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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时间:2023-10-08 15:44:50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1

关键词:城市化;停车产业化;多头管理;路径选择

中图分类号:F290 文献标识码:A doi:10.3969/j.issn.1672-3309(x).2013.09.74 文章编号:1672-3309(2013)09-172-03

在城市化发展的腾飞阶段,停车泊位严重不足、规划与建设不合理、管理与使用不科学等问题已成为阻碍城市和谐健康发展的一大病症。因此,探寻城市化过程中公共停车场存在的问题,理清存在这些弊病的原因,治理好城市发展中公共停车场存在的问题,将对城市的长远、稳定发展提供长效助力。

一、高速城市化与公共停车场问题

通过实地调查,并参照国内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相关研究,可以发现,在高速城市化过程中主要存在以下问题。

(一)公共停车场的建设数量严重不足。1.机动车增速迅猛,停车泊位严重不足。高速城市化过程中,人们的生活水平逐步提高,机动车保有量也随之快速增多,但是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并没有跟上步伐。国内外经验表明,城市停车泊位总数和城市公共停车泊位总数应分别达到汽车保有量的1.2-1.5倍和15%-20%[1]。而据《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1)》 ,按照“一车一基本车位,15辆车一公共停车位”的国际惯例,我国城市停车位缺口普遍达到50%以上[2],供需矛盾日益严重。这一问题主要表现为公共停车场数量少、规模小以及供应不足下的不合理占用。

2.公共停车场停车模式单一,利用率低。城市化高速发展,往往需要公共基础设施数量的增加和种类的不断丰富,以满足其发展过程中所需的硬件支撑。而停车场停车模式单一,路面停车压力大是现阶段城市发展中一个普遍的现象。建设地下停车场作为分担地上停车压力的一种有效途径,技术上相对容易实现,应作为补充并最终替代地上停车的主要方法。但是在城市规划中,对这一方面考虑有所欠缺,地下停车场为数不多,地下空间资源没有得到充分开发。同时,通过调查发现,地下停车场的利用率普遍偏低。

(二)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布局不合理。城市的合理规划与布局是一个城市建设的前提,也关乎着城市发展的实力与前景。但是,在城市化过程中,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不合理的现象却十分突出。其中包括配建停车场规划的不合理。根据调查和相关研究数据,配建停车场在停车设施中一般占总停车位的80%-85%,在城市静态交通和调节停车供需矛盾中占据着极其重要的地位,但是由于我国城市用地布局不均衡和停车设施规划相对滞后,使得配建停车场无法实现空间上的合理分布,现有停车场已无法满足基本停车需求。由于没有遵循公共停车场的超前性规划以及留有余地的城市规划原则, 城市已建成区域无法再建设配建停车场。此外,路外停车场的规划也不合理。一般来说,对于配建停车设施规模较小及投资效益差的小规模公共建筑物,应该建立路外停车场,但我国城市规划部门普遍缺乏统一规划,没有建立相应规模的路外停车场。路外停车场的缺乏,是造成沿路违规停车以及路外停车秩序混乱的原因之一。

(三)公共停车场管理不科学。静态交通中存在停车场供需紧张、管理制度和手段落后陈旧、停车秩序混乱以及停车场利用率低等问题,总体来说,归结于停车场管理不科学。

1.停车场管理缺乏法律规范。在停车场的管理方面,我国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缺乏统一的参考标准,而是单纯凭借行政手段,制定本地区的管理办法和规定。从长远看,这种手段根本无法解决停车场管理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加之停车场管理部门缺乏统一规定,因而存在多头管理,责任划分不明晰,管理秩序混乱、效率低下等问题。

2.公共停车场管理的信息化程度不高。国内城市现有公共停车场大多管理方式陈旧,管理制度落后,普遍缺乏先进的停车管理系统以及对公共停车设施进行整体宏观管理的技术。国外立体停车、停车换乘系统、智能停车系统、信息诱导停车等高科技停车技术并没有在国内城市中得到较好的借鉴和应用,单纯的人工管理以及单一停车方式已经远远落后。

以上这些问题伴随着城市化的发展而产生,同时又成为制约城市化良好、快速发展的一大瓶颈。

二、公共停车场问题形成的原因

高速城市化过程中,公共停车场在规划、建设和管理等方面出现各种问题,不仅是高速城市化的“副产品”,更是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既与宏观层面上的社会背景及现行制度相关,同时也是公共停车场微观经济运作过程中投融资模式不完善的表现。

(一)从社会背景方面看,城市的快速发展,是停车场问题的重要背景因素。推进城镇化建设已经成为当前我国发展的一项重要政策理念,随着城市化快速发展,机动车保有量迅猛增长,但是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却比较滞后,因此无法满足快速增长的停车需求。同时,由于经济实力还不够强大,停车配套设施尚不能得到满足,停车技术不完善。加之城市建设工程繁杂,很多方面无法全面顾及,往往导致公共停车场的管理等各方面不到位。这些方面也反映了一个问题:快速城市化过程中,过于强调城市发展的速度,可能对城市的发展缺乏全面细致的合理规划与布局,缺乏长远的战略眼光,因此,往往会忽视对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与管理,导致整体的城市发展质量受到影响。

(二)从制度方面看,公共停车场问题的形成缘于制度的僵化和法律规范的缺位。一方面,公共停车场使用与管理制度陈旧。现阶段,公共停车场的建设、管理和维护仍然以政府为主导。政府本身存在着资金匮乏的缺陷,又由于资源本身具有稀缺性和有限性,而公用事业部门的国有垄断模式,在垄断的市场结构条件下,公用事业部门势必会形成垄断带来的低效率和对策性激励扭曲,相比较而言,市场化的效率优势更有利于实现经济的持续发展[3],因此建立在竞争机制下的市场化制度安排是更加有效的。另一方面,缺乏统一的管理法规,责任主体不明确,也是导致公共停车场诸多问题的重要原因。

(三)从投融资模式看,投融资渠道单一。由于公共停车场建设方面的相关鼓励政策尚不完善,社会、企业和个人投资缺乏动力,因此难以广泛吸引民间资本;公共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以公共部门为主体,没有实行市场化的私人运作方式,因此公共停车场建设进度缓慢。加之公共停车场的公共性,使之在建设、运营、管理和维护等方面需要大量的资金和人力支持,财政投资成本高,但单一的政府主体在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方面的投资支持力度有限。

三、治理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停车场问题的路径选择

车辆停放是城市交通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正确治理快速城市化中公共停车场存在的问题,关乎城市发展质量。以下内容提供了一些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停车场问题的治理路径。

(一)建立健全停车场统一的管理法规和专门的管理机构。现阶段,统一的全国性法律法规尚未出台,无法可依的现状亟需解决。针对公共停车场的多头管理造成的责任主体不明确、管理效率低下等问题,建议政府部门按照合理分工和相对集中的原则,研究建立规划、建设、管理一体化的管理体制,理顺众多职能部门之间的工作关系、管理关系,进一步明确责任分工、工作程序和牵头部门,切实形成有效、协调、统一的停车管理机制,从而提高整体管理效能[4]。另外,相关机构应努力提高公共停车场管理人员的职业素养,提高管理质量,加强公共停车场管理的规范性。

(二)实现公私合作,促进投资主体多元化,推进城市公共停车产业化。鉴于城市高速发展过程中对公共停车场需求的迅猛增长,需要促进公共停车场实现公私合作,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城市公共停车产业化的步伐。

1.采取政府投资为主导的模式,通过行政手段有效提高停车场的管理效率。在城市化高速发展初期,城市处在过渡阶段,市场机制不健全,公私合作以及公用事业产业化的环境不成熟,在此阶段,可由政府设立专项基金,为公共停车场的合理发展提供物质保障。当全面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以后,再实现由以政府作为投资主体逐步向以政府和企业共同作为投资主体过渡。

2.提倡公私合作模式(public-private partnership,PPP)。在城市化高速发展经历一定时期以后,市场机制比较健全,实行公私合作和产业化的条件基本具备,可倡导实行公私合作模式来促进公共停车场的发展。公私合作具体包括合同承包(如运营维护协议[operation and maintenance]和管理协议)、租赁、特许经营(如BOO、BOT)等十余种形式[5]。对于公私合作模式,国际上已有比较成功的应用。比如当今盛行的BOT(build-operation-transfer)模式,即由政府或所属机构对停车场的建设和经营提供一种特许权协议作为项目融资的基础,由本国公司或者外国公司作为公共停车场的投资者和经营者,安排融资,承担风险,开发建设项目,并在有限的时间内经营项目获取商业利润,最后,根据协议将该停车场转让给相应的政府机构。

3.制定合理的财税优惠等鼓励政策,吸引民间资本的投入[6],实现投融资模式多元化。如为公共停车场建设提供微利贷款,减免公共停车场税收,进行财政补贴,土地的划拨或出让时给与优惠等。另外可由政府设置专项奖励资金,对停车场管理效果显著的机构给与奖励;鼓励提高公私停车场的开放程度,提倡公私兼用。

(三)合理规划布局公共停车场。城市规划中要合理预测城市机动车保有量的增长速度,严格分配城市用地,保证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能够满足动态发展的停车需求。

第一,要合理配置公共停车场的数量与规模。在城市化过程中,大型商场、酒店、医院等基础设施不断增加,相应的配建停车场也应该随之配套建设。停车设施总量可以用机动车与停车泊位的比例关系粗略控制。有关统计结果表明,每增加一辆注册汽车,将增加1.2-1.5个停车泊位需求;公共停车设施总量可以用城市公共停车设施用地来粗略控制,《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规定,公共停车场用地总面积可按规划城市人口每人0.8-1.0m2计算,其中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宜为80%-90%。

第二,停车设施的布局要综合考虑需求大小、停车者停车后步行距离、停车场建设费用、汽车可达性、出入口连接道路的交通情况等因素[7]。

(四)提高公共停车场的科技化水平。目前,我国城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尚处于初级阶段,应该充分借鉴国内外先进的停车管理经验,提高公共停车场的科技化水平。首先,要普及地下停车方式,提高地下停车利用率。在此基础上,要充分发挥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在解决城市停车问题中的优势,特别在中心城区等用地极度紧张的区域。为进一步推广机械式立体停车库的应用建设,政府应在政策法规上提供全面扶持,通过给予低息贷款、税费减免和政府补贴等政策,鼓励住宅小区、大型建筑物等配建停车场积极采用机械式立体停车库形式。这样可以大大增加配建停车泊位的规模,不仅满足配建停车需求,而且可超额增设相当的停车泊位[8]。随着经济发展和科技进步,在更高水平上,要加强停车信息化建设。应改变传统落后的停车管理手段,充分引进国内外的先进技术,如信息诱导系统、停车换乘系统、智能停车系统等,逐步建成综合管理信息平台,促进停车场类型多样化,提高停车场利用率和停车泊位周转率。

公共停车场问题是快速城市化过程中的常见现象,不仅引发城市交通问题,而且也是制约城市良性发展的一大瓶颈。因此,寻找治理城市化进程中公共停车场问题的合理路径,切实解决公共停车场存在的诸多问题,将为城市发展提供有效保障和长久动力。

参考文献:

[1] 程毅.谈现代城市化建设中的公共停车场发展战略[J].科技论坛,2011,(30) .

[2] 编委会.中国城市发展报告(2011)[M].北京:中国城市出版社,2012.

[3][5] 余晖.公私合作制的中国试验:中国城市公用事业绿皮书NO.1[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05:3,2-3.

[4] 刘志刚.关于嘉定区停车场(库)现状的调查报告.[J].经营管理者,2011,(20).

