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13 17:13:0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子商务企业税收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跨国经营企业 国际税收筹划 策略分析
一、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在遵守相关法律和现行税制的前提下,对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统筹安排,确定最佳纳税方案的一项活动,其目的在于降低跨国纳税义务人的税负,获得最大化的税后利益。国际税收筹划的特点主要表现在:
(一)风险性
与国内税收筹划相比,国际税收筹划具有风险性的特征,究其根本原因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税收筹划归属于预测行为的范畴,预算结果的准确程度对筹划效果有着直接影响,若是预测不准,可能会导致企业的筹划失败。另一方面,世界各国对税收筹划的合法性界定都比较模糊,而且还存在较大的差异性,若是筹划被定性为违法行为,则会使企业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二)复杂性
国际税收筹划是一项综合性和系统性较强的工作,由此使其具备了复杂性的特征。跨国经营企业在税收筹划的过程中,除了要考虑税收种类的差别及不同国家针对税收颁布的优惠政策之外,还需要考虑各国的国情及税法的变动,上述种种,决定了国际税收筹划的复杂性。一旦在筹划时,忽略了某些环节,都可能导致税收筹划失效。
(三)合法性
这是国际税收筹划最为基本的特点之一,具体是指跨国经营企业必须在遵守各国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制定有效的应对策略,达到降低企业税负的目的,使企业在跨国经营中,能够获得最大的利润。简而言之,就是国际税收筹划不能使用偷、逃、漏等违法手段来降低税负。
(四)专业性
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和全球经济一体化进程的逐步加快,跨国经营企业的数量越来越多,规模也日益扩大。纵观国际,因政治、经济等环境的动荡,使得各国的税法都在频繁变化,在这一背景下,对国际税收筹划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较高的要求,为确保筹划能够达到预期的效果,必须保证其具有较高的专业性。故此,部分跨国经营企业纷纷开始聘请资深的国际税收筹划编制团队为本企业制定税收筹划战略。
(五)预期性
由于纳税本身是一种发生在经济活动之后的行为,所以跨国经营企业可在对投资、经营进行规划的基础上,估算出各种决策方案所产生出来的税负多少,并以此为前提,对税收筹划方案的效果进行预测,然后通过对筹划方案的效果比较,从中选出最为合理且有助于企业实现利润最大化目标的方案作为最终的筹划方案。
二、国际税收筹划的依据
由于各个国家的税收规则、税收种类、课税方式以及税率各不相同,为了降低沉重的税收负担,跨国公司在经营中必须深刻理解和合理运用税收法律政策,认真分析影响企业税负的各种因素,确定税收筹划的可操作空间。随着国际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各国为了吸引外资发展本国经济,纷纷加大税制改革力度,使得各国税负呈现出整体下降趋势,这为跨国经营企业的发展创造了良好条件。从当前情况来看,国际税收筹划的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管辖权
税收管辖权是指国家所拥有的征税权力,主要包括居民税收、公民税收以及地域税收管辖权。世界上多数国家实施的税收制度是以一种税收管辖权为主,另一种税收管辖权为辅。也有一些国家或地区只采用一种税收管辖权,如马来西亚、香港(地域税收管辖权)。而双重税收管辖权是指两个国家根据各自税法的规定同时对同一跨国纳税人行驶税收管辖权,在这种情况下,国际上通行的做法是由国家间进行双边税收协定谈判解决。对于跨国公司而言,不同国家或地区税收管辖权的差异为其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如,在两个国家同时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的情况下,对居民的认定有着各不相同的标准。对于自然人不同的国家,所采取的标准也是不同的,有的国家采用的是时间标准,有的国家采用的则是住所标准,还有国家采用的是意愿标准。而对于法人,不同国家采用的标准也不相同,有的采取机构所在地标准,有的采取注册登记标准。正是因为各个国家所采用的标准均不相同,从而为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例如,在A国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在B国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则B国居民由A国获得的合法所得无需交纳税款。因此,跨国公司可对这一差异进行合理利用,并据此制定出相应的筹划策略。
(二)税收法律政策
各国的税收法律政策与本国的生产力发展水平息息相关,使其具备明显差异,具体表现在:一是,税种差异。各国在税种设定方面存在明显差异,即使是同一税种,其征收范围也会有所不同。如,百慕大群岛和巴哈马没有实行公司所得税,成为了世界知名的避税地;二是,税基差异。各国的课税基础和依据有所不同,在相同税率下,税基越大,则其企业税负越重;三是,税率差异。各国和地区的税率差异明显,有的国家采取免税政策,而有的国家如瑞典、丹麦、比利时等国家则采取高税率。跨国经营企业可通过在避税港建立控股公司,再由控股公司对外投资的方式达到节税目的。如,我国的跨国经营企业有到挪威进行投资的意愿时,当其想要将投资获得的收益汇回国内时,挪威将会征收15%的提留税。若是由跨国经营企业设立在瑞士的控股公司进行投资,则按照瑞士与挪威两国的双边税收协定,挪威仅收取5%的预提税,即便这部分投资收益直接由设在瑞士的控股公司汇回国内的跨国企业中,瑞士再征收5%的预提税,那么也比原本的15%低,能够节省纳税支出。
(三)国际税收协定
国际税收协定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为了解决税收利益分配问题而共同达成一致的书面协议。国际税收协定针对的税种主要为所得税中的预提税,一般会协定较低的预提税税率,即在本国应纳所得税中可以抵减缔约国缴纳的所得税。为此,跨国公司要将国际税收协定作为跨国投资地点选择的重要因素,以便为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操作空间。如,与中国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达八十多个,与荷兰签订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达四十多个。
三、我国跨国经营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策略
与国内税收筹划相比,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复杂,对专业性的要求更高。然而,由于我国开展国际税收筹划的时间尚短,加之对该项工作的重视程度不足,致使筹划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如部分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刻意追求局部利益,没有从全局的角度出发,导致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不高。此外,还有一些跨国经营企业忽视了国际税收筹划风险,他们认为只要进行筹划,就能达到减少税负的目标,并未考虑筹划失败给企业带来的经营风险。鉴于此,跨国经营企业必须正确认识国际税收筹划,并采取有效的策略实施筹划工作。
(一)合理选择跨国投资地点
1、对税收优惠政策加以利用
在税收优惠政策中一般都会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行业税收优惠政策、地区税收优惠政策、出口税收优惠政策、高新技术税收优惠政策等等。通过税收优惠政策的制定,能够吸引更多的外资到本国进行投资。如新加坡政府规定,投资本国《新型工业法》中涉及的产业部门的企业,全部可以享受最短5年,最长10年的免税政策。鉴于此,跨国公司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当对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加以了解和掌握,并对其进行充分利用,这有助于企业税负的降低。
2、对避税地加以利用
通常情况下,将能够进行国际避税的国家或是地区称之为国际避税地,其具有低税收、避税区范围明确、对跨国投资者有诸多的税收优惠等特点,鉴于此,跨国公司一般都会将避税地作为投资的首先地点。同时,跨国公司可通过多种形式利用避税地实施税收筹划,如在避税区范围内设立基地公司。这里所指的基地公司是由跨国纳税人在国际避税地上建立的,能够用于减轻税负的企业。在避税地的选择上,除了要与自身的投资需求相匹配之外,还要关注投资国与投资地点间的国际税收协调性问题,这样不但有利于国际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而且还能为企业带来一定的效益。
(二)合理选择企业组织方式
当跨国公司因开展经济业务需要在其他国家设立分公司或子公司时,应当首先考虑的问题是选择何种组织方式,这是因为组织方式的不同,享受的税收待遇也是不同的。由于子公司在其他国家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存在的,故此其能够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各种税收优惠政策。而分公司与母公司是同一法人企业,所以其在国外不享受税收优惠,并且在经营过程中出现的亏损也会直接汇入到母公司的账上,致使公司的所得额减少。鉴于此,跨国公司在开展国际经营业务时,可通过选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降低税负。如海外公司在刚成立时,因受环境等因素的影响,导致亏损的可能性较大,此时,可采取分公司的组织形式。当其开始盈利以后,可将之转为子公司,由此能够享受所在国诸多的税收优惠。此外,还有一种比较特殊的情况,即股份有限公司制和合伙制,由于很多国家对公司与合伙企业采取的是不同的税收政策,所以,跨国经营企业应当在综合考虑这两种组织方式的税率、税收优惠等因素的基础上,选取税负较低的组织形式,组建海外企业。
(三)合理利用转让定价策略
所谓的转让定价具体是指在国际税收中,相关联的各方在交易过程中,不按正常交易原则,而是以人为的方式确定价格。转让定价最为突出的特点是机密性和复杂性,整个定价的过程是在非常机密的情况下进行,定价中所涉及的内容既多且杂。跨国经营企业可采取如下做法实施转让定价策略:通过对中间产品交易价格的控制达到影响子公司成本的目的;通过对海外子公司名下的固定资产的出售价格或是使用期限进行控制,来影响其成本费用;通过提供贷款和利息的多少来影响子公司的成本费用;通过对无形资产转让收取特许使用费的多少来影响子公司的利润及成本;通过产品销售,给予海外子公司以一定的佣金或回扣来影响其成本及利润。
由于跨国经营企业在国际贸易中的内部交易所占的比例相对较大,故此,可对世界各国的税收差异进行合理利用,通过价格转移来实现利润转移,由此能够使企业的整体税负大幅度降低,有助于确保企业利润最大化目标的实现。但是因世界各国全都将以避税为目的的转让定位作为反避税的手段,并且还制定了与之相应的税收制度,从而给跨国经营企业借助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增加了难度。在此需要着重强调的一点是,各个国家为了吸引大量的外资到本国投资,以此来发展本国经济,并增加就业机会,使得转让定价税制的规定及实施存在较大的弹性,这无疑为跨国经营企业利用其进行国际税收筹划创造了条件。
(四)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
会计处理方法的选择会对跨国公司的应纳税额以及会计利润产生直接影响,是跨国公司进行国际税收筹划的重要手段。我国跨国公司应当全面掌握东道国的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熟悉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便在合法的范围内通过会计手段降低公司税负,使公司获得最大化利益。如,在免征所得税或征收资本利得的国家,跨国公司应当将流动性收益最大限度地转化成资本性收益;为达到延期纳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可滞后或提前确认收益和费用的结算日;根据市场价格的变动情况,选择存货计价方法。在物价上涨时,采用后进先出法进行存货核算;在计提固定资产折旧时,在税法和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量采用加速折旧法对大型固定资产进行核算,减少固定资产前期使用阶段的公司利润,达到延缓纳税的目的。跨国公司应将日常经营产生的费用平均分摊到各个会计期间,避免因某一阶段纳税金额过高而影响公司正常经营。
(五)合理利用电子商务
在信息时代的背景下,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种非常热门的商业形式,它的出现使传统的生产方式发生了改变,对现行的税收政策和管理带也来了一定程度的影响。为此,跨国经营企业可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对电子商务进行合理利用。具体方法如下:其一,利用网址代替常设机构进行税收筹划。如,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A国有业务,为了到达节税的目的,跨国经营企业可在A国申请一个网址,利用互联网向A国客户销售货物,并在A国设立办事处,用于接收处理客户订单或提供售后服务。必须注意的是,办事处不能留有存货、不能开展销售活动、不能参与合同签订。如此一来,按照国际惯例,办事处和网址都不会被认定为常设机构。这样跨国经营企业在A国开展业务取得的收入就不会被认定为来源于A国,从而规避了在A国缴纳所得税的义务。其二,可对所得的性质加以利用来实施税收筹划。在电子商务平台中,对所得的性质的界定较为模糊,特别是一些无形资产交易,由此差生的所得很难清楚地划定为经营所得,还是劳务所得。因各国对不同性质的所得均有着不同的税收制度,故此跨国经营企业可借助电子商务模糊所得性质这一特点,选择对自己最有利的纳税方案,以此来减少税负。在国际税收筹划中利用电子商务这种策略时,应当对各国针对电子商务颁布的新税收政策加以密切关注,这样才能使该策略的实施达到预期的效果。
(六)其他税收筹划方法
在跨国经营企业的生产和销售环节,拥有许多税收筹划方法,需要根据具体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税收筹划策略。主要包括:其一,利用国际租赁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跨国公司在购置设备时通过银行贷款获取购置资金,在购置设备后将设备转移到内部其他公司使用。跨国公司既可通过销售的方式让购买方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也可以通过租赁的方式,使出租方享受到税收收益。其二,利用跨国收购进行国际税收筹划。跨国公司可通过跨国收购的方式,规避资本税和地方税的征收,若收购的公司经营业绩不佳,处于亏损状况,那么还可以将其亏损部分用来冲减跨国公司的利润。其三,利用信托关系进行税收筹划。在具体操作中,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可选择在如下避税地创立国外信托,如开曼群岛、百慕大群岛、中国香港等,然后将国内的财产转移至创立了国外信托的避税地中,同时采用全权信托的方式,将转移出去的财产委托给设置在上述避税地的信托机构代为管理,这部分信托财产所获得的收益不直接转回国内,而是全部积累在避税地。在这一前提下,财产的所有人及信托的受益人便可以摆脱该财产所得向本国政府纳税的义务。同时,转移至避税地的财产由于是信托机构代为管理,因此,当地政府对信托财产的所得也不征收或是只征收较少的所得税。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我国跨国经营企业要增强国际税收筹划意识,在国际税收的大环境中,利用合法的税收筹划手段,有效减轻公司税负,实现公司经济利益最大化的经营目标。在国际税收筹划中,跨国公司必须充分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及时掌握税收法律法规的发展变化情况,根据公司经营需要合理制定税收筹划策略,确保税收筹划策略具备一定的前瞻性,从而不断提高我国跨国经营企业的国际税收筹划水平。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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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税率;策略
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就是企业在税收法规、政策允许下,通过对企业相关涉税经济活动进行事先筹划,对纳税方案进行详细规划,尽可能为企业减轻企业所得税税负,使企业获取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税收筹划概念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税收政策导向的前提下,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以收益最大化为目的通过对企业经营活动、财务活动的事前规划,利用税法的优惠政策和给予的对己有利的可能选择,选出合法、合情的节税方法,从而使其税负得以延缓或减轻的行为。它是企业得以良好运行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通过采用合法和非违法手段进行税收筹划以获得有利于纳税人的活动安排。
二、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主要方法
企业所得税筹划方法有很多,但归纳起来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合理选择纳税人身份
税法强调法人企业或组织为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并将所得税的纳税人分为居民纳税人和非居民纳税人两种,同时规范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居民企业承担全面纳税义务,对其境内外全部所得纳税;非居民企业承担有限纳税义务,一般只就其来源于我国境内的所得纳税。如果企业不想成为中国的居民企业,就不能像过去那样仅在境外注册即可,还必须确保不符合“实际管理控制地标准”。
2、所得税税率筹划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统一为25%。在此基础上,为更好地发挥税收对经济的调节作用,国家还制定了一些低税率的政策,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空间。
(1)小微企业的税收筹划。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小微企业的所得税率为20%,小微企业的标准为:工业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总额不超过1000万元。小型微利企业可通过参加公益、救济性捐赠,或者增加其他期间费用来增加扣除项目,以此避免企业因增加应纳税所得而带来的超额税收负担。为了防止税负的增加,小企业应在平时的会计核算和业务安排中充分考虑上述政策规定,应尽量避免使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超过所得临近点(30万元)而适用更高级别的税率,从而带来税负增加大于所得增加的风险。
(2)非居民企业的税收筹划。非居民企业境内所得与境内机构场所没有实质联系、或在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的境内所得,所得税的税率为20%,减按10%征收。非居民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税收优惠政策对其所得进行筹划。
3、税前扣除筹划
费用列支是应纳税所得额的递减因素。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应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减少应缴纳的所得税,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收益。
