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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代史调查报告

时间:2022-04-23 19:17:37

近代史调查报告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1

在把学习教育、调查研究、检视问题、整改落实贯穿始终的基础上,重点按照时间节点做好以下工作:

时间进度

主要活动

具体安排

资料留存

完成情况

指导安排

10月11日前

一、动员部署

1,动员会

(1)签到表

(2)动员讲话

(3)新闻报道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2,主题教育方案

(1)主题教育方案

上报指导组备案

3,成立组织机构

(1)相关文件

上报指导组备案

二、集中学习研讨(1天)

1,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三十讲》

2,学习在庆祝新中国成立70周年大会上讲话

3,党章党规

(1)签到表

(2)学习笔记

(3)新闻报道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三、自主学习

通过学习强国等平台,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国企改革发展史

(1)“学习强国”积分等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四、调查研究

1,明确领导班子调查研究主题

2,明确领导班子调研计划

(1)相关材料

上报指导组备案

10月12日至18日

一、集中学习研讨(2天)

1,学习在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开班仪式上讲话

2,学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重要论述选编》

3,学习《关于“不忘初心、牢记使命”论述摘编》

(1)签到表

(2)学习笔记

(3)新闻报道

公司指导组成员参加学习

二、自主学习

通过学习强国等平台,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国企改革发展史

(1)“学习强国”积分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三、调查研究

结合调研主题和“大干120天”行动开展调研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四、班子成员讲党课

结合实际、做到“四个讲清楚”,可结合石油精神、“两弹一星”精神等

(1)支部书记课件

(2)其他委员课件

(3)签到表

(4)新闻报道

公司指导组成员参加

10月19日至25日

一、集中学习研讨(2天)

1,《关于本行业的重要指示批示》汇编

2,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发展和党建工作重要论述

3,学习《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学习纲要》

4,《梁家河》

(1)签到表

(2)学习笔记

(3)新闻报道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二、公司党员领导讲党课

1,按照联系点,公司党员领导班子成员讲党课

(1)签到表

(2)新闻报道

公司指导组成员参加

三、调查研究

1,撰写调查报告

2,调查报告交流会

 

(1)签到表

(2)新闻报道

(3)形成报告

公司指导组组长参加

四、自主学习

1,通过学习强国等平台,学习党史、新中国史、国企改革发展史

2,结合当地红色资源等,开展现场教学

(1)“学习强国”积分

(2)相关活动资料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10月26日至31日

一、调查研究

修改调研报告

提交报告给公司指导组

二、检视问题

1,通过发放意见表等方式广泛征集职工意见建议

2,梳理通过学习研讨发现的问题

3,梳理调查研究发现的问题

(1)征求意见表

(2)意见汇总

自行开展,资料留存备查

11月1日至8日

一、组织生活会准备

1,班子成员之间相互谈心谈话

2,班子成员与分管部门(项目)负责人之间相互谈心谈话

3,支部书记代表班子撰写材料

4,领导班子成员撰写个人对照检查材料,特别是要按照四个对照要求认真分析自己

5,普通党员按照“三个对照”撰写个人检查材料

(1)谈话记录表

(2)个人对照材料

自行组织,相关材料交给指导组修订。

二、志愿服务

至少1次

(1)新闻报道

(2)资料留存

自行组织,相关材料交给指导组

三、为职工办成实事

至少1件

(1)资料留存

自行组织,相关材料交给指导组

11月9日至15日

一、组织生活会

1,支部书记代表班子对照检查

2,班子成员对照检查

3,批评与自我批评

(1)签到表

(2)会议记录

(3)新闻报道

(4)对照检查材料

公司指导组组长参加

二、民主评议党员

民主测评

测评表

公司指导组组长参加

三、主题教育测评

员工测评

测评表

公司指导组组长主持

11月16日至22日

一、自我总结

撰写总结报告

总结报告

报公司指导组

二、指导组总结

撰写指导报告和主题教育报告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2

一、导 言

20世纪80年代末期以来,关于20世纪上半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研究,学者们在两个重要问题上逐渐形成了共识:一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占农村人口不到10%的地主、富农占有全国70%—80%的土地,而占农村人口90%以上的雇农、贫农、中农等只占有20%—30%的土地的权威结论;二是绝大多数学者否定了近代中国地权越来越集中的观点。①近代以来,随着市场逐渐扩大,工商业初步发展,而工商业利润大大高于农业利务水平而引起地主和富有资财者改变投资方向,财富分流,往往不再把土地作为最重要的或者惟一的投资对象;近代中国人口虽然没有显著增多,但是人多地的矛盾始终突出,诸子析产的财产继承制度对分散土地作用的力度有所加大;近代以来商品经济的发展虽然对小农提出了严峻的挑战,使其经济地位更加不稳定,但同时也增加了其改变命运的机会,抵抗土地兼并的能力有所加强;近代中国社会激烈动荡,依武力或强权,获取土地速度快,但是政局一变,财产消失得也很快。由于以上种种原因,总的来说,近代中国大土地所有制越来越弱,地主占有土地的最低额下降,中小地主增多,土地兼并越来越缓和,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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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具有代表性的文章有章有义《本世纪二三十年代我国地权分配的再估计》,《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88年第2期;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乌廷玉《旧中国地主富农占有多少土地》,《史学集刊》1998年第1期。

② 参见叶茂《中国历史上的要素市场与土地买卖——“中国历史上的商品经济”系列研讨会第四次会议纪要》,《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l期;曹幸穗《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

近代中国地权变化虽然总体趋向分散,但是具体到不同的历史阶段和不同的地域,情况则不一样,有时集中,有时分散,某地集中,某地分散。虽然大多数学者对“近代中国地权总体趋向分散”的观点表示赞同,但对不同历史阶段地权变化的认识却又往往存在分歧。关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地权变化,有学者大致三种见解。第一种观点认为地权变化处于集中状态,甚至出现了恶性集中,我们称之为“集中说”。例如刘克祥先生认为1927—1937年,尤其是1932—1934年农业恐慌期间,“集中是地权分配的一般形态,其基本趋势和特征是,自耕农加速破产和无地化,中小地主没落,大地主膨胀,地权恶性集中”①。第二种观点认为近代中国地权变化总体趋向分散,30年代前期地权分配继续呈现分散态势,我们称之为“分散说”。例如郭德宏先生认为解放前几十年间,各地区地权变化的情况虽然很复杂,但总的来说,地权是越来越分散,而非越来越集中。尽管郭德宏先生没有用文字明确指出抗战前地权变化情况,但是,从“旧中国几十年间各阶级土地占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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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另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地权集中趋势及其特点——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二》(《中国经济史研究》2001年第3期)和《1927—1937年的地价变动与土地买卖——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一》(《中国经济史研究》2000年第l期)的相关论述。此外,还有一些学者持类似观点。例如,金德群认为“国民党统治初期(1927—1936)农村土地所有权越来越集中”、“土地使用越来越零碎分散”、“农村土地关系急剧恶化与紧张”(《试论国民党统治初期农村土地关系的恶化》,氏著《民国时期农村土地问题》,红旗出版社1994年版)。曹幸穗通过比较工业、商业、金融业和农业利润,探讨苏南权变化状况,认为近代以来苏南地权总体趋向分散,但是19、20世纪之交的前后30年间,地权日趋集中,抗战前仍然保持集中态势,尽管速度较为缓慢(《论旧中国苏南土地占有关系的演变及其推动力》,《中国社会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4期)。张鸣认为“从20世纪初,中国农村的自耕农的比例开始大幅度减少;随着政恶化的加剧,其减少速度越来越快”,甚至“农村中赋税最主要的承担者自耕农阶层已经基本瓦解”(《20世纪开初30年的中国农村社会结构与意识变迁——兼论代激进主义发生发展的社会基础》,《浙江社会科学》1999年第4期)。唐文起认为辛亥革命后中国土地集中现象日趋严重,并以江苏为例进行了实证研究(《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状况发展趋势图”中可以看出,他认为30年代前期地权是趋向分散的。①第三种观点认为1912—1937年,“华北各省,除河南外,都是自耕农有较大增长,表现地权集中,但佃农比重是下降的。华中方面,江浙两省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其余安徽、江西和两湖则佃农比重是下降的,除湖北外,半自耕农比重增长,类似中农化趋势。东南3省无大变化。惟西南3省则是自耕农大量减少,佃农比重增加,尤其云贵两省,有明显的佃农化、无地化趋势。西北地区,这种趋势不很明显。”②总之,抗战前有的地区地权集中,有的地区分散,有的地区变化不大,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我们姑且称之为“现状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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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郭德宏:《旧中国土地占有状况及发展趋势》,《中国社会科学》1989年第4期。另外,还有一些学者通过区域研究,认为抗战前地权趋于分散。例如,史建云认为“从民国成立到抗战前夕,华北自耕农比重逐渐提高,佃农比重则逐渐下降,自耕土地比重的上升更为明显。有人认为,30年代华北平原出现了自耕农佃农化的趋势,这种观点依据的多是个人和社会团体进行的农村调查”,言外之意,该结论是不能成立的(《近代华北平原自耕农初探》,《中国经济史研究》1994年第l期)。朱玉湘认为20世纪以来,中国地权有的时候有的地区集中,而不是每时每地都处在集中状态,并且地权总体上是趋向分散的(《中国近代农民问题与农村社会》,山东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8—63页)。史志宏通过对20世纪三四十年代河北清苑县4个村地权变化的研究,认为地主富农占地比重明显下降,中农占地有所上升,土地分配呈分散或“平均化”的趋势(《20世纪三、四十年代华北平原农村的土地分配及其变化——以河北省清苑县4村为例》,《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3期)。

② 许涤新、吴承明主编:《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3年版,第291—292页。

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说”以刘克祥先生的论述最为详尽,他从大量的中小自耕农失地破产、部分中小地主日趋没落、农户占田面积和阶层变化、大地主急剧膨胀等方面,论证30年代前期地权出现了恶性集中。但是文章也有论证不周之处,例如他沒有很好地解释土地买卖清淡与地权恶性集中之间的关系,没有能够对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趋势进行充分的动态论证。“分散说”虽然在某些区域和微观层面有非常坚实的史料支撑,但其缺陷也是明显的。例如它宏观论证不够充分,往往仅仅利用有关二三十年代地权分配调查或估计数字与土改之前的调查数字进行对比,然后就得出结论,认为地权始终处于分散状态,对其间的曲折变化缺乏分析,说服力不足;又如它很难解释30年代前期农户大量负债失地破产的史实与地权持续分散结论之间的矛盾。“现状说”分地域、分吋段论述,非常符合中国地权变化的特征。但是,一则它同样难以解释抗战前农户失地破产和“农村佃农化、农民无地化趋势主要是抗战以后形成的”论断的关系;二则它的主要根据是《农情报告》中的农户阶层变动,由于农产阶层划分存在缺陷,所以仅凭《农情报告》,对地权变化难以作出准确判断。

本文以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为中心,以农家负债和地权异动为视角,从农户土地典押借贷比例,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引起地权丧失的实况,中、微观和宏观两个层面的地权变化等方面,论证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处于集中时期。进而从地权异动的状况论证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普遍性和不剧烈性,从地权异动之后的土地流向论证土地兼并者的非农民性程度加强,从30年代前期地权变化在20世纪上半期中的地位论证此次地权集中具有转折性。同时还对土地买卖与地权变化在农户通融资金中的意义进行分析,探讨30年代前期土地市场清淡对农家生计的影响,并由此说明20世纪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所面临的前所未有的严峻形势。希望本文的探讨,能够有助于近代中国地权变化的宏观研究。

转贴于 二、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极高。据实业部中央农业实验研究所1933年和全国土地委员会1934年调查,本文讨论范围内,农户借贷状况如表1:

表1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借贷户数比重(%)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1955年版,第342页;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编:《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江苏古籍出版社1994年版,第38页。

表1反映的是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的一般状况,实际上,局部调查资料显示,30年代前期农户负债比例远远高出此数。①通常债主对农产期短额小的借贷不索要抵押品,但是对期长额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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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章有义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57年版,第577—579、749—768页。

的借贷,由于债权人怀疑借债农家的偿还能力,所以往往不仅要有中人、借据,而且一般还要求土地抵押或典当。随着30年代前期农村经济衰退,农户负债比例增加,偿债能力减弱,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成数也有所增加。表2为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的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况。

表2 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情形

资料来源及说明:(1)秦孝仪主编:《革命文献》第84辑,台北,中央文物供应社1980年版,第538—540页,由于“抵押信用”包括了动产抵押和不动产抵押,所以土地抵押借贷的百分比实际要小一些。(2)《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1编,“财政经济”(7),第42页。(3)《近两年来农村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表2中抵押信用占农户借贷信用方式百分比和典押田地农产占总农户的百分比来自《农情报告》,相比较而言,可靠性较低;田地抵押借贷户数占农户百分比来自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资料,准确性较高。①依据土地委员会调查,长江中下游地区六省农户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可分为两种情况:江苏、浙江、湖南田地抵押借贷成数较高,平均为47.5%,比全国14省平均数高0.99%。安徽、江西、湖北平均为29.9%,比全国14省和江苏、浙江、湖南三省平均数分别低16.71%和17.6%。之所以出现这么大的反差,并非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农村经济状况较好,或者借贷条件不如江苏、浙江、湖南三省苛刻,而是因为该地区为国共双方发生激烈军事冲突的主战场,农户借贷更加困难,债主对拥有土地的安全性产生怀疑,所以大多不愿接受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也就是调查者所谓“殆以‘共匪’骚扰之故”②。

上文农户土地典押借贷为宏观调查,下面我们看微观调查。据30年代对浙江平湖县六个区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占借款总数19.3%。③江苏吴江农户田单抵押借贷占60%。④李范对武进30户负债农家调查表明,以不动产为担保借款者,占借款总数40.7%,“私人借贷几全为不动产担保”⑤。1930年上海市社会局对市郊140户农家调查发现,自耕农、半自耕农用田地契约抵押借贷者分别占借贷总户数85.2%和78.4%。⑥据对湖北大冶160家农户调查,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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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情报告》报告员来自全国各地2000余个志愿者,包括小学教员、地方士绅、基层官吏等,平均每县仅报告l—4次,以此代表全县乃至全国一般状况,可能有失偏颇。而土地委员会调查范围十分广泛,调查队伍数量极为庞大,调查者素质也高于《农情报告》报告员,所以,其调查结果应该更接近事实。

② 《中华民国史档案资料汇编》第5辑第l编,“财政经济”(7),第4l页。

③ 中央政治学校地政学院与平湖县政府编印:《平湖之土地经济》,1937年,第190页。

④ 倪松年:《吴江农民借贷概况》,《苏农》第1卷第5期,1930年5月31日。

⑤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台北)成文出版有限公司、(美国)中美资料中心1977年版,第46868页。

⑥ 冯和法编:《中国农村经济资料》下册,台北,华世出版社1978年版,第305页。

押、典卖田地户数分别占调查总户数的9.38%和3.75%。①金陵大学农经系对豫、皖、鄂、赣四省53县3066人(系农户户主)调查表明,负债者占总人数93%,其中,土地典质借贷者分别占28%、15%、3%和14%,安徽、江西、湖北三省平均约占10.7%。②

关于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有一点值得我们注意:即农户隐瞒实情。由于担心告知调查者抵押、典当土地,要向政府交纳契税,于是有的农户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情况。例如浙江农户土地抵押,要交纳抵价6%的税款,否则土地因抵押发生的地权转移,在法律上视为无效。③又如湖北黄冈每年土地买卖价额达数十万元,然而有关记载中典押件数极少,但是据潘沺观察,田地典押“其数当在买卖之上”④,因为农户为了避税隐瞒,以致无从查考。田地抵押契税负担情形,各地不一,大体而言,债务人和债权人分别承担,有时债权人基于债务人需款孔急,强迫债务人承担主要乃至全部税款,所以有可能是典押人隐瞒了土地典押数目,从而降低了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还有一种情况,就是农产土地两次乃至多次抵押,为了避免引起债权人的不满,也隐瞒了土地抵押、典当的实际情况。尽管如此,如果把上述各地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农户数占总农产数百分比和田地抵押、典当借贷借款数占总借款数百分比分别简单平均,则发现农产田地典押借款户数占借款总户数比重仍达37.48%,农户田地典押借款数占借款总数40%。由此可见,土地委员会调查的田地典押借贷农户占农户数百分比基本接近事实,即长江中下游地区大约有40%左右的农户典押了田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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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② 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

③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④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

60辑,第31119页。

上文反映的是静态状况,下面我们看各地农户田地典押借贷动态情形。从表2看,1934年江苏、浙江、湖南、安徽、湖北、江西六省典押土地农户分别为占农户数的38%、47%、38%、42%、44%、42%,而1935年则分别上升到41%、60%、47%、50%、50%、50%,尽管上文说《农情报告》数据不太可靠,但是结合其他材料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典押土地农户比例上升应该还是没有问题的,因为大量局部调查资料支持同样的结论。例如,1930年江西寻乌、兴国,农民借钱一律需要抵押。①1934年湖北京山、随县等地,抵押借贷极为盛行。据1934年对湖北蕲春调查,以前该县民间借贷“泰半系信用借贷性质,但近年以来,抵押借贷亦极盛行”②。从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浙两省农村调查自耕农减少、贫雇农增加看,自耕农及其以下阶层农户典押土地比例毫无疑问地在增加,调查人员在浙江崇德县调查时感叹道:“全县农户负債者,竟在百分之八强,但调查时,农民大多不愿意告诉人家,所以实际因借贷抵押的田亩数无从知道。”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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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共中央文献研究室编:《毛泽东农村调查文集》,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第145、201页。

② 参见李金铮《民国乡村借贷关系研究》,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第11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133页。

三、由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与现实性

土地抵押借贷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虽然它有种种不同的表现形式,但是其实质基本上是一样的。一般而言,土地抵押借贷需要债务人和债权人签订契约,将土地抵押给债权人,向其借贷,债务人借得现款或实物后,抵押土地权属仍归债务人所有。

据30年代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土地抵押借贷大体分为“定期回赎”和“不定期回赎”两大类9种形式。“定期回赎”按交付利息的手续不同,又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在指定回赎日期一并交付本利,该种形式又分为4种情况,即立借票,另附卖活契作抵;以卖绝契作抵,契尾注明抵借;以卖活契作抵;以戤田契作抵;二是在赎田之前分期零付利息,此种形式又分为以借票作抵和以抵契作抵两种情况。“不定期回赎”的抵田方法分三种,一是按月计利,每年分两次付利,如三期无利,即由债主收产管业;二是按年付利,如利不清,也由债主执契管业;三是如利不清,以田中出产抵偿利息。总的看来,定期取赎的条件稍微宽松,不定期回赎的条件在有的地方则极为苛严。例如吴兴县汤村按月计算利息,每年分两次付息,债务人如果拖欠3期,就丧失了取赎权。新登县按年计算利息,每年均须支付利息,一次也不能拖欠,否则抵押的田地就永远归债权人所有,债务人永远不能回赎。①

