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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助政策助我成才

时间:2023-01-10 00:19:26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1

一、调查数据统计及相关分析

调研小组统计的490份问卷调查数据情况是:其一,被调查对象情况:一年级学生106人、二年级学生 192人、三年级学生118人、四年级学生74人;其二,户籍情况:农村户籍94人、城镇户籍396人;其三,被调查对象资助情况:获得过资助的110人、未获得过资助的380人。其四,问卷相关数据分析,77.5%的被调查对象没有被资助的经历,22.5%的被调查对象有获得过资助;55%的被调查对象曾因为学费苦恼过;关于现行的资助政策是否科学有效来看,33.7%的学生认可,48.2%的学生说不准,18.1%的学生持否认态度;43%的被调查对象认为学生家庭经济困难认定,除了有关家庭经济困难证明材料之外,辅导员和班长的意见对学生困难资格的认定起着决定性作用。

在此问卷调查中,大部分被调查对象对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持肯定态度,对奖、助学金等资助方式认可度很高。在“最喜欢接受的资助方式”中,自高到低依次为奖学金(25.5%)、学费减免(23%)、助学金(18.3%)、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都是16.6%)。16.6%的同学选择助学贷款和勤工助学的资助方式,但是在题目“你是否愿意通过资助来完成学业”中却有67.8%的学生选择“是”;这说明高校多数学生只有通过自助方式完成学业的良好愿望,实际选择时还是习惯于接受无偿资助。76.4%的学生愿意在成长课堂听课,愿意参加困难学生组成的公益社团,开展公益活动,通过这些方式引导自己认识自己、认识社会,确立个人成长与努力的方向。

从以上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尽管我国高校学生资助工作在救济困难家庭学生入学,调节资助资源分配,缓解社会矛盾中具有比较重要的意义,但通过对德州学院学生资助政策实施情况调研发现,学生资助政策亟待进一步完善。

二、高校资助政策实施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

目前,高校学生资助基本上是单一的无偿经济资助。这种资助方式以平均分配为特征,以无偿资助为主要方式。

站在宏观角度看,从理论上来说,现行学生资助政策成效非常显著。从微观角度和政策具体实施情况看,现行学生资助政策也显现出越来越多来自制度本身及其在实践中的问题。一是资助主体、认定主体和发放主体分别存在职能错位,并由此产生工作成本高、重复资助、“免费搭车”等一系列的情况;二是对特困学生资助欠缺;三是奖助学金比例失调,对学生价值观产生负面影响,资助教育功能缺失严重;四是资助政策执行监督缺位。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对推动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作用举足轻重,若这些问题不能合理解决,资助政策就缺乏可持续性,很难科学有效的发挥应有的作用,势必会影响教育机会的平等、高校和社会的稳定,难以实现党中央、国务院建立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初衷:促进教育公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

三、健全和完善高校学生资助政策的措施

1、调整资助主体职能,增加资助工作效能意识

我国高校学生资助模式中,政府是资助主体。其在完善资助模式,健全政策法规,协调“有关政府部门、社会、学校、学生个人及其家庭利益等方的不足以及其资助模式设计内容不科学,导致与实际需求的不对接。

因此,政府应该承担起建立完善科学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的职责。建立各方积极参与,政府投入为主的经费机制,切实保证各项资助政策的有效实施。在实际工作开展中,政府要不断创新,健全学生资助模式,在学生资助工作中,建立起能平衡相关各方利益的政策机制,明确其权利和义务,实现其责、权、利的统一,确保学生资助政策机制正常运行。各方学生资助主体职能明确,责任到位, 既能减轻学生及其家庭的经济负担,更利于学生的健康成长,会极大地增加学生资助工作效能。

2、实行生源地资助政策,满足学生多样化资助需求

由于我国资助主体职能错位,资助模式内容设计不科学,由此产生了资助工作成本高、特困学生资助欠缺、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搭车”、部分学生重复资助等一系列问题。

我国现行的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政策,运作程序比较合理,体现了责权利的统一。大体情况是,由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负责审核学生贷款资格,协助金融部门发放和回收贷款。根据贷款回收情况,生源地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会获得一定比例的工作经费。在生源地办理助学贷款,既方便了学生,也降低了工作成本和贷款风险。参照我国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模式,我们应该考虑以生源地为主的学生资助模式。我们资助的对象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既然是家庭经济困难,其困难资格由生源地核定并对其进行资助,会比较合理。这样,学生家庭困难情况在生源地通过民政部门一次核定后,按需求在生源地申请贷款、学费、生活费资助,方便了学生,节约了工作成本,避免了重复资助。

这种生源地资助模式不仅能够满足特困学生的个体需要,还能避免重复资助,“免费搭车”,工作成本高等一系列问题的出现。

3、转变资助理念,重视资助政策的激励功能

我国对高校资助问题的研究起步较晚,直至 2007年开始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但高校资助理念一直以无偿资金资助为主,单一的经济资助方式,不利于学生的身心发展,在关注学生精神成长等方面严重不足。

我们的高校资助工作在积极维护学校和社会稳定的同时,还应该关注到资助工作的对象是人,只有实现人的个体价值才能真正实现社会价值。人的心灵只有保持开放状态,才能往上提升。真正的智慧,是自己觉悟和体验到的。高校资助工作必须进一步提升资助层次,从简单的帮助学生维持生活提高到引导学生真正的成长进步,实现资助的人文关怀。在工作实践中,除了要关注高校资助工作的社会正效应,还要关注学生自身内在的成长及其理想追求。

4、加快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法治化建设,为资助政策实施提供法律依据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的法治化建设迫在眉睫,只有出台相关法律,为资助政策实施提供法律依据,才能实现政策目标,维护政策实效。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2

[关键词]新的资助政策 高职生 思想教育工作 影响

一、引言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和新一届政府从“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高度,对解决贫困大学生困难问题做出了一系列重要指示。随着我国高等教育体制改革的深入发展,高校在校生数量迅猛增加,贫困大学生的比例不断扩大。据统计,我国大学生贫困生的比例大约为30%。鉴于此,国家于2007年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颁布了新的资助政策。新资助政策的实施,不仅保证了贫困学生能顺利上学,而且鼓励了优秀学生,也保障了贫困学生的受教育权利,促进了社会的稳定与和谐。但新的资助政策,给大学生的思想教育工作带来一定的影响。下面将结合当前国家对大学生资助的情况,分析新的资助政策给高职学生带来的影响,并结合高职生的思想状况进行教育工作。

二、新的资助体系的特点

新的资助政策一大亮点就是资助强度和覆盖面均大幅度提高。从资助范围看,中心财政设立国家奖学金,每年奖励资助约占在校生总数的0.3%,奖励高校品学兼优的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5万名;新设立的国家励志资助约占学校学生总数的3%,可资助总学生51万名;高校国家助学金约占在校学生总人数的20%,每年将资助约340万名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相当于过去的7倍。从资助强度看,国家奖学金增加到 8000 元,新设立的国家励志奖学金为每生每年5000元,国家助学金由过去的每人均2000元,增加到3000元。从侧重点来看,主要是以助学金为主,资助的面额之大,对象之多远远超过了过去。另外一个特点即是无偿性,不需要学生偿还。

三、新资助政策对高职生思想教育工作的影响

(一)高职生的心理特征分析

高职生心理很复杂,其产生原因有如下几个方面:

1.社会方面的原因。

高等职业技术教育是我国教育改革在新形势下的产物,随着高职教育的不断发展,现在高职教育越来越得到了人们的认同。但由于种种原因,目前,高等职业教育的地位并不高,甚至往往受到冷落或歧视。近年来,由于社会上用人单位片面追求高学历,使高职院校学生与普通大学生相比处于劣势,不少高职学生都有一种“非正规”大学生的感觉。每次上课时,看到课本封面上印着的“高职高专教材”的字样,心里就感觉特别自卑,加之高考录取批次的不同以及对高职教育认识的模糊,高职学生入学时普遍存在着“大学去不了,只有上高职”总觉得低人一等,社会的方方面面,给高职生的成长带来无形的阻力。

2.家庭方面的原因。

许多高职生家境条件不理想,生活压力大。从近几年高职院校的生源分布来看,呈现出工农子弟多,下岗家庭子女多,因此贫困生多。家庭的经济条件差,常常使这些学生感到心理压力大。这种感觉一方面来源于学生对“没钱”的困窘较为强烈和现实,将金钱等物质条件看得过重,不能正确的自我评价;另一方面受到周围环境的影响,大学校园里的“拜金主义”、攀比风等不良风气也常困扰着一些学生。特别是来自农村学生家庭背景比较单一,人际交往范围也比较狭窄,在未上大学以前,因为整个生活环境都是贫穷的,人际交往压力较小,但上了大学以后,环境变了,接触的许多城市同学,要么拥有丰富的物质,要么拥有先天的良好家庭条件,不知如何与来自不同家庭、不同社会背景的人相处,是这些农村贫困新生人际交往障碍的主要表现。由此导致心理失衡,在人际交往中往往表现出孤僻、不合群的特点,怯于参加集体活动和社会交往活动。还有一些高职学生的家长更是对子女进入高职院校学习这一事实不满,产生自卑,家长的这种自卑感更加加重了高职学生的自卑。

3.自身方面的原因。

高职生没有考上理想的大学,表现出明显的无能与失败感,认为上高职是不得已的选择,进入高职院校心有不甘,沮丧苦恼而又茫然无措,往往自责、贬低或惩罚自己,学习目标不明确,于是破罐破摔,不愿参与课堂教学活动;一部分学生对自己缺乏信心,经受挫折能力差,害怕老师同学笑话,也不敢参与课堂教学活动;还有部分学生确实属基础差,能力不够,上课听不懂,觉得自己即使努力学习,也不过是个专科文凭。在社会压力、家庭压力和自己不心甘的矛盾心理下,为了维护自尊而往往在就业时通过反向心理表现出来,也就是想通过找到一个让同学们羡慕的理想的职业,实现自己的价值,维护自尊和心理平衡。然而,用人单位用人心态直接影响了高职学生学习的心态,面对本科生、研究生甚至博士生的竞争以及用人单位的人才高消费现象,高职生的就业压力非常大,很多学生误以为学习好,也不能找到工作,感觉学和不学是一个样,干脆自我放弃。

(二)新资助政策能够解决高职生的后顾之忧

2007年,总理在《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提出,建立高等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新资助政策体系;新的资助政策颁布,将高职学生明确被纳入资助体系,此举正是坚持了科学发展观,体现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促进教育公平的重大举措,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为创新型国家提供人才支持,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随后,有关政策及措施相继出台,形成了国家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勤工助学、困难补助等多种方式并举的资助政策体系。新资助政策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提供了一个非常清晰的解决路径,即以国家助学贷款为主,以国家励志奖学金、助学金等为辅,解决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学费、住宿费、生活费等问题;这个资助体系帮困奖优并举,在积极促进教育公平的同时,注重优化了教育结构。

(三)新的资助政策给高职生带来的具体影响

1.新资助政策带来的积极影响

新的资助政策出台后,高职生新生录取《通知书》都要求夹送《高等学校学生资助政策简介》,让学生和家长充分了解新资助政策体系,为广大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及家长解除后顾之忧。新资助政策切实地解决了贫困学生上大学难的问题。新资助政策实施以后,我们学校没有一个学生因为家庭经济困难而退学,贫困学生在资助政策的关怀下,基本都能顺利毕业,用自己学到的知识改变自己的命运。在新资助政策的激励下,受助学生能更加努力地学习,把握好国家给予自己改变命运的机会,在成绩上有更大突破。那些因为自身原因暂时没有获得资助的学生,也开始努力改变自己不好的行为习惯,努力提升自己的学习成绩来争取下一次的资助。所以新资助政策无论对获得还是未获得的同学都起着鞭笞和积极的激励作用。

2.新资助政策带来的消极影响

国家新的资助政策的特点,大面积实行无偿资助的方式,难免会使少数学生产生“等、靠、要”的心理,出现“我贫困就应当获得资助”的心态,并且在使用时也不会特别珍惜。出现了在物质上虽然脱贫,但是对某些贫困生在精神上并未脱贫,没有实现资助和育人并重的成效。自新资助政策实施以来,我们通过学生举报、调查、访谈等方式,发现了一些问题:1) 对资助政策存在错误认识,不正确看待国家助学金,并认为:我贫困,所以我就该受到资助的错误观念。2)缺乏诚信,弄虚作假。因为资助金额较大,对学生诱惑很大,部分学生的家庭经济并不困难,却开一些假证明,以骗取助学金。3)恶意拖欠学费。在助学金评定过程中,有些学生是实实在在经济困难,交不出学费,只能暂时欠学费,但有些学生明明有学费,为了表明自己“十分贫困”,故意拖欠,以获取助学金。4)大肆挥霍国家所给的资助。有的贫困生在领到助学金后不是把钱拿来用作学费或生活费,而是随意挥霍浪费。在新的资助政策下,出现了这些不良现象,我们一定要采取措施尽量杜绝这种现象发生。

