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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时间:2022-08-01 11:41:08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1

第一条为了加强肥料管治,保护生态环境,保障人畜安全,促进农业生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使用和宣传肥料产品,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肥料,是指用于提供、保持或改善植物营养和土壤物理、化学性能以及生物活性,能提高农产品产量,或改善农产品品质,或增强植物抗逆性的有机、无机、微生物及其混合物料。

第四条国家鼓励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肥料产品。

第五条实行肥料产品登记管理制度,未经登记的肥料产品不得进口、生产、销售和使用,不得进行广告宣传。

第六条肥料登记分为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两个阶段:

(一)临时登记:经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示范试验、试销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临时登记。

(二)正式登记:经田间示范试验、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肥料产品,生产者应当申请正式登记。

第七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登记和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农业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登记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肥料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登记申请

第八条凡经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肥料生产者均可提出肥料登记申请。

第九条农业部制定并《肥料登记资料要求》。

肥料生产者申请肥料登记,应按照《肥料登记资料要求》提品化学、肥效、安全性、标签等方面资料和有代表性的肥料样品。

第十条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或委托办理肥料登记受理手续,并审查登记申请资料是否齐全。

境内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其申请登记资料应经其所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向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或其委托的单位提出申请。

第十一条生产者申请肥料临时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试验。

生产者申请肥料正式登记前,须在中国境内进行规范的田间示范试验。

对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或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经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可相应减免田间试验和/或田间示范试验。

第十二条境内生产者生产的除微生物肥料以外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微生物肥料、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生产者生产的肥料产品田间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肥料产品田间示范试验,由农业部认定的试验单位承担,并出具试验报告。

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在认定试验单位时,应坚持公正的原则,综合考虑农业技术推广、科研、教学试验单位。

经认定的试验单位应接受省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试验单位对所出具的试验报告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三条有下列情形的肥料产品,登记申请不予受理:

(一)没有生产国使用证明(登记注册)的国外产品;

(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产品;

(三)知识产权有争议的产品;肥料登记管理办法

(四)不符合国家有关安全、卫生、环保等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的产品。

第十四条对经农田长期使用,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下列产品免予登记:

硫酸铵,尿素,硝酸铵,氰氨化钙,磷酸铵(磷酸一铵、二铵),硝酸磷肥,过磷酸钙,氯化钾,硫酸钾,硝酸钾,氯化铵,碳酸氢铵,钙镁磷肥,磷酸二氢钾,单一微量元素肥,高浓度复合肥。

第三章登记审批

第十五条农业部负责全国肥料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

第十六条农业部聘请技术专家和管理专家组织成立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登记肥料产品的产品化学、肥效和安全性等资料进行综合评审。

第十七条农业部根据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的综合评审意见,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或正式登记证。

肥料登记证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肥料审批专用章》。

第十八条农业部对符合下列条件的产品直接审批、发放肥料临时登记证:

(一)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二)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建议并由农业部认定的产品类型,申请登记资料齐全,经检验质量合格的产品。

第十九条农业部根据具体情况决定召开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全体会议。

第二十条肥料商品名称的命名应规范,不得有误导作用。

第二十一条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为一年。肥料临时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两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一年。续展临时登记最多不能超过两次。

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为五年。肥料正式登记证有效期满,需要继续生产、销售该产品的,应当在有效期满六个月前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符合条件的经农业部批准续展登记。续展有效期为五年。

登记证有效期满没有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视为自动撤销登记。登记证有效期满后提出续展登记申请的,应重新办理登记。

第二十二条经登记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改变使用范围、商品名称、企业名称的,应申请变更登记;改变成分、剂型的,应重新申请登记。

第四章登记管理

第二十三条肥料产品包装应有标签、说明书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标签和使用说明书应当使用中文,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标明产品名称、生产企业名称和地址;

(二)标明肥料登记证号、产品标准号、有效成分名称和含量、净重、生产日期及质量保证期;

(三)标明产品适用作物、适用区域、使用方法和注意事项;

(四)产品名称和推荐适用作物、区域应与登记批准的一致;

禁止擅自修改经过登记批准的标签内容。

第二十四条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在登记有效期内证实对人、畜、作物有害,经肥料登记评审委员会审议,由农业部宣布限制使用或禁止使用。

第二十五条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规定对辖区内的肥料生产、经营和使用单位的肥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监督、检查,必要时按照规定抽取样品和索取有关资料,有关单位不得拒绝和隐瞒。对质量不合格的产品,要限期改进。对质量连续不合格的产品,肥料登记证有效期满后不予续展。

第二十六条肥料登记受理和审批单位及有关人员应为生产者提供的资料和样品保守技术秘密。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生产、销售未取得登记证的肥料产品;

(二)假冒、伪造肥料登记证、登记证号的;

(三)生产、销售的肥料产品有效成分或含量与登记批准的内容不符的。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下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2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10000元以下罚款:

(一)转让肥料登记证或登记证号的;

(二)登记证有效期满未经批准续展登记而继续生产该肥料产品的;

(三)生产、销售包装上未附标签、标签残缺不清或者擅自修改标签内容的。

第二十九条肥料登记管理工作人员,、、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条生产者办理肥料登记,应按规定交纳登记费。

生产者进行田间试验和田间示范试验,应按规定提供有代表性的试验样品并支付试验费。试验样品须经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确认样品有效成分及其含量与标明值相符,方可进行试验。

第三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登记审批、登记证发放和公告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不得越权审批登记。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参照本办法制定有关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的具体登记管理办法,并报农业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委托所属的土肥机构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肥料登记工作。

第三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登记的复混肥、配方肥(不含叶面肥)、精制有机肥、床土调酸剂,只能在本省销售使用。如要在其他省区销售使用的,须由生产者、销售者向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三条下列产品适用本办法:

(一)在生产、积造有机肥料过程中,添加的用于分解、熟化有机物的生物和化学制剂;

(二)来源于天然物质,经物理或生物发酵过程加工提炼的,具有特定效应的有机或有机无机混合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对植物生长的促进作用。

第三十四条下列产品不适用本办法:

(一)肥料和农药的混合物;

(二)农民自制自用的有机肥料。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定义为:

(一)配方肥是指利用测土配方技术,根据不同作物的营养需要、土壤养分含量及供肥特点,以各种单质化肥为原料,有针对性地添加适量中、微量元素或特定有机肥料,采用掺混或造粒工艺加工而成的,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地域性的专用肥料。

(二)叶面肥是指施于植物叶片并能被其吸收利用的肥料。

(三)床土调酸剂是指在农作物育苗期,用于调节育苗床土酸度(或pH值)的制剂。

(四)微生物肥料是指应用于农业生产中,能够获得特定肥料效应的含有特定微生物活体的制品,这种效应不仅包括了土壤、环境及植物营养元素的供应,还包括了其所产生的代谢产物对植物的有益作用。

(五)有机肥料是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经发酵、腐熟后,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养分为其主要功效的含碳物料。

(六)精制有机肥是指经工厂化生产的,不含特定肥料效应微生物的,商品化的有机肥料。

(七)复混肥是指氮、磷、钾三种养分中,至少有两种养分标明量的肥料,由化学方法和/或物理加工制成。

(八)复合肥是指仅由化学方法制成的复混肥。

第三十六条本办法所称“违法所得”是指违法生产、经营肥料的销售收入。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2

为贯彻落实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__年打击假冒伪劣农业生产资料专项集中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川委办发电[20__]42号),进一步规范农资市场秩序,切实维护农民权益,经研究,我厅决定今年6月—10月底,在全省农业系统组织开展农资打假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执政为民,集中力量和时间,重拳出击,依法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种子、农药、复混肥和配方肥的不法行为,净化农资市场,规范农资市场秩序,探索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依法保护农业生产安全和农民利益。

二、工作目标

通过专项集中整治行动,农资市场秩序得到明显好转,农资生产、经营企业证照齐全,农资包装、标签符合规范,农资质量全面提高。其中:种子抽检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以上,农药抽检合格率达到83%以上,农药标签抽检合格率达到65%以上,复混肥抽检合格率达到80%以上,配方肥抽检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三、工作重点

