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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协采购管理办法

时间:2023-07-07 17:25:17

外协采购管理办法

第1篇

一、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一)集中采购机构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必须按规定由各级预算单位委托区招标投标中心组织采购:

1.货物

(1)机动车辆(除摩托车外);

(2)机动船艇;

(3)台式、便携式计算机(协议供货);

(4)服务器、工作站、磁盘阵列、路由器、网络交换机(协议供货);

(5)多功能一体机(协议供货);

(6)打印机、复印机、投影机(含视频展示台)(协议供货);

(7)挂壁式、立式空调器(协议供货);

(8)中央空调设备;

(9)电梯;

(10)锅炉;

(11)复印纸、胶版印刷纸、办公用再生纸制品(定点采购);

(12)药品;

(13)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20万元的医疗器械设备;

(14)其他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2.工程

(1)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建设工程;

(2)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政工程;

(3)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环保、园林绿化工程;

(4)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河道整治疏浚、农田水利工程;

(5)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各类工程。

(注:以上项目均需实行政府采购定点中介机构监理、审价)

3.服务

(1)使用财政性资金的票据、证照、报表和其他资料的印刷或制作(定点采购);

(2)国内(国际)公务考察(定点采购);

(3)使用财政性资金的房建、市政、绿化、水利项目的工程监理、工程造价咨询(审核),国有(集体)资产评估,环境影响评估,土地出让评估及房屋交易征税估价及其他专业咨询(定点采购);

(4)公务车辆的维修、保险(定点采购);

(5)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物业管理;

(6)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信息应用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及维护;

(7)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市容、环卫、绿化养护等服务;

(8)预算金额超过30万元的工程设计及其他专业咨询;

(9)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信息管理或智能化系统(包括设备、办公、通信、消防、安保等)项目;

(二)部门(采购人)集中采购项目

以下项目由一级预算单位(采购人)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项目进行归并并组织采购,也可以委托具有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中介机构采购,无论采取上述何种形式均需进入区招投标中心采购平台按政府采购程序规范操作,实施进场公开运作(如需委托机构的,采购活动前必须依法与相关机构签订委托协议,依法确定委托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1、货物

(1)摩托车;

(2)不间断电源(UPS)、硬件防火墙、加密设备;

(3)绘图机、照相机、摄像机、编辑设备;

(4)预算金额批量超过30万元的办公、教学用家具及办公用品;

(5)专用教学和科研实验设备、体育设备、农用机械设备、专用检测仪器;

(6)司法及行政执法部门制服;

(7)计算机通用软件(指操作系统、数据库管理系统、中间件软件、办公软件、防病毒软件)。

2、服务

除集中采购机构采购的服务项目外,其他预算金额超过30万的服务。

二、政府采购限额标准

除集中采购机构按纳入《目录》的采购项目和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集中采购项目外,达到以下采购限额标准的由各单位分散采购,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有关规定。(注:预算资金未达限额标准下限的项目均为非政府采购项目)

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5万元不足10万元或年批量预算超过30万元不足50万元的各类货物;单项(个、件、套)预算金额超过3万元不足5万元或年批量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20万元的医疗设备;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工程项目;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10万元不足30万元的服务项目。

三、政府采购公开招标数额标准

达到以下数额标准的货物、工程和服务项目,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

货物: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货物;

工程:预算金额超过200万元的各类工程;

服务:预算金额超过50万元的各类服务。

上述项目因特殊情况需采用公开招标以外采购方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人民政府的批准。

四、相关问题的说明

(一)关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的规定,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以下统称采购人)使用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内资金和预算外资金、基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

(二)关于集中采购机构。根据区人民政府《关于建立集中招标投标管理体制的意见》的精神,区招标投标中心为本区设立的法定集中采购机构,负责组织本区政府采购项目集中采购活动,并根据采购人的委托办理采购事项或接受采购人联系,办理部门组织的集中采购事项和单位组织的分散采购事项。凡纳入集中采购目录的政府采购项目,采购人必须委托区招标投标中心采购。采购人因特殊需要改变采购形式的,必须在采购活动开始前获得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的批准。

(三)关于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不论由集中采购机构组织采购,还是由采购人组织实施部门集中采购与单位的分散采购,采购当事人必须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采购方式和程序操作。部门集中采购活动由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监督,由区招投标中心进行业务咨询并提供服务、确认后,由区财政局审核拨付预算资金。

区财政局、区招投标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依法履行对本区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四)关于政府采购目录和限额。本集中采购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是采购人编制和执行年度政府采购预算的依据,也是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内容。目录和采购限额标准后,因特殊情况需要修改、补充的,由区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另行公布。

第2篇

一、政府采购协会的重要意义

(一)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需要成立协会 受国际经济形势的影响,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内外部环境趋紧,为消化国际金融危机所带来的影响,中央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拉动内需。政府采购作为宏观调控的手段,购买国货、促进民族产业和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作用将进一步发挥。政府采购制度进入新的发展期,湖北省政府采购协会在这个关键时期成立,有其重要而独特的意义。

(二)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需要成立协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的意见》对加强政府采购管理工作提出了要求。贯彻落实这些目标和任务需要做大量的工作,而做好这些工作光靠财政部门等行政机关的力量是不够的,需要集中政府采购相关部门、社会相关机构和行业的优势力量,来共同打造政府采购“阳光工程”。新的形势、新的挑战,对政府采购事业的发展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这就迫切需要设立一个专业性的组织机构来协助政府部门完成新的使命,协调政府与市场、社会的关系,促进政府采购事业继续发展。

(三)加入政府采购协议(GPA)谈判需要成立协会 我国加入GPA谈判以来,各参加方先后要求我国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我国正式向世界贸易组织(WTO)提交了《中国加入GPA修改出价清单》。这标志着我国加入GPA谈判进入实质阶段。随着谈判进程的深入,参加方对我国再次修改出价关注的重点已经由中央实体转为次中央实体,地方的谈判应对工作也应该转入实质性的准备阶段。加入GPA对我国和我省经济和社会将带来全面深刻的影响,对推进和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紧迫性和艰巨性提出了新的要求。为此,迫切需要整合各方面的力量,就加入GPA有关事项作出全面深入研究,提出应对措施和建议。西方国家应对GPA谈判的经验表明,协会在应对GPA谈判中的作用是政府机关所不能替代的。

二、政府采购协会的定位

(一)明确协会工作性质 协会是一个社会团体,在沟通方面要做到不越权、不越位、不缺位,全心全意做好服务工作。政府采购在我国还是一个朝阳行业,有许多新课题急需研究,如行业信息如何管理和交流;从业人员技能如何提高,达到职业化水平;招标机构如何规范运行;如何防止供应商不正当竞争;政府采购评标专家如何熟悉政府采购政策及提高评标自律性;政府采购招投标投诉及解决程序;加强国内外同行业交流等问题需要从事政府采购行业的人员研究和探讨。成立政府采购协会既是政府采购事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必然产物,也对这些课题的解决产生积极作用。

(二)规范协会工作规程 要明确理事会与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关系。各委员会在理事会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对理事会负责。各委员会根据理事会授权,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闭幕期间,代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行使相关职能,代表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做出相关决议。各委员会可根据自身职能起草相关行业规章制度,报理事会审阅后表决通过。行业规章制度由理事会解释。各委员会每年须向理事会作工作报告。委员会在年度工作中有决议的,需向理事会报告形成决议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行业规章管理制度。理事会有权对各委员会的决议进行审查: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不利于行业管理或对行业健康有序发展产生不利影响的,可撤销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并责令其重新做出决议。委员会做出的决议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理事会有权撤销委员会做出的决议,并在行业内进行通报批评。经理事会审查,委员会未履行职责,工作不合格造成一定影响的,可责令委员会主任委员辞职;委员会工作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行业管理规章制度的,有权罢免主任委员职务。

要处理好理事会、委员会与秘书处的工作关系。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办事机构为秘书处。各委员会办事机构设在秘书处内部相关部室,协会秘书处协调各委员会开展本职工作。各委员会工作规则由协会秘书处起草,报理事会审阅后表决通过。理事会闭幕期间,对需要提交委员会办理的事项,由协会秘书处依照各委员会职能或工作实际情况,签署交办建议,交秘书长签字后移送相关委员会办理。委员会成员候选人由协会秘书处提名或理事推荐,理事会选举产生。理事会闭幕期间,由理事通过信函方式投票产生。委员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由委员会内部选举,报理事会批准任命。秘书处负责执行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各专门(专业)委员会决策、决议。理事会对秘书处的工作,有权进行审查:秘书处的年度工作有重大欠缺之处的,责令秘书处进行整改。秘书处工作严重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行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的,责令秘书处进行整改,并提请省财政厅按照相关组织程序对协会秘书长、副秘书长进行处理。

要确立专门(专业)委员会工作原则。委员会委员在代表委员会履行相关职责时,必须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行业管理规章制度、委员会工作规则以及协会要求工作。不得为个人和所在政府采购相关机构以及利益相关方谋求私利。各委员会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及严格按照行业各项管理规章制度做出决议。各委员会对需做研究、听证、决议的事项,现行法律法规以及行业各项规章制度能予以明确的,在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法律法规及行业规章制度做出决议,不得拖延或将事项转移、上交。违反本条规定的,按本规程第十一条处理。委员会委员违反本规程第十一条规定的,由协会秘书处提出违规情形,报理事会罢免。

三、政府采购协会的主要任务

(一)开展宣传沟通,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 采取多种形式向会员积极宣传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法规,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宣传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扩大政府采购的社会影响,从而提高政府采购相关当事人的政府采购意识。引导会员购买国货,扶持民族产业的发展,引导会员在采购活动中的节能环保意识。协会通过加强与政府有关部门与会员单位之间的联系和沟通,了解政府和会员的服务需求,通过网络、会刊、论坛等形式及时向政府采购主管部门反映会员单位和政府采购当事人在政府采购实践工作中遇到的重大问题、愿望和意见,并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建议。总之,协会要建设成为一个宣传政策的平台,一个传递信息的平台,一个构建和谐的平台。

(二)开展咨询服务,发挥行业和团队的作用 协会是服务型组织。协会存在的价值取决于自身的服务功能和行业发展的需要。协会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货物、工程和服务等各类政府采购及相关工作的咨询服务,收集、提供国内外政府采购信息,为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提供政府采购活动信息,维护采购单位和供应商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纳税人的公共利益。做到为政府服务、为会员服务、为政府采购事业服务,充分发挥协会的优势和作用,努力促进全省政府采购事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一是服务我省中心工作,在协助政府部门围绕建设“两型社会”中,找准位置,发挥作用。二是服务协会会员,在提升协会服务功能和水平上寻求协会自身价值和发展。三是服务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在努力促进政府采购事业健康发展中树立和巩固协会的行业地位。要创立一种全方位、高效率的协会服务理念,努力把协会办成一个行业需要、会员欢迎、政府满意的服务型团队。

(三)开展调查研究,发挥参谋和助手作用 当前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进入了全面发展的关键时期,抓好政府采购前瞻性研究工作意义重大。协会要发挥人力资源优势,大力开展调查研究活动,为政府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政策措施,行业发展战略、改革方案等重大决策提供建议,充分发挥协会智囊团的作用,为我省政府采购制度改革献计献策。当前,要着力抓好以下方面的工作:一是要协助政府部门围绕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开展深入调研,找准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的切入点和具体实现途径。二是要协助政府部门整合各方面的力量,与刚刚在我省成立不久的中国政府采购研究所积极配合开展GPA谈判研究和应对工作。三要针对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和发展中的热点、难点和焦点问题开展调查研究,为政府和监管部门在解决政府采购发展中所出现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四是要围绕行业自律开展调研,为制订协会规划、行业规范、执业标准等奠定基础。

(四)开展培训考试,发挥教育和选拔的作用 国务院在今年10月25日刚刚公布了《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就全面提高劳动者职业技能水平、加快技能人才队伍建设、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提出意见。意见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职业培训工作的主要任务是,适应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就业质量和增强企业竞争力的需要,完善制度、创新机制、加大投入,大规模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创业培训,切实提高职业培训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根据国务院的意见以及我省今年下发的《湖北省政府采购从业资格管理实施办法》,协会将承担起我省政府采购培训工作。培训要以《政府采购法》为基础,以《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和《湖北省政府采购工作规范概论》为主要内容,对政府采购当事人进行全面培训。对采购人重点培训政府采购预算、计划、签订合同、履约验收方面的知识。对监管部门重点培训其采购方式、组织形式的应变处理及监管知识。对机构重点培训制作标书、开标、评标、定标等操作规范。对供应商重点培训投标技巧、履约规定等知识。同时,还要在政府采购监管部门的领导下,承担政府采购从业资格和执业资格的考试考核等日常工作。

四、政府采购协会的重点工作

(一)抓自身建设要有新办法首先,要抓好协会秘书处的组织建设,按照效能和精简原则设置必要的内设机构,招聘懂业务、会管理和有强烈事业心的人员到协会秘书处,尽快开展工作。聘用人员一定要精干,一定要是想干事、能干事、干成事的年轻人。第二,要抓好工作作风和廉政建设。协会要建立良好的、过硬的工作作风,工作人员要积极主动,甘于奉献,热情服务,脚踏实地干实事。第三,要抓紧研究和落实协会的职能、理念等问题。第四,要抓紧研究和制订协会的工作规划。第五,要继续抓好会员的发展工作。

(二)抓行业自律要有新机制 在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过程中,协会要依法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树立和强化自律意识。要建立行业自律机制,研究制定政府采购行规行约、职业道德准则、业务统计规则和职业标准规范等,并组织实施,实现程序公开、操作公正、采购公平。要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建立健全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做到用制度管人,按制度办事;要建立监督和约束机制,严把行业准入关,建立退出机制;要建立健全民主决策机制,充分发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在行业重大问题上的决策作用,切实提高其代表性和议事能力;建立健全供应商质疑和投诉咨询制度,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切实维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建立健全与其他机构和组织间的合作机制,凝聚社会力量,整合社会资源,切实提高协会的管理水平。努力把协会建设成为“运转高效,服务有力,纪律严明,廉洁奉公”的自律组织。

第3篇

综合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计划一

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的综合管理部门,是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四面八方的枢纽,工作也千头万绪,有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文件批转、人事管理、薪资管理、采购管理等。工作虽然繁杂琐碎,综合办公室三名人员各司其职,分管行政、人事、采购工作,人员虽然很少,综合办公室人员工却分工不分家,在工作上相互鼓励,相互学习。

过去的一年,综合办公室在公司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在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下,各项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为工作奠定了基础,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了总结经验、寻找差距,促进部门各项工作再上一个台阶,现将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

1、认真做好综合办公室的文件整理工作

1月至11月,按照公司要求拟定综合性文件、报告96份;整理对外发文167份;整理外部收文125份,综合办公室已认真做好相关文件的收、发、登记、分发、文件和督办工作,以及对文件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2、协助公司领导,完善公司制度

根据公司运行工作实际,协助公司领导相继完善了《规章制度汇编》、《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通过这些制度,规范了公司员工的行为,增加了员工的责任心。

对在公司召开的会议,会前做好签到本、茶水、椅子、会议通知、车辆接送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会议按时召开。会后完成记录报总经理室。对在公司外召开的会议及接待,及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酒店、车辆等预定工作,并做好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

5、组织安排各项活动

综合办公室组织安排了各种形式的活动,得到了各部门、项目部的支持。元月份组织各部门、项目部员工参加抗雪救灾活动;4月份在指挥部领导下组织了公司团员参加了植物认养活动;5月份起组织全体员工向地震灾区捐款的活动,三次募捐共筹得善款一万三千余元,物资若干;6月份组织员工参加迎奥运火炬方队,为奥运圣火在合肥的顺利传递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同期,组织各项目员工开展从细节入手,提高服务质量大讨论活动。

二、综合办公室人事管理工作

1、根据需要,及时做好人员招聘及现有人员潜力开发工作

人员招聘是综合办公室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点,随着政务区各项配套设施的建成,物业基层人员处于一人难求的局面,为打破僵局,综合办公室采用多元化招聘手段,与劳务公司签订基层员工用工协议;与周边街道办事处联系输送街道辖区内适龄人员。2月份,公司顺利接管天鹅湖畔小区,综合办公室迎难而上,高效、及时的完成了小区基本人员配置。截止11月份,公司目前在岗人员941人。

3、加强档案、考勤管理,确保劳资无误发放

下半年,在外借一人的配合下,对公司相关的员工档案、考勤卡等进行了整理,目前档案管理工作基本能达到领导的要求。在劳资管理方面,综合办公室人事管理人员一丝不苟,对公司各部门、项目部送交上来的考勤表、加班表反复核对,发现疑问及时汇报,不造含糊不清的帐表,按时将工资表送交财务。

4、做到合法用工,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入户、转出工作

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这就要求,对每位新入职员工都须签订劳动合同。改变了以往一贯试用期后签订合同的做法,新的规定在无形中加大了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保办理的工作量,综合办公室人事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仔细核对每位员工的信息,以保证在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保办理中不出错。

三、由于物业公司一线员工众多,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意外伤害,申报工伤20余起。另,公司于5月份顺得通过公司员工的各项保险基数核定工作。

5、加强绩效考核,制定了合理的办法

采购部按项目部和施工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公开招标,邀标单位都在三家以上,有的多达十余家,并且邀标谈质论价全过程总经理室、财务部、律师办、采购全参与,增加阳光采购透明度,真正做到降低成本、保护公司利益。

2、围绕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等方面开展工作

综合办公室采购围绕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的工作目标,在充分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询比价,注重沟通技巧和谈判策略。要求各长期合作供应商在合同价位的基础上下浮-个百分点(当然针对部分价格较高而又不降价的供货商我们也做了局部调整)。同时调整了部份工作程序,增加了采购复核环节,力求最大限度的控制成本,为公司节约每一分钱。

3、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协调

综合办公室采购进一步加强了对供应商管理,本着对每一位来访的供应商负责的态度,对每一位来访的供应商进行分类登记,确保了每一个供应商资料不会流失。同时也利于采供对供应商信息的掌握,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市场信息空间。建立了合格供方名录,在进行邀标报价之前,对商家进行评价和分析,合格者才能进入合格

4、缩减采购时间,力争项目所需特别及时到位

综合办公室采购在总经理室的大力支持下,缩减采购时间,及时无误的将天鹅湖畔小区所需物品采购到位;完成政务综合楼、体育中心外墙清洗工作、绿怡、汇林小高层电梯维保工作以及各部门、项目部所需物品的的采购工作。

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总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也离不开各部门的大力协助配合和支持,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看到了本部门存在的问题:

1、由于综合办公室工作较琐碎,工作上常常事无巨细,每项工作主观上都希望能完成得最好,但由于能力有限,不能把每件事情都做到尽善尽美

2、对公司各部门有些工作了解得不够深入,对存在的问题掌握真实情况不够全面,从而对领导决策应起到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够。

3、抓制度落实不够,由于公司事物繁杂,因而存在一定的重制度建设现象。

4、公司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5、对公司其他专业业务学习抓得不够。

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将要到来。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克服缺点,改进方法;深入调研,掌握实情;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大胆探索综合办公室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促使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现将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加强沟通,抓好宣传工作

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公司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相应制度执行情况反馈表,并时时跟踪,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公司工作实际的需要。

三、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使之更有序进行

公司试行绩效考核以来,截止目前,取得一定成效,也从中得到一定的经验积累。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有许多地方急需完善。,综合办公室将此目标列为本年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就是通过完善绩效评价体系,达到绩效考核应有效果,实现绩效考核的根本目的。绩效考核工作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处罚未完成工作指标和不尽职尽责的员工,而是有效激励员工不断改善工作方法和工作品质,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持续不断地提高组织工作效率,培养员工工作的计划性和责任心,及时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加以调整改善,从而推进企业的发展。,综合办公室在绩效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着手进行公司绩效评价体系的完善,并持之以恒地贯彻和运行。

四、完善培训、福利机制。

企业的竞争,最终归于人才的竞争。目前公司各部门、项目部的综合素质普遍有待提高,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从真正意义上为员工带来帮助。

同时,7月份开始的全体员工大体检活动,在广大员工中得到了认可,增加了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及肯定。综合办公室将希望继续为员工能争取到此类的福利活动。