4、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税收筹划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中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应积极利用这些政策达到节税的目的。例如,企业的研究开发费用和企业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等。企业可以考虑适当增加该类支出的金额,以充分发挥其抵税的作用,减轻企业税收负担。
5、利用收入确认时间的选择开展税务筹划
收入是企业收益的体现,企业取得的收入主要包括销售收入和劳务收入。企业在销售方式上的选择不同对企业资金的流入和企业收益的实现有着不同的影响,不同的销售方式在税法上确认收入的时间也是不同的。通过销售方式的选择,控制收入确认的时间,合理归属所得年度,可在经营活动中获得延缓纳税的税收效益。
三、企业所得税筹划存在的问题
现阶段企业所得税筹划中还存在很多问题,但以下两点问题显得尤为突出。
1、缺乏税收筹划机制
目前,我国许多企业缺乏税收筹划机制,企业财务部门虽然比较健全,但没有建立相应的税收筹划部门。税收筹划主要依靠企业财务人员兼职,缺乏经过系统培训的专职税收筹划人员,呈现出税收筹划无计划性、预见性,导致企业不能合理的利用相关法规政策节税。
2、税收筹划意识淡薄
税收是一个企业不可忽视的问题,而目前很多企业,对税收筹划认识不足,税收筹划意识浅薄。多数企业高、中层领导无视税收筹划工作存在的重要性,只关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和利润的高低,意识不到税收筹划也是企业资金节流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不闻不问,仅仅依靠个别财务人员兼职此项工作,这必然影响相关人员不重视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工作,导致税收筹划意识浅薄。
四、企业所得税税收筹划的建议
1、注重企业所得税筹划的预见性和合理性
企业所得税筹划应具有合理性、预见性、计划性、长期性的特点。企业应在现行税收法规和相关政策范围内,对企业目前的涉税会计事项及以后可能新增的涉税会计事项,有计划性地进行企业所得税筹划,与此同时也应对政策法规的变动做出合理预判。需要注意的是,企业所得税筹划的目地不仅仅是为企业减轻税负,它也是企业资金节流的重要手段,作为财务管理的一部分,其应符合财务管理的目标——企业价值最大化。因此,企业所得税筹划应具有长远规划,体现出长期性,避免短视行为。
2、提高税收筹划意识,积极构建税收筹划机制
成熟的企业领导者不能仅仅只关注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活动及收入、费用、利润等浅显的财务指标,也要重视企业所得税筹划工作,毕竟所得税对企业的利润有直接影响。因此,企业领导者应重视税收筹划工作,积极构建税收筹划机制,组建相应的税收筹划组织,配备具有专业税收筹划知识的专门人员及时收集相关税收法规及政策,并结合企业自身特点,制定本企业一定时期内的最优税收筹划方案,使企业能够从税收筹划中获取收益,在做到节税的同时,使大家认识到税收筹划的重要性,提高税收筹划意识。
综上所述,目前我国企业应不断提高对税收筹划的认识,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构建企业税收筹划机制,在税收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结合企业特点,制定科学合理的、有预见性的税收筹划方案,为企业创造出更大的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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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加入WTO后,对外经济贸易激增,跨国经营企业若要在国际贸易中取得更大的赢利就必须寻求降低国际贸易成本和费用的方法,如何减少国际贸易税款支出即成为企业面临的现实问题。由于世界各国(或地区)的税种、税率、税收优惠政策等千差万别,为企业开展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广阔的空间;经济全球化、贸易自由化、金融市场自由化以及电子商务的发展都为国际税收策划提供了可能。在科技进步、通讯发达、交通便利的条件下,跨国企业资金、技术、人才和信息等生产资料的流动更为便捷,这为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提供了条件。“国际税收筹划”在国际上早已成为企业投资、理财和经营活动中的一项重要工作,但在我国还是个新概念。我国企业要从维护自身整体的长远利益出发,摒弃偷、漏税等短期行为,利用国际税法规则,对生产经营活动事先进行安排和运筹,使企业既依法纳税又能充分享有国际税法所规定的权利和优惠政策,以获得最大的税收利益。
一、什么是国际税收筹划
国际税收筹划是指跨国纳税义务人利用各国税法差异,通过对跨国筹资、投资、收益分配等财务活动进行合理的事先规划和安排,在税法许可的范围内减少或消除其对政府的纳税义务。国际税收筹划是国内税收筹划在国际范围间的延伸和发展,其行为不仅跨越了国境,而且涉及到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税收政策,因此国际税收筹划较国内税收筹划更为复杂。国际税收筹划必须同时满足下列三个条件:一是国际税收筹划的主体是具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即纳税人;二是税收筹划的过程或措施必须是科学的,必须在税法规定并符合立法精神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精心安排,才能达到的;三是税收筹划的结果是获得节税收益。因此,偷税、漏税尽管能达到税款的节省,但由于其手段违法,不属于税收筹划的范畴。
二、国际税收策划的可行性分析
企业要进行国际税务策划,首先要对各国的税制有较深的认识。因为国际税务策划的客观基础是国际税收的差别,即各国由于政治体制的不同,经济发展不平衡,各国税制之间存在着较大的差异,这种差异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务筹划提供了可能的空间和机会。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兼顾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因此,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各国之间税收的差异
世界各国都是根据本国的具体情况来制定符合其利益的税收制度的,因而在税收制度上各国存在一定的差别,跨国企业可利用这些差别如选择低税经营、对纳税义务确定标准的差异、税率的差异、税收基数上的差异等进行有效的税收策划。
此外,各国在实行税收优惠政策方面也存在一定的差别。一般说来,发达国家税收优惠的重点放在高新技术的开发、能源的节约、环境的保护上;而发展中国家一般不如发达国家那么集中,税收鼓励的范围相对广泛得多。为了引进外资和先进技术,发展中国家往往对某一地区或某些行业给予普遍优惠,税收优惠政策相对要多一些。可见,不同国家税收制度的差异为跨国经营的税收筹划提供了种种可能,跨国经营者面对的税收法规越复杂,税收负担差别越明显,其进行筹划的余地就越大。
(二)避税港的存在
避税港是指为跨国经营者取得所得或财产提供免税和低税待遇的国家和地区,为众多跨国投资者所青睐。由于避税港的税负很轻,如百慕大对所得、股息、资本利得和销售额不征收任何税收,也不开征预提和遗产税,因而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理想场所。
(三)税收协定网络的不断拓宽
目前,世界上国家与国家之间签订的双边税收协定已有1000多个,我国已与63个国家签订了避免双重征税协定,随着贸易全球化进程的日益加快,我国与世界其他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将会越来越多,这将成为跨国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的温床。由于税收协定对缔约国的居民纳税人提供了许多优惠待遇,所以跨国纳税人在选择投资国时一定要注意这些国家对外缔结协定的网络情况。
(四)经济全球化提供了税收筹划的新环境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贸易自由化和金融市场自由化为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更大的可能。由于国际资本流动的加速和自由化降低了资本成本,提高了税收负担在公司决策中的重要性,因此也加强了跨国经营进行税收筹划的意识。
从上述分析可知,国际税务筹划的基础就是各国税制的差异。企业只有在全面掌握有关国家税收法规及其具体税制的基础上,加以考虑一些其它客观因素,才有可能制定出正确的税务筹划方案。
三、跨国公司进行税收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投资地点的合理选择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1.充分利用各国的税收优惠政策,选择税负水平低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
在跨国经营中,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税收负担水平有很大差别,且各国也都规定有各种优惠政策,如加速折旧、税收抵免、差别税率和亏损结转等。选择有较多税收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进行投资,必能长期受益,获得较高的投资回报率,从而提高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还应考虑投资地对企业的利润汇出有无限制,因为一些发展中国家,一方面以低所得税甚至免所得税来吸引投资;另一方面又以对外资企业的利润汇出实行限制,希望以此促使外商进行再投资。此外在跨国投资中,投资者还会遇到国际双重征税问题,规避国际双重征税也是我国跨国投资者在选择地点时必须考虑的因素,应尽量选择与母公司所在国签订有国际税收协定的国家和地区,以规避国际双重征税。
2.尽量选择在国际避税地进行投资
目前,世界各国普遍使用三种税制模式,即以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以间接税为主体的税制模式和低税制模式。实行低税制模式的国家和地区一般称为“避税地”,主要有三种类型:(1)纯国际避税地,即没有个人所得税、公司所得税、净财产税、遗产税和赠与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百慕大、巴哈马等;(2)只行使地域管辖权,完全放弃居民管辖权,对源于国外所得或一般财产等一律免税的国家和地区,如瑞士、香港、巴拿马等。(3)实行正常课税,但在税制中规定了外国投资者的特别优惠政策的国家和地区,如加拿大、荷兰等。显然,投资者若能选择在这些避税地进行投资,无疑可以免税,取得最大的经济效益。
(二)选择有利的企业组织方式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跨国投资者不同的企业组织方式在税收待遇上有很大的差别,如采用分公司和子公司时:子公司由于在国外是以独立的法人身份出现,因而可享受所在国提供的包括免税期在内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分公司则是企业的一部分派往国外,不能享受税收优惠,但子公司的亏损不能汇入国内总公司,而分公司的亏损则可汇入总公司。因此跨国经营时,可根据所在国企业情况采取不同的组织形式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例如,在海外公司初创期,由于亏损的可能性较大,可以采用分公司的组织形式,而当海外公司转为盈利后,若及时地将其转变为子公司形式,便能获得分公司无法获得的许多税收好处。
(三)选择有利的资本结构和投资对象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企业的经营资本通常由自有资本(权益)和借入资本(负债)构成,各国税法一般规定股息不作为费用列支,只能在税后利润中分配,而利息则可作为费用列支,允许从应税所得中扣减。因而,企业要选择自有资本与借入资本的适当比例以获得更多的利益,如企业选择融资租赁既可以迅速获得所需资产保障企业的举债能力,而且支付的租金利息也可按规定在所得税前扣除,减少了纳税基数。对于投资对象的选择,跨国经营者应着重了解投资国有关行业性的税收优惠及不同行业的税制差别。
(四)利用关联企业交易中的转让定价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转让定价是指关联企业之间内部转让交易确定的价格,通常不同于一般市场上的价格,转让定价可以高于、低于或等于产品成本。国际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往往受跨国公司集团利益的支配,不易于受市场一般供求关系约束。由于在现代国际贸易中,跨国公司的内部交易占有很大的比例,因而可利用高低税收差异,借助转移价格实现利润的转移,以减轻公司的总体税负,从而保证整个公司系统获取最大利润。
(五)通过避免设常设机构来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和作业场所等。它已成为许多缔约国判定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与否的标准。对于跨国经营而言,避免了常设机构也就避免了立刻在非居住国的有限纳税义务。特别是当非居住国税率高于居住国税率时,这一点显得更为重要。因而,跨国经营者可通过货物仓储、存货管理、广告宣传或其他辅营业活动而并非设立常设机构来达到在非居住国免税的义务优惠。
(六)通过选择有利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国际税收筹划
会计方法的多样性为税收筹划提供了保障,跨国企业应选择符合国际税务环境的会计核算方法。为减轻对外投资建立的公司的税务负担,跨国企业要注重对东道国税务会计的研究,巧妙地使用各种会计处理方法,以减轻税务或延缓纳税。如平均费用分摊是最大限度地抵销利润、减轻纳税的最佳方法。
除此之外,各项基金的提取、会计科目的使用与会计政策都是税务筹划的内容。
四、企业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跨国纳税人面对风云变幻的世界经济气候和错综复杂的国际税收环境制定国际税收计划,其根本目的在于纳税负担最小化。因此,笔者认为,我国跨国经营企业在进行国际税收筹划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深入了解各国税收制度及相关信息
要了解各国的税收制度、税种、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在各国的经营形态、收益的种类、经营内容、税收地点以及政治、军事、科技、文化、民俗等,这些都影响着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而影响着企业的财务和税务安排。
(二)要有多个备选方案
跨国经营企业应全面分析情况,从各个角度尽可能地设计多个备选方案,并从中选择最有利的方案。
(三)要有全局观念
跨国企业应站在全球宏观角度看问题,追求每项税负最小化并不等于整体纳税负担最小,追求税负最小不等于收入一定最大。如某国税收情况于己有利,但该地的经济环境和地理环境却很糟糕,利用它反而因小失大等等。
【关键词】建筑企业;会计;税收筹划
一、前言
伴随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税收为我国宏观管理调控的核心手段,因此其价值作用越发凸显。企业管理经营中,税收为其外部成本内容,交纳额度会对企业经营发展,创设效益形成显著影响,建筑行业则逐步认识到做好税收筹划的科学必要性。该项工作的超前性需要企业单位打造优质的专业人才,依据行业发展现实特征,在满足税法标准的基础上,采用丰富有效方式,针对企业单位组织模式、财务工作等展开有效积极筹划,进而全面降低税收负担,提升总体收益,实现合法化的效益提升。
二、税收筹划科学内涵及特征
做好税收筹划,主要前提在于符合税法要求,抓住优惠策略,应用有效方式,对企业从事经济行为作出提前科学规划,进而降低负担税款,令发展战略、管理经营、税务工作以及财务管理关系实现良好的协调,进而实现合法、高效管理筹划。针对发展规模有限、资金不充足以及实力有待提升的建筑单位来讲,应由源头入手做好税收筹划,进而真正实现资源科学配置,弥补发展不足欠缺问题。由企业来讲,其属于盈利单位,经营发展核心目标在于创建丰富效益,这需要企业扩充收入的同时节约成本费用。税收为各类企业单位经营发展过程中必要的支出项目,对其持续发展发挥重要影响作用。因而,做好科学税收筹划,全面降低税收开支,获取高额利益,为企业应主力应对的重要问题。另外,企业实施税收筹划,应创建完善会计工作体系,提升会计工作水平。
税收筹划工作显现出丰富特性,首要特征在于体现合法性,并凸显前瞻性以及综合整体性。即只有合法可靠的实施筹划,方能达到合理减税的目标,同时应具备明确目的性,企业单位对于经营发展以及从事投资管理应进行前期科学规划设计。基于经济活动阶段中,税收体现了一定滞后性,为此可令筹划前置可能性大大增加。由于不同税基作用影响较多,其中一类产生变更会对他类税基形成持续的连锁作用,为此,进行企业税收筹划应做到全面综合考量,判定整体税务工作的轻重缓急。
三、建筑企业实施税收工作特征
建筑单位同他类经营生产单位存在显著差异,由于工期任务较长,跨地域施工建设现象较多,且贷款利息较为庞大,业务流程相对简单,因此令其纳税事项涵盖营业税、房产印花税、土地税等较多种类。同时,呈现出营业税具有较大刚性、征收范畴广泛等特征。相关规定明确,建筑项目、维修任务以及装修工程纳税人,营业额均需要涵盖原材料以及物资等。基于一些建筑单位进行财务核算管理欠缺力度、能力有限,同时评定管理标准较为混乱,因此令实践工作无法有利掌控,导致基层税务单位进行税费征收阶段中,为确保税源,因而更愿意采用对较多建筑单位履行核定征收的管理模式,进而令征收覆盖面更加广泛。
四、建筑企业实施会计税收筹划科学策略
1.明确企业收入,扣除无需计算赋税经费
建筑企业建设发展中,收入总量影响其需要交付的营业税、附加费以及城建税等,同时会对其利润总额形成作用,关系到企业缴纳所得税额度。基于税法要求,建筑单位可依据承担工作量以及项目进度实施收入明确。基于建筑工程建设阶段中具有较大时间跨度,因此不能在某一会计年度做完,为此,基于税法许可实践范畴,建筑单位可基于发展状况,有效令收入结算明确期限时间尽可能的延长,达到推迟目标,并可对无息交付税金科学应用。扣除相关经费可对建筑单位所得税形成影响。基于税法许可范畴中,企业应实施经费列支,就有可能对形成损失作出科学预计估算,缩减税基,降低企业所得税。对许可的列支经费,例如,福利待遇经费、折旧费用等应实施充分列支,进而降低账面企业利润,合法缩减支付税费。另外,应提前就有可能形成的经济损失以及经费实施清晰计算以及综合记录。而后针对税法明确的有列支限额经费进行控制,令其至于标准要求范畴之中。
2.优化企业组织形式,明确合同规定
建筑企业实施会计税收筹划阶段中,可优化组织形式,通过组建集团公司,令税负得到合理平衡。该形式优势体现为,集团公司可针对下属单位形式、注册成立地点与财务管理工作模式实施全面调节。由企业整体入手,做好税收筹划,令母子公司税负关系得到良好的协调,进而降低税费交付总额,扩充税后利润效益。企业可面向高新技术单位方向发展,进而充分利用补助待遇以及优惠制度。通过引进新型环保节能建筑材料、进行现代技术资源的合理整合,积极申报高新技术单位,在制度辅助下良好的缩减税负。
建筑企业还可对亏损单位进行兼并以及收购,进而利用盈亏抵补策略,降低税赋。收购以及兼并模式,可通过合并报表,在一定期限中,令亏损借助盈利单位实现抵消,完成税收弥补。因而,建筑企业可在做足充分准备、探究实际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组织形式更新。
建筑企业,尤其是施工单位,从事经济活动阶段中,需签署多种类经济合同。其内容包含的价格因素则会直接作用在纳税环节。为此,签署合同,应全面考量价格条款因素。例如总分包合同应明确相关价格,将施工以及材料经费进行合理区分。土地转让合同签署应关注具体的转让方式,细化研究有关合作建房、代建工程合同,预防漏洞导致不科学税负问题。
3.秉承科学原则,创设显著效益
建筑企业会计实施税收筹划应秉承科学原则,做到遵纪守法,与偷税漏税等不法行为全面割裂开来。建筑企业应严格遵循税收政策,针对违规行为履行举报管理制度。应创建契合建筑单位特征的科学财务工作制度,遵纪守法,促进建筑企业的健康持续发展。会计税收筹划过程中,依法纳税尤为必要,同时应关注盈利发展目标,为建筑企业持续发展备足经费资金,不应在不实施会计税收筹划的状况下,进行盲目的缴税,进而令建筑企业发展经营经受不良作用。建筑企业经营发展阶段中,效益以及风险始终并存,为此,实施会计税收筹划阶段中,应令实施节税面临的风险以及创建的利益有效集成,科学重视,进而在做好财务报账的同时实现安全发展,最大化创设经济利益。
