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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后工作汇报

时间:2022-10-02 18:39:07

售后工作汇报

售后工作汇报范文1

(一)结售汇统计存在的主要问题

1、手工编制报表,统计数据容易出现差错。目前大部分银行已实现系统自动抓取数据产生报表,但存在少数行仍是依靠统计人员手工核对对公结售汇数据和在个人结售汇系统查询对私结售汇数据后,手工加总报送统计数据,这样手工操作工作量大效率偏低,统计数据也容易出现误差。即便是数据来源于会计报表系统,也存在录入到外管局报表系统中出现人工误差的情况。

2、报表编制、报送部门不一,统计人员队伍欠稳定。调查发现许多银行存在统计报表编制、报送部门不是同一部门,这样致使报表统计人员与业务经办人员之间脱节,结售汇数据统计核对不便,准确性无法保证。而且近年来,各行外汇业务统计人员交替更换频繁,且这些业务经办人员变更又不须向外汇局备案,不利于保证统计核查监管的连续性和统计数据质量的稳定性。

3、结售汇统计制度不健全。大部分外汇指定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没有建立一套完整的内控制度,无专门的结售汇统计制度,核查时能提供的仅是分散于结售汇业务制度中的 “按时按要求向外管局报送结售汇报表……”等诸如此类几句话,而结售汇统计数据来源于外汇指定银行的国际结算、信贷、营业部、信用卡等各个业务部门,由于结售汇数据来源的业务部门与结售汇报表数据的汇总上报部门之间缺乏有效协调,结售汇数据从采集、汇总、上报到保存,整个统计流程没有一个健全的内控制度约束管理,容易造成统计错误与遗漏隐患,同时给外汇局的核查工作带来一定的困难。

4、没有使用实时汇率或一日一价。调查中发现有的银行在非美元折算为美元时,所使用的不是实时汇率,而是外汇局每个月公布的折算率,影响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当非美元交易较多时就容易出现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少报的统计数据错误,这类错误存在1%。

5、个别银行内部统计数据管理存在问题。调查发现,个别银行内部对统计数据有规定,银行结售汇数据与自身系统结售汇统计余额必须要一致。由于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是分交易主体和交易项目四舍五入至万美元单位进行统计,当出现不同交易项目或主体的交易因四舍五入至万美元单位统计,数据出现进位较多时,银行自身系统的结售汇余额就会与结售汇统计报表总额有出入,报表工作人员则在报送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时分项目对数据进行微调。这样按内部管理要求做出的调整,必然会影响报表数据的准确性。

(二)结售汇核查存在的主要问题

1、非现场核查手段有限,核查效率偏低。目前没有银行结售汇统计非现场核查系统,非现场核查主要依靠外汇局统计工作人员从外汇账户系统、直接投资外汇管理系统和个人结售汇系统等分析系统中提取对公对私结售汇数据,与银行报送的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数据进行比对核查,并结合主观工作经验来判别是否存在漏报和错报等数据质量问题。由于各系统的统计口径不完全一致,比如个人结售汇系统不统计外币代兑机构办理的业务数据,而银行结售汇系统却要统计,这样数据存在不一致,比对核查效果就打折扣;此外,报表上报时间紧,核查的人工操作工作量大,使得统计核查的及时性和准确性难以保障。

2、现场核查工作量大,核查难度大。现场核查主要是通过外汇局统计核查人员到银行现场调阅原始会计凭证、交易凭证、业务台账和交易流水等资料来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做进一步的核查。即便是倒出银行结售汇明细与外管局一些监测系统的数据,运用一定的程序进行比对筛选,由于银行每天办理的业务量大,且每个外汇分支局辖内可以办理银行结售汇业务的网点也很多,外汇局统计核查人员现场调阅核查的工作量很大;且结售汇报表报送的是总量数据,与具体每笔数据核对,分交易性质分交易主体进行核对,核查难度很大,而结售汇核查人员有限,核查监管力度也有限。

3、统计项目设置不完善影响了核查监测开展

(1)与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项目设置存在差异。进行银行结售汇的外汇资金项目归属通常都与国际收支申报的项目归属大致接近,但是交易项目设置却与国际收支申报的相差较多,如,国际收支涉外收入(对私)交易编码将“职工报酬-一年以下雇员汇款收入”(301010)和“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406000)分开统计申报,而银行结售汇系统是将“职工报酬和赡家款”(131)项下的统一统计,这样从国际收支申报数据核查时,“一年以上雇员汇款收入”(406000)结汇就该顺应归入经常转移,而实际上却归入了职工报酬和赡家款统计,这些不对应之处容易影响银行工作人员正确统计,对核查监测工作也不利。

(2)与个人结售汇系统资金属性的设置存在差异。开展对私结售汇的统计数据核查通常需要比对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但是两个统计系统对统计项目资金属性的设置有一定差异,尤其是个人结售汇系统对私售汇的购汇种类设置与银行结售汇系统的差异大。购汇种类下属的出境定居、境外邮购、缴纳国际组织会员费、外汇理财、补够外汇、境外个人经常项目收入购汇等实际常用的购汇种类,在银行结售汇报表中难以找到对应的统计项目归属,影响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

二、结售汇统计非现场和现场核查方法

(一)非现场核查方法

尽管目前各外汇业务系统存在数据采集困难、统计口径不同等种种局限性,但其数据与结售汇统计数据均来源于银行办理的外汇业务,我们可以在技术手段有限的情况下,简单利用两者的逻辑对应关系,通过非现场核查发现银行上报数据的错漏现象和违规情况。

1、外汇账户管理系统核对法。外汇账户管理系统中对公外汇账户结售汇与银行结售汇统计系统对公结售汇存在内在逻辑关系,利用两者进行比对,从而找出异常数据。一是进入外汇账户系统的“账户收支明细统计”,选择“结售汇”选项,按不同时间段提取对公外汇账户结售汇数据,然后汇总结售汇统计报表中的对公结售汇数据,核对两者的结汇与售汇合计数有无差错,核查结售汇报表数据报送的完整性。二是通过在“账户收支明细统计”查询交易编码区分具体的交易项目,进一步将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收益和经常转移、资本账户、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其他投资等分项数据进行逐一比对,发现结售汇报表分项项目数据是否有错报、串报现象。

2、个人结售汇系统核对法。个人结售汇系统数据与银行结售汇系统居民及非居民数据具备一一对应的关系,我们可以从个人结售汇系统按银行分别导出个人结汇数据与售汇数据,再按交易时间、交易主体、交易类型等项目进行分类整理,以此来验证银行结售汇系统中居民或非居民结售汇数据是否准确。

3、直接投资管理系统核对法。直接投资外汇管理信息系统中的直接投资业务统计分析等模块,基本上涵盖了资本项下外商投资项下的结售汇数据。该系统中的资本项下结售汇数据基本上能与银行结售汇报表中直接投资项下的数据一一对应。核查方法是登录直接投资信息系统,进入外商投资企业业务统计分析模块按结汇银行进行明细查询,可以得出各银行分月的外商投资企业结汇数据,分别与银行结售汇系统中对应时间段内直接投资项下结汇数据进行核对,发现异常数据作为现场核查的重点。

4、异常数据询问法。对于辖内没有或不常发生的业务而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却有数据出现的情况,及时跟进,与银行统计人员进行数据核对,询查异常数据发生的情况,适时解决银行在结售汇统计中出现的问题。

5、“其他”项目数据核查法。重点核查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其他”项下数据,要求银行逐月对结售汇统计报表“其他”项下收支数据进行说明,或者外汇局逐月针对“其他”项下收支数据进行查询和核实。

(二)现场核查方法

现场核查是指外汇局结售汇统计工作人员深入银行,调阅与结售汇数据相关的工作制度、会计报表、交易明细、原始交易凭证等资料,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数据进行的实地核查、校验等工作。

1、选择合适的核查对象

一是重点核查统计方式落后的外汇指定银行。部分外汇指定银行没有实现结售汇统计数据的自动抓取,数据统计以手工为主,出现统计错误可能性较大,选取这样的银行进行现场核查,可及时纠正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对其核查方法的研究也存在较大的探索空间。

二是重点核查新设立的外汇指定银行。新设立的银行在岗位设置、业务处理流程等方面可能存在不完善,现场核查可以检验新设立银行开办以来业务办理合规性,深入了解其内部岗位设置及业务流程,适时提出合理的规范化管理建议,有助于督促其进一步提升银行结售汇统计质量。

三是重点核查更换业务人员的外汇指定银行。由于银行定期会进行人员岗位轮换,更换业务人员初期是数据错报漏报的高发期,选取更换业务人员的银行进行现场核查有助于增强该行对银行结售汇统计工作的重视程度,避免银行因为业务交接不到位造成工作质量下降。

2、核查资料准备

在开展现场检查前,外汇局要求银行准备资料:银行从会计系统剥离出的结售汇明细数据,具体指标设置包括:交易主体、币种、金额、交易时间、交易编码等;银行建立的对公结售汇业务台账登记簿;非现场核查中发现可疑情况,相应的银行会计凭证、电子数据、留存档案等。外汇局准备的资料:银行上报的即(远)期《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个人结售汇系统打印出的个人结汇、售汇明细清单;非现场核查可疑情况的相关资料等。

3、现场核查开展

(1)调阅“会计科目使用说明”。按照规定开办结售汇业务的银行应当建立独立的结售汇科目,并下设代客结售汇科目。核查人员从银行获得代客结售汇科目代码(外汇买卖科目)。以某银行的结售汇科目设置为例,70205代表代客即期结售汇,70206代表代客远期结售汇,70203代表外币之间的套汇业务,各科目的借方发生额表示售汇业务,贷方发生额表示结汇业务。

(2)按会计科目剥离电子数据。如果没有电子数据为基础,对结售汇整个科目进行数据核对显得尤其困难。剥离电子数据是总量核查的前道工序,从全科目电子数据中筛选出代客结售汇科目的借贷双方的数据,以备核查。

(3)核对《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总数。对取得的结售汇电子数据进行加工,加总银行月结售汇数据,减去系统内平盘数据,得出实际代客结售汇数据,分别同《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结汇和售汇合计数进行核对,从而发现错、漏情况。

(4)核对分项数据。核对结售汇总数之后,就要对结售汇分项数据进行核对。核对分项数据有两种方法:一是通过剥离的电子数据按照账户性质分类筛选,分别计算经常账户、资本金账户、外债账户等账户中结售汇情况。二是通过银行电子台账核对分类数据。检查人员可要求银行提供结汇售汇统计的电子台账,该电子台账包含了《银行结售汇统计月报表》中每一个子项的明细数据。逐步或部分调阅结售汇业务凭证,将业务凭证与电子台账中的明细数据逐步核对,以发现银行是否有金额、归属等方面的错报问题。

(5)对可疑、重点、大额数据逐笔核查。对于非现场核查中发现的问题,在现场核查中进行逐笔核查,重点核查辖内没有或不常发生的业务而在银行结售汇统计报表中却有数据出现的可疑数据、资本项下需审批的重点数据、增长幅度较快或金额较大的大额数据。通过翻阅会计凭证,逐笔调取该结售汇业务的相关单证,对资金属性、交易主体性质、交易日期等方面进行核查,查看是否存在误报的情况。

三、相关工作建议

(一)完善结售汇统计核查制度

借鉴国际收支申报核查的做法,出台银行结售汇统计核查操作规程,对现行银行结售汇统计制度进行补充完善,细化指导核查银行结售汇统计质量和内控管理的规定,提供较为完善的统计核查工作指引支持。

(二)加大科技支持,建立有效核查工作体系

大力提高科技支持力量,提高非现场核查和现场核查的整体工作效率,建立一套科学有效的核查工作体系。一是借鉴国际收支统计非现场核查系统的做法,开发银行结售汇非现场核查系统,大幅减少非现场和现场核查的工作量,提升监管效率;二是整合现有外汇业务数据资源,提高业务数据共享水平,打造大监管核查平台,提高整体核查监测水平。

(三)优化统计项目设置,提高统计基础质量

改进优化银行结售汇统计交易项目设置,建议增强银行结售汇统计与国际收支交易编码、个人结售汇系统资金属性设置的关联性,提高银行业务人员理解统计指标和正确归属统计的可操作性,从数据源头上保障统计基础质量。

(四)加大银行管理督导,提升统计核对基础

一是明确要求各行必须要实现结售汇数据提取电子自动化,并且保障自动提取数据的准确性,杜绝手工加总编制报表产生的人为错误。二是要求各行统一报表编制和报送归口部门,并且提高统计人员队伍的稳定性,保证统计核对业务质量。三是明确要求各行统计报表编报中非美元折算为美元必须采用实时汇率,提高统计报表的准确性。四是明确要求各行(包括基层行)均需单独设置结汇、售汇会计科目,并且还具体设置银行自身结售汇、代客结售汇等交易科目,确保统计核对工作有效开展。

售后工作汇报范文2

关键词: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审核

中图分类号:F830.9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392(2008)07-0013-02

自2004年《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正式实施以来,天津滨海新区已核准7家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以下简称资格,不含保税区),核准企业无需外汇局审核,就可直接到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向境外支付由其境外总公司或关联公司代垫的或本公司分摊的各类非贸易项下费用,非贸易售付汇手续的简化,为跨国公司营造了便利、宽松的经营环境。

一、 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情况及特点

2004至2007年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共支付各类代垫、分摊费用1601.98万美元。具体特点如下:一是付汇规模先增后降。2005-2006年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快速增长,年增幅分别为66.69%、102.48%。2007年较上年下降28.54%,主要因部分企业管理人员减少以及个别企业2006年集中支付前两年拖欠款增大了基数,从而造成2007年付汇较上年有所下降。

二是总量占比小。2004-2007年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约占辖区银行非贸易售付汇总额的0.6%,约占辖区代垫、分摊总额的20%左右。

三是享受政策优惠的企业数量少。截至2007年末,仅在天津开发区注册的外商投资企业就有4485家,《财富》500强公司中有62家在开发区进行了投资。与辖区数量众多的跨国公司相比,享受政策优惠的跨国公司数量极小。

四是核准企业产业集中。目前滨海新区依托港口经济、地缘优势已经形成了电子通讯产业、机械制造及汽车产业、生物医药化工产业、食品饮料产业、国际物流等多项支柱产业。而已核准资格的7家企业主要集中在设备制造与电子通讯产业。

