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I,欢迎来到学术之家,期刊咨询:400-888-7501  订阅咨询:400-888-7502  股权代码  102064
0
首页 精品范文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

时间:2024-04-19 10:18:14

法律事务专业培养方案

第1篇

【关键词】 法务会计体系;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 法务会计应用体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环境和经济运行过程日益受到法律规范,与此同时,利益的驱动与诱惑,致使涉及经济的违法违纪及犯罪案件急剧增多,急需能够客观公正地处理这类案件业务的法务会计人才。人才培养靠教育,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关键在于构建合理的人才培养体系及应用体系。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及应用体系框架

法务会计学科体系的建设与发展,对法务会计教育及人才培养体系的促进作用和对法务会计实践的指导作用是非常直接的。这是因为各种法务会计学科在形成与发展过程中,是为了适应法务会计教育及人才培养的需要。在此基础上,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应包括:第一,应明确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第二,探索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第三,设计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及专业课程设置;第四,将现代教学手段融入法务会计教学中;第五,确立法务会计实践教学模式;第六,争取法务会计人才的资格认证;第七,加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制度建设等。这些内容相互依存,密切联系构成了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是谁需要法务会计信息,以何种方式应用,法务会计工作有何特点,这些内容构成法务会计的应用体系。法务会计理论是通过法务会计人才实现其应用的,反过来经过实践检验,从而发现理论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补充和完善。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指在一定范围内按照一定的秩序和内部联系组合而成的整体,该体系的构建与优化,是促使法务会计理论发展与应用的关键。

(一)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是人才培养目标体系中的基层目标。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的认识,是确定法务会计教育其他环节的起点。只有确定了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目标,才能对法务会计教育的其他问题进行相应的研究。经过研究笔者认为,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主要是培养掌握基本会计理论和技能,具有审计、法律等相关专业知识与基本技能,并具有创新意识、较高的职业道德和较强的社会责任心,能够综合运用法律知识、会计学知识以及审计方法与调查技术,处理经济事件中涉及的法律问题,是懂得法律并具有综合型、复合型之特点的高级法务会计专门人才。他们可以在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企事业单位等经济组织,从事会计核算、监督、鉴证、评价及经济事件中所涉及的法律证据的取得与管理,也可以在企、事业单位、社会中介机构、司法部门专门从事法务会计的服务与咨询工作。

(二)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

根据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目标要求,笔者本着培养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相结合,综合能力和专业能力、专长能力、拓展能力相结合的原则,设计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模式。一是理论教学按会计的特点和工作流程及法律的特点及程序设计人才培养模式,旨在提高人才的会计、法律等基本理论水平;二是实践教学根据专业的业务流程及岗位需要设计案例、情景模拟、综合演练等方式。

法务会计涉及多个学科领域的知识,重在各学科综合的应用能力。案例设计,一是由教师讲授、列举、描述、分析案例,促进学生对理论知识的理解,学生只被动接受;二是学生设计案例,即由学生根据所学理论自行设计案例,设计案情的不同发展方向,作出区别性分析,得出不同的结论,转变学生从被动接受者提升为主要参与者和设计者。情景模拟,即由学生将讲案例排演成小品,进行情景模拟,营造身临其境的感觉。综合演练,如何通过会计账户、报表等信息查处经济犯罪、财务舞弊查处、纳税申报与税收调查,如何获取案件所需证据;如何从法学角度查处会计账证的合理性和合法性等。

(三)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与专业课程构建

我国的法务会计专业教育尚处于起步阶段,所以法务会计专业课程体系设置应根据人才培养目标,区别于传统的财会专业,它不是纯粹的会计审计专业,也不是单纯的法律专业,而是多学科的交叉与融合。本着“两线”+“一面”+“实践”的原则设置课程。

“两线”之一,即法律类课程,如,刑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国际法、国际经济法、犯罪心理学和逻辑学、证据学、经济法、税法等,尤其是取证技术;“两线”之二,即会计审计类课程。课程除具有会计专业相关知识外,尤其应侧重基本会计准则、具体会计准则、行业会计制度以及独立审计准则的学习,重点熟练掌握会计技术、审计调查技术等方法。“一面”,即广博知识面类课程。包括统计、管理学、税收征管、财经应用写作、计算机技术等拓展知识面类课程,重在培养多科性技能人才。“实践”即,设计动手能力培养的实践类课程,例如,法务会计案例、审计案例、手工会计模拟、会计信息化模拟、多媒体会计模拟、多媒体审计模拟、纳税申报、税收筹划等实践类课程,全面提高法务会计人才的专业技术和动手能力。模拟教学和案例教学应作为法务会计专业化人才培养的重点方式,应设计运用会计、审计、法律法规来侦破或解决有关经济活动及其纠纷处理、舞弊案件处理的综合案例来进行教学活动,使法务会计人员学习内容更加接近实际,为未来从事经济活动、经济案件或舞弊案件的审核、计算、分析,为法庭作证提供有力证据。

(四)现代教学手段在教学中的应用

包括计算机在内的信息技术的广泛使用,增加了教育信息、促进了教学质量的提高,是未来教育发展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法务会计教学可以借助计算机、音像系统等多媒体设备,在常规的课堂教学方式的基础上引入图形、声音、动画、视频等多媒体,来强化学生感性认识和分析能力,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例如,拍摄产品工艺过程录像、会计工作录像、法庭审判、法庭证据调查等录像,在法务会计课上进行播放,向学生演示法务会计人员进行取证、调查、统计、汇总等不同工作内容情景,增强学生的感官认识,以便进一步增强对法务会计岗位需要及工作性质、工作流程的理解与认识,从而增强职业兴趣、专业爱好。

(五)法务会计实践教学模式及实践教学方式

法务会计专业是多学科融合的边缘学科,在理论教学环节上应重视理论与实践教学紧密结合,法学思维与会计学、审计学思维相融合。即,在讲授会计学、审计学类课程时,引导学生运用法律的知识思考和解释会计学问题;反之,在讲授法学类课程时,引导学生运用会计学知识思考和解释法律问题等。避免孤立的法律或会计教学。在实践环节上采取校内多模块模拟(分会计、审计、会计信息化、纳税模拟等模块)、案例分析和情境设计、实践基地的顶岗实践及参观实践和社会调查等灵活多样的方式,全方位的实践形式培养法务会计人才成为创新性、多元性、独立性思维的复合型专业人才。

(六)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及资格认证制度建设

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同其他专业一样,须加强人才培养的制度建设。当法务会计发展到一定阶段,随着经济发展对其人才的需求会大幅增加,法务会计人才的培养就不应该是无序状态,而应该需要规范和约束。例如,在财政部门主管下设立“法务会计学会”,负责会计界和法律界的沟通与协调,组织开展法务会计理论及法务会计实务的研究;在教育部门主管下设立“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研究会”专门开展对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的研究。财政与教育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联合建立一系列法务会计人才培养制度,包括培养规格、培养方式、后续教育、法务会计人员资格认证、法务会计专家证人认证、法务会计操作规范等系列制度,从而,使法务会计人才培养有章可循,法务会计人员的服务有行动指南与操作规范,法务会计人员的价值体现有评价标准。

三、法务会计应用体系

是谁需要法务会计的信息,以何种方式应用,法务会计工作有何特点,这些内容构成法务会计的应用体系。

(一)法务会计的应用领域

在企业,因为商品的购销活动可能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因纳税业务可能产生税务纠纷、因利益驱动可能有舞弊行为,这些行为均需要法务会计人员运用合同法、税法、证据法等相关法律知识,站在会计视角提供有利于当事人的专业证据或意见;在司法机关,有关经济案件的侦破需要法务会计提供专业诉讼证据;会计师事务所开展舞弊专项审计,需要法务会计人员的审核意见及专业支持等。

(二)法务会计的应用方式及工作特点

从专业人才看,法务会计人才应该是既熟悉有关法律知识,又精通会计业务的跨专业、跨领域的复合型人才;从工作实质上看,法务会计工作就是注册会计师工作和律师工作的有机结合。因为,单纯的注册会计师或律师都无法独立地完成当事人的委托,处理各种经济纠纷的有关问题,特别是财务与法律相结合的问题,这就需要既懂得会计、审计知识,又熟悉法律知识的专业人员来从事这项工作,这样的专业人员就是法务会计人员,这种工作就是法务会计工作。

四、结束语

总之,法务会计职业是我国经济发展的热门职业,法务会计的应用是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的必然趋势,法务会计教育需要区别于其他专业传统的目标模式;我们要从人才培养目标分析入手,积极探索人才培养模式,构建课程体系,探讨实践教学模式,进而完善法务会计人才培养体系及应用体系,为尽快培养社会急需的法务会计人才服务。

【参考文献】

[1] 张奕.构建基于实践层次的法务会计发展模式[J].中国农业会计,2011(9).

[2] 秦怀博.法务会计研究方向[J].现代经济信息,2011(11).

第2篇

关键词:法律专业;学生职业能力;实践能力

实务界普遍反映法律专业的毕业生大多缺乏实际运用能力,不能很快地适应法律工作。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作为培养以应用型法律人才为目标的学校,如何在可能的范围内,既要让学生掌握必要的基础理论知识,又要让学生具备对理论知识的实际运用能力,即具备与培养目标相适应的法律职业能力。为此,本文从理论知识的学习和实践操作能力培养方面进行探讨。

一、法律职业能力

所谓法律职业能力,一般是指从事法律职业的人运用所掌握必要的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进行法律实践操作的能力。法律职业能力的培养,其内容既涉及两个方面,一是法律理论和专业知识的学习,二是法律实践能力训练,即如何运用所学的法律理论与知识解决具体的问题。法律专业理论和专业知识是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前提和基础,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获得源自于对法律概念、原理的深厚把握。

1.以体系化的讲授奠定法律理论和知识基础

法律教学方式以讲解法律理论和注释法律条文为主,这就决定了以知识传授为主的教学是沿着立法的抽象思维的模式进行的,教育内容注重对较抽象的概念和原理加以阐释和分类。与大多数大陆法国家一样,传统上我国的法学教学方法也以讲授方法为基本形式。体系化的讲授是以教师在课堂上讲授书本知识,直接向学生传授某法律领域的原理、原则、概念、特征、性质和具体规则等,有助于培养学生清晰的洞察力,扎实的理论功底,全面的基础知识,较强的研究能力,对于掌握某一课程的知识体系而言,这种教学方式的优点不能抹杀。所以,讲授方法对于现代法学教育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

2.以实务为目标进行法律实践能力培养

法律实践教学的目的是以实务为目标,使学生通过角色模拟了解和掌握与法律实务有关的实体知识和程序规程,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从实务的角度观察,无论办理什么法律业务,都需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甚至地方及部委规章,需要对每一类业务划分出不同的阶段,每个阶段可以划分不同的步骤,每个步骤里又有许多的事项需要审查和办理。想做好一项业务,这项业务需要几个阶段,每个阶段有几个步骤,每个步骤里有多少个注意事项,作为法律工作者都需要清楚。

比较法律理论教学和法律实务操作能力培养可以看出,体系化的讲授是以课程为单位帮助学生掌握法律知识,但体系化的讲授无法胜任对学生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实务操作需要的知识不是以课程为单位的,实务操作需要综合运用体系化的讲授积累的知识和法律工作者的经验。在体系化的学习之后,还需要进行实务操作能力的培养。由于我国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忽视对学生从事法律职业必需的实践技能的培养,导致学生在实践操作能力上的缺陷,无法迅速适应法律实际工作的需要。

需要通过综合的实践训练,加深对法律基本知识的理解,掌握实践中所需基本的技能,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学生的职业意识和习惯,使学生既要具备较高理论素养和丰富法律知识,又要具备较强操作技能,使其在走入社会以后能够尽快适应实际工作。

二、法律职业能力培养中遇到的困难

对于缺少抽象思维能力和社会经验的学生来说,案例教学的方式对理解和掌握体系化学习中的具体制度是有很大帮助的。这种教学方式有助于改变单纯的课堂理论知识讲授的单调枯燥,但其只能是法学教学中的一种补充的模式。案例教学法,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个法律规范的运用,因此,案例被设置的很简洁,对理解体系化讲授中的法学理论有帮助,对增加学生的实践能力而言作用有限。

实践操作,是现在的法律教学中明显不足的环节,学生毕业后在这一环节遇到的困难是比较大的。学生在完成体系化的学习后,去观摩与实习,或者进行法庭模拟,其收效不是很理想。首先,法庭审理只是法律实践操作的一个部分,大量的准备工作是在庭审之外;而模拟法庭也仅模拟法律实务操作的一部分,还有很多需要学生学习与演练。其次,法律专业学生在毕业前的实习,基本上是旁观方式的见习,是在对操作步骤和注意事项无知的情况下,以徒弟跟在师傅的后面观看并独自总结积累的原始方式进行学习,对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的提高帮助不是很大。这样的实践导致法律院系毕业的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实践操作能力严重不足。

三、法律专业学生职业定位

法律教育的基本目标就是培养具有法律实践操作能力的应用型法律人才。应用类法律人才又可分为司法类法律人才和非司法类法律人才。司法类法律人才,主要指律师、法官和检察官等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人员,这类人员对资历、资格要求较严。非司法类法律人才是指进入行政执法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的各个领域,从事不需要法律职业资格的法律事务工作的人员,例如,工商、税务、城管、土地管理、公安、司法等行政机关和部门;企业的法务人员、董事会秘书、人力资源管理、营销人员及中介、等。

因司法考试难度大,通过率低,公务员考试竞争激烈,能够成为法官、检察官或者进入行政机关的法律专业毕业生比例不高,尚有大量的法律毕业生进入公司、律师事务所等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针对这种就业现实,就法律实务教学而言,应当以律师实务和公司、企业的法务人员的法律职业能力为主要方向,兼顾法官、检察官、公务员的法律职业能力。

