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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论文

时间:2022-09-15 02:31:30

植物保护论文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1

论文论文摘要:结合国际惯例。反思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的变迁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现状,比较我国和发达国家之间的差异,提出了适合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对策 【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 1.美国 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则是专利局与商标局,可见美国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保护。后来又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确立了实用专利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了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三重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对植物育种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德国 德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早的。1934年,德国专利局就开始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专利的标准为利用不同性状的亲代交配而得到的具有新颖性状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种。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凡受植物品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后来德国又根据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对公约的调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农林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主要还是实施专利保护,但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起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法只能保护育种过程,而不能保护品种本身,这就使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也明确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一致的原则,通过专门法承认植物新品种并给予其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1978文本,成为第3个会员国。 从我国现状来看,形成的以专利法保护其生产方法,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笔者以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如果采用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励创新,但从对立面来看,专利制度就是相对技术的高度垄断,而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很多资源都较为稀缺的国家来说这是不利于农业、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从业者,以及以农业产业为生的人来说大多也不能承当数额巨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及立法探索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1.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保护方式。如果不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专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种申请专利.也可就这种培育方法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内容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获得在申请国范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此项发明或者把此项发明进口到申请国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有专利期限的限制,超过专利期限以后,专利权即行终止。在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下,对育种者的保护是较强的,但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如何在专利法的模式中体现却是一个难题。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种就是名副其实的“育种者权保护”了。 2.专门保护 专门立法模式在审查标准上不同于专利,现在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基本上采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模式。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确定了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几个标准,其中新颖性条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法律要件,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件我们可以认为是技术要件。专门保护的审查标准要宽于专利保护的专利性条件,因此,专门保护在内容上要弱于专利保护。从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的审查内容来看.是就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可以控制这种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储存,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利于新品种本身。而且在专门的保护模式下,很多专利保护利益主体没有得到呈现。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选择 从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我国的现状来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双轨制,即通过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单轨制,即仅以专门植物新品种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或者以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保护。我国虽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双轨制,但在实践中,也多采用单一制保护制度(另一制相对弱化),所以,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更接近于欧洲.但无论和欧洲还是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者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品种权的保护。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与批准的具体内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也是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来进行。但这些都停留在条例这个层面上,它和法律比起来力度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保护升级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保护内容上,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材料,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由发展向发达过度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不应该再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衣。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三)立法探索 虽然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发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来看,还是远远 不够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一定的生物技术实力。有l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首先要保证粮食自给自足,保证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大的人权问题.同时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种的发展,做到和谐才是关键。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品种权进行规定.协调专利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判标准,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立法。 立法的重点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以及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强化既得利益,从而为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另外,加强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普法教育,提高全民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意识,建立育种权人与农民的利益分享机制。同时,还应深化我国科研单位的体制改革,形成开放、流动、竞争、协作的知识创新体系,对于植物新品种既要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又要维护本国的根本利益,不能牺牲广大农民的适当权益,防止外国跨国公司垄断。这样既能保护农民的权利又能保障育种者的权利.同时推动我国农林业的发展。 总之。中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制度选择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一样,必须面对业已形成的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格局,也必须面对发达国家日益膨胀的市场需求,努力找到正确的路子.做出正确的法律和政策选择,分阶段缩小差距。这也是经济全球化及生物技术发展的现实要求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2

我国专利法中明确规定,对于动物和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这一规定和世界许多国家的做法是一致的。对植物新品种不能授予专利权的主要论点是:植物品种是在大自然的优存劣汰规律中,各种植物由低级进化到高级的,植物品种是在自然环境中,依靠植物自身对自然环境的适应性和繁衍再生机能逐步进化而来,所以它不是人类的发明创造,不应采用专利这一方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市场垄断地位。另外,植物新品种是有生命力的活体,审定一个植物新品种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等专利必备条件时的审查操作也是非常困难的。所以上述种种原因导致在专利申请中排除了植物新品种的申请资格。 笔者认为,依据发明创造专利必须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三要素来看,植物新品种在实质上完全符合专利法所规定的专利授权条件。从新颖性、创造性看,新培育的植物品种在植物外观等方面与目前既有的植物品种相像,但新品种特有的丰产性、抗逆性、品质优良等方面所表现出的特性是老品种无法比拟的,而新品种所表现出的优良特性也正是我们所需要的。这些定向培育出来的优良特性是育种工作者多年智力劳动的结晶,推广使用植物新品种会在种植业生产中发挥巨大的经济效益。有些植物新品种还能起到治沙绿化、吸附毒物、清除污染、改善生态环境等极为重要的作用。植物新品种的培育还可以大大丰富现有植物品种资源。综上所述不难看出,植物新品种不但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而且对我们当前需求和人类的长远发展都具有十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意义。 农业是第一产业,植物是地球上人类赖以生存的最重要的生物资源。改善现有的植物品种并培育新的植物品种是农业科技的重要工作。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工作是任何工业性发明创造无法替代的。杂交水稻这一植物新品种是我国水稻育种工作者袁隆平培育成功的。袁隆平从上世纪60年代开始就从事杂交水稻的培育工作。因为水稻是自花授粉作物,要进行生产性大面积种植必须培育出遗传性稳定的水稻雄性不育系、保持系、恢复系,达到三系配套的杂交水稻品种。为此,袁隆平经过几十年的田间育种试验,其间不知经历了多少次的挫折和失败,仍然执着追求持之以恒,经过漫长时间的不懈努力,杂交水稻这个植物新品种才培育成功。从目前杂交水稻的种植面积和增产效果看,不单在中国,就连世界很多国家都从中受益。所以袁隆平被誉为“世界杂交水稻之父”。这里明显看出一个优良的植物新品种是育种工作者多年的智力劳动的成果,而正是这种创造性的成果给我们带来巨大的效益。 植物新品种被专利法所认可并授予专利权应该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我国是农业大国,有13亿人口,我国人民的食物来源主要依靠谷物,这就要求我国的农业生产特别是粮食生产长期保持稳定,并且需要随着人口的不断增长而逐年提高粮食的总产量。再有我国地域辽阔,土壤和气候类型很复杂。为了适应不同地区、不同种植条件和不同经济用途的多种需要,迫切要求育种工作者培育出丰产的粮食品种、含油量高的油料作物品种以及果蔬棉麻等作物新品种。从农业生产的特点看,使用丰产的农作物新品种是投入小见效快的实用高产技术措施。 此外,植物新品种还可以提高油料作物的出油率,改善果蔬作物的产品口感和营养含量,并且能培育出抗旱耐碱抗风沙等许多有实际应用价值的植物新品种。因此,激励育种工作者的育种积极性,保护育种工作者的智力成果,并使植物新品种能够纳入专利法的申请和保护范围是健全和完善人类知识产权工作中的一个重大问题。 美国于1930年制定了植物专利法,随后在1953年制定的实用专利法中规定对植物发明可以授予实用专利,其后在1979年美国为保护有性繁殖的植物品种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美国在保护植物新品种方面三法并存,所以申请人可以根据情况选择申请。除美国以外,其他国家如欧洲的一些国家也有将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扩大到植物新品种方面的规定。我国在1997年颁布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规定了品种权的授权方法和授权条件,应该说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极大地鼓励和推动了植物新品种培育工作,建立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但是,专利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并颁布而实行的,而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由国务院制定的。因此,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力度与发明专利的保护力度相比,显然前者的保护要逊于后者。 当今世界已跨入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已成为世界各国实力竞争中的强劲武器,并为本国赢得巨大的经济利益。我国是一个传统农业大国,有十分丰富的植物品种资源,有一大批优秀的育种工作者,并且拥有相对先进育种条件的农林科研单位,历年来培育出包括杂交水 稻在内的一大批优良的植物新品种。这些植物新品种的推广使用使我国的粮食生产逐年上升,在提高人民生活质量等方面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因此,应该充分认识到我国的国情,参照世界其他国家对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做法,认真思考我国对植物新品种的法律保护方式,扩大保护范围加大保护力度,使我国植物新品种的培育工作能够更加健康地发展起来。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3

[关键词]植物化学保护学;课程国际化;教学改革;自主学习;双语教学

近年来,随着我国农业产业升级与农产品经济贸易的全球化发展,我国的植物化学保护理念与技术迎来了许多变革与挑战。一方面,为了顺应国家绿色可持续发展战略,对农产品生产过程中的生态安全、环境安全的要求日益提升,不仅促进了绿色植保、精准植保技术的显著进展,也进一步消除了我国农产品出口的贸易壁垒;另一方面,跨国农化企业发展势头迅猛,不仅在植保产品研发过程中投入多、进展快,其产品在我国也占有较高的市场份额升。此外,重大生物入侵事件时有发生,这也要求对国外的病虫害防治技术充分了解,实现及时预防与高效防治。以上发展态势,均对具有国际化视野的农药学领域人才展示了旺盛的需求。《植物化学保护学》课程是我国植物保护专业本科生必修的核心主干课程之一,针对使用化学农药防治病、虫、草、鼠害以及其他有害生物的方法与原理进行了系统的阐述,对植保专业人才的培养发挥了不可或缺的作用。本课程由赵善欢院士开创于1952年,经过五十余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系统的教学体系[1-3]。针对植物保护专业相关课程的全英、双语化教学,许多高校也已进行了一定的尝试[4-5],取得了较好的成效。然而,双语、全英教学形式并不等同于国际化的授课形式。如何将这样一门传统学科的教学内容与国外植物保护前沿进展相接轨,培养顺应本领域国际化进程需要的优秀专业人才,是进一步提升《植物化学保护学》课程教学效果与实际意义的重要教学改革议题,也是推动我国植物保护产业迈入世界一流水平的有力力量。本文针对将《植物化学保护学》课程进行国际化建设的思路进行探讨,分析在建设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问题,并基于国内外相关学术资源与教学材料,提出一些可供参考的解决方案。

1《植物化学保护学》课程国际化建设的潜在限制因素

1.1学生状况。《植物化学保护学》课程的授课对象主要是植物保护及相关专业的高年级本科生,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基础英文读写能力。但是,不少学生的英语学习目标仍然是应对英语水平考试,缺乏专业英语词汇储备,英语综合应用水平较低。此外,本课程涉及的专业英文单词数量大、难度高,导致教师在对英文材料进行讲授或要求学生自主学习英文材料的过程中,学生对学习内容的理解可能存在一定困难,不仅限制了授课内容的深度,还容易影响学生进行自主学习的积极性,影响整体教学效果。1.2师资力量。本课程的授课教师大部分是植物保护学科的专业教学科研人员,不少教师具备海外学习经历,对国外相关学科的学术进展也具有较高的熟悉程度。但是大部分教师的本科阶段学习依然是在国内完成的,并没有参与过国外相关课程的教学过程,因而在对课程进行国际化建设时缺乏可借鉴的思路与经验,且在专业知识表述、学习思路引导方面仍可能存在不足。1.3授课内容。国外高校与植物化学保护相关的课程内容常常分属农业科学、园艺等不同学科,课程也基于不同防治对象类型分别开设,鲜有与《植物化学保护学》授课内容完全对应的课程设置。因此,在对本课程的教学内容进行国际化改进时,依然缺乏可供借鉴的思路。当前全英、双语教学的常规做法,仍是将原本的中文授课内容翻译成英文,虽然有效地使学生对相关专业名词的英文表述进行了熟悉,且在教学内容上依然保持在原有框架以内,距离与国际接轨的需求仍有一定差距。1.4教材选择。由于学科、专业、课程设置等方面的差异,国外并无与本课程内容对应程度较高的原版英文教材。全英教材的直接使用,一方面会带来较高的经济成本,另一方面其阅读难度、内容深度也超出大部分国内本科生的学习能力,反而会影响学生学习积极性。对已有中文教材内容进行英文直译,也可能由于教师英文水平不足、缺乏参考材料等原因,在语法、表述方面存在不严谨之处,对教学效果带来负面影响。1.5授课形式。经过一系列的教学改革,国外常用的互动式、讨论式等教学方法已在国内的课程教学过程中得到了较为广泛的应用,有效地促进了学生的教学参与度[6-7]。但是,国际化课程通常涉及大量英文阅读材料,大部分学生受限于有限的专业英语水平,很难有效地参与至互动或讨论环节。这可能导致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感到枯燥甚至挫败,从而丧失参与主动学习的积极性,影响教学效果。