二、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核定标准较高,新区企业难达标

通知规定,在境内拥有一家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关联公司是申请跨国公司非贸易付汇资格的必要条件。但从滨海新区的实际情况来看,跨国公司的投资性公司与其境内的关联公司之间是投资和被投资的关系,在法律地位上都是独立的法人,公司的具体生产经营行为均由公司董事会决定。投资性公司传统意义上的管理职能淡化,更多的转向为所投资公司制订经营战略与管理标准、培训人员、协调经营计划等服务项目方面。因此,区内跨国公司在申办资格时一般不能提供投资性公司对其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这就出现了区内跨国公司众多,但符合通知规定条件的公司较少,优惠政策落实空间小的局面。

(二)集团内关联公司需求不一,新区企业需求难实现

由于投资性公司往往只负责对所投资企业提供技术咨询、员工培训等服务,一般不直接与境外关联公司发生非贸易项下业务往来,因此其申办主观意愿不强。这就形成了境内投资性公司未申请资格,而其在滨海新区内企业需要申请资格的需求却难以实现的局面。

(三)个别条款规定笼统,具体审核难操作

通知第十六条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的单一外商投资企业(外商实际出资比例不低于25%)经所在地外汇分局核准,可以比照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此项规定实质上是如在境内未设投资管理公司的大型外商投资企业享受政策优惠提供措施。但该条规定中的“经常项目外汇收支规模较大、在当地具有重要影响”既没有规定“经常项目收支规模”的考核年限、具体金额或占比,也没有明确“影响程度”的评定部门,在实际工作中难于操作。

(四)数据报送要求未明确,后期监管难实施

通知对于资格申办条件、非贸易售付汇项目以及付汇时所需提供材料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跨国公司与境外关联公司关联关系真实性的监管却更多的建立在跨国公司自律的基础上,对跨国公司取得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后相关数据和业务情况的统计、报送未做明确规定,后期监管缺乏依据和必要的手段与措施。

三、政策建议

(一)降低核定“门槛”,扩大政策受惠范围

为了加快实现滨海新区非贸易售付汇便利化,加快区内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与国际接轨,提高非贸易项下外汇资金运用效率,建议进一步降低核定“门槛”,简化核定手续,新区内跨国公司无需提供其投资性公司行使投资管理职能的证明材料,并且可以先于其投资性公司申办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

(二)细化有关条款,深化政策内涵

一方面,明确经常项目收支总额考核标准与考核年限;另一方面,与地方政府协调,由地方政府提供对本地区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名单,对于既符合经常项目外汇收支总额考核标准,又是地方政府核定的具有重要影响的企业,应核准其比照通知规定办理非贸易项下的售付汇手续。

(三)加强后期监测,实现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动态管理

对于取得非贸易售付汇资格的跨国公司,应对其取得资格以后的非贸易售付汇情况进行实时监测,实施动态管理。一是建立定期核查制度。在明确核准企业报送相关数据情况要求的基础上,依托现有国际收支申报系统、服务贸易非现场监管系统,筛选大额、高频付汇数据进行汇总分析。二是强化可疑数据的现场核查。对于可疑数据应及时向付汇银行调取付汇凭证或对该跨国公司实施现场检查。三是加大违规处罚力度。对恶意违反本通知规定的跨国公司应立即停止其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资格,并依据现行法规给与相应处罚。

(四)加大管理创新力度、进一步简化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手续

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创新跨国公司非贸易售付汇管理模式,便利境外代垫工资等代垫关系明晰、风险较小的非贸易项下费用对外支付。一是允许一些近几年内财务收支正常,资产负债比率合理、非贸易售付汇总额占全年对外付汇总额较大的跨国公司,在尚未取得税务证明等付汇凭证的情况下,仅需提供外籍人员全年工资概算清单、护照、签证等材料即可在年初对外一次性预付全年代垫工资等非贸易项下费用。二是跨国公司须按月向外汇局报送外籍人员实际工资清单与税务凭证,在全年业务终了后,对预付金额与实际应支付金额进行核对。若预付金额多于应支付金额,跨国公司应在20个工作日内向境外关联公司收回多出部分金额,并向外汇局提交收(结)汇水单、国际收支申报单原件,外汇局经办人员在收(结)汇水单上签注“已冲减预付代垫费用”,并加盖非贸易外汇业务审核专用章,同时在出口收汇监管系统中完成水单注销操作。反之,跨国公司可向外汇局申请对外支付少付金额,经外汇局审批后,跨国公司凭外汇局核准件及相关凭证在外汇指定银行办理对外付汇手续。

课 题 组 组 长:付连元

售后工作汇报范文3

2009年,我外汇管理局支局认真贯彻执行省市外汇管理 三、加强检查、强化监管,维护良好外汇市场秩序。

1、以综合业务大检查为平台,深入开展外汇业务合规性检查。上半年完成了对浦发银行××支行开展外汇业务现场检查和国际收支现场核查。检查过程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制定并执行检查方案,规范实施现场检查,并向浦发银行××支行发出了现场检查反馈意见书。对发现的3个违规问题提出了整改意见,目前正在研究对这些问题的处理意见。通过检查,促进了该金融机构合规经营,维护了良好的外汇政策执行环境。

2、开展外汇资金流入与结汇检查。为贯彻落实上级局此次检查任务,我支局高度重视,精心准备,确定方案,积极推进。根据上级局外汇非现场检查系统及设定的25种指标参数,认真开展非现场数据分析,筛选出异常或涉嫌违规的收结汇行为60多笔。通过此次检查,一是全面掌握了辖内资金流入、结汇以及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总体情况,摸清了异常和违规资金流入及结汇和结汇人民币资金使用的渠道、方式、结构及主要的操作手法;二是检验了外汇管理政策执行效果,加大了对外汇管理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力度,有效遏制和打击跨境短期投机资本流入。

3、加强个人结售汇系统日常监测报告工作。针对××个人外汇收支活跃、个人外汇资金来源和使用情况较为复杂的现状,每日通过个人结售汇系统对本地个人结售汇情况进行监测,做到“有异常就核实”。按时向上级局报送《个人结售汇情况监测周报》,密切关注辖内个人外汇收支。对外汇指定银行一些苗头性的违规现象和做法及时予以制止和纠正,进一步提高了银行开办个人结售汇业务的规范性。

四、加强政策宣传,拓宽政策传导渠道。

1、认真贯彻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新政策。一是及时传达政策,做好宣传工作。通过转发文件、宣传海报、报纸等各种载体,及时向外汇指定银行、企业和社会公众全面传递新政策的调整内容。二是举办业务座谈会,落实政策到位。通过座谈会形式对银行及外经贸局、侨办、侨联等单位进行政策传达、解释,解答了个人外汇管理政策调整实施过程中的有关问题,并对下阶段新政策的贯彻工作作了部署。三是推行个人结售汇系统,督促外汇指定银行保证个人结售汇业务系统顺利推行,同时加强对个人结售汇业务统计数据监测。四是加强管理,及时反馈实施效果。建立新政策实施后的快速反映机制,跟踪了解政策执行情况和业务操作上遇到的问题,及时上报市局。五是加强监管,建立非现场核查机制,对辖内银行业务操作的规范性、数据录入的完整性、准确性进行核查。落实专人,每日开展核查,及时沟通反馈。

2、组织各金融机构开展“金融服务送农村”现场宣传活动。以大力宣传个人外汇知识为重点,在××玉海广场设点开展外汇知识咨询活动,通过宣传板展示、宣传单分发、有奖知识问答等方式深入开展宣传,接受群众个人外汇业务知识咨询。活动中,形象生动的宣传板报、内容丰富的传单资料、细致详尽的疑问讲解使各金融机构外汇宣传咨询台、宣传展板前围满了群众,群众关心的问题得到及时的解答,也使个人外汇业务政策、知识得到了准确的传播和解释。活动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3、组织召开××市外汇形势与政策通报会,各外汇指定银行和重点外贸企业负责人1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通报了当前外汇形势和近年来实施的外汇管理新政策,宣讲了人民币汇率风险与企业应对的措施,推介了有关外汇业务产品。会议要求:宣讲政策、提高认识。多方式、手段开展政策宣传,使外汇管理工作深入人心,让更多的企业、居民了解、学习、运用外汇管理政策,形成外汇管理工作氛围;加强交流、更新理念。银行要积极为企业谋划,引导企业充分运用外汇业务产品,规避人民币汇率风险;规范经营、提高服务。结合好管理与服务关系,积极拓展服务领域,适应不断变化的外部环境,满足社会、企业、居民的合理外汇需求,促进外向型经济又好又快发展。

4、认真贯彻落实全市个人外汇管理专题座谈会精神。一是召开辖内各外汇指定银行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传达温州个人外汇管理座谈会精神,通报当前个人外汇管理工作中的有关案例,提出我市加强个人外汇管理工作的措施。二是通报我市个人外汇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要求各外汇指定银行认真落实个人外汇管理政策。三是在全市外汇形势通报会上,向全市近百家企业宣讲个人外汇管理政策。四是加强个人结售汇非现场核查,做到每日核查,及时反馈,及时纠正,定期通报。

五、加强外汇业务系统管理,保障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运行。

一是认真学习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操作,保障企业外汇档案数据库系统顺利运行。二是开展进口付汇核销系统、国际收支申报系统应急演练,做好外汇业务信息系统安全保障。

售后工作汇报范文4

关键词:个人结售汇;分拆结汇;购汇;外汇政策

近年来,以分拆等方式规避个人结汇和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管理的现象比较突出。2009年11月19日,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完善个人结售汇业务管理的通知》(汇发〔2009〕56号)(以下简称新政策)下发以后,个人突破政策界限进行分拆结汇、购汇的笔数明显减少,但是处于政策边缘的个人分拆结汇、购汇的频率、金额却有增多迹象,其资金来源和用途可疑。

一、当前个人结售汇业务呈现的新特点

第一,具有明显分拆特征的个人结售汇业务累计金额下降幅度较小。新政策界定了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六个特征,其中最常出现的有两个:一是境外同一机构或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将外汇汇给境内5个以上不同个人,收款人分别结汇;二是境内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结汇后将人民币资金存入或汇入同一个人或机构的人民币账户(上述特征简称“5的界限”)。新政策出台以后,具有明显分拆特征的个人结售汇业务总笔数下降幅度较大,但总金额的下降幅度明显低于总笔数的下降幅度。

第二,个别分拆结售汇为避免被柜台人员发现,一般选择多网点、多柜组分别办理,在同一网点办理频次不超过4人次。新政策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标准规定为5人(含)以上,个别分拆结售汇为避免被柜台人员发现,一般选择多网点、多柜组分别办理。

第三,大多结售汇业务属性、用途单一。按照个人外汇管理规定,个人跨境收支应当按照国际收支统计申报的有关规定办理申报手续,申报者应如实地向银行申报相关信息,以便于外汇局对个人资金流动情况进行分析和监测。但从实际情况看,大多结售汇业务属性、用途单一。

第四,个别熟悉政策的个人进行跨月度、跨网点、分批次结汇,分拆呈现金额大、人数多、时间长的特点。新政策实施后,明显突破政策的分拆行为得到抑制,但随着时间的推移,政策的震慑力有所下降,个别熟悉政策的个人开始进行跨月度、跨网点、分批次结汇,分拆呈现金额大、人数多、时间长的特点。

二、新政策执行过程中遇到的困难

第一,银行判断是否属于分拆购汇行为存在难度。按照新政策:5个以上不同个人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分别购汇后,将外汇汇给境外同一个人或机构属于分拆结售汇行为。但在目前个人结售汇系统未将境外收款人纳入系统管理的情况下,银行很难直接判断不同个人是否汇往境外同一收款人。而一直沿用的《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明确规定:境内个人购汇年度总额为5万美元、个人与其直系亲属账户间的资金划转,凭双方身份证件、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办理。所以,在《个人外汇管理办法实施细则》仍然有效的情况下,银行就算察觉客户的行为属于分拆行为,如果没有强有力的证据,但也不能直接拒绝办理,只能作事后的报告。在这种情况下,一些涉嫌拆分的个人采取在不同时间段、不同银行间,不超年度总额限制购汇汇往境外同一人,各外汇指定银行前台在办理此项业务时很难在第一时间发现及判断办理是否存在拆分行为。

第二,新政策对个人分折结售汇判定标准较粗,实际操作中容易引起误判,且对银行刻意放大分拆结售汇裁量特征的行为制约性差。新政策将分拆标准界定为5人(含)以上,但实际上4人以下分拆行为常有发生,对这类业务外汇管理部门缺少法规支持核查其真实性,又不满足5人强制分拆条件移交检查部门,造成监管上的缺失。不仅如此,新政策对个人分拆结售汇行为的判定是以人数多少和时间频率为主要判定标准的,即仅依据人数和时间进行判定,而没考虑单笔金额的大小。这种判定标准较粗,操作人员审核任务较重,面临的压力也较大。对具有个人分拆结售汇特征的行为到底是否属于分拆结售汇行为,主要还要依赖外汇指定银行操作人员的主观判断。在这种情况下,可能会存在一些误判。不仅如此,个别银行人员可能存在直接或间接授意居民个人分拆结售汇的行为,但政策制约性较差。

第三,对已确认为分拆性质资金的最终处理方式不够明确。新政策仅规定银行不予办理业务,而对已确认为分拆结售汇的行为,外汇指定银行是否上报,以何种方式上报,是否有时间限制,外汇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如何处理没有界定。特别是对于那些结汇后人民币资金存入个人储蓄账户,以后再从储蓄账户划转的交易,由于个人储蓄账户受法律保护,后续检查只能同公安局经侦部门联手进行,调查取证困难。

三、相关对策建议

第一,完善个人结售汇管理政策,进一步细化分拆结售汇行为特征。将分拆结售汇特征的时间标准由“同日、隔日或连续多日”改成“同日、隔日、连续多日或一定阶段内”;将分拆结售汇标准的人数标准由“5个以上不同个人”改成“3个以上不同个人”;对已确认为分拆行为的,出台具体的处理办法。

第二,提高个人结售汇系统的科技含量。目前的个人结售汇系统只能查询出个人的年度结汇总额、年度购汇总额,其他的预警功能相对欠缺。建议将此项权限下放银行的同时,再对个人结售汇系统进行升级,使系统能够对《通知》第一条提出的六种特征进行自动预警。在此基础上,建议对银行、外汇局的个人信息系统数据进行整合,实现数据共享,使无论是前台工作人员还是事后监管人员都可以查询到个人结售汇的相关内容,以有效地监测个人结售汇动向。

