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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考试总结

时间:2022-06-13 14:33:33

法律考试总结

第1篇

(接第6期)

五、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征税问题

自产货物的范围包括金属结构件,如活动板房、钢结构房、钢结构产品、金属网架等产品、铝合金门窗、玻璃幕墙、机器设备、电子通讯设备、防水材料等。

税务处理的相关内容:

1.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方式,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

(l)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 安装)资质;

(2)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凡不同时符合以上条件的,对纳税人取得的全部收入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

实际上是一种混合行为的特殊处理,如果单位符合上面的两个条件,混合行为按兼营处理:货物交纳增值税,建筑业劳务交纳营业税。

2.扣缴分包人营业税的规定

不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总承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还是仅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不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均应当扣缴分包人或转包人( 以下简称分包人)的营业税。

如果分包人是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单位和个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除自产货物、增值税应税劳务以外的价款。除此规定以外的分包人,总承包人在扣缴建筑业营业税时的营业额为分包额。

六、银行营业税计算总结

1.一般贷款业务,全额计税:营业额=贷款利息收入+加息+罚息。

2.外汇转贷业务营业额:

(1)中国银行系统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差额纳税,下级行全额纳税。

(2)其他银行从事的外汇转贷业务,上级行实际利息支出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下级行利息收入与核定利息支出差额为营业额。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余额计税

营业额=卖出价(不扣除任何费用)-买入价(不含各种费用和税金,买入价格中可以扣除持有期间的利息和股利)。同年度不同纳税期出现的正负差可相抵,注意相抵的一定是同一投资品种。

4.融资租赁:余额计税

本期营业额=(应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实际成本)×(本期天数÷总天数)

实际成本=货物购入原价+关税+增值税+消费税+运杂费+安装费+保险费+支付给境外的外汇借款利息支出和人民币借款利息

5.金融经纪业务和其他金融业务(中间业务)按全额计税,营业额为手续费(佣金)的全部收入。

金融企业从事受托收款业务,如代收电话费、水电煤气费、信息费、学杂费、寻呼费、社保统筹费、交通违章罚款、税款等,以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委托方价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

6.(1)金融企业发放贷款( 包括自营贷款和委托贷款,下同)后,凡在规定的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内发生的应收利息,均应按规定申报交纳营业税;贷款应收利息自结息之日起,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或贷款本金到期( 含展期)超过90 天后尚未收回的,按照实际收到利息申报交纳营业税。

(2)对金融企业2001年1月1日以后发生的已缴纳过营业税的应收未收利息,若超过应收未收利息核算期限后仍未收回或其贷款本金到期后尚未收回的,可从以后的营业额中减除。

7.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贷款业务不征收营业税。人民银行对企业的贷款或委托金融机构贷款的业务应征收营业税。

8.金融机构往来业务暂不征收营业税。金融机构往来,是指金融企业联行、金融企业与人民银行及同业之间的资金往来业务,不包括相互之间提供的服务。

9.银行销售金银的业务不征收营业税。

10.金融机构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委托,为其办理委托贷款业务时,如果将委托方的资金转给经办机构,由经办机构将资金贷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在征收营业税时,由最终将贷款发放给使用单位或个人并取得贷款利息的经办机构代扣委托方应纳的营业税,并向经办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解缴。扣缴义务发生时间为委托发放贷款的金融机构代委托人收讫贷款利息的当天。

11.对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七、一般进口货物以成交价格为基础的完税价格

进口货物完税价格=货价+购货费用(运抵境内输入地起卸前的运输、保险和其他劳务费用)。

1.如下列费用或者价值未包括实付或应付价格中,应当计入完税价格:(1)由买方负担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佣金和经纪费;(2)由买方负担的与该货物视为一体的容器费用;(3)由买方负担的包装材料和包装劳务费用;(4)可以按比例分摊的,由买方直接或间接免费提供,或以低于成本价方式销售给卖方的或有关方的货物或服务的价值,可以理解为以劳务、实物支付价款;(5)与该货物有关并作为卖方向我国销售该货物的一项条件,应当由买方直接或间接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但是在估定完税价格时,进口货物在境内的复制权费不得计入该货物的实付或应付价格之中;(6)卖方直接或间接从买方对该货物进口后转售、处置或使用所得中获得的收益。

2.下列费用,如能与该货物实付或应付价格区分,不计入完税价格:(1)厂房、机械、设备等货物进口后的基建、安装、装配、维修和技术服务的费用;(2)货物运抵我国境内输入地点之后的运输费用;(3)进口关税及其他国内税。

简单的记忆规律就是:一般货物的成交价格就是货物在漂洋过海入关前发生的除购货佣金以外的所有费用!

八、城建税主要考点汇总

1.城市维护建设税是一种附加税,本身没有特定的、独立的征税对象。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额为计税依据。

2.城建税不适用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

3.城建税采用地区差别比例税率:在市区的税率为7%;在县城、镇的,税率为5%;非市区县城、镇的税率为1%。由受托方代扣代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的城建税按受托方所在地适用税率。流动经营等无固定纳税地点的单位和个人,在经营地缴纳“三税”的,其城建税的缴纳按经营地适用税率。

4.纳税人违反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规定被加罚的滞纳金和罚款不能作为计征城建税的计税依据。

违反上述3税法规定被处罚时,同时对其城建税也应进行处罚,按拖欠或偷漏的城建税金为依据计算滞纳金或罚款。

5.进口产品不征城建税,出口产品退还增值税、消费税,不退还已缴纳的城建税。

九、城镇土地使用税主要考点汇总

1.计税依据:为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按下列办法确定:(1)凡有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单位组织测定土地面积的,以测定的面积为准;(2)尚未组织测量,但纳税人持有政府部门核发的土地使用证书的,以证书确认的土地面积为准;(3)尚未核发出土地使用证书的,应由纳税人申报土地面积,据以纳税,待核发土地使用证以后再作调整。

2.年应纳税额=实际占用土地面积(平方米)×适用税额

3.要求考生能够正确区分法定免缴土地使用税的优惠由省级地方税务局规定的减免税。注意有关企业方面的税收优惠问题和计算题目的结合。

4.熟悉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十、房产税主要考点汇总

1.凡在我国境内拥有房屋产权的单位和个人都是房产税的纳税义务人。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暂不缴纳房产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建造的商品房,在出售前不征收房产税;但对出售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3.征税范围: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不包括农村房屋。

4.税率:房产税适用比例税率,计税依据不同,适用的税率不同。①经营、自用房,按房产余值计算,从价计征,税率1.2%;②出租房屋,按房产租金计算,从租计征,税率12%;③个人按市场价格出租的居民住房,用于居住的,可暂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5.应纳税额的计算:从价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房产原值×(1- 扣除比例)×1.2%;从租计征的计算年应纳税额=全年房产租金收入×12%

6.税收优惠要熟悉,注意客观题目。

7.熟悉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

十一、保险机构代收代缴车船税和滞纳金的计算

1.特殊情况下车船税应纳税款的计算:对于境外机动车临时入境、机动车临时上道路行驶、机动车距规定的报废期限不足1年而购买短期“交强险”的车辆,保单中“当年应缴”项目的计算公式为:

当年应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

其中,应纳税月份数为“交强险”有效期起始日期的当月至截止日期当月的月份数。

2.欠缴车船税的车辆补缴税款的计算:(1)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或者曾经缴纳过车船税的车辆,往年补缴=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前次缴税年度-1)。其中,对于2007年1月1日前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未缴纳车船税的,前次缴税年度设定为2006。(2)对于2007年1月1日以后购置的车辆,纳税人从购置时起一直未缴纳车船税的,往年补缴=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其中,购置当年欠缴的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应纳税月份数/12,应纳税月份数为车辆登记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若车辆尚未到车船管理部门登记,则应纳税月份数为购置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的月份数。购置年度以后欠缴税款=计税单位×年单位税额×(本次缴税年度-车辆登记年度-1)。

3.滞纳金计算:每一年度欠税应加收的滞纳金=欠税金额×滞纳天数×0.5‰

第2篇

高三语文总复习的根本目的,显然是为了进一步培养学生的读写能力,提高学生高考的语文成绩。但是纵观实际复习过程,有许多教学行为华而不实,实质上与这个目的背道而驰,不仅谈不上是真正培养学生读写能力的责质教育,也不是能提高学生高考语文成绩的有效应试教育,而是地地道道的“伪应试教育”。

1 考试泛滥成灾,“模拟”劳而无功

高考是以检测学生高中三年最终具有的语文知识与能力为根本目的,高考复习显然要以语文知识归纳和语文能力培养为根本出发点,并通过模拟考试检测知识训练到位情况,培养良好的考试习惯和应试技巧。那么,每周一次甚至两次的频繁模拟考试具备这两方面的功能吗?一方面,不是统筹安排、系统命制因而没有太大关联的若干套模拟试卷所涵括的知识技能无疑是交叉的、零碎的,对学生构建语文学科系统的知能框架作用不大。另一方面,频繁的考试是否训练了学生良好的考试习惯,培养了理性的应试心态呢?显然也没有。教师以考代练是一种急功近利的做法,是语文教学的简单化和庸俗化,其结果是技巧、双基不牢。例如写作训练,必须是写作心理、写作过程、常见文体、教材积累和综合训练的完美结合,而应试作文讲究的是避实就虚、营造亮点、结构匀称……出发点是方便、取悦于阅卷老师,是重技巧轻基础的一种表现,甚至是对学生价值取向人格塑造的一种误导。整治“过度”考试,是有必要的。

2 注重方法规律,有效指导匮乏

高考复习是方法规律的天下。类型甲乙丙丁,方法ABCD,步骤一二三四,注意1234,似乎方法规律之体系讲授得差不多之后,学生记不牢那么多的方法和规律,即使努力记牢了,在做题的时候就是用不上!想问一个问题:老师自己解题时是这样对号入座、生搬硬套的吗?显然不是!那为什么还要向学生强调这么多的规律呢?让他们自己看看,疑难处略作点拨不就够了吗?解题指导,无须像学术论文那样严谨深透,它全部的生命在于适用于学生。所以介绍的方法规律,要做到以下几点:

首选,在数量上一定要“少”。数量一多,考试时要么没时间一一套用,要么脑海里乱成一锅粥。

其次,在质量上一定要“精”。必须是老师深有感触、坚信笃行的,才具备讲的价值,才有可能内化为学生的心智技能。

再次,在来源上要“实在”。简单的讲,不能来源于标准答案,而要求来源于教师的解题实践。我想,既然有“下水作文”的说法,为什么不能有“下水考试”的做法?教师和学生一样在规定的时间内独立完成模拟试题,然后再对照标准答案反思解题过程与方法、规律。跟学生讲这些方法和规律,比常见的对着答案想理由、说明标准答案为什么是正确的要有针对性得多,有实效得多。下水考试,实际上是教师变换角色,以学生身份进行新尝试、新体验。也许,老师会发现自己讲的绝大部分方法规律失去了用武之地,全部凭借直觉语感和极为有限的几种方法、几个骤步而已。

所以,我们以前绞尽脑汁构建的密密麻麻的方法规律的网络其实只须作简单的了解就可以了,而应把复习的重点放在学生反复而广泛的阅读、写作、积累和训练过程中去。教师可以示范一种规范纯正的语感方式,可以示范一种简单易行的解题过程,而复习的绝大部分时间要给学生独立地练习和反思、总结。请注意,这里我强调了反思和总结。也许,我们并不缺少反复练习,但我们的学生绝对缺少反思和总结自己行之有效的解题方式与程序!学生被淹没在解答出题目本身的题海训练中,解答出题目后对同类知识的比较、辨析和对方法、规律的总结、归纳被普遍地忽视,题目做得很多,仍然不能举一反三、解类旁通就不难理解了。

3 忽视情感认同,人文关怀缺乏

兴趣、情感对学生的意义重大,是众所周知的一条心理规律。放眼高三语文复习实际我们会发现,对上述规律的背叛现象是较为严重的。

教师惯常采用的复习形式有教师系统讲授专题理论知识,教师串讲试卷或习题,学生默读复习资料,死记名句名篇和作文材料,还有每周一到两次的高考模拟测试……教师对学生的人文关怀已经缩水为对考试分数、名次这个终极目标的唯一关怀!其实只要是阅读和写作,就一定能有机地渗透兴趣培养、情绪调动、情感体验、人格培养……而这些却大都被老师无情地摒除。兴趣和情感的缺乏,必然使学生的记忆和思维的效率降低,也必将影响对语言敏锐的感知、联想、想象和意境的再创造,进而影响语感的形成。

第3篇

摘要:实际教学中离不开考试,如果不把知识能力与考试结合在一起,难免会留下遗憾。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总结出了一些将物理教学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获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将之成为“三板斧”。

关键词:教学;考试;结合

物理教与学重要的是注重理解、注重观察与实验。只有理解、参与体验了获得的知识才是真正掌握了的知识,才能用所学的知识从物理走向社会。但在实际学习中离不开考试,如果不把知识能力与考试结合在一起,难免会留下遗憾。笔者在多年的教学实践中,总结出了一些将物理教学与考试相结合的办法,获得了较好的效果,我将之成为“三板斧”。

第一板斧 神奇数字

教学研究通过电阻的电流与电压的关系时,有一个实验电路图(如图),同学们反映,本电路实验元件较多,总是记不牢,特别是考试时,总是丢三落四,失分率较高。为此,我专门对上一届中期考试中的此内容的得失分率做了统计,统计结果如下:(总分为4分、抽样人数为100人)

从上表可以看出得分率仅为67.75%,发现这一问题,我就想办法如何让同学们记得牢,用得来。于是我借用了中央电视台“非常6+1”节目中的数字,帮助记忆和应用。具体方法是“6+1=7”,“7”表示该电路图由电源、滑动变阻器、导线、电阻、开关、电流表、电压表七种原件组成,“6”表示电源、滑动变阻器、导线、电阻、开关、电流表这六种原件串联,“1”表示电压表并联在电阻两端。因为很多同学对李咏主持的“非常6+1”节目很感兴趣,所以听到我这么一类比,兴致很高,甚至下课后还在讨论,所以效果很好。为了进行对比,我在下一年的中期考试中又用了原题,且分值不变。抽样调查的结果令人吃惊。(下表是第二次中期考试得分情况的抽样结果)得分率一下飙升到了91.25%,比原来上升了22.5%。

第二板斧 奇特联想

在教学滑轮组省力与承担重物绳子的段数的关系这一部分内容时,按教材上的说法是“有几段绳子承担重物,拉力就是物重的几分之一”。但有的同学就反映:“当时知道是怎么回事,但在做题和考试时总是不能确定某个滑轮组究竟是有几段绳子承担重物”。于是我引导学生分析以下两个滑轮组的特点(如图二),首先分清哪个滑轮是动滑轮,再一起分析甲乙两图各是由几段绳子承担重物,再进一步分析 这两个图中绳子的固定端分别固定在哪个滑轮的挂钩上,从而总结出当绳子固定端固定在定滑轮挂钩上时,是四段绳子承担重物,当绳子固定端固定在动滑轮挂钩上时,是五段绳子承担重物。而四是偶数,五是奇数,于是总结出“奇动偶定”便于记忆。总体反映不错,一个问题解决了,新的问题随着又出现了,那就是有的同学容易记混,稍不注意就记成了“奇定偶动” , 由此,我充分利用了同学喜欢使用网络语言和喜欢奇特联想的天性,“我”在网络语言中经常成为“偶”,让同学们想象一幅图景,我提着滑轮组进入了鸡场,鸡受惊了,我只好静止,称为“奇动偶定”,这样就再也不会混了。为了验证有效性,我在所教的两个班中,各取50名成绩较好的同学做了对比实验。从附表中数据可看出,效果很明显。

在教学凸透镜成像规律这部分内容时,一般方法是:学生先做试验总结出规律,再进行练习巩固,如果要强化记忆,可能还会根据规律用如下表格记录下规律让同学对照记忆。

物体到透镜的距离

但问题又来了,同学反映,规律较复杂,以上列表也比较复杂,单独做较简单题时还没问题,如果是做较复杂的题,头脑中就成了一团浆糊,错误率相当的高。于是编了下面的顺口溜“ 一倍焦距分虚实二倍焦距分大小,物近像远像变大,物远像近像变小。”当然,物理学习首要是理解,是观察和实验。其他方法都只是辅助。所以,不能因为剑走偏锋而丢了根本。

第4篇

(一)对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涉及的各部分知识进行细致的总结

在弄清楚申论测试的题型和应试能力要求的基础上,对各部分知识进行细致的总结,如申论测试的结构和重要环节、阅读理解能力、总结概括能力、策划方案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的基本要求、应试方法、注意事项等,这些都是有关申论考试的基本知识。下面以阅读理解能力为例进行总结:

1.基本要求:弄清给定材料的思想性、隐喻义、思辨性。

2.注意事项:注意速读与精读结合、对材料整体把握、阅读时详略结合。

3.易犯错误:忽视材料实质,理解不全面,错用逆向思维,抓不住重点,思维过度发散而不集中。

4.步骤与方法:

(1)略读——快速通读全文,注意关键词,把握关键句;

(2)精读——总结材料大意,进行材料归类,提炼中心思想。

(二)总结出公务员考试申论考试的答题规律或套路

申论测试虽然比较灵活,但也有规律可循,不同的题型也有不同的技巧和套路。所以要在大量做题的基础上总结出这些规律和套路,从而提高自己的答题速度和应试能力。例如方案策划这类题型就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由“人”的原因引发的问题,我们可以具体分析是由哪类人引发的,然后再针对不同的人制定相应的对策。由于政府的原因,我们就要追究相关领导者和当事人的责任;由于群众的原因,我们就要对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由于个别人的原因,我们就要对个别人进行奖励或惩罚。

2.由于“政策、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原因,我们就可以考虑修改政策,完善法律法规,撤销或改变相应的规章制度。

3.由于“经济利益”的原因,我们就可以考虑以下方面,对某些企业或个人为了私利而危害公共安全或损害大部分人民群众的利益时,我们就可以责成企业或个人限期改正,如果拒不改正或不可能改正的,则强制关闭企业,或追究个人的相关责任。而对于为了大部分人的利益而不得已损害一小部分人的利益的情况,我们则可以视情况,采取各种措施尽可能将损害降低到最低点,并给予受损害的群众一定的补偿。

4.由于“科学技术”的原因,可以考虑增加资金投入,提高科研水平,加快科技成果的转化周期;可以引进人才、先进的管理方法等;加大对教育的投入,努力培养科技人才等。

5.由于“宣传、教育”的原因,就可以通过新闻媒体及各职能部门加大宣传力度,巩固相应宣传成果等。

(三)形成良好的答题习惯

申论给定材料一般较长,而且内容庞杂。要想在分秒必争的情况下快速读完全文并掌握材料大意,除了需要很强的阅读能力外,还要求考生具有良好的解题习惯,以下一些建议仅供参考:

1.读题。先读问题部分,再读材料,这种读法针对性强。

2.理解材料大意。对一些涉及问题较多的材料,可以把它们一条条地写在纸上,并加以归类,再答题。

3.合理安排时间答题。每次给自己规定好时间,注意提高效率。当然效率的突破,归根到底来源于熟练程度。

4.对于自己的弱项题型,高度重视。一定要多练习多总结。

第5篇

一、法学教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1、法律人才的培养与现实社会需求脱节我国高校现在培养出来的法学人才,普通存在一个弊病,实践能力不强。我国法律专业的人才,从90年代后期,得到快速发展,99年开始各个高校都在扩大招生,学生数量在一定程度上增多,但教学环境,师资很多学校没有跟上,导致培养学生的素质不高,扩招生源质量也有所下降,实验实训条件不足,导致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不强,与企业需求的人才差距比较大,因此高校教学模式必须改革,以满足企业对法律高级人才的需求。