2《植物化学保护学》课程国际化建设的参考思路

2.1与国际化接轨的建设目标。《植物化学保护学》课程的国际化建设,其目标在于使学生掌握课程相关专业知识的同时,扩展对国外植物化学保护行业发展焦点、前沿进展的认知,学会应用国际化的思维方式进行学习与探索,从而成长为符合植物保护行业国际化发展需求的专业人才。与双语课程建设相比,虽然同样注重对学生在专业知识、专业英语读写的等方面技能的培养,但其侧重点更偏向于对学习方法的国际化转变。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不仅要综合使用国内外教学方式,还应教授学生主动获取国外相关信息的渠道,提升学生主动学习的兴趣与能力,使学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仍能有持续性地自主获取相关知识。2.2英汉互补的教学内容。《植物化学保护学》课程国际化建设中,如何实现教学内容的国际化,是至关重要的议题,也是其区别与双语教学的主要特性。《植物化学保护学》课程发展已有多年,现有的教学体系已经较为完善。徐汉虹教授主编的《植物化学保护学》第五版教材中,已经为许多专业名词的英文表述作了明确的注解[8],可以帮助学生对相关专有名词的英文表述进行初步了解。可以考虑在本课程已有教学体系的框架外,在合适的切入点引入、借鉴国外专业书籍中的有关知识作为延展与补充,着重分析国内外在研究重点、实施标准等方面的差异,并引导学生进行总结与讨论,从而充分帮助学生在对基本知识掌握的基础上,熟识相关知识的英文表述,有效扩展对前沿进展的认知与理解,切实体会国际化思维的特点与必要性。一些可供参考的国外专业书籍与信息资源举例如下:2.2.1“IntroductiontoCropProtection”。[9]本书是由“美国作物科学学会教学提升委员会(theTeachingImprovementCommitteeoftheCropScienceSocietyofAmerica)”组织国外植物保护领域杰出专家为相关专业高年级本科生撰写的阅读材料,系统全面地介绍了植物保护的相关概念、技术及原理、系统构建等内容。虽然出版年份较早,但其深度、广度均比较符合学生在本科生阶段的学习能力,有助于学生初步通识本课程中基本概念与原理的专业英文表述。本书可结合近年来相关领域的学术书籍与科研论文,共同作为课程内容的参考与补充。2.2.2“ModernCropProtectionCompounds”[10]本书编者均来自国际顶级农业化学品公司,对农用化学品的研发、产业化等方面具有丰富的经验与深入的见解。书中通过“除草剂”、“杀菌剂”、“杀虫剂”三个章节的阐述,针对主要农药品种的化学性质、作用方式、应用范围、工业化状况和商业产品等信息进行了详尽地介绍,不仅可以作为《植物化学保护》对应章节的扩展内容,也适合农药领域科学工作者的“一站式”参考材料。2.2.3“PesticideChemistry:CropProtection,PublicHealth,EnvironmentalSafety”。[11]本书内容主要来自于2006年在日本神户召开的第11届IUPAC农药化学国际研讨会的会议论文。多名国际顶级农药开发与使用领域专家集思广益,聚焦植物保护行业的新兴技术与聚焦点分别进行了针对性阐述,具体内容涵盖了农业发展、农用化学品的开发与管理、环境安全、食品质量安全等全球性议题。通过阅读本书相关章节,有助于学生针对感兴趣的植物化学保护领域前沿热点进行深入了解。2.2.4国际农药管理信息官方网站。关于农药合理使用、环境安全方面的规定,各个国家都有不同的管理规定与标准,国际上也有一些明确的准则与条例,在农产品的国际贸易过程中发挥了重要的标尺作用。在《植物化学保护学》课程的讲授过程中,相关章节是最能体现出国际化差异的部分之一。教师可适时向学生介绍国外相关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资源,如国际粮农组织植物生产及保护司、美国环保局农药信息网(epa.gov/pesticides)、欧盟官网农药信息页面等。授课时可以考虑将相关章节提前讲授,便于学生在课程早期便了解到建立国际化思维、了解国内外行业差异的必要性,提升学生主动学习的动力。2.3灵活多样的授课与考核形式。与国际接轨的课程讲授形式,也是实现课程建设国际化的重点与难点。与国内传统的教学方式相比,国外的本科生课程的授课形式通常更注重培养学生的自主探索与合作研究能力,不仅经常在课堂穿插互动讨论环节,在课后作业的设置上也常常是开放性的题目,并且平时成绩在最终考核成绩中占有比较高的比例。借鉴国外相关专业的本科生课程纲要,一些可供参考的形式如下:2.3.1海报制作。针对国际关注的植保领域热点话题或重大新闻(如生物入侵、新农药开发、食品安全问题等),可以让学生收集总结国内外相关新闻、政策动态、科研进展等信息,制作“专题海报”,面向全体学生及授课教师进行展示,并接受其他学生与老师的提问。通过这种简约而直观的方式,不仅可以促使学生初步熟悉国外信息资源的获取方法,还可以对课堂上习得的理论知识进行巩固,同时锻炼信息整理与表述能力,加深学习效果。2.3.2视频学习。定期组织学生观看与课程内容相关的英文视频,并在之后设置分组讨论环节或者请学生课后撰写评论,阐述观点。视频内容建议选取引发广泛国际关注的相关新闻,浅显易懂且能提出引人思考的议题,便于学生在理解内容的基础上发散思维,产生进一步的探索与学习兴趣。来自于国际粮农组织库、国际知名新闻媒体网站等在线资源的相关视频,均可作为学习资源所使用。2.3.3文献翻译。良好的文献阅读能力,是学生进行进一步学术深造的必备技能。高水平学术期刊论文的前言部分通常能够很好体现国际上相关学科的发展热点,且在研究现状、常用实验方法等方面都有概括性的阐述,是很好的学习资料。授课教师可以收集部分与课堂教学内容相关的高水平学术论文,以作业的形式要求学生对前言部分内容进行翻译,初步锻炼学生的英文文献阅读能力,加强学生对当前学科研究热点问题的认知。2.3.4课题讨论。课堂讨论是提高学生课堂参与度的有力手段。教师可以将学生随机分组,选取与课程内容相关的议题,给学生预留时间自主进行相关知识的学习储备,之后在课堂上阐述观点、相互提问并回应质疑。教师可以根据提问、回复的数目与质量给予一定分数奖励,以鼓励学生积极参与。

3结语

综上所述,《植物化学保护学》课程的国际化进程虽然具有很高的必要性,但整体仍处于起步阶段,存在着许多待解决的问题。在对本课程进行国际化建设的过程中,应充分利用国外教学科研资源与授课考核模式,着重培养学生的国际化思维方式,使学生在课程学习结束后仍能持续、自主、高效地获取相关知识。只有这样,才能进一步提升《植物化学保护学》教学质量,培养更多具有国际化视野的植保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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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论文范文4

关键词:高速公路,岩质坡面,挖沟挂网,生物防护工程

 

一、传统的岩质坡面绿化方法

岩质坡面传统的绿化方法是在坡脚栽植攀缘植物、坡顶栽垂吊植物或在岩面上挖种植槽或鱼鳞坑栽植攀缘、垂吊植物及花灌木等实现绿化。免费论文,生物防护工程。这些方法简单易行,但施工速度慢,养护困难,成活率低,重要的是岩面达到完全覆盖往往需要很长的时间。

二、挖沟挂网喷播植草技术应用

挖沟挂网喷播植草技术是指在坡面上按一定的行距人工开挖楔形沟,在沟内回填适宜于草种生长的土壤、养料、土壤改良剂等种植基质材料,然后挂三维植被网,再覆盖基质材料喷播植草。

2.1适用范围

挖沟挂网喷播植草技术要充分了解该施工区域内岩质边坡的结构,结合当地的地质、气候条件,合理选择。其适应范围为:

(1)硬岩边坡。如花岗岩、闪长岩、中生代砂岩,表面坚硬、不易风化、龟裂少且稳定性好时,除特殊要求外,一般不考虑采用挖沟植草护坡方法。

(2)软岩边坡。如岩浆、凝灰岩、页岩、第3纪泥岩、粉砂岩等,根据其是否易风化、是否会砂土化及龟裂的多少可采用挖沟挂网喷播植草技术。

(3)易风化硬岩。如蛇纹岩、粘板岩等开挖后在短时间内风化为砂土或沿裂隙分解为细片的岩石,按软岩边坡处理。

2.2材料的选择

(1)基质材料

种植基质材料主要有土壤、有机质、化肥、保水剂、接合剂、pH缓冲剂、水及草种。

土壤:土壤可因地制宜,选择就近的沙壤、壤土或黄土。免费论文,生物防护工程。要保持干燥、过筛,去掉粗的颗粒物及杂物。

有机质:常采用的有机质有泥炭土,泥炭土有机物持水量很高,通气性良好,其独特的轻质、持水、透气和富含有机质特点,可蓄水、保水,防止板结,改善土壤物理结构,并保持肥效的持久力。

化学肥料:加入一定量的缓释全价肥有利于植物生长后期肥料的持续供应。

保水剂:岩体面基本上为不透水层面,易反射辐射热。因此,岩面上植物种子的发芽和生长对气候相当敏感,稍一干旱植物凋败枯萎。此时加入保水剂是岩面上植物得以正常生长发育的关键。保水剂可吸收自身数百倍至数千倍的水分。这些水分不易被一般物理方法挤排出来,而植物根系却能吸收贮存在保水剂中的水分。免费论文,生物防护工程。保水剂可将偶尔的降雨迅速而膨胀成凝胶将水分贮存起来,干旱时便慢慢地释放给根系。

接合剂与pH缓冲剂:为了避免雨、风、雪等因素对种植基质造成侵蚀、冲刷,必须在种植基质中加入适量的接合剂,以促使基质与岩面粘结和基质硬化。常用的接合剂是普通硅酸盐水泥,水泥呈碱性,一般来说对种子的生根、发芽是有害的,因此其用量必须控制得当。掺入水泥的同时,可加入一定量的碱性中和因子,如磷酸作为缓冲剂以调节基质pH值。

