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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14 17:42:02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

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变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九)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整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筹制定运营方案,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并组织实施,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十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及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并按规定办理调剂手续,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购置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行政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从严控制。

属更新行为的,应当以旧换新;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申请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列入部门预算拟购资产的,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三)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的,在提出购置资产申请的同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审核增量资产计划表,提出增量资产配置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配置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进行跟踪管理。

会议或者活动结束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配置的资产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担保等行为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所有(使用)权证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产权应当移交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由其行使经营管理权。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采用租赁、投资、委托等经营方式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经营。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闲置的土地、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以及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股权、收益和公共资源性资产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等活动,政府授权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四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核准或者备案价值,确需降价且超过10%的,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核销呆账、盘亏资产损失的,应当将核销资产的明细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经单位盖章确认后,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相关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第三十一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因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支出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八章 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本级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通过仲裁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数据报告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政府授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未纳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20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的《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2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59

[中图分类号] F12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108- 03

0 前 言

近年来,财政部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6年财政部先后公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36号令,以下简称“两个部令”),明确规定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截至2011年底,全国3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已经全部明确了由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其中31个省级财政部门成立了专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绝大部分中央部门也成立了资产管理机构,或明确了负责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

1 健全管理制度

制度是规范和加强管理的依据,2006年以来,财政部逐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建章制工作。“两个部令”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根据“两个部令”的有关原则,财政部进一步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先后出台了《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参与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起草论证工作,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指南》的编写工作。同时,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出台了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或转发了“两个部令”,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管理办法,其中,湖北省率先在全国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2 夯实管理基础

为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财政部多措并举,协同推进。一是开展资产清查。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员办开展专项审计,确保工作质量,通过清查工作,掌握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规模和结果,为下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奠定了基础。二是修订完善固定资产分类代码。会同国家标准委,在充分征求多个部门和单位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2011年1月1日正式颁布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三是开展培训,加强队伍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人,各项工作都要靠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来完成。财政部先后组织了多个学习培训班,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人员保证。四是加强决算管理。从编报2007年部门预算开始,财政部按照单位性质、资产类别、收入性质等多种分类方式,对全国预算单位的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情况进行了决算汇总。五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统一的格式,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便于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及时掌握行政行政事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和使用情况等。六是开展事业单位及其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后,财政部在“仪表”开展部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制发了产权登记证,设计开发了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编辑公布了产权登记办理指南,并与2013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3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长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围绕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防范国有资产营运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大目标,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健全监管体系

1.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2.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对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4.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5.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是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办事机构。县国资办与县财政局合署办公,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以资产为纽带,按照“县国资委(决策层次)——县国资办(管理层次)——具体国有资产营运单位(运营层次)”构成的三层次监管体系运作。

三、强化监管职能

7.县国资办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受县政府委托对外投资和参股的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

(1)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

(2)审核国有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

(3)监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

(4)审查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改制财务;

(5)依照规定向所出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

(6)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7)依法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8)调查处理国有资产纠纷,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9)依法参与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10)承办县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8.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内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实施本部门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督促本部门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接受县国资办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9.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接受县国资办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0.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四、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1.县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纠纷协调、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12.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事项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13.县国资办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14.县国资办向其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监事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15.县国资办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17.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国资办报送财务月报、年度报表及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18.规范企业资产处置行为。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转让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的审批制度,200万元及以下的资产转让、增资、减持或核销,由县国资办审批;200万元以上或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县政府批准。

五、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9.资产配置的管理。按照规定权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履行下列报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资产配置事项,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不得自行配置,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采用购置、购建方式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0.资产使用的管理。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按有关规定,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提供担保。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建立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并将资产清查结果报县国资办。

21.资产处置的管理。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对房地产、设备等资产的处置应以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底价,经县国资办审批后,委托中介机构公开出售。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未经县国资办审批,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单台(件)原值1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国资办审核批准;单台(件)原值1万元及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国资办备案。

六、强化责任追究

22.建立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要求,合理设置考核内容,切实做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进一步促进企业经营责任的落实。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审计制度,每年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全率、固定资产利用率,使单位主要负责人真正承担起资产管理责任,以维护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3.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占有、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毁损、灭失、减值等的情形。具体是:

(1)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者产权界定的;

(2)违反规定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

(3)在承包或者租赁中,不按规定发包或者出租的;

(4)在经营管理中,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或者依法对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

(5)在对外收购、兼并中损害国家利益的;

(6)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

(7)在财务处理时,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入帐或者调减国有资本金及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4.对国有资产流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以下统称处分):

(1)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2)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流失不足10万元,但占单位国有资产总额的20%以上30%以下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的处分;

(3)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0万元以上,或者流失不足100万元,但占单位国有资产总额的30%以上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前款(2)(3)项规定的留用察看处分,适用于企业人员,但依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任用的人员除外。

25.除依照以上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外,县国资办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采取任职限制措施,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的领导职务或者在其他重要岗位上任职。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4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 体制 模式构建

一、引言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资产类似于国外的公共部门资产。国外公共部门资产的主要管理模式有日韩模式、德澳模式、美加模式、巴西模式。日韩模式是由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资产具体管理;德澳模式是由财政部门所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并在全国成立分支机构管理全国的公有资产;美加模式中,财政部负责政府资产预算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并单独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政府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务;巴西模式可以概括为由计划预算管理部的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上述资产管理模式,对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1995年,财政部和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规章制度滞后、管理体制未理顺等原因,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制度规定已不适应国有管理工作的需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此,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2006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从宏观角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本文以“两个办法”为指导,从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方面,构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的构建

(一)管理体制的功效

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是指管理单位的决策权限、隶属关系、机构设置、调控机制、监督方法等方面的结构体系和组织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与体系的一项根本制度。理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是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根本保证。

(二)“三级”资产管理体制的构建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理方式集约化、管理流程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构专门化、管理规则法制化为目标,建立起以财政部门主导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管理体制。“两个办法”确定了“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级管理的框架,目的是建立清晰、公正、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即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具体管理。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职能,特别是在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资产收益的征缴等方面一系列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令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尽快把此项职能承担起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模式,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三)“三级”资产管理体制结构按照这一框架,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三级”资产管理体制,即一级资产管理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三级资产管理部门(部门落实到个人管理或使用)。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资产宏观管理部门,是国家的各级财政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资产所在的行政事业单位;三级资产管理部门,即微观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和使用的部门或个人。(1)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级部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体制,我国政府财政可分为“两层五级”,即中央和地方两层,地方分为省、市、县、乡,共两个层面五个级次。本级财政部门受上一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管,主要负责宏观层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如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等。(2)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是资产管理的主体,接受所属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管,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资产。资产管理包括从取得、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3)三级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为三级资产管理部门。为了实现行政单位的国家管理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职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要设置各种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事务,这些部门所需要的资产由他们来使用与管理,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与监管本单位各部门的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使用效益最大化。部门内部要根据资产的特点具体管理,将资产管理责任到人,使用、保管责任到人。另外,在此“三级”资产管理体制之外,还有必要实行委托管理制。办法指出,在理顺职能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些具体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并明确财政部门、受委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受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积极性。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的管理制度建设

