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群众之家申报材料

时间:2022-05-16 11:08:47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范文1

2015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指南是在文化部、财政部及国家艺术基金理事会的领导和指导下,深入学习在文艺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认真总结分析 2014年度艺术基金资助项目征集、评审、立项、签约和实施工作的经验,广泛征求各地文化主管部门、各级各类艺术单位或机构的意见和建议,经过艺术专家、财务专家和项目管理专家反复研究论证设计而成的。随着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物质生活日益富足,对精神生活的需求也不断提高,希望能够欣赏到更多高水平的艺术作品。另一方面,近几年来文化事业快速发展,积累了一批优秀的艺术成果,这些成果应该由群众更好的共享,也需要在展演、展示中与群众见面,听取群众的意见、建议和要求,从而进一步提升其艺术水平,打磨成时代精品。同时,在国家的对外交往中,也需要将传播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的优秀艺术作品推介到海外,以展示我国文化发展成果,通过扩大文化影响力提升国家竞争的软实力。

我国地域辽阔,民族众多,发展差异较大,现代文化市场体系的建立健全是个长期的任务,文化市场机制、体系的建立和能力不平衡、不完善的问题将长期存在。不同地方、不同发展阶段、不同艺术门类和同一艺术门类不同风格、品质的艺术作品,其传播、交流和推广中的市场能力差异较大。国家艺术基金支持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应是那些艺术内容优秀、社会价值重大、项目策划优异而仅靠市场配置资源很难完成、具有公益性特点的艺术项目。

一、指南的特点

(一)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导向性要求

申报指南强调,资助反映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这体现了作为由国家设立的公益性基金,有着明确的导向性要求。 2012年11月29日,在国家博物馆参观“复兴之路”展览时,第一次阐释了“中国梦”。他说:“大家都在讨论中国梦。我认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就是中华民族近代以来最伟大的梦想。 ”“中国梦”的核心目标可以概括为“两个一百年”的目标,也就是:到2021年中国共产党成立 100周年和 204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 100周年时,逐步并最终顺利实现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具体表现是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中国梦”是“爱国之梦”,也是“和谐之梦”“和平之梦”“发展之梦”。设计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要深刻理解“中国梦”的丰富内涵,防止简单化,避免标签化、庸俗化、浅薄化。对内要发挥凝聚人心,塑造共同理想,激发创造热情的作用,对外要着眼于消除误解,增强沟通,营造良好国际环境。

传播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是艺术作品展演、展示活动的目标和任务。富强、民主、文明、和谐是国家层面的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公正、法治是社会层面的价值取向,爱国、敬业、诚信、友善是公民个人层面的价值准则,这24个字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基本内容。艺术基金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展演、展示的应是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作品,是有益于社会健康发展,能够取得良好社会效益的活动。

多元一体、丰富博大的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凝聚着中国精神、中国价值,凝聚着中国人的审美趋向和生命情趣,是中国艺术的“身份”与本性。国家艺术基金资助中国化的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传承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推动优秀传统艺术的创造性转化和创新性发展,鼓励一切艺术创造的活力和源泉充分涌流。

(二)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群众性要求

申报指南要求,艺术作品的传播交流推广活动是要跟上时展,把握人民需求,符合传播规律,体现创新意识,为人民喜闻乐见,公众参与度高的项目。这是对艺术作品传播交流推广活动在质量、品味、风格等方面提出的更高要求。艺术基金通过立项资助引导具有充沛激情、生动笔触、优美旋律、感人形象的,为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艺术作品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这也是国家艺术基金群众性的具体体现。通过艺术基金的资助,使具有较高审美价值、艺术品位和艺术个性,思想性、艺术性、观赏性相统一的项目为更多的群众所知晓、所欣赏,提高群众对文化活动的参与度,助力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

(三)指南体现了基金资助的广泛性要求

艺术基金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的范围比较广泛,对舞台艺术 ,美术、书法、摄影,工艺美术作品的展演、展示等传播交流推广活动都给予支持。在支持优秀艺术作品在境内展演、展示活动的同时,也支持能很好反映当代中国价值观念、体现中华文化精神、反映中国人民审美追求,能够讲好“中国故事”,具有国际影响力和竞争力的“走出去”项目在境外的展演、展示活动,积极探索中华文化“走出去”的广阔前景,促进不同文化的相互了解和尊重,提升我国艺术作品的国际竞争力。

二、申报的要求

(一)申报主体要求

传播交流推广活动是专业性、综合性很强的工作,需要调动多方面资源协调、配合,并且对主办方有资格、资质的要求,因此艺术基金只受理单位或机构申报。申报艺术基金资助项目的单位或机构 ,应是 2012年1月1日前在我国内地同级工商部门注册的企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注册的事业单位,也可以是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但必须是独立的单位或机构法人。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单位或机构,以改革前事业单位的登记、注册时间为准。为体现公平公正和政府转变职能的要求,根据全面深化改革的精神,党政机关不宜作为申报主体申报艺术基金项目。

为保证申报项目质量 ,艺术基金规定每个申报主体可申报 1― 2个项目。由多家单位或机构合作完成的项目,应由其中一家单位或机构作为申报主体进行申报,但应出具主要合作方的同意意见。获得立项资助后,申报主体应及时将获得立项资助的信息告知各合作方,负责在实施过程中与各合作方的协调,并作为责任方接受审计和监督。对项目申报和实施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知识产权争议,应由各合作方自行协商或依法解决。

已经获得“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 2014年度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立项资助的申报主体,在资助项目结项验收前,不得再次申报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但可以申报艺术基金的其他资助项目,如“舞台艺术创作”或“艺术人才培养”指南类别中的项目。

(二)申报项目要求

艺术基金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应是已经完成了相关前期准备、条件比较成熟的项目。具体体现在:一是完成了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能够提供详实、可行的工作方案;二是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了相关协议;三是已经落实了部分资金。并且申报项目应该是在 2016年1月1日至 12月31日之间实施的项目。为了体现艺术基金的权威性和公益性,指南明确规定不资助艺术家个人的作品展演、展示以及各种纪念活动和节庆赛事。

2015年,艺术基金对申报在境内展演的剧目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申报的剧目应是在服务基层、服务群众过程中久演不衰,深受欢迎,产生过较好社会影响的作品。并且对申报作品已经完成的演出场次提出了明确要求: 1949年10月1日以后首演的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 1000场以上,并且从 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 60场以上; 1978年12月31日以后首演的作品,演出场次应达到 400场以上,并且从 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应达到 60场以上; 1949年以后首演的作品,总演出场次不足 1000场的,但应从 1978年12月31日以来演出场次达到 400场以上,并且从 2008年至今演出场次达到 60场。项目申报时应由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演出场次的证明。同时,艺术基金还要求申报在境外开展的展演、展示项目,应是国内有代表性艺术家群体或一流艺术团体的代表作品。

(三)申报材料要求

申报主体申报艺术基金项目,要认真准确地填写相应的项目申报表,提供相关附件材料。证明申报主体资格、资质情况的材料,应是由同级行政机关颁发的登记、注册证书复印件,其中能够在全国组织机构代码管理中心查询认证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为必须提供的材料。因事业单位体制改革重新登记、注册的应特别注明,没在国有文艺院团转企改制名单上的企业,还需提供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材料。其次,要提供开展传播交流推广活动的工作方案,与展演、展示承接方签署的相关协议和已落实资金证明。艺术基金对在境内展演的舞台艺术作品是有已经完成演出场次要求的,需要提供同级文化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在境外实施的项目需要提供有审批权限的文化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再次,申报展演类项目需要提供演出剧目完整的视频文件,申报美术、书法、摄影和工艺术美术作品展览类项目,还需提供 5至 10幅有代表性作品的照片。

国家艺术基金资助项目(一般项目)的申报受理,为集中申报受理。今年的项目申报受理工作从 3月1日开始,到5月1日结束,各申报主体可在 2015年3月1日至 5月1日之间登录国家艺术基金网站( http://af. cn),通过“国家艺术基金网上申报管理系统”,按要求填写“国家艺术基金(一般项目)传播交流推广资助项目申报表”,并按要求上传申报材料。申报表和申报材料还要在网络提交后,下载、打印、装订并在指定位置加盖公章,邮寄 1份到管理中心。为保证评审工作的公平、公正,申报材料应单独装订,不要和申报表装订在一起,申报材料中的照片夹在文字材料内即可,不要装订在一起。提供的视频文件应存放在 U盘中一并邮寄。

三、申报项目的组织

(一)做好项目策划

艺术基金资助的传播交流推广项目,要能够体现出这个艺术门类现阶段发展水平。策划项目时要做到特点突出,展演、展示的应该是有代表性的剧目和作品。展示艺术家群体的作品,要考虑艺术家群体或作品之间的内在联系,能够从中凝练出主题。整合盘活文化资源,开展跨区域的合作,推动优质艺术资源在更高层次、更大范围的共享,让尘封的优秀作品、沉睡的文化瑰宝都活起来,是提高项目质量的有效途径。中华文化多元一体,文脉深厚,多姿多彩。我们的文脉“地图”,区域文化、民族文化“地图”,更加壮丽优美、跌宕起伏、无拘无束,相同或相近的艺术门类在不同的行政区域都有分布,并且取得了各自有代表性的成果,将这些成果整合起来组织展演、展示,各美其美、美人之美、美美与共、走向大同,全面展示区域文化和某个艺术门类的发展成果,既有社会价值也有艺术价值。

在用好演出、展览等传统展演、展示手段的同时,要注意推动传统艺术形式与现代科技手段相结合,运用现代科技成果,拓宽文化传播渠道,丰富文化表现形式,增强展演、展示活动的互动性、参与性和贴近性,不仅让专业观众,也让普遍群众能够更好地接触、接受高水平的艺术作品,推进艺术与社会、艺术与生活、艺术与群众的融合。

