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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书面检查材料

时间:2022-06-16 14:13:18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1

一、在贯彻落实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精神方面。学习不到位,不全面,不系统、不深入。有时把工作当成硬任务,学习变成软任务,总认为自己是做实际工作的,懂得一些基本观点、基本原理能适应工作就行,导致理论指导实践和日常工作的能力还有差距,在牢固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核心意识、看齐意识方面还有不足。

二、在管党治党政治责任落实方面。我作为支部书记,切实落实全面从严治党各项任务,让党支部实实在在地担负起教育党员、管理党员、监督党员作用,但在具体工作中,还存在对制度重视不够,制度建立完善不健全、不及时,制度落实有差距;对个别党员的日常要求不够严格,导致支部成员和全体党员在日常工作中发挥模范引领作用不够明显的问题。

三、在落实意识形态工作责任制方面。落实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不到位,主体责任意识不强,未按要求研究意识形态工作,导致工作上出现了不足之处。长清大学城、山东大学、山东建筑大学周边都发现了“团契”、私设聚会点现象;山东大学齐鲁软件园新疆籍学生留学埃及期间接受“圣战”培训并学习制爆技术,回流山东大学继续上学时被公安部门抓获。这都是由于落实意识形态工作,领导责任不到位所造成的。

四、在杜绝好人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方面。在杜绝好人主义、圈子文化、码头文化方面的决心不够坚定。虽然能够主动要求增强党内生活的战斗性,但自己更多的是在自我批评上多做文章,对于批评,有时候还不太能够说出口。

五、在“四风”问题方面,工作作风不够扎实。一是在“快”字的体现上还不够,只争朝夕的要求还未达到,工作效率还需提高;二是在“深”字的体现上还不够,超前服务、及时服务、细致服务和耐心服务的工作还不到位;三是在“严”字的体现上还不够,高标准、严要求、高效率的意识还不到位;四是在“实”字的体现上还不够,工作抓细、抓实、抓具体实干精神不够;五是在“韧”字的体现上还不够,自己办事急,忙起来或工作上不去或不被理解时有急躁情绪。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剖析

对于以上存在的突出问题,我进行了深刻的党性分析和全方位透视,发现问题产生并非空穴来风,而是有其深层次的根源。认真剖析问题产生的根源,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学习自觉不够强。认为只要能把工作正常推进,不求有更高的作为,以至于学习动力不足,没有养成好的学习习惯,缺乏学习主动性。

(二)理想信念不够坚定。不忘初心,就是不能忘记一名共产党员最初的理想信念,我作为一名老党员,理想信念不够牢固,放松了对自身建设的要求,没有持续不断地加强政治理论、道德情操、思想文化和专业知识等修养,放松了对党性锻炼的要求和保持党员先进性纯洁性的追求,直接影响了自己思想的进步和工作的推进。

(三)党性修养不够深。由于自己党性修养把关不严,为“四风”问题滋生、滋长提供了温床,精神上缺了钙,丢弃了党员吃苦在前、享受在后的优良传统。

(四)宗旨意识不牢固。有时感觉工作压力大、责任重,时而产生畏难情绪,工作上有时缺乏干劲和闯劲,担当精神不强,最终形成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意识有所淡化,未能真正做到在思想上关心群众,感情上贴近群众,工作上联系群众,行动上照顾群众。

三、努力方向和整改措施

(一)强化理论学习,做到深学笃用。坚持把加强学习作为提高政治素质、磨炼意志、增长才干、推动工作的第一需要,摆在突出位置。认真学习领会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提高自己的理论修养,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自觉地加强党性修养,遵纪守法,廉洁奉公,做到自重、自省、自警、自励。以高度的责任感、事业心,勤勤恳恳、扎扎实实的工作作风。努力培养全局眼光、增强战略思维能力,不断丰富自己的知识体系,开拓自己的视野,力争成为一名行家里手、专业干部。

   (二)强化“四个意识”,提高政治站位。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武装头脑,坚定维护以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各项决策部署。切实增强“四个意识”, 自觉在政治定力、担当精神、工作方法、敬业精神、清正廉洁上向党中央看齐,坚决服从于中央重大决策、省委重要部署、县委重大安排。强化自我修炼、自我约束、自我塑造,在忠诚敬业、廉洁自律上作出表率,坚持用党性原则和纪律规矩来约束规范言行,始终做到心中有党、心中有民、心中有责、心中有戒,确保在大是大非和利益诱惑面前立场坚定,永葆政治本色。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2

关键词:刑事诉讼;卷证材料:内部结构:万能卷宗

中图分类号:D926.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0544(2012)04-0099-05

文书、档案等书面材料不仅是人类进入文字社会以来最重要的社会治理技术,也是有关机关和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固定和保全证据、用以反映刑事诉讼活动情况最重要的手段之一,由各种证据材料和文书组成的刑事案卷因此受到诉讼各方尤其是控辩裁三方的高度重视。刑事案卷通常又被称为刑事卷宗,是对有关机关和个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有关机关以此为根据作出的各种处理决定以及反映职责履行情况的书面记录的总称。从内容看,刑事案卷通常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原始证据,如书证的原件、可装入案卷的物证的原物:二是固定、保全原始证据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如各种询问或讯问笔录、勘验检查笔录、书证的复制件、物证的复制品等;三是有关机关和个人在行使职权、履行职责过程中所形成的书面材料,如拘留证、逮捕证、搜查证、书、判决书、有关机关的内部讨论记录和决定、评议笔录等。作为刑事案卷核心组成部分的刑事卷证主要是指侦控机关和审判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制作的具有诉讼效力的各种文书以及通过各种途径获得的证据材料的简称。刑事卷证在诉讼过程中产生,与诉讼阶段有着密切联系。从诉讼发展的阶段看,刑事卷证大致包括以下内容:一是形成于侦查阶段并被装入侦查案卷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二是在检察官介入刑事诉讼后形成的诉讼文书以及获得的证据材料;三是在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因研究范围所限,本文所使用的“刑事卷证”这一概念主要是指侦控机关在审前阶段制作的诉讼文书以及获得的证据材料的总和,原则上不包括审判阶段形成的诉讼文书等材料。

一、我国刑事案卷的内部结构

我国刑事诉讼法根据证据的表现形式将其分为物证和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七种类型,但在具体司法实践中,被有关机关作为证据采纳甚至采信的并不仅限于此。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无论是侦查机关还是检察机关抑或是审判机关,都会把各自的诉讼成果以案卷的形式固定下来并以此为根据作出相应的处理决定。为了进一步理清刑事卷证与刑事案卷的关系,下面拟根据有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规定和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对刑事案卷和刑事卷证的内部结构及其在刑事诉讼中的运作过程作一简要介绍。

在由公安机关侦查的刑事案件中,对于侦查阶段形成的各种材料,负责侦查的公安人员在侦查终结时应根据其性质和价值整理归类并分别装订成侦查卷(正卷或诉讼卷)、侦查工作卷(副卷)和秘密侦查卷(绝密卷):侦查卷包括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两部分,分别由各种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组成;侦查工作卷主要由内部请示、报告、讯问计划、调查提纲以及案件讨论记录等组成;秘密侦查卷由与秘密侦查措施的审批、使用过程和结果等有关并且需要保密的材料组成。对于依法应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案件,侦查机关应将侦查卷即本文所说的侦查阶段形成的刑事卷证移送给检察机关审查并由其作出是否提起公诉的决定,至于侦查工作卷和秘密侦查卷,则不随案移送,而是由侦查机关自行保管。

对于公安机关侦查终结移送审查的案件,检察机关审查后如果认为符合提起公诉的条件,也应对审查过程中形成的材料和公安机关移送的材料整理归类并分别装订成侦查卷、公诉卷和检察内卷:除了侦查机关移送审查时移交的侦查卷内包含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外,审查阶段形成的侦查卷还装有检察机关在自行调查取证过程中制作的诉讼文书和取得的证据材料以及侦查机关补充侦查后移送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公诉卷由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以及“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构成,但以书和“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为主;检察内卷主要由阅卷笔录、审查报告、讯问笔录、书草稿等组成。案卷整理完毕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必须将公诉卷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法院。虽然侦查卷依法不应在提起公诉时随案移送,但公诉人在庭审过程中可以出示、宣读或播放该案卷内的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并当庭或在庭后按照有关规定移交给合议庭。此外,无论是在提起公诉时还是在审判结束后,检察机关都不移送检察内卷,而是由其自行保管。

对于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的案件,法院审判结束后也应对控辩双方提交的材料以及审判过程中形成的材料整理归类并分别装订成侦查卷、诉讼卷和副卷(有些法院没有把侦查卷和诉讼卷分开,而是将有关卷证材料合并成正卷)。侦查卷主要由检察机关移送的各种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组成。诉讼卷包括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时移交的书、立案登记表以及法庭审判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诉讼文书,如庭审笔录、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裁定书、判决书、宣判笔录等。副卷主要由案件承办人的阅卷笔录和审查报告、庭审方案、合议庭评议笔录、审委会讨论记录以及其他不宜公开的材料构成。同

从刑事案卷各个组成部分在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运行过程可以看出,不但侦查阶段形成的正卷(包括诉讼文书卷和证据卷)和审查阶段形成的公诉卷是将侦查、公诉、审判等前后相继的各个诉讼阶段有机联系起来的纽带,而且其中的证据卷对有关机关是否作出移送审查、提起公诉、判决被告人有罪等决定发挥了关键作用。既然“刑事程序的流转及司法决策的作出皆以各种证据和文书材料构成的案卷为主要载体”,我们在此有必要对本文所说的“刑事卷证”的内部结构从侦查卷和公诉卷两个角度进一步加以说明。

根据公安部《公安机关刑事法律文书格式(2002版)》和2003年《公安专业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侦查卷中的诉讼文书卷由辩护人在审查阶段依法有权查阅、摘抄、复制的诉讼文书和技术性鉴定材料构成:前者通常包括受理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与强制性侦查措施有关的法律文书、与回避有关的决定书、结案文书等;后者包括鉴定聘请书、鉴定书、检验材料以及鉴定结论通知书等各种技术性鉴定材料。作为侦查卷核心的证据卷通常包括以下内容:物证的原物或照片,书证的原件或复制件,被害人、犯罪嫌疑人、证人等所作的书面陈述,视听资料,勘验、检查笔录,侦查实验笔录,辨认笔录,调取或扣押物品和文件的清单,查询、冻结存款或汇款的通知书以及解冻通知书,与案件有关的各种情况说明或证明材料,等等。

对于公诉卷的构成。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

为书、证据目录、证人名单、主要证据复印件或照片,最高人民检察院等国家机关在此基础上先后对各个组成部分作了进一步的解释或说明:(1)书应当一式八份,每增加一名被告人另外增加五份;(2)证据目录应当是前收集的证据材料的目录,即凡是在检察机关提起公诉前收集到的证据材料,无论是在侦查过程中收集到的还是在审查过程中收集到的,无论是否有利于被告人,也无论检察机关是否打算在法庭审判过程中使用,都应列入移送给法院的证据目录;(3)证人名单应当包括在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名单,也就是说,凡是在前提供了证言的证人,无论其是否拟出庭作证,也无论其提供的证言是否有利于被告人,检察机关均应将其列入证人名单;(4)主要证据包括书中涉及的各证据种类中的主要证据,多个同种类证据中被确定为“主要证据”的证据,作为法定量刑情节的自首、立功、累犯、中止、未遂、正当防卫的证据。

二、法德刑事卷宗的内部结构

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目前所实行的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脱胎于中世纪后期欧洲大陆的纠问式诉讼模式。卷宗在纠问式诉讼模式中的地位举足轻重,可以说是决定被追诉人命运的根据:法官在作出裁判之前要进行较长时间的秘密侦查,调查收集到的证据材料均要放入卷宗:法官在作出裁判时根本不听取被告人和证人的口头陈述,而是直接以该卷宗为根据。法德等大陆法系国家虽然在对传统纠问式诉讼模式进行根本性改造的基础上确立了职权主义诉讼模式,但因受纠问式诉讼模式下发达的卷宗制度的影响,仍然极端重视卷宗(dossier)的作用,普遍要求各个诉讼阶段都应制作详细而完整的卷宗,刑事卷宗的内部结构因此极为庞杂。在大陆法系国家,侦控机关负有客观公正的义务,在审前阶段形成的各种文书以及通过调查取证获得的各种证据材料,无论是否有利于被追诉人,都要纳入卷宗。装有侦控机关侦查“成果”的卷宗是“通用”卷宗,检察官、辩护律师和庭审法官均可充分使用。下面拟参照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对法德刑事卷宗的内部结构作一简单介绍。

