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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调查报告

时间:2022-05-20 04:03:43

国庆调查报告

国庆调查报告范文1

项目投资遭遇“无间道”

2007年。大庆鸿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鸿盛公司)为响应大庆市政府招商引资的号召,投资1.34亿元开发建设金地国际——供应技校改造项目。按照项目设计,分为a、b两区,建筑面积11.18万平方米。

 

经招投标,鸿盛公司与江苏中厦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厦公司)于2008年10月25日、2009年3月27日分别签订了大庆市原供应技校地区改造项目鼎园居住小区b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及a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项目开工后,按照合同约定,2009年3月31日,鸿盛公司支付给中厦公司鼎园小区b区工程预付款775万元。2009年5月26日,鸿盛公司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支付给中厦公司a区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

 

然而,中厦公司却只承认第一笔款项系预付款,认为第二笔款项是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并再次要求鸿盛公司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预付款。这一不合理的要求遭到鸿盛公司的拒绝。双方僵持不下的结果是工程停工。

 

2010年3月21日,在大庆市建委清欠监察支队等相关部门的主持下,两家就复工前各相关事宜举行了会谈。中厦公司复工。

工程复工后,鸿盛公司按照合同约定的工程进度支付了相应的工程款。2010年8月20日,中厦公司出具《证明》一份,证明至2010年8月20日鸿盛公司不拖欠承包人中厦公司工程款。

 

然而,在工程未完工的情况下,2010年8月25日,中厦公司建设单位组织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对该工程进行了竣工验收,形成了《竣工验收报告》,该报告载明鸿盛公司审查结论为验收达到了合同约定、图纸和国家施工质量验收标准规定工程无甩项目,质量合格,同意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随后,中厦公司拿着《竣工验收报告》,以工程竣工为由要求鸿盛公司支付剩余工程款,被拒绝。

 

2011年5月1日,因发现造价支出严重超出预算,实际已支出工程款2.2亿余万元,加上尚未支付部分共计约2.7亿元。超支多达原审定预算一倍,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记者注:鸿盛公司之母公司)委派专人前来鸿盛公司调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中厦公司所谓的已竣工验收的部分工程不但至调查时仍未完成施工,审计报告存在大量虚假不真实情况,部分工程重复计算,在核查财务情况后也发现诸多问题,而且a区1#楼连竣工验收备案证都没有办理。小区基础工程实际竣工时间是2010年11月15日。

 

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进一步调查发现,事实上,是中厦公司拖延了工期。鸿盛公司总经理陈炳良与工程监理配合中厦公司出具了虚假竣工验收报告。而且陈炳良还向中厦公司出具《承诺》称:鸿盛公司未按合同约定向中厦公司支付工程预付款2500万元,“证明”只是作为办理a区施工许可证备案之用。

 

当潜藏在工程后面的问题——暴露出来后,上海鸿图置业有限公司以鸿盛公司的名义选择了向大庆市公安局报案。

公安机关立案后法院作出判决

2012年3月21日,大庆市公安局以陈炳良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对其进行立案。2012年5月3日,大庆市公安局以大庆瑞兴监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对其立案。

 

警方经过侦查查明,陈炳良在负责鼎园居住小区工程期间,收受了马子龙、吕德河、姜秋林等人48万元行贿款。大庆瑞兴监理公司刘福佳承认,针对鼎园居住小区出具的工程竣工报告是虚假的(记者注:2012年12月26日,陈炳良被被大庆市杜尔伯特自治县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年。)

 

就在鸿盛公司还在求助于司法手段解决工程建设中的腐败问题的时候,2011年12月12日,中厦公司却先下手为强,以鸿盛公司拖欠其工程款4603万余元为由,一纸诉状将其诉至大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鸿盛公司一方人多次向法庭强调,中厦公司据以主张工程款的主要证据《竣工验收报告》已被警方立案侦查,已经查实该报告是虚假的,并请求法院重新组织对该工程的造价进行审计。但法院以鸿盛公司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没有任何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为由拒绝对该工程的造价重新进行鉴定。

 

而鸿盛公司认为,鸿盛公司在2010年12月6日接到中厦公司提交的结算书后,即委托黑龙江泰达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工程结算审核,显然是对中厦公司结算书的不认可,否则,没有必要再委托第三方审核。

 

大庆市中级法院经过依法审理后认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中厦公司已完成施工,并将工程交付被告鸿盛公司,鸿盛公司不同意中厦公司的结算,也不提出具体数额明确答复原告中厦公司,怠于履行结算审核义务。应承担相应后果,因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解释》第二十条的规定,中厦公司提供的结算书应当作为确定本案工程造价的依据。

 

据此,大庆市中级法院判决:鸿盛公司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拖欠中厦公司的a区1#楼工程款等款项4046万余元及其违约金、b区2#楼和3#楼工程款等款项74万余元及其违约金。

 

鸿盛公司不服大庆中级法院的判决,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请求依法撤销大庆市中级法院对该案的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在原审中的诉讼请求。

公安机关以法院判决为由停止调查

2012年7月,受鸿盛公司的委托,中国法律咨询中心就鸿盛公司与中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进行了研究、论证。陈兴良、周光权、尹田、张卫平以及陈甦等国内法学界的大腕参与了此次论证。

 

经对案件材料的仔细分析和深入研究,专家们认为,大庆市中院的一审判决事实认定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审理程序严重不当。

专家们说,在鸿盛公司举出大量反证证明涉案工程的竣工时间并非2010年8月25日,《竣工验收报告》是虚假的情况下。大庆市中级法院不对案件事实进行查证,仅以真实性存在疑问的《竣工验收报告》作为认定工程竣工时间的依据,是不妥当的。

 

专家们还说,大庆市中级法院拒绝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存在问题。因为关于本案工程造价的事实,尚无有法律效力的认定文件,即使鸿盛公司不提出“重新鉴定”工程造价的主张。大庆市中级法院也应该根据《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第二条的规定。指派或委托专业的工程价款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对本案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专家们特别指出,本案合同纠纷中有关当事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在公安机关已经立案,并对部分犯罪嫌疑人展开侦查,将来法院的判决结果极有可能对民事案件审理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在这种情况下,审理合同纠纷的法院应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中止对民事案件的审理。

 

专家们的意见并没有得到采纳。让鸿盛公司意想不到的是。2012年7月24日,大庆市公安局以大庆市中级法院已对鸿盛公司与中厦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公安机关不便再介入为由停止调查大庆瑞兴监理公司涉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案和鸿盛公司巨额财产被涉嫌侵占案,并解散了专案组。

国庆调查报告范文2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驻重庆市渝中区人民路232号。

法定代表人:蒲海清,重庆市市长。

委托人:刘炳国,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委托人:傅强,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干部。

上诉人赖恒安因重庆市人民政府裁定不予复议一案,不服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1998)渝高法行初字第3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举证并经庭审质证认定:赖恒安原系重庆二机校教员,其在二机校工作期间,因一九七七年、一九七九年学校两次未给其调整工资问题,与学校发生人事纠纷。一九八一年,重庆二机校与渝州大学合并后,赖恒安成为渝州大学教职工。其在渝州大学工作期间,又因工资和职称问题与渝州大学产生纠纷。一九九三年十二月,渝州大学对赖恒安的工资和职称问题提出五点处理意见,并于一九九六年元月赖恒安退休时执行完毕。赖恒安不服渝州大学关于其工资和职称问题的处理,多次到中央、四川省、重庆市有关部门上访。一九九六年十月五日,渝州大学根据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要求,对赖恒安反映的问题再次进行调查研究,将“关于赖恒安同志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材料报给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同月二十三日,重庆市教育委员会拟写了重教函(1996)21号“关于赖恒安同志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报告(以下简称重教函〈1996〉21号报告),将渝州大学上报的材料呈报给国家教育委员会、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并抄送了赖恒安。该报告载明:“关于渝州大学赖恒安同志反映的问题,我委对此非常重视,及时与渝州大学取得了联系,渝州大学再次进行了认真调查研究,并形成了(关于赖恒安同志反映问题及处理情况)材料,我委原则上同意该校对赖恒安同志反映问题的处理意见,现特将此材料报请你委阅示”。赖恒安不服,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重教函(1996)21号报告向重庆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重庆市人民政府以赖恒安“要求复议的事项属于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机构对教职工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行政复议条例》规定的申请复议的范围”为由,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二项之规定,于一九九八年七月六日作出渝府复裁(1998)3号不予受理的复议裁定。赖恒安不服复议裁定,于一九九八年七月二十日向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作出的重教函(1996)21号报告,系行政机关内部公文,不是对赖恒安所作的具体行政行为。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裁(1998)3号行政复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遂判决维持重庆市人民政府作出的行政复议裁定。