(二)落实好前期工作

传播交流推广项目的前期工作比较复杂,往往需要提前一年开始谋划,在境外实施的项目,按照国际通行做法,准备时间还会更长。在 3月1日申报工作开始前,展演类的申报项目应落实好演出时间和剧场,与承接方签署了意向协议或正式合同;展示类的申报项目在落实好展出时间和展场的基础上,还应完成策展和展品征集工作,并且在申报时能够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对应由申报主体承担的经费,需要提供已落实资金的证明材料。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范文2

 

为做好2021-202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工作,确保推荐工作公平公开公正,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和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以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刻认识和把握“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在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文旅融合、助力乡村振兴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完善选拔推荐机制,创新后续建设,规范长效管理,使“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品牌在新时期焕发新的生命力,成为推动基层精神文明建设、丰富基层群众文化生活、促进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和旅游业发展的重要抓手。

二、工作原则

坚持正确导向。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传承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弘扬社会主义先进文化,深入挖掘和阐发优秀民间文化艺术资源中蕴含的中华民族传统美德和价值理念,使之成为涵养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源泉。

坚持以评促建。健全选拔推荐机制,以整体规划设计、特色文化资源发掘利用、品牌培育与成果转化、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建设和文化产业、旅游产业发展潜力等为重要推荐标准,引导各地切实加强后续建设,推动可持续发展。

坚持融合发展。充分发掘地方特色文化亮点和潜力,推进“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与美丽乡村建设、全省乡村旅游示范村建设等专项工作有机结合,让传统文化赋能乡村振兴,促进优秀民间文化艺术更好地融入社会、融入生活、融入产业。

坚持共建共享。建立健全市场和社会力量参与“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管理的长效机制,坚持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形成政府主导、市场和社会力量广泛参与、人民群众最终受益的共建共享格局。

三、申报要求

(一)申报主体

应为符合申报条件的县(县级市、区)、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往届已被命名的“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需重新申报参

加本届评审。

(二)申报名额

每市推荐1个申报主体,经省文化和旅游厅择优选拔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推荐6个主体(文化和旅游部分配我省“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名额为6个,其中乡镇/街道占比不少于60%)。

(三)申报内容

每个申报主体原则上只能申报一种在当地最具特色、最有代表性和影响力的民间文化资源或艺术形式,既包括美术、书法、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杂技、民俗等传统艺术形式,也包括摄影、合唱、油画、农民画等当代兴起文化艺术形式。

(四)申报条件

申报“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1.具有特色鲜明、群众喜闻乐见并广泛参与的民间文化艺术,在全国具有广泛知晓度。

2.当地人民政府重视“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具备经常开展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的设施场地。

3.依托本地区文化传统和文化资源,广泛开展具有浓郁民族和地域特色的文化艺术活动,被当地群众普遍熟知和认同,群众参与率达到本省先进水平,对当地群众文化生活产生较大影响。

4.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品牌项目,经常性开展有关民间文化艺术创作、演出、展示、培训、交流等活动,扎实开展民间文

化艺术进校园、进社区、进乡村工作。

5.拥有民间文化艺术活动特色团队和代表人物,在当地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代表人物应有代表性成果,代表性成果须在省级以上展览、演出、发表或获奖。

6.在民间文化艺术之乡建设过程中积极探索推动乡村振兴、美丽乡村建设、乡村文旅融合、乡村文化产业发展的新路径,在体制机制创新、服务方式和手段创新方面取得显著成绩,具有典型示范作用和推广价值。

(五)申报流程

 1.各市推荐的申报主体在国家公共文化云平台开设机构账号(已开通账号的,不必重复开通),通过“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专题主页“资料填报”栏目登录;

 2.各单位按照《2021—202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表》的填报项目说明,逐栏填写相关信息;

 3.填写完毕后点击“提交”按钮完成资料填报。

注:“资料填报”功能于4月30日开放,7月31日关闭。开放期间、省文化和旅游厅审核确认前,各申报主体可随时修改、完善信息。

(六)素材格式要求

1.图片素材:上传文件为JPG格式,文件大小不超过5M,内容真实,效果清晰;图片须填写名称和文字说明;图片数量满足上传要求。

2.视频素材:每个申报对象拍摄制作1段视频,时长不超过8分钟,文件大小不超过2G;分辨率不低于1920*1080,格式为Mp4(H.254);横屏拍摄,设备不限。

3.其他附件材料:可以压缩包文件上传(RAR文件,50M以内)

四、推荐程序及时间安排

   (一)部署阶段

4月,印发关于选拔推荐工作方案;成立选拔推荐工作领导小组,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安排部署选拔推荐工作。

   (二)申报阶段

5-7月,各市文化和旅游部门组织开展本地区2021-2023年度“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辖区内公示和申报工作。

(三)推荐阶段

8月,省文化和旅游厅组织专家选拔推荐(排序)山西省民间文化艺术之乡申报主体,并通过国家公共文化云平台完成推荐申报工作。

五、工作机制

(一)成立选拔推荐工作领导小组,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厅长任组长,分管厅领导任副组长,公共服务处、非遗处、艺术处、资源处、产业处等相关处室负责人任成员。主要职责包括审定选拔推荐工作方案和标准、指导全省选拔推荐工作、审定“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名单等,厅机关纪委负责对“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工作的纪检监督。

(二)设立选拔推荐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由省文化和旅游厅公共服务处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主要职责包括制定选拔推荐工作方案和标准、成立专家库、组织专家选拔推荐会、集中申报工作等。

(三)各市文化和旅游局负责统筹本市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工作。

六、选拔推荐纪律及监督管理

(一)“中国民间文化艺术之乡”选拔推荐工作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主动接受监督,确保风清气正。推荐专家和工作人员不得接受申报主体以及相关部门的宴请和请托,不得接受赠送的任何形式的财物礼品,不得徇私舞弊。

(二)各级组织选拔推荐和集中申报要严格遵守工作纪律,按要求如实填报材料,不得弄虚作假。如有不实或虚报现象,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参评资格、取消命名结果。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范文3

为防止过期失效药品危害群众健康,确保群众用药安全有效,根据*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工作的通知》(温食药监〔20*〕3号)精神,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过期药品回收服务工作,现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20*年,在全市31个乡镇范围内的涉药单位逐步设立50个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点(箱)。通过建立药品回收服务点(箱),促进社会上过期失效药品的及时回收。并通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基本清理留存在社会上的过期失效药品,基本消除过期失效药品产生的危害,使药品市场得到进一步好转,群众用药安全得到进一步保障。

二、工作内容

(一)设立回收服务点(箱)

1、设立回收服务点(箱)条件

回收定点单位必须从具有合法资质的药品零售企业、医疗机构或指定单位中产生,并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公共服务意识和社会责任感;

(2)具有专人负责;

(3)具有管理制度;

(4)具有安全措施;

(5)药品零售企业应有处方药经营范围且已通过GSP认证,并无违规经营等不良记录;

(6)医疗机构药房应通过规范化创建。

2、申报程序

定点单位向*食品药品监管局提出申请,并提供如下材料:

(1)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定点申请表(详见附件1);

(2)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回收管理负责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回收药品管理制度目录;

(4)药品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或其他法定证明。

3、受理、确定与公示

申请人向*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提交定点单位申请表和相关材料时,需要补正材料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要求或申请人按要求提交全部补正材料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即为受理。受理之后15个工作日内,*市食品药品监管局将对定点单位的资料和现场进行审查,并作出是否同意的决定。审核同意的名单上报*市食品药品监管局,由*市局在网站上公示公告后,再由本局负责授予家庭过期药品回收箱。

(二)制定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点(箱)管理制度

制定管理制度,明确清晰的工作责任,形成有效的工作机制,确立便捷的回收方式,严格回收药品登记和管理,对定点单位每年进行不定期的检查考核,对管理不规范,存在问题多,群众反映大的定点药店随时取消定点资格。

(三)过期药品的回收销毁和监督管理

回收的过期药品应投入专门的过期药品回收箱内,回收箱由定点单位指定专人管理,定点回收的过期药品应在《回收过期药品登记册》上进行登记,登记的内容包括药品的品名、厂家规格、批号、单位、数量、送交人、记录人等内容。对群众送交的过期药品,不论数量多少不得拒收。定点单位对送交过期药品的群众可采取适当的优惠购药或赠送小礼品等鼓励性措施。非定点单位不得擅自组织过期药品的回收活动。

回收箱内过期药品装满时,定点单位应报请*市食品药品监管局清点数量,核对无误后由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以合适的方式集中监督销毁。定点单位不得擅自处理回收的过期药品,如发现造成过期药品流失作弊问题,将取消定点单位资格,并按照《药品管理法》有关规定处理。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过期失效药品的回收工作是过期失效药品整治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精神、体现改善民生、为群众排忧解难、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为加强领导,成立*市过期失效药品回收服务领导小组,卢纪良局长任组长,林雄美副局长任副组长,孔建林、胡士伟、范明明、叶义、林樨、赵佰青、包慧慧为成员,负责组织、实施好这项工作,并形成制度,长抓不懈。

(二)精心组织,稳步推进。按照回收工作的主要内容,安排专人负责。建立的服务点(箱)要规范,数量要保证,位置要适宜。首先在20*年度“示范放心药店”和“示范药房”及人口密集的乡镇卫生院中设立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点(箱)(详见附件2)。以后逐步扩大和延伸回收服务范围,促进家庭过期药品回收服务点(箱)布局的合理性、广泛性。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范文4

第一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是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皇帝岭林场(以下简称“乡镇办场”)设立的面向社会公众办理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的机构和场所。

第二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当坚持便民利民、公开透明、务实高效、依法行政的原则,为办事群众提供优质规范服务。

第三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工作实行一个中心对外,一个窗口受理,一次性告知,一条龙服务,一站式办结。

第四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的服务、协调、监督和指导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是各乡镇办场的政务服务机构,各乡镇办场行政主要负责人是便民服务中心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便民服务中心主任由各乡镇办场党政综合办主任兼任,负责全面工作。服务窗口工作人员由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具体派驻。

第六条凡涉及经济发展、公共管理以及与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便民服务事项,均应纳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统一办理。

