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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

时间:2022-02-17 06:04:47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1

__年,__镇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县十六次党代会和十六届二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结合镇情实际,确定了“统筹城乡一体发展,分类区划、分类指导”的工作思路,围绕配合县上重大项目建设、主导产业深度开发、提质增效、基础设施建设、村庄规划管理、城中村改造、环境整治等重点工作,以“双联”行动为抓手,以“抓党建、促班子、带队伍”为保证,带领全镇广大干部群众团结拼搏、真抓实干、开拓进取,较好地完成了各项目标任务,推动了经济社会和各项事业全面进步。

针对各类项目建设工期紧、征地工作任务重的实际,镇党委、政府成立了配合县上重大项目建设突破工作领导小组,集中力量攻坚破难,打破常规加班加点,扎实稳妥地推进征地拆迁工作。完成__四中土地征用96.46亩,完成城东开发建设土地征用102.5亩;完成大云寺前区广场土地征用117.65亩,完成文景路以西土地征用26.78亩,完成正大集团饲料加工厂土地征收139.63亩,完成消防大队办公楼土地征用15.74亩,完成城北其他项目建设土地征用118.52亩;完成西平铁路主线内兰家山、共池两村6个村民小组157户及红线外水泉寺村39户群众的拆迁工作,涉及北大路线型改移拆迁30户,已签订拆迁协议18户,完成拆迁7户;城北四号安置区用地已征回土地86.26亩,完成了安置楼规划设计及及图纸设计工作;五号安置区3幢安置楼 8月份开工建设,预计__年10月建成并交工入住。

按照果(菜)畜互支互促、循环发展的理念,突出“规模扩张、链条延伸、精细管理和提质增效”四项重点,着力打造川区蔬菜、山区畜禽、山塬区果品产业发展新格局。持续扩张蔬菜产业基地。完成了袁家庵、杨柳81座大拱棚建设工程;完成了茂林现代农业产业园园区中路硬化工作,79座温室按期投入生产;顺利完成304省道沿线千亩露地蔬菜中心区建设工作,协调解决了园区内水、电配套问题。完成了1330亩全膜双垄沟播玉米、2000亩全膜双垄沟播马铃薯和1240全膜覆土穴播小麦种植任务。进一步壮大林果产业规模。在新沟村新植果园1000亩,完成了土窝子、阳坡、东庵等村2030亩果园刨苗、补植、套袋、覆膜等工作;完成了天池、凤凰、茂林等村新幼果园促优管理工作,完成果园间作洋芋2420亩,间作黄豆1400亩;按照“村村有点、组组有面积”的要求,调运刺槐、侧柏、云杉等绿化苗木22万株,完成荒山造林3250亩、304省道沿线行道树补植5公里,配合完成了县直机关义务植树工程。努力推进畜牧养殖业开发。凤咀山林权配套改革综合示范点、袁家庵肉牛养殖小区及新岐林下养殖专业合作社运转良好。投资32万元,在茂林、兰家山村各新建养殖场一座,现鸡存栏7000多只,羊存栏100只。

将新农村建设与危旧房改造、城郊环境整治、城市开发建设、西平铁路等重大项目拆迁安置有机结合起来,大力实施安居工程,农村基础设施进一步改善。扎实推进新农村建设。完成五里铺、水泉寺等村117户小康屋的规划工作,目前已建成82户;实施了水泉村东大街南侧群众住房联户改造项目,规划修建2栋六层楼房,目前已完成项目前期准备工作;大力实施农村危房改造项目,200户危房改造户全面完成改造任务并竣工验收。投入资金123万元,在茂林村实施“三清五改”86户,新修混凝土道牙2269米,新修围墙463米,外粉围墙335米。大力实施基础设施建设。完成五里铺至王村通村道路柏油罩面4.3公里;硬化茂林、土窝子村庄道路2条2.5公里;砂化东庵、新沟村主干道路2条8.6公里,完成5200户广播电视村村通、户户通工程登记摸底工作,收缴上解设备资金256000元,目前5200户村村通、户户通设备已全部安装调试到位。积极整治周边环境。投入资金18万元,在全镇范围内,租借卫生清运车1辆,投放垃圾仓7个,对王母宫-大云寺-田家沟景区等重点区域开展环境综合整治,清理各类垃圾、柴草、粪土200吨,完成汭丰渠、合志沟及水泉沟清淤10公里。配合县水务局完成了汭河治理工程,全镇村庄面貌和人居环境得到了明显的改善。

坚持把改善民计民生作为“促发展、保增长”的基础工作来抓,不断加大工作力度,保证各项强农惠农政策落到实处。全面落实强农惠农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省、市惠农政策落实工作会议精神,印发宣传资料,全面接受社会监督。截止目前全镇“一折统”发放率、“一册明”运转率均达到100%,确保了各项惠农资金足额及时发到群众手中。扎实开展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试点和草原生态补奖工作,共办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18996人,收缴上解养老保险金1997900元,参保率达到了95.7%。草原生态补奖“两证一合同”全部发到农户手中,基本资料和信息录入工作全面完善到位,兑付__年草原生态补奖资金119107元。扎实推进人口和

计生工作。全面完成了__年各项计生工作任务。深入开展创“国优”活动,完成四项手术190例,独生子女领证40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427份,生殖健康检查2817人,环孕检4448人(次),征收社会抚养费24万元;规范建立了__年流动人口登记册。积极改善教育卫生条件。积极争取、衔接香港爱心人士捐资30万元,结合“校安”工程建设,共投资189万元新建凤凰小学教学楼一处,有效改善了教学资源紧张,校舍不足,学生食宿条件差等问题;完成新型合作医疗基金收缴25770人,77__00元,农民参合率达到98%。自“联村联户、为民富民”行动开展以来,我镇以此项行动为抓手,以帮扶发展为重点,以为民富民为目的,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切实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全镇共确定贫困户388户,落实帮扶单位17个,做到了单位、干部全员参与,各联村单位累计进村60余次,联户干部已对所联系的贫困户全部进行了走访,各联村单位及联户干部对走访调研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困难进行了梳理,既解决当前亟待解决的实际困难,又帮助贫困村及贫困户制定了发展规划和脱贫计划。抓住县级领导、县直部门联系__镇的机遇,多次汇报衔接,争取领导的重视和大力支持。年内,县国土局筹集资金,帮助袁家庵联系村完成了道路砂化1.3公里,并为该村制定了今后八年的发展规划,明确了村级发展及农民致富的思路,增强了共同奔小康的信心。县供电公司联村部门积极开展“送政策、送理念、送科技、送法律、送文化、送卫生、送项目、送温暖”活动。整合资金20000元,帮助联系村硬化通村道路1400米,实施农电线网改造2000多米,安装智能电表140座,安装高杆路灯19盏。县统计局为我镇杨柳村帮扶户赠送15个太阳能灶,价值7500多元,县规划局筹措资金10多万元聘请西安设计院为五里铺村城乡一体化发展进行规划设计,园林处为阳坡村送去2000多株绿化苗木。

今年以来,我镇认真贯彻落实市县组织工作会议精神,以“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年”活动为统揽,以“创先争优”活动和“双联”行动为抓手,突出抓领导班子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不断优化思路、创新载体、健全机制,着力打造“阳光__”党建品牌,全镇基层组织建设工作整体水平进一步提升。班子能力不断提升。结合开展村班子能力提升活动,按照“完善职能、建强班子、激活队伍”的要求,集中进行了村干部教育培训。根据“基层组织建设提升年”活动要求,对村党组织进行了全面考核,评出先进党组织8个、一般党组织6个、后进党组织1个。按照“提升先进、推动一般、整顿后进”的思路,着力加强党建示范点创建和后进村班子整顿,促进整体工作水平提升。品牌创建成效显著。按照“抓党建、促发展,创品牌、树典型”的工作思路,紧紧围绕全县“泾水先锋”党建品牌创建,结合实际,提出了“阳光__”党建品牌、全力抓好茂林、杨柳、延风、水泉寺4个党建综合示范村的创建及水泉、兰家山2个党建综合示范村的巩固提升。投资对阳坡、共池、天池村村部进行了改扩建。效能风暴行动深入开展。按照安排部署到位、宣传动员到位、查找为题到位、督导检查到位“四到位”要求,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及内部监督制度,全镇党员干部效能为先的责任心、事业心、紧迫感显著增强,“庸、懒、乱、散”等突出问题得到有效治理,机关效能得到进一步提高。机关作风切实转变。积极开展机关作风整顿活动,确定每周一、三、五晚上7:00-9:00干部职工进行集中学习,并与县委党校签订理论宣讲合作备忘录,邀请县委党校讲师每月到我镇进行一次政策理论宣讲,有效促进了机关干部作风转变。同时,积极组建惠民政务大厅、林业服务大厅一站式服务机构,从干部思想、机制、机构等方面进一步促进了政府工作效能提高。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2

第一条为奖励在我县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科学技术人员和组织,推动科技进步,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依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人民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以下简称县科技奖)。

