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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的认知

时间:2023-09-18 17:35:28

电子商务的认知

第1篇

[论文摘要]随着科技和社会的发展,电子商务的含义与范围也在不断发生变化。本文从对电子商务概念的新认知切入,到电子商务发展的需求支撑:诚信、安全、创新和相关行业等方面进行阐述,从而对电子商务作一个全新的解读。 

伴随着网络的兴起及网络技术的发展,电子商务随之兴起而得到发展。什么是电子商务呢?国际商会关于电子商务最权威的概念阐述:电子商务(ELECTRONIC COMMERCE),是指实现整个贸易活动的电子化。从涵盖范围方面可以定义为:交易各方以电子交易方式而不是通过当面交换或直接面谈方式进行的任何形式的商业交易;从技术方面可以定义为:电子商务是一种多技术的集合体,包括交换数据(如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获得数据(共享数据库、电子公告牌)以及自动捕获数据(条形码)等。 

电子商务从狭义的角度讲,是以互联网为主题,以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为支撑的先进的商务模式;广义的角度讲是基于电子信息网络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全新的社会经济活动。电子商务的涵盖范围在不断扩展,电子信息网络不仅仅是互联网,还包括电信网、电视网和其他的电子信息网络,这个网络是广泛的。 

国家现在强调重视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发展电子商务目的就是将交易电子化从而降低交易成本,提高效率,获得更大的利益。要达到电子商务的这样一个目标需要做好以下几点: 

一、诚信是基石 

2009年2月23日《电脑报》头版写到:“‘淘宝此前假货超过70%,现在也还有30%。’当当网CEO李国庆炮轰淘宝是中国最大的假货交易平台。按照这种说法,淘宝2008年999.6亿人民币的规模,其假货价值超过300亿人民币,这已经超过一个小国的GDP。”这多么令人触目惊心。电子商务诚信问题现在已经处在了风口浪尖。 

诚信,从电子商务登陆中国以来,一直都是电子商务在中国快速发展的瓶颈。由于消费者同电子商务企业通过网页交流,双方很难有面对面直接沟通的机会,彼此的信任是通过感受和体验等比较初级的手段来建立的,并没有成熟的体制或者适合的载体来支持开放性的真实信息的传递。消费者无法准确地知道经营者的信用状况,只能凭借自己的经验和判断进行消费;经营者无法完全地了解消费者的真实程度,只能遵循着对方的需要和要求实现销售。双方在交易中的诚信度的衡量,没有一个较为科学、合理的控制体系,这使中国的电子商务难免有许多尴尬和无奈,极低的交易成功率就是一个很好的证明。 

要建立完善的诚信体制有以下三点:(1)完善健全的信用管理体系,包括国家关于信用方面的立法、执法;政府对诚信行业的监督管理;行业自律等。(2)建立完善的社会信用管理体制。建立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价与监管机构;进一步加强政府信用建设;建立信用奖惩机制等,由此逐步建立一个实实在在的诚信社会。(3)培养全社会的诚信意识和诚信消费习惯。 

二、安全是保障 

众多的调查发现,另一个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问题是安全问题。美国密执安大学一个调查机构通过对23000名互联网用户的调查显示,超过60%的人由于担心电子商务的安全问题而不愿进行网上购物。由于互联网的全球性、开放性、无缝连通性、共享性、动态性发展,使得任何人都可以自由地接入互联网,特别是“黑客”们可能会采用各种攻击手段进行破坏等犯罪活动。此外“黑客”的犯罪行为大都具有瞬时性、广域性、专业性、时空分离性等特点,通常“黑客”很难留下犯罪证据。可见,以互联网为基础的电子商务所带来的安全问题远比传统商务的安全问题复杂得多。因此,建立完善的安全体制和安全技术的提高是电子商务顺利发展的保障。

提高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可以通过以下方法:1.在技术层面上通过网络安全技术提高电子商务系统的自身安全能力;2.制定相关的法律、法规。通过法律手段保障电子商务的安全;3.通过各种形式的以第三方交易平台与认证平台等机构为电子商务安全提供保障。加强网络技术的开发和应用方面的工作,切实提高电子商务安全。 

三、交易模式的创新是电子商务发展的源动力 

中国电子商务大多数处于电子信息发布的层次,没有充分发挥电子商务的作用,一个很重要的原因就是缺乏创新的交易模式。大多数电子商务网站基本上都是货架式的交易模式,网站将产品信息陈列于网页之上,这些交易模式的共同特征就是交易形式的电子化,没有什么创新。在现有的交易的模式下,可以考虑发展下面两种模式: 

(一)发展拍卖型的交易模式。通过控制合理竞价,提高交易效率,减少效益双方的风险。这种模式在如今的电子商务交易中没有得到很好的发展。这个模式的要点是控制合理竞价。 

(二)易货交易模式,就是以定量货物作为交易媒介(充当一般等价物),交易各方均由交易中心(独立第三方机构)接管。这种易货交易应该说是最原始的一种交易,在原始的时代只能做到一对一,如今有网络的支持,可以多方参与易货。多方易货的魅力就是依托网络的空间,为了交易的实现可以有第三方、第四方等多方的参与,加速货物的流转。同时这种交易模式可以产生一种新的充当一般等价物的定量货物,就是一种虚拟的货币。 

四、电子商务的发展需要相关行业的强力支撑 

电子商务是通过信息流、物流和资金流相互制约与协调来完成交易的。 

(一)信息流是电子商务交易前提,包括数据采集、归纳、分析、处理等等,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将这一部分进行业务外包,由其相关行业(如:专业网络公司和软件公司)来完成,这样会更专业、更高效。 

(二)资金流是电子商务交易顺利完成的保障,而资金流的安全需要第三方支持,如:网上银行及相关金融机构。 

(三)物流是电子商务交易由虚拟转换到现实,将货物送达买方的过程。在这个过程中为了达到高效率和高利益而产生第三方物流和第四方物流形式,使物流独立于交易双方,促进了物流与相关行业的发展。 

相关行业的支撑使得电子商务顺利、合理发展;同时电子商务也促进的相关行业的发展,二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 

第2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信息安全;安全管理体系

1.调查方法和对象

1.1调查对象

本次调查对象的选择采取随机选取的方式。

1.2调查方法

通过对调查问卷的填写和反馈,实现调查目的。

1.3调查时间

2014年9月1日至9月30日。

1.4调查范围

本次调查问卷的发放和回收,主要采取两种方式。一种是实地调查,在人群密集处随机发放纸质调查问卷,请调查对象现场填写和反馈。另一种是利用网络调查平台,和回收调查问卷。两种调查方式相结合,使本次调查达到了覆盖范围较广,形式多样的效果。同时以不记名方式填答,保证了答卷结果的真实性。

本次调查发放调查问卷1000份,去除无效问卷146份,共回收有效问卷854份,回收率为85.4%。调查问卷回收后,对相关数据进行详细地统计和汇总,并做出分析。

2.调查数据分析

本次调查主要包含三个内容:一是公众对个人信息及其安全的认识;二是公众对电子商务及其安全的认识;三是公众对电子商务中信息安全的态度。

2.1公众对个人信息及其安全的认识方面

在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关注度上,“一般关注”所占比例略高于“非常关注”,两者所占比例均达到40%以上,“不关注”所占比例很小。调查情况与“非常关注”比例应高于“一般关注”的理想状态相比,存在一定差距。在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渠道方面,“各种业务的办理”所占比例最高,其次是“自愿告知”、“聊天交友”。这说明公众透露自己的个人信息大多是出于实际需要或个人意愿,“自愿告知”和“聊天交友”所占比例均高于理想状态。这说明调查对象对个人信息安全普遍有较为充分和准确的认识,对待个人信息的基本态度是正确的,但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关注还没有达到应有的高度。主要表现为大部分人对个人信息安全的关注程度不够高,还有相当一部分个人信息是主动泄露的。因此,为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安全的认识,有必要借助各类媒体进行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个人信息的重视程度,增强保护意识,防止因主观原因造成的信息泄漏。

2.2公众对电子商务及其安全的认识方面

与实体交易相比,在对电子商务的信任程度上,调查对象表示“一般信任”的接近80%,“非常信任”和“非常不信任”的比例相当,在10%左右;在电子商务的安全性的考虑上,大部分调查对象“比较关注”,但也有相当一部分调查对象表示“一般不会考虑”。以上结果表明,公众对目前的电子商务安全状况还不是十分满意,只是基本接受。有相当一部分调查对象“一般不会考虑”电子商务的安全性说明,公众在信息技术方面普遍存在知识欠缺的情况,对电子商务安全性的认识不足,容易造成盲目信赖或跟风。在使用电子商务时会否考虑采取安全措施方面,“经常采取”的所比例最大,接近40%,其次是“一般不会采取”的接近30%,“必须采取”和“没考虑过”的分别占20%和10%左右。这说明,公众有意愿采取安全措施,抵御电子商务中存在的安全风险,但是,实际采取的比例并不高。这主要受限于公众的信息技术素养和能力不足,还有相当一部分人有意愿采取安全措施,但自己又缺乏这方面的能力,只能坐以待毙。这组数据表明在电子商务及其安全性上:一方面,无论电子商务的安全现状,还是公众对电子商务安全问题的认知,都存在很大的不足。另一方面,公众对电子商务及其安全性的认识还处于初级阶段,现在还比较幼稚,但正在不断成熟、发展,具有一定的改善趋势。

2.3对电子商务中信息安全的态度方面

针对第三个内容的调查结果显示,虽然超过70%的调查对象表面对电子商务中信息安全现状“基本满意”,但是,与此同时,认为“大部分已经泄漏,安全感明显降低”和“不是很多,还可以接受”的比例都超过了25%。这表明,电子商务中信息安全的现状不容乐观。大多数调查对象表示基本满意,并不能说明电子商务中信息安全现状真的可以满足实际需求,而是因为现状长期得不到改善,致使公众对这一问题的关注陷入麻木状态。所以,我国电子商务中的信息安全问题不容小视,个人信息的安全保障水平亟待提高,而单方面的改善是难以见效的。公众对提高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水平的要求是迫切的,并且已经采取了相应的措施,但这些是远远不够的,要保障电子商务中个人信息的安全,必须采取多种措施,齐抓共管,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构建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才能全面消除安全隐患,建立一个健康安全的电子商务环境。

2.4改进建议

本次调查最后一题采取了开放式的答题模式,收集到了一部分公众对电子商务信息安全方面提出的建议。这些建议主要集中在:提高用户安全意识和能力;建立健全法律法规,完善规章制度;加强对从业机构和人员的管理和培训;提高安全保障技术水平四个方面上。通过本次调查,可以进一步总结出应对各种安全风险的有效措施,并提高措施的可行性和有效性。

2.5调查评价

为提高调查的效度[1],本次调查采用了网络调查和实际调查两种调查方式,提高了抽取样本的随机性。网络调查的对象主要是经常上网的人群,而实际调查由于调查时间、地点和方式的不同,则具有更大的随机性。

为提高调查的信度[1],本次调查抽取了的足够多的调查样本。大量的调查对象,扩大了调查的人群覆盖面;网络调查方式有效的避免了实地调查的地理局限性,而实地调查克服了网络调查真实度低的问题,二者相互弥补。

3.构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

基于问卷调查所得数据,有必要构建电子商务信息安全管理体系。信息安全管理体系是以实现全面保障电子商务中信息的安全为目标,通过完善政策法规和监督机制,配置精良设备,掌握核心技术,增加安全投入,强化培训和准入,配备精干力量,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能力等各种措施配合与协调,构建全方位高层次的保障体系,从根本上提高信息的安全管理水平。该体系可大体分为技术和管理两个方面。

3.1技术方面

3.1.1反病毒和安全扫描技术

通过病毒查杀和实时防御,可以及时清除已存在的病毒并防止新病毒植入,防止病毒对数据的破坏和窃取。安全扫描可以发现软件中存在的漏洞和“后门”程序,通过添加补丁,防止漏洞和“后门”程序被恶意利用,危及信息安全。

3.1.2防火墙和入侵检测技术

防火墙是软件和硬件的结合体,能根据安全策略对进出网络的数据行为及其流向实行控制,并保留日志,进行审计。入侵检测技术实时监控数据传输状况,并对数据访问请求进行甄别,能够及时拒绝、中断、抵御可疑的访问和传输行为。

3.1.3身份识别技术

密码作为使用最方便也最普遍的身份识别技术得到极为广泛地使用。为了加强身份识别技术的可靠性,密码常与生物技术、物理令牌等识别方式联合使用。[2]

3.1.4访问控制技术

主要用于控制用户、进程、计算机等对主体对系统资源或个人信息的访问。访问控制可以防止非法用户的入侵和合法用户的非法行为,有效防止信息被非法访问、窃取或篡改。

3.1.5数据加密技术

数据加密技术是在安全工程领域对数学知识的应用,达到对明文进行伪装处理,输出密文的作用。这样即使数据被窃取,非法入侵者得到的也只是一堆杂乱无章的无用信息。数据加密技术在使用中应以适用、高效为原则,选择功能适当、操作简便的,可以单独使用一种加密技术,也可以多种技术结合使用。

3.1.6设备及数据备份技术

设备备份为计算机及网络系统的关键设备配备冗余和备份,数据备份为重要数据提供备份,并具有恢复重要数据的功能。

3.1.7日志和审计

日志用于实时记录系统的主要运转情况,审计是在事后对日志进行分析研究。根据日志和审计报告,可以及时发现系统的异常状况,甄别可疑事件和可疑行为,并作出警报或采取必要的抵御措施。[3]

3.1.8推广使用国产软硬件

一是安全可控。国产产品是我国自主研发的成果,制造维护过程完全符合国家的相关安全标准,消除了“后门”程序、植入代码的危险。二是国产产品充分考虑我国国情,更适应我国电力供应状况及技术人员操作习惯,后期维护和保障水平高等。

3.2管理方面

3.2.1完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通过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执法,提高制度的适用性和可操作性,健全监督机制,发展社会监督,才能促进信息安全工作的进步。也可借鉴他国经验,引入第三方评测机构,对收集和保有个人信息的企业的安全管理水平进行测评,为政府执法提供可靠依据,规范企业的信息保护行为。

3.2.2增加安全投入

企业在安全管理方面的支出要占到总支出的8%以上才能达到设备齐全,人员充足,制度规范的管理状态。大中型网站有必要配备专职安全工程师和隐私工程师,人员数量由网站的规模和访问流量决定。 [4]小型网站则可以将安全工作外包,由专业安全企业对网站的安全事务进行管理。

3.2.3强化培训和准入

对安全管理人才的培养,可以借鉴网络工程师及软件工程师的认证方式。同时,由于安全管理不同于其他技术工作,其对专业要求的强制性更高,标准更严,因此有必要借鉴会计从业的相关规定,采取准入制度,并打破职业资格终身制,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再教育和资格考核。

3.2.4提高自我保护能力

一方面,政府和电子商务企业,有责任和义务利用媒体等多种渠道开展宣传,使公众认识到信息安全的重要性。另一方面,要提高公众的信息技术素养和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能力。一是指导公众掌握辨别不安全网站的基本方法,识别和抵御网络钓鱼、身份伪装、恶意传播病毒等不法行为;二是帮助公众掌握必要的安全保障手段,如安装杀毒软件、定期查杀病毒漏洞、维护计算机系统等,以保护信息存储和运行环境的安全。

【参考文献】

[1]Floyd J.Fowler.Improving Survey Questions:Design And Evaluation[M].USA: Sage Publications,Inc,1995:5.

[2]Ross Anderson.SecurityEngineering:AGuide to Building Dependable Distributed Systems,Second Edition[M].UK:John Wiley & Sons,Inc,2012:23.

