的教学方法来实现培养目标,为社会输送合格的人才,已成为高等职业教育所面临的重要课题。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完善,税制改革的不断深化,特别是税收征收管理改革的不断深化,纳税人就需要熟悉甚至精通税法及财务会计制度的专业技术人员去为其从事纳税服务。高职院校税法课程应及时进行调整与改革,使其能适应高职高专院校培养人才的需要。

一、高职院校税法课程现状分析

高职院校坚持技能型人才的培养模式,因此其重视实践性教学,理论性教学基本够用为宗旨。在课程安排的的过程中,将很多以前本科院校学科型体系建立的课程体系都打破了,课程设置缺乏稳定性。比如财政内容现在都不在成为一门独立课程,而是放在经济学基础里给学生进行讲述,而税法课程即在经济学基础里进行讲述,宣传税法的重要性,主要以理论性讲解为主,同时还在高职学生学完会计基础以后继续学习。这显示了这门课程的重要性。由于会计电算化专业学生除了拿毕业证以外,还要拿会计从业资格证。课程安排既按照人才计划培养目标确定的课程走,另外还根据会计从业资格证和初级会计师设置的课程进行安排确定,这使得税法课程在高职院校中有时是一门课程,有时是经济法课程,又有时是一门课程的几个章节,税法课程变化很大。再加上高职院校由于大大增加了实践性教学的力度,有的院校将该门课程压缩课时,很多内容学习浮在表层,只是要求学生会填表会申报交税就行了。

高职院校税法课程定位模糊不清。高职院校税法课程教学内容基本属于本科教学内容的“压缩型”、“简化本”,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一是介绍税收理论;二是分税类税种解释税收法规条款和应纳税额的计算。这一内容结构侧重于学科知识的系统性,但与涉税会计人员的工作实务脱钩明显。主要表现为:宏观理论阐述较多,以政府政策层为导向,而非以企业日常经营管理为导向;只重视税收法规条文的讲解,对于办税的实际工作流程几乎没有涉及,以至于学生即使学过税收知识在工作岗位上仍不知如何人手;税法中各税种虽彼此独立,但企业在实际运行中,同一业务往往涉及多个税种,分税种教学割裂了企业经营活动的内在关联性,只能让学生掌握零散的专业知识,而不能综合运用财税知识解决问题。即便有的教学内容跟实践接轨,但法律条文过多,内容缺乏系统性,对于还没有涉足社会的高职学生接受起来困难颇多。

高职院校税法教材建设有待完善。高职院校税法教材体系几乎和本科教材完全一致,仅在内容上稍作精简,降低了一些理论深度。由于税收法规的时效性强,政策更新速度快,导致税收教材极易过时,其内容总是滞后于现行法规。另外,税收教材类型单一,现有税收教材大多属于理论教材,而与专业理论教材配套的税收实训教材几乎处于空白状态。虽然有部分教材配有相应的习题集,但也只是理论训练题,缺乏实践训练的项目指导书,无法起到指导实践教学的作用。高职院校税法教材理论教学内容较多,不符合于高职学生的特点。《税法》课程内容一开始就是法律基础知识,因为税收课程其本身是一门法律课程。在教学中,教师给学生介绍这部分法律基础时,大部分学生认为理论性太强,比较抽象,不太好理解,还有的学生觉得没有必要学习。法律基础知识讲授虽然不适合高职学生的特点,但是为了普及法律的相关知识,并为今后进一步学习税法相关内容打下基础是很有必要的。学生对税法的理论概念理解不够深刻税法是法律的一部分,其法律概念非常严谨。高职学生对理论的概念理解不够深刻,容易混淆几个概念,导致在税法的学习中困难重重。税法本身有一定的难度,学生如果不下工夫,容易造成思维混乱,出现计算不准确的现象。如在增值税的计算中混合销售和兼营销售的概念容易混淆,经常出现计算错误的现象。

高职院校税法实践性教学严重不足。虽然很多高职院校非常重视实践性教学,但是用于税收实践性教学设备和设施价位昂贵。资金问题也是制约了高职院校税收知识能力的培养。按照要求,高职院校实践教学应占到总教学时数的40%左右。在会计专业主干课程中,财务会计的实验实训设施齐备,基本普及,而税收课程由于长期以来重视不足,投入有限,使得税收实践性教学相对落后。大多数高职院校没有配备独立的税收模拟实训室,没有完整的税收模拟数据系统,缺乏专业实训教材和实训操作应用软件,有的甚至缺少税收实训大纲等基础性指导文件。很多院校所谓的税收实践教学仅是象征性地填几张纳税申报表,或者合并在会计模拟实训中,共用一套财务资料,完全不能突出纳税实务能力的针对性培养。传统税收教学模式在内容、方式、手段、配套设施等多方面都难以体现对职业应用能力的培养,教学与实务工作相脱节,也无法为学生创造竞争优势。

税法的核算内容对高职学生来说比较复杂税法内容中税收种类繁多,其中主要的税种是流转税类和所得税类。流转税中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内容较复杂。在增值税教学中,一般要求学生将一些固定的公式背下来后,按照套用的核算方法计算,有些学生觉得比较复杂,业务内容中的逻辑关系总是处理不好,容易造成计算错误。还有在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中,学生由于会计核算的知识缺乏,导致企业所得税的计算不准确。

高职院校税法所涉及的行业较多,学生能力有限税法的内容适用于我国各行各业,所涉及的范围很广。对于高职学生来讲,制造业企业和商业企业的情况都难以掌握,再涉及建筑业、服务业、金融业等行业的内容,学生要掌握的范围太广。再加上高职的学生大部分不擅长学习理论性的知识,所以,在课堂教学中采用教学互动环节时,教学效果受到一定的影响。

税收专业论文范文6

关键词:地方财经院校;应用型本科;税收专业人才;课程体系优化

中图分类号:G710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16-0161-02

一、地方财经院校税收学专业课程体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近几年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国家机构、人事制度、财税体制、财经教育改革的深化,社会对税收本科人才的知识、能力和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税收学专业人才的培养同样如此。税收方向学生的就业大多以财税部门为首选,但现在毕业生进入财税部门可谓需“过五关、斩六将”,因此,毕业生进入企事业单位就业的比例更高。大学课程设置是否科学,直接关系到学生素质的培养和专业目标的实现。目前,地方高校财税本科专业目前的课程设置不尽合理,现行税收学专业的教学内容、方式和手段都已经远远不能满足学生和社会的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一)基础理论薄弱,实践能力不高,后续发展乏力

长期以来,财政本科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明显表现出重专业课程、轻基础课程,重理论课程、轻实践课程,重定性课程、轻定量课程的情况。从现有税收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来看,专业课程设置较全面,而基础课程则存在“缺位”现象(如民商法课程)。虽然,近几年各校都开始重视数学、计算机和外语课程,但要求各不相同,与社会对高素质人才的期望相比还有较大差距。计算机软件应用、应用文写作、专业双语课程薄弱,专业实验室建设滞后,即使有学年实习和毕业实习,其效果也并未达到教学双方的预期目标,在这样的条件下培养出来的学生势必实践能力不高,后续发展乏力。

(二)课程体系缺乏系统性,灵活性不够

多数西部财经院校税收学专业课程的系统性较差,各门课程之间缺乏衔接,一些知识点往往好几门课程都涉及,造成不必要的重复;而另一些知识点往往被遗漏,导致学生知识结构不完整。一些学校的专业选修课未能紧跟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而设,与现实联系不够紧密,不能充分反映税收学前沿理论的最新进展,内容更新速度慢,时效性不强。

(三)必修课与选修课设置不平衡

由于指导思想的偏差,大部分地方财经院校专业核心课程和限选课程过多,“大而全”严重,造成学生负担过重。如果再考虑到我国特有的英语和计算机的考级压力,学生个性发展的空间被严重压抑。同时,选修课设置数量较少且要求低,选修课设置目的甚至发生异化,主要变成帮助学生赚取学分毕业之用,而非培养学生多方面的能力和素质。

(四)课程特色不明显,缺乏个性

调查表明,我国多数地方财经院校的税收学专业课程基本上是比照综合性大学特别是重点大学一流财政学科中的税收方向设置的,而那些重点大学本科教学的定位、学生基础、课程设置以及教学改革问题,不可能适应地方院校各自的办学环境和人才培养目标。结果导致千校一面,学校之间看不出显著差异,也就不能体现出各自的办学特色或地方特色。