上诉人赖恒安上诉称:1、重教函(1996)21号报告早于一九九六年十二月发送给上诉人,并且已生效执行了二十二个月,至今未解除,该报告是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认定重教函(1996)21号报告不是具体行政行为,属于认定事实不清;2、一审法院在开庭时对上诉人与重庆二机校和渝州大学的纠纷事实没有进行调查、对质,其以渝州大学单方的处理意见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是错误的;3、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第八条(四)项规定,人民政府对当事人的申诉有进行复核、复议的法定职责。对于申诉人的申诉内容涉及人身权、财产权以及其他属于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申诉人可以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根据上述规定,上诉人申诉的事项涉及财产权,属于人民政府行政复议范围,重庆市人民政府不予复议是不履行法定职责。一审法院判决维持重庆市人民政府裁定,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并由人民法院责成渝州大学赔偿其退休前经济损失二十六万元,赔偿其退休后至逝世止每月二百零五元工资及同工资级别教师享有的各种奖金、补贴。

被上诉人重庆市人民政府答辩称,上诉人赖恒安与渝州大学之间的人事、工资纠纷,属于学校内部管理事项,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重庆市教育委员会的重教函(1996)21号报告是其向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四川省教育委员会呈报的情况报告,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不是针对赖恒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维持一审判决。

原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向原审法院提交的证据有:1、渝州大学“关于赖恒安同志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2、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教函(1996)21号“呈送渝州大学《关于赖恒安同志反映的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3、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裁(1998)3号行政复议裁定书。前述证据已随案移送本院。

经审查,原审被告重庆市人民政府所提交的证据合法有效,可以作为本案定案根据。本院所认定的事实与原判无异。

本院认为:重庆市教育委员会重教函(1999)21号报告从形式上看属于行政机关内部公文,但在抄送赖恒安本人后,即已具有具体行政行为的性质;由于该报告需待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其内容尚未最终确定,对赖恒安的权利义务并未产生实际影响,故该行为属不成熟的行政行为,不具有可诉性,重庆市人民政府裁定不予受理赖恒安的提议申请,其结论是正确的。赖恒安因该报告与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产生的纠纷是否可以申请复议,国务院《行政复议条例》未作明确规定。重庆市人民政府渝府复裁(1998)3号行政复议裁定

关于“赖恒安要求复议的事项属于教育行政机关或教育机构对教职工的内部管理行为,不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的认定,缺乏法律依据,一审法院据此维持重庆市人民政府的复议裁定亦缺乏法律依据。但鉴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已经颁布实施,且明确规定此类事项不属于申请复议的范围,故判决撤销该复议裁定并判令重庆市人民政府重新做出复议裁定已无实际意义。此外,赖恒安提出的由渝州大学赔偿经济损失的上诉请求,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应予驳回。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国庆调查报告范文3

大庆联谊石化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大庆联谊”)成立于1993年12月20日,由大庆市联谊石油化工总厂以定向募集方式联合其他三家企业设立,并于1997年4月30日上市。1998年4月,中国证监会接到群众举报,反映该公司将大量内部职工股票外送,以及公司有关领导贪污、行贿、受贿等问题。中央纪委、监察部会同最高人民检察院、审计署、中国证监会组成了调查组对其进行调查。调查发现,从1996年开始,该公司为了申报上市,谋取巨额募集资金,通过地方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中介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弄虚作假活动。

大庆联谊的违规事实有:①欺诈上市。大庆市联谊石油化工总厂于1996年筹划用其部分下属企业组建大庆联谊,目的是申报上市。1997年3月20日,黑龙江省体改委批复同意大庆市体改委的请示,落款时间为1993年10月8日。大庆市工商管理局于1997年1月为大庆联谊出具签有1993年12月20日的工商营业执照。1997年3月,黑龙江证券登记有限公司为大庆联谊提供虚假股权托管证明,将时间提前到1994年1月。大庆联谊编制了其1994年、1995年、1996年的会计报表,经调查,其三年利润比同期多出16176万元。此外,大庆联谊将大庆市国税局一张400余万元的缓交税款批准书涂改为4400余万元,以满足中国证监会对申报材料的要求。在大庆联谊股票发行上市时,为大庆联谊股票发行上市提供审计报告的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虚假审计报告。②年报虚假。大庆联谊1997年年报虚增利润2848.89万元,募集资金未按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投向使用。而继续担任其年报审计工作的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在审核其1997年会计报表时未能发现其中存在的问题,出具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从大庆联谊案看我国的审计环境

(一)对审计需求方的分析

1.上市公司的股东。案发时,大庆联谊的总股本是16000万股,其中,发起法人股10300万股,社会法人股700万股,流通股5000万股。发起人大庆市联谊石油化工总厂持股比例为50.41%,为第一大股东,处于绝对控股地位;其余股东持股比例相对较小。

大庆市联谊石油化工总厂参与控制大庆联谊的经营活动,可以凭借其拥有的较大比例的股权,直接从大庆联谊获取所需信息并加以核查。可以说,对于大庆联谊的财务会计信息,大庆市联谊石油化工总厂管理层比审计人员具有更大的信息优势,实际上他们就是财务报告的编制者。因此,他们并不关心独立审计的质量,而是关心注册会计师能否提供使其能得到政府监管部门认同的审计报告。在大庆联谊的上市审计中,他们只需要注册会计师提供一份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以保证其上市资格;在对其年报的审计中,仍然只是需要这样一份报告以获得外部投资者的信赖,满足证券监管部门的需要。实际上,高质量的审计服务只会导致大庆联谊上市资格被取消,导致证券监管部门对其进行处罚,从而直接影响大股东的利益,因此他们宁愿接受低质量的审计服务。在这样的股权结构中,依赖大股东对独立审计的需要来提高审计质量,是不切实际的。那么,小股东和潜在的投资者呢?

在大庆联谊案中,1997年6月25日在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一个月后,股价由原来的9.87元/股狂升到35.83元/股,公众投资者对于大庆联谊的吹捧大多是盲目跟风的短线行为。他们并不关心大庆联谊真实的经营状况,也没有能力去分析大庆联谊的财务报告,只是希望大庆联谊的股票涨得更高,他们获利就更大。由于我国证券市场信息披露不完善,公众投资者的投资决策往往依赖消息与传闻。有股票在手的小股东希望审计后的财务报告吹得越漂亮越好,而潜在的投资者只要看到股票价格上涨,也就不去关心数字的真假了。即使存在某些希望获取高质量的审计服务的战略投资者,由于受制于他们在企业整个组织结构中所处的地位(大庆联谊前10位股东中,个人股份之和还不到总股份的1%),其需求无法成为市场需求的主导。

2.政府。政府无论是作为所有者还是管理者,理论上都应该是审计服务的需求者,希望审计能够起到维护经济秩序、打击经济领域违法舞弊行为的作用。但是,1996年大庆联谊成立时,在某些政府机构如黑龙江省体改委、大庆市体改委、大庆市工商管理局的帮助下,企业营业执照、纳税登记证可以倒签几年摇身一变成为1993年成立的公司,此时这些领导的真正需求是大庆联谊早日上市流通,流通后股价节节上涨。在这种情况下,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才是部分政府部门人员的需求。

3.证券承销商券商。一般的公司由于专业经验的缺乏,在资产重组、增发配股过程中,对券商有很强的依赖性,各种文件的准备、各种公关活动都是由券商打理,而券商为了获利,总是千方百计地包装上市公司。1997年大庆联谊募集资金投向发生变更,其中5000万元就违规拆借给帮助其上市的申银万国证券公司。在大庆联谊案中,申银万国证券公司担任的角色,就不难想象了。