五、完善各类物品的采购招标工作

走向市场,了解市场行情做好采价准备,对所有采购物品要严把质量关,设备、工具类一定要做好售后维修保养,积极听取相关专业人士对所购物品及采购工作所提出的良好建议意见。

综合办公室年终工作总结及明年工作计划二

办公室是事务性部门,是公司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八方的枢纽。办公司的日常工作主要包括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文件批转、会议安排、车辆管理、物品采购、网站维护、内刊编排、部门考核、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

办公室面对大量的事务性工作,力求强化工作意识,加快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冷静办理各项事务,尽量周全、准确、及时、适度,避免疏漏和差错,现将工作做如下总结:

1、协调处理与各主管单位及相关单位的关系。内外协调是办公司日常工作中的主要部分,与各单位的协调联系日益密集。

2、认真做好公司的文字工作。草拟综合性文件和报告等文字工作,负责办公会议的记录、整理和会议纪要的提炼,并负责对会议有关决议的实施。认真做好公司有关文件的收发、登记、分递、文印、和督办工作;公司所有的文件、审批表、协议书整理归档入册,做好资料归档工作。配合领导在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基础上进一步补充、完善各项规章制度。及时传达贯彻公司有关会议、文件、批示精神。

3、落实公司人事管理工作。组织落实公司的劳动、人事、工资管理和员工的考勤控制监督工作。

4、切实抓好公司的福利、公司管理的日常工作。按照预算审批制度,组织落实公司设施设备、办公用品、项目施工、食堂原料、员工福利等物品的采购、调配工作。

5、做好公司各种会议的后勤服务工作,包括车辆调度安排、人员食宿安排、纪念物品领取、前期筹备、清理收尾等。

6、积极协调、全力协助各分公司做好各类重大接待及重大活动等。

7、办理集团公司董事长交办的临时性工作。

总起来看,办公室的工作中还是存在着很多问题。比如,效率仍然不够高;计划方案仍然不够缜密;大局观仍然有所欠缺;操作流程仍然有失规范等。针对这些问题,我认为20xx年办公室的工作要努力做到以下几方面:

1、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补位意识,为领导服好务,为同志们服好务。办公室上传下达的本质是服务,要确保建立畅通无阻的信息渠道,要确保营造团结向上的工作氛围。

2、继续完善各种规章制度,落实岗位责任制,努力实践制度管人,不断提高整体管理水平,使公司步入管理制度化、规范化的现代管理模式。

3、加强市场调研为领导决策提供依据。办公室要积极了解并获取领导决策所需的各种数据资料,为领导决策提供论证依据。

4、规范采购程序,加强物品领用管理,严格控制本部门的费用成本。

5、不断提高档案管理水平,继续健全档案管理制度,使公司各类档案、文件资料不遗失,查阅方便、迅速明了。

第4篇

关键词 集团管控 采购价格 体系构建

中图分类号:F276.1 文献标识码:A

采购工作是企业产品生产的第一步,采购成本比重高、资金投入大,确定准确合理的采购价格始终是企业物资采购单位最关心的问题。据统计,采购环节每降低1%。企业利润将增加5%~10%。在物资采购过程中,有效的价格管理,能够帮助企业以最低的成本获得最需要的资源,获得最大化的经济效益。

1现状及问题分析

目前大型企业或集团企业普遍建立了采购部门,承担采购管理职能,并借助于信息化系统对价格数据进行管理,采购价格的规范、公开透明程度不断上升,但还存在一些突出问题亟待解决,主要体现为:

(1)采购事前、事中监督较弱。物料管理、采购管理、供应商管理通常由一个职能部门来完成,业务信息共享程度弱,仅对采购价格事后进行审核,事前、事中管理还比较薄弱。(2)价格管理中性价比分析环节弱。与市场价格脱轨,采购中主要关注价格,未综合比较质量、品牌和售后服务等因素。(3)管理的精益化程度不够,集团管控能力不强,缺乏系统、操作性强的配套措施,同一集团内部价格不统一,综合采购成本增加。(4)采购机构臃肿与人员结构存在结构性矛盾,采购人员专业知识缺乏,较难适应现代企业管理的要求。(5)采购价格管理还不系统、不全面,实物类的物资采购价格管理相对完善,劳务费用类的采购价格管理还不到位。

2集约化采购价格管理模式的设计

集约化采购价格管理模式是国内外大型企业通行的办法,是集团物资采购管理改革确定的主线和大势所趋。集约化管理的核心内涵是集中、统一、精益、高效。实践证明,建设集约化采购管理体系,有利于降低采购成本和管理成本,防范财务风险,提高运作效率,产品及时供应,应急反应能力增强。

2.1基本目标

(1)一体化。建立统一的物资管理体系,建立统一管理标准、统一管理平台、统一运作流程。(2)制度化。采购管理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建设完善,职责到位,流程规范,体系正常运转。(3)信息化。采购业务推行ERP 管理模块,各级物资管理业务的纵向信息贯通和横向信息集成共享。(4)精益化。抓住物资管理关键环节,强化物资计划管理,深化招标采购管理,全方位提高物资管理水平和规模效益、运转效率与保障能力。

2.2基本原则

(1)集中管理,分级负责。集团公司成立采购集中管理机构,如采购中心。采购中心负责制定采购原则和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并负责监控大宗原材料的供应商的选择,以及通过招标进行价格管理和监督。子公司负责采购实体操作。

(2)分类管理。依据ABC分类原理,根据采购品种和价值,将物资划分为特别重要的物资(资金占用的比重大,而且单价比较高)、次重要物资(资金占用的比重较大,平均单价比较低,通常进行批量采购)、普通物资(资金占用比例最小,单价也低),进行对症下药的管理,提高管理效益。

(3)协作化采购。随着采购的品种数量和频率的增加,企业内部协作化和企业外部协作化作用越发明显。内部协作化强调企业内部研发部门、生产部门、销售部门 、财务部门等各业务部门的协作配合,适时进行相关数据的维护和交换。企业外部协作化强调与供应商在库存需求等方面信息的共享。企业可以根据供应链的供应能力调整采购计划及执行的过程。同时,供应商可以根据企业的库存、采购计划调整供应计划。

(4)全过程价格监督检查。企业监督委员会对物资采购价格事前控制、过程监督和事后检查。

2.3业务模式

根据分类管理原理,实行采购招标定价与非招标审议价格相结合的业务模式。采购部门编制准确细化、可操作性强的采购计划和预算,建立物资采购价格档案,确定采购批量、次数和运输方式,制定采购方案。对超预算和预算外项目应先履行预算调整及审批程序后方可实施。

(1)招标采购。对划分为重要的物资、次重要物资的,或通用性强、供应商资源市场充足的物资,通常情况下批量大、涉及金额大,均要通过委托招标或企业自行组织招标确定采购价格。对年度同类小型业务和有季节性差价的物资利用季节性差价一次性“捆绑式”招标。

(2)非招标采购。对供应渠道来源单一、小额零星业务、临时紧急需求的情况,以及不具备招标条件或招标成本相对较高的采购,进行非招标采购,采用比质比价方式采购。一般情况下,计划办先择两到三家行业内规模大信誉好、售后服务优良的企业进行询价、商谈并提供资料,价格办应重点从采购方式、报价合理性、供方选择范围及供方资质信誉、供货周期等方面进行综合评审,选择性价比高的采购报价,监督部门参与过程监督的方法。

2.4操作流程

(1)掌握采购物资信息,科学编制物资采购计划和预算。(2)进行市场调查与价格分析,确定采购价格上限。(3)在资质合格的资源市场范围内合理选择供应商。(4)结合需用物资的实际情况,灵活机动地选择采购方式。(5)签定采购合同,细化合同款项。

3集约化采购价格管理模式体系的构建

集约化采购价格管理模式下,必须构建相应的体系,包括组织机构、管理制度、信息化手段和供应商管理等部分。

3.1组织架构

为实现有效管控,必须强化职责分工,建立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采购管控体系(如图1所示)。集团公司层面设立采购委员会,由企业高层和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主要负责制定采购政策、评价指标和重大采购事项审议,执行决策角色。

下设监督委员会,由财务处、纪检监察、审计处、职工代表等组成,负责全过程监督。

下设采购中心,负责日常价格审核、采购的各项规章制度、招投标的组织管理、供应商的选择等。内设招标办(负责招投标组织和合同管理)、计划办( 采购数据汇总和数据分析、供应商选择和质量管理)、信息办(负责信息处理和信息系统维护)、资金办(负责计量管理、资金的申请和支付工作)、价格办(专业的价格管理部门,多渠道收集价格信息)。

子公司采购部门受子公司行政和集团公司采购中心双重领导,具体执行申报采购计划、审验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和评价、相关票据的处理。

3.2管理制度和流程

没有规矩不成方圆。物资采购价格管理一系列相关制度必须建立健全,包括确定组织架构、明确部门职责、细化工作流程、加强监督与考核等方面内容,做到责权分明、有章可循、有法可依。比如,供应商选择、管理和评价办法、采购合同管理办法、价格管理办法、采购质量评审办法、风险管控办法、采购监督检查监察办法等。

3.3信息化手段

(1)推行ERP系统管理。所有的采购业务流程都纳入ERP系统管理,运用EDI数据交换技术和产销系统的现有集成模块,完善CRM系统功能,实现了采购业务的操作、管理和监督线上运行。

(2)构建采购价格信息平台。建立反应灵敏、传递迅速的市场价格信息平台,主要做法:一是根据历史价格建立采购物资价格档案;二是利用互联网、查阅大量物资信息报刊、杂志,收集物资价格信息;三是通过电话、电传、信函、现场实地调研,及时了解市场价格波动情况。

3.4供应商管理

(1)建立供应商选择准入制度。对供应商选择和准入环节设计一套严格的程序对供应商进行全面考核,通过考察,了解供应商的服务质量、价格、销售服务、技术水平、企业信誉、企业内部管理等情况,建立供应商档案。

(2)建立重点供应商战略合作机制。与服务质量好、价格低的供应商签订长期合作协议,建立稳定、互惠的供需关系,在采购量、付款顺序等方面给予照顾。

(3)建立供应商评价制度。由专人负责供应过程中对物资价格、质量和消耗进行跟踪,掌握物资的使用情况,评价供应商的售后服务、供应能力,对出现质量问题的供应商进行处罚。

4采购价格管理实务中应注意的问题

4.1加强物资采购价格管理队伍管理

首先把好采购队伍选择关。要将责任心强、心细、勤政廉政的员工选择为物资采购员,培养采购员责任心,打造高素质的队伍。其次是加强物资采购人员的培训。培训采购人员形成科学的价格分析能力,培养采购员工密切关注市场供求状况变化规律与趋势的职业素养,全体采购人员务必要熟悉采购策略和流程。最后,加强采购全过程绩效考核和监督。

4.2加强采购价格分析能力培育

物资采购价格分析工作特别重要,采购价格管理部门应以企业内部指导价格为依据,比较分析实际采购价格与上年同期价格、历史最高价格、国内外市场价格的差别,找出影响价格的主要原因。同时,以市场为导向,把握市场价格的变化,随时捕捉市场信息,有针对性地对市场价格做一些调查了解。

4.3提高采购透明度

采购行为必须规范化、程序化。采购计划、招投标采购范围和采购原则必须公开,提高采购的透明度。

4.4建立与竞争机制相配套的评价、监督、激励机制

竞争、评价、监督、激励等四个机制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有机整体。其中,竞争是核心,评价是关键, 监督是保证, 激励是动力, “四个机制” 互为条件、 相互协调。利用采购方地位,充分发挥市场竞争机制的作用,利用厂商相互竞争,不断调整采购价。充分发挥评价机制的作用,坚持事前、事中、事后评价相结合。建立监督机制,要将监督机构与执行机构完全隔开,加大监督的力度。建立激励机制,要奖惩分明,充分运用价格手段和经济手段,对那些产品性能好、质量优、交货及时的供应商进行奖励,对服务较差的供应商进行适时处罚。

4.5适时推行电子采购管理模式

据统计,运用电子采购管理能够获得 5%-30%的总节约,还能及时寻找并评价供应商、询价、形成采购单、审批、跟踪采购任务完成。运用电子采购管理,应该及时对采购数据的唯一性录入、动态更新和维护,信息快速传递,数据进行共享。

参考文献

[1] [美]蒙茨卡,特伦特,汉菲尔德.采购与供应链管理[M].电子工业出版社, 2008.

[2] 李之奇,王珂,刘荣.企业物资采购价格管控系统的构建与实施[J].冶金财 会,2011(7).

[3] 翟光明.采购与供应商管理[M].中国物资出版社,2009.

第5篇

[关键词] 《政府采购协议》 中国 影响

政府采购制度是公共财政体系管理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市场经济国家管理直接支出的一项基本手段。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也称公共采购,是指各级政府及其所属机构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在财政监管下,以法定方式、方法和程序,利用国家财政资金和政府贷款,从国内外市场上购买商品、工程和服务①的消费行为。

政府采购制度形成于18世纪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最早可以追溯到1761年美国《联邦政府采购法》,迄今已有200多年历史。由于这种制度以公开招标为原则,从决策到监督体现了广泛的公平性、公正性和规范性,因此被称之为“阳光下的交易”。

一、 wto政府采购协议的主要内容

wto《政府采购协议》1994年4月经缔约方签字通过后,于1996年1月1日正式生效。它在wto法律体系中属于附件四的四个“复边贸易协议”(plurilateral trade agreement )之一,仅对签字成员方有拘束力,而不是对全体成员方有效。

《政府采购协议》由两大部分组成,第一部分包括序言和24个条款,第二部分为《政府采购协议》的附录②。其主要内容可以归纳以下几方面:

(一) 目标和原则

《政府采购协议》的基本目标是:

1、通过建立一个有效的关于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措施方面的权利与义务的多边框架,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改善并协调世界贸易现行的环境。

2、通过政府采购中竞争的扩大,加强透明度和客观性,促进政府采购程序的经济性和高效率。

《政府采购协议》对缔约方政府采购强调了以下原则:

1、国民待遇原则和非歧视待遇原则。各缔约方不得通过拟订、采取或实施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来保护国内产品或供应商而歧视外国产品或供应商。

2、公开性原则。各缔约方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规则、程序和做法都应公开。

3、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待遇原则。考虑到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和社会发展目标、国际收支状况等,要求有关缔约方应向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提供特殊待遇和差别待遇,以照顾其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求。

(二) 适用范围

《政府采购协议》的适用范围包括:

1、采购主体:是“由直接或基本上受政府控制的实体或其他由政府指定的实体”,不仅包括政府机构本身,而且包括其他实体,如政府代理机构;不仅包括中央一级的政府实体,还包括地方政府采购实体。各缔约方在加入《政府采购协议》时应提供一份采购实体清单,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只有被列入清单的采购实体才受《政府采购协议》的约束。

2、采购对象:适用于缔约方一定金额的货物、工程(基本建设工程特许合同除外)和服务的采购。其中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采购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为13亿特别提款权,而中央一级采购实体在服务方面、地方一级采购实体在货物和服务方面受协议管辖的最低限价由各成员方协商确定,并列入《政府采购协议》附件③。工程采购项目,以联合国中央物品分类第五十一章所列的建筑工程为准。但对于涉及国家安全的采购,包括武器、弹药、战略物资的采购,或与国家安全及国防密切相关的连带采购;以及涉及到维护公共道德、公共秩序、公共安全、人民与动植物的生命或健康、知识产权、保护残疾人组织、慈善机构或劳改产品等方面的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协议》。

(三) 采购方式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比较灵活。主要有三种方式:

1、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通过公告程序,邀请所有感情趣的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招标的采购程序。

2、选择性招标采购,是指各采购实体在与采购制度的有效实施相一致的情况下,通过公告程序,最大限度地邀请国内外合格供应商参加投标的采购方式。

3、限制性招标采购,即《政府采购协议》第15条规定的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选择性招标

后,有下列情形发生时可不通过公告程序采取的采购方式:(1)没有供应商参加投标或者无

格标;(2)对于艺术作品或者因保护专利和版权、技术原因等,供应商独此一家,无其他替代选择;(3)出现了无法预见的极为紧急的情况;(4)如更换供应商将不能满足要求而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替换零备件;(5)因研究开发需要或者特定合同需要而续购的产品和服务:(6)追加的工程采购必须由原供应商办理且金额未超过原主体合同金额的50%;(7)在商品市场上采购的产品;(8)只有短时间内出现的对政府机构及其下属机构极为有利的向非经常供应商的采购;(9)与设计比赛获胜者签定的采购合同。

4、谈判式采购,是指一缔约方在严格的限制条件下,在授予合同程序同投标人进行谈判。这些条件包括:(1)采购方在发出招标邀请时已表达这种意图;(2)通过评估,没有一个投标明显优于其他投标;(3)谈判应主要用来坚定各个投标的优劣;(4)在谈判中采购人在不同的供应商中实行差别待遇。

(四)质疑程序

《政府采购协议》第20条规定,当一供应商对某项采购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情形提出质疑时,每一缔约方应鼓励该供应商通过与采购实体进行磋商来解决质疑;有关供应商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该项质疑之日起10天内开始质疑程序,并通知采购实体;各项质疑应由一家法院或与采购结果无关的独立公正的审议机构进行审理;为纠正违反《政府采购协议》的行为,确保商业机会,质疑程序中可以采取暂时的果断措施,在决定是否采取这种可能造成该采购过程中断的措施时,应考虑可能对有关利益包括公共利益产生的重大不利后果。同时,为维护商业和其他有关方面的利益,质疑程序一般应及时结束。

二、 我国现行政府采购制度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相比存在的问题

我国政府十分重视政府采购立法工作,曾先后草拟了《政府采购条例(草案)》、《中央机关政府采购条例(草案)》,1994年4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立法原则,制定颁布了《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同年6月又颁布了两个配套办法,即《政府采购合同监督暂行办法》和《政府采购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目前,政府采购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政府采购市场准入办法也正在草拟酝酿阶段。

在地方立法方面,上海市于1995年制定了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试行办法,几经修改,1999年4月,正式制定《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和配套措施等6个办法。目前,全国已有近30个地区制发了政府采购规章和制度,其中,深圳市在1998年制定的《深圳经济特区政府采购条例》是我国第一个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1999年5月24日,国家发行了政府令对中央和地方政府实行政府采购下达了明文规定,从而标志着我国政府采购开始走向规范化、普遍化和制度化。

《政府采购协议》虽然属于wto成员方选择参加的协议,只是对签字国有效,但随着世界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趋势,以及我国进入世贸组织脚步的临近,在不久的将来,中国开放本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应是历史的必然。但是,在我国现阶段政府采购工作仍属全新领域,相关立法起步较晚,政策法规尚不健全,与wto《政府采购协议》的要求相比仍存在较大的差距。主要表现在:

1、法律保障方面

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工作起步较晚,近两年全国各地都在陆续试点推行,但到目前为止,许多省、市、自治区虽然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制定了相应的办法和措施,但我国还未制定出《政府采购法》或完整的政府采购制度管理条例,尚未形成统一的政府采购体系。而各地在政府采购实际操作时存在较大的随意性和不规范性,有些问题无法可依,无章可循,只有靠一些规范性及领导的支持运作,缺乏法律的保障。

2、政府采购最低限额的规定方面

《政府采购协议》规定各缔约方的中央政府机构采购合同的限额为13万特别提款权④,而地方政府机构和政府下属机构由各缔约方自行规定。依据国际惯例,地方政府的采购合同起始限额均高于中央政府采购合同的起始限额。我国目前尚无统一的采购限额规定,而各地实际操作的限额一般都较低,如上海市《2000年政府采购目录》规定:单项采购金额超过5万元或以一级预算单位汇兑统计年批量采购超过100万元的货物;合同金额超过100万元的土建、安装、装饰、市政道路等各类工程;单项金额超过50万元的服务。这意味着一旦我国加入wto《政府采购协议》,上述所列超过5万元、50万元、100万元的政府采购市场都将对其他缔约方开放,这样的规定对保护本国企业而言显然是很不利的,也与国际上通常做法相。

