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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售药店年度报告

时间:2022-05-24 18:03:37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范文1

对于新医改,社会零售药店从期望到失望,再到现如今的质疑,前后不过3年时间――已经出台的新医改配套政策在设计上似乎忽视了社会零售药店数量庞大的客观存在。

社会零售药店将眼睁睁地看着自己的部分市场蛋糕,被正如日中天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机构分食,而二者并非处在一个平等的竞争地位上。

业内权威机构研究显示,目前我国医院药品市场年销售规模接近3000亿元,零售药店市场约为1300亿,零售药店占据药品销售30%的市场份额。但是受政策的影响,在未来5年内,零售药店的市场份额可能将继续降低。

作为一个促进医疗体制转好的市场化手段,近年来,零售药店始终扮演着冲击虚高药价的角色。

但是,由于“以药补医”政策的客观存在,在零售药店与医疗机构的药品市场份额争夺战中,零售药店从来没有赢过。这一次“竞争”的开局,似乎也是结局。

药店或将节节败退

张玉宽已经无心恋战,有意出售其亲手创办的北京德威治大药房。由于这家北京地区首家平价大药房的诞生,并很快掀起北京药品零售市场的激烈竞争,其董事长张玉宽一度具有较高的曝光率。

在经历了前几年圈地热、连锁热、平价风暴……如今面临政策冲击的时候,一些药品零售企业负责人已经感到精疲力尽。本刊记者去年与张玉宽交流的时候,他已经表露出退意。

近日,他对《望东方周刊》表示:“现在我仍然愿意将这家连锁药店让给优秀的人去做,但是至今没有人愿意出合适的价格。”

据市场调研机构IMS Health公司2009年10月的报告显示,中国药品市场年均增速20%,2013年的销售额将达到近800亿美元。

但是,这并没有使得作为药品销售第二终端的零售药店感到欣喜。相反,由于政策的影响,零售药店所占的份额正在进一步萎缩,医疗终端市场的份额则在进一步扩大。

全国人大代表、湖南老百姓大药房董事长谢子龙在今年两会期间对《望东方周刊》表示,他在两会上提出的一系列建议源于“新医改方案配套方案对零售药店定位引导的缺失,对药品零售行业造成极大的影响。我要为全国37万家零售药店,以及300多万行业从业人员说话,争取公平合理的政策。”他牵头创办的湖南老百姓大药房是全国首家平价大药房。

按照零售药店行业最初对于新医改“医药分开”的理解和期待,药品经营应当完全交给零售市场。基层医疗机构将不再经营药品,甚至大中型医疗机构也应该彻底与“药”分开。

现实情况与这种期待存在明显的反差。

中国药品零售发展研究中心2009年8月的研究报告说,2001年~2008年期间,药品在医疗终端市场和零售药店市场的平均增长率分别为14.23%、21.45%,而2008年医疗诊断市场和零售药店市场的增长率分别为20.78%、18.18%。医疗终端市场的增长速度在继续加快,而零售药店市场的增长明显放缓。

行业资深研究人士李从选对《望东方周刊》表示:“未来3~5年之内,药品零售市场份额将由目前30%萎缩至25%,而整个医疗终端市场份额将升至75%。其中基层医疗机构将占据整个药品市场30%~35%的份额,将超过零售药店市场成为第二大药品销售市场。”

零售药店表现出忿忿不平或者无可奈何,几乎整个药店行业都备感失落。药品零售企业到底该何去何从?

制度设计存在问题?

目前,零售药店反响最大的是对于销售基本药物政策方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销售基本药物施行零差率,国家统一给予补贴,而零售药店则无此待遇。而且,多数基本药物是零售药店的主打品种。零售药店价格优势由此已不复存在。

“这在体制上也无形地分流了零售药店的消费人群,使得零售药店与医疗机构药房处在不平等的市场地位。”张玉宽对本刊记者表示。

不过,影响究竟有多大?不同药店看法并不一致。

金象大药房董事长徐军对《望东方周刊》表示:“从目前来看,影响并不是很大。但是最让行业担心的其实是制度设计存在问题。”

支持此观点的人还认为:基层医疗机构只有与零售药店相互竞争、相互补充才能达到改革的最终目的,如果零售药店无法同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享有同样的待遇,容易滋生腐败;零售药店已经是一个市场竞争较为充分、成熟的领域,所提供服务的质量肯定具有一定的优势,完全可以担负起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品销售的社会任务。

面对制度的此种设计,江西开心人大药房集团公司营运总监龚波无奈地对《望东方周刊》表示:“种种事实表明,新医改配套制度的设计者从来没有将药店考虑在内。制度设计有问题吗?如果按照目前的思路和逻辑,制度设计没有问题。”

除此之外,医院处方无法外流以及各地主管部门对于医保定点药店的控制,使得零售药店与医院药房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的竞争弱势。

处方药销售占药品销售的较大份额,医院主导着80%的处方药销售。医院处方难以外流,零售药店只能望洋兴叹。据中国医药商业协会连锁药店分会数据显示,我国百强药店的平均处方量由2007年的168万张下降到2008年的137万张,处方销售额在总销售额中占比也由上一年的27%下降到25%。

零售药店行业对新医改中“医药分开”政策寄予厚望,也是期望该政策能促进医院处方外流。尽管零售药店行业几年前就开始储备药师人才为“接处方”做准备,但目前来看这终归还是一厢情愿。

据谢子龙对14个省市73个城市的消费者进行的调查显示,调查走访的116家医疗机构中,实行电子处方的有102家,但仅有30家应患者要求提供了纸质处方。电子处方逐步演变成医院控制处方外流、垄断处方药销售、增加药费收入的工具。

2010年1月15日,商务部副部长姜增伟在全国药品流通行业管理工作会议上就提及对医院阻碍处方外流、导致零售药店难以销售处方药的问题,并提出要会同卫生管理部门妥善解决。谢子龙在今年两会上,也提出了关于“规范电子处方管理”和“促进医保协议药房、门诊统筹向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倾斜”等建议。

多元化前景未明

在新医改方案中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的政策,使零售药店曾经风靡一时的“平价”概念难以为继。由于与基层医疗机构的竞争地位不对等,零售药店不得不忍痛失去基本药物的大部分市场。

为了生存零售药店被迫调整进行产品结构,谋求多元化转型。谢子龙在今年两会上提交议案之一就是“建议允许药店加强健康管理服务”。

再加上时下“大健康”概念的兴起也契合了药店“多元化经营”的转型趋势。于是药店的货架上出现越来越多的非药品,零售药店俨然变成“可以售药的便利店”。

中国药品零售发展研究中心的研究表明,2009年上半年非药品类产品所占份额继续加大。2008年竞争力百强连锁企业的数据分析表明:药店的保健品、药妆、器械等平均销售比例占23.47%。

“在欧美等国,非药品占零售药店销售额的比重更大。”徐军对本刊记者表示,“但是在我国药店行业,这种改变是无奈之举!”

药妆曾被零售药店行业寄予厚望,被当作连锁药店盈利模式的不二之选。但现实情况如徐军所言:“国内至今没有一种能称得上成功的模式。”

此外,家用医疗器械的销售正出现快速的增长,但是大多数零售药店并没有从中获得太多的市场份额。并且也将面临家用医疗器械专营店的强力竞争。由于整个保健品行业正遭遇诚信危机,零售药店销售保健品的增长也面临困难。

“由于进行调整培育,近一年以来,中药饮片的销售额出现增长,”张玉宽对本刊记者表示,“但这部分的销量仍然有限。”

面对政策的影响,众多单体药店的生存显得更加困难,抱团自然成为一种抗风险的方式。去年,由单体药店或者小型连锁药店组成的众多联盟出现井喷之势。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曾经公布的数据显示,中国的药店数量达38万家,其中单体店占57%,但只占药品零售额的21%。

“联盟究竟能解决什么问题?”对于记者的提问,龚波对本刊记者表示:“能解决什么问题呢?主要是壮胆吧。”

PTO药店贸易联盟总经理王春雷对《望东方周刊》表示:“基本药物零差率,小区卫生机构增多等所有这些冲击,对零售终端来说是一种危机。联盟是顺应了时势,是一种增强抗风险能力和盈利能力的新一代药店模式。”

除了“多元化经营”之外,李从选还认为可以寻求“托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一旦托管成功,基本药物目录内品种即使不赚钱,也可赚取人气和政府补贴。

药房托管无用武之地

然而零售药店的多元化转型并非如想象的那般容易,目前也未见成功的例子。在这般境况下,一些零售药店的负责人又对托管基层医疗机构药房产生兴趣。

药房托管能解决零售药店的困境吗?曾经在武汉、南京等各地率先兴起,并盛极一时的医药公司托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药房,如今多半也都偃旗息鼓。

全国卫生服务体系基线调查2008年4月的报告显示,29个重点联系城市(区)所有辖区中,仅有12.63%的辖区开展了医药分开或药房托管试点。

当时步子最大的药房托管试点是武汉的“北湖模式”,知名度最高的药房托管试点来自江苏南京,两种模式都曾经受到各地好评且效仿者众多。

“北湖模式”一度在武汉各区推广,但是由于医药公司不能获得合适的利润,而变得动力不足。

南京的药房托管也曾经拥有较高的社会知名度。但是,最初积极参与药房托管的几家医药公司,如今只剩下南京医药与医疗机构在保持合作。而南京医药也已将当初“药房托管”改为“药事服务”,并且成立专门的药事服务公司。

南京医药相关负责人对《望东方周刊》表示:“药事服务是药房托管的升级,已经不再是当初简单的药房托管。”

公司在2009年明确了药事服务的内涵与定位,服务内容包括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采购、药学服务、药房管理等服务,是“基于订单的以药学服务为特征的集成化供应链”,不再是简单地为医疗机构提供药品。南京医药2009年年报显示,药事服务业态销售规模约11亿元,销售净利率远高于零售和现销快配两块传统业务。

徐军对本刊记者说:“目前来看,新医改采取了较为保守的改革药品加成政策,实行药品零差率销售举措,而不是药房托管改革。这就使得传统的药房托管失去了用武之地。”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范文2

几乎所有的药物都可引起不良反应,只是反应的程度和发生率不同。随着药品种类日益增多,药物不良反应的发生率也逐年增加。虽然有些药物不良反应较难避免,但相当一部分是由于用药不合理所致[1-3]。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主要是监测上市后药品的不良反应情况,是药品再评价工作的一部分。监测工作的主要内容是:收集药品不良反应信息,对药品不良反应的危害情况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及时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及时向药品生产、经营企业、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和社会大众反馈药品不良反应信息,防止药品不良反应的重复发生[4-5]。本文对药品零售企业开展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进行综述。

1 提高药品零售企业人员对不良反应的认知水平

在日常生活中,社区居民自我药疗时到药店购买非处方药品的现象较多。一般认为非处方药物安全,但非处方药易引起药疹,严重时也会发生严重不良反应。药品零售企业人员尤其是执业药师在居民购药时要做好用药指导,让患者了解药物的不良反应。零售企业也应增加对零售企业人员的培训,使其了解不良反应产生的原因。药物不良反应发生的原因:药物种类繁多,用药途径不同,体质又因人而异。药物方面引起不良反应发生的主要原因有药理作用、药物的杂质、药物的污染、药物的剂量、剂型的影响、药物的质量问题等。机体引起不良反应发生的主要原因有种族差别、性别、年龄、个体差异、病理状态、血型、营养状态等。给药方法引起不良反应发生的主要原因有误用、滥用、用药途径、药物相互作用联合用药不当、减药或停药等。

2 建立不良反应保障机制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宣传

2.1 建立不良反应鉴定机构及救济制度

我国在药品不良反应处于无法可依的尴尬境地。因此,药品零售人员在顾客购买药品时店员大多不愿告知不良反应,怕顾客不购药或引起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我国应当尽快建立一套具体可行的法律规定,建立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明确不良反应损害的责任,使药品不良反应损害救济制度与现有制度相衔接。

2.2 加强药品不良反应的资讯宣传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管理更是一项复杂而长期的系统工程,各级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在药品不良反应资讯宣教方面应发挥重要作用。药品不良反应的宣传可采取多种方式,可采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大众媒介向广大市民宣传,还可以在药品零售企业张贴药品不良反应知识宣教的资料,以便让顾客更多关注用药安全。

3 药品零售企业建立并严格实施药品不良反应报告制度

3.1 树立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的观念

药品零售企业应转变对药品不良反应报告、监测等的错误观念。药品零售企业应积极建立企业内部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报告的责任制。药品零售企业一经发现可疑不良反应,需详细记录、调查,按要求填写并按规定报告。报告范围为药品引起的所有可疑不良反应,发现严重或罕见的药品不良反应必须及时报告,必要时可以越级报告。

3.2 积极上报药品不良反应报告

要求药品零售机构对执业药师进行药品不良反应报告上报的培训。在培训过程中要对报告中的内容逐项讲解,确保能够正确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填写主要内容有:门店名称须用全称、电话、报告日期、患者姓名、患者性别、患者出生日期、患者民族、患者体重、患者联系方式、患者家族药品不良反应、患者既往药品不良反应、用法用量、用药起止时间、用药原因、并用药品、不良反应的表现、填写报告人认为可能与不良反应有关的药品的商品名和通用名、生产厂家、批号等。填写《药品不良反应报告表》要求主要有:每一个不良反应病例填写一张报告表;填报内容应真实、完整、准确;黑色碳素笔或钢笔书写;填写内容、签署意见、签名等字迹清楚;尽可能详细地填写报告表中所要求的项目等。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范文3

迅速变化的形势往往使企业经营在昨天取胜的原则在今天变为陈旧。制药企业要在未来的竞争中取胜,必须在对企业的外部环境和自身情况分析的基础上,制定合理的、切实可行的营销战略。没有任何公司拥有无限的资源,非处方药市场的开发战略决策一旦做出,公司就必须进行资源配置,使其在相当长的时间内支持非处方药营销必须的产品、分销、促销及广告等活动,而这些活动都需要高成本的投入。

对于以处方药市场为主的制药企业,进行OTC市场开发有其不可比拟的优势: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规定,新药在上市两年后才可以申请转换评价为非处方药,这就注定了非处方药要经过处方药推广过程。而在这个推广过程中,它的安全性和疗效得到大量临床数据的充分证明,建立了消费者的产品认知,降低非处方药市场运作风险,同时也为OTC市场开发提供必须的资金支持。

比如,Tylenol(泰诺)止痛药是美国强生公司1955年开发的,直到1960年之前,一直通过内科医生和药剂师推荐使用。1960年开始才逐渐向患者促销。泰诺在药剂师和内科医生中的牢固声誉赋予了公司明显的优势,因为消费者认为该药是健康专业人士推荐的安全产品。现实中,2/3的泰诺使用者声明,正是由于医生的推荐,他们才选择使用该药。 二、以处方药市场为主的制药企业的OTC市场开发策略   (一)制定适合于非处方药市场开发的整合营销传播策略

将医生处方推广、针对消费者的媒体广告、店堂广告/陈列和店员的推荐、与消费者和客户建立关系等有效地整合起来:医生处方推广,建立消费者信任;媒体广告,传达给消费者产品信息;店堂广告和柜台陈列提醒消费者注意;店员的推荐和指导促进消费者购买;消费者和客户关系的建立,达到顾客满意。

我们仔细分析这些成功的OTC品牌如:西安杨森的吗丁啉、达克宁、息斯敏,中美史克的康泰克、芬必得、必理通等,它们都采用了这样的营销策略。   (二)产品策略

1、选择处方药向OTC转换评价的主导品种

处方药向OTC转换评价的主导品种有:解热镇痛药、抗真菌药、感冒咳嗽药、抗过敏药、胃肠道药等。以处方药市场为主的制药企业应该根据自身的推广优势、自身产品的特点,结合目标市场的竞争情况、目标市场的增长潜力和患者在进行自我药疗的过程的需求变化因素选择品种。那些能够满足市场较大需求、能够快速起效并且消费者可以自己判断疗效、安全性好的产品,具有很好的OTC市场前景。 如果同一产品可以按照适应症、用法用量或剂型与给药途径的不同,可以是处方药又是非处方药,就应该采取双跨策略,让该产品同时占有医院和零售两个市场,相互促进。

2、选择产品进入OTC市场的最佳时期

产品生命周期(PLC)理论认为,产品有一个有限的市场生命,产品销售经过不同的阶段,每一阶段的利润有高有低,同时在PLC的不同阶段,需要不同的营销战略。产品的生命周期一般被分为四个阶段:即导入期、成长期、成熟期和衰退期。Rx向OTC转换的最佳时间是在产品的成熟末期。 到这个时期时,产品通过临床推广建立了很高的消费者认知度,获得了丰厚的销售利润,一旦过了保护期,必然面临大量仿制品的冲击,影响它的PLC和销售量。在这个时候如果及时转换评价为OTC后,其平均使用寿命可以大大延长。

3、包装和标签

OTC产品的包装形式应方便使用和储存,比如:治疗骨关节炎药品的包装设计必须方便患者打开包装。包装的外观设计要富于美感,以便于识别。包装结构的设计要方便药店陈列和储存。包装材料应能使产品保持一种稳定的状态,比如防潮。能显示产品是否被人做过手脚的特殊包装也可增加消费者对产品质量、安全性和卫生标准的信心。 包装量应考虑治疗期的长短和单位包装量的价格,使消费者能买得起,同时限制浪费。

标签必须使用消费者所使用的语言注明用法、副作用、适应症和其它任何须说明的内容。服用量的表述法要易于让消费者理解。销售外包装除了要有OTC标识外,适应症或功能主治也一定要有,让消费者看得到,但市场上有的产品因为包装盒外表面积设计的太小,就将标签文字大大简化,连适应症也“详见盒内说明书”,影响产品销量,因为消费者不能方便的知道产品的适应症,帮助它进行购买决策,这样的做法就是没有为消费者着想。