(一)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宏观管理部门,也是最高级次的管理部门。国家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财政部是我国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制定颁布的主管部门,管理制度建设重在宏观层面的把握,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行政单位社会管理职能与事业单位社会服务职能的特点,制定、颁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包括从资产取得、使用、保管、处置等各个环节,并及时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以便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如“两个办法”已经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搭建了框架,在“两个办法”的基础上,财政部要尽快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及特殊资产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力求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具体来讲,配置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审批办法》,并完善资产的配置标准;使用

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审批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处置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人管理办法》;评估环节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评估办法》;统计报告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特殊资产管理方面根据资产性质不同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境外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rr资产管理办法》等。同时,还应该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理论为指导,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并指导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一级财政部门颁布的制度,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特别要注意具体、明确,便于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这样可以加强单位对资产管理的重视,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与安全完整性。设置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独立于财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相互牵制,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在设立专门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如规模、业务等,配备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具备财会、管理、金融等相关领域知识,并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制度先行,制度创新,有效地管理单位资产。

(三)三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建设

三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根据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具体落实到部门或个人。特点是更具体、更细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部门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委托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授权委托本部门某一副职,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个人责任制。根据资产的特点与使用情况,落实管理人员与使用人员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必须狠抓,做到职责分工,责任到人。第一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全面工作,并对本行政事业单位第一负责人负责。如高等学校二级学院的院长对校长负责。考虑到部门第一负责人事情较多,除特殊情况外,如国家统一的资产清查等,一般可采用委托制。委托人的责任制度,本部门某一副职接受第一负责人的委托,全面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要立书面的委托受托书,并及时向第一负责人汇报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对第一负责人负责。主要工作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加强对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关于资产分类、登记、购置、使用、处置等,与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管理与使用人员的责任制度,具体负责本业务部门所使用的资产的管理,做到“谁使用谁负责”,公共用品制定专门人员负责,约束资产的使用与保管。问责制,根据资产的存量与使用、安全完整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委托管理制制度建设

如果根据情况实行委托管理资产,应该明确财政部门、受委托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将这些分工通过制度加以规范。制度在先,共同执行,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受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积极性。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制度建设是基础。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严格执行财会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严格资产购置、使用、调拨、报废等审批权限和手续,杜绝在资产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同时建立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既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核算机制,加强部门处室间的衔接和协作,使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反馈到财务部门,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手段

(一)资产管理硬手段

资产管理硬手段是指通过改善资产管理的硬环境,如配备先进的办公设施、应用高效便捷的软件等。配备计算机进行管理是资产管理的必要手段,信息时代计算机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资产管理信息化是实现有效资产管理的重要途径,而配备较好功能的计算机是实现资产信息化管理唯一手段。同时,资产管理的硬手段还包括自主研发或购买功能齐全的、先进的资产管理软件,注意软件的更新与升级。在此基础上,安装宽带网络,实现信息的完全畅通,加速信息共享。此外,在设置专职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改善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办公条件。

(二)资产管理软手段

“理念”指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在认识一件事物或事件的时候,只有具备正确、合理的理念,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得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资产管理软手段是指通过狠抓以人为本的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如新公共管理、职能渗透式管理、精细化管理等,实现资产的管理目标。(1)人本管理理念。人本管理理念,就是以人为根本的管理理念。在所有因素中,人是最活跃的因素,调动好了人的积极性,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建立从上到下的人管人的管理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以人为中心,实现责任到人的管理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有效地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成本。所以,树立人本管理理念是重要的管理手段。(2)新公共管理的理念。新公共管理(NPM,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新西兰,其理念是在不断推进政府职能市场化和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基础上,主张将私人部门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引入公共部门,倡导“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达到追求经济、效率和效益的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目标。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是从传统的行政“旧管理”(Administration)到商业化的“新管理”(Man-agement),包括在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个人行为方面的诸多变革。在实施过程中,新公共管理要求:在政策制定层面,对总支出进行战略性控制并根据各支出项目的优先次序安排预算;在操作层面,执行与个人责任制相结合的充分授权,关注成效;在信息支持方面,建立高效的支持决策的信息系统,包括预算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和国库监控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虽然不像企业那样追求利润,不计算成本,但以尽可能少的资产消耗实现尽可能多的办事效益,少花钱多办事,是公共部门工作的指导方针,将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才能达到资产管理的经济、效率和效益的3E的管理目标。(3)职能渗透管理理念。职能是某一部门或岗位人员应该完成的工作职责。渗,是指液体慢慢地透入或漏出。透,是指穿通,通过。而渗透,则比喻一种事物或者势力逐渐进入到其他方面。职能渗透就是指不同工作部门或不同岗位的人员,为了实现某一工作目标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涉及多单位、多部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5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7年1月,兵团在兵团财务局成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兵团本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并指导全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监督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经济实体经营行为,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履行职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财务)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兵团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从总体上看,目前兵团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兵、师分级监管,行政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总量和结构近10年来,为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量和质量也在不断改善,不仅拥有一大批办公用房、办公用具,而且大量地配备各种现代化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仪器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局的确立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经营性国有企业资产将逐步减弱,以后我国国有资产将主要以非经营性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形式存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比重将不断上升。从总量上来看,近几年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速也很快;从结构上来看,兵团行政事业单位总资产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重较大,其中又以房屋建筑物居多。

二、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流失问题发生在资产管理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1)资产购置环节,资产购置过程缺乏规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一些部门单位由于决策失误、经验不足甚至个别人谋取私利等原因,造成无效资产增加,资产隐性流失现象普遍,一些单位常常购买质次价高的产品或者工程,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2)资产使用环节,一些单位管理不善,损坏和丢失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单位对人为造成的资产损失,不追究责任、不索赔损失,甚至擅自冲减资产账户。(3)资产处置环节,资产流失的渠道更为复杂,相当多单位不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产权观念淡薄,把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随意变卖,擅自处置,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4)流动资产管理不善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在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中,流动资产管理存在很多漏洞,造成大量逾期借款,形成呆账、坏账,导致流动资产的流失。

(二)资产配置不公平由于缺乏公平合理、有约束力的国有资产配置和定额标准,加上资产购置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现象比较普遍,各单位所承担的任务与所占用的资产之间比例不合理,各单位之间的资产配备不公平。资产配置不公平直接影响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还导致单位之间的盲目攀比,增加了财政(财务)负担。而一些资产配置较多的部门,利用闲置资产取得收益,向职工发放政策外津贴补贴,又造成部门之间收入分配不均衡。

(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1)部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不高,办公用房闲置或出租、公车私用等现象较为普遍。(2)决策失误购置的设备资产无法使用,造成资产浪费。(3)设备重复购置,设备闲置,使用率低。(4)资产调剂困难,社会共享利用程度低。