第3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实践 教学改革

一、电子商务专业课程教学现状

电子商务行业认知是一门综合性课程,教学目的是通过讲解电子商务理论知识和实践技能,让学生在熟悉电子商务行业理论的基础上,提高电子商务行业的实践技能水平。目前许多教师采用灌输式的教学方法,学生被动地接受知识,缺乏独立思考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目前,电子商务专业课程教学存在以下问题。

1.师资队伍不合理

许多电子商务专业教师从学校到学校,他们从学校的计算机、电子商务、市场营销等专业毕业后,直接走上教师岗位,缺乏电子商务企业的相关工作经验,在讲授电子商务行业认知知识点时,力不从心。

2.技工院校教学资源匮乏

目前,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日新月异,例如,淘宝的规则不断发生变化,如果学校使用的教材版本太低,那么,此类教材已经无法满足电子商务行业认知教学的需要。一些学校的机房里安装的只是B2C、B2B等模拟平台,只能让学生形成对专业的初步认识,无法真正地提高动手能力。

3.缺乏多媒体教学手段

许多技工院校电子商务专业教学仍然以传统的课堂讲授为主、多媒体教学为辅,这会导致专业的教学手段与快速发展的信息化时代严重脱节,不适应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学习的要求。

4.实践教学环节薄弱

电子商务行业认知课程包含许多抽象的电子商务专业术语等知识点,学生普遍感到课程枯燥乏味。如何提高专业学生的学习兴趣?笔者认为,只有增加实践教学的环节,学生从中获得丰富的体验,才能产生浓厚的学习兴趣。

二、教学改革探索

技工院校要实现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培养目标,就要遵循“以就业为导向”,让学生成为企业的首选。2014年,笔者学校根据企业需求修改了教学计划,增加了36课时的实践课。还编写了《电子商务实训手册》,使学生更加明确电子商务实践任务和目的。

三、教学方法改革

电子商务行业认知的教学方法可以概括为行为导向教学法,要求学生同时用脑、用心、用手进行学习。

1.实践教学法

例如在“电子支付及网上银行”的实践教学中,首先教授课教师可以先要求学生开通网上银行,亲身体验网上银行流程;然后教师在实训室现场演示网上银行的操作步骤;再组织学生分析讨论网上银行还有哪些业务功能等问题,最后完成自评、组间互评和教师点评等评价表格。可请几位学生现场演示微信支付和财付通等新兴支付方式,增加对网上支付新方式的了解。又如,在学习网上调研的内容时,可组织学生在问卷星网站上在线设计调查问卷,然后发送到电子邮箱、微信群和QQ群,完成网上调研,并结合统计学知识,做出分析图。

2.学生参与教学法

采用这种教学方法的目的是充分调动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可以在《电子商务行业认知》课堂教学中,将课前5分钟设计为“电商资讯播报”时间,同学们可以分享电子商务行业的最新资讯以及电子商务社会实践等,然后老师再进行点评。另外,对于课程中的简单内容,可以由学生课前预习,上课试讲知识点,教师给予记录平时成绩加分,鼓励学生增强自学能力。

3.实例教学法

在讲授淘宝开店时,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尝试淘宝开店,并对店铺进行简单装修,开展网上推广,进而产生销量。这样,学生增强了感性认识,得到了实实在在的体验,提高了专业技能。

4.角色扮演法

角色扮演是一种情景模拟活动。例如,讲述电子商务的类型时,可以将全班同学抽签分组,组建电子商务模拟公司,每组设置不同职能岗位,开展不同类型的电子商务活动,并总结出自己的工作内容。最后,师生共同归纳电子商务运作的业务流程。

四、考核方式改革

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强调过程的考核以及对学生的多元评价机制,包括企业点评、教师评价和学生自评。考核要点为“素养+技能+知识”,突出对学生任务实施过程中的6S执行情况、学习态度和团队合作情况等的考核,根据任务的实施过程和成果对学生的职业技能进行考核。总之,考核方式分三方面,即课堂表现、实训和期末考试,课堂表现占20%,实训占30%,期末考试占50%。

五、小结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给专业教师带来许多挑战,所以只有进行电子商务专业课程教学的改革、充分利用日新月异的网络技术、创新教学方法进行授课,才能满足学生的成长需要,让学生成为企业的首选。

参考文献:

[1]刘丹.案例教学法在电子商务课堂教学中的应用[J].现代企业教育,2010(2).

第4篇

数据交换(EDI)》的选修课,1996年该课被列为物资管理和国际企业管理专业的

必修课程;在新制订的九八级教学大纲中,《电子商务》被列为管理工程专业的

必修课程。在教学实践中,北方交大已经形成由教师的电子教案、学生的电子作

业、交互式的远程网络教学系统以及电子商务网络案例教学模拟试验等构成的全

方位多媒体教学体系。作为教育部远程网络教育试点,已经在因特网上实现了“

电子商务”课程的远程网络教学。“电子商务”是北方交大学生们的热门话题之

一。

那么,在校大学生们是怎样看待电子商务这个问题的呢?1999年底,由与北方交通大学电子商务协会共同对北方交大的在校学生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问卷调查。调查采用书面问卷形式,受访大学生575人,研究生38人(其中MBA20人),这些学生分别来自各个年级,涵盖了电信、经济、管理、法律、运输等多个专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调查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包括以下几个问题:1、你知道什么是电子商务吗?2、你能就电子商务对社会的影响谈谈自己的认识吗?3、你能说出电子商务的一般流程吗?4、你知道什么是EDI吗?5、你对电子货币了解吗?第二部分是获得电子商务的途径,包括以下几个问题:1、除了上课外,平时你从哪些方面了解电子商务的知识(依次举出三种途径)。2、请列出你阅读电子商务论文的具体报刊名称。3、你参观过电子商务的展览会吗?

对电子商务的认知程度

在被调查者中,60.5%的本科生和100%的研究生表示对电子商务的概念有一定了解。数据显示,大学生们对电子商务表现了较大的关注,受教育的程度越高,对此的认识也越深。在对电子商务的概念有一定了解的学生中,认为电子商务对社会

有很大影响的占23%;认为有一定影响,但短期内难以形成规模的学生占46%;认

为中国目前发展电子商务尚有难度,对老百姓影响力有限的占31%。这一方面说明

在校大学生对电子商务的发展与对社会的影响的认识还较为冷静,另一方面也说

明,我国电子商务的人才培养和在校教育与社会的需要还有一定的距离。

这不能不让我们担心,电子商务正以令人难以想象的高速度发展,而目前的教育及受教育者能否适应市场的需要?在对电子商务的了解程度进行深入调查时发现,问题确实很多。

表示对电子商务流程有明确认识的同学中,本科生仅占32%,MBA占80%,大部分非经济管理专业的学生对电子商务具体贸易流程的认识仍然停留在初级阶段。

在对EDI的认识上,仅有不到9%的人(研究生32%)表示曾有过了解;4%的人(研

究生18%)能就EDI在电子商务中的应用发表一些自己的看法,且这部分人全部是

经济管理类学生。可见,在深入系统的学习中,电子商务逐渐体现了它的学科性

——以经济管理为主。在这方面,经济管理类的学生有其专业的优势。但是所占

比例之少,尤其是其他专业无人了解的现状实在令人担忧。

在对电子货币的调查中,仅有1人在网上使用过电子货币。本科生中仅有9人表示对此作过专门的研习,而且都集中在计算机专业和信息通信专业。研究生中也仅

有4人表示自己曾钻研过此类问题。另有10人表示对此很有兴趣,这个数字是相当

低的,仅占总人数的2%。电子商务是一个跨学科的领域,在涉及到电子商务发展

的关键问题——金融电子化与贸易安全上,电子专业、法律专业的学生有独特的

优势,但尚未引起经济管理专业的重视。就目前而言,真正认识到电子货币与自

己已经很近的学生并不多,对此投入很大精力的学生更少。

对电子商务的学习途径

第二部分的调查主要是想了解学生学习电子商务知识的途径,了解哪些报刊上刊载的文章学生引用次数最多。经分析,除去开设电子商务课程的专业,大部分本

科生是通过计算机类的杂志(43%)和报纸(30%)来了解电子商务知识的,从专

业书籍与广播电视上学习相关知识的并不多。

调查数据显示,被学生引用的电子商务方面的论文来自91种中英文报刊,一方面反映了学生的阅读面很大,另一方面反映了媒体对电子商务的报道数量也在加大,同时也反映了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专业报刊尚未面世,面向大众的宣传方式仍

是以面为主的普及,较少涉及具体的实施细节,系统介绍电子商务知识的报刊并

不多。

在普及电子商务方面受到学生们认可的媒介主要有《计算机世界》、《互联网世界》、《信息与电脑》、《中国计算机用户》、《市场与电脑》等几家刊物。经

过进一步调查了解到,这些排名靠前的报刊,在1999年都专门设立了电子商务普

及类的专栏或专题讲座。在人们迫切想了解电子商务知识的时候,选择系列刊载

的报刊无疑是读者的首选。但是没有一家刊物所占的比例超过15%。

最后,在没有任何组织的前提下,大多数学生(本科生的65%和研究生的89%)都主动去过电子商务的展览会,从中了解电子商务的最新发展动态和最新技术应用。

通过调查我们发现,大学生们对电子商务都十分感兴趣,不少人通过阅读课外资料或参加展览了解电子商务,有目的地学习电子商务知识。但是,他们缺少系统

第5篇

[关键词] 电子商务 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 知识产权 网络隐私权

电子商务是以网络为运作平台的,其交易场所虚拟化、表现形式多样化、交易范围国际化,由于网络平台、市场准入、法律冲突、发展中国家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等因素的制约,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十分庞大。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出现的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即电子商务合同、电子支付、电子交易安全、知识产权、消费者权益特别是隐私权保护等方面所引起的法律问题。

一、电子商务合同问题

电子商务合同主要是双方通过电子形式 (email;传真;电话;或者网络电子表格等等)来签订的。电子商务进行的是无纸贸易,其在形式上和法律效果上与传统合同相比有了很大变化,这涉及数字签名、电子发票、电子合同的法律地位和效力问题,必然产生很多问题:首先,电子商务合同双方当事人基本属于不见面,双方都通过网络虚拟平台进行运作,其信用仅仅依靠密码的辨认或认证机构的认证,密码认证的虚拟性和认证机构认证的多样性导致合同的信用体系存在较大疑问,对大额和长期的商务合作开展不利。其次,电子发票在我国只是存在理论上的构想,很多电子商务合同特别是小额交易没有发票,这种合同一旦产生问题,纠纷的解决就是个难题。第三,数字签字代替了传统合同生效的签字盖章方式。数字签名本身的效力产生就存在疑问,并且其存在宜复制性和仿照性,不易辨别性,一旦被复制和仿用,产生的合同纠纷解决就十分复杂。第四,电子合同和网络虚拟商家的普及,如何界定好生效的地点,这是合同纠纷的约定管辖的重要依据。第五,自动订单合同的效力问题。依照商家或者客户自动设置的订单系统产生的订单合同到底是否必然生效,由此一方无法供货产生的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等,这些都是现实中存在的。最后,因计算机或者网络发生故障产生的合同的法律效力如何认定。如果因为计算机或网络系统发生故障导致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有瑕疵或者错误,该意思表示的效力如何呢?由此而发生合同关系,该合同的效力如何,最终产生违约责任由谁来承担?

二、电子商务支付问题

电子商务的优势在于能够实现零距离收付、零距离购销,如果没有安全有效的电子商务金融渠道,尤其是电子支付手段,是做不到“零距离”的。而我国现在的金融支付手段不完善,各大商业银行的电子支付程序比较繁琐,并且还没达到数据的交互,没有形成统一的支付系统。当电子交易中的当事人采用不同的支付方式且这些支付方式又互不兼容时,双方就不可能通过电子支付的手段来完成款项支付,从而也就不能实现因特网上的交易。另外,现存的支付宝手段虽然在电子商务活动中起到了很好的作用,但这只是电子支付中的过渡产品,其在解决电子支付的安全性和资金流动的实时性上存在明显缺陷,不能完全满足金融电子化的要求。

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问题

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法律问题,涉及到下面三个方面。第一,电子商务网站的安全管理存在很大隐患,普遍容易受到黑客攻击,国内安全技术结构和加密技术强度普遍不够;第二,电子商务交易售后安全也是真空地带,出现问题后客户往往不知道去找谁负责,有人开玩笑说“电子商务目前是个‘三无’行业:无法可依、无安全可言、无规可循”;第三,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缺乏足够法律制度体系支持。我国现今对电子商务交易的保护主要分散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相关法律法规及民商法,没有相关的专门法律体系,制度建设上也存在混乱,加上网络技术发展速度过快,法治远远滞后。

四、电子商务知识产权保护问题

知识产权与有形财产存在明显不同的特点,如垄断性、地域性、时间性、无形性、政府确认性等等。其中,又以垄断性(专有性)和地域性更为特别。如果知识产权不能保证权利人的专有,则知识产权制度就不能发挥出应有的作用,其权利也就成了一种摆设。如果地域性被彻底打破,权利就有可能成为世界通行的“全球权利”或者产生世界性统一的制度。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互联网上,网络的传输表现出“公开”的开放性和“无国界”的全球性特点及状态。“公开”为“公知”提供了前提,也为“公用”提供了方便;“无国界”又使得地域性的知识产权受到了严峻的挑战。在知识产权保护国际化趋向之状况下,是否因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导致知识产权保护的真正本质意义上的国际化?

电子商务中的知识产权问题主要是由现有的网络技术给版权、专利权和商标权等制度带来的问题。在其上的知识产权法律冲突呈现复杂性和难以根除性,有些问题在现有的法律制度中还很难以找到有效解决的方法。

五、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问题

网络隐私权是指公民在网络中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复制、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也指禁止在网上泄露某些,与个人相关的敏感信息,这些信息的范围包括事实,图像(例如,照片,录象带),以及毁谤的意见等。目前电子商务隐私权保护领域遇到的三大问题:个人信息数据保护、个人数据二次开发利用和个人数据交易。网络侵权行为的泛滥会使电子商务交易的诚信基础更为削弱,不利于电子商务交易的长久发展。

虽然现阶段在中国还存在着阻碍电子商务发展的著多问题,但是电子商务有着许多独特的优势,随着中国网络技术的发展,上网用户的急剧上升,上网速度的加快,网上支付手段的改善,网络交易安全体系的建立,中国电子商务必定会得到飞速的发展。

参考文献:

第6篇

近几年,我国很多高档院校纷纭开设电子商务课程,门生反应猛烈。北方交通大学是我国率先展开电子商务传授的高校之一,1992年就开设了《条码技巧与电子数据互换(edi)》的选修课,1996年该课被列为物质办理和国际企业办理专业的必修课程;在新订定的九八级传授纲领中,《电子商务》被列为办理工程专业的必修课程。在传授实践中,北方交大已经构成由教师的电子教案、门生的电子功课、交互式的长途收集传授系统以及电子商务收集案例传授模仿实验等构成的全方位多媒体传授系统。作为教诲部长途收集教诲试点,已经在因特网上兑现了“电子商务”课程的长途收集传授。“电子商务”是北方交大门生们的热点话题之一。

那么,在校大门生们是如何对待电子商务这个题目的呢?1999年底,由与北方交通大学电子商务协会互助对北方交大的在校门生做了有关电子商务的问卷查看。查看采取书面问卷式样,受访大门生575人,探讨生38人(此中mba 20人),这些门生别离来自各个年级,涵盖了电信、经济、办理、法律、运输等多个专业,具有较强的代表性。

查看包括两部分。第一部分是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包括以下几个题目:1、你知道甚么是电子商务吗?2、你能就电子商务对社会的感化谈谈本身的认识吗?3、你能说出电子商务的平常流程吗?4、你知道甚么是edi吗?5、你对电子货币明白吗?第二部分是获得电子商务的路子,包括以下几个题目:1、除了上课外,平常你从哪些方面明白电子商务的知识(顺次举出三种路子)。2、请列出你涉猎电子商务论文的详细报刊名称。3、你观光过电子商务的博览会吗?

