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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

时间:2022-05-21 10:17:00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1

【内容提要】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是检察权的重要组成部分,有其特定的概念、性质、特征、要素和程序性规定,预防调查的目的在于提出有效预防对策,作为一种独立的工作方法,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基础工作,有必要建立健全相应的程序和制度,实现规范运作,充分发挥其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在价值。

预防调查是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项基础性工作,是检察预防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调查活动不仅具有必要性也具有可行性。笔者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务暨检察理论研究的目的出发,通过探究预防调查活动的规律性和法理支撑,期望能对推动我国预防职务犯罪的立法进程,完善中国特色的检察预防制度有所裨益。

一、职务犯罪预防权是检察权应有之义,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是职务犯罪预防权的重要组成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通过执法,教育公民忠于社会主义祖国,自觉地遵守宪法和法律,积极同违法行为做斗争。说明检察机关行使检察权的目的,从根本上说就是为了预防和减少犯罪案件的发生。最高人民检察院要求检察机关要结合检察职能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并在全国检察系统成立职务犯罪预防部门专门负责此项工作,也说明检察权的行使与职务犯罪预防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职务犯罪预防权是就其实质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延伸,是检察机关在履行职务犯罪侦查权、诉讼监督权、行政执法监督权过程中的一种派生权力,职务犯罪预防作为检察机关一项重要业务工作, 就是要立足检察职能结合办案,发现职务犯罪得逞的体制、机制和制度漏洞,深入研究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形成规律,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职务犯罪。职务犯罪预防权由三种基本权力组成: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检察建议权和宣传教育咨询权。<<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第七条至第十三条用七个条文规定了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权(以下简称预防调查权)的性质、要素和内容。预防调查权的主体是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可以根据需要,单独或者联合有关行业、部门、单位进行。上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可以定期提出专题调查要求,组织下级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部门开展调查。调查对象是围绕可能引发职务犯罪的隐患、非规范职务行为,以及职务犯罪衍化的宏观和微观因素开展预防调查。调查内容是定期对职务犯罪发案情况和典型案例进行分析。查明个案原因、症结,把握类案特点、规律,研究区域、行业职务犯罪状况,了解变化趋势。调查方法是开展犯罪分析,应当查阅有关案件卷宗、档案,向有关单位、人员了解情况,旁听案件的法庭审理,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专家和专业人员参与。调查结果是预防调查结束后应当提交调查报告,并依据调查结果提出和制订预防措施。在预防调查中,应当注意发现并依照规定作好职务犯罪线索移送等工作。应当就犯罪分析结果提出书面报告并向侦查部门通报。对犯罪分析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当及时向检察长报告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预防调查权依附于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但具有相对独立性,主动性、置前性和效果的间接性

作为职务犯罪预防权的主要实现形式,预防调查权的职权基础是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预防调查活动不能脱离检察机关的职务犯罪侦查活动和诉讼监督活动。预防调查活动的法律监督职能主要体现为立足检察职能开展预防调查,便于监视职权运行状态,及时发现权力运行过程中的失序及原因,以便提出检察建议,开展宣教咨询,通过对权力的程序性和实体性的跟踪监督保证权力干净高效运行。但预防调查权的依附也是有条件的,其行使主体是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而不是侦查、公诉等办案部门。预防调查权也不具有相关的强制措施,也不能对预防对象产生实体影响,而是通过启动检察建议启动纠错机制间接作用于预防对象。<<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对预防调查权的相对性作了强调,将其与其它检察职能相对分离并专门授权给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行使。预防调查作为一种独立的工作 方法有别于初查、侦查阶段的犯罪调查,预防调查的启动不以接受举报或者申请为条件,不以事后查究和处分某种违法犯罪行为为目的,而是一种通过开展调查,发现犯罪隐患,发出检察建议,预防职务犯罪的发生,同时对调查中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线索移交侦查部门处理。因此预防调查是一种建设性工作而非办案程序,只要有开展预防调查的必要,经过内部立项审批程序就可以主动进行。预防调查是实施预防行动的前置阶段,准确制订预防方案,有针对性地实施预防行动,获取预期的预防效果,都必须要以预防调查的质量为基础。特别是检察建议与预防对策是否切实可行,关键取决于预防调查的质量。仅有调查质量还是不够的,预防调查效力的发挥必须通过预防对象内部的制约、纠错机制得以实现,预防调查效果的间接性就要求检察机关要充分运用调查结果,适时发出口头或书面检察建议,帮助预防对象建立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机制,而这才是预防调查的最终目的。<<规则>>对预防调查权的规定还需要预防实践的丰富和发展,建议高检院职务犯罪预防厅领导对预防调查权不断总结完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应在起草<<预防职务犯罪法>>中列入预防调查权,使检察预防调查工作有明确的国家法律依据。

三、预防调查权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程序性权力,其运作过程包括立项审批、移送管辖、作出结论和跟踪反馈等操作程序

预防调查不同于职务犯罪初查、侦查,也有别于普通的调查研究,它是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一项专业性工作,有严格的程序性规定,最终目的在于查明职务犯罪原因,发现职务犯罪隐患,提出有针对性的预防对策,实现遏制和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为了保证预防调查的实施,应当实行立项审批。在实践中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实行项目管理制度,预防调查作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一个子项目由项目承办人每年提出调查项目,报部门领导及 主管检察长审批后立项。预防调查主要有三种类型:个案调查、类案调查和专项调查。预防人员每年每年根据拟开展调查的类型提出调查意向,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进一步明确调查目的、内容、形式、范围、费用等基本要素;预防人员将可行性研究报告呈报预防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报主管检察长审批,经主管检察长同意并发出明确的书面指令,预防人员根据签批的文件开展调查研究;对重要的预防调查如大型社会性调查、涉外性调查等社会影响大的项目应报上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备案审查,上级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在备案审查中发现不应立项而立项的,或者应当立项而未立项的,可以指令下级纠正。实践中预防调查与纪检监察和职务犯罪侦查常常存在衔接关系,必然涉及移送管辖。预防部门在开展预防调查活动中收到举报材料或自行发现涉嫌违法或职务犯罪线索,应当参照控告申诉检察职能中的线索分流和归口承办制度,对于应当由其他机关或本院职能部门管辖的案件或事项,应当制作移送函,报经职务犯罪预防部门领导及主管检察长审批后将相关材料和调查结论一并移送管辖。预防调查的结论和成果,除用于对策分析和资料备份外,还用于提出检察建议。预防部门要根据预防调查制作检察建议,对外送达并跟踪反馈,收集信息,保证预防调查效果的充分实现。

四、预防调查权的实体性权力是讯问询问权、调阅案卷权和社会调查权

预防部门及预防人员开展预防调查应按照审批,制定调查方案,收集相关资料,拟写调查报告,运用调查报告及跟踪反馈等程序进行。在预防调查过程中,可以进行询问、查询、座谈、调取有关材料,也可以商请有关部门进行审核、勘验、鉴定。其别要强调预防调查权的三项主要实体性权力。一是讯问询问权。职务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和动机的剖析必须通过与其进行面对面交流才能了解,其犯罪的主观原因及演变规律还需要通过其亲友及单位同事、领导的口述才能清楚,因此预防调查工作需要借助职务犯罪侦查部门的讯问询问权,才能探究到职务犯罪嫌疑人的深层次犯罪心理,才能制订出更有效的预防对策。所以在检察系统内应赋予职务犯罪预防部门的讯问询问权,预防人员在案件进行到适当阶段,如办案后期证据比较稳定的情况下,以书面请示的形式征得办案人员同意并经检察长审批同意后,可以接触犯罪嫌疑人及有关知情人,制作调查笔录,进行犯罪分析。二是调阅案卷权。预防人员进行个案和类案调查,必须要查阅相关案件卷宗,如果是已结案,可以通过内部程序直接到检察机关档案部门调阅;如果是未结案,涉及案件保密,预防人员应以调阅函的书面形式征得办案人员同意并报经检察长同意,同时保守国家秘密,如果发生泄密等不利于案件查办的情况,应查明事实追究预防人员责任。三是社会调查权。对一些大型社会调查项目,如承担部级或省市级重点课题,预防人员应积极参与,可以牵头组织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组成专门调查组联合调查,或开展规模调查,可以和专业的调查机构或知名专家合作,在一定区域内社会预防网络资源对某类群体、现象、事件等进行社会调查,或进行涉外调查,根据<<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等国际预防性文件的规定与外国专家学者选择国际性重大课题开展联合调查。预防人员开展社会调查要经过检察长同意并报上级检察院备案审查,同时要积极争取本院和上级院的资金和人力资源的支持。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2

第一条为了预防职务犯罪,推进廉政建设,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职务犯罪,是指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和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第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都有预防职务犯罪的义务,每个公民都有参与预防职务犯罪的权利。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坚持单位内部预防、职能机关专门预防和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省、设区的市、县(市、区)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负责预防职务犯罪协调机构的日常工作。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管理、生产和经营秩序。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以属地管理为主,级别管理为辅。

第八条预防职务犯罪专项经费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预算。

第二章预防职责

第九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依法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的工作计划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在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发现涉嫌职务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

(三)对下级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检查、指导;

(四)接受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指导,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五)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实行领导责任制。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明确有关内设部门承担本行业或者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检察、审判、公安、监察、审计等国家机关应当依据自身职能履行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预防职务犯罪的职责。

第十二条检察机关应当结合法律监督职能开展以下工作:

(一)结合查办案件,指导和配合发案单位进行个案预防;

(二)结合类案分析,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在重点行业和领域进行系统预防;

(三)结合公共投资建设的重点工程和大型设备采购招标投标、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转让、政府集中采购等重点项目,指导和配合有关机关、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预防;

(四)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调查研究,提出预防对策和建议;

(五)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六)依法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审判机关通过刑事审判工作,依法惩处职务犯罪分子,发挥审判活动的教育作用,对公民进行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

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结合侦查职能,提出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和建议,指导和配合有关单位做好预防工作,开展预防有关职务犯罪的教育、宣传和咨询。

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履行监察职责,会同有关机关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履行预防职务犯罪职责情况进行监督;通过查处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渎职等违法失职行为,教育国家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

第十六条审计机关应当依法履行审计监督职责,对其他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重点建设项目预决算及领导干部经济责任等进行审计,并依法公开审计结果;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提出纠正意见。

第十七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不得、、,不得从事下列行为:

(一)在招聘、录用或者选拔任用国家工作人员过程中收受礼金或者谋取私利;

(二)在行使行政许可权和政府采购、分配使用资金过程中为个人和单位谋取私利;

(三)利用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干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履行职责;

(四)收受与其行使职权有关系的单位和个人的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贵重物品和其他可能影响其公正履行职责的利益;

(五)利用职权要求有关单位给自己的配偶、子女、亲友贷款、拨款、借款或者提供担保;