在法国刑事诉讼中,案卷(卷宗)的地位至关重要,因为任何案件只有以案卷的形式才能提交法庭审理。一般来说。移送给法院的案卷至少应当包括如下内容:确认犯罪事实的笔录,被告人的“犯罪记录”。被告人向警察所作的辩解或说明,证人证言,关于犯罪人个人情况的简单介绍。对于法国审前刑事案卷的内部结构,澳大利亚学者Bron Mckillop进行了大量的实证研究。根据BronMckillop的亲身观察和描述,在法国的重罪案件中,审前阶段形成的案卷由四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文件卷宗(Pieces de Forme),共有47份文件,具体包括文件和物品清单、警察向预审法官移送材料的备忘录、警察就启封情况制作的报告、被告人更换律师的信件、有关人员要求成为民事当事人的信件等。第二部分是有关被告人个人情况的卷宗(Renseignements et Personnalite),共有47份文件,具体包括与被告人有关的各种证明文件(如出生证明、前科记录和服兵役的情况证明等)、预审法官向被告人询问其个人情况所形成的笔录、预审法官要求警察进一步询问被告人个人情况的授权委托书、警察向有关人员(如被告人的亲属、邻居、朋友、咨询人)询问被告人个人情况所形成的笔录、有关被告人心理和病理情况的报告、预审法官在被告人收到前述询问笔录和报告后会见被告人时形成的笔录等。第三部分是有关审前羁押情况的卷宗(Detention Provisoire et Controle Judiciare),共有6份文件,包括预审法官签发的临时羁押令、预审法官征求检察官意见的文书、检察官要求延长羁押期限的请求书、羁押听证记录、羁押期限延长令等。第四部分是有关案件事实的侦查卷宗(entitled Pieces de Fond),是整个案卷的主体,共有170份文件,其中一些文件自身就是微型卷宗(如弹道报告和照片)。本部分卷宗又由两大块构成:第一大块共有57个文件,详细记载了警察在初步调查之前和初步调查中的取证情况,大致包括一份长达7页的调查情况概述、询问嫌疑人和16位证人的笔录(涉及案件事实和嫌疑人的个人情况)以及一份物品和文件清单;第二大块共有113个文件,记录了预审法官亲自或警察在其监督下进行的侦查活动,大致包括预审法官讯问被告人的9份笔录(7份涉及事实问题、2份涉及被告人的个人情况)、9份专家报告、8份涉及检察官和预审法官相互交换意见的文件(5份是检察官的请求书、3份是预审法官的书面答复)。此外,在法国的轻罪案件和违警罪案件中,根据Bron Mckillop的考察,审前阶段形成的刑事案卷由笔录和文书两部分构成:前者包括讯问被告人笔录、询问证人笔录、搜查笔录、扣押清单、相册、物品清单、侦查笔录、书证、鉴定、报告等一系列证据性材料:后者包括传票、搜查证、收据、通知、说明等文书。

在德国刑事诉讼中,侦查权由检察官享有,警察是检察官的辅助官员,但在具体的侦查过程中,警察往往独立实施侦查行为,只有在侦查结束时才会把有关卷证材料移送给检察官,因此,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主要反映了警察的侦查过程以及所取得的成果。根据德国学者约阿希姆・赫尔曼在《一个案例两种制度一美德刑事司法比较》一书中的描述,侦查阶段形成的卷宗大致包括以下材料:警察根据报案人的陈述制作的备忘录;警察制作的说明无法取得搜查令状的详细原因的记录;警察搜查嫌疑人后根据记忆制作的对搜查过程和结果进行描述的报告;警察搜查结束后制作的搜查笔录和扣押物品清单;警察事后制作的有关被害人情况的报告;警察讯问犯罪嫌疑人的笔录:警察实验室制作的概括指纹检验结果的报告;犯罪现场照片;询问被害人过程中录制的磁带;根据录音带制作的询问被害人的笔录;从被害人处调取的物证;警察事后制作的表明被害人同意由警察保管物证的备忘录:警察制作的请求检察官提出羁押犯罪嫌疑人的动议的简短备忘录;检察官在审查警察移送的案卷(卷宗)副本后作出的批准警察羁押申请的命令(决定);检察官为法官准备的详细说明羁押具有必要性的理由的羁押令草稿;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记录信息;侦查法官在阅读检察官移送的案卷(卷宗)原件和羁押令草稿以及听审的基础上针对犯罪嫌疑人签发的羁押令;侦查法官和法庭书记官共同制作的羁押听证记录;警察在搜查犯罪嫌疑人的工作场所后制作的搜查扣押报告以及询问知情人的笔录;警察在扣押物证后请求检察官向法官申请证据保全的备忘录:检察官批准向法官申请证据保全的命令;侦查法官在阅读检察官提交的卷宗和证据保全申请后的批准扣押的命令;警察询问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人员的笔录;可能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向警察提交的医疗报告复制件;医生向警察出具的被害人伤势报告;警察侦查终结时制作的对侦查过程和结果进行总结的侦查终结报告;律师向侦

查法官提出的要求对嫌疑人暂缓执行羁押令的申请;侦查法官制作的把律师申请送交检察官办公室并要求检察官提交意见的备忘录;检察官制作并附在新增卷宗后的表明是否赞成对嫌疑人暂缓执行羁押令的备忘录;侦查法官的是否对嫌疑人暂缓执行羁押令进行听审的命令:法庭书记官制作的暂缓羁押听审笔录;侦查法官作出的对嫌疑人暂缓执行羁押令的决定。

德国检察官虽然有权亲自进行侦查,但在具体的刑事司法实践中很少这样做,从检察官收到警察移送的侦查终结报告和卷宗后所从事的活动的记录可以看出这一点。根据赫尔曼的描述,检察官介入侦查后形成的案卷材料主要有:检察官制作的要求警察进一步询问证人的备忘录:警察按照检察官的要求并在事后向检察官提交的进一步询问证人的笔录和照片辨认报告;警察向检察官补充提交的可卡因检验分析报告;警察向检察官提交的被害人详细描述被盗物品清单的信件:检察官针对犯罪嫌疑人制作的刑事处罚令申请、刑事处罚令草稿、关于嫌疑人在缓刑期间所要履行的义务的附加决定草稿以及要求撤销对嫌疑人的羁押令和暂缓执行羁押令的条件的申请;检察官针对被告人提出的详细写明案件事实、指控罪名、相关侦查结果和证据等事项的正式书:检察官对下属作出的包括复印卷宗、准备扼要卷宗副本、把刑事处罚令申请和附加决定草稿、正式书以及卷宗副本送交法院等要求的命令。

三、英美刑事案卷的内部结构

关于英美法系国家是否存在刑事案卷的问题,我们必须正确理解法国学者勒内・达维德曾经说过的如下一段话:“在英国,诉讼程序经过周密准备,使当事人间的分歧点非常明确并用一些问题表现出来,对这些问题可用‘是’或‘否’来回答”,“诉讼程序最后达到公开庭审,通过完全口头的举证办法把分歧点搞清楚一听取证人的证词,证人由双方的律师依次提问,案件没有任何‘卷宗’,一切应在庭审时口头进行,以便让以前不识字的陪审团能够形成意见”。达维德的本意是英国的刑事审判坚持严格的直接言词原则,证人必须亲自出庭作证,在作为事实裁判者的陪审团面前接受控辩双方的询问,审前阶段形成的卷证材料不具有预定的法律效力,因此,“案件没有任何‘卷宗’”并不意味着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阶段不存在案卷。事实上,从美国学者弗洛伊德・菲尼在《一个案例两种制度一美德刑事司法比较研究》一书中以一起假想的盗窃、抢劫案件为例对美国刑事司法制度运作过程所作的描述可以看出,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警察和检察官一样,英美法系国家的侦控机关在审前阶段不但要开展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而且要同步或稍后对整个调查取证过程、获取的案件信息以文字形式加以固定,进而形成一系列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如警方的犯罪记录、逮捕报告、犯罪嫌疑人陈述记录、后续报告、搜查证及宣誓书,决定时还包括控告书、继续羁押命令、医疗记录、被告人陈述等。此外,根据菲尼的描述,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辩护律师、法官和陪审团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情况和结果通常也会以文字的形式固定下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活动情况记录包括会见犯罪嫌疑人的记录、要求排除有关证据的动议以及支持该排除动议的要点和根据的备忘录等:法官和陪审团的活动情况记录包括羁押令、有关被告人无罪答辩情况和决定预审的笔录、是否排除有关证据的裁决、法庭书记官在庭审过程中制作的庭审笔录、陪审团裁决、法庭判决等;缓刑官根据法官的命令针对被告人制作的量刑报告。尽管如此,与大陆法系国家不同,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并不存在装有所有侦查“成果”并且可供控辩裁三方无条件共同使用的“万能卷宗”: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审前阶段,控辩双方传统上分别就有罪和无罪证据进行独立的对抗性调查,任何一方都没有协助对方的义务,但随着一系列制定法和判例法的出台,控方不但被赋予向辩方披露信息以帮助其辩护的义务,甚至还承担了全面调查收集证据的职责;不过,与大陆法系国家的辩护人享有全面查阅控方案卷材料的权利不同,控方的信息披露义务在英美法系国家存在敏感性资料(sensitive materials)、工作成果(work product)等诸多例外;此外,与大陆法系国家往往将审前阶段纳入卷宗的信息材料与证据相等同不同,在英美法系国家的刑事诉讼中,控辩任何一方在审前获得的材料只有在法庭上当庭以口头方式提供并经过对方质证之后才能视为证据,否则,不得作为证据使用。∞’下面拟以菲尼假想的共同盗窃、抢劫案件(本文将该案中的两名被追诉人分别称为甲和乙)为例专门对审前阶段形成的控方案卷材料的内容加以说明。

根据菲尼的描述,在警察侦查活动中形成的案卷包括以下诉讼文书和证据材料:警察根据报案人的陈述制作的报案记录;警察制作的包括犯罪现场的情况以及已经采取的措施等内容的犯罪报告;警察制作的对逮捕犯罪嫌疑人甲时的具体情况进行描述的逮捕报告:印有米兰达警告、表明犯罪嫌疑人甲理解警告的含义并且自愿与警察交谈的证明表;警察询问犯罪嫌疑人甲的同步录音;犯罪嫌疑人甲的供述摘要;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甲存在合理根据的声明;说明地方、州和国家记录中都没有犯罪嫌疑人甲以前曾经被逮捕或定罪的报告;通过计算机提取的地方、州和国家记录中关于犯罪嫌疑人乙曾经被逮捕和定罪的核查报告;对逮捕和询问犯罪嫌疑人乙的情况进行描述的逮捕报告;在询问犯罪嫌疑人乙的过程中同步制作的录像带;表明逮捕犯罪嫌疑人乙存在合理根据的声明;犯罪现场调查人员(警官)从不同角度对犯罪现场拍摄的照片;犯罪现场调查人员从犯罪现场提取的拐杖、螺丝刀、指纹等物证;犯罪现场调查人员制作的对犯罪现场调查结果以及在警察局进一步检测的结果进行展示的后续报告;警察制作的包括会见和询问被害人的过程和结果等内容的后续报告;记录了警察与被害人的电话谈话内容以及此后当面谈话内容的第二份后续报告:有警察签字保证其内容真实性的搜查证宣誓书;由检察官助理草拟并由值班法官签署的搜查证:警察在搜查过程中扣押的储物盒、购物袋和可疑等物证;警察根据搜查过程和结果制作的后续报告;记录警察会见和询问犯罪嫌疑人乙的情况的后续报告:记录警察对犯罪嫌疑人乙在工作场所拥有的物品进行搜查和扣押的情况的后续报告;记录了目击证人对案发经过的叙述以及照片辨认情况的后续报告;被害人向警察提交的被盗物品清单;警察制作的有关被盗物品发现经过的补充报告;警察实验室制作的可疑检验报告:警察局技术人员制作的指纹检验结果报告。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3

本方案用于本区行政区域内行政审批的网上服务、网上办理、网上监管及电子监察等活动,涉及国家秘密的行政审批除外。

职责分工

区审改办负责本区网上行政审批的宏观协调、实施推进和规范应用;区科委(信息委)负责网上审批的技术支撑、系统管理和维护,提供系统运行所需的技术指导、人员培训和信息安全保障。区监察局负责电子监察业务处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对各部门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依法开展对行政审批的预警纠错、绩效测评、责任追究。区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本部门网上行政审批工作,采取有效措施,确保目标任务的完成。

管理内容

本区行政审批电子处理平台,由以下三个部分构成:(一)依托区政府门户网站和行政机关在国际互联网上的政府网站构建的网上办事大厅(以下简称网上办事大厅);(二)依托政务外网构建的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平台(以下简称行政审批管理平台);(三)依托政务外网和行政机关办公业务网构建的行政审批业务处理系统(以下简称业务处理系统)。网上办事大厅是行政机关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供公共服务的技术平台,应当具备下列基本功能:办事指南、表格下载、网上咨询、结果反馈、办理申请、办理预审、网上年检、联合年检、网上申报、网上投诉。行政审批管理平台,应当采用系统对接或通过数据交换系统,与行政机关业务处理系统互联互通,具备下列基本功能:数据采集和交换、并联审批、网上抄送、信息共享、电子监察。业务处理系统应当具备下列基本功能:行政审批办理、特别程序、监督检查相关信息的处理和记录;行政审批投诉、复议、诉讼、行政补偿或赔偿相关信息的处理和记录;行政审批电子档案的自动生成和保存;与行政审批有关的专业数据库。经办人应依职权按系统设置的流程,进行受理、审查与决定,开展监督检查,制作审批文书。

