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停车位申请书

时间:2022-04-21 04:03:07

停车位申请书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1

关于公司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你们好!我是输气运行部的员工xxx,本人现在从事的是加气员的岗位工作,由于文化水平不高,所以学习专业知识得通过实际操作来学习总结,而我始终保持一颗孜孜不倦的学习上进的心。

来贵公司到现在已有一年多了,自己也从一名什么都不懂变成一名能熟练操作的员工,在此向上级领导递交优秀员工申请书的同时,也为了能让上级领导知道我的工作情况和个人学习情况,以下是我本人对自己的一个小结:

刚来公司我从事的是工程建设部的施工工作,在部门负责人的带领下和同事的帮助下我很快地熟练了施工的流程和一些注意事项,幷能独立地完成一些任务。期间我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培养集体团结意识,这也是工程部对我们的要求,也是公司所希望的。之后我有幸地参加了公司组织的各种培训,幷取得相应的从业资格证书,虽然是初级的不过对于我来说却是学习的成果和公司栽培的结果。工作中感觉有一些累不过觉得是充实的,明白了有蛮力还得有智慧才行。之后由于公司的需要,我再次被调到L-CNG加气站。由于是新的岗位新的环境我得重新开始,特别是岗位的特殊性,要求学习的东西更多,比如认识公司领导,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履行岗位职责,熟练操作办事流程等方面都有所不清楚,我只能笨鸟先飞,不断通过加气站的资料来学习,虚心向别人认真讨教。

在学习中成长,并不断通过实践来丰富自己的业务知识。最后我成为了一名加气员,从事加气员岗位要求专业技能化和操作规范化,同时每天还得宣传天然气的知识,必要时还得解决出租车司机各种刁难的问题,所以要求加气员综合素质强,而我从事加气员到现在也渐渐地能独立操作,完全能胜任此工作了。

以上是本人一年来的个人工作情况,其中也有做得不足之处,这是我日后工作中得努力的地方,希望领导批阅优秀员工申请书的同时,给予必要的指正。

申请人:XX

XX年X月X号

关于公司申请书范文

尊敬的各位领导:

 

随着过程的顺利进展,我公司预计在X月中旬开业,本浴场营业面积达3万平方米,是集洗浴、餐饮、娱乐、康乐健身等多种项目集于一体的高档次休闲娱乐中心。开业后每日接待近千人来我浴场消费,向浴场门酣停车位仅有一百多个,特别是晚问客流耸高峰期,将更加拥挤和紧张。解决停车位问题是我公司首要问题,而与我单位彼邻的长征中学,是一所闲置多年的学校,操场而积较大,比较适合做停车场。所以我公司希望能在开业后向XX中学有偿租用其校区内的操场,以各有时之需。

如果学校能同意,与我公司合作,即可增加学校的收入,又给我公司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一举两得。具体租用时问及所需租金可与校方兄行商议。

希望区领导能支持我们的想法,并能出而帮助给予协调和解决,我们为更好的促进和发展和平区的经济做出贡献。在此特向您汇报并提出中请。此致!

XXXX有限公司

20xx年X月X日

关于公司申请书范文

XX领导:我于XX年X月到贵公司工作,我非常看好公司的发展前景和本职工作,我决心认真学习,努力工作,为公司的发展作出应有的贡献。为了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劳动法》关于参加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特向领导申请为我办理养老保险的参保手续并履行缴费义务。

现申请自愿加入贵公司统一办理的社会养老

保险计划,遵守《规定》中的各项条款。

特此申请,恳请批准!

申请人:XX

关于公司申请书范文

x 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和《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拟设立x x市x x有限责任公司,特向贵局申请预先核准公司名称。

一、申请公司名称:x市x x有限责任公司

二、备用名称:x x市x x有限责任公司

三、拟设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

四、拟设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贰仟伍佰万元整

五、拟设公司的地址:、x市、x路x x号 邮政编码:x x x x x x电话:x x x x x x x x

六、拟设公司的经营范围:日用百货批发、零省;服装鞋帽批发、零售;装饰材料、家具批发、零售请预先给予核准。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2

一、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校车安全管理的重要意义

1.校车是中小学(幼儿园)专门用于接送学生的交通工具,其服务对象主要是未成年人。近年来,区委、区政府和相关部门高度重视校车安全管理工作,采取一系列积极有效的措施,工作成效明显,广大学生的上下学安全得到有效保障。但在车辆营运资质、安全状况及校车标识、校车驾驶员和跟车护送管理等方面仍存在着一些漏洞,成为威胁乘车中小学生及幼儿的安全隐患。为此,各有关部门要充分认识加强校车安全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吸取全国校车重、特大交通事故教训,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开展校车安全集中整治行动,整治违法行为,落实监管责任,密切配合,各负其责,切实加强校车安全监管。

二、完善制度,切实加强校车安全运行

2.校车的营运性质和管理模式。本意见所称校车是指经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并实行规范管理的、用于接送中小学、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工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学生的公益性、服务性机动车辆。专用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非专用校车是指设计和制造上不是专门用于运送学生的校车。校车经营模式可采取政府购买、政府租赁、个人投资等多种模式,从业主体可实行多元化。

3.明确校车安全管理体制。校车的安全管理,按照谁审批谁管理、谁主管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属地管理。区有关部门和各街道办事处应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区教体局主要负责学校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并监督落实,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和校车驾驶人资格申请,组织开展学校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市交巡警二大队主要负责核查校车注册登记、校车标牌办理情况,审查校车驾驶人资格。区交通运输局、区安监局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工作。

4.校车的准入审批管理制度。做到“四个统一”:一是统一审核标准。校车必须是使用年限在8年以内、安全技术状况符合国家标准、相关设施齐全有效、7座以上的客车。二是统一外观标识。校车的车体外观标识、驾驶人标识、跟车教师标识和乘降站点标识的式样按照市政府要求,做到全市统一。三是统一检查管理。区教体局要建立统一规范的校车管理档案,每年督查辖区校车是否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严把校车资格准入关。四是统一驾驶人教育。校车驾驶人每年必须参加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的交通安全集中教育培训;区教体局要充分利用校车行驶区间和车内空间,对驾驶人及学生进行道德法制等方面的素质教育。

5.校车应具备下列条件: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符合国家规定的校车技术标准,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产品;依法办理了机动车登记和安全技术检验;购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和司乘人员保险。以租借的机动车作为校车还应持有道路运输管理机构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车辆运营证。

6.规范校车申请制度。因集中运送学生而需要配备校车的学校应向区教体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填写《省校车申请表》;本学校与区教体局、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签订的校车交通安全管理责任书;拟聘用驾驶人的健康证明;本学校拟与校车驾驶人签订的安全行车责任书;校车行驶路线图和停靠站点;本学校制定的校车及其驾驶人、随车老师的安全管理制度;本学校对机动车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证明;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安全技术检验记录单复印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凭证;拟聘用驾驶人员驾驶证号。

区教体局收到校车使用申请后,对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规定进行审查。申请材料齐全且有关内容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否则,不予受理并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申请为专用校车的,由申请人持《省校车申请表》和机动车登记的有关证明、凭证,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机动车登记业务,通过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核合格后,把审查相关资料抄送区教体局。

申请为非专用校车的,由申请人持《省校车申请表》到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非专用校车备案登记,经审核合格后,把审查相关资料抄送区教体局。

校车标牌的有效期应与该机动车的安全技术检验有效期相同。使用校车的学校需要延续其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向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

7.规范和加强校车驾驶人管理。校车驾驶人必须通过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资格审查,取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合格证明,并在学校的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否则,学校不得聘用。校车车属单位不得聘用有严重违规记录的校车驾驶人,已经聘用的要予以清退。

校车驾驶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有相应准驾车型3年以上安全驾驶经历;最近3年内任一记分周期内没有累计记满12分的记录;未发生过致人死亡且负有责任的交通事故;驾驶证依法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审验合格;身心健康,言行文明,无嗜酒等不良习好,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心脏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病史;无犯罪或严重违法记录。

8.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区教体局和市交巡警二大队要建立辖区校车、校车驾驶人和管理人档案,实行台账管理。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与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区教体局签订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书,应当与校车驾驶人、随车教师签订校车安全管理的责任书;学校校车安全责任人应向社会公开承诺校车安全管理的承诺书。使用租借车辆的学校应当与出租、出借单位签订安全责任书,明确交通安全责任。建立健全和落实校车驾驶人的交通安全教育管理制度,督促驾驶人员规范操作、文明行车;落实校车安全管理责任人,并在校车驾驶室内显著位置张贴行车安全提示,标注每辆校车的监管单位、监管责任人及其联系方式。鼓励车属单位为校车投保相关商业保险,以分散校车事故风险。

9.建立健全校车安全运行制度。建立校车智能管理系统,校车要装配GPS监控系统和倒车警示装置,同时推行学生上下车IC卡制度,以记录每位学生乘坐校车的情况。建立校车运行线路备案制度,各学校要明确每一辆校车接送学生的行车时间、路线和停靠站点,并分别报市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区教体局备案。选择校车行驶路线时,应尽量避开复杂和繁忙的路段。除长途接送学生外,校车应尽量不在高速公路上行驶。学校应当认真填写校车运行安全日志,如实记录当天校车运行情况。