[6] 梁燕君.加强大中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的政策建议[J].价格与市场,2008,(03) .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2

关键词: 中小城市 停车难 成因分析 对策

“停车难”作为现代城市文明加速发展而衍生的一种“城市病”,近年来正在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蔓延,从主城区、老城区向周边地区蔓延,并有进一步恶化和长期反复“发病”的趋势。“停车难”的存在,不仅打破了城市静、动态交通的平衡,抑制了城市道路空间资源的高效运用,大幅度提高了城市交通运营的成本,还随之引发了一系列的经济和社会问题,其危害正日益加剧。在盐城市区特别是老城区,停车难、乱停车,是一对共生现象,其结果是道路交通异常拥挤,城市功能受到削弱。

一、“停车难”的成因分析

1.停车供需矛盾突出。

近年来,盐城市车辆增长呈现出两个特点:一是外来车辆稳步增长,目前全市机动车保有量达到148万辆,其中外来车辆超过10%;二是私家车密度越来越大,目前全市机动车驾驶人员达到170万人。专家预计,盐城市机动车驾驶员总人数还将逐年上升,私家车已成为拉升机动车保有量的“主力军”。按照交通管理学常量计算,扣除循环因素,平均需要约100万个停车位才能满足需求。而以市区为例,现有的商业区停车资源非常紧缺,如建军路路段,只有两个大型地下停车场,一般都难以提供足够的车位,常常是里面的车位停满了,但仍有很多车辆进入,走走停停,无形中形成新的道路瓶颈。

2.违法占道、乱停乱放现象严重。

在市区的一些繁华区域,摊点、商贩、洗车行、二手车交易市场、商业宣传活动占道行为比较突出,严重挤占了停车资源。同时,由于法制观念薄弱,各种车辆乱停乱放现象较多,不仅占用大量城市道路,更使道路通行能力下降,交通事故增多。限于城市发展水平和经济基础,对这些问题缺乏根本解决办法,静态交通秩序往往形成“整治―反弹―再整治―再反弹”的局面。

3.停车管理机制既不科学、也不完善。

盐城市机动车、非机动车停放归交警管理,摊点、商贩等占道是以工商、城管为主,停车场的审批、收费又分别在建委、物价各管一部,存在着多头管理、各自为阵的问题,停车乱收费问题也时有发生。1988年,公安部、建设部联合颁发了《停车场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和《停车场规划设计规则》,由于当时城市交通流量较少,停车问题并不突出,对汽车产业的强劲发展估计不足,已经不适应当前形势。而且,两个文件执行强制力也比较薄弱,擅自挪用、改变停车场功能现象屡见不鲜。目前,盐城市还没有出台地方性法规,停车场的建设、管理缺乏制度、法规保障。

4.停车问题上缺乏整体规划,配置不合理。

城区功能区规划不合理,停车“马太效应”愈演愈烈。盐城市的主要商圈、餐饮街由于当初在规划、设计时没有充分考虑停车需求,现在已经成为停车难的主要区域。虽然交警部门在此施划了大量临时停车泊位,但仍然难以满足停车需求。尤其是东进路餐饮一条街,平均每天5万人的商业人流,停车需求极为巨大,而整个东进路实际使用的停车位1200余个,大量车辆只能道路内停车,导致交通拥堵严重。在城南新区等停车位的利用率往往很低,除一些饭店集中的区域,其他大部分地区的车位长时间空闲。

二、“停车难”的对策

针对“停车难”,盐城市交管部门因地制宜采取了一系列办法,在一定程度上缓解了停车难的问题。主要是规范停车管理,除了加强小区、商场、主次干道周边的配套停车场的建设,还要在有条件的支路、背街小巷、大型建筑物之间设置临时、限时占道停车泊位。鼓励商业办公楼、居民小区停车场地日夜交错开放,协调有关部门利用绿地、学校操场、人防等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以上举措虽有一定效果,但并非治本之策。随着盐城市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道路交通流量日益剧增,交通拥堵及停车压力将日趋严重。据预测,2015年盐城市机动车车保有量将达到260万辆以上,停车供需矛盾进一步加大。停车问题如不能得到有效解决,将直接引发交通拥堵,降低经济运行效率,进而影响城市经济活力。根据盐城市目前的交通现状及发展趋势,我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着手,提前应对、科学解决停车问题。

1.重点发展停车换乘系统。

随着城市的扩展和以快速交通为高水准公共交通系统发展,结合中心区差别化停车供应措施,建设与公交系统一体化运作的停车换乘系统,有效地调节城市不同地区的交通方式结构,减轻市中心的道路交通压力。停车换乘系统建设的任务是:在城市中心区以外快速公共交通车站、公交车站首、末站,以及高速公路旁设置停车换乘场地,低价收费或免费为私人汽车、自行车等提供停放空间,辅以优惠的公交收费政策,引导乘客换乘公共交通进入城市中心区。政府应出台政策鼓励在城镇中心建设停车换乘设施,减少交通堵塞;在火车站建设停车换乘设施,方便长途出行等一系列措施实施。

2.大力发展停车诱导系统。

以信息化和智能化为支持的停车诱导系统,可以减少因寻找车位而在公共道路上巡游的汽车数量,可以有效减少路面停车行为,同时可以有效提高既有停车设施的使用效率。我国目前的中小城市交通正在趋于智能化管理,其过程是一个不断完善和摸索的过程。我们也可以借鉴大中城市优秀的成功经验来缩短摸索时间,智能化停车信息系统可使驾驶员方便地预先进行停车位选择,减少了寻找停车位的时间。

3.通过价格体制解决停车泊位紧缺问题。

目前,盐城市大部分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收费,车主只愿在路边停车而不愿将车开进收费停车场,路边临时停车泊位总是满满当当,而附近的路外停车场却空空荡荡,直接影响停车场收益,不利于停车产业发展。而在上海、广州等一些发达城市路边停车不仅要收费,而且是用秒表计费,价格要高过路外停车场许多,充分体现服务短时停车功能,路面停车周转率很高。盐城市应当尽快建立路边临时停车收费制度,不仅能解决一些社会就业岗位,而且能够通过价格杠杆,使专业停车场、路边临时停车点的停车收费形成合理价差,有效引导机动车到停车场停放,减少路边临时停车点的停车压力和交通流量。同时,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实行“中心高于,路内高于路外”的停车收费价格机制,在中心区域道路上分两个时间段收费,停车时间越短,收费越低。引导机动车停放由中心区域向转移,由路内向路外停车场转移,大大缓解了中心区域的停车难。

4.大力支持和鼓励停车产业的发展。

停车难既是一个亟待解决的城市交通问题,同时又预示着停车业的发展前景。只有当停车业形成一种良性循环的产业,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停车难问题。面对停车难题,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充分运用市场和计划这两种调节经济的手段,推行民营化为主和政府激励政策相结合的停车设施建设经营模式,形成城区停车以专业停车场停车为主体、以路外公共停车为辅助、以路边停车为必要补充、与城市整体交通系统相协调、供需和谐的静态交通格局。现在,盐城市还没有形成成熟的停车产业,许多停车场建设、管理、经营上存在很多实际困难,无法提供规范的停车服务。政府要牵头、鼓励社会力量整合、改造现有停车设施,促进停车产业向管理规模化、运营专业化、投资社会化方向发展。停车业的发展能很好地解决车主不愿把车开进停车场的问题,最大限度地把机动车集中到不妨碍交通的地方。

5.加大停车场管理、建设和改建力度。

本着“扩大增量、盘活存量、保底补缺、均衡发展、资源互补、统筹利用”的原则,摸清全市停车场库的家底,做到政策扶持,科学规划。鼓励中心城区范围内机关企事业单位自有停车场社会化运作,最大限度地利用好停车的空间,一定程度缓解节假日停车高峰;出台优惠政策鼓励停车场建设,科学建设完备充足的停车场,以地下多层为主,以地面立体停车场为辅,减少路上路内停车;按照“取之于停车、用之于停车”的原则,根据公共停车场规划和用地条件、资金情况,每年制定城市建设计划时增加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当前城市土地资源紧张的情况下,特别是一些规划不到位、泊位紧张的老旧小区,重点发展立体停车库,不仅占地少、容积大、选型多样,而且显著增加泊位供应。

6.加大对违章停车的整治力度。

建议成立以市政府主要领导为核心的,多个部门参与的规划管理机构,各部门协调配合,形成停车规划与管理一体化的格局。政府部门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盐城市停车场管理实施办法》,对停车场规划、建设、审批、验收、经营、管理;对停车收费标准、收缴、分配、使用;对公安交通管理、规划和建设部门在停车场建设和管理中的地位和职能;对停车场的经营主体、停车设施使用者权利和义务;对各种违法停车行为的处罚等要做出明确的规定,使停车规划、建设、管理做到有法可依。加大巡查力度,实施严管重罚,并定期开展城管执法和交警部门的联动,实施突击整治和联合检查行动,消除擅自改变停车场功能,以及违法占道现象,推行“违停记录上限警戒制”,对多次发生违停记录的车主将采取扣押驾照等处罚。

7.加强车主的“文明停车,和谐交通”意识教育。

车主的法规和责任意识淡薄,也是当前“停车难”问题的一个主要原因。通过社区教育、街头橱窗、媒体宣传、法规大讲堂等多种形式在全社会开展现代公民精神教育,深入弘扬“精致、和谐、大气、开放”的城市精神,大力营造“有序停车光荣,占道乱停可耻”的社会氛围,积极倡导“购车有位,停车入位,停车设施有偿使用”的现代城市交通意识,切实增强车主的法规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

总之,面对目前盐城市的停车现状和存在问题,必须因地制宜、对症下药,从政策到规划到管理采取一系列相关措施,通过政府高度重视和广大市民的共同努力,切实解决制约整个城市发展的停车问题。

参考文献: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3

一、重要意义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是迅速缓解城市停车难和交通拥堵等问题的有效手段,是改善城市停车状况的重要举措,是合理配置和利用现有资源、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体要求。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有利于减少停车占道、避免人车争道;有利于应急通行、提高通行效率;有利于缓解堵车、保持交通顺畅;有利于培育市场、发展停车产业;有利于扩大就业、改善民生。各级各部门要站在保畅通就是保发展,保畅通就是保民生的高度,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整治规范路内停车紧密结合起来,把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与创建人民满意城市有机结合起来,切实抓紧抓好。

二、范围和管理主体

社区停车场是指社区范围内的空坪隙地、机关、企事业单位院内、住宅小区用于停车的场所。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范围为社区内已有的专用停车场和利用社区内空坪隙地、社区道路(城市道路除外)等场地设置的临时停车场所。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工作由各区统一领导,街道(乡镇)具体负责,社区协调落实。具备开放条件的机关、事业单位已有的停车场应当限期向社会开放,鼓励引导社区内的专用停车场、社区内空坪隙地、社区道路(城市道路除外)等场地按有关规定设置的停车场所向社会开放。社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后原则上由原产权所有者进行管理,也可以统一委托社区引进专业停车服务公司进行管理。

三、主要措施

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工作要坚持政府引导、规范管理、有偿使用的原则,落实以下主要措施:

(一)全面调查摸底。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充分发挥属地优势,尽快组织对本辖区范围内所有符合开放条件的社区停车资源进行全面调查摸底并登记备档,拿出过硬措施,制定具体实施方案。

(二)规范开放程序。在全面调查摸底的基础上,由社区根据本辖区内的实际情况,对社区停车场统一规划,征求区城管执法、交警部门意见后,依法由停车场所产权所有者或管理者按照规定标准设置。社区应统一将社区停车信息向社会公布。

(三)完善配套设施。社区停车场要做到地面平整、场内整洁,停车位设置规范、清晰,并配建摄像头等相关防盗设施。停车场进出通道要设置引导标志、标牌,建立停车诱导系统,并实时公布停车泊位及数量。

(四)统一收费标准。社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后可按照有偿使用的原则实行收费管理,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按规定制订,市、区价格主管部门应加强社区停车场所收费管理,督促各社区停车场按规定收费并公示。