(六)利用职权为配偶、子女及其他亲属经商办企业提供便利和优惠条件;

(七)其他利用职权实施的违法行为。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八条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应当坚持全面教育与重点教育相结合,完善制度,健全机制;法制宣传教育应当把预防职务犯罪作为重要内容。

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领导岗位、关键岗位、重要部门和重点行业的人员进行重点教育。

有关机关或者单位应当对新招录的人员和拟任科级以上领导职务的人员,进行预防职务犯罪的岗位培训。

大中专院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为法制教育的内容。鼓励有关教学、研究机构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对策研究,提出改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意见。

各类干部培训学校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监狱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教育。

第十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应当完善行政管理体制,依法规范行政行为,采取以下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实行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接受社会监督;

(二)依法执行行政许可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实行行政执法责任制;

(三)加强对财政预算资金、国债资金、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社保资金和其他资金收支情况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财务管理的审计监督;

(四)对市政、水利、交通、电力、通讯等公共投资建设项目、政府采购、经营性土地使用权出让和产权交易等依法实行招标投标或者拍卖;

(五)对人事、财政、行政审批、资金项目管理等工作中容易发生职务犯罪的岗位加强监督,并定期交流或者轮岗。

第二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市政、水利、交通、电力等工程建设领域和政府采购、药品采购等市场建立行贿档案查询系统,依法实行廉洁准入、退出制度和失信惩罚制度。

第二十一条司法机关在履行侦查、检察、审判等职能时,应当遵循法定权限和程序,公开职权范围、办案程序、投诉途径等事项,规范司法行为,实行执法责任制和错案责任追究制,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二条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应当完善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制度,实行重大事务、财务公开,健全和规范财务监督管理制度,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二十三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

第二十四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建立职务犯罪预警机制,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应当及时采取改进措施。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在自查过程中,发现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可以向检察机关提出咨询,检察机关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实际要求,为其提供免费及保密的预防职务犯罪的咨询服务和防范建议。

第二十五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廉政责任制和工作计划,与其他工作一并实行考核。

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相关负责人在进行年度述职时,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作为组成部分,接受群众评议。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针对存在职务犯罪隐患的单位和部门,应当及时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并督促被建议单位和部门限期整改。

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采用书面形式送达被建议单位,同时可以抄送其上级机关或主管部门。

有关单位在接到建议后,应当及时整改,并在3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的机关或者部门反馈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公民通过反映、控告和举报等途径,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的履行职务活动进行监督,向有关单位提出批评和建议。

有关单位对反映、控告、举报应当依照规定及时受理,并为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有功的,应当予以表彰奖励。

有关单位应当依法保护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反映人、控告人、举报人。

第二十八条新闻媒体对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职务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九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就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有关单位提出意见和建议,对不制定或者不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和措施的单位提出批评,并向其上级机关、主管部门或者检察机关反映。

有关行政机关或者检察机关应当及时向有关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答复处理情况。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违反本条例有关规定,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具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由上级机关或者主管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尚不构成犯罪的,由监察机关或者有关部门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履行预防职责,致使本单位人员在其任期内三人以上或者三次以上出现严重职务违法行为的;

(二)不依法查处或者不依法协助查处职务违法行为,对涉嫌重大违法的案件不及时报告上级主管机关或者监察部门,对涉嫌职务犯罪的案件不及时移送司法机关或瞒案不报、压案不查、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的;

(三)拒绝接受和配合有关国家机关的监督和指导,不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的;

(四)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任用或者聘用因职务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担任机关领导职务、法定代表人、财务主管、财务总监和会计的;

(五)接到检察、司法、监察、审计建议后,无正当理由拒不整改的;

(六)干扰或者妨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

(七)对举报人、控告人、反映人实施打击报复或者不依法保护致使其遭受打击报复的;

(八)向被反映人、被控告人、被举报人通风报信的;

(九)妨碍新闻媒体舆论监督的;(十)其他严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因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严重失误、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社会影响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依照本条例从事监督、检查和指导预防职务犯罪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泄露国家秘密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3

一、 立足长远,放眼全区,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区委和区政府反腐败斗争的总体工作格局,成为区委、区人大和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自觉行为

1、 实事求是,准确定向。盐田新区所辖范围小、经济发展相对滞后、机构高度精简、公务员数量较少、岗位新、职务犯罪发案率比较低,而且盐田地区职务犯罪案件近十年来平均每年只办理十件左右。面对这种情况,院党组决定把我院反贪法检部门的工作重点转移到职务犯罪预防上来,全院各业务科室都要把预防工作融入本科室业务工作中,开动脑筋,想方设法搞好预防工作;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要面向全区,侧重于区内国有企业;一把手亲自抓预防,设立预防科,配备精干力量,使我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有一个较高的起点,工作也逐步有了成效。

2、方案配套,制度先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对我们来说是一个新的课题,又无系统的方法可参照,如何认识这项工作,掌握预防方法,既吸取成功经验又有所创新,并符合我区实际情况,是制定工作方案的难点。为使方案切实可行,我们查阅了大量有关专业书籍,参考市院预防处等有关单位的做法,几经修改和征求意见,于九八年九月出台了《盐田区人民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案》以及与之配套的具体实施细则,前者具有全局性和指导性,后者具有实践性和可操作性。此外,我们还借鉴香港廉政公署现行的方法,通过各种途径物色人选,分别从审计、建筑、证券等行业聘请了专业人士7人,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咨询委员会,作为我院预防工作的参谋、参议机构,并制定了《预防职务犯罪咨询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规范委员会的工作程序和方法,以帮助提高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3、区委重视,机构落实。建院伊始,邹运生检察长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设想写入了我院在区人大一届二次会议上的工作报告中,并向区委领导做了专题报告,从理论到实践两方面论证了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还主动上门请人大代表对我院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意见和建议,引起了区人大、区委和区政府领导的高度重视,区委副书记、区长吕锐锋在区委工作会议上指出:“区检察院搞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是保护干部、爱护干部的举措,区委当然要支持”。区委于98年9月7日成立预防职务犯罪领导小组,同意区检察院的《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方案》,并批转到镇、街道办事处和区直各部门、单位执行,从一九九九年起,预防工作所需经费单列,纳入区年度财政预算内。由于区委政治上重视、财力上支持,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很快在全区范围内开展起来,并被纳入区反腐斗争体系中,成为全区反腐保廉的重要措施之一,在前不久召开的区委工作会议上,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戴北方在总结去年工作和布置今年工作的报告中,都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内容。最近,区委办公室要编印一本论文集,区长吕锐锋特别吩咐工作人员收入区检察院干警撰写的有关预防职务犯罪的文章。区委常委、区纪委兼政法委书记陈继顺亲自主持开展国企反腐保廉调研、中英街历史博物馆工程建设清查等工作,积极预防、遏制国企和建筑领域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的发生。去年十一月二日,根据市委11号文要求,成立了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得到了进一步加强。

4、部门自觉,形成合力。区委、区政府各部门都主动将预防职务犯罪纳入本部门反腐保廉工作体系中。区政府成立了“四个中心”,即物料采购中心、财务结算中心、车辆管理中心、和机关文印中心,并制定实施了政府物料采购招标暂行规定、区直机关财务开支管理办法等,区物料采购供应中心对5万元以上的采购实行归口招投标管理,区建设局(基建办)对当时法规没有规定要招投标的50万元以上的工程也主动实行招投标,并主动邀请纪检、检察、审计等有关监督机关派员现场监督。区物料采购供应中心自觉抵制规避法律及制度的行为,在对区公安分局以“保密”为理由指定三家供货商为其提供公安内部网络设备,并报价给区物料中心招投标时,区物料中心认为这样做违反了招投标有关规定,于是,在进行市场调查后认为,并不是分局所说又吸引了几家供应商参加招投标,为国家节约8万元;又如区人民医院采购螺旋CT设备,医院院长伙同卫生局局长以卫生设备专营为由,指定一家供货商,供货价为405万元,区物料中心到市场进行调查,共查到四家有此专营权的公司,并向四家公司发出招标邀请,经过招投标确认其中一家以365万元的价格中标。据统计,一九九九年区物料供应中心共为国家节约资金400多万元。国土局盐田分局拒绝“豆腐渣”工程,主动邀请区纪检会、检察院、监察局对其下属单位土地开发中心的基建工程予以监督,对投资超过亿元的北山大道拓建工程还签有《建设工程廉政守法自律合约》,积极配合纪检、检察、监察部门对工程开展同步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区委组织部制定了组织部、检察院、纪委干部任免联席会议制度,以防止不廉洁的人进入干部队伍,并加强了领导干部任期内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区委党校根据我院建议,确定将预防职务犯罪作为必修课程纳入干部培训计划,对新调进干部进行上岗前的职务犯罪预防教育。

二、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探索预防方法,注重预防实效,开创预防工作新局面。

1、调查研究,源头预防。一九九九年上半年,在职务犯罪预防咨询委员会上,咨询委员向我们反映,建筑行业行贿受贿情况严重,原因之一,是审计工作薄弱,监督不力。针对这个问题,我们对全区的基建工程审计展开了比较全面的调查,并写出了《审计力量应加强,预防犯罪筑堤防——对我区审计工作的初步调查引发的思考及建议》的专题报告,报告中指出我区审计工作存在的问题,突出审计工作在堵塞漏洞、预防和减少腐败方面的作用,并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了加强编外临时审计人员培训教育、建立审计结果公开制度等有建设性的意见,受到区委领导的重视,区委书记、区人大主任戴北方同志在调查报告上批示:“这份材料写得好,尤其是五点建议,有针对性,符合实际,通过努力应可以做到,我完全赞同。审计工作,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做好这项工作可以保护许多干部,遏制腐败。请区纪委书记及有关领导和部门研究、落实这几点建议”。根据戴书记的批示,区审计局对我们的五点建议作出了回应,制定了《审计工作调查报告五点建议落实方案》,经戴书记批阅后刊登在《盐田信息》专刊上,并在实际工作中得到落实。为防止审计人员徇私舞弊,捞一把就走的现象发生,区审计局除加强政治思想教育外,还规定:1,审计人员不直接与施工单位发生关系;2,对临时聘用的编外审计人员的审计结果要经在编审计人员复核。审计局对我院提出的建议所作出的积极反应,增强了我们做好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信心,在我们对审计局落实《建议》进行跟踪回访时了解到,去年审计局对全区基建审计核减工程造价1331万元,平均核减率达19.71%,在加强廉政建设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九九年上半年,我院反贪部门立案侦查了原区属国有企业深圳市深沙贸易公司正、副经理贪污案,查实该正副经理在公司从事土地开发业务获利后,明目张胆地将本应由公司获得的利润截流私吞,一人分得20万元,最后,正、副经理分别被判处10年和8年有期徙刑,为此,我们抓住这一典型案例,开展对该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专题调查。在全面收集有关该公司的决策情况、经营措施、人事管理、财务运作等方面材料基础上,从法律、审计、国资管理等多方面多层次地加以分析,从中找出了造成该公司国有资产流失、资不抵债情况的具体原因,通过归纳总结,提出了系统预防对策,形成了《深沙贸易公司国有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调查及对策和建议》的专题报告,将调查报告直接报给区委主要领导。区长吕锐锋在报告上做了批示:“区检察院这一调查报告写得比较系统、深刻,表明该院服务于经济建设这一中心,加强预防工作,实行标本兼治的工作思路切合我区实际,特别是通过深沙贸易公司这个案,剖析国有资产流失的原因,提出相应的对策,富有针对性,对当前我区正在进行的国企改革颇具启示性。希望更多读到类似研究报告和分析材料,以帮助区委、区政府的科学决策”。区投资控股公司也认真参阅了我们的报告,将该案件通报所属企业,并分别对公司管理层和下属各公司提出了反腐保廉、加强管理的要求,规定:投资控股公司任何人不能向下属公司报销或吃拿卡要;为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在下属企业推行“企务公开”,增加工作透明度,建立企业领导干部廉政卷宗,实行重大财务开支联签制和日常开支“一支笔”制度,使现有企业的约束机制更加完善,企业管理得到了改善和加强。

