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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医院工作总结

时间:2023-01-21 14:54:01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1

    关键词:罪犯 医疗 费用 保障

    罪犯是受刑罚惩罚的特殊公民,享有基本医疗服务的权利。《监狱法》第八条明确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然而,我国目前罪犯医疗费用的保障并不乐观,方方面面的因素制约了罪犯医疗的保障。

    一、罪犯医疗费用的现状

    近年来,罪犯的医疗费全系统平均每人每月在9元左右,有些地区还不到3元。2007年财政部和司法部联合下文,调整了经费标准,但离实际需要仍有较大差距,低标准的罪犯医疗费保障水平造成大多省、市、自治区罪犯医疗费严重超标。有24个省(区、市)监狱统计,近3年医疗经费实际支出4.5亿元(不含罪犯本人及家属承担的自费购药、自费就医的支出),超支1.37亿元,超支部分占经费标准43%。就四川监狱而言,从2004年到2007年,罪犯医疗费一直维持在96元/犯的年标准。在病犯比例不断增大、医疗费用成本不断上涨的情况下,罪犯医疗费用缺口仍然较大,监狱只得把大量的精力投入到生产中去赚取效益而忽视了对罪犯的改造。

    二、制约因素分析

    1、罪犯卫生状况不容乐观

    罪犯入监前大多生活方式不健康,生活无规律,打架斗殴、吸烟酗酒甚至嫖娼吸毒,身体素质不佳。同时,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政法[2005]11号)和司法部《关于贯彻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保外就医工作的通知)精神的通知》(司发通[2005]38号) 要求对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罪犯,除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和由看守所代为执行的以外,一律收监执行。暂且不论上述两通知与《监狱法》第十七条是否相左,其客观上也确实造成了监狱中病犯的增加,如四川某大型监狱2005年后老病残犯数量急剧增加,2008年底统计老病残犯占罪犯总数的1/6,情况不容乐观。

    另外,由于监狱处于高墙电网之中,罪犯在警察看守下生活本身就承受着较大的心理压力,再加上近年来大量罪犯由室外劳动转入室内劳动,长时间在一种单一、固定的封闭环境下进行重复、单调的劳动,不仅出现心理问题的罪犯有不断增多的趋势,也使那些长期处于心理抑郁、仇恨心态的罪犯没有一个稳定乐观的情绪,从而防病抗病能力下降。另一方面,监狱空间有限,人员相对集中,各类传染疾病易感率也较高。

    2、监狱医疗条件有限

    从硬件上看,监狱医疗设施落后。监区卫生室设施简陋,药品及急救器械不全的情况比较普遍。监狱医院一般为一级甲等医院,部分监狱医院还达不到这个级别。从软件上看,由于监狱医务人员具备监狱人民警察身份,因此与其他公务员一样,逢进必考,而由于监狱福利待遇偏低,对社会上的相关技术人员基本上没有多大吸引力。同时,近年来监狱系统医务人员流失现象普遍;在职人员中,知识老化、技术水平偏低、卫生人员的职称待遇问题没解决,工作积极性不高;医务人员在监狱的分布也很不合理。以湖北省沙洋监狱为例,医务人员配备相对充足的局总医院不直接对监狱罪犯看病,依托局总医院设立的病犯监区又只有50张床位,发挥作用有限。

    3、财政拨款严重不足

    以湖北省某重刑犯工业监狱为例,从2000年起,省监狱局规定每名罪犯每年的医药费为84元,省局每年拨款6.5万元,从2002年到2008年,该狱每年实际支出均在12万元以上,每名罪犯开支平均在120元以上,医疗费用严重入不敷出。此外,财政拨款不足也限制了监狱医院的发展。尽管每个监狱都设有医院,监区也有一定的卫生人员,然而总体上看,监狱医院工作人员相当一部分都是中专或大专毕业,有限的财政拨款使得这些医务人员平时进修的机会较少,临床经验相对欠缺。同时,监狱医院的设备更新滞后,稍有大病疑难病症,监狱医院都无法解决,只能将罪犯推向地方医院。而地方医院看病费用高昂,这直接导致了医疗费用的大大超支。如在保外就医鉴定的过程中,四川省某监狱医院仅能做X线、B超、心电图检查,CT、彩超等均需要到地方医院,直接导致了费用的大幅攀升。

    4、罪犯基本医疗保障缺乏相适应的规章制度

    由于缺乏制度约束,对于罪犯的医疗保障应当保障到何种程度监狱没有相应的底线规定,而这给监狱人民警察带来了执法上的风险。一些监狱为避免不必要的法律风险和医疗纠纷,只要诊断和治疗需要,即便是超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办法》的检查治疗项目,监狱也不得不无限制地免费提供给罪犯,以致出现有限的医疗经费财政保障承担着无限的罪犯医疗保障需求,医疗经费严重超支的现象。另一方面,由于缺乏可操作性的具体制度,监狱为了全狱医疗经费不致超支太多,实践中也出现了对罪犯头痛医头、脚痛医脚的状况,某种程度上不利于罪犯人身权利的保护。同时,由于现行的保外就医门槛过高,罪犯常常是拖到病重甚至病危时才得以保外就医,贻误了最佳治疗时间,容易引发矛盾,产生不良影响,也增加了监狱的医疗费开支。

    三、建立罪犯医疗保障机制的途径

    1、加强经费保障

    前已述及,财政拨款不足是医疗经费保障不力的重要原因之一。适应监狱体制改革的需要,监狱应建立起罪犯医疗经费的动态增长机制,不仅要保证目前低标准的经费保障,而且要使得财政拨款基本上能够满足罪犯的实际医疗需要。当然,财政保障到何种程度需要作进一步探讨。随着社会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罪犯的生活条件逐步改善,罪犯的医疗也得到进一步保障。但是,罪犯不能因犯了罪反而生活的更好,反而得到更多的保障。目前我国还有几千万生活在温饱水平以下的贫困人口,对罪犯医疗的过度保障不仅会加重财政的负担,还会使罪犯亲属迟迟不担保罪犯的保外就医,更会成为少数人“多进宫”的理由,不利于犯罪的预防。

    2、改革现有制度

    (1)制定罪犯医疗保障的规章制度。针对目前缺乏统一的罪犯医疗保障标准的实际情况,应由各省市监狱局制定专门的制度,以确定罪犯医疗的保障程度。具体而言,国家只能保障对一些常见病、多发病、传染病以及多种慢性病进行相应的治疗和管理;及时对危急重病人开展抢救;开展狱内疾病的预防和监测;建立医疗应急预案措施;防治医疗突发事件。对于一些严重疾病或不可能彻底治愈的疾病,国家只能提供一个合理的费用,而不提供保健性的医疗服务。这样,可以有限避免医疗经费运用在治疗一些目前根本无法彻底治愈的病症上。

    此外,在制定规章制度时也要有例外的规定。由于目前保外就医的标准过高,一些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病犯有治疗目前根本无法彻底治愈的病症的要求,且家属愿意提供费用的,实践中由于无任何法律依据接受病犯家属提供的费用而一律禁止,这并不利对罪犯权利的保护。因此,可以设定特别条款对这种情况予以肯定。

    (2)进行监狱内部医疗体制改革。考虑到国家的经济发展状况,财政拨款不足的情况肯定仍会长期存在,因此监狱内部的医疗体制改革才是解决目前罪犯医疗保障不力的最有效措施。浙江省长湖监狱已经作出了这样的尝试。该狱借鉴了社会企业职工大病医疗统筹和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效做法,建立了罪犯医疗费由监狱统筹和监区包干相结合的管理制度,还规定了一系列的辅助措施。其为监狱医疗体制改革提供了一个值得借鉴的方向。

    目前很多监狱都开始向罪犯发放劳动报酬,完全可以把罪犯的劳动报酬的一部分纳入医疗费用。所以,模拟社会医改的做法。监狱内部可以设立监狱统筹基金和罪犯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监狱统筹基金和罪犯个人账户制,由监狱医院具体负责罪犯医疗保险事项,为每名罪犯建立个人医疗账户。考虑到罪犯劳动报酬还比较少(如四川省雷马屏监狱的罪犯人均报酬为每月30元),可以把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作为监狱基本医疗统筹基金,并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监狱统筹基金,另一部分划入个人账户。如把国家财政拨款的医疗费的70%用于建立监狱统筹基金,30%划入个人账户,罪犯个人月劳动报酬的20%全部计入个人账户。这样罪犯个人账户的金额计算公式为:个人账户额=国家拨款额×30%+个人月报酬额×20%。当然,比例问题还可以进一步斟酌,不同省份可以根据财政拨款和罪犯报酬的具体数额进行调整。

    (3)摸索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融通机制。监狱是刑罚执行机关,改造罪犯是监狱的重要任务。“以改造人为宗旨”是我国监狱工作的灵魂和核心,它反映了我国监狱的根本性质和任务。对大多数罪犯而言,其迟早要离开监狱走向社会,那么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其实都是用于同一个人的医疗手段,绝对不可把二者割裂开来。因此,尽管由于社会现实的限制,目前二者还不能有效地沟通起来,但不能把罪犯医疗仅仅看作是监狱内部的事情,要逐步摸索监狱医疗与社会医疗的融通机制。因此,考虑在将来可以实现二者的融通,罪犯入狱后其社会医疗的账户可以用于支付其狱内的医疗费用,出狱后个人账户又转为社会医疗使用。

    3、加强罪犯卫生工作

    在财政拨款有限的现状下,做好罪犯卫生工作是罪犯医疗费用保障的重要举措。应在监狱中加强卫生知识的普及教育,提高罪犯的身体素质,同时加强监狱的卫生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医务人员的诊疗水平。另外,努力尝试罪犯医疗保障的社会化也是做好罪犯卫生工作的重要举措。随着监狱的重新布局,很多监狱都由偏远山区向城市郊区转移,这就罪犯医疗保障社会化提供了可能。监狱可以采取与地方医院合作的方式,引进地方医疗资源,弥补自身医疗条件的不足。

    4、加强罪犯的思想工作

    尽管绝大多数罪犯确实是有病才治疗,但不可否认,确实有些罪犯明明没病却天天要求看病,还要求作全面的仪器检查。如果劳动,就说这里痛、那里痛,消极抗改,监狱民警压力非常大,监狱的医疗经费也无谓消耗。以四川某监狱为例,该狱曾经有5位公认的精神病犯,但经医疗鉴定仅1名为真正的精神病犯,其余4人一直伪装精神病以逃避劳动改造。四川仅华西医院有精神病的鉴定资格,且精神病鉴定花费就财政对每个罪犯的拨款而言价值不蜚,这4个伪装的精神病人白白地耗费监狱有限的医疗经费。因此,平时要加强教育改造的力度,且在罪犯中引入劳动报酬制,以确保监狱改造秩序的稳定。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2

“要大力帮助和支持监狱管理工作,省政府应继续加强领导,推动和促进监狱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这是在结束为期近两周的对我省贯彻实施监狱法工作执法检查后,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化辰在5月28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如是说到。

2013年4月15日至24日,省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在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周化辰带领下,对全省贯彻实施监狱法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检查组听取了省司法厅、省监狱管理局的汇报,并深入到省长春监狱、省女子监狱、省四平监狱、四平市英城监狱、白城市监狱和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检查,听取汇报,并与部分监狱民警及服刑人员座谈。

在详细检查走访过程中,检查组了解到,总体上看,全省监狱系统认真贯彻实施监狱法,坚持依法治监,工作开展得扎实、有效。全省监狱一直保持安全稳定,管理工作水平明显提升,对服刑人员的教育改造质量不断提高,为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促进经济社会发展做出了应有贡献。

检查组把这一成绩的取得归纳为三点成功的经验:一是我省监狱系统坚持狠抓队伍建设,强化监狱民警素质。据了解,全省监狱系统坚持把深入学习监狱法作为监狱民警岗位练兵的主要内容,定期组织培训、考试考核,开展“监狱法宣传日”活动,从而使监狱民警的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的水平得到提高。二是创新改造教育模式,促进服刑人员回归社会。为了实现这一工作目标,全省监狱对服刑人员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大力加强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通过组织远程视频会见、生产创收补贴伙食费,绿化、美化改造环境,全面开展洗浴设施建设、建立监狱医院(卫生所)、省监狱管理局中心医院和省医院三级医疗救治体系开辟危重病症服刑人员救治绿色通道等多项举措,为广大服刑人员创造了浓厚人文氛围,让他们感受到深切的人文关怀,为他们从“监狱人”平稳地过渡到“社会人”打下了坚实的基础。三是大力夯实基础工作,确保监狱安全稳定。监狱的安全稳定,关乎到整个社会的和谐稳定的大局。全省监狱系统始终把确保安全稳定作为首要任务,常抓不懈,通过完善工作机制,规范监狱管理,强化安全防范,调整监狱布局等多项行之有效的举措,三年来,全省监狱连续实现无罪犯脱逃、无重大狱内案件、无重大疫情、无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目标,荣获全国监狱系统实现“四无”目标先进单位称号。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报告还指出在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我省监狱系统存在着民警整体素质有待提高、市属监狱管理体制亟待理顺、监狱特殊岗位民警招录困难、监狱办社会包袱沉重等一些较为突出的问题。

为此,报告认为,应继续强化监狱民警队伍建设。认真履行监狱法赋予的职责任务,严格执行刑罚,创新工作方式,注重人文关怀、心理疏导和思想教育,不断提高执法水平和教育改造工作质量。同时,强化制度约束,依法依纪严格要求,增强民警依法遵纪意识,严格廉洁自律,坚决查处违法违纪人员,努力保持队伍的纯洁性和战斗力。

“此外,省政府应继续加强领导,推动和促进监狱工作实现规范化、科学化。”报告建议,省人大要协调财政、编办等部门解决经费保障、人员编制等问题;协调相关政法部门,依法依规解决正常死亡服刑人员尸体处理问题以及理顺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问题;协调财政、国土、交通等部门着力解决监狱的规划建设、民警待遇等问题。

针对监狱法某些内容的滞后性和局限性以及某些规定缺乏细化标准的情况,“省人大内司委要会同有关部门调研,广泛征求意见,及时向全国人大反映情况。”周化辰最后说。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3

2006年9月7日,四川省德阳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了马建国狱中行贿案,结束了马建国所带来的“监狱疯狂”。事实上,马建国狱中行贿引发的一系列事件只是监狱存在问题的一个缩影。

马建国的发迹末路

涉嫌贿赂川西监狱监狱长巫邦志等4人31万余元的马建国,2006年9月7日上午10时在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马建国的名字在消逝了两年后再次走进公众的视野。

马建国曾任成都市金牛区副区长,2004年因犯挪用公款等罪被判有期徒刑15年。

今年44岁的马建国早在1986年就开始经商,先后出资成立了国贸房地产、国贸商场等数个公司。14年前,他在上述公司基础上又成立了成都国贸实业集团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1993年12月,马建国步入政界,被任命为金牛区民政局副局长。从此他官运亨通,顺利走上了金牛区国土局局长的位置,后又升任该区主管国土等方面工作的副区长。

2003年10月13日,成都市人民检察院反贪局接到群众举报,称成都国贸实业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国贸公司)实际操纵人的马建国涉嫌重大经济犯罪。

经成都市检察院的反贪侦查员们连续作战4个月,终于收集到了马建国涉嫌犯罪的详尽证据,形成案卷15册,最终一举侦破了整个案件。马建国亦官亦商的“双重身份”,为其挪用国家巨额资金,进行资本运作、谋取个人利益提供了便利条件。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嫌挪用公款、贪污并销毁财务凭证的成都市金牛区原副区长马建国进行了公开宣判。法院一审以挪用公款罪,判处其有期徒刑14年;以故意销毁会计凭证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万元,对其挪用公款所得违法收益300万元和“御都花园”别墅3套予以追缴并上缴国库。

行贿狱警 服刑如度假

2004年8月16日马建国被送交川西监狱服刑,2005年11月24日转入川东监狱服刑,现羁押于成都市新都区看守所。

在狱中,马建国获得了以看病为名经常回家过夜,外出与亲友会见,接受宴请,处理公司事务,使用移动通讯工具和外界联络等诸多“特权”,社会反响强烈。2006年4月,四川省检察院开始对马建国狱中行贿一案立案侦查,6月9日,侦查终结移送审查,四川省检察院指定德阳市检察院管辖此案,向德阳中院提讼。

2006年9月7日上午10时,德阳中院正式开庭审理此案,数名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廉政监督员列席旁听。

公诉人指控称,2004年8月至2005年11月在川西监狱服刑期间,为了获得以上不正当利益,马建国请托时任川西监狱长的巫邦志、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一分监区监区长刘波、一分监区教导员罗雅林等人提供违背监规的帮助和方便条件,经查实,马建国先后向巫邦志、向瑞忠、刘波、罗雅林等人行贿人民币29.8万元、乌木观音两尊(价值人民币8000元)、香烟25条(价值人民币9500元),共计人民币31.55万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九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建国行贿属情节特别严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对被告人马建国提起公诉,认为应以行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马建国交代,他投资的公司一直都在运转。服刑时,公司有些账目拿来给他审核。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交代,他给监狱门卫打招呼,马建国外出可以不登记,或者少登记。刘波说,他知道马建国和监狱上层领导关系好,领导也叫他在各方面给予马关照,住单间,在监舍存放烟酒,不出操,甚至可以到图书馆去吃饭。

检察机关查明,由于监狱放松对他的监管,他可以不穿囚服,不吃囚饭,在监区打小灵通,甚至监狱警车将其带到宾馆酒楼消费。一名监狱管教人员向侦办人员证实,有一天晚上,领导安排他将马建国带出,马在宾馆吃饭后,向监狱领导打电话请假回家,领导同意后,“押送”马建国的干警被安排住入成都市某俱乐部,马自己回家睡觉。多家公司的老总或职员还指证,在马建国服刑期间,他们陪马在成都多家酒楼吃饭,有时还有监狱人员陪同。一名同监的狱友向侦办人员指证,马建国得到当官的特别关照后,好几次夜不归宿。被告人辩称,这些待遇是体现监狱的人文关怀,而且这些待遇都是经过监狱领导许可,不能说马建国违法,也和行贿没有必然联系。

马建国称,去年八、九月期间,巫邦志以关心他的病情为由,找他单独谈话,说他在成都新华公园附近购买的商品房还差17万尾款,向马借钱支付房款,一年后还钱。马同意后,巫邦志给他写了一个条子,条子上写明商品房小区名称,售楼小姐联系电话,应付的房款等。马安排自己的驾驶员去办理此事,几天后,马建国将付款凭证交给了巫邦志。而巫邦志供述中称,他和马建国以前根本都不认识,自己从没向马建国借过钱,是马听说他差房款,主动提出要帮助他解决房款的。

去年10月,巫邦志又找马建国说事,说监狱办公经费紧张,向马建国借款10万元(报账后就归还)。马随即给老丈人打电话借钱,叫驾驶员把钱送到监狱。而巫邦志供称,是马主动说给他10万元,叫他去打点各方面的关系。

刑罚执行科科长向瑞忠也是马建国公关的重点对象,马建国两次分别给向瑞忠送去云烟和中华两种牌子的香烟25条,价值9500元。有一次,向瑞忠找到马建国,说他开车去了一趟,有些汽车油票给处理一下。马建国将对方给的汽车油票丢在垃圾箱里,几天后,在监区图书馆里给了向一个信封,里面装有15000元现金。

马建国交代,他曾安排人员给一分监区长刘波发“工资”,每月1000元到2000元不等,但这钱到底给没给,给了多少他不清楚。他承认有两次在警车上,分别给了刘波800元和600元。而刘波向侦办人员供述,有5个月,他月月都收到马建国安排的人员送来2000元,共计1万元。

有一次,马建国知道刘波妻子快生小孩了,建议刘波要敬菩萨,安排驾驶员送来两尊价值8000元的乌木观音。2005年春节和8月,马建国给一分监区教导员罗雅林派发“红包”,两次共4000元。

庭审焦点是“借款”还是“行贿”

两张“借条”共27万元,这笔钱到底是“借款”还是“行贿”?7日庭审

中,控辩双方就此展开激烈辩论。

马建国辩称,转到川东监狱后,他脱离了巫邦志的监管,才敢叫他打借条。而公诉机关称,马建国转到川东监狱,检察机关开始介入其行贿案时,马建国才给巫邦志打电话,要求巫打27万元的借条,借条是打给马建国一个朋友的,其目的是为了掩人耳目。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两次打借条时马、巫的对话记录。巫邦志说:“啥子,我还给你打借条?”马建国回答说“你快打了,打了对你有好处!”