(五)课程体系知识结构相对封闭

现有税收学专业的课程内容突出表现为重国内轻国外,自我封闭状态较严重。“西方财税理论”这一课程,有的学校还没有开设,有的虽已开设,但讲授的内容很少,不论是教师还是学生,对西方财税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动态知之甚少。尤其是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相对滞后,尽管有不少学校已提出税收学专业的主要课程要用国外原版教材,并采用双语教学,但由于师资和教材的严重缺乏,现在真正能做到的却是寥寥无几。

二、地方财经院校税收学专业课程体系设置优化路径

(一)重新审视税收学专业课程内涵

如果只是设定课程框架,而不能处理好课程之间的衔接问题,就会导致知识脱节或者重复。因而,检讨课程内涵、订立每门课程的主要内容、逐步实现课程标准化便成为重要的工作。在实施过程中,由本专业教师分组完成,就经济、财政、税收、会计、金融、管理、计算机信息、法律规章领域的课程,针对不同科目拟订课程内涵,强调课程的核心内容,从而有效减少税收学专业所学课程间内容重叠的现象。确定课程规划和课程内容,设置学生选修课辅导系统,从学生就业的角度安排选修课,使学生在学习相应课程时更具理性和目标性。

(二)改进教学方式,优化教学质量

1.探索税收学专业实施案例教学的具体做法,试编“税收学专业相关课程重点知识案例库”,具体案例应包括涉及的知识点、案例内容、案例点评、案例讨论题四部分内容。案例应当是关于一个特定的、具体的事件的描述或叙述过程,应当有时间、地点、背景、发展、结果甚至人物等要素,并以教学内容为标准,点评该案例中值得称道和需要完善(或值得商榷)之处。

2.优化税收学专业实验教学软件平台,加大税收学专业实验实践课程比重。①实验实践教学与提升学生能力密切相关。随着税收信息化的迅速发展和国家金税工程的逐步实施,财税部门对税收学专业人才的素质要求越来越高,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学科的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熟悉国家有关税收的方针、政策和法规,了解本学科的理论前沿和发展动态,而且还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独立获取知识、运用理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动手实践能力及开拓创新精神。在这一背景下,税收学专业不仅应重视基础理论的教学,还应强化实验实践教学。实验实践教学是整个专业教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具有与理论教学同等重要的地位,是实施素质教育、培养富有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的高素质人才的关键环节。②实验实践教学质量的提高对增强学生就业竞争力大有裨益。正如前所述,随着信息化、网络化的发展,金税工程的实施,经济管理类的学生不论是研究型的还是应用型的,其动手能力的培养都不可或缺。而无论是政府部门还是企业对于具有较强实践能力的学生都有更强的诉求。若欲在政府部门工作,必须对纳税人管理、发票管理、税务稽查等业务流程非常熟悉。而若站在纳税人、企业的角度,也强烈需要了解并熟悉申报征收、纳税人管理等业务流程。因此,若能在税收实验教学中引入涵盖以上内容的相关软件,使得学生在未走出校门时就熟悉政府部门及企业所需了解的业务流程,必然会开拓学生视野,增强其动手能力,在面临激烈就业形势时有更强的竞争力。③适合的实验教学软件对税收学专业开设课程的支撑作用。为优化税收学专业实验教学的软件平台,应在实验教学中引进适合的财税管理实验教学软件。税收学专业实验教学软件首要考虑先进性、易用性、共享性、服务配套性等因素,选择购买比较成熟的实验教学软件。④适当加大实验实践课程所占比重。在税收学专业课程教学总学时量基本不变的情况下,适度加大实验实践课程的比重,压缩讲授课程量,以满足社会对学生“提高实务操作能力”的要求。试行一年后,根据学生和教师的反馈意见再行修订。

三、探索“组合式”教学模式,打造与专业课程体系改革紧密嵌合的“税收教学团队”

税收专业论文范文7

【关键词】税收学;应用性;人才培养

一、税收专业应用性人才培养的重要性

(一)顺应国家政策的引导

2010年制定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明确提出要“扩大应用型、复合型、技术型人才培养规模”。2015年多部门联合的《教育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引导部分地方普通本科高校向应用型转变的指导意见》中,也明确规定高等学校“要把办学思路真正转移到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上来,转到产教融合、校企合作上来,转到培养应用型技术技能服务型人才上来,转到增强学生就业创业服务能力上来”。为了能够执行国家的政策要求,需要加强税收学专业本科应用性人才培养。

(二)适应市场需求,行业发展的要求

我国的财税信息化发展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足不出户就可以办理相关的涉税业务,与此同时,税收的征管、税收的稽查等也可以通过财税信息系统实施。大量的财务软件、税收软件以及相关系统和设备的开发和使用,对未来税收专业人才也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既要熟悉财务会计、财务管理,又要对税收的征管和稽核了如指掌,还要熟悉管理信息系统。这就需要培养的税收专业人才不仅理论基础要扎实,在具体的财会、税务的具体实务方面也要应用自如。

(三)树立学校品牌,突出教学特色的重要举措

作为校企合办的独立院校,与一般的普通高校不一样,在学校的历史、师资力量、学校名气等很多方面没有办法与普通的公办高校相比。独立院校的学生找工作没有让人骄傲的高考成绩,也没有名校毕业生的牌子,想要在竞争激烈的人才市场中获得一席之地,只能靠自身的能力。因此,学校要充分利用自身校企合办的优势,培养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实践能力。

二、目前税收专业人才培养存在的问题

(一)注重理论的学习,理论与实践相脱节

长期以来,财政和税收专业的课程体系设置,人才培养计划的制定,注重理论课程教学,大学一年级不开设专业课程,全是基础理论课程的学习,大学四年需要修160学分,其中通识教育课62学分,学科共同基础课32学分,专业课36学分,实践环节30学分,其中专业课所占比重不足25%,实践课程所占比重为18.75%。由此可见,专业课程所占比重比较低,即使是专业课也是注重理论的学习,实践课程所占比重较少,仅大三有实践课程,所占课时较少。理论来源于实践,并且指导实践。学习理论知识不是目的,目的是如何让其更好地指导实践。

(二)课程设置不够系统性、灵活性

课程的设置不够系统,例如:大学二年级开始学习专业课,这一学期学生既要学习财政学也要学习税收学,财政学属于专业基础课程需要先学,在有一定的财政收税知识的基础上再学习税收学。在课程设置时将两门课程放在同一学期学习,先学税收后学财政学,这对于学生来说知识的学习欠缺逻辑性,不够系统。很多知识在不同的课程里面都有涉及,存在重复,而有的知识在不同的课程里都有,又会被遗漏,灵活性太差。

(三)课程设置没有特色,知识结构相对封闭

税收专业的课程设置大同小异,几乎每个院校都差不多,都是采取标杆法,比照重点大学设置的,没有自己的特色,在这个凸显个性的社会里,难以具有说服力。目前所学的税收专业的课程内容主要是以国内为主,很少涉及国外的税收理论和实践。我国的税收工作也在不断改革和完善过程中,学到的也是现有的或者是过去的,等工作了也就过时了,所以一直会处在一种相对滞后的追赶过程中,不利于学生应用性的培养。

(四)专职专任教师自身的优势和劣势

新建学校的专职专任教师大部分是年轻教师,年轻教师有自身的优势和劣势。优势就是朝气蓬勃,可以跟学生打成一片,与学生更好地互动,为学校带来“新鲜血液”,在创新方面具有独特性。同样劣势也很明显,就是90%以上教学岗位上的年轻教师都是刚刚走出大学校门就走上三尺讲台,他们的理论水平毋庸置疑,但是他们没有实际的工作经历,自身的实践性不足使得他们难以将理论跟实践有机地结合在一起,讲起理论来滔滔不绝,对于实际工作却一无所知。如何提高老师本身的实践性,丰富他们的工作实务性,这是学院面临的重要问题.