售后工作汇报范文5

1、 会计电算化。

会计电算化是搞好我司财务工作的必要前提之一。为了保证会计信息的快速准确,靠传统的手工来记帐、汇总、分析数据,满足不了公司的发展需求。财务部门既是一个职能管理部门、同时更是一个信息部门,要求随时为公司的决策提供准确的参考信息或决策依据。在2000年年初我司财务部已经着手会计电算化的工作,各方面的基础工作均已具备,但由于合作单位浪潮国强软件公司的不合作,使此项工作进程耽搁较久。

2、 会计报表体系

我司目前的会计报表体系主要`包括(总公司和分公司一致):

日报:资金日报表、应收帐款日报表、在途资金日报表

月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费用预算表、实际费用汇总表、往

来明细表

年报: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费用预算表、实际费

用汇总表、 往来明细表

初步计划是在2001年增加一个报表,即商品销售利润明细表,该表要求各下属公司对不同商品的销售收入、销售成本、销售费用、销售利润等要素的计算分析,按月上报。总公司财务部需要同样进行此项工作,然后按月将所有下属公司及总公司的销售利润明细表合并调整,从而对我司所有销售商品的销售利润状况有一个准确的了解。此项工作量非常大,在下属公司实现电算化后,可以交好的完成。

第二个计划是在2001年的财务人员考核中增加一个项目,即会计报表数据准确性的考核。并以此作为衡量其工作质量的一个重要指标。对工作质量较差者实行淘汰,比如末位淘汰制,以促进财务工作质量的提高。

售后工作汇报范文6

关键词:海外子公司;汇率;风险管理;应对措施

一、前言

据统计,2015年我国在海外直接投资存量已经达到了10,978.60亿美元,已位于全球第8位,充分说明我国企业的对外投资已居世界前列,但是仍然存在着较多的问题亟待解决。境外投资在面临着诸多机会的同时,还会承担着较大的风险,其中最主要、最常见的风险之一就是汇率风险。我公司正在非洲地区从事投资、销售和生产工作,近几年来非洲国家、新兴市场国家的汇率一直不稳定,尤其是加纳塞地和尼日利亚奈拉都不断贬值,加纳塞地在2014年和2015年上半年受美元供应的影响出现季节性持续贬值,2015年尼日利亚出现的换汇紧张,至2016年6月间尼日利亚政府结束固定汇率制开始实施自由浮动汇率机制后,美元对奈拉从199.15暴跌至281.74,贬值幅度达41.47%,仍不能解决企业的美元购汇需求。本文以本人亲身经历就海外子公司汇率风险管理及应对措施进行探讨。

二、海外子公司面临的汇率风险

汇率风险,指经济主体持有或运用外汇的经济活动中,因汇率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主要面临的汇率风险有以下几种类型:

1.交易风险,在日常经营过程中,运用外币进行计价收付的交易中,因外汇汇率的变动而蒙受损失的可能性。作为集团公司下属的海外子公司一般与国内公司以美元支付货款,在当地从事销售、生产工作,以当地币种结算收款,在出现当地货币贬值以及不能及时换汇的情况,就会造成产品实际毛利率下降,汇兑损失变大。

2.会计风险,又称折算风险,指在资产负债表的会计处理中,将功能货币转换成记账货币时,因汇率变动而导致账面损失的可能性。集团公司一般以美元对外进行投资,海外子公司采用当地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为了集团公司合并报表需要折算成人民币报表,将当地货币折算成人民币受当地货币对美元贬值的影响,造成海外子公司资产价值下降,反映出集团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缩水,具体体现在合并报表中外币报表折算差额(损失)。

3.经营风险,指汇率变动对企业的生产销售数量、价格以及成本带来的影响,引起一定期间收益或现金流量减少的一种潜在损失。当地货币出现贬值,不仅造成物价上涨和客户的购买力下降,海外子公司还将根据预期汇率不断提高产品价格,从而造成部分订单流失和销售量的萎缩,甚至出现持有大量货币不能换汇导致阶段性停止销售,最终影响海外子公司的经营业绩。

三、加强海外子公司汇率风险管理的相应措施

1.建立和完善汇率风险管理机制

(1)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和审批流程,明确外汇保值原则。海外子公司做好及时结售汇工作,不进行任何投机易,根据真实的外汇风险敞口,通过合适的金融工具避险的原则,明确金融工具应用的审批权在集团公司,形成自上而下的汇率风险管理授权审批和自下而上的报告机制,落实汇率保值方案后续分析评价制度。

(2)充分利用国内外的资源和渠道,掌握外汇信息,培养精通外汇管理的专业人员。利用国内外金融机构、有关咨询机构或汇率专家,加大信息收集力度,分析国内和国际形势对汇率带来的影响,通过例会或专题会议形式交流信息,建立和修正对汇率走势的研判,做好风险提示,并讨论合适的时机和应对策略。同时,通过培训、交流和实践等方式不断提高外汇管理人员的专业水平。

(3)明确风险管控主体。会计折算风险属于战略层面,由集团公司负责,海外子公司负责执行和落实;经营风险、交易风险主要由海外子公司经营管理团体负责解决,集团公司进行审批、指导和监督工作。

(4)确定汇率风险管控原则。收入与支出、资产与负债的币种匹配,尽量减少汇率变动风险;尽可能持有强势货币;稳妥运用金融工具;海外子公司根据自身经营特点、所在国的经济金融情况和所处社会地位灵活、动态调整策略的原则。

2.交易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

(1)基于海外子公司一定期间的现金流量来平衡资金。对于海外子公司收到的货款却不能及时换汇的货币资金,综合分析汇率波动趋势,在进入货币贬值明朗期,以“支出多用弱势货币,收入多用强势货币,资产多持用强势货币,负债多采用弱势货币”的原则进行,结合当地外汇管理制度以及风险可控的条件下,灵活运用结算方式进行换汇支付货款;选择实力强的银行开户,在多家银行开立结售汇账户;除采用美元作为贸易结算货币外,也可以采用人民币或其他货币作为贸易结算货币;尽可能持有相对强势货币;在非银行合规渠道换汇;部分货币资金转为定期存款以抵减汇率损失;转换成相对保值、流动性强的非货币资产;对持有的以强势货币计价的负债进行提前支付或置换。

(2)合理运用金融手段采取远期外汇买卖等金融工具。海外子公司在当地经营主要销售目标为当地公司,结算货币大量使用当地货币,在货币进入严重贬值且贬值趋势明朗的条件下,可以根据资金量及回款时间,进行相应汇率锁定业务,以减少汇兑损失,加快资金支付。当地无法运用金融工具,则在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进行相应的金融工具的运用。非洲部分国家货币与欧元采用固定汇率,其汇率随欧元汇率变化,海外子公司采购可以采用欧元结算,集团公司或关联公司与银行进行远期结售汇等措施来规避欧元风险,从而使相应的汇率风险转移给母公司或关联公司。

(3)所在国货币融资贷款。在汇率预期出现大幅贬值,在确定合理的融资成本、额度及时间的前提下,进行当地货币的短期融资,固然非洲地区银行的贷款利率较高,只要融资综合成本小于汇率贬值年化率仍是可行的。一般通过两种方式来操作,一是由集团公司出具保函,在当地银行进行融资;二是资产抵押贷款,以海外子公司的资产(如固定资产)进行抵押贷款。

3.会计折算风险的应对措施

(1)海外投资先期做好尽职调查。海外投资机会多,但风险也大,特别是新兴经济体和非洲国家整体经济实力不强,经济发展不均衡,结构不合理,货币都不同程度的出现贬值,在投资前做好投资可行性报告,在做投资回报时将汇率因素考虑进去。

(2)投资要做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并进,通过海外全球布局,实现区域多样化,从而达到货币汇率变化自然对冲。

(3)采取外汇资产负债的平衡方法降低折算风险。这种方法是将无风险的资产和有风险的负债作一平衡,要求资产负债表上的风险资产与风险债务约数相等,使净折算风险(风险资产减去风险债务)为零,不会产生任何折算收益或损失,也可以化解同时收益和付出相等的外汇的交易风险。比如公司可以使美元应收账款与美元的应付账款额度相等,这样就是美元升值或贬值,应收和应付就可以相符实现风险对抵。很多大型跨国公司都在海外如欧洲、迪拜、香港等地设立金融运营公司,通过对冲和债权、债务调整,从集团公司全局考虑对外汇资产进行管理和平衡。

(4)海外子公司资本结构、资金来源和使用需充分考虑汇率变动因素的影响。海外子公司较少的注册资本、信贷或流动负债资金量大导致高资产负债率的现状,非洲国家当地融资成本高的现实,留存收益作为资金来源的一种方式,相应的资金成本较低,在汇率持续贬值下,留存收益又会导致报表折算差额变大,需要综合资产负债平衡匹配、海外子公司短期效益与长远发展、国内外汇率变化等因素后安排海外子公司资金筹措和利润分配,从而实现公司效益最大化。

(5)选择美元或强势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海外子公司一般建议采用美元或强势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如不允许至少相应的管理报表采用美元或强势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海外子公司经营周期或项目投入期长,又具有高资产负债率的运营特点,如汇率出现持续单向波动,采用当地货币编制的会计报表不能很好的反映公司经营情况,以美元或强势货币作为记账本位币能较好的反映真实的经营情况和财务成果,从而指导公司经营决策。

4.经营风险的具体应对措施

(1)加强海外子公司的出口贸易。现在很多走出去的中国企业,主要是为了与国内产能匹配,采用国内生产,当地销售的模式,海外子公司主要是进行当地销售活动,贸易形式不匹配,当地货币出现贬值,经营就会受到很大影响。海外子公司需要根据所在国的出口商品特点,研究、推进和扩大出口贸易,既可以向中国出口,也可以将相应的产品出口至周边或其他国家,实行多边贸易,以减少货币贬值带来的损失。

(2)进行本地化生产。海外子公司推进本地化生产,主要原料从中国进口,提高当地原料采购比例或就近采购,既有利于公司在当地发展,又能提高对汇率变动的抵抗能力。

(3)将汇率变化作为成本构成的重要因素。当地货币进入贬值周期,公司可不定期按货币贬值的速度预先调整销售价格,将成本转嫁给贸易商;采取谨慎销售策略,强化应收账款管理,控制应收账款额度和缩短账期,当出现市场停止换汇、汇率贬值超过预期等现象时,则要果断停止销售,待汇率稳定后再恢复经营。

(4)强化采购管理,提高存货周转率。根据企业经营特点,强化采购管理,根据经营周期确定合理库存量,在做好国内外市场、汇率和竞争对手等因素分析的基础上,实现资金的最佳配置。

(5)增加以强势货币计价的合同或在合同中增加相应规避汇率风险条款。在经营过程中,分析客户情况,有针对性的签订以强势货币(如美元)计价和结算的合同,也可以在合同中确定相应的汇率变动挂钩的条款,如以强势货币计价,以结算日实际汇率支付当地货币。

防范汇率风险是一项技术性较强的业务,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只有利用各种策略和金融工具降低、分散和规避汇率风险,将汇率风险纳入成本管控,因地制宜的开展工作,使汇率风险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不能以事后盈亏论英雄,国内国外联动,将经营活动建立在可预测的基础上,从而使企业的国际化道路越走越好。

参考文献:

[1]夏琳.汇率形成机制改革后外汇风险管理问题的思考[J].金融纵横,2015,20(11):187-189.

[2]李扬,余维彬.人民币汇率制度改革:回归有管理的浮动[J].经济研究,2005,18(08):204-209.

售后工作汇报范文7

论文摘要:目前,中国外汇市场具有封闭性、垄断性、活力不足及流动性差的特点,为完善外汇市场,提高交易效率,需要引入做市商制度,它不仅有利于改善人民币汇率形成机制,而且可以活跃外汇交易,提高外汇市场的流动性,维持价格形成的稳定性。为了全面推广做市商制度,还需要采取多方面配套措施,即完善外汇市场机制、加强资本和经常项目管理、建立多层次市场体系及丰富外汇交易工具等。

做市商制度也称报价驱动交易制度,是指证券交易的买卖价格均由做市商给出,买卖双方的委托不直接配对成交,而是从市场上的做市商手中买进或卖出证券。也就是说,做市商在其所报价位上接受投资者的买卖要求,将其自己持有的证券卖给买方,或用自有资金从卖方手中买下证券。做市商市场的基本特征是证券交易价格由做市商决定,投资者无论买进还是卖出证券,都只是与做市商交易,与其他投资者无关。外汇市场引入做市商制度最大功能和作用就是活跃外汇交易,提高外汇市场的流动性。

一、中国外汇市场的现状

1.市场具有封闭性。目前,中国实行强制结售汇制度,除了少数外商投资企业外汇收人和少数经批准可保留的外汇收入外,其他多数中资企业仍需无条件地把外汇收入全部卖给外汇指定银行,而企业的外汇需求只能由银行售汇来满足。强制结售制度不但使市场主体不能根据自己未来的需求和对未来汇率走势的预测自主选择出售时机和出售数量,不能真正反映外汇市场供求主体的行为,无法形成真正的市场价格,而且导致外汇调剂完全在银行间进行。银行间外汇市场实际上是为银行结售汇服务,成为结售汇体系中必不可少的一个环节。而银行间外汇市场实行会员制,具有严格的市场准入限制。作为市场主体的外汇指定银行其会员资格的获得,须经中央银行或外汇管理局的审批,必须符合严格的市场准人规则,从而使该市场失去开放性而成为封闭的市场。

2.市场存在明显的垄断性。由于强制结售汇、银行持有外汇头寸受限制,外汇指定银行在办理结售汇过程中,对于超过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抛出;反之,对于不足其规定的结售汇周转头寸,该外汇指定银行必须在银行间外汇市场补足。在银行间外汇市场上当外汇指定银行之间的交易不能完全匹配时,由中央银行弥补不足头寸,中央银行充当最后接盘人,形成了市场双边垄断的供求格局,即中央银行居于买方垄断地位,而结汇业务量最大的中国银行居于卖方垄断地位。这种垄断力量促使在外汇市场上频繁进行的“抛”或“补”,便形成了外汇市场的供求关系。并以此为基础形成次日交易货币对人民币交易的基础汇率。这就使得外汇指定银行不能按其意愿地持有外汇,也难以根据本、外币资产的合理组合来实现在风险可控情况下的收益最大化和规避外汇风险。中央银行是外汇市场上唯一的“做市商”,完全控制汇率水平。