用水:就近利用,用水量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植物种子选择及配比:岩体坡面上种植基质厚度薄,环境恶劣,植物除因地制宜,选择适应当地气候的种类外,还要特别注意选择抗旱性、抗逆性强的品种。实际应用中多以一种植物为主,多种草籽混播,以便增强适应性。常选用的草种主要有高羊茅、白三叶等。为了丰富景观,可加入一定比例的草花种子,如波斯菊、金鸡菊等。由于风化岩上常有灌木和乔木自然侵人岩体,还可在喷播时加入少量银合欢、丁香、胡枝子等灌木种子。

(2)辅助材料

三维植被网:采用约15mm的三维三层植被网,底网为两层,网包一层或约18mm的三维四层植被网,其底网为两层,网包两层,原材料为聚乙烯,质控抗拉强度分别为≥1.6±0.2KN/M,≥2.4±0.4KN/M,单位重量分别为300g/m2和350g/m2,幅度可选定。

U型J型钢钉:起固定作用,用直径6mm钢筋预制。

无纺布:无纺布作为植物养生网能防止种子和土壤受暴雨冲刷造成流失,也可适当遮阴,防止土壤干燥,使种子更容易发芽,无纺布可选16-20g/m2热合或热粘型无纺布。

2.3施工工艺

(1)坡面修整

高速公路路堑坡面因山势和征地等原因,一般都较陡急,修整前边坡因暴露风化,碎落,形式凹凸不平。在进行绿化前应按设计要求,对边坡不平整处进行人工修坡,清坡平整度宜控制好,并把坡顶和可视断面一并修整,保持坡体线条流畅。

(2)开挖楔形沟

在岩石坡面上人工开挖楔形沟,楔形沟竖向保持直立,横向设置5%的倒坡以保证填土的稳定,沟间距离为300-400mm。

(3)回填基质材料

沟内回填富含有机肥料的基质材料,土壤和基材必须事先混合均匀,并保持一定的湿度。适当洒水以确保坡面潮湿,再挂三维网并用U形J形钉固定,网上撒细粒土经多次喷水沉降以覆盖三维网网包。也可采用灌浆法对三维网灌浆,还可通过喷混机,将表土均匀喷到三维网上,直到全面覆盖三维网。免费论文,生物防护工程。

(4)喷种

采用液压喷播机,将种子、保水剂、肥料、纤维混合料均匀喷播在坡面上,喷播完成后,视情况可撒少许细土覆盖表面。

(5)覆盖

喷种后可在坡面覆盖无纺布以防止雨水冲刷,并可在干热季节适度遮阴,利于种子萌发。免费论文,生物防护工程。

(6)养护

喷播后应浇水使土壤保持湿润状态。免费论文,生物防护工程。在春天5-10天左右发芽,一个月成坪,成坪后进入正常养护。

三、存在的问题

土壤和水分是植物生长的必要条件之一。对于岩质坡面,其硬度大、土壤少甚至无,植物生根、发育非常困难,因开挖后的岩质边坡大多较陡,在坡面上回填的种植基质往往难以固定,即使一时附着,还会因降雨、流水及大风等遭到流失,使种植基质连同生长的植物一起滑落、崩塌。因此,岩质边坡绿化需具备两个基本条件:一是坡面上必须有植物能赖以持续生长的种植基质,二是种植基质能永久固定在岩面上。

四、结论

过去对护坡常采用浆砌条石或水泥喷浆等构造物进行护坡处理,随着人们环保及审美意识的提高,需对裸露的坡面进行绿化处理,以防止坡面的侵蚀和风化,恢复自然植被,在绿化的同时起到美化的作用,以求达到“人在车中坐,车在画中行”的意境。经在多条高速公路通过挖沟挂网喷播植草技术的应用,已取得了很好的效果,较传统的绿化效果更明鲜,建议广泛推广使用。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5

[关键词] 植物保护专业;培养方案;修订;规划

[中图分类号] G511 [文献标志码] A [文章编号] 1005-4634(2014)04-0046-04

2002年9月,西南林业大学立足于林业办学基础,发挥专业教师特色,植物保护专业开始招生,学制为4年(教高函[2002]5号)。经过10年的办学,特别是自2006年第一批植物保护专业毕业生走向社会,林业院校开办植物保护专业存在的诸多问题已经显现。本研究在对植物保护专业在校学生、毕业学生以及相关专业教师进行问卷调研的基础上,分析和总结植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所存在的问题,为进一步提升林业院校非林专业的人才培养提供理论指导。

1 研究方法

本研究选用内部一致性较佳的李克特(Likert)五点量表的方式[1],设计适宜于不同层面(包括教师层面、学生层面)的“植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调查问卷”。以“非常满意”、“满意”、“一般”、“不满意”、“非常不满意”为选项,并以5、4、3、2、1进行相应赋值,最终明确被调查者对人才培养方案的期望情况。调查问卷涉及到学生、教师对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熟知程度、培养方案内容、课程设置等几个方面。

针对植保专业各个年级所具有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实施调研,其中2008级植物保护专业共发放问卷20份,回收有效问卷17份;2009级植物保护专业共发放问卷20份,回收有效问卷16份;2010级植物保护专业共发放问卷10份,回收有效问卷10份;2011级植物保护专业共发放问卷5份,回收有效问卷5份。同时,对保护生物学系植保专业毕业的学生进行调研,共回收9份问卷。

2 结果与分析

2.1 学生对培养方案总体熟知程度不高

各年级学生对于培养方案不甚了解(平均值为2.96分),大四学生为2.88分,大三学生为3.13分,大二学生为3.10分,大一学生为2.4分(表1),而教师对培养方案的了解程度也不是很高(平均值为3.56分)。此种现象提示培养方案制定者,再好的培养方案若不能被“受益者”、“实施者”所熟悉,对提高教学质量所起作用有限。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和修订过程缺乏学生的广泛参与,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客观性和科学性产生严重影响。因此,对于人才培养方案的建设,首先要解决的问题是让其受益者更好地了解并熟知内容。

2.2 培养方案内容亟待调整

大学生对专业设置的满意程度表现一般(平均值为2.98分),具体而言,大四学生为2.76分,大三学生为2.88分,大二学生为3.20分,大一学生为3.60分(表1)。由此看出,随着学习的深入,对于专业课程设置以及内容的满意度逐渐下降,表明课程设置不尽合理,不能较好地增加学生对专业的学习兴趣。在谈及现阶段学习任务时,各个年级表现不尽相同,其中大四学生平均得分为3.18分,高于其他年级(大一为2.60,大二为2.90,大三为2.81)(表1),表明大四学生普遍感觉压力适中,功课一般,可以接受,相比较而言,大一学生由于处于学习基础课阶段,感到压力不算大,可选修其他课程。调查中还发现,师生对现有培养方案中的内容均有较为强烈的变更意识。认为培养方案可以更加细化,更好满足不同类型人才培养的需要,如划分为科研人才和专业技能人才培养方案等。根据调研问卷结果显示,培养方案内容调整主要表现为理论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科研创新等方面。

2.3 理论课程设置未能满足时代需求

课程安排中,农业类院校其植物保护专业的学分数一般在180分左右,而西南林业大学植物保护专业学分数只有158.5分,明显低于其他兄弟院校。对增加学分学生明显表现出抵触心理,然而,通过座谈,部分教师则从人才培养的角度认为还是需要增加学分数,从而有力地保证学生教学质量,更好地适应未来社会的发展。同时,教师还认为,由于培养方案的制定总是延后于教学的实施,目前科研上多在使用的诸如分子生物学、生化实验等技术,未在培养方案中体现,因此,这些知识并不能传授给学生,造成学生在考研、工作时还需自我补充这些课程。此外,诸多教师反映本应该着重掌握的诸如田间实验设计、概率论与数理统计以及植物保护研究法等课程列为专业选修课程,由于此类课程相对较难,学生普遍不进行选修,造成在后期试验科研方面技能严重缺失,影响其进一步发展。因此,这类课程有必要列为学科通识课程或者学科基础课程。课程体系与现代植物保护专业发展不相称,一些诸如“分子生物学”、“细胞生物学”等课程未能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进行体现,影响学生对前沿知识的掌握。此外,对教材选用、原版教材引入等涉及理论课程方面的内容,认为有必要改进。

农业院校植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中涉及到昆虫、病理的课程,均会有虫病联合大实习[2],有利于学生更好地理解真实的田间情况,更好地提升处理实际问题的能力,而单一的分割这些课程,对学生而言,往往会造成虫、病分离的尴尬状况。

2.4 实践教学环节缺乏科研技能、就业见习等技 能培训

目前人才培养方案(2006版)中的课外学分(11学分),基本上涉及到了劳动参与、班级活动、学术交流等方面,学生、教师普遍认为没有必要进行增加(表1)。这表明现行培养方案中对于课外学分的要求过多,然而,学生对自身动手能力的提升并不满意(平均值为3.02分),普通话、科研技能以及就业见习等实践内容有必要增加到培养方案中。缺乏就业见习实践培训,从而导致学生在就业过程中出现迷茫、方向缺失等现象。谈及实践学分增加方面,学生普遍感到有必要进行增加,从而更好地提升其动手能力。对学习方法的获得情况,大一新生得分(3.8分)明显高于其他年级学生(大二为3.10,大三为2.94,大四为2.65分)(表1),表明随着大学生学习的不断深入,其在学习方法的获得方面逐渐由被动学习状态向主动学习状态进行转变,而完全依赖于班主任或导师的行为逐渐减少。通过对科研技能、就业见习等技能的教育,使学生能够较好地发挥其主观能动性,更好地对未来的就业进行合理安排。

2.5 科研创新急需增加

在科研创新培养方面,师生普遍表示需要通过学习更好地提升大学生的科研创新能力。同时,对于通过增加科研导师、校外导师聘用等措施,更好地指导学生科研创新、提升科研型人才的创新精神,师生多表现出强烈的需求;而对于科研人才专项培养基金的设立,更是表现出积极的看法。随着社会对人才需求层次逐渐提高,作为具有科研创新能力的大学生而言,无疑对其成功就业具有重要的作用。因此,人才培养方案应对科研创新提出更为前瞻性的要求,从而更好地实现大学生通过参与科学研究提升其科研创新能力的目的。

3 结论

本研究通过对植保专业各年级学生以及教师进行问卷调查,明确显示出人才培养方案在理论课程设置、实践教学环节、科研创新方面尚需进一步完善,具体的实施修订尚需进一步明确,从而保证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3.1 修订方法

借鉴有关农业院校、高职院校以及农推广硕士招生单位等有关植物保护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在充分分析西南林业大学植物保护专业人才培养方案(2006版)的基础上,充分听取专家、教师及学生的意见和建议,以期对现行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修订和调整,从而有利于从人才培养角度制定出应用型/科研型的人才培养方案,最终使学生从入学起就能够对未来所受到的教育定位明确,使其更好地完成四年学业,并能够学以致用、学有所成。

3.2 修订涉及内容

针对2006版人才培养方案存在的诸多问题,拟从4个方面进行修订:(1)修订、调整植保专业课程体系。如适当增加基础理论课程、前沿课程以及学科交叉课程,删除部分内容陈旧的课程,修订有关课程的教学大纲;(2)借鉴农业院校增加植保专业综合实习新模式[3],开展以就业为导向的实践活动。拟通过就业见习、就业考察以及模拟招聘等活动使专业技术人才更好地适应于社会,提高毕业生就业率;(3)通过设置科研创新、专题讨论、、参与课题等环节,培养科研型人才的创新能力;(4)规范不同类型(应用型/科研型)学生的时间安排、学分要求以及论文工作要求、培养方式、中期考核等内容。

3.3 规划方案

植保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规划实施方案可分为3个阶段:(1)成立项目小组,由主管教学的领导、院系领导以及教研室主任组成项目实施小组;(2)针对所存在的问题,分别开展学生层面、教师层面以及工作单位层面讨论,形成统一的建议和意见;(3)拟定人才培养方案(修订稿),同时,在广泛征集专家组、教师组和学生组的意见基础上,最终完成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

4 讨论

植物保护是实现植物可持续生产的重要保障,在农业可持续发展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4,5]。因此,培养合格的植保专业人才对农业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在西南林业大学植物保护专业建设中,有教师从专业培养目标与培养方案、专业特色、专业师资队伍建设等方面剖析了专业建设的不足[6],还有教师对课程实习提出建议[7]。本次问卷调研也反映出上述问题,人才培养方案的修订已迫在眉睫。为保证新修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能适应当前社会对植保人才的要求,在科学调研的基础上,认真进行修订工作的组织实施十分必要。

参考文献

[1]风笑天.社会调查中的问卷设计[M].天津:天津人民出版社,2002.