10.建立健全随车老师责任制度。要确保每辆校车至少配备一名随车老师,负责对接送学生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及时纠正和解决问题。对于无法解决的问题,应立即向校长汇报。

发现随车老师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立即辞退或调换工作岗位:不熟悉乘车学生、校车运行路线、接送地点、车辆到达的时间、搭乘校车的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联系方式,允许其他无关人员私乘校车的;没有及时更新乘车学生的名单及其家长联系电话,不能及时使乘车的学生被其家长或监护人接走的;不监督校车驾驶人遵规驾驶、谨慎行车。发现驾驶人有酒后开车、闯红灯、疲劳驾驶、超速超载行驶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和其它不文明驾驶行为而不进行劝阻的;事后不向学校报告的;不安排好学生安全候车、有序上下,在车辆完全停稳前,让学生事先等候在车辆过道、门口等候下车的;学生上下车时,自己没有先行下车进行保护的;在学生上车未就座坐好或学生下车未脱离车辆运行安全威胁,让车辆过早启动的;每次接送学生完毕,不认真核对接送学生人数、检查车内情况的。

11.落实校车安全状况检查制度。严格实行校车检测制度,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建立车辆管理制度和车辆台账,定期对校车进行维护保养,监督校车驾驶员按时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车管所进行车辆年度审核。

12.做好对校车违法行为的处理。市交巡警二大队对校车行车情况进行跟踪记录,凡校车存在违法行为的,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罚。校车在当月有一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对车属单位领导进行警示约谈;校车在当月有二次以上交通违法行为的,或当月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的,按照市校车管理责任追究办法从严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13.要明确校车的优先通行权。把保障校车优先通行作为道路执勤工作的重要任务,允许校车在公交专用车道以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交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在未设置校车停靠站点的路段可以在公交站台停靠。要积极倡导社会自觉礼让校车,努力营造关爱学习、礼让校车的社会氛围。

14.建立健全校车应急处理机制。区教体局和各使用校车的学校要建立校车安全管理制度和交通安全事故应急处理机制,制定和落实校车运行应急预案。使用校车的学校每学期要举行一次交通安全事故应急演练。校车发生交通事故后,校车驾驶人和随车教师应当立即报警,根据实际情况把学生转移到安全的地方,并做好有关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发生次生交通事故。

三、强化责任,进一步加强对校车安全的监督

15.强化责任落实。各有关单位要增强大局意识、责任意识、群众意识,统一组织有关科室和人员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努力,把各项任务逐一分解落实到位、到人。区教体局要与本辖区内所有中小学校逐一签订校车及其驾驶人管理责任状,切实把中小学(幼儿园)校车管理工作抓出成效。实行责任追究制,凡是因为工作不力、管理不善导致辖区内发生校车重大安全事故的,要按责任分工依法依纪严肃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3

为加快推进城区公共停车场建设,切实解决城区停车难问题,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城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推进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基本原则和职责分工

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民利民、政府投资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市直有关部门、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确保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有序、有效开展。发改部门负责办理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的立项手续;财政部门负责根据公共停车场的建设规模,核兑企业奖励资金;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用地审批和登记工作;地税部门负责核实企业缴纳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住建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建设手续的办理及建设质量监督;规划部门负责制定公共停车场专项规划及规划许可审批;城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和要求办理户外广告设置审批,查处未按规划要求配建停车场(库)的违法违章行为;房产部门负责按规划做好符合房屋登记条件的公共停车场产权登记工作;园林部门负责绿地下公共停车场建设的协调保障以及相关费用补偿的评估工作;人防部门负责含人防工程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项目的受理和审查工作;环保部门负责按照审批权限负责办理公共停车场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公安消防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消防安全手续的办理及监督管理;物价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监督管理;公安交警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的交通影响评价工作,查处未经批准擅自停用停车场(库)或者改变停车场(库)使用性质的违法违章行为。

二、建设公共停车场的优惠政策

(一)优惠政策

自2012年起,在城区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除按规定享受城市公共设施建设方面的政策外,同时享受以下优惠政策:1、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的社会公共停车场,规划部门按社会停车场用地办理规划手续。其中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按照街巷用地以划拨方式供地;以社会资金投资建设的,国土资源部门按其它商服用途以出让方式供地。

2、行政事业性收费及商业配建优惠:(1)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免征除供热、供气、供水管网建设及城区义务教育配套费以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应当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其经营权招标、拍卖以及户外广告经营等收入属于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应当全部纳入财政管理。执收单位征收时,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缴款书”,通过“省非税收入征收管理系统”征收,全额纳入同级国库,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2)新建、改(扩)建公共停车场涉及收费项目,除上缴中央和省级部分外,属本级管理权限内的,经市、区政府批准后予以减免;省以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有浮动空间的,按规定标准的下限执行。(3)可按不高于总建筑面积30%的比例配建商业经营面积,并在土地出让条件中予以明确。

3、除按规定要求配建的停车场以外,社会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自经营纳税之日起三年内,由受益财政对其缴纳的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以下标准奖励投资者:(1)建设规模达100-300个泊位的,第一年按50%奖励补助,以后年度逐年递减10%;(2)建设规模达300个(含)以上泊位的,三年均按50%奖励补助。

4、新建、改(扩)建的公共停车场项目,可按照户外广告设置规划和技术规范,经批准后设置户外广告位进行经营。5、新建公共停车场正式营业后,如停车场停车泊位未饱和,应逐步减少周边范围内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二)享受优惠政策的条件

享受优惠政策的公共停车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1、停车场立项于本通知之后完成的。2、各项建设、经营手续齐全,并纳入城管、物价、工商、税务等相关部门正常管理的。

(三)优惠政策的申报和兑现

1、申请。建设单位向市城市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规模、停车泊位数量、主要建设内容、估算投资及资金筹措、节能措施等)、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土地权属证明、建设单位情况等有关材料。2、审核。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15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召集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对提报的公共停车场项目进行论证,并将论证意见以书面形式告知有关部门及建设单位。3、兑现。经论证可以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凭市公共停车场建设部门联席会议批准证明材料,办理相关审批手续,并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其中税收奖励政策,由财政部门审核兑现。

三、加强组织领导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4

为进一步加强交通安全管理,维护交通秩序,切实提高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安全意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市政府统一部署决定从4月15日至7月15日在全局范围开展以“遵守交规、安全行车”为主题的“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活动,为保证本次活动扎实有效实施到位,进一步推动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开展,确保行车安全无事故,特制订本责任书,责任要求如下:

一、各单位应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并即成立以分管安全领导牵头、政工、工会、办公室、机材、安全等职能科室组成的专项活动领导小组。切实按照《*市“交通安全宣传教育月”活动工作方案》的具体要求,结合本单位工作实际制定详细的实施方案,广泛做好宣传发动,采取分阶段组织开展好专项活动,确保“两个100%”落实到位。

二、车辆使用规定。

(一)机关行政用车主要保证局领导、局机关科室以上负责人、基层单位领导公务用车的需要,以及机关正常工作和生活应急用车。生产车辆是为公路养护生产服务的专用车辆,班站养护车严禁跨班站行驶或改变用途,所有生产车辆严禁非生产使用。所有车辆由办公室统一管理和调派。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申请派车:

1、集体到某地开会、参观或听报告;2、因公务三人以上同行者;3、因工作需要,目的地远离城区,乘客车将误时误事者;4、提现金或携带机密文件途中影响安全者,提货重量在15公斤以上者;5、职工或直系亲属因急病、重病或夜间急诊需送医院治疗者;6、遇突发性事件需赶赴现场者;7、生产车辆的调派使用按有关规定执行。

(二)基层单位需组织到外地进行工作或参观学习,必须先征得市局领导同意后方可派车外出,阶段性学习原则上不准带车停放在异地。

(三)私事用车,在不影响公务用车的前提下,必须经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给予安排。并按每公里不低于1.0元收费(可根据不同车型酌情作价并按双向计费)。城区4公里范围内,按每趟10元收费,每趟超过两小时的,按半天计价,全天使用按180元收费。在编职工婚嫁用车可不收费,若职工直系亲属婚、丧等需用车,按城区内100元/天收费,郊外或乡下原则上不派车。

三、加强车辆管理。

(一)实行“派车申请单”制度,凡因公需要使用车辆,均需填写“派车申请单”。本县(市、区)内直接由办公室调派,凡跨县必须经分管领导审批,跨市必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批,办公室统一调派。如遇特殊、紧急情况用车,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同意后可先用车后补办手续。

(二)驾驶员实行专人专车保管制,遏制公车私用。不得擅自将车交给非专职驾驶人员驾驶,更不得交给无证人员驾驶。凡外单位借车,必须经局领导或办公室负责人批准。未经办公室调派,擅自动用车辆,以私事用车计费的130%收费,若发生事故,肇事者应负一切责任,赔偿费及维修费概由驾驶员和用车人员共同负担。

(三)驾驶员要服从办公室统一管理,统一调度,没有接到调派任务一律不准出车,因车辆维修或其它特殊情况需动用车辆,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未出车和外出返回时,车辆一律要求停放在本单位车库过夜,做到车入库、库上锁,并开启车辆防盗报警器,以防车辆被盗。