3.市场缺乏活力。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主体主要由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经批准的外资金融机构、少量资信较高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央行操作室构成,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其他形式的市场参与者很少。从交易额来看,只有少数几家银行占据高度垄断地位,主体构成较为单一,交易相对集中,因此,汇率形成的市场缺乏弹性。此外,目前中国外汇市场的交易币种较少,交易品种只有即期交易,最近虽已进行远期交易的试点,但尚未在全国范围全面铺开,还缺乏调期、期货、期权等业务品种,这一现状不仅不能满足中国企事业单位对多样化外汇交易的需求,也使中国的外汇市场缺乏活力。

4.市场流动性差。目前,银行间外汇市场采用分别报价、撮合成交的竟价交易方式,计算机系统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对买卖进行撮合,以价格形成和市场出清自动进行。这种方式较好地体现了公平、公正和价格优化,但交易只有在买方、卖方同时存在,且买卖价格能够匹配的情况下才能进行,交易不一定是联系的,规模受到限制,市场流动性不高。

二、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动因意在探索汇率市场化形成机制

第一,促进竞争,提高参与主体的多元化。由于中国外汇市场存在着垄断性,目前,外汇市场上只有银行一类“玩家”,基本上是一个结售汇市场。其交易途径为:客户与商业银行成交,商业银行再将与客户交易形成的结售汇敞口头寸在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撮合平盘。任何其他金融机构都无法直接进入外汇市场操作。而做市商制度一旦出台,恰恰可以改善这种局面,有利于其他具有实力的金融机构进入外汇市场,从而在参与主体上达到了多样化的目的。

第二,价格发现,完善人民币汇率市场传导机制。引人做市商制度以后,每次交易都有若干个做市商提供价格,价格趋向一致。因此,做市商将直接有助于改善市场的价格发现功能。现在中国的外汇市场仍然是中央银行报价,相对比较死板,人民币的汇率形成机制是: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美元、欧元、日元和港元兑人民币的牌价,商业银行再根据这个牌价每日向客户报价。引入做市商制度后,则可允许合格的做市商在外汇市场中自主双边报价,活跃市场,形成人民币汇率市场传导机制。

第三,促成均衡,维持价格形成的稳定性。中国外汇市场作为平补结售汇头寸的市场,交易头寸具有单边性。引入做市商制度以后,做市商可以主动地做市交易,成为平衡结售汇市场的重要力量。此外,引入做市商制度的另一个重大意义是平抑市场价格波动,避免价格与实际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别过大,促成价格形成的稳定性。

第四,做市商有利于缓解外汇储备增长过快和央行货币政策面临的压力。近年来,中国外汇储备进一步增加,到2008年底国家外汇储备余额达到1.95万亿美元。过高的外汇储备又使中国承受着国际社会要求人民币升值的压力。同时,强制结售汇制度、实需交易原则、资本交易的管制等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外汇供求,而外汇供给相对过度,由此又成为人民币升值的制度性因素。此外,在当前外汇管理体制下,随着外汇储备的增长,为保持人民币汇率基本稳定,将相应引起外汇占款的增加,而为了冲销外汇占款而导致基础货币的快速增长,央行从2003年起开始发行“票据”自创负债,为此所支付的利息,便以供给更多基础货币的形式予以抵消。如此往复,央行货币政策亦愈加失去主动调节的能力。做市商制度的实施将改变央行被迫买人美元的局面。由于做市商参与报价,央行不再是外汇市场上的唯一买家,央行直接承受的购汇压力下降,其相应的责任将分散到各个做市商银行,进而外汇储备增长过快的压力和央行货币调控方面的压力在一定程度上可望得到缓解,由此为汇率改革创造条件。

三、完善做市商制度的配套措施

第一,继续完善外汇市场机制。规范的做市商制度要求完备的市场机制,一个在不健全的市场机制条件下勉强建立起来的做市商制度,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扭曲和变形,例如做市商的报价差可能超格、对于交易者的报单不主动充当交易对手等,这些都会加大监管难度,增加监管成本,进而降低市场效率。即使在监管十分严格的美国证券市场上内幕交易也时有发生,而在中国目前市场监督体系还十分薄弱的情况下,市场机制更是难以完全达到建立做市商制度的要求。例如,规定在同一笔业务中做市商不得以经纪人和自营商的双重身份出现,按照“客户优先”原则,当市场价格较为有利时,必须先替客户买卖,只有手中的客户委托全部完成后,才能做自营交易,而实践中对该行为的鉴别却十分困难。

第二,加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外汇的供给与需求,来源于国际收支,但发展中国的外汇市场,不能放松对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的管理。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管理是中国抵御对外风险的主要方式,只有在对外风险基本可控的前提下,发展外汇市场才有现实意义。外管局近期加强了对外资银行短期外债指标核定、进口延期付汇、远期付汇管理、个人财产对外转移售付汇、完善外资并购外汇管理等规定,已体现了这种理念。当前推行做市商制度,应以进一步加强经常项目、资本项目管理为前提。

售后工作汇报范文8

在此之前,他们会议行程一般在两天左右,报告的方式如下:

第一步曲:销售经理总揽全局:

1、本月总销量,本月总的达成率,主要问题分析。

2、各大区完成情况,主要客户表现与存在问题简述。

区域 产品 任务额 完成额 实际达成率 备注

华东 A产品

华南 A产品

华北 ……

华中 ……

西南 ……

西北 ……

第二步曲:各大区经理轮流开讲。下例:华中大区

区域 产品 任务额 完成额 实际达成率 备注

武汉办事处 A产品

南昌办事处 A产品

郑州办事处

太原办事处

……

第三步曲:销售部经理接受众人盘询,对重点问题的回应(如大型促销活动的执行情况、新项目的表现)过关,陈述词:定性,概述。

市场部各产品组经理分时段参加,并分别作以下内容的陈述:

1、数据表现:

产品组品项任务达成比率(饼图)

各产品去年同期达成比;(柱状图)

各产品本年底月份趋势图;(连线图)

2、线上策略与线下活动投入与效果:

媒体投放计划与实际投放区域;

促销产品发放资料与地面活动执行情况总结;

往往双方汇报完毕后,销售部经理与市场总监往往会就某一件事:比如某地区因为促销品未及时到而销量差;或者是市场总监反驳销售部滥用费用的举例,总之,这种争论集中在某件事情上面而争论无休止。经历一段PK,双方会暂时休息,一齐等待着老总发话,以便调整、确定下月的任务与推广计划。

此时老总是完全糊涂的,尽管他心里非常焦急,这一点笔者从他紧锁的眉头与彻夜的工作可以略知一二。为何每个月重要的回顾分析,仍不能真正对销售决策起支撑作用?

从上面的陈述可以看出问题:

1、销售部与市场部汇报脱节。销售部的销量是完全依靠销售部——大区——驻地办事处这种三级管理的销售团队来完成的,所以他们的汇报以地域为主,只有对销售总量的粗放式说明,缺乏对销量构成的具体分析;而市场部各产品组是完全关注产品为中心的,他们关心各个产品在整外销量中的比例,谁的边际贡献最强,下一步要投入的资源要打向哪里?

2、分析问题的方向不同。销售部分析存在的问题侧重于对产品价格、功能与消费者接受程度的方向来分析,侧重于渠道政策与支持力度等来解答一些关于滞销的问题,反驳的是市场部策略上的缺陷;市场部总是关心产品推广的方案是否被销售部行之有效地执行下去的问题,费用是否被挪用被更改的问题,反驳的是销售部执行意识与执行能力的薄弱。

3、各自的出发点不同。其实他们的汇报完全无可厚非,这是与公司的考核倾向有关的。销售部主要对销量负责,市场部主要对产品边际贡献负责。如果没有良好的协作与分工管理,造成的局面就是销售部不管三七二十一拿来市场部的费用,只管往好卖的产品上下功夫;而市场部各产品组经理削尖脑袋聚集在市场总监周围发话,并频繁向销售部经理颁布卷帙浩繁的“执行方案”,以为自己争取资源、区域、时间,全方位促进产品贡献率。

4、欠缺主动沟通的意识。比如媒体投放和促销品的发放一直是由市场部负责的,但其必须与销售部的地面活动同期进行,如果没有在媒体播放的合适的时间,拿到足量的促销品,及时开展地面活动,就会在执行过程造成资源浪费,又起不到促进销量的效果。

说实话,这种市场部与销售部的分工与协作在很多企业都是运作得非常成熟的,除去市场本

身的变数,从内部的协作管理与数据分析来看,笔者后来牵头作了如下工作:

一、 清晰职能:

市场部:在年度计划的支撑下,负责与销售部沟通,制订月度销量目标与费用比例,和推广策略,并提供必要的执行方案、指导手册和宣传物料的设计、制作;

市场部每季度1日前,按产品类别向销售部提供表格内容为:

产品:A 第一季度 备注

一月份 二月份 三月份

销量

销额

费用

投入产出比

推广策略 媒体计划 投放区域/时间/频奖见附表

消费者促销活动 路演

比赛

……

通路促销 进货折扣

……

特珠项目 市场调研

公关

……

注:以季为单位,是考虑到本公司产品一般市场活动执行的期限较长,但月度如有变化可以微调,另在制订该计划前,市场部各产品组须与销售部确定推广区域,对各产品进行总体协调,以免资源重复、方案相撞。

另外,市场部上述表格得到市场总监和老总审批后,即可存放至财务部,费用计划内由销售部自行支配使用与控制,不可跨产品使用。

这种由市场部制订策略与提供费用、编制活动手册的方式,好处在于,一方面将市场部从繁忙的做执行方案、报批费用的时间解放出来,放在研究产品、制订策略、赴各地出差检验终端效果、分析消费者的建设性工作上来;

另一方面,将目标与费用统一拨付销售部,便于销售部各级管理者能够在掌握大方向的前提下,因地制宜,迅速开展工作,而不需要像以往一样坐等方案审批的被动局面,在享受一定自由度的时候,也要承担费用投入与产出比的压力。

二、重新确定月度联席会议的召开模式:

月度会议打破了产品组分组召开的形式,考虑到各产品组存在资源共享与协调的工作,集中召开,销售部工作由销售部经理和推广经理负责汇报;市场部工作由市场总监统一汇报。下面按照汇报顺序将各自内容陈述如下:

1、销售部经理汇报内容:

各大区与各产品达成情况

区域 产品类别 任务额 完成额 实际达成率 备注

华东 A产品

B产品

华南 A产品

B产品

华北 ……

华中 ……

西南 ……

西北 ……

2销售部推广经理汇报内容:

A各大区/办事处/各产品推广方案执行情况

产品 区域 所辖办事处 完成额 实际达成率 促销项目/费用 费用比

A产品 华东 杭州办

上海办

华南

华北

华中

西南

西北

B达成率最优地区分析;达成率最劣地区分析;费用比最优地区分析;费用比最劣地区分析。

3市场部总监简要汇报:

A上月所有产品销量构成计划额与完成额比较柱状图

B去年同期所有产品销量构成计划额与完成额比较柱状图

C本年度所有产品销量走向趋势图

D将上月表现,按照“费用高低”与“销量高低”制作波士顿图表,将全体产品划分入类

E对照媒体播放行程、收视数据、地域情况、竞品情况、终端表现等进行综合分析,指出问题所在。

4、销售部经理汇报:

按照产品功效、价格、渠道、促销综合汇报上月产品表现,以一两个案例进行说明。

如:明星客户上月的表现;

与市场部成员共同讨论上月的成功经验与不足之处,从策略与执行两方面讨论,并求同存异,达成共识。

5、销售部经理汇报:

产品类别 期初库存量/金额 上月结存库存额量/金额 本月下单生产量/金额 剩余库存量/金额 库存等级 消化建议

A产品

……

6、市场总监汇报:

本月推进项目;新产品项目;重点策略。

售后工作汇报范文9

一、财务工作回顾

,物流公司行业在良好的宏观经济背景下,走上了辉煌之路,物流公司价格一路攀升,物流公司销售也出现了供不应求的局面,面对这千载难逢的大好时机,财劳部认真执行公司下达的各项经济指标,积极进取,努力拼搏。1-11月份实现销售收入35.44亿元,比去年同期多回笼货币资金10.56亿元;车运量完成705.44万吨,地销482.55万吨,累计实现开票销售754.37万吨。面对销售、生产两旺的大好局面,财劳部想方设法压缩各项经费支出,实现了集团公司销售利润的最大化,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认真细致地做好煤款回收工作,保证资金安全,加快资金回收,提高资金回收效率和质量。

煤款回收是财劳部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它直接关系到集团公司的生存和发展。1-11月份共回收现汇22.56亿元,银行承兑汇票6.78亿元。其中:现汇比上年同期多回收13.68亿元;银行承兑汇票比上年同期降低了0.89亿元;1-11月份银行承兑汇票贴息额3566万元,收取利息80万元,银行承兑汇票回收率为17.5%,比去年同期下降了16个百分点,提高了资金的回收质量,实现了集团公司利益的最大化。

另外,特别是地销回款难度较大,业务量大,每笔业务的金额较小,增加了7840多个用户,财劳部工作人员对每一笔业务都要认真核对。做到多年来未发生任何一笔差错,保证了资金的安全和完整。

2、提高服务质量,满足用户要求,做好煤款结算工作

煤款结算是财劳部的一项基础性工作,程序多,工作量大,无论哪道工作环节出现差错,都会给公司带来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他们对待工作任劳任怨,却从不言累,为煤款回收做出了较大贡献。

3、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财务监督

财劳部人员少,业务繁杂,特别是帐务处理,必须严格遵守财务制度,加强内部控制,对不符合手续的一律不予报销,严格控制支出,做好会计信息的汇总和汇报工作,保证各种会计报表的及时、准确地编制和汇报,为领导做出销售决策提供了准确依据。今年十月份,还组织人员到广东、浙江各大用户单位进行对帐,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保证公司的帐目与客户的帐面相一致,降低了经营风险。

二、财务工作中的不足及存在的问题

财劳部在加强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方面 ,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离领导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今后应提高员工的自身素质 ,增强自身的法律意识和责任心。另外,应加强财务档案的管理工作,使财务档案管理工作更科学更先进。