一九九九年是盐田区的“基础设施建设年”,针对建设工程多这一情况,根据区委、区政府提出的“大投入、大建设、大发展”的目标,我们对全区工程建设招投标情况开展了调研活动,并参与了区人大组织的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条例》执行情况的检查,听取了国土盐田分局、区建设局、区财政局、地税盐田征收分局、沙头角园林公司等部门单位的汇报和意见,约访了有关领导,进行了必要的实地检查,收集了第一手资料,从预防职务犯罪角度写出了专题调查报告《加强中小型建设工程的市场化监督力度,推动我区工程建设领域保廉守法进程——对盐田区中小型建设工程有关情况的调查与思考》;另外,我们还撰写了《司法人员和行政执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原因特点及治理对策》、《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为国有企业服务》等专题调研文章,总结我们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面的体会,不断丰富我们在这方面的经验。经过一年多的实践,我们深深体会到,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单靠面上的宣传教育是不够的,只有扎扎实实,把重点放在职务犯罪的多发部门和行业,有的放矢,通过调查研究发现问题,并提出解决问题的对策和建议,才能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质量和效率,才能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不断引向深入。

2、事前监督,《建议》预防。在实践中,我们注意发挥检察建议的作用并对检察建议进行跟踪回访,追求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实际效果。九八年九月,我们在参加区政府物料供应中心招投标时发现,该中心在招投标的某些环节上仍有疏漏,如对招投标评审委员的资格审查不够细致,没有注意到个别评委与投标单位有利益冲突,其结果可能有失公平、公正,而且容易滋生腐败行为,于是我们向该中心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在以后的招投标活动中加强对评委的资格审查,并制定相关的评委自行回避和投标方、招标方的申请回避制度,以利于采购活动的公开、公平、公正进行。事后,我们到区物料供应中心回访,了解到该中心认真接纳了我们提出的有关评委回避的检察建议,及时调整了有关评标程序,把评标人主动回避和投标人申请回避作为招投标活动的制度来执行,每次招投标都必经这一程序,使物料采购招投标活动增加了透明度,也保证了这一防腐措施的健康发展。不仅如此,该中心还举一反三,规定凡是物料采购中心的工作人员一律不参加评标,在评标中又增加了复核程序。这些新制度实行以后,受到了投标人的广泛好评,有的投标人还说:“这样的招投标我们信得过,即使没中标,我们也心服口服”。

又如我们到某国有企业做国有资产流失情况的有关调查时了解到,该公司存在违反人事回避制度问题,公司的正、副总经理的配偶均在其属下的重要部门任主要负责人,而且,审计报告反映该公司国有资产流失问题严重,这种人事安排既不利于国有资产的安全和管理,也容易滋生、诱发违纪违法现象发生,为此,我们及时向该企业发出了《检察建议书》,督促企业完善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这个建议引起了区委组织部的高度重视,组织部副部长亲自负责核实情况,并根据区委的廉政约谈制度对有关人员进行约谈,很快调离了正副经理的配偶。组织部对我们认真负责的工作精神给予了高度的评价。

再如,我们发现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基建科个别干部在区委办公大楼内部装修期间,叫同一工程队为其家庭装修的情况,及时向区机关事务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提请注意防范职务犯罪发生,引起区直机关党委和该局领导的重视,他们让该同志在全局党员大会上公开检讨,并将处理意见及时反馈给我们,事实证明,事前监督,主动预防,比事后监督、消极预防效果好。

3、综合治理,协同预防。我院以党支部为单位,与辖区内国有企业、金融部门和外驻单位建立了联络员制度,开展职务违纪违法犯罪网络预防工作。刑检党支部制定了专门的工作制度,以帮助企业建章立制、举办法制宣传墙报为主要形式,深入企业搞预防,自侦支部则结合办案搞专门预防,预防科与区纪委、监察局和区投资控股公司联合组成区属企业反腐保廉专题调研组,完成了《建立健全区属企业反腐保廉机制》这一调研课题;经区预防职务违纪违法犯罪工作委员会部署,我院与区纪委、区监察局和区审计局联合对某项建设工程严重超预算等情况进行调查,初步提出了政府定额投资、审计局事前监督、加强监理等措施;和区纪检、监察部门、审计部门共同监督各类招投标活动,当好现场监督员,一年多以来,共参与各类招投标38次;通过上述做法,使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与当前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各部门都积极参与,综合治理,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纳入本部门的工作体系,使预防工作在深度、广度和力度上得到加强。

4、全程监督,同步预防。去年九月份以来,我们对区同富裕工程“盐港医院门诊大楼”建设项目和区国土部门投资1亿多元兴建的“北山大道”工程进行同步预防工作,与建设、监理、施工单位签定了《建设工程敬业保廉守法合约》,对工程从招投标到工程验收、结算全过程实施跟踪监督。

5、宣传教育,全民预防。建院以来,我院正副检察长勤下基层,深入机关、企业,联系、走访了银行、建筑施工等职务犯罪案件多发单位,加强敏感行业的廉政教育工作,如邹运生检察长利用中心组学习时间,给区委四套班子领导同志和全区副处级以上干部、国有企业董事长、正、副经理作预防职务犯罪报告;在全区国有企业改革培训班作了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题讲座,区属国有企业近二百名管理人员参加了讲座会,邹检深入浅出地分析了国有企业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强调国有企业要发展,依法管理不可少,企业要进一步健全制约机制,把力量放在抓制度落实上,用法律规范自身行为,保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增值。叶定生副检察长利用晚上时间,分别给辖区内几家银行员工上法制教育课,结合本地区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现状和特点,分析了其中的主客观原因,提出了诸如建立大额贷款正副行长会签制度等有建设性的预防措施。银行的员工对这种教育方法予以好评。叶副检察长还深入区基建部门做调研,在此基础上,召开法制教育会,区建设局、沙头角建筑公司全体员工及挂靠该公司的各施工队队长都到会听了课,叶副检长列举了大量发生在身边的案例,告诫主管基建的同志要正确用好手中权力,莫用权力换金钱,希望在座的施工队长们要以合法的手段来争取工程,不要贿赂收买国家工作人员,在工程质量方面不要以次充好,以假乱真,叶副检长还解释了涉及建筑行业犯罪的相关罪名,提出了在基建行业预防职务犯罪的有关措施。我们在沙头角有线电视台每晚播放预防职务犯罪的警示广告,公布举报职务犯罪电话,配合创“五好”、“两满意”活动专题制作了电视广告,并加大了播放频率,由原来每晚播放一次增加到分别在两个频道播放三次;做好送法上街、送法上门工作,一年多来共举办四次现场法制宣传教育活动,发出各类宣传资料5000多份;利用两个宣传栏办了9期预防职务犯罪专栏,以及办了五期《盐田检察职务犯罪预防动态》专报,向广大群众宣传系统的职务犯罪法条、案例;进行了一次预防工作效果问卷调查活动,共发出调查问卷197份,回收186份,回收率及答卷反映了预防工作取得了四个方面的阶段性成果:预防职务犯罪观念深入人心、预防职务犯罪电视广告宣传效果明显、法制教育起到了警戒作用、广大干部群众支持并积极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通过预防宣传,群众举报职务犯罪的热情高涨,据统计,一九九九年举报数字较去年上升了78%.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4

论文关键词 职务犯罪 预防机制 诉讼法修改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概念、内容及目标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依据职务犯罪预防理论和实践,采取各种有效的预防措施,限制、消除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进行犯罪的原因与条件,以达到防止、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的工作运行机制。其本质是检察机关对公权力的运行予以监督,以确保公权力在法定范围内有序运行。它主要包括以下三方面的内容:一是惩戒机制,即检察机关反贪、反渎部门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防止犯罪分子重新犯罪或继续犯罪并对潜在犯罪人员形成威慑力,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二是防范机制,即检察机关预防部门通过检察建议、预防咨询、警示教育、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途径,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三是保障机制,即通过遏制司法公权力的滥用、完善配套制度以及其他方式来保障职务犯罪预防机制有效运行。

二、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机制的现状

(一)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关职务犯罪预防方面的规定很少,最高人民检察院虽然制定了《关于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见》和《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但是该规则和意见仅是内部规范性文件,法律效力层级较低,可操作性不强。同时,关于检察建议的法律效力仍缺乏法律依据,虽然《人民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规则(试行)》对预防检察建议的内容及提出建议的情形进行了规定,但对于其法律效力以及如何实施仍未进行详细规定。而新刑事诉讼法也依然没有给职务犯罪预防一个清晰的定位。法律依据的缺乏给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深入开展带来很多障碍。

(二)配套制度不完善,职务犯罪预防效果低

关于职务犯罪预防的现行制度有财产申报制度、出入境管理制度、官员重大行为报告制度等,但是这些制度一方面不完善、缺乏可操作性,另一方面不属于强制性规范,在现实中得不到有效执行,预防效果甚微。

例如,“我国目前关于财产申报的现行文件是2010年公布的《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以及2001年的《关于省部级现职领导干部报告家庭财产的规定(试行)》”这些文件属于党纪政纪,并未制度化和法律化,不具有强制执行力,并且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由于受到各种因素的制约而流于形式,并没有真正发挥预防效果。

