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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与责任

时间:2023-10-09 10:59:46

生命与责任

生命与责任范文1

如今,越来越多的中国家庭呈现“倒金字塔”结构,“421”现象(4位老人、一对夫妻、1个孩子)日益普遍,位于“倒金字塔尖”的孩子可谓“集万千宠爱于一身”。在儿童的成长历程中,难免受到各种疾病侵害,如何让一个不成熟的、刚刚接触世界的婴孩,健康成长为一个心智、体格都健全的、完美的、对社会有用的成年人,儿科医生的责任重大。

儿科医生是儿童成长路上的“健康卫士”,肩负着治病救人的医学使命。儿科诊治范围广(涵盖了内、外、妇、儿等各个医学专科),患者年龄跨度大(从受精卵开始,一直到18岁青春发育结束)、数量多(据估计,我国约有4亿人属儿科诊治范畴)。更为重要的是,儿科医生面对的是一个具有成长性的人。儿科绝对不是成人的“缩小版”,并非“人小点儿、药吃少点儿”那么简单。儿科与成人科的疾病谱、看病方式、治疗方法都完全不同。比如,成人科的常见病是糖尿病、高血压等,而威胁儿童健康最主要的疾病是先天缺陷,特别是先天性心脏病。成人会主动述说自己的不适症状,也能配合医生做检查,但年幼的孩子不会表达自己的感受,更不懂得如何配合医生检查,儿科医生必须懂得如何从家长的叙述和对孩子的观察中获取信息,懂得如何安抚孩子,顺利完成检查。更重要的是,不同年龄段孩子的器官发育程度不同,什么药能用,什么药不能用,都很有讲究。儿科医生给孩子用药,需要综合考虑孩子的年龄、肝肾功能发育等情况。部分家长常要求医生用好药、贵药,或者听别人介绍哪种药好,就要求医生给孩子开同样的药,这其实是一种认识误区。

同时,儿科医生还应该是“健康知识的传播者”,肩负着提高人们健康素养的社会使命。如今,许多家长抱怨儿科看病难,就诊环境差、候诊时间长,对人满为患的输液室更是耿耿于怀。究其原因,除目前儿科医疗资源配置不合理等因素外,家长们头脑中的不少错误观念也在无形中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孩子一旦有个头疼脑热,一家人“倾巢出动”,反反复复跑多家大医院、找许多专家看病,要求护士“一针见血”,要求医生用贵药、好药、“一药见效”的情况比比皆是。实际上,像普通感冒之类的小病,并不一定要去三级甲等医院看,也并不一定需要输液和使用抗生素。三级甲等医院的水平主要体现在疑难疾病的诊治上,治疗普通感冒、咳嗽之类的小病,各个医院的水平都差不多,用的药也差不多。更值得注意的是,在大医院看病,不仅人多、候诊时间长,在空气污浊的输液室里输液,还会增加发生交叉感染的风险,对孩子有害无益。近年来,许多80后独生子女纷纷结婚生子,从小娇生惯养的他们自己还是个“孩子”,对如何养育“孩子的孩子”自然是一窍不通。宝宝应该穿多少衣服、盖多厚的被子、什么时候应该添加辅食,这些最基本的常识,他们一概不知。于是便有了“冬天把孩子捂到中暑”“给4个月的孩子吃奶糕,吃到腹泻不止”的例子。还有些年轻家长一遇到问题就喜欢上网查,也不管网上的信息是否正确,拿来便用,往往越弄越糟糕。在此状况下,儿科医生有这么一份激情和社会责任,走出病房、走出医院,主动应当承担起更多的科普宣传义务,向广大群众宣传医学常识,提高大众的自我保健能力。大众的健康素质提高了,患病的人少了,不仅国家的医疗支出会减少,儿科医生的压力也会减轻许多。这其实是一种共赢的做法。

真心希望家长们给予儿科医生更多的理解与信任,也希望我的同仁们能够承担起更多的社会责任。只要双方携手同心,今天的小树苗必将茁壮成长为明日的参天大树。

作为一名儿科医生,我热爱我的工作,每当看到孩子们那纯真无邪的笑脸,听见他们亲热地叫你一声“医生叔叔”,看到他们康复出院的时候,那种满足感是任何东西都换不来的。

专家简介

孙琨

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附属新华儿童医院院长,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儿科系主任,医学博士,主任医师,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华医学会儿科分会常委、心血管学组副组长,上海医学会儿科分会主任委员,上海医学会超声诊断分会副主任委员

医疗专长:擅长小儿先天性心脏病的诊断和介入治疗。

生命与责任范文2

【关键词】医学生;生命意义感;社会责任感

中图分类号:G6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3-131-02

总理在2015年全国两会政府工作报告中明确指出:要大力推进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实现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当代大学生作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中坚力量,其社会责任感的强弱将直接影响到社会的和谐、国家的强盛、民族的兴衰和社会主义事业的成败。医学生未来承担的是救死扶伤、治病救人的神圣使命,他们的社会责任感关乎社会和谐,加强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教育日趋重要。

生命意义感是个体主动获得的一种情感和价值体验,个体对自己生命意义和目的的觉知、感受程度。社会责任感作为一种道德情感,是一个人对国家、集体以及他人所承担的道德责任。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指的是医学生对自己、对病人、对国家和社会所应承担责任的感知与自我履行的情感态度,并自愿承担过失后果的内心体验。从概念上可以看出,医学生的生命意义感是其社会责任感的组成部分。因此医学生只有对生命意义的正确认知,才会具有高尚的医德医风,才能为社会责任感的培养打下坚实的基础。

医学生将来从事的是健康所系、性命相托的职业,他们工作服务的对象是具有生命危险的病人,在生活和工作中可能而对诸多生命以及生命伦理方而的问题,工作辛苦且责任重大。如果自身的生命态度不积极,极有可能影响其未来的临床决策,因此关注他们对生命的认识及生命的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

一、医学生生命意义感与社会责任感现状

笔者在医学高专院校从事医学生心理健康教育工作,通过对学生的访谈发现大部分医学生思想纯净,理想高远,富有正义感和同情心,多数具有较高的责任感。但是,在对存在心理困惑的学生进行进行心理健康教育和心理咨询中发现,认为自己学习没有动力、生活没有目标,遇到困难不知道如何解决,以及对未来职业没有规划,这些都是生命意义感不强的表现,现实生活中,常听个别大学生抱怨:“郁闷”“没意思”,他们表现出消极懈怠,得过且过的心理状态;还有一些学生沉溺于物质享受中不能自拔,追求享乐,不思进取;有的学生意志薄弱,理想淡薄,在前进的道路上稍遇挫折就白暴自弃,这正是缺乏生命意义感的表现。缺乏生命意义感的学生从表象上看源于白己的需求得不到满足,但深层次上却是生活意义的失落。在遇到挫折时,他们往往会产生厌世情绪或者逃避现实,表现出空虚、无聊、孤独、无助、逃避等状态。

一部分大学生的责任感明显淡化的现实令人担忧,他们漠视白己的责任,理想主义和集体主义精神弱化,意志品质比较脆弱,不能明确意识到自己的责任,不愿承担白己应尽的义务等,具体表现为:第一,思想上对社会责任感的认识不够客观。一部分学生不了解什么是社会责任感,对其认识不够全而,不够均衡,也有一些大学生认为社会责任感与自己毫无关系,对其持无所谓的态度。一旦触及到具体问题,他们总是寄托于外界环境的改变,而不从白身找原因,只是一味的抱怨环境、而行动上无所作为,这实际上也是责任心缺乏的表现。第二,行为上重视个人价值,轻视集体与社会的价值。一些学生凡事从“我”出发,以“我”为中心,对社会缺少主人翁责任感。当集体利益与个人利益发生冲突时,只强调个体,缺乏为社会和集体牺牲的精神.过于强调白我。

二、医学生生命意义感与社会责任感淡化的原因分析

通过了解大学生生命意义感与社会责任感培养的现状,我们可以从社会、家庭、个人二方而进行分析。

(一)社会因素

当代大学生成长在比较复杂的社会环境中,随着价值的多元化和市场经济的负而效应,社会中滋长了个体本位观念,为己观念,金钱万能观念。这三种观念导致社会上出现了某些消极腐败现象,不正当竞争。这些观念和消极腐败现象的存在对大学生社会责任感的形成会产生极其不利的影响。

(二)家庭因素

“90后”的大学生大部分是独生子女,由于父母对子女的过分关爱,使得他们习惯于索取与享受而疏于付出和奉献。一些父母甚至承担了所有的责任,使得他们的子女衣来伸手,饭来张口。在这种家庭环境下成长的学生意志薄弱,抗挫折力差。与以前的大学生相比,他们意志显得脆弱,克服困难的能力差;他们往往以自我为中心,对父母、他人、社会的要求高而多,对白我的要求低而少。

(三)个人因素

大学生处于身心成长由不成熟走向成熟的转折时期,也是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由波动走向稳定的复杂过程,是社会责任感逐步确立和巩固、发展、提升的关键时期。在这一过程中,大学生很容易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而出现心理困惑,而对竞争激烈的社会现实,毕业后就业压力严重,对未来的发展状况很迷茫,经常感到身心疲惫,甚至对生活的目的与自身的价值产生怀疑。

三、医学生生命意义感与社会责任感的培养途径

(一)积极开展生命教育,改变医学生生命意义感不强的状况

就医学生来说,加强对医学生生命意义的教育,要突出敬畏生命、关爱生命的主题,可以通过开设生命教育选修课或必修课,使学生接受系统的生命教育,充分理解和认识生命的意义,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及时进行引导和启发,避免学生对死亡产生焦虑和恐惧感,引导学生建立未来职业应具备的生命价值观。在教学过程中要不断引导学生关爱生命,正确看待生死,在实践中领悟生命的意义,升华对生命内涵的认识,以便在以后的工作岗位上更好地履行救死扶伤、维护生命健康的神圣使命。

(二)加强思想教育,优化环境氛围,培养医学生社会责任感

切实发挥“两谋”在学生思想政治教育中的主渠道作用,着重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教育,真正帮助医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充分发挥学生会、学生社团等学生组织的自我教育作用,对医学生开展形式多样的爱国主义教育、理想道德教育,促进学生的社会责任感的提高。

要充分利用学校、社会、家庭的教育资源,创造良好的环境氛围,立足医学专业特色,定期开展以感悟生命价值为主题的社团活动,多组织学生到医院见习,感受迎接生命的喜悦和生命逝去的伤感,让学生体会到作为医务工作崇高的职业责任,到社区做一些志愿服务,体验自己存在的价值,在亲身体验中认识生命的本体价值,提升社会责任感。

参考文献:

生命与责任范文3

实验研究证明:在生命教育课改中责任教育研究成果突出,教师本人的教学与科研能力也得以提高,小课程发挥了大作用。

一、生命最宝贵,感恩要牢记

我们的生命从哪里来?这个严肃课题必须明确地告诉孩子。我们曾设计这样一堂学习讨论课:通过自学有关资料,首先就让我们的小学生对孕育人类、生我养育我的母亲肃然起敬,对伟大母亲要感恩终身。

在小学中年级课堂讨论中学生们踊跃发言,有的女孩说孝顺父母就是要在家里帮助爸爸妈妈干活,扫地、摘菜、刷碗;有的还说要自己叠被、洗衣服,少让大人操心;还有的说学习好、不让妈妈操心就是最大孝心;一位男孩鼓足勇气说:“我和爷爷在一起过日子,家里很穷,我从来不乱花零钱,上下学还帮爷爷捡塑料瓶卖钱,我不怕别人看不起。”这使我也深受感染,我含着泪花坚定鼓励同学们:“母亲之所以伟大,就在于她终身地无私奉献。爱父母就要心疼父母、感恩父母,终身敬孝父母,我们要毫无怨言地从现在开始、从细节入手;同时,我们也要对一切关心、帮助、支持我们的人有感恩之心、感恩之行。感恩也是子女践行孝顺父母的初始与终身责任担当的重要体现,这就找到生命教育与责任教育的对接点,画龙点睛,使责任教育寓于生命教育之中。”