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和偿还方式,各地不一。据韩德彰在浙西农村调查,一般是年利2分。②江苏无锡借钱100元,需田1.5亩做抵押,年利2分者每5年一计,年利1.6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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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

② 韩德彰:《浙西农村之借贷制度》,《社会科学杂志)第3卷第2期,1932年6月。又,浙江各地土地抵押借贷利息高低不齐,“但(年利)通常亦在二分以上,至于普通借贷,利息三分乃是平常的事”(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例如义乌借钱100元,用半石田做抵押,最轻的年利是2分(《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58页)。

者须年年支付,届期不还本金或欠息,债主即可没收土地而使债务人成为永租佃。①湖南田地抵押借贷称为抵契,抵契逾期不赎,或者执契管业,或者发售偿款。麻阳抵田,3年不付息,则要“管业耕田”②。江西都昌、南昌以田地抵押借贷,契约正文与卖契无异,仅在年月以外另加附约,说明押钱若干,债户一旦拖欠本息,债主就可裁去附约,执契管业。③安徽“太和以麦、豆履行钱债者,以地为抵押品,书立借券,谓之钱稞。其偿还期,多在阴历五、九两月之内,逾期不能履行,即由债权人收地管业,俟利偿清后,则仍返其原产。”④

农户因土地抵押借贷是否会丧失地权,与利息的高低和期限的长短关系密切。从上文所述各地农户土地抵押借贷情况看,尽管利息已经不低,但是较之30年代前期非土地典押借贷还是略有逊色。从土地抵押期限看,时间一般都比较短,例如江苏松江、昆山、吴县、武进、宜兴、镇江、江都、淮阴、萧县、灌云、东台、靖江等地,土地抵押借贷年限分别为1.86、2.67、3.65、4.57、3.25、3.5、3、2.83、1.8、1.2、3和1.8年,平均为2.7年。⑤有的地方,债务人在保证付清利息的前提下,可以延长抵押期限,但在绝大多数地方则不行。于是,债务人用作抵押借贷的土地,在抵押期满后有两种去向:一是债务人按契约规定,清偿债权人本息,债权人和债务人双方借贷关系解除,债权人对债务人曾经抵押的土地再无任何权力,债务人重新获得土地所有权。二是债务人没有能够履行契约规定,例如拖欠利息、没有偿还或者部分偿还本金,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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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377页。

② 陆国香:《湖南农村借贷之研究》,国民政府实业部国际贸易局1935年版,第4—5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51页。

⑤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22页。

人或者没收债务人抵押的土地,直接执契管业,或者要求债务人将土地作价绝卖,或者将抵押土地加价改为典当。30年代前期大量调查表明,农户一般是先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偿清本息,再请人作中,向债权人请求将抵押土地改为典当,所以“抵押土地者恒较多于典当土地者,而典当者又有十之八九先由抵押而来”①。例如,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江苏邳县田地典当非常流行,农民卖去土地通常要经过抵押、典当等步骤,一般约占七八成。②

土地典当也是物权信用的一种方式,出典人就是债务人,承典人就是债权人,在出典人未清偿本息,即承典人暂时拥有出典人出典土地权属时,对承典土地,承典人或自己经营,或出租与他人,从承典田地获取之收益即为出典人借贷利息。土地典当期满,只要出典人根据典契偿清本息,即可撤消典契,重新获得出典土地的法属物权。但是到期如还不能清偿债权人本息,在绝大多数情况下,债权人将债务人借款本息合计,如出典土地借款已达到该土地所值一般市场价格,典地就被承典人没收。如果土地典价本息总数离该典地市价尚有差距,则承典人添价绝买承典土地,从而实现典当土地物权的最终转移。对承典人而言,他获得了承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对出典人而言,他最终丧失了出典土地的法定所有权。

土地典当借贷系以土地收获物作为利息,如果以对承典土地出租后所入租额计算,一般而言,债权人因承典土地所获利息极高。例如,据对江西4县24区调查,永修县租额占典价46.7%,清江县占20%,各县平均,租额占典价28.49%。③由于土地典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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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10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第36—40页。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8页。

期间农户失去了部分乃至全部土地收益权,所以经济实力必然更加下降,还款更加困难。由此看来,农户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是否会导致丧失地权,土地抵押期内能否回赎至关重要,因为在此期间,借贷数目较小,利息稍低,如果在此阶段未能取赎,而转入典当阶段,农户在蒙受了巨大经济损失后,回赎的可能性就更小了。据调查,土地典当期限较之抵押期限稍长,例如据对江苏12县土地典当期限调查,平均为4年①;江西典期大约在3—5年,平均3.68年②;湖北大冶平均3—5年。③也就是说在3—5年内出典人备足典当仍可回赎,在社会承平、经济状况较好的年头,能够回赎者不乏其人,甚至占很高的比例,但在30年代前期能够回赎者已经是少而又少了。所以,土地典当契约往往是绝卖的先声,正如孙晓村所说:“农民将土地典押之后,在这种越来越重的剥削关系之下,万难更生,所以结果总是不但负担了高利息,而且还以最低廉的价格将土地让渡与地主。”④

近代以来,中国小农负债率一直就比较高,并且土地典押借贷也同样占有很高的比例,农户因此失地者经常见诸史乘,但是地权分配却总体趋向分散。本文从农家负债与土地典押借贷人手,分析农户失地状况,并进而分析地权异动,这种论证方式是否能够成立呢?当然,农户土地典押借贷同丧失地权不是线性关系,从土地抵押到土地典当,再到丧失地权只是一种可能性,这种可能性能否变成现实,关键是看借债农产是否能够按期还本付息,所以,这里有必要考察30年代以前农户的负债比例和还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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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30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07页。

③ 李若虚:《大冶农村经济研究》,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42辑,第21095页。

④ 孙晓村:《现代中国之农业金融问题》,《中山文化教育馆季刊》1936年10月冬季号。

总体看来,20年代农户负债程度虽然也比较高,但是远远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水平。①20世纪30年代前期农产负债比例剧增,主要是因为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的巨大影响、自然灾害频仍而猛烈和苛捐杂税增加等原因,具有一定的偶然性和特殊性。20世纪上半期乃至整个近代中国农村经济虽然一直处于慢性危机之中,但是从来没有达到30年代前期的严重程度。②相比较而言,20年代及其以前农村借贷利息总体上低于30年代前期③,农产土地抵押、典当借贷比例低于30年代前期,但是还债水平却高于30年代前期,所以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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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71—489页;第3辑,第388—496、749—780页。

② 参见徐畅《1929—1933年世界经济大危机对中国农村经济影响散论》,《江海学刊》2003年第4期。又,有的学者认为“土地分配不均状况在1928—1933年间,究竟达到何种程度也许永远无法搞清楚,但产生这些变化的基本原因是清楚的,那就是市场动荡冲击了整个农村”(〔美〕费正清主编、章建刚等译:《剑桥中华民国史》第2部。上海人民出版社1991年版,第294页)。

③ 例如,据调查,20年代中期以前,浙西、浙东,江苏江阴,湖北谷城、广济、通山、京山、巴东、麻城、郧县,赣南等地农村借贷利息,一般都在2分,重者也就3分为止(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540—545页)。又据金陵大学调查,1935年安徽、江西、湖北私人旧债月利分别为2.9分、1.7分、2.6分,而新债则分别为3.9分、1.6分、2.9分(郑槐:《我国目下之乡村借贷情形),《农林新报》第424号,1936年6月1日)。1931年长江大水后,农村借贷利息更是飞涨。对此,卜凯评论道:“利息如此之高,多数农人,决无法清偿,势非尽丧土地不止,则结果富者愈富,贫者益贫矣”(转引自夏明方《对自然灾害与旧中国农村地权分配制度相互关系的再思考》,复旦大学历史地理研究中心主编;《自然灾害与中国社会历史结构》,复旦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320页)。

应的农户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比例也应该低于30年代前期。①大量史实表明30年代前期农户很难按期偿还借款,据《农情报告》报道,1934年江苏、浙江、安徽、湖南、湖北、江西六省未能还清债款的农户分别占负债总农户57%、54%、52%、55%、56%、49%,1935年分别为63%、63%、60%、67%、62%、59%。②又据江西省政府统计室农村金融调查,1936年江西56县中,农户到期不能偿还债务之比例,全县2~3成者24县,5成者11县,1成、6成者各1县,4成、7成者各四县,8成者2县,9成者1县,总计半数农户到期不能还债。③不仅宏观调查如此,微观调查亦然。例如江苏铜山县八里屯“全村农民已经破产的约在半数以上,耕地愈当愈少,债台越筑越高;因此支付能力格外薄弱,无力纳税,无力付息。这使地主和债主也惊慌起来。”④宜兴债户“对于所负之债务非特不能按期偿清,且有抵赖本金之企图”⑤。既然农户不能按期偿还债务,那么,从土地低押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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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例如据20年代末期对湖北阳新、武昌、鄂城等县农村调查,无沦是典田农户占总农户百分比,还是农户典田数量占其所有田地数量百分比都比较低,而且回赎率一般都很高(参见赵学诗、叶雅各《阳新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9期,1929年3月20 日;《武昌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1卷第7期,1929年1月20日;《鄂城县调查统计说明书》,《湖北建设月刊》第2卷第1期,1929年7月20日)。

② 《近两年来农家经济状况之变动》,《农情报告》第5卷第7期,1937年7月15日。

③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278页。

④ 铜山民众教育馆《八里屯农村经济调查报告》,《教育新路》第12期,1932年12

⑤ 徐洪奎:《宜兴农村信用之概况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382页。

土地典当,进而由土地典当发展到丧失地权就是自然而然的事了。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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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由上文所述可知,土地抵押、典当期限合计,一般在5—8年之间,土地典押借贷的结果一定程度上超过了本文讨论的时限,也就是说在本文讨论的时段范围内,不能完全观察到30年代前期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对于这个问题,笔者将在讨论20世纪30年代前期地权集中的特点时加以解释。

转贴于 四、农户因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下面我们看各地农产因土地抵押、典当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

据农村复兴委员会调查,1933年江苏盐城富农、中农、贫农出卖的土地分别相当于1928年土地数的10.8%、0.4%和10.2%。启东除地主买进土地以外,其余各类农户都在买卖中丧失土地,8个村中农和贫农分别卖出44亩和5亩,占1928年总土地数的8.84%和6.64%,富农、中农、贫农典出土地数分别占1928年总数的O.8%、1.66%和3.3%,回赎率均为零。②武进县1930年以后土地买卖减少,“一般小农,因所入不敷所出,渴望经济上之救援,因对于其土地不肯贸然出售,不得已而投入高利贷之门,任人宰割,及后,农人因经济不堪压迫”,只有将土地抵押借贷,届期不能归还本息,进而转为土地典当,所以“一反十几年前之现金购地,变成高利贷之兼并”。③震泽“租田者无不放债,放债者无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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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6—40页。又,按农村复兴委员会规定,“自种自田,或租种多数租田,不雇工耕种,亦不被雇于人,仅足保持简单再生产者为中农;耕种少量自田或租田,即靠其他收入亦难维持生活,其再生产趋向缩小者为贫农;自己完全不耕种或仅耕种极少数农田,其大部或全部时间被雇佣为农业劳动者为雇农”(参见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凡例”;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凡例”)。由此可见,在农村复兴委员会的调查中,中农大体相当于《农情报告》和土地委员会调查中的自耕农,贫农大体相当于佃农。

③ 李范:《武进县乡村信用之现状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8辑,第46939—46940页。

有租田,农民既一借债,终必为佃户,更不得不借债,二三年间而片瓦无存者比比皆是”①。吴县“农村因生产力锐减,经济濒于破产,以至自耕农不得不将土地求售于大地主,以调剂播种用,年复一年,自耕农变为半自耕农矣”②。据秦翊对江宁县lO个村庄287家农户调查,30年代前期丧失部分地权者达113家,平均每家典出1.84亩,卖出5.8亩,其中因为借高利贷丧失的土地占78.4%。③铜山县的状况在苏北具有一定的代表性,众多小农户因天灾人祸负债,“一时无法偿还,只能将已有的田地,暂时押当,得值还债,以资周转”,但一旦负债,很难短时期内还清,所以“农村中占主要成分的自耕农普遍的呈着破产的现象,负债的结果,他们的土地渐渐地缩小,大部分流到了地主的手里,小部分散到克勤克俭的佃农手中去了”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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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实业部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商务印书馆1934年版,E179页。

② 朱梦梅:《吴县农村之经济危机》,《农村经济》第2卷第1期,1934年11月1日。

③ 秦翊:《农村信用与地权异动关系的研究》,《地政月刊》第2卷第6期,1934年6月。原文计算有误,已更正。

④ 刘承章:《铜山县乡村信用及其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0辑,第47579—47580页。

著名经济学家何廉、方显廷1934年对浙江农村经济状况进行调查后认为,自耕农因负债丧失土地是普遍的事实。“特别在浙东一带,原来之小自耕农,因受苛捐杂税之压迫,与大利债主之剥削,已多卖其田而成佃农焉。结果此处土地日益集中于少数人之手,且此少数人非土著。吾人应注意一种田地抵押制度,盛行于浙省,有使承抵押者与抵押者之关系等同于地主与佃农关系之趋势。在此制度之下,抵押田地之主权,归抵押者,抵押者耕种承抵押人田地,并给农产一部分与承抵押者,作为抵押利息,自表面上观之,抵押者是一自耕业主,但在实际上,已成为佃农。”“浙江农场租佃之增加,与农场缩小之情形,同时发生,各处皆然。”①对于何廉、方显廷这段话,我们应注意以下三点:第一,原有自耕农丧失土地,土地趋向集中;第二,抵押土地的自耕农实际上成为佃农,笔者称之为“虚名自耕农”;第三,土地流向不在地主手中。

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浙江农村调查后认为,“借贷关系实处于掮客地位。因为农村中土地所有权的集中,其最重要的杠杆首推高利贷。”②地权转移的方式主要是典当和买卖,“至于典当之后能备价赎回者,在过去的时期,约占典出亩数百分之六十,到了近年以来,则典者既少,能赎回者,更是绝无仅有的事”③。东阳县因为宗法关系,地权转移较小,但也不乏因为借贷而典地者,虽然这种借贷方式不至于一下子完全丧失土地,但“现在农村经济是走入了没落的险途,贫苦的农民哪里有钱来回赎呢?所以这种希望也只是镜花水月可望而不可及了。”④崇德农村土地买卖,有“四分之三是经过典当这一手续的”,而且“典出的田亩,大部分是没有力量去回赎,只有找价绝卖以救目前急需罢了”。⑤崇德8村1928年有118户中农,除去分家关系,1933年共有21户沦为贫农⑥,地权变动主要是因为农民田地抵押借贷,进而典当田地,最后绝卖。农户“出典的田产能回赎者甚少,在崇德各村不到十分之二,吴兴亦绝少。出典田多的,大多是贫困的农民。”崇德8个村从1928年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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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何廉、方显廷报告》,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藏,全国经济委员会档案,四四/2104。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0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7页。

④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0页。

⑤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81页。

⑥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1933年中农和贫农共典出59.4亩,但“赎回的未见一亩”①。海宁、杭县、吴兴农村农户卖地,经过先典后卖程序者占6—8成,崇德少者5成,多者9成,普通7成。②永嘉农民出卖土地前普遍经过抵押、典当,一般占8成,“至于已经典出的田地而能赎回者,那是很少很少的事”③。

安徽“年来水灾频繁,富绅趁小农求生不得之际,以低价广事收买田产”,故“水灾一过,富绅之田产,必随以大增,而自耕之小农咸一变而为佃农”。④据对滁县张八岭70户佃农由来调查,“有一年而典当土地全部以尽者,有五年中连续典当全部家产以尽者”⑤。据郭汉鸣、洪瑞坚调查,阜阳自耕农或大率负债,或既已典当土地而降为佃农。第四区刘寨、马寨1930年原有自耕农及地主兼自耕农32户,但到1935年调查时,地主兼自耕农和自耕农典当土地户数分别为2户和5户。地主兼自耕农当去土地的2户中,1户降为自耕农,当去土地的5户自耕农中,2户降为自耕农兼佃农,1户成为佃农。现存5户自耕农全部以土地作抵押向地主刘某借债,换言之,该5户自耕农已经成为前文所说的“虚名自耕农”,调查者称“皖北其它各县农村中情形大率类此”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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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5页。

②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6页。

③ 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8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⑤ 郑槐:《滁县张八岭农佃制度调查》,《农林新报》第370号,1934年12月1日。

⑥ 郭汉鸣、洪瑞坚:《安徽省之土地分配与租佃制度》,正中书局1936年版,第46—47页。

江西经过连年战乱和灾荒打击,在世界经济大危机波及到中国后,农户入不敷出,负债连连。据土地委员会对永修、南城、清江、莲花28区农户土地典当原因调查,家用不敷者17区,约占61%。①并且因为负债,农户土地典押借贷者所在多有。据土地委员会对南昌1745家农户调查,转移地权面积达6763.67亩,平均每户转移3.87亩。又据对1936年1—6月南昌县土地转移登记统计,总共1107次,平均每月184.5次。就全省范围看,地权变化也是逐年增大。土地买卖契税的增减能够说明地权变化状况,因为契税即政府按买价向土地购买者征收的税款。契税多,说明土地买卖频繁;契税少,说明土地买卖清淡。1932—1935年江西土地买卖契税收入总数分别为16.2万元、19.8224万元、24.477万元、39.2149万元②,说明30年代前期江西地权存在一定程度的异动,农户丧失了部分土地。

湖北黄梅农户“俗尚守成,不轻卖产”,但是30年代前期“接连荒歉,用度不敷,卖田之风,日渐盛行”③。据程理锠研究,30年代前期湖北“自耕农户之大量减少即足以证明地权异动之激烈”,“农民放弃其土地所有权者,日渐增多”。④

总之,由于30年代前期中国农村经济衰败,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负债比例上升,还债能力下降,所以尽管存在地区差异,但是各地农户均因土地典押借贷而丧失了一定数量的土地,从而造成了地权趋向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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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391页。

② 孙兆乾:《江西农村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408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5页。

④ 程理锠:《湖北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6辑,第45695—45696页。

五、中微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考察了农户土地典押借贷百分比、借贷利息和期限、从土地典押借贷到丧失地权的可能性和现实性,以及各地农户因为土地典押借贷丧失地权的状况。下面再通过局部和区域等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迁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现象。

