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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12 16:12:20

外协管理制度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企业生产;外协成本;成本控制

近些年来,我国的制造业发展迅速。尤其是去年,总理的出访签订了一系列大单为我国制造业的发展注入了新的火力。以核电和高铁为名片的中国制造业步入了快速发展的快车道。在企业快速发展的过程中,其订单饱满产品需求量大,企业的生产能力受制于企业生产设备及企业体制的制约,使得企业自身无法完成企业订单。为了确保企业订单的顺利交货,企业通过将产品外协来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现今,企业的外协已经从单纯的工序加工向着全工序加工的方向发展,外协产品的不断增加使得企业的外协成本在不断的激增,外协成本的管理与控制对于企业整个产品成本的管理和控制有着直接、重要的影响。

1企业外协成本管理所面临的困难

大型机械企业在生产的过程中需要复杂的工序,其生产、制造、装配需要多道环节共同作用来确保生产的顺利进行,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对于一些生产精度低、利润率不高环节往往都交由外部企业进行生产。随着生产任务的不断加重,企业的外协逐渐向着“成台和成组外协为主、工序外协为辅”的方向发展,在外协的过程中应当确立一些生产规模较大、生产管理及加工水平较高、质量信誉较好的协作厂家作为外协的主要厂家,同时由于外协厂家不论是在企业规模、生产技术和生产装备上都与企业存在一定的差距,同时其在工作标准、工作理念方面也存在较大的偏差,使得企业外协零部件存在着合格率较低的问题,无法完全满足企业生产中的装配要求,同时存在的实物交接和财务结算之间的时间差异、外协产品质量的不稳定极易造成外协费用结算的之后,从而使得外协成本不断激增。同时,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对于外协加工进度与产品质量无法构成良好的监督管理体系,使得外协产品存在着加工质量问题使得外协成本不断激增,导致企业出产拖期、资金积压、成本上升等的问题,这些都会对企业的运行造成严重的影响。同时,产品质量的由于受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外协成本中的反应内外质量问题对企业所造成的损失无法真实的反应。比如:企业外协中存在的质量问题较为突出,这些外协零部件无法满足装配要求都需要进行返修,但是在成本核算中则将这些零部件的返修费用计算入单位的外协成本中,这些成本在质量报表上有所反映,但是在技术部门和外协工作所反馈的信息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异。同时在企业产品的外协过程总,还存在着因毛坯质量、生产协作部门的加工质量、设计因素等方面的原因都会导致企业外协成本的不断上升,财务部门则由于外协合同和质量反馈等方面的滞后无法获得相应的信息反馈,使得外协产品的接收方与财务之间存在一定的脱节,造成企业外协成本的增加。

2提升企业外协成本管理的措施

做好对于企业外协成本的管理与控制需要多方结合,共同入手做好对于企业外协成本的管理与控制:

1)为做好企业外协成本管理与控制需要坚持“算管结合,算为管用”的方针,对于企业外协成本的核算建立起相应的会计核算制度和相应的内部法规,以及企业的外协成本计划和相应的消耗定额。在企业外协成本核算的过程中需要算管结合,避免为了成本控制而算,脱离成本管理和外协工作的实际需要的做法。通过在企业外协成本核算中做好对于外协成本的统计与分析,找出造成外协成本激增的原因,通过做好企业外协成本的核算为做好企业外协成本管理与控制提供相应的数据支持。

2)做好企业外协成本管理与控制还需要对外协中所花费的各项费用进行明确的界限,避免将企业内部的制造成本与外协成本混为一谈。在企业的生产过程中,不得将不属于企业的制造成本计入到企业的正常生产成本中,也不得将不属于外协成本的费用计入到外协成本中,实现账务明确。

3)在企业外协成本管理与控制中对于外协费用可以在按照出产单位归集外还应建立产品用户明细备查制度,从而确保在产品出产时能够将产品的各种成本统计完全,避免错算或是漏算,对于路线外协与自身外协,可以在进行外协成本与外协费用的报账时进行明确的标注,对于外协零部件的生产与产品编号进行明确的标注,方便查询,同时对于外协生产中所产生的质量问题需要及时发现并与外协厂家进行沟通,出现质量问题的应当由外协厂家进行返修,避免将返修的成本计入到外协成本中。对于外协厂家建立相应的质量档案,对于长期出现质量问题的外协厂家应当与其中断外协合作,重新另选信誉良好的厂家进行外协合作。同时对于因外协产品出现的质量问题,如果非本企业原因而支付的外协费用,则需要由签收人员将外协产品质量问题反馈到企业的财务部门,对所造成的企业装配损失从企业应支付的外协费用扣除相应的返修损失和废品成本,从而有效的提高对于外协成本的管理。

4)在企业外协产品的管理过程中,对于外协产品的价格需要根本规定定期修改,避免根据市场变化频繁修改造成企业价格管理混乱。同时对于企业外协产品中因价格问题而导致的纠纷需要及时予以处理,避免因产品纠纷而影响企业的正常生产。

5)在企业外协成本管理与控制过程中建议加强外协产品的资料管理与财务管理之间的沟通协调,在一般的企业中,认为企业生产中的生产资料无需提供给财务部门进行监管,从而使得企业外协成本无法及时的反应企业外协的真实情况,应当在以后的管理过程中加强生产部门与财务部门的资料协调沟通,将企业生产过程中的外协、企业订购等与生产相关的各项资料提供给财务,由财务部门对其进行分类管理,并综合统计归纳生产中的各项成本。便于后期对其进行管理。

6)企业外协产品应当建立健全外协产品的跟踪与会计信息化,将外协产品的外协计划、产品设计、生产工艺、外协产品质量的检验、外协产品的运输以及售后服务等形成一整套的管理体系,建立起良好的信息传递与信息反馈速度。

7)定期开展对于企业外协产品的质量、成本方面问题的分析与讨论,找出解决的方案。同时应当及时将企业成本管理中出现的问题与成绩及时上报,对于每季度突出的的外协产品建立其专项的成本分析,找出外协成本控制中的新思路、新途径,用创兴的思路与方法来解决企业外协成本管理与控制中所出现的问题。在企业外协成本管理与控制过程中应当积极改变管理思路,简化管理的流程与程序,明确企业外协成本管理的成本目标,从而将企业外协成本管理与控制真正落实到位。

作者:孙岩 单位:中国第一重型机械股份公司生产计划部

参考文献:

[1]黄艳.浅谈重机企业外协成本的现状与控制[J].经济视角,2011(1):21.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外协管理  过程控制 配套制度落实 共赢

1 概述

本文结合我方经历的工程,就施工承包价格明确和后续修改的透明化、外协队引进时的筛选、外协队过程管理的考核、配合外协队深度量化问题、各项管理时外部环境配合等方面进行讨论,以期能够明晰管理思路,形成一套合适的、标准的管理方法,以促进工程整体效率的提高,避免问题在多个工程中重复出现。

2 外协队选定及合同签订对施工效率的影响

2.1 自身大合同的自我评估。为了取得合同与平衡各界关系,大合同中难免会存在与施工实际不符的情况,只有合理评估大合同,确定出我方总收益或总亏损的数量级,才能够从方向上明确自行施工范围与外包施工范围,为下一步的施工和外协管理确定指导性依据,并应该从外包合同单价中进行合理调整。

2.2 工程外包项目的选定。细化与明确外包项目是可操作性的依据,吸取以往施工项目的划分经验,减少施工过程中重复分割,有利于提高工程效率和施工进度,前期投入的缩水,会造成后期亡羊补牢时资源的浪费。建议依照图册号划分施工范围,既方便了技术工作的开展,又便于工程量结算,避免常规区域划分出现的项目遗漏。

2.3 施工外包工作操作周期提效。级外包项目明确后应及时通知下层,避免双方重复划分与施工准备,所有外包项目明确后需经营部门及时落实外包队伍并签订合同。目前普遍存在外包项目提出早,队伍落实晚,常出现活到眼前临时拼凑队伍和班组进行混合安排施工的情况,严重降低了外协管理效率。

2.4 外协队伍资质及人员能力资质考评。资质考评存在一个事前不好验证的情况,存在考核时验证合格的施工人员不参与本项目的施工,施工到关键期时人员不能满足要求。建议针对此问题建立严格的考核办法,如对考评人员的考核、对队伍建立黑白名单、对合同价格及财务付款程序的规范,争取此类情况发生概率的减少。

2.5 单项合同可操作性细化。合同价格根据现场情况做出相应调整,以单价的调整来促使现场各种难度的施工项目都可进行合理外包,避免亏损项目只能由基层单位自行施工,避免单价不合理造成后续被迫以更高的单价来紧急施工;还要详细明确合同价格中所包含的工作内容,并书面明确各工序在合同单价中包含的比例,便于多队伍交叉施工时工作量的划分与切割。

强调合同应主要依据图册来明确施工责任,以免工序交接中发生混乱及推诿;应明确消耗材料、工器具、措施用料的详细划分,避免合同与定额、实际不对应情况,建议在合同附表明确消耗材料及工器具型号规格。

2.6 施工管理制度细化进合同。是指明确各级人员对外协施工的配合深度,外协施工时一个多方位的协调配合工作,只有明确各自管理人员的职责才能更好的进行施工管理服务工作。合同中应包含质量控制程序、安全管理程序、报工及审批流程、车辆及现场调度程序等,以使外协队在进场之初就能明确各级部门的职责及工作流程,易促进外协施工管理效率的提高。

3 外协施工过程管理对效率的影响

3.1 设身处地的人性化沟通。沟通是一个双向的工作,设身处地的人性化沟通会创造务实的气氛,管理人员对外协队人员构成的熟悉,会提高沟通效果,及时发现施工中的困难,及早给予必要的服务与支持,上下间传达清晰的指令,阐明原理、原则及矛盾点,分清工作重点,才能确保各个目标的顺利实现。

3.2 控制点的调度协调能力到位。人员配备到位是使施工管理按计划要求执行的必要条件,专业人员素质和工程前期准备质量的提升,会明显促进后续整个工程期间协调矛盾的减少。这个既有人员数量的要求、更要关注人员能力及责任心问题。建议制定相应管理岗位的定员标准、职责能力考核标准,并在其他并行工程同时实施,对体能达不到现场同步监督的个别管理人员应及时调整工作岗位。

3.3 对合同条款细则的落实。要杜绝为了施工而施工,不考虑经济利益的合理化,这是弥补由于外协合同签订不到位的一种临时措施,应尽量避免。在不够细化的合同条款下,各级管理人员未做好记录及证据收集工作,致使材料车辆浪费、工程量划分不清、施工责任不明确、后期结算打乱仗等情况时有发生。如材料设备领用后不施工造成丢失、措施用料A领用后ABC共同使用但消耗量无BC承担、组合与吊装工程量界定不清、钢丝绳等工器具无领用手续使用等。

3.4 管理条款制度的到位和记录。管理条款制度的到位和记录主要强调过程控制要留有痕迹,注意书面管理的重要性。书面管理是管理严肃性的体现,是提高管理经验积累速度的措施。要逐步提高管理水平,就需要通过书面管理资料的收集及修订,反复核对管理效果。口头管理往往存在一种不确定的个人随意性,会降低沟通效果及沟通双方的信用支持。以法制代替人治,可以减少推诿扯皮、责任方混淆等情况的发生而对工程的影响。必须制定切实的有细则的易操作的规章制度,只有健全了严谨的制度,奖惩规则明确,个人位置和工作生活才会得到可靠保证,使管理工作通顺起来。

3.5 外协队伍执行力刚度的保证。在现场外协施工管理中,必须保证算清账的速度才能有力的促进对执行力刚度的考核,对无外界环境和不可控因素干扰而导致执行力不到位的情况应该立即进行严肃考核。执行力刚度考核的重点就是要立即执行考核制度并落实,坚决避免观望处理、功过相抵、说情抽单、秋后算账等消极处理方式,必须做好详细的考核证据记录以便进行工程总体考评。

3.6 外协考评机制的建立及延续。考评可采用双向打分,即我方管理人员根据外协队在施工、质量、安全、技术能力等方面的配合情况给予分级别肯定,外协队对我方管理人员及制度中存在的弊病也需要提出意见和评分。双方的评分结果即作为后续管理人员编制任命的依据,也作为外协队招投标的资质参考,尽量避免资质合格,能力不合格的情况出现在现场外协施工中。

4 其他影响外协施工效率提高的因素

4.1 目前公司正处于劳务型向管理型转变的过程中,即存在大量的一线施工工人,也有较多的各级管理人员。详细盘点施工人员与管理人员的比例,有助于核定我方切实的施工承包总能力和管理水平能力,尽量将外协施工与自行施工工程以项目部来进行大的区分,减少穿插中的混乱,积累外协管理经验,使公司转制的思路明晰的落实到实际施工安排中来。