被告辩护人称,马建国和巫邦志不是平等的主体,马建国也没有向巫邦志提出过具体请求,这27万元应当认定为借款。而公诉机关认为,马建国转监,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才叫巫邦志打借条,想以合法的形式来掩盖其行贿行为,目的是逃脱罪责。

在27万元是马建国主动行贿还是巫邦志的借款问题上,双方发生了激烈的辩论。

被告方说,马建国与一般的行贿案不同,因为他是服刑人员,属别人管辖范围,是不得已而为之,其外出看病就医、过夜、接受宴请等是经过监狱同意的,并不是其主观意识就能决定的,因此请求法院从轻处理。

公诉人称,马建国向巫邦志行贿有巫邦志和马建国本人的供词,巫邦志后来打给马建国的借条发生在侦查机关介入调查,马建国从川西监狱转入川东监狱后,马建国为了逃脱罪责,找人向巫邦志打的借条。公诉人认为,马建国行贿证据确实充分,行贿情节特别严重,且是在服刑期间又重犯新罪,依法应从重处罚。

7日下午1时,法庭调查结束,审判长宣布择日再审此案。

辩论结束时公诉人说,马建国由于人生观、价值观的扭曲,由一名国家干部堕落成阶下囚。在服刑期间,又大肆行贿,造成多名国家工作人员丧失立场,这令人无比愤慨,叫人无比惋惜。公诉人规劝马建国在狱中真正反思自己的罪行,将自己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人。

庭审中,马建国不时喝水,目光无神,每次审判长叫“马建国”时,他都习惯性地站起来,说话声音很小,审判人员多次提醒他声音大一点。除了说那27万是借款之外,他没过多地为自己辩护。

2006年10月19日,知情人告诉记者,“马建国因行贿将受到法律制裁还是比较冤。在监狱里,巫邦志找到马建国说,‘我那个房子还有一点尾款,你帮我交一下。’当时马想,‘你是监狱长,我是犯人,交就交嘛。‘好多呢?’‘十多万。’马就叫驾驶员去办。从这点上来说,巫邦志是索贿,马是被动受行贿。”

据了解,目前在监狱里对伤、病、残的犯罪人开小灶,也是从维护人权和人道主义的角度考虑的,有很多人享受了这个待遇。

“但马建国享受了就是特权,因为他有钱,而监狱里的某些人想享用他的钱。”这位知情人说。

但马建国没有算到,钱不是万能的,法律是无情的。

另悉,马的公司现在受到了有关部门的查处,其岳母和财务总管已经被捕。

监狱司法腐败挑战社会正义底线

2006年10月13日,成都市中院对四川某监狱原党委书记、监狱长巫邦志受贿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定,巫邦志在监狱迁建工程、干警工作调动以及为服刑罪犯办理保外就医、减刑、出监治病过程中,先后收受18人贿赂共计187万余元。法院最终以判处巫邦志有期徒刑15年,追缴扣押的赃款38万元、奥迪A6轿车和巫在成都市的住宅两套等物,上缴国库。

四川当地媒体对马建国行贿案和巫邦志受贿案的报道中曾称:“贪官服刑犹如度假,究竟是谁的耻辱?”

据资料显示,我国共有700多所监狱,但半数地处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司法部计划在2010年之前将这些监狱迁移到中心城市、交通干线附近,中央和地方政府已经为此投入了44.6亿元。

四川省一名律师对记者表示,从司法机关已经查处的案件中可以看出,目前监管场所已经成为司法腐败的一个高发区,一些监狱民警索贿受贿、,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的问题十分突出。

中国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劳教所的刑罚执行和监管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检察机关在内部均设有专门的监所检察部门。实践中,检察机关一般都会在监狱派驻检察室,由专职检察官对监狱进行监督。但是四川省检察机关曾表示四川省目前有41座监狱,常年押犯十余万人,由于监狱普遍地处偏远,对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查处一直不太有力。

四川省检察院的一名检察官对记者说:“以前我们一直把出现问题归咎于缺乏制度的建设,但是通过马建国在川西监狱出现的情况来看,仅仅有规章制度是不够的,因为再良好、再全面的制度也必须由人来执行。”他认为,事实上目前中国监狱的管理、监督方面的规定和程序已经很多,问题在于“有法不依、执法不严”,再加上“一把手意志”,往往形成了监督真空。

这名检察官说:“按照规定,监狱应该将服刑人员的每一次特殊活动向检察院驻监检察所通报、汇报,但是监狱领导没有这样做,一是嫌麻烦,二是担心。因为马建国之流属于‘有钱有势’的服刑人员,监狱领导唯恐监督机关注意、怀疑上自己。”

四川省一名司法官员也向记者指出,由于以前中国监狱管理工作总是以“特殊”、“神秘”自居,公开度不够,使外界很难知道其许多法律程序究竟是不是合法完成的,包括新闻媒体对监狱的报道也会受到许多限制,所以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督。由于中国监狱舆论宣传的基础差,内部环境相对封闭,自身积累不足,目前存在的问题和困难颇多。他说:“长期处于特殊、封闭工作生活环境的监狱警察们也需要全社会的理解和关心。”

辽宁省社科院研究腐败问题的专家侯小丰认为:环绕监狱已生成一条成熟的“环监狱产业链”,除了“市场”那只看不见的手,以监所为支点的腐败“当局”也起了主导作用。“环监狱产业链”有一显一隐两条线,显线涵盖衣、食、住、行、乐等硬需求,隐线涵盖心理、权欲、名誉等软诉求。

四川省一名检察官说,收监罪犯与社会普通公民相比,权利与义务具有不对等性,其权利受到局限,既是法律的要求,也符合广大群众的普遍愿望。监狱不能在追求人性化管理的名义下,悄悄滑向对罪犯的同情,“监所腐败是对社会正义的釜底抽薪”。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莫丹谊很担心这样会形成司法部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同时司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也很容易拥有犯罪信息的控制特权,“这也是一种司法权力的腐败”。

莫丹谊认为,目前中国部分司法人员的工作门槛太低,不少个人无论素质还是状态都还有很大差距,最为突出的是严重缺乏职业或个人的荣誉感。他说:“既然金钱和利益变得比荣誉还重要了,那么就不能指望司法工作者们能够靠自律来解决腐败问题,但是要想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就现实情况来看,中国需要走的路还很远。”

1999年,广西自治区罗城监狱副监狱长胡耀光等数十名干警、河池中级法院刑二庭庭长韦哲文等人集体受贿,在办理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等事务中进行“一条龙服务”,共有60余名服刑犯人获违法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此案涉及犯罪金额达300万元,闹出了“有钱钱服刑,没钱人服刑”的惊天大案,随后涉案人员全部被判刑。

2005年10月,山西临汾监狱政委王勇民收受巨额贿赂,为根本没病的十余名罪犯办理保外就医,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2006年1月,原沈阳市中级法院院长贾永祥和副院长梁福全在某市看守所内备受优待。终审判决书送达后,二人被调到一个监室单独看押,行动自由;在看守所内打电话呼朋唤友,大摆宴席;看守所几乎成为贾和梁消费的酒店。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4

关键词:监狱传染病;艾滋病耐药;结核病预防与控制对策

监狱作为人员密集的特殊区域,是结核病、艾滋病等传染病防控的重点对象。一旦狱内耐药结核病、艾滋病爆发流行,将给监狱的监管安全稳定工作带来难以预料的后果,所以加强狱内耐药结核病、艾滋病的预防与控制,应作为监狱生活卫生工作的一个重点。

1 狱内传染病现状

狱内常见的传染病主要有:呼吸道传染病(如肺结核病)、性传播疾病(如艾滋病)、消化道传染病、皮肤传染病等。狱内传染病除流感、结核病等少数传染病在狱内感染外,大多数患者是在服刑之前即已患病。本文主要以结核病、艾滋病为例进行阐述。

1.1狱内结核病现状 狱内结核病一直是国家结核病控制策略DOTS(直接督导短程化疗)的盲点或薄弱点,很难与地方结核病防治规划同步实施。据我国卫生部(2007-2008年)全国结核病酎药性基线调查报告:我国结核病总耐药率为37.79%,狱内则更高。全国结核病防治规划(2011-2015年))中指出:“未来几年内可能出现以耐药菌为主的结核病流行态势”。

1.2狱内艾滋病现状 艾滋病是指人体感染了人类免疫缺陷病毒(HIV)最后并发各种严重的机会性感染或肿瘤,最终导致死亡的一种严重传染病。根据《某某省艾滋病防治工作手册》[1]统计,2005年某省艾滋病感染以注射为主,占44.2%、性传播占11.6%;2011年艾滋病感染以性传播为主,占80.2%、注射占11.6%。目前狱内艾滋病罪犯呈逐年增多,且基本都是在监狱外所感染。如:某监狱,2010年艾滋病罪犯为6例、2012年12例、2014年18例。

艾滋病特殊的传播途径决定了它必然与违法犯罪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加之无药可治等特点,使人们“谈艾色变”。而狱劝滋病罪犯也由于身患不治之症,目前监管防控的难度相当大。

2 结核病、艾滋病在监管中的特点和困难

2.1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的防控未完全纳入当地防疫计划 目前监狱与卫生疾控部门之间普遍缺乏信息交流和技术指导,狱冉岷瞬 艾滋病的控制未完全纳入当地防疫计划。在社会结核病高发、狱饶鸵┙岷瞬”壤高、艾滋病罪犯多易感染结核等情况下,如果没有当地疾控部门的协助,监狱对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的防控难度大。

2.2狱内存在耐药结核病随时爆发流行的潜在危险 由于监狱罪犯流动性大、聚集性强、营养素 不均衡、因合并其他疾病导致抵抗力低下、治疗不规律(多为服刑前患病未规律治疗)等多种原因,易导致耐药结核或超级结核 产生。由于耐药结核病迁延不愈、传染性增加、传染期延长,对管理干警和其他罪犯造成严重威胁。世界卫生组织曾在网站上发出警示,目前所有的抗结核药都难以治疗超级结核。专家也预测,耐药结核病可能升级为新的不治之症[2]。而监狱医院条件有限,对耐药结核病的诊断、治疗困难重重。

2.3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将加重狱内结核病的疫情 狱劝滋病罪犯增多,结核菌/艾滋病病毒双重感染将加重狱内结核病的疫情,有资料报道:人感染结核杆菌后,其一生中患结核病的机率仅为10%;一旦感染了艾滋病病毒后,结核病的发生概率将上升到50%左右。

2.4对艾滋病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监管制度建设跟不上,依法管教难、监管改造难度大

2.4.1缺乏对艾滋病罪犯管教的执法保障,干警常处于“不想严、不敢严、不能严”[3]的尴尬境界。管理艾滋病罪犯的干警,对他们依法行刑,应无任何特殊可言。个别艾滋病罪犯反改造思想较强,做事不计后果,铤而走险,甚至以传播艾滋病威胁管理干警。所以工作中,有的干警对艾滋病犯往往采取姑息迁就,甚至放任的方式。主要原因,①不想严,主要是基于对患绝症患者抱以同情和怜悯的宽容态度。②不敢严,怕因此而招致艾滋病犯的仇视和报复。③不能严,主要是我们的执法行为缺乏相应的防护措施,按常规完全可以施行禁闭隔离或加戴戒具来予以防范,但往往因遭遇艾滋病犯的公开甚至暴力抗拒而难以实施。

2.4.2目前对艾滋病罪犯生活补助方面缺乏统一、合理的管理规定。《艾滋病防治条例》三十一条规定,艾滋病感染者和患者在进行药物治疗的同时,如:由于缺乏艾滋病罪犯的伙食补助统一标准,某监出现艾滋病罪犯认为生活补助低了,提出过高要求找监区领导、生卫科,甚至监狱领导;但生活补助费过高,又存在吃不完拿去换其他生活物品等违规行为。

2.4.3由于缺乏相关保障措施,艾滋病罪犯出现并发症后进一步治疗和保外就医较难。由于艾滋病罪犯的特殊性,其发生并发症后,病情达到保外就医条件后,常常因罪犯家属不愿担保,或当地司法机关原因,难以及时保外,易产生医患矛盾甚至对抗情绪。如某监罪犯任某某,因艾滋病并发慢性腹泻需作肠镜,联系多家医院都以医院都以达不到消毒标准等多种原因为由不愿作,给罪犯心理和对疾病的治疗信心带来一定的打击。

2.4.4工作中,直管干警存在自身防护与职业暴露问题。职业暴露的危险性很低,但并不等于零。如干警对艾滋病罪犯的管理中,进行收身、清监时可能被锐器物损伤;医护理人员在治疗中有可能被针头刺伤;甚至使干警在毫无保护的情况下,暴露在艾滋病罪犯的突发争吵、打架等身体对抗中,使干警面临很大的职业暴露风险。

3 狱内结核病、艾滋病防控管理对策

3.1与地方疾控部门建立友好合作关系,真正将狱内传染病纳入社会统一管理。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的预防控制是一个系统的、综合的工程,除了普及狱内传染病防治知识、搞好狱内卫生防疫、规范化管理、充分认识耐药结核病的潜在危险性等外,因耐药结核病诊断复杂、治疗困难,艾滋病防控难度大,还应寻求社会帮助,真正将狱内结核病、艾滋病等纳入社会统一管理。

3.2加强狱内结核病患者的跟踪督导治疗。耐药结核病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抗结核治疗不规范。目前最为有效的方式是实行DOTS化疗,即直接督导短程化疗,按照“早期、联合、规律、适量,全程”的原则进行。对达不到住院治疗(主要为入监时已患病、在监外接受治疗病情已稳定)和住院治疗达稳定期、无传染性、疗程未满的罪犯按《某某监狱病监结核病门诊跟踪督导治疗登记表》登记管理,继续在门诊服药治疗,作好跟踪督导,定期复查,直到疗程结束;重新全面检查或到上级医院、结核病专科医院会诊、拟定新的抗结核治疗计划。

3.3多措并举、完善狱内艾滋病罪犯防控措施

3.3.1确定艾滋病病源,严格监测,增强发现力度。主要应把好以下几关:①“凡进必查”,达到“两次筛查”,即罪犯在分流中心全面筛查一次,投入监狱后6个月内再筛查一次,防止因窗口期出现漏诊(艾滋病窗口期最长为6个月);②“定期监测”,对涉毒、涉淫以及可疑的重点对象除了入监筛查外,还应定期监测;③“可疑即查”,对新发现有可疑症象的罪犯,及时检测;④“相互监视”,在罪犯中建立相互监视体系,及时筛查,消除隐患。

3.3.2完善立法,坚持依法管教;各相关部门相互协调,对艾滋病病犯达到应保尽保。

3.3.2.1根据《艾滋病防治条例》第62条关于“艾滋病病毒感染者或者艾滋病患者故意传播艾滋病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所以对狱内有故意传播艾滋病,以艾滋病相威胁的罪犯;或因涉毒、纹身、同性恋等破坏监规,有可能导致艾滋病传播的劣行,《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可作出规定,应依法予以打击,绝不手软。

3.3.2.2根据艾滋病罪犯的病情情况,相关法律法规应制定相应的生活补助标准,补充必要的营养素,以增强其机体免疫力。

3.3.3监狱要完善职业暴露防范措施,控制高危行为,把意外的职业暴露减少到最低限度。①监狱组织开展艾滋病防治知识和专业技能培训;建立健全个人防护制度,配备职业防护用品。②医务人员严格落实各项操作规程,避免意外情况发生;一旦发生职业暴露除局部紧急处理外,应及时到艾滋病专业防治机构进行进一步处理。

3.3.4加强对艾滋病罪犯的心理咨询和人文关怀。艾滋病罪犯受到艾滋病病毒攻击,免疫力极差,极易引发感染,而且艾滋病罪犯对疾病极度敏感,身体上的一点点变化会引发他们的高度紧张和恐惧。所以艾滋病患者的就治除药物治疗外,比其他疾病更依赖于心理干预。只有通过对艾滋病罪犯的生理、心理变化进行积极关注,以人文关怀为基础,做好心理疏导才能从根本上矫治艾滋病罪犯。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5

论文关键词 保外就医 存在问题 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变更刑罚执行的重要法律制度之一,对感化矫治罪犯,稳定监管秩序起着重要作用。但是,暂予监外执行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否则将严重危害监管秩序的安全稳定,影响社会综合治理的正常进行。新刑诉法明确了暂予监外执行的前提条件是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和生活不能自理三种情形,而保外就医是暂予监外执行最主要的形式,是我国实行人道主义刑事政策的具体体现,同时也是一项严肃的执法活动,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程序进行。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保外就医的执行还存在着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

一、出于监管压力,有擅自提高标准的现象

前几年,由于有的监管场所怕出事故、怕麻烦,一旦罪犯有疾病,出现即使不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也降低标准、放低门槛一保了之,或者不办保外就医手续却“行保外就医之实”,进行虚假变相保外就医等问题,一些管理干部因此被处理后,加上监管压力土而来越大,也就是使得一部分监狱民警开始对保外就医视为“高压线”,一律不敢使用,擅自提高保外就医的条件。某监狱有300多老弱病残的犯人,近1/6的符合保外就医条件,却都未办理保外就医手续,而是把他们集中关在一起派干部照看。又如:某监狱9监区一名75岁的残疾罪犯,不但不能做工,连基本的生活都不能自理,监狱管理部门不办理保外而专门配一名干警负责照顾其生活。这种现状既浪费了国家财力、人力、物力,不利于对罪犯的改造,同时也有违国家的法律。

