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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关年终考核方案

时间:2022-02-08 02:25:23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范文1

一、扩展考核层面,增强考核的参与性

坚持领导评价与群众评价相结合,增强考核结果的客观公正性。为保证群众对考核工作的广泛参与,我们在个人优岗评定上坚持年终大会个人述职、服务对象满意度、领导认可度、部门工作成效、群众投票等办法,克服了优秀轮流评等不良做法,真正将那些确实在德、能、勤、绩上优秀的同志,评为优秀岗位。

二、改进考核措施,增强考核的经常性

主要实行了“三个结合”:一是年终考核同平时考核紧密结合,全面客观的评价公务员。平时考核与年度考核各有重点,互为补充,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考核记实本》是平时考核的重要内容,我们坚持了“月计划、月小结、季评估、半年督查测评、全年总评”制度。二是将公务员考核与机关目标管理绩效考核紧密结合,严格奖惩机制。对年度机关绩效考核获“优秀”的单位,公务员年度考核中,个人“优秀”等次按20%评选;年度考核“良好”的单位,个人“优秀”等次按15%评选;年度考核“合格”的单位,个人“优秀”等次按10%评选;年度考核“不合格”单位,个人“优秀”等次比例控制在5%以下。对连续两年考核均被评为优秀的单位,优秀干部优先提拨使用。根据年度考核结果给予物质奖励。三是将年度考核同作风建设紧密结合。我们把公务员思想作风建设融入考核之中,使大家在思想上认识到考核的经常性,事事处处注意自己的服务态度与言行、工作表现和工作成绩,使考核成为了检查、督促公务员履行职能、勤政廉政的有效手段。

三、细化考核内容,增强考核的操作性

为全面准确地掌握每位公务员工作表现,特别是对其工作实绩的客观评定,我们力求制定出科学合理、操作性比较强的考核内容和指标,我们始终把德、能、勤、绩、廉作为公务员考核工作的主要内容,重点考核工作实绩。在实践中注重做到“三明确”。一是考核内容明确。我们始终坚持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各单位结合市委、市政府下达的年度考核目标,层层分解任务,制定定性定量相结合的具体考核办法,并落实到科室、个人。根据情况,自行制定不同类别、不同职务层次人员的量化考核表,合理确定不同考核项目的量化测评计分权重,细化参考要素,并对每个要素设立若干具体要求,按照“好、较好、一般、差”4个等次赋予相应分值。在考评中,除明确对重大违规违纪行为或不能完成重要工作任务的实行一票否决制外,还对提升或影响单位形象的行为分别给予一定的增减分值。由于考核内容量化、细化,方便了操作,也提高了考核结果的准确性。二是考核标准明确。对不同层次、不同岗位分门别类,确定不同的考核重点,制定不同的考核指标体系,在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将“绩”的权重增大。“德、能”两个方面按等级计分的方法,如“能力”一项在总分中占20分,可以定为若干等级,获得一等可得18—20分,二等可得16—18分,依此类推,当然每一等级还有具体标准;“勤、绩、廉”这三个比较容易量化的方面,将各岗位公务员的工作质量、工作数量、工作效果等各方面明确分值。三是考核结果明确。公务员考核评优指标是有限的,也是最为关注的,主管领导在听取群众和公务员本人意见的基础上,根据平时考核情况和个人总结,写出评语,提出考核等次建议和改进提高的要求,对拟定为优秀等次的公务员在本机关范围内公示,由本机关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公务员,并由公务员本人签署意见。对担任机关内设机构领导职务公务员的考核,必要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民主测评。

四、规范考核程序,增强考核的透明性

为进一步增强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透明度,我们要求各单位把其当作政务公开的一项重要内容来认真对待。具体来说,就是把好“严把四关”:一是把好程序公示关。各部门年度考核和评奖结果产生后,都有将考核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等次人员和受奖人员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三天。对于公示没有异议的,由单位应将考核结果反馈人事部门,经审核同意后将考核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被考核人,年度考核登记表存入个人档案,考核备案卡由单位人事部门保管。二是把好优秀等次比例审批和测评推荐关。市直各单位在报审《年度考核评奖工作方案》的同时,结合机关绩效考核情况核定年度考核优秀和评奖指标。一方面我们依据单位绩效考核情况,确定优秀等次比例,另一方面,监督各单位进行群众测评推荐,按照德、能、勤、绩、廉、五项指标进行量化打分,按分数高低结合一年的工作表现确定优秀等次人员。三是把好结果公示和优秀等次人员审核关。各单位在每年开展年度考核评奖工作前,要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单位特点,在广泛征求群众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年度考核评奖工作方案》,报政府人事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后实施,没有进行公示的单位一律不予考核。四是把好表彰奖励关。奖励事项、奖励条件、名额确定、组织评奖、呈报审批、奖励方式等方面要严格按照XX市《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行政奖励工作的通知》要求,经过单位考核领导小组初审签字,尤其对于荣立三等功以上人员必须由纪检、组织、综治、计生等部门联合签署意见,共同把关。人事部门审定,再下文表彰,进一步增加了考核的严肃性。

五、注重考核奖惩,增强考核的实效性

在抓好考核工作的基础上,我们增强了考核结果的运用,突出了考核的实效。

一是严格执行考核结果审核备案制度。强化审核制度,全市考核评奖工作在每年1月底前结束,各单位考核评奖工作结束后,到人事部门备案,人事部门对审核验收合格的单位予以备案,在考核备案卡上加盖印章,发放奖励证书和奖励审批表,其中二等功需上报奖励证书和奖励审批表、事迹材料报人事部门办理审批手续。

二是加强考核结果的运用力度。为做到奖优罚劣,激强促弱,我们实行了“四个结合”:即考核结果与评奖相结合,与工资晋升相结合,与职级晋升相结合,与干部提拔任用相结合。近年来,我们加大考核结果的使用力度,充分发挥考核在教育、激励和监督公务员等方面的作用。

1、对当年被评为优秀等次人员,具有参加年度评奖资格。对连续三年被确定为优秀等次人员,可按照《国家公务员考核暂行规定》兑现考核结果。

2、对确定为“基本称职”等次的人员,当年不得计发年终一次性奖金;2-3年内不得晋升职务。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范文2

·业务人员年终考评

常见问题:企业对业务人员年终考评的奖惩力度把握不清。

原因分析:

1. 企业对于业务人员年终考评的实际作用缺乏正确的认识。高估其实际作用的企业会盲目加大年终奖励的力度,而低估的企业则会过于弱化。

2. 企业对于考评奖励力度失衡的负面作用缺乏全面的认识。力度过大不但会增加企业的费用负担,还会加大管理难度,更有甚者,由于调低不合理的奖励力度而造成严重的人员管理危机;力度过小则不但会影响当期业绩,还会降低员工的满意程度,影响企业的长期绩效。

解决建议:

1. 企业必须清楚年终考评是业务人员的激励手段之一,同时具备相应的优点和缺点,因此,企业既不能过于夸大年度考评的作用,也不能过于轻视其应有的作用。

2. 在不同企业以及同一企业的不同阶段,年终考评及奖励手段的激励效果不一致。

以市场化程度比较高的行业为例,按照笔者的经验,在企业发展初期,企业产品的市场表现很大程度取决于业务人员的个人努力时,企业应当选择比较高的年度奖励力度,但不宜超过各月收入的总和,即总和的100%;而在成熟阶段,企业产品的市场表现更多取决于市场营销整体作用效率时,企业应当选择比较低的年度奖励力度,但不宜低于各月收入总和的15%。

常见问题:对业务人员年终与月度考核的关系处理不当,甚至简单采用月度考核方式考核。

原因分析:

企业对业务人员月度考核与年度考核的目标认识不清。业务人员月度考核的目标在于企业对年度业绩实现过程的管理及控制,因此,考核重点应当侧重于业绩;而年度考核的目标则在于对其能力及潜力的总体评估,因此,应侧重于市场表现及能力评估。

解决建议:

业务人员的年度考核应当以其综合业务能力评估及全年市场表现为重点,考核项目相对较多,主观评估的比例相对较大;月度考核重点则主要集中与销售业绩的当月表现,考核内容简单,多以客观数据评价。

举例:下表是笔者2004年为某企业设计的省级经理月度及年度考核内容:

月度考核 年度考核

指标 权重 说明 指标 权重 说明

发货完成率 30% 比较当月目标 发货增长率 10% 比较上年实际

退货完成率 30% 比较当月目标 退货增长率 10% 比较上年实际

回款完成率 30% 比较应收帐款 回款完成率 10% 比较应收帐款

当月重点工作 5% 随机确定 业务技能测评 15% 年终业务技能考评

主管综合评价 5% 主管调整 主管评估 10% 评估表评估

支持部门评估 15% 评估表评估

下属评估 10% 评估表评估

客户满意度 20% 客户调查

综合调整系数 不同市场设定不同乘数

备注:

1. 由于本企业尚处于非完全市场化行业,因此,暂时未将市场占有率、品牌认知度等市场化指标列入考核项目;

2. 年终考核的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技能考评:业务技能测评;二是3600评估:主管评估,支持部门评估,下属评估,客户满意度。

3. 综合调整系数主要依据市场基础,竞争对手状况等因素主管确定。这是一个主观因数。

4. 从操作性角度考虑,年终考评的项目当然也不能过于复杂。笔者经验,原则上不要超过10项。

常见问题:业务人员年终考评及奖惩的公平性、透明度不足。

原因分析:

企业在年终考评方案制定过程中缺乏必要的事前沟通及讨论。具体表现在:一方面,对于营销工作认识的缺乏造成考核方案的执行性不足;另一方面,对于不同部门及不同区域间业务人员工作性质不了解,造成考核方案的平衡性不足。

解决建议:

1、 公平性、透明性是影响企业年终考评及奖惩质量的关键因素,因此,企业在考评方案制定过程中,尤其是方案制订的初期,必须充分开展由各相关部门参与的讨论会议,同时在方案制定前,还应当积极调研一线员工的具体意见。

2、 考核方案正式执行前后,企业还应当采取合适的宣传和讲解方式增加一线员工对方案的理解程度,增加方案执行的公平性和透明度。

·业务人员集中培训

常见问题:企业对于年终集中培训与年中培训的关系不清。

原因分析:企业对于年终集中培训与年中培训的认识不全面。年终培训是一种阶段性的强化培训,年终培训与年中培训应当是构成企业培训机制的两个不同部分。

解决建议:

年终集中培训与年中培训其实是一个相互辅助的两种方式。集中培训的重点在于对普遍性问题和信息的集中传递和突击提高,此外集中培训还有其他显著功能。年中培训的重点通常仅仅是技能的培训,因此,完整的企业培训机制应当同时包括这两种方式。

