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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资金保障方案

时间:2023-12-05 11:34:48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1

一、工程项目的施工总承包企业是民工工资支付的第一责任人,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承担相应责任。施工总承包企业和项目经理必须切实承担按时支付民工工资的职责,并督促相关专业承包企业和劳务分包企业按时发放民工工资,项目经理受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派,对所承包的建设工程中的劳动用工及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

二、建筑业企业在本市从事建设工程一律实行欠薪保障金制度。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应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建设窗口填报《建筑工程劳动工资支付备案表》(附件一),预付无故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经济补偿金和赔偿金的欠薪保障金,并将欠薪保障金存入指定银行的专用帐户,确保专款专用。

(一)在办理欠薪保障金形式上,本地建筑业企业可以选择以工程项目为单位或以企业为单位办理;长期在桐设分公司或办事处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按《嘉兴市市外建筑业企业备案管理暂行办法》的要求办理好相关手续,并且在上一年年度考核为合格的建筑业企业才能以企业为单位办理;首次进桐的外地建筑业企业必须以工程项目为单位进行办理。

1.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欠薪保障金担保。房屋建设工程和市政工程保障金分别为工程合同价的3%和2%,但最低不少于5万元,最高不超过50万元。

2.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欠薪保障金担保,该方式的担保为连续担保并对该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项目有效。担保额度分二档;第一档: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额度为50万元;第二档;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的额度为30万元。

(二)对由建设单位直接发包或通过邀请招标将工程发包给本市外建筑业企业承建的工程,除施工单位按比例缴纳欠薪保障金外,建设单位也必须缴纳相同比例的欠薪保障金。市规划建设局在发生以下三种情况时可以无条件动用建设单位欠薪保障金用于支付民工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其动用条件为:一、建设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及时支付工程款而导致民工讨薪事件的发生。二、施工单位没有能力支付民工工资且缴纳的欠薪保障金已支付完时。三、当施工单位未按《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的承诺,在规定时间内出面处理民工讨薪事件时。

1.工程合同造价在5000.00万元以下的工程,建设单位应缴纳与施工单位相同比例的欠薪保障金。

2.工程合同造价在5000.00万元(含5000.00万元)以上的工程,建设单位一次性缴纳150.00万元欠薪保障金。

(三)欠薪保障金用于解决建筑业企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发生民工工资被拖欠或克扣现象,经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及市规划建设局共同核实、协调、处理后,建筑业企业仍不及时支付、补足民工工资的,市规划建设局根据本实施意见的规定,使用《欠薪保障金使用审批表》(附件二),动用欠薪保障金用于支付民工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同时在保障金中支付民工经济损失补偿金和赔偿金。

建筑业企业的欠薪保障金因企业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被使用后,保障金数额低于初始水平的,建筑业企业必须立即追加交纳。

(四)以工程项目为单位办理欠薪保障金担保的,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9个月后,持《欠薪保障金退还申请表》(附件三)向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规划建设局提出退回欠薪保障金的申请,经核实该工程项目在竣工验收备案后9个月内未发生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投诉的,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署的同意意见和建筑业企业出具的保证书,由市规划建设局书面通知银行退回欠薪保障金及其利息(附件四)。如在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9个月内发生投诉的,除动用欠薪保障金用于支付民工被拖欠或克扣的工资外,建筑业企业应在最后一次投诉处理完毕起9个月后,方可提出退回欠薪保障金及其利息的申请。

以企业为单位办理欠薪保障金担保的,连续对该建筑业企业在本市范围内所有承建项目有效,直至该建筑业企业在本市的最后一个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备案起9个月内未发生拖欠或克扣民工工资投诉的,凭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签署的同意意见和建筑业企业出具的保证书,由市规划建设局书面通知银行退回欠薪保障金及其利息(附件四)。

三、建筑业企业(包括在桐设立分公司和办事处的外地建筑业企业)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的规定》的要求,结合本企业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制度”。制度内容必须包含:机构名称、应急方案、劳动合同、人员配置、计工制度、工资发放制度、月报制度等内容,并报市规划建设局备案。

(一)应急方案:各建筑业企业必须建立应急机制,落实责任人员和应急资金,在突发事件发生时及时启动应急措施。

(二)劳动合同:各建筑业企业必须依法与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三)人员配置:由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受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企业副总以上职务的企业管理人员作为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负责人,同时一、二级建筑业企业必须配备不少于2名负责民工工资支付的专职管理人员;三级建筑业企业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的专职管理人员,并配备相应的兼职人员。

在建工程项目部必须配备不少于1名由工程负责人委托的管理人员作为负责民工工程量考勤和民工工资发放管理工作(可兼职)。

(四)计工制度:各项目部必须建立各工种民工花名册,进行每日考勤,完整记录民工工作量,考勤表必须经工程负责人、班组长和民工本人签字确认。

(五)工资发放制度:建筑业企业必须派人现场监督民工工资发放,工资表必须经工程负责人、施工班组长和民工本人签字确认,并在工地现场张挂《建筑业民工维权告知牌》和《建筑业民工工资支付公示牌》,按月将民工工资支付情况进行公示。

(六)民工工资月报制度:各工程项目部必须每月将民工工资发放表(必须经民工本人、班组长和工程负责人签字)上报建筑业企业,项目部所属建筑业企业对民工工资发放进行监管,同时建筑业企业应将工程项目部每月民工工资发放表存档,以备检查。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质监人员在日常监督工作中,加强对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同时各建筑业企业对制度的制定与实施将作为企业年终评优条件之一

四、建立外地进桐建筑业企业民工工资支付管理诚信制度和工程招投标准入制度。建筑业企业在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手续时到市行政审批中心规划建设窗口签订《建设工程民工工资支付承诺书》(附件五)。

签订本承诺书必须是建筑业企业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亲自授权委托的分管民工工资的企业副总,各建筑业企业对承诺书的履行情况将作为评价企业的劳动保障信用度的重要内容,记入建筑业企业劳动保障信用档案。对因拖欠和克扣农民工工资而引发农民工群体性上访或越级上访的建筑业企业,将依据桐文相应规定进行处理。

五、建立工程施工班组诚信保障制度。

为加强在桐施工班组管理,各施工班组在承接业务时,各工程所在建筑业企业必须要求施工班组长填写个人信息备案表(附件六),附本班组施工人员花名册。同时到市规划建设局领取施工班组长工作手册。待施工班组所承接业务完工后,工程所属建筑业企业应及时客观地对该班组及班组长进行综合评价。当该班组再次承接其他工程业务时,工程所属建筑业企业必须查看该班组长的工作手册,进行诚信确认。

六、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71号)等规定,在建设工程开工前,落实好相应的建设资金,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金额的30%。未办妥上述手续的,市规划建设局暂缓颁发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2

1.1编制目的

为有效预防和处置突发公共事件,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保障公民的生命和财政安全,维护经济社会稳定。

1.2编制依据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临沧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预案。

1.3适用范围

1.3.1本预案适用于我县行政区划内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以及发生在外县区域或境外对我县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和处置的财政应急保障。

1.3.2本预案所称突发公共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政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和严重社会危害,危及公共安全的紧急事件。包括自然灾害、事故灾难、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突发社会安全事件等各类涉及公共安全的事件。

1.3.3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和影响程度,将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四级。具体分类标准按《云县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相关专项预案的分级标准执行。

1.4工作原则

1.4.1县乡两级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工作,应当贯彻预防为主,以人为本,常备不懈的方针,遵循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反应及时、措施果断、保障有力的原则。

1.4.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包括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等方面。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程度,确定采取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采取财政收支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办法。

1.4.3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2、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

2.1应急机构及职责

2.1.1领导机构

在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委员会(以下简称应急委)的领导下,设立云县人民政府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负责统一领导、组织、安排全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财政的副县长担任,副组长由与分管发生突发公共事件对应的主管部门的副县长、政府办公室主任、联系财政的副主任和县财政局局长担任,成员由县财政局、县发展局、县国税局、地税局、人民银行云县支行、县审计局、县监察局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主管部门的主要领导组成。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是:在县应急委的领导下,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省、市有关应急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随着县政府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启动,相应决定启动和实施县级财政保障预案,并组织领导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1.2日常工作机构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办公室),负责综合协调财政应急保障工作,办公室设在县财政局,办公室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成员由县财政、发展改革局、国税、地税、人民银行云县支行、审计、监察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主管部门的有关负责人组成。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根据县应急委和领导小组的要求,认真研究应急资金保障措施和相关财政政策,并组织实施;及时安排、拨付财政应急资金,确保落实到位;做好相关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应急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2.2组织体系与应急联动机制

2.2.1领导小组决定启动本级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后,各成员单位立即按照各自的职责,快速反应,沟通信息,密切配合,按以下分工及时开展工作。

(1)资金保障组

由县财政局、发展改革局、人民银行云县支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安全和筹措应急保障资金;紧急调拨资金并落实到位;安排对征用的设备、物资和场地等进行补偿的资金;向上级财政提出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补助申请。

(2)政策拟定

由县财政、发改局、国税、地税、人民银行云县支行、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根据突发公共事件造成的影响,对受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和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在财权范围内研究地方财政收入和支出政策的调整,并组织落实;对影响较大的突发公共事件,报请县政府或市政府作相应的政策调整。

(3)监督检查组

由县财政、审计、监察、突发公共事件相应的主管部门组成,负责对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2.2.2各成员单位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的内部运作流程由各单位另行制定。

2.2.3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在县人民政府应急预案框架下设置相应的财政应急保障组织指挥体系,并明确各自的职责。

3、应急准备

3.1为了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保证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及时提供财政政策和资金支持,各级财政保障应急机构在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及时协调各相关部门,筹集与应急工作相适宜的应急资金,提供相关的政策支持。

3.2应急资金的来源

3.2.1设置应急专项经费。按照《预算法》的规定,在当年的预算编制中,按本级政府预算支出额的1%至3%设置的预备费,优先用于处置当年预算执行中的突发公共事件。

3.2.2年度预算调整。在必要时,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的前提下,协调预算单位调整优化预算支出结构,优先保证应急支出。

3.2.3申请上级补助。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时,财政部门和相关部门要积极向上级财政部门和对口管理部门申请,获得资金支持。

3.2.4社会捐助资金。社会各界对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捐助资金应该用于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捐助者有捐助意愿的,严格按捐助者意愿安排;捐助者无捐助意愿的,由接收捐助的同级民政、财政部门提出初步意见,报政府批准后统一安排。

3.2.5其他资金来源。必要时,突发事件相关单位和主管部门要优先动用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款、历年结余、临时贷款和其他单位自有资金参与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程序

4.1.1县内发生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乡两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根据本预案的规定分级响应。

(1)发生一般(iv级)突发公共事件,由县(乡)人民政府启动本级预案负责处理,县(乡)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县财政应急保障指挥机构可根据工作需要对乡镇的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指导和帮助。

(2)发生较大(iii)突发公共事件,经县应急委批准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时,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在接受县级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本县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导的同时,根据县应急委和县政府领导批示,由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随县应急委领导率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局给予帮助、支持。

(3)发生重大(ii级)突发公共事件,经县应急委批准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时,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在接受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领导小组对本县处理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工作进行指导的同时,根据县应急委和市政府批示,由领导小组或成员随市应急委领导率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局给予帮助、支持。