第三条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贯彻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方针,鼓励自主创新,促进技术创新和科学技术成果转化。

第四条县科技奖的评审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五条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负责县科技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日常事务。

县政府设立*县科学技术进步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县评委会),评委会的组成人员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县评委会根据需要设立若干专业评审组,具体负责县科技奖的评审。专业评审组由评委会聘请的专家、学者组成。

第六条社会力量设立面向本县的科技奖励,应当在省科学技术行政部门登记,在奖励活动中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二章授奖范围

第七条县科技奖授予的组织和个人

(一)研究开发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设计、新程序、生物新品种和新医疗方法等,其主要性能(性状)、经济技术指标、科学技术水平等方面优于同类技术,正式生产或实践应用至少一年以上,取得良好应用效果的;

(二)在推广应用和转让先进的科学技术成果中,对原有的技术进行改进或创新,创造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要设备研制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方法,在技术和系统管理方面进行创新,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

(四)在标准、计量、科技情报,或在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自然灾害监测预报及其防治工作中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社会效益的;

(五)在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中,对自然现象和规律有新的发现,或在理论上、学说上有创见,在研究方法和手段上有创新,在学术上处于省内领先水平,主要论著已在省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期刊上发表,或作为学术专著出版,实践应用一年以上,重要结论已为省内外同行引用或应用的。

(六)与我县合作进行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产生重大经济和社会效益的。

有关人身和社会安全的项目,未按国家规定审批的,不得申报县科技奖。

第三章评审与授予

第八条县科技奖每两年评审一次。设科技进步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科技突出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不设等级)。

县科技奖奖励项目总数不超过50项,科技突出贡献奖授予人数不超过2人,科技合作奖不超过5人。

县科技奖单项授奖人数和授奖单位实行限额。受奖单位不超过3个,受奖人数一等奖不超过6人,二、三等奖不超过5人。

第九条县科技奖的推荐单位:

(一)乡镇人民政府;

(二)县政府组成部门、直属机构;

(三)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认定的其它组织。

第十条县科技奖的评审标准:

(一)科技进步奖

1、属国内、省内首创,技术上有很大创新,技术难度很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国内先进水平,已取得很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对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重要意义,可以评为一等奖;

2、属省市内首创,在技术上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主要技术经济指标达省内领先水平,取得较大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二等奖;

3、在技术上有一定创新、技术有一定难度,总体技术、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市县内领先水平,技术成熟,并取得一定的经济、社会效益,可以评为三等奖。

(二)研究开发经省级鉴定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作物新品种,创经济效益达到一千万元以上,授予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外地科技人员,在县内帮助工作三年以上,使企业创产值一千万元以上,或开展自愿者服务,创造良好社会效益,授予科技进步合作奖。

第十一条县科技奖的申报程序如下:

(一)推荐单位推荐申请县科技奖的项目;

(二)申报单位或个人填写《*县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附科技成果评价证书和完整的技术资料,经初审合格的项目,一式二份报县评委会进行评审。

申报项目在知识产权等方面有争议的,在争议解决之前,不得申报。

第十二条县科技奖的评审程序如下:

(一)申报单位或个人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合格的申报材料。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对受理材料进行审查,不符合条件的,可以要求申报单位或个人限期补正;逾期不补正,或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不提交评审;

(二)县评委会组织专业评审组进行专业评审。专业评审组可以评定科技进步三等奖,并推荐一、二等奖项目;推荐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和科技进步合作奖。

(三)县评委会根据专业评审组的评审意见,对评审项目进行综合评定,作出认定科学技术成果的结论,提出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的建议。县评委会评审采用记名投票方式,一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的三分之二(含三分之二)以上多数投票通过;二等奖项目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二分之一以上多数投票通过;科技突出贡献奖和科技合作奖,应当获得到会委员三分之二以上多数票通过。

(四)县评委会将评审结果在新闻媒体上向社会公布,接受舆论监督;

(五)在规定期限内,单位或个人未提出异议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将县评委会决定的获奖人选和奖励等级报县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县科技奖实行异议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县科技奖的侯选人、侯选单位及其项目持有异议的,均可在公布之日起30日内向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提出,逾期不予受理。

异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出,签署异议者真实姓名、工作单位、联系电话等;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应当加盖单位公章。县评委会可以组织委员及专家进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报县评委会决定。

第十四条县科技奖的奖励经费由县财政列支。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奖金数额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规定;科技进步突出贡献奖和科技进步合作奖的奖金数额由县人民政府规定。

第十五条县科技进步奖励记入个人档案,可以作为考核、晋升和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依据。

第四章罚则

第十六条剽窃、侵夺他人的发现、发明,或者其它科技成果的,或以不正当手段骗取县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撤销奖励,追回奖金。

第十七条推荐组织或者个人提供虚假数据、材料,协助他人骗取科技奖的,由县科学技术行政部门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暂停或取消其推荐资格,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3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动技术创新,奖励在推动科学技术进步中做出贡献的集体和个人,充分调动广大科技人员和人民群众的积极性、创造性,以利加速科技兴市,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科技进步法》、《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及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奖励的范围包括:应用于我市的新科学技术成果;在我市采用并推广应用的先进科学技术成果;应用的专利技术成果;科技管理以及标准、计量和科技情报等成果。

第三条 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简称“科技进步奖”)是奖励在获奖项目中做出重要贡献的集体和个人。

第四条 市科技进步奖二年评审一次,奖励等级为:

(一)科学技术特别奖

(二)科技进步一等奖

(三)科技进步二等奖

(四)科技进步三等奖

第五条 市科学技术特别奖为本市最高科技进步奖,对我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做出有特殊贡献的科技项目,由评审委员会推荐,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可授予科学技术特别奖。科学技术特别奖每次推荐不超过2项,缺乏特殊贡献的项目时,可空缺。

第六条 市科技进步奖各奖项(不包括科学技术特别奖)每次授奖总数不超过16项。

第七条 市科技进步奖,贯彻以精神鼓励和物质鼓励相结合,以精神鼓励为主的原则。

第八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实行部门申报,联合评审,异议审查制。

第九条 设立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聘请有关方面的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5—7名专家组成,设主任委员一名,副主任委员一名,评审委员会依照本办法负责科技进步奖的评审工作。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科学技术局,负责全市科技进步奖评审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申报与评审

第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的申报人

(一)单独完成科技进步项目的,或带头开发推广、采用先进科学技术的单位,该单位为申报人。

(二)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完成的科技进步项目或带头开发、推广、应用适合于我市的先进科学技术的,由第一完成单位组织参加单位形成联合申报人。

(三)外地单位和我市单位或个人完成的项目,我市单位或个人为申报人。

(四)个人完成的非职务技术成果完成者为申报人。

第十一条申报市科技进步奖须在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登记备案,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于我市的新的科学技术成果(包括新技术、新设计、新品种及专利技术等)经实践证明并取得了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在我市引进、推广、应用已有的先进实用的科技成果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三)在我市重大工程建设、先进设备引进和企业技术改造中,采用先进技术,做出贡献并取得显著经济效益的。

(四)在科学技术管理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技术基础工作中(计量、标准、科技情报)做出创造性贡献并效果显著的。

第十二条有分歧争议的项目,在分歧争议未解决前不得申报。

第十三条已获上级科技奖励的项目,市科技进步奖不再受理。

第十四条申报科技进步奖应填写市科技进步奖申报书,并同时交验下列有关材料。

(一)鉴定证书(验收证书)

(二)成果应用证明

(三)验收或鉴定材料

(四)其它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 申报科技进步奖励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市属单位由其业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市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办公室审查。

(二)乡镇及其辖属单位由所在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市科技进步奖励办公室审查。

(三)初审部门应填写建议奖励等级和理由。

第十六条 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应对申报科技进步奖的项目进行资料审查,并分别作出下列处理: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材料齐全的,交评委会评审。(二)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材料不齐全的,限期补交。

(三)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予以退回。

第十七条 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评审委员会拟定的授奖名单在全市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八条 自公布之日起三十个工作日内,任何人均可依照本办法以书面的形式一式两份向市评委会办公室提出异议,市评委会办公室收到异议书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副本一份交申报人,申报人自收到异议书副本后十个工作日内提出答复意见,无正当理由未予答复,拟奖项目则视为有争议项目。

第十九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人员和处理异议人员如与申报人或异议人有关系可能影响公正的,应当自行回避,是否回避由评审委员会主任决定。

第二十条 市科技进步奖评审办公室负责整理全部评审结果向市人民政府书面报告。

第二十一条 任何人对弄虚作假行为均可以书面形式向市评审委员会或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检举、揭发。

第三章奖励

第二十二条对获奖单位和个人由市政府颁发奖状、荣誉证书并予以奖励。

(一)科学技术特别奖,奖金50000元;

(二)科技进步一等奖,奖金20000元;

(三)科技进步二等奖,奖金10000元;