此次专项集中整治行动,重点打好三大战役:(一)6—7月,重点抓农药专项整治;(二)8—9月,重点抓肥料专项整治;(三)9-10月,重点抓种子专项整治。

种子方面:作物以水稻、玉米、油菜、小麦为重点,区域以种子生产、经营集散地为重点,对象以有不良记录的种子企业和经营门市为重点,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未经审定品种以及制售假劣种子的违法行为。

农药方面:开展农药质量和标签大抽查,加大市场查处力度,加强禁用、限用高毒剧毒农药监管,严厉查处非法生产和经营未经登记农药的违法行为。

复混肥、配方肥方面:重点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生产复混肥、配方肥、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伪造、涂改肥料登记证的违法行为。

四、具体措施

(一)严格把好农资生产经营主体关

要对农资生产经营单位的资格条件依法进行一次清理。

根据《种子法》等相关规定,严格把好品种审定、种子生产经营许可证关,坚决取缔无证生产、经营的行为,严查未经审定品种和未获引种许可的乱推乱引行为。

依照国家和省《农药管理条例》规定,对辖区内所有农药经营单位,特别是对基层农药经销网点,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建立“经营户口”和质量档案。所有的农药经营人员必须参加有关农药法律法规及农药知识培训并经农业部门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对不符合法定资质条件的,限期整改,整改仍达不到要求的,联合工商管理机关依法吊销其营业执照。

按照国家农业部《肥料登记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严格登记把关,对办厂手续和登记资料不齐的不予登记,对伪造、涂改肥料登记证的行为依法严惩。

(二)加大农资市场监管力度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对农资市场进行一次拉网式检查,摸清家底,登记造册。同时,加大种子、农药、肥料质量监督抽查力度,重点抽查当地群众投诉较多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和产品。对抽检质量不合格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种子方面,要严厉打击无证生产经营、经营未经审定品种、套购、制假售假、更换审定名称、品种名称标注混乱、虚假广告宣传、无生产经营档案或档案不完整的违法行为。

农药方面,对销售假劣农药、未经登记、假冒登记证、标签超范围以及过期农药的违法行为,特别是水稻稻瘟病防治药剂质量标签违规者,要依法严厉查处。同时,继续清查收缴含氟乙酰胺、毒鼠强等急性剧毒鼠药和国家已公布禁止在国内销售和使用的高毒农药,如含甲胺磷、对硫磷、甲基对硫磷、久效磷和磷胺等5种高毒有机磷农药的复配制剂,严惩制售毒鼠强等剧毒急性鼠药的违法犯罪活动。

肥料方面,加强对(镇)、村零售店复混肥、配方肥等产品的检查,认真查处无肥料登记证生产复混肥、配方肥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假冒伪劣肥料产品和虚假宣传广告。加强省外复混肥、有机肥等产品在我省销售的备案管理,未经备案的产品不得在四川境内销售。

(三)加大大要案件的查处力度

各地要加大农资违法案件查处力度,建立完善案件投诉举报制度,对外公布投诉举报电话,方便群众举报,从重从快查处一批制假售假的“黑窝点”和典型。要严格执行农业部《农资监管暂行规定》,对于涉案金额达5万元以上的大案要案,要及时逐级上报上级农业主管部门,实行挂牌督办。对于触犯刑律的,要及时依法移送司法机关,杜绝只查不罚、以罚代刑的现象。

(四)开展诚信建设和放心农资下乡进村

各县(市区)农业部门,要以县为单位,指导辖区内的农资经营门店建立健全诚信档案,根据诚信守法经营情况,按照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实行分类排序管理。引导一批重质量、讲信誉、产品具有竞争力的农资生产经营企业参与诚信建设,倡导他们向社会公开守法经营或质量承诺,鼓励他们建立连锁、配送、超市等现代流通网络,方便农民群众购买农资。认真开展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探索新形势下放心

农资下乡进村的有效途径和模式,总结出一套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的做法和经验。(五)加强组织领导

我厅成立以厅长滕彩元同志为组长、常务副厅长傅志康同志为副组长的农资打假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厅政策法规处、纪检监察室、土肥处、种子站、药检所主要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厅政策法规处。

各级农业部门要高度重视农资打假工作,尽快建立健全农业法制执法机构和队伍,实行综合执法,解决必要的执法装备和工作经费,确保打假工作正常开展。要精心制定打假方案,层层落实责任,主要领导为本部门农资打假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分管责任人,将打假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人头。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3

根据2001/2002年中泰农业合作交流项目安排,农业部组织的农业化学管理考察团一行9人,于2001年12月5—13日对泰国的农药、肥料生产、经营、使用、进出口管理情况进行了考察。考察期间,代表团拜访了泰国农业与合作部农业司、农业经济研究办公室等政府部门和领导,参观了农药、肥料管理机构、生产企业、销售厂家,以及使用农药、肥料的农场和经济种植园,重点了解了泰国有关农药、肥料管理体系及相应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措施。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 基本情况

泰国位于中南半岛中南部,地处亚热带和热带,国土面积51.3万平方公里,农用地面积2160万公顷,接近国土面积的一半。人口6240万,从事农业人口2200万。主要种植水稻、蔬菜、木薯、甘蔗、水果、花卉等作物。2000年农业产值占国民经济比重为24.9%,是传统的农业大国。

泰国的农作物病虫草害较为严重,农业生产对农药依赖性较强。据调查,1996年如不使用农药,会造成当年30%的农作物减产,甚至绝收。近年来,泰国的农药使用量逐年增加,1991年为15029吨,2000年已增至31454吨。由于劳动力相对缺乏,今后泰国的除草剂使用量仍呈增加趋势。

泰国对肥料的需求量也比较大,年需求量一般在400万吨(实物量)左右。泰国国内不直接生产化学肥料,全部靠进口。2000年进口化肥295万吨,折纯为132万吨,其中N80万吨,P2O530万吨,K2O22万吨。主要进口品种为尿素、硝酸铵、氯化钾(60%)及二元、三元复合(混)肥(配比为16-20-0、116-16-8、13-13-21、15-15-15、16-16-16、18-46-0),主要进口国为韩国、中国、美国、德国、法国、日本、马来西亚等。泰国国内加工企业共有24家,对进口的295万吨中的240万吨化肥进行复混加工,同时生产70万吨有机肥料。

二、泰国的农药管理情况

(一) 泰国农药管理法规的制定和实施

泰国是着名的世界旅游胜地,又是农业大国,为保护环境和促进农产品出口,政府非常重视对农药的管理,早在1967年就颁布了《泰国控制毒性物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但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进步,《条例》因其管理范围过窄、操作性差等缺陷而日益不能适应社会要求,因此,泰国政府于1992年对《条例》进行了修改完善。修改后的《条例》扩展了管理范围,不但包括原有的国有部门毒性物质的管理,而且将私有部门毒性物质、工业和卫生系统毒性物质都纳入到管理范围。

修改后的《条例》于1992年颁布,1995年正式开始实施。到2001年6月,共有472个标签得到批准,颁发了12810个登记证,93家进口商和308个有效成份(包括混配制剂)得到登记,62个成份被禁止生产和销售,13种农药被列入监控名单,57个生产商得到生产许可,4700个零售店得到销售许可;20家生产商、18个销售商因生产、销售触犯《条例》而受到处罚。

(二) 泰国农药管理机构及职能

泰国的农药由农业部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具体负责管理,卫生用药由卫生部负责管理。农业司毒性物质处下设四个科:①农药登记科,负责全国农药的登记管理工作;②残留科,负责农药施用后在环境中的残留检测工作;③制剂科,负责流通领域的农药质量监控,农药制剂的开发、研究,私有化检验机构的管理工作;④农药毒性办公科,负责农药施用中对人体的危害研究,指导安全用药。