2、课堂教学方式和效果不佳在高校法律专业传统的教学模式就是讲授教学,很多课程都是大班课程,教师用心的讲,学生拼命记笔记。一般情况下,教师讲完课就走,教师与学生很少沟通,有的学生教师都可能不认识,课堂的效果不好。法律是一些按法律法规的课程,教师的讲解最后应该通过案例教学,让学生积极参与,学生成为课堂主体,师生之间多互动,提高学生的积极性,锻炼学生实践能力,培养创新能力。

3、考试方式单一传统的教学模式,考试就是笔试,期末以卷子的成绩为依据,这种考试模式严重阻碍教学改革,法律课程不应该以笔试浅析高校法学教学改革白化秋哈尔滨金融学院摘要:在高校教学中,法学是一门基础课,当代大学生都要懂得一些法律基础知识,现在社会非常重视高校法律课程,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在社会对法律方面人才的需求,要想培养社会需要的法律人才,教学模式必须改革,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为社会培养需求的法律高级人才。关键词:高校法学教学改革改革构思成绩为主,考试方式应该多元化,以多元方式考核学生,才能公平、公正的对待一名学生,培养学生的全面发展。

二、法学教学改革的构想

法学教学模式的改革,改革的目标就是培养学生的素质,如何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如何提高学生学习法学知识的技能,如何通过基础知识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培养学生独立自主解决实际问题能力,增强职业能力培养,提高学生创新能力提高。

1、把素质教育作为法学教学的目标定位作为一种教育模式,素质教育包括的范围广泛、内容丰富,既涉及学科课程体系和内容的设计安排,涉及思想品德素质、专业素质、文化素质和身心素质等方面的内容,也涉及教学的方法和手段。但法学素质教育的主要内容或核心要素,仍在于法律职业品质和职业能力的培养。只有这样,才能培养出基础扎实、专业面宽、心理素质高和适应能力强的能够从事与法律有关的实际工作和具有法学研究的初步能力的复合型人才。

2、改变教学方式以增强教学效果在现在教学过程中,要改变传统的教学方法,利用现在科学教学手段,激发学生学习法律课程的积极性。兴趣是最好的教师,学生学习的兴趣提高了,积极主动性就有了,知识才能会融会贯通。现在法律课程的教学方式,比较有典型的,效果比较好的,就是案例教学,教师通过多媒体计算机,播放一段案例视频,通过视频让学生发现,视频中的主人公,都违法了那些法律,在我国法律条文中,是第几条等。通过这类实例教学,学生能很快记住法律的一些条文,通过案例教学,学生能复习基础知识,同时能对基础知识的应用,提高了学生实践能力,实践能力的提高,增强了基础知识的应用灵活性,对整个法律知识能起到一个融会贯通的作用。整体激发了学生学习的兴趣,学生能成为课堂的主体,教师搭建好平台,学生能演好各个角色,提高了学生实践能力,同时能为企业培养合格的法律高级人才。

3、考试模式改革打破传统考试模式以笔试试卷形式,这种模式比较单一,不能全面衡量一个学生的真实水平,考核一个学生,必须多元化考核,改变传统的单一的闭卷考试方式,改用以闭卷、笔试、口试、撰写论文、进行模拟法庭以及开卷等多种方式结合的方法来丰富考试方式。总结起来考试一般应该采用,笔试、实践与平时成绩相结合的三种模式。笔试也分其中与期末相结合,实践教学主要以课堂上的实践课,期末的综合实践课结合一起,对学生多元化的考核,应该能全面考核出一个学生的真实水平,考试模式的改革也是激发学生学习一个有效途径。总之,传统的法学教学模式已经不适合现在社会的发展需要,要培养社会的需要法律高级人才,就要激发学生学习法律的兴趣,改变传统的教学模式,采用现代的教学方法与教学手段,提高学生创新意识,培养企业需求的高级法律人才。

作者:白化秋单位:哈尔滨金融学院

第6篇

关键词:经济法 课程改革 会计学

湖北民族学院校级重点教研项目”基于应用能力培养的经管类经济法课程教学改革研究”(编号:2013JYZ15);

湖北民族学院校级一般教研项目“民族地区地方院校法学本科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研究”(编号:2013JY026)。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深入,我国经济法律法规逐步健全,经济法对赋予社会经济主体的权利和义务,社会对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的需求与日俱增。为此,会计学专业人才培养必须坚持以市场经济需求为导向、培养高素质的经济型、复合型会计人才为教学目标。然而,我国当前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仍然存在很多问题,如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教学内容缺乏、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等等。然而,这些问题的存在对会计学专业教学目标的实现、人才的培养都有极大的阻碍作用。因此,为了不断优化会计学学生在实践中的应用能力,提高教学效果,就必须深化会计学课程教学改革,在教学中夯实基础知识,以满足学生在日后考证、就业和职称提升的需要。

一、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

经济法课程本身是一门实用性、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然而,当前很多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让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存在很多误区。首先,传统的教学方法过分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课堂上,老师是教学的中心和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这种应试教育的体制下,老师忽略了给予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独立意思表示的机会,忽视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容易让学生把经济法看成是一门枯燥无味的课程,失去学习的积极性。其次,在教学过程中,老师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中引入的很多案例比较陈旧,要么是与最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不符,缺乏针对性,要么是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符,缺乏时效性。最后,老师在教学工具的应用上缺乏创新性。很多教师不能与时俱进,不能有效地把教授、板书、多媒体、以及互联网有机的结合,教学方式单一。

(二)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会计学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而经济法是会计学专业必修基础课程。当前,经济法教学内容普片缺乏针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学章节缺乏针对性。目前,经济法还没有集中于一部法典型的规范性文件中,而是散见于大量经济法规之中。经济法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商法中,民法主要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商法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和票据法,除此之外,还有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所以,从教学内容上看,经济法包含的内容太多、太广。然而,在有限的课时下,老师不可能把所有章节都面面俱到,需要选择性地讲解,因此,老师在章节的选择上可能参差不齐,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会计学专业缺乏针对性。第二,章节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经济法每一章的内容都有一个特点,即内容多、杂、细。学生在初学时很难全面的掌握所有知识点,更难理清知识之间的联系。结果很多学生对章节的内容的认识什么都想学,但就是不知道学什么;什么都学了,但什么都没有学到。经济法教学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对学生现在的学习、以后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第三,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体现出不足,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只能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无法把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实结合起来,无法活学活用。

(三)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

当前我国很多高校学生期末考试评定成绩的方式是期末考试卷面成绩(70%)和平时成绩(30%)组成,经济法也不例外。这套成绩评定方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的积极性都会产生很多弊端。由于很多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方法都存在着误区,认为经济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只要把它记住就可以了。然而,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比达到了70%,导致很多学生为了考及格,就在考前临时抱佛脚,通过死记硬背记住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对其内含根本没有理解到,更别谈运用法律条文来分析现实经济主体的法律纠纷。虽然平时成绩占比30%,但很多老师是仅依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来决定平时成绩,而忽略了学生课堂上的积极参与讨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果导致很多学生是为了上课而上课,只要老师点名到了,平时成绩就有了,至于在课堂上能不能学到知识,很多学生并不在乎。所以,在当前这套成绩评定体系下,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和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很大的伤害。

(四)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

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两大学科的交叉学科。由于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与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在教学中就很难两全其美。从事法学研究的老师因会计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很难把法融入到实际的经济问题中去分析;而从事会计学研究的老师因为法学知识的欠缺,在经济法的讲授中可能会出现法理知识不足、法学知识深度不够等问题,让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缺乏深度。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因为教师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影响到了教学效果。

二、会计学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采用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个案研究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具体案例,掌握分析问题的原理,进行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向学生展示生活中真实的情景,让其针对案例进行认知、思考、分析和发表自己的看法,将原本抽象的理论、概念,具体化、形象化,且提高学生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等素质。[1]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第一,选择的案例要贴切。老师在选择案例时需要结合某个章节,或者某一个知识点的含义需要来选择,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和启发性,能帮助学生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第二,选择的案例要新颖。老师可以从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途径,选择当前的热点、重点、经典案例,这样既能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当前热点问题,又能大大提高学习的积极性。第三,案例分析要注重讨论和总结。在讨论过程中,老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做出意思表示、相互辩讨。同时,让学生明白,在课堂上讨论结果不是最主要的、讨论过程才是最宝贵的,不要怕出错,错了通过讨论明白自己错在什么地方,然后予以纠正,才能真正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充分发挥老师的引导作用和主导地位。老师要要求学生围绕讨论的主题,不能偏离主题;当学生发现分歧或讨论结束,老师需要对上述讨论进行梳理和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得出正确结论,以实现预期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

(二)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相融合

在新常态下,社会更需要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在现有实践教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于会计专业而言,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就需要老师在经济法教学中中,既要夯实基础知识,又要注重资格证书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等)。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融合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教学是以通过资格证书考试为目的,而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满足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目标,以资格证书考试为风向标,注重拓展学生的经济法律知识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资格证书考试从某个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会计学专业人才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学生参加各类资格证书考试既能检验自己的实际水平,以便为自己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和目标,同时也为将来职业的发展和职称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

改变过去重考试,轻平时训练的现状。很多学校学生的期评成绩来源于平时成绩(30%)和期末考试(7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仍占绝大部分,很多学生忽视平时的训练,仅通过期末考前的复习也能通过考试,为此,应积极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首先加强考试改革。通过应经计算机考试系统,实现考试无纸化和试卷差异化,改变过去期末考试学生同一张试卷定成绩的局面,降低考试作弊的概率。其次,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降低期末考试在期评考试中的比例,提高平时上课的表现和出勤率所占的比例,比如采用期评成绩=期末考试(50%)+上课表现(30%)+出勤(20%)。把平时学生上课的表现成绩引入到期末考试成绩中,可以大大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再次,试卷题目设计改革。降低单纯记忆性的试题比例,增加案例分析的试题比例;减低客观题的比例,增加主观题的比例。把期末考试试题与相关资格证书考试试题看齐,经济法把期末考试办成为检验学生实际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试。