在生命教育教学中,让学生们了解生命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敬畏并尊重生命,这是我们生命课教师的职责。例如,针对许多小学生关心还经常诉说某某明星以及各地大中小学生自杀的轻生事件,为此我设计一节生命课联系生活实际开展讨论的课。记得当孩子发言后,自己十分激动地讲:生命对于每个人只有一次,所有人都应当格外珍惜她,每个人的生命不仅仅属于你自己,我们幼小、年轻的生命承载着父母与整个家庭乃至全社会的殷切希望,承载着人类的未来。我们每个人都没有权利虐待自己的生命、轻视生命,应当重视她、保护好她,使之在有限的生命长度中,能够发挥出最大的光和热,迸发出闪亮的火花。

小学生命读本告诉孩子:宇宙与地球在亿万年的运动中,十分神奇地造就了万物与人的生命;人类经历百万年艰苦卓绝地生存与发展,使人的生命成为世界上最美好、最鲜亮的事物。因此,我们说生命最宝贵,生命值得我们每一位拥有生命的人引以为无比自豪与骄傲。我在小学生命课程教育中,注意引导孩子们结合自己日常生活经验,使敬畏尊重生命的观念在孩子们幼小心灵中深深扎根,使之成为他们在毕生成长过程中认识外部世界的起点与基础。

我们教育孩子敬畏生命是每个生命个体的责任,因此,必须让他们从小牢记:人的生命集结着崇高的父母之爱;保护幼小生命体现高尚的人类文明;今天珍爱生命,为的是让你的未来更加美好。

二、身边小常识,责任大道理

在生命课教学活动中,我十分注意充分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的作用。平时深入学习读本、研究读本,不断挖掘生命读本中实施责任教育结合点、衔接点,合理安排教学内容,选择恰当的教法,将教材中所隐含或显露的责任意识与社会责任感教育内容联系孩子学习与发展的实际情况讲清讲透,达到思想性、科学性与学生自我完善三者有机统一。

因地制宜,对于我们东北人来说,豆角是一年四季最爱吃的蔬菜之一,但是没有煮熟的豆角极可能引起食物中毒这个沉痛教训往往被我们忘记或忽视。我在结合生命读本《注意食品卫生,防止食物中毒》一节的“安全案例”――没有煮熟的豆角可引起食物中毒组织教学活动。

我先在学生与家长中调查,对此情况不知晓者分别占100%与72%。接下来我交给学生一些资料结合读本,让大家阅读。豆角中含有有毒成分溶血素与皂苷,如果豆角没有煮熟,皂苷进入胃肠刺激肠胃粘膜产生炎症反应,豆角中还含有溶血素它容易进入血液中破坏红细胞而出现溶血,豆角中毒可能危及人的生命。依此让小学生逐步悟出自己身边日常生活小常识却孕育着生命责任的大道理,我也提倡孩子们把其中的道理讲给爸爸妈妈听,提醒全家关注生命安全。

最后,我向学生布置课外作业,让他们根据经验总结自己所了解的生活中不安全因素。五年级的学习讨论组交一份集体作业,总结如下:

1. 家庭:安全用电、煤气、防止食物中毒。

2. 学校:注意校园安全与体育运动、课余活动安全。

3. 社会:遵守交通规则,预防火灾,避免人多踩踏,坏人教唆上当。

4. 自然界:躲避地震、防止雷击、预防冻伤等。

“身边小常识,责任大道理”,注意引导孩子们自觉地观察发生在我们身边日常生活中小事情,便可以总结出安全小常识,却能够阐述人生与生命教育的大道理,从小就尽心关注自己与他人的生命安全,不断提升生命的质量与价值。

三、我在群体中,担当记心中

从个体的自然人过渡到群体的社会人,便构成了人类社会,每个生命个体便打上社会属性印记,在社会生活与发展过程中,就必然要相互依存与相互协助,形成一个利益相关的生存与发展的集体。人们之间爱的相互传递,世代的责任担当与传承,才使人类发展到今天。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关于公民“权利与义务”就是我国现代社会公民所必须承担的社会责任的法律条文。初等教育是国家法定义务教育的起始阶段,作为公民这也是他们成长良好的开端。因此,小学生的刻苦学习与德智体美诸方面健康发展,就是对自己负责最好的责任担当,《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从小事做起,从身边事做起”为小学生进步与发展树立了标杆。

在实施责任教育课题研究中,我把生命教育作为责任教育最好教材与载体,把责任担当贯穿小学生命教育课程始终,让他们从小在心灵中深扎责任担当的意识并初步见诸于行动。教育学生为他人负责,在学校首先要提倡为同学服务,当好值日生、当好班级小干部、学会关心别人;然后,要为班级、为学校着想,学会关心集体。

生命与责任范文4

关键词:责任;道德自律;定言命令;理性;自由

人类进入21世纪以来,科学技术的迅猛发展给人类的生存与发展带来机遇与挑战的同时,也在很大程度上造成了人文精神的失落及价值理念的迷失,其中尤为突出地表现为人类的道德冷漠和责任意识弱化,所以在这条路上人类走的并不那么顺畅,很多人已经没有了信仰。然而回首三百年前的康德,他在《实践理性批判》中曾说过一句著名的话,“有两种东西,我们愈经常愈反复地加以思索,它们就愈给人心灌输时时在翻新、有加无已的赞叹和敬畏:头上的星空和内心的道德法则。”在康德那里道德法则非常重要,而道德价值需要靠出于责任的行为来衡量,康德就责任观念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一书中作了大量阐述,这就为我们更好地理解康德的责任观开辟了道路。从古至今,头上的星空仍旧存在,心中的道德律却有减无增,所以了解康德的责任观并以此来指导我们的行动就显得尤为重要了。

一、康德责任观的主要内容

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开篇,康德就说:“在世界之中,一般地,甚至在世界之外,除了善良意志,不可能设想一个无条件善的东西”。事实上,正是在这善良意志的指引之下,康德将“责任”概念提了出来,并将之作为善良意志的具体体现。那么,具体说来,到底何谓“责任”?它包括哪些方面的内容呢?

(一)责任的本质表现是尊重规律

在康德看来,道德规律是责任存在的内在根据。道德规律即道德法则,它是普遍必然的,但它不能直接规定人的行为,因为人是有意识的,他要按照自己对规律的意识来决定自己的行动原则。所以人作为一个有限理性的存在者,他的一切行动都必须以道德规律为基础,这就引出了责任的观念,为了使人的行为具有道德价值,人必须担责。康德认为责任是一切道德价值的源泉,合乎责任的行为虽不必善良,但违反责任的行为却必定邪恶。对人来说,责任具有一种必要性,也可叫做自我强制性或约束性,都是一个人必须去做的事。

为了使人更准确地把握责任在道德生活中的功能,康德将它以三个命题的形式呈现出来,“道德的第一个命题是: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第二个命题是:一个出于责任的行为,其道德价值不取决于它所要实现的意图,而取决于它所被规定的准则。……第三个命题,作为以上两个命题的结论,我将这样表述: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上述三个命题分别论证了责任的动机、责任的形式原则和尊重规律,三者是有内在联系的。我们现在着重要看的是第三个命题,不难看出,它是前两个命题的引申和结论。在第二个命题的基础上,这一命题回答了之所以如此的根据就在于对规律的尊重,而这正是责任的本质表现。这种责任是对每个理性者都有效的,由此,康德说“责任就是由于尊重规律而产生的行为必要性”。

(二)责任为定言命令的内在规定

命令式一般分为定言命令和假言命令,“一切命令式,或者是假言的,或者是定言的。假言命令把一个可能行为的实践必然性,看做是达到人之所愿望的,至少是可能愿望的另一目的的手段。定言命令,绝对命令则把行为本身看做是自为地客观必然的,和另外目的无关。”假言命令都是有条件的,做一事情是为了促进另外的事情。定言命令则是绝对无条件的,它区别于假言命令的标志就是要在意愿中排除一切条件,只有定言命令才可以称为道德命令。

康德认为:“道德命令如何可能,则无疑地,是唯一需要回答的问题,它决不是假言的,从而,也不像假言命令那样,把自己的客观性建立在前提上。……当前有一点要记清,那就是只有定言命令才能算做实践规律,其余的,认真地说,只能称为意志原则,而不能叫做规律”。这就告诉我们,假言命令对应于合乎责任的行为,定言命令则对应于出于责任的行为,责任的普遍命令要通过实践理性以定言命令的形式才能表现出来,并且它只能以无条件的善良意志为前提。

为了证明责任本身就是一个不受意志的经验性影响的自明的普遍观念,康德列举了现实生活中的两类责任:对自己的责任和对他人的责任;完全的责任和不完全的责任。通过分析,康德得出责任就是服从道德法则的行为必要性,它对我们的行为起着立法作用,在康德看来这种作用是一种定言命令,所以责任就是定言命令的内在规定。

二、出于责任的行为何以可能?

康德认为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具有道德价值,任何行为如果其结果刚好与责任相符合,那也不一定是道德的行为,因为我们无法考查此行为的动机是出自于责任,还是来源于爱好或兴趣。例如商家做生意童叟无欺,其行为看似道德,其出发点却是盈利 ,而不是责任。那么,正如我们会发问定言命令是如何可能的一样,出于责任的行为是如何可能的呢?

(一)人的理性奠定了责任行为的道德基础

首先,“人是目的”决定了人必须对自身行为负责。康德通过对责任、意志等的分析得出了如下实践命令:“你的行动,要把你自己人身中的人性,和其他人身中的人性,在任何时候都同样看作是目的,永远不能只看作是手段。”至善是人之为人的终极目的,道德性是人的最高价值,人必须对自己的行为负道德上的责任。“人是目的”要求人必须承担责任,同时人担责又进一步践行了“人是目的”的原则,二者是相互促进的。

其次,人的有限理性决定了人能够承担责任。在康德那里,人分属于感性世界和理性世界两个领域,在感性世界人受到自然必然性的支配,在理性世界人受到自由必然性的支配。毫无疑问,康德更看重的是理性世界,人是有限理性的存在者,这里的理性指的是实践理性或道德理性。“人只有作为理性的人,他才能是先天具备道德律并且履行道德律的人,他也才能成为由于把道德律作为绝对命令加以执行从而摆脱人之感望和经验世界的必然规律约束的人。因此,只有具有理性的人或者说只有坚持人之理性方面的人才会把责任承担起来”。

(二)人的自由提供了责任行为的现实条件

康德在《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第三章说到:“自由必须被设定为一切有理性东西的意志所固有的性质。”自由也意味着自律,也就是说人的自由意味着人应该乃至必须承担责任,因为当人在没有任何外界环境影响的情况下,他所做出的选择就完全是他自己的选择,无论正确与否,他都必须对此负责。“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独立于他人的意志强制,而且还意味着每个人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所以,正因为每个有限理性的人的自由的属性,人也就必须得承担责任。

假如说康德关于理性与责任之间内在联系的思想论证了人主观上能够意识到必须承担责任的话,那么,他关于自由与责任之间内在联系的观点则论证了人客观上应该乃至必须承担责任,这样一来,他就从主客观两个方面回答了出于责任的行为到底是如何可能的问题。

