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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体制论文

时间:2023-02-25 11:37:44

金融体制论文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1

瑞士金融监管体制实行的是瑞士银行和证券由瑞士联邦银行业委员会(以下简称FBC)统一监管,瑞士私营保险业由瑞士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督局(以下简称FOPI)监管的分业监管体制。其中FBC又实行两级监管体系,既监管活动在FBC与授权的外部审计公司之间的监管职责的分工。

在瑞士,除了最主要的FBC和FOPI(这两个机构目前监管着大约330家银行和200多家保险公司),金融市场的监管职责还由很多监管机构承担。

(一)监管机构框架

1.联邦银行委员会(FBC)。(1)组织结构:FBC由7至11名成员组成,由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FBC在行政上隶属于瑞士联邦财政部(以下简称FDF),但独立于联邦委员会的指示。FBC基于其独立性对金融部门的各个部分的监管拥有绝对权威。(2)监管活动:瑞士的银证监管是采取两级监管体系,银证监管是基于作为国家监督机关的FBC和一些得到授权的审计公司之间的任务分工。在这两层监管体系下,FBC委托授权的审计公司进行现场审查,而自己保留负责全面监督和执法措施的权利。FBC只有在非常罕见的情况下才进行直接现场确认审查。由于大银行集团在瑞士金融体系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所以FBC需要自己亲自对瑞士两大银行—瑞士联合银行(UBS)和瑞士信贷银行(CS)实施直接监管。同时,为确保监管体系的活力,FBC对授权的审计公司开展质量控制和检查,有时FBC会直接监察审计公司对银行或证券交易商的审计程序。(3)运行费用:为了维持运作,FBC每年向受其监管的机构征收监管费。监管费的多少是比照FBC上一年度的支出来征收的。因此,监督机构的活动经费是独立于邦联的财务预算的,同时也不用纳税人承担。

2.联邦私营保险业监管局(FOPI)。FOPI受联邦委员会委托对瑞士私营保险业:寿险、意外险、损害保险和再保险进行监管。它的主要权限有给保险公司颁发经营许可;对人寿保险公司和医疗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审批;审查保险公司递交的年报;为保险业起草有关法律文件;代表瑞士保险业签订国际协定等。此外,作为对联邦社会保险局(FSIO)监管的补充,FOPI开始监管可以接受的健康保险。从2006年初开始,保险中介机构也纳入FOPI的监管范围。

FOPI实施监管的费用由被监管的保险公司承担,该办公室每年发票的税收额就可以完全涵盖监管当局购置的保险设施所带来的成本。

3.反洗钱控制局(AML-CA)。AML-CA行政上附属于FFA组织,AML-CA有四个部门:自律监管组织(self-regulatingorganizationsSROs)部门,直属金融中介(financialintermediariesdirectlysubordinatedDSFIs)部门,市场监管部门以及审查部门。审查部门协助其他三个部门完成工作设在联邦财政部财政事务管理局,负责直接或通过行业自我监督组织监管所有其它非银行系统的金融中介机构和个人。另外根据FATF的要求成立了洗钱报告处(MROS),隶属于联邦司法部,负责报告洗钱嫌疑问题,也是瑞士的情报中心。

4.瑞士国家银行(SNB)。SNB在他的职责范围里,保证金融体系的稳定。SNB必须按照宪法和章程的规定以国家利益为首位,其首要目标是确保物价稳定,同时考虑经济发展。

(二)监管规则体系

瑞士监管当局的监管权利有法律保证,同时必须严格遵从法律规定。监管当局实施监管,对金融问题进行裁决必须有法律依据,严格依法执行监管行为,从法律上保障了监管权威性。

在瑞士,金融部门是多层次的,反映在金融监管规则上也是如此。瑞士联邦行政局有权参与联邦立法,除了宪法、联邦法以及联邦条例以外,监管规则架构里还包括监管当局的通告和通知。规则架构的完整性还包括指示:指示自律规则在监管范围不同程度的执行。这些指示部分是基于法律的授权委托(如股票交易的自律规则就是基于联邦股票和证券交易法),另一部分是通过达到监管机构授权的准标准化条件作为最低标准(如SFBC的某些通告)。自律规则比较贴近市场,在瑞士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国际层面上,有许多与金融监管规则相关的双边以及多边协议,如与欧盟、WTO/GATS的双边协议。

二、监管体制特点

(一)监管主体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

1.金融监管当局拥有高度独立性是国家金融体制健全的表现之一,瑞士金融监管拥有的高度独立性主要表现在行政独立和财政独立上。(1)行政独立。在瑞士担负银行监管职能并不是国家的中央银行,而是银行委员会。银行委员会的七名成员由瑞士联邦委员会选举产生,七名成员除主席外,其余均为兼职成员。由于银行委员会的特殊性质,银行委员会成员不能在银行和金融机构中任职,其现任成员多为瑞士著名金融专家和经济学者,每月定期举行会晤,研究谈论金融监管的方向性、战略性问题,每年向联邦委员会提交本年度工作报告。银行委员会的成员虽然由联邦政府任命,但联邦政府却对银行委员会没有指示权,无权插手银行委员会的监管工作和内部事务,亦无权过问银行委员会对具体案件的处理结果。这种高度的自主性无疑成为银行委员会有效、充分地行使监管职能的前提。(2)财政独立。瑞士监管当局实施监管的费用不是来自联邦财政部的统一配置,而是向被监管机构收取费用来弥补监管成本,维持机构运行。并且监管当局独立编制本机构的财政预算以及财政支出,这样监管当局通过财政独立而拥有充分的监管行使职能。

2.瑞士银行委员会拥有绝对金融监管权威。FBC每年向银行公告,对银行、投资基金、证券交易的有关法律条具体阐述和解释;银行委员会有权在联邦法律框架的基础上,起草、制定涉及金融监管的具体实施细则和规定,经联邦委员会批准即生效执行;在监管工作中,如果遇到难以参照现有法律条款解决的问题,或根据新的国际条约必须对瑞士现行的部分法律条文进行修改和调整,即由银行委员会牵头,会同国家银行、瑞士银行家协会等机构,共同组成专家工作组,制定出相应的补充管理规定或法律条款修订草案,送交联邦委员会审批。FBC有权根据法律获得全面的信息,即使是银行保密法也不能例外,但是审计公司例外,因为其信息来源需要多方面的审批,通知规定,通讯及其他机关的报告,客户或第三方、以及媒体报导等。除审计机构必须向银行委员会提交审计报告外,各银行对银行委员会有诸多的报批义务和申报义务;各银行在一个营业年度结束的60天内必须汇总所有核心数据,直接提交银行委员会,以便银行委员会及时掌握银行业最新动态,尽早察觉薄弱环节。在银行违反银行法规以及出现其它弊端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采取措施,以维护金融秩序并消除弊端。措施的严厉程度视违规情节轻重而逐步升级,例如:指出银行的违规行为并予以警示性告诫;责令银行重新制作年度财务报告;指示银行进行机构变动,乃至明令将某人开除出银行董事会或业务领导层等。在债权人的债券受到严重威胁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有权将审计公司人员派到该银行作为观察员,对该银行业务进行深入监督,这种监督对银行的业务有时会构成直接干预。银行出现违法行为时,银行委员会将报告给联邦财政部,由财政部对银行进行跟踪调查。在银行已不能再履行其基本义务,或对法律构成严重侵害的情况下,银行委员会将撤销其营业许可,任命清查人员对该银行进行强制性的停业清查。银行委员会必须本着公平、适度、诚信的原则采取上述措施。银行若对银行委员会的决定持有异议,可以向联邦法庭上诉,但联邦法庭一般都赋予银行委员会极大的权衡及操作空间,而且通常留置对专业问题的评判。

(二)重监管人员的高素质培养

瑞士监管当局一直注重人才的培养,每年投入大笔资金用于行业培训,造就了一大批高素质的金融管理人员。不但如此,它们还从国外招纳大量人材,以弥补本国市场上人力资源短缺的弱点。瑞士监管机构的就业人员一向以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而著称,成为了瑞士监管机构在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的一大法宝。同时高素质的监管人员也提升了监管当局的权威性以及监管能力。

(三)监管法律体系完整,提供有力的法制基础和保障

瑞士的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不仅表现在法律领域上,同时也表现在法律结构上。

1.瑞士目前的法律体系涉及瑞士现行的各个金融监管领域:银行,证券,投资,私营保险等,瑞士于1934年公布了《银行法》,按规定成立银行委员会,负责监督管理瑞士银行是否依法从业。随着金融业的发展和银行经营范围的逐渐扩展,瑞士又相继颁布了《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以及《银行和储蓄银行规则》、《外国银行管理规则》、《投资基金规则》、《交易所和证券交易规则》和《洗钱条例》等。这些法律法规明确规定了瑞士监管当局作为国家监管机构所拥有的权限和各被监管机构必须履行的接受监管的各项义务,在各个金融领域使得金融监管真正做到了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纠。

2.瑞士金融监管当局行使监管职能有不同层次的法律保障,其中最主要的还是宪法、联邦立法的保障,如瑞士七大法律如《银行法》、《交易所和证券交易法》、《投资基金法》、《保险监管法》、《洗钱法》,这样就从高层次上保证了监管的权威性。同时还有各种细则性法规,如《银行自有资本条例》、《银行流动资本条例》等又为监管当局的监管提供精确的法律尺度,保证监管的有效性。

三、监管体制存在的主要问题

瑞士的分业监管以及两级监管体系形成了一套对个人、企业和金融机构的立体监管制度,同时打击黑钱和各种恐怖融资活动。此外,加上监管主体的高度独立性和权威性以及法律的保障使得瑞士的金融部门非常发达,保持了瑞士作为国际著名金融中心的地位。根据瑞士银行家协会提供的数字,瑞士的金融业掌管着全球三分之一的私人境外资产,几家著名的银行和保险公司在世界同行中享有极高的声誉。

虽然瑞士的监管体系对瑞士作为国际金融中心起了很大的作用,但是随着国际监管政策背景的改变以及国内金融的动态发展,瑞士现行的监管体制逐渐暴露出了不足,主要表现在首先有些监管规则的适用非常良好,但是缺乏法律基础,如审计公司的审计程序,以及洗钱报告处的信息没有相关的法律依据,这样就减弱了监管主体的权威性;其次是随着经济的发展,各种新兴实体和集团实体的出现,比如银保集团等,在目前的分业监管体制下对该类新兴实体和集团就存在着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问题;再者,与国际监管规则相比,现行的监管手段单一,效率不高,不适应防范金融发展带来的新风险防范的需要;监管主体在监管过程中由于信息不足而无法实施有效的监管以及对被监管机构的不公平对待等。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金融监管的有效性有所降低,同时瑞士为了稳定其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监管体系。

四、结论

基于以上分析的瑞士金融监管现状,同时瑞士金融市场正在发生急剧变化,各种新兴集团实体出现,创新的节奏加快,跨境资金流动加速,国际金融业务竞争压力增强,以及应国际协定和监督标准要求等。为了稳定瑞士的金融中心,加强其国际地位,需要紧跟当前的发展,重新审查和调整现行金融市场政策。

金融市场监管体制对金融市场极其重要,它可以增强市场稳定性,增加国内外公众信心。假如没有合适的金融监管体系,那么瑞士的金融中介机构就无法在国际规范的环境中运作,那么瑞士的金融中心就无法生存。因此针对动态环境,不断优化监管架构是不容置疑的。这个结果使得监管当局不仅具有额外义务,而且必须改善和简化现有的监管框架。

参考文献:

1.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金融改革与金融安全”课题组.金融监管与金融改革.中国发展出版社,2002

2.陈威华.瑞士税收环境宽松、监管体系严格.中国税务,2003(11)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2

一、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成立是区域经济社会发展的必然要求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区域经济的发展在壮大了地方实体经济的同时也孕育了市场对金融服务创新的监管需求,而由于金融混业经营、区域经济金融发展差异性、金融资源供给不均衡等原因所导致现行金融监管效能部分失效,更是推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成立的现实因素。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弥补“一行三局”监管盲点的重要措施。目前,“一行三局”的垂直监管一般延伸到县级,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只能延伸到省级。通过深入研究分析,我们发现已经出现“一行三局”监管模式很难覆盖的领域,如民间金融、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设立,金融监管权下放到基层,可有效缩短监管半径,充分发挥地方政府本地优势。另一方面,成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是地方政府发展区域经济的必然举措。地方政府金融办一般归属地方政府部门,通过在政府内部设立专门金融监管机构的形式对当地经济进行引导和监管,维护地方金融秩序,促进经济、金融健康持续发展。尤其是近年来,温州、鄂尔多斯等地区民间金融的蓬勃发展与问题的此起彼伏,考验着地方政府发展经济和维护地方金融稳定的执政能力。为此,成立一个隶属于地方政府系统的金融监管机构成为现实需要。

二、更名、扩编、增责是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主要方式与实现路径

首先,由于在我国并不存在一个综合性、统一性的中央的金融监管部门,故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的名称并不统一,如“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金融监管办公室”以及“金融监管服务中心”等名称。更名是各地方政府金融办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重要方式之一。例如,广东省金融服务办公室更名为“广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北京市金融办更名为“北京市金融局”,从而,金融监管权也随之得到适当扩大,服务地方经济金融的功能也得到一定健全。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重视金融协调、服务和培训的职能,密切联系地方金融实际,注重强化金融产业规划、金融政策实施、金融市场体系建设、和新兴金融机构监管等职能。其次,在编工作人员数量与人才结构是衡量一个组织机构强大与否的重要标志。从全国来看,上海市金融办是较大的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机构编制一百多人,可它们感到人手还是不够。另外,江苏同样面临这个问题。与东部沿海地区相比,西部地区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编制数量和职能完善程度上存在较大差距。一般地,提供传统公共服务是地方政府的主要功能,而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则是对地方政府的重大挑战。传统地方政府既缺少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现代金融人才,也缺乏从事专业化金融监管的实践经验。随着经济金融形势的快速变化,地方政府要促进经济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必须有效利用金融这个有效的经济手段,为此,充实各级政府金融办的编制与人才力量迫在眉睫。第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制内具有重要地位。它是规划地方经济发展的金融大管家、地方金融生态建设的组织者、金融产业布局的掌控人、地方金融监控的防火墙。地方政府金融办重要职责与功能的有效发挥,必定以一定的权责为保障。否则,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就成为无本之木、无源之水。实际上,各省、市、自治区政府金融办正是通过一定程度的增责扩权来发挥其重要功能的。例如,温州市于2011年成立温州市金融监管服务中心,与金融办合署办公,其职能已经由服务、协调两项拓展至十一项,其中包括:负责股权投资公司、民间资本管理服务公司、寄售行和其他各类投资公司监督和管理;负责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商行等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行业的专项检查;配合相关金融监管和其他管理部门开展对地方金融机构的专项管理;聘请第三方组织对地方政府管理的各类新兴金融机构和相关民间金融组织的业务活动及其风险状况进行现场检查;统计、分析地方金融组织的相关数据信息,等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职能进一步向监管领域延伸,使得金融办无疑已逐步成为地方政府实施金融产业建设的核心权力部门。