第七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职责

(一)负责组织推动乡镇办场各部门所有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进入中心,实行“一站式”集中受理和办理;

(二)负责对进驻中心的窗口及其工作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组织指导窗口为办事群众提供方便快捷、优质高效、规范廉洁的服务;

(三)负责受理办事群众对窗口及其工作人员服务态度、服务质量、办事效率等方面的投诉;

(四)负责组织、协调乡镇办场政务公开工作;

(五)承办乡镇办场交办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八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主任职责

(一)负责对办理事项的受理、审查和决定等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指导;

(二)负责召集各入驻部门召开并联审批协调会,协调、督促并联审批事项的办理;

(三)负责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理论和业务培训及考勤、考核、测评;

(四)负责制定、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并实施监督检查。

第九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工作人员职责

(一)负责申请人申请事项的审查;

(二)负责申请事项的受理、上报和限时办理;

(三)负责对办事群众申办事项进行一次性告知;

(四)负责办理结果的反馈;

(五)承办便民服务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三章办事项目和人员管理

第十条凡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均应集中在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办理,并报便民服务中心审核备案。

第十一条已进入便民服务中心集中办理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不得在原部门受理和办理。

第十二条各乡镇办场的站(所、办)需要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进行调整、变更的,应及时报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审核,经审核同意后,报县政务服务中心批准。

第十三条各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对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应依法制定规范的办事指南和办事流程,按照“两集中、两到位”要求充分授予站(所、办)派驻便民服务中心窗口及其工作人员审批权限,确保服务事项审批环节全部在中心完成。

第十四条进入便民服务中心的行政许可、公共服务和便民服务事项,实行项目名称、法定依据、申请条件、申报材料、办理程序、承诺时限、收费标准“七公开”。

第十五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依托县电子政务平台,使用全省统一的省政务服务通用软件系统,在服务事项的受理、办结等方面实现与县政务服务中心互联互通,纳入行政审批电子监察系统的监察范围,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应当择优选派窗口工作人员,并保持相对稳定,各站(所、办)调换窗口工作人员或临时选派工作人员前,必须征得便民服务中心同意。

第十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实行便民服务中心和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双重管理,日常管理工作和年度考核由便民服务中心负责。

第十八条乡镇办场的站(所、办)应对窗口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培训,使其熟悉本部门的各项审批业务,具备对本部门业务审批的能力,了解窗口服务的特点和掌握需要的技能。

第十九条窗口工作人员不能胜任工作或有违纪、违法行为的,便民服务中心有权要求所在部门及时调换。

第四章项目办理制度

第二十条各类申请事项实行“六制”办理。

(一)一次性告知制。适用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经初审,认为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材料和具体改正措施。否则,视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二)首问负责制。对于当事人咨询的事项,无论是否属于该工作人员职责范围,都应当跟踪协调,帮助当事人完成该事项的办理。

(三)现场办结制。对于办事程序简单、申报材料齐全、属职权范围内不需要上报的即办件,窗口工作人员必须即收即办,当场办结;需要补办材料的,应在补齐材料后,当场办结。

(四)限时办结制。对需经现场踏勘、听证、论证上报的承诺件,应告知当事人承诺办理该事项所需的时间,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五)并联办理制。需由两个及以上部门办理的事项,便民服务中心应确定牵头部门,组织协调、联合办理或上报,并在承诺时限内办结。

(六)重大事项全程制。对进入县人民政府绿色通道的重大事项,由便民服务中心提供全程免费服务,并从速办理。

第二十一条申请事项不符合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不具备办理条件或未在规定时限内补齐材料的,应书面答复不予受理的原因。

第五章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乡镇便民服务中心应设立投诉电话和意见箱,受理办事群众的投诉举报,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三条县监察局、县委县政府督查室、县效能办、县政务服务中心对便民服务中心日常工作行使监督检查职能。

第二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后果和危害程度,对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责令限期改正、通报批评等处理;构成违纪违法的追究相应的纪律及法律责任。

(一)未在办公场所公示受理事项办事流程的;

(二)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而予以审批办理的;不一次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而造成当事人损失的;

(三)不向申请人提供按规定应当免费的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的;

(四)应当场办结而不当场办理的;

(五)丢失、损毁行政许可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或者行政许可档案的;

(六)管理不善造成上班期间窗口无人上班的;

(七)擅自收费、不按标准收费、变相收费或搭车收费的;

(八)索取、收受申请人、被许可人的财物,向申请人、被许可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或谋取其他利益的;

(九)其他违纪违规情形。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范文5

2019年4月12日-5月28日,根据市委统一部署,市纪委第一巡查组对xxx办事处及5个行政村开展了为期40天的集中巡查,市纪委第一巡查组反馈了巡查意见,指出了我村存在的问题和不足。在惠民政策中提及低保把关不严问题,查出低保户中四人名下有车,五人名下有房产。为落实问题整改,查摆自身不足,我村迅速行动,制定整改措施。

二、出现问题原因剖析

1、低保政策未吃透

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是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农村居民,主要是因病残、年老体弱、丧失劳动能力以及生存条件恶劣等原因造成生活常年困难的农村居民。

2、思想上不够重视

民生问题中,低保可谓是重中之重,低保工作影响大、范围广,社会关注度高、群众容忍度低,低保问题解决好,民生问题既解决一大半。

3、程序不规范

低保程序中从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到村委会审核,再到民政部门入户审核,最后到低保人员确定,直至公示。看似程序完整,其隐患共存。追其根本,低保户未能接受民主监督,民主评议。

4、未精准识别低保户

对于申请低保户,要求提供病历,依据病例判断是符合低保标准,未能从家庭居住,工作现状,整体收入,经济状况,支出情况,子女情况,进行深入了解,造成低保户中出现名下有房,有车现象。

5、缺乏动态管理

对于低保批准户,存在思想解放的错误观点,长期享受低保者,未能对其进行跟踪调查,导致低保人数出现只增不减现象,大病痊愈,摆脱贫困者未能及时取消其低保待遇。其他临时因困难返贫的家庭,未能及时纳入保障范围。

6、公示不到位

低保审批合格者,由民政部门反馈至村部,由村部上墙公示,程序健全,但村民确无法掌握最新动态,无法接受村民监督,低保申请不符合者无法得知自己审核结果。出现重复申请,重复询问现象。

三、整改措施

1、思想方面

思想上高度重视,认真部署,学习相关政策,加大低保政策的宣传力度,提高群众对政策的知晓率,做好低保公示公开工作,接受群众监督,提高群众的满意度,确保低保工作公平、公正和公开进行。同时充分利用反面典型,用身边事教育身边人,发挥震慑警示作用,加强对申请低保对象的入户调查工作,加大对申请对象的家庭财产认定力度,多渠道进行信息核对,做到应保尽保。

2、工作方面

①工作程序

低保审核程序中增加村民代表民主评议,村民代表评议是由村民代表、老党员等成员组成的低保待遇评议小组,负责对申请人家庭收入及实际生活评估工作,提出初步意见,并将评议结果公示,符合规定条件且经公示后群众无异议的,连同有关证明材料一起报乡镇政府复审,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将申请和证明材料退还申请人,做好解释工作,公示后群众有异议的,报民政复审。

对于上级提名者更应详细掌握家庭情况,不能凭表面现象,做到有据可依,有理可说,严格按照程序逐级上报,避免出现“错保”现象。

具体程序为:申请由本人到队长到包队干部村委到村民评议到民政。

②低保管理

进一步做好低保动态管理工作,长期享受低保者,由队长,包队干部对其进行跟踪调查,一季度一评估,对摆脱贫困,大病治愈和已达到和超过低保标准的对象能及时办理退保手续,使真正困难的家庭和个人得到及时救助,做到进出有序和进出有据,确保群众的切实利益不受任何损失。

③公示

审批结果及时公示到村委会公示栏,结合阳光村务平台更新消息,并将结果公示到户,确保各个层面村民能及时掌握最新消息,接受全面监督,有异议的,将情况报民政部门,并对申请人家庭收入情况进行重新审核,再次执行审批程序。

3、创新方面

在劳动年龄段内有劳动能力但尚未就业的低保对象,在享受低保待遇期间,应当参加村的公益劳动,有劳动能力的低保对象由村委会统一组织,参加环保、绿化等公益劳动,让低保对象在享受政策的同时,回报社会,增强社会责任感和对生活的自信心。

四、整改结果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范文6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民为本、为民解困、为民服务”的理念,紧紧围绕“解决民生、改善民生、发展民生”目标,积极整合社会各类资源,不断健全和完善临时救助工作长效机制,推进临时救助工作的法制化、规范化,切实缓解低收入家庭因特殊原因导致的暂时性困难,维护社会稳定,促进“和谐贵溪”建设。

(二)基本原则

1.坚持以“救急救难”为主的原则;2.坚持政府救助、社会互助、家庭保障相结合的原则;3.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4.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5.坚持分级负责与属地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二、临时救助的对象、范围和标准

(一)临时救助的对象和范围

临时救助对象主要是为困难家庭提供临时性生活救助,对象和范围主要包括:1.在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之外,由于特殊原因造成基本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低收入家庭,重点是低保边缘家庭(家庭月人均收入在当地低保标准的120%以内);2.虽然已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和其他专项社会救助制度覆盖范围,但由于特殊原因仍导致基本生活暂时出现较大困难的家庭;3.市政府认定的其他特殊困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实施临时生活救助:

1.因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工伤事故、酗酒、、吸毒等原因导致家庭生活困难的;

2.参与政府明令禁止的非法组织活动的;

3.拒绝管理审批机关调查,隐瞒或不提供家庭真实收入、出具虚假证明的;

4.无理取闹、谩骂和侮辱、威胁工作人员的;

5.有就业能力、就业机会不主动就业,或有劳动能力、劳动条件却游手好闲的;

6.经常享用非生活必需品的;

7.持有或从事有价证券投资和收藏高价物品的;