(五)考核方式的不完善

现在提倡学生全面发展,提高学生的素质和能力。对于学生的考核仍然采用量化方式,平时成绩、期中考试成绩和期末考试成绩,所占比例分别为2∶1∶7。虽然说已经不是过去那种完全通过一纸试卷来考核的方式了,但是这样的考核方式仍然不能反映学生对知识的掌握程度,以及学生的学习能力。这样的考核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提高学生的上课率,期末复习的努力程度,对于学生能力的培养和应用性的提升并无太大作用。

三、提高税收专业学生应用性的建议措施

(一)以学生为本,因地制宜

为了更好地进行应用性教学,对学院财税专业的学生做了一个调查问卷。回收的有效问卷有91份,女生占81%,男生为19%,学生生源地来源于全国10个省市,主要对学生未来的就业专业方向、行业部门等几个问题做了调查.从调查结果来看,有48%的学生希望在政府机关工作,31%的学生希望在金融机构工作;关于就业行业部门的调查显示,绝大部分同学希望从事与财税、会计有关的工作。根据以往毕业学生的就业状况分析,财税专业的学生大部分从事财会、财税、金融方面的工作,因此在学生培养方面,要增强其在财会、财税方面的应用能力。

(二)以应用性为基础的课程调整

想要培养应用性人才,需要让学生学习更多应用性的知识,让学生多动手,多参加实践学习,因此应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1.增加专业课程的设置。目前的课程设置中专业课程设置不够多,公共基础课程设置过多。在不改变总学分的前提下,增加专业课的内容。将专业基础课程,如《财政学》等开设在大一下学期,为大二开设专业课程做好知识准备。2.增加实践课程。除了大三一个学年的集中实践教学环节外,还需要加强专业性实践教学内容改革。一是开设《会计电算化》《税务实务》以及《税收稽查》等课程,在开设课程的同时分配一定的实践学时,让学生边学边实践,这样有助于他们对课程的深入理解。二是在财税综合模拟实训中,要让学生学习不同的税务主体的实践工作,例如:征税机关和纳税人,以便学生将来能够更好地适应不同工作的需要。三是在集中实践学期开设“职业角色综合模拟”,借助于互联网和财税教学软件,让学生模拟涉税的每个角色,系统了解整个税收的征管、筹划、监察和稽核等一系列环节的实施和运行,强化学生整体把握和沟通能力,也有助于学生未来就业过程中更好地适应自己的角色。3.增设西方税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课程。为了使得税收学的知识结构更加开放,需要增设西方税赋理论和实践方面的课程,例如:介绍西方税赋理论的课程,讲述发达国家税收制度和税收征管的课程,必要的话可以实施双语教学。知识结构的开放性,有利于学生吸收不同的税收观念和理论,更有助于学生理解和执行我国当前的税收政策。

(三)应用型师资队伍的建设

“教”和“学”是分不开的,要让学生学的好,也需要从教师的与时俱进。应用型师资队伍就需要教师要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又要具有较强的实践能力,以“双师”、“双能”型师资队伍为目标。这就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鼓励教师到相关的企业或机关挂职锻炼,鼓励教师多与企业社会团体合作搞科研,以增进教师与实际业务的认知;二是鼓励教师参加财税领域各类职业资格考试,如注册会计师、税务师以及理财规划师等;三是鼓励教师寒暑假参与社会实践和社会兼职,以便提升其对实际业务的熟悉度和对行业前沿问题的了解和把握,从社会领域引进一些实战经验丰富的人员在校内兼职;四是完善现有的教师评价机制,实施多元化评价机制,除了教学、科研之外还要考虑其所拥有的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其社会工作经历等,从而可以更好地提高教师参加社会实践的积极性。

(四)强化应用性的考核方式的改革

完善学生的考核方式,改变过去以一纸试卷为主考核学生的方法,实施多方位、过程化的考核方式。应用性人才培养要以学生的应用能力、实践能力为导向,注重学生学习的掌握程度、以及将理论知识转化为实践的能力。考核学生学习的掌握程度或者有效性单凭试卷成绩是考核不出效果的,因此要实施多方位、过程化考核。多方位,要求不能只看成绩,还要看学生上课的听课状况、提出疑问、回答问题、作业完成状况等,以及学生在实践操作中的表现和社会实习的状况。

(五)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合作,举办多种校园税务活动

加强与当地税务机关的合作,举办多样化的税收知识竞赛,税收知识进校园等,丰富学生校园生活,同时加强学生对税收实际工作的了解。学校税收专业班级不多,可以安排学生到合作的税务机关进行实习。根据学生的工作意愿分类,希望到政府机关工作的与税务机关协商到税务机关实习,希望到企业单位工作的安排到相关的合作企业进行实习。通过实习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和对未来工作的适应能力。

【参考文献】

[1]樊慧霞.本科教育中税收学应用性人才培养的思考[J].内蒙古财经大学学报,2013,11

[2]刘珺,许宗凤,游振宇.地方本科高校转型背景下税收学专业实践教学体系建设与改革———以铜陵学院为例[J].铜陵学院学报,2016,1

[3]陈晓红.基于岗位职业能力“税收实务”课程建设的创新实践[J].教育与职业,2013,11

[4]杨光焰.基于行业背景的税收专业实践综合体建设路径分析[J].管理智库,2015,15

税收专业论文范文8

【关键词】物业税 博弈 物业税税基评定

2003年10月,中共中央第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关于完善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明确指出,“实施城镇税费建设改革,条件具备时对不动产开征统一规范的物业税,相应取消有关税费”。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为开征物业税提供了法律保障。随着物业税在北京、辽宁、江苏、深圳、宁夏、重庆、安徽、河南、福建、天津等十省市模拟试点工作的进行,物业税又再次被推向风口浪尖。但物业税的具体开征还面临着困难,理论界对开征物业税的制度设计还存在不少争议,本文认为,只有首先解决物业税税基的价值评定问题,才能为开征物业税扫清前期障碍,讨论税制的制度设计问题远比探讨技术操作更为重要。

一、物业税的相关理论

物业税是以土地、已建成并投入使用的各类房屋以及与其相配套的设备、设施和场地等为课税对象,要求其所有者或承租人每年都要缴纳一定税款,而应缴纳的税值会随着不动产市场价值的变化而变化。“物业”一词是实物与权益的综合体,通常在国外被称为不动产,而在我国大陆则习惯称之为房地产。国内学者对物业税作了一系列的研究,甚至有人认为,物业税就是财产税,也可以称之为不动产税。这些观点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物业税的设计基础。下面,本文阐述物业税和我国现存财产税的关系。

1、物业税是财产税的一种

财产税是整个税收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从概念上来说,财产税是指以纳税人所拥有和支配财产本身(财产的价值或数量)为课税对象的税收统称,包括不动产和动产。相比所得税是对国民生产的流量课税,财产税则是对社会财产的存量课税,其价值并没有参与再生产的循环。财产税以财产的可转让性和可保有性,又可分为财产转让税和财产保有税。

我国现行财产税制中的主要税种有房产税、车船税和契税。物业税也是财产税的一种。物业税的本质的实际内容就是房地产保有阶段的税收。物业税,是针对土地、房屋等不动产征税,要求其承租人或所有者每年按照不动产的价值都要缴付的一定税款。物业税的课税对象是不直接参与流转的土地、房屋等不动产,由不动产的所有或支配人直接承担而很难转嫁。因此,物业税具有财产税的主要特征,属于财产税的范畴。

2、物业税设计的理论基础

一般说来,尽管国内外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开征物业税,但是关于物业税的理论基础却存在较大的分歧,主要有“公平论”、“税制完善论”、“财政收入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等观点。

(1)征收物业税的“公平论” 。“公平论”包括普遍征税和平等征税。所谓普遍征税,是指税收管辖权范围内的所有法人和自然人,也即所有有纳税能力的人都应毫无例外地纳税。所谓平等征税,是指所有的纳税人依照其所拥有的不动产价值取得的收入或实际支出等客观因素来确定。税收的公平标准主要是依据能力原则,要求纳税人应当根据他们的支付能力纳税。公平论是税收理论的基础,具有普适性,可适用于物业税。物业税对财产收入的公平调节功能,优于所得税。但是单纯强调物业税的公平说,并不能真正反映物业税的本质和特征。

(2)征收物业税的“税制完善论”。该理论认为完善的现代税制应包括所得税、商品税和财产税这三大体系。税制完善论从税收功能角度来认识物业税,有一定的科学性和实用性。但是,一个税种的设立并不单是为了使税收体制在理论上得到完善而存在,更重要的是该税种的设立所能发挥的作用。因此,单纯的税制完善说也不能反映物业税的本质和特征。

(3)征收物业税的“财政收入论”。税收都具有组织财政收入的功能和作用,对土地、房屋等课征物业税,是为满足财政支出需要,而筹集国家财政收入。依照国际通行的做法,物业税是地方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而在我国现行税制下,中央税收比例较大,地方税收较低,使得地方政府的收入主要是通过土地出让金取得,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地方政府的短期行为问题。该理论认为物业税的开征实际上是把一部分的一次性收入变成了长期现金流,增强了政府收入的长期性,激励地方政府做出更有利于地方经济发展的决策。