(四)提高教师专业知识

要提高会计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效果就必须提高老师的相关专业知识。无论是会计学专业的老师,还是法学专业的老师,要上好经济法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素养。法学专业的老师需要学习会计、税法、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以及票据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时刻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时刻训练自己把法学知识融入到经济问题中,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以便在实际教学中能结合相关法学知识分析当前经济热点,提高教学的效果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也需要不断自学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和商法,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理论功底。同时,时刻关注经济法的修改,以便把最新的法律法规融入到经济问题中,促进学生对经济专业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科研和教学相结合。通过申报经济法相关的教研课题,深入研究经济法研究,明确教学目标、改善教学方法、准确教学定位、增强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总之,培育“懂经济、懂管理、懂法律”的复合型、应用型人才是21世纪国家经济建设的客观需要,为了培育这类人才是一个系统化、长期化的过程,需要我们教学工作者在一线的教学工作中坚持不懈的努力才能实现。

参考文献:

[1]梁静.民办高校经管类专业经济法课程案例教学法问题探讨[J].新课程研究,2014(10):93-94

第7篇

一、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一)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

经济法课程本身是一门实用性、实践性很强的一门课程。然而,当前很多教学方法缺乏创新性,让学生对经济法课程的学习存在很多误区。首先,传统的教学方法过分侧重于理论知识的传授,而忽略了实践能力的培养。在课堂上,老师是教学的中心和主体,学生只是被动的接受者。在这种应试教育的体制下,老师忽略了给予学生参与课堂讨论、独立意思表示的机会,忽视了培养学生独立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很容易让学生把经济法看成是一门枯燥无>!老师在法律法规的介绍中引入的很多案例比较陈旧,要么是与最新修改的法律法规不符,缺乏针对性,要么是与当前的经济形势不符,缺乏时效性。最后,老师在教学工具的应用上缺乏创新性。很多教师不能与时俱进,不能有效地把教授、板书、多媒体、以及互联网有机的结合,教学方式单一。

(二)教学内容缺乏针对性

会计学是一门实用性、操作性很强的专业。而经济法是会计学专业必修基础课程。当前,经济法教学内容普片缺乏针对性,具体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教学章节缺乏针对性。目前,经济法还没有集中于一部法典型的规范性文件中,而是散见于大量经济法规之中。经济法教学内容主要集中在民法和商法中,民法主要包括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物权法、合同法,商法主要包括合伙企业法、公司法、证券法、企业破产法和票据法,除此之外,还有经济法相关法律制度。所以,从教学内容上看,经济法包含的内容太多、太广。然而,在有限的课时下,老师不可能把所有章节都面面俱到,需要选择性地讲解,因此,老师在章节的选择上可能参差不齐,随意性较大,特别是对会计学专业缺乏针对性。第二,章节里的内容缺乏针对性。经济法每一章的内容都有一个特点,即内容多、杂、细。学生在初学时很难全面的掌握所有知识点,更难理清知识之间的联系。结果很多学生对章节的内容的认识什么都想学,但就是不知道学什么;什么都学了,但什么都没有学到。经济法教学缺乏针对性和目的性对学生现在的学习、以后的工作带来了很大的隐患。第三,学生在学习经济法时在知识的深度和广度上都体现出不足,尤其是对法律法规的理解只能停留在表面的层次上,无法把经济法相关的法律法规和现实结合起来,无法活学活用。

(三)考试方法缺乏合理性

当前我国很多高校学生期末考试评定成绩的方式是期末考试卷面成绩(70%)和平时成绩(30%)组成,经济法也不例外。这套成绩评定方法对培养学生自主学习能力和学习的积极性都会产生很多弊端。由于很多学生对经济法的学习方法都存在着误区,认为经济法只是一些法律条文,只要把它记住就可以了。然而,期末考试卷面成绩占比达到了70%,导致很多学生为了考及格,就在考前临时抱佛脚,通过死记硬背记住相关的法律条文,而对其内含根本没有理解到,更别谈运用法律条文来分析现实经济主体的法律纠纷。虽然平时成绩占比30%,但很多老师是仅依据学生的出勤情况来决定平时成绩,而忽略了学生课堂上的积极参与讨论,提高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结果导致很多学生是为了上课而上课,只要老师点名到了,平时成绩就有了,至于在课堂上能不能学到知识,很多学生并不在乎。所以,在当前这套成绩评定体系下,对学生学习经济法的积极性和培养学生实际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都有很大的伤害。

(四)教师专业知识的缺失

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两大学科的交叉学科。由于会计学专业经济法教学与法学专业经济法教学有着本质的区别,故在教学中就很难两全其美。从事法学研究的老师因会计学专业知识的欠缺,很难把法融入到实际的经济问题中去分析;而从事会计学研究的老师因为法学知识的欠缺,在经济法的讲授中可能会出现法理知识不足、法学知识深度不够等问题,让学生对经济法的认识缺乏深度。两个方面的问题都是因为教师专业知识的欠缺而影响到了教学效果。

二、会计学经济法教学的改革思路

(一)采用多种形式的案例教学法

案例教学法又称为个案研究法,是指在教学过程中通过引导学生分析和研究具体案例,掌握分析问题的原理,进行独立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教学方法。这一教学方法通过案例向学生展示生活中真实的情景,让其针对案例进行认知、思考、分析和发表自己的看法,将原本抽象的理论、概念,具体化、形象化,且提高学生综合运用、逻辑思维和口头表达等素质。[1]为此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注意:第一,选择的案例要贴切。老师在选择案例时需要结合某个章节,或者某一个知识点的含义需要来选择,案例要具有代表性、针对性和启发性,能帮助学生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第二,选择的案例要新颖。老师可以从分利用互联网、电视等途径,选择当前的热点、重点、经典案例,这样既能提高学生运用理论知识分析当前热点问题,又能大大提高学习的积极性。第三,案例分析要注重讨论和总结。在讨论过程中,老师需要营造一个良好的氛围,鼓励学生积极做出意思表示、相互辩讨。同时,让学生明白,在课堂上讨论结果不是最主要的、讨论过程才是最宝贵的,不要怕出错,错了通过讨论明白自己错在什么地方,然后予以纠正,才能真正提高自己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充分发挥老师的引导作用和主导地位。老师要要求学生围绕讨论的主题,不能偏离主题;当学生发现分歧或讨论结束,老师需要对上述讨论进行梳理和总结,并根据相关法律得出正确结论,以实现预期的案例讨论教学效果。

(二)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相融合

在新常态下,社会更需要既懂经济、又懂法律的复合型人才。在现有实践教学严重不足的情况下,对于会计专业而言,为了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就需要老师在经济法教学中中,既要夯实基础知识,又要注重资格证书考试(会计从业资格证、助理会计师、中级会计师、注册会计师等等)。经济法教学与资格证书考试融合并不意味着经济法教学是以通过资格证书考试为目的,而是以提高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满足社会需求的会计专业人才为目标,以资格证书考试为风向标,注重拓展学生的经济法律知识面,培养学生的法律意识和法律思维,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总之,资格证书考试从某个程度上体现了社会对会计学专业人才能力和素质的要求,学生参加各类资格证书考试既能检验自己的实际水平,以便为自己制定切实可行的学习计划和目标,同时也为将来职业的发展和职称的提升打下坚实基础。

(三)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

改变过去重考试,轻平时训练的现状。很多学校学生的期评成绩来源于平时成绩(30%)和期末考试(70%),期末考试卷面成绩仍占绝大部分,很多学生忽视平时的训练,仅通过期末考前的复习也能通过考试,为此,应积极加强考试改革,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首先加强考试改革。通过应经计算机考试系统,实现考试无纸化和试卷差异化,改变过去期末考试学生同一张试卷定成绩的局面,降低考试作弊的概率。其次,实现多元化的考评模式。降低期末考试在期评考试中的比例,提高平时上课的表现和出勤率所占的比例,比如采用期评成绩=期末考试(50%)+上课表现(30%)+出勤(20%)。把平时学生上课的表现成绩引入到期末考试成绩中,可以大大地提高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再次,试卷题目设计改革。降低单纯记忆性的试题比例,增加案例分析的试题比例;减低客观题的比例,增加主观题的比例。把期末考试试题与相关资格证书考试试题看齐,经济法把期末考试办成为检验学生实际理解能力和应用能力的考试。

(四)提高教师专业知识

要提高会计学专业经济法的教学效果就必须提高老师的相关专业知识。无论是会计学专业的老师,还是法学专业的老师,要上好经济法应当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方面,不断学习,提高自己的专业知识素养。法学专业的老师需要学习会计、税法、财务管理、风险管理,以及票据等相关专业知识,同时时刻关注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时刻训练自己把法学知识融入到经济问题中,提高分析问题的能力,以便在实际教学中能结合相关法学知识分析当前经济热点,提高教学的效果和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会计学专业的老师也需要不断自学经济相关的法律法规,主要是民法和商法,以提高自身的法律理论功底。同时,时刻关注经济法的修改,以便把最新的法律法规融入到经济问题中,促进学生对经济专业知识的理解。另一方面,科研和教学相结合。通过申报经济法相关的教研课题,深入研究经济法研究,明确教学目标、改善教学方法、准确教学定位、增强教师教学能力、提高教学效果。