通过农户阶层变化论证地权趋于集中,主要是从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和佃农增多来说明。当然,这种论证方式也有一定的缺陷。例如,30年代前期关于“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划分,没有考虑田产多寡,“自耕农”不但包括贫农、中农和富农,而且包括经营地主,半自耕农和佃农可能是贫农和中农,也可能是富农。又如,这种划分方式没有涉及已经完全失去土地和失去部分土地从而成为雇农以及失去土地而离村的农户。但是,尽管如此,中国农业经营的统治形式是小农经营,佃农中的绝大多数是农村中最贫困的阶层,而且,地权的集中、农民的失地和无地化趋势在农户结构方面,通常总是表现为自耕农的减少和半自耕农、佃农的增多,因此可以作为地权集中的标志,虽然这种标志是不完全的。①

据国民党江苏省高邮县党部宣传所调查,1930、1931、1932年高邮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58%、42%、40%,21%、15%、15%,21%、43%、45%②,也就是说3年期间自耕农下降了18%,半自耕农下降了6%,而佃农上升了24%。丹阳县自太平天国之后,地权一直比较分散,自耕农数量较多。例如该县第三区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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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O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② 吉:《高邮农民惨痛生活一般》,《农村经济》第l卷第6期,1934年4月1日。

年以前,自耕农几乎占半数,半自耕农次之,佃农比重甚微。但是其后因受经济窘迫影响,自耕农典地者增多,故数量急减,佃农数量剧增。1931年和1936年丹阳第三区自耕农、半自耕农、佃农比例分别为:45%、30%;40%、35%;15%、35%。①即自耕农、半自耕农各下降了15%和5%,而佃农上升了20%。30年代前期吴江县自耕农明显衰落,佃农在各类农户中所占比重,有的地方高达95%,最低也占40%。②据1933年秋天调查,如皋县自耕农占16.9%,半自耕农占7.7%,佃农占75.4%,盐城县佃农占十分之七八。③据1934年调查,铜山县自耕农占15%,佃农占50%,其余为半自耕农。④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盐城、启东、常熟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3。

表3 江苏3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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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3页。

② 潘沺:《江苏省地政局实习调查报告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18辑,第62758页。

③ 张惠群:《江苏省土地局南通盐垦公司实习总报告》,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108辑,第57393.57403页。

④ 李惠风:《江苏铜山县的农民生活》,《中国农村》创刊号,1934年10月。

从表3可以看出,1928—1933年,除盐城外,启东、常熟几个村无一例外的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总体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至于富农比例略有下降,地主阶层变化不大,主要是因为土地流向城居地主。①

据对浙江平阳县古祝乡调查,1929—1932年佃农指数由100递增为110、120和125。②吴兴原本是浙西大地主的王国,30年代前期自耕小农的田产纷纷为大地主兼并,结果大地主田产进一步增加。③嘉兴县“因受农村经济崩溃之影响,(自耕农)多数系不能维持其生计,变卖田产者有之,典卖田产者有之”,“于是自耕农日渐衰落三分之一,而佃农逐渐增加”。1930、1935年嘉兴县自耕农分别占27.6%和18.2%,半自耕农兼佃农分别占36.3%和34.5%,佃农分别占34.5%和45.4%④,5年间自耕农下降了9.4%,半自耕农兼佃农下降1.8%,而佃农则增加了10.9%。1928—1933年崇德许多中农沦为贫农,贫农急剧地增加⑤。龙游县1928—1933年“田产转移中最可注意的,便是贫农及雇农阶层中所卖出的田,占了他原有面积的百分之四十”,“中农递降为贫农者,有四分之一之多”,同时地主明显增多。⑥据农村复兴委员会对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庄调查,因为土地典押买卖,1928—1933年农户阶层变化如表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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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参见徐畅《抗战前长江中下游地区地主城居述析》,《文史哲》2002年第4期。

②郑洪范:《浙江平阳县古郑乡的真况》,《申报月刊》第4卷第7期,1935年7月5日。

③吴晓晨:《蚕桑衰落中的吴兴农村》,《东方杂志》第32卷第8号,1935年4月。

④钱承泽:《嘉兴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9辑,第30253—30255页。

⑤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27页。

⑥农村复兴委员会:《浙江省农村调查》,第24—25页

从表4可以看出,如同农村复兴委员会对江苏农村的调查,1928—1933年,龙游、东阳、崇德、永嘉几个村也基本上是中农所占比例下降,贫雇农比例上升,表现为地权趋向集中。地主、富农阶层变化不大,主要因为土地流向何廉、方显廷所说的“非土著”地主手中。

表4 浙江4县农户阶层变迁(1928—1933年)

总户数=100

资料来源:严中平等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第265页。

据对安徽合肥南乡和北乡180家农户调查,1930年和1935年自耕农、自耕农兼佃农、佃农、地主兼自耕农、地主兼佃农的百分比分别为25.57%、22.77%,2.27%、2.22%,70.45%、73.33%, O.57%、0.56%,1.14%、1.11%①,由此可见,农户变迁中较为激烈的是自耕农比例下降和佃农比例上升,而地主变化则较小。有人对安徽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农户阶层变化做了调查,结果如表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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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赵世昌:《合肥租佃调查》,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58辑,第29826页。

分析表5可见,凤阳、寿县、五河3县12个村自耕农所占比例普遍下降,而自耕农兼佃农和纯粹佃农所占比例都上升了。

相比较而言,湖北在南方属于地权比较分散的省份,农产以自耕农为主。但是30年代以来,自耕农、半自耕农破产现象增多,佃农增加,土地趋向集中。据调查,1931—1933年湖北宜城、枣阳、钟祥、广济、蕲水等县都是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例如,宜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55%、65%、65%,自耕农分别占35%、20%、20%,半自耕农分别占10%、10%、15%。①据1927年对黄冈农村调查,佃农所占比例不高,一般为十分之三四,自耕农、半自耕农超过半数,占十分之六七,雇农寥寥无几。但30年代以来,“因农产物价低落,农村破产,自耕农、半自耕农被迫变卖田产,以救目前之急,大半变为佃农,佃农则变为雇农,结果自耕农、半自耕农逐渐减少,佃农数量增加”②。

表5 安徽3县12村中农自耕与佃耕成分增减表(户数%)

据调查,1931—1933年湖南汉寿、桃源、永顺、益阳、长沙、邵阳、晃县、衡阳、永兴、阳明等县农户阶层变化均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增加。例如,桃源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75%、80%、8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③又如阳明1931—1933年佃农分别占40%、50%、50%,自耕农分别占20%、15%、15%,半白耕农分别占40%、35%、35%。④30年代前期临武不但佃农无法谋生,即使中农和较富裕的农民亦大呼困苦,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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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经济年鉴编纂委员会:《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 G24—25页。

② 潘沺:《黄冈县之租佃制度》,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60辑,第31107—31108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0—31页。

④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页。

小农破产,地权趋向集中。①湘西溆浦土地主要为中小地主所有,其次为大地主和小农所有,但是“近年来农产歉收,一方面使农民粮食缺乏,他方面则促成物价高涨。从此一般小自耕农和佃农,逐渐不能维持生计。”②

据调查,1931—1933年江西临川、都昌、余江、南城、新淦、清江、安福、吉水、永丰等县农户阶层,或者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或者自耕农、半自耕农变化不大,但是佃农大幅增加,总体看来,地权趋向集中。例如永丰193l—1933年佃农分别占40%、40%、45%,自耕农分别占20%、20%、15%。③即使是非国共战争地区,1920年代末期以来,因为“各种农工,人不敷出,负担日重,累赔之多,不得不出于典卖田产之一途,故有大多数自耕农变为佃农,佃农变为雇农者”④。

总之,尽管各地农户阶层变化存在差异,而且一些地区地权即使在30年代前期仍然保持分散趋势⑤,但是,从总体上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的变动以自耕农减少,半自耕农、佃农增加占主导地位,诚如全国土地委员会调查报告所说,“租佃制度有与年俱增的趋势”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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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后秀:《湖南临武农村经济一瞥》,《新中华》第2卷第16期,1934年8月。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0页。

③ 《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31—32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5页。

⑤ 参见《中国经济年鉴续编》(中),G1—44页;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l期。

⑥ 全国土地委员会编:《全国土地调查报告纲要》,全国经济委员会1937年版,第12页。

六、宏观层面的地权集中考察

上文通过中、微观层面的农户阶层变化,论证了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村地权的集中趋势,下面再以省为单位,对农户阶层变化进行宏观考察。关于省级农户阶层变化,学者们经常引用的是《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国民政府主计处编制的《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的有关数据。现在依据这两个材料,把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情况制为表6。

表6 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农户阶层变化(%)

资料来源:(1)《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28—730页;(2)国民政府主计处编:《中国租佃

制度之统计分析》,正中书局1942年版,第6—7页。

由表6可见,按照《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佃农阶层1931—1936年平均减少1.67%,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 O.83%和1.28%。按照《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根据《农情报告》第6卷第6期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和金陵大学调查数据加权平均编制),佃农和半自耕农1931—1936年分别增加O.33%和 O.5%,自耕农减少1.83%;1931—1937年自耕农和半自耕农分别增加O.67%和1.67%,佃农减少2.33%。从表6我们还可以看出,只有湖南和江苏分别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和《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表现为自耕农减少,佃农和半自耕农增加,符合地权集中的结论。而其他各省无论根据那种材料,农产阶层变化都显得非常混乱,而且基本上是佃农阶层减少,自耕农和半自耕农阶层增加,据此似乎应该得出地权分散而不是地权集中的结论。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一个假象。20世纪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地权集中具有隐蔽性,即地权转移的幅度和转移的过程都不是十分清晰,必需经过认真辨析,才能看清其面目。

首先,自耕农占有田地数量变化与地权异动。表6只是反映了农户阶层变迁状况,而没有反映各阶层农户土地占有数量变化状况,所以我们不能仅仅根据农户阶层变化——比如自耕农比例有所增加,就遽然得出地权分散的结论,30年代前期一部分自耕农“身份”虽然没有改变,但是实际占有的土地数量却减少了,即成为笔者所谓的“虚名自耕农”。例如,据调查,1928—1933年常熟7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1.105亩,崇德8个村中农占地平均减少 O.17亩。①无锡自耕农占田面积30年代前期急剧缩小,全县10亩以下土地所有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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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农村复兴委员会:《江苏省农村调查》,第33页;《浙江省农村调查》,第131页。详细情况参阅《江苏省农村调查》、《浙江省农村调查》附表。又,我们不能轻视小农丧失少量的土地的意义,对于占地本来就不多的小农来说,这无疑是一个重大的经济损失。

1922、1927、1932年分别为38.35%、41.5%和50.3%。①据1937年7月调查,常熟全县80%的土地为地主所有,自耕农、半自耕农所有土地不及20%,每户农家所占耕地平均约为3—5亩,有的往往只有数分而已。②所以即使在有的地区,自耕农数量确实较多,但由于大多数自耕农占有土地面积缩小,地权仍然趋于集中③,此其一。如前所述,有的地区农户田地抵押借货后,虽然名义上仍然是自耕农,实际上已经成为佃农,但是在农户阶层统计上,这种变化还没有能够反映出来,此其二。凡此都说明从某一个角度上说,自耕农阶层些微增多,并不一定就说明地权趋于分散。此外,表6还应引起我们注意的是,无论是依据《农情报告》第5卷第12期数据,还是依据《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数据,绝大多数省份半自耕农阶层比例上升,应该主要视为自耕农失地所致,因为30年代前期由雇农和佃农阶层上升为半自耕农的可能性非常小。

其次,通过农产阶层变化分析地权异动,必须考虑30年代前期农民大量离村因素。当时就有学者指出,“近数年来水旱频仍,无地农民无以聊生,弃耕而流亡者为数甚多,佃农减少,自耕农之比例即相形而似有所扩大,实则并无增加”④,章有义先生也有类似提醒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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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唐文起:《抗战前江苏农村土地所有权浅析》,《民国档案》1993年第3期。

② 李若虚:《常熟县地政局实习日记》,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99辑,第52166页。

③ 参见刘克祥《20世纪30年代土地阶级分配状况的整体考察和数量估计——20世纪30年代土地问题研究之三》,《中国经济史研究》2002年第1期。

④ 赵宗煦:《江苏省农业金融与地权异动之关系》,萧铮主编:《民国二十年代中国大陆土地问题资料》第87辑,第46149—46150页。

⑤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30页。

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全家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8%、10.2%、6.7%、7%、4.3%和2.7%,据1935年调查,上述六省占地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53.3%、50%、44.6%、30.1%、52.1%和62.8%,占地5—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农户离村总数23.3%、33.3%、25%、35.4%、36.5%和28.2%,两者合计,占地10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离村农户总数76.6%、83.3%、69.6%、65.5%、88.6%和91%。①根据上述数据计算,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六省5亩以下离村农户分别占所报告各县总农户4.26%、5.1%、2.91%、2.1%、2.24%和1.69%,5亩至10亩离村农户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1.86%、3.39%、1.67%、2.47%、1.56%和O.76%,10亩以下农户全家离村者分别占各县所报告总农户6.12%、8.49%、4.58%、4.57%、3.8%和2.45%。由此可见,所谓“全家离村农户”基本上为占地10亩以下农户,如果把这个数字加入各省佃农或者半自耕农占总农户百分比,则可以看出佃农和半自耕农阶层所占比例明显增加,说明地权趋向集中。

又次,如果没有特殊原因,在一定时期内,农村劳动力总量和各阶层劳动力数量分配应该基本上是稳定的,所以,各阶层劳动力变化也可以侧面反映地权变化状况。据陈正谟调查,30年代前期浙江浦江“年来农村经济破产,农人生产不易,因之,农工特增。最近,减低工资亦无雇主。”②嘉兴雇农各处都有增加,原因之一是“本地农村经济衰落,自耕农沦为半自耕农,复沦为佃农,一部分沦为雇农,无形中增多雇农之数量”③。江苏武进因为农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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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886—887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4页。

③ 冯紫岗编:《嘉兴县农村调查》,浙江大学1936年版,第100页。

过剩,造成工资低落。①安徽泗阳“农工太多,其原因大多由于前年(1931年)大水为灾,农村经济濒于破产。一般平民为维持生活计,不是卖地,即是借债,以致多数自耕农及佃户一变而为农工,以谋生活。”②湖南沅江县农工“近三年(1931年以来)来总是呈现太多。其原因由于农村经济拮据,捐税繁多,致使失业者众,小农户亦变为雇农了。”③据1933年调查,湖南、湖北、江西、安徽、江苏、浙江雇农分別占各该省农村人口11.09%、6.04%、10.87%、8.24%、8.78%和9.27%④,这个比例明显高于从前⑤。总之,30年代前期长江中下游地区雇农普遍增多,主要由小农失地破产而来。

最后,表6中的农户阶层变化数据只具有相对意义。表6没有一一列出农产阶层历年变迁状况,如果分析其历年变动情形,真可谓漏洞百出,我们以《中国租佃制度之统计分析》中农户阶层变迁略作评论。⑥先看佃农阶层变化情况。江苏佃农1932—1933年上涨14%,1933—1934年又下降5%;江西1933—1934年减少16%,1934—1935年增加5%;湖南1935—1936年增加3%,1936—1937年又减少6%,如此等等,不一而足。一年之内佃农阶层发生如此大的变动,实在令人费解。自耕农阶层变动状况也是如此。江苏1932一1933年自耕农减少19%,1936—1937年减少6%;江西1933—1934年增加11%;湖南和湖北1936—1937年分别增加5%和6%;江苏1936—1937年减少6%;浙江和安徽均增加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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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张履鸾:《江苏武进物价之研究》,《金陵学报》第3卷第1期,1933年5月,第24页。

②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③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686页。

④ 《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3辑,第770页。

⑤ 参见《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第2辑,第449—463页。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3

小学生调查报告范文300字一:

李氏的起源,过去世为大理,当时只有当官的才能姓理,后来春秋末期老子辈为理官,遂为李为氏。因皇帝姓李,唐朝时期李为国姓,皇帝赐予有功之臣为李姓,才大大增加了李氏的人口。河南是李姓的第一大省。古陇西,既今日甘肃监洮,为李氏重要发源地。

在历史上唐朝中,还有阿布氏、阿跌氏、舍利氏、朱邪氏、董罗氏等因建国有功而赐予李氏,正因为大量别的姓氏改为姓李,所以李姓才成为唐朝第一大姓的重要原因,也为后来的李姓人口逐渐增长而打好了基础。

历史上李姓的人才很多,如春秋末期思想家李耳、唐太宗李世民、药物学家李时珍、共产党创始人之一、还有我们的副总理

据统计李氏人口总数为一亿,其中中国有9207.4万人,占中国总人口的7.19%。

小学生调查报告范文300字二:

这个学期的星期五我们学校举行了一次身体检查。报告单出来了,我发现我们班的同学都有近视眼。我给我们班的同学进行了一次小学生近视眼调查报告来调查我们班近视眼的主要原因。

调查

我拿了我们班同学的报告单进行了分类和总结,调查法,图表说明法,访谈法,关察法,归纳法。

分析

大多数人都是平时不注意保护眼睛而导致近视的。不注意用眼卫生如看电视和上网时间太长等等。是现代儿童近视大增的主要原因。调查表明,学生近视的发生与其父母或兄弟姐妹有无近视有密切关系,高度近视基本上是由遗传造成的。父母或家族中有近视的儿童应该作为保护视力、预防近视的重点对象。

结论

1看电视的距离太近。2看电视的时间太长。3写作业的姿态不正确。4在光线太强或太弱的地方看书。5长时间在电脑前。6看激光。7不认真做眼保健操。8在车厢里看书。9不合理吃东西。10遗传因素。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4

近年来有关近代华北农村手工业方面的研究,当以史建云女士居功厥伟,但是在比较农村手工业收益与农业收益时,史女士的计算多少也有夸大差距、矫枉过正之嫌。(注:参见史建云《农村工业在近世中国乡村经济中的历史作用》,《中国经济史研究》1996年第1期;《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第339-357页。)其主要依据是时人对河北高阳、宝坻、山东潍县等近代华北新兴棉纺织手工业中心的调查报告,如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和方显廷、毕相辉《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等。然而对照原文,我们发现,史文在引用数据时实际上是有所选择的。

以高阳为例。史文认为19世纪20年代(实际上是1915-1920年间),该地农户的手工业收益是农业的2.5倍到10倍左右,其中农业收入每户每年不足30元,而织布农户自织自卖(即“织卖户”)的每匹可获“纯利”1-2元,向商人包买主领取原料进行纺织的农户(即“织手工织户”或“织定货织户”)每匹获工资0.5元,以一年织布150匹计,每户年收入在75元到300元之间。织麻布(即人造丝布)的收入更高,织手工的每匹可得工资4-5元,织卖户的每匹可“赢利”5-6元,以一年织150匹计,收入在600-900元之间。