建筑企业开展日常工作中,涉及到较多会计处理业务,通常会在应对名目繁多的费用中出现混淆问题,进而导致建筑单位势必面临更多的税负压力,无法对会计科目实施科学正确的应用。一般会令费用列支以及支出多于建筑单位所得税的税前减扣额度,令建筑单位自身所得税形成增加的状况。为有效的预防该类问题出现,在实施日常开支节约管理的基础上,应针对归属建筑单位会计科目实施有效调节,进而做到防患于未然。例如,税法管理中,全面明确了对各单位会议经费的支出,建筑单位只要提供真实可信、可靠有用的原始凭证资料,则便可在所得税前,令企业将该类会议费做整体扣除处理,进而提升效益,降低税负。
五、结语
总之,建筑单位实施会计税务筹划并非单纯的考量税收相关因素,而应是一类关乎建筑单位发展水平、全局利益以及战略发展的重要问题。针对建筑单位来讲,应全面细致的分析国家税收管理层面的有关法规制度,把握宏观政策导向,掌握税收管理特征,积极主动的纳税。并应基于自身特征,立足长远,树立可持续发展目标,应用丰富多样手段,遵循建筑单位实施税收筹划的科学原则,由组织形式以及财务管理工作等多层面实施积极有效的会计税收筹划。由组织形式、会计工作、财务管理多层面制定科学筹划策略,尽可能实现建筑单位自身增收节税,方能真正推进建筑单位经济效益水平的可靠稳定增长,确保资金经费应用的优质良性循环,规避经营管理风险,明确合同规定,获取全面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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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丁团声.浅谈建筑企业财务管理中的税务筹划[J].决策与信息(下旬刊),2011(3):154-155.
(一)对于税收原则的冲击,主要体现在三方面:1.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建立在国际互联网基础上的这种与传统的有形贸易完全不同的“虚拟”贸易形式,往往不能被现有的税制所涵盖,导致传统贸易主体与电子商务主体之间税负不公,从而对税收公平原则造成冲击。2.对税收中性原则造成冲击。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的课税方式和税负水平不一致,因税负不公而导致对经济的扭曲,因而对税收中性原则产生冲击。3.对税收效率原则造成冲击。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产品或服务的提供者可以直接免去中间人如人、批发商、零售商等,而直接将产品提供给消费者。中间人的消失,将使许多无经验的纳税人加入到电子商务中来,这将使税务机关工作量增大。这无疑将影响到税收的效率原则。
(二)对于各税种的冲击
1.电子商务对增值税课税的影响。现行增值税通常是适用目的地原则征收的,对电子商务而言,销售者不知数字化商品用户的所在地,不知其服务是否输往国外,因而不知是否应申请增值税出口退税。同时,用户无法确知所收到的商品和服务是来源于国内或国外,也就无法确定自己是否应补缴增值税。另外,由于联机计算机的Ⅳ地址可以动态分配,同一台电脑可以同时拥有不同的网址,不同的电脑也可以拥有相同的网址,而且用户可利用WWW匿名电子信箱来掩藏身份。网上交易的电子化和网络银行的出现,使税务机关查清供货途径和货款来源更加困难,难以明确是征税还是免税,不仅导致按目的地原则征税难以判断,而且对税负公平原则造成极大影响。
2.电子商务对所得税课税的影响。现行所得税税制着眼于有形商品的交易,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及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规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在电子商务交易中,交易方可借助网络将有形商品以数字化形式传输与复制,使得传统的有形商品和服务难以界定。网上信息和数据销售业务,由于其具有易被复制和下载的特性,模糊了有形商品、无形资产及特许权之间的概念,使得税务机关难以通过现行税制确认一项所得究竟是销售货物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导致课税对象混乱和难以确认,不利于税务处理。
(三)对于税收征管的挑战
传统的税收制度是建立在税务登记,查账征收和定额征收基础之上的。这种面对面的操作模式在电子商务时代显然不能适应实际需要,电子商务的虚拟化、无形化、随意化、隐匿化给税收征管带来前所未有的困难。
1.无纸化操作对税收稽查方式提出了挑战。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使得交易记录以电子形式出现,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被修改,而且不留下任何痕迹、线索,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证,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了基础,这样税务部门就得不到真实、可靠的信息。另外,无纸化操作产生的电子合同、交易票据实际上就是数据记录,电子帐本本身就是数据库,如果对它们继续征收印花税在法律上将不再适用,而且很难区分这些数据及数据库,哪些是用来交易的,哪些是用于单纯的企业内部管理目的的。
2.加密措施为税收征管加大了难度。数据信息加密技术在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的同时,也成为企业偷漏税行为的天然屏障,使得税务征管部门很难获得企业交易状况的有关资料。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地入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3.电子货币影响传统的征税方法。电子货币的存在使供求双方的交易无需经过众多的中介环节,而是直接通过网络进行转帐结算。以往税务机关通常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这样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电子货币的使用使这种监督机制几乎失去了作用。传统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中介环节代扣代缴的,电子商务无疑会使征税过程复杂化,使原本只需向少数人征税转变为向广大消费者征税,从而加大了税收部门的工作量,提高了税收成本。
(四)对国际税收基本概念的冲击
1.常设机构概念受到挑战。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常设机构”是收入来源国用来判断是否对非居民营业利润征税的一项标准。但在电子商务中这一概念无法界定。因为电子商务是完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大多数产品或服务提供并不需要企业实际出现,而仅需一个网站和能够从事相关交易的软件,而且互联网上的网址、E-MAIL地址,身份(ID)等,与产品或劳务的提供者无必然的联系,仅从这些信息无法判断其机构所在地。
2.国际税收管辖权的潜在冲突加剧。在电子商务环境下,交易的数字化、虚似化、隐匿化和支付方式的电子化使交易场所、提供商品和服务的使用地难以判断,以至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失效。而如果片面强调居民税收管辖权,则发展中国家作为电子商务商品和服务的输入国,其对来源于本国的外国企业所得税税收管辖权,将被削弱或完全丧失,这显然不利于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和国际竞争。因此,重新确认税收管辖权已成为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的重大问题。
(五)电子商务引发的国际避税问题
荷兰国家文献局对避税下的定义是:避税是指以合法手段减轻税收负担。电子商务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使得征税依据难以取得。企业可以通过变换在互联网上的站点,选择在低税率或免税国家设立站点,达到避税的目的。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了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容易。同时,由于电子商务信息加密系统、匿名式电子支付方式、无纸化操作及流动性等特点,税务机关难以掌握交易双方具体交易事实,相应地税务机关很难确定合理的关联交易价格以作出税务调整。
二、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据统计,美国仅2000年的电子商务营业额已超过5400亿美元,而我国只有8亿人民币。从电子商务指数推算的结果看,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水平只有美国的0.23%。在我国访问电子商务网站的客户大约只有1%有购物行为,而国际上的平均比例在5%左右。我国的电子商务尚处于起步阶段。尽管如此,我们还是应该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
1.我国电子商务的征税原则。
(1)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对电子商务达成交易与一般的有形交易在征税方面应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以免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商务课税不应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与传统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对高新技术发展构成阻力。
(2)以现行税收政策为基础的原则。电子商务的发展并不一定要对现行税收政策做根本性变革,而是尽可能让电子商务适应已有的税收政策。该原则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发展趋势,对我国制定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有着现实的指导意义,这就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尽可能运用既有的税收法规。
(3)维护国家税收的原则。在电子商务领域,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为此,我国应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实际,探索适合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电子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维护国家税收和保护国家利益。
2.重新认定国际税收基本概念。
(1)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OECD税收范本第五条对常设机构定义的注释说明中提到:互联网网址本身并不构成常设机构,因为它是由软件和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不符合常设机构概念。而存储该网址的服务器(硬件、有形的)用于经营活动时,可以构成固定营业地点,从而构成常设机构。企业通过建立由软件和大量信息构成的网站来开展电子商务,无形的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这样,存放网站的服务器就是一个营业场所,如果它不被经常变换地点,就构成了“固定的营业场所”。所以,只要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它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应被看成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
(2)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国际上电子商务比较发达的国家均是采用属人原则确定居民管辖权,发展中国家则广泛使用属地原则确立来源地管辖权。随着电子贸易的迅猛发展,收入来源地管辖权越来越难以适应国际税收的要求,这就迫使发展中国家必须逐步适应居民管辖权原则,积极与发达国家进行磋商、协调,以便争取更多的利益。近期可采用居民税收管辖权与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并存的方案,以后逐步向居民管辖权过渡,对通过网络从境外购进的商品和劳务,可参照欧盟国家的做法,由购买方代其缴纳流转税。
3.建立适应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体系。
电子商务不断发展,使传统的税收征管受到挑战,为此,要开发新的电子技术,开创新的征税手段,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1)加快税收部门自身的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网上用户、银行、海关等相关部门的连接,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网上交易是否实现及交易内容、数量的确认问题,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款流失,打击偷税、逃税现象。(2)积极组织技术力量与金融机构、网络技术部门及公证部门紧密配合,开发出统一、实用、高效的自动征税软件和稽核软件。(3)对开展电子商务的公司、企业进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使每个从事网上交易的纳税人都拥有专门的税务登记号,这样税务机关就可以对其申报的交易进行准确、及时地审查和稽核,对电子商务的流动性、隐匿性和无纸化交易给税务部门搜集纳税人资料造成的诸多不便就可以妥善解决了。
4.加强网上控制。
加快税务系统“电子征税”的进程。电子征税包括电子申报和电子缴纳。对纳税人而言,方便、省时、省钱;对税务机关来说,不仅减少了数据录入所需的庞大的人力、物力,还大幅度降低了输入、审核的错误率。另外,由于采用现代化计算机网络技术,实现了申报、税票、税款支付等电子信息在纳税人、银行、国库间的传递,加快了票据的传递速度,缩短了税款在途滞留的环节和时间,从而保证国家税款及时足额入库。
5.加强对网络服务商(ISP)的管理。
上网目前有三种方式:拨号上网、虚拟主机形式上网和专线上网。这三种上网方式与网络服务商都是密不可分的,加强对网络服务商的管理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6.加强国际间的合作与交流。
要防止网上贸易所造成的税收流失:只有通过我国与世界各国税务机关的密切合作,运用国际互联网等先进技术,加强国际情报交流,才能深入了解纳税人的信息,使税收征管、稽查有更充分的依据。在国际情报交流中,尤其应注意有关企业在避税地开设网址及通过该网址进行交易的情报交流,防止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贸易进行避税。
7.适应电子商务的要求及时调整税制结构。
根据电子商务对税源结构的影响,实现增值税的转型,扩大增值税税目,简化税率和调整课征环节,加强对所得税的税收征管,扩大所得税收入比重,才能达到既保持税收收入又促进经济增长的税收目标。
8.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政策,并建立单独的核算体系。
关键词:电子商务常设机构税收管辖权税务管理税收对策
一、电子商务概述
电子商务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它是在互联网环境下,企业和个人从事数字化数据处理和传送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公开的网络或非公开的网络传送文字、音像等。截至1999年底,全球互联网用户约1.9亿,4000多万企业参与电子商务活动。1998年,全球电子商务贸易交易额约为450亿美元,1999年猛增至2400多亿美元。预计2001年将增至3500亿美元,2002年将超过1万亿美元,2003年将增至13000亿美元。在我国,电子商务起步较晚。目前使用互联网的人数只有1000万,其中直接从事商务活动的只有15%。但是,我国的电子商务具有很大的潜力。据预测,我国的上网人数将以年均40%的速度增加,至2004年,将增至4000万。这将大大地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不仅对传统贸易方式和社会经济活动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也对传统税收原则、税务管理提出了挑战,对此必须予以高度重视。
与传统商务相比,电子商务具有下述特点:1、全球性。互联网本身是开放的,没有国界,也就没有地域距离限制,电子商务利用了互联网的这一优势,开辟了巨大的网上商业市场,使企业发展空间跨越国界,不断增大。2、流动性。任何人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通过互联网参与国际贸易活动,不必在一地建立传统商务活动所需的固定基地。3、隐蔽性。越来越多的交易都被无纸化操作和匿名交易所代替,不涉及现金,无需开具收支凭证,作为征税依据的帐簿、发票等纸制凭证,已慢慢地不存在,这使审计失去了基础。4、电子化、数字化。电子商务以电子流代替了实物流,传统的实物交易和服务被转换成数据,在互联网上传输和交易,可以大量减少人力、物力,降低成本。正是这些特点影响了传统税收原则的运用,并给税务管理带来困难。
二、电子商务对传统税收概念和原则的挑战
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及其特点,对税收概念和税收原则的挑战主要表现在几个方面。
(一)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难以适用
在现有国际税收制度下,收入来源国对营业利润征税一般以是否设置“常设机构”为标准。传统上以营业场所标准、人标准或活动标准来判断是否设立常设机构,电子商务对这三种标准提出了挑战。
在OECD税收协定范本和联合国税收协定范本中,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只要缔约国一方居民在另一方进行营业活动,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如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作业场所等,便构成常设机构的存在。这条标准判断在电子商务中难以适用,如果一国管辖权范围内拥有一个服务器,但没有实际的营业场所,是否也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作为世界最大的技术出口国,为了维护其居民税收管辖权,认为服务器不构成常设机构;而澳大利亚等技术进口国则认为其构成常设机构。
在传统商务活动中,如果非居民通过非独立地位人在一国开展商业活动,该非独立地位人有权以非居民的名义签订合同,则认为该非居民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环境中,国际互联网服务提供商(ISP)是否构成非独立地位人呢?各国对此也存在争议。OECD财政事务委员会主任奥文斯认为,若ISP在一国以外,而通过它进行的活动,在该国范围内,则不应将其视为常设机构;如果在一国范围内,但ISP客户进行活动只是其正常业务的一部分,那么,该ISP也不成为常设机构;只有当在一国的ISP活动全部或几乎全部代表某一非居民时,该国才可将ISP视为常设机构。
如果一个人没有代表非居民签订合同的权利,但经常在一国范围内为非居民提供货物或商品的库存,并代表该非居民经常从该库存中交付货物或商品,传统上认为该非居民在一国设有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在一国范围内拥有、控制、维持一台服务器(服务器可以贮存信息、处理定购),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呢?美国与其他技术进口国就此又存在意见分歧。
(二)电子商务的所得性质难以划分
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都作了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然而在电子商务中交易商可以将原先以有形财产形式表现的商品转变为以数字形式来提供,如百科全书在传统贸易中只能以实物的形式存在,生产、销售、购买百科全书被看作是产品的生产、销售和购买。现在,顾客只需在互联网上购买数据权便可随时游览或得到百科全书,那么政府对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应视为提供劳务还是销售产品?怎样确定其所得适用的税种和税率?
