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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万历时期 大同镇 社会经济
【中图分类号】K248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4-4810(2015)22-0109-03
大同镇地处北方游牧民族与汉族的交接地带,是农耕文明与游牧文明的缓冲地,同时也是汉族与少数民族的战争之地。明朝时期,大同镇在北疆的军事防务地位都比任何一朝重要,一则防御蒙古,二则藩屏京师。但是,到万历时期,大同镇却出现江河日下的局面,究其原因有以下几点。
一 农业生产条件的不利性
1.劳动人口数量减少
明朝,其前、中、后三期的人口消长总是呈现不稳定的状态,这其中包括民户和军户,因为屯田制度的长期施行,军兵也成了农业生产劳动力的组成部分。据成化《山西通志》记载:永乐十年,大同府有16367户114629口。再看中期大同府的人口数,据成化、万历《山西通志》,正德《大同府志》记载:成化八年,有15120户121093口;正德七年,有16445户155381口;嘉靖三十八年,有16484户132456口;万历年间,有14830户131140口。由此可知,永乐到正德年间大同府的人口数处于稳定增长的阶段,自正德到万历时期几乎处于停滞的状态,甚至出现负增长。这主要与战争、气候寒冷、土地承载力有极大的关系。明代实行军民分籍的户籍制度,其军队数量一直被视为国家机密,外人无从知晓。以上的人口数也只是民户的统计,至于军户,据《宣大山西三镇图说》记载:官军原额135778员,今实在额85780员。这里可以很清晰的知道,较之前朝,万历时军官数约减少了三分之一,这其中一方面是由于战乱导致军士的阵亡,但主要还是因为逃兵现象的大面积出现。民户的迟滞增长,军户的逃亡,导致劳动力数量不足,这就大大地影响了大同镇的农业发展水平。
2.土地贫瘠及兼并日益严重
大同镇地处晋北地区,较之晋南,在气候、水源、土壤等方面都处于劣势。首先,在气候上,东部由于太行山的存在,阻挡了从东南沿海而来的湿润性季风,使其夏季降雨量相对不足,只能通过人工的水利兴修来弥补,无形中又加大了投入,加之15~16世纪是历史上的气候寒冷时期,地理学界把明清时期称之为“明清小冰期”,其特点是低温多灾,对于处在中纬度的大同镇来说,受灾害的影响就更为突出;其次,在土壤的贫瘠度上,“自昔饶林竹r旄玉石,今有鱼盐枣柿之利。所瞎四郡,以太原为省会,而平阳为富饶。大同、潞安,倚边寒薄。地狭人稠,俗尚勤俭,然多玩好事末。”可见晋北地区自然环境恶劣,史载“太原以北,地半碱瘠不毛。逾月不雨,千里尽赤,方秋即霜,凋瘁又旱”,土壤的盐碱化程度高,不利于农作物的种植,农业生产条件甚是艰难。
明代中后期,随着国运衰退,朝廷对屯田的管理日渐松弛,大同的屯田也是时断时续的。大同本有不少肥沃之地,但多被权势之家所霸占。如万历二年,“十一月辛未朔,户部言,大同一镇,原额屯粮七十余万石,军粮全赖供给。今实征地粮仅六分十一大同侵占荒芜过于宣府远甚,宜令设法清查,渐次修复,庶不负专设宪臣之意。”万历十年,“该省(山西)民屯田,丈出欺隐地五千一百余顷;万历十四年,且不才将领将膏腴公然隐占”。对于本来用地就紧张的大同来说,豪强的大肆侵占,一方面使得大同镇粮饷收入减少,另一方面致使人民无地可耕,流民增加,社会更加不稳定。
3.水利年久失修
明初国势强盛,律法严明,从上到下都很关注水利,所以能取得较大的成就,但是,随着国运渐衰,法纪松弛,导致众多河塘堰塞,抑或被豪强贵族所占,百姓苦不堪言,如“国初以来,一切圩岸、坡塘之属,尽皆荒圮。年复一年,水利大坏。一遭旱潦,坐而待毙。”及至张居正主持朝政,关心民政,出台一系列治理水利的措施,水利设施建设得到片刻的回转,张公逝世后,万历皇帝荒淫无度,不理朝政,使得太岳先生生前所实施的一系列行之有效的政治经济措施付诸东流,水利设施复回荒废之状,鲜有修整。如“万历十二年十月癸卯朔,湖广道御史徐待言,尚宝司司丞徐贞明所条陈沿边水利垦田事,宜户部复畿辅沿边之兵恒苦食之难给,而一带空地多称沃壤,向因北人不谙水利,以致抛荒淤积,无虑千万顷。”一方面,朝廷对水利事业日益忽视,使得大同镇的农事收成更为有限;另一方面,大同镇所处地理条件是水利不兴的另一重要因素,李心纯通过研究认为:到明代中叶以后,黄土高原的土壤侵蚀,已使山西北部、西部山区许多地方丧失了储蓄水源的能力,雨停河道即干涸,再加上洪水湍悍迅激,难资利用,几乎无水利可谈。一则,大同镇本处黄土高原,属大陆性气候,全年降水较少,可利用的水源少;二则,大同镇土壤多为黄土,受雨水冲刷侵蚀及屯田大肆开展,导致地表植被急剧减少,蓄水能力骤减,这就使得大同镇能用的水源所剩无几。综上两点可知,大同镇的水利事业必然得到不到长足的发展,其农业发展也将受限制。
二 采矿之风泛滥
万历时期的采矿之盛,可以说是历朝历代所无法企及的,矿监、税使的大量衍生,也导致人民生活苦受折磨,呼喊之声遍于中国大地。如万历二十七年十月,“东征西讨,萧然苦兵,自矿使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兵,自矿使出而百姓之苦更甚于矿。年来远迩同嗟,贫富交困。贫者家无宿储,止凭营运,但压其数钱之利,已扼其一日之喉,至于富民,需求不遂,立见倾家荡产,无地可容,有天难诉。”万历三十二年七月戊午,次辅沈鲤言:“自矿税兴而中使遍天下矣。中使出而四方无籍之徒随为爪牙耳目者,或分布乡村、城市,或把持官津渡口,或武断于商贾凑泊;所在树黄棋,揭圣旨,都舆从、张气焰,吮人之血,吸人之髓,孤人之子,寡人之妻,内监亦不能尽知。”这些都是采矿之风盛行所导致的后果,朝野大臣都极力上书,但得到的结果往往是“疏上不报”抑或“疏入留中”。
需要指出的是,此时大同镇开采的矿产资源,以煤炭、铁矿为主,且煤炭的开采多是小规模的、少量的,因为受生产技术的限制,加之煤炭还未成为百姓日常生活燃料的主体,需求量小。万历一朝采矿的盛行主要还是对铁矿及其他稀有金属的开采,一方面是万历皇帝个人“勇于敛财”,喜好各类宝器;另一方面是万历时期兵事繁多,导致对铁质武器的需求量大,而大同本属军事重镇,固然会加大开采。大同采矿之风的盛行,虽说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冶矿业的发展,但在技术条件有限的前提下,此种滥采,一则导致森林植被大规模破坏,致使此地生态环境更加脆弱,二则矿监横行,置人民处于水深火热之中。此其二大弊端矣。
三 商税沉重及马市没落
1.商业繁荣背后商税的沉重
万历时期的大同镇经济可谓是处于巅峰状态,其中谭其骧教授对大同此时经济的分析可谓是鞭辟入里:“在明代,山西的边境城市大同的繁华也是很有名的……明朝设有防边九镇,称为九边,大同是九边中最繁华的。”这一时期大同镇的兴盛,带动了长城沿线商业经济的发展,但是繁华背后却隐藏着潜在的衰败。
史载:“一革偏累以广报中,查得该镇(大同)召中盐粮,具系每年九月中。查取时估,定为一岁常规。至于春夏之时,青黄不接。市价高腾。并不酌量宽减。以致商人坐困,力不能支。且据各商e买粮料。每银一两,该斗行牙行银二分。每米一石,自市送仓脚夫要脚价米一升。进仓应该耗米二升。又每米一石,搬运仓台,并鹆拦な骋六厘,抬斛上洒工食银五厘。入扛脚银七厘,饭食三厘,|廒席价银六厘。大率每米一石,杂项使用费银八分六厘,料豆之费与米相等。而草束用,视官价信之。及eA年久,谷仓之渗漏,粮料之亏损。查盘问罪,照数追赔。甚有逮M妻孥,瘦死狱中者。即土商也不能堪命,况远商乎。据各商报告上草一万束,自愿加纳一千束以备亏折。听官攒守支,则其情可⒓矣。至于给银e买,L报商人。受祸尤酷。如李世臣丁汉臣等,控逦廾牛饮药自尽。”
此乃大同镇上缴商税的状况,在收成不好的年份,政府非但不减免商税,反而要商人承担各种损耗,连存储米粮的仓库因年久失修而导致的损失也由商人填补,更令笔者惊讶的是如若不能按时上缴规定的税额,还将连累妻女儿子,更有甚者连自己的性命也会搭进去,如此惨况真是让人不忍直视。可见政府将“重农抑商”的传统发挥得淋漓尽致。