8.当地政府认定的其他不予救助的人员。

因流域性水灾、旱灾、风雹灾等自然灾害,以及较大范围遭遇环境污染、破坏性灾害和不可抗拒因素造成社会性灾害的救助不适用本实施方案。

(二)临时救助的标准

临时救助资金是用来针对救助对象家庭生活因病、因非自然灾害或遇到的突发性、特殊性困难,按以下救助金额的标准进行救助:

1.低保边缘户,救助标准为1000—2000元;

2.低保户,救助标准为2000—3000元;

3.因重大突发性非自然灾难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家庭,救助标准不超过5000元。

临时救助资金标准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和财政状况以及救助内容、救助种类、困难对象劳动能力、受困难程度等因素确定适时调整。

三、家庭收入的核定与计算

申请临时救助的低保边缘户及其他困难家庭收入核定计算,参照《贵溪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估办法》和《贵溪市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收入评估办法》等规定执行。

四、临时救助的申请、审核和审批程序

(一)申请

符合条件的城乡低收入家庭,由户主或受委托的家庭成员,向户籍所在地的居(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1.居民户口簿;

2.身份证;

3.有效收入证明;

4.残疾(重病)证明和病史及诊断证明;

5.遭遇突发性非自然灾难相关证明(说明)材料;

6.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审查

居(村)委会接到救助申请后,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入户调查,及时提交社会救助评议小组评议。对于符合条件的,在《城乡困难群众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上报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

(三)审核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在接到上报材料后的10个工作日内,通过入户访查、群众调查等方式,对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核实,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由主管领导签署意见后上报市民政局。

(四)审批

市民政局收到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的上报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相关手续,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家庭,办结审批手续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遇到重大突发性非自然灾难的家庭,市民政局接到临时救助申请后,可直接审批并发放临时救助金。

同一救助对象每年只能享受一次临时救助。

五、临时救助资金管理

临时救助资金以政府投入为主、社会捐助为辅。市财政按全市总人口数每人每年0.24元安排临时救助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并设立临时救助资金财政专户或专帐,专项管理,专款专用。同时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为临时救助提供捐助,捐助资金纳入临时救助资金专户,专项使用。年度结余资金可结转下年使用,但不得用于平衡预算或挪作他用。

市财政局按月预拨临时救助资金至市民政局,由市民政局按审批结果发放到户,临时救助金原则上通过金融机构发放。对基本生活无法自理的对象,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或社区服务机构发放,受委托机构负责向临时救助对象提供具体生活照料。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负责监督、审计临时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发放。临时救助资金的使用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六、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各单位要从贯彻党的十七大精神、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高度,充分认识建立临时救助制度在社会救助体系建设中重要作用,切实加强领导,将临时救助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纳入社会救助体系建设总体规划。及时研究和解决临时救助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广泛宣传临时救助政策,动员社会力量参与临时救助工作,在全社会弘扬中华民族扶贫济困的传统美德。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范文7

村里入党程序

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 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天内)进行下面教育和鼓励。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三、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防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闭门造车、突击编写的现象。要注意掌握表中时间顺序即工作顺序,按先后顺序一般为:党小组(团支部推荐意见)-支部对申请人的政历了解意见-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考察意见(时间相隔不能超过8个月)-综合政审结论-党内外群众公开测评意见-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意见-党总支意见。

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1、座谈会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

2、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

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五、确定发展对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总支)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 上级党委分管书记和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审定,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六、政治审查

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特别是文革和动乱)的表现。动乱期间在校的中专学历以上的学生入党时一定要到该校取得当时政治表现证明材料。

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落款处须盖上支部章)。

七、短期培训

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邓小平理论等文件。中

组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乡镇培训的,要发正式文件并报市委组织部备案。

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后要填写培训成绩登记表并由市委组织部盖章,装入入党材料档案。

八、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

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不能采取马马虎虎的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不要简单地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写缺点,而应实事求事地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它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向支部大会负责地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他进行教育帮助,使他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九、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亲友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

十、支委会审查

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十一、召开支部大会

程序: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的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注意事项:

1、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

2、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应写实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5、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党委审批。 十二、组织员谈话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要指派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其他党委成员同申请人谈话(2人以上),作进一步的考察。 谈话前,组织员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 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 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十三、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要及时,必须在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审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审批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十四、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规定等。 十五、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 总支组织进行)。有些党支部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采取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办法,也是可以的。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1、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新党员宣誓;

4、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5、党员代表讲话;

6、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

十六、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地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 预备期潢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各基层党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转正申请、个人思想工作汇报、党小组意见、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考察报告及发展材料)必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方可讨论审批。

十七、预备期满

考察合格。

转正。

手续: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预备党员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7、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考察不合格。

延长预备期。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

注意: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决议或决定,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人数(预备党中除外),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赞成决议或决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应将其《入 预备党员转正后,

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及时上交市委组织部,存入本人干部档案中(是工人的上交市人事劳动局存档)。

农村入党申请书

敬爱的党组织:

我叫项维平,男,汉族,1974 年8月 17生,丹徒区上党镇薛村村民。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愿意为共产主义事业奋斗终身。我衷心地热爱党,她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轨制为终极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惟、邓小平理论为步履指南,是用提高前辈理论武装起来的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是有能力领导全国人民进一步走向繁荣富强的党。她始终代表中国先进出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泛博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准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懈奋斗。

党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的革命实践证实没有中国共产党的就没有新中国,没有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中国人民就不可能挣脱受奴役的命运,成为国家的主人。在新民主主义革命中,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在毛泽东思惟指引下,经由长期的反对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资本主义的革命斗争,取得了胜利,建立了人民民主专政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的建设实践证实,中国只有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才能走向繁荣富强。建国后,我国顺利地进行了社会主义改造,完成了从新民主主义到社会主义的过渡,确立了社会主义轨制,社会主义的经济、政治和文化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尽管在前进的道路上碰到过曲折,但党用她自身的气力纠正了失误,使我国进入了一个更加伟大的历史时期。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我国取得了举世瞩目的发展,出产力迅速发展,综合国力大大增强,人民糊口水平大幅进步。

中国共产党员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在新的历史时期下,共产党员要体现时代的要求,要胸怀共产主义弘远理想,带头执行党和国家现阶段的各项政策,勇于开拓,积极进取,不怕难题,不怕困难;要诚心诚意为人民谋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已奉公,多作贡献;要努力学习马列主义理论,增强辨别长短的能力;要在危急时刻挺身而出,维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果断同危害人民、危害社会、危害国家的行为作斗争。

当前我国农村正在发生新的变革,我国农业介入国际合作和竞争正面对新的局面,推进农村改革发展具备很多有利前提,也面临不少难题和挑战,农业基础仍旧薄弱,最需要加强;农村发展仍旧滞后,最需要搀扶;农民增收仍旧缓慢,最需要加快。作为薛村村的一名村民,村民小组积极分子,今后我会更加努力地工作,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正要思想,学习党关于农村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农业科技,努力学习为群众服务的本领。时时刻刻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理论作为自己的步履指南,用三个代表指导自己的思想和步履。果断拥护中国共产党,在思想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当真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带头参加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为经济发展和社会提高艰苦奋斗,在农业生产、工作、学习和社会活动中起先锋模范作用。

坚持党和农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个人利益听从党和群众的利益,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克己奉公,多做贡献。自觉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恪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听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维护党的团结和同一,对党忠诚,言行一致,果断反对一切派别组织和小团体流动,反对阳奉阴违的两面派行为和一切阴谋诡计。切实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勇于揭露和纠正工作中的缺点、错误,果断同消极腐败现象作斗争。紧密亲密联系群众,向群众宣传党的农村政策,遇事同农民群众商量,及时向党反映农民群众的意见和要求,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利益。发扬社会主义新风尚,提倡共产主义道德,为了保护国家和人民的利益,在一切困难和危险的时刻挺身而出,英勇斗争,不怕牺牲。反对分裂祖国,维护祖国同一,不做欺侮祖国的事,不出卖自己的国家,不搞封建迷信的流动,自觉与一切邪教活动作斗争。只要党和农民群众需要,我愿奉献我的一切!

党的以来明确提出,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雄伟目标,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在农村,最广泛最深挚的基础也在农村。因此要加强农村党员步队建设,做好发展党员工作,改进党员教育治理,增强党员意识,建设高素质农村党员步队;加强农村基层干部步队建设,建设一支有信念、讲奉献、有本领、重操行的农村基层干部步队,对做好农村工作至关重要。我知道,新农村建设是一项艰巨而又必须要做的工作,农村的改革发展离不了党的领导。那么作为薛村村的一名村民,村民小组的积极分子,我决心用自己的实际步履接受党对我的考验,积极加入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

我郑重地向党提出申请: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恪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预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我深知按党的要求,自己的差距还很大,还有很多缺点和不足,如处理问题不够成熟、管理水平不高等。但愿党组织从严要求,以使我更快提高。我将用党员的尺度严格要求自己,自觉地接受党员和农民群众的帮助与监管,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弥补不足,争取早日在思想上,进而在组织上入党。

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农村入党志愿书

敬爱的党组织:

我志愿加入中国共产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的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纪律,保守党的秘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随时为党和人民奉献一切,永不叛党。

中国共产党是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各族人民利益的忠实代表,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中国共产党以实现共产主义的社会制度为最终目标。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行为指南。中国共产党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党。他始终代表中国先进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代表中国先进文化的前进方向,代表中国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并通过制定正确的路线方针政策,为实现国家和人民的根本利益而不学懈习奋斗。

我们党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共产党宣言》发表一百年来的历史证明,科学社会主义理论是正确的,社会主义具有强大的生命力。毛泽东思想是以毛泽东同志为代表的中国共产党人,把马列主义基本原理同中国革命的具体实践结合起来创立的。毛泽东思想是马列主义在中国的运用和发展,是被实践证明了的关于中国革命和建设的正确的理论原理和经验总结,是中国共产集体智慧的结晶。邓小平理论是毛泽东思想在新的历史条件下的继承和发展,是当代的马克思的主义,是指导中国人民在改革开放中胜利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的正确理论。