第8篇

【论文关键词】国家司法考试 宪法学 教学改革 论文论文摘要: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律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资格等方面做出调整后,对高校宪法学教学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我国高校宪法学教学重点普遍偏离司法考试的命题重点,教学方法也较单调。鉴于此,高校宪法学教学改革应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以规范和实践为重点,采用多种方式,突出对学生的规范分析能力和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 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律职业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报名条件一直限制在已经取得本科学历的毕业生。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范围等方面做出重要调整,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的调整,有利于基层地区法律职业人员短缺、断档等问题的解决,也使法律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在就业时有更多优先选择法律职业的机会,与此同时,这一调整也给高校法律专业各门学科的教学提出了新要求。其中,宪法学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在司法考试之卷一占有一定分值。因此,宪法学教学如何通过自身调整适应我国法学教育趋向应用的趋势,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政策调整后对高校宪法学教学的新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政策调整后,法律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有机会在校报名参加统一司法考试,这一变化,给高校宪法学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首先,司法考试越来越注重宪法思维能力的考查。据统计,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以来,关于宪法思维能力的试题已从最初的3道上升为现在的8道,相应的,要求宪法学教学中应着重学生这一能力的培养。一般来说,宪法思维是人们运用对宪法本身的认识来观察问题、提出问题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宪法思维作为法律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一般法律思维有所不同,它不是法律思维在宪法学领域的简单翻版,而是对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思维。例如,2009年司法考试卷一(下文的试题都是第一卷中的)单项选择的第1题:应如何理解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中关于“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道试题考查的基本知识点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结合本题所给选项,考生只要对宪法的法律地位有正确认识,并能够运用这一知识对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以及宪法与执政党的关系进行分析,很快就可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其次,司法考试注重对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等知识问题的考查。例如,2011年第7题的考点是《宪法》第13条第3款,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8、10、14、55题则是对《宪法》、《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和《香港基本法》等法条的识记能力的考查。此外,2009年的司法考试又对《集会游行示威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以及《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的有关法条进行了专门测试。因此,高校宪法学教学中不应忽视学生对法条的记忆和理解能力的培养。最后,司法考试与国家的政治生活、社会的现实情况有着密切联系,这就要求宪法学教学对当下中国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生活中的问题,能够用宪法学基本理论进行观察、分析,提出宪法问题,并加以解释,从而培养法律人独有的问题意识。 二、目前高校宪法学教学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我国的宪法学教育类似大陆法系国家,多采用传统法学教育方式即以教师为中心,以教材为范本,重在对学生进行法学基础知识的传输。目前,高校的宪法学教材大多采用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21世纪法学系列教材《宪法》,或高等教育出版社与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宪法》。这两部教材虽然在具体章节的编排次序上各有不同,但基本上涵盖了《司法考试大纲》的知识点,即都包含宪法基本理论、宪法基本制度、国家机构、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四大部分。然而,由于司法考试命题点和宪法学教学点各有侧重,加之宪法学教学方法尚存在一些缺陷,因而,宪法学教学如何适应国家司法考试的要求,仍是实践中亟需解决的问题。 目前,高校宪法学教学存在的问题主要集中于教学内容和教学方法两个方面。首先,就教学内容来说,主要表现为高校宪法学教学重点偏离司法考试的命题重点。高校宪法学的教学 重点普遍侧重于宪法基本理论,并且这部分教学时数占了总学时的1/3左右。以高教出版社和北京大学出版社联合出版的《宪法》为例,这本教材编写的基本思路就是加强宪法基础理论的分析和研究,它认为:“本教材属于‘宪法学原理’的范畴……加强宪法基础理论的分析和研究是编写本教材的首要任务。”因此,教材第一编即为“宪法基本理论”,包括宪法的概念、宪法的历史发展、宪法的制定、宪法的基本原则、宪法形式与宪法结构、宪法规范、宪法关系、宪法的价值与作用、宪法观念与宪法文化以及宪法与宪政等共十章内容。另外,教材第三编的标题虽然是“宪法实施”,但所述内容除了宪法实施的概念、原则、条件以及宪法实施的过程外,还大量论述了宪法解释、宪法修改等本属于宪法基本理论范畴的内容。而根据近几年的《司法考试大纲》和在司法考试中考过三次以上的知识点来作为宪法学命题考试的重点来分析,宪法基本理论是司法考试中涉及最少的考点,其重点主要集中在“国家的基本制度”、“国家机构”和“公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三个部分。三部分内容虽然在《宪法》第二编做了阐述,其中,国家机构有一章内容,涉及国家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公民的宪法权利包含二章内容,涉及公民基本权利和义务的一般理论和我国公民权利与义务的具体规定;宪法制度共计五章内容,即国家性质、国家形式以及选举制度和政党制度等。但是,上述内容作为司法考试的重点,在教学中所占课时数与其在宪法学中的地位很不相称,例如,有关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的内容通常只占课本和教学总学时的1/10。 这说明,高校宪法学教学注重宪法基本理论的讲述与司法考试关注中国具体的政治法律制度和现实权利要求的考核之间存在较大差异。其次,在教学方法上,也存在着需要解决的两方面问题:其一,宪法学教学重视对宪法教材的讲解,忽视宪法条文的记忆。现行宪法学教材从体例、结构和内容上都是以宪法典及有关的宪法性文件为依据的,是对宪法条文的具体解释和理论阐述,在这样的学科体系下,宪法学的教学有些类似于注释教学。实际上,教学中对宪法典进行必要的注释或解释是十分必要的,因为,宪法一般都是普遍性、原则性规范,抽象性甚强,如果对宪法的理解不一,甚至相矛盾,极易造成法制的不统一,从而影响法律的公正性和权威性。但是,宪法解释并不能替代对宪法条文本身的规范记忆,因为,条文是宪法理论的高度浓缩和概括,通过记忆条文,不仅能使学生熟悉我国现行宪法规范并加深理解,同时简单而规范的条文还能把庞杂繁多的教材理论统串起来,从而有利于更好的学习和掌握教学内容J。其二,采取说教式教学方法,不注重宪法事例的分析。目前,我国传统的宪法学本科教育基本上停留在理论分析、法律诠释层面,缺少通过具体的宪法事例来引导学生加深对宪法制度和宪政理论的了解。造成这一局面的原因除了教材本身几乎无一例外地把宪法学当作一门没有案例的法学外,还与我国宪法没有进入诉讼领域有关。但从统一司法考试的要求来看,其考试内容具有很强的实践性,案例所占比重很大,考察的重点也在于考生能否正确运用宪法学理论和法律规范处理实际问题。因此,现行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的客观差距,要求我们注重从生活中寻找宪法事例,并以实践中的宪法个案激活沉默的宪法学。 三、高校宪法学教学改革的几点思考 如上所述,司法考试政策的调整给宪法学教学和研究带来了新课题。宪法学教学应该超越概念化、教条化和形式化的教育模式,抛弃那些仅仅以价值判断为基础的传统的宪法原理的灌输,通过分析宪法事例以提出和讲述有说服力的宪法理论,否则,难以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 (一)教学内容改革 宪法学教学内容虽然覆盖了司法考试大纲的全部,但由于二者各有侧重,因而,教学改革需要在原有基础上以司法考试为重心进行内容重组、知识更新。具体而言,宪法学教学内容的改革涉及树立宪法思维以及教材的选用和教学时数的分配问题。由于现有的宪法学知识总是落后于变动的社会生活,同时宪法学理论并不能解决所有实践问题,因此,宪法学教学不应把单纯传授知识当作法学教育的最终目标,而应以具体的理论知识为切入点,传授宪法学的基本思维。张千帆教授在《宪法学导论》一书中,从法律人的角度阐明了其关于宪法学的新思维。他指出:“宪法的最终也是唯一目的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的尊严和权利——尽管这些权利之间可能存在冲突,而国家权力的设置只是实现这一目的之手段。” 同时,他认为,要培养学生的宪法思维,在教学内容上必须立足我国实际,对我国目前现存的宪法框架进行深入剖析,而不能“按自己心目中‘应然的宪法 ’或美国、德国等国家的宪法文本来理解中国的宪法问题。”鉴于此,《宪法学导论》在结构上设计了三大部分内容。第一部分是概论,其中,“将违宪审查机制作为概论部分,是因为发达国家的宪政经验普遍表明,宪政审查是宪法效力的必要保障;没有某种形式的宪政审查,宪法就失去了实际效力,宪法学也就成为没有意义的空头理论。”第二部分与第三部分是关于宪法学实体理论,即国家机构与公民权利。主要包括国家机构的划分,政府组织机构、政府产生的方式以及权利的基本概念和宪法保障等内容。 此外,在宪法学教学时数的分配上,应适当调整宪法原理部分的课时,将原来普遍的占总学时(高校宪法学的课时一般为54学时)1/3左右的课时压缩一半,以增加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课时量。这样,不仅可以改变教学中普遍存在的“头重脚轻”现象,还与司法考试重心相吻合。 总之,教学内容的改革就是改变长期以来宪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重理论、轻制度和实践的惯例,适当缩短理论性知识点的教学时数,相应延长对制度性和实践性问题的分析课时,从而更好的突出宪法作为法的基础作用。 (二)教学方法改革 宪法学知识传授过程中,教学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恰当运用对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至关重要。在英国和美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门“技艺”而不是作为一种“学术”来传授的,这种认识对我国高校的宪法学教学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目前,一些高校已经开始着手打破以课堂为中心的“封闭式”教学体制,尝试着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与此同时,在教学方法上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首先,提倡规范教学法,以提高学生对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的识记能力。规范是法律的核心,是研究法律的起点。在宪法学研究和教学中,宪法规范是一个最重要的法学概念,正确地表述宪法规范的含义不仅有助于认识宪法规范的特征,还有助于理解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法律意义。然而,在我国传统教学方法上,对宪法规范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很多学生学完课程后没有通读过中国《宪法》的条文。这种情况,极易对当下宪法学教学产生负面影响:一方面可能使课堂教学流于单纯政治说教和道德宣传形式,另一方面也很难使宪法学回归法律属性和科学性。新出台的统一司法考试大纲虽然更加注重法律知识的分析性和灵活性的考核,但也明显体现着考查考生记忆力的倾向。以2009年国家司法考试为例,直接对条文的记忆能力进行考查的题目占了整个宪法学试题的20%左右。掌握规范分析方法,对宪法学来说,并非要求学生一味地死记硬背宪法条文,而是以多种方式引导学生分析条文中所包含的宪法规范,并学会分析宪法规范的主体、客体和内容,分析规范相互之问的效力以及各种宪法规范在现实生活中的实施状况等。如我国现行宪法第5条第2款规定,“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该款规定表述的即是一宪法规范。此规范的规范者是宪法的制定者,被规范者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者,规范的客体是立法关系,规范的对象则是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通过上述分析,学生不仅掌握了条文的内涵,还对其在实践中的运用有了较深刻的理解。相反,如果教师对条文只是要求背诵而不作解释,或者稍加解释而不作深层剖析,往往会形成条文罗,并容易脱离实际。规范教学的实施方法有许多,如:“问题式”教学法,即先设计问题,让学生带着问题去思考,自行查找资料进行分析,然后由学生分组讨论交流,再由教师进行总结。教师总结时,应特别注意对涉及宪法条文的部分,须要求学生用条文的规范语言进行表述。此外,在课堂讨论教学法、比较教学法中,也都可以贯穿规范教学法的教学思路。 其次,提倡案例教学法,以培养学生对法律条文的实践应用能力。案例教学法产生于19世纪70年代,是由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朗道尔(Langde1)教授首先创立。到20世纪初,案例教学法在美国各主要法学院推行。一般来说,案例教学法包括两种方式: 一种是结合案例教授理论,即教师先介绍案例,然后对案例进行剖析,阐述体现在个案中的法理,从中引出基本规律和结论,实现从具体到一般的抽象过程;另一种是运用理论分析案例,即教师先阐述基本理论,然后组织学生运用理论对案例进行分析和思考,从而实现从一般到具体的思维过程。案例教学法把理论与实践结合起来,不仅可以提高学生的分析能力,而且还与司法考试的要求相吻合,容易形成宪法学教学模式与统一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目前,我国法学教育已普遍接受这一方法并在实际教学中不同程度地加以采用。针对我国实践中缺少典型宪法案例的情况,本文认为可以 通过以下两种方式开展案例教学:第一,介绍西方典型案例。如:宣布美国法院拥有违宪审查权的马伯里诉麦迪逊案;引发美国内战的斯科特诉桑弗特案,以及吹响结束种族隔离制度号角的布朗诉托皮卡教育管理委员会案等。 第二,介绍我国宪法事例。近年来,我国的一些专业研究机构常常在岁末年初发布一些宪法事例的研究成果,如由中国人民大学宪政与行政法治研究中心举办的“2008年度中国十大宪法事例发布暨学术研讨会”,就评出了“三鹿毒奶粉事件、北京机动车限行令以及国务院为汶川大地震死难同胞设立全国哀悼日”等十大宪法事例。上述西方宪法案例和我国的宪法事例实际上都包含了诸如“宪法权利冲突”、“现实宪法和法定宪法之对接”、“宪法的正当程序价值”等深层次的法理问题。对这些个案的介绍,可以让学生对宪法理论有一个更为直观的认识,同时又能够挖掘到宪法学深厚的理论基础和现实价值。 总之,随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政策的调整,高校宪法学教学也应做相应改革。这种改革应以规范和实践为重心,突出对学生的规范分析能力和纯正法学素养的培养。当然,宪法学教学改革是一项复杂的工作,一堂课究竟采用何种教学方法,不能完全由司法考试的内容来决定,还要考虑到学科特点以及教师、学生的实际情况。但无论采用哪种方式,都不应偏离司法考试关于学生具有真才实学,能够解决实实在在的社会法律问题的基本要求