2.马市走向没落
把汉那吉投明事件之后,明蒙之间便在大同镇设立了马市,同时还在大同镇建立了专门的牧场以备交易,如“万历二年闰十二月丁酉,宣大总督方逢时议建立牧场,大同镇于中路建立六场,西路四场,东路阳和一场部复俱依议行。”一直持续了五六十年之久。马市一般是每年开市一到两次,每次持续3~15日。同时,为保证互市的顺利进行,朝廷还会派官员管理,驻兵维持,各部头领也到市场监督自己的部属。开市之前,政府需要筹措银、钞,囤积货物,或招纳商人从内地运货到边塞,以备交易。笔者认为大同马市的开设主要还是出于政治目的考虑,为了维系明蒙间的友好关系以缓解边疆的防务压力,同时,附带性地给大同镇带来一定的经济效益,如万历十三年佥都御史张岳为副都御史“其言马市为害,因仍不改,边备日弛,财源日耗。”但是愈至后期其经济效益显得愈发薄弱,甚至成为负担。
纵观明代的历史,无论前期还是后期,大同镇都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只不过随着国势的衰退,大同镇也渐渐地不同往日了。大同镇作为明代九边之一,其社会经济状况在北疆极具代表性,在某种意义上,万历时期大同镇社会经济的日益衰退,亦可窥略北疆各镇的社会经济状况也在走下坡路。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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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全球性经济危机;布雷顿森林会议;特里芬悖论;“双赤字”;美金融服务现代化
2008年9月底爆发了以存世89年的雷曼兄弟大投行破产为标志的美国金融危机,这次危机很快通过金融间全球现代化交易链条迅速发展成为全球性金融危机,数月内危机扩散到实体经济,进而演化为全球性经济危机,深刻地影响到全世界的经济、生产、生活各领域。
国际社会纷纷出台刺激经济的政策,到2009年3月底国际社会累计注资达9.4万亿美元。伦敦G20国金融峰会,与会领导人就国际货币组织(IMF)增资和加强金融监管等进行全球携手应对金融危机达成了5个方面共29条共识,对暂时缓解危机恶化趋势,进一步推动全球经济向好的方面转化起到积极作用。
关于这次全球性经济危机爆发的原因,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在G20国金融峰会前夕发表了《关于改革国际货币体系的思考》一文中指出“危机未必是货币发行当局故意,但却是制度性缺陷的必然。”此文一语中的,重点揭示了危机形成的制度原因,即国际货币体制缺陷的老问题。
这个老问题,就是几十年来被国内外许多经济学家论述的并从技术层面上长期惯性认可其合理存在的一个假命题,即困扰国际金融界几十年的理论难题“特里芬悖论”。
提到“特里芬悖论”得从布雷顿森林体系说起,1944年7月“二战”正酣时期,为拯救战争中濒于崩溃的世界经济,有44个国家秘密在美国新罕布什尔州布雷顿森林里举行了国际货币金融会议,成立了国际货币组织和世界复兴开发银行,并制定了相关协定,协定中把每盎司黄金与35美元挂钩,其他国家分别确定不同固定比价与美元挂钩,从而确立了资本主义货币体系和金融体系。1960年美国耶鲁大学教授罗伯特。特里芬出版了《黄金与美元危机》一书。书中提出了一个观点:由于黄金与美元挂钩,而其他国家的货币与美元挂钩,美元虽然因此取得国际核心货币地位,但是各国为了发展国际贸易,就必须用美元作为结算与储备货币,这样会导致流出美国的货币在海外不断沉淀,对美国来说就发生长期贸易逆差,而美元作为国际货币核心的前提是必须保持美元币值的稳定与坚挺,这就要求美国必须是一个长期的贸易顺差国。这两个要求互相矛盾,因此是一个悖论。
特里芬教授所述“悖论”表面现象上看似成立,实际是因国际货币体系制度上存在的缺陷造成,是个假命题。
开多年来在多次国际金融危机的起伏动荡中,“悖论”主导的“美国国际收支逆差是必须做的坏事,是现行制度下没法被免的事”。这一认识在美国金融界政界很有市场,在中国经济、金融界也很有影响,一直被作为一种惯性理论认同的。中国代表的观点有:“美元币值要稳定就不能作为世界货币,美元要作为世界货币它的币值就难以稳定。当美元作为国际货币成为一种历史的选择至今无法改变时,使用并保留美元储备的大量国家也无可奈何地绑到了美国的经济战车上,要保持美元(外汇)的价值就必须全力支持美国的经济繁荣,保留越多,支持力量也就越大”。“日本吸纳美元来支撑美元价位,新加坡、韩国等亚洲各国货币普遍大幅度升值,出口形势严峻起来,储备额最大的亚洲也害怕美元大幅贬值带来外汇储备损失,于是干预汇率,阻止美元价值进一步下跌,是完全理性的选择”。“这种与其说是支持美国经济和美元地位,实质还是支持本国经济和本国货币”。“这种选择在美元作为国际货币一开始在中国改革开放进入国际体系就已经定下基调了”。这是中国经济界长期以来对国际货币体系和美元地位的主流认识,反映了中国经济界就经济研究经济,就现象解释现象,没有上升到国际社会、政治深层次决定因素上来研究的不足。
近年来利用“特里芬悖论”为美国自由发行美钞的合理性进行辩护的代表人物有:
美联储主席伯南克2006年发表言论“美国之所以连年经常项目与资本项目双逆差与其说是美国挥霍造成的,倒不如说是其他国家过渡节俭的结果,特别是发展中国家。
2009年伯南克则干脆把美国房地产泡沫归于外国人尤其是中国人的高储蓄率所致。
2006年时任美联储主席盖特纳表示:中国一贯采取大量买入美元资产的政策,用以支撑美元减少人民币升值的压力的同时加重美国通胀的风险。
2009年初即将卸任的美国财长鲍尔森放出惊人之语,说中国等新型国家和中东产油国的高储蓄率是造成全球经济失衡导致金融危机的原因。
这些荒唐的言论反映老美不从自身经济政策找问题,反把责任推到别人身上的态度,实质是美国需要从理论上设计一个假命题来解释他们长期的贸易逆差和美元贬值。这样就可以掩盖美国库空虚时利用“点纸成金”术,虚投美元来支配国际物资且创造出更多的流动性的本质。
“悖论”只有在通币国实行过度扩张政策条件下才会产生。布雷顿森林会议后,美国长期实行全球性扩张政策,先后发动了朝鲜战争、越南战争、南联盟战争、阿富汗战争、伊拉克战争,武力干涉中东、拉美、非洲国家内政,一直制裁朝鲜、古巴、伊朗、利比亚等国,接连支持不服美国管教的国家中的反对势力,对内长期实行高福利低利率超前消费政策。这使得美国财政、国际收支长期入不敷出,出现。“双赤字”的局面。引发了美政府靠发行纸币、发行债券来补充扩张政策所需的“双赤字”开支,导致“发币-贬值-通胀-赤字-危机”周期性上演。这是国际货币体系中人为的制度缺陷使“悖论”现象在扩张政策条件下出现,而不是由于“悖论”的预先存在使美扩张政策必然产生。
相反,在克林顿当政期间美对外实行温和政策,对内实行缩减开支的收敛政策,国际收支量入为出,财政收支保持盈余,同时期美元币值平稳,国内经济发展,就业水平提高,这时候“悖论”所谓的假象就没有出现过。再次证明了美元的通币地位与“悖论”的存在没有必然因果关系,而美国的“双赤字”与美元的贬值是由于美长期内外扩张政策直接导致的结果。
“悖论”是美国对内对外实行扩张政策的幌子,它掩盖了美国利用国际货币制度设计缺陷,利用其拥有“世界通币”发行权而导致危机和转嫁危机的本质。这次危机与以往拉美、亚洲的经济危机不同,上两次危机都是危机国经济过热,资本项目开放太早且管制低,所需大宗设备、紧缺材料、或高新技术进口太多,但外汇储备太少,然后被国际投机资本盯住进行巨额投机恣意炒作,但受害国由于外汇储备少打压和干预不了引发的。危机国当时同国际金融组织借款恢复经济,接受是苛刻的条件和高悬的债务需消化,而美国历次危机时它可以发行纸币,并吹吹强势美元的牛,吸引需要外汇保值增值的储币国购买美国债和美元资产,从而转嫁危机和分摊危机损失。美经常利用通币发行权自由投放纸币以弥补“双赤字”开支和应对危机,结果是其清算体系中可动用流动性巨额增加,但财政报告净负债数并不增加。“点纸成金术”被充分应用了但还祭出“悖论”这个假命题描述美国是受害者。