(四)科技进步三等奖,奖金6000元。

第二十三条科技进步奖的奖金由市财政拨付。市政府可根据本市经济发展和财政收入的增长,适当提高市科技进步奖的奖金数额。

第二十四条获奖者的事迹,应记入本人档案,作为晋升、评定技术职务的主要依据之一。

第二十五条奖金不得平均发放,主研人员所发不得少于50%,其余发给参与项目研究的有关人员。

第二十六条获奖项目,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省、市科技进步奖评审。

第四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对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骗取科技进步奖,由市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撤销奖励,追回奖状、荣誉证书和奖金,并由有关部门对其给予行政处分。

市评审委员会及有关工作人员弄虚作假、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处分。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4

第一条本方案所指的工作创新是指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构建和谐社会、促进价格调控、价格管理和服务、价格管理机制体制、价格理论、价格监督检查等各项工作创新思路、创新方法、创新模式、创新机制和创新实效等。

第二条评选对象。本方案适用于为*经济社会发展和物价工作发展提出创新建议、作出积极贡献的创意行为和工作成果的我市各级物价机构和企事业单位物价机构和个人。

第二章评选原则

第三条评选活动按以下原则进行

(一)前瞻性原则。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有充分的前瞻性思考,符合党和政府对物价工作的要求和物价形势能持续不断地发展推进。

(二)创新性原则。在继承以往工作经验的基础上,解放思想、大胆创新,在全市物价系统工作领域中属于首创,具有典型性和影响力,可形成示范效益。申报项目必须具有创新性,体现首创精神,包括原始性创新,继续性创新和应用性创新。

(三)、特色性原则。紧密结合*经济,社会发展工作实践,从解决实际问题出发,能够和物价工作体现不同层面、不同地方的工作特点。

(四)效益性原则。申报项目必须具有明显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五)公开性原则。评选的对象、条件、程序等要向社会公开,评选活动要组织和动员全物价系统单位和个人广泛参与,接受社会的监督,确保评选活动公平公正。

(六)实用性原则。坚持结合实际,务求针对性,增强可操作性。

第三章评审机构

第四条设立*市物价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委员会由市物价局局长麦马佑任主任,副主任由张德让、许燕华、陈建强、莫玉宽、宿银龙、曹国芳、罗康生、吴程伟担任,成员由各县(市、区)物价局局长及市物价局各科室负责人组成;评审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物价局法规与调控科,负责评选活动的组织、协调工作,受理异议并开展调查。

第五条市物价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职责是:评出符合工作创新奖条件单位和个人,宣传推广获得工作创新奖项和个人经验做法;对工作创新奖提出政策性意见和建议;研究、解决创新奖评审工作的重大问题。

第四章评选条件

第六条物价工作创新奖授予评选年度在经济、社会实践中以科学理论、科学方法和科学体制实施创新、为推动我市物价工作或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坚持解放思想,并转化为推动价格管理工作的具体措施,成效显著的;

(二)破解人民群众密切相关的价格热点、难点问题,并取得明显成效的;

(三)利用价格政策增加财政收入,效果显著的;

(四)利用价格政策减负,效果突出的;

(五)利用价格政策促进重点项目和社会某项事业发展,成效显著的;

(六)物价管理工作,全省没有开展的,本市开展成效显著的;

(七)全省开展的,本市开展效果最好,获省级以上奖项,并推广经验,有突出成效的;

(八)在价格调控、价格管理、价格服务、价格检查等方面创出一流实绩,打造全市、全省、全国性工作亮点的;

(九)市委、市政府主要领导或省物价局领导以上批示推广经验的;

(十)在省物价工作会议上(含物价部门专业会议)作经验介绍,或得到省级以上主管部门肯定并予以推广的;

(十一)被中央、省级物价媒体或其他社会媒体推介报道并对*物价工作具有指导意义的;

(十二)创造性地提出可行性对策建议,被市委、市政府、省、市物价局采纳,并在工作中取得明显成效的;

(十三)有建议性意义的调查报告或理论文章,并获省级以上奖项或媒体刊登。

(十四)创新工作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七条申报项目须是申报期限之前已经取得实际成效的,同一项目不重复授奖。申报项目必须为评选年度的创新项目或当年获国家、省推广(获奖)的项目。

第五章评选程序

第八条*物价工作创新奖每年度评选一次,评选时间是次年的第一季度。程序如下:

(一)申报。物价创新奖的项目由所在县(市、区)物价部门或企业物价机构统一推荐,市物价局推荐市直以上单位、群众团体、企事业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及个人项目的组织申报,或不符合在各县(市、区)物价部门、企事业物价机构申报的项目。

(二)申报材料。各申报单位或个人需向市物价工作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提交《*市物价工作创新奖项目申报表》,并附2000字左右的简介材料(各一式三份)。申报材料应包括以下内容(附电子版本):项目名称;项目交办单位和参加单位;项目实施的主要内容介绍(附800字以内);项目评价(指项目的创新性、意义)、主要经验、主要成效在省内、国内的地位及已经或可能取得的成果。已获奖项目要提交证明材料。

(三)初审。市物价创新工作奖评审办公室收到材料后,进行审核和初选,按2:1的比例提出候选拟奖项目12个(若符合条件的申报项目不足10个,则按实际申报项目组织评选)。

(四)候选项目公布。通过文件或媒体形式公布候选项目的基本情况和取得成效。

(五)评审委员会评审。召开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确定评审等次和名单。

(六)拟奖公示。市物价工作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对拟奖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限10天。

(七)呈报审批。公示完毕后,由市评审委员会报市物价局党组批准。

第九条创新工作情况列入单位干部实绩考核内容,并作为单位评先和干部使用、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六章评选时间及奖励

第十条创新奖由市物价局颁发奖状、资金或奖杯。也可以同时奖励外出学习、考察机会。奖项共分四个等次:创新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

创新特等奖1名,奖金5000元;

创新一等奖2名,奖金3000元;

创新二等奖2名,奖金2000元;

创新三等奖1名,奖金1000元。

凡创新工作思路、方法在全国领先或在部级获奖的,具有全国性指导意义的为创新特等奖,省级以下的为一、二、三等奖。

以上奖项若符合申报条件的对象不足,允许空缺。

第十一条每年7月1日前后由市物价局召开颁奖大会,对获奖单位进行表彰。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5

一、指导思想

围绕总部经济重点发展领域,坚持市场主导与政府扶持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调整产业结构相结合,坚持引进外来企业总部和培育本地企业总部相结合,坚持突出重点与整体推进相结合,坚持发展总部经济与建设城市功能性载体相结合,按照“培植、引进、回归”的思路,引导总部在外的籍企业回归,吸引市行政区域外的大型企业集团、行业龙头企业、知名品牌企业及各类现代服务业企业来设立企业总部,加快引进和培育一批总部企业,推进机械、商贸物流和有色金属等主导产业向高端延伸,带动烟草、建材及旅游等现代服务业快速发展,促进我市产业结构升级和转型发展,进一步提升综合竞争力。

二、重点发展领域

(一)综合型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综合型总部,重点引进与我市优势产业相关联的、在本行业处于较为领先的跨国公司来我市设立区域性综合型总部,重点鼓励我市优势企业以资产并购、成立控股公司等方式设立综合型总部。

(二)投资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投资总部,以控股或参股等形式,对分支机构实行管理控制。力争引进世界500强等大型企业来我市设立投资公司。

(三)营销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营销总部,进行营销的战略决策、营销资源配置和市场业绩管理。重点鼓励市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区域营销中心。

(四)物流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物流总部,开展物流链管理、需求预测和结算等服务。鼓励国内外大型企业设立企业物流总部,积极引进大型物流企业在我市设立区域性总部。支持国际大型物流总部企业在我市设立信息服务、物流配送、仓储等职能性总部。充分发挥我市作为粤赣边区交通枢纽优势,着力引进和培育一批物流总部企业。

(五)研发总部。鼓励国内外企业在我市设立研发总部,进行研发活动、研发战略决策、研发资源配置和研发业绩管理。围绕机械装备、生物医药、汽车等产业领域,突出引进各类高校及其科研机构相衔接的独立研发中心,鼓励内外资企业生产管理与研发活动相分离,力争形成区域性研发总部集聚区。

三、具体扶持政策措施

(一)积极引进总部企业

1.认定条件。总体按照政〔〕75号文件关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执行,即我市认定的新引进总部企业是指其核心营运机构、职能机构设在我市,承诺在我市经营期限不少于10年,且符合以下条件的依法经营的企业:

(1)在我市境内工商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实行统一核算,并在我市境内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2)总部企业投资或授权管理和服务的企业不少于3个,且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政策;

(3)总部企业营业收入中来自下属企业和分支机构的比例不低于20%。

(4)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其中服务类中介组织、研发机构、软件、动漫创意、文化产业等总部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