(4)征收物业税的“受益论”。物业税“受益论”出现在20世纪60年代,是指以税收主要为纳税人服务,即完全用于地方公共服务的提供,并没有带来福利的损失。受益论的观点主要建立在两大假设的基础上――“用脚投票”和“城市土地利用分区”。在这种理论下,住户不会因物业税的征收或提高调整其房屋消费,个人按照对住房和公共服务的偏好选择居住地区,配置到公共部门的资源是有效的,因为财产税每年列支的税费,相当于支付地方公共服务的成本。

(5)征收物业税的“资源配置论”。征收物业税的“资源配置论”是建立在征收物业税的作用方面来论述的。这种观点将物业税作为国家宏观调控的一种手段,期望通过征收物业税达到合理配置土地等资源的作用,促进社会公平,优化资源配置。这种观点需要国家在研究现行已经开通和征收房地产使用税费的基础上,合理计算并重新设计部分税种,达到科学管理的目的。综上,在各种有关理论的争论中,本文比较倾向于“公平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物业税的实施,必须以实现公平为基本目标,并体现地方政府公共服务的提供程度,这对地方政府向服务型政府转变是非常有现实意义的。

3、开征物业税的意义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国内外的相关成功经验表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离不开高效完备的税收制度。建立“宽税基、少税种、低税率”的税制体系已被国际证明为有效的市场调控的手段。我国现行房地产税制的诸多弊端难以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房地产健康、有序发展的需要,而开征物业税则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必然选择,也是我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重要内容。

我国现行房地产税收制度,存在税权划分不清、税种设置不完整、计税依据和征收范围不合理、税收政策不统一、配套的辅助制度不健全等问题。完善税收体系工作,需要多个部门的共同协作和努力。本文期望以研究物业税开征为契机,对设计适合我国税收体系的税基价值评定进行初步研究。

4、物业税税基评定中的“中国特色”

税基即“课税基础”,具体有两种含义:一是指某种税的经济基础,例如流转税的课税基础是流转额,所得税的课税基础为所得额,选择税基是税制建设上的一个重要问题,选择的课税基础宽,税源就比较丰富,调控的力度也会比较大;二是指计算交纳税额的依据或标准,即计税依据或计税标准,包括实物量与价值量两类。

对于物业税的税基评定来说,课税基础应该是纳税人所拥有的“物业财产”。中国《民法通则》第5章第1节对所有权进行规定时,就使用了财产所有权概念。此处的财产,其实指的就是从法学角度所理解的物的概念。但我国《担保法》第34条规定的财产,既包括物,也包括土地使用权等权利;中国《继承法》第3条规定的个人财产,同样既包括物,也包括著作权、专利权等权利。这说明在中国现行法律中财产既可以指客体又可以指对客体的权利。所以说,物业税的税基评定就是对征税客体和对客体的权利的价值评定。中国法律中对财产这个概念的解释,为物业税的税基认定范围扫清了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障碍――土地的国有性质。

众所周知,我国的土地是国家所有的,土地具有稀缺性和不可再生性,房地产的升值归根结底为土地的升值。土地的使用权是使用人的权益,也可看作是使用人的财产。因此,物业税的征税对象应为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对物业税税基的认定,应该是土地使用权价值和房屋所有权价值的统一,至于是分开征税还是统一征税,应视我国物业税的税制设计具体而定。

二、物业税税基价值评定的几种观点

1、税基评定的“基准地价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认定可以直接通过基准地价简单得到。《城镇土地估价规程》对基准地价的定义是:“基准地价是指在城镇规划区范围内,对现状利用条件下不同级别或不同均质地域的土地,按照商业、居住、工业等用途,分别评估确定的某一期日上法定最高年期土地使用权的区域平均价格”。认为基准地价是我国地价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反映了我国城市土地市场中地价的变化趋势,是我国政府法定的公示地价之一。在刚刚开始研究制定基准地价时,期望其能够成为国家对地价进行宏观调控的依据和政府征税的客观依据,引导土地充分利用和合理流转。但事实证明,我国房地产市场经过多年的发展之后,基准地价已经不再适用,且基准地价也不适合作为物业税税基价值的评定基础。

(1)基准地价的形成基础不够科学。我国城镇土地定级估价开始于80年代末90年代初,由于当时土地市场很不发达,为了揭示城镇土地资产的价值,实行“以城镇土地分等定级为基础、土地收益为依据、土地市场交易样点为参考”的城镇基准地价评估方法。城镇土地的定级采用的是多因素综合评价法,即根据影响城镇土地级别的因素因子,对城镇土地的质量进行综合评价,划分出土地的级别。在土地级别划分的基础上,搜集每一个级别的交易样点,将每一个级别的交易样点地价分用途进行平均,得到每一个级别每一用途的平均价格,作为基准地价。这种方法存在明显的弊病,由于在城镇土地定级的过程中,因素因子的选择、因素因子的影响权重、因素因子的等级功能分数、划分土地级别的数目等都是人为确定的,使得定级过程中的随意性很强。

(2)基准地价数据陈旧,已经无法满足需要。以上海市基准地价为例,目前的基准地价体系是1998年的,2003年有所修订,但数据与现实土地交易价格相差甚远。2007年9月,上海青浦赵巷地块成交的楼面单价近万元,该地块的基准地价仅为700元/平方米,成交价格已是基准地价的近15倍。因我国经济有着日新月异的变化,这对基准地价的调整造成了不少压力,许多小城镇尚没有建立基准地价体系,有的虽然建立了相关体系,但基准地价已经数年没有更新,形同虚设。

(3)基准地价仅仅是“土地使用权区域的平均价格”,物业税的税基价值不仅包括土地还包括房产,因此,基准地价不适合作为物业税的征税依据。即使仅将基准地价作为对物业税征税过程中对土地价值的征税依据,其脱离现实情况的数据不能真实反映纳税人拥有财产存量的多少,也会造成税收的损失和不公平性,从而无法实现开征物业税的意义。

2、税基评定的“市场交易价格说”

这种观点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评定可以直接通过对市场交易价格的分析和调整得到。认为市场交易价格最能反映纳税义务人拥有财产的多寡,通过分析剔除交易价格中的不理性因素,以此来评定物业税的税基价值。但这种观点有不少弊病。

(1)虽然有市场可比的交易价格,但物业税的征收对象是以被“占有”形式存在的,并未在征收阶段实际参与市场交易。以变动的市场价格衡量纳税人占有的存量财产,在税收上缺乏统一的标准,且财产所有人并没有通过财产市场价格的涨跌获得任何利益。因此,以市场交易价格征税有一定的不公平性。

(2)公开市场价格的取得和应用存在一定难度。市场交易的公允价值是指信息完全对称的情况下,无关联的买卖双方自愿公平交易所形成的价格,而在现实的经济生活中,信息完全对称的市场不可能存在,尤其房地产市场是一个发育不成熟的半市场化行业,公允价值很难得到。即使调整后的市场价格能够反映理论上的公允价值,其取得和应用由于市场的多变性和征税对象的独一无二性都存在一定难度,可操作性极差。

(3)市场交易价格不能反映征税客体的理性价值。在经济学中,存在信息完全对称的市场状态,而现实的市场却存在着许多信息不对称和非理性因素。物业税的征收要体现“公平论”、“受益论”和“资源配置论”的主要观点,就不能仅仅依靠市场的力量去确定税基的价值。税基价值的评定要能够引导市场价格的良性发展,而非简单地肯定、迎合和追逐市场价格。因此,市场交易价格也不可取。

3、税基评定的“评估价值说”和“认定价值说”

理论界对于物业税税基比较肯定的观点应该是“评估说”和“认定说”。这两种观点既有相同的地方,又有相悖的观点。相同的地方是指“评估说”和“认定说”都认为物业税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该由专业人士来从事,而其相悖之处在于对从事物业税税基评定工作的机构的性质和组织方式意见不一。大多数国家的物业税都以房地产的评定价值作为计税基础,且建立了一套较为完善的财产评定体系,有专门的财产价值评定机构。以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作为税基价值有以下优点。

(1)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能比较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价值和纳税人的承受能力,使多占有财产的纳税人多缴税,少占有财产的少缴税。按评定值征税可以较好地调节土地级差收益,保护土地资源,也可以促进纳税人合理利用房产、土地,规范房地产市场交易和促进房地产资源的有效配置。

