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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

时间:2023-09-17 15:04: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融合教育;幼儿园教师;职前培养

【中图分类号】G61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6)07/08-0057-04

200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教育部等八部门联合下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快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意见》指出: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2010年,《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再次强调要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2013年,《残疾人教育条例(修订草案)》指出:大力提高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比例……接受残疾儿童的普通幼儿园应当实施融合教育,为就读的残疾儿童提供适当的教育与康复训练。2014年,教育部等七部门联合下发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指出:各地要将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纳入当地学前教育发展规划,列入国家学前教育重大项目;支持普通幼儿园创造条件接收残疾儿童。山东、浙江、陕西、湖北等省市在下发的《第二期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中也都提到了积极发展特殊儿童学前教育,积极推进残疾幼儿随班就读工作。这些学前教育的政策文件无不渗透着融合教育的理念。融合教育倡导“零拒绝”,主张所有儿童都有权利接受高质量的、适合自己特点的、平等的教育。〔1〕这就意味着学前融合教育在中国不再仅仅停留在理论研究和理念指引层面,而是开始强调实践应用了,具体地说,就是强调融合教育理论与学前教育实践的相互促进了。

学前融合教育,是指为3~6岁特殊幼儿创设正常化、非隔离的教学环境,提供所有的特殊教育及相关服务,从而促使特殊幼儿与普通幼儿共同学习、共同成长,达到真正的融合。〔2〕以融合教育为代表的新型教育思想和实践, 正以丰富的内涵和多样化的教育形态惠及广大残疾儿童。〔3〕但是,当前我国各地学前整合教育发展的水平并不均衡。例如,李伟亚曾在对浙江省269名幼儿园教师所作的调查中发现,特殊幼儿参与幼儿园活动和课程的类型有限,尤其是社会、科学和体育活动方面的参与程度较低;在社交活动中容易遭到同伴的拒绝;尽管27.3%的有发展缺陷的幼儿和26.9%的有发展缺陷可能的幼儿能得到与其发展水平和特点相适应的教育,但参与的质量仍存在极大的问题。〔4〕这表明,作为影响幼儿发展的重要他人,幼儿园教师的专业素养将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并决定融合教育的效果和质量。在大力倡导幼儿园教师教育一体化的今天,作为承担幼儿园教师职前培训的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应深入思考在培养学前融合教育师资、促进学前融合教育良性发展的进程中如何发挥自己的作用,体现自己的价值。

一、学前融合教育对高校学前教育专业的挑战

当前,融合教育在我国的具体体现是随班就读。〔5〕学前融合教育也倡导“残疾儿童的随园保教”,即普通幼儿园接纳特殊儿童,幼儿园教师在关注正常儿童的同时,也为特殊儿童提供适宜的个别化教育服务。但是,据叶小红2014年对江苏省9个地区的调查发现,普通幼儿园的融合教育大多停留在形式上的“合”,即只是提供了让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幼儿与普通幼儿一起学习的空间,而没有考虑如何让两者在融合教育中获得最大效益。〔6〕要保证学前融合教育的质量,就必须要配备符合学前融合教育所需要的师资。这就要求普通幼儿园的教师既要掌握促进正常发展幼儿的教育理念和教育方法,也要掌握促进特殊儿童发展的教育理念与教育方法。职前培养是教师教育的重要阶段,学前融合教育对幼儿园教师的职前培养机构――高校提出了挑战。

(一)对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教育模式的挑战

高校通常对学前教育专业和特殊教育专业进行分别设置。两者在培养目标、课程设置、实习实训、专业活动等方面基本无交集。学前融合教育要求依托学前教育专业,培养能科学开展融合教育的普及型人才,让普通教师具备开展特殊教育的技能;依托特殊教育专业,培养能科学开展融合教育的专业化人才,让特殊教育教师具备开展普通教育的能力。〔7〕依据当前融合教育倡导的“幼儿园开展残疾儿童随园保教”的具体要求,学前教育迫切需要培养“融合教育的普及型人才”,因此,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应根据时代要求和行业需要,创新教育模式,主动与特殊教育专业在课程教学、实习实训、学生活动等方面进行交叉与融合,培养具有学前融合教育理念和实践能力的学前教育人才或管理人才。

(二)对高校学前教育专业教育资源的挑战

学前融合教育兼具学前教育和特殊教育两个专业的特点,在教育理念、教育知识、教育能力等方面都对幼儿园教师的培养提出了新标准、新要求。为达成这一人才培B目标,高校学前教育专业须在师资配备、课程体系、实习实训、就业体系等方面作出调整。不仅如此,学前融合教育对高校学前教育专业的现有教育资源也提出了新挑战,高校学前教育专业需要配置符合学前融合教育理念的各类教育资源,为顺利组织学生开展学前融合教育理论学习和实践活动,培养学前融合教育普及型人才提供支持。

二、渗透融合教育理念的幼儿园教师职前培养

学前融合教育能否真正促进特殊儿童和普通儿童的健康发展,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幼儿园教师融合教育的专业知识和能力水平,而这一专业知识和能力需要在职前培养阶段习得。何叶曾对成都市开展融合教育的幼儿园进行过调查,调查结果显示,大多数幼儿园教师在职前并没有接受过与融合教育相关的培训,不具备融合教育的专业能力。〔8〕因此,设置学前教育专业的高校,需要结合学前融合教育的实际需求,依托学前教育专业在幼儿园教师职前培养中渗透融合教育理念,以培养出既可以教育正常发展儿童,也可以兼顾特殊儿童发展需要的学前融合教育师资。

(一)确立渗透学前融合教育理念的人才培养目标

人才培养目标是一个专业设置课程目标、确定课程内容、建构实践体系、规划就业体系的依据。与特殊教育专业不同,学前教育专业不是培养专门学前特殊教育人才的专业,而是培养具有渗透融合教育理念的幼儿园教师,即要让学生在理解掌握正常发展儿童生理心理特点和教育理念、教育方法的同时,掌握特殊儿童的教育知识与教育技能。与传统学前教育专业不同,渗透融合教育理念的学前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目标是要在保教正常发展儿童,促进正常儿童身心健康发展的同时,兼顾特殊儿童的发展教育,推动所有适龄儿童真正享有接受教育的基本权利。

(二)开展渗透融合教育理念的课程教学活动

融合教育的关键在于教师是否掌握实施融合教育的能力。〔9〕特殊儿童能否在普通幼儿园享有与正常幼儿在教育理念、教育态度、教育内容、教育方式、教育评价等方面平等的权利,取决于幼儿园教师是否具备基本的特殊教育观念与技能。渗透融合教育理念的课程教学需要在课程体系、课程内容、教学方法、课程师资等方面进行相应的调整。

1.设置融合的课程体系

2002年,教育部等部门提出要在高校师范专业开设与融合教育有关的课程及讲座。〔10〕2011年,教育部颁布的《教师教育课程标准(试行)》也建议提供特殊儿童教育的课程模块。2014年颁布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 2014-2016)》鼓励高校在师范类专业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培养师范生的全纳教育理念和指导残疾学生随班就读的教学能力。〔11〕但是,目前国家并没有对在高校学前教育专业中开设特殊教育课程作出强制性要求,各高校学前教育专业依据教育部下发的专业目录和专业介绍中对核心知识领域和核心课程的要求自主设置课程,很难形成学前融合教育课程体系。

对此,我们建议可以借鉴某些国家的做法。如英国教育与科学部规定,要获得教师资格证书,学生必须学习一定的特殊教育课程,高校的教育学院必须有能力为学生提供最基础的特殊教育课程;〔12〕日本的特殊教育学和特殊儿童心理发展都是教师职前教育的必修科目;〔13〕2001年以后,瑞典实施的中小学及幼儿园教师职前培养方案规定各类师范生都必须修满60个学分的公共基础课程,其中就包括专门的“特殊需要教育”模块。〔14〕就目前我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现状而言,学前教育专业在设置课程体系时可以重点注重两点:一是要帮助今后开展学前融合教育的学生具备融合教育理念,了解不同类型特殊儿童的特点和需要,具备初步设计课程的能力。各高校要在充分调研学前融合教育师资实际需要的基础上,细化、深化课程设置,以原有学前教育专业课程体系为核心,优先设置部分实际使用频率高、实际效果好的特殊教育课程,如融合教育的理论与实践、特殊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特殊和教育诊断与评估、学前融合教育的环境创设、特殊儿童沟通、特殊儿童班级管理等,同时开设理论课程与实践课程。二是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可设置学前融合教育方面的专业必修课和专业选修课,其中,必修课程可以保证所有学前教育专业的学生接受学前融合教育基础知识和技能的职前培训,专业选修课程则有助于进一步提升学生有关学前融合教育的专业素养。

2.选择实用的课程内容

在教师教育一体化的社会背景下,幼儿园教师是否认同融合教育理念、能否胜任融合教育工作与高校学前教育专业的课程内容选择紧密相关。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在考虑学前融合教育课程内容的时候,需要注意以下三点:一是课程内容应渗透融合教育理念的培养。高校教师在传授课程内容的过程中,要注意激发学生的学习动机,要让学生了解并认同融合教育的理念。二是要确保融合教育课程内容的针对性、实用性。渗透融合教育理念的课程既要强调其自身课程内容的逻辑性、完整性、前瞻性,更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三是注意加强课程内容之间的相互联系、相互渗透。如将特殊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特殊儿童的沟通与普通心理学、儿童发展心理学等课程建立起相对密切的关系,产生交互影响。

3.运用多样的教学方法

教学方法可多种多样,关键是要根据课程特点选择适宜的教学方法。讲授法、讨论、实地调研等都可根据课程特点加以运用。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也可借助现代教育技术改进教学方法,激发学生学习兴趣,提升教育质量。如利用网络平台,实现异地互动教学,贯通高校与特殊教育机构之间的联系,开展高校与特殊教育学校、学前融合教育机构之间的互动教学,为教学观摩、案例分析提供技术支持等。

4.建设合作的课程师资团队

一般说来,高校学前教育专业中,特殊教育师资相对缺乏。要开展渗透融合教育理念的课程教学,需要构建一支合作的专业团队。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可以通过以下两种方式配备有关特殊教育课程师资:一是“请进来”,也即学前教育专业与特殊教育专业、特殊教育机构、融合教育机构通力合作,师资共享。如果本校既有学前教育专业,也有特殊教育专业,则同一学校两个专业可以相互协作,实现师资共享;如果本校没有特殊教育专业,则可以联合特殊教育机构或融合教育机构,特别是学前儿童特殊教育机构,如儿童康复机构,实现师资共享。“请进来”的专业师资需要根据高校学前教育专业的课程教学大纲设计课程内容,以确保课程教学能够符合高校的人才培养目标。“请进来”的专业师资在讲授课程内容之外,还可利用自身资源为学生提供了解特殊儿童、观察特殊儿童、学习与特殊儿童沟通的教育实践活动。〔15〕二是“走出去”,培养本校特殊教育师资。如果本校既没有特殊教育专业,也不易找到对口机构的特殊教育师资,则可考虑选派校内专业接近的教师,如具有教育学、学前教育学、儿童发展心理学等专业背景的专业教师进修学前儿童特殊教育相关课程,为开展渗透融合教育理念的教学培养和储备师资。

(三)建立渗透融合教育理念的实习体系

幼儿园教师教育态度、教育理念的形成,教育实践技能的掌握,都需要通过教育实践积累。通常情况下,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在选择实习基地时,较少会考虑特殊教育机构。架构渗透融合教育理念的实习体系时,必须增加到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开展实习的内容。

(四)开展渗透融合教育理念的“第二课堂”教学活动

所谓“第二课堂”,是指邀请融合教育研究者、优秀的一线教师或者有专业特长的特殊儿童家长为高校学前教育学生开设专题讲座,或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到儿童康复机构、特殊教育机构等开展志愿者或义工活动,或高校学前教育专业学生自由组建“融合教育”社团,组织成员阅读融合教育书籍、观看融合教育视频、进行融合教育讨论、开展志愿者活动等等。“第二课堂”对学前融合教育师资的职前培养具有重要的推动作用。

实施学前融合教育既有利于保障特殊儿童的受教育权利,也有利于推动普通儿童身心的健康发展。学前融合教育对幼儿园教师职前培养提出了新要求。为了迎接挑战,高校学前教育专业,需通过整合资源、调整人才培养目标、增设融合教育课程、优化实习实训工作、开展第二课堂教学活动等,在职前培养中渗透融合教育理念,开展融合教育实践,提升未来幼儿园教师的融合教育能力,以培养真正符合实际需要的学前融合教育师资,提高学前融合教育实效,推动学前融合教育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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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篇

残障儿童;学前教育;现状;策略

加大社会救助力度,保证残障儿童能够得到早期、有效康复训练与服务的重要举措之一是:加强残障儿童早期干预,实现特殊教育向学前延伸。这是一项惠及残障儿童,为他们创造美好明天的爱心工程。胶州市特殊教育中心在胶州市教体局、残联等部门的关心支持下,积极尝试开展残障儿童的学前教育工作,努力提高教育质量,力争使学前特殊教育与胶州市普通幼儿教育发展的整体水平相适应。