4.2 目前招队伍与管队伍职责分离造成现场管理执行力严重不到位,存在问题反馈解决慢,外协队能力不足时临时由管队伍方进行施工范围调整及重新引进施工队伍,易造成管理体系职责不清及劳务关系混乱,从而引发经营经济制度不能得到可靠落实的情况。

4.3 部分外协队在施工过程中经常采取借款的方式支取进度款,致使基层管理人员无可靠的约束手段来对其施工项目进行过程控制,待反映闭环时已错过现场处理的最佳时间,并易造成既定事实。建议进度款支付审批时应充分考虑各级管理人员的相互制衡性,如无手续领用设备供应部门可拒签,对安全质量违章不及时整改安全质量人员可拒签并督促其落实或罚款,甩尾工项目应拒签或按明确规定加大扣除比例等。

4.4 管理人员数量及素质缺乏。目前公司各专业的技术人员都较为缺乏,老人员流失及新人员不能及时补充与培养,已经严重制约了公司从劳务型向管理型转变的步伐。往往我方技术管理人员服务面较宽,既要服务班组技术工作,还要协助外协队进行施工生产及技术质量协调,既要协助供应盘点设备,又要协助经营进行核算工作,难于有足够精力进行针对性的技术质量管理工作,常常只能做到事后补救善后措施的监督,不能提前进行事故预想及防范。

4.5 对于赚取劳务费用的外协施工来说,材料浪费和其利润关系不大,但对于公司来说材料管理是施工管理中的一项重点,材料及车辆费用的节约相对于人工工资的消耗更为重要。对材料的节约应制定并落实奖罚措施,并应该由供应部门建立专门的台帐和管理措施,统一调配材料的挪用和代替,避免出现施工现场盗用、私自挪用材料情况的发生。对外协队丢失的设备材料,应在明确责任的前提下,从正式渠道获得合格的产品,避免私自处理而造成的工程安装质量下降和总体施工成本提高。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3

一、意思自治原则的确立及其体现

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私法上合同制度中的一项基本原则,也是目前各国在处理涉外合同的法律适用问题上普遍采用的主要原则。所谓意思自治是指合同当事人有权协议选择解决争议的法律。这项原则的适用,有利于稳定当事人的法律关系和及时有效地解决争议,因而为多数国家所采纳,并在仲裁法中作为一项基本原则予以确认。我国《涉外经济合同法》同样把意思自治原则作为合同法律适用的首要原则,从而使我国涉外仲裁直接受该原则的影响,并将其贯穿于仲裁的全过程,使涉外仲裁与国际仲裁制度基本一致。但是,我国国内仲裁情况则不同,由于受当时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当事人的经济活动和经济纠纷过多受国家行政和司法的干预,使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法在仲裁制度中得到体现。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及其在我国实践中的执行,为我国仲裁制度的完善提供了良好的契机。市场经济的发展必然要求“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民商法律制度包括仲裁制度上的适用,为了顺应历史发展的潮流,我国《仲裁法》将“意思自治”确立为一项基本原则并在其相应内容中得到全面体现。

第一,当事人采用仲裁方式解决纠纷,必须出于双方自愿并以书面表示。这就是说,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如果约定将未来发生的纠纷提交仲裁的,则应当在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如果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就仲裁问题未达成协议而在纠纷发生后双方约定将其提交仲裁的,则应签订独立的仲裁协议。没有仲裁协议,一方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第二,仲裁地点和仲裁机构,均由双方当事人共同选定。涉外仲裁首先遇到的就是仲裁地点的选择,按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仲裁地点包括本国、被诉国和第三国,当事人只能从中择一;国内仲裁的当事人则应约定国内某个具体的地点。无论涉外仲裁还是国内仲裁,当事人均应在仲裁地点确定后选择具体的仲裁机构,并将地名和机构全称列入仲裁协议。

第三,仲裁事项,由双方约定。仲裁事项是指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内的一切商事性质的关系所引起的事项。按照《仲裁法》的规定,仲裁事项可以理解为除婚姻、收养、监护、抚养、继承纠纷,行政争议和刑事事件以外的因执行合同所发生的或与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至于具体仲裁事项,由双方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机构无权仲裁。

第四,仲裁员由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当事人不但可以选择或委托指定仲裁员,还可以约定由三名或由一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三名仲裁员组成仲裁庭的,应当各自选定或者各自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即首席仲裁员由当事人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当事人如果约定由一名仲裁员成立仲裁庭的,则必须共同选定或者共同委托仲裁委员会主任指定仲裁员。

第五,仲裁是否开庭与公开进行,由当事人协议。仲裁法原则上规定,仲裁庭应当开庭但不公开进行,但是,如果当事人协议不开庭的,仲裁庭应采纳当事人的意见并根据仲裁申请、答辩书以及其他材料作出裁决。如果当事人协议仲裁公开进行的,仲裁得公开进行,但审理内容涉及国家秘密的则除外。

第六,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和自愿调解。既然仲裁是当事人自愿选择的,那么,在申请仲裁后,当事人也就可以自行和解,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撤回仲裁申请;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只要当事人自愿,仲裁庭应当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与判决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七,裁决书是否写明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由当事人协议。《仲裁法》原则上规定,裁决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争议事实、裁决理由、裁决结果、仲裁费用的负担和裁决日期,但当事人协议不愿将争议事实和裁决理由在裁决书上写明的,可以不写。

上述各项内容均是“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在我国仲裁制度上的充分体现。当然,这项原则在我国仲裁制度上的适用与在合同制度的适用一样,均受到一定的限制。在仲裁制度上,当事人可以自愿选择仲裁,但这种意愿须以书面表示,即须订立书面仲裁协议;当事人可以约定仲裁事项,但约定的仲裁事项不得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当事人可以选择仲裁员,但选择的范围仅限于仲裁机构提供的仲裁员名册中的仲裁员;当事人在仲裁过程中可以自行和解和自愿调解,但必须在仲裁庭作出裁决之前进行。以上各项自由和限制,既符合仲裁的特点,也符合仲裁制度发展的客观规律。

二、协议仲裁制度的实行

协议仲裁制度是指当事人依据合同约定的仲裁条款和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机构仲裁的制度。协议仲裁制度的一个最大特点是以当事人自愿为基础,包括在协议中约定仲裁事项、选择仲裁机构、仲裁地点和指定仲裁员等,使仲裁协议能发挥以下三个作用:第一,仲裁协议能约束当事人。既然,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当事人就必须自愿受其约束。在纠纷发生时,就必须将其提交仲裁,如有任何一方不按仲裁协议规定提交仲裁,而向法院,另一方则有权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第二,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仲裁协议都必须指定仲裁机构,被当事人合法指定的仲裁机构即取得该案件的管辖权,应予以受理。第三,仲裁协议能排除法院的管辖权。联合国《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第2条第3款规定:“当事人就诉讼事项订有本条所称之协议者,缔约国法院受理诉讼时应依当事人一造之请求,命当事人提交仲裁,……。”这一规定肯定了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这一作用,只要有合法有效的仲裁协议存在,即使一方当事人违反协议向法院,法院也不能受理,而应命 其提交仲裁,即使受理了,另一方当事人也有权请求法院终止诉讼程序。当然,无效的仲裁协议例外。根据我国《仲裁法》第17条的规定,凡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仲裁协议;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的仲裁协议,均为无效仲裁协议。

由于协议仲裁最能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故为国际公约和西方国家仲裁法规所普遍采用。在我国的实践中,按照《涉外经济合同法》第37条第2款、《技术合同法》第51条第1款、《著作权法》第49条第1款的规定,我国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和海事仲裁、技术合同争议仲裁和著作权合同纠纷仲裁,以及经济合同仲裁机关受理技术合同、企业承包和企业租赁经营合同纠纷案件均已实行国际上普遍采用的协议仲裁制度。而国内经济合同争议仲裁按照《经济合同法》(1981年)和《经济合同仲裁条例》(1983年)的规定并没有实行该项制度,按其规定,只要经济合同发生纠纷,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向国家规定的合同管理机关申请仲裁。申请仲裁时,一方当事人须向仲裁机关递交申请书,仲裁机关收到申请书后,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则在7天内立案。这种仲裁不要求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因而不能充分体现各方当事人的意愿,不利于纠纷的有效解决。直到《民事诉讼法》(1991年)施行之后,国内经济合同争议仲裁才实行协议仲裁制度。《民事诉讼法》第217条和修改的《经济合同法》(1993年)第42条以及《仲裁法》(1994年)第4条、第21条第1款和第58条第1款的规定均明确肯定了该项制度的实行,使我国内外仲裁均统一适用了协议仲裁制度。

三、协议管辖制度的确立

由于协议仲裁已成为仲裁制度的一项基本制度,因此,凡实行协议仲裁制度的国家均同时实行协议管辖制度,此项制度的实行是由合同当事方在仲裁协议中指定管辖和审理该合同纠纷的仲裁机构和仲裁员,即仲裁机构对某一合同纠纷的管辖和审理权产生于合同当事人的授权。

仲裁中的协议管辖与诉讼中协议管辖虽然都为国际上普遍承认,两者均赋予当事人自由选择解决纠纷的机构的权利。但选择的自由度有明显区别,当事人在协议选择管辖法院时,受法律规定的某些条件的严格限制,如须以书面表示;不得协议选择上诉法院;对合同争议案件,只能协议选择与该合同有密切联系的地点的法院等。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44条同样对诉讼中的协议管辖作了限制性规定,即涉外经济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管辖法院,但必须符合以下三项要求:(1)协议选择管辖法院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2)选择的法院必须是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法院;(3)选择我国法院的,不得违反我国法律关于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但合同当事人在选择仲裁机构时,除须以书面表示外,不受以上其他条件的限制,这是由于仲裁自身的特点所决定的。

从我国仲裁的管辖制度看,曾一度实行地域管辖、级别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相结合,而以地域管辖为主的制度。在这项制度下,当事人无权选择仲裁机关和仲裁员,仲裁机关也无权受理不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的案件。仲裁机关受理案件的权利由国家法律硬性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规定,各仲裁机关对案件的管辖主要是根据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来划分的。前者是确定同级仲裁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它是根据仲裁机关的管辖区域、当事人的住所和纠纷的主要发生地来划分的;而后者则是确定上下级仲裁机关对案件的管辖权,它主要是根据案件的社会影响和争议金额多少来划分的。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经济合同纠纷案件由合同履行地或签订地的仲裁机关管辖,在执行中有困难的也可以由被诉方所在地的仲裁机关管辖。由于实行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无法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使仲裁的特点与优势得不到发挥,因此,它不受当事人的欢迎。

随着协议仲裁制度的实行,我国《仲裁法》明确了协议管辖制度。《仲裁法》第6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应由当事人协议选定”。“仲裁不实行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根据这一规定和《仲裁法》的其他有关规定,可以从以下三方面来理解:第一,仲裁机关对纠纷案件的管辖权来自当事人的协议,只有被当事人在协议中指定的仲裁机关才对该案有管辖权;第二,否定级别管辖和地域管辖的实行,即明确指出我国原来实行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制度已由协议管辖制度所取代;第三,仲裁员对纠纷案件的审理和裁决权来自当事人的协议,非当事人选定或委托指定的仲裁员无权审理和裁决有关案件。

协议管辖制度的确立有助于意思自治原则在仲裁中的贯彻和协议仲裁制度的实行。意思自治原则能否在仲裁中得以贯彻,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协议仲裁制度和协议管辖制度的实行,只有全面实行这两项制度,意思自治原则才能在仲裁中得到具体体现。

四、民间性仲裁机构的设置

仲裁机构的设置是仲裁制度的组织性制度,仲裁机构是执行仲裁制度和实现仲裁任务的组织保证,正确确定仲裁机构的性质,设置反映仲裁特点的民间性仲裁机构,是公正解决纠纷,提高仲裁质量,完善仲裁制度的一个至关重要的问题。

仲裁机构从广义的角度讲,包括仲裁管理机构和仲裁裁决机构,从狭义的角度讲,它仅指后者。前者包括常设的仲裁委员会、仲裁协会和临时组成的仲裁庭,它们是对仲裁日常事务、仲裁人员、仲裁工作进行管理、协调和组织的机构;而后者仅指临时组成的仲裁庭,它是唯一有权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进行审理和裁决的机构。仲裁机构的管理权直接渊源于仲裁法律规范,它主要在仲裁机构系统内部起组织、管理和协调作用;而仲裁机构的裁决权不仅渊源于仲裁法律规范,而且基于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的授权,其作用是对当事人的有关纠纷通过裁决予以解决。这两种权力虽然作用不同,但两者有着密切的联系,仲裁管理权服务于仲裁裁决权,而仲裁裁决权以仲裁管理权为依托,没有仲裁委员会管理仲裁工作,就无法保证仲裁庭对当事人提交仲裁的争议及时、正确、有效地行使裁决权。