(五)推行专业管理。社区停车场要推行专业化管理模式,委托专业停车服务公司进行管理,完善停车管理制度,明确相关责任,制定收费人员管理办法,统一收费人员标识,出具统一票据等,确保停车场管理规范有序。要建立健全安全保卫制度,完善停车和安全监控设施,落实安全管理措施。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社会停车场,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保险公司针对社区停车场出台相关险种,提供相关保险服务。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级各部门要提高思想认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大力推进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明确专人负责此项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好本意见提出的措施,及时妥善处理好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确保开放利用社区停车场的各项工作顺利开展。

(二)明确职责任务。高新区管委会、各区政府要迅速牵头组织开展社区停车场的开放利用工作,物价、税务、交警、城管执法、规划等部门要密切配合,确保全市社区停车场在6月1日前向社会开放。

(三)强化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刊、电视、广播、互联网及社区宣传栏等传播媒体,采取丰富多样的形式,组织开展多渠道、多角度、全方位的宣传教育,取得各相关单位及广大市民的理解和支持。各区政府要积极动员、引导辖区各单位向社会开放停车场。

(四)严格督查考核。市委、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市文明办、市绩效办等相关单位要加强专项督促检查,定期通报有关情况,并将社区停车场开放利用工作完成情况纳入绩效考核中文明创建考核内容。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4

长沙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最新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适应机动车停车需求,维护城市道路交通秩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为不特定社会公众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除外)。

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为本单位、本住宅区提供机动车停放服务的场所。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是指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城市道路范围内为停放机动车依法统一施划的停车场所。

第四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具体组织实施,对本市停车场使用进行统一监督管理。

规划、建设、城管执法、交通运输、价格、工商、财政、税务、消防、人防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做好停车场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 停车场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规划、依法管理、方便群众的原则,确保交通安全、有序、畅通。

第六条 鼓励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在符合规划、环保、消防安全和特种设备安全的前提下,因地制宜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

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大对公共停车场的用地供给和资金投入,在民间资本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等方面给予政策扶持,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七条 本市实行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管理。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本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应用停车诱导系统、停车自动计时收费等信息化、智能化手段管理公共停车场和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联网管理规定和有关标准,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章 规划管理

第八条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停车需求状况,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及建设、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依法定修改程序进行审批。

第九条 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应当遵循节约利用资源和停车需求调控原则。

城市交通枢纽、城市轨道交通换乘中心应当规划建设公共停车场。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应当按照停车场配建标准和相关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

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由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建设项目停车场配建标准应当根据城市交通发展情况和城市停车需求变化适时进行调整。

第十条 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应当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对不符合停车场专项规划和配建标准的建设项目,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交付使用。配套建设的停车场竣工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三章 公共停车场管理

第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竣工验收的公共停车场不投入使用;不得擅自将已投入使用的公共停车场停止使用、挪作他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需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的,应当由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征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意见后进行审批。

第十二条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产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采取招标等公开竞争方式,选择专业管理单位进行管理。

第十三条 公共停车场建设单位或者经营管理者应当自公共停车场竣工验收后15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备案。

申请公共停车场备案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备案申请书;

(二)土地、房屋使用权属证明和公共停车场已竣工验收的证明材料;

(三)土地或室内场地总平面图及规划蓝线图复印件;

(四)停车场泊位布置图和场地的街道位置示意图;

(五)停车场经营、管理者身份证明;

(六)停车场相关管理制度。

公共停车场收费的,还应当提交停车场收费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停车场停车泊位设置情况等备案信息发生变化的,其经营管理者应当提前1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

公共停车场确需停业、歇业或者停止使用的,应当提前30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报告,并向社会公告。

第十五条 已开通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联网功能区域的公共停车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其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对社会公众实时公布。

第十六条 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使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统一监制的停车场标志;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明示服务时间;收费停车场还应当明示收费标准;

(三)确保照明、消防、排水和通讯设备及交通安全设施、电子监控设备等防盗、防破坏系统正常使用;

(四)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管理等制度;

(五)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六)定期清点场内车辆,发现长期停放或者可疑车辆,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七)依照规定设置残疾人专用停车泊位;

(八)市人民政府其他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禁止在公共停车场内从事影响机动车停放的其他经营性活动。

第十八条 公共停车场实行收费的,其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不同类型,依照有关规定分别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公共停车场,其收费应当遵循城市中心区停车收费高于非中心区停车收费的原则。

公共停车场收费应当执行价格行政管理部门制定的收费标准,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收费发票。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专用停车场管理

第十九条 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的专用停车场,应当首先满足单位、业主等的停车需求,不得擅自改变使用性质。

第二十条 已建住宅区内规划建设的专用停车场不能满足住宅区业主停车需要时,经业主大会决定,业主委员会可依法向规划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将住宅区内道路(城市道路除外)以及其他空置场地设置为停车场,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妨碍消防设施的正常使用;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 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实行错时停车,为社会提供免费或者收费停车服务;其中向社会提供收费停车服务的,其管理参照本办法有关公共停车场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专用停车场应当配置必要的通风、照明、排水、消防、防盗等设施,并保持其正常运行;配备相应的管理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 停放公交车辆、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的设置应当符合交通安全、畅通的要求,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对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设置进行规划编制、实施行政许可时,应当征询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意见。

设置公交、客货运车辆首末站(场)不得占用城市道路。

公交车辆停车场、客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章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

第二十四条 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城市道路交通状况,依法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其他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设置、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得设置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障碍。

第二十五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编制应当遵循以下准则: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和城市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织编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方案时,应当进行专家论证,征求城管等行政管理部门的意见,并进行公开听证和社会公示。未经上述程序,不得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六条 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保障道路交通有序畅通;

(二)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

(三)集约利用道路资源,提高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周转率;

(四)按照国家标准划设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标志和标线;

(五)符合国家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施划规范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七条 下列区域或者路段禁止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的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机动车双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8米、单向通行的车行道路路面实际宽度小于6米的;

(三)消防通道、无障碍设施通道;

(四)其他不宜施划的区域或者路段。

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50米内原则上不予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第二十八条 市区范围内人行道区域不再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本办法施行前已经施划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清理。

本办法所称人行道,是指城市规划道路红线范围内专供行人通行的部分。

第二十九条 城市规划道路红线与建筑物外缘之间的开放式场地,沿街经营单位可以用于临时停车并自行管理,但不得违反《长沙市城市容貌规定》及其他相关规定。

人行道与上述开放式场地相连接无法明显区分的,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会同市规划、城管执法等行政管理部门采用标线等专业措施加以区分。

第三十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施划、使用情况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评估,并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场增设情况和相关街道、社区意见,对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予以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示。

已施划的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整准予停车的时段或者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

(一)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不符合施划技术标准或条件的;

(二)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影响车辆、行人通行的;

(三)道路需要改建、扩建及维修、养护的。

第三十一条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收费标准的确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并定期进行评估和调整:

(一)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

(二)城市中心区停车高于非中心区停车;

(三)交通繁忙区域停车高于交通非繁忙区域停车;

(四)交通高峰时段停车高于交通平峰时段停车。

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管理方式以及有关收费办法由市人民政府依照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临时停车泊位停车时,机动车驾驶人应当按标线停放机动车,并按停车实际占用的停车泊位数缴纳停车费用。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监督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社会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履行备案、报告义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未按有关规定和标准设置与城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相配套的实时停车信息数据传输系统,将停车信息纳入全市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设置道路临时停车泊位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有违法所得的,可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30000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可处10000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撤除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或者设置障碍物影响道路临时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1000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对违反规划、建设、工商、价格、交通秩序等有关管理规定的,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在市区范围内人行道上违法停车的,根据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由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机关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第三十八条 规划、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相关规定,致使建设项目的配建停车场达不到配建标准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有关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管理工作中,有其他不履行或者不当履行管理职责的情形,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对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 拒绝、阻碍行政执法人员执行公务,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条 本市各县(市)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停放管理,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机动车停车场的开设条件停车场经营业户开业申请书;

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或工商部门提供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规划部门的建筑工程规划验收合格证明;

有效资信证明、经济担保书或停车保险合同;

场地平面图;

停车场与路网位置关系示意图;

公安消防部门的消防验收合格证明;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5

[关键词]校园停车难;功能二合一;操场改建

[DOI]10.13939/ki.zgsc.2017.10.233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现代生活步入高效快速时代,机动车辆成为每个家庭出行的必备工具。但是,与此同时,停车难的问题也随之出现。尤其是校园停车难现象[1],校园门口没有停车位,学校也没有专门的停车位,再加上家长接送孩子的汽车数量递增,每天开车接送孩子导致上下学交通高峰时段学校附近的道路愈发拥堵,这既影响交通的畅通,又降低工作效率。目前,校园停车导致的拥堵问题已经成为了亟待解决的社会问题。

1 中小学停车难问题的现状及其存在问题

1.1 我国的中小学停车难问题的现状

校园停车难不仅使交通拥堵,还增加了学生上、下学时的安全隐患,校园停车难已经成为学校、家长、周边群众和交警等多方头疼的巨大问题。

根据调研,早高峰出行率最高的时段为7点到7点30分,这期间大量的家长送孩子,可能会导致一些重点学校附近的道路交通拥堵。晚高峰学校附近可能出现的道路堵车,则主要是中小学家长接孩子导致的,中小学的不同年级大都在下午4点到6点之间放学,占据了晚高峰的全部时段。

什邡市交警大队负责人说:[2]“一些家长为了接孩子放学,早早地就在学校门外等候,不少家长为了图方便,随意地将车子摆放在校门口,加之接送孩子时,处于车流量高峰时段,所以学校附近的路段经常出现拥堵。”交警在执法过程中对将车停放在学校门口附近的家长进行劝离,但许多家长待交警离开后,又将车行驶至原处。

校园内停车场不能同时满足教职工和学生家长停车需求,不仅影响周边居民的日常出行,而且影响主干道的车辆通行,还有个别车辆停在草坪上,破坏植被造成绿地减少。对于学生的上、下学也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

1.2 存在的问题

(1)安全问题。学生上、下学停车难问题有家长的主观和客观原因,但是不管哪种原因,都在威胁着学生们的安全。在晚高峰时段,学生统一放学,穿梭于车市,极容易发生事故。近年来,晚高峰发生的事故接连不断,这个时间车辆拥堵,家长接孩子心切,W校附近又没有充足的停车位。街道被家长的车停满,导致交通违法行为频繁出现、交通事故不断增加,这样的安全问题令人担忧。司机与孩子在发现状况到采取措施都需要一段时间。可想而知,这样肆意停车存在着巨大的安全问题。

(2)交通问题。学校附近停车难问题还关系到周边交通的流畅程度。一辆车横在路中央会导致交通瘫痪,中小学停车问题若不解决,就将会有很多车无秩序地停放[3]在校门口附近的人行道、非机动车道,甚至机动车道上。如此停车将给交通带来巨大的压力。所以中小学停车问题处理不当,将给交通带来巨大的压力。

2 对策与分析

现在的私家车接送等候时所占用的大都是校外的公共道路,我们将所需的空间转移到学校内,一定程度上可以缓解校门口的拥堵状况。针对当前社会家长接送孩子导致的停车难问题,我们有以下三种解决思路。

(1)避开建筑与操场,开发专门的车道用来停车与行车,停车道上划好车位,家长在放学时间可以将车开入校园内在停车位等候孩子放学。

(2)在学校空间不够的情况下,可以修建地下停车场[4],利用停车场智能管理系统[5]进行专业看管。

(3)改换操场地面的材料,实行操场与停车场二合一,车要垂直于跑道线绕草坪一周来停,留有跑道最外一圈走车,依然规定方向单行,避免拥堵。

由于第三种方案较其他两种方案工程量小、工程期短、资金耗费少,而且现在的塑胶操场均存在着老化的问题,采取此方案还可以修缮操场,较大程度地以低消耗完成高成果。所以我们针对第三种方案实现操场、停车场功能二合一进行具体分析。