此外,税收协定和各国税法对不同类型的所得有不同的征税规定。例如,非居民在来源国有营业利润(即出售货物所得),只有通过非居民设在该国的常设机构取得时,该国才有权对此征税。而对非居民在来源国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和劳务报酬,来源国通常只能征收预提税。但目前电子商务使所得项目的划分界限更加模糊,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互联网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如软件的销售,软件公司以为,他们卖软件,从理论上说正如卖书一样,是在销售货物,这是一种货物销售所得。然而从知识产权法和版权法的角度看,软件的销售一直被当成是一种特许权使用的提供。各国就如何对网上销售和服务征税的问题尚未有统一意见。
(三)税收管辖权面临的难题
首先,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互联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因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收入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任何国家。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好像形同虚设。
此外,电子商务还导致税收管辖权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并坚持地域税收管辖权优先的原则。然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比如通过互相合作的网址来提供修理服务、远程医疗诊断服务,这就使得各国对所得来源地判定发生争议。电子商务的发展还促进跨国公司集团内部功能的完善化和一体化,使得跨国公司操纵转让定价从事国际税收筹划更加得心应手,利用国际避税地避税、逃税的机会与日俱增。如一些国际避税地,已在国际互联网上建立网址,并宣布向使用者提供“税收保护”。美国作为电子商务的发源地,则基于其自身利益,明确表态要加强居民税收管辖权。因此,地域税收管辖权虽然不会被抛弃,但其地位已开始动摇。
三、电子商务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电子商务在影响税收原则的同时,还给税收征管的具体工作带来一些难题。由于电子商务发展迅速,各国税收征管对策难以跟上其步伐,这将造成国家税收收入的流失,因此在研究电子商务影响税收原则、概念的同时,必须注意其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1.各国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凭证、帐册和报表的审查,为了确认纳税人申报的收入和费用,纳税人需要保留准确的会计记录以备税务当局检查。传统上,这些记录用书面形式保存。然而,电子信息技术的运用,在互联网的环境下,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络进行,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电子凭证可被轻易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电子商务还可以轻易改变营业地点,其流动性与隐蔽性,对税收征管造成极大的压力。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电子货币的出现,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的电子货币,可以迅速将钱转移到国外,通过互联网进行远距离支付。一些公司已开始利用电子货币在避税地的"网络银行"开设资金帐户,开展海外投资业务,电子货币的转移不易被监督,将对税法的执行产生不利影响。
3.电子商务为纳税人逃避税务稽查提供了高科技手段。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等技术为跨国企业架起了实时沟通的桥梁,跨国关联企业通过转让定价,轻易地就可以将产品开发、设计、生产、销售的成本"合理地"分布到世界各地。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任何一个公司都可以利用其在避税国设立的网站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贸易,形成一个税法规定的经营地,而仅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以逃避国内税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方式掩藏交易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加剧了税务机关掌握纳税人身份或交易信息的难度,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难度很大。
四、国外电子商务税收对策
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欧盟、OECD等许多国家和区域性组织,都展开了激烈的讨论,并提出各自的对策。美国是电子商务的发源地,也是世界上第一个对此作出政策反应的国家。美国财政部于1996年发表了《全球化电子商务的几个税收政策问题》的报告,提出以下税收政策:1、税收中性原则,不能由于征税而使网上交易产生扭曲;2、各国在运用现有国际税收原则上,要尽可能达成一致,对于现行国际税收原则不够明确的方面需作适当补充;3、对网上交易"网开一面"不开征新税,即不对网上交易开征消费税或增值税;4、从自身利益出发,强化居民税收管辖权等。1998年10月美国国会通过“互联网免税法案”,对网上贸易给予3年的免税期,并成立电子商务顾问委员会专门研究国际、联邦、州和地方的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该委员会于2000年3月20、21日在达拉斯召开第四次会议,建议国会将电子商务免税期延长到2006年。
1998年5月20日,世界贸易组织132个成员国的部长们在日内瓦达成一项协议,对在因特网上交付使用的软件和货物至少免征关税一年。但这并不涉及实物采购即从一个网址定购产品,然后采取普通方式越过有形边界交付使用。
作为协调发达国家经济发展的OECD早在1996年6月就着手研究电子商务税收问题,多次召开部长级会议对电子商务税收原则进行磋商。在1998年渥太华会议与1999年巴黎会议上,就电子商务税收问题达成如下共识:(1)保持税制的中性、高效、确定、简便、公平和灵活;(2)明确电子商务中消费税的概念和国际税收规范;(3)对电子商务不开征新税,而是采用现有的税种;(4)提供数字化产品要与提供一般商品区别开来;(5)在服务被消费的地方征收消费税;(6)要确保在各国间合理分配税基,保护各国的财权,并避免双重征税;(7)在定义常设机构时,要区分计算机设备的硬件与软件,只有前者构成常设机构等。
五、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与管理的建议
与世界发达国家相比,电子商务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电子商务引发的税收问题还不突出,我国尚没有对付电子商务的税收规定。我们应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及其对税收的影响,尽早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政策和管理措施。针对电子商务对税收管理的挑战,我们应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一是在制定相关税收政策时,应以现行税收制度为基础,针对电子商务的特点,对现行税收制度作必要的修改和补充。二是暂不单独开征新税,不能仅仅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贸易形式而单独开征新税。三是保持税制中性,不能使税收政策对不同商务形式的选择造成歧视。四是维护国家税收利益,在互利互惠基础上,谋求全球一致的电子商务税收规则,保护各国应有的税收利益。
2.完善现行法律,补充有关针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是先进技术的纯进口国,为维护国家利益,在制定相关政策法规时,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尽管从短期来看,无须对电子商务征收新税,但从长远来看,必须研究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我国现行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应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
3.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形态将发生很大变化,出现虚拟的网上企业,因此,必须要求所有上网单位都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4.加大税收征管科研投入力度。从硬件、软件和人才上改善监控条件,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尤其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查看企业财务报表的水平。建立备案、核算、代扣代缴等税收征管制度,开发自动征税软件等专业软件,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对电子商务实行有效税收征管。
5.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在我国通过网上银行,还未实现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电子货币还未推行,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尚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通过银行资金帐户往来情况进行税务稽查是当前对付电子商务的重要手段。
6.利用互联网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可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设置在主页中。纳税人通过计算机登录访问该主页,将需要的纳税申报表等下载到自己的计算机中,输入有关的申报数据后,以电子邮件方式发送到税务机关的电子信箱中,同时签发一封信件寄给税务机关,以确认该项申报的有效性。税务机关在收到确认信后,对电子信件进行安全性检查,然后转入税务机关计算机处理系统中,确认该项申报有效。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电子商务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具体讲,电子商务是一种通过网络技术的应用,快速而有效地进行各种商业行为的最新方法。它不仅指基于国际互联网上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国际互联网、企业内部网和局域网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附加值并创造新的商机的所有商务活动,包括从销售到市场运作以及信息管理在内的众多企业行为。
参与电子商务的实体有4类:顾客(个人消费者或企业集团)、商户(包括销售商、制造商、储运商)、银行(包括发卡行、收单行)及认证中心。尽管互联网上提供的销售、服务多种多样,但就其方式而言,综合归纳起来不外乎两大类,即间接电子商务方式和直接电子商务方式。
1、间接电子商务方式。企业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创建"虚拟商店"、"在线(online)目录",提供供货信息,客户通过电子函件系统向销售商发出订购单,在互联网上完成必要的电子单证信息交换后,销售商(或委托配送中心)以传统的邮寄方式或直接上门送货方式完成产品的交付。这种方式主要适用于实体产品,如消费产品(服装、餐饮、鲜花)等。在这种场合,互联网的使用只是给交易双方提高了时间和财务效率,而在实质上,它和传统的通信或交货渠道如电话、传真或邮寄等并没有本质上的区别。
2、直接电子商务方式。主要针对无形货物或服务(指可以数字化的产品),像音乐、软件、图片、VCD等内容的在线(online)订购、付款、交付,或者全球规模的信息服务。在这种场合,互联网是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它使交易双方越过地理界线直接进行无缝的电子交易,最适用于远程购物。
电子商务涵盖的范围很广,不仅包括通过因特网、EDI所进行的网络上的商业数据交换和电子交易,还包括政府职能部门提供的电子化服务、电子银行、电子税务、电子邮政、企业协作等等。根据不同的交易对象,电子商务可以分为个人与企业之间(如网上购物)、个人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税)、企业与企业之间(EDI)、企业与政府之间(如网上报关)等多种类型。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是综合运用信息技术,以提高贸易伙伴间商业运作效率为目标,将一次交易全过程中的数据和资料用电子方式实现,在商业的整个运作过程中实现交易无纸化、直接化。电子商务可以使贸易环节中各个商家和厂家更紧密地联系,更快地满足需求,在全球范围内选择贸易伙伴,以最小的投入获得最大的利润。
电子商务的发展相对于传统的商务活动而言,是一次质的飞跃,它有许多现行税收体制无法适用的特点,在某种程度上为商家和消费者避税提供了机会。从最根本上说,电子商务有如下特点:
1、电子商务的交易具有无国界性、无地域性。由于互联网是开放的,人们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概念在互联网下将变得毫无意义,国内贸易和跨国间贸易并无本质上的不同,很多跨国交易甚至可不受海关检查而自由进行,因而网上贸易是突破了地域观念的贸易。
2、电子商务中使用的货币是电子货币(ElectronicMoney,以下简称EM)。EM是一种可转换货币,已经被数字化、电子化,可以迅速转移。从税收的角度看,传统的现金逃税是有限的,因为现金交易数额不可能巨大,然而在EM申由于交易金额巨大,且隐秘、迅速、不易被追踪和监督,因此逃税的可能性空前增加。
3、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人员具有隐匿性。由于缺少对互联网使用者的有效控制,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企业只要拥有一台电脑、一个调制解调器、一部电话就可以轻而易举地改变经营地点,因而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于确定。
4、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场所是虚拟市场。电子商务是一个通过虚拟手段缩小传统市场的时间和空间界限的场所。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在这样的市场中,看不到传统概念中的商场、店面、销售人员,就连涉及商品交易的手续,包括合同、单证甚至资金等,都以虚拟方式出现。
5、电子商务中的交易信息载体是数字化是无形的。能在互联网上传输的信息大都是二进制的或数字化的信息,这些信息在传输时一般都已被压缩。所以除非将信息下载,并进行转换,否则很难了解所传输的内容。电子支付体系的采用,使货币、账簿也变得电子化、无形化,加大了对交易内容和性质的辨别难度。加上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私人密钥才能破解信息。
反电子商务中的交易商品来源具有模糊性。互联网上大多数站点都设有镜像站点,镜像站点通常是位于其他国家的计算机,其中存贮着与原始站点完全相同的信息。采用镜像的目的是避免互联网上"交通阻塞",使互联网用户访问与之物理位置相对较近的计算机,从而加速信息的交互过程。为此,对网络贸易的消费者而言,他并不知道是哪个国家的计算机为他提供了产品或服务。当然对消费者而言,只要获得所需的产品和服务,它们的来源情况如何是无关紧要的。然而这一特性却加大了税务当局的工作难度。
二、电子商务对税务稽查带来的影响
(一)积极影响
1、有利于税务稽查实现由"有限稽查"向"全面稽查"转换。目前,税务稽查是根据纳税申报表,发票领、用、存情况,各种财务账簿和报表等信息,来确认稽查对象并实施稽查的。企业提供的涉税信息的充分性和可靠性非常有限。实行电子商务后,可以通过互联网获取该企业所属行业信息、货物交易情况、银行支付情况、发票稽核情况及其关联企业情况等,促进稽查约有效实施。同时,稽查人员可随时获取法律、法规、条例等信息,甚至可以网上取证。
2、电子商务推动税务稽查的方法和手段走向现代化。税务机关与银行联网,通过"网上银行"、"电子货币"、"电子支票"来收缴查补税款,加快了税款人库时间。传统的查账将被"网上稽查"所代替,通过税务机关与电子商务认证中心、网上银行、海关、工商、外T管理局、法院、公安等部门的联网,共同建立专门的电脑税务稽查与监控网络,研制具有网上追踪统计功能的网上稽查软件,查处电子商务中税收违法案件,从而加强了依法治税的手段和力度。