(4)发生特别重大(i级)突发公共事件,经县应急委批准启动县级突发公共事件预案时,县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随之启动。在市县应急委的统一指挥下,由领导小组领导和成员随市应急委领导率领的工作组赶赴现场指挥处理工作。同时请求市财政局、省财政厅给予帮助、支持。

4.1.2上级财政保障预案启动,下级财政保障预案随之启动。

4.2财政收入政策

4.2.1对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公民,领导小组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的有关规定,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按审批权根上报国务院和省政府。

4.2.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领导小组及时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按相关审批权限报批后执行。

4.2.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2.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而地方财政特别困难的,按程序积极向上级反映,争取上级财政给予适当补助。

4.3财政支出政策

4.3.1对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公民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由领导小组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报县政府批准执行。

4.3.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公民个人、行业、企业、单位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和保险公司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3.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中央政府事权的,按程序积极向中央反映,经费由中央财政负担;属于省政府事权的,按程序积极向省政府反映,经费由省财政负担;属于市政府事权的,按程序积极向市政府反映,经费由市财政负担;属县(乡)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县(乡)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上级财政从财力和资金调度上适当给予帮助、支持。

4.3.4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应及时协调各预算单位调整预算支出结构。预算调整工作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3.5年度预算安排和调整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特殊情况下,经领导小组批准,可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4资金拨付

4.4.1财政部门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拨付实行“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建立紧急预案拨款和用款的“绿色通道”。

4.4.2对县本级部门或预算单位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县级财政部门以文件形式下达应急资金预算后,用款单位接到有效通知,即可从本单位现有账户中支用资金;财政部门应在当日或次日上午10点前办妥相关拨款或下达“财政授权支付额度”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用款单位。

4.4.3对乡级财政部门突发公共事件的拨款,由县级财政部门将应急资金预算及时下达相关乡(镇)。乡(镇)财政部门在接到有关预算执行依据后于当日或次日上午10点前办妥相关拨款手续,确保应急资金及时拨付。

4.4.4乡(镇)财政部门收到县级财政部门应急资金预算后,如国库存款不足以支付的,要确保应急资金到位,并及时向县级财政部门申请增加资金调度额度,县级财政部门在两个工作日内,办妥下级财政的专项资金调度工作,补足库款,保障应急资金的预算执行。

4.4.5人民银行和商业银行要积极支持和配合财政部门、用款单位做好应急资金调度和款项拨付工作,建立健全特别是节假日的应急资金调拨保障机制,保障用款单位对应急资金的支付,提现等工作。

4.5应急采购

4.5.1因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采购,可以不适用《政府采购法》的有关程序和规定。

4.5.2除严重自然灾害和其他不可抗力事件以外的其他突发公共事件的紧急采购,经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批准,可采取竞争性谈判方式和单一来源方式进行采购。

4.6应急结束

4.6.1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理结束,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相应结束。由领导小组宣布解除应急措施,恢复正常工作。

4.6.2财政部门应及时将本地区支持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

5、应急资金的管理和监督

5.1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5.2各级财政部门和突发事件主管部门要根据突发事件的处置特点及应急资金管理的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资金管理办法,规范资金管理。

5.3应急资金的管理、使用,实行专人、专账管理,保障资金的安全、有效。

5.4县(乡)财政部门、县级各有关部门要定期向县财政部门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县级各相关部门要定期向上级对口部门报送应急资金使用情况报告。上级各相关部门对下级对口部门应急资金使用进度和执行情况进行定期不定期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5.5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6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附则

6.1根据实际情况发展变化,由县财政局适时对本预案进行修改和完善,并报县政府批准实施。

6.2各乡(镇)财政所,应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乡(镇)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实施细则,并报县财政局备案。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3

一、目标任务

做好2021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管理使用工作,加强工程管理维护,保证工程安全运行。

二、建设内容

中央补助资金重点用于农村集中式供水工程维修养护及其政府购买服务内容,主要包括农村集中供水工程及其配套设施修缮,供水设备及元配件、水表等更换,供水管材管件、净化消毒滤料和药剂试剂购置与更换,水质检测监测药剂和易耗品,仪器设备原配件的更换等支出。不得用于超出正常维修养护项目范围的支出,如人员经费福利与运营电费、修缮楼堂馆所、购置交通工具与办公设备等,不得将改扩建项目作为维修养护项目。

三、资金筹措

2021年度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28处,覆盖服务人口2.9万人,资金筹措方式为:中央财政补助资金19.8万元,市级财政配套13万元,区级财政配套按市民生办、市水利局资金测算数额足额配套到位。

四、实施步骤

(一)分解落实维修养护任务。按照《水利部财政部关于做好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安排使用的指导意见》(水财务〔2019〕157号)有关资金使用方向和范围的要求,落实维修养护任务清单分解至具体供水工程。严格执行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经费分配与水费收缴工作挂钩的规定,对未收水费或水费收缴率低的,不安排维修养护经费。

(二)编制年度维修养护实施方案。根据目标任务清单分解情况,编制中央财政补助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项目实施方案。年度实施方案包括农饮基本情况、具体项目范围及存在问题、维修养护主要内容(分供水工程详细说明维修养护内容、工程量及资金情况)、实施阶段(含实施进度等)和预期成果等。

(三)抓好维修养护项目实施。督促使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的农村饮水工程维修养护单位加快项目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在10月底前完成维修养护项目实施、11月底前完成项目验收、12月10日前形成年度资金安排使用总结报告。

五、工程管理

严格落实农村饮水安全管理县级人民政府主体责任、水行政主管部门等行业监管责任、供水单位运行管理责任“三个责任”,完善农村饮水运行管理机构、运行管理办法和运行管理经费“三项制度”。推进农村供水工程专业化、规范化运营管理,提高供水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提升供水保证率。推进农村供水工程水费收缴工作,不断提高水费收缴率,落实工程运行维修经费。进一步巩固提升农村供水水质净化消毒,强化供水水质检测,提高水质达标率。

六、保障措施

1、加强组织领导。区政府作为农村饮水安全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区发改委及时做好投资计划审核下达。区水利局组织指导项目实施及运行管理,区财政局强化资金保障,加强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区卫健委开展水质监测,加强卫生监督。区生态环境分局加强农村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评估和环境监管。各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密切配合,协同推进农村供水保障工作。

2、加大资金投入。按照“政府主导、社会参与、注重绩效”原则,在加大政府财政投入的同时,创新水利投融资机制,多渠道筹集资金。鼓励社会资本参与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管理,落实好相关金融支持政策。发展改革、水利、财政、环保等部门要努力拓宽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项目积极予以支持。

3、严格项目管理。压实压紧农村供水保障工程建设与管理责任,加快项目前期工作,尽早完成审查审批,有序组织实施。健全项目管理责任制,建立工作台账,明确时间节点,实行挂图作战,加强质量监管和监督审计,注重跟踪问效,确保项目按时完成并发挥效益。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4

一、关于国有企业改制分流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

(一)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的企业(以下简称“改制企业”)应当在工商登记后30日内,与原主体企业分流到本单位的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二)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应当采取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改制企业签订新劳动合同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由改制企业继续与职工履行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权利与义务。

改制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就劳动合同期限不能协商一致的,应当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中尚未履行的期限;原劳动合同未履行期限短于3年的,应延长至3年。

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的,职工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对分流到非国有法人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原主体企业应当与其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并依法支付经济补偿金;改制企业应当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由改制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重新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限应不短于3年。

(四)对分流到国有法人绝对控股改制企业的职工,改制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时,对符合支付经济补偿金条件的,计发经济补偿金的年限应当将职工在原主体企业的工作年限与到改制企业后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合同时,支付生活补助费的办法按照《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支付生活补助费问题的复函》。

(五)企业解除劳动合同计发经济补偿金,按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的规定,根据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工作时间不满一年的按一年的标准发给经济补偿金。对从其他国有单位(包括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调入本单位的职工,其在国有单位的工龄可计入本单位工作年限。

经济补偿金的工资计算标准是指企业正常生产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其中,职工月平均工资低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按企业月平均工资计发;职工月平均工资超过企业月平均工资3倍以上的,按不高于企业月平均工资的3倍标准计发。企业经营管理人员也应按照上述办法执行。

(六)企业改制分流时,对距法定退休年龄5年以内、符合内部退养条件的职工,原主体企业或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经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实行内部退养。

职工在改制前已经办理内部退养手续的,一般由原主体企业继续履行与职工的内部退养协议。由改制企业履行原内部退养协议的,应当在改制分流总体方案中明确。

(七)企业改制分流时,已经与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不能再回原主体企业参加改制。

(八)企业改制分流时,原主体企业要妥善处理好拖欠职工的工资和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债务。具体办法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企业公司制改建有关国有资本管理与财务处理的暂行规定>的通知》执行。

(九)国有法人控股的改制企业再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时,符合《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适用范围的,有关职工劳动关系的处理,按照本办法执行。

二、关于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国有企业改制分流方案工作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关于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的实施办法》和《关于中央企业报送主辅分离改制分流总体方案基本内容和有关要求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方案进行审核备案。

(二)审核备案范围包括:国有大中型企业利用非主业资产、闲置资产和关闭破产企业的有效资产改制为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法人经济实体。

(三)国有大中型企业向劳动保障部门报送审核的内容:

1.国有大中型企业确定的实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安置富余人员的工作原则,主要措施;改制企业的人员状况及分流安置意见。

2.吸纳原主体企业富余人员情况。包括:改制后企业职工总数,分流的富余人员数及占职工总人数的比例。

3.劳动关系处理情况。包括:改制为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变更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改制为非国有法人控股的企业与职工重新签订劳动合同情况(人数及劳动合同期限),原主体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情况(人数、支付经济补偿金标准、总额及资金来源)。

(四)国有大中型企业报送劳动保障部门备案的内容:

1.债务偿还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拖欠分流安置富余职工工资、医药费等债务情况及偿还办法。

2.原主体企业偿还欠缴分流安置富余职工的社会保险费情况。

3.社会保险关系接续情况。包括:原主体企业为分流的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情况;改制企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情况。

4.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包括:有关部门同意改制的批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分流安置人员方案的决议。

(五)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办法:

1.中央企业所属企业改制分流总体方案经国资委、财政部和劳动保障部联合批复后,由集团公司组织实施。中央企业在组织实施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企业所在地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并备案。其他国有大中型企业改制分流方案中涉及向劳动保障部门审核备案的内容,由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制定相应办法。

2.省级劳动保障部门收到中央企业实施改制分流的具体方案后,应当在规定的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工作,并出具审核意见书。

3.省级劳动保障部门向中央企业出具的审核意见书一式两份,一份交被审核企业,一份报劳动保障部备案。

三、有关要求

(一)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国有大中型企业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分流富余人员过程中劳动关系处理工作的指导,对企业制定职工分流安置方案中存在的问题,应及时与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和企业进行协调,指导和帮助企业完善安置方案。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5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原则

(一)企业年金由企业根据经济效益状况自主建立。政府鼓励企业为职工建立企业年金。

(二)建立企业年金时兼顾公平和效率,坚持民主决策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三)企业年金基金实行完全积累,采用个人账户方式进行管理,并按国家规定实行市场化管理和运营。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范围和对象

(一)依法参加本市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并已建立集体协商制度或其他民主程序的企业,均可按本意见建立企业年金。

(二)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其试用期满的本企业职工在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均可列入企业年金覆盖范围。

三、企业年金的缴费和税收政策

(一)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企业和职工的缴费方式可按月缴纳,也可半年或一年缴纳一次。