(二)对审计供给方的分析

担任大庆联谊审计工作的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在1997年共拥有9家上市公司客户,其中3个公司都是1997年才上市的(包括大庆联谊)。按照客户数和客户规模,该会计师事务所规模在全国始终排在30~40名,规模并不大。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最大的缺陷是其业务高度集中在这9家客户身上,因此独立性大打折扣。在这样激烈的竞争下,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如果违背大庆联谊的意愿,出具非标准无保留意见的审计报告,很可能就意味着失去一个大客户。所以,降低审计服务质量、抢占市场份额就成了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的无奈选择。直到现在,这种格局也没有发生本质变化。

另外一个影响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因素就是政府的行政干预。1998年改制前,大部分的会计师事务所基本上都由各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主办,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也是如此。在大庆联谊案中,国家机关、黑龙江省和大庆市共有76个部门和单位的179名官员参与其中,在这种情况下,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很难摆脱随之而来的种种行政干预,这也是其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对审计服务监管的分析

市场监管力量不足,对审计违规的处罚过轻,使得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违规成本较低而获利很大,因而权衡利弊后其更倾向于选择违规以获得巨大的经济利益。这一点从大庆联谊案中可以很清楚地发现:首先,大庆联谊案中的欺诈上市和年报虚假并不是由证券监管部门主动发现的,而是在政府查处过程中带出来的证券市场违规案。其次,对于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以及相关注册会计师的处罚过轻。哈尔滨会计师事务所出具虚假审计报告的后果仅仅是处以对该项审计服务收入65万元的2倍的罚款,即130万元。而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的经济责任只有3万元。可见,提供虚假审计报告被发现的可能性不大,罚款数额也不高,在这样的低成本面前,会计师事务所和注册会计师遵守职业道德、提供高质量审计服务的动力不足。

三、改善审计环境的启示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要改善我国的审计环境,提高审计服务的质量,可以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1.真正建立起对高质量审计服务的需求,通过需求方的力量来规范审计工作。这里最主要的就是如何改革公司的治理结构,使得审计报告最主要的使用者——股东不但有对审计服务的需求,而且还有能力通过行使股东权力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等来寻求高质量的审计服务。

国庆调查报告范文4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坚定不移地贯彻市、县“国庆安保”的基本要求,坚持“预防为主,抓早抓小,法情并重,处置得当”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切实把国庆安保工作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来抓,严格落实各项工作措施,确保不发生影响社会政治稳定的问题;不发生重大或恶性刑事案件;重大治安灾害事故和群死群伤事件;不发生大规模;不发生有影响的非正常进京、赴省、到市上访、闹事问题;不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为建国60周年大庆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

二、主要任务及措施

2006年5月全县粮食企业改制后,800多名职工解除了劳动关系并得到了妥善的安置补偿,经过粮食局多方协调服务指导90%以上的人员重新找到了就业岗位,有了稳定的收入,但也有个别的遗留的问题,存在着不稳定的苗头和隐患,一是没有办手续、没有领取安置费的人员,二是改制前原国有粮库遗留的问题,三是法律和政策不允许解决的问题。安全生产方面,对已经出租的保留粮库和未出租××××的粮库,需要加强监管,确保不出现任何安全事故。

1、深入开展矛盾隐患排查,将不稳定因素化解在萌芽状态。

对改制后遗留的问题进行拉网式矛盾纠纷大排查,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死面,对排查出的矛盾隐患、重点人,按照四明确的要求落实到人,对于不符合法律、政策的问题要做出明确答复不留回手;对于坚持上访人员要引导其走法律程序,对于能够解决的要及时解决,把矛盾隐患化解在萌芽状态。

2、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杜绝发生影响安全稳定的生产责任事故。

认真贯彻落实好各级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与粮食企业签订安全目标管理责任制,明确安全生产责任目标,把责任落实到人,在国庆安保期间,坚持安全目标周报告制度和零报告制度。同时局成立副局长为组长的专职安全督导巡查小组,对所看管的库和出租的库每周进行一次拉网式排查,督导检查所看管的库是否藏有违禁物品,督导检查出租的库的生产、收购、储粮的安全,督导检查企业消防设施,储粮有毒化学剂的安全,检查经营人员操作全过程的安全,做到人员、粮食、卫生安全,并对检查出的问题,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整改。巡查小组每周写一文字汇报督导检查情况和整改情况,不让任何安全隐患栖息在所辖库站,确保安全事故为零的目标。

3、加强值班备勤和请销假制度

国庆安保期间,严格执行领导带班专人值班制度,特别是在上班前下班后时间,排出值班表,责任到人,保证24小时有人在岗在位接听电话,并保持足够力量备勤。

三、成立组织,强化责任

局党委高度重视,把国庆安保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重中之重来抓,成立以局长任组长的“迎国庆、保稳定”工作领导小组,一把手负总责,亲自研究部署,亲自督导落实,全权负责国庆安保工作,股级以上领导为小组成员,并下设办公室,主要职责是:负责国庆安保工作的全面布置,传达上级党委、政府和国庆安保工作领导小组的有关部署和指示,组织全局干部按照要求做好国庆安保工作。为确保国庆安保工作落到实处,局党委把工作任务落实到每一个岗位,每一个人头上,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领导干部分片包库,一般干部分项包人,做到层层分解,细化责任,形成“人人有责任,事事有人管,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确保不发生任何稳定安全问题。

四、工作要求

1、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在国庆安保期间进一步增强全局干部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坚决克服麻痹思想,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真正把思想统一到市委县委的安排布署上来,确保万无一失。

2、加强信息反馈。在国庆安保期间,各承租企业和未出租××××库看管人员每周五下午2:30以前向办公室报告情况,安保信息报告员在每天下午3点以前向稳定办报告情况。一旦发生影响全县安全稳定的重大事件,要在30分钟内报县委、政府“两办”及县稳定办,遇有紧急情况在果断处置的同时及时向县稳定办报告。

国庆调查报告范文5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一是对全市国税机关以及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进行了清理。我们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年以来全市国税系统及地方党政、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查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相抵触;是否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的问题。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查询年以来全部已发公文,经查阅年以来的收文登记薄,未发现有违规制订涉税文件的情况存在。

二是对文件会签、报备制度制度的执行情况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文件会签、报备登记簿与公文处理系统的发文登记比对,对年以来文件会签、备案件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两份文件未上报市局备案,目前已补报。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一是对成品油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检查成品油消费税企业共1户(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该企业经营范围包括石油制品、化工原料及产品的生产销售等。消费税实行从量定额征收。年1-3月缴纳消费税0.38亿元,年4-12月缴纳消费税1.24亿元,2009年1-10月缴纳消费税1.34亿元。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33号)文件,该企业生产的属于新增子目的石脑油和燃料油均按照文件规定的单位税额减按30%征收消费税,计税依据、适用税率(单位税额)、税款征收均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对酒类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全市共检查酒类企业5户(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九龙春酒业有限公司、庆阳市长庆饮业有限责任公司、肃蓝马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吉良黄酒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对企业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审核;查看了企业原材料购进环节有无建立规范的库存材料明细帐,是否按月进行了汇总;检查其产成品出库是否有专人负责并开具有统一的酒类企业产品出库单。随机抽取10份销售发票进行检查,抽查了企业2009年10月全部帐簿、凭证,并同申报资料进行了核对。

三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进行了检查。我们从财产损失证据、审批权限、审批时限等几个方面着手,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工作进行了检查。对4县(区)局的税务事项审批台账进行了抽查,调阅了3户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烟草公司西峰区烟草营销部、肃省烟草公司庆阳市公司)审批资料、会议记录、企业内部文件、人民法院裁定书、工商管理部门文件、中介机构签证报告、拍卖公司拍卖报告、人民法院证明材料等财产损失主要证据及相关审批资料。

四是对新办企业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抽查享受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4户。通过对照[94]财税字001号、国税函发[]206号、财税[]001号、国函发[2009]147号和国税发[]103号文件等文件规定的内容进行检查,以上4户新办企业的减免税均符合政策规定。

五是对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全市抽查工效挂钩企业3户。通过对企业报备的工资基数进行审核,符合“两个低于”标准,依据上级下达的工资基数对照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审核,3户企业中有2户企业税前列支工资未超过上级下达基数标准,1户企业(肃庆阳长庆昌源油田作业有限责任公司)税前列支工资超过下达基数,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万元。

六是对西部大开发和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抽查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共5户,减免税资格报经肃省国家税务局审批。不存在越权审批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情况。