(四)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相脱离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基本采用分散管理、分散使用、各自为政形式,管资金和管资产相脱节,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相脱离,没有制定统一的规范要求,造成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分离,资产管理职责不明确。(1)机构改革前,是财政部门管理财务、国资部门管理资产、占有单位管理使用,结果导致财政部门在核定资金分配时对部门和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情况不清楚,而国资部门对财政部门资产配置情况不了解。机构改革后,国资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能撤销,其职能并入财政部门,为实施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统一提供了条件。目前,财政部在行政政法司成立了行政资产处、在教科文司成立了事业资产处,但由于刚刚开展工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还未达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统一,兵团也是如此。(2)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于不计成本、不计盈亏的非经营性资产,导致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只注重占有、使用资产,忽视了资产与财务的统一管理,未建立有效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责任制度。(3)随着财政(财务)改革的深入,各级财政(财务)部门逐步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核算中心)、非税收入管理等机构,尤其是全兵团都实行部门预算之后,一定程度上把住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人口”,但是财政(财务)部门资产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职能到位还不理想,对各部门、单位预算外收入悬殊的矛盾,尤其是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没有进行追踪问效,缺乏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的标准和办法,缺乏对单位资产的正常管理和处置约束。

(五)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通过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反映出的情况可以发现,许多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归口不统一,尤其是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多头管理,在资产处置环节又疏于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相分离,管理者处置资产随意性较大,不履行报批手续,也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导致账务处理混乱,账实不符。

(六)资产管理会计处理不当,账实不符具体表现为:(1)购建的资产不及时入账或不入账,使资产游离在账外;无偿调入的国有资产不进行会计核算,无法验证单位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该销账的资产不销账,应该报废、报损处理的资产不处理,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长期挂账。(3)凭据不足不能入账,如房屋建筑物建成后已经投入使用,因资金来源渠道复杂,产权关系不明晰,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或因没有办理土地证、房屋产权证,不能入账。(4)将购置的国有资产直接从费用中列支,不记入资产账:固定资产明细账设置不完整或没有明细账,导致大量的账外资产。(5)行政事业单位在转让、出售、处置、变卖国有资产等活动中普遍存在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多是双方协商私下交易等问题。

(七)存量资产不清,账外资产严重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总量究竟是多少规模,如何在不同部门之间合理地分配一直是个模糊的问题。一些单位拼命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同时又大量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浪费严重。一部分单位资产过多,另外一些单位却捉襟见肘,出现国有资产分配不均、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只注重对资产盘亏的处置,往往忽视了对盘盈资产的处置,对盘盈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缺乏统一的办法,从而导致有些单位存在着大量的账外资产。

三、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比较弱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来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和损失多的原因是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比较弱,这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财务)拨款后,一些单位没有切实承担起与预算资金管理同等重要的资产管理责任。财政(财务)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对这些单位资产的利用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考核,年度审计和财务检查也疏于对资产占用、特别是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状况的检查。

(二)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处罚严肃性不够在工作执法的过程中,对部门单位不进行申报、先行调拨和处置资产的现象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处罚的严肃性不够,客观上削弱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管理者的制约。

(三)资产利用的社会化程度低各个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在资产配置上的“大而全”、“小而全”现象普遍,资产浪费现象严重。这也正是造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重复购进,购入过多、过滥,投资不断增加,而国家拨付的行政经费和事业费一增再增,存量资产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建议

(一)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推动资产规范化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管理模式,逐步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为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畅销机制奠定基础。兵团各级财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兵团近些年来资产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规体系,弥补资产管理中的制度空白,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要重点研究制定兵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办法、资产使用办法、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积极研究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探索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目前,兵团已先后出台的制度办法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在积极研究出台的制度办法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积极推动资产管理与预算的有机结合要认真研究探索资产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将资产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紧紧抓住资产配置环节,研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定额,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进一步推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使预算资金分配更加规范公平,资产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三)建立先进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以强大的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借助一套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固化为数字化的管理程序,实现行政事业资产的精细化和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资产清查结果,建立行政事业资产数据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政事业单位资产从“人口”到“出口”的动态管理,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四)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的资源整合工作,一方面可以减少重复投资,提高财政(财务)资金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资产的闲置浪费。目前,兵团行政事业资产规模不小,资产总体短缺与局部过剩的现象并存。从部门和有些单位的实践来看,实现行政事业资产的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推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6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属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资源的总和,是保证行政事业单位正常运行的物质基础。2006年国家以财政部部长令的形式公布了《行政单位国家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它们的出台,表明了我国国有资产的又一次重大改革,足以看出,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加大了管理的力度。为此探讨事业行政单位固定资产意义重大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家底不清

虽然我国前几年进行了资产清查,但很多单位没有从根本上摸清家底,特别是固定资产,有些数字不够准确,加之日常核算和管理水平有限,存在着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的现象;对应收款项疏于管理而长期挂账;资产产权不清,办公用房已使用多年而没有办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等。造成资产不实和损失的主要原因是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脱节,如有些资产使用多年,早已损失、报废,而财务没有及时进行财务处理。

(二)管理意识淡薄

部分单位领导对国有资产管理的意识淡薄,就行政事业性单位的领导来说,主要表现为重外部形象,轻内部资产管理。由于吃的是“财政饭”,因此,对于如何管好国有资产的责任意识就比较淡薄,在思想认识上“重进轻出”、“重资金,轻实物”,把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放在次要的位置上,这是造成资产流失的主要原因。

(三)管理手段落后

当前,国有资产管理仍以行政手段为主,与市场的调节机制之间尚未有机结合,资产使用的职责机制、监督机制和绩效评价机制缺乏,许多该处置的资产未及时处置。受部门利益的驱动,各行政事业单位不断向财政要钱,投资兴建或购置资产,造成资产的低效使用;影响了资产管理的效能及运转效率。同时,一些使用单位对本单位的资产没有承担起相应的责任,使购置的资产没有得到充分利用,有的甚至长期被闲置。如有的单位购置的计算机,因技术淘汰周期快,使用不久就闲置不用;与此同时,却有不少单位买不起足够设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占用上存在的“苦乐不均”和无力把闲置资产“盘活”的状况是造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重复购置、国家拨付的行政事业经费不敷需要的重要原因。

(四)管理体制不顺

第一轮机构改革,将原国有资产管理局撤消,行政单位相关管理职能并入财政部。第二轮机构改革,成立国有资产监督委员会,依法对国有企业资产进行监管,虽然国务院文件明确划分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权限,但在执行中一些地方存在着财政部门和国资部门职责不清的问题,管理体制始终不顺,一直没有解决好由谁管理、如何管理等问题,导致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出现了真空。此外,很多行政单位内部没有设置资产管理机构,这种业务管理与财务管理的分离,造成各自为政,缺乏统一指导和协调。这种状况与国有资产管理的专业性要求相距甚远,使国有资产管理的许多工作无法真正落到实处。