常见问题:企业每年年终集中培训的具体目标不明确。

原因分析:

1、 企业对于培训本身能够达成的目标缺乏正确、全面的认识。事实上,妥善规划业务人员集中培训的机会可以帮助企业实现以下多方面的目标:

a) 可以系统培训业务人员的业务技能,提高业务人员的战斗力;

b) 可以有针对性的分析过去以及宣传下年度主要政策,提高内部沟通的效率;

c) 可以提高业务人员的企业归属感,提高企业的凝聚力;

d) 可以强化业务人员的集体意识和合作能力,提高团队的竞争力;

e) 为业务人员创造的彼此沟通和学习好机会,是企业福利体现形式;

2、 企业年终培训方案的准备过程比较仓促,沟通缺乏,因此,年终培训方案的针对性不强。针对性程度是决定企业年终集中培训效果的重要因素。

解决建议:

年终培训方案制定过程中的沟通及准备工作非常重要,企业必须在充分了解企业需求以及明确培训目标的前提下提前制定年终集中培训计划。

常见问题:企业对年终集中培训的时间及容量把握不当,培训时间常常过长,内容量过大。

原因分析:

1. 企业对于培训的基本规律缺乏必要的了解。成年人的培训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时间过长,内容过于集中事实上反而不利于培训效果的体现。

2. 企业提高团队市场竞争能力的要求过于迫切,常常希望通过一次培训解决所有的问题

解决建议:

笔者经验,企业采用业务人员年终集中培训的方式时间最好能够控制在1周以内,最长不要超过2周。

课程的搭配应当采用不同目标课程交叉搭配的方式,并且每一堂培训课程,尤其是技能培训课程,的核心内容点(知识点)不要超过3个。

常见问题:高层主管对于培训的参与及重视程度不足。

高层主管的参与及重视程度往往是决定企业业务人员年终集中培训效果的重要因素。这里主要是指企业高层主管在行动及舆论方面对于培训的实际支持程度。

原因分析:

时间缺乏和认识不足是目前阻碍企业高层主管参与及关注业务人员培训的两个最主要因素。

解决建议:

企业高层体现对培训关注所需要花费的实际时间并不长,并且亲身参与及关注是体现重视的关键。如果企业高层的关注仅仅停留于口头,那么不管高层的实际关注程度有多高,传达到业务人员的信息就是高层对于年终培训并不重视,这会根本性的影响企业的集中培训效果。

常见问题:培训内容以及培训过程与企业的工作实际相脱节,培训针对性和实践作用不强。

原因分析:

培训机构和组织者在内容选择及设置的过程当中没有针对企业现状做详细调研和分析。

解决建议:

高效的业务人员培训工作必须建立在对以下三个方面调研与分析工作的基础上:

1. 对上一年销售绩效及过程的汇总分析,目的是获取影响企业营销质量的主要问题;

2. 开展对培训对象认识及需求的前期调研工作,目的是了解培训对象的实际水平及状态,提高培训过程的针对性;

3. 分析下年度企业营销工作的方向及重点,目的是提前预测及分析在下一年度可能影响企业营销质量的潜在问题,提高对企业实际工作的服务作用。

常见问题:集中培训时,培训的方式运用不当。

例如:培训的对象过多,简单采用笔试的方式评价培训的效果,等等。

原因分析:

1. 企业对于培训规律缺乏正确认识;

2. 企业追求成本节约的本能愿望。

解决建议:

培训可以被简单划分为两类:一类是信息传递,目标仅仅是传达相关信息,例如下一年度工作重点以及需要注意的问题预测;另一类则是技能提高,目标是要求被培训者能够掌握培训知识,例如销售技能的培训。

由于成年人学习具有互动性要求高的特点,因此,对于需要被培训人员掌握的知识,保证其参与的机会是影响培训效果的关键因素。这些课程最多只能有不超过30个人同时培训,也就是,这些课程参与的人员太多事实上是增加了企业成本。

另外,对于技能提高方面的培训,成年人学习的重点应当集中在方法的学习,而不是结果或者答案的了解,因此,对于这些内容简单采用笔试的方法评估培训的效果反而会误导被培训对象,增加企业培训成本。

常见问题:不同层面的业务人员采用相同的培训内容。

原因分析:

企业对于不同层面业务人员需要有差异的具体工作技能缺乏了解。

解决建议:

事实上,不同层面的业务人员所需要的工作技能要求不同,例如:一线的销售员主要需要销售执行的能力,而销售经理不但需要销售执行能力,还需要具备一定的市场知识。因此,企业在制定年终培训计划时必须对不同层面的业务人员做区别的分析及评估,并且针对不同层面的业务人员准备重点不同的培训内容。

常见问题:企业年终培训应当选择怎样的培训师,并且应当如何提高培训效果呢?

原因分析:

企业对于培训师的认识以及对于培训师作用的理解不足是造成以上困惑的最主要原因。

解决建议:

业务人员培训的培训师有四种来源,他们的主要特点如下:

1. 培训公司的专职讲师。他们通常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和理论基础,并且培训的经验比较丰富,除了对公司的具体情况不了解外,他们培训的内容通常可操作性比较强。只是,这些人的培训费用通常比较高;

2. 先进行业的专业人士。他们通常具有非常丰富的实践经验,但是由于缺乏系统整理的时间,因此,他们的内容理论性相对不够严密,并且现场培训的经验不足。他们培训的内容可操作性非常强。但是这些人的时间比较紧张,并且其现场培训的能力差异会很大程度的影响培训的效果;

3. 高校教师。他们通常具有前瞻性和逻辑性严密的理论知识,但是企业培训与教学的差异性以及实践经验的缺乏是他们的不足。当然,目前也有部分老师具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不过这样的老师可遇而不可求。

4. 公司内部员工。他们的经验通常对于企业的其他人员具有非常实际的指导作用,但是理论性以及培训经验是他们的不足,而对于企业缺乏建设性的启发则是他们最大的不足。当然,他们通常不需要额外的费用。

企业在选择培训师时,一方面应当根据相关的培训内容选择相应的培训师。例如,对于完全操作性的培训可以选择内部员工,而对于创新性问题的讨论则可以选择专职讲师或者专业人士。另一方面应当依据不同层面选择不同的培训师,例如,通常企业的业务高层选择专职讲师、专业人士或者教授,而一线操作人员则可以更多使用内部员工。

另外,企业要想提高培训的效果必须首先正确认识到不同培训师的核心价值。一般来说,专业讲师的核心价值在于知识的宽度;先进行业专业人士的核心价值在于知识的深度;学院老师的核心价值在于知识的前瞻性和启发性;内部培训师的核心价值则在于知识的可复制性。因此,企业应当有针对性的配合相关培训师工作才能有效提高培训的效果。例如,企业在配合专业培训师时应当重点关注对其理念的吸取及对其实践的思考,而不要过分纠缠于讨论企业内部问题的具体解决。

常见问题: 企业不重视集中培训时环境及场地的塑造。

原因分析:

1. 企业对于培训环境对于集中培训效果影响的认识不足;

2. 企业出于费用节约的考虑,不愿意改善培训的环境。

解决建议:

培训环境和场地对于培训的效果具有十分明显的影响作用,企业应当依据培训内容以及不同层面的培训对象有针对性的选择培训的场地,创造合适的培训环境。

常见问题:缺乏对于培训后期实际运用状况及运用效果的追踪和评估。

原因分析:

1. 企业对于培训实际运用状况的追踪和评估意识缺乏;

2. 企业缺乏完善的培训以及培训效果管理机制。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范文3

一、以提升干部素质为关键,科学发展,基层工商所凝聚力不断增强

1.抢抓机遇,积极谋划,力促硬件设施上水平。自2008年以来,合川区分局攻坚克难,抢抓机遇,加快进度,不断加大标准化工商所的建设力度。目前,完成标准化工商所建设6个,形象工商所建设11个,实现了CIS形象工商所建设全覆盖。在此基础上,分局先后对17个工商所的办公设备、执法车辆、办案设备、信息化设施等进行了重新配置,各基层工商所的办公条件和设施不断向信息化、现代化迈进,在基层工商所营造了“拴心留人”的工作环境,为提高执法效能、深化服务创造了良好的条件。

2.以人为本,科学发展,力求人员素质大幅提升。建设一支政治过硬、业务过硬、作风过硬的高素质干部队伍,是深入推进基层工商所建设的有力保障。分局以开展“三项活动”为重点,切实加强基层工商所队伍建设。一是开展“十项技能岗位大练兵”竞赛。为积极应对工商行政管理职能转型和体制改革,不断提高干部队伍整体素质,切实增强全局干部职工的凝聚力、向心力和战斗力,努力营造积极向上、争先创优的浓厚氛围。二是开展“上挂实作锻炼”活动。分局每年由各所推荐业务骨干分五批到分局法制科、公交科、经检支队、市场科、商标广告科上挂锻炼。上挂实作锻炼采取理论学习和实践锻炼相结合的方式,让上挂干部在学习法律法规的同时,与各科室一道外出办案,学习执法办案的技巧;各科室根据每一位上挂干部的自身特点,为其营造良好的学习锻炼环境。三是开展“作风转变年”活动。认真总结工作成绩的同时,深入细致地查找队伍自身在思想、纪律、作风方面的问题,结合政策理论学习,认真分析产生问题的思想根源和现实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全面开展“自诊”、“自医”活动,使队伍处于一种整改、提高,再整改、再提高的良性循环之中,始终保持昂扬向上、奋发进取的精神状态。

二、以推进职能到位为目标,规范管理。基层工商所战斗力不断提升

工商所标准化建设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工商所职能到位,如何更好地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做到业务规范、制度规范和行为规范。为此,分局紧紧抓住“三个关键环节”,不断加强基层工商所规范化建设。全面提升了基层工商所的战斗力。

1.内部管理制度化。按照市局关于基层工商所规范化建设的总体要求,紧密结合实际,编印了《基层工商所工作规范》,涵盖了队伍建设、内部管理、岗位职责、技能培训、奖惩考核、工作程序、管理流程等方方面面的内容,全面规范了市场监管、登记注册、执法办案等项工作的各个环节和具体程序,使工商所各项工作的具体步骤、具体环节都有规可依、有章可循,达到了实用规范、标准统一、一步到位的效果,有效地促进了基层工商队伍的廉洁行政、公正执法和文明管理。