(二)企业缴费额度,每年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十二分之一。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一般不超过本企业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六分之一。

(三)按规定办理企业年金方案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手续的企业年金计划,企业缴费在规定的缴费额度内,可计入企业成本,按国家规定的标准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个人缴费的税收,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企业年金的账户管理和待遇支付

(一)建立企业年金的企业,应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认定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中选择受托机构,并由相关管理机构为其建立企业账户和职工个人账户。

(二)企业缴费应当按企业年金方案规定条款计算的数额记入职工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全额记入个人账户。

(三)企业缴费记入个人账户时,可综合考虑职工的岗位、贡献、本企业工作年限、年龄等因素,合理确定比例。当年度累计记入个人账户的最高额度一般不应超过本企业职工当年人均记账额的3倍;对超过3倍实施企业年金分配的,需经市劳动关系三方协商会议讨论通过后,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备案。

(四)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可根据职工工作年限决定归属个人比例,并随着工作年限的增加相应增加归属比例;对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或因企业原因解除劳动关系的,企业缴费已记入个人账户的部分应全部归属职工个人。

(五)企业账户中的资金(包括企业缴费暂未分配的资金),可与企业新的缴费金额合并,用于职工个人账户的分配。企业账户中的资金结余一般不应超过企业当年缴费总量的10%。

(六)企业与在职职工解除、终止劳动关系时,应根据企业年金方案,确定个人账户资金和办理账户转移手续。职工升学、参军、失业期间或新就业单位未实施企业年金制度的,其个人账户可由原管理机构继续管理。

(七)符合下列条件之一,可以办理企业年金的申领手续:

1.到达法定退休年龄并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

2.经市级劳动能力鉴定机构鉴定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3.出国、出境定居并已办理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手续的;

4.参保职工在职死亡的。

申领人应按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方式领取企业年金。申领企业年金应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实名制银行账户复印件和符合申领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五、企业年金的监督检查

(一)市劳动保障部门根据国家规定负责对本市企业年金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企业通过集体协商制度或者其他民主程序确定的企业年金方案,受托人与企业、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托管人按国家规定签订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合同,应分别向市劳动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对材料齐全、符合国家规定的,市劳动保障部门应分别准予备案和给予企业年金计划登记号。

(三)根据国家和市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规定,受托人应完整、准确、按时向市劳动保障局报送各类统计报表,并做好相应的统计分析工作。其他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的统计报表工作。

(四)建立企业年金后,企业及其职工发生未依法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情况的,不得继续缴纳企业年金;企业未按企业年金方案实施的,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不得办理相关手续。

(五)如发现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在管理运作企业年金过程中存在违规行为,市劳动保障部门应要求企业年金基金管理机构及时纠正;对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应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报告并视情况建议依法查处。

六、其他

(一)对因劳动关系变更等原因转出原企业且未有新接收企业的职工个人账户资金,由原受托人继续管理。委托人选择投资运营的,应以合同形式明确委托个人和受托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委托人不选择投资运营的,由原受托人存入银行实行封闭式管理,待符合领取条件时一次性领取。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6

1总则

1.1目的

为了保证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全国公务员公同的天地我市各级财政部门能及时提供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和财政部关于印发《财政应急保障预案》的通知(财预[2005]328号)精神,特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1.2.2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相互支持、协调联动,切实保障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1.2.3反应及时,保障有力。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财政部门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1.3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2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市本级

2.1.1市财政局作为全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1.2市财政局(地税局)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由局长负责。成员单位包括办公室、预算科、基建财务科、资金管理科、综合行事科、农业财务科、企业财务科、财政监督科、政府采购办、会计核算中心及税务有关科室等。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发展和改革局、人民银行××*市支行、市国税局及其他相关部门。

2.1.3市财政局应急保障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预算科承担。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各有关科室根据局领导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

2.2乡镇(街道、开发区)

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的应急指挥机构,比照市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设定,市财政局给予必要的指导和帮助。

3预警监测和报告

3.1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应实现与市级各部门应急监测预警和指挥调度系统的有效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监测数据和动态信息,加强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报告

3.2.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市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3.2.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包括发生时间、地点、原因、影响程度和损失程度;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2.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3.2.4局内处理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按局内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科室负责人或财政应急保障政策协调小组联络员。如相关业务科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局办公室。(局办公室联系电话:0574-62700018、0574-62709563)

4应急响应

4.1响应程序

4.1.1市财政局主管科室接到相关的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报告后,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会预算科后报局领导。

4.1.2市财政局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启动标准

4.2.l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4.2.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4.2.3相关市级部门或乡镇(街道、开发区)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事项。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财政收入政策

4.3.l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市财政局会同市级税务部门,及时研究提出税收优惠政策建议,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

4.3.2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和企业,市财政局应及时会同有关部门拟定临时性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规定权限和程序报批。其中,属于中央或省批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和政府性基金,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市级部门报告中央或省有关部门,提出减免政策建议。

4.3.3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原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4.3.4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

4.4财政支出政策

4.4.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市财政局应会同有关部门及时提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市政府审批。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及时提出当地财政支出政策建议,报本级政府审批。

4.4.2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由相关责任人给予补偿,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救助和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贴息;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4.4.3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事权、财权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属于市级政府事权的,经费由市级财政负担;属于乡镇(街道、开发区)事权的,经费由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乡镇(街道、开发区),市财政适当给予帮助和支持。

4.4.4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负担。

4.4.5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财政部门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由部门预算进行调剂的,财政部门在保证人员工资和必要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4.4.6年度预算安排和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财政部门可提出动支预备费、超收使用安排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紧急情况下,财政部门可根据同级政府的指示,先安排资金,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各级财政部门可提出压缩财政支出,以及调整财政预算的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资金拨付

4.6.l各级财政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4.6.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4.6.3对下级财政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6.4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后期处置

5.1监督检查

5.1.1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5.1.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5.1.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总结评估

5.2.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各级财政部门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5.2.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应按照市财政局的要求,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对应急响应过程、应急措施的效果等进行综合评估。

5.3信息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6附则

6.1预案管理与更新

6.1.1本预案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对相关内容进行动态管理,不断充实、完善和提高。每一次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或者经一定年限,由市财政局组织一次评审,补充、修订和调整相关内容,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局长办公会议讨论同意,并报市政府审查批准后实行。

6.1.2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财政部门可以根据本预案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并报市财政局备案。

6.2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市财政局制定并负责解释。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7

凤庆县劳动保障大队立即联合县总工会进行调查核实,在双方的合作下,通过一个月的努力,关某终于拿到了自己的工资。

“一个人离开家乡到外地打工,能得到这么多好心人的帮助,真的非常感谢你们。”关某拿到工资后,他对凤庆县总工会和劳动保障大队的工作人员感激地说。

在农民工关某的感激背后,有着一张由凤庆县总工会和劳动保障大队共同筑起的“安全网”,像关某这样由县总工会和劳动监察大队联合办案的例子很多。

农民工游某某是从外地涌入凤庆县的建设大军成员之一。

去年,他和另外23名工友一起到凤庆县参加一个工程项目的建设,工程完工后,发包方认为他们的施工建设不合规范,拒绝支付剩余31.41万元的工程款。

在多次与老板协商无果的情况下,游某某来到凤庆县总工会反映,游某某认为,这是老板存心刁难他们,因为在施工的过程中,老板有专门的施工监督人员,有问题为什么不在施工的时候提出来,而是等到施工结束了才提出这样的问题。

接到游某某的反映后,凤庆县总工会立即与劳动监察大队采取行动,在工会和劳动执法大队的努力下,游某某顺利地拿到拖欠已久的工资。

“付出劳动就应该得到报酬,更何况施工是一种劳动强度比较大的活计,很多人从农村出来,就是为了想改变家庭生活,31.41万元钱可不是这么好赚的。”劳动监察大队的负责人王金龙说。

日前,笔者见到凤庆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大队负责人王金龙,一个姓李的农民工正在咨询拖欠工资事宜。

“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哪个部门实施、审计的项目,你就要向哪个部门反映,你反映时要准备好项目协议书、农民工工资结算书、身份证复印件等材料,去找他们解决。”王金龙说,如果反映的施工方不受理的话,我们就会立案处理。”

如果反映的施工方不受理,我们会立案处理。这句话在一定程度上给予了农民工争取合法权益的底气。

县总工会在追讨农民工工资的问题上,一直都是好搭档。去年,县总工会参与工伤死亡调查处理3起,今年已经有5起赔偿资金达243万元。

为从源头上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切实维护好农民工的合法权益,县总工会和劳动人事部门加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准备金的管理,报告期止农民工工资保证金344.0077万元,报告期止农民工工资准备金账户余额为630.1万元。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8

一、民生工作推进举措

今年以来市及各县区民生办主动牵头协调领导,不断夯实基础工作,指导推动各级各部门完善调度考核机制,各项组织推进工作务实高效。

一是及早安排部署,明确目标任务。工程类项目提前做好招标准备工作,提前实施“四好农村路”建设、农村危房改造、校舍维修改造等项目。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精神,5月初印发《X市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实施33项民生工程的通知》。5月21日,市政府组织召开全市民生工程工作部署推进会,5月底市级33项民生工程各单项实施办法、运行方案全部出台。

二是落实配套资金,提供资金保障。《安徽省2020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方案》下发后,市财政局及时组织民生办、预算等科室负责人召开专题会议,集中学习文件精神,同时,结合2020年全市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制定全市33项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方案。各县(区)结合市里分解下达的民生工程目标任务和资金筹措方案,本着“尽力而为、量力而行”的原则,新增财力、盘活存量资金优先用于民生工程,加大民生工程资金投入。2020年民生工程全市投入资金136.8亿元,市及各县区园区配套资金全部落实到位,为工程有效实施提供了支撑和保障。

三是坚持日常管理,实施精准调度。坚持通过月底排名调度各县(区)民生工程实施进度,全年多次召开民生工程现场观摩调度分析会议和市直民生工程联络员工作会议,查摆问题,开出“药方”,改进工作。同时,X市民生办主动上门会商,加强部门协调配合。2020年市民生办持续强化同市农业农村局、市民政局、市残联、市卫健委、市环保局、市教体局、市交通局、市商务局、市人社局、市房管中心等部门之间的会商,就实施内容、推进措施、协调机制等问题进行座谈分析。进一步完善民生工程协调配合机制,加强协调沟通,开展联合督查,共同做好民生工程推进实施。

四是优先保障资金,及时足额到位。X市优先安排、重点保障民生资金,从严把关,不留缺口,实施积极财政政策。更加注重提质增效,更加注重结构调整,坚决压缩一般性支出,坚持民生优先原则,结合财力和实际做好重点保障改善民生领域的投入,兜牢“三保”底线。根据《安徽省财政厅关于2020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事项的通知》要求,制定X市2020年民生工程资金筹措方案,依据年度目标任务,认真开展年度资金需求测算,坚持“尽力而为,量力而行”原则,为民生工程实施提供资金保障。

五是全面绩效评价,提升实施水平。建立了以市、县部门绩效全面自评,省、市民生办绩效重点复评,市人大绩效监督参与的绩效评价体系,实现了对民生工程多层次、立体化、全方位的绩效评价。新修订出台资金管理办法、绩效评价办法4个,进一步完善绩效评价指标体系。X市抽取6项2020年实施的民生工程项目,通过第三方中介机构开展市级绩效复评工作,评价结果纳入年度考核。现在评价已全部结束并将评价结果反馈至各县(区),针对存在问题和不足及时落实整改。

