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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时间:2023-09-14 17:42:02

国有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

第1篇

长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使用国有资产,保障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根据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区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以下简称行政单位)和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用国家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资产,国家调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固定资产、流动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遵循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和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管理原则,实行集中配置、分类管理、综合经营、统一处置。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六条 市、区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有关规定;

(二)根据国家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负责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标准,负责组织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统计报告、资产评估、资产清查等工作;

(四)按规定审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资产处置、资产变动、利用国有资产对外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负责与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组织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五)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对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七)建立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八)研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九)推进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十)负责整合盘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筹制定运营方案,推动国有资产管理的市场化运作,并组织实施,实现国有资产收益最大化;

(十一)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财政部门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受市财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委托范围内国有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七条 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以下简称所属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所属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对外投资、担保及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所属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并按规定办理调剂手续,优化国有资产配置,推动所属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所属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本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所属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购置资产的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和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行政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监督管理工作,并承担保值增值的责任;

(五)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二章 资产配置

第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根据行政、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配置资产的行为。

第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应当按照规定标准进行配置;对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资产,应当从实际需要出发,合理配置,从严控制。

属更新行为的,应当以旧换新;能通过调剂解决的,不重新购置。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请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包括申请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购置资产的),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规定报批:

(一)行政、事业单位编制年度部门预算前,根据本单位资产存量,提出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核。经审核同意列入部门预算拟购资产的,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在年度部门预算执行中,申请使用追加预算、各类专项资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的非税收入等财政性资金购置资产的,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

(三)未列入部门预算的事业单位购置资产的,在提出购置资产申请的同时,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增量资产计划表》,报本级财政部门。财政部门根据资产配置标准、资产存量情况,审核增量资产计划表,提出增量资产配置意见,并按相关规定办理。

第十二条 经批准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配置资产的,由会议或者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按照先调剂、后租赁、再购置的原则进行审批。配置的资产由财政部门进行跟踪管理。

会议或者活动结束后,使用市级财政性资金配置的资产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管理。

第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章 资产使用

第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出租、出借和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担保等。

第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国有资产使用及其相关管理制度,落实国有资产管理责任,规范国有资产使用行为。

第十六条 行政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

在本办法施行前已经用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举办经济实体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脱钩。财政部门应当对其经济实体的经济效益、收益分配及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进行投资、担保等行为前,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非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所有(使用)权证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集中管理。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经营性土地、房屋等的产权应当移交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并由其行使经营管理权。

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可采用租赁、投资、委托等经营方式对国有资产实行分类经营。

第十九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腾退的办公用房、闲置的土地、办公设备、专用设备等国有资产,以及财政性资金形成的股权、收益和公共资源性资产应当交由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统一管理。

第二十条 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担保,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不得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等活动,政府授权的除外。

第四章 资产处置

第二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核销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转让、有偿转让、置换、报废、报损等。

第二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

(一)闲置资产;

(二)因技术原因并经过科学论证,确需报废、淘汰的资产;

(三)因单位分立、撤销、合并、改制、隶属关系改变等原因发生的产权或者使用权转移的资产;

(四)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

(五)已超过使用年限无法使用的资产;

(六)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进行资产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二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符合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

(二)厉行勤俭节约;

(三)公开、公平、公正;

(四)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售与置换应当采取拍卖和招投标等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四条 需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产权清晰。权属关系不明或者存在权属纠纷的国有资产,需待权属界定明确后予以处置。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依照规定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处置。

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编制资产配置预算的重要依据。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和处置交易凭证,是单位进行相关资产和会计账务处理、相关部门办理资产产权变更和登记手续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完善处置流程,规范处置行为。

第二十七条 对批准有偿处置的资产,交易底价不得低于评估核准或者备案价值,确需降价且超过10%的,报本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二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核销呆账、盘亏资产损失的,应当将核销资产的明细情况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期满经单位盖章确认后,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申报国有资产处置时,应当按照本级财政部门的规定申报相关资料。

行政、事业单位提交的资料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无误并经批准后,方可进行国有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集中处置管理制度,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统一处置。

第三十一条 涉密资产处置应当符合安全保密的有关规定。

第五章 资产收益

第三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主要包括行政、事业单位出租、出借、处置资产等取得的收入和事业单位因投资、担保等取得的收入。

资产处置收入包括有偿转让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征收补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以及处置资产取得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属于政府非税收入,按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全部上缴财政,纳入预算管理。

第三十四条 非部门预算管理单位的国有资产处置收入上缴财政,支出根据需要按程序报批。

第六章 资产评估

第三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资产进行评估:

(一)取得的没有原始价格凭证的资产;

(二)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三)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四)合并、分立、清算;

(五)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六)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七)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六条 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本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第三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

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说明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三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七章 资产清查

第三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

第四十条 行政、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事业单位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本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一条 行政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人民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八章 产权登记

第四十二条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 事业单位应当向本级财政部门申请产权登记,并由本级财政部门核发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需要登记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四条 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书。

第四十五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九章 产权纠纷调处

第四十六条 产权纠纷是指由于财产所有权、经营权、使用权等产权归属而发生的争议。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之间的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由本级财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调解、裁定。

第四十八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本级财政部门或者共同的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或者依法通过仲裁、司法程序处理。

第四十九条 行政、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由行政、事业单位提出处理意见(事业单位经主管部门审核),报本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法通过仲裁或者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十章 资产信息化管理与统计报告

第五十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和完善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现状以及配置、使用、处置等环节实行信息化动态管理。

第五十一条 行政单位应当加强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对本单位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状况实行动态管理,并定期向本级财政部门报送资产统计报告,数据报告要真实、准确、及时、完整。

第五十二条 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所属单位资产报告工作的指导,认真审核、汇总、分析本部门资产统计资料,向本级财政部门报告资产管理使用情况。

第五十三条 市、区财政部门应当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进行审核批复,必要时可以委托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审计。

经市、区财政部门审核批复的统计报告,应当作为预算管理和资产管理的依据和基础。

第五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编制和安排行政事业单位预算的参考依据。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十一章 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十六条 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各司其职,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国有资产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依法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

第五十七条 行政、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五)未经政府授权,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利用土地、房屋等国有资产从事出租、出借活动的。

第五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有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五十九条 市、区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二章 附 则

第六十条 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中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未纳入市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企业,由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实施资产管理。

第六十一条 市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市财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6月20日起施行。20xx年10月24日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发布的《长春市市直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国有资产的分类经营性国有资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是指国家作为出资者在企业中依法拥有的资本及其权益。具体的说,经营性国有资产,指从事产品生产、流通、经营服务等领域,以盈利为主要目的的,依法经营或使用,其产权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

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特征 :

运动性,增值性,经营方式的多样性。

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由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在法律上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包括:国家拨给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行政单位按照国家政策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收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

第2篇

[关键词]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

doi : 10 . 3969 / j . issn . 1673 - 0194 . 2017. 03. 059

[中图分类号] F123.7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673 - 0194(2017)03- 0108- 03

0 前 言

近年来,财政部高度重视资产管理工作。为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6年财政部先后公布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第35、36号令,以下简称“两个部令”),明确规定了我国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截至2011年底,全国36个省(直辖市、自治区、计划单列市)已经全部明确了由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工作,其中31个省级财政部门成立了专门的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机构。绝大部分中央部门也成立了资产管理机构,或明确了负责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在全国范围内初步建立。

1 健全管理制度

制度是规范和加强管理的依据,2006年以来,财政部逐步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建章制工作。“两个部令”明确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和各部门、各单位的管理职责,全面规范了资产配置、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根据“两个部令”的有关原则,财政部进一步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先后出台了《全国政协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驻外机构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全国人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实施办法》、《中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和出租出借收入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关于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进行中央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处置权改革试点的通知》、《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工作规程(试行)》等一系列配套制度;参与了《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起草论证工作,以及《国有资产评估指南》的编写工作。同时,全国3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也出台了本地区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或转发了“两个部令”,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管理办法,其中,湖北省率先在全国出台了行政事业单位有资产管理的地方性法规――《湖北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条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制度框架基本确立。

2 夯实管理基础

为夯实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基础,财政部多措并举,协同推进。一是开展资产清查。2006年12月至2007年10月,财政部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还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和专员办开展专项审计,确保工作质量,通过清查工作,掌握当前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规模和结果,为下一步加强资产管理奠定了基础。二是修订完善固定资产分类代码。会同国家标准委,在充分征求多个部门和单位意见,反复修改完善的基础上,于2011年1月1日正式颁布了《固定资产分类与代码》(GB/T 14885-2010),并于同年5月1日正式实施。三是开展培训,加强队伍建设。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关键在人,各项工作都要靠资产管理工作人员来完成。财政部先后组织了多个学习培训班,为顺利开展工作提供了人员保证。四是加强决算管理。从编报2007年部门预算开始,财政部按照单位性质、资产类别、收入性质等多种分类方式,对全国预算单位的资产以及资产收益情况进行了决算汇总。五是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要求行政事业单位按统一的格式,对占有、使用的资产状况定期作出报告,便于主管部门的财政部门及时掌握行政行政事业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和使用情况等。六是开展事业单位及其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颁布后,财政部在“仪表代征”开展部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制发了产权登记证,设计开发了产权登记管理信息系统,编辑公布了产权登记办理指南,并与2013年底在全国范围内全面启动了事业单位及其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

第3篇

一、指导思想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浙江省国有资产流失查处试行办法》(省长令第149号)等法律法规为依据,以清产核资、明晰产权、科学营运、规范监管为重点,围绕促进国有资本优化配置、防范国有资产营运风险、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三大目标,不断完善监管体制,创新监管方式,提高监管效率,坚持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资产和管人、管事相结合,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健全监管体系

1.国家对企业各种形式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认定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和应界定为国有资产,纳入国有资产监管范围。

2.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由县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

3.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县政府授权,依法对县级国有及国有控股、国有参股企业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监督管理。

4.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是县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决策机构。按照政府对社会经济管理职能与国有资产所有者职能分离的要求,对国有资产进行全方位的宏观管理和监督。

5.县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国资办)是监管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日常办事机构。县国资办与县财政局合署办公,主任由县财政局局长兼任。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运营以资产为纽带,按照“县国资委(决策层次)——县国资办(管理层次)——具体国有资产营运单位(运营层次)”构成的三层次监管体系运作。

三、强化监管职能

7.县国资办负责对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政府授权县国资办履行出资人的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资产、受县政府委托对外投资和参股的国有资产进行综合管理。

(1)制定国有资产监管规章制度;

(2)审核国有资本变动等重大事项;

(3)监管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和资产重组;

(4)审查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企业改制财务;

(5)依照规定向所出资单位派出董事、监事;

(6)通过统计、稽核等方式对单位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

(7)依法监管国有资产产权交易;

(8)调查处理国有资产纠纷,查处违反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9)依法参与国有资产收益分配;

(10)承办县国资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8.县级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开发区负责对本部门、本辖区内所属企业、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负责制定并实施本部门企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具体办法;组织本部门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审核本部门所属企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督促本部门企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接受县国资办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9.企业、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负责国有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等工作;负责办理国有资产的配置、处置、出租、出借和对外投资、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按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接受县国资办和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10.审计、监察部门按照各自职能依法对国有资产实施监督。

四、完善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1.县国资办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负责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产权登记、资产评估监管、产权纠纷协调、清产核资、资产统计、综合评价等基础管理工作。

12.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产权交易的监督管理,国有产权的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资产评估机构依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事项应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机构中公开进行,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流失。