3、 政府采购机构的确认方面

目前,各地政府采购大多数由地方政府协调有关部门参加组成政府采购委员会,在财政部门设立政府采购中心。这两个机构在实践中既可以审查采购主体资格,又可以在供货合同由采购单位和供应商商定的情况下,以监督方身份承担见证职责。这实际上就等于承负可能出现的经济纠纷的责任,因而这两个机构实质上既是政府采购组织者,又是政府采购管理者,在市场经济中既扮演采购员,又兼裁判员,这种身份上的双重性,必然导致职责上的混淆。因此,这样的组织形式在法律和行政体制方面如何定位、职责如何衡量,都是需进一步解决的问题。

4、 预算管理形式方面

目前,全国各省、市的政府采购工作大多是经地方政府批准,由财政部门组建采购中心进行日常操作。采购中心一般为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但也有部门地区确定为自收自支的(或定额补助)事业单位,还有的地方采取在财政局相关处室基础上“两块牌子,一套人马”的安排,而机构组织形式和经费来源的不同,必然在相关程度上决定着政府采购中心在工作中“扮演角色”的不同,以及介入程度的深浅,这种经费上的自助自支方式可能使采购中心因关注自身利益而不能保持公平、公正地安排采购活动。

5、 采购方式方面

我国《投标招标法》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而wto《政府采购协议》规定的招标方式包括公开招标采购、选择性招标采购、限制性招标采购和谈判式招标采购四种。从范围上看,我国招标方式更为狭小,选择余地小,对开放后的中国市场不利。

6、 质疑程序方面

我国大部分地方立法只规定了一旦发生纠纷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但没有规定投诉的程序,投诉的期限、质疑受理机构及采购过程中断等问题也未作明确规定。

三、 创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构想

(一)、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目标原则

实行政府采购的根本目标就是要节约财政支出,实现货币价值的最大化,同时,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为此,政府采购制度必须遵循以下总原则:

1、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其基本要求是:政府采购过程必须向社会公开,不得对供应商采取歧视政策和地区封锁,采购人与供应人在采购过程中处于平等地位,必须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程序进行采购。

2、效益原则。政府采购的客观效果是节省政府开支,在从事采购活动中讲求经济和社会效益,要求政府采购应当竞争的方式,通过竞争使财政性资金的使用效益最大化。

3、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原则。财政性资金属公共资财,其使用必须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首先,财政性资金在使用方向上要把社会公众的利益放在首位,要加大对公众事业的投入;其次,政府在采购日常用品时应当有利于增进公共福利,注意社会效益。

4、适应市场经济发展需要原则。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强化财政智能、加强财政宏观调控的需要。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需要建立健全相应的宏观调控体系,财政作为一种重要的财政手段也要实现面向市场的转变,并不段健全和完善。而建立政府采购制度是健全规范财政支出政策的中心内容,尤其是我国财权分散、财政智能枝解、弱化的情况下,就显得更为迫切。

5、竞争择优原则。营造一个公平竞争环境,实现真正靠实力和信用竞争。

接受社会监督原则。政府采购计划、采购过程和采购结构必须对社会公开,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政府采购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二)、建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框架

1、界定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

从采购主体看,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的适用范围应当确定为使用政府性资金的各类行政事业单位,主要是指政府机关及全额预算拨款的社会团体和党政组织,事业单位和国有企业是否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应具体分析。事业单位的物品或服务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有政府组织供给的纯公共品,这属于政府采购范围;一类并不一定都靠政府,而是在政府财政的支持下,通过授予特许权由民间组织供给,这些物品由于要对成本回收自担风险,必然走上企业化经营道路,依市场规律办事,其采购行为就不应当受政府行政控制,不应纳入政府采购范围。国有企业也有两类:一类是非盈利性的公共性企业,企业的发展靠国家财政支持,所提供的物品和服务是为了满足社会公共需要,这类企业应纳入政府采购制度规范内;一类是以盈利为目的的经营性企业,只有依市场规律办事,以追求盈利最大化为目标,依市场信号配置资源方能健康发展,为此就必须实行政企分开,消除政府直接行政干预,因此不能纳入政府采购范围。

从采购资金的性质看,所有用政府性资金安排并达到规定金额的采购项目,除涉及国家安全和另有规定外,均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政府采购资金包括:各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单位预算外资金、自有资金和其他收入,国内外贷款、捐赠款,各级政府规定的其他资金。

2、选择政府采购模式

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其采购模式的选择宜采用集中和分散并以集中为主的模式。

3、明确政府采购的方式

政府采购方式可分为两大类:招标性采购与非招标性采购。从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角度看,应选择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方式为主,其他采购方式相配合。

4、设置政府采购机构

(1)、在财政部下设政府采购管理机构——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或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根据国务院1998年批准的财政部“三定”方案,明确授予财政部“拟定和执行政府采购政策”的职责,因此,财政部作为政府采购主管部门肩负着协调管理和政策指导的重任。政府采购管理委员会主要负责是:制定、修改和监督执行政府采购法规、政策;下达政府采购计划;编制和审查政府采购预算方案;批准和拨付政府采购款;分析和评估采购统计;协调有关部门的关系等。

(2)、各级政府设置政府采购事务机构——政府采购中心。其性质属于非盈利性事业法人,隶属于各级政府,接受财政部门的业务指导与监督。其主要职责是组织各级政府交办的大中型工程、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事务;统一组织管理行政事业单位能够集中采购的货物、工程和服务;承担由政府采购委员会委托的被取消独立采购资格的采购机关的其他各项采购;对被授权进行分散采购的部门或单位采购活动进行备案管理和监督。

政府采购中心与政府采购管理机构的关系是一级委托代理关系,也可以直接受理各个部门或单位的委托进行直接采购活动。由于受到具体采购商品(劳务)和工程技术因素的限制,该中心还可以进行二级委托,如委托专业中介机构从事具体的采购事宜。

5、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配套改革

(1)、改革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的拨付管理制度,建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配套的财政专项预算资金管理方式。将现行财政支出中的一部分专门用于单位或部门的设备购置、会务、房屋修缮、车辆购置和维护等专项资金,按价值管理和实物管理相结合的办法在总预算中单独编制,不再搞条块分割,而应政府采购专业户由政府采购中心按财政批准的政府采购计划统一运作。

(2)、改革现行总预算会计制度,使之与政府采购制度相适应。现行预算按主管会计单位、二级会计单位、基层会计单位至少三个级次层层下拨经费,这不仅影响了财政部门有效贯彻政府采购制度,而且无法对采购行为(如招投标程序、方法等)不够规范进行有力的监督,不适应政府采购制度资金的直接支付要求。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财政部门不再简单地按预算拨付经费,应当允许按批准的预算和采购合同的履约情况直接向供应商拨付货款(支出),或在总预算中将采购资金划拨政府采购中心支出,减少资金流动环节。由于这部分支出采取直接付款形式,支出的决策也不需要层层上报,财政总会计根据支出数额直接办理决算。

(3)、改革现行国家金库制度。实行政府采购制度后,国家金库的有关办法中应明确允许财政办理直接拨款的方式,建立一种单一的国库帐户管理方式,并制定相应的操作办法。

6、 建立政府采购的监督机制

(1)、直接监督:现行的政府采购方式主要是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发布后,整个采购过程全部处于供应商的监督之下,供应商为了保护自己的正当利益,自觉地进行相互监督,对违反“三公”原则的人和事,供应商可以向招标人提出质疑。

(2)、行政监督:供应商对采购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在对质疑效果不满意的情况下,可按规定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

(3)、司法监督:供应商在受到不公平待遇时,如对政府采购管理部门的处理决定不服,可按现行的司法程序,向法院提请诉讼,也可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4)、社会监督:各部门或地区在采购活动中,应经常邀请纪检、法院、公证和新闻机构的代表参加开标和评标监督。

7、建立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和程序,加强对招标代理机制的管理。招标和投标是政府采购的核心内容。科学的招标管理办法是政府采购制度完备与否的重要标志。在实践中,由于招投标技术性强,财政部门及支出单位目前缺乏专门人才,因此,需借助招标代理机构作中介,财政部门应建立相应的办法规范中介机构的智能和业务范围,充分使中介机构的独立性、公正性得以发挥。

8、加强政府采购队伍建设,努力提高业务人员素质。政府采购制度已成为双边、多边以及地区贸易谈判的重要内容。我国加入wto以后,就必须适度开放本国政府采购市场。而政府采购是一项专业性很强的工作,采购商品物种繁多,加上我国政府采购起步较晚,政府绝大部分工作人员不熟悉现代采购业务和技巧,对市场上厂商的信誉和商品质量把握不准,不善于收集、分析和运用市场信息,构成人才资源的障碍,所以现在应抓紧时机培训政府采购专业人员。  

参考文献资料:

1、《政府采购》楼继伟著,经济科学出版社,1998年版;

2、《wto与地方行政管理制度研究》唐民皓主编,上海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

3、《政府采购管理与国际规范与实务》曹富国、何景成著,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

4、《关于我国〈政府采购法〉的立法探讨》李剑著,《华东政法学院报》,99年;

5、《政府采购:市场经济条件下加强财政支出管理的中心环节》刘尚希、杨铁山著,《财政研究》1998年第4期;

6、《政府采购,宏观经济政策的兴奋点》戴静、韦玲著,《企业经济》1998年第8期;

7、《世界贸易体制的政治经济学》伯纳曼·霍克曼、迈克尔·考斯泰基著,刘平、洪晓东、许明德等译,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

① 此处的商品是指各种各样的物品,包括原料、产品、设备、器具等;工程是指新建、扩建、改建、修建拆除、修缮或翻新构造物及其附属设备以及建造房屋、新建水利、修建交通设施、铺设下水道等;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外的任何采购,包括专业服务、技术服务和培训等。

② 附录1详细列举了缔约方承诺开放的政府采购市场清单;附录2详细列举了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招标与决标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3详细列举了缔约方发布供应商信息的刊物名称;附录4详细列举了缔约方发布政府采购法规、司法判决、程序等信息的刊物名称。

第6篇

工作标准

1.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各项规章制度及管理办法。

2. 建立和管理段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

3.组织段物资采购和委外工程招标工作。

4. 组织物资采购网上竞价活动。

5. 电商采购管理。

6.协调处理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实施期间的澄清、异义等事项。

9.发布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中标结果,印发成交(中标)通知书。

10.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资料归档、保管。

11.组织实施物资部委托采购项目。

12.组织科研项目招标。

13.段自采物资供应商信用评价工作。

14.配合上级部门对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的检查。

15. 领导交办的其他临时工作。

1.遵守法律法规,贯彻落实集团公司关于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的规定,制定段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管理办法及规章制度,做好全段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工作。

2. 严格按入选专家库条件,做好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专家人才库成员信息的审核、录入、日常维护工作,建立段物资采购(招标)和工程招标评标专家库。

3.按文件要求组织实施全段物资采购和招标工作。

4.按物资采购管理办法组织网上竞价采购。

5.做好电商采购账户管理,指导全段电商采购工作,协调处理电商采购过程中的问题,及时向采购所上报电商采购月度汇总表。

8.及时协调处理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实施期间的澄清、异义等事项。

9.及时准确发布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中标结果,印发成交(中标)通知书。

10.按文件要求对物资采购和工程招标形成的有关资料和文书档案进行装订、保管、归档。

11.经物资部审批委托采购的项目,按文件要求组织实施,项目结束后,向物资部反馈委托项目采购结果。

12.严格按局集团公司科技研究开发计划课题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组织科研项目招标。

13.指导段各采购科室,严格按供应商信用评价管理办法,对自采物资供应商进行信用评价。

第7篇

2016年公司综合办公室工作总结一

一年来,办公室综合部(以下简称综合部)在领导的带领下,综合部人员紧紧围绕管理,服务公司等工作要点,强化管理,充分发挥好综合部工作承上启下,联系左右,协调各方的中心枢纽作用,较好地完成了公司下达的各项工作任务,圆满完成了各项工作,具体总结如下:

一、主要工作

(一)学习经验,不断提高自身素质。

公司9月进行了部门调整,进一步明确了我部门各岗位工作职责、纪律和要求。综合部的工作涉及面广,具体有传真、印件、开介绍信、档案、协调等等,日常事务琐碎,管理难度大,这就要求我部门认真学习其他部门的经验,规范本部门的办事程序,学习文书档案管理的先进方法,注重平时积累,严格履行发文办事程序,使本年度的工作有条不紊。

(二)规范发文办事程序,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自部门调整后,根据公司领导指示,拟定了《公司有关办公程序的管理规定》,坚持规范有序的运作,改进服务方式,提高各项工作的质量和效率。

1.从严要求,认真做好文秘工作。本年度沈传网发文23件,沈传网办发文6件,从文件的起草、审核、审批到印发,一路均是严字当头,严把发文程序关、格式关、文字关和政策法律关,坚持程序层层审签制度,既确保了发文质量,又确保了文件的严肃性和有效性,同时维护公司形象。

2.加强文印管理。无论是用印、用件还是开介绍信,都要办理登记,并由领导审批,在确认领导签字后方可加盖公章、使用公司证件、开信函,从而严肃印信管理,完善印信制度。

3.认真做好文书档案管理。安排了专人负责,认真做好文书资料的收集、整理、归档、立卷,做到资料齐全、目录清楚、装订规范、保管有序。并按照保密制度的要求,认真做好档案借阅、利用工作,全年没有发生文件丢失和泄密事件。

二、存在不足

一是部门刚规范,有些职能有待继续确定,二是部门工作纷繁复杂,需要时间学习,三是工作中不够大胆,要在不断的学习过程中改变工作方法,不断创新完善。

三、明年工作打算

1.尽职尽责抓印信。要严格按照发文标准,提高发文质量;做到文件及时收发、传阅、送阅;明确印鉴管理程序,完善使用登记制度,禁止无登记、无审批用印现象的发生;完善各项规章制度,按照各项制度办事,做到收文有规范、办事有制度有纪律,各项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

2.努力做好新的职能工作。对领导安排的接待工作,要提前学习,要不断加强个人修养,自觉抬高接待标准,利用网络学习其它企业在接待工作上的先进工作方法,努力适应接待工作的需要,树立企业良好形象。

XX年综合部的各项工作虽然取得了一些成绩,但离要求有一定的差距,我部门将不断地总结经验,加强学习,更新观念,提高各方面的工作能力和管理水平。紧紧围绕公司的中心工作,以脚踏实地的工作作风,求真务实的工作态度,积极创新。

2016年公司综合办公室工作总结二

综合办公室是公司总经理室直接领导下的综合管理部门,是承上启下、沟通内外、协调左右、联系四面八方的枢纽,工作也千头万绪,有文书处理、档案管理、文件批转、人事管理、薪资管理、采购管理等。工作虽然繁杂琐碎,综合办公室三名人员各司其职,分管行政、人事、采购工作,人员虽然很少,综合办公室人员工却分工不分家,在工作上相互鼓励,相互学习。

过去的一年,综合办公室在公司领导的关心和帮助下,在全体员工的不懈努力下,各项工作有了一定的进展,为09年工作奠定了基础,创造了良好的条件。为了总结经验、寻找差距,促进部门各项工作再上一个台阶,现将20xx年工作总结汇报如下。

一、综合办公室行政管理工作:

1、认真做好综合办公室的文件整理工作

20xx年1月至11月,按照公司要求拟定综合性文件、报告96份;整理对外发文167份;整理外部收文125份,综合办公室已认真做好相关文件的收、发、登记、分发、文件和督办工作,以及对文件资料的整理存档工作。

2、协助公司领导,完善公司制度

根据公司运行工作实际,协助公司领导相继完善了《规章制度汇编》、《员工手册》等规章制度。通过这些制度,规范了公司员工的行为,增加了员工的责任心。

对在公司召开的会议,会前做好签到本、茶水、椅子、会议通知、车辆接送等各项准备工作,保证会议按时召开。会后完成记录报总经理室。对在公司外召开的会议及接待,及时按照通知要求做好酒店、车辆等预定工作,并做好相关费用的结算工作。

5、组织安排各项活动

08年综合办公室组织安排了各种形式的活动,得到了各部门、项目部的支持。元月份组织各部门、项目部员工参加抗雪救灾活动;4月份在指挥部领导下组织了公司团员参加了植物认养活动;5月份起组织全体员工向地震灾区捐款的活动,三次募捐共筹得善款一万三千余元,物资若干;6月份组织员工参加迎奥运火炬方队,为奥运圣火在合肥的顺利传递贡献了自己的力量,同期,组织各项目员工开展从细节入手,提高服务质量大讨论活动

二、综合办公室人事管理工作

1、根据需要,及时做好人员招聘及现有人员潜力开发工作

人员招聘是综合办公室人事管理工作中的重点,08年随着政务区各项配套设施的建成,物业基层人员处于一人难求的局面,为打破僵局,综合办公室采用多元化招聘手段,与劳务公司签订基层员工用工协议;与周边街道办事处联系输送街道辖区内适龄人员。2月份,公司顺利接管天鹅湖畔小区,综合办公室迎难而上,高效、及时的完成了小区基本人员配置。截止11月份,公司目前在岗人员941人。

3、加强档案、考勤管理,确保劳资无误发放

08年下半年,在外借一人的配合下,对公司相关的员工档案、考勤卡等进行了整理,目前档案管理工作基本能达到领导的要求。在劳资管理方面,综合办公室人事管理人员一丝不苟,对公司各部门、项目部送交上来的考勤表、加班表反复核对,发现疑问及时汇报,不造含糊不清的帐表,按时将工资表送交财务。

4、做到合法用工,完善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会保险入户、转出工作

08年1月1日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这就要求,对每位新入职员工都须签订劳动合同。改变了以往一贯试用期后签订合同的做法,新的规定在无形中加大了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保办理的工作量,综合办公室人事管理人员在日常工作仔细核对每位员工的信息,以保证在劳动合同签订和社保办理中不出错。

由于物业公司一线员工众多,自我保护意识欠缺,在日常工作中经常会出现一些意外伤害,08年申报工伤20余起。另,公司于5月份顺得通过公司员工的各项保险基数核定工作。

5、加强绩效考核,制定了合理的办法

采购部按项目部和施工单位上报的采购计划公开招标,邀标单位都在三家以上,有的多达十余家,并且邀标谈质论价全过程总经理室、财务部、律师办、采购全参与,增加阳光采购透明度,真正做到降低成本、保护公司利益。

2、围绕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等方面开展工作

20xx年度综合办公室采购围绕控制成本、采购性价比最优的产品的工作目标,在充分了解市场信息的基础上进行询比价,注重沟通技巧和谈判策略。要求各长期合作供应商在合同价位的基础上下浮5-8个百分点(当然针对部分价格较高而又不降价的供货商我们也做了局部调整)。同时调整了部份工作程序,增加了采购复核环节,力求最大限度的控制成本,为公司节约每一分钱。

3、进一步加强对供应商的管理协调

20xx年综合办公室采购进一步加强了对供应商管理,本着对每一位来访的供应商负责的态度,对每一位来访的供应商进行分类登记,确保了每一个供应商资料不会流失。同时也利于采供对供应商信息的掌握,从而进一步扩大了市场信息空间。建立了合格供方名录,在进行邀标报价之前,对商家进行评价和分析,合格者才能进入合格

4、缩减采购时间,力争项目所需特别及时到位

综合办公室采购在总经理室的大力支持下,缩减采购时间,及时无误的将天鹅湖畔小区所需物品采购到位;完成政务综合楼、体育中心外墙清洗工作、绿怡、汇林小高层电梯维保工作以及各部门、项目部所需物品的的采购工作。

四、成绩的取得离不开总公司领导的正确领导,也离不开各部门的大力协助配合和支持,我们在充分肯定成绩的同时,也看到了本部门存在的问题:

1、由于综合办公室工作较琐碎,工作上常常事无巨细,每项工作主观上都希望能完成得最好,但由于能力有限,不能把每件事情都做到尽善尽美

2、对公司各部门有些工作了解得不够深入,对存在的问题掌握真实情况不够全面,从而对领导决策应起到的参谋助手作用发挥不够。

3、抓制度落实不够,由于公司事物繁杂,因而存在一定的重制度建设现象。

4、公司宣传力度有待加强。

5、对公司其他专业业务学习抓得不够。

这些都需要我们在今后的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20xx年即将过去,新的一年将要到来。在新的一年里,我们将继续围绕公司中心工作,克服缺点,改进方法;深入调研,掌握实情;加强管理,改进服务;大胆探索综合办公室工作新思路、新方法,促使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为公司的健康快速发展作出更大的贡献。现将20xx年工作计划汇报如下:

一、加强沟通,抓好宣传工作

09年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公司工作实际需要,制定相应制度执行情况反馈表,并时时跟踪,对相关制度进行修改、完善,使其更加符合公司工作实际的需要。

二、完善绩效考核制度,使之更有序进行

20xx年公司试行绩效考核以来,截止目前,取得一定成效,也从中得到一定的经验积累。但在具体操作中,还有许多地方急需完善。20xx年,综合办公室将此目标列为本年度的重要工作任务之一,其目的就是通过完善绩效评价体系,达到绩效考核应有效果,实现绩效考核的根本目的。绩效考核工作的根本目的不是为了处罚未完成工作指标和不尽职尽责的员工,而是有效激励员工不断改善工作方法和工作品质,建立公平的竞争机制,持续不断地提高组织工作效率,培养员工工作的计划性和责任心,及时查找工作中的不足并加以调整改善,从而推进企业的发展。20xx年,综合办公室在20xx年绩效考核工作的基础上,着手进行公司绩效评价体系的完善,并持之以恒地贯彻和运行。

三、完善培训、福利机制。

企业的竞争,最终归于人才的竞争。目前公司各部门、项目部的综合素质普遍有待提高,09年综合办公室将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培训计划,从真正意义上为员工带来帮助。

同时,20xx年7月份开始的全体员工大体检活动,在广大员工中得到了认可,增加了员工对企业的信任及肯定。09年综合办公室将希望继续为员工能争取到此类的福利活动。

四、完善09年各类物品的采购招标工作

第8篇

20xx年预付卡管理办法最新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支付机构预付卡业务管理,防范支付风险,维护持卡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 》、《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 》( 中国人民银行令 〔 20xx 〕第 2号公布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支付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预付卡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支付机构 , 是指取得 《 支付业务许可证 》 , 获准办理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业务的发卡机构和获准办理 预付卡受理 业务的受理机构。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 , 是指发卡机构以特定载体和形式发行的 、可在发卡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

第三条 支付机构应当依法维护相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信息安全和交易安全。

第四条 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按照《支付业务许可证》核准的业务类型和业务覆盖范围从事预付卡业务,不得在未设立省级分支机构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从事预付卡业务。

第五条 支付机构应当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机构客户备付金管理等规定,履行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义务。

第二章 发 行

第六条 预付卡分为记名预付卡和不记名预付卡。

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不记名预付卡是指预付卡业务处理系统中不记载持卡人身份信息的预付卡。

第七条 发卡机构发行的预付卡应当以人民币计价,单张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5000 元 , 单张不记名预付卡资金限额不超过 1000 元。

中国人民银行可视情况调整预付卡资金限额。

第八条 记名预付卡应当可挂失 , 可赎回 , 不得设置有效期 。

不记名预付卡不挂失,不赎回,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不记名预付卡有效期不得低于 3 年。预付卡不得具有透支功能。

发卡机构发行销售预付卡时,应向持卡人告知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超过有效期尚有资金余额的预付卡,发卡机构应当提供延期、激活、换卡等服务,保障持卡人继续使用。

第九条 预付卡卡面应当记载预付卡名称、发卡机构名称、是否记名、卡号、有效期限或有效期截止日、持卡人注意事项、客户服务电话等要素。

第十条 个人或单位购买记名预付卡或一次性购买不记名预付卡 1 万元以上的,应当使用实名并提供有效身份证件。

发卡机构应当识别购卡人、单位经办人的身份,核对有效身份证件,登记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代理他人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采取合理方式确认代理关系,核对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登记代理人

和被代理人的身份基本信息,并留存代理人和被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

第十一条 使用实名购买预付卡的,发卡机构应当登记购卡人姓名或单位名称 、 单位经办人姓名 、 有效身份证件名称和号码 、联系方式、购卡数量、购卡日期、购卡总金额、预付卡卡号及金额等信息。

对于记名预付卡 , 发卡机构还应当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持卡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 预付卡卡号 、 金额等信息 。

第十二条 单位一次性购买预付卡 5000 元以上 , 个人一次性 购买预付卡 5 万元以上的,应当通过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不得使用现金。

购卡人不得使用信用卡购买预付卡。

第十三条 采用银行转账等非现金结算方式购买预付卡的,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购卡人名称应当一致。

发卡机构应当核对账户信息和身份信息的一致性,在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中记载付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收款人银行账户名称和账号、转账金额等信息。

第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当向购卡人公示、提供预付卡章程或签订协议。

预付卡章程或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 预付卡的名称、种类和功能;

(二) 预付卡的有效期及计算方法;

(三) 预付卡购买、使用、赎回、挂失的条件和方法;

(四) 为持卡人提供的消费便利或优惠内容;

(五)预付卡发行、延期、激活、换发、赎回、挂失等服务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

(六)有关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

(七)交易、账务纠纷处理程序。

发卡机构变更预付卡章程或协议文本的 , 应当提前 30 日在其网点、网站显著位置进行公告。新章程或协议文本中涉及新增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降低优惠条件等内容的,发卡机构在新章程或协议文本生效之日起 180 日内,对原有客户应当按照原章程或协议执行。

第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购卡人和持卡人信息的保护,确保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未经购卡人和持卡人同意,不得用于与购卡人和持卡人的预付卡业务无关的目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发卡机构应当按照实收人民币资金等值发行预付卡,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开具发票。

第十七条 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实体网点发行销售预付卡。除单张资金限额 200 元以下的预付卡外,不得采取代理销售方式。

发卡机构委托销售合作机构代理销售的,应当建立代销风险

控制机制。销售资金应当直接存入发卡机构备付金银行账户。发卡机构应当要求销售合作机构在购卡人达到本办法实名购卡要求时,参照相关规定销售预付卡。

发卡机构作为预付卡发行主体的所有责任和义务不因代理销售而转移。

第十八条 发卡机构应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拥有 并自主运行独立、安全 的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机制,确保预付卡业务处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安全性。

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包含但不限于发卡系统、账务主机系统、卡片管理系统及客户信息管理系统。

预付卡核心业务处理系统不得外包或变相外包。

第十九条 发卡机构不得发行或代理销售采用或变相采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分配的发卡机构标识代码的预付卡,卡面上不得使用银行卡清算机构品牌标识;不得与其他支付机构合作发行预付卡;不同的发卡机构不得采用具有统一识别性的品牌标识。

第三章 受 理

第二十条 发卡机构应当为其发行的预付卡提供受理服务,其自行拓展、签约和管理的特约商户数不低于受理该预付卡全部特约商户数的 70% 。

第二十一条 受理机构只能受理发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发行的预付卡,受理范围不得超过发卡机构获准办理 预付卡发行与受理 的业务覆盖范围。

受理机构应 当 获得发卡机构的委托,并参照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与发卡机构、特约商户签订三方合作协议。 受理机构不得将 发卡机构委托其开展的 预付卡受理业务外包。

预付卡只能在本发卡机构参与签署合作协议的特约商户使用,卡面上不得使用发卡机构委托的受理机构的品牌标识。发卡机构对特约商户应承担的资金结算与风险管理责任不因受理机构参与预付卡受理而转移。

第二十二条 预付卡可与银行卡共用受理终端,但应当使用与银行卡不同的应用程序和受理网络,并采取安全隔离措施,与银行卡交易分别处理和管理。

第二十三条 发卡机构、受理机构 不得发展非法设立、非法经营或无实体经营场所的特约商户。

发卡机构、受理机构 拓展特约商户时应 当 严格审核特约 商户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有效身份证件,留存相关证件的复印件或影印件,并对商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核实、拍照留存 。

第二十四条 发卡机构应当通过其客户备付金存管银行直接向特约商户划转结算资金,受理机构不得参与资金结算。

特约商户只能指定其一个单位银行结算账户进行收款。发卡机构应当核验特约商户指定的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开户许可证或其开户银行出具的开户证明,留存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应当与特约商户签订预付卡受理协议。受理协议应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特约商户基本信息;

(二)收费项目和标准;

不得设置最低消费 自制火锅底料需公示食品添加剂

办理餐厅会员卡并预存一定金额现金,就有不同的折扣优惠。现如今,不少餐饮企业都推出了各种等级的会员卡,但万一企业经营不善倒闭了,这笔钱该怎么退?昨天,首个《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举行宣贯活动,新编《规范》要求,餐饮经营单位以预付款方式开展经营的,应按要求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

推出预付卡需备案

《北京市餐饮业经营规范》由北京烹饪协会组织实施制定,《规范》为全市餐饮业推荐性、指导性规范,涉及的开业条件、经营规范、操作规范等条款和细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餐饮经营实际情况制定。

在财务管理方面,餐饮企业单位以预付款方式开展经营的,应依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要求到商务部门办理备案,同时,做好发卡、资金管理等工作,妥善处理相关消费投诉举报。

此外,规定餐饮企业不得设置最低消费。不过对目前一些餐饮企业收开瓶费并没有规定条款,对此,北京烹饪协会秘书长段凯云表示,从20xx年北京市对餐饮企业价格放开后,企业可以自主定价,但是前提必须是明码标价,在显眼的位置明示服务收费标准。

自制底料公示添加剂

《规范》明确,自制火锅底料、饮料、调味料的餐饮经营单位,应向监管部门备案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称,并予以公示;采取调制、配置等方式自制火锅底料等上述食品的,应公示制作方式。

据悉,《规范》首次引入清洁生产评价体系,要求排放油烟的企业安装油烟净化设施等,使油烟达标排放;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及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饮食服务项目。

第9篇

1 协议供货的历史由来

协议供货制度是由政府采购衍生的一种采购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有比较长的历史。协议供货是资本主义商业长期发展趋向成熟的结果,买卖双方良好的商业信用,是保证长期供货有效履行的前提。在西方发达国家,这种采购方式被广泛应用于政府办公用品、基础设施建设材料、劳保用品、通用设备等项目采购之中。在供货合同中,规定了商品的品种、规格、数量、供货期限、付款方式、索赔、优惠率等条款。一般来说,协议供货的供应商多是具有雄厚实力和良好商业信誉的大公司。

在我国,协议供货是一个新兴事物,还处于探索阶段,各地区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摸索着前进。我国的协议供货主要是指对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含工程采购项目),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中标供应商及其所品的品牌、型号、配置、价格、供货期限、优惠率、服务承诺等内容,并用协议的形式加以明确,各采购人在协议范围内进行采购的一项政府采购管理制度。协议供货一方面使政府的采购程序更加公开化,规范化,透明化,同时也提高了各行业之间的良性竞争;另一方面也要求政府采购工作做到了严格的监督审查。实行协议供货的项目,一般为规格或标准相对统一、产品品牌较多且市场货源充足且价格不高的通用类产品。但我们不能否认的是,任何政策的执行有优点也会有一定的弊端,关键是看应该怎么处理和应对这些问题,把政策与制度更加完美的运用起来。

2 协议供货工作中出现的问题

在实行协议供货的这几年中,协议供货在工作实践中慢慢的暴露出一些问题和不足,如协议供货的价格难以控制,协议供货商的服务质量如何提高、协议供货的范围的控制、协议供货商的诚信等都制约着协议供货的发展。

2.1 协议供货中的价格控制问题

利润最大化始终是企业的经营目标,科技的进步,电子产品的更新换代又使得价格在不断的变化,如何做到产品价格的变化和产品的性能同步,这是值得研究的。

以次充好的做法,是供货商提高自己的利润降低供货价格的惯用伎俩。对于那些更新频率快的电子产品,供货商会将淘汰或低配的产品,以原先的高价卖给采购人来赚取高额利润。

有些协议供货商中标后不能严格按照投标时的承诺执行。比如不执行或变相不执行投标时承诺的优惠率,不及时根据市场变化变更报价。产品品牌的差异也会使同一配置的产品有不同的价格,在工作中经常遇到同一配置国产品牌就比外国品牌便宜得很多,同是国产品牌大品牌又比小品牌贵很多。

2.2 协议供货商的日常管理问题

在协议供货商的日常管理中,如何提高协议供货商的服务质量和积极性,如何加强他们的诚信素质,其实是采购管理部门在探究的一个问题。在现实工作中会出现部分协议供货商超范围供货(包括超自己中标的范围和超协议供货的范围);有的协议供货商服务不到位、不积极;有的协议供货商在产品价格、产品质量上缺失诚信。这都与一个企业的管理规范与否、业务人员素质高低、服务意识的强弱、对政府采购政策法规的理解有很大的关系。

2.3 协议供货的范围如何控制问题

协议供货的范围并不是扩大的越多就越好,适合的度才是最好。范围过宽,会导致采购管理部门对供货商监管的缺失;范围过窄,又会给采购单位的日常采购工作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所以,如何把握这个度,需要我们在工作中不停地摸索和探寻。

以我区协议供货为例,我区协议供货从2008年开始已经有4年,协议供货的种类也由最初的几类发展为39类。从办公设备、办公家具到现在的厨房用品、印刷品等。协议供货的范围是随全区各采购单位的需求和科技的进步来逐步增加的,为了方便各采购单位的日常工作,对于频繁使用到的采购项目,采购金额又相对不大时,通过协议供货来解决是种非常方便简洁的途径,既可以满足采购单位的需求,减少采购时间,又可以降低成本提高质量。

3 协议供货工作中的应对措施

协议供货源于发达的西方国家,是基于诚信的基础上发展而来的,我们的协议供货现正处于摸索阶段,出现问题如何解决,如何引导协议供货商提高自身的诚信,是需要我们在工作中探讨和实践的。

31 通过规章、制度完善协议供货制度,规范协议供货商行为通过制定规章制度来完善协议供货制度,如协议供货处罚制度、协议供货动态价格上报制度、协议供货采购流程、协议供货调研走访制度、协议供货投诉处理制度等,规范协议供货商的行为,间接提高协议供货商的诚信。

以我区为例:

(1)协议供货处罚制度:政府采购法对违法供货商的处罚作了规定,较为笼统,不便于实际操作;我区将不同的违约特点与本地区的实际相结合,制订了符合本地区的处罚办法和措施。对于轻微违约行为,实行口头批评;对于一般性违约、投诉事件和多次口头批评屡犯,在全区实行通报;对于严重违约的,取消其当年的协议供货商资格。

(2)协议供货动态价格上报制度:对于常用品牌的协议产品要求协议供货商定期上报产品动态价格表,对于上报的动态价格表定期到各大产品零售处进行抽查,监督各供货商是否有欺骗行为,并对欺骗行为进行通报,取消本年度的协议供货商资格。

现在各单位负责政府采购工作的一般是财务、资产或后勤的工作人员兼管,即使是专职从事政府采购的工作人员,也不一定熟悉所有办公设备的市场价格。通过公布产品动态价格表的方式,使采购价格公开透明,借此解决市场信息闭塞的问题。通过产品动态价格表使采购人员大致了解市场价格,通过与供货商进一步的价格谈判,获得更优惠的采购价格。另外,公布可参照的采购价格也能有效避免个别采购人的不规范行为,便于财务和采购监管部门对每一个成交合同的价格进行监督,有效地降低了监督成本。

(3)协议供货调研走访制度:通过协议供货商的座谈会、走访,可以及时了解市场的变化和协议产品的动态价格,加大对协议供货商的义务和协议供货的处罚制度的宣传,增强协议供货商的思想觉悟,提高协议供货商的诚信。

(4)协议供货投诉处理制度:对于投诉制度要做到既要让协议供货商分清责任,避免乱投诉,又要给协议供货商提供快捷的投诉渠道,正确的、合理的投诉要及时处理,保证投诉供货商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逐步实现投诉处理程序化、规范化。

3.2 通过建立激励机制,提高协议供货商的积极性

全年的考核与检查结果可以作为对供货商奖励的依据,凡名列前茅的协议供货商给予奖励。奖励的办法有:一是进行通报表扬;二是享受投标下一年同类协议项目的,优先定为协议供货商;三是免予一年的政府采购的监督检查。

3.3 通过采购全程的监督管理和日常考核,加大对协议供货商的管理力度为防范协议供货商在协议期间内诚信缺失,损害采购人的合法权益,就必须要对协议供货商履行其承诺的情况进行事中监督管理和事后考核检查,以确保其履约,对发现的重大违法问题,取消其协议供货商资格。同时,政府采购监管部门密切关注市场的价格行情,加强对协议供货商的价格、产品质量的跟踪监督,有效遏止定点供货商降低质量、抬高价格等行为。

第10篇

在传统的计划经济条件体制下,人们常常认为“行政法上取得所有权最主要的方式是公用征收。”[1]公共组织要获得其职能活动所需的物资和劳务往往需要国家通过行政命令或计划调拨无偿或平价等方式来实现。但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包括个体工商业者)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和独立的利益主体,这时,政府乃至其他社会公共组织和团体要获得他们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就必须通过有偿买卖的方式来实现。通常情况下,有偿取得所有权的方法主要有:公用征收,公用征调、国有化、某些优先特权(例如艺术品公开出卖时国家享有优先买权)、签定行政合同取得或交换不动产或动产所有权等。[2]因此行政法学界以前对公用征收研究得较多,并且认为通过合同等价买卖方式取得所有权的政府采购属于私法领域,应受民法规则的支配,因而,从行政法的角度对政府采购制度的定义、性质、特征、功能、原则以及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控制等一系列重大理论问题的研究非常滞后,导致我国政府采购法律制度建设也明显落后,特别是由于我们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不健全,使得政府采购中的违法犯罪、贪污受贿等腐败问题非常严重,政府采购的劣质工程屡见不鲜,给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造成了重大损失。特别是在我国加入世贸组织以后,我国的政府采购市场又将面临同国际贸易市场竞争和接轨的必然要求,在这样的形势下,从理论上认真研究政府采购的一些基本法律制度是我国行政法学界的一项十分紧迫而又艰巨的任务。

一、政府采购制度的历史沿革

政府采购并非是现代社会的产物,它最早形成于18世纪末19世纪初的西方自由资本主义国家。1782年,当时的英国政府就曾经设立文具公用局,专司政府部门所需办公用品的采购。该局后来发展为物资供应部,专门负责采购政府各部门所需物资[3].