(四)加强车辆维修保养,坚持做好例保工作,做到勤洗车、勤保养。驾驶员每月必须对车辆进行清洁、调整、、紧固,随时保持车辆外观整洁和安全部件技术状况完好,确保行车安全。

(五)驾驶员应遵守各项安全规章制度,遵守劳动纪律,坚守岗位,不得擅离职守。有事离岗必须经办公室批准或办理请假手续,并按派车单指定路线行驶和用车时限返回,改变线路或超时限必须事先征得办公室同意,若随意改变指定线路(特别是与工作无关的)发生事故,应由用车人或驾驶员承担一切损失。

(六)随车工具和附件由驾驶员妥善保管,不得丢失,调动或更换车辆时,应办好移交手续,丢失须照价赔偿。

(七)车辆维修一律填报“维修申请单”,申报需维修项目,由办公室会同机材科(股)鉴定后,到指定修车场维修。报销时一律凭附“维修申请单”,凡超出“维修申请单”所列项目又未经办公室认定的维修费一概不予报销。维修费超百元无特殊情况应在维修好三天内办理报销手续,逾期不予办理。

四、认真贯彻“安全第

一、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切实加强对驾驶人员的安全管理。各单位在6月底应对本单位的机动车驾驶员进行调查、摸底、分类造册,并组织所有机动车驾驶员(含汽车、农用车、拖拉机、摩托车)集中进行一次交通安全教育学习,学习教育面应达100%。同时各单位要组织与本单位所有机动车驾驶员签订好“驾驶员安全行车承诺书”,签订面要达到100%。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5

申请事项:申请人因不服郑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五大队交通事故认定书(第20080*******号),特申请复核

事实理由如下:

一、事故认定书认定事实不清。

事故认定书载明:“李应宽驾驶的普通二轮摩托车摔倒,在摔倒过程中,李应宽被摔倒在王文富驾驶的无牌压路机下,王文富驾驶压路机在停机过程中,压路机滚筒将李应宽压死…”因此压路机不是制动向前惯性滑动致李应宽身亡,而是向后倒退压死摔在压路机滚筒后李应宽的。因此该事故的发生应当是驾驶人员临场慌乱,采取措施不当导致的死亡后果。同时根据您大队查明事实是:两机动车没有相撞。因此申请人恳请责任事故认定法定机关重新准确认定事故原因及责任。

二、事故认定书对事故形成原因认定事实不准。

交通事故现场图记录的是:李应宽驾驶的摩托车是由北向东行使,距南侧路边1.7米处制动滑印迹长15.8米。可见李应宽在向北行驶过程中发现与其行驶方向对面有压路机后,就采取了安全防范措施向东行使回避与其行驶方向迎面而来,向南行驶的压路机,并紧急制动。因此李应宽并非遇紧急情况不按操作规范安全驾驶。同时,李应宽驾驶摩托车时速为多少,超限速多少事故认定书在没有体现的情况下,就认定李应宽没有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和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认定事实不准。

三、由于认定事实不清和不准,因此事故认定书适用法律错误,以致判明责任不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道路养护施工单位在道路上进行养护、维修时,应当按照规定设置规范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道路养护施工作业车辆、机械应当安装警灯,作业时应当开启示警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第三十六条规定:道路或交通设施养护部门、管理部门应当在急弯、陡坡、临崖、临水等危险路段,按照国家标准设置警告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正是由于施工单位没有严格遵守法律、法规的命令性规定,没有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设施,才使得李应宽发现问题后采取向东回避行使并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后,仍无法避免悲剧的发生。因此申请人恳请交警部门对人命关天的事故重新复核,以准确认定事故责任。

此致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6

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管理,提高路政管理水平,保障公路的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以下简称《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的路政管理。

本规定所称路政管理,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为维护公路管理者、经营者、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实施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以下统称"路产")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路政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一管理、分级负责、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交通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主管全国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公路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管本行政区域内路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法》的规定或者根据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路政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路政管理职责如下:

(一)宣传、贯彻执行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保护路产;

(三)实施路政巡查;

(四)管理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

(五)维持公路养护作业现场秩序;

(六)参与公路工程交工、竣工验收;

(七)依法查处各种违反路政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案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依照《公路法》的有关规定,受让公路收费权或者由国内外经济组织投资建成的收费公路的路政管理工作,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的派出机构、人员负责。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路产的义务,有检举破坏、损坏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行为的权利。

第二章路政管理许可

第八条除公路防护、养护外,占用、利用或者挖掘公路、公路用地、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以及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根据《公路法》和本规定,事先报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同意。

第九条因修建铁路、机场、电站、通信设施、水利工程和进行其他建设工程需要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条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等设施,以及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五)修复、改建公路的措施或者补偿数额。

第十一条因抢险、防汛需要在大中型公路桥梁和渡口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修筑堤坝、压缩或者拓宽河床,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者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二条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应当按照《公路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车辆或者机具的行驶证件。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行驶路线及时间;

(三)行驶采取的防护措施;

(四)补偿数额。

第十三条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的,按照《公路法》第五十条和交通部制定的《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标志的内容;

(三)标志的颜色、外廓尺寸及结构;

(四)标志设置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五)标志设置时间及保持期限。

第十五条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或者平面布置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施工期限;

(四)安全保障措施。

第十六条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和设计图。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及与公路边坡外缘或公路界桩的距离);

(三)安全保障措施;

(四)施工期限。

第十七条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应当依照《公路法》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事先向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提交申请书。

本条前款规定的申请书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主要理由;

(二)地点(公路名称、桩号);

(三)树木的种类和数量;

(四)安全保障措施;

(五)时间;

(六)补种措施。

第十八条除省级人民政府根据《公路法》第八条第二款就国道、省道管理、监督职责作出决定外,路政管理许可的权限如下:

(一)属于国道、省道的,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二)属于县道的,由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三)属于乡道的,由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办理。

路政管理许可事项涉及有关部门职责的,应当经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批准或者同意后,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其中,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办理。

第十九条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自接到申请书之日起15日内应当作出决定。作出批准或者同意的决定的,应当签发相应的许可证;作出不批准或者不同意的决定的,应当书面告知,并说明理由。

第三章路政案件管辖

第二十条路政案件由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

第二十一条对管辖发生争议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指定管辖。

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对属于其管辖的案件,认为需要由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

上一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认为必要的,可以直接处理属于下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管辖的案件。

第二十二条报请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处理的案件以及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决定直接处理的案件,案件发生地的县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首先制止违法行为,并做好保护现场等工作,上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及时确定管辖权。

第四章行政处罚

第二十三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占用、挖掘公路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未经同意或者未按照公路工程技术标准的要求修建跨越、穿越公路的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

(三)违反《公路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未经批准从事危及公路安全作业的;

(四)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八条规定,铁轮车、履带车和其他可能损害路面的机具擅自在公路上超限行驶的;

(五)违反《公路法》第五十条规定,车辆超限使用汽车渡船或者在公路上擅自超限行驶的;

(六)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二条、第五十六规定,损坏、移动、涂改公路附属设施或者损坏、挪动建筑控制区的标桩、界桩,可能危及公路安全的。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违法行为之一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公路法》第四十六条规定,造成公路路面损坏、污染或者影响公路畅通的;

(二)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将公路作为检验机动车辆制动性能的试车场地的。

第二十五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三条规定,造成公路损坏,未报告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可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五条规定,未经批准在公路上设置平面交叉道口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条的规定,责令恢复原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责令限期拆除,并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三十条实施路政处罚的程序,按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第五章公路赔偿和补偿

第三十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路产损坏的,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缴纳路产损坏赔(补)偿费。

第三十二条根据《公路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经批准占用、利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该段公路原有技术标准予以修复、改建或者给予相应的补偿。

第三十三条路产损坏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赔偿数额较小,且当事人无争议的,可以当场处理。

当场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制作、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收取公路赔(补)偿费,出具收费凭证。

第三十四条除本规定第三十三条规定可以当场处理的公路赔(补)偿案件外,处理公路赔(补)偿案件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立案;

(二)调查取证;

(三)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或听证;

(四)制作并送达《公路赔(补)偿通知书》;

(五)收取公路赔(补)偿费;

(六)出具收费凭证;

(七)结案。

调查取证应当询问当事人及证人,制作调查笔录;需要进行现场勘验或者鉴定的,还应当制作现场勘验报告或者鉴定报告。

第三十五条本规定对公路赔(补)偿案件处理程序的具体事项未作规定的,参照《交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办理。

办理公路赔(补)偿案件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三十六条当事人对《公路赔(补)偿通知书》认定的事实和赔(补)偿费数额有疑义的,可以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复核。

公路管理机构应当自收到公路赔(补)偿复核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完成复核,并将复核结果书面通知当事人。

本条规定不影响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定权利。

第三十七条公路赔(补)偿费应当用于受损公路的修复,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行政强制措施

第三十八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当场不能处理完毕的车辆,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据《公路法》第八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签发《责令车辆停驶通知书》,责令该车辆停驶并停放于指定场所。调查、处理完毕后,应当立即放行车辆,有关费用由车辆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承担。

第三十九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的其他标志,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设置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七十九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条违反《公路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而建筑者、构筑者逾期不拆除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强行拆除。