此外,还成立了毒性物质委员会,负责制定毒性物质管理政策,协调各部门共同合作,执行法规。

为了加强对有毒物质的有效控制,毒性管理各部门可根据系统内的具体情况管理通知。

(三) 泰国农药的管理模式

1、泰国农药实行分类管理。《条例》规定,农药分以下四种类型进行管理。第一类:进口、出口、生产时,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和程序,但不需要登记和许可。第二类:进口、出口和生产时,必须进行登记,但不需要许可。第三类:生产、进出口、拥有时,必须进行登记和许可。第四类:禁止生产、进口和使用的农药。在目前泰国生产、进口和拥有(包括销售、储藏、运输、服务)的农药中,符合第一类的还没有,第二类主要为低毒农药(如生物制剂BT、印楝素等),大部分为第三类。

2、泰国农药的管理方式。根据《条例》规定,对农药制定了三种管理方式,即:“农药登记管理”、“农药生产、经营许可管理”和“农药监督检查管理”。

(1)农药登记管理。要求提供风险和效益资料。风险资料包括药效、防治对象、应用范围等,其中药效资料是在政府部门的监督下,由地方公司按试验准则完成的。效益资料包括毒性资料(对人体的接触毒性)、残留资料(在环境中的消解动态,对环境的影响,产品化学包括制剂类型、含量、分析方法等)。

农药登记分三个阶段完成:一是试验阶段:要求进口和生产者提供小量的试验样品,来完成药效、急性毒性、残留资料的准备工作。二是示范阶段:在试验基础上,在田间进行一定面积的应用时,要提供亚慢性和慢性毒性资料以及残留资料。三是登记阶段:依效益和风险资料、示范结果以及全套的毒性资料(包括2年的动物喂养试验资料)决定是否可以使用和发给登记证,登记后方可生产、进口和大面积应用。

另外,在农药登记时,对农药标签也提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并进行审核和批准。

(2)农药许可管理。《条例》规定,登记后的农药,在生产、进口和销售时,必须取得许可授权,无许可不得进行生产、进口和销售。

①生产许可:要求厂家提供生产地点、厂址、设备及设施、安全防护以及有毒废弃物的处理等资料,由工业部发给生产许可证书。

②进口许可:要求提供有毒物质种类、数量、进口国家、包装、标签、储存地点、含量、杂质、中毒急救措施以及对工人、接触人员及环境的影响等资料,由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发给证书。

③拥有(包括销售、储藏、运输、服务)许可:要求具有储藏地点、储藏方法、运输、服务及农药的应用管理措施。零售店的销售人员要经过当地农技推广部门培训,取得证书后,向地方农业推广部门提出申请,经地方政府批准,报农业司毒性物质处统一审核发经营许可证,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到期后在地方政府办理续展。

(3)农药监督检查管理。为安全有效地使用农药,泰国农业司制定了有效的措施进行管理,规定由农业司毒性物质处对流通领域的农药进行不定期的未通知式的抽查。抽查内容包括农药经营许可、包装、标签、农药包装废弃物等,发现禁用农药立即销毁,不再生产和进口。

对无经营许可证和经销不合格农药产品的,具有较严格的处罚措施。生产经销无登记证农药,处3年监禁,罚款30万泰铢;无生产、经销许可证,判2年监禁,罚款20万泰铢;生产经销不符合标准农药,判5年监禁,罚款50万泰铢;生产经销假冒农药,判7年监禁,罚款70万泰铢;生产经销禁用农药判10年监禁,罚款100万泰铢。

此外,《条例》还规定了农药在食品中的残留管理由卫生部负责。1979年卫生部颁发了2522号《泰国食品中农药残留法规》,1995年规定了5种农药(艾氏剂、狄试剂、氯丹、DDT等)在作物体外环境中的残留限量和11种农药(甲胺磷、氧乐果等)在作物上的最大残留限量,从而有效限制了这些农药的使用。

为了鼓励生物农药的使用,减少对食品和环境的污染,在生物农药登记时,对毒性资料进行减免,要求只提供资料证明其安全性即可。

(四) 泰国农药管理存在的问题

尽管泰国农药管理法规颁布较早,管理较严格,但在执行中也存在一些问题,突出表现在:1、因《条例》适用于所有有毒物质的管理,负责部门较多,管理标准不一,在业务交叉部分难以协调和统一。2、近几年政府裁减工作人员,人员的减少限制了农药管理工作的进一步开展。3、与各国和国际组织在农药管理方面缺少经常性的信息交流。4、目前在泰国登记的农药有效成分有198种,共2258个产品。各经销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销售这些产品,如久效磷、甲基对硫磷、百草枯等(据不完全统计,在市场上上的商品名已多达上百种)。商品名多而乱是泰国农药市场的一个显着特征,这种混乱的局面使有关管理部门监督和控制市场的难度增大。

三、泰国的肥料管理情况

在肥料政策方面,泰国政府采取优惠措施,鼓励多生产和施用有机肥料,减少化肥使用量,对进口农用化肥实行免税政策。在肥料管理方面,泰国实行生产、销售、进出口肥料登记许可制度,建立了严格的市场监督管理体系,并通过B.E2518法令,即《肥料管理条例》加以确定。《肥料管理条例》主要内容包括:

(一)定义各种名词

详细解释了什么是肥料、化学肥料、有机肥料、单元素肥料、复混肥料、复合肥料、大量元素肥料、中量元素肥料、微量元素肥料、营养元素质量保证、有害物质、化学肥料标准、假劣肥料、标签、运输、说明书、执行部门等。

(二)组成肥料委员会

1、肥料委员会成员主要包括:泰国农业及合作社部副部长或其授权的人担任委员会主席,农业司2人,农业推广司1人,科学司1人,土地开发司1人,商业部1人,由农业技术司1人担任委员会秘书长,并由委员会指定其他参加人员,但最多不超过5人。

2、肥料委员会有责任和义务为司长或者部长提供以下建议:①化肥生产许可证、销售许可证及进口许可证的颁发,化肥登记,以及上述登记证书或许可证书的暂停和吊销;②制定与化肥的生产、销售及进口以及实验用化肥样本进口管理有关的条例、程序及条件,检查验收化肥生产地、化肥销售地、化肥进口地以及化肥储存仓库;③根据规定公告,并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有关条款、程序和条件;④部长委托的其他事务。

此外,为严格执行本条例,肥料委员会有权以书面形式命令某人解释或者呈报其工作所需的有关材料。

(三) 规定了化肥登记许可证申请程序

《肥料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人如未获得政府颁发的有效许可证,则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运输化肥;未按规定对其生产或进口的化肥进行登记的则不得生产和进口化肥。政府部门可以为如下申请人颁发生产、销售或者进口许可证:①企业或经营所有者;②在泰国有居住地或办公室的人;③在泰国有生产厂地,销售地点或仓库;④使用的企业名称不与在一年内被暂停或撤消许可证的企业名称相同。如果许可证申请人是法人,则必须符合第①、②、③及④条;如果申请人是企业经营人员,则必须符合第②条。

许可证分为四种类型,即:化肥生产许可证、化肥销售或拥有许可证、化肥进口许可证、化肥运输许可证。同时规定,如果化肥生产者既是销售或拥有者,则生产许可证即被视同为销售或拥有许可证;如果化肥进口商即是运输商,则进口许可证即被视同为运输许可证。

许可证有如下四种有效期:①化肥生产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3年;②化肥销售及拥有许可证有效期从颁发之日起1年;③化肥进口许可证有效期,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但不得超过一年;④化肥运输许可证,按照许可证上标明的期限,但不得超过6个月。

《肥料管理条例》还规定,如果有关管理部门不批准申请人的许可证,则该申请人有权在得到通知后的30天内以书面形式向部长提出申诉,部长的决定将为最终裁定。

(四) 对化肥许可证管理进行了规范

包括使用范围、标识标签内容、使用说明、生产、销售地点条件及法人要求、补办程序、如何继承等。

(五) 关于化肥质量的监督管理

《肥料管理条例》规定,任何人不得生产、销售、拥有、进口假化肥、与标准不统一的化肥、变质化肥、未登记的化肥、被撤消登记证的化肥、含有对人、畜或植物有害的毒性物质含量超标的化肥。