六是重视管养运行,持续发挥效益。完善民生工程建后管养制度,出台管养办法,按照公益性、准公益性、市场化等类型民生工程项目,分别采取公办民营、民办公助、外包经营等社会化方式,引导多元投入,实行分类管养,切实提升了管养工作的质量效益。2020年实施的工程类项目,全部出台切实可行、操作性强的建后运行方案,确保项目建好管好用好并长久发挥项目功效。

七是持续政策宣传,营造良好氛围。不断创新宣传方式,注重“互联网+”新媒体宣传。在县区电视台黄金时间组织民生工程政策解读,在人员密集场所设置公示栏,持续在《拂晓报》、电视台开设《民生财政》专栏宣传民生工程。加强民生工程网站建设,及时更新网站栏目内容,丰富网站信息量。

八是主动公开公示,发挥民主监督。加强网上公示,推动政务公开。市民生办、市直部门在门户网站主动公开实施方案、推进情况、实施成效、绩效自评等内容,既宣传政策,又接受监督。不断完善民生工程特邀监督员制度,邀请24名驻宿省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担任市级民生工程特邀监督员。在每两个月一次的全市民生工程集中调研活动中,邀请特邀监督员参加调研活动,积极征询民生工程实施情况的评价和建议,并在工作中加以落实改进提高。

二、民生工作实施推进情况

一是强化就业创业工作。城乡劳动者创业就业能力提升,全年共提供公益性岗位2291个、就业见习岗位1940个;技能脱贫培训3533人次、企业新录用人员岗前培训1.6万人次、新技工系统培养2661人、退役军人培训任务1461人、新型农民培训1850人,全部超额完成年度目标任务,培训合格率也达到相关要求。

二是办好人民满意教育。推进学前教育普惠式发展,统筹协调教育资源,新建、改扩建幼儿园55所,进一步扩充学位,有效应对了不断增长的入园高峰。提升师资质量,培训幼儿教师2076人次。资助家庭困难幼儿1.46万人次,缓解家庭困难幼儿入园经济压力,提升学前教育服务水平和服务能力。以贫困地区、农村学校为重点,建设智慧学校284座,实现贫困地区、农村地区智慧学校全覆盖。统一城乡义务教育“两免一补”政策,免除学杂费、免费提供教科书,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补助生活费,巩固完善农村地区义务教育学校校舍安全保障长效机制。在四个部级贫困县实施义务教育学生营养膳食补助,惠及学生30.79万人,补助资金1.21亿元。健全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覆盖面、补助标准都有所提升。

三是大力推进健康安徽建设。全民医保体系和大病保险制度加快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际参保552.26万人,参保率为103.24%,城镇居民大病保险报销比例达64.1%,超额完成参保任务;健康扶贫取得了阶段性的发展,健康脱贫兜底保障6.69万人次,资金支出1.86亿元;慢性病补充医疗保障95.09万人次,资金支出2.14亿元;妇幼健康水平稳步提高,提供免费婚检84180人,完成率109.32%;儿童免疫接种141.2万剂次,完成率117.18%;智慧健康建设蹄疾步稳,积极对接试点建设“智联网医院”,结合疫情防控要求,推广使用“安康码”,“安康码”的实际申领率达96.9%,设置检查点2.3万处,核验记录7164.9万人次,在全省率先实现了新冠肺炎留观患者住院医疗费用“零自付”。

四是做好社会保障工作。向25万名低保对象发放资金10.78亿元,兜底保障五保、孤儿、残疾人等生活困难群众;救助生活无着人员1074人次,救助资金854万元;城乡医疗救助累计救助64.6万人次,救助资金1.34亿元;困难职工生活救助1956人次,助学救助313人次,困难职工医救助135人次,严格按照应保尽保、应助尽助的原则,资金及时足额补助到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当年缴费任务199.4万人,实际完成222.17万人,向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85.37万名老人发放养老金10.01亿元,发放率100%。进一步完善县级养老服务指导中心、街道(乡镇)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建设,城市社区养老服务设施配建率达到100%。发放高龄补贴5191万元,社会办养老机构运营补贴实现应补尽补。

五是推动公共文化发展。全市6个公共图书馆、6个文化馆、2个美术馆、4个博物馆、102个乡镇综合文化站全部对外免费开放,中央、省、市、县(区)补助资金共计1146万元。同时在全市1204个行政村,每村补助0.76万元开展各类农村文化活动。2020年,全市支出农村文化专项补助资金916.4万元,完成全年计划100.2%;开展农村文化活动(“送戏进万村”)1244场,完成全年任务103%;文化信息共享工程建设支出240.8万元,完成全年任务100%;开展农民体育活动1236场,完成全年任务103%。

六是强化公共安全和社会治理。2020年,X市“三品一标”任务91个,7月底已完成111个;规模生产经营主体追溯任务91个,6月底已完成117个。全市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共受理审批各类法律援助案件6803件(任务数6074件),目标任务已全面完成。其中,结案6370件,结案率为93.6%,超过省绩效评价要求“结案率达到75%以上”的考核指标;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2944件,占办案总数的43.3%,通知辩护2047件,占刑事案件总数的69.5%;诉讼类案件(5064件)达到全市已结法援案件总数的79.5%,律所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5035件,达到全市已结法援案件总数的79.0%,超过省绩效评价要求“诉讼类案件占比70%以上、律所律师办案占比60%以上”的考核指标。从数据分析,全市法律援助案件办案结构均超过民生工程绩效评价要求。

七是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我市四县一区均是农村人环居境整治三类县区,根据各县(区)财政承受能力和群众意愿,新建农村卫生户厕31195户。我市去年实施的X市埇桥区运粮河治理二期工程及砀山县小寨水库除险加固工程2个项目已完工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新开工的萧县闸河治理工程、泗县唐河二期治理工程,已于10月份签发开工批复,截止到12月底,萧县闸河治理工程已完成投资计划81%,泗县唐河二期治理工程完成投资计划91%。省级美丽乡村中心村已建和在建的共339个,其中2013-2018年度的233个省级中心村已通过省级考核验收;2019年度72个省级中心村建设全面完成,11月份进行了省级验收;2020年度34个省级中心村正快速有序推进,已完成建设任务的94.12%。

八是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支持沱湖流域上下游水环境生态补偿,加快形成“成本共担、效益共享、合作共治”的流域保护机制和治理长效机制。推广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建立健全以市级横向补偿为主,省级纵向补偿为辅的地表水断面生态补偿机制。

九是坚决打赢精准脱贫攻坚战。2020年,全市贫困村特色产业扶贫园区建设任务335个,实际建成379个;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带贫任务3.04万户,实际完成4.04万户;贫困户自种自养任务3.19万户,实际完成5.04万户。以上指标任务在4月底均超额完成。计划安排扶贫工作队办公经费802万元,已支出802万元,支出率100%。计划实施资产收益扶贫项目31个,已实施31个,全面完成年度目标任务。

三、2021年工作打算

2021年,全市33项民生工程继续坚持完善制度体系,加强日常管理管控,强化资金使用管理,持续提升资金绩效,不断创新政策宣传方式,进一步推进建后管养改革。确保各项民生政策落到实处,有效解决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

一是抢占先机,进一步落实工作谋划。省重点监测的工程类项目要着重做好谋划工作,掌握了解年度任务、督促县区抓紧开展标前准备,具备开工条件的抓紧开工,力争所有工程类项目开工进度超全省平均水平,力争在启动阶段建立工程进度领先优势。

二是快速高效,进一步扎实动员部署。2021年民生工程实施内容确定后,第一时间以市政府名义印发实施通知,召开全市动员部署会议,调整领导小组成员,落实任务分解,逐级签订目标责任书,制定各单项实施办法,指导县区、基层全面启动工程实施。

三是及时足额,进一步保障资金投入。根据省财政厅关于民生工程资金来源规定,制定X市资金筹措办法,结合目标任务,测算落实地方财政投入资金,及时落实到位。进一步完善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强化资金使用管理,加快资金支出。

四是精准调度,进一步抓好日常管控。继续坚持“123”工作管理机制,一月一考核,两月一调研,三月一分析。持续提升调度问题的精准性、解决措施的可行性。进一步用好政府约谈、人大视察、政协巡视、月度通报等考核考评制度,推进工程快速高效实施。

五是强化绩效,进一步提升实施水平。制定修改完善绩效评价办法,客观科学设置绩效评价指标。强化绩效管理,严格按照实施办法、绩效评价办法、资金管理办法等相关要求,规范实施行为,提升管理水平。继续坚持单位自评、财政抽评、人大监督的评价体系,注重评价结果运用,评价结果作为年度考核、资金安排的重要依据。

六是久久为功,进一步扩大政策宣传。不断总结创新民生工程宣传方式,深入基层、深入群众,走访调研,了解民情民意,提升民生工程实施水平。采取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向老百姓广泛持久地开展民生工程政策宣传活动,让民生工程政策家喻户晓,不断提高群众知晓率和满意度。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9

关键词: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安全问题 濮阳市

中图分类号:F293.30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6)08-187-03

一、针对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安全问题的改进思路

建立维修资金使用安全环境,必须要分析使用过程存在哪些安全隐患及防范方法。维修资金使用过程具有周期长、参与角色多、责任和义务主体更替频繁等特点。我们根据使用过程的不同阶段逐一分析。

1.使用项目申报阶段。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及各地方性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一般由业主申请,物业服务企业提出使用建议或使用方案,并由业主委员会审核同意后向主管部门申请或备案。其中有三点容易出现问题:

(1)申报工程项目是否在维修资金允许的范围内。

(2)因普通人缺乏工程造价专业知识,难以判断维修工程造价是否合理,有没有发生乱报、多报、错报的情况。

(3)在收集列支范围的业主签名过程中,是否存在伪造业主签名、代替业主行使表决权利的情况?另外,业主具有知情权,维修方案是否公示?是否对业主存在隐瞒、欺骗、有意不公开不透明的情况。

对维修范围,可以建设或强化维修项目分类管理,规范工程项目范围对工程造价合理性,需要建立相应的维修工程审价制度。对于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和表决权,一方面要加强业主自我管理意识,另一方面建立维修资金审计制度和公示体系。

2.工程施工阶段。由于业主或物业缺乏专业的施工管理能力,难以确保工程质量。一般问题出在:

(1)施工方未经过公平、公开挑选。

(2)施工合同的签订是否较好的维护业主利益。

(3)施工过程及用料得不到有效监督和控制,工程质量得不到保证。

对此可利用建设领域管理的经验,建立相应的维修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督制度。提出对施工企业进行优选、对施工过程质量进行管控的法律指导。

3.资金使用划拨工程。备案通过划拨资金阶段,资金的安全管理容易出现以下几个方面问题:

(1)维修项目完工后管理部门的资金审核是否能严格把关?资金的拨付方式是否合理?

(2)使用划拨资金如何在相关业主账户中进行合理分摊?

(3)专用管理银行划拨程序是否确保规范、安全?