(5)年度入库税收(不含海关税收)不低于1000万元人民币。

2.扶持政策

(1)开办补助:对新引进总部企业给予开办补助。新设立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根据总部企业规模及贡献程度,自认定当年给予核定开办补助。对每个综合型总部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3%的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1000万元。除综合性总部外,对其他每个职能型总部给予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1%的开办补助,最高不超过300万元。以上开办补助从企业入驻后缴纳我市地方税收贡献额(即企业缴纳我市地方级财政收入中的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之和,扣除按相关政策办理退税后的净额,以下条款涉及的地方税收贡献额均按照本口径执行)中分年安排拨付。

(2)办公用房补助: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用房实施补助。新引进并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其本部租用自用办公用房,可按租金市场指导价的40%一次性给予18个月的租金补助。其本部新建或购置自用办公用房,自新建成或购置之月起3年内,按该房产实际入库的房产税的40%给予补助。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办公用房补助最高累计不超过5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拨付。补助期间的办公用房不得出(转)租出售,不得改变用途。

鼓励支持新引进总部企业入驻我市商务板块。对实际到位注册资本金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的总部企业,在上述补助基础上,实行入驻租赁物业费补偿。使用面积100平方米及以上并在我市纳税的企业,从经营之日起,给予连续3年(满36个月)租赁物业管理费补助,第一年补助50元/㎡,第二年补助30元/㎡,第三年补助20元/㎡,每个总部企业享受的租赁物业费补偿最高累计不超过200万元,从企业入驻后对地方税收贡献额中分年安排拨付。

(3)经营贡献奖励: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按该企业地方税收贡献额,前2年给予80%发展奖励,后3年给予40%发展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支持在我市组建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营销中心,自组建并经认定当年起,凡将分布各地企业生产的产品集中在总部营销中心销售并开票的,按其地方税收贡献额给予适当奖励,认定当年起前2年给予80%发展奖励,后3年给予40%发展奖励。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4)规费扶持:对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自认定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市级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前2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给予等额扶持,后3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按50%的额度给予扶持。5年后可继续享受本地现有总部企业的奖励政策。

(5)人才激励:新引进的总部企业的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经我市组织、人事部门认定,按其当年在我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给予住房和生活补助。对引进的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等,符合《中共省委办公厅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省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等三个文件的通知》(委办〔2010〕2号)及《市引进高层次创业创新人才暂行办法》(委办〔〕18号)等有关规定条件的,给予享受相应待遇。根据企业的需要,对总部企业负责人、中层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技能人才等企业总部人员因公出境申请,人事、外事、公安、劳动保障等部门给予优先办理,按规定为其办理往港澳商务一年多次或三个月多次有效签注;因紧急商务活动急需办理出国、出境手续的,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门及其它相关部门优先予以审批办理。

(二)积极扶持市内现有总部企业发展

1.认定条件。按照本意见关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认定条件执行。

2.扶持政策

(1)支持建设总部大楼。支持我市现有龙头骨干企业在我市建设总部大楼。

①实行总部经济用地优惠。由市政府根据总部经济发展规划,划出部分地块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以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前期开发费用和适当的土地出让收益等作为土地出让的挂牌起始价(但不低于同级别、同用途土地基准地价),面向社会挂牌出让专门用于建造总部办公楼。

②项目投资超5亿元的总部企业优先安排供地。科技含量高、创税多、投资额超1亿元的项目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

③对总部企业大楼建设项目,视同市重点工程项目管理,项目报建享受市本级行政性收费按实得部分等额扶持、服务型收费按下限减半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按实得部分等额扶持。

④按照总部经济的发展要求,适度超前规划建设基础设施和相应配套设施,为总部企业发展创造良好的商务环境。

⑤取得获得挂牌出让的总部办公大楼用地必须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交付土地之日起一年内动工兴建,交付土地之日起满两年未动工兴建主体工程或三年内未完工的依法予以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总部办公大楼只能用于企业办公使用,不得改变其用途。对企业单独选址的总部办公大楼项目,其土地以及房屋不得分割转让。如整体转让应按转让时的土地市场价与原出让地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如被强制处置,其强制处置收入应先按转让时的市场价与原出让价的差额补交地价款,余额方可用于抵债。企业以出让方式取得用地的,应承诺未达到纳税金额的按土地市场价补交地价款。该项承诺应作为土地招拍挂出让条件,写入土地出让合同。

(2)支持入驻商务板块:我市现有总部企业入驻商务板块的,同等享受新引进总部企业租赁物业费补偿政策。

(3)经营贡献奖励:经认定的本地现有总部企业,上一年度对地方税收贡献额10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500万元以上的,按照该新增量地方分成部分的30%给予奖励,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0万元。奖励期限暂定为10年。

(4)人才激励:按照本意见关于新引进的总部企业人才激励优惠政策执行。对连续三个年度环比新增地方税收贡献额位列全市前十名的总部企业的主要负责人,按该企业第四个纳税年度地方税收新增贡献额的1%,给予突出贡献奖,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万元。

(三)积极引导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

对市外企业在我市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的,给予以下扶持政策。

1.经营贡献奖励: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对我市地方税收贡献额100万元以上且年度环比新增税收贡献额30万元以上的,前2年按照该新增量的80%给予奖励,后3年按新增量的40%给予奖励,奖励期限暂定为5年。

2.规费扶持:自新设子公司或将分支机构改制为子公司当年起,其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地方政府审批权限范围内的,前2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给予等额扶持,后3年地方政府所得部分按50%的额度给予扶持。

(四)参照西部地区政策奖励

对设在我市境内的总部企业,在享受前述所列相关扶持奖励政策基础上,参照西部地区政策,给予其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全额补助奖励,奖励期限从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对已享受本意见经营贡献奖励的总部企业,企业所得税地方所得已奖励部分不重复补助。

四、优化总部经济发展的服务环境

1.各县(市)、区要把支持总部经济发展的工作重点放在优化环境和完善服务上。有关部门要在注册登记、年检、行政审批、财政资金补助、进出口、出入境、产权保护、用地、用工、人才引进、子女入学等方面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服务。

2.加强对总部经济发展的组织领导。成立由市领导任组长,各县(市、区)、市直有关部门领导为成员的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负责总部经济发展布局规划、政策制定、资格认定以及重大问题的协调工作,定期研究决定总部经济的政策,审定有关企业资格认定和奖励。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总部办),挂靠在市财政局,具体负责做好日常工作,协调解决总部经济发展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3.建立与总部企业的沟通机制。实施重点总部企业对口服务,建立各级领导干部联系重点总部企业制度,及时了解并掌握总部企业需求,帮助解决发展中的实际问题。

五、总部企业资格认定和审核程序

总部企业认定和相关优惠政策申请的具体工作,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总部企业认定程序

1.申请总部企业认定的企业,应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并由行业主管部门进行初审:

(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市总部企业认定申请表》;

(2)本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金融企业还应提交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

(3)申请总部认定的现有企业应提供当地税务部门出具的本企业前三个年度的纳税证明;

(4)经注册会计事务所审计的本企业上年度财务报表;

上述各类证照、证明和审计报告均收复印件、验原件。

2.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申请材料初审后,对符合条件的,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总部企业名单报送市总部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3.市总部办汇总各行业主管部门报送的名单后,将名单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西日报》等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为15日。

4.市总部办根据公示结果,将总部企业名单核定后上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

5.经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定的总部企业名单,由市政府以公告形式在市政府门户网站和《西日报》等媒体上刊发,并向经认定企业授予总部企业证书。

6.各行业主管部门每两年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进行复核,并将有关复核情况报送市总部办。市总部办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备案。对已认定的总部企业,上年度因涉税及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或刑事处罚,或经年度复核不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并收回证书,停止享受相关优惠扶持政策。经认定的总部企业发生更名或减资、主营项目变动、迁移、合并分立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10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情况报送行业主管部门及市总部办。市总部办汇总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审核确认,并公告和重新换发认定证书。企业上报的申请材料和内容应真实可靠,提供虚假材料的,经核实后,已认定为总部企业的,取消其总部企业资格,三年内不再具备申请认定总部企业资格。

(二)财税优惠政策申请程序

1.对总部经济的财税支持由企业提出申请,受理期限为次年第二季度。

2.企业申请财税支持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

(2)市发展总部经济财税支持申请表;

(3)企业总部认定文件;

(4)企业营业执照和国、地税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原件查验);

(5)上一年度经注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财务审计报告;

(6)其他市总部办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主要有:企业申请经营贡献奖励的,还应当提供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有关年度纳税证明以及企业分税种纳税的明细情况。企业申请办公用房补助,新建或自购办公用房,应当提供购房合同和购房发票、缴纳房产税发票复印件、经房地产开发商或业主盖章确认的标明尺寸和面积的购房或租房面积示意图;租用自用办公用房的,应当提供租房房产证复印件、经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复印件和房屋租赁发票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申请租赁物业费补偿的,应当提供物业费缴费发票复印件及入驻商务板块购房或租房合同复印件(必要时查验原件)。企业申请规费扶持的,还应当提供相关缴费凭证。

3.审核程序:企业应向市总部办提交申请材料,并由市总部办审核,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决定。根据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复,由市总部办下发文件,通知总部企业所在地财政从企业缴纳地方税收贡献额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分年拨款。