一、残障儿童学前教育现状

以胶州市为例,胶州市对残障儿童的早期教育工作始于1998年,由市民政、残联等部门建立听障儿童康复中心,招生对象主要为6周岁以下的聋儿,对他们开展听力和语言康复训练,但从教学设施、教辅人员等主要因素看,无论在训练条件和训练水平方面与大城市或经济较发达地区都存在很大差距。2007年,根据《青岛市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作实施意见》精神,胶州市特教中心被确定为青岛市13处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之一,这才真正开始了胶州市特殊教育学校对学龄前听障儿童与智障儿童集中办班,开展学前教育,强化早期智力开发和听力语言训练,促进缺陷补偿和全面康复。目前,康复点共有6周岁以下听障儿童7名,10周岁以下智障儿童8名,他们障碍缺损程度不一,有的还伴有精神方面的异常。康复点共有指导教师4名,均参加过山东省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工程康复技术人员培训班,他们热爱残障儿童康复训练工作,有一定专业素质和业务特长。

二、制约残障儿童学前教育的因素

1. 康复教育在发展过程中还没有真正形成学校、社会、家庭的合力。原因在于部分指导教师缺乏康复知识和技能匮乏,对康复训练的方向和目标把握不够;在失望和打击面前,有些家长对残障儿童的康复不抱希望;社会上仍有人在一定程度上对残疾儿童持有主观偏见,对康复教育缺乏足够认识。

2. 由民政、残联等部门牵头举办的康复机构与教育部门相脱节。与特殊教育学校无联系或少联系,得不到系统的有关特殊教育方针政策及教学理论的指导规范,特别是多数教辅人员是从如何操作和适应机器设备入手实施教学,而对教学对象个体需求缺乏必要的认识了解,其教学效果大打折扣。

3. 大多数贫困家庭的残障儿童,由于家庭经济条件所限对康复机构只能望之兴叹,而不能就近接受训练或顺利完成训练。这就容易导致这些康复机构的生源没有均衡的保证,使残障儿童系统性、规范性接受教育成了问题,其办学效益也得不到充分发挥。

4. 由于康复对象在听障和智障的基础上,还往往伴有多重残疾。而无论是单一残疾还是多重残疾均表现出多重障碍,需采取多重干预手段,包括医学康复、教育康复、心理康复等等。但就目前来说,特教中心虽在仪器设备配置方面有了极大改善,但使用效率还不很高,难以适应当前康复训练的发展趋势和社会、家庭对特殊教育的要求。

三、残障儿童学前教育的目标与任务

1. 健全学前特殊教育体系,优化配置教育资源。以科学的康复训练和以信息技术等现代化教育手段的应用为突破口,改革学前特殊教育课程教材和教学方法,满足有特殊需要儿童的康复要求,使残障儿童在获得知识和技能、身心缺陷得到补偿的同时,潜能得到发展。

2. 在开展试点研究的基础上,逐步扩大受康复人数。学前6周岁以下听障儿童3年制入学率达90%,入学年龄向3岁以下儿童延伸。学前10周岁以下智障儿童3年制入学率达70%。

四、残障儿童学前教育的发展策略

(一)理念先行,拓展服务

着眼学校的长远发展,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努力满足残障儿童康复和教育需求,形成集“医教结合、综合康复、培训指导”三位一体的办学模式,将特教中心的功能从单一的为在校学生服务,扩展到为社会上的所有残障儿童服务。

(二)培训师资,建设队伍

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学前特殊教育指导教师的选聘、培养计划,学校内部采取自培、举办专题培训班等方式,以新理念、新课程、新技术和师德教育为重点,积极开展学前教育教师培训工作,提高学前教育指导教师的训练水平和能力。将学前特殊教育骨干教师的培养纳入本市普通教育骨干教师培养工程之中,积极创造条件使这些骨干教师尽快脱颖而出。稳定学前特殊教育的骨干教师队伍,分批选派有培养前途的骨干教师到先进地区、学校进修,引进国际先进的康复训练理念、方法和手段,提高指导教师的业务水平和康复教育研究能力。

(三)加大投入,改善设施

教育部2007年颁布的《培智学校课程设置实验方案》和《聋校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明确指出:特殊教育担负着医学康复与特殊教育的双重任务,应建立医学康复与特殊教育结合的综合康复体系,引进相关仪器设备,应用现代化的康复技术与装备,对残障儿童进行系统的个别化训练或康复治疗,以达到康复和教育的目标。

(四)深化改革,提高质量

积极开展学前特殊教育康复训练课程的研究,以个别化教育、信息技术的应用等为突破口,改革康复模式、康复方法,综合运用各种康复手段,建立相应的评价体系,提高康复的质量和效益;将残障儿童的身心康复工作贯穿于学前特殊教育康复的全过程,针对儿童的缺陷,制定个别康复方案,采用康复、教育、医学、心理、物理等多种手段,科学地开展康复训练,使残障儿童的缺陷得到弥补。

(五)依托科研,提供支持

贯彻求真务实的战略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引领,以课题研究为抓手,充分发挥我校科研上的优势,组织力量集中攻关,对在学前特殊教育中具有重要地位的有关特殊儿童的检测和评估的工具、方法等课题进行研究,为学前特殊教育和训练提供技术支持。发挥教研、科研、师资培训等骨干人员的作用,对学前特殊教育中有关信息技术教育、个别化训练、课程开发、提高课堂训练效益、训练环境的创设和利用等深入开展研究,以提高教育质量。

(六)突出龙头,辐射全局

1. 建立和健全残障儿童筛查制度和随报制度。密切与残联部门的联系,定期做好残障儿童的检测工作,并将检测情况及时登记造册,做好学前残障儿童的入学工作。

2. 以残健儿童一体化教育的思想,指导学前特殊教育工作。加强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建设,集中力量总结和研究学前特殊教育和康复训练工作经验,将好的经验做法向全市辐射。在普通幼儿园要普遍开展残障儿童随班就读工作,对各种轻度障碍、发展落后的幼儿实施个别化康复训练。充分发挥贫困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定点机构的作用,对面上学前特殊教育工作进行管理和指导,对不能来园或康复机构接受集体教育的障碍儿童采用送教上门、社区辅导、走教、家长培训等方式,有计划地进行康复训练和实施教育。

(七)制定编制,完善待遇

建议市教体局研究制定适合于特教康复定点机构的编制标准,岗位设置和人员配备要适应特殊教育改革和发展的需要,学前特殊教育教师的技术岗位要按比例单列,特殊情况可适当放宽。同时研究进一步提高学前特殊教育指导教师、工作人员的待遇和地位,鼓励他们终身从事学前特殊教育事业。针对学前特殊教育工作的特点,研究和制定适合学前特殊教育教师的考核办法。

(八)加强督导,注重实效

1. 切实加强对残障儿童学前教育的督导评估工作。把学前特殊教育的发展状况列入对学校教育工作督导评估的重要内容,尤其要将残障儿童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实施状况监察的重要内容。

2. 做好有关调查登记工作。要建立学前教育阶段残障儿童入学调查摸底工作和未入学、辍学儿童登记制度,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教育行政部门,并协助做好入学工作。

(九)动员社会力量,资助康复训练

第3篇

一、普及普惠教育背景下普通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面临的困境

已有研究显示普通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的困难多集中在专业师资缺少、资金不足,缺少专用的康复设备以及最小限制的环境等方面。这些多从特殊教育机构角度进行分析,但是普通幼儿园毕竟不同于特殊教育机构,缺少专业师资、缺少康复设备是极为自然的,我们需要站在普通幼儿园角度去思考这些问题。笔者认为,当今普及普惠学前教育背景下普通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的困难有以下几点:

(一)融合教育中幼儿园教师自我定位不明

很多关于普通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的研究指出,普通幼儿教师不希望班上出现特殊儿童的一大原因就是没有学过特殊教育的相关知识,不知道怎样对这些幼儿进行教育。这种观点将特殊教育与学前教育分隔开来,认为学前特殊儿童就必须用特殊教育的专业手段进行教育,普通幼儿园的教育方法不太适用于特殊需要儿童。这种定位,直接否定了幼儿园教师可以运用自身专业特色进行教育的可能,使教师拒绝从学前教育的专业角度研究如何教育学前特殊儿童。

(二)幼儿教师缺乏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及经验

普通幼儿园教师对特殊需要儿童缺乏了解,不具涠蕴厥庑枰儿童实施教育的基本知识,缺乏相关经验是普通幼儿园难以实施融合教育的原因之一。有无专业知识直接影响了教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态度以及教育行为。虽然普通幼儿园教师无需像特殊教育教师一样具备特殊教育的各类专业技能,但是对于特殊需要儿童的特点以及基本的筛查方法仍需有所掌握。一方面可以依此对学前特殊儿童进行教育;另一方面,也可以对家长进行建议,使有需要的学前特殊儿童可以接受更专业的康复。但现状是普通幼儿园教师普遍缺乏相关的知识和经验。造成这一困境的原因在于以下两个方面。

1.职前职后培训不足

普通幼儿园教师在职前师范教育阶段普遍没有接受过特殊教育方面的相关课程。例如,汪海萍曾对137所普通师范院校课程进行调查,发现仅有13.9%的院校开设了特殊教育课程。即使当今师范院校课程设置有所调整,部分师范院校以选修课或者微型课的形式增设了诸如《特殊儿童筛查与诊断》《特殊儿童心理学》等课程供学前教育专业学生学习,但是覆盖面仍较小。

在职后教育阶段,除专门融合教育幼儿园外,普通幼儿园的教师在入职后接受的园内外各类培训或支持都是针对普通幼儿教育而进行,基本不会涉及特殊需要儿童。职前职后两个阶段的教育都没有能使教师获得特殊教育的相关知识,进而也未能建立良好的融合教育的观念。

2.在普通幼儿园对特殊需要儿童实施教育可借鉴的资料不足

网络以及纸质平台中幼儿园游戏、环境创设等方面的资料很多,但是运用于特殊儿童教育的内容尚少,幼儿教师缺乏可借鉴的经验。

(三)普通幼儿教师缺乏实施融合教育的意愿与动力

王婷婷于2012年对江苏省70所公办幼儿园的调查发现,60.4%的普通幼儿园对特殊需要儿童持拒绝接纳的态度。该项研究显示普通幼儿教师对特殊需要儿童多持排斥或消极态度。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除普通幼儿教师缺乏相关知识外,适应阶段或新入职的年轻教师比例过大以及教师收入低也是原因之一。

1.5年内教龄的新入岗教师比例大

普及普惠学前教育背景下,各地新增大量幼儿园,教龄5年以内年轻教师比例较大。这一阶段的教师一般处于学习教育教学情境下的具体规范,获取感性经验,慢慢将所学知识与实践经验逐步联系起来的阶段,对于应对新情境或综合运用教学策略上尚显不足。这一阶段的幼儿教师尚没有过多精力研究如何教育班级内的特殊需要儿童。

2.普通幼儿园教师收入低于特殊教育机构教师

由于特岗教师拥有特殊教育岗位津贴,同地区同性质的幼儿园教师工资收入多低于特殊教育机构教师,尤其是编制内的公办机构教师。这其中,民办园教师的收入又普遍低于同地区公办园教师。普通幼儿园教师除了要研究如何组织教育活动,如何创设环境来对普通幼儿实施教育外,还需要学习并研究如何引导班内特殊需要儿童,工作难度以及强度皆明显提升。工作难度的提升,工作量的加大,却未带来收入的相应调整。高付出低回报这一反差,会影响幼儿教师工作的积极性。相对于公办园教师,更低收入的民办园教师这一问题更为明显。

二、普及普惠学前教育背景下普通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的对策

(一)普通幼儿园教师从幼儿教育的角度对特殊儿童实施教育,科学定位自身角色

特殊教育教师面对特殊儿童,普通幼儿园主要面对普通幼儿。教育对象的不同造就了特殊教师与普通幼儿园教师专业知识与技能的多方面差异。普通幼儿园教师大多都没有接受过特殊教育的专门培训,无法从专业技能角度对特殊儿童实施干预。这在一些调查研究中早已得以证实。但是学前特殊儿童的发展也遵循学前儿童发展的基本规律,只是某些方面有所滞后。用学前教育的方式也可以对特殊需要儿童进行干预,实践中也有运用游戏或音乐的方式对自闭症儿童实施干预的实例。

在一定程度上来讲,特殊教育的很多干预疗法都具有学前教育的特点。作为经历过学前教育专业培训的幼儿教师在对特殊需要儿童进行教育时应该立足于自己的专业优势,结合对特殊需要儿童的了解,以学前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为基础,研究如何通过创设环境、开展游戏活动艺术活动来对特殊需要儿童实施干预。当然若能将更专业的特殊教育干预手段、技能与自身学前教育的专业技能有效结合,制定出更符合特殊需要儿童的个别教育计划,效果会更加理想。

(二)通过职前职后教育增加普通幼儿园教师有关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

现行《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提出教师应该“了解有特殊需要幼儿的身心发展特点及教育策略和方法”。因此,当今学前教育师范类院校应该调整课程结构,增加诸如《特殊教育病理学与康复学》《特殊需要儿童心理学》《个别教育计划》《特殊沟通技能》《感觉统合训练》等特殊教育方面的课程内容,让未来的幼儿园教师在职前阶段就对特殊教育有一定了解,在观念中建立融合教育的观念,以为职后结合实际工作需要学习、研究特殊儿童教育的方法与策略奠定前期基础。