然而根据解放后的调查,由于织卖货的“技术较高,资本较为充裕”,“是一般织户不能做到的”,所以“一般织平面机的只有10%是织卖货”,其中“大部分是附集在高阳城周围二十里地以内的村户”。这些织户为获得微薄之利,都是全家“人人动手,终年忙碌”,“织布者每天工作在12小时以上,一天只能在吃两吨饭的时间里得到片刻休息”。(注:高河:《高阳织布业概述》,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河北省保定市委员会文史资料研究委员会编:《保定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1985年5月印行,第172页。)而且一进入30年代,织户的收入即有相当幅度的下降,而史则只字未提。这里只好将吴知的调查报告再倒腾出来了。据统计,被调查的382家织户中,1932年全年平均每户织布(包括棉麻布)170.89匹,其中织布数在100匹以下的占总户数的40.05%,100至150匹的占21.99%,二者合计为62.04%。其中“全年织布数最少的为棉布织手工的,平均每户仅织布139.53匹,但这种织户在全体中占最多数”,占总户数的48.95%。织卖户的,共77户,平均每户全年织203.39匹。其收入以棉布论,织卖户的每匹赚钱自一二角至1元数角不等,织手工的一般很少超过1元的。织麻布的收入仍然较高,但也比20年代低落不少,通常织卖货的每匹可赚1元以至4元以上,织手工的则为1-4元,以每户年平均织布150匹计,收入当在100至600元之间。但一来这种织户户数有限,二来“每日织布量少”,再加上“浆麻花板等费用”,“所赚也就有限了”。(注:以上均参见吴知《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商务印书馆1935年版,第118-129页。)因此,就大多数织户来说,其年均收入是难以超过300元的。事实上,收入更高的农户也不是没有,但毕竟是少数。

高阳手织业雇工的工资水平,一度的确比较高,但同样有一个急速下滑的趋势。将史建云行文的顺序颠倒一下便是吴著的原意:即在20世纪20年代后期,一个雇工的工资,每年60至80元不等;30年代则为40至60元不等,其中又“以40元的为最多,比从前普遍的减去 20元之谱”(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3页。)。这已经接近了当时农业雇工中男性长工的年工资(平均40元上下)了。其命运也很不稳定。在20年代布业极盛时,高阳有雇工的织户,“要占十分之六七”。其后布业不振,雇工纷纷被解散,1932年雇工的织户还有42%,到1933年则“至多不过十分之一二而已”(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1页。)。此外,雇工的这些工资并不都是织布的收入,有将近40%的雇工农忙时要“帮作田场”,以致在一年内“无甚空闲”,所以“工资也比普通的农工为优”。这些雇工又大都是16岁以上36岁以下的青壮年,工资水平较高,良有以也。即便是这样,雇工们日常食物,“不过是高粱、小米、玉米、咸菜及豆类,非过节是不吃荤的”。(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31、133-134页。)

上述手工业年收入,看来也并非史文所说的“纯利”。因为紧接着上述工人工资和收入水平的调查统计之后,吴知先生又分织棉布和织丝布两种情况专门对织布赚工资的织户进行了相当细致的成本分析。结果是:织户织8斤半白布的成本,人工一项每匹0.97元,占成本总数的89.53%,加上其他用费合计为1.08元,而当年线庄给织户的工资平均仅为0.8元,“还不够人工的开销”。但织户之所以乐于从命,一是“织布是一家人自己操作的,那么当农闲时一家无事可做,如代商家织布,多少还可以赚些工资,资补家计”;一是织户每织布一匹,平均可赚出棉纱6两,约值0.33元,“以贴补工资及其他用费”。将此项赚款与正当的工资收入相加,组户每匹所得共为1.13元,每匹净赚也就5分钱,而且很不稳定,因为布线庄“常常要叫织户缴实重八斤以上的布”。织明华葛(人造丝布)的平均每匹可净赚0.48元,即平均工资2.20元减去成本1.72元(其中人工1.189元),不过除此之外,“原料是一无可赚的,且每日每机出布不过半匹”,又“以雇佣外人织布的为多”,所以“织布报销,仍然很薄”。(注:《乡村织布工业的一个研究》,第182-193页。)

再以宝坻县为例。史文认为织布农户平均每年每户收益127元,而当地的农田收入佃农全年26.38元,半自耕农86.62元,自耕农144.76元,故“织布收入超过了农业收入”。查对原著,数字并没有错,可对此项收入的定性存在着对原文的误读之处。史文为了强调两者的差距,而将前述织布收入指为净利,将农业收入算作“农田总收入”,所以她认为,如扣除成本,其净收入“还要低不少”。但原著在做相同的比较时则明确指出,前述农业收入为“净收入”,而所谓127元的织布收入只是从“工资”和“工力收入”中减去“浆经费”和“布机折旧费”之后的余数,但“所有布机并非完全由织户一家人工所管理”,尚须“雇人织布”,棉纱上机前的络经卷纬及整理工作亦须“多雇女工为之”,将这些人的工资除去,“每家平均纯得105.11元,始为净收入”。(注:方显廷、毕相辉:《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1936年印行,第39-41页。)其实,这两者都不能算是净收入,其农场收入部分还没有扣除“一切家用部分”,织布“纯得”大概也没有计算人工成本,即如同高阳的情况。由于这两地的调查均是由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主持的,所以这种情况很可能是存在的。前者扣除后,自耕农为72.76元,半自耕农14.62元,佃农则入不敷出,净亏45.62元。(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6-7页。)因原著对后者的详细调查结果未做交代,所以只能等待发掘了新材料之后才能说出个子丑寅卯来。不过有一点是肯定的,即多数织布户的净收入,并不像被渲染的那么高。

需要强调的是,以上调查是1923年“宝坻布业最称发达的时候”。此后即先于高阳而陷入衰落期,其衰落之惨状,有如表7:

表7 1921-1932年宝坻县永机布每匹价格、成本、利润、工资及织机数变动趋势

资料来源:《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5表、第17至19表,第14页、第56至59页。表中加星号的系1933年的数字。按:表中 1931年商人雇主的永机布售价,原表误为0.020元,现改正之。

可见,从1921年到1932年,宝坻布商的利润简直是一落千丈,1932年每出售1匹永机布,所赚的甚至不到5分钱,仅相当于1921年的35%。主匠织户的“工力收入”则由每匹0.368元减至0.092元,只是前者的1/4。散工织户的工资同样有所跌落,其拥有的织机数更从1923年的8180台,减为1933年的375台,减少了95.4%。于是,“有自携布匹,与柳筐尘帚以俱,前往市集求售者,有重返陇亩,从事耕作,或另觅他业,以饱口腹者”,“昔日之有定额工资源源而来,不必以高利借款购置棉纱之情形,则如逝水之不复返矣”。(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47页。)

这种情况,与高阳布业的兴衰过程一样,恰好支持了黄宗智先生在论述30年代江浙蚕农的生活水平时表明的观点,即必须把“危机以前由国际丝需求带来的高价曾给蚕农带来的繁盛”与“后来的破产联系起来看”。(注:黄宗智:《长江三角洲的小农家庭与乡村发展》,牛津大学出版社1994年中文版,第150页。)而且这种破产,一方面固然与战争、灾荒的破坏以及机制工业品的竞争等外在因素有关,另一方面也是小农商品化自身内在演变的结果。正如方显廷所云:

(宝坻手织业)当规模狭小之际,农民可利用工作暇隙,以事织布,借益收入。迨规模扩大,生产增加,织工须以全力织布,此种利益即归消灭。类似情形,吾人亦可于华北其他乡村工业中见之。山西之煤铁矿业,数百年来皆为农民副业,借以略增农家收入,日后新式矿业发展,农民多为矿工,然收入反而短少,至不能赡养大小,生活程度亦因而降低。人口过剩问题可暂时解决,第亦仅为一时现象也。(注:《由宝坻手织工业观察工业制度之演变》,第54页。)

因此,如果我们只是看到近代华北手织业一时的繁盛,而忽视了对这种经济活动内在运行机制的探讨,忽视了在其运行过程中所存在的边际报酬下降的必然现象,由此得出的结论显然是很不完整的。

比较农业与手工业的收益,似乎还不应该忘了向读者做背景交代。惟其如此,才有可能使人们对两者之间的差异及相互关系做出更加科学的判断。其实,作为近代华北三大手织业中心,无论是高阳,还是宝坻,抑或是山东的潍县,都是农业生态环境较为恶劣的灾害多发地区,其农业生产力水平就是在整个华北地区也是极为低下的,在这些地区挣扎求存的农户,其手工业收入高于农业收入,甚至成为农户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都不是什么咄咄怪事。可如果有意无意地模糊甚至抽象掉了这一背景,就往往会给不知情的读者造成一种错觉,进而把它看成一种比较普遍的现象。尤其是史文还特地将高阳等地与河南的南阳做了一个对比,认为南阳“自然条件较差”,“农业生产力水平相当低”,这自然进一步强化了上述业已制造出来的地域空间上的“错觉”。

农村手工业发荣滋长的此类特殊的生态背景,也要求我们在考察农户的家庭收入时,应该将农、副业及其他收入结合起来做整体分析。这样,某一农户的手工业收入增加了,但农业收入却很低,或者农业收入相当高,手工业收入却相对较低,因此,其总收入水平的变化幅度当不致太大。当然在这些地区,主要依靠手工业或其他副业,也并非不能获得较之其他地区更高的家庭总收入。在高阳城东南乡20里以内的各村庄,多数农户是因“耕地不够或贫瘠无收而织布的”,由于织布的收入高,往往“一户有一台织机的,可以织布养活八口之家,不指着种地过日子”。其中一个拥有300多户人家的小果王庄,因为织麻布的关系,“生活显著提高,村里肉铺杂货铺多家”,“各种日用杂货、干鲜果品齐全”,以致有“小天津卫”之称。(注:高河:《高阳织布业概述》,《保定文史资料选辑》第2辑,第176页。)在宝坻县过去因“水旱过甚,农民无以谋生,至于饥寒交迫”,其后“转而学工”,结果“数年以来,虽水旱频仍,而该县人民之殷实,仍不少减”。(注:河北省政府建设厅:《调查报告》第4编,1928年12月印行,第60-61页。转引自彭泽益编《中国近代手工业史资料》第3卷,中华书局1984年版,第202页。)而在保定地区,因为有了1930年和1957年的两次农村调查,我们可以更为清晰地观察到农副业之间的关系。该调查从地势、土质、农业、副业的生产及人民的生活水平等方面,对保定的西、东、南、北四个部分进行了描述性的对比分析,兹列表如下:

表8 保定各地区农业生态环境、农副业收入与农民生活水平比较

资料来源:河北省统计局编:《廿八年保定农村经济调查报告(1930年—1957年)》。见《中国农业合作史资料》1988年总第17期,增刊(二),第70页。

很显然,由于农业生态环境较差地区的农民更多地从事副业和经济作物的生产,其生活水较环境优越地区为高(北部地区因条件特殊不论)。但是必须注意,这种生活水平之间的差异总的来说并不是很大,不宜拔高和夸大,而且像上述小果王庄那样的情况也是比较少见的特例,不具有普遍意义。更重要的是,这些以手工副业作为养家活口最主要手段的农户,固然可以在一定时期内提高家庭的收入水平,但这毕竟是在恶劣环境驱迫之下所采取的一种应变行为,所以当他们几乎全力以赴于手工副业之时,往往又忽视了对农业的投资,忽视了对身居其间的恶劣生态环境的改良工作,结果只能是将自身的命运完全置放于起伏不定的外部市场和经济环境之中。这实际上是贫困小农在生存压力下所采取的一种类似的冒险行为,因而较之生态环境相对稳定地区的农户来说,其收入水平其实是非常不稳定的,他们获取了一时的高收入,却面临着更大的生存风险和不安全性。衡量小农的家庭收入,安全原则不仅不是可有可无的,甚而是超越利润之上的第一准则。

事实上,无论是在高阳、宝坻、潍县等生态环境比较恶劣的地区,还是其他生态环境较好的地区,农业收入越低的农户,其从事手织业及其他各类副业的动力越大,其依靠各类副业所获得的收入也愈高。20世纪30年代初,张世文通过对定县大西涨、东不落岗、南支合、南王吕、西市邑、西板等6村家庭工业的细致调查,曾总结出如下规律:(1)每家自有田地亩数与从事家庭工业人数占家庭总人口数的百分数有一种相反的趋势,就是自有田地亩数愈少,其从事家庭工业的人数占总人口的百分比反倒越高;自有田地亩数愈多,其从事家庭工业的人数占总人口的百分数反倒愈低。(2)自有田地亩数愈少,其每个从事家庭工业者(即单位手工劳动者)全年从事家庭工业的平均小时数愈多,自有田地亩数愈多,其每个从事家庭工业者全年从事家庭工业的平均小时数愈少。(3)自有田地亩数愈多,其平均每家家庭工业全年出货的价值与赚利愈少;相反,自有田地亩数愈少,其平均每家家庭工业全年出货的价值与赚利愈多。(4)全年全家的一切收入愈高,其从事家庭工业的赚利占全年全家一切收入的百分比则愈低;相反,全年全家的一切收入愈低,其从事家庭工业的赚利占全年全家一切收入的百分比则愈高。其中,全年全家一切收入在某个限度以下(如在大西涨村以350元为界),其平均每家全年出货嫌利逐渐增高,相反,在这个限度以上,其平均每家全年出货赚利则逐渐降低。(注:张世文:《定县农村工业调查》,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1936年版,第11-18、417-482页。)可见,对绝大多数中下层农户来说,副业收入高则高矣,却依然不过是维持生计的一种手段而已。

需要补充的是,最早对华北近代农民收入水平给予盛赞的是慈鸿飞先生,事实上,也正是慈先生的如许论断最具夸张性和随意性。他依据而且仅仅依据上文提及的李景汉1928年有关34户农家的调查,认为以中等水平计,定县农民人均年收入为50元,按货币购买力折算,至少相当于今天人民币1000元;而“按1991年统计,全国绝大多数县农民年人均收入不足千元(按1991年价格),1994年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1220元”,“此数比30年代定县的农民收入水平高出有限”,“这些数字充分证明市场经济应是我国农村经济的唯一取向,舍此没有出路”。(注:慈鸿飞:《二十世纪前期华北地区的农村商品市场与资本市场》,《中国社会科学》1998年第1期。)应该说,慈先生有关当代中国农村经济发展道路的论断无疑是非常正确的,但是如果将今天的市场经济与旧中国的市场经济混为一谈,并将这样一种结论建立在以上所谓的定量分析的基础上,恐怕大多数学者都不敢苟同。由于我们不清楚慈先生是按照怎样的标准来确定20年代末与90年代初货币购买力折算标准的,故不敢对之妄加评断,但如果对这两年被调查农户平均每人食品消费的数量和质量清况做一比较,大致还是可以看得出农民生活水平的高下之分的。根据国家统计局的调查数据,1990年全国农民年均纯收入为686.31元,如以慈先生折算后的数字为准,不足1928年定县34户农家人均收入的70%,但是年人均消费的粮食、蔬菜、肉蛋、食油糖酒等,分别为262.08公斤(细粮215.02公斤)、134公斤、17.14公斤及12.81公斤(其中酒6.14公斤),而1928年每等成年男子(约等于1.27人)相应食品的平均消费量,则分别为443.18公斤(其中甘薯263.93公斤)、202.45公斤、2. 28公斤及5.10公斤,人均消费量为348.96公斤(甘薯为207.82公斤)、159.40公斤、1.80公斤及4.02公斤。(注:参见国家统计局编《中国统计年鉴1997》,中国统计出版社1997年版,第313、321页;《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299、313-316页。)两者孰优孰劣,自不待言。即以河北省而论,1990年农户人均纯收入621.67元,低于全国平均水平,但是人均食品消费的质量结构仍然优于20年代,其消费的粮食、蔬菜、肉蛋及食油糖酒等分别为231.05公斤(其中细粮160.86公斤)、148.67公斤、9.49公斤及7.91公斤;按现行价格计算,人均食品类消费占生活消费品总支出的49.05%,远低于1928年定县农户的恩格尔系数(69. 23%)。

于是,从慈先生的推算过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样一种令人难以置信的“现象”:一方面是20世纪20年代末的农民,经济收入高,生活水平却是绝对的贫困,另一方面则是90年代初的农民,经济收入远低于20年代末,但却过着接近小康型的生活。经济收入(以可比价格计算)与生活水平之间居然呈现出如此匪夷所思的反比例关系,大约是迄今为止任何一家经济学理论都难以合理解释的,姑且不论到了1994年农民年均纯收入增加到1220.98元,亦即1990年的1.78倍时,农民的生活水平究竟是什么样的状况。当然,我们如果以30年代的富裕户和今天华北农村处于平均数以下的多数农户做比较,其间的差距可能不会太大,但这一现象无论如何也不能反证旧中国农民收入水平的惊人之“高”,相反,那只能说明一个问题,亦即今天的华北农村经济还没有发展到足以让绝大多数农民都过上小康生活的阶段,也就是说,今天的华北农村还需要更进一步的发展。新近出版的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关于1997-1998保定农村的调查报告,就可以说明这一点。(注: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无保”调查课题组:《中国村庄经济:无锡、保定22村调查报告(1997-1998)》,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9年版,第375-700页。)

资料来源:《农情报告》第5卷第8期,1936年,第264-269页。因此处未将原表所列各项食品全部录入,故各项百分比相加不等于100%。

由于近代以来华北地区灾荒发生的次数越来越多,频率越来越高,实际上已经成为农民经济生活中不容忽视的有机组成部分,而不是如卜凯所说的“仅系一种间歇现象,而非一种趋势”(注:〔美〕卜凯主编:《中国土地利用》,金陵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1941年版,第656、660页。),所以,表9反映的荒年的食物结构绝不是我们当代人所想像的非常态的偶然的现象。而且,由于上表所罗列的都是稻麦杂粮及肉食品,还不是农民在荒年食用的所有食品,所以远不能反映荒年食物的真实情况。在许多场合,甚至连人类自身的肉体都已经成为延续生命的食物了。尤其是在近代的华北地区,这种“人食人”的现象可谓屡见而不鲜见,其发生的频率之高,涉及的地区之广,都是有史以来前所未闻的。(注:参见拙著《民国时期自然灾害与乡村社会》,第404-412页。)

至于郑先生依据方志记载所列举的一些农民和富户在宴饮节日中的大肆铺张和农民入城“类多醉饱而归”的吃喝现象,则主要是小农商品化过程中一种典型的“炫耀性消费”现象,其对社会经济有害无益。(注:参见张瑞德《平汉铁路与华北的经济发展(1905-1937)》,台北,中研院近代史研究所1998年版,第74-75页。)而且这种现象,在很大程度上也可归因于美国人类学家在研究巴西、印度等发展中国家贫困农民家庭营养选择过程时发现的所谓“养家糊口者效应”。因为这些进出饭馆的人,“是家里主要的有时甚至是唯一的挣钱者”,他们必须吃饱喝足以承担压在他们身上的重负,“在家吃是便宜一些,坦是,这就意味着当着其他家庭成员的面吃得更多更好而丝毫不能与他们分享——这种情景很难让人想象”。(注:〔美〕马文·哈里斯著,叶舒宪、户晓辉译:《好吃:食物与文化之谜》,山东画报出版社2001年版,第269-270页。)