4.企业申请财税支持所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完整。弄虚作假、采取欺骗手段获得财税支持资金的,一经查实,责令退回财税支持资金,直至依法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人才激励优惠政策申请程序

1.对总部经济的人才激励优惠政策由企业提出申请,受理期限为次年第二季度。

2.企业申请应提供以下资料:

(1)企业申请报告;(2)企业总部认定文件;(3)组织、人事部门认定高层次管理和技术领军人才需要的资料;(4)其他市总部办认为需要提交的证明文件。主要有:申请住房和生活补助的,应当提交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申请企业负责人突出贡献奖的,应当提交前三个年度及当年主管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有关年度纳税证明以及企业分税种纳税的明细情况等。

3.审核程序:企业应向市组织、人事部门提交申请材料,并由市组织、人事部门初审。对符合条件的,市组织、人事部门出具初审意见并连同拟认定人员名单报送市总部办;对不符合条件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市总部办审核后,报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决定。根据市总部经济发展领导小组批复,由市总部办下发文件,通知总部企业所在地财政从企业缴纳地方税收贡献额及行政事业性收费中分年拨款。

六、相关政策和要求

1.对一些特殊的总部类型或新兴产业企业,在认定条件和鼓励政策上,可以一事一议。

2.我市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应将总部设在本市,其高管人员及总部中层管理人员应在总部领取薪酬并享受现有总部企业人才激励政策。

3.市内现有总部企业在市范围内重新变更注册地的,不享受新引进政策。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6

第一条为奖励在推动我市科学技术进步、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等科技活动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公民。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坚持尊重知识、尊重人才、鼓励自主创新和攀登科学技术高峰。加速实施科教兴市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推进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进步的原则。

第三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组织、受理、评审和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励设置及奖励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是由市人民政府设立的政府奖励。市科学技术奖(以下简称为市科技奖)分为三类:

(一)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

(二)科学技术进步奖;

(三)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

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工作中取得了有创造性的重大的科研成果或专利技术,第五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是指在市行政区域内。对推动科技进步和经济建设、社会发展作出突出贡献和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科技工作者个人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每次评选1-2名。

(二)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由市人民政府市长签署。

(三)对获得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将颁发荣誉证书和奖金。

第六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是指对具有创造性、先进性和实用性并取得了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自然科技研究成果和成果推广应用进行的奖励。

(一)市科学技术进步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三个等级。

(二)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获奖组织由市人民政府发给奖状。对获奖项目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发给科学技术进步奖证书和奖金:

1一等奖奖金每项10000元;项数78项

2二等奖奖金每项6000元;项数1720项

3三等奖奖金每项3000元;项数3033项

第七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是对在本市注册且属中小型规模的坚持推动本企业的科学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

(一)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每次评选6-8家;

(二)市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由市人民政府给获奖企业颁发奖牌及奖金。每项奖金10000元。

第三章奖励范围及条件

第八条本制度适用于在市行政区域内从事自然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科技成果推广应用活动的组织或公民。

第九条市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的被奖励对象必须热爱祖国。科技、经济、社会发展方面为做出创造性贡献,并产生了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科技工作者可作为奖励推荐提名:

(一)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开发领域取得了重大突破或创新的研究成果。

(二)从事具有原创性的科技成果推广和成果转化应用工作中。

第十条市科学技术进步奖的推荐项目重点是应用于生产实践一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一)应用研究成果(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设备和生物新品种)属于:

1国内、省内、市内首创的

2本行业先进的

3经过实践证明具有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的

(二)具有国内、省内先进水平的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成果。

(三)取得国家专利证书(即授权)或申报的发明专利已进入实质性审查阶段。

(四)市推广、转化、应用已有的科学技术成果。成效显著的

(五)引进、消化国内外先进成熟技术成果。贡献突出的

(六)市内重大科学技术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企业技术改造、资源开发利用中采用新技术、新工艺。

(七)实施社会公益性重点项目中。

(八)从事标准、计量、质量、科技信息、科技档案等科学技术基础性工作和自然资源调查、环境保护、医疗卫生、自然灾害监测预报防治以及软科学研究、科技著作(科普)编著等社会公益性科学技术项目取得重要成果。创造显著社会效益的

第十一条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奖授予符合下列条件的科技型中小企业:

(一)开发出具有省级及以上领先水平的新技术。有较高的市场占有率并取得显著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本企业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达到15%以上。

(三)重视新产品的研究开发和新技术的研究应用。

第四章推荐奖励程序

第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实行归口管理的推荐制度。按照行政隶属关系由下列单位和个人逐级推荐和申报:

(一)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

(二)市直有关行业主管部门、院校;

(三)市直重点企(事)业可直接申报;

(四)具有高级职称的3名以上同行科技人员联名。

第十三条推荐单位作为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对其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初审。

第十四条几个单位共同完成的科技项目由主持单位按归口的原则推荐上报。

第十五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对推荐的人员和项目进行评审。

第十六条市科技奖评审结果在媒体上公告。接受社会监督。异议期为一个月。

第十七条对有异议的项目经有关单位初审。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议并作出认定结论。

第十八条对公告后的获奖人员和项目。经市政府批准后予以授奖。

第十九条市科技奖的获奖人或获奖项目的完成人。作为考核、晋升、评定专业技术职称和享受有关待遇的依据。

第五章奖励经费

第二十条市科学技术奖每年评选一次。

第六章组织管理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设立市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承担。

第二十二条市科学技术奖专家评审委员会的组成人员。

第七章罚则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7

为进一步弘扬尊师重教的良好风尚,激励广大教师和教育工作者献身教育事业,促进我市教育事业加快发展,在第28个教师节到来之际,市政府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校长评选表彰活动。现将评选推荐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表彰名额

全市表彰奖励优秀教师100名、优秀教育工作者20名、优秀校长10名(见附件1)。

二、评选范围

优秀教师评选范围为全市各级各类学校的专任一线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评选范围为教育行政部门干部、教研和学校教辅及管理人员;优秀校长评选范围为各级各类学校连续担任校长职务5年以上的校长。

年以来已获得市级以上表彰人员原则上不再参加评选,如确有新的突出贡献可推荐参评。

三、评选条件

(一)优秀教师。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积极实施素质教育,热爱学生,教书育人,无私奉献,师德高尚,教育质量高,在当地有一定知名度,并能在各项工作中起到示范作用,从事教育工作5年以上。

(二)优秀教育工作者。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模范遵守法律法规,思想作风正派,廉洁从政,全心全意为教育发展服务,在教育管理和服务育人工作中不断创新,做出了突出贡献,在群众中具有较高威望。

(三)优秀校长。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办学理念先进,改革意识强,注重创新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学校教育质量高,社会信誉好;敬业奉献,团结合作,具有较高的教育理论水平和丰富的学校管理经验,在本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在标准化学校建设和校安工程建设中表现突出。

四、评选方法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民主评选、严格考核、自下而上、逐级申报的方式,保证评选推荐工作的公正和透明。拟推荐人选上报前应在单位或学校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天。

五、奖励方法

市政府拟于今年9月上旬召开市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和优秀校长表彰大会,对获奖人员进行表彰奖励。

六、工作要求

评选推荐工作要坚持条件,履行程序,保证质量。推荐的人选事迹要突出先进性、代表性、典型性、时代性,努力做到各级各类学校有代表,职成教育、幼儿教育、教育研究机构的人选应占一定比例。要兼顾长期从事教育工作的任课教师,农村教师应占推荐名额的30%以上,城镇中小学教师中有在农村任教经历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推荐。

七、申报材料

(一)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校长申报表(见附件2、3)一式三份,推荐表(见附件4、5)一式二份。

(二)推荐人选典型事迹材料一份,字数控制在1500字以内,材料要求准确、生动、翔实,具有代表性和典型性。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8

中华慈善总会成立于1994年,是新中国成立后第一个旗帜鲜明地以“慈善”二字命名的全国性慈善机构。15年来,在党和政府的领导以及社会各界的支持下,中华慈善总会作为一个全国性慈善机构,对内宣传慈善理念,开展慈善救助项目,推动地方慈善事业发展,对外加强国际交流与合作,为推动中国现代慈善事业发展作出了贡献。15年来,中华慈善总会累计筹集款物近100亿元人民币,开展了包括救灾、扶贫、安老、助孤、支教、助学、扶残、助医等方面几十个慈善项目,使数以千万计的困难群众得到了不同形式的救助。

目前,中华慈善总会已有273个团体会员单位,分布在内地所有的省、市、自治区,已经初步形成了慈善工作的基本网络。在对外交往方面,慈善总会除努力拓展和加强海外募捐,还积极建立慈善事业的国际交流平台,并与相关国际组织、国外慈善机构开展了多方面的交流与合作。1998年,中华慈善总会加入了国际联合劝募协会,成为该组织在中国大陆的唯一会员。