13.县国资办对其所出资企业的国有资产收益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对其所出资企业的重大投融资规划、发展战略和规划,依照国家发展规划和产业政策履行出资人职责。

14.县国资办向其所出资企业派出监事,监事的组成、职权、行为规范等依照《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15.县国资办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财务进行监督,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维护国有资产出资人的权益。可以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对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的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进行审计。

16.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企业法律顾问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17.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参股企业、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应当按规定及时向县国资办报送财务月报、年度报表及生产经营状况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

18.规范企业资产处置行为。对外投资和担保、资产转让必须履行报批手续,严格执行资产处置的审批制度,200万元及以下的资产转让、增资、减持或核销,由县国资办审批;200万元以上或转让国有产权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控股地位的,报县政府批准。

五、加强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19.资产配置的管理。按照规定权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事项履行下列报批程序:行政事业单位提出资产配置计划,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未按规定程序报批的资产配置事项,不得列入部门预算,不得自行配置,不得列入单位经费支出。行政事业单位采用购置、购建方式配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依法实施政府采购。

20.资产使用的管理。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提供担保等。按有关规定,行政单位不得利用国有资产以任何形式举办经济实体和对外提供担保。事业单位资产对外投资和提供担保,应当进行可行性论证,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应委托中介机构评估,报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县国资办审批。建立资产定期清查制度,并将资产清查结果报县国资办。

21.资产处置的管理。资产处置包括无偿转让、出售、置换、报损、报废、对外捐赠等。未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履行审批手续,行政事业单位一律不得自行处置国有资产。对房地产、设备等资产的处置应以中介机构评估价值为底价,经县国资办审批后,委托中介机构公开出售。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未经县国资办审批,建设、国土资源、公安等有关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行政事业单位单台(件)原值1万元以上的资产处置,由单位提出申请,报县国资办审核批准;单台(件)原值1万元及以下的资产处置,由主管部门审批,报县国资办备案。

六、强化责任追究

22.建立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制度,按照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本收益最大化要求,合理设置考核内容,切实做到激励与约束相结合,进一步促进企业经营责任的落实。

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审计制度,每年考核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保全率、固定资产利用率,使单位主要负责人真正承担起资产管理责任,以维护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23.国有资产流失是指占有、使用和管理国有资产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或者其工作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致使国有资产及其权益毁损、灭失、减值等的情形。具体是:

(1)国有资产产权变动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产权登记或者产权界定的;

(2)违反规定转让国有资产产权的;

(3)在承包或者租赁中,不按规定发包或者出租的;

(4)在经营管理中,损害国有资产权益或者依法对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行为有监督制止义务而不履行义务的;

(5)在对外收购、兼并中损害国家利益的;

(6)违反规定提供担保的;

(7)在财务处理时,不按规定将国有资产收益入帐或者调减国有资本金及权益的;

(8)其他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

24.对国有资产流失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下列纪律处分(以下统称处分):

(1)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万元以下的,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

(2)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或者流失不足10万元,但占单位国有资产总额的20%以上30%以下的,给予降级、撤职、留用察看的处分;

(3)对造成国有资产流失100万元以上,或者流失不足100万元,但占单位国有资产总额的30%以上的,给予撤职、留用察看、开除的处分。

前款(2)(3)项规定的留用察看处分,适用于企业人员,但依法由国家行政机关任用的人员除外。

25.除依照以上规定给予有关责任人员处分外,县国资办可以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建议有关单位或者部门采取任职限制措施,决定其在一定期限内不得担任国有单位的领导职务或者在其他重要岗位上任职。

第4篇

关键词:行政事业单位 资产管理 体制 模式构建

一、引言

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这些资产类似于国外的公共部门资产。国外公共部门资产的主要管理模式有日韩模式、德澳模式、美加模式、巴西模式。日韩模式是由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由各主管部门负责资产具体管理;德澳模式是由财政部门所属的专门机构负责,并在全国成立分支机构管理全国的公有资产;美加模式中,财政部负责政府资产预算管理,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和法规,并单独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机构,负责政府资产管理的具体事务;巴西模式可以概括为由计划预算管理部的联邦资产秘书处负责日常管理。上述资产管理模式,对我国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具有重要的借鉴作用。1995年,财政部和原国有资产管理局制定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对行政事业单位开展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起到了重要作用。多年来,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在国有资产管理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由于规章制度滞后、管理体制未理顺等原因,仍然存在不少问题。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部门预算、国库集中支付、政府采购、“收支两条线”等财政改革的不断深入,原有的制度规定已不适应国有管理工作的需求,迫切需要出台新的管理办法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为此,财政部在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和反复研究的基础上,2006颁布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两个办法”),并从2006年7月1日起执行。从宏观角度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进行了规范,提出了“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并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本文以“两个办法”为指导,从管理体制、管理制度和管理手段方面,构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模式。

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的构建

(一)管理体制的功效

管理体制是指国家机关、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机构设置和管理权限划分的制度,是指管理单位的决策权限、隶属关系、机构设置、调控机制、监督方法等方面的结构体系和组织制度。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之间,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划分国有资产管理权限,建立国有资产经营管理机构与体系的一项根本制度。理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是推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根本保证。

(二)“三级”资产管理体制的构建

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以管理方式集约化、管理流程规范化、管理手段信息化、管理机构专门化、管理规则法制化为目标,建立起以财政部门主导的、适合我国国情的新型管理体制。“两个办法”确定了“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各部门分工负责,单位占有使用”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分级管理的框架,目的是建立清晰、公正、合理、有效的管理体制。即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和具体管理。财政部门作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实行综合管理,履行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等职能,特别是在资产配置标准的制定、闲置资产的调剂利用、资产收益的征缴等方面一系列监督管理职能。各级财政部门应按照财政部令的要求和统一部署,尽快把此项职能承担起来,健全机构,充实人员,在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切实履行管理职责,创新管理模式,强化工作措施,不断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推进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向纵深发展。

(三)“三级”资产管理体制结构按照这一框架,构建了行政事业单位“三级”资产管理体制,即一级资产管理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三级资产管理部门(部门落实到个人管理或使用)。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资产宏观管理部门,是国家的各级财政部门: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资产所在的行政事业单位;三级资产管理部门,即微观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和使用的部门或个人。(1)一级资产管理部门。各级财政部门作为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进行宏观管理,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级部门。按照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根据“一级政府、一级财政、一级预算”的体制,我国政府财政可分为“两层五级”,即中央和地方两层,地方分为省、市、县、乡,共两个层面五个级次。本级财政部门受上一级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管,主要负责宏观层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管理,如政策法规的颁布与实施等。(2)二级资产管理部门。各级行政事业单位为二级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是资产管理的主体,接受所属财政部门的指导与监管,负责管理本单位的资产。资产管理包括从取得、使用、处置等各个环节,确保资产的合理配置,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益。(3)三级资产管理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内部各部门为三级资产管理部门。为了实现行政单位的国家管理职能和事业单位的社会服务职能,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要设置各种职能部门,具体负责行政事业单位的各种事务,这些部门所需要的资产由他们来使用与管理,同时行政事业单位要设立专门的资产管理部门,指导与监管本单位各部门的资产管理,确保资产的安全与使用效益最大化。部门内部要根据资产的特点具体管理,将资产管理责任到人,使用、保管责任到人。另外,在此“三级”资产管理体制之外,还有必要实行委托管理制。办法指出,在理顺职能的基础上,各级财政部门要结合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际情况和工作需要,可以将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一些具体工作委托有关部门负责,并明确财政部门、受委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受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积极性。

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体制的管理制度建设

(一)一级资产管理部门的资产管理制度建设

一级资产管理部门是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宏观管理部门,也是最高级次的管理部门。国家资产管理制度建设。财政部是我国有关财政法规制度制定颁布的主管部门,管理制度建设重在宏观层面的把握,根据国家经济形势的变化,结合行政单位社会管理职能与事业单位社会服务职能的特点,制定、颁布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一系列制度。包括从资产取得、使用、保管、处置等各个环节,并及时出台具体的实施办法,以便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更具有可操作性。如“两个办法”已经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搭建了框架,在“两个办法”的基础上,财政部要尽快研究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处置、评估、统计报告及特殊资产管理等一系列配套管理制度,细化各个环节的管理,将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落到实处,力求全面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具体来讲,配置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审批办法》,并完善资产的配置标准;使用

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调剂使用审批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审批办法》、《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处置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审批办法》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人管理办法》;评估环节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资产评估办法》;统计报告环节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清查实施方案》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报告制度》;特殊资产管理方面根据资产性质不同主要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境外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无形资产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rr资产管理办法》等。同时,还应该以企业内部控制制度理论为指导,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制度。地方各级财政部门的资产管理制度建设。地方各级财政部门,根据国家财政部颁布的资产管理相关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相应的资产管理办法,并指导其所属行政事业单位的资产管理。

(二)二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建设

根据一级财政部门颁布的制度,结合本单位的情况制定相应的管理规章制度,特别要注意具体、明确,便于落实。行政事业单位的第一负责人对本单位资产管理负责,这样可以加强单位对资产管理的重视,提高资产的利用率与安全完整性。设置本单位的资产管理机构,独立于财务部门,与财务部门相互牵制,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各项工作。在设立专门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根据本单位的实际,如规模、业务等,配备专门的资产管理人员,具备财会、管理、金融等相关领域知识,并具有较好的政治素质。在前述工作的基础上,制定本单位的资产管理制度,制度先行,制度创新,有效地管理单位资产。

(三)三级资产管理部门的管理制度建设

三级资产管理部门即行政事业单位内部资产管理与使用部门。根据本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制度,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具体落实到部门或个人。特点是更具体、更细化。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部门的第一负责人,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委托制,行政事业单位内部部门的第一负责人授权委托本部门某一副职,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个人责任制。根据资产的特点与使用情况,落实管理人员与使用人员的责任,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的使用和保管必须狠抓,做到职责分工,责任到人。第一负责人负责本单位资产管理的全面工作,并对本行政事业单位第一负责人负责。如高等学校二级学院的院长对校长负责。考虑到部门第一负责人事情较多,除特殊情况外,如国家统一的资产清查等,一般可采用委托制。委托人的责任制度,本部门某一副职接受第一负责人的委托,全面负责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工作,要立书面的委托受托书,并及时向第一负责人汇报资产管理工作情况,对第一负责人负责。主要工作是根据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制定本部门的资产管理具体办法,加强对本部门资产管理工作的监管。关于资产分类、登记、购置、使用、处置等,与上级部门的管理要求保持一致。管理与使用人员的责任制度,具体负责本业务部门所使用的资产的管理,做到“谁使用谁负责”,公共用品制定专门人员负责,约束资产的使用与保管。问责制,根据资产的存量与使用、安全完整情况,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四)委托管理制制度建设

如果根据情况实行委托管理资产,应该明确财政部门、受委托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的具体职责分工,将这些分工通过制度加以规范。制度在先,共同执行,以充分发挥财政部门、受托部门和行政单位的积极性。提高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水平,制度建设是基础。各行政事业单位应在严格执行财会法规制度的基础上,结合自身的具体情况,建立健全内部的规章制度,严格资产购置、使用、调拨、报废等审批权限和手续,杜绝在资产管理中的主观随意性。同时建立资产管理部门、资产使用部门和财务部门既协调配合又相互监督制约的核算机制,加强部门处室间的衔接和协作,使资产的增减变动情况及时反馈到财务部门,确保资产的安全完整。