纵观我国仲裁机构的设置和布局状况,其种类繁多,性质各异。涉外仲裁的仲裁机构是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它们均隶属于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仲裁员由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从对国际经济贸易、科学技 术和法律等方面具有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的中外人士中聘任,是民间性仲裁机构;但国内仲裁的仲裁机构包括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省级以上(含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等)的科学技术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国家与地方各级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设立的房地产仲裁委员会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设立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以上几种仲裁机构(除技术合同仲裁委员会外)均设置于各自的行政管理部门之下,并受其领导,业务上受上级仲裁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仲裁员主要由各有关的行政管理人员兼任,当事人无权选择仲裁机关和仲裁员,其行政性质相当明显。从仲裁制度的本质看,它是民间性质的,因为,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来源于争议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即当事人的授权是仲裁权形成的前提,这就决定了仲裁机构的仲裁权有别于国家法律赋予有关机关行使的行政管理权,从而也就决定了行使仲裁权的机构的独立性与民间性,我国原有某些仲裁机构的行政性,与仲裁制度的本质属性相悖,仲裁的特点与作用因而未能在我国国内仲裁中得以发挥。

针对这一现象,《仲裁法》对仲裁机构的设置进行了改革,首先,确定了仲裁管理权由社会团体法人中国仲裁协会行使,改变原来仲裁管理权由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的做法。中国仲裁协会由仲裁员组成,仲裁委员会均为中国仲裁协会的会员,仲裁协会对仲裁委员会和仲裁员主要起协调作用。第二,仲裁委员会视需要而设。《仲裁法》第10条规定:“仲裁委员会可以在直辖市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设立,也可以根据需要在其他设区的市设立,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这一规定改变了原来仲裁机构按行政区划和行政管理隶属关系层层设置的做法。第三,确定了仲裁机构的独立性与民间性,根据《仲裁法》第14条和第13条的规定,仲裁委员会是独立于行政机关的机构,仲裁委员会之间也没有隶属关系,仲裁员从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和专门技术人员中聘任,这就革除了以往仲裁机构受制于行政机关,行政管理人员任仲裁员的弊端。我国《仲裁法》确立了仲裁机构的民间性,体现了仲裁制度的本质。

五、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的适用

或裁或审制度是指当事人有权选择仲裁或诉讼之一种方式解决纠纷的制度。在这种制度下,当事人如果选择仲裁解决纠纷,就必须在合同中订入仲裁条款或者在纠纷发生后订立仲裁协议将纠纷提交仲裁,仲裁机构受理案件的依据是仲裁协议。法院只受理没有仲裁协议的案件。一裁终局制度是指仲裁机关对当事人提交的案件作出裁决即具有终局的法律效力。在这项制度下,仲裁机关作出的裁决,对双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双方必须自动履行,而不得要求该仲裁机关或其他仲裁机关再次裁决或向人民法院,也不得向其他机关提出变更仲裁裁决的请求。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是国际上普遍实行的制度,关于仲裁的国际公约和绝大多数国家的仲裁法均确立了这两项制度。例如,联合国《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2条第1款规定:“向法院提起仲裁协议标的诉讼时,如当事人一方在其不迟于其就争议实质提出第一次申述的时候要求仲裁,法院应让当事各方付诸仲裁,除非法院发现仲裁协议无效、不能实行或不能履行。”这一规定确立了或裁或审制度,《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和《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公约》均有类似规定。这些规定均为各国仲裁制度的统一提供了法律依据。

我国仲裁的一个突出特点是,涉外仲裁和国内仲裁均为各自独立的体系,适用不同的法律、规则和程序。涉外仲裁的各项制度,包括或裁或审和一裁终局制度均已与国际仲裁制度接轨。但国内仲裁则不然,尤其是经济合同仲裁,在实行或裁或审制度之前,它经历了只裁不审、又裁又审和可裁可审等阶段。只裁不审是指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后,只能报有关主管机关裁决,而不可向法院。新中国成立至1978年期间,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就适用了这项制度。又裁又审是指经济合同发生纠纷,当事人只能先提交仲裁,对仲裁机关的裁决不服的,当事人才可向法院。1978年至1981年,经济合同纠纷的解决就是适用这项制度的。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79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的解决依然适用该项制度。可裁可审是指经济合同发生纠纷时,任何一方当事人既可以向法律规定的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法院。但当事人一方或双方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天内,向法院。因此,可裁可审制度实际上也就是“裁审自择”和“一裁两审”制度。1981年至1991年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前,即适用该项制度。可裁可审与只裁不审、又裁又审相比,虽有明显的优点,如当事人有权选择不同的方式解决纠纷,对裁决不服还可向法院等。但其本身也有许多不足之处:第一,当事人意思自治无法体现;第二,仲裁裁决的法律效力得不到肯定;第三,仲裁迅速、及时、有效等优势难以发挥。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4

关键词:场外金融衍生品;监管;对策

Abstract:With China's rapid development of 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improve its regulation become increasingly important. Based on China's 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 market development and regulation of the status quo analysis of the problems for the supervision and put forward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OTC financial derivatives,regulation,countermeasure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B文章编号:1674-2265(2009)11-0053-03

近年来,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从无到有,并呈现出快速发展的态势。由于场外交易的专业性和复杂性,其潜在的系统性风险较高,如缺乏正确适度的监管措施,将会危害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和健康发展,并对国民经济产生不利影响。本文通过对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现状和存在问题的研究分析,提出有助于完善监管的政策建议,以促进我国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确保经济金融健康平稳运行。

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及监管现状

2005年6月,债券远期的推出标志着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开始起步。4年来,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迅速,交易量快速放大,交易品种也扩大到人民币外汇远期、人民币外汇掉期、人民币外汇货币掉期、人民币债券远期、人民币利率互换和远期利率协议等。2008年3月,国务院批准在天津建立场外交易市场(简称OTC市场)。

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的迅猛发展态势相适应,我国金融监管当局也适时出台了一系列监管措施。2004年3月,银监会颁布了《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3月,银监会又正式了《商业银行市场风险管理指引》,奠定了中国当前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基础。2007年8月,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了《全国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外汇衍生产品主协议》,降低了银行的法律和信用风险。同年9月,人民银行根据市场发展的需要和市场成员的需求,推动成立了中国银行间市场交易商协会(NAFMII),弥补了我国银行间市场自律组织的空白。通过协会组织市场成员加强制度规范和产品创新,是一种新的探索,有益于推进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又好又快地发展。2007年10月份,交易商协会了《中国银行间市场金融衍生产品交易主协议》(以下简称“NAFMII《主协议》”),标志着我国金融市场管理模式发生转变,市场自律管理的作用开始发挥。

二、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存在的问题

(一)现行监管法律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

一是《金融机构衍生产品交易业务管理暂行办法》尚不能满足整体衍生品市场的规则需求。例如对交易产品有所限制,涉及商品、股权及外汇的衍生产品,要求符合其他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但这方面的规定并不明确。

二是NAFMII《主协议》仍然存在法律上的不确定性。其中最大的问题在于破产或者清算情形下如何执行终止净额。由于我国《企业破产法》是否认可终止净额尚存在不确定性,使得金融衍生产品终止净额制度在《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仍不确定,需要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

三是金融机构操作当中存在“一市两制”的现象。出台主协议的基本出发点是降低交易成本,提高市场效率,但现在机构却要花大量精力同时处理两份主协议:NAFMII《主协议》和外汇交易中心的主协议。而且,如果以后市场出现同时涉及汇率和利率的产品,如何推动两份主协议的统一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二)市场参与者的内控制度尚不完善

我国的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新兴的市场,机构投资者对较为复杂的衍生品业务还不熟悉,从而难以制定完善的内控制度。从对商业银行的调查来看,尽管目前均已参照2007年银监会制定的《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重新修改了各自的内部控制标准,但是对于涉及场外金融衍生交易的条款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和完善。

(三)跨境监管与国际合作机制亟待建立

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国际化的市场,现行法律对我国机构参与境外衍生交易存在监管真空,国际合作也不够深入。目前,很多外资银行在综合理财服务中充当着资金“二传手”的角色,通过某个产品将投资者的资金募集起来,然后再通过购买境外基金或境外发行的结构性票据等将募集的资金交付给境外的金融机构来管理,境内的金融监管部门难以掌握相关交易以及风险状况。而且,资金一旦出境,监管部门也很难进行有效的跨境监管,建立健全跨境监管与国际合作机制已迫在眉睫。

(四)场外金融衍生品业务缺乏透明度

与交易所的场内市场相比,场外市场灵活度高,但透明度低。随着金融市场的开放,我国场外金融市场将日益呈现分散化的特征,银行间市场将不能涵盖场外市场的全部。一些非标准化的金融产品、衍生产品交易将更多地以双边的形式达成,或仅在小范围内流通。这虽然提高了金融市场的效率和稳定性,但也在很大程度上使监管者对风险到底最终由谁承担、承担者是否具备风险管理能力和对市场总体流动性可能产生何种影响缺乏了解,一旦风险链条在某处断裂,可能引发连锁反应,危及金融系统稳定。

(五)交易系统未全部纳入监管范围

目前,国内金融机构使用的多边交易系统有外汇交易中心的交易系统以及彭博、路透交易系统等。其中外汇交易中心交易系统已纳入监管范围,但其他交易系统未受到监管,市场成员到这些交易平台交易,不受银行间市场法律法规的约束,可能造成不平等竞争和监管套利。另外,这些电子交易系统将各个机构和全球市场紧密联结成一个网络,这个网络极易受一个或多个对手方引发的一系列冲击和变化的影响,如果这个网络游离于监管之外,监管者就很难及时辨识风险。

三、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监管的对策

完善我国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必须坚持发展与监管并重的原则,在稳步发展中加强监管,以监管促进持续发展。对我国新生的金融衍生产品市场监管应“以金融稳定为目标,以完善市场基础建设为首要任务,实现内部控制与外部监管一体化,推动国内监管与国际合作相互协调,提高行业自律作用,确保信息披露充分,增强市场透明度”。

(一)进一步加强法制建设,完善监管体系

一是从金融监管的历史和发展趋势看,政府依法监管始终而且仍将继续处于核心地位。我国应借鉴英美监管模式,逐步建立以政府机构对自律组织进行法律监管,自律组织直接监管市场,以社会中介组织为补充的外部监管体制,最终实现政府监管机构和相应自律组织的统一。应成立一个统一的监管机构,并出台相应的法律法规予以保障,避免双重甚至多头监管,提高监管效率。二是为了确立金融衍生品终止净额制度在我国《企业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建议出台相关立法解释或司法解释,承认提前终止条款的有效性;承认“单一协议”条款在破产法上的有效性;在承认“单一协议”的前提下,认可衍生品主协议双方当事人对提前终止款项的计算方法和计算标准。三是建议由监管部门牵头,对于存在两份主协议的问题,由交易商协会和外汇交易中心具体负责,由市场成员参与签订一个过渡性的协议,由原来的双边协议逐步过渡到NAMFII多边框架协议。

(二)尽快完善市场主体内部控制机制

一要提高市场参与者的风险管理意识,增强对金融市场风险认知的深度与广度,提高管理者对风险管理的重视程度,培育风险管理文化,增加对风险管理的投入。二要完善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对管理层、交易人员的管理制度,以及对相关交易的管理办法。三要从系统控制角度出发,建立独立的职能部门,对交易业务进行严格的风险审核与管理,并对交易人员进行有效的管理。四要建立场外金融衍生品风险评估和控制体系,并使之起到规范业务流程、及时预警风险的作用。

(三)加强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

一是加强国内监管部门间的协调与合作。由于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是一个跨领域跨行业的市场,因此必须结合功能监管需要实现各个监管者之间的协作,建立一个有效的协调机制,协调各个监管者的规则制定和监管行动。这样既可以避免监管权的交叉、冲突和监管资源的浪费,又可以防止各监管机关互相推诿,产生监管盲区,还可以促进监管规则的统一,防止监管套利。在金融综合经营迅速发展的大背景下,这种协调机制还可以为监管部门未来的进一步协调和融合打下基础。二是加强国际监管部门间的交流与合作。一方面可以实现对越来越多的出境资金的监控,另一方面可以借鉴国际上先进的经验,促进国内市场的发展。

(四)建立交易报告制度,强化信息披露机制

机构投资者应根据国际会计准则委员会对衍生交易信息披露的要求,遵循充分披露原则,在相关财务报告中披露金融衍生工具的范围及性质信息、利率风险信息、信用风险信息以及公允信息。同时,还应从以下几方面着手:创建场外市场交易数据库,建立定期的报告制度;统一和规范税收及会计标准,制定详细的会计和报表原则,力求和国际惯例接轨;定期披露交易双方的资产负债情况、风险敞口以及风险管理措施等情况,以便监管层掌握足够的信息。