管理要求

行政机关应当将行政审批办事指南和申请书的格式文本、表格制成电子文档,放置网上办事大厅,供申请人查询和下载。申请人以网上公布的办事指南为依据申请行政审批,行政机关应予以受理。行政机关应及时依据法律文件的调整,对办事指南进行更新。申请人在线咨询提出的问题,行政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回复。如果咨询的内容不属于本机关职责范围的,应在2个工作日内予以网上回复,并转给相应办理机关,按照新的咨询问题办理。行政机关应在网上办事大厅设置网上查询系统,以供申请人了解行政审批办理进程、审批结果等信息。网上办事大厅可通过短信、邮件以及网上等方式,将行政审批有关信息告知申请人。行政机关应将网上行政审批,以无需提交纸质材料和需要提交纸质材料予以区分。行政相对人应按规定的要求准备好材料,涉及签名和盖章的地方,由责任人亲笔签名盖章,扫描为电子文本。身份证件、资质证书等应用原件扫描。无需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行政审批网上办理,行政机关应在网上办事大厅设置办理申请系统,接收登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出具《网上行政审批申请材料收件凭证》,当日将申请材料导入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审查。审批结果信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反馈申请人。申请人可凭网上受理通知号,到行政机关领取纸质审批文书。需要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的行政审批网上办理,行政机关应在网上办事大厅设置办理预审系统,接收登记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在2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查。不符合的,应通知申请人进行补正;符合的,应向申请人出具受理预审通知书。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将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文本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当日将申请材料导入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审查。对于无不良记录的申请人,行政机关在受理预审合格后,可向申请人出具网上受理通知书,将申请材料导入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审查与决定,向申请人出具审查预审通知书。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领取审批决定书和审批证件时,向行政机关提交纸质申请材料。行政机关将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文本核对无误后,应当场核发审批决定书和审批证件。

并联审批

实施网上并联审批的,可在网上办事大厅设置并联审批预审系统,由并联审批部门对申请人递交的申请材料同步预审。申请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并联审批部门出具的预审通知书要求,向牵头部门提出并联审批申请并提交纸质申请材料。牵头部门将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文本核对无误后,可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实施网上并联审批的,应在网上行政审批管理平台设置并联审批业务系统。牵头部门在将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文本核对无误后,可通过并联审批业务系统,将申请材料电子文本导入并联审批部门业务系统。并联审批部门可将并联审批业务系统导入的申请材料作为审查依据。牵头部门应对纸质申请材料与电子文本的一致性负责。纸质申请材料由牵头部门予以保存,可每年定期集中移交并联审批部门。并联审批部门可以其它部门通过并联审批业务系统上传的审批证件电子文本作为审查依据,上传部门应对纸质审批证件与审批证件电子文本的真实性和一致性负责。

网上年检

无需提交纸质年检材料的行政审批网上年检,行政机关可通过在网上办事大厅设置的年检申报系统,接收和登记被审批人填报的年检信息和提交的年检材料,当日将年检材料导入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审查,作出年检结论,并将年检结果信息通过网上办事大厅反馈被审批人。需要提交纸质年检材料的行政审批网上年检,行政机关可通过在网上办事大厅设置的年检预审系统,接收和登记被审批人填报的年检信息和提交的年检材料。采用书面检查方式实施年检的,行政机关应在2个工作日内,对被审批人的年检信息、年检材料,按年检要求进行预审,出具预审通知书;采用实地检查方式实施年检的,行政机关应在3个工作日内,在对年检信息、年检材料预审的同时进行实地检查,出具预审通知书。被审批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行政机关提交纸质的年检材料。行政机关将纸质的年检材料与电子文本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将年检材料导入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审查;也可当场作出年检结论,办理有关年检手续,并当日将有关数据导入业务处理系统。实施网上联合年检的,可在网上办事大厅设置联合年检系统,由联合年检部门对被审批人递交的年检信息、年检材料进行同步预审。被审批人应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联合年检部门出具的预审通知书要求,在联合年检场所提出联合年检申请并提交纸质的年检材料。联合年检部门将纸质的年检材料与电子文本核对无误后,应当场出具受理通知书,将年检材料导入业务处理系统进行审查;也可当场作出年检结论,办理有关年检手续,并当日将有关数据导入业务处理系统。

网上投诉

行政机关应在网上办事大厅设置网上投诉系统,接收和登记行政相对人的效能投诉,在3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对决定受理的网上投诉,处理投诉部门应在规定时限内按“分级管理、归口负责”原则办理。处理结果,除属于实名投诉的应当及时反馈给投诉人之外,还应当在网上办事大厅上予以公布。

电子签章

依托行政审批管理平台和业务处理系统实施的网上行政审批,可启用电子签章。电子签章与书面签章具有同等的效力,经电子签章签署的数据电文具有与原件同等的效力。行政机关应当根据有关档案管理规定,对在行政审批电子处理平台中形成的电子记录进行归档管理,确保其真实性、完整性、安全性和可识别性。行政审批电子记录归档后,相关纸质文件也应当归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删除、修改已归档的电子记录。

网上监管

行政机关可在网上办事大厅建立网上申报系统,接收日常监管中需要被审批人申报从事相关行政审批事项活动情况的材料。被审批人可不再提交纸质情况报告,承诺其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并承担因失实而产生的法律责任。行政机关应对网上申报情况应加强监管,凡发现申报不实、虚假承诺情况的,依法予以查处。提升区行政审批平台系统功能,区审改办会同区监察机关在行政审批管理平台建立行政审批信息监察系统,通过系统对接或数据交换,与部门业务处理系统互联互通,自动采集数据和实时监控,开展预警纠错、绩效测评、责任追究、信息服务、统计分析等活动。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4

二、我市两级人民法院在审理、执行案件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提请需要对外委托的,由审判、执行部门确定对外委托事项,并出具书面委托书及相关合法的、有效的检材资料移送至渭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室。

三、审判、执行部门应按照不同类别的委托案件提供检材资料,检材资料必须真实、客观、合法,审判、执行部门对提供检材的真实性、客观性、合法性负责。

(一)书面委托书应附带或注明当事人申请书、当事人及其诉讼人主体资格证明资料(如: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自然人的身份证件)、委托人的授权委托书(必须为特别授权)、各方当事人及其人的通讯地址、联系方式等;

(二)各类别案件应提供的检材资料如下:

1、法医学类对外委托案件(例如:医疗事故、医疗过错、医疗产品质量、法医、司法精神病等)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提交的检材:病历(相关门诊病历、住院病历等)、影像学片、检验化验单及其他与鉴定有关资料的质证笔录;

②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③既往鉴定的鉴定报告;

④送鉴资料为复印件的应提交各方对复印件的质证意见笔录;

⑤医疗纠纷案件由负有举证责任的相关当事人提供《医疗机构许可证》及相关医护人员资质证明(加盖医疗机构印章的复印件);

⑥涉及司法精神病鉴定案件需提供司法精神病调查表及相关调查材料;

⑦涉及医疗产品质量鉴定的案件需提交产品质量合格证;

2、对外委托文件检验鉴定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检材必须提供原件。

②笔迹鉴定对照样本提取资料及相关质证笔录:

A、笔迹及印文同一鉴定类鉴定,对照样本须提供各方当事人经质证无异议的样本材料原件,数量一般不低于3_5份;

B、书写时间类鉴定,对照样本须提取标称时间及怀疑时间的对照材料原件,须质证;

C、文件鉴定中物证笔迹提取和保存的方法:在建筑物等物体上书写的笔迹,应从全貌到局部细节加比例尺拍成清晰、完整的照片;粘有自己的胶带可贴在能鲜明衬托出字迹的纸张上;粘有字迹的复写纸可用透明塑料薄膜或玻璃纸封装固定。

D、文件检验样本按形成时间分为:

ⅰ同期样本,例如:成年人笔迹时差在一、二年内;打印文件时差在二、三个月内;盖印时差在一个月以内。

ⅱ历史样本,例如:即文件物证形成之前若干年的受审查客体的样本,主要对伪装笔迹鉴定有一定意义。

ⅲ案后样本,收集和使用时应注意其可靠性。

③指纹类鉴定,须提取被鉴定人双手十指指纹,提取的指纹纹线清晰完整不变形,标注清楚,提取时注意捺印手指末端三面纹线;

④声像资料类,须法庭录取对照样本。

3、对外委托鉴定(法医类、文鉴类除外)、审计、评估等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相关卷宗材料(如:诉状、答辩状、各类异议书、各类既往的裁判文书或调解书等);

②经法庭质证确认的当事人举证材料:

鉴定类

ⅰ声像资料鉴定:所有权证明资料、检材、样本、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ⅱ知识产权鉴定:所有权证明资料、专利审批和发明证明资料、商标审批资料、植物新品种行业审批资料、企业内部管理资料(如保密措施、工作岗位范围等)、国内外发展动态状况和刊物资料、知识产权价值证明资料、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ⅲ建筑工程类鉴定:设计合同,设计单位和人员资质和资格证明资料,设计施工图纸,施工承发包合同,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资质及相关人员资质资格证明资料,涉案工程竣工验收技术资料(包括地质勘察资料、施工组织设计、变更签证、工程技术复核、隐蔽验收、自检记录、原材料、半成品合格证明资料等),工程招投标资料、工程标底预算、工程结算资料等,工程质量和事故发生诱因证明资料,城市坐标系统,规划审批资料,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等;

ⅳ特种设备和设备、机动车辆等产品质量的鉴定:所有权证明

资料、设备出厂合格证明资料、技术管理部门检验检测资料(包括年度检验检测资料)、事故发生证明资料、当事人应提供有关的其他资料;

审计类(会计类):财务凭证,原始单据,财务报表,纳税证明资料,当事人应提供的与鉴定有关的其他资料;

资产评估类:被评估资产的所有权证(如:土地证、房产证),被评估资产他项权利限制情况及证明资料(如抵押或质押资料),被评估资产的明细资料,被评估资产的使用状况(包括使用强度、维修保养情况)和企业的经营状况资料(包括是否持续经营、经营财务状况等资料),企业营业执照和资质范围,或特许经营许可证明资料,被评估资产的原始价值或价格资料(如原始购买发票等),当事人所提供的其他鉴定凭证或说明证明资料;

③法院依职权调查核实的材料;

④既往鉴定、审计、评估报告文书;

⑤对外委托所需的其他材料(如勘验笔录、查封笔录等);

4、对外委托拍卖案件应提交如下材料:

①委托书。第二次委托在委托书中应对拍卖底价予以明确,同时对拍卖标的物成交后的相关税、费负担问题予以标明;

②执行依据的副本或复印件,复印件应加盖移送部门的印章;

③做出拍卖决定的民事裁定书副本;

④拍卖财产的评估报告副本或者各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确认的拍卖底价的书面材料;

⑤拍卖标的物的权属证明副本或加盖移送部门印章的复印件;

⑥拍卖标的物瑕疵情况的特别说明;

⑦拍卖标的物的现状说明,清场移交的具体日期,办理过户手续的期限;

⑧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情况说明;

5、破产案件指定管理人应提交的如下检材资料:

①受理破产案件裁定书;

②破产案件的基本情况,包括破产单位名称、地址、邮编、联系人姓名、联系电话、破产案件的类别(一般性破产、政策性破产);

③破产企业主体资格的相关证明;

④破产企业主要财产所在地;

⑤移送破产案件所要注明的其它情况;

四、对外委托立案审查工作由司法技术室设专人负责,并按以下程序办理:

1、填写对外委托司法鉴定案件立案审批表;

2、核对移送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立案条件,并加盖印章;

3、符合立案条件的由委托单位交中院立案庭立案;不符合条件的将在立案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不予受理对外委托案件通知书,并将委托案件材料退回相关委托部门;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5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检查中国共产党内违纪案件是中国共产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一项重要工作,是严肃党纪的中心环节。为使案件检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提高办案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有关规定,结合案件检查工作的实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案件检查工作的指导思想是,通过执纪办案,维护党的章程和其他党内法规,严肃党的纪律,加强党风廉政建设,保护改革开放,促进经济发展,保证党的基本路线的贯彻执行。

第三条 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不受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的干涉。

《条例》第三条所称纪检机关依照党章和本条例行使案件检查权,是指纪律检查机关在党章和《条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对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有权进行初步核实、立案和调查。

任何国家机关、社会组织和个人均不得以违反法律、法规和党章、《条例》的手段,干扰、阻挠纪检机关的办案活动。对妨碍案件检查工作的,应按照《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关于对妨碍违纪案件查处的党组织和党员党纪处分的规定(试行)》作出处理。

第四条 案件检查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以事实为根据,以党纪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

1 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后果和有关人员的责任等应清楚明确;