布雷顿森林体系解体以来,美国放出过度的流动性为今后历次危机埋了单。美长期实行低利率、“双赤字”过度发行货币的扩张政策,20世纪70年代以来国际资本流动性增长速度远超过贸易增长速度。到2008年底国际短期资本高达7.2万亿美元,而美国到2009年3月底财政赤字9200多亿美元,累计贸易赤字75000多亿美元,国家与民间直接负债占GDP100%以上。为了应对恶意金融危机冲击,许多国家积累了庞大的外汇储备,亚洲国家在“为应对掠夺性危机而被动防范”政策下,不时买入美元干预汇率力挺美元,还不断买入美元资产以保值增值,走不出被美元绑架的怪圈。
美国金融衍生产品过度投机加速了危机的进程:1999年8月美颁布了《现代金融服务促进法》(也叫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将金融业为主的虚拟经济即“钱生钱”经济作为国家支柱产业。这个法案催生了美金融衍生产品不断创新和金融机构大胆进行包括金融投机在内的混业经营,满足了美继续推行其扩张政策大量赤字开支的需要。5年内使美国的金融衍生产品空前繁荣,几个年度内以华尔街为主的金融业为美国创造了占全美企业总利润的40%的业绩。在“促进法”的促进下,华尔街的“天才们”把大量次级贷款设计为债券化产品,设计出诸如CDO、CDS、“优先保底保证基金产品”等等五花八门链条复杂的金融衍生产品,将次级贷款人、大投行、对冲基金、社保基金、理财公司、房地产开发商、保险公司、国家基金、一般银行、信用评级机构、大型实体企业、中介服务机构等等串成一个泡沫利益共同体,把金融衍生产品泡沫蛋糕越做越大。媒体曾一度形象地披露了在美国金融衍生品交易中活跃着一个连高中都没上完,靠陪房地产开发商、贷款银行经理层睡觉来拉贷款债券化单子,拉单成功后动辄提成十几万美元的俏女郎群体,危机爆发时这一群体和华尔街的“精英们”却揣着高薪度假去了,足见衍生品泛滥到何种程度,暴露了金融资本的贪婪性。极度繁荣的5年使各国的银行、养老基金、社保基金、住房公积金、民间基金、信托投资公司、理财产品公司等纷纷加入到金融衍生品购买大军中来,衍生品交易得到上百倍放大,到2008年9月以美国为主的全球金融衍生品交易余额达600万亿美元,是全球实体经济总规模的10倍。在繁华缥缈中终于出现了承担次级贷款的普通民众因美国赤字和通胀压力下报酬恶化而无力偿还贷款,第一环资金链条突然断裂,环环相扣,金融衍生品上下游各环节如同多米诺骨牌纷纷倒下。于是出现“世纪金融公司”被接管,“两房”次贷公司被破产保护,雷曼兄弟大投行破产,贝尔斯登被重组,美林证券被重组,花旗、高盛、大摩等大投行纷纷回归母公司……占有世界通币发行权的美国,不断通过投放纸币补偿其“双赤字”黑洞的美国,在自称其有完善金融制度,而不断创新金融衍生产品投机交易的泡沫下,终于将世界经济拖进了一个全球性经济危机的灾难性黑洞里,且大有越陷越深的趋势。
这个过程向世人揭示,国际货币体系中所谓的“悖论”理论是个表面性的虚假现象,它的产生是有条件的,是制度设计上的人为漏洞,并不必然存在。经济危机爆发的根本原因是:美国在政治经济制度上长期对外推行全球性扩张、对内奉行扩张性超前消费政策,进而靠不断创造流动性来补偿其扩张政策产生的巨额赤字开支,日积月累,长期巨额“双赤字”,使美元大幅贬值、引发国际国内通货膨胀,最终导致了全球性经济危机的发生。
当前面对全球性经济危机没有见底且进一步扩散的趋势,国际社会应抛开“特里芬悖论”的羁绊,着手进行改革国际货币体系中的制度缺陷,即客观上需要世界通币存在,可通币却由某国家主观上不受约束自由发行的根本性矛盾,要加强金融监管,杜绝投机资本对金融衍生品交易风险无限放大行为的发生,尽快走出经济危机周期性发生的怪圈,是当下国际社会政界、经济界、金融界最为迫切的任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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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关键词]高校党员领导干部;道德规范;滞后性
爱因斯坦把道德归为“一切人类价值的基础”和“人间罕见的巨大力量”。随着市场经济发展社会现代化程度的不断提高,面对因物欲膨胀而屡屡陷人“非难”境地的道德现实状况,尤其是在经济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加强“道德建设”的呼声在世界上所有的国家和民族间以不同的方式产生着强烈的共鸣。高校党员领导干部作为高校发展的关键因素,其道德规范建设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以德治国的需要。同时加强党员领导干部道德规范建设可以有效遏制“象牙塔”中的腐败,保障教育公平。
1高校党员领导干部道德规范的含义
所谓道德规范,是指集中反映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主要要求,具体体现为一定的社会道德核心原则与基本原则以及为人们所自觉遵守的行为准则。行业道德规范具有具体的“职业化”特征。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道德规范是社会主义道德体系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一种特定的职业道德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党员领导干部道德规范就是高校党政干部应当遵循的、与其所从事的公务活动紧密相关的、具有党政机关和教师职业特征并且客观反映高校党政干部自身特殊要求、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道德原则和规范。概括起来说,高校党员领导干部道德的基本原则应该是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2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党员领导干部道德规范建设现状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的道德品质高低直接影响着人才培养质量,其道德素质的提高将有利于高校乃至整个社会道德风尚的构建。高校在贯彻我党道德规范始终走在前列,尤其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立以来,如“三讲”、“保先教育”、“八荣八耻”、“科学发展观”都在高校掀起了学习的热潮。不同高校结合自身实际制定了相应的《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学术道德规范》等。高校党员干部的素养相对较高,涌现出了一批先进人物,如孟二冬、方永刚等都是道德的楷模。
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具有共产党、教师、干部三重身份,然而,就目前而言,我国尚未出台明确的、完整的高校党员领导干部道德规范和准则,只有一些相关规范散见于各种规范中,甚至一些学校连起码的《教师道德规范》等基本的职业道德都尚未明晰。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是具有更高觉悟、更高责任和更高尚的群体,有更高的追求,是社会的中流砥柱,这个角色对他们的道德赋予了更高的要求。随着市场经济的确立和发展,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思想文化的多样化和经济体制的转轨过程中必然产生一些负面影响,在市场利益至上的驱动下,社会上形成了追求功利的浮躁风气。一些道德失范现象层出不穷,不正之风、价值偏差、学术剽窃比比皆是,甚至经济腐败也开始侵蚀“象牙塔”。
3高校党员领导干部道德规范建设存在问题的原因