(五)加强电子化建设,构建统计监测系统

一是将我国场外市场现存的彭博、路透等其他系统纳入到统一的监管范围中来,防止不平等竞争和监管套利的产生。二是推动结算系统联通,实现债券跨市场可托管,推动托管结算系统横向整合,促进场内外市场、批发和零售市场的融合,确保实现市场的流动性和价格发现功能。三是构建场外交易统计监测系统。一方面,应定期统计场外交易量、交易品种、类型的基本情况,并据此分析出一些趋势性的结果。另一方面,要建立风险预警动态监控功能,通过一些预警监测指标发现可疑交易和异常趋势,从而有针对性地实施全程、动态、实时监控,并适时采取行之有效的应对措施。

参考文献:

[1]张玉红,霍天翔,冯宗宪.场外金融衍生品市场发展探析[J].上海金融,2005,(5).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金融管理;协调机制;机制建设

近年来,随着形势发展需要,基层央行新增了辖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金融产品与服务创新推广等职能,牵涉面广、责任重大,各类地方金融管理协调作机制应运而生,增强了地方政府、职能部门以及金融系统的工作合力。

一、当前基层央行推进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中存在的问题

(一)基层央行推动设立金融管理协调机制难度大

1.基层央行推进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缺乏法律支持。

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暂未赋予央行协调其它金融监管部门的职能和权限,2003年修订的《人民银行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建立金融监督管理协调机制,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但截至目前,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相关办法仍未出台;2013年,国务院批复人民银行《关于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工作方案的请示》,同意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监管协调部际联席会议制度,但该批复仍仅明确了“一行三会一局”总部层面的监管协调工作机制,对地方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设没有做出十分明确的规定和硬性要求。此外,我国《证券法》、《保险法》、《银监法》等金融法律以及一些行政法规也只对建立“监督管理信息共享机制”作出了原则性要求,对金融监管协同机制中的其它内容没有提及。由于缺乏具体法律法规支持,基层央行牵头推动建立区域性金融管理协调机制难度较大。

2.各监管部门政策目标差异,难以达成管理合作共识。

目前,地区金融业监督管理主要由“一行一局”(人民银行、银监部门)和地方政府分工负责、协调配合,但双方在金融管理方面的出发点与侧重点有所不同,人民银行主要关注区域性、系统性金融风险的防范和化解,地方政府则更加关心如何突破现有金融体系约束,强化地方金融功能,加快金融机构集聚,为地区经济增长提供资金支持,二者在政策及管理目标上的差异,导致难以达成共识、协调管理。体现在:一是在贯彻货币政策方面,中央与地方存在“博弈”,地方政府具有较强的扩张意愿,而自主收缩调节动力不足,可能对货币政策“选择性配合”,当地方政府的经济增长目标与央行政策调控周期相逆时,基层人民银行与地方政府达成政策落实共识的难度往往较大。二是在金融管理方面,为更好地服务当地经济发展,往往热衷于推进各类准金融组织、草根金融发展、创新,如融资性担保公司、民间财富管理中心、投资公司、小贷公司等,但由于政策理念滞后及监管人才缺乏,存在“重审批、轻管理”的情况。三是在维护金融稳定方面,目前,地方政府设立相关管理协调机制更多是在金融风险爆发后,才牵头处理风险事件、化解债务危机、维持社会稳定,而人民银行更需要在事前进行风险监测和防范准备的协调机制。

3.部门利益藩篱制约。

如为增进货币信贷政策与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的协调配合,提升金融支持辖内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的实效,近年来,基层人民银行往往通过市政府经济金融形势分析会等协调机制,提请政府和有关部门搭建政银企信息交流平台,促进政策资源、金融资源和项目资源有效对接,以撬动更多信贷资源进入实体经济领域,但由于各职能部门之间利益藩篱阻碍以及其它原因,信息沟通交流平台和信贷风险分担机制虽有成交和,但未能达理想效果。

(二)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存在低水平重复建设现象

1.基层央行内部缺乏管理对外协调议事机制专门部门。

目前,基层央行没有明确专门部门来统筹规划对外协调议事机制建设,由各职能科室和部门分头主导、单独推进,造成信息不对称,容易出现重复建设,加重成员单位负担,导致相关资源浪费。如在金融生态环境建设领域,地市中支层面先后主导或参与建立了金融安全区创建工作领导小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创建金融生态良好城市工作领导小组等协调机制,这些协调机制工作职能、成员单位相近,一些协调机制实际可以合并运行。

2.设立标准缺失,对外协调机制数量冗繁。

人民银行系统内部没有出台专门制度、办法来规范对外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标准,如哪些领域应设立管理协调机制,成员单位范围、规格应达到哪个层次,发起或参与协调机制内部审批程序等,均没有得到明确,各部门在建立相关管理机制时,存在“一事一设”的情况,产生了大量临时性、单一性甚至缺乏实质内容的管理协调机制。

(三)地方金融管理机制运行效能有待提升

1.管理权限不足。

如金融业信息安全领导小组,虽然人民银行“三定”方案明确了“指导金融业信息安全工作”的职责,但并没有相关金融业信息安全管理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赋予人民银行监管权限,基层人民银行缺乏行使有效的处罚措施,弱化了管理协调机制效能。

2.信息统计及共享水平低。

一方面,当前基层央行的金融统计监测信息不全面,风险监测制度体系不健全,对银行机构存贷业务信息统计较为全面,但对表外业务、衍生业务、理财产品、交叉金融工具、影子银行、准金融机构业务等方面数据缺乏统计,且数据采集方式较为落实,数据统计系统不能直接嵌入银行业务系统抓取数据,只能由银行人员根据统计口径汇总后手工录入央行统计系统端口,降低了数据的准确性;另一方面,地方人民银行、银监局、金融办等部门之间还没有完全的建立起信息交换与共享长效机制,数据共享的频度、深度还有待提升,一些数据往往只有在需要时才临时交换,如对人民银行金融稳定事关重要的信贷质量数据,目前银监部门每个季度才与人民银行交换一次,且仅包括总的以及分机构的不良贷款余额数据,缺乏分行业明细数据,难以完全满足人民银行防范金融风险的需求。

二、关于完善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法律法规

尽快修订《人民银行法》等金融监管法律法规,从法律层面明确各级人民银行推进金融管理协调的职能和权限,为地方金融管理协调机制建设提供法律支持。一是建立“大金融”监管协调机制。建立健全由地方政府和人民银行共同主导,包括政府金融办、人民银行、政府相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金融行业自律组织、银证保险等机构的地方金融管理协调及金融稳定工作机制,其中,人民银行主要负责银行、证券、保险领域管理协调,并在没有证监、保监及银监机构的地市和县域层面,由人民银行对银、证、保行业进行委托监管,地方政府金融办负责联合工商、商务、司法等部门,建立完善地方金融监管法规,对小贷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卖行、P2P公司、投资公司、民间融资中介机构等进行联合监管,二者形成分工合作、信息共享的“大金融”管理机制,加强金融监测监管和信息共享,维护区域金融稳定。二是建立健全地方层面货币信贷政策和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协调配合机制。搭建涵盖发改委、财税、经信、农委、科技、旅游、商务、银行、企业等部门的信息交流机制和平台,及时共享政策信息、项目信息、企业信息,促进资源对接;加强政策目标协调,打破部门利益藩篱,为符合条件的企业和银行提供融资担保、信贷贴息、风险补偿等,更好地发挥货币信贷政策和财税政策、产业政策等的合力。

(二)基层人民银行内部应加强协调机制建设管理

一方面,健全组织管理体系,明确专门部门统筹规划、归口管理基层央行对外协调机制建设,出台专门办法明确可设立对外协调机制的标准及内部审批程序,对现有存量协调机制进行清理,对新设对外管理协调机制进行审核把关,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造成资源浪费,另一方面,加强“大金融”管理人才队伍建设,建立“大金融”管理知识学习培训长效机制,为基层央行履行金融监管协调职责提供人才支持。

(三)加强金融管理协调机制配套建设,不断提升运行效能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管制行业 八小时之外管理

八小时之外的时间是指一个人在参加社会劳动及履行其他社会必要职责以后,所剩余的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由支配的时间,在此时间内无确定的实际内容,全凭个人的兴趣爱好、环境等因素决定其间的活动。管制是高强度高风险的脑力劳动,管制员的核心价值是安全与效益的统一,其不仅要努力提高业务水平,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还要在掌握科学规律的基础上,调节思想生活状态。因此,如果利用好职工八小时之外这块阵地,通过对职工八小时之外的管理来发挥思想政治工作的沟通作用,提高个人的抗压力和心理素质,协调好职工在工作中无法解决的困难和矛盾,从而使职工能够以更好的身心投入工作,保证空中安全的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一、管制行业人力资源的特点

航空管制人员担负着空中交通管制工作,他们的工作环境是由飞机、空中状况以及监测和控制两者的电子系统(主要指雷达系统、电子通信系统)组成的。他们的工作性质是在有限的时间内完成对飞机、机场、航路航线和天气等不断变化的信息的搜集、研究和分配,以保证实施正确的管制和指挥。管制成功需要很多方面,需机组成员和通信、雷达、气象、外场保障等部门管制者的协调一致才能达成。这就需要管制人员在加强业务知识积累、掌握更强管制技能基础上,还要具备真诚、合作、宽容、脚踏实地、处事合乎成规、有自信、遵守规矩,不能够固执已见、沮丧悲观、行为自由开放等性格特征。而这些性格特征的培养,除了在日常章程管理上下工夫,八小时之外的管理也同样重要。

二、管制行业八小时之外管理的作用

1.减缓了工作压力

管制行业是一种高强度高风险的工作,因此,管制职工在日常工作中必须保持注意力的高度集中,承受着很大的工作压力,通过职工八小时之外文体活动的开展,可以让他们在业余时间得到放松,从而缓解工作中的压力,以一种更轻松的心态投入到日常工作中。

2.得到了身体健康

通过八小时之外职工文体活动的开展,引导职工参与各种形式的体育活动锻炼,放松心情,放松过于紧张的精神和心理状态,缓解和消除工作产生的身体疲劳,以便迅速恢复精力,以一种崭新的精神风貌和旺盛充沛的体力投入到新的工作中去。

3.增进了同事友谊

通过文体活动调节、引导人们的社会生活是其他社会活动所不能达到的。通过体育活动沟通人际交流,营造宽松氛围,增添生活情趣。让文体活动成为人与人之间相互作用的一种重要形式,它所独有的开放宽松的特点,使得不同年龄、不同性别、不同层次的人群都能从中得到精神上的满足,找到自己的存在价值,打开人际情感隔阂的钥匙,从而增进了同事之间的友谊。

4.宣泄了不良情绪

通过职工文体协会的形式组织职工参与其中,充分考虑职工的主体性地位,有助于职工内部的交流,缓解职工工作上的压力,排除一些烦恼,疏导不良情绪,让职工敞开胸怀,尽情放松,职工间的交流多了,多了一份平和,多了一份关爱,少了一份冷漠。由此而建立起一种新型的人际关系,那就是人与人之间相互尊重、相互关心、相互协调、相互促进的和谐局面。

5.加强了外界联系

通过不定期的企业之间业余文化活动的横向开展,可以使不同单位通过文体活动的开展而更加有所了解,加深了两个单位之间的情谊,使职工通过业余文体活动结识更多的朋友,为工作的开展提供了更方便的渠道。

三、东北空管局八小时之外管理的成功经验

1.党委工会高度重视,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十年来,各空管站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的发展理念,着力构建党委重视、行政支持、工会引导、协会组织、党群部门参与的齐抓共管格局,着力建立党、纪、工、青、妇横向联动机制和各级党群组织的纵向联动机制,通过加强对协会建设的指导工作,强队伍、定制度、建阵地,以积极向上、形式多样、丰富多彩的文化活动,丰富职工的文化生活,营建良好的文化氛围,陶冶职工的情操,加强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增强了企业的向心力和凝聚力,推动了劳动关系和谐与文化建设。

目前,东北空管局共有协会45个,其中驻沈协会15个,大连协会9个,吉林协会9个,龙江协会12个,职工参与协会率达65%以上。每个协会都设有会长和秘书长,负责协会的日常管理以及活动的组织,各个协会依据协会的特点定期组织会员参与活动,协会费用由工会支持和会员缴纳共同完成。可以说,经过十年来的完成,各协会的管理体制基本形成。

2.场地设施逐步落实,运行机制逐步完善。

多年来,为更好地让机关和一线员工拥有均等的参与协会活动和平日联系的机会,在党委、工会的支持帮助下,驻沈及各分站都为职工成立了职工健身活动室、内设各种健身器材、台球案、乒乓球案,一些有条件的分局站利用闲置的地方为协会建立了羽毛球场、篮球场。这些设施的建立,为员工休息时健身,参与协会活动提供了有利的条件;对没有场地的协会,工会也为员工在单位附近的健身场馆统一办理了会员卡,使员工在休息时同样可以健身、打球、参与活动。在党委、工会的关心下,在协会会员的积极努力下,各协会的场地设施正逐步落实。

同时,各协会活动的组织安排也逐步走向正规,日常活动由以前的随意型转变成了现在的规律性,每个协会都会根据各自协会的特点,有规律的组织活动,让会员都能定期的参加活动。