(三)检察机关与其他监督主体之间缺乏统一的联动机制

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专业性和复杂性需要当地党政部门和重点行业领域主管机关的重视与支持及相关主体的密切配合。现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主体主要有检察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审计以及其他相关部门。现实中,地方党政部门由于重视程度不够、工作繁忙及专业性的缺乏,往往通过简单转发上级文件的形式开展预防工作,领导作用不突出。同时,预防主体之间在预防工作中并未形成统一的联动机制,未划分各自的权限职责,常出现同一项预防工程可能几个主体同时跟进或者没有任何机关跟进的现象,导致预防工作出现重复或者空白。

三、两大诉讼法修改给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带来的机遇

(一)职务犯罪预防“惩戒机制”得到进一步完善

一是加强了职务犯罪的查处力度。新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检察机关在查处职务犯罪时可以采用“技术侦查措施”,为检察机关查办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案件提供了有利的条件。

二是加大了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新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八十条在加重职务犯罪处罚方面作出了新规定,“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重大犯罪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依照刑法规定应当追缴其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产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没收违法所得的申请。”这一规定加大了对职务犯罪的处罚力度,在挽回国家损失的同时,有效遏制了职务犯罪的蔓延,体现职务犯罪预防功能。

三是提高了及时查处职务犯罪的能力。“新刑事诉讼法延长了重大、复杂案件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进一步明确了特别重大贿赂犯罪案件在侦查期间辩护律师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应当经侦查机关许可,规定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监视居住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这些规定对促进检察机关及时发现职务犯罪影响是显而易见的。通过提高及时查处犯罪的能力来促进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性,既是当前预防职务犯罪的必然路径选择,也是检察机关履行职责融入惩防腐败大格局的重要方式。”

(二)职务犯罪预防“防范机制”运行范围扩展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5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职务犯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贪污贿赂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和利用职权实施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利的犯罪,以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

本条例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规定从事公务的人员。

第四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应当贯彻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坚持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原则,实行内部预防、专门预防、社会预防相结合。

第五条省、设区的市、县(市、区)应当建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解决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同级检察机关负责日常工作。

第六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各负其责、相互配合,公民和社会各界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

第七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行领导责任制,并列入政风行风评议和各单位年度目标责任制考核的内容。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第一责任人,其他负责人按其分工负直接领导责任。

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负责监察工作的机构或者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第八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和审计机关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履行指导、监督职责。

第九条对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表彰。

第二章重点与职责

第十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对象是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和重要领域、关键环节以及易发、多发职务犯罪岗位的国家工作人员。

第十一条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点是:

(一)国家工作人员的招聘、录用和选拔任用;

(二)司法机关的司法活动;

(三)行政审批和行政执法活动;

(四)财政资金和其他资金的管理使用及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财务管理;

(五)国有企业重组、改制、上市和破产等活动;

(六)银行、保险、证券等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活动;

(七)煤炭、电力等能源资源开发和生态环境保护活动;

(八)公共投资项目的规划和建设、政府采购、土地使用权出让、产权交易、招标投标等活动;

(九)医药采购、教育招生、劳动就业、安全生产、食品药品监管等涉及人民群众直接利益的活动。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有关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方案,建立和完善工作机制,对隶属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指导、监督;

(二)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培训、宣传活动;

(三)实行转任、轮岗、回避、经济责任审计、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等制度;

(四)实行公务公开制度;

(五)发现职务犯罪隐患,及时采取预防措施;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检察机关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

(一)建立健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联系机制,指导、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制定、落实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计划;

(二)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经济活动和执法活动进行监督;

(三)开展预防职务犯罪法制宣传和警示教育,提供法律咨询;

(四)针对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和规律进行预防调查,提出预防对策和检察建议;

(五)收集、分析、处理职务犯罪信息,受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监察机关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

(一)检查行政监察对象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况;

(二)提出廉政制度和措施的建议;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重大改革措施开展廉政风险评估;

(四)收集、分析有关职务犯罪的信息,提出预防对策,建立预警机制;

(五)调查处理行政违纪案件,开展警示教育;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审计机关履行下列指导、监督职责:

(一)依法对国家机关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及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对政府投资和以政府投资为主的建设项目预算执行情况和决算,对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财务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二)依法对国家机关和属于审计监督对象的其他单位的主要负责人进行经济责任审计;

(三)开展财经法制宣传和教育;

(四)指导、监督内部审计工作;

(五)针对职务犯罪隐患提出预防对策和审计建议;

(六)预防职务犯罪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预防措施

第十六条国家机关应当采取下列措施预防职务犯罪:

(一)建立健全市场准入退出制度,促进信用体系建设;

(二)公开办事程序,公开投诉渠道,公开工作纪律;

(三)推进电子政务建设,建立健全网上审批、网上招标、网上招生等技术系统;

(四)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

(五)其他预防职务犯罪措施。

第十七条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应当指导和促进企业健全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法律风险防范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建设、金融、医药卫生、教育和政府采购等领域在公开招标时,招标单位应当对投标单位进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

第十九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应当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特点,开展以预防职务犯罪为主要内容的廉政文化建设,并采取专题学习、法制讲座、警示教育活动等多种形式,对本单位的国家工作人员定期开展理想信念、作风、纪律和廉洁从政教育。

第二十条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列入法制宣传教育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机构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列入培训内容。

第二十二条文化、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出版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面向社会公众,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鼓励和引导利用信息网络及其他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

第二十三条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自觉接受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和监督。

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将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情况列入年度述职述廉报告,接受评议和考核。

第四章监督与保障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应当采取听取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形式,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进行监督。

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情况。

第二十五条检察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可以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如实、及时地提供与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财务账目,进行查阅或者复制;

(二)要求有关单位和人员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

(三)责令有关单位和人员停止违反法律、法规和行政纪律的行为;

(四)建议有关机关对有违反法律、法规或者严重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暂停其执行职务。

第二十六条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在依法行使职权时,发现有关单位制度不健全,管理不规范的,有权提出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对重大事项应当向被建议单位的主管机关通报。

被建议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司法建议、监察建议、审计建议,应当在30日内采用书面形式向提出建议机关报告整改情况。

第二十七条新闻媒体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依法进行舆论监督。

第二十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出意见、建议,进行监督。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有关单位及其国家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有权进行举报。有关单位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并为举报人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提出意见、建议或者进行举报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发生重大职务犯罪案件的,当年不得被评为文明和谐单位。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主管部门或者监察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提供虚假材料和情况或者隐瞒有关材料和情况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就预防职务犯罪事项所涉及的问题做出解释和说明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有关文件、资料、财务账目和其他有关材料的;

(四)无正当理由不报告有关情况或者拒不采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监察机关、审计机关建议的。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6

预防专刊:近年来,国家惩治腐败的力度和决心不可谓不大,但每个腐败分子都挑战着人们对权力运行和公平正义的信任。反腐败是老百姓对十八大最关心的问题之一,党的十八大报告回应了人们关于反腐败的期待。报告强调:“这个问题解决不好,就会对党造成致命伤害,甚至亡党亡国。”您认为十八大报告对预防腐败工作指出了一条什么样的道路?

宋寒松:推进预防腐败体系的制度化、法制化,是中国共产党一直努力的方向。十八大报告指出,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十八大报告中关于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有这样一句话: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预防专刊: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强化检察机关监督方面有何新亮点?新的价值取向和意义又是什么?

宋寒松: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208条增加规定,“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由此明确了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职务违法行为的监督,成为《民事诉讼法》修改的一大亮点。此次《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第14条的“民事审判” 明确为“民事诉讼”,同时在分则中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权,是立法技术的完善,更好地诠释了公正司法的内在价值取向。

当前,个别地方出现了一些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等司法腐败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司法人员的形象,破坏了党和人民群众的关系,使人民群众失去对法律的信赖,失去对司法公正的信心,失去对党和国家的信任。因此,当务之急就是准确把握新修《民事诉讼法》的精神实质,严格依法贯彻实施民事检察监督权。特别是民事诉讼过程中发生的贪污受贿、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导致司法不公,损害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破坏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社会发展,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必须予以高度警惕和重视,采取有力措施进行防治。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法制建设的不断推进,人民群众的法制观念不断增强,对司法公正的期望越来越高,不仅期望结果公正,还要求程序正当;不仅期望杜绝司法腐败,还要求审判活动依法规范。完善民事诉讼法律制度,从立法层面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职务行为的监督权,具有现实必要性和针对性,有利于及时满足人民群众的司法需求,进一步树立宪法法律权威,推动社会主义法制建设。

预防专刊:新规定进一步强化了民事检察监督职能,是否为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供了新的契机?或者说对此提出了什么新的更高的要求?

宋寒松:此次《民事诉讼法》修改将“审判人员接受当事人、诉讼人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诉讼人的”增加规定为回避理由,并赋予检察机关对审判人员违法行为的监督权,与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第43条关于审判人员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及第200条关于再审事由的规定相呼应,构成了对事监督与对人监督相衔接的制度体系,编织起了预防、惩戒审判人员职务违法与职务犯罪的严密法网,对于心存侥幸、意欲违法犯罪的少数审判人员形成了有力威慑,有利于预防和减少审判人员的违法犯罪,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

民事检察监督职能的强化,既为检察机关发现、了解和预防民事诉讼过程中职务犯罪情况提供了便利,创造了条件,也对民事检察监督工作、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预防部门作为一个重要的法律监督服务窗口,通过专业化作业手法,深刻剖析司法腐败易发环节,及时提出预防对策,使司法腐败的高发、复发得以有效管控。

预防专刊: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专题预防工作,将采取哪些具体的专业化预防手段?

宋寒松:腐败是顽疾,要有效根除这毒瘤,预防工作必须要实现常态化和功能化不断升级,要用精细、精准的专业化作业手法,从纷繁复杂的情形中寻找问题的本源,有效掌控诉讼领域职务犯罪的发生。

进一步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加强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环节和基础性工作。对民事诉讼密切相关或可能施加重要影响的领导干部、立案审查人员、案件审理人员、执行人员等要注重因岗施教;要坚持倡导性和警示性相结合,利用上党课、案例剖析、专题讲座、观看警示教育片、开展座谈研讨等形式,增强宣传教育的实效性;要紧紧围绕严格公正廉洁执法这一永恒主题,针对某一时期反映的倾向性、苗头性问题,开展专题宣传教育活

动,增强宣传教育的指导性。

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诉讼过程中职务犯罪风险点的预测预警。要加强与法院等相关部门的联系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研讨会、案件剖析会等形式,认真梳理民事诉讼业务流程,根据权力集中程度、职务犯罪发生概率等因素,分析预测民事诉讼过程中的职务犯罪风险点。针对立案审查、证据采信、财产保全、审理判决、裁决执行、司法变卖拍卖财产等关键岗位、环节,积极开展犯罪风险预警工作,增强反腐倡廉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进一步从源头上预防司法人员职务犯罪的发生。

进一步加强对民事诉讼参加人贿赂犯罪的预防。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一些当事人、诉讼人缺乏诚信意识,违背职业操守,通过贿赂等方式谋取非法利益是造成司法人员收受贿赂、枉法裁判、滥用职权等职务犯罪易发多发的重要因素。检察机关要认真贯彻实施修改后《民事诉讼法》,积极依法开展民事诉讼法律监督工作的同时,要重视加强对当事人、律师、其他诉讼人参与民事诉讼行为的宣传教育,加强对律师事务所等组织依法经营、规范管理、行业自律、诚信建设的教育监督,积极探索创新工作机制,有效预防和减少诉讼参加人的贿赂犯罪。

运用预防调查和检察建议等多种方法提升预防效果。要结合查处民事诉讼领域的职务犯罪案件和司法不公、执法不严,办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等问题开展预防,一案一剖析。要有针对性地对民事诉讼过程中职务犯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开展预防调查,深刻剖析职务犯罪发生的特点、规律和成因,积极查找民事诉讼领域的体制漏洞和机制问题,从完善制度、严格管理、加强监督等方面提出检察建议,推动有关部门加强和完善廉政制度建设,取得更好的法律效果、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

预防专刊:做好专题预防工作,还需要注意把握哪几个问题?