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手段

(一)资产管理硬手段

资产管理硬手段是指通过改善资产管理的硬环境,如配备先进的办公设施、应用高效便捷的软件等。配备计算机进行管理是资产管理的必要手段,信息时代计算机已经渗透到社会生产和人民生活的方方面面,资产管理信息化是实现有效资产管理的重要途径,而配备较好功能的计算机是实现资产信息化管理唯一手段。同时,资产管理的硬手段还包括自主研发或购买功能齐全的、先进的资产管理软件,注意软件的更新与升级。在此基础上,安装宽带网络,实现信息的完全畅通,加速信息共享。此外,在设置专职的资产管理机构的基础上,改善资产管理部门的其他办公条件。

(二)资产管理软手段

“理念”指对某种事物的观点、看法和信念,在认识一件事物或事件的时候,只有具备正确、合理的理念,才能认清事物的本质,得出有效的解决办法。资产管理软手段是指通过狠抓以人为本的管理,引进先进的管理理念,如新公共管理、职能渗透式管理、精细化管理等,实现资产的管理目标。(1)人本管理理念。人本管理理念,就是以人为根本的管理理念。在所有因素中,人是最活跃的因素,调动好了人的积极性,才能提高工作效率,取得事半功倍的效果。在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中,坚持以人为本,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建立从上到下的人管人的管理机制;坚持以人为本,就是要坚持以人为中心,实现责任到人的管理目标;坚持以人为本,才能有效地降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使用成本。所以,树立人本管理理念是重要的管理手段。(2)新公共管理的理念。新公共管理(NPM,New Public Management)运动始于20世纪80年代初的新西兰,其理念是在不断推进政府职能市场化和公共服务社会化的基础上,主张将私人部门的管理经验和模式引入公共部门,倡导“以市场为基础”的公共管理,达到追求经济、效率和效益的3E(Economy,Efficiency,Effectiveness)目标。新公共管理的核心理念是从传统的行政“旧管理”(Administration)到商业化的“新管理”(Man-agement),包括在组织结构、管理方式和个人行为方面的诸多变革。在实施过程中,新公共管理要求:在政策制定层面,对总支出进行战略性控制并根据各支出项目的优先次序安排预算;在操作层面,执行与个人责任制相结合的充分授权,关注成效;在信息支持方面,建立高效的支持决策的信息系统,包括预算信息系统、会计信息系统和国库监控系统等。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虽然不像企业那样追求利润,不计算成本,但以尽可能少的资产消耗实现尽可能多的办事效益,少花钱多办事,是公共部门工作的指导方针,将新公共管理的理念引入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才能达到资产管理的经济、效率和效益的3E的管理目标。(3)职能渗透管理理念。职能是某一部门或岗位人员应该完成的工作职责。渗,是指液体慢慢地透入或漏出。透,是指穿通,通过。而渗透,则比喻一种事物或者势力逐渐进入到其他方面。职能渗透就是指不同工作部门或不同岗位的人员,为了实现某一工作目标而相互配合,相互支持。行政事业单位管理涉及多单位、多部

第5篇

(一)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2007年1月,兵团在兵团财务局成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主要负责兵团本级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并指导全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

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保障国有资产的安全和完整;推动国有资产的合理配置和节约、有效使用,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明晰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监督行政单位尚未脱钩的经济实体和事业单位所属的经济实体经营行为,对经营性资产实行有偿使用并监督其实现保值增值;保障行政事业单位有效履行职责;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财务)要求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保障和促进兵团各项事业的发展。因此,从总体上看,目前兵团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实行国家统一所有,兵、师分级监管,行政和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总量和结构近10年来,为了提高行政事业单位的工作质量和办事效率,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量和质量也在不断改善,不仅拥有一大批办公用房、办公用具,而且大量地配备各种现代化办公设备、交通工具和仪器等。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格局的确立和公共财政的基本要求,经营性国有企业资产将逐步减弱,以后我国国有资产将主要以非经营性的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形式存在,行政事业国有资产的比重将不断上升。从总量上来看,近几年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增速也很快;从结构上来看,兵团行政事业单位总资产中,固定资产所占的比重较大,其中又以房屋建筑物居多。

二、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国有资产流失严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流失问题发生在资产管理的购置、使用、处置等各环节。(1)资产购置环节,资产购置过程缺乏规范、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一些部门单位由于决策失误、经验不足甚至个别人谋取私利等原因,造成无效资产增加,资产隐性流失现象普遍,一些单位常常购买质次价高的产品或者工程,造成了国有资产的大量流失。(2)资产使用环节,一些单位管理不善,损坏和丢失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单位对人为造成的资产损失,不追究责任、不索赔损失,甚至擅自冲减资产账户。(3)资产处置环节,资产流失的渠道更为复杂,相当多单位不执行国有资产处置管理的有关规定,产权观念淡薄,把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随意变卖,擅自处置,造成国有资产大量流失。(4)流动资产管理不善引发的国有资产流失。在现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中,流动资产管理存在很多漏洞,造成大量逾期借款,形成呆账、坏账,导致流动资产的流失。

(二)资产配置不公平由于缺乏公平合理、有约束力的国有资产配置和定额标准,加上资产购置资金来源的多样性,目前,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随意购置和重复购置现象比较普遍,各单位所承担的任务与所占用的资产之间比例不合理,各单位之间的资产配备不公平。资产配置不公平直接影响着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积极性,还导致单位之间的盲目攀比,增加了财政(财务)负担。而一些资产配置较多的部门,利用闲置资产取得收益,向职工发放政策外津贴补贴,又造成部门之间收入分配不均衡。

(三)资产使用效率低下主要表现在:(1)部分办公用房、公务用车使用效率不高,办公用房闲置或出租、公车私用等现象较为普遍。(2)决策失误购置的设备资产无法使用,造成资产浪费。(3)设备重复购置,设备闲置,使用率低。(4)资产调剂困难,社会共享利用程度低。

(四)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相脱离行政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管理基本采用分散管理、分散使用、各自为政形式,管资金和管资产相脱节,财务管理和资产管理相脱离,没有制定统一的规范要求,造成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分离,资产管理职责不明确。(1)机构改革前,是财政部门管理财务、国资部门管理资产、占有单位管理使用,结果导致财政部门在核定资金分配时对部门和单位占有使用的资产情况不清楚,而国资部门对财政部门资产配置情况不了解。机构改革后,国资部门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职能撤销,其职能并入财政部门,为实施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统一提供了条件。目前,财政部在行政政法司成立了行政资产处、在教科文司成立了事业资产处,但由于刚刚开展工作,对国有资产的管理还未达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的统一,兵团也是如此。(2)由于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属于不计成本、不计盈亏的非经营性资产,导致长期以来行政事业单位只注重占有、使用资产,忽视了资产与财务的统一管理,未建立有效的资产与财务管理责任制度。(3)随着财政(财务)改革的深入,各级财政(财务)部门逐步成立了政府采购中心、国库集中支付中心(核算中心)、非税收入管理等机构,尤其是全兵团都实行部门预算之后,一定程度上把住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人口”,但是财政(财务)部门资产与财务管理相结合的职能到位还不理想,对各部门、单位预算外收入悬殊的矛盾,尤其是预算外资金的使用没有进行追踪问效,缺乏核定行政事业单位实物资产的标准和办法,缺乏对单位资产的正常管理和处置约束。

(五)固定资产管理基础工作薄弱通过预算单位清产核资反映出的情况可以发现,许多部门、单位资产管理归口不统一,尤其是固定资产的管理实行多头管理,在资产处置环节又疏于管理。资产与财务管理相分离,管理者处置资产随意性较大,不履行报批手续,也不经过单位财务部门进行相应的账务调整,导致账务处理混乱,账实不符。

(六)资产管理会计处理不当,账实不符具体表现为:(1)购建的资产不及时入账或不入账,使资产游离在账外;无偿调入的国有资产不进行会计核算,无法验证单位国有资产的完整性和真实性。(2)该销账的资产不销账,应该报废、报损处理的资产不处理,不办理申报审批手续,长期挂账。(3)凭据不足不能入账,如房屋建筑物建成后已经投入使用,因资金来源渠道复杂,产权关系不明晰,没有办理竣工决算,或因没有办理土地证、房屋产权证,不能入账。(4)将购置的国有资产直接从费用中列支,不记入资产账:固定资产明细账设置不完整或没有明细账,导致大量的账外资产。(5)行政事业单位在转让、出售、处置、变卖国有资产等活动中普遍存在没有按国家有关规定报请国资管理部门审批,多是双方协商私下交易等问题。

(七)存量资产不清,账外资产严重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总量究竟是多少规模,如何在不同部门之间合理地分配一直是个模糊的问题。一些单位拼命争取国家财政资金,同时又大量闲置国有资产,资源浪费严重。一部分单位资产过多,另外一些单位却捉襟见肘,出现国有资产分配不均、配置不合理等问题。行政事业单位一般只注重对资产盘亏的处置,往往忽视了对盘盈资产的处置,对盘盈资产的管理和处置缺乏统一的办法,从而导致有些单位存在着大量的账外资产。

三、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产生的原因

(一)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比较弱从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清查情况来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盘盈和损失多的原因是资产管理的基础工作比较弱,这主要是行政事业单位取得财政(财务)拨款后,一些单位没有切实承担起与预算资金管理同等重要的资产管理责任。财政(财务)部门也没有制定相关政策和制度,对这些单位资产的利用情况进行有效的跟踪考核,年度审计和财务检查也疏于对资产占用、特别是固定资产管理和使用状况的检查。

(二)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处罚严肃性不够在工作执法的过程中,对部门单位不进行申报、先行调拨和处置资产的现象缺乏有效的约束手段,处罚的严肃性不够,客观上削弱了对有关单位负责人和管理者的制约。

(三)资产利用的社会化程度低各个行政事业单位之间在资产配置上的“大而全”、“小而全”现象普遍,资产浪费现象严重。这也正是造成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重复购进,购入过多、过滥,投资不断增加,而国家拨付的行政经费和事业费一增再增,存量资产不清的一个重要原因。

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建议

(一)健全资产管理制度,推动资产规范化管理要坚持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产权清晰、配置科学、使用合理、处置规范、监督公正的管理模式,逐步完善行政事业资产管理规章制度体系,为建立行政事业资产管理的畅销机制奠定基础。兵团各级财务部门要按照财政部的统一要求,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兵团近些年来资产管理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建立健全符合本地实际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法规体系,弥补资产管理中的制度空白,确保资产管理工作有法可依,有据可循。要重点研究制定兵团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办法、资产使用办法、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办法、资产有偿使用收入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要积极研究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费用标准,探索推进实物费用定额制度。目前,兵团已先后出台的制度办法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正在积极研究出台的制度办法有《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积极推动资产管理与预算的有机结合要认真研究探索资产预算的编制程序和方法,将资产预算纳入部门预算,形成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工作机制,以存量制约增量,以增量调整存量。紧紧抓住资产配置环节,研究制定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定额,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进一步推动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有机结合,使预算资金分配更加规范公平,资产配置更加科学合理。

(三)建立先进的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要以强大的现代网络信息技术手段为依托,借助一套科学、合理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将管理思想、管理制度、管理规范固化为数字化的管理程序,实现行政事业资产的精细化和信息化管理。充分利用资产清查结果,建立行政事业资产数据库。在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尽快建立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现对政事业单位资产从“人口”到“出口”的动态管理,为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提供有力的信息支撑。

(四)扎实推进资源整合与共享、共用工作建设节约型社会必须推进行政事业单位的资源整合工作,一方面可以减少重复投资,提高财政(财务)资金使用效益,另一方面又可以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防止资产的闲置浪费。目前,兵团行政事业资产规模不小,资产总体短缺与局部过剩的现象并存。从部门和有些单位的实践来看,实现行政事业资产的资源整合和共享、共用已经具备了一定的条件。今后要进一步加强这方面工作,积极探索,不断创新,推进资源整合和资产共享共用工作。