2.1 方案可行性

学校周边道路拥堵和停车难问题成为学校、家长、周边群众和交警共同的巨大难题。为此拟订上述方案,在时间、空间、资金使用等多方面缓解学校周边交通拥堵问题,也提高了家长接送孩子的效率。

(1)时间上。学生活动使用操场与停车占用操场的时间不发生冲突,优化管理,也不会发生所担心的校园安全问题;此方案较另两个而言翻建操场的用时也较短,做到尽量少占用学生上学活动时间。

(2)空间上。操场、停车场功能二合一,更合理地利用了土地资源;对学校的基础设施要求只有操场,因此该方案的应用范围较广。

(3)资金上。操场两用采用橡胶和沥青,两种材料价格均较便宜,而橡胶是二次利用的材料,节约能源。较建立地下停车场,节约了大量资金。

2.2 技术问题

普通的操场是橡胶和草坪的拼接,难以承受车轮的碾轧。为保证操场的应用性,同时满足停车场地面的要求,操场、停车场功能二合一的地面材料将采用沥青和橡胶的混合材料。

普通跑道采用了大中小碎石依次铺上的方法,而两用操场增加了直径较大的碎石用量,与沥青和塑胶一起铺成。沥青主要承担走车功能,可以变换各种颜色,保证操场的美观性,而且它较为常见、易采购,保证材料的价格便宜,适合广泛实施。橡胶主要承担操场活动功能,它是从废弃轮胎中获取的,节约资源又节省资金。橡胶柔软的特性,保证了学生在操场上的自由活动。新材料是原有的废物进行加工再利用,节约了大量的资金。因此我们选用这种沥青和橡胶的混合材料,来实现操场、停车场二合一功能。

其翻修过程严格按施工规范进行监管和督察,保证材料的生产过程和产出物的安全、可靠。

2.3 管理问题

操场停车场功能二合一的方案,解决了停车难的问题,充分利用了学校空间。这个方案需要从如下三个方面落实管理问题:

(1)车辆管理。车辆管理包括出入车辆记录管理和车位划分管理。出入车辆记录:固定接送孩子的家长,需要办一张记录学生、家长、车辆信息的卡。每次进出校门,需进行打卡操作[7],系统自动记录打卡时间,同时可以显示出该车辆相关信息。车位划分管理:按年级将操场均分,随年级变化,车位进行调整。在放学时间后做到尽量不占有下一批次车辆流动时间。

(2)班级管理。以班级为单位统计固定接送的人数,记录学生信息[8]以及私家车车牌号,存储并制成签到卡。将操场车位按照班级的接送比例分配。可将放学时间按年级错开几分钟,保证通畅出行,在短时间内缓解学校附近小部分的交通压力。

(3)学校管理。完善制度再培训,安全进出可进行。首先,制定完善的停车场制度和规范注意事项。在接送高峰期,加派人手指挥停车场的车辆停放,尽快疏通学校附近的车流,避免大面积的交通堵塞。其次,要求对警卫人员进行业务培训[9],包括停车走车的指挥培训、人员看管的专业培训、发生意外时的紧急处理措施等,保证车辆在正规制度下安全进出。最后,学校要定期对学生的信息更新,确保打卡工作能够顺利进行。

综合上述管理问题,不难得出,一个完美的管理制度,不仅是在规章制度方面的完善,更是由学生、家长、学校、交警等多方面的配合,才能真正解决校园停车难问题。

2.4 操场停车场两用方案的优点

通过上述关于中小学接送孩子停车难的解决方案的详细分析,总结了以下优点:

(1)规范校园停车管理,减少意外伤害。学校按班级划分,方便学生尽快找到家长,减少了学生找车的时间。对于没有私家车接送的学生来说,这样规划使学校附近的道路畅通,公共交通设施可以顺畅通行。该方案减少了学生在马路上的停留时间,一定程度上降低了学生在马路上发生意外的概率。

(2)减少等待时间,解决学校附近停车难题。因学校提供停车位,家长不用提前来抢占停车位。同时该方案减缓了学校附近交通压力,减少了家长车辆驶出学校附近堵塞路段的时间以及家长等待孩子的时间。

(3)提高空置操隼用率,缓解学校附近交通。操场兼有学生活动和停车场两种用途,节约了土地资源。有序的停车场划分也减少了学校附近的交通拥堵,避免了学校附近交通事故的发生。

(4)缓解道路交通压力,减少交通警力组织。该设计是环形停车场,出入车辆分在不同的两个口,分散了原在一条路上的车流量,缓解了高峰时段校园附近路段的交通压力。交通拥堵情况有所好转,减少了交通警务人员的分配,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校园停车难在交警方面的问题。

3 结 论

近年来居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接送孩子的汽车数量递增,造成了高峰时段停车难与附近道路交通堵塞的问题。此方案既能解决停车问题,又缓解了道路拥堵,对避免浪费社会资源、保证行车安全、缓解公共交通具有不可低估的社会意义,但此方案的实行,势必给学校的安全管理和秩序管理带来一定的复杂性。站在国家和社会的角度,此方案产出的社会效益远远大于所需要的投入,只要国家和教育部门从上至下强力推行,建立相应的制度,必定能改善民生、得到广大学生家长和社会的大力赞扬,有利于建设和谐社会。

致谢:在本课题的研究与论文撰写中,沈阳工业大学软件学院的郭彦苡、孔祥彤、王芳同、郝力强同学作为重要的团队成员参与了项目的调查与研讨,在此一并致谢。

参考文献:

[1]谢凤,薛捷.关于加强高校校园交通管理的思考――“停车难”问题的分析及其对策[J].山东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21):121-124.

[2]肖宇.校园停车乱调查[N].什邡报社,2016-11-28.

[3]裴玉龙,杨中良.城市中心区路边停车管理问题探讨[C].哈尔滨:全国城市道路与交通工程学术会议,2002:139-143.

[4]王函锐.城市校园地下停车场的建设发展与环境健康中外建筑[J].中外建筑,2013(2):90-91.

[5]刘娇.智能停车场管理系统的研究[D].长沙:湖南大学,2011:10-20.

[6]关宏志,刘小明.停车场规划设计与管理[M].北京:人民交通出版社,2003:5-7.

[7]赵先雷,姬长英,沈明霞.智能化停车场车辆进出管理系统的实现[J].微处理机,2008,29(3):183-185.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6

关键词:公共停车场;建设;管理;建议

中图分类号: TU248.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0引言:

近年来,随着人民生活水平逐步提高,城市汽车数量突飞猛进的增长,但是停车泊位严重不足,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却较为滞后,城市交通堵塞,影响和制约了城市发展,所以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与管理非常重要。

1.城市公共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现状

1.1由于公共设施建设不足,停车位紧缺

长期以来,我国城市的机动车化程度相对较低,政府对停车问题的认识滞后于车辆的发展速度,配建停车场不足,公共停车设施缺乏,停车场建设的历史欠账很多。近年来,全国机动车保有量以每年10%-15%的速度增长,城市私人小汽车每年的增长速度更是高达20%-30%,而停车泊位的建设却远远滞后。以杭州市为例:2006年底杭州主城区机动车保有量约34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19余万辆;2012年底杭州主城区机动车已超过95万辆,其中私人小汽车超过75万辆;五年多私人小汽车增加294%,年均增长超过35.0%,使城内大大小小的街巷都塞满了汽车。而同期主城区各类停车泊位不足40万个,停车位十分紧缺。

1.2政策不明朗,建设资金缺乏

目前公共停车场项目建设在一些大中城市中未被列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中,因此,对参与公共停车场建设的投资者而言,不能享受有关基础设施方面的优惠政策。停车场建设资金较高,回收周期长,经济效益偏低,长期以来都是政府补贴项目。因此,如果没有政府优惠政策的引导,公共停车场建设则难以有充足的资金保障。

1.3缺少统一法规约束,停车场管理混乱

停车业管理体系建设,是一项涉及很多政府职能部门的系统工程,需要多个职能部门的通力协作与配合。而目前我国由于缺乏一部权威性的统筹停车业管理和监督的全国性法规,导致诸如停车业整体规划布局、停车场经营与建设等全局性的问题难以从法律层面贯彻和落实。

2.加强公共停车场建设建议

2.1 加强公共停车场规划布局

停车场发展规划布局, 要与城市整体规划布局协调统一。应借鉴发达国家大中城市停车发展的成熟经验,制定并不断完善城市停车场发展规划,确立以“发展配建停车场为主体,路外公共停车场 (库)为辅助,路面(占道)停车场为补充”的建设原则。在城市规划中,要预留停车用地,合理布局公共停车场并适当调整配建指标;对不同区域,区别对待停车问题;统一编制临时占路停车规划方案,以合理利用城市道路资源。

合理确定停车泊位规模与分布。在制定大容量快速公交体系规划,停车换乘系统同时,要对城区的居民、单位、商业机动车拥有量及其使用情况做科学预测。结合其它设施综合布置,进行配套建设公共停车泊位需求数量与规模;充分考虑和预留与公共交通、对外交通枢纽之间衔接的公共停车场,为未来综合交通体系构建预留发展空间。

结合城乡改建发展,增设交通枢纽地的公共停车场。由于老城区一带以前的建设项目停车泊位配建不足,导致目前居民、单位、商业泊车位匮乏,因此,应当在改建过程中考虑公共停车专项规划确定停车场的位置、规模和停车方式,增加地下停车泊位,使国土资源充分利用。

2.2加强资金保障,设立公共停车场建设发展专项基金

为促进公共停车场(库)的发展建设,要加大建设资金的保障力度,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建议适时建立停车建设发展基金,其来源可从以下三个方面考虑:一是拨入财政专项资金。由地方财政预算每年划拨一定的启动资金,专项用于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运营。 二是停车场建设补偿费。上海市在这方面的已有比较成熟的做法。即对于不能解决配建停车场或将停车场挪作他用问题的单位和部门,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负责收取机动车停车场建设补偿(差额)费,纳入停车场建设专项基金。三是占道停车收入及违章停车罚款收入。对于中心城区占道停车,建议采取类似于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的方式予以放开经营,特许经营收入纳入停车发展基金。另外,对于停车建设基金的使用,必须统一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由相关主管部门(主要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拟定年度资金使用计划,专项用于补贴或建设停车场,严防资金被挪用。

2.3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

推进公共停车场的建设,除了政府加大建设力度外,还要吸引社会资金的投入,扩大建设途径。为鼓励社会资金投资公共停车场建设,建议将本属公益性城市基础设施内容的公共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由地方政府统筹制定合理的优惠政策。其具体政策可以包括:一是对停车场建设用地,给予按工业用地评估出让或直接采取无偿划拨的方式,并返还土地出让金的政府净收益部分。二是地方财政部门对于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的贷款资金,可根据其额度的不同按实际贷款利率给予财政贴息;对于社会资金投入公共停车场建设项目,给予一定时期内免征或减征房产税、停车服务收入营业税的优惠。三是对于社会资金投资公共停车场涉及缴纳的市政基础设施大配套工程费、园林绿化费、拆迁管理费等收费予以免缴,电力、自来水、供热、消防、通讯、排水等项配套工程和建设费,由地方政府出面进行协调,按实际缴纳数额,给予一定额度减收的优惠。四是根据停车区域类别划分,给予每个停车泊位建设适当的财政补贴。杭州市于2012年出台了《杭州市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库)管理暂行办法》,有效吸引了社会资金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办法》明确了社会力量投资公共停车场(库)的类型:一是按照政府规划批准选址,新建及改、扩建的单独设置的公共停车场(库);二是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的新建及改、扩建;三是已建成城市建筑工程配建停车场(库)超配部分申请对社会开放。《办法》还规定,按照“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投资公共停车场(库)的国有企业、集体企业、民营企业、民间组织等,在经营年限内可按规定自主经营收费,并享受财税优惠政策及政府定额资金补助。例如,对独立纳税企业,根据公共停车场(库)的经营收入,给予一定的补贴,用于支持企业发展等;对纳税有困难的,还可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除此之外,公共停车场(库)的建设单位可依法向国土资源、住保房管部门申请办理土地登记和房屋登记手续。