处方药在转换评价为OTC之后,为了使医院和零售互不影响,可以考虑以不同的包装规格或者产品形式面对不同的市场,比如无糖型分销到医院,有糖型分销到零售市场,可以12支规格的在医院销售,6支规格的在零售市场销售等等。

(三)价格策略

非处方药的定价应是在研究消费者需求的基础上进行,要注意分析消费者的实际支付能力、需求强度及需求层次。如西药感冒药,其消费特征是最接近于日用消费品,但它又终归是药品,属谨慎的消费行为,微量消费,需求弹性小。其包装规格应以2-3天的用药量为宜,达到缓解感冒症状的目的即可,单位包装价格应在10元左右。病情严重的感冒则需要去医院治疗。而通过采用合适的包装量和对包装材料进行经济的使用,可使单位零售价降到一个让消费者更能承受得起的水平。让消费者买得起是使消费者使用群体扩大的关键。

另外要从战略的角度,结合产品的生命周期,根据企业的营销目标来定价,是维持生存?或是追求利润最大、或是追求销售成长和市场占有率、或是为适应竞争需要?   (四)分销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因为面对的市场不同,要求的营销策略不同,二者需要的分销策略也不同。

尽管以处方药市场为主的制药企业已有了分销到医院市场的成熟网络,但非处方药的市场主要在零售,它的市场终端是连锁药店、社会药房还有一些社会门诊、小型工矿医疗单位,OTC市场的开发要求分销商有庞大的零售网络,有配送实力,了解消费者的需求,熟悉OTC产品的营销技巧。

中国当前的医药商业状况是:

一方面批发商在向专业化发展。他们或者以医院终端为主,选择品种,进行处方药销售,他们在医院招标和临床推广方面具备实力;或者以零售终端为主,选择品牌OTC产品进行或者普药主攻零售市场,他们在零售网络和在配送与市场促销方面具备实力,为了保持对零售商的控制,大型批发商要考虑与零售商建立联盟,或者在物流配送方面专业化发展。

另一方面零售商在向连锁化和规模化发展,并且权力增强。数据显示,截至2002年底,前50名连锁企业的门店总数为9728家,这一数据较一年前又大大增加。随着大型连锁药店的规模增长,它的购买力和影响力大大增强,而同类品种的增多,市场力量由厂商向零售商转移。零售商可以通过管理信息系统及时得到各品种的销售数据并进行分析,零售商对销售利润的追求,促使大型零售商对供应商的议价能力、促销支持的要求不断增强。大型零售商要求减少中间环节,直接从制造商进货。

面对这样的医药商业状况,以处方药市场为主的制药企业必须考虑采取扁平化的分销网络,选择在零售市场专业化水平高的批发商作为自己的一级批发商,同时选择大型的连锁药店,作为一级零售商直接与其发生业务往来,一级批发商主要通过二级批发商向社会药房、小型连锁、社会门诊、小型工矿医疗单位分销产品。一级批发商的数量要尽可能少,比如一个省只选一个一级批发商。为了促进分销商之间的良性竞争,可以考虑将多个OTC产品分给不同的一级批发商来做。

当然分销渠道的选择还要综合考虑自己的产品竞争力、目标市场定位、销售队伍的规模、现有分销渠道状况,循序渐进,进行调整。

(五)促销

OTC市场的开发需要营销人员具备不同于处方药销售的促销技巧,这种促销技巧更类似于快速消费品的促销。

促销的目的在于影响消费者的情感、认知和行为。促销战略的设计要满足一个或多个目标,如:影响购买行为,改变或保持消费者的经常性购买行为;传播信息,在消费者记忆中建立有关产品或品牌的新知识、新涵义或信念;说服作用,改变消费者对产品或品牌的信念、态度和意图;转变感情上的反应,当消费者考虑产品或品牌时,改善被激活的印象、感觉和感情;提示作用,增强品牌名称或消费者记忆中的一些其它产品涵义的潜在活力。

促销管理就是协调促销组合中的各要素,制定有效地可控制的整合营销传播计划。

厂商必须考虑使用哪些促销工具,如何组合,以达到促销目标,以及如何分配促销预算,即应为广告、销售促进、人员推销各支付预算的百分之多少。

1、广告

广告最有可能影响品牌知名度,对于药品来说,广告仍然是建立品牌长期声誉的最有效的方法。许多著名品牌的广告在很大程度上就起到了一种提醒功能,使高知名度的品牌经久不衰,使品牌更有可能在购买决策的形成中活跃起来。

非处方药具有药品的专业性特点,决定了医生、药师、店员在消费者决策过程中起着重要的引导作用。所以营销人员要策划系统的、长期的专业性广告,即在以医生、药师、医药批发商、零售商等为主要读者对象的医药卫生类报刊、杂志、网站上做广告,目的在于鼓励专业人员向患者推荐使用这一产品。

非处方药另外还具有快速消费品的特点,随着人们自我药疗水平的提高,同类OTC产品同质化市场竞争的加剧,品牌意识淡化,消费者自主决策和非计划购买行为增加。所以非处方药要针对普通消费者在电视、广播、报纸、杂志、户外灯箱路牌等大众媒体上进行广告宣传,还要重视店堂广告,提醒和引导消费者决策,但应当注意: OTC药品是一个特殊的产品类别,有药品的特征,消费者高度理性决策,有高参与性和不安全感,OTC广告应充分的针对病症向消费者宣传和解释药品的功能,进行真实科学的产品特性沟通,感性联结,注意提供基本的信心保证和信赖感,建立情感偏爱和品牌忠诚。创意充满趣味性和娱乐性的、更易于被消费者欣赏和接受的广告。

2、销售促进

随着人们的生活方式日益丰富、品牌数量的激增、消费者市场的分散、广告成本的加大、零售商权力的增长、广告对消费者行为的影响正在削弱,导致资金由媒体广告向销售促进流动。

如果广告提供了购买的理由,销售促就则提供了购买的刺激。

销售促进的工具包括消费者促销(样品,免费试用,优惠券,光顾奖励,产品保证,售点陈列等);交易促销(非处方药展示会,订货或销量折扣、销售竞赛,促销资金、合作广告等)。

制造商关心的是培养消费者对品牌的忠诚(重复购买他们的品牌),而零售药店所关心的是培养消费者对药店的忠诚(反复光顾他们的药店)。对零售药店来说,只要消费者是在他们的药店购买了感冒药,他们并不高度关切消费者购买了哪一个品牌的感冒药。这种状况,迫使许多制造商不得不把市场营销预算很大的一部分直接放在了对零售商的交易促进上。交易促进可以激励零售商为厂家的OTC品牌设立特殊陈列、安排更大的货架空间、提供较好的店堂广告空间。

零售终端宣传材料、客户传单、货架招贴和固定陈列品(灯箱、货架)的使用是吸引消费者的重要手段。网络的发展为消费者教育和促销提供了便利。配合政府宣传在推广使用非处方药方面的作用也不容忽视。

在向药店店员传授非处方药知识和如何向顾客进行推荐方面,制药企业将发挥重要作用,而这一工作将有效的提高店员的推荐率。 三、OTC市场开发策略的实施

1、进行组织变革,重新组建OTC队伍

即使一个公司制定了一个明确的战略并有一个缜密的支撑计划,还是不够的。根据麦肯锡管理咨询公司的观点,战略并不等于一切,战略仅是最佳管理公司所具备的7个要素之一,战略、结构和系统被认为是成功的硬件,作风、人员、技能和共同的价值观念是软件。因此以处方药市场为主的制药企业在制定好OTC市场开发策略之后,还要进行必要的组织变革和建立营销队伍。

任何组织都是有惯性的,因为渠道冲突、相互利益冲突和观念认识上的不同,加上营销策略与技巧的不同,要从原有的处方药销售组织中派生出OTC销售队伍是很困难的,最好的办法是重新委派人员,负责组建一支新的OTC营销队伍。

2、OTC队伍的组织架构

选择OTC产品,任命品牌经理,负责OTC队伍建设和营销策略的制定和实施。其它普药尽管也可以在零售药店销售,但还是继续由处方药队伍来销售。这样可以减少与医院销售之间的冲突,让OTC营销人员一心一意进行OTC铺货、促销和品牌建设。这个队伍要由商务员和促销员组成。商业人员负责管理零售主渠道和控制进货价格,其职责是进品种、产品分销和资金回笼及客户关系维护,如果有医院从药批走货,则每月打出电脑流向单,将医院的销售分出来。 零售终端促销员负责药店铺货、陈列、促销和药店的档案建立等工作。

3、选择区域市场,先行开发

制药企业进入OTC市场之前,可以先试点,总结经验,然后推广。一个市场是否吸引人要看宏观经济因素,如收入、人口规模、药品的消费水平,要分析本企业在销售队伍规模、产品渗透和品牌认知度方面所表现出的实力,还要看媒体广告的成本。由于经济发展和消费者水平方面存在地区性差异,所以营销组合要因地制宜。 四、以处方药市场为主的制药企业开发OTC市场的重要意义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范文4

【关键词】药品不良反应监测;药品分类管理;安全用药

【中图分类号】R19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7484(2013)02-0155-02

安全用药问题涉及到诸多方面,例如:消费者自我保健意识低,假劣药物的流通使用,药物缺乏疗效,用药错误,药物的滥用和误用,药物配伍禁忌,药物的急性、慢性中毒等等,均可导致药物潜在的安全性问题。本文力图从我国药品的不良反应监测及药品分类管理现状中存在的一些不足之处来谈安全用药的问题。

1 药品不良反应监测

1.1概念理解 药品不良反应主要是指合格药品在正常用法用量下出现的与用药目的无关的或意外的有害反应。即使是比较安全的非处方药也是如此,它有防病治病的作用,也有不利于人体的不良反应。常见的不良反应可分为药物的副作用、毒性作用、后遗反应(后作用)、过敏反应、特异性反应、二重感染、药物的依赖性以及致癌、致畸、致突变作用等。

1.2 分类方法 药品不良反应有多种分类方法,通常按其与药理作用有无关联而分为两类,A型和B型。A型药物不良反应又称为剂量相关的不良反应,该反应为药物的药理作用增强所致,其程度的轻重与用药剂量有关,一般易预测,发生率较高,而死亡率较低。B型药物不良反应又称剂量不相关的不良反应,难以预测在具体病人身上是否会出现,常规毒理学试验中难以发现,一般与用药剂量无关,发生率较低(据国外数据统计,占药物不良反应的20―25%),而死亡率较高。在药物不良反应中,副作用、毒性反应、过度效应属A型不良反应。首过效应、撤药反应、继发反应等,由于与药理作用有关也属A型反应范畴。药物变态反应和特异质反应属B型反应。

1.3 现状分析 有资料显示,我国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2003年收到3万多份药品不良反应病例报告中,处方药的不良反应占97。4%,其不良反应和严重程度是远远高于非处方药,给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极大威胁。为了保证人民用药安全,维护人民用药的合法权益,我国全面实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其制度的核心目的是有效地加强对处方药的监督管理,防止消费者因自我行为不当导致滥用、误用药物,危及生命健康,消除安全用药的隐患。

2 药品的分类管理

2.1 现状探讨 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起步较晚。在1999年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工作启动之前,我国药品市场除对品、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药品等特殊管理的药品实行特殊限制外,其他药品基本上处于自由销售状态;从2000.1.1开始,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办法开始实行;从2000.4.1起,大容量注射液,粉针剂类药品要求凭处方销售;从2001.10.1起,所有注射剂必须凭处方销售;到去年7.1开始,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须凭处方销售。与此同时,国家还在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了《实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类管理2004―2005年工作规划》的通知,通知要求积极推进零售药店的分类管理,促进零售企业达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将零售药店分为以下两类:第一类:2005年底之前,符合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可以继续销售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发给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第二类:2006年1月1日后,达不到药品分类管理要求的零售药店,只能销售甲类非处方药和乙类非处方药,或只能销售乙类非处方药。目标到2005年底,全国药店内销售的所有处方药都须凭医生处方购买。国家实施药品分类管理的决心可见一斑。药品分类管理意义重大,有利于推动我国医疗制度的改革;有利于人民提高自我保健意识,减少医院压力;有利于我国药品流通管理与国际上通行的药品流通管理模式接轨;最重要的是有利于克服药品的使用不当或药品滥用而造成的用药危害及资源浪费,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

2.2 问题处理 由于种种客观存在的原因,诸如:医药难分家,医疗机构“以药养医”使处方难以外流;零售药店的执业药师数量、素质还都难以达到要求等,使得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举步为艰,人民用药也就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笔者认为目前药品分类管理的实施中还存在着如下一些问题:

2.2.1 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标签管理略现不足 我国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标签管理颇有些举轻落重之嫌。我国对于处方药的标签、包装并未要求印有显著的处方药标识,相反,对于非处方药,要求生产厂商必须在其标签、包装上印有显著的非处方药标识,即“OTC”样标识。药店实行药品实行分类管理,要求必须做到将处方药与非处方药分开摆放。以前,很多药店进行药品分类摆放时不知所然,现在则以“OTC”标识为分类标准,有“OTC”标识的放在非处方药一类,没有“OTC”标识的药物则统统都放在处方药一类。例如:曲美、赛尼可等减肥药品经常摆于药店门口直接面向消费者促销,在老百姓或者店员看来肯定是OTC药品的,也还摆放于处方药一类中,因为它们没有“OTC”标识。倒是非处方药做到了标识清晰,分柜摆放,一目了然,给人的感觉好象是国家想把非处方药从药品中拈出来,以便加强管理。实际上并非如此,国家实行药品分类管理的初衷是要把处方药管起来,凡是处方药必须严格凭处方销售。相比较而言,美国对处方药的销售管理则非常严格,处方药专门陈列于一个房间内,消费者是看不到处方药品的。估计这也是在美国称呼“药房”而不是“药店”的原因。处方药的标识清晰明了,凡是处方药,都必须由生产厂家在药品标签上印上“Rx only”字样,即“仅凭处方销售”,使人一目了然,也方便对处方药加强管理。对与非处方药,则不做任何标识要求,普通商品一样,陈列于敞开式柜台中,由消费者自行选择购买。

2.2.2 抗生素凭处方销售执行不到位 抗生素“日常化”滥用使得越来越多的病菌产生耐药性,滥用抗生素所带来的后果就是回到“后抗生素时代”,即抗生素发现之前的黑暗时代。因此,国家规定从2004年7月1日开始,未列入非处方药目录的抗菌药物必须凭处方销售。然而,由于老百姓将抗生素视为“万能药”,去药店习惯性地购买抗生素,使抗生素占药店销售额的比重非常可观,大约为24%-30%之间。毫无疑问,如果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真正执行起来,对绝大多数药店带来的冲击是非常巨大的。为此,笔者曾暗访过几家药店,并通过一些途径询问一些药店的店员,才了解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对一些药店而言,只是一纸空文,几乎没有产生影响。大多数药店都是在违规销售处方药。笔者曾经在南京的两家药店实习,一家在南京还算是较有规模的连锁药店,该店雇佣的店长是一家企业医务室的退休医生,据说具有开方权。于是,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对这家药店没有产生任何影响,一天营业结束后的第一件事就是补处方,这样药监部门过来检查也毫不担心。该连锁药店的领导过来开月工作会议时,还专门耐心教导员工如何识别“探子”,如何做到万无一失等。还有一些药店则是事先在一些有关系的诊所开来一些常用抗生素的处方放着备用,或是弄来一些空白处方,在卖出抗生素后自己补上。至于,处方上病人的姓名,年龄等就胡乱编了。还有一些药店则是开在某些诊所的楼上、楼下等,和诊所串通一气,开一张方,返多少点的利。诸如此类的对策可以说是五花八门,层出不穷,要想通过药监部门有限的人力物力把处方药按规定管起来也实在困难。

综合考虑经济和人口方面的因素,对药品零售企业,通过发放问卷的方式了解零售药店的基本状况。调查问卷的回收率为80%。对于问卷中设计的:“药店在经营中遇到的主要困难,以及对有关部门的主要建议有哪些?”这一开放式答题,药店的回答都是大同小异,即:药店数量太多,价格太低,恶性竞争,处方难求,毛利越来越低等。其中,提到最多的就是国家规定的抗生素必须凭处方销售后处方的来源问题。有药店提到:“现在零售药店对处方源及处方的争夺日益激烈,当前处方就是效益,但有关部门对处方来源合法性的界定不明确。”;有的药店写到:“国家推行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初衷是好的,但就目前的状况而言,只是约束了少数几家知法守法的正规药店,意义真是不大。”;有药店则抗议:“滥用抗生素主要在医院,现在却对药店加强监管,本来药店的门槛和要求就比医院药房、诊所高得多,现在更加是不公平了!”;大多数药店直接建议:“强烈要求医药分家!迫切盼望一个竞争有序、公平效率的医药宏观环境!”。

看来抗生素凭处方销售的禁令在药店并未得到很好的执行。那么,国家计划在2005年底对零售药店也实行分类挂牌管理,又能否真正做好处方药凭处方销售呢?现阶段,我国医药尚未分家,医院为了防止处方外流,开始流行使用电子处方。那些获得处方药定点销售标志的药店能否真正执行药品分类管理就很让人置疑;如果这样,对于那些被评为非处方药店而言,就会有失公平,那么,对药店实行挂牌管理也就会失去意义。关键是要如何将禁令、规章执行到位,不能流于形式,真正保证人民的用药安全。

2.2.3 执业药师要做到名副其实 随着我国强力推行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实施,执业药师在药店中起到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我国目前对执业药师职责的规定主要有[1]:(1)执业药师必须以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为基本原则;(2)执业药师必须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违法行为或决定,有责任提出劝告制止、拒绝执行或向上级汇报;(3)执业药师在执业范围内负责对药品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参与制定、实施药品全面质量管理及对本单位违反规定的处理;(4)执业药师负责处方的审核及监督调配。提供用药咨询与信息,指导合理用药,开展药物治疗的监测及药品疗效的评价等临床药学工作。可见,执业药师的配备和合理使用将有力推动我国药品分类管理制度的良好实施。