第6篇

(一)资产分布基本情况。广西行政事业资产的基本特征是: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资产总量大,各地市分布不平衡。根据自治区财政厅组织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统计结果,截至2010年12月31日,全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总额为2139.38亿元。从构成情况看,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1253.80亿元,占总资产58.61%;自治区本级624.94亿元,占全区总资产29.21%;各市本级747.19亿元,占全区资产34.93%;县级以下767.25亿元,占全区总资产35.86%。从各类资产的分配看,各单位办公资源的分配处于苦乐不均状态。多的单位闲置浪费,少的单位局促不堪,即以办公面积而论,有的单位人均办公面积超过100平方米,有的单位人均少于10平方米;用车方面存在的问题同样严重,有三四人就拥有一辆公务用车的,也有几十人仅有一辆公务用车的。这种配置造成了一股互攀互比之风,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党风政风。

(二)基本做法和经验。

1.逐步理顺管理体制。2006年,财政部以部令的形式颁布第35、36号令,明确规定: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综合管理。2007年5月,自治区十届人民政府66次常务会议重新明确了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由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统一管理。2010年《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进一步明确了由财政部门负责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按规定履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管理职责。为此,至2011年,全区14个市都已明确由财政部门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其中:南宁、柳州、桂林、梧州、贺州、崇左、百色、来宾等8个市财政局建立了资产管理机构,配备了专职管理人员,部分区直部门也成立了资产管理机构,或明确了负责资产管理的工作人员。“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以及与此相适应的“财政部门—主管部门—行政事业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在全区范围内基本建立,为广西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组织保障。虽然广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已基本确立,但受体制变动等多方面因素的影响,广西各地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主体的职责尚未根本理顺,专职管理机构也不够健全。因此,理顺管理体制、健全管理机构仍旧是广西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重要内容。

2.构建管理制度体系。2008年以来,全区各级财政部门将制度建设作为加强资产管理的首要任务,加快研究制定各类资产管理制度,细化和规范工作流程。自治区财政厅先后出台了《自治区本级党政机关和参照管理事业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整合运营改革实施方案》、《自治区本级行政单位常用办公设施配置标准(试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和《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危旧房改住房改造有关国有资产处置暂行规定》等资产管理制度。2011年9月29日,自治区主席马飚签发第68号政府令,《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规定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主管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履行行政事业单位资产产权变动事项审批,负责组织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等工作。全区各市县也根据管理需要,研究制定了一系列具体办法,百色市、玉林市、来宾市以市政府名义印发了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和资产处置等办法;崇左市、河池市、贵港市也制定了相关资产处置办法和工作规程。一系列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制度的出台,构建了行政事业资产从形成、使用到处置全过程的有效监管体系,全面规范了资产管理各环节,为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

3.做好产权核销、转让、收益管理。首先把住资产使用年限关,对房屋、车辆及办公设备,按照规定的使用年限严格认真审核,凡未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要求处置资产单位必须提供符合报废条件相关技术鉴定,避免单位之间盲目攀比提前报废资产,有效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节约了财政资金;其次把住资产评估关,对单位处置大型资产,要求必须提供有资质的资产评估公司出具评估报告,并通过市场方式进行公开处置,防止单位低价处置资产造成损失;最后把住资产处置“收益”关,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处置收益严格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据统计,2008~2010年,自治区本级共审核批复处置各类汽车2140辆、房产、土地面积795.23万平方米、其他种类办公设备资产14279件,资产总价值达8.1亿元,资产流失问题得到有效控制。柳州市对国有资产进行公开招租,并对收益的征收进行了统一规范管理。来宾象州县加强公车处置管理,统一收回行政事业单位达到使用期限的车辆,由财政局进行公开拍卖,行政事业单位的店铺、门面等经营性资产也全部由财政局组织进行公开招标,既有效地防止了腐败现象的滋生,又提高了资产使用效率。百色田东县结合“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对各单位执行“收支两条线”进行检查,并对各预算单位国有资产收益进行全面普查,加强对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管,有效地规范了行政事业资产收入管理。

(三)积极探索行政事业资产产权经营管理新形式和途径。

1.自治区本级对行政单位和参公事业单位经营性资产进行整合运营,集中产权管理。为了盘活资产存量、提高行政事业资产使用效益,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决定,将分散在各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集中整合,由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广西宏桂集团统一经营管理。截至2011年11月,宏桂集团已接收各类酒店、宾馆等独立核算经济实体的资产总额为4.75亿元,整合各类房产建筑面积为17.29万平方米、土地面积为17.86万平方米。宏桂集团通过创新经营管理模式,实现了国有资产效益快速提升。2010年,通过对接收的130间商铺采取阳光操作、竞价租赁的形式面向社会公开招租,租金收入较移交前平均提高了140%,个别铺面租金涨幅甚至超过8倍,有效防止“关系租”、“人情租”、“低价租”等严重偏离市场价格现象的发生,实现了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广西宏桂集团依托接收的存量资产优势,成功为广西民族经济发展资金管理局融资118亿元项目资本金进行了担保,为推动广西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做出了积极的贡献。

2.南宁市“威宁模式”管理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南宁市人民政府于2002年正式启动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的产权改革,于同年4月组建南宁威宁资产经营有限责任公司,由市国资委授权威宁公司分期分批统一接收、管理、营运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将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股权变更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包括各部门、各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等产权、股权,同时负责托管各部门、各单位占用、使用国有资产(或资金)开办的包括宾馆、招待所、培训中心、印刷厂、劳动服务公司、工贸公司、各类公司、咨询服务部、经营网点、内部商店、合资合作企业等在内的各种经济实体,规定今后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再从事或参与任何形式的经营活动。由威宁公司用市场化观念和手段管理、运营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一是重新优化配置办公资源,提高利用率,改善单位办公条件。各部门、单位完成占有、使用的国有房屋、土地权属变更或初始登记至威宁公司名下手续后,与威宁公司签订办公用房租赁协议,享有办公用房使用权。二是采取市场化、集约化、规模化的经营方式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根据市场状况和资产类型,采取重组、转让、租赁、置换、开发、拍卖等市场化运作手段,让国有资产参与各种形式的经济运行,在充分“流动”中实现保值增值。三是构建融资平台。充分发挥资产的价值属性效用,将沉寂多年的行政事业性国有“死资产”转变为资本,开辟新的融资担保途径。

3.崇左市盘活留邕行政事业资产。崇左市撤地设市后,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在南宁的国有资产统一上交市人民政府,并由市驻南宁管理处统一经营管理。据统计,崇左市留邕土地资产5518亩,房屋建筑物289978.85平方米。崇左市政府出资设立建卓资产经营有限公司对留邕行政事业资产进行管理运营。首先是分期分批接收产权,集中管理。逐类逐项登记,明晰产权、统计资产,确保资产账实相符。其次是进行市场化运作,盘活留邕国有资产。对接管的资产情况进行全面分析,并根据市场状况和资产类型拟定盘活经营计划,采取重组、转让、租赁、置换、开发、拍卖等手段实现资产收益的最大化目标。组建相关专业性公司,实行房产、租赁和物业等多元化经营。最后是发挥投融资平台作用。进一步整合资源,通过金融机构、信托公司、证券公司等一些中介机构,留邕国有资产进入资本市场,为城市建设和经济发展筹集资金,充分发挥财政投融资平台作用,解决政府项目投资和各项城建项目的融资担保问题。

二、广西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存在的问题

(一)行政事业国有资产产权主体不够明确。1.管理体制多变而且缺乏连续性。2000年前由国资局管理,2000年机构改革之后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职能弱化,由于种种原因,工作不到位,职责界定不清,认识不统一,使得所有者代表长期处于名存实亡状态,真正的管理者长期缺位。2006年5月财政部颁发35号和36号两个部令,明确了由财政系统进行管理。2008年9月,自治区财政厅才成立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处进行专职管理,但仍存在管理职责不清,职能交叉的现象。过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从上到下统一实行产权登记和年检制度,而且各单位均有国资部门签发的产权证,作为资产所有权属的法律证明。撤并国资局后,行政事业单位的产权登记工作便中断,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则到国资委进行产权登记。财政部35号、36号令颁布后,自治区国资委仍然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直到2010年自治区部门“三定方案”明确后,国资委才停止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办理产权登记。目前,广西财政部门尚未开展行政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工作,单位需要在工商等部门办理相关注册、变更登记手续时,只能凭财政部门出具的确认函办理,存在诸多不便。由于体制变更工作衔接不好,使逐步理顺产权关系的工作夭折,出现了资产“前清后乱”、权属不明等现象。2.国有资产部门化严重影响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效率。行政事业资产的所有权本来属于国家,但由于资产的构建、使用、占有和处分实际上都在占有单位,从而造成了国有资产事实上的部门化,成了部门资产。相当多的行政事业单位缺乏产权观念,很多单位认为资产都是国家给的,办不办产权证无所谓;视国有资产为部门、单位所有,随意处置、自行核销、低价出售国有资产,一些专人使用的资产如照相机、笔记本电脑等物随人用的资产,当使用人调离或退休时,竟出现将资产带走,长期存留在个人手中的现象,这些都严重侵犯了国有资产的权益,混淆了所有者与占有使用者的界限。许多单位资产原始资料不全,房地产有房产证无土地证,或有土地证无房产证,甚至两证全无。

(二)制度不健全,管理不严,监管体系不到位。财政部“两令”和自治区政府令是广西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最高约束力的规章制度,低于国务院的条例,更低于专项法律,法律级次较低,约束力较弱。缺乏有效的激励机制和强有力的约束惩戒机制,对财产权使用主体难以进行有效的制约,资产处置随意性大。“先斩后奏”、“暗箱操作”、资产长期不作账务处理等问题时有发生。行政事业单位违规成本低,禁而难止。其次,配套制度不健全。对产权管理的规定原则性太强,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和指导意见,与土地、房产等相关法律法规衔接不够。同时,缺乏有效的资产预算管理机制和合理的管理程序进行约束,形成新资产不及时入账,甚至不入账;对于处置的资产也不及时地进行调账,造成账外资产、账账不符、账实不符等问题。由于监督不力,缺乏有效的制约机制,致使有部分国有产权游离于管理监督之外。

(三)资产购置、使用、处置各环节管理不善,资产闲置、流失,资产流通不畅。在资产购置方面,相当多的行政事业单位存在“重钱轻物、重购轻管”的思想。资产形成过程缺乏严格的科学、民主决策机制,造成无效资产重复购置,资产隐形流失现象比较普遍。比如有单位前些年为了与其他单位联营而购进了一批专用设备,其后该联营计划因市场原因搁浅,该批设备遂闲置无用,几年后上亿元的设备被当做废铜烂铁一卖了之。在资产使用和对外投资方面,一些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不善,造成国有资产闲置、浪费。如一些部门、单位建设的招待所、培训中心,由于规模过小、业务量不大,最后都成为摆设,有些甚至已成为单位的包袱。事业单位及其所属企业盲目投资或担保,资产存在流失风险。一些单位缺乏市场经验和风险意识,投资盲目,对市场预计的不足,以投资的形式滥用国有资产,于是投资失败等情况时有发生,形成呆账、坏账。在资产处置方面,一些单位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操作,擅自将国有资产作抵押担保,造成大量国有资产的流失,类似国有资产的损失并非个例。一些单位不按规定处置产权,擅自改变国有资产的产权关系,将国有资产划转给下属企业或经济实体,逐步变为集体和个人所有。如有些校办企业,初始投资都是国有资产,在经营中大部分采取个人承包,逐步变为名为校办,实为个人和集体企业。另外,受传统计划经济管理体制的影响,特别是市场经济发育不完善,中介机构薄弱,加之评估进场拍卖需投入较多资金,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产权的畅通流动,有部分资产被人为地分割在各部门封闭式运行,而不能随事业的发展变化作相应流动,致使资产闲置与资产短缺并存,资产的总体流通渠道不畅,同时还为滋生腐败提供了温床。