四、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

就法律职业能力而言,律师的职业能力较具代表性,法律职业技能的培养应当借重于对律师培养方式,倡导“像律师那样思考”。

1.应用法律实务部门的操作指引

全国律协、地方高级法院出台操作指引是近几年的事情,教师应当挑选经常应用的操作指引提供给学生,并指导学生如何应用操作指引。中华全国律师协会通过的《律师办理民事诉讼案件规范》等业务操作指引,都是各个专业法律机构的研究成果,是许多资深法律人多年实务经验的总结和不懈探索的结晶,凝聚着众多法律工作者的心血和智慧,对广大学生从事法律实务训练必然具有积极的指导作用。同时,由于和法律实务部门使用共同的操作指引,培养了学生贴近实务的操作能力,迅速缩短了学习的理论与实践操作的距离,避免了以往毕业生进入实务部门后需要一点一滴积累的种种弊端。

我们认为,操作指引的作用在于提示完成某一具体的法律业务的具体步骤,指明每一个步骤的要点。在体系化的理论教学中,学生应当已经掌握了大部分的知识要点,但对于完成某一具体的案件而言,可能有的知识要点还没有学过,或者学过了但不够全面和细致,这些都是正常的,因为任何的学校和老师不可能把学生生存于社会上所需的全部知识都教给学生。关键是在实践教学中,提示给学生完成某一法律业务需要哪些步骤,这才是解决实践教学的核心所在。在教学中引入实务部门的操作指引,可以有效避免实践教学脱离实际,培养学生贴近实务的操作能力。

在有了操作指引后,案件来源成为一个重要问题,体系化教学中用做分析的案例,只是为了让学生掌握具体制度下的为数较少的知识点,因而可以截取案件的一个片段,甚至可以由教师编制,但在实践操作中需要演练的是实务操作的全程,因而需要精心选择。最好是与实务部门联系,获取实际发生的案例的案卷复印件,并去掉案例中不宜公开的内容。

2.建立法律实务部门的模拟机构

法律实践模拟教学应当全面模拟法律实务的各个环节,以掌握实务操作的步骤和知识,全方位地提高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为目标。根据需要在学生中设置律师事务所、法院、公安局、检察院、行政机关等模拟机构。对于诉讼类的案件,由于受出庭的人或辩护人人数的限制,不可能整个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都出庭,应要求学生集体讨论,然后自己选派人员出庭。

在实践教学模拟中,可设置专人负责对时间进行模拟,例如,可以假定两个小时为一天等灵活的方式,以保证举证期限、审理期限、文书送达期限、执行期限、诉讼时效等与时间有关的制度的正常运用,其目的就是在于让学生在实务操作中不能忘记相关制度的存在。

3.建立能起示范作用、反映操作流程操作的范本

以实践教学为目标,先由教师选择实务部门的典型案件,并提供相应的诉讼业务或非诉讼业务的办案指引,依据办案指引准备好案件办理全过程的一系列法律文件范本,作为实践教学的规范化档案。由教师讲解或学生自主学习,然后由教师提供相应材料,学生依据业务指引和参照建立的档案材料,进行实践训练。

实践操作教学中,由于不可能训练所有的法律实务类型,要进一步培养学生解决未知问题的探索能力,面对未训练的案件类型,让学生自己去寻找操作指引,根据已有的实践训练积累的经验,独立完成相应的步骤。

参考文献:

[1]邵俊武.法学教学方法论要[J].法学评论,2000,(6).

[2]尹田.民法典总则与民法典立法体系模式[J].法学研究,2006,(6).

第3篇

Abstract: Legal science specialized educational practice base is an important way and an place for training students' practical ability, the bridge and the link between teaching units and base units. With the utilization and development of teaching practice base, practical teaching mode was reformed and perfected. It need follow certain conditions and principles to select and establish educational practice base for legal science. On the mode, they can establishmulti-level and multi-type teaching practice base and create closely contact base. The organization and management of teaching practice base should be based on agreements to be standardized and institutionalized and effective.

关键词: 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探讨

Key words: legal profession;teaching practice base;explore

中图分类号:G4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32-0219-02

0引言

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是培养法学专业学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重要场所,是学生了解社会、接触司法实践的桥梁,也是实现法学专业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条件保证。搞好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是学校教学发展的需要,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需要,是学校与社会互动的需要。目前我院法学专业在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方面已经取得初步成效,实现了法学教育与司法实践紧密结合,培养和锻炼了学生对所学知识的应用能力,能够有效检验学生掌握专业知识的情况。

1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

实践能力是实践的能力,是主体有目的、自觉把握客观世界的能力。在心理学意义上,实践能力以问题的解决为核心,它不是单纬度的能力结构,而是多纬度、多层次的有机结合体。实践能力是个体得以成功的重要方面。美国著名心理学家斯腾伯格提出的成功智力理论认为,成功智力包括分析性智力、创造性智力以及实践性智力三个方面。其中实践性智力是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体将已有思想、经验以及对信息的分析加以整合,并契合特定环境,解决实际问题,达成目标的能力。[1]

法学专业学生的实践能力,是指学生运用法律,针对案件事实,进行法律分析,提出意见或参与法律诉讼的能力。[2]包括专业技能训练与提高和专业技能应用与服务两方面能力。

通过教学实践基地培养学生法学实践能力,其途径是学校统一安排学生去教学实践基地实习,实习中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实习业务来锻炼和培养法学实践能力。由于法学专业学生毕业后大都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实习的教学实践基地类型一般包括法院、检察院和律师事务所,充当指导教师的相应地为审判员、检察员、律师。在法院实习的学生可实习刑事、民事、行政诉讼案件的审判业务;在检察院实习的学生,可实习侦查犯罪、批准逮捕、、出庭支持公诉等业务;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可实习法律咨询、代书、出庭辩护、民事、非诉调解等业务。至于具体的实习工作,在法院或检察院实习的学生一般从事书记员工作,如整理卷宗材料、担任庭审记录或检察官调查等;在律师事务所实习的学生一般担任律师的助手,如起草法律文书、担任记录、协助调查等。在这些具体的实习工作中,学生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通过办理具体的案件,培养和提高实事求是、秉公办案的业务能力,分析案件、解决问题的能力,运用语言文字写作和表达的能力,社会交往能力。

通过教学实践基地培养学生法学实践能力是通过学生在教学实践基地的实习过程中表现出来的各种活动方式实现的。如担任记录、讨论、法律咨询、起草法律文书、收集典型案例、撰写实结报告等。这些不同的活动方式都从某一方面或某几个方面锻炼和培养着学生的法学实践能力。其中,担任记录主要担任与当事人谈话和庭审记录,这种活动可培养和锻炼学生的实事求是、适用法律程序的业务能力,语言文字的表达能力;讨论主要是参加实习单位的案件讨论和在指导教师指导下师生对案件的讨论,这一活动通过学生对真实案件的分析和发表意见,培养和锻炼学生分析案件、解决问题的能力,语言表达能力;法律咨询是学生对当事人的有关法律问题进行解释、说明或提出建议,这一活动不仅可培养和锻炼学生的法律应用能力、语言表达能力,还可锻炼学生的社交能力;起草法律文书是学生协助指导教师写作有关案件的法律应用的文书,通过写作这样的法律文书,使自己语言文字的写作和表达能力、办案能力得到有效的提高;收集典型案例是要求学生在实习期间注意调查研究,收集和整理有明显特点和代表性的案例,使学生有意识地培养自己综合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撰写实结报告是学生实习结束时对实习活动进行的总结,它包括业务总结和实结两部分。

2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的选择与建设内容

2.1 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选择的条件和指导原则要建设好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首先要选择适当的能够作为教学实践基地建设实习单位。由于学生来源复杂和地域广泛,能够作为学生实习单位的司法实践部门很多。在确定选择哪一家实习单位作为教学实践基地时,该实习单位应具备满足和符合法学专业学生实习的条件,其条件应包括:①必须是从事法律适用或应用的司法机关、法律服务机构;②能一次性接纳3名以上的实习学生;③能为实习学生配备业务能力强、法律执业经验丰富的实习指导教师。

在具体选择教学实践基地时应遵循以下指导原则:首先,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是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根本出发点。法学教育是一种素质教育,教学实践基地建设要适应素质教育的要求,把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和创新精神作为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根本所在,把是否能够培养和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作为评价教学效果和质量的重要标准。其次,质量建设是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中心任务。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不可盲目追求数量,在建设中一方面要寻求一定数量的教学实践基地,另一方面则要不断提升校外教学实践基地的档次和质量,使学生在教学实践基地真正能学到实际的本领,接触到实际业务。再次,以点带面,建设示范性基地是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发展策略。在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过程中要注意统筹布点、突出重点、分类指导。要满足实习的需要,需要建设一批具有典型性、示范性的教学实践基地,这些教学实践基地无论就规模、实力、管理模式、实习效果、以及在培养学生综合素质与能力等方面均比其他教学实践基地要强,以此起到引导作用,推动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不断向前发展。最后,共建、共享、共赢是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基本方针。学校通过教学实践基地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企业通过学生实习寻求单位的储备人才,学生通过锻炼提高自己的动手能力,做到共建、共享、互利、巩固发展。在培养应用型人才,提高学生综合素质能力的前提下,采取不同的方式进行合作,努力达到多赢的局面。

根据以上原则,在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选择范围上,围绕建设专业技能训练与提高和专业技能应用与服务两种类型的教学实践基地,范围应当主要是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公安机关。

2.2 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的建设内容教学实践基地作为法学院(教学单位)与基地单位双方联系的桥梁和纽带。在共建、共享、共赢的活动方式上体现灵活、多样,可使法学院与教学实践基地双方实现多方面的合作和互助,在建设内容上,主要包括:①基地单位接收法学院法学专业学生的实习、见习,并给予实践和技能上的指导;②法学院在学校的支持下建成桂林市最具规模的法学图书、电子信息资料系统,可为基地单位提供便利的查询条件;③双方可建立疑难案件的研讨、论证机制,法学院可提供专家咨询意见及司法建议;④双方不断加强科研合作,可开展一系列的横向课题研究和调研工作、论证工作;⑤法学院发挥人才聚集优势,积极参与基地单位的业务素质培训规划和实施工作,以成人教育和研究生教育为依托,为基地单位培养高层次人才;⑥双方互通信息、交流成果,建立法学教学、学术研究、立法、司法等最新信息的经常性沟通渠道;⑦教学实践基地通过适当方式为法学院的实践教学提供案例来源。

3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建立模式、组织与管理

教学实践基地是实践教学的重要载体,在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模式上,按照以点带面,建立多层次、多类型教学实践基地,创建紧密联系型基地。多层次是教学实践基地从基层司法机关到省级司法机关,多类型是教学实践基地涵盖法院、检察院、公安机关、律师事务所、法律事务所。教学实践基地有书面协议式和口头协议式,在桂林市区作为实习单位的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签订教学实践基地协议书。法学院自2002年以来,在桂林市区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确定了17家教学实践基地并签订了教学实践基地协议书。在桂林市外的实习单位,每年去的实习学生虽然数量不多,但也经常有学生去实习的,如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南宁市兴宁区人民法院、广西区高级人民法院等,法学院与这些实习单位达成口头协议。紧密联系型教学实践基地,是在已有的教学实践基地中,按照建设示范性基地原则,根据交通、路程、实习容量、教学科研需要重点建设一些教学实践基地,为此,法学院确定了桂林市人民检察院、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法院、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检察院、桂林市秀峰区人民法院、桂林市叠彩区人民法院作为重点紧密联系型教学实践基地。

对教学实践基地的组织与管理,是以协议为基础,做到规范化、制度化、实效化。为此,法学院在桂林市区法院、检察院、律师事务所先后确定了17家教学实践基地,并与这些实习单位签订了教学实践基地协议书,奠定了双方合作与互助的基础。法学院制定了《实习指导书》、《学生专业实习管理规定》、《实习带队教师工作职责》、和《实习考核标准》等规范性文件指导实习。在教学实践基地建设中,法学院与教学实践基地通过每年召开实践基地联谊会建立起联系机制,增强双方合作基础。专业实习中,学院领导到实践基地进行实习检查,组织实践基地单位负责人座谈,听取他们对实践基地建设的意见,感谢实习单位的支持。法学院与实践基地单位进行密切的双向合作,最突出表现为法学院与桂林市检察院连续几年共同承担广西区人民检察院检察理论重点课题,并获得了最高人民检察院理论研究一等奖。同时利用学院所拥有的科研、技术优势为实习单位提供相应服务,选派专家为桂林市法院、检察院实践基地培训干部和业务骨干,实现真正的双赢。法学院聘请实践基地单位的专家担任学院的兼职教授,为学生作学术报告,开展专题讲座,如法学院与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经协商,在全国开办法学专业的高校中率先开设由若干名检察官主讲的检察理论与实务专题系列讲座,不断巩固双方合作的基础。

4结语

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建设是一种不断探索和创新的活动,其出发和着眼点是培养学生法学实践能力。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选择有其条件要求,要遵循一定的指导原则。在法学专业教学实践基地建设的模式上,可以按照以点带面,建设示范性基地,共建、共享、共赢的原则,建立多层次、多类型教学实践基地,创建紧密联系型基地。

参考文献:

第4篇

关键词:地方工科院校;法学;创新人才

中图分类号:G641 文献标识码:A

据教育部和有关统计,目前我国有615所高校开设法学专业,包括985工程高校、211工程高校、地方高校等。虽然各高校的办学层次不同,但在法学本科人才的培养目标上是趋同的,即培养应用型高级法律人才。这种人才培养的同质性完全忽略了不同高校的有差异的培养能力,使毕业生千人一面,毫无学校特质、个人特质,造成法律人才的供需矛盾突出。连续四年法学专业的就业率位于倒数十名之列。要有效解决这些问题,地方性工科院校应结合自身优势,对培养目标、核心课程体系、教学方法、实践教学形式等进行个性化的研究,以实现应用型创新法律人才的培养。

一、找准目标定位

地方普通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与重点高校的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不同,其培养的法学本科生更多的是面向基层,服务于地方,如基层公检法,律所,企业,社区,司法所等。根据统计数字,目前全国大约有5千万家企业,但只有4万家聘请了法律顾问,企业中的法务人员的数量也严重不足。地方高校的法学教育思路应及时予以调整,逐渐从通识教育转向职业教育,根据地方经济发展需求制定培养方案,培养出符合国家需要、人民需要、合格的法律人才。