2.年度考核科学化。把各项业务细化、量化,进行量化考核,是分局抓基层规范化建设的一项重要内容,对推进基层工商所规范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一是考核内容具体化。年初分局根据工作需要制定基层工商所考核办法,细化考核内容,分为重点目标考核、巡查工作考核、作风纪律考核和考试结果考核,采取分值量化考核,总分100分,其中重点目标考核占60分,巡查工作考核占20分,作风纪律考核和考试结果考核各占10分。二是考核方式可操作化。考核采取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方式,平时考核在所长考核(原则上采取月考核)的基础上,由分局领导带队、相关科室参加、各工商所抽人交叉检查的方式,每半年对各所干部职工的履职情况进行网上和实地检查考核;年终考核在所长评分考核的基础上结合分局半年考核进行综合汇总。三是考核结果运用合理化。建立公务员奖惩、培养、交流等与考核结果相联系、相适应的工作机制。分值较高的干部职工作为当年评先评优和次年外出学习培训人选,并作为职务职级晋升和岗位交流的重要依据。对工作完成不好、分值较低的干部职工进行通报批评和诫勉谈话,予以交流轮岗或待岗处理。

3.政务公开统一化。大力实施“阳光工程”,在工商所设立公示墙,对需要公开的事项及时进行公开,为管理服务对象提供便捷服务,自觉接受监管服务对象的监督,赢得了群众的信任;在区委、区政府检查中,都得到了充分肯定,并获得区委通报表扬。一是公开内容统一化。对必须公开的办事事项、程序、权限以及收费项目、标准、依据等进行汇总,统一确定公开事项,达到了既符合各级要求,方便群众办事和监督,又防止出现办公场所悬挂版面多和滥的问题;二是公开方式统一化。统一制作了高标准的版面,对公开内容在工商所的办公场所上墙公开,不仅符合了要求,而且达到了整齐划一,成为一道亮丽的风景。

三、以法制建设为抓手,打造亮点,基层工商所影响力不断扩大

1.实行案件集体会审制。由分局班子成员和业务科、法制科相关人员组成案件审理委员会,定期召开案件评析会,对业务科和基层工商所按照职权查处的一般程序案件进行集体会审,案件审理委员会依照法律法规及自由裁量基准对案件的处罚金额进行研究,集体审议决定后再告知当事人。最大限度地规避了人为因素对办案的干扰,保证了行政处罚的公正性。

2.整合执法力量,理顺监管执法职能。“两费”停征后,分局对机关执法职能相关科室及基层工商所执法力量进行了整合,建立起了以基层工商所为监管基础、以经济检查支队为办案龙头的执法体系,从而形成了执法合力。同时,对机关各业务科及工商所的监管执法职权进行了更加科学合理的划分,形成了相互补充、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良性机制,有效避免了职能交叉、越权办案、多头检查、重复处罚的现象,促进了执法的公平、公正。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范文4

我们xx县司法局领导班子自2002年11月调整以来,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的思想为指导,坚持以“创新,创优、创佳、创效”为目标,坚持以团结拼搏,奋勇争先为动力,上下一条心,拧成一股绳,使全县司法行政工作又上了一个新阶。去年来,我们司法局被省司法厅表彰为全省司法行政系统先进集体,被南京市司法局荣记了集体三等功一次,被县级机关党委表彰为先进党总支。在2003年全县的机关作风评议中,司法局也有往年的35位进到13位。回顾我们一年多来的工作,主要有以下体会和感受:

一、把振奋精神作为振兴全局的“局魂”抓实

我们新班子调整后,把振奋精神作为推进全县司法行政工作越位争先的突破口和“局魂”来抓。为此,我们制定了三个方面的考核激励编制:一是制定了《局机关目标管理考核细则》。主要围绕政治理论学习、廉洁自律、制度管理、工作创新等四个方面进行百分制考核,并制定了四项内容的加分项目,各科工作突出,受到部、省、市、县表彰的分别予以加分,同时,制定了五项内容的扣分项目。个人年终考核低于140分以下的为不合格公务员。二是制定了《律师事务所和法律服务所的目标管理考核细则》,根据考核细则,年终同样组织考核小组对各所统一进行考核验收。三是制定了《镇司法所目标管理考核细则》,将各司法所的人民调解、普法依法治理、安置帮教、法律援助工作等细化量化成100项考核内容,年终由局考核小组统一对各司法所进行考核评比。由于全局激励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成了一种无形的力量,极大了振奋了全系统人员争先创优的精神,激励每个同志在自身的岗位上为司法行政工作多作贡献。大家以争先进为荣耀,以落后为可耻,个个你追,人人争先创优。在各项工作中,坚持吃苦在先,享受在后,团结一致,奋勇拼搏,特别是广大党员更是在司法行政工作中发挥了先锋模范作用。去年来,我们除了局和局党总支多次被省、市、县评为先进外,还有7个科室、司法所、律师事务所被上级评为先进,有11名司法行政系统人员被评为“十佳政法干警”、“优秀人民调解员”、“优秀法律服务工作者”等先进和获得荣耀称号,还有2人在市局荣立了个人三等功。

二、把创新进取作为部门工作特色的“生命”锻造

一个部门的工作创新与否,关系到一个部门工作“生命”的旺盛。是因循守旧、按部就班,还是开拓创新、锐意进取,体现两种完全不同的姿态和精神。近年来,我们局一班人始终把创新进取作为全局的工作“生命”来锻造,坚持与时俱进、创新发展。

为使司法行政工作不断发展,我们坚持更新工作理念,树立跳出司法行政工作抓司法行政工作的新理念。为此,我们在全县做了三篇大文章。一是在全县做了大调解的文章。县成立了大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调解委员会,各镇建立了大调解中心,各调解中心充分了第一道防线作用。从而,较好地及时化解了各类矛盾。二是做了大普法的文章。充分发挥了县依法治县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组织、协调、指导、督促的作用,使全县公务员、中小学生、企业职工和农村村民的普法教育进展顺利,成效显著。今年,我们结合普法教育的实际,进行了大量投入,编印发放了《农民常用法律知识100问》和《中小学法制教育案例100例》等书,两本书的编印发放,促进了全县学法用法的深入开展,也进一步推动和促进了“四五”普法的深入开展。三是做了大援助的文章。为使法律援助工作走进千家万户,为社会弱势群体撑起一片蓝天,把党的关怀和温暖送进他们的心坎,我们想方设法做大了法律援助这篇顺民意、得民心的文章。广泛开展了法律援助宣传周,送法律援助到社区、到农村、到军营的活动,使法律援助工作遍布全县各个角落。去年一年,全系统就办理法律援助案件100余起,是过去3年的4倍之多。

三、把围绕中心作为争先越位的主旋律唱响

我们局领导一班人始终坚持把全县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放在围绕县委、县政府的中心工作转动,坚持紧贴实际,争先越位。

围绕发展经济中心搞好法律服务。近年来,全县广大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积极、热情为广大企业法人和客户服务。共为全县企业和客户办理和经济、民事案件1600余件,挽回和经济损失2400多万元。同时,县公证处办理各类公证案件4212件,其中,经济公证案件1900件,民事公证案件2312件,为去年的3倍之多。版权所有

围绕新一轮开放开发战略搞好法律服务。我们围绕全县开放开发中的招商引资、土地征用、城市扩建、改造中的房屋拆迁等工作,广泛开展法律服务。去年来,我们为农村征地拆迁办理公证案件800余件,为城市拆迁户办理财产保险公证案件100余件,为土地征用户、房屋拆迁户办理法律援助案件40多件。从而,既维护了土地征用户、拆迁户的合法权益,又促进了各项工作的开展。

围绕矛盾纠纷和上访案件搞好法律服务。随着全县开放开发的深入发展,社会各种矛盾也不断增多,为解决前进和发展中的矛盾,我们司法行政干警深入公民中宣传法制和化解矛盾。去年,共化解各种矛盾2235件,调解成功2190件,调解率达98%,同时,调处上访案件15件,为全县的改革和发展创造了稳定的环境。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范文5

**街道办事处在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始终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贯穿于街道经济建设和社区建设履职的全过程,为促进**经济建设和社会全面发展打造了优良环境。

一、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放在首位常抓不懈

加强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是一项基础性工程,必须做到“三个落实”。一是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目标责任制。始终将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纳入党委年内专题会议研究部署和督查议事工作日程,同机关和基层社区任期工作目标一起纳入年终考核,做到责任明确,逐级落实,齐抓共管。二是认真落实基层社区各项监督管理机制。以健全和强化基层“公开承诺”、“政务、村务公开”、“责任追究”、“村帐代管”和定期审计监督等制度为主线,每年由街道纪委牵头,组织成立督查审计领导小组,设两名专职人员,对社区财务收支帐目实行“村帐代管”集中管理,对街道职能服务项目进行定期督查落实。三是认真落实考核奖惩机制。将党风廉政考核等次与年终奖惩挂钩,对连续两年考核在末位的进行“诫勉谈话”和调离其主职工作岗位从事委员工作。

二、与加强党的思想作风和能力建设相结合

一是抓好党员干部队伍思想建设。坚持每周一机关学习制度,利用多种学习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反腐倡廉教育,着力强化广大党员干部廉洁自律和勤政为民意识。二是抓好基层领导干部作风建设。严格执行考勤、值班、学习等工作制度和机关干部下基层包居、责任追究等规定,通过工作抽查点评和不定期暗查、暗访等方式抓好督查落实,及时发现问题解决问题。及时深入了解社情民意,对前来反映问题的群众热情服务,做到说到位、做到位、服务到位,积极营造廉洁高效的工作环境。三是以效能建设为抓手,切实加强依法行政的执行力。对街道工作重大决策要求领导干部要率先垂范,做到带头执行,率先执行、创造性执行,杜绝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行为的发生,扎实推进“社区党支部书记素质提升工程”、“社区服务力提升工程”等“十项工程”建设和“三诺三评三挂钩”等管理制度,不断提升基层工作执行力和工作效率。

三、高度重视信访投诉和违纪案件查办工作。

一是落实好党政领导周一接访日制度。在13个基层社区设立了信访联络员,严格执行接访、回访、下访制度,对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果实行督查跟踪,对造成矛盾激化引起集体上访或越级上访的相关责任人严格实行责任追究。二是按照“二十四字”办案方针要求认真审核查办党员违纪案件。认真落实领导包案、办案责任追究制度,通过多渠道摸排案件线索。查办案件工作实现了新突破,立案查办处理违纪党员3人,受理重点信访案件10余件,办结率100%。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范文6