三、康德的责任观与现代社会的嫁接

我们当今的时代距离康德的时代已经过去了290年,然而康德的思想不但没有过时,反而闪耀着更加灿烂的光辉,尤其是他的责任观。之所以这样说是因为当今社会的确存在不少失德的现象。究其原因,正如马克思不断讲到的资本主义社会异化了劳动,现代社会则是异化了人性、扭曲了人格。总体而言,现代社会普遍存在的现象大体包括以下三类:第一类是一部分人一味追求利益和享乐,完全无视道德和责任;第二类是一部分人出于良心讲责任,但内心其实也向往享乐,这类人既不想完全为我也不想完全为人,所以他们的内心充满了矛盾和痛苦;第三类是很少一部分人完全出于责任和良心却不求任何回报,比如说那些跳水救人后默默离开的人。简而言之,这三类现象其实可以概括为与责任对立、合乎责任、出于责任,只有出于责任的行为才是康德意义上的具有道德价值的行为,而恰恰是这类行为被越来越少的人所拥有,因此才显得弥足珍贵。

在康德看来,人的本性之中包含了向善的原初禀赋以及趋恶的自然倾向。就向善的原初禀赋而言,康德认为具体包含三种:一是与生命相联系的动物性禀赋,康德称之为机械性的自爱;二是与理性相联系的人性禀赋,康德称之为比较性的自爱;三是与义务相联系的人格性禀赋,即对道德法则保持敬重并以之为自身行为的动机,因而是一种道德情感。康德认为在这三种向善的原初禀赋之中,第三种是最根本和最为重要的,因为前两种很有可能随着人们的具体行为而嫁接到恶习之上,而第三种则完全以道德法则为出发点。

比较一下不难发现,康德所说的这三种向善的原初禀赋与当代社会的三类现象有异曲同工之处,不同的是康德看重的是第三种,而当代社会人们却更愿意趋乐避苦,享乐主义似乎已经变成了一种时尚。但人毕竟不同于物,人是有限理性的存在者,即使是在世风日下的环境中也无法泯灭人向善的本性,也正因为如此,我们才需要呼唤康德呼唤理性呼唤责任意识。(作者单位:华南师范大学)

参考文献:

[1]康德.实践理性批判[M].关文运译.桂林:广西师范大学出版社,2001.

[2]康德.道德形而上学原理[M].苗力田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1986.

[3]白臣 陈曦.康德责任论诠释及其当代价值研究[J].河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03).

[4]强以华.论康德的责任思想――兼论康德责任思想对当代企业社会责任问题的启示[J].武汉科技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0(12).

[5]冯书生.康德责任论伦理学的基本问题――关于《道德形而上学原理》的倒序解读[J].唐都学刊,2010(07).

生命与责任范文5

2009年上市5周年之际,苏宁电器股份有限公司正式《阳光使命――苏宁CSR企业社会责任报告2008》,这成为我国第一份零售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过去6年,苏宁经历着从传统零售向互联网零售的转型(2013年更名为“苏宁云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而社会责任报告则成为记录这一历程的重要文本之一。我们试图从这一文本出发,解读这家企业的蜕变历程。

理解与起步

在2008年度首份社会责任报告中,苏宁电器董事长张近东在致辞中这样说道:“作为一家原生性的民营企业,创业初期我们更多地是希望通过自身的努力改善家庭生活。随着企业的不断发展,我们日益体会到,民营企业创建初期是个人的,发展壮大之后就是员工的、社会的。社会的稳定、国家的繁荣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和发展。”因而,当企业社会责任在我国方兴未艾之时,苏宁就意识到了其公众企业的属性和社会的责任期待,在民营企业中率先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从公司治理、消费者、产业链、员工和社会等角度对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和实践成效进行了总结梳理,强化了可持续发展的投入和评估,为行业提供借鉴。

成型与发展

2010年,苏宁企业社会责任报告与年报同时公布,展现出更加开放、透明的姿态。在这份报告中,苏宁呈现了具有行业特征和企业特质的社会责任战略模型,以早期朴素的社会公益意识为基础,发展出更系统化、制度化的企业公民责任体系,形成了以“阳光使命”为核心,价值使命、共赢使命、服务使命、员工使命、环境使命、和谐使命六大模块为分支的社会责任价值体系。由此,苏宁将社会责任工作从年度汇报转化为主动探索,与公司的出发点、管理原则、运营方式相结合,使之成为公司发展战略密不可分的一部分。

转型与继承

苏宁在传承“阳光使命”的同时也在不断丰富和解读自身承担的责任。在2012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苏宁对责任与运营流程之间的关系进行了全方位的分析,持续推进社会责任与公司发展战略、运营的深度融合。同时,从“规划・未来”“2012年行动”“影响・价值”3个方面阐述“苏宁云商”新起点的发展构想、措施绩效和产生的积极影响,展现责任在全业务、全流程的植入,突出社会责任在企业运营中的核心作用和指导意义。而章节开篇与供应商、消费者、员工和社区的对话则进一步彰显了苏宁的沟通、合作意识,将信息的单向传递转为双向交流与呼应,提升了报告的亲和力和可信度。

融入与深化

随着苏宁战略布局的推进,苏宁也更加关注运营管理过程中社会责任视角的切入、理论分析与实践的结合,以及长期规划与实际情况的衔接。在2013年度社会责任报告中,苏宁将日渐成熟的“阳光使命”转化为社会责任模型,站在更高的层面分析企业身处的企业社会责任背景、苏宁的发展目标与优势,寻找社会大环境与行业、企业乃至每一个与企业相关个体之间的责任线索,确定责任融入的方法与策略,用有针对性的理论研究和成效依据支撑每一步行动。

从6份社会责任报告中,可以清晰地看到苏宁的蜕变历程以及苏宁在不断发展过程中对社会责任理念认知的深化、对责任边界的拓展和对运营管理逻辑的重新架构。

生命与责任范文6

车尔尼雪夫斯基说过:“生命,如果跟时代的崇高责任联系在一起,你就会感到它永垂不朽。”责任不是一个甜美的字眼,它有的仅是岩石般的冷峻。责任,是上苍留给世人的一种考验,有的人承担,有的人逃避,也许人们最终都会消逝,但总会留下美好或是遗憾的痕迹。老人在生命的弥留之际,选择将自己身上的责任传递给下一代,他的生命虽有限,但责任却被无限地承担下去,令人油然而生敬意。

责任不仅仅是你承受它的现在,还需要保证它的未来。北宋年间,朝廷在建开宝寺塔时,请来当时的著名工匠预浩负责设计和建筑。施工时,有工匠发现地基不平衡,西北明显比东北低,但预浩并没有作出解释,只让继续施工。后来,整座塔完工了,精雕细刻,气势非凡,但就是明显向西北倾斜。于是很多人议论说这塔用不了多久就会倒。预浩才解释道:“开封地势平坦,常刮西北风,若不这样设计,过不了几年就会被风吹得倾斜而倒,这样做可以防止事故的发生,风吹个近百年就会正了。”一百多年后,人们发现原本倾斜的开宝寺塔果然正了。人们感慨于他的远见卓识,更为他那种对现在,对未来高度负责的精神肃然起敬。时间流逝,预浩的生命虽早已不在,但那座宝塔如今依旧矗立在开封市,它是预浩生命的延续,也是他责任的无限延伸。

责任是一种与生俱来的使命,它伴随着每一个生命的始终,是生命价值的体现。湖北省武汉市有一座普通的6层楼房,筑建多年,仍收到了一封漂洋过海的函件,提醒此楼业主,该楼80年的设计年限已超过。虽时间流逝,可责任却长存。白银市派出所副所长王志睿,千里追逃,舍身卧底,身患癌症,先后多次住院、手术和化疗,但他一次次战胜病魔,一次次惩治犯罪,他用生命诠释着一个人民警察的神圣职责。责任不在于大小,无愧于心,便可泰然处之。叶志平校长时刻将学生的安危放在心上,废寝忘食,呕心沥血,直到生命的尽头,他三十六年如一日默默耕耘在农村教育一线,“责任高于一切,成就源于付出”,并不是每一个生命都可以让历史铭记,但生命中闪耀着责任的光辉却可永驻人间,是责任让有限的生命得到了无限的升华。

责任不因时间的流逝而褪色,不因距离的遥远而消逝,不因生命的代谢而失效。当生命担负起责任,它就具有崇高的价值,人生就有了奋进的动力。

责任是对自身道德节操的坚守,是对生命尊严的一种捍卫。雷锋说过:“我要把有限的生命投入到无限的为人民服务当中去。”同样,人的一生短短数十载,在生命结束时,什么都会消散,但我们可以在有限的生命中用自己无悔的汗水来书写无限的责任。生命有限,责任无限。

【基础评点】

文章从材料中提炼出“生命有限,责任无限”的话题,属于切合题意,结构布局基本恰当,但第一段的个别表述与材料的逻辑关系不严密,导致中心观点不够明确;选材较为恰当,但不够精练简洁,开宝寺塔的例子文字过长,应删减提炼;语句基本通顺,但王志睿、叶志平例子中个别词语运用欠妥,个别语句缺乏议论力量,需要调整增删,最后一段逻辑层次不清楚,应简洁而又回应中心。

生命与责任范文7

「关键词定责规则、通行权、生命健康权、冲突、尊重生命

一、问题的提出

2000年9月20日,武汉市公安局颁布的《关于对行人和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依法定责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正式开始实施。这是继沈阳、济南、上海、中山之后,第五个出台并实施的有关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新规则。

根据《通告》的规定,在下列六种情形下,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不负任何责任:(1)行人在设有交通信号控制的人行横道违反信号通行;(2)在设有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和人行横道线的路段,行人不在人行过街天桥、人行地下通道或人行横道线内行走;(3)在设有交通隔离设施的道路上,行人翻、钻、穿越隔离设施或在机动车道上行走,机动车与事故无直接因果关系的违章行为;(4)骑车人在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上行驶;(5)骑车人在设有信号灯控制的路口,违反信号规定通行;(6)骑车人横穿四条以上机动车道不下车推行。

《通告》还作了例外情况(列举例外情形,旨在将之排除在本研究之外)的规定,即若因其他违章、有行为障碍的人、没有成年人带领的学龄前儿童与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仍按《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规定认定责任。

《通告》所称“有行为障碍的人”是指盲人、下肢残疾人、精神障碍者、痴呆人等。所谓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道路是指禁止非机动车通行的人行道、车行道和机动车专用道、单行道。所谓四股以上机动车道是指道路上划有四股以上机动车分道线的道路。隔离设施是指交通隔离护栏、隔离墩、绿篱。翻越是指行人翻越护栏、隔离墩并超过。钻越是指行人从护栏、隔离墩栅间钻过。穿越是指行人从绿篱间横穿通过。

据报道,此类法规自1999年9月10日先后在沈阳、济南、上海、中山等四城市实施以来,交通管理部门先后裁定100多起行人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在国内反响强烈。(注:参见《武汉晚报》2000年9月8日,第1版。)武汉市的《通告》刚刚实施,尚未获悉涉及新规则的交通事故以及由此而引起的纠纷。(注:本文写作完成之后,已获悉有关报道。《武汉晚报》记者徐江利报道:“据市公安交管局介绍,《通告》颁布至今,我市已有20多个行人和非机动车辆驾驶人因违反《通告》,独吞苦果。”参见《武汉晚报》2000年11月3日,第1版。)市民对此非常关心,学术界观点不一。

《通告》公布后生效前,警方在答记者问时指出:为了规范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和机动车驾驶员的交通行为,维护交通事故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市公安局了新的规则,该规则“充分体现了平等参与交通,依法处理交通事故的原则,以达到强化行人、骑车人规范参与道路交通活动意识,确保其生命财产安全的目的。”(注:参见《武汉晚报》2000年9月8日,第1版。)

上述警方所述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目的,值得深思。其所言“平等参与交通”似有新意。但是,当笔者对机动车与行人、非机动车双方的地位进行比较后发现,前者处于优势地位,而后者则处于劣势地位。常识告诉我们,当上述优势者与劣势者之间发生交通事故时,劣势者所受损害绝对大于优势者。因此,警方对“平等”的理解是值得商榷的。为什么强调的是“强化”劣势者的参与意识?为什么劣势者的违章行为将成为优势者的免责事由?《通告》与《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是否一致?《通告》所确保的通行权与《民法通则》所保护的生命健康权哪个优先、哪个劣后?这些问题都应该有合理的说明。