我国目前执业药师的状况却很令人担忧。首先,执业药师的人数远远达不能满足现实的需要。据统计,截止到2003年底,我国的执业药师人数不足12万。上海全市约有1450家零售药店,只有执业药师约435名,平均3.5家药店才拥有一个执业药师;全贵州省注册的执业药师还不到200人。与国外发达国家相比,按中国现有的人口计算,我国需要80万名执业药师才能满足市场的需求。可见,执业药师在我国是多么地奇缺。但是,就是这些有限的执业药师还有相当一部分留在生产企业,而不是位于第一线直接面对消费者。部分原因是执业药师在零售药店的待遇低,地位不高,多数人情愿将执业药师证挂在药店少拿点费用,也不想在职在岗待在药店上班;其次,执业药师考试有待进一步改善。现在的执业药师考试主要涉及四门课程,考试内容比较单一,通过考试的执业药师在日常执业中面对消费者还是心有余悸,难以结合病人的实际情况综合给予恰当的用药指导和健康咨询,难以胜任其职责。笔者曾见到美国执业药师的考试试卷,病例分析的题目居多,都是结合某消费者的具体实际情况让你分析处方,用什么药最好,安全有效,无配伍禁忌。其考察的是一种综合分析和处理事情的能力,只有这样通过考核,才能在实际中作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良好地为消费者服务;最后,让执业药师独立执业[2]。2004年第149期医药经济报上的文章《张药师的郁闷》[3],写的就是内蒙张药师所在的药店安插了不少厂家的促销员,有一位顾客因为拇指腱鞘炎来买药,促销员向其推销某抗骨片,并拍胸保证:一个疗程就能药到病除。顾客吃完后不见疗效,又来咨询。张药师看到就“多嘴”说了一句:“药力达不到病区,治疗无效,只能手术治疗,局部注射‘强的松龙’控制。”顾客大怒,促销员大怒,事后店经理也怪他多事,张药师为此事郁闷了很久。其实,这种事情在日常中屡见不鲜。执业药师由药店聘任,支付工资,药店需要执业药师为其增加利润服务,要完全服从药店的需要,现在的执业药师多是充当营业员的角色。而执业药师的责任却是对药品质量负责,保证人民用药安全有效。如何解决这一矛盾呢,这就需要让执业药师独立执业。执业药师独立执业可以依照我国现行的会计委派制的做法,由国家制订一项“执业药师委派制”,全国的执业药师由各地药监部门或执业药师协会统一监管、发放工资、考核成绩,然后将执业药师委派到各用人单位,由药监部门或执业药师协会统一向用人单位收取执业药师的劳务报酬[2]。只有这样,执业药师才能真正做到名副其实,担当起执业药师的责任。

3 小结

药品不良反应报告是国家赋予医务工作者、制药技术人员的法律义务,是公众安全用药的基础,是对药品负责,对药品生产厂家负责,更重要是对病人负责,对此冷漠、回避、掩饰是一种低级错误,绝不允许发生在医务人员及药品生产人员的身上。而药品分类管理是国际上通行的药品流通管理模式,是人民用药安全的基本保证,是大势所趋。因此,我们期待药品分类管理能早日落到实处,真正起到保证人民安全用药的重要作用。针对门诊患者流动性大,门诊用药出现不良反应往往容易疏忽的问题,发药窗口药师在发放药品时要及时告知患者可能出现的副作用和可能的药物不良反应,并希望尽可能的反馈信息给医院。对于ADR报告表中较集中的药品品种批次,除及时上报药品不良反应监测中心外,还及时采取措施,与药品生产厂家、药品经销单位联系,给予妥善的处理。

科学是不断探索而发展的,药品也一样是在大量临床使用的资料积累汇总中发现新的不良反应和新的治疗作用的,通过加强ADR,能在药品的两重性矛盾体中作出教好的选择,满足患者日益增长的治疗要求,构建较和谐的医患关系。

参考文献:

[1]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执业药师资格认证中心组织编写.药事管理与法规[M].第一版.中国中医药出版社,2003;502.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范文5

第一条:为规范无店铺零售业经营行为,维护流通秩序和营商环境,保护消费者和从业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店铺零售业健康有序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无店铺零售及相关服务活动的(寄递服务除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指不通过店铺,由厂家或商家直接将商品递送给消费者的零售业态。包括,电视购物、邮购、网上商店、电话购物和自动售货亭(自动贩卖机)等。

本办法所称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指从事无店铺零售的企业、其他经济组织或者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相关服务者,指为无店铺零售提供商品推广、展示、交易等服务的平台经营者。

第四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及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原则,恪守商业道德,履行社会责任,依法从事无店铺零售活动。

第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业管理工作。

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在职责范围内对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地方各级电信、新闻出版广电、邮政主管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无店铺零售相关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国务院新闻出版广电部门负责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地方各级新闻出版广电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电视购物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国家鼓励成立无店铺零售行业组织,与相关行业协会共同发挥行业自律、引导、服务作用。

支持有形店铺与无形店铺融合与创新,向小城镇和农村市场延伸业务。支持无店铺零售业加强品牌建设。

第二章:经营者与相关服务者规范

第七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或备案的,应当取得有关行政许可或按规定履行备案程序。无店铺零售经营者为自然人的,应当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通过相关服务者从事销售活动,应当提交下列资料信息:

(一)营业执照、经营许可证、授权经营证明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证照信息;

(二)居民身份证、联系电话、经营场所(住所)。

经营者为自然人的,提供(二)所列信息;需要审批或备案的,应同时提供(一)所列信息。

相关服务者应当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信息资料进行核验,并留存复印件备案、备查。

第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定。国家法律、法规禁止交易的商品,不得通过无店铺零售方式进行交易。

第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内部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认真执行国家有关经营管理、服务等方面的规定和标准。

第十一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妥善保管消费者个人信息,不得泄露、篡改,不得出售或者非法向他人提供。

第十二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和日常检查,发现经营者存在违法、违规现象,应当立即予以制止、纠正,并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

相关服务者未尽到管理职责,造成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关连带责任。

第三章:经营行为规范

第十三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进行销售活动前,应当依法履行对消费者告知义务,并以显著方式披露如下信息:

(一)经营者基本情况;

(二)商品或服务信息;

(三)交付及退换货方式;

(四)依法取得的商品许可或授权经销信息;

(五)民事责任;

(六)联系电话及电子邮箱;

(七)相关附加条件;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文字信息、商品图片及影音资料,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不得虚假误导消费者。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四条:相关服务者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和渠道,依法向消费者披露如下信息:

(一)相关服务者基本情况;

(二)依法取得的经营行政许可或备案信息;

(三)举报投诉电话;

(四)纠纷解决方式;

(五)民事责任;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披露的信息。

披露的信息必须合法、真实、准确。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更新。

第十五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记录并妥善保存无店铺零售过程中产生的商业信息。交易信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六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开展宣传推广活动。严禁夸大宣传弄虚作假,欺骗误导消费者。

第十七条:未经消费者同意或者请求,或者消费者明确表示拒绝的,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不得通过固定电话、移动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信函等渠道,向其发送推销信息。

第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或相关服务者开展促销活动时,应当以显著方式明示相关信息。包括,促销原因、促销方式、促销规则、促销期限、促销商品范围以及相关限制性条件等。与促销相关的限制性条件、附加条件、例外商品应当以显著方式进行标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理由降低促销商品质量。

第十九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有关修理、更换、退货及赔偿责任的规定。相关的限制性、附加性规定,应当在交易前以显著方式明示。

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向消费者出售商品,应当出具发票等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第二十条:相关服务者开展无店铺零售自营业务的,应当在所售商品展示中以显著方式标明。

第二十一条:相关服务者可遵循真实、客观、公开、公正的原则,建立包括无店铺零售商品质量、经营者服务水平等内容的消费体验评价制度和渠道,并明示评价结果。

第二十二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不得以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同业者和消费者权益,扰乱市场秩序。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加强对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是否遵守本办法的监督管理,整顿和规范无店铺零售业市场秩序。

第二十四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无店铺零售业统计工作,建立无店铺零售业信息管理平台,并与国务院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五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将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及行政处罚结果进行汇总,建立不良信用记录和信用评级制度,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二十六条: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会同相关部门,建立无店铺零售商品流通安全追溯制度。

第二十七条:商务、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举报制度,设立并公布举报投诉电话。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有权向相关管理部门举报。相关管理部门接到举报后,对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处理决定;不属于职责范围的,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转交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处理过程中,相关管理部门应当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进行保密。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商务部门可会同相关部门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商务部门可会同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向社会违规经营者信息。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二十九条:相关服务者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由电信、新闻出版广电等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处理结果列入无店铺零售业不良信用记录。

第三十条:无店铺零售经营者和相关服务者的经营行为,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食品安全法》、《合同法》、《广告法》、《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及《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依法由相关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一条: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在对无店铺零售行为实施监督管理过程中,存在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行为的,依据《行政处罚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 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邮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可依据本办法,结合本行政区域内无店铺零售业实际情况,会同同级电信、新闻出版、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制定具体实施细则,并报商务部备案。

第三十四条:直销业的管理依据《直销管理条例》执行。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行为奖励办法(暂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鼓励社会公众积极举报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下同)、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以下统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保证食品药品安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在广东省行政区域内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并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经查证属实的,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给予举报人奖励,奖励经费从本部门专项经费中列支。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是指:食品药品生产和加工,食品药品销售经营、食品餐饮服务。

第四条: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以下统称为举报人)发现或获悉食品药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可以通过信函、电话、传真、电子邮件、走访等方式,向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举报。

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电子邮箱、邮寄和走访地址等,方便举报人举报。

第五条:原则上举报人应实名举报,以走访的方式举报时,应提供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原件进行身份核实,并留下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证件的复印件和联系方式;以其它方式举报时应在材料或电话中注明、说明举报人姓名、身份证号码和联系方式等相关信息。

第六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不定期召集积极举报食品药品违法行为的热心人士座谈交流,听取他们的意见与建议,并可给予他们相应的鼓励和精神荣誉。

第二章:奖励范围

第七条:举报以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在食品中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食品;

(二)生产经营营养成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专供婴幼儿和其他特定人群的主辅食品;

(三)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生物毒素、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五)经营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或者生产经营其制品;

(六)经营未经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生产经营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七)生产标注虚假生产日期的食品。

第八条:举报以下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应予奖励:

(一)未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政许可,擅自生产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二)伪造、变造、买卖、出租、出借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的生产经营许可证件或产品批准注册文件的;

(三)药品、医疗器械、保健食品、化妆品生产企业未按产品标准、产品配方或工艺处方生产上述产品且涉案产品货值超过10万元的;

(四)药品生产、经营企业或医疗机构从无《药品生产许可证》、《药品经营许可证》的企业或个人购进药品。

第九条:举报以下食品药品生产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且涉案食品药品的货值超过10万元的,应予奖励:

(一)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以旧充新,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二)伪造产品产地,伪造或者冒用厂名、厂址。

第三章:奖励条件

第十条:获得奖励的举报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所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情形;

(二)有明确的举报对象、具体的举报事实及证据;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查证属实并已依法作出处理。

第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举报,不给予奖励:

(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公安等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及其直系亲属或其授意他人的举报;

(二)假冒伪劣产品的被假冒方及其委托人或利害关系人的举报;

(三)属于申诉案件的举报;

(四)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十二条:举报奖励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举报奖励对象原则上限于实名举报,对匿名的举报,经查证属实并能核实举报人的身份且举报人愿意领取奖励的,应当给予奖励。

(二)同一违法行为由两个以上举报人分别举报的,奖励第一时间举报人;其他举报人提供的举报内容对案件查处有帮助的,可酌情给予奖励。

(三)两人以上联名举报同一案件的,按同一举报奖励,奖金由举报人协商分配。

(四)同一举报人分别向不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举报同一违法行为的,由调查处理该违法行为的部门奖励,不给予重复奖励。

第四章:奖励标准

第十三条:根据举报内容的真实性、有效性,将应给予奖励的举报分为三个等级:

一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详细违法事实、线索及直接证据,并能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完全相符。

二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线索及部分证据,不直接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三级:提供违法行为的违法事实或线索,不能提供相关证据或协助查处工作,经核实举报内容与违法事实基本相符。

不达到以上三个级别的举报,原则上不给予物质奖励。

第十四条:举报奖励金额按以下标准计算:

(一)属于一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4%-6%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10%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8000元。

(二)属于二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2%-4%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8%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5000元。

(三)属于三级举报的,按现场查获的食品药品货值金额的1%-2%给予奖励;现场未查获食品药品或货值金额无法计算的,按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违法所得的6%给予奖励;最低奖励金额不少于2000元。

第十五条:每起举报的奖励金额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对重大违法行为或在社会上产生重大影响的举报,奖励金额可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研究确定。

第五章:奖金兑付

第十六条:举报人可自主选择按现场查获食品药品货值或违法所得进行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进行奖励。举报人只能选择按比例计算奖励或按最低奖励金额奖励这两种方式中的一种申请奖励。

第十七条: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经对举报的违法违规行为查证属实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调查处理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交由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举报,举报人申请最低奖励金额奖励的,收到市、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处理的结果反馈后15个工作日内,负责交办此举报的工作人员应主动联系、告知举报人申请奖励。

第十八条:举报人申请按比例计算的方式奖励的,需待对违法违规行为立案查处的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或者是涉嫌刑事犯罪案件需待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后,方可申请奖励。

第十九条:举报人应在接到举报奖励告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书面提出奖励申请。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出奖励申请的,视为放弃奖励权利。

第二十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在收到举报人的申请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符合奖励条件的,作出奖励决定并书面通知举报人。

第二十一条:举报人应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由本人或委托他人凭奖励通知及有效身份证明领取奖金。无正当理由逾期未领取奖金的,视为举报人放弃奖励。

举报人无法现场领奖且无委托人的,应及时说明情况并提供银行账号,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奖金汇至指定账户。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二条: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办理举报工作的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档案,将举报记录、调查处理情况、奖励申请和资金发放情况等逐一建档造册。

第二十三条: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诬告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奖励,应当给予批评教育,记入其诚信档案。涉嫌构成违法犯罪的,依法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相关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保密制度,未经举报人同意,不得以任何方式透露举报人身份、举报内容和奖励等情况,违者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情节轻重,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一)伪造举报材料,冒领举报奖金的;

(二)对举报敷衍了事,不认真调查核实或不及时转办的;

(三)故意或者因工作失职造成泄密的;

(四)向被举报人通风报信,帮助其逃避查处的。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各市、县(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可根据本办法制定本部门举报重大食品药品违法违规行为奖励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浙江省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对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监管,提高监管效能和水平,完善信用体系建设,强化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和诚信意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等规定,结合我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已获得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许可的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统一指导协调全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工作。

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生产地址位于辖区内生产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工作,并建立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监管分类档案。

第四条: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及分类监管遵循合法、客观、公正的原则,按照企业分级、监管分类的方法实施。

第二章:风险等级评价

第五条:风险等级评价是指对生产企业履行食品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保障能力和实现程度进行分级的活动,重点评价以下内容:

(一)生产许可情况;

(二)递交主体责任自查报告情况;

(三)县(市、区)监管部门对该单位进行的各次监督检查情况;

(四)各级监管部门对该单位生产产品的抽检监测结果;

(五)是否因违反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受到各级监管部门和其他相关行政部门查处的情况;

(六)被投诉、举报食品安全有关问题且经查实的情况;

(七)发生质量食品安全事故及相应的处置情况;

(八)具备全项自检能力的,或者在年度内获得国家或省级与食品安全相关的荣誉称号及第三方认证的,可作为企业分级评价的加分情形。

第六条:按《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规则》(附件1)对第五条各项内容进行分值评价,并根据得分情况将生产企业分为四级:

A级(低风险):100≤得分≤90

B级(较低风险):90<得分≤75

C级(较高风险):75<得分≤60

D级(高风险):60以下

生产企业有《浙江省食品安全黑名单管理办法(试行)》第五条所列情形的,直接评定为D级。

第七条: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年度为本年度11月30日起算追溯的前溯1年期间,原则上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每年调整1次。

新获证企业,根据企业现场核查的审查报告由辖区监管部门直接确定当年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A级:基本符合项2项及以下;

B级:基本符合项3-6项;

C级:基本符合项7-8项。

若获证时间距年度评定时间大于三个月的,按本办法重新确定该企业的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对长期停产(一年以上)的生产企业不作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

第八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及时将年度内生产企业相关信息录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系统》,于每年12月20日前对辖区内食品生产企业进行全面评价并重新确定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

第九条: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以《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附件2)形式告知相关生产企业。

相关生产企业对拟评定结果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结果告知书》后15日内向评价的县(市、区)监管部门反馈并提供相关依据,相关县(市、区)监管部门应及时开展复核,确有错误的应及时更正。

第十条:县(市、区)监管部门每年12月25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市局,并按信息公开的要求,向社会公示浙江省食品及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各市监管部门每年12月31日前将本辖区年度的评定结果汇总上报省局。

第十一条: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属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信息。企业不得将分级结果印制于产品标志,不得用于广告、宣传等商业目的。

第三章:监管分类

第十二条:监管分类是指基层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根据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情况,结合本辖区企业实际,对企业实施不同类别的监管方式,按企业质量安全风险级别从低到高依次实施一般监管、常规监管、重点监管和加严监管。

第十三条:不同类别监管采取企业自查报告、现场监督检查、产品监督抽检、约谈企业负责人和生产许可重新可查等监管措施,原则如下:

(一)A类企业:一般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1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1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二)B类企业:常规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2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1-2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2批次产品监督抽检。