二、执行监督不力,保外就医的罪犯失控现象突出

一方面表现为对罪犯保外就医的执行监督考察不力。保外就医后,有关执行机关对罪犯是否就医、是否遵纪守法等情况不进行严格的监督考察,相当一部分罪犯保外就医后从事与治疗疾病无关的事情,如做临时工、经商、异地流窜,甚至在社会上参与违法犯罪活动,因此监督也就无从谈起,或只是流于形式,导致如罪犯疾病痊愈或病情基本好转而刑期未满、自伤自残、违反监管规定等应当收监的罪犯,未能及时收监,保外就医遥遥无期,有“以保代释”的嫌疑。具体监管的当地派出所失职的事也是常有发生:有的罪犯保外就医的期限为1年,期满了也不收监,当地派出所管理脱节、不到位,对于保外就医人情况浑然不知,甚至连该罪犯的具体地址都不知道,监狱派人去了解情况,无法联系到该罪犯;在桂林市某监狱有一保外就医的犯人,在保外期间有实施盗窃的违法行为,竟被当地公安部门送去劳教1年。这样的处理显然是违法的,但同时也说明了对保外就医罪犯监管的缺失。

三、对具保人法律责任规定的缺失,导致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

“取保”是罪犯保外就医工作中的一个必要环节,办理取保手续的目的,就是要求具保人对保外就医罪犯尽管束教育之责,保证保外就医罪犯遵纪守法。但我国刑诉法对服刑罪犯保外就医是否需要具保人,具保人的条件与义务及法律责任均未作出规定。而司法部《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尽管强调了保外就医需有具保人具保,但仅对其条件作了规定,同时只讲明保外就医由具保人领回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对具保人并无义务性要求。因监管职责不明确,自然也就谈不上监管措施的落实。正是由于法律对未尽义务的具保人没有规定相应的法律责任,导致了实践中有相当一部分具保人没有履行保证义务,只保不管,使保外就医罪犯失去制约,严重损害了法律的尊严及司法公正。

四、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不合理,操作性不严谨

现行的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是《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中附件所规定的30类疾病,至今己执行22年。从总体情况看应当说,其中的大部分标准是科学合理的,它为保外就医的执行提供了操作性很强的依据。但是,随着医疗水平的发展,狱内医疗条件不断提高,一些医学概念也在不断更新,部分标准尚嫌粗糙。如部分疾病中多次提到的“生活不能自理”,何谓“生活不能自理”?包括哪些具体内容,如何划分其程度,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中没有规定,导致实践中有的控制过严、有的失之过宽,为鉴定人员主观定论留下了较大的空间。另外,部分标准尚不明确。《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第28条规定:“同时患有两种(含两种)以上疾病,其中一种疾病必须接近上述各项疾病程度”,该“两种以上疾病”是指范围内的疾病还是范围之外的疾病,由于含义不明,导致实践中理解不一、争议较大。

五、法律监督不到位、执法不严、监狱相应配套设施不够完善等问题,保外就医不能严格按照程序办理

一是一些罪犯其病情虽然不十分严重,甚至显著轻微,监管场所工作人员接受贿赂、徇私徇情枉法,没有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鉴定和审批程序,对不能保外就医的罪犯弄虚作假予以保外就医,导致罪犯“前门进,后门出”,对保外就医这些徇私枉法问题的法律监督不到位、查处不力。

二是法律虽然规定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鉴定的应由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进行,但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医疗卫生部门的提供或伪造虚假的病情诊断证明及精神病鉴定结论需要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在某些医院一名医生或化验员就能够左右鉴定结论,使鉴定的权威性和可靠性大打折扣,有弄虚作假的嫌疑,对医疗卫生部门这方面很难进行有效监督的。

三是对患有疾病需要治疗但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本应由监管部门进行医治,监管场所医疗条件有限,经费难以保障,难以适应罪犯就医的需要,比如一些传染病,监狱不具备诊治、隔离传染性疾病的条件,监狱为防止传染病在罪犯中大面积传染即使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也只好为其办理保外就医。

保外就医的罪犯虽然不多,但分布面广,居住分散、监管困难,稍有松懈,就有可能导致脱管、漏管、失控甚至重新犯罪的现象,从而影响社会治安问题。因此,针对上述存在的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如下对策,以强化保外就医的管理和监督。

(一)监狱要正确履行法律职责和权限,公安机关要加大监管力度

监狱一定要严格依法行使自己的职责和权限,充分认识刑事判决执行的重要性。罪犯的疾病是否严重到需要保外就医程度,必须由监狱部门以外的专门机构确定,由人民法院决定。保外就医就是将罪犯从监狱放回社会,罪犯有极大的自由度,对其有效的监督是极其重要的,否则的话,就会重新危害社会。负有监管职能的公安机关对此必须提高认识,认真履行监管职责,一定要落实措施、监管到位,将保外就医人员纳入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范畴。要建立健全社会性的对保外就医罪犯的监管和帮教组织。监狱部门要与具体执行的公安机关保持密切联系,定期了解和掌握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和表现情况,以便根据情况及时作出处理。

(二)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相关程序,建立相关长效机制,以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保外就医,反映了我国对罪犯实行惩办与教育、挽救相结合政策和保护公民包括罪犯的人身健康,实行人道主义精神,体现了“以人为本”的原则。由于保外就医是将罪犯放回社会,因此保外就医的使用就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结合近几年在司法实践中办理保外就医中出现的漏洞及法律中出现的缺陷,相关机关有必要重新明确规定,措施内容具体,标准统一的保外就医的具体办理条件标准,程序及监督考察管理模式。要严格执行保外就医的法定条件和医学鉴定标准,严格规定保外就医审批和鉴定工作的部门、人员资格、程序、权限和法律责任,使之形成相互制约长效机制。

(三)增强检察机关对保外就医办理的法律监督

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对于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是否合法依法实行监督。2013年1月1日起实施的新刑诉法规定在有关机关做出监外执行的决定之前,检察机关可以提前介入进行监督,将检察院的监督从事后监督变为一种过程监督。提前介入监督有利于避免刑罚执行机关做出错误的决定,防止因滥用暂予监外执行而放纵了犯罪。检察机关要结合本部门的职能,加强对保外就医的审批、交接、考察、收监等方面的监督,发现问题及时通知纠正。比如发现有外流脱管的保外就医罪犯,应建议公安机关加大考察监督力度;保外就医条件消失未依法收监的,及时监督公安机关通知监狱部门收监执行。同时,要加大对医院出具虚假鉴定证明及有关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进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监督力度,深入查办相关职务犯罪。

(四)建立和完善奖惩制度和公开宣告制度

对保外就医期间违反监管规定情节严重的,及时予以收监;另外新刑诉法规定罪犯在暂予监外执行期间脱逃的,脱逃期间不计入执行期间,这也是一种惩罚制度;对保外就医期间认真接受医治和考察、改造表现好的,可以延长保外就医时间或依法予以假释、减刑等。做到奖罚分明,充分发挥保外就医考察的约束、激励作用。同时对收监惩治以及依法延长保外就医时间、予以假释、减刑的,执行机关应到公安派出所及基层组织予以公示宣告,并以此对其他罪犯进行警示教育,体现“惩办与教育”相结合的刑事政策,从而达到预防和减少犯罪的目的。

(五)探索建立健全有效的法律担保制度

探索建立保外就医罪犯近亲属担保追究制度,对于确定的被保证人发生违反规定行为或在执行期内重新犯罪的,在依法惩处被保证人的同时,对具保人施以一定的制裁措施,如行政处罚、没收保金等;对具保人与被保证人事前或事中同谋,并为被保证人提供隐匿处所、财物、帮助其脱管的,依照法律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新刑诉法规定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由社区矫正机构负责执行。要充分依靠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优势,有效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对保外就医罪犯齐抓共管,形成合力,保障监管到位,从而确保保外就医工作的严肃有序进行。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6

2003年4月14至17日,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这起大连市最大、辽宁省及全国都极少见的、情节极其恶劣的“虎豹”黑社会团伙案。2003年8月18日上午,沈阳市中级法院公开审理了被“虎豹”拖下水的辽宁省大连监狱原监狱长谢红军等三人。11月3日,正义的枪声结束了“虎豹”及其骨干成员陈德政的罪恶生命!

黑“虎豹”凶残杀人却并未被判死刑

大连“虎豹”是一起震惊中央和辽宁的案件。这个黑社会团伙曾横行于大连,私藏枪支弹药、杀人越货、敲诈勒索,还大肆贿赂监狱等司法官员做保护伞,可谓无恶不作、血债累累。

邹显卫为首,于政龙、王振毅、岑全玖为骨干,黄治峰等人为主要成员的将近30人的、较为固定的、带有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

绰号“虎豹”的邹显卫,现年40岁,1963年生于大连市金州区,别看已被押上审判台的他头发已经灰白,双手被铐在背后,背部向前微驼,脚上戴着镣铐、步履艰难,但据说他过去可是个高大剽悍、凶残好斗的主儿,因而被人送以“虎豹”的绰号。1979年9月,16岁的邹显卫因持刀伤人被劳教两年;1983年4月,邹显卫又因流氓罪被当时的大连市金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两年。

二十世纪八十年代中后期,出狱后的邹显卫在刚刚兴建起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开办了一家名为“一步天”的歌舞厅。歌舞厅为他带来了滚滚钱财。他又投资开办其他的娱乐餐饮项目,生意越做越大,不到十年,他已拥有了上千万的资产。早在“一步天”歌舞厅开张伊始,邹显卫就将一大批流氓地痞网罗到他的麾下,为他充当打手,日久天长,他手下的“人马”越聚越多,一个带有黑社会性质的流氓团伙就此形成,在大连、金州、开发区的黑道上占据了一席之地。

1992年10月19日,邹显卫纠集7个同伙,手持猎枪、藏刀、木棒与高福崇、常福胜团伙发生黑吃黑打斗火并,邹显卫持猎枪朝高福崇连开两枪,致高福崇因左腿动脉静脉破裂、急性大出血不止死亡。常福胜也在火并中被打成重伤。邹显卫见势不妙,匆忙逃到国外躲避,后因语言不通、生活不适应,一年后又偷偷潜回大连,1994年3月,警方抓获了邹显卫。

在押期间,邹显卫向看守所的管教检举了同监室羁押的另一犯罪嫌疑人有更深的案底,经警方查证属实,警方循此线索破获了一起大案。后来,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邹显卫杀人一案时,对他的检举揭发重大立功表现予以认定,但同时认为,邹显卫致人伤亡的枪支下落不明,他没有如实交代,说明其没有真正的悔意,故不能减轻处罚。

1995年4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流氓罪、非法拘禁罪判处邹显卫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邹显卫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辽宁省高院。为了能让他活命,邹显卫的余党四处活动,买通了某些官员为邹说话。

1995年11月6日,辽宁省高院对邹的上诉案做出终审判决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但鉴于邹检举揭发他人的犯罪行为、破获了一起重大案件属重大立功,应依法从轻处罚,故改判邹显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虎豹”邹显卫在地狱的门口把命拣了回来。

铁窗内设套间任逍遥拿下女狱警

按照终审判决的要求,邹显卫应立即押往辽宁省瓦房店监狱服刑。但当时邹因结核病正在大连监狱医院住院,没有立即到瓦房店服刑。

为留在当地,以便争取到进一步的关照,邹通过关系和大连监狱狱政处副处长杨福玉接上了头。邹向杨福玉透露了欲留在大连监狱服刑的想法。杨说只有监狱长谢红军有权决定此事。在邹的再三央求下,杨答应给邹和监狱长谢红军牵个线。

几天后,邹显卫向杨福玉介绍了一位做老板的朋友,这位老板在杨福玉的引荐下认识了谢红军。在一次酒宴席间,这位老板塞给貌似冷淡的谢红军5000元人民币,以此来投石问路,谁知谢红军竟爽快地收下了,并马上投桃报李,派狱政处副处长杨福玉去辽宁省监狱管理局等部门,办理将邹显卫的服刑地点转到大连监狱的手续。

1996年4月3日,邹显卫如愿以偿地转到了大连监狱。入大连监狱的次日,邹显卫和其妻子及那个老板朋友,在大连一著名的大酒店摆下答谢宴,专门宴请杨福玉和监狱长谢红军。在美味、酒精和金钱的驾驭驱使下,监狱长谢红军似乎忘记了自己的身份,与邹显卫这个阶下囚兄弟相称,觥筹交错。

入狱后不久,杨福玉就捎话过来,说监狱长谢红军从外地调来时间不长,当时还没有房子住,请邹显卫帮助解决。邹哪敢怠慢,立刻打电话给那位老板朋友。这位朋友立马东奔西走,找到了一处离大连监狱不远的一套80多平方米的楼房,并花钱给简单地装修了一番。但谢红军看了房子之后对装修不太满意,邹的老板朋友马上又加了两倍的装修费对此房进行精装,最终总算满足了谢红军的贪欲。

如此一来,邹显卫在谢红军心目中的分量就变得举足轻重起来。邹显卫在大连监狱图谋得到特别关照的欲求,谢红军在“知恩图报”中也一点点地给予满足。

1996年秋天,为改善财源紧张的状况,大连监狱成立了一个公司,后改为监狱四大队。公司刚刚成立,谢红军就将邹显卫调了去,任命其为劳改基建委员会主任,主管公司的业务。邹显卫利用他在社会上经商多年、结交甚广的优势,仅仅用电话联系就在狱中为大连监狱揽到了不少活儿。“虎豹”邹显卫的身份地位在谢红军和犯人们心目中就更加高了一截。邹显卫甚至可以经常与谢红军在一起吃吃喝喝,称兄道弟,还可以开着谢红军的奔驰车随意进出监狱。更有甚者,不仅邹显卫的妻子孩子可以随时到监狱来探望他,就是社会上的卖淫女,邹也能一个电话召来,用谢红军的奔驰车接送,随便出入监狱,供邹嫖宿、满足他的兽欲。

1997年春节前,已久未见大笔外来横财的大连监狱长谢红军,又把邹显卫叫到面前,找了个借口又向邹显卫要压岁钱、“活命钱”,邹显卫心领神会,次日就将10万元钱偷偷交给了谢红军。谢红军照收不误,还拍胸脯、说他十分领情,以后有事可以直接找他!

监狱长谢红军是如此许诺的、也是那么做的。在谢的授意下,大连监狱很快就在大墙内的偏僻一角腾出一处远离普通牢房的、独门独院的两室套房,客厅、卧室各一间,专供邹显卫一个人在此居住。这哪里是牢房,分明是一处稍次于高级酒店客房的世外桃圆!在邹显卫的个人卧室内,沙发、彩电、冰箱、空调、VCD和外线电话等应有尽有。不仅如此,邹显卫的卧室内还安着一个叫人的电钮,只要邹一按电钮,隔壁房间里的两个作为邹的勤杂员的犯人(一个是少年犯、一个是强奸犯)就应声过来听邹的差遣;就连监狱的干警也经常给邹显卫买粮买菜。

服侍邹的回报是:两个犯人可以不用参加其他劳动改造,邹对二犯的服侍比较满意,大连监狱就给二犯记功、减刑;那些狱警因对邹比较“友好”,也或多或少从邹那里得到了种种好处。

而大连监狱对付大墙外的监督检查的手段是:遇有检察院、司法局、政法委和人大等部门要来人时,狱警会立即给邹显卫报信,并将邹马上安排到普通牢房里,对上汇报一切正常。就这样,邹显卫在大连监狱内外逍遥了几年有余。

邹显卫在狱中霸气十足,俨然一个牢头老大。邹经常随意打骂、体罚其他犯人,新进来的犯人都必须来拜见这个监狱中的老大,不懂此规矩、不来表示臣服的,就必定会吃苦头。邹显卫称王称霸、给臣服的犯人的回报是:他可以代为办理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和异地关押等,条件是交钱即可。邹代办这些手续十拿九稳,在邹显卫自己被保外就医前的几年内,他共为数十名犯人代办了此类手续。

对于如此“有能力”、如此“特殊”、如此“风流倜傥”的犯人,大连监狱内一位女狱警甚至不顾自己是有夫之妇、已为人母,荒唐地坠入了邹显卫的情网,成了邹召之即来、共享鱼水之欢的铁杆情妇。

为减刑编报立功材料“特殊享受”到极至

邹显卫在狱中享受的待遇已到了登峰造极的程度,1997年的7月,邹显卫又向监狱长谢红军提出减刑要求。

谢红军岂敢不答应邹的要求,他找来副监狱长汪永明、狱政处副处长杨福玉和邹显卫所在监区的大队长于景波等人开会研究如何帮邹显卫减刑。直接主管邹显卫的大队长于景波受命,仅用一夜时间就为邹伪造了齐备的服刑表现考核、立功表现等材料。其中一份立功表现的材料编造了邹显卫在1997年5月5日狱中车间着大火时,奋不顾身,带领犯人奋力扑灭大火,避免了重大损失等等谎言。实际上狱中确实着过那么一场大火,但当时邹显卫根本不在监狱内,他正在大连市内潇洒呢。立功表现材料还称:由于表现突出,该犯1996年被表扬三次,记功一次,年底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1997年被表扬两次,记功两次,记大功两次……

1997年11月,谢红军派人将编造好的邹显卫减刑申报材料送呈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在谢红军的极力“推荐”下及与某些官员疏通后,邹显卫不仅如愿地于1997年12月10日被批准由死缓减刑为服刑17年,还因他的“立功表现”被评为辽宁省劳改积极分子,这为其后的减刑又埋下了伏笔。

作为对谢红军“救命之恩”的回报,1998年春节前,邹显卫在监狱外、大连市内一著名酒店设宴款待谢红军,并在席间将装有10万元人民币的两个纸袋塞给谢红军。

此后,邹显卫走出监狱的次数更加频繁,但谢红军对邹在社会上胡作非为之事不管不问,听之任之,只要邹向自己交上可观的“保护费”,谢就任凭邹肆意妄为。

1999年春节前,谢红军给在狱外的邹打电话,以暗示方式索取“保护费”。邹显卫约谢红军到大连开发区的一家星级酒店,二人酒酣耳热之时,邹拱手奉上两纸袋共计人民币15万元的“贡银”,谢红军照单全收。此后,谢红军又授意大连监狱有关人为邹编造争取考核加分的材料,给邹申报省劳改积极分子。辽宁省监狱管理局认可了邹的考核材料,批准邹为省劳改积极分子。

此后的1999年3月,邹显卫又获得减刑1年零11个月的“奖赏”,服刑时间又从17年减到15年。

而邹显卫早在1998年10月前后,就在监狱外结识了于政龙等人,由于政龙把那些两劳释解人员、地痞流氓、混混、立棍者招至麾下,在邹显卫的老“地盘”上为非作歹,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逐渐演变成涉黑的暴力团伙,团伙成员由几人、几十人发展至上百人之多,他们统一着装、集中居住,经常在大连市内、开发区和金州区内的娱乐、生产经营场所招摇出没,立棍称霸,收取保护费。认识“虎豹”的人发现他杀了人没判死刑,反倒可以从监狱里随便出来,知道其绝非好惹之辈,在司法界不知会有多深厚的背景,所以,“虎豹”及其团伙所到之处提什么要求都无人敢拒绝。“虎豹”要利用酒店的客房干些非法的勾当,酒店都不敢收费。“虎豹”邹显卫甚至在一五星级酒店长期霸占一间客房“免费”使用。