(2)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税基具有弹性。随着房地产市场价值的涨跌,房地产价值随之上下浮动,评定价值也会相应调整,体现了公平的原则。但评定价值不会完全按照市场交易价格变化,而是在剔除了市场的非理性因素而得出的合理价格,能够充分体现专业性。

(3)按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对社区的公共投入可以得到相应回报。社区公共投入增加会提高社区内财产的市场价值,而财产市场价值的提高又会带来税收收入的增加,使得居民的权利和义务相对应,符合征收物业税的“受益论”。

按照专门机构的评定价值征税具有以上优点,但这些优点都要依靠合适的制度设计才能够发挥。在制度设计方面,必须使政府部门和评定机构既可以互相协作,又可以互相制衡,高效、公正地完成整个物业税的征收工作。但“评估说”和“认定说”之间也有不同的观点,在于这两种观点对物业税税基评定的机构性质和组织方式认识不同。

“评估价值说”认为物业税税基价值应由“评估”得到,“评估”是一个中介行为用语,指社会中介通过现有的评估方法,确定物业税税基的方式;“认定价值说”认为物业税税基价值应由“认定”得到,“认定”不是一个中介行为,带有“定”的性质,“认定权”应由国家设立的专门机构行使,以保持涉税财物价值认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

三、物业税税基评定的路径选择

要确定物业税税基认定的路径首先要分析物业税税基认定的利益相关者,毕竟,一种制度设计的最终出台是依靠利益相关者各方的博弈而最终形成的。

1、物业税税基评定的利益相关者

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直接利益相关者包括:物业税的缴纳者、地方政府、国家相关部委和税基认定机构等;与物业税税基评定的间接利益相关者更是种类繁多,例如开发商、商业银行以及房地产相关产业等。各类参与者的利益诉求不一样,受到的资源约束不一样,对物业税税基评定的态度也不一样。在物业税税基评定制度形成的过程中,这些利益相关者都会从自身的诉求出发,参与共同博弈,最终达到均衡。分析物业税税基评定的利益相关者就是期望通过分析这些参与者各自的不同目的和行为,从而设定使整个物业税税收体系良性发展的机制。

2、税基评定价值应当对物业交易价格有引导作用

在价值和价格两个词越来越被混用的今天,我们不得不重述价值和价格的区别:价格是价值的外在表现形式,是随价值上下波动的,偶尔会偏离价值较远。因此,价格和价值两个词绝对不应混用。物业税税基评定的一大使命就是税基认定价值应当对物业交易价格有引导作用。因此,税基评定是对征税客体“价值”的认定,这同样符合物业税征收的“公平论”,剔除了市场价格的非理性因素。

3、由公立机构负责税基评定更加符合中国国情

物业税税基评定的路径选择就是指税基评定的途径――是通过中介机构以及公立机构来实现。根据国内外的研究结论和上述分析,本课题认为物业税税基评定还是宜选用公立机构,理由有以下几方面。

(1)从利益相关者博弈过程来看,公立机构能够更平等的完成制衡职责。由物业税的利益相关者分析,其构成各方属于社会的“强势群体”,如果由社会中介机构评估税基,则中介机构的性质和“唯利是图”的经营模式注定很难完成在整个机制中的制衡作用,最后很可能沦为某一利益集团的附属物。如果由国家公立机构完成税基的评定工作,能够保证各个利益集团力量的对等,很好地完成制衡任务,并保护纳税人的利益。因此,本课题研究认为,物业税税基评定应该由公立机构完成,或者即使不由公立机构完成,也应该由公立机构履行对中介机构的指导和复核职能,促使中介机构行为的规范化,并在纳税义务人在税基评定方面产生税收争议的时候,提供一个“认定”之所。

(2)从公立机构的性质和财力保障来看,更能够保证税基评定的公允性和准确性。公立机构由国家授权成立,其组织形式较为规范,财力有保障,可以公允独立地完成税基评定工作。从税基评定机构的长远发展来看,其还能从工作中促进评定方法的改进,进而引导评估中介行业的发展。世界上许多国家的税基评定都是由公立机构完成的。例如英国开征的住房财产税,其住宅房产的价值是由其国内政府的内设部门进行评定的,美国各地政府也都拥有自己独立的房地产评定部门。另外,我国香港特区政府则成立了差饷物业估价署从事专门评定工作。

(3)从全国物业税征收体制来看,税基评定宜采用分级管理的方式,使税基评定机构与税务部门层层对应。考虑物业税征收的可操作性,物业税税基评定和救济机制宜采用分级管理方式与税务部门层层对应。例如县级物业税征收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由县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完成,市级物业税征收的税基价值评定工作应由市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完成,税收救济应使产生税基价值评定争议的当事方可以向上级税基价值评定机构反映。如果采用中介机构评估税基价值的方式,则税基评定争议必须向公立机构提出申请,以保证争议救济的公正性和严肃性。

本文认为,我国物业税的开征肩负着促进资源利用效率、完善税制的重要职责,应该遵循公平、客观、科学的原则,对物业税理论的研究也应是长期的。本文从物业税税基评定的理论基础和路径选择提出了部分看法,期望通过对制度的研究,促进物业税的早日出台。

【参考文献】

[1] 谢附瞻:中国不动产税收政策研究[M].中国大地出版社,2004.

[2] 任宏、王林:中国房地产泡沫研究[M].重庆大学出版社,2008.

税收专业论文范文9

摘要: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是三个极易混淆的概念,三者的内涵不同。从会计论文广义上,税务会计包含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企业的纳税会计。在我国,税务会计通常指其狭义含义,其内容包括增值税会计、所得税会计、税收筹划和委托纳税业务。

 

关键词:税收会计;结说会计;税务会计;税收筹划

 

我国长期以来实行的是财税合一的会计制度,但是随着会计改革与国际接轨进程的加快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西方财务会计、管理会计、税务会计三大会计体系的逐渐形成,我国税务会计的建立必将成为会计改革与发展的必然趋势。继而出现了税收会计、纳税会计与税务会计等不同提法。关于对这三个概念的界定,理论界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企业纳税会计;有人认为税务会计就是国家税收会计;还有人将代表国家利益的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将代表企业利益的会计称为税收会计。鉴于诸多观点,笔者认为有必要对三者的内涵予以界定,明确税务会计的内涵及其内容。

一、概念界定顾名思义,税务会计是关于税务的会计。那么,何谓“税务”呢?现代汉语词典修订版对税务所作的解释为:税务是关于税收的工作。可见,税务会计是关于税收〔作〔活动)的会计。税收_「作包括反映国家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两方面的税收活动。若站在征税人角度(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称为“税收会计”(即国家税务会计);若站在纳税人角度,税务会计称为“纳税会计”(即企业税务会计)。由此可见,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是税务会计的两个方面,两者都归属于税务会计,分别为税务会计的一门专业会计。税收会计是国家预算会计的一个组成部分,它是税务机关核算税收收人,反映和监督税款的征收、解缴、入库和提退情况的税务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体现了税务机关和国家金库的关系,是属于国家政府会计范畴的一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是以税收法规为准绳,运川会计学的理论和技术,并融会其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全面地综合反映、监督和筹划纳税人的税务活动,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纳税会计具有直接受税法制约的特点,体现了依法征纳关系。税务会计概括的说就是以税法为准绳,运用专门会计理沦和方法,对社会再生产过程中税收或税务资金运动进行反映和监督的专业会计,划分为税收会计和纳税会计。通常意义上,‘将纳税会计称为税务会计。即税务会计从广义上,包括纳税会计和税收会计;从狭义上,税务会计即指纳税会计。下文中采用税务会计的狭义概念,对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作以比较、分析。

二、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联系两者儿乎是同时产生,只要有税收,就有计算应纳税款的税务会计和核算征收税款的税收会计,这是税收活动的两个方面。这两方面的衔接点是税法。以税法为准绳,税务会计监督纳税人自身及时、足额并且经济地缴纳税金,而税收会计则要监督所有纳税人及时、足额并且正确地缴纳税金。所以两者存在着天然的、内在的联系。

三、三、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区别从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定义来看,两者的内涵存有较大差异,少个非简单的概念之别。但是「l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经常混淆两者的区别,这将不利于会计理论问题的研究和会计改革的实践,使之有失偏颇。本文拟从会计主体、会计目标、会计具体职能、会计核算对象、会计核算依据、会计记账基础、会计核算范围、会计核算难易程度及会计体系诸方面分析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内涵区别。