一、主 要 做 法

(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保障征管考核 征管质量考核涉及面广,各级地税机关的领导,特别是 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高度重视,要提高认识,摆上位置,纳入重要的议事日程。使征管质量考核工作要有专门的机构实施和管理,有专人负责、常抓不懈,同时应建立部门和科室分工和协作的运行机制,保障考核工作有条不紊地开展。

1、加强领导,健全考核组织。 为加强征管质量考核的力度,我们成立了征管质量考核 领导小组,市局“一把手”亲自挂帅,领导小组成员由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形成主要领导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职能科室专门抓,相关科室按工作职责齐抓共管,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的责任体系。在实施考核过程中,市局领导经常深入基层,一线指导。考核工作按工作职责分工分解落实到征管、计财、法规、稽查等,发挥各职能部门的专业优势,一方面有效缩短了检查评比的时间,另一面也便于工作指导,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 2、责任追究,实施奖罚制度。 为使考核工作落到实处,促进考核工作高效有序地进 行,我们全面实行责任追究,制定了《**地方税务局征管质量考核实施管理办法》,一是规定经检查考核发现问题或考核指标达不到规定标准的单位,一律予以严肃处理,各单位“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考核结果列入“一把手”年终政绩、业绩的考核评价;二是考核结果列入各单位全年工作目标考核,并加大了考核分数的比重,对问题严重的作为征管工作重大失误实行“一票否决”制;三是对基层单位的考核结果实行与年终奖金挂钩,做到奖勤罚懒,赏罚分明。 (二)结合实际、完善办法、合理规范考核 统一考核标准是实施征管工作的基本要求,标准不统一,考核结果就会不公平、不公正,考核工作就会流于形式,最终达不到考核的预期效果。近年来,我们从实际出发,本着既方便纳税人办税,又有利于地税机关执法的原则,建立健全了一系列征管工作制度,统一规范了征管质量考核操作程序,使考核工作有章可循。

1、因地制宜,完善征管制度。 为加大统一征管工作的力度,近年来,我们因地制宜地 制定一系列征管制度。如:为加强税源户籍管理,制定了《**地方税务局税户籍管理办法》,明确了户籍管理的职责,建立了分工明确的片管制和日常巡查制;针对边远地区交通不便、纳税意识淡薄等情况,我们在全省率先推行邮寄申报,制定《邮寄申报管理办法》,目前农村非分局所在地的邮寄申报面达到70%以上;对个体工商户中文化素质参差不齐、不能准确按税务机关的要求办理纳税申报手续等情况,我们依照《税收征管法》的有关要求,制定了《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管理办法》,对城乡结合部、农村边远地区等纳税定额较小的个体户全面实行简易申报和简并征期;今年上半年,根据各地办税服务厅服务标准、内容、形式等不规范统一,我们制定了《**地税系统办税服务厅统一规划实施方案》,使服务内容、标准、形式等达到在全市范围内统一。 中国教育查字典语文网 chazidian.com

2、结合实际,统一考核标准。 统一征管质量考核标准,要结合基层征管工作的实际情 况制定。如:针对征管质量“六率”考核中,各率的考核标准不一,税务登记率考核中,存在多人一证、一人多证、证证不符、证册不符以及长期只造册纳税不进行纳税登记的“口袋户”等情况;申报入库率考核中,存在非正常户或注销户认定手续不全、申报税种或项目不全、提前征收税款、积压税款、改变纳税期限、隐瞒欠税等情况,在实际工作中执行不一,我们制定和完善了《征管质量考核标准实施办法》,使考核标准做到高度统一;上半年,我们结合税源普查工作,为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和效果,制定了《税源普查工作质量考核标准》;对列入全年工作目标考核的征管资料“十有”,我们制定了《征管资料档案管理实施办法》,对征管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等做了全面细致的规定,同时改变了有的地方对资料的收集实行分类管理的方式,统一按户建档,一户一盒进行管理。 3、规范操作,完善考核办法。 规范征管工作操作程序,我们严格按照实事求是,严肃 认真、公平公正的原则,实事求是就是要求在考核评比过程中,一切操作都要按照法律规定和有关规章制度的要求,提供真实情况,反馈真实问题,体现真实考核结果,禁止弄虚作假。严肃认真就是坚决不允许对考核工作应付了事,严禁走过场。公平公正就是对考核对象的检查评比要一视同仁,做到方案公开、检查公开、结果公开,确保考核工作客观、公正、公平。为此,我们制定《**地方税务局征管质量检查实施方案》、《***地方税务局征管工作目标考核评比实施方案》。同时改变考核方式,以日常检查考核为主,逐步减少大规模的集中、拉练式的检查,代之以长期的、分散的日常考核,并形成制度。如我们规定基层分局实行一月一考核,县(市、区)局实行一季一考核,市局实行每半年一考核。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范文7

关键词:单片机教学;项目教学法;终身学习

中图分类号:G6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3044(2016)28-0137-01

1 引言

单片机技术及应用课程是一门理论性、实践性、实用性和应用性均很强的课程,无论是“教”还是“学”,均要求理论与实践的高度统一。单片机技术及应用渗透到我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它是高职院校电子信息类专业核心课程,学习单片机并掌握其设计应用技术已经成为电子信息类学生必须掌握的一门专业技能。

然而,仍存在单片机技术及应用课程以教师中心,教材中心,满堂灌的课堂教学方式,学生被动接受知识点,没有主动去思考问题,因而,不能激发起学生的学习兴趣。因此,改变传统的单片机技术及应用教学模式和内容,以学生发展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促进学生自主学习,团队学习等方式来调动学生学习兴趣和提高学生产品设计实践能力是目前单片机教学改革探索急需的任务。

2 课程教学改革思路

单片机技术及应用是一门面向应用的、具有很强的实践性与综合性的课程。近年来,我校对该单片机技术及应用课程进行了一些改革,采用了以任务为导向,项目式驱动等教学方法,对单片机课程内容设计、教学方法和课程考核评价等方面进行课程建设,均在不同程度上提高了教学质量,激发学生学习单片机的兴趣和专业综合素质的提高。本人结合近几年单片机教学情况,总结多年单片机课程的教学经验,对单片机教学改革实践进行了相应的探讨。

1)整合课程,优化教学大纲

通过走访企业,课题组教师对单片机教学大纲进行改革,优化教学大纲。同时为了践行“理论够用、强化技能”的高职教育需求,经课题组研究,把“C语言程序设计”课程和“单片机原理及应用”合并为“C语言及单片机技术及应用技术”一门课程。 整合后适当增加课程课时数特别是实践课时数,总课时由原来50课时,增加到85课时,实践课课时数约占总课时数的50%,促进培养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强化知识应用能力提升和职业岗位能力培养。

2)将单片机理论教学和实践教学有机地融合在一起,按项目案例组织教学内容

按项目化的方式组织教学内容,教学中力求学生掌握单片机技术的基本知识点和基本理论后,通过有针对性的实践项目训练使学生理解理论知识,使学生具备一定的硬件电路设计能力、单片机软件编程能力、系统调试应用能力等。

课题组教师对单片机教学过程的探讨后,对传统的教学方式作了一定的调整,按项目化的方式组织教学内容,始终以项目案例为主贯穿整个教学过程。每个项目案例都从具体问题出发,培养学生分析和思考问题的能力。例如以“定时计数器”为例,给学生提出“数字电子时钟”项目任务,根据前面所学知识和老师指导,让学生利用仿真软件Proteus进行数字电子时钟原理图电路设计,培养学生电路设计能力。根据电子时钟功能要求,确定软件编程方案,并用KEILC软件进行单片机程序设计,培养学生单片机软件编程能力。学习KEILC和Proteus联调,培养学生系统调试应用能力。单片机软件仿真界面,让学生直观感受到“数字电子时钟”电路功能的逻辑控制,进而加深学生课堂学习效果,明确自己所学的知识可以应用在哪些地方,从而达到真正的有效教学。

通过单片机软件仿真界面与项目案例的教学方法结合,可以激发学生学习单片机的兴趣,教学中“做中学”、“学中做”、 “做中教”,实现师生间教与学的有效互动,使学生掌握简单的单片机产品设计与制作、软件程序设计,系统调试等实践技能。

3)考核方式改革,注重过程考核

考试是衡量学生学习成效的一种重要形式,传统的考核方式主要是试卷考试,试卷考试虽然可以考查学生理论知识的掌握程度,但无法考核学生的实践技能,考核方式单一,评价方式片面。因此建立考核教学内容与技能培养相适应的课程评价模式是十分有必要的,注重过程考核。期末成绩评定可由这三部分组成:(1)平时成绩占总评成绩的25%,即平时作业、考勤、课堂纪律、课堂表现等,并把每次评价结果由任课老师及时告知学生,以促进学生自主学习。(2)平时项目任务完成情况,注重技能考核占总评成绩的50%。(3)期末试卷考核,理论教学内容考核占总评成绩的25%。这种综合考核评价体系避免了由一张期末考试卷来考核评价学生课程成绩的弊端,以能力和技能考核为主,去除考查学生背书能力的考核方式,将功夫用在平时,而不是期末考突击,死记硬背。 总之考核方式改革,力争对学生的知识、技能、素质等方面进行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更具合理性。

4)创建学习型课堂,培养学生终身学习能力

在单片机技术及应用课程教学中,有两周的单片机实训教学安排。以应用能力培养的实践教学有利于训练学生综合应用单片机技术知识,实训任务均将相关知识和实践过程有机结合,力求创建学习型课堂教学理念。

以数字电压表设计为例,(1)根据课题要求,老师布置项目任务,引导和指导学生完成数字电压表设计任务。(2)学生分组学习,确定组长,自我摸索完成设计任务。(3)小组成员讨论,确定设计方案。(4)各组完成作品。以电路设计、电路连接、编写程序和系统调试等流程,让学生完整地完成项目设计,强化知识应用能力培养和团队合作能力的培养。(5)小组成员提交设计报告。(6)老师总结,分享设计成果。在整个实训周教学过程中,以学生为中心,老师引导和指导学生完成项目任务,给学生一些建议,让他们有项目任务设计的方向。根据老师引导和指导,小组同学收集、消化相关资料,进行理论和实训相结合的学习活动,完成设计作品并提交总结报告等。整个过程力求培养学生的自主学习能力,团队合作的能力,培养学生终身学习的能力。通过小组间讨论分享自己的学习过程,通过小组间提问解答同学的疑问,培养学生自主互动的教学思想。最后老师对同学们的学习内容汇总,对每个小组的存在的问题纠错,学习内容总结等,最终达到学习相关知识点的目的。整个教学过程一切都要围绕学生的发展展开,体现以学生为中心,以实践为中心,不断促进学生自主学习、终身学习的教学思想。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范文8