抽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4户。查看企业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产品质量资格认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报告》等合法资质,审查其是否具备享受减免税资格;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帐务情况进行了解和查实;实地查看了企业生产情况,检查主营业务构成。通过检查4户企业资质齐全,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均占总收入的70%以上,产品符合产业目录项目及占比标准。

七是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对3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征管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相关税务资料并到企业实地查看,该企业符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即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调取了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办税厅代开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

(三)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一是检查了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经抽查税收缴款书,各类税款、滞纳金、行政性收费都能按规定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全市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了五户企业年以来的37份税票,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均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对有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批准企业延期纳税进行了检查。根据省局提供的年--2009年3季度延期纳税户名单,全市国税系统对审批企业延期纳税的情况进行了抽查。共抽查年-2009年3季度审批的7户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情况。以上延期缴纳税款均按规定逐级审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每户企业所缓缴税款均在规定期限内入库。

三是对有无违反规定核定税额进行了检查。通过随机抽取年以来核定和变更定额的个体户征管档案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并重点检查了核定税款基础资料,抽查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典型调查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等均一致。

四是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了抽查。随机抽取了年以来20户税务稽查案卷,通过检查,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适当,检查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均足额入库,罚款比例适当,没有涉嫌犯罪的案件。

五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进行了检查。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年以来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截止2009年9月底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10户。逐户进行了核查。

六是对年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相关业务部门“三专五防”六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抽查。并检查了相关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签订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台账情况,开票人员是否具有开票员资格等。

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检查、协查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缺联运输发票,比对不符运输发票,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的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查看了相关工作底稿,调阅了县局向市局填报的《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八是检查了国地税协作情况。抽查了《肃省国家税务局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120号)的落实情况。通过查阅内部资料,会议纪要,协作制度,征管部门按季度传递税务登记信息统计表;纳税户数核对表;计划统计部门按季度入数据传递表等对国地税协作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方面

(1)文件会签备案制度执行不够规范。个别县(区)局未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局备案,年底未向市局报送备案目录。

(2)税收审批文书资料不全。

个别企业减免税审批资料中无县局核查报告;分局核查报告未盖公章;分局核查报告出具的时间滞后于其在减免税审批中加注初审意见的时间,减免税审批表项目填写不全(无减免期限、减免幅度、政策依据的文号)。

个别执法单位税收征管资料项目不齐全。《典型调查表》中有调查数,无核定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主管机关未加盖公章。《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无送达回证。

(3)稽查文书使用不够规范。个别税务稽查案件中,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代收人签字不规范,没有在代收人栏签字,个别稽查案卷中没有下达税务稽查帐务调整通知书。

(二)税收政策执行方面

(1)个别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的企业未按照国税发〔2009〕43号文件要求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2)根据国税发〔2009〕43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以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个别企业还存在6月1日后所开具销售发票进行抵扣的现象。

(3)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13份缺联运输发票未核查1份。清分下发的4份比对不符的运输发票,未及时核查3份。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6份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未及时核查2份。2009年1-10月,省局清分下发的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共1份,未及时进行核查。

(三)税收征管方面

(1)个别企业报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需附报的资料上报市局后相应县局未留存。

(2)个别企业未严格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专五防”六制度。未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上墙,企业的开票ic卡、纸质专用发票均未分别存放。

(3)个别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未说明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款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说明、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县局未留存。

(四)税款征收方面

(1)经检查庆阳长庆桥铁合金有限责任公司年度缴纳税款的12份通用缴款书,8份异常(其中银行延压税款8份)。

2、经检查宁县电力局2009年1-9月缴纳税款的8份通用缴款书,3份异常(其中银行延压税款1份,税务部门延压税款2份)

(五)国地税协作方面:个别县(区)局国、地税联系会议不能按时、定期召开,年以来没有定期交换数据,没有开展国、地税联合税务检查。

三、整改措施。

国庆调查报告范文6

卫生部公布:违法医疗广告明显减少

本刊讯卫生部4月25日公布,自2006年11月10日,卫生部与国家工商总局联合颁布了新修订的《医疗广告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以来,违法医疗广告明显减少。

卫生部等有关部门监测结果显示,医疗广告整体有所好转,《办法》实施初步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效果。2007年第一季度有关部门对医疗广告监测结果显示:电视广告违法率为12.1%,同比下降8个百分点,报纸广告违法率为16.9%,同比下降35个百分点。浙江、重庆、贵州等省市工商部门公布的违法广告数字显示,违法医疗广告数量占各类违法广告总数的8%以下。

卫生部有关官员表示,目前医疗广告违法率明显下降,但个别地区、媒体时有波动,反弹压力明显。主要表现为:区域性广播、电视、报纸、短信群发等方式违法医疗广告,增加了监测和查处的难度。部分报纸、电视经济生活频道等媒体的自律、监管已成为广告治理的一个关键环节。下一步工作重点是:一是保持对违法医疗广告整治的高压态势,加大对虚假违法医疗广告有关医疗机构的曝光力度,定期对查证属实的案件进行公示,强化社会监督。二是在卫生部拟订的《医疗机构校验管理办法》中,将医疗机构违法医疗广告作为一项不良执业行为予以记录,并作为是否依法予以校验的重要内容之一。对违法情节严重的,依法予以处罚。三是进一步规范出具《医疗广告审查证明》的程序,实行医疗广告审查出证规范化管理,加强对医疗广告成品的审查,逐步在全国实现医疗广告申请、审批的规范化管理,做到审查出证标准统一、格式统一。

政策法规

药品医疗器械等企业6月底前须建广告诚信档案

本刊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近日发出通知,要求各省(区、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加快推进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6月底前要建立健全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信用体系建设的各项工作制度和辖区内广告企业的信用档案。

通知要求,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开展媒体广告的监测,在查处消费者投诉举报和有关省局移送的违法广告案件的基础上,完善辖区内广告企业信用信息采集;要建立在辖区内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广告企业的信用档案,及时将企业违法广告的行为予以记录;要定期对广告企业的信用进行评定,建立违法广告企业“黑名单制度”,探索加强对严重失信企业的监督管理措施。还要做好对广告企业信用的公告工作,对列入违法广告黑名单的企业要及时予以曝光。

行业动态

欧盟将出资31亿美元促进新药研发

本刊讯近日,欧洲发起了一项价值20亿欧元(合31亿美元)的药品研发计划,以重振昔日“制药帝国”雄风,并缩小与美国、亚洲的制药差距。

创新药物计划(InnovativeMedicinesInitiative)近日在布鲁塞尔公布,该计划向学术机构和小型公司提供资金,以攻克制药过程中的瓶颈问题。计划将围绕药品研发的普遍性解决措施展开,因而单独一家公司无法在竞争中获利。

据官员介绍,欧盟将在7年内出资10亿欧元,大型制药公司则提供等值资助以提供人员和设备。第一项研究计划在2009年启动,另有大量计划需多年才可产生实用性结果。最初研制将侧重糖尿病、大脑紊乱和呼吸系统疾病,癌症和传染病将在随后涉及。

该计划的最大目标是预测新药的安全和有效性,这与美国食品与药品管理局(FDA)的“核心路径计划”(CriticalPathInitiative)类似。

研究进展

大功率LED芯片手术无影灯在渝研制成功

本刊讯日前,在重庆市级科技攻关计划项目“LED手术无影灯研发”的支持下,重庆天海医疗设备有限公司攻克了矩阵阵列式大功率LED(半导体)芯片技术,成功开发出色温连续可调的大功率LED芯片手术无影灯,标志着重庆市LED医疗照明技术的研究和应用水平达到了国际先进水平。