上述问题表明,资金划拨阶段是保证资金安全的重要关口。资金划拨时必须预想到划拨出去之后,有可能出现资金被占用、挪用、错误划拨的风险。因此通过各种风险后果的分析,应通过加强对资金划拨要件完善及核实、正确进行分摊、对支出手续和目标账户的核对等手段,确保资金出口安全。

此外,行政主管部门在对资金使用监督管理时,需要考虑监督管理执行效率。如果备案审查过程和资金拨付手续过于细致、繁琐,会增加使用申报难度,降低使用效率。因此,一要规范流程、提高运转效率;二要积极引导业主参与管理、物业服务企业积极协助;三要充分利用技术手段,提高申报、审核、投票、公示等环节的执行效率。最终各个层面的措施,均是为了建立有序、规范流程,在各个环节保障业主决策权和知情权。并对业主缺乏专业判断能力的方面,通过加强制度设计、引入专业机构等办法,综合构建维修资金使用安全的环境。

二、优化管理模式,创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监督机制

要确保维修资金使用安全,首先要从管理模式及机制上想办法、求实效。建立业主自我管理、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和专户银行监督资金风险的多方参与管理的维修资金使用“三管一控”新模式。

1.引导强化业主自我管理。根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政策的规定,维修资金的所有权人是业主,因此业主享有法律范围内对资金的决策权。管理部门应当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及决策权。应采取措施唤起业主的共同事务决策参与意识,引导业主加强自我管理。可采取的措施包括通过各种途径宣传维修资金相关知识和政策,对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公司展开定期专项培训等,培养业主的参与意识,使业主了解自己的权益及如何保障合法权益。

(1)通过各种途径加强对业主维修资金政策的普及。根据我们了解,目前很多业主对维修资金政策不甚了解,甚至对资金的性质及如何使用一无所知,为保障其权益,必须加强对业主的政策宣传。

(2)开展对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的专项培训工作。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在维修资金使用中扮演着举足轻重的角色,但实践中他们的作用往往得不到应有的发挥,究其原因在于缺乏责任心、缺乏公共管理意识及专业知识等原因。因此对他们的管理行为极待加强。建议管理部门加强业主自治自律体系建设,通过深入研究、创新方式,推进物业项目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心和服务意识建设。可以通过组织定期培训活动,开展先进业委会及物业服务企业的评选,促进业主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人员合法维权、依法履职。

2.规范服务企业协助管理。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的规定,物业服务企业是与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持续的活动组织。因此物业服务企业具有积极参与维修资金管理的责任。因此,应采取措施加强物业服务企业相关管理工作,促使物业服务企业协助管理。如通过标准量化评价物业服务企业对维修资金相关活动的诚信力度、支持力度和执行结果,与物业服务企业的诚信档案、资质审批等方面挂钩(具体方式根据地方物业管理情况需单独设计)。

可以出台相关政策要求物业服务企业积极诚信履职,如在选择施工单额(比如10万元以上)时,必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确定施工企业。在维修资金申请使用工程中物业服务企业应及时对工程施工企业资质、维修方案工程报价、业主签名及分摊明细予以公示。在业务服务合同中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对工程施工、工程质量负有监督责任。不负责任的,对工程施工造成不良影响的,应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和物业服务合同进行处罚或要求赔偿。

3.加强行政主管部门监督管理。维修资金有资金数额大、管理项目多等特点,决定了维修资金管理的复杂性。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管理部门应规范操作行为,严格进行程序监督。把好“四关”:

第一,把好材料审核关,对使用维修资金的申请资料进行严格的完备性、合法性、有效性审查。在特殊情况下,要对是否属于维修资金使用范围、资金使用方案的合理性以及业主签名的真实性进行核实。公示、分摊时,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把好现场勘查关,为确保资金的安全合理使用,管理部门必须进行现场勘察。对使用维修资金达到一定资金(如5万元以上)的工程,行政部门可以派出两名以上专业人员进行现场勘察和拍照,并估算工程量、工程造价等,防止套用、滥用维修资金的现象发生。

第三,把好工程验收关,行政管理部门要监促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施工单位搞好工程验收,并签署督促业务、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和施工单位搞好工程验收,并签署工程验收报告。没有完善的工程验收报告,不拨出最后一笔工程款项。

第四,把好层级管理联防关,完善市、区(县)、街道三级维修资金管理机制,强化区域属地管理。对重大维修资金使用项目,可实行市、区(县)、街道管理部门联防监控。

4.做好专户管理银行风险监控。资金支出时,可能发生资金划拨至非正常使用对象账户上的情况,即资金被挪用。因此专户管理银行应仔细审查专用票据真伪、是否具备支出条件,认真核实维修工程费用数额、施工企业专用账户等情况。核准确认后,方可划拨资金。如发现专用票据不符、专用账户不对、支出手续不齐全的,应立即停止办理。并及时与行政主管部门取得联系,切实查明原因。防止资金支付发生意外,把好资金出口安全。

三、完善濮阳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合同范本,加强维修资金使用的监管

当前资金使用方面的政策较粗,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分摊方式以及维修过程中的程序把控没有操作性强的统一规定,对相关角色的约束力不足,也是造成过程漏洞的原因之一。因此需要细化相关政策,完善相关制度。

1.细化使用过程操作规范。对于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各地方的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都有明确规定,即用于房屋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等。

但对于不得使用维修资金范围的规定不尽相同。《住宅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对不得从维修资金中列支的情况进行了明确规定,通过分析,我们认为该办法的规定较为合理。而某些地方或者没有将应由当事人承担的费用排除在列支之外,或者没有将应由相关单位如供水、供电应承担的费用排除在外,特殊情况除外。这种不统一的规定给资金使用的操作带来混乱,且损害了业主的合法权益,容易造成资金的滥用。因此建议各地对维修资金的使用范围进行明确规定,包括例外情形等。

对于维修资金的分摊方式,各地均有原则性的规定,即遵循“谁受益,谁分担”原则。但是在实践中出现了受益与分摊不一致的情形,导致损害了分摊人的权益。与此同时也出现了“受益”难以界定的问题,如一楼用户不使用电梯,是否应当分摊维修费用?由此产生了对“谁受益,谁分担”原则合法性及合理性的质疑。维修资金的正确分摊与否直接关系业主的切身利益,因此建议管理部门对资金的分摊方式出台实施细则予以规范。

2.制定并完善了濮阳市房屋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程序。

(1)申请单位(人)带相应证件。查询维修资金、制定维修方案(施工方做预算、施工方由申请单位、人确定)、电脑输入、相关业主签字

(2)业主签字完成后,要经过以下程序:一是勘察现场;二是公示(预算公示7天、相关单位、业主自行公示);三是物业公司、业委会或相关业主签字、盖章;四是组织施工。

(3)工程竣工。一是验收:相关单位、业主组织验收签字盖章;二是申请单位(人、施工方)做决算;三是勘察现场;四是决算公示7天;五是通知申请单位(人)开发票;六是整理相关手续转财务科。

维修资金使用程序是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建设部、财政部令第165号文件第三章)、《河南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施细则》【豫建(2012)76】文件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进行办理。

3.引入第三方参与监督制度。管理部门对资金的安全使用负有监管责任,但一般来说管理部门缺乏相关专业人员,也不具备审计、监理的职能和资质,为确保资金使用过程的合理、合法,我们建议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参与维修资金的使用过程,建立工程的招投标管理制度、工程审价制度以及维修资金财务核算审计制度等。

四、规范操作流程,打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安全链条

在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业主委员会或物业服务企业不按程序操作的现象时有发生,容易造成使用混乱或漏洞。因此,如何规范维修资金操作流程,打造安全链条,显得尤为重要。

1.管好源头,加强审查备案。维修工程使用方案审查是管好维修资金使用的第一环节,主管部门必须从源头抓起。

2.理清责任,规范办理流程。申请使用、备案审查、组织施工、工程验收、申请列支、资金划拨是维修资金使用的基本操作流程,这些流程环环相扣,稍有不慎,维修资金使用安全链条就可能出现裂痕,甚至断裂。因此,要严格划清管理部门、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户管理银行的责任,明确分工,严格规范操作流程,并对违反操作规定使用维修资金的行为予以严厉处罚,打造结构紧密、防控到位的维修资金使用安全链条。

3.管住出口,把好最后一道关。资金划拨是最后一道程序,行政管理部门应认真核实维修工程验收报告、工程质量监理报告、资金预决算审核报告、维修工程发票和相关公示相片资料等。专户银行要对拨付款项资料进行仔细核查。确认无误后,才可开具维修工程费用专项票据进行拨款。

五、加大智力支撑,提升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环节安全

维修资金的规范管理离不开信息化系统建设。系统建好了,资金管理的工作往往能事半功倍。因此建议加大资金和技术投入,建立和完善一套可与互联网相互访问的维修资金信息化管理系统。实现短信通知服务、电子对账单传送、业主网上投票、维修服务对象数据库、资金使用统计分析等功能,为业主、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专户管理银行和行政主管部门搭建高效的信息平台。减少信息不对称。确保业主的知情权,构建技术防范维修资金使用风险的监管体系。

1.提供多种告知服务,提升业主监督能力。使用过程应充分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参与权及监督权。可以利用信息平台将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工程造价、涉及户数、分摊方案、小区公示、业主表决、账户余额及增值收益等信息。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和开通有线电视阳光政务等技术手段,及时告知每位业主,方便业主随时掌握情况。提升业主主动参与和监督的能力。

(1)方便业主查询。业主可通过信息平台及时查询责任主体、维修方案、资金使用、工程施工等信息。

(2)提供便民服务。物业服务企业可通过信息平台对小区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当前状态、维修记录、资金使用进行登记和管理,便于业主随时查询。

(3)及时告知业主。行政管理部门可利用信息平台将维修资金使用项目的工程造价、涉及户数、分摊方案、小区公示、业主表决、账户余额及增值收益等信息,通过发送手机短信、电子邮件等形式,及时告知每位业主。也可“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项目分类”、“维修工程计价规范或标准”、“维修工程造价指数”等内容,便于业主掌握维修工程的使用范围和计费标准。

(4)设置反馈渠道。通过信息平台及时使用申请、投票表决、维修结果等公示信息,业主如有异议,可以直接进行咨询、建议、投诉和举报

2.建立住宅维修资金使用数据库,提高审查质量和效率。为加强对维修资金使用数据的分析和管理,总结经验,提高管理水平,建议建立设施设备信息库及维修对象数据库。

(1)将每个物业管理区域建立设施设备信息库,记录各类设施设备的维护维修信息,制定检修、维护计划和重要设施设备的维修预警机制,提高维修资金的合理利用效率。

(2)将使用维修资金维修的物业进行分类罗列,对已备案的维修项目的基本要素进行归类整理,建立维修对象数据库,供管理人员参考其有关信息数据进行判断,提高备案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3)加强信息数据采集和分析,为安全提供数据支持。通过加强信息数据的采集,并在数据基础上进行量化分析,通过信息化技术为资金使用安全提供科学依据,藉此强化管理。

(4)加强资金使用数字影像档案管理。将资金使用方案、工程审价、工程监理等数据存档备案,对维修工程造价、合同、竣工验收报告及业主签字等重要材料通过数字影像档案技术,转换为可长期保存的数据资料,便于查阅、核实和审计工作。

(5)加强中介机构信用档案管理。对中介机构在维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记录信用档案,并与资质评定、信用等级、工程选聘挂钩。

3.加强信息数据统计分析。精确统计住宅维修资金使用量、维修工程类型、维修对象使用频率等基本信息数据,提供科学的统计分析报告,对相关数据进行类比,摸索维修资金使用的内在规律,预测维修对象的使用周期,初步判断资金使用的趋势走向,为维修资金的安全使用提供有力支撑。