二、加强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措施

(一)加强相关的固定资产法制建设

以立法的形式对行政事业单位占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管理,并根据行政事业单位的不同特点,制定执法细则,进行科学、严密的规范,使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权责统一,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法规,要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建设购置、管理目标、占有使用、职责范围、转让处置、违法责任追究等作出规定,以便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同时各地方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尽快研究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

(二)强化相关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监管职能

财政部颁布的两个《办法》是监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法律依据,它确定了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这就要求作为管理者的财政部门加强以下工作:

1、加大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监管力度,认真搞好清产核资工作,摸清家底。在此基础上,建立台账,完整反映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存量和增量动态,以加强对资产使用效率的监督管理。

2、充分发挥内设机构如预算、控办、采购办的职能作用,主动与资产管理机构加强联系,相互协调,形成一套规范运作程序来加强源头管理。

3、适时与各单位签订国有资产责任状,并由他们负责将资产管理的各项指标逐一分解到科室,量化到人。

(三)加强固定资产管理观念

各级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应将国有资产管理作为一项重要内容列入工作目标,领导要亲自抓,把各项制度、规定落到实处。配备专职的资产管理队伍,明确资产管理责任,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对资产实行全方位的管理,提高资产使用效率,保证资产的安全与完整。财政等部门要切实履行好管理者的责任,加强对各单位国有资产运营情况的监督,以便全面杜绝管理漏洞。此外,社会舆论、新闻媒介等要加大对国资法规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强化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观念深入人心,为扎实有效地管理国有资产营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四)健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体系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要结合刚刚结束的资产清查工作中发现的问题,探索和制定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和各项具体管理制度,形成各自的管理制度体系。行政事业单位要编制从资产配置、使用、评估、处置等“入口”到“出口”全过程中各环节的管理制度,形成一套完善的、细化的制度体系。尤其是各行政事业单位要建立资产管理责任制,实行单位主要领导为全面责任人、分管领导为主要责任人、使用部门负责人为直接责任人的三级管理责任制,明确相关责任人的职责范围,将资产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定期考核责任履行情况,并作为政绩考核的内容之一。

总之,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需要我们大家共同努力,提高认识,不断摸索,总结以前管理工作中的经验,吸取教训,为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将资产管理工作应做得扎实,做得细致。

参考文献:

1、屈茂辉.中国国有资产法研究[M].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

2、刘同报.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建议[J].财政与发展,2006(5).

3、张咏梅.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与思考[J].交通财会,2005(11).

4、钱秦之,张彦文.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管理的现状与思考[J].西安工程科技学院学报,2005(3).

5、李小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西安文理学院学报,2005(3).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7

一、当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原因

(一)监管体制不清

目前财政部门、国资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都有一定的管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职责,但具体如何管理,究竟由谁代表国家行使出资人职能尚未明确,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尚处于多头管理的局面。

(二)事企不分,资产权属不清

目前,事企不分,资产权属不清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业务关系方面。一是事业单位的业务范围与所办企业的经营范围相近,彼此交叉重复,有的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收取应属事业单位的收益,造成国有资产的流失。

2.资产混用,许多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无偿占用事业单位的资产、场地、设备等,没有与经营业务相适应的资产规模,个别企业固定资产极少,甚至为零。事业单位也不予收取或以远低于市场价的价格收取资产、场地租赁费用等。

3.人员关系方面。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负责人或关键岗位人员多由事业单位人员兼任,彼此的职责和利益关系难以区分清楚,而且多数事业单位对所办企业负责人未进行考核和评价,对薪酬随意发放,所办企业负责人缺少约束, 这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国有资产的隐性流失。

(三)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治理结构不健全,竞争活力不足

长期以来,事业单位所办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形同虚设,有些甚至形成内部人控制,一些企业负责人缺少风险意识和竞争意识,仍用事业单位思维模式来经营管理企业,企业内部机制不活,依赖思想严重,导致许多事业单位出资企业存在规模分散,缺乏有效监管,连年亏损、效益低下、多年停业等问题,企业主营业务不突出、无发展前景等。

二、解决当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存在问题的对策

(一)进行制度设计,理顺监管体制

建议在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的框架下,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明晰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监管的责权利关系。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根据监管权限,分层次研究出台一套可操作性的监管制度,对所办企业的监管分工、监管重点、信息报送、监管程序和要求进行规范,对管不了的或不宜管的事项予以下放,对权责不明晰的事项予以明确,从根本上逐步解决影响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发展的外部环境问题。

(二)分类清理规范事业单位所办企业

建议在一定区域内开展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的清产核资工作,摸清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的家底,在摸清家底和对所办企业科学定位的基础上,对所办企业进行清理整顿,推进事企分开,实施分类管理:对规模小、不盈利、无发展前景的企业予以撤并整合;对市场竞争环境充分企业要逐步推向市场,施行事企分开;对于不适应市场、经营业绩差、扭亏无望、管理混乱的企业,要予以注销、解散或破产等。

(三)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

事业单位应督促所办企业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应从财务管理、预算管理、内部控制、人员管理、资产管理、收入费用管理、工作流程管理等方面制定各项内部管理制度,从而规范内部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

(四)理顺事业单位与所办企业的业务、人员、资产关系

首先,业务关系方面要建立健全所办企业经营范围审查制度,对企业的经营范围要进行定期检查,避免与事业单位业务交叉重复,对事业单位相应业务委托等交易事项应进行政府采购或进行相应的市场竞价程序,避免形成利益输送等不合理关联交易事项。其次,资产管理方面要根据市场交易原则,对相互占用、租借资产、场地、设备等要参照市场价格签订合同或协议等。另外,对人员关系管理方面应规范事业单位人员在所办企业的兼职管理,加大对企业负责人的考核,由于企业负责人经营管理不善和决策失误或其他主观原因,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经济及财务风险、弄虚作假、违法违纪等行为的,应追究其责任。

(五)要落实事业单位对所办企业的管理责任,真正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保值增值”的现代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要在重要人事任免、重大事项决策(如所办企业增资、对外投资等)、重要项目、大额资金支出等方面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及时了解所办企业财务、生产、销售经营管理状况,及时收取国有资本收益,对所办企业的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定期检查,可定期通过外部审计监督等加强对所办企业的监督管理,发现国有资产流失等异常情况,应及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研究制定相应对策和采取相应措施。

结束语

随着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推进,新的问题和情况还会不断出现,如何加强对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监督和管理,提高管理水平,是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进程中仍需长期关注的现实问题,在当前经济发展的新常态环境下,不断创新促进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发展的体制机制,真正建立适应现代事业单位所办企业的“产权清晰、权责明确、事企分开、管理科学、保值增值”的管理制度。

参考文献:

[1]聂常虹.事业单位办企业存在的问题及对策[J].财会研究,2012(21)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8

纵观近年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方面的资料,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的范畴主要有下列四种界定方法:

1、全部资产说。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编写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以下简称《须知》)是目前最系统最权威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工具书。它对“开办资金”的定义是:“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它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必须是举办单位授予的可以自主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②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③以人民币表示。其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用于事业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不包括职工宿舍、食堂等非业务用固定资产,也不包括银行贷款、其他借入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2、事业单位申报说。2000年9月27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46号)规定:“开办资金由事业单位申报,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的净资产,最低数额应以其取得本行业执业机构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资产数额相一致”。

3、实收资本说。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会计科目设置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有很大差异,对其开办资金的范畴,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参照工商企业登记验资,将“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作为“开办资金”予以验资并出具证明。

4、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资产说。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印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①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②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③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④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⑤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综观上述四种界定方法,笔者认为:

1、对于《须知》与《实施细则》中不一致的部分应以《实施细则》为准,不应继续采纳全部资产说。

2、北京市编办2000年的规定推出的背景不得而知,推测他们考虑了公司、企业法人及社团法人注册的相关规定,希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其取得某种程度的统一。但事业单位与公司、企业及社团在业务范围及行业资质认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事业单位的职能及业务范围大多在政府机关或各级编办批准设立时已经确定,各级事登局在为其办理设立登记时一般不会因为其开办资金数量的多少而对其业务范围进行更改,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认定不宜盲目向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认定方法看齐。

3、实质上,实收资本说只是解决了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特殊问题,不能解决全部事业单位的问题,因此不能看做一种独立的核定方法。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经费类型一般为经费自理(自收自支),自身拥有很大的经营自,参与社会竞争性经济事务较多,其业务范围所在的领域由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较强,该类事业单位从事经济业务时与一般工商企业没有多大区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目标,这类事业单位以后转企改制的可能性较大。实收资本说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与工商企业“注册资金”同等看待,一方面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有利于事业单位,特别是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后的“注册资金”衔接。同时,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比较稳定(企业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㈠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㈡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有助于事业单位履约,有助于社会诚信建设。

4、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说由于《实施细则》的权威性及在《实施细则》后中央编办没有更新的规定及解释,应是我们办理登记管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有人认为此说过于繁琐,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认为存在第五种认定方法:净资产-专用基金说。我们认为,该种观点持有者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会计业务本身了解不够:所谓的第五种方法与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说本是一体,《实施细则》的表述是原则,净资产-专用基金说是具体的操作,二者没有本质的差别。

综上所述,关于开办资金的范畴在理论层面应该遵循《实施细则》的规定,实际操作中采用区别对待的方式: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以净资产-专用基金数认定开办资金;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以实收资本数认定开办资金。

二、从会计实践角度看开办资金问题

(一)从会计实践角度看开办资金的构成

《实施细则》对开办资金的构成只是做了原则性描述,在实践中,这些内容的认定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密不可分。

由《实施细则》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开办资金=全部财产-规定扣除部分。通过分析《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各会计科目的定义及核算问题与《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规定扣除部分的第1、2、5项属于资产部类,我们称之为专用用途资产,第3项与第4项中的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共同组成了全部的负债部类,第4项中的职工福利费属于所有者权益类(即净资产部类)中专用基金。由开办资金构成公式及会计平衡等式可以推导:开办资金=全部财产-规定扣除部分=资产合计-(负债+专用基金+专用用途资产)=负债+净资产-负债-专用基金-专用用途资产=净资产-专用基金-专用用途资产。

因大多数事业单位并没有符合《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第1、2、5项规定的专用用途资产,一般情况下,开办资金=净资产-专用基金。

(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开办资金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2年对1997年制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老制度相比一个显著的变化是: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根据要求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由于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权责发生制,所以,在旧的制度中并没有设置累计折旧。这种制度设计规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只要不报废就一直按账面价值核算,完全不考虑减值因素,造成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及净资产账面价值虚高。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角度来看,事业单位账面反映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被夸大,这容易增加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任风险。实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由于事业单位能够按规定计提累计折旧,其固定资产与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趋同,已经能够客观地反映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任风险也大大降低。

经费类型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一般所拨经费只能维持日常运转,实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由于计提折旧的原因,如无专项拨款增加投入,其净资产规模呈逐年递减趋势。其他事业单位如经营管理不善,这一问题也会比较突出。事业单位净资产的减少即意味着开办资金的减少,对事业单位而言,随之而来的就是开办资金的变更问题。

《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在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由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及开办资金的虚高问题,部分登记管理机关规定“开办资金增加超过60%或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体现了登记管理机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在一定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实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由于通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细分的各行业会计制度在计提折旧问题上存在差异,原有的区别对待的做法显得过于简单,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故应加以改进:对于开始计提累计折旧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增减20%的标准;对于新会计制度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单位,仍然采用增加与减少区别对待的办法。形势的发展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工作人员除熟悉登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外,还应对与登记管理业务相关的知识进行学习,以期在制度设计时能够做到更加合理。

三、开办资金为零或负数时的处理

一种认识认为由于开办资金意义重大,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重要登记事项,不宜为零或负数。遇到此类情况,应由该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或出资人为其注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确定其继续具备法人条件后,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不予注资,事业单位法人已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情况下,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不合格的决定。

一种认识认为开办资金为零或负数时不能年检的可操作性不强。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登记管理机关仅仅对事业单位作出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只是撇清了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任,而对事业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业务没有任何实质影响。登记管理机关本身的权威性不够,不能单独对事业单位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即使能够协调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由于事业单位是承担特定社会功能和工作职责的组织机构,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中止或暂停其履行社会活动必然会导致该地区这一特定社会功能缺失,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一种认识采取了折中的态度,建议引入担保机制:对于开办资金为负值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举办单位或有担保权的单位出具书面担保证明,即可视为单位重新具备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年检时应视情况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

笔者认为引入担保机制的建议看似两全齐美,但建议的提出者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而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大多数情况下除了国家机关就是事业单位,大多不具备担保权。如果由其他具有担保权的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则该经济组织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又容易引发人们有关权钱交易的猜疑。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说明:担保机制的引入并不是灵丹妙药,很多情况下不能解决问题。

由于开办资金对于事业单位有着重要意义,不仅不能为零或负数,而且应该设定资金的最低限额。建议中央编办修改《实施细则》,对于开办资金为零或负数的单位,明确其举办单位或出资人的注资责任和义务;对拒不履行出注资义务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敦促其履行义务。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后,这一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四、开办资金最低限额问题

《须知》指出:开办资金作为非常重要的登记事项,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将事业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数额,确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内,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并防止由国家连带承担无限经济责任。

(二)从法律上确认了事业单位法人占有、使用、支配的财产和自有财产数额。

(三)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提供了重要依据。

尽管开办资金意义重大,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及年度预算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无法定依据可循,对认定开办资金额度是否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有一定的难度。实践中,事业单位的职能及业务范围大多在政府机关或各级编办批准设立时已经确定,各级事登局在为其办理设立登记时一般不会因为其开办资金数量的多少而对其业务范围进行更改。