国庆调查报告范文7

中国宋元时期的高炉

重庆忠县崖脚西汉大墓发掘报告

重庆忠县石匣子东汉大墓发掘报告

重庆忠县崖脚遗址试掘报告

忠县临江二队炼锌遗址发掘简报

童恩正先生的学术贡献

云南树皮布民族学调查的启示

边疆和边界:汉帝国的南部边陲

香港新石器时代打制石器研究

成都金沙遗址船棺葬的分析

碰砧法和锤击法打片的实验研究

略论三台后底山崖墓的年代及相关问题

诸葛亮南征“渡泸”前路线问题再探

重庆彭水县郁山镇盐业考古发现与研究

成都天府广场出土汉碑的初步研究

成都天府广场出土二汉碑考释

金沙太阳神鸟金箔制作研究

四川凉山州盐源县出土青铜器分析报告

四川西昌马道出土的一株东汉摇钱树

海外藏几件西王母题材汉代艺术品

四川马尔康县哈休遗址2006年的试掘

四川昭觉县古文化遗存的调查和清理

汉王朝影响下的石寨山文化社会转变

重庆云阳李家坝遗址1999年度发掘简报

广西贵港六穴岭汉代冶铁遗址初步研究

韩国古代炼铁炉与冶铁技术的复原研究

先秦两汉钢铁技术发展与传播研究新进展

重庆云阳李家坝巴文化墓地1999年度发掘简报

四川昭觉县城北乡谷都村的汉代遗址和墓葬

东南亚青铜时代的断代:文化内涵的重要作用

地球物理技术在成都平原考古工作中的应用

中印边境古寺热尼拉康与普日寺考古调查简报

古器物所见“五岳真形图”与道教五岳真形符

成都方池街蜀文化遗址出土石器的微痕研究

商周青铜器的动物造型和纹样与古代图腾崇拜

广汉三星堆一号、二号祭祀坑几个问题的探讨

浅释三星堆二号祭祀坑出土的“边璋”图案

写实与虚构——汉画“射鸟”图像意义再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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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岳卧佛院北岩宋代善财童子五十三参浮雕图像辨识

考古学家的小说情怀——童恩正“考古小说”释读

成都市博物馆新址出土北宋权范及相关问题的探讨

东南亚早期国家的“可变等级制”及其历史根源

关于如何确定遗址中出土的日本野猪年龄问题的探讨

对广汉埋葬坑青铜器及其它器物之意义的初步认识

试论姜维城遗址史前文化遗存的分期、年代及文化属性

成都东御街出土汉碑续考——碑石的埋藏层位与“党锢”

国庆调查报告范文8

一、执法检查基本情况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情况

一是对全市国税机关以及地方党政、有关部门制定的涉税文件进行了清理。我们结合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对年以来全市国税系统及地方党政、部门出台的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重点查看了税收规范性文件是否与法律、法规、规章及上级税收规范性文件相矛盾、相抵触;是否有无越权(违规)制定涉税文件的问题。通过公文处理系统查询年以来全部已发公文,经查阅年以来的收文登记薄,未发现有违规制订涉税文件的情况存在。

二是对文件会签、报备制度制度的执行情况况进行了检查。通过文件会签、报备登记簿与公文处理系统的发文登记比对,对年以来文件会签、备案件情况进行了检查。经自查和重点检查,发现两份文件未上报市局备案,目前已补报。

(二)税收政策执行情况 二是对酒类企业消费税政策执行情况。全市共检查酒类企业5户(肃彭阳春酒业有限责任公司、庆阳市九龙春酒业有限公司、庆阳市长庆饮业有限责任公司、肃蓝马啤酒有限责任公司庆城县吉良黄酒有限责任公司)。对上述企业进行了实地检查。对企业的账务处理进行了审核;查看了企业原材料购进环节有无建立规范的库存材料明细帐,是否按月进行了汇总;检查其产成品出库是否有专人负责并开具有统一的酒类企业产品出库单。随机抽取10份销售发票进行检查,抽查了企业2009年10月全部帐簿、凭证,并同申报资料进行了核对。

三是对企业所得税税前列支项目进行了检查。我们从财产损失证据、审批权限、审批时限等几个方面着手,对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审批工作进行了检查。对4县(区)局的税务事项审批台账进行了抽查,调阅了3户企业(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庆阳石化分公司、庆阳烟草公司西峰区烟草营销部、肃省烟草公司庆阳市公司)审批资料、会议记录、企业内部文件、人民法院裁定书、工商管理部门文件、中介机构签证报告、拍卖公司拍卖报告、人民法院证明材料等财产损失主要证据及相关审批资料。 五是对工效挂钩企业税前扣除工资政策执行情况的检查。全市抽查工效挂钩企业3户。通过对企业报备的工资基数进行审核,符合“两个低于”标准,依据上级下达的工资基数对照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进行审核,3户企业中有2户企业税前列支工资未超过上级下达基数标准,1户企业(肃庆阳长庆昌源油田作业有限责任公司)税前列支工资超过下达基数,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中,已调增应纳税所得额69.9万元。 抽查享受资源综合利用税收优惠政策企业4户。查看企业取得的《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产品质量资格认定证书》、《资源综合利用产品检测报告》等合法资质,审查其是否具备享受减免税资格;对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帐务情况进行了解和查实;实地查看了企业生产情况,检查主营业务构成。通过检查4户企业资质齐全,生产的资源综合利用产品销售收入均占总收入的70以上,产品符合产业目录项目及占比标准。

七是对废旧物资回收企业政策执行情况进行了检查。全市共对3户废旧物资回收企业的资格认定、征管情况、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认定、增值税专用发票代开情况进行了检查。查阅了相关税务资料并到企业实地查看,该企业符合废旧物资回收经营单位应具备的三个条件(即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及仓储场地;财务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可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通过综合征管软件调取了相关企业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对办税厅代开的3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了检查。

(三)税收征收管理情况:

一是检查了是否按国家规定的税收征管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将税款及时足额入库,有无积压、挪用、截留、转引税款现象。经抽查税收缴款书,各类税款、滞纳金、行政性收费都能按规定预算级次及时足额入库。全市通过重点检查随机抽查了五户企业年以来的37份税票,税款入库预算级次均符合政策规定。

二是对有无违反国家税法规定批准企业延期纳税进行了检查。根据省局提供的年--2009年3季度延期纳税户名单,全市国税系统对审批企业延期纳税的情况进行了抽查。共抽查年-2009年3季度审批的7户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情况。以上延期缴纳税款均按规定逐级审批,通过综合征管软件查询,每户企业所缓缴税款均在规定期限内入库。

三是对有无违反规定核定税额进行了检查。通过随机抽取年以来核定和变更定额的个体户征管档案资料,与综合征管软件相关内容进行了核对。并重点检查了核定税款基础资料,抽查了主管税务机关的《典型调查表》、《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等均一致。

四是对税务稽查案卷进行了抽查。随机抽取了年以来20户税务稽查案卷,通过检查,税务违法案件的检查程序合法,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适当,检查查处的税款、滞纳金、罚款均足额入库,罚款比例适当,没有涉嫌犯罪的案件。

五是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认定情况进行了检查。从综合征管软件中提取年以来应税销售额已超过财政部规定的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截止2009年9月底尚未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小规模纳税人10户。逐户进行了核查。

六是对年以来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发存情况进行了检查。对相关业务部门“三专五防”六制度的落实情况进行了抽查。并检查了相关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保管、使用责任书》签订情况,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台账情况,开票人员是否具有开票员资格等。

七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抵扣凭证检查、协查工作情况进行了检查。对年度省局清分下发的缺联运输发票,比对不符运输发票,比对异常废旧物资发票的协查情况进行了检查。查看了相关工作底稿,调阅了县局向市局填报的《审核检查情况汇总统计表》。

八是检查了国地税协作情况。抽查了《肃省国家税务局肃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国地税协作的意见》(国税发〔2004〕120号)的落实情况。通过查阅内部资料,会议纪要,协作制度,征管部门按季度传递税务登记信息统计表;纳税户数核对表;计划统计部门按季度入数据传递表等对国地税协作情况进行了检查。

二、存在问题及不足

(一)税收规范性文件方面

(1)文件会签备案制度执行不够规范。个别县(区)局未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将规范性文件制定后未在规定的时限内上报市局备案,年底未向市局报送备案目录。

(2)税收审批文书资料不全。

个别企业减免税审批资料中无县局核查报告;分局核查报告未盖公章;分局核查报告出具的时间滞后于其在减免税审批中加注初审意见的时间,减免税审批表项目填写不全(无减免期限、减免幅度、政策依据的文号)。

个别执法单位税收征管资料项目不齐全。《典型调查表》中有调查数,无核定数,《个体工商户定额核定审批表》主管机关未加盖公章。《核定(调整)定额通知书》无送达回证。

(3)稽查文书使用不够规范。个别税务稽查案件中,税务文书送达回证代收人签字不规范,没有在代收人栏签字,个别稽查案卷中没有下达税务稽查帐务调整通知书。

(二)税收政策执行方面 (2)根据国税发〔2009〕43号文件规定,从2009年6月1日以后,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的小规模纳税人仍可开具废旧物资普通发票,但不再作为增值税扣税凭证。个别企业还存在6月1日后所开具销售发票进行抵扣的现象。 (三)税收征管方面