相对于职前教育的打基础,职后教育更具提升意义,教师可以结合自身工作实际需要,学习新的专业知识、技能,反思自身工作的题,从而提升专业水平。鉴于普通幼儿园教师所获特殊教育方面的培训机会较少,普通幼儿园教师入职以后,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应该为普通幼儿园教师提供充分的特殊教育实践以及理论方面的培训,并且鼓励有条件的园所为教师提供相关的学习机会。前者可以是特殊教育专业人员对普通幼儿园教育进行短期的集中培训,可以是在“国培”“省培”“市培”等项目中增加特殊教育科目的内容。后者包含提供教师外出参加相关项目学习或参观的机会,鼓励教师在园内进行相关方面的研讨以及在园内提供特殊教育方面的书籍杂志。

(三)调整政府职能,鼓励相关机构与普通幼儿园合作

为增加普通幼儿园教师的学习资源,教育管理部门可以通过文件支持或规划课题等形式,鼓励高校以及其他特殊教育机构与普通幼儿园合作,共同研究如何在普通幼儿园利用本园资源以及教育特点对特殊儿童实施教育。另外有条件的幼儿园――诸如师范类高校附属幼儿园、与特殊教育机构有密切联系的幼儿园,还需充分发挥以上特教专业资源的作用,利用日常的教研活动共同对园所内的特殊需要儿童实施干预。例如,师范院校特殊教育专业的教师可以定期对幼儿园教师进行授课,提升幼儿教师特殊教育知识和技能的储备。例如,师范院校特教专业的教师、学生可以以园所内某些特殊需要儿童作为研究对象,和班内的幼儿教师共同设定并且实施干预方案,既可以使幼儿教师学习到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技能,同时又可体现学前教育的特点。

(四)加大普惠幼儿园资金支持力度,调整幼儿教师工资结构,提升收入水平

自《国务院关于发展学前教育的若干意见》明确指出“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低的普惠性民办园”后,普惠幼儿园数量明显增加。普惠园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政府的资金扶持,尤其普惠性民办园。普惠性民办园收费基本与当地同层次公办幼儿园一致,但教师工资支出由幼儿园自行解决。若政府资助不足,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就会受到制约。当前,多数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从财政获得资金支持极为有限。例如,文思睿在《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政府资助问题研究――基于四川省N市的调查》中提到,当地对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资金支持主要有:对困难儿童发放的“三儿资助”以及扶持民办幼儿园发展奖补专项资金。前者每园10%的比例,每期500元,后者按照生均100元发放公用资金以及一万元以内的租赁园舍补贴。捉襟见肘的资金支持,使这些幼儿园无法为教师提供充足的培训机会用以提升各项专业素养。很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教师的素养尚无法满足普通幼儿的发展需要,更何谈研究如何教育特殊儿童?另外,资金问题也造成教师低收入这一事实,低收入与高付出的反差制约了教师工作积极性与稳定性,使教师缺乏研究特殊幼儿的动力。这一问题,在公办幼儿园也同样出现,一般教师是否接收特殊儿童在收入上没有变化。付出增多,收入未变,教师有可能产生抵触情绪,无意愿学习或者研究如何教育特殊儿童。因此,除以上三方面外,加大普惠幼儿园的资金支持力度,调整幼儿教师工资结构,保证幼儿教师的合理收入也是改善普通幼儿教师接纳特殊需要儿童并积极对其实施教育的必要措施。这可以通过提升幼儿园教师工资待遇,以及将对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纳入绩效考核范畴来进行调整。

(五)鼓励普通幼儿园招聘具有特殊教育学习或工作背景的教师

融合教育作为一种趋势,普通幼儿园除对本园已有幼儿教师进行相关培训外,招聘有特殊教育专业背景的教师也是极为有效的措施。有特殊教育学习或工作背景的教师,作为园内资源教师与其他普通幼儿教师进行合作共同对特殊需要儿童实施融合教育,可以降低普通幼儿园实施融合教育的难度,提升园所实施融合教育的水平。当然,有条件的幼儿园还可以建立特殊教育资源教室――集课程、教材、专业图书、学具、教具、康复技术、辅助技术于一体的专业教室,由特殊教育教师或邀请的专家对特殊需要儿童进行评估诊断,制定个别教育计划和具体干预方案。

参考文献:

[1]汪海萍,普通师范院校特殊教育课程开设情况的调查[J].中国特殊教育,2012(7):13-17.

[2]虞洁,对家长、教师融合教育认识的调查及智障儿童的个案研究[D].华东师范大学,2012(4):5.

[3]韩颖,特殊需要儿童进入普通幼儿园的困境和策略[J].绥化学院学报,2014(10):132-134.

第4篇

1.据报道,教育部于近日公布了2012年的年度工作要点,提出今年要研究高考改革重大问题,制定改革方案,指导各地根据实际探索本地区高考改革。目前,自主招生、高校招生自的落实、异地高考和分省命题等都是社会关注的热点。同时,教育部还提出要配合有关部门,指导各地落实国务院出台的各项投入政策,切实保障教育经费按法定增长,并要求加大学前教育投入,进一步提高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水平。

2.2012年2月23日上午,江苏省教育厅召开贯彻实施《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新闻会。该省教育厅新闻发言人、副巡视员洪流向媒体记者通报了《江苏省学前教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主要内容,并简要介绍了江苏省教育厅贯彻实施《条例》的主要举措。《条例》的颁布施行,对建立政府主导的办园体制、扩大学前教育资源、提升师资队伍素质、建立经费保障机制、规范幼儿园办学行为具有十分重大的历史意义和现实意义。

随着高考脚步一天天走近,考生们在精神与身体都承受着巨大压力的时刻,是谁站在讲台上为你传道授业解惑?又是谁在你迷茫无助时,默默点亮那一盏盏心灯,指引着前进的方向?回答曰:老师。所谓:“师者,所以传道授业解惑者也”,在本期的栏目中,我们将向您重点介绍教育学――这一与教书育人息息相关的专业大类。

教育学作为人文类专业的重要一个组成部分,它包括教育学类和体育学类等两个学科大类。目前,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教育学本科专业有14个,而我们在此则重点介绍教育学类中的教育学、学前教育、特殊教育、教育技术这四大专业及体育教育专业。

教育学类

教育学专业

教育学专业主要研究的是教育科学的基本理论问题和教育活动中的重大实践问题,其研究对象既包括学校教育,也包括非学校教育。教育学专业的毕业生可以从事的工作面很广,除中小学教师之外,还可以到各类企业培训机构也需要教育学类人才。很多高校也会招聘教育系的学生从事学生管理或行政工作,薪资从1 500~3 000元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教育学”并不等于“师范类”。很多同学在填报志愿时弄不清楚教育学和师范类这两个概念。事实上,师范类是一个大概念,泛指所有为教育系统输送人才的专业,例如师范类有中文、历史、数学等专业;而教育学只是师范类里的一个专业,其主要任务是研究教育领域内所特有的矛盾运动的基本规律。

【主要课程】:普通心理学、教育心理学、中国教育史、外国教育史、教育通论、教学论、德育原理、教育社会学、教育统计测量评价、教育哲学、中小学语文或数学教学法等。

【院校推荐】:北京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而在这几所老牌院校中,北京师范大学教育学院的整体教学质量在全国首屈一指;华东师范大学是国内教育理论研究和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优势单位,在“教育学原理”、“教育史”和“课程与教学论”方面的研究处于全国领先地位;南京师范大学的“教育学原理”研究在国内外都享有一定知名度,在教育学界享有盛誉。

学前教育专业

学前教育是一门研究学龄前儿童的生理、心理发展特点的学科,它对学龄前儿童实行科学的养育与教育,帮助人由“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该专业主要培养有一定科研能力的幼儿教师、学前教育管理人员,以及各类从事学前教育类产品商品开发等相关的工作人员。在国家政策的扶持下,学前教育近年来成了就业的热点,幼儿园、早教机构、玩具公司、出版社、儿童康复中心都能够成为他们理想的工作单位。薪资从1 000~2 000元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学前教育并非是女性职业。很多人都认为学前教育特别适合女性性别特征,所以男性不适于学习。其实这种看法是片面的,细致、耐心、关爱的女性特征确实符合了幼儿园教师这一职业的一些特殊要求,但学前教育研究领域众多,并不只有幼儿教师这一个就业领域,它有着广泛的职业选择,男性在学前教育中完全可以有所作为,实现人生价值。我国近代著名的幼儿教育家陈鹤琴、张宗麟、张雪门等就都是男性。另外,该专业需要考生具备一定的艺术特长。

【主要课程】:教育学、教育学概论、普通心理学、教育社会学、学前卫生学、儿童发展心理学、声乐、舞蹈、美术、学前教育学、幼儿心理学、幼儿保健学、幼儿教育研究方法等。

【院校推荐】:南京师范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华女子学院、华东师范大学、西南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东北师范大学等。其中,南京师范大学的学前教育系由著名的幼儿教育家陈鹤琴一手创办,其中儿童审美――艺术教育、儿童道德和社会性教育、学前教育基本理论是其学科强项。而北京师范大学的教育方案是以一级学科“教育学”的名义统一招生,学生完成两年基础课程的学习后,根据学院的相关规定自主决定专业与方向。该校学前教育学科的强项包括学前教育基本理论、儿童游戏、幼儿园课程。另外,华东师范大学对外学术交流活跃,在学前教育课程研究和建设学前儿童心理发展与教育领域建树颇丰。中华女子学院学前教育专业则注重特色的创建,开设了学前教育管理方向和学前教育艺术类方向,突出了“管理”特色和“艺术”特色,着重培养新型学前教育管理人才和艺术类幼教师资。

特殊教育专业

特殊教育学专业一般以学前和学龄儿童的教育为研究重点,它主要探索智力落后、听力障碍、视觉障碍、行为异常、学习困难、超常等特殊需要儿童的心理现象及其规律,研究这些特殊需要儿童的教育问题,包括鉴定、安置形式、评估等问题,并进行盲文、手语等特殊教育方法的训练。这一专业的毕业生通常会进入特殊教育学校从事教学、科研等工作,薪资从1 000~3 000元不等。

需要注意的是,由于教育对象的特别,该专业除了要求学生有纯熟的专业技能外,还要求学生特别有爱心、耐心,以及一定的奉献精神。

【主要课程】:特殊教育导论、盲童心理与教育、聋童心理与教育、弱智儿童心理与教育、残疾儿童生理与病理、残疾儿童康复、特殊教育技术等。

【院校推荐】:华东师范大学、南京特殊教育职业技术学院等。鉴于我国特殊教育起步较晚,大陆第一个高校特殊教育学系创建于1997年,即华东师范大学特殊教育学系。该系虽历史很短,但发展迅速,师资队伍已初具规模,教学与科研水平在国内高校同类专业中居领先地位,并于2001年成立了中国内地第一个特殊教育学博士点,并拥有特殊儿童心理与教育教研室等下属教学科研机构。

教育技术学专业

教育技术学作为一门新兴的、极富生命力的交叉学科,融教育学、心理学、传播学、计算机科学等相关学科于一体。它主要研究学习过程和学习资源的设计、开发、使用、管理和评价的理论与实践的学科,学生通过四年的学习,需要掌握不只是知识理论,更多的是实践能力,比如教学设计能力,构造和维护物态教学系统的能力,教学媒体的开发、应用、科研、管理的能力等。在高校中设置的学科名为教育技术,且在本科阶段有师范和非师范划分。

需要注意的是,教育技术专业前身名唤“电化教育”,这一专业的课程设置需要学生有比较好的数理基础,文科学生要选择这个专业需要做好从理的准备。由于专业的偏理科性,电视台的影视编辑、各类学校的计算机老师、企事业单位的网络维护人员,甚至软件公司的程序人员等等这些工作他们都可以胜任,且薪资从1 000~3 000元不等。

【主要课程】:特殊教育导论、盲童心理与教育、聋童心理与教育、弱智儿童心理与教育、残疾儿童生理与病理、残疾儿童康复、特殊教育技术等。

【院校推荐】: 北京师范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华南师范大学、华东师范大学、首都师范大学等。其中,北京师范大学的教育技术学注重基础理论研究和教育应用,具有较强的实力;华南师范大学教育技术学专注于中小学教育技术实验和中小学师资培训;华东师范大学在信息化教育(将信息技术应用于学科教学)方面积累了丰富的理论基础与实践经验,同时也在积极推动我国现代教育技术的标准化工作。

体育学类专业

体育教育专业

体育学类专业包括5个本科专业:体育教育、运动训练、体育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民族传统体育。它和以上4个专业同属于教育学门类之下,毕业后都授予教育学学士学位。体育学不单纯以运动技能的传授为主,而是一门综合性学科,文理兼备,涵盖了体育基础理论、生理生化等各种知识。体育学类专业主要培养从事教育、管理、咨询等工作的体育人才。该专业要求学生掌握体育方面的基础理论、基本技术和基本技能以及各专业相关的知识,毕业后能从事相关职业。

体育教育:培养掌握体育教育的基本理论和技能,从事体育教学、组织课外体育活动、指导学校课余运动训练及科研、管理工作的专门人才。就业去向为中等以上学校和体育部门。

社会体育:培养从事群众性体育活动的组织管理、咨询指导、经营开发以及教学科研工作的专门人才。就业去向为各级社会体育管理机构、各种体育协会、体育俱乐部、 体育企业和体育场馆。