我是一名普通的农民,但生产生活中,切实感到中国共产党是我们农民阶级的引路人。我坚决拥护中国共产党,遵守中国的法律法规,认真贯彻实施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不做侮辱国家的事,不出卖国家,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的秘密,执行党的决定,服从组织分配,积极完成党的任务。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决议,学习党的基本知识,学习科学文化和专业知识,努力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

此致

敬礼!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范文8

一、强化领导意识,搭建惠民平台

成立市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由市委副书记同志担任组长,市政府副市长同志担任副组长,政府办、农工委、财政局、人口和计划生育局、计生协、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农业畜牧局、卫生局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关怀扶助中心,负责领导小组日常工作,办公地点设在人口和计划生育局,中心主任由市政府办公室主任担任,常务副主任由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局长担任。

计划生育关怀扶助中心办公大厅设在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由市人口和计划生育局内部调剂3人,负责日常接待、受理承办及转办、督办群众诉求。关怀扶助中心每个成员单位都要设置一名专(兼)联络人员,负责办理关怀扶助中心服务大厅转办的相关具体事宜。各乡镇(区)也要在本乡镇(区)的计划生育便民服务大厅设立关怀扶助窗口,负责办理、移交本乡镇内计划生育家庭的关怀扶助事宜。

二、拓展惠民体系,实现政策对接

按照市政府关于印发《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政〔〕21号)及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在普惠政策中对计划生育家庭实行优先优惠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办字〔〕42号)规定,中心各成员单位出台配套政策和实施办法,将本部门所涉及到的计划生育普惠政策具体细化、量化,增强可操作性,让广大计生家庭能切切实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体会到实行计划生育的优越性。

三、明确工作职能,打造惠民载体

按照相关规定及我市实际,市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中心工作职能及承办事宜如下:

(一)工作职能

1、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落实。

2、负责全市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的调研和文件起草工作。

3、负责计划生育家庭优先优惠政策和优质服务等方面诉求的受理。

4、向相关责任部门转达计划生育家庭的诉求,在规定的时间内收集办理结果,并向诉求群众反馈。

5、指导全市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工作。

(二)承办事宜

1、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和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

2、落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的奖励政策。

3、依申请对符合条件的计划生育困难家庭进行救助。

4、对计划生育家庭进行法律援助。

5、对计划生育家庭提供有关政策咨询。

6、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惠政策。

7、协调相关部门落实优先优惠政策。

为规范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将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中心打造成便民快捷的绿色通道,特制定联席会制度、首问负责制度、限时办结制度、责任追究制度、办公室工作制度等一系列工作制度(具体见附件),保证中心高效规范运行。

四、严格考核评估,促进政策落实

1、市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将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纳入单位目标管理责任书,半年督查、年终考核。各单位要指定具体科室、人员负责本单位惠民政策的落实,确保各项优先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2、各单位对于关怀扶助中心转办的相关事宜要认真对待,快速办理,及时反馈,确保计生家庭利益。

3、加强对利益导向政策及落实情况的公开公示,强化群众、媒体和社会监督。进一步畅通群众诉求渠道,方便群众咨询、投诉和反映意见建议,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4、对虚报、冒领、克扣、挤占救助资金的单位和个人,一经发现,严肃查处。

市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中心制度

(一)联席会议制度

1、联席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由中心办公室负责组织协调。

2、联席会议由关怀扶助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或副组长主持,各成员单位负责人参加。

3、联席会议的内容:及时传达国家和省、市关于开展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等方面的精神,研究制定具体措施。对上季度计划生育家庭关怀扶助工作情况进行梳理、汇总、总结、通报,安排下季度工作。通过联席会议进一步加强各部门协调沟通,交流经验,查找问题,完善措施,解决问题,确保计划生育优先优惠政策全面落实。

(二)首问负责制度

1、群众到中心申请解决问题或要求提供服务时,首先接待来访的工作人员为首问负责人,属于本职工作的应热情接待,及时办理;属于其它窗口职责的,应将来人引导到办事窗口,并协助办理;属于其它相关部门职责的,应向当事人说明,并协助办理转办手续。

2、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属于业务范畴的事项,不能使用“不知道,不清楚,不归我管”等语言,要做到当场答复。对条件不符合或手续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相关规定和应提交的材料以及办事程序、手续等。

3、首问负责人要做好记录,如群众反映的问题比较复杂,一时难以解决的,应及时向中心领导报告,在规定或约定时间内给予答复;对确实不符合政策规定或确实解决不了的问题,要向对方说明情况,做好解释工作。

(三)限时办结制度

1、申请人到中心申请办理事项时,在符合政策规定及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经办人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办结其所受理的事项。

2、申请人申请事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提交的材料齐全,能够当场解决的,应即时办结。

3、申请人申请材料不全的,工作人员应当场一次性告知其需补办的全部材料内容。

4、对需要上级审批或需相关部门调查核实的事项,应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报送或移交(法律政策有规定办结时限的事项除外),并在规定办结的最后时限内向申请人反馈调查结果和办理进度。

5、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按《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四)责任追究制度

1、工作人员因不负责任、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规定职责,致使服务对象或者国家公共利益遭受损失或造成不良影响的,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2、中心工作人员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或调离岗位处理:

(1)首问负责人不履行职责,贻误群众办事的;

(2)对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应受理而拒不受理的;

(3)未履行限时办结制度,在规定时限内未完成办理事项的;

(4)对虚假材料,能够发现但因工作疏忽而没有发现的;

(5)擅自离岗,造成群众办事不便的。

(6)其它违反工作规定的行为,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五)中心办公室工作制度

1、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基本理念,认真履行职责,依法受理、妥善解决群众的合理诉求。

2、爱岗敬业,忠于职守,对工作满腔热忱,高度负责。

3、高效便民,工作不推诿、不拖拉,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范文9

第二条群星奖每三年举办一届。

第三条群星奖包括美术、书法、摄影、音乐、舞蹈、戏剧、曲艺7个门类。每个门类分成人、少儿和老年组3个组别。每门类设15个奖,每组各设5个奖。获奖作品授予“中华人民共和国文化部群星奖”荣誉称号并颁发证书、奖牌。

第四条群星奖的奖励对象是由群众文化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辅导并创作的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由群众文化工作者和业余文艺爱好者创作、编导、辅导并表演的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

第五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厅(局)负责本行政区城内的申报工作,中国人民总政治部宣传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政治部文化部、中华全国总工会宣教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文化局分别负责本系统的申报工作。

申报工作包括参评作品的资格审查、选拔推荐和报送等方面。

第六条参加群星奖美术、书法、摄影门类评奖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参评之日前3年之内创作;

(二)曾在省级以上(含省级)报刊发表或曾参加省级以上(含省级)展览,并受到好评;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参加少儿组评奖作品的创作者必须在18岁以下;参加成年组评奖作品的创作者必须在18岁以上55岁以下;参加老年组评奖作品的创作者必须在55岁以上。

第七条参加群星奖音乐、舞蹈、戏剧、曲艺门类评奖的作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参评之日前3年之内创作;

(二)作品类型为小型作品;

(三)在当地演出100场次以上,并获得群众好评。

除符合上述条件外,参加少儿组评奖作品的内容必须反映少儿生活且表演者必须在18岁以下;参加老年组评奖作品的内容必须反映老年人生活且表演必须在55岁以上。

第八条参加美术、书法、摄影门类评奖的,参评者应当向主管申报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参评作品原件;

(二)参评作品被发表或被展览的证明;

(三)参评作品创作者和辅导者基本情况介绍。

第九条参加音乐、舞蹈、戏剧、曲艺门类评奖的,参评者应当向主管申报部门报送以下材料:

(一)参评作品录像带(CD盘);

(二)参评作品演出场次证明;

(三)参评作品简介、曲谱;

(四)参评作品主要创作者、表演者、辅导者基本情况介绍。

第十条参评单位和个人必须如实填报有关文件和材料。

各主管申报部门正式向文化部申报的作品每个门类至多为9件,每组至多为3件。

第十一条评奖期间,文化部成立群星奖评奖委员会,并设评烯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文化部设立群星奖专家库,根据评奖门类、专业和年龄结构分组。

评委会成员由文化部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并予以聘任。

评委会实行回避制度。凡参与评奖作品创作、编导、表演、辅导等相关工作的人员不得聘任为本届评委。

第十二条评奖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坚持百花齐花、百家争鸣的方针;

(二)鼓励作品思想性和艺术性的统一;

(三)充分体现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的导向性和示范性;

(四)注重民族特色和地方特色。

第十三条音乐、舞蹈、戏剧、曲艺作品的评奖分初评、终评两个阶段。初评通过观看各门类参赛作品录像的方式进行,每门类分别评出30个作品参加终评。终评通过观看现场表演的方式进行,现场评出获奖作品。

美术、书法、摄影作品的评奖通过观看作品原件方式进行,直接评出获奖作品。

以上各门类获奖作品名单在相关媒体予以公示后,由文化部审核公布。

第十四条评奖委员会成员和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评奖规定。评奖委员会成员在评奖工作中、弄虚作假的,由文化部取消其评委资格,并不再聘任。评奖办公室工作人员有上述行为的,由有关部门视情节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五条参评单位和个人在评奖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的,由文化部取消其参加评奖资格,并撤销已获得的奖项。

第十六条文化部监察局监督整个评奖过程。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文化部负责解释。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范文10

加入中国共产党的详细流程: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要求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 党组织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天内)进行教育和鼓励。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入党申请人经党小组(共青团组织)推荐、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报上级党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三、进入考察期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防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闭门造车、突击编写的现象。要注意掌握表中时间顺序即工作顺序,按先后顺序一般为:党小组(团支部推荐意见)->支部对申请人的政历了解意见->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考察意见(时间相隔不能超过8个月)->综合政审结论->党内外群众公开测评意见->支委会或支部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意见->党总支意见。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1、座谈会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 2、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五、确定发展对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上级党委(总支)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上级党委分管书记和组织部门进行审查,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并报市委组织部组织科审定,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六、政治审查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