保外就医酿血案“严打”再落网

尽管邹显卫频繁出入监狱如履平地,但他的身份毕竟仍是犯人,时不时地还要回监狱里应付一下。而十多年漫漫刑期不知何时是尽头,他要“彻底自由”,他要不受任何限制地回到社会,领着他的那些小兄弟大干一场。为此,他向监狱长谢红军进一步提出了保外就医的要求。

谢红军对邹的如此过分、苛刻的要求没有拒绝,又召集汪永明、杨福玉、于景波商量,如何才能使邹的愿望得偿。最后几人达成一致,只有说邹得了精神病才能达到目的。

谢红军这边指点邹显卫在监狱里装疯卖傻,拉出一副见人就要杀要剐的架势;那边又派人在大连市内某医院找到一位患脑瘤病的患者,由该患者代替邹显卫拍了脑部核磁共振的片子,大连监狱就依据这张张冠李戴的片子谎报邹显卫患有脑瘤。

1999年10月,副监狱长汪永明亲自到辽宁省监狱管理局为“虎豹”邹显卫申报保外就医。省监狱管理局以没有司法鉴定为由拒批。谢红军闻讯后,买通辽宁省某精神病医院的医生,终于拿到了“颅脑外伤性精神病,暂无服刑能力”的司法鉴定结论。

1999年11月22日,大连监狱以“邹显卫患脑肿瘤、拟决定保外就医”为由向大连市南关岭地区检察院发去请示函,同时提供了邹的有关医疗、鉴定材料。南关岭检察院提出要对邹显卫进行脑部核磁共振复检。谢红军为此立即指令邹显卫马上疏通南关岭检察院的关系。1999年12月3日,邹显卫的一个朋友出面,以2万元买通了南关岭检察院的检察长董吉运。

1999年12月8日,南关岭检察院没给邹显卫的脑部做复检,就委托大连市检察院技术处根据大连监狱提供的有关邹显卫的病情资料进行法医鉴定,并依据“邹显卫患有脑肿瘤”的法医鉴定结论,于1999年12月15日向大连监狱出具了“同意邹显卫保外就医”的书面意见。此后,谢红军派人把以上所有证明材料送呈辽宁省监狱管理局,并顺利得到“批准邹显卫保外就医”的批文。2000年3月21日,邹显卫获准出监“保外就医”。

2000年4月7日中午,“虎豹”邹显卫率几十位“小兄弟”,乘多辆出租车杀向大连开发区维也纳洗浴中心,在与另一团伙遭遇交手时,邹显卫持猎枪向人连开两枪,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

邹显卫见势不妙,更名改姓,便衣简从,在金州等地躲藏起来;于政龙等团伙头目、骨干逃到辽宁庄河等地躲藏。直到10多个月后的2001年初,在全国声势浩大的严打整治斗争中,公安机关才抓获了邹显卫、于政龙等人。

累累血案牵出一大串贪婪腐败司法人员

2001年3月,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邹显卫死刑立即执行。2001年4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赵宏到沈阳视察,闻听“虎豹”一案详情后拍案而起:“马上到大连去,刀下留人,这个‘虎豹’现在不能杀,要彻底查清此案背后的东西!”

辽宁省检察院的办案人当即赶往大连,于当晚就提审了“虎豹”邹显卫。邹回答办案人的只有一句话:“要想让我开口,就从这儿把我带走。”

由于法院已给邹显卫下达了执行死刑的通知,案情十分紧急,办案人当夜就马不停蹄地返回沈阳,向领导做了汇报。次日,中共辽宁省委主管政法的领导出面协调,“虎豹”才被从大连押解到了沈阳。

在“虎豹”邹显卫涉嫌组织黑社会团伙等罪名的案件审理过程中,一并揭露出谢红军、汪永明、杨福玉、于景波、董吉运等一大串贪婪腐败的司法工作人员、官员。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7

现将《关于在监狱系统推行狱务公开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自*年7月司法部下发《监狱系统在执行刑罚过程中实行“两公开、一监督”的规定(试行)》以来,全国监狱系统积极开展狱务公开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进一步增强了监狱执法的透明度,提高了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调动了罪犯的改造积极性,维护了监所秩序的持续稳定。同时,狱务公开工作也存在认识不够统一、内容不够规范、发展不平衡等问题。为了进一步规范狱务公开工作,推动狱务公开健康发展,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原则

实行狱务公开是贯彻落实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同志“*”重要思想的积极措施,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对监狱工作的客观要求,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执法水平,增强监狱与社会的联系,预防和遏制司法腐败,调动罪犯改造积极性,稳定狱内改造秩序,提高监狱的管理水平,努力创造公开、公平、公正的执法环境,实现我国监狱工作的宗旨。

实行狱务公开,必须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党的十五大精神和同志“*”重要思想的要求,以现行法律法规为依据,以罪犯及其家属和社会公众关注的执法热点和敏感问题为重点,按照依法公开、归口管理、注重实效、有利于监督、注意保密的原则,向社会公众公开监狱执行刑罚和管理过程中的法律依据、程序、结果和实施监督的方法。

二、公开的主要内容和公开方式

全国各级监狱机关应根据狱务公开的原则,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有效形式,向罪犯和社会各界公开统一规定的内容。

(一)公开的主要内容。监狱的性质、任务和宗旨;罪犯法定的权利和义务;罪犯收监的规定;罪犯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罪犯通信、会见的规定;罪犯行政奖励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行政处罚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减刑、假释或又犯罪处理的条件、程序和结果;罪犯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罪犯申诉、控告、检举的处理;罪犯生活卫生的管理;罪犯的教育改造;监狱人民警察的法定权利、义务和纪律。

(二)公开的主要方式。

1.借助新闻媒体。监狱管理机关可以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媒体公布狱务公开的要求和内容,宣传狱务公开的做法及其成效。对狱务公开过程中的重要活动,可以通过召开新闻会、组织新闻单位来监狱采访等形式进行重点宣传。

2.运用狱内宣传手段。监狱可以通过设立狱务公开专栏,运用监狱报、狱内广播、闭路电视等媒体公布狱务公开的内容,在罪犯生活区、会见室等场所设置举报箱。

3.开展狱务咨询。各级监狱机关要开设狱务公开咨询电话,建立健全监狱机关领导的接待日制度,及时接待有关咨询来访;完善制度,做到件件有记录,事事有回复。各地还可以根据狱务公开工作需要,主动开展街头咨询活动。

4.印发《狱务公开手册》。各级监狱机关要把《狱务公开手册》,作为社会了解监狱的重要的书面宣传材料。《狱务公开手册》应作为罪犯入监教育教材,纳入罪犯入监教育内容。要使每名罪犯、来监探视的家属、来监考察的社会各界人士能够得到《狱务公开手册》。

三、监督途径和组织领导

(一)监督途径。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评审机制,是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各级监狱机关要自觉依法接受人大、政协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接受舆论和公众的监督,并搞好监狱机关的自我监督。要进一步畅通监督渠道,切实做好建议、投诉、举报的处理反馈工作。

1.设立举报电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及各监狱均要设立并公布监督举报电话,设专人值班接听登记,并按规定及时处理。

2.设置监狱长信箱。监狱要在监区和会见室设置监狱长信箱,接受罪犯及其亲属的投诉、举报,由专人负责开启处理。

3.建立监狱长接待日。各监狱要建立监狱长接待日制度,定期接待来访者,及时处理投诉或反映的问题。

4.聘请执法监督员。监狱管理机关和监狱可以在党政机关、社会团体、知名人士和监狱机关离退休人员中聘请执法监督员,请他们检查和监督监狱机关的执法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二)组织领导。狱务公开涉及监狱执法、管理、教育改造、队伍建设各方面工作,必须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和监狱要分别成立狱务公开领导小组,确定一名领导负责狱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由刑罚执行、狱政管理、教育改造、生活卫生、政治工作、纪检监察负责人组成,并设立办公室门。

领导小组要切实加大宣传教育、组织协调、检查指导的力度,要不断总结经验、分析情况、解决问题。各地要建立健全狱务公开工作的考评机制,把狱务公开落实情况纳入创建现代化文明监狱等考核指标体系,作为评价单位和领导班子工作实绩的重要标准。

四、工作要求

针对狱务公开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各级监狱机关应当进一步统一认识,转变观念,加强领导,强化措施,狠抓落实,使狱务公开工作持续健康发展。

(一)统一认识,夯实基础。各级监狱机关要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教育监狱人民警察充分认识开展狱务公开的重要意义。要从讲政治,促进监狱严格执法,全面提高监狱工作整体水平的高度,深刻认识开展狱务公开工作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同时要教育全体监狱人民警察,提高自身素质,尽快适应改革开放新形势对执法工作的要求。各地要按照司法部确定的狱务公开内容,有计划、分阶段的组织实施。为了保证狱务公开的各项内容得以落实,监狱在正式向社会公布狱务公开内容之前,应当针对公开内容所涉及的有关工作,逐条进行对照检查,找出差距,改进工作,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公开内容和工作实践的一致,切实做到取信于民,取信于社会。各级监狱管理机关要把狱务公开作为监狱工作的一项基本制度,认真、扎实、全面地建立起来。

(二)明确责任,强化落实。要健全责任机制,将狱务公开工作纳入领导任期目标责任制,纳入到单位和部门工作责任制,要在全体监狱人民警察中签订公正文明执法责任书。对于罪犯及其亲属的投诉、举报,执法监督员、社会有关部门和人士的监督意见,应当认真记载,明确责任,妥善处理,及时反馈。各地应制订相应的制度和具体的检查、考核办法,确保狱务公开工作落实到位。

(三)统一规范,突出重点。为统一狱务公开内容,各地应当以《全国监狱系统狱务公开内容》为规范,结合各地实际具体制订细则。狱务公开的内容要以计分考核、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会见通信、离监探亲等执法环节为重点。对近期反映较突出的超时劳动,罪犯伙食、被服、医疗条件尚未达到规定的标准等问题,各地监狱管理机关要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采取有效措施予以解决。

(四)加强对罪犯的教育引导。在推行狱务公开工作过程中,要加强教育改造工作,针对罪犯思想上存在的各种模糊认识,教育和引导他们正确认识法定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更加自觉地认罪服法,接受改造。对少数以“维权”为理由抗拒改造的罪犯,要及时依法惩处。

(五)提高监狱人民警察队伍素质。监狱人民警察的执法水平,决定狱务公开的成效。当前,一些监狱人民警察在认识和工作方法上不适应狱务公开的新要求,少数民警出现不敢管、不会管的倾向。各级监狱机关一定要在进一步提高监狱人民警察认识的同时,进行“强化执法观念,依法严格管理”的专项教育。要认真分析狱务公开后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研究和探索管理教育罪犯的新措施和方法,着力提高执法水平,把握工作的主动权。

(六)注意掌握情况,及时反馈信息。要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做好狱务公开信息反馈和宣传报道工作。各省(区、市)司法厅(局)每年应对狱务公开情况进行一次总结,并报司法部。

附件:

《监狱狱务公开内容》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依法关押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监狱对罪犯实行惩罚和改造相结合、教育和劳动相结合的原则,将罪犯改造成为守法公民。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监狱、执行刑罚、对罪犯进行教育改造等活动,受法律保护。罪犯在监狱必须接受惩罚和改造,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纪律,服从管理,接受教育,参加劳动。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必须严格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罪犯的基本权利

1.罪犯有人格不受侮辱、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不受侵犯的权利;

2.罪犯有辩护、申诉、控告和检举的权利;

3.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有选举的权利;

4.罪犯有维护身体健康,有病得到诊治的权利;

5.罪犯有按规定通信、会见的权利;

6.罪犯有依法获得行政和刑事奖励的权利;

7.罪犯有刑满依法获得按期释放的权利;

8.罪犯有法律未剥夺或限制的其它权利。

(二)罪犯的基本义务

1.罪犯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

2.罪犯有遵守监规纪律的义务;

3.罪犯有服从监狱人民警察依法管理的义务;

4.有劳动能力的罪犯,有参加劳动的义务;

5.罪犯有接受思想、文化和技术教育的义务;

6.罪犯有爱护国家财产,保护公共设施的义务;

7.罪犯有维护正常改造秩序,自觉接受改造的义务;

8.罪犯有检举违法犯罪活动的义务;

9.罪犯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二、收监的规定

1.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刑罚的罪犯进行身体检查。经检查,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2.监狱对交付执行的罪犯,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察检查。

3.罪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三、考核、分级处遇的条件和程序

(一)考核

1.正在监狱内服刑的罪犯都必须参加计分考核。

2.监狱建立对罪犯的日常考核制度,以计分的办法对罪犯进行考核。计分考核的结果作为分级处遇、奖罚和呈报减刑、假释的依据。

3.监狱人民警察按规定对罪犯计分考核,并及时公布结果。

4.罪犯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二)分级处遇

1.监狱对罪犯实行分级处遇的管理办法,分级处遇等级分为从严管理、普通管理、从宽管理。

2.监狱根据罪犯服刑时间和改造表现,按规定确定、调整罪犯的处遇等级。

3.罪犯对处遇等级有异议的,可以向监狱提出复议申请,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4.不同处遇等级的罪犯,在通信、会见、文体活动、购物、离监探亲和与亲属共餐、同宿等方面,按规定享有不同待遇。

四、通信、会见的规定

1.罪犯在服刑期间可以与他人通信,来往信件应当经过检查。监狱发现有碍罪犯改造内容的信件,应当予以扣留。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信件,不受检查。

2.罪犯在服刑期间,按照规定,可以会见亲属、监护人,会见时收受的物品,应当接受检查。

3.罪犯会见时,监狱按照不同的处遇级别,安排相应的会见方式。

五、行政奖励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表扬、物质奖励或者记功:

1.遵守监规纪律,努力学习,积极劳动,有认罪服法表现的;

2.阻止违法犯罪活动的;

3.超额完成生产任务的;

4.节约原材料或者爱护公物,有成绩的;

5.进行技术革新或者传授生产技术,有一定成效的;

6.在防止或者消除灾害事故中作出一定贡献的;

7.对国家和社会有其它贡献的。

(二)审批程序

1.对罪犯表扬、物质奖励、立功等行政奖励,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后,由监狱长批准。

2.行政奖励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奖励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六、行政处罚的条件和审批程序

(一)行政处罚的条件

罪犯有下列破坏监管秩序情形之一的,监狱可以给予警告、记过或者禁闭:

1.聚众哄闹监狱,扰乱正常秩序的;

2.辱骂或者殴打人民警察的;

3.欺压其他罪犯的;

4.偷窃、、打架斗殴、寻衅滋事的;

5.有劳动能力拒不参加劳动或者消极怠工,经教育不改的;

6.以自伤、自残手段逃避劳动的;

7.在生产劳动中故意违反操作规程,或者有意损坏生产工具的;

8.有违反监规纪律的其它行为的。

依照前款规定,对罪犯实行禁闭的期限为7天至15天。罪犯禁闭期间停止会见亲属。

(二)审批程序

1.对罪犯警告、记过或者禁闭行政处罚,由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由监狱长批准。

2.行政处罚的决定应当在罪犯中公开。罪犯对行政处罚决定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议,监狱应在7个工作日内作出答复。

七、减刑、假释的条件和程序

(一)减刑的条件

被判处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罪犯,在服刑期间,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的,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

1.“确有悔改表现”是指同时具备以下四个方面的情形: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纪律,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

2.“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检举、揭发监狱内外犯罪活动,或者提供重要的破案线索,经查证属实的;

(2)阻止他人犯罪活动的;

(3)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

(4)在抢险救灾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积极的;

(5)有其他有利于国家和社会的突出事迹的。

3.“重大立功表现”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的;

(2)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3)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4)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5)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现的;

(6)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二)提请减刑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罪犯的减刑,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同意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减刑。减刑的结果应当在罪犯中公开。

(三)假释的条件

对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罪犯,实际执行十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假释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假释。

对累犯以及因杀人、爆炸、抢劫、、绑架等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不得假释。

(四)提请假释的程序

1.对有期徒刑和无期徒刑罪犯(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减为无期徒刑或者有期徒刑)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呈报名单在罪犯中公示,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监狱长批准后,由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提请当地中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2.对判处无期徒刑罪犯的假释,由罪犯所在监狱提出书面建议,报请省(区、市)监狱管理局审核后,提请高级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3.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

4.非经法定程序不得假释。假释的结果应在罪犯中公开。

八、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和程序

(一)暂予监外执行的条件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1.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3.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没有社会危险性的。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保外就医:

1.适用保外就医可能有社会危险性的;

2.自伤自残的。

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予以收监:

1.暂予监外执行情形消失,刑期未满的;

2.无正当理由,在规定时间内不向公安机关报到的;

3.采取非法手段骗取保外就医的;

4.违法犯罪的;

5.违反公安机关监督管理规定的;

6.以自伤、自残等手段故意拖延保外就医时间的。

(二)审批程序

1.对需要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所在监区(分监区)集体研究,提出意见,经监狱审查后,在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进行病残鉴定。

2.监狱根据病残鉴定结论,提出审核意见,报监狱长审批。

3.监狱将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审批材料,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管理局审批。批准机关应当将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决定文书抄送监狱所在地人民检察院,并通知暂予监外执行地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

4.准予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应当由保证人领回,或者由监狱人民警察送回,并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到。保证人应当认真履行保证义务。

九、罪犯离监探亲的条件和程序

(一)离监探亲的条件

1.奖励性离监探亲

对具有《监狱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罪犯,可以批准离监探亲:

(1)有期徒刑(含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减为有期徒刑),执行刑期二分之一以上的;

(2)宽管级处遇的;

(3)服刑期间一贯表现好,离开监狱后不致再危害社会的;

(4)探亲对象的常住地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离监探亲的对象限于罪犯的配偶、子女、父母。

2.特许离监探亲

对于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罪犯,可以特许离监探亲:

(1)剩余刑期10年以下,改造表现较好的;

(2)直系亲属或者监护人病危、死亡,或者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确需本人回去处理的;

(3)有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危或死亡证明,及当地村民(居民)委员会和派出所签署的意见:

家中发生重大变故的,有当地居民(村民)委员会、派出所出具的证明和签署意见。

(4)特许离监去处在监狱所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内。

(二)审批程序

1.奖励性离监探亲

(1)监区根据离监探亲的条件,对提出申请的罪犯情况进行审查,填写《罪犯离监探亲审批表》,经监狱主管部门审核,报监狱长批准。

(2)离监探亲的罪犯在家期限为三至七天。

2.特许离监探亲

(1)罪犯及其亲属或监护人提出申请。

(2)监狱按照离监探亲的程序审查批准。

(3)罪犯特许离监的期限为一天。

十、对罪犯申诉、检举、控告的处理

1.罪犯对判决不服的,可以提出申诉。对罪犯的申诉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

2.对罪犯写给监狱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调查处理,或者转递有关机关处理。

3.对罪犯写给监狱上级机关或其他机关的检举、控告材料,监狱应当及时转递,不得扣压。

4.监狱应当在狱内设立专门信箱,接受罪犯的申诉、检举、控告材料,并指定专人开启,负责处理。

十一、罪犯的生活卫生管理

(一)罪犯的生活管理

1.监狱按照国家规定的实物量标准供给罪犯伙食,保证饮食卫生。每周公布食谱,每月公布伙食开支帐目。

2.监狱对有特殊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罪犯,单独设灶。罪犯患病住院期间,适当提高伙食标准。