四、在新的资助政策下,加强对高职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新助学政策,是高职教育发展的强大助动力,是这些年来在推动职教发展上力度最大、效果最显著的举措。但在新的资助政策下,针对已出现的一些不良现象,对高职学生进行思想教育工作。

(一)结合“励志”教育,让资助发挥激励作用

“励志”教育是人生观教育、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内容。“励志”,意为振奋精神,奋发志气,始终保持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从而实现远大目标。不少家庭贫困学生由于经济原因,给他们心理上带来了巨大的压力,表现为迷茫、自闭、脆弱、敏感,对未来没有信心。新资助政策的实施,不仅减轻了他们的经济负担,更重要的是消除了他们的心理障碍,重树他们对美好未来的信心。同时,学生的思想品质、行为规范表现也很重要,利用好资助政策,把资助对象的评定条件与学生的日常教育管理考核挂钩,可以起到有效的激励作用。一些助学金获得者在维护寝室卫生、严守各项纪律等方面起到很好的榜样示范作用,这样也能带动其他同学,形成良好的班风班貌。

(二)结合“感恩”教育,引导正确的情感体验

据报道,曾得到某地一位年迈老人无偿资助的80多名贫困大学生毕业后,竟没有一个人去看望恩人,甚至连句问候、感谢都没有。不可否认。有相当一部分受助学生感恩意识淡薄。他们认为受到帮助是理所当然的。对他人的帮助从来都“毫不客气、欣然接受”,有的还会因为受助名额有限而“争当”贫困生,也有的嫌资助金额太少而怨声载道,有的获得资助后随意挥霍。对于广大高职生来说,感恩不只是简单的回报,更是一种责任意识、自立意识、自尊意识和健全人格的体现。我们应加强对学生的关爱,了解他们的内心思想,在给予他们资助的同时,也要给予他们心灵的扶持。应深入开展关心他人、学会感恩、知恩图报的感恩价值观的宣传教育,同时配合社会教育逐渐使学生学会知恩图报,常存感恩之情。此外,还可开展感恩教育的实践活动,例如召开“感恩”的主题班会、感恩志愿者活动、感恩的演讲比赛等,让学生在实践中体验自我、反省自我、完善自我。

(三)结合“诚信”教育,让资助打牢做人的基础

在高校贫困学生资助范畴内,不诚信的事例屡见不鲜,学生的诚信教育不只是一个简单的“做假”问题,更是一个危及学生成才、成人的大问题。营造诚信环境,引导学生共建和谐校园,充分运用广播、板报、校报、网络等正面舆论引导学生,用诚实守信的榜样鼓舞人,用弄虚作假的反面案例警示人,形成诚信文化氛围,开展诚信实践活动,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诚信教育。另外,将宣传与活动并举,在校园里积极引导“讲诚信光荣、不讲诚信可耻;讲诚信者得益,不讲诚信者难行”的诚信道德意识。

(四)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形成教育合力

一方面,从家庭来讲,新资助政策解决了家庭的后顾之忧,家长愿意让子女获得更多的教育机会,同时新资助政策的资助是需要学生满足相应的条件,通过自己的努力才能获得的。家庭教育在这个过程中,家长督促学生在学校要努力学习,表现优秀,争取成为资助对象,这对学生的励志成才也起到教育作用。另一方面,从学校教育来讲,新资助政策的积极作用使家长能更好地配合学校的教育工作。家庭和学校共同监督学生对资助金的使用,引导学生正确使用资助金,又促进了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的结合。总之,我们要教育学生不仅要正确对待国家的资助,还要学会勇于面对困难、勤奋学习、自强自立、勤俭节约、诚实守信、学会感恩。我们要把“助学、励志、育人”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发展目标和工作原则,努力实现“济困助学”和“励志成才”相结合。在校园里形成互帮互助,爱心传承的良好氛围,并建立起“他助――自助――助人”的循环资助体系。

五、结束语

本文讨论了国家新的资助政策对高职生的影响,详细地分析了高职生在新的资助政策下所表现出来的思想状态,并谈了在新的资助政策下,我们加强对高职生的思想教育工作。

参考文献:

[1]马静.刘利才.论当代大学生励志教育叽学术论坛,2008(8).

[2]姜傲,觑高校贫困生心理问题及其励志教育初探佣.科教文汇20.

[3]刁艳红.高小华.关于高职贫困生感恩意识培养的思考m赣南师范学院学报,2006(4).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3

摘要:财政资金应如何选择资助模式,以更有效支持企业创新,是摆在学术界和政策制定者面前的重要课题。文章依据财政资金直接作用对象,将我国财政资助模式分为财政补贴、税收优惠、资助金融机构、资助创新人才及中介服务机构、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等五种模式,对各种财政资助模式的作用机制、作用特征与不足,进行了对比分析。借鉴德国、美国、日本、以色列等国家财政资助的经验后,文章认为我国政策制定者应建立财政金融多手段结合的企业创新服务系统;更精准的选择财政资助模式;科学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适时实现政府退出;提升政府财政工作科学性,建立政府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估机制。

关键词:财政资助;企业创新;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政府退出

一、我国财政支持企业创新的模式研究

随着各方面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创新的模式日益多元化。依照不同角度,可以得到不同的分类方式。根据财政资金与企业创新活动开展的时间先后顺序,可以分为“事前资助”与“事后资助”。根据财政资金是直接作用于进行创新活动的企业,还是作用于帮助企业开展研发活动、激励企业进行创新的制度、环境、人才、金融机构、中介服务机构,可以分为“直接资助”与“间接资助”。依据财政资助的实施主体,可以分为国家资助与地方资助。本文依据财政资助的直接作用对象,将我国目前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创新模式分为直接资助企业的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模式;资助银行类传统金融机构与风投类非传统金融机构的模式;资助创新人才及中介技术服务机构的模式;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模式等五类。1.财政补贴。我国财政补贴主要包括为企业提供无偿现金补贴、贴息贷款两种形式。具体表现形式有火炬计划、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企业自主创新科技专项资助、高新技术企业专项资助、科技企业孵化器项目资助、企业贷款贴息等。财政补贴属于事前支持,一般发生在企业进行创新活动之前,主要通过缓解融资约束、信号传递两个渠道对企业创新发挥支持引导效应。一是通过直接为企业提供研发活动所需资金,解决其面临的融资约束困境,保证企业有充足的研发投入。二是通过“信号传递机制”(FeldmanKelley,2006),一方面向外部投资者传递出该企业具有潜在竞争力与潜在创新力的有力信号;另一方面传递出该企业顺从政府政策指引、与政府保持良好关系的信号,从而帮助企业获得外部融资及其他创新资源(杨洋,魏江、罗来军,2015)。从实践来看,财政补贴方式的优点在于可控性强、见效较快。但也有其弊端,主要表现为我国当前监管体系不完善、政府与企业间信息不对称可能导致企业骗取财政补贴的“寻补贴”投资(安同良等,2009;毛其淋、许家云,2015)、过度投资(魏志华等,2015),或者为获得政府补贴而进行的“策略性创新”行为(黎文靖、郑曼妮,2016)。此外,财政补贴作为一种财政资金的直接无偿资助,受制于有限的财政资金资源,如果不能有效撬动社会资本,发挥的效力极为有限。2.税收优惠。税收是国家根据某个时期经济发展目标,用来调整纳税主体经济行为、进而对宏观经济进行调整和干预的有效工具。税收优惠,指政府将企业本应上缴的资金无偿让渡给企业,从而降低企业研发成本,激励企业积极开展创新活动,主要包括减税、免税、延期纳税、退税、加计扣除、加速折旧、减计收入、投资抵免、起征点和免征额等14种形式(柳光强,2016)。税收优惠降低了企业的研发成本,形成了企业自主创新的财税政策激励(贾佳,2017)。税收优惠对企业创新的支持作用,一方面体现在,政府对对某类符合规定企业实行优惠税率所获得的减免(如高新技术企业的所得税率为15%,而一般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5%);另一方面体现在,对企业在创新过程中开展某类符合优惠条件的某一类技术研发活动,事后获得的税收减免(如企业实施新产品、新工艺的研究与开发支出可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加计扣除50%)。这类间接补贴,主要在企业研发活动的中间转化和后期实现阶段发挥激励作用。税收优惠政策一般相对稳定,有助于科技创新企业形成稳定的研发预期。作用效果相对缓慢,但长期效应明显。此外,相对财政补贴而言,税率优惠面向的企业更具普遍性,从而不易产生寻租现象。3.对金融机构的资助。财政资金对企业创新的扶持力度有限,且企业创新归根是市场行为,应积极撬动金融资本,发挥各类市场金融机构的效能。按为创新企业提供融资需求的金融机构类型,此类资助可分为对银行类传统金融机构、对风投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资助两类。其一,对银行类传统金融机构的财政资助,主要表现为各类贷款风险补偿机制。传统金融机构往往需要固定资产抵押物或信用担保。而科技型企业的轻资产特征,及研发活动中的高风险性,使其完美避开了传统融资渠道。特别是科技型中小企业、科技型民营企业,在募集研发资金时,更是难上加难。即使创新型企业贷款能获得较高的风险溢价收入,但放贷成本高、违约风险大,并且缺少可抵押的实物资产与担保,预期收益往往不能覆盖风险和损失,使得贷款意愿较低。为此,我国中央和地方政府已采用多种政策减轻商业银行的信用风险损失,促进银行对企业的信贷投放。该方式能有效降低银行等金融机构为创新企业提供贷款的信贷成本和风险损失,提高其对创新企业贷款的积极性。其二,对风险投资等其他金融机构的资助,目前主要做法为给予风险投资机构所得税优惠、对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损失进行补偿等。该做法的初衷在于,鼓励风险投资机构将投资期前移,注资于种子期、初创期的高科技企业。其优点在于政策意图鲜明、直接,对于种子期企业的发展,及提升整个社会对创新失败的包容度,均是一个重大利好。然而,另一方面,直接为风险投资机构的投资损失进行买单,可能使本应被淘汰的、以“投机”而非“投资”为目的的、缺少专业化投资团队的风险投资机构得以发展壮大,从而导致风险投资市场上的“劣币驱逐良币”,干扰风险投资机构走向专业化、风险投资市场走向成熟化的自然进程。4.对创新人才及中介服务机构的资助。人力资本、特别是创新型人才是实现创新的关键要素,“人才是第一资源”。政府通过设立创新人才资助计划等形式,帮助企业吸引人才、留住人才。此外,财政拨出专项资金,对从事技术咨询、科技转移、科技评估、成果转化等专业化服务的科技中介服务机构,给予财政资助,激活科技中介服务市场,加速实现产学研结合,提升科技成果转移、市场化的速度与效率。该模式旨在营造有利于企业创新的外部环境,畅通财政资助—企业研发—生产率提升的作用渠道。但我国各地目前对创新人才的资助计划尚不够精细,对中介服务机构的资助力度尚有待提高。5.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政府投资引导基金,是政府部分出资、不以盈利为目的,通过政府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共同投资于非上市企业。我国政府投资引导基金经历了一个萌芽、起步、缓慢发展,井喷增长的历程。2002年中关村设立国内首支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以跟进投资的方式鼓励创投机构投资高新技术企业。2015年中央先后设立两大部级引导基金:400亿元的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600亿元的国家中小企业发展基金。自此我国政府投资基金步入了井喷式增长的快车道,多支中央、地方级政府投资基金先后设立。投中研究院的《2016年政府引导基金专题研究报告》显示,截至2016年底,国内共成立901只政府引导基金,总规模达23960.6亿元,平均单只基金规模约26.6亿元。其中仅2016年,政府引导基金的设立数量和披露总目标规模,就超出了2013年~2015年全国引导基金的总和。政府投资引导基金主要有两个优点,一是能有效撬动社会资本,放大财政资金规模;二是通过基金对企业的市场化筛选、市场化运作,避免政府过度干预,从而实现资源以市场为基础的优化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政府投资引导基金已成为政府创新投融资资金运用方式、支持企业有效创新的重要选择。但随着我国政府投资基金的火爆发展,也暴露出一些问题:①我国当前专注于生命周期偏前端创新企业的政府投资基金数量与规模不足;②政府投资基金设计与管理不够精细;政府对投资创新企业背后的投资风险缺少科学认知,一味在对创新失败“缺少包容”;③和对创新失败“过度包容”、甚至为其完全买单这样两个极端摇摆。