动乱期间在校的中专学历以上的学生入党时一定要到该校取得当时政治表现证明材料。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落款处须盖上支部章)。 七、短期培训基层党委要对发展对象进行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程》、《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邓小平理论等文件。中组部组织局编写的《入党教材》可作为学习辅导材料。乡镇培训的,要发正式文件并报县委委组织部备案。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后要填写培训成绩登记表并由县委组织部盖章,装入入党材料档案。八、确定入党介绍人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九、填写入党志愿书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亲友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十、支委会审查 召开支委会,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 十一、召开支部大会程序: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党小组和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支委会报告对申请入党人审议情况; 4、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5、申请入党的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6、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十二、组织员谈话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要指派党委组织委员、组织员、其他党委成员同申请人谈话(2人以上),作进一步的考察。 谈话前,组织员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并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 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 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十三、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要及时,必须在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审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不能个人说了算,更不能以党政联席会的形式讨论审批党员,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十四、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上级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党小组活动,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规定等。 十五、入党宣誓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时间,应尽可能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一般由基层党委或党支部 <总支>组织进行)。有些党支部为了使入党宣誓仪式更有纪念意义,采取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的办法,也是可以的。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1、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新党员宣誓; 4、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5、党员代表讲话; 6、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十六、预备期的培养考察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地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 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各基层党委和市直机关工委的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转正申请、个人思想工作汇报、党小组意见、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考察报告及发展材料)必须报市委组织部审查同意后,方可讨论审批。

十七、预备期满考察合格,转正。 手续: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小组提出意见; 3、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4、支委会审查; 5、支部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6、预备党员材料报市委组织部审核; 7、上级党委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必须在三个月内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考察不合格,延长预备期。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上级党委审批。 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审批。注意:各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决议或决定,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人数(预备党中除外),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赞成决议或决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及时上交县委组织部,存入本人干部档案中。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范文11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法律援助条例》为指导,以援助贫困群众、弱势群体为宗旨,以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实施“十项民心工程”的通知》以及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法律援助工作健康发展意见的通知》为主线,以抓好法律援助机构建设、落实经费保障为重点,全面推进法律援助工作,确保经济困难的公民获得必要的法律咨询、、刑事辩护等无偿的法律服务,以保证法律援助事业与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二、法律援助机构、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及职责

法律援助中心是法律援助机构,负责统一管理、指导、协调、监督并组织实施本辖区的法律援助工作,受理、审批法律援助申请,指派和监督法律援助人员实施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为指定法律援助服务机构,其主要职责:接受法律援助中心的指派并按要求指定专职律师、公证员、法律服务工作者为受援人提供法律援助;监督检查法律援助人员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质量,并征求受援人对法律援助事宜的满意度;负责督导承办人员在案件结案时,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有关的法律文书副本或者复印件以及结案报告等材料。

三、法律援助范围

根据《条例》规定,法律援助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公民对下列需要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请求给付赡养费、扶养费的;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二)刑事诉讼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聘请律师的;公诉案件中的被害人及其法定人或者近亲属,自案件移送审查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人的。

(三)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被告人是盲、聋、哑残疾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四、法律援助程序

根据《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实施法律援助主要分申请、审查、受理、终止和终结等环节进行。

(一)法律援助申请

申请人申请法律援助,必须到所辖区域法律援助中心填写《法律援助申请表》,并载明以下事项: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和经济状况;申请法律援助的事实和理由;申请人提供的证明、证据材料清单。申请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由其监护人或法定人代为申请。监护人或法定人应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有权的资格证明及人的基本情况。

(二)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的材料

公民申请、刑事辩护的法律援助应当提交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权的证明;经济困难的证明;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申请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填写申请表;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申请,由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或者代为转交申请的有关机构工作人员作书面记录。

(三)法律援助的审查与受理

法律援助中心收到法律援助申请后,应当认真进行审查;认为申请提交的证件、证明材料不齐全的,可以要求申请人做出必要的补充或者说明,申请人未按要求做出补充或者说明的,视为撤销申请;认为申请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需要查证的,由法律援助中心向有关机关和单位进行查证。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中心应当及时决定提供法律援助;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四)法律援助的终止与终结

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人员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报告,法律援助机构经审查核实的,应当终止该项法律援助:受援人的经济收入状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终止审理或者已被撤销的;受援人又自行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人的;受援人要求终止法律援助的。

律师和法律服务工作者自法律援助案件办结后15日内,应当向法律援助中心提交以下承办案件的材料: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函和反馈卡;委托协议及其他委托手续;书、上诉书、申诉书或者行政复议(申诉)申请书、国家赔偿申请书等法律文书副本;会见委托人、当事人、证人谈话笔录及其他有关调查材料;答辩书、辩护词或者词等法律文书;判决(裁定)书、仲裁裁决书、调解协议或者行政处理(复议)决定等法律文书副本;结案报告。法律援助中心审查后,将材料退还,由承办人员所在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负责归档保管。并将原材料的复印件上交法律援助中心存档。

五、法律援助人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各级法律援助机构的专职律师、每名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每年应义务办理一至二件法律援助案件。

(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应积极支持社会执业律师、公证员和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方便。

(三)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接受指派后,应于接到通知之日起二日内,到法律援助机构办理相关手续,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拖延或终止办理所承办的法律援助事项。法律援助人员应当及时向法律援助机构和受援人通报法律援助事项的进展情况。法律援助人员应当保守法律援助案件所涉及的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当事人的隐私。

(四)法律援助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发现受援人不具备援助条件的,应当提请法律援助机构撤销其受援资格。

(五)受援人不遵守法律规定或违反法律援助协议的,法律援助人员可以报经法律援助机构批准,拒绝或中止法律援助。

(六)法律援助人员在执行职务中必须接受法律援助机构的监督。

六、法律责任

(一)法律援助人员拒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法律援助义务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对其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可以建议有关司法行政部门给予相应处罚。

(二)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不积极支持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有关司法行政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援助机构的建议,责令改正。

(三)受援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法律援助机构指派的法律援助人员的,不得就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法律援助申请。

(四)受援人以不正当方式获得法律援助的,应双倍支付已获得法律援助服务的全部费用。

七、具体要求

(一)加强学习,提高认识。做好法律援助工作不仅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全面落实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和省委、省政府“民心工程”的需要,也是党和政府执政为民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各法律援助承办单位要组织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认真学习领会《法律援助条例》,充分认识法律援助工作在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方面所起到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增强工作责任心和使命感,尽职尽责地做好法律援助工作。

(二)搞好宣传,提高法律援助的认同度。要采取各种有效形式,加强对《法律援助条例》的宣传,让社会各界和广大人民群众对法律援助工作有一个正确认识和全面的了解,引导他们依法有序地表达自己的诉求,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让更多的困难群众得到必要的法律援助,提高法律援助工作在社会和人民群众中的认同度。

(三)严格管理,提高办案的质量。法律援助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尽职尽责地承办好法律援助案件。要严格执行《法律援助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案件,要及时受理和承办;对不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要做好耐心细致的解释工作,取得当事人的理解。要努力学习业务知识,熟练、准确地掌握和运用有关政策和规定,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受援人提供优质法律援助。

群众之家申报材料范文12

20xx党员入党条件范文一一、入党条件

1、年满18周岁以上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 分子;

2、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

3、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

4、执行党的决议; 5、按期交纳党费。

二、入党程序

1、个人申请;

2、组织培养(入党对象培养考察期为一年以上),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

3、填写《入党志愿书》,要有两名正式党员作介绍人;

4、支部审查,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报党委;

5、上级党组织谈话了解、审批(预备期一年以上);

6、入党宣誓;

7、预备期;

8、支部考察预备期,提出能否转正意见,并报党委;

9、党委审查,合条件的转正,不合条件的延长预备期;

10、转正:个人申请;支部大会通过;报党委审批;

11、延长期:支部考察延长期,提出意见,并报党委审查,合条件的转正,不合条件的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1.什么人可以申请加人中国共产党?

党章规定:年满18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按照这个规定,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必须具备以下五个条件:(1)年龄在18周岁以上;(2) 本人必须具有中国国籍,是从事劳动而不是剥削他人劳动 的人;(3)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不只是口头上的,更重要的是有决心和行动;(4)愿意参加党的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这是列宁主张的必须坚持的一个原则问题。只有全体党员都坚决执行党的决议,才能保证全党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的高度一致,党才有战斗力;

(5)愿意按期交纳党费。这是党员关心党的事业,有组织观念的一种表现。

2.28岁以下没有入团的青年可否直接入党?

共青团是党领导的先进青年的群众组织,是广大青年在实践中学习共产主义的学校,是党的助手和后备军。一般情况下,28岁以下的青年入党,应当从共青团员中发展。使共青团员成为党组织发展青年党员的主要来源。

3.入团时间不长的青年可以入党吗?

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中应该特别注意培养、接受优秀青年入党。有些青年入团以后,作为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党组织一年以上的培养、教育和考察,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就应该及时地把他们吸收到党内来。因此,团员入党不受入团时间长短的限制。

4.可否在高中学生中发展党员?

党组织对高中学生中入党积极分子的工作,主要是进行培养教育,帮助他们学习党的基本知识,树立共产主义理想,提高对党的认识,明确怎样申请入党和如何争取成为一名和格的共产党员。对个别确实具备党员条件的高中学生,也可以吸收他们入党,但一定要做到坚持标准,严格掌握。

5.临时工、合同工能否申请入党?

临时工、合同工可以申请入党。在一个单位有相对稳定的工作岗位,连续工作一年以上的临时工、合同工,均可以向现工作单位党组织申请入党。党组织应持欢迎态度,并认真做好对他们的培养、教育、考察,对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及时吸收到党组织中来。

6.归侨、侨眷能否申请入党?