第9篇

一、报名

全县年凡报考一中、二中、渔洋中学、职业中专的初中毕业生均须参加本次体育考试。

报名时间:5月11日--12日。

学生需要缴纳的体育考试费,普教科组织中考报名时一并收取。体育考试费的收取和使用按照物价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考试项目及评分标准

(一)考试项目

男生:1000米跑(必考),立定跳远、引体向上考生任选一项。

女生:800米跑(必考),立定跳远、仰卧起坐考生任选一项。

(二)评分标准

本次体育考试评分标准执行国家教育部、体育总局颁布的《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

三、考试时间、地点及考试办法

(一)考试时间、地点

1、考试时间:5月18日--23日(各学校具体考试时间以秩序册为准)。考生须在半天内考完所规定的两个体育考试项目。

2、考试地点:全县共设14处考点。其中:各镇中心学校分别确定符合考试规定的考点1处(各镇5月11日前将本镇考点报县教体局体卫艺科);县实验中学、世纪中学、实验学校各设考点1处。

(二)考试及记分办法

1、每一考试项目满分为100分。1000米和800米跑按考生成绩的40%记入升学考试总成绩;立定跳远、引体向上、仰卧起坐(按男、女生考试规定项目分别任选一项)按考生成绩的30%记入升学考试总成绩。升学体育考试满分为70分。

2、因残疾丧失运动能力或因伤、病长期免修体育课,确实不能参加体育考试的学生,以学校为单位将考生本人申请、学校证明、初中阶段体检表和县级以上医院证明(伤、残、病)等材料,5月11日前报县教体局体卫艺科,经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方可免试,免试名单考试前通知学校。免试考生的成绩按42分计入升学考试总成绩,并在体育成绩记录表中注明,建档备查。体育考试结束后,县教体局体卫艺科将材料汇总后报市教育局体卫艺科备案。

3、因生理原因或突发事故需要缓试的考生,本人提出申请,学校审核后,以学校为单位报县教体局体卫艺科。县教体局6月9日将组织缓试考生集中进行补考,补考办法同正常考试,补考地点另行通知。

4、各考点考试结束后,成绩录入组集中对考生成绩进行微机录入汇总。核对无误后,打印清样一份,同时存入外部存储设备,现场装袋密封,有关人员分别在清样和密封袋上签字、加盖县教体局公章,6月9日下午5点前将成绩密封袋送市教育局体卫艺科。

四、几点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精心组织考试

为圆满完成我县初中毕业生升学体育考试工作任务,县教体局成立以局长为组长,有关副局长、纪检书记为副组长,有关科室负责人为成员的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场地器材组、现场测试组、成绩录入组、安全保卫组、医疗卫生组、督查组等6个工作机构,具体负责体育考试的相关工作。体育考试期间,将邀请县纪委全程监督。希望各有关镇、校要高度重视体育中考工作,成立专门机构,加强对本镇、校体育考试工作的组织领导,主动组织学生进行备考。考试期间,要根据县体育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的统一安排,积极支持和配合各工作机构做好相应工作,确保考试工作顺利进行。

(二)严格执行程序,严守考试纪律

第10篇

论文 关键词:国家司法 考试 宪法学教学改革

论文摘要:司法考试是我国 法律 职业准入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资格等方面做出调整后,对高校宪法学教学提出了新要求。目前,我国高校宪法学教学重点普遍偏离司法考试的命题重点,教学方法也较单调。鉴于此,高校宪法学教学改革应适应司法考试的要求,以规范和实践为重点,采用多种方式,突出对学生的规范分析能力和知识运用能力的培养。

司法考试是我国法律职业准人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2002年国家对初任法官、检察官和取得律师资格实行统一的司法考试制度以来,报名条件一直限制在已经取得本 科学 历的毕业生。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在报名范围等方面做出重要调整,规定“普通高等学校2009年应届本科毕业生可以报名参加国家司法考试”。司法考试报名资格的调整,有利于基层地区法律职业人员短缺、断档等问题的解决,也使法律院校的优秀毕业生在就业时有更多优先选择法律职业的机会,与此同时,这一调整也给高校法律专业各门学科的教学提出了新要求。其中,宪法学作为高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在司法考试之卷一占有一定分值。因此,宪法学教学如何通过自身调整适应我国法学 教育 趋向应用的趋势,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

一、国家统一司法考试政策调整后对高校宪法学教学的新要求

国家司法考试政策调整后,法律专业应届本科毕业生有机会在校报名参加统一司法考试,这一变化,给高校宪法学教学提出了更高要求。wwW.lw881.com首先,司法考试越来越注重宪法思维能力的考查。据统计,2002年国家司法考试以来,关于宪法思维能力的试题已从最初的3道上升为现在的8道,相应的,要求宪法学教学中应着重学生这一能力的培养。一般来说,宪法思维是人们运用对宪法本身的认识来观察问题、提出问题以及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思维方式。宪法思维作为法律思维的重要组成部分,又与一般法律思维有所不同,它不是法律思维在宪法学领域的简单翻版,而是对国家最根本最重要问题的法律思维。例如,2009年司法考试卷一(下文的试题都是第一卷中的)单项选择的第1题:应如何理解中共中央总书记胡锦涛提出“党的事业至上、人民利益至上、宪法法律至上”中关于“宪法法律至上”的重要观点。这道试题考查的基本知识点为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结合本题所给选项,考生只要对宪法的法律地位有正确认识,并能够运用这一知识对宪法和法律的关系以及宪法与执政党的关系进行分析,很快就可以得出本题的正确答案:“宪法法律至上”是执政党在思想认识上的一个重大转变。其次,司法考试注重对宪法典和宪法性法律等知识问题的考查。例如,2004年第7题的考点是《宪法》第13条第3款,即“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第8、10、14、55题则是对《宪法》、《地方各级人大代表法》、《地方各级人大组织法》和《香港基本法》等法条的识记能力的考查。此外,2009年的司法考试又对《集会游行示威法》、《全国人大组织法》、《地方组织法》、《选举法》以及《立法法》等宪法性法律的有关法条进行了专门测试。因此,高校宪法学教学中不应忽视学生对法条的记忆和理解能力的培养。最后,司法考试与国家的 政治 生活、社会的现实情况有着密切联系,这就要求宪法学教学对当下