(一)会计主体不同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直接负责组织税金征收与人库的国家税务机关,包括从国家税务总局到基层税务所等各级税务机关以及征收关税的海关。但是并非所有各级税务机关都是税收会计主体,只有那些直接组织税款征收并与国家金库发生业务关系的税务机关才是税收会计的主体。其从国家的角度出发,依据税法的规定,核算和监督税款的征收、报解、入库、提退等税务活动。税务会计的主体是负有纳税义务的纳税人(法人和自然人)。法人或自然人发生应税行为后,就应依据税法的规定,运用会计的基本方法,对其应税行为进行连续、系统、全面、完整地反映和核算,并进行纳税筹划,以便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井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征管机关核可见,税收会计的上体是征税人即国家税务机关;税务会计的仁体是纳税人即负有纳税义务的法人或自然入(功会计日标不同会计1体决定会计日标,不同的会计主体便有不同的会计日标税收会计的日标卜要在于保证税款的及时、足领收缴,仃效控制税源,努力增加税收收入,配合征管改苹加强税收征管力度,杏补偷漏税行为,防止税收流失。通过税收会计核算,使税收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税务系统内部的相互约束机制。税务会计的目标是计税和纳税,即向其利害关系人(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征管机关)提供有关纳税人税务活动的信息。即纳税人一方面满足纳税企业管理当局的需要,进行税务筹划,寻求经济纳税(即,l’j-税)的有效途径,以实现降低费用,达到税后收益最大化的日的;另方面满足税收机关的需要,核算税金的形成,保证及时、足额地缴纳税金。(一刃会计职能不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基本职能是一致的,即核算“j监督资金运动。然而其具体职能不尽相同。税收会计的具体职能受制于税收会计的!标,即参与税收管理的职能和保证税款安全的职能,从而为税收政策的制定提供决策依据,少手保证税款及时、足额地缴入因库。税务会计的具体职能表现为经济纳税的税务筹划职能和贯彻税法的职能,即保证纳税人在不违反税法的前提卜,纳税人通过对投资的税务筹划、生产经营的税务筹划、利润分配的税务筹划和改组兼井的税务筹划等手段,使企业纳税成本最低,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从而维护纳税人的合法权益。

(四)会计核算对象不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共同构成税收资金运动的全过程。税务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形成(从企业生产经营资金中分离出来),包括事前纳税的筹划,事中税款的计算、申报缴纳、核算,税后税款计算、缴纳正确性的检查等项内容。税收会计的核算对象是税金的征收和入库,即从纳税人缴纳税款开始,到税款纳入国库的整个过程,包括税款的应征(纳税申报)、征收、解缴、提退、入库等项内容。可见,两者既有密切的联系,又有严格的分仁。(五)会计核算依据不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有其一致之处,都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然而其核算依据义不尽相同,除共同遵从于税法的具体规定外,税收会计的核算依据是总预算会计准则,税收会计的主体是国家和地方税务机关,它们作为政府的宏观调控部门,主要从事税款的征集、上缴等预算活动,应执行总预算会计准则。总预算会计准则的具体内容往往受税法的制约,井与税法的规定一致,不需要在会计核算时再做调整。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和企业会计准则。平时税务会计遵循国家统,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及其具体准则对计税依据、应缴税款等进行计算、核算。如果

--> 按企业会计准则确认、计鼠的计税依据与税法的规定一致时,税务会计需要按税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调整。可见,税收会计的核算依据是总预算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具体规定;税务会计的核算依据是国家统一会计制度、企业会计准则和税法的具体规定。

(六)会计记账基础不同税收会计的主体是税务部门,它是擒于非盈利性组织,一般执行改良的权责发生制,即对税款征集、解缴等的核算以收付实现制为记账基础,对固定资产的折旧、无形资产的摊销等需要划分期间的业务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这实际上是将权责发生制‘,收付实现制相结合的一种改良记账基础。税务会计的主体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单位等经济组织,在组织会计核算时通常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税务会计作为会计核算的重要组成部分,也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因此,在税务会计实务中设有“递延税款”、“应交税金”等会计科日。

(七)(.七)会计核算范围不同税务会计的核算范围包括企业所有应纳的税款,如流转税、所得税、其他税及关税。l厄税收会计则要区分税种和征税机关。关税在我国是由海关对进出国境的货物征收的一种税,也就是说海关作为征集部门要征收关税,与进出日货物有关的消费税、增值税也由海关征收。其他税种由税务部门征收税务部门又分为i’l家税务局和地方税务局,少「分别征收中央税和地方税。如果税收会计仅指税务部门对所征的税款进行核算,两者的核算范围是不同的。

(八)(八)会计核算难易程度不同税收会计是在税务会计核算的基础上,仅对纳税人缴纳的税款进行核算,并作税款的收入与付出的会计处理,会计核算较简单。税务会计则是核算税收资金与其经营资金相互交叉运动,其计税、纳税的程序和方法及其会计处理比较复杂,增加了纳税会计核算的难度。

(九)(九)会计体系不同税收会计与税务会计归属于不同的会计体系。税收会计属于国家预算会计体系,国外称之为政府会计。随着税收在国民经济中地位与作用的不断加强,税收会计也经历了一个“建立—削弱—恢复一一再削弱—再加强”的曲折发展过程。随着核算体系的不断完善,税收会计作为一门核算和监督税收资金运动的专业会计才真正独立,成为国家总顶算会计的一个币要分支。税务会计体系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随着税制的不断完善,税收费用对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也越来越大,进而影响企业的利益分配。正因为如此生产经营者对税收费用倍加重视,甚至采川偷漏税款的违法行为来减少企业税收费用。于是专门研究税务筹划和经济纳税的会计便应运而生,这就是税务会计。可见税务会计是从企业财务会计中分离出来的研究税2003/01总第261期商业研究co乃朔夕er〔了l刁lr云,石月r〔)h文章编号:l()01一148x(2003)01一0051一()2.浅析资本市场效率的不同内涵与表现形式张春瑞(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分校经济管理系,山东威海264200)摘要:资本市场效率在资本市场的不同发展阶段其内涵和外在表现均不同,我们不能照掇西方发达资本市场的效率定义来研完我国的资本市场效率。在当前日益占主流的实证研究情况下,更应明确资本市场效率的不同内涵和表现形式,即信息观、主体观、层次观、内在效率与外在效率。关键词:资本市场;效率;信息中图分类号:f241.23文献标识码:b随着我国资本市场的发展,资本市场有效性问题日益成为学术界的研究重点,涌现出大量的实证文章,但多数学者均以西方传统的市场有效性定义为基础进行实证,而缺乏对市场有效性内涵的研究。本文从不同角度探讨了资本市场有效性的内涵,以求教于同行一、资本市场效率的信息观资本市场有效性理论最初起源于英国统计学家莫里斯·肯德尔(maur,eekendall)1953年的研究发现。他在研究股票价格波动并试图得出股票价格波动的规律时得到了一个意外的结论:股市似乎没有任何规律可循,它就像“一个醉汉走步一样,几乎宛若机会之魔每周扔出一个随机数字,把它加在目前的价格上,以此决定下一周的价格”。简而言之,股票价格具有随机游走(ralldolnwalk)的特点,股票价格的变动没有任何规律可循。这一发现对当时关于股票定价的王流经验理论:技术分析和基础分析提出了严峻的挑战,}司l付也为构造一个更科学、更学术化的,也更规范的股票定价理论奠定了基础。之后,许多西方经济学家对这。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从而建立了有效市场n岌说(emh),其中,托宾、威斯特和惕尼克、法{之农勺日期2()()2一06一03作者简介怅春瑞,男,哈尔滨工业大学威海分校经济管理系讲师,哈尔滨工业大学在职研究生。玛、詹森等人的观点较有影响。迄今为止,将股票市场效率理论发展得最为完善与严密的当属芝加哥大学教授法玛(e·fama,1965)o他在研究中注意到有关股票市场效率的两个关键问题:一是关于股票价格和信息之间的关系,即信息的变化如何影响股价的变动;二是与股票价格有关的信息的种类,即不同的信息对股票价格的影响程度不同。法玛认为:在股票市场上,信息的占有程度决定了投资者对股票的投资决策,由于市场上新信息的出现会不断改变人们对股票价格的预期,这就促使投资者不断地挖掘信息,一旦预期到价格的未来变化,投资者就会抢购或者抛售股票,使股票价格运动到一个合理的价位。由于新信息的出现是不可预期的,因而股票价格呈现出连续的随机波动,最后使得现在的股票价格包含了所有可以获得的信息。而按照股票市场公平、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信息对每一个投资者都是均等的,所以任何投资者都不可能获得超额利润,这样的市场称为有效率的市场。对于法玛所提到的第一个问题,简单来说就是:如果证券价格已充分、及时、准确地反映了所有相关和适用的信息,从而成为证券内在价值的最适反映,这样的证券市场就是有效率的。如果信息在市场上传播较慢,信息未被及时、合理地体现在证券价格之中,价格就会背离基于真实信息的价值,这样的证券市场收资金及其运动的专业会计。日前在国外,税务会计与财务会计、管理会计已成为现代西方企业会计体系的一几大支柱。四、我国税务会计的含义及其内容通过以上诸方面的对比分析,可以得出如下结论:税务会计是指企业纳税会计,‘已归属于企业会计体系,以纳税人为主体,以现行税收法规为准绳,运用会计学的理沦和技术,少手融会具他学科的方法,以货币计价的形式,连续、系统、拳全面、完整地反映和监督税务资金运动,井专门研究税务筹划,以节税为日的,正确、及时、足额、经济地缴纳税金,)}几将这一信息提供给纳税人管理当局和税收机关的门专业会计。它应当作为会计学科的一个分支而受到应有的重视,并列于财务会计与管理会计,成为我国会计体系的三大支柱。