运动人体科学:培养运动人体科学基础理论专业的师资,体育科学研究人员,全民健身指导及研究人员,以及其他相关专业技术工作的高级专门人才。就业去向为体育科研机构、运动训练基地、各级医院康复科、福利院、疗养院、教学单位、宾馆康乐部。

运动训练:培养从事运动实践和科学研究的教练员。要求掌握运动训练的基础理论和基本知识,科学地进行运动训练,毕业后能够从事运动训练队的教练工作。就业去向为各类体校、各级运动队。

民族传统体育:培养从事武术(套路和散打)、传统体育养生及民族民间体育项目的教学、训练、科研工作的专门人才。就业去向为武术院(馆),各级体育局及武术运动队、公安、部队、武术研究机构等。

需要注意的是,体育学类专业培养的人才将来会从事体育领域里的各种职业而不仅仅是运动员,因此体育学类专业的人才除必须具备各种体育基本技能外,还必须掌握不同领域的理论知识和技能。

【主要课程】:体育人文社会学、运动人体科学、学校体育与健康教育、田径与户外运动、球类与游戏、体操与健美运动、民族传统体育、体育科研理论与方法导论、体育统计学等。

第5篇

学前特殊教育是根据学前特殊儿童的身心特点和教育需要,采用一般的或特别设计的课程、教材、教法和教学组织形式及教学设备,对有特殊需要的学前儿童进行旨在达到一般和特殊培养目标的教育(专业认同)。当前,我国对学前特殊儿童教育问题的关注度日渐提升。2010年7月29日,《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正式,此次纲要的一大亮点是将特殊教育单列一章,充分体现了党和政府对特殊教育事业的高度重视。2014年1月24日,教育部联合发展改革委、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计生委以及残联制定并了《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该计划明确提出,要“积极发展非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江苏省也启动了“特殊教育发展工程”,着力解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和高中教育两大现实问题。

 

在考虑政策导向、社会需求以及本校特色方面,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2011年设置了特殊教育专业,培养专科层次学前特殊教育工作者。在专业人才培养的过程中,学校积累了一定的经验,也对未来的发展有了一定的思考。

 

一、学前特殊教育人才需求分析

 

准确的人才培养定位离不开对学前特殊教育人才需求的分析。特殊儿童首先是儿童,因此,特殊教育教师首先应是一名合格的教师,然后是具备特殊教育专业背景的工作者。学前特殊儿童教育的复杂性决定了这一领域对人才提出的高要求。

 

(一)专业人才应具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爱心

 

特殊儿童首先是儿童,这一点毋庸置疑。然而相较于普通儿童,特殊儿童的教育干预更加困难,他们可能具有认知问题、情绪问题、感官障碍等,在学习过程中需要教师进行多次的内容重复和大量的任务分解才能慢慢掌握,这对教师的耐心和宽容度是极强的考验,因此需要从业教师具有高度的责任心和爱心,以保证儿童在教育训练过程中获得良好的发展。

 

(二)专业人才应掌握先进的特殊教育的专业知识

 

我国特殊教育专业人员十分紧缺,而从事特殊教育的工作者又相对缺乏专业的知识和技能。特殊教育领域包含了非常丰富而专业的内容,如特殊儿童的心理与教育、特殊儿童的诊断评估、特殊儿童的康复训练、残疾儿童的生理与病理学等,涉及医学、教育学、心理学、艺术等多门学科,这些内容相互联系,相互作用。因此,这就要求服务于特殊教育事业的工作者应具备多元的学科知识,并能够根据时展对知识进行不断地更新和完善。

 

(三)专业人才应掌握特殊儿童教育、干预训练的技能

 

目前,特殊教育教师主要承担的工作包括为儿童提供集体教学或个别化的干预训练、为家长提供家庭干预指导、为随班就读教师提供特殊教育巡回指导等,这就要求特殊教育教师必须具备大量的实践经验,掌握特殊儿童集体教学的方法,掌握特殊儿童干预训练以及学前融合教育的技能,为特殊儿童设计符合其身心发展特点的个别化教育计划(IEP)和个别化家庭服务计划(IFSP)。

 

(四)专业人才应具备团队合作的意识

 

特殊教育是一门交叉学科,而特殊儿童的教育、干预也是一项由医生、普通教育教师、特殊教育教师、治疗师等人组成的跨学科团队合作完成的工作,因此,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人员应具有较强的团队合作意识和技巧,从而为特殊儿童提供全面、优质的教育服务。

 

(五)专业人才应具备一定的从事特殊教育研究的能力

 

研究能够监督、评估并促进特殊教育一线工作的高效开展,而我国特殊教育领域相对缺乏本土化的研究,存在大量的研究空白,亟待开发,因此,特教工作者应具备良好的科研素养。

 

二、学前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培养的实施

 

徐州幼儿师范高等专科学校自2011年开设特殊教育专业以来,不断探索人才培养的模式。为保障人才培养质量,提升学生对本专业的认同感,学校在需求分析的基础上和专家的指导下完善了人才培养方案,保证了人才培养与社会需求的有效衔接。

 

(一)清晰的人才培养定位

 

在进行充分的人才需求调研和政策分析的基础上,本校将特殊教育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进行了清晰的定位,即培养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符合现代特殊教育发展需要,具有良好科学文化素养,掌握一定的特殊教育理论知识和技能,具备较强的组织与实施学前特殊儿童教育教学活动能力的专科层次特殊教育工作者。

 

(二)特幼结合的课程设置

 

“特幼结合”是指将学前教育课程与特殊教育课程进行深度融合;特殊教育课程与学前教育课程的深度融合,打破了学科壁垒,统筹特殊教育和学前教育学科之间的知识与技能,整理相关学科之间的交叉、相通,构建更加满足学前特殊儿童融合教育岗位知识与技能需求的专业课程体系,为培养更多复合型特殊教育人才创造条件。

 

在确定课程体系的过程中,通过对一线岗位工作的调研,召开专家论证会等,设置合理的课程方案,以促进专业应用型人才培养目标的实现。专业课程包括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集中教学实践三个模块,其中必修课程包括公共基础课程、专业理论课程、专业技能课程,选修课程包括专业限选课程和公共选修课程。在人才培养的前半进程中,学生将修习儿童心理发展、教育以及特殊儿童心理、病理、教育方面的基础知识与技能;在后半进程中,学生将具体学习各类特殊儿童教育干预方面的理论内容与实践操作,为接下来的实习与就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三)全面、全程的实践教学体系

 

实践教学是全面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一个重要环节,是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关键,它与理论相辅相成,构成了完整的教学体系,具有传授知识、训练技能、培养组织合作能力和创新能力等作用,是其他教学环节不可替代的。因此,在特殊教育专业人才培养过程中,加强实践教学,提高学生的职业素养和动手能力尤为重要。为确保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我校从课程设计理念、教学方法以及教学条件等方面着手,不断改革,完善实践教学。

 

1.构建“理实交融”的课程整体设计理念

 

在课程整体设计中,学校一直强调以岗位所需职业能力培养为核心,即以完成岗位工作任务为核心派生工作项目;以完成项目为目标派生工作职责;以胜任工作职责为导向重组理论与实践教学内容,不断优化课程设计,确保学生学以致用,掌握扎实的实践操作能力。特殊教育专业课程的整体设计力求以真实的特殊儿童问题驱动教学任务,使教、学、做与社会服务得到有机整合,达到良好的教学效果。

 

2.改革教学方法与考核手段

 

教师在课堂教学、实训、成绩考核等环节要注重学生学习能力、知识综合运用能力、动手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养,改变“填鸭式”和过程偏重讲授的教学方法,积极实践案例教学、模拟教学、情境教学,采用启发式、讨论式、研究式等生动活泼的教学方法开展教学活动。与此同时,教师要积极改进课程考核办法,不拘泥于书面试卷评价,特别是在特殊儿童康复训练、学龄前融合教育等高度重视实践环节的课程中,教师更加关注学生在实际教学情境或模拟教学情境中的表现。

 

3.完善实训设施,改善教学条件

 

本专业在创建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加强了综合训练实训室、作业康复实训室、儿童心理与行为观察室等实训室的建设,积极增补评估、训练器材,改善实践教学条件,从而保障实践教学的有效实施。

 

4.增加专业见习比重

 

在新一轮的人才培养方案论证中,学校加大了专业学生每学期见习的比重,第一学期见习一周,第二、三、四学期分别见习两周,第五学期见习四周,见习地点包括普通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特殊幼儿园以及部分医疗机构,以保证学生尽可能将理论所学与一线的教育实践相结合,及时了解专业发展的动态。

 

人才培养探究的工作是一项不断探索、不断发展的艰巨任务,在当前专业初创的阶段,本专业在人才培养方面还有一定的局限性。目前专业的多样化方面探索还不够。学前特殊儿童教育包含了丰富的方向领域,例如智障儿童的教育、自闭症儿童的教育等等,随着专业发展的成熟和完善,可以考虑更加具有针对性的人才培养方向,从而更好地服务于学前特殊儿童教育事业。

第6篇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大和全国特殊教育工作会议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创办人民满意教育、促进和谐社会建设为目标,坚持面向全体残疾儿童少年,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完善特殊教育体系,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为广大残疾儿童少年提供良好的教育环境,促进特殊教育事业稳步快速发展。

二、总体目标

进一步提高全市特殊教育质量,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巩固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到2015年全市适龄视力、听力、智力残疾儿童少年(以下简称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积极开展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三、工作重点

(一)完善残疾人教育体系,切实保障残疾人受教育权利

1.巩固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到2015年,区、市、市、开发区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基本达到当地普通儿童少年水平,其他县(市)适龄三类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达到90%以上。积极创造条件,以多种形式对重度肢体残疾、重度智力残疾、孤独症、脑瘫和多重残疾儿童少年等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儿童福利机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能够接受义务教育。

2.加快发展以职业教育为主的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要积极整合教育资源,采取多种形式发展残疾人高中阶段教育,为残疾学生就业和继续深造创造条件。特殊教育学校可以根据需要举办残疾人高中教育部(班);普通高中要招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学生就读;普通中等职业学校要积极开展残疾人职业教育。

3.因地制宜发展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要根据残疾儿童的实际状况,利用残疾儿童福利机构或特殊教育学校开设学前教育班,满足残疾儿童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有条件的幼儿园要开设学前康复教育班,接收适龄残疾儿童。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学前特殊教育机构。各级教育、民政、卫生部门和残联要相互协作,采取多种形式,在有条件的地方积极举办0—3岁残疾儿童早期干预、早期教育和康复训练机构。

4.大力开展面向成年残疾人的职业教育培训。依托现有的职业学校和职教中心,建立残疾人培训基地,以就业为导向,开展多种形式的技能培训,提高残疾人的就业和创业能力,逐步构建文化教育与职业教育相结合、职前教育与职后教育相沟通的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

5.积极扫除残疾青壮年文盲。要将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纳入当地扫盲工作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同步推进。各有关部门和民间组织、残疾人教育机构、残疾人所在单位要积极开展扫除残疾人青壮年文盲工作,使残疾青壮年文盲率显著下降。

(二)深化特殊教育教学改革,提高特殊教育的针对性

1.各特殊教育机构要根据残疾学生身心发展特点和特殊需求,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注重学生的潜能开发和缺陷补偿,培养残疾学生乐观面对人生、全面融入社会的意识和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加强残疾学生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安全教育。认真推进特殊教育课程改革,进一步转变教育观念,创新教育模式,改进教学方法,注重提高残疾学生生活自理、与人交往、融入社会、劳动和就业等方面的能力。

2.全面推进随班就读工作,不断提高教育质量。重点推进县级随班就读支持保障体系建设。所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在随班就读人数较多的学校,有计划地开展特殊教育资源教室建设。建立特殊教育学校定期委派教师到普通学校巡回指导随班就读工作的制度,确保随班就读的质量。

3.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促进残疾人就业。特殊教育学校要在开足开好劳动技术、综合实践活动等课程的同时,开设符合学生特点、适合当地需要的职业课程,并做好学生的就业指导工作。鼓励和扶持各类特殊教育学校、职业学校及职业培训机构,开展各种形式的残疾人职业培训。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加大残疾人职业培训经费投入,在生产实习基地建设、职业技能鉴定、就业安置等方面给予特殊优惠和扶持保护。

4.加快特殊教育信息化建设。实施特殊教育学校信息化建设工程,加强包括多媒体教室在内的特殊教育信息化软硬件建设。利用好省级特殊教育资源库和特教信息资源管理系统,促进优质特殊教育资源共享。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残疾学生的特点积极开展信息技术教育,大力推进信息技术教育在教学过程中的应用,提高残疾学生信息素养和运用信息技术的能力。

5.深入开展特殊教育研究。加强特殊教育科研骨干队伍建设,提高特殊教育科研质量和水平。教育部门要加强对特殊教育学校教育教学的研究和指导。特殊教育学校要鼓励和支持教师结合教学实践开展教育教学研究,力争推出一批原创性的研究成果。积极开展盲文和中国手语研究推广工作,开展特殊教育的对外交流、校际交流合作,提升我市特殊教育研究水平。

6.实施特殊教育提升计划。加强特殊教育学校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开展特殊教育学校管理上台阶活动,争创省级示范学校。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提升特殊教育学校办学水平,促进特殊教育事业发展。

