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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证明书

时间:2022-05-02 10:14:58

法定代表证明书

第1篇

本文书样式供法人向人民法院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时使用。

根据有关程序法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部分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作为法人、其他组织和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的当事人,应当由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其他组织的代表人(主要负责人),以及由共同诉讼当事人推选的代表人进行诉讼,依法行使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上述法定代表人和代表人的身份,需要有一定的书面文件予以说明,这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和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对于由法人单位证明法定代表人身份的书面文件,就是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是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组织章程规定,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如厂长、院长、董事长等。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是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的表征,是法定代表人身份的证明。

【文书样式】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在我 任 职务,是我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附:法定代表人住址:

电话: 年 月 日 (公章)

【填写说明】

一、首部

即标题。写明文书名称,即“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

二、正文

1.开头写明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2.写明法人组织的名称。

3.写明法定代表人的职务。即“ (法定代表人姓名)在我 (单位名称)任 (厂长、经理等)职务,是我 (单位名称)的法定代表人。”

第2篇

同志现任我单位

职务,为法定代表人,特此证明。

单位名称(印章)

20 年 月 日附:代表人性别:

年龄:

民族: 住址:

电话:

注: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的主要行政负责人为本单位的法定代表人。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颁布 日 期:

第3篇

《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从事特定活动,依法需要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要采用格式文本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

第三十条规定:行政机关应当将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有关行政许可的事项、依据、条件、数量、程序、期限以及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的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在办公场所公示(政务公开)。

申请是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前提条件。公民、法人或其它组织(申请人)要取得某项行政许可,首先要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申请书需载明申请人的姓名或组织名称、住址或组织地址、申请许可的内容、理由及自己所具备的相应法定条件。这就要求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行政许可,应提供相应的文件和材料来证明自己所申请的行政许可已具备行政许可规定的法定条件。

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规定的行政许可项目较多,分散于执行的各个主体法中,适用行政许可的范围主要涉及以下内容:

第一、市场主体申请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包括:

1、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4、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5、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6、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7、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8、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9、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10、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11、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

12、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

13、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

第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包括:

1、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

2、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

3、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

4、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

5、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6、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

7、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

8、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9、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

第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包括:

1、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

2、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

3、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

申请人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上三方面的行政许可。应提交哪些文件和材料,才能取得相应的行政许可?

现行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对提起行政许可应具备的条件都作了具体的规定,但都分散于各个主体法中,现归纳如下。

一、市场主体申请市场准入,申请退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企业名称预先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内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组建协议书(国有独资公司附上国有资产管理局的批文)。(2)全体股东签署的委托书。(3)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印制的格式文本,以下简称“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股东或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具备法人资格的文件)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

第二、外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双方共同签署的委托书。(4)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5)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第三、企业名称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 书。(2)由全体股东签署的名称登记表格(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非公司制法人提交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4)登记主管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有关材料。

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企业名称登记管理实施办法》。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股东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身份证或户口证明)。(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股东会决议(全体股东签名、盖章)。(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签名、盖章),集团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其中包括:(A)任命书(国有独资);(B)委派书(委派单位盖章);(C)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D)法定代表人的住所证明复印件。(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2)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3)集团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书。(1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第二、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提供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复印件;(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付款凭证、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或自然人身份证明。(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三)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发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公司董事长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创立大会即第一届股东大会纪要(全体发起人盖章、签名)。(7)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8)监事会决议(全体监事签名)。(9)公司章程(全体股东盖章),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还需提交集团章程(集团成员企业盖章);(10)载明公司董事、监事、经理的姓名、住所的文件以及有关委派、选举或者聘用的证明;(A) 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经理任职证明;(B)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1)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12)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3)公司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4)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需提交成员企业加入集团决议。(15)国务院授权部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募集设立的还应当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1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1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依照《公司法》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变更决议,涉及章程变更的应修改相应的公司章程。(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C)注册资本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减少注册资本需公告三次;(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股东会决议或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国有独资)、身份证明;(F)股东变更的,需重新提交公司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投资协议或股权转让协议、新股东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重新提交验资报告。(6)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审批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7)提交《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股份有限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5)股东会或者有关机关确认的清算报告。(6)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并提交公告原件。(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8)《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四)、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分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的法人资格证明(母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3)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分公司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董事会决议(全体董事签名)。(7)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命书。(8)母公司章程复印件。(9)营业场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分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公司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董事会决议或任命书。(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分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董事会决议。(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分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五)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发起人的法人资格证明(加盖公章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3)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4)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5)组建负责人签署的企业法人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并加盖组建单位公章和组建负责人签字。(6)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7)企业法人章程。(8)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履历表。(9)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10)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11)企业的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12)联营企业应提交联营协议。(1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4)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注册资金变更的,出具具有法定资格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或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D)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E)法定代表人变更的,上级主管部门任免职书以及任职证明表,履历表,身份证明(复印件);(F)主管部门变更的,需重新提交章程、双方主管部门同意变更的协议。(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全体股东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5)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6)《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六)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非公司企业法人资格证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需加盖公章)。(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开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5)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6)负责人的任职文件。(7)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非公司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以及公告;(B)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C)住所变更的,提供住所证明,租赁房屋需提交租赁协议书,协议期限必须一年以上(附产权证复印件);(D)负责人变更的,出具企业法人的任职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非公司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企业法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人的证明(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的工作证或身份证复印件。(3)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4)上级部门或企业法人的批准文件。(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6)《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变更、注销登记;非公司企业营业开业、变更、注销登记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七)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关于 合同、章程的批复。(5)批准证书副本。(6)合同、章程。(7)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8)外方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9)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0)董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1)董事身份证明。(12)住所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第二、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3)合同、章程修改文本。(4)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5)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请记住我站域名/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三、外商投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董事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董事会认可的清算报告,包括董事会或清算小组委托审计机构出具的清算审计报告。(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八)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书面申请。(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登记核准通知书。(4)审批部门的批复,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还应提交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5)批准证书副本。(6)创立大会的会议记录;(7)董事会、监事会决议。(8)公司章程。(9)筹办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10)验资报告;(11)国有企业若以实物投资,必须提供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确认文件。(12)投资者的银行资信证明;(13)投资各方董事会成员任职文件。(14)董事、监事签字及总经理登记备案表。(15)董事、监事身份证明。(16)住所的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