2 认定的每一案件事实都应有经过鉴别属实的充分证据;

3 确定错误性质和提出处理建议,均应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

4 案件检查的各个环节都应符合《条例》和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并履行相应的手续;收集的证据和形成的案件材料也应符合规定的要求。

第五条 案件检查要坚持在党的纪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原则,对任何党员和党组织违犯党的纪律的行为,都必须依据本条例进行检查。

第六条 案件检查要依靠党的各级组织,走群众路线,加强纪检系统内部以及与有关部门的协调配合。

第七条 案件检查要贯彻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达到既维护党纪的严肃性,又教育本人和广大党员的目的。

第八条 案件检查中,要切实保障党员包括被检查的党员行使党章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根据《条例》第八条的规定,在案件检查中,纪检机关要切实保障党员和群众提出批评、检举、控告等项权利,保障被调查党员行使申辩、申诉等项权利,保障检举控告人、证人、被调查人和办案人不受打击报复。

第九条 案件检查实行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工作制度。

第二章 受理和初步核实

第十条 纪检机关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下列违纪问题,予以受理:

(一)同级党委委员、纪委委员的违纪问题;

如被反映人同时担任两个以上党委或纪委委员职务的,一般应由与其最高职务同级的纪检机关受理。

(二)属上级党委管理在本地区、本部门工作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三)同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问题;

(四)下一级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五)领导交办的反映其他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

领导交办的,是指:

1 上级党委(党工委、党组)、纪委(纪工委、纪检组)及其负责人交办的;

2 同级党委(党工委、党组)及其负责人和本级纪委(纪工委、纪检组)负责人交办的。

上述领导交办的反映党员和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必须经分管纪检室领导阅批后,才予以受理。

属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和党组织重大、典型的违纪问题,必要时也可以受理。

第十一条 纪检机关受理反映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后,应根据情况决定是否进行初步核实。需初步核实的,应及时派人进行,必要时也可委托下级纪检机关办理。

凡纪检室认为需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凡委托下级纪检机关进行初步核实的,应当制作《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受委托的纪检机关应及时办理,并将核实情况报告委托机关。

第十二条 初步核实的任务是,了解所反映的主要问题是否存在,为立案与否提供依据。

第十三条 初步核实可以采用本条例第二十八条中(一)、(二)、(三)、(四)、(五)、(八)的方法收集证据。

根据《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的规定,初步核实应当尽力收集证据,并抓住主要问题进行,注意保守秘密。

第十四条 初步核实后,由参与核实的人员写出初步核实情况报告,纪检机关区别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反映问题失实的,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必要时还应向被反映人说明情况或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对经初步核实,反映问题不实的,纪检机关除应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说明情况外,还应注意做好以下工作:

1 在初核过程中如向被反映人作过了解或纪检机关认为有必要的,应向本人说明情况;

2 因反映问题不实而对被反映人造成不良影响的,应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予以澄清;

3 发现被反映人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应向有关党组织反映;

4 对检举人因了解情况不全面而错告的,应帮助其总结经验教训;

5 对蓄意诬告、陷害的,应调查处理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追究。

(二)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作出恰当处理;

对经初步核实,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责任的,纪检机关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按照以下办法做出处理:

1 党组织负责人同被反映人谈话,进行批评教育;

2 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

3 召开民主生活会,对被反映人进行批评帮助;

4 纠正被反映人的违纪行为或责令其停止正在实施的违纪行为;

5 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

6 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7 责成被反映人退出违纪所得。

上述处理办法对同一被反映人可以单独使用,也可合并使用。

纪检机关对党组织提出建议时,应制作《纪律检查建议书》,送达有关党组织。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办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提出建议的纪检机关。

(三)确有违纪事实,需要追究党纪责任的,应予立案。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其内容应包括:被反映人的自然情况、反映的主要问题及初步核实的结果、存在的疑点、处理建议。参与核实的人员须在初核情况报告上签名。

承办纪检室应对初步核实情况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处理建议,由室主任(室主任不在时由副主任)签名后呈报分管纪检室领导审批。

第十五 条 初步核实的时限为两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重大或复杂的问题,在延长期内仍不能初核完毕的,经批准后可再适当延长。

初步核实的时限,从初步核实工作实际开始之日算起,至纪检室提出处理意见呈报分管领导审批时为止。

第三章 立案

第十六条 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党员或党组织的违纪问题,经初步核实,确有违纪事实,并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办理立案手续。

追究党纪责任,是指给予纪律处分和免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 对党员的违纪问题,实行分级立案。

(一)党的中央委员会委员、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中央纪委报请中央批准立案。

(二)党的中央以下各级委员会、纪律检查委员会常务委员(基层党委、纪委为书记、副书记)违犯党纪的问题,与党委常务

委员同职级的党委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委决定立案,上一级纪委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的意见。其他委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同级纪委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

(三)其他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由相应的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决定立案,在决定立案前应征求同级党委或党工委、党组的意见。未设立纪委或纪工委、纪检组的,由相应的党委或党工委、党组决定立案。

(四)不是干部的党员违犯党纪的问题,由基层纪委决定立案。未设立纪委的,由基层党委决定立案。

第十八条 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违犯党纪的问题,除另有规定的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决定立案。

另有规定的部门,是指铁路、外交、民航、海关、税务、新华社、人民日报社等部门。

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更为适宜的,经协商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经协商也可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

对应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

1 违纪问题涉及几个地方,由一个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不便的;

2 部门纪检机关已受理并经初步核实的。

第十九条 对于党组织严重违犯党纪的问题,由上一级纪检机关报请同级党委批准立案,再上一级纪委在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也可直接决定立案。

对违纪党组织的立案,应由有立案权的党委、纪委会议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

第二十一条 上级纪检机关发现应由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违纪问题,可责成下级纪检机关予以立案。

上级纪检机关责成下级纪检机关立案的,必须是上级纪检机关或有关部门经过初步核实,认为符合立案条件的。

凡责成立案的,上级纪检机关应制作《责成立案通知书》并附核实材料;有关下级纪检机关应即立案,并将查处结果报告上级纪检机关。

第二十二条 凡需立案的,应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由承办纪检室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纪检室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并附检举材料和初步核实情况报告,按立案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党员违犯党纪需要立案的,一般由纪委会议或纪检组组务会议讨论决定;党委委员、纪委委员违犯党纪需同级党委批准立案的,一般由党委会议讨论决定。党委或纪委因常务委员不够会议法定人数而无法召开会的,可由二名以上常务委员批准立案,但事后应即向其他常务委员通报。 不设会的各级党工委、纪工委,地级党委、纪委,基层党委、纪委的立案问题,比照前款规定执行。

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

立案审批时限,从收到立案呈批报告之日算起,至批准立案之日止。

经批准立案的案件,纪检机关应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党员工作调动后,发现在原单位有违纪问题并需立案调查的,由其现所在单位承办,原单位应予配合。

离退休后提高职级待遇的党员,其违纪问题需立案调查的,应按其提高待遇后的干部管理权限办理。

第四章 调查

第二十三条 对已经立案的案件,立案机关应根据案情组织调查组。

立案机关,是指决定立案或经批准后决定立案的机关。

第二十四条 调查组要熟悉案情,了解与案件有关的政策、规定,研究制订调查方案,调查方案,其内容应包括:需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步骤、方法,预计完成任务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和领导关系以及应注意的事项等。 调查方案应经分管纪检室领导批准后实施。 并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将立案决定通知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填写《立案决定书》,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积极支持办案工作,加强对被调查人和案件知情人的教育。未经立案机关或调查组同意,不得批准被调查人出境、出国、出差,或对其进行调动、提拔、奖励。

被调查人(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是指与被调查人(被反映人)在其工作单位担任的党内职务或党外职务相应的一级党组织。

第二十五条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和应遵守的纪律,要求其正确对待组织调查。调查中,应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做好思想教育工作。

调查开始时,在一般情况下,调查组应会同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人谈话,宣布立案决定,进行思想教育,并提出应遵守的纪律:

1 自觉接受组织的调查,如实说明情况,主动交待问题,认真检查错误,配合组织尽快查清问题;

2 不得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不得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3 不得对检举控告人、证人及上述人员家属等进行打击报复。

如调查组认为,调查开始时与被调查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会影响案件调查工作的,可根据案情,在适当时机谈话和宣布立案决定。

被调查对象是一级党组织的,调查开始时,调查组应会同其上一级党组织负责人,与被调查党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谈话。

第二十六条 调查组认为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建议对其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属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直接立案的,停职检查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1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 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调查工作。

本条所称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1 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检举控告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侮辱、诽谤、诬陷、威胁、围攻、殴打以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 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篡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 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唆使知情人变证;

4 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停止被调查人党内职务的,党委或纪检机关在作出停职检查决定后,应制作《停职检查决定书》。纪检机关作出的停职检查决定,应将《停职检查决定书》报同级党委、党组备案,并通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属于停止被调查人党外职务的,纪检机关应制作《停职检查建议书》(附式8),送达有关党外组织。但由党委批准立案的,停职检查建议应在报经党委同意后提出。对纪检机关的建议,有关党外组织如无正当理由应予采纳,并应将结果及时报告或告知纪检机关。

停职检查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第二十七条 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证据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受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视听材料、现场笔录、鉴定结论和勘验、检查笔录。证据应经过鉴别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1 物证:指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

2 书证:指以其记载的内容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文字(包括符号、图画)。

3 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情况作的陈述。凡是知道案件真实情况的人都可以作为证人。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意志的人,不能作证人。

4 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5 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党员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待、申辩和对同案人员的检举。

6 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原始声响或形象的用作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

7 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8 鉴定结论:指鉴定人运用专门知识或技能对办案人员不能解决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鉴定后所作出的结论。

9 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笔录。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包括党组织和党外组织、党员和党外人员。

党员拒绝作证或故意提供虚假情况,情节严重的应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党纪处分;是党外人员的,应建议其主管机关予以追究。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四)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

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严格掌握。与被调查人、受侵害人和证人谈话时,如进行录音、拍照、摄像,应事先告知本人。制作的录音带、录像带和照片,应严加保管,不得扩散外传。被调查人、证人等未经调查人员许可,不得对调查人员使用这些手段。

(五)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

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调查组可以提请有关专门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鉴定人员应在鉴定结论上签名,并由鉴定单位加盖公章。

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应告知被调查人。如被调查人提出申请,或调查组认为必要时,可以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调查人员使用鉴定结论时,要注意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六)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

纪检机关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时,参加的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要填写《暂予扣留、封存物品登记表》,调查人和文件、物品的保管或持有人均应在登记表上签名。对扣留封存的文件、物品等,要指定专人妥善保管。

扣留封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七)经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对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进行查核,并可以通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暂停支付;

查核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在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存款,按照中央纪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纪检机关查询和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存款有关规定办理,并要分别填写《查核银行存款通知书》、《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解除暂停支付存款通知书》。

暂停支付的期限不得超过办案期限。

(八)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第二十九条 调查取证要做到:

(一)收集物证、书证,应尽量收取原物、原件;不能收取原物、原件的,也可拍照、复制,但须注明保存单位和出处,书证还须由原件的保存单位或个人签字、盖章。

收集书证时,对可作书证的私人日记、信件等原始材料,应采取动员的方法,不能强行收集。涉及个人隐私的,应为其保密。

(二)收集证言,应对出证人提出要求,讲明责任。证言材料要一人一证,可由证人书写,也可由调查人员作笔录,并经本人认可。所有证言材料应注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押印。证人要求对原证作出部分或全部更改时,应重新出证并注明更改原因,但不退原证。与证人谈话,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收集被侵害人的陈述、被调查人的陈述,适用本项规定。

收集证人证言,应个别进行,不得采取开座谈会的形式。证人作证后,应为其保密。

(三)对于有关机关移送的调查材料,必须认真审核,经调查人员认定后才可作证据使用。

调查人员与被调查人、证人、受侵害人谈话时,应制作《谈话笔录》。

对与案件(非刑事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制作现场笔录,调查人员应在现场笔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调查中,如需公安、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等提供与违纪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有关机关应予积极配合。

第三十一条 应认真鉴别证据,严防伪证、错证。发现证据存在疑点或含糊不清的,应重新取证或补证。

第三十二条 认定错误事实须有确实、充分的证据。只有被调查人的交待,而无其他证据或无法查证的,不能认定;被调查人拒不承认而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

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仅凭言词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必须有两个以上(含两个)直接证据,才能认定。

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运用间接证据认定错误事实时,所有间接证据必须查证属实;每个证据与案件事实都有客观联系;所取得的证据必须形成一个完整的证明体系,并且这个证明体系足以排除其他可能性,才能认定。如不能排除其他可能性,或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有矛盾的,不能认定。

第三十三条 调查组应将所认定的错误事实写成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对被调查人的合理意见应予采纳,必要时还应作补充调查;对不合理的意见,应写出有事实根据的说明。

被调查人应在错误事实材料上签署意见。对拒不签署意见的,由调查组在错误事实材料上注明。

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应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应由二名以上调查人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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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进行,必要时可请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负责人参加。