(三)完善特殊教育经费保障机制,提高特殊教育保障水平

1.加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统筹规划特殊教育发展。特殊教育学校的建设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建设标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严禁将特殊教育学校用于普通教育。在建设青少年学生校外活动场所时,要充分考虑残疾学生的需求。

2.全面实施残疾学生免费义务教育。对义务教育阶段残疾学生在“两免一补”基础上,针对残疾学生的特殊需要,进一步提高补助水平。利用好省拨福利彩票公益金,结合我市实际,支持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

3.做好中等教育和高等教育阶段残疾学生资助工作。普通高校全日制在校生中家庭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和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在校残疾学生全部享受国家助学金。在特殊教育学校职业高中班(部)就读的残疾学生也应享受国家助学金。就读普通高中的残疾学生按照每生每年15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4.提高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运转。鉴于特殊教育生均成本高的实际情况,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普通生标准的3—5倍确定,高中及以上阶段特殊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普通生标准的2—3倍确定。所需资金按学校隶属关系由同级财政负担。

5.加大特殊教育专项补助资金投入。各县(市、区)政府要设立特殊教育专项补助(经)费并逐步增长。在安排教育经费增量时,向特殊教育学校倾斜。要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每年安排不低于5%的资金,用于特殊教育学校开展包括社会成年残疾人在内的各种职业教育与培训。

(四)加强特殊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提高教师专业化水平

1.加强特殊教育教师培养培训工作。要将特殊教育教师培训纳入教师继续教育培训计划,对在职教师实行轮训,重点抓好骨干教师特别是中青年骨干教师培训。要加强对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其他机构中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师和特殊教育学校巡回指导教师的培训。要高度重视残疾人职业教育专业课教师培训。鼓励高校优秀毕业生到特殊教育学校、儿童福利机构等单位任教。特殊教育学校教师培训费按照学校年度公用经费预算总额的5%安排,用于教师按照学校年度培训计划参加培训所需的差旅费、伙食补助费、资料费和住宿费等开支。

2.执行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认真执行省定特殊教育教职工编制标准,中小学阶段按照教职工人数和残疾学生人数1∶3配备,确保特殊教育学校正常教学和管理需要。为特殊教育学校配备必要的医疗康复和护理人员,并纳入教职工编制管理,实行教学、医疗、康复相结合,使学生的身心缺陷得到有效矫正和补偿。加强中小学教职工编制管理,富余的中小学教职工符合条件的,可调整充实到特殊教育队伍。

3.落实特殊教育教师待遇。从事特殊教育工作的教职工和聋儿听力语言训练的教师及手语翻译,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特殊教育津贴。具体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要采取切实措施,确保特殊教育教师及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人员工资待遇落实到位。要将承担随班就读教学与管理人员的工作列入绩效考核内容。其工作量计算要根据随班就读学生人数情况,适当高于当地教师标准课时工作量。要在优秀教师和优秀教育工作者表彰中适当提高特殊教育教师和校长的比例。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进一步强化政府发展特殊教育的责任。各县(市、区)政府要把各级各类特殊教育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列入政府重要议事日程,坚持特教特办,定期研究解决特殊教育事业发展中的重大问题。要将特殊教育发展情况作为教育督导的重要内容,定期督导检查。对在特殊教育工作中取得优异成绩的地方、单位和个人,根据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7篇

《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中指出到2010年,基本实现市(地)和30万人口以上、残疾儿童、少年较多的县(市)都有一所特殊教育学校。各级各类学校要积极创造条件接受残疾人入学,不断扩大随班就读和普通学校特教班规模。全面提高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普及水平,加快发展残疾人的高中阶段教育,大力推进残疾人职业教育,重视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因地制宜地发展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

一个完整的聋教育体系,应该包括学前教育、小学教育、初高中教育以及高等教育这几个环节。目前我国的现实情况是小学、初中基本普及,职业中专、职业高中以及普高教育正在深入开展,接纳聋人大学生的高等教育学校也在逐年增加,唯独聋生的学前教育起步太晚,各地发展也不均衡。

一、聋生学前教育的必要性分析

1.不同的起跑线决定不同的人生

学前期是人的认识发展最为迅速、最为重要的时期,在人一生认识能力的发展中具有十分重要的奠基性作用。在关键期内,个体对于某些知识经验的学习或行为的形成比较容易,如果错过这一时期,在较晚的阶段上再来弥补是很困难的,有时甚至是不可能的。聋童发展迟缓与普通儿童相比,其主要的原因就是缺少学前教育。

据统计,在聋人的家庭中生活的聋孩子感悟生活、学习知识和技能的水平明显高于生活在听人家庭中的聋孩子。原因是聋人家长一直和聋孩子保持着哪怕是低水平的手语沟通,聋生在家庭中能与父母亲进行正常的交流,在交流中习得了各种知识,增长了见识,同时启迪了智慧;后者由于听人家长无法与聋孩子进行有声语言与手语的沟通,在家庭中聋孩子是一个孤立的个体,不能与父母亲进行正常的沟通与交流,学龄前几乎一直生活在一个全封闭的世界里,不能感知各种信息,更谈不上对事物的正确理解和知识、技能的积累,错过了十分宝贵的智力发展黄金期。

2.使聋生享受学前教育势在必行

为使聋生在学龄前期都能得到很好的教育,使他们更早的融入社会,感知、理解社会,掌握各种基本的知识与技能,我认为,一方面聋生家长应该学习手语,架构与聋孩子无障碍交流的平台,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一方面是对聋孩子进行学前教育,让他们同健听孩子一样享受学前文化、技能的熏陶与培养。

聋孩子相对健听孩子来说有许多的不足,其中最关键的一点就是他们失去了聆听世界的能力,外界的声音与信息不能顺理成章地传输给他们。所以创办聋童幼儿园、聋学前班,通过特殊的手段让聋孩子享受健听孩子同样的学习机会,势在必行。

二、如何对聋生进行学前教育

1.家长的作用

家长是孩子的第一任老师,也是最重要的老师。聋孩子的家长一定要把培养孩子当做自己一身中最重要的事业来抓,要努力学习手语、学习聋儿心理学,走近孩子,走进孩子的心里;了解孩子,与孩子进行有效的沟通,引领他们走进社会,感悟生活,使他们习得各种基本的知识与技能;孩子在幼儿园或学前班学习时,家长要积极和老师联系,配合教师的工作,成为孩子成长过程中的有效助力。

2.创办聋童幼儿园和学前班

聋童的健康成长亟需幼儿园、学前班的教育。目前聋校招收的一年级新生中大部分都未接受过学前教育,对事物的认知与理解几乎是一片空白,这给孩子的后续教育带来了极大地困扰。所以必须开办聋童幼儿园和学前班,让聋孩子在学龄前获得必要的知识与技能。

根据聋生生源不足的现象,我们可以根据各地的实际情况,一个地市级城市开办一所聋童幼儿园,两三个聋学前班。也可以因地制宜,在健听儿童的幼儿园中设一个或几个聋童班,在健听儿童的学前班年级中设几个聋生班。这样资源得到了充分利用,聋孩子也获得了接受学前教育的

机会。

3.师资来源

特殊教育师范院校的毕业生都可以从事聋童学前教育工作,普通幼儿园或学前班可以聘请专业教师,也可以让普通教师培训上岗。只要是有爱心,有耐心,有较好的职业道德,有基本的聋教育工作基本技能的教师都能做好聋孩子的学前教育工作。

4.经费来源

社会筹集,家长缴费,政府各部门予以适当的关心与照顾。尤其是可以恳请残联从扶贫助残款中拨出一部分来用于聋孩子的学前教育。

聋教育需要踏踏实实地做实事,绝不能等待。即使不久的将来科技可以使所有聋孩子通过技术成为健听人,但今天的科技还是不能满足聋人的需要,那我们今天就必须为他们提供最合适的教育。

第8篇

关键词:中国;特殊教育;立法;现状;建议

教育的平等权是公民享受权利的基石,是社会和谐发展的根本保障。“以人为本”的社会主义现代代建设中,对弱势群体权利的关注,已逐渐成为社会和学者们关注的热点。如何来维系和推动特殊群体的教育日益成为人们思忖的话题。从现实情况来看,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确保残疾人受教育权的享有和实现,离不开法律的保障和支撑。客观上说,对特殊教育立法的构建与推介则决定着我国特殊教育的成败。特殊教育立法过程中仍存在哪些问题,如何进行修正与适度调整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1.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发展历程

1.1概念的界定

特殊教育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特殊教育是指正常儿童之外的所有儿童的教育,即超常(天才)、低常(智力落后)、有品德缺陷(问题儿童)、器官缺陷(盲、聋、肢残)、儿童精神病和病弱等各种儿童的教育。狭义的特殊教育也即传统意义上的特殊教育,指的是残疾人的教育,即盲聋、弱智、致残等残疾儿童的教育。现在,特殊教育的对象逐步扩大到脑瘫、自闭症、严重情绪障碍、言语和语言障碍等类型的儿童。近年来其他类型的有特殊需要的儿童也包含进来:贫困家庭子女、女童、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农村留守儿童、孤残儿童、寄养儿童、流浪儿童、服刑人员儿童、有罪错的儿童,以及边远落后地区儿童、少数民族儿童等。①本文所指的特殊教育是残疾人教育。

1.2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发展历程

1951年,中央人民政府公布的《关于学校改革的决定》中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设立聋哑、失明等各种学校,对生理上有缺陷的儿童、青年和成人施以教育。”把特殊教育事业纳入国民教育体系中,使特殊教育为社会所关注。然而,由于特殊时期,我国的特殊教育一直处于缓慢发展状态。

以后,我国的教育事业进入全新的发展时期,法制建设也进入一个划时代的阶段。198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和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和班级”。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对残疾人教育方面提出相关规定,从办学渠道、办学方式、师资等都提出了具体的要求,第一次在法律中明确提出残疾人有受教育的权利。1994年国务院颁发我国第一部有关残疾人的专项行政法规——《残疾人教育条例》,提出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199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规定残疾人职业教育除由残疾人教育机构实施外,各级各类职业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纳残疾学生。2006年,新《义务教育法》中提出为了促进义务教育的均衡发展,新法采取多种措施保障适龄儿童平等地接受义务教育,比如说,“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入学。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在户籍所在地学校就近入学。”“特殊教育学校(班)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应当高于普通学校学生人均公用经费标准”。“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2.我国特殊教育立法的现状思考

从我国教育发展历史来看,特殊教育的研究取得成果是可以肯定的。然而,与国外许多国家的特殊教育相比,我国对于特殊教育的立法尚存在诸多问题。

2.1特殊教育立法观念落后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特殊教育的不断发展,特殊教育的对象范围不断扩大。立法应带有一定的前瞻性,对未来有所预见,以便更好的适应社会发展。而我国现存的特殊教育立法在观念上明显滞后于特殊教育的发展和现实需要。诸如部分发达国家已把特殊教育对象除残疾人外,扩大到超常儿童、情绪儿童、学习障碍儿童等,而我国现行的特殊教育立法则将教育对象限定为盲、聋、智障等残疾人。

2.2特殊教育法律层次较低

刘春玲、江琴娣在其专著中对我国现有的特殊教育法律体系进行了梳理和内容解读,将我国涉及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概括为如下5个层次: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②从构成的层次可以看出,我国特殊教育已形成一个初具规模的纵横交错的法律体系。但是,在我国特殊教育法律体系中,虽然有保障特殊教育对象的权利的法律条文和法规,但它尚未完备。现行的特殊教育的法律法规只有一部属于教育行政法规的《残疾人教育条例》,而应该比《条例》先出台的和各大教育部门法相并列的独立的《特殊教育法》却迟迟不见其身影,可见我国特殊教育立法层次比较低。

2.3特殊教育法律缺乏操作性

我国现行特殊教育法律法规原则性表述过多,缺乏操作性。如国务院于1994年制定并颁布的《残疾人教育条例》中关于残疾儿童学前教育的仅三条:第十条规定了残疾儿童机构;第十一条规定了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第十二条规定卫生保健机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注意早期发展、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此外在其他法律法规中再没有关于残疾幼儿学前教育的规定。这样的规定显然只是停留在宏观层面,难于操作,使特殊教育对象的受教育权难以得到实质性保障。

2.4特殊教育法律救济制度不健全

众所周知,虽然我国已步入依法治国国家的行列,但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我们国家的法律还是有不健全的地方。在这种情况下,偏远山区的孩子的受教育权都受到了影响。当然,更不用说是残弱儿童了。他们的受教育权同样受到影响,这其中有很大原因是由于法律对残疾人的救济制度不健全造成的,没有独立的特殊教育法律救济制度。

第9篇

[关键词] 美国联邦政府;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学前儿童保教计划

一、美国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现状

1.学前儿童保育状况

据2007年9月的统计数字,全美共有6岁以下学前儿童2400多万,其中3岁以下婴幼儿约1200万。2400多万学前儿童中高达43%(1050万)的儿童生活在低收入家庭①,其中20%,即近500万儿童生活在贫困家庭②。③ 3岁以下的婴幼儿中44%(540万)生活在低收入家庭,其中21%(260万)生活在贫困家庭。④