 

参考文献:

!l]于长春税务会计研究[m〕.大连: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会计论文【2]张彤.如何做税收筹划「m.大连理工大学出版社,2000.1

3]胡启鸿.纳税会计实务【m.立信会计出版社,1999.

[4]鲁听,许一鸣.中国新税收、财务会计制度实用全书仁mj.武汉出版社,1996

税收专业论文范文10

【关键词】税法 税收 法规讲解 会计学

一、税法教学的重要性

税法教学的重要性是由税法的重要性和市场对人才培养的要求决定的。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纳税方面权利与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税法与税收密不可分。税收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下来以后,便成为人们普遍遵守的行为准则。税收活动涉及的领域非常广泛,与社会稳定、经济发展和人民生活息息相关。从政府管理的角度看,税收是国家实施宏观经济管理的重要工具,政府作为社会管理者,需要通过制定和实施具体的税收政策,保证国家财政收入,调节收入分配和经济运行,以促进社会进步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从企业管理的角度看,一个企业的管理活动,无外乎是战略管理、经营管理和财务管理等方面。企业管理的一个重要目标是以最小的耗费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而纳税本身是企业的一项必要支付,如何用好、用准、用足税收政策,便成为企业管理的一项重要内容。从公民个人的角度看,随着收入渠道的多样化和收入总量的增加,纳税日益成为经济生活中的一件大事,如何做到依法纳税、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愈发显得非常重要。因此,在高等院校经济学类、管理学类和法学类各本科专业普遍开设税法课程,是非常必要的。通过税法教学,使各专业学生掌握一定的税收法律知识,这样,既可以为财税部门培养税收专门人才,也可以为各类企业、事业单位培养纳税管理人才,满足政府管理和企业管理对人才的需求。

二、教学内容应突出税收特色,重在应用

教学内容是为培养目标服务的。目前本科阶段的教育是本着“宽口径、厚基础、重应用”的原则,培养高级应用型人才,税法教学应顺应本科教育的培养目标而展开。目前,法学教育界对财税法教学内容的研究比较多。在税法教学上,讨论的焦点是“法”多一点,还是“税”多一点。但笔者认为,税法教学内容的选择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税收学不是税法。税收学是从经济学的角度研究税收的基本理论问题。税收学的内容一般包括:税收的本质,税收的存在形式,税收职能与原则,税收水平,税收负担,税收与资源配置、经济稳定和经济增长的关系,以及税收结构等,阐述税收分配的基本理论,揭示税收发展规律。税法是税收征纳双方的行为规范,解决的是实际操作问题。但是两者也有联系,讲授税法必然涉及到税收,所以要把握好两者的“度”,对于本科阶段学生,主要应以实务为主,理论为辅。

2.税法教学应突出税收特色。从法学的角度看,税法的调整对象是国家与纳税人在征纳税方面的权利与义务关系。因此,有一种观点认为,税法教学应从权利主体的权利义务上展开,对于税款的计算问题可以一带而过。还有一种观点认为,在“税法”后面冠以“学”字,使税法变成税法学,似乎就注重了法学色彩而淡化了税收特色。实际上,税法是由诸多要素构成的。从税收实体法上看,每个税种都要涉及到纳税人、征税对象、计税依据、税率、税款计算、纳税环节、减免税、纳税期限、纳税地点等实体要素,其核心问题是解决税款的计算与征收问题。国家要从纳税人那里取得多少收入,纳税人应保留多少收入,需要税收实体法予以明确。从税收程序法上看,主要是解决税务管理、纳税程序、法律责任、税收救济等问题,所有这些,必然涉及到数量关系问题。如果抛开数量关系,一味讲究法学色彩或理论意义,税法教学将不能适应实务工作的需要。

3.税法教学应重在应用。本科阶段的教育应把通识教育和职业教育结合起来,培养应用型人才,缩短学校教育与实际工作的距离。税法本身是一门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课程,如果只注重法学原理而忽视其实践性和应用性,则不利于学生职业能力的培养。因为市场需要的并非都是理论家,而是众多业务上的能手。无论是财税部门、企业单位、税务中介组织,还是司法部门、律师行业,需要的大都是精通税收业务的应用型人才。所以,对税法教学内容的安排,包括案例分析的选择,不能忽视实际操作问题。因此,税法教学内容应该包括税法基本理论、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在教学中,既要注重理论教学,更要重视业务能力的培养。

三、教学方法应以法规讲解为主,并与案例分析有效结合

讲课关键在于“讲”,“讲”的基本形式包括讲解、讲述和教学讲演。讲解是以解释、剖析的形式传授知识,讲述是以叙述的形式讲授知识,教学讲演是以演说的形式讲授知识。

1.税法教学应以讲解为主,讲述为辅,讲解立法背景、立法意图和实际操作问题。讲好税法课,需要教师具备法学、税收、会计等相关知识,否则,会出现照本宣科、宣读法条的现象,或者漫无边际地讲些所谓理论性的知识,致使学生似懂非懂,逐渐失去了对税法的学习兴趣。另外,教师应精选讲授内容,选择那些带有普遍指导意义的、重要的内容进行讲解,如税法基本理论、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以及税收征管法等内容。对于其他税种,学生可以凭借已掌握的税法原理进行自学。

2.税法教学应采取以法规讲解为主、法规讲解与案例分析相结合的教学方法。有些法学教育者提出,税法教学应先提出典型案例,然后进行法学理论分析,对照讲解税法条文;典型案例的选择要注重税法与司法的联系,突出案例分析的法学意味和过程的逻辑性,不要只注重税款的计算问题。笔者认为,这种做法不完全适合税法教学,尤其是本科层次的税法教学。从法系上看,我国的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也称成文法系),与法国、德国等国家相类似。各项法律以成文法为主要形式,法律结构比较完整,内容比较严谨,条款比较原则。不同于以英国、美国等国家为代表的普通法系(亦称判例法系),法律条文只提供了一个法定架构,其具体内容以大量的法院判例作为补充。这就决定了税法教学不宜采取以案例教学为主的方法,只能采取以法规讲解为主、案例分析为辅,讲解与案例相结合的方法。在讲授税法条文时,可从立法精神讲起,讲解税法的内在规定性和应用问题。然后,通过适当的案例分析,进一步理解和应用税法条文,增强实际操作的能力。如果不先讲税法的基本规定,直接以案例开篇导入教学过程,难以使学生全面、系统地掌握税法内容。就像在讲授数学时,如果教师不先讲定理和计算公式而直接讲授计算题的话,学生很难听懂,教学效果可想而知。另外,在税法案例的选择上应贴近实际,突出税收业务特色,以培养学生税收业务能力。

四、教师和学生的知识储备是开展税法教学的基础

教学过程是教师的“教”和学生的“学”的统一。有效开展教学活动,需要教师和学生具备相应的知识储备。

1.税法教师应具备相应的知识和能力。税法是国家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社会性、专业性较强的部门法,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法学知识。税收是分配范畴,涉及到社会经济生活的方方面面,每一项政策的颁布和实施,都体现着国家在一定时期的社会政策和经济政策,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经济学和税收学等方面的知识。税收产生于纳税人经济行为及其结果,需要教师熟悉各行各业的经营方式和经营特点,了解企业经营管理的基本常识。税收与会计密切相关,企业应纳税款的计算离不开会计所提供的资料,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会计知识。税收的征收与缴纳是一项政策性、业务性较强的工作,需要教师具备较高的政策水平和较强的业务能力。否则,税法教学只能停留在税法条文简单解释的低水平状态,不利于应用型人才的培养。因此,税法教学的特殊性,决定了教师有必要进行进修、深造和社会实践,扩大知识面,提高学术水平和业务能力,以适应税法教学的需要。

2.学生应具备学习税法的基础。税法课程与法学、税收学、经济学、会计学等课程有一定的关联性。因此,税法课程应在学生已经修完上述课程之后开设。否则,势必会造成教师不知从何处教起、学生总是处于一知半解的困惑状态。尤其是会计课程没有开设,学生不懂什么是资产折旧或摊销,不懂收入、费用的确认与计量,就无法深入学习企业所得税相关法规。由于学生缺乏必要的会计知识,学不懂税法,也使得有些教师不愿讲授税法课程或者只讲解税法原理而避开税款计算问题,直接影响了税法的教学质量。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8.