一.严格规范项目审查程序,加强处置项目的管理和后续跟踪检查工作。认真把好处置项目的审查关。自从确定专门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以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和完善,我办的资产处置审查工作基本上达到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上半年共审查、批复项目某个,其中审查上报总公司项目个。

做好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为使处置审查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化,我们在审查程序上严格做到规范化,即按照办事处制定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的内容,从审查经营部门上报方案内容、格式、时间,反馈初审意见,到安排例会时间、通知上会、准备例会相关资料、会议记录、投票内容、会议纪要、下达批复文件、上报处置方案等等,力求处置审查工作程序的规范化。上半年共组织召开了评审会某次。

加强处置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已批复项目的处置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我们每季度对已批复的处置项目进行一次后续跟踪调查,写出检查报告,及时了解处置项目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加强终结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工作。针对以往终结项目中存在的没有项目终结报告或报告不规范,该阐述的问题在报告中没有,有些业务人员甚至把处置方案下载一份作为项目终结报告这一问题,我们认为,项目终结报告是对该项目处置全过程客观、具体、真实、全面的一个反映和总结,尤其对于有些项目,在处置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变数,一定要在报告中认真总结和反映出来,于是我们制定了“关于项目终结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规范了项目终结报告,并要求经营部门定期报送项目终结报告,移交档案材料。加强了终结项目的管理,使我们的终结项目真正能够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二.加强中介机构数据库管理,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有力支持资产处置工作。

作好中介机构数据库动态管理。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聘中介机构,是有效规避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的一项主要手段,也是审查办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为切实履行好此项工作,今年以来,按照总公司的要求,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在认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我们对数据库中选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等中介机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实行了数据库动态管理制度,并重点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业绩考核,要求中介机构随时将其资质、奖惩、人员变动等信息资料报告我办,并实行业务跟踪,随时了解并掌握中介机构有关情况,以便我办事处对中介数据库中的信息及时更新,以保证日常资产处置工作的合法合规、顺利进行。

组织协调资产评估、拍卖、法律事务等中介机构等日常工作,协调经营部门与中介部门关系,为资产处置提供依据。上半年,采取邀标等方式对外已与共创伟业资产评估事务所、吉林省远大会计师事务所、吉林省吉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省内外家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做好经营部门资产处置的配合工作。

做好资产评估报告上会审核工作。为使资产处置程序更加规范化,今年以来,按总公司要求,办事处成立了资产评估审核委员会,负责中介机构的选聘、评估报告的审核等有关中介机构使用和管理事宜。上半年共上会研究中介选聘和评估事宜次。

为加强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今年上半年我们把自成立以来处置项目委托的所有中介机构,包括审计评估、拍卖、法律事务情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统计,对委托程序、委托类型、委托结果、支付费用情况等总体情况有了全面的掌握,对今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起到一定作用。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范文9

一.严格规范项目审查程序,加强处置项目的管理和后续跟踪检查工作。

1、认真把好处置项目的审查关。自从确定专门机构、专职审查人员以来,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经过两年多的努力和完善,我办的资产处置审查工作基本上达到了程序化、规范化、制度化,上半年共审查、批复项目XX个,其中审查上报总公司项目X个。

2、做好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日常事务工作。为使处置审查工作程序更加规范化,我们在审查程序上严格做到规范化,即按照办事处制定的《中国东方资产管理公司长春办事处资产处置审查委员会工作规则》要求的内容,从审查经营部门上报方案内容、格式、时间,反馈初审意见,到安排例会时间、通知上会、准备例会相关资料、会议记录、投票内容、会议纪要、下达批复文件、上报处置方案等等,力求处置审查工作程序的规范化。上半年共组织召开了评审会XX次。

3、加强处置项目的后续跟踪管理工作。为及时掌握已批复项目的处置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我们每季度对已批复的处置项目进行一次后续跟踪调查,写出检查报告,及时了解处置项目及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以便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4、加强终结项目的规范化管理工作。针对以往终结项目中存在的没有项目终结报告或报告不规范,该阐述的问题在报告中没有,有些业务人员甚至把处置方案下载一份作为项目终结报告这一问题,我们认为,项目终结报告是对该项目处置全过程客观、具体、真实、全面的一个反映和总结,尤其对于有些项目,在处置方案执行过程中存在很多变数,一定要在报告中认真总结和反映出来,于是我们制定了“关于项目终结报告的内容和格式”,规范了项目终结报告,并要求经营部门定期报送项目终结报告,移交档案材料。加强了终结项目的管理,使我们的终结项目真正能够画上一个圆满的句号。

二.加强中介机构数据库管理,强化对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有力支持资产处置工作。

1、作好中介机构数据库动态管理。依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择优选聘中介机构,是有效规避资产处置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道德风险的一项主要手段,也是审查办的一项基本工作职责,为切实履行好此项工作,今年以来,按照总公司的要求,本着优胜劣汰的原则,在认真考核评比的基础上,我们对数据库中选用的资产评估事务所、律师事务所、拍卖行等中介机构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实行了数据库动态管理制度,并重点强化对中介机构的资质审查及业绩考核,要求中介机构随时将其资质、奖惩、人员变动等信息资料报告我办,并实行业务跟踪,随时了解并掌握中介机构有关情况,以便我办事处对中介数据库中的信息及时更新,以保证日常资产处置工作的合法合规、顺利进行。

2、组织协调资产评估、拍卖、法律事务等中介机构等日常工作,协调经营部门与中介部门关系,为资产处置提供依据。上半年,采取邀标等方式对外已与共创伟业资产评估事务所、吉林省远大会计师事务所、吉林省吉达会计师事务所、北京市中天华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等省内外X家中介机构签订委托协议,做好经营部门资产处置的配合工作。

3、做好资产评估报告上会审核工作。为使资产处置程序更加规范化,今年以来,按总公司要求,办事处成立了资产评估审核委员会,负责中介机构的选聘、评估报告的审核等有关中介机构使用和管理事宜。上半年共上会研究中介选聘和评估事宜X次。

4、为加强中介机构的综合管理,今年上半年我们把自成立以来处置项目委托的所有中介机构,包括审计评估、拍卖、法律事务情况进行了全面系统的统计,对委托程序、委托类型、委托结果、支付费用情况等总体情况有了全面的掌握,对今后进一步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起到一定作用。

三.完善档案管理,堵塞漏洞,使资产档案管理工作上了新台阶。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范文10

【关键词】刑事冤假错案 成因 防范策略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我国近年来媒体上曝光的冤错案新闻层出不穷,如佘祥林“杀妻”案、赵作海“杀人”案、内蒙古呼吉格勒图案等。这些冤错案都在社会上造成重大影响,它们的出现不仅让人们怀疑法院司法的公正性,更是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这些冤案错案背后也反映了我国刑事司法制度的不足,因此,探讨我国冤错案形成的原因,并寻求解决之法,对于重塑司法公信力、维护公民合法权益、实现真正的公平正义等有重要意义。

我国刑事冤错案现状分析

对于刑事冤错案,国内外学者从不同的角度都有不同的定义,因为导致冤错案的因素较为复杂多元,这也导致冤错案概念的多样性。广义来说,因错误事实认定、错误适用法律、性质判别而导致的误判都属于冤错案,这也意味着在案件侦查、和审批各个环节的疏漏都可能产生冤错案;狭义来看,冤错案主要是指在刑事审判环节,人民法院根据错误的事实或是错误的适用法律导致无罪之人承担了刑责,而有罪之人逃脱了刑罚,并且审批结果进行了最终判决确认。在司法领域,致使无罪之人承担后果远比错放有罪之人更为严重,它严重侵犯了被告人的各种权益,并在社会上产生恶劣影响。

纵观我国近些年来发生的冤错案,它们有一些共同的特征:一是案件本身多为暴力型案件,被告人大都被处以重刑,如呼吉格勒图被认定为罪、故意杀人罪,佘祥林也被认定为故意杀人,这些冤错案在发生之时,大都是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造成极大暴力侵害,并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在此类案件的侦查中,公安机关大都受“命案必破”政策影响而急于破案,因此一旦关注可能的嫌疑人,便可能为了获取证词、证据等而对嫌疑人进行严刑逼供;公诉机关为了尽快平息案件所造成的恶劣影响,便对证据还存有瑕疵的案件进行;审判机关在舆论压力下,大都摒弃了“疑罪从无”的原则,而采取“疑罪从轻”方式进行审判,在论证并不充足情况下便给被告人定罪量刑。

二是冤案错案中的犯罪嫌疑人文化水平大多不高,法律意识淡薄。从近些年的冤错案报道来看,除极个别外,大多数被告人都属社会的中下层群众,如赵作海是农民、呼吉格勒图为毛纺厂职工。一方面,这些群体自身法律知识不足,当合法权益被侵害后,无法获知通过何种途径进行救济,另一方面,在我国执法司法过程中,一部分工作人员对这些社会底层人群存有歧视,以至于漠视他们应有的基本权利。

三是冤错案的被告人大都与被害人存在一定联系。冤错案的侦查者并不可能将毫无关系的人认作案件嫌疑人,从诸多冤错案侦查过程看,冤案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大都在犯罪发生前存在某种关联,如佘祥林杀妻案中,被告人与受害者为夫妻关系,赵作海案中,赵作海与赵振晌之前便发生矛盾纠纷,张辉、张高平案中,被害人曾搭乘张辉、张高平的货车。从中可以看出,我国的案件侦查者在搜寻犯罪嫌疑人时,首先会将与被害人最后接触的人、亲属朋友等列入调查范围,并从“有罪”角度出发来搜集证据。

四是在冤错案侦查中大多存在刑讯逼供陋习。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侦查属于独立的程序,侦查机关有权不受外界干扰进行独立侦查,而检察机关仅能就立案和批捕两个环节进行监督,因此具体的侦查环节处于封闭无监督状态,而正是如此造成了侦查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的可能。而且在追求破案率的指标考核之下,刑讯逼供现象更为严重。如在2001年的杨波涛案中,杨波涛被认为有杀人嫌疑,之后遭受手段恶劣的刑讯,如拳打脚踢、不能睡觉等。赵作海在接受采访中也描述了被刑讯逼供情节,被用木棍敲脑袋、在头上放鞭炮等。很多当事者都因为忍受不了折磨,为保住性命而被迫承认犯罪。