美国独立战争时期,为了采购战争所需的物资,就由某些军事机构从事类似于今天政府采购部门的工作。美国联邦政府民用部门的采购始于1792年,当时联邦政府以法律的形式将联邦政府的物资采购权力赋予首任财政部长亚历山大。汗弥尔敦。19世纪初期美国国会一些议员为帮助其朋友获得政府采购合同,于1806年首次通过了关于封闭式招标(Sealed Bidding)采购的系列法律;1861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一项联邦法案,对以前法律中的封闭式条款做了修正,并成为以后美国政府采购立法的基础。[4]该法案明确规定:凡超出一定金额的采购,联邦政府都必须使用公开招标的方式。法案还对招标的方式、程序等进行了详细的规定。1933年联邦政府颁布的《购买美国产品法案》(Buy American Act)是美国政府干预经济生活的有效手段。当时的美国正处于经济萧条时期,罗斯福政府试图通过扩大政府公共支出、大力增加公共工程的采购来扩大就业,以促进国内经济的复苏。根据这部法案的规定,美国政府在采购商品时,应当优先购买美国产品,除非有关部门和机构的负责人断定购买美国产品在成本上不合理或者不符合美国的利益。从而实现保护政府采购市场的目的。可以说,《购买美国产品法案》是扶植和保护美国工业、美国工人和美国投资资本的手段。1947年和1949年美国国会分别通过了《武装部队采购法》(Armed Service Procurement Act of 1947)和《联邦财产与行政服务法》(Federal Property and Administrative Service Act of 1949),1974年又颁布《联邦采购局政策法案》(Office of Federal Procurement Policy Act of 1974)[5].1984年4月1日,《联邦采购条例》(Federal Acquisition Regulation)开始在联邦政府的所有行政机构实施,后来许多政府机构都制定了自己的采购条例。这些制定法为军队及联邦服务总署提供了较为详细的采购政策和方法[6],并确立了联邦服务总署为联邦政府的绝大多数民用部门组织集中采购的权利。

我国著名经济学家郑新立指出:“完整意义上的政府采购制度是现代市场经济发展的产物。与市场经济国家中政府干预政策的产生和发展紧密地联系在一起。”[7]二战以后,为了尽快推进贸易自由化,消除贸易壁垒,联合国于1946年成立了经济社会委员会。在第一次联合国经济社会委员会上,美国提交了一份著名的“国际贸易组织(草案)”,在该草案的第8条和第9条中,首次将政府采购提上了国际贸易的议事日程,要求将最惠国待遇和国民待遇作为世界各国政府采购市场的原则。由于当时美国提出这一草案的主要目的是要打破各国政府采购中的贸易保护,使美国的产品进入各国政府采购市场,因而遭到各国抵制。但是由于各国政府采购长期游离于关税及贸易总协定多边贸易规则之外,政府采购市场带有严重的排外性,缺乏竞争性,腐败成风,导致了政府采购的高成本、低效率,也阻碍了国际贸易自由化。“经济合作和发展组织(OECD)”国家首先注意到这一问题的严重性,于是从70年代开始,在多边协议的框架中,启动了关于政府采购的谈判。在1978年关税贸易总协定的东京回合谈判后,于1979年签订了第一个《政府采购协议》(Agreement on Government Procurement),作为东京回合所制定 的一项附属协定,在1988年时有小幅修改,而在乌拉圭回合谈判后,于1994年4月15日又在马拉喀什签署了新的《政府采购协议》,将协议范围扩大到服务合同[8].该协议共分为24条,包括《协议》的适用范围、领域、国民待遇与非歧视待遇、招标程序、招标类型等内容,协议已于1996年1月1日生效。协议的目标是:实现世界贸易的扩大和更大程度的自由化,消除政府采购中的差别待遇,提高政府采购的透明度,考虑发展中国家特别是最不发达国家的发展、财政和贸易的需要。[9] 除世贸组织外,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欧盟理事会、世界银行等机构也都制定有关于政府采购的示范法、协议、指令、指南等。影响较大的有:1992年-1993年欧盟理事会制定的《关于协调政府物资采购合同的程序》、《关于协调给予公共工程合同的程序》、《关于协调给予公共服务合同的程序》、《关于协调有关对公共供应和公共工程合同的给予执行复查程序的法律条例和行政条款》等[10].1993年在维也纳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和工程采购示范法》和1994年在纽约通过的《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货物、工程和服务采购示范法》;1995年世界银行通过的《国际复兴开发银行贷款和国际开发协会信贷采购指南》等。

我国虽然还处在市场经济发展的初期,但政府大量的经济活动都涉及到政府采购合同。目前各国政府采购消费大约相当于其国民生产总值(GNP)的10%。[11]按去年我国国民生产总值9万亿元的规模计算,政府支出大约有9千亿元。有关人士认为:如果“按照国际上通行的10%的比例计算,政府采购制度可以使我国每天节约政府支出2亿元,一年节约730亿元,10年节约7300亿元。”[12]由此可见,建立政府采购制度之意义是何等重大。近几年来,由于政府采购的规模迅猛扩大,但由于我国的政府采购制度不规范,从而使采购中暴露的问题也越来越多,促使人们对建立健全政府采购法律制度的认识不断提高。为了规范政府采购活动,也为了使我国的政府采购同国际规范接轨,90年代中期以来,中央和地方许多政府部门都尝试着制定有关政府采购的规范性文件。 “自上海市财政局率先于1996年开展政府采购试点工作以来,目前我国财政行政系统已有23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的273个地市(县)开展了政府采购工作试点……。”[13] 深圳市于1998年制定了我国第一部有关政府采购的地方性法规;不少省市也先后颁布了关于政府采购的地方政府规章,如云南省政府于1998年11月3日了《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制度暂行规定》、上海市人民政府于1998年12月24日了《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北京市政府于1999年4月22日了《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安徽、陕西、浙江、等省市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等部委也分别颁布了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14]为了规范全国的政府采购活动,财政部于1999年4月21日《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对政府采购活动作了较为全面的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政府采购法》的起草工作也已进入实质性阶段。这些政府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颁布使我国政府采购向着有章可循的方向迈出了第一步,对规范我国的政府采购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结束了在这一领域无法可依无章可循的局面。

二、政府采购行为的定义、性质及其基本特征

(一)、政府采购的概念或定义。

从政府公共行政管理的角度来看,政府采购实质上是政府财政支出的方式之一。“政府采购”是由传统的“公共采购”一词演变而来的[15].关于政府采购的概念或定义,一些国际协议、专著以及政府规章等各种法律文件的表述多种多样。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将政府采购定义为:“成员国的中央政府,次中央政府采购、租赁、有无期权购买货物、服务、工程,及公共设施的购买营造。”在国内,有的学者认为:“政府采购乃是一国政府部门及政府机构或其他直接或间接受政府控制的企事业单位,为实现其政府职能和公共利益,使用公共资金获得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6]有的学者认为:“所谓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和实行预算管理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使用财政性资金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7]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统称为采购机关)使用财政性资金办理的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采购机关以购买、租赁、委托或雇佣等方式获取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18]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在1999年5月11日的《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中指出:“政府采购是政府为了日常职能活动或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使用财政性资金以规定的方式和程序,从市场上购买物资、工程和劳务的行为。”云南省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组织统一的采购活动,将政府的购买性支出通过一定的采购方式,从市场上为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购买商品和劳务的行为”。[19]上海市政府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中的政府采购“是指政府(包括国家机关、实行预算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有关单位),为了开展日常或者为社会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以确定的、规范的方式和程序,使用财政性资金购买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20]甘肃省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纳入省级预算管理的国家机关、政党组织、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行使管理职能、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在财政部门的组织、管理或监督下,使用财政性资金从市场获取工程、货物和服务的行为。”[21]北京市政府规定的政府采购是“指纳入本市市级预算管理的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为了完成本单位管理职能或者开展业务活动以及为公众提供公共服务的需要,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行为。”[22]

上述各种表述基本反映了政府采购行为的含义,但尚且存在一些重大疑问:

第一,对政府采购的主体的界定不规范。从目前的定义来看,大致可以看成两种划分标准或称为二元论:一是以采购主体为标准。但范围宽窄不一,有的把政府采购的主体简单地定义为政府部门,过于狭窄;有的加上了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有的加上了政党组织;有的将政府控制的企业也纳入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又过于宽泛。二是以是否使用财政性资金为标准来界定,即认为凡是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购买的主体就是政府采购的主体。上述两种标准各有或缺,如果按第一种标准,就可能出现这样一种结果:即凡是政府机关的购买行为都构成政府采购,那么以政府名誉为国有企业进行的购买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比如以政府名誉进行的跨国采购,还有为筹备阶段的国有企业或工程所进行的一些重要购买行为等;还有,有的社会组织,它不靠政府财政资金的扶持,而是靠社会赞助、捐款或者它们自己募捐等方式来获取公共资金,应用这些公共资金进行采购的组织(如各种基金会等)是否应当作为政府采购的主体而纳入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如果按第二种标准,就会出现另外一种结果,即:凡是用财政资金或预算资金所进行的采购就属于政府采购,而非利用财政性或预算资金所进行的购买就不属于政府采购,那么,公共机构包括前面所说的各级 党政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利用各种捐赠、摊派等方式获得的预算外资金所进行的采购行为是否就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呢?是否不受政府采购制度的规范呢?这里有一个界定的标准问题,即:到底是以采购主体的性质还是以采购主体所使用的资金的性质为标准来确定政府采购的主体,或者将两者结合起来进行确定,政府采购主体的范围到底有多大,还有待于探讨。第二,政府采购行为的标的范围不统一。前面的表述中大都指出政府采购的客体包括货物、物资、商品、工程以及服务、劳务等,虽然表述不尽相同,但不外乎物资、工程和服务三大类,那么知识产权能否成为政府采购的客体呢?例如政府能否将某些专利权(如计算机软件技术等)买下来然后由政府使用或无偿地交给社会公众使用呢?第三,关于政府采购行为的内容。即政府采购行为的目的是取得客体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呢?前面所述的定义中除财政部的《办法》以外,似乎均指政府购买就是取得采购客体的所有权,那么政府租赁行为即取得物资或工程的使用权的行为是否属于政府采购?以公共资金雇佣劳动者以促进、维护或创造公共利益的行为(如国有工程的维修)是否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弄清这些问题是研究政府采购制度的基点。

本文认为:所谓政府采购是指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而动用公共资金购买、租赁商品、工程、智力成果及雇佣劳务或获取服务的行为。这一定义有以下基本含义:第一,政府采购行为的主体包括使用公共资金的国家机关、政党、社会团体、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如各种基金会等。这里我们主张将采购主体的公共性与采购所使用的资金的公共性结合起来,并按照采购资金的公共性为主,兼顾采购机构的公共性这样一个原则来确立政府采购的事实主体,即只要是使用公共资金的组织都可能成为政府采购主体,而无论其形式上是否为国家机关或公共机构。因此,对政府采购的主体应作广义的理解,而不应仅限于政府部门抑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但又不能作过于宽泛的解释,例如有的学者认为“政府采购还涉及具有国家垄断、政府垄断性质的经济部门、国有企业、投资项目的采购行为。这类采购行为中,资金来源往往包含政策性贷款,甚至涉及来自商业性银行或金融机构的贷款,也不排除来自证券市场、资本市场上的融资资金,政府采购法规所应覆盖的政府采购资金来源中,有必要覆盖这些进入政府采购渠道的信用资金和融资资金。”[23]这种希望通过政府采购制度的方式来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管理的愿望是可贵的,但是国有企业的行为是普通的商业行为,它们是以赢利为目的的,因而企业的采购行为应当由现代企业制度和招标投标等法律制度来规范,但不宜混同政府采购行为。我们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根本目的是在于加强对政府采购主体使用公共资金的管理和控制,事实上是一种行政性的直接控制或者说干预,如果“把经营性国有企业也纳入政府采购的制度控制之中,就不可避免地会把政府行政性直接干预,通过政府采购管理又重新引回到企业。”[24]所以我们认为企业的采购行为不能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无论它是什么性质的企业,否则将导致对企业的变相干预,将使我们折反到政企不分的老路上去,这是同我们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相违背的。建立政府采购主体制度的首要意义在于有利于明确对政府采购进行规范和监督的基本范围。第二,政府采购的标的既包括可移动的商品、物资即动产(如汽车、办公用具)、不可移动的工程或不动产(如房产、场地、娱乐设施)、又包括智力成果(如专利技术)以及劳务或服务(如大型会议的服务、国家大型工程的委托养护管理)等。这里有两个重点问题:一是智力成果或知识产权作为政府采购的标的的问题。现在人们普遍不认为知识产权是政府采购的标的,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缺陷,在美国,计算机技术等专利权早已成为政府采购的标的之一[25],同时专有技术也可以成为政府采购的标的。二是劳务或服务作为政府采购的标的的问题。过去我们对劳务或服务的理解较为简单,而且主要限于服务。事实上,在中国,由政府直接投资的公共工程诸如铁路、公路、桥梁、机场、水利枢纽、学校、医院、市政等工程的发包施工都属于政府对劳务的采购行为。而且政府对劳务或服务的采购费用所占的比重比我们平时想象的要大得多,中国政府采购中问题最多、腐败最严重的也正是在这个领域,然而,对劳务采购的研究却成为我们研究政府采购的一个薄弱环节,这一状况有待于尽快解决。第三,政府采购的内容既包括通过支付对价以获取供应商的物资或商品、工程的所有权、使用权,也包括获取服务或劳务,还包括获取专利或专有技术的使用权等智力成果权。

(二)政府采购的性质。

关于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众说纷纭,有的学者认为“政府采购只能是为政府目的,用于商业转卖或服务供应中的政府采购不在其内。”[26]有的学者认为:“一般来说,政府采购具有商业行为和非商业行为的双重性质,在世界各国的理解也不一样,有的国家基于政府采购行为是政府行为或非政府行为(即客观标准)来区分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而其他一些国家基于政府采购行为的目的(即主观标准)来区分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如军队购买皮鞋的行为,按第一种标准,它就是一种商业行为,而按第二种标准,则是一种政府行为。”[27]有的学者认为“政府采购正是政府使用公共资金采购所需要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因此政府采购资金之公共性及其托管人的脚色成为政府采购公共管理性的一个重要渊源。政府采购之公共管理性还源于政府采购之非赢利性。”[28]也就是说公共管理性及非赢利性是政府采购的基本属性。

对政府采购行为的性质不能简单地从某一个方面下定义,而应当从多方面来予于考察。我们认为:政府采购具有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的双重性质,即:既有民事行为的属性,要受民法某些基本原则的制约;也有行政行为的属性,受行政法基本原则的制约;政府采购行为体现了采是民事行为与行政行为的结合,但侧重于行政行为的属性,总体上仍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

从形式上讲,政府采购要遵循合同自由、平等、公平、、诚实信用、权利滥用之禁止及等价有偿等民法规则,这反映了民事法律行为的一般属性。首先政府采购行为体现了在采购的过程中,采购主体与供货商、技术、劳务或服务的提供者(以下统称为供应商)之间法律地位的平等,各方当事人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平等原则最集中地体现了民事法律所调整的社会关系的本质特征。”[29]其次,政府采购的当 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充分的自由。按照自己的自由意思决定缔结合同关系,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意思自由不仅是民法的规则,而且也是市场经济的基本规则,没有意思自由,也就没有真正的市场经济。第三,公平。政府采购要求兼顾双方利益,禁止显失公正。第四,等价有偿。政府采购与其他行政行为的一个显著区别就在于政府采购是通过等价交换的方式,有偿取得采购的标的物的所有权、使用权以及服务或劳务,而行政征收、征用等其它行政行为则不具有等价有偿的性质。

政府采购虽然具有民事法律行为的某些特征,但从实质上看,它与普通的民事行为又存在诸多重大区别,它仍然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这是因为:第一,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是公共资金,而不是私人或企业的资金。所以公共资金的使用必须按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特别是严格的预算限制和公共审计程序。第二,政府采购是公共组织“为了开展日常职能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的需要。”[30]也就是说,政府采购是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具有非赢利性。美国学者裴季在其《公共采购与物料管理》(Public Purchasing And Material Management )中指出:“采购和分配的物品是为了几个机关或部门之用,通常它们不是用于制造或转售之目的。”[31]第三,执行或管理政府采购工作的职员是实行功绩制的雇员,他们与私营或企业部门的雇员不同,他们没有赢利的需要或动机。第四,政府采购的过程是或必须是向公众完全公开,或者说在在公众的监督下进行。每次采购都应当记录进公共档案,政府采购过程除涉及国家安全的事项以外,不存在秘密,也不应当成为秘密。而私营或企业部门的采购则无须公开其采购的需求、来源、投标条款以及价格等。[32]第五,普通的民事合同行为遵循传统的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原则,而政府采购制度的核心是确保政府采购合同签定过程的公开性、公正性和竞争性,这就大大突破了传统的意思自治原则和契约自由原则,“是对传统合同法的一种制度创新”[33].因为政府采购的过程由法律作更为严密地规定,政府采购及其物料管理人员必须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或规章进行或操作,没有多少例外,同私营部门的雇员相比,他们没有多少灵活性或自主裁量权。第六,作为负责进行政府采购的官员或普通的管理人员,他们的采购行为要受到公众或新闻媒体的监督。他们的不适当、不合理或消极懈怠的行为都有可能被暴光,而在私营部门,只有那些最为严重的失职或欺诈行为才有可能被新闻媒体所报道,而其他问题则在其内部解决。第七,政府,特别是中央及省市一级政府,他们掌握国家财政,他们甚至可以支配某个市场,这种情形使负责政府采购的官员处于相当关键的地位,或者说使他们获得极为重要的权力,这种权力极为容易被不当行使,或者被滥用。而在私营部门则不可能存在这样的情况。

(三),政府采购的基本特征

通过对政府采购的含义及其性质的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政府采购行为具有民事行为的某些特征,但又不同于普通的民事行为;它在本质上属于行政行为的范畴,具有行政行为的许多性质,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行政行为,政府采购行为实质上是一种行政合同行为[34],行政合同和私法合同适用不同的法律,当事人在两种合同上的地位也有较大区别。一般来说,政府采购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基本特征(或识别政府采购的标准):

第一、政府采购的采购方或采购主体必须是具有公共职能的公共组织或公法人,即使用公共资金的公共机构或组织,包括各级国家机关及其派出机构、政党组织、社会团体、事业单位、行会组织、自治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只有公法人或公共组织为公共利益或履行职能的需要而应用公共资金所进行的采购才可称为政府采购。总之,采购主体必须是具有公共职能的组织,没有公共职能的社会组织则不能成为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政府控制的企业或国有企业虽然是国家享有所有权或支配权,或者说是由国家投资(如某些开发性企业),但由于它们不具有公共职能,因而它们的采购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

第二、政府采购的目的具有公共性。“由于政府合同涉及公共资金,所以,必须始终考虑公共利益。”[35]政府采购的目的是维护公共利益或为公众谋取福利。有些政府采购行为如采购公共工程或公益设施等可直接表现为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而有些政府采购如采购办公用房、公用汽车以及办公用具等表面上并不直接是为了满足公共利益的需要,但从其终极目的来看,是为了提高公共职能行为的效率,迅速、高效地为公众谋取利益或更好地维护公共利益。上升到国家宏观调控的高度,适度的政府采购还可以拉动国内有效需求,增加就业,稳定市场物价,促进经济增长。政府控制的国有企业虽然向政府交纳税收,政府可以通过财政手段把企业交纳的资金用于为公众服务,但是从企业的直接目的来看,它们的采购是为了经营或赢利,虽然有些企业是由政府投资,如城市自来水公司、煤气公司、电力公司等,其所提供的物品或服务也是为了满足社会公众需要的公共物品或公共服务,但他们是按市场规则运行,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独立的市场主体,它们不可能为了公共利益而亏本经营,它们同样有自己独立的经济利益,它们虽然也有采购活动,但它们的采购活动是一种纯粹的私法上的或商业上的行为,它们的采购行为是为了自身的发展,适用完全不同的私法上的规则,由此我们可以得知,国有企业的采购行为不属于政府采购的范围。所以行为目的的公共性是政府采购行为的显著特征之一。

第三,政府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现有的行政规章或规范性文件包括许多学者和相关人士所指的采购资金主要指财政性资金。这一定义尚不是很确切,事实上,我们许多采购主体的采购经费大部分不是财政资金,即不是来自政府的财政拨款,而是非财政性资金,即所谓的自筹资金。所以,公共组织用于采购的资金不仅包括财政性资金,还应包括其他公共资金,如公共组织通过收费、摹捐、或公民、法人的捐赠以及通过拉赞助、摊派等方式获得的资金即非财政性资金,这些资金都是公共资金,运用这些资金去采购,都应属于政府采购的范畴。如果把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仅限定为财政性资金,那么,采购主体运用非财政性资金或自筹资金所进行的采购行为势必将被排除在政府采购制度调整的范围之外,这将违背政府采购制度的初衷,也不利于我国政府采购的法制化建设。