安徽省的一些省属高校已认识到这一问题,如安徽建筑工业学院法学专业的培养目标已调整为“培养系统掌握法学知识,熟悉我国法律、法规和党的相关政策,有良好的政治素质与道德修养,能在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特别是能在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服务部门以及建筑业从事法律工作的专门人才”, 删除了高级二字,突出了服务地方基层需要。安徽工程大学在制定法学专业培养方案时,着眼于地方经济发展需要,将培养目标定位为“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马克思主义基本理论,具有深厚的法学专业知识功底,熟悉我国法律和党的相关政策,达到较高的外语水平,具有创新精神和较强创新能力、实践能力,能在国家立法机关、审判机关、司法行政机关、仲裁机构、法律服务机构从事法律工作的应用型专门人才。”为实现应用型的人才培养目标,我们在优化课程体系,帮助学生系统掌握法学理论的同时,还对学生进行严格的职业训练,以便掌握实践操作的技能。如协作沟通技能,法律分析和推理能力技能,协商和争端解决技能等。法律辩论赛,模拟法庭,法律诊所是锻炼学生法律应用能力的重要的实践环节。法律辩论赛让学生在准确理解辩题的基础上收集组织辩论材料,发表自己的观点反驳他人的观点,这是一种法律分析能力、语言表达能力、团体协作能力、快速反应能力的综合训练。在模拟法庭中,学生直接接触真实的案例,根据不同的角色分工模拟案件的审判过程,象法官一样判案,向律师一样为当事人辩护。在诉讼中具体分析案情,收集证据,撰写法律文书,真正培养学生从事法律职业的能力。在法律诊所中学生能在老师指导下具体承办真实的案件,锻炼学生的实务能力。

二、优化课程体系

目前各高校基本上都按照教育部法学本科指导委员会设立的16门法学核心课程确定法学专业课程体系,这种全国整齐划一的课程体系约束了各法学院自身特色的发挥,也忽略了社会对各类法律人才的需求,所以,要实现法学专业的办学特色,各地方高校应根据本校特定的培养目标确定合适的理论课程体系。

在确定课程体系时应遵循以下原则:

首先,突出地方院校法学教育的实践性和职业性。法学专业不同于其他专业之处在于它极强的实践性,法学教育不仅应当向学生传授系统、精深的书本知识,更应当培养和锻炼其运用知识参与实践的能力。法律人才的培养不能脱离社会现实,要把抽象的法学理论、制度与具体的社会生活联系起来,防止脱离社会的封闭的人才培养。且地方法律院校培养的学生主要是从事法律职业辅助工作,需要更多的实务经验和技能。

其次,突出法学理论的系统性。16门法学核心课程构成了完整的法学理论基础,但有的课程在实际工作中运用极少,如国际公法、国际私法等,按照教育部要求全部开设不仅占用了课时,造成学生学业过于繁重,疲于应付,实际效果也不理想。因此,应压缩核心课程的门数,鼓励地方法学院开设具有自身特色的方向性选修课。即各院校应根据本校法学专业所开设的方向机动的设置16门法学核心课程。以安徽工程大学为例,法学专业主要是知识产权方向,在核心课程的设置上应注重商法、民法、民事诉讼法、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适当增加这些课程的课时,对于国际公法、中国法制史、环境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的课时应缩减,凸显主干课程的地位。

第5篇

根据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和司法部《关于实施高等学校与法律事务部门人员互聘“双千计划”的通知》(教高[2013]8号)(以下简称《“双千计划”的通知》)和《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教高[2011]10号)文件精神(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各高校进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已经满三年。回顾四年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有诸多问题值得反思,本文从笔者所在学校省级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实施情况,对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模式加以思考。

一、如何完善卓越班的?x拔机制

河南科技大学是在2013年首次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学校决定采取单独编班的培养模式,那么,依据什么标准从新生中选拔和独立编班?该校从2013级以来实施了两套选拔和独立编班的办法:第一种方案是根据新生外语入学摸底考试成绩确定个初选名单,加上学院的面试成绩后进行排序从中择优选出了30名学生;第二种方案是在2014级高考招生简章中单列出卓越班计划,直接录取30名学生。思考认为,这两种选拔模式均存在一些问题。

第一种选拔模式中,单独根据外语成绩决定一个初步入选名单有可能将那些法学专业素养高的学生排除在卓越班之外。事实上,在河南科技大学2013级卓越班培养过程中,确实有三四名学生专业课成绩差强人意,在一年学习后不得不被调整出卓越班。第二种选拔模式也存在一些问题,在2014级招生过程中,由于考生和家长对卓越班性质不太了解,结果招录的学生成绩普遍低于大班的学生。2015级卓越班招生又走向另一个极端,优质生源几乎全部挤入到卓越班,竞争非常惨烈。两种极端情况引起了学校的反思,学校在2016级卓越班招生中又回到原点,采取进校后选拔的模式。究竟哪种选拔模式更科学?笔者认为,首先需要对何为“卓越法律人才”加以准确定位。

《若干意见》明确指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以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主题”“以培养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为重点”。这说明,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要在素质教育的基础上,高度重视和充分发挥职业教育的功能[1]。笔者认为,卓越法律人才,应当是发自内心热爱法学事业,秉持权利义务理念,立志法律工作,有较高法学专业理论素养和职业技能的人才。只有把法律当作自己真挚热爱的事业,才会有学习的动力。卓越法律人才未来的职业选择非常宽泛,既可以从事理论研究,也可以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但是,有一点是共同的,那就是法律职业精神是不变的核心。因此,从这个标准出发,入校后在新生中选拔组建卓越班将更为科学。这种模式能够将那些真正热爱法学,并且具有学习潜力的学生挑选出来。因此,卓越班入班的面试环节就非常重要。要想选出热爱法学事业的学生,我们就需要在面试考察学生的综合素质,包括知识面、逻辑思维能力、表达能力、心理承受能力、团队精神以及实践能力等。

二、采取何种教学培养机制

当前,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过程中,学校定制施教,专门制订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单独设班,小班教学,遴选副教授以上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的教师授课,并制定了相关的教学和学生管理配套措施,这种全新的教学模式在运行中既有优势,也对整体法学本科教育带来一些负面影响,详细论述如下。

(一)单独编班的问题

一般说来,各高校法学专业学生上课的传统做法是大班上课,数百名学生编成一个教学班采用大课堂式、灌输式、讲述式的授课模式。这种做法节约了教育成本,但是不利于师生互动沟通。大班上课的模式,显然距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要求有差距。为此,该校为了贯彻执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方针、政策和基本原则,采取了单独开班的教学模式,旨在创新摸索卓越法律人教学方法和路径。多年来,单独编班人数在30人左右,采用讨论式、问题研讨式、体验式的教学模式。小班教学能够指引学生“像律师那样思考”(think like a lawyer),注重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和逻辑,更多引入问题教学、辩讨教学、案例教学、法律诊所教学和模拟法庭教学[2]。教师在教学中与学生的沟通交流更加直接、更加畅通,学生学习专业知识的兴趣和积极性大大高涨,教师向学生传递知识的速度和质量都有明显的提高。

单独开班的教学模式,是我们探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法的试验田。但是,这势必会对大班上课的法学本科教育带来影响。大班的学生对这种教学资源的分配表示不满,希望也能分享卓越班那样的教学改革成果。面对这种呼声,我们正逐渐将卓越班培养模式实施于普通法学本科教育。例如,在为卓越班学生配备校内学业导师的同时,也为大班学生指定校内学业导师;并且加大研讨式教学的力度,增强学生法学应用实践能力的培养等等,这也使得卓越班具有实验的性质,是对法学本科教学模式的创新探索。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经验,应当惠及整个法学本科教育。

(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新要求

围绕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育目标,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必须有所调整,这是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前提。与普通法律本科人才培养方案相比,卓越人才培养方案要在保障本科法学教育内容的系统和完整性基础上体现以下特点:

1.注重学生基础素养的培养。法务能力特色之处是要处理各类利益冲突和矛盾,法律人才必须具备较高的人文、社会科学素养,具有现代的社会信息处理能力和分析能力;要具有较强的沟通、交流和公共关系处理能力。为此,我们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中特意增加了书法、礼仪、普通话、演讲与口才等课程,强化学生知识复合交叉。

2.注重学生实务职业能力培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目标之一是应用型人才,为此,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重点强化学生司法实践能力、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增设了法律职业伦理、法律实务示范指导、法律方法等课程。尤其是,我们充分发挥“双千计划”实务专家的优势,让有丰富实务经验的法官、检察官走进课堂、言传身教,感受和学习实务专家的法律思维、职业道德。

3.加大学生专业能力培养。相较于普通法律本科人才培养方案,我们在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方案中针对学生专业能力培养从难、从严要求。为此,我们要求给卓越班上课的教师必须达到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博士学位;同时,专业课程要体现专门性、研究性的特征,引导学生知识向纵深方向发展,培养学生较强的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学研究能力,具备运用法学专业知识解决复杂理论和实际问题的能力。

(三)课程设置

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目标应当更加注重“复合”的专业素养、通识教育、综合素质与能力,其知识面应当更广,能够成为通识基础上的职业法律人才,即,要具有其他人文学科知识的通识和法学基础知识的通识[3]。因此,为了贯彻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实现其培养目标,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课程也必须做相应的调整,最为突出的特点就是制?并实施课外素质拓展计划,从而提高法律卓越班学生的综合素养和专业技能,强化学生的应用能力与实践能力。

1.综合素养拓展方面:(1)课内方面,培养计划专门为卓越班开设书法训练、普通话训练、计算机操作等课程,以提高学生的书写水平、表达能力、计算机应用能力;(2)课外方面,举行礼仪知识讲座与训练,定期举办话剧表演、演讲比赛、辩论赛、志愿者服务等活动,锻炼和提高学生语言应用、思辨、品德等素养。

2.专业技能拓展方面:(1)课内方面,人才培养模式中专门为卓越班开设法庭辩论技能训练、法律方法运用、职业伦理等课程,以提高学生职业素质和实践应用能力;(2)课外方面,开展法律诊所教学,定期与司法实务部门合作开展疑难案件讨论,组织卓越班学生现场观摩并回答提问;定期开展法庭进校园活动,组织卓越班学生现场观摩庭审;组织卓越班新生到监狱、法院、检察院参观学习,增强其对司法实务部门的感性认知。

上述课程的设置,大大拓展了法律职业素养相关能力,学生的思维方式、逻辑性和思辨性、法务实践能力得以大大提升。

(四)探索建立双导师制度

当前,法学教育中一个普遍问题是师资不符合“双师型”要求,即校内的专业教师虽具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但普遍缺乏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应用型、复合型卓越法律人才的培养教师来源不能仅局限于纯理论或纯实务的人才,而应当是兼具理论修养与实践能力的师资[4]。为了改变这种情况,我们探索建立了双导师制度。所谓双导师制度,就是为每名卓越班学生配备一名实务部门的专家和一名校内教师,从法学理论和法律实务双重角度指导学生的学习。具体做法是这样的:我们充分利用丰富的校外实践教学资源,将一大批优秀的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法务骨干请进校园,受聘为卓越班学生的教师,每名实务专家亲自承包指导1―2名学生法律实践,这些学生有机会跟随导师亲自参与案件办理。为了强化对校外导师的管理,我们制定了《校外导师聘请与管理条例》,明确其权利和义务。

同时,为了提高学生法学理论的学习,改革人才培养模式,加强师生之间联系与沟通,强化教学管理水平与效率,学院制定了《关于法学卓越班实行校内导师制度的规定》的教学管理文件,对法学卓越班学生从大二开始安排指定校内指导教师,遴选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或具有博士学位、教学效果良好、认真负责、师德优良的19位教师担任卓越班导师,每位指导教师最多指导2名学生,最少指导1名学生,实行精细化、一对一、全程长期指导培养,对学生三年学习过程中的选课、学习疑惑、学习方法、各种考试、论文写作、科研项目申报、法律人的品德养成等事项进行进行全方位固定式长期指导。

三、如何更好地落实“双千计划”

根据《“双千计划”的通知》和《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设置有省级和国家级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高校应当与实务部门互派高校法学专业骨干教师和具有较高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法律实务部门专家到彼此单位任职和工作。“双千计划”实质是强调和深化法学理论教育和法学实践的联系,培养一批既具有深厚法学理论功底又有创新法学实践能力的专业人才。来自实务部门的专家如何在高校工作和任职?这涉及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为实务专家安排课程的问题。一般说来,与一般法学本科培养相比,卓越法律人才培养教学计划中均设置了一定比例的实务方向课程,例如法庭辩论实务等,这些课程主要就是为实务专家而设置。因此,我们为每位挂职教师每学期安排不少于20个学时的课程,上课采取两种模式:一是专题讲座方式,实务专家侧重从实务方面研讨案例,与学生讨论。这些案例都是实务专家自己办理的案件,这些问题的阐释能进一步强化学生职业素养、提升解决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逻辑思维能力。二是采取实务专家与理论课教师共同上一节课的模式,理论课教师讲理论,挂职教师针对理论讲实务。

第6篇

“刑法”作为法律类专业的核心必修课,是一门实践性、应用性非常强的课程,在整个法律专业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根据法律专业培养实践能力强的应用型法律人才的目标设定,刑法教学的最终目的不应局限于仅教会学生掌握刑法基础理论,更重要的是培养学生的实案操作能力,即能够运用刑法知识分析、解决实践中的具体案件。

 

受我国成文法立法模式的影响,我国传统的刑法教学更重视讲授刑法基础理论知识和阐述刑法的各种概念,即使在教学中采用案例分析等教学方法,也往往采用简单的、经过加工的案例,其目的在于“以案说法”,即运用案例来阐明、分析刑法理论,而非“以法解案”,即运用法律来分析、剖析案例。传统的教学模式忽视了对学生实际动手能力的培养,使学生对刑法知识仍然停留在认知阶段,缺乏动手操作能力,难以实现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因此,应对“刑法”课程的教学方法及模式进行改革,以实现培养应用型法律人才的教育目标。

 

一、诊所式教学法的内涵及其在刑法教学中的应用价值

 

1.诊所式教学法的内涵。诊所式法律教育(Clinical Legal Education)产生于20世纪60年代的美国,由于其借鉴了医学院通过诊所培养实习医生的方式,又被称为临床法学教育。该教学法主要通过指导学生将法律应用于实案,学生切身参与实际案件的认定和处理,培养学生具备实际操作能力、法律职业人的思维模式和处理问题的方法以及法律职业要求的素养和职业能力。