五是冤错案被告人在长期关押中不断上诉,而纠错过程漫长。很多冤错案能够最终能得到纠正,正是因为当事人及其家属等不断进行上诉和申诉。如在张高平、张辉叔侄杀人案中,张高平坚持自己无罪,并因此放弃减刑机会,他不断向驻监检察官申诉,这一过程长达十年,最终才启动了案件审查程序,并最终被宣判无罪。大多数冤错案纠正耗费时间都在5年以上,有的更是经过十几年才得以纠正,其中要经多次申诉和复查才有纠正的可能。

刑事冤错案件造成的危害

首先,冤错案无疑侵犯了当事者的人权,并对其人生造成毁灭性的打击。大多冤错案性质恶劣,因此当事者一般受到严重的处罚,加之申诉、审查周期漫长,很多受冤者都在狱中度过十余年甚至几十年时间,可以说受冤者人生最有作为的时期都在监狱中度过。这一期间,很多人的父母逝去,妻离子散,当事者同时承受着肉体上的折磨和精神上的打击。一直以来,如何补偿、安置被冤枉的人也是社会关注的问题,目前案件受冤者可以申请国家赔偿,但这仅是物质上的弥补,受冤者精神上受到的伤害难以平抚,而且受冤者由于长期在狱中生活,已经与社会脱节,出狱后在就业、生活等方面也难以融入社会。

其次,我国的受冤者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往往采用上访的方式来证明清白,这也不利于社会安定。冤错案当事者由于错判入狱,很难再相信法律的公正性,他们往往认为正常渠道难以获得正义,便将上访作为权利救济的重要途径。上访本质上是相信个人权力而不相信法律的一种体现,因此上访案件的增多也说明我国司法系统的不完善。上访者为了引起注意,往往聚集在公共场合进行抗议,有的甚至以极端行为引起社会关注,而旁观者对上访闹事者也十分关注,期待政府相关部门作出反应,而且随着网络的发展,这些闹访事件将会迅速发酵为公共舆论事件,经过传播而在社会上产生较大负面影响。

再次,刑事冤错案无疑降低了我国的司法公信力。随着网络媒体的发达,冤错案信息以极快的速度获得大范围传播,而且这类事件对于公众有着极大吸引力。社会公众对受冤者都抱以同情态度,并愤慨社会不公,而矛头又直指审判机关法院。由此可见,刑事冤错案不仅是让当事者不再相信司法的公正性,也会影响司法机构在公众中的公信力,削弱了大众对于国家法律系统的信心。

最后,在冤错案频现的背景下,法官将背负更大的心理压力。冤错案被曝光后,社会大众及舆论都将矛头指向法院,并期待相关机构对当年办案、审判人员进行追责。法院领导为了平息舆论,会组织人员追查相关办案法官,这无疑给法官带来巨大心理压力。法官日常工作繁重,而公众对法官又有较高期待,一旦判决不符合大众期待还要承受舆论压力,现如今,发达的媒体常常披露冤错案信息,更加重了法官的心理负担。

刑事冤错案件的成因

传统司法理念的影响。我国传统司法观念偏重实体公正而忽视程序公正,很多执法者认为即便程序存在不规范甚至错误,只要实体公正,便不会产生错误,也就不存在追责问题,这就导致很多侦查人员在办案过程中,为了获得结果而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容易造成冤错案。更为严重的是,我国的检察机关作为监督机构也容忍了这种程序不公正问题,认为实体公正便可。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由于程序的不公正,整个案件诉讼过程便缺乏透明度,侦查等办案人员由于办案程序不规范影响了案件真相的查明,最终导致实体的不公正。而且,在我国的司法实践历程中,不断出现“命案必破”、“严打”活动,这导致执法、司法人员都重视打击犯罪,而忽视了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保护。如若证据不能够完全洗清嫌疑人的嫌疑,法院则采取从有和从轻的审判处理方式,而不是现代法治倡导的“疑罪从无”,另一方面我国检察院和法院对侦查机关非法获取的证据证词等也采取接纳态度,这无疑也是重打击、轻保护的体现。

轻视律师辩护的作用。我国法律规定,犯罪人嫌疑人在被采取强制措施或第一次讯问时,便可以聘请律师作为自己的辩护人,而辩护律师的工作便是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一般来说,律师一般会为嫌疑人做出罪轻、无罪的辩护,并呈出相关证据材料。获得律师辩护是犯罪嫌疑人的权利,维护了被告者的诉讼权,并防止其合法权益受到非法侵害。但在我国的刑事诉讼过程中,辩护律师的各种行为都受到限制,当事者的辩护律师被放到了对抗法庭的位置,在调查取证阶段,律师没有取证权,在庭审辩护阶段,法官又经常忽视辩护律师的辩护意见,而且更偏向采纳检方律师的意见,因此可以说,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控辩双方并不处于同一平等地位,难以实现平等对抗,这无疑是对犯罪嫌疑人权利的漠视。

缺乏监督制约机制。完整的刑事讼诉活动需要由公检法三方共同参与,完成侦查、、审判三个重要环节,这三个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应互相配合,并起到一定的互相制约作用。但在目前的刑事诉讼实践中,公检法三方往往能够互相配合,但却起不到相互制约和监督的作用。在修订新的刑事诉讼法之前,我国对于非法获取的证据能否采用,以及如何判定证据真实与否,并没有明确的规定,而公安侦查机关面对“命案必破”的要求,为了快速破案、结案,往往或采取刑讯逼供等非法方式获取证据。检察机构在这一过程中大都只起到立案、允许批捕、发讼的功能,却没有真正监督公安机构的侦查过程。而且由于公安机构和检察机构在工作上多有配合,检察机构的自侦案件需要公安机构的支持,因此在监督公安机构上大都流于形式。

考核制度不科学。从我国刑事冤错案的发生来看,大都是因为侦查阶段的错误导致的,而且往往是侦查人员对认定的犯罪嫌疑人进行刑讯逼供,最终让嫌疑人承认犯罪。侦查人员之所以采取逼供方式,主要是为了快速破案,而破案率是侦查人员工作的重要考核标准。制定破案率一方面是督促侦查人员积极破案,平息犯罪,但另一方面,将之作为考核制度,也会让侦查人员为了破案率提升而不顾侦查程序,以种种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最终导致刑事冤错案。此外,在侦查阶段,一些侦查机关为了保证破案率,而对那些无从破获的案件不予立案,这让受害者无法维护自身权益,也让犯罪者逍遥法外,更是纵容其继续犯罪。检察机构也同样存在绩效考核,检察官的升迁和奖惩也与考核成绩挂钩,而且考核的指标是侧重被案件当事人是否被做有罪判决,因此检察机关也是力证犯罪嫌疑人有罪,这就容易忽视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并且容忍侦查机关的非法侦查手段,推动了冤错案的形成。

防范刑事冤错案件的对策

转变刑事司法观念。首先,我国应彻底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世界上大多数法治国家在诉讼中都禁止强迫自证其罪,即犯罪嫌疑人有权保持沉默,不回答自陷其罪的问题。我国在新修订的刑事诉讼中也加入了这一规定,这能够避免侦查过程中刑讯逼供的发生,也就能大大避免刑事冤错案的出现。但我国同时也规定犯罪嫌疑人有义务回答提问,这显然与禁止强迫自证其罪的权利相矛盾,又给刑讯逼供提供了可能。因此我国应该在法律上彻底禁止强迫自证其罪,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其次,我国应该转变司法过程中重实体公正忽视程序公正的观念。随着更多刑事冤错案的出现,我国司法界逐渐意识到程序公正对于整个司法公正的重要性,并尝试进行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举的实践。但偏重实体公正的观念在司法界由来已久,要想改变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也意味着我国在短期内很难实现大幅减少冤错案。因此,司法界应在司法实践中强调程序公正的重要性,并制定相关制度措施保证诉讼过程中程序的公正性。

强化律师辩护权。一方面要扩大律师的辩护权范围。目前我国在法律上赋予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辩护的权利,但在案件的侦查阶段,律师与犯罪嫌疑人之间仅有通信和会见的权利,这不利于律师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如若从保障犯罪嫌疑人权益角度出发,其律师应有调查取证和调阅案件相关卷宗的权利,这样律师才能够更好地了解案情,并准备充足的论证为犯罪嫌疑人进行辩护。因此,我国应扩大辩护律师的权利,使之可以在侦查阶段便搜集案件相关证据,这既能维护犯罪人的权益,也有利于侦查机关掌握更多的案件情况,防止在侦查环节造就刑事冤错案。另一方面,还应保障律师辩护权利的实现。以往辩护律师的工作很难得到侦查机关的配合,甚至是受到相关机构的阻碍,这为辩护律师搜集证据带来诸多困难,辩护权也难以真正实现,必然影响其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因此,我国应出台规定保障律师辩护权的实现,公安机关不得阻碍律师进行取证,并应给予配合,对于律师的合法申请,应在一定期限内进行答复,保障犯罪嫌疑人在、审判阶段的权利。

完善司法体制。一是要确保司法机构的独立性,使之不受外界干扰,保证诉讼的公正性。我国目前在法律上,司法具备独立审判权,但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公检法机构会不可避免地受到各方因素干扰,尤其是在大案或者引起较大舆论的案件上,公检法机关往往会受到行政机构的干扰。在一些案件处理中,表面上相关机构相互配合协调,并达成一致意见,但实质上已经干扰了司法的公正与独立,为此我国还应制定相关政策,保证公检法机关在执法、司法过程中的独立性。二是要加强对公安机关侦查环节的监督,我国很多刑事冤错案都是在侦查环节造成的,因此必须对侦查机构的侦查行为进行监督,防止其运用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检察机关是侦查环节的主要监督者,而在以往的监督中,检察机关大都是以查阅卷宗的方式来监督侦查活动,但实际上侦查机关不可能将非法的侦查行为记录在卷宗之中,这也就意味着检察机关的监督仅仅是流于形式,并不能真正起到监督作用。为此,要想预防冤错案,检察机关必须改变监督方式,将整个侦查过程都纳入监督范围,监督证据搜集、执行强制措施等环节,这样才能保证诉讼过程中实体的公正与过程的公正。

改进考核机制,注重司法队伍建设。很多冤错案的形成都在于侦查、司法人员过于注重绩效考核,急于对犯罪嫌疑人做有罪推定,因此要防止冤错案形成,就必须改进现有的较为单一的绩效考核机制,不能将破案率作为唯一的考核标准,而应丰富考核指标,既要有量的追求,也要有质的考量,建设多元的指标考核体系。案件办理质量的高低关键还在于办案人员的办案水平,因此要想从根源上防止刑事冤错案的出现,必须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加强队伍建设,为此,公检法机构可以聘请专家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专题讲座,提升办案人员的法律素养,还应对司法工作人员进行定期的岗位培训,提升其专业业务能力。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范文11