第四十一条依法实施强行拆除所发生的有关费用,由设置者、建筑者、构筑者负担。

第四十二条依法实施路政强行措施,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一)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告诫书,告知当事人作出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期限,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法律后果,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二)听取当事人陈述和申辩;

(三)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依据;

(四)经督促告诫,当事人逾期不拆除非法标志或者设施的,制作并送达路政强制措施决定书;

(五)实施路政强制措施;

(六)制作路政强制措施笔录。

实施强行拆除涉及路政处罚的,可以一并进行调查取证,分别进行处理。

第四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当事人拒不履行公路行政处罚决定;

(二)依法强行拆除受到阻挠。

第四十四条《公路法》第八章及本规定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设置的公路管理机构依照《公路法》有关规定实施。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对有关公路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巡查,认真查处各种侵占、损坏路产及其他违反公路管理法律、法规和本规定的行为。

第四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第四十八条公路养护人员发现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路产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应当予以制止,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协助路政管理人员实施日常路政管理。

第四十九条公路经营者、使用者和其他有关单位、个人,应当接受路政管理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并为其提供方便。

第五十条对公路造成较大损害的车辆,必须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并向公路管理机构报告。

第五十一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对路政管理人员的执法行为加强监督检查,对其违法行为应当及时纠正,依法处理。

第八章人员与装备

第五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相应的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路政管理工作。

第五十三条路政管理人员的配备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根据本辖区公路的行政等级、技术等级和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等实际情况综合确定。

第五十四条路政管理人员录用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年龄在20周岁以上,但一线路政执法人员的年龄不得超过45岁;

(二)身体健康;

(三)大专毕业以上文化程度;

(四)持有符合交通部规定的岗位培训考试合格证书。

第五十五条路政管理人员实行公开录用、竞争上岗,由市(设区的市)级公路管理机构组织实施,省级公路管理机构批准。

第五十六条路政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统一着装,佩戴标志,持证上岗。

第五十七条路政管理人员必须爱岗敬业,恪尽职守,熟悉业务,清正廉洁,文明服务、秉公执法。

第五十八条交通主管部门、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路政管理队伍建设,提高路政管理执法水平。

第五十九条路政管理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配备专门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信及其他必要的装备。

用于路政管理的交通、通讯及其他装备不得用于非路政管理活动。

第六十一条用于路政管理的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公路法》第七十三条和交通部制定的《公

路监督检查专用车辆管理办法》的规定,设置统一的标志和示警灯。

第九章内务管理

第六十二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加强各项内务管理工作。

第六十三条路政内务管理制度如下:

(一)路政管理人员岗位职责;

(二)路政管理人员行为规范;

(三)路政管理人员执法考核、评议制度;

(四)路政执法与办案程序;

(五)路政巡查制度;

(六)路政管理统计制度;

(七)路政档案管理制度;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7

1月提交赴美上市申请,4月25日突然暂停,一直到5月24日正式撤销上市申请,神州租车在四个月内品尝了资本市场的诸多诡谲和不易。

上市失败意味着,神州租车错过了成为“中国租车行业第一股”的先机。撤销上市不久,首席财务官沙涌离职的消息传出。业内人士甚至言之凿凿,“沙涌的离职是为神州租车上市失败‘买单’”。

4月25日,就在挂牌前夕,神州租车突然宣布暂停在美IPO发行;一个月后,向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提交文件,正式撤销赴纳斯达克的上市申请。今年1月18日提交上市申请,成为首家正式启动IPO的中国汽车租赁公司;而后情况急转直下至最终撤销,神州租车历经四个月的计划最终以失败告终。

IPO的先后暂停和撤销,神州租车方面给出的官方解释是,美国资本市场疲软以及投资人对中概股信心不足所致。

但另据消息称,神州租车的路演认购情况糟糕,仅获得三分之一的机构认购。这无疑与神州租车的高负债率有莫大关联:2011年底的负债率高达95.4%。2010年,负债率也达到了91.5%。2009年至2011年,神州租车连续三年亏损,分别为320万元、4330万元和1.51亿元,几乎呈大幅上升趋势。直到2012年第一季度,神州租车才实现扭亏为盈,实现净利530万元。

高负债率的同时,其盈利能力却堪忧。因此,对于IPO资金的使用,神州租车在招股书中并不讳言—主要就是用于偿还债务。在未来一年,神州租车到期的债务约有10亿元。这一数字并不比神州租车1.58亿美元的融资额低出太多。

在IPO撤销后,传出首席财务官沙涌离职的消息。沙涌本人甚至对媒体公开表示,自己确实有离职的计划,只是还未办理相关手续。他还坦承,自己的离职计划与IPO取消“当然有关系”,而神州租车重启IPO并没有明确时间表,因此考虑离开。而神州租车财务总监曹光宇的职位一直未发生变化,至今仍任现职。

曹在电话中以“正在和银行谈一笔资金”为由拒绝采访,没有向时代周报记者解释与沙涌的具体分工问题。神州租车公关部负责人许萌则只说:“沙涌并未离职。”但是,神州租车CEO陆正耀在接受媒体采访时,坚称“沙涌正在休假”。

陆正耀曾对此回应说,租车业是典型规模经济行业,只有做大规模,才能形成成本优势,管理成本、采购成本才会下降。但此说未得到同行的理解。神州租车大胆起用社会形象不佳的陈冠希作公司代言,则甚至被内部员工指责为“作风浮夸,只图眼球效应”。

陆正耀在全面贯彻“规模为王”的过程中,出租率能否维持相当水平、内部管理是否能逐渐完善都是一个问题。

一位神州租车的中层管理人员向记者透露,在内部管理上,神州租车存在诸多弊病,比如员工用车管理就不是很严格,而油费则完全是由公司买单。对此相关问题,时代周报记者致信神州租车副总裁钱治亚和公关部负责人许萌,截至发稿仍没有回复。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8

北京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因公出入境人员服务部

地址 北京朝阳区外交部南街8号

电话号码 010-85622629、010-85622633

中国国际旅行社总社

地址 北京复兴门内大街103号国旅大厦一层

电话号码 010-66035933、010-66039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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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北京东交民巷8号

电话号码 010-652415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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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北京朝阳区东三环南路2号艾维克大厦18层

电话号码 010-65676600(内8636)、010-6568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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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和平国际旅游有限公司 国际交流中心

地址 北京朝阳区光华路7号汉威大厦东区5F

电话号码 010-65611409

申请时间如下。

上午( 9:00-11:30 ) 本馆指定的机关的申请

下午( 2:00-4:30 )

无论是否持有在留资格,个人申请将一律不在上午受理。敬请注意。

通过“申请机构” 申请注意事项:

(1) 备齐所有申请材料,并对材料中所记载的内容进行核实后,由申请人亲自送到各申请机关,如申请材料等不齐全,可能不被受理。

(2) 签证的代办、领取只限于申请机关的职员。

(3) 对于确认没有问题的申请将于受理次日起第五个工作日发给签证。对于需要继续审查的申请,则将此消息及该申请审查编号一并登载在签证申请大厅内。 由“申请机构”通知你。

(4) 申请中的签证审查状况,请向申请机关查询

(5) 请亲自核对领取的签证内容。

户口属于在北京日本大使馆管辖范围以外的申请人不得通过上述“申请机构”申请。每个签证,日本使领馆收取人民币200元的签证费

其他城市各日本领事馆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申请方法、所需资料等会有所不同。详细情况请询问所属的各领事馆。

所需材料说明

申请签证时请提交以下材料。各个材料的有效期均在发行后三个月以内(材料上如果有有效期,则应在有效期内提交)。

「短期商用等

文化交流、地方政府交流、体育交流及在日本国内短期停留以进行商务为目的的业务联络、出席会议、商谈、缔结合同、售后服务、宣传、市场调查以及其他一切短期商务活动。

(注)不允许在日本国内从事产生收入的事业及得到报酬的活动。

1.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所需材料中除护照、暂住证以外须提交原件、复印件各一份)

(1) 签证申请书(贴付照片40X35mm,须6个月以内拍摄的,正面半身脱帽照)

(2) 护照

(3) 暂住证(只限于户口不属于当地管辖区内的申请)

(4) 职业证明(只限于持因私护照的申请者。补充:因私护照以外的申请者应在提交照会的同时付上注明申请人所属单位、职务的名单。)

(5) 所属单位的营业执照或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只限于持因私护照的申请者)

2. 日方邀请单位应提交的材料

原则上邀请单位应为法人、团体、国家或地方政府。但是,当大学教授以公务为目的进行邀请时可以认定为邀请单位。

(1) 招聘理由书(A4纸)。

(2) 停留日程表(A4纸,由“申请机构”提供)。

(注) 请尽可能详细制作停留日程表。

(3) 身元保证书(A4纸)。

(注) 以业务为目的、且邀请人为日本国政府中央府省厅的课长或大学教授级别以上的人时,可省略身元保证书。

(4) 关于邀请单位的材料

(1)已登记注册的法人单位(国家或地方政府邀请时无需提交)

法人登记簿本(发行后3个月以内)