3.罪犯居住的监舍做到坚固、透光、清洁、通风、保暖。

4.监狱按国家规定统一配发被服。

(二)罪犯的医疗管理

1.监狱设立医疗机构,负责罪犯的医疗保健,确保罪犯有病及时得到治疗。

2.监狱建立健全卫生防疫网络,定期对伙房、监舍的卫生状况进行检查。

十二、对罪犯的教育改造

对罪犯的教育,实行因人施教、分类教育,以理服人的原则,采取集体教育和个别教育相结合、狱内教育和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

1.监狱对罪犯进行法制、道德、形势、政策、前途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及文化、职业技术教育。

2.参加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的罪犯,经考试、考核合格的,由教育、劳动行政部门发给毕业、结业或技术等级证书。

监狱鼓励罪犯参加社会自学考试。

3.监狱配备必要的师资力量、教学场所、教学设备,并安排必要的教育时间。

4.监狱欢迎社会各界以及罪犯的亲属参与社会帮教活动,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改造工作。

十三、监狱人民警察的工作纪律和有关法律规定

1.监狱人民警察应当严格遵守宪法和法律,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

2.监狱人民警察不得有下列行为:

(1)索要、收受、侵占罪犯及其亲属的财物;

(2)私放罪犯或者造成罪犯脱逃;

(3)刑讯逼供或者体罚、虐待罪犯;

(4)侮辱罪犯的人格;

(5)殴打或者纵容他人殴打罪犯;

(6)为谋取私利,利用罪犯提供劳务;

(7)违反规定,私自为罪犯传递信件或者物品;

(8)非法将监管罪犯的职权交予他人行使;

(9)其他违法行为。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8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统领,认真贯彻省市党代会、全省司法行政工作会议精神,围绕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推动司法行政一体化集成发展,进一步整合优化资源,增强优势互补,形成整体合力,全面发挥司法行政职能作用,以优异的成绩迎接党的十胜利召开。

二、工作内容

(一)建立结对共建机制

市司法局、监狱根据双方业务需求,建立市司法鉴定机构与监狱病犯监区结对共建机制,深化精神医学领域合作,为监狱做好服务。

1、优先鉴定。根据委托要求,司法鉴定机构告知监狱监区所需要提供资料和相关准备工作。材料齐全,准备到位,司法鉴定机构按照优先原则安排鉴定,出具鉴定报告。

2、进所鉴定。为了提高工作效率,在有多名需要鉴定的案例时,监狱可与司法鉴定机构提前5天预约,以便司法鉴定机构安排好人员和设备。监狱在鉴定场所、人员安排和入监手续方面给予妥善安排,便于司法鉴定机构快捷、高效完成鉴定任务。

3、跟踪鉴定。监狱与司法鉴定机构同时为被鉴定人建立司法鉴定档案,在履行相关调阅手续后可及时查看。根据被鉴定人实际情况,实行跟踪鉴定,为监狱医院加强管理提供技术支持。

4、业务交流学习。派遣专家进监开展精神健康专题讲座,增强监狱民警对精神健康的认知能力。监狱派遣专业人员到有关精神医学机构学习交流,提高专业技术水平。同时,市司法局和监狱定期通过座谈、研讨等形式交流司法鉴定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二)加强法制文化宣传教育

1、开展送文化进监活动

(1)市司法局监狱共邀社会上有一定影响的书画专家进监,向服刑人员传授书画技艺,提高服刑人员的文化素质和修养,增加监狱的文化氛围。

(2)市司法局监狱共同与文教单位联合开展送书进监活动,同时安排服刑人员接受警示教育。

2、在12.4全国法制宣传日等重要节点,市司法局开展形式多样的送法进监活动。

3、市司法局邀请监狱选派民警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辅导员,定期为中小学生开展法制教育讲座,提高青少年遵纪守法意识。

(三)拓展法律服务内容

1、充分发挥法律援助站作用。由监狱牵头,各押犯监区参与,收集、整理罪犯的法律需求,适时邀请律师等法援工作人员进监开展法律援助,构建罪犯法律援助的常态化工作机制。

2、监狱聘请市司法局推荐的优秀律师担任法律顾问。市司法局根据需要,为监狱提供公证法律服务。

3、市司法局协助监狱处理与周边单位、群众的关系,及时帮助其解决影响治安稳定的突出问题。

(四)深化双向帮教工作

1、市司法局建立刑释解教人员创业典型储备库,组织创业典型开展励志帮教活动,通过回归人员创业经历的介绍,使服刑人员了解社会,增强回归社会重新做人的勇气和信心。

2、监狱组织丰富管教经验或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民警帮助、指导基层司法所开展社区矫正工作。

3、监狱对市司法局所属义城监狱和市劳教所的服刑在教人员需要送往监狱就诊或住院的,予以优先安排。

4、开展送温暖进监活动。邀请社会爱心人士进监关爱艾滋病犯,让此特殊群体感受社会的温暖,增强生活的勇气和改造的信心。

三、保障措施

1、根据双方约定,2012年双向联系工作由市司法局牵头,实行双向联系会商制度,适时召开工作推进会或交流会。

2、鉴于双方单位领导、部门负责同志的变化,对双向联系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进行调整,调整情况如下:

市司法局双向联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主任:

监狱双向联系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

成员: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9

2008年9月,付达信在北京站广场抢劫未遂,被判处两年有期徒刑。宣判的时候,付达信恳求法官:“判得太轻了,你再好好审审。”他的想法只有一个,进了监狱,就不必再为填饱肚皮而四处奔波了。

一年半后,付达信提前出狱,住进了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灵官镇敬老院。但他还是说:“这里的生活赶不上监狱。我不想减刑。”

老人为养老入狱

在灵官镇敬老院,付达信是个“见过世面”的老人。尽管村里人告诉他不要讲抢劫入狱的事,付达信还是经常讲给敬老院的老人们听。

那是2008年9月8日下午,北京站广场人流熙攘。身无分文的付达信又感觉到胃里饿得一阵阵痉挛。他用手擦了把汗,终于下定决心——抢劫。

售票处,二十多个人在排队买票。其中一个四五十岁的中年妇女手里举着三百块钱,眼睛盯着售票窗口一步步往前移动着。付达信觉得机会来了。他凑过去,用力一抻,扯下了一百元钱。他拿出一把小水果刀,笑着对她说:“你喊‘抢劫’。”

“神经病!”中年妇女认为碰上了病人,自认倒霉嘟囔着转身继续排队。

“我当时这个气啊,想她怎么不喊啊,她一喊,警察来了不就行了嘛。”付达信说。

付达信决定要抢个拿包的。在北京站广场西侧的花坛边,一个背双肩包的女大学生引起了付达信的注意。“把包给我。”付达信跟在女大学生身后喊了几声,对方都没有理睬。付达信只能小跑着追赶,拉扯女大学生的背包。背在后边的双肩背包被拉得滑落在手臂上,女学生抓着自己的包不放,付达信也使劲往怀里拉。争抢了一会儿,付达信体力不支渐渐落了下风。

他再次拿出小水果刀,让女孩儿喊“抢劫”。这次,女大学生喊来了警察。付达信心满意足地笑了。

“一块六,你说能吃啥?”

不止一次有人问付达信,为什么要抢劫?“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付达信说,自己的日子实在是过不下去了。

付达信是湖南省衡阳市祁东县灵官村的农民。因为家里穷,付达信一辈子都没有娶过亲。年轻的时候,在云南放过六年的鸭子,鸭子被人毒死后,他开始常年在广西、广东打工。

年纪大了,付达信再也干不动活,只能回到村里。近年田里的活干不动,付达信将村里分给他的八分地退了回去,也由此走上了“食不果腹”的艰难道路。

为了养活自己,付达信在附近批发一些烤烟、干鱼和虾子,一个扁担、两个筐,挑到集市上去卖。年纪大腿脚慢,付达信总是落在同去的村民后面。平均下来,每天可以挣两三元钱。要是卖不掉,还要亏本。

从2003年起,他领到了一年三百元的五保户补助,2007年补助涨到了六百元。付达信说,一年六百元平均下来一天也就一元六角,根本不够生活的。“我们这里米一元五角一斤,肉十三元一斤。一块六,你说能吃啥?”

监狱里的温暖

和其他人不同,付达信进了看守所便喜上眉梢。见到馒头,付达信更是欢喜得不得了。“馒头,我最喜欢吃了。”付达信脸上露出灿烂的笑。看守所里的犯人很少见到这么能吃的老头。他什么都吃,并且绝不浪费。别人吃不完的饭菜,付达信也会一一代劳。三个月,付达信胖了十斤。

在看守所待了三个半月,付达信被转到天河监狱。在监狱里,付达信两年来,第一次吃到了肉。他一小口一小口地吃,生怕把肉片很快吃完。付达信把肉放在嘴里反复咀嚼,发出吧唧吧唧的声音,被同囚的狱友笑话了好半天。

三个半月后,付达信被转回到湖南省长沙监狱服刑。闲来无事付达信就看书看报,背唐诗,写字。有时候跟狱友下下棋,每天都要收看《新闻联播》。付达信在监狱做了有生以来的第一次体检。“脑血管硬化、骨质增生、双肾结石、前列腺炎。”和以前生病硬扛着不同,付达信在监狱生病,中午和晚上都会有人来看望。每天均有医生来巡诊,有急病随时到狱内医院就诊,病得重了还会有专人来照顾。付达信前列腺炎发作,监狱里的医院看不好,还由四个警察陪同着去监狱外面的社会医院诊治。“他们扶着我,从来都没跟我说大话(大声呵斥)。”

在监狱里,付达信感受到了久违的温暖。他总希望时间过得慢些,再慢些。但是,好景不长,付达信被减刑了。

提起减刑,付达信满脸的不高兴。“上过报纸、上过照片的犯人都会被减刑半年。”付达信不接受减刑,减刑要写悔过书,付达信不肯写。“我敢作敢当,没有什么好后悔的。”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10

关键词:服刑人员;医疗保险改革;可行性;实施困境

一、监狱成为全民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飞地”

在我国推行全民医保的时背景下,国家医疗保险体系已经涵盖城乡居民,但是监狱服刑人员还没有纳入医疗保险。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推进和人权保障水平的提高,这一问题日益受到社会和学界的高度重视。2009年4月6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出台,全民医保计划开始启动。《意见》提出,3年内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参保(合)率均达到90%以上;城乡医疗救助制度覆盖到全国所有困难家庭。到2020年,覆盖城乡居民的基本医疗卫生制度基本建立。形成多元办医格局,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基本适应人民群众多层次的医疗卫生需求,人民群众健康水平进一步提高[1]。浙江省从2001年建立职工医保制度以来,经过十多年时间的努力,到2014年10月底,全省基本医保参保人数5069万人,参保率维持在97%左右,已经迈入全民医保时代[2]。社会医疗保险的目的是由国家保障公民健康的底限,并具有公民互助的性质。服刑人员的健康保障与普通公民并无本质差异,国家实际上已经在承担高于普通公民的底限责任。经过近八年的探索实践,我国全民医保制度不断完善,运作经验日益丰富,建立服刑人员医保体系,不但在理论上具有正当性,而且在实践上也具备现实可能性。

二、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制度面临三重困境

1949年以来,我国逐步摸索形成了相对成熟的服刑人员医疗保障体系,医疗保障水平也得到了显著提高。但这一体系还不够完善,随着全民医疗保险制度的推行,服刑人员医疗保障制度面临的弊端显得更加突出,具体表现可以归纳为三重困境。

(一)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提高与后续动力不足的困境1949年以来,我国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主要表现在人均医疗经费支出增加、服刑人员病亡率降低、有效抑制传染性疾病等方面。实践中,各地对监狱服刑人员医疗费用实行供给制,所需费用一部分来自国家和地方财政补贴,不足部分由监狱补充。随着社会经济快速发展,服刑人员的医疗经费支出逐年增加,患病服刑人员得到了更好的治疗,病亡率逐年降低。例如:浙江Q监狱每年会进行一次面向全体服刑人员的全方面身体检查,在每个服刑人员入狱之时也会先体检再收监,实时关注服刑人员的身体状况。在传染性疾病高发季节,发生疑似传染性疾病个例时,监狱便会及时进行隔离,近年来,浙江省各监狱均未发生传染性疾病蔓延的情况。不过,服刑人员医疗保障水平的提高遭遇瓶颈,主要表现为经费来源不足。随着医疗成本的加大,监狱每年医疗支出都在不断上涨。以浙江省为例,近三年省级财政对服刑人员医疗经费拨款保持在每人每年300元左右,但各监狱服刑人员实际医疗开支不断增加,例如:浙江省Q监狱近两年已经超过人均每年600元。监狱医疗费用的缺口逐年加大,影响到医疗设备的更新。笔者对浙江省Q监狱进行了调研,向服刑人员发放了600多份问卷,回收了570份,具体结果如表1所示。从表1调研数据看,超过40%的服刑人员认为目前监狱的医疗设备、医生技术水平不适应或不太适应日常看病的需要。Q监狱目前的一线医务人员为42人,分为两个病区,六个卫生所,共计80余张床位,只能基本满足日常的医疗需求,由于医疗经费紧张等原因,最近几年医疗技术力量的提升有限。

(二)服刑人员之间医疗保障水平不一致的困境医疗经费的总量常年保持不变,部分重病犯医疗开支巨大,影响其他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造成这一问题的主要因素是关于服刑人员医疗保障的法律体系缺乏上位法依据。《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但并没有规定具体的操作方法,没有规定服刑人员的医疗保障经费逐年提高,以及每年提高的幅度,也没有规定医疗保障经费与服刑人员实际医疗支出增长幅度保持一致[3],对于服刑人员分级诊疗机制、医疗经费来源与比例、服刑人员的医疗标准等问题都没有可操作性的规定。在调查问卷中,问及“有的重病服刑人员,一个人一年要花掉100~200万元,如果全部由监狱承担,你认为是否合理”,37%的服刑人员认为不合理,因此,该问题在现实中已对其他服刑人员造成了一定影响,具体结果如表2所示。

(三)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之间医疗保障水平不协调的困境服刑人员是犯罪之人,得到的社会福利理应受到限制。到了监狱以后,失去了缴纳社会保险的机会,却得到了全额的医疗经费报销权利。这一权利虽然在法律法规中没有明确规定,但实践操作中已经形成了惯例。特别是对于数额巨大的医疗费,他们自己无力支付,家属不愿意支付,或者无能力支付。对此,监狱无法提起民事诉讼,至少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根据提起这一诉讼。还有一些服刑人员家属为了享受免费医疗,明明具备支付能力而拒绝保外就医,占用过多的国家经费,这就造成服刑人员与普通公民之间的不公平。笔者调查了几个支出大额医疗经费典型案例,具体结果如表3所示。从表3可以看出,一个患有重病的服刑人员,其一年的医疗开支达到几十万元,甚至一百多万元。由于《监狱法》没有规定发生这种情况该如何处理,监狱承担的医疗费用是否有最高额度,也没有规定监狱先行支付了高额医疗费用以后,是否可以向服刑人员的家属追偿。在此情况下,监狱不能眼看着服刑人员病死在监狱里,在社会舆论的潜在压力下,只能不计代价地进行抢救,并垫付医疗费,然后这笔费用无法追偿[4]。

三、服刑人员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障碍

(一)法律法规缺乏关于服刑人员医疗保险的相关规定《监狱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监狱应当设立医疗机构和生活、卫生设施,建立罪犯生活、卫生制度。罪犯的医疗保健列入监狱所在地区的卫生、防疫计划。”这条规定的是对于医疗工作的管理计划,并没有涉及经费承担问题。关于经费问题,规定在《监狱法》第八条:“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的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国家提供罪犯劳动必需的生产设施和生产经费。”这里提到了罪犯改造经费、罪犯生活费,但没有提到医疗经费。实际上,医疗经费确实列入国家预算的,但并不是根据实际需求进行预算,而是确定了一个基本固定的、很低的预算标准。从这一条规定来看,并没有授权政府部门对服刑人员实施医疗保险制度。

(二)监管部门对服刑人员医疗保险改革的意义尚未形成共识根据调查访谈情况,对于此项改革积极性最高的是监狱,因为如果出现重大病例,需要巨额开支的情况下,直接承担压力的是监狱。对于监狱管理部门来说,不论是否实施医疗保险改革,其承担的经费支出是一样的,甚至有可能比改革前增加开支,用于补贴医疗保险的缴费。所以,积极性不高也在常理之中。对于社会保障部门来说,服刑人员纳入医疗保险需要单独建立一套系统独立运作,必然涉及投入建设经费,以及增加管理经费的支出,对该部门本身并无实际利益。对于财政部门来说,则涉及财政拨款问题,当然,这是最后一个需要涉及的部门。推行此项改革的主要难题在前两个部门能否形成共识,从当前的情况来看,形成共识比较困难,除非由省政府决定在全省推行,或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推行。

(三)服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主观意愿不够强烈任何制度的实施都需要具备较好的民意基础,尤其是对于制度所涉及的具体人群。对于服刑人员实施医疗保险改革,普通民众是旁观者,没有明显的影响。对于服刑人员来说,需要一个了解、认识和接受的过程。从调查问卷反映的数据来看,服刑人员参加医疗保险的意愿还不够强烈,支持改革的比例还没有达到占有明显优势的程度。笔者就“是否支持由财政、监狱和个人三方筹资为服刑人员购买大病医疗保险”展开调查,结果如表4所示。如表4所示,愿意购买大病医疗保险的比例是59.82%。这个比例稍高于愿意购买基本医疗保险的比例,说明服刑人员更加重视大病医疗保险。但总体来说,这两种医疗保险,服刑人员都持有比较消极的态度。随后,笔者对“你是否支持推行医疗保险制度以后,超出医保范围的医疗费用由服刑人员承担?”展开调查,具体结果如表5所示。如表5所示,愿意承担的比例只有40.88%。这个比例更能够反映服刑人员对于医疗保险的真实态度,因为对于是否愿意购买基本保险和大病保险的问题,服刑人员未必想到超出报销范围费用如何承担的问题。这个问题才是对服刑人员更重要的问题,也最能体现他们是否支持参加医疗保险的真实立场。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11

人权是宪制国家制度下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而罪犯人权则是公民人权的一个特殊内容,是其特定条件下形成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及表达方式。保护罪犯人权是监狱工作法制化的必然要求,是提升社会主义法制理念、适应国际人权发展形势以及对应国际人权斗争的客观需要。它不仅符合当今世界的行刑趋势,有利于降低刑罚的负面影响,实现刑罚目的,而且更有利于提高监狱人民警察严格执法、依法办事的自觉性,树立我国监狱的良好形象。