(三)C类企业:重点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3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2-3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3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

(四)D类企业:加严监管,要求生产企业每年递交4次自查报告,对企业至少开展4次现场监督检查,至少覆盖该企业4批次产品监督抽检,并至少约谈企业负责人1次,必要时开展对企业生产许可重新核查。

取得食品生产许可证的企业连续停止生产加工获证产品一年以上的,重新生产加工时,应当向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报告,提出重新现场核查的申请。

各市、县(市、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调整监管措施。

第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实施分类监管中发现企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四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规定的企业分级、监管分类是对企业履行质量安全主体责任的综合监管模式,不代替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质量安全监管措施。

第十六条: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质量安全风险等级评价工作开展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本规定由浙江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管局、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加强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的通知》各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畜牧兽医局:

根据省政府食安办等七部门《关于清理整顿和规范鲜奶吧工作的通知》(鲁食安办发〔2012〕15号)和《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关于加强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监管的通知》(食药监食监二〔2015〕36号)的要求,为加强对“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防范食品安全风险,现就有关监管要求通知如下:

一、严格许可管理,依法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

“鲜奶吧”作为餐饮服务的新型业态,要具有稳定、可靠的奶源,配备净乳、杀菌、发酵、冷藏等必要的设备,依法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经营的现制现售生鲜乳饮品仅限于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各地要结合当地实际,全面深入地进行调查摸底和清理规范,对未办理《餐饮服务许可证》的“鲜奶吧”,督促其依法办证。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严把准入关,认真审核“鲜奶吧”经营许可申请材料,依法对加工经营场所进行现场实地核查,对符合经营条件标准的依法核发《餐饮服务许可证》,许可类别为“饮品店”,并在备注中标注鲜奶吧;对不符合经营许可条件的,一律不予许可,并依法督促其停业整改。

二、加强奶源管理,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

畜牧兽医部门要加强生鲜乳生产、收购和运输环节监管。要规范奶畜养殖环节饲料、兽药等投入品使用,加大疫病防控,严防非法添加、过量添加行为和人畜共患病发生。要依法严格核发《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生鲜乳准运证》,督促使用获得《生鲜乳准运证》的车辆运输原料乳,扎实开展生鲜乳违禁物质专项整治行动,确保“鲜奶吧”奶源安全。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督促“鲜奶吧”经营者从具备《生鲜乳收购许可证》的供应商采购原料乳。“鲜奶吧”经营者应与原料乳供应单位签订包括保证乳品质量安全内容的采购合同,留存供货者的经营资格证明、所购生鲜乳的定期合格检验报告,不得临时改变奶源供应;应严格执行生鲜乳运输有关要求,并批批留存生鲜乳交接单;应严格对生鲜乳等原料实施进货查验,防止不合格生鲜乳等原料进入加工过程;应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生鲜乳来源。

三、强化日常监管,建立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实行网格化监管,分片包干,责任到人;要按照一店一档,建立“鲜奶吧”食品安全监管信用档案,内容包括:许可颁发、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要依据餐饮服务食品安全量化分级管理的有关规定,对“鲜奶吧”食品安全进行分级,确定监督检查频次。

加强对“鲜奶吧”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加工场所卫生等情况的现场检查,强化对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和技能培训,督促经营者严格执行加工制作及用具清洗消毒制度,落实防鼠、防蝇、防虫等设施并做好管理,建立和落实进货查验、索证索票、台账记录等各项管理制度。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立即查处并监督经营者整改,并对整改结果及时进行复核。

四、列入抽检计划,扎实组织开展监督抽检

各地要将“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和加工制作的成品列入监督抽检计划,以成品中的蛋白质、脂肪等理化指标和致病菌等微生物指标及非法添加作为重点,加大抽检力度,及时依法公布有关信息。对抽检中发现的掺杂使假、违规加工等情形,应及时查处,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采购的生鲜乳执行《生乳》(GB19301-2010)的规定。加工制作的成品,巴氏杀菌乳和发酵乳中的脂肪、蛋白质等理化指标和大肠菌群等微生物限量,应分别执行《巴氏杀菌乳》(GB19645-2010)和《发酵乳》(GB19302-2010)的规定;污染物和真菌毒素限量执行《食品中污染物限量》(GB2762-2012)和《食品中真菌毒素限量》(GB2761-2011)的规定。

五、落实各方责任,切实保障产品安全

“鲜奶吧”经营者要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做到持证亮证经营、公开安全承诺、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严格奶源和过程控制、加工经营场所卫生整洁。一要制定并严格执行科学的工艺流程与合理的操作规程,严格管控杀菌、发酵、冷藏等过程的工艺参数;二是严格奶源和添加剂管理,并在经营场所公示奶源与添加剂;三要及时对设备和工用具等进行彻底的清洗、消毒,保持加工环境的清洁卫生;四要完整记录投料、杀菌、发酵、食品添加剂和营养强化剂使用、冷藏、设备和工用具清洗消毒、食品留样等产品加工制作全过程的情况,产品应当当天加工当天销售;五要定期对采购的生鲜乳、加工制作的成品等进行检测,或委托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检测。

各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和畜牧兽医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落实监管责任,进一步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充分发挥“12331”热线作用,鼓励群众投诉举报食品违法行为,加强监管信息共享和协作配合,强化措施,严格管理,不断规范“鲜奶吧”经营行为,切实提高其食品安全保障水平。

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我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规范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工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是指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市场监管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和保证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的需要,通过监管与检测的手段,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环节采购作为食品原料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流通环节食用农产品、餐饮服务环节采购的食用农产品(以下简称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分析判断,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处理的活动。

第三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包括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监管部门抽查检测、风险隐患抽查。

第四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以消费量大、社会广泛关注的蔬菜、水果、猪牛羊肉、水产品等食用农产品为重点品种,以食品及食品添加剂(以下简称食品)生产企业、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大学食堂和连锁餐饮企业为重点场所开展质量安全监测。重点监测问题多发的氧乐果、敌敌畏、恩诺沙星、克伦特罗、强力霉素、土霉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

第五条: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应当遵循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以发现质量安全问题为导向,以符合国家标准要求为底线,以排除食品安全隐患为目标,依法组织开展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

第六条:天津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市场监管委)根据国家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和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制定全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天津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备案,并组织实施。

区(县)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局(以下简称市场监管局)在完成市市场监管委安排部署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任务的同时,应结合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管工作特点和辖区政府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财政拔款实际,制定辖区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监测年度计划报所在区(县)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和市市场监管委备案,并组织实施。

第二章: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

第七条:生产经营者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行为监管是指市场监管部门依法对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者、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经营者、餐饮服务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食品生产者采购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对无法提供合格证明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进行检验;不得采购或者使用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

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建立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第九条: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食用农产品批发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用农产品销售台账,详细记录经销食用农产品的流向。

食用农产品销售者应当对经销的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市记录。

第十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建立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的名称、数量、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六个月。

餐饮服务企业应当对使用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进行自查,及时清理不符合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或要求的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并建立退货记录。

第三章: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

第十一条: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食用农产品自检是指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对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对进入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集体供餐经营者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验。

第十二条: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企业应当对食用农产品进行自行检验或者委托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进行的检验。

自行检验可以采用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十三条:生产原料食用农产品的检验要重点包括对蔬菜农药残留、水产品兽药残留、肉类瘦肉精和粮食黄曲霉毒素等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中农药、兽药残留容易超标项目的检验。

乳制品等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生鲜乳,依据国家规定逐批进行三聚氰胺、黄曲霉毒素M1等项目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无法提供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按照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验。

食品生产企业对采购的有产品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标准和国家有关规定按照品种每月进行一次抽样检验。

第十四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应当配备检验设备和检验人员,或者委托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检验机构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抽样检验。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加强对市场内经营者经销的食用农产品的产地初检合格证明进行检查,对不能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要重点进行抽样检验。

第十五条: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除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计划,还要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计划安排每天的抽样检验任务,做到对市场内交易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应做到每季度对市场内销售的食用农产品品种全覆盖,每半年对进场经营者全覆盖。

第十六条:餐饮服务企业宜根据属地市场监管部门的建议,对购进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样检验的全覆盖。抽样检验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叶类蔬菜和连续采摘的豆类蔬菜农药残留项目和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的检测。

第十七条:餐饮服务企业应对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检测结果进行记录,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餐饮原料食用农产品,应立即停止使用并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第十八条:各级政府应设立专项资金,以资金扶持、设备耗材赠予等方式对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进行扶持。

市场监管部门可根据食用农产品监管需要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为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配备相关的快速检测设备和耗材,对检验人员进行培训,制定检测方案,并对检测任务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应当安排专职检验人员,根据市场监管部门任务安排每日对上市的食用农产品进行检测,出具检验结果,并建立抽样检验档案。

对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检测发现的不合格食用农产品,市场主办单位应立即监督经营者停止经营、退出市场。并将处理情况报告当地市场监管部门。

市场主办单位应与进场经营者签订相关协议,要求经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主办单位三次以上检测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经营者一年内不得进入批发市场进行食用农产品交易。

第十九条:政府鼓励有条件的菜市场、商场超市、大学食堂、连锁餐饮企业等食用农产品经营者自行开展食用农产品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十条:属地市场监管部门,每季度对市场主办单位自行抽样检验的档案、检测过程进行检查,通过盲样测试的方式对检验结果进行检测验证。

第四章:监管部门抽查检测

第二十一条:监管部门抽查检测是指市场监管部门组织开展的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查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应制订食用农产品抽查检测计划,根据食用农产品消费需求量和节令情况,安排抽查检测任务,做到对辖区内市场上销售的蔬菜、水果、水产品、肉类、粮食等品种抽查检测的全覆盖。抽查检测要重点突出对农药残留容易超标的蔬菜农药残留项目、水产品兽药残留项目、肉类瘦肉精项目和粮食黄曲霉毒素项目的检测。

第二十二条:检测方法包括实验室检测方法和快速检测方法,原则上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

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的应依法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进行抽样与检测。

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应由经过培训考核合格的监管执法人员进行抽样和检测,也可以委托具备检测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抽样与检测。检测方法应采取国家规定的快速检测方法。

第二十三条:抽查检测所需经费由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承担,列入同级年度财政预算。抽查检测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得向被抽查检测人收取检验费和其他费用。

第二十四条:委托抽查检测的,检测样品应按下列要求进行抽取:

(一)现场抽样前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和执法人员应当向被抽查检测人出示工作证件、执法证件,执法人员和抽样人员均不得少于两名。

(二)抽查检测样品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抽取。抽样时需由检验机构抽样人员、市场监管部门执法人员、被抽查检测人、市场主办单位共同对检测样品和备份样品进行确认,并由检验机构现场封样。

(三)备份样品交由被抽查检测人妥善保管。

(四)执法人员应对抽样前的检查情况和抽样过程制作现场检查笔录,对抽样食用农产品的相关票据、货源、数量等情况在现场检查笔录中要做好详细记载。

(五)检验机构填写抽样文书,样品数量应与抽查检测实施方案规定的数量相一致;抽样文书要加盖抽样单位印章,并由抽样人员和被抽查检测人签章。

(六)对于有特殊运输、贮存、保质期等条件要求的样品,应当采取有效措施,以保证样品有效性。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由执法人员填写抽样文书、封存抽样检验样品,其余事项按前款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检验机构根据委托部门的要求依法出具具有检验结论的检验报告,并于出具检验报告二日内送达委托抽样检验的市场监管部门。

采取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应现场开展,并依法出具检验报告。

执法部门单独进行抽查检测的,应依法出具检验结果。

第二十六条:市场监管部门应在收到检验报告或检验结果三日内,通知被抽查检测人。

第二十七条:检测合格的,被抽查检测人收到通知后自行解封备份样品。

第二十八条:经检测不合格的,执法人员依法监督被抽查检测人对同批食用农产品暂停销售、单独存放。

第二十九条:采用快速检测方法进行抽查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检测结果之时起,四小时内书面向组织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或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复检。采取实验室检测方法进行检测的,被抽查检测人可以自收到检测报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申请复检,逾期未提出复检的初检结果为最终结果。

第三十条:市场监管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按法律要求随机确定复检机构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为最终检验结论。复检不得采用快速检测方法。

第三十一条:承接复检任务的复检机构应于接到复检任务的二日内到样品封存场所提取备份样品。

复检申请人、原检验机构、执法机关、复检机构应共同确认备份样品,备份样品应由复检机构重新封样后带回检测,同时书面承诺复检结论出具时间。

第三十二条:备份样品有过期、拆封、调换、毁损等情形的,视为复检申请人放弃复检。

第三十三条: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不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原检验机构承担;复检结论与初次检验结论一致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

第三十四条:组织开展抽查检测的市场监管部门,应将不合格检验结果通报相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风险隐患抽查

第三十五条:风险隐患抽查是指对没有国家标准要求的有证据表明可能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风险项目的检测。

第三十六条:检测结果应提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同级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应组织相关专家对检测结果进行风险隐患评估。

第六章:结果应用

第三十七条:对无法提供产地初检合格证明的食用农产品,市场监管部门应加大抽查检测力度。

第三十八条:对食用农产品批发市场自检发现不合格的食用农产品,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市场监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九条:对市场监管部门检测发现的销售不合格食用农产品经营者,应依法进行处理。

第四十条:对经风险隐患评估确认存在风险隐患的食用农产品,应责令经营者暂停销售,并追查来源。

第四十一条:对违法使用剧毒、高毒农药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给予处罚外,应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市市场监管委依法公布全市性抽查检测信息。

第四十三条: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要建立检测档案。

第四十四条:上级市场监管部门要加强对下级市场监管部门、检验机构、市场主办单位食用农产品检测工作监督检查。

第四十五条:市场监管部门对抽查检测多次出现食用农产品安全问题的经营者进行责任约谈,并形成市市场监管委、市场监管局、市场监管所、市场主办单位四级约谈机制。

(一)对三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内经营者,由市场主办单位进行责任约谈。

(二)对五次以上出现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经营者,由市场监管所进行责任约谈。

(三)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市场主办单位,由市场监管局进行责任约谈。

(四)对出现重大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问题的大型连锁企业,由市市场监管委进行责任约谈。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进行检测的工作单位应当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负责,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检测数据和分析结果。

第四十七条:参与检测的工作人员应当对抽查检测工作方案和检测结果保密,不得擅自向任何单位和个人透露。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范文6

1网络营销的含义

广义的网络营销可以定义为,与互联网相关、并利用网络进行经营,最终产生利益的行为,即网络营销是一种利用互联网创造价值、带来收入的行为。狭义的网络营销则是一个具体化的概念,也就是将网络营销广义的概念进行细化分类,按网络营销的表现形式、产品周期、服务方式、综合程度、服务对象等因素的不同,将网络营销进行不同的分类定义。网络营销的职能包含了网站推广、网络品牌、信息、在线调研、顾客关系、顾客服务、销售渠道、销售促进等。对企业而言,网络营销是企业整体营销战略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企业为了实现总体经营目标所进行的,以互联网为基本手段营造网上经营环境的各种活动,也是通过数字信息技术与网络互动来进行的营销活动[ 1 ]。

2我国零售连锁药店开展网络营销的现状与存在的问题

2.1网络营销的发展过程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网络营销发展迅猛。1996 年,我国企业开始尝试网络营销。1997 年至 2000 年是中国网络营销的萌芽阶段,多种形式被应用,网络营销呈现出快速发展的势头并逐步走向实用。2001 年,网络营销在我国已经进入了实质性的应用和发展时期。到 2003 年,企业网站建设发展迅速,网络营销服务市场初步形成,网络广告也不断创新,网上销售环境日趋完善。

2004 年之后,中国网络营销的快速发展不仅体现在网络营销服务市场规模的扩大,同时也体现在企业网络营销的专业水平提高,企业对网络营销的认识程度和需求层次提升,以及更多的网络营销资源和网络营销方法不断出现等方面。2009 年底,中国的网民数量已高达 400 万,居世界首位[ 2 ]。2010 年 6 月《中国互联网状况》白皮书明确指出,建立了电子商务系统的大型企业已超过50% ,通过互联网寻找供应商的中小企业超过 30% ,通过互联网从事营销推广的中小企业达 24% 。相对于传统营销,网络营销以其便捷性、个性化、时域性、经济性和市场潜力大等独有的优势获得了众多企业的青睐。而在药品零售领域,网络营销也已引起重视且发展迅速。

2.2存在的主要问题

具备法定资格的药店数量少:截至2011 年2 月,全国有85302 家药品零售企业,其中获得可向消费者个人提供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法定资格的仅有 36 家。虽然有更多的零售连锁药店打算开展网络营销,但有法定资格的终究是少数。这些企业在经营药品零售业务时必须在网站的突出位置标出互联网药品交易服务机构资格证书的代码和可以出售的非处方药,可进行在线查询、网上咨询( 执业药师在线) ,形成订单或者签订电子合同,但所提供的服务相对比较简单,与真正的药学服务相比还有一定差距。

消费者对药品网上交易缺乏信任感: 中老年人是药品的主要消费群体,但大多习惯传统营销方式,不熟悉计算机操作,或者对网上交易缺乏信任。还有很多消费者不在网上购物,主要是担心网上电子支付会使得自己的信用卡密码被窃取,而倾向于传统购物。在我国,一些消费者即便选择了网上购物,也是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与此同时,网上销售已成为我国最主要的假药流通渠道,主管部门虽然一再查处,但却屡禁不止。

零售连锁药店的网络营销投入不足: 目前国内零售市场的巨大竞争压力,导致零售连锁药店很难在网络营销方面投入较多的资金,因而网络基础设施水平不高,使得网络拥塞,网络的速度比较慢,影响了网络营销的利益回报。由于医药行业内缺乏网络营销的统筹规划,各个企业独自进行网络建设,造成企业网络费用大,限制了网络营销在零售连锁药店领域的发展。