在揭示华北民食乃至总体上的农民生活水平时,还必须注意地域空间上的差异。这种地域差异除了上述因交通条件的改变而发生的局部变动外,一个更重要的带有规律性的现象是平原与山区、中心与边陲之间生活水平上的显著差异。这种差异在上述中农所的调查中自然是难以索稽的,但是通过逐一翻阅大约于20世纪二三十年代编写的华北县志,特别是河北省的方志,我们就可以对此有非常深刻的印象。研究近代华北农村,如果只是把视野集中于农业生态条件相对较好的平原地区,而忽视了面积更大的山地高原区,忽视了这些地区在一个更大的区域生态系统内的互动机制及其对农民生产与生活的影响,则不仅不能够更全面地反映整个华北地区的经济大势,而且也会使我们失掉从地域分异的角度更加深入地探讨过密型商品化演变规律的机会。

关于工业品进村以及衣着服饰等农民生活方式的城市化问题,上述发展论者赖以立论的基础不过是极其简单的线性逻辑关系,因为在他们看来,近代工业品要想进入农村市场,必须以“农民的收入水平有所提高”、“农村市场上有购买力的需求扩大”为前提,只要农民使用了近代工业制品,就表明“农民有购买这些物品的资金”,而农村市场上人均购买力的提高,也就是农民收入和生活质量提高的一种反映。史建云女士还反复强调,“只要一个农民还以农业生产为主业,处于靠天吃饭的状态,我们就很难想象他们会轻易出售赖以为生的粮食,去购买那些似乎没有多大用处、并不是生存所必须的物品”;在那些原来即有棉纺织业的农村,洋布等工业品的进入,“其前提条件必然是,农民把原来从事棉纺织业的时间投入农业或其他手工业,能够获得更高的收入”,使农民家庭“在购足与原来由自己生产的棉纺织品同量的商品后仍有剩余”,云云。(注:史建云:《手工业生产与农民观念更新》,《近代中国社会生活与观念变迁》,第350-355页。)

就前一个推论而言,史文实际上是以大多数农民都是形形的工业品(包括毛革制品、酒——各种瓶酒、啤酒、白兰地酒等、汽水、罐头、西药、自行车、抽水机、梳毛机、车床、钟表、玩具、文具、染料、油漆、电筒、电池及其他电料、玻璃器皿、图书、化妆品以及照相器材等)的现实购买者这一假设为前提的,其真实性颇令人怀疑。而后一个推论,则忽视了华北农村粮食市场上广泛存在的“粜精籴粗”的现象,因为这种以降低自身生活质量为代价的交易行为可以清楚地表明,绝大多数的中下层农民是怎样自发地运用市场调节的手段,来解决资金不足与满足生存需求这一内在矛盾的。农民卖出去的大部分是小麦,购入的则为玉米等杂粮,在30年代的保定地区,小麦价格平均高出玉米等粗粮1/3以上(注:崔晓黎:《家庭·市场·社区——无锡清苑农村社会经济变迁的比较研究》,《中国经济史研究》1990年第1期。),所以,利用这种方法所“腾挪”出来的市场购买力远不是人们想像的那么微不足道。

洋布之取代土布而成为一部分农民的衣着时尚,则不仅与农民获得更高的收入没有必然的逻辑关联,在许多情况下反而是农民贫困的一种反映。只要我们对洋布的中国销售史还不算陌生的话,大概都会记得当早期洋布的价格高高在上时,它在中国的销路是如何的呆滞,除了城市里的中产阶级把它当做一种奢侈品之外,“广大的乡村居民仍继续穿用土布,因为土布又温暖又耐穿”(注:《1893年英国领事商务报告》,重庆,第2页。转引自徐新吾主编《江南土布史》,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1992年版,第156页。)一旦洋布贬价销售,“中下层过去因土布比洋布价廉耐久而喜好土布”的“第一个理由已不存在了”,许多“买不起绸缎或其他昂贵衣料的人”开始大量购买洋标布“用来作长衫或外衣的材料”,那些“贫瘠和人口稀少的地区”往往是洋标布主要流行的地区。(注:《1871-1882年海关贸易报告》,宁波,第133-134页。转引自《江南土布史》,第158页。)较之东南沿海等地,华北农民对洋布的比较普遍的接受要晚至19世纪70年代末期,但这是在光绪初年发生的那一场持续四五年之久的之后(注:参见拙文《中国早期工业化阶段原始积累过程的灾害史分析》,《清史研究》1999

至于户均住房间数的大幅度增加,则是郑先生通过自己也信心不足的“简单比较”而得出的结论。他将1922、1930年分别由戴乐仁、董时进主持的两次河北农村调查做了对照,结果“发现”:无房农户和3间或不满3间的农户有所减少,3间以上的农户有大幅度的增加,拥有7间半以上的住户到1930年接近所调查农户的一半。我们并不怀疑这两次调查的真实性,然而如前所述,戴乐仁的调查对象主要是处于贫困线以下的农户,其中无地户以及占地10亩以下的农户占调查总户数的比例是62.77%,占地5亩以下及无地户合计则为44.14%,而在董时进所调查的农户总数中,占地5亩以下及无地户的比例为26.95%,占地20亩以下及无地户的比例也只是66.75%(注:董时进:《河北省二万五千家乡村住户之调查》,国立北平大学农学院农业经济系调查研究报告第4号,1932年5月刊印,第4页。),通常情况下占地数量和住房间数又是成正比例的关系,所以,这两次调查的可比性也就很值得怀疑了。

换言之,由于后者所调查的农户平均占地26.7亩,多数不过20亩,因而其所代表的可能是华北农村,至少是河北农村农民住房的常态,见表10。

这一点可印证于同时期的其他河北农村调查。例如在定县东亭乡515个调查户中,有252家的房屋在5间以下,几占总户数的一半,其中有3间和3间以下的占27.18%,这些“多半是偏穷的小农户”(注:《定县社会概况调查》,第272--273页。)。这与上述董时进的调查极其接近。何况即便是户均间数较多,也不一定意味着农家居住条件的优良,因为往往是房间数越多,家庭人口数也越多,平均每间人数差距就不是很大了(同见表10)。正如董时进在另一份调查报告中指出的,华北乡村的房屋分配实际上“颇为平均,但均甚拥挤,且一间至三间之户数竟属最多,其用途则包括卧室、厨房、贮藏、工作、客厅、饭厅等,一家男女大小,均凑集在内”(注:董时进:《罗道庄之经济及社会情形》,国立北平大学农学院调查研究报告第2号,第5-6页。)。这不独像李景汉先生所详尽描写的那样有碍于家庭卫生和居民健康,甚而至于农民的性生活质量也大受其扰。(注:参见石?秩伞兑桓雠宓男陨?睢罚?嗑笱?a class=content_a href=/class_free/15_1.shtml>社会学系1941年5月毕业论文,手抄本。)

表10 河北省25000家乡村农户住房与户数、人数的关系(1930年)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5

[关键词]《支那省别全志》;清末民初;济经史;价值

中国地方志起源早、类型齐全、数量众多。熊月之根据《中国地方志联合目录》统计,现存宋代至民国时期的中国地方志有8264种,11万余卷,占中国古籍的十分之一左右。[1]地方志的史料价值逐渐为研究者所重视,特别在城市史研究中的作用日渐突显。[2]

近代以来,随着中外交流的不断加强,国外官方或民间的团体及个人根据其在中国的行记或调查编撰了一些中国地方志,颇具史料价值,由日本东亚同文会编撰的《支那省别全志》(以下简称“《全志》”)成为典型。近年来,该志虽已引起学界之关注,但史料价值尚未在经济史研究中得到充分发挥。(1)因此,本文仅以《全志》第13卷《浙江省》(以下简称“《全志·浙江省》”)为例,说明它在清末民初经济史研究中的重要价值。

一、《全志》成书背景及概况

明治维新以后,日本开放程度日渐强加,对外考察蔚然成风,除访问欧美以求师法外,也加强了对中国的实地凋查。官员、学者、浪人、商贾、军人竞相“禹域踏查”,范围遍及白山黑水、戈壁草原、大江南北,留下卷轶浩繁的纪行文字,包含着对晚清民国中国政治、经济、军事、地理、文化、社会等方面的观察与评介等丰富的内容。(2)

《全志》的编纂者“东亚同文会”于1898年在东京成立。1900年,东亚同文会在华办学,5月,南京同文书院随即开办。后因义和团事起,该书院于1901年4月迁至上海,更名为“东亚同文书院”。它主要从日本招收学生,以实地了解中国的人情风俗、商业习惯,进而振兴中日贸易为宗旨。书院从1901年到1945年共招收了46期学生,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每年会出版一本旅行记总述。1907年,日本外务省拨给同文书院“清国调查旅行补助费”3万日元。学校把此款分为三部分使用,其中一部分便用于中国内陆的调查旅行。凭此款,本年第5期的学生开始了对中国内陆的调查旅行。《全志》便是根据本期及以后几期学生在中国内陆的调查报告书整理、编纂出版而成,它是日本人最早撰写的中国地方志丛书。

《全志》的出版工作始于1916年,完成于1920年,它采取章节体的方式,以中国的十八行省为述志客体,分别为广东、广西、云南、山东、四川、甘肃(附新疆)、陕西、河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浙江、福建、江苏、贵州、山西、直隶,共18卷。志书行文大多包含了总说、都会、市场贸易、交通运输、工业、矿业、农业、畜牧业、货币金融等项,突出了社会经济史研究的框架。其中浙江卷共11编,资料主要源于1907-1916年间东亚同文书院第5、7、9、10、13、14期的学生调查。

二、《全志·浙江省》的史料价值

《全志·浙江省》囊括了清末民初1907-1916年间浙江省的社会状况,调查内容着重反映了该省的经济情况,成为经济史研究中不容忽视的史料。

(一)贸易输出

近代以来,伴随着中外经济交流的加强,特别是1842年《南京条约》、1876年《烟台条约》、1895年《马关条约》相继开放宁波、温州、杭州为通商口岸,提高了浙江省的开放程度。由于通商时间及所处地域等不同因素的影响,这三个通商口岸城市在对外贸易输出额上显示出了明显的差异。《全志·浙江省》第3编《浙江省の贸易》调查数据显示1907-1916年间,宁波对外贸易额输出输入总额始终处于领先地位,杭州次之,温州再次之。本编又对此三座城市在1896-1916年间的外贸易输入输出额分别进行了统计,突出了个体资料的详细性及差异性。又对1907-1916年间三城市港口的大小轮船、民船、汽船等入港数量及相应的吨位做了统计,它与第5编《交通运输及邮电》对浙江省船运业的综合调查勾勒了口岸城市的对外贸易。

浙江是江南茶区的重要组成,本省产茶区主要集中在钱塘江以南的绍兴,温州、宁波,台州、杭州、严州亦产之。所以,茶叶输出是浙江省对外贸易之一大宗。第6编《主要物产及商业惯习》第1章《农产》中第3节《浙江省の茶叶》对1905-1917年间杭州、宁波、温州的红茶、绿茶、茶沫及未烘茶叶的输出进行了统计,并将其与九江、澳门的茶叶输出进行比较。调查显示,1913-1916年间,中国的绿茶外销量甚大,主要输往新加坡、印度、土耳其、波斯、埃及、英国、德国、西班牙、日本、越南、爪哇等国及当时英属的香港、日属的台湾。

浙江省有着悠久的蚕桑文化,该省的蚕作业甚是发达。《全志·浙江省》第6编第2章《浙江省の养蚕业》调查显示,清末民初该省所辖11府77县(州)中有9府43县从事该业。[3](P496-497)

分布广泛的蚕作业促进了浙江省丝织业的繁荣,其生丝出口成为该省对外贸易的又一大宗,出口的生丝主要输往印度、伊朗、英国、意大利等地。第7编《工业及矿产》第1章《浙江各地の制丝业》,列举了浙江的生丝种类及各港的生丝输出情况,如对1905-1917年间杭州生丝输出进行了统计,并与同时期的芜湖、上海、广州的生丝输出相比较,得知1913-1917年间,杭州白丝的输出量一直处于第一位。本章列举了十个统计表,如《杭州关输移出白丝比较表(再输移出な含ます)》(1909-1917)、《支那各港より外国への纯输出总高》(1905-1917)、《支那各港より外国への主要输出先国别(再输移出な含ます)》(1909-1917)、《浙江各港纯输移出屑丝及茧统计》等,充分的说明了当时浙江省蚕作业的生产及销售状况。

本编亦对浙江省的棉织业进行了调查,对14家棉织工厂的织机数、织布种类进行了统计,列举了宁波海关、杭州海关1906-1917年间的棉花输出量,并对1902-1917年间,宁波、天津、汉口、上海等主要口岸城市棉花的输出量进行了比较。浙江省棉花的主要输出地主要是英国、德国、土耳其、印度、意大利、朝鲜、日本等国。

浙江省的对贸易中亦有一些商品从国外输入本省。例如香港、爪哇的砂糖,美孚石油公司的石油以及当时流行的洋巾等物品,都源源输入浙江省。

(二)区域物产

浙江省不同区域的特产异常丰富,《全志·浙江省》对此的调查也较全面,只是详尽程度有所不同,较详细者为本省的渔业及酒业。

浙东一带濒临沿海,海岸线长约海岸线长5800余公里,特别是舟山群岛一带,水资源特别丰富,渔业发达。《全志·浙江省》第6编第4章《浙江沿岸の渔业》对该区域的渔业进行了调查。如1907年宁波府所辖6县中有5个县设有渔场,其数量分别为:鄞县25家2435人,定海县25家2038人,镇海县15家1312人,奉化县8家672人,象山县7家562人,合计80家7019人。[3](P546)反映了该府渔业的突出。此外,本章还对杭州、宁波、温州1912-1917年间每年干鱼、碱鱼、鱿鱼、墨鱼,海蜇、鱼翅及其它海产品的对外输出量进行了统计。这些对于海洋经济史的研究极为重要。

第7编第5章《绍兴及萧山の工业》着重介绍了浙江省的酒业。1916年浙江省酿酒作坊总数1564户,使用男工3652人,女工109人[3](P669)。本业主要集中在杭州、嘉兴、湖州、兰溪等地,诸品牌中又以绍兴老酒较为著名,且有一定的输出额。本章还对1912-1917年杭州、宁波、温州各港输出的酒量进行了统计,并将其同天津、牛庄、九龙的酒量输出作了比较。

(三)日用品调查

民众日常生活所需的食品、用品较能反映当时社会的经济实态。《全志·浙江省》第6编第5章第7节《金华の物产》便对当时的金华物产及市场行情进行了详细调查。内容涉及酒类、麦类、肉类、香料等日常生活必需品的种类、年产量及市场价格等极为详尽的信息,从中不难体察出该地区大致的生产结构、消费结构及生活水平,这些都是民众经济生活史研究中亟待深化的内容。[3](P570-571)

(四)商业及金融

代近以来,由于传统农本商末观念的打破及实业思潮之大兴,中国商业虽步履维艰,却渐次摆脱了“寒冬”之笼罩,各处商业会所等商业机关如雨后春笋般的涌现出来。《全志·浙江省》第9编第1章《商业机关》对浙江省各主要城市的会馆、公所进行了统计,如1916年杭州的商业会馆、公所达到37处。本单章亦对宁波、温州等22个城市的商会分布者有所统计。并对本省31个城市中商会的会董、会员人数,开会次数,会费的收入与支出进行了统计,为商会史研究提供了宝贵材料。再则,本章对各城市中洋行、公司、船行、米行、油行的统计也十分详细。

《全志·浙江省》第10编《金融货币及度量衡》着重统计了浙江省内各大城市的钱庄、钱铺。以杭州城为例,城中旧有大钱庄约10所,中钱庄约20所,小钱铺则达百余所。民国初年,部分铺庄、钱铺合并组成钱业公所,其中,资金过万者有36家,资金未抵万者有24家[3](P496-797)。此外,本章亦对浙江省的新式银行作了一一介绍。这些又为金融史研究提供了宝贵材料。

以上四方面仅是对《全志·浙江省》主体内容的大致提炼,虽有许多尚未言及之处,却也能管见《全志》所载内容之一斑,进而突出它在深化中外贸易史、区域经济史、民众经济生活史、商会史、金融史等方面的史料价值。

三、几点思考

清末民初是政治变革剧烈之时代,清末新政、辛亥革命、二次革命、护国运动、护法运动及北伐战争一直都是学界加以考察的主体内容。与之相较,对于此时期社会经济形态的考量尚嫌不足。纵观《全志·浙江省》,它涉猎广泛,较为全面的反映了1907-1916年间浙江省的经济情况。它以详实的社会调查为基础,注重量化统计,突出“数目字”,行文中利用的制表多达320余处,基本上勾勒出了该省的总体经济结构与特点。该志虽基于浙江省,但是,城际间,省际间,国际间的贸易交流及相关内容的对比分析却使地方志突破了省界乃至国界的局限,成为本志的又一鲜明特点。

以上仅以《全志·浙江省》为例,分析了《全志》对于清末民初经济史研究的价值。由于各省省情之不同,相关省志所载内容自然会表现出一定的差异性,进而突出不同省份的各自特点。所以,在从事与其相关的研究时,有必要对《全志》所载内容进行总体把握,综合分析,从而明确相关研究领域的共性与个性。同时,由于调查主体的不同(不同人员、不同班次)及调查时间之所限(或是某一时间点,或是某一时段),仅依《全志》内容很难考量出当时社会经济形态的全貌。所以,在充分利用《全志》之时,应全面搜集其它材料作为辅证。《支那经济全书》(东亚同文会发行,1907年出版)便是其很好的补充材料。它由东亚同文书院第1期到第4期200余名学生历经数年调查而成,内容反映1902-1906年间中国社会的经济状况。所汇集的资料或是对文牍、档案、典章的直接移录,或是对相关资料的采摘综合,或是实地调查,后二种形式的资料最具价值。《大阪每日》对其评价到:“材料正确,研究精深,到现在为止是最好最新的支那经济大百科全书。这本书对于立志搞支那贸易者,或研究支那经济情况是无法缺少的宝典。”[4](P232)它与《全志》构成姊妹篇,也间接说明了《全志》的重要价值。

遗憾的是,在《全志》与《支那经济全书》中,有的调查统计并未标注出明确的调查时间,这为材料的使用带来障碍。所以,在材料征引时,应设法明确其调查时间。最有效的方法便是对当年调查报告书的原件进行查阅,从而加以确定。现在,日本爱知大学丰桥图书馆保存了从1913年第10期至1933年第29期留下来的约400本调查报告书原本,1996年爱知大学把它做成缩微胶卷,[4](P63)极大方便了学界对此资料的利用。

此外,当年调查者所写的日记也是可以作为辅证的重要资料。当时,书院每年都把这些日记汇集为一本旅行志,内含风俗、习惯、地名、里程、旅馆、语言、通货、运费、食物等各方面的详细记录。旅行志从第6期开始编纂,第7期开始出版,一直到第40期为止,史料价值较高。[4](P63)

清末民初日本官方或民间对中国社会的调查甚多,如从1898年起,日本农商务省等部门开始大规模派遣“清国实业视察员”对中国的经济进行调查,这些视察员回国后,便撰写递交了大量的“复命书”、“报告书”。再如日本驻华领事馆的调查报告汇编等,[5](P63)都是中国经济史研究的重要史料,亦可与《全志》互为辅证。

总之,希望本文对《全志·浙江卷》的大致分析,能够引起学界对《全志》的重视,明晰它在清末民初中国经济史研究中的价值所在,从而促进其有效利用。

注释:

(1)相关的研究成果主要有[日]薄井由.东亚同文书院大旅行研究[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赵文远.上海东亚同文书院与近代日本侵华活动[J].史学月刊,2002(9)。

(2)日本人习称中国为“禹域”,意谓“大禹的国度”。冯天瑜主编.上海东亚同文书院大旅行记录[C].上海:商务印书馆,2000.1。

参考文献:

[1]熊月之,张生.中国城市史研究综述(1986-2008)[J].史林,2008(1).