第二、外商投资股份公司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原审批部门的批复及批准证书副本(变更非生产场地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4)营业执照正副本。(5)公司章程修改文本(变更住所及董事、监事成员名称除外)。变更名称、经营期限及经营范围、增加注册资本仅提交以上材料,变更其他登记注册事项还需另外提交的材料是:(A)变更住所的须提供住所使用证明复印件;(B)办理股权转让的须提供股权转让协议书、新投资方的开业证明及银行资信证明,涉及国有资产转让的须经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评估的确认文件;(C)减少注册资本的须提供企业在省、市级以上报纸刊登的3次公告;(D)办理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变更登记的须提交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及有效身份证明,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的还需董事会决议;(E)垮区域迁移登记须提交两地审批机关同意的批复及住所使用证明;(F)变更投资方名称的须提供新的投资方的合法开业证明。(6)对外投资需提供:(A)资产负债表;(B)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注册资本已缴足的验资报告;(C)无违法经营记录的说明;(D)税务机关出具的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完税证明;。

第三、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股东大会决议。(2)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分支、办事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审批部门关于企业注销的批复(经营期限已到的除外)。(4)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5)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6)清算小组提供的并经股东会认可的清算(包括股东会、或清算小组委托审计机构的清算审计报告)报告原件。(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以上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外商投资股份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外资企业法》;《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施行细则》。

(九)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共同签署的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5)全体合伙人的身份证明。(6)全体合伙人的职业状况承诺书。(7)从业人员名单;(8)出资权属证明。(9)合伙协议书。(10)担任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的证明。(11)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产权证明。(1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合伙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签名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变更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4)根据变更的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B)住所变更的,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C)出资额、出资方式和合伙人姓名变更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名的入伙协议;新合伙人身份证明;全体合伙人签名的退伙协议;合伙协议修改书;(D)经营范围变更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5)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合伙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书面申请。(2)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全体合伙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务清偿保证书、完税证明。(4)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共同委托的机构的委托书,人相关证明文件。(5)营业执照正副本。(6)分支机构已办理注销登记的证明。

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 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合伙企业法》、《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十)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载明:企业的名称和住所、投资人的姓名和住所、投资人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经营范围及方式)。(2)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4)申请人身份证明。(5)职业状况承诺书。(6)企业住所证明: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8)如委托,应提供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相关证明文件。

第二、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载明:原登记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2)投资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根据变更事项,提交相应的文件:(A)名称变更的,需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B)住所变更的,提交租房协议、产权证明;(C)出资额和出资方式变更:出资方式由个人财产出资变更为家庭共有财产出资的,须由全体 家庭成员在《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申请书》上签名;出资方式由家庭共有财产变更为个人财产出资的,应登报公告;(D)投资人变更:转让协议、继承文件;新投资人户籍证明、身份证明;债权债务的承担情况;公告材料;(E)经营范围变更,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4)营业执照正副本。(5)如委托他人,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的相关证明文件。

第三、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投资人、清算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投资人或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保证书、完税证明。(4)营业执照正副本。(5)如委托他人,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及人的相关证明文件。(6)分支机构已经办理注销登记的相关证明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依据的法律、法规是:《个人独资企业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

(十一)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个体工商户开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身份证明:申请人提供本人身份证。(3)职业状况证明:待业证明或下岗证明;离、退休证;辞退职工、停薪留职人员证明文件;农村村民凭村民委员会证明;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人员的证明。(4)经营场地证明: 租房协议书、产权证明;进入各类市场内经营的需经市场管理办公室盖章批准;利用公共空地、路边弄口等公用部位作经营场地的应提供市政、城管、土地管理等有关职能部门的批准件或许可证。(5)申请人签名的开业申请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6)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提供国家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前置审批)。

第二、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原登记的具体事项及申请变更的事项)。(2)变更登记申请表(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3)营业执照正副本。

第三、个体工商户歇业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书面申请。(2)歇业登记申请表。(3)完税证明、债权债务的清理情况。(4)营业执照正副本。

个体工商户开业、变更、歇业登记依据的法规、行政规章是:《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十二)企业年度检验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企业申报年检须提交下列文件:(1)年检报告书(登记机关所发的格式文本)。(2)营业执照正副本。(3)企业法人年度资产负债表和损益表(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年检验资报告)。(4)其它应当提交的材料。

非法人分支机构,除提交(1)(2)项所列文件外,还应当提交所属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应当加盖登记机关的公章。公司和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年度审计报告。

新设立不足一个会计年度的企业法人和按照章程规定出资期限到期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当提交验资报告。登记主管机关要求进行验资的其它企业,也应当提交验资报告。

企业年度检验依据的法规、行政规章是:《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企业年度检验办法》。

(十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第一、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申请表》。(2)批准证书。(3)企业的申请报告。(4)境外企业的开业证明和银行资信证明。(5)首席代表和一般代表的任命书及其简历和有效身份证明。(6)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7)其他有关材料。

延期登记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2)批准证书。(3)申请报告和工作小结。(4)原登记证件。

第二、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1、变更地址的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登记表》。(2)批准证书。(3)申请报告。(4)住所使用证明,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若是租赁还需提供租赁期限至少一年的租赁协议。(5)原登记证(原件)。

2、变更代表需要提供的材料:(含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和代表本人签字的《代表登记表》。(2)批准证书。(3)变更代表、增加代表或减少代表的申请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4)首席代表和代表的任免书(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5)首席代表和代表简历。(6)首席代表和代表的身份证明(身份证、护照等)。(7)常驻代表机构登记证。

3、变更名称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2)批准证书。(3)变更名称申请书(董事长签字)。(4)公司所在国(地区)有关变更名称的注册证明(原件或加盖企业公章的复印件);(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

4、变更业务范围需要提供的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变更申请表》。(2)批准证书(原件)。(3)变更业务范围的申请书。(4)原登记证。

第三、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首席代表签字的《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注销申请表》。(2)境外公司董事长签字的注销申请书。(3)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4)海关出具的结清海关手续证明。(5)原登记证和代表证公章。

依据的法规是:《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的登记管理办法》。

二、申请广告经营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申请店堂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广告经营许可证)或其他有关法定主体资格的证明文件。(2)店堂、牌匾广告样稿、效果图(标明规格尺寸)。(3)店堂、牌匾广告设置位置的合法使用证明。(4)店堂、牌匾广告施工、设施用电安全承诺书。(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提交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店堂广告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房地产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权利人、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的营业执照或者其它主体资格证明。(2)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3)土地主管部门颁发的项目土地使用权证明。(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证明。(5)房地产项目预售、出售广告,应当具有地方政府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预售、销售许可证证明;出租、项目转让广告,应当具有相应的产权证明。(6)中介机构所的房地产项目广告,应当提供业主委托证明。(7)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定的其它证明。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房地产广告暂行规定》