三、今后的工作打算

售后工作汇报范文10

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

政策背景

2009年6月12日,国家税务总局出台了《关于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285号文),对个人股权的个人所得税进行了规范。其主要内容:一、规定个人股权转让办理变更手续前应该到税务机关进行申报纳税,并凭借完税证明、不征税证明或免税证明到工商机关办理工商登记;二、个人股权转让的纳税地点应该是被投资企业所在地,由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进行纳税申报;三、如果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低价或平价转让),则可以按照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缴纳个人所得税。

285号文实施一年半间,存在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三个方面:一、虽然该文件规定个人股东进行变更登记前,应该先在税务机关完税,才能到工商机关变更登记,但部分地区税务机关同工商机关并没有很好的沟通,致使在没有完税之前,工商机关也为股权变更了登记,前置程序执行不是非常理想;二、对什么是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285号文缺乏明确的规定,致使地税机关执行税法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三、在实践中转让股权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征管力度越来越大,而个人之间的股权赠送,无论赠送方还是接收方征收个人所得时都缺乏法律依据,因此以赠送股份为名,实际上暗中支付价款的方式逃避个人所得税的所谓税收筹划大行其道,也需要在总局层面上进行界定。

针对上述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在2010年12月14日出台了《关于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核定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27号,以下简称“27号公告”)。

27号公告自之日起30日后施行,即自2010年12月14日后30日执行。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及核定计税依据的一般方法

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或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果没有正当理由一般应按对应净资产份额核定计税依据。

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采用27号公告列举的方法核定。

27号公告明确规定了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判定方法

(一)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无正当理由的,可视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

1.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

3.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价格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

5.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二)本条第一项所称正当理由,是指以下情形:

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

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

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

我们认为,除规定的正当理由外,股权转让价格如果低于初始成本或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或低于净资产份额的;或低于同一企业同一股东获其他股东转让价格的;或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同类企业股权转让价格的,都可能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上述规定在实践操作中比较难于把握,因此,税务机关需要通过制定更为严谨的判断标准及实施细则,以供企业自然人投资者参考。这也提醒并购交易的双方需要通过合同条款的没汁,解决双方可能因为计税依据调整受到的影响与冲击。

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采取的核定方法

(一)参照每股净资产或纳税人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对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房屋、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合计占资产总额比例达50%以上的企业,净资产额须经中介机构评估核实。

(二)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三)参照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价格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四)纳税人对主管税务机关采取的上述核定方法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主管税务机关认定属实后,可采取其他合理的核定方法。

对接受赠送的股权问题以“隐性”的方式进行了确定

在一段时期以来,以无偿赠送股权的方式来进行所渭税收等划的案例不断出现,由于除了财税[2009]78号文明确接受股权按照“其他所得”征税以外,接受赠送的股权没有明确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致使该问题在法律上没有明确的规范依据。

27号公告明确界定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属于计税依据明显偏低的正当理由,反过来说也就是如果将股权低价转让给以上列举以外的人,而且计税依据明显低于其对应的净资产份额的,就应该按照净资产份额确定计税依据,而接受捐赠的对象,则视其为自然人或法人分别适用不同的税收待遇。即:27号公告仍然未将接受捐赠股权作为“其他所得”,因此接受捐赠的对象如为自然人,没有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义务,而捐赠方计税依据明显偏低,低到了“零”的程度,因此应该按照核定价格,按财产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

对接受转让股权再转让个人所得税问题进行了界定

纳税人再次转让所受让的股权的,股权转让的成本为前次转让的交易价格及买方负担的相关税费。

各级税务机关应切实加强股权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动态税源管理,通过建立电子台账,跟踪股权转让的交易价格和税费情况,保证股权交易链条中各环节转让收入和成本的真实性。

国家外汇管理局: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政策背景

为加快进出口核销制度改革,实现货物贸易外汇管理向总量核查、非现场核查和主体监管转变,国家外汇管理局在2010年4月2日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试点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14号),对自2010年5月1日开始在天津、江苏、山东、湖北、内蒙古、福建以及青岛等七个试点地区进行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作出了规定和指引。在此基础上,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在全国范围内推广实施进口核销改革,在2010年10月20日了《关于实施进口付汇核销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汇发[2010]57号,以下简称“57号文”)。

本次改革侧重于实现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曲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审查向主体监管的转变,简化了企业进口付汇核销的程序。新办法从2010年12月1日开始实施。

新办法适用范围

新办法适用于货物贸易的进口付汇,主要包括:

(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二)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以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t

(三)其他具有对外付汇性质的货物贸易项下付款。

新办法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分类管理,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分类管理内容包括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以及逐笔报告等业务环节。

A类进口单位无需事后报告或事前登记正常办理;

B类进口单位应在进口或收付汇日后30日内逐笔报告;

C类进口单位应在付汇或开立信用证前作事前登记t

外汇主管部门对新列入“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的进口企业进行三个月的辅导管理,期间管理方式参照B类进口单位。

核查方式分为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现场核查

(一)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

非现场核查:外汇局将对进口付汇和货物或收汇数据进行总量比对,实施非现场核查;

监测预警:外汇局以进口单位为主体,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设置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进口付汇和货物进口及进口项下收汇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实施风险预瞀,识别异常交易和主体。

(二)下述情况下进行现场监督核查

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差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且相差比率在20%以上;

转口贸易与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和相应付汇金额差额在等值100万美元且相差比率在10%以上;

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美元。

57号文对企业的影响

57号文宣布实施的改革是对于现行外汇进口付汇核销制度的重要变革,其将对商业银行以及进口企业付汇业务带来极大的便利进而促进我国的进口贸易发展,拥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应注意57号文对其日常经营所产生的影响。

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对企业实施分类管理,A类进口单位会更加便捷,因此企业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及时办理“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登记手续,并按照外汇管理规定,尽快符合A类进口单位的要求。

进口企业还应妥善保管相关商业单据、有效凭证、证明材料等业务档案,留存五年备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证监会

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

为进一步规范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以下简称限售股)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67号)的有关规息现将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限售股,包括:

(一)财税12009]167号文件规定的限售股;

(二)个人从机构或其他个人受让的未解禁限售股;

(三)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股;

㈣个人持有的从代办股份转让系统转到主板市场(或中小板、创业板市场)的限售股;

(五)上市公司吸收合并中,个人持有的原被合并方公司限售股所转换的合并方公司股份;

(六)上市公司分立中,个人持有的被分立方公司艮售股所转换的分立后公司股份;

(七)其他限售股。

二根据《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的规定,个人转让限售股或发生具有转让限售股实质的其他交易取得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限售股在解禁前被多次转让的,转让方对每一次转让所得均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对具有下列情形的,应按规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个人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交易系统或大宗交易系统转让限售股;

(二)个人用限售股认购或申购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份额;

(三)个人开限售股接受要约收购;

㈣个人行使现金选择权将限售股转让给提供现金选择权的第三方;

(五)个人协议转让限售股;

(六)个人持有的限售股被司法扣划;

(七)个人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分割让渡限售股所有权;

(八)个人用限售股偿还上市公司股权分置改革中由大股东代其向流通股股东支付的对价;

(九)其他具有转让实质的情形。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

(一)个人转让第一条规定的限售股,限售股所对应的公司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前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上市的,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二)项规定执行。

(二)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由证券机构扣缴税款的,扣缴税款的计算按照财税[20091167号文件规定执行。纳税人申报清算时,实际转让收人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一)项的转让收入以转让当日该股份实际转让价格计算,证券公司在扣缴税款时,佣金支出统一按照证券主管,规定的行业最高佣金费率计算;第二条第(二)项的转让收入,通过认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股份过户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通过申购ETF份额方式转让限售股的,以申购目的前一交易日该股份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三)项的转让收入以要约收购的价格计算;第二条第㈣项的转让收入以实际行权价格计算。

(三)个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项情形、需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的,转让收入按照下列原则计算:

第二条第(五)项的转让收入按照实际转让收入计算,转让价格明显偏低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依据协议签订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或其它合理方式核定其转让收入;第二条第(六)项的转让收入以司法执行日的前一交易日该股收盘价计算;第二条第(七)、(八)项的转让收人以转让方取得该股时支付的成本计算。

(四)个人转让因协议受让、司法扣划等情形取得未解禁限售股的,成本按照主管税务机关认可的协议受让价格、司法扣划价格核定,无法提供相关资料的,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第五条第(一)项规定执行;个人转让因依法继承或家庭财产依法分割取得的限售殷的,按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成本按照该限售股前一持有人取得该脚实际成本及税费计算

(五)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限售股,自股票上市首日至解禁日期间发生送、转、缩股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应依据送、转、缩股比例对限售股成本原值进行调整;而对于其他权益分派的情形(如现金分红、配股等)不对限售股的成本原值进行调整。

(六)因个人持有限售股中存在部分限售股成本原值不明确,导致无法准确计算全部限售股成本原值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一律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作为限售股成本原值和台理税费。

四、征收管理

(一)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一)(二)、(三)、(四)项情形的,对其应纳个人所得税按照财税[2009]167号文件规定,采取证券机构预扣NN,纳税^自行申报清算和证券机构直接扣缴相结合的方式征收。

本通知所称的证券机构'包括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其中’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计算个人应纳税额,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依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的数据负责对个人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以证券账户为单位进行预扣预缴。纳税人对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计算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可持相关完整、真实凭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清算申报并办理清算事宜。主管税务机构审核确认后,按照重新计算的应纳税额办理退(补)税手续。

(二)纳税人发生第二条第(五)(六)(七)(八)管税务机关填报《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申报表》自行申报纳税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应开具完税凭证纳税应持完税凭证。《限售股转让昕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到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力理限售股过户手续,纳税人未提供完税凭证和《限售股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清算申报表》复印件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不予办理过户

纳税人自行申报的,应一次办结相关涉税事宜,不再执行财税[2009]67号文件中有关纳税人自行申报清算的规定。对第二条第㈥项情形,如国家有权机关要求强制执行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在履行告知义务后予以协助执行,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关。

五、个人持有在证券机构技术和制度准备完成后形成的拟上市公司限售股,在公司上市前,个人应委托拟上市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提供有关限售股成本原值详细资料,以及会计师事务所或税务师事务所对该资料出具的鉴证报告。逾期未提供的,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以实际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和合理税费。

六、个人转让限售股所得需由证券机构预扣预缴税款的,应在客户资金账户留足资金供证券机构扣缴税款,依法履行纳税义务。证券机构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依法履行扣缴税款义务,对纳税人资金账户暂无资金或资金不足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通知个人投资者补足资金,并扣缴税款。个人投资者未补足资金的,证券机构应当及时报告相关主管税务机戋并依法提供纳税人相关资料。

财政部

关于在海南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的

公告

为推进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国务院决定在海南省开展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以下简称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离境退税政策是指对境外旅客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的随身携运出境的退税物品,按规定退税的政策。财政部经商商务部,海关总署和国家税务总局,现就试点工作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和适用条件

(一)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离境退税政策的基本流程包括购物申请退税,海关验核确认、机构退税和集中退税结算四个环节:

(二)离境退税政策的适用条件。境外旅客要取得退税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购物金额达到起退点,并且按规定取得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等退税凭证;

2.在离境口岸办理离境手续,离境前退税物品尚未启用或消费;

3.离境日距退税物品购买日不超过90天;

4.所购退税物品由境外旅客本人随身携运出境;

5.所购退税物品经海关验核并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申请单上签章;

6.在指定的退税机构办理退税。

二、境外旅客、离境口岸、退税定点商店和退税物品

(一)境外旅客。境外旅客是指在我国境内连续居住不超过183天的外国人和港澳台同胞。

(二)离境口鼠离:境口岸暂为试茕地区正式对外开放的空港口岸。

(三)退税定电商店。退税定点商店是指经相关甜1认定的,按规定向境外旅客销售退税物品的商店。

(四)退税物品。退税物品是指国家允许携带出境并享受退税政策的个人生活物品,但食品、饮料、水果、烟、酒、汽车、摩托车等不包括在内。退税物品目录详见附件。

三、退税税种、退税,率’应退税额计算和起退点

(一)退税税种、退税率和应退税额计算。离境退税税种为增值税退税率统一为11‰应退税额计算公式:

应退税额=普通销售发票金额(含增值税)×退税率

(二)起退点。起退点是指同一境外旅客同一日在同一退税定点商店购买退税物品可以享受退税的最低购物金额。起退点暂定为800元人民币。

四、退税机构’退税方式和币种选择

(一)退税机构。退税机构是指经相关部门认定的,按规定为境外旅客办理退税的机构。

(二)退税方式和币种选择。境外旅客在办理退税时可按本公告规定自行选择退税方式和币种。退税方式包括现金退税和银行转账退税两种方式。退税币种包括人民币或自由流通的主要外币

离境退税政策试点管理办法由国家税务总局会同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商海南省人民政府另行公布。

本公告自2011年1月1日起执行。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根据《国务院关于推进上海加快发展现代服务业和先进制造业建设国际金融中心和国际航运中心的意见》旧发[2009]19号有关精神上海期货交易所将试点开展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现将有关增值税问题通知如下:

―-期货保税交割是指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或场所内处于保税监管状态的货物为期货实物交割标的物的期货实物交割。

二、上海期货交易所的会员和客户通过上海期货交易所交易的期货保税交割标的物,仍按保税货物暂免征收增值税。

期货保税交割的销售亢在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时,应出具当期期货保税交割的书面说朋及上海期货交易所交割单、保税仓单等资料。

售后工作汇报范文11

(一)为了贯彻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规范商品流通企业的会计核算,特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所有从事商品流通的独立核算的企业,包括商业、粮食、物资供销、供销合作社、对外贸易、医药(石油、烟草)商业、图书发行等企业。

(三)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规定,设置和使用会计科目。在不影响会计核算要求和会计报表指标汇总,以及对外提供统一的会计报表格式的前提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增设、减少或合并某些会计科目。

本制度统一规定会计科目的编号,以便于编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查阅帐目,实行会计电算化。企业不要随意改变或打乱重编。在某些会计科目之间留有空号,供增设会计科目之用。

企业在填制会计凭证、登记帐簿时,应填制会计科目的名称,或者同时填列会计科目的名称和编号,不应只填科目编号,不填科目名称。

(四)企业向外报送的会计报表的具体格式和编制说明,由本制度规定。企业内部管理需要的会计报表由企业自行规定。

企业会计报表应按月或按年报送当地财税机关、开户银行、主管部门。

月份会计报表应于月份终了后8天内报出,年度会计报表应于年度终了后35天内报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会计报表的填列以人民币“元”为金额单位,“元”以下填至“分”。