虽然高校一直重视领导干部道德建设,但党员领导干部道德失范仍不可避免,究其根本原因,本文认为是高校党员领导干部道德规范建设不足。仅凭道德的诉求是远远不够的,道德依靠自律、自觉,而道德规范则带有一定的强制性,道德规范建设十分必要,因此有必要剖析高校党员领导干部道德规范建设力度不强的深层次原因。
3.1道德规范具有滞后性,缺乏有效预警机制
物质决定意识,物质先于意识,意识滞后于物质,道德规范属于意识范畴,是社会文明的产物。道德规范具有意识形态烙印,是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的集中体现,是动态发展的,随着社会的变化而变化。然而,由于改革和发展市场经济是一个渐进的过程,这就使我国社会在相当长的时间里具有转型过渡时期的特征。转型时期特殊的社会、经济、政治条件既为道德革新开辟了道路,同时也会造成一系列新的道德问题。道德规范建设相对滞后,难以适应时展,导致一些高校道德宣传和道德教育的内容也相对混乱,内容上陈旧落后,不能与时俱进,适应新要求。另外,转型时期,存在着双轨运行问题,浮躁是一种较为普遍的社会心态,表达某种追求尤其是利益追求时呈现出盲目性、冲动性、非理智性。这种滞后性和整个社会风气致使高校领导干部道德规范建设不利。
3.2缺乏重视,系统研究不足
一直以来,道德和道德规范学术研究方兴未艾,已经出版的书籍和发表的论文之多,难以统计。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道德规范建设取得了丰硕的成果,可以说对道德规范的重视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然而,已有的道德规范研究成果也是以宏观研究居多,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道德规范进行系统性、专门性研究较少,且创新不足、前沿问题研究不多,针对性不强。道德规范研究属于伦理研究范畴,学术界并没有及时根据新的社会、政治、经济关系的调整对道德规范的内容进行调整和修改。另外,道德规范研究应是全面的、系统的体系研究。而目前的研究更多只是注重内容的约束,缺乏全口径的研究。道德规范本身具有滞后性和学术研究不足,已有的研究成果缺乏针对性,必然导致市场经济条件下高校党员领导干部道德规范科学性、系统性的不足,对高校党员领导干部缺乏有效引导和制约,导致道德失范。
3.3应对变革,灵敏度不够
高校历来就有开风气之先的优良传统。然而,在市场经济刺激下,高校党员领导干部求利求富心里凸显,体制不健全、政策漏洞、高校改革财政投入加大、后勤社会化、人事制度不完善、权力集中、扩招等因素都给一些人带来可乘之机,成了腐败滋生的土壤。全球化的趋势中,多元文化冲击高校,诱使一些党员领导干部主流意识形态出现淡化倾向,而自新文化运动以来对传统文化的摒弃,致使传统美德不能很好地传承,必然导致一些人在利己主义面前迷失自我。面对这些问题,高校缺乏积极应对机制,灵敏度不够,致使党员领导干部道德规范缺失。再有,社会和高校对教师评价机制缺乏正确引导,师德是否高尚已经不是考量教师晋级或成的标准。当然,整个社会从未间断对道德的建设,党员领导干部这个群体有其特殊性,对其道德水平要求更高,只用具有普适性的道德规范要求是远远不够的。归根结底,是作为高校决策者本身的党员领导干部在应对市场经济给原有道德规范带来冲击时,不能适时调整,灵敏度不够。
3.4制度建设不足,监管缺失
在经济法产生的原因问题上,学界多有不同意见。有学者研究经济法产生的动力学原因,有学者探究经济法形成的法律成因,有学者研究经济法产生的经济社会根源,也有学者探求经济法形成的哲学渊源。
这些研究或探索从不同侧面反映了经济法产生、形成的部分原因,但经济法之所以能够产生、发展,有其更为普遍的或一般的原因:规范市场、发展经济、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乃至最终构建和谐社会。事实上,促使经济法于20世纪20年代和80年代先后在西方资本主义国家和我国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决不限于单一原因,它是由多种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其中主要是由于政治、经济(包括经济危机)、社会、思想、文化、法律乃至战争等多方面因素交互影响、相互作用的结果。归根到底,经济法的产生是现实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是构建和谐社会,实现经济社会与人的全面可持续发展目标的要求。我国的经济法的产生几与改革同步,应该说经济法本身就是经济体制改革的产物,是改革的需要催生了经济法的诞生。其根本历史使命在于为改革从计划到市场的成功转型保驾护航,特别是为国有企业的改革———转换经营机制、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提供法律上的保障及制度上的支持。通过规范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与国家投资经营活动反国有资产滥用和流失行为,通过规范市场主体的公平自由竞争行为反限制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通过规范国家主体的宏观经济调控行为反任意经济干预行为,从而配合民商法———市场运行基本法的地位与作用,达到有效培育市场经济体制,弥补市场运行机制功能不足的目的。这也是我国经济法当前乃至今后相当长一个时期内的重要历史使命和中心任务。总之,由于中西经济法产生和形成的原因和基础并不相同,我国的经济改革和经济法体系建设(包括经济法学理论体系建设)必须要结合我国的国情,进行缜密规划和设计,并坚持理论联系实际,走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改革发展之路。
二、构建和谐社会是经济法发展之根本动力
经济法作为法制上层建筑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决定于并反作用于一定社会的经济基础,为其服务。经济法在我国是改革开放以后始出现的,它既是改革开放的产物,也是我国实行对内改革对外开放政策的必然结果,尤其是我国经济社会发展和全面进步的必然要求和最终结果。通常,我们说,法律是社会关系的稳定器,是对现实社会生活关系特别是经济生活关系的反映,必然会随其发生而发生,随其发展而发展。从根本上说,现实的经济生活关系是法律发展的真正源头和根本动力,没有了千变万化与活生生的社会经济生活现实,法律的发展便成了无源之水与无本之木。经济法的发展同样如此,它调整在国家调节社会经济过程中所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以保障国家调节,促进社会经济协调、稳定和可持续发展。它是以经济社会的稳定、和谐和发展为己任,坚持把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与人的全面进步结合起来,把人与自然的协调发展和人与社会的和谐发展结合起来,把现当代人的高速发展与未来人类的可持续发展结合起来,坚持以构建和谐的经济社会发展观为其前进发展的根本动力,最终实现和谐社会的理想目标。可以说,经济法发展前进的每一步、每一过程和每一阶段都离不开对经济社会生活的真实反映和调整,现实经济生活发展变化始终是经济法发展变化的基础、源泉和动力。中西方经济法产生和发展的不同路径及其共同归宿印证了经济法发展变化的规律性特点。
三、构建和谐社会是经济法追求之终极目标
经济法的理念和价值目标具有综合复杂的特点,并不限于某一特定的方面和某几种价值观。如,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目标当中,应包括秩序、效率、公平与正义,但其中最主要的还是社会总体经济效率与社会总体经济公平。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观应是安全、发展与公平。其中公平尤其实质公平是经济法的最主要价值。一部分学者认为经济法的价值观应是实质正义、社会效益、经济自由与经济秩序的(和谐)统一。