3.公共停车场管理建议

3.1建立健全停车场建设管理的全国性法规

目前,上海、深圳、厦门等许多大中城市均已出台了有关停车场建设和管理的地方性法规,但有关停车场 (库) 管理的全国立法工作尚属空白。全国性管理法规的缺位,不利于城市尤其是大中城市停车业的健康和有序发展。因此,建议借鉴日本和香港地区的经验,尽快研究制定全国性的《城市停车场建设与停车管理条例》,以改变目前停车业规划建设管理无法可依的局面。

3.2按照停车设施的性质、地点、时段的不同制定差异收费标准

在停车收费价格管理方面,建议对不同性质、不同类型的停车场(库),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并制定差异性收费标准。对实行政府定价的停车场(库) ,应当区别不同区域、不同停车时段,并按照同一区域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的原则,确定停车收费的上浮标准。对于占道停车,应采取按时和按次收取相结合的方式,采用按时收费的,应当根据周边地区的道路交通状况,实行累进计费或者限时停车、超时罚款的办法计费。同时缩小地上停车和地下停车场的收费差价,利用价格杠杆把地上的车辆分流到地下,以有效引导机动车主减少占道停车,努力缓解由占道停车所引发的交通拥堵等诸多社会问题,进而促进城市和谐。

3.3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公共停车场管理

在公共停车场管理中,应当引入并加强智能信息化手段,提高停车场的利用率和使用效率。例如建立和健全公共停车场的智能诱导系统,通过信息化手段,实时收集公共停车场的停车信息,并通过网络、电子显示牌等各种途径实时对外,引导车辆有序停放。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7

【关键词】:停车设施;分区配置;分类配置

Preliminary number of downtown parking rational allocation strategy

Abstract: Based on the status of the number of parking facilities, the use of quantitative surveys, and the parking habits, practical understanding of the needs, zoning classification configuration parking quantity, is to solve the static traffic downtown reasonably effective strategy.

Key words: parking; partition configuration; Classification Configuration

TU248.3

车辆有行必有停,停车是行车的起点和重点。合理解决车辆的停放问题是城市交通的首要问题。由于种种原因,自贡市的停车现状不尽如人意,不仅影响城市形象和发展,同时也严重干扰城市交通的安全与畅通,制约了城市居民生活质量的提高,通过三个方面的调查分析:1、从车辆数量增长情况、车位配备情况、车位使用情况等方面进行定量分析,2、对驾车人停车习惯、物业管理组织等方面的调查了解。力求掌握自贡市中心城区的停车问题,据此寻找有效办法,科学合理解决自贡中心城区停车设施的配置问题。

一、概况

随着城市化进程和城市经济快速发展,汽车越来越多地进入家庭,住宅小区内停车难、城区内上下班高峰期拥堵现象日趋严重,尤其是节假日期间,外地游驾车到自贡观灯游览,城区内车辆无序停车、占用盲道、占道停车现象普遍,致使中心交通组织不畅,道路拥堵不堪、几近瘫痪。行路难、停车难已成为自贡城市发展面临的一个突出问题,进一步加强城区停车场(位)规划建设和管理工作迫在眉睫。

2002年,国家颁布的《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中仅对商业、医院等公建停车位配建标准作出规定,对居住建筑的停车位暂未提出要求。因此相当长一段时间里,自贡市在规划管理过程中对停车位的配建处于粗放管理状态,对停车位规划配置要求偏低。

二、自贡市停车设施现状

2009年出台的规划管理规范《自贡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对居住建筑停车位指标按1个/ 100平方米控制。自2009年后,城区停车设施建设步伐加快,停车位迅速增长,但仍然满足不了机动车增长的需求。

(一)停车位总量不足

截止2011年底自贡市机动车保有量304928辆,停车场点548处,停车位13752个。静态看,根据相关标准,自贡市作为二等管理水平的标准停车泊位应该达到20—25个/百车,理论停车位缺口达47000个,动态看,停车位增长速度落后于车辆增长速度,车位缺口呈逐年加大的趋势。

(二)停车位布局不合理

由于早期规划管理中车位配置要求低,致使老城区建设过程中停车位配建数量极少,与老城区大量居住人口相比更是严重不足。新区按照高标准配置的车位又有现状利用率不够高的现象。

(三)停车位配置分类结构不合理

1.新建居住小区停车位能满足需求

从车位出租出售情况看,在入住率较高的各个居住小区中车位出售出租率为6%—100%不等,从实际停车情况看,不论设计车位数占总户数的比值如何,自井、汇东片区高峰期停车位总数在总户数的40%左右浮动,沿滩、贡井片区高峰期停车位数在总户数的比例更低。调查表明,在停车位配置标准要求和提高商品房销售业绩的双向拉动下,新建商住小区能够按标准配置停车位,停车位配置标准能够满足住户需求。

2.小户型住宅停车位需求无差异

调查显示,小户型购房人群年龄段分布较为均衡, 30—50岁年龄段为主要购买人群(或物业持有人),占59%;驾驶员50岁以下占到总数的90%,是车位需求的主力人群,说明占比90%的20—50岁驾驶员均可能成为小户型的购买人群及车位使用者。按住房消费和汽车消费现状及预期推断,小户型住房使用人群(含租住户)有一定的车位需求,与普通住宅相比,车位需求无明显差异,按照自贡市现行1辆/100平方米的车位配置标准,50—70平方米的小户型平均到每户为0.5—0.7个车位,基本符合自贡实际需求。

3.经济适用房小区停车位需求不高

经过对入住率较高的不同区域经济适用房小区停车位状况调查分析,自贡市经济适用房小区高峰期停车数量占小区入住户数的4%-17%,占设计停车位的33%和58%。

4.学校、工业项目停车位配建指标缺失

学校的停车位配置标准缺失,造成新建的汇东实验校南湖校区高峰期时段出现停车拥堵干扰交通现象。

选取自贡市七个规模不等的工业企业为统计对象,对其停车位配套及需求情况进行分析,工业企业内现配置停车位基本能够满足现状使用需求。

5.医院、商业等公共建筑停车位配建指标基本合理

调查显示,从医院、商业等建筑面积与车位需求量的关系看,自贡市现行0.5个/100平方米的车位配置标准基本满足停车需求

6.专业市场等商业集散地无配套专业停车场

目前自贡市川南建材市场、同心路美食一条街、马吃水二手车交易市场等无规范的停车场点,龙井火车站及各区县货物集散地均没有建设规范的货运车辆停车场点,造成停车难、乱停车现象十分严重。

7.社会停车场建设严重滞后

自贡市目前尚未编制停车设施规划,致使近年来社会停车场建设 无序。经调查,近20年来,仅修建一处社会公共停车场。

(四)停车设施管理不到位

1.停车场管理无统一的主体

自贡市城市管理的基本分工是交警管道路、城管管人行道,城市停车场管理无统一、明确的主体,管理力量分散,管理不到位、不规范,难管和管难及现实存在的问题导致静态交通管理缺乏严肃性和规范性。

2.停车管理的有效性不够高

由于驾驶人传统交通习惯、停车场自身设置缺陷等多种原因,全市普遍存在地下停车场使用率远远低于地面停车场的情况,往往是地面已“车满为患”,而近在咫尺的地下停车场却处于“饥饿状态”。

3.配建停车位被侵占现象严重

许多商家出于自身利益考虑,擅自改变配建停车场的使用性质。据不完全统计,全市擅自改变用途的停车场共有9处。

四、自贡市中心城区停车位配置建议

国内外先进城市的经验表明:停车设施的供应绝不能仅仅以满足日益增长的停车需求作为唯一目的,企望通过不断增加停车设施建设的单一手段来解决日益突出的供需矛盾既不现实、也不可能,应该综合考虑城市、社会经济以及交通整体发展的目标,走可持续发展之路。交通政策应该由追求供需平衡转向大力加强需求管理,充分发挥供应对需求的反作用,具体体现在:①停车设施供应应该切实满足区域停车的需求,避免由于泊位空置造成对社会资源和公共空间的浪费;②停车设施供应应该围绕“以公共交通为主”的城市发展战略制定相应的政策,同时控制区域停车泊位规模、改善车辆换乘系统的服务等。

经过本次调研,从科学合理配建停车设施角度出发,我们对自贡市车位配建提出如下建议意见:

(一)完善规划,加强社会停车场建设

按照国家三部委(建城【2010】174号)文件要求,应快组织编制《自贡市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在摸清停车矛盾现状、科学预测停车需求的基础上,按照差别设施供给和停车需求调控管理的原则,研究确定城市停车总体发展策略、停车设施共给体系及引导政策、社会公共停车设施布局和规模,明确建设时序和对策。

(二)区别管理,按需供给调整结构矛盾

对居住建筑停车位配建标准,建议:基本保持商品住宅建筑停车位配置标准,下调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动迁安置房车位配建标准,增大自行车停车位的配建

对非居住建筑车位配建标准,建议增加学校的停车配建指标,其余指标维持现状暂不调整,并结合居住建筑的分区管理办法进行停车位配建:

(三)更新理念,倡导新技术新手段

1.人车分流

今后在建筑方案审查阶段,对居住小区车行通道和人行通道实行严格分流,有效避免小区内占道停车现象的发生。南湖郡、新美居家等小区地下车位闲置与地面乱停乱放现象并存,造成小区安全隐患,并影响小区品质;檀木林国宾府实行人车分流,投入使用后效果较好,值得推广。

2.合理设置车库出入口

提倡成片开发居住小区,合理设置车库及人行出入口,将停车位均匀分布到每栋住宅楼下,有效组织垂直交通,避免住户回家因步行距离过长而乱停乱放。

3.倡导修建机械式停车库

鼓励修建机械式停车库,特别是在自流井及汇东老城区适当位置修建机械式停车库作为社会公共停车场,以缓解片区内巨大的停车压力。对设有机械式车库的项目,须在机械式车库建成完工后方可实施规划核实。

(四)创新管理,加强市级部门管理力度

1.明确主体

建议政府明确交通主管部门为管理主体。以改变“坎上坎下”推诿扯皮的管理现状,解决停车场管理职能交叉问题。加强停车场经营业主的监管、指导、培训,按照有关规定对其经营管理状况进行年度审验,以达到监督管理、规范其经营活动的目的。

2.完善制度

(1)建议尽快建立道路交通影响评价中心,科学指导项目交通管理,落实2012年主城区道路交通缓堵保畅工作要求。

(2)修订完善2003年市政府制定的《自贡市停车场管理办法》,重新制定《自贡市临时占道停车场管理规定》,推动自贡市停车场的管理和发展走上良性循环的轨道。

3.清理整顿

相关部门对停车设施实施清理。一是对挪作他用的责令限期整改,恢复停车功能;二是对停车场点不符合规划要求,责令停工整改,验收合格后方于恢复施工;三是加强物业管理,对小区内占道停车,乱停乱放行为予以坚决制止,规范小区停车行为,对小区住户停车行为加以正确引导,逐步规范,提高小区居住品质。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8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区内机动车停车场(以下简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经营、使用和经管,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运、货运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经管,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公共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为公共建筑配套建设以及通过临时占地等方式设置的机动车停放场所。