二、财政资金支持企业创新的国外经验借鉴

研发过程的高风险性、知识的外部性特征,以及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约束等困境,使得市场化融资手段失灵,各国均采用多种政策,加大财政资金投入力度,以扶持本国企业创新。本文对德国、美国、日本、以色列等高创新水平国家的财政资助模式进行研究后发现,财政补贴与税收优惠依然是各国政府普遍采取的资助模式,但多数国家会充分考虑企业特征,更精准与科学的制定资助政策。此外,各国很重视对中小企业、生命周期前端企业等市场失灵环节的资助力度,并在适时实现政府退出。这与这些国家已有相对成熟的金融市场体系、从而更高效的企业融资环境密切相关。虽然我国当前制度环境、法制环境、金融环境尚不完善,但对国外政府资助模式的的梳理,能为我国相关部门制定财政扶持政策提供有益的经验借鉴。第一,制定资助政策时充分考虑企业特征带来的异质性。如德国政府目前设立的扶持基金,在对处于生命周期初期的企业进行细分的基础上,分别设立高技术种子基金、联合投资基金、企业启动基金。再如美国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根据技术发展阶段的不同将所投资企业分为技术可行性论证阶段、技术拓展阶段、技术转化阶段,针对企业技术发展阶段的差异明确扶持重点、采取不同管理模式。第二,通过风险补偿等方式资助风险投资机构,鼓励其开展高科技企业的风险投资。如德国经济再开发署(KFW)在1989年至1995年间负责实施的“新技术企业资本运作计划(BJTU)”,为风险投资机构提供90%被担保的无息再投资贷款,最高贷款额可达100万马克,最长期限为10年。作为回报,KFW获得40%的投资收益。也就是说,风险投资机构只承担10%的投资风险,而享受60%的投资收益。第三,重视对中小型高技术企业的支持力度,加大对市场失灵环节的资助力度,如以色列政府出资建立了覆盖企业全生命周期与研发链条的投资基金,包括基础研究基金、起步基金、风险投资基金等。每一类基金均对资助对象的成立时间、资金情况、研发状况等进行了详细的限定,基金设立的科学性确保了政府基金资助的针对性与资助效果。第四,科学把握政策边界,适时实现政府退出。如美国在1977年增设的小企业创新研究计划(SBIR),对美国境内最具创新活力的创业型小企业(不超过500人)进行无偿资助。但对进行到技术发展Ⅲ期(技术转化)的企业,SBIR原则上不再提供资金支持,主要是帮助企业寻找融资机会、实现成果转化。

三、制定财政资助政策的一些建议

财政资金无论以何种资助模式,均应以能激发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为目标。具体而言,有效的财政资助模式,应该既能有效缓解创新型企业所面临的人力、资金、技术等资源约束,帮助其获得创新所需资源;又能将政府引导信息准确传递给所资助的企业,激励其开展积极的研发创新活动。本文认为,我国相关部门在制定财政资助政策时,首先,应建立财政金融多手段结合的系统服务架构,一方面对多项财政政策、多个财政专项基金进行整合,发挥整体最高效能;另一方面调动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担保等多市场主体的积极作用,避免单一使用财政政策资金工具,提高政策资金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其次,应精准选择科学的财政资助模式。政府应避免对企业研发创新“一刀切”的补贴方式,充分考虑企业在行业、所有制、区域、规模、资本密集度,及所处研发链条阶段、所处生命周期等差异特征,应结合其资源约束、内控结构、市场环境、研发创新能力等诸多因素,采取财政资助模式,提升资金使用效率、精准发力,实现财政资源的最优配置。再次,应把握政府与市场的边界,适时实现政府退出。建议不断增加政府采用间接手段推动企业创新的方法,促使政府对企业创新的投入从无偿向有偿、直接向间接转变;并在适时实现政府的提出。最后,应提升政府财政工作的科学性。包括提高政府对创新补助项目的技术审查能力及监管效率;引入财政资助的动态调整机制;建立政府财政支出的绩效评估机制。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4

关键词 :高校;贫困生;资助体系

一、研究背景

2007年5月,国务院出台《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国发〔2007〕13 号),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到了较大完善。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颁布实施后,国家密集出台了一系列高校学生资助政策和措施,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得以进一步完善,在制度上保障了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顺利入学并完成学业。目前,国家在高等教育阶段建立起国家奖学金、国家励志奖学金、国家助学金、国家助学贷款(包括校园地国家助学贷款和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师范生免费教育、退役士兵教育资助、学费补偿助学贷款代偿、新生入学资助项目、勤工助学、学费减免等多种形式有机结合的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

一系列资助政策的实施,是政府促进教育公平,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传递了党和政府的关怀、社会主义大家庭的温暖,帮助一大批经济困难的学生解决了上学难得问题。然而国家的资助政策在实施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不和谐现象,如平均主义、假冒贫困、争贫不争优、等靠要思想等,这对于大学生整体素质的提高,以及和谐校园建设都是不利的,促使我们必须重视并不断的探索更为合理的资助政策和措施,只有将国家的投入合理有效的利用,切实提高政策的效率,才能真正实现教育公平。

二、贫困生资助政策实施中出现的问题

1.贷款人数逐年降低,为实现高贷款金额及高还款率的目标,家庭富裕的学生充斥贷款生中

国家助学贷款分为高校助学贷款和生源地助学贷款两类,助学贷款作为高校资助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已经成为院系考核的重要内容,而贷款的高还款率更是各院系资助负责人的工作目标。随着我国经济发展和全民生活水平的提高,贫困学生的人数在不断降低,需要靠申请贷款来完成学业的学生随之减少,在国家的资助政策体系中只有助学贷款是需要偿还的,而且申请贷款流程繁多,许多学校还要求学生在毕业前必须还清贷款,因此,除特殊贫困无法凑足学费的学生家庭会选择申请助学贷款,多数会选择助学金来获取“免费补助”。为了保证高的贷款规模和高还款率,各院系资助负责老师被迫选择班级内部家庭条件较好,毕业前保证还款的学生纳入贫困生贷款的行列中。国家发放助学贷款的初衷及收效名存实亡。

2.困难生认定标准不明确,出现假冒贫困的现象

目前困难生认定分为一般困难和特殊困难档,学生家庭人均收入低于郑州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为特殊困难档。主要为孤儿和单亲家庭的学生;学生本人及其家庭所能筹集到的资金,在扣除基本生活费用后,不足以支付其在校学习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和国家规定应该由学生缴纳的费用的,为一般困难档,大部分学生属于该档次,具体的困难程度就比较难界定。困难生认定需要填写家庭情况调查表,要求加盖乡镇或县级民政部门的公章,目前乡镇部门盖章随意性较强,真实性难以保证。甚至有些学生为了认定为困难生出现收买评定小组成员的情况,在班级造成恶劣的影响。

3.助学金比例较高,奖学金比例低,导致学生争贫不争优,挫伤学生的学习积极性

高校资助制度设计的目的是为了实现教育公平,主要针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目前我校助学金的比例可达到27%,励志奖学金的比例占到约5%,而纯粹奖学金性质的国家奖学金所占人数比例只占到不足0.5%。所占比例最高的助学金的获得条件只有“家庭经济贫困”这一条,而励志奖学金也只能从困难生中产生,国家奖学金虽然不以困难生评定为前提,但名额很少,因此家庭条件不贫困的学生获得奖励的机会就很小,通常只有校内奖学金一条路。而我校校内一等奖学金的金额都不超过1000元,低于助学金资助的最低档次2000元的标准,这极大的挫伤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让学生产生学习好还不如家里穷的扭曲想法。而且目前,除一些特殊家庭外,多数家庭的经济条件差别不大,争贫不争优的思想导致高校困难生认定工作非常棘手,学生矛盾多发,影响了班级良好班风的形成,降低了班级凝聚力。个别班级甚至采取轮流申请,利益共享的方式以缓和矛盾。

4.其他资助措施收效甚微

学费减免和特殊困难补助主要是针对特困生的直接资助方式,国家对公办全日制普通高校中家庭经济特别困难、无法缴纳学费的学生,特别是其中的孤残学生、少数民族学生及烈士子女、优抚家庭子女等,实行减免学费政策;对发生临时困难的学生发放特殊困难补助,具体的减免及发放办法由各高校制定,维持这两种资助方式,需要连续增加大量资金,经济负担较重。许多高校划归地方管理后,办学经费减少,无力支撑大规模的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有些高校为了照顾资助面而采取“撒胡椒面”的做法,有些高校甚至取消了这种资助方式,因而,可获得性较差,收效甚微①。勤工助学是指学生在学校的组织下利用课余时间,通过自己的劳动取得合法报酬,用于改善学习和生活条件的社会实践活动。这种“授之于渔”的资助方式有利于培养学生自强自立的精神,可有效避免“等靠要”思想的滋生。但目前勤工助学仅限于校内职位,多为一些无技术含量的体力劳动,月工资也比较低,难以发挥作用。

三、优化困难生资助政策的建议

1.更大限度的推行助学贷款,加紧完善国家征信系统,将贷款还款纳入法律程序

自我国2000年起实施助学贷款政策以来,该政策已发展成为我国全日制公办普通高校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主体措施,大量的贫困学生从中受益,顺利的完成学业。相比其他的资助措施,助学贷款信用贷款、限期还款的特点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激励学生奋发进取,避免滋生等、靠、要思想的产生。在现行的资助体系内,政府应协调好各种资助方式之间的关系,合理调整形成以助学贷款为主,以奖学金、勤工助学、助学金和学费减免为补充的大学生资助模式。

针对目前国家助学贷款发放及回收过程中出现的问题,为保证资助的公平性、合理性及权威性,促进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顺利开展,我国亟需对国家助学贷款进行立法,并逐步完善国家征信系统。对国家助学贷款的发放、管理、回收、违约责任与惩治手段等问题做出明确规定,约束有关组织与个人的借贷行为,使助学贷款从贷前到贷后的一系列活动都有法可依,有章可循。改变贷款还款依赖学生道德觉悟的现状,依靠法律制度降低贷款风险,确保国家助学贷款制度良性发展,切实确保出身贫寒学子的受教育权利②。

2.充分发挥学习因子在助学金资助体系中的作用,调整奖助学金比例,实现助困与助学的统一

资助政策的实施,是政府促进教育公平,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大举措。资助体系的建立不仅是为了助困,更要助学,通过各种奖励性资助手段不仅让学生上得起学,更要激励他们自强不息的拼搏精神,整个教育环境中形成一种积极向上,努力进取的氛围,让更多的孩子从教育中得到真正的实惠,从而培养出更多的兴国之才。根据这一思路,必须改革现行的资助体系,增加国家奖学金的比重,降低奖励金额,设定不同的奖励等级,惠及更多的学生。在助学金评定体系中纳入学习因素,将成绩排名作为除经济困难外的另一考核因素,二者各占一定比例。实行助学金撤回制度,对于学习态度不端正、未能按时完成学业、长期挂科和受学校重大处分的同学,经学院考察核实上报相关部门,可以对这类同学实行助学金撤回,从而使助学金的激励作用达到效用总和的最大化和最优化③。

3.合理设置、充分配置勤工助学岗位,杜绝等靠要思想

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健全普通本科高校高等职业学校和中等职业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体系的意见》的要求,高校应当从事业收入中足额提取4%~6%的经费, 真正用于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不能挤占、挪用。同时高校要进行制度创新,减少纯劳动性岗位,增加智力型岗位,如增设教研室助理,科研小助手等岗位,鼓励学生参与科研,有能力的高校可以兴办校办工厂。还要积极开发更多的校外工作岗位资源,并尽量提高岗位的技术含量,这样通过优秀教师及管理者的言传身教, 有利于学生树立信心、培养他们的创新精神,调动学习的积极性,增强与人交往的本领④。

4.加强对困难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充分发挥国家资助政策的育人功能

提及对困难生的资助,大家的理解多停留在经济层面,把国家对贫困生的资助政策单纯的理解为物质资助,在2009 年召开的中央部属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会议上,教育部明确提出了在高校学生资助工作中要努力培养学生树立爱党爱国、奋发进取、自立自强、诚实守信、勤俭节约、感恩奉献等意识。这不仅是推进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核心任务,也是促进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健康成才的关键所在。高校应不断开拓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加强对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在落实好国家政策的同时做好广泛的宣传工作,让同学们充分感受到来自党和政府的关爱与温暖,从而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发掘困难生中的优秀学生典型,通过广泛宣传、榜样示范等手段激励广大学生自强自立,奋发进取;以勤工助学为平台,以感恩活动为载体,帮助学生树立勤俭节约、感恩奉献的意识;把握好助学贷款工作的各个环节,将诚信教育贯穿其中,做好大学生的信用普及工作,提高学生的诚信意识。通过对广大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发掘资助政策的育人内涵,实现资助育人的目标⑤。

引文注释

①黄敬宝.我国大学生资助制度的评价与改进[J].晋阳学刊,2007(1):58-61.