[2]程东美,林进添.植保专业毕业实习的问题及对策――以仲恺农业工程学院为例[J].安徽农业科学,2009,(22):10823-10824+10828.

[3]张立,李红玫,戴良英,高必达.农业院校植保专业实践性教学模式改革研究――以湖南农业大学植保专业为试点[J].湖南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6):72-74.

[4]徐洪富.植物保护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4.

[5]张家兴.植物保护发展对策研究[J].植物保护,2001,27(5):36-39.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6

论文关键词:植物新品种:育种权:专利保护:专门保护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者对发现的野生植物加以开发,具备新颖性、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的植物品种。植物新品种权是指授权机关依法赋予育种者对授权品种享有排他的独占权,是知识产权范畴中的一种新型权利类型。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基本内涵是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法律规范旨在保护育种者的权益,其核心内容是授予育种者对其育成的品种享有排他独占权。他人在将该品种作为商品使用时,需要向育种者支付一定的费用,借此鼓励育种者对新品种进行研究开发,提高投资研究的积极性,促进农业、园艺和林业的发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及国外立法

(一)植物新品种保护的起源

20世纪30年代伊始,各国开始采用不同的模式对植物新品种进行保护.逐渐形成了现在以欧洲和美国为代表的两种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德国最早在1953年出台了《种子材料法》,开创性地对育种者权利提供了专门保护,形成了一种新的权利即育种者权,也称植物新品种权。1961年,比利时、法国、联邦德国、意大利和荷兰在巴黎签署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并在此基础上建立了国际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保护植物新品种同际公约》经过1972年1978年、1991年i次修改,逐渐成为了世界上最主要的植物新品种保护制度,大多数欧洲国家都是这种模式的拥护者和实践者。1983年,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通过了《关于植物遗传资源的国际约定》,虽然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它是人类社会在植物遗传资源领域达成的第一个国际协议。从这一文件开始,国际社会迈开了通过国际合作共同保护人类生物资源的步伐。1992年,在联合国环境发展大会上缔结的《生物多样性公约》是迄今为止生物多样性保护与可持续发展方面最突出的成果.它将保护范围由植物扩大到了所有生物,并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目前公约已经有187个缔约国,在世界范围内得到了广泛的承认。

(二)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国外立法

1.美国 美国早在1930年就出台了美国植物专利法,是世界上第一个以专利形式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它只是美国专利法的一个部分.但与其它专利法的授予条件和权利范围都不一样。美国植物专利法的保护限制在无性繁殖的植物新品种.而在农业生产中使用的是有性繁殖的品种,所以其作用是有限的。1970年,美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法(PVPA)出台了,填补了农业生产中有性繁殖的空缺。美国是少数既利用专门法又利用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国家。尽管都是用法律的形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但获取保护的途径却不一样。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专门法)的管理机构是农业部,而植物专利法管理机构则是专利局与商标局,可见美国是通过立法机构和行政机构相结合的方式来进行管理和保护。后来又通过法院和行政机关确立了实用专利保护制度,从而实现了植物专利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和实用专利法三重保护,在最大程度上对植物育种者进行了知识产权的保护。

2.德国 德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从法律上来说还是比较早的。1934年,德国专利局就开始授予植物品种专利.授予专利的标准为利用不同性状的亲代交配而得到的具有新颖性状植物育成的植物新品种。1968年,又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修正了专利法的相关规定,凡受植物品种保护法所保护的植物新品种,不授予专利。后来德国又根据1991年国际植物新品种联盟对公约的调整,于1998年另行制定了《植物新品种保护法》。

二、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现状

我国的植物新品种保护相对来说起步较晚。在1997年以前,我国对农林领域内的发明创造主要还是实施专利保护,但按照专利法相关规定,对动植物品种不授予专利权.而仅对起非生物学培育方法授予专利权,也就是专利法只能保护育种过程,而不能保护品种本身,这就使植物品种本身难以得到有效的保护,导致育种者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合理有力的保护1997年3月20日,我国颁布《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拉开了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序幕,也明确了中国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采取了与《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保护知识产权协议》一致的原则,通过专门法承认植物新品种并给予其有效的法律保护。我国于1999年加入公约1978文本,成为第3个会员国。

从我国现状来看,形成的以专利法保护其生产方法,通过《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取得植物新品种权的模式来保护植物新品种,笔者以为是比较符合我国当前国情的。如果采用发达国家的专利法保护植物新品种,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护育种者的权利,激励创新,但从对立面来看,专利制度就是相对技术的高度垄断,而对于一个人口大国和很多资源都较为稀缺的国家来说这是不利于农业、牧业和林业发展的,同时对本国的农业从业者,以及以农业产业为生的人来说大多也不能承当数额巨大的专利许可使用费。所以,盲目地和发达国家靠近是不理智的做法,也是不符合我国国情的但从长远来看,随着我国综合国力的提升,在植物新品种的保护上也应该有更新更好的认识和发展。

三、我国植物新品种保护模式的选择及立法探索

(一)保护模式的选择

1.专利保护 专利保护是一种比较灵活的保护方式。如果不将植物新品种作为一个整体来申请专利,那么,可就某一部分植物品种申请专利.也可就这种培育方法申请专利。专利权的内容是植物新品种的专利权人获得在申请国范围内排除他人制造、使用、销售此项发明或者把此项发明进口到申请国的独占性权利。专利权有专利期限的限制,超过专利期限以后,专利权即行终止。在专利法的保护模式下,对育种者的保护是较强的,但其他利益主体的保护如何在专利法的模式中体现却是一个难题。因此,如果按照这种模式立法,植物新品种就是名副其实的“育种者权保护”了。

2.专门保护 专门立法模式在审查标准上不同于专利,现在各国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法基本上采用了《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模式。1991年《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的标准》确定了新颖性、稳定性、一致性、特异性几个标准,其中新颖性条件我们可以视为一个法律要件,而特异性、一致性和稳定性要件我们可以认为是技术要件。专门保护的审查标准要宽于专利保护的专利性条件,因此,专门保护在内容上要弱于专利保护。从植物新品种专门保护的审查内容来看.是就新品种的可复制和可繁殖材料享有排他性权利,可以控制这种材料的生产、繁殖、销售、进口和储存,但是,这种排他性权利不利于新品种本身。而且在专门的保护模式下,很多专利保护利益主体没有得到呈现。专利法中也有各种各样的权利限制制度,但却不可能如此严格地限制权利人的利益。

(二)制度的选择

从国外对植物新品种的保护和我国的现状来看,各国对植物新品种保护的方法都不完全相同。大体上可以将它们分为两种法律制度:一种是双轨制,即通过专利法和植物新品种保护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予以保护;第二种是单轨制,即仅以专门植物新品种法对农业植物新品种提供保护,或者以单一专利制度提供保护。我国虽然对植物新品种保护采用双轨制,但在实践中,也多采用单一制保护制度(另一制相对弱化),所以,我国目前的保护制度更接近于欧洲.但无论和欧洲还是美国相比都还存在较大的差距。我国《专利法》明确规定:动植物新品种不能被授予专利。

因此,对于植物新品种,我国的育种者只能根据《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获得品种权的保护。而随着生物技术的快速发展,仅仅依靠《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远远不够的。1997年颁布的《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是当前我国主要的保护植物新品种的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品种权的申请和受理以及审查与批准的具体内容,要求申请人必须向审批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审批机关进行实质审查.主要依据也是申请文件和其他有关方面的材料来进行。但这些都停留在条例这个层面上,它和法律比起来力度相对较弱,所以法律保护升级也是重要的一个环节。保护内容上,我国《植物新品种条例》第十、十一条规定,在以下情况使用授权品种的可不向其支付使用费:(1)利用授权品种进行育种和其他科研活动;(2)农民自繁自用授权品种材料,为了国家利益或公共利益,审批机关可以作出实施植物新品种的强制许可决定。而美国法律没有这样的强制许可。虽然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但在由发展向发达过度的过程中.更应该注重对知识产权的重点保护,这种强制不应该再披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外衣。在我国保护植物新品种的发展道路上,首先要做的就是在立法上应该废除专利法不能授予动植物专利的规定。植物新品种本身并不缺乏专利性.它具有专利法构成要件的新颖性、实用性和创造性,因此,它有受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

(三)立法探索

虽然我国目前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是符合国情的,但从长远发展的要求以及法律高度来看,还是远远不够的。

我国是一个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是一个农业大国,具有一定的生物技术实力。有l3亿人口,粮食安全问题关系重大,首先要保证粮食自给自足,保证国民的生存和发展是最大的人权问题.同时又不能因此限制植物品种的发展,做到和谐才是关键。

立法机关应以法律的形式对品种权进行规定.协调专利法与专门法的关系,尽快制定统一的司法评判标准,修改刑法不足的地方,加大对侵犯品种权行为的制裁力度,继续完善植物新品种保护的专门立法。

立法的重点要以加强中国农业植物品种竞争优势为出发点,从保障国家经济利益出发,充分考虑相关因素对中国农业发展的利弊影响,考虑到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研发能力的差别,以及植物品种资源在不同国家分布的不平衡,最大限度地通过立法来控制发达国家借助品种权利保护制度强化既得利益,从而为植物新品种的研究和发展提供法律保障。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7

关键词:园林植物 保护技术 保护理念

引言

园林建设是市政建设过程中的重要内容,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不断深入推进,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受到的重视程度越来越高,在园林植物配置过程中,植物配置是否合理,植物管理是否及时,都会对植物生长产生影响。为了提高园林绿化水平,必须要积极加强对园林植物的保护,在植物保护过程中要制定统一的保护标准,对园林植物进行科学、全面的管理,提高园林植物的耐性和抗性,并且为园林植物生长提供良好的环境,促进园林绿化水平不断提升。在当前园林绿化设计发展过程中,对园林植物的保护理念还比较陈旧,在保护过程中必须要积极加强对新技术和新理念的应用,促进园林植物健康生长。