3、有效降低稽查成本,促进了税务稽查部门的廉政建设。电子商务促进了对纳税人实行电脑化、网络化管理,稽查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以电子邮件形式,把电子账册、电子票据等信息发送到稽查部门,实行网上稽查,避免了目前繁琐的实地稽查和调账稽查,避免了与纳税人接触,更加符合税收的简便和最小征收费原则,也促进了廉政建设。
(二)不利影响
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准确信息,以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若干年,以便税务机关实施以账证追踪审计为主要形式的检查,从法律上奠定了税收征管的基础。
1、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申,由于订购、支付甚至数字化产品的交付都可通过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买卖双方的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被轻易地修改而不留任何线索、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
2、互联网贸易的发展刺激了电子支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与数字现金的出现,便跨国交易的成本降至与国内成本相当的水平,一些资深银行纷纷在网上开通"联机银行"业务,开设在国际避税地。国际避税地也称国际避税港,源自英文TaxHaven,含义是"税务天堂"、"避税乐园"。一般来说,国际避税地就是一国政府或一个地区,为了吸引外国资本流人和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对外国人在本国或本地区投资开设的企业不征税,或者只征收远低于其他国家税率的税,从而向外国投资者提供不承担或少承担国际税负的特殊有利场所。"联机银行"更是成为税收筹划者获取"税收保护"的工具。目前国内银行一直是税务机关的重要信息源,即使税务当局不对纳税人的银行账号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面临的风险。如果信息源为境外等地的银行;则税务当局就很难对支付方的交易进行监控,从而也丧失了对逃税者的一种重要威慑手段。
3、数字现金的使用也应引起重视。从传统方式看,现金货币在逃税中发挥了重要作用。数字现金不但具有现金货币的特点,且可以随时随地通过网络进行转账结算,避免了存储、运送大量现金的麻烦,加上数字现金的使用者可采用匿名方式,难以追踪,较之现制。
4、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成熟,纳税人可以使用加密、授权等多种保护方式掩藏交易信息,税务机关既要严格执行法律对纳税人的知识产权和隐私权的保护规定,又要广泛搜集纳税人的交易资料,管理工作的难度越来越大。美国政府要求执法官员拥有进人每一台计算机的"钥匙",但即便如此也无济于事。因随着加密技术的发展和广泛应用,只有具有企业的"私人钥匙"才能破解其交易信息,但如果责令企业交出"钥匙",又将与法律规定的隐私权保护相悸。如何对网上交易进行监管以确保税收收入及时、足额人库是网上征税的又一难题。
三、税务稽查如何面对电子商务的挑战
(一)完善税务登记制度
实行电子商务后,企业的形态发生了很大变化,出现了虚拟企业(网上企业)。因此,必须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要求所有上网单位向税务机关申报网址、电子邮箱号码等上网资料,公司的税务登记号码必须展示在其网站上。实施税务稽查时,稽查人员可以通过查询企业网站,来获取企业的信息是否与申报信息一致,以便及时对企业实行监控。
(二)建立完善税务稽查电子系统
基于税务系统的四级广域网,实施办公自动化与征管信息系统、税务稽查系统、"大面额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稽核系统"、"出口退税用专用税票认证系统"、"丢失被盗增值税专用发票报警系统"、电子邮件等系统的系统集成,实现跨部门、跨地区之间涉税信息的快速传递、发票函件调查和相互协调。
(三)在当前的电子商务发展状况下,必须紧紧围绕银行资金结算这一关键环节展开税务稽查.目前,通过网上银行,大额、实时、跨国资金结算还未实现,电子货币还未推行(即便实行电子货币也需要一个将初始金额装人系统的金融中间人),电子商务法律不健全,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还未确立。因此,付款手段不可能发生根本变化。从最近查处的儿起网上偷逃税案件来看,都是从银行账户资金往来情况这一关键环节着手的。
(四)在实际稽查工作中,必须充分利用好新《合同法》这个强有力的武器,以前的法律,一般只承认看得见、摸得着的形式存在的合同。在电子商务时代,"书面合同"还包括看得见却摸不着的"电子邮件"。1999年10月1日开始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况顺应时展要求,正视电子数据交换对《合同法》和《诉讼法》的影响,第一次明确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也是合同的书面形式。这就为互联网经济的发展铺平了道路,它的影响是划时代的。在总共428条的新《合同法》中,有两个条文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合同法》中,对电子商务影响最重要的是第二条: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这条规定,第一次确立了自然人作为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在享有权利的同时,自然人和法人要承担相同的义务。因为新的《合同法》引人了"要约"与"承诺"的概念。当一个人在网站上一个商品的价格服务时(要约),如果另一个人选择确定购买(承诺),那么在法律上就成为正式的合同关系。《合同法》中另一个对电子商务有重大影响的条款是第十一条。该条款对合同"书面形式"的解释为: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这项条款奠定了新《合同法》在网络时代的"比特法律"地位,网络在国内经济生活中的地位得以确立。
(五)加大税务稽查人员的计算机知识和操作方面的培训力度,尤其是要提高稽查人员通过操作财务软件来查看企业各种财务报表的水平。同时,实行财务软件备案制度,企业开始使用财务软件时,必须向当地的税务机关提供财务软件的名称、版本号、超级用户名和密码等信息,经税务机关批准后才能使用。目前,金蝶、用友等财务软件开发商已经开发了基于电子商务的网络财务软件。网络财务是电子商务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基于闷络计算技术,将帮助企业实现财务与业务协同,远程报表,报账,查账,审计等远程处理,业务中动态会计核算与在线财务管理,实现集团型企业对分支机构的集中式财务管理,支持电子单据与电子货币,改变财务信息的获取与利用方式,财务数据将从传统的纸质页面数据、初步电算化的磁盘数据发展到网页数据。
(六)加快立法,尤其需要修改《会计法》,确认电子账册和电子票据的法律效力.另一方面,还要考虑电子商务环境下,如何解决增值税专用发票电子化后带来的网上认证和法律效力等问题。从长远来看,必须制定相关的税收法规,明确网络交易的性质、计税依据、征税对象等。在保证鼓励新技术发展的同时,防止税收流失。
关键词:纳税;筹划平台;减轻税负;理财效益
纳税筹划亦称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义务人在遵守、尊重所在国税法的前提下,运用纳税义务人的权利,旨在实现纳税最小化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时的谋划与对策其实质是节税。但作为纳税筹划本身而言并不是一种静止的、片面的行为如何为企业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并在企业经营管理中加以合理运用是企业财务决策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本文拟就相关问题进行探讨。
一、纳税绮划平台的构建原则
纳税筹划平台是企业理财过程中税务筹划的基础和操作空间。目前常用的有价格平台、优惠平台、漏洞平台、弹性平台和规避平台。要成功构建纳税筹划平台.必须有一定的环境条件和科学的筹划方法并且要符合以下原则:
1.政策主导
纳税筹划是对税收政策的积极利用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以政策为导向由税收政策主导税收的筹划活动。离开税收政策谈纳税筹划只是一种空谈不顾税收政策导向开展纳税筹划必定一事无成。试想面对高污染、高能耗、长线产业、夕阳产业、换代产品以及其他税收上实行限制政策的产业、产品税收筹划又能有多少作为,
2.合法有效
纳税筹划作为一种节税行为其存在的基础是应当合法至少不违法。在现实生活中.人们对公然的违法偷税行为比较容易辨别,而对税法已有反避税规定的避税行为应视同偷税处理则认识不清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必须正确认识并划清与违法的界限坚持合法筹划防止违法筹划。同时开展纳税筹划要贯彻成本、效益原则以最小的筹划成本获得最大的税收效益。在税收利益上既要考虑节税带来的直接效益也要考虑减少或免除处罚带来的间接利益:既要考虑纳税筹划的直接成本也要考虑纳税筹划方案比较选择中的机会成本。
3.切实可行
由于企业的情况千差万别.加之税收政策和税收筹划的主客观条件时刻处于变化之中.因此在纳税筹划方面找不到万能、现成的通用方案每个企业应从实际出发.因地因时地设计具体的筹划方案开展有的放矢的纳税筹划活动在设计筹划方案时应注意科学性和可行性力求在法律上站得住在操作上行得通;
4.全面权衡
决定现代企业整体利益的因素是多方面的,税收利益虽然是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经济利益,但不是企业的全部经济利益。因此开展纳税筹划应服从企业的整体利益不能为筹划而筹划而应从企业的社会形象、发展战略、预期效果、成功机率等方面综合考虑、全面权衡。
二、纳税绮划平台的运用及应注意的问颐
纳税筹划始终贯穿于财务决策及生产经营管理的全过程在企业筹资、投资、经营、收益分配和财务核算等过程中正确运用纳税筹划平台.科学地进行纳税筹划以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促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1价格平台的运用
价格平台的核心内容是转让定价转让定价方法主要是通过关联企业不合营业常规的交易形式进行纳税筹划。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任何一个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及买卖双方均有权力根据自身的需要确定所生产和经营产品的价格标准只要买卖双方是自愿的别人就无权干涉这是一种合法行为。关联企业之间进行转让定价的方式很多主要有以下几种:(1)利用商品交易的筹划关联企业间商品交易采取压低定价或抬高定价的策略转移利润或收入以实现从整体上减轻税收负担。如有些实行高税率增值税的企业.在向低税率的关联企业销售产品时,有意压低产品的售价,将利润转移到关联企业《2)利用原材料及零部件的筹划。通过控制零部件和原材料的购销价格进而影响产品成本来实现纳税筹划.如由母公司向子公司低价供应零部件产品或由子公司高价向母公司出售零部件以此来降低子公司的产品成本使其获得较高的利润《3)利用提供劳务的筹划。通过高作价或低作价甚至不作价的方式收取劳务费用.从而使关联企业之间的利润根据需要进行转移和纳税筹划哪一方有利便向哪一方转移最终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f4)利用无形资产的筹划。通过无形资产特许使用费转让定价以此调节其利润追求税收负担最小化有些企业将本企业的生产配方、生产工艺技术、商标或特许权无偿或低价提供给一些关联企业,其报酬不通过技术转让收入核算,而是从对方的企业留利中获取好处;(5)利用租赁业务的筹划。通常有利用自定租金来转移利润、利用机器设备先卖后租用、利用不同国家不同的折旧政策等而进行纳税筹划;
价格平台作为各种筹划平台之首具有旺盛的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但纳税人在利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时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要进行成本效益分析。运用价格平台进行纳税筹划在一般的情况下应该设立一些辅助的机构或公司并进行必要的安排这种安排是需要支出一定的成本费用的,在纳税人生产经营还不具备一定规模时筹划所能产生的效益不一定会很大。二是价格的波动应在一定的范围内。根据现行税法规定.如果纳税人确定的价格明显不合理.税务机关可以根据需要进行调整.一般而言.税务机关调整的价格比正常价格略高一点也就是说,如果纳税人不幸被调整不仅没有筹划效益.还会有一定的损失.而且还包括进行筹划所花费的成本。三是纳税人可以运用多种方法进行全方位、系统的筹划安排。为了避免运用一种方法效果不太明显以及价格波动太大的弊端,纳税人可以利用多种方法同时进行筹划。这样.每种方法转移一部分利润.运用的次数多了.只要安排合理.也就能达到满意的经济效果。
2.优惠平台的运用
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是伴随着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出台而产生的.符合国家税法的制定意图.受国家宏观经济政策引导。常用的方法有《1)直接利用筹划法。即给予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或个人以必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国家对某些生产性企业给予税收上的优惠.则企业可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就地改变生产经营范围,使自己符合优惠条件.从而获得税收上的好处,/2)临界点筹划法。一是价格和产量的数值确定在什么位置以寻找最佳节税临界点,使企业获利最大;二是企业和个人所得税都有一个临界点问题.这个临界点可用来作为是否转移的参考依据。(3)人的流动筹划法。包括个人改变其居所和公司法人改变其居所两个方面的筹划.纳税人可以根据自己企业的需要,或者选择在优惠地区注册或干脆将现在不太景气的生产转移到优惠地区,以享受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减轻税收负担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4)挂靠筹划法。指企业或个人原本不能享受税收优惠待遇但经过一定的策划通过挂靠在某些能享受优惠待遇的企业或产业、行业.使自己也能符合优惠条件.如本来不是科研单位或科研所需要的进口仪器设备.通过和某些科研机构联合.披上科研机构的合法外衣.使自己企业享受减免税。
只要有税收优惠政策.就有纳税人对其进行利用。在利用时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尽量挖掘信息源.多渠道获取税收优惠以免自己本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却因为不知道而错失良机。(2)充分利用有条件的应尽量利用,没有条件或某些条件不符合的,要创造条件利用。(3)应尽量保持和税务机关的关系.争取税务机关的承认。再好的方案.没有税务机关的批准.都是没有任何意义的.不会给企业带来任何经济利益。
3.漏洞平台的运用
漏洞平台是以漏洞的存在为基础现阶段.我国税法中存在着许多矛盾或空白之处(1)机构设置与配合以及税收地域管辖是相对漏洞较多的领域。如我国营业税属于地方税种.增值税属于共享税.由国家税务系统进行征收.但地方税务系统往往捷足先登.将纳税人定格为营业税纳税人,这是一个税收结构设置与配合上的空白;(2)机构所在地的判定标准是依注册地、还是管理中心或经营地存在不确定的地方(3)税法总纲虽有规定.但没有规定具体操作办法。如电子商务的研究近几年刚兴起.这方面的税收问题是个很大的空白。公司就可利用这些空白.大规模地发展网上电子交易.从而省去大量税款。
利用漏洞平台应注意以下问题:一是需要精通财务与税务的专业化财会人才.只有专业化人员才可能根据实际情况.参照税法而利用其漏洞进行筹划;二是具有一定的纳税操作经验.只依据税法而不考虑征管方面的具体措施.只能是纸上谈兵成功的可能性肯定不会太高;三是要严格的财会纪律和保密措施。没有严格财会纪律便没有严肃的财会秩序混乱的财务状况显然无法作为筹划的实际参考另外又因为利用税法漏洞和空白一样具有隐蔽性.一次公开的利用往往会导致以后利用途径被堵死‘四是同样要进行风险—收益的分析。
4弹性平台的运用
有税收.便少不了税率:有税率.便难以避免税率幅度的存在。弹性平台筹划主要集中在资源税、土地使用税和车船使用税等税种上。在资源税的弹性平台筹划中.筹划客体主要是各类矿产资源.由于税额因矿产资源的优惠悬殊而跨度巨大.这就为利用税额幅度进行筹划提供了可能和空间。如原油税额为每吨8元一30元.黑色金属原矿竟然达到了每吨2元一30元.有色金属原矿更达到了每吨0.4元一30元幅度水平。纳税人想办法在跨度允许的范围内寻找最低切入点。