党组织对待积极申请入党的归侨、侨眷,应和国内其他要求入党的人一样,要按照党章规定,积极进行培养教育,成熟一个,发展一个。对于他们在国外的历史、家庭和社会关系都要做历史的、具体的分析。他们能否入党,主要看其本人的政治立场、思想觉悟和实际表现是否具备党员条件。

7.外出务工经商的人申请入党,应该如何提出申请?

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申请入党,若其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单位或地点,应向现工作单位或经商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否则,应向其原所在单位党组织或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其原单位党组织或其户口所在地党组织要热情接收外出务工经商人员的入党申请,并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经常督促他们的学习,了解和掌握他们在外出期间的工作、学习和生活情况,积极开展批评教育,当他们具备了共产党员条件后,及时将他们吸收到党内来。外出务工经商人员也要经常、主动地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积极接受党组织的培养教育和考察,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8.被招工或招聘到乡镇企业或机关工作的农民要求人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农民被招工或招聘到乡镇企业或机关工作,虽然户口没有随之迁移,但如果时间超过一年,应向现所在单位党组织递交入党申请书。经过党组织培养、教育和考察,其中确已具备党员条件的,经征求其户口所在地乡(镇)和村党组织意见,可以发展他们入党。但要特别注意,无论由哪里.办理其入党手续,双方党组织都有责任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并主动沟通情况,积极开展工作。

9.长期借调的人员申请人党应向哪里的党组织提出申请?

长期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申请入党,如果借调时间在一年以内,应向原工作单位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由原工作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如果借调时间超过一年,则可以向借调单位的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由借调单位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经过培养.教育和考察,对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经征求原所在单位党组织的意见,由现借调单位党组织负责发展其入党。

10.公派出国人员要求入党有哪些规定?

公派出国工作或学习的人要求入党,在国外期间应向其现在国外有关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对表现突出、符合党员条件的,可由有关党组织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入党手续,并报上级党委(我国驻外使领馆党委或驻外劳务公司党委等)批准。其预备期满后,如在国外期间,因党员比较分散,无法及时集中讨论的,也可待学习、劳务或工作期满回国后,根据本人表现和国外党组织的鉴定,由回国后工作单位党组织办理转正手续,具备正式党员条件的,可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11.城镇个体劳动考能否入党?

以个体劳动为主,或请一两个帮手,带少量学徒的城镇个体工商业劳动者是社会主义的劳动者。他们的劳动是社会主义所需要的。他们提出入党申请,党组织应认真对待,加强培养教育,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按照党章规定吸收入党。

12.待业青年如何申请入党?

待业青年如果具备党员条件,也可以吸收他们入党。由于待业青年归街道管理,所以,待业青年应向其居住地的街道党组织提出入党申请,由街道党组织负责对其进行培养、教育和考察。

13.残疾人是否可以申请入党?

党组织对待要求入党的残疾人,应当像对待正常人一样,只要本人积极要求入党,具备了党员条件,能够发挥一定影响和作用的,党组织就可以吸收其入党。

14.被劝退和自行脱党、退党的人可否重新入党?

被劝退和自行脱党、退党的人,要求重新入党,党组织应持慎重态度。他们中的有些人经过党的长期教育,提高了政治觉悟,对自己的过去表现检查认识深刻,可以重新接收其入党。

15.受过开除团籍处分的人能否入党?

曾受过开除团籍处分的人能否入党,要根据其所犯错误的性质、本人对待错误的态度以及现实表现来确定。如果经过党组织较长时间的考验,证明确已改正了错误,本人积极要求入党,经党组织严格审查,认为确实具备了党员条件的,可以吸收入党。

16.有宗教信仰的人可否入党?

共产党员是唯物主义者和无神论者。因此,信仰宗教的人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不能入党。在信教比较普遍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发展党员时要注意区分政策界限。要把在思想上能同宗教信仰划清界限,为了不脱离群众,在生活中尊重和随顺参加带有宗教色彩的民族风俗活动的人,同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区别开来;把拥护党的主张,积积为党工作,愿意服从党的纪律,但尚未完全摆脱宗教影响的人,同坚持有神论,怀疑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人区别开来。笃信宗教和有浓厚宗教感情的人同宗教实行彻底决裂,真正树立了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世界观,经过组织考察,认为已经具备党员条件的,才能吸收入党。

17.重新入党的党员党龄如何计算?

重新入党的党员党龄应从重新入党后转为正式党员之日算起。其前一段的党龄不计算在内。

18.什么样的人可以追认为党员?追认手续和程序是什么?

在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一些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为党和人民利益英勇献身。为表彰他们的英雄行为,教育、激励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党组织可以有选择地追认他们为中国共产党党员。

追认党员是一项十分严肃、慎重的工作,必须严格掌握。只有那些为革命和建设事业英勇献身,事迹突出,生前曾向党组织提出入党要求,一贯表现好,符合共产党员条件,在一定范围内有影响的人,方可追认为党员。

追认中国共产党党员要由所在单位的党组织讨论决定,逐级审查后,报省级党委审批。追认党员需要呈报的材料有:①本人生前入党申请书(口头提出申请的需要有党支部证明材料);⑧本人先进事迹材料;②党支部培养、考察其入党情况的有关材料;④按照党章和有关规定,履行追认党员手续的材料

《党章》第一条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革命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

可以向你工作单位的党组织书面申请,然后一般他们就会按程序考察你,找你谈话.

有三个阶段.以下是每个阶段需要按顺序所做的工作. 第一阶段,培养、教育、考察阶段:申请人向党组织递交申请书,党组织安排联系人,开展培养、教育,共青团组织推优(凡团员要求入党,须经推优), 党支部确定入党积极分子,党组织填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按季考核,一年),党校集中培训积极分子,党组织确定发展对象并向党委上报发展计划,对发展对象进行政治审查;申请人撰写自传,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上级党组织预审. 第二阶段,发展工作阶段:确定入党介绍人,申请人填写(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派专人谈话,上级党组织审批,院党委审批,党委下发批准通知书. 第三阶段,预备期管理和转正阶段:编入党支部,党组织编写预备党员考察表(按季考核,一年),举行入党宣誓,预备党员递交转正申请书,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并进行公示,支部大会讨论,上级党组织审批,院党委审批,党委下发批准通知书,党员材料归档.

20xx党员入党条件范文二一、自愿提出入党申请

要求加入中国共产党组织(以下简称入党)的同志自愿向所在单位党支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主要写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和本人主要表现。党支部接到申请后,应派人与申请入党人谈话(一般在十五天内),进行进一步的培养和教育。

二、确定入党积极分子

入党申请人应由申请人所在支部提名、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审查同意后,便确定为入党积极分子。党支部将入党积极分子的入党志愿书、支部大会通过决议等材料汇集齐备,报中心党委备案,并通知入党积极分子本人,要求其本人写出自传(内容主要写本人简历、家庭主要成员及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经历以下简称政历和现实表现情况),指定两名正式党员作为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联系人。

三、进入考察期

考察期一年以上,自党支部确定其为入党积极分子之日算起。党支部每半年要对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进行一次考察,每次考察情况要填入入党积极分子考察表(填写考察意见时,要真实、具体、准确,既要有优点,也要写出缺点)。防止平时无记录,入党前闭门造车、突击编写的现象。要注意掌握表中时间顺序即工作顺序,按先后顺序一般为:党支部提名-支部对申请人的

政历了解意见-支委会(或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党员大会)讨论是否列为入党积极分子的意见-考察意见(时间相隔不能超过8个月)-综合政审结论-党内外群众公开测评意见-支委会或支部党员大会讨论发展对象意见-党支部意见。

四、听取党内外群众意见

党支部派一至两名正式党员召开座谈会,听取党内外群众对入党积极分子的反映。

1、座谈会党外群众一般不少于8人,不够8人的,支部应加以说明。

2、座谈会应在考察期近一年,支部准备列为发展对象之前召开。

记录整理表内评定意见反映要求真实。除表内情况还应附一份完整的群众座谈会原始记录(参加人员必须签名)。

五、确定发展对象

要求入党的积极分子经过一年以上培养教育后,在听取党小组、培养联系人和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基础上,经支委会(不设支委会的支部大会)讨论同意,可列为发展对象。

党支部确定了发展对象,应及时向中心党委报告意见,并附送入党积极分子的政审材料、党内外群众意见的原始记录、考察材料、《入党积极分子考察登记表》等。

中心党政办公室进行审查,并向党委书记如实汇报情况,对符合要求的,同意确定为发展对象,方可下发《入党志愿书》。

六、政治审查

对已确定的发展对象,要通过查阅档案、在其工作单位和出生居住地调查等方式进行政治审查,凡没有通过政治审查的,一律不能发展入党。支部大会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前,各支部要对发展对象的条件、培养教育情况和入党手续等进行全面审查,防止带病入党。

审查发展对象本人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态度、政治历史和重大政治斗争中的表现。动乱期间在校的中专学历以上的学生入党时一定要到该校取得当时政治表现证明材料。党支部在讨论接收预备党员和预备党员转正时,要在适当范围内对发展对象和预备党员的基本情况进行公示,并在支部大会上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

审查发展对象直系亲属和关系密切的主要社会关系的政治情况。对发展对象自传中反映出的情况及上述审查内容要形成综合性的政审材料和结论意见(落款处须盖上支部章)。

七、短期培训

中心党委定期组织发展对象参加局或党校的短期集中培训,时间一般五至七天(或不少于四十个学时),主要学习《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党史》、《关于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邓小平理论等文献。未经培训的(除个别特殊情况外)不能发展入党。培训结业证复印件装入入党材料档案。

八、确定入党介绍人

入党介绍人由两名正式党员担任,一般由培养联系人担任,也可由发展对象约请,或由党组织指定。入党介绍人的主要任务是:

1、向被介绍人解释党的纲领、章程,阐明党员的条件、义务和权利,认真了解被介绍人的入党动机、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经历等情况,如实向党组织汇报。不能采取敷衍了事的态度,更不能有意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