四、结论

管制工作是一种高强度、高风险的职业,类似这样的职业有很多,通过东北空中交通管理局职工八小时之外的管理的成功经验我们可以看出,对于一个单位,尤其是从事安全生产的单位,一定要做好职工八小时之外的管理工作,通过各方面协调运作,齐抓共管,坚持以人为本,不但可以提高单位工作的安全性,对于建设和谐社会主义也具有很强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黄俊明.基于思想政治工作的管制行业人力资源管理探讨.民航管理,2011.11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7

[关键词]外协 供方 动态管理

中图分类号:C91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5)45-0069-01

引言:军队的现代化,信息化建设要求在较短周期内提供适应现代战争需要的、大量的、多元化的、技术和战术水平较高的产品, 这无疑是我们军工企业发展的良好契机,但同时也将接受严峻的考验。我们必须改变传统的经营观念,为了提供高质量、高可靠性的产品,用时间作为代价。将部分产品外协出去,找生产能力强、资质健全、产品质量可靠、工艺水平先进、进度满足要求的外协方进行生产,建立与外协供方的利益共同体是未来发展的必经之路。

1 合格外协供方的选择

质量管理八项原则之一:与供方互利的关系,组织与供方相互依存,互利的关系可增强双方创造价值的能力,优化成本和资源,对顾客的需求联合起来做出灵活快速的反应最终使双方都获得利益。可见供方的选择在质量管理过程中的关键作用,以及与供方建立健康长效互利共赢关系的重要性。公司合格外协供应商的选择应该侧重以下几点:

1)优先选择已纳入通用电子集团合格供方名录的;

2)优先选择有质量保障资质的。如: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资质,武器装备生产许可、军品承制资格或行业认可的相关资质。若是关键件或重要件的外协,必须选择具有相应级别保密资质甚至更高级别保密资质的单位进行生产;

3)优先选择生产加工能力强,工艺水平高、售后服务有保障的。

采购人员向拟选择供应商发放公司质量体系程序文件表格“外购件、外协件、零部件、工序加工件供方调查表”,供方认真如实填写专业特长、质量保证能力、检验试验能力及质量体系认证情况、相关设备数量及满足情况并附相关资料证据,加盖公章返回,作为合格供方评定的依据。

2 合格外协供方的评定

采购部门根据拟选定供方提供的相关资质,组织质量管理部、生产管理部和研发管理部等通过审签的方式对质量保证能力、生产加工能力、经营能力及信誉情况、技术保障能力和生产进度保证能力等方面的风险进行评估,财务部门会同采购部门对价格合理性进行评价。对加工难度较大的零部件,可以组织研发、质量、工艺等相关人员到实地进行考察,了解实际生产能力能否要求。评定组长根据各部门审签意见分析综合风险度,目前综合风险度分为A、B、C、三级,A级为良好,风险小;B级为一般,有一定风险;C级为差,风险大。将评定为A、B级的外协供应商编入外协件、配套件合格供方名录纳入公司合格供方名单(为降低风险,原则上同类商品的供应商不得少于两家),经顾客代表会签后在公司内部实施。

对于新开发的供应商,必要时应组织人员到现场了解实际情况,避免一些作坊式的企业通过各种关系进入合格供方名录。

3 合格外协供应商的动态管理

质量管理部负责合格供方动态评定的组织工作,负责对供方业绩数据进行汇总、分析,负责对供方考核各项指标评价结果进行考核、监督和控制。采购部门负责提品供方交货进度、合同履约情况及生产过程服务的相关数据;检验部门负责统计供方所提供的产品检验、试验结果的相关数据;生产管理部负责提供在装配、调试、试验过程中供方产品故障情况和生产过程服务情况的相关数据;售后服务部门负责提供售后服务过程供方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的相关数据。每批次产品订购前,需要对合同进行评审,确保有效的识别并控制风险,各部门根据以往交货产品质量保证能力,生产进度等方面的情况给出意见,评审通过后签订订货合同。每年年终,由质量管理部对各部门提供数据按照下表1所列项目进行综合评定。

各部门按照公司《合格供方年度业绩评定办法》进行综合评定,供方业绩按照星级标识,四星级为优秀,三星级为良好,二星级为一般,一星级为差,一星级的供应商直接去除合格供方,连续两年评为二星级的供方剔出合格供方名录。

对于连续两年评为四星级的外协供应商,建立长期合作,相互信任,互利平等的利益共同体,可以对其做出的成绩给予承认和奖励,以激励供应商不断提高产品质量水平,促进双方共同进步,对于优秀的供应商可以在开发新产品时有优先的被选择权,使其获得更多的订单,享受提前支付货款的优惠,以此激励所有的外协供应商不断追求产品质量改进。

4 对供应商的管理与控制

对于外协零部件加工中包含的关键工序和特殊过程的,应明确过程管理与控制要求,按照GJB9001B-2009 7.5生产和服务提供,定期组织工艺、质量对特殊过程进行监控,填写“外包特殊过程生产运行监控记录表”。

外协配套件应由供应商依据双方签署的技术协议编制验收细则,公司质量师会签后生效,验收细则必须规定相应的质量保证条款,如:环境适应性要求,验收方式、抽样方法等。对于顾客代表关注的外协配套价的验收方式,要征求顾客代表的意见。

外协零部件入公司必须配有合格证,确保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才能入公司,检验人员依据《外协加工件通用检验细则》进行验收。外协配套件的检验,按照验收细则的要求进行验收,若为下厂验收,由检验人员直接下厂,供应商必须提供自检合格数据及合格证明。对于顾客代表关注的外协件,邀请顾客代表一起参与。若不进行下厂验收的外协配套件,供应商须提品测试数据合格证,入公司后必须进行筛选试验。

5 质量问题处理

外协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时,通过 “公司质量管理体系质量信息单”将故障描述清楚,外协供应商必须积极配合查找问题原因,快速高效解决问题,不留质量问题死角,以免影响正常的生产进度,同时保存好质量信息的原始记录。

6 结束语

外协件的质量在很大程度上直接决定着最终产品质量的可靠性和经济成本,影响着顾客的满意度,军工产品的特殊性决定其质量可靠性和稳定性异常重要,因此在外协供应商的选择上必须十分慎重,对外协供应商的有效管理与控制是一项长期的工作,寻找合适的外协供应商并与其建立合作伙伴关系是我们一直追求的目标。

参考文献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8

随着社会分工发展、市场的进一步开放,企业需要借助外部资源完成生产、经营任务。将一部分业务以劳务外包、专业外包的形式,交由其他企业、单位完成,是当前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和企业普遍采用的方法。电力企业为社会提供动力资源,其服务对象是社会的每一个经济细胞,因而加强对承包方管理,防范和控制外协单位引发的风险导入电力企业,是管理者必须研修的课题。

1.认识风险起源,识别风险类型

在与外协单位的业务合作的同时,也导入了风险,请看如下案例:

案例一:外协单位引发的本企业人员被刑事处罚事件。2012年4月,某县级供电公司原总经理张某利用职务便利,先后收受4家开发商、工程队个体老板52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11年;2013年3月,某市级农电公司原常务副总经理丁某,利用?务之便,收受5家物资、施工单位现金94万元,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

案例二:外协单位引起的安全事故。2013年8月6日,湖北省某公司承建的±800kV溪洛渡左岸-浙江金华特高压直流输电线路工程(川2标段),因分包单位四川省某输变电工程公司没有通知湖北省某公司施工项目部,擅自改变作业计划,进行抱杆组立,发生一起分包单位的人身事故,造成3人死亡。

反思现实教训,业务发包方建立有效预防和控制机制,防止合作单位的风险传入,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必要性。

社会分工的细化是人类社会的必然规律,一个企业无论处在哪个发展阶段、无论设立在哪个地方,都必然要与外部发生物质的、人员的、信息的、服务的、资金的等方面的交换和联系,外部的风险(不利因素)必然会随之传导到企业内部,因此,建立外协单位风险传入的预警、退出机制是企业自身发展的客观要求。

所谓外协单位风险预警、退出机制,是发包方对合作方引发风险的两种不同处置方式。“风险预警”适用于性质不严重、对本单位影响程度较轻微的风险警示;“风险退出”适用于性质较严重或严重、对本单位影响程度较重及以上,发包方将在一定时段退出与该风险引发单位的合作的处置的措施,“退出”分为中断合作、短期不合作、长期不合作三种方式。

企业与外部的交往,只有供求关系的平衡才能实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而建立长期、稳定的合作关系,是供求有效的捷径。从企业自身发展的规律来看,通过建立外协单位风险预警机制,能够及早发现外协单位对发包方产生的风险,采取必要措施,控制其继续发展;通过建立退出机制,阻断该风险在企业的继续传导、扩散。因此,建立外协单位风险预警、退出机制是合作双方互利共赢的需要。

2.对症风险源点,阻断风险扩散

业务外协过程中产生各类风险,是市场经济体制的内在矛盾所决定的,只要存在外部业务协作,就不能完全避免,业务发包方应在与外协单业务合作的全过程中,建立相关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范和控制外部风险导入,防止给发包方造成损失。电力事业连接着国计民生,因此电力设施的质量、电力企业的服务能力和水平尤其重要,防范外协风险的传入是保障电力企业优质服务水平不可缺少的环节。电力企业针对外协单位引发的不同风险,可以从如下方面建立有效的风险预警、退出机制:

2.1安全生产领域

生产安全是发展的基石,凡因外协单位影响发包企业生产安全的事项都应列入风险预警、退出机制。由于电力安全生产的特殊性,可以采取了严格、细致的管控措施,成立安全督察队开展每日巡查,严格防范安全风险发生。生产安全督查和管理制度中,对合作方的特殊处置内容包括:

一是承包商没有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配备安全人员、安全管理人员没有取得国家规定的安全资格、安全人员上岗条件不符合规定、安全管理人员不能按规定履行工作职责的,对承包商及其有关人员进行安全警示、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终止合作。风险处置方式为“预警或退出”。

二是承包商中标后放弃施工或转包、借故不与工程监理机构配合、施工出现一般性质量问题、施工与图纸不一致、随意变更施工方案、关键和重大施工节点无发包方人员现场安全监督等行为,将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短期限制投标的资格。风险处置方式为“短期退出”。

三是承包商发生安全违章行为的,根据违章种类、违章次数折合成违章分数,发送违章查处、整改通知书,每周告知、每月通报。一个年度内累计违章达到一定分值,分别对该单位相关领导、管理人员、违章人员进行“诫勉谈话”、要求该单位所有“工作票签发人、工作负责人”到公司安全教育室进行安全警示教育培训并进行国家电网公司颁布的《安全生产规程》复考,风险处置方式为“预警”。如果一年内违章累计异常高,应停止其承包资格一月至一年,期满后需通过公司安质部安全资质复审合格后方可恢复承(分)包投标资格,风险处置方式为“短期退出”。

四是凡造成人员伤害、设备故障、电网事件等,视造成经济损失和社会影响的程度,按照《安全施工补充协议》进行处置,严重的永久取消其承接业务的合作资格。风险处置方式为“中长期或永久退出”。

2.2文明生产与优质服务领域

由于外协单位处于发包方与发包方的客户的中间环节,以发包方的名义完成发包方的客户需要的产品、服务,该过程中引发的质量、环境等问题,必将导致发包方的公众形象受损。电力企业应设立管理制度,追究承包方的责任:

一是外协方不能或预计不能在约定时间内完成生产、服务工作的,施工服务不到位,不能做好现场环境整洁并引发当地居民投诉的,不能与客户沟通或引发客户生产、服务质量投诉的等情形,除限期整改、纠正外,还视情节给予“警告谈话、短期退出”的处置。

二是外协方引发生产、服务质量问题,给客户造成经济损失或有损业务发包方公众形象事件,在外协业务中被公、检、法治安处罚、刑事追究责任事件的等情形,给予“长期或永久退出”处置。

2.3招标领域

招标是公?_、公平、公正竞争的方式,招标管理制度中有下列情形应追究外协单位(投标人)责任,处置方式为“中长期或永久退出”:

投标人出具与自身实际情况不一的资质和业绩证明材料,与招标机构或其他投标人联合围标、串标、抬标的;以举报其他投标人违法违规有功为由,要求中标并、与招标人纠缠不休的;威胁招标工作人员或评标专家要求入围或中标的;被司法机关判定向招标单位员工行贿的等。

2.4合同管理领域

合同是制约合作双方经济行为的法律文件,合同管理领域是风险控制的基准。建立合同管理制度对外协方进行约束,风险处置方式为“中长期或永久退出”:

一是承包商必须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和责任,不能按照时间、质量、数量、地点、范围履行合同义务的。

二是承包商必须自行完成主体任务,除可依法进行的专业分包、劳务分包外,不得对主体内容进行各种形式的分包。

三是分包业务开工前,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安全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明确分包商对承揽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