二、对《通告》所涉归责原则之探讨

侵权行为之归责原则一般可以分为过错责任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所谓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举证有效地证明其所受之损害与行为人之行为有因果关系,且行为人有过错。所谓无过错责任原则是指受害人举证有效地证明其所受之损害与行为人有因果关系,且不论行为人是否有过错。

在过错责任中,受害人须证实行为人有过错,方能获得法律的救济与补偿;而无过错责任则无须证实行为人有过错即可获得法律之救济与补偿,亦即加害人不得以其没有过错为由主张免责或减责抗辩。在过错责任中,行为人对其行为所造成之侵权责任得以免责者,有多种法定免责抗辩事由,诸如依法执行职务、正当防卫、紧急避险、受害人的同意、自助,或者是外来原因:受害人具有故意、第三人的过错、不可抗力、意外事件。而在无过错责任中,一般免责条件是:不可抗力、受害人故意、第三人过错。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以下简称《铁路法》)等法律规定的所谓特殊免责条件(如《铁路法》第58条规定的受害人的重大过失)。学术界对我国现行法中所规定的特殊免责事由存有的异议容后详述。

那么,《通告》对交通事故中所发生的侵权行为,采取的是什么归责原则呢?警方答记者的观点是:“在交通事故中,行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负全部责任的,应由负全部责任的行为人承担后果,机动车一方无责任的,原则上不给予补偿。”(注:参见《武汉晚报》2000年9月8日,第1版。)这种观点表明,《通告》采取的是过错责任原则。何以见得?因为它与处于其上一位阶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所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脉相承的。《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1991年9月22日国务院)第18条规定:“交通事故责任分为全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第44条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死亡或者重伤,机动车一方无过错的,应当分担对方10%的经济损失……”。这种规定所表述的就是过错责任原则。

然而,可以肯定,《通告》所指的机动车是一种高速运输工具(正如火车、飞机)。机动车所造成的侵害,在《民法通则》第123条中被定义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法律中所称高度危险作业或异常危险行为(abnormally dangerous activities),它对周围的环境构成威胁,具有高度危险。高度危险是工业时代的产物,后工业时代不仅没有消除反而更加强了其危险。面对自19世纪以来社会化大生产的迅速发展及科学技术的不断进步,人们发现追求高效、快捷必然要借助某些具有高度危险性的作业。而高度危险作业所带来的消极结果或负面效应,是工业灾害频仍、交通事故剧增、公害严重损害人们的生命健康等等。事实证明,高度危险作业本身所具有的对人们人身和财产的潜在巨大危险性,对人们的威胁是现实的,即使高度危险作业的业主或作业者对其行为予以谨慎的关注,也不能完全避免侵害的发生。

100多年的历史事实证明,人类义无返顾地选择了在一定程度上容忍高度危险作业不时给人们的人身和财产造成侵害,以享受现代科技文明所带来的巨大经济效益。也许这种选择可以概括为,人类不得不以忍受一定的痛苦为代价来换取或追求幸福。从道德原则上看,在善与恶之间,人们当选择善;在善与善之间,当选择最大的善;在恶与恶之间,当选择最小的恶。(注:[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22页。)也许,人类追求幸福而忍受痛苦可谓是选择了善。而在我看来,这种善并非至善,而只能是一种委屈的善或扭曲的善。那么,制度文明的追求者(注: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17~18页。)-立法者、司法官、法学教授是怎样选择并作出制度安排的呢?针对高度危险作业,大陆法系发展了无过错责任原则,英美法系创立了严格责任原则。这些制度就是对高度危险作业之危险性的“一定程度容忍”之“度”的法律防波堤。我们高兴地看到,制度文明的探索者没有也不会对来自人类异己力量给人们所带来的威胁与痛苦袖手旁观。尽管侵权行为法并非一开始就把高度危险作业所造成的侵害定位于无过错责任原则的可归责事由,但是工业化生产的那种“追逐利润的欲望驱使着资本家疯狂般地采用各种机器,除了工厂里高速运转的纺织机、织布机等等外,还有高速奔驰的汽车、火车和飞机。资本家有这些机器,源源不断地造出财富,也源源不断地造出事故。”(注:王卫国:《过错责任原则:第三次勃兴》,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年5月再版,第81页。)因此,必须对高速运输工具及高速运转机器所制造的危险予以规制,如普鲁士1838年的《铁路法》第25条,德国1871年的《帝国责任义务法》(铁路)、1952年的《陆上交通法》(公路)、1922年的《空中交通法》(航空),法国1985年的《交通事故赔偿法》。在英美侵权行为法中,严格责任原则的兴起和适用表明,立法者为了对付现代社会化大生产条件下出现的新型侵权行为,加重了高度危险工具拥有者的赔偿责任。

德国1952年的《陆上交通法》的影响是广泛而深远的。日本、法国、美国、英国等无不效法之。《民法通则》第123条中规定的“高速运输工具致人损害”,就是无过错责任的可归责事由。在国外,汽车交通事故责任是基于危险责任和报偿责任的一种特殊责任,依英美法系的表述就是严格责任。对此有两种学说:危险责任说和报偿责任说。前者认为,机动车辆是一种危险性比较高的机器,汽车交通事故是伴随汽车这种危险机器运行过程中所必然发生的特殊责任,因此汽车所有人和使用人应当对危险物所产生的损害后果承担较大程度的责任。后者认为,汽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是汽车运行利益的享受者,所谓“利之所得,损之所归”,因此,利益享受者当然要对所获的利益付出代价。(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3页。)基于上述外国立法例如学说,我们可以肯定地说,机动车交通事故所致侵害为无过错责任或严格责任的归责事由,这已被世界上作为侵权行为法立法的普遍规则。

《民法通则》吸收了这一普遍规则,但人们对其第123条之规定存在争议。法学界对该条主要有四种理解:(注:参见张新宝:《中国侵权行为法》,中国社会出版社1998年第2版,第514~515页。)(1)大多数学者认为,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应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2)主张侵权责任原则一元化的学者,试图扩展过错推定的运用,对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适用“特殊过错推定”,这实质上是否认无过错归责原则而主张适用过错责任原则;(3)主张某些情形适用过错责任原则(如汽车交通事故),而另一些情形则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4)完全否定“无过错责任原则”者认为,“无过错责任原则”是不存在的,即使在“公害”或“高度危险作业”中也并无这一原则。

王利明先生认为,第123条所称之“高速运输工具”包括火车、汽车、飞机等多种工具,而这些运输工具在运输中致人损害的情况各不相同。就汽车而言,其危险性显然不如飞机。随着生产力的发展,汽车设计和汽车制造技术正在不断完善,安全措施也在不断加强。这样,行为人“即使尽最大谨慎仍不能避免损害发生”的可能性越来越小,所以可以使用过错责任。(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125~126页。)他认为,要求汽车所有人和使用人承担较高程度的责任,保护受害人的利益,无疑是合理的。但是,确定汽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责任程度,必须根据特定国家在特定时期的经济和社会条件,不能盲目地照搬其他国家的做法。他论述道:在我国,汽车交通事故虽然比较严重,但这种情况与道路条件比较差、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等混用通道、汽车制造水平有待提高、汽车服役期限比较长等诸多因素密切相关。如果不考虑这些具体情况而盲目采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就会不合理地加重汽车所有人和使用人的赔偿责任。(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3页。)王先生的结论是:“据此,过错推定原则更符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注:参见王利明主编:《民法?侵权行为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514页。)

学者的观点、立法及行政法规等所反映的倾向,很重要的一点就是对生命健康权的重要性认识不足,对人的生命尊重不够,从而影响了法律在生命健康权方面制度上的进步。然而,我们仍然不能理解除了《民法通则》吸收了那个普遍规则之外,其他有关交通(铁路、公路、航空)法规为什么反而倒退了。我们只能发现,从《通告》所列举的六种免责事由来看,只要行人或非机动车之违章行为(过错行为)符合所假设情形,则机动车一方对交通事故所致损害不负责任(即免责),这绝对不是采纳的无过错责任原则,相反,它明显采用的是过错责任原则。

三、《通告》及相关倾向之检讨

《通告》反映了对交通管理的一种新观念,即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等要平等参与交通。据此我们可以认为,这是一种超前的观念。公路这种交通设施及其附属设施是一种公共产品,它作为一种有限的公共资源,在人口爆炸与各种车辆数量不断猛增的都市范围内,这一公共资源是稀缺的。在有限的平面上,人流络绎不绝,车辆川流不息,要实现完全的快捷安全通行,除非人车分流在各自封闭的通道内,否则将无法实现。但是,完全的人车分流在今天的城市里几乎是不可能的。也许人类在6000年前发明车轮以延伸人类部分功能之时,只有喜悦而没有今天人类所面临的苦恼。如今的苦恼是,并非所有的人都同时乘载于机动车之上,一部分人在继续使用双腿或非机动车来实现位移。当行人、非机动车、机动车各自行进在公共道路上的时候,他们不可避免地在局部地段发生交错与重叠。因此,公共道路上的紧张关系发生了(人与人、车与车、车与人)。

当交通设施不完善、交通管理者缺乏有效的手段、交通参与者缺乏礼让而规范的行进习俗时,这种紧张关系就更显突出。制定新的交通规则,就是为了缓解这种紧张关系,以疏导拥挤而滞塞的公路交通,提高通行速度,保障通行安全,从而实现有限公共资源的高效配置。但是,为了实现这种良好的愿望,必须充分认识行人、非机动车与机动车所处之地位。常识告诉我们,机动车处于优势地位,行人等处于劣势地位。优势者(或称强势群体)与劣势者(或称劣势群体)的关系紧张,在双方地位悬殊的前提下,如何实现平等参与交通呢?

从警方处理交通事故的角度来看,《通告》赋予了警察明确的处理标准,这可以提高警方的工作效率。在这一点上,可以认为这个《通告》是一个具有较强可操作性的技术型规范。我们注意到,《通告》并非一个纯粹的操作规程。从社会学的角度来看,法律或其他带有强制性的行为规范,其中通常包含着伦理型规范和技术性规范。技术性规范的规范性表现在对行为的动作范围和动作尺度加以限定,而伦理型规范的规范性则表现为对人们行为的价值取向具有指导性或引导生。伦理或道德因素是重要的,它渗透或隐含于法律规则之中,这就是法律良心之所在。因此,暗含于行为规则中的示范性伦理价值,是不容忽视的。好的法律制度安排是立法者的行善行为,否则将是荼毒生灵、草菅人命,将有更多的人死于非命而横尸街头却得不到怜惜和怜悯,更何况救济与补偿。

从道德上判断,尊重人的生命是社会生活本身所必不可少的道德原则之一。表面上,也许尊重人的生命是很容易理解的,但我们必须把握:“尊重人类生命的原则有两个主要要求,第一,任何人不得被任意杀戮;第二,任何人的生命不得遭受不必要的危险的威胁。”(注:[英]A?J?M?米尔恩:《人的权利与人的多样性-人权哲学》,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5年版,第155~156页。)在尊重生命的道德原则下,生命权就是免受任意杀戮和免受不必要危险威胁的权利。当然,生命权是一项可选择的权利,因为权利人有可能自愿放弃它,比如在面临死亡威胁的时候,权利人可能自愿受害而让其他人逃生;或者,为了某种只要成功即可达到的目的,权利人可能自愿从事某种冒险行为,而且这种身赴危险的行为并非为了服从来自任何拥有权力的权威的命令。

《通告》所假定的六种情形,是生命权主体甘冒风险而赴死吗?是为了他人免受灭顶之灾而从容受难吗?不!生命权主体无知的、冒失的、侥幸的违章行为,不就是要图方便、抄捷径、赶时间,甚至是习惯了瞎走路?这在道德上是可谴责的,也是可以受到交通法规处罚的。但是不能将之视为放弃生命权。尽管违章者的行为是不明智的,但是法律不能假设行人等的生命健康权在那范围内不受保护。如果认为机动车合法的通行权可以大于或覆盖违章的行人、非机动车一方的生命健康权,那么无异于剥夺了生命权主体免受不必要危险威胁的权利。

我们知道,侵犯某人的生命权与根本否认某人享有生命权是不同的。生命权只有已经被某人享有,才有可能遭受侵害,而且侵害行为才会是一种道德错误,从而受到非难、谴责甚至敌视。但是假如一个人不享有生命权,尽管它或许是粗率的或失当的。有时,区分侵害生命权与根本否认生命权是无关紧要的,因为一个人行将遇害时,对他而言,区分这两者毫无意义。尽管事实如此,但并不意味着区分两者没有价值。否定有些人享有生命权的极端例子,是纳粹的道德学说。它认为优种的雅利安德意志人享有生命权,犹太人和其他“劣种”民族则不享有生命权。任意杀害“优种人”属于谋杀,有计划地灭绝“劣种人”则不是谋杀。这个可怕的例子揭示了那种认为某些人不享有生命权主张的实质。这种种族歧视和种族灭绝的道德理念是对人类基于普遍道德的生命权的特定道德体系的根本否定。特定人群的生命权遭受否定是纳粹主义,那么在特定的区域不特定人的生命不受尊重的情形算什么?!