(六)化肥登记许可的及公告

经肥料委员会建议,部长有权在政府公报上发表公告许可某人生产或向泰国国内进口化肥。

(七)肥料管理人员职责和义务

根据规定,肥料管理政府官员在执行该条例时,享有在工作时间内进入化肥的生产、销售或进口地点,或者仓库,或有机肥料的生产地;可以进入车辆或任何地方进行检查他们认为可疑的行为;可以提取一定数量的化肥样本用于实验;稽查或没收违反条例的化肥、包装等。在执行任务过程中,政府官员必须出示证件,证件的内容必须根据部长颁布的法规制定。负责执行本条例的政府人员应该是符合刑事法典中的有关规定。

(八)许可证的暂停与吊销

(九)有机肥料

生产有机肥料者必须执行如下规定:自有机肥料生产之日起,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政府管理部门其生产的有机肥料,并提交如下材料:①有机肥料名称,②商标,③生产、储藏、销售地点以及办公地点。同时规定,如有机肥料生产者欲变更有关内容,必须在变更之日起30内以书面形式通知有关政府管理部门。

(十)处罚措施及附则

四、体会和建议

通过考察访问,我们对泰国的农药、化肥管理情况留下了较深的印象。

(一) 体会

1、在农药管理方面:(1)泰国政府对农药的管理比我国严格,如农药登记过程中要提供产品化学、药效、毒性(急性和慢性)、残留的全部资料;在同类产品的等级中无同类产品减免资料的规定。在生产经营进口农药过程中触犯了法规要判处监禁和罚款。(2)泰国使用的农药主要依赖进口,通过进口原药和制剂在泰国当地加工成成药。在泰国,农药的进口和销售都是由私营企业经营的。据统计,1999年有进口商68家,其中有26家拥有大规模的分装、加工厂。由于中国产农药在价格上具有较大的优势,近几年泰国从中国进口的农药逐年增加,据泰国官方统计,2000年从中国进口量占其进口总量20%。中国出口到泰国的农药,主要是卖给进口商,通过加工、分装后被经销商冠以不同的商品名在泰国出售,因此绝大部分利润由中间商获得。(3)为减少农药对人体及环境的影响,泰国政府在1994年制定了农药消减计划,取消了用药量高的棉花的作物种植,大力提倡综合防治和使用生物农药,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2、在化肥管理方面:泰国建立了比较完整的肥料管理体系,有许多地方值得我国学习和借鉴,通过交流,有利于促进我国肥料法规建设。另外,泰国化肥全部靠进口,我国已有少量企业肥料进入泰国市场,但份额不大。

(二)建议

综上,为搞好我们的农药、化肥管理工作,扩大中国农药、化肥对泰国的出口量,建议我国今后采取以下措施:

1、中国和泰国在农药、化肥管理上有很多互补之处,可进一步加强两国农药管理部门的交流与合作。

2、进一步加强对国内流通领域农药的监督管理,强化经营许可证制度,加大对制售假冒伪劣农药的处罚力度。

3、组建中泰松散型农药贸易协会,互通信息,使更多质好价低的中国农药打入泰国市场;同时也要积极探讨中国农药厂家产品如何通过合理途径在泰国进行登记,打造自己的品牌,以打开和占领泰国市场,从而获得更多利润。

4、借鉴泰国消减农药措施的经验,制定我国的农药消减计划,通过改善作物种植结构,大力推广综合防治和低毒农药、生物农药的使用,减少高毒农药的用量,减少农药在农产品中的残留,保护环境,保护人类健康。

5、逐步引导国内企业对泰国进行肥料贸易。采取措施,鼓励、支持、引导国家大型肥料企业增加对泰国肥料出口,同时,发挥我国生产微量元素、微生物肥料技术优势,加大对泰国技术转让和合作办厂力度。

6、逐步扩大其他领域的合作与交流。包括:土壤、肥料分析方法、耕地适宜性调查与评价交流和合作等。

二ΟΟ一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附:农业部农化管理考察团名单:

1.农业部农药检定所陈铁春

2.农业部市场与经济信息司徐肖君

3.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许发辉

4.农业部人事劳动司丁力洪

5.农业部国际合作司赵金萍

6.农业部农药检定所王寿山

7.河北省农药检定所罗胜军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4

为科学调整农业施肥结构,改善农业生态环境,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机肥产品有关增值税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年6月1日起,纳税人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免征增值税。

二、享受上述免税政策的有机肥产品是指有机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料和生物有机肥。

(一)有机肥料

指来源于植物和(或)动物,施于土壤以提供植物营养为主要功能的含碳物料。

(二)有机-无机复混肥料

指由有机和无机肥料混合和(或)化合制成的含有一定量有机肥料的复混肥料。

(三)生物有机肥

指特定功能微生物与主要以动植物残体(如禽畜粪便、农作物秸秆等)为来源并经无害化处理、腐熟的有机物料复合而成的一类兼具微生物肥料和有机肥效应的肥料。

三、享受免税政策的纳税人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第38号)等规定,单独核算有机肥产品的销售额。未单独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

四、纳税人销售免税的有机肥产品,应按规定开具普通发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五、纳税人申请免征增值税,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以下资料,凡不能提供的,一律不得免税。

(一)生产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由农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核发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并出示原件。

2.由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一年内出具的有机肥产品质量技术检测合格报告原件。出具报告的肥料产品质量检验机构须通过相关资质认定。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原件。

(二)批发、零售有机肥产品的纳税人。

1.生产企业提供的在有效期内的肥料登记证复印件。

2.生产企业提供的产品质量技术检验合格报告原件。

3.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外销售有机肥产品的,还应提供在销售使用地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的证明复印件。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5

会议由省农委法规处处长郑建东同志主持,各成员单位及专项行动督查组对前段时间督查监管工作情况进行了汇报,分析了当前我省农资市场的情况,研究了下步打击侵犯假冒伪劣农资专项行动的重点。省农委分管主任柳涛副主任到会,并做了重要讲话。

前段时间全省共出动执法人员2792人次,检查农资经营单位2269个次,整顿市场47个次,印发宣传资料3.4万份,查处案件1件,涉案人数2人。

专项行动开展以来,全省各市(州)农委都高度重视这次专项行动,全省农业系统农资打假专项行动电视电话会议结束后,各市(州)政府对此项工作给予充分的重视,召开专题会议,下发文件,各市(州)农委分别召开了专项行动会议进行落实,同时制定方案、下发通知、组织落实、明确目标和重点、工作任务、工作要求及时间安排。

当前我省农资市场刚刚启动,今年农资打假的高压态势,使部分经营业户的经营方式由地上转入地下,由在城镇的商店转入到乡村的农户家里,给农资市场的监管增加了困难。对下步农资打假专项行动,要继续对种子坚持六查:即查“品种真实性”打侵权行为,查“种子质量”打假劣种子,登“未审先推”打生产不规范,查“种子标签”打无证和“套牌”生产,查“种子经营档案”打源头治理,查“种子备案”打经营不规范。对农药是严厉查处假劣农药和无证、假冒、伪造登记证及标签等不合格严重违规行为,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使用高剧毒农药等行为。对肥料是严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有机无机肥料等产品中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劣登记证、肥料产品标称具有农药功能等违法行为。

柳涛副主任强调,对专项行动中发现的问题,要依据《种子法》、《植物新品种保护条例》、《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时进行查处。要加强与司法、公安等部门的配合,对查出的案件,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和公安部门进行处理。要加强与人民法院、工商管理部门的沟通,对其处理的违法事实清楚、已经结案的案件,涉及到生产销售“套牌”授权品种等侵权行为的,要依法给予处罚。

针对下一步工作,柳涛副主任要求农委各处室、职能部门、各地农业部门之间要加强工作交流和沟通,实现内部信息的互联互通,信息共享,提高工作效率和透明度。要加强工作督导,各职能部门要根据分工,发挥好专项行动中的作用,密切配合牵头部门,共同抓好专项行动的推进工作。同时,要组织市场执法大检查,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加强案件的查办,维护农民权益。省农委还将组成督查组分赴各市县,对治理工作进行明察暗访,对挂牌督办的大案要案进行督查督办。