(三)申请广告显示屏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可行性研究报告。(4)上级主管部门批准文件。(5)场地使用协议。(6)设置地点依法律、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广告显示屏主办单位制定的内部管理制度。(8)经营单位负责人情况证明。(9)专职审查人员的资格证明。(10)凡在户外设置的,应当同时按《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的要求,办理户外广告登记。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广告显示屏管理办法》

(四)申请户外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广告经营许可证。(3)广告合同。(4)场地使用协议。(5)广告设计样稿。(6)广告设置地点,依法律、行政法规需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应当提交有关部门出具的批准文件。(7)户外广告设施效果图。(8)其他有关证明及材料。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户外广告登记管理规定》。

(五)申请化妆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化妆品生产企业卫生许可证》。(3)《化妆品生产许可证》。(4)美容类化妆品,必须持有省级以上化妆品检测站(中心)或者卫生防疫站出具的检验合格的证明。(5)特殊用途化妆品,必须持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批准文号。(6)化妆品如宣称为科技成果的,必须持有省级以上轻工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科技成果鉴定书。(7)广告管理法规、规章所要求的其它证明。

广告客户申请进口化妆品广告,必须持有下列证明材料:(1)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批准化妆品进口的有关批件。(2)国家商检部门检验化妆品合格的证明。(3)出口国(地区)批准生产该化妆品的证明文件(应附中文译本)。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化妆品广告管理办法》

(六)申请酒类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及生产、经营资格的证明文件。(2)经国家规定或者认可的省辖市以上食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该酒符合质量标准的检验证明。(3)境外生产的酒类商品广告,应当有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批准核发的卫生证书。(4)确认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有医疗作用的酒类商品,其广告依照《药品广告审查办法》和《药品广告审查标准》进行审批。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酒类广告管理办法》。

(七)申请临时性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广告经营申请单位负责人签署的包括广告经营时间、地点、广告经营范围、广告征集地、广告收费标准等内容的申请报告。(2)活动主办单位委托广告经营单位承办广告业务的委托书和各自权利、义务的协议书。(3)主办单位就该项活动合法性、公益性所提供的可行性报告。(4)政府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5)临时性活动的经费预算。(6)广告专业人员和广告审查员名单、广告管理制度。(7)临时性广告经营额在50万元以上,需提供就该项活动结束后进行审计的审计委托书。(8)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临时性广告管理办法》。

(八)申请食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营业执照。(2)卫生许可证。(3)保健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保健食品批准证书》、《进口保健食品批准证书》;(4)新资源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的新资源食品试生产卫生审查批准文件或者新资源食品卫生审查批准文件。(5)特殊营养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准许生产的批准文件。(6)进口食品广告,应当具有或者提供输出国(地区)批准生产的证明文件,口岸进口食品卫生监督检验机构签发的卫生证书,中文标签。(7)关于广告内容真实性的其他证明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食品广告暂行规定》。

(九)申请印刷品广告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载明商品(服务)名称、形式、时间、地点(区域)、数量的申请报告。(2)办理登记手续的委托协议书。(3)广告经营者营业执照和广告经营许可证。(4)广告样稿。(5)广告管理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证明材料。含有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医疗、房地产、保健食品、化妆品内容的印刷品广告以及法规规定实施登记的印刷品广告向工商局办理登记手续,提供其他部门的审批文件。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印刷品广告管理办法》。

三、其他方面申请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

(一)经纪资格认定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人的身份证明。(2)已考试合格,具有从事经纪活动所需要的知识和技能。(3)住所证明。(4)有一定的资金。(5)申请经纪资格之前连续三年以上没有犯罪和经济违法行为记录的证明。

依据的行政规章是:《经纪人管理办法》。

(二)申请开办商品展销会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举办单位具备法人资格的有效证件。(2)举办商品展销会的申请书,内容包括:商品展销会名称,起止日期、地点,参展商品类别,举办单位银行帐号,举办单位会务负责人员名单,商品展销会筹备办公室地址、联系电话等。(3)商品展销会场地使用证明。(4)商品展销会组织实施方案。(5)其他需要提交的文件。依据的行政规章是:《商品展销会管理办法》。

(三)开办商品交易市场的行政许可应提交的文件和材料。(1)申请报告。(2)可行性论证报告。(3)土地、房屋所有或使用证明。(4)当地人民政府或其授权部门批准开办市场的文件。(5)市场负责人的任用及身份证明。(6)国家有特别规定的其他文件或证明。(7)属于联合开办市场的,应当同时提交联办各方共同签署的协议书。

第4篇

个人委托书标准范本【1】委托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

受托人: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联系电话。

就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行政清理工作组(以下简称“中关村证券清理组”)个人债权人申报登记债权的事宜,委托人对受托人授权如下:__________

1、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提交并接收申报债权的有关资料;

2、授权受托人代理委托人根据《中关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债权登记公告》的规定办理向中关村证券清理组申报登记债权的其他事宜。

本授权委托书自委托人签字之日生效。

委托人(签字):__________

受托人(签字):__________

xxxx年月日

个人委托书标准范本【2】委托人:__________xxx性别:__________x身份证号:__________xxxxxxxxxxxxxxxxx

被委托人:__________xxx性别:__________x身份证号:__________xxxxxxxxxxxxxxxxx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__________

委托人:__________

XXXX年XX月XX日

个人委托书标准范本【3】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委托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单位: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20__年__月__日

个人委托书标准范本【4】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人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XXX的相关手续,特委托____________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__________自签字之日起至上述事项办完为止。

委托人:__________

XXXX年XX月XX日

个人委托书标准范本【5】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受 委 托 人: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职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现委托上列受委托人在我单位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因________________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方诉讼代理人。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的代理权限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 托 单 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

个人委托书标准范本【6】本人 (姓名)系 (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姓名)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签署、澄清、递交、撤回、修改 (项目名称) 类别设备供应投标文件、签订合同和处理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__________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申请人:__________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 (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 (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年 月 日

注:__________

1。法定代表人和委托代理人必须在授权书上亲笔签名,不得使用印章、签名章或其他电子制版签名;

2。在授权委托书后应附有公证机关出具的加盖钢印、单位章并盖有公证员签名章的公证书,钢印应清晰可辨,同时公证内容完全满足招标文件规定;

3。公证书出具的日期与授权书出具的日期同日或在其之后;

4。 如果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投标文件,则不需提交授权委托书,但需对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中法定代表人的签名、申请人的单位章的真实性进行公证。

个人委托书标准范本【7】个人授权委托证明

因我公司需制定办公电话使用明细制度,需查询上月季电话使用费用清单进行统计,因当时用我个人名义注册的电话号码,现特委托我公司员工xxx,前往贵处(司)办理业务,望贵处(司)给予受理为盼!