在运用弹性平台时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一是弹性平台的可操作性大小判定要充分考虑到征税方,因为弹性平台的筹划要达到目的.需要‘’因人制宜”。二是在幅度中找到最佳切入点.实现税率低,税负轻、优惠多惩罚小.损失相对较少的目的。
5规避平台的运用
(中经评论·北京)税收管辖权包括属人管辖权和属地管辖权,其调整对象涵盖企业和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收益、商品和劳务销售收入以及财产等。为了便于学习和理解我国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本文对税收管辖权的研究,仅限于对企业所得进行调整的范畴。
一、问题的提出
经济全球化浪潮虽然在很大程度上模糊了国家边界和主权意识.推动了全球经济结构的调整,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地从这种开放性的经济结构调整中获益,但由于国家间、区域间经济社会发展的差距过大,以致在同一税收管辖原则下对不同国家会产生不同的影响。对此,各国必然基于维护国家权益的立场,对原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作出相应的调整,并由此引发新一轮的属地管辖权之间的冲突,且这种冲突,主要表现为对所得来源地的判断标准不一。
例如,在传统经济体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分歧是以设立机构、场所为标准,还是以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对非居民取得的利息、股息所得,主要分歧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为标准,还是以其法律身份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主要分歧是以研发地为标准,还是以使用地为标准,或是以支付者的居住地、法律身份为标准。而在信息经济条件下,对非居民取得的营业利润,主要不同是以有形机构、场所或实际经营管理活动为标准,还是以虚拟主机或网络服务器为标准;对特许权使用费,主要不同是以数字化产品研发地、使用地或支付地为标准,还是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如以研发地为标准,同一项数字化产品可能涉及不同国家或地区的研发人员;如以上传地或下载地为标准,也会出现同一项数字化产品上传地或下载地与许方或受方企业居住地不一致的情况。
基于上述变化,发达国家作为主要的资本、技术输出国,在信息经济时代也采取了不同态度。其中,美国作为电子商务发祥地,主张采取税收免税政策,并在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上建议,网站或服务器用于储存数据,其用途类似仓库,符合oecd协定范本第5条规定的准备性、辅活动,不能解释为常设机构征税。但oecd则持不同意见,并在1999年修订的协定范本草案中明确,在某些情况下,服务器可能构成常设机构。此外,澳大利亚在向1998年oecd渥太华会议提交的报告中认为,设立服务器或网址,有固定的时间和地点,且可以经营业务的,可视为常设机构。加拿大1998年电子税收管理报告认为,服务器或网站是否视为常设机构,应视具体情况而定。而对跨国网上交易的无形商品,如电子出版物、软件、网上服务,美国主张一律免税,oecd则主张对无形资产、特许权使用费、劳务、数字化产品等收入性质加以区分,以便适用不同税率。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发展中国家作为新兴的资本、技术输出国,面对信息经济带来的机遇和挑战,也采取了相应的税收措施,如印度规定,对在境外使用计算机系统,而由印度公司向美国公司支付的款项,均视为来源于印度的特许权使用费,并在印度征收预提所得税。
二、“两法合并”后属人管辖权的完善
2007年3月1 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两法”合并已水到渠成,并进入统一、规范、公平的税收法制建设阶段,且“新法”较之合并前的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在属人管辖权的规定上,有两个显著特点:一是“新法”继续坚持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关于居民居住地税收管辖权的基本原则,并第一次明确使用了居民企业的法律用语,有利于与国际接轨;二是对居民企业的判定,“新法”同时采用注册地标准和实际管理机构所在地标准,而原内外资企业所得税法既采用注册地标准和管理与控制中心标准,又采用独立经济核算标准,显然,“新法”规定的居民企业范围更为宽泛,且居民企业的身份更易认定,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和经济利益。
但应当指出的是.由于“新法”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低于许多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水平,如果对居民企业的认定范围过于宽泛,并普遍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征税,容易增加征纳双方税收成本,且由于外国税收可按新法的有关规定计算抵免,我国对居民企业的境外来源所得实际上也可能征不上税。因此,建议考虑这一实际情况,通过“新法”实施细则,一方面明确居民企业的全球所得纳税义务,另一方面在境外所得的纳税申报手续上,尽可能简便些。与此同时,宜针对跨国企业离岸经营的特点,尽快建立避税港税制和资本弱化税制,并进一步完善转让定价税制,通过以上三个税制的联动和相互配合,积极应对跨国企业规避我国税收的行为。
此外,在信息经济迅速发展的形势下,宜借鉴国际上对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经验,在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延伸方面,重点放在避税港税制的建设上,并通过建立严格的海外控股公司利润合并申报纳税制度,对我国居民企业在避税港设立投资控股公司取得的离岸经营利润进行监督和管理。而在所得来源地管辖权的拓展方面,则重点是坚持现有的属地管辖权原则,并对来源地的范围作适度的调整。
三、国内法和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
综观各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国籍标准和住所标准,并据此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外的所得征税。对非居民企业的判定,主要采用所得来源地标准,并据此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征税。但由于国情不同,各国国内法关于企业住所和所得来源地判定的具体标准,往往会产生一些差异,以致相关国家对企业的同一项跨国所得双重征税,这显然不利于各国对外经济贸易的发展。于是,各国一方面通过国内法有关境外所得抵免的规定,主动对本国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单边调整:另一方面,则通过国际税收协定,对相关国家税收管辖权行使的范围进行双边或多边调整,并在此基础上确立高于国内法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
具体而言,各国国内法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对居民企业境内外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本国法认定为居民企业的,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一律按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征税,而不考虑该企业是否同时被其他国家认定为居民,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则采取直接或间接抵免法进行抵免,以消除对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的双重征税。二是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分类进行税务处理,即凡是依国内法认定为非居民企业的,对其取得的营业利润,按照独立企业和利润归属的原则征税;对其取得的股息、利息、特许权使用费,按照低于普通税率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对其取得的财产转让收益,按普通税率征税。国际税收协定关于税收管辖权的协调则主要坚持以下原则:一是适度调整来源地税收管辖权行使的深度和广度。例如,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营业利润,坚持按常设机构征税的原则,并对其承揽的建筑、安装或装配项目引入了时间概念,即与上述项目有关的活动如超过协定规定时间(6个月或1 2个月),可认定为其在东道国设立了常设机构,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有关规定对其征税。而按各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建筑工地、建筑、装配或安装工程项目,通常没有活动时间的概念,非居民企业只要在东道国开展建筑安装活动,即可认定其设立了营业机构和场所,并按东道国国内法的规定对其征税。与此同时,对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利息和特许权使用费,通常按低于缔约国国内法规定的预提所得税税率征税。二是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例如,对人(居民企业)的管辖冲突,一方面通过居民企业的定义,明确属人管辖权调整的范围;另一方面,通过双边或多边税收抵免条款。明确相关国家避免和消除双重征税的责任和义务。三是防止滥用协定避税和偷逃税。例如,我国在对外谈签的国际税收协定中规定,我国居民企业从相关缔约国取得的股息,只有在拥有支付股息的缔约国居民企业10%以上的股份时,才能考虑税收抵免。
由此可见,按照各国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的有关规定,对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居住国拥有独占征税权,但对其来源于境外的所得,居住国和东道国则共同享有征税权,或者说,对非居民企业来源于境内的所得,东道国享有优先征税权,居住国享有最终征税权。我国作为发展中大国,经济发展迅速,外贸依存度较高,同时面临着资源环境的制约,鼓励居民企业向境外发展已成为一种必然选择。
四、实践中涉及税收管辖权的判定及思考
在经济全球化浪潮的推动下,跨国企业的战略布局、组织结构、业务流程、资源配置方式及税收筹划等发生了重大变化,国际公认的税收管辖权原则面临新的挑战,现有的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受到较大的冲击。对此,发达国家作为资本,技术和高端产品输出国,多通过延伸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的深度,来减少本国税收流失。而发展中国家则通过拓展来源地税收管辖权的广度,来维护本国税收权益。我国作为世界上最大的发展中国家,既是全球较大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入国,又是新兴的资本、技术和产品输出国,本着互惠互利、合作双赢的精神,通过国内法和国际税收协定适度调整税收管辖权的行使范围,进一步理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影响。为此,除应继续坚持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管辖权原则外,有必要根据外包、离岸经营、电子商务的新特点,对税收管辖权的判定标准作出新的规定,以促进国际经济技术合作与交流,维护国家权益及经济安全。
(一)外包的税收管辖判定标准
外包是指跨国企业将非核心业务分解并转移到投资较少、成本较低、质量和效率较高的国家或地区的做法。从跨国企业开展外包业务的情况看,外包的形式和内容多种多样,但涉及相关国家企业所得税问题的主要是离岸外包,即将企业的制造流程、呼叫中心、软件编程、人力资源、物流和会计流程等外包给国外供应商。基于此,与营业利润有关的税收,相关国家可以按照传统的税收管辖原则.对发包企业和外包供应商进行税收管辖。具体而言.发包企业可以将外包成本与其取得的营业收入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而外包供应商则可将外包收入与其承揽外包业务所发生的成本费用相配比.并按其居住国的有关规定计算纳税。与特许权使用费有关的税收,情况则较为复杂。从发包企业的角度看,其外包的通常为非核心业务流程,而核心业务流程或高端技术和产品仍留在本企业内部。即使是软件外包业务,也是为企业高端技术和产品服务的,且外包软件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向供应商买断。因此,不存在向外包供应商额外支付特许权使用费问题。从外包供应商的角度看,其开发的产品虽然涉及知识产权问题,但其开发的产品是为发包企业的核心业务流程服务的,且已以合同约定的价格买断,因此,也不存在额外收取特许权使用费问题。基于上述情况,笔者认为,只要外包供应商以企业形式存在,对其承揽外包业务取得的收入,就应按传统的居民居住和所得来源地标准进行管辖。
(二)离岸经营的税收管辖标准
(3)正确界定注册会计师法律责任的几个问题 张蕊
(5)增值对会计学的意义 马丽
(6)会计准则国际协调的几个问题 王静
(8)论知识经济时代财务经理的能力 张晓峰 张国杰
(10)中国特色会计的哲学思辩 王瑞龙
(11)会计政策选择的动机分析 冯敏红
(12)完善上市公司会计信息披露监管体制的建议 冯亚婷
(13)企业环境改造是预算控制的前提 章显中
(15)现阶段可行的企业财务管理目标探析 施雁
(17)关于高校实施经济责任制的问题 刘婷兰
(18)国、地税机构分设弊大于利 翟边
(19)关于我国的会计信息监管体系 王义华
(21)应计项目在盈余管理实证研究中的作用 陈凯凡
(22)加强物流成本管理的几点建议 肖绍萍
(24)强化逾期应收账款管理的几点意见 李均
(25)iasc对企业接受政府补助的会计处理及其启示 王筱民
(26)长期投资减值准备的理论基础及现实运用 张志宏 邱嘉臣
(28)施工企业财务人员要做好成本性态划分及应用 金祥元
(29)全面提升私营企业财务管理层次 欧红锋
(31)信用的缺失与应收账款的控制 吴春梅
(32)应收票据背书转让与贴现的会计处理比较 卢佳友
(34)赊销决策的增量投资额及机会成本研究 陶田
(36)对售后租回形成经营租赁的会计处理探析 刘宏 尤谊
(37)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几个问题的探讨 汪美媛
(39)资产减值准备计提方法的一些问题 刘友荣
(40)以净利润作为上市公司条件的缺陷 周训
(41)传统会计体系在知识型企业中的弱化及其改进 冀风昌
(43)关于固定资产减值准备核算的几个问题 杨令芝
(44)会计操纵相关问题的分析 杨多友
(45)倡导会计职业道德要从社会大环境入手 余敢冲 梁洁华
(45)诚信要从制度与观念上兼治 蒋俭英
(47)完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会计行为 姜陈剑
(49)购买法和权益结合法之间的选择分析 康玲 覃予
(50)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路在何方 田存礼
(51)上市公司自愿性信息披露的好处和策略 高远 邹蕾
(52)会计师事务所的国内非审计业务不应剥离 王英英
(54)金融会计防范经济案件发生的分析与对策 彭岗
(56)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核算方法的探讨 张臻
(58)中专会计教学法新探 李列坚 张正松
 
; (59)非会计专业会计教学改革 权英淑
(61)电子商务传统会计 周薏
(62)世界从来就没有救世主——坎昆会议给发展中国家带来的启示 齐宏伟
(64)关于我国会计国际化的进程问题 唐俐
(65)谈跨国公司的国际税收筹划 孙慧琳
(66)科学事业单位改制、转轨中的财会问题与建议 刘修礼
(68)两种财务预决策技术方法的纰漏及修正 廖玉
(70)企业资产损失财务处理暂行办法 无
[关键词]契约理论;税务筹划;动因分析;契约不完全性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2-736X(2012)06-0070-03
税务筹划指纳税人或其人在遵守税收法律的前提下,通过企业或个人涉税事项的预先安排,实现合理减轻税收负担目的的一种自助理财行为。它是纳税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纳税人在既定税收契约约束的前提下,根据税收契约对自身可能出现的不同经营、理财方案的差异化反应,主动选择能够实现企业预定目标的方案,并通过理性安排实施方案的过程。本文将从企业契约理论的角度出发,分析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主要动因。
一、税务筹划涵义的界定
目前学术界对于税务筹划及其基本涵义还尚未有统一的意见,因此,在本文研究最初,为了避免产生混淆,先对相关内容涵义进行界定。