对电子商务的认知程度在被查看者中,60.5%的本科生和100%的探讨生表现对电子商务的见解有必定明白。数据呈现,大门生们对电子商务表现了较大的存眷,受教诲的程度越高,对此的认识也越深。在对电子商务的见解有必定明白的门生中,觉得电子商务对社会有很大感化的占23%;觉得有必定感化,但短时间内难以形陈范围的门生占46%;觉得中国如今成长电子商务另有难度,对老百姓感化力有限的占31%。这一方面阐明在校大门生对电子商务的成长与对社会的感化的认识还较为冷静,另外一方面也阐明,我国电子商务的人才培养和在校教诲与社会的必要另有必定的间隔。

这不能不让我们不安,电子商务正以令人不可思议的高速度成长,而如今的教诲及受教诲者可否适应市场的必要?在对电子商务的明白程度进行深切查看时发觉,题目实在很多。表现对电子商务流程有明了认识的同学中,本科生仅占32%,mba占80%,大部分非经济办理专业的门生对电子商务详细贸易流程的认识仍然搁浅在初级阶段。

在对edi的认识上,唯一不到9%的人(探讨生32%)表现曾有过明白;4%的人(探讨生18%)能就edi在电子商务中的利用公告一些本身的见解,且这部分人扫数是经济办理类门生。可见,在深切系统的进修中,电子商务渐渐表现了它的学科性——以经济办理为主。在这方面,经济办理类的门生有其专业的优势。可是所占比例之少,特别是其他专业无人明白的近况实在令人不安。在对电子货币的查看中,唯一1人在网上利用过电子货币。本科生中唯一9人表现对此作过专门的研习,并且都集结在谋划机专业和信息通信专业。探讨生中也唯一4人表现本身曾钻研过此类题目。另有10人表现对此很有乐趣,这个数字是相称低的,仅占总人数的2%。电子商务是一个跨学科的范畴,在触及到电子商务成长的关键题目——金融电子化与贸易安定上,电子专业、法律专业的门生有独特的优势,但还没有引发经济办理专业的珍视。就如今而言,真正认识到电子货币与本身已经很近的门生其实不多,对此投入很大精神的门生更少。对电子商务的进修路子。

第二部分的查看紧张是想明白门生进修电子商务知识的路子,明白哪些报刊上刊载的文章门生援引次数最多。经分析,撤除开设电子商务课程的专业,大部分本科生是经过议定谋划机类的杂志(43%)和报纸(30%)来明白电子商务知识的,从专业册本与广播电视长进修相干知识的其实不多。

查看数据呈现,被门生援引的电子商务方面的论文来自91种中英文报刊,一方面反应了门生的涉猎面很大,另外一方面反应了媒体对电子商务的报导数量也在加大,同时也反应了当前我国电子商务的专业报刊还没有面世,面向大家的宣扬方法还是以面为主的遍及,较少触及详细的履行细节,系统介绍电子商务知识的报刊其实不多。

在遍及电子商务方面遭到门生们承认的媒介紧张有《谋划机全国》、《互联网全国》、《信息与电脑》、《中国谋划机用户》、《市场与电脑》等几家刊物。经过议定进一程序查明白到,这些排名靠前的报刊,在1999年都专门建立了电子商务遍及类的专栏或专题讲座。在人们急迫想明白电子商务知识的时候,选择系列刊载的报刊无疑是读者的首选。可是异国一家刊物所占的比例超出15%。

最终,在异国任何构造的前提下,大大都门生(本科生的65%和探讨生的89%)都自动去过电子商务的博览会,从中明白电子商务的最新成长动态和最新技巧利用。

经过议定查看我们发觉,大门生们对电子商务都非常感乐趣,很多人经过议定涉猎课外资料或参加展览明白电子商务,有目标地进修电子商务知识。可是,他们贫乏系统周全的进修。在电子商务成为21世纪贸易紧张伎俩的趋势下,电子商务的遍及与教诲工作若能更上一层楼,将会鞭策我国电子商务的成长与强大。

第7篇

对于电子商务教学之中,可以结合高校实际情况构建校企合作模式,创新教学思维观念,对学生进行创业指导,实现拓展电子商务教学实践,提升教学质量,创新思维,在电子商务教学中进行创业引导,对改善我国当前高职电子商务教育状况有很好的推进作用,以下本文就对此做具体介绍。

1、浅析当前电子商务教学弊端当前高职在电子商务教学中,还存在一定的弊端,在企业方面,双方合作主体的认识不到位,合作双方的认识不够,不能给学生更多的学习实践机会。其次,在高校电子商务教学方面,电子商务校企合作合作深度还不够,合作积极性不高,学校作为主动方,向企业去寻求合作伙伴,仅仅停留在教学设备捐助以及供给实习基地的基础上,并不能实现高校教育资源的优化。再者,就是在电子商务教学,对于学生校企合作方面,没有政府监督支持,不能有效维护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利益,从而降低电子商务教学中创业引导工作的执行力度。再有就是在电子商务教学中,由于一部分教师观念的落后,不仅缺乏创新思维,而且知识更新慢,不能使教学时俱进,电子商务的教学方式也较为单一,并不能满足当前现代化教育的需求,教师不能与学生很好的互动,使得电子商务教学显得抽象枯燥,无法激起学生对学习的兴趣。

2、电子商务教学中创新思维的意义在当前电子商务教学中,应用创新思维,不仅可以促进电子商务社会信息化发展进程,还可以使电子商务专业学生,能够掌握新的电子商务工作知识,掌握新的工作技能,拓宽电子商务学生的就业途径。以创新思维以及创新的教学方法,对学生进行创业引导,不仅可以激起电子商务教学中学生对学习的兴趣,还可以加深高校学生对电子商务技术的认识,培养学生熟练操作计算机的能力。电子商务创业氛围并不是很好,大学生电子商务创业更是不容乐观,很多高校没有电子商务创业扶电子商务教学中的创新思维及创业引导分析文/柳华梅持政策,一些学校尽管有相关政策,但由于学校管理、资金、师资存在问题,并没有完全实施,效果也不理想。王丽娟、宋亚静、袁芳[1]指出,对于电子商务教学中,应该改进教学方式,整合教育资源,培养学生创业、就业能力。在电子商务教学中,明确学生时代观念,有效利用当前计算机通讯软件,在教学的同时,可以通过收发传真邮件的形式,引导学生创业,能提高电子商务教学专业学生的实践动手能力,实现电子商务人才从学校到社会的无缝对接。

3、电子商务教学中的创业引导方法对于电子商务教学中,进行创业引导,加强对电子商务专业教师的技能提升,使教师可以在教学中引导学生创业,鼓励电子商务专业学生从事电子商务工作,释放每个年轻学生身上的激情和能量,树立学生创业精神。

3.1 构建电子商务创业实践体系对于高校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中,从教学实训、实验、实习方面,使学生可以从电子商务认知、电子商务模拟仿真以及电子商务真实平台应用三个阶段,提升其电子商务创业理念。陈璇指出,在电子商务教学中,应该增强学生的动手实践能力。李红霞指出,在电子商务教学中,创新教学思维,应用行为导向教学法,用行动引导组织学生,有效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学生综合能力。以电子商务就业岗位分析以及电子商务实践教学体系模式,采取以创业项目驱动的方式进行教学,使学生可以完成对电子商务中小知识模块的应用能力,引导学生认知大电子商务综合项目的开发管理工作,提升电子商务专业实践教学层次。可以在电商创业引导中,采取学生走出去、人才请进来的引导方式,可以让电子商务专业大学生了解以及体悟到成功人士的电商创业史。并且,在实践教学中,学校也可以尽量利用广播以及校报、电视网络等形式,对学生进行电子商务创业宣传,以提升学生创业信息。教学中,可以应用理论与实践结合综合考虑调整学生的知识、能力、素质结构,加强不同学科之间的交叉融合,推进电子商务专业教学内容、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的现代化。

3.2 引导学生形成电商认知在电子商务引导创业中,教学方面,教师可以采取案例分析、网站观摩以及创业公司参观的形式,使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对电子商务行业有更加感性的认识,可以有自身的管理理念,创新学生思维,形成学生自身的电商技能。段利民、郭涛[4]指出,电子商务实践教学,可以创造大量电子商务人才,满足社会电子商务人才需求。在电子商务实践教学中,引导学生关注博客营销、网上开店等实践方式,促进学生对外的沟通和交流,培养学生创业能力。为学生提供更好的实践平台,拥有专业的实验室,包括电子商务实验室、ERP实验室、淘宝创业实验室、信息系统与管理研究所等一系列平台,从专业基础、理论深化、模拟训练、创业实战等各个发面来提升学生的创业能力,四个方面相辅相成,不断深化补充,理论为实战提供基础,实战中发现不足,学习、实践、再学习、再实践,形成一个很好的循环,从而不断提升学生的电子商务创业能力。

3.3 强化学生创业思维电子商务成了中国互联网的经济命脉,电子商务不仅成为无数媒体的焦点话题,同时电子商务创业也成人人们的新型挣钱渠道。在高校教学中,引导学生创业,提升学生电子商务操作运营水平,创新学生思维模式,提升教学质量。应用计算机通讯软件,不仅拉近人与人的距离,同时也带来许多的商机,网络营销、微博营销的兴起,都足以表明计算机通讯软件以融入人们的生活,成为人们基本活动的一部分,计算机通讯软件在当前社会中发挥巨大的作用,正不断改善人们的生活方式,也给电子商务创业指导工作带来便利,可以开设与电子商务创业相关的课程以及相关知识讲座,让学生可以更加充分的了解当前电子商务的创业环境,明确电子商务创业优势与劣势,了解当前社会中电子商务的发展前景,让学生可以正确认识到电商创业的机遇。

4、改进电子商务教学措施

电子商务教学中,在其创新思维及创业引导方面,应该采取有效措施,提升电子商务创业教育水平,提升高职学生电子商务技能,促进电子商务人才就业。

4.1 创新教学思维在电子商务教学之中,可以通过电子商务实验课的方式,通过使学生模拟操作网上电子商务运作流程,并且引导鼓励学生参加各类的电子商务大赛,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开展电子商务实践项目,进行电子商务自主创业活动,引导提升学生创业能力。在电子商务创业引导中,转变教学思维,可以积极探索基地联合学生、企业联合学生、项目联合学生的创业模式,可以使电子商务专业学生提前的积累创业实战经验,熟悉电子商务企业的运作模式,增强学生的创业意识,提升学生的创业能力。对于电子商务创业引导中,一定要结合电子商务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以素质教学为基础,以培训学生创业能力为本位,将创业引导教育渗透到专业教育全过程,通过更新观念,组建电子商务创业指导教师队伍,完善高校的电子商务创业教育课程体系建设,培养电子商务学生创业精神,丰富电子商务创业知识,为高校的电子商务创业教育提供支撑,培养学生创业素质与创业能力。

4.2 实例教学在电子商务教学中,创新学生思维方式,对学生进行创业引导,通过电商平台实例,使学生切身体会电子商务创业过程,使电子商务学生,可以共同参与到一个电商平台系统创业过程中,使学生可以通过合作时间,完成对电子商务复杂流程的模拟活动,培养学生在电子商务运营流程方面的实践操作能力。吴爱萍[5]指出,针对当前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供给同企业需求间的差距,应该提升电子商务专业学生的理论素养与操作能力,创新高校电子商务创业引导教学方法,能够实现理论知识和学生创业实践相结合的教学模式。如可以让学生自行分组设计网上电商平台,构建电子商务网站中,采用Struts2+Spring2 +Hibernate3+Jsp+SQL Server2005开发,设计多个技术咨询模块,通过网站,帮助用户解决难题,利用网络理论以低成本、高效率的宣传方式,给用户介绍所需信息,从而获得收益。

4.3 提升电子商务教师队伍水平对于当前电子商务教学值中,可以提高电子商务教师质量,从而避免良莠不齐的师资对电子商务学生创业能力的培养,提高教师电子商务创业指导能力,使电商学生可以在毕业后,坚强勇敢的应对社会变化,为自己的创业道路开辟新天地。应该在创业指导中,提高电子商务大学生与人的沟通交流能力,使电子商务大学生可养成与人交谈的良好习惯,并且可以使学生在电子商务创业过程中,可以直面电子商务工作中的困难,从而可以提高大学生的社会创业竞争力。在电子商务教学中,教师应该做好对学生的创业引导,可以使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对所学的电子商务知识有更深入的认识,能够以情教学,强化师生关系,引导提升学生电子商务素质,提高学生的社会创业能力。

4.4 教学实训基地可以在创业指导中,针对电子商务专业学生,建立电子商务实训中心基地,加强高校与电子商务企业间的联合,使学生可以在学校期间,就可以积累一定的电商创业经验,提高电子商务学生创业竞争力。强化所学知识的关键环节,也是学生实现创业梦想的第一步。在完成所有的专业课程学习之后,学生即可参加基地内的创业实训。彭楚钧[6]指出,应用传统教学模式,其培养出的电子商务人才,和实际社会需求存在较大差距,难以满足社会电子商务人才需求。实训过程中,除了课程学习外,工作上采用完全企业化管理,让学生感受网站真实的企业操作和运营模式,帮助同学们提高电子商务创业的策划和管理能力。在创业引导中,由电子商务企业提供技术、平台以及案例,营造成良好电子商务学习型企业,提升学生创业实践,确保电子商务教学中,可以提升学生的创新思维,提升创业引导效率。

第8篇

[论文摘要] 本文阐述了电子商务实践环节在电子商务课程建设中的重要作用,分析了当前高校电子商务实践教学环节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提出了加强电子商务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议。

当前,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既给我国高等院校的电子商务教学带来前所未有的机遇,同时又提出了新的挑战。如何培养具有电子商务技能性的、实用性的专业人才,已经成为我国高等院校电子商务专业教学体系建设的重要目标,而电子商务课程的实践性教学环节的提高,是实现上述目标的有效途径。

一、实践环节在电子商务教学中的重要性

电子商务是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相互交叉、科学与技术相互渗透而形成的一门新兴学科,它不仅要求学生掌握基本的理论知识,而且要求学生具有较强的动手能力。学生动手能力的培养体现在电子商务教学的实践环节上。电子商务的实践性教学就在于通过模拟电子商务活动过程和观察实际电子商务活动来重复电子商务知识,了解电子商务专业知识的具体运用,体会电子商务专业知识的作用。同时,通过实践性教学使学生能够直接感受到电子商务的商业化应用过程,并通过知识的运用深入理解电子商务原理和过程,让学生对所学的电子商务专业知识有实际的实践经验,能够直接感受电子商务知识的商业化应用过程,具体地把握所学的专业知识,最终达到将所学的书本知识实用化、具体化。

实践性教学不仅仅是实验室的模拟教学,更主要的是对真实的互联网世界的感性认知。通过实践,了解电子商务相关的各种模式及网上的各种相关资源。通过了解目前国内外电子商务的发展状况,学生也可以找到自己感兴趣的内容,引起对学科的学习兴趣,尽快明白电子商务的内涵,知道电子商务应该学习哪些内容,清楚自己所学的专业内容适合从事哪些工作。可以说,实践性教学为学生提供了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机会,不仅使学生能够直接感受到电子商务活动规律,促使学生运用电子商务知识完成电子商务活动,而且使他们在整个实验过程中进一步认识、理解所学的相关知识,开阔视野,扩大知识领域,提高适应商业活动的综合素质,继而达到融会贯通。