首先,从经济法产生的背景来看。经济法之所以最初在西方产生,主要是基于以下原因:就德、日两国来说,是为了战时经济统制及应对经济危机的需要,即“实行全面的经济统制”,以限制自由竞争;就美国而言,则是为了“反垄断,以维护自由公平竞争”,从而弥补市场功能之不足。但无论德、日还是美国,其经济法产生的根本原因都是生产社会化和市场缺陷,使国家干预经济成为必要。而在我国,经济法的产生是基于改变计划体制从而培育市场体制,发展市场经济的需要,在这一过程中政府的职能将发生根本性转变,由过去计划体制下包办一切的作法转变成以宏观经济调控为主,充分发挥市场主体自身的能动作用,并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来培育市场。这意味着我们必须补上西方资本主义已经发展了好几百年的商品经济这一课。因而,现阶段政府的职能重在培育市场体系,完善市场制度,特别是法律制度,从而形成市场经济发展的良好外部环境。
其次,从经济法的理念来看。所谓经济法的理念,经济法学家漆多俊先生认为,是指人们关于借助于经济法可以实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的一种信念,包括所欲实现的理想及实现理想的办法两个方面。经济法理念所欲实现的理想目标模式是:有着个体经济自由、经济权利同社会的协调、和谐的秩序;具有个体经济效率同社会总体和长远经济效率相协调的效率;体现着个体经济公平同社会公平、机会公平同分配公平及结果公平、形式公平同实质公平等相兼顾和一致的公平;昭示出经济生活中更为高尚的社会正义。经济法从社会经济总体角度规范和保障新的社会调节机制即现代国家调节,协调经济个体与社会总体、微观经济与宏观经济之间的矛盾冲突;民商法侧重于从个体和微观经济角度进行规范和保障。两相结合,便可实现新的社会经济生活的和谐,达到理想的社会经济生活目标模式。
最后,就经济法的功能来看。经济法的出现和发展乃在于以社会调节的方式解决有关经济循环中所产生的矛盾和困难,是为了弥补民法调节所不及的法律空白。而一般来讲,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
【关键词】理论;社会主义;经济危机
关于经济危机,相当长一个时期我们把它看作资本主义社会的特有现象,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基本矛盾的必然产物。至于社会主义是否有经济危机,是否存在必然性一直有争议。
一、经典作家关于社会主义无危机的传统观点
把经济危机看作资本主义特有经济现象的主要认识根源是马克思的《资本论》。他论述了危机的两种可能性:一种来自货币执行流通手段的职能因买卖可能中断;另一种来自货币作为支付手段因支付环节可能中断。[1]第3卷第15章又进一步论述危机具有周期性的根本原因在于危机只是资本主义生产方式矛盾的暂时解决。马克思精辟地阐明了危机的必然性来自资本主义基本矛盾,指出危机的实质是资本主义的再生产过剩,是企业内部生产有组织性与整个社会生产无政府状态之间的矛盾、社会生产无限扩大的趋势与群众购买力相对缩小之间矛盾的必然产物。据此,马克思、恩格斯都认为资本主义经济危机的周期性反映了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容纳不了它所创造的生产力,随着资本主义的发展,其基本矛盾日益尖锐。这个矛盾只能由生产资料公有制代替资本主义私有制才能解决。
由上述经典作家的观点,可得出以下结论:经济危机是资本主义社会生产过剩的危机,经济危机的根本原因是资本主义的基本矛盾,是这种矛盾使已存在于简单商品经济中的危机可能性变成了现实必然性。马克思、恩格斯并未直接论述过社会主义是无危机社会,但他们对资本主义周期性经济危机的分析以及关于社会主义社会的理论为后人形成社会主义无危机发展的思维定势提供了理论依据。
二、列宁、斯大林关于社会主义也可能出现经济危机的观点
社会主义社会也可能出现经济危机最早是由列宁、斯大林提出来的。列宁总结苏联实行军事共产主义的经验教训时指出:“农村的余粮征集制,这种解决城市建设任务的直接的共产主义办法,阻碍了生产力的提高,它是我们在1921年春天遭到严重经济危机和政治危机的主要原因。”[2] 1925年斯大林在俄共(布)第十四次代表会议的工作报告中说:“我国经济中的每个严重失算,都不会只以某种个别危机来结束,而一定会打击到整个国民经济。每次危机,不论是商业危机、财政危机或工业危机,在我们这里都可能变成打击全国的总危机。”[3]列宁、斯大林关于苏联出现经济危机的观点表明,社会主义经济危机不仅有可能性而且具有现实性。这不是一般逻辑说理,而是苏联社会主义实践的总结。这些观点包含关于社会主义可能出现经济危机的两个原因:一是体制因素,二是决策因素。余粮征集制是当时苏维埃政府废除了商品交换,对农民实行余粮征集制度,这实际上是一种剥夺的做法,极大地挫伤了农民的积极性,导致了农业的大幅度减产,而严重失算则属于决策失误。
据此,列宁、斯大林承认社会主义也可能存在经济危机的思想观点,是对马克思主义经济危机理论的发展。但他们的这个观点在过去的很长时间内并未引起应有的注意。
三、中国理论界关于社会主义也可能出现经济危机的观点
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随着解放思想、实事求是的思想路线得以贯彻落实,人们用辩证的观念看待社会主义及其经济活动,又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主义也可能出现经济危机的观点。1978年,胡乔木引证了斯大林在俄共(布)第十四次代表会议上所作的报告中的话。他认为,斯大林说的这种情况,在苏联无论他这样说以前和以后都出现过,我们中国也出现过。
针对胡乔木的观点,我国理论界对社会主义社会可能发生的经济危机作了细致分析和论证。文章的主要论点有:
1.斯大林讲的显然不仅是危机的可能性,而且是现实性;不是逻辑的推论,而是苏联经验教训的总结。
2.经济危机不仅资本主义社会才有,社会主义也会发生商业危机、财政危机、工业危机和打击整个国民经济的总危机。
3.社会主义社会发生的经济危机,除自然因素外,主要是经济工作上的严重失算造成的。上层建筑领域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工作方法违反客观规律的严重错误会反作用于生产力和生产关系,使社会主义各种经济关系和社会主义生产遭到破坏,因而导致出现经济危机。
4.社会主义经济危机主要表现是生产遭到破坏。本国市场上的价格虽然没变,但许多商品常常无货可供或者只有少量配额销售,而自由市场上的价格猛涨,人民实际生活水平下降。
5.无论是资本主义经济危机还是社会主义经济危机都有共性,即国民经济发展过程中由于生产急剧下降所导致的经济混乱。
四、对社会主义经济危机特点的思考
由上述分析可见,社会主义存在经济危机的可能性,而且这种可能性有其现实性。不过社会主义社会经济危机也有它内在的特点:
(一)社会主义经济危机与其基本制度无关。
资本主义经济危机源自资本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其产生有必然性和周期性;社会主义的基本矛盾反映了社会主义发展生产力的根本任务,是社会主义发展经济的本质与目的。因而,社会主义矛盾不是经济危机带有普遍意义的条件。所以,经济危机也就不具有必然性和周期性。有鉴于此,社会主义社会所出现的经济危机应与社会主义基本制度无关。
(二)社会主义经济危机具有或然性。