此外,在宪法学教学时数的分配上,应适当调整宪法原理部分的课时,将原来普遍的占总学时(高校宪法学的课时一般为54学时)1/3左右的课时压缩一半,以增加国家机构和公民基本权利的课时量。这样,不仅可以改变教学中普遍存在的“头重脚轻”现象,还与司法 考试 重心相吻合。

总之,教学内容的改革就是改变长期以来宪法学教学中普遍存在的重理论、轻制度和实践的惯例,适当缩短理论性知识点的教学时数,相应延长对制度性和实践性问题的分析课时,从而更好的突出宪法作为法的基础作用。

(二)教学方法改革

宪法学知识传授过程中,教学方法的合理选择和恰当运用对提高学生的实践技能至关重要。在英国和美国,法学在很大程度上是作为一门“技艺”而不是作为一种“学术”来传授的,这种认识对我国高校的宪法学教学也产生了一定影响。目前,一些高校已经开始着手打破以课堂为中心的“封闭式”教学体制,尝试着增加实践性教学环节,与此同时,在教学方法上也进行了一系列改革。

首先,提倡规范教学法,以提高学生对宪法典和宪法性 法律 的识记能力。规范是法律的核心,是研究法律的起点。在宪法学研究和教学中,宪法规范是一个最重要的法学概念,正确地表述宪法规范的含义不仅有助于认识宪法规范的特征,还有助于理解宪法作为根本法所具有的法律意义。然而,在我国传统教学方法上,对宪法规范的重视程度不够,导致很多学生学完课程后没有通读过

第11篇

1.命题指导思想 

命题指导思想:坚持高中物理教学的正确导向,立足教、学、考的实际,充分体现新课程的教育理念,全面诊断我市2018级高中物理教与学的基本现状 

2.命题遵循原则: 

(1)一参照两立足:参照2018年考纲,立足教材,立足学生实际。

(2)联系实际,力争全面诊断教与学现状

3.试卷分值分布

曲线运动

万有引力与航天

功和能

动量、动量守恒

28

12

46

14

4.试卷整体评价

1.内容全面,知识覆盖面较广,注重对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的考查,重点突出

(1)对基本概念的考查:如功、功率等

(2)对基本公式的考查:如匀变速直线运动中基本公式、推论等

(3)对基本方法的考查:如正交分解、整体法隔离法、数形结合等

(4)对基本模型的考查:如物块斜面、连接体、板块、传送带等

(5)对重要题型的考查:如运动学中的纸带问题、刹车问题、多过程问题等

(6)动量、动量守恒应用中爆炸 碰撞、反冲等典型模型

2.难度适中、有梯度、有区分度

预估难度值0.56

基础题为大多数,梯度明显(选择题、实验题、计算题)

二、试题分析,发现问题

1、基本概念不清,基本方法掌握不好审题不准看错题,对速度时间图像的理解不到位;匀变速直线运动的基本规律掌握不好.

2、物理逻辑思维能力不强,不能将物体的运动与物体的受力联系起来

3、典型的物理模型掌握不好,过程分析混乱,受力分析不准确,基本模型掌握不好

4、实验能力弱,抓不住关键点

5、阅读理解能力差、基本物理模型掌握不好、综合分析能力弱

三、本次考试的基本情况

一卷

二卷

全卷

总分

44

56

100

实际得分 6班

36.51

32.46

68.87

难度

0.83

0.58

0.689

实际得分 12班

31.1

26.08

57.18

难度

0.71

0.47

0.57

四、教学反思

1、抓住分科契机,多做学生思想工作,强调理科中物理学习的重要性,只

有学生思想上重视,行动上才会可能去落实。如1、理科综合中分值体现地位。高考难度有降低的趋势,重基础,抓平时的落实

2、强化物理基本概念的规律的形成过程,引导学生深度学习 概念和规律是

物理学习的基础,是学生物理观念形成的重要途径教师的教学:强化物理规律的形成教学,弄清概念与规律的内涵与外延,相近和相似概念和规律的区别与联系。学生的学习:明确两点(1)以方法因素为线索,力求层次清晰,因果关系明确。(2)关注概念、规律的形成与发展,突出物理观念的形成实现概念和规律教学的有效途径:充分利用学生已有的感性材料,引发学生的深度思考。给予学生概念和规律的理性指导,强化学生的深度学习。给予学生概念与规律的实践化练习,引导学生反思性总结。