②李燕,洪梦飞,赵仲麟.我国助学贷款工作的困境和对策探析—基于政府职能的视角[J].山西农业大学学报,2013,12(8): 860-864

③盛馨,周振雷.高校助学金使用效用及助学模式改进途径研究—基于南京农业大学动物医学院的实证分析[J].现代阅读,2012(10):18-19.

④路利红.完善和创新高校贫困生资助制度的思考[J].2009,22(5):66-70.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5

教育部、财政部近日共同《关于建立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国家资助制度的意见》,意见称,从2010年秋季学期起,中央与地方共同设立国家助学金,用于资助普通高中在校生中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2010年9月26日中国新闻网)

目前,我国的义务教育政策正在进一步完善,中小学贫困生享受“两免一补”,高等教育也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帮困体系,各高校基本上都有不同类型的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等相关政策。但高中阶段贫困学生的救助却成了国家政策盲区。因为高中阶段既不属于法定义务教育范畴,也不是国家大力扶持的高等教育,它是义务教育和高等教育的中间纽带。所以现在的救助政策很少惠及它,造成了很多贫困高中生因贫困而失学。

虽然我们的社会教育救助越来越多,但是社会教育救助大多都放在大学上。如作为国内目前较大的贫困生资助基金“益海嘉里优秀大学生奖学金”,虽然既资助大学生又资助高中贫困生,但投入上同样存在向大学倾斜的趋势。2004年至2008年5年间,该基金共捐助5000万元,其中,除2004年该基金下设的西部希望之星高中助学基金项目拿出150万元连续3年资助广西、贵州、等11个省(区、市)500名农村高中贫困生,其他绝大部分资金仍然投向了北京大学、清华大学、天津大学和江南大学等知名高校。

为什么社会教育救助亲大学远高中,其实原因很简单:很多社会教育救助都有目的,如有的想通过教育救助来扩大影响,而资助大学生显然要比资助高中生更能达到这样的目的,因为一个名牌大学的影响力比高中影响更大,所以很多企业都喜欢到名牌大学资助,设立基金。捐建教学楼、实验楼等。有的通过教育救助来吸引更多的人才到企业来,而资助大学生可以让他们多了解企业,使他们成为企业潜在的人才资源。当然有的更看重的是短期效果。比如,资助高中贫困生,这些机构和企业并不知道受助学生能否考上大学,如果没考上,就可能认为是项目实施的一种失败。所以在他们看来,资助高中生不如资助大学生。

在社会资助高中生很弱的情况下,政府就应该弥补这一短板,从而使每一个学生不因贫苦而失学。令人高兴的是,高中贫困生就学难问题引起了中央和地方政府的高度重视。2008年,中央财政从公益金中安排3亿元专款,用于资助中西部地区30万名普通高中贫困生。但相对于庞大的高中贫困生群体而言,仍然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据教育部统计数据显示,全国约2600万在校高中生中,贫困生超过700万,其困生约占20%。

因此,资助贫困高中生应该建立长效的机制,而不是偶发的行为。把贫困高中生纳入国家资助体系应该是一个好的办法。尤其是在大学就业前景不太乐观的背景下,只有健全的资助体系,才会让更多的贫困高中生选择学习这条改变自己命运之路,这对发展高等教育也是非常有益的。

现在我们终于看到贫困高中生纳入国家资助体系,国家助学金平均资助标准为每生每年1500元,资助面约占全国普通高中在校生总数的20%,从制度上基本解决了普通高中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就学问题。

当然,不是把贫困高中生纳入国家资助体系就万事大吉了,其实把贫困高中生纳入国家资助体系只是开始,后面还有很多工作要做,比如,如何在资助方面实现公平,如何让国家有限的资金用在贫困高中生身上,而不是补助富裕家庭学生身上,这可能在考验着我们各级政府。如果我们在这方面做得不好,国家好的政策就可能会大打折扣。

我们期待有关配套制度的出台,保证国家政策健康、有效地落实,从而使所有的贫困高中生都能从中受益。这样,可使教育更加公平。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6

关键词: 贫困大学生 资助政策 认定程序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明确提出,要“努力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不让一个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教育公平是社会公平的重要基础,教育公平的关键是机会公平。近年来,中国政府密集出台多项学生资助政策措施,努力保障教育机会平等,党和政府及相关教育部门为确保高校经济困难学生入学和顺利完成学业做了大量的工作,采取了许多行之有效的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成效。然而,当前我国处于教育改革的关键阶段,加上经济发展和社会环境的变化,贫困大学生资助工作在新形势下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

一、我国现行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

伴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和科教兴国国策的确立,人才培养已经成为国家发展计划中的重要一环,高等教育也从过去的“精英教育”走向国民化和大众化,国家对高等教育的投入年年增加;加之我国一向有重视教育的文化传统,家庭对教育投入日益增加,在这种情况下,我国高等教育受众已经从过去的凤毛麟角逐步发展到今天的千万大军。根据教育部网站的统计数据,截止到2012年,我国普通本专科在校生已达到23913155人,在校研究生已经达到1719818人。另外,我国自1985年起开始了高等教育改革,一向由国家“统包”的招生制度,变成了不收费的国家计划招生和收费的国家调节招生同时并存的“双轨制”。同年从美国引进标准化考试,并于当年首先在广东省进行了英语、数学两科的试点。1985年以后,高考改革的总体趋势向减少高考科目方向发展。先是将理科7门、文科6门各减为“3+2”共5门,上海则实行“3+1”方案。同年,国家教委决定在北京大学等43所高等学校进行招收保送生的试点。1989年8月,国家教委决定将标准化考试逐步在全国推行。1996年,中国高等教育试行并轨招生,高校学费开始增加。后续几年中,高校学费年增长幅度超过了30%,甚至达到50%。2000年,一直由国家“全包”的师范专业也实行收费,招生并轨改革完成。1997年,普通高校招生并轨改革。高等教育经费由曾经的国家统筹变成了如今的由国家、地方和个人分担的模式,教育消费逐年成为家庭消费的重要支出,同时也成为部分低收入家庭沉重的负担。

面对如此庞大数量的贫困生队伍,国家对贫困生实施了相应的资助政策。“奖、贷、助、免、补、减”是我国针对在校的贫困大学生所出台的一系列资助政策,目的在于帮助家庭贫困大学生顺利完成高等教育并走向社会,让他们不因经济原因而失去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目前,我国以奖学金、学生贷款、勤工助学、特殊困难补助和学费减免为主体的、多元化的高校学生资助体系已经趋向完善。主要内容包括:各类奖助学金――国家助学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专业奖学金,定向奖学金、研究生奖学金(包括优秀奖学金和普通奖学金),还有学校自行设立的各种奖学金,以及社会组织和个人为资助贫困家庭学生或吸引人才而在学校设立的各种专项奖学金。我国的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实施流程基本上是“个人申请―师生民主评议―学校上报―省级部门认定”,申请学生一般提供个人申请表、民政部门出具的家庭收入调查表、评议相关材料。这一以学校为基本单位建立起的贫困大学生资助系统在现实运行中有利于高校掌握在校大学生的经济状况并采取有针对性的帮扶措施,建立贫困生档案并动态掌握贫困大学生的受助状况和家庭经济变化,及时采取措施。应该说,这一系列的资助政策构成了我国现行的在校贫困大学生的资助体系以帮助众多贫困学子圆了自己的大学梦,在实际运行中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应。

二、现行认定程序中存在的问题

在现行的资助体系中,需要首先对贫困大学生的身份进行认定,在身份认定的基础上才能针对大学生的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帮扶措施。目前,我国采取的贫困大学生认定措施基本上是以大学生自主申请和院校审批为主要环节,各地方院校会在这一基础上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作出一些修改和调整。在认定过程中,贫困大学生需要在入学时填写自己的家庭信息并根据学校的要求提供一些相应的证明材料,包括家庭收入证明、低保证明,等等;入校后,学生所在院校会根据学生所提交的材料对大学生的经济情况作出判断并给予相应的帮扶措施。有些院校也会在学生入校后参考该生在校时的表现和周围同学的观察情况,以争取掌握较真实的情况。

但在现实中,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全国各地的经济发展状况有巨大的差距,因此造成各地对贫困家庭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并不完全相同,导致少数大学生虽然并不贫穷,甚至可以说是富裕,却仍旧能够享受国家、省市和学校针对贫困大学生所出台的优惠政策,加之名额等因素的影响,让某些事实上贫困的学子被挡在帮扶政策的大门外,使得这一系列的资助措施没有在真正意义上落到实处,反而在大学生中造成负面影响。

当前影响高校贫困生认定工作的主要因素有:

(一)地区经济差异。我国幅员辽阔,各省市之间的经济发展水平差异巨大,因此造成各地对贫困的认定标准不尽相同,沿海地区和内陆不发达省市的贫困线划分具有各自的地域特点,加之我国的优质教育资源多集中在沿海和经济发达省份,这也在客观上造成学生之间的经济状况差异。某些学生在生源地不能算是贫困,但由于跨省求学,其实际家庭经济水平无法支付就读学校所在地消费,却又无法在生源地得到相应的经济资助,也无法开具具有说服力的贫困认定,导致大学生无法享受到国家相应的资助政策;有些大学生的情况却恰好相反,他们是从经济相对发达的省市到内陆省市求学,其家庭收入在生源地属于贫困,可以开具相应的贫困证明,享受当地低保等帮扶政策,但由于地域差异,他们在大学所在地实质上已经超出当地的贫困标准,应当不享受国家的资助政策,但由于他们具有相应的证明材料,却仍可以在学校申请相应的资助和帮扶政策,在实质上导致了国家的资助政策没有真正落实到位,没有让应当享受资助政策的大学生真正做到安心上学,在实际意义上造成了资源的浪费。

(二)社会环境影响。伴随着我国经济飞速发展和市场经济的兴起,人们的思想意识开始向着多元化方向发展,各类思潮和思想状况频繁出现。在这种情况下,少数人的思想出现的倒退的倾向,出现了一心“向钱看”的主导意识。在这种情况下,少数大学生家长在了解到国家和高校出台了针对贫困大学生的资助政策,在校贫困大学生可以优先享受国家相应的经济补助的情况后,利用自己手中的资源网络为大学生开出虚假的证明材料并以此向高校要求享受资助政策,而高校由于各方面条件的限制,无法对学生的真实情况作一一的核查,导致这些实质上并不贫困的大学生占用了本就稀缺的资源和条件,同时也在少数学生群体中产生了不良影响。

(三)大学生的心理状况和周围环境。大学生正处于青年时期,思想活跃,追求新鲜事物,好奇心和自尊心强,同时自控能力和对社会环境的判断能力还未完全发展定型。初入大学,极力希望得到人群的认同,融入大学环境,加上少数来自贫困地区的学生因为自尊心作祟,不希望被周围同学歧视,所以会隐瞒自己的真实的家庭情况,而是通过借钱、打工、削减部分隐形开支来购买某些超出自己消费能力的商品和服务,以期获得同龄人的认可。这部分大学生不会主动向学校提交申请,要求享受相应的资助政策。另外有部分高校和学院在开展资助过程中,为达到工作实效和公正的效果,将参与贫困这部分学生名单进行公示,这导致部分贫困大学生在心理上无法接受,因而放弃本可以申请的资助政策。由于本身的心理素质和思想意识的影响,成为了国家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遗漏的对象。

(四)校园氛围。目前,我国高校有公办和民办性质,各所高校又具有自身的办学优势和办学特色。部分艺术类高校和民办性质高校由于本身的专业性质和办学属性,收费较高,因此部分学生家境较优越,加上部分高校和专业在学习过程中更容易接触到高收入和高消费群体,也使学校学生在消费观念上超出其他专业和其他高校的在校大学生。这部分学生由于各种外在原因,使得他们更容易被商品经济社会所俘虏,形成畸形的消费理念,这种情况会导致他们会有超强消费的倾向,更容易让自己陷入“被贫困”的怪圈。