根据专项行动工作的要求和打假工作的重点,下步工作的要求是:

(一)加强工作督导,推进专项活动深入开展。

(二)组织市场执法大检查,进一步净化农资市场。

(三)加强案件的查办,维护农民权益。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6

一、材料与方法

1.材料

试验于2014年6月安排在西华县田口乡李陈村。土壤为潮土类,沙土,质地为沙壤,肥力中等。耕层土壤养分为:有机质10.5克/千克,碱解氮80毫克/千克,速效磷(P2O5)12.5毫克/千克,速效钾(K2O)90毫克/千克。供试作物为花生,品种为豫花22号。供试“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氨基酸≥100g/L,Zn+B≥20g/L)由淮阳县瑞侨作物保护有限公司提供。

2.方法

试验设三个处理,随机区组排列的方法,重复三次,小区面积30平方米。

处理1:常规施肥+用供试肥料100毫升兑水30千克,于花生下针期、膨果期喷施,共喷2次。

处理2:常规施肥+与处理1同期喷洒等量清水。

处理3:常规施肥。

试验在当地常规施肥的基础上进行。常规施肥为:6月27日每667平方米追施复合肥(45%, 15-15-15)30千克,追肥方法为条施。试验地花生于6月5日播种,亩播量15千克,播种方法为穴播,行距40厘米,穴距20

二、试验结果

1.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花生成产因素的影响。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改善了花生的成产因素。从表1中可看出:处理1与处理2、处理3相比,单株结果数分别增加1.8个、1.9个,百果重增加4g、5g,百仁重增加3.8g、4.2g,饱果数增加1.1个、1.4个,饱果率增加3.4%、5.8%。这说明在常规施肥的基础上,花生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单株结果数、百果重,百仁重、饱果数与饱果率都有所增加。

2.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花生产量的影响。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提高了花生产量。从表2可以看出:处理1较处理2平均亩产增加27.15千克,增产率9.17%;处理2与处理3相比,每667平方米增产6.39千克,增产率2.2%。对各处理产量结果进行方差分析(见表3),处理间产量差异达极显著水平。采用PLSD法进行多重比

较(见表4),处理1与处理2之间产量差异达显著水平,处理1与处理3之间产量差异达极显著水平,处理2与处理3之间产量差异不显著。

三、结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7

全面落实省委经济工作会议和农村工作会议部署,为认真贯彻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和中央一号文件精神。根据《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郑政办明电〔〕55号)文件要求,进一步加大我区农资市场秩序整顿和规范力度,为我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明良好的市场环境,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思路

全面贯彻落实国家6部委《关于印发年全国农资打假和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精神,坚持“全区统一领导、镇办属地管理、部门指导协调、各方联合行动”工作格局和“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原则。以加强源头治理、市场整顿和长效机制建设为重点,集中开展农资市场专项整治。以落实责任制、加大宣传和曝光力度、加大案件查处力度和强化服务指导为手段,深入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促进农资打假与监管工作经常化、规范化,使农资市场秩序得到净化和规范,努力实现“十一五”期间农资市场整治和监管工作的良好开局。

二、工作目标

力争使区域性、集中性制售假劣农资行为得到有效遏制,通过上下共同努力。放心农资覆盖率显著提高,农资市场准入机制不时完善,农资质量监控体系逐步健全,农资监管信息体系和农资信用体系建设取得突破性进展,农资生产、经营单位质量平安意识和农民群众维权能力进一步增强,农资市场监管执法能力和公共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

三、专项整治重点及整治措施

突出抓好重点区域、重点季节、重点环节、重点品种的整治。

(一)强化农资市场综合监管

并建立档案记录。重点检查群众多次投诉的企业和批发大户等各种农资挂靠、承包、、分销单位或个人。对已取得生产、经营许可证但生产经营条件发生变化已不具备资质的或存在违法行为和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的要依法注销或撤销许可;对证照不全的单位、个人和经营假冒伪劣农资的摊点,1.加强市场主体清查。区整顿和规范市场秩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整顿办)负责组织各镇办、各有关单位依法对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予以坚决取缔。

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的检查力度,2.突出重点产品整治。以种子、农药、肥料为重点。结合重点农时季节开展拉网式检查,着重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涂改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坚决查处假劣农资坑农害农案件。

春耕和秋播前集中开展种子市场专项整治,1种子监管重点:以水稻、小麦、玉米、花生等种子为重点。突出种子市场质量抽查,严格品种审定,重点清理种子市场品种多、乱、杂的现象,严厉打击假劣种子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加强市场质量监督抽查。继续开展禁用限用农药专项整治,2农药监管重点:以杀虫剂、杀菌剂和种子包衣剂为重点。加大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生产基地农药使用行为的检查力度,整顿非法经营和使用高毒剧毒农药行为。

春秋两季集中开展肥料市场专项整治。广泛开展肥料质量抽查,3肥料监管重点:以复混肥料、有机肥、微生物肥料及叶面肥料为重点。加强对肥料产品的登记证、包装、标识、宣传内容检查。同时,强化对配方肥生产企业的监管,推进配方肥质量追溯管理制度的建立,确保农民用上放心肥料。

区农经委、质监局、工商分局要统一组织对重点地区的种子、农药、肥料进行质量监督抽检,3.加强农资质量抽检。重点农时季节。依法公布抽检结果,查处违法行为。要逐步建立健全农资生产环节与流通环节的质量监测制度和执法抽查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农资质量年度抽检计划,实行定期定点例行监测和动态监测相结合,将群众反映较多、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产品和企业纳入重点监测计划内。要加强农资市场调查,解和掌握各地农资产品的市场分布、质量优劣、价格动摇、销售动态和服务状况,及时预警,防止不合格农资流入农业生产领域,确保农业生产平安。

加大对媒体农资产品广告内容监审力度。对违规虚假农资广告的各种媒体,4.加大农资产品广告监管力度。区工商分局要结合农业生产四大季节时段。区工商分局要责令立即停止;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的要依法吊销广告经营资格,并移交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依法依纪处置。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部门依法查处。

5.加强农资价格监管

严厉查处价格违法违规行为;健全农资价格信息监测体系,开展农资价格集中整治。随时掌握农资价格变化情况,坚持农资市场价格总体平稳。

(二)狠抓案件查处

加大农资案件查处力度。对市场检查、投诉举报、媒体披露等各种途径发现的问题,区整顿办和相关执法部门要严格按照“六不放过”原则。要严肃查处;对已立案查处的案件要争取早日结案;对已受处理的违规单位或个人要开展“回头看”坚决禁止应移交司法机关而只进行行政处罚的现象;对近年来举报反映的假劣农资案件线索、资料进行认真梳理,确定一批重点案件,组织力量集中查处,抓源头、端窝点、打惯犯,并加大典型案例的曝光与宣传。要在日常监管和市场抽查的基础上,建立违规企业和不合格产品档案,实行分类监管。要在重要季节集中曝光一批重大假劣农资案件,以达到警示和震慑作用。

(三)建立农资监管长效机制

区整顿办、农经委、工商分局、质监局、物价局等部门要公布举报电话,专项整治行动中。疏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和完善农资市场准入及农资质量的长效监管机制,并使其正常运行。

(四)强化宣传

普及科技知识,各镇办及相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条幅、板报、宣传车、广播等多种形式开展宣传。教授农资产品识别辨假常识,提高农民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能力。

四、具体要求

各负其责,区整顿办、农经委、工商分局、质监局、物价局、公安分局要各司其职。分工协作,通力配合,形成合力,切实加大工作力度,使农资市场专项整治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组织督查活动,区整顿办:牵头协调组织这次农资市场专项整治行动。负责制定整治方案。定期向市整顿办上报情况。