范宝俊会长在总结中华慈善总会15年来的基本经验和体会时强调:党和政府的领导和支持,是慈善事业发展的根本保证;深厚的慈善文化,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助推器;良好的慈善组织公信力,是慈善事业的生存之本;分工与合作,是慈善事业发展的必然趋势。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进而带动更多的社会人士投入到慈善事业中来,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中华慈善总会于2009年3月全面启动了第三届“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奖”评选表彰活动。“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奖”侧重表彰2007年以来,特别是在抗击低温雨雪冰冻灾害和抗震救灾中作出突出贡献的爱心人士、爱心企业(含海外华人华侨、在华外资机构),先进慈善机构,慈善工作者,影响广泛、社会效益良好的慈善项目,以及长期以来投身慈善公益事业、成绩突出的慈善志愿者等。

截至6月2日,中华慈善总会共收到各团体会员单位的推荐材料1800余份。本次活动评选委员会对收到的所有推荐材料进行了认真核实,多次召开评审会议,并将初评结果分别在《人民政协报・慈善周刊》、中华慈善网上进行公示,经听取社会各界意见,最终决定授予208名个人“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人物奖”,授予215个单位(企业)“中华慈善总会突出贡献单位(企业)奖”,授予105个项目“中华慈善突出贡献项目奖”,授予95个机构“中华慈善先进机构奖”,授予152名慈善工作者(志愿者)“中华慈善优秀工作者(志愿者)奖”。

中华慈善总会希望通过此次表彰活动,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提高各类机构和个人投身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感,加深公众对慈善事业的认知和理解,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从而推动我国慈善事业更好更快地发展。

关于“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奖”的表彰决定

为鼓励先进,树立榜样,表彰对中国慈善事业作出突出贡献的先进典型,以期带动更多的社会人士投入到慈善事业中来,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中华慈善总会于2009年3月起正式启动了“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奖”评选活动。经过为期三个多月的所属会员单位组织申报、材料整理、初选、媒体公示、复评、终审等环节,经中华慈善总会会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决定授予208名个人“中华慈善突出贡献人物奖”,授予215个单位(企业)“中华慈善突出贡献单位(企业)奖”,授予105个项目“中华慈善突出贡献项目奖”,授予95个机构“中华慈善先进机构奖”,授予152名慈善工作者(含志愿者)“中华慈善优秀工作者(志愿者)奖”(名单略)。

希望通过此次表彰,进一步激发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热情,激励企业、机构和个人参与慈善事业的社会责任感;提高公众和社会各界对慈善事业的认知与了解,营造全社会关心参与慈善事业的良好氛围。从而推动我国慈善事业更快、更好的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作出贡献!

特此决定。

中华慈善总会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9

第一条为提高电力工程的勘测设计水平和质量,鼓励电力勘测设计单位和广大勘测设计人员勇于创新,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努力优化勘测设计方案,控制工程造价,推动设计革命的开展,创造水平高、质量优和效益好的优秀勘测和优秀设计成果,根据国家有关部门优秀设计评选的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电力公司所属勘测设计单位承担并完成的电力勘测、设计、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以下简称"四优")项目的申报和评选国家电力公司优秀项目以及推荐部级优秀项目的工作。

第三条国家电力公司"四优"项目包括优秀工程勘测、优秀工程设计、优秀标准设计和优秀计算机软件。其中,优秀工程设计分为水电、火电、送电、变电以及调度自动化系统几类;优秀工程勘测分为岩土工程、工程测量、水文气象和水资源评价四个专业申报评选。

第四条国家电力公司"四优"项目应在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方针、政策和强制性标准,符合安全可靠、经济适用、符合国情原则的条件下,贯彻设计革命的思想,力求技术创新、设计创新,积极引进、消化国外先进技术,在技术水平、技术方案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等方面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具有良好的经济、环境和社会效益。

第五条国家电力公司"四优"的评选工作每两年进行一次。获得国家电力公司"四优"的项目可以被推荐参加部级优秀项目的评选。

第二章申报范围

第六条电力工程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的完整勘测或设计以及标准设计、计算机软件,符合以下范围可以申报国家电力公司优秀项目:

(一)、火电工程单机容量为300MW及以上的项目;其他具有突出特点和技术含量较高的火电项目。

(二)、水电工程总装机容量250MW及以上规模的项目;风力发电项目;其他具有突出特点和技术含量较高的水电项目。

(三)、送电线路工程电压等级为330kV及以上,线路长度50km以上的项目;地下或水底超高压电缆项目;直流输电以及其他电网新技术项目。

(四)、变电工程电压等级在330kV及以上的项目。

(五)、省调及以上调度自动化系统设计项目。

(六)、低于上述容量、规模但具有突出特点的项目。

第七条电力工程标准设计,包括上述范围内项目的典型设计、通用设计和参考设计。

第八条勘测设计单位自行开发、合作开发或从国外引进经二次开发的工程勘测设计及管理软件。

第九条整体工程中的单体建(构)筑物、单位工程、设备、材料、标准(规程、规范)不单独申报。

第十条中外合作设计的国内电力工程项目,主要工艺系统(如火电工程的锅炉岛、汽机岛和仪控岛,送变电工程的换流站)由国外设计的,暂不申报。境外工程项目暂不申报。

第三章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符合申报范围的勘测、设计工程项目,投入商业运行一年以上(以每次申报截止日期为准),可申报参加国家电力公司优秀勘测设计项目的评选。

第十二条当一个项目由二个及以上单位完成时,应由勘测、设计工作的主体单位或责任单位申报,并说明主体设计单位与协作单位完成的主要内容和工作量。

第十三条申报优秀项目的主要勘测、设计成员名单,应是对项目的技术水平和创新特点做出贡献的主要勘测、设计人员。每个设计项目申报名额不超过15人,每个勘测、标准设计和计算机软件项目申报名额不超过5人,均按照在项目中贡献大小依次排列。有两个以上设计单位参加的项目,总名额增加2~3人,人员及名次由相关设计单位协商确定。

第十四条各勘测设计单位所申报的设计项目必须取得项目所在地的省电力公司、项目法人单位、生产运行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对工程设计和经济效益的评价意见,以及当地(市级以上)环保部门的意见等证明文件。

第十五条各勘测设计单位所申报的勘测项目,其规模应与发电、送变电工程的规模要求相一致。对于岩土工程、工程水文与气象项目,应经一年以上实践检验;工程测量项目应经施工检验;水资源评价项目应经国家储量委员会评审。申报项目应取得施工、运行单位对本工程勘测项目的评价意见等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各勘测设计单位所申报的计算机软件项目,应持有省部级或有关权威单位的鉴定(评审)证书。

第十七条同一个项目只能申报一次,并不得通过其他渠道重复申报。否则,取消其评选资格。

第十八条对于发生过勘测设计重大质量事故、重大设计变更或由于勘测设计的原因发生重大工程事故的项目,一律不得申报优秀工程勘测、设计奖的评选。

第四章评选组织及工作程序

第十九条国家电力公司勘测设计"四优"项目的申报组织、申报材料的接收审查等日常工作,火电和送变电项目委托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进行;水电和新能源项目由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进行。由"电力工程设计四优评审委员会"(以下称"评委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由国家电力公司批准、公布并颁发证书。

第二十条评选工作程序

(一)、对申报项目的工程有选择地进行现场考察,听取项目法人单位、生产运行单位、工程监理单位、施工安装单位及调试单位的意见,核实有关技术经济指标和证明材料。

(二)、必要时听取项目申报单位的汇报。

(三)、听取专业初评小组初评意见。

(四)、评委会对项目逐个进行审议、讨论并提出评审意见。

(五)、按照评选标准(附件B-I)打分确定国家电力公司优秀项目和排序。

(六)、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确定推荐部级优秀项目等级和排序。

(七)、将评审结果报国家电力公司审批。

第二十一条国家电力公司勘测设计"四优"项目的申报材料内容要求与格式见附件A。申报材料一式三份,其中证明文件必须有一份是原件,光盘二份(20分钟以内)。于评选年度2月底前分别报送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

第二十二条申报国家电力公司勘测设计"四优"的项目,每项的申报费为人民币l000元,由中国电力规划设计协会和水电水利规划设计总院代为收取,专门用于评审工作。推荐申报部级优秀工程勘测、设计、标准设计及计算机软件奖项目的申报费,按建设部规定另行向建设部交纳。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三条获得国家电力公司勘测设计"四优"的项目,国家电力公司将给予公布并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四条获国家电力公司和部级奖的项目,获奖单位可根据项目的性质、工作量大小、获奖等级等综合因素,对主要人员给予表扬和奖励,并将其成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考核、晋升的依据。

第二十五条申报评选的项目必须实事求是,不得弄虚作假。评审结果公布后如发现与获奖条件不符或重复申报者,将视情节轻重和影响程度,分别给予该设计院降低奖励等级、撤销奖励、通报批评、暂停两届申报评选资格等处分。