 

日本、澳大利亚两国相继引入了该教学方法,并将其应用于教学中。目前,诊所式教学法的应用包括课堂内和课堂外两部分。课堂内的应用主要是在教师讲授基本理论的基础上,学生通过简单、初步的分析演练等方式,模拟实案操作过程,具备基本的诉讼技能。课堂外的教学主要通过学生实际处理、操作真实案件的过程,来全面掌握扎实的实务操作技能。这种课堂内外相结合的教学方法,对于培养学生的实际操作能力有显著作用。

 

2.诊所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应用价值。传统的刑法教学更注重于对刑法理论和法律条文的讲解,缺乏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诊所式教学法实现了教师和学生的良性互动,通过对真实案件的操作,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促使学生理性而深入地运用刑事法律思维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案件,切实培养了学生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来解决问题的能力。同时,教师通过对学生实案处理过程的评估,能够及时发现学生学习中的不足以及实务操作中的个体差异,从而有的放矢地对学生进行指导,实现有针对性的教学。诊所式教学法由于采用分组分析演练真实案件的方式进行,不仅对于提升学生的知识迁移能力、人际沟通能力和语言表达能力等法律职业所需要的综合能力颇有益处,而且通过真实职业环境的体验,有利于激发学生的职业认同感和自豪感,为以后从事法律相关工作奠定情感基础。

 

二、诊所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中的具体运用

 

1.诊所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课堂上的运用。第一,培养学生具备何种实践操作能力,是诊所式教学法在课堂教学运用的前提和基础,因此,教师应根据教学内容确定每个章节的能力培养目标。只有教学目标正确,课堂组织和教学内容的选择才具有方向性,教学活动才能有序地开展。

 

第二,诊所式教学法需要教师根据教学目标选取不经过任何加工,具有典型性、针对性的实际案件,以期在有限的教学时间内培养学生学习、运用多种实务操作技能来解决实际问题的思路和方法,并能够举一反三地运用于以后的司法实践中。

 

第三,在选取实案后,教师应根据案例需要和学生特点对学生进行分组,启发、引导学生以参与主体的身份对案件进行分析和思考,并在此基础上查阅相关理论和研究实务操作技巧,为课堂教学的顺利进行做好准备。

 

第四,课堂教学实施中,各组学生应在课前分析讨论的基础上,先选出代表对案件进行分析,并由其他学生讨论、辩论,模拟演练实务中该案件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等相关实体问题的认定。在该环节中,教师只有在学生思维进入误区时才能进行必要的引导,其他时间应最大限度地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给学生自由发挥的空间和余地,使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从而培养学生的刑事法律思维能力和实务操作能力。

 

第五,在学生模拟辩论、讨论演练结束后,师生共同进行归纳、总结,并由教师进行评价。此环节教师应以鼓励为主,针对学生在讨论、分析案件时的闪光点进行表扬,从而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对于在操作中出现的问题,教师应通过启发、引导的方式使学生体会、领悟自身不足,及时进行反思与总结。针对有争议性的观点,教师要指导学生结合刑法条文和实案进一步分析与思考,从而培养学生深层次理解刑事法律理论并将其正确应用于实际案件的实务处理能力。

 

2.诊所式教学法在刑法实践教学中的运用。第一,为培养学生的实践操作能力,各法律院校通过与法院、检察院、公安和律师事务所等法律实务部门协作的方式,建立了学生实习基地。由于工作岗位需求以及实践经验欠缺等因素的影响,学生在实习基地一般从事辅助性的工作,如卷宗的装订、法律文书的送达和记录等。这些实习经历虽然提升了学生对实案诉讼的了解程度,积累了部分间接经验,但由于学生主要从事辅助性的工作,难以获得直接的实践经验。

 

第二,为进一步培养学生的实践能力,结合法律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以及刑法的教学目标和诊所式教学法,各法律院校可与居委会、社区等单位合作,构建社区刑事法律诊所或大学生刑事法律援助中心等便民刑事法律咨询机构,让学生通过接受嫌疑人、被告人、被害人及其亲属的咨询、解答案件中各种实体问题的方法,进一步提升自身刑事案件处理能力。

 

第三,高校还可以通过在互联网注册专业刑事法律援助网站、申请刑事法律微信公众号等形式拓展案源,让学生在实务经验丰富的教师的指导、引导下,分析、处理社会上各类错综复杂的刑事案件。

 

诊所式教学法在运用过程中应以学生为主体,教师应通过微信、QQ等沟通时效性强的通信方式,及时关注与了解学生的实践活动,从而在学生遇到疑难案件或出现明显纰漏和偏差时,能及时进行简单、必要的指导与纠正,实现诊所式教学法从课上到课下的教学延伸。

 

3.诊所式教学法在成绩评估中的运用。成绩评估是教学中的重要一环,传统的刑法教学成绩评估一般在学期末采用书面闭卷考试的方式进行。考试题型一般包括选择题、简答题、论述题和案例分析等,以重点考查学生识记能力的题型和学生案件处理能力的题型为主。由于考试所采用的案例是经过简化处理的,法律关系比较简单,导致成绩区分度欠佳,学生的实务操作能力不能得到全面体现,难以实现刑法课程的教学目标。

 

将诊所教学法引入刑法教学后,应对成绩评估模式进行变革,即从法律专业的实践性和开放性的角度出发,将成绩评估从静态的、一元化的期末笔试变更为贯穿刑法教学始终的多元化考核模式。诊所教学法的考核划分成形成性考核和终结性考核两大部分,其中考查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形成性评估占总成绩的70%,终结性评估占30%。第一,形成性考核包括学生的小组互评、教师对学生的评估和社会评估等。小组互评和教师对学生的评估主要将课堂上对实案的模拟演练分析、讨论作为评估的主要依据。社会评估主要将开放式实践教学中,当事人以及案件其他相关人员对学生的沟通交流能力、实案处理能力等进行的评估作为主要依据。第二,终结性考核评估主要通过教师给学生布置书面案例和分析刑法概念、条文的方式来考查学生对基本刑法理论的掌握情况以及书面表达能力。

 

三、诊所式教学法在刑法教学运用中应注意的问题

 

1.师资问题。诊所式教学法要求教师不仅具备扎实、深厚的理论功底,还应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从我国高校实际情况看,教师除承担教学任务外,还面临科研的压力,因此,进行学术研究的教师相对较多,致使诊所式教学法研究的时间并不充裕且实务经验也相对欠缺。高校应充分利用现有资源和条件,积极提升教师的实务经验。第一,高校应利用寒暑假安排刑法教师到公安局刑事侦查部门、检察院、法院和律师事务所进行顶岗实践,从而提升自身的实务技能。第二,高校还可以聘请兼职客座教师,如聘请公检法、律师等一线实务部门经验丰富的法律从业人员到高校兼职授课。兼职教师通过诊所式教法将生动、具体和复杂的刑事案件应用于课堂教学实践,既能体现诊所式教学法的时效性与应用性,又能够对学生的学习态度产生正面积极影响。另外,在学生进行社区法律咨询、法律援助和网络答疑解惑等教学实践时,兼职教师可将自身的实务经验和技巧通过引导、启发的方式传递给学生,从而进一步深化提升学生的学习能力、思辨能力。

 

2.资金瓶颈。诊所式教学法由于需要聘请兼职客座教师、提供法律援助、维护网络域名和微信公众号等,相较传统的讲授法需要更大的资金投入。美国各个高校一般会通过设立专项基金及州政府提供法律援助资金等方式对诊所式教学进行资金的投入。结合我国高校的实际情况,第一,高校应当借鉴美国的做法,设立专项教学基金对诊所式教学法进行专项资金的投入;第二,高校可通过与居委会、社区合作的方式争取社区、居委会等相关单位的资金投入,以多方联动的方式筹措资金,从而保证诊所式教学法能够在刑法教学中得到顺利长期运用,凸显其应用价值。

 

3.正确处理诊所式教学法与传统理论讲授法之间的关系。在传统刑法教学中,教师主要通过单向讲授刑法理论知识的方式进行;诊所式教学法主要通过学生自己的思考、判断及亲身参与实际案件的方式来进行。在实际的教学活动中,高校存在两种极端倾向:一种是片面夸大诊所式教学法对提升学生能力的作用,对刑法的整个教学章节和过程全面采用诊所教育法,摒弃传统的讲授法;另一种是完全依赖理论讲授,对新的教学方法重视不够。

 

所有的教学方法改革都是为实现教学目的服务的,因此,不能简单、盲目地采用某一教学方法,忽略了其他教学方法的优势。第一,对刑法基本理论的讲授是实践操作的基础,完整系统的刑法理论体系是处理实案的法律依据和理论源头,也是实务操作的起点,离开刑法基本理论的诊所式教法也就成了无本之木。第二,诊所式教法弥补了刑法理论讲授的不足,使理论和实践之间的距离缩小,可以提升学生刑事实务操作能力及综合处理问题的能力。因此,在刑法教学实践中,我们应将两种教学方法相结合,才能更好地实现法律专业人才的教学目标。

第7篇

一、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培养的缺失

法学教育具有深刻的职业背景决定了法学专业是一门理论性和实践性较强的学科。关于法学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争议由来已久,不管如何争议,大学本科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确实是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在培养模式上,法学专业本科生教育脱离司法实践、脱离法律职业、关门办学,只管培养,不问是否适应实际需要,缺乏市场观念和竞争意识,带有很大的封闭性和盲目性,这种模式下培养的学生缺乏法律职业思维,不能像法官、检察官和律师那样思考问题、解决问题。

(一)法学本科生缺乏职业技能的训练

大多数法学院系毕业的学生走出校门后,面对实际问题和具体案件时,往往不知从何下手,面临无所适从的尴尬。不知如何接待当事人,怎样查阅案宗,如何调查取证,如何写书、答辩状、,法庭上该说些什么,职业技能的缺乏使得他们不能很快地适应实际法律工作,只能从事简单的或辅法律事务工作,造成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缺失有以下原因:

1.课程设置不合理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把法律按照部门法分门别类地进行教学,实体法和程序法完全分离,有机的法律体系和融会为一体的法律实践被人为地分割为相互脱离的板块,〔‘〕而且历来以传授系统的科学知识为目的,很少考虑培养学生的实践和操作能力。重视法学理论课程,实践性法律课程定位偏差。课程设置层次不明,甚至出现盲目对应立法,出现有法必有课的情况。即使有少量的法律实践课程,如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但实践效果较差。

2.教学方法单一,不能满足培养学生法律职业思维的要求

法学教育方法虽然在不断地进行改革,但在根本上仍采取“填鸭式”的教学方法,教学中理论与实践脱节,大多数教师重理论轻实践,在课堂上主要讲授各门课程的体系和基本理论,甚至有的教师还过多地纠缠一些复杂、有争议的学术观点,追踪所谓的学术前沿问题,教师台上讲,学生台下记,考试考笔记,缺乏教学中的启发性、互动性和实践性。教学中很少注意对学生进行思维、口才、技巧、办案实际操作能力的训练,与此相关的是考试方法、教学设施等方面也具有这方面的特点。其结果是学生只满足于对所学知识的掌握,造成学生“知晓”过于“能做”,许多学生对法学理论问题口若悬河,而提起法律实务中的细节技术问题却一筹莫展,高分低能现象普遍存在。法学专业实习是法学本科教育的重要保障环节,但由于扩大招生,法学院又没有足够的教学实习基地,无法组织学生集中实习,而是让大多数学生自行联系实习单位实习,没有法学院老师必要的指导监督。一些学生即使能到实务单位实习,也不能真正办理案件,只是作为旁观者去听、去看,或作一些整理和装订案卷的杂事等。不少法学院模拟法庭利用率低,参加该实践课的学生人数有限,仅仅作为一项课外活动,学生穿上服装排练、演戏即完成任务,根本找不到身临其境的感觉,而且这样的实践课程由于没有严格的教学大纲,没有课本,老师也很难评价学生的成绩,最终使法律实践课程流于形式。

3.教师缺乏实践经验,无法给予学生职业指导

我国法学院的师资来源存在缺陷,绝大部分的教师都是毕业留校的,从本科一硕士一博士毕业,然后留校教学。从没干过法律实务,对实务操作一窍不通,却在课堂上传授法律应用知识,三尺讲台打官司,理论到理论,“以其昏昏,使人昏昏”,无法对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思维的指导。许多教师在教学中也运用案例教学方法,但只是照本宣科,既无详细的卷宗,也无证据支持,与现实脱节过大,致使教学苍白无力,缺乏吸引力。加之评定法学院校好坏的标准是所谓的学术水平,主要依据学术成果的多少,法学院教师评定职称、评定硕博导师、岗位级别,主要参考的是学术成果而不是教学质量,这就引导教师拼命搞科研,也是从理论到理论,造就了一大批“书本型教师”。教师本身缺乏法律运用能力,又怎能把法律理论生动而现实地传授给学生?