[2]成一农.中国古代方志在城市形态研究中的价值[J].中国地方志,2001(1-2).

[3]东亚同文会.支那省别全志·浙江省[Z],大正八年(1919).

[4][日]薄井由.东亚同文书院大旅行研究[M].上海:上海书店出版社,2001.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6

西安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办法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传承优秀历史文化,促进城市建设发展与城市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相协调,根据《陕西省建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保护、利用及相关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优秀近现代建筑被依法确定为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其保护管理应当遵守文物保护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是指,从十九世纪中期起始,建成五十年以上,具有较高历史、科学、文化、教育和艺术价值,并经依法认定的建筑物和构筑物。

第四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应当遵循统一规划、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科学管理、利用服从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加强对辖区内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管理工作的领导,完善保护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保护责任,将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做好相关保护工作。

第六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是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管理工作的主管部门,统一组织协调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管理工作。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认定、规划管理及监督指导工作;市、县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和各区承担房屋管理职责的部门(统称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非文物保护单位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市、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属于文物保护单位或者不可移动文物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

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受规划、房屋、文物等部门的委托负责辖区内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

发展和改革、建设、财政、国土资源、文化、旅游、市政公用、宗教、公安消防、城市管理、棚(城)改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人民政府设立建筑保护专家委员会,负责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相关评审工作,为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提供咨询意见。

专家委员会由规划、建筑、文物、历史、文化、法律、经济和房屋使用安全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

第八条 市、区、县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应当安排资金专门用于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修缮保养,其主要来源是:

(一)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二)属于房管部门直管公房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因转让、出租、举办展览等获得的收益;

(三)社会捐赠;

(四)其他渠道依法筹集的资金。

第九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所有权人和使用人,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优秀近现代建筑承担保护责任。

第十条 单位和个人对危害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行为,有权向规划、房屋、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举报。规划、房屋、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及时对危害优秀近现代建筑的行为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对在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区、县人民政府或者开发区管理委员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认定

第十二条 从十九世纪中期起始,建成五十年以上,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认定为优秀近现代建筑:

(一)反映本市近现代社会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代表某一时期社会发展特征、地域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与重大历史事件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三)与重要历史人物有关的建筑物、构筑物;

(四)在产业发展史上具有代表性的作坊、商铺、厂房和仓库等;

(五)反映中外建筑文化交流的建筑物、构筑物;

(六)在我国建筑科学技术发展史上有重要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七)在建筑类型、空间、样式、施工工艺和工程技术上具有建筑艺术特色或者科学研究价值的建筑;

(八)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获奖建筑;

(九)其他具有历史、科学、文化、教育、艺术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

第十三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相关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条件对辖区内的建筑进行调查,形成调查资料。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以及其他单位和个人,可以主动向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递交申请资料,提出优秀近现代建筑认定申请。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调查资料或者申请资料,在征求房屋、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和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的意见后,提出优秀近现代建筑建议名单和保护等级,经专家委员会评审通过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列入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

在市人民政府确定前,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初步名单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或本市主要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社会意见。

第十四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经确定和公布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具体设置工作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应当设置于醒目位置,并与建筑及其周边环境相协调,不得损坏建筑本体,不得影响建筑物消防安全。

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

第十五条 城乡建设中发现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尚未被认定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或者建筑的所有权人、使用人应当停止施工,采取保护措施,并立即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按照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进行优秀近现代建筑认定前,可以采取先予保护措施。

第十六条 依法认定的优秀近现代建筑不得擅自调整或者撤销。确因不可抗力或者建筑物情况发生变化需要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调整或者撤销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决定。

第十七条 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优秀近现代建筑档案。优秀近现代建筑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一)历史沿革和价值评价;

(二)技术资料;

(三)现状及使用情况;

(四)权属变化情况;

(五)修缮、装饰装修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影像等资料;

(六)迁移、拆除或者异地复建的测绘、信息记录和相关资料;

(七)有关地名典故、名人事迹等资料。

以上所列档案内容属于其他部门形成和管理的,相关部门应当在形成后及时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整理归档。

需要永久保存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档案,应当采用电子文档及其他现代技术手段备份保存和保护。不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档案,应当向社会公开。

第十八条 对于本办法施行前已经认定的优秀近现代建筑,由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房屋、文物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的条件进行复查,报市人民政府确定和公布。

第三章 保护和利用

第十九条 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房屋、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编制本市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规划。将优秀近现代建筑分布较集中、成片的区域,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保护规划应当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已批准的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迁移、拆除优秀近现代建筑。

确因城市基础设施、保护管理等特殊需要,无法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迁移或者复建方案,经专家委员会评审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迁移和复建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应当在实施过程中做好建筑的详细测绘、信息记录和档案资料保存工作,并及时报送规划、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城建档案管理机构。

第二十一条 位于拆迁范围内的优秀近现代建筑,需要实施原址保护的,应当在规划公示函中注明保护与利用要求。新建建筑与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统一规划,不得影响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展示。

国有的优秀近现代建筑所对应的土地,不得重新出让或者划拨。建设项目中保留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可以不计入该项目的容积率和建筑密度指标。

第二十二条 对列入优秀近现代建筑名录的建筑物、构筑物,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范围,并进行公示。

第二十三条 在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范围内,不得从事下列有碍建筑保护的活动:

(一)违法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擅自拆改院墙、开设门脸、改变建筑内部和外部的结构、造型和风格;

(三)擅自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拆卸建筑构件,危害建筑安全;

(四)擅自在非生产用房中安装动力设备;

(五)在建筑内堆放易燃、易爆和腐蚀性等危险和有害物品;

(六)设置垃圾堆场、排放污水;

(七)擅自设置户外广告和其他有碍观瞻、破坏环境和景观的活动;

(八)其他有碍建筑保护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变动建筑物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大修,应当根据部门职责,经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未经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擅自进行变动建筑物主体承重结构的大修。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二十五条 在优秀近现代建筑上设置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该建筑的具体保护要求,不得破坏其空间环境和景观,不得影响消防车道及灭火救援场地的正常使用。

已设置的户外广告、门头牌匾、霓虹灯、泛光照明等设施不符合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类别要求的,应当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予以拆除。

第二十六条 在优秀近现代建筑建设控制范围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符合建设控制要求,依据法定程序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不得影响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结构安全以及空间使用;

(三)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应当在立面、结构、高度、色彩等方面与优秀近现代建筑相协调,不得破坏建筑原有的环境和风貌,不得影响其正常使用。

第二十七条 对优秀近现代建筑建设控制范围内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批准前进行公示,征求社会意见。公示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

第二十八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按照下列规定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并按照管理责任顺序承担管理责任:

(一)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所有权人为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使用人为保护管理第二责任人;

(二)优秀近现代建筑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直管公产的,直接管理的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为保护管理第一责任人,使用人为保护管理第二责任人;

(三)因所有权不明,保护管理责任人不明确的,由市、县人民政府确定保护管理责任人。

第二十九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类别,依照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重点保护建筑分类标准确定,分为以下四类:

(一)一类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平面布局和内部装饰;

(二)二类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结构体系、基本平面布局和有特色的内部装饰;

(三)三类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立面和结构体系;

(四)四类建筑,不得改变建筑的主要立面。

第三十条 市、县房屋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将优秀近现代建筑的具体保护类别要求书面告知保护管理责任人,并与其签订保护责任书,明确其应当承担的保护义务。

保护管理责任人变更时,应当在10日内到与其签订保护责任书的房屋或者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办理保护管理责任转移手续。

第三十一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按照建筑的具体保护类别要求进行保护,保证建筑的结构安全;

(二)合理使用,不得擅自改变建筑的现状使用性质、建筑附属设施和庭院、绿地的用途;

(三)进行日常保养、定期进行修缮;

(四)维护建筑原貌,保持建筑完好和整洁美观;

(五)落实防火、防盗等安全措施;

(六)接受保护管理部门对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

(七)建筑发生损毁危险时,立即采取保护措施,并向与其签订保护责任书的部门报告。

第三十二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出租的,应当在出租合同中对保护义务的承担作出明确约定。

优秀近现代建筑转让的,应当在转让合同中明示受让人须承担的保护义务。

第三十三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消防设施、疏散通道、消防车道、灭火救援场地等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消防技术规范予以完善;确实无法达到消防技术规范要求的,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本级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第三十四条 规划、房屋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使用和保护状况定期进行检查,检查结果应当书面告知保护管理责任人并录入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档案。

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配合检查。

第三十五条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修缮应当按照现行相关技术规范标准开展;确实无法达到现行技术规范标准的,可在规划、房屋或者文物等行政主管部门组织论证后,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在现状基础上予以修缮。

第三十六条 市、县人民政府对已经确定并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应当每年定期发放保护补助费。

保护管理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类别要求,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修缮、保养,费用由保护管理责任人承担。保护管理责任人承担修缮费用确有困难的,可以申请市、县人民政府给予相应补贴。

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修缮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设计、施工单位实施。

房屋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和指导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修缮、保养。

第三十七条 在不改变建筑外观和内部主要结构的前提下,使用人和所有权人可以适度、合理地利用。

鼓励优秀近现代建筑的保护管理责任人,利用优秀近现代建筑设立展馆等文化教育设施,对外开放。

鼓励、支持境内外单位和个人以各种形式投资,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保护利用和恢复重建,发展与优秀近现代建筑相适应的旅游业和相关产业。

禁止采取构成损害、污染以及有损优秀近现代建筑文化形象的利用方式。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和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优秀近现代建筑标志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恢复原状,对单位可以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擅自迁移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该建筑重置价一倍到三倍的罚款。

擅自拆除优秀近现代建筑的,由市、县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可以处该建筑重置价三倍到五倍的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由市、县规划、房屋和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进行处罚,属于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的,对个人处二百元罚款,对法人和其他组织处一千元罚款;属于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的一倍到三倍罚款,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在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1月7日起施行。

优秀近现代建筑保护我国城市有着大量不同时代的标志性建筑,它们集建筑、人文和文物价值于一身,记忆着独特的文化,形成独特的风格,成为城市形象的载体,展现着城市的历史风貌。自明清时期、民国时期、新中国成立初期、文革时期直至现在的优秀建筑,都记载着不同时期的城市记忆,相互衔接而又不可替代。

然而,随着建设大潮的兴起,在我国一些城市,除了少量古代建筑得到保护外,不少优秀近现代建筑或已荡然无存,或已面目全非。北京市从20xx年开始,加大旧城保护力度,出台了一系列文物保护规划,但仍然缺少对优秀近现代建筑进行保护的内容,不少具有特定历史意义的近现代建筑被拆除。西城区58处优秀近代建筑,已有42处被修改原貌或完全拆毁;改革开放之前,北京8层以上板状高层建筑只有3幢:工会大楼、北京师范大学主楼和水产部大楼,如今已经被拆掉两幢。

诚如北京市西城区政协委员陆翔先生指出的:人们往往厚古薄今,觉得历时久远的建筑应该保护。近现代的建筑由于离现在太近了,保护上就不那么着急。其实,优秀近现代建筑,或与近现代重大历史事件和人物有关,或在近现代城市建设史上占有一定地位,沉淀了近现代文化,见证了近现代历史,同样具有较高的历史、文化、艺术和科学价值,同样应当得到很好地保护。城市建筑物的发展演变,自古至今形成了一根完整的链条,记录了中华民族生存、奋斗、发展的历史。如果优秀近现代建筑不能得到保护,中华民族完整的发展链条就会发生断裂和环缺,将会带来不可弥补的巨大损失。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7

    【关键词】量刑调查;刑罚个别化;量刑程序

    一、正当性根基:量刑调查制度的理论基础

    量刑调查制度,又称为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是指为了在刑事程序上对每个犯罪人都能选择恰当的处遇方法,使法院能在判决前的审理中,对被告人的素质和环境做出科学的分析而制定的制度。[2]量刑调查制度自诞生以来,在刑事政策上扮演着十分重要的角色,被学者誉为“量刑科学化、合理化的体现,是犯罪人处遇个别化的出发点”[3]。量刑调查制度之所以获此殊荣,是因为其奠基于深厚的理论之上:人格刑法学的滥觞、教育刑主义的盛行和刑罚个别化理念的提倡为人格调查制度的生成和发展奠定了正当性根基。

    (一)人格刑法学的滥觞

    19世纪70年代以后,在刑事法领域长期存在两种制度,即以行为为中心的行为刑法与以行为人为中心的行为人刑法的博弈。“二战”以后,出现了二者整合的趋势。但是,时至今日,从总体上说,行为刑法制度仍然在世界上占据着主导地位。[4]

    滥觞于19世纪的行为刑法制度,是对中世纪任意刑法制度的反动,对于防止罪刑擅断、保障人权具有积极意义。但“行为刑法对犯罪人的认识是肤浅的、片面的,充其量只拥有半个真理”。[5]这是因为其在理论上有个致命的缺陷,就是作为其研究对象的犯罪人是千人一面的没有灵与肉差异的抽象的“理性人”,而现实生活中的人都是活生生的、有血有肉的具体人;同时其在实践中是有害的,行为刑法语境下的刑事司法必然导致机械化,即不考虑行为人的人格状况,仅仅根据行为人的行为及其危害结果,按照刑法的规定定罪量刑。在这种司法制度中,“犯罪人不过是一个由人摆布的‘活的模特’,法官先将刑法典的某一条款的号码贴在其背上,然后再由监狱管理部门为其贴上‘牢房的门号’。”[6]19世纪末20世纪初,为了应对西方社会的犯罪攀升态势,行为人刑法应运而生。近代学派重视行为所表现出来的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在他们看来,客观危害行为只是行为人反社会性的征表,应受刑事责任制裁者系行为人,而非行为。但行为人刑法也存在难以操作的弊病,这就是作为其理论核心的人身危险性缺乏一个客观的鉴定标准,容易被人滥用而侵犯人权。因此,要解决行为人刑法的危机,就必须找到能够鉴定人身危险性的客观标准。于是,这种需要推动刑法理论继续向前演进,导致人格刑法学的产生。

    人格刑法学是日本刑法学者大家仁在20世纪80年代提出的,强调“既重视客观行为,也考虑主观的人格,以此两者为核心对整个刑法学理论的重新思考,即为人格刑法学之精义”。[7]人格刑法学是行为刑法与行为人刑法整合的结晶,代表了刑法学研究的最新成果。人格的刑法化受到了中外学者的高度赞誉:“意大利刑法学界认为,承认犯罪者人格是一个与犯罪行为并存的现实,强调犯罪者的人格在刑法中的作用,是现代刑法最具灵性、最有人性的部分。”[8]我国学者预言,从行为刑法和行为人刑法的缺陷及犯罪学与刑法学的发展历程和今后思潮来看,人格刑法无疑是刑法理论发展的必然结果,也是解决现实问题的必然路径。[9]正是刑法学研究视角的转换,作为了解犯罪人“个性”的人格调查制度才获得其滥觞的理论土壤与正当性根据。可以预见的是,人格刑法学占据刑法史主导地位之日,便是量刑调查制度的兴盛之时。

    (二)教育刑主义的兴盛

    自刑罚产生以来,围绕着刑罚目的的争论中,先后产生了报应主义和功利主义两大阵营的分庭抗礼。19世纪中叶以前,报应主义一直是主宰人类历史的刑罚目的学说。报应主义刑罚观的核心思想是:犯罪是刑罚的绝对原因,刑罚是犯罪的当然结果,刑罚只是由于犯罪而被科处,此外不应追求任何其它目的。在报应主义成为主流的刑罚哲学时代,难有人格调查制度生成的理论土壤和环境。

    19世纪中叶开始,目的主义的兴起为刑罚的发展带来了革命性的变革。目的主义把刑罚的目的表述为预防犯罪,其实现路径可分为一般预防与特殊预防:前者通过刑罚的适用威吓社会上的一般人不敢实施犯罪;后者通过对犯罪人适用刑罚使其改过迁善而不愿实施犯罪。特殊预防论比较重视犯罪人内心性格的转化,希望通过刑罚的教育功能,改善犯罪人的反社会性格。在特殊预防论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教育刑论则进一步主张,刑罚的目的在于改造和教育犯罪人,消除其危险性,使之重返一般市民生活之中。在此理念下,刑罚关注的重点应当是犯罪人的“个性”与复归可能性。由对犯罪人“教育为主”的处遇理念,自然引申出以人格调查为主要内容的量刑调查制度的必要性。因为,唯有调查了解犯罪人的个性特征,才能有的放矢地对其进行改造和教育。

    (三)刑罚个别化理念的张扬

    刑罚个别化理念是近代实证学派在批判古典学派主张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刑事实证学派认为,犯罪并非是行为人自由意志选择的结果,而是行为人所处的社会环境与生理、心理交互作用的产物。因此,不应以犯罪行为的外部表现和客观危害来量定刑罚,刑事责任的基础在于犯罪人的主观性格,即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由于犯罪人的性格和心理状况不同,科处的刑罚也应当有所差异。这种以犯罪人的个性为标准,个别地量定刑罚的理论,是谓刑罚个别化。

    由于早期的刑罚个别化理论过于倚重人身危险性理论,而人身危险性又难以捉摸,因而受到了报应刑论者的激烈批评。为了回应这种批评,刑事新派不断完善刑罚个别化理论,提出刑罚个别化应当是刑罚与罪犯的犯罪人格相一致。因此,刑事实证学派所倡导的刑罚个别化理论,在一定程度上使行为人人格与行为结合起来,从而促使人格调查制度的发展。随后,新社会防卫论的倡导者、法国刑法学家安塞尔调和旧派与新派的观点,认为人格可以将道义责任论与人身危险性理论有机融合起来,犯罪人格理论遂为多数人所接受。安塞尔从寻求与不同种类的罪犯作斗争的新方法的需要出发,对罪犯人格问题采取了新的立场,主张在定罪与量刑中间引入人格调查制度,同时行刑阶段也应与罪犯的人格调查相配合。[10]在安塞尔的诠释下,刑罚个别化从刑罚的量定阶段引申至刑罚的执行阶段,拓展为行刑个别化和处遇个别化。可见,刑罚个别化理念的张扬使人格调查制度得以诞生并获得广阔的发展空间。