并建立档案记录。加大对农资批发市场、乡、村农资集散地检查力度,区农经委:负责对各类农资生产、经营主体进行一次全面清理。结合重点农时季节开展拉网式检查,着重查处无证生产经营、超范围经营,生产、销售未经登记、审定、批准使用的农资产品、掺杂使假,以次充好,以及涂改、伪造生产经营单位名称、地址、有效期、有关质量标识等坑农害农违法行为。

取缔无照经营;负责对流通领域农资产品质量监测;加大对农资违规经营者的查处力度。区工商分局:负责对农资生产、经营者的资格审查、证照颁发。

依法检测结果,区质监局:负责对全区农资生产环节质量监测和定期抽检。严格农资生产企业生产许可证审查、颁证及质量监管工作,依法取缔无证生产,严厉打击生产假冒伪劣农资行为。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8

一、材料与方法

1. 材料

试验于2011年6月安排在新郑市梨河镇陈庄村陈创明的承包田内。土类为褐土,肥力中上等,地力均匀。该田块耕层土壤养分为:有机质12.9克/千克,碱解氮96.8毫克/千克,速效磷(P2O5)12.6毫克/千克,速效钾(K2O)100.6毫克/千克。供试作物玉米,品种为“郑单958”。供试“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氨基酸≥100克/升,Cu+Zn +Fe+Mn≥20克/升)由哈尔滨细胞酶农业发展有限公司提供。

2. 方法

本试验设三个处理,随机区组排列,三次重复,小区面积40平方米。

处理1:常规施肥+用供试肥料400倍液,于玉米七片叶时喷施,共喷1次;

处理2:常规施肥+与处理1同期喷洒等量清水;

处理3:常规施肥。

试验在当地常规施肥的基础上进行。常规施肥为:生长期667平方米追施40%复合肥25千克 、尿素30千克,追肥分两次进行,分别在6片叶和11片叶时进行。试验地玉米于小麦收获后6月8日播种,6月14日齐苗,及时间苗、定苗,行株距为60厘米×27厘米,667平方米4100株。严格按照试验方案的要求于玉米7片叶时(7月6日)进行喷施肥液或清水。10月1日收获玉米,收获时以小区为单位收获,收获后及时晾晒、脱粒,产量记晾晒、脱粒后的干籽重,并同时进行考种。试验除按方案要求的施肥外,其他管理措施同一般大田。

二、结果与分析

1.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对玉米经济性状的影响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改善了玉米的经济性状。由表1可看出:处理1较处理2、处理3穗粒数增加10.1粒、11.6粒,千粒重增加8.1克、10.3克。说明在常规施肥的基础上,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能够增加玉米的穗粒数和千粒重。

2. 喷施“含氨基酸水溶肥料”提高了玉米产量。由表2可看出:处理1较处理2平均每667平方米增产28.33千克,增产率为5.4%;处理2与处理3相比,667平方米增产5.0千克,增产率为0.96%。对各处理产量结果进行方差分析(见表3),处理间产量差异达显著水平。采用PLSD法进行多重比较(见表4),处理1与处理2、处理3之间产量差异均达极显著水平,处理2与处理3之间产量差异不显著。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9

为切实保护农民群众的利益,确保“三农”经济快速稳定发展和推进新农村建设。今年以来,我市各级工商机关认真开展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农资和严重坑害农民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一步加强肥料农资商品质量监测和完善肥料农资市场监管,保障了农业生产的顺利进行和农民利益。现将我局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领导,高度重视,职责到位

切实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工作的领导,我市各级工商部门都高度重视,将肥料农药监管和农民群众利益摆到了重要高度;大力加强肥料农药市场监管,认真履行职责,加大对不合格和劣质肥料农资产品的查处和抽检力度,严厉打击不合格肥料农资和其它扰乱市场秩序、侵害农民利益的不法行为,坚决把不合格肥料农资产品清除出农资市场,切实维护好和实现好广大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二、完善肥料农药市场监管,实行“五严”措施

“五严”。一是严格农资经营户备案制。凡从事农资经营的,必须到工商部门登记备案,以便跟踪服务和监督管理。二是严格留样备查制。解决时间跨度长,实物取证难、农民投诉难等问题,变事后查处为事先防范。三是严格落实“两帐两票一卡一书”责任制。与经营户签订责任书,督促其建立健全“两帐两票一卡一书”。四是严格“四定”监管责任制(即定人、定岗、定片区、定责任)。五是严查八种违法行为。严查生产、销售甲胺磷、对硫磷、久效磷、磷胺等国家禁用的高毒农药行为;严查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有关部门审定或批准生产、销售农资商品行为;严查生产、销售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假冒伪劣农资商品行为;严查虚假标识、标识不清、商标侵权行为;严查利用对产地、质量、商标虚假标示等手段,冒充进口化肥行为;严查制作、种子、化肥、农药和农机具等虚假农资广告行为;严查利用境外虚假登记的企业名称,以委托加工、授权使用、监制等名义加工生产“傍名牌”产品行为;严查农资经营中的商业贿赂行为。

龙马潭区工商局依据国家总局第45号令《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当地实际,制定了《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实施方案》。

由于领导重视、方案周密、措施有力,全区农资监管工作取得了成效。

三、认真检查,强化监管,确保实效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10

在全矿职工已购住房权属登记发证仪式上的讲话

各位领导、同志们:

在肥城市领导的关心支持下,在集团公司领导的指导帮助下,经肥城市房管局、集团公司生活卫生处和我矿有关方面的共同努力,我矿职工已购住房权属登记发证工作已基本完成。今天,我们隆重举行白庄煤矿职工已购住房权属登记发证仪式,肥城市副市长孙其昌同志、集团公司副总经理许灵同志、市房产管理局张局长、潘局长,集团公司生活卫生处王处长、迟主任等有关领导,在百忙之中亲临现场参加发证仪式,并亲自向购房居民代表发证。集团公司各单位分管领导及有关部门的领导同志一并前来参加,在此,我代表矿党委、矿行政及全矿职工家属,对各位领导的到来表示热烈的欢迎和衷心的感谢!

开展职工已购住房权属登记发证工作,有利于巩固发展住房货币化分配成果,加快建立矿区内部二级房产市场步伐,推进住房制度改革深入发展;有利于转化房地产开发建设的经营机制,加快职工住房建设进度,改善职工住房条件;有利于改变目前存在的已购住房多种产权比例并存和职工手中无房产证的状况,在已购住房的占有、使用、受益、处分中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有利于改革现行的住房维修管理体制。搞好房屋权属登记发证,是职工盼望已久的民心工程。

我矿作为集团公司深化房改的试点单位,职工住房确权发证工作先行一步。肥城市人民政府和集团公司领导非常重视。副总经理许灵同志及肥城市房管局、集团公司生活卫生处有关领导多次莅临我矿对房改工作进行指导。我们按照集团公司的统一部署,成立了以矿长、党委书记为组长的房改工作领导小组,对全矿住房改革工作实施统一领导,统一部署安排,统一督导、督查,成立了60余人的房改工作专业队伍,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精心组织,保证了此项工作的顺利进行。在前期准备的基础上,自6月24日至今,我们完成了宣传发动、调查摸底、土地房屋测绘、收集证件、填写材料、入户签字、张榜公示、打印证件等工作。现在全矿2100户符合住房确权发证住户所有资料已经齐全,房屋所有权证已基本打印完毕,全矿房屋所有权发证的整个工作进展得非常顺利,达到了预期的目标要求。特别使我们深受感动的是,自确权工作正式开始以来,肥城市房管局领导带领有关工作人员,冒着酷暑高温,坚持在我矿现场办公,既具体指导,又全程参与,既积极协调,又苦干实干,其政策法规观念、群众观念、服务意识、敬业精神,都给我们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值得我矿干部职工认真学习和发扬光大。

我们将以这次会议为动力,在肥城市和集团公司的正确领导及市房管局、集团公司生活卫生处的具体帮助与大力支持下,继续做好相关工作,做到组织严密,措施到位,合规合法,善始善终,高标准、高质量地全面完成已购住房权属登记发证的各项工作,让各级领导放心,让社区居民满意。谢谢大家!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11