一、我国在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主要成绩

罪犯人权是人权的一个特殊内容,它是指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其内容主要包括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利益、提出未被法律剥夺和限制的主张。在刑罚实践中,罪犯人权有广义和狭义两个层次的含义。广义的罪犯人权是指所有具有罪犯身份的人所应当享有的权利,而狭义的罪犯人权是指被判处自由刑并在监狱中服刑的罪犯所应当享有的权利。在我国,监狱服刑是自由刑最典型的执行方式,这种方式适用率高,执行情况复杂,因而它所涉及的罪犯人权问题便成了刑罚制度中的一个焦点、难点和热点,倍受社会关注。

罪犯的人权源自《宪法》。十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文明法治理念明确地写进了宪法。宪法的这一内容为尊重和保障罪犯的人权奠定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对罪犯实行人权保障是我国政府的传统主张和基本做法,司法系统特别是监狱为此进行了长期的探索和实践,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机制,其成果集中表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监狱法》明确规定:“罪犯的人格不受侮辱、其人身安全、合法财产和辩护、申诉、控告、检举以及其他未被依法剥夺或限制的权利不受侵犯”。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监狱对罪犯权利保障的责任,另一方面也界定了罪犯在监狱服刑期间享受的权利范围。从目前我国监狱的行刑实践看,《监狱法》所规定的这些基本权利都在一定程度上和一定范围内得到了展开,一般情况下罪犯已享了生命权、健康权、人格不受侮辱权、娱乐权、财产权、婚姻家庭权、权、未被剥夺的选举权、通信权、会见权、申诉权、辩护权、控告检举权、受教权、批评建议权、立功受奖权、刑事减刑假释与保外就医权、劳动权、劳动保护和报酬权等基本权利。其中,对生命的敬畏和人格的尊重是罪犯人权的核心。对于这个问题,无论是我国法律还是行刑实践都是十分明确的。

据有关权威部门的调查结论显示,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已经取得了巨大成绩。在罪犯人权保障问题上,总的发展态势正呈现出一种不断文明与进步、不断改进与完善、不断人性化与人本化的良好趋势。具体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在罪犯人身权利方面

第一,高度重视对罪犯生命、人身安全的保障。据统计,我国罪犯的死亡率,只相当于我国社会人口死亡率的50.85%,其中非正常死亡只占死亡罪犯总数的17.66%。相关调查还显示,在不仅罪犯的死亡率呈逐年下降的趋势,尤其在罪犯自杀、其他罪犯行凶致死、民警违纪致死等方面,更是呈大幅下降态势。

第二,正常生活的权利得到基本保证。据罪犯调查材料反映出,他(她)们中的绝大部分人都对监狱提供的饮食、饮水、居住、被服以及零用钱等方面的供应或服务感到较为满意,不满意的人数不足10%,只有饮水一项的不满意率较高,达到了18.4%。

第三,罪犯维持身心健康的权利得到充分保障。监狱系统已经形成了由省中心医院、监狱医院和监区及分监区医务室组成的三级医疗卫生网络,其中罪犯床位占比56%以上。无论是卫生技术人员的配置还是罪犯就诊次数,均大大高于全国居民的平均水平,分别达到每千人11.38人(全国居民每千人为6.12人)、每万人8.73次(全国居民每万人为1.9次)。另外,监狱对患有疑难病症的罪犯,均邀请社会上的医学专家诊治;对患有严重疾病的罪犯,依法实行监外执行。调查显示,86.2%的罪犯反映他们在监狱生病时能得到及时治疗;将近80%的罪犯反映自己生病时监狱在伙食、劳动和休息等方面能够给予照顾。

第四,罪犯的人格受到尊重和保护。调查显示,有92.1%的监狱民警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本监狱没有发生过民警刁难、歧视或侮辱罪犯人格的事情,只有6.6%的民警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监狱发生此类事情1~2起。对罪犯的问卷调查也印证了上述回答:有92.5%的罪犯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监狱没有发生过民警体罚、虐待、殴打罪犯的事情,只有6.1%的罪犯回答说在最近半年里监狱发生过1~2起此类事情。

(二)在罪犯教育和文化娱乐权利方面

第一,相关调查显示,有99%的罪犯接受了思想教育。这一措施使我国的重新犯罪率一直保持在6~8%的较低水平上。

第二,有93.5%的罪犯接受了文化教育。经过教育安排的文化教育,罪犯的脱盲率达到67.7%;达到小学或初中毕业水平的罪犯占比38.4%。

第三,有65.1%的罪犯接受了职业技术培训。在职业技术培训上获得提高的罪犯占比64.3%,其中不少罪犯还获得了不同等级的技术证书。

没有接受上述教育在犯罪,要么属于老弱病残,要么因为自己是文盲且年龄较大(50岁以上)。

第四,有94.8%的罪犯参加过各种文化活动;有61.5%的罪犯参加过文体活动;一周内,看电视1次的罪犯为94.8%、2~3次的罪犯为45.6%、6次以上的犯罪为8.4%;一年内,看电影1场的罪犯为62.6%,6场以上的罪犯为25.5%。

(三)在罪犯劳动及劳动保障权利方面

第一,监狱基本保障了罪犯在劳动过程中获得安全与健康、拥有必要劳动条件、预防伤亡事故和职业病危害、承受适当劳动强度等方面的权利。调查显示,罪犯认为劳动强度很大的占比10.4%、认为劳动强度不很大的占比89.6%。

第二,监狱主要以实物形式给罪犯支付适量的劳动报酬,同时辅之以零用钱、奖金、技术津贴等方式。在对罪犯关于“超额完成劳动任务能否获得一定的奖金”这一问题时,有61.8%的罪犯给予了肯定回答。

第三,休息权利保障上,劳动时间日均8小时以下的罪犯占比71.2%、9~10小时的占比22.3%、11小时以上的罪犯占比6%;每周休息1~2天的罪犯占比80.4%;法定节假日能够得到休息的罪犯占比75.8%,回答不能得到休息的仅占2.8%;提问“生病能否得到伙食、劳动或休息方面的照顾”时,有78.1%的罪犯给予了肯定回答。

(四)在罪犯会见、通迅、诉讼等权利方面

第一,罪犯半个月接见1次的占比8%、1个月的占比43%、1个半月的占比3.5%、2个月的占比13.8%、3个月及以上的占比20.1%。罪犯在接见时能够接收到亲友物品的占比97.5%、少量钱财的占比98.7%。

第二,罪犯认为通迅权利“有保证”的占比80.5%、“有时有保证”的占比16.4%,只有2.3%的罪犯回答说通迅权利“没有保证。”

第三,罪犯认为在监狱里申诉渠道通畅的占比79.3%、自己提出检举和控告的占比分别为12.2%和3.5%。

(五)在罪犯奖惩及程序合法性与合理性方面

在问及监狱民警实施的奖励是否符合法规及有关程序时,罪犯回答“都符合”的占比42.5%、回答“大部分符合”的占比49.2%,二者之和为91.7%;在问及监狱民警实施的处罚措施是否符合法规及有关程序时,罪犯回答“都符合”的占比40.9%、回答“大部分符合”的占比50.3%,二者之和为91.2%。

(六)在罪犯财产权利方面

在问及监狱有无民警向罪犯或罪犯家属索要财物时,罪犯回答“有”的占比15.4%、回答“无”的占比84.5%;在问及监狱有无民警侵占罪犯私有财物时,罪犯回答“有”的占比8.8%、回答“无”的占比90.8%。

以上调查报告及相关数据表明,就其总体状况来看,我国罪犯人权是得到切实保障的。监狱在将罪犯改造成为自食其力、遵纪守法、能够适应社会生活的新人这一根本问题上,其职责履行是较到位的,基本上达成了自己的目标。

二、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的进步得到了罪犯及社会的认同,并已成为确保监内安全稳定一个十分重要的因素。但是,面对国际公约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新要求,从操作层面上看,我国罪犯人权保障仍然存在着诸多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方面:

1、劳动改造理论上存在缺陷,致使罪犯超时、超强度、高危险性作业成为当然。若站在现代文明监管的视角来看,那么,罪犯的劳动既是义务,更主要地应该理解为权利。但是,圄于广大民警对现代法治理念的匮乏,在监狱司法实践的具体操作中,长期以来一直将劳动改造片面解读为罪犯的主要的、甚至是唯一的义务。一些罪犯在劳动负荷偏重,劳动保护力度较弱,罪犯劳动改造一直存在着量过大、强度太高、危险性突出等问题。一些监狱在季节性生产中随意延长罪犯劳动时间,任意增大劳动强度;一些来料加工、来件加工的生产项目,为了保证合同约定期限完成任务,也不得不要求罪犯超时、超强度劳动,甚至加班加点吃住在工地,挤占法定假日和休息时间;还有一些监狱下达给罪犯的劳动定额太高,变相迫使罪犯超时、超强度劳动等。这些现象不仅造成罪犯在短时期内体力透支,侵犯了罪犯的身体健康权,而且直接违背了《监狱法》和相关法律的精神。同时,一些监狱为了降低生产成本、获取最大利润,坐视罪犯的生产安全和劳动保护,致使相关安全制度得不到应有的落实,安全防护措施更无保障,这就必然增大发生监管安全事故的可能性。更令人诟病的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及行刑观念的过于老套、陈旧,我国、尤其是我省的很多监狱都建立在老、少、边、穷地区,恶劣的地理环境,必然造成罪犯的居住、生活条件极差,而且从事的劳动多是高瓦斯、高粉尘、高危险性的采掘作业,劳动条件极其恶劣,监狱在劳动场地的防粉尘、防有害气体、防辐射、防噪音、防高温、防冻裂等方面的劳动保障措施基本不到位,只有很少监狱能够达到标准作业条件。长此以往,罪犯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权利,在这些监狱的具体操作层面上被漠视化,边缘化。

2、罪犯的部分非主体权利被忽视,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值得关注的软肋。我国监狱在长期行刑实践中对罪犯人权的生命权、财产权、平等权等主体权利比较重视,执法责任明确到位,保障措施多较得力,保障机制也基本形成,效果尤其显著。不幸的是,个别监狱仅凭此据,就自诩他们已经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完全的成功,不再思进取。可叹的是,他们无意中陷入了浅层思维的误区,并由此导致了执法工作中的直线思维。实际上,罪犯人权概念的范围或边界是十分宽广的,其内涵更是非常丰富的。从理论上看,它至少包含罪犯人权的主体部分和非主体部分两个基本方面。上述监狱所做的主要工作及其所取得的显著成绩,基本上局限于罪犯人权的主体部分,而对其非主体部分却被无意识化了、被弱化了。在我国监狱长期司法实践中,罪犯非主体部分人权的缺失在一些监狱已成为一种习惯,一些执法人员对此的反应也相当迟钝,比如,他们对罪犯的婚姻家庭了解关心少,法律援助和支持力度欠缺,对罪犯、批评建议、自我辩护、学习受教育再就业培训、刑满释放后获得安置和就业的权利等重视不够,更有一些监狱的个别执法者,将罪犯的合法信仰视为,把批评建议视为抗议,把自我辩护视为拒绝认罪,把刑满释放后获得安置和就业的权利看作与己无关,等等。他们对罪犯人权的非主体权利方面缺乏正确认识,保障意识不到位,必然造成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工作的软肋。这种状况,同加强对罪犯人权保障的司法改革大趋势很不相适应,存在着很大的差距。

3、部分监狱执法人员在罪犯考核、行刑等问题上缺乏实质上的公平公正公开。行刑上一律平等是监狱罪犯人权的一项重要内容。监狱对罪犯执行刑罚时,应当对所有的受刑者平等对待,在监狱服刑的罪犯只要获得同样的考核记分,刑罚处遇就理应相同,绝不能因权势地位、富裕程度的不同而对该部分罪犯搞特殊化,特别是职务犯集中关押的监狱,放松监禁,减轻劳动定额,同时对另一部分罪犯又加以歧视,做不到一视同仁,不体现公平公正。特别是在掌握法律规定的减刑、假释的条件或标准上,更应显示出其平等性,谁符合条件,谁不够条件,都要严格以法律为准绳,不能搞亲疏贵贱,更不能搞特殊化。但是,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一些监狱的所作所为,同行刑平等公正的要求依然存在很大的差距,个别方面甚至相去甚远。有的为了搞好监狱的生产经营,利用罪犯的社会关系销售产品、承揽加工业务、获取优惠货款、减免税费,以优惠价格购买原辅材料;有的利用罪犯的社会关系办理个人事务,实现家属调动、子女就业、亲友安置等个人目的;还有的利用罪犯(特别是职务犯)的社会关系为自己谋私利等。作为“回报”监狱对这部分“有功”罪犯在处遇等级、减刑幅度、假释条件保外就医等方面给予优惠,出现所谓“妥协执法”,进而导致司法腐败。上述现象在监狱里的存在,严重影响了监狱执法的公平公正,侵害了罪犯在“行刑面前一律平等”的权利。

4、现行法律和司法实践中对罪犯的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操作程序上,公允性和透明度欠缺。按现行“减、假、保”的具体操作程序,主要是由罪犯所在监狱有关部门,根据其计分考核或病情诊断书,依照一定的法律程序,上报有关法院提请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法院又主要是依据监狱呈报的书面材料,直接裁定这些罪犯的减刑、假释或保外就医,而未能完全将上述法律活动采取听证、庭审等公开性、透明性的司法行为。从保障人权的视角看,这种操作程序忽视了以下两个基本概念:一是无论是减刑、假释还是保外就医等,都是法律所赋予在押罪犯单个人的基本权利,是其个人人权的重要组成部分。罪犯是否行使以及怎样行使这些权利,理论上应该由他们自己来考虑或决定,而不应该由监狱越俎代庖。二是向法院提请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问题,应该以在押罪犯自己作为刑罚行为人为主体,应该由他们自己直接向相关法院提出申请,监狱所应该并必需做的,只应该是向法院提交该在押罪犯在改造过程中的实际表现、或相关法律材料,目的是证明该罪犯是否符合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等方面的司法要件。

5、在其他罪犯特别保护方面存在的问题。诸如未成年犯、女性罪犯、少数民族罪犯、艾滋病罪犯、外籍罪犯等。无论从立法还是执法的角度看,迄今仍未制定出系统、详细的法律法规。未能很好地顾及到未成年犯、女性罪犯、艾滋病罪犯、少数民族罪犯、外籍罪犯等在生理、心理、年龄、风俗习惯、、文化差异等方面的具体特征和特点,未能采取切实措施来保障他们的人权,特别是在个人隐私、风俗习惯、、学习进步、劳动保障等方面,依然存在着诸多积弊和热点问题,亟待改进完善。

必须明确指出,在分析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时,有一个根本性的、方向性的原则问题有必要再次重申:这就是,我国监狱不存在恶意侵犯罪犯人权的动机与行为,与当前国际人权斗争中西方国家对我行刑区域人权保障的攻击在性质上完全是两回事,风马牛不相及,决不能加以混淆或等量齐观,否则就必然会落入别有用心的某些国家或政治势力设置的陷阱。我国人民民主的政权性质和我国监狱实行的“惩罚与改造相结合、以改造认为宗旨”的方针,从根本上拒绝了对罪犯人权的藐视与侵犯。迄今,在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确实存在不少的问题,已经到了非解决不可的程度了。但是,尽管如此,客观理性地、冷静科学地剖析这些问题,我们就会发现,这些问题绝对不是我国根本制度与监狱基本方针上的问题,而是在发展别是操作层面出现的非主流性的、非实质性的问题。

三、我国监狱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问题的原因分析

在罪犯人权保障方面,目前我国监狱司法系统之所以存在包括上述方面在内的诸多问题,其产生与形成的原因是多种多样的,更是纷繁复杂的。归结起来,其主要原因有:

1、监狱法律体系不完善,立法上存在缺陷。

相关法律之间没有实现对接,出现了监狱对罪犯人权保障方面的法律性缺口。从全局上看,我国加入国际人权公约组织较晚,再加上我国对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建立时间不长,以《监狱法》为标志的罪犯人权保障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建立,迄今只有10多年时间,整个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至今仍处在探索和初创阶段,这与我国目前尚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时代特征相吻合。上述历史的和时代的烙印,直接或间接地诱发出操作层面上的一系列问题。一是法律存在弹性空间和模糊概念,给法律自身造成负面影响。作为保障罪犯人权的主体法律-《监狱法》本身不够完善。如《监狱法》规定:“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但没有规定对不执行这一规定的责任追究制度与措施,致使目前相当一部分监狱民警吃“皇粮”、罪犯吃“囚粮”的问题无法得到切实保障与落实,在法律上给地方财政拨款留下了一个很大的弹性空间。又如《监狱法》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由于法律对“参照”没有做出明确说明和界定,对“季节性生产”也没有做出任何限制性规定,这就为一些监狱无限制延长罪犯劳动时间埋下了伏笔、隐患,他们可以堂而皇之地从《监狱法》中找到所谓的“依据”和借口,造成一些非农业性的来料加工、来件加工等监狱企业,经常以“季节性赶工”、“不能延误合同”等各种各样的借口,迫使罪犯加班加点,不得不延时劳动。二是相关法律未能实现对接。近年来,我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等主要法律法规相继进行了修订,而作为刑事执法最主要的法典-《监狱法》已颁布近12年,却一直没有作相应修订,导致《监狱法》中关于保障罪犯人权的条文与修改后的其他法律条文相驳,跟进速度明显滞后,使罪犯人权保障的质量与水平的提升受到了极大的限制。三是少数监狱管理局、监狱超越《监狱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权力定位,自行制定五花八门的“土政策”、“土规定”(比如假释破余刑等管理规定),习惯用老办法实施监管,形成法律对罪犯人权保障的滞后效应,从而导致侵犯罪犯合法权利的违纪违法事件屡屡发生。

2、监狱民警对罪犯人权保障观念淡薄。

监狱司法活动主客体强弱碰撞必然产生偏离履责主体的问题。监狱民警是罪犯人权保障的主导力量,由于过去长期受“左”的思想影响和过分强调监狱的功能扩张,不少监狱民警政治观念淡薄,人权意识不强,重“人治”轻“法治”,总是抱怨《监狱法》对罪犯权利的保护规定太多,对监狱民警行刑的禁令太苛;更有不少监狱民警对国际人权公约等有关囚犯待遇方面的国际性文件缺乏学习和掌握,还有部分监狱民警竟然不知晓罪犯人权保障国际公约为何物。这种落后的思想观念与监狱民警的履责要求极不相称。

3、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欠发达的经济状况,造成监狱物质保障严重滞后,并由此带来监狱内部管理安排上的种种弊端。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经济建设虽然取得了巨大成就,人民生活有了很大改善,国家财政大幅增加,但是总体上讲我国是一个人口多底子薄的大国,各个领域的欠账太多,财政压力凸现。监狱建设的欠账尤甚,居然连最基本的开支都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以2002年度为例,全国监狱系统各级财政的全部拨款仅占应拨款额的3\4,缺口巨大。长期以来,我国监狱习惯上采用的是财政拨款外加生产补充的财政体制。更有甚者,某些时期其狱内生产收入居然成了监狱的主要财源。这种尴尬的状况,迫使监狱实际上履行了监管改造和创造经济效益这样的双重职能。为了生存和维持,许多监狱对监狱企业都进行了层层承包经营,并缴纳承包风险金。结果造成监狱不得不将工作重点放在最大限度地追求经济效益上,罪犯劳动改造的性质异化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劳动。同时,损害罪犯的权利也成为了一种无可奈何的必然性选择,进而成为滋生超时、超强度、无劳动保障措施等侵权现象的温床、土壤。