(注)如果是在日本国股市上市的企业,可用最新版的「会社四季报

上该企业部分的复印件代替。

(2)没有登记注册的单位

以下①或②项中的任何材料均可

① 公司、团体的概要说明书(A4纸)。

② 简介书或宣传册等可说明邀请机关情况概要的资料。

(3)大学教授邀请时

在职证明书

3. 中方机关应提交的材料(仅限于申请)

(1) 外事办公室或政府机关申请时: 照会

(2) 旅行社或独资企业申请时: 照会或派遣书

(注)除注明申请人的姓名、身份外还需简要说明其派遣理由、派遣时间及派遣地

〔探亲・访友〕

探望亲属・熟人(包括朋友)

(注1)团体观光及单纯的旅游除外。

(注2)亲属原则上是指有血缘、婚姻三等亲以内的关系。

1. 申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 签证申请书(贴付照片40X35mm,须6个月以内拍摄的,正面半身脱帽照)

(2) 护照

(3) 身份证复印件

(4) 户口本复印件

(5) 暂住证(只限于户口不属于当地管辖区内的申请)

(6) 亲属关系公证书(只限探亲时提交)

2. 日方邀请人应提交的材料

1招聘理由书

(注1) 应由邀请申请人的在日亲属・友人制成(例如:在日本的子女邀请父母时由在日子女制成)(A4纸)。

(注2) 如邀请理由为照看在日亲属的分娩、照顾病人、参加婚礼等时,请另外提交医生的诊断书、结婚场地的预约书等相关材料。

2停留日程表(A4纸)

3.日方身元保证人应提交的材料

(注1) 现居住在日本的亲属持有「留学的在留资格,并由该亲属所在学校的正式教授或副教授作身元保证时,在以下要求提供的材料中,可只提交身元保证书和在职证明。

(注2) 邀请人为日本国国费留学生时、邀请父母、配偶、子女探亲时,除提供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以外,请提交国费外国人留学生证明书或奖学金受给证明书或入学许可(应记载国费留学生身份,奖学金支付时间,奖学金金额,大学内所属院、系,在学资格)中的任何一种材料。此时不用提交身元保证书。

(1) 身元保证人为日本人时:

a.住民票誊本(需注明全部事项,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或机动车驾驶证(正反面)复印件。

b. 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职业的文件。

c. 市区町村长发行的最新的课税(或纳税)证明书,税务部门发行的纳税证明书(样式或有税务部门受理印章的确定申告书(以上材料均必须记载总所得金额,不可使用源泉征收票)。

d. 身元保证书(A4纸)。

(2) 身元保证人为外国人时:

外国人做身元保证人时,原则上须具有下述任何一种在留资格并现居住在日本。

・「外交、「公用、「永住者

(注)被抚养者除外。

・「教授、「艺术、「宗教、「报道、「投资・经营、「法律/会计业务、「医疗、「研究、「教育、「技术、「人文知识/国际业务、「企业内转勤、「技能、「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

(注1) 必须是现居住日本,在留期间为3年的人员。

(注2) 如果在留资格是「日本人的配偶者等、「永住者的配偶者等、「定住者时,被抚养者除外。

a. 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应由外国人登记地的市区町村长发行,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

b. 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明职业的文件。

c. 市区町村长发行的最新的课税(或纳税)证明书,税务部门发行的纳税证明书(样式2)或有税务部门受理印章的确定申告书(以上材料均必须记载总所得金额,不可使用源泉征收票)。

d.身元保证书(A4纸)。

4、能表明申请人与保证人关系的材料(只限访友时提交)。

例:关于友人关系的说明、可说明海外停留情况的护照复印件、照片等

5、有关邀请人的资料(只限邀请人和身元保证人不是同一人时提交)。

(1) 邀请人为日本人时(例如:由于是无职业的人员由其他人做身元保证人时)

a.住民票誊本(需注明全部事项,且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或机动车驾驶证(正反面)复印件。

b.在职证明书或营业执照等复印件等证明职业的文件。

(2) 邀请人为外国人时(例如:留学生、无收入者等)。

a. 登录原票记载事项证明书(应由外国人登记地的市区町村长发行,且

在发行后3个月以内)。

b.省略.emb-japan.go.jp/

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山西省、内蒙古自治区 山东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江西省、贵州省、云南省、 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日本驻重庆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重庆市、四川省 023-6373358

日本驻上海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上海市、江苏省、浙江省、安徽省 021-62780788

日本驻广州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广东省、福建省、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南省 020-83343009

日本驻沈阳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 024-23227490

日本驻大连领事馆 省略.emb-japan.go.jp

辽宁省大连市 0411-4625606

2003年度日本大使馆预定休息日

1 月1 日(三) 元旦

1 月2 日(四) 年始休假

1 月3 日(五) 年始休假

2 月3 日(一) 春节

2 月4 日(二) 春节

2 月5 日(三) 春节

5 月1 日(四) 劳动节

5 月2 日(五) 劳动节

5 月5 日(一) 劳动节

5 月6 日(二) 劳动节

10月1 日(三) 国庆节

10月2 日(四) 国庆节

10月3 日(五) 国庆节

10月6 日(一) 国庆节

12月23日(二) 天皇诞生日

12月29日(一) 年末休假

12月30日(二) 年末休假

12月31日(三) 年末休假

问:签证申请的受理时间?

答:根据申请的签证种类不同,受理时间也不同。

持在留资格证明书的申请及商务签证:上午9:00~11:30

因私短期探亲访友、团体观光、商务多次签证:下午2:00~4:30

问:签证的申请手续如何?

答:根据申请的签证种类不同,申请手续也不同。因私(就学、探亲、访友)、商务多次签证由申请人直接到窗口申请。公务签证由中国外交部指定的机关代办。团体观光由国家旅游局指定的旅行社代办。

问:想去日本留学,怎样申请签证?

答:首先在日本国内申请「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然后持护照、「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原件及复印件、一张照片到领事部申请签证。

问:「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如何申请?

答:通过日方学校向日本入国管理局申请,详细情况请问日方学校。

问:签证申请所需要的材料是什么?

答:各种签证所需材料不同,请向各个代办机构咨询。关于因私、探亲、访友及商务多次签证请您向本馆索取说明书。

问:对申请书上的照片有何要求?

答:6个月内拍摄的4.0CM×3.5CM免冠照片,黑白、彩色均可。

问:护照的有效期很快到了,护照有效期还有几个月才能申请签证?

答:本馆对护照有效期并没有具体要求,但至少要有效至回国。

问:签证申请时护照上至少应有几张空白的签证页?

答:至少有一张签证页。

问:我计划赴日参加不超过三个月的研修,应办理什么样的手续可以得到签证?

答:应办理「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后申请签证,但根据情况也有可能以短期商务签证处理。

问:个人可以办理旅游签证吗?

答:不可以。但如果是在北京、上海、广东三地有常住户口的居民可以参加团体观光旅游。

问:怎样才能申请过境签证?

答:在前往第三国时,日本为必经之路时,可持全程机票及护照、1张照片可到领事部申请过境签证,但有时候还需要提供其他材料。

问:因私护照可以申请过境签证吗?

答:可以。

问:到日本后在没有签证的情况下可以出机场停留72小时吗?

答:到港后因换机等原因需要入境日本时,日本入国管理局官员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入境。

问:可以申请商务多次签证吗?

答:属北京商工会议所会员企业并具备一定条件的职员可以申请多次商务签证。

问:由于申请人在海外出差,申请时不能提交护照,是否可以先受理申请材料,

日后再提交护照?

答:不可以。按规定如果不能出示护照,不能申请签证。

问:为申请别国签证是否可以临时借出护照?

答:可以。如代办单位出具借照照会,可以借出护照,但应及时还给我馆。

问:已持有赴日签证,可否再申请另一个新目的的赴日签证?

答:不可以。按规定,不发给双重签证。

问:已用因私护照在申请赴日签证,能否再用因公护照申请另一目的赴日签证?

答:不可以。按规定,不承认双重申请。

问:请问日本签证费是多少?

答:一次签证230元,数次签证460元,过境签证55元,外交护照和公务护照

及日方特殊单位邀请的免费。

问:什么情况下必须提供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答:短期滞在以外的签证申请原则上都要提供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问:如果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丢失应怎样处理?

答:应向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的原发机关--日本入国管理局联系能否补发新

的在留资格认定证明书。

问:申请访友签证时,必须提交证明申请人与保证人之间关系的何种材料?

答:例如合影照片,相互往来信件,保证人若来过中国要其来中国时的护照

复印件(含签证部分)等。

问:查询受理号码怎么办?

答:请您咨询代办申请单位或旅行社。向本馆查问时请告诉具体的申请日及代

理申请单位的名称。

问:申请人可以直接去使馆领取申请的签证吗?

答:不可以,但申请人如有单位的同意书,也可以自己领取。

问:受到拒签通知后,可以马上再申请吗?

答:如果是同一目的的话,通知六个月内不予受理。

问:取得签证后,如果护照丢失可以再发给签证吗?