宋寒松:预防工作社会联系面广,只有提高社会公众参与预防工作的热情,才能推进社会管理创新,不断提高预防工作的社会效果。

加强与民事行政检察部门的协作配合。在开展以“维护司法权威、促进司法公正”为主题的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专题预防工作中,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与民行检察部门大力配合,充分发挥各自优势,认真学习贯彻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在加强民事诉讼检察监督的同时,正确树立和强化预防理念。要增强开展民事诉讼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自觉性,紧密结合民事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注重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全面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

加强社会宣传。要结合学习宣传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大力开展预防宣传和警示教育,使广大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进一步明确检察机关在民事诉讼和执行活动领域在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意义和作用,进一步认清在民事诉讼中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维护司法公正,提高抵御风险能力的必要性。

建立检法协调工作机制。检察机关调查所需的阅卷、复印案卷材料、约谈被调查人等需要加强同人民法院的联系并取得法院的支持配合。检察机关要支持人民

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自觉维护司法权威。对于举报、控告不实的,及时将调查结果回复举报人、控告人,并向被调查人所在机关说明情况,必要时采取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消除不良影响;对于举报人、控告人捏造事实诬告陷害,意图使审判人员受刑事追究,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要坚持从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大局稳定出发,注重促进社会矛盾化解和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增强监督实效。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7

一、建议党委牵头,实现网络预防。

由于产生职务犯罪原因的多方面,决定了预防职务犯罪是一个涉及到政治、经济、文化、教育、行政、法律等方方面面的系统工程。在整个预防职务犯罪的系统工程中检察机关仅仅是一个组成部分。所以,检察机关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必须贯彻党中央关于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的要求,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纪委组织协调,部门各负其责,依靠群众的支持和参与,动员全社会力量,发挥预防工作的整体效能,才能取得预期的效果。因此,各级检察机关要主动争取党委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视,通过党委牵头组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非常必要。其工作方式可以通过向党委提出当地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意见,建议党委成立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指导(领导)小组,并由检察院预防职务犯罪处(科)负责处理指导(领导)小组的日常事务工作。在各部门、厂矿、乡镇聘请纪委书记或党委书记担任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联络员,建立起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网络。坚持在党的领导下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加强联系沟通和协调,进行信息交流,推广预防经验,走系统预防、部门预防与社会预防相结合的道路,共同推进预防工作的深入。

二、促成专项立法,实行依法预防。

2001年8月1日,经无锡市人民检察院提请,由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制定,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的《无锡市预防职务犯罪条例》正式实施,这是我国第一部地方性预防职务犯罪的专项法规。此后全国有的地方已制定了类似的地方性法规。例如,今年7月26日,浙江省嘉兴市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通过了《嘉兴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议》,8月1日结束的辽宁省鞍山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鞍山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决定》。这些地方性的法规的出台,标志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已经迈上了法制化的轨道,同时也为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更为具体的法律依据。因此,笔者认为,这种由检察机关提请,人大常委会制定预防职务犯罪专项法规,实行依法预防的工作方式,可以提高预防工作的层次,拓展预防工作的领域,值得推广应用。最高人民检察院可在全国各地实践的基础上总结提高,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职务犯罪法》,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完全纳入法制化的轨道。

三、设立专门机构,落实专职预防。

预防职务犯罪是人民检察院的一项重要职责。在检察机关内部应设有专门的机构,具体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2000年8月,经国家编制委员会批准,最高人民检察院成立独立的职务犯罪预防专门机构-职务犯罪预防厅后,各地检察机关成立了相应的专门机构,进一步加强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但是,还有一些检察机关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由反贪局兼顾,或由控申科带管,或由办公室捎带,没有设立专门的预防职务犯罪机构。这样,势必影响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开展。因此,在各级检察机关的内设机构中应统一独立设置预防职务犯罪处(科)。承担统一组织、协调、掌握检察机关内部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运用职务犯罪的典型案例开展预防警示宣传、对国家工作人员进行法制教育;与预防社会网络组织的联系;收集、研究和利用预防职务犯罪的信息;开展预防理论研究;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计划、检查预防工作,总结推广经验,树立表彰先进,指导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等职责。

四、严惩职务犯罪,以达警示预防。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必须结合检察职能进行,加大查办职务犯罪力度是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主要的工作方式。这是缘于检察机关担负着惩治职务犯罪的特殊使命,而预防职务犯罪是惩治职能自然延伸。因此,对职务犯罪的打击和预防是检察机关执法的两个组成部分,是相辅相成、不可分割、辨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对职务犯罪的惩处是遏制腐败现象的重要手段。打击的目的在于发挥法律的威严、震慑、警示作用,惩一儆百,预防职务犯罪的再次发生,防止腐败现象的继续蔓延。从这个角度上讲,打击本身就是一种重要的预防方式。没有打击的预防,是软弱无力的预防,只预防不打击,则会出现防不胜防,检察机关在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只有与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紧密结合,才能够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优势,才能够发现诱发职务犯罪的各种深层次原因。在此基础上所采取的预防措施才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只有做到“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才能有效地遏制职务犯罪的蔓延。这是人们在司法实践中已达成的共识。

五、克服就案办案,开展个案预防虽然人们对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越来越重视,但在预防职务犯罪的实践过程中,仍有只打击、不预防,打防脱节的状况。坚持在办案过程中做好“六个一”,开展个案预防,是检察机关利用职能优势开展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方式。这“六个一”即是每查办一起职务犯罪案件:一是责成犯罪嫌疑人写一份触及灵魂的悔过书,这悔过书对犯罪嫌疑人来说是一次深刻的自我教育,别人看了便受了一次深动的警示教育;二是到发案单位召开一次座谈会,分析发生职务犯罪的原因,商量预防职务犯罪的措施;三是通过办案,发现发案单位体制、机制、制度和管理方面存在的漏洞,提出一项口头或书面的检察建议;四是根据所办案件的实际情况,对案发单位的有关人员上一堂“看得见、摸得着”的预防职务犯罪的法制课;五是根据案发单位暴露出来的问题,督促案发单位制定一项整改措施;六是在案件办结以后,为落实检察建议、整改措施等对案发单位进行一次回访,进一步落实案发单位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

六、深入调查研究,探索前瞻预防根据本地区职务犯罪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专题调研,调查分析新形势下产生职务犯罪的深层次原因、特点、规律和发展趋势。特别是对当地有影响有震动的窝案串案、大案要案,要组织人员深入案发单位开展调查研究,与主管部门和发案单位共同研究分析,找出制度上、管理上、机制上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犯罪根源,研究从根本上防范和遏制职务犯罪的措施和对策,提出加强立法、完善制度、健全机制、强化管理、落实监督等前瞻性的预防对策,做到从源头上预防职务犯罪。并写出专题调查报告,提出完善立法、制度和改进工作的建议,供领导和有关部门为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提供了决策依据。例如,建立行政服务中心、招投标中心、会计核算中心、经济发展投诉中心,健全科学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以规范事权、财权、人事权。推进法制、体制、机制的完善与改革,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职务犯罪。同时,深入调查分析行业职务犯罪的原因、规律和特点,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提出“专项治理”的建议。例浙江省人民检察院的专题调查报告《关于我省建筑领域贪污贿赂犯罪情况的调查报告》、《国家公职人员贪污贿赂腐败的发展动向及抑制策略》、《我省金融系统职务犯罪情况及预防对策》等,为做好浙江省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七、签订廉政协议,进行专项预防。

建设领域是职务犯罪的多发区,为防范职务犯罪的发生,对一些投资大,工期长,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点工程,在党委、政府的领导和支持下,配合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对工程的招标、物资采购、施工、工程验收等职务犯罪多发环节,实施同步监督。具体地说:一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积极参与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投标活动,促进建设工程市场公平竞争和规范交易。二是由检察机关预防职务犯罪处(科)作为监督方参加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签订《关于工程建设项目廉政协议》,明确双方在工程建设的过程中应遵守《工程项目建设廉政管理若干规定》,在施工期内,适时召开座谈会,定期了解、监督廉政协议的执行情况。工程竣工验收时,执行廉政协议的情况作为一个内容进行验收。至今,有许多地方以这种专项预防的方式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八、采用多种形式,开展宣教预防。

法制宣传教育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中的一种常用方式,是提高人们法制观念、培养廉政意识的重要手段和途径。其形式多种多样,只有深入持久,才能收到预期的效果。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8

2008年以来,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检察院按照高检院关于加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部署要求,针对坐落在河西区的驻津和本市金融单位居多且属职务犯罪案件易发多发行业的特点,紧紧抓住预防调查这一特殊的预防职务犯罪手段,紧密结合实际,不断调整预防调查手段和对象,在预防调查工作中勇于实践,大胆创新,不断实现预防调查新突破。

一、重点把握“四个环节”,促进驻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机制的构建与完善

预防调查的程序包括立项程序、调查程序、终结程序。具体包括调查立项、制订调查计划或方案、调查实施、制作预防调查报告、预防调查结果处置、调查成果运用、预防调查效果反馈、立卷归档等环节。我院在驻区金融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过程中,综合考量驻区金融单位物理环境和法制环境,紧密结合金融系统职务犯罪的特点,构建了一套以“四个环节”为重点,各个环节紧密衔接的驻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机制。

(一)选题立项环节

我院在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中实行严格的立项审批制度,通常包括提出立项意向、审核把关、决定立项、上级备案审查等程序。具体到驻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立项审批程序不变外,在选题上通常考虑以下两个方面。