社会主义经济危机的产生,除了主要由于经济、政治决策失误之外,还存在国民经济各产业各部类之间的比例严重失衡,特别是产业结构失衡、积累与消费比例失调等原因。而些引发经济危机的原因与社会主义社会的基本矛盾和基本制度并无关系,这些是经济运行的内生变量。决策失误、经济结构失衡、比例失调在任何现代经济体制中均会存在,也可以通过一定方式和手段加以避免或减轻。从逻辑上是否可以说,这些原因是使经济危机从可能性变成现实性的具体条件,但不是从或然性转为必然性的一般条件。当我们严重违反经济规律、破坏经济关系时,危机就会发生。
结语
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经济日趋全球化、一体化,我国商品经济、市场经济进一步发展并与国际接轨,经济危机可能性存在的客观条件更加具备。经济的市场化、国际化,竞争的白热化,使得世界经济的波动会直接作用于国内经济,成为影响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因素。因此,中国作为社会主义大国对经济危机这一重要经济现象,要足够重视,并采取适当措施,加强防范。
【参考文献】
[1]马克思:《资本论》,第1卷第3章,
关键字:基本原则、一致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可持续发展原则
在法理学中,原则是法的三个基本构成要素之一,它是指“可以作为众多法律规则之基础或本源的综合性、稳定性的原理和准则”,(注:张文显:《法理学》,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71页。)它与法律规则不同,没有设定具体的事实状态,也没有规定具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而是法律精神的最集中体现,构成了整个法律制度的理论基础。按照原则的适用领域不同,可以将它分为一般原则和特有原则。一般原则不为某一法律部门所特有,它是某几个法律部门或全部法律部门的共有原则。而特有原则则是指某一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并以之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原则,如果某一特别原则的内容及效力可贯穿于整个部门而非只适用于部门里的特殊领域,那么这一特别原则就是该部门法的基本原则。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所特有的原则,但它只是经济法特有原则的一部分,一些特有原则如计划原则、反垄断原则、(注:参见邱本:《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长春《法律与社会发展》1995年第4期,第22页。)维护公平竞争原则虽然也只为经济法所拥有,但它们并没有贯穿经济法全局之效力,仅仅适用于计划法和反垄断与反限制竞争法这些下属部门,所以它们并不是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对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们可以界定如下:经济法基本原则,是指在经济法的宗旨和价值的引导下而规定于或者寓意于经济法律规则之中的对经济立法、经济守法、经济司法和经济法学研究具有全局性的指导意义和适用价值的根本思想或准则。
经济法基本原则是经济法这一法律部门中的最高准则,所有的经济法律规范、经济法律行为和经济法律关系都是以它为基础展开的,是“经济法的灵魂和建构经济法体系的依据。”(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1页.)徐国栋在其《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一书中将民法基本原则视为“克服成文法局限性之工具”。(注:徐国栋:《民法基本原则解释》,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笔者认为,经济法部门中也同样存在着经济法规范之间的冲突不协调、缺位等一系列弊端,而在此时,经济法基本原则便担当起了弥补成文法局限性或不足之重任。当然,经济法本身的公法性质决定了在对其基本原则进行解释时,应当进行严格的法定义解释,而不能像对作为私法的民法的基本原则解释那样,进行扩张性的解释。否则,经济公法权力(利)的滥用将会对社会整体经济秩序造成破坏性打击。同时,基本原则的重要性要求实践性很强的经济法部门必须有稳定而完善的经济法基本原则与之相适应。然而现实的情况却是,尽管多年以来,尤其是近几年很多经济法学者,一直在积极主张制定一部统率经济法部门的《经济法纲要》或《经济法通则》,(注:管斌:《全国经济法理论研讨会综述》,武汉《社会科学动态》2000年第5期,第12页。)但具有法典性质的经济基本法在中国通过的可能性微乎其微,经济法基本原则必将在今后一个相当长的时期内只能停留在理论界所主张的水平上。而我国理论界有关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主张纷杂无序,既不稳定又不统一,所以令经济法制定、实施和解释机关无所适从。有些学者将经济法的价值作为基本原则,如效益原则、资源优化配置原则;有的学者将法的一般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公平原则、正义原则;还有学者将经济法特定部门的原则作为经济法基本原则,如计划原则、反垄断原则、维护公平竞争原则等。可见,经济法基本原则理论的研究还远未达到成熟的程度,相反却仍然需要经济法学界的强力关注。
一、价值取向-确立经济法基本原则的依据
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就是经济法在调整社会经济关系时所追求的具体理想目标,它“从哲学的高度概括了经济法的目的与宗旨,决定了经济法的调整对象、特征、原则,与它们密切相联并统一在整个经济法律体系中。”(注:欧阳明程:《整体效益:市场经济条件下经济法的主导价值取向》,武汉《法商研究》1997年第1期。)经济法价值取向是基本原则的基础和本质内容,决定了基本原则的规定方向和表现形式,是基本原则得以确立的依据。因此,我们要确立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就应当首先对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有一个深入的了解和把握。经济法的价值取向有如下两个:
(一)发展公平价值。公平是法所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而经济法的社会经济发展法的本位决定了经济法的公平价值观念是一种新型的公平理念即发展公平。“发展公平是可持续发展观为公平这一古老而传统的道德与法律价值范畴注入的新理念与新思维。”(注:单飞跃:《经济法的法价值范畴研究》,重庆《现代法学》2000年第2期,第20页.)它是经济法之实质公平的典型表现形式。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主要体现在产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四个方面。产业公平是指构成一国经济的不同产业之间应当实现一种结构性的均衡与和谐,不得出现畸形或“瓶颈”产业,以保证整个国民经济的持续与稳定增长;地区公平是指国家为了实现社会经济长期的协调、稳定发展而在促进地区经济平衡发展和纠正不同地区间因自然和社会因素造成的不平衡状态的行为过程中所持的一种基本的平衡价值观念,如我国正在实施的西部大开发战略就是经济法的地区公平价值的绝好体现;资源公平是指国家应通过经济法规范对作为社会经济发展基石的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环境资源(笔者认为,环境本质上也是一种资源)的保护与开发等问题进行规制,而不能因为民商法规范对其保护的不力而损害国家社会对各种资源所享有的公共利益;竞争公平此处仅指竞争的机会公平,这一价值同样也是对民商法中公平竞争价值观的一种扬弃。经济法的公平价值是指国家运用反垄断法、反限制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对社会经济中限制竞争、破坏竞争的行为进行纠正,以实现维持良性的竞争结构和正常的竞争秩序的目标。产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四者之间应保持一种一致与统一,不能因追求其中一种或几种公平而放弃或损害其他公平价值。