(1)个别企业报批的财产损失税前扣除项目,需附报的资料上报市局后相应县局未留存。

(2)个别企业未严格落实增值税专用发票“三专五防”六制度。未建立专用发票管理制度、专用发票管理制度未上墙,企业的开票ic卡、纸质专用发票均未分别存放。

(3)个别企业延期缴纳税款报告未说明连续三个月缴纳税款情况;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说明、银行存款帐户的对帐单县局未留存。

(四)税款征收方面 2、经检查宁县电力局2009年1-9月缴纳税款的8份通用缴款书,3份异常(其中银行延压税款1份,税务部门延压税款2份)

(五)国地税协作方面:个别县(区)局国、地税联系会议不能按时、定期召开,年以来没有定期交换数据,没有开展国、地税联合税务检查。

三、整改措施。

国庆调查报告范文9

2009年12月30日,律师李庄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法院开庭。一审从上午9时10分持续至次日凌晨1时05分,当庭并未判决。

当日并无证人出席庭审,现场气氛紧张。200多个旁听位座无虚席,他们分别为重庆市公安干警、律师同行、法学专家以及40多家媒体记者。庭外不少人一直在等候消息。

来自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高子程律师、京衡律师集团董事长陈有西律师,为李庄提供辩护,他们当庭屡次提出充分审理要求,庭审还是被压缩至17个小时之内。

公诉方指控,2009年11月24日、12月26日、12月4日,被告人李庄在江北区看守所会见涉黑犯罪嫌疑人龚刚模时,诱导、唆使龚刚模编造公安机关对其刑讯逼供,并向龚刚模宣读同案人樊奇杭等人的供述,指使龚刚模推脱罪责。为使龚刚模编造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得到法院采信,被告人李庄还引诱证人做伪证。

公诉方向法庭提供了79份证据,证人包括龚刚模本人,其堂弟龚云飞,三哥龚刚华、妻子程琪,以及李庄的助手马晓军。检方认为,被告人李庄的行为干扰了龚刚模等34人涉黑案审理工作的正常进行,编造龚刚模被刑讯逼供的虚假事实,伪造证据,引诱证人做伪证,应以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现年48岁的李庄,系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合伙人、专职律师。在重庆打黑风暴中落网的龚刚模,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提起公诉,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马晓军为龚担任一审辩护人。

据2009年12月14日《中国青年报》报道:在与龚刚模三次会面中,李庄面授了五招“翻身秘术”,还例举了他在“捞人”方面的一些“成功案例”。该报道首先披露,李庄案发系龚刚模主动向办案警方检举。

此报道披露的案情及由此引发的争议,已超出案件本身,升级为整个律师行业的集体声援,以及对重庆打黑风暴的程序诘问。

李庄案从侦查、批捕到,堪称“神速”。12月12日,李庄被刑事拘留,13日即被批捕,18日进入审查阶段。20日,江北区检察院通报称,该院已对李庄提起公诉。

此间的14日,北京市律协曾派出五人调查小组奔赴重庆了解相关事宜。调查组三天后返京表示,期望并相信重庆市司法机关会严格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办理此案。同时表示,李庄将得到北京律师的法律帮助。

而重庆方面,重庆市司法局和律师协会在12月14日后已召开三次律师座谈会,重申“严守职业道德、顾全大局”。此次庭审,北京律协、重庆司法局、重庆律协的相关负责人也到场旁听。

国庆调查报告范文10

辩护人:王广仁、李曙光,济南众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刘贵良,男,36岁,山东省五莲县人,原济南海关调查处副科长。1997年1月14日被逮捕。

辩护人:叶守刚,济南泺中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郝春森,山东文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高庆亭犯走私普通物品罪,被告人刘贵良犯放纵走私罪,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高庆亭伙同他人走私物品价值2100余万元、偷逃税额370余万元,构成走私普通物品罪。被告人刘贵良明知是走私物品予以放行,构成放纵走私罪。请予依法判处。

被告人高庆亭及其辩护人辩称:高庆亭没有参与走私,只是放纵走私,请求公正处理。

被告人刘贵良的辩护人辩称:刘贵良的行为是在高庆亭的指使下实施的,且认罪态度好,要求对其从轻处罚。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

1994年夏季,被告人高庆亭经人介绍认识了香港达升贸易公司总经理李勇健(在逃),此后二人交往频繁。

1996年春,李勇健为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合作经营进口手表,找到被告人高庆亭商量不报关直接从香港走私进口手表,高表示同意。之后,李勇健先后二次将575只瑞士产梅花、欧米茄、雷达牌手表从香港空运至济南入境。受高庆亭的指使,身为监管科副科长的被告人刘贵良明知该批货物未办理任何报关手续,却两次放行。经济南海关核定,该批手表价值人民币1774746.24元,偷逃关税763494.8元。案发后,济南海关从济南亨得利钟表眼镜有限公司扣留了尚未售出的手表272只,价值人民币962903元。

1996年8月,被告人高庆亭和李勇健一起来到卡西欧浪潮通信电子有限公司。高庆亭要求该公司与李勇健合作进口传呼机散件,李勇健则向该公司提出可将从日本进口到青岛再由青岛发往济南的传呼机散机改由从日本直发香港,由他负责将货物自香港进口到济南。该公司以这样做必将增加运费为由不同意,李勇健便提议在报关时可将关税高的传呼机成套散件(税率25%)伪报成关税低的集成电路(税率6%),降低报关费用,用以弥补增加的运费。高庆亭当即表示同意。同年9月15日至12月6日,李勇健先后12次将47200套传呼机成套散件伪报成集成电路入境。第一次进货时,高庆亭还亲自到济南机场接货。被告人刘贵良受高庆亭的指使,也先后三次去接货,以使货物不受查验顺利通关。经济南海关核定,该批货物共价值人民币19867110.3元,偷逃关税3019800.9元。案发后,济南海关扣留了5000套传呼机成套散件;对已进入生产销售环节无法扣留的42200套,依法追缴了3060875元的货款。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高庆亭在担任济南海关副关长期间,违反海关法规,伙同他人进行走私,走私货物价值和偷逃税额均超过法定犯罪数额,走私的物资系成批量的、且用于生产、销售领域,而非小量生活用品,故其行为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公诉机关指控其犯走私普通物品罪属定性不当。1988年1月2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关于惩治走私罪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第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货物、物品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走私货物、物品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1997年10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规定:“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依照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款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高庆亭的行为无论依补充规定,还是依刑法规定,都是犯罪行为,两相比较,刑法是以偷逃应缴税额量刑,比补充规定以走私货物价值量刑要轻。因此,对高庆亭的犯罪行为,应当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处罚。同时,依照刑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并处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高庆亭及其辩护人关于没有参与走私、只是放纵走私的辩护意见,经查:高庆亭参与走私,有其多次供述,供述的情节与证人证言一致,有伪报品名的报关单书证和济南海关查扣的走私手表、传呼机成套散件等物证在案证实,高庆亭还亲自到机场为李勇健接运走私货物,证据确实充分,其辩解和辩护人的意见没有事实根据,不予采纳。被告人刘贵良身为海关工作人员,违反海关法规,徇私舞弊,明知是走私行为却予以放纵,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刑法第四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放纵走私罪成立。鉴于被告人刘贵良是在高庆亭的指使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其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以采纳。据此,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于1998年9月9日判决:

被告人高庆亭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250元、金项链2条、金戒指2枚;被告人刘贵良犯放纵走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第一审宣判后,被告人高庆亭仍以原辩解理由向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其辩护人以高庆亭“一贯表现尚好,犯罪后真诚悔过”为由,要求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

国庆调查报告范文11

关键词:实践教学;社会调查;具体方法;经验总结

中图分类号:G642.0 文献标志码:B 文章编号:1674-9324(2013)05-0100-03 根据我国教育部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精神,必须加强教学实践环节。我们在婚姻家庭法学课程的实践环节中,探索和总结促进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新教学方法――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