一方面,侦查部门查处的驻区金融领域具有系统性、行业性特点大要案件,预防部门通常针对重点部门、重点岗位和重点人员开展预防调查。例如,我院2009年查处的驻区国际信托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张某贪污一案。张某在任职的短短三年期间,采取隐瞒收入不入账的手段,侵吞公款100万余元。这一致使国家损失100万余元的职务犯罪案件,因其涉案人员为“一把手”,我院预防部门针对行业内存在的“一把手”现象,开展调查,下发检察建议。

另一方面,瞄准驻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典型、新型案例的突出特点,及时发现新的作案手段、犯罪重点领域和环节部位,掌握新的职务犯罪动向趋势,来确定预防调查对象。例如,针对近年来金融领域职务犯罪手段技术性高,隐蔽性强等特点,我院预防部门集中力量,开展了“科技手段背景下,金融领域预防职务犯罪调查”。

(二)调查实施环节

在开展驻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过程中,我院十分重视调查实施环节。针对不同的预防调查,我院综合采用案件分析,问卷调查,走访相关单位、行业,讯问犯罪嫌疑人,召开座谈会、专题分析会,召开专家咨询会,审查相关管理制度,查阅相关信息、材料、剖析原因和征求意见等调查措施,并及时收集相关实证、实例、统计资料、财务数据等资料,并制作调查记录。近五年来,我院累计走访驻区金融单位61家、讯问犯罪嫌疑人21人、召开电视电话会议15次、专题分析会13次、编纂典型案例三册、发放检察建议121件。

(三)程序转化环节

程序转换环节,我院在驻区金融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工作中主要做到三点:一是,对虽然不具备立案条件,不能作为侦查线索查究犯罪行为,对此应当通过预防立项,作为预防事项,开展预防调查。这便是举报线索向预防事项的转化。二是,从预防调查转入其他主管部门处理。对于预防调查中发现应当由其他职能部门管辖的案件或事项,应当制作移送函,将相关预防材料和调查结论一并移送管辖部门。三是从预防调查转入侦查、移交侦查部门,必要时由预防部门进行侦查。

(四)调查处理环节

驻区金融领域预防调查的处理环节适用于一般预防调查处理环节结果。即,发现有关单位内部机制不健全、监管不到位,存在导致职务犯罪发生的机会和条件,预防部门应制作预防职务犯罪检察建议,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管检察长审批后及时送达有关单位;发现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承办人应及时填写《职务犯罪案件线索情况登记表》和《职务犯罪案件线索移送表》,移送本院举报中心,并及时通报侦查部门;发现有违法违纪行为或涉嫌普通刑事犯罪案件线索的,依法移交有关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公安机关处理。

二、创新预防调查理念,积极探索驻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新途径

(一)以预防调查为桥梁,积极促进侦防一体化建设。

我院在开展驻区金融系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过程中,按照高检院和市院的统一部署要求,秉承“侦防一体化”理念,以预防调查为桥梁,充分发挥侦防一体化在防范驻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中的作用。我院于2009年成立了由检察长任组长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明确了自侦部门预防工作职责,加强了预防部门和自侦部门的沟通协调力度。反贪、渎检部门在查办重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件或开展的有关专项活动中,认为预防部门有必要介入了解掌握的有关情况的,及时通报预防部门。同时在查办重大、典型职务犯罪案件侦查终结后,将侦查终结报告送预防部门,并与预防部门共同深入分析作案环境、发案原因,预防部门结合所查处的案情对发案单位进行类案或个案的预防,实现了个案预防与系统预防的有机统一。

(二)以预防调查为切入点,积极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

近年来,社会管理创新已经逐步成为检察机关重视和研究的焦点问题。预防职务犯罪,作为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法律监督职能,应以预防调查为切入点,积极推进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参与社会管理创新。在世界经济日益全球化的今天,金融安全已经成为国家安全的重要组成部分,如何发挥检察职能,维护辖区金融安全已成为我院的重要课题。在驻区金融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中,我院主动把预防调查工作作为预防部门推进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通过强化预防调查工作的规范、专业、深入、到位,努力把预防调查工作广泛深入到社会管理工作之中,获取更多有实际参考和使用价值的信息资源,以实现丰富和完善社会管理创新。

三、紧密围绕预防检察职能,充分发挥驻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一)发挥预防检察职能优势,推动驻区金融领域体制机制创新,我院在驻区金融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以来,通过对预防调查资料的分析,掌握发案单位实际情况后,针对其存在管理上、制度上的漏洞,体制、机制等方面的隐患,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通报整改落实情况等方式,促进相关单位自身制度的建立和完善。例如,2010年,我院在一次预防调查中发现中信银行天津分行信用卡中心在办理信用卡业务中,存在对办卡人的实际收入审查不严的情况,因此给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对此,我院有针对性的制发了检察建议,中信银行天津分行信用卡中心在接到我院检察建议书后,立即将有关情况上报给总行,且引起了总行的重视,总行领导立即组织相关部门负责人进行专题研究,并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了一次拉网式检查,从而堵塞了漏洞,健全了相关机制体制。

(二)发挥预防检察职能优势,注重预防调查中的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开展预防职务犯罪要与社会预防相结合,因此,我院在开展驻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调查过程中时刻注意“预防为民”。在开展预防调查中,帮助相关单位职工增强预防意识,特别是通过营造预防职务犯罪的氛围,积极宣传并树立全社会自觉抵制职务犯罪发生的意识,不断完善整个社会的大环境,逐步缩减职务犯罪的生存空间。真正将预防职务犯罪的成果直接或间接地让每个公民共同享受,真正实现从“要我预防”向“我要预防”的观念转变。

四、驻区金融领域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开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解决措施

(一)问题

我院在驻区金融领域开展职务犯罪预防调查工作中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这项工作毕竟是一项新的探索性的预防业务,还存在着许多不足。突出表现在两方面,一方面,预防调查职能定位不准。预防调查作为检察机关预防部门开展工作的手段之一,同案例剖析、警示教育、预防咨询等预防工作方式存在区别,同自侦部门的“侦查”更是有着本质的不同。不少同志在开展预防调查时常常把预防工作误看作搞宣传、抓培训甚至个别偏离立项调查主题,随意走向“侦查”的误区。另一方面,预防调查工作程序尚待严谨。职务犯罪预防立项调查在具体操作中还有待于科学和严密,如:调查主体的合法性、调查工作的秘密性、调查手段的限制性、调查工作的实效性。

(二)解决问题的主要途径

1、提高认识。要把开展立项调查作为有效预防和减少职务犯罪发生,全面履行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一种有效手段来看待,作为预防业务的新发展和虚实结合的具体体现,要确立立项调查是为履行检察职能和搞好预防服务而调查,不是狭义的理解为追求职权而调查的认识,上下达成共识,理解、支持、搞好立项调查工作。

2、强化素质。立项调查工作是一项综合性业务,是一项面向社会的“窗口”工作,涉及多方面的知识,接触社会面广,政治性很强,对预防干警的政治素质、理论水平及业务能力的要求很高,进一步加强预防队伍全面建设,显得迫切而更为重要。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9

各位主任、委员:

今年以来,我院在市委和上级检察院的坚强领导下,在市人大的有效监督下,坚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紧紧围绕“公正执法、加强监督、依法办案、从严治检、服务大局”的检察方针,突出检察工作重点,集中查办了一批社会影响重大、群众密切关注的职务犯罪案件,同时有效开展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下面,我就本院2005年1-10月份查办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向各位领导及人大代表汇报如下:

一、查办职务犯罪案件情况

200年以来,我院自侦部门加大办案力度,强化工作措施,突出办案重点,严格依法办案,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取得了明显成效,呈现出良好的发展势头。1—10月份,共受理贪污贿赂类初查案件15件,立案侦查6件,已侦查终结、移交1件,另有4件侦查工作即将结束;渎职侵权类案件立案2件,目前正在(请登陆政法秘书网)侦查之中。通过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国家挽回直接经济损失150余万元,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在查办职务犯罪上我们主要采取了如下措施:

首先是抓好开局,明确目标。年初伊始,在总结去年工作的基础上,院党组、自侦部门分别制定了全年的职务犯罪查处工作计划,确定了200年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目标:一是以一定的办案数量体现打击力度,以突出查办大要案体现打击强度,以提高办案质量体现打击深度,实现立案准确率、侦查终结率、移送率、有罪判决率100%。二是实现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全年无错案、无违法超期羁押案件、无违规办案、无重大责任事故、无干警违法违纪。三是力争查办职务犯罪工作在宣城市检察系统位居前列。周密的计划与明确的目标为我们全年工作指明了方向,打下了良好的基础。截至今年10月份,我院自侦部门各项工作均按照计划有条不紊地进行。

其次是完善机制,确保质量。案件质量是查办职务犯罪工作的生命,要使案件立得准、诉得出、判得了,必须有行之有效的工作机制做保障。为此,我们以“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项整改活动为契机,从办案工作的规范化入手,建立健全和完善各项机制。一是加强警务区规范化建设。在宣城市检务保障工作会议召开期间,我们组织人员前往江浙发达地区检察院学习警务区规范化建设经验,并结合我院实际,及时出台了《警务区安全管理规定》和《警务区使用管理办法》,促进警务区的规范化使用。二是探索建立了侦查合作机制。成立大要案协调指挥中心,由检察长亲任指挥中心主任,统一调配办案力量,统一指挥大要案的侦破,有效地提高了查办职务犯罪工作效率。三是完善了办案责任制和错案追究制。一级对一级负责,出现错案逐级追究责任,从而增强了案件指挥协调的主动性和及时性,有效地发挥了案件侦破的联动效应和打击合力。四是坚持大要案件和重大情况请示汇报制度。规范请示汇报的范围、程序和规则,加强对案件的指导,我们在查办市自来水厂负责人职务犯罪案件时,考虑到此案事关全市供水及三水厂建设,关系重大,及时向市委和上级检察院做了请示汇报,得到大力支持,使得此案得以顺利侦破。通过建立健全和完善侦查工作机制,使案件从受理线索到案件侦结的整个流程中都能达到有章可循。

再次是突出重点,提高效率。1-10月份,我院自侦部门突出办案重点,创新办案模式,始终坚持“一要坚决,二要慎重,务必搞准”的原则,集中查办了一批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一是专案侦查,联动突破。在办理原市自来水厂两名主要负责人涉嫌挪用、贪污、受贿一案中,院里抽出精干力量组成专案组,同时积极寻求纪检部门支持,迅速突破了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二是提高警觉,深挖犯罪。在侦查自来水厂厂长李某涉嫌受贿、挪用公款一案时,办案干警发现其中一笔赃款系副厂长严某转交,随即深挖细查,掌握了副厂长严某大量犯罪事实。三是主动出击,寻找线索。今年3月15日我市××粉末厂发生爆炸并造成重大人员伤亡后,在社会上造成非常恶劣的影响,我院渎职侵权部门主动出击,立即派人到达现场,及时收集了有关国家工作人员存在渎职行为的证据。