(一)税务筹划的主体界定
税收作为一种经济活动,应是由征纳双方共同完成的,即税收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征税人和纳税人。但是,由于税收的征税方是政府,且税收具有强制性、无偿性和固定性的特点。在这种情况下,对公法来说,应依法行政、依法征管、依法治税,不能进行筹划。对纳税人来说,可通过一系列的计划安排达到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实现企业利益最大化的财务目标。因此,税务筹划只应(能)是纳税人的“筹划”或“策划”,即纳税人是税务筹划的主体。
(二)税务筹划的概念界定
对于税务筹划的概念,目前尚未有一致的意见。荷兰国际财政文献局《国际税收辞汇》中的定义是:“税务筹划是指通过纳税人经营活动或个人事务活动的安排,实现缴纳最低的税收。”我国部分学者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涉税事项进行的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基于本文对税务筹划相关概念的理解与认识,我们认为,税务筹划是纳税人在特定税收制度环境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以规避涉税风险、控制或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
二、企业契约理论
契约,是指有关规划将来交换过程的当事人之间的各种关系。1937年罗纳德·科斯的《企业的性质》一文的发表,开创了现代企业理论之先河。他认为,在市场交易中存在交易费用,而企业的存在则降低了交易频度,减少了交易中的不确定性和风险,减轻了交易摩擦,从而节约了交易费用。同时,他将企业的性质概括为“企业是生产要素的交易,确切地说是劳动与资本的长期权威性的契约关系”。这种观点认为企业是一系列契约的联结,是个人之间产权交易的组织结构。随着企业契约理论的发展,不完全契约理论越来越受到学者的关注。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使得明晰所有的特殊权力的成本过高,拟定完全契约是不可能的,不完全契约是必然和经常存在的。契约的不完全性是指,当事人不可能在初始合同中对所有的或然事件及其对策做出详尽可行的规定。这样必须赋予合约某一方剩余控制权,以决定所有一切契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资本强权观”构成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基石,“对物质资本的控制能够导致对人力资本的控制;雇员将倾向于按照他的老板的利益行动”。因此,剩余控制权天然地归资产所有者所有。资产所有者拥有剩余控制权后,也就有权决定所有一切契约中未明确规定的事宜。因此,不完全契约理论的分析框架以契约不完全性为研究起点,以财产权或(剩余)控制权的最佳配置为研究目的。由此可见,对于企业来说,对于剩余财产的控制和配置是企业活动的一个极为重要的方面。
在现代企业中,一般地说,企业同它的各方利益人——股东、供应商、顾客、信贷方(如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雇员等,均有一个契约。在这些契约中,许多利益关系人从企业取得的报酬是一种事先确定的份额。由于契约的不完全性,股东即资产的所有者,处于一种特殊地位,享有剩余索取权。股东的收入必须在企业支付其他利益关系人之后才能取得,这笔收入是多少事先并没有一个确定的份额。股东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要求进行税收筹划来减轻税收负担、增加税后收益也是理所当然的。这便促进了企业在合理的范围内进行税务筹划。
三、契约理论视角下的税务筹划动因分析
(一)政府的角色促进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在税收契约中,政府是一个不请自来的当事人。但政府与其他契约参与者不同,政府与企业订立的税收契约具有以下特点。第一,税收当局一般不同各个企业方单独订立契约,而是通过制定税收法律的形式订立强制契约,约束双方的契约是税法。第二,企业与其他交易方订立的契约都是以自愿、平等为原则的,而税收当局则是以法律的形式强制企业与它订立契约的。虽然是强制性的,但契约的订立仍然要求税收当局与企业所享有的权利、义务对等。但这种对等只是税务行政上的对等,而不是“等价交换”,因为税收当局不可能按照企业实际享受了多少公共产品来进行征税。这使得纳税人觉得征税时的权利与义务是“不对等”的。第三,企业的交易各方一般都是追求自身效用或利润最大化的,但代表政府的税收当局的目标却是多元的。对于政府来说,最重要的两个目标就是公平与效率。
由于这些特点,企业便具备了在一定条件下的税务筹划动因。第一,由于税收契约是以税法的形式强制实现的,所以纳税不同于企业的其他业务活动,它是企业的天然义务。同时,在税收契约中,政府占主导地位,它不仅有权制订基本的条款,而且保留有对相关条款进行修正和解释的权利。在契约的订立方面,企业很难按照其自身的想法进行安排,只能遵守税收契约而不能违背税收契约。因此,企业在某种程度上受到了限制,其追求利润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的目标受到了影响。这便促使企业在不违背税收契约的前提下要尽可能扩大其税务筹划的范围,以实现其利润最大化或价值最大化的目标。第二,由于企业认为税收契约并不能完全表现其权利与义务的关系,企业自然而然地希望能降低税收成本,尽可能地减少自己的纳税负担,少纳税或者不纳税,但同时又希望尽可能争取多享受政府提供的公共物品和服务。由此,在同样的环境之下,企业会产生税务筹划的动因。而且,作为理性经济人的企业,或者说作为理性契约人的企业,即使是在这种弱势的条件下,也会以自身利益最大化作为税收安排活动的出发点。特别是在必须遵从税法的条件下,企业进行筹划,降低税务成本的动机就会更加明显。第三,税收这一活动的特殊性使得政府与企业的基本目标不同。政府以公平和效率为主要目标的税收活动与企业追求自身效用的想法,在某些时候是背道而驰的。因此,企业作为理性经济人,便会采取相应的措施来尽量弥补这种差距,以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这便是促使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另一动因。
(二)税收契约的不完全性促使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契约的不完全性是指契约不可能做到完备的程度。一般契约的不完全性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在复杂的、十分不可预测的世界中,人们很难事先预想得太远,并为可能发生的各种情况都做出详细的计划。第二,即使能够做出单个计划,缔约各方也很难就这些计划达成协议,因为他们很难找到一种共同的语言来描述各种情况和行为。对于这些,过去的经验也提供不了多大帮助。第三,即使各方可以对将来进行计划和协商,他们也很难用下面这样的方式将计划写下来:在出现纠纷的时候,外部权威,能够明确这些计划是什么意思并强制加以执行。
对于税收契约而言,它是政府与企业之间建立的,政府在制定税收法律与相关规则的时候往往无法全面地考虑所有企业的情况,因此符合契约的不完全性。同时,与其他契约不同,税务当局一般不与每个企业分别协商税收契约条款,这一点更突出了契约的不完全性。而在这一点上,企业更具有主动性,他可以根据税法要求,选择对企业有利的政策进行税务安排,以达到税收利益最大化。而且,在现行税收制度上,即使税法订立得较为完善,在契约的执行方面即税收征管方面也会存在一些漏洞,这也促使了企业进行税务筹划。同时,现行的税收制度在不同程度上依赖于企业的会计信息,所以企业拥有信息优势,这也促使企业在这种税收契约关系中选择对自己较为有利的方式进行税收安排。因此,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角度看,企业在现行的税收制度下有足够的动机去进行税务筹划。
(三)税法的空白和漏洞促使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由于法律制定者的认知水平以及法律现象的复杂性,任何法律都不可能尽善尽美,总存在这样那样的缺陷,税法也不例外。例如,有的税种法条中对纳税事项的描述不明晰甚至模糊;有的税收规定之间不一致甚至是相互矛盾的;有的税法条文严密性不足,可操作性不强。纳税人主观避税的愿望可以通过对这种税法上的缺陷和漏洞的利用加以实现。
随着经济的发展、科技的进步以及竞争的日益加剧,总会不断涌现一些不同于以前任何商业形态的崭新的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比如电子商务的出现。由于法律的制定者不可能是先知先觉的,不可能在这些新的经济现象出现之前就对之加以法律的规定,在税收法律中就会表现为对这些新经济行为征税规定的一片空白。在这段税收法律空白期,纳税人不但可以通过实施这些新的经济行为尽享创新带来的巨额利润,还可以同时享受税收空白带来的巨大收益。当然,这种税收空白不是无限期的,当政府意识到问题的存在而使得相应的法律健全完善时,纳税人就不能再享受税收空白带来的税务筹划之益了。同时,在前面的分析中提到,政府不可能与每个企业分别协商税收条款,因此,税法在一定程度上会存在一些空白。对于税收契约而言,它是以立法形式订立的,这种特殊的订立契约的方式使得税收当局要想改变它的策略也很困难,必须通过更改税收法律的形式予以改变。当然,这样做的成本可能会非常大,而且变动税法也需要一定的周期,因此税法的调整通常是滞后的,这也导致税法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空白与漏洞。而这些空白与漏洞,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了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
(四)企业和供应商、客户之间的关系促使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1.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特征
(1)国际税法的调整对象。国际税法最核心的问题就是其调整对象,这是该学科研究的起点。我国学者对此历来持广义说观点,认为国际税法不仅调整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还调整国家与跨国纳税人间的税收征纳关系。[1]
(2)国际税法的客体。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包含着具有递进关系的两个层面的内容。第一层面是国际税法中的征税对象,它不仅包括跨国所得,还包括涉外性的特定财产、遗产以及进出口商品流转额等。[2]第二层面的客体是在国家间进行分配的国际税收收入或称国际税收利益。[3]
(3)国际税法的主体。有学者认为,从其在国际税收法律关系中所处的地位来看,国际税法的主体可以分为国际征税主体、国际纳税主体和国际税收分配主体;从主体的表现形式来看,有国家、国际组织、法人和自然人。[4]有的学者则认为,国际税法的主体有三方,即跨国纳税人、收入来源国和跨国纳税人的居住国。[5]
(4)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有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法律规范具有多样性的特征,既包括国际法规范,又包括国内法规范;既包括实体法规范,又包括程序法或冲突法规范。此外,国际税法中实体法规范和冲突法规范的并存还决定了其在调整方法上必然具有“兼备直接调整和间接调整方法”的特征。[6]
(5)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对涉外税法的基本原则,学者们的观点比较一致,认为主要包括三条:①维护国家和经济利益;②坚持平等互利;③参照国际税收惯例。而关于国际税法的基本原则,学界的意见也较统一,认为主要有两条:①国家税收管辖权独立原则;②公平原则。只是有学者认为,将公平原则总结为“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平等互利原则”[7],或仅指“征税公平原则”[8]是有失全面的。国际税法的公平原则应包括国际税收分配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分配公平原则”)和涉外税收征纳关系中的公平原则(简称“征纳公平原则”)。[9]
2.国际税法与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
在国际税法与国内税法、涉外税法间的关系上,我国学者持有不同观点,归纳起来主要有两大类:(1)按照税法的主体和适用范围不同,将税法分为国内税法和国际税法,这是最普遍的观点。其中又分为两种。一种主张涉外税法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不属于国际税法;[10]同属此种但又稍有不同的观点认为,国家税法按其实施范围可分为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涉外税法是国际税法产生的基础,但又在法律关系主体、制定者与实施方法、规范的形式和内容等方面区别于国际税法。[11]这一观点实际上是采国际税法狭义说的。另一种则认为涉外税法既是国内税法的一部分,又是国际税法的法律渊源之一,大部分国际税法学者都持这一观点,[12]这也是目前的主流观点。(2)按税法的适用范围划分为国内税法、涉外税法、国际税法、外国税法等,并认为它们彼此之间是相互联系并可以相互转化的。[13]这种分类方法的偏误在于所划分的税法的制定主体不统一,对国内税法和涉外税法而言,其所划分的是单个国家的税法;对国际税法而言,针对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彼此间具有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国家;对外国税法,又是从单个国家与除其之外的其他所有国家间的关系来说的。
我们主张:(1)税法是指一国所有有关税收的法律规范,从法律渊源看,包括该国国内税法(具体又有税收宪法性规范、税收法律、税收行政法规、地方性税收法规等)和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是国际税收条约和其他国际条约中有关税收条款的统称)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还有相应效力等级的其他法律法规中有关税收的条款。(2)涉外税法是指一国国内税法中具有涉外因素的税收法律规范,包括涉外税收实体法和涉外税收程序法等,它与所对应的非涉外税法的交叉部分即为既适用于涉外纳税人又适用于非涉外纳税人的税收实体法和税收程序法,也就是所谓的“相对的涉外税法”。[14](3)国际税法是调整国家涉外税收征纳关系和国际税收分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针对单个国家而言,包括该国的涉外税法、该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该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税法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因为一国国际税法之正式法律渊源必同时亦为该国税法之法律渊源。国际税法也可以针对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而言,包括各国的涉外税法、各国缔结和参加的国际税收协定以及各国承认和接受的国际税收惯例等。此时,国际税法和其中任一国的税法是交叉关系,其所交叉部分即为“该国的国际税法”。[15]在上述两种情况下,都存在着一国国内税法与国际税法的划分,其所交叉部分为“该国的涉外税法”。[16]
以上是就部门法的角度而言的,从部门法的角度来看,税法学应完全包括国际税法学。而法学研究的范围必然超过具体部门法的法律规范的内容,所以,国际税法作为一个部门法和国际税法学作为一个法学学科是不同的,后者的研究范围大大超过前者规范体系的内容。[17]
(二)WTO与中国涉外税法
随着中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与之相关的法律问题开始引起法学界的重视。但是由于税法学本身的力量不足,目前对“WTO与中国涉外税法”研究十分深入的成果不多。而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税收学界、特别是国际税收学界对此十分重视,并相继有一批成果面世。鉴于两个学科紧密的关联度,我们在本部分评述中的视野已经合理地超出了国际税法的学科界限。
中国加入WTO除了对经济体制产生影响外,对于我国法律制度的影响也将是巨大而深远的。世界贸易组织要求每一个成员保证其法律、规则和行政程序与WTO协定及其所附各协议中的义务相一致,而中国目前的国内相关立法在不少领域都与其存在差距甚至冲突,因此,修改与WTO规则相冲突的国内立法,尽快制定WTO所要求的相关法律已是刻不容缓。
与WTO对上述法律部门全方位的直接冲击相比,中国加入WTO对税法的影响除了关税法之外相对间接得多。研究如何利用WTO的现有规则体系,最大程度地发挥关税在限制进口、保护民族产业方面的作用,是关税法改革面临的重大议题。
有的学者认为,关税减免既不符合国际经贸惯例,也违背了世界贸易组织国民待遇原则,且造成了国内市场的不公平竞争,因此,应逐步取消各种减免优惠政策,在此前提下降低关税水平,消除名义税率与关税实际征收率之间的差距,同时优化关税结构,以体现我国的产业政策。另外,应当改变中国原有单一的关税结构,建立包括从价税、从量税、季节税、复合关税、紧急关税等在内的特殊关税制度,建立我国反倾销、反补贴法律体系,以期达到对本国产业、产品和国内市场适度保护的目的。[18]