我们检讨了人与车的紧张关系、平等观、尊重生命、人的尊严、技术与伦理、优势与弱势,那么我要对《通告》提出质问的是,若在《通告》所列举之六种情形下发生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得免责的话,那么是否意味着驾驶员可以不踩刹车了?我们发现,《通告》的价值取向明显倾向于降低机动车驾驶员的道德水准要求,暗示其不必刹车。对行人等弱势一方的道德要求和注意义务提高了。在此前提或同等条件下,优势一方的注意义务不仅未相应提高,倒是相对地降低了。对于机动车,其危险是现实的。为了分散其风险,现行法律体系已经实行了风险社会化的制度安排,即确立了机动车强制保险制度。对于一辆汽车,其车主不依法购买保险而奔驰在公共道路上,这在理论上是不可能的。亦即在严格的法律意义上,未购买保险的机动车行进于公路之上,在道德上是应受非难的。我们并不认为,购买了保险,得到分散风险的保障,就是机动车横冲直撞、驾驶员不踩刹车的可靠原因。令我们担心的是,法律规则的不良暗示与错误诱导将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现在,如果要求行人、非机动车劣势一方必须提高警惕地通过那六种情形的地段,那么他们是否也要购买强制保险呢?在尊重生命的法则下,我们还应该三思啊!

四、生命健康权与通行自由权的冲突分析

有学者在研究财产权的时候,持如是说:财产权是人类生存、建立和拥有家园的权利,是生命权利的延伸,是人类自由与尊严的保障。生命权、财产权、自由权构成三项最基本的人权。(注:刘军宁等编:《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9页。)可见,生命权与自由权是如此的重要。那么,什么是生命权?什么是自由权?公共交通通行权是一种自由权吗?当弱势群体的生命权与强势群体的通行权发生冲突的时候,什么权利是优先的?什么权利是劣后的?孰先孰后,谁优谁劣,恐难一眼看透。

有言自由权高于一切的,有诗为证:生命诚可贵,爱情价更高;若为自由故,二者皆可抛。有言生命权不可小视,曰:生命权是一切权利的源泉。(注:刘军宁等编:《公共论丛?自由与社群》,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8年版,第138页。)

自由相对的概念是奴役,它是自由的敌人。奴役是对人的尊严的根本否认,是强势者单方面自由的无限度膨胀和对弱势者自由的无限度挤压或限制。奴役是对弱势者生命权否认的一种常态。当一部分人被作为物或另一部分人的权利客体时,再完美的法律制度也是不公平和有缺憾的,甚至是可恶的、野蛮的。

反抗奴役,追求自由,是人的尊严感的觉醒,从本质上看就是争取并捍卫生命权。没有自由的生命是空洞的,没有意义,毫无价值。当法律在一定程度上保护生命免受无辜杀戮的前提下,自由权也相应地得到了保护。对生命的保护,自古有之,虽然那时很片面甚至很偏执,但是我们可以在古代法中看到,保护生命免受任意(注:堕胎、决斗、安乐死等,有的认为属任意杀戮,有的则认为不属任意杀戮。)杀戮,处于法律的显著位置。

据《史记?高祖本纪》记载:“与父老约,法三章耳,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史称之约法三章,实质上向我们呈现了最质朴的权利谱系。从权利进化论的角度看,根据权利的谱系所进行的权利群分类,又可称为发生学分类法。沿着发生学的源流逆流而上,我们能够发现原始权利。原始权利是什么?起初,我们也许拿不准,它看上去好像树根,所有的分支权利都是由这根之上繁衍出来的。因此,可以称原始权利为祖权利。根据权利之间的亲缘程度,分出权利系。有的权利存在着共同的祖权利,因此相互为姊妹权利,而姊妹权利又可以生成派生权利或子权利。在这种权利谱系模式中,权利谱系树呈显出来。

生命与责任范文8

写下这个题目时,我的心情异常沉重。眼前又出现了7・23动车追尾事件,出现了在山东威海京珠高速客车明港段火灾事故中的惨烈画面。天灾不断,人祸频频,怎样才能阻止灾难的发生,我们当有一颗敬畏生命的心。我们期待相关部门从发生的惨烈事故和一系列故障中吸取教训,以谦卑和敬畏的心对待高科技,对待生命。这也应是我们面对生命的态度。

以责任来承担生命之重

“7・23”动车事故发生之前,进入7月以来多地安全事故频发,伤亡不小。北京、深圳地铁接连发生扶梯伤人事故;武夷山公路大桥、杭州钱江三桥引桥相继发生坍塌事故,贵州、广西重大煤矿事故,山东枣庄、潍坊连续发生两起矿难,武汉海龙旅游客运公司一辆大型客车被一辆半挂货车追尾,致使26人死亡、29人受伤: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内一出租仓库发生火灾事故造成14人死亡。追问一幕幕生命的痛失,追问事故频发的深层原因,不难发现最大的祸患在于责任缺失。

德国飞机涡轮机的发明者帕布斯・海恩曾提出,事故的发生是量的积累结果,再好的技术,再完美的规章,实际操作时也无法取代人自身的素质和责任心。“管理责任不容懈怠,任何一起事故必定破坏了种种制约原则才导致而成。”清华大学教授、管理学家陈国权强调管理的重要性。

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铁路业内人士认为,近来频频雷击事件导致列车晚点,本该引起管理部门的重视。即使雷击导致信号失灵,列车终究是归人来管理,“车是死的,人是活的”。

这个事故原因向我们提出了一个严肃而现实的问题,在高技术智能设施日益使用的今天,工作人员的责任心该置于何处?事故的表面原因是设施出了故障,深层次的则是人的问题,是管理问题:真正的悲剧在于对先进设施过于依赖下的工作人员责任心的淡漠。如果不与此同时解决好工作人员的责任心问题,类似的悲剧难免会重演。因为,比先进设施更可靠的仍然是人的责任心。

高技术设施可以解放人力,但永远无法代替工作人员的责任心所筑起的安全防线。高技术设施可以拓展人的感知和识别功能,有优于人的地方,但唯独不能代替的是人的责任心。如果所有的工作人员责任心强,在任何其中的一个环节发现问题,及时向值班人员,对方车辆等相关方通报信息,就完全可以避免悲剧的上演。所以,一个人的责任心也许并不能完全保证弥补高技术设施的缺陷或故障,但所有工作人员责任心的凝聚,却足以确保列车运行安全。

责任心,这个平时说起来容易,看起来抽象的词汇,在一次次灾难面前,却是这样具体和鲜活地体现着。

一个管理领域、一项建设工程、一处运营环节,只要存在责任缺失,就会埋下安全隐患。对工程质量不负责任,桥塌路毁就会频频出现,对运营管理不负责任,故障事故就会不断发生,还有一起起惨痛矿难、环境污染、假劣食品中毒事件,无论做哪一项工作,只要不尽到责任,又缺乏法制监管,必定存在安全漏洞。

责任是社会发展的根基,没有责任感就没有安全感。缺乏责任感,再安全的岗位也会出现险情,责任意识差,很小的环节也可能酿成大祸。责任就好比人体的血液,必须渗透到每一个细节。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指出,“责任感应当是我们行动的唯一原则。”

最重要的是管理者更应当强化责任意识,以“责任”来承担生命之重,以“责任”来担当事业之重,真正做到对生命负责,对历史负责,对党和人民的事业负责。正如法国作家雨果所说,“我们的地位向上升,我们的责任心就逐步加重。升得愈高,责任愈重。权力的扩大使责任加重。”

导致责任心缺失的因素

当今社会很多人缺乏责任心的根源在于,很多大学为了追逐排名,更多地强调了科研的重要性,而忽视对学生的课堂教育和课外教育管理,很多教授为了追逐科研成果一不重视课堂教学:公司领导、中层干部拿的是年薪,而一线技术人员(真正担负起现场责任的)拿的工资却少,与领导层相比,相差较远,从而造成一线技术人员表里不一、心口相背,造成工作中的“责任心”缺失。

过份相信现代技术的可靠性。这次7・23动车追尾事故,可能相关的值班人员从内心深处相信技术的可靠性,从而造成一定程度的大意,不切实履行相应的岗位职责。

有敬畏才能产生责任心

法国思想家史怀泽曾在《敬畏生命》中写道:他在非洲志愿行医时,有一天黄昏,看到几只河马在河中与他们所乘的船并排而游,突然感悟到了生命的可贵和神圣。于是,“敬畏生命”的思想在他的心中蓦然产生,并且成了他今后努力倡导和不懈追求的事业。

弘一法师在圆寂前,再三叮嘱弟子把他的遗体装龛时,在龛的四个脚下各垫上一个碗,碗中装水,以免蚂蚁虫子爬上遗体后在火化时被无辜烧死。看弘一法师的传记,读到这个细节,总是为弘一法师对于生命深彻的怜悯与敬畏之心所深深感动。

生命与责任范文9

大学生的责任教育就是以大学生作为教育对象,按照一定的社会道德标准,通过一系列的方法手段有目的、有计划地培养大学生的责任认知、责任情感、责任意志和责任行为,使大学生能承担起自己应负的责任。根据责任客体的不同,大学生责任教育的内容可具体划分为对自己负责、对家庭负责、对他人负责、对社会负责、对国家负责和对自然负责。

(一)对自己负责。对自己负责是大学生责任教育的最基本内容。首先,珍爱生命是大学生最基本的责任。马克思认为,“全部人类历史的第一个前提无疑是有生命的个人的存在”。生命是人类存在和发展的基础,所以要教育大学生热爱生命,珍视生命,尊重生命,培养大学生对生命的敬畏之心。我们的生命来源于父母,每个人的发展离不开国家和社会的关爱和支持,鼓励大学生积极实现生命的价值意义,回馈父母和社会。其次,重视个人的全面发展。马克思主义认为“任何人的职责、使命、任务就是全面地发展自己。”大学生在学校的首要任务和最基本的任务就是学习,除了学习,大学生还要发展健全的人格。一方面要培养乐观积极的生活态度,提高抗挫折能力,另一方面要用责任的标准反思自己的行为,自觉承担起家庭、社会和国家赋予自身的责任。