    二、他山之石:量刑调查制度的域外视角

    学者普遍认为,现代量刑调查制度起源于美国,其创始人是被后人称为“现代缓刑之父”的约翰·奥古斯都。最初的量刑调查是针对拟适用缓刑的未成人犯而展开的一项活动。到二十世纪三十年代,缓刑调查演变成为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调查报告”。1945年起草的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32条正式规定了科刑前的调查制度。此时,量刑调查制度已经突破仅仅为法官对被告人适用缓刑提供资料和评估的单一任务,发展为对整个量刑提供“量刑前报告”。美国的“量刑前调查报告”由缓刑监督官员完成,报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犯罪人情况报告”,另一部分为“犯罪行为情况报告”。量刑前调查完成后,缓刑官负责制作量刑前报告。[11]几经改革,目前人格调查已经成为刑事诉讼的必经程序,调查报告亦已成了量刑的标准形式,有固定的格式。

    由于量刑调查制度有助于法官量刑的个别化和科学化,因而受到了国际社会的高度关注。1950年在海牙召开的第12届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会议就判决前的人格调查进行专门的讨论。经充分讨论后会议作出如下结论:在近代司法上,作为刑之宣告、矫正的处置及释放等的基础者,不但包括犯罪的情况,而且包括犯罪人的身体、性格等,社会极希望司法机关就犯罪人的身体、身份、性格及社会教育的背景等,在判决前具有报告。[12]在国际刑法及监狱会议的推介下,越来越多的国家开始推行量刑调查制度。如新西兰的法律规定,判决前要对犯罪人的品行、个案历史以及其他事实调查。1958年的《法国刑事诉讼法》第81条明文规定,预审法官要对被告人的人格、物质状况、家庭、社会状况进行调查;1994年的《法国刑法典》第132-24条进一步规定:“法院在法律规定的限度内,依据犯罪情节及罪犯之人格,宣告刑罚并规定刑罚制度。”在德国,法官被要求在判决理由中对被告人的人格作叙述。韩国1988年颁布的《保护观察法》首次确立了对未成年犯的“判决前调查制度”,该法规定由保护观察官代替法官对少年犯犯罪动向和生活环境等进行调查并向法院提交调查报告。2008年12月26日新修订的《保护观察法》确立了成年人犯的“判决前调查制度”的法律依据,法院由此将对所有被告人实施判决前调查制度,并依据调查资料作出判决。此外,为配合2009年4月施行的“量刑基准制度”,韩国还拟推动《刑事诉讼法》的修订,确立“量刑调查官制度”。[13]

    量刑调查制度在域外的发展历程,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量刑调查制度的适用范围主要是未成年犯罪人案件和缓刑案件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8

[关键词]英美烟公司;生产;销售

一、建立原料基地,实现“公司+基地+农民”的生产模式

英美烟公司于1902年成立时,中国尚不能生产适合于制造香烟的烟叶。因此,在最初的10年内英美烟公司必须进口烟叶,作为在中国制烟工厂的原料。(1)

英美烟公司为降低成本,实现企业纵向一体化,遂派出专家在中国各地进行广泛调查和实验。

根据调查情况,作出很详细的调查报告进行分析。几乎每到一个地方都会得出一份详细的调查报告。调查报告一般包括烟叶的质量等级、产量,该地区的交通情况,晾晒烟叶的条件等。从1904年到1914年,一共调查了14个省份的49个地区。最终决定在河南中部的许昌地区,安徽北部的凤阳地区,山东东部的潍坊地区建立原料基地。这三个地区都有种植烟叶的历史,自然条件也比较适合美种烟叶的生长,土壤肥沃,产量较高。而且这三个地区交通便利,便于将烟叶运出。

英美烟公司选好适宜烤烟生产的基地后,利用中国买办,在当地建立收购站和仓库,并采取多种措施,诱导农民种植美种烟叶。如免费发给种子和传单,并派专家指导。而且许诺保证无论种出来的烟叶质量优劣,一律收购并且价格高于土种烟叶。(2)

英美烟公司在山东坊子的活动,通过买办张筱舫(张桂堂),首先物色到居住坊子车站旁的杂货商田俊川(即田联增)。田熟悉地方情形,又有一定的活动能力,对帝国主义企业来说,是非常称职的买办干材。该公司初步勾结好地方势力之后,即自当时盘踞山东的德帝殖民地当局租得其所属铁路矿务公司在坊子的医院旧址和60大亩土地,开始试种美种烟叶。为了遮掩侵略野心,公司并不直接出面,而由买办田俊川经营,而一切实权均操之于手。经过一年试种,成效显著,产量和质量均达预期的初步要求。附近农民鉴于栽植美种烟叶较种谷类作物收入高出数倍,受了现实利益的刺激,纷纷改种美叶。(3)英美烟公司以同样的方法,在安徽刘府和凤阳,河南襄城和颖桥,鼓励美种烟叶的种植。

英美烟公司建立的“公司+基地+农户”生产模式,扩大了烟叶种植范围,产量激增,使公司获得了可靠稳定的原料供应地,减少了进口,降低了成本。公司由此获得了巨额利润。原料基地的建设使烟叶产量提高,从而减少了进口。英美烟公司的制造成本有了很大下降,由1933年的86.7%下降到1934年83.1%,1936年的84.7%。而当时中国最大的民族烟草公司――南阳兄弟烟草公司的原材料成本占制造成本中的百分比一直居高不下,一般维持在88.0%左右。

英美烟公司建立的“公司+基地+农户”生产模式对于我们如今繁荣农村经济,推动农业发展,建立社会主义新农村有很大的借鉴价值。对于完善“公司+基地+农户”生产模式有很强的现实针对性。我们从英美烟公司建立的这一生产模式中认识到,要想让这一模式运动成功,公司和农户都赢利受惠,就必须照顾到双方的利益。首先,公司和农户应在市场经济竞争的条件下,签订法律合同,使公司和农户都受到法规合同的约束,这既是对双方履行合同的约束,也是对双方利益的保护。其次,分散的农户应该组织起来建立协会性质的生产组织,使处于分散的弱势群体形成统一而强有力的团队,使其在与公司的谈判中处于较有利的地位,从而最大限度的保证自己的权益。最后,公司在追求经济效益的前提下,也应该注意社会效益,与当地农民群众建立稳定和谐的社会关系。

二、销售组织与销售手段的多样化

(一)建立外籍人员与中国买办商人共同组成的额销售网

英美烟公司的销售网最先以上海为据点,进而确立长江沿岸和华南的销路,然后分别巩固华北和东北的市场。其销售网的设立方法和组织遵行了公司传统的经营方针――中央集权制和分层制度。

英美烟公司的销售组织分两条系统:一条是公司管理销售的行政系统,一条是经销商系统,这条系统就是外籍人员与中国买办商人建立的庞大销售网。(4)

在半殖民地半封建的中国,外资企业大多利用各种类型的买办和买办商人为其效力。外资企业纵然享有各种特权和优惠条件,但却无法强迫中国人同他们做买卖。而且不平等条约也只允许外国人在通商口岸开厂经营和在内地设立栈房,更不允许在内地随意进行活动,所以英美烟公司就利用买办采取“以华治华”的策略,其中最为典型也最为成功的买办是郑伯昭。

郑伯昭主要负责为英美烟公司推销卷烟。1921年,英美烟公司与郑伯昭合资成立了永泰和烟草公司,让郑伯昭任总经理。正如英美烟公司所记载:“他将红锡包、仙女牌、双马牌、第一牌等美国进口货或在中国制造的香烟运销全中国,永泰和可说是外国公司将其一部分基本业务委托中国企业经营的头一个重大的试验。”(5)结果,永泰和在华中、华南一带取得了远较英美烟公司以及后来的颐中运销公司为大的地盘。1937年,永泰和烟草公司在全国销售量达到315109箱(5万支装),为英美烟公司全国销售总量的28%。通过这种形式,英美烟公司庞大的销售网就建立起来了。

(二)多元化的广告营销手段――积极推动品牌形象的宣传

在中国,广告古已有之。但具有近代意义的企业广告――即作为企业市场营销活动中的重要手段和消费者获取商品信息的重要渠道,却是伴随着近代机器大工业在中国的产生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外资企业不仅资本雄厚,而且具有先进的经营理念。他们极为重视广告在其销售中的作用,并采取了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将其贯彻到企业营销中去。英美烟公司就是这方面的成功典范。

英美烟公司通过多元化的广告营销手段,宣传自己的产品,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报刊宣传

英美烟公司广告遍及中外报刊,其中还是以中文期刊的花费最多。1923年英美烟公司上海报刊广告费为65015.28元,1924年为131009.35元,1925年为115525.94元。他们与上海的九家报纸――《新闻报》、《申报》、《时报》、《时事新报》、《神州日报》、《中华新报》、《新申报》、《民国日报》、《商报》都订有长年广告合同。英美烟公司刊登在《申报》上的广告占有版面较大,如1924年全年的香烟广告几乎每天都占整整一个版面。华商烟厂中除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和华成烟草公司稍能在报纸广告方面与英美烟公司竞争外,其余中小烟厂的广告版面很小,出现频率也低,广告宣传效果自然也比较差。(6)

2、电台宣传

英美烟公司每天晚上(除星期日外)6:05至6:45时间内,在上海广播电台XLAI长波“苏州评弹节目”中,对“大前门”、“三炮台”和“白锡包”香烟做广告。虽然能收听到的范围只限于上海附近的地区之内,但所收到的反应是非常令人鼓舞的。因此,公司作出进一步安排,通过短波向全中国各地进行宣传广告。在上海XORA中国短波广播电台(11690千周)每天晚上9:30至11:00的时间内,由著名剧团演出的两家上海剧院的京剧实况转播节目中,插入公司香烟的宣传广告。(7)

3、电影宣传

英美烟公司利用当时流行的电影为其产品进行宣传,并收到了非常令人满意的效果。他们不仅通过赞助影片放映,刊发电影说明书,场内赠送香烟等方式做广告,而且还拍摄电影,出资组织“三炮台”电影院,通过不同价位电影票赠送不同价位香烟的手段,宣传产品,顾客既观优美之影片,复吸香甜之香烟,对于公司之感情,日益融洽,自不待言也。(8)

4、节日及街头宣传

英美烟公司利用中国传统节日,在民间大力进行广告推销活动。浯水阴历天中,向有龙舟竞渡之举。祁阳英美烟公司利用此时机,为推销香烟起见,特于浯水组织一大哈德门船,全船满贴各种广告,用各种烟壳嵌成“哈德门船”、“大哈德门”、“英美烟公司”、“良辰美景”、“赏心乐事”暨联语等字样。船内设有售烟处、抽彩处,兑彩均系有价值之赠品。开幕后,游江之红男绿女将该烟舟,重重围绕,购烟抽彩者拥挤异常。

5、画片及赠品宣传

消费者对于公司各种牌号的香烟纸包中所装入的画片都非常喜爱。农村中抽烟的人和叫卖小贩经常评论说,附有画片的那些牌号的香烟,一定是大工厂的产品。英美烟公司为此还专门认真研究画片问题,认为古老的艺术远远不及现代艺术能吸引人。所以,在制作“西游记”、“神话故事”、“三国志演义”等系列画片的同时,还推出新的画片,如“摩登女郎图样”、“当代英雄人物照片”、“电影明星照片”、“中国戏剧照”等,大力为香烟做宣传。

赠品广告对消费者来说也有不小的吸引力。英美烟公司同样也采取这种手段。如“购1大盒赠卫生香皂2块,或擦面牙粉5包”,奉天公司推销哈德门香烟时,令各售烟员多陈列该香烟:凡能摆50小盒以上者,即赠精美画片一张。以致各床摊无不争先恐后,多陈列哈德门香烟。为推行高等纸烟及酬谢吸主起见,特举行购烟赠彩。规定:凡购炮台前门或司令香烟一小盒(10支)者,随赠彩券1张。一听(50支)者,赠彩券5张。(9)

此外,值得我们今天借鉴的另一种宣传模式是做慈善。慈善是近年来我国的热门话题。但其实早在20世纪初,英美烟公司已经懂得通过做慈善来扩大公司的影响力,达到宣传品牌的目的。

英美烟公司每月捐献给广州红十字医院325元,此外,还支付各项设备大约800元开办费;认捐一笔不超过5000元的湖北省水灾救济捐款;赞助江洲水灾赈济会举行的游艺大会;在会场售大前门香烟,将所售得之钱助赈;广东水灾时,英美烟公司乐善为怀,首先认捐,报效全场,劝销各种香烟,价值毫银四百五十余元,当场发售,得价全数充赈,为各行倡。以是继起报效,货物在场劝销者接踵而至。(10)英美烟公司除了捐款、义卖外,还亲自投资社会公益事业。1929年,上海英美公司出资开办学校,名曰济人学校。一切费用均由英美烟公司承担,主要收一些家境贫寒的穷人子弟上学。

在当时的新闻中就曾刊出:“本埠英美烟公司对于慈善事业,素具热忱。”通过大力参与社会公益事业提升自己的品牌形象。

结语

英美烟公司“公司+基地+农民”的生产模式和销售组织与销售手段的多样化为中国近代的卷烟业起了示范效应。同时加大了总过民族卷烟业的发展难度,虽然因其外资企业的身份在华享受种种政治经济特权,借助了不平等条约等非经济手段,但不可否认的是,该公司把内部的经营管理植入中国并与中国传统的商业运作方式相融合,是其取得成功的关键所在。它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现代烟草业的发展不无启示。

参考文献:

[1]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编.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G].北京:中华书局,1983.

[2]汪敬虞.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G].北京:科学出版社,1957.

[3]小科布尔[美].上海资本家与国民政府(1927-1937)[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8.

[4]上海卷烟厂工人运动史编写组.上海卷烟厂工人运动史[M].北京:中共党史出版社,1991.

[5]王强.从英美烟公司广告看近代外国企业的本土化意识[J].史学月刊,2007(5).

[6]张小莉.英美烟公司在华促销策略初探[J].北京师范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2001(2).

[7]史全生.英美烟公司与南洋兄弟烟草公司之争[J].南京大学学报(哲学・人文・社会科学),1998(3).

[8]仝群旺.近代外国在华企业促销本土化分析――以英美烟公司为例[J].历史教学,2007(11).

[9]王磊.试论近代中国的英美烟公司销售组织与销售制度[J].焦作大学学报,2006(4).

[10]吴锐.近代英美烟公司在华形象策略分析[J].河西学院学报,2008(6).

[11]王志军.论英美烟公司与旧中国的“协定关税”[J].许昌学院学报,2006(3).

[12]吴明菊.论英美烟公司在华销售制度的建立和发展[J].黄山学院学报,2007(1).

[13]王海虹.中国近代外商广告营销手段及特色――以英美烟公司为例[J].皖西学院学报,2002(1).

注释:

(1)转引自:陈翰生:《产业资本与中国农民》(Industrial Capital and Chinese Peasants),上海别发洋行,1939年,第5页.

(2)颜英利:《“公司+基地+农户”生产模式的历史思考――以英美烟公司在华建立的原料基地为例》,《江苏工业学院学报》,2008年,第2期.

(3)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编:《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264页.

(4)王磊:《试论近代中国的英美烟公司销售组织与销售制度》,《焦作大学学报》,2006年,第4期.

(5)转引自《英美烟公司在华事迹纪略》,1925年,第32页.

(6)张小莉:《英美烟公司在华促销策略初探》,《北京师范大学学报》,2001年,第2期.

(7)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编:《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中华书局,1983年版,第690页.

(8)转引自《英美烟公司月报》,1924年12月,第4页.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9

2006年12月14日,前伦敦警察局长史蒂文斯发表调查报告指出,1997年8月31日,戴安娜王妃与男友多迪在巴黎遭遇车祸身亡,纯粹是“悲剧的意外”,绝非传言中被情报单位谋杀,戴安娜当时也没有怀孕,更没有和多迪订婚。这份报告的出炉历时三年,全长近九百页。

2004年元月,当时担任伦敦警察局长的史蒂文斯开始负责调查戴安娜车祸案,隔年他退休后继续调查工作,他和调查人员与上千名证人面谈,并获得英国秘密保安局、秘密情报局甚至美国情报单位的充分合作,调阅许多机密档案资料。调查戴妃之死,牵扯到太多错综复杂的关系和利益,既要保证不对英国王室造成太多尴尬,也要照顾到警方的面子,还要顾及多迪父亲的苛刻要求,这绝不是普通案件所能比的。

史蒂文斯领导的调查小组对王妃和她男友的400多名朋友、亲戚和证人质询查问,包括戴妃的前夫查尔斯王子、戴妃的前管家保罗・伯勒尔以及英国情报部门人员。此外,调查小组还对两万多份官方文件进行调查和取证,运用了多种高新科技的调查手段,才完成了这项史无前例的任务。

自戴安娜王妃死后,关于她的死亡原因的猜测有多个版本,在这近十年的时间里从来没有间断过。其中流传最广的是戴妃死于英国情报机构所策划的暗杀行动。现在这些无端猜测也许可以告一段落了。

“勿忘我”:音乐盛典纪念亡母

为纪念戴安娜逝世10周年,威廉王子与哈里王子将于2007年7月1日在翻修后的温布利体育场组织一场流行音乐会。演唱会受邀演员将由两位王子亲自选定,同时兼顾戴妃生前的欣赏品位,威廉王子推崇女歌手碧昂丝,而哈里王子首推嘻哈男歌手法瑞尔。曾任戴安娜葬礼上演唱《风中之烛》的埃尔顿・约翰也已俑认将出席。

演出将通过电视现场直播,演唱会主要收入将捐赠给英国援助无家可归青年的慈善组织“中心点”,以及戴妃生前支持过的其他慈善项目。《星期日邮报》称,演唱会一部分收入将用于哈里王子与莱索托王国塞伊索王子共同建立的“勿忘我”慈善基金。此前,两国王子的母亲都曾致力于帮助非洲孤儿预防艾滋病。据悉,哈里王子认为,“勿忘我”的名字让他想起母亲。

英国政府已经在海德公园内修建了一座喷泉以纪念戴妃。这座喷泉建在瑟彭泰恩湖边一个原有自的泵房上。负责修建喷泉的委员会主席蒙克顿说,戴安娜生前喜欢在这里散步。喷泉耗资420万美元,修建费用来自公共基金和政府纪念币销售所得。据负责设计的古斯特逊称,瀑布的大小为260英尺×150英尺,每一个细节部分都体现着对戴妃的,悼念之情。例如,瀑布的一边会建一个斜坡,让流水在上面溅起水花,代表戴妃的喜悦;另一边则放上一些乱石,形成小瀑布,代表戴妃一生中经历的波折;两股泉水合流进一个平静的椭圆小池塘中。在最近的“未来英国象征”评选中,这座喷泉位列第二。