二、我国高等院校电子商务实践教学环节的状况及存在的问题

1.电子商务实验变成就是上网。这种做法主要是学校在实验课程开发滞后的情况下采取的补救做法,让学生自己去浏览网站或在网上购物。在这种方法下,学生只能看到网站的前台实现形式,对于电子商务的业务处理流程无从得知。

2.电子商务实验变成就是编程序与建网站。还有一些学校的电子商务实验就是让学生编写程序与制作网页,或让学生凭想象构建商务网站。这样做确实能培养学生动手建网站的能力,但这肯定不是电子商务实验的全部,毕竟电子商务专业不是计算机软件专业,编程人员不是其培养目标。

3.电子商务实验变成放羊。放羊有两种表现形式:一种是让学生自己到企业尤其是电子商务公司或科技企业参观或学习。这种做法的弊端在于实验效果无法控制,这种方式可以算是到实验场地放羊。另一种是教师由于己不懂实验软件的操作,在电子商务实验课上任由学生自己进行实验,对于实验过程缺乏引导和监督,这可以算是在实验过程中放羊。这两种放羊式的实验方式都无法保证实验效果。

4.学生缺少参与电子商务活动的机会,不能以感性认识来接触实际问题。虽然使用模拟软件,但是现有的软件的作用只是让学生了解了操作的流程,并没有达到提高动手能力、激发出他们的创造性思维的效果。从而不能使学生直接感受到电子商务活动规律,运用电子商务知识完成电子商务活动,并进一步发现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系统设计、技术选择、市场推广等方面存在的问题和潜力,发现现存模式中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

三、加强电子商务实践教学环节的建议

1.模拟实验教学。通过学生亲自动手操作一个虚拟的电子商务模拟系统,领会电子商务的概念和方法,使学生掌握电子商务全过程的系统知识。由于系统模拟的是当前企业或电子商务公司真实的业 务处理模式,在系统中实习,就同进入真实的互联网环境中一样,学生可以分别以供应商、采购商、市场中介方、第三方认证、银行、仓储管理员、财务管理者、系统管理员、网站设计者、数据库编程员等不同的身份、不同的角色去进行实战性的练习。这对于培养学生的学习兴趣,使之系统掌握电子商务基本理论、明确未来工作的任务,从而激发学习的积极性和自觉性都是十分必要的。

2.开发型实验教学。开发型实验教学是利用底层开发工具或开发环境针对发现新的现象、新的问题或某些有意义的商业计划或机会将其实施的过程。教学方式有:虚拟案例(需求)和实际项目开发教学。开发型实验的要求:能够自主创建电子商务教学实践环境:能够剖析电子商务流程各环节(认识、分析、规划、实施、管理);能够创新性构建系统电子商务平台;能够使学生通过实践提高适应商业活动的综合素质;能够培养学生在实践中发现问题、提炼问题,概括问题、培养发现商业机会的意识和能力。开发型实验的作用:帮助学生树立电子商务整体观念;锻炼学生独立实施、组织运行电子商务应用系统和制定可行的系统对策的能力;实现电子商务教学实验的多层次目标。

3.创业型实验教学。创业型实验教学是在内部管理环境和外部商业环境中的商业项目实施教学,在这个层次的教学中,不但要求对电子商务项目的业务模式、经营模式、组织管理模式、技术模式、资本模式给出方案还要能够将其实施和运营。

参考文献:

[1]陈增祥:实践性教学

第9篇

关键词: 案例教学 成人高校 《电子商务》 价值 探索

随着信息技术在国际贸易和商业领域的广泛应用,利用计算机技术、网络通信技术和因特网实现商务活动的国际化、信息化和无纸化,已成为各国商务发展的一大趋势。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给经济生活、产业和市场带来了根本性变革,这种变革促使企业管理人员要不断地更新知识。贵州财经学院成教学院的学生一部分来自企业,一部分来自社会青年,针对生源状况,成教学院在很多专业都开设了《电子商务》课。如何让学生在校期间就能掌握国际、国内电子商务的专业知识,了解电子商务的常见处理方式和运作手段,已成为我们教师研究和探讨成人高校《电子商务》教学重要任务。案例教学法在成人高校《电子商务》教学中应用,是我们在成人高校《电子商务》教学中的一种探索,这种探索拓宽了成教学生的思维能力,提高了他们的综合素质。

一、《电子商务》案例教学的价值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类正在进入以网络为主的信息时代,基于Internet开展的电子商务已逐渐成为人们进行商务活动的新模式,同时电子商务也成为国际通行的贸易手段。通过《电子商务》案例教学让学生在校期间就掌握国际电子商务的专业知识,了解电子商务的常见处理方式和运作手段,同时也培养学生主动、积极学习的兴趣和能力,培养他们思考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培养他们把握信息善于决策的能力,培养他们掌握相关的策划、管理、网上操作技能、应用、创新的能力。

1.案例教学的应用,培养和提高了学生的综合素质。

电子商务本质是商务,电子是手段,它对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的要求最主要的有两点:既要掌握必要的计算机技术、互联网技术,也要掌握经济与管理,特别是营销、贸易、商品流通等方面的知识和技能。学生通过对《电子商务》案例具体分析,加深了对《电子商务》基础知识理解,了解了Internet对商务活动的影响,尤其是Internet技术的应用给商务活动带来的优势和新概念,提高了学生网上操作技能。学生认识到对于不同的电子商务系统,可以有不同的解决方案。不同的解决方案或不同的电子商务类型具有不同的计算机软、硬件网络组成。其教学内容涵盖了各种商务模式(如B to B、B to C、C to C、B to G),具体设计电子化市场研究(Electronic marketing research)、电子目录(Electronic catalogs)、网站管理(Website management)、自动化撮合(Automated negotiation)、安全电子支付(Secure electronic payments)、分布式交易处理(Distributed transaction processing)、定单执行(Order fulfillment)、客户满意度(Customer satisfaction)、数据挖掘与分析(Data mining and analysis)。电子商务突破了时间与空间的限制,可以在任何时间、任何地点、以任何方式提供信息服务和交易。学生通过对B to B(企业对企业)、B to C(企业对消费者)、C to C(消费者对消费者)、B to G(企业对政府)具有代表性网站进行访问,了解电子商务全过程的各个环节,掌握电子商务基本的理论知识和操作技能,系统地掌握网络知识、计算机基础知识、电子商务理论,以及网络设计、网页制作、信息维护、数据库管理、应用软件开发管理,交互功能开发使用,网络营销等全面的知识和技能。这能使学生毕业后能成为未来企业中电子商务应用方面合格的经理、规划人、分析家和编程人员。

2.案例教学的应用,改进了教学方法。

电子商务是一门应用性极强的学科,是对一系列学科知识的融合,最主要的是对计算机技术知识与商务贸易知识的融合。适当的课堂讲授方法用以传授知识是必要的,但这种方法使学生掌握的知识是一种静止、被动的知识。通过教学来提高学生的知识水平,更要提高其运用知识,驾驭、丰富和发展知识的能力。这种能力只能通过亲历实践、亲身感受、勤于思考来培养。在《电子商务》案例应用教学过程中,教师可以针对特定的问题让学生自己去设计实验,启发他们的独立思考能力,让学生自己总结原则并归纳方法,这样不但会增强学生的学习兴趣,还能巩固他们现有的知识。有些问题的答案没有固定的对与错,解决问题的途径也不是唯一的,应该鼓励学生对问题进行探讨并发表自己的看法,鼓励他们大胆的思维、激烈的讨论与自由的辩证,使他们在独特的构思中开阔眼界,解放思想,培养他们发现新问题、提出新问题的能力,进而对问题进一步分析。日本学者川上井光说:“知识、百科全书可以代替,可是考虑出新思想、新方法、新方案,却是任何东西都代替不了的。”

3.案例教学应用,锻炼学生的思维能力。

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越来越多的企业建立了公司网站,开展了新的商务模式。《电子商务》案例教学,实际上就是把企业在不断地探索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企业管理的新理论、新方法、市场营销、物流管理等问题带到课堂上讨论、分析、判断,客观上起着诱导、启发学生思索和钻研的作用。在案例讨论中,学生不再是被动地接受灌输,而是可以担当课堂主角,运用驾驭知识,纵横驰骋,学到了解决问题、分析决策的方法。教育家普捷洛夫说:“思维永远是由问题开始的。”思维由问题而产生,通过《电子商务》教学案例分析,学生经过思索原来不懂的懂了,原来认识不全面、不深刻的,经过思考不断加深了认识。案例教学法在成人高校《电子商务》教学中应用,能培养、锻炼、提高学生逻辑思维的能力。

二、案例教学的探索

案例教学的“教”不在于讲授,而在于启发、诱导。案例教学的基本形式是讲解、分析、讨论,是教师讲解并组织学生讨论,教师在其中起着诱导讨论、诱发智力的特殊作用。

1.精选案例。

我们选择的案例来自《电子商务案例教程》一书,机械工业出版社出版,作者是姜旭平、邵兵家等。该书选取了在电子商务浪潮中突出的企业,包括了工业、农业、商业、金融业、教育业、服务业、电子政务、电子交易市场、电子商务环境等九大类的30个案例,并且以国内企业为主,分析这些企业开展电子商务的基本做法、成功经验及教学。我们选这本书中的15个典型案例与《电子商务》教科书配合进行教学,目的是帮助成人高校学生了解国内外电子商务发展动向、电子商务引发的社会、组织的各种变化、电子商务技术、电子商务技术、电子商务型企业的运作模式、电子商务的各种创新模式。

2.网站体验,了解社会。

商务案例按九种类型来分析:(1)电子商务环境。以上海EDI中心和上海市电子商务安全证书管理中心有限公司两案例,分别介绍电子商务活动中数据交换和安全认证的解决过程。学生到该认证中心网站体验如何为企业和个人提供安全确认。(2)电子交易市场。网上交易市场这种全新的生产经营模式能帮助企业迅速与新经济模式接轨。通过阿里巴巴网和中国五金电子商务网络访问,学生可以浏览中国电子市场的风采。阿里巴巴是国际贸易领域最大最活跃的网上市场,这个市场开拓了学生的眼界。(3)电子政务。它是政府在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背景下,以提高政府办公效率,改善决策和投资环境为目标,将政府的信息、管理、服务、沟通功能向互联网上迁移的系统解决方案。通过对外贸易、税收、工商行政管理三个部门的电子政务进行介绍,学生对电子政务的运作有了全面的理解。(4)服务业。通过对中国万网分析,学生知道了域名注册、域名保护的重要性。(5)教育业。现代远程教育是以学生的个性化教育为中心,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而选择,学易网的学币制度对学生就有较大吸引力。(6)金融业。通过对招商银行电子商务评析,学生了解了网上银行具有的五个职能(企业银行、个人银行、网上支付、网上商城、网上证)。(7)商业。通过对北京图书大厦网上书店进行访问,学生体会了电子商场是产品信息和接受定单的站点。无论其经营规模大小,人们都可以通过Internet建立一个跨全世界,没有营业时间限制的电子商场。(8)农业。通过访问中农网,学生知道如何利用网络信息手段实现农业品供需信息的沟通。(9)工业。通过对DELL、海尔、联想三大公司案例分析,提高了学生对企业经营模式、管理现状、竞争分析、分险规避、业务流程的认识。

通过对九种类型网站的访问,学生学到了在课本上学不到的东西――体验了电子商务不受时间、空间的限制,可以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刻进行购物、交易或得到服务,分析、总结它们在网站建设和网络营销中的成功与不足。

3.课堂讨论,培养思维。

物理学家劳厄有一句名言:“重要的不是获得知识,而是发展思维能力。”在发展学生的思维能力,除了要有相应的教材内容外,更重要的是教师的教学方法。我在讲授每一案例时都与具体的网站相对照,让学生在每一步的学习中都有一定的针对性,并定出案例讨论的步骤,引导学生作分析。案例讨论大致经过寻找问题,搜索原因,网上浏览,提出分析看法几个步骤。根据这些步骤,把学生分成若干小组,每小组选一小组长负责。把课堂交给全体讨论着管理。为了使讨论充分展开,要求每个学生在案例讨论前必须访问该案例网站。提供分析讨论用的问题(“从政府信息公开化角度分析,外经贸网应该增加哪些内容?”“网上电子报税的优势是什么?”“红盾315网为工商企业提供哪些相关服务?”等),让学生带问题访问案例网站,借以锻炼学生观察问题、分析问题的能力,使学生在独特的构思中开阔眼界,解放思想,培养他们发现新问题、提出新问题的能力,进而对问题进一步分析。对课堂案例讨论,教师要总结,对小组进行评分。因为在案例讨论中,每个问题都没有标准答案,如何总结就颇有讲究。总结不是就讨论的问题小结,而是就整个讨论工作进行情况小结,诸如发言是否热烈、踊跃,争论有否展开、深入,对问题分析是否独到,评述说理是否恰当、透彻。

三、结语

电子商务的发展非常迅速,形成了一个发展潜力巨大的市场,培养电子商务实用人才便是当务之急。案例教学法在成人高校《电子商务》教学中应用能使成教学生通过实践加深对理论知识理解,了解市场经济发展的动向,活跃了他们思维,培养了他们把握信息善于决策的能力,实现了由常规思维向创造性思维的转化,使他们在走上社会后能适应知识经济时展。

参考文献:

[1]邵兵家.电子商务概论[M].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

第10篇

关键词: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对外培训

一、如皋电子商务发展概况

近年来,如皋市政府重视发展电子商务产业,积极打造专业电商载体,强化各类配套。我市已有省级电子商务示范基地1个(如皋软件园),省级电子商务示范企业1个(花木大世界网);电子商务平台企业8家,包括花木大世界、长寿密码网、如皋商务信息网、“喵喵来了”、网友之家等自主开发平台;大型电子商务服务企业15家,其中顺丰速运计划在如皋建设总规模3500人的华东综合服务中心、携程建有1000人规模客服中心;电子商务应用企业22家,经营包括贵金属、花木盆景、长寿食品、蚕丝制品、服装鞋帽、手工艺品等多种产品。

2016年,为推动我市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主动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政府以争创国家级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市为目标,以推进电子商务培训、创建、应用、平台建设等“四大工程”为抓手,全力实施电子商务“五大行动计划”,努力打造电子商务强市。

二、制约如皋电子商务发展的因素

专业技术人才匮乏是制约电子商务发展的主要瓶颈。网店闲置,成为空壳,沦为摆设,其根本原因是企业缺乏电子商务方面的专业技术人才。网店工作人员要熟悉电脑操作,善于与人沟通交流,还要会英语及其他业务。培养这样的人才需要花费很大的代价。由于电商专业人才严重不足和缺乏开展电子商务的经验,我市许多中小企业心有余而力不足。

因此,电子商务人才培训工作是政府推进电子商务发展的重要任务,也是有力抓手。为此,政府出台了《如皋市2016年加快电子商务发展的实施办法》,其中将培训工作作为重点,以电子商务培训为抓手,实施“千人培训计划”,并将我校列为电子商务培训基地。

三、电子商务培训现存问题分析

1.搞不清培养方向

现在有很多社会培训机构和学校都在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由于培训者本身缺乏电子商务的实战经验,好多都弄不清楚培养方向。主要有这几种不恰当的认识:一是认为电子商务就是“电脑+商务”,在教学上没有侧重点,认为把电脑和商务知识学好就可以了,没有把两者融合起来,学员在短期内什么都学一点,什么都不精通;二是认为电子商务等同于商务,教学重点就是经济管理专业中的传统商务知识;三是讲授各种电脑网络技术、网页制作、网店运营等,不重视商务知识的学习。