三、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过程是扩权增责与强化协调、服务功能的有机统一

近年来,地方政府金融办扩权潮起。2009年上海市印发《上海市金融服务办公室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这个被外界称为“三定方案”的规定,新增了监管地方金融国资企业、地方各类新型金融企业等职责,从而赋予了上海市金融办更多实权。同年,北京市金融工作局于3月30日挂牌成立,这是全国第一个省(市)级金融工作局。它改变了过去金融办不在政府序列的情况,其职能也进一步强化。以此为鉴,中西部地区的一些省、市、自治区也提出类似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思路,分别将金融办调整为政府直属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办实体化改革的扩权思维并不应放弃成立金融办的初衷——议事协调机构,其主要职能是协调、服务当地的金融工作。鉴于经济与金融深度融合发展的形势,地方政府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管理当地金融工作的职能部门,在合理、适当扩大权责的过程中,其协调与服务职能更应该得到强化。当然,强化地方政府金融监管部门协调服务功能的目的是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和区域性金融风险底线,加强对局部和区域性金融风险的监管。通过金融改革创新,采取得当措施,尝试建立“一办一行三局”即地方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证监分局、保监分局、银监分局相互协调、沟通和协作的地方金融监管格局,尤其是要理顺中央金融监管部门派驻地方机构与当地政府金融办信息收集、交流与共享机制,以克服金融市场上信息不对称问题,为构建新型地方金融监管打下坚实的信息合作基础,更好地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四、地方政府金融监管体制改革应形成“大一统、小分权”的新型监管格局

西方著名哲学家孟德斯鸠认为: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地方政府金融办的扩权改革应坚持公共权力有限论,而不应该一味地求大求全,即公共权力(金融监管权)应当是有边界的。通过尝试设立一个全国性或区域性的金融监管委员会,加强顶层设计与制度统筹安排,合理划分中央与地方、地方政府省市县三级金融监管的边界,既防止出现监管盲区,也要避免重复监管。坚持金融体制改革有限边界论应努力做到,“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侧重业务监管,地方金融监管机构侧重金融监管,中央与地方协力监管大型金融机构及其分支,地方金融监管机构集中精力监管地方金融机构和创新性金融机构,”从而形成坚持统一为前提、有统有分为基础、合作交流为保障的地方金融监管新格局。金融监管应该兼顾效率与安全,在坚持中央统一监管标准的前提下,充分信任地方金融办的金融事务管理能力,给予地方政府更多灵活性和自。应按照权责明晰、管理科学的监管原则,建立省、市、县三级联合金融监管体系,明确各级监管主体的权力与责任,突出省级金融监管机构在统一监督、统一管理、统一备案上的宏观金融监管职能,强化市级金融监管机构在地方金融监管的权责,适当扩大市级金融监管机构的日常监管与处罚职权,从而促进辖区金融事业平稳、健康和可持续发展。各地金融办应在总体设计框架内,根据各个地方不同的民族传统、历史文化、经济发展水平、地理位置等,实行差别化地方金融监管政策,适应区域差异化金融发展的需要。总之,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监管体制改革中,应坚持四个基本原则:一是强化金融服务意识。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在思想上要树立“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的意识,从以政府为主导的行政管理向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服务转变,明确成立地方政府金融办是经济社会发展的现实需要,从而坚定信心,有所作为;在实践上要通过找准金融监管的切入点,服务地方经济与金融发展,扩大地方政府金融监管机构在金融市场上的影响力。二是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健全金融监管机制。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要求,树立以市场为导向的金融监管理念,既要防止出现监管真空,防范和化解系统风险和区域性金融风险,也要下放金融监管权力,增强地方政府对金融风险的处置能力,维护地方金融安全与稳定。三是强化地方政府金融协调服务管理职能。从外部看,要积极推进地方金融监管体制创新,密切与中央金融监管机构派驻地方单位联系,构建信息交流与共享机制,为建立新型地方监管格局打下良好的信息合作基础;从内部看,健全地方政府金融办功能体系,整合分散在地方发改委、经信委、商务局等多个政府职能部门的金融监管职责,明确由地方政府金融办对地方金融实行统一规划、管理、协调和服务,着力解决多头管理问题。四是合理划分边界,构建新型金融监管格局。按照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的要求,建立健全统筹全局、权责明晰、分工合理、上下互动的新型金融监管格局,以服务实体经济发展。

作者:崔耀鹏单位:青海省社会科学院政治和法学研究所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3

关键词:金融体制改革;资主体多元化;率市场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及金融体制对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在发挥其财政供给、资金筹措功能上,对经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育却日显滞后,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与我国经济步入国际经济轨道的发展趋势极不相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资本全球流动加快。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所要求的健全的金融体制,并对当前金融体制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金融体制概述

金融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或认可的金融形态所形成的体系或系统。它包括一国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机制。金融体制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核心部分,对经济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不同,形成了各种类型的金融体制模式。目前,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为主题,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而我国现在采取的是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制。

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要求,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金融国际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中国现有金融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而言,国内金融体制改革进展到现在,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问题

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导致了中国国有银行垄断的局面。由于银行业之间缺乏必要的竞争,一方面导致了国有银行改革动力的不足,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非国有银行发展滞后,难以满足非国有经济的融资要求。因此,首先要打破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发展新的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非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金融机构。因此,必须大力发展针对非国有产业融资的非国有银行、非国有金融机构,放宽市场进入和退出“壁垒”,让那些效益良好的经济实体进入金融市场交易,让那些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甚至是违规经营的经济实体从金融市场上有序地退出。

(二)利率市场化的问题

从中国整个价格体系来看,由于市场经济的有效导入,所有价格基本上都放开了,而惟独作为金融产品价格之源的利率没有放开,没有市场化,还是由国家指令性调整。利率制定的非市场化,不仅直接影响到基础货币的调整,使得判断宏观货币供应量的多少和货币政策效果好坏缺少了最准确的标准,还影响到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所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国宏观经济改革都要求建立一个在市场条件下比较有效的利率调整机制。

(三)分业与混业经营的问题

我国是在1995年通过《商业银行法》后才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势必面对国外金融业强有力的挑战。同样,引起国内银行的业内竞争加剧,造成银行利润率下降、业务风险增大,迫使许多银行不得不考虑从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寻求自身的业务发展,于是各种取向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已经悄然涌现。这几年,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已经开始扩张,包括代收水电费、电话费、财务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等,混业经营成为国内金融企业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法律体系尚不十分健全、金融市场监管和内部控制能力较弱的状况下,要稳妥地做好混业经营的各项准备工作。

除此之外,还存在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较高,资本充足率依然较低;内控机制和经营业绩依然不甚理想,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较严重的缺陷,竞争力依然较差;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还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等等问题。如何能够更快更好的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已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三、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规划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目的就是要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和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围绕这些目标,在此就对如何深化改革提出一些对策和看法。

(一)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

为了加强央行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中央政府已提出两项重大举措:一是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人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保留或适当合并现有地、市分行,加强分行或支行的金融监管,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企业内部管理。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进一步完善央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制定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并改善管理办法,(2)健全金融监管责任制,(3)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深化股份制改造改革。由于所有制结构单一,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还依然存在着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弊端,如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因此,国有商业银行最终的现实选择是实行股份制,同时还要加强公司治理。第二,强化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比如国有商业银行要有法定的资本金,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健全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事会和董事会监督下的行长负责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第三,加强业务流程监管。在促进银行各项业务流程不断规范化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其的监督与管理,使各项业务依法进行。

(三)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

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金融改革方针下,必须从体制外新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注意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如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一批外资银行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这一切都为体制内的不足做了必要的补充。在对外开放前,必须对内开放。重点是大力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地方商业银行,使地方性商业银行彻底摆脱政银不分、银企不分的局面。这不仅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将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国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除此之外,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同时还应注意发展多种金融工具,改革和完善外汇问题等,尽快实现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完备科学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体系等目标和任务,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刘少军著:《金融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1版.

[2]刘定华著:《金融法专题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第1版.

[3]王晓芳著:《中国金融发展问题研究》,中国金融出版社2000年版.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4

关键词:金融体制改革;资主体多元化;率市场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及金融体制对国民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贡献,并在发挥其财政供给、资金筹措功能上,对经济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但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和金融市场发育却日显滞后,出现了一系列的问题,与我国经济步入国际经济轨道的发展趋势极不相称。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全球金融市场正在形成,资本全球流动加快。因此,建立社会主义市场所要求的健全的金融体制,并对当前金融体制进行更深入的改革已成为当务之急。

一、我国金融体制概述

金融体制,是指一个国家通过立法确立或认可的金融形态所形成的体系或系统。它包括一国的金融机构体系、金融调控体系和金融监管体系的地位、职责分工、相互关系及其运行机制。金融体制是一个国家经济体制的核心部分,对经济稳定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由于各国经济发展程度、社会制度和经济体制不同,形成了各种类型的金融体制模式。目前,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为主题,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而我国现在采取的是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国有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制。

二、我国金融体制改革中存在的问题

20多年来,随着中国经济体制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和市场经济体制本身的要求,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以及金融国际化步伐加快的背景下,中国现有金融体制的弊端逐渐暴露,金融宏观调控与监管、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等方面都存在很多问题,归纳而言,国内金融体制改革进展到现在,主要有以下问题需要解决:

(一)投资主体多元化的问题

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导致了中国国有银行垄断的局面。由于银行业之间缺乏必要的竞争,一方面导致了国有银行改革动力的不足,效率低下;另一方面,非国有银行发展滞后,难以满足非国有经济的融资要求。因此,首先要打破所有制方面的限制,发展新的体制。金融体制改革的首要任务就是发展非国有银行和非国有金融机构。因此,必须大力发展针对非国有产业融资的非国有银行、非国有金融机构,放宽市场进入和退出“壁垒”,让那些效益良好的经济实体进入金融市场交易,让那些经营亏损、资不抵债甚至是违规经营的经济实体从金融市场上有序地退出。

(二)利率市场化的问题

从中国整个价格体系来看,由于市场经济的有效导入,所有价格基本上都放开了,而惟独作为金融产品价格之源的利率没有放开,没有市场化,还是由国家指令性调整。利率制定的非市场化,不仅直接影响到基础货币的调整,使得判断宏观货币供应量的多少和货币政策效果好坏缺少了最准确的标准,还影响到其他货币政策工具的实施。所以,中国金融体制改革和中国宏观经济改革都要求建立一个在市场条件下比较有效的利率调整机制。

(三)分业与混业经营的问题

我国是在1995年通过《商业银行法》后才正式确立了分业经营制度,然而,在全球金融自由化和经济一体化的浪潮中,在加入WTO的新形势下,势必面对国外金融业强有力的挑战。同样,引起国内银行的业内竞争加剧,造成银行利润率下降、业务风险增大,迫使许多银行不得不考虑从证券市场的发展上寻求自身的业务发展,于是各种取向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已经悄然涌现。这几年,我国银行的中间业务已经开始扩张,包括代收水电费、电话费、财务管理咨询、投资咨询等,混业经营成为国内金融企业的必然选择。但是在法律体系尚不十分健全、金融市场监管和内部控制能力较弱的状况下,要稳妥地做好混业经营的各项准备工作。

除此之外,还存在银行的不良资产率较高,资本充足率依然较低;内控机制和经营业绩依然不甚理想,内部治理结构方面还存在较严重的缺陷,竞争力依然较差;非国有商业银行的发展还不能满足经济发展的需要等等问题。如何能够更快更好的解决这一系列的问题已成为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重中之重。

三、我国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对策

2006年3月十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通过的《“十一五”规划纲要》进一步规划了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和任务,目的就是要建立健全我国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调控监管体系和金融法律制度体系。围绕这些目标,在此就对如何深化改革提出一些对策和看法。

(一)加强中央银行的宏观调控与金融监管

为了加强央行的宏观调控与监管职能,中央政府已提出两项重大举措:一是改革中国人民银行管理体制,改革人行分支机构按行政区划设置的状况,保留或适当合并现有地、市分行,加强分行或支行的金融监管,二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等,切实加强金融监管和金融企业内部管理。具体应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1)进一步完善央行的金融监管制度,制定金融企业各项业务并改善管理办法,(2)健全金融监管责任制,(3)对金融机构高层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进行严格审查。

(二)进一步深化国有商业银行的改革

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重点应放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深化股份制改造改革。由于所有制结构单一,目前国有商业银行还依然存在着国有企业普遍存在的弊端,如产权模糊、所有者缺位、缺乏激励和约束机制等。因此,国有商业银行最终的现实选择是实行股份制,同时还要加强公司治理。第二,强化国有商业银行内部管理。比如国有商业银行要有法定的资本金,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健全国有商业银行的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监事会和董事会监督下的行长负责制;加强金融机构内部控制制度建设等。第三,加强业务流程监管。在促进银行各项业务流程不断规范化的同时还要加强对其的监督与管理,使各项业务依法进行。

(三)大力发展非国有商业银行

在坚持以公有制为主体的金融改革方针下,必须从体制外新建商业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注意打破垄断,引入竞争机制。如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商业银行,一批外资银行获准从事人民币业务,这一切都为体制内的不足做了必要的补充。在对外开放前,必须对内开放。重点是大力发展非国有金融机构。大力发展非国有控股的股份制地方商业银行,使地方性商业银行彻底摆脱政银不分、银企不分的局面。这不仅有利于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更将有助于我国经济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增强国民经济的活力和竞争力。