一、目的意义

推进沼肥配送工程示范基地建设项目顺利实施,推广有机肥料,对于改良土壤,培肥地力,提高化肥肥效,发展生态农业,大幅度增加农产品产量,降低生产成本以及净化城乡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要充分认识沼肥配送工程示范基地建设项目的重要性,下大力气抓好落实,为实现可持续农业、生态农业奠定坚实的基础。

二、总体布局

依托产业、发挥优势,科学布局、点网结合,因地制宜、模式多样。采取罐+车结合、罐+渠结合、罐+池结合的模式,重点服务设施蔬菜、酿酒葡萄等,扩大服务到粮田。

年度,在桥底镇官苗村建设县沼肥配送中心,具体由绿盈盈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责经营,并在云阳镇花马、枣杨、张屯村日光温室蔬菜基地、绿盈盈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蔬菜示范园、金田酿酒葡萄种植基地、王桥镇北峪酿酒葡萄示范园、丰润千亩酿酒葡萄基地、泾惠渠灌区粮田(省奶牛中心周边两个20吨随水灌溉沼液贮存罐在泾惠渠灌溉支渠上的架设)建设前期配送网点。

项目计划采取罐+车结合模式、罐+渠结合模式来进行实施,具体如下:

(一)罐+车结合模式。配送中心集中贮存沼肥,按照100个大棚放置1个20吨沼肥贮存罐,50个大棚放置1个10吨沼肥贮存罐,25个大棚放置1个5吨沼肥贮存罐,建成沼肥配送网点5个,由配送中心负责沼肥配送。

1、区域布局

配送中心名称:县沼肥配送中心。

配送中心建设地址:县桥底镇官苗村(县绿盈盈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责商业化运作)。

总面积:5亩。

建设内容:中心内建办公用房、门房,配置安装20吨沼肥贮存罐个。

配送网点建设地址:云阳镇花马、枣杨、张屯村日光温室蔬菜基地、绿盈盈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蔬菜示范园。

(二)罐+渠结合模式。将沼肥贮存罐放置在泾惠渠各水闸出水口,使沼肥进入泾惠渠水之中,随灌溉用水流入粮田。

1、区域布局

沼肥配送网点建设在泾惠渠灌区支渠水闸出水口。

(三)罐+池结合模式。将沼肥贮存罐放置在日光蔬菜大棚、瓜果种植园区地头的同时,也可在沼肥贮存罐的旁边建设沼肥贮存池。

1、区域布局

沼肥配送网点建设在金田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北峪酿酒葡萄示范园、丰润千亩酿酒葡萄基地等。

三、施用方式

(一)原沼液直接施用。上茬蔬菜收获后,先将沼液直接洒在地面,然后翻耕在土壤里。这种办法主要用于蔬菜大棚的基肥补给。

(二)沼液喷施法。将沼液原液安照科学配比稀释后,在沼液含氮量不致烧坏蔬菜叶的情况下,用喷雾器将沼液喷洒在蔬菜的叶面。这种方法主要用于蔬菜的追肥补给。

(三)沼液滴施法。可以直接开沟挖穴浇灌蔬菜根部周围,并覆土以提高肥效,也可结合菜田灌溉,把沼液加入水中,随水均匀施入大棚菜田。这种方法主要用于蔬菜的追肥补给。

四、建设内容

主要包括县沼肥配送中心基础设施、沼肥贮存罐、吸运车的建设和配备。

(一)沼液有机肥配送服务中心建设。建成县沼肥配送中心。(选址为桥底镇官苗村县绿盈盈现代农业有限公司办公地)。

1、租用场地5亩,建办公用房100m2,其中门房20m2,建设水泥路500m2;

2、配备办公设施2套;

3、配备20吨沼肥贮存罐个,配备10吨吸运车2辆,1—2吨吸运车8辆;

4、配备沼肥贮存罐底座20—10吨沼肥贮存罐配备55个,5吨沼肥贮存罐配备26个。

(二)有机肥配送网点建设。建成沼肥配送网点设5个,配备20吨沼肥贮存罐9个、10吨沼肥贮存罐10个,5吨沼肥贮存罐4个,种植户分别自建10m沼肥贮存池个。

1、在云阳镇花马村日光温室蔬菜基地,放置20吨沼肥贮存罐个,10吨沼肥贮存罐个,5吨沼肥贮存罐2个,可满足500个蔬菜大棚的底肥、追肥供应。

2、在云阳镇枣杨、张屯村日光温室蔬菜基地,放置20吨沼肥贮存罐4个,放置10吨沼肥贮存罐个,5吨沼肥贮存罐1个,可满足575个蔬菜大棚的底肥、追肥供应。

3、在绿盈盈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蔬菜示范园,放置10吨沼肥贮存罐4个,5吨沼肥贮存罐1个,可满足225个蔬菜大棚的底肥、追肥供应。

4、在泾惠渠灌区粮田,放置20吨沼肥贮存罐2个。可满足1000亩粮田的底肥、追肥供应。

5、在金田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北峪酿酒葡萄示范园、丰润千亩酿酒葡萄基地,种植户分别自建10m沼肥贮存池1个,每个可满足200亩酿酒葡萄的底肥、追肥供应。

五、建设投资

县沼肥配送工程示范基地建设项目以国家投资为主,企业适当自筹。年度总投资118.6万元。其中申请国家财政资金100万元,企业自筹18.6万元(由绿盈盈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负责筹集)。

(一)县沼肥配送服务中心建设。建成县沼肥配送中心,需要资金76.6万元。

(二)沼肥配送网点建设。建成沼肥配送网点5个,配备20吨沼肥贮存罐9个,10吨沼肥贮存罐10个,5吨沼肥贮存罐4个,需要资金42万元。

六、实施进度

年1¬—2月:完成项目的前期准备工作,制定项目建设规划,确定包抓人员,落实项目资金,完成县沼肥配送中心土建工程前期处理,采购、定做、备齐各类建筑材料。

年月:月10日前,县沼肥配送中心建设基本竣工,完成中心工作流程、工作制度的制定,并以镜框的形式悬挂在办公室醒目位置;完成云阳镇花马村沼肥贮存罐底座的建设工作,完成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与县沼液有机肥配送中心(绿盈盈现代农业有限公司)、省奶牛中心合同的签订工作,完成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监管程序的制定工作;县沼液有机肥配送中心完成与省奶牛中心合同的签订工作;各相关技术部门将项目实施所涉及的技术服务人员名单报送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并组织技术人员深入各网点,积极宣传沼肥施用优越性和科学方法;县土肥站要将各配送网点农作物种植地的土壤肥力测定数据资料报送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月20日前,绿盈盈现代农业有限公司蔬菜示范园沼肥贮存罐安装工程竣工,沼肥配送正式开始运营。

年4月底前,分别完成云阳镇花马村日光温室蔬菜基地、云阳镇枣杨、张屯日光温室蔬菜基地、县泾惠渠灌区粮田沼肥配送网点的建设和金田酿酒葡萄种植基地、北峪酿酒葡萄示范园、丰润千亩酿酒葡萄基地沼肥配送网点的建设工作,并签订沼肥供需合同,开始输送沼液。

县蔬菜产业服务中心、果品产业服务中心、农林局在每月的25日,向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报送沼肥施用情况和施用效果登记表。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指定专人对各相关单位报来的资料进行汇总,形成正式报告向省农业厅汇报。

七、组织机构

决定成立县沼肥配送项目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工作,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

八、工作责任

(一)县农林局:搞好项目的宣传工作,负责沼肥的罐+渠结合模式运行的技术指导工作,月10日前成立粮食作物沼肥施用技术服务队,编制《粮食作物沼肥施用技术手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网点开展技术指导。月15日前完成项目配送网点的土质监测工作,并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监测结果。4月底前,协助完成泾惠渠灌区沼液贮存罐安装工程。将项目实施过程中沼肥施用粮食作物后产生的实际结果和相关数据登记在册,并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手册,为全省沼肥在粮食农作物施用技术推广工作中提供科学理论依据。每月25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沼肥施用情况及施用效果登记表。