第三十四条 调查取证基本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的基本内容是:立案依据,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对错误的态度;处理建议。对调查否定的问题应交待清楚。对难以认定的重要问题用写实的方法予以反映。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

如调查组内部对错误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及处理建议等有较大分歧,经过讨论仍不能一致时,应按调查组长的意见写出调查报告。但对不同意见应在报告中作适当反映,或另以书面形式反映。

调查组应将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通报,并征求意见。

第三十五条 调查中,发现检举人确属诬告或证人出具伪证等妨碍案件检查的行为,应予追究。

第三十六条 要保护办案人、检举人、证人。对上述人员进行诬告陷害、打击报复的,应予追究。

第三十七条 调查中,若发现违纪党员同时又触犯刑律,应适时将案件材料移送有关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八条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并应协助发案单位党组织总结经验教训。

第三十九条 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案情重大或复杂的案件,在延长期内仍不能查结的,可报经立案机关批准后延长调查时间。

从批准立案之日算起,至承办纪检室将调查报告报送分管领导审议之日止。

第五章 移送审理

第四十条 凡属立案调查需追究党纪责任的案件,调查终结后,都要移送审理。

个别重大复杂的案件,调查过程中,可提前介入审理。

凡需审理室提前介入审理的案件,应由调查组提出意见,经纪检室审议后,报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批准;分管纪检室、审理室领导认为必要时,也可直接决定提前介入审理。

第四十一条 移送审理时,应移送下列材料,并办交接手续:

(一)分管领导同意移送审理的批示;

(二)立案依据;

立案依据包括:

1 检举材料;

2 有关领导关于进行初步核实的批示;

3 初步核实情况报告;

4 立案呈批报告;

5 《立案决定书》和其他批准立案的材料。

(三)调查报告和承办纪检室的意见;

(四)全部证据材料;

全部证据材料,既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认定的证据材料,也包括对所调查的问题否定的证据材料。在移送以上材料时,应按调查报告中认定或否定问题的顺序编号。

(五)与被调查人见面的错误事实材料;

(六)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

(七)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

纪检室在向审理室移送案件材料时,应填写《案件移送审理登记表》。

第四十二条 案件经审理并报本级纪委会讨论后,应将调查报告、被调查人对错误事实材料的书面意见和检讨材料以及调查组对被调查人意见的说明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

将调查报告等案件有关材料的复制件送交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作出处理决定,由纪检室办理。

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应在一个月内作出处理决定,并按照处分党员的批准权限呈报审批。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事前应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

特殊情况下,由县以上纪检机关直接作出处分决定的,纪检室应将案件有关材料移送本级纪委审理室,由审理室审理后起草处分决定并征求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然后,报本级纪委会讨论。

第四十三条 审理过程中,发现证据不足的,应予补证;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的,应补充调查。

审理过程中,如需个别补证,由审理室直接办理;如审理室认为案件主要事实不清或需要由纪检室补证的,应提出意见,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补充调查。

第四十四条 对公安、司法机关已处理的案件中所涉及的党员,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纪检机关直接审理。如需进一步调查的,应由纪检机关办理立案手续。

对已经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的移送纪检机关的案件,由审理室直接受理,不再履行立案手续,但应作为本级纪检机关办理的案件予以统计。如需个别补证的,由审理室办理。需要进一步调查的,报经分管审理室和纪检室的领导同意后,由纪检室办理立案手续。

需进一步调查的案件,是指主要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需要补充调查或重新调查的案件。

第六章 对办案人员的要求

第四十五条 办案人员应遵守以下纪律:

(一)不准对被调查人或有关人员采取违犯党章或国家法律的手段;

(二)不准泄露案情,扩散证据材料;

(三)不准伪造、篡改、隐匿、销毁证据,故意夸大或缩小案情;

(四)不准接受与案件有关人员的财物和其他利益。

对办案人员违反本条规定的,应查明情况,追究责任。

第四十六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有权要求回避:

(一)是本案被调查人的近亲属;

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同胞兄弟姊妹。

(二)是本案的检举人、主要证人;

(三)本人或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四)与本案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机关有关负责人决定。

对办案人员的回避作出决定前,办案人员不停止对案件的调查。

办案人员未提出回避,被调查人、检举人及其他与案件有关的人员也未要求回避,但纪检机关认为办案人员应当回避的,可以直接作出回避决定。

纪检室负责人的回避,由纪检机关负责人决定;其他办案人员的回避,由纪检室负责人决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条例是党的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的规则,各级党组织和纪检机关都必须严格执行。

第四十八条 中国人民解放军党的纪律检查机关的案件检查工作,军委纪委可参照本条例的精神作出规定,报xx批准施行,并报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备案。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6

摘要:工程项目中材料的质量, 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过程的质量状况以及等级、结构是否安全、建筑完成后的使用功能等。故而,对建筑工程项目中材料质量监理控制,在建筑整个过程中都是至关重要的内容,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关键词:进场验收;见证取样送检;控制措施

Abstract: the engineering project of the quality of the material, it will directly affect the quality of the whole construction process condition as well as the level, the structure is safe, building after completing the use function, etc. So, the architecture projects in the material quality supervision control, in building the whole process is crucial content, plays a very important role.

Keywords: approach acceptance; Witness sampling inspection; Control measures

引言:建筑工程材料质量如何,将直接影响到整个建筑过程的质量状况以及等级、结构是否安全、建筑完成后的使用功能等。因此,监理至关重要。常规建筑材料是建筑项目中所需要数量最多的主导材料,它的质量如何将直接关系到在建工程质量,同时新型材料以及检验标准和使用方法的不断更新,这就要求在监理过程中运用科学手段进行监理,在建筑工程的整个过程体现出监理工作对于材料控制的价值。严格对材料质量控制以及验收程序,严格对材料进场以及报审和检查验收是确保建筑现场工程材料质量合格监理的基础工作。建筑工程的监理就是应对建筑材料质量严把关,实现全方位、全过程、科学性的材料质量监控,使整个建筑材料的各个阶段都能运行顺畅,从而顺利到达整个建筑工程的质量合格目标。

1 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控制点

(1)材料供应商必须在经总包单位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名单中选取,一般应选取3家以上供应商,并向监理工程师提供材料供应商的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等,经各方联合考察结合其业绩选择信誉好、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保证体系健全、供货能力有保障的供应商。

(2)采购合同是监理工程师对建筑工程材料质量有效控制的重要依据,建设单位应在施工承包合同和监理委托合同中明确监理单位在材料监理控制方面的责任、权限。监理工程师特别要提醒建设单位在合同中明确供货方式、品牌、规格、技术指标、质量要求,并要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关标准、规范要求。

(3)材料进场验收的主要内容,按《工程进场材料报验表》中的《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建筑材料的生产厂家资质、营业许可证、出厂合格证、出厂质量检测报告;若为进口材料需有进口报关证明。同时还要检查该材料是否属于国家淘汰或禁止使用的产品,是否具有相关规定要求提供的书面证明资料等。材料包装须完整,应有生产企业名称、产品名称、品种规格、质量等级、执行标准及编号、数量、批号、生产日期以及生产企业的地址、联系电话等。在进场材料验收时要注意检查材料产品标牌、产品标识与材料质量证明书是否一致,检查材料外观尺寸、观感质量是否符合技术标准要求,数量是否与报验数量一致,材料检验符合要求后在《材料、构配件进场检验记录》表中签字认可。

(4)对于用于承重结构的主要材料(钢筋、混凝土等)、装修材料、防火材料、节能材料等,在厂家提供质量证明文件(合格证、检测报告等)的基础上,还需按规范规定对进场材料进行复试,并按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合格后方可用于工程中。

2 建筑工程材料的事前控制

2.1 审核委托建筑工程材料检测单位的资质

根据《建设工程监理规范》和法律、法规要求,应对承包单位委托的材料检测单位进行考察,考察其试验室等级及其试验项目、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书、试验管理制度、试验人员资格证书等。

2.2 审批总包单位编制的材料试验计划

总承包单位编制的材料试验计划必须由工程技术人员和试验人员共同编制,经项目技术负责人签字,填报《工程技术文件报审表》后,监理工程师应根据设计文件审核其结构、回填土、环保、防水防火、节能要求等内容是否齐全,数量和试验组数是否符合要求。

2.3 在监理实施细则中编制见证试验计划

(1)根据建设部《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送检: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件;用于承重结构的砂浆试块;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砂浆的水泥;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2)根据《民用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污染控制规范》(GB 50325-2010)规定,民用建筑无机非金属建筑主体材料和装修材料,即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砂、石、砖、砌块、水泥、混凝土、混凝土预制构件等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其放射性限量和民用建筑工程所使用的无机非金属装修材料包括石材、建筑卫生陶瓷、石膏板、吊顶材料,无机瓷质砖粘结材料等,其放射性限量应符合规定。人造木板及饰面人造木板游离甲醛含量或游离甲醛释放量、水性涂料和水性腻子游离甲醛含量、水性胶粘剂VOC和游离甲醛含量、水性阻燃剂(包括防火涂料)、防水剂、防腐剂等水性处理剂游离甲醛含量其限量应符合规定。其中人造板及饰面人造板、涂料、胶粘剂和水性处理剂应抽取试样(件)进行见证送检。

(3)根据《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354-2005)规定用于建筑内部装修的天然木材和人造板材其表面进行加工后的B1级木质材料、B1和B2级塑料、橡胶及橡塑高分子合成材料、B1和B2级复合材料、B1和B2级纺织织物、B1和B2级其他材料(防火封堵材料和涉及电气设备、灯具、防火门窗、钢结构装修材料等)及现场进行阻燃处理所使用的阻燃剂及防火涂料进场应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4)根据《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411-2007)规定,对墙面、地面、屋面、通风、空调等保温绝热材料、门窗、幕墙、电线、电缆等材料按规范要求进行见证取样送检。

3 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的控制

(1)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资料是证明进场材料质量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的有效文件,其内容必须真实、齐全、完整,并符合相关规范、标准要求。要求合格证要有检测人姓名,检测报告要提供原件,当不能提供原件时复印件上必须注明原件存放地点、抄件人姓名,并加盖销售单位红章,监理工程师还应注意查看试验日期以保证检测报告的有效性。

(2)建筑工程材料复试(见证试验送检)项目应符合规范、标准要求,检测项目应齐全,按材料进场的批次,依据相关规定的频率及方法进行,取样人、见证人需经专门培训,严格按产品技术标准和检测标准取样,共同参与样品封存工作,并对所取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检测委托单上必须有取样和见证人员签字,然后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法定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3)对属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品应检查生产许可证,复印件须加盖经销单位公章,责任人签字。

(4)对3C认证的产品,生产企业应提供《中国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对于实施3C认证的建筑用钢化玻璃等产品应在建筑玻璃实体上标注3C标志。

4 主要建筑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点

4.1 水泥

水泥进场后应核查进场水泥的材料备案资料是否符合要求,3d强度报告中强度值是否达到要求,收到厂家补报的28 d强度试验报告后,应核对R7和R28编号是否一致,强度值是否达到要求。

水泥复试(见证试验)取样时要特别注意代表性,有些施工单位经常在同一袋水泥中取样,有时甚至拿一袋水泥送检,使试样失去了代表性。从1个验收批取样时,应随机从不少于20袋(或不少于3个车罐)不同部位各取等量水泥,混拌均匀,从中称出不少于12kg作为试样。

水泥在施工现场存放时要注意防潮,水泥存放超过3个月要重新进行复试,按实际活性使用。

4.2 预拌混凝土

监理工程师要组织相关人员到预拌混凝土厂家进行考察,一般要对预拌混凝土厂家的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产品检测报告及以往建设工程中使用的情况进行审查,从多家预拌混凝土厂家中优选出一家,考察其厂区、车间、生产设备和生产工艺,重点考察产品质量保证体系是否健全,是否能对预拌混凝土质量进行有效控制。

预拌混凝土厂家资料要齐全,每车预拌混凝土进场后,监理工程师应检查厂家发料单,检点是发料单中混凝土强度等级是否与设计相符,发车时间与进场时间是否超过初凝时间。现场实测混凝土坍落度时,坍落度偏差超标的要求退回,严禁施工现场随意向罐车混凝土中加水。

预拌混凝土厂家开盘鉴定附件必须齐全,应有混凝土配合比通知单、水泥检测报告、水泥出厂合格证、砂石骨料检测报告、外加剂、掺合料检测报告。地下室防水混凝土须提供砂石碱活性试验报告、外加剂掺合料碱含量试验报告、混凝土含碱量评估报告(计算书)。

4.3 钢筋

(1)检查每捆(盘)钢筋的标识牌,看其炉批号和出场检测报告的炉批号是否一致,带肋钢筋还要检查外观质量,若有颜色发红、飞边、裂纹等现象多为小型钢厂产品,质量难以保证。一般选用名牌钢厂钢筋,对于进口钢筋还要提供化学分析报告,符合相关要求后方允许使用。