除此之外,培育和发展金融市场,扩大直接融资比例,同时还应注意发展多种金融工具,改革和完善外汇问题等,尽快实现建立以中央银行为核心的宏观调控体系,建立完备科学的金融市场监管体系,建立完备的金融机构体系等目标和任务,以适应我国现阶段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参考文献

[1]刘少军著:《金融法原理》,知识产权出版社2006年第1版.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5

关键词:新农村金融安排和谐

在我国农业是“弱质产业”,农民是“弱势群体”。中国农村经济产业升级和结构调整的要求越来越迫切,农村发展对资金的依赖程度越来越高,需求越来越大,而融资渠道不畅通是制约农村经济发展、压抑农民收入增长的重要原因。农村贫困问题很大程度上是资金缺乏,而资金缺乏归根结底是金融制度安排不合理。因此,如何构建合理的农村金融制度,对于改变农村整体面貌,构建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和谐社会主义新农村至关重要,也是在当前全球金融危机下走出困境的有效途径之一。

一、我国现行农村金融制度的缺陷

历经几十年的改革与发展,中国农村逐步形成了以农村信用合作社为主,多层次、多渠道提供服务的农村金融体系。但农村金融问题突出,商业性金融远离农村,政策性金融支农济,合作社金融名存实亡,非正规金融活动频繁,但管理缺乏规范,资金供给渠道不畅,与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极不相称。

(一)涉农金融制度安排不合理

第一,商业银行的趋利性动机使其支农功能严重弱化。近年来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市场定位和经营战略发生重大转变,信贷业务重点逐步向大城市倾斜,县域内的国有商业银行机构大量撤并,对农村的信贷业务逐步减少。同时,国有商业银行进行资金管理体制改革,普遍上移贷款权限,县域营业网点逐渐演变成“多功能的储蓄所”,只吸收存款,不发放贷款。随着国家行政体制的大部制改革,政府机构精简,实行乡镇撤并,原来设立的乡镇商业银行网点也将不复存在,银行信贷资金也将退出这些农村市场。

第二,农村信用合作社支农功能发散,势单力薄,而且存在结构性的矛盾。许多地方农信社功效失灵,形成大量不良贷款和亏损挂账。以短期融通为主的资金供应难以满足新农村建设周期长的资金需求,经营的商业化倾向越来越明显,大量资金流向收益率相对较高的城市和非农业部门。另外支农乏力,规模较小,抗风险能力筹,对大规模的农、项目资金投入能力不足,并由于长期受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业务创新能力和市场化程度不高。

第三,政策性金融支农严重不足。政策性金融机构仅农业发展银行一家,而且基层的机构设置到县域,远离农村,无法为农村建设提供,泛的支持。目前农发行面临的主要问题是资金来源渠道和资金应用方式不规范。

第四,非正规的金融供给操作与管理混乱。其形式有自由信贷、典当业信用、民间贴现等,在正规金融支农不足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为满足农村资金需求发挥重要作用。但现行的金融制度不承认其合法性,非正规金融的法律地位及身份缺失,只能在广大农村开展“地下活动”,其支农效能受到严重限制。

(二)缺乏有效的竞争机制,协调能力不足目前我国农村存在多种形式的金融组织,但这些金融组织并没有形成有效的竞争机制。农业银行作为国家商业银行,市场地位发生了重大变化,业务范围已与其它国有商业银行无异,而各种形式的民间借贷属于非正规的金融部门,不受政府政策上的鼓励与保护,且具有较高的金融交易成本,如今在农村农信社“一家独大”,其它涉’农的金融组织难与其竞争,农村金融组织基本上是各自为政,各为其事,造成较高的信息成本和资源浪费。

(三)农村金融信用建设滞后,道德风险高由于缺乏有效的失信惩罚机制,对欠账、赖账的个人惩处力度不大。许多农户受教育程度不高,信用意识淡薄,法制意识薄弱,严重影响了信贷资金的安全。一方面,居住于农村的借贷人通常居住分散,生产手段简单、生产规模小、信贷需求不大的特点,使得金融机构的规模效益难以发挥;另一方面,农村的信贷往往难以严格用于生产性用途,非生产性需求仍是主要的金融需求,为仅实现低小康水平的农户借贷人具有较强的刚性生活融资需求,足出现婚丧嫁娶、疾病、子女上学等问题。

金融品种单一,不适应新农村建设多样化资金需求收入较低的农户阶层在出现资金缺口时,向亲朋好友寻求无息和贴息贷款的居多,互助信贷为其首选。对于收入较高的农户来说,需要的是大额农资信贷,但是又苦于寻找到担保对象和抵押品,因而获得正规贷款的机率较低,而散户人际信贷所能提供的信贷规模又极其有限。目前农村金融业务仍然以传统的存、贷、汇为主,信息化水平低,缺乏信贷服务品种创新,农村金融结算以手工为主,银行汇票、本票等结算工具使用很少,支付结算票化程度低。

二、我国金融制度安排的战略取向与对策

(一)对涉农金融机构支农功能重新定位

建立多层次金融安排,以金融和止规金融优势补的农村金融体系。第进步加强和完蒋农业发展银行的政策支农功能。首先,将原属农银行务范的如于人贫息贷款、农业综合开发划归农业发展银行为这些业务由农行承办将向商业化靠拢,难以得到支农的效;其次,调整信贷结构,逐步将支持晕点农产品流通领域转向生产:领域、础设施建设领域,以提高农资贷款的利川效率,实现资金优化配置;冉次,完善政策性金融机构体系,将其机构设置下放到乡镇,可以设一级机构,走进群众,倾听使其成为躬剐其实的支农助农开发银行。

第一,发抨比较优势,深化衣信社改革。要奇:足于农村,服务农厂应该牢牢抓住农村这片沃土,,发挥其在乡村点多、与农户联系紧密的优势:构建独特的企业文化,加强自己业务效率建设,促使内部产,集聚效应,对外产生辐射效应;创新金融产品,以效益为导向,实施有效的业务创新,在农户中培养一批黄金客户,注意拓展信贷领域,扩人支农范围,加大农村运输业、农产品加工业及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的信贷支持力度:加快电算化建没步伐,发展兑结算、租赁、咨询、投资理财等中介业务。第三,积极引导和规范民间金融。非规金融已经成为农村金融的重要组成部分,而且日益活跃。应尽快出台相关的政策法规,承认其市场主体地位,给予其合法的身份,同时允许非公有制资本进入农村金融领域,并对其给积极疏导,规范其操作降低法律成本,搞活民问金融市场。

(二)宏观调控农村金融市场促使农村金融主体在竞争中谋求合作,在合作中谋求发展,优化资金配置,实现功能互补。

第一,重新整合现有金融体系,明确各自在农村金融市场上的职责和分工,并尽可能强化合作,信息共享。积极开拓市场,在保证基本重组的情况下,加强监管,规范风险,允许各地根据实际情况,尝试建立多种所有制形式的金融主体,配置新的竞争力量,如建立农业互助组织、互助保险机构和农村基金等,设立乡镇农行、社区信用合作社。

第二,加强协调机制的系统化建设,催生协同效应,减少组织运转的交易费用。通过对各成员、各环节、各要素的功能磨合和能力整合,使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产生的整体功能远远超出各成员、各环节、各要素的功能之和的效应。由于新农村建设是一个不断发展和深化的进程,所以应以动态发展的眼光不断深化改革,不断推动农村金融机构适应新农村建设的需要。将农村金融机构置于新农村建设的大环境中,通过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协调机制的建设,提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对新农村建设的贡献度。

(三)加强农村金融信用制度建设

第一,通过创建信用户、信用村镇活动,引导广大农户增强信用意识,推动农村地区信用建设,逐步在农信社和农户间建立良性互动机制和诚信桥梁,对高信用用户在同等条件下简化手续,服务优先,刺激更多的农户遵守信用。

第一,加强对内授权、对外授信的管理,合理界定信贷授权授信限度,以效益性和风险性原则为标准,根据经营规模、经营实力和经济效益实施不同程度的授予权。同时,授权、授信应视具体情况进行必要的定期调整和期间调整。把好贷款审批关、正确选择贷款投向是新增贷款风险管理的关键,农村信用社应该不断加强信用社班子的民主建设,充分发挥贷审会职能,对贷款决策进行集体审批,减少决策失误,严禁搞“一言堂”。

第三,打击金融欺诈和恶意逃废银行债务等违法行为,保护金融债权。对在清理整顿农资金融机构的良资产过程中,地方政府要予以帮助和清收,盘活和变现,减少农信社的资产损失。建立科学的网络体系,使信用社和银行同业之间联合起来,利用人民银行的信贷琶记查询系统相互配合,将列入“黑名单”的企业停止对其发放贷款并清理结算户,维护良好的信用环境。呼吁尽快出台《金融债权管理条例》和《金融债务行为处罚办法》,加强社会信用制度建设。

(四)完善农村金融配套设施建设

第一,组建政策性农业保险公司。由于农业固有的高风险,必须主要依靠政府的力量直接或问接支持农业保险。根据农业保险面量大、风险高与赔付率高等特点,政府应给与财政税收、贷款政策等方面的支持,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建立由农户、农村经济单位自愿出资形成非赢利性的合作保险组织,承担理赔范围主要是农户的养老、家养牲畜死亡及乡镇企业职工失业保险等。

第二,开发多样化的贷款担保形式。除传统的担保方式、保证和不动产担保外,应探索动产抵押、仓单质押、权益质押,在担保机构上既鼓励政府出资的各类信用担保机构和现有商业性担保机构开拓农村市场,还要积极探索吸收民问资本进入农村担保信贷,推进其市场化。

第三,提供优惠的金融财税。人民银行给一些低息长期再贷款,中央财政分期拨款给信用社补充由于保值储蓄的贴补支出:降低农信社的营业税和所得税税率,对西部地区试点的农信社律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地方政府承担部分农信社的坏账,再由农村信用社利用自身积累冲销部分坏账;在民间借贷比较活跃的地方,实行灵活的利率政策。

参考文献:

[1]黄成莲,温智良.从农户融资看农村金融制度安排的取向[J].武汉金融,2006,(12).

[2]黄丽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需要新的农村金融制度[J].金融与经济,2006,(6).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6

论文摘要:自20世纪中叶以来,全球经济在技术进步的推动下不断增长。正是在这一宏大背景下,区域金融创新理论的发展,已成为世界各国金融业关注的重点。本文主要介绍了国内外近年来区域金融创新理论的研究现状,从而促使金融创新更好地为经济发展服务,推动全球金融的一体化。

20世纪70年代以来,金融创新蓬勃发展。由于世界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变化,汇率、利率变动频繁,国际银行业竞争加剧,再加上科学技术特别是通讯技术的迅速发展,传统的金融业务已经不能满足银行自身发展的需要和客户融资的要求,从而推动着金融不断的创新和发展。金融领域发生了革命性的变化,人们将金融领域的这一系列变化称之为“金融创新”。当代区域金融创新理论起源于本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至80年代形成高潮,进入90年代如火如荼。

一、国外理论研究现状

为了从理论上阐述区域金融创新,西方经济学家陆续提出不少不同的见解,由此产生了许多不同的理论流派,形成了色彩缤纷的当代区域金融创新理论流派。

在20世纪60年代-90年代,欧美国家有大量的学者研究了区域金融问题,根据sheila c.dow、carlos j.rodriguez-fuentes(1997)的研究,西方关于区域金融的研究主要是从宏观货币经济学展开的,研究的主要内容有:货币政策的区域效应(货币主义模型和凯恩斯主义模型)、公开市场操作的区域影响、区域货币乘数、区域金融市场(区域利率差异、区域信贷市场),此外,一体化金融市场内部区域金融发展差异的影响(luigiguiso、paola sapienza和luigizingales(2002)、jayaratne和strahan(1996)也是西方区域金融研究的重要方面。

西尔柏(w.l.silber)从供给角度来探索金融创新。西尔柏研究金融创新是从寻求利润最大化的金融公司创新最积极这个表象开始的,由此归纳出金融创新是微观金融组织为了寻求最大的利润,减轻外部对其产生的金融压制而采取的“自卫”行为。西尔柏从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和工具创新分析框架中推出的金融创新理论对于从供给角度研究金融创新时具有重大理论意义的。

凯恩(e.j.kane)提出了“规避”的金融创新理论。所谓“规避”,就是指对各种规章制度的限制性措施实行回避。“规避创新”,则是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管理行为。它意味着,当外在市场力量和市场机制与机构内在要求相结合,回避各种金融控制和规章制度时就产生了金融创新行为。

希克斯(j.r.hicks)和尼汉斯(j.niehans)提出的金融创新理论的基本命题为“金融创新的支配因素是降低交易成本”。这个命题报考两层含义:(1)降低交易成本是金融创新的首要动机,交易成本的高低决定金融业务和金融工具是否具有实际意义。(2)金融创新实质上是对科技进步导致交易成本降低的反应。

威廉·l·斯尔帕(william.l.silber),美国著名的经济和金融学家,他在1983年5月发表了《金融创新的发展》一文,在文中他详细阐述了金融创新的原因,并用直线程序模型加以说明。斯尔帕认为:创新活动是经济推动力的产物,在金融部门中,不定期的观察结果表明大多数金融成果都源于经济刺激。金融创新是微观经济的框架,它是约束诱导、技术的进步和立法的结果。

二、国内理论研究现状

对中国区域金融创新的研究,中国的金融学者们做了较为系统的理论研究。

张军洲博士在《中国区域金融分析》(1995)中提出了区域金融的概念内涵:区域金融理论是以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的金融发展空间结构变动规律为研究对象的。区域金融是指一个国家金融结构与运行在空间上的分布状况,在外延上表现为具有不同形态、不同层次、和金融活动相对集中的若干金融区域。他对区域金融概念的内涵要素进行了如下界定:一是空间差异要素。二是金融结构与发展水平要素。三是吸收与辐射功能差异要素。四是环境差异要素。这些要素的差异形成了区域金融概念的丰富内涵。