三、改善认定程序的对策研究

鉴于目前的在校大学生贫困认定措施上存在的部分不足,应当加强对贫困在校大学生的身份认定和准入门槛,促使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能够在真正意义上落到实处,“这一制度的目的是通过对经济地位处于劣势的学生提供资助,使其享有公平的接受高等教育的机会,以促成高等教育的公平”[1]。在大学校园中起到帮助贫困大学生完成大学学业,引导全体大学生树立正确的消费观念和责任意识的作用。

(一)建立高校和生源地联动体系。针对目前大学生多为异地求学,高校很难凭借单一的纸质证明对大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作出客观准确的判断,因此应该发挥大学生生源地的属地管理优势,与生源地建立联动体系,共同对申请资助的贫困大学生的情况作出客观评价。高校可在暑期录取考生后,要求被录取考生在户籍管辖地(例如街道办事处、居委会、村委会等及时掌握考试家庭情况的机构)开具具体的收入证明,而不是普通的家庭贫困证明。收入证明上应当写明该生的家庭成员构成情况,家庭收入情况和家庭负担,包括家庭需赡养的老人和定期大额开支。这一证明可以在大学生到校报到入学后作为申请资助政策的凭据。高校在接收学生所开具的这一凭证及其他证明材料(包括学生家庭的低保证明等等能够证明家庭经济情况的材料)后,根据相应的材料对大学生的家庭情况作出梳理并对他们进行评级。在评级后,学校可安排专人对申请资助的大学生进行家庭情况抽查,主要目的在于掌握大学生的真实经济情况,核查和排除虚假的资助要求,提高资助资金的目的性和针对性,降低不具备针对性的资助所造成的负面影响。

(二)建立高校贫困大学生流动档案。由于现代社会的流动性增强,大学生的家庭经济情况也会随之变化。部分大学生虽然原本家庭较贫困,但父母因为子女的异地求学获得了时间和空间外出打工,同时在户籍所在地也享有了一定的困难帮扶政策,其家庭实际收入较之于前期有了较大的改善,已经超出了资助政策所针对的资助对象;而另一部分大学生因为家庭变故和其他外来因素影响,家庭由原本的不贫困降至贫困线以下,成为资助政策应当帮助的对象。高校和大学生所在学院应当针对在校大学生建立起贫困大学生流动档案,定期对申请资助和已享受资助政策的大学生进行考察。考察措施可包括班级座谈,班级成员定期互评,由学校负责大学生资助工作的工作人员与家长取得联系,贫困生的申请和办理都需根据大学生的家庭经济证明开展。流动档案应当定期更新,以掌握大学生的最新经济情况和家庭收入,减少因心理因素和外来环境因素影响而导致资助政策的落空。

(三)将贫困生资助政策与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体系相结合。大学生是思想变化最为活跃的群体,他们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形成的关键时期,面对物质极大丰富的现代社会,大学生群体极易受到外来环境的影响而失去大学生本该具备的“积极、上进、求真、务实”的精神,从而导致超前消费和过度消费,给他们的家庭和个人产生巨大的经济压力。因此,不仅要在经济上和物资上对贫困大学生开展资助工作,更应当从思想上对他们进行教育,帮助他们树立起正确的消费观、物质观,培养责任感和使命感,养成感恩意识和亲情意识,内容应当包括感恩教育、责任教育、德育意识教育。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不能只停留在学校的课堂教学上,而应深入大学生生活的第一现场,包括宿舍、食堂及课堂和课外活动基地,也包括大学生正在接受的专业理论教育和实际工作能力的培养。专业教育应该和正确的责任意识观培养相结合,日常的大学生管理工作应当与相应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相融合,这样才能在真正意义上培养起符合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所需要的建设者和接班人。

(四)采用现代化的认定手段和程序。针对目前工作中存在的标准不明、办理程序繁琐等问题,“在经常性调查研究的基础上,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贫困生认定指标体系”[2],标准的指标认定体系是贫困生认定工作开展的基础,能够避免认定过程中的简单化和随意性等人为因素;同时加强认定工作的软硬件建设,建立高校贫困生管理系统,在极大程度上节省认定工作所需要的成本,提高信息的准确度,为实现高校贫困生档案的动态管理提供良好的条件。

整体上说,高校在全面采集学生家庭经济状况时需要从以下两个方面入手,一是从起点上全面收集信息;二是在过程中对学生信息实现动态管理。“实现学生家庭经济困难信息的动态管理,加强信息化建设是关键”[3]。

贫困大学生资助政策是国家针对在校贫困大学生出台的一系列专门政策,目的在于帮助在校大学生顺利完成大学学业,不因为家庭经济原因而失去受教育的机会。因此,严格贫困生认定程序,完善贫困生准入门槛,在真正意义上帮助贫困生完成高等教育就成了国家资助政策能否落到实处的重要一步,地方政府和高校应当建立较完善的体系并开展合作,保证贫困大学生能够按需享受各类资助政策,从而为他们的成长成才创造良好的环境。

参考文献:

[1]吴迪.高校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制度的公平性分析及建议[J].高教探索,2010(2).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7

一、强化过程管理

1、细化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坚持日常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实行量化考评,考评结果列入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

2、严格把关信息系统数据填报。实行系统网上审核和网下监管并重,重点加大对中职学校大龄受助学生的监管力度。

3、进一步加强普通高中学生资助工作机制建设。强化普通高中管理制度建设,规范普通高中资助信息采集、校内资助行为。

4、建立学前教育资助制度。制定实施方案,落实资助资金,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5、加强资助资金管理与审计。加强对市级和县(市)级资助资金的管理与审计,确保资金安全。倡导学校设立体现本校办学特色的奖、助学金制度,并形成长效机制。

6、加大监督检查力度。进一步规范高等学校奖、助学金评审发放工作,实行资助工作承诺制度,规范中职联合办学和校外教学点的资助行为。加大资助工作月巡视力度。

二、加强政策宣传

7、创新形式,加大资助政策宣传力度。组织实施好高校“自立自强、励志成才、报效祖国”演讲比赛和中职、高中阶段“助学政策、助我成才”征文活动。加大对高三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进行生源地助学贷款政策宣传力度,加强对受贷学生的诚信教育工作。

8、完善日常工作进度、重要工作完成情况和工作动态信息报送制度,定期通报工作进展。

9、切实做好群众咨询投诉工作;不定期对受助生进行电话回访,深入学生家庭走访宣传,切实提高社会知晓度、满意度。

三、加强生源地助学贷款工作

10、探索总结管理经验。建立健全贷前宣传制度和贷后管理制度,全面开展对进入还款期学生贷款的催缴工作。

11、严把受理材料审查关,提高申贷审批通过率。配合省开行做好县(市)区2012年贷款申请受理、审核、审批和发放工作。

12、做好生源地助学贷款基层业务管理系统的日常维护工作;及时完成生源地助学贷款信息确认、风险补偿金、贴息资金的测算和归集。

四、提升管理水平

13、加强机构建设。县(市)区资助机构要进一步整合资源,统筹职能,充实力量,保证必要的工作条件,促进学生资助管理工作体制机制建设平稳、健康、有序发展。

14、提(高)升业务水平。进一步加大对县(区)、学校资助工作人员的政策与业务培训力度,提高业务素质,推动学生资助工作信息化建设,全面提(高)升学生资助队伍人员业务素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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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校 资助育人 宣传 大学生

高校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任重而道远的巨大工程,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的重要保证,也是维护高校乃至社会稳定,增强大学生对党和国家热爱之情,努力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的重大措施。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特别是《教育规划纲要》两年多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学生资助政策,资助范围也不断扩大,资助领域不断延伸,资助标准不断提高。高校能够紧紧抓住国家大学生资助政策契机,多途径落实资助政策,配套实施心理资助措施,实现“全方位资助育人,育全面发展之人”的目标。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指出,要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包括健全政府补贴、政府购买服务、助学贷款、基金奖励、捐资激励等制度,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大学教育不是教育的始发站,也不是教育的终点站,但肯定是教育的中坚力量。这种力量不是去矫正学生大学前的教育环境和成长环境,况且大学也承担不了这样的责任。随着资助体系的不断完善,高校逐步加强对经济困难大学生的育人管理、心理资助和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是行之有效的举措。北京科技大学曲绍卫老师和刘晶老师在2012年基于全国11所高校大学生开展资助问卷调研,归纳出五点资助育人行动的实施效果:受资助大学生品德认知和社会主义制度认可度显著提高,受资助大学生诚信品质和感恩社会的心理情感不断升华,受资助大学生自信、自强、自立的理念和自我管理能力稳步上升,受资助大学生团结、互助、友爱和勤俭节约的美德得以传承,受资助大学生自主创业和社会实践能力不断加强。[1]资助育人工作卓有成效的开展,离不开资助政策的解读,离不开人文关怀的宣传,离不开自我解困意识的深入人心,这样的宣传效应在家庭经济困难大学生群体中有所响应的同时,这小群体外的大学生对这样的效应一直有反馈,影响不可忽视。学生的终身发展需要这样的环境,同样是圈内需要讨论的话题。

一、高校资助育人工作对象的发展

根据埃里克森(E.H.Erikson,1902)的人格发展八段论,大学生都处于“成年早期(18~25岁)”。这个阶段注重青年人的自我同一性,只有把自己的同一性与他人的同一性融合一体,才能与他人发生爱的关系。之所以说资助育人是稳定社会和实现教育公平的重要举措,是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途径,不仅仅是解决了大学生的实际困难,更是大学生人格协调性发展的重要内容。中国教育制度在一定程度上将学生的“青春期”压制滞后。社会稳定、教育公平都是比较而言的,我认为,高校资助育人的工作对象是全体大学生,而并非将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单列。

回顾我国高校资助的历史进程,我们大致可以将其分为四个阶段。[2]高校资助工作的“形成期”是“免费高等教育加人民助学金”资助模式。由于当时大学生数量较少,资助工作并未形成一定的宣传路径,能读大学就有资助工作的存在。待至“转变期”,“免费上大学”的政策得以终止。人民奖学金的出现让资助政策逐渐向学习成绩优良的大学生倾斜,“收费”和“资助”并存的格局覆盖面是所有大学生。这种教育育人的积极宣传效应促进大学生健康成长,完成在大学时代争先创优的使命,“适者生存”的理念第一次在迈入大学后来得这么真实。随着改革开放的推进,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高等教育机会公平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国家大力推行“勤工助学”“特困补助”和“减免学费”等资助措施,形成以政府投入为主体、以助学贷款为重点的包括奖、勤、贷、助、免为一体的学生经济资助体系,资助政策的宣传层次更为鲜明。学生贷款制度和助学金制度重点在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圈子中颇为关注。因为在“试运营”阶段国家政策聚焦教育公平,鼓励家庭经济困难的大学生充分享受资助措施,完成学业比家庭贫富差距更为重要,尤其是配套奖学金制度,所有大学生都有了冲刺的目标,不至于出现“旁观者”的现象。步入21世纪,高校资助育人体系臻至成熟,国家层出多种形式的资助政策,各高校也百花齐放,立志全面育人,在资助政策有效缓解困难学生经济压力的同时,积极构建心理资助、实践育人等育人平台,创新资助工作,实现对经济困难学生的封装管理。最终这些学生还是成为资助工作的主体对象,忽略了高校资助工作的整体性和辐射作用。

中共中央下发了16号文件,指出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要把解决思想问题和解决实际问题相结合,教育要想取得实际效果,就必须将教育和资助相融合,资助以教育为导向,资助是手段,育人是目标,这样才能实现最大效益,体现出真正的价值。文件精神发人深省,简单罗列了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的发展历程,不难看出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是资助和育人政策持续的唯一受益群体。而16号文件中明确了资助育人工作要以教育为导向,教育的实际效果不仅仅是全员育人,更是育全体人、育学生的终身发展。从学生进入大学校门,到学生离开学校步入社会,有关资助育人的宣传工作贯穿始终,解读过程是面向所有大学生的,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参与着资助育人工作的方方面面,影响是确切存在的。