4、监督机制和法律救济机制不健全。

《监狱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了罪犯的基本权利,这在行刑实践中无疑是一种进步。但是,在我国法制建设进程中,监狱罪犯人权保障却形成了实际的盲点,未引起足够的重视,对罪犯的人权保障缺乏监督,甚至被遗忘。从而,使法律规定的罪犯人权保障措施在实际落实中被严重衰减、弱化。纪检、检察、监察、法制、狱政部门以及有权机关对罪犯人权保障监督远未形成完整的体系,社会对处于弱势地位的罪犯的法律援助还十分被动,不仅实际行动少,更未形成相应的长效机制。

5、罪犯自身维权意识较弱。

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步伐和普法教育,罪犯的维权意识逐步增强,特别是近年监内罪犯结构发生巨大变化以后,这种趋势更加明显。但是,在守旧的强势监管面前,不少罪犯虽然明知自己享有某些方面的权利,但是仍然不愿意去触动维权那根弦,表现出对维护自身权利的信心缺乏。也有的罪犯概念模糊,界限不清,分不清听管服教与确认自己权利的关系,甚至渗入一些私心杂念,在维权过程中畏首畏尾,使监狱民警在保障罪犯人权工作中的失误缺乏自省的动力,自我感觉良好,使罪犯安于现状的风气成为既成状态。也有一些罪犯维权方法单一,或者采取打击报复、越狱逃脱等极端手段进行对抗,使自己坠入违规违纪又犯罪的泥潭。

四、解决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对策

监狱人权保障是一个系统工程,涉及立法、司法、社会、监狱、罪犯、监狱民警等方方面面,彻底解决监狱人权保障问题无疑是一个庞大的系统工程,需要经历一个长期的、渐进的过程。同时,从更宏观的视角看,它还有赖于同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精神文明和制度文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这些都是我们思考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大背景。离此,无异纸上谈兵,徒劳无益。但是,如果我们从具体的操作层面看,提出如下建议和对策,对于进一步改进、优化乃至从更广的范围和更深的层级来解决我国监狱罪犯人权保障方面所面临的问题,应该不算太离题的选择,这也正是本文主旨之所在。

1.大力加强对罪犯人权保障方面的研究、学习与宣传,着力改变行刑观念,切实增强罪犯维权意识。把国际人权公约的相关内容和监狱法等相关法规作为学习内容,分别组织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进行学习。在学习中可以或者应该做到:一是分别编辑监狱民警和服刑人员学习材料,并根据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不断充实材料内容;二是将对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学习纳入监狱民警岗位练兵的内容,适时适度进行考核;将罪犯的学习纳入教育改造内容,进行量化考核;三是组织人权问题专家给监狱民警作报告,从宏观上理论上了解和把握人权保障问题的实质;四是有的放矢地解决监狱民警在保障罪犯人权和罪犯在维权中的错误认识,进行正面引导,把思想认识统一到宪法、监狱法上来,增强监狱人权保障问题的自觉性。

2.将涉及罪犯权利的各项制度逐条落到实处。执法无小事,监狱要从一点一滴做起强化罪犯权利保障意识。作为执法者,监狱民警必须坚持做到“有法必依”,一定要把相关规定落到实处。监狱民警要对保障罪犯人权的规定作正面的积极的理解,站在保障罪犯人权的角度去思考,摒弃对罪犯居高临下的思维方式和在理解中掺杂私心杂念,防止在落实保障人权的规定发生误导,走偏方向。必须明确,监狱法既然规定了,就应坚决执行,不应有丝毫的犹豫和彷徨。比如,在监狱中除在季节性生产情况下可以调动劳动时间外,罪犯每天的劳动时间不得超过8小时,罪犯在法定节假日和休息日享有休息的权利。笔者坚持认为,季节性生产应该严格界定在农业生产上,而且应该有严格的时间限制;社会上实行双休日,监狱可以考虑同样实行双休日;在劳动保护和改善劳动环境上,虽还谈不上立即与国际主流趋势完全接轨,但起码也应与我国目前市场经济快速发展的大环境基本适应(可喜的是,目前我国分布于老少边穷的绝大多数监狱都在进行布局调整,促使其迁移到大中城市或主要交通干线边沿,这一战略部署的主要目的就是让罪犯脱离封闭落后的恶劣环境),完善工伤保险和给予一定的健康津贴等。对罪犯权利的非主体部分,则应在完善和改进监管措施中保证落实,其关键是监狱必须以相关的主体法律为执法依据,下决心果断地废除“土政策”、“土办法”等自定的规章制度,切实维护罪犯人权保障这个大局。

3.改革监狱管理体制,完善监狱监督机制。我国监狱人权保障固然会受到具有中国特色监狱文化的直接或间接影响,但它的核心还是一个体制方面的问题。客观地说,没有充足的理由认定一个监狱政策的制定者抱有制定或维持一种阻碍罪犯人权保障措施实施机制的主观不良动机;既有的体制及运行机制过多地承载着中国国情的历史“宿命”,这是完全可以理解的。要切实解决目前监狱中包括罪犯人权保障方面存在的种种问题,其捷径依然在于从改革监狱管理体制、完善监狱监督机制入手。具体讲,以解决监狱以经济效益为中心作为突破口,彻底改革现行的监狱的管理体制和内部资源配置制度,建立监狱刑罚执行管理和生产管理、执法经费支出和监狱生产收入相分离的运行机制,落实“全额保障、监企分开、收支分开、规范运行”的新体制,彻底解决吃“皇粮”、“囚粮”的问题,让监狱集中精力于监管工作,让监狱民警从繁重的经济压力下解脱出来,在提高改造质量上下功夫,从各个方面加强对罪犯的人权保护力度。同时,建立和完善监狱监督机制,逐渐实现监督机制规范化。在行政上建立纵向到底、横向到边的监督机制,充分利用地方人大、政府、政协、社会团体对监狱的正常法律和工作监督,充分发挥监狱系统从上到下的内部监督,把罪犯人权保障的各方面落到实处。同时,利用社会媒体的监督和罪犯的批评建议权,对罪犯人权保障实行全方位的立体推动。

4.站在依法治国和完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高度,进一步健全罪犯人权的立法、行政、司法保护的法律体系,做好相关法律的对接,使对罪犯的法律性保障不出现漏洞。笔者认为,这方面只能寄希望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的加快和法律体系的完备。不过,从一名普通监狱民警的角度上说,我们希望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的完善能做到三个衔接:监狱法律体系于宪法的衔接,监狱法律体系于劳动法等非监狱法律体系中的相关法律衔接,监狱法律体系于国际人权公约相关内容衔接。做到百密而无一疏,使罪犯人权保障法律体系形成一个完整的体系和完善的链条,并将之作为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有的、不容舍割的内涵。唯有这样,罪犯人权保障问题才有可能从法制体制上得到根本性的解决。

结束语:《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三十三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人都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罪犯作为犯了罪的特殊公民,国家和政府为了整个社会绝大多数人的秩序与利益而强制他们在监狱里服刑。他们在服刑期间,其部分权利被依法剥夺或受到限制,这是社会正义的具体体现。但是,罪犯依然是人,仍然是公民,其人权应该得到尊重和保障,这同样也是社会正义的需要与体现。进一步说,罪犯作为受刑人,无疑已沦落为社会中一个特殊的弱势群体之中,其权利更应受到特别地保护。如此,它才能更充分、更全面地体现我国依法治国、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旨趣与意境;同时,它亦是人类文明、社会进步、法度正义与公平的一个重要的人性化、人本化标杆。据此笔者认定,监狱在刑事执法中只有以罪犯人权保障为基点和价值取向,才符合刑事执法的发展趋势,才是推动监管工作文明、科学与进步的原动力。

参考文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

4、《罪犯与改造研究》2004.6

监狱医院工作总结范文12

我想让我爸寄几件衣服,想想忍住了。

老爸为了我也不容易,从我坐牢至今已有三年,他从兰州赶回海南,撂给我一句话就是:你在哪我在哪!你坐牢,我在外面陪你坐牢。他做到了,甚至一丝不苟。所以我不能老麻烦他,如他烦了,以后谁管我?俗话说细水长流,亲情也是一样,流完了那还有个屁用?我们要把有限的资源,尽可能无限的利用,据说这接近于真理……

写到这,我骂了自己一句畜生,然后念给我旁边一起工作的哥们听。他说挺好,出口成章。成章个屁。他哪知道我心里难受着呢!

我上楼去拉屎,看见王强尿尿一手扶着墙状似万分痛苦。我蹲下来与他寒暄几句,一根烟抽完,我擦好屁股又和王强打了声招呼准备下楼,只听见他舒服地哼了一声,尿滴答在水池里节奏分明,声音清脆。我想这可能就是传说中的前列腺炎吧?此情此景一如我们的处境,只进不出,本来就是一种病态。

12月12日 有些冷但扛得住

漏了几天的日记,主要是病了。感觉心闷、气促,伴随着鼻血长流。我去过卫生所,那里的“兽医”对我的诊断是哮喘,给我吃消心痛,还给我打氨茶碱。

我现在除了值班外,还兼职了文化室的工作,昨天发作得无比凶猛且毫无征兆,突然间感觉喉咙断了般,一下倒在了地上。

林叔蓓在边上见状大慌,找人看住我的同时,连忙去请示干部拉来了一辆板车。

我使劲地吸着气,又使劲地吐着气,每一口都那么艰难。四周杂乱的景象我都能看见,模糊且缓慢。我就像被人按在了水缸里,我不是鱼,我憋得眼泪直流。

几个“兽医”按着我,其中一个拿听诊器给我听心跳,我猛地捶起了床板,他大叫一声跳了起来,而后骂我,让我不要乱动。他以为我想动,我就是觉得手脚抽筋,不砸点东西不舒服。

李院长和教导员都来了。李院长问“兽医”们我得的什么病?他们说哮喘。李院长诊断完后,把他们骂了个狗血喷头,说我都没有哮鸣音,怎么可能是哮喘?“兽医”们唯唯诺诺地问,那是什么病?李院长严肃地说:“心律不齐,心动过速,有可能是心脏病。”我打着氧听得很清楚,一道霹雳打中了我的脑子。

没有更好的治疗办法,我知道他们也无能为力。谁叫这里是监狱。不是干休所,也不是疗养院。我心想完蛋了,这样的一个身体,就算以后出去也废了。所以在压抑中灰心到了极点。看看外面的阳光,也找不到让人振作起来的理由。

12月13日 天气还行,心情还行

因为原材料不足,今早上全监区留仓等候通知。

这不属于正常假期,所以除了我以外,大家都显得格外开心。

下面放着电视,声音很大。走廊里喝茶的,看书的,散步的,人声鼎沸。

就算如此,我还是坚持睡到了9点半才爬起来。

起床的原因是尿急,我试图回忆着昨晚做的梦,这是我的乐趣,无奈一无所得。

今天的身体状况不错,胸口不闷,鼻血不流。外面阳光普照,一扫阴霾。我想我该干点活了。

这几天干部经常给我批假,是因为怕我的病情反复发作,影响今后的改造。说实话,不知道这算不算是一种人性化管理。我总认为,你是人时,才存在人性化,而我们是犯人,是特殊人群,人性化会经常失灵,很可能就是因为这个界限难定。

我刚走到楼梯口,就被人神秘地拦住了,我一看是“意大利”,就问他怎么了。

他在楼梯拐角四处张望,见人少了才对我说:“你想不想当总统?”

我头皮一麻,骂了他一句神经,正准备要走,又被他拉住了,他说:“我要当宇宙总统了,地球总统给你当。”

我一听这话题不影响改造,就笑笑问他:“监区四百多号人,为什么不让别人当,让我当?”

他郑重地说道:“因为你有病。”

我啐了他一口:“你才有病。”

他急了:“对呀,他们也说我有病,我想着我们都有病,既然有病,就是同类,所以我来找你了。”

这是什么狗屁逻辑!?我以前就听说他脑子有问题,还给国务院的领导写过信,说能解决,监区长拿到信后哭笑不得,就给压住了。后来他锲而不舍地写,写完后就从监仓往哨岗上扔,站岗的武警捡到后又找到监区,于是,信又辗转到了监区长手上,监区长认为这不是个办法,就骗他说已经投了,捎带着把他送到了医院诊断,最终结果是——轻微间歇性精神病。

我不想跟他继续纠缠,径自到了文化室,林叔蓓问我好点了没有?我说我有病吗?他想了想说,你还是上去休息吧!

12月20日 中午1:20

昨晚几乎没睡,心慌得厉害。

早上一起床摸到鼻子黏糊糊的,我整干净鼻血才穿上衣服吃力地整理好内务。

大家都出工了,我在走廊上孤零零地坐着,眼巴巴地看着远处的挂钟,见证着时间一点点地流逝。我心有不甘,却毫无办法,只好重新拿起了笔,只希望如此能让我的生命变得稍有价值。

天比早上更冷了,中午比早上冷,这是不是一个悖论?

手抖,我想驾驭它,用了吃奶的力气,笨拙地就像是一个刚学会写字的孩子。

脑子也比较模糊,想不出光彩的句子,只有些无聊的琐事,去年、前年、后天、昨天,费劲儿地爬着,费劲儿地寻找着。

平爷路过,看我正在写字,露出了慈祥地笑;接着看我叼着烟,脸又沉了下来。

他把我的烟头掐灭,责问我是不是病好了?我说没有,他说既然没有,为什么还抽烟?是不是嫌命长了?

我说想抽就抽呗。

他愤怒了,骂我是全天底下最不负责的男人,不对自己负责就是不对家庭负责,不对家庭负责,就是不对社会负责。

我反驳他说及时行乐知道不?还不知道能活几天呢?为什么不让自己舒服一点?为什么要去负那么多的责任?我们只是劳改犯,劳改犯就应该有个劳改犯的样子,劳动改造就够了,活得那么累干嘛?

他冷冷地看着我,然后说:“那你还在这写什么?你还看什么书?做什么狗屁诗?你别骗你自己了,这说明你跟别人不一样,在监狱里你能看透这点,你有才,既然有才就不能浪费,就要干点有才的事情!”

他说完就气冲冲地走了,我看着他的背影万分感动,但感动完后我想:或许吧,如果这也算有才,那么这种才气也是基于监狱生活所带来的,基于病痛所带来的。如改变了这种生活?比如我出牢了,比如我没病。那我还是我吗?我还有才吗?

世事本如此,想看透得失,谈何容易?记得我前几天以平爷的名字,做了两句诗——大道本无法,平生任为之。在监狱中去谈“任为之”没有一点意义,自由的缺失已经限制住了我的一切,除了隐蔽的思想。

如果还想减刑。行为就要检点,思想就要检点。我是

人不是神,牵绊着七情六欲,或者那些所谓的神,也不过如此,只是他们过于要面子,从不肯自己打自己一个耳光罢了。与其这样,当人比当神好。做神岂不是更累?

写到这,我回头看了一眼窗外,算算日子,我爸也要来接见了吧?真的,我真的特别想他。

12月28日 下午3:30

前天我爸来接见我,我看着他竟然哭了,我记得我刚进看守所时没哭,第一次接见时没哭,宣判时他来也没哭,为什么这次就哭了?

我跟我爸说,可能是得了心脏病了,这次完蛋了。

我爸安慰我,说他一遍遍地查书,还问过专家,总觉得我这年纪不应该得心脏病,让我放宽心,并赶紧申请去司法医院检查。

我何尝不想去确诊一下,但我又怕耽误了减刑,眼看马上就要挣够分,报减刑材料了,山高九仞,怎能功亏一篑?我打听过,去司法医院住院,一个月才七分,现在去了,减刑无疑要往后推迟四个月,而且还会拉低平均分数,影响减刑幅度。可以这样说,要治病,就很有可能多坐几个月的牢,不治病,有可能死在这坐一辈子的牢!

治病和改造竟然会有冲突,这绝对是监狱计分考核制度的失败。但我能怎样呢?我能做的只有选择。

选择是痛苦的缔造者,这几天我确实为此事郁闷了。林书蓓给出的意见和我老爸的不谋而合。他们皆认为,减刑是次要的,身体是主要的。但我不,我觉得我还能撑得下去,虽然我已摇摇欲坠,甚至感觉就快着凉了!

坐牢的人都不愿意死在监狱里,因为这四面高墙,还爬满着电网,迷信一点的说法就是人死了。你的魂也飞不出去,还要继续在这受苦。写到这,我真佩服那些勇于自杀者的勇气,要多么痛苦他们才会选择这条道路呢?人是脆弱的,不光是肉体,还有心灵,当痛苦大于肉体以及心灵所能承受的极限时,灵魂能不能出去的事,大家可能就顾不上了。

记得以前在看守所时,有个人外号叫胖子,我见到他时,俨然是个瘦子,骨头架子都插到了外面,远远看去身上像是装备着盔甲。

他由于营养跟不上,暴病一场,送到医疗所时,我们对他的形容就是——走路扶着墙,尿尿带血丝。我现在尿尿除了特别黄外,还没到他那种境界,但扶着墙的姿势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

我最早因为是针织查补组,所以住在六楼,后来调去值班,除了换房外,还是六楼。很多人喜欢“吊脚”,住在六楼能看见外面的女人,我不喜欢“吊脚”,但我喜欢六楼。原因是清静点,蚊子少一点。现在,我恨透了六楼,每天爬上爬下,几乎要了我的小命。

我决定,要向干部打个报告,最好能调到二楼去睡,这样我会好受许多。

2006年1月14日 冷

这几天我的腿毛总是一把把地往下掉,跟我所流的鼻血几乎成正比。

人们都说腿毛长,强,腿毛掉光了,是不是代表着我的性能力也终结了?我有点担心。

最让人郁闷的还不止如此,除了掉腿毛和流鼻血,伴随着我的还有无休止的头痒。

头一痒我就挠,看着头皮飞舞,心想鹅毛大雪也不过如此。

我已经两天没洗澡了,其实不是我不洗,而是琼山监狱用的是自来水,水太冷,像刀子一样割肉刺骨,而我身体虚弱,还没到水边已经感觉寒气逼人,毕竟生命是可贵的,所以总是犹豫,能拖就拖。

看见挑开水的人来了,我在林书蓓的帮助下终于整上来了两壶开水。

就算如此,我光是脱衣服都累得气喘吁吁。

二楼都是些留仓的犯人,包括我在内,集中管理。我怕他们看见我洗热水澡心里不平衡,会跑到干部那去告我的恶状,其实告了就告了,我也不怕。我现在是二监区超级病号,就凭这点,干部不会因为洗热水澡而扣我的分,或者为难我。但我总觉得还是要少惹麻烦为妙,多一事不如少一事,这对于坐牢而言,是硬道理。所以我洗得格外压抑以及小心,两壶水洗完,也没弄出多大的动静。

我换了套干净衣服,脏衣服没力气洗就给扔垃圾桶了。

头不再痒,感觉真爽。有多事的人故意问我咋洗澡了?我一下竟不知道怎么回答。

我记得以前在兰州上学时,放学没事了就喜欢去黄河边玩。有次我的鞋子让河水给冲走了,回家的时候,我就光着脚丫片子。

同学们急了,说道:“快找双鞋子吧。”

我依旧步履从容,他说前面有卖鞋的,又说:“等下买一双吧,不穿鞋子,你不怕脏啊?”