一、实践教学方法改革的意义

根据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要求,提高法律人才培养质量成为我国高等法学教育改革发展最紧迫的核心任务。教育部与财政部于2012年联合发文《关于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的意见》中指出,为贯彻落实同志在庆祝清华大学建校100周年大会上的讲话精神,决定实施“高等学校创新能力提升计划(简称2011计划)”,以协同创新①引领高等学校创新能力的全面提升。早在2010年9月,重庆市委、市政府就下发了《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的通知》,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大学生社会实践活动,并要求全市在校大学生今后的社会实践时间达到4个月。国家副主席近期在我市考察时,对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给予了充分肯定,强调大学生要加强社会实践,做到知行合一,突出实践性。[1]为加强教学实践环节,我们在婚姻家庭法学课程的实践环节中,探讨实践与理论结合的新教学方法。

二、培养学生实践能力的新方法――社会调查

为了让学生们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了解农村婚姻家庭纠纷的现状及相关的调解程序,认识法律在现实生活中的运行情况,2009年7月,我们组织2007级的学生进行“婚姻家庭纠纷的人民调解情况调查”。这次主要采用问卷调查及与当事人面谈的方式。此次调查问卷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问卷调查项目;二是个人访谈记录;三是调查人员的心得体会。在调查问卷首部,写明此次社会调查目的,是为及时化解婚姻家庭纠纷,保护当事人、子女及其他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对婚姻家庭纠纷的人民调解情况进行调查,以供修改、完善相关立法提供参考,促进和谐家庭与和谐社会的构建。并说明,对有需要保密的内容应当隐去具体机构及当事人的姓名,以保护机构及个人的隐私。此调查问卷内容,包括调查机构及人员的基本情况、人员构成、经费信息、调解数量、类型,解决方式,调解人员的产生、解调方案,调解结果等内容。对于调查方法,我们要求每位学生除进行实地访问当事人以便对调查问卷填写外,必须选取1~2名被调查当事人进行个人访谈。对于调查结果,我们要求,每位学生在调查工作结束后撰写一份社会调查报告,除统计分析调查情况外,还要写出本人感受、思考与建议。这样同学们才能有目的、有意识地参与调查。

三、社会调查开展的过程及实践效果

我们本次调查主要从调查人民调解工作的现状着手。从现代调解工作的实践来看,婚姻家庭纠纷占民事纠纷的三分之一多。调解作为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的一种机制,是中国固有的传统。就婚姻家庭的争议而言,主要有诉讼调解、行政调解和人民调解三种主要模式。[2]同学们通过实地调查发现,当人们不再满足于“礼治秩序”,开始运用法律来维护自己的权利后,类似于传统习俗的“地方性知识”仍然在主导村民的日常行为方式。这也就决定了在法律的实际运作中,常常会出现情、理、法相互交织,甚至是情和理大于法的局面。[3]“中国人极不愿打官司,亦很少打官司,亲戚朋友一经诉讼,从此便不好见面”。[4]在这次调查中,同学们了解到,由于调解员与发生家事纠纷的当事人熟悉、相知,也更容易了解和把握矛盾双方的心态和需求,这对缓和矛盾双方的情绪,化解矛盾于萌芽之中,非常有利。同学们通过询问当事人,认真地把每一份调查问卷的诸问题逐一填写,并保存了当事人个案调查的访谈报告。

实地社会调查结束后,老师指导学生进行调查报告的写作工作。一是确定主题。要注意报告的主题应与调查的主题一致,选取与主题有关的材料,使主题集中、鲜明、突出;二是注意材料点与面的结合。材料不仅要支持报告中某个观点,而且要相互支持;三是比较、鉴别、精选材料,选择适当的材料来支持作者的论述观点。写作之前应拟定提纲,做到写作结构合理、报告文字规范。注意对数字、图表、专业名词术语的使用,做到深入浅出,语言要准确、生动、朴实。通过以上指导,学生可以掌握写作调查报告的基本思路和方法,从而顺利完成写作工作。

同学们在撰写社会调查报告中,通过统计调查问卷,分析发现被调查民众中,引起家庭纠纷的类型主要涉及:因夫妻双方性格不合引发矛盾,因夫妻一方有外遇,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因家庭琐事引发矛盾,其次还有离婚的财产子女抚养纠纷,并且还存在地区差异,如有的地方如云南腾冲某乡产生家庭纠纷的主要原因为吸毒排在首位,这与该地地处边境,泛滥有关。关于纠纷发生后当事人选择的解决方式,首先是自行和解或请邻里亲朋调解,其次才是村委会,而对到法院去解决纠纷,多数村民并不认同,因为既费时又费钱,除非调解不了了才会考虑。一般调解是针对一方当事人到该组织请求解决,而较少有组织调解人员主动上门调解,双方同时要求调解的也很少见。同学们还了解到,2010年重庆市渝中区妇联联手其他部门推出三条举措,一是将渝中区妇联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中心设置在区法院。二是联合区司法局制定出台文件,为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案件开通法律援助绿色通道。三是积极推荐婚姻家庭纠纷调解工作人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法院、律师、陪审员,多方位的集中,让民事调解和司法审判有机结合起来,既保证审判的公正性,又保证审判的合理性。[5]在一些地方,人民调解员的产生是通过任命形式产生的,其人员也多非正式的编制,其人员主要是由村长、妇女主任、大队队长等人兼任。调解人数一般为3~5人,学历程度一般为初中以上大学本科以下,大多数人学历不高,法制观念不是很强。在有的地方,对调解工作人员基本无培训,有的虽参加过培训,但由于培训时间不长,培训不系统,特别是家事纠纷中有许多需要专业的法律知识,而多数调解员没有接受过专门的法制教育,并不熟悉相关内容,因此有些调解难以达到预期效果。在有些地方,调解人员的经费有的有专门工资和办案经费,但基本上费用都不足;有的基本来源仍然是村一级的开支,加重了当事人及村一级的负担。有的同学还发现,我国人民调解制度的适用在城市和农村不一样,由于城市生活节奏快,人与人之间交往熟识度不如农村,城市中适用该制度的人相对较少;农村中由于居住环境及熟识度,适用调解制度较多,但也有些人抱着家丑不可外扬的心态不愿意调解。有的同学发现江西省有些农村的人民调解机构建立起了回访机制,当地机构委派专门人员实行定期回访,更有效地督促双方履行调解协议,防止纠纷出现反复。有的同学发现,从被调查的当事人角度看,村民的法制观念较为淡薄,不懂法、不知法、不守法现象较为普遍。有部分村民觉得家庭纠纷让人调解是家丑外扬,不愿意接受。在有的地方,部分被调查当事人对调解组织工作评价不太满意的较多,主要原因为:调解员的素质不过硬,有部分调解员的工作态度差,调解方式老套、死板,不能有效地解决婚姻家庭纠纷,甚至有时还出现调解员泄露当事人隐私的现象。

针对人民调解工作存在的以上问题,同学们各自提出了具体建议,例如:一是强化人民调解组织的基层建设,要提高调解员素质,增强法制观念,提高调解员的公信力和威信。二是在调查工作结束后,要进行事后追踪观察,以巩固调解成果。三是要加强对调解员的相关知识培训,改进调解员的工作方式、方法,以期提高调解效果。一些同学们在自己的社会调查工作的心得体会部分写到,通过这次调查,体会到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重要性,通过参加这次社会调查工作,既锻炼了自己的社会实践能力,也提高了自己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和写作能力,感到收获很大。

在学生们完成调查报告后,我们及时召开了“优秀社会调查报告评选及社会调查经验交流会”。在会上,同学们积极发言,互相交流,针对问卷设计是否合理,在具体调查时用哪种方法更能被当事人接受,如何注意保护当事人的个人隐私等问题都做了发言。有一部分同学是学校集中组织去调查的,他们在调查中分工合作,合理安排,增强了团体合作精神。同学们表示,通过这次对我国人民调解制度实施情况的实地调查,收获很大。通过对优秀调查报告的评选,可以鼓励先进,调动更多同学能积极主动投身于社会实践之中。

四、结论

为培养学生的社会实践能力,我们采用组织学生进行社会调查的新方法,强化实践教学环节,促进理论与实践相结合,使学为所用,有利于培养当前社会急需要的既有理论知识又有实践能力的新一代大学生,有利于提高法律人才的培养质量,以期满足我国社会对应用型法律人才的需要。

注释:

①协同创新模式主要是指以人才、学科、科研三位一体的创新能力提升为核心,坚持“高起点、高水准、有特色”,充分利用高等学校已有的基础,汇聚社会多方资源,大力推进高校与高校、科研院所、行业企业、地方政府以及国际社会的深度融合,探索适应于不同需求,形式多样的协同创新模式。

参考文献:

[1]重庆正式推出大学生社会实践工作实施方案[N].重庆日报,2011-01-03.