(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效益是衡量一个社会进步与否的重要的标志性价值。法既然是社会的产物,就必然会将效益作为其永恒追求的价值。“法和效益的关系,实际上就是法与其所确认、分配、保护和促进实现的社会利益的关系”,(注:孙国华:《法理学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108~109页。)可见效益是所有部门法所共同具有的价值取向,但不同部门法都有其特殊的、具体的效益价值。例如,行政法有行政效率(益)价值,诉讼法中有诉讼效率(益)价值。民法中有民事活动效益,即个体经济效益价值等。经济法同样也不例外,但经济法的社会公共利益本位决定了经济法的效益观所追求的并非一般微观经济成果的最大化,它更加注重在个体经济效益基础上发展起来的整体经济效益。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方向通常情况下是一致的,整体需要的是个体的正常积累与扩张。但个体经济效益的增长并非必然带来社会整体经济效益的提高,如,经济相对人(如一企业)采取粗放型增长方式和其他外部不经济手段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同时,往往会在资源和环境等诸方面造成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巨大减损。而在此时,就必然出现民商法的个体经济效益价值观向经济法的整体效益价值观的转变。
笔者并不赞成将“社会效益”作为经济法的价值取向的主张,尽管社会效益的提法体现了一定的整体性,但它缺乏必要的经济性,仍然是一个极为隐蔽和模糊的概念。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则突出地强调并兼顾了“整体”和“经济”,民法效益非整体,而行政法之效益则非经济,只有整体经济效益才是经济法区别于其他部门法的标志性价值,是建构经济法体系的法哲学基础。它首先是对个体经济效益价值的升华,同时体现出了经济法以社会公共经济利益为其出发点,并兼顾个体经济利益的基本价值观念。总之,经济法“以社会为本位,在兼顾各方经济利益的同时,维护社会经济总体利益”,⑨(注: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修订本),武汉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169页。)以整体经济利益为其最高追求目标。
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
依据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笔者认为,经济法应当包括三个层次的基本原则,即经济权责一致原则、平衡协调原则和可持续发展原则。(一)经济法的基础原则-经济权责一致。权利与义务是一对矛盾体,法以权利和义务为其核心调整机制,权利和义务的不同形成了不同性质的法律规范与法律部门。例如,当事人间对等且平等的权利、义务所形成的只能是以民商事法律为主的私法规范与部门;在当事人之间不平等的法律地位与不平等的权利、义务关系基础上形成的只能是有关的公法性质的规范与部门,如行政法、刑法、经济法等。经济法主体之间,主要是指国家机关与经济相对人之间的地位并不平等。国家机关根据法律享有的很多经济权利(力)是相对人所望尘莫及的,而同时经济相对人还负有一些法定的服从与配合的经济义务。可见,国家与相对人之间的经济权利、经济义务并不像民商法那样体现一种对等。但是,经济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不对等并不影响经济法主体各自享有的权利与承担义务的一致性,因为我国宪法不允许也不承认只享有权利而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的社会主体存在。权利与义务的不对等仅限于作为经济法主体的国家机关与经济相对人之间,这是国家存在和社会发展的要求。但不管国家机关也好,还是经济相对人也好,它们尽管不对对方负有对等义务、享有对等权利,但却仍需符合一般法理,即享有的权利与承担的义务应该一致,如国家经济管理机关在依法实施调控行为时,尽管对相对人只拥有一定的经济权利而不负担相应的义务。但却负有对国家的义务,“它应当也只能为国家谋求利益最大化,以最大的善意代表国家的意志和利益”.(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71页。)这也即所谓的角色责任的典型体现。再如,尽管经济相对人在参与经济干预法律关系过程中的负有对国家机关的服从义务时并不享有相应地干预国家的权利,但它却仍然享有获得肯定性评价和法定救济等方面的权利。至此,我们可以对经济权责一致原则作如下界定: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是指在经济法律体系中,各方主体所享有的经济权利(利益)与其所承担的经济义务(责任)必须一致,而不管其权利内容与义务内容是否一致、权利对象与义务对象是否相同,这一原则也可称为权利主体之角色责任原则。
有诸多学者将经济权责一致原则表述为权责利一致原则,权责利效一致原则等,这些表述难免有些偏颇。首先,权责即权利、义务一致是任何部门法的基本特征,经济法所注重的只是主体的经济权责一致。其次,权利与利益并不处于同一层次。法学理论中关于权利与利益的关系,有三种学说。其一,认为利益为权利之本质;其二,认为利益为权利之目的;其三,认为权利即法律所保护的利益。无论上述哪种学说,均一致肯定权利本身就意味着某种利益。(注:梁慧星,王利明:《经济法的理论问题》,北京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160页。)所以根本没有必要担心权责的含义不完全而在其后加上一个利益或效益的内容。此外,这里应当注意的一点是,经济权责一致本质上就是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相一致,用“经济权责”而不用“经济权义”,旨在尊重一种表达习惯。