一、园林植物保护现状

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升,对园林植物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园林植物规模逐u增大,其保护的任务也越来越繁重,但是当前有的地区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对园林植物的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因此导致园林植物生长过程中的问题越来越多,对植物的质量产生严重影响。当前园林植物保护过程中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植物保护理念陈旧

城市园林设计是改善城市环境的重要途径,随着人们对生活环境的要求越来越高,园林设计行业的发展越来越迅速,在园林绿化过程中,相关部门更注重园林绿化的设计与规划,对园林植物的保护工作重视程度不够,认为植物的保护就是简单的修剪、造型、管理,没有真正理解园林植物保护的重要性,因此在保护过程中缺乏针对性,导致园林植物生长过程中的一些实际问题没有得到有效地解决。

(二)园林植物保护技术落后

在园林植物保护过程中,对保护技术进行创新,是提高园林植物保护水平的重要途径。随着园林绿化设计的逐渐丰富,在园林植物养护过程中必须要积极加强对养护技术的创新,针对不同的植物要采取不同的养护方法,对症下药,有效地预防植物生长过程中的各种疾病。

二、园林植物保护的理念与技术创新

(一)园林植物保护的新理念

在新时期加强园林植物保护应该要树立一种全新的、全面的管养理念,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进行园林植物保护。

第一,实施分类保护。在园林绿化过程中植物种类繁多,不同的植物会搭配在一起生活,由于生存环境复杂,因此有害生物种类也比较多,在对植物进行保护的时候,应该要采取分类保护的原则,针对不同的植物采取不同的保护措施和技术,以提高园林植物保护水平。

第二,控制化学农药的使用。在园林植物生长过程中为了对病虫害进行防治,一般都会采用化学农药,化学农药的防治效果最快、效果最及时、成本最低,但是由于一些园林养护单位在对植物进行养护的时候盲目使用农药,用药剂量以及时间不准确,因此导致一些农药残留在植物体内,长期使用农药会导致一些害虫的抗药性提升,同时还会造成环境污染,对人体身体健康也会带来威胁。在现代园林植物保护过程中,应该要对化学农药的使用情况进行控制,要尽量结合生态防治的手段对园林植物生长过程中的病虫害进行控制,以减少植物的病害率。

第三,对特殊的植物采取特殊的保护手段。某些园林植物古老、稀有,而且具有纪念意义,例如黄山的迎客松、景山公园的歪脖子树、洪洞县里的大槐树等,这些植物不仅是园林绿化的主要载体,更承载了历史与文化,因此对于这些特殊的植物要采取特殊的保护手段,是园林植保工作者在进行植物保护时必须要注重的内容。

第四,注重生态系统的协调发展。园林植物种类丰富,构成了一个小型的生态系统,也是一个特殊的人工生态系统,在园林造景的时候会形成层次分明的园林结构,最上面一般是乔木,中间是灌木,下面是花卉和地被植物,从理论上看是一个稳定的生态系统,在对各类植物进行保护的时候应该要以维持生态系统平衡为基础和原则,对植物进行合理地配置,实施及时的管理和养护,以提高植物的生长水平,维持生态系统的平衡。

(二)园林植物保护的技术措施

在园林植物保护过程中,必须要加强对各种新技术的应用,对植物生长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有效防治,防止对植物生长产生较大影响。

1、枝干伤口的治疗。植物枝干出现伤口是很常见的现象,必须要及时对伤口进行处理,防止感染其他病菌。如果植物的枝干伤口是由于病害、虫害、冻害、日灼以及修剪造成的,则首先应该要用锋利的刀将伤口周围刮干净,使植物的皮层边缘呈弧形,然后用药剂对伤口进行消毒处理。

2、补树洞。在园林树木生长过程中可能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伤口不能愈合,长期外露的木质会出现腐烂,形成树洞,严重的时候还会导致树干内部中空,树皮破裂。为了防止树洞进一步扩大,需要及时对树洞进行修复,常用的方法有封闭法、填充法。

3、吊枝和顶枝法。顶枝法在园林植物保护过程中应用较为普遍,尤其是一些古老树木的养护,当古树出现倾斜不稳或者枝丫下垂的时候,需要设立支撑,可以用金属、木桩等作为支撑物,防止枝丫下垂对树木生长产生影响。吊枝法在果园中应用较多。

4、涂白。在园林植物保护过程中,枝干涂白是很常见的方式,对植物的枝干进行涂白,可以有效地防止病虫害,也可以避免枝干因为日灼产生伤害,在一些寒冷地区,通过枝干涂白还能有效预防冻伤。

5、桥接与补根技术。在园林植物保护过程中,桥接是植物出现病虫害、冻伤以及机械损伤后的有效治疗方法,当植物的皮层出现损伤之后,会影响树液上下流通,导致树势削弱。因此可以用树木的几条长枝与受损处进行连接,使得树木的上下保持连通,有助于恢复生长。

三、结语

综上所述,在园林绿化设计过程中,加强植物栽种之后还应该要及时做好养护管理,对植物生长过程中经常出现的问题要加以控制,创新植物养护理念,对各种养护技术进行应用,从而不断提高园林植物的生长水平。

参考文献:

[1]张志梅.城市园林植物保护新理念和技术措施[J].山西林业,2006(04)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8

英文名称:植物分类学报(英文版)

主管单位:中国科学院

主办单位:中国植物学会.中国科学院植物所

出版周期:双月刊

出版地址:北京市

种:英语

本:16开

国际刊号:1674-4918

国内刊号:11-5779/Q

邮发代号:2-226

发行范围:国内外统一发行

创刊时间:1951

期刊收录:

SCI 科学引文索引(美)(2009)

CBST 科学技术文献速报(日)(2009)

中国科学引文数据库(CSCD―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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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保护论文范文9

【摘要】 

目的报道大木山自然保护区药用蕨类植物资源状况。方法通过野外调查、资料收集及标本鉴定进行研究。结果大木山自然保护区药用蕨类植物36科58属107种。结论大木山自然保护区药用蕨类植物资源丰富,值得进一步开发利用。

【关键词】  药用蕨类植物; 资源; 大木山自然保护区

abstract:objectiveto survey medicinal pteridophyta resources in damu mountain nature reserve area.  methodsfield investigation, data collection and specimen identification were conducted.  resultsthere are about 36 families, 58 genera and 107 species of medicinal pteridophyta.conclusiondamu mountain nature reserve area is abundant in medicinal pteridophyta resources.

key words:medicinal pteridophyta;   resources;   damu mountain nature reserve area

   

大木山自然保护区位于重庆市涪陵区东南部(29°25′31″~29°39′58″n,107°25′41″~107°43′43″e),坐落在武陵山腹地,面积约148 km2,海拔600~1 980 m,气候、土壤特点见报道[1]。大木山自然保护区属亚热带森林生态系统类型自然保护区,森林植被繁茂,植物种类丰富。但有关植被、植物的研究较少,植物资源的研究尚未见报道。笔者在野外调查过程中,收集、整理了蕨类植物标本,共记录到蕨类植物37科73属173种。结合文献资料,对该区的药用蕨类植物资源进行分析,旨在为该区药用蕨类植物的开发利用提供资源学基础。

1  药用蕨类植物基本组成

   

按照秦仁昌分类系统,大木山自然保护区蕨类植物共有37科73属173种(包括亚种和变种)。参考文献资料[2~7],确定具有药用价值的蕨类植物107种,隶属于36科58属(见表1~2),占该区蕨类植物总科数的97.30%,属数的79.45%,种数的61.85%,占全国药用蕨类植物总科数的73.47%、属数的50.00%、种数的24.71%。其中以鳞毛蕨科、卷柏科、凤尾蕨科、金星蕨科、铁角蕨科、水龙骨科、木贼科、蹄盖蕨科8个科的药用种类较多,共计60种,占该区药用蕨类植物总数的56.07%,优势现象明显。药用蕨类植物中被《中国药典》[8]收载的有石松海金沙、金毛狗、石韦、有柄石韦、槲蕨6种,金毛狗为我国i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9]。表1  大木山自然保护区药用蕨类植物基本组成,表2  大木山自然保护区药用蕨类植物种类、生境、药用部位及药用价值(略)。

2  药用蕨类植物的生境与分布

    

蕨类植物在地球上分布广泛,以热带和亚热带地区为其分布中心,表现为喜阴湿和温暖的特性。根据野外调查,大木山自然保护区的药用蕨类植物几乎广布于600~1 980 m的海拔区域内,其中石松、多穗石松、深绿卷柏、翠云草、问荆、犬问荆、紫萁、芒萁、海金沙、乌蕨、蕨、密毛蕨、银粉背蕨、日本金粉蕨、铁线蕨、灰背铁线蕨、凤丫蕨、中华短肠蕨、披针新月蕨、华中铁角蕨、狗脊、单芽狗脊、斜方复叶耳蕨、异羽复叶耳蕨、贯众、尖齿耳蕨等种类的数量较多,分布较广,资源开发潜力较大。从表2可以看出,本区药用蕨类植物的生境差异较大,绝大多数分布在阔叶林或针叶林下、林缘、灌丛、山谷、溪沟边,少数附生于石壁、树干上,极少数生长在水域中,因此,本区药用蕨类植物的生活型大多为土生、石生或附生,少数为水生或亚水生。

3  药用蕨类植物的药用部位及药用价值

    根据入药部位的不同,可将大木山自然保护区药用蕨类植物分为全草类药、根茎类药、叶及孢子类药、绵毛及鳞毛类药[3]。其中全草类药有皱边石杉、深绿卷柏、松叶蕨、书带蕨等77种,占药用蕨类植物总数的71.96%;根茎类药有紫萁、华南紫萁、里白、蜈蚣草等26种,占24.30 %;叶及孢子类药有石松、海金沙、瓦韦、石韦等8种;绵毛及鳞毛类药仅紫萁和金毛狗2种(少数种类兼有两种利用方式,统计时分别计入)(表2)。因此该区的药用蕨类植物以全草类药为主。

   

药用蕨类植物含有黄酮类、甾类、生物碱等活性物质,对许多疾病有明显疗效。本区药用蕨类植物的药用价值多样,其中以清热解毒药蕨类居多,是本区药用蕨类植物的重要组成部分;祛风、利水渗湿药蕨类和活血、理血药蕨类也占有相当的比例;驱虫杀虫药蕨类有蛇足石杉、犬问荆、紫萁等10种。此外,一些种类还具有滋阴补肾的功效;卷柏科的深绿卷柏、兖州卷柏、江南卷柏、伏地卷柏[10]和凤尾蕨科的凤尾草可用于癌症治疗(表2)。   4  结论与建议

4.1  结论野外调查和资料查证表明,大木山自然保护区药用蕨类植物资源丰富,共有36科58属107种(包括亚种和变种)。

   

数量统计表明,鳞毛蕨科、卷柏科、凤尾蕨科、金星蕨科、铁角蕨科、水龙骨科、木贼科、蹄盖蕨科8个科共包含60种药用蕨类,是该区药用蕨类植物的优势科。

   

研究结果表明,大木山自然保护区药用蕨类植物的生境多样、分布广泛。药用蕨类植物具有多种药用功能,根据药用部位,以全草类药最多;根据药用价值,以清热解毒药为主。本区的药用蕨类植物具有较大开发利用潜力。

4.2  建议调查表明,本区的药用蕨类资源除少数种类被民间用药采集外,大多数种类未被开采利用,如何将山区的资源优势转化为经济优势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目前,国内知名企业太极集团在该保护区建有生药基地,做了大量基础工作,但药用蕨类植物的研究开发涉及甚少,未充分挖掘本地蕨类植物在中药市场上的利用潜力。建议:在开展资源调查的基础上,加大药用蕨类植物的开发力度,进一步开展药用蕨类植物医药生化方面的研究,筛选出具有明显疗效或特殊用途的种类,对其进行更深入的植物化学和药理学研究,为药用植物资源的利用和新药开发提供理化基础,加强药用蕨类植物引种驯化研究,加快开发进程,为山区人民致富闯出一条新路子。在加强资源利用的同时,政府部门和企业应投入一定的资金,加强自然保护区的建设和管理,保护好药用蕨类植物赖以生存的生态环境,严防毁林垦荒,并避免过度采收利用植物资源,制订合理的采收利用计划和科学开发方案,保障药用蕨类植物资源的可持续利用,促进人与自然协调发展。

【参考文献】

 

[1]周先容,尚进,江波,等.大木山自然保护区植被类型初步研究[j].安徽农业科学, 2008,36(5):1837.