授权人(签):__________ 委托人(签):__________

20xx年x月x日

个人委托书标准范本【8】转款委托证明

xxxxxxxx有限公司:__________

本人身份证号:__________请将我存入贵单位 款(人民币大写) 元),转入 账户,如因此发生经济纠纷,与贵单位无关!本人愿意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责任!(后附身份证复印件)

特此证明!

经办人:__________

年 月 日

个人委托书标准范本【9】委托人: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被委托人: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

与委托人关系: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

因在外地工作繁忙,不能亲自办理无房证明的相关手续,特委托XXX作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相关事项,对委托人在办理上述事项过程中所签署的有关文件,我均予以认可,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委托期限:__________至上述事宜办结为止

第5篇

一、 审理两类案件均应遵循的程序

在开庭三日前传唤当事人,通知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告知其拟开庭审理案件的时间、地点、当事人及案由等,对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还应告知其合议庭组成人员。

开庭前由书记员清点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是否到庭并宣布法庭纪律:

书记员:原告XXX(的法定代表人XXX)是否到庭?

书记员:原告XXX的委托代理人XXX、XXX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XXX的法定代表人XXX是否到庭?

书记员:被告XXX的委托代理人XXX、XXX是否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XXX(的法定代表人XXX)是否到庭?

书记员:第三人XXX(的委托代理人XXX、XXX是否到庭?

书记员:各方当事人还有无新的委托代理人?

原告、被告、第三人:没有。

[原告(被告、第三人):有。

书记员:委托代理人姓名?是否到庭?

书记员:向法庭提交你的授权委托书。]

书记员:现在宣布法庭纪律:(略)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人员入席!

(审判人员入席后站立)

审判长:请全体人员坐下!

书记员(站立,面向审判长):报告审判长:本案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本案原告(被告、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XXX,原告(被告、第三人)的委托代理人XXX,证人XXX,鉴定人XXX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其余当事人、诉讼参加人、诉讼参与人均已到庭],请决定是否可以开庭。

审判长(面向书记员):可以开庭,请坐下!

审判长: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原告或者第三人应当在开庭审理前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交换证据之日提供证据。因正当事由申请延期提供证据的,经人民法院准许,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逾期提供证据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原告或者第三人在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第二审人民法院不予接纳。

情况一:由于该案庭前未举行证据交换,现在是原告和第三人提供证据的最后时间,原告和第三人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原告、第三人:没有。

[原告(第三人):有。

审判长: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明事项]

审判长:原告、第三人是否申请有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出庭?

原告、第三人:没有。

[原告(第三人):有。

审判长: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是否到庭?陈述证人姓名,证明事项?

(如原告、第三人申请在法庭调查时提供证据,由合议庭根据其事由是否正             当,决定是否准许)

审判长:被告申请的证人、鉴定人、专业人员是否到庭?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各方当事人申请的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带到休息室等候。

(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未到庭的不影响审理)]

情况二:该案庭前已举行证据交换,原告和第三人亦没有申请延期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法庭不再接收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

情况三:该案庭前已举行证据交换,原告(第三人)申请延期提供证据,因无正当事由,法庭未予准许。在庭审中,法庭不再接收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

情况四:该案庭前已举行证据交换,原告(第三人)因XXX申请延期提供证据,因其事由正当,法庭予以准许。原告(第三人)可以在法庭调查中提供证据。在庭审中,法庭不再接收其他各方当事人提交的新的证据。

审判长:现在宣布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六条之规定,XXX人民法院今天在XXX依法公开审理原告XXX不服被告XXX  XXX(案由)一案。[XXX人民法院今天在XXX依法不公开审理原告XXX不服被告XXX  XXX(案由)一案。因该案涉及国家秘密(涉及个人隐私、法律另有规定),不适宜公开审理。]本案依法由审判员XXX、XXX,人民陪审员XXX组成合议庭,由XXX担任审判长,XXX主审。书记员XXX担任法庭记录。

审判长:首先核实当事人和诉讼参加人身份。

主审人: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原告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及身份证号码。

[(如原告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原告法定代表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原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

主审人:原告委托代理人(原告法定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身份证号码与原告的关系及代理权限。

[(如代理人是律师):原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执业证号并提交你的《执业证书》]

主审人:原告(原告委托代理人)宣读原告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

主审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被告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

主审人:被告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工作单位、职业、代理权限。

[(如代理人是律师):被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执业证号并提交你的《执业证书》]

主审人:被告(被告委托代理人)宣读被告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律师事务所公函》]及《授权委托书》。

主审人:第三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第三人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及身份证号码。

[(如第三人为法人或其他组织):第三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第三人单位全称、地址、法定代表人(代表人)姓名。]

主审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姓名、民族、出生日期、住址、工作单位、职业、身份证号码与第三人的关系及代理权限。

[(如代理人是律师):第三人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你的服务处所,职业,代理权限,执业证号并提交你的《执业证书》]

主审人:第三人(第三人委托代理人、法定代表人),宣读第三人的[《法定代表人(代表人)身份证明书》、《律师事务所公函》]《授权委托书》。

主审人:原告(原告代理人),你对被告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身份有无异议?对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主审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你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对第三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及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主审人:第三人(第三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你对原告及其委托代理人,对被告及其委托代理人的主体资格及其身份和代理权限有无异议?

(如各方当事人对他方主体资格及其身份和代理权限均无异议)

审判长:本庭确认,各方当事人具备本案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代理人身份真实,代理人具有代理权限,可以参加本案的诉讼。

(如任何一方对他方主体资格、身份或代理权限有异议的,合议庭应休庭评议。原告如不具诉讼主体资格,裁定驳回起诉,并交代其上诉权利,结束庭审;其他当事人不具诉讼主体资格,当事人或代理人身份不真实及代理人无代理权的,责令其退出法庭。如因此使庭审无法进行的,予以休庭;如当事人的异议不成立的,口头驳回,庭审继续进行。)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认为本案的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审判,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理由并要经过批准。

审判长:原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方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审判长:第三人是否听清,是否申请回避?

(如有当事人申请回避,应休庭,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理后决定是否继续审理;如没有当事人申请回避或回避申请被驳回,继续审理)

审判长:下面由原告简述其诉讼请求及理由。

审判长:原告,你刚才陈述的诉讼请求与你向法庭提交的是否一致?

(如一致,审理继续进行;如不一致,特别是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的,询问其理由。如无正当理由合议后不予准许)

审判长:被告,法院向你单位送达的诉状上的原告的请求与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是否一致?