3我国零售连锁药店网络营销的发展策略

3.1提高对网络营销的认识水平

许多零售连锁药店的网络营销竞争意识不强,仍把营销的重点放在实体市场上,即便看到网络营销未来的发展趋势,也苦于企业资源有限而无法开展; 或只看到了网络营销中网络广告的作用,过度关注广告效应,忽视了企业网站建设及药店网络营销整体战略。因此,零售连锁药店应正确认识网络营销,将网络营销纳入企业整体营销策略,不仅应建立企业网站,还应在网站信息优化等网站建设方面多花心思,加强对医药商品网络营销模式的宣传与普及,从而充分发掘潜在市场,提升企业品牌形象。

3.2完善网络营销的配套设施

零售连锁药店的网络营销虽然可以满足患者自我药疗的愿望,提高其便利性,但药品这类商品的性质特殊,患者对药品的到货时间、送货快递的信任度等要求比较高。网络营销中的非处方药用于治疗疾病,对患者健康有直接影响,因而需要零售连锁药店有很好的仓储物流设施,在顾客下订单的第一时间可以发货且及早送达。这就很难利用普通的快递公司来配送药品,一方面由于普通快递公司硬件设施的缺乏,另一方面也因为患者可能对快递公司配送药品的质量产生怀疑。因此,公司需要完善自身的配套设施,加强对配送人员的教育、培训与管理。

3.3培养网络营销所需要的复合型人才

网络营销需要现代化信息技术,零售连锁药店的网络营销需要既懂信息技术又懂药品零售相关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大多数药品零售企业的网络信息技术应用水平不高,也缺乏复合型人才,使得企业网络资源发展、使用效率比较低,网络营销只停留在简单的网络广告阶段,而没有挖掘出零售连锁药店网络营销的巨大市场潜力。针对零售连锁药店的需求,应提高企业人员素质,培养熟悉医药产品、懂计算机信息技术,能够收集、整理、分析网络信息,熟练开展网络营销的复合型人才。让他们研究零售连锁药店网络营销策略,将零售连锁药店的实体市场与虚拟网络市场融合起来,使网络营销效率最大化,从而提高企业的市场份额[ 3 ]。

3.4建设优秀的企业网站

建设一个优秀的企业网站,是开展网络营销的基础。零售连锁药店的网站要想成功,就必须关注并满足网络上众多顾客的需求。零售连锁药店网站对患者需求的满足必须与实体药店有所不同,应该体现网络营销的特色,形成其他药店难以模仿的特殊服务项目,这是零售连锁药店网络营销成功的关键。零售连锁药店在没有专业人员及相关硬件条件时,可以将此业务外包给有经验的专业网络公司,由零售连锁药店派出专人进行业务指导,与网络公司合作,帮助药店建设优秀的企业网站[ 4 ]。

3.5国家应加强对网络营销的政策支持

目前,我国零售连锁药店的网络营销活动还处在初级阶段,我国网上药店只能向个人消费者销售非处方药。国家应加强对网络营销的政策支持,如地方医保系统与网上药店进行销售与报销系统的对接,使患者在网上药店购药一样能享受医保待遇等,这将大大提高零售连锁药店的网络营销发展速度。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范文7

状态:有效 日期:2007-12-29 生效日期: 2007-12-29

部门: 河北省人民政府

文号: 冀法审[2007]67号

第一条 为进一步 加强和规范城镇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根据《国务院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管理暂行办法》和《河北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总体规划》,制定本办法。

关联法规: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零售药店,是指经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资格审定,并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确定,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处方药外配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的零售药店。处方外配是指参保人员持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的行为。

第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审查和确定的原则是: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择优定点、支持连锁;引入竞争机制,合理控制药品服务成本;方便参保人员购药和便于管理。

第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规,有健全和完善的药品质量保证制度,能确保供药安全、有效和服务质量,一年内无违法、违规经营行为;

(二)持有《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并专业从事药品零售业务(不含药品专柜),经营范围为各类药品、医疗器械(器具)〔(食)药监械、管械准字号〕、计划生育用品、保健品(国家卫生部、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健字号)、消毒用品(*卫消*字号)、中草药个具(原枝、原具)等与治疗保健、辅助治疗有关的商品,不经营食品、日用百货、日用杂品、健身器材、日用化妆品、小家电、工艺美术等商品;

(三)严格执行国家、省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

(四)实施《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

(五)开业满1年(以领取《营业执照》的时间为准),实际营业面积80平方米以上(不含办公、仓库等附属用房,省直定点药店100平方米以上,其它地区自订),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

(六)至少有1名以上具有执业或从业药师(含执业或从业中药师)执业资格、在职在岗的专业人员;药品从业人员须经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医药商品购销员、中药购销员、中药调剂员),持证上岗;

(七)基本医疗保险用药目录品种备药率在60%以上;

(八)能为参保人员提供24小时购药服务,并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及售药窗口;

(九)建立健全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有必要的专(兼)职管理人员,并建立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相配套的计算机管理系统。

关联法规:

第五条 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服务的零售药店,应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各项材料:

(一)定点零售药店申请书;

(二)《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企业营业执照》的副本及复印件;

(三)同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四)药品经营品种价格清单及上一年度业务收支情况(有资质的审计单位出具的审计书);

(五)《药品质量经营管理规范》(GSP)认证证书复印件;

(六)执业或从业药师以上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及注册证原件及复印件;

(七)本单位职工参加社会保险证明,参保人员名单;

(八)营业员及专业技术人员名册、职业资格证书;

(九)药店内部各项管理规章制度;

(十)药店所处地理方位图及房契或租房协议书。

第六条 审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资格的办法及程序。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审定工作采取本统筹地区审批的办法,省劳动保障厅、设区市劳动保障局、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分别审批省直、市本级、县级统筹地区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零售药店的申请及提供的各项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确定为定点零售药店。具体审批程序如下:

(一)愿意承担基本医疗保险购药服务的零售药店,向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按规定及要求报送相关材料。

(二)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零售药店申请定点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零售药店提交的书面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应通知其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补正,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撤回申请。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核查,劳动保障部门应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审查合格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定点的药店。

(三)对审查合格符合定点条件的药店,发放《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证书》。

第七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获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中确定定点零售药店,被确认的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并按要求进行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和调整的验收工作;验收合格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河北省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标牌,并向社会公布。

第八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与定点零售药店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包括服务人群、服务范围、服务内容、服务质量、药费结算办法以及药费审核与控制的办法以及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等,协议有效期为1年。任何一方违反协议,对方均有权解除协议,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对方,并报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协议到期后定点零售药店应及时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续签协议。

关联法规:

第九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定点资格有效期为自批准之日起3年,到期验证续效。定点资格有效期期满前2个月内,定点零售药店可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续效申请,并按本办法第 五条的规定提供有关资料。到期不提出续效申请的视作放弃续效。

续效的条件和程序按照本办法第 四条、第 六条有关规定。准予续效的零售药店继续作为定点零售药店。不予续效及放弃续效的零售药店,自动丧失定点零售药店资格,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停止与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条 定点零售药店的地址、经营范围等经有关部门批准同意变更的,定点零售药店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携带有关批准文件及本办法第 五条规定的有关资料,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重新办理资格审查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名称、法人代表等变更的,应自批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办理备案手续。

定点零售药店不按时办理以上手续的,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停止其结算医疗保险费用。

第十一条 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药品管理和药品价格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医疗保险有关政策规定。公开向社会作出药品质量、价格、服务“三承诺”,在所有药品实行明码标价的基础上,应在“商品标价牌”上对医疗保险药品作规范化的明确提示。

第十二条 医疗保险经办机构与定点零售药店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定点零售药店的电脑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期查毒、杀毒;与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联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联;服务器IP地址经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定点零售药店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配药,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发现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立即切断该定点零售药店的网络联接,并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定点零售药店为参保人员提供的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包括处方外配服务和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处方药品外配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定点医疗机构的外配处方,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处方药品的行为;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是指定点零售药店药师根据参保人员医疗需要,指导其购买使用《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范围内非处方药品的行为。

第十四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认真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有关规定,规范供药行为。定点零售药店应对外配处方进行审核,外配处方上的姓名应当与医疗保险凭证上的姓名一致,外配处方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开具。向参保人员提供处方外配服务时,应有药师审核签字。凡发现外配处方的姓名与医保卡不一致,无定点医疗机构执业医师签章(签字),有配伍禁忌或字迹不清、涂改,以及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规定的,应予退回并做好记录。

向参保人员提供非处方药品自购服务时,应有药师指导并签字,同时做好记录。 定点零售药店对参保人员用药服务的处方及相应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以备核查。

第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应配备一名专(兼)职人员负责本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协同医疗保险管理部门做好相应的管理工作。对药品流转及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单独建账,并按规定及时、准确地向医疗保险管理部门提供参保人员的药品费用等有关信息。

第十六条 定点零售药店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的名义进行药品促销广告宣传;不得以返现金、礼券、日用生活品、积分、赠物、换取购物卡、旅游及抽奖等进行医疗消费的促销活动。

第十七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对定点零售药店进行定期综合监督检查,必要时可会同药监、物价等有关部门联合检查。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定点零售药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视不同情况,责令其限期改正,或取消其定点资格。

(一)《药品经营企业许可证》和与之对应的《营业执照》内容变更未及时上报的;

(二)营业期间无药师在岗的,营业人员未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

(三)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低于60%的;

(四)药师未按规定审方、验方,擅自更改处方的,无处方配处方药的;

(五)非法获取处方,并伪造医师开方配处方药的;

(六)为参保人员进行配药服务时“搭车配药”的;

(七)对医保药品的使用采用现金或礼券返还、赠品等促销手段,诱导过度医疗消费的;

(八)利用参保人员的医疗保险证、IC卡,采用以药易药、以药易物等手段,直接或者变相销售营养保健品、化妆品、生活日用品、食品、家用电器、医疗器械等,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九)采用空划卡、划卡后现金退付等手段,套取医疗保险基金或为个人骗取医疗保险基金提供便利条件的;

(十)为未取得定点资格的零售药店或医疗机构提供医疗保险IC卡划卡服务的; (十一)将定点药店承包、出租、转让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的;

(十二)违反《药品管理法》及相关法律规定,出售假冒、伪劣、过期、失效药品,危害参保人员健康的;

(十三)恶意攻击医保网络,造成网络瘫痪或数据破坏的;

(十四)少报、瞒报医疗保险缴费人数和基数的,未按规定缴纳和代扣代缴医疗保险费。 (十五)参保人员与非参保人员购药不执行同一价格的;

(十六)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行为的。

关联法规:

第十八条 推行定点零售药店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零售药店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执业(从业)药师(中药师)、管理负责人、营业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本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

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单位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被依法取消定点的零售药店,不得重新确定为定点单位。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范文8

作为全美人口排名第三的州,佛罗里达州对医药的需求是相当巨大的。在佛罗里达州分布着大量的药店和药品零售商,它像神经末梢,深入到市民生活的各个街区。其中,消费者价值药店(CVS)公司是美国最大的药品零售商,在全美的36个州运营着超过5400家零售药店和专用药品店,仅在佛罗里达州有40多家分店。2012年,这40多家分店将佛罗里达州希尔斯伯勒县财产评估中心及相关人员诉至法庭,就房地产税基评估的公平性提起争议。

一、案例概况

2012年4月16日,佛罗里达消费者价值药店公司以及其他分店公司,将佛罗里达州希尔斯伯勒县财产评估师罗布特纳,佛罗里达州希尔斯伯勒县收税员道格贝尔登以及佛罗里达州税务部告上法庭。从16日至19日,控辩双方连续三天就该案件在法院进行辩论。原告质疑被告在纳税年度2006年至2009年期间,对其公司大约40家消费者价值药店从价税评估的价值评估太高。消费者价值药店公司控V说,财产评估师在四年纳税年度中,过高评估其药店的价值,使其承担了过高的税赋。对消费者价值药店公司的所有不动产过高评估的主要原因是采用了过于狭窄的药店分类、使用了不恰当的评估方法,并且指责评估机构没有遵守佛罗里达州管辖区从价税评估的法律。审讯后,法院要求当事人提交结论和判断。各方返回法院,进行充分的辩论以支持自己提出的观点和反对对方提出的判断。2012年10月8日,当事人要求法院推迟最终判决,直到非正式谈判和尝试调解达成一致。

鉴于审讯后尝试调解不成功,考虑到证词及证据、律师双方的争论、法院文件及适用的法律,法庭做出以下事实调查结果和法律结论: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的证词高度可信。被告充分考虑了所有必要的因素和法定准则,根据佛罗里达州法律第193章“税收和财政”之第1节的一般规定,被告方充分考虑了需要得出公正价值需考虑的所有因素。此外,法院认定被告对该物业的评估,遵守了各种评估标准,符合专业公认的评估要求,因此,可以推定,在所有纳税年度中,被告的不动产涉税评估价值保持了正确性。

二、争议焦点

1.财产评估师的评估是否满足正确性推定

法院认定,原告未能满足举证责任,因为原告未能通过充分的举证,拿出足够的证据来证明被告未能合理考虑严格的评估标准及其评估是随意的,也没有证据显示被告应用的评估方法与其他可比物业的评估做法不同。由于评估保持正确性的推定,消费者价值药店需要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来证明在纳税年度2006-2008年之间,被告的评估是超过该物业公正价值的。在纳税年度2009年,原告并没有以明确和令人信服的证据证明,被告的评估是超过该物业公正价值的。

如果需要评估机构的结果是正确的推定,原告需要通过占优势的证据证明该评估值并不代表该物业的公正价值,或它们的评估是随意的,也是基于被告应用的评估做法与有着相同等级和区域的可比物业的评估做法不同。但遗憾的是,消费者价值药店并不能提供优势证据。

2.消费者价值药店最高及最佳使用是作为药店还是一般商业用途

佛罗里达州希尔斯伯勒县财产评估中心认为消费者价值药店的最高及最佳使用就是作为药店。评估中心把消费者价值药店分为两类,其一是消费者价值药店目前经营的独立药店,其二是在消费者价值药店入驻之前就已经在经营的独立药店。第二类药店有时候也称为“第二代”药店,这些药店主要是由之前的爱克德药店构成,由消费者价值药店收购后更名而成。消费者价值药店认为评估中心过高的评估结果主要是因为过于狭隘的药店分类。在这种分类下的评估,相对于应纳税该物业自身的物理特性是不恰当的。目前经营的药店和第二类药店两者应归类为一般商业物业,而不能视为是最高最佳使用。

控辩双方都承认物业的最高和最佳使用的决定在任何评估中都是关键的问题,在这个案件中也是最重要的。消费者价值药店认为,药店物业的最高和最佳使用是用于一般商业用途,不仅仅是零售药店。这些用途包括餐厅、家具店、写字楼、停车场和银行网点,但应该将零售药店除外。物业的出售、租赁和运营如同银行的分支、汽车零部件商店、办公大楼以及其他用途的不动产,其销售额和收入信息参照用于评估该药店价值。佛罗里达州希尔斯伯勒县财产评估中心认为,原告所持有的物业,其最高和最佳使用便是药店,其他行业无法替代或胜出药店的使用价值,因此,使用药店的销售和收入数据来评估该药店价值是中肯的。

关于第二类药店物业,消费者价值药店还称该物业最高和最佳使用是用于一般商业用途。被告也认同,因为法律限制、市场需求以及其他因素,第二类药店最高和最佳使用是用于一般商业用途或其他后续使用。然而,证据显示,当一家药店转换成一些其他商业用途时,该物业有法律限制,被禁止使用作为其他用途,那么,其他次级商业用途就不再是药店物业的最高和最佳使用。原告不得不承认,这些物业最大生产力是作为药店使用。

法院认为,相对于一般的商业用途,经营药店是该物业的最高及最佳使用。佛罗里达州希尔斯伯勒县财产评估中心所使用的药店数据和得出的评估价值不是任意的,而是专业公认评估的结果。

此外,法院认为,消费者价值药店在经济上有利于自己时,就提倡药店最高和最佳用途分类;当经济上不利于自己时,就反对这样的分类。这种选择性的辩护,削弱了原告的论点。法院的结论是目前经营药店的物业最高和最佳用途就是作为药店。至于以前的药店,最高最佳使用适当改变了,要么变成了一般零售药店,要么变成了次级商业用途,如银行分行、汽配店等,但并不影响该物业的价值。

3.采用何种评估方法评估药店最为恰当

佛罗里达州希尔斯伯勒县财产评估中心原始评估值采用的是混合成本法(65%)和收益法(35%)得到的。消费者价值药店所委托的评估师劳伦斯・杰伊・马歇尔的独立评估采用的是成本法。这也是导致评估结果相差甚远的主要原因。

评估中心评估第一类药店,融合了成本法和收益法。其中,成本法占65%的权重,收益法占35%的权重。

首先,在成本法中,没有扣除功能折旧或经济性折旧。在实体性贬值,被告使用了马歇尔估值折旧表。并指出,第一类药店并没有遭受功能性折旧,药店都精心设计,非常适合药店的目的。至于第二类药店,评估中心承认,存在功能性的折旧,因为这些店的后续用途通常不会最大限度地利用给物业,因此评估时进行了向下调整。关于经济性折旧,评估中心认为没有证据表明第一类药店存在经济性的折旧。

其次,被告也考虑了市场比较法因素。至于可比销售类型,被告主要采用消费者价值药店第一类药店的销售和第二类药店的销售。被告指出,采用这种可比销售类型的优点是与评估药店有物理相似性,缺点是销售价格可能受到租赁影响。消费者价值药店认为销售不是真正的销售,实际上是销售/售后回租融资安排。但这一条马上被评估中心(被告)反驳,根据具体的租赁情况,事实表明他们不是一种融资安排。评估中心还提供了证据,该评估办公室派出的销售核实调查问卷,药店的买家核实事实上的销售情况,以确定销售数据是否可以在市场比较法中适当使用。结果所有受访者的问卷调查,证实了销售价格的真实性,销售情况代表了不动产的市场价值。