向外报出的会计报表应依次编定页数,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加盖公章。封面上应注明:企业名称、地址、开业年份、报表所属年度、月份、送出日期等,并由企业领导、总会计师(或代行总会计师职权的人员)和会计主管人员签名或盖章。

企业对外投资如占被投资企业资本总额半数以上,或者实质上拥有被投资企业控制权的,应当编制合并会计报表。

(五)本制度由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负责解释,需要变更时,由财政部修订。

(六)本制度自1993年7月1日起执行。

【章名】 二、会计科目

【章名】 (一)会计科目表一、资产类顺序号编号 名

称 页数1 101 现金

72 102 银行存款 7

3 109 其他货币资金 104 111

短期投资 115 121 应收票据

126 122 应收帐款

137 125 坏帐准备 158

126 预付帐款 159 129

其他应收款 1610 131 商品采购

1611 135 库存商品

1812 141 受托代销商品 2113

143 商品进销差价 2214 144

商品削价准备 2315 145 加工商品

2416 147 出租商品

2517 149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261

8 151 材料物资 2719 15

5 包装物 2820 157 低值

易耗品 3021 159 待摊费用

3222 161 长期投资 3

223 165 特准储备物资 3524

171 固定资产 3525 175

累计折旧 3826 176 固定资产清理

3827 179 在建工程

3928 181 无形资产 4129

185 递延资产 4230 191

待处理财产损溢 43

二、负债类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

数31 201 短期借款 4432

203 应付票据 4533 204

应付帐款 4534 206 预收帐款

4635 209 代销商品款

4736 211 其他应付款 4737

215 应付工资 4838 216

应付福利费 4939 221 应交税金

4940 225 应付利润

5141 229 其他应交款 514

2 231 预提费用 5243 24

5 特准储备资金 5244 251 长期

借款 5345 261 应付债券

5346 271 长期应付款 5

5

三、所有者权益类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数47 301 实收资本 5648

311 资本公积 5749 313

盈余公积 5950 321 本年利

润 5951 322 利润分配

60

四、损益类顺序号 编号 名称 页

数52 501 商品销售收入 6153

507 销售折扣与折让 6354 511

商品销售成本 6455 517 经营费用

6556 521 商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6657 531 代购代销收入 6658

541 其他业务收入 6759 545

其他业务支出 6760 551 管理费用

6861 555 财务费用

6962 557 汇兑损益 706

3 561 投资收益 7164 57

1 营业外收入 7165 575 营业

外支出 72附注:

一、上列会计科目,企业没有相应会计事项的,可以不设。

二、企业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增设下列会计科目:

1.企业有调进外汇业务的,可增设“外汇价差”科目。

2.企业如发行一年期以下的短期债券,可增设“应付短期债券”科

目。

3.企业还有未包括在会计科目表内的其他资产和其他负债,可增设

有关会计科目进行核算。

三、企业还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设置一些表外科目,如“外汇收入”

“外汇支出”“外汇额度”“外商来料”“临时租入固定资产”等。

【章名】 (二)会计科目使用说明

第101号科目 现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库存现金。

企业内部各部门周转使用的备用金,在“其他应收款”科目核算,或

单独设置“备用金”科目,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现金,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支出现金,借记有

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企业应设置“现金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

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计算当日的现金收入合计数、现

金支出合计数和结余数,并将结余数与实际库存数核对,做到帐款相符。

有外币现金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现金和各种外币现金设置“现金日

记帐”进行明细核算。

第102号科目 银行存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存入银行的各种存款。企业如有存入其他金融机

构的存款,也在本科目核算。

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本票存款、银行汇票存款、国际信用证存款等

,在“其他货币资金”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借记本科目,贷记“现金

”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付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本科

目。

三、企业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银

行存款日记帐”,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生顺序逐笔

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银行存款日记帐”应定期与“银行对帐单

”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帐面结余与银行对帐单余额

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并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

额调节表”,调节相符。

四、有外币存款的企业,应分别人民币和各种外币设置“银行存款日

记帐”进行明细核算,或增设“外汇存款”科目进行核算。

企业发生的外币银行存款业务,应当将有关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

帐,并登记外国货币金额和折合率。所有外币帐户的增加、减少,一律按

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币金额折合为人民币记帐时,可按业

务发生时的国家外汇牌价(原则上采用中间价,下同)作为折合率,也可

按业务发生当期期初的国家外汇牌价,作为折合率。月份或季度、年度终

了,企业应将外币帐户余额按照期末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作为外

币帐户的期末人民币余额。调整后的各外币帐户人民币余额与原帐面余额

的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外币现金以及外币结算的各项债权、债务,均应比照银行存款的方法

记帐。

五、有在外汇调剂市场买入外币的企业,买入外币取得的外币存款仍

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汇调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

,增设“外汇价差”科目核算。买入外币时,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为人民

币,借记本科目(××外币户)(同时登记外币金额和折合率),按照调

剂价与国家外汇牌价的差额,借记“外汇价差”科目,按照实际支付的款

项,贷记本科目(人民币户)。用买入的外币购买物资、支付费用,应分

摊的外汇价差,借记有关物资、费用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用买

入的外币偿还债务,按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借记有关负债科目,贷记

本科目;同时按偿还债务应分摊的外汇价差,借记“在建工程”“汇兑损

益”科目,贷记“外汇价差”科目。

在外汇调剂市场卖出的外币,减少的外币存款仍应按国家外汇牌价折

合为人民币记帐,实际取得人民币与按国家外汇牌价折合的人民币的差额

,应区别不同情况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自调剂市场买入的,应冲销“外

汇价差”科目,如有差额,作为汇兑损益处理;卖出的外币如为其他来源

取得的,应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企业如在外汇调剂市场购入外汇额度支付的人民币,也在“外汇价差

”科目核算。购入外汇额度再出让时,取得的收入应先冲减外汇价差,差

额部分列入汇兑损益。企业留成外汇额度调剂收入作为汇兑损益处理。

第109号科目 其他货币资金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外埠存款、银行汇票存款、银行本票存款和在

途货币资金等各种其他货币资金。有境外往来结算业务的企业,发生的信

用证存款等,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外埠存款是指企业到外地进行临时或零星采购,汇往采购地银行

开立采购专户的款项。企业将款项委托当地银行汇往采购地开立专户时,

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收到采购员交来供应单位发票帐单

等报销凭证时,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企业将多余的外

埠存款转回当地银行时,根据银行的收帐通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

三、银行汇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汇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企业在填送“银行汇票委托书”并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汇票后,

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使用银行汇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及开户行转来的银行汇票第四联

等有关凭证,经核对无误后,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如

有多余款或因汇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退回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

目,贷记本科目。

四、银行本票存款是企业为取得银行本票按照规定存入银行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提交“银行本票申请书”,将款项交存银行,取得银行本票后

,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申请书存根联,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付出银行本票后,应根据发票帐单等有关凭证,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本科目。企业因本票超过付款期等原因而要求退款时,应填制进帐单一

式两联,连同本票一并送交银行,然后,根据银行盖章退回的进帐单第一

联,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五、国际信用证存款是企业存入中国银行信用证保证金专户的款项。

企业向银行提交“信用证委托书”委托银行对境外供货单位开出信用证时

,根据开户行盖章退回的委托书回单,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

目。收到境外供货单位信用证结算凭证及所付发票帐单,经核对无误后,

借记“商品采购”等科目,贷记本科目。接到银行收帐通知,将未用完的

信用证保证金余额转回银行结算户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

目。

六、企业同所属单位之间和上下级之间的汇、解款项,在月终时如有

未到达的汇入款项,应作为在途货币资金处理。根据汇出单位的通知,借

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七、本科目应设置“外埠存款”“银行汇票”“银行本票”“国际信

用证存款”“在途资金”等明细科目,并按外埠存款的开户银行、银行汇

票、本票或国际信用证的收款单位和在途资金的汇出单位等设置明细帐。

第111号科目 短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各种能随时变现、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的

有价证券,如各种股票、债券等,以及不超过一年的其它投资。

二、企业购入的各种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企业购入股票,如在实际支付的款项中包括已宣告发放但未支取的股

利,作为应收款处理。企业应按照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

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按照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科

目,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发放的债券利息和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

”“其他应收款”科目。

企业出售股票和债券,按照实际收到的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照实际成本,贷记本科目,按未支取的股利,贷记“其他应收款”科

目,按其差额,借记或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和“投资收

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短期投资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21号科目 应收票据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等而收到的商业汇票,包括商业承兑

汇票和银行承兑汇票。

二、企业收到商业汇票,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商品销售

收入”等科目。应收票据到期收回的票面金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贷记本科目。如为带息票据到期,按收到的本息,借记“银行存款”科目

,按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三、企业持未到期的商业汇票向银行贴现,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即

扣除贴现息后的净额),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贴现息部分,借记

“财务费用”科目,按应收票据的票面金额,贷记本科目。如应收票据是

带息票据,应按实际收到的款项,借记“银行存款”科目,按票面金额,

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部分借记或贷记“财务费用”科目。

贴现的商业承兑汇票到期,因承兑人的银行帐户不足支付,申请贴现

的企业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汇票和支款通知时,按所付本息,借记“应收

帐款”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如果申请贴现企业的银行存款帐户

余额不足,银行作逾期贷款处理,借记“应收帐款”科目,贷记“短期借

款”科目。

四、企业应设置“应收票据备查簿”,逐笔登记每一应收票据的种类

、号数和出票日期、票面金额、交易合同号和付款人、承兑人、背书人的

姓名或单位名称、到期日期和利率、贴现日期、贴现率和贴现净额,以及

收款日期和收回金额等资料,应收票据到期结清票款后,应在备查簿内逐

笔注销。

第122号科目 应收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销售商品、材料、提供劳务等业务,应向购货

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收取的款项和代垫的运杂费以及企业采用托收承付

和委托银行收款结算方式委托银行收取的款项等。企业出口商品应收境外

客户和以外币结算的进口货款、利息、进口佣金、进口索赔等外汇帐款,

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应收外汇帐款”科目核算。

二、企业经营收入发生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

入”“其他业务收入”等科目;收到款项时,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汇兑损益记入“汇兑损益”科目。

企业代购货单位垫付的包装费、运杂费等,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收回代垫费用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如果企业应收帐款改用商业汇票结算,在收到承兑的商业汇票时,借

记“应收票据”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借记“坏帐准

备”科目,贷记本科目;未提坏帐准备的企业,经确认为坏帐的应收帐款

,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

记本科目,贷记“坏帐准备”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

科目;未提取坏帐准备的企业,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同

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

四、本科目应按不同的购货单位或接受劳务的单位设置明细帐。

应收外汇帐款应分别“有证出口”、“无证出口”等并按国别客户设

户,同时记载原币及人民币。有证出口部分要分清即期、远期;无证出口

要分清d/a、d/p等。每笔出口帐款还须列明应收汇日期和实际收汇

日期。

第125号科目 坏帐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提取的坏帐准备。

二、企业提取坏帐准备,借记“管理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冲销

坏帐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管理费用”科目。

发生坏帐损失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已确认并转销的坏帐损失,以后又收回的,应按收回的金额,借记“

应收帐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

收帐款”科目。

三、本科目年末贷方余额反映已经提取的坏帐准备。

第126号科目 预付帐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按照购货合同规定预付给供应单位的货款,如预

付的商品采购货款、发放并应收回的农副产品预购定金等。企业按合同、

协议规定预付的外汇帐款和定金,也在本科目核算,或增设“预付外汇帐

款”科目核算。

预付货款情况不多的企业,也可以将预付的货款直接记入“应付帐款

”科目的借方,不设本科目。

二、企业按规定预付货款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收到所购商品时,根据发票帐单等列明的金额,借记“商品采购”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补付的货款,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退

回多付的货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本科目。发生的汇兑损益记

入“汇兑损益”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供应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29号科目 其他应收款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除应收票据、应收帐款、预付帐款以外的其他各

种应收、暂付款项,包括:备用金、应收的各种赔款、罚款、存出保证金

、应向职工收取的各种垫付款项等。

二、企业发生其他各种应收款项时,借记本科目,贷记有关科目;收

回各种款项时,借记有关科目,贷记本科目。

实行定额备用金制度的单位,对于领用的备用金应定期向财会部门报

销。财会部门根据报销数领用现金补足备用金定额时,借记有关科目,贷

记“现金”或“银行存款”科目,报销数和拨补数都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应按其他应收款的项目分类,并按不同的债务人设置明细

帐。

第131号科目 商品采购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商品的采购成本。

购入商品包括国内采购、国外进口的商品。企业为了供应和销售给外

单位而购入的各种商品,不论是否进入本企业仓库,凡是通过本企业结算

货款的,都在本科目核算。企业购入的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

,应在“材料物资”“包装物”“低值易耗品”等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

目。

企业根据需要也可以将本科目改为“在途商品”科目,核算企业购进

的在途商品。

二、商品的采购成本确定如下:

1.国内购进用于国内销售和用于出口的商品,以进货原价为其采购

成本。购进商品所发生的进货费用,包括购进出口商品到达交货地车站、

码头以前支付的各项费用和手续费,均作为当期损益列入经营费用。

2.企业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包括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应分摊

的外汇价差和进口环节的各种税金。

进口商品的国外进价,一律以到岸价格(cif)为基础。如对外合

同以离岸价格(fob)成交的,商品离开对方口岸后,应由我方负担的

运杂费、保险费、佣金等费用,记入商品的进价;商品到达我国口岸目的

港后发生的费用记入经营费用。收入的进口佣金冲减进价,不易按商品认

定的,冲减经营费用。

3.企业委托其他单位进口的商品,其采购成本为实际支付给代

理单位的全部价款。

4.企业收购农副产品,其采购成本包括支付的收购价款、税金等。

三、企业购入商品,根据发票、帐单支付货款和各项费用、税金等,

按商品进货原价(有进货折扣与折让的,应扣除进货折扣与折让),借记

本科目、“经营费用”等科目,贷记“银行存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采用商业汇票结算方式购入的商品,开出、承兑商业汇票时,借记本科目

,贷记“应付票据”科目。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

按进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售

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本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