“戴妃童话”:依然在大众的心中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10

国际互联网的兴起与电子邮件的普及已开始对传统的邮政局构成史无前例的威胁。

据美国政府最近公布的一项调查报告显示,美国通过互联网络传送和支付账单的人越来越多,它将令美国第一类邮政业务(包括信件、明信片和小邮包等)在2003年出现历史上最严重的萎缩。

根据这项调查报告,联邦邮政管理局在未来的10年内估计会损失170亿美元的收入。约有4万所邮政局将关门大吉或缩短营业时间。

据预测,2002年之后,第一类邮政业务总量将以每年2.5%的速度下滑。有人惊呼,如此下去,传统邮政的时代很快就要结束了!(据《华声报》)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11

诗人徐志摩虽痴情却也多情,离异后苦追命中注定的灵魂伴侣林徽因而不得,转而再娶沪上名媛陆小曼;而中国近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金岳霖追林徽因不成,终其一生未娶,与梁、林夫妇比邻而居,友爱终生。林徽因的感情抉择,也可谓建筑学对文学、哲学的一项胜利,让建筑学这一看似冰冷的学科也具有了更多诗意与感性。

提到当代中国的建筑防震,不得不提梁思成。而梁思成自身的经历,也从一个侧面生动讲述了建筑的不朽魅力。梁思成的父亲是中国近代著名政治活动家、思想家、文学家梁启超,曾与康有为一起领导中国近代著名政治维新改良运动“”,可谓声名赫赫。在这样的家庭环境下,尽管梁思成自幼就攻读《左传》《史记》等古籍,使他对中国古文化有良好的基础和浓厚兴趣,但最终他并未继承父亲的事业,转从与文学相去甚远的建筑,成为中国建筑史上的一代宗师。由此,建筑对才子的吸引力可见一斑。这里又不能不提梁思成的夫人林徽因,这位智慧与美貌并重的女子,既是民国时期著名才女,更是中国近代重要的建筑学家之一。当年,中国近代最富盛名的浪漫诗人徐志摩曾在英国康桥苦苦追求,最终林徽因仍然选择梁思成。在她今后的人生道路上,建筑成就也超越了诗歌成就,她成为清华大学建筑学教授、人民英雄纪念碑设计者之一。曾经写过《想飞》的徐志摩,因飞机失事坠亡,据考证是为赶上林徽因的演讲而换乘了一辆由沪赴京的小型邮政机以致诗魂飞天。诗人徐志摩虽痴情却也多情,离异后苦追命中注定的灵魂伴侣林徽因而不得,转而再娶沪上名媛陆小曼;而中国近代最伟大的哲学家之一金岳霖追林徽因不成,终其一生未娶,与梁、林夫妇比邻而居,友爱终生。林徽因的感情抉择,也可谓建筑学对文学、哲学的一项胜利,让建筑学这一看似冰冷的学科也具有了更多诗意与感性。

梁思成毕生从事中国古代建筑的研究和建筑教育事业,他系统地调查、整理、研究了中国古代建筑的历史和理论,是这一学科的开拓者和奠基者。同时,他还努力探索中国建筑的创作道路,提出了文物建筑保护的理论和方法,在近代建筑学方面贡献非常突出。

1946年,留学归来的梁思成回到母校清华大学创办了建筑系。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梁思成除了仍在清华大学任教授和建筑系的主任外,一直以高度热情参加了各项建设工作,先后担任北京市都市计划委员会副主任、中国建筑学会副理事长、中国美术家协会常务理事、中国文联全国委员会委员、中华全国自然科学专门学会联合会委员、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委员、建筑科学研究院建筑理论与历史研究室主任、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副主任等职,他还是中国科学院技术科学部委员。时光如白驹过隙,早从1931年起,他就已经将毕生精力投入到中国建筑史著述事业中。梁思成不仅熟知中外建筑的设计方案与理念,而且强烈主张把近代的科学方法应用到研究中国古建筑上。他曾明确提出:“近代学者治学之道,首重证据,以实物为理论之后盾,俗谚所谓‘百闻不如一见’,适合科学方法。”所以,他坚持研究古建筑,首先必须进行实地的调查测绘。选择北京故宫作目标,因为这是目前留存最大量的明、清两代古建筑的代表。他手执清代朝廷公布的《工部工程作法则例》为课本,对着实物,从整体到局部,一一逐个辨识、测量、记录。他老老实实求教于老工匠,在他们帮助下逐渐弄清了清代建筑的结构与形态,这如同跨入了门槛,为扩大调研范围创造了条件。从1932年4月开始,梁思成对蓟县独乐寺辽代建筑进行了调查,写出了详细的报告,在不长的时间里,又连续写出了《正定古建筑调查纪略》《大同古建筑调查报告》《赵县大石桥》《晋汾占建筑预查纪略》《曲阜孔庙之建筑及修葺计划》等10余篇论文和报告,将一座座从汉唐、宋辽到明清各代的古建筑珍宝展现在世人面前。

经过对古建筑的系统调查研究,梁思成终于得到了丰硕的成果。1934年,他编著了《清式营造则例》一书。这部著作第一次将繁杂的中国古建筑构造和形制作了科学的整理和分析,对清代建筑的各部分作法和制度作了较详细的介绍和论述,第一次用近代的建筑投影图绘制出清式建筑构架、门窗、装饰和彩画的详图,使人们在多彩的古建筑遗迹面前,不再停留在一般的感叹上,而获得了科学的认识和了解。几十年来.这部《清式营造则例》成了初学中国古建筑的入门必读教材和研究中国古建筑的不可缺少的资料。

1944年,梁思成开始撰写《中国建筑史》。在这部著作中,梁思成根据大量的实物和文献资料,第一次按中国历史的发展,将各时期的建筑,从城市规划、宫殿、陵墓到寺庙、园林、民居都作了详细的叙述,并对各时期的建筑特征进行了分析和比较。

在梁思成的一生中,虽然以主要精力投入中国古建筑的研究和建筑教育事业,但始终不忘他从事这些工作的根本目的,是要在中国创造出新的建筑。

1950年初,他与都市计划委员会的陈占祥先生一起向政府提出了新北京城的规划方案。他们根据北京作为全国政治中心的性质,预见到北京的长远发展,提出将新的政府行政中心区放在旧北京城的西郊。他们从新行政区占地面积、交通联系、长远发展等几方面加以分析比较,论证如将这个新区放在旧城之内,则将带来一系列不可克服的困难。他们认为北京旧城是一座规划严整,保留有众多文化古迹且至今仍保存得十分完整的古城,他们主张把这座世界上少有的历史名城保留下来,在改建中保持它的传统风格。

专门研究中国科学史的英国著名学者李约瑟说:“梁思成先生是研究中国建筑历史的一代宗师,他对中国建筑的贡献卓越。”

近代史调查报告范文12

一营造民主、平等的教育氛围

创新思维的形成和创新性人格的养成,离不开民主、平等、自由的环境。只有在这样的氛围中,才会有思想的自由驰骋与潜能的自由发挥。为激发学生的创新潜能,教师应积极营造一种民主、宽松、和谐的教育氛围,给学生提供一个大胆质疑、积极思索的空间。

首先,要树立“以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的现代教育理念。教学效果如何,不仅取决于教师的教,更决定于学生的学。“教”的目的是为了使学生更好地“学”,能够创造性地“学”,即“会学”。因此,在课堂教学中,要充分发挥教师的主导作用,一切以学生为中心,想方设法让学生参与到教学活动中来,让学生真正成为课堂教学的主人,最大限度地调动他们的学习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激活其创造性思维。

第二,要不失时机地创造机会主动走近学生,寻求共同语言,加强与学生的情感交流,在充分了解他们的基础上,尊重、关爱、理解、体谅他们,以良好的道德素养及自身的人格魅力与学识魅力去影响、感化他们,铸造“向师之心”,逐渐与他们建立起一种朋友式的关系。所谓“亲其师,信其道”。只有这样,才能取得学生的理解、信任和支持,形成强大的情感凝聚力,使他们敞开心扉,毫无顾忌地发表自己的观点和想法。

第三,在教学过程中,要以宽容之心、以欣赏的眼光去对待每一位学生。作为教师,要善于发现学生身上的优点以及他们学习上的闪光点,及时予以肯定。教育心理学表明,教师对学生是否存有良好的期待感,会影响学生的自我期望和积极主动性的发挥。在课堂上,要多使用赞扬的语言,鼓励学生独立思考,大胆发表自己的见解,避免采用生硬的态度和伤害性的语言批评学生。另外,对于学生在某些问题上认识的偏颇,多采用讨论的方式,用温和的态度、正确的观点加以说明、引导,保护学生的自信心和创新意识。

二坚持“精、深、新”的原则,优化教学内容

对于在大学里开设中国近现代史纲要这门课,在校的大学生一度感到十分疑惑,认为是浪费时间。因为这段历史,他们在初中已经学过一遍,高中又学过一遍。如何解除学生的疑惑,端正其学习态度,是我们必须要面对和解决的首要问题。同志强调:“历史是一面映照现实的明镜,也是一本最富哲理的教科书。”[3]学习历史,不仅可以知兴衰,还可以启迪人的思维,使人明智。我们认为,解决问题的关键就是不断优化教学内容,用历史知识本身的深邃与魅力吸引学生,激发他们的学习兴趣与创造潜能,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

第一,要“有的放矢”,摸清学生已有知识的掌握情况和他们对这门课的学习需求。首先,要认真研读中学历史教材,与中学历史教师进行深入交流,了解中学历史教学内容、教学重点及教学目标。在此基础上调整“纲要”课的教学内容,处理好与中学历史教学的合理衔接与递进,避免老调重弹。其次,在上第一节课时,出一些问题让学生回答。注意在问题的设计上要难易结合,既要有基于中学历史学习的基础历史知识,又要有以学生知识经验为基础的有一定广度和深度的问题。如,“洋务运动是胜利了还是失败了?”“近代中国为什么没有沦为完全的殖民地?”,等等。通过考察,不仅可以了解学生基础知识的掌握情况和认知水平,还可以给他们一个“下马威”,改变其对历史学习的认识。再次,以问卷形式或利用课下与个别学生交谈的方式,做一个小调查。如,关于中国近现代史“你感觉哪些内容比较熟知”“哪方面内容比较薄弱”“比较感兴趣的问题有哪些”“最想知道的问题有哪些”“最感困惑的问题是什么”,等等。通过调查,可以对学生的知识结构和学习需求有个总体把握,以便更具针对性地调整教学内容,满足学生强烈的学习愿望。

第二,精选教学内容,注意点、线、面的有机结合。中国近现代史是指中国自1840年以来直到现在的160多年的历史,涉及的内容非常多,在有限的课时内不可能、也没有必要面面俱到。要坚持“少而精”的原则,教学的着力点“应当是在大学生对中国近现代史的总体面貌和基本线索有一个大体了解的基础上,突出讲授有助于大学生做到‘两个了解’,懂得‘三个选择’的有关历史情况和历史经验。”[4]据此确定教学重点与教学难点,精心编写教案,做到重点章节重点讲、展开讲,非重点章节讲重点,而与之关联不是十分紧密的,则可以从简或从略,布置学生通过自学完成。为了使学生对中国近现代史有全景式的把握与认识,应将其置于国际大背景下,紧密联系当时所处的时代背景和国际格局进行铺陈,以开阔学生的历史视野,帮助其理清历史发展的脉络,在大历史观的教育下引导他们正确地探究与认识历史。此外,适当补充一些反映各个时期经济、文化及社会生活等方面的典型材料,让历史丰满、灵动起来,提高学生的学习热情,启迪其创造性思维。

第三,将精选的内容讲深讲透,突出历史的深度与厚重。通过调查得知,学生虽对一些重大历史事件与历史人物有一定了解,但对历史发展的规律性和主要经验尚不能准确地理解,对一些重大历史是非问题也还缺乏深入地了解,并存在许多困惑。这就要求教师在理论上下功夫,要从对历史知识点的传授上升到对历史理论与历史规律的把握,引导学生透过史实揭示事物之间的本质与内在联系,“不为历史现象所迷惑,不为议论家捉弄”。[5]对于社会上流行的有关思潮及大学生感到困惑的重大问题,如“告别革命”论、“资产阶级共和国方案为什么在中国行不通?”“怎样评价领导的社会主义建设时期的历史?”,等等。对于这些问题,教师不能回避,要按照“纲要”课的教学要求,在占有大量资料的基础上,对学生进行正面引导,要论从史出,以理服人,进而提高学生的分析辨别能力。

第四,教学内容要不断创新。为了更好地开阔学生视野,提高他们勤于学习、善于思考、勇于探索的创新素质,教学内容必须随时调整、常教常新。其一,教学内容要反映中国近现代史研究的最新成果。历史理论和中国近现代史的研究在不断深化,发展很快。作为教师,必须要有强烈的追求真理、探索未知、开拓进取的精神,要深入钻研基本理论,掌握最新研究动态,及时把反映学科前沿的新成果、新观点充实到教学之中。其二,要关注史学界研究的热点问题,熟悉史学界的主要争论点,适时将与课程内容相关的问题引入到教学中。教育学生用发展的、辩证的眼光,反思和审视书本上的内容。其三,要注意联系学生关注的实际问题进行讲述。如在讲授历史上的运动时,可以结合今天的“三农”问题;在讲述两次国共合作时,可以联系当今的及海峡两岸的合作与发展前景进行展开。只有这样,才能使教学充满新意与生机,满足和激发学生的求知欲望。

三探索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

学生学习的主动性、积极性与创造性往往不是自发产生的,而是需要教师通过科学有效的方法激发产生。这就要求教师在教学过程中,根据教学内容与教学对象的不同,不断探索灵活多样的教学方法,发挥不同教学方法的群集优势,通过巧妙的教学设计与有效地引导启发,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在积极的思考中提高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

1课堂小演讲

每次课前抽出5到10分钟的时间,请一名同学就即将讲授的相关知识作一次简短演讲。为了调动所有学生的积极性,可以以宿舍为单位,由大家合作完成,然后推选一位同学上台演讲。为使演讲不流于形式,教师在课前需做认真的准备工作,为学生提供一些相关材料来源,由学生自主确定主题,鼓励学生制作课件。学生演讲过后,首先请同学进行点评,然后再由教师做适当的补充与总结。实践反馈证明,课堂小演讲这种教学方式非常受学生欢迎。现代的大学生非常渴望表现和展示自我。而小演讲则满足了学生的这种需求,为他们提供了一个充分展示自我的舞台,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提高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与主动性。对于演讲者而言,不仅在搜集资料的过程中了解到了许多相关的历史知识,同时还提高了其问题意识与研究能力。而演讲过程本身也是一个锻炼。它需要演讲者有充足的自信、勇气、语言组织能力和课堂气氛调动能力等。可以说,做好一次演讲对演讲者各方面的能力都是一个锻炼和提高。此外,通过演讲还拓宽了同学们的眼界和知识面,使大家接触到了许多以前从未涉猎、书本上学不到的东西,加深了对相关教学内容的理解与认识。演讲后的点评,则为更多同学提供了自由展示与交流的平台与空间,同时也使演讲者既了解自己的优点,又认识到了自身的不足。

2讨论式教学

古人云:“学起于思,思源于疑”。教学实际上就是一个不断质疑、解疑的过程。在教学过程中,教师要把握好课堂提问的艺术,巧妙布惑,创设良好的问题情境,引发学生探求新知的欲望。创造性地质疑问难,不同于一般性的提问,设计的问题应围绕教学重点、难点、热点或学生关心的实际问题展开,不宜过多过滥,而且要表述准确、难易适中,有一定的启发性与趣味性。如在讲述“资本――帝国主义对中国的侵略”这部分内容时,可以提前布置学生利用课下时间查找相关资料,思考“资本――帝国主义的侵略给中国带来了什么?”在课堂讨论过程中,教师作为组织者和引导者,要因势利导,给学生提供多角度的思路,使讨论向纵深发展。在激烈的讨论与争辩中,学生从政治、经济、军事、思想文化、社会生活等多个方面各抒己见,俨然一派百家争鸣的局面。对于某些学生观点与认识上的偏颇,教师不应予以简单的批评与否定,那样会扼杀学生的探索热情。教师可以在归纳总结环节,将理论与历史事实相结合,进行全面、辩证地阐述和深入、具体的剖析,让学生真正认识到帝国主义的入侵既没有使中国进入资本主义社会,也没有使中国实现现代化,而是使中国一步步迈向了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的深渊。此外,教师还要鼓励学生在课堂中积极提问,通过师生的共同探讨,完成知识的迁移与建构。讨论式教学既活跃了课堂气氛,又培养了学生的问题意识与创新思维能力。

3实践教学

学生创新能力的培养需要知行结合。而实践性教学,就是培养学生创新能力、实现知与行有机统一的良好教学方式。本校所处的安徽,历史文化资源十分丰富,有许多保存完好的历史遗址、遗迹及纪念馆等,如李鸿章故居、渡江战役纪念馆、皖南新四军军部旧址纪念馆、凤阳小岗村大包干纪念馆等。在“纲要”课教学中,可以充分利用这些宝贵资源,组织学生就近参观,并布置学生结合教学内容,再查找相关资料,自行确定主题,撰写实践论文。此外,也可以结合课程内容和现实问题,设计一些具有可操作性的社会实践教学选题(也可由学生根据自身情况自行设计选题),布置学生利用假期开展主题社会调查,撰写调查报告。对于那些来自农村的学生,可以让他们结合课本第十章改革开放与现代化建设新时期取得的巨大成就,以所在村镇为调查区域,对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状况、农村教育状况、农村医疗卫生状况等进行调查。为提高调查质量,教师应在调查前讲清调查目的及调查报告的写作要求与写作方法。实践结束后,教师要对学生递交的实践论文或调查报告进行认真评阅,将其纳入期末总成绩中,同时将部分优秀成果汇编成册,供学生相互间交流与学习。实践教学不仅可以开阔学生视野,加深他们对所学内容及社会的实际感知,同时还提高了他们应用所学知识分析、解决现实问题的应用能力及创新能力,更好地发挥了学以致用的史学功能。

教学有法,教无定法,贵在得法。总之,只有不断提高教师自身的创新素质,创造性地开展教学工作,才能更好地培养学生的创新思维能力,开拓“纲要”课教学的新境界。

参 考 文 献

[1]吴兆雪.创新思维培养的理论与实践[M].合肥:中国科学技术大学出版社,2004.

[2].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M].北京:人民出版社,2002.

[3]会见俄罗斯老战士代表发表讲话[DB/OL].省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