第四,政府采购权是一种公共权力。政府采购是国家机关等公共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其他公共资金的一种方式,也就是说,使用公共资金是公共组织的一种职权,或者说是一种特权,公共利益、公共职能和公共职责是政府采购活动中行政方面特权的合法性基础,而其他私法组织以及公民个人则不拥有这项权力。特别是公共组织应用公共资金采购军用物资、警用物资、重要工程和设施以及珍贵文物等特种物资等方面,其采购权的公共性就更加明显。公共利益的至上性决定了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需要拥有各种特权:包括合同履行过程中的单方面变更权、控制权、监督权和终止合同的权利[36].美国联邦最高 法院在1964年的一个判决中声称:任何人没有和政府签定合同的权利。政府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只享受一种特权,政府决定以后不再和他签订合同时,不受宪法正当法律程序的限制,但是法院在这个判决中又作了一些让步,法院认为对方没有权利并不表示政府可以专横地行事,政府应当制定条例,规定终止签定合同的标准和程序。[37]按照法国的新公共权力学说观念“公共权力不限于行使命令权的行为,而且包括行政机关不受私法支配的一切行为在内,即包括行政机关依公法进行管理的全部行为在内。”[38].在政府采购关系中,虽然形式上要求或体现出当事人地位平等、契约自由等原则,但由于公共利益的优先需要,使得政府采购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或法律地位并不完全对等,而且常常表现出采购主体的单方意志性,例如战时因紧急需要所进行的采购,采购方对采购物资的数量、质量、品种、规格以及交货时限等常常表现出某种强制性,不容讨价还价;又如粮食订购一类的普遍性采购,作为采购主体的政府也不可能同粮食生产者一一进行谈判或对等协商,然后再达成采购协议,而往往是通过在一般性的号召和征求意见或举行听证会之类的程序之后,就逐个与相对人签定采购协议,在价格问题上,也都是行政机关事先确立一个浮动范围,相对人没有协商或选择的余地,这就使得政府采购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不可能完全对等。正是基于这一点,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1998年草案)第四章将行政合同依其性质区分为“隶属关系契约”与“对等关系契约”。[39]在采购协议的履行或执行过程中,采购主体往往拥有监督或督促甚至指挥采购协议的对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权力,或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及时对采购协议进行变更或终止,对方当事人除了要求采购主体给予适当的补偿以外,没有其他选择。也就是说在政府采购合同当中,政府被提供了其他合同所不可获得的权利,其中最明显的是,当终止合同利于公众的利益时,政府有权制止合同,这在美国被称为“政府便利的终止。”[40]而民事合同则不一样,合同一方当事人不仅无权监督指挥合同的履行,在一方提出变更协议时,必须征得对方的同意,当对方当事人不同意时,提出变更协议的一方则必须按原协议履行,否则,不仅要承担违约金、支付赔偿金的责任,而且还有可能被强制履行协议。[41]

第五,政府采购争议的救济主要采用公法上的救济方式,与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基本相同,而不适用私法上的救济途径。在美国,各个联邦行政机构都成立有政府采购合同申诉委员会,由各行政机构的领导成员代表组成,这些委员会的成员有独立的法律地位,他们按照《争议法案》(Disputes Act)对合同官员的决定进行复审。[42]公民、法人甚至可以向国会提出抗议,由审计长[43](Comptroller General)对政府采购合同的有效性进行彻查。对政府采购合同申诉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政府采购合同的争议当事人还可以向联邦巡回法院、上诉法院乃至联邦最高法院或上诉。[44]在我国,对政府采购由行政机关进行监督,因政府采购所引起的争议也按照行政争议的救济途径进行处理。财政部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由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检查,当事人对财政部门作出的投诉处理或者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45]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审计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活动进行审计监督,对有关争议,供应商可以向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投诉[46].所有这些都表明政府采购具有显著的行政行为的特征。

第六,政府采购超越了私法上的一些规则。政府采购协议虽然采取了协商一致的合同形式,但由于政府采购协议是执行公务的协议,与执行公务不可分离,实质上是执行公务一种形式,所以,政府采购协议中往往给予采购主体以某些特权,即允许适用超越私法的某些规则,包括合同的缔结、执行、变更等各方面。例如:在法国,电力已经国有化,但还有少数电力公司没有国有化,这些独立的生产企业必须和法国电力公司[47]签定供应合同,双方意见有分歧时由有关部长决定。这类合同属于强迫缔结的合同[48].除此之外,采购主体特别是政府机关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还享有某些指挥权、执行权以及责任豁免权。

第七,政府采购适用一些专门的程序。一般来说,如果政府采购以招标的方式进行时,就应适用专门的招标投标程序[49].关贸总协定达成的《政府采购协议》为政府采购规定了公开投标、选择性投标以及单个投标三种招标投标程序规则。其主要精神是:(1)采购机构不得在供应者的资格审查方面采取歧视性做法;(2)采购应予公开,采购通知应包括产品性质、数量、公开或选择程序、申请投标、收标地址、授予合同与提供资料的结构地址、经济技术要求等内容;(3)收标和开标均应符合国民待遇和非歧视原则。[50]我国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于1999年8月3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是我国迄今为止最完整的一部涉及政府采购的程序法,在这之前,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府采购的行政规章都曾对政府采购的程序作过明确的规定。总之,政府采购既不适用民法上的程序规则,也不适用一般的行政法程序规则,而是适用一套专门的程序规则,这也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特点之一。

三、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功能

由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属于公共资金,所以“政府采购正是政府使[,!]用公共资金采购政府所需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可见,从本质上讲,政府采购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手段,是公共支出管理的一个重要的执行阶段。”[51]因此,加强公共资金的支出管理,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规范政府采购行为,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便成为政府采购的主要功能。同时,政府采购制度之所以引起世界各国的广泛注意,自然有其自身的价值和意义。

本文认为,政府采购制度至少有以下几大功能:

(一)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可以使有限的公共资金获得最大的使用效率。“效率指的是在一定状态下总收益和总成本之间的关系。”[52]理性的假设认为“任何行为都为了取得最大效用或利益。”“这样,最大化原则就不仅要求每一行为的收益超过成本,而且要求每一行为处于这样的临界点,即行为扩展的边际成本要与边际收益相当,而正是它才决定了获得最大净收益的最佳状态。”[53]一般来说,“纳税人有权要求政府在使用他们所交纳的资金进行采购时能够使他们交纳的资金发挥最大的效益。”[54]于我国还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很不发达,社会经济基础非常薄弱,社会财富的人均占有量极为低下,而且每一分钱都来之不易,或者说每一分钱都来自劳动者的辛苦劳作。最近几年我国推行政府采购制度的实践证明,政府采购制度的确可以极大地提高公共资金的使用效益,民政部1999年6月组织的救灾专用帐篷由于采用公开招标采购的方式,一次节约资金1600万元,节约率达到32%;[55]北京市海淀区实行政府采购制度一年来,已节约公共资金2016万元,节约率也已达到11.96%.[56]所以,如何精打细 算用好每一分公共资金,使极其有限的公共资金发挥最大的社会效益,正是建立政府采购制度的根本宗旨之所在。

(二)健全的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促进公平竞争,促使货物、工程、服务质量的提高,增强本国供应商国际竞争能力。政府采购所使用的资金是公共资金而不是采购主体工作人员自己的私人资金。居然采购资金来源于公共的劳动,那么,公共资金的消费购买也必须面向公众,为公众提供平等的竞争机会,尊重每个供应商的平等竞争权利,也就是说,“作为纳税人,供应商有权平等地参与政府采购的竟标。”[57]加入世贸组织后,我国的开放程度必将极大地增加,这意味着我们的政府采购市场也必将对外商开放,必将按照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的规定来平等地对待中外供应商。所以,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使我国的供应商不断地增强自己的竞争能力,能够更好地参与国际竞争,并在国际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对国家来说,废除过去的划拨、调拨等非市场手段,采取公开的平等的竞争的方式,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也有利于本国产品、工程、服务或劳务质量的迅速提高。同时,对作为采购主体的公共组织来说,“竞争力量有助于使机会成本最大化,以及使价格最低化。”[58]英国古典经济学家亚当。斯密认为:“如果竞争是自由的,各人相互排挤,那么相互竞争便会迫使每个人都努力把自己的工作弄得相当正确。”他还说:“竞争和比赛往往引起最大的努力。”[59]斯密从利己主义人性论引出了“看不见的手”的作用,他指出:每个个人“受着一只看不见的手的指导,去尽力达到一个并非他本意想要达到的目的。也并不因为事非出于本意就对社会有害,他追求自己的利益,往往能比真正出于本意的情况下更有效地促进社会的利益。”[60]在斯密看来,市场机制就是竞争机制,竞争可以激发人们的主观努力,最能促进经济发展,最符合社会利益,最能调动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于采购关系的各方当事人来说,如果一个买方愿意只是从单一的卖方处取得其特定物品的所有需求,那么卖方就将由此对其供应取得一种垄断。但如果符合以下三个条件,那么买方就不会支付高于竞争价格的价格:第一,有几个卖方处于同样地位向他供应;第二,达成垄断期间有效契约的成本不具抑制性;第三,卖方没有达成共谋。然而由于众多卖方将互相竞争着提供有吸引力的契约,所以契约价格也就成了竞争价格。通过这种平等竞争的方式,使所有供应商的权利得到尊重,采购的质量和效益都得到提高,各方利益得以充分实现,何乐而不为呢?

(三)很多企业的经营“主要依赖政府的定购合同,政府是最大的顾客。”[61]适度规模的政府采购可以从宏观上调节国民经济。大量的事实表明:许多经济危机的直接原因就是社会的有效需求不足。“有效需求”是现代英国经济学家凯恩斯发明的词语。“有效需求表现为收入的花费”。[62]“有效需求”这个概念的含义“是指市场上有支付能力或购买力的需求而言的,只有既有欲望,又有购买能力那种需求,才才能算是真正有效的需求,才具有经济上的意义。”[63]有效需求原理的主要内容是:总就业量决定于总需求;失业是由于总需求不足造成的。由于总需求不足,商品滞销;存货充实,引起生产缩减;解雇工人,造成失业。当就业增加时,收入也增加。社会实际收入增加时,消费也增加。但后者增加不如前者增加那么多,这就使两者之间出现一个差额。总需求由消费与投资需求两者组成。因此,要有足够的需求来支持就业的增长,就必须增加真实投资来填补收入与这一收入所决定的消费需求之间的差额。换言之,在消费需求已定的情况下,除非投资增加,人为地增加社会需求,否则就业是无法增加的。这就是有效需求的核心。凯恩斯关于就业一般理论的整个体系就是紧紧围绕这个核心而展开的。在现代国家经济生活中,政府往往采用扩大政府支出特别是政府采购的规模来拉动内需,保持经济的稳步发展,增加就业,维护市场物价的稳定。事实上许多国家和地区每年花费于政府采购的经费均占相当高的比例,例如:在欧盟,有15%的国内生产总值(Gross Domestic Products)系花费于政府采购。[64]在美国,联邦政府所采取的支出方式主要是直接增加财政拨款,扩大对商品和劳务的采购。20世纪80年代,美国联邦中央政府每年从私营部门采购的总额约为2000亿美元,加上地方各级政府部门的采购共计约4500亿美元,约占其国民生产总值(GNP)的10%左右。[65]拒估计美国国防部1985-1990年仅采购武器的花费就达1.6万亿美圆。[66]目前,美国各级政府每年的采购超过1万亿美元,约占其国民生产总值的五分之一,其中,联邦政府约占40%(其中2/3以上是军事采购),州政府和地方政府共占60%.这笔开支比较稳定,基本上不受经济情况好坏的影响,因此能够对稳定经济起较大的作用。[67]在20世纪30年代的罗斯福“新政”期间,为了战胜经济大危机,,社会救济和公共工程是在复兴美国经济方面起作用最大的两项措施。在紧急救济工作中,联邦政府曾经成立一个联邦剩余产品救济公司,代表政府采购剩余农产品来帮助处于困境中的农民,然后将这些农产品提供给城市的失业者以帮助他们度过难熬的冬天,它在2年时间内购买并分配的剩余产品的价值大约有2.65亿美元(之所以数额不大,其原因在于许多私人企业指责它与私人企业竞争)[68].为解决当时存在的大规模失业问题,罗斯福政府展开了大规模的工赈,成立工程进展署(后又更名为工程计划署)作为工赈计划的实际执行机构,仅从1935年5月至1936年2月,其工程总数超过300万项,到1942年,工程进展署撤消时,它已经雇佣过大约850万失业者,使包括这些失业者家属在内的2500万人直接受益,所耗费的联邦款项达102亿美元,加上地方政府和其他机构捐助的27亿美元,共132亿美元,[69]这个数额在20世纪30-40年代无疑是一个天文数字。可以说,如果没有这些政府采购措施的实施,30年代的大危机中的美国经济就不可能恢复。

(四)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有利于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遏止政府采购中的。政府采购可谓之一源,由于政府采购范围极其广泛,采购的标的大至各项工程、办公楼、汽车,小至雇佣劳务或服务,如果没有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由少数人控制,暗箱操作,就不可避免地会产生钱权交易,各种名义的回扣、销售奖励以及形形的分成甚至直截了当的少买多开票或凭空开票就必然出现。我们可以说,不受制约、不受监督的政府采购是许多的罪恶温床。美国联邦大法官布兰戴斯说:“宣传正是纠正社会和工业弊端的良好方法。据说阳光是最好的消毒剂,电光是最好的警察。”[70]所以,建立健全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包括采购主体制度、采购程序制度、采购监督制度以及对违法采购的处罚等制度,必将有力地遏止政府采购中的问题。

四、政府采购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美国曾经有人就人们对政府采购活动双方当事人行为质量的满意程度做过调查,结果表明:尽管美国已经建立起较为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采购主体方面仍有24.5%的被调查者对供应商的供应质量不满意;而供应商方面有则有16.3%的被调查者对采购主体的行为不满意。[71] 在中国,我们政府采购工程的施工质量低下,劣质工程充斥于市,价格高昂,重大事故接连发生,政府采购中的问题屡见不鲜,丑闻百出,给国家和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损失,其根源就在于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在与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时缺乏公开性、公平性、严正性、效率性、特别是缺乏竞争性。由于缺乏竞争,一方面,使少数采购人员肆意操纵采购活动,另一方面, 使少数供应商通过不当手段拉拢政府采购人员,垄断政府采购市场,导致政府采购方的采购人员与不法供应商之间互相勾结,狼狈为奸,共同侵吞国家集体和公共资财,并导致采购主体的管理人员对供应商的质量底限漠不关心,放松监管,置国家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于不顾。任何人都可以想象,如果政府采购缺乏竞争,必然使采购主体向供应商付出更多的不值得付给供应商的金钱,这对采购主体来说是一种极大的浪费,对国家对人民是一种极大的犯罪。而解决这些问题的最基本的办法就是公开、公平和竞争。政府采购作为公共组织使用公共资金的职能,理应遵循一些贯穿于政府采购规则当中,有利于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对政府采购活动具有指导意义的最基本的准则,或者说最基本的底限(Bottom line),只有坚持这个底限,才能保证充分发挥政府采购在实现公共资金使用效益最大化,促进平等竞争,调节宏观经济以及遏止等方面的积极作用。从国际国内有关政府采购的理论与实践看,一般来说,政府采购主要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经济效率和严正性五大准则。

(一)公开性原则(Disclosures)

公开性原则是国际间政府采购规则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第17条以专条的形式规定了政府采购透明度的问题,指出:“每一缔约方应鼓励其实体(即政府采购的采购方—本文作者注)说明来自本协议缔约方国家投标的条件,包括背离竞争性招标程序或援引诉讼程序的条件,以确保每个实体授予合同的透明度。”所谓政府采购的公开性原则是指“有关政府采购的法律政策、程序和采购活动都要公开。”[72] 在公共组织的公务活动中,“公开情报是普遍原则,而不是例外;每个人都有得到情报的平等权利;对不公开的文件,应当由政府而不是由要求得到情报的个人负责说明不公开的理由;个人的得到情报的权利如遭到不正当的否决,他有权要求法院判给补偿。”[73] 这虽是美国《情报自由法》的基本精神,但对政府采购也不无借鉴意义。我国台湾地区《行政程序法》(1998年草案)第132条规定“行政契约当事人一方为人民,依法应以甄选或其他方式决定该当事人时,行政机关应事先公告应具备之资格及决定之程序。决定前,并应予参与竞争者表示意见之机会。”[74] 公开性或透明度是政府采购的一个重要原则,其目的在于保证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能够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到最优质的商品和服务,还由于政府采购的公开化使供应商得以了解政府采购的基本情况,从而可以分析他们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成本和风险,从而提高自己的供应质量,提出最有竞争力的价格。公开性原则要求政府采购的采购主体公开其采购的内容、数量、质量、对供应商的资格、能力、信用状况等方面的要求,将政府采购活动置于阳光之下,还有助于防止采购主体及其工作人员在采购活动中反复无常和武断专横,乃至暗箱操作等违法问题,从而获得供应商的信任,增强供应商普遍参与政府采购的积极性和信心。采购情报或信息公开的方式可以通过各种媒体,包括政府机关的刊物、广播、电视以及布告等。这样,有利于各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做好各方面的准备,以便决定是否参与竞争,以及竞争的策略等。

(二)公平性原则(Equity)。

政府采购公平性原则是指“采购主体要为供应商竞争性地获得政府采购的的合同提供公平的途径。”[75] 它包括平等和公正双重含义。日本学者谷口安平说:“人们寻求公正。自远古以来,公正就一直是人类追求的终极目标。”[76] 公平性原则首先要求为所有可能参加竞争的供应商或潜在的供应商提供平等的机会,采购主体向所有的供应商提供的信息一致,资格预审和投标评价对所有的供应商使用同一标准,并受到同等待遇。允许所有有兴趣或有意的供应商在平等的基础上参加竞争。在供应商投标之前,采购主体就必须确定中标的条件或标准,而且不能在供应商竟标的过程中随意变更,否则将丧失采购的公平性。“公平性原则不仅要求采购主体必须平等地对待所有的供应商,还必须保守供应商向采购主体提供的各种信息上的秘密,不得向某供应商泄露其他供应商向其提供的各种材料或信息。”[77] 总之,人人都应拥有平等的机会。“如果某人被赋予机会,而另一人却没有,那么,他们就不是被作为相等的人对待。”[78] 这是一切法治程序的基本精神。1994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第27届年会上通过了关于货物、工程及服务的《示范法》,该法规定所有供应商和承包商都应获得公正与平等的待遇。我国的一系列有关政府采购的规章都规定了公平性原则。政府采购能否推向市场化,关键在于能否建立起普遍的竞争机制,而竞争机制只有建立在公平的基础上,才能发挥其巨大的作用。因为只有在公平的基础之上,才能促进最大程度的竞争,有实力和能力提供质优价廉的产品或服务的供应商才能赢得政府的合同,从而促进政府采购经济目标的实现。公平性原则的另外一个要求是:合同的授予要兼顾政府采购社会目标的实现。在政府采购竞争中,有实力的供应商特别是那些垄断性企业将毫无疑问地会占据优势地位,而中小企业、少数民族企业、困难企业等将处于不利的地位,如果按其实力,他们很难赢得政府采购合同。因此,在政府采购制度中,应当制定一些规则,采取一些措施,使这些弱者也能获得一部分他们力所能及的政府采购合同,特别是有利于扶持民族经济的发展。即使在美国这样高度市场化的国家,他们的政府采购制度中也有关于照顾弱小企业,特别是照顾民族企业的专门规定。“平等并不要求对所有的人同样对待。作为相等来对待(Treatment as an equal ),而不是平等对待(Equal treatment),这是平等的价值。”[79] 这里要说明的是,对弱小企业、困难企业、民族企业的照顾并不是对公平性原则的破坏,而正是公平性原则的一种体现方式。首先,这些企业也是纳税人,他们有平等参与竞争的资格,同时,这些企业如果被挤垮,工人失业,将增加政府社会保障上的负担,严重的还将导致社会动荡。所以在竞争的总原则之下,适当照顾弱小企业、困难企业特别是民族企业有利于促使社会经济的协调发展,维护社会稳定,这也是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目标之一。

(三)竞争性原则(Competitions)。

竞争性原则是政府采购制度的灵魂或精髓,也是市场经济体制的灵魂或精髓,没有竞争就没有政府采购制度,没有竞争就没有市场经济,这是被历史经验教训反复证明的真理。充分的公开的竞争可以使政府采购制度的各项目标得以实现。竞争降低了采购的价格,所以它也就促进了经济的发展。如果采购主体同供应商所签定的采购合同是在充分地公开地竞争的基础上完成的,那么涉及政府采购的政府官员将难于贪污受贿,因为那些不能提供最优物品或劳务而企图通过贿赂来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的非法行为容易被发现或揭露。美国国会议员布罗克斯指出:“缺乏竞争的政府采购合同每年要浪费数十亿美元的资金。”[80] 只有充分的公开的竞争才能防止政府采购中的浪费和腐败问题。反过来,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制度的一个直接目的也就是为了促进竞争。世界银行认为,为了实现世行的目标,最好的办法是实行国际竞争性招标[81] .一般来说,政府采购的目标是通过促进供应商之间最大程度的竞争来实现的。通过竞争,可以形成一种买方市场,采购主体从参与竞争的供应商当中选择能够提供最佳物品和劳务而且价格又最为低廉的供应商,并授予其政府合同,从而形成一种对买方有利的竞争局面。竞争机制把所有的供应商放在同一个起跑线上,可以对供应商形成一种客观的竞争上的压力,他要获得政府合同,他就必须使用最先进的技术、工艺和管理水平来提高自己的物品和劳务的质量,这样也可以把压力变成供应商自己主观上的动力,促使供应商提供更好的物品和劳务,并努力降低其物品和劳务的成本和投标报价,从而使采购主体能够以较低的价格获得所需的优质物品和劳务,最大限度地实现政府采购的目标。竞争原则主要是通过招标公告、广告或竞争邀请来实现的。通过广告或公告等形式吸引有意获得政府采购合同的供应商参与竞争。广告或公告的有效性对竞争程度有直接的影响,因此在各国政府采购制度及国际间政府采购规则中,都对广告的形式作出规定;同时,为了确保供应商有足够的时间决定是否参与投标竞争以及为投标竞争作好准备,又对从发出招标广告到投标的时间限制作出规定,以免因供应商来不及准备而失去竞争机会,从而保证最大限度的竞争。世界贸易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第11条明确规 定采购主体的“接标期限不少于从邀请参加招标之日起40天。”并对各种情况下的通知作了具体规定。我国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27条规定:“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但是,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不得少于20日。”这些规定都有利于促进平等竞争。