4.保障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简便规范。当发生屋顶、墙体严重渗漏、电梯故障、消防设施出现功能障碍等危及房屋安全或严重影响业主正常使用的紧急情形时,维修工程的资金使用按照紧急使用程序办理。物业服务企业或业主委员会只须提出书面紧急使用方案,经主管部门核实后,便可先使用后备案、边公示边施工。待维修工程竣工后,再组织严格的评估验收工作,补办相关手续。紧急使用程序简化了资金使用操作流程,保障了紧急维修工程及时维修,维护了业主的切身利益。

5.保障住宅维修资金使用监管力度。我们要重点抓好“四项审查”。一是审查维修工程是否属于使用范围。对每项维修工程都指派工作人员到现场勘察,仔细查明工程属性、维修原因、列支对象等要素,发现超出使用范围的,及时予以纠正。二是审查使用方案是否严格按要求进行公示。使用方案必须包括维修项目、费用预算、列支范围、分摊金额等。三是审查工程造价是否合理。当工程造价超过10万元上,则建议采取招投标的方式选择施工企业。四是审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是否符合要求。认真核实业主委员会或业主代表、物业服务企业、施工企业是否已经认可工程质量,并签署了工程验收报告。对工程规模较大或工程质量要求较高的项目,积极建议聘请工程监理机构,确保工程质量。

6.保障住宅维修资金使用安全。濮阳市实行了住宅维修资金专户银行管理,资金支出时,必须经管理部门审核后才开具专用票据,再由专户管理银行核准确认后将维修费用直接划转至施工企业。

六、结束语

维修资金和其他资金如社保基金、公积金等在性质方面有相通之处,即都属于个人所有资金。所有权的归属决定了对资金的责任及处置权。因此维修资金的管理是备受各界关注的敏感话题。对于管理部门来说,资金管理关系到业主的切身利益和公信力,责任重大。维修资金使用管理更具有其复杂性,其复杂性源于资金的所有权人、管理部门、使用申请人、维修工程实施方、第三方专业机构等各方面利益主张、责权和义务的不同。对此,我们要把握住维修资金制度设计的初衷,在此基础上平衡各方关系、梳理各方责任义务。通过管理模式创新、政策制度完善、操作流程规范,借鉴国内其他城市较好的管理实践和引入较新的技术手段,促使管理行为规范运作,保障业主的知情权、决策权、监督权,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从而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 海南省人民政府公报.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2010.8.15

[2] 续磊(导师:赵万一).关于物业服务纠纷的调研报告.西南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9

[3] 刘卉(导师:尹志强).论物业服务合同的特殊性.中国政法大学硕士论文,2010.3

[4] 孙雅静.已售公有住房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问题分析.财经界,2012(2)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10

(一) 社会保障行政的相关立法

2004年,社会保障领域的相关立法得以进一步完善。其中,或许最为重要的是社会保障制度被写入宪法。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宪法修正案中,将“国家建立和健全社会保障制度”条款写入宪法。应该看到,作为“安全网”和“减震器”的社会保障制度入宪,对于转型中国社会的进一步稳定和发展,有着弥足重要的意义。对宪法内容的这一修改,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标志着社会保障事业进入了全新的发展阶段。[①]

2004年,一些地方性法规也涉及到对社会保障行政的相关规定,其中最为典型的福建省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厦门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②],其中对社会保障行政的对象、申请条件、申请程序以及救济手段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这也是中国第一部关于最低生活保障的地方性法规。除此之外,国务院、劳动与社会保障部门以及民政部门亦出台了诸多其它相关法律、法规。2004年11月,国务院了《劳动保障监察条例》[③],旨在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并规范劳动保障监察工作。为此,劳动保障部进一步颁布了《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④].而2004年8月1日国务院颁布了《军人抚恤优待条例》[⑤],明确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主管全国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军人抚恤优待工作。

此外,2004年1月6日和2月23日,劳动保障部先后颁布《企业年金试行办法》[⑥]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⑦],这标志着我国开始全面推行和完善企业年金制度,为完善多层次养老保险体系奠定了基础。2004年9月16日,劳动保障部《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2004年版)》(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而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中,明确规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国家《药品目录》甲类药品不得调整,乙类药品调入与调出的数量总和控制在国家《药品目录》乙类药品总数的15%以内。[⑧]这样的规定,明确了各级行政机关在确定药品目录中的职权界限。

此外,民政部以及各地民政部门也进一步完善了相关的立法。例如,民政部于2004年11月17日了《关于印发的通知》,《办法》明确了套改对象、套改原则和新旧残疾等级对应关系。[⑨]而地方各级民政部门也了大量规范性文件,提高了社会保障制度的法治化程度。例如,郑州市民政局颁布了《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⑩],这在原有的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和农村特困户救助制度之上,为保障困难公民的基本生存权益又增添了一道新的屏障。再如,《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临时帮困措施的通知》[11]中规定,“对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中享受粮油帮困卡的七种对象,继续维持原有的临时补助政策,即在原粮油帮困标准的基础上(每人每月25元),增加领取15元等值的粮油制品。”等等。

(二) 社会保障行政程序的完善

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程序进一步得以完善。一些行政程序中的基本制度,例如听证制度也开始得以实践。整体上,开始更加注重福利领受者对行政决定做出过程的参与,而福利行政过程也得以公开化与信息化。

1、听证制度的完善

2004年4月19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了《民政部听证办法》[12],这一《办法》系统和明确规定了需要听证的情形和具体的程序要求,规定所有民政业务中的重大立法,都要听取专家学者的意见,并举行社会听证;民政部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许可事项,都要依法进行听证。重大政策的制定,特别是涉及到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政策调整,也要在征求专家意见的基础上,举行听证。

而在实践中,一些地区也出现了听证制度的实践。例如,2004年 3月11日下午,北京市大兴区即对即将施行的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施方案进行了听证。其中,代表大致为50多名,包括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村干部代表以及村民代表等。[13]2004年4月15日,北京市石景山区古城街道南路东社区也为低保申请者举行了听证会,这是该社区为防止骗保以及居

委会在办理低保时优亲厚友等情况的发生,首次召开申请低保听证会。[14]2004年6月2日,江西省就“南昌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实施办法”举行了听证会。[15]整体上,这些听证制度的实践大体表现为两种:其一,为针对某种具有普遍影响的立法听证;其二,为针对做出具体社会保障发放决定时的听证。

2、规范作出社会保障行政决定的程序

2004年,涉及到社会保障的程序得以进一步规范。以2004年出台的《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为例[16],其中即明确规定了相关的申请资格和程序。而各地根据已存在的相关规范,在社保金的发放上也更为规范。以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例,2004年,城市最低生活保障程序,其以确保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有效实施、促使低保金按时足额发放为目标,被进一步加以完善并在实践中得以落实。据相关数据显示,截至2004年底,共有2200.8万城镇居民、952万户家庭得到了最低生活保障。此外,2004年民政部出台了《民政部专家咨询办法》、《民政部关于通过互联网促进公众参与民政工作的办法》[17].这些办法的出台,亦提高了民政部在作出相关决定时公民的参与程度。

3、社会保障行政中的信息公开

社会保障行政过程中相关资格规定、申请程序等相关信息的公开,有助于社保金申请者知悉作出行政决定的过程和原因。2004年,中央级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要是民政部出台了《民政部公告办法》,规范了民政部公告的相关程序,并扩大了社会公示的范围。比如救灾、低保资金、社会福利基金、社会捐助款物的使用等都要适时向社会公布。[18]

此外,2004年各地的一些实践做法亦提高了社会保障行政过程的透明度和公开化。例如,2004年,湖北省宜昌市劳动保障部门近日出台了《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告知书》。《告知书》共含用人单位须知、劳动者须知、劳动保障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四个部分。以此,可减少工作人员的重复解释工作,提高工作效率。[19] 一些地方也开始出现了“劳动保障行政超市”。例如,浙江省东阳市人事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其将社会保障行政的相关工作方法、步骤、办事程序、申报材料、承诺时限、收费标准等一律公开。而各地劳动与社会保障局也开始制定相关的信息公开目录,例如成都市和长春市等。

(三)社会保障行政中新的活动方式、职能转变以及基层社保组织

2004年,中央和各地社会保障部门开始逐步探索各种行政活动方式,以期有效并公正的实现社会福祉。其中,最为明显的趋向是社会保障行政中不断被引入诸多社会化和民营化的方式。与此同时,各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也开始不断探索新的组织结构,并不断加强地方基层组织在社会保障行政中的作用。

1、 社会保障事业的社会化发展

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继续朝社会化的方向发展。2004年,主管部门提出了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协同推进的思路,要求以生育津贴社会化发放和生育医疗费用实行社会统筹为目标,加快生育保险制度建设。在这种强调生育保险社会化的趋向下,到10月底,生育保险参保人数达到4153万,比年初增加498万人。[20]

而社会保障行政中也开始不断探索新的活动方式。例如,不断运用“公办民营”和“民办公助”的方式,开始逐渐引入契约、招标投标方式等建立福利机构,逐渐实现国办福利机构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以云南省为例,截至2004年,已有民办福利机构39所,收养1000余人。[21] 民办福利机构以及民办福利资金的不断引入,使得原有的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逐步由民政事业的直接参与者转为间接的监管者与监督者。

2、 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职能

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监管主要围绕对社会保障实施主体的监督检查以及行政许可展开。

2004年末,全国共有26个省成立了省级社会保障监督委员会,制订了基金监管办法,大部分省市开展了社会保险反欺诈工作,纠正和查处了个别地区违规挤占挪用基金的问题。进一步推进企业年金制度建设,制定了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基金管理试行办法。[22]在其他相关部门的配合下,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全国范围内重点组织开展了农民工权益保护、禁止使用童工等专项检查活动,全年主动检查用人单位115万户,年检用人单位100万户,查处群众举报投诉案件25万件,责令用人单位为1103万劳动者补签劳动合同,补发871万劳动者被拖欠的工资,督促用人单位补缴社会保险费41亿元,取缔非法职业中介机构7470户。此外,2004年末全国共有劳动保障监察机构3277个,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组建率为96.5%.各级劳动保障部门配备劳动保障专职监察员1.9万人。

而2004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23]开始实施,根据该法规定,各地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相关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工作,停止执行了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内容。例如,《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目录的通知》中的“并报省级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备案”,这一内容被停止执行。[24]

3、 社会保障行政中基层组织作用的发挥

2004年,社会保障服务管理不断强调个性化服务。社区养老、社区医疗服务等得到大力提倡。在这种背景下,社会保障行政中更强调发挥地方基层组织的作用。以北京市为例,2004年了《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25],规定街道社会保障工作机构应通过社区社会保障工作者,将社会保障和劳动就业服务工作延伸到社区。吉林省则在全国首创了建立促进再就业督导组和工作队的工作模式。这一做法不仅为全国提供了借鉴,而且得到了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的肯定。[26]

这些街道社会保障事务所、督导组以及工作队,承担了诸多原本属于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的职能。此外,由于其具有的专业性特点,使得其可以更好的提供更为具体和细致入微的社会保障调查和服务。由此,在更为强调社区和地方基层特点的社会保障制度中,这些组织的不断发展也将成为未来的趋势之一。