答:不可以。

问:取得的是15天的短期签证,但入国时得到的是90天的停留许可,90天以

内离开日本可以吗?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9

(一)城建

1.除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以外的城市道路项目;

2.二级以下(不含二级)公园和公共绿地项目;

3.区级集中建设的经济适用房、配套商品房项目;

4.日处理5万吨以下(不含5万吨,下同)污水处理系统、污水干管网项目;

5.日处理300吨以下垃圾中转站项目;

6.公共停车场(库):停车泊位200以下的项目(不含公共建筑配建)。

(二)社会事业

1.初中办学规模在32个班以下,高中办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下,九年一贯制学校办学规模在36个班以下的校区项目,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各类教学、培训设施项目(含职业学校、技工学校、职教实训中心等);

2.总投资在5亿元以下,或者500张以下医疗床位的卫生设施项目;

3.总投资在1亿元以下的文化设施项目;

4.总投资在10亿元以下的体育设施项目;

5.建筑面积2万平方米以下的专业性会展设施项目;

6.500张床位以下的收养利机构(老年、儿童、精神病人、残疾人等福利机构)。

(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由区发展改革委核准的项目。

二、报*区发展改革委核准项目的程序

企业核准申请直接送*区发展改革委投资科,经行业主管人员初审后,材料齐全后送办公室登记,进入办公自动化(OA)流程。申请项目不属于核准范围的,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申请材料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允许项目申报单位当场更正;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项目申报单位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申请,出具加盖*区发展改革委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在受理核准申请后,如有必要,在4个工作日内,由*区发展改革委委托有资格的咨询机构进行评估,并告知项目申报单位。

项目如涉及其他部门管理职责的,由*区发展改革委征求相关部门的意见。相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征求意见函后7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审核意见。逾期没有反馈书面审核意见的,视为同意。

*区发展改革委在20个工作日内对同意核准的项目,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项目核准文件,或者向上级项目核准机关提出审核意见,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并登录*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信息系统;对于不同意核准的项目,应当向项目申报单位出具不予核准决定书并说明理由,同时抄送相关部门。在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核准决定的,经*区发展改革委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及时书面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说明延期理由。项目核准机关委托咨询评估、征求公众意见和进行专家评议的,所需要时间不计算在前述规定的期限内。

新征土地的项目需在通过招拍挂取得土地并完成环保批复后上报核准申请报告。

已有土地的项目先取得规划部门规划设计要求后,完成用地预审和环评批复后上报核准申请报告。

三、核准需报材料

(一)主管部门请示核准文件及项目申请报告;

(二)企业营业执照或者法人证书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三)规划部门出具的城市规划意见;

(四)房地部门出具的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中标通知书;

(五)环保部门出具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意见;

(六)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向核准机关提交项目申请报告一式5份。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由具备相应工程咨询资格的机构编制。

四、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

项目申请报告应当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项目申请报告通用文本的有关规定进行编写。项目申请报告的主要内容包括:申报单位及项目概况;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行业准入分析;资源开发及综合利用分析;节能方案分析;建设用地、征地拆迁及移民安置分析;环境和生态影响分析;经济影响分析;社会影响分析等。

项目申报单位应当对所有申报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五、项目核准审核的主要内容

(一)符合法律法规规定;

(二)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行业规划、产业政策、行业准入标准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三)符合国家宏观调控政策;

(四)符合本市城市总体规划和地区发展规划;

(五)未影响国家及本市经济安全;

(六)合理开发并有效利用资源;

(七)符合本市节能的有关要求;

(八)生态环境和自然文化遗产得到有效保护;

(九)未对公众利益特别是项目建设地的公众利益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六、项目核准的效力

项目申报单位依据项目核准文件,依法办理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城市规划、安全生产和设备进口等手续。

对于企业使用政府补助、转贷、贴息等优惠政策投资建设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凭项目核准文件向政府相关部门提交资金申请报告。

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为2年,自之日起计算。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核准机关申请延期1年。原核准机关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期的决定。

项目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也未向原项目核准机关申请延期的,原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七、项目的变更

已经核准的项目,如需要对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项目法人、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事项进行调整,项目单位应当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区发展改革委提出核准调整申请报告。*区发展改革委根据项目调整的具体情况,出具书面确认意见或者要求其重新办理核准手续。

八、监督机制

(一)对于项目核准工作人员

项目核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法律、法规和《*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不得变相增减核准事项,不得拖延核准时限。项目核准机关的工作人员,在项目核准过程中如有、、、索贿受贿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对于咨询中介机构

咨询评估机构及其咨询人员,在评估过程中如有违法行为、造成重大损失和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三)对于项目单位

项目申请单位以拆分项目、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取得项目核准文件的,项目核准机关依法撤销对该项目的核准。

*区发展改革委会同建设管理、城市规划、房地资源、环境保护、安全生产、节能监督等部门,对企业投资项目实施监管。

对于应当报请核准机关核准而未申报的项目、虽然申报但未经核准擅自开工建设的项目,以及未按照项目核准文件的要求进行建设的项目,一经发现,项目核准机关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建设,相关部门应当依法撤消其规划、用地、施工等许可决定,并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的法律和行政责任。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10

个人身份申请驾照被拒绝

2007年3月7日,深圳市民樵彬前往深圳市车管所,申请办理新的驾驶证。

然而,深圳市车管所却以他没有提交驾校培训记录为由,拒绝受理他的申请。

曾在西安政治学院专门学习过法律的樵彬对此不解,公安部只是规定了凭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身体条件证明,就可以申请考试,谁规定申领驾照还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

对此,深圳市车管所的答复是:“广东省公安厅和交通厅的规定。”

经办民警所言不虚。一年前,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曾联合下发过一份红头文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其中明文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尚未启用《驾驶培训记录》的地区一律停止所有考试业务。”

依据这份红头文件,经办民警将申请材料退给了樵彬。

可樵彬认为,这份红头文件存在明显的违法之处。在他的要求下,车管所给樵彬出具了《办理车管业务退办通知书》。上面写有“经审核,您在我所申办的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不符合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的相关规定。请修正或补充后重新办理。”落款为“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

事实上,早在1993年,樵彬在部队的时候,就已经取得了驾驶证。只是后来几经辗转,部队转业后意外丢失了驾驶技术档案。

拿到退办函,回到家里的当天晚上,樵彬就开始起草行政复议申请书。次日,就将复议申请交给了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

按照行政复议法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机关,对不属于本机关处理的复议案件,应在7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然而,樵彬提交的行政复议申请书竟拖延了近两个月,毫无动静。经樵彬多次催促,2007年4月30日,深圳交警支队法制科才出具了一份《行政复议中止决定书》,提出樵彬的申请需要另行调查、审查。

深圳市交警支队的这个决定,等于将樵彬的复议申请打入冷宫。因为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中止恢复的期限,这意味着可以永远中止下去,而不必承担因此所产生的后果。

为了尽快拿到驾驶证,尽快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樵彬当即提出撤销复议申请,因为只有撤销了复议,才能向法院。对于樵彬撤销复议的决定,复议主管部门自然求之不得。7天后,复议终止通知书就交到了樵彬手上。

5月14日,樵彬便向深圳市南山区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同时,他还向广东省政府法制办提出了对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粤公通字[2006]376号文的内容及程序进行合法性审查的建议。

红头文件涉嫌违反行政许可法

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显示,2007年9月,中国私人机动车保有量为1180万辆。全国拥有驾驶证的人数为1.6亿人。以深圳为例,目前拥有驾校24所,每年参加驾校培训的超过10万人。但在樵彬之前,却没有一个人对“先上驾校,再考驾照”的规则提出过异议。

“我曾经在部队服役,驾驶技术对付考试绰绰有余。如果再花几千块钱上驾校,感觉有点冤。”樵彬这样解释他提起行政诉讼的原因。“大学本科、研究生,都可以自学、自考,驾照,为何不能自学、自考?”樵彬的官司被媒体披露以后,在网民中也引起热议。

对此案,樵彬充满自信。他认为,国家的行政许可法,就是他胜诉的“尚方宝剑”。

第一,行政许可法第五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而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联合的[2006]376号文,既未对外公布,又未在办公场所公示。

第二,行政许可法第十六条规定:对行政许可条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而将驾校纪录作为考试资格审查的必备条件,显然违反了上位法的规定。

第三,行政许可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考试,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的考前培训。而粤公通字[2006]376文要求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明显的强制性考前培训。

樵彬的诉讼,也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关注。中国法学会行政法学研究会会长应松年教授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广东方面要求考驾照必须出具《驾校培训记录》,属于私自增设行政许可的行为。公民在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前提下,有权利选择驾驶技术学习的途径。公安和交通部门,应该对驾照考试严格把关,而不是培训。更不应该通过行政决定来限制公民的自主选择权。而且,行政许可法也有规定,对于公民特定的资格考试,行政机关和行业协会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考前培训。

专家的观点,与樵彬不谋而合。

法院判决:不上驾校也可申请考试

在该案审理过程中,樵彬提交的“审查376号文”的申请,获得了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热烈响应和积极推动。5月24日,樵彬收到了广东省政府法制办公室的答复函,称“申请收悉”,将“按程序予以办理”。两个半月以后,在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敦促下,广东省公安厅、交通厅下发了“粤公通字[2007]212号”文,明确提出:“根据《广东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从即日起停止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粤公通字[2006]376号)。”

该文出台的次日,2007年8月4日,广东省政府法制办的工作人员就将文件传真给樵彬。这份新文件的出台,意味着樵彬的努力,获得了省政府的认同,挑战红头文件获得了成功。