为做好20*年度我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根据《河南省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河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和中共洛阳市委组织部、洛阳市人事局《关于做好我市20*年度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年度考核工作的通知》精神,现就做好我市国土资源系统20*年度考核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20*年度考核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民主公开和注重实绩的原则,紧紧结合我市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实际,将年度考核与责任目标考核相结合,与党风廉政建设考核相结合,与年终评比相结合,全面考核各级领导班子和全体干部职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意识,改进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为全面做好2009年度各项国土资源管理工作打下坚实的基础。

二、组织领导

*

三、年度考核的对象和注意掌握的原则

(一)年度考核的对象为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栾川县地质矿产局副科级以上干部和局机关、局属各单位、各分局全体干部职工。

(二)注意掌握的原则

1、从局属各单位和各分局抽调到机关帮助工作满半年人员参加局机关考核,不满半年人员参加原单位考核,整规办、基建办人员随机关考核。

2、派往市行政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在窗口工作半年以上的,由行政服务中心负责考核。

3、在洛阳新区开发办工作的人员参加洛阳新区开发办考核。

4、新录用的人员在试用期间,年度考核时只写评语,不定等次。

5、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以上的,不进行考核。

6、20*年接收安置的干部由市办组织考核。

7、挂职锻炼的人员挂职满半年的由挂职单位进行考核,不满半年的由派出单位考核。

8、20*年6月30日以前退休人员,不再参加本年度考核。

9、涉嫌违法违纪人员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结案后按有关规定补定;受警告处分的人员,参加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受记过以上处分的人员,参加考核,不写评语,不定等次。

四、年度考核的内容

(一)各单位领导班子建设情况(包括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二)干部职工在德、能、勤、绩、廉等方面的表现情况;

(三)各单位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四)结合年度考核开展年终评比工作。

五、年度考核的方法

(一)局机关的考核方法

局机关进行考核时,考核组组长分别召集所分管科室人员进行年度工作汇报,深入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并对所属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进行民主测评,推荐优秀等次人选。

(二)局属各单位、各分局的考核方法

1、各单位召开全体干部职工大会。(1)副科级以上干部(考核组可根据各单位人员结构情况做适当调整)做个人述职述廉报告,单位其他人员递交书面个人总结;(2)对所属人员年度考核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2、考核组与群众座谈,听取群众对单位主要领导的意见和建议。

3、各单位召开支部委员会,在民主测评的基础上,对全体人员年度考核等次提出推荐意见,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科级干部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一并上报考核组。

(三)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栾川县地质矿产局的考核方法

1、各单位召开中层以上干部会议。(1)党组书记做20*年度党组述职述廉报告;(2)党组成员及其他科级干部递交个人书面述职述廉报告;(3)对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等次进行民主测评。

2、考核组与群众座谈,听取群众对领导班子的意见和建议。

3、各单位召开党组会议,对本局科级干部年度考核等次提出推荐意见,以正式文件形式,连同《年度考核登记表》、党组及个人述职述廉报告一并上报考核组。

六、对各县(市、区)局责任目标考核方法

(一)召开年度责任目标汇报会,各县(市、区)局主要负责人汇报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

(二)机关各科室检查各单位年度责任目标完成相关资料,结合平时掌握情况,对各单位评比打分。

(三)局办公室汇总各科室打分结果,做为年终评比的依据上报局党组。

七、结合年度考核开展年终评比工作

(一)评选受市政府表彰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先进单位”3个。

(二)评选受市局表彰的“规范和整顿矿产资源开发秩序工作先进单位”、“支持重点项目建设工作先进单位”、“执法监察工作先进单位”、“工作先进单位”、“国土资源法律知识宣传教育培训工作先进单位”各3个。

(三)评选“20*年度先进科室”4个(从局机关各科室中评选)。

(四)评选“20*年度先进单位”3个(从局属各单位、各分局中评选)。

(五)评选“20*年度先进工作者”40名(从市局机关和二级机构干部职工中评选)。

年终评比采用民主推荐、考核组提名、局党组研究的方式进行。

八、考核的时间安排

年度考核工作从20*年12月29日开始至2009年1月16日结束。

(一)20*年12月29日至2009年1月4日:召开年度考核工作动员会,各单位做好年度考核的各项准备工作。

(二)2009年1月5日:市局系统召开年度工作汇报会,局属各单位、各分局、机关各科室做年度工作(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汇报。

(三)2009年1月6日至7日:对局机关进行考核。

(四)2009年1月8日至9日:对局属各单位、各分局进行考核。

(五)2009年1月10日至12日:对各县(市、区)国土资源局、栾川县地质矿产局进行考核。

(六)2009年1月13日:召开各县(市、区)局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汇报会。各县(市、区)局汇报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机关各科室对各县(市、区)局年度责任目标完成情况有关资料进行检查。

(七)2009年1月14日至16日:各考核组汇总整理考核情况,上报局年度考核委员会。

时间安排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九、具体要求

(一)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年度考核工作,确保人员、时间、内容到位,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完成。

(二)严格按2007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控制优秀等次比例。绩效考核为优秀(先进)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20%;绩效考核为良好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8%;绩效考核为达标单位的,年度考核优秀比例为15%。

(三)各单位优秀等次人选原则上按科级干部、一般干部(含工人)两个职务层次统筹考虑。

(四)对未完成责任目标的单位,主要领导不能评为优秀等次,对因工作失职对单位造成负面影响的个人,不能评定为优秀等次。

(五)要认真做好平时考核工作。平时考核是年度考核的基础和依据,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填写《平时考核手册》,对没有进行平时考核的单位,要按规定降低优秀等次比例,对没有进行平时考核的个人,不能评定为称职以上等次。

机关年终考核方案范文12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作出判决或裁决的法院主动逐级报送到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该程序的特点在于:

1 、其适用的对象是单一和特定的,即只能是判处死刑的案件。

2 、其适用的时间是在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后,是死刑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的最后障碍。

3、 其适用的方式是下级审判机关依法定条件主动报送,而非由上诉或抗诉引起。

死刑复核程序与一、二审在适用对象,启动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仅仅表现了程序运作上的具体特点,并非其实质的体现。所以,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质就在于它是一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程序。死刑复核程序发展的三个阶段: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第二阶段:刑诉法颁布到刑诉法修订前;第三阶段: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到现在。笔者的设想是:明确规定死刑案件核准权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而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那部分死刑案件的一审权宜下放至基层人民法院,而且由基层法院审结后可强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死刑复核程序中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给予死刑复核程序设置一个期限的最高限;完善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机制。

一、死刑复核程序存在的价值基础

死刑复核程序是我国刑事诉讼中的一种特殊程序。《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另外我国《刑法》第四十八条与《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五条也有相应规定。

死刑复核程序,是指对判处死刑的案件,做出判决或裁决的法院主动逐级报送到有死刑核准权的人民法院进行核准的程序。在刑事诉讼中,该程序的特点在于:

1 、其适用的对象是单一和特定的,即只能是判处死刑的案件。(包括立即执行与缓期执行,本文主要讨论死刑立即执行的有关复核程序的问题)

2、 其适用的时间是在一审或二审判决或裁定以后,是死刑判决生效并交付执行的最后障碍。

3 、其适用的方式是下级审判机关依法定条件主动报送,而非由上诉或抗诉引起。

所以,死刑复核程序是不同于二审程序和审判监督程序的特别程序。它的设立是和现代刑罚由报应刑向目的刑的转变,刑罚人道主义和刑罚轻缓化思想的深入人心分不开的。自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犯罪与刑罚》中提出废除死刑的主张以来,对死刑的存废问题就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那种以法律的名义从肉体上消灭罪犯从而弥补其给社会业已造成的创痛之合理性和有效性正越来越受到质疑。目前世界上许多国家已经废除了死刑,保留死刑的国家也在死刑的适用上作了诸多严格的限制我国目前处于社会变革的非常时期,社会矛盾日益增多,恶性犯罪居高不下。所以现阶段暂不宜废除死刑。但限制死刑适用,坚持少杀,慎杀,防止错杀,是符合我国目前国情的一项刑罚政策。而死刑复核程序正是该政策在刑事程序法上的体现。

二、对死刑复核程序实质的理解

对何谓死刑复核程序学理界多有论述,但大多是从与一、二审的比较中说明它的特殊性,并未回答它的实质所在。笔者认为,它与一、二审在适用对象,启动方式等方面的不同,仅仅表现了程序运作上的具体特点,并非其实质的体现。从79年和96年两部刑事诉讼法来看,中级人民法院判出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由其二审判处死刑的案件均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从中我们看到上,下级法院监督与被监督的层际关系,这种层际关系排除了同级法院适用该程序的可能性。保证了死刑案件的质量。所以,死刑复核程序的实质就在于它是一种上级人民法院对下级人民法院的监督程序。在这一特殊的监督程序中,任何一个法院的死刑判决都应该受到来自其上级法院的监督。这种监督的终端就是法律规定的,死刑立即执行案件为最高人民法院,死缓案件为高级人民法院。这样也从实质层面上合理解释了为什么并非所有的死刑案件都要经过该程序。如最高人民法院判处的一审死刑案件或一、二审死缓案件以及高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死缓生效案件和二审判处的死缓案件,这些案件判决不经过死刑复核程序并非其绝对正确而不需要经过复核,而是从法院级别设置和核准权的分配上来看,这些判决无法接受来自上级法院的监督。

三、死刑复核程序的发展及现存问题分析

(一) 死刑复核程序发展的几个阶段

有学者针对建国以来我国立法对死刑案件核准权的“反反复复”的情况,按照数次“收”和“放”的变化,将其分为几个阶段。这虽然略显表面化,但对于我们了解该程序的历史发展以及对现在出现的问题追本溯源未尝不是一个简便易行的办法。故笔者姑且也将其分为几个阶段来逐一介绍。

第一阶段:建国初到刑诉法颁布前。死刑核准权最早出现在54年《人民法院组织法》中。根据该法11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对高级人民法院做出的死刑终审判决有核准权,高级人民法院对中级人民法院死刑总审判决和当事人未上诉的基层人民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的死刑判决有核准权。而1957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做出决议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58年最高人民法院又将死缓案件的核准权交由高级人民法院行使。显然,立法者在这一阶段的“收”和“放”的举措都表明其在该程序所要达到的公正和效率两大诉讼目标之间的抉择和倾向。这一阶段的死刑复核程序从总体上来看,监督层次关系明晰,合理且有度。