[2]孔宪需.四川植物志(第6卷)[m].成都:四川科学技术出版社, 1988:30.

[3]吴征镒,周太炎,肖培根,等.新华本草纲要(第3册)[m].上海: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1990:615.

[4]谢宗万.全国中草药汇编(上册),第2版[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 1996:246.

[5]肖智.长白山区野生药用蕨类植物的调查研究[j].时珍国医国药,2006,17(9):1847.

[6]张丽霞,马洁.西双版纳药用蕨类植物资源[j].时珍国医国药,2007,18(1):255.

[7]朱圣潮.凤阳山-百山祖保护区药用蕨类植物资源[j].中药材,2003,26(4):246.

[8]国家药典委员会.中国药典, i部[s].北京:化学工业出版社,2005:61.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10

论文摘要:群力外滩湿地是哈尔滨松花江沿线重要湿地之一,对调蓄松花江江洪水、涵养水源、候鸟与湿地多样性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哈尔滨经济发展,湿地保护、恢复已刻不容缓。文中在对群力外滩湿地主要生态功能、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该湿地生态保护的对策。

1引言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湿地具有抵御洪水、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水体、维持生物的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在各种类型的生态系统中,湿地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最高。

群力外滩是哈尔滨市区唯一的自然状态湿地,经过城市不断的向外扩展以及人口的增加,并受人为因素干扰,部分已被开垦为农田,湿地机能遭到严重破坏。为了促进城市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对该湿地的保护、恢复工作已刻不容缓。

2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

2.1德国莫海姆市湿地保护

他们以“让河流做自己的事”为理念,用更自然化的手段来达到防洪、环境改善、生态修复等多重长效作用。通过重建缓冲带、增设与河道垂直的开口、鼓励小规模泛洪、控制洪水淹没范围等手段,不仅可以培育河滨生境,逐步实现河道半自然化;而且可以减低洪水累计风险,减少洪水危害。该项目由堤防后退1.3km获得2.02km2圩田,作为泛洪用地,并在圩田内开辟了3.5hm2林地,提升了滞洪空间的景观和休憩价值。

2.2安姆斯湖湿地恢复计划

美国圣保罗市的PHALEN购物中心,始建于一个填平的安姆斯湖湖区上。后来,这个购物中心被废弃,圣保罗市政府决定恢复原来的安姆斯湖,重建为湿地公园。规划彻底拆除所有的人工建筑,开辟蓄水盆地和小运河通道,并在其底部填入腐殖质丰富的淤泥层,以构造接近自然状态下的土壤结构。接下来,引入活水,在水体内外栽种多种原生的沉水、浮水、挺水和旱生植物,构筑完整的湿地生态景观。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结论:世界上城市湿地规划设计也逐渐从纯粹的水景规划设计过渡到对湿地系统的设计或改造,重视湿地保护和恢复,尤其重视湿地的生态系统设计。在进行湿地的规划设计时,兼顾美学与生态,把生态学引入到传统规划中,并与其有机结合,经过科学的设计,达到重建生态系统,防灾并兼顾生态良性循环和为城市生活服务的目的。

3群力外滩生境分析

群力外滩滩地地势平坦,高程在116.00-120.00m之间,平均高程117.57m,在松33大断面处,高出20年一遇水面线(116.52m)1.05m。该滩地以耕地为主,大部分渔塘也被改为耕地。人工利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74.31%;自然状态下的土地占总面积的25.69%。土地多为当地村民开垦种植,农田基本成片。对其所在区域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状况进行分析,包括温度、水分状况、光照、风等因素,认为该地区现状气候和土壤条件较为优越,适宜动植物的生长,为生物多样性和景观异质性提供了基本保证。

经过分析,可知:由于湿地基本条件缺乏,现状原生湿地植物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现状较大面积的田地上主要是农作物,其余植被以草甸植被为主。一些撂荒地已经开始向自然植被演替,主要为田间杂草(占植被总面积的50%以上);在比较低湿的地方分布有沼泽植被,面积占5%左右。群力外滩的夏季常见鸟类中,除大量的鹭类及常见的麻雀、家燕之外,其余鸟类遇见率均较低。论文关键词:湿地;生态;景观;生境

论文摘要:群力外滩湿地是哈尔滨松花江沿线重要湿地之一,对调蓄松花江江洪水、涵养水源、候鸟与湿地多样性保护等具有重要意义,随着哈尔滨经济发展,湿地保护、恢复已刻不容缓。文中在对群力外滩湿地主要生态功能、生态环境问题进行分析评价的基础上,提出了该湿地生态保护的对策。

1引言

湿地与森林、海洋并称为全球三大生态系统,是自然界最富生物多样性的生态景观和人类最重要的生存环境之一。湿地具有抵御洪水、调节气候、涵养水源、净化水体、维持生物的多样性等多种生态功能。在各种类型的生态系统中,湿地生态系统的服务价值最高。

群力外滩是哈尔滨市区唯一的自然状态湿地,经过城市不断的向外扩展以及人口的增加,并受人为因素干扰,部分已被开垦为农田,湿地机能遭到严重破坏。为了促进城市健康发展、可持续发展,对该湿地的保护、恢复工作已刻不容缓。

2国际经验比较与借鉴

2.1德国莫海姆市湿地保护

他们以“让河流做自己的事”为理念,用更自然化的手段来达到防洪、环境改善、生态修复等多重长效作用。通过重建缓冲带、增设与河道垂直的开口、鼓励小规模泛洪、控制洪水淹没范围等手段,不仅可以培育河滨生境,逐步实现河道半自然化;而且可以减低洪水累计风险,减少洪水危害。该项目由堤防后退1.3km获得2.02km2圩田,作为泛洪用地,并在圩田内开辟了3.5hm2林地,提升了滞洪空间的景观和休憩价值。

2.2安姆斯湖湿地恢复计划

美国圣保罗市的PHALEN购物中心,始建于一个填平的安姆斯湖湖区上。后来,这个购物中心被废弃,圣保罗市政府决定恢复原来的安姆斯湖,重建为湿地公园。规划彻底拆除所有的人工建筑,开辟蓄水盆地和小运河通道,并在其底部填入腐殖质丰富的淤泥层,以构造接近自然状态下的土壤结构。接下来,引入活水,在水体内外栽种多种原生的沉水、浮水、挺水和旱生植物,构筑完整的湿地生态景观。

通过以上研究,可以得出结论:世界上城市湿地规划设计也逐渐从纯粹的水景规划设计过渡到对湿地系统的设计或改造,重视湿地保护和恢复,尤其重视湿地的生态系统设计。在进行湿地的规划设计时,兼顾美学与生态,把生态学引入到传统规划中,并与其有机结合,经过科学的设计,达到重建生态系统,防灾并兼顾生态良性循环和为城市生活服务的目的。

3群力外滩生境分析

群力外滩滩地地势平坦,高程在116.00-120.00m之间,平均高程117.57m,在松33大断面处,高出20年一遇水面线(116.52m)1.05m。该滩地以耕地为主,大部分渔塘也被改为耕地。人工利用土地面积占总面积的74.31%;自然状态下的土地占总面积的25.69%。土地多为当地村民开垦种植,农田基本成片。对其所在区域的气候条件和土壤状况进行分析,包括温度、水分状况、光照、风等因素,认为该地区现状气候和土壤条件较为优越,适宜动植物的生长,为生物多样性和景观异质性提供了基本保证。

经过分析,可知:由于湿地基本条件缺乏,现状原生湿地植物遭到较为严重的破坏。现状较大面积的田地上主要是农作物,其余植被以草甸植被为主。一些撂荒地已经开始向自然植被演替,主要为田间杂草(占植被总面积的50%以上);在比较低湿的地方分布有沼泽植被,面积占5%左右。群力外滩的夏季常见鸟类中,除大量的鹭类及常见的麻雀、家燕之外,其余鸟类遇见率均较低。4群力外滩湿地生态保护

自然生态系统具有净化能力,能够在一定程度上处理尘埃、污染和废水。考虑减少风沙侵蚀、水土流失和噪音、并减少能量的消耗。规划中需要在遵循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对植被进行合理的恢复。该湿地保护和利用基于以下几方面原则:①生物多样性与主导性原则;②群落配置层次性原则;③生态系统稳定性原则;④经济合理性原则;④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其生态修复的主要方法包括:重建、改良、改进、修补、更新和再植。

4.1基质和土壤恢复

调查研究表明,群力外滩地区土壤类型以草甸土为主,由于水土流失严重,该地区的土壤基质需要恢复,运用生态学的改良、改进、更新的手法对该地区的土壤基质进行恢复,根据现状调研分析,选择若干区域土壤条件好的,进行改良,无法恢复的板结土壤通过更新的手法进行恢复,主要是从其他地方搬运一些湿地土壤来恢复该地区土壤基质。

4.2水体环境的培育

规划中重视水体、绿化的有机结合,引入活水,将部分水体加以串联,形成整体水循环,增加土壤的含水性能,保证生态的连续性,该地区生态系统融入区域生态系统之中,为水生动物提供良好的栖息环境,为植物提供良好的生长环境,河道之间、绿脉相连,形成“河畅、水清、岸绿、景美”,形成良好的景观环境品质。

4.3生物的修复和培育

野生动物微生物培育:湿地的植被必须体现生物多样性,不仅需要满足水生动物和其他野生动物,尤其是水涉禽的需求,而且必须在美学上具有吸引力。在保护现状生物和环境基础的同时,为了引进动物,在原来弃耕水田的基础上,规划了贫营养型和富营养型水池数个。在新建的水池中,为了动物的生息,使用了松木桩,留有弯岔、小岛等。除利用现有水渠外,还新建和扩建了一些水渠。栈桥和平台都选用了耐腐材料,为防止对水生生物的影响,一律不使用防腐剂。混凝土构筑物可能对周围的土壤、水、生物产生影响,一般都用木结构。