(二)对家庭负责。一个家庭的和睦离不开每个家庭成员对家庭的强烈责任感。中华民族的优秀传统文化中关于家庭责任最大的贡献就是孝德,古人常说“百善孝为先”,“父慈子孝、兄友弟恭”等等。父母抚育子女长大成人,大学生在得到父母关爱的同时要进行反哺,即孝敬父母,要承担起每个人对家庭应尽的最基本的道德义务。大学生首先要尊重父母,敬爱父母,对父母要存感恩之心。大学生一般远离父母,要经常与父母保持沟通交流,问候父母的身体状况,有事要及时与父母商量,尊重父母的意见,共同寻找最佳的解决办法。在家的时候,大学生要主动帮助父母承担家务,关心长辈和兄弟姐妹。

(三)对他人负责。马克思主义认为,“人的本质不是单个人所固有的抽象物,在其现实性上,它是一切社会关系的总和。”每个人都不是孤立存在的,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都是在与他人的相互关系中实现的,这种相互依赖关系决定了每个人要他人对己负责的前提就是要先对他人负责。对他人负责就是要尊重他人,关心和帮助他人。大学生在学校要尊敬师长,友爱同学,平等地对待每个人。大学生要怀有恻隐之心,对于老弱病残要主动伸出援助之手。

(四)对社会负责。马克思强调人的本质是一切关系的总和,个人的发展离不开社会,社会的发展也离不开个人。个人要在社会中实现自己的最大价值,首先就是要对社会负责,即奉献社会。社会的良性发展依赖于有序的社会秩序,所以每个人都要遵守维护社会正常运行的道德和法律规范,培养高度的社会责任感。社会的发展是所有人类共同努力的结果,个人要利用社会来实现自己的人生价值,要把个人价值的实现和社会价值统一起来。大学生是即将迈入社会的群体,要及早定位自己的社会角色,锻炼自己的职业素养,以回馈社会。

(五)对国家负责。我们都是国家的公民,对国家负责是每个人义不容辞的责任。对国家负责首先在情感上大学生要热爱祖国,忠诚于祖国,树立强烈的民族自尊心和自信心。大学生要了解我国的历史发展脉络和国家发展现状,增强对国家的认同感,拥护社会主义。同时也要认识到国家的稳步发展需要每个人的努力,激励大学生认真学习,服务社会。还要主动了解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新闻动态,关注国家的发展命运。

(六)对自然负责。人是自然界发展的产物,“我们连同我们的肉、血和头脑都是属于自然界和存在于自然之中的”。人的生存和发展不能脱离自然,要处理好人与自然的关系,首先要尊重自然规律,把实现人的需求和自然发展统一起来。大学生要树立保护自然、热爱自然的观念,节约资源,践行低碳环保的理念。

二、大学生责任教育存在的问题

(一)责任教育的内容政治化,缺乏系统性和持续性。首先我国高校责任教育内容的政治色彩较浓厚,主要是国家政策文件的传声筒,忽略了现实环境和学生自身成长的实际,难以满足大学生的现实生活和学习需求。其次学校自身没有系统的责任教育内容,具有很大的随意性和零散性。现阶段两课内容没有全方位系统介绍大学生对自身、对他人、对家庭、对社会、对自然所具有的责任。再次责任教育缺乏实效性和持续性。责任教育一般只简单穿插于思想政治理论课中,关于大学生责任缺失的讲述也只限于课本,没有贯穿到大学四年的学习之中,导致责任教育对大学生的影响甚微。

(二)大学生责任教育的方法单一,缺乏实效性。首先,灌输式教育为主,忽视学生主体性。目前责任教育仍然只是一味地以正面说教为主,缺少多样化的方法。责任只有得到认同才能外化为行动,而老师经常忽视学生的主体性地位,只期望学生能被动地接受知识,忽视了学生的兴趣爱好和自主学习能力,容易引起学生的抵触心理。其次责任教育理论与实践相脱节。老师一般只注重在课堂上讲解理论知识,有时可能受到现实人力、物力、财力的影响,很少安排实践活动,使大学生很难对责任产生共鸣和认同,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学生责任行为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三)教师对责任教育的重视不够。首先,不少教师过多注重科研成果,将个人考核评比摆在首位,不重视课堂教学,仍然沿用旧的课件和单一的教学方法。而且大学生责任教育的教师队伍建设方面还不完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者的人数虽在增长但还是不能满足总体需求。另外,责任教育不只是思政老师的主要任务,也需要专业课老师的参与配合。专业课老师和思政老师交流很少,很大程度上不利于大学生责任意识的培养。

(四)学校未与家庭和社会形成合力。家庭环境和家庭教育对学生的心理成长和人格塑造起着重要作用。中国家长对孩子的教育仍是一味地只抓学习,其他都不重视。家长经常过于保护孩子而承担了孩子自己的责任,导致孩子习惯于接受而不能担负起属于自己的责任,甚至不能回馈父母对自己的关爱,一直缺乏对自己、对他人、对家庭和对社会的责任意识。学校很少联合大众传媒、社区、社会组织等社会力量进行责任教育。因此,学校和家庭、社会的交流合作少,也影响了大学生责任教育的成效。

三、加强大学生责任教育的策略

(一)完善责任教育课程的设置,开展多学科渗透教学。首先,编制专门的责任教育课程,强化责任教育的地位。国家需要组织专家学者编写责任教育的专门教材,并把内容整合加以系统化。注意责任教育内容要结合世界和我国发展的现状及时更新内容,还要贴近大学生的生活和学习,同时辅之以典型案例做分析。学校要开展责任教育、修身、人格修养、价值观教育等多样化课程,从不同角度强化大学生的责任意识。其次,开展多学科渗透教学。在大学生的各自专业课程学习中有意识地渗透相关责任教育,使学生感知责任教育的现实价值,保证责任教育的持续性。比如针对某些特殊专业的学生例如可能危害人身体健康安全的专业,要加强生命安全责任方面的内容。最后,利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帮助大学生重新认识国家、社会和个人三者的关系,主动承担起自己对国家和社会的责任。

(二)注重实践活动,多种教育手段并用。责任教育活动的最终落脚点是责任行为的养成,所以责任教育活动要与实践对接。学校可以组织一些以责任教育为主题的讲座,利用校园广播、展板、标语等宣传大学生的责任,塑造良好的责任氛围。学校还能开展一系列责任实践小活动,比如结合特殊假日对学生开展责任教育,例如母亲节和父亲节教育学生感恩于父母等等,还能借鉴美国的社区服务活动体验责任。还要建立专门的责任教育网络平台,展示榜样人物,鼓励大学生勇于担当起自己的责任。另外,要注重大学生的主观能动性和自主选择,通过学校社团、学生会等展开践行责任的课外活动,使大学生有机会扮演各种责任角色,在实践中体会自己的责任。最后,在教学方式上,采取课堂讨论法、榜样示范法和角色扮演法多种教学方式展开责任教育教学活动。

(三)发展教师队伍,推动责任教育活动优化发展。首先培养思政老师的责任心,并将它列为教师考核评比的项目。要求思政老师要以学生为中心积极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工作,主动关心学生的各方面发展。最终由学生对老师的工作进行匿名评价,考核与职位晋升挂钩,以此激励老师重视课堂教学。其次,提高老师的专业素养,更新教学方法。组织全校老师进行责任教育的深造学习,一方面丰富思政老师的责任理论体系,另一方面帮助专业课老师更好地把握专业课内容与责任教育的契合点,有助于学生更好地接受责任教育。在教学过程中老师要不断更新自己的教学理念和方法,关注学生的兴趣特点,因材施教,使责任教育能落到实处。再次,壮大思政老师的队伍。学校聘用前要对新老师进行道德责任全方位考核,招收真正负责任的老师。

(四)发挥家庭和社会力量,与学校责任教育相配合。家庭是人的第一学习场所,其实责任教育的起点是家庭。首先,家长要转变观念,注重培养孩子的责任感。家长不仅要孩子接受良好的知识教育,更重要的是培养孩子的道德责任素质。家长要主动关心孩子的思想和行为变化,帮助孩子培养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注重培养孩子的独立性,让孩子对自己的行为负责。其次,通过与孩子的沟通交流进行责任教育。家长要与孩子进行朋友式的平等交流,让孩子自主判断自己的行为有无过失,必要时对孩子的行为进行引导。最后,家长要培养孩子对自己和家庭的责任感。要培养孩子学会生存技能,及时为未来做准备。家长给孩子做好榜样,孝敬父母,关爱亲人,同时把孝列为家规,从严要求孩子对家庭负责。

生命与责任范文10

过去,我一直认为,工作只不过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只要认真完成自己的份内事,然后心安理得地拿自己那份薪水,何来责任、使命?但通过的学习,改变了我对工作、责任、使命、能力、价值的一些观念和看法,使我懂得:工作意味着责任,工作需要忠诚,工作要做到更好。

工作意味着责任。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人。无论做什么工作,敢于承担责任的人,就会出色地完成任务。就会发挥自己的价值;反之,不能承担起自己责任的人,就会懈怠自己的责任,就可能给别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给别人带来生命的威胁。就救助管理站而言,从求助人员来站求助到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的甄别,从巡查引导到护送返乡均需要高度的责任心、责任感。每一个职位的规定的工作的工作内容就是一份责任,你做了这份工作,就应该担负起这份责任,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感意味着有信、有条、有条理、有上进心、可依赖、爱思考、追求成功,能够自率。而在工作中责任感的具体表现,就是对他人的理解和支持以及对工作认真和积极的态度。责任感不是与生俱来的东西,它需要个人对单位的忠诚和热爱,更需要个人的自觉习惯意识去维护,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责任行为。从这个意义来看,我们每个人,无论在那个岗位,都要看重自己的工作,进而增强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一个对自己的工作有高度责任感的人,会花更多的时间去寻找更多机会和可能性,更值得信任。同时,他因此得到更多人的信赖,更多地把握了掌控自己命运的机会和能力。一个对工作负责的人,更是对自己命运负责的人。从这个角度来看,工作是为自己做的。

责任胜于能力。在现实生活以及工作中,责任经常被忽视,人们总是片面地强调能力。一个工作人员能力强是件好事,但是,如果他不愿意付出,他就不能为所在单位创造更多效益。而一个愿意为事业全身心付出的工作人员,即使能力稍逊一筹,也能够创造出最大的价值来。工作必须具备责任,责任在先,能力在后,责任是人生中的一种使命。事实上,只有那些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才有可能被赋予更多的使命,才有资格获得更大的荣誉。一个人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取决于他的责任与能力,责任推动能力,而能力并不能代表责任,责任决定工作,决定成果,因此,责任胜于能力。当然,责任胜于能力,并不是对能力的否定。一个只有责任感而无能力的人,是无用之人。而责任需要用业绩来证明,业绩是靠能力去创造的。

责任体现忠诚。忠诚是一种职业的责任感,是一种对职业的忠诚,是对从事职业的敬业精神。一旦养成对事业的忠诚和责任感,我们即使面对逆境,也会鼓足勇气;面对诱惑,也会不为所动。会克服艰难险阻,执著勇敢,发挥潜能,奔向成功并乐在其中。是单位养育了我们,给了我们成长的空间,也给了我们成功的机遇。当我们对单位怀感恩之心,对单位的忠诚将变成自觉的行动。对单位、职业的忠诚,也将唤醒我们的责任感、自信心,激发人格的力量。我们会因为要担负的责任而变得更加勇敢和坚强,会调动起所有的潜能,发挥自己的能力。

责任不允许寻找借口。借口与责任心有关。一个有高度责任心的人,是从来不找借口的。即使工作遇到困难,他努力寻找的是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是认定了目标后的百折不挠。而一个缺乏责任心的人,考虑更多的是“尽力就可心安”,而对于完不成任务,因为找到了自以为合情合理的借口,可以向领导交差,就放弃了追求成功的努力。