审判长:第三人,法院向你(单位)送达的诉状上的原告的请求与刚才原告陈述的诉讼请求是否一致?

[(如被告或第三人作否定的回答)

审判长:哪些地方不一致?

审判长:原告,对被告(第三人)的异议有无需要解释的?]

(休庭合议后,作出是否准许原告提出新的诉讼请求。如准许,休庭,重新给被告和第三人以法定的答辩期限;如不予准许,审理继续。)

审判长:被告,简述答辩意见及理由。

审判长:第三人,简述参加诉讼的意见及理由。

二、诉行政机关作为的案件的审理程序

1、 法庭调查

审判长:下面进行法庭调查。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在庭前证据交换中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审判人员说明后无须在庭审中出示。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证据,由申请调取证据的当事人在庭审中出示,并有当事人质证;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的证据,由法庭出示,并可就调取的情况进行说明,听取当事人意见。

申请有证人、鉴定人出庭的,应分别出庭。首先核实出庭的证人、鉴定人的身份,与各方当事人的关系,交待其权利、证人、鉴定人陈述完毕后,询问各方当事人是否有问题需要向证人、鉴定人发问。

根据《行政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出庭的专业人员是否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学历、资历等专业资格等有异议的,可进行询问。由法庭决定其是否可以作为专业人员出庭。专业人员可以对鉴定人进行询问。

证据质证完毕后,合议庭对证据的效力,评议确认。当庭无法确认的在庭 后综合评议时予以认证)。

审判长:首先对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审查:

主审人:被告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原告所诉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存在?

(如被告否定,由原告举证证明被诉行政行为存在,并由被告进行质证)

主审人:被告,该具体行政行为是何时作出的?何时送达(告知)原告的?是否告知其诉权及起诉期限?并提交相应证据。

主审人:原告(原告法定代理人、原告委托代理人),被告所述是否属实?对被告所提证据予以质证。

(如原告否认,应提交相应证据予以反驳。但此项举证责任在被告方)

审判长:原告是何时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的?是否申请复议?何时提起诉讼?与被诉行政行为有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

主审人:被告方有无异议?对原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有无意见发表?

主审人:第三人对原、被告所述有无异议?

主审人: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合议庭对原告是否具备诉讼主体资格及是否超过起诉期限进行评议。)

审判长: [本庭确认,XXX因XXX不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或起诉超过法定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X条裁定驳回原告XXX请求XXX的起诉。诉讼费XX元,由原告承担。本院将在五日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裁定书。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上诉于XXX中级人民法院。闭庭

(书记员宣布:请审判人员退庭。各方当事人校对笔录)]

本庭确认,XXX具备本案原告诉讼主体资格,起诉没有超过法定期限。

审判长: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首先由被告方宣读或陈述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

主审人:原告,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刚才宣读(陈述)的是否一致?

(如原告否定应提交相应的证据,并交由被告质证)

[主审人:第三人,你所见到(收到)的被告作出的行政行为与刚才宣读(陈述)的是否一致?]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审查。

主审人:被告方,向法庭宣读并提交你们有权作出被诉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或规章的有关规定。

主审人:该规范性文件是哪个机关何时通过(制定)的?是否向社会公布,以何种形式公布的?何时生效?现在是否仍具有效力?

主审人: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原告质证有关证据)

[审判长: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由三人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第三人质证有关证据)]

[主审人:被告方,对刚才原告和第三人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

主审人: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对被告是否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进行当庭评议)

审判长:[经当庭评议,被告不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二项第四目之规定,判决撤销被告于X年X月X日作出的XXXXX(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名称)。诉讼费XX元由被告承担,本庭将在五日内向各方当事人送达判决书。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XXX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闭庭

(书记员宣布:请审判人员退庭。各方当事人校对笔录)]

审判长:经当庭评议,被告享有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职权。下面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是否确凿、充分进行审查。

主审人:被告方宣读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已向法庭提交的有关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并向法庭提交原件由原告[和第三人]质证。提交证据时可以分组或按份进行,应说明证据的来源,收集时间,证明事项等。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有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出庭,可请求法庭传唤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

主审人:值庭法警,把刚才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交由原告质证。

(原告质证有关证据)

主审人:原告方有无质疑意见,如有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申请法庭传唤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的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

[主审人::值庭法警,把刚才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证据交由第三人质证。

(第三人质证有关证据)

主审人:第三人有无质疑意见,如有应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或申请法庭传唤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的证人、鉴定人或专业人员出庭作证或说明情况。]

主审人:被告方,对刚才原告[和第三人]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

主审人: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合议庭当庭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予以评议)

审判长:经本庭评议:被告提交的证据XXX,原告提交的证据XXX、第三人提交的证据XXX,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证据。被告提交的证据XXX,因XXX,原告提交的证据XXX、因XXX,第三人提交的证据XXX,因XXX不具证据效力。

主审人:下面由被告继续举证。

…… ……

…… ……

(按照被告举证, 原告、第三人质证, 合议庭评议的顺序, 逐轮进行)

主审人:各方当事人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的是否清楚,还有无证据向法庭提交。

主审人: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审判长: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认定事实依据的证据审查结束,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审查。

主审人:被告方,对如何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法律、法规有无程序性的规定?

主审人:具体是如何规定的?

主审人:你们是否按照该规定执行?该规范性文件是由哪个机关何时颁布的,现在是否仍具有效力?

主审人: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主审人: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第三人质证,并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主审人:被告方宣读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有关程序性材料,并提交原件由原告[和第三人]质证。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有证人出庭,可请求法庭传唤出庭作证

主审人:值庭法警,把刚才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有关程序性材料交由原告质证。

(原告质证有关程序性材料)

主审人:原告有无质疑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有证人出庭,可请求法庭传唤出庭作证

[主审人:值庭法警,把刚才被告方向法庭提交的有关程性材料交由第三质证。

(第三人质证有关程序性材料)

主审人:第三人有无质疑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如在法定举证期限内向法庭申请有证人出庭,可请求法庭传唤出庭作证。]

主审人: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合议庭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评议)

审判长:经合议庭评议,被告提交的XXX因XXX不具证据效力,不能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的合法性。

被告提交的XXX证据因XXX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证明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程序合法的证据。

原告提交的证据XXX、第三人提交的证据XXX,具有关联性、真实性、合法性、可以作为认定本案有关事实的证据。原告提交的证据XXX、因XXX,第三人提交的证据XXX,因XXX不具证据效力。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法律、法规是否正确进行审查。

主审人:被告方宣读并提交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所适用法律、法规相关条文的内容

主审人:该规范性文件是有那个机关何时颁布的,现在是否具有效力,是否向社会公布,以何种形式公布的?