(二)县水利局:协助县沼肥配送中心,搞好沼肥的罐+渠结合模式运行工作,具体负责协调泾惠渠管理局与粮食等农作物种植户协商沼肥的供需情况。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动员粮食等农作物种植户积极施用沼肥做农田的灌溉追肥,维护沼肥施用的正常秩序,协调解决沼肥施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4月底前,协助完成泾惠渠灌区沼液贮存罐安装工程。与县沼肥配送中心(县绿盈盈现代农业有限公司承办)签订合同,明确沼肥滴灌后沼肥施用费的收取等情况。

(三)县畜牧产业服务中心:负责整个项目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协调各成员单位做好项目的布局规划、运作、宣传等工作。本着项目的示范性目的,保证省奶牛中心的沼液全部及时配送,协调、指导和监管项目配送,协助县沼肥配送中心解决项目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四)县蔬菜产业服务中心:搞好项目的宣传工作,负责蔬菜沼肥施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月10日前成立蔬菜沼肥施用技术服务队,并编制《蔬菜沼肥施用技术手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网点开展技术指导。4月底前,协助配送中心完成花马村、枣阳和张屯日光温室蔬菜基地网点建设。将项目实施过程中沼肥不同的施用模式产生的实际结果和相关数据登记在册,并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手册,为全省沼肥在蔬菜施用技术推广工作中提供科学理论依据。每月25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沼肥施用情况及施用效果登记表。

(五)县果品产业服务中心:搞好项目的宣传工作,负责瓜果沼肥施用技术的培训和指导,月10日前成立瓜果沼肥施用技术服务队,并编制《瓜果沼肥施用技术手册》,报领导小组办公室,并组织技术人员深入网点开展技术指导。4月底前,协助完成金田、北峪、丰润酿酒葡萄基地网点建设。将项目实施过程中沼肥的不同施用模式产生的实际结果和相关数据登记在册,并进行认真总结,形成手册,为全省沼肥在瓜果施用技术推广工作中提供科学理论依据。沼液配送后,每月25日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沼肥施用情况及施用效果登记表。

(六)县财政局:负责项目资金的拨付工作,并监督项目资金的使用。

(七)云阳镇人民政府:大力搞好宣传,积极动员广大菜农施用沼肥于蔬菜田,负责各配送网点沼肥贮存罐放置地的确定工作。协调项目实施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4月底前,协助配送中心完成花马、枣阳、张屯日光温室蔬菜基地网点建设。

(八)桥底镇、三渠镇、中张镇人民政府:会同水利局与省泾惠渠管理局进行协调,落实好沼肥的罐+渠结合模式运行工作,采取各种宣传方式,动员粮食等农作物种植户积极施用沼肥做农田的基肥和追肥,维护沼肥施用的正常秩序,协调解决沼肥施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4月底前,协助完成泾惠渠灌区沼液贮存罐安装工程。

(九)安吴镇、王桥镇人民政府:大力搞好宣传,积极动员酿酒葡萄种植户施用沼肥于酿酒葡萄科技园区,维护沼肥施用的正常秩序,协调解决沼肥施用过程中遇到的各种困难和问题。4月底前,完成酿酒葡萄种植基地网点建设。

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范文12

2013年以来,农业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对农资市场联合执法,有效打击了农资市场的不法行为。目前,河南农资市场整体上处于良性循环的状态,农药、化肥、种子等农业重点生产资料市场得到了极大改善。

监管让假伪劣无所遁形

2013年以来,农业部、公安部、工商总局等部门对农资市场进行了整顿。河南省农业厅一直很重视农资市场监管工作,“按照河南省政府和农业部的统一部署,根据农业部门职能,河南省农业厅扎实推进农资打假专项治理活动,有效保障了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维护了农民的合法权益。”河南省农业厅副厅长魏蒙关向记者介绍道。

首先,河南省农业厅开展了种子市场专项整治。今年上半年,河南农业厅分别派出9个督查组对全省各地种子市场、种子门店及种子企业进行检查。加大对种子大案要案的查处力度,截至5月底,共立案477件,移送司法机关3件。

其次,河南省深入开展了肥料市场监管。河南省在18个省辖市建立了肥料质量监测网点,加强肥料产品市场监督抽检,严查复混肥、有机肥料、微生物肥料及床土调酸剂等有效成分不足等违法行为。加强肥料市场监管工作,主要查处有效成分不足、包装标识不规范、夸大使用效果、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

再次,河南省深入开展农药市场监管。河南省农药监管部门组织开展了“农药监督管理年”活动,加强对农药生产企业的检查,强化对农药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和经营门店的日常监管和农药物流配送的监控检查,加大对乡村流动农药商贩或以送科技下乡等名义销售农药行为的监管力度,狠抓农药监督抽查,对抽检不合格的产品,及时组织查处并追溯制假售假源头,一查到底。

经过河南省农业、工商、公安等部门的共同努力,2013年以来,河南省农业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20.3万人次,检查农资企业8.3万家,整顿农资市场4.3万个,查获假劣农资279万公斤,案值1423万元。立案查处假劣农资案件1736件,捣毁制假窝点3个,为农民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864万元。

长效机制促监管常态化

抓好农资市场管理,关键在于建立农资监管的长效机制。河南省种子管理站、河南省农药检定所、河南省土肥站等部门采取了以重点监管带动全面的方式。

在种子种苗方面,突出重点产品监管。重点查处生产经营假劣种子、套牌侵权、无证生产经营、未审先推、跨区域经营等违法行为。农药重点整治非法添加隐性成分问题,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甲胺磷等禁限用农药行为。肥料严肃查处有效成分不足、未经登记、一证多用、假冒伪造登记证等违法行为,重点打击在肥料中非法添加植物生长调节剂的行为。

在市场环节方面,突出重点环节监管。严厉打击农业投入品生产环节非法添加行为,取缔无证无照农业投入品生产企业,严肃查处超范围生产经营和擅自受托生产等行为。强化市场治理,严格农药等农业投入品市场准入管理,全面实行农业投入品经营主体备案,落实农业投入品生产经营购销台账制度,重点整顿规范农资批发市场、专业市场、集散地、运销大户和乡村流动商贩,加大对问题突出的区域、市场、企业和产品的监督抽查力度,大力清缴禁用农业投入品,积极推进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和实名购买制度。

在重要农业生产时节,突出重点农时季节监管。在春耕备耕、“三夏”、秋收冬种等重点农时,集中力量开展农资打假专项治理行动,大力整顿农资生产经营企业,保障农资产品质量,维护农资市场正常秩序。

在重点农资案件方面,突出大案要案查处力度。在实际监管中,加强农业、公安、工商、质检、检察、法院等部门沟通,坚持露头就打,不查到水落石出决不放过。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在第一时间移送公安机关,不能有案不移、以罚代刑。完善农资案件举报制度,抓好农业部批转案件和群众举报案件的查处,做到接案必查,查必有果。完善大要案查处工作机制,采取挂牌督办、集中办案、联合查案等形式,查办一批大案要案,端掉一批黑窝点,严惩一批违法犯罪分子,公布一批典型案例,有效遏制违法犯罪行为。

在监管机制建设方面,突出长效机制建设。积极推进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推广实施连锁、统购、配送等营销模式,畅通放心农资下乡进村渠道。推进农资信用体系建设,推行信用分类管理。

商户安心经营了

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活动的效果如何?7月7日,记者分别对河南省新乡市平原新区的农资集散市场农商新天地和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黑庄农化市场进行了暗访。

“现在,假劣种子和假农药都没有了,都是正规厂家在经营,那些制售假劣的公司都被查处了。”农商新天地一位马姓经理对记者说道。“从去年开始,农业、公安、工商等部门不断到市场检查,并在市场张贴公告、与商户签订诚信经营承诺书。可以说现在农商新天地的商户、公司都是踏踏实实的经营者。通过河南省农资市场的整顿,我们农资经营商户心里踏实了,农民利益也有保障了。”

河南省郑州市金水区黑庄农化市场,是中原地区农化产品的集散地,自农资市场专项整治活动以来,经营也规范了很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