2.技能训练太少

目前社会上好多培训机构的教学都是以教师讲授为主,学员缺少动手训练的机会。电子商务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学科,不管是网页设计、网店运营、还是网店推广都需要学员去动手实践,而不是只会纸上谈兵就能学会的。近些年有一些培训学校和培训机构也购置了电子商务实验实习系统,但它毕竟属于模拟环境,甚至有些软件几年不更新,早就被市场淘汰掉了,所以学员根本没有机会在真实电子商务应用的环境中训练,其效果是可想而知的。

三、电子商务对外培训改进建议

1.充分认识电子商务人才特征与类型,实现人才培养与市场需求的有机接轨

随着市场经济的竞争加剧,必须突破原有体制下形成和积淀的固有观念,切实构建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电商人才的培养模式。通过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开展对外培训的实践研究,探索中等职业学校作为电子商务实训基地培养电子商务人才具体有效的操作方法,促进电子商务专任教师专业成长。

2.开发适合市场需求的电商培训精品课程,培养学员电商实际操作能力

第11篇

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除了需要必不可少的技术支持和良好的经济氛围之外,更需要与之相适应的法制环境,建立必要的法律规范体系,用以调整与电子商务有关的各种社会关系,保证和促进电子商务的飞跃发展。 一、电子商务的概念 电子商务,顾名思义是指通过计算机互联网络进行各种商务活动的总称。它的基本技术特征是利用web技术传输和处理各种商务信息, 它的主要商业特征是几乎所有的商务行为都将在计算机互联网络上进行。目前全球的电子商务主要在internet网上进行。 目前,对电子商务存在着各种不同的理解。国内外一些专家学者指出,电子商务也称为电子交易(e-commerce),主要是指利用web 技术提供的通信手段在网络上进行的交易活动。例如,消费者通过在网络上所建立起来的“虚拟商厦”中持卡购物;企业与企业之间借助网络进行交易;等等。还有一些专家则进一步提出,所谓电子商务(e-business),主要是指利用web技术进行的包括交易在内的全部商务活动, 包括市场分析、客户联系、商业广告、物资调配、商业销售、银行结算、政府税收、海关通关、投资经营、货物传输、售后服务等等,它是包括管理信息系统(mis)、电子数据交换系统(edi)、电子定货系统(eos )、商业增值网(van)等系统在内的综合系统。 世界贸易组织( wto)在其电子商务专题报告中也曾指出:“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营销、销售和流通活动。” 笔者认为:电子商务应该是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包括全部商务活动的集合。其中,电子交易是以货品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电子服务是以服务贸易为主要对象的电子交易行为,它们各自构成独立的电子商务行为,又共同构建了电子商务的基础。在此基础上,电子商务才形成了一个完整的系统架构。 电子商务是建立在网络上的以数字形式进行的商务活动。随着电子信息技术的进步和推广应用,社会的信息化程度不断提高,势必会渗透到社会的方方面面,同样也会作用商业活动的每个环节,从而形成对传统商业活动的全面变革,最终完成对传统商业活动方式的全面取代,构成全社会商业活动的电子化、数字化和信息化。尽管出于技术局限,我国的电子商务将以电子交易着手和起步,主要反映在货品贸易中。随着技术的进步和商业活动本身的不断完善,电子服务也会应运而生。在这一发展过程中,社会信息化在商业活动中的作用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必将反映在整个商业活动中,不仅仅反映在传统的货品交易中,也会反映在服务贸易中,还必然要反映在商业活动的其它方面。从法律调整的视角审视,应该把广泛意义上的和完整的电子商务活动作为研究探索的对象,法律调整应作用于商务活动的每一个环节和全过程。 二、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概念 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简称电子商法,是指调整因以电子交易和电子服务为核心的电子商务活动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电子商务活动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主要表现为一般商业活动所普遍存在的共有的社会关系和电子商务所特有的社会关系等两个方面,与之相对应,电于商法也将主要由两个部分,即一般商法和特殊商法所组成。电子商务虽是在计算机网络环境中的商务活动,但从其本质上讲,并没有改变商务活动的基本属性,仍然属于商务活动的范畴,对由此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调整依然适用我国现有法律体系中关于一般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尤其适用我国现有商法的规范。这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基本方面。随着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现有的法律规范将对电子商务更好地发挥调整作用,同时,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进步,也 将促进我国商法的不断完善。但是电子商务毕竟是在计算机互联网络环境中建立在电子信息技术平台上的数字化商业活动,是人类社会信息化的产物,至少在目前,甚至在将来很长一段时期中还会被广泛认为是一种特殊的商务活动。与在传统的人际环境中所建立的以纸、笔为基本形式的媒体平台上的物质化的商务活动相比较,在方式方法等许多方面都存在着巨大的差别,由此所产生的那部分社会关系由其自身的特殊性所决定,并不能完全适用于一般商法。面对这些特殊的数字化的新问题,现有的商法往往捉襟见肘或者根本就无以应对。因此,这就需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殊性建立与之相适应的电子商法,它既是适用于电子商务的专门的法律规范,同时也是商法体系中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人类社会信息化的发展过程中,电子商务将逐步成熟并臻于完善,将逐步取代一般意义上的传统的商业活动。与这一大趋势相适应,电子商法将在保留和遵循商法基本原理的基础上,逐步扬弃规范传统商业活动的内容,增加和补充用以规范电子商务活动的内容。由于传统商务活动逐步退出历史舞台,电子商法最终将成为商法中的主导内容,商法的形式就将会由电子商法的实质内容来充实。 三、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主要内容 电子商务中所出现的各种法律问题,即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基本内容,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十个方面。 (一)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 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选择和规范是电子商务法律规范的首要问题。目前世界上各主要信息技术公司和软件开发商都分别推出各种不同的电子商务方案,它们分别基于各自不同的技术平台和环境,构成了不同的运行模式,解决问题的途径也各不相同。一个国家的电子商务建立何种模式,相应的建立何种制度,不仅仅是一个技术方案或一个系统环境的选择,而是牵涉规定国家物流、资金流、信息流的走向和流动方式,牵涉到国家商业运行的走向,甚至牵涉到国家经济发展趋势的重大问题,不能够完全放任自流,必须通过法律,将运行模式和基本制度以国家意志的形式固定下来。 关于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1)电子商务运行模式的规范:电子商务基本制度的规范, 包括认证制度和密钥管理制度等等;(3)电子商务运行标准的规范;(4)密码体系的规范。 (二)主体资格的确认及权利义务 1.卖售人的资格及审定。电子商务法律明确规定了卖售人的资格,并且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设定审查制和准则制等审定方法。在电子商务建设的早期,建立审查制,只有通过法定条件的审定,才有可能在电子商务中作为卖售人参与交易;随着电子商务建设的不断完善,只要符合了法律规定的条件,就可以作为卖售人参与交易。2.买受人的资格及审定。为了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鼓励公众参与网上交易,任何人只要具备网上交易的能力和有效的网上支付工具,能为自己的交易决定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便可作为买受人参与网上交易活动。3.交易服务机构的资格及审定。交易服务机构是指数字证书认证机构(ca)、密钥管理机构(km)、信息服务提供商(isp)、信息提供商(icp )等, 其中ca和km等机构作为交易的必然参与人,有必要通过法律对其资格条件和审定予以规定,同时为了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进行,也需要对参与电子商务的icp、isp的资格条件及其审定予以规范。4.交易主体权利义务的规定,电子商 务法律应当对参与交易的主体所应享有的权利和所应履行的义务明确规定,并使之成为交易主体的自觉行为。 (三)电子商务市场的建立和准入 1.电子商务市场建 立的方法。允许在网上建立各种形式的虚拟市场,例如,允许卖售人在具备一定条件的前提下,通过自行设立网站建立“虚拟商厦”,也允许isp、icp充分利用自身的硬件、软件和法定的服务能力设立网站,通过租赁招商的方式,根据他人的要求提供类似于柜台出租型的服务。2.市场准入及其条件。市场准入的谨慎是保证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有效措施之一。在电子商务建设的早期,为了确保交易安全,有必要对卖售人进入市场予以规范,即只有当其满足一定条件时,例如对于货品贸易来说,要求卖售人应当具有一定的供货能力,有传输货品的能力,有健全的售后服务体系等等,才允许进入市场交易。 (四)数字化商务行为及商务文件的法律效力 电子商务是一系列数字化商务行为的逻辑过程,数字化商务文件则是数字化商务行为的形式标识和法律结果。在传统商务活动中,这些行为由当事人直接作为,这些文件则是由当事人亲历完成,其法律效力由当事人的直接作为而自然发生。但是在电子商务中,这些行为往往由计算机完成,文件也由计算机生成,例如当事人的身份数字证书、数字签名、数字时间戳,以及数字合同等等,其应当具有的法律效力发生时间及其确认,包括其事后作为证据的可信度、合法性等等需要由法律予以规范。 (五)电子商务商业行为的规范 1.网上交易的操作规程。网上交易不同于传统的交易,其具体操作规程应当通过法律予以规定。2.网上交易的行为规范。网上交易必须要在良好的行为规范环境中进行,法律通过制定行为规范,引导公众正当的网上行为,维护网上交易秩序。3.禁止网上的不正当竞争。网上交易的便利同样给不正当竞争行为提供了便利,电子商务法律要在原有的禁止不正当竞争的基础上赋予其特殊的内涵,以适应调整网上交易的需要。4.预防和惩治网上犯罪活动。网上犯罪活动具有不同于一般犯罪活动的特殊性,电子商务法律作为我国刑法的必要补充,预防、惩治网上犯罪活动。 (六)电子结算的规范 1.电子结算方式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对国家电子结算的体制和基本模式,电子银行的建设,支付网关的建立,电子结算结果的法律效力等的规范。2.电子结算工具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对电子结算工具的形式和法律效力,电子结算工具的发行与使用等规范。3.电子票据、电子货币的法律规范,其中包括对电子货币的发行,电子票据的产生,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流通,电子货币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等的规范。 (七)知识产权的保护和管理 电子商务中知识产权的保护是电子商务法律调整的重要任务。1.网上知识产权的确认。其中包括网上知识产权所有权及所有人的认定,网上知识产权合法性、有效性的认定等等。2.网上知识产权的使用。其中包括网上知识产权的合理使用,网上知识产权的有效使用等等。3.网上知识产权的侵害及制裁。其中包括侵权的认定规则和认定方法,侵权的证明,侵权的制裁等等。 (八)依法纳税 依法纳税是我国宪法所规定的公民的基本义务之一,在电子商务中任何人都应当严格地自觉履行纳税义务。1.对网上纳税的标准及其实现,其中包括:网上纳税的依据,纳税的标准,纳税义务人,税款的缴纳,等等。2.网上纳税,其中包括网上纳税的规划与建设、纳税网关的建设和使用、网上纳税的工作规程、网上纳税的法律效力,等等。3.海关纳税。其中包括:网上关税体制的建立、网上关税的标准、网上关税的依据、网上关税的缴纳、网上缴纳关税的法律效力,等等。 (九)争议与纠纷的解决 1.争议与纠纷解决的方式方法,其中主要包括解决争议和纠纷的途径、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机构、解决争议和纠纷的方式,等等。2.证据。其中包括证据的法律效力、证据的采信、证据的保存,等等。3.法律救济。其中包括法律救济的形式、内容、法律救济的实现,等等。 蒋坡

第12篇

一、电子商务与电子商务立法

(一)电子商务(e-Commerce)

1、电子商务的定义

什么是电子商务,现在尚无确切、权威的定义。依据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在联合国第51次会议上所通过的《电子商务示范法》 ,我们可以这样来理解:“电子商务”是指以“数据信息”形式,即以电子、光或类似手段,包括电子数据交换(EDI)、电子邮件、电报、电传、电子复印等方式,所产生、发送、接受或存储的信息形式,也包括使用替代物替代以纸件为基础的信息交换与存储方法,所进行的商业活动。1997年4月15日,欧盟制订的《欧洲电子商务提案》对电子商务作了以下描述:“电子商务是指通过电子网络来作生意。电子商务基于对文本、声音和图象数据的电子处理与传输来实现。它包括多种行为,如商品的电子贸易和服务,数字内容在线发送,电子基金转帐,电子股票交易,电子提货单,商业拍卖,合作设计和工程,在线资源,政府采购,消费者直接买卖和售后服务。”

按照一般理解,商业(Business)是指以买卖方式使商品流通的经济活动,亦称“贸易”,也可指从事商品流通的国民经济部门,而商务(Commerce)是指商业上的具体事务。因此“商业”一词的外延要大于“商务”。

《电子商务示范法》在注脚5中注明:“‘商业’这一术语应作广泛解释,包括来源于所有具有商业特征的关系的事项,不论是否存在合同。具有商业特征的关系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业务:提供或交换商品或服务的任何贸易业务;分销协议;贸易代表或;代管;租赁;建筑工程;咨询;工程;许可;投资;融资;银行;保险;开发协议或特许;合资或者其他形式的工业或商业合作;以航空、海运、铁路或公路方式运输货物或乘客。”

按照这一解释,“商业”所包括的范围被大大扩展了,同样,“电子商业”和“电子商务”的范围也被大大扩展了。因此我们不能再简单地以传统的“商业”和“商务”去理解“电子商业”和“电子商务”。正如欧盟《欧洲电子商务提案》所指出的:“电子商务既涉及到产品(例如消费品,专业化的医药设备)又涉及到服务(例如信息服务,金融和法律服务);既包括一些传统行为(如健康,体育)又包括一些新型行为(如虚拟商场)。”

2、电子商务的分类

从支付关系上,有人将电子商务分为两类,一类为支付型电子商务,包括银行支付,传统货物的购销等;另一类为非支付型电子商务,包括信息查询、,商务谈判及合同签署等。

欧盟在《欧洲电子商务提案》中将电子商务分为直接电子商务和间接电子商务两类,“直接电子商务-在全球范围内在线定购、支付并发送无形商品和服务,例如计算机软件、娱乐内容或新型服务”,即是指全部贸易活动均可通过网络完成的商务行为,“直接电子商务可以跨越地界进行端对端电子交易,因此它充分开发出了全球电子市场的潜能”:“间接电子商务-网上定购有形商品,这仍然需要通过传统渠道实际配送货物,如利用邮政服务或商业递送公司”,即指部分贸易活动可以通过网络完成、部分贸易活动(如商品送达)仍须通过常规方式完成的商务行为,“间接电子商务需依赖几个外部因素,例如有效的运输系统”。

从历史发展的角度,欧盟在《欧洲电子商务提案》中将电子商务分为传统电子商务和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两类。传统的电子商务是指早期的、仅限于两个商家之间的、在封闭的专有网络上进行数据交换的、仅应用于少数特定行业有限数量的企业参与的商务行为。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是指近几年出现的、不仅限于两个商家之间的、在开放的网络上进行数据交换的、有无限数量的参与者参与的、具有开放市场和全球规模的商务行为。对于传统电子商务而言,网络只是一个传输数据的媒介,相当于一个封闭的“俱乐部”,网络是可靠的,参与者相当于这个“俱乐部”的成员,相互之间是知晓的、可信赖的。而对于基于Internet的电子商务而言,网络就是市场,网络是开放的、无防护的,因此需要安全措施和鉴定措施来保障网络和交易的安全,参与者之间未必是相互知晓的、也未必都是可信赖的。

电子商务并不仅限于Internet,它还包括在窄带(可视图文)、宽带(远程购货)、离线环境(CD-ROM上的销售目录),以及一些企业专有网络(如银行专用网)上的广泛应用。这些电子,商务形式与Iternet相连接,又可以产生许多新型的混合形式的电子商务。

从电子商务参与者身份的不同,欧盟在《欧洲电子商务提案》中将电子商务分为四种类型,商家与商家之间(Business to Business,简称B to B,由于英文中“to”与“too(2)”的发音相同,也有人将其简称为B 2 B)、商家与消费者之间(B usiness to Consumer,简称B to C或B 2 C)、商家与政府部门之间(Business to Government,简称B to G或B 2 G)、用户与用户之间(Consumer to Consumer,简称C to C或C 2 C)。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近些年来又出现了市场与市场之间(Mark to Mark,简称M to M或M2M),点对点之间(Peer to Peer,简称P to P或P2P)的新提法。

从电子商务的内容上可以分为三类,即网上购物、网上服务、网上洽谈商务。网上购物又可分为两类,一类是有形商品交易,一类是无形商品交易。网上服务主要是信息服务,也包括金融服务等。网上洽谈商务包括询价、报价、商业信息、签订合同、结算等,也包括知识产权贸易。

世界著名的市场数据统计和分析公司Dataquest公司,将现有的各种电子商务分为5种:电子零售商(e-Tailers),指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方式;商业门户(Portals),指引导消费者到其他网站达成交易的经营方式;专项事务服务者(Metamendiaries),指以专项事务(如婚丧嫁娶、生子、买卖房地产等)为目标提供商品和服务的电子商务经营方式;动态价格制订者(Dynamic Pricers)或社区组织者,指把供需双方组织在一起进行电子商务交易的经营方式,如进行拍卖(顾客报价)、逆向拍卖(卖主互相竞价)、集体议价(通过集体购买压低价格)、集中采购(供方联合起来,满足需方的特定要求)、双向撮合(把供需双方组织到一起进行交易等);关系中介者(Relationship Mediators),指采用各种灵活方式,协助用户网上购物或找到满意的服务的经营方式,包括购物、管理服务、信息咨询服务等。前四种经营方式现已基本完备成型,第五种经营方式崭露头角,正待发展,预计将会成为未来电子商务最主要的经营方式 .