(2)钢筋复试(见证试验)时应按同一厂别、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每60t为1个检验批,在任选的2根钢筋中切取。

(3)预应力混凝土用钢丝、钢绞线取样应由同一牌号、同一规格、同一炉工艺制度的钢丝、钢绞线组成。

(4)对钢筋机械连接的工艺检验是在正式施工前按同批钢筋、同种机械连接形成的接头试件不少于3根,同时对应截取接头试件的母材进行抗拉强度试验。接头的现场检验按验收批进行,同一施工条件下采用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形式、同规格的接头,每500个为一验收批,每一验收批次须在工程结构中随机截取3个试件做单向拉伸试验。当现场连接检验10个检验批,其全部单向拉伸试件一次抽样均合格时,检验批接头数量可扩大为1000个为一验收批。

(5)闪光对焊、电渣压力焊、电弧焊300个为一验收批,同一施工条件下同一批材料的同等级、同形式、同规格的接头每批中随即截取3个做拉伸试验,闪光对焊需多3个做弯曲试验。

4.4 砌墙砖和砌块

(1)检查烧结砖时应注意观察其颜色,颜色较淡者一般是欠火砖,敲击烧透的砖发声较清脆,欠火砖由于未烧透,强度不足,敲击声发闷,要对其随机抽取样品送检。

(2)蒸压加气混凝土及轻骨料小型空心砌块龄期须达到28 d以上,否则会影响砌块强度。有的工程砌块进场时还冒热气,生产时间不长就运到工地,这样的砌块根本达不到强度和体积稳定性要求。

(3)应注意各种砖和砌块的检验批量是否满足规范要求,烧结普通砖不超过15万块为1批,烧结多孔砖不超过5万块为1批,烧结空心砌块和空心砖砌块不超过3万块为1批,而加气混凝土和小型空心砌块不超过1万块为1批。

4.5 防水材料

(1)防水卷材、防水涂料进场后要进行外观检查,核查厂名、商标、批号等。防水卷材还要检查其厚度等是否符合设计要求。防水卷材是从同一生产厂家、同一品种、同一等级的产品大于1000卷时抽取5卷,100~500卷抽4卷,100卷以上抽2卷进行规格、尺寸和外观质量检验,在外观质量检验合格的卷材中任取一卷做物理性能检验。

(2)合成高分子防水涂料中常用的聚氨酯防水涂料,同一生产厂家以5 t为一验收批,抽取3 kg(多组分产品按配比取)。聚合物水泥防水涂料又称JS复合防水涂料,同一生产厂家以10t为一验收批,产品的液体随机取样。配套固定组分的取样按袋装水泥的规定进行,两组分共取5kg样品。

(3)无机防水涂料中水泥基渗透结晶型防水材料和无机防水堵漏材料是从同一厂家,每10 t为一验收批,在10个不同包装中随机抽取10 kg,混合均匀,一分为二,一份供试验用,一份备查。

4.6 装修材料

要认真核查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及外观质量,对石材、人造板和饰面人造板、涂料、油漆、胶粘剂、水性处理剂等材料要有环保检测报告,并应进行环保性能复试(见证试验),符合要求后方可使用。

室内装修材料,按防火要求的燃烧性能等级复试时注意见证取样送检,符合防火要求后木质材料、高分子合成材料、纺织织物等方可用于工程中。

4.7 电线、电缆

电线、电缆要核查出厂合格证、检测报告、3C认证书、外保护层要有明显标识和制造厂标。

4.8 给水管材及管件

除检查常规质量证明文件外,还要有卫生许可证和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出具的检测报告。

4.9 新材料

(1)新材料必须是正规生产厂家或研制单位的正式产品,有产品质量标准,并达到合格等级。任何新材料的研制单位,除应有开发研制的各种资料外,还须具有产品标准,如无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地方标准,则必须制定企业标准并须按规定履行备案手续。

(2)新材料各项性能指标应通过试验确定,试验单位必须具有相应资质。为保证新材料的可靠性和耐久性,用于工程前应通过一定级别的技术论证与鉴定,对涉及地基基础、主体结构安全及环境保护、节能、防火性能及影响重要建筑功能的材料,应经有关管理部门批准。

(3)使用新材料应经设计和建设单位认可,并办理书面认可手续。

5结语随着工程监理在整个工程建设过程中作用的日益增大,工程监理的工作内容和工作手段也会逐渐丰富,建筑材料质量是建筑工程总体质量的基本保证,实现全过程、全方位、科学性的材料质量控制,才能使整个材料的使用过程顺畅、良性,从而顺利实现整个工程的总体质量目标。

参考文献

[1] GB 50354-2005,建筑内部装修防火施工及验收规范[S].

[2] GB 50411-2007,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S].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7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药生产管理,促进农药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农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农药,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三条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国家发展改革委)对全国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开办农药生产企业的核准和农药产品生产的审批。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部门(或经济贸易管理部门等农药生产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生产实施监督管理。第五条农药生产应当符合国家农药工业的产业政策。第二章农药生产企业核准第六条开办农药生产企业(包括联营、设立分厂和非农药生产企业设立农药生产车间),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国家发展改革委申报核准,核准后方可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或变更工商营业执照的营业范围。第七条申报核准,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和技术工人;(二)有与其生产的农药相适应的厂房、生产设施和卫生环境;(三)有符合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标准的设施和相应的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四)有产品质量标准和产品质量保证体系;(五)所生产的农药是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的农药;(六)有符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的污染防治设施和措施,并且污染物排放不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八条申报核准,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见附件一);(二)工商营业执照(现有企业)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新办企业)复印件;(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原药项目需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原药项目需提供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环评批复意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九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条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自受理企业申报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审核时间)完成审核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核的企业,国家发展改革委确认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审核的申报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核准申请的依据。第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有效期限为五年。五年后要求延续保留农药生产企业资格的企业,应当在有效期届满三个月前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提出申请。第十二条申请农药生产企业资格延续的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见附件二);(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五年来企业生产、销售和财务状况;(四)企业所在地(地市级以上)环境保护部门的审核意见;(五)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第十三条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将所需材料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第十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企业是否满足核准时的条件,自受理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不含现场审查和专家评审时间)做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并公示。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逾期不申请延续的企业,将被认为自动取消其已获得的农药企业资格,国家发展改革委将注销其农药生产资格,并予以公示。未通过延续的申请材料,不再作为下一次申请延续的依据。第十五条生产农药企业的省外迁址须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准;省内迁址由省级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第十六条农药企业更名由工商登记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并予以公示。第三章农药产品生产审批第十七条生产尚未制定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农药产品的,应当经省级主管部门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企业获得生产批准证书后,方可生产所批准的产品。第十八条申请批准证书,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已核准的农药生产企业资格;(二)产品有效成份确切,依法取得过农药登记;(三)具有一支足以保证该产品质量和进行正常生产的专业技术人员、熟练技术工人及计量、检验人员队伍;(四)具备保证该产品质量的相应工艺技术、生产设备、厂房、辅助设施及计量和质量检测手段;(五)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安全生产、劳动卫生设施和相应的管理制度;(六)具有与该产品相适应的“三废”治理设施和措施,污染物处理后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七)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条件。第十九条申请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见附件三);(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三)产品标准及编制说明;(四)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出具的距申请日一年以内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五)新增原药生产装置由具有乙级以上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部门的审批意见;(六)生产装置所在地环境保护部门同意项目建设的审批意见(申请证书的产品与企业现有剂型相同的可不提供);(七)加工、复配产品的原药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来源证明(格式见附件八);(八)分装产品距申请日两年以内的分装授权协议书;(九)农药登记证;(十)国家发展改革委规定的其他材料。申请新增原药产品的,应当提交前款(一)、(二)、(三)、(四)、(五)、(六)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加工、复配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六)、(七)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新增分装产品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八)项规定的材料。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七)、(九)项规定的材料。分装产品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提交第一款(一)、(二)、(三)、(四)、(五)、(八)、(九)项规定的材料。第二十条企业生产国内首次投产的农药产品的,应当先办理农药登记,生产其他企业已经取得过登记的产品的,应在申请表上注明登记企业名称和登记证号、本企业该产品的登记状况,并可在办理农药登记的同时办理生产批准证书。第二十一条申请批准程序:(一)申请企业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备齐所需材料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二)省级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工作,并如实填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见附件四);(三)省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并将经过初审的企业申报材料及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四)国家发展改革委自受理申报材料之日起,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作出决定,二十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国家发展改革委主要领导批准,可以延长十日。对通过审查决定的,发给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并公示。第二十二条申请本企业现有相同剂型产品的,两年内可以不再进行现场审查。但出现以下情况的可以进行现场审查:(一)企业生产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的;(二)省级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进行现场审查的。第二十三条省级主管部门在受理企业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需要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抽样检测及其所需要的时间。现场审查和产品质量检测所需的时间不在法定的工作期限内。第二十四条现场审查应当由两名以上工作人员及具有生产、质量、安全等方面经验的行业内专家进行。现场审查分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三类。对现场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不合格的,审查小组应当场告知原因及整顿、改造的措施建议并如实记录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中。第二十五条申请颁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可由企业提供有资质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检测报告;申请换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应当进行产品质量抽检或提供一年内有效的抽检报告。产品质量抽检由省级主管部门现场考核时抽样封样,企业自主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省级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并出具检测报告。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农药产品出厂必须标明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编号。第二十七条首次颁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为两年(试产期);换发的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有效期原药产品为五年,复配加工及分装产品为三年。第二十八条申请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应当向省级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核发新证书。企业需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见附件五);(二)新、旧营业执照或者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发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复印件;(三)原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第二十九条企业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或者因毁坏等原因造成无法辨认的,可向省级主管部门申请补办。省级主管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补发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见附件六);(二)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三十条变更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企业名称和补办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省级主管部门应当在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报材料的初审及上报工作。对申报材料符合要求的,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相关工作。第三十一条农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农药产品质量标准、技术规程进行生产,生产记录必须完整、准确。每年的二月十五日前,企业应当将其上年农药生产经营情况如实填报农药生产年报表(见附件七),报送省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后上报国家发展改革委。第三十二条申请企业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其农药生产资格:(一)己核准企业的实际情况与上报材料严重不符的;(二)擅自变更核准内容的。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发展改革委撤销或注销其农药生产批准证书:(一)经复查不符合发证条件的;(二)连续两次经省级以上监督管理部门抽查,产品质量不合格的;(三)将农药生产批准证书转让其他企业使用或者用于其他产品的;(四)在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有效期内,国家决定停止生产该产品的;(五)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第三十五条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机构违反有关规定弄虚作假的,由省级主管部门或者国家发展改革委提请有关部门取消其承担农药产品质量检测工作的资格。第三十六条农药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的,依照刑法关于罪、罪或者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其他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应当至少提前半年向社会公告后,方能要求申请人提供相关材料。第三十八条农药生产企业核准和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的审批结果及农药生产管理方面的相关公告、产业政策在国家发展改革委互联网上公示。第三十九条本办法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原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颁布的《农药生产管理办法》同时废止。附件:一、农药企业核准申请表;二、农药企业生产资格延续申请表;三、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申请表;四、农药生产批准证书生产条件审查表;五、农药生产批准证书更改企业名称申请表;六、农药生产批准证书遗失补办申请表;七、农药生产年报表;八、农药原药来源证明文件格式。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8

摘要: 动物卫生监督是保障国家动物防疫法律法规以及规章顺利实行的重要手段,是关系公共卫生安全、社会稳定和畜牧业健康发展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加强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工作,是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但是,通过调查发现,在动物卫生监督执法过程中,文书的制作和案卷的整理存在许多方面的不足。为了提高动物卫生监督执法办案质量,结合有关规定要求,笔者就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的制作和案卷的整理需要注意的几个问题提出个人的看法,供参考。

关键词: 动物卫生监督;执法文书;案卷;制作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志码:A文章编号:1673-291X(2010)30-0107-01

1.可一案多卷。简易程序案件可以多案合并组卷,按顺序装订。案件立卷归档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增加或者抽取案卷材料,不得修改案卷内容的原则。

2.一般程序案件封面即封面题名(案由)应当由当事人和违法行为定性两部分组成,如关于×××经营病死猪肉案;处罚结果逐条填写清楚;案卷保管期限应按定期(十至十五年)。重大违法案卷长期保管。卷内目录应当包括序号、题名、页号和备注等内容,案卷内文书材料排列顺序逐件填写。备考表是立卷情况的说明和备考,应当填写立卷中需要说明的情况,并由立卷人、检查人签名。案卷没有装入备考表是一缺失。