生命与责任范文11

编者按:俗话说,“识时务者为俊杰”,作为一名党员,要时刻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政治敏感性,要与时俱进,及时学习党的新理论,了解党的新政策,在工作中指导自己的工作,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工作意味着责任。无论做什么工作,敢于承担责任的人,就会出色地完成任务。在现实生活以及工作中,责任经常被忽视,人们总是片面地强调能力。忠诚是一种职业的责任感,是一种对职业的忠诚,是对从事职业的敬业精神。借口与责任心有关。一个有高度责任心的人,是从来不找借口的。具体材料请详见:

通过这次责任主题教育活动,我认识到自己要切实认真地抓紧抓好政治理论和业务知识的学习,扎实搞好各项工作,牢固树立服务意识,认真履行职责,开拓创新,积极进取,深入工作一线,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存在的问题政治思想意识不够强,学习不够系统、深入。俗话说,“识时务者为俊杰”,作为一名党员,要时刻保持党员的先进性,具有敏锐的洞察力和政治敏感性,要与时俱进,及时学习党的新理论,了解党的新政策,在工作中指导自己的工作,才能更好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过去,我一直认为,工作只不过是一种谋生的手段,只要认真完成自己的份内事,然后心安理得地拿自己那份薪水,何来责任、使命?但通过的学习,改变了我对工作、责任、使命、能力、价值的一些观念和看法,使我懂得:工作意味着责任,工作需要忠诚,工作要做到更好。

工作意味着责任。没有做不好的工作,只有不负责任的人。无论做什么工作,敢于承担责任的人,就会出色地完成任务。就会发挥自己的价值;反之,不能承担起自己责任的人,就会懈怠自己的责任,就可能给别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甚至给别人带来生命的威胁。就救助管理站而言,从求助人员来站求助到工作人员对求助人员的甄别,从巡查引导到护送返乡均需要高度的责任心、责任感。每一个职位的规定的工作的工作内容就是一份责任,你做了这份工作,就应该担负起这份责任,我们每个人的责任感意味着有信、有条、有条理、有上进心、可依赖、爱思考、追求成功,能够自率。而在工作中责任感的具体表现,就是对他人的理解和支持以及对工作认真和积极的态度。责任感不是与生俱来的东西,它需要个人对单位的忠诚和热爱,更需要个人的自觉习惯意识去维护,这样才能形成真正的责任行为。从这个意义来看,我们每个人,无论在那个岗位,都要看重自己的工作,进而增强高度的责任感、使命感。一个对自己的工作有高度责任感的人,会花更多的时间去寻找更多机会和可能性,更值得信任。同时,他因此得到更多人的信赖,更多地把握了掌控自己命运的机会和能力。一个对工作负责的人,更是对自己命运负责的人。从这个角度来看,工作是为自己做的。

责任胜于能力。在现实生活以及工作中,责任经常被忽视,人们总是片面地强调能力。一个工作人员能力强是件好事,但是,如果他不愿意付出,他就不能为所在单位创造更多效益。而一个愿意为事业全身心付出的工作人员,即使能力稍逊一筹,也能够创造出最大的价值来。工作必须具备责任,责任在先,能力在后,责任是人生中的一种使命。事实上,只有那些勇于承担责任的人,才有可能被赋予更多的使命,才有资格获得更大的荣誉。一个人能胜任自己的工作,取决于他的责任与能力,责任推动能力,而能力并不能代表责任,责任决定工作,决定成果,因此,责任胜于能力。当然,责任胜于能力,并不是对能力的否定。一个只有责任感而无能力的人,是无用之人。而责任需要用业绩来证明,业绩是靠能力去创造的。

责任体现忠诚。忠诚是一种职业的责任感,是一种对职业的忠诚,是对从事职业的敬业精神。一旦养成对事业的忠诚和责任感,我们即使面对逆境,也会鼓足勇气;面对诱惑,也会不为所动。会克服艰难险阻,执著勇敢,发挥潜能,奔向成功并乐在其中。是单位养育了我们,给了我们成长的空间,也给了我们成功的机遇。当我们对单位怀感恩之心,对单位的忠诚将变成自觉的行动。对单位、职业的忠诚,也将唤醒我们的责任感、自信心,激发人格的力量。我们会因为要担负的责任而变得更加勇敢和坚强,会调动起所有的潜能,发挥自己的能力。

责任不允许寻找借口。借口与责任心有关。一个有高度责任心的人,是从来不找借口的。即使工作遇到困难,他努力寻找的是解决问题的方法、途径,是认定了目标后的百折不挠。而一个缺乏责任心的人,考虑更多的是“尽力就可心安”,而对于完不成任务,因为找到了自以为合情合理的借口,可以向领导交差,就放弃了追求成功的努力。

生命与责任范文12

海德格尔的学生、20世纪著名的哲学家约纳斯(Hans Jonas,1903年~1993年)在1979年出版了《责任原理:技术文明的伦理研究》一书。此书出版后很快就成为了当代的经典之作,于1984年被翻译成英文,于1987年获得德国图书业和平大奖。约纳斯在这本书中提出了一种与传统和现代的各种伦理学截然不同的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学。约纳斯的技术时代的责任伦理学并不是像传统的和现代的各种伦理学那样去研究人与人之间的道德规范,而是力图“给科技时代的伦理一个本体论的解释”。这一本体论的解释基于亚里士多德的自然目的论的思想,从自然的本体论来论证技术时代的伦理学,使约纳斯在20世纪哲学史上占有重要的一席之地。[1](P214-236)

一、对传统伦理学的人类中心主义的批判

约纳斯对技术时代伦理的本体论解释并不是想在现代的各种伦理学之中加入一个所谓的“生态伦理学”或“环境伦理学”的分支,而是要从人的本体论的根基上改变整个伦理学。约纳斯认为,无论是亚里士多德的德性论,还是基督教的良心论;不论是康德的义务论,还是密尔的功利主义;不论是罗尔斯的正义论,还是各种道德相对主义,所有这些伦理学无一不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的伦理学。约纳斯认为这些伦理在本质上都是一种“近距离的伦理”(N?chsten-Ethik)。比如说圣经上说,像爱自己一样爱你的邻人,或者你希望别人怎样待你,你也要怎样对待别人。或者像康德说,决不要把你的邻人当成手段,而总是要把他当成目的本身。这些伦理学在本质上是一种主体上或主体间自律或他律的伦理学,是对人与人之间的道德关系提出的规范和约束。无论道德的目标是在于自由,还是在于德性,也无论道德的标准是个人行为的内在准则,还是社会契约的正义和外在规范,这些伦理学的实质都是对人的善与权利的关注。概而言之,“整个传统的伦理学就是一种人类中心论的伦理”[2](P24)。

人类中心论的伦理学不言而喻的核心就是人或人的社会,伦理学作为一门学科就是研究人的学科。但是,从古至今的各种伦理学在我们的时代已经显露出它们的贫乏和无能为力,因为它们在技术的无目的性的庞大力量面前束手无策,它们对自然和未来的生命置若罔闻。它们的那些崇高的道德价值随着技术时代里传统形而上学的终结和上帝之死而彻底崩溃,与此同时它们却未能提出一种直面技术时代的道德责任原则。各种人类中心主义伦理学面对技术对地球的统治以及为争夺这种统治权的斗争无能为力,这种伦理学的失败促使约纳斯针对传统伦理学的困境提出了一种“远距离的伦理”(Ethik der Ferne)。这种“远的伦理”首先面对的不再是人的精神性的道德困境,而是在技术统治的威胁下人所应当承担的责任。这种责任无疑是一种道德伦理,但是它的本质是首先对自然的关注的义务(Fürsorgenpflicht für die Natur),而不是首先对人的关切(Sorge für die Menschen)。“远的伦理”并不只是提供了一个新的范畴,而是意味着敞开了一个新的维度,一个新的价值尺度,所有的古代的和现代的伦理学都将在这一尺度中重新得到检验和批判,所有的传统的伦理学都将在这一维度中被重写。以前的伦理学与其说是没有思考到“远”的维度,毋宁说是在根本上存在着人类中心论的限度。

当然,这一“远”的维度不同于“远”的乌托邦。在《责任原理》的最后一章“从乌托邦批判到责任原理”中,约纳斯以人的自然的“已经存在”(Schon Da)拒斥了布洛赫空洞的“尚未存在”(Noch-Nicht-Sein)的“希望原理”和“乌托邦精神”。在他看来,布洛赫的“希望原理”仍然只是是一种人类学性质的本体论。[2](P56-376)约纳斯所说的“远”是从现在的人对“已经存在”的自然和“未来”的生命的责任出发的,因此它是一种直面已经存在的人的生存境况的本体论。约纳斯将责任原理的绝对命令表述如下:“你的行为必须是行为后果要考虑到承担起地球上真正的人的生命持续的义务。”其否定形式的表达是:“你的行为必须是行为后果不能破坏地球上人的生命的未来的可能性。”[2](P36)

约纳斯的责任伦理是一种考虑到人类行为的后果,甚至很大一部分是不可预测的后果的伦理,他不像基督教的和康德的伦理学那样诉诸人的行为的良好动机、善良意愿和自由意志等等。在他看来,在伦理学中诉诸人的动机是一种人类中心主义,它将人类从自然以及未来的生命的整体中完全剥离出来,将人类个体的自由和尊严视为最高的价值。它的原则是,个人按照正义行事,行动的后果交付给上帝或普遍的道德原则。责任伦则理要求人类充分考虑到技术的权力所带来的大量的不可预知的全球性的破坏性的后果。责任伦理也不同于效果取向的功利主义伦理学。因为功利主义伦理学虽然是以理性化的、实用的效果甚至是长远的效果为目标,但是就真正的价值尺度和本体论的基础而言,它却是盲目的和虚无的,它的效果是以利益甚至是长远的利益而非以自然的目的作为评价道德行为的标准。在一个技术文明时代,在福利社会和消费的时代中,功利主义使得人们无法摆脱人类中心主义的利益和需要的逻辑去思考我们人类和地球的生死存亡的问题。

韦伯在人的行动的价值领域区分了责任伦理和信念伦理。在韦伯看来,尽管康德的伦理学是一种理性自律的、形式反思的、可普遍立法的伦理,但仍是一种信念伦理。韦伯的责任伦理认为,在人类的政治行为中,必须从政治义务和行动的后果出发,而不是从善良意愿、良好的动机、伟大的信念等等出发。[3](P30)如果从约纳斯的责任伦理来看韦伯的责任伦理,那么韦伯的责任伦理仍然是一种康德式的伦理,一种人类中心的伦理。霍克海默、阿多诺、马尔库塞和哈贝马斯等人对启蒙辩证法和技术理性的批判同样陷入一种对技术文明的悲观主义之中,而缺乏一种规范技术力量的责任伦理。责任伦理的关键是我们要对什么负责,即衡量我们行动的后果的标准到底是什么。对于约纳斯来说,责任伦理要求行动的后果要对自然的未来和人类的未来负责。

二、责任关系的原型和责任原理的宏观伦理学

约纳斯的责任伦理的绝对命令是要求人对自然承担责任和义务,因为我们现在所做的一切对时间上未来的人类和空间上遥远的区域的影响远比我们所能想像的深刻得多。技术力量的未来的危险已经超出了人们的计算和想像。因此,人对自然和未来的人的责任和义务构成了责任原理的核心。人的责任并不仅仅是为已经做的事情负责,而且还要为未来做的事情负责,承担自己的义务。约纳斯为责任伦理学原则提出了一个生动的原型关系。约纳斯说:“所有责任的原型就是对孩子的关系。”[2](P184)这种“父母与孩子的关系”(Eltern-Kind-Beziehung)是一种“不可逆的关系”(ein nicht-reziprokes Verh?ltnis),[2](P176)因为“孩子要求人的庇护是种不可逆的关系。”[2](P192)一个小孩有什么用呢?他不过是个小生命而已。然而,“责任的原初的对象就是孩子。”[2](P234)父母对他的孩子具有不可推卸的义务。在不可逆的关系之中,要求庇护的是弱者,而承担庇护责任的是有行动能力的强者。相对于人而言,自然和未来的生命就是弱者,尤其在技术统治的强大力量面前,作为弱者的自然和未来的生命更需要我们当代人承担起自己的责任和义务。在技术文明中,人的力量随着技术的疯狂突进而空前地增长,但是人的欲望和需求的增长并没有同时伴随着人对弱小者的责任的增长。因技术而强大的人类的责任意识仍然需要启蒙。人的尊严不是体现在他的强大之上,而是体现在他的责任伦理之中,因为“只有人具有责任意识”[2](P185)。