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是经济法的基础原则,这是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的基本反映和要求。首先,发展公平价值的实现要求主体进行经济法律行为时所具备的基本条件是依法享有一定的经济权利、承担相应的经济义务。社会发展中的产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的价值理念要求参与各种不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之权利义务应当一致,不能失衡、畸轻畸重,以免权重责轻诱发专权擅权,或者权轻责重令人畏缩不前,以期最终实现社会经济的公平有序发展。例如,在我国目前进行的通过西部大开发实现地区公平价值的国民经济活动过程中,国家经济机关享有指导、促进、计划开发权利的同时,也负有相应的角色责任,即不得滥用经济权利,如滥开发资源,不得不当行使权利,如单纯为了追求较高的经济增长率而产生大量污染的行为,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其次,整体经济效益价值体现了经济法所追求的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整体利益最优化目标,当然,最优化利益目标的实现的基础便是经济权利与经济义务的最优化配置,这一点也体现了经济权责一致原则的基础性。经济法对主体权利、义务的配置对社会整体经济效益至关重要。如果能够以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来实现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优化配置,则社会总体经济利益的实现将成为可能,但如果经济权责不一致,则社会整体经济利益的维持将成为一句空话。可见,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是贯穿于经济法始终的,以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的统一配置为内容的一项静态性、基础性原则。是经济法的其他原则的基础。
(二)经济法的中层原则-平衡协调。所谓平衡协调原则,是指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和法律解释要从整个国民经济的协调发展和社会整体利益出发,来调整具体经济关系、协调经济利益关系,以促进、引导或强制实现社会整体目标与个体利益目标一致原则。(注:史际春、邓峰:《经济法总论》,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165页。)平衡协调原则是经济法的中层原则,其原因在于:
1.民商法规范的天然缺陷需要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市场经济的正常运转需要民商法的规范来保障主体的意思自治,国家不得随便干预和介入,因为民商法以个人权利为本位,只能通过调整私人之间的经济关系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对于那些有关社会经济整体结构和运行的经济关系,民商法规范根本无力顾及,而一个成熟的法治国家会通过立法和国家经济行为对经济进行适度的干预,即这里所谓的平衡协调,经济法的平衡协调原则超越了民商法的个人本位,从社会经济发展全局出发,通过国家的促导和纠正等行为调节社会经济,实现经济结构和比例关系的均衡,促进经济的合理运行和有序发展。
2.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和基础原则的落实要求将平衡协调作为经济法的中层原则。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实现的基本要求是对整个社会主体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进行合理配置,这在经济法基本原则上直接反映为经济权责一致这一经济法的一项静态原则、基础原则,它只为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实现提供了一种基础、一种可能,却缺乏一种具体的操作层次的原则。而平衡协调原则的不足,是对基础原则的重大发展,是经济法的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个经济效益价值得以落实的重要依托。发展公平中的产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和竞争公平无一不需要国家依平衡协调原则对其促成和维持,发展公平本身即是平衡协调的直接结果。同理,要使个体经济效益有效整合为整体经济效益,在兼顾个体时实现整体经济效益的最大化,仅有经济权责一致原则显然也是不够的,平衡协调原则当必不可少。相对于经济权责一致原则,平衡协调原则体现出了一定的动态性和较高层次性即所谓中层原则。
(三)经济法的终极原则-可持续发展。可持续发展是20世纪的人类社会发展过程中所形成的重要的发展价值观念。到目前为止,给可持续发展所下的最权威的定义就是“既满足当代人的需要,又不对后代人满足其需要的能力构成危害的发展。”(注:世界环境与发展委员会:《我们共同的未来》,吉林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52~53页.)但是,即使是这一概念也没有摆脱环境领域的限制。我们应当清楚地看到,尽管可持续发展思想最早起源于环境保护领域,但它“现在已成为世界许多国家指导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战略目标”,(注::《把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始终作为大事来抓》,(第四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上的讲话),1996年。)已经从经济法的一个具体部门法的原则上升为经济法的一项基本原则。经济法的可持续发展原则,是指讲究经济发展的公平性、稳定性和可持续性,讲究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当代经济效益与后世纪经济效益、当展公平与代际发展公平相统一的一项基本准则。可持续发展原则相对于经济法的基础原则和中层原则来说,是一种高位原则,体现了它的更高的层次性,因此,我们又将可持续发展原则称为经济法的终极原则、目标原则。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尽管可持续发展原则的高位和高层次使可持续发展有些接近于价值取向,但它的原则的性质仍不容质疑。其一,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只有发展公平价值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这二者完全可以囊括经济法的目的和宗旨的全部哲学含义,而无需延及其他。其二,可持续发展是在发展公平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基础上形成的,它相对于发展公平和整体经济效益来说,对经济法的立法、执法、司法具有更强的指导意义,而且它还具有价值取向所不具备的明确化和实用性的特点。
将可持续发展作为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1.经济法价值取向的实现需要可持续发展原则的确立。经济法以发展公平和整体经济效益为其价值,是由经济法的本质决定的。经济法之诸种具体价值,如产业公平。地区公平、资源公平以及整体经济效益,仅靠一般的民商法规范及其公平、诚信等原则是难以保障其实现的。作为私法的民商法规范及其原则,只可能解决当代一般的公平效益问题,而包括代际公平和代际效益在内经济法的发展公平和整体经济效益价值的实现则迫切需要在经济法规范中确立可持续发展原则。因为只有可持续发展原则,才能直接或间接地纠正产业结构的失衡,地区发展的不平衡,自然资源、环境资源、人力资源的浪费与滥用行为和各种限制、破坏正常竞争的市场保障,才能真正达到个体经济效益与整体经济效益,当代经济效益与代际经济的有机契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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