第12篇

【内容摘要】:21世纪初我国开始实行统一司法考试制度,标志着我国法律职业开始走规范化和职业化道路,并为今后法律人才精英化的培养奠定了基础,几年中通过司考也走出了大量法律职业化及半职业化人才,对推动我国法治建设积蓄了丰厚的人才资源。然而随着近几年统一司法考试制度的推行,一些问题和不足也逐渐凸显出来,并逐渐呈现出扩大的趋势,因此本文拟对现行司考制度进行一些浅析,并希以抛砖引玉,求教于大家。【论文关键词】:司法考试 司法改革意见 阶段累进 公务员考试 一、国家司法考试的渊源及现状本世纪初之前,我国法律职业化呈多元化发展,法检系统及律师行业各有独立的职业资格考试,且互不认同,若要从事跨行业法律职业必须“从头再来”,此种状况不利于高等法学教育的发展和法律职业共同体及统一司法理念的形成。2001年新的《法官法》、《检察官法》经人大常委会修订颁行,最重要一条修订即是初任法官、检察官必须从通过司法考试,符合任职资格的人员中选拔。2002年初《国家司法考试施行办法(试行)》正式生效,并于同年举行首届统一司法考试。从此标志我国司法系统人才准入制度的规范化和选拔标准的公平、公正化,更有利于我国法律职业思维和理念的形成和升华,对司法机关及律师行业的人员素养的提升提供了一个量化的平台。(一)司法考试制度对高校法学教育及教师职业的影响 1、我国政法院校及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是从建国初废除国民政法《六法全书》,摒弃民国法统的基础上成立起来的,法学教育几乎照搬苏联等社会主义阵营的教育理念和模式,重视意识形态和国家专政,形态色彩浓厚,缺乏法理性和法系比较性,法学毕业生毕业直接分派到法检系统从事实务工作,由此致使法律工作者大多成为政策的执行者而职业的法律人。文革期间,司法机关权威遭到践踏,使本来步履维艰的法制道路更是雪上加霜。文革后,部分法学院校开始恢复,但因为前期发展的迷茫和眼前的法制环境的严峻,导致法学教育及法律人才的培养出现浮躁的趋向,甚至出现很多速成型的培养模式,功利色彩浓厚,这在当时对我国的经济建设确实起到积极作用,但弊端也逐渐显露出来。在此后20多年,法学高等教育不断规范,法检系统准入制度也不断提高并逐渐注重较高的法学素养,逐渐形成了西政、中政几个大的法学阵营格局。但21世纪初实行的统一司法考试制度却使高等法学教育逐渐偏离主线,,因为法学专业的毕业生若要在法律职业舞台上有所作为,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因此很多院校开始注重功利性和应试性,而忽略了基础理论的学习和法律人格的培养,使得大学法学教育成为应试工具,特别是2008年考试政策规定:在校本科生大三阶段即可参加司法考试,这无疑导致大学阶段就是为了司考教材而学习,至于司考背后是什么似乎已无意义。其因缺乏独立的法理思维,大学四年的系统学习似乎只为司法考试,从而造就很多会考试而不会学习的“高素质人才”,这对今后司法精英化的发展是一个桎枯,也和司法考试设立的初衷相违背。2、教师行业因其职业特点,交际面狭窄,个人的独立面不容易表现,所以教师职业虽然是个稳定的职业,但教师心态并不稳,又因现在司法考试及公务员考试条件比较宽松,所以很多年轻的老师多数抱着“跳跃”的心态在工作,因此很多老师相当多的精力不是放在学生身上和教学、课题研究上,而是把大量精力花费在司法考试上和公务员考试上,导致教师队伍不稳,阶层脱节,难以培养骨干力量。教师出身的占了每年公考和司考相当大的比例,在国家机关越来越要求社会在职经历的情况下这个现状不失为一个丰厚的资源备选。但是实践中一些不足也逐渐凸显出来。尤其在司法机关,这种缺陷比较明显。因为教师行业的特殊性,在应试上要比应届毕业生有更大的优势,所以每年的司法考试“状元”几乎全是教师出身,动辄430分、430分。然后再从事律师行业或者通过公务员考试进入司法机关,但在司法实务中,这些高分状元们却显得力不从心。究其原因,司法考试的单纯应试性让他们掌握了答对题的规律,但其只是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哪怕一个理工科出身背了三个月辅导资料竟也高分通过,这不能不说是现行司法考试注重应试性和表现出工具性的一个弊端。(二)司法考试对法检系统的影响自新的《法官法》及《检察官法》颁行,法检独立的资格考试被取消,法官、检察官资格晋级必须通过司法考试,在中国法治建设是个质的飞跃。但也遗留下来一些问题,即改革之前已在法检系统工作尚未任命的干警不得不面对和新进干警 同一起点的问题,有些工作多年的干警,实务经验非常丰富,但因精力和应试能力较弱,始终跨不过司法考试的门槛,给很多法检机关造成“能用的人不合格”的尴尬局面,而年轻的法官、检察官又缺乏实务经验,造成“业务断层”。这是特殊阶段的局部特写,但也需要引起足够的重视。笔者在实务中即可感觉到,年轻检察官有深厚的学理基础和敏锐的逻辑思维,但缺乏实务经验,在实务中难免会现一些失误,但很多没有法律资格的老干警有非常丰富的社会阅历和实务经验,如果有老干警的帮教,送上一段路,会少走一些弯路。对年轻干警树立正确的价值观也有很大的引导作用。二、对大学教育模式与司法考试制度的关系的初步探讨司法考试主要是从接受过法学教育的人才中选拔应用型法律人才,而应用型法律人才的培养主要是通过法学本科教育来完成。因此,司法考试不可避免地会对我国法学本科教育产生重大影响,要求法学本科教育尊重司法考试的本质与规律,满足法律职业对法律人才的需求,加快法学本科教育的改革步伐,实现法学本科教育与司法考试的良性互动,最大限度地发挥司法考试对法学本科教育的正效应。1、更新法学本科教育的观念法学教育中至关重要的一环是观念的更新,由于司法考试对法律职业提供的准入标准,我国的法学教育的重点应该是法律本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主要对应法律应用人才,即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我国传统的教育理念是精英教育理念,着力塑造“高级专门人才”,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的培养,导致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普遍存在的法学教育与职业教育脱节,理论教学与法律实践脱离,法学专业本科生缺乏实际操作技能的训练、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差等现象。要改变这种状况,法学教育应当采用精英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的素质教育理念,在注重对学生的专业知识和道德品质培养的同时,要注重对学生职业素养和职业技能的培养,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为应对司法考试的需要,要实现师生原有角色的转变,并革新教学的方式、方法。教师角色应从知识的权威向知识的组织者转换、从知识的灌输者向学习的促进者转变;学生角色从知识的被动学习者向知识的主动探索者转变。据此,学生和老师的关系是知识交往的主体性的伙伴关系。知识教学从“知识传授”转换为“知识对话”,既可激活教师的教育智慧,又可催声学生的学习热情。必须注重启发式、探讨式等有益于培养学生独立思考能力和创新能力的方式,采用“问题研讨”、“案例教学”、“诊所式教学”、“模拟法庭”等教学方法,启发和引导学生思考和解决现实生活中的法律问题,分析和评价实践中的典型案例,熟悉法律条文的内容,领会法律的精神实质,掌握适用法律的技巧,以调动学生学习的主观能动性,重视对学生获取知识和运用知识能力的培养,提高学生的职业技能。2、 因法律职业需要的是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学生,法学本科专业课程的教学内容要紧密结合联系司法实践和社会实际,因此,还必须改变我国目前高校教师队伍较为封闭,与系统外部交流过少的状况,在学校和法律实务部门之间建立灵活的人员交流机制,使法学教师定期有机会参加司法实务工作,并聘请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律师担任兼职或专职教师,努力造就一支既有高超的法学理论水平,又深谙法律实务的法学教师队伍,以为法学教学内容的优化提供师资队伍保障。司法考试影响着法学本科教育,法学本科教育要应对司法考试,这是一个现实问题。但不是要把法学本科教育变成“应试教育”,而是要以司法考试为契机,推动法学本科教育理念、模式、内容与方法等方面的变革与创新,培养适应社会需求的全面发展的人才,不仅使学生具备法律从业者所应有的综合素质,同时还要培养学生的从事法律职业所必备的智识和能力。 三、司法考试与高校毕业生及社会在职人员的关系司法考试从一定层面上为大家公平竞争提供了一个公正的平台,其体现兼容并包的准入门槛也为我国法律职业增添了不少色彩。但是在目前毕业生就业环境极为严峻的情况下,应当有意识的倾斜于此。社会在职人员的在工作上首先是有保障的,他们参加司考和公考为了是更有所作为,而在此情况下高校毕业生与其竞争并不占优势,在公务员考试中此种情况表现的比较突出。从近几年司考报名统计来看,全国近六百所高校有法学专业,法学毕业生在逐年增加,就业也日益困难。限定考试主体资格,要求报名者须具有法学本科教育背景,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避免法学教育备选资源的浪费,另一方面可以限定行业稳定,避免行业间频繁“迁徙”,比如教师队伍可以要求其工作满三年才可参加司法考试,五年才可参加公务员考试。针对招考 进法检系统通过司法考试的非法本专业人员司法实务层面暴露出来的一些问题,可以要求非法本专业通过司法考试后,须到律师事务所见习满两年才有资格报考法检系统。针对中西部地区欠发达地区律法职业人才严重匮乏的现象,中央也实行了特殊的照顾政策,中西部地区报考条件降为法律专科学历,同时分数上也有所降低。但根据中央2008年底的《司法改革意见》精神:适当放宽西部司考报名条件并相应降低合格线,在新疆、西藏等地单独组织在职法律职业考试试点,完善司考通过制度,完善从普通高校毕业生中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和司法考试合并进行。我们应该深刻领会中央《司法改革意见》,针对中西部的法检断层现象有更深刻的认识,并在立法上细化,改变西部法检系统僵化的人事布局,提高整体执法素养。四、完善司法考试改革的探索1、目前司法考试是有最高法、最高检及司法部共同组织的,以司法部为主。不同部门利益冲突在所难免,每年的试题及答案也都引发了大量争议,诟病颇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司考的权威性。因此司法考试领导机构的组成应当最大限度的体现公平,不能只有“一家之言”,应当成立专门的司考组织机构,吸纳学理性研究人士及司法实务人士参与其中,应当尽量选用通说,避免争议问题的出现,并完善答案复议程序的透明化,最大限度的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鉴于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相脱节,原则上法官、检察官应从通过司法考试的优秀人才中选任,而实践中若要成为法检机关工作人员还要通过公务员考试,而律师行业却只需“一卷永逸”,这在一定程度上会否定司法考试的权威性,而更多带有工具性。因此应当改善这种状况, 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精神,完善从高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毕业生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与司法考试合并。因此可以从法规角度细化,针对法检系统,可以分类别招考。对业务类司法人员,比如法官、检察官可以通过合并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择优选拔,作为法官、检察官预备人员,并经过两年审判或检察工作以后,通过竞争考核任命为法官、检察官。而非业务类人才招录应当并入统一公务员考试中,按行政机关标准录用。2、改革司法考试模式,分阶段累进通过近年来,关于司考取消一次性考试的消息很多,但都未得到官方证实,个中原因不得而知。但目前“一卷定终身”的考试模式确实存在很多弊端,考试次数越少,结果的偶然性越大,一次性考试增大了非法律出身者侥幸过关的可能性。而在实务中这种弊端也较突出,有些所谓高分通过的非法律出身者竟然不会写起诉状,问其原因,答曰,我只知道按答案去套,别的就什么不知道了,在法检业务中这种不足也有表现。有学者建议引用日韩等国的累进考试制度,避免一次通过的侥幸心理。因各国国情不同,社会制度不能照搬套用,但日韩等国多年司法考试制度的实践和理念确实值得我们借鉴。日本司法考试分两次进行,第一次考试主要是针对不具备大学本科学历所应该具备的知识能力者,采用单一选择和论文的方法进行。第二次考试是针对通过第一次考试和可以免除参加第一次考试者。第二次考试分为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和刑法三个科目,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第二阶段考试,第二阶段考试以论文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商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合格者方有资格参加第三阶段考试,第三阶段以口试的方式进行,考试内容涉及宪法、民法、刑法、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法五个科目。最后一个阶段的考试成绩未合格的,其第二次考试前两个阶段的成绩不予保留。我国台湾地区的司法考试(其称为法官、检察官、律师考试)分为三试,第一试和第二试为笔试,第三试为口试。第一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二试;第二试未录取者,不得应第三试。第一试和第二试的录取资格均不予保留。第一试结束后,择优录取实考人数的百分之五十参加第二试。第二试结束后,择优录取参加第二试人数的百分之十六(确定具体人数时还应当考虑法院、检察院当年需要增加的法官、检察官的人数)参加第三试。第三试为口试,主要是考察应试者的专业知识和表达能力。考试的总成绩以第二试和第三试的成绩计算,其中第二试成绩占百分之九十,第三试成绩占百分之十,依总成绩之高低,择优录取。但第三试成绩未满六十分者,仍不予录取。 鉴于我国大陆具体国情组织三次以上累进考试不符合实际,但经过7年的司考实践探索,在我国逐步建立起两次累进考试制度。第一次为笔试,以基本法为主,注重“通说”,回避争议问题,主要考察基础法学理论,适当减少政论性试题,并适当设置每卷及格线;第一次考试考试合格者有资格参加第二次考试,第二次为笔试 加面试,笔试内容以非基本法及实务案例为主;考试合格者有资格进入面试,面试主要考察法律思维能力及个人素养。面试合格者,按比例折合笔试总分和面试总分,然后从高到底划出及格分数线。针对我国通过司法考试并不能直接从事司法工作的情况,根据中央《司法改革意见》精神,完善从高校法学专业及相关专业毕业生招录政法干警的办法,将公务员考试与司法考试合并,因此法检系统的公务员考试可以放在第二次司法考试之后,将司考成绩(合格线以上)与公务员成绩按比例折合,从高到低择优录用。这样要成为法官、检察官预备人选就比从事律师行业多了一次法检公务员招录考试,但其又不同于现行司法考试和公务员考试互不交叉的状况。五、结语纵观我国法治道路的进程,我们可以发现,从建国以来我国的法治建设就道路曲折,但总体是不断发展,不断创新的。特别是改革开发以来,我国的经济得到长足发展,法治氛围也愈加浓厚。宪法修正案首次提出人权概念,这是宪政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是我国依法治国理念的深化,因此对政法机关的执法理念和人员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所以我们的司法职业准入制度要不断完善,与时俱进,通过合理的制度和规范保证司法机关理性执法、文明执法。 石勇 冒朋举.对我国司法考试制度的思考[J] .当代学术论坛.2009.(5):82 两会特别报道.司法考试如何‘慧眼识英才’[N].检察日报.2008-3-11.(1)潘剑锋.论司法考试与大学本科法学教育的关系[EB/OL]. http://article.chinalawinfo.com/Article_Detail.asp?ArticleId=29483 杨桦./jpkc.znufe.edu.cn/2007/fxy/xfx/info/info_46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