4.法学院系缺乏与实务界的沟通联系

我国的法学院系与实务界十分疏远,各自自立门户,很少来往,甚至互不承认012〕法学院自成一派,不愿意与实务界打交道,甚至耻于与实务界交往。法学教育闭门造车,带有很大的盲目性,在培养目标和培养模式的确定、课程的设置等方面,缺乏与实务界的沟通联系,造成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严重脱节,以致法学院与实务界互相抱怨,法学院报怨实务界太过实际,实务界抱怨法学院培养的学生适应岗位能力差。

(二)法学本科生缺少法律职业的荣誉感和使命感

在我们国家,法学院的学生并不十分珍惜自己的学习机会,一些学生只是抱着找一个工作混饭碗的想法在学习法律,没有形成未来法律职业的内在压力和内在特质,缺乏职业荣誉感013〕这是由多方面的原因造成的。其一,我国自高等院校恢复法律院系设置后,法学专业的招生规模逐年扩大,当前不仅综合性大学开设法学专业,甚至理工、农医外语院校以及地方性院校也纷纷开设法学专业,大量招收法学专业学生,再加之其他层次的法学教育冲击,大量的法学专业本科学生毕业后不能从事法律职业工作。其二,巨大的法律人才市场需求是法学院发展壮大的基础,中国没有那么大的市场需求,现有的法律人才已经开始饱和,法学院学生就业率较其他专业低得多。其三,国家对法学院学生就业不保护,存在专业错位现象。一方面是我国司法准人标准偏低,大量的未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经过自学通过司法考试即可进入法律部门;另一方面是受过法律专业教育的人进不了法律部门,造成法学教育投资的巨大浪费,许多学生将来学非所用。失去学习动力的学生,其学习态度差、学习的效果不佳也就不足为怪了。

(三)法学本科生缺乏法律职业道德、职业伦理的教育

法律职业群体在司法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应的职业道德和伦理规范,司法的过程充满着主观性,良好的法律最终必须通过法律职业群体的主观能动性才能发挥出实际效果。诚如丹宁所言:“如果因为不道德的法官或道德败坏的律师们而得不到公平的执行,就是拥有正义的法律也是没有用的。”在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中,司法不公及司法腐败的现象与一些法官道德素质和业务素质的低下不无关联。而我国的许多法学院的教学计划没有职业道德、职业伦理方面的课程,学生没有受到这方面的教育,没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没有培养法律人应当具有的关注人性、崇尚正义、忠于法律、珍视荣誉的优秀品格,以后在法律执业.中可能会自觉不自觉地偏离法律与事实、枉法断案。

二、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的设想

著名法学教育家孙晓楼先生说:“一国法律教育的得失,有关国家法治的前途。”在当代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各个国家的教育和文化逐步趋向融合,法律的全球化已经体现在包括一百四十几个成员方参加的世贸组织法律框架中,各国的法学教育也通过各种方式相互渗透、相互补充。我国的法学教育应树立国际意识和全球意识,〔4〕学习及借鉴外国法学教育的长处,应当服务于整个社会和经济的发展,应当以社会和市场的需要为导向。要把法学专业本科生培养成法律职业者,必然对现行教育模式产生冲击和挑战,这就要求对课程设置、教学方法等方面进行改革,打破法学院系的封闭性和盲目性,提升教师的教学能力。

(一)改革课程结构体系,加大法律实践课程

我们的法学院要教给学生最基本的法学理论知识、法律技巧,教会他们以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思维方式去分析、判断、解决问题。就课程结构体系而言,首先,应开设法律专业核心课程,即《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学基本要求》建议的法学专业必修的十四「1核心课。据调查,综合性大学法学专业必修课的设置均是以此该十四门课程为主要内容,各校又根据自身情况对少数课程有所调整和充实。〔5〕为适应加人WTO后形势的需要,应当把WTO规则列为主干课程。同时应改变按部门法分门别类教学,实体法与程序法完全分离的教学模式,将其融为一体,使法律教学更具实践性和真实性,让学生学会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

其次,在课程设置上要加强与法律职业的结合,应适当增加实践课程。鉴于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相互依存、密不可分的关系,就要求法学教育在内容上应当注重实用性。实践课程教学能为培养学生的法律职业思维提供真实的具体情境,案例不再是虚构的案例,结论也不会早已预设。课程的指导思想是把知识掌握和能力的培养统一在一个过程中完成。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1998年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规定,法学本科专业的主要教育环节包括:“见习、法律咨询、社会调查、专题辩论、模拟法庭、疑案辩论、实习等,一般不少于20周。”笔者认为还应增加旁听审判、证据实验课程、律师实务、法律诊所课程,并适当加大实践性课程的课时量,还应制定实践大纲、实验计划等规范实践性课程教学模式,注重实践教学环节的管理和考核,提高实践教学的质量。法律实践课程还应配合不同年级法学理论的学习循序渐进地进行。

第三,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伦理课程必不可少。要把法律职业道德、法律职业伦理课程作为必修课开设。要让学生明白作为“社会医生”的法律职业者,除了具备扎实的法律功底、广博的社会知识外,更要固守高尚的职业道德、职业伦理,要具有忠于法律、刚直不阿、公正无私的优良道德品质和独立人格。要让学生明确自己的职业使命,修养品德,为使自己成为优秀的法律职业者打好基础。除了重视对学生的基础知识和实践能力的培养外,还要有重点地安排教学计划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如经济类、政治学、计算机技能、外语等相关知识的教育,以加强教学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应当说明的是实践性教育课程的数量和教学时数在整个课程结构体系中所占比重要恰当,要处理好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关系并摆正二者的位置。法学理论教学与实践教学的共同目的是培养学生的法律思维以及用法律思维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理论教学与实践能力的培养是有机的统一。强调重视实践教学,并非要取论教学,切不可以偏概全或矫枉过正。即使在实践性法学教育相当发达的美国法学院中,它也没有取论性的教学。法律职业是终身学习的职业,对法学院的本科学生而言,他们在校学习仅有四年时间,在校期间应当在集中精力学习理论课程,打好基础的前提下,通过实践性课程培养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法律技能,从而具备未来法律职业主体的基本职业素质。忽视法学理论教育,不可能培养出真正的法律职业者。

(二)多种教学方法有机结合,法律职业教育贯穿四年教育的始终

教师在教学活动中不仅要传授知识,还要发挥引导、监督的作用,让学生拥有学习的自,主动地去思考,独立承担起学习的责任,培养和锻炼有利于其终身职业发展的能力。要改变“满堂灌”的教学方法,教师教授的每门课程可采取课堂讲授、练习课、讨论课等多种方法,且应各有侧重、层次分明。课堂讲授注重学术性和系统性,练习课注重训练对法院真实案例的分析能力,研讨课侧重培养学生的法学批判精神及论证说理能力。要改善法学教学的硬件条件,借助于计算机网络技术,利用多媒体教学手段将真实的案卷材料直观、鲜活地呈现给学生。教师在组织法学实践课程时,应让学生成为课堂的主体、变学生被动学习为主动学习。现代教育心理学认为,当成年人在负有一定责任的角色中学习时,他学习的动力就更大,也就更为主动。在教师的引导下,学生当主角成为法律运行的核心,学生必须针对具体案件以不同的身份去分析案件事实、甄别案件证据、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形成自己的辩论或意见、书写相关的法律文书、参加庭审等,学会如何适用法律,实现认识一实践*认识的二次飞跃。要强化学生理论与实践结合的力度,应加大模拟法庭的利用率,学生像律师、检察官或法官那样设身处地地分析案件,解决案件,使学生的听、说、思、写、辩等多种能力得到系统的训练。应有计划地组织学生旁听、观摩法庭的庭审活动,可对律师的辩词、检察官的控诉、法官的判决进行讨论、质疑。应完善实习基地教学实践功能,利用假期适当延长实习期,加强对学生实习的指导与监督,并完善考核手段,真正将法学实习落到实处。

(三)改变专业师资来源和结构,提升法学教师的实践能力

传统法学教育模式要求法学院系教师必须具备高深的法律理论知识而不管有无实践经验。相反,如果教师兼职做律师业务,还会被认为是不务正业。而培养法学专业本科生的法律职业思维对法学专业教师提出了更多的要求。法学专业教师要有效地完成教学任务,胜任法学教育工作,除了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外,还要求要充分了解司法实践,并尽可能多地参加司法实践。首先,改变法学专业教师的来源和结构,不再以毕业留校为主要来源,而要把高素质的具有法律实践经验的专业人才引进法学院系。其次,倡导通过从事兼职律师、兼职仲裁员以获得实践教学所必需的实践经验。教师从事法律实务工作,会将真实的案件材料、证据带给学生,改变仅从案例书上拿来案例,就案例讲案例,无生动性和启发性的状况。第三,应鼓励、引导教师参加司法考试,可以考虑将通过司法考试作为教师的任职条件。

(四)加强法学院系与实务界的沟通与合作

要改变法学院系与实务界疏远的局献法学院系不仅要重视理论知识的教学与研究,更要加强学生在法律实务方面的培养和训练,形成与实务界的良性互动,寻求校内外沟通与合作的有效方式和途径。具体设想为:首先,通过实务界把最新的法学研究与司法实践经验介绍到课堂。可以固定聘任一些著名法官、律师、检察官作为兼职教师,向学生们讲授司法感受、经验和心得,并对模拟法庭、毕业实习等实践课堂进行指导,使他们在提高教学质量、改革教学方法、进行实践性教学方面发挥重要的作用。其次,充分利用校外实习基地。不仅派学生去实习,也派教师去实习锻炼,使学生、教师在加深对司法部门了解的同时,法律实践能力也同步提高。

三、法学专业本科生法律职业思维培养的有限性

第8篇

关键词:培养目标;教学改革;互动式教学;学生素质

目前,我国各类高职高专院校有1100多所,不少院校开设了法律事务、司法助理等法律类专业。河北政法职业学院自1998年开始设置高职法律事务专业,十余年来,以社会人才需求为依据,以培养法律职业能力为宗旨,培养掌握“必需、够用”的法律知识,具备法律实践能力并为基层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等应用型人才。为实现这一目标,法律事务专业在课程体系建设、教学内容改革、教学手段创新,搭建师生之间、课堂内外、学院与社会等互动平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等方面,做出了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探索。

一、明确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

“我国职业教育的根本任务,就是培养适应现代化建设需要的高技能专门人才和高素质劳动者。”[1]高等职业教育是“培养拥护党的基本路线,适应生产建设、管理、服务第一线需要的,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高等技术应用型专门人才”[2]。河北政法职业学院将高职法律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确定为:培养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掌握基本法律理论,具备较强法律实践能力并能为基层法制建设服务的高级应用型人才。该目标的特点是:第一,素质较高。高职法律专业学生必须掌握“必需、够用”的法律知识,具有较强的分析判断和逻辑推理能力,法律文书制作能力,高度负责的职业道德和敬业精神。第二,职业适应性强。高职法律毕业生是为基层法制建设服务的应用型人才,岗位在社会第一线,主要工作是对已学法律的理解和应用,因而要求具有较强的实际操作和适应能力。第三,职业范围面向社会基层。高职大学生不同于法律类普通高校的本科生或研究生,只有立足社会基层,在法律服务一线才能发挥特长,找到用武之地。

高职法律学生毕业后可以从事的职业岗位有:中级、基层法院的书记员,检察院的助理人员,公安、安全警务人员,监狱管理人员,行政机关公务员,律师事务所助理,乡镇、社区司法助理、人民调解员,企事业单位文秘,中小学法制课教师等。具体工作是法庭记录,档案管理,纠纷调解,刑事预审,法律文件制作,法律宣传教育等。这些岗位要求高职法律毕业生具有维护法律尊严的价值观,高度负责的敬业精神,吃苦耐劳的心理素质,较强的团队协作意识,“终身学习”的迁移能力。为使这一人才培养目标深入广大教职工,解决思想障碍,学院开展“转变教育思想观念大讨论”活动,全体教师认真学习国家高职教育政策法规,转变教育教学理念,调整教学计划,深化教学改革,提高教育质量。

二、积极推进教学方法和教学手段改革

(一)“四、三模式”是教学方法改革的特色

为改变传统的教师讲、学生听的“填鸭式”教学模式,培养学生应用能力,学院从1999年开始在法律事务专业中推行“四、三教学模式”,即讲、练、看、干四个环节,刑事、民事、行政业务三个模块。四个环节中,“讲”就是教师精讲,减少课堂讲授时数;“练”就是让学生通过作业、习题、课堂讨论掌握重点;“看”就是通过观看教学片、自拍庭审录像、《今日说法》、《律师视点》等,掌握法律职业流程;“干”就是由教师指导学生到校内公检法机关、律师事务所等实训基地模拟办案,参加暑期社会实践或者到司法实务部门实习。三个模块,就是以程序法岗位设置为载体,带动实体法内容所形成的刑事、民事和行政业务模块。“四、三教学模式”运行以来,学生感到法律知识由抽象变具体,能熟悉庭审程序,学会制作法律文书,形成了一定的实践应用能力。

(二)推行多种形式的教学方法改革

1.运用启发式教学。在教学中,教师设计出问题答案的多种可能,引导学生发现法律规范、法律关系,鼓励学生通过独立思考,运用科学思维方法得出正确答案,获取技能。例如,在刑法课教学中,由正当防卫可以引导学生思考如下问题:不法侵害者对防卫人可否实施反防卫,对过失犯罪可否实施防卫,对重复侵害行为可否实施防卫等。

2.突出实践教学。“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我们加大实践教学课时比重,加强实训、实习、毕业设计等教学环节,配备实践能力强的师资,建设公、检、法、律所等模拟实训基地,使学生把课堂上学到的知识通过实训案例,扮演警察、检察官、法官、律师角色,亲身感受庭审过程,亲手制作案卷和文书,提高学生运用法律知识处理实务案件的能力,适应司法实际工作的需要。

3.案例教学法。法律事务专业各门课程普遍采用案例教学,把抽象的法律理论融入生动的教学案例之中,通过具体案例对所学知识进行有针对性的分析、讨论、总结,侧重应用。这种方法增强了授课内容的形象性和实用性,激发了学生学习知识的积极性。

4.讨论教学法。我们增加讨论课时数,引导学生分组讨论,激烈辩论,廓清知识疑点,找到解决问题的办法。一般是教师将讨论题目提前公布,由学生准备,提交书面文稿,在专题讨论课上由一两名学生汇报自己的成果,教师主持讨论。例如,在讨论“中国死刑是保留还是废除”问题时,双方同学各执己见,争论激烈,言辞之间充满人性关怀,彰显了刑法保障人权的基本精神。

5.情景教学法。教师指导学生扮演法官、检察官、律师、案件当事人,模拟开庭情境,具有实践性、表演性及观赏性等特征。组建模拟法庭可以有效培养学习兴趣,加深学生理解法律知识,提高应用能力。例如,对刑事案件的模拟审判,会涉及到刑法、刑事诉讼法、证据法、法律文书、法医学等,兼顾理论教学和实务训练,能起到很好的效果。

6.教学方法的灵活运用。在开放的现代教学背景下,教师应摆脱填鸭式教学模式,按照课程特点设计不同的教学方法。法律专业所设的课程大致分两类:一是法学理论、法制史、中国宪法等基础课;二是刑法、民法、合同法等应用性课程。前者主要采用讲授法,后者则可以根据课程内容采用不同的教学方法。以刑事诉讼法为例,其实务性、应用性强,可以先重点讲解,后模拟开庭,以期提高学生的应用能力。