“商品进销差价”科目(售价低于进价时,应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

,下同)。

购入商品在运输途中发生的毁损、短缺或溢余,不作为增减购入商品

的采购成本处理,应于发现时,通过“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核算,并应

查明原因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供货单位、商品类别等设置明细帐。企业经营进出口

商品的,可根据需要分别进口商品采购和出口商品采购进行明细核算。

五、本科目期末余额反映企业在途商品的采购成本。

第135号科目 库存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全部自有的库存商品,包括存放在仓库、门市部

和寄存在外库的商品,委托其他单位代管、代销的商品,陈列展览的商品

等。委托其他单位加工商品、受托代销商品以及出租的商品,不在本科目

核算。

企业运往港口、车站、码头等候装船、装车的出口商品,如待运时间

较长,为加强管理,可在本科目内设“待运和发出商品”明细科目进行核

算。

二、企业的库存商品可以采用进价或售价进行核算。采用进价核算的

商品(如批发销售的商品),应按商品进货原价(或实际采购成本,下同

)记帐。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如零售商品),应按商品的售价记帐,商

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在“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核算。

三、本科目使用方法:

1.企业购入的商品,在商品到达验收入库后,应由“商品采购”科

目转入本科目: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进价借记本科目,贷记“

商品采购”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应按商品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

品进价贷记“商品采购”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商品进

销差价”科目。

对于月终尚未付款或尚未开出、承兑商业汇票的入库商品,按应付给

供货单位的价款暂估入帐: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按暂估的进货原价,借

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售价借记本

科目,按暂估的进货原价,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按售价与暂估进价的

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下月初用红字冲回,以便下月付款或

开出、承兑商业汇票后,按正常程序通过“商品采购”科目核算。

年度终了,凡已转入库存和已作销售的进口商品,属于国外以离岸价

格成交、有应付未付国外运保费的,应先预估入帐,按存销的比例分别转

入本科目和“商品销售成本”科目,实际支付和预估的差额分别调整有关

科目。

2.企业销售发出的商品,借记“应收帐款”“应收票据”“银行存

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采用进

价核算的商品,按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加权平均、个别计价、后进

先出、毛利率等方法计算已销商品的销售成本,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

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平时可按商品售价结转成本,借

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月终,应按差价率计算法计算分

摊本月已销商品实现的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

品销售成本”科目。平时不随销售转成本的企业,月终分摊进销差价结转

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商品销售成本的计算和结转方法一经确定,年度内不得变更。

3.有委托其他单位代销商品的企业,应在本科目内增设“委托代销

商品”明细科目。企业将委托代销的商品发交受托代销单位,应按进价(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按售价)借记本科目(委托代销商品),贷记本科目

(有关明细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报来的代销清单,应按销售金额借记“

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按已扣代销手续费等,借

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收到代销单位汇来货款净

额,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科目。

4.企业委托外单位加工的商品,在发出库存商品时,采用进价核算

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加工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

的商品,按商品进价借记“加工商品”科目,按商品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

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按售价贷记本科目。商品加工完成验收入库,

采用进价核算的商品,按商品的实际加工成本(包括商品进货原价、加工

费用、加工税金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加工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

算的商品,应按加工完成新商品的售价,借记本科目,按商品实际加工成

本,贷记“加工商品”科目,按新售价与加工成本的差额,贷记“商品进

销差价”科目。

5.企业在清查盘点中发现的库存商品盘盈、盘亏、毁损,应按进货

原价记入“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分别情况进行处理。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种类、名称、规格和存放地点等设置明细帐。

企业经营进出口商品的,可在本科目内设置“库存进口商品”、“库

存出口商品”、“其他库存商品”等明细科目或设置相应的科目进行核算

第141号科目 受托代销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接受其他单位委托代销或寄销的商品。企业代销

或寄销国外的商品也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收到代销、寄销的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本

科目,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按售价借记本科目,

按接收价贷记“代销商品款”科目,按售价与接收价之间的差价贷记“商

品进销差价”科目。

接受的代销商品销售后,以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寄销的商品,按售

价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同时,借记“代销

商品款”科目,贷记本科目;计算代销手续费收入并向委托单位支付代销

商品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代购代销收入”“银行存款”

科目。不采用收取手续费方式代销或寄销的商品,按售价借记“银行存款

”或“应收帐款”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

时,采用进价核算的,按接收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

,同时借记“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采用售价核算

的,按售价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同时按接收价借记

“代销商品款”科目,贷记“应付帐款”科目。月份终了,已销代销商品

应与自营商品一并分摊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商

品销售成本”科目。

三、本科目按委托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43号科目 商品进销差价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

二、企业购入、加工收回以及销售退回等增加的库存商品,按售价借

记“库存商品”科目,按进价贷记“商品采购”“加工商品”“银行存款

”“应付帐款”等科目,按售价与进价之间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发生溢余,应按商品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

,按进价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贷记本科目

。库存商品发生损失,按进价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售价与进

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转为出租商品时,按进价借记“出租商品”科目

,按售价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按售价贷记“库存商品”科目。

月末分摊已销商品的进销差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

科目。

三、已销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按以下方法计算:

差价率=月末分摊前“商品进销差价”科目余额&pide;(月末“库存商品

”科目余额+月末“受托代销商品”科目余额+本月“商品销售收入”科

目贷方发生额)×100%

本月销售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本月“商品销售收入”科目贷方发

生额×差价率

企业的商品进销差价率各月之间比较均衡的,也可采用上月的差价率

计算分摊本月已销商品负担的进销差价。

为了真实反映库存商品和销售商品的进销差价,正确核算盈亏,年终

应对商品的进销差价进行一次核实调整。

四、本科目应按商品类别或实物负责人设置明细帐。

第144号科目 商品削价准备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对库存商品预计可能发生削价损失而从成本中提

取的削价损失准备。

二、企业提取商品削价损失准备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

记本科目。冲销商品削价准备,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

销售商品时,按实际售价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目,贷

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结转商品销售成本时,借记“商品销售成本”

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还应于月末结转已销

商品应分摊的进销差价)。用提取的商品削价准备弥补商品削价损失(指

已销商品的售价低于进价的差额),借记本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成本”

科目。

不实行商品削价损失准备的企业,发生的商品削价损失在当期损益中

直接体现。

三、本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已提取尚未转销的商品削价损失准备。

第145号科目 加工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自行加工或委托其他单位加工的各种商品的实际

成本,包括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及附加等。

二、企业发出加工的库存商品,按库存商品的帐面原价,借记本科目

,贷记“库存商品”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商品,还应将加工商品应负担

的商品进销差价,借记“商品进销差价”科目,贷记本科目)。

支付委托加工商品的加工费用、税金及附加等,借记本科目,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自行加工商品发生的加工费用和应交纳的产品税或增值税、城市维护

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等,借记本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支出”“应交税金

”“其他应交款”等科目。

加工完成验收入库的商品,采用进价核算的,按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

价、加工费用、加工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作为加工后商品的进价,借记

“库存商品”科目,贷记本科目。采用售价核算的,应按加工完成新商品

的售价,借记“库存商品”科目,按加工前商品的进货原价、加工费用、

加工税金和教育费附加等,贷记本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商品进销差价”

科目。

三、本科目按加工商品的类别、加工合同、加工批次、加工单位等设

置明细帐。

第147号科目 出租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附带经营租赁商品业务而租出商品的进货原价。

出租商品业务不多的企业,出租商品可在“库存商品”科目核算,不

设本科目。

二、本科目设置以下两个明细科目:

1.出租商品原价;

2.出租商品摊销。

三、出租商品时,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科目(库存商品采

用售价核算的,还要结转商品进销差价)。

企业计收出租商品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应收帐款”等科

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出租商品摊销,借记“其他业务支出”

科目,贷记本科目(出租商品摊销)。出租商品发生的修理费,直接记入

“其他业务支出”科目。出租商品出售和报废时,按已摊销数借记本科目

(出租商品摊销),按帐面原价贷记本科目,帐面原价与已提摊销如有差

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四、本科目按出租商品的类别、品名、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49号科目 分期收款发出商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采用分期收款销售方式发出商品的进货原价。

企业代购买单位垫付的分期收款发出商品的包装、运杂费用,在“应

收帐款”科目核算,不记入本科目。

二、商品发出时,按商品的进货原价,借记本科目,贷记“库存商品

”科目。每期销售实现(包括第一次收取货款)时,应按本期应收的货款

金额,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同时按商

品全部销售成本与全部销售收入的比率计算出本期应结转的销售成本,借

记“商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本科目。实际收到货款时,借记“银行存

款”科目,贷记“应收帐款”等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销售对象设置明细帐或设置备查簿,详细记录分期收

款发出商品的数量、售价、成本、已收取的货款和尚未收取的货款等有关

情况。

第151号科目 材料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用于业务经营、设备维修、劳动保护、办

公等方面的材料物资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费等)。企业的包装物

、低值易耗品和在建工程用材料物资不在本科目核算。

二、企业购入材料、物资,已经验收入库并同时支付货款的,借记本

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已经入库尚未付款的,借记本科目,贷

记“应付帐款”科目;支付货款时,借记“应付帐款”科目,贷记“银行

存款”等科目。已经支付货款尚未验收入库的,借记“应付帐款”科目,

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到材料物资后,借记本科目,贷记“应付帐

款”科目。

三、企业领用材料、物资,借记“经营费用”“在建工程”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对外销售的材料、物资,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通过“其他业

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

企业发出材料物资,可以采用“先进先出”、“加权平均”、“移动

加权平均”、“个别计价”等方法计算成本。

四、购入及清查盘点中发现材料物资的盘盈、盘亏和毁损,先转入“

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待查明原因后,再按规定进行处理。

五、本科目按材料、物资的类别、品种、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55号科目 包装物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库存的各种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

费等)。

包装物是指为了包装本企业商品而储备的各种包装容器,如桶、箱、

瓶、坛、袋等,包括:

1.用于包装商品作为商品组成部分的包装物;

2.随同商品出售而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3.随同商品出售而单独计价的包装物;

4.出租或出借给购买单位使用的包装物。

各种包装材料,如纸、绳、铁丝、铁皮等,应在“材料物资”科目核

算;用于储存和保管商品而不对外出售的包装物,应按价值大小和使用年

限长短,分别在“固定资产”或“低值易耗品”科目核算。

二、出租、出借的包装物价值较大的,可在本科目下设置以下四个明

细科目:

1.库存包装物;

2.出租包装物;

3.出借包装物;

4.包装物摊销。

三、企业购入验收入库的包装物,比照“材料物资”科目的方法进行

核算。

企业领用包装物,应按规定的方法进行摊销,借记“经营费用”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随同商品出售但不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经营费用”科目,贷记

本科目;随同商品出售单独计价的包装物,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

贷记本科目;单独对外销售的包装物,销售收入及销售成本通过“其他业

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核算,销售成本的计算可以采用“先进

先出”、“加权平均”等方法。

四、企业出租、出借包装物,借记本科目(出租包装物、出借包装物

),贷记本科目(库存包装物)。所收取的押金,借记“银行存款”等科

目,贷记“其他应付款”科目。对逾期未退的包装物没收的押金,应转作

“营业外收入”处理。出租包装物发生的租金收入,借记“银行存款”“

其他应收款”等科目,贷记“其他业务收入”科目。出租、出借包装物的

经常修理费用,分别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指出租的包装物)和“

经营费用”科目(指出借的包装物),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出租、出借包装物摊销时,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指出租包装

物)、“经营费用”科目(指出借包装物),贷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

出租、出借包装物报废时,将包装物的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后的差

额,作为报废包装物的摊销额,借记“其他业务支出”科目(指出借包装

物)或“经营费用”科目(指出借包装物);同时,将报废包装物的残料

价值记入“材料物资”科目,将报废包装物的实际成本减去残料价值后的

差额与已提摊销对冲,借记本科目(包装物摊销),贷记本科目(出租包

装物、出借包装物)。

出租、出借包装物价值较小的,包装物摊销也可直接冲减包装物的帐

面价值,不通过本科目(包装物摊销)进行明细核算。

五、包装物的价值损耗,可以采用“降等摊销法”、“分期分次摊销

法”或按使用程度估价进行摊销等。

六、本科目按包装物的类别、品种、规格设置明细帐。

第157号科目 低值易耗品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所有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包括进价和运杂

费)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价值损耗。

二、本科目应设置以下三个明细科目:

1.库存低值易耗品;

2.在用低值易耗品;

3.低值易耗品摊销。

低值易耗品较少的企业,也可以不设以上明细科目。

三、购入低值易耗品比照“材料物资”科目的有关规定,在库存低值

易耗品明细科目核算。

四、企业根据具体情况,对不同的低值易耗品可以采用一次摊销、按

使用期限分次摊销、xx摊销等不同的摊销方法。

一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在领用时将其全部价值摊入费用,借记“管

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如一次大量领用低值

易耗品需要分期摊销时,应通过“待摊费用”科目核算。报废时将报废低

值易耗品的残料作为低值易耗品摊销额的减少,冲减费用。

按使用期限分次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后根据低值易耗品的耐用期

限计算月平均摊销额摊入费用。领用时,借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

,贷记本科目(库存低值易耗品);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

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超过耐用期限尚可继续使用的低值易耗

品不再摊销。低值易耗品报废时将摊余价值扣除残料价值的差额,作为报

废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报废低值易耗品的残料价值记入“材料物资”科

目。

采用xx摊销法摊销的低值易耗品,领用时从“库存低值易耗品”明

细科目转入“在用低值易耗品”明细科目。根据本月领用低值易耗品实际

成本的50%,计算当期领用的低值易耗品的摊销额,借记“管理费用”

等科目,贷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对于报废的低值易耗品,按月

汇总后,按已提摊销额借记本科目(低值易耗品摊销),按入库残料价值

借记“材料物资”科目,按报废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的50%减去入库

残料后的差额,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按报废的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

本贷记本科目(在用低值易耗品)。

不设有关明细科目的企业,低值易耗品摊销时应直接冲减其帐面实际

成本。

五、本科目的月末余额,反映月末时所有在库低值易耗品的实际成本

和在用低值易耗品的摊余价值。

第159号科目 待摊费用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已经支出但应由本期和以后各期分别负担的分摊