然而,令樵彬沮丧的是,当樵彬拿着这份最新文件,前往车管所报名时,对方又以尚未收到此文、公安部报名软件设置无法受理为由,先后多次拒绝了他的申请。

所幸,10天以后,文件正式到达深圳车管所。与此同时,公安部交管局车管处专门负责报名软件管理的工作人员,应樵彬的要求,专门就软件设计不存在散户报名问题向深圳有关部门进行了说明和沟通。8月30日,深圳市车管所终于对樵彬的申请开了绿灯,使樵彬成了国内在驾校名称一栏署名“散学”(即以散学名义申请驾照考试)的第一人。

10月8日,深圳车辆管理所机动车学习驾驶人法规理论考试(科目一)成绩出来了,樵彬以94分通过。

尽管深圳车管所受理了樵彬的申请,改变了具体行政行为,樵彬却不愿就此撤诉。在这种情况下,2007年11月6日,深圳市南山区法院作出判决:“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除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外,其他规范性文件无权增设驾驶许可条件。被告在办理申领机动车驾驶证业务时,应当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公安部的相关规定。本案中,被告依据广东省公安厅、广东省交通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工作的通知》第三条第(一)项的规定‘自2006年11月15日起,除部队驾驶证或者境外驾驶证换领机动车驾驶证外,其他初次申请驾驶证或者增加准驾车型的,必须持驾校出具的《驾驶培训记录》方可预约考试’,对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的申请不予受理,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据此,南山区法院确认:“被告广东省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于2007年3月7日做出的不受理原告申领机动车驾驶证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违法。”

至此,申领驾驶证是否必须提供驾校培训记录,终于有了一个明确的说法。

类似官司在浙江不一定打得赢

“樵彬诉车管所案”经报道后,影响迅速扩大,一些准备考驾照的人,对此尤为关注。

“这些天,我接到很多人的电话,问的都是驾校这个事。”杭州市机动车服务管理局一位负责人表示,通过自学考驾照在杭州肯定行不通,如果要在杭州参加驾驶员资格考试,就必须到驾校接受正规的驾驶培训。对此,他给出了两个理由。

首先,驾驶员培训不同于其他技能的自学,驾驶技能合格与否,除了关系自身安全,还会涉及公众安全。而如果不按现有操作程序进行规范学习,靠驾驶者个人自学,根本保证不了技能的合格和可靠。

其次,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学习驾驶技能时至少须同时满足几个条件:练习车辆须符合驾培车辆要求;每次练习不得进入公共道路范围;每次陪练的人员,都必须具备驾培教练的资格认证。而“自学驾驶”想要同时满足这些条件,几乎就是“不可能完成的任务”。

“如果你开着私家车,由亲友陪着学车,撇开其他的不谈,单从法律上说,就是无证驾驶,属违法行为。”该负责人还指出,由于驾驶车辆与培训车辆结构上不同,以及陪练人员对初学者教育方法的欠缺,这种“自学”式的学车方式,显然存在太大的安全隐患。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11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道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道路运输安全,保护道路运输有关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道路运输业的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前款所称道路运输经营包括道路旅客运输经营(以下简称客运经营)和道路货物运输经营(以下简称货运经营);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包括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

第三条 从事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应当依法经营,诚实信用,公平竞争。

第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应当公平、公正、公开和便民。

第五条 国家鼓励发展乡村道路运输,并采取必要的措施提高乡镇和行政村的通班车率,满足广大农民的生活和生产需要。

第六条 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第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全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区域的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道路运输经营

第一节 客运

第八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九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申请从事班线客运经营的,还应当有明确的线路和站点方案。

第九条 从事客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

(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

(三)3年内无重大以上交通责任事故记录;

(四)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客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旅客急救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客运经营者,需要增加客运班线的,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的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在审查客运申请时,应当考虑客运市场的供求状况、普遍服务和方便群众等因素。

同一线路有3个以上申请人时,可以通过招标的形式作出许可决定。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客运市场供求状况。

第十四条 客运班线的经营期限为4年到8年。经营期限届满需要延续客运班线经营许可的,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第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需要终止客运经营的,应当在终止前30日内告知原许可机关。

第十六条 客运经营者应当为旅客提供良好的乘车环境,保持车辆清洁、卫生,并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在运输过程中发生侵害旅客人身、财产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十七条 旅客应当持有效客票乘车,遵守乘车秩序,讲究文明卫生,不得携带国家规定的危险物品及其他禁止携带的物品乘车。

第十八条 班线客运经营者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应当向公众连续提供运输服务,不得擅自暂停、终止或者转让班线运输。

第十九条 从事包车客运的,应当按照约定的起始地、目的地和线路运输。

从事旅游客运的,应当在旅游区域按照旅游线路运输。

第二十条 客运经营者不得强迫旅客乘车,不得甩客、敲诈旅客;不得擅自更换运输车辆。

第二节 货运

第二十一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与其经营业务相适应并经检测合格的车辆;

(二)有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驾驶人员;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 从事货运经营的驾驶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取得相应的机动车驾驶证;(二)年龄不超过60周岁;(三)经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有关货运法律法规、机动车维修和货物装载保管基本知识考试合格。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辆以上经检测合格的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设备;

(二)有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得上岗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

(三)危险货物运输专用车辆配有必要的通讯工具;(四)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二十四条 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向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货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货运经营者实行封闭式运输,保证环境卫生和货物运输安全。

货运经营者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采取必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燃烧、爆炸、辐射、泄漏等。

第二十七条 运输危险货物应当配备必要的押运人员,保证危险货物处于押运人员的监管之下,并悬挂明显的危险货物运输标志。

托运危险货物的,应当向货运经营者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性质、应急处置方法等情况,并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设置明显标志。

第三节 客运和货运的共同规定

第二十八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职业道德教育,确保道路运输安全。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应当遵守道路运输操作规程,不得违章作业。驾驶人员连续驾驶时间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二十九条 生产(改装)客运车辆、货运车辆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标定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严禁多标或者少标车辆的核定人数或者载重量。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加强对车辆的维护和检测,确保车辆符合国家规定的技术标准;不得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从事道路运输经营。

第三十一条 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应当制定有关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道路运输应急预案。应急预案应当包括报告程序、应急指挥、应急车辆和设备的储备以及处置措施等内容。第三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自然灾害以及其他突发事件,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应当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的统一调度、指挥。

第三十三条 道路运输车辆应当随车携带车辆营运证,不得转让、出租。

第三十四条 道路运输车辆运输旅客的,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不得违反规定载货;运输货物的,不得运输旅客,运输的货物应当符合核定的载重量,严禁超载;载物的长、宽、高不得违反装载要求。

违反前款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五条 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应当分别为旅客或者危险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三章 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三十六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经验收合格的运输站(场);

(二)有相应的专业人员和管理人员;

(三)有相应的设备、设施;

(四)有健全的业务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

第三十七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维修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相应的机动车维修场地;

(二)有必要的设备、设施和技术人员;

(三)有健全的机动车维修管理制度;

(四)有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第三十八条 申请从事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健全的培训机构和管理制度;

(二)有与培训业务相适应的教学人员、管理人员;

(三)有必要的教学车辆和其他教学设施、设备、场地。

第三十九条 申请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向旅客和货主提供安全、便捷、优质的服务;保持站(场)卫生、清洁;不得随意改变站(场)用途和服务功能。

第四十一条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为客运经营者合理安排班次,公布其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调度车辆进站、发车,疏导旅客,维持上下车秩序。

道路旅客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设置旅客购票、候车、行李寄存和托运等服务设施,按照车辆核定载客限额售票,并采取措施防止携带危险品的人员进站乘车。

第四十二条 道路货物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业务操作规程装卸、储存、保管货物。

第四十三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技术规范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证维修质量,不得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公布机动车维修工时定额和收费标准,合理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对机动车进行二级维护、总成修理或者整车修理的,应当进行维修质量检验。检验合格的,维修质量检验人员应当签发机动车维修合格证。

机动车维修实行质量保证期制度。质量保证期内因维修质量原因造成机动车无法正常使用的,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应当无偿返修。

机动车维修质量保证期制度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五条 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得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不得擅自改装机动车。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教学大纲进行培训,确保培训质量。培训结业的,应当向参加培训的人员颁发培训结业证书。

第四章国际道路运输

第四十七条 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中国政府与有关国家政府签署的双边或者多边道路运输协定确定的国际道路运输线路。

第四十八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照本条例第十条、第二十五条规定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法人;

(二)在国内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满3年,且未发生重大以上道路交通责任事故。

第四十九条 申请从事国际道路运输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应当向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备案;不予批准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持批准文件依法向有关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第五十条 中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在其投入运输车辆的显著位置,标明中国国籍识别标志。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的车辆在中国境内运输,应当标明本国国籍识别标志,并按照规定的运输线路行驶;不得擅自改变运输线路,不得从事起止地都在中国境内的道路运输经营。

第五十一条 在口岸设立的国际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出入口岸的国际道路运输的监督管理。

第五十二条 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五章执法监督

第五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实施道路运输管理工作的指导监督。

第五十四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其工作人员的法制、业务素质。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接受法制和道路运输管理业务培训、考核,考核不合格的,不得上岗执行职务。