鉴于种种现状,笔者认为:

1.开办资金意义重大,有必要对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出台详细规定;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9

    文  号:财办教[2012]39号

    日期:2012-9-6

    执行日期:2012-9-6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务部门: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l92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研究设计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为了全面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于2012年9月5日起正式启用。凡在此日期之后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一律使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按照《办法》附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要求如实准确填报。

    二、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打印纸张全部统一为“A3”格式,打印出的表样,均为套打(正反两面),装订线应当在内侧中间。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可从财政部门户网站“事业资产管理频道”或“在线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请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否则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财政部办公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0

摘 要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国家所有,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和使用,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公共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规模不断扩大,如何强化其国有资产管理就显得尤为重要。笔者经过多年的研究与学习,就如何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提出了几点较为可行的对策,以期给广大读者提供可以参考的建议。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 必要性 对策

一、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现实意义

1.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本前提。首先,在现代社会中,国家承担着对社会经济活动进行组织和管理的重任,这直接关系到我国的物质文明建设。国家要搞好物质文明建设,做好对社会经济活动的组织管理工作,在全国范围内进行宏观调控必须以一定的物质基础作保障,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整个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国家各项事业顺利进行的物质保障。其次,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又是我国建设社会主义精神文明的一部分。构建社会文明、有序管理是精神文明建设的一个重要目标,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家管理机构中的特殊性更是决定了加强其国有资产管理的重要性,只有一个文明有序的管理机构才能带领整个社会走向和谐文明。因此,可以说,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不仅是直接维护国家管理、维护国家资财的需要,同时也是构建社会文明、进行有序管理的需要。

2.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防范资产流失的重要手段。目前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我国行政事业单位正经历着一场改革分流、精简机构的体制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内部的经营性单位必须与非经营性单位分离开来,在此过程中,涉及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资产的问题。而某些单位从自身局部利益出发,在实施改革之前就通过出租、转让等方式将非经营性资产私自转为经营性资产来获取利益,导致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此外,在此过程中还容易出现暗箱操作、权钱交易等腐败行为,大大损坏了国家形象,阻碍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体制改革的进程。

二、创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对策

1.创新制度建设,制定配套办法,改缺乏约束为制度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是一项十分具体的工作,以财政部“两令”形式颁发的《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只是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作为纲领性文件,统驭整个资产管理工作。地方各级财政部门在具体操作中还需要制定一系列配套办法。在资产配置环节,应制定《配置审批办法》,完善资产配置标准;在资产使用环节,应完善《调剂使用审批办法》、《有偿使用审批办法》、《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在资产处置环节,应完善《处置审批办法》、《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资产评估环节,应完善《资产评估办法》;在统计报告环节,应完善《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和《统计报告制度》;在特殊资产管理上,要制定和完善《境外资产、无形资产、资产、IT资产管理办法》。结合当地实际情况,细化各个环节的具体管理,以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

2.创新管理手段,运用网络信息技术,变静态管理为动态管理。对资产实行信息化管理就是以强大的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借助一套科学、合理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规范融入数字化的管理程序,实现对资产从入口到出口各个环节的动态管理,有利于促进资产管理精细化、科学化、有利于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①要建立完整的网络监管系统。纵向上建立“中央――省――县――乡”的分级构架,横向上确立“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使用单位”三个监管层次,建立起满足不同级次、不同管理主体、不同管理需求的资产管理信息化体系。②要满足基础数据的安全有效。系统在满足资产管理业务要求的前提下,从逻辑、网络、数据、应用系统等多个方面必须建立较先进、稳定、可靠的安全体系,并保证系统的有效集成,实现各系统资源共享、信息交流。达到与“金财工程”其他子系统及部门、单位其他系统之间的有效衔接,力求实现资产动态管理数据及分析结果的信息共享,为预算管理、绩效评价、政府采购等业务提供决策支持。③要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流程。软件系统应涵盖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益、清查、统计等各项管理内容,以达到规范资产管理行为,简化审批手续,提高工作效率的宗旨。

3.创新管理办法,实现三个结合,改随意处置为规范运作。《办法》中明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如何遵循“三个结合”的管理原则,不断创新管理办法?笔者认为应当在资产管理活动中,从以下几个具体环节做好相应工作:①在资产配置环节,做好标准制定,促进合理配置。配置过程应注重“物尽其用、职能优先、节约成本、兼顾发展”,做到购置与调剂相结合。在确需要购置资产时,应建立资产购置预算制度。根据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资产占用数量和质量,纳入部门预算,经同级政府和人大批准后实施政府采购。对于超编、无编资产和未按预算购置的资产视同非法占用国有资产,由财政部门予以没收或调剂使用。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实现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激活存量,从而有效降低政府运行成本,加快推进节约型政府、节约型社会建设。②在资产使用环节,实行阳光操作。在资产使用上,强调实物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要求资产使用单位做到账实相符、账账相符、账卡相符,落实资产使用人对实物资产的监管职责。切实解决部分单位长期存在的重钱轻物、重供轻管的“老大难”问题,实施资产动态监管,最大程度发挥资产效能。③在资产处置环节,科学制定流程,强化监督管理。在资产转让过程中,强调资产管理和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严把资产评估、财政审核、确定底价、公开竞价、收入进入财政专户五道关口,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采用市场运作方式,盘活国有资产,达到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④在收益管理环节,强化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和处置收入,按“财政统管,政府统筹”的方式,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杜绝政府公共资产“出口”的腐败,树立政府公开、公正的清廉形象。

4.创新队伍建设,加强学习,变被动管理为主动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是要靠广大资产管理干部来完成的,建立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熟练、作风优良的干部队伍是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关键。因此,干部队伍建设必须抓紧抓好。①要加强政治理论学习,提高广大干部的政治理论水平。②要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理论的业务知识的学习,不断提高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③要切实转变思想观念和工作方法,要坚持抓大放小的工作原则,摒弃重审批轻监督、重微观轻宏观的管理模式,把工作重点放转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政策研究、制度制定、监督检查、重大资产变更审批和资产信息系统建设等方面。④要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增强服务意识。⑤要加强廉政建设,正确行使审批权,增强防腐抗变的能力。

5.重视监管工作,防止资产的流失。加强监督管理是当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核心,其重点是要强化使用管理、加强处置管理、完善收入管理,并规范配置程序。财政部门具体承担行政事业资产监管职能,对资产的占有使用运营情况进行监管。通过清查、整合,所有的行政和事业单位资产划分为非经营性和经营性两大类,非经营性资产,实行委托管理方式,明确管理单位及保值增值责任;经营性资产,由机关事务管理局以授权经营方式统一经营,收益上缴财政。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和产生新的腐败。

三、结语

回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风雨历程,总结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在每一个阶段上取得的理论成果和实践经验,今天我们站在了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新的起点、新的矛盾、新的任务、新的机遇、新的挑战,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让我们以十七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开拓进取,扎实工作,把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推向一个新阶段!