专用停车场是指供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城市道路上施划设置的机动车停车泊位。

第四条市公安机关是停车场的主管部门,负责本办法组织实施。

发展改革、规划、城乡建设、城建、工商、税务、物价、质监和人防等行政经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停车场经管工作。

第五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智能化停车场建设标准,组织停车引导系统等公共停车信息系统的建设,应用智能化、信息化等手段经管停车场。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项目,纳入本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和投资计划。

第二章停车场规划与建设

第七条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遵循节约和集约利用土地的原则,充分利用地下空间和立体空间建设停车场。公共停车场建设应当合理配置并与城市交通体系建设相衔接。

规划和建设公共停车场时,应当适应电动汽车等新能源汽车普及和推广的需要,建设或者预留充电等相关设施。

第八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城市道路交通专项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会同发展改革、公安、城乡建设等行政经管部门,编制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建设项目停车设施配建标准,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项规划,编制公共停车场近期建设规划及公共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未经法定程序调整,不得改变用途。

第九条停车场的设计方案,应当符合国家和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

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制定。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审查公共停车场和大(中)型建筑配建、增建停车场的规划设计方案时,应当征得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建设停车场应当根据需要配套建设照明、通讯、排水、通风、消防、技术防范等设施,并按照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的规定,设置完善的标志、标线及交通安全设施。

建设停车场,应当为残疾人自用车停放提供便利条件。

第十二条停车场建设项目竣工后,市公安机关应当参加建设单位组织的工程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新建公共建筑、居民住宅区和商业街(区)、大(中)型建筑应当按照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

停车场建设应当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施工,保证工程质量。

对于建筑规模超过2万平方米的大型公共建筑项目及超过5万平方米的居住类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进行建筑项目交通影响评价的专项研究,确定停车配建要求。

第十四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照国家和停车场的设置标准和设计规定配套建设停车场的,应当在改建、扩建时按照规划同时补建:

(一)火车站、机场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学校、会展场所、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行政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停车场因客观条件限制无法补建的,应当择地另建或者采取其他措施予以补救,停车泊位的数量不得低于配建标准。

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擅自停止使用,不得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的数量。

建筑物改变功能的,已配建停车场不得挪作他用;停车场达不到改变功能后标准的,应当按照标准配建。

第十六条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第三章公共停车场经管

第十七条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通过经营权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所得收入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进行经管,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服务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手续,并在办理后10日内,向公安机关备案。

向公安机关备案内容包括:停车场名称、土地使用权证明、交通组织图则、停车场平面图、开放泊位数量、开放服务时间、收费方式和标准、服务和投诉电话等。

公共停车场经营者变更登记事项或者歇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向工商、税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自变更、歇业之日起10日内向社会公告,并向公安机关备案。

第十九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制定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等经管制度;

(二)在停车场出入口的显著位置设置统一的停车场标志,标明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和监督电话;

(三)在停车场显著位置公示经管制度、营业执照和收费许可证、收费标准;

(四)保持停车场内交通标志和标线的清晰、准确、醒目、完好,按照规定配置监控、照明、消防等设施,保证其正常运行;

(五)配有相应的工作人员,引导车辆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

第四章专用停车场经管

第二十条专用停车场在满足本单位、本居民住宅区停车需要的前提下,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按照本办法第十八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遵守本办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居民住宅区内属于业主共有的停车场,经业主大会决定,可以向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

第二十一条居民住宅区的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经业主大会决定,在不影响道路安全和畅通、不占用绿地以及消防通道的情况下,可以在住宅区内公共道路或者其他场地设置停车泊位;仍不能满足停车需求的,由公安机关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在居民住宅区周边支路及小街(巷)施划停车泊位,其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确定。

第二十二条专用停车场应当配备相应的工作人员,指挥车辆有序进出和停放,维护停车秩序,做好停车场防火、防盗等安全防范工作。

第二十三条居民住宅区内的专用停车场按照物业经管的规定进行经管。对社会提供经营性停车服务的,应当执行价格经管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公示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监督电话等。

第五章道路停车泊位经管

第二十四条市公安机关应当会同市政设施主管部门,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影响行人、车辆的通行;

(二)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三)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第二十五条下列区域不得施划设置道路停车泊位:

(一)法律、法规规定禁止临时停车的地点;

(二)市区主干道和城市快速路;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停车泊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二百米内;

(四)消防通道、盲人专用通道;

(五)其他不宜施划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安机关应当对道路停车泊位予以撤销: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的;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经能够满足停车需求的;

(三)因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或者其他公共项目建设需要的;

(四)其他需要撤销的情形。

道路停车泊位撤销后,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恢复道路通行,设置相应的道路交通设施。

第二十七条市公安机关定期对城市道路施划设置停车泊位路段的交通状况进行评估,根据道路交通状况、周边停车需求情况,对道路停车泊位进行及时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八条道路停车泊位可以采用招标、拍卖的方式确定经营者,由公安机关与经营者签订道路停车泊位有偿使用合同,并依法办理工商、税务、物价等手续,经营者缴纳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费纳入非税收入经管,实行收支两条线,用于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经管。具体由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道路停车泊位停车费收取标准,应当根据区域及地段繁华程度,按照同一区域地上停车高于地下停车、路内停车高于路外停车价格的原则,采取按时或者按次方式计收。采取计时收费的,可以实行累进计费的方法。收费标准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公安机关应当将道路停车泊位的数量、设置地点、使用时间、停车种类、收费标准、投诉电话等事项向社会公布。

取得道路停车泊位经营权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管规定和制度,实行规定化经管,提高服务水平。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道路设置停车场或者擅自施划、撤销停车泊位;不得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的使用。

第三十二条超高、超宽、超长的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装载易燃、易爆、易污染、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车辆不得使用道路停车泊位;军车、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在道路停车泊位临时停放,免收费用。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十四条规定,未配建停车场、配建停车场达不到标准,或者未按照规定补建的,由城市经管行政执法部门责令限期补建;逾期不补建或者确实无法补建的,应当按照规划配建标准所需停车场建设工程造价征收停车场建设补偿费,可以并处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将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或者擅自改变规划确定的公共停车泊位、专用停车泊位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按照挪作他用或者停止使用的停车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1000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三十一条规定,擅自设立停车场的,由公安机关或者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撤除,逾期未撤除的,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擅自施划或者撤销停车泊位,阻碍或者设置障碍影响停车泊位使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并按照泊位数量,每个泊位处200元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1000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构成治安经管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经管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公安、规划、城乡建设等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或者不履行本办法规定职责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和主要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9

物业管理条例冲突现行法规

深圳物业管理发展较为成熟,在法规制定方面也积累了丰富的经验。现行的《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物业管理公司应与车主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从停车场的管理成本来看,每次5元的收费,至多只能保管价值10万元的车辆。如果再加上保管责任,那么充其量只能保管三轮摩托车。要以这5元钱来保管价值100多万元的奔驰或宝马,显然不符合市场经济等价交换的价值规律。所以目前深圳的5元收费,只能是停车位有偿使用关系。但是,不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承认《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所确立的停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只核发停车场车辆保管的工商营业执照;就连税务部门所印制的发票,也只有车辆保管发票,而没有停车位有偿占用发票;至于法院更是不承认停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1998年3月13日“粤高法发[1998]7号”以《转发〈广东省法官协会民事审判专业学术委员会审理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研讨会纪要〉的通知》明确规定:“凡提供停车场地让车辆停放,收取所谓的‘场地出租费’、‘停车服务费’等费用的,收费人虽自定不负保管责任,仍应视为保管关系成立,不能认定是场地租赁关系,如停放车辆丢失,收费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中关于“明确车辆保管关系或车位有偿使用关系,并按有关规定收取相应的保管费或车位使用费”的规定,目前其实只是一纸空文,并没有发挥法律约束的效力。

国外对保管关系的法律界定

要公平彻底地解决车辆被盗的赔偿责任问题,必须从法理上深入探讨和研究。因此,我们有必要借鉴美国的典型案例,从保管合同的法律渊源和法理理论入手,对停车场机动车辆的保管关系与停车位的有偿使用关系认真的进行分析和研究。

所谓保管合同,又称为寄托合同、寄存合同或委托占有。保管合同发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称为寄托(Deposito)。在法国民法中,寄托分为通常寄托和讼争物寄托两类。通常寄托,是指寄托合同期满后保管人将保管物原物返还寄托人的寄托。讼争物寄托,是指将相互争执的物品在判决生效前进行保管,于判决生效或当事人和解后将物支付取得所有权的人的寄托。德国民法典没有对寄托合同类型进行划分,但规定了旅店主人对旅客旅游中物品的责任。日本民法中将寄托分为一般寄托和消费寄托,消费寄托是指保管人取得保管物的所有权,于合同期限届满,只负返还种类、品质、数量相同的物品义务的寄托类型。原苏联民法典中称“寄托”为“保管”,我国亦沿用了保管的称呼。

在英美法系中,寄托这个词义在英语中与委托占有相同,都称为“Bailment”,是指动产的所有人或有权占有人(通常称为寄托人Bailor)将动产交付给受寄托人(Bailee),而受寄托人接受该动产并根据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将该动产归还给寄托人或寄托人指定的人的行为。交付给受寄托人的该动产只是临时转移了动产的占有权,因此也称为委托占有。所谓委托占有,是指非财产所有者受财产所有者之委托对财产所实行的合法占有。占有者不是财产的真正主人,而只是受财产所有者的委托而代行保管,受托人有义务照管该财产并如约将其送交财产的所有者。

在英美法中,寄托有三个构成要件:⑴。寄托人必须对所寄托的财物拥有所有权或占有权;⑵。寄托人必须将对所寄托的财物的排他占有(Exclusive Possession)和实际控制权交付与受寄托人;⑶。受寄托人必须自愿接受和控制所寄托的财物,并且知道他有按寄托人的指令归还该财物的义务,愿意承担对该财物的保管和控制的责任。

车辆赔偿案例分析

为了清楚地了解寄托的这三个构成要件,我们首先来看看下面芝加哥与田纳西州的停车场丢失车辆的两个截然不同的判案:

威廉先生将车驶近了芝加哥市机场的普通停车场,该停车场停车并不需要预先付停车费,而是将车开离停车场时在出口处交付停车费。当威廉先生办完事回到停车场时,发现自己的车丢了。威廉先生只有持车辆的保险合同向保险公司索赔,保险公司赔偿了威廉先生,同时也从威廉先生那里取得了代位权(Subrogation),保险公司以停车场作为受寄托人应该承担车辆丢失的损失为由,向停车场提出索赔要求。停车场认为威廉先生只是租用了停车场的一个停车位,在威廉先生与停车场之间并没有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芝加哥法院判决认为,停车场并未实际控制威廉先生的车辆,双方之间也没有任何口头或其他方式的协议,因此,停车场不应赔偿威廉先生丢失车辆的损失。

另一个案例是由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所审结的有关现代化停车场车辆丢失赔偿的上诉案。案情大致为:上诉人海特是田纳西州一家多层高级旅馆的主人。紧挨着旅馆主楼的后面是一个现代化停车场。该停车场只有一个进口和一个出口,进口处由售票机控制。出口与进口相对,停车场工作人员在出口处的一个小亭子里可以随时观察到进出口的一切动静。停车场雇佣几名保安人员,都身着特制的保安服装。停车场不仅供旅馆的住客使用,也向外提供有偿服务。一天早上,被上诉人艾伦先生将车开到该停车场的进口处,从自动售票机上取下停车票,售票机便自动打开栏杆,允许艾伦先生的车辆进入。当艾伦先生办完事回到停车场取车时,发现车不见了。艾伦先生找到出口处的停车场工作人员,得到的答复是:“噢,车没有从这里开出来。”艾伦先生向警察报案,但车始终没有找到。艾伦先生对海特旅馆提起诉讼,要求赔偿。法院做出了有利于原告的判决,被告不服,向田纳西州最高法院提起上诉。