二、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的宣传对大学生的影响体现

随着资助育人工作的实践和探索,高校纷纷完善资助育人体系的长效机制,人才培养水平有所提高。这样整体水平的提高固然有小范围受助群体的带动作用,宣传效应的整体受益面应该是重点贡献因素。没有工作的宣传,没有政策的解读,高校资助育人工作寸步难行。这样的宣传效应体现在意识和行动中,所以应该分析当前高校资助育人工作宣传机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科学把握资助育人宣传的内涵,由点及面开展育全员人、育全人工作。

(一)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的宣传模式探析

高校资助育人工作受全国资助管理中心的指导和管理,在高校外部,可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形成跨部门的资助育人专题小组,包括教育部门、民政部门和其他行政事业机构成员,聘请社会专家、企业家参与,立项和投入经费进行专题探讨和研究[3]。通过各部门的联动和协同,有助于从微观层面上提升资助工作的实效性,又从横向范围解决了资助育人工作的宣传问题,学生在进入大学之前可以“未见其人,先闻其声”,可以未雨绸缪制定计划,可以促进良性竞争,让大学机会变得更为宝贵。

高校资助育人工作是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高校学生工作部门主管资助育人工作,但不是“唱独角戏”,高校内部也存在着协同管理。资助、育人分而治之,宣传的侧重点自然不同。资助在于政策的解读,育人在于平台的建设,这种并列的宣传模式避免了工作的重复,更多的学生可以参与工作,却弱化了学生培养的连续性。值得一提的是,资助育人工作的网络化宣传管理弥补了“分而治之”的缺陷,从校、院、组织三个层级,推进资助育人工作的宣传,形成了良好的“宣传承包责任区”。一方面,资助育人工作彻底融入日常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中;另一方面,资助育人工作的反馈让宣传效应不至于石沉大海,可使学生参与资助育人工作的主人翁意识提高。

(二)资助育人工作中宣传效应的多维体现

按照马斯洛人本主义心理学的观点,人的需要有五个层次:(1)生理需要,即生存;(2)安全需要;(3)归属和爱的需要;(4)尊重的需要;(5)自我实现的需要。据世界银行专家对20世纪60年代以来教育收益率的研究表明,高等教育的个人收益明显高于社会一般收益率,接受过高等教育的人在社会上具有较为明显的优势,这种优势首先体现在高等教育可以为其带来较高的个人收益上。[4]纵观整个高校资助育人体系,资助育人工作基本上是按照马斯洛需求层次循序渐进开展的,脱离了传统的救济思想(生存需求),自我实现即是体现在个人的高收益率上,工作的宣传也可以根据需求层次产生不同的效果。

高校中未来拥有较高预期收益的人群不仅仅是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群体,所有大学生都是这类群体。从学生接到大学录取通知书那一刻起,关于资助育人政策的解读和宣传就在准大学生手中广泛传播。学前宣传的效果在于增加准大学生参加高等教育的信心,鼓励学生去广纳社会资源,为新起点大学生活做好物质准备和心理准备,缓解不少大学前焦虑症状,为大学适应性教育奠定基础。

前文提到,高校资助育人工作贯穿大学生的大学生活始末,多方位的宣传效应不仅仅在程序上引发全体学生的响应,更是在内涵上起到全面的效果。首先,高校在动员经济困难学生和申请困难认定方面的宣传极大地体现出集体意志。所有学生都能意识到资助资源是国家的和社会的,家庭经济困难也只是暂时的。日常监督和民主评议基本由非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负责宣传和组织,参与的过程就是他们体验给予帮助和珍惜资源的过程,对资助工作的认真负责也是对自己负责。其次,经济困难学生的自我解困意识的提高是在与非经济困难学生的比较中提升的。学习成效是动态的,经济状况亦不是一成不变的,实践育人的机会对大家来说是均等的,解困和勤工相互裨益。对于资助育人成效的宣传,那不是对社会弱势群体的界定,而是自强不息、艰苦奋发的典型,脚踏实地方能仰望星空。同样,所有学生都会意识到“落后就要被淘汰”的潜在危险。再者,高校资助育人工作的宣传不免会面对社会,社会的反馈也会对大学生产生一定的影响,就业的门槛不在于你初入大学校门的状态,在于你炼出来的是什么样的钢铁,家庭亦是如此,所谓掷地有声,应该就是这个道理。

总而言之,当高校在积极开辟资助育人途径的时候,我们应该思考如何将这些途径在大学生群体中宣传到位,营造以宣传为主体的资助育人运行方式,契合新时代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主题,让教育育人实践中真正受益的大学生越来越多。

参考文献:

[1]曲绍卫,刘晶. 当前我国高校助困与育人契合的实效性分析――基于全国11所高校大学生资助问卷调研[J].思想理论教育导刊,2012(11).

[2]黄建美,邹树梁. 高校资助育人创新视角:构建多为资助模式的路径探析[J].中国高教研究,2012(4).

[3]潘杨,武好明,王亚非. 构建高效学生资助育人长效机制[J].高效理论战线,2012(9).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9

【关键词】自考生,大学生,资助政策,现状

【摘要】让自考生享受大学生资助政策不仅关系到自考生群体自身的切身利益,更关系到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实现。这是我国发展高等教育的诉求,更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制度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制度,是穷国办大教育的有效形式,是世界上规模最大的教育形式。2007年,全国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在籍生人数达到2700万,46万余人取得了毕业证书。全国每31人中就有一名自考生[1],每180人中就有一人拥有自考毕业证书。为满足广大人民群众接受高等教育的需求、促进高等教育的发展,我国政府针对大学生群体出台了一系列的资助政策。同样是高等教育的主体,同样是以高校为载体进行学习的受教育者,大学生可以享受资助政策,而自考生却无法得到一视同仁的待遇,这是与教育公平相背离的。自考生作为自学考试制度的主体、社会的弱势群体,他们能否成才对构建具有中国特色的高等教育制度和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一、现状透视:尴尬的自考生群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及《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法律法规的有关精神,自考生应享受与在校大学生同等的待遇和公平的教育。然而,聚焦我国自考生群体的现状,其生活和学习环境陷入了尴尬的境界,主要表现在以下四方面:(一)生活环境边缘化生活环境边缘化是相对于主流的大学生群体而言,自考生成为被社会和高校忽略的特殊人群,他们在生活环境和居住条件上无法与普通高校的全日制大学生相提并论,无法获得与大学生较为一致的社会地位,成为了被边缘化的社会弱势群体。随着社会助学蔚然成风,绝大部分自考生和普通大学生一样能在大学校园中学习。然而,他们无法享受和大学生一样的住宿环境,有相当一部分自考生都居住在校园角落和周边环境较差的边缘地带,而这些居住区往往是社会底层人士集中的区域。杨风梅和豆小红(2006)的调查得知:自考大学生的住宿方式或是学校统一安排集体宿舍,或是和朋友、他人等合租校园周边较旧的居民房;住宿条件较为简陋,通常一间小房屋住3—9人,分上、下铺,人均住房面积仅为4—6平方米,房租为每人每月60—120元间,共用洗刷间、卫生间等公共设施。其生活方式很简单,生活条件差,一般在食堂或小吃店就餐,每餐消费为2-3元[2]。(二)就业待遇不公正20世纪80年代,自学考试的应考主体多为拥有稳定的工作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的在职人员,他们参考的目的是为工作需要奠定坚实的理论基础。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大批缺乏工作经验又希望尽快掌握专业技能的年轻人逐步占据自学考试的半壁江山。其中,高中毕业生所占比例达到了70%-80%[3],成为自学考试的主体。对此,国家采取让毕业后的自考生根据市场需求和个人意愿采取自行就业的方法。大多数自考生本身就是高考落榜者,在教育起跑线上便落后于普通高校全日制的大学生。在应聘的过程中,由于用人单位对自考的错误认识和观念误区,自考文凭遭到用人单位的质疑,自考生被其拒之门外。根据中国教育在线于2003年11月4日就自考生求职频频碰壁的原因展开调查的结果表明:仅有8.42%的人认为自考生能力确实不如统招生,66.64%的参与讨论的网友认为是由于用人单位对自考生存有偏见[4]。(三)报考公务员遭拒绝20世纪80、90年代时,国家公务员考试一直将自考生拒之于门外。2004年重庆市招考公务员时限制自考生报考的事件在当时更是引发了考生维权活动,并引起了中央电视台等媒体的广泛关注。2004年1月5日,重庆市人事局在媒体上刊登了2004年报考国家公务员候录库的简章明文要求,但只针对普通高校应届本科以上的毕业生。在重庆市公布的将近4000个公务员岗位中,明确标明只限“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有947个,而标明“国民教育系列文凭”的单位的往往都在郊区(县)。更有甚者,奉节和垫江两县在简章中注明“县级机关需国家承认的普通高校大专以上毕业,乡镇机关需国家承认的大专以上学历”。这样严苛和不平等的要求,无疑是人为地将自考毕业生划入次等,是对自考文凭的否决。(四)资助政策未惠及据全国考办2001年的抽样调查和靳希斌等人于2005年的调查显示:自考生中个人月收入在1000元以上者仅占6.8%,月收入在3000元以上者仅占9.8%[5]。由此可知,自考生中大多数人的经济地位较差,甚至有相当一部分是经济困难的学生,应享受大学生资助政策。《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第九条指出:“公民依法享有接受高等教育的权利。国家采取措施,帮助少数民族学生和经济困难的学生接受高等教育。”然而,纵观我国自建国以来的大学生资助政策,其资助对象的范围仅仅局限为高校全日制本专科(含高职、第二学士学位)在校生。作为高等教育的主体,极大一部分的自考生只因其是非高校本专科在校生,就被排除在资助对象的范围之外,而无法享受大学生资助政策。

二、立足公平:自考生应享受大学生资助政策

罗尔斯的正义原则指出公平是正义的第一要义和首要原则,在差异上应遵从机会均等和保护弱者的原则。基于此点,自考生也是大学生,应享有和在校大学生大致均等的教育机会和教育资源,以满足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诉求。借鉴国外大学生资助政策的经验,立足国家发展,作为社会弱势群体的自考生理应享受大学生资助政策。(一)他山之石:国外大学生资助政策概述迄今为止,全世界已有约60多个国家对贫困大学生进行资助[6]。目前,美国在“慈善”与“宗教”、“为了国家利益,资助贫寒学生,培养精英人才”;“人力资本投资”、“高等教育机会均等”、“扩大选择自由”以及“成本分担”的多元并存的资助理念指导下,由联邦政府、州政府、高等院校和慈善团体提供资助金,建立了包括奖学金、助学金、贷学金和校园工读金等资助形式的多层次混合资助模式。英国从2006年起改变了传统的高等教育预付费制度,推出了包括针对学生贷款、生活费助学金,针对生活费的学生贷款和奖学金的新的大学生资助制度。日本从20世纪80年代起改革了大学生教育资助制度,正式确立了由国家自治体和民间财团等设立的奖学金制度,其本质仍是一种贷款制度。从西方主要资本主义国家的大学生资助体系来看,其共性在于:首先,在指导理念上,遵循公平与效率的原则。其次,在资助主体上,都是以政府为主,同时吸纳了高校和民间团体。第三,在资助模式上,采取了以助学贷款和助学金为主的混合资助模式。第四,在资助程序上,都建立了一套较为严密合理的申请和审查程序。第五,带有奖励性和竞争性的资助形式,如奖学金,一般都面向全体学生。不同之处在于助学贷款对象的差异上,其中,美国助学贷款的资助对象为全体大学生;英国、新西兰和澳大利亚等国面向各个经济能力层次的大学生,并允许他们“先上学,后付费”;日本贷学金资助模式的资助对象首先是暂时有经济困难的学生群体[7];新加坡的资助对象非常广泛,涵盖了各年龄阶段和各种学校类型的学生。(二)应有之义:自考生应共享发展成果首先,让自考生享受大学生资助政策,是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举措。百年大计,教育为本。教育兴,则国运昌。自学考试制度是高等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自考生能否成才关系着和谐自考制度的构建,更关系着教育事业和社会的发展。让自考生享受大学生资助政策,是实践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坚持以自考生为本,就是要把自考生的利益作为自学考试的出发点和落脚点,不断提高自考生在大学生资助政策中的地位,通过经济手段来帮助贫困自考生,满足自考生的多方面需求和促进自考生的全面发展,从而优化我国人力资源结构、满足先进生产力发展的要求。其次,让自考生享受大学生资助政策,是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优化教育结构,促进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有效手段。让自考生享受大学生资助政策,能使家庭经济条件困难的自考生顺利接受高等教育、上得起学,有利于教育公平和社会公正的实现。第三,让自考生享受大学生资助政策,是切实履行公共财政职能,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必然要求。由于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是一种高等教育形式,自考生的学习内容属于高等教育内容的范畴,加之自考生的学习场所是以高校为载体,这使自考生被纳入高等教育对象的范畴之列。因而,自考生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过程可以被看作为接受高等教育的过程。高校在校生所接受的是高等教育,和自考生接受的教育属于同等层次的教育。让自考生享受大学生资助政策,能有效解决因社会助学不完善、大学生资助政策向高校在校生倾斜而引发的自考生无法得到平等待遇的为题,从而实现教育资源分配均等,推进我国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进程。