四是建立合同双方的廉洁约定,或以廉洁协议(承诺)作为合同的附件,约束外协单位的行贿行为。

2.4党风廉政领域

党风廉政是社会人文环境的主要内容,也是企业长治久安的根本,业务外协是行贿、受贿案件多发区,应重点防范外协单位以各种财物、利益、名誉、地位、职权等手段贿赂发包方工作人员,侵害发包方利益等。通过如下方式建立约束机制,风险处置方式为“中长期或永久退出”:行贿造成发包方人员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承包人以行贿、送礼、宴请、给回扣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经向地方纪委、检察机关查询,承包人当年存在被查处或违法记录的等。

3.推动外协全过程管理,避免外协风险导入

3.1合作前的风险防范措施

3.1.1定期审查“合格供应方名录”

从风险控制机理看,对外协方的资格审查是基础,体现在招标和合同签约的初始环节。当前应强化潜在供应方的定期审查管理,鼓励更多的同质企业加入竞争以减少合作风险。

3.1.2优化外协方是关键

“合格供方名录”只是部分潜在外协方的名录,从市场法律的角度来讲,任何一个企业都不应当排除其他的合法的竞争者;“合格供方名录”不等于合同签约方,合作前要筛选签约“候选单位”,以利建立稳定、长期的合作伙伴。

3.1.3诚信是合作的基石

资格审查中发现造假、提供不实、虚假材料的投标单位,直接列入“退出”处置单位名录。在异地有不良信用记录、违法追究、违纪处分的单位,要审慎列入“合格供方名录”。

3.2合作过程中的风险防范措施3.2.1生产安全措施

生产安全是关乎人命、家庭幸福、企业长远发展的头等大事,生产不安全,一切归于零。开展安全督查是生产安全管理的最佳手段之一,要将安全督查发现的问题与合作方的预警、退出机制衔接起来。针对安全督查发现的不同的性质、数量的安全隐患、事件,分别给予预警、退出处置。

3.2.2质量监控措施

企业应强化外协单位按期完成协作任务的生产质量、服务质量的监督、验收措施,在质量监控的基础上建立完善的预警、退出机制,形成质量管理“正收益”。

3.2.3警示通告措施

对外协单位的风险预警、退出处置,应采取特定的方式、在特定的场合和特定的范围内给予通告,对其他合作单位的产生警示作用。

3.2.4经济制裁措施

为有效防止外协单位的风险传入,发包企业必须投入相应的成本费用。如果承包方的风险导致发包方产生了经济损失,就应当承担该损失的责任和防范该风险的成本。承包方对合作单位的经济制裁,不能采用“罚款”的责任追究形式,应符合国家的法律规定,需在合同中事先约定“扣减合同结算价款”“不予合作”的责任追究情形。3.3合作后的风险防范措施

3.3.1开展项目合作效果评估

项目完成以后,要开展项目评估,总结该项目业绩、经验、教训,为今后的管理积累经验。

3.3.2开展年度综合评估

通常一个年度终了,应对该年度内业务合作的单位开展合同、安全、生产质量、服务质量、党风廉政、诚实守信等专业管理的综合评价。

3.3.3建立合作单位信息库

利用计算机系统,对合作方的基本信息、合作信息、合作效果以及合作方的市场信息,进行定期维护,并采取内部控制措施,防止信息库被不法人员篡改、不当使用。

项目合作效果评估、合作单位年度综合评估的结果,分为合格、预警、退出三个档次,分别处置。首先,对“合格”的,可依照一定方法兑换为“长期合作积分”,为以后的合作提供铺垫。其次,对“预警”的,进行约谈,限期整改,整改不到位的进入“退出”处置;再次,对“退出”的合作单位,自评判结果之日起的一定时期内,终止与其续签新的业务合作协议,原有的业务合作协议视其履约能力,分别进行继续履行、终止履行的处置,防止风险传入后继续扩张、发酵,引发新的危机。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9

近20年,无论是以经合组织发展援助委员会(以下简称DAC)主要成员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还是以印度、巴西、南非为代表的新兴经济体,都对本国对外援助或国际发展合作管理体制进行不同程度的改革,以适应快速变化的国际国内形势。

主要发达国家对外援助管理体制改革路径和效果

20世纪90年代以来,发达国家的援助管理体制形成三种基本模式:一是由外交部地区司或发展合作司负责政策制定及项目执行,北欧国家及澳大利亚、加拿大等采取这种模式;二是分别设立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以美国、日本、德国、法国为代表;三是设置独立内阁部门统揽政策制定和项目执行,这种模式由英国独创。总体而言,各国体制改革的共同方向是加强援外参与主体的统筹协调,克服不断加剧的体制“碎片化”,从而提高援助效果,更好服务国家对外战略。但各国体制改革路径差异较大,有代表性的是以下五种路径。

一是建立融政策制定与实施为一体的内阁部门。英国于1997年成立与外交部地位平等的内阁部门英国国际发展部,统揽对外援助的政策制定和执行,并于2002年以立法形式强化了其内阁部门地位,结束了英国工党和保守党执政交替时,援助署与外交部在合并与独立之间多次反复的历史。国际发展部负责制定集多边、双边和各领域援助为一体的综合规划和统一预算,大幅提升了英国在国际发展领域的全球领导力和话语权。但也要看到,近两年,该部地位和政策受到议会和公众的不断质疑,2016年的部门预算从占英国官方发展援助的88%削减至75%,减少的预算划归英国外交部等部门执行,该部也迫于国内压力,开始与外交部等部门在政策层面进行协调。

二是将独立的援助执行机构并入外交经济部门。加拿大、澳大利亚分别于2011年和2013年实施援外体制改革,撤销了存在40多年的国际发展署和对外援助的独立预算,将援外职责完全并入两国外交与贸易部的地区司。新西兰、爱尔兰等国此前也发生类似体制变化。这种改革取向强化了援助与外交和贸易的统筹协调,减少了开支,但援助的专业化程度降低,影响力也大幅下降。

三是改革整合援助执行机构,重点加强执行层面协调。日本和德国的援外管理分设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近几年的改革重点均为整合援助执行机构,提高执行效果和资金使用效率。日本外交部是援外政策制定的核心机构,国际协力机构是主要执行机构,该机构于2008年改革重组,接管了前日本国际协力银行的官方发展援助贷款业务和外交部管理的赠款业务,由技术合作执行机构转变为融合技术援助、优惠贷款和赠款三大援助工具的执行机构,有效加强了三者之间的协调。德国经济合作与发展部是援助政策制定机构,实施机构为负责技术合作的德国国际合作公司(以下简称GIZ)和负责信贷合作的德国复兴信贷银行。GIZ于2010年由负责技术合作、发展服务和国际培训的三家德国国有公司合并而成,统一了过去分散的技术合作,机构更加精简,带来了巨大的协同增效和质量提升。值得注意的是,GIZ不仅执行德国经济合作与发展部的项目,也接受外交部、国防部等各部门和各州政府的委托业务。根据DAC评估报告,日、德两国通过加强执行层面的协调整合,有效提高了援助的整体效率。

四是建立高规格部际协调机制,重点加强政策制定层面的统筹协调。法国1998年成立由总理担任主席、12位部长组成的国际合作与发展部际委员会,外交部与经济财政部联合组成委员会秘书处,轮流担任主席。该委员会始终在战略规划、政策制定和部门协调中发挥核心作用,并根据需要增设协调机制。委员会参与部门现扩大到15个,增设了发展与国际团结国家委员会,负责政府与私营部门、非政府组织、智库、高校,以及中央部门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委员会也通过顶层设计,在项目执行层面加强了外交部与经济财政部对援助主要执行机构法国开发署的指导和监督。法国的援助管理是中央集权体制的代表,这种体制能在战略和政策制定层面有效开展部门协调,能够较为灵活地根据国家战略需要增加或调整协调内容和参与部门,体制的稳定性也较好。

五是重点改革完善政策制定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美国将援助作为实现全球领导力的重要工具,援助金额长期居世界第一,但政出多门、资金项目分散、缺乏有效协调等问题一直受到国内外的批评。其援助涉及27个部门,国务院和美国国际发展署(以下简称USAID)处于核心地位。国务院负责政策制定,也直接管理几个大型援助项目。USAID对国务卿负责,接受国务院总体外交政策指导。2006年,政府启动一系列改革,推动USAID在战略性项目、预算和成果方面与国务院紧密合作,旨在使发展援助更紧密地服务于外交政策目标。2010年,又启动重塑USAID能力的改革,对外重建美国在国际发展领域的全球领导者地位,对内使发展获得与外交和安全同等重要的地位,在部门协调中发挥领导作用。改革措施包括USAID参加美国国家安全委员会;国务院和USAID共同制定援助战略规划;USAID牵头整合各部门的国别规划,制定长期综合国别战略,作为国别预算的基础。

可以看到,美国力图改革完善政策制定和执行机构的协作关系,但改革取向随着援外战略的变化而摇摆不定。此外,两方面原因导致美国援外管理较难实现统筹协调。第一,是美国各领域各机构的“全球化”,使参与机构数量大幅增长,客观上增加了协调和管理的难度。第二,是美国20世纪50年代以来建立多个援助执行机构,且均以立法相伴,各机构都依照法律行事,加×斯芾砩系姆指睢R虼耍美国相关改革的效果和可持续性有待观察。

主要新兴经济体国际发展合作管理体制改革和进展

新兴经济体的对外援助传统上隶属于本国的外交、经济等部门。随着援外资金增加、领域扩大,许多国家致力于相关体制改革,一致目标是加强国际发展合作管理机构建设,增强援外事务的综合协调。泰国、智利、捷克、土耳其等成立了由外交部主管的国际合作署。俄罗斯建立了“总统牵头统领,部际合作协调”的管理模式,即由总统办公厅统一协调,外交、财政、农业、教育等部门分别实施不同类型的援助项目。总体上,新兴经济体的改革进程面临较大挑战,巴西、印度、南非的改革实践有一定代表性。

巴西于1987年成立隶属于外交部的巴西合作署,负责技术合作的管理,但巴西没有立法明确政府可提供对外援助,该署没有独立的财务和人事权,也缺乏专业人才,因而该署没能成为援外规划和协调的核心机构。针对援外管理缺乏统筹协调、机构能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巴西政府2013年提出援外的“结构性变革”,计划成立“巴西合作发展机构”,不再隶属于外交部,但尚未看到该机构建设有实质性进展。

印度的援外管理中,外交部是最主要的政策制定和执行部门,也对其他参与部门财政部、商务部、进出口银行和文化交流委员会等提供指导。2003年至2013年期间,印度援外金额增长了3倍,成为发展援助净输出国。印度政府提出,为了使印度成为更具影响力的地区大国,要投入更多援外资金,设定更为明确的目标,实施更加有效和专业的管理。2007年,印度政府公开提出成立独立机构印度国际发展合作署,但由于陷入长期无果的部门磋商,2010年搁置了筹建计划。2012年,印度外交部下设发展伙伴关系司,整合了分散在各地区司的援外业务,使援外的综合管理得到一定程度提高。

南非的援外管理高度分散,主要由非洲复兴基金、政府部门及国有企业等三类主体根据资金来源设立不同的实施机制。自2007年,南非即致力于成立南非发展合作署,统一发展合作实施,但该署迄今还没有成立。南非学者认为,这反映了新机构的政治敏感性以及政府部门间的混乱和竞争。此外,外交部人员流动大、能力有限等因素也阻碍了这一进程。

影响各国对外援助管理体制改革的共性因素

从各国实践砜矗各国援外管理改革路径具有较强的共性特点。归纳起来,价值理念、物质基础和公共管理理论成为影响体制改革的共性因素。

1.价值理念变化是援外管理体制改革的根本动因。

一是国际战略的积极程度和对外援助的价值定位。当一国有积极的对外战略,并且需要对外援助在本国国际地位、地区影响和国际形象方面发挥重要作用,就倾向于建立资源动员和协调能力强大的援外专业机构。英国致力于在国际发展领域扮演领导者角色,以保持其大国影响力,建立了强势内阁部门英国国际发展部,将发展与外交放在同等重要地位。巴西、印度、南非等国希望通过对外援助提升本国影响力,提出建立专门的发展合作机构。而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将独立的发展署并入外交和贸易部的做法与该国国际战略的积极程度整体降低密切相关。

二是援助与外交、经贸之间的价值取向。几乎在所有的援助输出国,援助与外交之间的关系都成为影响援外管理体制的关键因素。西方政治学家认为,所有对外援助的理念都是基于政治考虑的。由外交部负责协调和管理对外援助,则意味着对外援助更直接地服务于本国外交政策,政治外交动机在援助决策中占有重要地位。而设立独立的援助专业机构往往意味着发展与外交、经济等工作的相对平等,援助更多服务于一国的整体利益和长远利益。