3、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区别

在社会经济活动的四个环节(生产、分配、交换、消费)中,商业和商务主要属于“交换”环节,但同时又是其他三个环节互相连接的重要纽带。因此商业和商务的本质内容是物质(包括有形物和无形物,信息也可以看作是一[!]种特殊的物质)的“交换”和“流通”,是连续的,动态的,活的行为和运动,并非是孤立的、静止的、一成不变的行为和运动。在此认识的基础上,可以把商业和商务归结为物质的“流动”,具体来说,包括信息流、资金流、物流和商流,也有人归结为 三类,即信息流、资金流和物流,而把商流分解于前三者之中。在这一点上,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并无根本区别。

在商务活动中,必然要存在几种基本流中的至少一种,否则就不成其为商务。对于传统商务而言,“物流”是最基本的一种“流”,最原始的商务活动就是“以物易物”,就已存在“物流”。“物流”(Physical Distribution)一般是指物质实体从供应者向需求者的物理移动,即“实物流通”。

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和货币的产生,商务活动中才出现了“资金流”,构成传统的“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商务形式。“资金流”是指资金的付款、转帐等转移运动过程。

至于说“商流”,一般是指商品交易过程中的一系列行为,如商品购销行为、商品所有权转移行为等。而“信息流”是商品经济相应发展、商品和服务源较为丰富的必然结果,主要包括商品和服务信息(包括售后服务、技术支持等)的提供、宣传、选择、分析、判断,交易单据(如询报价单、付款、转帐通知书等)的形成、交换,对交易方信誉、交付能力的了解和判断等。

从物质“流动”的角度看,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主要存在以下区别:

(1)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信息流”是最基本的一种“流”,所有电子商务都包含有“信息流”,没有“信息流”则不成其为电子商务。而传统商务则不一定必须有“信息流”。

(2)电子商务中的“信息流”一般是以“数据信息”为表达形式,通过采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存储、处理、传输,特别是通过计算机和网络实现的。而传统商务中的“信息流”则是以纸介信息载体为主实现的。

(3)对于电子商务而言,“信息流”、“资金流”、“商流”三者至少有一种必须是以“数据信息”为表达形式,进行存储、传输、处理,否则就不成其为 “电子商务”。较为完备的“电子商务”应该是三者皆以“数据信息”为表达形式进行存储、传输、处理。

(4)根据上述(1)、(2)、(3)可以看出,电子商务的本质特点是以“数据信息”为 表达形式进行有关商务的“交换”和“流通”,这也是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的根本区别所在。

(二)电子商务的立法现状

电子商务的发展必然要导致电子商务的立法。

1、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电子商务的立法准备工作起始于80年代初。国际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在这方面作了大量的工作,1980年提出了《保护个人隐私和跨国界个人数据流指导原则》;1985年发表了《跨国界数据流宣言》;1992年制订了《信息系统安全指导方针》;1997年发表了《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电子商务:政府的机遇与挑战》等报告,通过了《全球信息基础结构/全球信息社会(GII/GIS)》和《电信和信息基础结构在推进电子商务方面的作用》的报告,提出许多有关电子商务的建议,制订了《加密政策指导方针》并发表了题为《加密技术管制大全》的背景报告;1998年发表了《电子商务:因特网上提供的数字化产品的贸易政策问题》、《测度电子商务:软件的国际贸易》等报告。

1998年10月7日-9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 ECD)在加拿大渥太华召开题为“一个无国界的世界:发挥全球电子商务的潜力”的电子商务部长级会议,公布了《OECD电子商务行动计划》、《有关国际组织和地区组织的报告:电子商务的活动和计划》、《工商界全球商务行动计划》,并通过了《在全球网络上保护个人隐私宣言》、《关于在电子商务条件下保护消费者的宣言》、《关于电子商务身份认证的宣言》、《电子商务:税务政策框架条件》报告。

1999年12月9日,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制订了《电子商务消费者保护准则》(OECD Guidelines for Consumer Protection in the Context of Electronic Commerce),提出保护消费者三大原则:?确保消费者网上购物所受到的保护,不低于日常其他购物方式;?排除消费者网上交易的不确定性;?在不妨碍电子商务发展的前提下,建立和发展网上消费者保护机制。这一准则还提出了保护消费者的七个目标:?广告宣传、市场经营和交易信守公平、诚实、信用;?保障消费者网上交易的知情权;?网上交易应有必要的认证;?网上经营者应使消费者知晓付款的安全保障;…应有对纠纷行之有效的解决和救济途径和方法;?保护消费者的隐私;?向消费者普及和宣传电子商务和保护消费者的法律常识 .

2000年12月22日,OECD公布了一项关于电子商务经营场所所在地的适用解释,规定将来通过网上进行的电子商务,由该公司经营场所实际所在地的政府征税。

2、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在推动电子商务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另一个国际组织是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1982年开始编写《电子资金划拨法律指南》,提出以电子手段划拨资金而引发的法律问题,讨论了解决这些问题的方法,1986年获得大会批准,1997年正式公布。1985年,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在其第18次会议上通过了《计算机记录的法律价值》报告,建议各国政府能够确定以计算机记录作为诉讼证据的法律规则,并为法院提供评价这些记录可靠性的适当办法 .1990年3月,联合国推出UN/EDIFACTb标准,被国际标准化组织(ISO)作为国际标准ISO9735,标志着国际电子商务的开始。1993年10月,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电子交换工作组26届会议审议了《电子数据交换及贸易数据通讯有关手段法律方面的统一规则草案》。1996年12月16日,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提出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在联合国第51次大会获得通过。为各国电子商务立法打下了基础。该组织正在讨论、制订《电子签名示范法》。

3、世界贸易组织(WTO)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世界贸易组织(WTO)虽然是于1995年月1日才开始运转,也对电子商务给予极大的关注。

WTO于1995年1月1日开始生效的《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为所有的金融服务贸易(包括电子贸易在内)提供了一个基本法律框架。在GATS的第14条中明确规定,在确保不构成歧视性或隐蔽性贸易壁垒的前提下,允许各成员采取必要措施,在处理和传递个人数据时保护个人隐私、个人记录和帐户的秘密。

1996年12月13日,WTO在新加坡举行的第一届部长级会议签署了《关于信息技术产品贸易的部长宣言》,即《信息技术协议》(Information Technology Agreement ,简称ITA),1997年4月1日开始生效。

1997年2月15日,WTO成员结束了自1994年5月开始、长达近3年的谈判,达成了《基础电信协议》,1997年4月15日WTO服务贸易理事会作为GATS的“第四议定书”通过了这一协议,并于1998年2月15日开始生效。

1997年12月12日,WTO达成了《开放全球金融服务市场协议》,即《金融服务协议》,作为GATS的“第五议定书”,它是在1995年7月28日达成的GATS“第二议定书”的基础上,于1997年4月重新开始谈判达成的,1999年3月1日生效。

WTO在一年时间内先后通过的以上三个协议,为电子商务和信息技术的有序发展建立了新的法律基础。

1998年5月20日,132个世界贸易组织(WTO)成员的部长们达成一致,签署了《关于全球电子商务的宣言》,针对数字书籍、数字音乐、软件等商品和服务,通过Internet贸易零关税至少保持一年的协议,并提议制订一项WTO的工作计划来研究电子商务的所有有关问题 .

1998年9月25日,世界贸易组织理事会通过了《电子商务工作计划》,涵盖了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知识产权保护、强化发展中国家(包括其中小企业)的参预等问题,并已开始实施 .

1999年11月底,WTO在美国西雅图召开的部长会议上,开始进行新一轮涵盖所有服务行业的贸易自由化谈判。

4、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由于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极为密切的关系,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也一直在关注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为此作了许多准备工作。1996年12月20日,WIPO通过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CT)、《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WPPT),被称之为“网络环境下的”版权条约,为电子商务所涉及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奠定了基础。

1998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根据美国“域名白皮书”提出的建议,开始组织有关域名问题的磋商,经过近一年的努力,于1998年12月23日公布了WIPO有关域名问题的阶段性报告,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于1999年4月30日公布了有关域名问题的最终报告《互联网名称和地址管理及其知识产权问题》 ,针对互联网上由域名而引发的问题,包括域名与现有知识产权的冲突,提出建议,主要有:对域名登记注册程序的规范(如注册申请采用签订协议的形式,要求注册申请人提供可靠、准确的联系方法信息并在限定范围内公布,域名生效须缴纳注册费、定期办理续展手续等),规定了争议的解决程序(该程序主要针对滥用域名注册程序和恶意的注册和使用行为,不包括善意发生的权利冲突,而且仅适用于与商标权冲突的情况),并对驰名商标的认定条件、特殊保护的排他机制作了规定 .1998年10月26日成立的“国际互联网名址分配公司”(ICANN),已于1999年3月4日公布了“关于委任域名注册机构规则的声明”,1999年8月26日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处理规则实施细则”,1999年10月24日公布了“统一域名纠纷争论规则实施细则”,并于1999年11月29日指定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作为第一个“纠纷处理服务提供者”,于当年年底开始受理有关ICANN委任的域名注册组织注册的域名纠纷的处理 .无独有偶的是,同在1999年11月29日这一天,美国总统克林顿也签署了一项与域名有关的法案“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 ,该法案已分别于1999年11月18日和19日被众参两院通过,并已生效。根据该法案,对1946年的商标法第43条作了修改,增加了第43条(d)款,对恶意抢注域名所造成的损害,可按对传统商标的损害提供救济,并增加了法定赔偿,每个域名的赔偿额在1000美元到10万美元之间,法院可以责令取消域名或将其转让给商标权人 .

1999年9月14日-16日,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在日内瓦召开了国际电子商务和知识产权问题首次会议,重点讨论了电子商务技术发展趋势、电子商务的潜力、发展中国家与电子商务、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以及有关电子商务的政策问题,并涉及到网上销售出版物、音乐、电影和软件,域名和商标问题,电子版权管理,网络空间监控,网上纠纷解决,在线服务商的可靠性,安全与加密,电子图书馆及博物馆,以及专利和商标数据库等议题。来自WIPO成员国和电子商务界的700余名代表出席了会议 .

5、国际商会(ICC)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1990年4月,国际商会(ICC)公布的《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中,已经反映了电子数据交换(EDI)技术发展的要求,确认了电子单据的法律效力。

1994年,国际商会组建了世界商务网(WCN),在互联网上交流商业信息,用以促进中小企业间的电子商务的发展 .

1997年11月6日,国际商会(ICC)在法国巴黎举行了世界电子商务会议,全球商业、信息技术、法律等领域的专家和政府部门的代表共同探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问题,并通过了《国际数字保证商务通则》(GUIDEC) .

1998年4月2日,国际商会颁布《Internet广告准则》,制订了在Internet上从事广告和市场活动的公司应遵循的道德行为标准,保护消费者的个人隐私 .

1998年8月,国际商会在1992年版的基础上,制订了1998年版的《跨国数据流标准合同条款》,强调了对合同中涉及到的个人数据和个人隐私的保护 .

1999年,国际商会为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制订了“标准电子销售合同”、“电子商务用语库”、“非物质化贸易最佳规章框架”,提出了《电子商务及2000年问题争端解决方案》,建立了对“公共密钥基础结构”(PKI)增加信任的服务,配合开展数字签名的注册和认证服务 .

2000年1月1日,国际商会修订生效的《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对有关电子商务的术语作了补充。

6、其他国际组织对电子商务的关注

关心国际商务的,除了WIPO以外,还有国际电信联盟(ITU)和位于日内瓦的世界贸易中心(WTC),这两个组织领导的一个合作机构,准备在今后的3年内,每年注入270万美元,用于支付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设立网络中心和实施电子商务解决方案的专家费用,加强在发展中国家实施电子商务工作 .

1997年7月,全球信息网络部长级会议在伯恩发表关于电子商务的宣言。

1997年11月,跨大西洋商务对话(TABD)在罗马会议上发表关于电子商务的公报。

1997年11月,发表亚太经济合作论坛(APEC)领导人的宣言以及第九届亚太经济合作论坛部长级会议联合声明,决定共同制订一个发展电子商务的工作计划,并于1998年2月,成立了一个电子商务特别工作小组,负责制订此项工作计划 .1999年9月,在新西兰召开的APEC领导人会议上,电子商务正式列为会议讨论的议题。

1998年3月,美洲自由贸易区域(FTAA)发表关于电子商务的部长级宣言。

1998年,国际电信联盟(ITU)发起了一个名为“电子商务为发展中国家服务”的特别行动计划,帮助发展中国家参与电子商务。1999年5月17日的“世界电信日”的主题,也被国际电信联盟确定为电子商务。

1999年1月14日,在HP、AOL、时代-华纳、MCI-WORLDCOM、迪斯尼、戴姆勒-克来斯勒、IBM、三井、NTT、EDS、东京-三菱银行、NEC、富士通、东芝、德意志银行、法国电信、西班牙电信、马克-斯宾塞等29家全球最大的电信、媒体和计算机公司的倡议下,开始了“关于电子商务的全球企业对话”(GBDe),主要目的是避免各国政府制订的政策和法规发生冲突,给在线经济的发展造成障碍。为此,提出了9个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课税和关税、知识产权、消费者信任度、身份验证、安全性等,希望在全球建立一个统一的商务规范。1999年9月12日-13日,这些大公司的首席执行官聚会巴黎召开了GBDe首届大会,讨论这些问题,并建议建立一个“争端的替代解决方案”制度,当公司违反业界制定的自我管制原则时,客户可以按照替代解决方案处理问题。GBDe的各个工作组就上述9个问题分别准备了解决方案,分发给各公司讨论通过,然后提请各国政府研究考虑。这一举措充分体现了企业界对电子商务立法的急切要求和关心 .