(四)社会保障行政中的纠纷解决

在以保障公民基本生存权利和福利权利为要旨的社会保障行政中,公民权利的保障主要包涵行政复议、行政诉讼以及其他纠纷解决方式。

2004年,有关社会保障的争议和行政复议持续增多。以诉讼为例,2004年上半年,被立案受理的劳动争议案件达13.5万件。其中保险类案件增长迅速,工伤争议案件呈较大幅度增长。上半年受理这类争议2.9万件,比上年增长25%,占案件总数的22%.其中,工伤保险争议占15%,养老保险争议占4%,医疗保险争议占3%.[27]此外,在涉及到社会保障行政诉讼的案件中,主要以社会保障金的发放、拒绝履行法定职责以及社会保障行政审核案件为主。而2004年涉及到社会保障的行政复议案件也开始增加。例如,2003年劳动保障部共受理行政复议案件93个,2004年前10个月已经近90个。在这些行政复议案件中,80%以上是有关社会保险的。[28]

此外,在社会保障行政领域中,仲裁方式作为一种较为重要的纠纷解决方式也大量存在。2004年全国各级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共立案受理劳动争议案件26万件,其中主要以保险福利和劳动报酬案件为主。这两类案件数量相加达17.5万件,占全部受理案件总数的67.3%。其中,保险福利争议连续数年高居各类劳动争议之首。在保险福利争议中,工伤争议和养老保险争议排在前两位。[29]

福利领域中的这些诉讼、复议以及仲裁案件的增多,反映了这样的事实,即在行政机关的主要职能已开始由传统的命令控制开始转向更为强调给付行政和服务行政的背景之下,社会保障行政得以不断发展并逐步成为社会的热点和关注的焦点。在其不断发展过程中,也引发了更多的社会问题和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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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结语:亟待解决的问题

概观2004年社会保障行政法法治的发展,以社会保障制度被写入宪法为契机,2004年社会保障制度在社会保障行政程序、社会保障活动方式、社会保障行政组织变革等诸多方面都获得了相当发展。但是,相对于社会转型中呈现出的诸多社会问题而言,这其中仍存在诸多缺漏之处。

第一,从社会保障的制度设计框架上来看,目前的社会保障制度存在着体系缺漏和保障不足的问题。因为,从整体上看,我国目前仅有25%的老年人参加养老保险。而医疗保险的实施也仅停留在市、地一级,10%的人有医疗保险保障,20%的非农劳动者有工伤保障。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也仅仅覆盖了人口的20%-30%。

除此之外,仍存在诸多体系上的缺漏,其中最为明显的就是农村社会保障制度与城市社会保障制度之间的差别,农村的老年福利、医疗保障、社会救助等各项社会保障制度严重滞后于城市,而公共支出和社会保障的重心也向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严重倾斜,农村和农民实际享受的公共支出偏少。此外,在城市中,一些新的社会保障问题也开始出现。例如,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以及其他流动人口所面临的社会保障问题。正如《2005年社会蓝皮书》中所显示出的,人们对于社会保障的需求更加突出和迫切,而社会保障的覆盖面不足成为一个严重问题。[30]这些问题如不能得到很好的解决,公民社会保障的相关权益也很难得以平等享有和实现。

第二,从政府的财政预算和支出来看,一方面资金的来源存在问题;而另一方面如何配置这些资金也存在问题。从资金的来源来看,由于社会保障的市场化进程,这导致政府在其中的直接监管职能开始弱化,但政府在资金筹集方面仍需发挥重要作用。据相关数据显示,近年来,中国社会保障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基本保持在10%-11%之间,而统筹帐户存在着明显的资金短缺问题。这更需以政府为主导多渠道的筹集社会保障资金,积极扩大发行,不断充实全国社会保障基金。

而从这些资金的配置来看,城乡之间的差别仍是主要问题,而各个具体社会保障项目之间仍存在相当的不平衡。例如,2004年扶贫资金达成122亿元,还以50亿元贴息方式引导银行扶贫贷款达成330亿元,2004年财政预算安排再就业专项转移支付资金47亿元。这些用于抚恤、扶贫的资金同其他医疗保险项目等仍存在差异,而与发达国家相比也存在明显的不足之处。[31]财政投入和资金问题严重制约着社会保障水平的整体提高。

第三,从社会保障的立法体系来看,仍存在立法不统一、效力等级低等问题。从目前我国社会保障领域的立法状况来看,社会保障领域并不存在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的相关法律。正在实施的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多为国务院或各部委制定的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抑或由地方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这些规范性文件往往赋予了地方福利行政部门相当的裁量空间,各地做法也并不统一。基于上述缘由,造成了目前我国社会保障实施中的“法出多门,各行其是”现象。因此,考虑设计出一部统一的社会保障法,对于城乡范围内公民社会保障权利的平等实现而言,是重要的立法保障之一。

第四,从政府实施福利项目的具体过程来看,仍存在一些问题。以2004年福利行政中的听证制度发展为例,其仍旧较多的集中于家庭收入的计算、不得享受低保的情况以及如何办理低保等方面,但并未涉及其它更为重要的内容,比如针对低保标准如何制定抑或直接针对个别福利领受者举行的听证会。而考察2004年各地的规范性文件,从涉及到福利项目申请的程序设计来看,也更为倾向于设计出某种严苛的程序,这往往忽视了福利领受者的权益保障。例如,为申请低保金所设计的“公示”制度,使得低保申请者往往很容易遭受人格尊严的侵扰。

最后,从对公民权利保障的救济途径来看,尽管包涵复议、诉讼等方式在内的救济途径已基本存在。但是,在具体的保障过程中仍存在瓶颈之处。以诉讼为例,由于现行行政诉讼制度的制约,法院在福利案件中更多针对原告与被告资格、法律适用中的合法性问题予以审查,而很少可以针对是否合理的问题展开审查,这就使得福利案件中涉及较多的合理性问题难以得到审查。此外,福利案件往往涉及到高度政策性、技术因素的争议,诸如如何认定工伤等问题,这就使得法院在对某些实体性问题进行判断时,存在相当的难度。

上述这些问题的存在,制约着社会保障的制度建设,也阻碍了公民权益的保障进程。这就要求,在朝向以给付行政、服务行政为主要特征的行政法发展过程中,理论界和实务界需对社会保障行政的予以更多的关注,以保障公民权利为要旨,更好地实现公共福祉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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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2004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

[②] 《厦门市最低生活保障办法》,(福建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4年6月2日)

[③]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23号,2004年11月颁布)

[④] 《关于实施<劳动保障监察条例>若干规定》,(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第25号令,2004年12月31日颁布)

[⑤] 《军人抚恤优待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军事委员会令 第413号,2004年8月1日颁布)

[⑥] 《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4年1月6日颁布)

[⑦] 《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劳动与社会保障部,2004年2月23日颁布)。

[⑧] 《关于印发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23 号)

[⑨] 《关于印发的通知》,(民发〔2004〕198号,11月17日印发)

[⑩] 《郑州市临时困难救助暂行办法》(郑州市民政局、郑州市财政局2004年4月22日颁布)

[11] 《上海市民政局、上海市财政局、上海市粮食局关于进一步完善对本市城镇低保家庭中特殊困难人员临时帮困措施的通知沪民救发》(上海市民政局、财政局、粮食局〔2004〕90号)

[12] 《民政部听证办法》(民发「200471号,载于《中国民政》2004年第6期)

[13] 《农民的事农民也能说了算 北京大兴区举办农保试行办法听证会》,《中国劳动保障报》, 2004年3月18日。

[14] 《北京申请低保先上听证会》.

[15]《物价上涨,应及时调高低保标准》,

[16] 《长沙市城市最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管理办法》(长沙市人民政府,2004年11月3日)

[17] 《民政重大立法推行社会听证 相关制度即将出台》

[18] 同上。

[19] 《宜昌出台劳动保障法律法规告知书》,《中国劳动保障报》,2004年6月8日。

[20]《社会保障事业步入全新发展阶段——2004年中国社会保障形势分析》;

[21]《“公办民营”盘活我省福利机构》

[22] 《2004年度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统计公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统计局2005-05-19)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3年8月27日)

[24] 更多内容可参见:《关于对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部门内容停止执行的通知》(劳社部发「20048号)

[25] 《北京市街道(乡镇)社会保障事务所管理办法》(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 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 2004年5月11日)

[26] 《吉林省就业和劳动社会保障呈现诸多亮点》

[27]《社会保障事业步入全新发展阶段——2004年中国社会保障形势分析》

[28] 同上。

[29] 《数量增长调解难,劳资矛盾趋紧张》,《半月谈内部版》,2005年第7期。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11

“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从方案设计来说,至少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方案设计的前提。我认为有两个前提必须搞清楚:一是要弄清楚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到底是多少?二是要弄清楚到底需要“减持”多少国有股才能筹集所需的社保基金?从上说,基金的缺口应当是比较明确的,“减持”的数量在每股价格一定的情况下也基本可以确定。但是,从下面的可以看出,由于基金缺口有大、中、小三种不同的口径,而且国有股也有不同的“减持”方式和“减持”途径,以及不同的“减持”主体,因此要真正弄清楚这两个问题也并不是一件非常容易的事情。

(二)方案设计可能涉及的基本环节。“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从操作的角度看,应涉及三个环节:

1.部分变现国家持有的在股份制企业中的国有股权或股票。没有国有股权或股票的部分变现,就不可能有填补社保基金缺口的基本来源。

2.将变现国有股权的收入委托给有关中介机构进行运作,以实现其增值。从现收现付到预筹积累的社会保障制度改革,一般说来需要一个较长的过渡期。在这个过渡期里,资金的缺口一般是比较大的。因此,在将“减持”收入用于充实社保基金的过程中,特别是在进行方案设计时,应当尽量避免将“减持”变现的收入直接用于填补社保基金的缺口,要做到通过对“减持”收入的运作,实现其增值。

3.用增值收益填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只有用增值的收益填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减持”收入的钱才是活钱,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保基金的缺口问题。

上述三个环节,可以说是相互联系,缺一不可。其中,部分变现国有股,主要是指国家将自己在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特别是在境内外证券市场上已经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中所拥有的部分国有股股权或股票,通过一定的资本运作方式予以变现。

(三)方案设计可能涉及的几方面关系。从国有控股公司的实际情况看,“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至少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关系:一是各级政府与各控股公司的关系;二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三是各控股公司与其职工的关系;四是各控股公司与被控股企业之间的关系;五是“减持”工作或其主体与“减持”收入的运作或其运作主体之间的关系;六是“减持”及其收入的运作与资本市场或证券市场的发展之间的关系。在这几方面关系中,最为核心的是各级政府之间的关系。

二、社会保障基金的缺口总额

这是方案设计必须首先搞清楚的前提之一。

按目前规定,社会保险费用由国家、企业和职工个人三方面合理负担。但多年来,社会保险基金的来源仅限于企业和个人缴费,国家的责任主要体现在允许企业和个人缴费在税前列支。从现在的情况看,仅靠企业和个人缴费已无法满足日益增长的需要,以致基金的缺口越来越大。为弥补基金缺口,在方案设计中必须首先明确到底缺口有多大。

测算基金缺口总额,必须考虑以下几个因素:一是社会保障基金需求总额;二是在现行体制下所能筹集的保障基金总额;三是其它因素,其中:

(一)社保基金的需求总额,取决于以下几个变量:

1.保障水平。保障水平高,所需资金就多,保障水平低,所需资金就少。如1997年,全国离休、退休、退职职工保险福利费用相当于工资收入的30.4%……其中,国有经济单位的水平为35.76%,在各种经济成份的保障水平中是最高的。如按国有经济单位的保障水平计算,全国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总额应为3,363.34亿元,比实际发生的37043.5亿元多319.84亿元。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水平,保障水平不能太高,否则,国家或企业甚至个人都不能承受。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即使按国有经济单位的保障水平测算,整个保障水平也不算高,因为这是根据实际发生额计算的,而在实际发生的过程中,这已经是一压再压了。

2.保障内容。是包括社会保障的四大块。即:养老、失业、医疗和工伤,还是仅指养老。保障内容多,需求总额就必然大,反之,需求总额就小。从目前的情况看,我国的社会保险包括了这四大块,其中养老保险是大头。据有关部门统计,今年1—5月,全国发放企业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总额为747.9亿元,而失业保险基金支出仅为36.8亿元,

3.保障对象,是保障包括在内的所有人口(即谓大方案),还是仅保障城镇人口(即谓中方案)。甚至只保障城镇人口中的国有企业职工(即谓小方案)。如果保障对象的面广,需求总额必然大;反之,需求总额也就小。1997年全国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支出总额为3,043.5亿元,而同期国有经济单位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支出却只有2,578.8亿元,两相比较,前者比后者多支出464.9亿元。

从长远的发展看。社会保障的对象应当尽可能宽广,或者说,必须覆盖全社会。如果是这样、按1997年的有关统计数据测算,全国当年的离退人员总数大约是15979.55万人,而人均的社会保障费率标准是9、082.36元(人年),那么,社保基金的需求总额大致为14513.2亿元,比当年实际支出数要高出近4倍。

(二)在现行政策下可能筹集的社保基金总额。

所谓现行政策,是指国家目前对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和工伤保险等提取比例的规定。据了解。目前这四项的提取比例分别为在职职工工资总额的16%、3%、8%和1%,也就是说,只要根据全国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和乡村人口的收入总额乘以28%,就能得出在现行政策下我们应当筹集到的社保基金总额。如1997年全国城镇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为9,405.3亿元,乡村人口的纯收入总额为38,108.26亿元,按此计算,当年应筹集的社保基金总额为7,703.8亿元。

但是,如前所述,我国每年实际筹集的社保基金总额远未到这个数字。

(三)其它因素。由于实际筹集数与应当筹集数有较大的差距,所以在方案设计时就必须考虑其它因素。如:

1.困难企业不愿缴,破产倒闭企业交不出,征缴措施不得法,征缴部门的人手不足或征缴不得力,等等。

2.农民没有纳入征缴范围,即使纳入征缴范围,要想全额收缴也是绝对不现实的。

因此,在具体测算时如果按上述大方案测算,就需要在7,703.8亿元的基础上打个折,比如打五折。这样应当筹集的7,700亿,实际上就只有3,850亿了。

根据以上几个因素测算,全国社保基金的年缺口额,大方案大致缺口10681亿;中方案大致缺口729.85亿元;小方案大致缺口559.58亿元……

为了从根本上解决缺口问题,大方案至少需要2—3年的积累,以便2—3年所能筹集的总额加上营运收益能够与14,531亿的总额数值相当。因此,大方案的社保基金缺口总额大致在25,O00—35,000亿。由于中方案,特别是小方案终究不是长远之计,或者说,社会保障终将覆盖全社会,所以,即使先按中方案或小方案考虑基金缺口,也不能只按上述去测算,换句话说,必须考虑一个预筹积累的因素。因此,实际缺口总额肯定要比上述数值大得多。

三、“减持”国有股所能筹集到的资金总额

“减持”国有股到底能筹集多少资金,这也是方案设计中必然要涉及的重点。而这个主要取决于两个方面:一是我们到底有多少国有股可以“减持”;二是“减持”一股国有股能换多少钱。

1.关于国有股的数量。以国家持有上市公司的股权为例,据了解,截止1999年底全国共有上市公司1,041家,其中境内949家,境外92家;总股本,境内为2,965亿,其有股为1,585.2亿股;境外H股为952亿股,其中国有股614亿股,境外红筹股792亿股,其中国有股453亿股,三项合计,国有股的总股本为2,652.2亿股,国有股的总市值为14,140亿元。

2.关于国有股能值多少钱。从2,652.2亿的总股本和14,140亿元的市值看,在出售价不低于面值,且又不高于市值的情况下,“减持”国有股,多可拿14,140亿元,少可拿2,652亿元。前者为上限,后者为下限。

当然,随着国有改革的深化,我们可能还有许多国有企业可以通过改制上市,并可通过“减持”的办法增加“减持”国有股的收入,但到底能增加多少,还得根据不同的情况具体。另一方面,我们也不能把全部的缺口压力都放在国有股上,完全用“减持”的办法来填补社保基金的缺口,而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多种渠道、多种途径和多个层次来解决这个问题。比如,通过转变政府职能,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增加各级政府向社保基金的投入。据了解,近两年来,各级政府已开始向养老保险投人资金。仅中央政府1998年就投入23亿元,去年又投入173亿元;又比如,通过开征某些固定税种,专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再比如,通过发行,动员捐助等形式向社会筹集。等等。

无论如何,在“减持”国有股的过程中部应当做到以下几点:(1)部分变现国有股。既然用的是“减持”这个词而不是其它什么词,那么,“减持”国有股的本来含义,从数量来说应当是部分变现,而不是全部变现。(2)“减持”股权而不是资产。为什么这样说?因为股权或股票作为一种权益性的东西,一般来说要比资产性的东西更容易变现,此其一。其二,由于实物性资产与职工的就业问题通常联系比较紧密,而权益性的东西相对来说就没有那么紧密。如国家变现10台机床,可能就会导致部分工人的失业,但如果变现1000万股国有股,可能与工人的失业与否根本没有什么关系。(3)单位国有股的价值市场化。即:单位国有股的价值多少,不能根据中介机构的评估意见来确定,更不能由少数人说了算,而应当交给市场去评判或决定。(4)“减持”的方式、途径,甚至“减持”的主体,要多元化。“减持”的方式、途径和“减持”的主体越多,越有助于实现单位国有股的价值最大化。

四、“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会保障基金需要的问题

尽管“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的政策在思路上是完全可行的,但因它涉及两个前提、三个环节、五对关系,一旦实施,可能还会面临不少或具体操作上的问题,这就需要在方案设计时进行认真细致的分析和研究。

1.“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在理论上是否解释得通?对这个问题,我们可以从三个方面进行论证:一是“减持”思路与实现国有资产战略调整基本一致;二是社保基金不足,国家有责任和义务帮助解决;三是国家通过“减持”将过去因为长期实行的“低工资、低福利、高积累”所形成的部分国有资产变现,以充实社保基金,实质上是还以前的欠账。但是,是否所有的人都能在这三个方面达成共识?

2.“减持”国有股,充实社保基金,在操作上一个是资本项目,一个是经常项目。要将资本项目转为经常性项目,又如何结转?

3.将国有股全部出售,是否还叫“减持”?根据以上的粗略分析,要想完全充实社保基金,即使把国有股全部出售也未必能够。如果全部出售真的够了,但这种全部出售行为还叫“减持”是否合适?

4.以什么价格“减持”国有股比较合理?有两种说法,一是按市值进行“减持”;二是按净资产值进行“减持”。无论以哪种价格“减持”,是否都能进行人为控制?谁来控制?

5.“减持”国有股,是在一级半市场操作,还是在二级市场上操作?如果在二级市场上操作,是否需要分步骤、视时机?否则,二级市场承受不了巨额“减持”的压力怎么办?而且、在境内境外二级市场上,是先境内还是先境外?即使同样都是境内或境外,是先好的企业或行业,还是先差的企业或行业?

6.“减持”国有股的收益,可否统筹用于全国的社保基金?从理论上说,国有股的所有权属于国家,“减持”国有股的收益毫无疑问地应当归国家,并可由国家统筹用于充实社保基金。但是,现实的情况是,国有股往往分为不同的层级,如中央国有,地方国有。其中地方国有,又分为省级国有,市级国有,县级国有。在财政“分灶吃饭”的体制下,这些不同层级的国有股,其“减持”的收益到底是分别归不同层级的政府,还是只归中央政府?如果是前者,由于保障基金的缺口存在结构性矛盾,即不同地区社保基金的缺口额是大不相同的,或者说有的多有的少,在这种情况下会不会部分抵消“减持”的作用和效果?如果是后者,“分灶吃饭”的体制矛盾又如何解决?

7.如果上述问题都不存在,那么“减持”工作由谁来主持?“减持”工作与其收入的运作是否需要分开?

8.“减持”收人是直接贴补社保基金的不足,还是将其用于再投资井用再投资的增值收益贴补社保基金的不足?如需进行再投资或需要实现其保值增值,那么,对保值增值的运作是否需要作某些规定?如是否允许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债券(包括国债)?在买卖股票、债券时,是否需要委托专业机构?

9.如果“减持”的收益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在证券市场上买卖股票、债券,是集中委托一家专业机构,还是分散委托多家专业机构?我们现在有无这样的专业机构及人员?没有,怎么办?如有,其资格如何进行认定?

施工资金保障方案范文12

一、项目内容

2013年农村卫生改厕项目将以人、畜血吸虫病感染率大于1%的行政村为重点,无害化卫生厕所类型以三格式无害化卫生户厕为主,在条件适合集中连片居住农户可选择大三格式化粪池加人工小湿地的方式进行粪便处理。

二、项目目标

2013年11月底以前,完成农村三格式无害化卫生户厕3000座的建设任务,确保以行政村为单位,改厕覆盖率达到95%以上。

三、基本原则

1、因地制宜,合理布局,继续重点向重疫区村覆盖,以行政村为单位,尽可能集中连片,整村推进,优先考虑有改厕积极性的村庄和农户,改厕村的村卫生室必须首先达到无害化的要求。

2、改建与新建相结合,以改为主,大力提倡厕屋入室(附建式结构)或无害化卫生厕所建在农户院内。

3、结合新农村建设项目,通过改厕带动农村环境卫生面貌的改变,促进农村环境卫生的综合治理,达到防病保健康的目的。

四、项目范围

2013年农村血防改厕项目涉及全市12个镇:。

五、保障措施

(一)组织保障。市政府成立农村血防改厕项目工作领导小组。市血防办成立技术指导小组,具体负责农村改厕技术标准、技术指导、质量控制、效果评估等;编制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项目实施方案、技术方案,设计无害化卫生户厕建设施工图纸;承担项目实施镇办的资料审核、培训及技术指导,并适时开展粪便无害化处理效果监测、改厕效益评价工作。项目各镇要成立由政府牵头,农办、血防等相关部门组成的项目领导小组及工作专班,具体落实农村血防改厕项目。

(二)投入保障。2013年农村卫生改厕项目,中央财政资金补助每个农户500元,用于无害化卫生厕所地下部分建设,各项目镇也要配套部分项目建设经费和工作经费,保障项目的顺利实施。同时,可在当地党委政府的协调下,统筹新农村建设、村庄环境综合整治资金,加强项目建设的进度和力度,使农村卫生改厕项目惠及更多的农户。市血防办会同市财政局下达改厕经费,每月根据项目实施进度拨付补助资金。超额完成本单位计划任务的,可以从进度迟缓的单位调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