三是政党和民众对于国内国际利益分配的价值取向。执政党对于财政在国内和国际事务上的分配,以及民众对国际发展的支持程度,是影响援外投入水平及其管理机构地位的关键。2013年,英国在削减医疗等领域财政预算的情况下,仍大幅提高其援助支出,使其成为第一个达到官方发展援助占国民总收入(GNI)0.7%的西方大国,这既与政党理念有关,也得益于英国长期深入开展民众教育和引导。加拿大等国体制变革的主要原因正是政党的“内向”理念和民众在经济不景气时要求政府将更多资源用于国内。

2.包括财力、物力和人力在内的物质基础是影响体制改革的重要因素。

一是国家财力。援外资金水平与其管理机构独立性之间的正相关比较明确。援外资金的增长需要更强的管理能力,也有条件负担独立机构相对较高的成本。新兴经济体都在援外资金大幅增长时提出建立更独立的机构,而部分西方传统援助国取消援助独立预算则与财政收入的减少直接相关。

二是援外参与主体。国家各领域开放程度高、援外参与主体多,既是援外事业发展的基础,也是造成管理体制“碎片化”的重要原因。一定程度上,政府各领域各部门以及地方政府开展国际发展合作过程中产生的援外政策和执行不协调、不一致等问题,催生了各国旨在加强统筹协调的体制机制改革。

三是国际发展专业人才。独立于外交和经贸的国际发展管理机构需要大量发展领域专业人才。DAC对于其成员国援助管理的评估包括对机构专业人员数量和能力的评估。英国国际发展部拥有众多本国和受援国专业人才,而加拿大和澳大利亚的援助署在其机构改革前出现很多人力资源问题,专业人才不足也是许多新兴国家援外管理中的瓶颈。

3.公共管理理论对机构改革起到指导作用。

20世纪70年代兴起于英国的新公共管理运动将私营部门的分权、竞争和市场化借鉴到政府部门,曾一度增强了政府运转效率。然而,垂直的责任体系、部门目标绩效考核等制度设计却强化了政府中的部门主义。90年代中后期,西方国家出现应对管理分割、各自为政等行政体制弊端的“整体政府”理论,旨在通过协调整合,提高政府运作的整体效率和效果。英国是“整体政府”跨部门协同改革的先锋,国际发展部的设立成为英国“整体政府”改革的范例。美、德、日等国的援外体制改革文件中均把“整体政府”作为理论基础。

启示和建议

1.明确新形势下对外援助的目标定位,与时俱进地建立与之相适应的体制机制。

随着世界政治经济格局的快速变化,传统援助国和新兴经济体的援外目标理念都在变化调整,由此带来的援外管理体制改革已成为常态。当前,中国综合国力快速提升,在全球发展中的影响力不断上升,同时,随着中国对外开放程度的提高,对外投资的大幅增长,全球安全和发展形势对中国的影响也在增强。客观上,中国国家利益的内涵,包括安全、外交、经济等方面利益的优先顺序,短期和长远利益的权重都在发生变化。中共十以来,中国新一代领导人根据全球发展形势和中国国家地位的历史性变化,提出“人类命运共同体”等新型全球发展观,“一带一路”等新型合作倡议。从各国经验来看,对外援助的地位和作用,以及与之相适应的管理体制势必根据对外方略的积极程度做出相应的调整。因此,亟待从对外对内两个角度全面分析对外援助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围绕如何服务“人类命运共同体”和“一带一路”,建立包括对外援助在内的国际发展合作总体框架,提高对外援助在国家对外战略中的地位,同时在体制机制设计中加强援外与外交、经济、安全等领域的统筹协调,增强援外服务于国家整体战略和长远利益的能力。

2.第二,借鉴各国援外管理经验教训,建立适合中国国情的统筹协调体制机制。

从各国旨在加强统筹协调的改革实践看,并没有统一模式或最优模式。英国代表了政策制定和项目执行的高度整合;日本、德国以加强执行机构整合协调为主;法国、俄罗斯由总统府或总理府牵头成立跨部门委员会,重点加强顶层协调;美国不断探索和调整政策制定与执行机构之间的协作关系。相对而言,在援外战略规划和政策制定层面,以法国为代表的中央集权模式与中国的行政管理体制更为接近,能够有效地发挥中国的体制优势。同时,这种协调方式更为灵活,如在部门协调的基础上适时增加与非政府、企业、地方等参与主体的协调。在政策执行层面,德国、日本等设立执行力强且体制灵活的执行机构,资金管理效率较高,其经验也值得借鉴。建议中央设立高层级国际发展合作跨部门协调机制,构建统筹中国多边、双边和各领域各部门,并辐射企业和非政府组织的援外战略和政策框架,统一制定对外援助国别方案,并通过顶层设计的统筹协调带动执行层面的协调合作,或成立国际发展合作专门机构负责综合实施。

3.加强对公众的引导和教育,争取更多公众支持和参与。

当前,民族主义和孤立主义在美英等国抬头,许多发达国家公众对于国际责任与国内利益的价值判断正发生变化,对其援外体制和政策造成较大压力。同时,网络社会使政府与公众的信息不对称大幅缩小,大众媒体赋予公众更强的话语权。这一形势下,通过宣传、教育、志愿者项目等方式,加强公众引А⒔逃和参与,有效阐释和传递“命运共同体”理念,提高公众对国际发展事业的支持,对于援外管理工作至关重要。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10

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20****〕36号),现转发给你们,省人民政府要求结合《****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和发展行业协会的指导意见》(云政办发〔20****〕51号)一并贯彻实施。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发展较快,在提供政策咨询、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发展、维护企业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由于相关法律法规不健全,政策措施不配套,管理体制不完善,行业协会还存在着结构不合理、作用不突出、行为不规范等问题。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指出,要按市场化原则规范和发展各类行业协会等自律性组织;十六届六中全会进一步强调,要坚持培育发展和管理监督并重,完善培育扶持和依法管理社会组织的政策,发挥各类社会组织提供服务、反映诉求、规范行为的作用,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为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更好地适应新形势的需要,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行业协会改革发展的指导思想和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总体要求,采取理顺关系、优化结构,改进监管、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建设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和发展,逐步建立体制完善、结构合理、行为规范、法制健全的行业协会体系,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二)总体要求。一是坚持市场化方向。通过健全体制机制和完善政策,创造良好的发展环境,优化结构和布局,提高行业协会素质,增强服务能力。二是坚持政会分开。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明确界定行业协会职能,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三是坚持统筹协调。做到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并重,行业协会改革与政府职能转变相协调。四是坚持依法监管。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健全规章制度,实现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行为规范、自律发展。

二、积极拓展行业协会的职能

(三)充分发挥侨梁和纽带作用。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要进一步转变职能,把适宜于行业协会行使的职能委托或转移给行业协会。在出台涉及行业发展的重大政策措施前,应主动听取和征求有关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行业协会要努力适应新形势的要求,改进工作方式,深入开展行业调查研究,积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提出行业发展和立法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积极参与相关法律法规、宏观调控和产业政策的研究、制定,参与制订修订行业标准和行业发展规划、行业准入条件,完善行业管理,促进行业发展。

(四)加强行业自律。行政执法与行业自律相结合,是完善市场监管体制的重要内容。行业协会担负着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要围绕规范市场秩序,健全各项自律性管理制度,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建立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约束机制,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五)切实履行好服务企业的宗旨。行业协会代表本行业企业的利益,必须切实为企业服务。行业协会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掌握国内外行业发展动态,收集、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律、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咨询服务;组织人才、技术、管理、法规等培训,帮助会员企业提高素质、增强创新能力、改善经营管理;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及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六)积极帮助企业开拓国际市场。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外先进做法,在维护国内产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要积极组织国内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联合行动,开拓国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联系相关国际组织,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议,积极组织会员企业做好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应诉、申诉等相关工作,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三、大力推进行业协会的体制机制改革

(七)实行政会分开。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以及依赖政府等问题。要从职能、机构、工作人员、财务等方面与政府及其部门、企事业单位彻底分开,目前尚合署办公的要限期分开。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建立政府购买行业协会服务的制度,对行业协会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或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八)改革和完善监管方式。要按照政会分开、分类管理、健全自律机制的原则,加强和改进行业协会登记管理工作。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密切配合,简化和规范管理内容和方式,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选择若干城市和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开展行业协会管理体制改革试点。条件成熟时,调整和改革行业协会间的代管关系。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九)调整、优化结构和布局。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加快建立评估机制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价体系,定期跟踪评估,对诚信守法、严格自律、作用突出的要予以表彰。行业协会之间可通过适度竞争提高服务质量。在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经济发达地区和城市,可以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或改造为区域性的行业协会。全国性的行业协会可将总部设在产业集中、便于开展服务的地区和城市。积极创造条件,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

四、加强行业协会的自身建设和规范管理

(十)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充分发挥党组织的监督保障作用。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十一)深化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建立健全岗位管理制度,完善激励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优化人员的年龄、知识结构。加强专业人才队伍建设,行业协会及其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要配备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工作人员进行职称评定。

(十二)规范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未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全国性或行业性的评比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交易会、研讨会、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应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

(十三)加强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财务核算制度,设立专门的财务人员,并对所属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建立行业协会资产管理制度,并按有关规定接受监督检查。

(十四)加强对外交流管理。行业协会要建立和完善各项对外交流管理制度,在对外交往中遵守法律法规和纪律,维护国家利益。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政策措施

(十五)落实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工作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十六)完善税收政策。财政等部门要根据税制和行业协会改革进展情况,适时研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支持协会加快发展。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11

 

    为了加强本区人口综合调控工作的领导和协调,合理调控本区人口的总量和结构,提高人口的综合管理水平,促进本区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的协调发展,根据市政府21号文件和市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会议的精神,现对我区人口综合调控管理体制及工作职责提出以下设想:

    一、关于本区人口综合调控的管理体制

    根据上下对应的原则,将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区外来流动人口管理领导小组“二合一”,成立区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区人口办挂靠区计委,职能上要体现“权威性、综合性、操作性”,以及“规模小、部门全、职能实”的要求,其性质为综合协调的工作机构,不取代现有政府各职能部门的管理职责;现有各职能部门的基本职能不变、执法主体不变、与上级部门的对口关系不变。

    各镇、街道、园区相应建立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并配备1名专职人员。各镇、街道、园区根据精干、高效的原则,整合本地区内的劳动保障、治安、人口计生、卫生、房屋租赁、社区保安等协管力量,组建一支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社区综合协管队伍由各镇、街道、园区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统一领导,接受公安、劳动保障、房屋土地、工商行政、人口计生、卫生等市、区有关职能部门的业务指导。社区综合协管队伍人员配置由各镇、街道、园区辖区内外来人口规模和实际需要确定。

    二、关于人口综合调控管理部门的主要职责

    区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负责本区人口发展工作的统一领导、统一决策、统一政策、统一协调和统一推进。具体职责包括:1、执行市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有关人口综合调控的政策和规章,落实市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2、确定本区人口发展的战略、方针、目标和任务;3、审定本区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4、审议控制总量、优化结构、提高素质、促进合理分布等人口综合调控的重大政策;5、推进本区计划生育、人才引进、外来人口管理和户籍制度改革等有关政策措施,以及决定对本区人口方面重大群体性矛盾的处理意见等。

    区人口办要加强对本区人口综合调控的指导、协调和督办,为区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加强人口综合调控提供决策依据。具体职责包括:1、执行市人口办有关人口综合调控的政策和规章,落实市人口办的决定事项;2、提出区领导小组审议的议题,落实区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3、组织编制本区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平衡常住人口的年度控制总量和结构指标,并监管执行情况;4、对本区综合性的人口问题进行协商研究,并提出处理意见,报区领导小组审议;5、组织开展本区重大人口问题的战略性、前瞻性、综合性研究,并提出对策建议,供区领导小组决策;6、沟通信息,汇总情况,向市、区领导提供有关人口工作动态信息和专题材料;7、完成市人口办及区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各镇、街道、园区人口综合调控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负责落实辖区内人口综合调控和外来人口管理工作。具体职责包括:1、执行区领导小组的决定事项,完成区人口办交办的任务,2、组织编制辖区内人口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平衡常住人口的年度控制总量和结构指标,并监管执行情况;3、组织社区综合协管队伍协助相关职能部门开展社区治安、房屋租赁、务工经商、综合保险、计划生育、卫生防疫和疾病控制、统计信息管理,以及有关证件管理等工作。4、沟通信息,汇总情况,向区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提供有关人口工作动态信息和专题材料。

    三、关于下一步工作要求

外协管理制度范文12

论文关键词:物资采购;协调机制;采购管理

论文摘要: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高校的物资采购工作有了较快的发展。在新的机遇和问题面前,如何从不同角度探讨高校物资采购的发展方向,分析其协调的类型,并考虑建立对高校采购管理的发展有重要作用的协调机制。