主审人: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原告质证。

(原告质证该规范性文件)

主审人:原告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主审人:值庭法警,将被告宣读的规范性文件交第三人质证。

(第三人质证该规范性文件)

主审人:第三人对该规范性文件及被告方所述内容发表质证意见。如有质疑意见可提交相应的证据予以证明。]

主审人:被告方,对刚才原告[和第三人]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

主审人: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合议庭对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法律是否正确进行评议)

审判长:经合议庭评议,被告作出被诉具体行政行为适用的XXX因XXX,确认被告适用法律正确[错误].

审判长:下面对被告作出的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进行审查。主审人:被告作出该行为的目的是什么?

主审人:原告方有无异议?

主审人:第三人有无异议?

主审人:被告方,对刚才原告[和第三人]的质疑意见及所提证据有无不同意见?

主审人:各审判人员是否有问题发问?

(进行当庭评议)

审判长:经当庭评议,被告无滥用职权的情形。[被告因XXX,有滥用职权的情形]

主审人:各方当事人是否要求人民法院一并解决相关的民事争议?

(如各方当事人均同意,指导其就相关民事权益提供相应的证据,并由对方当事人质证。如有一方不同意,结束法庭调查。)

2、法庭辩论

审判长:法庭审查结束,下面进行法庭辩论。法庭辩论是在审判长的主持下,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言词辩论的形式有秩序地发表自己的意见。辩论时不得质问、讽刺、挖苦、污辱对方。辩论按轮进行,首先有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合议庭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为:1、XXX;2、XXX;3、XXX.首先由原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被告方发表辩论意见。

[审判长:第三人发表辩论意见。]

第6篇

银行开户授权委托书格式

_________商业银行_________支行:

兹授权_________同志(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本人为我单位在贵行办理(账户开立 账户变更 账户撤销 印鉴预留 印鉴变更 印鉴挂失)

其他(必须注明具体委托事项): 手续,本人承诺所提供证明材料真实有效,该代理人在办理上述授权事项时所产生的民事责任由本单位承担。

授权单位(行政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_________

签发日期: 年 月 日

电子银行业务授权委托书模板

____银行_____支行(营业部):

兹有_________________(单位全称),账号:__________________,现授权_______、_______两位同志(职务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分别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代理本单位前来贵行办理以下业务:

企业网银开通 企业网银注销 企业网银暂停使用 企业网银恢复使用 证书申请

证书更新 证书补发/重发 证书废止 证书冻结 证书解冻

usbkey申请 usbkey密码重置 网银登录密码重置 企业基本信息修改

网银下挂账户信息修改 网银操作员信息修改 电话银行开通 电话银行关闭

电话银行签约账号修改 其它(必须做出说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已授权的请在中打,未授权的请在中打。

委托有效期限自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委托单位公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盖章:

委托单位法定代表人签: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本单位声明:被授权人在上述授权范围内及委托书有效期内所进行的操作,均视为本单位的操作行为,其后果由本单位承担。

银行授权委托书范文

xxxx银行:

我单位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及委托情况说明如下: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证件号码

委托人姓名:证件号码

一、兹委托上述受托人全权办理本单位与你行之间银行存款账户事宜,授权范围如下(可同时选择,选择时请在项目前中打)

到你行接洽办理本单位银行存款账户开户、变更、撤销的相关手续;

代为行使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的职权,有权代表本单位签署你行与本单位之间银行存款账户相关的法律文书;

其他事项:

本授权委托有效期自年月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年月日。

二、预留印鉴中的个人名章为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请填写此项;

授权(姓名)签章,作为我单位预留你行的预留印鉴。

三、本单位保证本授权委托书符合法律规定及本单位内部规章制度,且我单位对受托人的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全部责任,我单位确认其签或盖章是真实有效的。

委托人(签)

第7篇

(一)刻章

刻章是拿到工商执照后需要办理的第一件事,没有公章则无法办理其它手续。刻章需要到办事大厅公安局窗口办理登记备案,所需材料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和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般企业,刻制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人名章即可。在警官发给的印模式样上参照范例填写好内容,在经公安局审批的刻章企业中选择一家来刻制。各刻章企业的收费标准有一定差异,要与对方业务人员“讨价还价”。公章和合同专用章一般选用橡胶材质,财务专用章可选用铜或橡胶材质,人名章可选用有机玻璃或铜质。一般1~2天就能取章,取章时应向刻章企业索要公安局开的刻章存根,并作为企业档案保存备查。

提醒大家注意:刻章一定要经过公安局备案,不要图省事、便宜等私自刻章,以免留下隐患。实际工作中,公章等在办理其它手续时往往需要随身携带,要有保管和防范意识,以防因公章丢失影响后续工作。

(二)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

刻完章后应马上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是企业的“身份证”,是办理后续手续所必需的。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到办事大厅技术监督局窗口办理,所需材料为营业执照副本原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和公章。参照范例填写登记表,按规定签字和盖公章,然后交纳证书费用,一般五个工作日后即可领证。领取证书时,应检查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和副本上打印的内容是否与本企业一致,还应注意不要遗失IC卡,通常的做法是将IC卡插在正本左侧塑料封皮内。

(三)办理国税登记

按照《税收征管法》的规定,新办企业必须在领取工商执照起30天内办理税务登记。实际工作中,为了尽早取得发票开始经营,应在拿到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后立即开始办理税务登记手续。国税登记到办事大厅国税登记窗口办理。合伙企业,如果没有销售行为,只是提供服务(不含修理、修配行业),不需要办理国税登记。

第一步:咨询

携带工商执照副本原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到国税登记窗口咨询,详细说明本企业的企业类型(工业、商业)和经营项目,由国税工作人员判定是否需要办理国税登记。如果需要,国税工作人员会发给税务登记表;如果不需要,可直接去地税窗口办理地税登记手续。必须注意:经营项目直接关系到税种;企业类型直接关系到税率,要向国税工作人员准确表达,有不懂的地方一定要询问清楚。

第二步:填表

税务登记表可领回单位填写。如果经办人携带的资料和印章齐全,当场填表、交表是一种好方式,有不懂的地方可当场向国税窗口工作人员询问,能减少往返次数和节省填表时间。填表前,要先认真阅读“填表须知”;填表时,要内容真实、表达准确、字迹工整、粘贴完整;填表后,要反复核对。需要粘贴的复印件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财务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办税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办税人员一般由企业财务人员担任。