2、指导被介绍人填写《入党志愿书》,并认真填写自己的意见(填写入党介绍人意见时,不要简单地以提希望的形式代替写缺点,而应实事求事地对被介绍人的政治觉悟、思想品质、工作表现和其它方面的情况作出全面评价,并表明自己对其能否入党的态度)。向支部大会如实介绍被介绍人情况。

3、被介绍人批准为预备党员以后,应继续对其进行教育帮助,使其按期转为正式党员。

九、填写入党志愿书

发展对象填写《入党志愿书》,须经上级党组织同意,在入党介绍人的指导下,在入党志愿书第一页的右上角粘贴近期免冠2寸照片,用钢笔或毛笔填写。并要求其填写时要忠诚老实、实事求是,不得有任何隐瞒和伪造。字迹要清楚,不得涂改。对《入党志愿书》上有的项目没有内容可填时,应注明无。在对党还有哪些需要说明的问题一栏,主要填写需要向党说明,而

其它栏目中不能填写的问题,或对某些栏目需要补充说明的问题。如亲友中被停职、拘留审讯等,现在尚无结论和处理的问题。

十、支委会审查

召开支委会,未设支委会的由支部书记负责,严格审查发展对象填写的《入党志愿书》和有关材料、经支委集体讨论认为发展对象合格和手续完备后,即提交支部大会进行讨论。采取座谈或个别谈心的方式,听取党内外人员对入党申请人的反映。

十一、召开支部大会

支部大会程序:

1、申请入党人汇报对党的认识、入党动机、本人履历、现实表现以及向组织说明的其它问题;

2、介绍人介绍入党人的主要情况,并对其能否入党表明意见;

3、与会党员充分发表意见,对申请入党人能否入党进行讨论;

4、申请入党人对大会讨论情况表明自己的态度;

5、采取举手或无记名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

注意事项:

1、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达到应到会的正式党员半数以上;

2、申请入党人及其入党介绍人必须参加支部大会;

3、讨论两个以上的人入党时,必须逐个讨论和表决;

4、支部决议应及时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决议内容包括申请人的优缺点,记录到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数、表决结果及日期;

5、及时将《入党志愿书》、申请书、政审材料、培养教育和考察材料报中心党委审批。

十二、入党前谈话

在审批接收新党员前,要指派党委成员同申请人谈话,作进一步的考察。谈话前,谈话人要对支部报来的入党材料进行审查,看材料是否齐全,手续是否完备(查看支部记录)。谈话中,主要了解被谈话人的入党动机,对党的认识和对党的基本知识的掌握情况,征求其对党需要说明的问题,帮助其提高对党的认识,指出努力的方向。谈话后,及时如实地将谈话人的意见填入《入党志愿书》,并向党委汇报谈话情况。

十三、党委审批

党委审批要及时,必须在支部上报的接受预备党员决议三个月内审批,如遇特殊情况可适当延长审批时间,但不得超过六个月。凡无故超过规定时间而未予审批的,应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党委审批必须坚持集体讨论,不能个人说了算。党委审批的意见要填写在《入党志愿书》上,注明预备期的起止时间,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十四、支部向本人发出入党通知书

党支部接到上级党委入党审批通知后,应及时通知本人并在党员大会上宣布。党支部应将中心党委批准的预备党员编入支部名单,告诉其交纳党费的时间、规定等。

十五、入党宣誓

预备党员必须面对党旗进行宣誓。举行入党宣誓仪式由党支部在上级党组织批准预备党员后及时举行,或由中心党委统一组织在党的生日集中举行。

入党宣誓仪式的程序:

1、唱国际歌

2、党组织负责人致词

3、新党员宣誓

4、上级党组织代表讲话

5、党员代表讲话

6、新党员代表向党表示决心

十六、预备期的培养考察

预备期为一年,从支部大会通过预备党员之日算起。对预备党员的教育和考察,党组织通过听取本人汇报、个别谈心、集中培训、介绍人帮助等方式。党支部每季度要讨论一次,发现问题及时同本人谈话。预备党员要自觉地接受党组织的教育和考察,经常向党组织汇报思想和工作情况,每半年要向支部书面汇报思想和工作一次。预备期满后,党支部要进行全面考察,并写出书面报告。预备党员转正材料(转正申请、个人思想工作汇报、党小组意见、党内外群众意见、党支部考察报告及发展材料)必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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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中心党政办公室审查同意后,方可上党委会讨论审批。

十七、预备期满

(一)考察合格,按期转正

手续:

1、本人在预备期满前适当时候向支部提出书面转正申请; 2、党支部征求党内外群众意见;

3、支委会或支部书记审查;

4、党员大会讨论、表决通过;

5、预备党员材料报中心党政办审核;

6、中心党委会审批。

党委对党支部上报的接收预备党员的决议,一般在三个月内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审批,并通知报批的党支部。

(二)考察不合格

1、延长预备期

对预备期满后不完全具备条件或犯有一定的错误,但还没有完全丧失预备党员条件,并且本人决心努力改正错误的,可延长预备期。延长时间最长不超过一年,最短不能少于半年。延长预备期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作出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上级党委。延长预备期期满后,由党支部根据其是否具备党员条件作出转为正式党员或取消预备党员资格的决议并报中心党委审批。

2、取消预备党员资格

对在预备期内不能履行党员义务,确定不具备党员条件或犯有严重错误或延长预备期后经过教育考察已不具备党员条件的,应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取消预备党员资格必须经过支部大会讨论通过,支部大会决议填入《入党志愿书》报中心党委审批。 注意:基层党组织在发展党员工作过程中,所作出的全部决议或决定,必须坚持双过半原则,即会议实到人数(预备党员除外),必须超过应到人数的一半以上;赞成决议或决定的人数必须超过应到会有表决权的正式党员的半数。 预备党员转正后,应将其《入党志愿书》、入党和转正申请书、自传、政审材料、教育考察材料及时上交中心党政办公室,存入本人档案。

20xx党员入党条件范文三一、 申请入党的条件

党章规定:年满十八岁的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的,可以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这是党章对申请加入中国共产党的申请者资格条件的具体要求,它反映了党员条件的时代特征。

党章规定的入党的年龄条件是:年满十八岁。规定的成分条件是:中国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十八岁是我国宪法规定的成人年龄。因为人到了十八岁,会初步形成自己的世界观和人生观,有较明确的政治追求和政治理想。另一方面,党章规定的成分条件,首先强调的必须是中国公民,也就是说,不具有中国国籍的外国人是不能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党章还规定入党人员的社会身份即成分条件必须是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和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需要指出的是,xx大党章第一次把其他社会阶层的先进分子纳入申请入党的对象,这是根据我国社会发展和社会阶层结构变化的现状,提出的一个新规定,充分反映了党员条件的时代特征。xx大党章沿用了相关规定。

新的社会阶层中先进分子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实践者和开拓者,他们在发展社会生产力、增强我国的综合国力等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来自工人、农民、知识分子、军人、干部的党员是党的队伍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和骨干力量,同时也应该把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自觉为党的路线和纲领而奋斗、经过长期考验、符合党员条件的社会其他方面的优秀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并通过党这个大熔炉不断提高广大党员的思想政治觉悟,从而不断增强我们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从这个意义上看,在注重把工人、农民、军人、知识分子中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的同时,也注意把新的社会阶层中的符合党员条件的先进分子吸收到党内来,充分发挥他们在推进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事业中的作用,这不但不会改变党的性质,反而会有利于增强党的吸引力、战斗力,有利于不断增强党的阶级基础和扩大党的群众基础,提高党在全社会的影响力和凝聚力。

党章规定,申请入党人员必须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这是对入党申请者规定的政治思想条件。党的纲领和章程是表明党的立场、性质、任务、纪律等内容的统一思想和行动的准则与规范,是党的统一意志的体现。申请入党的积极分子,只有承认党的纲领和章程,才能首先表明自己的政治理想是否符合中国共产党的要求、是否符合党的纲领与章程的规定。这也是对申请入党青年最基本的要求。

党章规定,申请入党者必须愿意参加党的一个组织并在其中积极工作、执行党的决议和按期交纳党费。党章的这一规定说明中国共产党是一个组织严密、纪律严格的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起来的政党。中国共产党的这一性质特征,要求每一个党员都必须具备严格的组织观念,自觉接受组织的管理和教育,执行党的有关决议。按期交纳党费也是对党的成员的纪律要求,党员按期交纳党费,既是组织观念的具体体现,也是对党员党性的考验。党章规定,如果党员无故六个月不交党费,就被认为自行脱党,可见自觉按期交纳党费是一条严格的纪律。

二、党员的基本条件

党章规定了党员的基本条件。这就是: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中国共产党党员必须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不惜牺牲个人的一切,为实现共产主义奋斗终身。中国共产党党员永远是劳动人民的普通一员。除了法律和政策规定范围内的个人利益和工作职权以外,所有共产党员都不得谋求任何私利和特权。党章所规定的党员的基本条件说明,并不是所有符合入党条件的人都可以加入中国共产党,申请入党的人员必须具备共产党员的基本条件。

中国工人阶级的有共产主义觉悟的先锋战士,这是中国共产党党员的本质特征。作为无产阶级政党,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理想和最终目标是实现共产主义。因此共产党员的政治信仰必须是共产主义,并把实现共产主义作为自己的最终目标。共产主义是人类最理想、最美好、最合理的社会,共产主义社会制度在全世界最终实现的趋势是不可阻挡的。对共产主义信念是不是持坚定的态度,并以此作为自己的精神支柱和力量源泉,这是考察申请入党的人是否有共产主义觉悟的重要方面。在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伟大事业中,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就是为共产主义的最高理想奋斗。

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是中国共产党历来坚持的根本立场和宗旨,鲜明体现了中国共产党的根本宗旨和任务。在建设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伟大事业中,中国共产党坚持开展的物质文明建设、政治文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都是为了代表和实现我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坚持一切为了群众,反复强调共产党员为人民服务,就是要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实践中,在不同的工作岗位,为人民谋福利,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作贡献,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贡献。这是新时期共产党员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正确方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