(四)经济效率原则(Economy and Efficiency)。

公共支出的经济效率是指:“在对物品的需求已定的情况下,以尽可能低的成本来获得这些物品。”[82] 作为政府采购制度的经济效率原则“是指采购主体力争以尽可能低的价格采购到质量理想的物品、劳务或服务。”[83] 过去,由于我们没有建立规范的政府采购制度,政府采购当中很少进行成本效益核算,重复投资,盲目采购,文山会海,采购效率低下,结果给国家造成了极大的损失和浪费。正如美国法律经济学家波斯纳指出:政府部门往往倾向于不计成本地向社会提供不恰当的服务,造成浪费。[84] 所以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必须充分体现经济效率原则,“确保政府采购过程自身的微观效益与政府采购的社会效益”两者的统一[85] ,最大限度地节约公共资金,用好公共资金,把劳动者用血汗换来的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用极为有限的资金为社会谋取最大的利益。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除了要体现实质上的经济效率原则以外,还要体现采购程序上的经济效率原则,政府采购的方式可以多种多样,除了招标投标这种主要的方式之外,还有谈判采购、询价采购等,采购主体可以根据具体的采购需求按照经济效率原则来确定采用什么样的采购方式。

(五) 严正性原则(Integrity)

这里所说的严正性原则是指在政府采购过程中要最大限度地禁止违法和腐败行为,严格维护法律的尊严,维护政府的廉正。同时,由于政府所承担的管理任务的广泛性、复杂性、多变性,由于许多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周期较长,如工程、连续性采购的物品等,即使我们确立了前面的几大原则,但我们也不能完全剥夺政府采购主体在授予政府采购合同的过程中以及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所应当享有的自由裁量权。我们既不能指望每一个政府采购人员都会严格自觉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法律制度和基本原则,不会有任何不合法的行为,但也不能把他们都变成没有任何灵活性的机器,法律应当赋予他们根据情势需要自主裁量的权力。这里就有两个要求:一是严格依法办事,反对。在政府采购合同的竞争过程中,或者在政府采购合同授予某个供应商之前,禁止政府采购人员与供应商进行单方面接触;与采购合同或参与竞争的供应商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关系的政府采购人员应当回避,不得参与合同的任何过程;以前有过财经违法问题或相关纪律劣迹的人员不得参与政府采购的任何过程等等。二是合理行使自由裁量权。尽管我们要求政府采购主体在政府采购的各个程序中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的各项原则,严格依法办事,但是政府采购的有些项目比如工程的履行往往需要几个月甚至几年的时间才能完成,在履行的过程中,可能会出现新的工程技术、新型建筑材料或新的更为科学的设计方案,因而需要对原有的采购合同进行变更和修改,变更和修改后的工程造价如何确定等一系列问题,原供应商可能会希望按原有的合同执行,这时,法律可以赋予采购主体变更合同的权力,但是采购主体如何行使变更权呢?这就要求采购主体必须合理地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得滥用自由裁量权。

除了上述五项基本原则之外,政府采购还应遵循诚实信用、法律地位平等、自愿协商、意思一致、等价交换、遵守法律法规、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不得损坏社会公共利益等普通商业活动原则的要求。

公开性原则、公平性原则、竞争性原则、经济效率原则和严正性原则共同构成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原则体系,他们还可以转化成为具体的可操作性规则。同时,他们还具有明确的相互联系、相辅相成的特点,比如说“禁止受贿”、“用最低价格去采购你所要的东西”、“同样对待所有参与竞争的人”等等,这些原则性概念都可以转换成为“把政府采购合同授予质量最高、要价最低的竟标者”、“按照事先确定的标准来评价参与竞争的供应商”等概念。在我们的政府采购制度尚未健全和完善的时候,这些基本原则可以起到正当程序的底限的作用,所以我们未来的政府采购法应当确立这些基本原则的重要法律地位。

五、政府采购程序的基本分类及其意义

从理论上讲,政府采购可以有许多分类:比如,按采购主体的不同可分为国家机关的采购、社会团体的采购以及其他公共组织的采购;按采购资金来源的不同可分为以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和以非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按采购的内容不同可分为对办公楼、工程等不动产的采购,对机动车辆、办公用品等动产的采购和对服务或劳务的采购以及对知识产权的采购;按采购程序或方式的不同可分为普遍性采购、公开招标采购、邀请招标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等。

由于政府采购制度主要是一种程序上的制度,所以无论是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还是我国的各种政府采购规章都采取按采购的程序或方式对政府采购进行分类。从国际上和我国政府采购的实践来看,我们可以对政府采购作如下分类:

(一)、普遍性采购。这里所说的普遍性采购是指在政府的某一项采购中所涉及的采购方和供应商普遍而广泛的一种采购,如粮食、棉花一类的政策性采购。这类采购的特点:一是供应商的多数性;二是实施采购的主体的多数性,即这类采购的主体虽然主要是国家,但往往是由某个或者某几个部门的许多单位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直接代表国家实施采购的活动;三是采购内容的确定性,也就是说这类采购的内容往往是极少数关涉国计民生的产品或珍贵物品,如金银、珍贵文物、粮食、棉花等;四是执行过程中合同内容的易变性,由于这类政府采购涉及国家的宏观经济协调问题,加上易受国际市场的影响,因而为了维护国民经济供给上的总体平衡,客观上要求政府适时对业已签定的政府采购合同作某些必要的调整或变更甚至解除。这就决定了这类政府采购不可能做到由采购主体与供应商一一进行完全意义上的协商,然后再达成意思一致的采购或变更及解除协议,而是往往带有某种采购主体的单方意志性,而且还由于这类采购协议具有内容上的共同性或相同性,因而,政府在与供应商(往往是众多的公民和法人)签定采购协议时,所采用的往往是统一的格式合同或协议,以便节约政府行为的成本。普遍性政府采购的这些特点要求:作为政府采购主体的行政机机构必须自觉遵守客观公正、平等等价、诚实信用等原则,在促进公共利益的同时,同样要严格维护供应商合法的正当的利益。

(二)、招标采购程序。招标(Bidding or Tendering)概念有广义与狭义之分,狭义的招标是相对于投标而言的。这里指的是广义的招标,广义的招标是指“由招标人发出招标广告、公告或通知,邀请潜在的投标商进行投标,最后由招标人通过对各投标人所提出的价格、质量、交货期限和该投标人的技术水平、财务状况等因素进行综合比较,确定其中最佳中标人,并与之最终签定合同的过程。”[86] 招标采购是政府采购的一种最严格的程序,它要求政府采购活动必须 同时遵循公开、竞争、公平、严正、经济效率五大原则。首先,要求整个采购程序都必须在公开情况下进行;其次,要求采购活动通过充分竞争来实现;其三,要求采购主体对所有潜在的投标商应予平等对待,不允许有任何歧视。从招标程序的法律性质来看,招标行为实际上是一种要约邀请,而投标行为则是一种要约行为。一般来说,招标采购程序由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决标五个阶段构成,而且每一个阶段都有严格的程序上的要求。世贸组织的《政府采购协议》将招标程序分为公开招标、选择性招标和限制性招标三种具体方式。公开招标是指所有有兴趣的供应商均可参与投标,这是原则;选择性招标是在某种情况下(符合《协议》第十条第三款及相关规定)只由采购主体邀请的 供应商进行投标;而限制性招标则是在较为特殊的情况下(符合《协议》第十五条的规定)由采购主体与各供应商分别进行个别联系,然后确定授予政府合同的供应商[87] .我国财政部将招标采购分为公开招标采购和邀请招标采购:公开招标采购是指“采购机关或其委托的政府采购业务机构(统称招标人)以招标公告的方式邀请不特定的供应商(统称投标人)投标的采购方式。”邀请招标采购是指“招标人以投标邀请书的方式邀请五个以上的特定的供应商投标的采购方式。”[88]

(三)竞争性谈判采购。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指采购主体直接邀请一定数量以上的供应商就采购事宜分别进行谈判,然后选定供应商并授予其政府合同的采购方式。竞争性谈判采购是我国财政部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一种采购方式。其基本特点:一是不采取招标投标的方式,而是由采购主体直接邀请供应商进行面对面的谈判,从谈判中确定最终的供应商,并与之签采购合同;二是这种谈判只在采购主体和由采购主体选择的少数供应商(一般为三家以上)之间进行。政府采购主体在采取这种采购方式时,必须是由于招标后没有供应商投标或没有合格标的,或者是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急需采购而无法以招标方式得到,或者是招标文件需要较长时间才能完成而实际对采购的需要又具有某种紧迫性,或者是由于供应商准备投标文件需要高额费用或者是对高新技术含量有特别要求等原因,由于这些原因,使得招标采购成为不可能,而不得不采用谈判方式。当然采购主体即使采用谈判方式进行采购也必须通过充分的竞争来实现。

(四)询价采购。询价采购是指采购主体对一定数量以上的供应商提供的报价进行比较,以确保价格具有竞争性的采购方式。采购主体采用询价采购的方式进行采购必须是达到限额以上的单项或批量采购的现货,属于标准规格且价格弹性不大,并经有关部门批准。

(五)单一来源采购。单一来源采购是指采购主体直接向供应商采购的采购方式。采用单一采购方式主要是由于:第一,只能从特定供应商处采购,或供应商拥有专有权,且无其他合适的替代标的,或者采购主体有足够的理由认为只有从特定供应商处进行购买,才能促进相关政策目标的实现。如工程、特种物品的采购,特别是对工程的采购,由于工程均为不动产,如果采购主体要在某个地方使用一项工程,将决定只有这一地区的拥有该项工程的供应商才有可能向采购主体提供它们所需要的工程,如果该地区只有极少数供应商才能提供,那么将决定公开招标没有实际意义,而只能由这些供应商与采购主体进行协商,以决定最终的供应商并与之签定采购合同。第二,原采购的后续采购、零配件供应、更换或扩充,必须向原供应商采购的;第三,属于在原招标目的范围内,补充合同的价格不超过原有合同价格的一定限额的工程,必须与原来的供应商签定采购合同的,或者预先声明须对原有采购进行后续扩充的;第四,从残疾人、慈善等机构处采购的,等等。

(六)简易采购。这主要是对零星办公用品、食品等小额物品、临时性劳务或服务的采购等,不需要采用正式的采购程序。但采用这类程序也要遵循严正性、经济效率等基本原则。

至于在上述各种采购方式当中应当优先采取哪些采购方式,特别是哪些采购不适用招标程序,现有的制度规定虽然各不相同,但在一些主要方面还是存在共同性的。一般来说,政府采购是以招标采购为主,在西方发达国家,政府采购主要也就是指招标采购。我国国务院机关事物管理局的《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施行政府采购的意见》对政府采购各种方式的采用提出了一个很重要的原则,即:“采购方式以招标采购为主,谈判采购、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89] 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也提出了“以竞争性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招标和竞争性谈判采购为主,询价采购、定向采购和单一来源采购等其他方式为辅”的采购原则。并创造性的提出了优先采购原则,即“政府采购应当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应当优先采购低耗能、低污染的货物和工程。在同等条件下,采购中心或采购人员应当优先采购国家产业政策优先发展和扶持发展的新兴产业的产品。”同时还将“涉及国家安全或者秘密、只有唯一的供应商和发生不可抗力事件”等作为不实行招标采购的原因加以规定。[90] 当然这里的“定向采购”是我们所不能接受的,因为它有可能导致少数供应商垄断政府采购的市场,助长政府采购中的腐败,这是与政府采购制度的基本精神向违背的,因而是不可取的。

六、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控制

前面已经讲过,运用公共资金采购工程、物资或服务等是公共组织的一种公共权力,而且是一种经济上的权力,因而具有强大的诱惑力。正如孟德斯鸠所说:“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国家权力,这是一条万古不易的经验,有权力的人们使用权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约束权力。”[91] “如果不对公共行政在为追求其目的而采取任何被官员认为是便利的手段方面的权力加以限制,那么这种作法便是同法律背道而驰的,因为这将沦为纯粹的权力统治。”[92] 并且“在签定有效合同方面,民主政府存在着根本性的问题。”[93] 每一政府采购的主体都拥有,“如果政府决定它签定的某些合同失效,或者它进一步决定不能由于政府毁约而,那么当事人只好自认倒霉。”[94] 即使出台一项政策对毁约予以补偿,但是还存在废止合同的间接方式,所以政府和公民之间的合同问题要比商业合同间问题宽泛的多。而且“官方在采购、拨款和投资(国家援助)范围内,面对个人在多大程度上受到基本权利(即公民的基本权利—本文作者注)的约束,是值得怀疑的。一方面,对使用基本权利存在着异议,因为行政机关在这里是与采购物品和获取服务的个人的行为是一样的。另一方面,一定要看清楚,在采购范围内,经济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国家和间接的国家行政机关的调控。始终存在这样的危险,比如在签定合同时,如果没有事先在形式上按照公开程序和平等原则,就会受到轻视。此外,只有对经济参与者来说存在着依法检查的可能性,才能保证建立一种按照规章制度办事的国家采购行为。”[95] 所以建立健全对政府采购的监督制度是完善政府采购制度的重要内容。本文认为:对政府采购的法律控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建立政府采购主体制度。在多数政府采购关系当中,包括采购主体和供应商两方当事人,有时还包括作为政府采购人的社会中介机构。一般来说政府采购主体制度包括三个方面:第一、哪些公共组织的采购活动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从世贸组织的协议来看,不仅某个国家或地区的政府的采购活动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范围,而且其地方政府机构及政府机构委托的机构的采购也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规制范围[96] ;在国外,政府采购也主要是指各种非产业性的和非赢利性的组织的公务采购活动[97] ;在我国,除党政机关外,还有许多由国家财政供给的社会团体、事业单位的非赢利性的采购活动也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规制范围。第二、使用哪些公共资金的组织的采购活动应当纳入政府采购的范畴。这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问题,就现有的国际协议和国内的政府采购法规规章来看,政府采购一般被认为是指利用财政性资金所进行的采购,事实上,我们有许多公共组织的采购活动使用的是非财政性资金,而是来自各种名目的收费、赞助、募捐、创收、奖励甚至是集资等,所以,政府采购制度仅规制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的采购是远远不够的。本文认为,无论是财政性资金,还是通过什么其它别的方式获取的资金,只要不是公共组织内部工作人员私人的资金,都应视为公共资金,都应纳入政府采购的规制范围,也就是说对公共资金应当作广义的理解。第三、政府采购活动由哪些机构或组织来进行。对这一问题,各国的做法不尽一致,有的是由各采购机构自己独立地进行,有的是由政府财政部门或者某个其它别的部门或机构专门负责,统一进行采购。在美国,政府采购是由各采购机构自己独立进行的,这些机构有自己的合同官员(Contracting officers )代表他们所在的机构专司政府采购活动,他们有权代表政府机构缔结和修改政府采购合同(当然,他们的活动要受到他们所在的机构乃至国会审计长的监督) 。[98] 在我国各地各部门的规定也并不完全一致,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了集中采购和非集中采购两种方式,还规定了采购主体可以委托具备政府采购业务资格的社会中介机构承办政府采购具体事物。上海市的《政府采购管理办法》规定设立政府采购中心,作为该市的市级政府采购机构,在市政府采购委员会的领导下统一负责进行政府采购活动。这是我国的政府采购法律制度需要解决的,我们认为应当加以规范和统一,以消除目前存在的采购主体不统一的混乱局面。

(二)建立政府采购的程序控制制度。日本著名程序法学家谷口安平指出:“在‘正当程序’得到实施的前提下,程序过程本身确实能够发挥给结果以正当性的重要作用。”[99] 从一定意义上说,政府采购制度实际上就是一种程序制度,这里所讲的程序控制主要是指建立有关政府采购的具体操作规范和对政府采购的各种监督机制,即狭义的程序。首先是建立有关政府采购的完善的操作规程。我们现在的一些有关政府采购的法规和行政规章实际上不过是政府采购的总则性规范。于2000年1月1日开始实施的《招标投标法》也主要是有关招标采购的操作规范,并不能完全适用于政府采购,所以建立完善的有关政府采购的程序法律制度特别是政府采购各种程序的适用条件、方式、形式、步骤、顺序和时限等方面的法律制度是建立政府采购程序制度的首要任务。其次是建立政府采购的内部制约机制,包括确立由有丰富经验而且公正廉洁的人员组成专门的采购组织负责政府采购;建立不同采购规模的审批权限,采购款项的支付方式和对采购协议的最终审查、签章等一系列制度。第三,对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当“我们高度重视效率、公平和责任心的时候,却又对政府及政府官员怀有深深的不信任感。”[100] 尽管人们对政府采购制度大加赞赏,但从外部对政府采购进行监督仍然具有多种必要性。对政府采购的外部监督主要包括审计监督[101] 和议会监督,审计监督主要是对政府采购的财务审查监督,而议会监督则主要是对政府采购重大项目及其决算预算的审查和批准。

(三)建立政府采购争议的救济制度。由于政府采购涉及公共利益,为避免或消除公共福利遭受严重不利,行政机关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102] .因政府采购而发生的争议实际上是一种因公共利益而与私法利益所发生的争议,属于公法争议的范围。因此,对政府采购争议也必须适用公法上的救济途径。

政府采购制度较为发达的美国,对政府采购的救济途径主要有三种:一是通过政府机构内部的合同申诉委员会(Boards of Contract Appeals )接受利害关系人对与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问题提出的投诉,并对政府采购争议进行审查并作出裁决;联邦的一些主要政府机构都设立有专门的合同申诉委员会,其成员由各行政机关的主要官员组成,以便对合同官员的最终决定进行复查。例如武装部队合同申诉委员会的成员多达38人,公用事业局的合同申诉委员会的成员也多达12人。[103] 二是由议会的审计署对有关政府采购的争议进行调查并作出决定。三是通过司法途径解决政府采购的争议,政府采购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与采购主体签定采购协议的供应商)与采购机构发生争议后,可以向采购机构的合同申诉委员会提出申诉,对申诉委员会的裁决不服的,还可以继续逐级向各级地方法院和联邦法院乃至联邦最高法院,请求司法审查。[104] 我国一些政府采购法规规章大都规定对政府采购争议可向政府采购管理部门投诉。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对财政部门作出投诉处理或者处罚,当事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总的来说,我国的政府采购救济制度尚不健全,需要在我国即将制定的《政府采购法》中明确、统一规定政府采购争议的救济途径、主管机关、救济的时效、主管机关在处理政府采购争议方面的分工、权限、方式以及具体的程序等方面的制度,以便在促进公共利益的同时,使供应商的合法利益也得到正当有力的保障,促进双方利益的平衡,全面实现我国政府采购制度目标。

[注 释]

[1]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16页。

[2] 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360页。

[3] 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15页。

[4] Steven Kelman Procurement and Public Management Publisher for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hington, D.C, 1990, P15.

[5] John Cibinc,Jr and Ralph C.Nash, Jr.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Contracts .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1995 ,Third Edition Pp15.

[6] John Cibinc,Jr and Ralph C.Nash, Jr.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Contracts .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1995 ,Third Edition Pp18.