第三步:交表

必须注意:有的税务机关规定,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办理交表。交表时需要提供以下证件、资料并携带公章:1、营业执照副本原件 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正本原件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 4、企业章程(或合伙协议)复印件 5、房屋租赁合同(协议)复印件 6、房屋产权证复印件(要求一般与工商注册相同)如果是高新技术企业,还应携带高新技术企业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国税工作人员审核所交的登记表后,工作人员会发给一张领取税务登记证的通知单。通知单应妥善保管。

第四步:领证

第8篇

关于施工单位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为我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的投标、施工、竣工和保修,以本公司的名义签署投标书,进行谈判、签署合同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宜。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年龄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

投标人: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盖章)

授权委托日期: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施工单位委托书

________工程指挥部:

兹委托________(居民身份证编号:________)为我单位的委托代理人,代表我单位就某市第三级橡胶坝复建工程合同(合同编号:________)签署投标文件、进行谈判、签订合同、施工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其签名真迹如本授权委托书未尾所示,特此证明。

授权委托单位: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施工单位委托书范本

本委托书声明:________系________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我公司(单位)________为________的授权代理人,以

本公司名义参加工程决算审计核对工作。

该授权代理人在审计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

授权代理人无转委托权。转此委托。

授权代理人: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

决算核对人员: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签字并盖章)

第9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的设立及其业务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境外证券交易所,是指在境外设立的股票交易所、证券自动报价或电子交易系统或市场。

本办法所称境外证券交易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处),是指境外证券交易所在中国境内获准设立并专门从事联络、推介和调研等非经营性活动的常驻代表机构。代表处主要负责人称首席代表。

第三条代表处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代表处的合法权益受中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的原则,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审批和监管。

第二章申请与设立

第五条申请设立代表处的境外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申请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具有完善的金融监管法律、法规;

(二)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的金融监管当局与中国证监会签订了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并保持着良好的合作关系;

(三)申请人由其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批准设立或认可;

(四)申请人设立二十年以上,运作稳健规范,财务状况良好;

(五)中国证监会提出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六条申请人只能申请设立一个代表处,申请时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致中国证监会的申请书;

(二)所在国家或地区金融监管当局出具的同意申请人设立代表处的意见书或其他有关文件;

(三)所在国家或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经所在国家或地区有权进行公证、认证的机构公证、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营业执照或合法开业证明的复印件;

(四)交易所章程和主要业务规则;

(五)董事会(理事会)成员名单、管理层人员名单;

(六)最近三年的年报;

(七)代表处设立方案,包括但不限于设立的目的、必要性、工作规划、内部机构设置与人员配备、管理制度及办公场所选址等内容;

(八)由董事长(理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首席代表授权书;

(九)申请人就拟任首席代表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处罚的声明,且该声明经过申请人所在国家或地区公证机构的公证;

(十)拟任首席代表的身份证明、学历证明和简历;

(十一)中国证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第七条中国证监会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设立申请材料。决定批准的,颁发批准书。

第八条代表处应当自中国证监会批准之日起九十日内,凭批准书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手续、税务登记手续,迁入固定的办公场所,并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工商登记证明、税务登记证明;

(二)办公场所的合法使用权证明;

(三)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

(四)首席代表移动电话、电子邮箱。

代表处未在上述规定时间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的,原批准书自动失效。

第九条代表处的名称应当按下列顺序组成:“境外证券交易所所在国家或地区名称”、“境外证券交易所名称”、“代表处所在城市名称”和“代表处”。

第十条代表处除首席代表外,其他主要工作人员应当称“代表”、“副代表”。

第十一条代表处首席代表的任职资格由中国证监会审批。首席代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熟悉中国金融法律、法规;

(二)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或经济工作十年以上,在最近五年内至少有三年以上从事中国业务的经历;

(三)品行良好,没有受过刑事、行政处罚等不良记录。

第十二条代表处聘用代表、副代表,自聘用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将上述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和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三章变更与撤销

第十三条代表处变更名称,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其交易所董事长(理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及中国证监会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四条代表处变更首席代表,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并提交其交易所董事长(理事长)或总经理签署的申请书及本办法第六条(八)至(十一)项规定的材料。

第十五条中国证监会受理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变更名称、变更首席代表的申请材料。决定批准的,换发批准书。

第十六条代表处变更或增减代表、副代表,应当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将上述人员的名单、身份证明和简历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第十七条代表处只能在所在城市变更办公场所。自变更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代表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书面报告下列事项:

(一)新办公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二)新办公场所电话、传真、邮政通讯地址。

本条所称变更办公场所指原有办公场所的搬迁、扩大或缩小。

第十八条代表处撤销,应当提前二十个工作日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凭中国证监会出具的同意撤销的有关确认文件向工商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代表处注销后,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有关注销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代表处撤销后,未了事宜由其交易所承担责任。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代表处应当有独立、固定的办公场所,配备合理数量的工作人员,其中境内居民所占比例不低于50%。

代表处的外籍工作人员入境后应当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办理居留手续。

第二十一条首席代表不得由其总部或地区总部人员兼任,也不得在中国境内任何经营性机构中任职。

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处主持日常工作。离境时间连续超过三十日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告,并指定专人代行其职。

首席代表在其他机构兼职,或未报告擅自离境超过三十日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要求其交易所更换首席代表。

第二十二条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从事或变相从事任何经营性活动,不得与任何法人或自然人签订可能给代表处或其交易所带来收入的协议或合同。

第二十三条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广告宣传,不得以任何形式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

第二十四条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时,应当事先将活动方案报送中国证监会。中国证监会十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方可进行。

第二十五条代表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虚假推介,不得以任何形式进行不正当竞争,不得以任何形式为其他机构谋取利益。

第二十六条代表处应当于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工作报告。

第二十七条代表处应当于每一年度结束之日起二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年度在其交易所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的情况及其中资会员的情况。

第二十八条代表处应当在其交易所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其交易所上一年度的年报。

第二十九条境外证券交易所对在其上市交易的中国公司及其中资会员进行重大处罚时,代表处应当及时通报中国证监会,并自处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第三十条境外证券交易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代表处应当自事件发生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书面报告:

(一)章程、注册资本或注册地址变更;

(二)分立、合并或其他重大并购活动;

(三)董事长(理事长)或总经理变动;

(四)经营严重亏损或财务严重困难;

(五)所在国家或地区的监管当局对其采取重大监管措施;

(六)对经营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一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代表处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现场或非现场检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代表处是否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

(二)代表处是否进行广告宣传,是否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

(三)代表处是否未经事先报告擅自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

(四)代表处申报材料的内容是否真实、准确;

(五)代表处变更事项的手续是否完备;

(六)代表处工作人员的聘用或变更手续是否完备;