纵观今年我院所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无论数量、质量还是办案效率,与过去相比,都有较大程度提高。案件的查处,让人民群众感到满意,让经济发展环境得到净化,让社会公平正义得到伸张,达到了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已查办的案件,呈现出如下特点:

一是案件多发生在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和领域。今年1—10月份我院查办的职务犯罪案件中,分别发生在粮食、卫生、供水等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社会影响面大、关注度高。

二是案件涉案金额高。在查处的几起职务犯罪案件中,涉案金额都很高,如竹峰粮油收储公司在粮食收储过程中,违背国家政策,非法设立“小金库”,高峰时曾达100余万元,案发时仍节余50余万元。原市自来水厂负责人收受的单笔贿赂款就高达10万元。

三是涉案人员多为单位一把手。今年查处的职务犯罪案件中,犯罪分子多是单位的一把手,由于权力过于集中,缺乏监督,使他们很容易就走上犯罪道路。

这些职务犯罪案件的发生,存在主客观两方面的原因:

从主观上看,主要是:犯罪嫌疑人放松学习,放松自我要求,在市场经济大潮中禁不住各种利益诱惑,世界观、价值观偏移,私欲膨胀,走上违法犯罪道路。

从客观上看,主要是:有些部门、岗位权力过分集中,监督制约不健全,内部管理混乱,为贪污、贿赂等职务犯罪提供了滋生蔓延的“温床”;规范权力运行的机制不健全,特别是一些行政行为、企业行为和市场行为缺乏有效规范和约束,给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打击力度不够,个别单位和部门仍存在着保护主义,有的怕被“一票否决”,有的担心政绩受影响,有的不愿揭“家丑”。

二、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开展情况

针对在查办职务犯罪案件过程中总结出的犯罪特点及原因,我院认真贯彻落实“打防并举,标本兼治”的反腐败工作方针,充分发挥检察职能,积极探索预防职务犯罪的有效途径,并做了大量工作。

首先是健全机构,加强领导。为进一步加强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深入贯彻实中共中央关于《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和省人大《预防职务犯罪条例》的精神,市委专门成立了职务犯罪预防领导组。作为重要成员单位,我院随即调整了本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组,指派专人负责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强了对此项工作的领导。与此同时,我院还先后与国税、国土、供电、工商等12家联络单位协调成立了预防职务犯罪指导小组,帮助制定预防工作实施方案,初步形成了我市职务犯罪预防网络。

其次是广泛宣传,深入发动。为把反腐败斗争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我们主动出击,广泛开展职务犯罪预防的教育、宣传和咨询工作。一是加强举报宣传。在3月份开展了“举报宣传月”活动,通过开展举报咨询、散发宣传资料、公布举报电话和“检察长接待日”、检务公开栏等多种有效形式和手段,向群众开展举报宣传,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截止目前,收到举报线索43件46人。二是发放相关书籍等宣传资料。我们以宣传《安徽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为重点,向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发放了《预防职务犯罪教育读本》1100册。三是举办知识讲座。我院先后派人在国税、地税、卫生、林业等部门举办了预防职务犯罪预防工作法律知识讲座,参加学习人数达到100人以上。

再次是打防结合,及时调研。我们坚持一手抓打击,一手抓预防,打防并举,标本兼治,探索职务犯罪预防工作的新路子,取得了良好的法制效果和社会效果。在办案中,我们每查处一起案件,都要认真分析发案原因,以“办理一案、教育一片、治理一方”为工作目标,采取“一案一分析,一案一建议,一案一教育,一案一回访”的形式开展预防教育。同时我们还结合职务犯罪预防教育中出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及时开展预防调研工作。今年上半年,我院根据反映农村干部存在问题的线索剧增的情况,开展了专项调研,撰写了专题调查报告,被上级检察机关刊物转发,受到一致好评。

上述措施的推行,有效地从源头上遏制了职务犯罪的发展和蔓延,取得了积极的效果,为我市的政治社会稳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三、查办及预防职务犯罪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回顾我院查办及预防职务犯罪方面的工作,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与实际需要和上级的要求相比,与人民群众对我们的期望相比,还有一定的距离。主要表现在:

(一)尽管查处了一些有影响的职务犯罪案件,但总的看来,我们对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办和预防还是重视不够,投入不够,措施不够,尚未形成应有的氛围,取得应有的效果。

(二)通过半年多的努力,我们已经在市直机关初步建立了预防职务犯罪网络,但乡镇仍然是一片空白,需要进一步把预防网络延伸到各个乡镇。

(三)少数干警对查办职务犯罪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存有畏难情绪,缺乏敢查敢办大案要案的决心和勇气。

(四)随着反腐败斗争的不断深入,办案难度越来越大,对检察工作的要求也越来越高,而检察干警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与形势任务的要求还有一定的差距。

针对上述问题,我们将认真研究对策,在今后工作中予以解决:

第一,在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领导下,在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下,坚持严肃查处职务犯罪案件不动摇。

第二,继续深入贯彻落实《纲要》和《条例》,进一步加大查办大案要案的力度。

第三,进一步强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加大法制宣传和教育力度,积极落实个案预防、专项预防和系统预防措施,认真研究发案原因和规律,及时向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提出预防和治理对策建议,促进从源头上遏制和减少腐败犯罪。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10

论文摘要: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秩序,以惩治和预防破坏选举犯罪,作为为大局服务的重要切入点,依法保障换届选举顺利进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配合地方党委,以防范换届选举中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为主题,开展专门性的检察预防工作。笔者经过走访座谈和实地调查,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试对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农村换届选举工作作一些探讨。

从2011年开始,全国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州)、县(市、区、旗)和乡镇四级党委进行换届。地方各级人大、政府和政协换届选举工作也将陆续展开。检察机关主动服务于各级换届工作,在预防和打击破坏换届违法犯罪方面积极作为,为平稳顺利换届提供强有力的支持。检察机关如何发挥法律监督职能,维护换届选举工作秩序,以惩治和预防破坏选举犯罪,作为为大局服务的重要切入点,依法保障换届选举顺利进行,为确保换届选举工作健康顺利进行提供良好的法律服务和司法保障,也是检察机关的职责所在。笔者经过走访座谈和实地调查,在认真研究的基础上,试对检察机关如何更好地服务农村换届选举工作作一些探讨:

一、提前介入调研,制订分类监督应对预案

今年以来,开展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是检察机关按照党中央关于加强地方党政和基层“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重大部署,立足检察职能,配合地方党委,以防范换届选举中发生职务犯罪案件为主题,开展专门性的检察预防工作。基层检察院职务犯罪预防部门要结合各地实际,制订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专题预防工作方案,把专题预防工作纳入党委对换届选举工作的统一部署之中,贯穿于换届选举工作的全过程。检察机关在基层“两委”换届中,严肃查办换届选举职务犯罪的同时,积极开展预防调查、预防咨询、犯罪分析、检察建议和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等工作,认真开展法治宣传和警示教育,通过以下工作的深入开展,保障换届选举工作顺利进行。

——一是加强对党员干部的法治宣讲和警示教育,提高领导干部的宗旨意识、民主意识、法治意识、廉政意识和忧患意识,增强执政为民、依法办事、敬畏权力、廉洁从政以及依法参选、廉洁参选的自觉性。

——二是大力开展法治宣传,认真贯彻《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突出抓好相关党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宣传,特别在乡镇和基层“两委”换届选举中,对广大选民、候选人和负责选举的工作人员加强预防职务犯罪的宣传教育。

——三是加强对国家工作人员在换届选举中职务犯罪行为的监督,防止买官贿选、破坏选举行为的发生,对发现涉选的职务犯罪案件线索迅速移送侦查部门查处,及时以反面典型开展警示教育。

——四是对已掌握的和发现的涉嫌职务犯罪的参选、备选人员以及不符合参选、候选人资格条件的人员,要及时报告党委,配合纪检、组织部门和选举机构调查核实,防止“带病参选”、“带病提拔”、“带病上岗”。

——五是协助党委维护好换届选举工作秩序,严防境内外敌对势力插手破坏选举、黑恶势力操纵选举、家族和宗教势力干预选举。

——六是深入分析换届选举中职务犯罪发生的原因、特点、规律,积极研究防治对策。

检察机关职务犯罪预防和宣传部门,要在地方党委的统一部署下,积极开展预防破坏选举犯罪的宣传工作,紧密配合选举进程,宣传《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破坏选举犯罪的《立案标准》,积极引导选民和代表遵守选举纪律、维护选举秩序,依法有序自由充分地行使权利。

二、以检察机关设立的检察工作室为切入点,加大宣传力度,增强公民民主法制意识

基层检察院要把配合党委政府搞好换届选举工作作为今年的重要政治任务。为确保首先进行的村级“两委”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把服务和保障换届选举工作的顺利开展作为检察工作当前服务大局、服务基层的着力点,注重发挥检察工作室贴近基层、贴近农村、贴近选举一线现场的优势,加强反渎职侵权、职务犯罪预防、控告申诉检察等检察职能部门之间的合作,及时掌握村级“两委”换届选举中出现的各种情况,在保障广大村民行使公民的民主权利、维护选举正常秩序等方面作出应有的努力。

一是在换届选举工作全面铺开前,检察工作室根据日常巡回检察工作中所掌握的情况,围绕群众关注的热点、控告和举报反映的重点、上届选举存在的难点,有针对性地派出干警深入到选举工作相对复杂的有关镇街进行深入的调研、摸底,详细掌握当地社会结构变化、人口流动、基层干部群众思想状况和社情民意。同时,检察工作室、反渎职侵权等部门与当地镇街党委、政府共同分析选举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问题,排查潜在的不稳定因素,并对选举过程中破坏选举犯罪多发、易发的环节和重要岗位进行专题研究,有针对性地提出预防对策。为有利于在人员少的情况下发挥最大监督功效,在全面掌握村级换届选举工作动态的基础上,制订出将全市各村分为三类对象进行监督的预案:(1)把选举情况异常复杂、竞争异常激烈,特别容易出现问题的村列为重点监督对象;(2)把选举情况相对复杂、竞争相对激烈,可能出现问题的村列为巡回监督对象;(3)把能够确保选举依法有序进行、一般不会出现问题的村列为了解掌握对象。针对少数村可能出现阻挠选举工作人员履行职责、阻挠开票、冲击计票现场撕毁选票及聚众闹事妨碍选举等突发性情况,提出检察建议,并协助有关部门提前制订出相应的应急预案,把各项应对措施做细、做扎实,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是在选举期间,检察室与控告申诉检察部门在为公民提供法律咨询服务的同时,也受理公民对换届选举中出现的违法犯罪行为的举报,为维护正常的选举秩序提供强有力的司法保障。一方面,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选举期间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碍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或者其他违法行为,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故意扰乱选举会场秩序,对控告、检举选举中违法行为的人进行压制报复等案件,坚决予以查处,决不手软;另一方面,正确把握法律政策界限,对查明确属被错告、诬告的人员,及时进行澄清,依法维护受诬告、陷害者的民主权利,同时加强对诬告、陷害者的教育,对造成恶劣影响的,依法追究其责任。