伴随着21世纪经济全球化、信息迅猛化、技术尖端化的浪潮,高等学校也在快速发展,且规模不断扩大,教学基础条件投入也相应改善,高校物资采购的规模也在扩大,但高校工作也面临着诸多挑战,其中之一是学校的发展带来了对采购与供应管理的体制建立与完善、协调机制建立的思考。在全球加强采购战略与供应链竞争的形势下,如何随着全球经济运行方式、生产方式、流通方式的改变而变化,调整自身的运作模式,实施新的采购战略与优化采购供应管理成了必然选择。

1高校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发展趋势

1.1新形势下的问题。在日益激烈的全球竞争环境下,新型采购与供应管理有了迅速的发展,建立了新型供需关系,如何实现从供应商、厂商、分销商到最终用户之间的物流、信息流和资金流的一体化管理,对于整个供应链低成本、高效能运作具有重要的意义[1]。供应链管理模式实质包含“供”与“需”两方面,物流从供方开始沿着各个环节向需方移动。每一个环节都存在“需方”与“供方”的对应关系,形成一条首尾相连的供应链[2]。高校采购是整个供应链上的一个环节,它联接了供应商和学校的最终用户,属于供应链中的一部分,但也有其高校的独特之处,如何优化供应链的整体效率,保证高校供应链的内部化,设计供应链上的各种解决方法,促使高校采购与供应也得到相应的协调发展,这一问题亟待探索和解决。

1.2转变思想观念。从管理的角度来看,采购与供应管理是一种专业的管理思维方式,它执行供应链中从供应商到最终用户的物流计划和控制等职能。在供应链管理的大环境下,一方面企业要达到快速响应市场需求的目的,另一方面高校也要获得自身的最大利益,那么采购管理工作面临着诸如供应目标与需求目标的协调一致、采购前期沟通、采购信息化及反馈、采购质量、采购成本和采供关系等挑战[3]。

1.3业务范围广。高校采购紧密地联系了学校和市场,涉及到处理学校与供应市场之间的各类业务活动,如申购、审核、采购、物流、验收、服务等,涉及到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供应商,但不包括供应商的供应商,即只与第一级供应商的业务有关。高校物资采购管理是基于学校的发展,其中关系到高校的各个方面,重点就在于严格执行国家采购的政策法规,按照各种采购方式执行采购计划,千方百计地提高学校的投资效益。

1.4制度不断完善。实施政府采购制度的财政资金采购管理的新型制度,委托政府采购机构执行政府采购集中目录中货物,而高校实行内部集中采购和各院系的非集中采购[4]。高校采购管理部门除了代表学校与国家设立的集中采购机构办理事宜外,主要工作就是组织公开招标、竞争性谈判等采购方式的采购与管理,它强调采购的公正、公开、公平,遵循提高经济效益、维护公共利益等原则。

2当前面临的阻碍协调的因素

如前面提到,高校的采购也属于供应链中的一个链条,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是为了使高校采购供应的各种操作能顺畅地在采购流程中传递,减少因信息不能共享或不一致所造成的提供、采购和到货等环节的不确定性,以及消除因内部因素或纵向的各部门目的不同而造成的利益冲突,提高采购与供应管理的整体绩效而采取的任何措施[5]。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要求每个流程节点的每个阶段都考虑自身的行为对其他阶段的影响,如果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各个阶段都采取了有利于整个供应链效益提升的行为,那么其协调性就会得到改善[6]。

采购与供应管理中阻碍协调的因素归结为以下几个方面:

2.1程序性上的阻碍因素。反映在规章制度和条例办法上。比如,采购工作的相关制度与人的认识上的不统一,采购政策和制度涵盖面窄,加上采购中主客观原因的影响,给采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影响。采购价格的核定不合理,招标只以低价作为中标价,没有考虑用户的实际需要、市场因素和质量因素等问题,使采购结果很难得到实惠。

2.2结构上的阻碍因素。涉及到相关的组织和部门,以及关注责任和参与过程。采购的相关部门没有统一协调运作机制,缺乏合理有效的监督体系。采购工作关系到高校各方面的实际利益,各部门理应相互配合,互相履行职责,互相监督。但由于没有统一协调运作机制,有的监督部门竞参与实际采购,使采购过程缺乏监督,操作不能顺利进行,遇到比较棘手的事情,部门之间又互相推委,给采购工作造成不必要的经济损失。

2.3行为上的阻碍因素。涉及地位导向和复杂的人际关系。采购单位所在位置的关系,上级领导的权力行使,各个监督部门的参与,政府采购工作部门的协调等,都影响着采购工作的进行。比如,上级的命令与本岗位的职责相矛盾,如何处理,通过什么来协调,值得深入思考。

2.4技术上的阻碍因素。由于各种客观原因,高校预算和采购计划目标与实际目标不能达到一致。高校投资主体多、资金来源广,所需商品的品种和质量也随着技术开发和技术创新而快速地变化,因此很难提前半年就提供技术参数、商品质量、数量、金额等完全准确的采购计划,因此,采购工作不能顺利的进行。采购人员与使用用户在思想认识方面很容易产生偏差,在具体操作过程中也存在不少问题,比如:采购任务的轻重缓急、设备型号厂家的不确定、所供货物的质量问题、售后服务的不到位、维护工作的不及时等,都有可能产生沟通障碍。有的使用单位申购追求高档次、高标准,违反了采购工作的初衷,必然会与主管部门的原则存在矛盾。

从某种程度来说,这些阻碍因素可能是交叉的,去掉一种阻碍因素可能会关联到另一种阻碍。例如,结构上的严格程序并不值得相信,或具有偏见,所以,它是行为阻碍因素的突出特点[7]115。

3协调的两种类型

在某种意义上讲,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机制是为了实现学校采购管理系统的目标而设计的行为规则或处理过程,表现为对参与各方相关行为设置的守则,或关于业务过程细节的一系列规范的设置。也就是说,协调机制可以定义为系统组成部分的某些具体安排,行为或任务执行的一定顺序,以及系统成员的行动及相互之间的行为交互必须遵循的一定规则[8]75。根据学校的内外关系,可把这种协调分为内部环境层次和外部环境层次两方面。高校从外部购买物品需要更多的外部协调,而需求和计划执行的协调主要是内部协调,它们形成了高校采购与供应的互补协调关系[7]114。

3.1内部环境层次的协调。是指在高校内部环境下的影响,比如纵向的行政职能,横向的院系(部)处,也可以认为是学校供应整体控制下的协调以及内部不同成员单位之间的需求与分配协调问题,这些部门或成员不是独立的,它们都处于学校整体规划的统一管理下。中央决策层的决策目标是稳定和发展的利益最大化,该类型的研究内容主要体现为有关的成员选择及与之相关的信息披露与激励机制、双方的合作协调机制以及成员单位行为与决策的相互作用与影响。各个单位部门都服从内部的规章制度和法规,它们能否紧密合作,在最大程度上共享信息,消除供应关系中的不确定性,作为一个利益整体参与管理,是实现学校效益最大化的关键所在。

3.2外部环境层次的协调。是指与学校相关的外部环境,如与政府关系,与供应商关系。政府采购制度不仅是指政府机关的采购办法,而且也是指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单位必须遵循的经济法规。实施政府采购制度,加强政府采购程序的监控,严格按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做好高校采购工作。高校采购与供应管理部门应与供应商建立一种相互协作的关系,控制和管理供应商,真正体现高校采购市场的优势,并建立健全供应商体系。供应商的纵向一体化的协调管理,通过合同/协议方法松散型使用的协调机制来约束双方的行为。负责双方的整体利益协调和成员之间的冲突消解,处理高校与外部市场环境之间的有关事务。

4建立协调机制的对策

高校采购与供应工作在严格遵守高校采购制度的前提下,采用政府采购的原理和运作机制,强化学校采购管理,为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提供有力保障,有必要的在环境、信息、行为等方面来形成有效的协调措施。

4.1进一步完善高校采购制度体系。是指高校依照政府采购的法规、政策和制度,结合本校的实际情况而制订的一系列规章制度的总称。高校采购制度的建设,贯穿于采购工作的全过程,是高校庞大的采购系统工程的执行依据和准绳,只有建立完善且行之有效的制度体系和科学的管理机制,才能真正规范高校的采购行为,保障高校采购公开、透明地运行。因此,高校采购制度体系完善从根本上保证了采购管理的协调。

4.2完善物资供应的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首先应当建立健全相关的规章制度,制定可操作性强的工作流程,完善岗位职责,加强对采购工作的行政监督,强化采购部门与使用管理部门的约束机制,使得物资采购中的主要环节处于有关部门、使用单位的参与和群众的监督之下,强调增加采购环节中的透明度[9]。其次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保证高校采购工作的规范运作。因此,高校采购工作应形成行为主体之间责权明晰、相互制衡的约束机制,它必须涵盖采购工作的全过程,即采购的事前、事中和事后监督。

4.3加强对采购工作的领导,统一思想认识。高校采购工作的有效开展,应对采购工作进行统一的领导和管理,避免多头领导和管理的弊端,这样,才能统一全校的思想认识,避免因对采购工作的思想认识偏差而带来的种种不利因素,保证高校采购工作统一、有序地开展。

4.4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掌握好市场信息动态。建立供应商管理体系可以保证采购产品的质量,提高采购效率,降低采购成本。学校和供应商的长期合作是基于采购管理基础上的,是以长期契约来进行的,它提供一个行为规范,这个规范不但供应商应该遵守,高校自己也必须遵守。充分的信息交流是采购管理良好运作的保证,实际环境的不断变化,需要双方的不断协调,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学校采购管理部门应做好市场调研,掌握好了市场信息,了解各种仪器设备的技术现状,掌握用户使用意见,这样才有利于学校的采购与供应管理。建立供应商信用资料库,做好基础工作,可以针对不同商品不同批量邀请不同供应商参与竞标活动,不仅有利于查询比较,而且有利于提高学校采购效益。

4.5调查研究,使其尽可能准确。由于学校年度预算一经财政部门批复后,其数量、规格、技术指标和参数就很难更改,所以在预算编制过程中,必须制定完整的收支范围和加强收支项目的分类,这样才有利于国库集中支付制度的实行;在预算执行过程中,为保证预算的刚性,必须建立高效、严格的预算执行机构,科学、严密的预算控制系统,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这样才能强化预算的约束,确保政府采购在高校的全面展开。

4.6个人素质的提高。采购人员要提升自己的综合分析能力与整体意识。在采购过程中,应当注意处理好先进与实用的关系,不盲目追求多功能、高性能,获取最好的性能价格比,因为一些价格相对较低的产品虽然也符合用户的质量要求,但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不能保障,长远来看这未必经济。最适宜的因素应该是质量、价格、时间、服务四点综合最优。且采购人员要处理好和用户的协调关系,做好学校的服务。

综上所述,建立合理的采购与供应管理协调机制,严格按此思路来规范日常供应管理工作中的行为,强化采购与使用、使用与管理的约束机制,增加监督实效,才能保证仪器设备的投资效益并取得较好的社会效益。

5简单归纳采购与供应管理的协调机制基本特点

市场竞争扩展到高校采购管理当中,采购供应的效率日益成为成功的决定性的因素,而有效的协调机制则是提高学校的整体竞争力和系统效率的基本保证。总体来说,有效的供应链协调机制应该具备以下基本特点:

(1)有效性。加强成员之间的合作,能够明显提高系统的效率,使之更加有序化,使协调后的系统收益明显优于协调之前,从而使系统整体和各成员的处境得到改善。

(2)自动性。有效的协调策略应该具有自动依从的性质,不需要额外的强制手段来规范参与人的行为。也就是说,有效的协调策略应该能够产生帕累托最优(pareto optimum)结果,即在使系统效率达到最优的同时,所有参与者的处境也达到最优,从而没有人有打破均衡状态的动机。

(3)公平性。所有参与者的地位平等,协调机制不能偏袒某些成员,也不至于以牺牲部分成员的利益来达到系统的整体协调,这是保证简洁性的必要条件。

(4)实际可操作性。协调机制最终必须以具体可操作的行为规范、规章制度或指导原则的形式确定下来,给成员以明确的行为指导和制约,抽象的、模糊的概念是不可操作的,也无法保证执行中的正确性,也使得采购程序的难以顺利进行。

(5)一般性。协调策略在整个系统内部具有一般性,体现在两个方面:首先是可以适用于一般的高校,对大家进行一致性的规制;其次,协调策略须适用于系统中信息分布的不同情况,在完全信息和不对称信息的情况下都有协调能力。

(6)独立性或并发性。采购管理中的各成员往往与多个部门具有相关联系,协调机制应该保证相互联系的成员之间的协调行动产生的影响不会涉及其他部门[8]76。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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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霍红. 采购与供应链管理[m]. 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2005.

[3] 陈小玲. 采购与供应管理[j]. 经济师,2004(8):167-168.

[4] 徐一新,赵邦枝. 实施政府采购法规 加强高校采购管理[j]. 实验室研究与探索,2003(12):147.

[5] 王耀燕,等. 供应链协调机制的研究[j]. 重庆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5(7):2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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