人对自然和未来的生命的伦理责任就在于:“任何行动必须从人类的长远存在着想,或者任何行动的后果不能对未来的生命造成破坏。”这是对整个人类提出的伦理原理,而不是针对某个个体。现代自由主义的个体伦理学只注重个体的自由、权利与尊严,而无力承当集体行动的责任。只有古典哲学和宗教的伦理才针对共同体或集体提出伦理原理和道德律令。自从宗教作为伦理被驱逐出现代世界以来,一种面向未来、面向集体行动和公共领域的“大伦理”再也没有出现过。现代哲学制造了宏观伦理学和微观伦理学以及元伦理学和对象伦理学之间不可弥合的分裂。结果是现代社会缺乏一种能思考人类行为的巨大后果的元伦理学,而那些诉诸个体权利或自由的伦理学却无力拓展人的道德责任能力。约纳斯的对自然和未来的责任伦理再次将道德责任承载者确立在整个人类身上,而不仅仅是理性自律或意志自由的个体上。因为责任原理所基于的“人的自然”(human nature)是处于自然和历史中的整体的存在,而不是基于人的反思理性、自我意识或良心。约纳斯认为,伦理学首先应该追问的是:为什么人根本存在于世界之中?为什么要有保证未来生存的无条件的绝对命令?这一问题不可能在任何一种传统伦理学中得到回答。这是一个最为本体论的问题,也就是说,这是一个最低限度的根本问题。将人置于伦理的核心的传统的意识哲学或现代的生存哲学,都追求一种高级目标的伦理,却在根本上忽视了其最低限度的本体论基础。这一本体论的基础就是被整个现代哲学所遗忘了的自然本体论。

约纳斯的责任伦理是从自然的本体论来界定道德伦理的绝对命令的,这意味着善的概念既要在自然中得以思考,同时也要在未来的时间维度中进行思考。善的概念既不是基于人的权利或社会的契约,也不是按照价值的原则人为地建构起来的,它是植根于自然之中的,因为自然本身就有价值和目的,而且它是人类行为的价值和目的的基础和源泉。自从康德以来,对事实和价值的区分已经成为了现代思想尤其是现代伦理学的自明的前提。然而这一前提却是以自然本身没有目的和价值为前提的。正是现代技术文明的兴起才造成了一种二元论的普遍的意见,这种现代性的分裂左右着现代哲学的基本范式。

约纳斯在《责任原理》一书中对事实与价值,或“是”与“应该”的现代性分裂的批判不遗余力。他将这些区分和对立视为“现代性的教条”:“我们时代的一个根本的教条就是从‘是’不能推导出‘应该’”[2](P92)。他认为这是整个现代哲学内在的价值主体性(Wertsubjektivismus),或者说主体性强大的意志的恶果。[4](P101)正是这种事实与价值的分裂造成了两个不同的学科门类,即本体论和伦理学。现代所有的伦理学都建立在人权、自由、正义和价值的人类中心主义原则之上,而不是建立在传统的对自然的沉思的本体论之上。人们认为伦理学与本体论无关。与此同时,传统的本体论或自然哲学已经被现代的自然科学体系所取代。对此,约纳斯坚决拒绝认为我们时代的“自然科学说出了自然的真理”[2](P30)。他甚至认为自然的真理恰恰是毁在自然科学手中。约纳斯试图重返古代哲学的视域,重新追问“是”与“应该”、原因与结果、手段与目的、自然与价值等等之间的关系,重新在本体论的基础上建立伦理学,从自然的本体论追问人曾经生存的基础、未来生存的权利和现在生存的伦理责任。就打破事实与价值的对立以及对自然概念的追问而言,他和海德格尔、施特劳斯、洛维特等人的努力有许多契合之处。用谢林的话说,约纳斯的责任伦理不是建立在人的自由之上,而是建立在自然的自由之上。

约纳斯批判整个现代哲学基于一种“传统主义”立场。[5](P12)约纳斯试图重返古代的传统,尤其是亚里士多德的古典哲学对人与自然的理解,思考人在宇宙中的位置以及人对自然的责任,以克服现代哲学包括海德格尔早年的存在主义的虚无主义的后果。约纳斯早年曾经批判了现代虚无主义对世界的漠然态度和对人的进化论生物学观点。约纳斯发现,现代虚无主义和灵知主义一样,是一种极端分裂的二元论,一种在人与世界、上帝与世界之间的二元论,它导致了人在体验世界的情绪上产生一种异化感、孤独感、陌生感、冷漠感、无家可归感和根本的虚无感。对自然的理解,现代人认为是物质的、同质的、冷酷的、僵死的;而灵知主义则认为是反神的、魔鬼的,但这个世界仍然是活生生的人的世界。约纳斯说:“现代自然科学的宇宙和灵知主义所认为的宇宙具有某些共同的东西:它们相对于人来说都是陌生的。只不过在灵知主义那里,世界是敌对的,而在现代人这里,对自然完全是冷漠的、漠不关心的。人的价值只体现在人的意志之中,此外别无它矣。”[6](P102)约纳斯在《虚无与永恒之间》(Zwischen Nichts und Ewigkeit)中称光怪陆离的各种现代哲学乃是“一堆失落了世界的哲学”,一种“宇宙的虚无主义”,是“对自然的遗忘”。笛卡儿的身心二元论经过康德的主体性、黑格尔的绝对精神、胡塞尔的意识现象学和海德格尔的人的本真生存等日益加剧的过程,已经彻底地埋葬了古代人所体验的整全的世界和自然。约纳斯批评海德格尔说:“从未有过一种哲学像存在主义这样对自然漠不关心。在海德格尔那里,人们听到的是作为烦劳操心的此在,但是这是从精神方面来谈的,而不是从定要烦劳操心的物质基础即身体来谈的。只有通过身体,我们才是自然的一部分,并且受制约地融入周围的自然世界之中。”[7](P19)约纳斯认为存在主义是双重地或加倍地遗忘了自然世界。

在《生物与自由》(Organismus und Freiheit)一书中,约纳斯对生物的本质进行了新的反思,尤其是批判了进化论的生物哲学和普列斯纳的新人类学。约纳斯援引亚里士多德的古典目的论说明任何存在于“永恒与虚无之间”的生命都有自身内在的目的和自己的意志,都具有其本体论的价值,任何一个生命都是对抗对自然的虚无主义的动力、条件和归宿。约纳斯认为,现代虚无主义的哲学有意忽视了生物的有死性。在进化论的生物等级的哲学里,人与自然的关系是低级的关系,它无视每个植物和动物都有其作为生命存在的内在性和自身的目的,一个自然的目的。现代进化论的生物哲学将自然视为自身没有价值而只有使用价值的无意义的物质,剥夺了生物的自然的本性。启蒙运动从基督教人类学和自然法理论中发展出一种人类学的自然权利和社会契约理论,人从《圣经》所说的上帝管理自然僭越为培根所说的对自然的控制和征服。人的权利不再基于自然本身的权利,进而剥夺了自然的神圣性和权利,人们再也无法体验到古人对自然和生命那种神圣的敬畏感。约纳斯说:“将自然视为冷漠的、中性的存在物实际上成了意义丧失和虚无主义的起源……这同时也是自然的价值和尊严的丧失。”[2](P156)

约纳斯试图重返亚里士多德的古典思想。亚里士多德论述了自然具有自身的目的,认为自然具有最根本的存在下去的生命意愿。自然的本体论就在于所有的生命存在都通过生命自身显示其克服虚无的价值,生命的目的就是自我肯定的生命本身,生命自身的目的性要求不能破坏生命本身。约纳斯说:“所有价值中最基本的价值就是自我肯定和自我维持,它自在地就是善,就是存在对虚无的克服。”[2](P155)自然就是最高的善,自然不是人的利益。人必须放弃他的空前膨胀、肆无忌惮的人类中心主义,承担起对自然和未来生命的责任和义务。

但是,在技术文明时代,让人类放弃自己的利益和权利而承担起对自然和人类的未来的义务是何其艰难的一件事,因为技术至上论和技术乌托邦已经深入到现代文明的方方面面了,以至于我们把现代文明称之为“技术文明”。约纳斯认为,在技术的框架之内是根本不可能给出任何克服技术控制人与自然的解决答案的。技术本身不能克服技术的风险和危险。对技术本质的认识以及对技术的警惕是责任伦理首要的任务。技术实用主义者认为技术可以充分考虑到长远的利益,但是这种辩护实际上何其虚伪和软弱。[2](P7)

首先,约纳斯认为,技术文明的本质就在于技术已经内化成为人自身的需要了。技术不再是一种人所能控制和运用的工具和媒介,而是一种深刻的改变了人与自然的关系的力量。技术就是人的欲望和力量的载体,是人的意志的体现,是人的权力的象征。[8](P43-44)其次,约纳斯认为,技术时代的绝对命令是一切皆可利用,一切皆可制造,一切皆可消费。然而,能做的是不是就等于一定要做,是不是应该去做?也就是说,是否凡是技术力量所能做到的都应该去做?在约纳斯看来,现代人更多地考虑技术上能否做到,而人对技术说“不”的能力和智慧已经荡然无存了。再次,技术不仅改造了人类生存的整体的自然,更为重要的是技术重新界定了人的自然(human nature)。人不再被视为智慧的人(homo sapiens)了,人的本质就是劳动的人(homo faber),或者说技术的人。因此,技术已经不再是人自身之外的东西了,而是技术的人的一整套的思维、情感和行为方式。现代人几乎不能在技术思维之外思考问题,诸如事实与价值的区分、可能与现实的区分等等都已经根深蒂固地扎根在我们时代的自然科学和社会思潮之中。最后,自从培根提出科学技术的新工具以征服自然的近代转折以来,人们形成了一整套的评价自然和生物以及人的本质的知识,成为整个现代文明技术乌托邦的基础。[2](P251-255)因此,技术时代的伦理问题首要的就是对技术乌托邦的清醒认识。

技术乌托邦对未来的危险虽然是无法加以确切地计算的,但是它并不因此而不存在。约纳斯提出了一种尽可能想像技术在未来的难以预料的巨大危险的“恐惧的启迪术”(Heuristik der Furcht)。“恐惧的启迪术”有助于人们在面对技术时代里去测度技术的力量及其威胁,去思索自然和生命的本体论地位和意义。对于约纳斯来说,伟大的圣徒施韦泽提出的“敬畏生命”(Ehrfurcht vor dem Leben)是一种最值得尊敬的思想。恐惧技术,敬畏生命,这种技术悲观主义和自然生命神圣论就是约纳斯的责任伦理的基本精神。责任伦理首要针对的就是技术文明本身的危险,那些技术至上论和技术乌托邦的危险,那些使人成为“技术的人”的危险,那些疯狂地生产一切、制造一切、消费一切、享受一切的危险。责任伦理要对技术本身坚决地说“不”。对于技术文明来说,不仅仅是负责(Verantworten)的问题,而且是给出解决的答案(Antworten zu geben)的问题。约纳斯说,在现代科学技术的世界观和现代哲学的视域之外去思考技术时代人与自然的关系,并使人承担起对自然和未来的责任和义务,这就是哲学的未来,也是自然和生命的未来。[9](P1-2)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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