期在一年以内的各项费用,如低值易耗品摊销、预付保险费、固定资产修

理费用以及一次购买印花税票和一次交纳印花税税额较大需分摊的数额等

。开办费、超过一年以上摊销的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租入固定资产改良以

及摊销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其他费用,应在“递延资产”科目核算,不包括

在本科目核算范围内。

二、企业发生各项待摊费用时,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低

值易耗品”等科目。分期摊销时,借记“管理费用”“其他业务支出”等

科目,贷记本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费用种类设置明细帐。

第161号科目 长期投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不准备在一年内变现的投资,包括股票投资、债

券投资和其他投资。

二、债券投资应按投资时实际支付的价款记帐;股票投资和其他投资

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分别采用成本法或权益法核算。

三、本科目设置以下四个明细科目:

1.股票投资;

2.债券投资;

3.其他投资;

4.应计利息。

四、企业进行股票投资时,借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银行存

款”等科目。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已宣告发放的股利的,应按认购股票

的实际成本(即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已宣告发放的股利),借记本科目(

股票投资),按应收的股利,借记“其他应收款--应收股利”科目,按

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股票投资采用成本法核算的,收到发放的股利时,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应根据接受投资企

业所有者权益的增加,按持股比例计算本企业所拥有的权益的增加额,借

记本科目(股票投资),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接受投资企业的所有者

权益减少,作相反分录。分得的股利,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股票投资)。

五、企业进行债券投资时,按实际支付的价款,借记本科目(债券投

资),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实际支付的价款中含有债券利息的,应将这部分利息,借记本科目(

应计利息),按实际支付的价款扣除应计利息后的差额,借记本科目(债

券投资),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债券应计的利息,应区别情况处理:

面值购入的债券,应将债券上应计的当期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

息),贷记“投资收益”科目;企业溢价或折价购入的债券,其溢价或折

价应在债券存续期间内分期摊销。溢价购入的债券,按当期应计的利息,

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支付价款中溢价部分,贷

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其差额,贷记“投资收益”科目;折价购入的

债券,按当期应计利息,借记本科目(应计利息),按当期应分摊的实际

支付价款中的折价部分,借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应计利息与分摊数

的合计数,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债券到期收回本息,按本息合计,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债券

本金部分,贷记本科目(债券投资),按已计利息部分,贷记本科目(应

计利息),按未计利息部分贷记“投资收益”科目。

六、企业向其他单位投出的现金、商品、无形资产等,借记本科目(

其他投资),贷记“银行存款”“库存商品”“无形资产”等科目;企业

向其他单位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重估确认的价值记帐,投出的固定

资产,借记本科目(其他投资),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

按投出固定资产的帐面原价,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采用成本法核算的企业收到其他投资分得的利润,借记“银行存款”

等科目,贷记“投资收益”科目;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比照股票投资进行

会计处理。

收回其他投资,借记“固定资产”“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和“累计折旧”科目。企业投出的资金与收回的投资有差额时,借记或贷

记“投资收益”科目。

七、本科目应按股票、债券种类和接受投资单位设置明细帐。

第165号科目 特准储备物资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为国家特准需要而储备的物资。

二、企业购进或收到特准储备物资,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

“特准储备资金”等科目。

特准储备物资,未经批准不得移作其它用途。

三、本科目应按储备物资的品种、规格等设置明细帐。

第171号科目 固 定 资 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原价。

企业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企业具体情况,制订固定资

产目录,作为核算依据。

企业的固定资产分为经营用和非经营用固定资产,并根据管理需要选

择适合本企业的固定资产分类标准,进行固定资产的核算。

二、企业的固定资产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其原价登记入帐:

1.购入的固定资产,按照实际支付的买价或售出单位的帐面原价(

扣除原安装成本)、支付的包装费、运杂费和安装成本等记帐。

2.自行建造的固定资产,按建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记帐。

3.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合同、协议

约定的价格记帐。

4.融资租入的固定资产,按租赁协议确定的设备价款、运输费、途

中保险费、安装调试费等支出记帐。

5.在原有固定资产基础上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原有固定资产帐面

价值,减去改建、扩建过程中发生的变价收入,加上由于改建、扩建而增

加的支出记帐。

6.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同类资产的市场价格估价记帐,或根据

所提供的有关凭据记帐。接受固定资产时发生的各项费用,应当计入固定

资产价值。

企业为取得固定资产而发生的借款利息支出和有关费用,以及外币借

款的折合差额,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

算前发生的,应当计入固定资产价值;在此之后发生的,应当计入当期损

益。

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可先按估计价值记帐,

待确定实际价值后,再行调整。

7.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记帐。

三、企业已经入帐的固定资产,除发生下列情况外,不得任意变动:

1.根据国家规定对固定资产价值重新估价:

2.增加补充设备或改良装置;

3.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4.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来的暂估价值;

5.发现原记固定资产价值有错误。

四、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

科目;购入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先计入“在建工程”科目,安装完毕交

付使用时再转入本科目。

自行建造完成的固定资产,借记本科目,贷记“在建工程”科目。

其他单位投资转入的固定资产,应按评估确认的价值或者合同、协议

约定的价格,借记本科目,贷记“实收资本”科目。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应单设明细科目进行核算,交付使用时,借记本

科目,贷记“在建工程”“长期应付款”等科目。租赁期满,如合同规定

将设备所有权转归承租企业,应进行转帐,将固定资产从“融资租入固定

资产”明细科目转入有关明细科目。

接受捐赠的固定资产,按确认的固定资产原价,借记本科目,按估计

的折旧,贷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资本公积”科目。

盘盈的固定资产,按重置完全价值,借记本科目,按估计折旧,贷记

“累计折旧”科目,按其差额,贷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

五、企业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减少的固定资产,应按减少的固定

资产净值,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

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投资转出的固定资产,应按重估确认的价值,借记“长期投资”科目

,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盘亏的固定资产,按其净值,借记“待处理财产损溢”科目,按已提

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记本科目。

六、企业应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按固定资

产类别、使用部门和每项固定资产进行明细核算。临时租入的固定资产,

应另设备查簿进行登记,不在本科目核算。

第175号科目 累 计 折 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固定资产的累计折旧。

二、企业按月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借记“管理费用”等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三、固定资产提足折旧后,不管能否继续使用,均不再提取折旧;提

前报废的固定资产,也不再补提折旧。所谓提足折旧,是指已经提足该项

固定资产应提的折旧总额。应提的折旧总额为固定资产原价减去预计残值

加上预计清理费用。

四、本科目只进行总分类核算,不进行明细分类核算。需要查明某项

固定资产的已提折旧,可以根据固定资产卡片上所记载的该项固定资产原

价、折旧率和实际使用年数等资料进行计算。

第176号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因出售、报废和毁损等原因转入清理的固定资产

净值以及在清理过程中所发生的清理费用和清理收入。

二、出售、报废和毁损的固定资产转入清理时,应按固定资产净值,

借记本科目,按已提折旧,借记“累计折旧”科目,按固定资产原价,贷

记“固定资产”科目。

清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借记本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收

回出售固定资产的价款、残料价值和变价收入等,借记“银行存款”“材

料物资”等科目,贷记本科目;应由保险公司或过失人赔偿的损失,借记

“其他应收款”“银行存款”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借记本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区别情况处理:属于自然灾害等非正常原因造

成的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非常损失”科目,贷记本科目;属于正

常的处理损失,借记“营业外支出——处理固定资产损失”科目,贷记本

科目。

三、本科目应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帐。

第179号科目 在 建 工 程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进行各项工程,包括固定资产新建工程、改扩建

工程、修理工程等所发生的实际支出。企业购入不需要安装的固定资产,

不通过本科目核算。

企业外购的用于专项工程的物资,应在本科目设置“工程物资”明细

科目进行核算。

二、企业购入为工程准备的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物资),贷记“

银行存款”等科目。

企业自营工程,领用为工程准备物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

记本科目(工程物资)。

在建工程应负担的职工工资,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应付

工资”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而使用本企业的商品,应按售价结算,借记本科目(×

×工程),贷记“商品销售收入”科目。

企业进行工程所发生的其他支出,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

银行存款”“长期借款”“应交税金”等科目。

企业出包工程,按规定预付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

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工程完工收到承包单位帐单,补付或补

记工程价款,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银行存款”等科目。

三、企业发生的工程借款利息,应根据应计利息,分别情况处理:属

于在固定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

的,计入在建固定资产的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

款”“应付债券”“长期应付款”等科目;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利息,

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长期借款”“应付债券”

“长期应付款”等科目。

用外币借款进行的工程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多付的人民币,在固定

资产尚未交付使用或者已投入使用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之前发生的,计入

固定资产造价,借记本科目(××工程),贷记“长期借款”等科目;在

办理竣工决算后发生的,计入当期损益,借记“财务费用”科目,贷记“

长期借款”等科目。因外币折合率变动而应少付的人民币应作相反会计分

录。

四、工程完工交付使用,按工程的实际成本,借记“固定资产”等科

目,贷记本科目。

五、本科目按工程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六、本科目的余额反映尚未完工或虽已完工但尚未办理竣工决算的工

程实际支出,以及尚未使用的工程物资的实际成本。

第181号科目 无 形 资 产

一、本科目核算企业的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

售后工作汇报范文12

一、煤炭生产企业

1、各企业销售原煤时,应当向购买方出具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同

时建立煤炭销售票使用明细及台帐。

2、各企业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使用台帐。

3、严禁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管理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二、煤炭加工转化、经营企业和用户

1、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购买煤炭时必须从煤炭生产企业取得同等数量的煤炭销售票,并随煤炭流转,持票运输,同时建立煤炭销售票回收明细及台帐。

2、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经营企业和煤炭用户必须建立健全煤炭销售票管理机构和回收、使用制度,有专人负责;票据开具必须规范正确,加盖本企业印章;按照规定认真填写煤炭销售票回收、使用台帐。

3、严禁收购、经营、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非法煤炭;严禁转让、倒卖、套开煤炭销售票。违反规定将依据《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及《山西省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等相关管理规定进行处罚并停止换票企业的换票处理。

管理程序

一、申报程序

(一)各煤炭生产矿井按照隶属范围,依据本企业核定能力计算出煤炭销售票的使用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二)各煤炭基建矿井按照隶属范围,持施工设计进度审查批准意见书,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审批。

(三)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依据各煤炭生产(基建)矿井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审批。

(四)市煤炭纠察支队依据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上报的申请量,进行核实汇总后,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一式二份,上报省票证中心审批。

二、发放程序

(一)各县市区煤炭工业局根据核准的煤炭销售票用量(含生产、基建);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由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长审签后,报市局煤炭纠察支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后报支队长审批,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并开具《出库单》,填写台帐;

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持市支队开具的《出库单》由分队长签字后办理登记入库、填写台帐。

(二)各县市区煤炭纠察分队根据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申报核准的生产数量,严格按照程序发放煤炭销售票,严禁超能力发放,并认真做好发放管理台帐。

三、回收程序

(一)各煤矿生产企业每月截止25日汇总当月本企业煤炭销量、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和煤炭销售票存根,做好回收台帐,及时上报(上缴)各级煤炭纠察队,上缴人、接收人要在上报报表上签字。

(二)各县煤炭纠察分队对辖区内煤炭生产、经营企业煤炭销售票回收情况,于每月底前汇总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

(三)公路内销煤炭销售票由各级纠察分队按属地管辖关系直接向煤炭用户查收;非产煤县区公路内销票由市支队直接查验回收;公路出省煤炭销售票由市支队每月底直接向出省口管理站查验回收;回收煤炭销售票时要做好回收台帐,上缴人、接收人要在报表上签字,同时汇总上报上级煤炭纠察队。

四、换领程序

(一)煤炭铁路经营企业

1、有铁路专用线的煤炭生产企业,根据当月实际发运量,由本企业开具发运证明,填写《铁路换票卡》,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2、煤炭铁路经营企业换票时,应将上月发运的上站煤回收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填写《铁路换票卡》,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开具铁路销售票。

3、外地市煤炭在我市进行铁路发运的,由企业持外地市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填写明细及汇总表,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核查批注意见并加盖公章后,交经营企业到煤源地的煤炭管理部门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同时市纠察支队留底备份;经营企业取得的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的煤炭销售票回收联应到各国有重点煤炭企业换开铁路煤炭销售票。

4、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填写字迹模糊不清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二)洗(储)煤企业

1、全市储煤企业换票统一由市煤炭纠察支队换发,储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

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市煤炭纠察支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支队长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2、洗煤企业换领销售票按属地管理的原则进行换领,洗煤企业回收的销售票(回收联)按煤源单位、票种类别分别进行整理,并按要求填写明细及汇总表后,一并上报所属煤炭纠察队票证科;票管员对回收上缴的销售票(回收联)、明细及汇总表进行核查,根据回收量填写《山西省煤炭销售票申领函》,票证科长审核签字,报队领导审批后,保管员严格按照审批数量发放。

3、对审核中发现的不按规范填写、

填写字迹模糊不清的及有套开现象的票据要剔除出来,一律不予换开,并进行核实;对确定为套开票据的依照相关规定追究原开票单位和个人的责任并立案查处。

煤炭销售票监督查验

一、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本区域内的煤炭生产、洗(储)煤、加工转化、中转及煤炭用户企业的煤炭销售票使用情况进行不少于三次监督检查。

发现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没收非法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煤炭及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一)煤炭生产企业违法组织生产的煤炭或者销售煤炭时不按规定出具煤炭销售票的;

(二)煤炭经营企业、煤炭加工转化企业、煤炭用户购买、运输、销售、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炭的。

对非法印制、伪造、买卖、转让、涂改以及套开煤炭销售票的单位和个人及其使用者,依据山西省人民政府第212号令没收其非法票据,并对个人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对单位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部门。

二、各县市区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每月必须对各煤焦营业站和出省口管理站的煤炭销售票的查验情况进行不少于五次随机监督检查。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无票运输煤炭车辆,按照省煤炭工业局规定进行处罚,对能说明所拉煤炭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2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不能说明是合法煤炭生产企业生产的,按50元/吨的标准处罚,对已进行处罚的车辆开具煤炭销售票(稽查专用票)后予以放行。

各煤焦营业站点、出省口管理站及电煤管理站对处罚后的运输车辆、煤源单位进行登记,由各级煤炭纠察队对登记使用无煤炭销售票的煤源单位,依法进行处罚。

三、市煤炭主管部门纠察机构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的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进行随机监督检查。负责对全市涉煤涉票单位违反煤炭销售票使用管理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奖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