就儿童保育状况而言,美国早期纵向研究项目(Early Childhood Longitudinal Study,ECLS)对1万名出生于2001年的9个月大婴儿所做调查表明,半数儿童在各种正规的非亲子看护托儿中心(regular nonparental child care)接受照顾;26%的婴儿由亲属看护(relative care);15%由非亲属看护(nonrelative care),如家庭托幼机构(family child care homes);9%在托儿中心接受照顾。婴儿获得保育时间的长短因保育机构类型不同而不同。通常在一周内,由亲属看护的儿童比由非亲属看护的儿童少得到10个小时的照顾,托儿中心的儿童比亲属看护及非亲属看护者多获得31到40个小时的照顾。该调查指出,婴幼儿接受保育的类型受其种族的影响。9个月大的黑人儿童(63%)比白人儿童(49%)、西班牙儿童(46%)、亚裔儿童(47%)更多地接受非亲属看护;白人儿童(21%)较之黑人儿童(33%)、西班牙儿童(30%)、亚裔儿童(33%)更少被送去托儿中心。此外,儿童接受保育的类型还受父母收入水平的影响。父母收入低于国家贫困线标准(FPL: Federal Poverty Level)的儿童(43%)较之高收入家庭儿童(higher-income children,52%)更少得到非亲属看护。⑤

2002年,美国家庭调查(National Survey of Ameri-ca’s Families,NASF)以1.2万名5岁以下儿童为调查对象收集到的相关数据表明,2002年3岁以下母亲在就业的低收入家庭儿童(62%)比高收入家庭儿童(68%)更少得到正规的非亲属看护,而更多地被亲属看护。就时间而言,3岁以下母亲在就业的儿童38%获得35个小时以上的非亲属看护,17%获得15到34个小时,获得1到14个小时的占17%,另有28%的儿童得不到看护。⑥

2.学前儿童教育状况

根据美国的教育体制,5岁儿童入读的幼儿园(Kindergarten)已被纳入国民教育体系,成为正规教育的起点。因此,学前教育指5岁前的儿童(包括5岁)在未正式入学之前接受的教育。3岁以下儿童入托或入读的场所被称为婴幼儿计划(Infant/Toddler Program);3岁和4岁儿童的学习场所为学前班(Preschool/Pre-kindergarten)。⑦

儿童期是人生的关键期。人的未来发展所必备的早期知识与经验、能力等都有赖于这一时期的培养与塑造。在学前期发展的重要性已被广泛认识的今日,学前儿童的教育问题早已引起各国政府的密切关注。美国联邦政府亦是如此。自1965年以来联邦资助的学前教育计划越来越多,一方面为满足学前儿童受教育需求,另一方面为满足家长的儿童保育需求,过去几十年中加邦学前教育计划的儿童数量成倍增长。

美国人口现状调查(Current Population Survey,CPS)显示,1965年全美只有60%的5岁儿童按时入学,1980年入学率上升为85%,到2005年达到近90%。3岁和4岁儿童的入托或入读率也迅速攀升。1965年仅5%的3岁儿童和16%的4岁孩子进入学前班,而到2005年已有3岁儿童的入读率已达40%、4岁孩子达70%(详见图1)。⑧

全国家庭教育普查 (National Household Education Survey,NHES)自1991年起对学前儿童受教育情况进行了更为详尽的调查分析,包括加入学前教育计划的儿童数量、儿童所受保教的类型,以及不同年龄、种族、宗教,父母的不同收入水平和受教育程度等因素对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的影响。

调查表明,2005年69%的4岁儿童和43%的3岁儿童加入了各种形式的学前教育计划,儿童接受教育的时间也延长了许多。1991到2005年间,不同种族、家庭收入水平、母亲的受教育程度、母亲就业状况、居住地区的儿童加入学前教育计划的情况有所差异。例如,就种族背景而言,1991年不同种族的3岁儿童中44%的白人儿童、44%的黑人儿童、21%的西班牙儿童及43%其他种族的儿童加入了学前教育计划;不同种族的4岁儿童中59%的白人儿童、68%的黑人儿童、50%的西班牙儿童和62%其他种族儿童在计划中得到教育。到2005年,各种族3岁儿童加入学前教育计划的增长率普遍较小;4岁儿童的入学率增幅较大,白人儿童达到69%、黑人75%、西班牙人59%、其他种族81%(详见图2)。就家庭收入水平来说,1991年贫困家庭儿童中30%的3岁儿童和50%的4岁儿童加入了学前教育计划;非贫困家庭儿童的比例为3岁45%、4岁62%。2005年,贫困家庭儿童加入学前教育计划的比例增幅很小,3岁达33%、4岁不变;而非贫困家庭儿童增幅较大,分别为59%和72%。⑨

二、联邦学前儿童保教计划的实施情况

在学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方面,联邦政府虽未制定系统的保教政策,但却多年来一直实施着多个大型的保教项目。这些项目或计划分别隶属于联邦的两个部门――卫生和人类服务部(Department of Health and Human Service)、教育部(Department of Education)。其中,卫生与人类服务部管辖的主要保教项目有开端计划(Head Start)、早期开端计划(Early Head Start)、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Fund,CCDF)、贫困家庭临时性援助计划(Temporary Assistance for Needy Families,TANF)和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CCDBG)。由联邦教育部管辖的主要保教项目有婴幼儿及其家人特教补助计划(Special Education Grants for Infants,Toddlers and Families)、Title I学前班(Title I Preschool)、特殊教育学前班(Special Education Preschool),以及其他小型学前儿童保教项目和专业发展与研究项目。⑩

1.开端计划和早期开端计划

开端计划(Head Start)是美国实施年限最长、影响范围最广的一个学前儿童保教计划,旨在为低收入家庭5岁以下儿童(主要为3~5岁儿童)提供早期教育机会和营养保健等多项支持,80%经费源于联邦财政拨款,其余部分依靠社会支持。该项目一年约提供90万个入读名额,可供全国11%的4岁儿童和7%的3岁儿童及6200名3岁以下儿童入读,每名入读儿童平均享有约7500美元培养经费。2005-2006年度,联邦政府投入68亿美元运行此项目,该年度来自50个州的721 289名3到4岁儿童申请加入了开端计划,加入人数尚不足所有合格申请者的一半。该计划支助下的儿童保教机构每天最少开放3.5个小时,近年来越来越多的儿童获得全日制保教服务。目前,服务于该计划的教师工资只有K-12年级教师待遇的1/2,据估计,每年财政投入增加约1.3亿美元才能填补这一鸿沟。{11}

1994年联邦政府又提出早期开端计划(Early Head Start),从而把服务对象拓展到了低收入家庭0~2岁孩子和孕期妇女。2005年该计划共服务81 914名3岁以下儿童和10 485名孕期妇女。{12}

2.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

儿童保育和发展基金(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Fund)是联邦第二大保教项目,隶属于卫生与人类服务部下设的儿童保育局(Child Care Bureau)。13岁以下低收入家庭的儿童可申请此款项,75%的款项以早教券(Voucher)形式发放。2005年多渠道筹措儿童保育和发展专款达89亿美元,其中联邦政府直接投入48亿美元,共170万儿童得到支助,其中6岁以下儿童110万。2006年联邦政府拨款50亿美元运作此项目。{13}

3.特殊教育学前班

自1973年伊利诺伊州、密歇根州和威斯康星州率先为3~5岁残疾儿童提供免费教育以来,特殊教育学前班(Special Education Pre-school)便成了美国学前儿童支助项目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1986年的《残疾人法》明确规定必须为残疾儿童或发展迟滞儿童开办特殊教育学前班,1992年全国各州都普及了该项目,受惠的儿童数也稳步增长。2005-2006年度全美6%的4岁儿童和4%的3岁儿童就读于特殊教育学前班。{14}

4.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

美国于1990年颁布了《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法》(《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Act》),并于1995年作了修订。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CCDBG)面向0~13岁儿童。总体而言,2000年以来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支助的儿童数基本保持稳定。2006年该款项平均每月支助180万儿童,与2005年相比平均每月增加5.32万人。较之前一年,2006年里29个州所服务对象有所增加,20个州所服务儿童反而减少。例如,路易斯安那州该年度比去年少支助1.27万名儿童;同期,加利福尼亚州支助对象增加了4.34万名。就该款项所服务儿童的年龄分布而言,3岁以下儿童占28%,3到5岁、6到13岁各占36%(详见图3)。{15}

三、联邦政府针对学前儿童保教事业

采取的新措施

1.调整政府财政预算,削减儿童支助项目开支

虽然联邦政府一直办理着多个大型儿童支助项目,但是最新统计数字表明全美只有14%满足条件的儿童享有联邦支助的保教服务。鉴于目前国内紧张的经济局势,2008年2月4日布什总统在向国会提交的政府财政预案中明确表示,2008年政府将继续减少对儿童支助项目的财政投入,预计将减少对151个不同类型的学前儿童保教计划的投入累计约150亿美元。例如,仅就儿童保育和发展固定拨款而言,自2000以来政府拨款有减无增,致使得到该项目支助的儿童数量从2000年的245万减少到2006年的230万。随着投入资金的继续紧缩,预计到2012年,该项目支助的儿童数量将减少到200万(详见图4)。{16} 此外,社会服务补助金(Social Service Block Grant)也将被消减5亿美元。

2.保持部分项目投入不变,重点支持贫困家庭儿童

对于大多数低收入家庭特别是贫困家庭来说,家庭收入难以维持食物、住房、医疗等基本生活需要,根本无法保障对儿童保育和教育的投入,往往只能选择一些价格低廉的短暂性保教服务。2006年统计数据显示,43%的贫困单身母亲家庭接受着育儿支持,儿童支助收入(child support income)是这类家庭的第二大收入来源,占家庭总收入的36%。一项涉及17个州的调查表明,在没有任何育儿帮助的情况下,其中11个社区只有不到10%的家庭能够承担起社区学前教育中心的保教费用。{17} 在经济局势不稳、早期支助减少的情况下,针对贫困家庭儿童不利的成长环境和受教育状况,美国法律和社会政策中心(Center for Law and Social Policy, CLASP)倡议国会预算决议的确定与实行应秉持以下三条原则:(1)不损害贫困家庭及儿童的利益;(2)恢复先前削减的财政投入;(3)通过帮助贫困家庭及儿童促进社会长远发展。{18} 国会在裁决财政预算时应明确向贫困家庭及儿童提供帮助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不但不能继续消减对这部分人群的财政投入,还要努力恢复前几年减少的贫困家庭短暂性援助计划、医疗补助制度(Medicaid)等一些重要项目的投入,为儿童的未来发展和社会的长足进步打下良好基础。

3.提高保育和教育质量,促进儿童健康成长

针对儿童早期教育存在的问题与缺陷,美国政府提出“良好的开端,聪明地成长”(Good Start,Grow Smart)项目,致力于从三方面改善学前儿童教育质量。首先,加强启蒙教育支持项目。卫生和人类服务部将开发一个新的责任体系,对启蒙教育中心儿童早期识字、语言和算术能力的培养标准进行评估,还将实施一个国家培训项目,培训近5万名启蒙教师。其次,加强同各州合作改善儿童早期教育。强化联邦和州政府的合作,要求各州制定儿童早期教育质量标准及与K-12标准相一致的儿童早期阅读和语言能力大纲。再次,为父母、教师和看护者提供最新研究成果和信息。增加科学研究投入,加大对儿童早期阅读和语言能力等方面的科学研究力度,并将最新的科学研究成果与家长、教师和看护者一起分享。{19}

四、对我国学前儿童保育和教育工作的启示

1.强化国家政府在学前儿童保教事业中的重要作用

虽然对学前教育的重视程度有所提高,但是目前儿童保教项目不上规模、不成系统。在美国社会免费普及5岁儿童的幼儿园教育时,我国还在为最大幅度提升3~5岁儿童的入园率、最大程度规范幼儿园收费标准等问题而努力,对0~2岁的婴幼儿保教问题的关注程度还远远不够。除了经济差异、人口差异、城乡差距等客观原因外,我国政府主观上对幼儿教育事业的重视和投入更能改善学前儿童保教状况。

2.关注弱势群体,支持贫困儿童

我国千百万贫困孩子和美国的贫困儿童一样,亟待国家政府和全国人民的关注与支持。贫困儿童是一个社会中最弱势的群体,是最需要帮助的人。虽然目前我国还没有能力提供免费的学前教育服务,但并不意味我们就应该无所作为。明确国家贫困线标准、统计贫困儿童数量、规划支助体系、采取积极救援,开发农村资源和城市社区资源、多渠道开办学前保教机构等许多工作都亟待进行,我们任重而道远。

3.学前教育立法势在必行

美国政府宏观调控、地方高度自主的学前教育管理体系乃是建立在完善的法律法规之上。加强学前教育立法,保障对学前教育事业发展的财政投入,提高学前教育师资水平和福利待遇,明确国家政府及地方政府各职能部门的职责与分工协作,实施国家宏观调控与监督管理等经验是美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历程带给我们的启示,也是我国学前教育事业发展刻不容缓的需要。

注释

①低收入家庭(Low-income Family):家庭年总收入等于或低于国家贫困线标准(FPL:Federal Poverty Level)的200%即为低收入家庭。2007年,一个3口之家的年收入等于或少于34 340美元、4口之家等于或少于41 300美元,即为低收入家庭。

②贫困家庭(Poor Family):家庭年总收入等于或少于国家贫困线标准的100%即为贫困家庭。2007年,一个3口之家的年收入等于或少于17 170美元、4口之家等于或少于20 650美元,即为贫困家庭。