三、强化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的对策建议

(一)尽快恢复建立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产权登记制度。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是指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属于国家所有的资产组织产权登记,取得所有权凭证和确认占有、使用单位国有资产经营权的法律行为。

1.产权登记制度的合理性和必要性。财政部令第36号第三十一条和自治区第68号政府令“第六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都规定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办法》还规定机关、参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由财政部门按照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有关规定实施监督管理。其中,产权登记是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上述制度对开展和规范事业单位及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开展此项工作,对于进一步理顺和巩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明晰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关系;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产权管理,强化各部门、单位和所办企业的产权意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经商办企业行为的管理;推进财政“两基”建设,实现财政管理的“两化”目标都具有重要意义。特别是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而言,随着国家对行政事业单位企业国有资产的管理由以往的行政管理方式向出资人管理方式转变,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需要从履行出资人职责的角度来改进和规范企业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工作。同时,产权管理工作也面临着国有资产广泛分布于股份制企业的新情况。为全面了解、掌握和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分布与变动情况,进一步强化产权意识,理顺产权关系,加强产权管理,建立健全现代产权制度以适应股权多元化的发展趋势,及时、真实、完整地记载国有资本的分布和变动状况,需要通过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来实现。从目前各地产权管理的实践来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管理主要是土地、房屋等不动产以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的产权管理。土地、房屋资产已有土地管理部门颁发的土地使用权证和房产管理部门颁发的房屋所有权证,这些“所有权证”从法律层面确认了资产的所有权,由于行政单位资产不得用于对外投资、担保,不需与其他主体发生所有权分割、转让和变更等关系,因此,建议目前暂不对行政单位本身进行产权登记管理,仅对事业单位及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开展产权登记。

2.产权登记工作的开展方式。一是出台产权登记办法和操作规程,使产权登记规范化、科学化和制度化,以保障国有资产的完整无损,促进其运营效益不断提高。二是事业单位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分别开展登记。考虑到事业单位产权登记和行政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是既相互联系,又相对独立的两项工作:一方面,二者本质上都属于确权行为,因此所遵循的管理原则、管理体制以及登记程序基本一致。另一方面,由于事业单位与企业的性质不同,决定了二者存在明显区别:首先事业法人与企业法人在法律地位上属于不同的法人形式,因此对二者国有资产的登记需要分别开展;其次事业单位侧重于对资产价值和使用形态的登记,企业侧重于对产权关系的登记;最后从财务和会计角度看,事业单位与所投资企业间在资产的关系上反映为投资与被投资的资本纽带关系,按照现行事业单位财务会计制度,在事业单位账上只反映所投资产的原始价值,而投入到企业之后就形成了企业的权益,这部分权益是随着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盈利状况随时变动的。而且,这部分权益只是企业资产的来源之一,除此之外,其他投资者的权益、企业的负债也是企业资产的重要来源。因此,事业单位资产与企业资产之间是相互独立的。三是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由各级财政部门按照单位财务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隶属关系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行政隶属关系组织实施。按财务隶属关系和行政隶属关系均不便组织实施的,可按属地原则组织实施。四是要明确产权登记的主要内容、登记形式和登记程序,并组织年度检查。产权登记内容包括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单位性质、主管部门;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登记形式包括占有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登记程序上,事业单位、企业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应当经其主管部门出具审核意见,再向财政部门办理登记。

3.增强事业单位和企业产权法制观念。《产权登记证》是授予事业单位和企业对经营管理的国有资产享有占有、使用和依法进行处分权利的法律凭证。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或变更、改制,资产处置,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资产评估核准和备案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企业在进行资产重组、产权转让、改制上市、国有股权评估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要严格报批程序、审核程序和定价原则,坚持评估作价的公开、公平、公正;要坚持依法办事、规范管理、统一政策、授权管理的原则,做好企业国有资产产权变动、占有、注销登记和年检工作,推进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保障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二)做好行政单位经营性国有资产的产权处置。改革开放初期,行政单位根据党的方针政策用一些闲置的国有资产办企业,进行经营性运作,对分流机关人员、解决经费不足等问题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目前,随着市场经济发展和政企分开的要求,行政单位办企业已经不合时宜,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决定,将区直行政事业单位的经营性资产集中整合,由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授权资产运营公司统一经营管理,此项工作已初见成效。下一步,仍要继续推动自治区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经营性资产整合运营管理改革,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应当脱钩的,要及时脱钩。对于事业单位所属企业以及暂时未脱钩的行政单位所属企业,财政部门要从维护国家所有者权益的角度强化对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的规范管理,建立健全履行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制度,进一步完善行政事业单位所属企业监管的体制机制,切实履行好对其产权、收益分配等的监管职责。要按照规定做好相关收益监管工作,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实现保值增值。

(三)积极做好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的总体部署,充分发挥财政职能,做好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过程中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一要明确职责,强化监管。切实履行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综合监管职责,结合事业单位改革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进一步建立健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对各级各类事业单位改革中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二要严格履行审批程序。在改革过程中涉及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有关审批事项,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要求,严格审批。三要加强监督检查。建立健全国有资产监督管理体系。防止改革过程中以私分、低价变卖、虚报损失等手段挤占、侵吞、转移国有资产。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7篇

中国迄今没有一部统一的非营利组织法典,但是也许拥有全世界数量最多的非营利组织,其中主要是政府和国有企业以国有资产出资举办的非营利组织,称为“事业单位”。根据非官方统计,中国事业单位的数量大约在125万-135万家左右。

基于自身的基本社会制度,在国有资产存量结构方面,中国的国有企业所持经营性国有资产的比重高于其他国家,其余国有资产(主要是财政资源)一部分用于支撑政府、政党、军队等国家机器和规模庞大的社会服务体系的运转;另一部分投入诸如基础设施建设、扶植培育优势产业(例如新能源及环保科技)以及补贴社会保险基金等。其中,事业单位是社会服务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中国拥有非常严格和复杂的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体系。任何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均需履行严格的审批程序,事业单位以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受到严格的控制。目前大部分事业单位都实行自收自支,只有少数事业单位由财政全额拨付经费。受制于政府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严格控制,这类事业单位为维持经费自给,必然从事经营性活动。实际上,在相当长的时期内,大量的事业单位在享受名义的或实际的税收优惠待遇的同时,从事各类营利性商业活动,内部运作机制无异于企业;也有部分事业单位实际承担着政府行政职能。

面对这一局面,中国政府自2003年以来,先后选择文化、教育、医疗等领域逐步推动事业单位改革。又自2011年以来,全面推动旨在使所有事业单位明晰定位的事业单位改革。改革的原理是“分类转制”,对于主要从事营利活动、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变为企业,称为“转企改制”;对于实际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转变为政府行政机构;而真正从事非营利活动的事业单位才被保留下来。

事业单位改革可谓正逢其时,但目前的事业单位改革仍然是在既有的制度架构下推进的,笔者认为,事业单位改革应当从相关的顶层制度改革入手。

1 应建立或承认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制度

根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事业单位是法人,应当具备法人条件。根据中国颁布时间最早、目前仍在实施的统一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来源。《民法通则》是在中国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代制定的,出于稳定当时的社会经济秩序的目的,部分内容是依据当时社会经济形态“量身定制”的,随着中国经济全面转型为市场经济,一些内容已无法适应市场经济的形势和需求。就事业单位而言,无论是自收自支型事业单位,或全额/差额拨付型的事业单位,都属于一个普通的社会经济实体,都需要与第三人发生经济或民事法律关系,都需要具有偿债能力。而仅有经费来源,而且对经费提供方也许并不具有约束力,并不足以切实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任何法人都应当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权。据此,有必要对《民法通则》关于法人的条件进行修正。

实际上,依据现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原理,如果不承认事业单位具有法人财产权,事业单位则根本无法形成自身的资产负债表――因为无资产可以入账。因此,建立或承认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制度,不但有利于保障债权人的利益,也有利于解决权责利相统一问题,理顺事业单位物权制度和会计政策;同时,也有利于赋予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运用的自。毕竟,事业单位改革的目的在于巩固事业单位的公益属性,这与赋予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用的自并不冲突。

只有建立或承认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制度,才能彻底理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事业单位产权制度。

2 应明确法人可以在不中断主体资格的前提下跨类型转变

事业单位改革的模式和路径大致包括:(1)自收自支、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转企改制为公司等企业;(2)事业单位转制为民办非企业单位;(3)事业单位改制为行政机关;(4)事业单位吸收社会资本实现产权多元化。由此可见,跨类型、甚至跨所有制转换是事业单位改革的重要方式。

《民法通则》对法人跨类型转换并未做出明确规定,即便是对于上世纪90年代出现的国有企业改制,学术界、行政部门及律师界对于法人能否在不中断主体资格的前提下,通过转换组织形式、资产及权益的存在或表现形态变更为另一类别的主体(即:全民所有制企业是否可以直接变更为股份制企业)也莫衷一是。

笔者认为,如果转制单位的法人主体因转制而发生终止,则出于保护债权人利益的目的,该转制单位应当履行解散清算程序,这将实际给法人转制划上句号,同时将使得社会经济关系处于极不稳定状态。因此,法律应当明确法人可以跨类型转变,法人主体不因转制而终止。只有明确这一法理前提,才能确切回答如下问题:(1)物权法层面,转制前主体与转制后主体之间是否因转制而发生财产物权流转;(2)劳动法层面,转制前主体是否因转制而应向职工承担解约经济补偿责任;(3)商业组织法层面,是否“净资产”可以作为商业组织的出资或开办资产形式。只有明确这一法理前提,才能进一步解决不同类型法人的登记机关进行登记衔接的问题,从而为实现事业单位的改革模式扫清操作障碍。

3 改革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配置、使用及管理体制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有资产归全民所有,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国有资产的所有权。依据财政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与各级人民政府代表国家行使中央和地方国有资产的管理权、收益权、处置权,并依法授予事业单位占用。如第1条所述,《民法通则》及《事业单位管理条例》并未要求事业单位有独立的资产,而仅赋予事业单位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权力。

在实践中,前述国有资产授仅使用体制,容易导致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虚位化”,实际上多数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所拥有的财产权益,已无异于所有权,政府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甚至处置几乎无法直接施加管控,仅能通过事业单位间接监管。而对于大多数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由于并不依赖财政拨款维持运转,政府几乎无从对其国有资产使用进行有效监管。另一方面,前述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也将物权设置引入误区,一个生动的例子是:事业单位对政府核拨使用或以财政拨付经费建造的房屋,是否应该登记在该事业单位名下;事业单位是否对登记在其名下的房屋拥有所有权。而且这些制度与传统民法物权理论在一些层面也存在冲突,例如,货币作为种类物和一般等价物,其所有权是随转移占有而流转的。