唐旭博士在《货币资金流动与区域经济发展》(1999)中主要从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类型出发,讨论了区域经济发展引起的资金流动的原因、途径、趋势、效果,以及资金流动引起的经济效果的实证分析;指出随着经济计划体制的转型,资金流动管制有了很大的放松,直接导致了区域资金流动的加大;提出了在了解国内资金分布和流动规律的基础上,制定差别政策,显得日益重要。

殷得生和肖顺喜在《体制转轨中的区域金融研究》中对体制转轨中的中国区域金融发展做了较为系统的研究,他们运用实证的方法研究了我国东西部区域金融的差距,运用交换和分工等原理,提出中国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一些措施。他们在方法论上有所突破,他们认为区域金融发展与区域金融结构构成了区域金融研究的主题,也是区域经济学发展的核心。他们强调了中央、地方与企业三方的利益冲突,蕴涵了博弈论的思想。他们的研究较为全面。

刘仁武博士在《区域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理论与实证研究》(2002)中通过区域金融结构和进入发展理论框架,运用实证的方法讨论了区域金融的均衡、区域金融调控、区域金融风险控制的问题。刘仁武对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的概念进行了创新,提出了金融结构健全和金融发展可持续的理论框架。

支大林博士在《中国区域金融研究》(2002)中对区域金融的重要概念和范畴进行了理论界定,认为区域金融反映的是一个国家或地区金融结构与运行在空间上的分布状态;提出区域金融成长的概念;指出时空性、层次性、吸引与辐射性和环境差异性共同表现为区域金融的属性;从质和量两方面对区域金融成长的规定性进行了分析和概括。

三、区域金融创新理论研究的展望

区域金融创新理论的提出,主要是基于全球一体化的金融中心创造出连续24小时连续运转的金融市场。作为国际经济发展过程中起着血液循环作用的金融市场,其蓬勃发展的基础是金融创新。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区域金融创新成为影响经济发展的关键因素,从而区域金融创新理论在区域经济发展中的作用也日益重要。因此区域金融理论还将面临更多挑战,需要我们不断完善。

参考文献:

[1]shaw, e., financial deepening in economic development, oxford:oxford univ. press, 1973

[2]austin, the province ofjurisprudencedetermined, bei jing: china renmin univ. press, 2001

[3]杨星.金融创新.广东经济出版社,2000

[4]徐进前.金融创新.中国金融出版社,2003

[5]张军洲.中国区域金融分析.中国经济出版社,1995

[6]唐旭.金融理论前沿课题.中国金融出版社,1999

[7]殷得生,肖顺喜.体制转轨中的区域金融研究.学林出版社,2000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7

关键词:利率市场化;金融抑制;金融深化风险

中图分类号:F83 文献标识码:A

收录日期:2014年10月31日

引言

利率是指一定时间内因持有一定量某种计价单位(人民币、美元甚至购买力)而承诺的回报率。利率可以视为金融产品的另一种价格表现形式,在调节资金供求中发挥着重要作用,直接影响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相关理论和研究表明,利率市场化条件下所产生的利率水平有利于最大限度地发挥金融市场效率。利率市场化是发挥市场在利率产生过程中的决定作用,由供求决定市场出清状态下的均衡利率水平,政府仅在市场出现失灵时进行利率调控,也称为利率自由化。

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开始于1996年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利率的市场化,此后,债券市场利率、外币贷款利率、大额外币存款利率、小额外币存款利率也先后实现了市场化,同时,逐步放宽人民币存贷款利率的浮动区间,2013年7月20日,人民币贷款利率实现了市场化。目前,我国只有人民币存款利率还处于上限管制状态,其他利率均实现了市场化。

我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是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的组成部分,伴随着世界各国的利率市场化改革,学术界对利率市场化进行了深入的研究,本文选取与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相关的文献进行梳理、评述,总结已有研究成果,尝试展望后续研究方向。

一、利率市场化理论基础

利率市场化的理论基础为MacKinnon(1973)的金融抑制理论和Shaw(1973)的金融自由化理论。MacKinnon(1973)和Shaw(1973)通过对发展中国家金融干预与经济落后之间关系的研究,认为政府对金融的干预尤其是对利率的管制造成了资本市场的分割,而这种分割造成了低利率甚至是负利率(均为实际利率),特权阶层能够轻松获得融资,而无特权阶层难以获得高层次创新所需的资金,导致发展中国家经济只能维持低层次数量增长,难以出现由创新带来的飞跃式发展。因此,MacKinnon(1973)和Shaw(1973)认为金融抑制是造成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的主要原因,而为了化解金融抑制对经济发展的阻碍,需要放开政府管制,由市场决定金融资源配置,实现金融自由化。

MacKinnon和Shaw开创了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自由化理论,当时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均存在不同程度的金融抑制,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自由化理论的提出从一定程度上加速了世界各国的金融自由化进程。同时,给出了发展中国家经济落后的一种解释,对提升发展中国家经济水平具有探索和参考价值。

MacKinnon和Shaw对于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自由化理论的开创性论述也存在粗糙和有待改进的地方:没有论述发展中国家摆脱金融抑制实现金融自由化的外部经济环境、具体改革路径和相应的改革时机,同时忽略了金融自由化之外的其他因素对经济发展的作用,比如原有的科技发展基础、劳动者的平均素质、资本市场的发展状况和金融市场参与者的素质,政府的调控监管能力等,缺乏实践指导意义。金融抑制理论和金融自由化理论开创不久,拉丁美洲的智利、阿根廷等国以该理论为指导,纷纷开展了激进的金融自由化改革,以期通过金融自由化打破本国经济增速缓慢的困局,但是这些国家的改革均已惨败而告终,有的甚至引发了全国性的经济危机,使得原本落后的经济雪上加霜。

二、金融抑制理论的改进和发展

金融抑制理论提出后,世界各国学者对该理论展开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并对理论进行了修正和完善。

20世纪90年代,MacKinnon通过总结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改革的经验和教训,对其早先提出的金融抑制理论进行了补充,提出了经济自由化的顺序理论,对金融自由化改革的顺序和可能路径进行了论述。MacKinnon认为政府不能够也不应该同时采取全部的自由化措施,受到各国国情以及自由化进行时国际经济环境差异的影响,各国的金融自由化的最优顺序可以存在差异。MacKinnon的经济自由化的顺序理论承认了自由化改革所需的客观条件,认为金融自由化改革应当遵循一定的顺序推进,具有了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Gibson、Tsakalotos(1994)对以往论述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改革的文献进行了回顾,认为发展中国家金融市场的某些缺陷阻碍了其自由化的进程,同时认为以往许多文献中所设想的过于简单的金融自由化战略不适用于发展中国家实际。他们认为自由化的战略应当包含符合经济实际状况的金融机构发展方案。Gibson、Tsakalotos(1994)的观点考虑到了发展中国家实际经济状况在自由化进程中所发挥的作用,使自由化理论有了较强的实践指导意义。

赫尔曼、穆尔多克、斯蒂格利茨(1997)提出了金融约束理论,认为金融抑制理论的假设与发展中国家的现实相去甚远,发展中国家并不具备推行金融自由化进而提振经济的前提条件,发展中国家存在管制的金融体制具有其合理性,这种合理的金融管制体制被称为金融约束。该理论充分考虑了经济欠发达国家的实际状况,为发展中国家金融自由化过程中如何实施政府干预提供了理论依据和政策框架。

对金融抑制理论的修正和完善,使得金融抑制理论形成了完整体系,对世界各国金融自由化改革具有很强的指导价值,有助于各国制定合理的金融自由化路径、降低相关风险,最大限度发挥金融自由化对经济的正向作用。

三、我国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

我国学者以完善后的金融抑制理论体系为出发点,结合我国国情,从金融抑制造成的经济损失和金融约束的合理性两方面入手,研究我国实行利率市场化的必要性。

一部分学者认为金融抑制和利率管制是我国经济效率低的主要原因。周业安(1999)通过实证研究证明金融抑制导致了信贷资源使用效率低下,提高了企业利息支出以外的融资成本,同时造成非国有经济融资困难的局面。黄桂田、何石军(2011)认为利率和汇率管制催生了超额货币需求,同时扭曲投资和外向经济结构,这些都导致了经济效率的损失。

有些学者认为我国的金融制度有其符合客观规律和合理的一面。王晋斌(2000)认为90年代实行的金融政策并不是金融抑制,而是扎根中国实际、权衡利弊得失后的权宜之计,其在促进融资和化解风险方面起到了积极作用。黄金老(2001)则认为上世纪80年代,我国并不具备通过利率市场化提升经济效率的客观条件,即使实行了市场化也无法发挥市场化的预期作用。曾康霖(2004)认为金融抑制论在对欠发达国家实际情况的分析方面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不应当只关注其强调取消金融管制的方面。

综合上述两方面学者的意见,我国确实存在金融抑制阻碍经济发展的问题,需要实行利率市场化消除金融抑制,但是利率市场化的推行需要综合考虑经济环境、金融市场发展水平等多方面因素,我国利率市场化应当逐步、审慎推进。

四、我国利率市场化的风险

自金融抑制理论创立至今,对利率市场化理论的研究使得学术界达成了共识:利率市场化改革能够提升经济效率,但是改革应当遵循一定的顺序逐步进行,并且改革伴随着较大的风险。随着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逐步地顺利实施,近年来,学术界对利率市场化的研究集中到利率市场化的风险方面,基本可以划分为两类:一类主要研究利率市场化过程中的风险,即阶段性风险;另一类主要研究利率市场化后的风险,即利率的恒久性风险。

吴炳辉、何建敏(2014)在我国贷款利率下限取消、存款利率市场化逐步推进的背景下,从理论角度深入研究了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可能产生的流动性风险、信用风险和汇率风险,为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风险研究提供了理论借鉴。这篇文献的创新之处在于,将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阶段性风险由商业银行拓展到了企业和居民,从整个国民经济的不同角度较为全面地研究了存款利率市场化的阶段性风险。

李庆水(2013)通过比较研究美国、日本利率市场化的过程,提出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中应当重视监管的作用,以其他国家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的经验和教训为借鉴,提前建立完善的监管体系,以此作为应对存贷款利率市场化改革风险的方法,从监管角度提出了管理利率市场化阶段性风险的策略。

杨梅(2013)运用敏感性压力测试的方法,定量研究了我国上市商业银行在贷款利率市场化中的阶段性风险,提出当前温和的改革步骤不会造成我国上市商业银行难以承受的损失,更不会引发系统系风险、带来经济运行混乱,并提出了相应的阶段性风险应对策略。

巴曙松、严敏、王月香(2013)以我国中小商业银行为研究对象,论述了利率市场化改革后其所面临的恒久利率风险。周颖辉(2013)论述了利率市场化对我国商业银行体系的利润水平、经营模式以及监管带来的影响。张慧莲、周晓乔(2014)研究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至今所产生的影响以及应对利率市场化风险的策略。

五、利率市场化研究展望

总结以往有关利率市场化的研究成果,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利率市场化理论体系,并对我国的利率市场化实践产生了积极的指导意义,有效降低了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中的风险,是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得以较为顺利进行的有力保障。

当前,我国利率市场化改革进入了最为关键的存款利率市场化改革阶段,本文认为后续研究重点应当集中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存款利率市场化的路径以及阶段性风险;二是全面市场化后的恒久性利率风险研究。研究方法应当是以利率市场化理论为坚实基础的定量研究为主,以期能够较为准确地指导利率市场化改革的实践。

主要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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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曾康霖.关于金融抑制论的再审视[J].经济学动态,2004.5.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8

一、论文题目

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研究

二、选题意义的研究

作为一种提供资金融通服务的金融形式,对其加以法律规制,既是现实问题,也是理论问题。30余年改革开放,非正式金融支持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大力发展,缓解了农村地区资金的极度匮乏现象,有力地推动了我国的经济增长。然则,长期以来,非正式金融在中国是个颇有争议的议题。一方面,作为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其内生性推动了中国民营经济的发展,间接地推动了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另一方面,长期体制外循环对社会经济造成一定负面影响,影响了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制定与实施,甚至对正常的金融秩序造成影响。为此,我国政府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是较严苛的,但效果并不明显。

金融危机之后,全球经济低迷,欧债危机持续不断,中国实体经济遭遇挫折、国内通胀压力不减、股市楼市财富效应暗淡的情况下,大量民间资金流向民间借贷行业有其必然性,借助民间借贷渠道,众多求贷无门的中小企业获得了宝贵的资金“输血”。但在实体经济盈利低下的情况下,巨额高息的民间借贷,无疑是“一剂饮鸩止渴的毒药”,浙江“跑路”潮恐是最好的实证。民间借贷如果演化为纯粹的资金炒作,没有实体经济做支撑,那只能是击鼓传花的游戏,风险终会爆发。面对如此现状,正视非正式金融成为必然,对其进行必要的法律规制是当务之急,近年来中央乃至地方相继对民间借贷这种非正式金融形式及其组织进行规范正是现实所迫,但就法律规范本身而言,目前对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位阶过低,多集中于部门规章与司法解释,这并不能解决中国面临的民间融资问题。

本文通过分析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性、比较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提出中国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与监管并行的规制路径,通过监管边界的设定,具体设计中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以希将非正式金融的风险控制在一个可承受范围内,并借此发挥其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本文的理论意义在于变消极事后“管制”为积极“法律规制”和变“堵”为“疏”的理念以及监管边界设定的思路,全文贯穿着对非正式金融的宽容思想。文章创新之处在于将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机制与适度监管结合起来,设定监管边界。

同时将司法系统长期以来在非正式金融发展中所起的作用加以疏理,对于浙江省通过司法“试错”来反应非正式金融的创新进行了深入分析,从而为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提供了路径依赖,即便是在现有非正式金融立法环境不变的情况下,通过地方司法的改革来适应非正式金融不断创新的路径也是可行的;司法可以第一位次的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如民间借贷纠纷等。全文贯穿着实证分析方法,并在第四章中就契约治理机制的论述过程中,对于各种具体非正式金融行为的法律规制进行了具体论述,同时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监管制度进行了初步构建。非正式金融的研究不仅对于中小企业融资、民间资本的投资渠道具有一定现实意义,同时对于中国金融法律制度的完善也具有一定意义,弥补了法学领域对于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系统研究的不足。