[7]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4页。

[8] 参见罗昌发:《国际贸易法》[M](台)月旦出版社1996年版第771页。

[9] 参见马拉喀什协议(建立WTO的协议)附件4《政府采购协议》前言。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国际关系司、关贸总协定上海研究中心编《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结果最后文件》[Z],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332页。

[10] 参见欧盟理事会第93/36/EEC号、第93/37/EEC号、第92/50/EEC号、第89/665/EEC号指令。

[11] Steven Kelman Procurement and Public Management Publisher for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hington, D.C, 1990, Pp2.

[12] 刘俊海:关于政府采购立法的若干思考。  参见《政府采购立法国际研讨会材料(五)》[Z]天津,1999年12月16日。

[13] 政府采购法开始起草[N] 《法制日报》1999年4月10日第一版。

[14]  如1989年8月26日 交通部的“公路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建设部1992年12月30日的“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国家计委1997年8月18日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标投标的暂行规定”; 1999年3月24日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公布的《机电产品国际招标管理办法》;等等。

[15]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政策法规司编《招标投标政府采购理论与实务》[M] 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年版第35页。

[16] 参见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17] 王家林:借鉴国际经验,结合中国国情,搞好政府采购立法 .

参见《政府采购立法国际研讨会材料(一)》[Z]天津,1999年12月16日。

[18]  参见财政部1999年4月21日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2、3条。

[19] 参见云南省政府1998年11月3日的《云南省省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政府采购暂行规定》第2条。

[20] 参见上海市政府1998年12月24日的《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2、第3条。

[21] 参见甘肃省政府1999年4月16日的《甘肃省省级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

[22] 参见北京市政府1999年4月22日的《北京市政府采购办法》第2条。

[23] 贾康:关于可用于政府采购的资金及其拨付问题。 参见《政府采购立法国际研讨会材料(四)》[Z]天津,1999年12月16日。

[24] 何振一:关于中国政府采购范围界定问题。参见《政府采购立法国际研讨会材料(二)》[Z]天津,1999年12月16日。

[25] Steven Kelman Procurement and Public Management Publisher for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hington, D.C, 1990, Pp1.

[26] 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395页。

[27] Peter Malanczuk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Routledge 1997, 7th., p. 120.

[28] 参见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9页。

[29] 参见梁慧星著《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年版第41页。

[30] 参见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

[31] 转引自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6页。

[32] Stuart F. Heinritz Paul V. Farrfll Clifton L. Smith Purchasing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s Prentice-hall,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 Seventh Edition.Pp 269.

[33] 刘俊海:关于政府采购立法的若干思考。  参见《政府采购立法国际研讨会材料(五)》[Z]天津,1999年12月16日。

[34] 所谓“行政合同(又称行政契约)是指行政主体为了行使行政职能,实现特定的行政管理目标,而与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经过协商,相互意思表示一致所达成的协议。”参见罗豪才主编《行政法学》[Z],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8页。

[35] John Cibinc,Jr and Ralph C.Nash, Jr.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Contracts .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1995 ,Third Edition Pp2.

[36] 于安:政府采购合同的行政权利问题 参见《政府采购立法国际研讨会材料(三)》[Z]天津,1999年12月16日。

[37] 参见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395页。

[38]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29页。

[39] 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规汇编》(附录二)[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847页。

[40] [美]丹尼·杰·米特尔霍夫:采购合同与民事合同的区别

参见《政府采购立法国际研讨会材料(外方)》[Z]天津,1999年12月16日。

[41] 参见佟柔主编《中国民法》[M] 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年版第365—368页。我国新的《合同法》第110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非金钱债务或者履行非金钱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对方可以要求履行,同时在该条第二又规定:“债务的标的不适于强制履行或者履行费用过高的”除外。也就是说,只要是适于强制执行的就可以予以强制执行。

[42] John Cibinc,Jr and Ralph C.Nash, Jr.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Contracts .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1995 ,Third Edition Pp1311.

[43] 美国的审计署设在国会。

[44] John Cibinc,Jr and Ralph C.Nash, Jr.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Contracts .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1995 ,Third Edition Pp1313—1316.

[45] 参见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的《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35、40条。

[46] 参见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24、27条。

[47] 法国电力公司是一个工商业公务法人。

[48] 参见王名扬《法国行政法》[M]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年版第190页。

[49]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招标投标只是政府采购的方式之一,因此,把政府采购简单地等同于招标投标的观念是欠妥的。

[50] 曾令良《世界贸易组织法》[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

[51] 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13页。

[52]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 [M],蒋兆康译,林毅夫校,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译者序言第18页。

[53]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 [M],蒋兆康译,林毅夫校,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中文版译者序言第14页。

[54] Steven Kelman Procurement and Public Management Publisher for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hington, D.C, 1990, Pp96.

[55] 参见《经济参考报》[N]1999年11月20日第一版。

[56] 参见《北京青年报》[N]2000年2月。

[57] Steven Kelman Procurement and Public Management Pub lisher for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hington, D.C, 1990, Pp96.

[58]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蒋兆康译,林毅夫校,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版第9页。

[59] 斯密:《国富论》[M]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320页。

[60] 斯密:《国富论》[M]下卷,北京,。商务印书馆1972年版第27页。

[61] 王名扬:《美国行政法》[M]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4年版第394页。

[62] 刘涤源著《凯恩斯经济学说评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0页。

[63] 刘涤源著《凯恩斯经济学说评论》[M] 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230页。

[64] 参见罗昌发:《国际贸易法》[M](台)月旦出版社1996年版第771页。

[65] Steven Kelman Procurement and Public Management Publisher for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hington, D.C, 1990, p2.

[66] Stuart F. Heinritz Paul V. Farrfll Clifton L. Smith Purchasing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s Prentice-hall,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 Seventh Edition.Pp 267.

[67] 陈健《政府与市场—美、英、法、德、日市场经济模式研究》[M],北京,经济管理出版社1995年版第47页。

[68] Studenski & Krooss , Financial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P.411.

[69] Studenski & Krooss , Financial History of the United States. P.412;Faulkner, 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 Pp.673—674; Fainsod et al ,Government and the American Economic History.Pp772—773.

[70] 转引自[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M],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20页[71] Steven Kelman Procurement and Public Management Publisher for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hington, D.C, 1990, p6.

[72] 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58页。

[73] 参见[美]伯纳德。施瓦茨著《行政法》[M] 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年版第120-121页。

[74] 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规汇编》(附录二)[Z] 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939页。

[75] Steven Kelman Procurement and Public Management Publisher for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hington, D.C, 1990, p11.

[76] 宋冰编《程序、正义与现代化》[C] 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357页[77] Stuart F. Heinritz Paul V. Farrfll Clifton L. Smith Purchasing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s Prentice-Hall,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 Seventh Edition.P272.

[78] [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2页。

[79] [美]迈克尔。D.贝勒斯著《法律的原则》[M],张文显等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12页。

[80] Steven Kelman Procurement and Public Management Publisher for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hington, D.C, 1990, p12.

[81] 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M] 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57页。

[82] David Heald: Public Expenditure Martin Robertson .Oxford 1983 p88.

[83] Steven Kelman Procurement and Public Management Publisher for American Enterprise Institute Washington, D.C, 1990, p11.

[84] [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上)[M],蒋兆康译,林毅夫校, 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年中文版译者序言第29页。

[85] 刘俊海:关于政府采购立法的若干思考。  参见《政府采购立法国际研讨会材料(五)》[N]天津,1999年12月16日。

[86]  曹富国、何景成《政府采购管理国际规范与实务》[M]北京,企业管理出版社1998年版第180页。

[87] 参见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第7条、第10条、第15条。

[88] 参见财政部《政府采购管理暂行办法》第20条。

[89] 参见国管局《关于在国务院各部门机关试行政府采购的意见》(1999年5月11日)。

[90] 参见上海市《政府采购管理办法》第12条、第18条。

[91] 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M]上册,北京,商务印书馆1982年版第154页。

[92]  [美]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M]邓正来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367页。

[93] [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郑秉文译,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84页。

[94] [美]斯蒂格利茨《政府为什么干预经济》[M]郑秉文译,北京,中国物资出版社1998年版第85页。

[95] [德]罗尔夫。斯特博《德国经济行政法》[M]苏颖霞、陈少康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52页。

[96] 参见世贸组织《政府采购协议》附录一的附件1、附件2、附件3.

[97] Stuart F. Heinritz, Paul V. Farrfll and Clifton L. Smith Purchasing Principles and Applications .Prentice-H all, Englewood Cliffs, New Jersey. Seventh Edition……P266.

[98] John Cibinc,Jr and Ralph C.Nash, Jr. Administration of Government Contracts .The George Washington University1995 ,Third Edition Pp30.

[99] (日)谷口安平《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王亚新等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1页。

[100] Richard J. Pierce, Jr. Rulemaking and Administrative Procedure Act. Tulsa Law Journal Winter 1996.

[101] 中国的审计监督是一种行政监督,而美国的审计监督则是一种议会监督。

[102] 《德国行政程序法》第60条。参见应松年主编《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Z]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年版第187页。

第11篇

1. 规范采购程序,强化预算管理。制定了《关于市级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资金全部实行财政直接支付的通知》和《*市政府采购工作考核评比办法》等文件,加强了对各预算单位编制政府采购预算的管理,推动了各预算单位在政府采购预算编制、预算追加、项目执行和资金结算等方面的规范化进程,促进了全市政府采购工作的顺利开展。

2. 建章立制,完善管理体系。发布了《*市20*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制定了《关于规范部门预算单位政府采购行为的通知》、《关于市直单位20* 年度计算机及办公机具协议供货有关事宜的通知》等文件,逐步完善了政府采购规章制度体系,进一步规范了我市的政府采购行为,在源头上、制度上为政府采购规模的增长奠定了基础。

3. 加强监督检查。针对协议供货过程中的薄弱环节,制订了《*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管理暂行办法》,并不定期对协议供货单位、服务定点单位政府采购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及时通报检查结果。联合市纪检会、市审计局分别对市本级和各县区45个重点单位的政府采购项目进行了专项检查,加强了采购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通过专项检查和有效监督,我市政府采购协议供货和服务定点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制度健全、程序合法、监管到位、行为规范、廉洁高效的政府采购管理局面正逐步形成。

4. 开展治理商业贿赂,狠抓廉政建设。按照上级精神,我市认真开展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先后印发了《*市财政局治理商业贿赂专项工作实施方案》、《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财政系统治理商业贿赂工作的通知》等文件,并联合市监察局、市审计局,对市直各部门、各县区政府采购领域开展治理商业贿赂工作情况进行了专项检查,及时纠正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不良行为,杜绝了违法现象的发生。

5.加强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在通许县召开*市政府采购采购工作现场会,认真交流经验、查找不足;同时,组织人员外出考察,学习先进经验,有效提高了政府采购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执法水平。

6.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环境。利用报纸、电视、简报等多种形式,广泛宣传政府采购工作和治理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工作,增强了全市各界对政府采购工作的理解和支持。

第12篇

围绕上述指导思想,中心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进一步发挥中心职能作用,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和范围

(一)继续扩大政府集中采购覆盖面,做大政府集中采购规模。一是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编好省直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确保纳入政府采购预算和政府采购计划的通用政府采购项目均通过中心依法规范组织实施,实现应采尽采,力争采购规模比上年增长20%以上;二是积极配合省财政厅适时调整政府集中采购目录,扩大政府集中采购项目范围,增加品种,强化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的可操作性和执行的严肃性。

(二)扩大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和服务类定点采购的范围。一是完善现行有关协议供货管理办法,将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范围扩大到部分公务用车、办公家具等;组织实施好第二期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工作。二是会同省财政厅将服务类定点采购范围扩大到因公出差住宿、会议、培训等项目;探索实施工程监理和信息系统集成监理等定点服务采购工作。三是推动与沈阳市和周边各市共同打造统一的协议供货市场和定点服务采购市场,实现区域采购成果共享,提高政府集中采购的规模效益。

(三)扩大工程采购项目规模和范围。一是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推进修缮、装饰工程、系统集成、网络工程和其他各类工程项目的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二是配合省财政厅积极探索推进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在现行工程建设管理体制和实施方式框架内,谋求切入点,在工程监理、工程设计方案选择、材料设备采购等方面取得突破,推进工程政府集中采购工作。

二、完善制度体系,夯实工作基础

(一)制订和完善各类标准化范本基本格式,强化内部管理制度健全和落实工作。一是建立定期检查考核制度,强化中心内部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结合中心运行实际情况,适时制定和完善相关管理制度。二是制发《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文件范本基本格式》、《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货物类采购项目需求落实情况范本基本格式》、《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工程类采购项目采购单位需报送的材料范本基本格式》、《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审所需文件范本基本格式》和《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开标、评审所需表格范本基本格式》。三是配合省财政厅制发货物、工程和服务政府集中采购项目合同范本基本格式。四是组织编写《政府采购知识问答》、编印《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内部制度汇编》(二)和《政府采购法规制度汇编》(二),进一步提升中心制度化建设水平。

(二)加大"辽宁省政府采购管理信息系统"的应用工作力度。一是中心内部实行联网操作,中心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实行网上办公,对政府采购方式审批、交易流程、合同备案、信息统计等实现电子化管理;二是拓展信息系统应用功能,研究开发采购单位和供应商操作平台,申办中心电子认证体系,试行网上竞价采购方式;三是推进电子评审系统的应用,探索试行网上招标、投标、评标,确保政府集中采购的公正性、权威性和严肃性。

(三)大力推进"三库"建设。一是建立省直政府集中采购供应商登记制度,收集供应商基本情况,在此基础上,建立中心供应商信息库;二是配合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实现"辽宁省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与省发改委"辽宁省评标专家库"两库联网,整合评审专家资源,实现专家的资源共享、动态补充和随机抽取;三是完善现有"省直采购单位信息库"建设,夯实相关基础工作。

三、完善工作机制,提升规范化操作水平

(一)完善"四个体系"建设。一是进一步完善采购项目论证体系,制定重大采购项目聘请专家论证暂行办法,完善中心内部和直接邀请潜在供应商对采购文件论证制度,实施重大项目采购文件网上公开征求意见的办法,切实提高采购文件编制质量。二是以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项目为重点,进一步建立健全服务跟踪考评体系。进一步健全供应商承诺制度、价格和服务的管理监控机制和供应商履约考核机制;根据货物类协议供货采购和定点服务采购的协议约定对实施情况进行跟踪和市场调研,督促中标供应商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价格和服务的承诺。三是进一步完善绩效考评体系,强化中心内部管理,以项目完成时间、采购成功率、供应商质疑投诉率、采购项目节支率、采购单位满意率、供应商满意率等为主要内容的指标考评体系,科学评价各处工作。四是建立行业联动体系,组建辽宁省政府采购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行业规范化建设,为省、市、县(市)、区集中采购机构的沟通、协调和交流搭建平台。共3页,当前第1页1

(二)完善中心内部协调、沟通、反馈工作机制。一是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的矛盾和问题,总结工作中的经验教训;二是完善中心科学民主决策的程序和方法,防止决策的随意性和盲目性;三是继续巩固中心周工作计划和每半个月采购项目完成情况动态分析报告,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三)继续坚持和完善中心与省财政厅定期联席会议制度。针对实际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达成共识,进一步改进和完善工作。同时,中心与省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分别指定专人,建立经常性的沟通联系机制,实现政策、统计资料等信息的及时共享。

四、发挥政府采购政策功能,促进经济发展

(一)积极配合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一是研究节能产品、绿色环保产品政府采购实施办法,促进环境保护,建设节约型社会和节约型政府,实现可持续发展;二是研究制定支持我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措施,为我省中小企业提供参与政府采购竞争机会,增加授予合同数量,扩大就业机会和渠道;三是研究制定支持自主创新产品政府采购政策措施及具体操作办法,增强我省企业国内国际的竞争力;四是研究制定通过政府采购保护国家安全的政策措施,不断扩大本国货物和服务的采购规模。

(二)在采购文件、评审办法、采购合同等方面体现政府集中采购的政策目标。在政府集中采购工作中,充分发挥政府集中采购优先购买的政策功能和示范效应,努力构建优先购买节能、环保和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品以及激励我省企业自主创新的采购环境。一是在办公用品、汽车等采购项目执行过程中优先采购节能、环保的国有品牌产品。二是自觉购买政府采购自主创新产品目录内的产品;对经省科技部门认定的自主创新产品实施首购政策;对自主创新产品和拥有我国自主知识产权的网络设备、网络安全和无线局域网等产品,在评审办法中给予优惠。三是在工程类项目招标过程中,优先考虑采用节能的工程设计方案,尽可能采购节能、环保的建筑材料和配套的设施设备等产品。

五、加强队伍建设,建立健全政府采购领域治理商业贿赂的长效机制  

(一)进一步加强中心党建工作。一是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政府采购中心党支部工作规则》,继续做好中心党的组织、作风和制度建设各项工作,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二是健全民主生活会、支委会、支部大会等各项制度,做好新党员发展及入党积极分子的培养工作;三是加强职业道德建设,引导和帮助中心人员牢固树立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和服务意识,充分发挥党组织的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为业务工作的开展提供坚强保障。

(二)健全制约机制,认真开展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专项工作。一是通过集中学习讨论、收看录像和廉政谈话等方式开展经常性的廉政教育,进一步强化中心工作人员廉政意识。二是进一步健全谁主管,谁负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廉政建设责任制度;把制度建设贯穿于防治政府采购领域商业贿赂的各个环节,进一步健全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用制度规范和约束行为的机制。三是建立健全举报制度和公开承诺制度,会同省财政厅进一步完善政府采购监督员制度,探索建立中心工作向省人大、政协、纪检监察部门定期报告制度,始终把政府集中采购业务活动置于直接有效的监督之下。四是配合省财政厅开展一次省直单位《政府采购法》执法情况检查,共同推进省直政府采购工作的健康发展。

(三)强化服务意识。一是建立健全首问负责制度、办事指南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限时办结制度和挂牌服务制度;二是坚持上门服务,主动配合采购单位,完善采购需求,协调相关事宜;三是充分利用信息化网络技术,实行网上操作,提高采购效率;四是适时开展中心服务情况问卷调查,不断改进和完善中心工作,切实提高中心服务水平。共3页,当前第2页2

六、加强学习培训和调查研究,提高从业人员及相关人员的业务能力和工作水平

(一)强化学习,不断提高中心人员业务操作执行水平。一是在中心内部采取集中学习、座谈讨论和考试等形式,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和业务技能进行学习培训;二是结合政府集中采购业务工作特点,鼓励中心工作人员参加注册类资格考试,更好地适应政府集中采购操作业务专业化的客观需要。

(二)适时举办各部门、各单位集中采购操作人员的培训班。计划举办1-2期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集中采购操作人员培训班。同时进一步加强对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集中采购操作人员日常业务工作的指导。通过集中培训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提高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集中采购操作人员对《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政策的理解和认识,提升省直各部门、各单位负责集中采购操作人员队伍的整体素质和政策水平。

(三)采取座谈会、报告会等形式对供应商进行有的放矢的培训活动。通过座谈、讲座等形式对有意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尤其是协议供货和定点服务采购的中标供应商进行培训。使广大供应商了解《政府采购法》以及相关政策规定,熟悉政府集中采购工作操作流程和有关要求,提高依法参与政府集中采购活动的意识。

(四)积极开展调查研究。一是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做法,到政府采购事业发达国家进行培训和考察,到国内政府集中采购工作先进地区进行学习调研,积极学习借鉴国内外政府集中采购的先进经验和做法;二是围绕中心重点工作和日常业务工作中存在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调查研究,不断提高中心人员分析问题、化解矛盾和解决问题的能力。年内每个处结合业务工作形成高质量的调研报告不得少于三篇,并做为中心对各处业务考核的重要指标,对被国家和省有关报刊采纳以及对推进和完善中心工作有较大参考价值的调研报告,中心将给予一次性奖励。

七、加强宣传工作力度,为推进政府采购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一)加强与省内外各新闻媒体工作上的联系和沟通。通过新闻媒体和网络及时发布中心工作的动态信息、理论研究成果,宣传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政策、法规及工作情况,加大政府集中采购工作的宣传力度,为政府集中采购工作顺利开展营造更加健康和谐的舆论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