(三)利用现代教育技术和多媒体教学手段

21世纪是信息时代,计算机技术空前发展,现代化网络在法律教学中广泛运用,教师是教学活动的指导者、组织者,利用多媒体创设教学情境,学生是学习者、探索者,网络是师生交流的媒介。例如,基础法教研室建立“中国宪法网”网站,刑法教研室建立“刑事法律教学研究中心”网站。学生可以利用网站和老师交流,在线咨询问题;老师把教学内容制成FLASH,学生可以随时上网浏览,不受学校课程表限制,真正做到“因材施教”,实现“弹性教学”,发挥学生个性潜力。学生可以利用网络开设模拟法庭,模拟控辩双方辩论,模拟法官的合议讨论和判决。师生在课外可以继续通过电子邮件进行案例讨论。当然,现代化教学手段的运用也向高职教师的综合素质提出了更高要求,教师要有驾驭互联网的能力,能及时向学生教学内容,解答提问。为此,法律事务专业组织教师课件比赛,展示教师个人博客,有效提高了运用多媒体辅助教学的能力。

三、全方位搭建互动平台,提高学生综合素质

1.教师与学生互动。在互动式教学模式中,教师与学生这两个主体始终是问题的中心。我们抛弃传统的师生观,提倡师生民主、和谐,互相尊重。教师既要恪守职业道德,爱岗敬业,提升教学科研水平,又要注意教容教态,言行得体,积极上进,富有人格魅力。这样,学生才会对教师产生认同感,对学科产生浓厚兴趣,增强学习主动性,敢于并乐于互动,为提高能力打下基础。

2.理论与实践互动。法律教育的真谛是在夯实学生法律基础后,使学生学会如何应用法律,培养终身学习的迁移能力。因此,不能只让学生机械地死记法条,要教会学生如何灵活运用法律,形成自我发展能力。从事法律职业不仅需要大量法律理论知识,还应熟悉法律规则,在生动的司法实践中不断提高业务技能。为此,我们注重实践教学,搞好校内模拟实训和校外实训基地建设。

3.课上与课下互动。这是指在校内教学过程中,按照教学计划、进度,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作用,利用课外活动时间让师生得到充分交流,实现教学相长。在课上教师运用案例分析、角色扮演、讨论辩论等方法增加学生自主活动机会,在课外还可利用师生座谈、手机短信、电子邮箱、网络交流等进行交流,使学生潜移默化地学到知识。

4.校内与校外互动。注意挖掘校内外教学资源,一方面利用校内公、检、法、律所等模拟实训基地,把校外法官、检察官、律师“请进来”现场开庭。另一方面,“走出去”拓展校外资源:(1)建立校外实训基地。目前有石家庄中级法院、长安区检察院、信联律师事务所等16个基地。(2)探索新的教学模式。实施“双师互动实务平台教学方案”,提倡校内教师和实务部门的法官、律师组成教学团队,选拔优秀学生参与办案,完成理论与实务的融合。(3)法律进社区。学院法律服务中心定期组织法律服务小组、青年志愿者小分队奔赴桥西区、裕华区等社区,开展法律宣传、法律援助等活动。(4)到法院旁听庭审。教师带领学生到桥东区法院参加现场开庭,使学生亲临其境,感受庭审气氛。(5)“12・4”法律服务。利用每年的12月4日法制宣传日,组织师生到省博物馆、中山路等地开展法律咨询,解答群众法律问题。

参考文献:

第9篇

一、高职高专民法教学的现状

(一)课程设置不明确

1.教学目标不明确。高职高专培养的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往往要求能够熟练掌握法律事务岗位所需要的基本理论知识和专业技能,能够具有运用法律知识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法律事务专业学生毕业后就业的岗位主要是:律师助理,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律顾问,文员,司法助理。从学生毕业后的主要岗位可以看出,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需要掌握一定的法律技能和技巧以及一定的解决、分析法律问题的能力。而传统的民法教学一般沿用本科的教学方式,教师也用自己曾经在本科甚至硕士博士受过的教育方式来教育学生。以教师为主导,教师采用“教”的方式,学生在座位上“学”的方式来进行民法教学。大部分教学只是停留在解释法条的层面上,注重理论知识。虽然有实训课程,但由于安排理论教学的时间太长,导致实训课程有名无分,所以实训课程的安排起不到培养学生应用能力和技能能力的作用。大多的实训课程被拿来当作案例讨论、案例分析课程。所以实训课程大部分只是流于表面,并没有达到培养学生法律能力、锻炼学生实际操作技能的目的。

2.课程设置缺少对学生律师思维的培养。目前高职民法教学倾向于培养学生的法官思维,即使案例分析也都是从执法者的角度出发,教师也习惯于以法官的角色教学,很多的案例解析教材和考题的参考答案也是执法断案式的结论。

[案例]某运输公司为某食品厂运送食品,途中翻车,损失5000元。食品厂要求运输公司赔偿,运输公司认为是司机自己的过错造成翻车,应由司机赔偿。食品厂于是向法院起诉。

[问题]法院应如何裁判?法律依据是什么?

教科书上像这样的同步练习还有很多,问题设置诸如此类,“法院应如何裁判?为什么?”“如果你是法官,你怎么判决?”等等。笔者整理了一下,发现大量的法学类教科书习惯从法官法院的角度出发看问题,无论是教材的编写还是课后习题的设置,很少从律师的角度来编写,这并不容易锻炼学生法律角色的多角度思维,致使他们看问题容易形成思维定式,只从一种角度——法官的角度看待问题。培养学生法官的思维,应是本科以及本科以上的教学目标。把本科的教学目标同样设置在了高职高专教科书上,有失偏颇。因为高职高专法律专业的学生毕业后绝大多数人都是从事律师助理、文员、司法助理的岗位。如果教科书上的案例多数以法官的思维、角色分析来看待案件,那么与高职高专的人才培养目标不相吻合。

模拟法庭的关于模拟民事案件的设置也存在同样的现象。通过模拟法庭塑造学生的公民意识,使学生具有强烈的权利意识,本意无可厚非。可是在模拟法庭的设置上,大部分高职高专院校沿用本科学校的模拟法庭设置:注重诉讼程序,以法官的视角为本位,缺乏律师和辩护人的视角分析与锻炼。

(二)师资队伍建设状况

1.缺乏稳定的专任教师结构。目前国内高校民法学学科建设势单力薄的局面下,民法学教学专任教师师资不足,笔者所在的某校法律系,包括外请教师共有任课教师38人,其中民法学专任教师5人,但实际需要的民法教师达到9人。民法教师不够,只能暂时让教其他课的教师来“救场”,这样才是勉强完成教学任务。与其说是教学师资队伍不足,不如说缺乏一支专任的民法学师资教学队伍。缺乏稳定的师资教学队伍,导致民法学科势单力薄,专任教师教学任务重,教师的主观能动性得不到提高,也致使集体备课和团队科研缺乏持续性和稳定性,学科的进一步发展得不到保障。

2.现有任课教师的专业性有待提高。笔者所在的法律系,担任民法教学任务的教师共有9人,据统计,民法学专业出身的教师仅为1人,从另一方面反映了民法学教师的专业性不足。究其原因,教师根据自身喜好、课程难易程度、学生打分情况等因素来挑课,造成一些案例少、理论多的法学课程无人问津,除非领导强押或学年度课时量完成不了,一些教师才“勉为其难”地完成教学任务。另外,民法学是一门与时俱进的学科,随着社会的不断进步,民法学科也在不断发展。一名民法教师要深入了解民法,掌握分析问题的能力,就必须与时俱进。这就需要教师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同时,获得外出培训和学习的机会,以提高自身素质和了解最近的学科动态。然而,很多院校对支持教师参加全国性的学术会议和论坛的力度不够大,教师缺乏民法知识业务学习的培训和进修。

3.任课教师须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建设一支学历结构、职称结构、职业资格结构合理、科学的师资队伍,是搞好高职高专民法学改革的关键。一名优秀的民法教师,光有法律知识和现代法律观念是远远不够的,他还必须具有社会实践经验,比如具有律师资格或有从事司法的经验经历。“纸上谈兵”是行不通和不可行的,因为培养法律事务学生,需要学生具有一定的实践技能,如果教师不具备一定的实践技能,那么怎样传道授业解惑呢?现在高校相当一部分教师“重返校园”,他们从高校硕士、博士毕业后进入高校任教,所谓从“高校到高校”。他们固然通过了司法考试,拿到了司法考试证,但没有法律实践经验,对课本上的知识,也是从高校中的课本和课堂上获得,而没有实践锻炼的履历。所以在上课的时候以书本上的内容为主,因为他们在高校也是这样经历过的,缺乏自己的经验、体会和见解,所以传授给学生时缺乏自己的理解,导致与实践实际相联系的匮乏。

模拟法庭教学是现代法科教学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是传统的辅助教学项目。学生通过参与情境,能有效地运用所学专业知识来解决实务问题,提高实务能力。通过模拟法庭的教学,能够加深学生对知识的理解,更能客观和直白地了解司法程序。模拟法庭的教学需要教师具备丰富的司法实践经验和扎实的专业理论知识,既能在理论上指导学生分析法庭上的理论问题,也能在模拟法庭教学中规范学生进行法律职业指导,所以模拟法庭对教师的司法实践经验和专业理论知识要求更高,更需要教师具备一定的司法实践经验。

(三)实训时间有限

从2004年4月以后,为了适应社会对技能型人才的需要,高职学制从3年改为2年。以笔者所在的学校为例,法律事务、法律文秘专业的学生,在校学习的时间为2年半,剩下半年的时间用来实习。学制的缩短,就使得专业教学更需要具有针对性和实效性。这就意味着原本就不多的专业课更加要浓缩和精短。许多院校为了填满理论课的课时的不足,实训课一般是被用来充当案例讨论和案例分析课,使得真正的实训活动形同虚设。而民法和其他的法律学科相似,是一门理论性极强同时操作性不高的法律学科,课程的特点造成了实训难度的加大。

由此可见,传统民法教学缺乏一套行之有效的资源设置,缺乏与高职高专学生能力和就业岗位相配套的一系列相应措施。如果单单注重书本上知识的讲授,“照本宣科”,而忽视对学生实践能力和法律思维能力的培养和锻炼,那么必然不符合高职高专学生的人才培养目标。

二、对策分析

(一)找准定位,明确教学培养方向

高职高专类法学教育无论是培养目标还是学制、设置都与本科类法学教育存在一定差异。本科类法学教育培养目标是具有扎实理论功底的学术类人才,并使其向研究型人才逐步转化。而高职高专类法学教育侧重于培养学生掌握实践操作能力和养成良好的职业道德,也就是人们通常所说的“培养法律实务能力”。这就是要求高职高专的学生不必追求法学理论的深入研究,只需掌握法学专业必要的理论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法律意识。具体到民法学课程上,就是要培养学生学习并掌握民法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并将所学有效运用于社会实践。本科类法学教育学制设置一般为4年,像民法这类法律学科一般分为两个学期学,一个学期讲民法总论,另一个学期讲民法分则。而高职高专院校民法学的设置一般较短,只有一个学期。笔者所在的学校,民法学一般在大一下学期开课,也就是学完宪法、法理这些基础类法律学科之后开课,设置80个课时。而公安专业50个课时,法律文秘专业40个课时。基于以上原因,教师要想在民法学课堂中取得较好的教学效果,必须考虑到高职高专的特点,明确培养方向和学制设置状况,有的放矢,因材施教。只有这样才能适应高职高专院校培养人才的目标。

(二)运用多种教学手段

1.开展案例式教学。民法教师在课堂上实施教学时,如果只是简单地用多媒体放映课件,然后进行民法教学,这依旧属于单项式灌输教学。学生在学习时,光听光记,仍旧会感觉到枯燥乏味,会削弱课堂教学的互动性,使得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受到遏制。因此,开展案例式教学的精髓还是在于教师,教师要能够主导课堂,能够引导学生积极地思考问题、解决问题。这就需要教师有极大的热情和热心对待课堂,以及需要灵活会应变的教学方式。例如,在教学中,如果发现事前设计准备的教学方法起不到应有的教学效果,学生的兴趣不大时,必须当机立断采取另一个教学方法。学生对一门课是否感兴趣,很大一部分原因在于教师的引导。教师通过课堂讨论、案情模拟引导学生主动学习。课堂讨论是一种有效的互动式和启发式教学方法。教师通过组织学生进行课堂讨论,引导学生对案件积极思考,学生对案件发表自己的见解和看法,对不同的观点展开讨论。在这里教师并不是高高在上的“讲授者”,而是通过对案件的谆谆善诱,起到引导的作用,是“引导者”,通过引导,激发学生学习民法的兴趣与增加学生学习民法的主动性。笔者在课堂教学中经常使用案例教学,如最近网络购物非常兴盛,让学生结合这一热点,说自己网购的经历和见闻,引出民法基本原则中重要的一个原则——自愿原则,来开展讨论。通过讨论,使学生了解自愿原则在民事活动中的重要作用,它是民事活动中的重要原则、核心原则,任何民事活动都要遵循这一原则。此外,还能够通过还原案情,让学生角色扮演,演绎民法案例,使得学生们增强民法学习的趣味性和主动性,更加深刻的理解民法的基础知识与精神。

2.“现实中的法庭”与“模拟法庭”相结合。建立与利用法学教学基地,使法院的一些民事审判开庭地点放在学校,开展良性互动。学生通过旁听民事案件的法庭审理,加深对民法基本理论知识与民事审判程序的理解,再与模拟法庭相比较,完善模拟法庭制度。同时,可以适当组织学生到法院旁(下转第61页)(上接第22页)听民事案件的审理,使他们更加直观地对民事审判活动有所了解,激发他们学习民法的兴趣。笔者所在的法律系的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教研室,开展了让某法庭入校的活动,旁听的学生人数众多,激发了他们学习法律的兴趣,效果良好。同时,应参照现实中的法庭,做好教学总结,不断调整模拟法庭的实训教学,对模拟法庭教学不断创新,完善模拟法庭制度,以实现实务性的高职高专法科学生的培养。