三、课题的基本内容

30余年改革开放,中国经济增长速度创造了世界经济史奇迹,其中民营经济对其做出了不可磨灭的贡献。然则,民营经济对社会经济发展做出的贡献并不足以说明其在正规金融体系中的地位,其中企业数量占比为99%的中小企业,占GDP比重为55.16%,占全国新增产值比重为74.17%,占社会销售额比重为58.19%,占税收比重为46.12%,占出口总额比重为62.13%,占城镇就业岗位比重为75%左右。

但只有极小数的中小企业可以从正规银行类金融机构获取所需资金,如同KelleeS.Tsai所言,中国经济中最有活力的部分却缺失正规信贷,民营企业并没有直接受益于国有银行的信贷配置。同时,证券市场的门槛又将绝大多数中小企业拒之门外,在无法从正规金融系统融入资金的情况下,多数中小企业在创业初期、产能扩张期或者经济不景气的情况下,选择了非正式金融。

与此同时,中国广大农村出现了资金逆向流出现象,农村信用社及邮政储蓄银行等金融机构从农村吸收的存款,不断地输入到城市,如果农村信用社全部改制成商业银行,成为与大型商业银行类似的运营模式,可能会随着大型商业银行在农村的萎缩而逐渐缩容。面对此格局,在农村长期的金融体系中,非正式金融发挥了重要的不可替代的作用。对民营经济和农村经济发展起到推动作用的非正式金融,又如何陷入风波之中?非正式金融是否比正规金融体系更加脆弱,更易引发系统性风险,否则政府何以将绝大多数非正式金融视为非法,予以取缔而快之?基于一系列疑惑以及近年来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本文试图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对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范进行疏理,并采取历史、经济、比较以及实证的分析方式探究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及我国民间借贷纠纷大规模发生、非法集资手段不断推陈出新、非金融企业间借贷不断地变相发展的制度动因,同时通过对境外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实践经验进行疏理与比较,最终对我国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进行思考。基于这一思路,全文的研究分为五章层层展开。

第一章是全文的理论根基,从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着手,通过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的多维分析以及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为后文的法律规制确定理论基石。有关非正式金融内涵的界定是仁者见仁,但关键在于其是否受到监管、是否纳入政府金融监管体系,处于金融监管体系之外的各种金融组织及各种资金融通活动统称为非正式金融。换言之,非正式金融是指不受政府对于资本金、储备金和流动性、存贷利率限制、强制性信贷目标以及审计报告等要求约束的金融组织和金融活动的总和。基于这一内涵的界定,非正式金融区别于民营金融、非法金融等,同时具体的非正式金融活动包括民间借贷、企业内部集资、非金融企业间借贷(文章并不赞成将其排除在民间借贷范围之外)、通过私人钱庄与合会进行的金融活动、钱中与银背等中介组织进行的金融活动、P2P网络信贷以及各类非法集资行为、影子银行的行为等等,只要满足其内涵均可以确定为非正式金融范畴。

对于非正式金融的生成逻辑,文章从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的“父爱主义”入手提出非正式金融在当代中国生成的特殊环境,并且对于我国长期存在的金融抑制政策加以分析,同时对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进行深入阐述,非正式金融的变迁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权威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方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最后通过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的分析为非正式金融的存在与发展提供进一步的经济学基础。文章一方面强调非正式金融生成的逻辑机理,另一方面对非正式金融长期隐蔽运营所造成的社会问题以及金融本身的脆弱性进行论证,从而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提供基石。

依照明斯基的金融脆弱性理论,一旦不具备偿还债务能力的组织或者个人,只是通过不断举借新债偿还旧债时,随着这种非正式金融主体的增加,非正式金融将处于不稳定状态,即极易发生危机,而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发生即有此等因素的作用。与此同时,金融市场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性、外部性及垄断问题,通过政府公权力的介入,初步是可以解决的,但其不可避免地会产生一些监管被俘获的问题,故而如何将这种公权力的介入控制在一定边界内,即对非正式金融的监管控制在必要的范围内,进行适度地监管成为各界所关注的问题。作为外在制度的金融法律制度,是否具有普适性、是否与内生演化而来的规则互补、金融法律制度的供给是否满足社会需求,这一系列问题亦成为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必要前提。

第二章就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现状加以阐释。通过温州民间借贷风波的简要论述,引出中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此后对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进行深入分析,从而寻找出如此管制强度之下,民间借贷纠纷泛滥、非法集资行为范围不断扩张的制度原因,进而为变非正式金融“管制”为“法律规制”提供法律制度上的现实原因,也为后文“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规制路径的提出提供法律制度基础。

一国的金融法律制度一般都会基于金融稳定、安全的考量,从当时的社会经济背景出发,确定具体的金融法律制度。为此,从1949年至今,我国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态度前后有所变化,从建国初期的提倡私人借贷到此后一段时间的绝对禁止,形成了非正式金融一度基本消失的状态。对于当时的政治经济环境而言,通过市场机制来实现经济赶超目标基本是不可能的,计划经济也就成为当时恢复经济的首要选择,这种强制性积累机制适应了社会经济发展的现实需求。

然而在改革开放之后,民营经济迅速发展起来,政府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也有所松动,故而得到前所未有的发展。然而,20世纪90年代初的投资过热现象,以及诸如沈太福、邓斌事件的发生,和1993年-1995年期间大量金融法律法规相继出台,又适逢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的发生,促成了新一轮金融严管政策。故而,在20世纪90年逐步形成了行政取缔与刑事制裁非法集资行为的规制模式,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亦成为非法金融组织。2005年,相关法律制度开始松动,中央对于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提出36条,同时促进了民间资本向金融领域的发展,而2010年有关民间资本36条的出台,更是为民间资本进入金融领域提供了决定性的法律基础,从而对非正式金融的管制有所松动。

现有规制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范多集中于金融行政法规、规章,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效力位阶比较低,甚至与其他基本法律相抵触。这种将民间借贷限制于自然人间、自然人与企业组织之间的借贷,排除非金融企业间借贷行为的规定,以及民间借贷利率四倍以上不受法律保护,同时又通过中国人民银行的金融规章将其确定为“高利贷”行为,却无相关法律责任的规定,等等一系列法律制度上的不完善,憱就了非正式金融管制的低绩效。文章通过规范分析方法阐述了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低绩效与严管制的现状,为第四章论述私人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路径提供逻辑基础。

第三章围绕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实践与经验,为后文的论证提供比较分析的基础。本章分为两部分,即发达国家,诸如美国、德国、日本等国有关非正式金融发展的经验,尤其是法律规制的经验,并且将对中国非正式金融发展的启示融合于其中;发展中国家则以非洲撒哈拉以南国家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经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规制实践以及亚洲孟加拉格莱珉银行的成功发展为例,为我国小型金融组织的发展提供参考。而南非《国家信贷法》的简要阐述为我国民间职业放贷人的规范提供了可资借鉴之处。无论是发达国家的美国、日本,抑或是发展中国家的非洲诸国,以及中国台湾地区,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既重视非正式金融固有的契约治理模式,同时考虑差异化监管,并且非正式金融的进一步发展离不开法制的先行。

第四章围绕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新树立、契约治理与适度监管的论证展开。金融监管强调安全、稳健、有效等理念,然而在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过程中,过分强调“管制”,造成自由与效率价值的忽视,甚至是公平的丧失,并不符合非正式金融规制现实需求,更不利于非正式金融的规范化健康运作,必须重新树立理念价值,客观地认识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法律规制的区别。强调效率理念: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自由理念:赋予公民、企业一定的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公平价值: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保障安全价值:需要适度监管;最终实现正式规范与非正式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非正式金融之所以能够长期存在并得以发展,除了具有多维度的生存空间,在缺乏有效的法律机制保护情况下,其特有的私人治理机制发挥了重要作用。然而,无论是非正式金融的隐性担保机制(缘约文化)、基于长期合作与重复博弈形成的声誉执行机制,抑或是团体贷款中的连带责任(同行压力),都是以社会资本和声誉价值为基础,其运作机理的关键在于交易者声誉信息的传递,以及对不良声誉惩罚的可置信性。但其受限于特定的社区范围内,无法应对规模化运营,对于超出血缘、地缘、亲缘关系的非正式金融,这种私人治理机制的效用不断弱化。同时,经济环境的复杂多变,信息不对称问题、交易不确定性问题依然会困扰非正式金融的正常发展,再加上长期在法律体系之外运营,无法得到法律的保护,对于组织化程度较低的非正式金融而言,缺乏有效的风控机制,这些都对非正式金融的可持续发展、投资者的利益保护不利,为此,需要来自于第三方的法律治理机制来弥补这些治理空隙,并矫正这些私人治理机制失效的领域。

法律治理机制对于私人治理机制的弥合,需要控制在一定范围内,即政府公权力的介入,需要有一定的边界,换言之,需要设定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为非正式金融的私人治理与政府监管提供一个可行的平衡点。对于监管模式的选择上,文中并不赞成在目前的中国实行自律性监管为主、政府监管为辅的监管模式,而是仍以政府监管为主,充分重视自律性监管及非正式金融领域存在的非正式制度。通过立法上一定程度地赋予非正式金融法律身份,从而为监管制度的具体构建提供法律基础,否则市场准入、退出及交易活动等监管制度的设计皆为惘然。

第五章探讨司法对非正式金融的保障。尤其是在现有法律规定不加以改变的前提下,对于体制外运营的非正式金融而言,在自身私人治理机制无法解决契约纠纷时,或者已经获取一定的法律身份的前提下,发生纠纷,司法机制也是其最后的保障,同时,司法能动性是回应非正式金融创新的最可行路径。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不仅有助于金融监管目标的实现、解决非正式金融纠纷持续走高问题,同时也可以弥合现有法律制度的粗疏与滞后性以及监管不足的现象。然则,完全依赖于司法规制并不是法律规制的应然之路,非正式金融阳光化的发展,不仅需要尊重其自身固有的特性,更需要立法上予以承认其法律身份,并且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适时护航、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即形成全方位的规制体系。

四、课题的重点和难点

“存在即为合理”,行文伊始,笔者提到非正式金融的广泛存在是否合理的问题,通过二元金融结构的分析、非正式金融生成的制度动因分析,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诱致性制度变迁的结果,更是地方政府、中央金融监管机构与非正式金融参与者三者之间博弈的一种金融制度创新,也是经济学上交易成本理论作用使然,这一系列制度经济学的阐释,为深入分析非正式金融广泛存在的正当性提供了依据。然而,非正式金融长期以来隐蔽经营,甚至是近些年的异化发展所引致的社会问题同样不可小觑。无论是从金融脆弱性角度、公共利益角度,抑或是法律制度的供给与需求角度而言,更或是中国现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状况而言,都需要对非正式金融加以进一步规制,将其引入规范化发展之路。如何既考虑非正式金融固有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又将法律、监管这些正式的治理机制融入其中,将二者完美的相结合,成为全文考虑的重心。

行文至此,本文已经初步对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路径问题做出回答,即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适度金融监管,伴随以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的重树、金融监管模式的设定以及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领域路径的探析。具体而言,主要得出以下结论:

1.非正式金融作为一种内生自发性金融形式,具有多种存在的制度动因,并不会因为政府的严厉打击而减少,近年来民间借贷规模的不断增长、非法集资手段的不断创新及其涉案金额与范围的不断膨胀、非金融企业间变相借贷形式的不断推陈出新,已然说明非正式金融的存在绝非是可以通过严刑峻罚来加以压制的,适当地承认其合理性与正当性是规范非正式金融的必要前提。

2.以尊重非正式金融契约的私人治理机制为基础的法律治理机制,进行适度监管是其法律治理机制的关键,尤其是在非正式金融监管缺位、管制过多的情形下,依照适度监管的理念构建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体制是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重要组成部分。对非正式金融监管供给与需求边界加以设定,从而为金融行政监管部门介入到非正式金融领域提供边界,进行适度地监管。

3.进行适度监管,并非是放松监管,而是正视非正式金融的特性,采取区别于正规金融监管的方式。考虑到监管主体的不同、市场自治程度、我国金融业监管传统、非正式金融发展现状等多方面因素,笔者认为,政府既要监管非正式金融,同时对相关监管者予以必要的限制,将政府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组织的自律性监管相结合。目前阶段并不适宜以行业自律性监管为主的模式,毕竟中国的自律性传统还不足以采取这种监管模式,非正式金融市场的行业自律组织仍处于起步阶段,待其发展成熟,参与者的自律程度达到一定水平时,可以考虑政府逐渐退出。为此,本阶段需要建立以政府的监管为主、行业协会的自律监管为纽带、非正式金融参与者的内控为基础、社会监督为补充的监管体系。

4.对于非正式金融监管的各种制度设计,其前提离不开法律对非正式金融的适度承认。而现有非正式金融的立法规定极其不完备,对各种非正式金融组织的规定过于粗疏,在规制实践中,司法机构发挥了更大的作用,法律规范也多以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性文件为主,这种法律规制现状无法调整非正式金融异化发展的现实。为此,部分地区通过地方司法“试错”的方式对非正式金融的不断创新加以体现,例如浙江省的高级人民法院,甚至是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系列领先于全国其他地区的司法性文件,作为处理非正式金融纠纷的规范性文件。但是对于这种先行先试,要有一定边界的限制,需要处理好与立法、地方行政的关系。

综上所述,对于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是一个综合规制的体系,既需要立法的确认,同时需要行政监管部门的维护,以及司法部门的最后保障。从广义上而言,应该是在尊重非正式金融固有特性与契约治理机制的基础上,做到事前监测、事中监管、事后保障的全方位的非正式金融规制体系。

本文的研究尚有未尽事宜,譬如对非正式金融具体行为的规制论证,尤其是实证方法的运用,在文章中尚有所欠缺,虽则笔者在近两年多时间里几赴浙江省的温州市、丽水市、宁波慈溪市,江苏省的南通市、无锡市,山西省的临汾市等地市,就民间借贷问题进行调研,但仍囿于调研范围及深度,不能充分就文中相关观点进行论证,也不能完全确定自己提出的规制路径是否能够在非正式金融活动中得到完全验证,然而,对于源自于民间的非正式金融,笔者能够确定的是全文是基于大量实地调研收集的资料所进行的思考与写作,而且会继续这一本土化的“草根学问”。

五、论文提纲

目录

导言

一、问题的提出

二、选题意义

三、非正式金融研究文献述评

四、研究思路与方法

第一章非正式金融及其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内涵与外延的界定

一、非正式金融概念的厘清

二、非正式金融类型的界定

三、非正式金融的特性分析

第二节非正式金融生成逻辑分析

一、二元金融结构与政府“父爱主义”

二、非正式金融:金融抑制政策使然

三、非正式金融:制度动因

四、非正式金融:交易成本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有利于竞争政策优化

六、非正式金融:个人与企业的选择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理论基础分析

一、政治学基础:公共利益理论

二、经济学基础:金融脆弱性理论

三、法经济学基础:法律制度的普适性准则和制度的供给需求关系.