再次,被告也使用了收益法。评估中心对于消费者价值药店经营的20多家药店以及众多沃尔格林药店租赁的收入和支出进行调查,他们的合同租金被用来推断该物业的市场租金。评估中心指出,由于消费者价值药店有很多新的租约,多年来,租金继续增加。评估中心提供的图表显示,2009年希尔斯伯勒县市场租金是由被告评估的,是消费者价值药店实际合同租金的约50%。法院认为,成本法适用于目前经营的药店。如上所述,物业遭受较小的磨损,以物理性、功能性或经济性折旧的方式表现。因此,成本法为主要候选方法:该方法特别有说服力的,当土地价值被很好的保持以及土地上配套有适当的改进时增值,而物业遭受轻微的磨损时进行折旧,都是比较容易估值和量化的。此外,原告专家也作证说,成本是消费者价值药店会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成本法完全避免了消费者价值药店首要考虑的现有租约对于销售的影响。

最后,法院的判决是评估中心(被告)充分考虑了所有必要的评估因素和法律准则以保持在每一纳税年度房地产税基评估结果的正确性。评估中心采用融合成本法和收益法评估方法是适当的,也完全符合佛罗里达州法律的相关标准,是专业、公正的评估方法。依法驳回消费者价值药店(原告)的各种诉求。

三、争议启示

1.评估人员成为被告

在本案例中,纳税人将评估人员告上法庭。佛罗里达消费者价值药店公司,以及相关的制药、纽约分店和其他分店公司,将佛罗里达州希尔斯伯勒县财产评估师罗布特纳,佛罗里达州希尔斯伯勒县收税员道格贝尔登以及佛罗里达州税务部告上法庭。常见的涉税诉讼是把评估机构或税务局告上法庭,但在这个案例中,纳税人把评估人员、税收人员均列为被告,这是比较罕见的。原告的依据是怀疑评估人员没有正确遵守佛罗里达州的评估准则,也没有采用正确的评估方法。那么,在我国房地产税收的环节中,必然涉及评估人员和税收征纳人员,将来也是有可能出现同类情况的。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范文9

我国药品零售业从20世纪90年代中期开始引入连锁经营模式,目前已有药品零售连锁企业400多家,连锁门店7800多个[1]。采用连锁经营模式能够方便药品企业监督和认证,有利于规范药品购销渠道和保证药品质量,还能有效地提高企业的管理水平和市场竞争力,因而连锁经营将成为我国药品零售业发展的趋势。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2003年将开放药品分销服务行业,我国药品零售市场将由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主宰,我国的企业欲与进入我国市场的国外企业相抗衡,要想扩大经营规模,争取市场份额,提高盈利水平,就必须制订出适合自身发展的市场营销战略。

1市场营销战略的概念和分类

11市场营销战略的概念

市场营销战略是企业成长、发展的总设计和总规划,由相互联系的两部分组成:第一部分是目标市场的选择和营销目标的确定;第二部分是达成目标的营销策略的制订。市场营销战略不是一种目标,而是一种具有一致性的市场营销方向,一旦建立,不可轻易改变,且应贯穿于企业一切市场营销活动中。

市场营销战略的目的在于动员企业资源在营销战术上先声夺人,并把企业的全部资源纳入统一的战略轨道,这有助于企业营销战术的效能在不受既定目标约束的情况下得以最大限度地发挥。

12市场营销战略的分类

市场营销战略可分为4类。第一类为侧翼战略,指企业采取的避开行业领导者的领先市场,从侧翼发动“奇袭战”,占领市场空隙的策略;第二类为游击战略,指规模较小的企业采取的在市场上选择一块足以防御,而其他企业难以进攻或不愿进攻的市场部分的策略;第三类为防御战略,指行业领导者为捍卫自己的市场领先地位,采取的不断完善自我和阻止其他企业进攻,以保持其市场占有率的策略;第四类为进攻战略,指规模较大的企业通过分析行业领导者的力量状况,采取的选择行业领导者力量薄弱之处或在一条较短的战线上发动进攻的策略。

2市场营销战略的制订和实施

21市场营销战略的制订

211选定市场营销目标:企业根据自身的能力,结合对营销环境的分析,去发现能充分发挥企业优势的有利机会。营销环境包括微观和宏观两部分,微观环境参与者包括企业本身、供应商、顾客、竞争者和公众,宏观环境包括人口环境、经济环境、自然环境、技术因素、政治法律因素和社会文化因素。企业通过对营销环境的分析、评价,拟定对策,选定营销目标。

212确定市场营销战术:战术即为创意,是一种竞争性的心理上的进攻角度[2]。选择的营销战术必须在整个市场竞争中具有某种独到之处或优势,还必须针对消费者的心理攻击点,即在消费者心目中保持一种能使企业的市场营销计划得以有效实施的进攻位置。

213制订市场营销战略:将具有竞争优势的营销战术转化为营销战略,努力使营销战术与企业组织机构融为一体,成为企业的主要营销战略观念,并保证这种活动的持续性。此外,制订战略的重点在于改变企业内部因素,而不是企图改变企业外部环境。

制订战略时应遵循一致性原则和单一性原则,即在营销战术转化为营销战略过程中,必须保证有一个一致性的市场营销方针,并从对手最薄弱的地方着手,集中精力于一个单一有力的销售行动,并淘汰难以施行和效果不佳的营销战略。

22市场营销战略的实施

企业的营销战略一旦确定,就应该着手制订营销计划,选择行之有效的方法实施。但市场不是一成不变的,企业应分析潜伏于人们头脑中的想法和观念,并积极而巧妙地加以利用,对营销战略进行适当的调整。

3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市场营销战略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是指经营同类药品,使用统一商号的若干个门店,在同一总部的管理下,采取统一配送、统一质量标准、采购同销售分离、规模化管理组织形式的零售企业[4]。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根据自身的规模、实力,采取相应的市场营销战略。

31侧翼战略的应用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最大的竞争对手是医院药房。长期以来,人们形成了“到医院就医,在医院药房取药”的思维模式,而不习惯到零售药店进行处方外配,只有在患小病时优先选择直接到零售药店购药。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作为具有先进经营模式的零售药店,可以充分发挥自身优势,采取侧翼战略,吸引医院药房的潜在消费者到连锁药店购药,以提高药品终端市场的份额。

311低价侧翼战略:我国医院药房的药品一般采用最高零售价,这是由医院进药数量有限和行业垄断地位决定的。而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具有规模化经营的特点,能以较低价批量进购药品,在保证盈利的前提下,可运用成本导向法和需求导向法,制定出低于医院药房的药品销售价格。

312老顾客档案侧翼战略:据了解,我国一些小型药品批发站点也为人们提供小批量批发药品服务。由于医院药房有凭处方取药的限制,而处方的药量一般仅为几天,故一些患慢性病或治疗周期长的患者出于经济考虑,趋向于到批发站点购买所需药品。但我国《药品流通监督管理办法》第12条规定:未经批准,药品批发企业不得从事药品零售业务;药品零售单位不得从事药品批发业务。显然,这些药品批发站点的行为不合法,迟早会被取缔。药品零售连锁经营企业可以通过开展建立老顾客档案业务,对连续购买同种药品的老顾客给予价格优惠,并制订优惠数量级别和价格标准。

313多元化经营侧翼战略:医院药房只供应药品和部分保健品。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则可以不受限制,经营药品以外的物品,如食品、健康护理用品、美容化妆品、休闲娱乐用品、家庭日用小商品等,而且还可以开展其他业务,如深圳海王星辰连锁药店就开办了兼营彩扩业务的药店。开展多元化经营不仅可以满足消费者的多种需求,还可以找到新的经济增长点,维持企业的生存和发展。

我国医院药房具有固定的消费群体,而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则具有资金的优势,因此,中、小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采用游击战略,避开激烈的竞争,开拓自己的市场空间。

321地域游击战略:我国医院一般都设在城镇,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连锁门店也大多集中在城市繁华地段,而乡村尤其是边远山区几乎没有医院,有的只有卫生站,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也很少涉足。中、小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由于资金有限,可以避开经营费用较高的城镇地区,发挥自身小巧灵活的经营优势,在农村开设连锁药店。例如,2000年9月成立的民营企业广东柏康连锁药店就将农村作为根据地,所开设的40多个门店全部深入村一级农村腹地,取得了可喜的销售业绩[6]。

322建立同盟军战略:中、小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相互结成地区游击同盟军,进行优势互补。通过联合招标采购,降低药品购进价格,制定统一的药品零售价;通过配送中心药品资源共享,保证药品经营种类的齐全。如此一来,即可提高中、小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的市场占有率和盈利水平。

33防御战略的应用

规模大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想保持领先地位,必须不断扩大经营规模,运用先进技术完善经营管理,并采取有效的手段阻止其他竞争者威胁性的进攻。

331一体化发展防御战略: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采取后向一体化战略。“后向”指企业的药品供应系统:“后向一体化”指兼并药品批发企业,使其成为自己的配送中心,缩短药品分销渠道,有效控制药品的购销成本。尤其是实施跨地区经营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跨地区兼并市、县级药品批发企业,将其改组为其区域性药品配送中心。

企业也可以采取前向一体化战略。“前向”指企业的药品销售系统:“前向一体化”指以收购兼并、加盟经营、特许经营的方式,将规模小的独立药店纳入自己的连锁体系,对其进行统一管理,包括药品配送、人员培训、财务控制,以提高企业连锁规模,实现品牌无形资产的迅速扩张。

企业还可以采取水平一体化战略。“水平”指同类型企业:“水平一体化”指以控股、合作的方式与其他具有特殊优势的药品连锁企业合并,提高市场占有率和经营利润。如以经营西药为主的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与具有经营中药或保健品优势的连锁企业联手,提高市场竞争力。

332物流信息化管理防御战略:物流是指商品实物的流通,包括运输、装卸、储存、保管、配送等活动,反映商品时间和空间位置的变换,是企业扩大销售、降低成本、取得竞争优势的关键因素。对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来说,适时适量的药品储存,可以为企业创造批量采购的条件;及时准确的药品配送,可以为企业维持正常的经营秩序。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对物流进行信息化管理。可以采用药品条形码微机管理,对药品的进购、配送、销售进行微机控制,将分店销售药品的数据自动转为供货信息,由配送中心根据分店供货信息制订配送方案,再由总部根据配送中心的药品储存情况拟订药品进购计划。物流信息化管理可以有效提高企业的经营效率和资金利用水平。

333品牌防御战略: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利用规模经营优势和已有的企业声誉,将所销售的药品赋予自己特有的品牌,在药品包装上贴附具有企业标志的防伪标识,并对消费者承诺所销售药品的质量。企业员工还应佩带印有企业标志和技术职称的胸卡上岗。品牌防御战略不仅有利于企业的广告宣传,可以提高企业的知名度,巩固企业的领先地位,还能够有效地增强消费者对企业的信任度和忠实度。

334宣传广告防御战略:医院药房附属于医院,很难单独进行广告宣传,而大型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开展各种企业形象的宣传活动,提高企业的知名度进而提高经济效益。企业可开展各种公益活动,如开展各种名义的募捐、下乡送药等公益活动,并以新闻报道的形式在广播、报纸上对活动进行宣传,企业可选择电视、电台、报刊、路牌、霓虹灯、灯箱、橱窗、公交车身等各种媒体相互协调宣传企业形象。通过广告宣传,可有效巩固企业的行业领先优势,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实力。

34进攻战略的应用

341单一战线进攻战略:一些经营品种具有特色的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充分发挥自身的独特优势,在特定领域占据领地。以经营传统中药为主的老字号药店,可利用在民族药业中的优势,集中精力开拓国内、国际市场,努力提高经济效益。如北京同仁堂、杭州胡庆余堂和李宝赢堂在杭州商场设立中药材专柜,取得了良好宣传效果;吉林大药房在开拓国际市场上跨出历史性的第一步,与美国世界博爱药业集团协商签订了在美国开设吉林大药房连锁店的合同,计划在美国加州开设两个连锁店,主要经营吉林长白山名贵中药材和符合美国FDA标准的中国药品、保健品。

342薄弱环节进攻策略: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可以利用商业经营特点,发挥可提供多种特色服务的优势,开展医院药房不便开展的服务业务。第一,采取多种售药方式,最大限度方便消费者,开展预订药品、电话购药、免费送药上门的速递服务和邮递药品业务;第二,设立咨询服务台,由执业药师为消费者提供咨询服务,另外,执业药师还应在门店内巡视,主动为消费者购药进行指导;第三,设立咨询服务电话,定期与消费者进行交流,询问用药效果,收集不良反应资料,纠正不良用药习惯,以提高消费者的忠诚度;第四,定期开展安全用药宣传活动,分期介绍各种常见病的用药知识,并印发宣传手册;第五,设立医药书刊阅览区,设置饮水机和按摩器等设施;第六,实行缺货登记制度,邀请消费者任监督员,设立意见箱和投诉电话;第七,购置一些设备,如中药电子调配柜和中药煎药机,为消费者快速准确调配中药,并免费煎药,以保证销售药品的质量,还可设立灯检箱,对针剂药品实行出店前全检,确保针剂质量。

4小结

药品零售连锁企业在制订自己的市场营销战略过程中,要认真全面地分析企业自身和外部环境的状况,选择可行有效的营销战略。营销战略在具体实施时,应根据环境的变化,及时做出适当的调整。市场是一个没有硝烟的“战场”,药品零售连锁企业要想取得成功,争取更大的中国药品终端市场的份额,必须拥有正确的市场营销战略。

参考文献:

[1]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药品零售连锁经营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S]国药监市[2001]432号2001

[2]罗锐韧主编哈佛管理全集[M]第2版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948~977

[3]许绍李,张庚淼,刘胜梁市场营销学[M]西安:西安交通大学出版社,1998:169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范文10

关键词:零售;药店;质量

药店是指零售药品的门市。中医史上第一家官办的药店诞生于公元1076年,是大名鼎鼎的改革家王安石批准创建的。由于社会分工的细化,制药和卖药渐渐分离,从而出现了现代意义上的药店,专以卖药为业。药品质量是指能满足规定要求的需要的特征总和,表现为有效性、安全性、稳定性、均一性、经济性。影响药品储存质量的主要因素有光线、氧气、二氧化碳、湿度、温度、微生物和昆虫、时间。本文对零售药店药品质量进行综述。

1 主要问题

药品质量问题源于医药零售企业对药品质量缺乏足够的重视,随着医药经济流通领域的变革,开放式多级化的流通体制产生,这种多渠道进药的方式可以让劣药、假药进入药品零售市场。在贮存过程中也存在一定问题,部分个体零售药店条件较差,致使一些药品在贮存期间发生虫蛀和霉变等情况。

2 建议

2.1 把好进药关

目前由于部分医药市场比较混乱,对药品质量产生了一定的不良影响,药品零售药店应尽量从主渠道进药,坚决杜绝从私人处收购药品。有些非主渠道推销的药品出处不明,质量无保障,很容易出现问题。因此药品零售要把好进药关。

2.2 提高从业人员素质

药店应对药店店员定期培训考核,学习掌握普通药,常用药、特殊药的功能与主治,用法用量以及毒副作用等,掌握一般医学基础,做到应知应会,正确引导患者选药用药,自我医疗,自我保健,保障用药安全。有些营业员凭经验卖药,如顾客买感冒药,不分年纪大小,身体强弱,季节的寒热暑湿,一律卖速效伤风胶囊,殊不知应根据患者不同年龄、体质、季节、病症等介绍不同的治疗药。随着医药科技的发展,新药、特药层出不穷,有些营业员总认为新药越新越好,特药越贵越好,殊不知无的放矢,最好最新的药也是无用的。

2.3 做好药品储存工作

2.3.1 影响药品储存质量的主要因素

光线中的紫外线能量很大,能加速药品的氧化分解,使药品变质,对光十分敏感的药品,在储存过程中,应注意避光。空气是不同气体的混合物,主要成分是氮、氧、二氧化碳以及其他惰性气体,同时还含有少量固体杂质,微生物及水蒸气[1-2]。氧气氧化作用能使许多具有还原性的药物发生分解、变质、变色,如亚铁盐、亚汞盐类药品、油脂及含油脂软膏、维生素C、肾上腺素溶液等。药品吸收空气中二氧化碳而变质的作用,叫碳酸化。一般来说,固体药物干燥状态时不易吸收二氧化碳,绝大多数药物必须通过水作为介质,二氧化碳先与水作用生成碳酸,然后再与药物产生反应。水蒸气在空气中的含量称之为湿度,湿度随地区及温度高低而变化,它对药品的质量影响很大,湿度过高,能使某些药品发生水解反应或者发生软化、溶化、膨胀、粘连,湿度太小,容易使某些药品发生风化或失去水分后变硬、易碎。一般湿度对药品质量的影响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吸湿、潮解、稀释、变形、水解、风化等[3-5]。温度对药品质量的影响与储存有很大关系,温度过高可促使药品发生氧化、分解等化学反应速度加快,使药物挥发、风化等物理变化速度加快;温度过低,易产生沉淀、凝固、甚至变质失效等现象,如注射剂、水剂等在零下5时,即易冻裂。细菌、霉菌、酵母菌和昆虫、螨等极易混入包装不严密的药品内,使药物腐败、发酵或霉变、虫蛀。人为因素:人员设置;药学人员药品保管养护技能以及对药品质量的重视程度、责任心的强弱,身体条件、精神状态的好坏;药品质量监督管理情况,如药品质量监督管理规章制度建立、实施及监督管理状况等。药物本身因素:水解是药物降解的主要途径,属于这类降解药物的主要有酯类(包括内酯)、酰胺类(包括内酯类)。部分药品具有酚类、烯醇类、芳胺类、吡唑酮类、噻嗪类结构的药物较易氧化,不仅效价损失,而且可能产生颜色或沉淀。

2.3.2 如何做好药品储存工作

药店应建立和健全药品养护组织,明确养护人员。保持库房、货架的清洁卫生,定期进行清理和消毒,做好防火、防潮、防腐、鼠、防污染等工作。养护人员应做好药房的温湿度监测和调控工作并记录一次药房内温湿度。根据温湿度状况,采取相应的通风、降温、增温、除湿、加湿等调控措施,并做好记录。根据药品的使用情况,对一般品种按季度进行药品质量的养护检查,重点品种按月进行养护,并做好养护记录,养护记录应保存至超过药品有效期一年,但不得少于二年。库存药品应按药品批号及效期远近依序存放,不同批号药品不得混垛,对效期不足6个月的近效期药品,应按月填报“近效期药品报告表”。药品应按品种、用途或剂型分类储存,正确选择仓位,合理使用仓容,“五距”适当,堆码规范、合理、整齐、牢固,无倒置现象。养护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药品,应立即将该药品集中控制并暂停发货,报质量管理部门处理。对不合格药品实行控制管理,专帐记录,并有明显标志。

参考文献

[1]药品包装材料发展现状与趋势报告会暨铝塑组合盖产品推广会在

武汉召开[J].医药导报,2001(2).