(七)中国证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三十二条代表处违反本办法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责令整改、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中国证监会可以对代表处的首席代表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采取证券市场禁入的措施。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境外证券交易所未经批准,擅自设立代表处或以代表处名义或其他形式在中国境内开展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取缔。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代表处从事或变相从事经营性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三十五条代表处进行广告宣传或面向个人开展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三十六条代表处未经事先报告擅自组织举办面向企业的大型推介活动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三十七条代表处进行虚假宣传或不正当竞争的,中国证监会依法予以警告、罚款、撤销代表处等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证券交易所在内地设立代表处,参照本办法办理。

第10篇

兹证明债权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与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的代理人)×××于×××年×月×日,在××(签约地点或本公证处),在我的面前,签订了《××××还款(物)协议》。

经查,债权人××××与债务人××××年×月×日在××(地点)签订了《××××合同》,并经×××××公证处公正〔公证书编号( )××字××号〕;由于××××(原因),该合同未能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为此,双方签订了上述《××××还款(物)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订协议的行为和协议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暂行条例》第四条第十款的规定,特证明:债务人××××应按上述协议的规定,于××××年×月×日前,将欠款本金×币×××元、利息×币×××元,合计×币×××元(或 ××物品)偿还给债权人××××。

逾期不付,债权人××××可持本公证书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县)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

××××年×月×日

注:

1、 此格式适用于依据经过公正的合同签定的还款(物)协议:

2、物品应写明名称、规格、数量、质量、交付地点、方式等;

3、债权人或债务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住址;

第11篇

[关键词]留置送达;审判实践;拒绝签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关于送达规定了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方式。其中《民诉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对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作出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民诉意见》第八十一条、第八十二条对留置送达的适用又作了详细规定。

从上述法律规定我们不难看出。现行法律对于直接送达的地点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即向被送达人直接送达状等诉讼文书的地点并不限于其住所或者住所地,只要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收取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的行为即完成。而留置送达的适用需要具备三个条件:1 留置送达必须是在自然人及其同住成年家属、法定代表人及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人或者办公室、收发室、值班室等负责收件的人拒绝签收或者盖章的情形发生时才能适用,即直接送达不能:2 适用留置送达的地点特定,即应当是在送达人要将诉讼文书送达到自然人的居住场所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3 适用留置送达还需要送达人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才视为送达。如果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也视为送达。

但在审判实践中,送达人在送达诉讼文书时,经常会发生被送达人在其住所或者住所地以外的地点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形。例如:甲诉乙借款纠纷案件,一审判决乙败诉,一审办案法官电话通知乙到法院领取判决书。乙到法院后,办案法官依照法律程序向被告宣读判决书内容,并让乙在送达回证及宣判笔录签字,乙对判决结果不服,并拒绝在送达回证及宣判笔录签字。实践中。遇到此类情况,通常的做法是办案法官及书记员在送达回证上载明受送达人乙拒收的事由并签字,即视为送达。上述送达方式既不符合直接送达和留置送达的规定,同时也不符合《民诉意见》第八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因此该种送达方式存在民事诉讼程序违法。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发生受送达人拒收判决书的情形。需采取留置送达程序。但上述案例中,受送达人乙表示拒收判决书的地点是法院,不是其住所。符合《民诉法》关于留置送达规定的送达方式是:送达人需前往被告乙的住所送达判决书,乙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有拒收判决书的意思表示。同时还需要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并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才视为送达。如果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很显然,如果按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法律规定留置送达诉讼文书既增加了诉讼成本,同时也浪费了司法资源。

因此,现行法律关于留置送达的制度已经滞后。其关于被送达人在其居住地或者住所地明确拒绝签收诉讼文书才能适用留置送达,以及在适用留置送达须有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才视为送达的规定已不符合审判实践。理由如下:

1 现行法律对直接送达诉讼文书的地点并未作出限制性规定,即不论在任何地点,只要被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者盖章,收取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的行为即完成。而《民事诉讼法》规定留置送达的目的。是对被送达人拒收诉讼文书,导致直接送达不能所采取的一种补救程序。在审判实践中,现行法律对适用留置送达地点的限制性规定,给采用留置送达程序造成很大障碍,不但没有实现补救的目的,反而影响了法院审判工作的效率,同时也给被送达人创造了“避讼”的空间。因此,立法将留置送达的适用地点局限在较小范围内,操作性较差,不利于法院送达工作的开展。

2 从立法本意上来看,留置送达中关于“见证”的规定是为了维护被送达人的诉讼权利,保证程序的合法、透明。防止法院滥用留置送达,但这也同时体现了立法者对法院的不信任。送达诉讼文书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职能,如果法院在履行工作职能时还需要其他机关和单位的人员来见证其合法性,法律赋予的审判权又如何独立行使?

在现实生活中,尤其在农村。基层组织辖区范围面积大,在送达诉讼文书时,有的被送达人住所地离基层组织有关人员住所地较远,当其拒收法律文书时。送达人往返寻找见证人。增加了诉讼成本,浪费了司法资源,而且有的基层人员出于种种原因,不愿作见证人,造成送达困难,如果被送达人或者同住成年家属有意回避法院又无见证人时,法院依法不能适用留置送达:单位拒收诉讼文书的情况也有所增多,受送达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人因种种原因拒绝签收诉讼文书的,法院工作人员如何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工作中很难操作。因此,从我国多年的审判实践来看,适用留置送达时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见证的程序明显不符合实际情况,繁琐了留置送达的手续,影响了送达工作的进行。

综合上述理由,我们认为应取消对适用留置送达地点的限制,增加留置送达的灵活性。只要送达人在送达诉讼文书时,被送达人有明确拒收的意思表示即可以适用留置送达程序,无须任何组织和相关人员的见证。如果确实需要见证留置送达程序的合法性,也不必拘泥于见证人这一种方式。比如,可以采用数码相机、DV机等较为先进的设备来固定受送达人拒收法律文书的情形。相比较而言,此种方式更具真实性。

第1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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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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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授权委托书(二)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我 XXX 系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的 张振国(业务经理) 为我公司签署本工程已递交的投标文件内容我均承认。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特此委托。

代理人: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年龄: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_

投标人:

南京江宁经济技术开发区

市政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混凝土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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授权委托日期: **年 X 月 X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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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委托人:_________性别:___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

本人因工作繁忙,特委托受委托人_________ 为我的合法代理人,全权代表我办理徐州 _________有限公司的所有业务,_________在其权限范围内签署的一切有关文件和所做的一切决定,我均予承认,由此在法律上产生的权利义务,均由授权单位和法定代表人享有和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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