本章小结

第二章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实需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

规制的发展历程及其问题

第一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发展历程

一、1949-1978年:从提倡私人借贷到绝对禁止

二、1978年-1995年:适度宽松,但仍对非正式金融进行抑制的时期76

三、1995-2004年:非正式金融的严格管制期

四、2005-2010年:虽有限制但法律开始松动

五、2010年至今:进一步放宽非正式金融管制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现状

一、非正式金融的法律地位

二、对非正式金融采取的管制措施与管制主体

三、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责任

第三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现有法律规制的缺陷

一、管制强度高、绩效低

二、金融管制理念的偏差

三、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体系的不健全

本章小结

第三章境外非正式金融发展与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第一节发达国家非正式金融发展、法律规制实践及其启示

一、美国非正式金融向正式金融的成功转型:社区银行

二、充分尊重合作制本色的合作金融法制典范:德国

三、日本轮转基金组织的成功转型:无尽联合股份公司互助银行一般性商业银行

第二节发展中国家(或地区)非正式金融的法律规制实践与启示

一、撒哈拉以南非洲国家的金融自由化改革--小额信贷机构的发展

二、小型银行典范:孟加拉格莱珉银行

三、强制替代的代表:20世纪50年代的印度、泰国

四、契约治理的典范:台湾

本章小结

第四章我国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的构想

第一节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理念之重树

一、效率:非正式金融的私人契约治理机制的有效利用

二、自由:赋予公民、企业融资自由权,即民间自治权的发挥

三、公平:公平信贷权理念的树立

四、安全:适度监管

五、合作:正式规范与民间规范的弥合、非正式金融与正规金融的联结

第二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的契约治理

一、契约自由与契约治理

二、非正式金融契约治理机制现状

三、非正式金融契约的法律治理机制对私人治理机制的弥补与矫正

第三节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的分析

一、监管理论述评

二、非正式金融监管边界设定中的主要假设条件分析

三、非正式金融监管成本分析

四、非正式金融监管的供给强度边界及其影响因素分析

五、非正式金融监管的需求边界分析

第四节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设计

一、非正式金融监管模式的选

二、监管权限的设定

三、我国非正式金融监管制度的具体设计

第五章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分析

第一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必要性分析

一、各地民间借贷纠纷、非法集资案件持续走高

二、现行有关非正式金融法律规制制度的粗疏与滞后

三、监管有效与无效论下的司法介入

第二节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的路径选择--以“先行先试”和司法能动性为视角

一、地方司法“试错“的可能性

二、能动性下的地方司法

三、地方司法与地方行政的良性互动及司法能动性对立法革新的推动

第三节地方司法“试错”边界分析

一、地方司法“先行先试权”的授权合法性

二、地方司法“试错”主体的限定与时间、范围的限制及监督救济

三、司法的能动性不能取代立法

四、司法介入非正式金融应注意的问题

本章小结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9

到了20世纪五六十年代,有关金融体系,即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在社会经济中作用和建立最优的金融机构体系和金融政策组合一直是金融领域的学者们研究的重要课题。本文以期对金融发展理论进行梳理。

一、早期的金融发展理论

伴随着银行的诞生,学者已经开始思考金融在经济中的作用,但受限于当时结构主义,使金融问题无法被单独作为一个专门的分支进行研究,而是将金融作为发展经济学的分支来研究,金融的地位一直未受到应有的重视。

最先就金融发展理论进行系统性研究始于上个世纪五六十年代。早期的金融发展理论代表人物主要有格里、肖、帕克里克、戈德史密斯等。西方早期的货币金融思想研究的变量大多集中于货币、信贷等和商业银行等这些常见的金融变量,研究者的早期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与经济的相互联系,也就金融在经济社会中的重要性给予肯定。

亚当斯密在其《国民财富的性质和原因的研究》中提到银行的活动可以促进一个国家的产业,但是这种增长体现在是本无所利的资本变得有利可图。随后经济学家开始把金融理论放在一个更为重要的位置上开始研究,瑞典经济学家魏克塞尔首次系统对货币经济理论进行研究,还提出了货币金融对实体经济活动具有重要实质性的影响。不过他只是初步研究了货币金融对短期经济的影响,而并没有进一步分析对长期经济的影响,因此,他的观点不能作为严格意义的金融发展理论。

虽然不少学者已经注意到金融对经济的作用,但是真正对其进行系统性研究的学者是熊皮特,他在1912年《经济发展理论》中明确系统的分析了货币、信贷和利息等金融经济变量对经济发展重要促进作用。此外,熊皮特还将经济发展的根源在于持续不断的创新,银行信用在经济中所发挥的作用体现在为生产要素的重新组合提供必要的购买力,银行的信用创造了这种购买力,而信用创造的能力正是推动经济发展的重要推动力,他认为银行家在经济发展中扮演主要关键的角色。在这之后,西方学者开始重视研究其他金融因素对经济增长的作用。哈罗德多马的经济增长模型中强调资本、储蓄等金融变量对经济增长的促进作用。索洛・米德在对哈罗德――多马模型基础上,经过改进建立了资本积累和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模型。该阶段的研究虽然已经开始涉及到金融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定性分析,但是很少有学者关注到单个金融因素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大小。

格利(Gurley)和肖(Shaw)在1955年发表的《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方面》和1956年的《金融中介与储蓄―投资》两篇论文中试图建立一个从初步到逐渐深化的金融发展模型,用来解释“经济发展水平跟金融在经济作用成正比例”这个论断。随后,两人还从专业化和劳动分工的角度去论断了金融因素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这两篇论文开创了从采用基本模型论述金融对经济发挥作用的新模式。随后的1960年,格利和肖发表了《金融理论中的货币》还提出了在某种程度上,一个国家的经济资源运作效率很大程度上取决于金融制度的运行效率等观点。与此同时,金融结构理论的创始人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也在1955年发表了《发达国家的金融结构与经济增长――关于金融形态的比较实验》文章开启了金融结构研究的历程,为后来的金融结构研究奠定了基础。

格利和肖虽然只是在金融增长的层次上进行了分析,但是已经初步涉及到金融制度变革等金融发展过程中的深层次制度性因素,为后来学者进行相关研究指明了研究方向。在此后的1962-1969年间,众多学者对此类领域进行了更为深入的研究。其中,最具有代表性的是戈德史密斯的《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他在此书中首次明确了定义了金融发展的概念,即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此外,戈德史密斯在此概念基础上首次对金融结构的概念和内涵进行了界定,构建了金融结构理论研究的总体框架和金融相关率、各类主要金融中介机构的相对规模指标等衡量一国金融结构和金融发展水平的基本指标FIR和其他若干重要指标,同时他还综合了定性和定量分析、国际横向比较和历史纵向来论述FIR值与经济发展水平正相关的基本结论,提出了金融发展在不同国家经济发展的12条定律。

格利和肖为金融发展理论研究启蒙后来相关研究者,而戈德史密斯的研究成果又进一步推动了后续研究的深度和广度。但遗憾的是,这些研究成果虽在不少发展中国家得到验证,但却没有就金融对经济的促进作用形成的运行机制做进一步扩展和研究,仅在实证研究中则仅限于35个国家,研究对象相对狭隘,也没有指出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因果关系。

二、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

受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兴起的发展经济学的影响,一些新独立的国家在其经济发展进程中遇到国内储蓄积累少和资本不足,这些因素制约了战后这些国家的经济恢复。探究其深层次的原因其实是这些国家金融体系效率低下和金融发展滞后。所以以麦金农(Mckinnon)和萧(Shaw)等为代表的经济学家在20世纪60年代末,开始将研究重点放在金融与经济之间的关系。并先后出版了一系列与之研究成果相关的著作。随着受关注程度的加大,人们也越来越注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且新古典主义发展思路已经取代了结构主义思路,成为当时的主导经济理论。不少学者开始将研究的重点领域从发达国家的金融系统转变为发展中国家的金融系统。这些很大程度上为金融发展理论的发展提供了适宜的发展土壤。

20世纪70年代,金融发展理论产生的标志是麦金农的《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和萧的《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两本书的问世。他们都是以落后地区和后发展国家作为研究对象,他们提出的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的金融发展和其经济之间的关系被学术界称为“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这两个理论的精辟见解和独到研究被认为是发展经济学和货币金融的一个重大突破,在当时的学术界引发一股热潮。特别是在发展中国家中,他们的理论都成为这些国家和地区制定本国或本地区金融政策和确定本国货币改革的理论基础。

麦金农和萧的核心思想认为,对于那些落后的发展中国家,其内部的金融结构和经济发展一般缺少良性循环的运动。这些国家要想获得更大发展,必须取消金融抑制政策和思维,通过市场化改革,使利率和汇率及资源的配置随市场供求关系变动。市场化改革的措施可以通过采取取消利率、汇率的人为管制,减少政府对金融活动的过度干预,并且鼓励私营金融机构的创立和发展,充分利用国内资本来降低对外资过度依赖的不利局面,运行贸易自由化、税率合理化和政府支出体制机制的改革。

三、赫尔曼、默尔多克和斯蒂格利茨的“金融约束论”

麦金农和肖的“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出现之后,很多亚非拉的发展中国家盲目跟风进行了金融自由化改革,因此并未获成功。究其失败的原因,有学者《金融约束:一个新的分析框架》一书中指明:信息经济学的发展为金融发展理论构筑了微观基础,金融约束的理论框架是在信息经济学基础上对金融体制中的政府管制程度进行分析,政府的适时适当干预,而不是完全对利率和汇率“毫无作为”可以有效地促进金融深化和经济发展,证明了金融约束也是金融自由化的必经阶段。

上个世纪90年代,赫尔曼、默尔多克和斯蒂格利茨(1997)为代表的新一代研究者,从不完全信息的角度,将之前的金融发展理论模型重新增加一些不确定的因素,提出了“金融约束论”。这个理论对于发展中国家来说,“金融约束论”与其国内的实际发展规划、经济社会制度有更好的兼容性,理论也为重新审视金融体系中的政府管制力度问题。他们认为经济中信息不对称、道德风险等问题导致瓦尔拉斯均衡在现实中难以成立,麦金农和肖在这方面的观点也失去了存在的基石,因此政府对金融活动的管理和规范是有必要存在的。金融约束本质上是政府方面通过对存款监管、市场准入限制和其他政策让银行拥有“特许权价值”,并因此获得租金。通过租金效应和激励作用对租金在生产部分、企业和政府之间分配,从而有效降低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的出现机率,起到鼓励创新,维护整个金融系统的稳定,从而对经济发展起到正向促进效应。两人还同时指出,金融约束在发展中国家要想取得预期的效果,必须在通货膨胀率较低、实际利率为正和良好稳定的宏观经济环境条件下才可实施。金融约束论是针对发展中国家在经济转轨进程中所常见的信息不对称和金融监管功能缺失,采用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来弥补市场失灵。进一步分析了政府适时适当干预有助于金融发展,在理论上更强调政府干预的重要要作用。因此它并不是否认金融深化,而是对金融深化的进一步丰富发展和补充。

进入上个世纪末,发展中国家在金融改革中不断涌现出新的问题,经济学家们尝试将各理论,如博弈论、内生增长理论、交易成本理论等结合金融发展理论为出现的新问题进行解释。他们利用内生增长理论模型对金融体系的构成要素和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进行了分许,同时还将金融因素引进内生增长理论模型,将其视为经济发展的主要决定因素,以便更好论述金融对经济增长和效率影响。可以说,内生金融发展理论进一步深化和发展金融发展理论。

参考文献:

[1](R.R.阿罗)R.R.Arrow主编.风险投资.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 1999.

[2](美)雷蒙德・W・戈德史密斯著,周朔等译.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三联书店上海分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3](美)迈克尔・波特著.国家竞争优势全球深具影响力的管理大师经典著作.北京:中信出版社,2007(10).

[4]Vandana Chandra,林毅夫,王燕.领头龙现象:低收入国家赶超式发展的新机遇[J].劳动经济研究,2013,(1):3-34.

[5]埃斯里・德米尔古克-肯特(Asli Demirguc-Kunt),罗斯・莱文(Ross Levine)编;黄纯纯译.金融结构和经济增长银行、市场和发展的跨国比较a cross-country comparison of banks, markets and development.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6.

[6]巴曙松著.后危机时期国际经济金融结构与中国金融政策.上海:上海财经大学出版社,2013(03).

[7]格利,肖.金融理论中的货币[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

[8]戈德史密斯.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0.