参考文献:

[1]朱春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思考.经济研究导刊.2009(22).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1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有偿使用收入具体包括:(1)行政单位在保证完成正常工作的前提下,经审批同意,出租、出借国有资产所获得的收入;(2)行政单位附属机关服务中心等后勤服务单位,经审批同意,使用国有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活动所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3)行政单位未脱钩经济实体上缴的国有资产占用费等收入;(4)财政部门确认的其他有偿收入。《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行政单位其他资金收入,包括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取得的不必上交财政的零星杂项收入、有偿服务收入、有价证券及银行存款利息收入等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规定,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及预算外资金收入以外的收入在“其他收入”科目核算;《行政单位财务规则讲座》指出:“其他收入,是指行政单位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上述范围以外的各项收入。如固定资产临时出租出借和变价收入、非独立核算的后勤部门服务性收入、报刊发行的劳务收入、利息收入等。”(上述范围指“财政预算拨款收入”和“预算外资金收入”)。根据上述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记入“其他收入”科目。而《行政单位办法》则规定:“行政单位出租、出借的国有资产,其所有权性质不变,仍归国家所有;所形成的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关于加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通知》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的出租、出借、出让、转让等取得的收入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的范围,分步纳入财政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行政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不应纳入单位预算,记入“其他收入”科目,而应纳入财政预算,上缴同级财政专户,上缴前记入“应缴财政专户款”负债科目。

[例1]某行政单位经批准出租房屋取得租金收入3000元存入银行。

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其他收入

3000

按适应《行政单位办法》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3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3000

上缴时,

借:应缴财政专户款

3000

贷:银行存款

3000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包括事业单位对外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或提供担保等取得的收入。由于事业单位类型多、收入来源多元化,且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尚未出台,《事业单位办法》没有要求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使用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事业单位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的规定和《事业单位办法》,其会计核算仍然按照原《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投资收益记入“其他收入”科目,出租、出借和担保收入记入“经营收入”科目,待事业单位改革总体方案出台后再作变动。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核算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核算《行政单位办法》规定:“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变价收入和残值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根据上述规定和《行政单位会计制度》会计科目的核算内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在上缴前按购置时的资金来源记入“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主要是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行政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库存材料变价处理,恢复存款。变价发生损益,相应增减当期支出。“转让、毁损、报废及盘亏的固定资产,应当相应减少固定资产账面价值。有偿转让、变卖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和清理报废固定资产取得的变价收入,作为其他收入处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对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规定不符合《行政单位办法》要求的应当改变。以库存材料和固定资产的处置收入,分《行政单位会计制度》和适应《行政单位办法》的会计处理例解如下。

[例2]某行政单位出售多余的库存甲材料一批,取得变价收入8000元存入银行。该批材料账面成本6000元。

(1)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库存材料――甲材料

6000

经费支出

2000

(2)适应《行政单位办法》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8000

同时,借:拔入经费或预算外资金收入8000

贷:库存材料――甲材料

6000

经费支出

2000

[例3]某行政单位经批准报废汽车一辆,变价收入10000元存入银行。该汽车账面价值200000元。

(1)按《行政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其他收入

10000

同时,借:固定基金

2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适应《行政单位办法》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10000

同时,借:固定基金

2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核算《事业单位办法》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资产损失核销等。”同时还规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根据《事业单位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处置收入应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上缴前记入“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按资产类别主要有材料、产成品、固定资产和无形资产等处置收入。

一是材料和产成品的核算。《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没有对材料和产成品变价收入的会计核算作出规定,但规定了在增减材料和产成品的同时,冲减或增加事业支出和经营支出。因此,事业单位对材料和产成品变价收入可做如下会计处理。当变价收入低于账面成本时,借记

“银行存款等”、“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贷记“材料或产成品”。当变价收入高于账面成本时,借记“银行存款等”,贷记“材料或产成品”、“事业支出或经营支出”。为事业活动服务的材料和产成品记入事业支出,为经营活动服务的材料和产成品记入经营支出。而根据《事业单位办法》国有资产处置收入的规定,应改变上述做法,将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记入“应缴预算款”或“应缴财政专户款”科目。

[例4]某事业单位经批准处置原用财政补助收入为事业活动购买的甲材料一批,变价收8000元存入银行。该批材料账面成本9000元。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应缴预算款8000

同时,借:财政补助收入8000

事业支出

1000

贷:材料一甲材料

9000

如为事业收入购买,上述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8000

同时,借:事业收入 8000

事业支出

1000

贷:材料一甲材料

9000

如为经营资金购买用于经营活动,上述会计分录应为:

借:银行存款8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8000

同时,借:经营收款8000

经营支出

1000

贷:材料――甲材料

9000

二是固定资产的核算。《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规定:“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应当转入修购基金;但是,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出售固定资产时,按实际收到的价款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专用基金――修购基金’科目,同时按原价借记‘固定基金’科目,贷记本科目。”“清理报废、毁损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清理费用列入专用基金。”《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固定资产处置收入的规定不适应《事业单位办法》要求的,应当改变。

[例5]某事业单位经批准出售汽车一辆,变价收

10000元,账面价值200000元。

(1)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专用基金――修购基金

10000

同时,借:固定基金

2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2)适应《事业单位办法》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1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10000

同时,借:固定基金

200000

贷:固定资产

200000

三是无形资产的核算。《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单位向外转让已入账的无形资产所有权,其转让收入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事业收入’科目,结转转让无形资产的成本,借记‘事业支出――其他费用’科目,贷记本科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讲座》指出:“事业单位无论是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还是使用权,其取得的除国家另有规定者外,均记入事业收入”。上述无形资产转让收入的核算规定不符合《事业单位办法》要求的,应当改变。

[例6]某事业单位经批准转让某项专利权,取得转让收入50000元,账面余额20000元。

(1)按《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事业收入

50000

同时,借:事业支出

20000

贷:无形资产 20000

(2)适应《事业单位办法》编制的会计分录为:

借:银行存款

50000

贷:应缴财政专户款

50000

同时,借:事业收入

20000

贷:无形资产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范文12

市委、市政府召开这次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工作会议,主要是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行为,理顺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优化资源配置,促进国有资产集约高效使用和保值增值。刚才,市财政局负责同志作了很好的发言。后面,书记还将作重要讲话,请大家深刻领会,切实抓好贯彻落实。这里,我先讲几点意见。

一、充分认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的紧迫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各级政权建设和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物质基础,也是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责和促进发展的重要保障。管好用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于加强政权基础建设,深化经济体制改革,促进政府职能转变,构建廉洁高效政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我市在这方面做了大量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随着各项改革的深入,现行的经营管理体制日益暴露出一些矛盾和问题,进一步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已迫在眉睫,刻不容缓。