3.卷内文书装订秩序要规范。往往依办案过程将《立案审批表》放在卷内文件的第一,这是不对的,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作为首要文件放在第一,这是因为:《行政处罚决定书》是整个案件的核心文件,是案件处理的结果,处于主导地位,其他文件则处于附属地位,是案件内容的组成部分。案件文书材料应当按照下列顺序装订整理归档:案卷封面,卷内目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立案申批表,询问笔录,现场检查(勘检)笔录,抽样取证凭证,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来稿摘登・登记物品处理通知书,查封(扣押)通知书,解除查封(扣押)通知书,鉴定意见等,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等,行政处罚听证会通知书、听证笔录、行政处罚听证会报告书等听证文书、执行的票据等材料、罚没物品处理记录等,送达回证等其他有关材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备考表。在办案中不涉及到的内容,如没有进行听证,自然没有听证材料,要真实反映案件情况。

4.全卷页码不是卷内各文件的页码。卷内文件材料应当从目录后的第一个文件开始,也就是从《行政处罚决定书》开始,用阿拉伯数字从“1”开始依次用铅笔编写页号;页号编写在有字迹页面正面的右上角和背面的左上角;大张材料折叠后应当在有字迹页面的右上角编写页号;A4横印材料应当字头朝装订线摆放好再编写页号。

5.装订材料要齐全。实践中往往处罚罚款发票缺失,应将罚款票据复印件装入卷内。同时,案件处理意见书、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及处罚文书送达回证被遗漏。存在影响资料较少等问题。

6.装订要规范。案卷装订前要做好文书材料的检查。文书材料上的订书钉等金属物应当去掉。对破损的文书材料应当进行修补或复制。小页线应当用A4纸托底粘贴。纸张大于卷面的材料,应当按卷宗大小先对折再向外折叠。对字迹难以辨认的材料,应当附上抄件。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9

——检察院实习有感

徐丹丹

大多数法学院学生面临实习、工作、考研和出国等问题,我就自己的实习经历做简要介绍!我第一份实习是在检察院的公诉科,公诉科检察官的工作环节包括:接到案件、研究卷宗(了解案情、整理证据、查看强制措施是否合法等)、录入、提审、出庭支持公诉(普通程序)。而我作为实习生在公诉科科长的指导下:制作审查意见书,提审犯罪嫌疑人,写公诉意见书以及起诉书,出庭支持公诉。当然进入公诉科,最基本的便是学会使用复印机、打印机、扫描仪、传真机、碎纸机等工具。毕竟,这关乎案卷信息的安全与保密。

刚来检查院实习,便是协助检察官整理大量的卷宗材料,类似于档案的归类与汇总。一来可以了解检察院的个各类文书资料,熟悉办案流程;二来可以锻炼自己的细心与耐心,学习各类材料的装订,从中体验检察院工作的严谨与严格。一份完整的卷宗主要包括一下几方面的材料,一是起诉意见书:主要包括对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的介绍,公安机关依法查清的犯罪事实和证明该事实的证据材料,行为所触犯的刑法罪名;二是法律手续卷宗: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的申请与相应执行手续和检查机关的批准手续,这直接体现整个侦查活动的合法性、程序性、合理性、正当性;三是口供卷宗:侦察机关与检察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陈述和受害人陈述的汇总与整理,进一步认定犯罪嫌疑人行为违法性与严重性,也进一步确认受害人合法权益损失程度与案件事实;四是证据卷宗:包括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等,这是整个案卷的核心材料;五是律师卷宗:包括各类申请表、授权委托书和证明表等诉讼代表人身份与资格的证明文件,这是诉讼人参加诉讼的凭证;六是法院的判决书:法院将控辩双方提供的事实与证据进行认定,依法对被告人做出定罪量刑的书面判决。一份卷宗包含了公检法三机关的整个司法程序,这对实习生来说是一个学习诉讼程序的最好机会。通过反复翻阅与整理卷宗,很快便能掌握整个刑事案件的诉讼流程。虽然这个过程很枯燥,但极其需要细心,尤其是卷宗的装订与编码。

在对检察院日常工作有了一定了解的基础上,实习生便开始在检察官的领导下实质参与公诉程序。这个过程是将书本上的诉讼知识实体化,实习生不再拘泥于生硬的法律规定,亲身体验每一个程序的开展与递进。

一、制作审查意见书

制作审查意见书是开展公诉程序的第一步。当案件从公安机关移送过来,前期一些繁琐程序已经由公安人员进行处理,但检察官仍需重新对案卷资料进行研究,在公安机关所移交材料的基础上,进行查漏补缺,做到"不冤枉一个好人,但也不能放过一个坏人".我参与审查的第一个案件是盗窃案子,首先将案卷材料熟读于心,初步了解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行为的时间、地点。卷宗材料主要涉及犯罪嫌疑人的讯问笔录,被害人的询问笔录以及相关物证、书证、证人证言,从中了解犯罪嫌疑人的作案动机、手段、涉案金额以及公安机关侦查破案经过。在此基础之上初步认定符合盗窃罪的构成,依照盗窃案件的模板,将相应犯罪细节填写到审查意见书上。其中最重要的便是证据认定问题,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系查证属实,证据的取得合法有效,据以定案的证据与待证明事实之间具有客观关联性,即符合证据的三性。我原本觉得枯燥乏味的法律条文,此刻在实际案例中得到充分的运用,深刻体会法律条文的魅力。

二、出庭支持公诉

在开庭前,检察院会收到法院的出庭通知书,检察官便开始作开庭前的准备工作,包括辩论提纲和公诉词。在出庭支持公诉前,检察官必须进一步审查证据,熟悉案情,分析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可能提出的辩解。这样才能在庭审中运用证据,及时反驳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无理辩解,处理各种突发的庭审情况,有力揭露和证实犯罪,充分行使出庭支持公诉的权利。我是记录各种关键资料,以便后期整理案卷材料,也是学习庭审开展程序,观摩法官审案、检察官与被告人对簿的过程。

三、提审犯罪嫌疑人

在实习期间,我跟随检察官到看守所提审犯罪嫌疑人成了家常便饭。每一次提审都是一次新的学习刑法罪名过程,分析个案的共同点与相异点。每个检察官讯问方式都不同,这也是学习讯问技巧的机会。记忆最深的是某个合同诈骗罪犯罪嫌疑人,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态度强硬,拒不承认所实施的犯罪行为,辩解自己是向想还钱才会不停借钱,实质便是"拆西墙补东墙"的常见犯罪手段。但朱检察官逐步突破其心理防线,一遍遍向其确认案件事实,导致其不停翻供,前后不一致,据此找出自相矛盾的供述,最终犯罪嫌疑人全部供认所实施的犯罪行为。当然朱检察官每次讯完,都会对犯罪嫌疑人进行教育,以期待其在认识到违法行为的基础上能够真正悔过改造,不影响其重新回归社会。

四、草拟起诉书

实习生学习草拟起诉书,再由检察官进行修改。毕竟起诉书是由检察机关在法庭上宣读,送达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等相关人员,故而其格式、语言措辞必须非常严格。在参考模板基础上,我结合个案认真分析,斟酌每一个法律术语,做到准确概括案情。将案卷送至法院立案庭,拿到法院送达回证,一个简单的普通公诉程序才算完成。当然,实习生也会协助检察官做些琐碎的工作,譬如文稿打印、文字输入、填写表格、敲章、拿案号,这些需注意其格式与要求,省的返工重新整理。在实习的过程中不断学习、不断思考、不断求教,找到自身的不足点,完善自己。

撒一波鸡汤,步入职场的法律人共勉!千里之行,始于足下!学好自己的法律专业知识并通过实践加以巩固运用;利用空闲时间学习语言(语言真的是打开世界的一把钥匙);尊重别人,尊重自己,抓住机遇发展自己,保持求知的热忱与激情。少一点埋怨,多一点包容与豁达,你的世界会简单美好很多!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10

关键词:特种设备 监督检查

1.前言

在石油化工业中,作为储存器产品的容器,由于其产品易燃、易爆、有毒介质的压力等特点,若出现损坏或泄漏,不仅造成容器自身发生爆炸的损失,还会因介质向外扩散引起爆炸、燃烧,有毒的气体会污染环境甚至造成人身安全的威胁。因此特种设备的质量安全关系着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一旦出现细微的问题会造成安全隐患,我国通过制定了一系列的质量控制措施和监督检查规程,来规范特种设备的质量监督,提高特种设备的质量,保证企业的安全生产和人们的生命安全。

2.建立全面的质量监督体系

2.1质量监督

质量监督作为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的职能之一,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采用相应的产品标准用科学的方法检验产品。根据技术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设置或授权,选取通过计量认证和法定资格认可的质量监督检验机构对产品的质量进行鉴定,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设备的使用安全。

2.2管理体系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质量保证体系基本要求》以及《特种设备制造、安装,改造、维修许可鉴定评审细则》,是特种设备制造单位的纲领性文件,他们规范着特种设备在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以及质量体系的鉴定评审的各种活动。因此建立完善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是特种设备生产企业的基础工作。

质量体系文件包括质量保证手册、程序文件以及企业管理制度、制造工艺作业指导书、制造过程记录表卡等,其主要内容包括从原材料到成品整个生产过程 的设计、工艺操作、检验等各个过程的质量控制要求。程序文件包括文件控制程序、记录控制程序、合同评审控制程序、设计控制程序、材料零部件控制程序、作业(工艺)控制程序、焊接控制程序、热处理控制程序、无损检测控制程序、理化检验控制程序、检验与试验控制程序、设备和检验与进行全方位控制全过程、试验装置控制程序、不合格品(项)控制程序、质量改进与服务控制程序、人员培训、考核及其管理程序等,从某种程度上说,特种设备制造的过程是产品的程序控制过程。

2.3工作人员更新思想观念

产品作为社会的产品,企业不仅要服务于顾客、赚取利润,经营者还应该考虑社会责任和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因此企业要有社会责任感。

企业应该更新产品质量是生产检查出来的观点。其实在产品的设计阶段,其质量问题已经存在了,在设计阶段控制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远远超过其生产过程中产品质量的控制,因此应树立从设计上控制产品质量的观念,提高对产品质量的认识,从设计、生产、检验全过程对特种设备有制造质量进行控制。

3.分析特种设备制造过程质量控制的关键点

特种设备制造质量的优劣,对人生安全有着直接影响,在实际生产中,应该严格按照质量控制文件的要求进行生产,严格控制工序质量,严禁不合格产品流入下一道工序。

3.1检查原材料

根据尊重原设计的原则,选择正确的原材料,并且保证原材料的质量符合设计要求,严禁使用不合格的材料,材料把关是产品制造质量保证的关键,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第一,原材料进厂检验。检查质量证书,使其符合材料标准,并且质保证书与实际材料相一致。

第二,材料标识和标识移植检查。正确标识检验合格和不合格的材料;材科单上的检验编号和所领抖单上的标记应一致;做好分割剩余材料和移植材料的标识工作;标识加工和制造过程中的材料;产品完工后应核对材料标识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做到从成品到原材料的标识可追溯。

第三,材料代用检查。如果选择其他材料替代设计中的材料,应该有严格的审批手续以及明确的责任制度。选择的替代材料和原材料的规格、性能应该相接近,材料替代应该取得原设计单位和检验方的同意。

3.2检查焊接性能

保证焊接质量是确保产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应该做好焊接质量控制。

3.2.1焊前检查

首先,审查焊工资格。焊工参加受压部件焊接工作应该通过规定项目的考试且取得规定项目的操作资格证书。

其次,选择焊接设备。焊机、焊条烘干设备和焊缝热处理装置应该选择设备齐全完好、性能稳定可靠的机器。

第三,坡口加工及清理。施工工艺应尽量选择等离子弧、氧乙炔等热加工方法。在坡口加工完成以后应该除去坡口表面的氧化皮、油污、熔渣及影响接头质量的表面层,并且应该打磨平整.

第四,定位/组对。焊接质量、管接头背面成形良好的关键在于容器筒体的组对定位焊。应该保证组对间隙的均匀度,定位时应保证筒体的内壁平齐,错边量不超过管壁厚度的25%,且不应大于3 mm。

3.2.2焊接过程控制

应该控制材料和焊材,施工单位具备完善的材料管理体系,来确保材料的规格、型号符合设计要求。

3.2.3焊接工艺评定及焊接工艺

焊接工艺评定应该由具有评定资格的单位进行,焊接技术人员应严格依据设计图纸和有关施工规范及现行标准,依据焊接工艺评定并结合施工现场的实际条件制定切实可行的焊接工艺指导书进行工作。

3.2.4焊缝返修

同一部分焊缝的返修检测不宜超过两次,返修应该有相关人员审批签字,按照规范进行,同时将焊缝返修工艺、审核、批准手续及返修检验报告存入产品质量档案。

3.2.5焊后检查

第一,焊缝外观检查。对构件进行无损检测和耐压试验,进行焊缝表面质量的检验。焊缝表面不得有裂纹、气孔、弧坑和夹渣等缺陷且不得有熔渣与飞溅物。咬边和焊缝余高应符合相关的要求是外观合格的标准,

第二,无损探伤检查。无损检测的主要方式是射线和超声波,目的是检测焊缝内部的状况。应该控制探伤人员的资格审查,被探伤表面必须修磨,符合射线和超声波探伤的规定等。

3.3检验热处理结果

热处理多发生在构件制作过程中的焊前和焊后,其关键是控制温度和时间,按照规范进行操作。如果焊接前预热温度不够,就会产生裂缝;焊接后热处理的时间不对,则不能充分消除残余应力。

3.4试验耐压情况

在完成特种设备产品的制作后,必须进行耐压试验,检测受压元件是否泄漏,用量程相同的两块压力表,严格控制水质和水温,压力表在检定有效期内,以及规范要求的压力范围内,在保压时间内不得发生泄漏现象。

4.小结

产品质量由企业的质量保证体系水平、领导者的质量意识以及质量监督管理的力度所决定,因此为保证特种设备的产品质量,企业应该加强制造过程中的质量控制和自身检查,同时需要社会的支持和依法监督,通过全社会共同努力,提高特种设备质量,保证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参考文献】

[1]高勇,常国强.提高特种设备安全性的思路[J].中国质量技术监督,2009(9).