田纳西州最高法院经审理后,法官的判词为:在本案中,法院考虑到当车主将汽车停放在一个商业经营性的停车场而被盗丢失的情况下,便存在该停车场主人自然和外延的责任问题。下级法院根据本州以前的判例裁定,当车主将汽车停放在一个现代的、室内、多层楼与大型旅馆连接在一起的由上诉人所经营的停车场,并锁好自己的车时,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便已产生。田纳西州最高法院判决这个裁定是合理的,因而维持下级法院的判决,旅馆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

从上述两个案例中,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寄托是否建立的界定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车主将车停泊在停车场,自己拿着钥匙并可以随时将车开走,在停车场所停放汽车的实际控制权就没有交付给受寄托人的停车场,那么,法院就应该认为这是停车场的一个停车位的场地租赁关系,双方之间就不具备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自然该车的保管合同关系就不成立,法院就不可能判决要这个没有该车的实际控制权的停车场,承担该车丢失或损坏的赔偿责任。

如果车主将车开到某停车场停放,由停车场管理员或自动售票机给车主取车凭证,车主只有持此凭证方可将该车从停车场取出,这就表明了停车场作为受寄托人接受了该车的交付并实际控制了该车的占有。既然所寄托的汽车在停车场的实际控制下,停车场就对该车有责任和义务保管,并按要求的时间和地点将该车归还给寄托人,收回取车凭证。那么,法院就可以认定,对该车的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就被车主与停车场双方所创立,自然就构成了保管合同关系。因此,法院就应该判决有实际控制权的停车场承担车辆丢失的赔偿责任。

因此,机动车辆的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与停车位的租用关系是截然不同的两种法律关系,自然就形成了两种不同的法律责任,而判断和区分这两种不同的法律关系的关键就在于,车主是否将其机动车辆交付给停车场实际控制。若交付给停车场实际控制,则委托占有的寄托关系就成立,否则没有交付给停车场实际控制,那么就只能构成停车位的租用关系。这两种泾渭分明的法律关系不仅在英国、爱尔兰、美国、澳大利亚、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缅甸、马来西亚、新加坡以及非洲和中南美洲等包括我国香港地区在内的英美法系国家和地区有着明确的法律规范和区别,就连德国、法国、加拿大、奥地利、西班牙、日本、比利时、荷兰等大陆法系的国家也都在各自国家的民法典中以成文法的形式区分地一清二楚。目前在上述这些国家普遍推行的 “咪表停车收费”,就按照车主没有实际交付车辆的排他性占有和实际控制权的原则,确认了市政管理部门不承担车辆丢失损坏的赔偿责任,认定了车主与市政管理部门之间的占用市政道路的停车位有偿使用性质。

深圳在车辆保管方面的法律实践

我国由于长期以来受到全民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至今都没有从法律上确立停车位租用关系,只承认机动车辆停放的保管关系。在全民公有制的计划经济体制下,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都是国家所有,不仅停车场的土地占用不用交付土地使用费用,甚至停车场的建设费用也是由国家承担,机动车辆也是全民所有制的国家所有,因此机动车辆的停放就根本不存在要租用车位交费的问题。所以,一直到现在我国的法律制度中没有停车位租用的法律关系,保管关系与停车位租用关系混为一体,唯有用保管关系来同意调整。

停车场管理切莫授人以柄

目前深圳许多物业管理公司的做法非常危险,容易陷入败诉的陷阱之中。例如,许多停车场实行了出入凭条或者进出记时牌,并在出入凭条和进出记时牌上都注明了依照《深圳经济特区住宅区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只收取车位有偿使用费,而不承担保管责任。岂不知这种做法只是掩耳盗铃而已!事实上无论是车辆停放证,或者出入凭条,还是进出记时牌,都是事实上获得车辆控制权的一种有效凭证,同时也是保管合同关系成立的有效证据。因为没有这些凭证,停车场是不放行给这些无凭证的车辆出停车场的。如果车主持着这些凭证称车辆丢失了,法院必然会判定停车场赔偿!至于所注明的不承担保管责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规定,这只是一种无效的格式合同条款,没有法律的约束力。深圳就已经有过这样的典型案例,在物业管理行业内引起了很大的震动。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10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施划、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停车场,是指为机动车、非机动车提供停放保管服务的专用场所。

停车场分为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公共停车场是指供社会车辆停放的停车场;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本单位、本住宅楼车辆停放,限制社会车辆使用的停车场。

第四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规划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停车场的建设监督管理。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安交管部门)负责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停车泊位的交通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并依法参与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

市交通、国土、工商、税务、发展和改革、消防等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停车场的管理工作。

第五条停车场的管理遵循科学规划、依法建设、方便通行、保障安全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

第六条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市建设、国土、公安交管等部门组织编制停车场专业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经批准的停车场专业规划,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停车场规划预留用地,不得挪作他用。

第七条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专业规划,将停车场建设纳入城市年度建设计划,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依法对停车场的建设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办公楼(房)的,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旅游、饭店、商场、集贸市场、体育馆(场)、影剧院、展览馆、图书馆、医院、游览场所、娱乐场所、火车站、汽车站、码头、航空港等公共场所新建、改建、扩建的,其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同时配建公共停车场。

新建居民住宅楼(房)的,建设单位应当同时配建专用停车场。

配建停车场的面积及其泊位等应当符合本市停车场配建的技术指标要求。

第九条建设停车场应当依法办理有关建设审批手续。施工时不得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竣工时应当依法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投入使用的停车场,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和使用面积;本规定施行前未经许可擅自改变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公安交管、建设部门自本规定施行之日起6个月内督促其恢复停车场用途。

第十条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公共停车场。

单位、个人投资建设独立公共停车场的,按照下列规定给予优惠:

(一)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按照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用地进行管理;

(二)属于经营性停车场的,由市财政部门在其开业3年内给予适当奖励;

(三)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用;

(四)属于市本级收取的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收费标准的下限收取。

第十一条在不影响行人、车辆通行的情况下,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但下列道路范围内不得施划:

(一)公共停车场300米范围内;

(二)城市主干道;

(三)机动车道宽度小于7米的道路(单行道除外);

(四)距公共汽车站、消火栓30米以内的路段;

(五)距道路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桥梁、隧道、环岛50米以内的路段;

(六)消防通道和盲道。

除市公安交管部门会同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共同施划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停车泊位。

第十二条国家机关、行使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办公楼(房)配建的公共停车场,由各单位自行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并禁止向外来办事车辆收取停车保管费。

第十三条除第十二条规定的公共停车场外,由政府投资建设的其他公共停车场,以及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通过停车场经营权公开招标、拍卖的方式选择经营管理单位。

招标、拍卖活动由市人民政府组织市公安交管、建设、规划、财政等部门依法进行。招标、拍卖所得应当由财政专户储存,专项用于停车场建设、维护。

城市道路范围内施划的停车泊位应当保留一定数量的残疾人免费停车泊位。

第十四条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以及专用停车场由产权所有人或者其授权人负责日常管理和维护。

第十五条从事停车场经营活动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办理登记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情况通报市公安交管部门。

市发展和改革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停车场的硬件设施标准、场地位置、车辆停放的时间以及停车时间长短,合理确定收费标准。

第十六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公示管理制度、收费标准、监督电话和营业执照;

(二)登记寄存车辆,并出具保管凭证;

(三)妥善保管寄存车辆;

(四)维护停车场内车辆停放秩序和行驶秩序;

(五)按照法定标准收费,并出具合法收取票据;

(六)维护和保养停车设施及其交通安全标志、标线,保证正常用途;

(七)发生火险、盗窃、抢劫及场内交通事故等情况时,应当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七条车辆停放人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关于寄存人的规定履行义务,遵守停车秩序。

第十八条因举行大型活动等特殊情况,需要占用城市道路停放车辆的,活动举办者可以提请市公安交管部门施划临时停车伯位。活动举办者应当安排工作人员提供免费停车保管服务。

第十九条违反第九条第一款规定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要求的,由市城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土建工程造价5%以上10%以下罚款;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入使用的,由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

第二十条违反第九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改变公共停车场用途和使用面积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属于非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属于经营性停车场的,处以3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违反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擅自施划停车泊位的,由市公安交管部门或者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未在限期内改正的,用于非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用于经营性停车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二条违反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未办理工商登记、物价收费等经营手续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11

Abstract: At present, the contradiction between urban parking supply and demand is becoming increasingly serious, which has affected urban residents' quality of life, and seriously restricted the sustainable urban development.

关键词: 城市;停车场;规划设计

Key words: urban;parking lot;planning and design

中图分类号:S6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6-4311(2014)06-0067-02

0 引言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大量机动车进入家庭,各大城市的停车需求与停车设施供给差距较大,“停车难”问题日益显现。由于公共停车场供应不足,大量机动车停放在路边,进一步造成交通拥堵、交通秩序混乱的状况。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缓解“行车难、停车难”问题,针对城市的机动车快速增长和道路交通资源缺少的矛盾,通过现状调查,分析城市停车特征和需求规模,优化停车布局,论证停车场规划的可实施性。通过增加公共停车场供给,改善城市停车难现状,减少机动车随意停放,改善城市的交通环境。

1 停车场分类

根据停车设施管理体制和服务对象的不同,将停车设施分为公共停车场(库)、专用停车场(库)、路内停车场。

1.1 公共停车场(库):指根据规划建造的以及公共建筑配套建造的经营性机动车停放场所。公共停车场(库)又分为以下三种:①配建公共停车场——面向社会停车的建筑物配建停车设施,其停车场用地属于建筑物开发用地的一部分。②路外社会公共停车场——设置在路外的、面向社会停车的公共停车设施,其用地性质属于社会公共停车场用地。③路内公共停车场——设置在道路红线以内、面向社会停车的公共停车设施,其用地性质属于道路用地。

1.2 专用停车场(库):指供本单位、本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和私人停车泊位,专用停车场(库)均为配建停车场。

2 现状停车问题诊断

①高强度开发的现实状况与机动车快速增长的矛盾;②公共交通发展滞后导致私人交通出行习惯的形成;③停车管理不到位,难以有效引导停车的规范化;④沿街商业布局形态导致的路边停车行为;⑤公共服务设施跨区域使用导致的额外停车需求;⑥执法、守法意识淡薄导致停车设施无法有效利用。

3 停车问题对策

①新建和挖潜相结合,提高停车设施的有效供给;②建立有效的管理机制,保证停车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③保障公共交通优先,改善公共交通环境;④停车应朝控制与节约化方向发展,不宜无限制满足需求;⑤调整规划策略,及时修订新的停车配建标准;⑥加强停车法规建设,保障有法可依;⑦研究管理策略,加强管理力度。

4 停车场的规划设计

4.1 停车规划的原则 ①满足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下的停车需求,公共停车场位的规划布局要与土地利用相适应,这样才能保持区域动静态的交通平衡;②公共停车场规划要以城市停车战略和策略为指导,支持城市交通发展战略目标的实现,适应交通需求管理目标和措施需要;③确定停车场规模的采用定性与定量相结合,以此来提高规划的科学性,便于布局符合“就近、分散、方便”的原则;④社会公共停车场重点是对停车场进行补充和调节;⑤努力提高土地使用价值,合理配置城市空间资源,节约用地;⑥突出时代特征,注重对用地结构与土地经济效益的分析研究;⑦建议加强配建停车泊位使用的监督,保证配建停车场不被挪用;⑧取消一部分中心城区的路内停车,限制并减少路内停车位,保证道路资源不被占用。