针对前述弊端,在建立事业单位法人财产制度的基础上,完全可以比照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管体制,赋予事业单位对其占用的国有资产的支配权(实际也就是所有权),但可限定该等财产的使用、处置均不得抵触公益性宗旨,并可对事业单位拥有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事业单位国有产权的活动设置必要的审核制度。对于由财政拨付经费的事业单位而言,其开业时获得的初始国有资产可列作开办资金(出资额),而后续拨付的事业经费可以考虑按照“收支两条线”作债务或往来处理,对于专项拨付也可列作增加开办资金(增资)。

4 明晰事业单位产权制度

这是目前事业单位改革顶层制度设计的核心命题。现行法律尚未明确肯定,也未明确否认事业单位是否存在产权。政府在实践中对这一问题的认知和监管立场也不完全一致;而多数国有企业则认可事业单位存在产权概念,例如,国有企业举办的职工医院,通常被记为国有企业的长期投资,并纳入报表合并范围。

如第3条所述,在建立或承认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且在事业单位取得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基础上,政府由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直接所有者代表成为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出资人,政府拥有的国有资产形态也自然转变为对事业单位法人的产权(所有者权益),即形成政府拥有事业单位,事业单位拥有国有资产并运用国有资产从事公益事业的国有资产分布格局。这实际上更有利于改变政府审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价值的视角,同时改变政府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管体系的角色,重新树立一个公益资产价值参照系,真正实现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运用方向由“养人”到“办事”,真正实现“管办分开”。

如第2条所述,事业单位改制模式多数涉及不同类型的法人主体之间的转换,如果不承认事业单位存在产权概念,也就不存在事业单位产权转让或重组的改革路径,不存在事业单位吸收社会资本形成多元化产权格局的模式。这将对目前的事业单位改革凭添障碍。

另外,在建立或承认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的基础上,需要改革目前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制度,建立事业单位物权登记制度。

5 改革事业单位会计制度

目前事业单位举办人(通常是政府)对事业单位法人财产价值核定采取的办法是,事业单位净资产每增加一定比例,即在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部门办理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增加的变更登记,同时办理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变更登记。而依据目前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事业单位是不核算固定资产折旧的,这不利于政府(举办人)恰当评估事业单位资产配置和运用效率以及资产的客观价值。一旦承认事业单位法人财产权,则事业单位会计准则也应朝着企业会计准则靠拢(无非损益核算方面,仍保持“收入”、“支出”、“结余”)。

6 改革事业单位资产保全制度

第8篇

纵观近年来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方面的资料,关于事业单位法人开办资金的范畴主要有下列四种界定方法:

1、全部资产说。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国务院法制办政法劳动司编写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须知》(以下简称《须知》)是目前最系统最权威的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管理工作工具书。它对“开办资金”的定义是:“开办资金是举办单位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使用、管理、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自有财产的数额体现。它必须符合三个条件:①必须是举办单位授予的可以自主处置的财产或者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②是登记时事业单位法人的全部财产;③以人民币表示。其范畴包括事业单位法人的固定资金、流动资金,用于事业发展的专用资金,已经转化为货币形式的专用技术、专利技术、商标等产权;不包括职工宿舍、食堂等非业务用固定资产,也不包括银行贷款、其他借入资金等非自有资金”。

2、事业单位申报说。2000年9月27日北京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财政局《关于规范事业单位法人登记验资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京编办发[2000]46号)规定:“开办资金由事业单位申报,最高数额不得超过本单位的净资产,最低数额应以其取得本行业执业机构资格条件中规定的资产数额相一致”。

3、实收资本说。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其会计科目设置与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有很大差异,对其开办资金的范畴,会计师事务所一般参照工商企业登记验资,将“所有者权益”中的“实收资本”作为“开办资金”予以验资并出具证明。

4、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资产说。中央编办发[2005]15号印发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33条规定:事业单位开办资金是事业单位被核准登记时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的货币体现。事业单位开办资金包括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授予事业单位法人自主支配的财产和事业单位法人的自有财产。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不包括下列资产:①代为管理的公共基础设施和资源性资产;②关系国家秘密、公共安全、公共保障,不能进入流通领域的资产;③借贷款、合同预收款、合同应付款;④职工福利费、保险金、住房公积金等专用基金;⑤规定了使用方向,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他人资助的资产;⑥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不能用于民事赔偿的其他资产。

综观上述四种界定方法,笔者认为:

1、对于《须知》与《实施细则》中不一致的部分应以《实施细则》为准,不应继续采纳全部资产说。

2、北京市编办2000年的规定推出的背景不得而知,推测他们考虑了公司、企业法人及社团法人注册的相关规定,希望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与其取得某种程度的统一。但事业单位与公司、企业及社团在业务范围及行业资质认定方面存在很大差异:事业单位的职能及业务范围大多在政府机关或各级编办批准设立时已经确定,各级事登局在为其办理设立登记时一般不会因为其开办资金数量的多少而对其业务范围进行更改,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认定不宜盲目向企业法人注册资金的认定方法看齐。

3、实质上,实收资本说只是解决了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的特殊问题,不能解决全部事业单位的问题,因此不能看做一种独立的核定方法。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经费类型一般为经费自理(自收自支),自身拥有很大的经营自,参与社会竞争性经济事务较多,其业务范围所在的领域由市场配置资源的能力较强,该类事业单位从事经济业务时与一般工商企业没有多大区别。按照事业单位分类改革目标,这类事业单位以后转企改制的可能性较大。实收资本说将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开办资金”与工商企业“注册资金”同等看待,一方面符合单位的实际情况,另一方面有利于事业单位,特别是经营服务性事业单位向企业过渡后的“注册资金”衔接。同时,由于按照企业会计制度的规定,“实收资本”科目比较稳定(企业资本除下列情况外,不得随意变动:㈠符合增资条件,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增资;㈡企业按法定程序报经批准减少注册资本),有助于事业单位履约,有助于社会诚信建设。

4、可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说由于《实施细则》的权威性及在《实施细则》后中央编办没有更新的规定及解释,应是我们办理登记管理业务时必须遵循的原则。有人认为此说过于繁琐,可操作性不强,同时认为存在第五种认定方法:净资产-专用基金说。我们认为,该种观点持有者对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及会计业务本身了解不够:所谓的第五种方法与用于承担民事责任的全部财产说本是一体,《实施细则》的表述是原则,净资产-专用基金说是具体的操作,二者没有本质的差别。

综上所述,关于开办资金的范畴在理论层面应该遵循《实施细则》的规定,实际操作中采用区别对待的方式:实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以净资产-专用基金数认定开办资金;实行企业会计制度的单位以实收资本数认定开办资金。

二、从会计实践角度看开办资金问题

(一)从会计实践角度看开办资金的构成

《实施细则》对开办资金的构成只是做了原则性描述,在实践中,这些内容的认定与《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具体规定密不可分。

由《实施细则》第33条第1款的规定可知,开办资金=全部财产-规定扣除部分。通过分析《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各会计科目的定义及核算问题与《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的规定可知,规定扣除部分的第1、2、5项属于资产部类,我们称之为专用用途资产,第3项与第4项中的保险金、住房公积金共同组成了全部的负债部类,第4项中的职工福利费属于所有者权益类(即净资产部类)中专用基金。由开办资金构成公式及会计平衡等式可以推导:开办资金=全部财产-规定扣除部分=资产合计-(负债+专用基金+专用用途资产)=负债+净资产-负债-专用基金-专用用途资产=净资产-专用基金-专用用途资产。

因大多数事业单位并没有符合《实施细则》第33条第2款第1、2、5项规定的专用用途资产,一般情况下,开办资金=净资产-专用基金。

(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对开办资金的影响

财政部于2012年对1997年制订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进行了修订。修改后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老制度相比一个显著的变化是: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事业单位会计制度》的单位应根据要求提取固定资产折旧。由于事业单位的会计基础是收付实现制而不是企业会计制度规定的权责发生制,所以,在旧的制度中并没有设置累计折旧。这种制度设计规定事业单位的固定资产只要不报废就一直按账面价值核算,完全不考虑减值因素,造成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及净资产账面价值虚高。从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角度来看,事业单位账面反映的承担民事责任能力被夸大,这容易增加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任风险。实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由于事业单位能够按规定计提累计折旧,其固定资产与净资产的账面价值与实际价值趋同,已经能够客观地反映该单位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任风险也大大降低。

经费类型为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一般所拨经费只能维持日常运转,实行新《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由于计提折旧的原因,如无专项拨款增加投入,其净资产规模呈逐年递减趋势。其他事业单位如经营管理不善,这一问题也会比较突出。事业单位净资产的减少即意味着开办资金的减少,对事业单位而言,随之而来的就是开办资金的变更问题。

《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开办资金比原登记的开办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在旧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下,由于事业单位固定资产及开办资金的虚高问题,部分登记管理机关规定“开办资金增加超过60%或减少超过20%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这种区别对待的做法体现了登记管理机关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的工作态度,在一定历史阶段有其合理性。实行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后,由于通用《事业单位会计制度》与细分的各行业会计制度在计提折旧问题上存在差异,原有的区别对待的做法显得过于简单,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变化,故应加以改进:对于开始计提累计折旧的单位,应严格按照《实施细则》的要求执行增减20%的标准;对于新会计制度规定不计提折旧的单位,仍然采用增加与减少区别对待的办法。形势的发展对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我们工作人员除熟悉登记管理的各项法律、法规及政策外,还应对与登记管理业务相关的知识进行学习,以期在制度设计时能够做到更加合理。

三、开办资金为零或负数时的处理

一种认识认为由于开办资金意义重大,是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中的重要登记事项,不宜为零或负数。遇到此类情况,应由该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或出资人为其注资,由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证明,经登记管理机关依法确定其继续具备法人条件后,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举办单位或者出资人不予注资,事业单位法人已不具备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即不具备法人条件的情况下,由登记管理机关作出年检不合格的决定。

一种认识认为开办资金为零或负数时不能年检的可操作性不强。根据《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规定:事业单位的法人证书废止但未经注销登记的,其法人的责任和义务存续。登记管理机关仅仅对事业单位作出年检不合格的结论只是撇清了登记管理机关的责任,而对事业单位的法人责任和业务没有任何实质影响。登记管理机关本身的权威性不够,不能单独对事业单位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即使能够协调作出注销登记的决定,由于事业单位是承担特定社会功能和工作职责的组织机构,具有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中止或暂停其履行社会活动必然会导致该地区这一特定社会功能缺失,有损社会公共利益。

一种认识采取了折中的态度,建议引入担保机制:对于开办资金为负值的事业单位,可以由举办单位或有担保权的单位出具书面担保证明,即可视为单位重新具备了承担民事责任的行为能力,年检时应视情况作出年检合格的决定。

笔者认为引入担保机制的建议看似两全齐美,但建议的提出者忽略了一个重要问题:《担保法》第八条规定“国家机关不得为保证人,但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第九条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而事业单位的举办单位大多数情况下除了国家机关就是事业单位,大多不具备担保权。如果由其他具有担保权的经济组织提供担保,则该经济组织与事业单位的关系又容易引发人们有关权钱交易的猜疑。这些问题的存在都说明:担保机制的引入并不是灵丹妙药,很多情况下不能解决问题。

由于开办资金对于事业单位有着重要意义,不仅不能为零或负数,而且应该设定资金的最低限额。建议中央编办修改《实施细则》,对于开办资金为零或负数的单位,明确其举办单位或出资人的注资责任和义务;对拒不履行出注资义务的单位进行行政处罚,敦促其履行义务。在新的《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实施后,这一问题显得尤为迫切。

四、开办资金最低限额问题

《须知》指出:开办资金作为非常重要的登记事项,有三个方面的意义:

(一)将事业单位承担经济责任的数额,确定在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范之内,促进事业单位的发展,并防止由国家连带承担无限经济责任。

(二)从法律上确认了事业单位法人占有、使用、支配的财产和自有财产数额。

(三)为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登记事业单位法人业务范围提供了重要依据。

尽管开办资金意义重大,但《暂行条例》和《实施细则》对事业单位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及年度预算并未作出具体规定。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无法定依据可循,对认定开办资金额度是否与其业务范围相适应有一定的难度。实践中,事业单位的职能及业务范围大多在政府机关或各级编办批准设立时已经确定,各级事登局在为其办理设立登记时一般不会因为其开办资金数量的多少而对其业务范围进行更改。

鉴于种种现状,笔者认为:

1.开办资金意义重大,有必要对开办资金的最低限额出台详细规定;

第9篇

    文  号:财办教[2012]39号

    发布日期:2012-9-6

    执行日期:2012-9-6

    党中央有关部门财务部门,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财务部门,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全国政协办公厅机关事务管理局,高法院行装局,高检院计财局,有关人民团体财务部门,有关中央管理企业财务部门:

    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第l92号令)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的规定,我们制定了《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财教[2012]242号,以下简称《办法》),并研究设计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占有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变动登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注销登记)》和《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年度检查)》(以下简称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为了全面规范中央级事业单位所办企业产权登记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于2012年9月5日起正式启用。凡在此日期之后申请办理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一律使用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并按照《办法》附14《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证)填报说明》的要求如实准确填报。

    二、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打印纸张全部统一为“A3”格式,打印出的表样,均为套打(正反两面),装订线应当在内侧中间。新《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表》表样可从财政部门户网站“事业资产管理频道”或“在线服务—下载中心”下载。

    请各部门和单位严格按照上述要求办理事业单位所办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业务,否则财政部门将不予受理。

    财政部办公

第10篇

“科学发展观,第一要义是发展,核心是以人为本,基本要求是全面协调可持续,根本方法是统筹兼顾。”这四句话是对科学发展观科学内涵、精神实质、根本要求的集中概括。内涵极为丰富,涉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发展各个领域,既有生产力和经济基础问题,又有生产关系和上层建筑问题;既管当前,又管长远;既是重大的理论问题,又是重大的实践问题。是统揽经济社会发展的总纲,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现代化建设过程的根本指导原则。所以我们一定要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科学内涵和精神实质,增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的自觉性和坚定性,着力转变不适应不符合科学发展观的思想观念,着力解决影响和制约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来推动我们的各项工作开展。

在新的形势和任务面前,我们只有正确把握科学发展观的理论意义和实践要求,坚持用科学发展观武装头脑、指导工作、研究问题,结合自身的工作实际,来落实科学发展观,特别是针对当前我市机关国有资产管理改革,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被财政部定位为“__模式”,但还存在着种种问题和不足,需要不断的继续深化和推进,我们更应该要用科学发展观来分析问题,认真总结经验,吸取教训,改变管理模式,坚持理论创新、体制创新、管理创新、配置创新,积极推进“__模式”向纵深方向迈进。

要发展、要改革,就必须落实和贯彻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同时也是科学的改革观,树立科学发展观,要解决的是体制、制度问题。因此问题不仅在于我们“要”以人为本,“要”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更重要的是必须着眼于“怎样”实现这一要求。这就要靠体制改革,制度创新。所以,我们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来推动“__模式”迈进新台阶。

1、建立健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机构

在政府序列设立一个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专司机构(国产局),将国产局设置为一级局,并挂靠财政与财政厅局同属一个党组领导,明确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由国产局代表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督管理和经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这样有利于集中精力加强国有资产管理,便于与政府其他部门联系工作,体现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以财政为主导,有利于运用财政手段来加强国有资产管理,有利于实现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相结合,有利于整个财政工作的协调发展,有利于巩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成果,不会因机构改革而削弱对行政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2、健全完善管理制度

按照财政部《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5号)和《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令第36号)。制定和完善行政事业单位资产非转经、产权转让、资产处置、产权登记、国有资产收入管理等配套办法和制度。

3、产权实行集中管理

财政局牵头统一清查、收拢各单位资产,并将所有资产全部过户到国产局名下,国产局代表政府拥有产权以及派生的处置、收益券,各使用单位只有使用权,同时建立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年度执行报告制度。

4、充实完善清产核资数据资料

在完成清产核资的基础上,进一步充实完善资料,全面摸清各行政事业单位“家底”,掌握了解资产分布占有状况,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奠定基础。

5、实行办公用房统一规划制度

按照经营城市的理念,对行政事业单位资产进行总体规划,兴建行政事业单位综合大楼,将分散的特别是商业繁华地段的单位迁入综合大楼内集中办公。收回原单位土地和房产所有权,进行评估及公开竞价拍卖,拍卖收入专项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条件的改善和城市公益设施建设。

6、合理调剂国有资产,加强资产收入管理

针对闲置资产,要加快调剂步伐,解决部分单位长期租房的问题;对于已具备置换条件的资产,要抓紧前期准备,尽快置换;对于已具备整体出让的资产,要坚持走“招拍挂”的道路,公开出让;加强公房出租收入、资产转让收入管理,积极筹集资金,尽快启动一批行政办公设施建设。盘活存量资产,对于已闲置的资产和土地,政府收回使用权,委托国产部门评估后公开拍卖,拍卖收入纳入国有资产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党政机关办公条件的改善。

7、实行资产购建预算管理

制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建年度预算实施办法》及《行政事业单位办公设施购

建配备标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购建预算管理的购建范围、购建标准、购建预算的编制、审批及执行程序都作了明确的规定,建立资产购建预算管理制度,用预算的手段来规范资产的购置行为,把住资产的“入口关”,国产部门每年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其资产占用质量和数量的编制定额,按编制核定其当前资产购置及更新改造的预算方案,并将资产购建预算作为部门预算的一个组成部分,与资金预算同时编制,二者紧密结合,相辅相成,共同构成一个科学、完整的预算。8、实行资产处置审批制度

对资产的“入口”实施年度购置审批制度,对资产的“出口”进行公开拍卖,对单位国有资产的报废、报损、转移、出售、转让、经营等行为,严格按照既定的办法和程序进行操作。

9、加强国有资产收入管理

行政事业国有资产收入具体包括:国有资产产权出售收入、国有资产报废报损变价收入、非经营性资产转经营性国有资产占用费收入、其他按规定应上缴的国有资产收入。所有收益全部实行“集中收缴、专户管理、专项使用”的办法,统一缴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专户”,实行统一管理。

第11篇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合理配置和有效利用国有资产,保障和促进各项事业发展,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公共财政要求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根据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管理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第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活动,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预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推行实物费用定额制度,促进事业资产整合与共享共用,实现资产管理和预算管理的紧密统一;应当坚持所有权和使用权相分离的原则;应当坚持资产管理与财务管理、实物管理与价值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国家统一所有,政府分级监管,单位占有、使用的管理体制。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

第六条各级财政部门是政府负责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职能部门,对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综合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研究制定本级事业单位实物资产配置标准和相关的费用标准,组织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资产评估监管、资产清查和统计报告等基础管理工作;

(三)按规定权限审批本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购置、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组织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整合、共享、共用机制;

(四)推进本级有条件的事业单位实现国有资产的市场化、社会化,加强事业单位转企改制工作中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

(五)负责本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益的监督管理;

(六)建立和完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

(七)研究建立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性、完整性和使用有效性的评价方法、评价标准和评价机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实行绩效管理;

(八)监督、指导本级事业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下级财政部门的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七条事业单位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国有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有关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制定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组织本部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审核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按规定权限审核或者审批有关资产购置、处置事项;

(四)负责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和超标准配置资产的调剂工作,优化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推动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共享、共用;

(五)督促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六)组织实施对本部门所属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和使用情况的评价考核;

(七)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八条事业单位负责对本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实施具体管理。其主要职责是:

(一)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具体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负责本单位资产购置、验收入库、维护保管等日常管理,负责本单位资产的账卡管理、清查登记、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三)办理本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处置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事项的报批手续;

(四)负责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的资产的保值增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缴纳国有资产收益;

(五)负责本单位存量资产的有效利用,参与大型仪器、设备等资产的共享、共用和公共研究平台建设工作;

(六)接受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指导并向其报告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九条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

第十条财政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国有资产管理的部分工作交由有关单位完成。

第三章资产配置及使用

第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是指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等根据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通过购置或者调剂等方式为事业单位配备资产的行为。

第十二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现有资产无法满足事业单位履行职能的需要;

(二)难以与其他单位共享、共用相关资产;

(三)难以通过市场购买产品或者服务的方式代替资产配置,或者采取市场购买方式的成本过高。

第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应当符合规定的配置标准;没有规定配置标准的,应当从严控制,合理配置。

第十四条对于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或者超标准配置的资产,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进行调剂,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跨部门、跨地区的资产调剂应当报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的财政部门批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十五条事业单位向财政部门申请用财政性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包括事业单位申请用财政性资金举办大型会议、活动需要进行的购置),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按照下列程序报批:

(一)年度部门预算编制前,事业单位资产管理部门会同财务部门审核资产存量,提出下一年度拟购置资产的品目、数量,测算经费额度,报主管部门审核;

(二)主管部门根据事业单位资产存量状况和有关资产配置标准,审核、汇总事业单位资产购置计划,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三)同级财政部门根据主管部门的审核意见,对资产购置计划进行审批;

(四)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的资产购置计划,事业单位应当列入年度部门预算,并在上报年度部门预算时附送批复文件等相关材料,作为财政部门批复部门预算的依据。

第十六条事业单位向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申请项目经费的,有关部门在下达经费前,应当将所涉及的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购置事项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事业单位用其他资金购置规定限额以上资产的,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应当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事业单位购置纳入政府采购范围的资产,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政府采购的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使用包括单位自用和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方式。

第二十条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资产购置、验收、保管、使用等内部管理制度。

事业单位应当对实物资产进行定期清查,做到账账、账卡、账实相符,加强对本单位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非专利技术、商誉等无形资产的管理,防止无形资产流失。

第二十一条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应当进行必要的可行性论证,并提出申请,经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事业单位应当对本单位用于对外投资、出租和出借的资产实行专项管理,并在单位财务会计报告中对相关信息进行充分披露。

第二十二条财政部门和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事业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和担保等行为的风险控制。

第二十三条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以及利用国有资产出租、出借和担保等取得的收入应当纳入单位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章资产处置

第二十四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事业单位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产权转让或者注销产权的行为。处置方式包括出售、出让、转让、对外捐赠、报废、报损以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二十五条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应当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自行处置。

第二十六条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和车辆的处置,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以及单位价值或者批量价值在规定限额以上的资产的处置,经主管部门审核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规定限额以下的资产的处置报主管部门审批,主管部门将审批结果定期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财政部门或者主管部门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批复是财政部门重新安排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事业单位调整相关会计账目的凭证。

第二十八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事业单位出售、出让、转让、变卖资产数量较多或者价值较高的,应当通过拍卖等市场竞价方式公开处置。

第二十九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属于国家所有,应当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第五章产权登记与产权纠纷处理

第三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以下简称产权登记)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进行登记,依法确认国家对国有资产的所有权和事业单位对国有资产的占有、使用权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事业单位应当向同级财政部门或者经同级财政部门授权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授权部门)申报、办理产权登记,并由财政部门或者授权部门核发《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以下简称《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二条《产权登记证》是国家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享有所有权,单位享有占有、使用权的法律凭证,由财政部统一印制。