三、实现公平:自考生可享受大学生资助政策

吸收国外大学生资助体系的精髓,结合我国穷国办大教育的国情,让考生享受大学生资助政策,应从以下四方面入手:(一)拓宽资助范围,增加资助来源2008年,我国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的比重为3.48%[8],与1993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中就提出的财政性教育经费支出占GDP比重4%的目标仍有一段距离。由于我国资助体系是以政府为绝对的资助主体,因而政府不仅要大幅度增加财政投入,更要在拓宽资助面的同时,不断提高资助的奖助学金标准。基于政府对每位有需要的学生的资助资金投入较为有限,这就需要拓宽资助经费的筹集渠道。首先,政府应将自考生纳入大学生资助政策的对象之列,通过中央财政拨款以及企业和个人投资的方式来筹集资助资金,建立起由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分担经费的资助模式。其次,通过税收优惠政策鼓励社会企业团体、企事业单位与个人捐资助学,对助学单位可适当减税。第三,可尝试发行教育债券和教育,接受社会捐助,实行教育储蓄等多种方式建立自考生助学发展基金,将基金用于自考生的捐资助学和贷款。(二)采用混合模式,权衡资助比例自考生虽然以青年学生为主,但不乏在职人员。采用多元化的混合资助模式,能满足不同类型自考生的学习和生活需要。首先,要设计以助学金、助学贷款、勤工助学为主要内容的资助包,并以助学贷款为主要资助手段,以勤工助学和和助学金为重要补充形式。其次,按照自考生生源地平均收入水平与学习地平均生活水平等指标进行综合考虑,对不同的贫困自考生实施相应等级的资助。第三,主考学校和助学单位可为自考生提供免费学习的课程、在线免费学习、免费书籍和DVD等,让家庭经济困难的自考生也能顺利地接受教育。在权衡资助比例的问题上,首先应由国家和地方政府按比例来分担发放给自考生的奖助学金,并由国家下发大量资金,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经济状况和自考生需要来承担一部分奖助学金。其次,在不同的地区之间,奖助学金的分配比例也应该有所不同。特别是西部地区和农村,应该加大对该地区自考生的奖助学金的投入。最后,要合理划分奖学金、助学金和助学贷款等资助内容间的比例,以克服重“助贫”、轻“奖优”的倾向,让自考生摆脱对外界帮助的过分依赖,实现“自助”。(三)加强资格认证,提供法律保障在我国大学生资助政策中,资助对象主要指向高校贫困生,对于贫困生的界定仅仅为家庭经济困难者,并没有明确具体标准。在实际操作中,高校对贫困生的信息掌握不全,对贫困生的认定也产生了许多问题,例如贫困生证明是否真实、是否符合资助标准等。因而,在对自考生的资助条件进行认证时,应注意以下四点:第一,根据各地经济水平拟定具体的贫困生标准作为自考生资助资格的参考。第二,建立全国自考生诚信信息系统,包括具体的个人资料、家庭收入状况、社会背景、自考生学习、工作经历、就业去向、工资水平、还款能力和信用记录等。第三,不断加强自考生资助资格的认证力度,在各省建立专门的资助资格认证机构,在各主考学校成立专门的资助资格认证办公室;第四,先由主考学校进行初步审查,再交由省资助认证机构进行最终确认。第五,国家必须不断完善现有的资助政策,并建立起配套的资助法律体系,让自考生资助活动实现“有法可依”。政府、高校、助学单位和自考生要做到“有法必依”,即政府要依法行政、管理,学校要依法开展资助活动以及按时发放足额的资助金,助学单位在法律范围内开展助学,自考生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来享受资助。(四)完善贷款体系,强化管理服务目前,我国是以商业银行这种营利性机构负责助学贷款这种政策性贷款的经办和回收事宜,贷款回收方式也相对简单,主要由学生就读的大学所在城市的贷款银行负责回收。当学生毕业后到外地工作时,贷款银行便难与学生取得联系,加上没有全国的个人信用系统对贷款回收的支持,导致学生拖欠贷款现象屡有发生,还款率较低,不仅加重了商业银行的负担,还致使其不愿意提供贷款。我国国家助学贷款只有一种,年贷款额度约为6000元,不能完全满足贫困自考生学习成本、住宿费和生活费等方面的需要。国家助学贷款对于刚毕业的大学生,没有根据其具体工作情况拟定还款期,而是含糊其辞地让所有贷款学生毕业后视就业情况,在1至2年后开始还贷、6年内还清,既加重了部分经济负担重的学生的还款负担,也加大了回收贷款的难度。因此,要健全自考生贷款体系,首先,学习英美两国根据不同种类的助学贷款设定不同还款年限的做法,将还款年限一般设定在10年左右,最长可达25年。其次,在还款方式,要根据不同学生毕业后的具体收入情况,拟定不同的还款方案,设置与学生收入水平相符的还款率,以减轻学生的还款负担。第三,借鉴英国的贷款回收方式,应逐步实现由政策性银行来负责国家助学贷款的经办、贷款学生的账户维护以及同借款学生之间的通讯工作,建立专门的贷款税收公司,通过税务系统完成贷款回收工作。在还款过程中,将学生工资与还款挂钩,税务系统有权在学生工资发放前将一部分工资直接扣除,再由贷款税收公司打入贷款银行账户,以保证贷款回收率。

【参考文献】[1]广东深圳年自考毕业生相当于大学毕业人数.[EB/OL]./article/20060811/3203180.shtml.[2][4]吴家桂,王翠.高等教育自考生边缘化现象的审视与思考[J].江西教育学院学报(社会科学),2009(4):22-23.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10

我国对学生的资助政策由来已久,据记载可追溯到汉朝。但这一时期资助的对象主要是中央官学的学生,对接受高等教育的学生的资助,史料中几乎没有记载对接受初等教育的学生的资助。新中国成立后到20世纪90年代,政府和相关部门相继颁布了一系列有关学生资助的政策,但也很少涉及初等教育。直到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在全国推行九年义务教育时才出现了“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的资助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条款,国家才开始逐渐重视义务教育阶段的贫困学生的资助问题。

一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演变及取得的成效

1986年《义务教育法》颁布实施以来,我国的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资助政策,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1.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初建和缓慢发展期(1986~2000年)

1986年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在全国推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该法第十条规定,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它虽然没有指明“国家”是哪级政府,也没有给贫困学生带来多少实际的资助项目,但表明了国家对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儿童资助的积极态度。随后的《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却是一种比较消极的倾向,默许了收费的义务教育制度且严格限定了受资助学生的范围。20世纪90年代以后,义务教育阶段的学杂费、书本费以及各种教育乱收费不断增加,儿童因家庭贫困而失学的问题更加突出。1995 年,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关于健全中小学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要求各地方政府健全助学金制度,规定了助学金发放的范围、享受助学金的条件和经费来源以及助学金的管理等。但助学金发放范围仍然较窄,且对经费来源表述不清。1997年10月,原国家教委和财政部制定《国家贫困地区义务教育助学金实施办法》,中央政府开始在财政上直接拨款资助贫困儿童入学。该办法与以前的文件相比,有了一些实质性内容,对实施范围、受助对象和条件、补助标准和用途以及评定办法和资金管理都做出了规定。根据全国统计数据,2000年的助学金总额为:小学11926.9万元,按学生平均杂费76元,能资助156.9万人的学杂费,资助比例为1.2%;初中12418.9万元,按学生平均学杂费101元,可资助123.0万人的学杂费,资助比例为2%。总体来说,这一时期义务教育阶段的学生资助还没有引起有关部门的足够重视,政府提供的义务教育资助资金比较少,政策发展缓慢,取得的成效甚微。

2.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快速发展期(2000年以后)

2001年国务院《国务院关于基础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决定》,规定从2001年开始,对贫困地区家庭经济困难的中小学生进行免费提供教科书制度的试点,为农村困难学生提供免费教科书。同年,教育部、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又联合《关于落实和完善中小学贫困学生助学金制度的通知》开始提出“两免一补”的资助模式。2004年,教育部、财政部又制定《对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工作暂行管理办法》,中央财政设立专项资金,为中西部部分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免费提供教科书。并提出到2007年,争取全国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2005年,国务院《关于深化农村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改革的通知》,确定了中央和地方政府在“两免一补”资金上的分担比例。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实施,对基本形成的义务教育贫困学生资助制度进行了法律上的确认。至此,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制度得以正式确立。2010年以来,政府又连续两次上调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生活费补助标准,年平均补助标准小学从500元提高到1000元,初中从750元提高到1250元。2011年,全国共有1.33亿义务教育阶段学生享受国家免费教科书,受助学生约占义务教育阶段学生总数的87%;1568万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得到生活补助,占寄宿生总人数的47.2%,补助金额超过140亿元。从2011年秋季学期起,在集中连片特困地区又实施了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由此可见,这一时期,我国的义务教育贫困学生资助政策越来越完善,资助范围进一步扩大,资助标准进一步提高,由最初的帮助极少数贫困学生就学到免学杂费、书本费、补助住宿生生活费到改善学生营养状况。

二 当前我国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我国已全面免除了城市和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学杂费,免除农村学生和城市困难学生的教科书费,并对家庭经济困难的寄宿生补助生活费。这些政策基本保障了适龄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但是对于经济困难的学生而言,这些政策还不能完全保障他们在校期间的正常学习和生活,如在就餐、住宿、交通、医疗等方面的支出,这就对我国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大致还存在以下问题:

1.覆盖范围还不够大,部分贫困学生仍难以享受资助

由于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在中西部地区“两免一补”政策还不能惠及到所有接受义务教育的贫困学生。且资助政策对流动人口子女和民办学校学生的关照不够,虽然有政策规定“进城务工子女在城市接受义务教育的,与所在地学生享有同等政策”,但从全国各地的实际情况来看,还有很多这类儿童没有享受到应有的资助。虽然资助政策没有把在民办学校接受教育的学生排除在外,但大部分地区都只将资助限定在公办学校就学的学生,即使能够享受到资助也不能与公办学校学生享有同等待遇。这些都表明,现阶段我国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范围还有待进一步扩大。

2.资助力度薄弱、方式单一

有学者对我国民族地区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的需求进行了分析,发现除了寄宿生生活费之外,文具、课外辅导材料等学习用具和交通费都成为他们入学的主要负担。而我国现阶段对义务教育学生的资助以免费提供教科书,补助寄宿生生活费为主,从2011年起国家和地方政府也开始为部分学生提供免费午餐,但资助方式仍显得单一。资助对象也主要是对学生个人而对学生家庭的资助很少提及。学校布局调整后,一些家庭需要支付额外的住宿费、伙食费、生活费、交通费等,一些农村家庭还被迫进城为孩子租房,这些都增加了就学的边际成本,加重了家庭的负担。由于学生就学的“隐性成本”的提高,学生所获资助就显得有些杯水车薪。有研究指出,随着学校布局调整政策的加强,可能会有更多的学生因为家庭贫困无力支付教育费用而辍学。同时,与国外相比在学习用具、医疗和保险等方面的资助,还存在较大差距,缺乏相应的资助政策。

3.资助标准不清,贫困生甄别困难

由于资助政策多是针对贫困生的,因此就产生了贫困生的甄别问题。但我国很多资助政策对“贫困”都没有做太多的界定,即使有规定,也由于大部分农村家庭的收入没有记录,而加大了甄别贫困生的难度。在同一个地区,家庭之间的收入差别并不明显,特别是在偏远的贫困地区,大部分家庭处于贫困状态,对受助学生的确定难度很大。现行制度规定,乡镇、村委会、学校共同参与资助工作,确定资助名单,但在实际操作中也主要是通过老师走访和村委会的协助来确定资助名单。但由于学生多,教师工作量大,最后主要还是以学生的学习成绩来确定资助名单,这样成绩不好、家庭贫困的学生就得不到资助。除以上问题之外,在一些地方还出现了学校收入减少、补助资金被挪用等问题。