1999年10月,全球商业联盟(The Alliance for Globol Business,简称AGB)提出“全球电子商务行动方案”(A Global Action Plan for Electronic Commerce),包括十大原则和四大行动方案。十大原则是:民间部门主导,市场公平竞争,减少政府干预,私营企业参与政策制订,符合国际标准,电子交易原则免税,电信基础建设自由竞争,尊重个人选择,保护隐私,建立信用机制。四大行动方案是:?应用电子商务追求最大的经济和社会利益;?电子商务发展与信息基础建设并举;?建立经营者与消费者的信任;?建立电子商务市场的基本法则。

2000年2月28日至3月1日,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就其正在起草的《民商事管辖权和外国判决公约》中涉及的电子商务问题,在加拿大的渥太华召开工作组会议进行专题讨论,主要涉及到电子商务中的商务合同(B to B合同)、消费者合同(B to C合同)、侵权管辖原则、分支机构管辖权、经常性商业活动管辖权等问题。

2000年5月成立的全球性的无线广告组织WWW(Wireless Advertising Association),z 2000年9月20日了一个网络广告新准则。

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看到,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问题已经引起了世界范围的关注。

7、美国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率先给电子商务立法的是美国和欧盟。 首先提出电子商务(e-Business)概念的是美国的IBM公司。

1991年9月1日,美国参议院通过了《高性能计算机法规网络案》。

1995年12月,美国宣布成立电子商务工作组。

1996年12月11日, 美国政府发表了于1996年11月制订的《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草案,并将其上网供大众评论,这是美国政府首次通过因特网来帮助政府制订政策。

1997年5月30日,美国GOOC电子商务工作委员会提出《关于电子商务最佳实施方案调查总结》。

1997年7月1日,美国政府了《全球电子商务政策框架》以及关于电子商务的总统令,涉及到关税和税收、电子合同、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个人隐私保护等法律问题。

1997年7月,全美通用州立法委员会草拟了“计算机及信息交易统 一法”;美国商务部第一次发表了一份对主域名系统(DNS)的管理进行评论的请求。

1997年10月,美国与荷兰签署关于因特网和电子商务发展的联合声明。

1997年12月,美国和欧盟发表了有关电子商务的联合宣言。

1998年2月26日,美国政府宣布美国电子商务为免税区。

1998年4月,美国商务部发表了正在出现的数字化经济一文,这是有关信息技术产业和电子商务对美国经济产生影响的第一份综合性报告。

1998年5月,美国与日本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

1998年6月,美国与法国联合发表关于信息社会和数字化经济的挑战的背景文章。

1998年6月,美国商务部发表了一份题为因特网名称和地址管理(白皮书)的政策声明。

1998年6月23日,美国政府通过了“因特网税务自由法案”,规定对因特网连接和因特网服务暂不征税 .

1998年9月4日,美国总统和爱尔兰总理用数字签名的方式签署了一项电子商务联合协议,表示要支持使用电子签名,海关对电子交易免税,提倡电子商务的税收保持透明、一致和中立等 .

1998年10月美国参议院批准了新的税收法案-因特网免税自由法,在三年内禁止向Internet电子商务征收新的税种 ,美国总统于10月21日签署了这一法案。

1998年10月20日,美国商务部与“名称和序号分配的因特网社团”(ICANN)达成了一项合作的意向性协议。

1998年11月25日,美国商务部与“名称和序号分配的因特网社团”(ICANN)达成了一项正式协议,美国政府将有关因特网域名的技术性管理功能逐步移交给该私营团体。

1998年11月,美国与韩国签署关于电子商务的联合声明。

1998年12月,美国政府电子商务工作组提交了“第一份年度报告”,对美国发展电子商务的进程和有关问题作了较为详细的论述和总结。

1999年1月1日,美国政府采购全部上网。

1999年,美国再次呼吁将对数字产品的免税至少再延长18个月,并希望在11月底在西雅图召开的WTO部长会议上达成此项协议 .

1999年5月,美国与日本发表联合声明,对涉及电子商务的关税、税收、隐私权、身份确认等问题提出了一些原则意见。

1999年7月,美国在草拟的“统一商法典”(UCC)第2条B项的基础上,颁布了“统一计算机信息交易法”(UCITA),这是一部示范法,有待于各州分别确认、生效。到2000年6月,弗吉尼亚州和马里兰州已经立法采纳了这一示范法,华盛顿特区和俄克拉荷马州等6个州准备立法采纳 .

1999年10月,美国众议院司法委员会批准了一项议案,确认数字签名与手写签名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以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 .

1999年10月20日,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FTC)签发了一项“儿童在线隐私保护案”(COPPA),这一法案是在1998年被国会通过的,规定针对13岁以下儿童的Web站点必须通报父母他们采集信息的用途,获得批准方可收集这类信息 .

1999年11月,美国公布了《统一电子交易法》。

1999年11月29日,美国总统签署了三项与知识产权有关的法令,其中一项是“反域名抢注消费者保护法”,这三项法案是由众议院和参议院分别于11月18日和11月19日通过的。

1999年12月,美国公布世界上第一个Internet商务标准。

2000年3月14日,经过长达两年的艰苦谈判,美国和欧盟就数据保护问题达成了一项协议 .5月31日,美国和欧盟签署了一项旨在保护在线消费者隐私及创造良好电子商务环境的条约,填平了美国和欧盟在保护隐私方面存在的差距 .

2000年6月14日,美国众议院以426票赞成、4票反对的压倒优势通过了《国际和国内商业中的电子签名法》 ,6月16日,美国参议院也以87对0票的绝对优势通过了这一法案 ,6月30日,克林顿总统以电子签名和传统书写签名两种方式签署了这一法案 .这一法案将于2000年10月1日起生效。自1995年以来,美国已有46个州通过了类似的电子签名法。

2000年10月26日,美国联邦交易委员会(FTC)公布“迈向21世纪:B2B电子交易市场国际竞争政策”的研究报告。

8、欧盟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1981年,欧洲国家推出《贸易数据交换指导原则》(CTDI),为电子商务的研制和开发奠定了基础。

1982年的欧洲理事会秘书长的《电子处理资金划拨》报告,已经提出计算机记录文件可以相当于纸面文件为证的意见。

1995年11月23日,欧盟个人资料保护指令(Directive 95/46/EC)。

1996年3月4日,欧盟通过《有关商业通信》的工作文件(COM<96>192)。

1996年8月30日,欧盟提出《有关信息社会服务法规透明度规则的法令》建议(COM<96>293)。

1997年4月15日,欧盟提出《欧盟电子商务提案》。这一提案从电子商务革命、确保进入全球化市场(基本设施,技术和服务)、建立一个有利的管理体系、促进有利的商务环境等四个方面作了全面的论证。

1997年9月9日,欧盟提出《关于有条件介入服务法律保护的指令》建议(COM<97>628)。

1997年10月8日,欧盟通过《确保电子通信的安全和信任:建立有关电子签名和加密问题的欧洲框架》的工作文件(COM<97>503)。

1998年5月13日,欧盟发表了《电子签名的法律框架指南》(COM<98>297)。

1998年10月25日,欧盟颁布了《关于处理个人数据及其自由流动中保护个人隐私的指令》(又称《欧盟隐私保护指令》) .

1998年11月欧盟《私有数据保密法》开始实施,这一法案是1995年开始 起草的,涉及到输入网络站点、存储于因特网服务器上的及内联网上传播的私有数据保护问题,业务范围十分广泛 .

1998年12月23日,欧盟执委会通过并颁布“欧盟内部市场电子商务信息社会服务法律构架”的指令草案,提出信息社会服务的概念,覆盖了所有通过网络进行的电子商务行为,涉及到区域内部市场规划、硬件设施提供者、商业信息传播、网上电子缔约、媒介的责任、行为规则、纠纷解决机制等问题,要求各成员建立完善的环境,妥善利用电子传播媒体,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这一草案于1999年5月征询欧洲议会的意见,9月1日由欧盟执委会提出修正案。

1999年2月,欧盟提出了建立协调全球通信、特别是电子商务的国际的建议。

1999年12月13日,欧盟通过了《电子签名法指令》(1999/93/EC),2000年1月19日正式,自之日起生效,要求各成员于2001年7月19日前完成国内法相应的修改。

2000年6月4日,欧盟批准和美国签订的《安全港协议》,保护客户个人资料和信息。

2000年5月4日,欧盟议会通过了《电子商务框架指令》,6月8日公布,要求15个成员国在18个月内贯彻这一指令,这一指令将成为促进欧盟电子商务发展的核心法案,大大推进欧盟电子商务的发展。预计年底欧盟还要出台数字版权保护、电子货币和金融服务等法律提案 .

2001年3月下旬,欧盟执委会通过电子通讯服务规范新结构指令草案中关于网络市场分析与评估的准则草案。

9、日本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1996年,日本成立了“日本电子商务促进会(ECOM)”。

1997年11月,日本通产省了题为“改善电子商务环境”的法规文件。

1998年3月,日本电子商务促进会(ECOM)制订了有关电子商务的“智能卡应用准则(接触/非接触)”、“认证主管部门(CA)准则”、“交叉认证准则(初始版)”、“私营部门电子商务活动中个人信息保护准则”、“虚拟公司和消费者之间的交易准则”、“电子公证系统准则”等一批准则,并于1998年4月制订了“智能卡电子货币系统的安全标准” .

1999年6月1日,日本国会众议院通过了《通信监听法》,送交参议院审议。

1999年11月,日本邮政省、通产省和法务省联合起草并公布了“与电子签名和认证有关的法律条款-促进电子商务并为基于网络的社会和经济活动奠定基础”政策文件。

1999年12月,日本产业界、学术界和政府有关部门组建了“下一代国际互联网政策研究小组”,由日本电信局牵头负责。该小组于2000年6月提出了“数字化日本的起点-行动纲领”政策文件,主要包括与网络基础设施有关的政策、与技术平台有关的政策、与电子商务有关的政策。在电子商务政策部分,对电子签名及其认证系统的法律地位及效力、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跨国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等,提出了系统的立法建议。

2000年5月24日,日本通过了《电子签名认证法》(共计47条),5月31日公布。2001年4月1日,日本开始实施《电子签名及认证业务相关法律》(电子签名认证法) .

2001年3月,日本通产省提出“有关电子消费者契约和电子承诺通知的民法特例”法律案,针对B2C中因电子消费者契约中经常由于操作失误引起纠纷,而按照日本民法的有关规定,消费者往往被认为有重大过失,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提出对日本民法第526条第1项、第527条作出特别规定,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10、其他国家和地区有关电子商务的立法

1988年,澳大利亚在其私权保护法中已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作出具体的规定,1998年3月31日,司法部长提出《电子商务:建立法律框架》的报告。1999年澳大利亚通过了电子签名法。1999年12月,澳大利亚颁布了“电子交易法”(ETA),提出了在电子商务中的媒体中立性原则和技术中立性原则 .

1992年,我国台湾地区经济部开始推行“商业自动化计划”,发展EDI和互联网商业应用技术;1998年1月,行政院成立了“数字签名法”起草小组,1999年12月23日,行政院审议通过了一项“电子签章法”草案,同日立法院也提出一项不同版本的“电子签章法”草案;1999年6月3日,行政院通过“产业自动化及电子化推动方案”;1999年11月26日,通过经济部所提的“商业自动化及电子化推动计划”。

1996年,意大利通过了第675/96号立法文件,对个人数据保护作了规定;1997年3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法》;1997年通过了255/97号令进行了修改,11月10日以第513号总统令《数字文件规则》。

1997年,马来西亚通过了《电子签名法》。

1997年,阿根廷建立了数字加密与数字签名委员会,了第45/97号决议,1998年了第427/98号法令。

1997年4月,希腊议会通过了数据保护法案,成立了数据保护机构,保护包括电子数据在内的个人数据。

1997年5月,比利时通过了有关信息社会的立法,其中包括确立数字签名的法律地位。

1997年8月1日,德国《数字签名法》和《信息、通讯服务标准条款管制法》两法同时生效,确认了数字签名的法律效力。2000年3月9日,德国通过了“电子签名法”,取代了1997年的《数字签名法》,2001年4月生效。该法是根据2000年欧盟的“电子签名法指令”修改、制订的。

1998年,加拿大财政部电子商务咨询委员会公布了“电子商务与加拿大税务”的研究报告,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有益于电子商务发展的环境、电子商务与税收等问题提出了具体建议 .2000年4月,加拿大国会保护电子商务中个人隐私法,该法于2001年1月1日起生效。

1998年4月,新加坡政府发表了《电子商务政策框架》;1998年6月通过了《电子签名法》。

1998年7月16日,英国女王批准了《1998年数据保护法》,并于2000年3月1日起生效,取代了《1984年数据保护法》,主要强调了个人数据传送的隐私权保护。1998年10月,英国政府发表“电子商务-英国的税收政策指南”,英国贸易工业部发表了《网络的利益-英国电子商务发展规划》。2000年8月1日,英国《电子通讯法案2000》第7章生效,确认了电子签名具有与手写签名一样的法律效力 .

1998年12月,韩国通过了《电子签名法》,1999年7月生效;1999年3月29日,韩国通过《电子商务基本法》,1999年7月1日起生效。该法分为6章、34条,是在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基础上扩充而成的,主要内容包括:适用范围、电子信息的有效性、数字签字的效力、电子信息的证据性、电子信息的保存、认证机构的许可、信息系统的安全、消费者保护等 .

1999年,香港信息科技与传播署公布题为“21数字世纪的信息科技策略”的报告,提出针对电子商务的电子记录、电子合同的有效性、数字签字的法 律效力、认证机构的许可基准及管理等问题和建议 .香港于1999年7月提出草案、2000年1月5日通过了《电子交易条例》(共计51条)。

2000年4月26日,墨西哥通过电子商务法案。

2000年6月14日,菲律宾总统签署了国会已通过的《电子商务法》,使菲律宾成为继马来西亚、新加坡、韩国之后亚洲第4个用法律规范电子商务的国家。

2000年7月10日,爱尔兰总统签署批准了“电子签名法”。

2000年7月27日,突尼斯议会审议并通过了电子商务法草案。

2000年8月,东盟10国领导人决定专门成立一个叫作“e-ASEAN”的特别小组,专门负责制订东盟各国进入电子商务市场的全面行动计划,争取在2003年以前,在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UNCITRAL)的《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基础上,制订出各国自己的电子商务法 .