税收专业论文范文11

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有关财税政策研究

增值税转型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分析

分配正义、税基选择与涉税信息——论税制有效性的“三维结构”

提高税收征管效率初探

中国改革开放以来税收征管的基本经验及改革展望

混合税制模式下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研究

纳税人需求调查机制研究

税源专业化管理模式下执法风险防范分析——以房地产、建安行业管理为例

征稿启事

论非营利组织的非营利性及所得税优惠

对地方税收专业化管理的思考

基于无形资产价值评估的纳税再评估

“金砖四国”关税的比较与借鉴

集合投资工具(CIV)税收协定适用——基于OECD2010新范本注释

我国古代税收名称略考

赫德与晚清复进口税

浅析商业模式与资本运营

以总部经济模式构建海西核心经济体的思考

撒切尔主义的经济政策实践及借鉴

完善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的思考

中美个人所得税对外籍人员征税制度的比较研究

完善我国税权纵向划分的思考

我国森林生态税征收的初步研究

房地产权属变更与税款征纳前置

关于如何提高纳税评估效能的几点思考

厘清税务检查与税务稽查概念

基于流程再造理论的税收信息化研究

在开放型经济体系中完善我国国际税收管理

税务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控制研究

行政裁量权滥用的控制模式研究

税务稽查取证的法理分析

论税务网络培训的现实意义与发展路径

在交流中分享在研讨中求索——税务系统干部教育培训机构学员管理工作研讨会观点综述

促进湖北经济持续发展的税收文化教育研究

基于胜任力分析的领导干部竞争上岗面试有效性研究

先秦儒法对于人治法治的思考及现代借鉴

浅析会计师事务所拓展新业务领域与专业人才的培养储备

社会影响评价:投资决策的必要环节

地方政府债务最适规模的数理分析

我国工薪所得课税累进程度分析——基于数据模拟的检验

中国个人所得税收入分配的效应分析

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税收政策分析

论税款委托人的责任

国际金融危机对税收工作的影响及对策

中国地方税改革的国际借鉴与思路分析

论居民企业“实际管理机构地”标准的确定

促进我国证券市场稳定与发展的税收政策探讨

土地公有制条件下我国开征物业税的定位

税务系统公务员行政执法职务与能级管理衔接问题研究

从集中度指标看注册税务师行业发展方向

纳税人心理探究

新西兰:对上诉法院最近三个反避税案例判决之研析(下)

美日两国税务人才管理的基本实践及借鉴意义

论团队建设和团队精神——基于扬州税院团队建设的实践

论执行力与素质的关系

税务系统领导干部培训中的经典阅读

论构建完整的现代税务文化建设理论体系

税收专业论文范文12

关键词:客户关系;大企业;纳税服务

中图分类号:F812.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3890(2012)05-0078-04

一、客户关系管理理论分析

客户关系管理(Customer Relationship Managefnent,简写CRM)是以信息技术为手段,基于“以客户为中心”的理念,设计和重组业务流程,形成自动化的解决方案,提高客户的忠诚度,最终实现效益的提高和利润的增长。发达国家的税务部门对行政管理中不能实行市场竞争的领域进行“市场模拟”,把CRM应用到税收征管和纳税服务中,树立“以纳税人为中心”理念,从而提高纳税遵从度。将CRM引入纳税服务中,要注意以下四个方面。一是细分纳税人。CRM的价值体现在对客户进行细分,税务机关也要对纳税人进行细分,分析不同类别纳税人的需求特征和行为偏好,以提供个性化的服务。二是对纳税人提供动态服务和管理。在CRM理论中,企业必须根据客户当前所处的生命周期阶段制定不同的策略。税务机关对纳税人在开办前、运营初期、稳定成长期和破产阶段所需要的纳税服务是不同的。三是提供主动的个性化服务。针对多层次、个性化的纳税人需求,税务机关在细分客户的基础上,要把纳税服务也进行细分,要把个性化的纳税服务及时地、主动地提供给需要的纳税人。四是服务加管理。在将CRM引入纳税服务时,同时也要加强管理。对纳税人进行细分实施纳税服务,也可以分类采取管控措施实施监管。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纳税人数量的增加、跨国或跨区域交易的频繁,尤其是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大多数发达国家和部分发展中国家税务机关的组织结构有一个明显的变化趋势,即从税种管理演变为功能管理,并进一步向纳税人分类管理过渡。这些国家的税务机关基于客户关系管理理论,按照纳税人规模细分客户,有针对性地提供纳税服务,特别是组建大企业税收管理机构,对大企业实施专业化管理和纳税服务。

随着中国大企业集团化、多元化、跨国(地域)经营发展以及企业内部管理决策集中、信息化程度提高、税收博弈能力增强的趋势,必然要求改革现行税收征管模式。实施集约化、个性化、专业化的纳税服务,是推进中国税收管理现代化的核心内容。自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成立大企业税收管理司以来,国税、地税各级税务机关相继成立或明确了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部门。随着大企业税收管理和服务专门机构设置的到位,中国大企业纳税服务进入了实践探索的关键时期。

二、大企业纳税服务需求分析

只有准确了解大企业对纳税服务的需求及特点,才能有针对性地制定纳税服务方案,为大企业提供各种涉税服务,充分满足其合理的需求,从而降低遵从成本,减少税收损失。通过对部分大企业的问卷调查、举办高层论坛和座谈会,了解了大企业的基本需求,归纳分析,大企业的纳税需求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个性化需求

大企业的生产经营规模大,组织结构庞大,股权结构复杂,业务量大而且多样,涉及税收法律法规、政策较多,涉税事项繁杂,而有些事项处理极为复杂,很多涉税业务是中小企业所没有的,甚至是部分基层税务机关从未涉及的。首先,同一行业的大企业与其他规模企业的差异性。大企业涉税业务的复杂性,要求税务机关必须采取与其他规模企业不同的纳税服务策略,要集中优质的服务人力、物力资源,提供个性化的服务内容,而且便于科学、高效为其他规模企业提供服务。其次,大企业的差异性。不同的大企业由于行业不同、股权结构不同,业务差异性大、共性少,税务机关必须关注具体企业具体情况,有针对性地处理各种涉税业务。最后,多数大企业或者集团企业组织结构庞大,总分机构分别有不同的涉税事项,在纳税服务需求上必然存在差异性,税务机关虽然可以统一进行税收管理和纳税服务,但也要区别对待,以解决不同的涉税问题。大企业纳税服务需求调查显示,大企业普遍希望税务机关能够提供“涉税事项短信提醒”和“大企业绿色通道”等服务。同其他形式相比较,行业座谈会更受大企业欢迎,大企业不仅能够与税务机关直接沟通,还可以与同行进行交流。大企业纳税服务需求调查显示,部分税务机关考虑企业的特点和涉税事项的特殊性较少,往往按照统一的征管工作规程受理业务、调查、审核、审批,很难做到因人、因事而异,特事特办。在一些涉税事项上经常得到一般性解释和告知,得不到有针对性的详细的税收政策解答和涉税事项提醒。而且随着税务机关对大企业管理和服务的加强,大企业对涉税诉求的及时响应、专门的涉税服务、一对一的专业化服务等个性化纳税服务需求会越来越强烈、越来越迫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