事业单位办理法人年检、改制、资产处置和利用国有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担保等事项时,应当出具《产权登记证》。

第三十三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单位名称、住所、负责人及成立时间;

(二)单位性质、主管部门;

(三)单位资产总额、国有资产总额、主要实物资产额及其使用状况、对外投资情况;

(四)其他需要登记的事项。

第三十四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以下规定进行国有资产产权登记:

(一)新设立的事业单位,办理占有产权登记;

(二)发生分立、合并、部分改制,以及隶属关系、单位名称、住所和单位负责人等产权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事业单位,办理变更产权登记;

(三)因依法撤销或者整体改制等原因被清算、注销的事业单位,办理注销产权登记。

第三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资产动态管理信息系统和变更产权登记的基础上,对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登记实行定期检查。

第三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其他国有单位之间发生国有资产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向同级或者共同上一级财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裁定,必要时报有管辖权的人民政府处理。

第三十七条事业单位与非国有单位或者个人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的,事业单位应当提出拟处理意见,经主管部门审核并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的,依照司法程序处理。

第六章资产评估与资产清查

第三十八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对相关国有资产进行评估:

(一)整体或者部分改制为企业;

(二)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

(三)合并、分立、清算;

(四)资产拍卖、转让、置换;

(五)整体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

(六)确定涉讼资产价值;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需要进行评估的事项。

第三十九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

(一)经批准事业单位整体或者部分资产无偿划转;

(二)行政、事业单位下属的事业单位之间的合并、资产划转、置换和转让;

(三)发生其他不影响国有资产权益的特殊产权变动行为,报经同级财政部门确认可以不进行资产评估的。

第四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工作应当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事业单位应当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并对所提供的情况和资料的客观性、真实性和合法性负责。

事业单位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资产评估机构独立执业。

第四十一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核准和备案工作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评估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四十二条事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进行资产清查:

(一)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实际工作需要,被纳入统一组织的资产清查范围的;

(二)进行重大改革或者整体、部分改制为企业的;

(三)遭受重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造成资产严重损失的;

(四)会计信息严重失真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五)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的;

(六)同级财政部门认为应当进行资产清查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三条事业单位进行资产清查,应当向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按照规定程序报同级财政部门批准立项后组织实施,但根据国家专项工作要求或者本级政府工作需要进行的资产清查除外。

第四十四条事业单位资产清查工作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情况清理、账务清理、财产清查、损溢认定、资产核实和完善制度等。资产清查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章资产信息管理与报告

第四十五条事业单位应当按照国有资产管理信息化的要求,及时将资产变动信息录入管理信息系统,对本单位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并在此基础上做好国有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第四十六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信息报告是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重要组成部分。事业单位应当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事业单位财务会计报告的格式、内容及要求,对其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状况定期做出报告。

第四十七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是主管部门、财政部门编制和安排事业单位预算的重要参考依据。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和资产信息报告,全面、动态地掌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有、使用状况,建立和完善资产与预算有效结合的激励和约束机制。

第八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法维护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第四十九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事业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责任制,将资产监督、管理的责任落实到具体部门、单位和个人。

第五十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应当坚持单位内部监督与财政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相结合,事前监督与事中监督、事后监督相结合,日常监督与专项检查相结合。

第五十一条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

(二)擅自占有、使用和处置国有资产的;

(三)擅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规定缴纳国有资产收益的。

第五十二条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上缴、管理国有资产收益,或者下拨财政资金时,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罚、处理、处分。

第12篇

关键词:国有资产 管理体制 改革

近年来,为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黑龙江省安达市、陕西省安康市、广西南宁市以及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等地方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开始对传统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模式进行探索和改革,取得了一定成效。

一、黑龙江省安达市的做法

安达市是位于黑龙江省中西部的县级市,共有行政事业单位125家,资产原值总额为6.01亿元,其中土地面积126.3万平方米,房产面积25.3万平方米。长期以来,该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着一些问题,主要有:房屋、土地等资产地点分散,且大都处于呆滞、低效运行状态;资产处置随意;资产收益被用于单位发奖金和实物;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作抵押为企业贷款导致连带经济责任等。针对这些问题,安达市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和方式进行了大胆改革。安达市的做法可以概括为:政府决策、财政部门管理、运营公司集中统一运营。 具体措施主要是:

一是授权财政局统一清查、收拢各单位资产。安达市政府下发了《关于规范机关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工作方案》和资产收拢的有关文件。明确规定市属机关事业单位详细上报所有房屋、土地位置等情况,严格清查附属房产;由财政局国资管理机构制定规范的名录,建立资产管理档案。

二是调整和理顺管理体制。市政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所有者,拥有资产的最终处置权;行政事业单位为国有资产的使用单位,拥有资产的使用、日常管理等权限,但不具备资产的处置权。市财政局及其内设机构安达市国资办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监督管理的办事机构,设立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运营工作。

三是规范资产处置程序。安达市明确规定了资产处置要报财政局国资办确认,并报市政府批准;同时,出售前必须对拟出售的资产进行评估,出售时必须委托有资质的拍卖行依法公开拍卖;公开拍卖成交后,由售购双方签订合同,分别到土地、房产等有关部门办理产权转移手续。

四是进行资产运营和融资。安达市将125家行政事业单位的大部分资产进行收拢,注册设立了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安达市国有资本投资运营有限责任公司,负责对收拢资产进行统一置换、拍卖、转让、租赁等。以经营性资产作担保,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教育等公益项目提供融资服务。

五是通过资产置换进行资产整合。安达市把位于市区商贸地段的、与城市建设不相协调的、不方便群众办事的机关事业单位统一迁到新开发区,将其原办公用房置换给开发商。

安达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取得了良好的效果,主要体现为:一是改善了行政事业单位的办公环境,避免了财政重复投入,对城市整体布局及功能提升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安达市通过资产置换盘活资产2500万元,新建办公楼23栋,建筑面积2.3万平方米,入驻28个单位。二是解决了地方财力不足的实际问题,促进了地方经济和社会的发展。三是规范了资产处置行为,有效防止了行政事业单位在资产处置中各种流失现象的发生,也使部分资产免于承担法律连带责任,确保了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二、陕西省安康市的做法

安康市国资局撤销后,国有资产管理职能被削弱,国有资产管理的弊端日益显现:许多单位对国有资产所有权认识模糊,自行转让、随意出租、帐实不符、资产流失的现象严重。2003年,安康市在认真总结各地国有资产管理经验,深入分析全市国有资产结构和存在问题的基础上,进行了国有资产管理的改革探索。安康市的主要做法可以概括为“统一规划,分类管理,统一处置,统一收益”,即市政府对所辖国有资产和资源统一行使出资人职能;按照经营性国有资产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两大类分别设立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国经局)和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管理局(国产局),实行分类管理;国产局挂靠财政局,负责对非经营性资产统一处置、统一受益。主要措施是:

一是改革管理体制。2003年7月,市政府正式发文成立安康市国产局,明确了非经营性国有资产的管理主体。形成了国经局和国产局分别管理企业国有资产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分类管理”体制。

二是国有产权实行统一管理。国产局作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的专司机构,挂靠市财政局,由财政局一名副局长兼任国产局局长,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管理的原则,对全市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产权进行统一管理。

三是建立资产购置预算制度。2003年,安康市在推行部门预算的同时建立了以财政为主体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占用编制制度和资产购置预算制度。国产局每年根据各行政事业单位人员编制和工作需要,核定其资产占用质量和数量的编制定额,按编制核定其当前资产购置及更新改造的预算方案,经同级政府和人大批准后实施政府集中采购。对于超编、无编资产和未按预算购置的资产视同非法占用国有资产,由国产部门予以没收或调剂使用。

四是资产处置坚持公开透明。在组织国有资产转让过程中,国产局切实把好资产评估关和公开处置关,按照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委托拍卖机构采用市场方式,公开竞价拍卖,盘活国有资产。达到了国有资产产权交易效益最大化的目的,纠正了原来单位分散占有、自行处置国有资产的违规行为,从根本上杜绝了单位“小金库”的滋生蔓延。

五是资产收入实行集中管理。通过统一管理和整合配置,集中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对闲置和低效使用的资产和土地,政府收回所有权和使用权,由国产部门评估后公开处置。将各种形式的国有资产收入全部纳入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入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建设相对集中的办公区域,改善党政机关办公条件。

安康市体制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为:一是资产配置趋于合理。安康市通过制定和实施国有非经营性资产整合规划,解决了国有资产配置不合理、闲置浪费和需求不足的问题,使国有资产配置趋于合理。二是办公条件得以改善。通过盘活资产、集中国有资产收入,缓解了财政压力,改善了办公条件,对推进集中办公起到了促进作用。三是资产处置趋于规范,资产收益管理得到加强,资产利用得到优化。安康市国产局成立后,积极盘活国有资产,加大国有资产处置力度,有效遏制了资产随意处置现象,国有资产效益趋于最大化。

三、广东佛山市南海区的做法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近几年来进行了一系列财政改革,但是,在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问题上,政府及财政部门无法及时了解资产占有使用的真实情况,各单位资产占用上“苦乐不均”,资产闲置、浪费严重,使用效率低下。为此,2002年,南海区政府做出了利用信息化手段推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决定。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的总体思路可以概括为:采取统一管理的体制,以信息化手段为依托,以规范化管理为基础,运用阳光化管理方式,实现资产的高效运用。主要措施是:

一是改革体制。南海区委、区政府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下大决心把分散在各个单位的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收回来(把产权证集中),实行统一管理。建立所有权集中管理,其他权能依制分流的体制,打破传统的“单位所有制”。

二是分类管理。按照公建物业的不同特点,分四种类型进行管理:未列入行政办公之用的公建物业实行社会管理;对公益性物业实行部门管理;对纯粹行政办公用的物业,授权各行政部门使用;对空置物业,通过拍卖、委托、租赁、抵押等多种形式进行营运,实行资本化管理,以实现资产的高效再配置。

三是建立管理信息系统。利用信息化手段加强改革效果,是这次改革中的另一突出之处。开发了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了南海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数据库,开发了一套公建物业的管理信息系统,通过政务网联通政府和单位,实现实时、动态、在线管理。

四是实行“阳光化” 管理。产权集中后,对于收回的资产,南海区有个说法,叫实行不越位的“阳光化”管理,就是政府按照其性质分类,采用比较市场化或比较透明的方式进行资源再配置:对零星的出租或闲置物业,通过评估后向社会公开拍卖,盘活资产、增加财政收入;不能拍卖的资产如行政单位正在使用的物业,则登报向社会公开招聘专业管理公司,采用公开招标方式采购资产的维护服务;对专业性较强的资产如运动场,既不能拍卖又不能代为管理的,就委托政府的专业部门进行管理。

五是对闲置资产进行市场化运营。对一些特殊性质的政府资产,如暂时未用的土地,则通过抵押等方式进行资本运营,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提高资产的使用效率,为政府经营城市战略服务、为城市建设融资。

佛山市南海区体制改革的成效主要体现为:一是管理体制趋于合理。打掉了单位之间各自为阵的“篱笆”,增强了各单位之间的相互监督与制约,增强了对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配置的预算约束,有效地遏制了各单位争夺财政预算的冲动,在实现公平的同时提高了效率。

二是基础管理趋于规范。信息系统的运用,使过去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中存在的资产存量不清,账账不符、帐实不符,帐外资产量大,资产的报损、报废、转让管理跟不上等问题得到了有效的改进;也使整个管理过程更加透明,实现了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流程化,有效地克服了违规现象,也从源头上抑制了腐败现象的产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