[2]丁慧,都星羽,李放.婚姻家庭纠纷调解机制问题研究[J].辽宁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6):21.

[3]明亮.变与不变:转型期乡村社会生活的秩序[J].农业考古,2009,(6):80.

[4]梁漱溟.中国文化要义[M].上海:学林出版社,1987.

国庆调查报告范文12

民事侵权案和新闻侵权案中的过错

1.一般民事侵权案中过错的意义

一般民事侵权案中,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是行为、损害、行为与损害间的因果关系、过错。四者缺一不可,尤其是过错。

所谓过错,指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时的某种应受非难的主观状态。在我国,过错有故意和过失两种。

新闻侵权案属于一般的民事侵权案,其归责原则同样是过错原则,过错是新闻侵权责任的基本和最终的构成要件。

2.新闻侵权案中过错的认定

新闻侵权责任中的过错是新闻媒体对导致报道内容失实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态度,其认定的标准是行为人(被告)的行为,而不是报道内容失实的结果。当然,这种主观态度体现于媒体或记者在整个报道过程中的客观表现,其中对新闻事实是否核实是主要表现之一,也是原告通常比较容易证明的事实。

发生新闻失实时,判断记者或新闻媒体是否有过错,关键看其在采访过程中的态度及行为。然而,新闻传播的迅速、及时,要求记者在最短的时间里捕捉最有新闻价值的事物并进行报道,使记者的采写活动不可能像警察、检察官的侦查活动和法官的法庭调查活动那样按部就班,其新闻报道更不可能像诉讼案卷那样环环相扣、每个细节都经得起推敲。而且,新闻传播活动是一个连续的过程,通过连续不断的报道过程,逐步接近事物的全貌和本质。在此过程中,如果报道出现失误,新闻媒体可利用关于同一对象的新的材料、新的事实去纠正原来的报道。所以,只要记者在采访过程中尽到了基本的采访要求,只要新闻媒体对一个有争议事实的报道仍在从各个方面进行,就不能以一时个别的采访报道有不全面之处而确定记者或媒体有法律上的“过错”。

民事侵权案和新闻侵权案中过错的证明责任

以文清案为代表的我国新闻侵权案提出如下问题 :过错应该由谁来证明?过错要件,是否应该适用证明责任倒置或由法官进行推定?

首先,新闻侵权官司系典型的一般民事侵权诉讼,此类诉讼的侵权责任构成要件属过错责任(而非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性质的要件,其包括报道事实真伪、过错(故意或过失)在内的构成要件的证明责任在于原告而非被告。

其次,我国相关实体法和程序法也并未规定对新闻侵权诉讼中的过错实行证明责任倒置。我国新闻侵权的主观构成要件有以下特点:一、采过错责任原则,即无过错则不承担责任,而无论故意或过失,均可担责;二、应由原告对过错负证明责任。

综上,可以得出明确的结论:新闻侵权诉讼中,对侵权责任构成要件之一的过错,应该由原告承担证明责任,记者和新闻媒体没有证明责任。当记者或新闻媒体是否有过错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由原告而非记者或新闻媒体承担败诉的风险或结果。

然而,这里需要澄清两个概念:提供证据的责任和证明责任。在诉讼中各方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有提出证据予以证明的责任,称行为责任。如果双方当事人均履行了行为责任,但案件事实仍真伪不明,一方当事人因法院不适用以该事实存在为构成要件的法律而承担败诉等不利的法律后果,称结果责任。之所以区分这两种责任,是因为:诉讼的时空局限与人的主观局限使法庭上查明的“法律真实”不可能还原客观真实,有时甚至不能查明某些基本事实,这在任何时代、任何国家的司法中都是客观存在的,但是,法官又不能以无法查明事实拒绝裁判,这种情况下,就需要在立法时或诉讼中对败诉等其他不利风险进行分配,这种分配就是结果责任。具体到新闻侵权案件中对过错的证明,被告新闻媒体或记者可能有过错,也可能无过错,其对自己是否有过错也有提供证据的责任,但这是行为责任 ;而在无法查明其是否有过错的情况下,原告应对新闻媒体或记者的过错负结果意义上的证明责任,承担败诉或其他不利风险。

问题是 :在我国的新闻侵权诉讼中,过错并不是由原告进行证明的,而是由新闻媒体和记者证明的――只要新闻媒体或记者不能证实无过错,法官用“过错推定”的原则来推定其过错的存在。

美国新闻侵权诉讼中过错的证明及启示

美国新闻侵权诉讼中已经确立了这样的原则 :新闻侵权诉讼中一律由原告对被告的过错负证明责任 ;对过错的证明有两种类型 :公众人物或公务人员提起的诉讼、或者涉及公共利益的诉讼,由原告对被告的实质恶意负证明责任;普通民众提起的诉讼,由原告对被告的过失负证明责任。

就新闻侵权诉讼中需要由原告对被告的过错负证明责任而言,虽然我国司法实践中并非如此,但相关法律原则与美国是一致的 ;而出于对新闻(言论)自由与公民名誉权的平衡的考虑,美国对原告的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的划分方法,则是我国立法与司法应该借鉴的。

文清诉《重庆商报》案中过错的证明责任

再回到本文开头所述的文清状告《重庆商报》社名誉侵权案中,《重庆商报》记者在网上看到文清“开车撞人不赔偿”的消息,向文清采访而未得到回应,该报于2006年4月1日刊登了相关报道,后被大量转载。文清诉至北京市海淀区法院,要求重庆商报社在其报纸上公开道歉,并索赔12万元。法院在认定报道内容严重失实的同时,还认为“重庆商报社未能举证证明其在刊登该文时,向此前网上相关文章作者进行核实 ;亦未能证明与文清进行核实的相关证据”――这是典型的就过错要件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情形。

在此案中,依过错责任原则,应该由原告文清对《重庆商报》在报道过程中的故意或过失的主观态度承担证明责任:即就《重庆商报》记者是否对网上相关作者及对自己进行核实进行证明。当然,文清就《重庆商报》记者是否对网上相关作者进行核实存在取证问题,但就《重庆商报》记者是否对自己进行核实进行证明并不困难。而《重庆商报》记者可以对自己是否对文清进行核实提供证据进行证明,但需要强调的是 :《重庆商报》的证明行为不是必须的,而只是尽如前所述的“提供证据的责任”。如果是否进行核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不是由《重庆商报》承担证明责任即结果责任,而是由文清承担证明责任。在本案中,恰恰出现了《重庆商报》记者是否对网上相关作者及文清进行核实、即《重庆商报》记者是否有过错真伪不明的状态,此时,依正常的证明责任的原理与相关法律规定,应该由文清来承担真伪不明的不利后果,但法院却将证明责任倒置给了《重庆商报》,这样,法院事实上将本属一般民事侵权的新闻侵权诉讼的过错责任变成了特殊民事侵权诉讼的过错推定责任,这是违反侵权法原则的。

而且,该案还有两个特殊的地方:1.文清可以归为公众人物,理由是:(1)文清作为央视老资格主持人,其身份决定其一直在公众的视野之中或关注之下。(2)文清的索赔数额也说明其将自己作为公众人物对待,否则,一个普通人物不可能提出此种数额的赔偿要求。(3)法院的判决也说明法官将其作为公众人物对待,否则,对普通人物不可能判赔10万元。既然是公众人物,其有义务对公众解释事情的原委,消除公众心中的疑惑;既然是公众人物,既然诉诸法庭,其更有义务举证证明《重庆商报》记者是否向其进行过核实。2.文清是新闻工作者,很清楚新闻传播活动迅速及时的特点,当《重庆商报》的记者向其核实相关报道的真实性时,其应该立即配合,这既是对自己负责任,也是对社会大众负责任,而不应该置之不理。

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