[2]余仕汝,殷绍莲,王佳,罗靓,转云雄.直接接触药品的包装材料对药品失重的影响研究[J].中国药品标准,2009(1).

[3]钱秋娟,赵小洁,马庆华,蒋井明,魏然,陈刚,傅林锋.药品包装材料与b型流感嗜血杆菌结合疫苗相容性研究[J].微生物学免疫学进展,2012

(5).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范文11

2006年是医药行业剧烈动荡的一年,针对医药领域存在的诸多痼疾,国家掀起了一轮又一轮政策风暴:反商业贿赂、医改、药品降价、药品限价、飞检、药品注册冻结、广告严管、重处大案要案等等,力度之大,前所未有。与此同时,原材料、能源、人力资源、终端推广、广告成本不断上涨,药价持续走低,医药工业的利润水平急剧下滑。此外,新闻界对医药行业不遗余力地口诛笔伐,使医药行业的宣传努力大打折扣,消费者对药品的安全感和信任度跌入低谷。三九危机、东盛事件(卖出“白加黑”,退出OTC市场)、华源重组、太极失血、华药失守……这些中国医药行业曾经的中流砥柱,在今年纷纷现出窘态。用“严冬”来形容医药行业目前的生存环境和生存状况丝毫也不为过。

本文主要从制药业的政策背景、销售状况、产品研发、营销模式、渠道变化、广告投向几个方面来分析2007年制药企业的发展趋势,探讨经营对策。

一、医药行业的政策背景

在构建和谐社会的大政方针指引下,为了平息“患者看病难、看病贵”的呼声,缓解与人民健康息息相关的社会矛盾,医药行业管理部门、新闻界将监管和监督的重点放在了医疗服务业和制药业。管理部门通过降价、限价、法律手段,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患者的负担,但这些“治标不治本”的做法,并不能从根源上解决由体制和制度造成的这些社会问题。

管理部门、专家学者、业内人士都非常清楚,利益博弈、责任推拒、社会保障滞后、法制不健全等深层次的矛盾才是症结所在。为了摆脱我国医疗卫生事业沉重的包袱,医疗服务业被推向了市场。在投入相对不足、社会保障严重滞后的情况下,“以药养医”成为医疗机构的重要收入来源和生存基础。行业的特殊性又导致了医疗服务业垄断了占国内药品市场80%份额的药品销售权,并间接垄断了国内医药行业的大部分利润。

行业监管部门也认识到,只有彻底解决“医药分离”的问题,才能从根本上缓解上述社会矛盾。但是,医药分离牵涉面广,问题盘根错节,从二OO五年有关部门承认“历年多年的医改试点失败”即可看到“解决医药分离”的难度之大。预计,有关部门会三管齐下:一方面凭借手中的权力,以行政手段不断压低大部分药品的价格,以法律手段规范医生的用药行为,迅速缓和日趋紧张的医患矛盾;另一方面,加快社会保障体系的建设步伐,强制推行基本医疗保险和商业医疗保险;与此同时,部分地区将有序推进医药分离,但推进的步伐会艰难而漫长。

“十一五”期间,医药工业将持续面临全面的“以限价、降价为主”的政策打压,制药企业面前的生存威胁将远远大于医改的机遇,在“医药分家”尚未全面铺开时,就会有数以千计的制药企业被政策和竞争清洗出医药市场。

政策热点回顾:

反商业贿赂:针对医院药品购销环节中的回扣或利益交易问题,政府发起了反商业贿赂政策风暴,以医院为主要销售阵地的制药企业(如扬子江药业)受此影响,销售全线下滑。

药品降价:国家发改委今年先后下发了三道药品降价令,涉及化学药物、中成药,降价空间达一百多亿元。第21次降价令、22次也将陆续推出。

药品限价:为了响应政策号召,各省医疗机构招标采购管理部门、物价部门分别公布了一批又一批限价医保药品目录,涉及4000种以上药品,许多品种降幅高达60%以上。随着药品挂网限价的普及,涉及限价目录的制药企业的盈利水平将持续走低。

医改和零价差:据国家发改委副主任王春正解释,进行“零差率”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定的300多种“零差率”药品由政府统一招标采购、集中配送,药事成本统一核算,计入机构运行成本;而在药品进价基础上,公立医院向患者销售所有药品都不加收一分钱——医院由此减少的药品销售收入由政府按月拨款给予补贴。

今年9月,北京市在全国首次提出社区卫生中心常用药品“零差价销售”,社区零价差药品目录的推出,使大批平价药店失去了竞争优势。在不久的将来,大批零售药店将随时因社区零价差药品的推出和品种扩充而倒闭。

飞行检查和药品批文大普查:在SFDA下半年开展的飞行检查中,先后公布了两批因抽查质量不合格而被撤掉药品批文的产品。

质量事故:“齐二药亮菌甲素注射液”、“华源欣弗”和“鱼腥草”事件轰动全国。药品质量事故的爆发促使管理部门、新闻界进一步加大了整治力度和新闻媒体的讨伐力度,使行业不断下降的可信度“雪上加霜”。

受反商业贿赂以及上述药品质量事件的影响,众多医院在选择企业药品时越来越慎重,现在已有三类药品纳入医院的禁止范围:一是新药;二是没用过的老药;三是用量小的老药。这一切使得医药企业在其产品进入医院时也相应地要采取应对措施,医院系统的非理性用药限制可能会影响到真正有科技含量的新药的正常推广。

挂网招标:以四川试点为基础的挂网招标模式将统一各省的药品采购平台,“挂网

招标”除了要降低药价外,还将以“一票通”或“二票制”对药品交易价格和票据流向进行监管。

二票制:广东省2006年10月开始试点挂网招标,同时还配套了对医药流通企业“二票制”的规定,即原则上所有药品由一级经销商,最多经二级经销商配送至医院。二票制规定大大减少了药品的流通环节,压缩了大量小型药品销售机构的生存空间,有利于医药流通企业的集中度提高。对中小制药企业不利的是,集中带来的垄断将使他们的生存愈发艰难。也许,利用行业洗牌来淘汰大批中小制药企业正是管理部门持续推出“不利于制药企业的系列政策”的初衷。

二.医药行业产业链和格局分析

1.医药行业的产业链包括药材种植、原材料加工、产品研发、药品生产、商业流通、医疗保健等不同的领域。

2.制药行业(药品生产)又分为化学原料药、化学制剂药、中药饮片、中成药和生物生化药等子行业。

3.在医药市场,医疗系统的药品销售占80%,零售药店仅占20%。

4.在医疗服务系统所占的市场份额中,城市、社区、农村三级医疗体系,医药行业通常称之为高端、中端、低端市场。

中国医疗体制改革始于上世纪80年代后期。在此之前,中国已经建立起了城市、社区、农村三级医疗体系,医药行业通常称之为高端、中端、低端市场,三级市场所占比例大致是50%、30%、20%。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高端市场由于地理位置以及人才的优势迅速膨胀,使得中国整个医疗市场规模20年来增长了30多倍,已达到近4000亿元人民币,高、中、低端市场所占比例已演变为80%、10%、10%。这个变化带来的正面效果是,大型医院硬件水平迅速提升,不仅拥有先进的医疗设备,对许多疾病的治疗水平也提高很快,基本接近国际先进水平。负面效果是,一方面,医疗资源过度集中在大医院,大医院就诊环境十分拥挤,老百姓觉得看病难;另一方面,3000多亿元医疗支出的增长中,政府出钱并不多,大部分分摊到患者身上,所以老百姓觉得看病贵。过度市场化导致政府在一些公共卫生管理上调控能力较弱,在医药购销环节中出现很多“潜规则”,并带来了临床用“伪新药”的繁荣,这更引发了公众的不满。

5.在产业链中,对制药企业影响最大的是医药商业和医疗系统,以医院和药店为主的终端掌握着制药企业的销售命运,受供求关系的影响,大多数制药企业在终端对手面前处于下风。

三、全行业总体运行态势

医药行业持续20多年来的效益型高增长(利润增长>收入增长)态势正在悄然发生变化,正进入“平稳增长期,成本不断上升,效益水平不断下降”阶段。

2006年医药行业整体陷入低谷,1-9月份全国医药工业销售收入累计完成3723.5亿元,同比增长18.82%;实现利润272.21亿元,同比增长8.14%,增速为近五年来的最低。2006年1-8月在医药行业主要的五个子行业中,“增收不增利”的情况比较明显,只有医疗器械的利润总额增长率超过了其销售收入的增长,其余全部低于销售收入的增长速度,化学制剂和中成药的利润增长为负数或是接近零增长。总体看由于上游原材料价格上涨,反商业贿赂、药品降价等不利因素的影响,2006年医药行业总体陷入低谷。

分析各子行业的利润增幅和毛利率,我们发现医药工业也还存在一些亮点:其中在行业经济比重较小的中药饮片和生物生化药的销售收入增速明显地高于化学制剂药和中成药等规模较大的子行业。在各子行业中,医疗器械、生物生化药保持了较高的利润空间,其次是中成药和中药饮片,化学原料药和化学药品毛利率大致在20%左右,而商业流通业的平均毛利率只有6%。

四、制药企业竞争环境分析

1.制药企业的内部竞争环境

医药工业陷入“增收减利、亏损面扩大”的尴尬困境,是一段时间以来医药行业诸多深层次矛盾激化的集中反映。

首先是低水平的重复建设,导致行业过度恶性竞争。

总体概括中国的制药业,是企业多、规模小、成本高、效益低。美国药品销售额占世界药品市场份额48%,医药分销企业共70家,前三位市场占有率95%。欧盟药品销售额占世界药品市场份额24%,前三位的药品分销企业市场占有率65%。日本药品销售额占世界药品市场份额16%,共147家药品分销企业,前三位占有率75%。

而中国药品销售额占世界药品市场份额2%,医药分销企业7000家,前3大医药分销企业约占国内药品销售总额的18%,前10大医药分销企业也仅占34%。

企业多必然出现产品重复、生产线重复等重复建设。现实情况是一个产品少则六、七家,多则几十家、几百家同时生产,市场竞争异常残酷。

在中药产品科技含量不高的现实面前,价格竞争成为大多数制药企业主要的竞争手段。

第二, GMP改造后造成产能严重过剩,开工率不足已经成为行业的普遍现象,直接导致生产成本的大幅上升。

全国各地推行GMP的最终结果是,全国6000多家药厂淘汰了将近1500家。我国目前有4446家药品生产企业获得GMP证书,另有1000多家药用原辅料企业有GMP认证的生产线。可通过GMP认证之后的40%处于停产或半停产状态, GMP改造后由于对生产规模的强制要求,每家药厂生产能力扩大了3倍,制药业产生的过剩产能达到2000多个亿。

第三,药品价格持续走低,而能源、原材料等价格持续上涨,加上产品推广费用水涨船高,使得成本居高不下,投入产出比急剧恶化。

第四,研发环节仿制药激增,加剧了行业的无序竞争。

近几年,中药现代化进入瓶颈阶段,中药新药的研发投入大、时间长,突破性的成果少,研发效益低下。

在这种情况下,出现了04、05年的中药仿制风。2005年1~8月份,全国共申报了4101个中药新药,其中中药仿制品种2545个。中药新药申报数量比1999年上升了16.6倍,中药仿制药数量则比1999年上升了20倍。以板蓝根为例,目前仅板蓝根颗粒剂这一个剂型全国就有874个批准文号,假如再算上复方板蓝根以及各种其他剂型在内,全国共有板蓝根制剂1100个批准文号。

2.制药企业的外部生存环境

政策背景:制药企业面临的外部压力首先来自政策因素,持续的限价、限价,使在产业链中处于弱者地位的制药企业利润空间越来越小。

舆论环境:新闻媒体对医药行业、医疗服务业持续多年的负面报道,影响了整体行业的可信度,对市场产生了持久的伤害。舆论导向形成的“医疗腐败、药价虚高” 印象使消费者购买行为更加理性甚至出现对药品的心理抗拒情绪。

今年,有关部门继续加大了对医疗、药品广告的监管力度,根据新闻出版总署和国家工商总局紧急发出的紧急通知,从11月1日起,所有报刊一律不得再包含性病、癌症、人工流产等12类内容的医疗广告,并提出了7项禁止性规定。

广电总局、工商总局联合下发的《关于整顿广播电视医疗资讯服务和电视购物节目内容的通知》自8月1日起生效。通知要求,所有广播电视播出机构暂停播出介绍药品、医疗器械和丰胸、减肥、增高产品的电视购物节目。

政策监管越来越严,而正规媒体单位广告费用却在逐年上升,产品推广费用项目层出不穷,让所有制药企业苦不堪言。

渠道环境:产业链的工商搏弈使医药工业生存压力大增,生产利润被包括医院、药店在内的销售终端挤压。为了应对政策的负面打压,拓展生存空间,掌握着药品销售权的零售连锁药店或大型平价超市,纷纷推出自有品牌的产品,和广大制药企业争夺市场份额。没有销售终端和产品优势的制药企业将被排挤出销售终端。

渠道变革动态热点:

(1)热钱加速退出医药行业:

今年6月初,昆药集团把旗下昆明颐康大药房整体转让给鸿翔集团,标志着昆药集团正式退出药品零售业,同时也拉开了今年以来医药连锁商纷纷退市的序幕。

8月10日,三九医药(000999)下属的千家药店以人民币1710万元“贱卖”给药业集团有限公司(浙江中耀后因故放弃,广西北海太合经贸有限责任公司仅以400万元低价接手);9月,太极集团剥离北京连锁大药房桐君阁,借此全面退出北京医药零售市场(年底,和三九连锁的烫手一样,太极集团转让桐君阁的重组计划也宣告流产);不久,湖南白沙集团也宣布出让“湖南金沙大药房零售连锁有限公司和湖南金沙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全部股份”……

多家连锁药店的相继退市,并不是偶然现象。与前几年社区药店抢生的“井喷”现象刚好相反,今年以来零售药店主动退出市场的情况频频发生。据武汉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人透露,自2004年至今,退市的药店已达600家以上,但其中并不包括任何一家平价药店——显然,这是2004年诞生的平价药店对传统药店的巨大冲击所造成的结果。

而如今,“零差率”后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对平价药店的挤压,正如同当初平价药店挤压传统零售药店的市场份额的情况一模一样,一旦政策正式全面铺开,必然又引起一轮大洗牌,并殃及以药店终端为主要战场的制药企业。

(2)工商联盟:自从紫光生物、浙江医药和百科药业3家上市公司于2000年11月24日在北京共同发起成立国内医药行业内第一家医药联盟——“清华紫光医药联盟”以来,各地相继成立了规模不一的工商联盟,在业内比较有影响的有总部设在深圳的“PTO药品采购联盟”、 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联合数百家医药公司、药企发起的“四川医药工商联盟”等。

总部设在深圳的PTO联盟成立于是2005年3月,由苏州雷允上国药连锁、上海第一医药商店、甘肃众友、贵州一树、湖南民生堂、扬州大德生、安徽丰原、湖北隆泰、广东大参林等9家医药连锁企业共同出资组建,联盟的目的是建立统一的采购平台,集合议价和谈判能力,优化供应商,调整产品结构等等。

今年2月,来自北京同仁堂、太太药业、深圳健康元、广药集团潘高寿药业等全国110家医药工业企业和120家四川医药商业企业参加了四川科伦医药贸易有限公司举办的“2006年四川医药物流二级分销联盟大会”, “四川医药工商联盟”宣告成立。与会的工商企业还与科伦医贸正式签订了地区分销协议,30余个品牌产品将以最优惠的价格全面覆盖科伦医贸麾下的13,000余家康贝连锁药房和西南的63家分(子)公司及分配送中心。合作内容既包括厂商给予零售商的终端促销频度、消费者教育内容,也包括门店价格维护、优先陈列、促销配合、流向通知等。工商双方还共同建立了合作基金用于发展。

无论是制药企业、商业企业组成的工商联盟还是商业企业组成的采购联盟,联盟的目的就是为了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降低采购成本或销售成本,实现联盟各方的资源共享,优势互补。

在动荡不安的2006年,工商联盟再次成为行业的焦点。在《广东省医疗机构药品网上限价竞价阳光采购实施方案(试行)》公布后的两周内,又一家由深圳市深业医药发展有限公司、东莞市医药有限公司、广东市番卫药业有限公司等10家分布在珠三角地区的医药商业工贸公司组成的商业联盟组织——广东医药流通联合体宣告成立。