第二阶段:刑诉法颁布到刑诉法修订前。79年刑诉法和刑法中均对死刑案件的核准权进行了严格控制,规定有最高院统一行使。后来随着社会治安的恶化,依法需判处死刑案件的增多,为及时高效地核准死刑案件,有力打击恶性刑事犯罪。全国人大常委会分别于1980年和81年两次做出决定,授权各地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严重暴力犯罪需判处死刑的案件行使核准权。最高人民法院依此决议进行了授权。1991年-97年为打击日益猖狂的毒品犯罪,最高人民法院又先后授权云南、广东等五省、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部分毒品死刑案件行使核准权。这一时期死刑核准权的变化,体现了在同刑事犯罪作斗争过程中,立法者对诉讼效率的“偏好”。但立法者的“放权”决定似乎只考虑了实体问题而未顾及程序上的协调,使得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如被告人不上诉,检察院不抗诉的,以及二审判处死刑案件均不在经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程序加以复核。即出现了二审程序吞并死刑复核程序的现象,也就是所谓的“二合一”现象。

第三阶段:新刑事诉讼法施行到现在。96年刑诉法和97年刑法中均未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下放死刑核准权,依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可以视为死刑核准权又“重归”最高人民法院。但97年最高人民法院再次将部分死刑案件的核准权授予各地高级人民法院。这样,死刑核准的两极格局仍未改变,该程序在上述案件中名存实亡。

(二) 从“合理有度”到“程序紊乱”原因分析

1,从立法到司法的“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使得在“从重从快”地与犯罪作斗争时,程序正义的理念被置之不顾。

2,立法司法解释的模糊:刑诉修订后,最高人民法院于96年和98年两次做出《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中均回避了这一问题。仅规定:“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人民检察院不抗诉的,上诉期满后3日内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是对被告人上诉,检察院抗诉的死刑案件如何处理则未作规定。

3,程序设计的缺失。死刑复核制度在程序设计上的不足,如审理采全面审,核准没有期限限制等一些不符合诉讼效率原则要求的程序漏洞长期得不到弥补。在恶性犯罪增加,死刑案件急剧上升需要下放核准权来提高效率的情况下,程序发生混乱也就在所难免了。

四、关于死刑基本原则死刑复核程序的法律思考

(一) 理论界对改革死刑复核程序的几种思路

1,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作为两审终审诉讼原则的例外。具体主张: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被告人上诉到高级人民法院后,由高级人民法院依二审程序全面审理,死刑判决得到维持后,被告人可继续上诉到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可依上诉范围进行审理而不进行全面审。

2,最高人民法院“收权”:认为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是解决目前死刑复核程序混乱无序的根本出路。主要理由是经济的发展必然带来社会道德水平的逐步提高,犯罪现象也必然逐渐减少,死刑的适用范围也必将大大缩小。这样,死刑核准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收回,便于统一掌握死刑标准,确保杀的准、杀的少。

3,高级人民法院增设死刑复核庭:这种观点的思路是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进入二审后,经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终审维持死刑 ,还须再交高级人民法院死刑复核庭进行死刑复核,然后才可生效。

(二)现有改革思路之评析

1,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在实际操作中难以与二审终审制度协调。我们尚不考虑以三审终审程序代替死刑复核程序有多大合理性。单从与二审终审制的诉讼原则协调来看就值得我们对其提出质疑。例如在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一审案件进入二审后,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审理认为认定事实没有错误,但适用法律不当或者量刑过当而改判无期徒刑的,甚至做出无罪判决的,此时的案件应适用二审终审直接生效呢,还是应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呢?

2,最高人民法院“收权”并不现实。虽然这种思路在理论上讲并无不妥,同时也符合立法精神,但在司法实践中却不可能行的通。自死刑核准权下放以来,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核准权的仅限于危害国家安全案件和重大经济犯罪案件(约占所有死刑案件的百分之十)即便如此,最高人民法院也感到力量不足。这从后来最高人民法院又将部分毒品犯罪死刑案件先后下放和各地法院普遍反映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死刑的案件核准时间过长(立法上无时限规定)可以窥见端倪。可以相信,在目前刑法扩大适用死刑的犯罪种类和大量死刑案件需要及时核准的背景下,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必然导致复核效率的低下,进而可能会影响到死刑核准的准确性。

3,高级人民法院内设立死刑复核庭也是不具可行性的。这种思路主要是解决程序“二合一”的问题的。但司法实践中,同一死刑案件在同一法院中审理均需由同一审委会讨论决定,另行组成复核庭实际意义不大。同时同一个法院内的一个合议庭报请另一个合议庭复核,似乎同一合议庭也有高低之分,显然不合理。

(三)笔者认为,结合我国刑事犯罪的斗争实践,寻求惩罚犯罪与保障人权,公正与效率兼顾的死刑复核程序并非不可求。

笔者的设想是:明确规定死刑案件核准权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而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那部分死刑案件的一审权宜下放至基层人民法院,而且由基层法院审结后可强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这样设想的理由是:

1,死刑核准权分别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行使,符合我国社会治安现状和审判工作实际。不但是立法上原则性和灵活性的体现,同时也是立足我国刑事犯罪现状和两级法院的工作量的实际而做出的合理分配。

2,基层人民法院行使死刑案件一审权是在不改变刑事诉讼二审终审制的基本格局下改变级别管辖。所以不会导致程序混乱。基层法院依法进行一审,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二审,高级人民法院进行复核审也是符合死刑复核程序的层际监督的实质。另外,有学者提出83年严打期间死刑案件下放至基层法院后很快即被收回的历史经验表明不宜由审级较低的法院进行死刑案件的一审。笔者则不同意这种看法,理由如下:第一,死刑一审权的短暂下放即被收回主要原因并非基层法院不能保证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而是“考虑到在立法上未作规定这样简单的放权,非但不能使案件得到及时处理,反而因为增加了层级,拖延了诉讼。”第二,由高级人民法院进行死刑复核的案件,均为“自然暴力型”犯罪,虽然重大,但一般并不复杂。再加上几十年来基层法院审判经验的积累和法官素质的不断提高,死刑案件的审理质量应该还是可以保证的。

3,基层法院判处死刑一审案件,强制上诉至中级人民法院。理由在于:

1)可以对基层法院判处的死刑一审案件查露补缺。增加一次检验把关的机会,保证案件审理质量。

2)既为高级人民法院核准该部分案件奠定可基础,又避免了部分死刑案件若适用三审终审制所带来的审级制度混乱。

3)强制上诉并非凭空臆想,国外也有例证。日本刑事诉讼法359条规定:“检察官,被告人可以放弃申诉或者撤回上诉”但接着在360条之(二)规定:“对于处死刑或者无期监禁判决的上诉,虽有前条规定也不得放弃。”原南斯拉夫刑诉法361条(四)规定:“如果被判处死刑是,被告人不得放弃上诉权,也不得撤销已提出的上诉。”

4)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有干涉诉讼当事人之诉权的可能,但从确保审理公正,防止错判角度讲,可以从更深层次保护被告人的权益。这在刑事诉讼法其它制度中也能得到相互映证。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6条和第38条确立的对可能被判处死刑的人的强制指定辩护的制度,其背后的立法精神也是如此。

(四)死刑复核程序中还应当听取控辩双方提出的意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进行法律监督,作为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在死刑判决生效后发现确有错误时提起抗诉,还可以在罪犯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并可以提出纠正建议。由此可见,死刑复核程序是当然接受人民检察院的监督的。但是,笔者发现,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却没有辩护方的法律地位,只有控诉方的。应该说,在刑事诉讼中,控方与辩护方是相对立的双方,既然有控诉方的人民检察院在死刑复合程序中起着法律监督的作用,那么辩护方更加应该参与到死刑复合程序中去,否则,如果只有控方没有辩方,那么象征着“公正”、“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天平就会倾斜,不仅司法公正无从谈起,而且会使法律的威信在人们心中跌落,并逐渐冷却人们心中炽热的法律情感。应该说,这种现象对我国法治国家的建设是十分有害的。

笔者认为,在死刑复核程序中,控辩双方都应该参加,体现司法的公正;对于人民法院来说,在死刑复核程序中,也应当兼听控辩双方的意见,正所谓“偏听则暗,兼听则明”。鉴于实践中复核机关对死刑案件虽然进行全面审查,包括事实审与法律审,但其只进行书面审查,因此其审查的程序价值有限,不利于彻底发现错误,尤其是事实上的错误,此外我国法律没有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已经判处死刑的人可以委托律师进行辩护的现状,笔者建议,司法解释应当尽快明确规定:在死刑复核程序中对死刑案件应当实行不公开地开庭审理,对已经判处死刑的人必须委托律师进行辩护,同时允许人民检察院参加,兼听双方的意见,然后再做出裁判;二、复核机关必须将最后的裁判结果与理由、控辩双方的意见必须公布于众,接受社会监督。

(五)给予死刑复核程序设置一个期限的最高限

我国的刑事诉讼法对侦查、起诉、审判等程序均规定了诉讼期限,但惟独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没有做出规定。笔者认为,虽然说死刑复核程序是一种对死刑案件的特别监督程序,有其特殊性,但是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不做出任何的规定,显然是不合适的,是立法上的一大疏漏。因为,期限的不确定性状态首先将直接有损于一部法律的严肃性和统一性,既使判决立即执行的案件难以发挥死刑的威慑力,又影响了对不应当判处死刑的人及时解除其濒于绝望的精神状态,甚至促成更严重的后果,如被告人不堪巨大的精神压力自杀等。同时这也极不利于迅速、及时地复核死刑案件,从而导致对被告人羁押时间过长,案件数量增多,这一方面是给羁押场所带来管理上的困难,另一方面如果判处死刑的人应当无罪,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不确定导致羁押时间过长,从而使国家赔偿的数额增多,给国家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有鉴于此,笔者认为,对死刑复核程序的期限应当以司法解释的形式做出具体而又明确的规定,设置一个期限的最高限。

(六)完善对死刑复核程序的监督机制。

为了加强对复核机关自身的监督,可以考虑在法院系统外选择一监督机关。似类似的做法有选择了司法行政机关行使这一职能(如日本的法务大臣与台湾的法务部都对死刑判决与执行有一定的审查权),显然,在我国,这一做法便有司法行政权干涉独立司法权的嫌疑,而且不符合我国的法律传统与民众的心理习惯。所以,在我国,只有最高检察机关才能担此责任,这本是我国检察机关自身职责之一,因此,死刑复核程序应明确最高检察机关在其中的职能,赋予最高人民检察院监督复核机关的权力,规定详细具体的监督方式与步骤。 参考文献资料: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院组织法

三、 中华人民共和国检察院组织法

四、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五、 《法学》(2000年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