3.利用院校优势,开展教学实训。笔者所在的院校是公安院校,可以利用公安院校与基层派出所的关系,请优秀的民警来学校授课,讲解基层公安对民事纠纷的主持与调节,并结合实际案例来说明民法知识对基层公安工作的重要性,这样加深学生对民事调解工作的直观认识。同时,双师型教师可以利用“双师”的身份,请律师事务所里优秀的律师来学校举办讲座,请他们讲述自己的民事办案经验、调解经验与法条解读,使学生不出校园,在校园里就可以了解接触民法。另外,笔者学校公安专业的学生会到派出所见习。在见习期间,他们会第一手接触到民事案件,他们接触的民事案件会促使他们翻阅民法课本,以及促进他们学习民法。

(三)加强师资建设

民法教师只有不断提高民法理论水平与司法实践水平,才能更好地把握民法教学的重点,从而更好地提高民法教学效果,为培养合格的高职高专法科学生打下基础。这就需要民法教师定期调研,到实践中锻炼与学习;还需要教师不断累积自己的民法知识与实践经验,使自己的教学更加贴近社会,避免学生“只知书本,不知社会”,避免“纸上谈兵”。

【参考文献】

[1]马特.论讨论式教学在法学教育中的运用[J].中国成人教育,2008(5)

[2]郑玉敏.民法学[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15

[3]梁恩树.应用法学专业模拟法庭实验课程建设的构想[J].高教论坛,2008(5)

[4]王威.高职院校宪法学案例式教学方法的困境与出路[J].广西政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6)

第10篇

【关键词】司法会计;人才培养;模式构建

近年,经济诈骗、职务侵占、挪用公款、贪污受贿、财务舞弊等案件频繁发生,手段更加隐蔽和专业,引起了社会对司法会计人才的强烈需求[1],社会急续一批既精通法律知识、又熟悉会计业务的复合型应用人才,来满足司法会计服务市场的需要。而海南政法职业学院借助隶属中共海南省委政法委的体制优势,依托检察机关、公安机关、法院、司法机关等行业单位,整合政法机关资源,突破国内部分高校在在会计学或法学专业内设司法会计方向的人才培养模式,率先独立创办了司法会计(专科)专业,成为国内培养司法会计人才的重要基地之一。

一、司法会计人才社会需求分析

(一)财务会计舞弊案件日益增多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社会转型的不断加快,经济犯罪率节节攀升,其作案手段日益多样化、复杂化和专业化,尤其以财务会计舞弊为手段的经济犯罪案件较为突出。近年,经海南省检察机关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每年达200多件,其中50%的案件涉及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和鉴定工作。据统计,2008年海南省公安机关共受理各类经济犯罪案件440起,其中立案325起,破案154起,抓获犯罪嫌疑人207人,涉案金额近30亿元,挽回经济损失22亿元。经海口市公安局经侦大队立案侦查的经济犯罪案件每年达120件,其中70件涉及到财务会计资料的检查和鉴定工作。

(二)行业市场急需大量的专业人才

随着建设海南国际旅游岛的进程不断推进,国内外经济交流日益频繁,投资、旅游、度假、避寒、疗养及候鸟式流动人口的快速增加,各种类型的经济纠纷或经济犯罪也将呈迅速上升趋势。近年,虽然涉及司法会计业务的经济案件逐年增多,但检察和公安机关能够胜任财务会计资料检查、鉴定的专业人员明显不足。据统计,海南省检察机关从事司法会计工作的专业人员不足20人,海南省公安机关司法会计专业人员也非常缺乏。据匡算,近年如海南各级检察和公安机关配备3名司法会计专业人员,全省将需要300多人,司法会计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更需要大量的既懂法律、又熟悉会计的复合型人才。因此,在建设国际旅游岛的背景下,海南各级政法机关和社会机构必将扩大对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大量需求。

(三)区域市场扩大了人才需求范围

海南濒临广东和广西,经济社会发展正在突破华南,不断融入泛珠三角区域(9省、区、市)的经济合作。泛珠三角区域是我国经济实力较强,发展速度较快的区域之一,随着区域内和区域间经济业务往来的不断增加,经济犯罪和经济纠纷案件也将随之增多,经济案件中涉及司法会计检查和鉴定的业务也将越来越多。因此,司法会计专业人才的需求市场将更大、更宽,就业前景也将更光明。同时,随着泛珠三角区域经济发展方式的快速转型,经济纠纷案件日趋复杂,会计舞弊专业化程度日益加深,这将给司法会计人才提供广泛的发展空间。

二、司法会计人才培养目标定位

(一)明确专业对口岗位

通过与政法行业单位合作,结合岗位工作需求,本专业重点为政法机关、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单位,培养助理岗位的司法会计人才,主要是协助司法会计检查、鉴定人员从事助理工作,如检查会计资料、获取会计证据、汇总检查结果、协助制作鉴定报告等工作。目前,由于国内司法会计检查鉴定工作的内容、程序尚未完善,因此我们需要在教学和实践中,不断探索司法会计岗位的具体工作任务,并将其合理分解后,引入人才培养方案。就业面向初始岗位: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基层岗位。相关岗位:企事业单位普通会计、出纳、审计等工作。

(二)分析岗位技能需求

紧跟司法会计行业的发展,通过到行业深度调研,充分掌握司法会计行业对人才的技能需求,共同分析和论证岗位技能,将这些需求分解为会计技能、法务技能、司法会计检查技能、司法会计鉴定技能等,并通过调研和分析,确定这些技能的具体内容和水平要求。再将这些分析的结果提炼出岗位技能需求,作为司法会计助理岗位技能标准的基础,也作为课程设置的主要依据。

(三)厘定人才培养目标

根据行业需求,本专业与行业共同制定了人才培养目标:即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需要,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具有扎实的会计、法律、司法会计、审计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获得会计核算、司法会计检查、鉴定的基本训练,使其能够在检察院、公安机关、司法鉴定机构、会计师事务所等行业单位,从事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经济侦查、会计核算等岗位的高素质技能型人才。

三、司法会计人才培养规格与要求

(一)学历学制

本专业学历专科,学制三年,学习形式全日制,招生对象面向全国普通高中毕业生。2012年经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开始实施单独招生试点,主要面向三职生、退伍军人等。

(二)基本素质要求

应具备良好的政治修养和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具备尊重生命、关怀他人、有效沟通、团队合作等社会人文素养,具备身体强健和心理健康的身心素质。

(三)知识要求

应掌握基础会计、电算化会计、成本核算、财务管理、审计等相关实务知识和技能,熟悉经济法、税法、证据法和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熟练掌握司法会计检查和司法会计鉴定专业知识。

(四)能力要求

应具备扎实的会计核算、账务处理和审计等应用能力,还应具备良好的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和法律诉讼活动等核心职业能力。

(五)职业态度要求

应具备客观公正、诚信为本、恪守约定、廉洁自律的职业道德,遵守国家秘密,保守委托方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遵照司法鉴定程序、鉴定标准及法律规定,严格鉴定操作规范,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2]

四、司法会计课程体系构建

本专业基于司法会计人才培养目标,按照政法机关司法会计岗位实际工作过程,构建了“能力驱动+工作岗位”的课程体系。该体系包括公共课、专业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四个模块。[3]课程与学时设置为公共课548学时、专业基础课510学时、专业主干课程576学时、专业选修课程126学时。其中专业基础课程为:财经法规与会计职业道德、基础会计实务、统计实务、法学概论、经济法实务、证据法实务等,专业主干课程为:财务会计实务、会计电算化实务、成本会计、财务管理、中级财务会计、审计实务、司法会计检查实务、司法会计鉴定实务、经济犯罪侦查等。另外,本专业还设置了大量的实践教学活动,开展了司法会计检查、司法会计鉴定、经济侦察、法庭旁听、模拟审判、顶岗实习等实践环节的教学活动,以满足学生的实践需求。

五、司法会计人才培养模式改革

(一)实施专业内部管理体制改革

为提高司法会计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按照“重心下移,专业负责”的原则,司法会计专业实施了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在推进改革过程中,我们不断扩大专业自主办学权利,挖掘专业自我管理的潜能,通过加强与行业合作,积极聘请行业兼职教师,共同开发精品课程,有效开展司法会计鉴定服务,拓展学生实习和就业渠道。引入行业兼职教师参与专业建设项目,调动了专业团队成员的积极性,形成职责明确、竞争有序、充满活力的专业内部管理体制。

(二)实施人才培养与岗位需求对接改革

作为国内首家独立开办专科层次司法会计专业的院校,为了探索人才培养与岗位需求对接的模式。我们在海南及国内深入进行社会和行业调查研究,根据市场和行业人才需求,多次邀请行业专家进行论证,分析社会和政法行业对毕业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的要求,明确本专业人才培养目标,及时修订教学计划,形成优化的人才培养方案。主要表现为:一是以行业人才需求为依据,准确定位专业培养目标和人才培养规格;二是以行业的岗位能力要求为依据,构建高效实用的培养方案;三是以服务行业为目标,建立与行业共同育人的人才培养机制。

(三)实施第三方教学质量评价改革

为了客观评价司法会计专业的教学质量,本专业依托行业合作,建立了第三方教学质量评价体系。第三方评价主体由行业专家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学生代表等组成,评价的对象包括教学内容、教学方法、教学手段、教学效果、学生成绩、学生能力、操作技能、就业质量等。并建立量化评价指标,完全委托第三方代表独立评价。

(四)实施实践育人教学改革

为发挥实践育人的优势,提高司法会计学生的实战能力,借助我院公平司法鉴定中心司法会计鉴定室这个平台,建立了一个司法会计实战实训室,在实训室里按照实际工作的场景,设置了案件受理处、案件检查处、案件证据收集处、案件结论鉴定处等工作环节和场景。借助实战实训室,鉴定专家直接将被委托的经济案件资料搬到实战实训室办理。同时,任课教师结合教学内容和实训项目,现场指导学生对会计资料进行检查和鉴定工作,构筑了一个具有实战能力的工作环境,有效促成了实践育人的实现。在实施过程中,通过这种实践育人的改革,学生的操作技能有了较大程度的提升,学习兴趣也更加浓厚。

参考文献

[1]王玉兰.我国法务会计人才培养现状及方案研究[J].会计之友,2009(01):86.

[2]刘爱龙.关于财经类高校法务会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思考[J].常熟理工学院学报,20010(12):35.

第11篇

关键词:“三明治”;培养模式;职业教育

中图分类号:G64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291X(2012)11-0259-02

一、法律职业教育呼唤实践教学

高等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和造就具有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专门人才。我国传统的法学教育模式以概念法学的课堂讲授为主,主要注重向学生传授法学基础理论及对于现行法律规定的注释,重视书本知识的传授。注重学识的高层次,不注重对学生实践操作能力的培养;重视间接知识的学习,轻视直接经验的获得;重视教师的讲授,轻视学生的探索;重视考试成绩,轻视整体素质的提高等。其结果是具有创新思维、实践能力的人才越来越少,致使学生毕业后从事法律专业实务时不能很快适应执业环境。之所以出现这种局面,根源就在于缺乏职业能力培养的意识。

职业能力包括掌握法律职业思维、职业语言、法律知识、法律方法、职业技术等方面的法律职业从业技能,能综合运用法律和其他专业知识,具有独立从事法律职业实务工作的能力。具体主要表现为:能够运用职业思维和法律原理来观察、分析、判断和解决;较熟练地运用法律术语;较全面地掌握基本的法律知识与法学知识;较熟练地掌握和运用基本的法律解释方法,能够在个案中进行法律推理;较熟练地把握各类诉讼程序,能够主持诉讼程序,进行调查与取证;较熟练地从事与辩护业务,从事非诉讼法律事务(如法律咨询、谈判、起草合同)以及法律事务的组织与管理;有起草规范性法律文件的一般经验[1]。

为了改变职业能力培养缺失的现状,近年来在法学教育领域开始普遍提倡实践教学。

二、“三明治”培养模式对现有实践教学的突破

霍姆斯大法官曾说:“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把经验定位为法律的生命,说明关注法律的目光应更多地投向法律的社会实效,而不是法律本身的逻辑自洽和周延。法学是一门应用性、实践性很强的学科,法律专业是一个实践性极强的专业,因此,实践环节不可或缺。目前较为普遍的实践教学形式包括模拟法庭、审判观摩、诊所式教学、事务部门实习等。其中实习是直接接触法律事务工作的实践教学方式。

传统的毕业班实习计划是考虑到法学理论教学已经全部完成,学生有了足够的知识储备,理所当然进入实践阶段。然而,正是因为理论教学已经结束,才使集中的实习很难与理论教学相关联,使实习缺乏针对性。况且此时的学生正面临就业、考研等压力,没有精力全身心投入到实践工作中。另外,学生数量过多也导致实务部门实习及法庭观摩无法集中安排,实习效果难以令人满意。为此,有学者提出延长实习时间,将大四的两个学期设为毕业实习期间[2]。但即使这样也不能根本解决问题,因为仍然存在大四学生找工作,实习环节脱离理论教学等客观情况。

“三明治”培养模式是立足职业教育目标,以培养学生的职业能力、适应社会需要和创新实践能力为核心,以多种教育教学方式为手段的培养模式。在学习专业课期间——两年至两年半,每周安排学生一定的学时深入到实务部门(律师事务所和司法机关)进行实训,是一种理论学习—实践训练—再理论学习的培养模式,即在学校进行理论学习,在实务部门实现知识的应用,再回到理论课堂进行总结和提升。这改变了毕业班集中实习的实训模式,把校企合作融入平常的教学计划中,使得实训环节与理论教学环节有机结合,实践的内容基本针对该学期的专业理论教学范围。另外,从实际情况出发,不再集中安排整个班级同时实践,而是分成两批或三批分别进行,增强了实践教学的可行性。

实施“三明治”培养模式也要防止走向另一个极端,那就是忽视理论教学,将法学教育变成完全的职业培训,甚至采用学徒的方式在实务部门边干边学。法学教育的任务,不仅需要培养法官、检察官、警官和律师,更需要培养法学家,培养社会的良心、良知。如果社会都人云亦云,立法机关制定了什么法律,就执行什么法律,不知道法中之“法”为何物,法学就永远不会发展。宣扬法中有“法”,不仅仅是法理学的课题,也是法律教育的晶核[3]。