③National Center for Children in Poverty. Basic Facts about Low-Income Children:Birth to Age 6[EB/OL].省略/publications/pdf/text_764.pdf

④National Center for Children in Poverty. Basic Facts about Low-Income Children:Birth to Age 3[EB/OL].http://省略/publications/pdf/download_ 221.pdf

⑤⑥National Center for Children in Poverty. Infant and Toddler Child Care Arrangements [EB/OL]. http://省略/publications/pdf/text_628.pdf

⑦⑩林秀锦:《美国各级政府与学前儿童的保育和教育》,《幼儿教育》(教育科学版),2006年第9期,第39-43页

⑧⑨National Institute for Early Education Research. Preschool Policy Brief Who Goes to Preschool and Why Does it Matter [EB/OL].省略/resources/policybriefs/15.pdf

{11}{14}National Institute for Early Education Research. The State of Preschool 2006[EB/OL].省略/yearbook2006/pdf/yearbook.pdf

{12}Center for Law and Social Policy. Support Growth and Development of Babies in Child Care: What Does the Research Say[EB/OL]. http://省略/publications/supporting_babies.pdf

{13}The White House. Good Start,Grow Smart:A Guide to Good Start, Grow Smart and Other Federal Early Learning Initiatives [EB/OL].acf.dhhs.gov/programs/ccb/initiatives/gsgs/fedpubs/GSGSBooklet.pdf

{15}Center for Law and Social Policy. Child Care and Development Block Grant Participation in 2006[EB/OL].省略/publications/ccdbgparticipation2006.pdf

{16}{17}Center for Law and Social Policy. Families Forgotten:Administration’s Priorities Put Child Care Low on the List [EB/OL].省略/publications/2008_budget_child_care.pdf

{18}Center for Law and Social Policy. The Congressional Budgets Resolution:Recommendations for a Blueprint in Support of Low-Income Individuals and Families [EB/OL].省略/publications/clasp_budget_resolution_recommendations.pdf

第10篇

 

一、上海市特殊教育的基本情况

 

上海市现有特殊教育学校29所,其中盲校1所、聋校4所、辅读学校19所、职业技术学校4所、综合性特殊教育学校1所,另有特殊幼儿园1所、学前教育点28个、全日制高等教育点4个。全市基本形成了“以特殊教育学校为骨干,特殊教育班和随班就读为主体,送教上门、社区教育为补充”的从学前教育到高等教育互相衔接、普特融合的特殊教育体系。

 

上海市管理特殊教育学校主要采取市、区双重管理的办法,区负责学校党务和人事工作,市教委教研室特教部负责全市特殊教育学校的业务管理,对全市特殊教育学校进行业务检查和考核。

 

该市整合了原本分属于教育、卫生、残联等不同部门里的残疾儿童发生、干预、教育、康复等信息,构建了全市统一的“上海市特殊教育信息通报系统”,实现了部门之间信息的共建和共享,为特殊教育决策管理提供基本信息。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协同华东师范大学学前教育与特殊教育学院共同建设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源中心,整合优质资源,搭建教育平台,健全特殊教育支持体系,更好地满足了特殊儿童及其家长对优质教育的需求。

 

二、上海市特殊教育的先进经验

 

上海市将特殊教育的发展纳入当地教育事业发展的整体规划,市、区县均建立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政府有关部门和相关社会团体各司其职,加强合作,研究与协调解决特殊教育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形成各部门协作,支持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的机制。2004年上海市启动了“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建设工作,2006年命名了7所首批“上海市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目前,上海市的特殊教育工作已走在全国前列。

 

(一)从制度上保障特殊教育稳健发展

 

近年来,上海市先后颁布了《关于加强随班就读工作管理若干意见》《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09~2011年)》《关于加强特殊教育师资和经费配备意见》《上海市聋校、辅读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装备标准(试行)》《上海市特殊教育专业岗位培训计划》《关于加强残疾儿童发现、诊断与安置工作管理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优化特殊教育学校(班)办学条件的几点意见》《关于上海市盲、聋特殊教育机构与相关医疗机构开展医教结合合作的若干意见》等一系列特殊教育文件与法规。在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后,上海又及时制订印发了《上海市特殊教育三年行动计划(2014~2016年)》,从制度上保障了特殊教育事业的稳健发展。

 

(二)办学经费对特殊教育大幅度倾斜

 

仅2009~2011年,上海市的市、区县两级财政共投入特殊教育专项经费约4.57亿元,其中市级财政投入约1.7亿元,区级财政投入约2.87亿元,全市共迁建、扩建、改建特殊教育校舍约15万平方米,25所特殊教育学校教学与康复设施设备达到规定标准,35个学前特殊教育点改善了办学条件,99所有随班就读学生的中小学建立了116个资源教室,17所学校配备了电梯,特殊教育学校的面貌焕然一新。上海市能足额保障特殊教育医教结合、设施设备配备经费,并纳入年度特殊教育经费预算。2012年起,上海市调整了特教生均公用经费标准,按照每生每年不低于7800元的标准拨付。上海市的免费特殊教育已覆盖学前到高中。

 

(三)率先实施“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制度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早在1997年发文明确提出在上海市建立特殊教育资格证书制度。文件规定自1997年7月起对特殊教育学校在职教师进行特殊教育基本理论与技能的培训及考核,经考核合格者获得由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印制的“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自1998年9月起,取得“上海市特殊教育资格证书”者方可在上海市从事特殊教育工作。上海市为各特殊教育学校配备了巡回指导教师、资源教师和康复专职教师,委托华东师范大学学前与特教师资培训中心开展业务培训;通过组织特教教师出国培训、考察和引进国外专家讲学等方式,对特教教师进行培训;探索特教教师双学历职前培训机制,使特教教师具备开展医教结合特殊教育的学识与能力。

 

上海市教育、编办、财政、人社等部门及时修订和完善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编制标准并保障落实,使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结构、岗位设置符合特殊教育工作需要。当前,上海市特殊教育教师配备标准是:特殊教育学校教职工与学生比为1∶2.4,学生在200人以下的按200人核编。学前特教班每班配备3名专任教师。

 

(四)构建了比较完善的医教结合特殊教育服务网络

 

上海市发展特殊教育的理念是“医教结合”,即做到教育队伍与医学队伍结合、教育教学与康复医学结合、医院康复与学校康复结合,对每一个残疾儿童建立医生、教师、家长共同评估机制,做到科学选择教育方式、科学制定教学与康复方案、科学设定教学目标和生涯规划,实现以人为本、因材施教。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提出的“推进医教结合,提高特殊教育水平”被列为国家教育体制改革试点项目。借助“上海市特殊教育信息通报系统”,上海市为每一个残疾儿童建立了个人档案,记录其接受随访、康复、教育等各种医教结合服务的过程。目前,上海市已构建了特殊教育机构、医教结合行政管理体系、医教结合专业服务体系和医教结合支持保障体系四位一体的特殊教育医教结合管理系统,全市实现了医教结合服务全覆盖。

 

三、上海市特殊教育经验对发展广西特殊教育的启示

 

“中西部地区特殊教育学校建设项目”落地广西后,广西各地一批新(改)建的特殊教育学校陆续投入使用,适龄残疾儿童受教育权利得到保障,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氛围正在逐渐形成。但是,广西特殊教育总体状况与其他省区相比,仍有较大差距。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站在战略和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发展特殊教育事业的重大意义,加快特殊教育事业的发展。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和其他相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落实特殊教育联席会议制度,要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提出的“支持特殊教育”的重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并落实加快发展特殊教育的政策、举措,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教育的权利。各特殊教育学校也要努力提高办学质量,大力宣传特殊教育事业发展成绩,宣传和弘扬特教教师高尚的师德和无私奉献的精神,并主动走出去,争取社会支持,通过各种途径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特殊教育发展的良好氛围。

 

(一)完善特殊教育经费投入机制

 

特殊教育学校的办学成本相对普通学校来说要大得多。虽然各地在特殊教育学校生均公用经费上已经采取了倾斜政策,但离满足特殊教育学校的正常发展需要还有较大缺口。

 

2014年1月8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制订的《特殊教育提升计划(2014~2016年)》,提出“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学校生均预算内公用经费标准要在3年内达到每年600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目前,广西特殊教育公用经费标准总体上还比较低,广西应及时逐步上调现行经费标准,加大资金投入力度,优先支持特殊教育发展。各级财政、教育部门要按照有关规定,将特殊教育事业发展纳入财政教育经费预算,要实施特教学校、随班就读、送教上门的生均公用经费统一标准,还应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捐资助学,多渠道筹措特殊教育办学经费,确保特殊教育事业持续稳定发展。

 

(二)创新特殊教育管理方式

 

近年来,广西特殊教育学校的数量不断增加,规模不断扩大,随之而来的是如何加强管理、提高办学质量的问题。当前,各地对特殊教育学校的管理还不够到位,特别是在业务的管理和指导方面还比较欠缺。笔者认为,广西可以借鉴上海市的成功经验,党务和人事仍按照属地管理的办法,业务方面由自治区或者各市教研室负责,统一开展特殊教育业务活动。这样,既便于集中资源优势开展活动,也有利于各特殊教育学校间形成竞争机制,促进提高。

 

各特殊教育学校要根据每一个学生的残障程度、智力水平提供力所能及的个性化的课程内容、要求与评价,要设置不同的技能课程,学习、训练不同的技能内容,切实使每一个学生学有进步、学有所长。广西还应整合资源,扶持有条件的特殊教育学校创办区域性中等职业教育学校或高级中学,扩大特殊教育中等职业教育规模,探索发展残疾人高等教育,完善特殊教育体系,为完成九年义务教育并且有能力接受高层次教育的各类残疾学生创造继续学习的机会。

 

正在规划或新建的特殊教育学校要执行2012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特殊教育学校建设标准》,并参照《广西壮族自治区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评估标准》,高起点规划,高质量建设。当前,广西各特殊教育学校的招生压力很大,各地可以在特殊教育学校成立指导中心,建立资源教室,发挥特殊教育学校的资源优势和指导作用,扩大在普通学校开设特教班和增设随班就读点的规模,建立健全随班就读工作机制,提高残疾儿童的入学率。广西还可以借鉴上海市的经验,建立广西特殊教育网络信息共享平台,通过部门分工合作,为每一个残疾儿童、学生建立电子化个人档案,并且与学籍管理系统对接,为残疾儿童、学生提供自发现开始的医教结合跟踪服务。

 

(三)打造优质特教师资队伍

 

广西要致力于打造一支专业化程度较高的特教师资队伍。当前,广西特教师资队伍的数量不足、质量不高。数量方面,要争取编制、人社部门的支持,制定特殊教育学校师资配备编制标准,合理配备教职工,并有计划地引进康复、心理、医学方面的专业人才;质量方面,要以教师的特殊教育、康复专业知识与技能培训为重点,开发培训内容,加强和改进校本研修。广西可以整合区内相关高校的特殊教育力量,充分发挥“广西特殊教育师资培训中心”的作用,或者可以考虑在每年的教师继续教育培训中单列开班,凸显特殊教育专业特色,开展更有针对性的特殊教育教师继续教育专项培训,打造优质特教师资队伍。

 

(四)开展医教结合的实践与研究

 

医教结合已经写进《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是当代特殊教育发展的必经之路。特殊教育实施医教结合旨在采用教育、医疗等多学科合作的方式,根据特殊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和实际需求,实施有针对性的教育与康复。上海市是我国特殊教育医教结合实施最早、最有成效的地区,广西可以借鉴其经验,因地制宜开展医教结合的实践与研究。2011年,教育部公布了全国首批18所医教结合实验基地学校,广西南宁市培智学校也在其中。广西要发挥南宁市培智学校的辐射作用,鼓励和支持各地特教学校开展医教结合的实践与研究,提高学校康复服务水平,推进广西示范性特殊教育学校创建工作,带动广西特殊教育的全面发展。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保障残疾人受教育的权利,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实施残疾人教育,应当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并根据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和需要,全面提高其素质,为残疾人平等地参与社会生活创造条件。

第三条残疾人教育是国家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

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实行普及与提高相结合、以普及为重点的方针,着重发展义务教育和职业教育,积极开展学前教育,逐步发展高级中等以上教育。

残疾人教育应当根据残疾人的残疾类别和接受能力,采取普通教育方式或者特殊教育方式,充分发挥普通教育机构在实施残疾人教育中的作用。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残疾人教育事业的领导,统筹规划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逐步增加残疾人教育经费,改善办学条件。

第五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人教育工作。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六条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及其地方组织应当积极促进和开展残疾人教育工作。

第七条幼儿教育机构、各级各类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残疾人教育。

第八条残疾人家庭应当帮助残疾人接受教育。

第九条社会各界应当关心和支持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二章学前教育

第十条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通过下列机构实施:

(一)残疾幼儿教育机构;

(二)普通幼儿教育机构;

(三)残疾儿童福利机构;

(四)残疾儿童康复机构;

(五)普通小学的学前班和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的学前班。

残疾儿童家庭应当对残疾儿童实施学前教育。

第十一条残疾幼儿的教育应当与保育、康复结合实施。

第十二条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和家庭,应当注重对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

卫生保健机构、残疾幼儿的学前教育机构应当就残疾幼儿的早期发现、早期康复和早期教育提供咨询、指导。

第三章义务教育

第十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儿童、少年实行义务教育纳入当地义务教育发展规划并统筹安排实施。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对实施义务教育的工作进行监督、指导、检查,应当包括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的监督、指导、检查。