到2000年8月,全世界共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已经或正在制订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

(三)电子商务的立法层次

电子商务的立法也有狭义和广义之分。从狭义上讲,电子商务的立法,指针对电子商务的发展提出的以“数据信息”为核心引发的一些新的问题进行调整的立法,主要包括数据信息的法律效力(如电子签名、电子认证、电子合同等)、数据信息的认证、数据信息的产生和保存等。联合国的《电子商务示范法》可以说是这种立法的典型。

广义的电子商务立法,笔者认为可以分为三个层次:上述狭义的电子商务立法为第一层次,是最直接、最基本的;第二层次,是直接相关的、有较大影响的法律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等;第三层次是有关的、并会造成一定影响的,如关税和税收、个人隐私权保护等问题。

第一层次的法律问题,对于电子商务的开展是最为急迫的、重要的,它对电子商务能否正常运行具有否决权。这一问题的解决,不仅是个立法问题,还须有赖于相应的技术手段和技术措施作为基础方可解决。《电子商务示范法》的出台,可以说从世界范围内已基本解决了这一法律问题。各国的任务只是参照这一示范法,结合本国的实际国情,相应制订本国的相应法律。对于我国也不例外。鉴于我国的实际情况,马上制订类似的“电子商务法”,时机尚不成熟,但是立即起草相应的法规或行政规章,却是刻不容缓的事情。特别是随着我国加入WTO的进程的加快,这一问题的解决显得更为急迫。

第二层次的法律问题,对于典型电子商务能否正常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其本身并非属于电子商务的范畴,只是电子商务正常运行应有的法律环境和必要条件。因此这类问题严格地说,不属于电子商务法的范围,而属于与电子商务法直接相关的法律范围。这类问题集中在两个方面,一个是网络本身安全可靠运行的法律保障,另一个是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保护新问题。这类问题,如同电子商务本身一样,也是由数字技术、信息技术发展,特别是因特网的产生和运行提出的新问题,且比电子商务本身更为复杂、涉及面更广,因此解决的难度更大些,存在的空白点和争议更多些。这类问题在广义上讲的电子商务立法中应属难点所在,但其又有法律上的相对独立性,即在考虑解决这类问题时,电子商务的要求是一个必须考虑的要素,但问题的解决,并非仅为电子商务所需,还涉及其他许多方面。

第三层次的法律问题,属于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问题,其关联程度不及第二层次。这类问题总体来看是属于现有法律法规,问题是如何与电子商务的出现相适应,作相应的修改、调整。也有些问题属于新技术发展提出的新问题,从法律角度讲,这类问题的解决没有太大的难度,只是要付出一定的工作量,选择适当的时机,因此不是我们探讨的重点。

二、电子商务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谈到立法,必然要涉及到一个国家整个的法律体系,电子商务立法也不例外。

在考虑电子商务立法的时候,我们首先应考虑的是电子商务法在我国法律体系中应处于什么地位,与其他法律的关系是什么等带有全局性的问题,这样才能从总体上准确地加以把握。

1、电子商务法是民商法和经济法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和延伸,是对国际贸易法的重要补充

电子商务法亦属于一种商务法,应属于商法范畴。所谓商法是指调整商人、商事组织或商业行为等内容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没有把商法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而是将其归入民法部门,统称民商法。如前所述,电子商务与传统商务相比,只是强调以电子形式,即以“数据信息”为表达形式所进行的商务,是传统商务在新技术条件下的发展,因此电子商务法当然是传统民商法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和延伸,这是毫无争议的。

从另外一个角度讲,电子商务法又涉及到经济法。所谓“经济法”是指调整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或指导过程中产生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领导组织、管理和监督社会经济活动的重要法律形式。所以,电子商务法又是对经济法在新形势下的发展和延伸。可以说电子商务法处于民商法(私法)和经济法(公法)的交叉处,同时兼有两者的属性。

电子商务已成为国际贸易的一种重要方式,从这一意义上讲,电子商务法也是对国际贸易法的重要补充。

2、电子商务法是知识经济法律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电子商务是与知识经济的发展相适应的,也必将成为知识经济时代的一种最主要的贸易方式。知识经济有一个重要的特征就是企业发展虚拟化, 还有一个重要特征就是以知识和知识产权为实体的“虚拟化”商品大量涌现,成为社会财富的主要资源和主要体现。从一定意义上讲,电子商务就是商务“虚拟化”,即通过因特网这样的“虚拟化”空间和媒体,以“数据信息”表达形式进行的商务。商务“虚拟化”与企业发展“虚拟化”和商品“虚拟化”是对应的,也是相适应的。

所以,我们应把电子商务的立法置于知识经济法律体制的框架下,作为知识经济法律体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考虑,这样才能从总体战略的高度,正确认识和把握电子商务的立法。

3、电子商务法是保护商务信息的一种专门法

人类社会经历了三次大发展的浪潮,已从原始社会,经历了农业社会、工业社会,进入了信息社会。

从这一角度来看,我们也可以认为电子商务是第三次浪潮大发展的产物和缩影,是信息社会中商务的主要形式和工具。

从《电子商务示范法》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而“数据信息”只是“信息”中的一种具体类型。因此,我们也可以说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信息”问题。从这一角度,我们又可以讲,电子商务的本质就是商务“信息化”。

由此可见,电子商务法的实质内容是确立一种特殊的“信息”-与商务有关的“数据信息”的法律地位,并加以利用和保护。因此,我们可以认为电子商务法是保护商务信息的一种专门法,是信息化社会中,信息法律体制中的一个不可缺少的内容,也就是说,我们应该把电子商务立法作为信息立法,信息法制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认识和把握。

三、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

电子商务与知识产权保护存在着内在的、密不可分的联系,这已成为一个不争的事实。正因为如此,电子商务问题才会引起WIPO的高度关注。笔者认为,这种联系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商务的核心问题是“数据信息”,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保护信息的一种法律工具

知识产权属于一种“信息产权”,从某种意义上讲,它是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处于专有领域的一些“信息”提供的法律保护。

电子商务的核心是“数据信息”,在构成电子商务的四种“流”中,“信息流” 是最基本的、必不可少的。作为电子商务“信息流”中的相当大的一部分“数据信息”是可以作为“商业秘密”直接得到知识产权法的保护的;而更多“数据信息”的固化、表达可以文学作品、计算机软件、数据库等形式取得版权和其他权利的保护;某些“数据信息”可以商品化,构成“信息化商品”受到商标、商誉等权利的保护;电子商务中进行的商业竞争自然也要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制约和限制。不仅如此,现在知识产权的版权保护,已经延伸到在网络环境中,对作品(也是一种信息)传播、利用的保护,这对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显得尤为重要。

2、知识产权贸易已成为电子商务活动,特别是国际间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

关贸总协定(GATT)和世界贸易组织(WTO)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简称TRIPs)的酝酿、出台、通过、实施,是知识产权贸易成为国际贸易的主要形式和竞争手段的一个典型例证。

早在1985年,美国代表就在关贸总协定的一次专家会议上再度提出假冒商品贸易活动中侵犯知识产权的问题。

1986年9月,关贸总协定的第八轮谈判(通称“乌拉圭回合”)开始之际,瑞士等二十个国家正式提出议案,要求把“知识产权”作为一个新的议题纳入谈判。美国代表提出:“如果不将知识产权等问题作为新议题纳入,美国代表将拒绝参加第八轮谈判。”1990年底知识产权议题正式纳入第八轮谈判,1991年底形成了TRIPS最后文本草案的框架(邓克尔文本),终于在1993年12月15日结束、1994年4月15日签署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谈判的最后文件中,TRIPs作为一揽子通过的协议之一成为关贸总协定和新生的世界贸易组织的正式协议文件,并于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在新成立的世界贸易组织所设置的三个理事会中就有一个是知识产权理事会(全称为“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理事会”,简称TRIPs理事会。其他两个理事会分别是“货物贸易理事会”和“服务贸易理事会”〕,同时在世界贸易组织直接领导的职能机构中,也包括一个“知识产权与投资部”。这充分表明,知识产权与国际贸易已经结为一体,成为国际贸易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并与“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一起构成世界贸易组织的三大支柱。

知识产权贸易,狭义的理解就是指以知识产权为标的的贸易,主要包括知识产权许可、知识产权转让等内容;广义的理解还应包括知识产权产品贸易。

以知识产权转让、许可为主要形式的无形商品贸易大大发展。据联合国有关机构统计,国际间技术贸易总额1965年为30亿美元,1975年为110亿美元,1985年为500亿美元,90年代已超过1000亿美元。1995年信息技术产品出口贸易为5950亿美元,超过了农产品贸易,三十年间增加了190多倍。除了技术贸易以外,以商标许可、商号许可、商业秘密许可、版权许可等形式为主要内容的知识产权贸易,也有飞速的发展,并成为知识经济条件下,实现企业发展虚拟化的主要方式。

3、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

随着知识经济的临近,已经出现了知识产业,即以人才和知识等智力资源为第一要素配置的产业,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讲的高科技产业和版权产业,也可通称为知识产权产业。在有形商品贸易中,附有高新技术的高附加值的高科技产品,通常被称为“知识产品”或“知识产权产品”,在这些高科技产品中凝结着占相当大比重的、多种知识产权的价值,如集成电路、计算机软件、多媒体等产品就属于这类产品。在无形商品贸易中,计算机软件、包括电影在内的视听作品、录音制品、文学作品等版权产业的产品占据了主要地位。简而言之,这种主要利用知识、信息、智力开发的知识产品所载有的知识财富,将成为创造社会物质财富的主要形式,这些知识产权产品已成为目前商品交易中的一种主要商品,也是电子商务中的一种主要交易对象。尤其是版权产品,大部分都可以通过互联网进行“上载”和“下载”,实现网上交付,利用电子商务形式进行交易更是独具优势。

4、电子商务模式已成为专利保护的一种客体

1996年,美国专利商标局颁发的《专利审查程序手册M.P.E.P》中已经明确允许商业方法申请专利。

1998年7月23日,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就State Street银行诉Signature Financial金融集团一案作出判决,确认指导电子商务的经营模式的专利是合法、有效的。这一判决是针对Signature集团拥有的美国第5193056号专利而作出的,也是CAFC首次对涉及电子商务经营模式是否可以取得专利作出的判决,引起业内人士的高度关注 .1999年1月,美国最高法院确认了这一判决 ,从而确立了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专利保护的合法地位。

1999年4月,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对AT&T公司诉Excel Comunication长途电话公司一案作出判决,判定AT&T公司的市场营销方法的经营模式专利有效 .

美国对于这类基于因特网的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专利,采取了极为“宽容”的态度,将那些已在现实社会中广泛应用的经营方式,首次移用到因特网上,便可获得专利保护,将已有的经营模式“系统化”也可获得专利保护。Walker Digital公司的“逆拍卖方式专利”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一专利已被用于其所拥有的Priceline .com网站上。这种“逆拍卖方式”在现实社会的交易中早已是屡见不鲜的,但并未因此影响到它获得因特网上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的专利。Walker Digital公司是一个以取得经营模式专利作为自己主业的风险公司,有员工约30人,已提出有关经营模式的专利250多件,其中有14件已获得批准 .

在此前后,有相当数量的一批有关电子商务领域的申请获得了美国专利 :

(1)第4528643号专利,E-Data公司1993年购买了专利申请权,1995年获得专利,涉及电子分发的方式和购买数字资料的方法。

(2)第5333184号专利,AT&T公司1992年6月提出申请,1994年7月获得专利,涉及到通过记录长途电话通话记录,用于市场促销的一种经营方式。

(3)第5708780号专利,Open Market公司1995年7月提出申请,1999年1月13日获得专利,涉及会话标识符(包括在Web站点上跟踪用户的数字认证,但不包括cookie)。

(4)第5715314号专利,Open Market公司1994年10月提出申请,1999年2月3日获得专利,涉及购物车。

(5)第5724424号专利,Open Market公司1995年11月提出申请,1999年3月3日获得专利,涉及安全在线支付。

(6)第5768528号专利,V-Cast公司1996年5月提出申请,1999年6月16日获得专利,涉及推(Push)技术和计数器。

(7)第5774870号专利,Netcentives公司1995年12月提出申请,1999年6月30日获得专利,涉及在线激励和授奖。

(8)第5790793号专利,NetDelivery公司1995年4月提出申请,1999年8月4日获得专利,涉及一种保护在公司之间进行通信,通过网络发送信息的方法,相当于在电子邮件信息中嵌入URL,属于推技术的一种应用。

(9)第5794207号专利,Priceline公司(即Walker Digital公司,Priceline是其所拥有的网站的域名,故被误认为是其公司名称 )1996年9月提出申请,1999年8月11日获得专利,涉及“用户定价”电子商务报价系统,被称为“逆拍卖方式专利”。

(10)第5794207号专利,CyberGold公司1995年12月提出申请,1999年8月11日获得专利,涉及按广告浏览次数付 款。

(11)第5960411号专利,Amazon .con公司1997年9月12日提出申请(申请号为92895),1999年9月28日获得专利,专利名称为“通信网络定购货物的方法和系统”,即“一次点击”(One-Click)电子商务购物技术专利 .

据美国专利与商标局的统计,1990年美国授予与网络有关的发明专利仅有22项;在1996年以前,涉及因特网的专利申请只有13件;截止到1998年,与网络有关的发明专利授权数已达2193件;1999年前3个月,有关因特网的专利授权达到695件之多 .到2000年年底,有关电子商务的授权专利,美国已有1500多件,日本有接近200件。随后的国家是加拿大、英国、荷兰等国。韩国宣称每年有关电子商务的专利申请达到3000-4000件,位居全球之首。美国有关商业方法专利的申请,1998年为1300件,1999年为2600件,到2000年5月已有4500-5000件 .

这种经营模式专利的投入成本一般都不大,比较适合于个人和小型企业进行开发,在这方面大企业并没有明显的优势。有人曾对落入美国专利分类“705”号领域的经营模式专利申请作了专题分析,发现从1998年1月至1999年7月约700件的申请中,个人申请占30%,而大企业的申请不到10件 .

在美国的影响和压力下,日本也将因特网上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纳入专利保护,如日本第2756488号专利—图形广告方法(Map advertising method patent)就是一例 .

外国向中国提交的第一件电子商务专利申请是在1994年5月9日(申请号94190313.3),国内提交的第一件电子商务专利申请是在1995年12月7日(申请号95117826.1),到2000年底,中国已公开的直接与互联网技术有关的专利申请117件,与互联网相关的专利申请620件 .目前中国对于商业方法不准备给予专利保护。

对于因特网上电子商务经营模式给予专利保护,尽管争议甚大,且会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但它确实可以刺激和推动电子商务的发展,这也是事实,不容忽视。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涉及到因特网电子商务经营模式专利的纠纷也开始增加。自1999年10月以来,就发生了多起,其中比较引人注目的有美国价线(Priceline)公司诉微软公司及其所属的Expedia旅游服务公司侵害其“逆拍卖方式”专利之诉,全球最大的书店亚马逊网站(Amazon .com)诉Barnes and noble .com侵害其“让顾客点击一次鼠标就可以重复购物”(“One-Click”)专利之诉 ,Intouch公司诉亚马逊网站、Liquid Audio、Listen……com、Discover .music .com和时代华纳的Entertaindom等数家网站运营商侵害其“在线音乐作品试听技术”专利之诉 ,Fantasy Sports .com诉Yahoo、ESPN及另外两个网站,麻省理工学院的两位教授诉Ask Jeeves .com 等。

针对上述情况,美国专利与商标局决定加强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专利审查程序,以确保电子商务技术的创新。为此,该局决定从2000年3月29日起,增加涉及电子商务经营模式和技术专利申请的审查程序,增加一道复审程序,并由资深的专利审查员来负责审理,同时专利局将加强与技术界的合作,定期召开研讨会,共同探讨与电子商务有关的专利事务 .

2000年10月3日,美国众议院议员提出一项《商业方法专利促进法议案》

5、电子商务为知识产权的获得提供了一种新的途径

在电子商务的影响下,一种新的获得知识产权的途径-电子申请也已问世。电子申请就是以电子文件的形式向国家知识产权主管行政机关提交知识产权确权申请。按照传统的做法,这类申请(如专利申请、商标注册申请等),应该是以纸质文件为载体进行的。

WIPO起草的专利法案条约(PLT)(草案)和专利合作条约(PCT)细则的修改中,已提出电子申请的要求,确认了其合法性。日本专利局是第一家成功实施电子申请系统的,1990年12月已经开始接受有关专利的电子申请,到1996年,67%的专利申请是通过网上提交的,另外有29%的专利申请是以软盘的形式提交的,只有4%的申请文件是以传统的纸介质方式提交的 .韩国已经着手进行通过互联网申请专利的试验。美国、日本、欧洲三个专利局正在进行通过互联网联机申请专利的准备,并把实现专利文献无纸化作为今后发展的方向。

在1998年11月23日至27日WIPO召开的特别顾问会上,提出可能采取的8种专利电子申请的模式,供研究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