第二十六条评选组织工作必须坚持公平、公正和实事求是的原则,保证评选质量。评委会专家要以严肃、认真和负责的态度参加评选工作。对违反评选纪律者,取消其评委资格。

第六章附则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10

一、指导思想、目标任务和实施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和落实科学发展观,通过“计划”的实施,不断促进农村科普体系的建设,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文化素质,让科普公共服务持续惠及广大农民,助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二)目标任务

1.在总结多年来,特别是“十五”计划时期农村科普工作经验的基础上,通过抓重点、抓亮点、抓示范,“十一五”规划期间,在全国每年评比、筛选、表彰一批有突出贡献的、有较强区域示范作用的、辐射性强的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等先进集体和个人。

2.在推荐、评比过程中通过农民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广泛宣传,以点带面、榜样示范,增强农民学科技、用科技的兴趣和意识,把学习科技知识变成广大农民的自觉行动;提高广大农民的科学意识和依靠科技脱贫致富、发展生产、保护环境、改善生活质量的能力;引导广大农民建立科学、文明、健康的生产和生活方式。

3.建立动员全社会力量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长效机制,开拓创新农村科普工作,提高科普公共服务能力,逐步建立完善适应农村特点、满足农民科技需求的科普工作新体系。

(三)实施原则

1.面向社会,统一标准。评选范围面向社会各界,符合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均可申报,统一评审标准。

2.立足科普,注重公益。评选对象立足于农村科普工作战线,注重社会公益,不以营利为主要目的。

3.差额评选,择优支持。各省推荐名额与最终确定获奖名单实行差额评选制,从各省推荐名单中择优支持。

4.奖补结合,追踪问效。中央财政安排专项资金,通过以奖代补和奖补结合方式对评选出的先进集体和个人开展科普惠农活动进行补助和奖励,为植根于基层的农村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更好地发挥示范带动作用创造更好的条件。对中央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及其结果实行监督考核和追踪问效。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奖励和补助先进集体和个人购置科普资料和设备,以及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开展培训讲座、展览、引进推广新技术和新品种等农村科普活动的支出。

二、推荐范围和条件

(一)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范围:经社团管理部门依法登记、在农村科普工作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县级以下(含县级)农村专业技术协会。

推荐条件:

1.组织机构健全、产权明晰、遵纪守法、管理规范;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会员农户在100户以上,拥有一项或多项适用技术,在科学普及、技术推广、协会管理方面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4.成立3年以上,具有较强的持续发展能力,会员年均纯收入高于本县农民年均纯收入20%以上;

5.致力于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二)农村科普示范基地

推荐范围:建立在农村、直接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以讲座、展览、培训、示范、咨询、服务等方式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致力于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场所。

推荐条件:

1.有明确的科普工作规划和任务目标;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开展科普活动的固定场所和科普设备,定期更新科普内容;

4.常年开展面向农民和农村青少年的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开展活动的时间100天以上、受益群众1000人次以上,或推广的实用技术形成产业化优势,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三)农村科普带头人

推荐范围:长期在农村面向广大农民开展科普工作,做出突出贡献的农民专业技术人才和农村科普志愿者。

推荐条件:

1.努力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宣传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模范实践社会主义荣辱观;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具有奉献精神,热心农村科普事业,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崇尚科学文明、反对愚昧迷信;

4.在农村开展科普工作连续3年以上。在组织开展农村科普工作和依靠科技带领农民致富,提高农民科学素质和专业技能,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绩显著,能够发挥模范带头作用,得到当地农民群众的广泛赞誉。

(四)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

推荐范围:在少数民族地区成立的,面向少数民族群众开展科普宣传,做出突出贡献的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

推荐条件:

1.认真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模范执行党和国家的各项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维护和促进少数民族地区团结与稳定;

2.获得县级以上(含县级)农村科普工作奖励;

3.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成立,成立时间在2年以上;

4.具备必要的科普宣传设备,具有较好工作基础;

5.常年面向少数民族群众开展科普讲座、展览、培训、咨询等科普活动。每年到少数民族地区开展科普活动的时间不少于100天,在提高少数民族群众的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方面成效显著,得到当地群众的广泛认可和好评。

(五)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和个人,不得申报和推荐:

1.有违法违纪行为的;

2.有损害农民利益行为的;

3.有其他造成不良影响行为的。

三、组织实施

(一)每年3月底前,由中国科协、财政部综合各省农村科普工作等情况,确定各省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名额,并下达到各省(区、市)。其中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的推荐名额按评选名额的120%进行分配,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名额按评选名额的150%进行分配。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申报不得交叉重复。申报单位和个人同时符合多个推荐范围和条件的,只能按其中一项进行申报。

(二)省级科协和省级财政部门根据中国科协、财政部下达的推荐名额和本方案规定的推荐范围和条件,结合本省农村科普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在4月底前下发到各市、县,并通过本省的主要媒体广泛宣传,向政府机构、社会组织和广大农民公开评比和筛选农村专业技术协会、农村科普示范基地、农村科普带头人和少数民族科普工作队的推荐条件和申报程序。认真组织做好本省的推荐工作。

地(市)科协和地(市)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省级科协和财政部门做好推荐工作。

(三)县级科协和县级财政部门根据本方案和本省的实施方案,通过当地媒体开展宣传工作,广泛动员当地社会各界积极参与;组织指导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进行申报;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确定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县级科协和财政部门应将推荐名单在有关乡村公示10天,广泛征求意见;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县级科协和财政部门在6月底前,将正式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省级科协和财政部门。

(四)省级科协和省级财政部门汇总各县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审核,在中国科协和财政部下达的推荐名额内,提出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推荐单位和个人名单须在本省媒体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由省级科协和财政部门于7月底前,将正式推荐名单和相关材料上报中国科协和财政部。

(五)中国科协和财政部汇总省级科协报送的申报材料,成立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媒体公示10天,公示期满无异议的,9月底前由中国科协和财政部批准并下达各省级科协和财政部门。对受到表彰的单位和个人,分别授予“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和“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带头人”称号,由中央财政资金给予奖励和补助。

(六)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要积极宣传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先进事迹,要加强对奖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要加大对获奖单位和个人开展农村科普工作的指导力度,使其在提高农民科学素质,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要认真做好工作总结和经验交流。省级科协和财政部门应于12月底前将年度工作总结报中国科协和财政部。

四、保障措施

(一)统一认识,加强领导。实施“科普惠农兴村计划”是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精神,落实《全民科学素质行动计划纲要》,提高农民科学素质,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举措。各级科协和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统一思想,在党委、政府的领导下,加强对计划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纳入相应的工作计划,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团体共同组织实施,发挥各自优势,密切配合,形成合力,保证计划顺利实施。

(二)广泛宣传,正确引导。受表彰的“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先进单位”和“全国科普惠农兴村带头人”是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杰出代表。要把对优秀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农村科普带头人评比筛选过程与普及科技知识、弘扬科学精神、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有机地结合起来,通过广泛宣传他们的先进事迹,进一步激发广大农村基层科普组织和科普工作者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激发广大农民学科学、讲科学、用科学的积极性、创造性,引导全社会共同关注农村科普工作。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11

第一条为了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创造公开、平等、竞争的政策环境和人才脱颖而出的运行机制,做好我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充分调动和发挥广大知识分子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积极性、创造性,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参照《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选拔管理办法》,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我县各行业、各学科的生活、建设、科研、教学等单位,在第一线做出突出贡献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全县选拔、管理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工作,在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实施。

第二章选拔条件

第四条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人选,必须是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热爱社会主义祖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遵纪守法,清政廉洁,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恪尽职守,施展才华,自觉奉献,热爱*,扎根*,年龄一般在55岁以下,近四年取得的成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一)在引进、开发、推广应用科学技术方面

1、获省(部)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奖的人员,获市级技术(农业)推广成果一、二等奖和两项以上三等奖的人员。

2、获两项以上国家专利,实施后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3、获省(部)级优秀产品奖、技术开发奖、名牌产品奖、产学研联合开发成果奖,并获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4、在引进、消化、吸收国外先进技术,推广应用国内外新技术、新成果、新工艺,或者在企业技术改造中解决了重大技术难题,成绩突出,效益显著,受到市委、市政府以上表彰奖励的人员。

(二)在自然科学基础理论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方面

1、获省(部)级以上科技进步奖的人员。

2、获市级科技进步一、二等奖或两项以上三等奖的人员。

3、获市级自然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首位人员。

(三)在重点科研设计、攻关项目或在工程和工艺美术设计方面,获国家设计奖或获得省(部)级优秀设计奖,并取得显著社会经济效益的人员。

(四)在支援中小企业、乡镇企业,领办创办国有、集体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中,取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受到国家部委、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表彰奖励的人员。

(五)在教学第一线教书育人,成绩显著,获得省级以上优秀教师、教学能手、特级教师称号的教育工作者。

(六)在医疗卫生第一线工作,医疗技术和临床实践效果达到市内先进水平,特别是在诊断治疗疑难疾病方面做出较大贡献,居市内领先地位;或在预防保健等方面对提高人民健康水平提出有效预防对策和防治措施,在市内外有影响的著名医务工作者。