湿地植被培育:主要是湿地植物种类的植入和人为辅助的自然修复;保持植被的完整性和异质性(或称多样性)。适当构建一些地表较高、水位较低的生境,在这些新的生境中种植乔木、灌木等中生植物,以提高生物多样性;保持植被的连通性;建立树木廊道;草本植物物种源的本地优先原则:培育大面积的芦竹群落、低湿的香蒲、苔草等,并采用能自我维持的乡土植物,如野生结缕草、狗牙根等;适当地运用树木的快速构建原则;丰富仅存的山林季相景观,增加植物景观层次;根据生态规律配置湿生群落,尽量演替到稳定阶段群落的种类;尽量减少园林植物种类的应用,保持湿地的自然特性;大大增加树木的比例。因为树木是许多生物(特别是鸟类)的栖息地和隐蔽所。

湿地植被物种选择:要满足湿地以上提出的对植被功能的需求,植物物种选择和配置必须根据湿地建设的进程,即不同阶段,而有所侧重的变化。第一,种植的多样性可以抵消种植的失败。第二,多样化的植物群落可以更适应条件的变化和随机事件的发生(例如暴风、水淹等)。第三,植物群落的式样化可以支持野生物物种的多样化。根据湿地建设的进程,即不同阶段和不同功能需求,提出不同的阶段性的植物名录。例如,目前只是湿地修复阶段,即复绿阶段,除了本地现有的物种,基本都是草本植物,增加适合在本地生长的木本植物种类。随着时间推移,引鸟功能的增加,增加水生/野生动物,尤其是水涉禽的适生植物种类。随着时间推移,生态旅游的开展,增加景观植物物种。为此把各类适合群力外滩生长的工程物种分为四类,即:本土植物、复绿适生植物、对水生与野生动物具有价值的适生植物以及景观植物。

5结束语

由于湿地系统在生态上具有重要的调节作用,故生态思想成为其规划的一条主线,始终贯穿其全过程,生态学的方法成为城市湿地保护不可忽视的手段,纵观城市湿地保护与开发,都是根据恢复生态学的基本原理,对自然生态系统的修复和重建,概括起来,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的思想内容:崇尚生态、自然,让城市湿地恢复到自然状态;将自然生态系统作为湿地复合生态系统的主要组成部分;强调人工环境和自然环境相协调。规划师进行规划设计时,应充分考虑生态方面的内容,做到美学与生态兼顾,使自然与人类生活环境有良好的结合点,使人与自然达到和谐。

参考文献

[1]汪永华.基于生态恢复的城市绿地系统规划理念探讨.

[2]王祥荣.生态与环境-城市可持续发展与生态环境调控新论.南京.东南大学出版社,2000.

[3]马世骏,王如松.社会-经济-自然复合生态系统,生态学报,1984.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11

关键词:野生动植物资源;生物多样性;立法完善

中图分类号:D922.6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1605(2008)12―0087―05

野生动植物的保护,是环境保护中不可或缺的一个重要内容。我国是世界上生物多样性最丰富的国家之一,但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却面临着严峻的形势。在经济利益驱使下人们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疯狂掠夺,已使我国的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到了严重的破坏。为了加大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力度,我国刑法设立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犯罪。现行刑法在打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加强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方面发挥了很大的作用。但综观我国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仍然存在着一些不足和缺陷,需要在立法上进一步完善。

一、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缺陷

1 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性质认识及归类不准确

我国现行刑法分则基本上是按照犯罪客体种类进行编排的。我国刑法将绝大多数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归入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中,笔者认为不妥。因为这就表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犯罪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但从刑法第六章“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的第六节“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规定的犯罪来看,大部分都不属于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这种规定并未真正反映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所侵犯的客体。按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罪去衡量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会出现定罪不准、量刑不足的问题。它让人觉得国家不是为了保护环境资源包括野生动植物资源,而是为了维护管理制度才对此类犯罪进行制裁的,从而降低了国家惩治环境犯罪包括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价值和地位。

2 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范围狭窄

从罪名的设定上看,1997年新刑法规定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主要对象是珍贵、濒危野生动植物和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将需要法律进行保护的野生动植物限定于珍贵、濒危的和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这就造成了在司法实践中许多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不能被定罪处罚,非常不利于有效地保护自然生态的完整性和确保地球上生物多样性。从外国刑法的规定来看,许多国家法律保护的野生动植物的范围都非常广泛,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我国刑法也应规定覆盖面更为广泛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扩大对野生动植物的保护范围,这样才能有效地保护我国的生物多样性。

3 罪名设置和规范结构不科学

一是罪名设置不科学。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中,绝大多数犯罪没有明确犯罪对象到底是纯粹野生的,还是包括人工养殖的,这种不确定性就给刑事诉讼中行为人行为的性质认定增加了难度,很可能直接影响到罪刑法定原则的贯彻执行。在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罪名设置的不科学直接导致了犯罪对象的不统一,这无形中为执法者和守法者制造了思想上的混乱,进而可能会影响到司法认定的准确性以及司法的效率和公平。刑事立法在修改时,应当从法律的系统性、协调性出发,将罪名间所体现的犯罪对象的矛盾之处予以修改。

此外,非法狩猎罪与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存在法条竞合关系,两罪客观上都是非法狩猎或非法捕杀野生动物的行为,但两罪的侵害对象却不相同,前者以普通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后者以陆生和水生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和有重要经济、科研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为对象。普通的水生野生动物则属于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对象范畴。笔者认为,以侵害的对象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作为区分此罪与彼罪的标准不尽合理,易给司法实践带来不必要的混乱。

二是规范结构不科学。1997年刑法有关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绝大部分是采用空白罪状的形式,这就使所参照的法律法规的数量和立法质量直接左右相关罪名的认定难度。实践中办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案件,涉及到要参照《野生动物保护法》、《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等诸多法律法规,操作上的不便和烦琐显而易见。另外,随着1997年新刑法的实施以及相关刑法修正案的出台,1988年颁布的《野生动物保护法》已经与现行刑法严重脱节,影响了刑法在保护野生动物资源中应有作用的发挥。而国家林业局、公安部《关于森林和陆生野生动物刑事案件管辖及立案标准》属于越权解释,并且对水生野生动物未作规定,无疑给执法设置了人为的障碍。

4 对影响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的部分行为没有进行刑法规制

一是《刑法》遗漏了对破坏自然保护区、草原等行为的刑法规制。自然保护区的建立对有效地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特别是濒危物种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由于稀有动物和濒危动物的重要栖息地的毁灭会造成生物种群灭绝,因此,我国刑法典有必要专门设立破坏自然保护区这方面犯罪的规定。草原作为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可以涵养水源、调节气候、防止水土流失和土地沙化,它也是发展畜牧业的主要基地。我国目前草原植被被任意破坏,草原上的珍贵野生动植物遭到掠夺性的乱捕乱挖,造成草原面积减少,草场退化、碱化、沙化,水土流失急剧扩展,草原生态平衡严重失调。然而,对此类问题的刑事处罚却无具体刑法条文可依,在刑法中急需设置破坏草原罪的罪名。

二是我国刑法在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中,只规定了非法猎捕和杀害两种行为。该罪的规定不包括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我国现行刑法并未像西方大多数国家那样单独设立专门的罪刑条款来惩治伤害、虐待动物的行为。正是由于刑法没有将伤害动物的行为规定为犯罪,所以才导致刘海洋案件出现后发生争论不休的状况。

5 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规定不科学

一是刑罚过轻。我国现行刑法关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规定存在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刑罚过轻,普遍轻于近似的财产犯罪。1997年刑法第六章第六节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没有无期徒刑和死刑的规定。如刑法规定盗伐林木罪的最高法定刑是十五年有期徒刑,而盗窃罪的最高法定刑是死刑,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林木的生态价值远非实物能比。再者,对单位犯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的,对单位要判处罚金。那么,对单位犯罪与单位违法哪个应处重罚?理论上讲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应当高于单位违法。事实上单位所受行政

处罚中消灭法人的处罚远比对单位所受刑罚要重,这就造成刑法威慑力的减弱。一些主张轻刑化的国家对实施危害环境的犯罪行为规定的刑事罚则同惩治其他犯罪的刑罚相比是更为严厉的,而我国的刑事立法却实行的是轻刑化,有违罪刑相适应原则,这是不合时宜的。这也体现了我国现行刑事立法中对生态效益考虑的欠缺。

二是刑罚种类过少。在我国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事立法当中,主要有自由刑和财产刑两种刑罚,这样的刑罚种类过于单一,尤其是对单位犯罪来讲更是如此。如前所述,单位犯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的,对单位要处罚金。但是,罚金在我国刑罚体系中仅仅是附加刑,这无形中降低了对单位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否定性评价。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我国刑法对此类的单位犯罪只规定了罚金一种处罚方式,这本身就造成了刑罚力度的弱小和刑罚方式的单一。应该在刑罚措施之外,扩大非刑罚措施的适用范围,将多种刑罚措施综合运用,这样才能有一个比较好的效果。综观国外环境犯罪,普遍规定了多种刑罚手段,例如《俄罗斯联邦刑法典》,在第二十六章“生态犯罪”里共规定了七种刑罚:剥夺自由;限制自由;劳动改造;拘役;罚金;剥夺担任一定职务或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强制性工作。仅在第256条“非法捕捞水生动物和植物罪”中就规定了五种刑罚。对这样多种刑罚手段的规定值得我们借鉴。

二、我国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立法完善

1 增设“破坏环境资源罪”专章,并在其中设置“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专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纳入其中

笔者认为,破坏环境资源罪除了侵犯国家对环境资源的保护、管理制度外,更重要的是通过破坏生态系统的平衡,直接侵犯公民的环境权,并间接导致生命、健康或财物的危险或损害。因此,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其中,环境权是主要客体。不应该将破坏环境资源罪所保护的价值及其所体现的特殊社会关系简单地归入一般经济秩序或其他一般犯罪客体。将主要侵犯环境权的破坏环境资源罪单列为一章,既符合刑法分则犯罪的分类理论和规则,又使对破坏环境资源罪的制裁更多地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同时也有利于培养和提高公民的环保意识,使公民自觉地爱护环境,合理利用、开发自然资源,实现人类的可持续发展。而野生动植物资源是环境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破坏环境资源罪中专设“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一节,将直接针对野生动植物的犯罪纳入其中,有利于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罪体系的完整以及罪与罪的协调统一,从而有利于对此类犯罪的认定和打击。

2 扩大野生动植物资源的刑法保护范围

我国现行刑法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对象和内容规定得过于单一、片面。笔者认为,从保护生物多样性的角度出发,应对刑法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范围做出重新界定,确保保护对象的完整性和最适宜的范围。从我国刑法目前的规定看,其出发点是肯定对野生动植物资源进行利用的,只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其中一部分进行特殊保护。但是由于自然或人为的原因,各物种的数量会发生变化,并且各物种间具有相互的制约作用,一种物种的灭绝可能引起若干物种在一个地区的消失,各物种的数量会随时间发生变化,法律难以预料具体哪一类物种才是迫切需要保护的,而且法律规定具有滞后性,不利于对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另一方面,法律需植根于内心,尤其是刑法,急需建立环境刑法的内在合理性。现代生态学理论告诉我们,每一种动植物都有它存在于自然界的生态地位和生态功能。野生动植物存在的价值在于,它是维持生态系统相对平衡的必要条件。我们必须在对其刑法保护上有清醒的认识,从野生动植物的自身价值来确定刑法保护问题,勿要以人之好恶,将一个物种推到不公平的境地。在扩大刑法所保护的野生动植物范围的同时,也应充分认识到保护野生动植物生境的重要意义,把对生境的保护提升到与保护野生动植物同样重要的高度。