(一)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是深化财政体制改革、完善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深入推进,我国财政体制正逐步向现代公共财政体制的方向转变,当前财政改革的重要内容就是深入推进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收付、政府采购等管理制度改革。准确掌握行政事业单位现有资产的存量、结构和使用情况,建立与公共财政相适应的管理机制,制定公正合理的资产配置标准,实现从只注重资金分配向既注重资金分配又注重实物管理转变、从只注重单一的当期增量向当期增量和累积存量并重过渡,有利于科学编制部门预算,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增强财政的分配和调控能力。

(二)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是规范政府分配行为、解决资金紧缺矛盾的现实需要。据初步统计,全市仅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就有国有资产17.15亿元,负债总额7.06亿元,净资产10.09亿元,固定资产10.04亿元,其中房屋建筑物6.53亿元。这是政府多年来持续投入而积累留存下来的,过去一直按照“单位自配、自用、自管”的方式,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和管理。这种管理方式存在三个方面的弊端:一是占有不均,产权不清。有的单位工作量不大,事务单纯,人员较少,但占有较多的优质资产;而一些人多事繁的单位人均占用的资产很少,个别单位甚至完全靠租用场地办公。未办理产权“两证”的达60%以上,车库、门市、绿地、公用设施等权属不清、界限不明、公私难分。二是管理混乱,效益低下。许多部门国有资产存量不清、帐实不符、管理混乱,公房出租占总面积的16%以上,个别单位将公房廉价出租,甚至一租几十年,国有资产收益大量流失。个别单位的建设项目迟迟无法开工,有的建设进度缓慢,有的土地长期闲置,导致资产利用率不高,使用效益较低。三是办公分散,衔接不便。部分单位办公地点过于分散,给工作衔接、后勤保障和群众办事带来了诸多不便,增加了行政成本,降低了办事效率,影响了政府形象。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既有利于规范政府分配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又有利于盘活存量,提高资产使用效益,解决经济发展和公共公益设施建设资金紧缺的矛盾。

(三)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重要举措。当前,由于各部门、各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和收益的不均衡,致使有些部门和单位把相当一部分精力放到了争资金、比福利、搞创收上,影响了正常工作开展和职能职责发挥。个别部门和单位利用手中的权力和掌握的行政资源,谋取小团体和个人利益,影响了依法行政和公正执法,滋生了一些腐败现象。推进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改变行政事业单位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错位行为,可以有效防止行政资源利益化、公共资源部门化,铲除滋生腐败的土壤,同时也有利于避免部门滥用资源配置权与民争利,形成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环境。

总之,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意义重大,势在必行。大家一定要充分认识这项工作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紧迫性,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抓紧、抓好、抓出成效。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的主要任务

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不是为了收回和削弱部门的权利,而是通过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和监督长效机制,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总的要求是:按照“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进一步明晰产权,理顺关系,逐步建立“国家所有、政府统管、单位使用”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加快办公用房等非经营性实物资产的调剂整合力度,推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集中统一管理,逐步实现行政事业单位集中办公,达到优化配置、集约高效目的。按照“整合资源、盘活存量、市场运作、保值增值”的原则,发挥国有资产的价值和使用价值,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和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有效经营。

为确保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改革顺利推进,市政府出台了《巴中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试行)》(市政府令第31号),下发了《关于印发〈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市级各部门要按照政府令和《通知》要求,扎实有效推进,确保从12月起按照新的《办法》规范运行。各县(区)要参照市上制定的管理办法和实施方案,尽快启动实施。

(一)认真抓好资产清理核实和移交。凡是纳入范围的市级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统一的时间安排和规定,认真负责地搞好相关资产清查,准确反映本部门、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和经营情况,如实填报《资产清理登记表》,积极主动做好占有、使用国有资产产权办理、变更登记,做到不拖延时间、不隐匿手续、不消极对待。财政、国土、住建等部门要认真审查核实并搞好业务手续移交,及时核发《产权登记证》,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在产权办理上,国土、住建等部门要积极协助各部门妥善解决有纠纷、有争议的问题,不留后遗症。对改革过程中涉及到的国有资产实行临时管制措施,暂停办理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动产出租、调拨、转让和对外投资等事宜。对清查核实的债权、债务,暂时维持原债权、债务关系不变,仍由原单位负责;原始档案资料由各单位妥善保管,不得遗失和销毁。

(二)统一市场运营和收益管理。按照“资产市场运营一个主体,收益形成和解缴一个环节”的原则,严格落实“三集中、五统一”管理机制,由国资经营机构统一开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市场经营活动,经营性收入及固定资产处置收益,必须全额上缴市级财政专户,由政府统筹安排使用。财政部门要对市政公共设施、城市公共空间、社会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府特许经营权收益,以及对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服务性收入加强监管,防止公共收益流失或被部门利益化、福利化,杜绝非法侵占行为,确保资产运营和收益管理规范有序。

(三)规范资产配置、使用、处置行为。一是规范资产配置行为。各单位必须坚持“厉行节约”的原则,充分整合利用存量资产,调剂使用闲置资源,尽量减少新购,确因工作需要必须购置资产的,必须按规定程序办理,任何单位都不得擅自购置,不得超标准或举债购置。今后财政预算部门资产购置经费,要充分考虑到各单位国有资产实际情况,强化预算约束。机关事务管理局要制订科学合理的调剂办法,对闲置的、超标准占用的非经营性资产,及时进行统一调剂,切实解决单位之间资产占用不均的问题。当前重点是通过调剂整合,规划引领,有步骤地推进集中办公,以降低行政成本。二是规范资产使用行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虽然来源渠道不一,但都属于国有资产,我们必须倍加珍惜,倍加爱护,规范使用,合理运用,充分利用。要建立和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并重,实现管钱与管物相结合。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不得擅自将非经营性资产转为经营性使用。对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抵押、担保的,要进行可行性论证,报经财政审核、政府批准后方可实施。三是规范资产处置行为。每一宗资产的处置,都要由财政部门会同机关事务管理局申报、政府审批,未经批准不得处置。除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内部调剂可用行政手段外,其他经营性资产的处置,必须引入竞争机制,走招标、拍卖之路,实现资产收益最大化。

三、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的保障措施

改革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体制,是推进依法行政、依法理财和打造阳光政府的一件大事,也是触动部门利益的一件难事,必须加强领导,落实责任,精心组织,规范操作,确保改革工作扎实有序推进。

(一)强化组织领导。各部门要按照市委、市政府的统一部署,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亲自抓,并明确分管领导和具体承办人员,将任务细分到时段,把责任明确到人头,真正做到领导到位、人员到位、措施到位、工作到位。财政、住建、国土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整体联动,形成工作合力。

(二)落实相关责任。财政部门作为此项工作的牵头部门,要做好国有资产清查、管理和处置等日常工作。监察、财政、审计等部门,要各负其责,切实加强对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改革工作的监督。新闻宣传部门要积极开展全方位、多层次的宣传报道,营造良好的社会舆论氛围。各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引导干部职工正确处理部门利益与全局利益的关系,积极支持和参与改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