“什么脏?你是怕脏了地还是怕脏了脚?”

“怕脏了你的脚。”

“我脚脏不怕,人穿上鞋后就觉得世界脏了?妈的,你这鞋子能代表文明吗?也不知道是谁发明的,其实穿上它这世界不见得干净,脱掉它这世界也不见得脏。”

现在,我遇见了类似的事情,但我的回答却超然不起来,只是淡淡地应了一句,找了张凳子,坐在了走廊上。

我为什么要顾及别人的看法,从而改变自己的生活?有人说要想改变世界,先要改变自己。但社会会不会因为某个人的改变而改变?如果不会,我决定先不改变自己。

1月16日

我终于调去了二楼,按理说,这应该是件好事,但福兮祸所伏,祸兮福所倚,据说,这接近于真理。

我住在二零五,边上的二零六恰好是呼噜房。二监区是生产劳动监区,要保证犯人的有效睡眠,以便第二天的正常劳动,基于此,监区领导奇思妙想地把所有严重打呼噜的犯人集中在了一个房间内睡觉,让其互相影响,而不至于辐射扩散。

我刚投牢时,就听到过呼噜房的有关传闻,据说此房灯还未灭,呼噜就起,如火车过山洞,如轮船拉汽笛,此起彼伏,声浪滔天。隔壁房住久了神经衰弱,隔层楼也受其影响而夜不能眠。

当时我不信,总觉得这有点夸大其辞,但一晚上下来,我算是彻底领教了这些大侠们的功力,现在回想还心有余悸。

在文化室里,林书蓓看着我有点幸灾乐祸:“威力咋样?”

我现在还觉得头晕:“不错,江湖传闻有时也是真的。”

1月26日

我本来就神经衰弱,再遭到了呼噜房的严重打击,熄灯后,就变成了我思想最为活跃之时。

我基本上都是在这个时间段里,趴在床上迎着走廊的灯光,构思完了《混世》后面的情节。

林书蓓看过我的初稿,我问他咋样?他说这应该是本好书。我又问他什么是好书?他说好看的就是好书。

这是个相对的问题,我个人认为,好书就是个格调,必要有气象万千的大气魄不可,当代虽偶有佳作,但除了路遥实外,或多或少都缺了那么一点悲天悯人的胸怀。绝大多数都是逮住一棵树狂写五千字的作家,说还说不清楚,一旦有所质疑,立马戴上“纯文学”、“现代派”或“先锋派”的大帽子遮住他那张丑陋的嘴脸故弄玄虚,自己傻也就算了,偏偏还有人比他更傻,喝彩者有之,追

捧者有之,好像从此云里雾里的都成了外星人!至于真正东西方合并,先锋古典共存,具体与抽象同在,能体现中国五千年文化博大精深,又具有终极人文关怀的雅俗共赏的超大作,以后或许有,但估计也不是我写的……

如这段文字以后有幸公开,你别笑我狂。狂是男人内在而外发的一种完美品质,咱们中国上下五千年,从尧舜时的许由,有名点的再到魏晋时的竹林七贤和稍早点的祢衡,后来李白的“我本楚狂人”,以及近代鲁迅的《狂人日记》!狂不狂看才气,是真名士自风流,男人连狂都不敢不如当女人算了。

坐牢要低调,文学要高调。我没被剥夺政治权利,当然有追求理想的权利。这点,其实并不相悖。

1月29日

昨天是大年三十,早上大家出工去擦拭机器然后就回来了。

没有人比劳改犯更喜欢过年的了,原因有二:第一是放假五天,这五天里大家可以洗洗内务,可以打牌,可以看春晚看到很晚,可以思念家人,可以流泪;第二是有肉吃,年三十晚一般都是一人一大块白斩鸡,大年初一是斋菜和腊肠,年初二是烤鸭,年初三是排骨等。

我跟他们不一样,我在文化室工作,又是病号,所以不缺休息,至于吃的,我有钱可以加菜,也不是特别在乎。所以过年对我来说,讨厌多过喜欢。我首先讨厌鞭炮的声音,看着礼炮燃起,在空中炸响,每一声都好像炸在了我的心里。再就是晚上怕看见有人哭,因为有人一哭,我也会忍不住跟着哭。

这一天,是大家最想家的一天。

看完春晚,报完数,大家都在走廊喝茶聊天,眉飞色舞。我躺在床上用被子捂着头,满眼都是泪。这已经是第四个年头了吧?还有六年,我还撑不撑得过六年?我不确定。

2月15日 有阳光,但不温暖

阳光温暖的照在地板砖上,然后反射到了我的眼里。我的视力在外面时很好,就因为在看守所时也是这种状况,所以很快近视了。

我在五楼顶着林书蓓的班。这时来了点冷风,我的手更麻了。

我回忆我昨晚做的梦,我梦见了白荷。

我用了整整三年的时间,去忘掉那个我认为娇艳的女人。第一年我忘了她的脸,剩下了她声音和身材;第二年我忘了她的声音和身材,但又记起了她的脸;第三年,我忘了她的脸、身材和声音只剩下了一个屁股。接着我只要一看到女人的屁股,就又想起了她的脸。

我已经尽力忘记了,我真的尽力了,一边尽力还一边希望她能过上正常的生活。

无奈,三十三重天离恨天最高,四十四种苦相思最苦。如果真能轻松忘记,我想那可能也不是真正的爱情了。我为了她坐这十年牢又意义何在?

突然之间我感到无比骄傲,在这个人情淡薄的社会中,只有我知道藏在我心中对亲情、爱情还有友情的一点真诚。

2月17日

今天是个好日子,我顺利地报了减刑材料,去司法医院的手续也批了下来。

我老爸已提前在那儿等候,他今天能见我,是因为要给我交住院押金。所以我才能享受那些同犯们无法企及的特权!

我这次是自费,至于如何才能公费,我想可能都是些快死的人了吧?

人们常说,一个男人一定要住过院、离过婚、当过兵、过坐牢才能大彻大悟。而我占了其中两项,不知道算是悲哀还是庆幸!

这次是这几年来我跟我爸待得最久的一天,但我们竟然没说什么话。他简单地嘱咐我多吃、多睡,配合医生检查,别想那么多,他说:“当兵,就当是当了次特种兵。”

我看着他点点头,然后去称体重,一看才八十斤,我忍着泪心想:“这当得是什么兵呀?”

我办完了手续进了病房,隔着一道铁门,我对他招手,他也对我招手,我让他回去吧,然后看着他的背影渐渐在转角处消失,一转身,差点满脸都是泪。

我爸这几年为了照顾我,真是太难了。

2月26日

这次重病入院,对本就困难重重的家庭无异于雪上加霜,但老爸还是硬筹了一万多块钱给我治病补身体,还每周拖着疲累的身体坚持来司法医院不停地给我加油打气。反复强调:当兵,就当是当了次特种兵。

前几天我说住院的日子难熬,开了个书单让老爸找几本书来打发时间。老爸像得了圣旨般又一次为我跑遍全城。当他兴冲冲抱着一包书来看我时,却因为纪律原因,被看护人员拒之门外!

我爸苦苦哀求看守通融,但都严遭拒绝。

司法医院在海口市某医院的一楼,有铁栏杆阻隔,远远望着父亲由喜悦到失望的面容以及黯然而去的背影,我说不出这是什么滋味。“一人犯罪,全家坐牢”,我坐牢我认了,我低人一等,为什么老爸还要陪我受这样的委屈。

我决定,我要把我的书写好,我以后要让他抬起头来。

3月2日 外面下着春雨,微凉

在司法医院的这段日子,除了每天早上的屁股针要打外,其余的时间都在看电视或者写东西。

我们是传染病房,一个偌大的房间里只住着三个人,而我们三个又恰好都是年轻人。

大家都是肺结核,所以吃在一起,玩在一起,没什么顾忌。

给我们打针的都是些小护士,刚开始时,她们跟我们不熟,打针格外地疼,后面她们见我经常写字,就拿些护士工作日记来让我帮她们抄!

我刚开始时有点不太情愿,但看见同房的哥们给我打眼色,就接了这活儿。

等护士一走,那哥们才说:“你傻呀,叫你抄你就抄,保证有你的好处!”

我问道:“我花钱在这住院,吃自已的,用自己的,能有什么好处?”

那哥们笑得有点邪恶。“最起码混熟了,打针就不疼了。”

我一想也是,所以抄起来也比较平衡。

第二天刚好碰见那个护士给我打针,我偷偷地把本子递给她。她眼睛一亮:“抄完了?”

“光荣完成任务。”

她把本子收好,果然,给我打针时显得格外与众不同,下手轻柔、准确、并且推针持久。我只感觉屁股酸酸地、麻麻地,等她拔针时竟浑然不知。

打完针后,护士们不敢在我们房间里逗留过久,看着她们走了,我还有点陶醉。那俩哥们忙问我:“疼不疼?到底疼不疼?”

我摸这屁股说道:“不疼,真的一点也不疼。”

但没想到,抄了一个的,其他的又找来了。

我帮她们抄多了,她们也觉得不好意思,会经常给我带个口香糖,槟榔什么的。我偶尔还跟她们调笑两句,就这样,一来二去的熟了,就连打针也变成了享受。

3月5日 大太阳

经过一段时间的治疗,我的病情得到了控制,王萍医生说我现在已经不传染了,所以我偶尔也敢去其他房间走动走动。

我的隔壁房住着一个青光眼和一个瞎子。

青光眼是内蒙人,看过很多书也有很多书,我跟他比较聊得来。

瞎子是其他监狱的,不知道犯了什么罪,但判的是

无期,坐到现在也有十二三年了,据说即将出狱,马上就要得见阳光了,可惜瞎了。

青光眼背后告诉我,他说瞎子最早是头疼,但干部看他即将出监,以为他想偷懒,抗拒改造,所以没太在意。他疼得没办法了,就给医务所的领导打报告,希望能到司法医院住院,可惜医务所的领导和监区的意见一样,对他也没太理会,直到他有天突然双目失明,狱部才赶快把他送了过来。

我一直很纳闷,好好的人怎么就瞎了呢?

青光眼又说:“瞎子其实长了个脑瘤,恶化后,压迫视网膜神经,所以瞎的!”

对此我很无语,我觉得瞎子不应该死,因为他一直很快乐。快乐的表现形式为,他爱唱歌,但他唱歌的时间多为早上起床后,从不打扰别人的休息。他很有礼貌,虽然临近死亡,但对于任何帮助他的人,以及护士,他都会说谢谢,然后在脸上流露出感激的神情。

想到这,兔死狐悲之心顿生,我其实比他幸运得多,今后一定要常怀向往,心存感激。

3月8日

我给瞎子取了个外号叫包子,因为他眼睛看不见,所以无法流畅地进食。监狱每天给他的餐费是六块,于是他早中晚各两个一块钱的包子啃着,日复一日,月复一月。

我每次看他吃东西都觉得他很可怜,但还是忍不住嘴贱了问他:“包子好吃不?”

他一边大嚼着,一边含糊回答:“好吃。”

他跟我说,他在外面还有两个亲哥哥,监狱长让他们来保外就医,但他们拒绝了。原因是把他接出去后也是等死,而且还要找人照顾,还不如待在司法医院里,最起码有护士照顾。

我心黯然,问他:“那你想出去不?”

他想了想说:“想。”又摇摇头说:“想又怎么样,出去了又看不见。”

王萍医生进来了,她是管我们这两个房的医生。她人很好,没把我们当犯人看,只把我们当病人看。我刚住院时,管我的是另一个男医生,给我乱开药,后来我确诊后,调到了现在的病房,王萍医生为了给我省钱,重新开了方子。我们大家都很敬重她。

她双手习惯性地插在兜里,把我叫到一边说:“你别跟他说这些容易情绪起伏的话。”

我挠着头:“那我说什么?”

“让他唱歌,让他高兴,还有你们看电视也尽量看综艺节目,他看不见但听得见,好吗?”

我的心潮了。当我成为了犯人后,同时也成为了阶级敌人,成为了被改造的对象,而站在了人民的对立面。骨子里,我还有股怨气,对国家对社会是怀着一种仇视的态度。但遇见了王萍医生后,我的看法变了。我觉得这样的人哪怕存在一个,也让人觉得温暖,觉得有了希望。至于为什么,我不知道。

3月17日

我接到医院的通知时很矛盾,王萍医生告诉我,狱部的车已经来了,还叮嘱我回去后要按时吃药,坚持吃药……我听她絮絮叨叨地交待完才问她:“我能不能不回去,你跟医院的领导说说好不好?”

她说:“你得的只是肺结核,病情已基本控制住了,回去好好休养就行,留在这干什么呀?住一天院还要花几十块钱,你爸很有钱是不是?不要改造了吗?没刑减了吗?”

她说的是实话,完完全全是为我考虑,但人是感情动物,一个地方住久了,惬意了,自然留恋了,这很正常。其实我不是不想走,也不是没考虑过这些问题,只是不想这么快走而已,太突然太匆忙,车说来就来了,让我没有一丝准备。

王萍医生说:“行了,回去收拾吧,别跟我在这磨嘴皮了,还能剩下点时间,跟你的难兄难弟们告个别吧!”

我来时就几套囚服,走时多了一本日记。我简单的收拾完后,先去看了看外号叫包子的瞎子。他听说我要走,很激动,拿出一个包子非要让我带上,说监狱没包子吃,自己不吃,拿回去给别人吃也好。

我接过包子用塑料袋包好,然后偷偷地交待青光眼,让他给瞎子买十个包子,算是我的答礼。

青光眼也舍不得我走,他刚点完眼药水,眼睛还有点发粘,这让我看起来以为他是有点感动。他递给我几本书,说:“我也快瞎了,留着没用,还是送给你吧?”

我的眼一热,说道:“保重了哥们儿,电话也不留了,如有缘,外面见吧。”

3月22日

我回到狱部的住院部已经好几天了。

这儿的病号犯对司法医院很向往,总喜欢听我说那的人那的事。

他们一边想着自己的病快点好,一边又想着病情要是恶化,说不定可以保外就医。就这样矛盾着、纠结着,不可自拔。

我先住在七号房,这个房间为重度肺结核传染病人聚集地,有两个是肺结核刚发作的,我前脚进房,他们后脚也被抬了进来。

我在厕所小便,其中一个正好站在我边上。他对我诡异一笑,然后“哇”的一声开始大口大口地往小便池里吐血。

利福平是治疗肺结核的特效药,但吃完后尿会变成橘红色,跟鲜橙多的颜色极像。他的鲜血混合着我的“鲜橙多”往下流。我不敢看,也不敢扶他,裤子一抽,就跑出去大喊值班员来救命。

住院部一般属于半脱管状态,干部体恤都是病犯,所以不像普通犯人那样严格管理,只要不出现重大违规,通常情况下都睁一只眼闭一只眼,得过且过。而我们传染病房更是自由,干部也是生命体,也怕细菌,除了查仓外基本上很少出现。最大的官就是一个生活委员,下来就到了值班犯人。

值班犯人不敢进来扶他,戴着大口罩又去找犯人医生,也就是我说的所谓的“兽医”。我见那人已摇摇欲坠,于心不忍,回头帮忙扶着他躺在了床上。他消瘦,有很深的眼窝。呼哧呼哧的喘着粗气,眼睛里不停地往外射出精光。

我想他是不是要死了?这情况是不是传说中的回光返照?

没一会,犯人医生来了,折腾了好一会,才算消停下来。

其他人见没事了,开始聚在一起打牌,我就在床上写我的小说看我的书。顺便记录下了这夸张的一段。

3月29日 太阳很大,一直散发着热量

病犯普遍需要营养,所以凡是住院部的病犯,监区每人每天额外补助二两瘦肉。这让许多普通犯人艳羡不已。但住院部也不是谁想进就进的,多数病犯都要到司法医院确诊过,而且都已丧失了基本的劳动能力。

我还没去司法医院前,七监区就为这二两瘦肉出了一件大事。

一个犯人在晚上换台时,无意中看见了一档美食节目,镜头中烤肉、龙虾、沙拉、美酒……色彩癍斓,让人垂涎。他定格了几秒钟,喉咙涌动,双眼发红,接着一头扎进了电视机里……

我听别人跟我说这件事时,不太相信,总觉得一个人扎到电视机里应该死翘翘了才对,可事实证明,他没死,而且还活得好好的。

当天他去医务所包扎完毕,狱部领导就找他谈话。

他脑袋上还大面积地缠着纱布,狱部领导问他怎么回事?怎么一脑袋就扎电视机里了?还有两年就出牢了,怎么这么想不开?

他哭丧着脸说:“犯人投牢十几年了,家里也没人来接见,每个月只有狱部给的五块钱零花钱,吃饭时,两旁坐得又都是经济犯,先看看左边是鱼,再看看右边是肉,自己的却是烂菜叶子,心里不是滋味。我给狱部打过报告,希望能批给我一天二两瘦肉,但又被拒绝了,晚上看见了那个美食节目,脑一热就想死……”

狱部领导听完很是无语,私人给他买了一包三鹿奶粉和一大盒饼干,但还是拒绝了他二两瘦肉的要求。理由很简单,能给你,别人就能给,这二两瘦肉是特批给病号犯的,普通犯人无权享受。

从此以后,病号犯们吃起二两瘦肉格外的香。一边吃他们还一边重复着“先看看左边是鱼,再看看右边是肉”这两句话。还说这二两瘦肉就是一条命呀!肥肉叫香,瘦肉叫甜,快吃吧,这可是撞死电视也吃不上的好东西呀!

[资料写作者附言]:我的日记到此其实并未结束,还有几本在琼山监狱搬迁至三江监狱的过程中丢失了,与我而言是极大的损失,遗憾!

这两本是早期心情的记录,由一个关系好的犯人出狱时从住院部带了出来,而后交给了我的父亲保存,于是才有了这些杂乱的文字。

很不幸,我写日记的习惯是在牢里养成的,更不幸,日记本是一种心情的记录,但限于高墙电网中的特殊环境,过于激烈的情绪宣泄,都会成为狱警们重点监护的对象。

俗话说牢头牢尾难做,我于2002年被捕,看守所待了一年才分配到监狱,先在二监区干的是针织查补工段,后来因为身体孱弱,眼睛近视而调去值班,至此,心情才算渐渐平复。

最后我想说的是,过去的就让他过去吧!监狱生活与病疾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理想,没有方向,没有正确的认识自己,没有坚持走自己想走的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