3 罪名罪状的设置上应当进一步合理化

针对现行刑法中部分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存在法条竞合、犯罪对象模糊不清的情况,应当从保持刑法体系内部的系统性和协调性角度出发,对相关条文进行修改和整合,确定较为科学和便于司法操作的罪名。

一是明确犯罪对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具体犯罪中的犯罪对象到底属于野生动物还是驯养动物,或者既可以是野生动物也可以是驯养动物,应进一步明确规定出来,以区分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的界限。笔者认为,对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的犯罪对象,应明确规定为野生的水产品。如果行为人非法捕捞人工繁殖的水产品,则应按盗窃罪或破坏生产经营罪等犯罪论处。将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的犯罪对象明确规定包括人工繁殖的珍贵、濒危动物。同时,为了保持此类罪内部的协调统一,将这些罪名相应地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动物、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及走私珍贵濒危动物、珍贵濒危动物制品罪。

二是将非法狩猎罪修改为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罪。做这样的修改有三个目的:一是使之区分于上文提及的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动物罪,突出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重点保护,并同时基于对生物多样性的考虑,便于保护其他野生动物;二是取消非法狩猎罪的规定,可以消除公民认为在非“禁猎区、禁猎期”进行狩猎为法律允许的误解;三是这样立法既减少了过多的法条竞合罪名,又使刑事立法跟随时代的需要,加强了对生物多样性的法律保护。

三是修改并完善《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中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使之与刑法相衔接。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事立法应遵循协调原则,即保持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刑法体系内的协调。协调包括《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内的各有关野生动植物保护法律法规相关刑事责任条款与现行刑法关系的关键,就是要严格遵守“罪刑法定”原则,准确适用刑法典。为此,首先应修改《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律法规中有关刑事责任的条款,并根据刑法中新增加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犯罪增加相应的刑事责任条款。其次,以决定、补充规定的立法方式对相关环境法和资源保护法中援引新刑法的有关条款作出明确规定。此外,也可以借鉴国外环境资源刑事立法方式,对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等环境资源保护法中规定有罪行罪名的刑事责任条款,而新刑法中又无相关罪行罪名刑罚的犯罪,作出具体刑罚的规定。这样就可以使不完整的刑法规范变成完整的刑法规范。

4 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等新罪名

野生动植物资源与人类及土壤、水、空气等因素构成生态环境系统。这一系统正常协调的运转,是人类繁衍与发展的前提,而构成这一完整系统的各种因素无论缺少哪一环节,人类都将面临

灭顶之灾。因为其中任何一种都是其他因素赖以生存的条件。诸因素相互依存,才使生态保持平衡。

一是增设破坏自然保护区罪。我国的自然保护区已初步形成了类型比较齐全、布局比较合理、功能比较健全的网络,使85%的陆地生态系统、85%的野生动物种群和国家重点保护的300余种珍稀濒危野生动物、60%的高等植物和130多种珍贵树木的主要分布得到了较好保护。设立自然保护区对生物多样性的保护功效不能说不显著,但是,破坏野生动植物栖息地、种源地的行为在各地仍不时发生。由于我国目前还没有专门的《自然保护区法》,对破坏自然保护区的行为在刑法上找不到相应的条文进行惩治。借鉴外国刑事立法例,在刑法上设置一个破坏自然保护区罪非常必要。

二是增设破坏草原罪。我国草原资源总量大,但人均占有量少,人均占有草原为0.33公顷,仅为世界平均水平的一半。目前,中国有90%的可利用天然草原不同程度地退化,每年以200万公顷的速度递增,草原生态环境局部改善整体恶化的趋势仍未得到扭转。加剧草原退化的主要原因有:一是草原过牧的趋势没有根本改变,二是不合理开垦、工业污染、鼠害和虫害等对草原的破坏,三是乱采滥挖等破坏草原的现象时有发生。草原的破坏已达到如此惊人的程度,而草原的作用又非常重要。因此,应当增设破坏草原罪,以改变惩处破坏草原的行为仅在2002年修订的《草原法》上有追究刑事责任的原则性规定,而在刑法上却无相应罪名的局面。

三是增设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罪。故意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使野生动物身体残缺,进而失去生存能力而死亡,与捕杀行为无异。西方一些国家早已将之规定为犯罪,且扩大到一般的动物,如《法国刑法典》第五卷全一章为“对动物的严重虐待或残忍行为”,规定“公开或非公开地对家养、驯养或捕获的动物实行严重虐待或施以残忍行为的,处2年监禁并科30000欧元罚金”。根据我国实际情况,对伤害、虐待一般动物的行为进行刑事处罚尚不现实,但处罚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的行为有必要性和可行性,建议在刑法中增加规定伤害、虐待野生动物罪的罪状及其法定刑,以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有效地保护野生动物资源,避免再出现类似刘海洋案的尴尬立法境地。此外,还有一些新罪名也需要根据现实的情况发展而建立起来。

5 改革和完善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及刑罚制度

根据刑法科学化的要求和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特点,建立适当的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刑罚体系和刑罚制度乃是我国刑法改革和完善环境刑事立法的必然要求。

第一,应加大财产刑的处罚力度,充分发挥其惩罚与补偿作用。以财产刑代替自由刑或生命刑,是现代刑法转换刑罚机制的方向之一,特别是在惩治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时其有效性表现得更为明显。这一方面是因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中绝大多数情况下是因为行为人受经济利益所驱动,且单位犯罪也为数不少,对犯罪者处以财产刑,可以从经济上剥夺犯罪所得利益或消除其重新犯罪的条件,符合刑罚目的。更主要的另一方面是因为财产刑运用得当,可以兼具惩罚和补偿的双重作用。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适用财产刑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补偿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所造成的损失,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甚至可以为保持生物多样性的系统工程落实一部分资金,直接关系到国家可持续发展战略的落实,环境保护基本国策的推行,其意义更加非同寻常。我国现行刑法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罚金刑处罚数额偏低,这不利于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的打击。我国现存刑罚体系中的财产刑应当成为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犯罪行为控制对策中广泛适用的刑罚手段,并适当提高其地位。

植物保护论文范文12

关键词:园林树木;种植技术;树木养护

1提高园林树木种植效果的技术

1.1种植前的准备通常园林树木种植的时间段是每年的3~5月中旬,或者10~11月下旬,最佳种植树木的时间为春季,因为春天温度比较适中,土层都已经解冻,而且春季一般雨水比较充足,适合树木根部的生长。园林树木移植之前首先要对土壤进行深翻和平整,以达到疏松土壤、增强土壤蓄水保墒的能力;平整的目的是保证灌排水畅通,以防出现树木水分流失过多而枯死,更好地促进树木的生长。

1.2高度重视园林树木的起挖和包裹技术树木起挖是树木种植最基础的工作,也是至关重要的一部分。在起挖过程中要保证土球的完整性,面积控制在标准范围内,起挖时沿着规定的根幅外圈垂直往下挖,在挖掘中如果遇到比较粗大的树根,可用手锯将其锯断,防止出现根部劈裂的情况。在完成侧根的挖掘后,可将树木放倒在地上,再用工具切断主根,在对主根进行切割的过程中一定要小心,尽量不要伤到根皮和须根,并保留好原土。万一不小心切坏根系,应及时修剪。

1.3重视树木的修剪在对园林树木进行移植时,首先要合理修剪树冠,保证树木不会发生过分蒸发现象,从而合理控制树木的湿度,提高树木种植的成活几率。此外,在运输过程中很容易发生树枝折断的现象,适当的修剪能够减少这种现象的发生。

1.4树木的种植首先,树木种植人员要深入了解树木原来的生长环境,依据其原来生长环境进行种植,能够让树木快速地适应新环境,从而提高成活率。其次,保护树木原来带有的土球。种植时若发现土球受到破坏,树木根群出现严重脱水现象时,应及时进行蘸根浆、浸蘸苗根,之后方可“入土”种植。第三,对树木肥料的处理。栽植人员应先将肥料进行混合腐熟,之后再取其约50%的份量填入土坑之中,注意要将其培育成丘状。第四,树木入坑时的处理工作。栽植人员将树木放入坑内时,需要使树木根系均匀地分布在坑底的土丘之上,若不均匀,应及时调整,校正好位置。五是最后一个环节———心土置入植穴。每填1层的土都要踏实,但也不宜用力过猛,同时应将树木适当往上提动。只有这样,才能确保树木的正常成活。

2园林树木养护所遵循的原则

2.1按照树木的自然生长规律原则进行不同的园林树木生长规律都存在差异,可以根据树木生长发育的速度将其分为快生长和慢生长树种。其生态学特点包含了树木对环境的要求以及适应能力,如喜光植物、耐阴植物、中性植物等。在植物养护过程中,需遵循植物生长的客观规律,充分了解和掌握环境因子对植物生长的影响,创造有利于植物的生长环境和养护条件,更好地服务于园林绿化。

2.2保证全面管理养护树木,合理统筹园林种植的树木种类繁多,而且数量比较庞大,每个种类的树木其生长规律和习性大不相同,所以在对树木进行养护管理时存在很大的困难。因此,要保证对树木进行全面管理养护,有针对性的养护,确保树木特殊性得到合理管理,也就是说树木在生长养护管理过程中,不能漏一棵树、一个时间段。同时,要针对不同树种,不同时间段,选用不同的养护方法进行养护。

3园林树木养护管理方法研究

3.1土壤、养分和水分管理种植前就应该确保土壤适合树木的生长,工作人员可以参考土壤水肥等条件选择树木,并实施针对性的施肥喷药,养分管理以施肥为主,对植物的施肥应根据树木种类、季节、生长阶段有针对性地加以确定,不能一概而论。施肥应量少次多,既要保证供应,又不能因供应过量而导致肥害。浇水时,应浇足浇透、生长期需经常浇水,休眠期可间隔半月或1月浇1次。浇水设备需时时检查,确保运行良好,雨季应注意防洪防涝,以免因过多水分不能及时排出而对植物根系造成不良损伤。

3.2树体的促控与保护植物在不同的生长阶段通过调整和培养树势,可以让树木具备更好的艺术观赏效果。剪除生长位置不合理,有可能影响植物生长的密生枝、徒长枝或被病虫害危害的病生枝;在夏季多风雨的季节和地区,对树冠进行修剪以减小迎风面积,可有效防止园林树木被风吹倒。同时,修剪可改变生长素在树体内的输送情况,改变植物的开花结果特性,达到更好的观赏性能。

4结语

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和社会的迅猛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人们对居住环境的要求也越来越高,园林树木的种植不仅可以改善生态环境,还为人们的休憩提供了舒服的场所。为了种植更多的园林树木,提高树木的成活效率,有必要对种植技术以及后期养护工作进行探讨。

参考文献

1王月.公园园林树木的种植设计与栽植技术[J].黑龙江科学,201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