第五十五条 上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对下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度,对其工作人员执法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十六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时,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第五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建立道路运输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号码、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件信箱。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行为进行举报。交通主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及其他有关部门收到举报后,应当依法及时查处。

第五十八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按照职责权限和程序进行监督检查,不得乱设卡、乱收费、乱罚款。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应当重点在道路运输及相关业务经营场所、客货集散地进行监督检查。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路路口进行监督检查时,不得随意拦截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

第五十九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2名以上人员参加,并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

第六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复制有关资料。但是,应当保守被调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监督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情况。

第六十一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车辆超载行为的,应当立即予以制止,并采取相应措施安排旅客改乘或者强制卸货。

第六十二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督检查过程中,对没有车辆营运证又无法当场提供其他有效证明的车辆予以暂扣的,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不得收取或者变相收取保管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取得道路运输经营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经营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2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 不符合本条例第九条、第二十三条规定条件的人员驾驶道路运输经营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20xx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经营者非法转让、出租道路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20xx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者未按规定投保承运人责任险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照规定携带车辆营运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一)不按批准的客运站点停靠或者不按规定的线路、公布的班次行驶的;

(二)强行招揽旅客、货物的;

(三)在旅客运输途中擅自变更运输车辆或者将旅客移交他人运输的;

(四)未报告原许可机关,擅自终止客运经营的;(五)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等的。

第七十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不按规定维护和检测运输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客运经营者、货运经营者擅自改装已取得车辆营运证的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允许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以及超载车辆、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擅自改变道路运输站(场)的用途和服务功能,或者不公布运输线路、起止经停站点、运输班次、始发时间、票价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3000元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七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使用假冒伪劣配件维修机动车,承修已报废的机动车或者擅自改装机动车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假冒伪劣配件及报废车辆;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维修经营者签发虚假的机动车维修合格证,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000元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不严格按照规定进行培训或者在培训结业证书发放时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其经营许可。

第七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的线路运输,擅自从事中国境内道路运输或者未标明国籍识别标志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1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6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 违反本条例的规定,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依照本条例规定的条件、程序和期限实施行政许可的;

(二)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的;

(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的;

(四)违反规定拦截、检查正常行驶的道路运输车辆的;

(五)违法扣留运输车辆、车辆营运证的;

(六)索取、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七)其他违法行为。

第七章附则

第七十七条 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的道路运输,参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八条 外商可以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采用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独资形式投资有关的道路运输经营以及道路运输相关业务。

第七十九条 从事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第八十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发放经营许可证件和车辆营运证,可以收取工本费。工本费的具体收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交通主管部门核定。

第八十一条 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的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第八十二条 本条例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相关知识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如下:

四十、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第十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删去第四款。

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中的“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修改为“申请从事货运经营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分别提交符合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删去第三款。

第三十九条增加一项,作为第一项:“(一)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十条第一款中的“应当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修改为“应当在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后,向所在地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删去第二款。

第五十三条修改为:“外国国际道路运输经营者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修改前相关条款:

第十条 申请从事客运经营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

(一)从事县级行政区域内客运经营的,向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二)从事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跨2个县级以上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其共同的上一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三)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

依照前款规定收到申请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并向申请人投入运输的车辆配发车辆营运证;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对从事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客运经营的申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照本条第二款规定颁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前,应当与运输线路目的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协商;协商不成的,应当报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决定。

客运经营者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二十五条 货运经营者不得运输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货物,货运经营者应当查验有关手续。

出申请,并分别附送符合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相关材料。县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审查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机动车维修经营者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应当持许可证明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有关登记手续。

第四十条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对出站的车辆进行安全检查,禁止无证经营的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防止超载车辆或者未经安全检查的车辆出站。

道路运输站(场)经营者应当公平对待使用站(场)的客运经营者和货运经营者,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道路运输车辆进站从事经营活动。

停车位申请书范文12

关键词:地铁,车辆段,消防系统,验收与组织

Abstract: After the building completed, the construction unit shall propose project completion acceptance of fire application to the public security fire control institutions, after acceptance can be put into use. In this paper, the subway vehicle fire system is introduced, and the main contents and key of metro vehicle depot fire approval procedures and Metro Depot fire inspection are described.

Keywords: fire system for metro, depot, acceptance, and organization

中图分类号:U231+.1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 引言

地铁车辆段是车辆的停放、检修及保养的综合性维修基地,担负着各工艺设备的维修、检测、管理工作,同时为工作人员提供办公及生活场所,主要包括综合办公楼、运用库、检修库、材料总库、牵引降压变电所以及其他一些辅助用房。涵盖建筑、轨道、供电、通信、信号、低压、给排水、通风空调、气体灭火、火灾报警、环境与设备监控等二十多个专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2地铁车辆段消防系统简介

2.1建筑防火

地铁车辆段建筑防火主要有出入口要求、消防通道、建筑防火等级、防火分区、建筑及装饰材料等。车辆段应有不少于两个与外界道路相连通的出口,并应有运输道路及消防道路。车辆段一般为地面建筑,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各建筑的每个防火分区面积应小于2500 m2,相邻防火分区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h的防火墙分割,防火墙上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建筑的结构材料及内部装饰材料须使用不燃材料。

2.2水消防系统

车辆段应由市政管网接入两路给水管,一般在给水所设消防加压给水设备。室外沿道路设置地上式室外消火栓 ,其保护半径不超过150m。 室内设消火栓箱,保证室内任何部位能够有两支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到达。在综合办公楼、检修库、材料库等部位设自动喷淋系统。车辆段段内同一时间内的火灾次数一般按1次计;室外消火栓用水量采用 20 L/s,火灾延续时间2 h;室内消火栓用水15 L/s,火灾延续时间2 h。

2.3气体灭火系统

地铁气体灭火系统常用七氟丙烷(HFC-227)或IG541作为灭火剂。车辆段一般在信号设备室、中央计算机房、计算机网络设备室、通信设备室等重要无人值守的设备房设有气体灭火系统。气体保护房间的窗户应为防火防爆窗,气体保护房间的防静电地板应有20—30%的透气孔,气体保护房间如有吊顶应考虑上喷。

2.4通风排烟系统

运用库、检修主厂房以通风、防排烟为主,管理用房及设备用房以舒适性、工艺要求通风空调为主。

2.5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简称FAS系统,分中央级和车站级。中央级FAS系统主要是实现全线消防集中监控管理、接收由车站级FAS系统所发送的火灾报警信息、接收显示并存储全线火灾报警设备及消防设备运行状态信息等;车站级FAS系统主要接收监控区火灾报警信息、显示具体报警部位、向中央级FAS系统发送火灾报警信息、接收中央FAS系统的消防控制指令等。中央级FAS系统一般设在控制中心内(OCC),车辆段FAS系统属于车站级。

FAS系统消防联动接口

2.6环境与设备监控系统

环境与设备监控(BAS)系统在正常情况下,通过各类监控点监视所控对象的温/湿度信号、各类设备的启动/停止/故障信号、按照预定的程序操作控制各类设备工作,达到预定工况。环境与设备监控(BAS)系统在发生火灾时,通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FAS)系统的接口,接收火警信号,立即启动预先制定的火灾排烟模式。

2.7电气消防

车辆段电气消防主要包括应急照明、应急电源(EPS)、导向标识等。

2.8其他

车辆段其他与消防有关的专业或设备还有门禁、UPS、防火卷帘、电梯等。门禁系统在发生火灾时,切断磁力锁电源,所有装有电磁锁的门打开,便于灭火和人员逃生;地铁UPS电源主要为地铁一级负荷提供不间断电源;防火卷帘和电梯在发生火灾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联动。

3地铁车辆段消防验收程序

建筑工程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出工程竣工消防验收申请,经验收合格后才能投入使用。

1、公安消防机构受理案件后,验收具体经办人应查验资料是否符合要求,不合要求的应及时告知申办单位补齐,并在验收前1-2日通知建设单位做好验收前相关准备。具体验收程序如下:

(1)参加验收的各单位介绍情况。建设单位介绍工程概况和自检情况,设计单位介绍消防工程设计情况,施工单位介绍工程施工和调试情况,监理单位介绍工程监理情况,检测单位介绍检测情况。

(2)分组现场检查验收。验收人员应边检查,边测试,并如实填写消防验收记录表。

(3)汇总验收情况。各小组分别对验收情况作汇报,并将初步意见向建设、施工、设计等参加验收单位提出,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要及时向建设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2、参加验收的建设、施工及设计单位发表意见或提出问题时,消防机构验收参加人员应给予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给予解释。

3、消防工程验收或复查合格后,各单位参加验收人员和消防机构参加验收人员在验收申报表上签名。

4、工程验收承办人应及时填写验收意见书,行文呈批表,并整理验收档案送审批。

5、建设单位到窗口,出具回执取回验收意见书;

6、验收和复查不合格时,建设单位应组织各有关单位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提出的问题进行整改,整改完毕后重新向公案消防机构申请复验,复验程序与申请验收程序相同。

7、建筑工程验收不合格的,申报资料将不予退还。申请复验时,申报资料与正常申报验收资料相同。

4地铁车辆段消防验收准备

4.1地铁车辆段消防验收准备条件

1、申请消防验收的工程必须完全竣工(包括土建、消防系统、装修等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