三、在刑事法教学中引入“三明治”培养模式的效果

培养处理法律事务的能力,需要在与人交往之中去体验和感受,这种体验和感受无法通过课堂教学来获得。也就是说,课堂的知识讲授替代不了实践体验,而实践体验也替代不了系统的理论学习。刑事法关涉当事人的重大权益,更需要执业者具有良好的职业素养。“三明治”培养模式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课程中进行了应用,均取得了满意的效果。

例如,在一个伤害案件之中有一个情节,就是张某在酒席上要求李某与自己划拳,李某拒绝,于是张某手持水果刀将李某刺成重伤。这样简单的案情在教科书中随处可见。但是当学生到了实践部门,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会了解一些文字上没有体现的信息。在案卷中,只是出现被害人拒绝划拳因而导致伤害的陈述,但是在审理中却发现拒绝方式上的细节需作为量刑情节考虑。实际上,被害人采用激烈并侮辱的方式拒绝,随后引发双方的口角,而后才产生动手伤害。这样,伤害的结果已经包含了由被害人的过错而引起的成分,对于判决将产生重大的影响。被害人过错是刑法理论中的复杂问题,在单纯的理论学习中,学生不会理解怎么样才算是过错,哪种类型的过错才影响到判决,这需要在具体的案件中去体会和感受,训练可行性的思维方式。再如,刑事和解是指在刑事诉讼中,行为人(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以认罪、赔偿、道歉等方式与被害人及其亲属达成和解协议以后,国家专门机关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或者对其从轻处罚的一种案件处理方式。在课堂上从理论的角度,重罪乃至死刑案件的和解备受争议。这种和解的性质是否属于花钱买刑是永远都论证不清楚的,而当事人的态度左右判决是对由国家垄断刑罚权的一种挑战,这在理论上还不能形成统一的认识。只有在具体的案情中才能归纳出哪种情况适合于和解,才能形成直观的认识。在一个伤害案中,王某和赵某是高三的前后桌同学,考试时前者要求后者传递试卷被拒绝,于是放学时王某纠集多人对赵某殴打报复,赵某被打后取出随身携带的水果刀将王某刺成重伤。事后赵某及其家长真诚道歉并积极赔偿被害人,并且被害人家长也承认自己孩子存在过错,请求司法机关不追究赵某,最终该案以刑事和解终结。参加实践小组的同学在自己的实践报告中都一致认为,对于该重伤害案,如果按照传统理论而禁止和解并追究赵某的刑事责任,将造成实质的不公平。同学们在实践中了解到,即使是邻里纠纷引起的伤害案也不是都适于和解,也理解了同为邻里之间,为什么李昌奎案不适于刑事和解。

我们通过问卷了解到,学生普遍接受这种实训方式,增强了对法学理论的兴趣,在课堂教学中不再是盲目跟着老师的思路,而是带有更强的思考主动性和问题意识去参与教学。另外,在理论教学中也发现,参加“三明治”培养模式的同学在分析案例时与其他同学相比,明显更多地考虑到实际可能存在的情况,思考问题更加全面。

总之,通过校企合作,实践“三明治”培养模式是一个很好的尝试,其中的实训环节是大学生获得感性的实践知识、培养事业心和责任感的重要途径。通过实训,例如,深入律师事务所协助或独立完成部分律师业务;为企、事业单位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审查合同,调解纠纷等;审判观摩使学生亲身感受法庭氛围,了解庭审进程等,学生加深了自我认识,提高了交际和适应能力,对未来的职业发展也有更理性的规划[4]。

四、“三明治”培养模式的推广应用

“三明治”培养模式只是在探索职业能力培养的过程中总结出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选择哪种培养模式,关键要适合自身的情况,包括招生规模、人际关系、地缘环境、硬件配套设施等情况。在这个前提下,该模式可以向其他人文社会科学,如会计、税务、管理、投资理财、市场营销等诸多专业的教学中推广,甚至理工科课程也不例外。为了培养职业能力,应参考学生本人的意向,在理论教学的周期内安排学生到相关部门实践,期末以报告或实验数据等形式作为考核评价的根据。

参考文献:

[1] 钱大军.新建还是复制——我国法学职业教育改革的困境与前景[J].当代法学,2011,(6).

[2] 杨晓静.市场经济条件下法学实践教学改革的新路径——兼论法学职业教育模式特色[J].继续教育研究,2011,(1).

第12篇

关键词:少数民族应用型人才培养;人才培养模式;教学综合改革

少数民族应用型人才培养是2014年我校进行“两项改革”提出来的建设口号,涉及范围广,时间跨度长,专业学科多,学生层次复杂,不能一蹴而就。本课题中,我们主要对少数民族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更新、教学模式的改革、院校合作平台的搭建等方面进行调查研究,讨论少数民族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综合改革的路径选择和改进措施。以本校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为研究对象,探索我校培养少数民族应用型人才的特色,为少数民族地区输送优质的基层法律人才。

一、少数民族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的更新

人文与艺术学院法律事务专业的学生基本上来自西部少数民族地区,以、甘肃、四川等地的学生为主,15级和16级有10名来自新疆的学生。这个招生特点与传统意义上的法律专业学生的理论水平,和对知识的接受程度是有较大差距的。少数民族学生,尤其是藏族学生的汉语水平相对较低,发言紧张,吐字归音不是很清晰,部分学生音调、语速存在严重问题,导致以往年级中藏族学生回答问题不积极,或者课堂表现不是十分理想。

通过问卷调查,少数民族学生对人才培养方案的制定有以下几点期望:

1、68%的疆、藏学生反映大一第一学期有普通话障碍,经过一年的训练这个方面有所克服,但是在表达自己的想法时会因无法克服自身心理障碍而不想表达,尤其是藏族学生,建议在大一设置专门的普通话训练的课程;

2、89%的学生反映大一期间专业课较少,希望多开设几门专业课,减少一些公共课或者通识课;

3、75%的学生对于学习期间的规划较迷茫;由于和老师交流较少,遇到问题也不敢和老师交流反馈,建议设置专门的就业规划课程,进一步拉近师生距离;

4、汉族学生在课堂中发言的机会较多,领悟能力强,少数民族学生要等待老师去点名才会发言,极少数会主动参与,少了许多锻炼的机会,68%的藏族学生建议多设置口语表达占主导地位的听说课程。

具体情况如下图所示:

因此,在制作培养方案时一定要贯彻“以人文本”的理念,要从原始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模式中跳脱出来,通过实施课程教学改革,把传统的一些不合理的教学模式予以剔除,探索选择适合藏族等少数民族学生法律学习的教学方法。在活跃课堂氛围的同时,让学生接受与之程度相适应的专业课知识,训练好职业操作的基本口语,为学生毕业后服务基层打下一个较好的职业基础。

二、少数民族应用型人才教学模式的改革

1.翻转课堂

“翻转课堂”通过“根本变革课堂教学结构”将基本知识和技能的学习前置,强化知识内化环节的教学,而知识的内化与深度理解恰是应用理论指导时间的前提条件,学生在掌握理论知识的基础上可以有效指导实践问题的解决。因此,“翻转课堂”在提升应用型人才的培养效果方面有着较大的潜能。

在实践操作中,要想真正实现“翻转课堂”,要用多元化的评价方式来综合评估翻转课堂对于颠覆传统课堂带来的影响。我校法律事务专业的少数民族学生学习基础普遍较差,学习的自信心较弱,师生互动的主动性不足,有些学生还存在普通话交流障碍,这些都是在实施“翻转课堂”教学模式时不可避免的问题。本课题组的成员均为来自法律教学一线的专职教师,经过长达两年的实践和跟踪教学,我们总结出了适合我校法律事务专业学生“翻转课堂”的“四部曲”。首先,教师应该合理评估学生的学习水平和接受程度,设计适当的教学项目并布置合理的课堂任务;其次,学生进行分组抱团,由组长分配任务,共同完成下一堂课的课堂展示内容,并选择解说人对项目的完成进行讲解;再次,现场提问,先有展示小组解答,无法解答的由任课教师答疑解惑,发散学生思维,激发头脑风暴;最后,教师要及时做好总结和问题分析,并记录翻转课堂取得的阶段性考核成果,予以期末汇总。

2、项目任务

“项目引领教学”是本课题组成员在参与实际教学模式改革中反复提及的理念。将学期教学内容以专题的形式讲解,并把教学目标切割成一个一个的项目,贯穿整个教学周期始终,根据项目要求制定学习任务,并交由学生完成,教师进行验收和评价。在法律事务专业课程的教学过程中,本课题负责人多次使用项目任务教学法,积极组织学生设计和完成多种专业课程项目任务。此举不仅使枯燥的课堂氛围得到极大改善,还大大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回答问题的同学越来越多,崭露头角的积极分子让每一次期末实训都变得精彩有趣。经过两年的课题研究,目前法律事务专业的教师都认可了这一教学模式,并推广使用。

3、视听教学

传统的课堂总是教师一厢情愿唱独角戏,得到的往往是学生的被动配合和强烈抵触。针对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特点,要想达到教学目的,必须要改革原先的课堂教学资源模式。组织学生进行视频的拍摄和音频的录制,是法律事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最终修订后,配套产生的新型教学方法。少数民族学生的学习特点注定不能采用传统的理论灌输式教学,既要使学生愿意参与到教学当中来,有要使学生发自内心爱上专业课的学习,就要不断创新和变更教学模式和方法。

采用试听教学,一方面,锻炼了学生的团队协作能力;另一方面,让学生切实体会到了将理论知识运用到实践中的难度,在发现问题后能思考解决问题的途径,使课堂教学延伸到了课外,丰富了学生的课余生活。此举被课题负责人应用到了《法言法语口语训练》和《刑事法律与案件处理训练》的课程教学中,反响较好。并且经过两年的教学积累,负责人已经收集了14级、15级、16级共计30余部学生自主拍摄的法律微电影。

4、情境模拟

对于学习法律事务专业的少数民族学生来说,将来直接从事法律职业的人数虽然有限,但是这并不会影响教师组织学生进行法律情境的模拟训练。每个学期的期末实训,安排了24个课时的教学时数,通过本课题组的调研发现,基本上任课教师都是采用案件庭审模拟的方式对学生进行有针对性的法律专业训练。通过案发现场的情景再现和庭审现场的角色模拟,学生对法律的理解不仅仅停留在书本上,而是被赋予了鲜活的生命力,被学生搬到实训中心和模拟法庭,真正让学生体会到法律职业的工作需求,增强学生的职业认同感,充分实现实训课程的存在价值,达到教师预期的授课目标。

5、第二课堂活动

法学教育的根本任务是培养适合社会需要的各级、各类法律人才,在中国全面提高对外开放水品,适应经济全球化的新形势下,我们为少数民族地区输送的法律人才应当是德、智、体全面发展,知识、素质和能力三者结合的人才。即我们培养的法律人才不仅要有法学知识、理解法学理论,我们还应有服务社会,解决实践中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疑难的能力。所以课题组积极推行“第二课堂”制度,举办模拟法庭比赛、“开心法典”大赛、辩论赛、法律大讲堂、法律微电影比赛等,在注重传授法律知识和进行理论熏陶的同时,培养大学生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提高学生运用专业知识,解决社会实践中出现的具体法律问题的能力。

三、院校合作平台的建设

院校合作,是指地方人民法院与高校法律事务专业共建实习实践或科研基地,开展相关合作。2013年12月19日,我校与九江市星子县(现改为庐山市)人民法院举行了“地方基层法院与高校合作”签约仪式和“九江市星子县人民法院司法实践与科研基地”揭牌仪式,这标志着院校合作的正式启动,是学校开展教学改革的一项重要举措。

让学生走出法律课堂走进法院,将法律知识与现实相结合,学习的对象不再是枯燥、严谨的法律条文,而是活生生的案例,使学生学会将所学知识运用到现实生活中,有利于提高学生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提高学习兴趣,并促进学生的就业。在我校大力推行院校合作的大背景下,自2014年以来,每年暑假期间都组织学生到星子县人民法院进行为期至少10天的实习,以“三下乡”活动为依托,推进院校合作的进程,拓展合作的方式和深度,有利于提高南昌工学院在九江市星子地区的知名度,而双方的科研成果也会进一步加强合作力度,拓宽合作领域。

院校合作,从学生的实际水平出发,,注意调研的起步、进度和节奏,合理安排整个活动环节,保证学生在参与实习调研期间,能够学到知识,有所进步。实习之前,要做好充分的准备,组织学生查阅相关文献,拟定相关调查问卷,掌握相关的理论背景。在实习调研过程中,在老师和法官的悉心指导下,学生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积极参与其中,实习结束后要及时撰写心得体会并存档。经过两个暑假的实习,本课题组成员汇编了南昌工学院与星子县人民法院的院校合作材料,为本课题的研究提供了大量的素材,是本课题最终研究成果之一。

参考文献:

[1]杨小峻、许亚锋.翻转课堂在高校少数民族应用型人才培养中的实践效果――基于学习空间的准实验研究[J].远程教育杂志,2016年第四期。

[2]胡志新、钱军.少数民族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和实现路径探究[J].职教论坛,2016年第29期。

[3]苏妍.关于高校少数民族应用型人才培养相关政策的研究综述[J].内蒙古师范大学学报(教育科学版),2016年第3期。

[4]朱兴琳.民族地区高校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创新实验区探究[J].科技创新导报,2012你第29期。

[5]韦晓英、朱良杰、谭雪燕.少数民族地区地方院校经济管理类应用型人才培养模式探析[J].企业科技与发展,2011年第11期。

[6]张帆、李小红.少数民族地区应用型卓越法科人才培养模式探微――基于贵州民族大学法学本科教育的思考[J].中州大学学报,2015年第1期。

[7]土登、耿亚军、汪卫琴.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应用型、精英型人才培养必要性分析[J].西南民族大学学报,2009年第12期。

[8]倪娜、尹向磊、齐月、李华.少数民族应用型食品专业人才培养模式探讨――以内蒙古民族大学为例[J].黑龙江畜牧兽医,2016年第3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