三 完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制度的建议

通过对近几年我国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学生资助政策的文本分析以及总结各地在实施资助政策的过程中的经验教训,笔者认为要进一步完善义务教育学生资助政策就必须完善和细化实施办法将政策法制化、制度化,建立义务教育学生资助制度保障体系。针对上述问题,今后需要在以下几方面加强改革。

1.建立科学高效的资金拨付机制,加强资金监管

首先,要建立义务教育学生资助资金由国家、省和县按比例分担的机制,在贫困地区要提高中央和省级政府的分担比例。其次,具体受资助人的确定要由乡镇、村委会和居委会负责,由学生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核实,并公布受资助名单接受村民监督。乡镇、社区把资助名单上报到县级政府汇总,报省级政府备案,为受资助人办理资助卡,直接把补助资金发到学生卡里。最后,各级政府和教育部门要对学生补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加强监督,发现问题要严厉查处,确保补助金落实到位。此外,村、居委会和民政、教育部门对受助对象家庭收入变化和毕业情况要跟踪反映,避免经济不困难的儿童和已经毕业的儿童继续享受资助。

2.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将流动儿童和民办学校学生真正纳入资助范围

我国现阶段流入城市上学的农村义务教育儿童有近千万,而且相当一部分儿童在民办学校就读,他们的学习和生活状况堪忧,他们急需得到资助。但很多地方在实际的政策执行过程中,并没有将他们纳入资助体系。要改变目前的现状真正把民办学校学生和流动儿童纳入资助范围,政府就要加大财政投入力度,在贫困地区还要加强中央的转移支付力度。同时,还需要人们转变观念将公办教育和民办教育一视同仁,从学生权利出发支持财政资助民办教育学生。

资助政策助我成才范文11

关键词: 高职院校 贫困生 资助育人

随着国家对高职教育重视加大,职业教育在整个教育领域的地位日益提高。但我们应看到,国家对高职教育的投入力度远远跟不上规模扩大速度。高校贫困生比例呈逐年上升之势,很多院校都存在贫困生数量较多现象,关注并扶助这些贫困大学生的健康成才已成为高职院校教育教学的重要内容之一。

1.当前高职院校贫困生的主要资助方式

经教育、财政等有关部门的艰苦探索和高职院校等各方面的共同努力,目前我国已经基本建立起多元化资助贫困家庭学生的政策体系。

1.1奖学金资助。

它是资助政策中一项主要内容,也是能大力度解决贫困生经济困难的最有效方法之一。

1.2国家助学贷款。

既能解决求学者接受高等教育期间的学费需要,又可以在他毕业后利用其较高收入中的一部分偿还国家和社会为其负担的教育费用,有助于实现成本投入与教育产出之间的平衡。

1.3国家助学金。

属于直接资助,是贫困生的主要资助方式之一。

1.4勤工俭学。

属于间接资助,学校通过开拓一些勤工助学岗位,增强学生劳动意识,使学生获得一定的经济收入。

1.5减免学费。

贫困学生无法缴纳学费,学校给予一定的学费减免。

2.当前高职院校贫困生资助体系中存在的问题

随着高等教育发展,高校贫困生群体越来越大,加之实际操作过程中环节过多,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2.1贫困认定难统一。

国家助学金是资助项目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但在资助过程中由于贫困认定工作缺少统一尺度,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往往出现一些不协调现象。

(1)同学相互比穷。实际工作中,往往是资助面更广,申请人比分配名额多,于是申请同学纷纷互相哭诉、比穷。

(2)老师直接确定。有的老师自认为对同学的家庭情况了如指掌,根据名额多少,自行确定名单。

(3)依据证明材料确定。开展助学工作时,所有申请资助的同学都要上交加盖当地民政部门公章的《家庭情况调查表》。按说这种方法很有说服力,但是“聪明”的家长会把调查表填在贫困线下,而当地部门睁只眼闭只睁加盖公章,一起蒙国家的钱。

2.2育人功能不突出。

一定程度上,一些高校存在对资助体系的功能认识不足,对受助学生的激励教育不够等问题。资助体系不仅具有经济功能,更重要的是具有不可忽视的教育功能。比如,把助学金无条件地发放给贫困生,很容易造成学生“等、靠、要”的依赖心理,导致自立能力降低;在勤工助学方面,只单方面为学生提供经济利益,忘记在这一制度中渗入激励学生自觉提高自身素质的成分;对于因各种原因导致的学生不愿意归还国家助学贷款的行为侧面反映部分学生诚信意识不强。总之,各类奖助学金对促进学生全面成才的效用没有很好地体现出来。

3.完善资助体系,使资助和育人相结合。

学生资助工作通过各级资助部门有针对性的思想道德教育让学生的精神境界得到提升,促进学生身心健康成长,为他们将来发展起到巨大推动作用。为此,各级资助管理部门要把“育人”作为学生资助工作的重点。

3.1育人工作要有组织性。

首先,作为资助管理部门,应高度重视资助育人工作,积极召开资助培训工作,宣传相关资助政策,规范操作规程,强化育人意识。

其次,对于学校,资助育人是工作职责所在。资助工作可能涉及教务、财务等部门,需要加强统一领导,协调管理,密切配合,使育人成为每一环节工作人员共同的责任。

3.2育人工作要有严肃性。

国家资助工作体系的建立体现了教育公平,是创建和谐社会的重要内容。部分学校及资助管理人员把资助工作简单化为“金钱资助”,认为资助工作就是把国家、学校的相关资助费用提供给家庭经济状况较差的学生,其他一概不管,从而违背资助育人的初衷。殊不知,简单的金钱资助只能解决受资助学生表面的困难,并未从根本上解决贫困生的内在需求,不但达不到育人目的,反而使受助学生产生依赖思想,对社会造成恶劣影响。因此,各级资助部门一定要在思想上高度重视,政策上准确把握,认定上严格把关,育人上目的明确,充分体现资助工作的严肃性。

3.3育人工作要有科学性。

据调查,有些资助管理部门在确认及资金发放等前期资助工作中能严格执行国家政策,但后期跟踪及育人管理严重缺失。如某些学生在学年中无论学习还是考勤表现都非常差,但由于具备家庭困难条件,第二年仍然接受国家资助。为此学校要建立适合本校的既科学又行之有效的资助体系。

(1)对符合国家政策的家庭困难学生严格按标准认定、上报、下发,这本身就是对受助学生进行的“照章办事,遵循原则”的良好教育。

(2)对于不符合条件又确实困难的学生,学校不能把这部分困难学生强行加入享受国家助学金的范畴。否则这些学生虽然经济上受到资助,但让他们受到“不诚实”的不良教育。

(3)对每学年受资助学生进行档案管理跟踪,及时了解记录他们的成长轨迹。对不求上进、违规违纪的学生,在下一学年不予认定推荐。经教育有所进步的,方可在班主任、教学处审核推荐下按政策执行。

3.4育人方法要有多样性。

以资助育人为主题的教育,学校要准确了解受资助对象的思想现状,以确定育人需求,才能进行针对性教育。面向不同受助学生,进行行为养成、自尊自爱、诚实守信、感恩回报、爱心传承等教育。这些教育落实时不应是生硬地强加于人,而应寻求适合时机,在自然中达到“润物细无声”的教育效果。

(1)通过教育、帮扶等方法,强化受助学生克服困难和成长成才的信心。

(2)开展资助政策体系宣传的同时,特别注重对学生的示范教育,选取有教育意义的人物典型,通过网络、橱窗、班会学习讨论等渠道加强宣传,充分发挥他们在全体学生中的模范教育作用。

(3)通过资助反馈引导,树立学生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教育他们正确认识贫困。

(4)通过开展党团组织生活、学生社团生活、班会、演讲比赛等活动,对学生进行诚信、感恩等主题教育。

(5)通过参加社会公益活动,深入社区、走向社会,做自己力所能及的事,播撒爱心,回报社会。

(6)利用勤工俭学活动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总之,学生资助工作是一项系统工程,扶助贫困学生成才已经成为新时期各高校一项重要任务。不仅关系贫困大学生的健康成长与能否顺利完成学业,还直接关系党的全面育人方针的实现。实践证明,只要我们开阔思路,转变观念,广开学生资助渠道,就有可能有效解决贫困生问题,并积极引导他们成为高质量的合格人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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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的联邦政府对于符合联邦政府的政策要求,适应国家需要的公、私立大学都给予资助。就资助的形式来看,联邦政府主要通过学生财政资助和研究资助两种形式发挥其积极作用。所谓学生财政资助,是指通过向学生提供贷款和津贴,资助适龄青年入学,以期达到教育机会均等,促进教育大众化、民主化发展;研究资助根据“同行评价”,采取“卓越质量”“公平竞争”原则,在市场的作用下以直接拨款或签订研究合同的手段进行。此外,州政府还通过赠地、减免税收、免除公债等方式来支持私立高校的发展。

二、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政策分析

1.立法政策。进入20世纪70年代,日本先后颁布实施的《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和《私立学校振兴助成法》,则明确了国家和政府对私立高等教育财政资助的基本原则和基本政策,这在帮助私立高校摆脱“经费危机”“质量危机”,充分发挥私立高等教育专门人才培养的经济功能的同时,更为实现其高等教育大众化,促进私立高等教育大发展做出了贡献。除了中央政府,日本地方当局也有立法权。日本教育法规是中央立法和地方立法相结合的产物,数量多,覆盖面广,形成了严整、完备和系统的私立高等教育立法体系。

2.管理政策。日本对私立高等教育实行的是中央集权归口管理,私立高校全部归文部省直接管辖,文部省高等教育局除专门设有私学部外,还设有私立大学审议会,作为国家管理私立高等教育的参谋咨询机构。日本强调实行“法律行政”,《私立学校法》等法律授权文部省和地方政府决定批准和取消私立教育机构,以及某一公众团体是否有资格建立和运行私立高等教育机构,但同时又规定文部大臣在批准新设私立大学和下达关闭私立大学的命令时,必须事先听取咨询机构———大学设置审议会的意见,否则视为非法。这对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管理形成制约。

3.资助政策。日本政府原先对私立高校主要是提供税收优惠、低息贷款和向学生提供贷款及奖学金等,实行的是间接资助。日本对私立高校的资助通过文部省专设的私学振兴财团进行,主要以一般资助、特别资助和科研设施设备资助三种形式拨付资金。一般资助按教职员数、学生数等教育教学情况给予资助;特别资助是在一般资助的基础上,根据各校的教育工作、科研发展水平给予数量相差悬殊的经费资助,愈是名牌大学资助愈多;科研设施设备资助是对教育与科研设施设备更新的资助,以帮助各私立高校引进尖端的科研设施设备,加强私立高校的高科技研究。

三、发达国家私立高等教育政策对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政策发展的启示

1.注重通过立法的形式确定私立高等教育在整个高等教育体系中的地位。用法律的威严来实施国家私学政策,以达成发展和管理私立高等教育的目的,是美国和日本重视运用的主要手段之一,也应成为我国的必然选择。在加强我国民办高等教育有关立法政策的同时,有必要强化法律文本的可操作性和可变性,注重法律规范体系的系统性和完整性,强化成文法,加强不成文法(判例法),以提高国家、政府和民办高校的法律意识,营造一个健全的法制化环境。更重要的是,基于法律规定的条文并不等于在实践中兑现,还需要加强执法和监督落实,严格依法治教。

2.明确政府的行政管理职能权限,健全民办高等教育内部管理制度,做到政府对民办高等教育实施公共管理和民办高校依法自主管理的有机结合。一是通过制定法律法规对民办高校设立、组织和运作进行“合法性管理”,如对民办学基本条件的审批、对办学经费的审计、对法律责任的追究等;二是通过提供无偿办学用地、低息贷款、经费资助、法律援助、信息服务等拓展“服务性管理”;三是积极培育社会中介组织机构参与对民办高校的“合理性管理”,如开展对学校规模、学术水平、教育教学质量等的评估,强化民办高校自我检查、自我评估意识和行为。

3.在美国和日本,私立高校和公立高校一样被看作是不可替代的社会资源,对私立高校的资助被看作是政府的责任和义务。更具有普遍意义的是,美国和日本私立高等教育的发展还表明,在经济发展的早期阶段,私立高校主要靠收费维持,当经济发展起来以后,政府资助则成为私立高校经费的主要来源。因此,我国政府完全有必要在更多地借助市场机制发展民办高等教育的同时,强化资助行为;同时,适当引入竞争机制、多渠道筹措教育经费,这都将有助于提高民办高等教育质量、促进教育机会均等和减轻民办高校财政压力,进而促进我国民办高等教育的健康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