11月底,广州白云山光华制药又以联盟的方式,发动了价格战,与九州通、老百姓大药房、海王星辰等100多家核心经销商和大型连锁终端组建全国首个“全程平价联盟”。

“全程平价联盟”是指光华以最低的价格供应给商业公司,商业公司再以供货价卖给零售药店,零售药店再以同样的价格卖给消费者。由于商业公司和零售终端都是平进平出,相关的营运成本将由光华公司承担,更多地让利给消费者。比如,光华以3元的价格将禾穗速效供应给商业公司,然后商业公司再以3元价格供应给零售药店,药店再以3元的价格卖给患者。“全程平价联盟”和政府面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零价差”极为相似。

光华制药的目的非常清楚,与其在政策持续打压和市场恶性竞争的环境下被动降价,不如提前抢占未来低价药品市场,将那些对政策和利润空间心存幻想的企业封杀在觉醒之前。实施这项计划,光华制药不仅和渠道结成了战略合作联盟,还能通过事件炒作提高企业的知名度。

(3)连锁企业推出OEM、高毛利品种

连锁企业向上游延伸产业链或者委托生产自有品种的畅销品种,既是大势所趋,也是医药流通和零售业整体亏损的必然选择。目前,药品零售企业的收入来源主要包括三块:一是药品销售差价;二是面向供货商收取的资源出租费;三是供货商的销售返利。在政策利空、药品持续降价限价的经营压力和本能的利润驱动下,追求毛利最大化已成为零售企业的共识。

(4)全面清退供货商派驻的导购员

向供货商收取的进店导购管理费曾经是零售企业的一大收入来源,随着连锁自产产品和产品的日益增多,店方和供货商的进店导购员的竞争和矛盾日益激烈。从2007年起,零售业的老大——湖南老百姓医药连锁有限公司将全面清退供货商派驻的导购员,此举对零售业必将产生深远的影响,势必会波及全国各地的连锁和个体药店,使一大批靠终端拦截模式生存的制药企业面临生死存亡的考验。

(5)第三终端和农村市场的开发

农村市场的开发是医药行业今年的又一大营销热点,在城市市场相对饱和,竞争日益残酷的形势下,众多制药企业将战略重心转移到了包括城市周边市场、城市社区健康中心、、农村医院、药店、卫生院在内的第三终端市场。对农村市场的开发更成为许多企业的重中之重。

3.制药企业的生存要素分析

经过市场竞争的洗礼,制药企业的生存基础日益清晰:产品、营销网络、品牌是制药企业决胜市场的三大要素。其中,产品是制药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的基础,产品优势是制药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离开了产品,营销网络、品牌都是无源之水、无本之末。没有网络,可以通过广告、商打开、占领市场;没有品牌,好的产品照样可以通过强有力的销售手段、畅通的销售网络进入千家万户,默默地积累着财富。四川蜀中制药、广东康美药业以及其他众多无品牌优势的企业完全凭借产品和网络开辟了一片广阔的天地。

产品研发:医药新政严把“新药审核和注册关”的目的,就是要引导和推动企业加大新产品的研发力度,真正推进医药科技的进步。有实力的企业纷纷投入巨资用于新药开发,如江中制药与中国军事医学科学院放射与辐射医学研究所(“军科院二所”)合作,用于收购“一种抗老年痴呆的创新药物”和“一种有效治疗失眠的新型安眠药”就支付了6500万元的预付款。另外,制药企业新药研发的热点已从一二类新药上升到保密配方药物和专利新药的研究。

营销网络:政策引导和市场竞争的结果必然是行业的集中度越来越高,最终形成以大中型商业流通企业和大中型连锁药店为主的网络格局。大中型商业流通企业占领医疗市场的配送份额,大中型连锁企业占领零售终端。能进入大中型商业流通企业的产品有三种:一种是独家生产的新药或保密配方、专利配方品种;第二是少数企业拥有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三是品种多而全或者专业化、系列化的中西普药(如大内科、妇科、儿药等)。能进入大中型连锁零售终端的品种只会是连锁自己不能贴牌生产的“独家生产的新药或保密配方、专利配方品种”以及少数企业拥有的国家中药保护品种。

广告投向:在广告审批、政策打压、舆论讨伐的不利环境下,药品广告投放效果大打折扣,制药企业的投入日益谨慎。对比2005年央视招标会上医药行业的风光和激情,今年参与投标的制药企业数量和投标金额的大幅减少,制药业在2007年的药品广告会更加保守。静待行业的回暖和市场的复苏,再加大药品广告投入才是明智的选择。

五、市场机会展望

2007年影响制药企业的有利因素:我国宏观经济将继续保持较快发展、城乡居民平均收入持续增长将带动医疗保健支出的增长、老龄化社会对药品的需求逐渐加大、医药体制改革的进行有利于规范市场、新的税改制度将明显减轻企业的负担。

不利因素:整治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行动继续进行、政策性降价限价范围将进一步扩大、外资企业的市场份额迅速上升压缩民族医药工业的生存空间、流通和零售业的竞争洗牌将殃及制药企业、零售业的产业延伸将进一步削弱制药企业的话语权、水电煤等能源及管理销售成本的上升将抵消税改的努力、处方药生命周期将会缩短、医药市场进一步集中使两极分化进一步凸现、新闻界对医药行业多年的负面报道仍将持续并产生滞后的负面效应。

2007年,医药行业的运行状况和生存环境将进一步恶化,“增收减利”的局面仍将持续,行业的动荡将远远大于2006年,行业整顿和洗牌将使成百上千家研发能力差、产品缺乏竞争力的制药企业退出医药市场。客观地说,2007年是大型医药企业风险与机会并存,中小企业惨遭洗礼的一年。

受宏观经济的带动,医药工业将同步保持经济总量的增长。在持续扩大的市场份额面前,仍然存在一定的市场机会。

1.医药分家试点:尽管困难重重,但医疗卫生体制改革的步伐不会停止。随着医改的推进,大型国有普药类生产企业和大型的医药流通企业将面临一次较大的发展机遇。直接面向制药企业的招标采购的进一步普及,将使广药集团等大型普药生产企业从中受益、南京医药的“医院托管模式”有望在更多的城市试点,社区卫生中心定点采购的推广也将使大型流通企业进一步巩固其市场地位。

2.第三终端市场:随着“新农村建设”的推进,农村城镇化水平将迅速提高,对药品的需要进一步扩大。国家对社区卫生中心的政策倾斜和对城乡诊所、卫生院的政策松动,有望推动医药市场格局的调整,第三终端的市场份额上升,城市中高端市场的下降。第三终端市场的开发是广大中小制药企业最后一片逃生的绿洲。

3.工商联盟:为了应对行业洗牌,各地陆续出现了一批工商战略合作联盟。在最后的洗牌形势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大多数制药企业都有机会加入,先走一步者,先受益。

此外,制药企业之间也可以把握区域市场医改的机会,在地方政府的支持下,联合承包医院系统或社区卫生中心的药品供应业务,也有机会在局部市场打破大型医药流通企业对市场的垄断。

4.营销创新:在行业整体研发能力不足、企业产品结构不合理、产品缺乏竞争力的情况下,部分制药企业通过营销模式的创新,避开市场激烈的竞争,取得了不俗的销售业绩。如上海亿城国际、海南新华药业的电视、电话营销模式,充分利用电视媒体、网络媒体、电话网络的优势发展客户,迅速拓展市场。与此同时,会员直销、直复营销、体验营销、旅游营销甚至会务营销等非传统的药品营销模式也被越来越多的制药企业所采用。

5.产品突围:产品是制药业的生存基础,而全行业新药研发能力的严重不足是制约企业发展的瓶颈,大多数制药企业在药品市场生存的机会越来少。相反,在非药品领域,大多数制药企业也许还有一线生机。

1.保健食品:从欧美发达国家保健品市场的发展趋势研判,中国的保健品市场必将走出低谷,进入健康发展的轨道。部分传统中药材和现代天然植物药有许多共同之处,产品结构处于劣势的制药企业,在保健品领域的发展空间可能会远大于药品领域。

2.药妆品:药妆品和药妆店是2006年中国医药行业最大的热点之一,在新药研发停滞不前、政策打压、利润走低的严峻形势面前,药妆品低门槛、高回报的优势得以凸显,广药集团、北京同仁堂、健康元等大企业争相抢入药妆市场。在连锁业,海王星辰涉足药妆多年,带动成千上万的连锁企业纷纷涉足药妆市场。目前,药妆市场已初见雏形。在制药企业和连锁业的共同推动下,药妆市场有望形成气候,做成一块不小的蛋糕。

3.功能性护理用品:在功能性护理用品市场,五O五神功元气袋曾经辉煌后仍屹立不倒,收腹、瘦身、丰胸等功能性护理用品也经久不衰,中脉科技更另辟蹊径取得了惊人的成就。在制药业没有产品优势的企业尤其是中药企业,不妨发扬中国传统的国粹,运用天然药物、经络理论、针灸技术结合现代科技,在功能护理用品上下功夫,也许会“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

4.医疗器械:虽然,管理部门已经将医疗器械列入了监管重点,但其可观的利润空间和患者体验魅力仍是医药行业屈指可数的盈利机会。

5.生物疫苗:在SARS、艾滋病、流感、乙肝、禽流感等危机接连爆发的影响下,“疫苗”顺势成为人们心中惟一能够抓住的救命稻草,疫苗市场不断受到关注,显示出可观的增长潜力。有数据显示,疫苗市场容量在全球范围内的增幅两倍于处方药市场,而我国未来的年增长率将达到15%,显著高于全球10%的增幅,增长空间巨大。

此外,“生物疫苗和诊断试剂高技术产业化”是国家发改委重点扶持的项目,政府还将为符合产业化专项的企业提供资金资助。

生物疫苗发展前景广阔,但对制药企业的科研能力有较高的要求,进入的门槛较高、政策或人为因素影响较大,能分享这份商机的企业有限。

零售药店年度报告范文12

主推高利润产品模式其实也不是什么全新思路:就是在所有的药品品类中,各自选择该品类中的一个到两个差价空间大、利润水平高的产品,在自己的连锁门店中,由店员强力主推或者制度要求店员必须首推。提高单位营业额的利润水平。

我们知道,厂家也在搞所谓的终端拦截,派驻住店促销或者通过店员首荐。但厂家要这样做,他必须做到以下几点:一是把自己产品陈列在最佳货架与货柜位置并保证不断货;二是产品差价空间足够大,有利润空间支持进行住店拦截,三是搞好与店员的客情关系,让店员首荐。操作中我们叫做培养铁杆店员,这些工作要深入,需要大量物力人力,鉴于有些厂家给店员带金销售,笔者当时就提出,厂家带金销售他们的产品,进行首荐等终端拦截,连锁药店自己得天独厚的条件,为什么就不能自己品种,来主推自己的品种呢。因此才有这一方法的出笼。

当然,主推模式想法看似简单,但操作起来确实一个从经营分析、资金准备、药店定位、采购、店员培训、零售门店管理制度和方法都要重新调整的系统工程。成败的关键是各个环节的执行力和适应这一模式管理的力度。 二、 主推高利润产品的选择方法

1、保证产品品种齐全与产品质量

品种齐全才能带来客流量,否则你就是想主推,可是推给谁呀!

主推产品质量无论如何要保证,最好由药师根据处方来鉴定该产品的疗效如何,并经过一定的分析论证,这是对消费者否则,也是对自己名誉和这一方法否则必须做的事,有些连锁店只要是产品利润高就推,出了事有厂家负责,可是你店的名誉也要受损啊!这一主推产品选择的依据是:许多疗效很好的产品由于没有广告投入和推广方式不对,要么默默无闻,要么生命周期特短,象保健品一样一两年即销声匿迹。这样的好产品拿来主推才会心理有底,心安理得。

主推的品类要尽可能多,覆盖所有品类和所有剂型、规格,这样盈利的机会就大。

2、改变思维模式,变被动从医药公司调货为主动自己寻求

从医药公司调货,有时虽然可以不支付现金,但是利润水平大大降低,因为医药公司也要生存,也要赚取利润,因此,产品调给连锁药店,必然要加价给连锁药店。这就要求连锁药店自己寻求高利润产品,具体思路如下。

3、精心挑选高利润品类产品中的1-2个。

选择的思路主要有三条:

思路一:找完全竞争的品种来主推。即在某一品类产品中,专门找该品类产品中竞争最为激烈一类。确定其中一个质量有保证,价格最有优势的厂家产品来主推。由于这类产品生产厂家非常多的,且有厂家大力作广告,消费者认知度高,销量大,市场大。比如板蓝根、六味地黄丸、速效感冒胶囊、乌鸡白凤丸等等就是如此,但不同厂家价差较大。你完全可以找一个质量过硬但知名度不高的厂家品种来做。

思路二:找竞争不激烈的品种来主推,找偏门品种来主推、找独家品种来主推,找全新剂型来主推。因为这样的产品,消费者没有价格参标,不知道是贵了还是便宜了,往往可以卖得价格稍高,即使价格稍高,消费者也易于接受。

思路三:找新特药和高端产品、进口产品来主推,高端产品尽管销量小,但他有固定的消费群体,盈利能力强。

思路四:寻找价格高,价差大的保健食品来主推。保健品的特点是理论上其销量可以无穷放大,尤其是男女老少咸宜的产品,一周可以吃一盒也可以吃两盒,可以偶尔吃也可以长期吃的品种。选取这类品种时,关键是产品效果一定要具备,这是营销成败的关键,脑白金曾被《南方周末》头版声讨,但至今还是畅销,关键就是对于睡眠改善确实是有用的,否则,你说那个消费者是傻瓜!?

选择不同品类的原则:

首先要盘点自己的产品结构,对于自己产品结构中没有的产品,马上寻找主推品种,对于品类不齐全的马上补足,还有就是注意治疗同一疾病产品的流行周期,选取最近可能流行的品种主推。一般地说,100平米的药店,能经营的品种也就2000-3000个左右,因此品种齐全并不是说同一产品可选择性越多越好,一般一个品类的一个剂型的产品,给消费者3-5个选择足矣。产品结构中确定思路是:知名品牌必须有、畅销品种必须有、加上其他不知名品牌高、中、低价位的三个产品(其中有一个是你主推的)就行了。具体采购方法如下:

成立专门的主推品种采购部,其任务就是专门在全国各地各个厂家中挑选价格差特大的品种,从厂家直接现金采购,或者由商供货。具体实施方法有五:一是参加所有的全国性以及区域性药品交易会,在参会前制定本次采购目标品种,会上重点有针对性选择;二是在媒体上寻找:《医药经济报》、《中国医药报》、《中国中医药报》、《中国经营报》、《销售与市场》、《商界》以及各种繁多的医药招商媒体上去找。三是网上寻找,现在,药品招商类网站已有近十几家了,上面分布的信息较为繁多,新老产品招商项目众多。四是到全国著名几大药市去采购,象华源医药有限公司,原来是太和药市,品种非常齐全,可以说应有尽有。五是亲自到厂家去寻找,对于激烈竞争的普药品种,由于对其GMP、质量、生产能力。经营模式等不太清楚时,可以直接到厂里考察,看看其生产状况,营销管理模式等。

4、主推利润水平的界定

业内已经形成行规,现款方式的品种,购进的扣率在批发价的30%以内,即三零扣。如果是直接从厂家现款买的,则按照零售价出售,或者零售价的80%出售,你的产品利润水平都会远远高于从医药商业公司调货来零售的利润水平。

举例如下:比如零售价8元的产品,如果是知名品牌,从公司购进价大约是八五-九零扣,即批价的85%-90%,按照90%计算,批价(8/1.15)×90%=就是6.20元左右,你的毛利是每个单位包装仅有8-6.2=1.80元,你零售的毛利率也就是1.8/8=22.5%。当然如果卖不到8元,或者购进扣率更高,就没有这样的毛利水平了。但是如果主推的是不知名厂家的产品,则可以拿到30扣%以内,即批价(零售价8元/1.15)×30%=2.10元左右购进,按照8元卖出时,毛利为5.90元。毛利率高达74%。毛利率相差52%左右。越是不知名的厂家,扣率就可以压得越低,你的利润空间就会越大。这就是目前我国医药市场现状之一,也就是众多个体商还能生存的基础条件。

因此,你可以按照不同品类不同品种,设定你的毛利率水平,一般的该模式的毛利水平都要求在50%以上。即采购回来的产品都在批价的四扣以内,比起药品零售行业5-10%的利润水平,你不盈利才是怪事!

5、商业联合采购,或者商商联合采购。

如果你的流动资金不是很充分,这一模式就难以实施,或者你的门店少,规模小,此法也较难实施,这时你可以降低扣率到50%,让商帮你出钱采购,商如果现款按照二零扣(20%)从厂家拿来,你五零扣接受,销完后在结款,商也还有30%的毛利,他们也是能接受的,你的毛利已有近30%。现在市场上个体商多的是,他们选取一两个品种操作的资金还是有的。或者操作时,可以几家连锁药店联合采购,互通有无,解决这一问题。 三、保证主推的内部管理措施

这一模式要有效推行,还要注意连锁药店内部的管理机制。以保证采购回来的产品能顺利卖出,原因是利润高的产品都是知名度低的产品,和不是畅销的产品,卖出去是有一定难度的。但只要注意解决好以下几个问题,就能顺利出售。

1、主推产品制度化,对内部店员定期进行主推品种制度化教育。

2、主推产品销售指标量化,每店、每柜、每人都定下相应主推产品销售指标。订立任务指标,完不成的给予不同档次的处罚办法。

3、保证在自己的门店的货柜或者货架上,陈列在最佳位置上,同时主推产品价格抱歉作特殊标记,便于店员认识。

4、主推产品利益与店员挂钩,一般主推产品店员提成高于其他品种,达到6-10%,具体每个产品按照激活价格和所有自己的主推产品的整体利润水平确定,给店员高提成相当于厂家带金销售。以提高店员对主推品种的主推力度。而且给店员的提成兑现一定要及时且足量给出。不能克扣,否则店员会对这一法逆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