三、加强联系沟通,为党委的决策提供依据

在服务和保障村级换届选举工作中,检察机关要加强请示汇报,及时向党委政府、人大常委会和组织部门报告所掌握的有关情况,以引起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及时把在现场监督中发现的问题反馈给当地党委政府和组织部门,为有关部门解决选举中存在问题提供决策依据,争取最大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在村级换届选举工作结束之际,检察机关检察工作室要综合分析换届选举情况,分析当前换届选举中存在的问题,及时撰写出调研报告。全面系统地分析了存在问题产生的原因,并有针对性地提出了解决对策。主要从以下几方面思考:一要确保选举经费,加大宣传力度;二要做好选民登记,保障选民权利;三要严格选举程序,确保程序合法;四是杜绝拉票贿选,确保公平公正;五要做好应急预案,确保选举顺利。

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争取最大的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检察机关反渎职侵权部门,要在地方党委、人大统一领导和监督指导下,加强与选举部门的工作联系,及时发现和查处在选举县、乡两级人大代表和政府领导人过程中,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破坏选举的犯罪行为。要求重点查处以下六类破坏选举的犯罪案件:(1)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手段,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或者选举无效,或者选举结果不真实的案件;(2)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或选举设备,致使选举无法正常进行的案件;(3)伪造选民证、选票等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产生不真实的选举结果或者强行宣布合法选举无效、非法选举有效的案件;(4)聚众冲击选举场所或者故意扰乱选举场所秩序,使选举工作无法进行的案件;(5)编造事实欺骗被选举人或者捏造对选举有重大影响的情况,并加以散发、宣传,扰乱正常选举活动或影响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案件;(6)其他足以造成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案件。

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在街、乡换届选举活动中,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联系和配合,适时提前介入。重点打击:以暴力破坏选举场所、选举设备和对选民、代表、候选人及选举工作人员进行人身伤害的破坏选举犯罪行为,以及故意捏造犯罪事实,诬告陷害被选举人的犯罪行为。深挖严查破坏选举秩序背后的操纵者及其“保护伞”。

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深刻转换、结构深刻调整、社会深刻变革的历史时期,农业农村发展正在发生重大而深刻的变化。经济和社会飞跃发展,城乡面貌变化巨大,社会秩序基本稳定,老百姓安居乐业,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已具备了较好的基础,但按照中央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仍然面临艰巨复杂的任务,刑事犯罪仍呈多发态势,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新情况新问题将不断出现,检察机关服务新农村建设所面临的执法环境也更加复杂。因土地征用、拆迁等引发的不稳定因素大量存在,不容乐观,因利益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逐年上升,社会矛盾集中显现,尤其是在村委换届选举过程中,争权利,争资源,家族宗派势力明争暗斗,成为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优势,对多发易发案件的存在的社会问题深入分析,积极提出解决和预防对策,将各种影响新农村建设的隐患消除在萌芽状态,是检察机关义不容辞的责任。检察机关要通过多种有效形式和措施,积极开展农村换届选举预防工作,使警示教育和法制宣传贯穿于换届选举的全过程,切实保障了换届选举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为农村换届选举营造了良好的法治氛围。

参考文献:

[1]王家福、黄明川《土地法的理论与实践》人民日报出版社,1991.56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11

让青少年从小树立廉洁意识,培养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对整个社会反腐倡廉氛围的形成,促进整个社会和谐、健康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自“五进”活动启动以来,贵州省毕节市大方县人民检察院采取循序渐进,先行先试的方法,选择大方二中、大方四中、文阁中学等为试点单位,以学生、家长、教职工作为廉洁教育主体,开展了一场别开生面,丰富多彩的廉洁文化“进校园”活动。

廉政课堂搬进学校。“同学们,下面我给大家讲个廉政小故事,请大家认真听完后,告诉我这个故事的寓意,同时,请大家回去后也准备这样一个类似的廉政小故事,下次课我们一起来讲故事比赛……”在大方县的课堂里,经常能听到这样的开场白。

为了增强廉洁教育的亲和力和感染力,大方县院根据青少年学生生理、心理发育特点,整合全院资源,从各业务部门抽调15名办案经验丰富、法学功底深厚、具有良好沟通表达能力、年龄在30岁以下的业务骨干组成法制宣讲团,将廉洁课堂搬进学校。宣讲团通过剖析典型职务犯罪案例、向学生讲述廉政小故事,组织学生开展讲一个廉政故事,创作一幅廉政漫画,写一条廉政标语等活动,向学生深刻剖析职务犯罪对国家、家庭、社会造成的危害,培养了学生的预防职务犯罪主人翁意识,帮助树立廉洁意识和正确的世界观和价值观。

发挥学生与家长之间的“纽带”作用。“通过孩子的宣传以及带回来的宣传资料、问卷调查表,我们了解了职务犯罪对国家、社会、家庭造成的危害,让我们明白了预防职务犯罪人人有责,以后发现职务犯罪,我们也知道该如何举报了。”一位学生家长向检察官描述活动开展前后的感触。

在做好对学生的廉洁教育的同时,该院还通过“小手拉大手”的方式,让学生将廉洁意识、廉政理念传达给家长,促进整个社会反腐倡廉氛围的形成。一是发动学生担任义务法制宣传员,将在学校学到到廉政知识、廉政文化带回家向父母、亲属宣传。二是该院将反贪、反渎、举报中心等部门的工作职责及查办的典型案例制作成宣传手册,发放给学生,让学生带回家给家长阅读。三是将该院近年来查办职务犯罪案件工作情况,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开展情况,举报职务犯罪的方式方法,开展举报奖励的工作情况等制作成问卷调查表,发放给学生,让他们带回家给家长填写好后,再由预防部门干警到学校统一收回进行汇总。

教职工在廉洁教育活动中起模范作用。“教育领域腐败不仅会降低家庭对学校教育下一代的信心,而且可能通过受教育者及其家人、朋友等多个层次在更加广泛的范围内传播腐败的影响。如果不采取坚决措施解决教育腐败问题,不仅会影响后代,而且会影响未来……”这是大方县院为老师们播放的警示教育片《贪无归路》中的旁白。

为加强对学校领导干部和教师在廉洁教育中的模范作用,大方县院采用组织廉政座谈、观看警示教育片、赠送宣传资料三步走的方式,强化对学校领导和教师廉洁教育,效果明显。一是在对学生的廉洁教育活动结束后,该院“五进”活动领导小组都会组织学校的领导、教职工等进行座谈,结合近年来查办的发生在教育系统的典型职务犯罪案例,深刻剖析在教育系统关键环节和重点领域职务犯罪案件高发的原因,并就如何预防教育系统职务犯罪提出建议。二是在座谈结束后,组织大家观看院里拍摄的警示教育片《贪无归路》,该片中的部分案例是我院近年来查办的发生在教育系统的典型案例,通过身边人和身边事进行警示教育,极大增强了教育的震撼力和感染力。三是将反腐败警示教育读本,廉政抽纸等赠送给大家,进一步加深大家对职务犯罪危害的认识,筑牢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

把“廉”带回家

为了提高了社区群众的法治意识和廉洁观念,提高社区群众参与预防职务犯罪,同职务犯罪作斗争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大方县充分利用社区网格深入基层,贴近群众的优势,针对公园、广场等地群众较为集中的特点,多措并举,将社区网格、公园广场打造成了该院预防职务犯罪“进社区”的两块重要阵地,在整个社区营造了“积极参与反腐倡廉,建设廉洁和谐社区”的浓厚氛围。

预防职务犯罪自查报告范文12

2014年全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总体目标是:全面贯彻落实系列重要讲话和党的十、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按照“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的方针,逐步建立起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体系,深入推进预防职务犯罪教育工作,强化对权力运行的监督制约,坚持不懈反对“”,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强化监督检查和执纪问责,维护群众切身利益,不断提高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实效,进一步推进我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全面深入开展。

二、工作内容

为实现上述目标,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1、抓好学习教育

认真学习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14-2017年工作规划》、省委《实施办法》和市委《实施意见》,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活动,认真学习《重要讲话汇编》、《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重要论述摘编》、《论群众路线——重要论述摘编》等,加强廉政教育,筑牢思想防线,促进党员干部带头廉洁自律,扬真抑假,扬善抑恶,扬廉抑腐,着力营造风清气正的良好氛围。

2、抓好责任落实

今年继续把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内容,与其他工作一起部署,一起落实,一起检查,一起考核,形成“一岗双责”的工作格局,局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抓好责任分解、责任考核、责任追究等主要环节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局面。

3、抓好制度建设

建立健全源头防腐的制度体系,在项目招(投)标、干部人事任免、大额资金使用等管理环节建立权力监督制约机制以及风险点排查等监督制约的内控制度。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重大事项实行领导集体决策,工程建设严格按《重大工程建设项目预防职务犯罪规范操作手册》进行,严格执行党内情况通报制度,严格执行领导干部述职述廉制度,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和收入申报制度,执行廉政谈话制度和诫免谈话制度,严格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做到用制度管权、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

4、抓好作风建设

要加强机关作风建设,认真执行中央、省委关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八项规定、十项规定和市委关于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的实施意见。认真落实《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大力倡导勤俭节约的作风。畅通渠道,认真受理群众举报,做到有报必查,有查必果。通过学习教育,不断提高党员干部的综合素质和依法行政能力,努力打造一支干净干事的干部队伍。

5、抓好廉政文化建设

要加强廉政文化建设,做好廉政文化宣传,将廉政文化宣传与局廉政文化建设相结合,充分发挥廉政文化教育、示范、熏陶和辐射的功能,在“幸福”送文化进社区活动、“书香”建设中,反腐倡廉、预防职务犯罪的内容占一定比例,通过潜移默化的教育,让大家增强自律意识和警戒意识。

三、工作要求

1、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宣传教育工作。每年组织专题预防职务犯罪活动2次以上,通过举办法制辅导讲座,观看反腐倡廉电教片,参观警示教育基地等多种形式,加强对全局党员干部的理想信念教育、党性党纪党风教育、法律法规教育、职业道德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常怀律己之心,常思贪念之害,把遵纪守法作为自觉行为。

2、加强监督检查,完善监督体系。按照事前提醒、事中防范、事后矫正、全程预警的要求,着力做好重要环节预防工作,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部位、重点岗位和人员的监督管理,把人事、财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