[9]麦金农.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中译本)[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7.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10

自产生以来,金融中介就将资金盈余者与资金需求者联系起来,促进了资金的合理配置,大大提高了金融资源的使用效率。随着时展,金融体系与经济都在不断发展和演进。如何使金融体系能够最大化的促进经济的发展是各个国家均面临的问题。于是,金融发展理论也就应运而生了。金融发展理论,主要研究的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关系,即研究金融体系(包括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研究如何建立有效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政策组合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增长及如何合理利用金融资源以实现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并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金融发展理论随着时代的发展不断演进,历经了金融抑制、金融深化、金融约束、实证金融发展理论。不同阶段的金融发展理论均对金融体系的发展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二、金融发展理论定义

金融发展理论,主要研究的是金融发展与经济增长关系的关系,即研究金融体系(包括金融中介和金融市场)在经济发展中所发挥的作用,研究如何建立有效的金融体系和金融政策组合以最大限度地促进经济增长及如何合理利用金融资源以实现金融的可持续发展并最终实现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三、金融发展理论的诞生

西方早期的货币金融的研究领域主要围绕在货币、利率和信贷等金融因素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并没用将金融作为一个独立的、完整的体系进行研究,金融处于经济学的附属地位,故而金融发展理论的研究远远滞后于经济发展。

二战以后,很多地区相继独立建立国家,在进行国家经济建设的时候,资金短缺的问题时常制约着经济的发展。这些国家试图通过刺激储蓄和吸引外资的方式解决资金短缺的问题,但结果常常并不理想,究其原因是由于金融系统的落后。由于金融系统的落后,国内的资金运行效率低下,金融系统无法有效的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这引起了很多经济学家对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其中代表性的人物是戈德史密斯、麦金农、格利和肖。这些经济学家深入研究了金融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并出版了相关的著作,这进一步引起人们对金融发展理论的重视和研究。

帕特里克在《欠发达国家的金融发展和经济增长》中提出了在经济发展的初期,良好的金融环境会引导经济的发展;在经济发展到一定程度后,经济个体之间的经济行为会变得非常复杂,这也就会引起对金融的需求,从而拉动金融的发展。这个观点也就是人们所称的帕特里克之谜,它引起了人们对金融与经济关系的探索。

金融发展理论的前提是金融理论的职责,这是由戈德史密斯在1969年的《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中提出的。他指出,金融理论的职责是找出决定一国金融结构、金融工具存量和金融交易流量的主要经济因素,并阐明这些因素怎样通过相互作用,从而形成金融发展。戈德史密斯认为金融发展就是金融结构的变化。他通过定性分析与定量分析结合的方法,并把金融中介比率、金融相关比率和金融机构发行需求的收入弹性等指标作为衡量金融发展和金融结构的指标。后来的经济学家很多是以他的研究作为分析的基础。

金融发展理论开始的标志是格利和肖发表的《金融和储蓄机构与储蓄―投资》、《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方面》两篇文章。他们假设金融发展是从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杂的过程,并证明了经济发展的程度越高,金融对经济发展的作用越强,而且金融的发展必须伴随经济的发展,金融发展不能脱离经济发展而独立进行。

四、金融发展理论的形成

金融发展理论的形成标志是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麦金农的《经济发展中的货币与资本》和肖的《经济发展中的金融深化》中提出的金融抑制论和金融深化论。他们将研究视角从发达国家完善的经济环境转向发展中国家落后的经济环境。

麦金农认为,在发展中国家普遍存在着金融抑制的现象,政府对汇率和利率实行严格的管制,这就意味着资金的价格是扭曲的,并不能反映市场上真实的资金供求关系。一方面,由于发展中国家常常存在一定程度的通货膨胀,很可能就会出现实际利率为负的情况,这就会极大地损害人们的储蓄倾向,导致银行无法吸收到足够的资金,市场上资金的供给被抑制;另一方面,实际利率为负意味着贷款人对借款人进行补贴,刺激了资金的需求,而资金的供给相对不足,造成了资金的供不应求。政府在此时通常实行资金配给制度,依据自己的偏好分配资金,导致市场的资源配置功能丧失,资金使用效率低下。金融抑制导致一国的金融体系失灵,阻碍了经济的发展。

肖认为,金融体制与经济发展之间存在着相互促进、相互制约的关系。一方面,完善的金融体系可以有效发挥资源配置的作用,吸收储蓄并将其转化为投资,使资金流向效率高的地方,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另一方面,当经济运行良好时,人们收入增加,刺激了人们对金融服务的需求。而在经济落后的发展中国家中,金融体系与经济发展相互制约,处于恶性循环的状态。所以他们认为,发展中国家应采取金融深化代替金融抑制来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

五、金融发展理论的演进

二十世纪末发生的亚洲金融危机中,部分发展中国家并未受到金融危机的影响,这引起了一些经济学家的关注。他们发现这些国家并不是盲目地进行金融自由化,而是根据国情逐步进行改革。依此,诞生了金融约束理论,即政府不应完全放开对经济的管制,而应保持是适当地干预,这样更能有效地促进金融深化和经济发展。金融约束是指政府通过一系列金融政策在民间部门创造租金机会,以达到既防止金融压抑的危害又能促使银行主动规避风险的目的。金融政策包括对存贷款利率的控制、市场准入的限制,甚至对直接竞争加以管制,以影响租金在生产部门和金融部门之间的分配,并通过租金机会的创造,调动金融企业、生产企业和居民等各个部门的生产、投资和储蓄的积极性。政府在此可以发挥积极作用,采取一定的政策为银行体系创造条件鼓励其积极开拓新的市场进行储蓄动员,从而促进金融深化。

六、金融发展理论的前沿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11

关键词:金融市场 结构问题 文献综述 启示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一般来说,研究对象的概念很重要,因此金融业市场结构的定义是此类研究的前提条件,明确了研究起点之后,才能对具体的内容进行展开。依据这样的逻辑推理,本文在以下的内容中,首先从金融结构定义的回顾开始,依次对分析方法、市场效率研究、市场的进出障碍等方面的文献进行了说明,最后还对我国的情况作出了综述和分析。

一、研究出发点的辩证回顾

戈德.史密斯(Goldsmith)对金融市场结构的定义是: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的相对规模。这是一个很抽象的概念,我们可以从两个方面认识:第一,金融工具、金融机构资源自身在金融市场上的配置,这是金融市场结构的数量含义;第二,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之间的比例分配,这是金融市场结构的微观构成。本文认为,这个定义存在缺陷,即从逻辑上来看,仅局限在金融市场的宏观分析,而没有考察市场主体的行为特征。另外,完全竞争市场理论对金融业市场结构的研究也产生了影响,使得很多金融市场结构的研究过于理想化。因此,作为研究的出发点,我们将金融业市场结构定义为:以金融工具、金融机构为基础,微观决策主体之间的构成及其关系的总和。

随着各国金融业的快速发展,金融学家们发现原有的定义存在问题,这为他们的研究工作带来了影响,于是出现了新的认识。 哈佛大学的迈克尔・波特 (MichaelE・Porter) 在分析产业竞争战略时指出“产业结构分析是建立竞争战略的基础,理解产业结构永远是战略分析的起点”。波特的竞争战略理论强调竞争战略的制定要结合产业结构的特点,也就是把企业行为加入到市场结构的范畴。美国哈佛大学的梅森( E. S.Masson )和贝恩(J. S. Bain )提出了分析现代产业组织的S (structure ) -C ( conduct) -P ( per-formance)理论(SCP模型):从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和市场效率三个方面研究产业结构,其中心思想是市场结构决定了市场主体的行为和市场效率,而后两者对产业市场结构起反作用。这一理论对市场结构提出了新的分析,并在很长的时间内指导着金融业市场结构的研究。

在回顾金融市场结构的定义、理论基础之后本文认为,随着政府对金融业严格管制逐渐减弱,金融业在世界各国已经成为影响宏观经济的重要产业。研究金融业市场的出发点不应局限于理论上的定义、概念,而需要结合不同国家、不同市场经济模式的特性,找到金融业市场结构的共同规律,探索最佳的金融市场结构。

二、金融业市场结构相关研究的评说

(一) 关于金融业市场组成

金融业市场的组成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金融业市场结构的性质,我国学者林毅夫(2001)认为金融市场由两个主要的部分组成:1.银行业内部的结构,即信贷资产在不同银行间的分布状况,特别是不同规模的银行在信贷活动中所处地位和相应的分工;2.指金融市场的融资结构,即以股市融资为代表的市场型直接融 资(MS型)和以银行融资为代表的关系型间接融资(BS型)的相对比例及其分工。

谢平(2003)将我国的金融市场组成概括为:由银行、证券、保险分业经营和分业监管共同组成的金融体制。

蔡丛露(2007)的研究了银行集中度和金融稳定关系,并对银行业产权结构改革提出了政策建议。

汪静波(2013年)主要从银行业市场结构对金融稳定的间接和直接影响进行了分析,并其与金融系统稳定性的关系进行了阐述。

本文认为金融业市场的组成具有层次性,如图所示:

国家监管部门

第一层次 宏观金融 货币、财政政策(中央银行)

国际金融形势

单一国家经济发展水平

影响 决定

银行业机构(商业银行为主体)

第二层次 微观金融 金融融资结构(资本、保险市场)

公司金融

从目前的文献来看,这方面的研究不多,而且存在着层次划分不明确的缺陷,有时会将宏观金融结构的组成与微观金融的组成相交叉,在本文看来,两者的关系是决定与影响,这种分层次的金融结构组成分析,有利于发挥它们的协同效应,准确把握金融行业市场的结构。

(二) 金融业市场组织模式

1、金融市场结构与资本市场模式。

Asli Demirguc-Kunt 和 Ross Levine(1996)的研究表明,中央银行资产、商业银行资产、非银行金融机构资产、公司信用、金融深化程度与股票市场资本化之间的比例关系在不同收入水平的国家和不同的时间截面上有所不同,主要表现在高收入国家非银行金融机构的资产比例和股票市场资本化明显高于中低收入国家,中低收入国家中央银行资产比例则要高于高收入国家。由此可见,金融结构对资本市场的有效使用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

2、金融市场结构与金融中介。

Gurley 和Shaw(1955,1960)以及Goldsmith(1969)论证了银行中介债务融资的产生以及证券市场出现的必然性。本文认为,金融中介的发展是优化金融业市场结构的重要因素,从西方国家产业发展的历史来看,加大中介组织在产业结构中的比重有利于产业市场的信息传递。

3、国家对金融业结构的管制

这是本文的分析,因为通过对国际金融的分析发现,国家的金融管制政策和力度会对金融业结构产生作用。由于缺乏相应的实证论据,本文只是基于合理的逻辑分析。前文已经把金融市场结构划分为微观、宏观两个部分,宏观金融的主体以政府为主,而一般来看,不存在纯粹的无管制的自由金融市场。主要原因是:金融市场以商品市场为基础,自由放任的金融政策可能会导致两个市场的连动,在国际贸易较为发达的情况下,如果处理不当则存在着较大风险,所以国家必须进行必要的管制。

国家管制的手段主要是外汇、货币政策,这其中又包括对利率、汇率等重要指标的调节,这些政策、指标都是微观金融主体进行决策的依据,从而影响着金融市场资源的配置,最终调节了金融业市场结构。

4、金融业市场结构与公司融资

Titman 和Wessels (1988)对美国公司债务/权益比率的实证研究、Rajan和Zingales(1994)对一些工业化国家样本的研究、Demirguc-Kunt 和Maksimovic(1994)对一些发展中国家样本的研究以及Mayer(1989)和Singh(1995)对工业化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公司融资状况的比较研究都表明,不论是在发达经济体还是在新兴经济体,金融结构与公司融资行为之间的相关程度并不高。

学者们根据自己进行的实证分析结果,作了分析。本文认为,金融业市场结构一定会影响企业的融资,但是具体的影响程度不同,原因是:金融市场是企业重要的融资渠道,但是企业也会依靠其他市场融资,这种多元化融资降低了金融市场结构变动与企业融资的相关度。

三、金融业市场结构与经济增长

研究金融市场结构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宏观经济的重要目标-经济增长,从现在的研究来看,这是该领域的研究热点。

林毅夫等人(2001)从资金使用的机会成本、金融体系的融资成本、资金提供成本与金融分工和融资成本、资金供求多个角度分析了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他们的结论是:如果银行结构、融资结构(作者注: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的内容和要求相匹配,将会有利于经济的发展和增长;反之,则会对经济的发展和增长起阻碍作用。在研究方法上,林毅夫等人的研究是以资源禀赋优势理论、交易成本理论为依据,这与很多西方学者的信息经济学研究方法不同。本文认为所谓的金融结构与经济结构相匹配是指,金融市场配置资源的流向要符合效率原则,同时也要满足国家宏观经济发展的要求。

我国学者孙杰(2003)指出:从金融结构与经济发展的关系来看,发达经济体比发展中经济体显得要密切得多。这个分析结论表明,金融业市场结构的组成、内容、运行方式都收到经济增长水平的影响,体现了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

此外,还有其他角度的分析,例如Goldsmith教授(1969)使用1860-1963 年的数据证明了人均收入随着的金融中介资产与GDP 的比例(金融结构的指标之一)增长而增长,而且增长速度高于平均水平的国家,金融中介资产与GDP 的比例也高于平均水平。

Mckinnon(1973)则强调了金融部门的改革对于增长的重要性,他指出,金融部门的改革主要是金融信息服务、健全金融法制的改革。

基于上述的研究成果和一些文献的实证分析,可以得出结论:金融业市场结构从多个方面促进或制约着经济增长状况,完善金融市场结构是重要的经济发展动力源。

四、我国的金融业市场结构

在名为《中国金融结构调整问题研究》的报告中阙紫康(2003)对我国的金融结构进行了系统、全面的阐述,研究内容包括:中国金融结构的特征;当前我国金融结构合理性的判断;我国金融结构是否存在帕累托改进的可能性;金融结构演变的需求驱动因素分析;我国金融结构调整的方向。

该报告的主要结论是,

(一)我国的金融市场结构属于政府主导型,在很多方面体现了现代金融市场结构的特点

(二)我国现行的金融结构不利于新企业的出现和成长,存在缺陷。

(三)我国金融结构具有帕累托改进的可能。

(四)储蓄投资转化需求是塑造中国金融结构最主要的需要驱动因素。

(五)中国金融结构调整,报告认为调整有两条主线:一是稳步推进多元化,

二是尽快形成金融市场的分层化。

五、主要启示

综上所述,本文对金融业市场结构的几个方面进行了回顾和简要评述,本文认为,在当前经济全球化的大背景下,中国经济已经计入稳定增长的“新常态”,加之利率市场化和未来存款保险制度的双重冲击,金融业市场结构将面临相机抉择的调整机遇,同时,市场风险加大也必然带来银行也结构的大调整。本文认为,未来金融业市场结构的相关研究将更加注重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金融业市场结果也将表现为出以下特征:一是传统五大国有银行将继续扮演推动经济发展的主力军,同时,面临着严峻的冲击和挑战,总体市场规模增长速度将放缓;二是民营银行、外资银行等将会逐步分化,一部分实力较弱的银行将面临转型或退出;三是金融创新力度将不断加大,银行系统外运作的资金规模将随着电商的发展而加大,对银行利润造成冲击,原有较为单一的商业银行结构将真正过渡为较为多元化的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并存的结构。