[2]冯建平,金业富.控制图在特种设备生产过程质量控制中的应用[J].科技创新导报,2012(3).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11

第一条为加强进口药材监督管理,保证进口药材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进口药材申请与审批,是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对境外生产拟在中国境内销售使用的药材进行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其进口的决定。

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是中国境内取得《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者《药品经营许可证》的药品生产企业或者药品经营企业。

第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材进口的审批,并对登记备案、口岸检验等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法对进口药材进行监督管理。

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进口药材的登记备案,组织口岸检验并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首次进口药材的样品检验、质量标准复核等工作。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负责进口药材的口岸检验工作。

第四条药材必须从国务院批准的允许药品进口的口岸或者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进口。允许药材进口的边境口岸,只能进口该口岸周边国家或者地区所产药材。

第二章申请与审批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场所公示申报资料的项目和有关申请书示范文本。

第六条申请人申请药材进口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交规范完整的材料,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报资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第七条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第八条申请人申报的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报资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第九条在审查过程中,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认为需要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提出。

申请人应当在收到补充资料通知书后4个月内提交符合要求的补充资料,其审查时限在原审查时限的基础上延长20日;未按规定时限提交补充资料的,予以退审。因不可抗力,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提交补充资料的,必须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20日内提出处理意见。

第十条药材进口申请经依法审查,认为符合要求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作出批准决定,并在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认为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复审、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十一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对药材进口申请的审查过程中发现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的,应当通知该利害关系人。申请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提交书面意见进行陈述和申辩,或者依法要求举行听证。

第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其设置的政府网站上公告药材进口申请受理、审查的过程和已批准进口的药材的相关信息。

第二节药材进口申请与审批

第十三条药材进口申请包括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和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包括已有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和无法定标准药材首次进口申请。

第十四条申请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填写《进口药材申请表》,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有关资料。

第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申报资料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报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十六条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应当及时将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报送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第十七条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在收到检验样品和相关资料后,对已有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30日内完成样品检验,对无法定标准药材的首次进口申请,应当在60日内完成质量标准复核和样品检验,并将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报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验报告和复核意见后,应当在4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受理非首次进口药材申请后,应当在30日内完成技术审评和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批件》;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需要,可以对进口药材的生产现场进行考察。

第二十一条《进口药材批件》分一次性有效批件和多次使用批件。一次性有效批件的有效期为1年,多次使用批件的有效期为2年。

《进口药材批件》编号格式为:国药材进字+4位年号+4位顺序号。

第二十二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濒危物种药材或者首次进口药材的进口申请,颁发一次性有效批件。

第二十三条变更《进口药材批件》中的申请人名称和到货口岸的,申请人应当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补充申请,并报送有关资料。

补充申请的申请人应当是原《进口药材批件》的持有者。

第二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补充申请后,应当在5日内对申请资料的规范性、完整性进行形式审查,并发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补充申请受理后20日内完成行政审查。对符合要求的,颁发《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对不符合规定的,发给《审查意见通知件》,并说明理由。

第二十六条《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的有效期限与原批件相同。

第二十七条申请人对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批准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不予批准通知之日起10日内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书面复审申请并说明复审理由。

复审内容仅限于原申请事项及原申报资料。

第二十八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复审申请后,应当按照原申请事项的审查时限和要求进行复审,并作出复审决定。撤销不予批准决定的,向申请人颁发相应的《进口药材批件》或者《进口药材补充申请批件》;维持原决定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不受理再次的复审申请。

第二十九条复审需要进行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应当按照原样品检验或者质量标准复核的时限和要求进行。

第三章登记备案

第三十条申请人取得《进口药材批件》后,应当从《进口药材批件》注明的到货口岸组织药材进口。

组织药材进口,申请人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登记备案,填写《进口药材报验单》,并报送有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对登记备案资料的完整性、规范性和真实性进行审查,并当日作出审查决定。对符合要求的,发出《进口药品通关单》,收回一次性有效批件;同时向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发出《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并附登记备案资料一份。对不符合要求的,发给《进口药材不予登记备案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对不予办理登记备案的进口药材,申请人应当予以退运。无法退运的,由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按照有关规定监督处理。

第四章口岸检验和监督管理

第三十三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收到《进口药材口岸检验通知书》后,应当在2日内按照《进口药材抽样规定》,到规定的存货地点进行现场抽样。现场抽样时,申请人应当提供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

第三十四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根据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供的登记备案资料对药材原产地证明原件和药材实际到货情况进行核查。对符合要求的,予以抽样,填写《进口药材抽样记录单》,在《进口药品通关单》上注明“已抽样”字样,并加盖抽样单位的公章;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抽样,并在2日内将《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进口药材不予抽样通知书》后,应当对已进口的全部药材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处理决定。

第三十五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应当在抽样后20日内完成检验工作,出具《进口药材检验报告书》,报送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无法按规定时限完成检验的,应当向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六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立即采取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在7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对申请复验的,必须自复验结论发出之日起15日内作出行政处理决定。同时将有关情况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检验报告书后2日内向所在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书面说明全部进口药材流通、使用的详细情况。

第三十七条申请人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可以按《药品管理法》第六十七条规定申请复验。药品检验机构受理复验申请后,应当及时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在复验申请受理后20日内作出复验结论,报告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并通知申请人。

第三十八条对经复验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在收到复验结论后,立即解除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措施,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三十九条对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复验或者经复验仍不符合标准规定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作出行政处理决定,采取相应措施,同时报告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四十条首次进口药材在销售使用前,必须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抽样检验,检验合格后方可销售使用。

第四十一条对检验不符合标准规定,但已流通到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外的进口药材,口岸或者边境口岸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将有关情况及时通报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材流入区域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依法采取相应的措施。

第四十二条进口药材的包装必须适合进口药材的质量要求,方便储存、运输及进口检验。在每件包装上,必须注明药材中文名称、批件编号、产地、唛头号、申请企业名称、出口商名称、到货口岸、重量及加工包装日期等。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有《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有关进口药材批准证明文件。

第四十四条在进口药材审批、登记备案和口岸检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行政许可法》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七十四条和第七十五条规定处理:

(一)对符合法定条件的药材进口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不在受理场所公示药材进口申报资料项目的;

(三)在受理、审查过程中,未向申请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的;

(四)申请人提交的申报资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的;

(五)未依法说明不受理或者不批准理由的;

(六)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批准决定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批准决定的;

(七)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药材进口申请作出不予批准决定或者不在本办法规定期限内作出批准决定的;

(八)擅自收费或者不按照法定项目和标准收费的;

(九)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第四十五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和样品申请药材进口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对该项申请不予受理或者不予批准,对申请人给予警告,一年内不受理该申请人提出的药材进口申请。

第四十六条申请人提供虚假证明、文件资料、样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五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申请人以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进口药材批件》的,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撤销该《进口药材批件》,三年内不受理其药材进口申请。

第四十七条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检验机构在承担口岸检验工作时,出具虚假检验报告或者违法收取检验费用的,依照《药品管理法》第八十七条、第九十六条规定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规定的工作期限均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首次进口药材,是指从境外某产地首次进口的药材。

已有法定标准药材,是指已有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的药材。

无法定标准药材,是指无国家药品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药材标准,但在我国批准的中成药处方中含有的药材。

个人书面检查材料范文12

一、诊断证明书

诊断证明书是医院就病人在医院的诊治情况、治疗建议等出具的书面证明,系来源于医疗活动过程之中的书证,其内容一般较为概括、即时,常常由医生明确列举诊断意见,并给出诊断建议。在案情较为简单的案件中,这一证据的优点在于简明扼要,但在病情较为复杂、可能存在争议的案件中,诊断证明书的内容因而会显得过于单薄甚至武断,往往需要配合其他伤情证据。

由于诊断证明书的书写没有统一的管理规定或者规范,往往取决于医院的内部管理以及接诊医生个人,因此,实践中诊断证明书书写不规范、不准确的情况时有发生。审查诊断证明书时,一要注意就诊人员信息是否准确,医生签名、日期以及医院盖章等形式要件是否齐备。实践中诊断证明书对病人姓名、年龄甚至性别书写错误的情况时有发生,对于不准确的或有瑕疵的,要及时联系补正,必要时重新调取或补充调取证据。在我们承办的一起伤害案件中,诊断证明书上将被害人年龄写成了81岁,而该人实际年龄才五十岁左右,经由律师阅卷,这引发了犯罪嫌疑人一方及家属的强烈质疑,家属怀疑存在他人顶包或伪造证据的问题。就此,办案人员进行了核实,询问了当时的接诊医生,并调取了当时的其他就诊材料,后确认该份诊断证明书为医生笔误所致,就诊人员具有同一性。二要要明确受伤人员就诊的时间以及诊断证明书出具的时间,防止间隔时间过长影响证据效力;还要明确医生诊断意见的阶段,是初诊意见还是其他,是否配合了其他辅助检查,是否有转院就诊等。对于诊断证明书内容不够全面、字迹模糊,或者有“原因待查”等情况的,一定要及时补充其它、后续的证据材料。

二、就诊病历

完整记载的就诊病历基本上能够再现受伤人员接受医院治疗的过程,一般比诊断证明书的内容要完备、准确、规范得多,因而相对具有较高的效力。在办案过程中应当注意提取病历材料,以弥补诊断证明书的不足。

与诊断证明书一样,病历产生于医疗活动过程之中,是来自临床的第一手资料。因此,就证明医疗活动过程以及受伤人员的伤情而言,病历属于原始证据。法医鉴定往往是在受伤人员人体损伤痊愈、治疗终结之时,因此法医鉴定往往需要参考临床医院书写的病历资料。因此,全面提取和审查病历资料,反过来也有利于办案人员审查鉴定意见。

刑事办案过程中审查病历材料,并非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院病历的日常检查,也并不完全等同于民事医疗纠纷中对病历材料的审查,因此,尽管实践中病历记载不全面、不及时、不规范的问题较为突出,但刑事办案人员不能纠缠于无关紧要的技术性细节,而主要应当注意审查证据来源是否合法,形式是否有效,能否客观、准确、全面反映受伤人员的伤情,着重审查病历材料与实际伤情、与伤情鉴定、与案情的内在关联。

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核实病历的来源,防止采纳伪造、变造的病历作为证据。实践中,伪造、变造病历可能有多种原因。案件办理过程中,要正确对待当事人的质疑,仔细了解核实,审查病历材料有无内在矛盾、前后相邻的记录内容是否连续,有无缺页或更换,有关记录是否有错订、涂改痕迹,前后笔迹、墨色是否一致,签名是否系医生本人所签等,[1]必要时可以借助文件检验技术,对可疑病历资料进行分析、检验。

审查病历材料内容是否准确、全面,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一是形式上有无瑕疵,是否为原件,复印件是否注明与原件一致;二是病历上记载的就诊基本信息有无明显错误,对象是否受伤人员本人,科室、主治医生等是否准确;三是病历材料是否全面,不同医院的,不同的辅助检查等资料是否都已调取,相关病程记录等材料是否连续,就诊时间是否连续,能否准确反映受伤人员就诊经过以及情况;四是不同病历材料的内容是否存在矛盾,特别是医生记载体征与辅助检查的结果是否一致,矛盾如何解释等等。以上几个方面,有的仅属证据的瑕疵,可以予以补正;但有的则涉及病历的客观性与伤情准确性,应当加以重视。

鉴于病历材料与伤情鉴定的密切关系,办案过程中,要特别注意法医鉴定时调取或参考的病历材料是否全面,是否参阅了相关辅助检查报告单等,还要注意审查法医作出伤情鉴定意见的依据,在病历材料中有何体现,法医所作出的判断与病历材料中所涉及的临床医学判断有何不同等。

三、伤情照片

在伤害案件,特别是身体所受损伤包括外伤的案件中,特别强调伤情照片的直观性。伤情照片无疑能够直观反映受伤部位,创口或疤痕大小、长度、方向,受伤状况及严重程度等,它是对于人体伤害(外伤)后果的直接影像固定。这种固定,对于办案人员形成对案件事实的内心确认,应对犯罪嫌疑人的事后辩解以及其他种类证据可能出现的矛盾,无疑具有重要的价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