第十四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使其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接受义务教育。

第十五条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应当与当地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入学年龄和年限相同;必要时,其入学年龄和在校年龄可以适当提高。

第十六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开展适龄残疾儿童、少年的就学咨询,对其残疾状况进行鉴定,并对其接受教育的形式提出意见。

第十七条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可以根据条件,通过下列形式接受义务教育:

(一)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

(二)在普通学校、儿童福利机构或者其他机构附设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班就读;

(三)在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创造条件,对因身体条件不能到学校就读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采取其他适当形式进行义务教育。

第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杂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九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教育工作,应当坚持思想教育、文化教育、劳动技能教育与身心补偿相结合;并根据学生残疾状况和补偿程度,实施分类教学,有条件的学校,实施个别教学。

第二十条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应当适合残疾儿童、少年的特点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班)的课程计划和教学大纲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订;教材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审定。

第二十一条普通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招收能适应普通班学习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就读,并根据其学习、康复的特殊需要对其提供帮助。有条件的学校,可以设立专门辅导教室。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残疾儿童、少年随班就读教学工作的指导。

随班就读残疾学生的义务教育,可以适用普通义务教育的课程计划、教学大纲和教材,但是对其学习要求可以有适度弹性。

第二十二条实施义务教育的残疾儿童、少年特殊教育学校应当根据需要,在适当阶段对残疾学生进行劳动技能教育、职业教育和职业指导。

第四章职业教育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残疾人职业教育纳入职业教育发展的总体规划,建立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统筹安排实施。

第二十四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应当重点发展初等和中等职业教育,适当发展高等职业教育,开展以实用技术为主的中期、短期培训。

第二十五条残疾人职业教育体系由普通职业教育机构和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组成,以普通职业教育机构为主体。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合理设置残疾人职业教育机构。

第二十六条普通职业教育学校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人入学,普通职业培训机构应当积极招收残疾人入学。

第二十七条残疾人职业教育学校和培训机构,应当根据社会需要和残疾人的身心特性合理设置专业,并根据教学需要和条件,发展校办企业,办好实习基地。

第二十八条对经济困难的残疾学生,应当酌情减免学费和其他费用。

第五章普通高级中等以上教育及成人教育

第二十九条普通高级中等学校、高等院校、成人教育机构必须招收符合国家规定的录取标准的残疾考生入学,不得因其残疾而拒绝招收。

第三十条设区的市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可以举办残疾人高级中等以上特殊教育学校(班),提高残疾人的受教育水平。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广播、电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开设或者转播适合残疾人学习的专业、课程。

第三十二条残疾人所在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的残疾人开展文化知识教育和技术培训。

第三十三条扫除文盲教育应当包括对年满15周岁以上的未丧失学习能力的文盲、半文盲残疾人实施的扫盲教育。

第三十四条国家、社会鼓励和帮助残疾人自学成才。

第六章教师

第三十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重视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培养、培训工作,并采取措施逐步提高他们的地位和待遇,改善他们的工作环境和条件,鼓励教师终身从事残疾人教育事业。

第三十六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应当热爱残疾人教育事业,具有社会主义的人道主义精神,关心残疾学生,并掌握残疾人教育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第三十七条国家实行残疾人教育教师资格证书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八条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举办单位,应当依据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为学校配备承担教学、康复等工作的教师。残疾人特殊教育学校教师编制标准,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举办特殊教育师范院校、专业或者在普通师范院校附设特殊教育师资班(部),培养残疾人教育教师。

第四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残疾人教育师资的培训列入工作计划,并采取设立培训基地等形式,组织在职的残疾人教育教师的进修提高。

第四十一条普通师范院校应当有计划地设置残疾人特殊教育必修课程或者选修课程,使学生掌握必要的残疾人特殊教育的基本知识和技能,以适应对随班就读的残疾学生的教育需要。

第四十二条从事残疾人教育的教师、职工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享受残疾人教育津贴及其他待遇。

第七章物质条件保障

第四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残疾人教育的特殊情况,依据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性标准,制定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学校的建设标准、经费开支标准、教学仪器设备配备标准等。

第四十四条残疾人教育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并随着教育事业费的增加而逐步增加。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项补助款,用于发展残疾人教育。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和征收的教育费附加,应当有一定比例用于发展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

第四十五条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残疾人教育机构或者捐资助学。

第四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残疾人教育机构的设置,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布局。

残疾人学校的设置,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审批。

第四十七条残疾人教育机构的建设,应当适应残疾学生学习、康复和生活的特点。

普通学校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为残疾学生入学后的学习、生活提供便利和条件。

第四十八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优惠政策和措施、支持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学具及其他辅助用品,扶持残疾人教育机构兴办和发展校办企业或者福利企业。

第八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九条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教育行政部门给予奖励:

(一)在残疾人教育教学、教学研究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为残疾人就学提供帮助,表现突出的;

(三)研究、生产残疾人教育专用仪器、设备、教具和学具,在提高残疾人教育质量方面取得显著成绩的;

(四)在残疾人学校建设中取得显著成绩的;

(五)为残疾人教育事业做出其他重大贡献的。

第五十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一)拒绝招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招收的残疾人入学的;

(二)侮辱、体罚、殴打残疾学生的;

第12篇

【关键词】英国学前融合教育;特殊教育绿皮书;沃诺克报告

多年来,英国社会一直关注特殊儿童的教育。自1978年沃诺克报告(WarnockReport)提出以来,英国整个特殊教育政策开始向融合教育发展。〔1〕英国在其早期教育原则中明确指出:“幼儿不能因种族、文化或宗教、母语、家庭背景、特殊的教育需要、缺陷、性别或能力不足而遭到排斥或被置于不利地位。”(宁征,2001)本文拟从近年来教育政策发展、教育参与人员和教育实践等方面简述英国学前融合教育的现状,为我国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提供借鉴。

一、英国学前融合教育政策

英国的教育政策重视特殊儿童教育权利的获得,重视对特殊儿童的全方位教育和保育,也考虑到家长参与以及家长与专业人员合作的重要性,这对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20世纪70年代,英国政府提出要关注学前儿童的早期健康和发展,对儿童早期发展存在的困难进行鉴别,还要关注儿童家长及专家参与的重要性,强调训练者应从儿童的利益出发,与儿童家长合作,同时从其他专家处寻求帮助及引导。〔2〕1978年沃诺克报告的提出使融合教育成为英国特殊教育的核心政策。在这个报告中,融合教育按层次由低到高被分为:场所融合,即在普通学校中为特殊儿童提供专门服务,但特殊儿童不属于普通班级成员;社会融合,即特殊儿童在普通班学习美术、音乐、体育等课程;功能融合,即特殊儿童成为普通班级中的一员,教师全力帮助特殊儿童,为他们提供有针对性的教育服务。〔3〕1997年,英国政府颁发了特殊教育绿皮书,要求所有学前儿童均要在普通学校注册,同时建议优先考虑对存在感官障碍、肢体障碍或中度学习困难儿童的融合教育。〔4〕

2001年,英国政府提出了特殊教育实施章程,提出要在学前教育环境中对学前特殊儿童进行诊断、评估,为其提供有针对性的服务,满足特殊儿童的教育需求。该章程规定,一旦儿童被鉴别出存在特殊教育需要,教育者应及时采取早期干预措施。该章程同时赋予儿童家长更多知情权,也强调要成立有效的多学科工作小组,为特殊儿童提供融合教育服务。〔5〕

二、英国学前融合教育参与人员

英国学前融合教育强调多机构间的互相合作。学前融合教育需要教育、卫生、社会服务、志愿者机构等部门的相关人员以及儿童家长的参与。这些融合教育参与者分别具有不同的职责,他们的相互合作促进了学前融合教育情境下特殊儿童的发展。

在教育部门中,参与学前融合教育的专业人员包括教育心理学者、早期特殊教育支持教师、视/听/语言障碍行为支持教师、融合教育协调员以及学习辅导教师。这些专业人员主要负责参与学前儿童的法定评估,鉴别学前儿童的发展困难状况,为融合教育教师及家长提供教育建议,并为融合教育教师提供专业培训。其中融合教育协调员和学习辅导教师承担着重要的任务。融合教育协调员的主要任务是:根据学前特殊儿童的特点,为儿童提供可获得的资源;对融合教学提供建议,进行融合教学示范,监测融合教育政策的实施质量及效果;为教师提供专业建议,帮助教师正确处理与特殊儿童及同事的关系,为教师提供专业培训;与特殊儿童家长保持合作关系等。〔6〕学习辅导教师必须了解学前特殊儿童的不同需求,与教师讨论对儿童有利的课程安排,增加儿童学习主流课程的机会。同时,学习辅导教师还应经常使用开放式问题向儿童提问,鼓励儿童讨论所学知识及他们理解的内容,为儿童提供分享展示的机会。学习辅导教师必须记录儿童的学习成果以及所提供的支持策略对儿童的影响效果。此外,学习辅导教师要经常与任课教师沟通,互相合作,共同促进儿童的发展。〔7〕

卫生部门的参与人员包括一般干预者、健康状况巡访员、儿科医生及儿科顾问、

学校健康服务人员、言语语言治疗师、生理治疗师、职业治疗师、听力/视力学家及临床心理学家,还包括其他参与人员,如儿童精神疾病护士、精神疾病顾问、心理治疗师、咨询师和其他领域工作者。卫生部门的专业人员主要在幼儿入学评估中提供医学方面的评估诊断以及干预意见,具体责任包括:鉴别儿童生理问题,对儿童的特殊需要进行鉴别和诊断,定期监测儿童发展状况,及时与儿童家长联系,为家庭提供合理的干预训练策略,监控干预训练过程及特殊教育服务质量等。

社会服务部门中参与融合教育的专业者为社会工作者,他们具备一定的专业技能,通常与专家小组一起工作,为特殊儿童及其家庭提供服务。社会工作者主要通过一些专业技能和资源为特殊儿童家庭提供服务。如果儿童家庭在为特殊儿童提供适当服务时出现困难,社会工作者会评估儿童家庭的困难情况,为儿童家庭提供指导和支持。社会工作者可以就某些问题指导儿童家长向相关机构或专家求助。在某些家庭得到有关机构或专家的帮助后,社会工作者会经常对这些家庭作巡访,并提供适当的支持。总之,社会工作者的主要职责是在家庭情境中对儿童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应的干预支持,推荐儿童到相关机构接受服务,监控儿童及其家庭情况,向家长提供建议等。

志愿者支持机构通常是一些慈善机构。志愿者机构主要负责向公众宣传融合教育观念,为特殊儿童提供午餐,对融合教育者进行培训,为融合教育研究者提供研究数据等。

三、英国学前融合教育实践及其存在的不足

自“融合教育”概念被提出以来,英国的学前特殊儿童教育日益受到关注,学前特殊儿童逐步走向主流学校,参与普通同伴的学习活动。

在英国,教师注意充分发挥学前特殊儿童的学习积极性,全方位调动儿童的能力,进行有效教学。在教学过程中,教师注重儿童多种智能的参与,通过儿童喜欢的教学方式吸引儿童参与学习活动,并引导儿童思考问题,解决问题。针对具有不同特殊教育需要的儿童,教师采用的教学策略各不相同。比如,对需要培养听觉技能的儿童,教师主要采用讨论、口头反馈等方法;对需要提高视觉能力的儿童,教师主要采用看录像、绘画等方法;对需要加强运动知觉能力的儿童,教师在教学中经常让儿童触摸教具,进行实际操作,促进儿童对活动内容的理解和掌握。〔8〕

经过多年的积极探索与实践,英国学前融合教育取得了很大进步,学前特殊儿童的教育日益受到重视,促进了全纳教育思想的推广和传播,但是离真正的全纳教育还有一定距离。英国学前融合教育还存在一些问题,这些问题同样值得我国学前教育研究者思考。

Scruggs和Mastropier(1996)对教师的融合教育观念进行调查,发现仅有40%的教师认为融合教育对大多数儿童而言是现实可行的目标,认为自己已具备相关特殊教育专业知识和技能的教师不足1/3。〔9〕如果教师没有接受足够的培训,缺乏专业知识技能,缺少相关资源支持,英国政府正努力开展的融合教育实践将很难进一步发展。政府部门需要调拨更多资金用于融合教育实践,培训更多专业教师,为融合教育实践提供更多支持。

学前融合教育的发展虽然在英国日益受到重视,但是由于缺乏相关的实证研究,无法证明融合教育的绩效,教师对融合教育的利弊众说纷纭。例如,有的教师认为融合教育对特殊儿童大有裨益,却影响了正常儿童的受教育情况。〔10〕因此,开展大量的融合教育实践研究,提供更多令人信服的研究资料,有利于争取更多的社会支持,促进融合教育实践的进一步发展。

参考文献:

〔1〕〔4〕陈明聪。英国融合式教育政策的发展与争议〔EB/OL〕.〔2006-01-10〕.140.130.42.78.

〔2〕〔5〕〔9〕KATEWALL.Specialneedsandearlyyears:A

practitioner’sguide〔J〕//雷江华。全纳教育之争。教育研究与实验,2004,(4).

〔3〕黄志成。全纳教育:关注所有学生的学习和参与〔M〕.上海:上海教育出版社,2004:169-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