参考文献

[1]汪敬波;银行业市场结构对金融稳定影响的理论分析[J] ;经济研究导刊;2013年30期

[2]蔡丛露;银行业市场结构、产权结构与金融稳定研究[D] ;厦门大学;2007年

[3]蒋含明;金融发展、银行业市场结构与中小企业创业[J] ;南方经济;2014年01期

[4]彭欢;中国银行业市场结构研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0年

金融体制论文范文12

金融生态理论起源于生态学和仿生学,并伴随着系统观和生态观引入到金融理论的研究领域而逐渐发展起来。金融生态理论的产生和发展,不仅扩展了金融理论研究的视野,也大大增强了金融理论对现实金融活动的解释力,并为解决相关金融难题提供了一个全新的视角。回顾金融生态理论研究的发展历程,可以大致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一、金融生态理论的起源阶段(20世纪60年代~80年代) 金融生态是一个仿生学概念,源于生态学和仿生学。生态学和仿生学的产生不仅为后来生态经济学的产生奠定了理论基础,更重要的是其蕴含的系统观和生态观为人们认识世界提供了一个新的视角。系统观使人们跳出孤立的、片面的、静止的思维局限,用一种联系的、全面的、动态发展的眼光研究现实世界。生态观不仅仅指自然生命特征和非生物体具有的抽象的、人格化的生命特征,如经济领域的市场主体竞争与优胜劣汰、经济活动的产生与结束等;更重要的是指一种追求持续生存和发展的思想。 20世纪60年代后期发展起来的生态经济学和演化经济学,首次将系统观和生态观从自然科学领域引入到社会科学领域。生态经济学在承认人类与自然系统之间联系的同时,认为人类社会只是生态系统的一个子系统,这不仅意味着相互依存的关系,更重要的是指出了人类社会子系统的存在依赖于生态经济大系统的平衡和自我调节机制。生态经济学为我们从生态学的视角研究金融系统提供了研究依据和研究基础,极大地促进了金融生态的研究进展。演化经济学以达尔文进化论为理论基础,主张用动态的、演化的方法看待经济发展过程和经济变迁,并强调制度的演化遵循路径依赖的规律。金融体系作为经济系统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发展也会经历一个由低级到高级不断优化的演进过程,不断发展的演化经济学为学术界从演化角度透视金融生态的演进性奠定了理论基础,其中的变迁、路径依赖等思想也为后来关于金融生态的优化路径研究提供了参考。随着金融在经济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学术界开始更多地关注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作用。 20世纪60年代起,以Patrick、McKinnon、Shaw等人为代表发展起的金融发展理论首次将金融与经济联系起来,研究金融与经济发展之间的关系、金融发展的原因及金融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问题[1-3]。可以说,金融发展理论的提出和发展使金融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核心作用逐渐被认识,并推动学术界更多地关注金融活动的组织构成、运作机制及作用影响。随后兴起的金融结构理论认为,金融结构是由金融工具和金融机构共同组成的,一切金融发展,归根结底表现为金融结构的变化[4]。实际上,良好的金融生态系统的构建和优化与金融结构理论密切相关,构建金融生态系统的理念正是在金融结构理论的基础上发展起来的。 在这一阶段,随着系统观和生态观进一步从经济学领域引入金融学领域的研究中,金融生态理论正式进入了起步发展阶段。金融发展理论首次将金融与经济发展联系起来,并蕴涵以下三个方面的金融生态系统观:一是它纠正了传统经济理论中对货币金融因素的忽视,更加注重金融系统的内在机制运行;二是金融的发展必须遵循其自身的内在规律,人为(政府管制)地过度干预都会导致金融发展的失衡;三是金融的发展对经济的发展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虽然金融发展理论在一定程度上揭示了金融生态的系统性,但这种认识只是笼统的,没有具体的层次和结构上的细分。金融结构理论的出现使人们对金融生态系统有了初步的分类,虽然这种分类是粗糙的,不能很好地体现金融生态的系统复杂性,但金融结构理论的这种结构观不仅促进了金融生态系统观的进一步形成,也为金融生态理论提供了一定的分析方法和研究范式。 二、金融生态理论的形成阶段(20世纪90年代~2005年) 20世纪90年代以来,世界经济一方面呈现出经济全球化、经济金融化的发展态势,金融越来越成为现代社会经济的核心性、主导性要素;另一方面,金融危机接踵不断,且多发生在经济转轨的发展中国家,致使传统的金融发展理论无计可施。 20世纪90年代中期,我国学者白钦先认识到亚洲国家金融发展的现实效应与主流理论的相悖,首先揭示了金融的资源属性,把金融资源与金融可持续发展问题密切联系和统一起来,从而提出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5]。在此基础上,孔祥毅提出了金融协调理论。 他认为,金融资源要做到三个层面的协调: (1)金融资源各要素的协调开发与配置———金融组织系统各要素之间的协调运行问题; (2)金融资源与经济发展的协调问题———经济金融化条件下的金融与经济的关系,即经济协调发展中的金融功能; (3)金融资源与社会的协调问题———金融资源与文化、科技、教育、生态、环境等社会因素之间的关系[6]。东南亚金融危机爆发后,人们逐渐意识到金融在渗透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类经济主体和各种经济活动过程同时,也反过来强烈地受到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各个层面、各类经济主体和各种经济活动过程的影响。基于这种认识,学术界对我国金融风险的成因展开更为深入细致的研究。白钦先较早注意到金融生态环境对金融业发展的约束作用,首先提出“金融生态环境”这一概念。他当时所刻画的金融生态环境,是特定的金融生态环境以其环境容量和净化能力对经济活动产生的约束性影响[7]。随后,周小川将生态学概念系统地引申到金融领域,强调用生态学的方法来考察金融发展问题,通过完善法律制度等改进金融生态环境的途径来支持和推动整个金融系统的改革和发展[8]。随着“金融生态环境”及“金融生态系统”等概念的正式提出和曾康霖、许诺金、林永军等人的系统阐述和发展[9,10],这一“在国外是没有的、非常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生态理论最终得以形成[11]。在这一阶段,金融资源学说及在此基础上发展起来的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对金融生态理论的形成起到了较大的推动作用。首先,金融资源学说揭示了金融生态系统运行的物质(能量)基础是以货币和信用为核心的金融资源;其次,金融资源属性的揭示使得金融资源的配置效率问题成为后来金融生态研究的题中之意;最后也是最重要的一点,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的提出使得金融生态理论蕴含的系统观和生态观尤其是生态观追求持续生存和发展的思想得以明确。随后产生的金融协调理论是金融可持续发展理论的补充和完善,可以视为金融可持续发展的具体体现与实现方式的探讨;该理论提出的系统论观点和主体、环境协调的思想更进一步地促进了金融生态理论系统观和生态观的形成,也为金融生态系统的分类和优化路径提供了研究思路。可以不夸张地说,此时金融生态理论已经呼之欲出了。#p#分页标题#e# 21世纪初,我国学者在反思金融危机形成和金融风险防范方面存在的缺陷时,跳出了对孤立的、个别的金融问题的局限,开始把研究视野放到整个金融环境的宏观层面。在进一步的研究中,学者们逐渐发现金融系统具有种种生态系统的生命特征和环境特征,“金融生态环境”、“金融生态系统”概念正式被提出,并随着后来学者的系统阐述和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金融生态理论最终得以形成。 三、金融生态理论的发展阶段(2005年至今) 随着金融生态理论的发展,学术界从早期对金融生态的内涵界定、特征分析的关注逐渐转移到对金融生态系统的生存基础、运行机制及优化路径等层面的深入研究。在这一阶段,关于金融生态理论的研究主要集中在金融生态系统运行中资源配置效率问题、制度和政府在金融生态系统路径优化中的作用等方面。 (一)金融生态与资源配置效率 萧安富、徐彦斐研究发现,经济结构与制度环境从不同途径影响着金融运行的成本和效率,进而影响着金融资产的质量、增量和规模[12]。沈军等通过对金融生态概念的梳理,得出以下两点推论:一是金融生态系统是开放的复杂适应性系统;二是金融生态系统循环本质上是“金融资源”的循环,良性“金融资源”循环是金融生态发展的目标[13]。上述推论揭示出金融的两大基本属性———系统与资源。因此,系统与资源自然而然地成为分析金融生态与金融效率之间关系的二元视角。万良勇、魏明海通过对河北担保圈的形成动因和经济后果的研究发现,失衡的金融生态环境则是河北担保圈形成的更深层的制度性因素[14]。该文揭示了转型时期失衡的金融生态环境制约信贷资源配置效率的一种典型作用路径,凸显了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和公司治理结构对于改善信贷资源配置效率的重要意义。此外,韩大海等、温智良、吴治民等从区域金融生态视角对金融资源配置效率作了进一步的研究[15-17]。 (二)金融生态与制度 新制度经济学认为,制度是一系列被制定出来的规则、守法程序和行为的道德伦理规范,它旨在约束追求主体福利或效用最大化利益的个体行为[18]。从制度对于经济增长的决定性作用和制度对金融生态内部系统的影响这样两个方面来看,基础性制度对金融生态起着根本性的作用[19]。在各种基础性制度中,法律又是最基本的制度,而在金融生态中,无论是解决市场失灵还是避免政府失灵,都要倚重法律制度手段。完善的法律制度不仅可以有效发挥制度的激励作用,增强金融生态的自我调节功能,还有利于明晰产权、减少金融活动的交易费用、提高金融交易效率。 然而,当前在我国金融生态法律制度建设中,金融主体、金融业务、金融监管和金融环境四个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问题。因此,要分别围绕金融产权、信用管理、市场效率、外部环境加强和完善这四个方面的法律制度建设[20]。如果对我国金融生态环境法制缺陷的深层原因进行探讨,除了现有的金融法律体系不完善之外,还有以下两点:一是我国还没有真正实现从“人治”、“权治”到“法治”的根本转变,从而阻碍了金融生态环境的长远建设与良性发展;二是建立在传统、文化及价值观基础上的非正式约束与市场经济还存在矛盾,制度中的实施机制“软化”是我国制度创新中一个突出的问题[21]。 (三)金融生态与政府 制度经济学认为,政府作为制度的供给者,虽然行政运行具有高昂的成本,而且没有任何理由认为政府管制将必然提高经济制度运行的效率,但也不能认为这种政府行政管制不会导致经济效率的提高,尤其在一些涉及到许多人、通过市场和企业解决问题的成本可能很高的情况下[22]。但政府(国家)在实现自身租金最大化(通过排他性产权的转让、垄断等)的目标和社会生产最大化(通过界定和保障产权的执行、降低交易费用增加财政税收等)的市场需求存在不一致性,而且政府本身作为国家的人,也存在着委托-的激励与约束难题[18]。李扬等认为,现行经济体制中资源配置行政化趋势不断得到强化成了当下金融生态环境的核心特征,这在相当大的程度上扭曲了信贷资源配置的自由市场机制,导致金融生态环境严重失衡[23]。吴江研究发现,金融生态和政府行为与信贷资本配置效率均呈正相关,但政府过多干预城市化进程和交通基础设施建设的行为却不利于信贷资本配置效率的提高[24]。在政府作用与金融生态优化路径研究方面,谢家智、周振建议政府在制定和实施新的制度时,要充分考虑税率调整和激励相容度的关系,以及其他相关金融生态主体的预期收益等因素,以求达到优化金融生态、提高整体社会福利的目的[25]。周道许等也从转变政府职能、完善制度建设、优化金融生态外部环境等方面给出了相关建议[26]。 在这一阶段,相关的研究基本上可分为古典经济学的效率视角和制度经济学的制度视角两个方面。在前者的研究中,更多地关注金融生态系统的竞争和优胜劣汰,强调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这种效率观不仅是金融资源学说的体现,也可认为是古典经济学“均衡”、“帕累托最优”等思想的折射。后者认为,金融生态系统虽然具有自我调节功能,但这种功能是有限的,并受到外部主体和外部环境的影响。一个平衡、协调的金融生态系统不仅需要系统内部各构成要素的协调、适应,也需要外部环境的稳定和优化。那么,制度及制度供给者(政府)的地位和作用就理所应当地成为金融生态优化路径研究的重要议题。 四、结论与展望 从以上金融生态理论的发展历程看,金融生态理论起源于生态学和仿生学,并伴随着系统观和生态观引入到金融理论的研究领域而逐渐发展起来。 从一定程度上说,金融生态理论的发展历程就是金融系统观和生态观的产生、形成和发展的过程。当前,金融生态研究已经发展成为一个备受瞩目的重要领域,但还处于起步阶段,已有的研究主要集中在对金融生态的定位和理性认识上,还未形成统一的理论分析范式;此外,已有的研究对金融生态系统性、生态性的认识和量化研究关注不够,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金融生态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因此,在未来的金融生态理论研究中,应重点关注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p#分页标题#e# 一是如何认识和把握好金融生态理论的核心议题。金融生态理论起源于生态学和仿生学,金融系统的系统性和生态性特征是其产生和发展的基础。从一定程度上讲,金融生态理论的发展历程就是金融生态理论的系统观和生态观的产生、形成和发展过程。因此,未来金融生态研究,无论是理论扩展方面还是实证量化方面都不可忽视金融生态的系统性和生态性。 二是如何明确和量化金融生态系统的内外部因素的作用和影响。在确定金融生态理论研究的核心议题后,就应该顺理成章地对金融生态系统复杂的、相互影响和作用的内外因素展开研究。明确和量化各要素的作用和影响,直接关系到金融生态理论的发展和实践指导作用的发挥。 三是如何认识和评价金融生态系统的平衡和突变。虽然金融生态系统具有自我调节功能,是一个动态平衡系统,但这种自我调节的功能是有限的,受到各种因素的影响时会产生突变,从而破坏原有的平衡。因此,如何客观地认识和评价平衡和突变之间的关系及影响因素,也是未来要研究的重点和难点之一。原有的平衡是否是有效率的?突变是由制度创新和科技进步等积极因素引起的还是由垄断等消极因素引起的?何种状态可认为是平衡的?突变的时间、范围、程度如何界定?这些都是我们未来应关注的重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