4.2 停车场规划设计的内容与方法 按照城市规划的步骤,停车场规划需要系统进行分析,然后完善建设规划设计。

4.3 停车场规划设计中的关键性问题 规划方法:①整体和局部结合。以城市总体规划为指导,结合专项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通过预测交通需求,确定公共停车场规模。②规划与实际结合。以现代交通理念为指导,从交通需求管理角度,结合中心城区改造提升,从规划布局上提出既符合城市发展方向,又具有可操作性的公共停车场布局方案。③近期和远期结合。针对近期停车困难地段和区域,确定近期建设规划。对远期规划方案侧重用地控制,结合区域整体改造一并实施。

4.4 路外公共停车场规划技术准则 ①遵循规模适宜、分散布局。泊位数控制在50~300左右,容量过小不宜管理,平均占地面积大;容量过大则进出不便,且受服务半径的限制带来使用率下降的缺点,除个别特殊情况外,最大不超过350个泊位。②服务半径适宜,均匀分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在市中心地区不应大于300m,一般地区不应大于500m。③停车场布局应与城市道路系统有机结合,尽量设置在大型公共建筑与公共设施附近,临近主干道,方便车辆停驻与出入,避免穿越道路交通。④在城市主要道路出入口附近设置大型对外停车场,减少对外及过境交通对城市的干扰。⑤在服务半径合理的前提下,充分利用城市闲置边角地带;在需求量大、用地紧缺的地区以停车库的形式为主,鼓励立体停车设施的使用。⑥停车设施的型式因地制宜、减少拆迁。用地紧缺地区以立体停车楼为主;另外地下停车库因节约用地、利于景观和环保,可结合绿化广场建设。

4.5 路内公共停车场规划技术准则 ①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遵循保障道路交通有序、安全、畅通的原则。②路内停车泊位的设置应当处理好与机动车、非机动车和行人交通的关系,保障各类车辆和行人的通行和交通安全。③停放周转率应以停车需求调查和预测为基础,合理确定路内停车泊位数量,集约利用道路资源。④路内停车泊位可依所在地区、道路编号,建立相应的停车诱导系统,并可与路外停车诱导系统、城市的交通管理系统等进行有机衔接。⑤人行道设置路内停车泊位,应满足承载要求。⑥路内停车泊位与服务对象目的地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⑦距路外停车场出入口200m以内,不宜设置路内停车泊位。

5 政策建议

①加强政府导向,政府要严格审核规划项目,充分考虑配置停车场的设置问题,并进一步完善配建车位的审核评估、使用监督机制。②实施依法管理。③加强规范管理,解决管理权问题。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进行管理,真正发挥管理职能部门的作用。④进行专门的停车需求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估。⑤配建标准不可能是用于所有情况。对于停车需求大的建筑(尤其是在城市中心区)还应专门对其进行停车需求分析和交通影响评估,作为其配建车位合理设置指导,同时也是周围路网应采取交通改善措施的依据。⑥建筑物配建停车场的建设应完善不同地区的容积率奖励的优惠政策。⑦关于建筑物配停车位的数量以及奖励政策的完善。采取各种优惠政策,如保证其获得不低于房地产的正常利润,以及贷款支持等,鼓励建筑物超额增设配建停车位并向社会开放。⑧对建筑物配建车位数不足严格征收建设差额费。制定“建设差额费征收管理办法”细则,并严格执行。⑨鼓励建筑物配停车场向社会开放。在目前社会停车场设施供应普遍不足的情况下,需要鼓励建设停车场,这样就可以有效缓解供需矛盾,又有助于提高配件停车场的使用率,同时还能完善违章停车等现象。

6 结束语

停车设施及其停放使用状况的调查工作是停车设施规划和管理的根本所在。只有通过调查,在掌握了车辆的停车规模、停车时间分布、停车空间分布、停车目的、停车后步行距离、停车收费等一系列停车特征参数的条件下,才能科学合理的进行停车需求预测、停车政策的确定等。城市停车场是为了保证城市交通健康发展,解决未来城市停车发展中存在的问题,就需要鼓励建设停车场的,因此就需要我们尽早地对停车场进行综合全面地研究,不断完善停车场的规划与设计。

参考文献:

[1]杨艳红.浅谈城市地下停车场[J].天津城市建设学院学报, 2006(04).

地下停车场管理制度范文12

第一条为规范城区停车秩序,维护城区道路交通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城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和临时停车场(以下称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为县城区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以及主要旅游景点规划区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行政管理工作。

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公安交警、交通运输、国土资源、财政、人防、工商、物价、旅游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城区停车场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停车场的建设与管理遵循统一规划、合理布局、便民利民的原则进行。

第五条停车场的建设按照“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实行政府投资与市场化运作相结合。

鼓励社会相关单位和个人开发建设公共停车场,鼓励建设立体式停车场和利用地下空间建设停车场,鼓励专用停车场向社会开放。积极推广应用智能化、信息化手段管理停车场。

第二章停车场的规划与建设

第六条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县城乡总体规划的要求,编制城区停车场专项规划,报经县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政府审批。

第七条停车场专项规划确定的停车场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停车场主管部门根据县停车场专项规划和停车需求,科学制定公共停车场建设计划,报县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公共停车场建设除由政府直接投资外,由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等部门依法采取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投资主体。

第九条新建、改建、扩建文化、体育场馆等大、中型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包括沿街楼)、住宅小区、旅游景区等建筑物时,应当按照规划设计和城市发展需要配建、增建停车场。未按规定配建、增建的,县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许可证》。

配套建设的停车场应与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交付使用。

第十条下列公共建筑未按停车场设置标准和设计规范配套建设停车场(位)的,应在改建、扩建时补建:

(一)火车站、汽车客运站以及公共交通与自用车辆换乘的枢纽站;

(二)体育场馆、影剧院、图书馆、医院、旅游景点、商务办公楼以及对外承办公共事务的办公场所。

(三)建筑面积在400平方米以上的商场、市场、旅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

第十一条按照规划应当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后,建设主管部门在组织验收时,应通知停车场主管部门参加验收;对未按照规划配建或者增建停车场的,对该工程不予验收。

第十二条暂时难以开发利用的土地,经停车场主管部门及相关部门审批同意,土地使用权人可以进行临时停车场建设、经营。未自行建设停车场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可根据停车需求组织实施临时停车场建设和管理。

第十三条公共建筑、公共场所的所有者或管理者设置的临时停车场,应向公众免费开放,并在使用前报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已建成的停车场挪作它用。

因修改、调整城市规划确需改变停车场用途的,应当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三章停车场管理

第十五条公共停车场的经营管理者不明确的,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

第十六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组织搞好公共停车信息系统建设,制定完善管理制度,对公共停车信息系统进行监督管理。

公共停车场的所有者或管理者应按照有关规定和标准,将停车信息及时报停车场主管部门备案,纳入全县公共停车信息系统。

第十七条重大活动或节假日期间,公共停车场不能满足停车需求时,非公共停车场在满足自身停车需求的条件下,应向公众开放。

应急情况下,停车场主管部门可以指定单位院落、操场等场所用于临时停车。

第十八条公共停车场管理者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在停车场出入口显著位置明示停车场标志、服务项目、监督电话;

(二)配置必要的电子监控、照明、消防、通讯、排水、通风等设施;

(三)制定并落实车辆停放、安全保卫、消防安全等管理制度;

(四)指挥车辆按序进出和停放,确保停车设施正常运行;

(五)停车场工作人员佩带明显标志。

第十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及其随车人员在公共停车场停放车辆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服从工作人员指挥,有序停放车辆;

(二)不得损坏停车场设施、设备;

(三)装载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或其他违禁物品的车辆,应停放在有关部门指定的专用停车场,不得进入其他停车场;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相关内容。

第二十条城市道路临时停车场的设置方案由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公安交警部门按照下列原则编制:

(一)符合区域道路停车总量控制要求;

(二)与区域停放车辆供求状况、车辆通行条件和道路承载能力相适应;

(三)区别不同时段、不同用途的停车需求。

宾馆、酒店、商场、医院、学校等场所因营业需要在门前设置临时停车场的,经营单位应向停车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停车场主管部门统一施划。

第二十一条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时,应设置明显的车位标志。

第二十二条下列区域不得设置道路临时停车场:

(一)消防通道和盲道;

(二)设有燃气、热力、供排水管道、光缆线路等地下设施的;

(三)已建成能够提供充足车位的公共停车场服务半径100米范围内的;

(四)道路交叉口、公共交通站点、加油站附近50米范围内的;

(五)其他不宜设置的路段。

第二十三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设置停车场。

第二十四条道路临时停车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及时予以取消:

(一)道路交通状况发生变化,道路停车已影响车辆正常通行;

(二)道路周边的公共停车场已能满足停车需要。

道路临时停车场取消后,道路临时停车场管理者应及时恢复道路设施原状。

第二十五条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经营者应将停车种类、停车时段、收费标准等事项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二十六条在道路临时停车场停车时,应在划定的车位内按标示停放,按规定支付停车费。

在限时的道路临时停车场停车,不得超时停车。

大型货车应当在指定的停车场内停放,不得在临时停车场内停放。

第二十七条在本单位或住宅区内增设自用停车场的,应遵循下列规定:

(一)不得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畅通;

(二)不得占用绿地;

(三)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四)应划设明显的车位标志。

第二十八条由政府出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应当由县停车场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通过公开招标等方式确定经营者。

第二十九条申请开办经营性停车场的,应当依法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手续。未报备登记注册的,不得提供有偿停车服务。

第三十条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公共停车场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2年,经营性道路临时停车场的经营权期限一般不超过1年。经营期限届满后,应当按规定重新确定经营权人。

第三十一条由政府直接投资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经营权招标、拍卖的收入应当全部上缴财政。

第三十二条经营性停车场的服务收费根据不同性质、类型,分别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

(一)下列具有自然垄断经营性质的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

1、车站及其他公共场地设立的露天停车场以及地下配套停车场;

2、利用城区道路设立的人工或自动收费停车泊位;

3、旅游景点配套停车场和为旅游景点提供车辆停放服务的停车场;

4、为集贸市场、批发市场设立的配套停车场;

5、住宅区停车场;

6、其政府投资或机关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建设的经营性停车场。

(二)商场、宾馆、饭店、娱乐场所等配套停车场,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第三十三条经营性停车场应当实行明码标价。经营性停车场应当使用县物价部门规定形式的标价牌,标价牌应当表明定价类型、服务内容、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免费时限和对象、投诉举报电话等。

经营性停车场对残疾人专用机动车的停放保管服务收费应当按照县物价部门的规定减收或者免收。

第三十四条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扣押车辆停放者的证件或者财物;

(二)擅自改变停车场使用功能,未经批准利用或者容纳他人利用停车场从事旅客运输、货物运输、搬运装卸等运输服务和机动车维修等经营活动;

(三)涂改、转让、伪造有关证照、票据,或者使用涂改、转让、伪造的有关证照、票据;

(四)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车辆停放保管服务;

(五)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五条停车场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依法对停车场进行监督检查。

公众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可以向有关管理部门投诉。有关管理部门接到投诉后应及时调查处理并予以答复。

第三十六条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未按规定配建停车场的,有关管理部门应依法责令补建,并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七条对在城市规划区内擅自停用停车场或者改变停车场使用性质的,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自责令改正之日起,按照改变功能或挪作他用的停车位数,每日每一停车位处以100元罚款。

第三十八擅自设置、撤除、占用、挪用临时停车场的,由公安交警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擅自占用城市主要道路作为停车场的,由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擅自收费或使用非统一票据的,由县物价和财政部门按照有关法规进行处罚。

第四十一条擅自将免费停车场改变为收费停车场的,由县停车场主管部门责令其纠正,并由县物价部门依法进行处罚。

第四十二条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害或者丢失的,机动车所有人向机动车投保的保险公司要求赔偿的,停车场应当提供必要的协助。

经营性停车场的经营者因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或因管理不善而造成停车场内的机动车受到损毁或者丢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