(七)在社会科学研究方面政治方向明确,学术造诣深,具有创造性研究成果,获省哲学社会科学优秀成果一、二等奖的人员;或市级社会科学学术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的首位人员;在国家一级学术刊物上发表过三篇以上论文,或出版过一部以上有较大影响的学术专著,对两个文明建设起到积极推动作用,被市内外同行公认在学术研究方面起着重要带头作用的人员。

(八)在文学创作、艺术表演、新闻出版工作中成绩优异,对繁荣和促进我县的文化艺术事业做出卓越贡献,获全国好新闻奖、范长江奖、邹韬奋奖和百佳新闻工作者、中国图书奖以及获市级文学艺术成果奖一等奖或二等奖首位人员,在市内外享有较高声誉的作家、画家、表演艺术家、工艺美术家、记者、编辑。

(九)在重点体育项目中,培养出多次获得全市重大体育比赛冠军的运动队、运动员,对我县体育事业的建设和发展做出重大贡献的教练员。

(十)在科学管理方面,有一套行之有效,具有较高推广价值的现代化管理理论和经验,对推动科技进步和促进生产力发展成效显著,连续三年以上获得显著经济社会效益,所管理的单位受到省委、省政府或市委、市政府表彰的主要管理者。

第三章选拔原则与程序

第五条选拔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坚持民主、公开、平等、择优的原则,以对社会的实际贡献和政治表现为依据,不受身份、专业技术职务、学历、资历的限制,坚持好中选优,真正拔尖。

第六条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选拔工作,采取定期申报、集中审批的办法,每两年进行一次。

第七条选拔评审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工作,由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按照专业特点,分别在县委宣传部、县教育局、县计经局、县卫生局、县委农工部归口,设立五个评议小组,负责各口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初评工作。每个评议小组由五至七人组成,设组长、副组长各一人,成员由领导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组织、政工干部担任,其中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评议小组成员人选由各归口主管部门提名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县上设立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劳局、县科技局、县科协等部门的分管领导和各评议小组组长组成。评审委员会主任由县委组织部分管领导担任。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八条选拔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采取自下而上逐级推荐的办法。选拔对象由所在单位推荐,担任主要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由主管部门提名推荐,并征求所在单位群众的意见,经本单位党组织或行政领导集体研究通过,统一填写《*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呈报表》一式四份,并附证明本人主要贡献的材料及奖状、证书等原件及复印件,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各乡(镇)和县级各部门,对本乡(镇)、本系统拟推荐的人选进行初步筛选,提出推荐名单,连同上述有关材料、证件报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九条对各乡(镇)、县级各部门推荐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人选,按照下列程序进行初审。

(一)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收到的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人选的材料审查核实后,按各人所从事的专业,归口分送各评议小组。

(二)各评议小组根据选拔条件逐人进行评议,对符合条件的人选,按照各人的贡献和事迹等,排列出名次,报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汇总后,提交县拔尖人才评审委员会评审。

评议小组的评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能进行评议。

(三)评审委员会根据各评议小组评定的人选,经充分酝酿,综合平衡后,提出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人选名单,报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批。

第十条被批准为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人员,由县委、县政府命名、颁发荣誉证书,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知其所在单位落实有关待遇。

第四章管理

第十一条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由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管理,日常工作委托乡(镇)、县级部门和所在单位具体负责。

第十二条对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实行动态管理,管理期限一般为四年。管理期满,重新进行选拔调整。对在管理期间没有新的科研成果和突出工作实绩者,或者不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管理期满后,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对那些科研、生产周期较长,三、五年不易出成果的项目,只有阶段性成果或突破性进展,可继续保留。对管理期限内因工作失职造成严重事故或重大经济损失等严重后果,或者有违法乱纪行为,以及其他原因不宜继续作为拔尖人才管理的,由所在单位提出意见,按照拔尖人才选拔程序逐级上报,经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审查同意后,取消其荣誉称号和有关待遇。

第十三条建立考核制度和考绩档案,实行目标管理。每年年初,由拔尖人才根据各自科研、业务发展等情况提出本年度工作计划,应完成的目标任务,由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抄报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每年对全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进行一次考核。具体考核工作,由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考核内容,以年初拟定的目标任务为重点,包括本年度内的学术、业务和其他工作方面的实绩。拔尖人才考绩档案和人才信息库,作为实施动态管理的重要依据。根据考核情况,有针对性地采取措施,促进拔尖人才政治、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

第十四条建立与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联系制度。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通过召开座谈会、调查走访等形式,经常了解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工作、学习和生活等情况,听取他们的意见和建议。所在乡(镇)、部门和单位要关心他们的工作、学习、学术活动和生活、健康状况,帮助他们排忧解难并及时向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映有关情况。

所在单位及主管部门对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调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工资、奖惩、健康状况以及退休等方面的重大变化,应及时向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告。调往县外的,要报经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同意后,按管理权限办理。

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退休后,原则上不再列入管理范围,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继续保持与他们的联系。主管部门和所在单位要注意倾听他们的意见和建议,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为他们继续发挥余热提供条件。

第五章工作条件与生活待遇

第十五条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在阅读有关业务文件方面,与所在单位领导享受同等待遇。对上级有关重要指示精神和本单位的重大决定,所在单位党政组织要及时向他们通报。对拔尖人才违法违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须书面报告县委知识分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所在单位要积极为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改善工作、学习条件。

(一)优先安排他们急需的科研经费、图书资料、仪器设备等。对拔尖人才申报的科研课题,在同等条件下,所在单位应优先申报,各级业务主管部门要优先安排,确保科研经费及时到位,专款专用。对拔尖人才科研成果的开发应用,所在单位和各有关部门在政策、经费等方面应给予支持和照顾。

(二)要保证他们所担负业务工作的相对稳定,使用不当的应及时调整。减少不必要的社会兼职,以保证他们有充足的时间和精力从事业务工作。根据工作需要为他们配备助手,助手人选应征得拔尖人才本人同意。

(三)关心他们的知识拓展和更新,积极为他们参加学术研讨、交流活动和考察提供机会和条件。

第十七条被授予“*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称号的,在享有此称号期间享受以下待遇:

(一)由县财政统一支出,每月发给20元补贴。

(二)每年由县委组织部、县人劳局组织集中对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进行一次健康检查,所需经费由拔尖人才所在单位支付。

(三)每年不少于10天的休假或短期疗养。

(四)夫妻两地分居的,优先解决其配偶的工作调动、户口迁转等问题。配偶是在职人员的,由人事、劳动部门负责调动,不受流向限制;配偶是农村户口的,可优先安排在专业技术人员“农转非”指标中予以解决。身边无子女的,可调一名在外地工作的子女(包括子女的配偶)到身边工作。

(五)有待业子女的,由当地优先照顾解决一名符合条件的子女就业。

(六)在住房、因公差方面,应不低于同职称、同职务、同工作年限人员的待遇。

(七)因公、因病用车,由所在单位协调解决。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推荐宝鸡市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人选,应从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中评选产生。

第十九条报纸、电台、电视台等宣传媒介,应积极宣传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的奋斗业绩和精神风范,以扩大社会影响,进一步树立“尊重知识、尊重人才”的良好社会风尚。

第二十条选拔县有突出贡献拔尖人才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乡(镇)和县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严格选拔,宁缺勿滥。对在评选工作中弄虚作假、谎报成果、骗取荣誉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荣誉称号及有关待遇,并按照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对利用选拔机会进行压制、诬陷、打击报复者,要追究责任,按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党纪、政纪处分,后果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突出贡献奖申报材料范文12

一、格式(内容叙述的顺序)

1、个人掌握的各种职业技能、特别是本工种职业技能的状况(等级、时间、熟练程度)。

2、以个人技术工作经历为线索(背景),列举在所从事的技术工种中比较重要的业绩。

3、对上述业绩,逐个叙述其在技艺上的贡献及对生产经营上的经济价值。

4、在上述业绩中,选一重点业绩(成果)进行应知理论、应会技能的分析,来集中反映自己所达到的技能水平。

二、内容要点

(一)技术上的内容

1、技术革新、技术改造与技术攻关活动中的贡献。

2、技术交流、技术培训与高师带徒活动中的成效。

3、吸收、消化、创新“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技术与开发、推广、应用高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活动中的业绩。

4、因生产成绩优异、贡献突出而受到奖励与在操作比赛中获优胜名次或在报纸、刊物上发表专业文章的情况。

(二)内容应反映出以下几个要点

1、本人实际掌握的绝技绝招。

2、本人已形成的创新能力。

3、本人能体现的应变能力。

三、材料证明

在个人技术工作小结中叙述的比较重要的业绩(成果),尽可能要有书面证明材料。选定的重点业绩(成果)分析材料,一定要有书面证明材料。

证明材料可以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个人技术工作小结由申报人所在单位盖章或由两名同专业工程师及以上职称者签名盖章。

2、成果受益单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