我们认为,与普通关税法相比,WTO对反倾销税法和反补贴税法关注的出发点是不一样的.[19]
学者们还热烈地讨论了中国涉外税法与世贸组织规则的积极冲突以及防治对策,比较一致的结论是,WTO
的各项协议和各项规则性文件中,同税收密切关联的是最惠国待遇原则和国民待遇原则,此外还有关税减让原则、反补贴、反倾销原则、透明度原则、例外原则和发展中国家优惠原则。我国现行税收法律制度中的确存在着若干与WTO的要求不相符合的地方,如用税收支持“以产顶进”和“以出项进”;按出口业绩减免税;进口产品税负高于国产产品;进口项目投资抵免限于国产产品;即征即退限于某些企业的国产产品等。为此,应对现行税法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明显属于违反WTO原则和规则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处理,有的要立即主动调整、改革,有的可在过渡期内稍加缓冲,还有的如果不造成其他成员国经济损害,而又确需保留的,也可暂时保留,待有关成员申诉时再做处理。[20]
另外,我国的涉外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也是近年来学者们援引WTO国民待遇原则经常予以关注和批评的话题,认为由于内在的制度缺陷及其所体现的政策导向的偏差,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对我国的经济持续、健康、稳定的发展带来了一些不利的影响,主要表现在税收优惠内外有别、层次过多,税收优惠方法单一,对产业政策体现不够等。[21]
最后,WTO关于法律的透明度和统一实施要求对中国税法的建设无疑提出了更高的标准,这会在一定程度上和一段时间内与中国税法发生摩擦。[22]
总体而言,我们认为,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直接冲击并不大,除了关税法的改革必须亦步亦趋地与中国在“入世”谈判中所承诺的义务保持一致外,其余的方面可以根据形势通过微调加以解决。但是,这绝不意味着WTO对中国税法的影响就此为止,恰恰相反,与加入WTO对中国税法的制度性影响相比,[23]WTO所代表的世界多边自由贸易体制及其内含的经济自由化、一体化及法治化观念对中国税法的冲击更为长远和持久。中国税法除了考虑如何修改旧法或制定新法以保持与WTO规则的一致外,更需高瞻远瞩地为中国经济的改革开放积极有效地发挥作用。在新的形势下,继续强化为市场经济发展和对外经贸合作服务,加强税收法治、促进依法治税,在努力维护税收的同时积极与国际接轨,是WTO对中国税法在观念上的最高层次的冲击。[24]
(三)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法
随着全球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网络贸易已经成为一种越来越重要的交易形式。由于网络贸易与传统的交易方式大相径庭,许多活动已经从“有形”变成“无形”,从而使税法上的许多程序性要素,如纳税地点、纳税环节等非常难以确认,同时也很难确定哪个国家当然
享有税收管辖权,使税法、特别是国际税法遭受了很大的挑战。电子商务在某些方面与传统的国际税法基础理论发生了根本性的冲突,也使得世纪之交的国际税法承受了前所未有的压力。[25]
1.关于国际税收管辖权的确定标准
常设机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经营所得来源地的确定,以及相关主体税收管辖权的行使。在电子商务中,人们往往通过网站、服务器、远程通讯设备直接进行交易,而不一定非要在他国设立传统意义上的“常设机构。[26]而对于这类基础设施是否构成常设机构,各国往往根据本国的利益加以判断和确定。如美国、日本等技术出口强国就持否定态度,不主张由所得来源地征税,而一些技术进口国则坚决主张将这类设施视为常设机构,以保证自己拥有优先的属地税收管辖权。这种分歧的存在使得传统的管辖权理论无法有效发挥作用,税收纠纷自然难以避免。
住所是判断自然人和法人居民身份的重要标[27]但是,跨国网络经营却动摇了传统的“住所”的基本概念。外国公司通过国际互联网在内国的活动通常不需要设立住所,因而很难对其行使管辖权。由于不需要在固定地点办理机构的设立登记,而地点本身是变动不居的,因而传统的登记地、管理控制地、总机构所在地等确定居民的标准同样难以把握,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也会越来越尖锐。
2.关于征税对象的发展
信息社会的发展会在很大程度上扩大征税对象的范围,同时也会使商品与服务的区别日趋模糊,从而增加征税的难度。如文字作品、音像作品、电脑软件改变传统的书籍、磁带或光盘的形式,而在数字化后直接通过网络销售就属于这种情况。而信息加密技术的发展和易于传输复制的特性更使征税机关很难确定征税对象的具体性质。一项所得究竟属于营业所得、劳务所得还是投资所得、资本利得,适用税率可能会有很大的不同,这对于实行分类所得税制的国家无疑是一种冲击。
3.关于税收征收管理
首先,网络贸易“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而电子账簿、凭证易于篡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征管、稽查逐渐失去了“物化”的纸制凭证基础,难度急剧增加。特别是在金融领域,“电子货币”、“电子银行”的发展使得交易越来越隐秘,大大超出了现时征税机关的稽核能力。其次,网络的发展为厂商之间及厂商与消费者之间的直接交易提供了大量的机会,从而严重削弱商业的中介作用,也使得税法上久已形成的代扣代缴制度的作用受到削弱,对税收征管会产生很大的影响。最后,由于无法对一些无形的凭证贴花,因而很难对这些凭证采用贴花的方式征收印花税,甚至应否对“无纸化”的交易凭证征收印花税都有人表示怀疑。
4.网络贸易征税问题
对于网络贸易应否征税,如何征税,这是当前争论较大,也十分重要的一个问题。欧盟基本持肯定态度,但主张不开征新税(如比特税等),[28]而是充分利用原有的税种,对现行征税范围加以扩大。美国历来坚持网络空间的技术特点,强调对网络贸易实行宽松的税收政策,主张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对与因特网有关的商务活动广泛免税,特别是对网络贸易给予免税。我国学者对网络贸易的征税问题基本上持赞同意见,这里既有税收公平原则的考虑,更有国家利益的衡量。就前者而言,网络贸易的特殊性仅在于它是一种数据化的交易,它没有也不可能改变交易行为的本质,征税理所应当。况且,如果对一般的货物贸易及服务贸易征税,而对网络贸易免税,这明显是对传统贸易的税收歧视。从后者来看,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信息优势不强,如果顺应发达国家的要求放弃对网络贸易征税,可能会影响国家财政利益。为此,有的学者特别强调,我国对网络贸易征税应兼顾公平原则和效率原则。公平原则要求不分贸易的具体形式,一视同仁地征税;效率原则要求税收不至于阻碍国际网络贸易的发展。在税收管辖权方面,反对单一的居民税收管辖权原则的适用,坚持属地管辖权原则优先,居民管辖权原则为辅。同时必须有效地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完善税收征管,强化税务稽查。[29]
总而言之,虽然目前有关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税法挑战的著述非常多,对国外的各种学理和官方观点都有所了解,对税法面临的问题也深有体会,但是,在发现问题的同时能够提出应对之策的较少,特别是对中国在信息技术和产业落后、急需发展电子商务的背景下如何确立电子商务课税的原则立场和具体方案研究不足。
(四)国际避税的概念与性质
国际避税与国际双重征税是国际税法研究的两大主题。对于国
际双重征税问题,经过多年的研究和借鉴国际经验,目前已经基本形成了解决问题的系统方案,学者们在大的方面也无明显分歧。但从理论界的论争中我们看到,人们对国际避税的概念,特别是国际避税是否合法还很难达成一致。正是由于国际避税概念的内涵上不确定,对国际反避税的方法、手段等就难以达成共识。
有学者认为,尽管避税行为在形式上并不违反税法,但它实际上是违反税法的宗旨的,因而不是税法所鼓励和提倡的行为。该学者对转让定价这种重要的避税手段进行了较为深入细致的介绍,并认为我国在完善转让定价时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1)应当将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分开,对无形资产交易单独实行税法规制;(2)应扩大无形资产的范围,同时引入新的“利润分割法”;(3)应规定情势变更原则,允许特殊情况下的事后调整,尤其是在无形资产的转让所得方面;(4)由于我国境内非单一的税收管辖权并存的局面短期内难以消除,因此同样还要注意仅在国内经营的企业的转让定价问题。[30]学者们倾向于通过划清其与国际逃税、国际节税的界限,实现对国际避税概念的准确定性。如有学者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规定的差别,或有关税收协定的条款,采用变更其经营方式或经营地点等种种公开的合法手段以谋求最大限度减轻其国际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国际逃税则是指跨国纳税人利用国际税收管理合作的困难与漏洞,采取种种隐蔽的非法手段,以谋求逃避有关国际税法或税收协定所规定应承担的纳税义务”.[31]有的学者认为:“国际避税是指跨国纳税人通过某种形式上不违法的方式,减少或躲避就其跨国所得本应承担的纳税义务的行为。而国际逃税是指纳税人采取某种非法的手段或措施,减少或躲避应承担之纳税义务的行为。”[32]还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租税规避,依其适法性可分为合法节税行为、非违法之避税行为和违法之逃税行为,三种行为都属于避税,但法律性质不同。[33]
有的学者从税法基本原则的角度分析了转让定价行为的法律性质,认为转让定价是行为人利用经济往来的意思自治即契约自由原则,滥用法律事实形成之自由,使法律意义上的资产、收益的受益人徒具虚名,经济成果的享用归属于他人,是一种利用法律漏洞的租税规避行为。转让定价违背了实质课税原则、税收公平负担原则、应能负担原则,但却是对租税法律主义原则的维护。故出于对国家法安定性和预测可能性的肯定,应确认转让定价在“实然”意义上是一种法无明文禁止规定的避税行为,但通过立法机关对税法的不断完善,将实现对其“应然”意义上为非法逃税行为的定位。[34]
我们认为,国际避税是避税活动在国际范围内的延伸和发展,它是指纳税人利用各国税法的差别,或者是一国内不同地区间、不同行业间税负的差别,采取非法律所禁止或者法律所禁止的方式最大限度地减轻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国际避税不一定合法,就其性质可分为合法避税与违法避税两种情形,前者是指国际税收筹划,后者是指国际逃税,反国际避税实际上就是反国际逃税。而反国际逃税最有效的法律措施就是转让定价税制、避税港对策税制、防止国际税收协定滥用三位一体的综合运用。[35]
「注释
[1]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0页;那力:《国际税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2页;、陈治东主编:《国际经济法专论》(第6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4页。而狭义说则主张国际税法调整对象仅限于国家间的税收分配关系,不包括涉外征纳关系。
[2]这是一种广义的观点,另见王传纶主编:《国际税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13-16页。狭义的观点则认为,国际税法的客体就是跨国纳税人的跨国所得,而关税法等流转税法不包括在国际税法中。参见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8-9页。
[3]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4]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9页。
[5]参见那力:《国际税法》,吉林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页。
[6]参见刘剑文:《国际所得税法研究》,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10页。
[7]陈安:《国际税法》,鹭江出版社1988年版,第16-18页;参见罗晓林、谭楚玲编著:《国际税收与国际税法》,中山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74—175页。
[8]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0—11页。
[9]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一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0]参见孙树明主编:《税法教程》,法律出版社1995年版,第13-14页。
[11参见邓建煦、刘文珠:《涉外税法与国内税法、国际税法的比较》,《政治与法律》1988年第5期。
[12]严振生编著:《税法理论与实务》,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版,第34-35页;许建国等编著:《中国税法原理》,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19-21页。
[13]参见刘隆亨:《中国税法概论》(第3版),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年版,第64页。
[14]参见张勇:《国际税法导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3页。
[15]有的学者认为,国际税法的“国别性”相当明显,与其称之为“国际税法”,不如称之为“某一国的国际税法”。参见何江主编:《法学知识》,群众出版社1985年版,第387页。
[16]参见刘剑文、李刚:《二十世纪末期的中国税法学》,《中外法学》1999年第2期。
[17]参见刘剑文主编:《国际税法》,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6页。
[18]参见洪慧民、陈立梅:《试论我国关税现状及其改革》,《财经研究》1999年第11期。
[19]参见本书《WTO体制下中国税法发展的基本趋势》一文。
[20]参见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杨志清:《“入世”与我国税收政策的调整》,马维胜:《“入世”对我国税收的影响及对策》,庞风喜:《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同载《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另见邝荣章:《中国加入WTO对我国税制的影响及对策》,《涉外税务》2000年第10期;王诚尧:《WTO规则对税收的要求及调整》,《涉外税务》2000年第8期;王选汇:《对国民待遇原则的认识要准确定位》,《涉外税务》2000年第7期;吴俊培:《论我国加入WTO的税收应对措施》,王选汇:《加入WTO调整国内税收的基本思路和重点》,同载《涉外税务》2000年第6期;王裕康:《WTO与各国国
内税制的趋同》,《涉外税务》2000年第12期。
[21]对税收优惠法律制度的完善可参见本书《国民待遇与外资税收优惠政策之改革》、《WTO与中国外资税收优惠法律制度之改革》等文。
[22]参见涂龙力、王鸿貌:《加入WTO与我国税收法制体系的调整》,《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23]即WTO成员不仅在对外贸易政策的制定上受到WTO各项规则制度的拘束,而且其他相关国内政策和法律的制定方面也受到WTO制度的影响。参见萧凯:《WTO的制度性影响及其法律分析》,《法学评论》2000年第4期。
[24]参见刘剑文:《加入WTO对我国税法的影响》,《税务研究》2000年第6期。
[25]这方面的主要研究成果有: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11-337页;廖益新:《电子商务的法律问题及对策》,《东南学术》2000年第3期;王欢:《电子商务税收中的“常设机构”原则探析》,《法学评论》2001年第2期;朱炎生:《跨国电子商务活动对常设机构概念的挑战》,刘永伟:《论电子商务的国际税收管辖权》,同载陈安主编:《国际经济法论丛》第3卷,第277-305页;王裕康:《电子商务对税收协定重要概念的影响》,《涉外税务》2000年第6、7期;许正荣、张晔:《论网络贸易中的国际税收问题及对策》,《涉外税务》2000年第2期;程永昌、于君:《国际互联网贸易引发的税收问题及对策》,《税务研究》1998年第3期;刘恰:《电子贸易对国际税收制度的影响》,《经济科学》1998年第6期;那力:《电子商务与国际税收》,《当代法学》2001年第3期。
[26]指导国际间制定税收协定的《UN范本》和《OECD范本》都规定,“常设机构”是指一个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营业的固定场所。
[27]参见杨斌:《个人所得税法居民身份确定规则的比较研究》,《比较法研究》1997年第7期。
[28]“比特税”构想最早由加拿大税收专家阿瑟?科德尔提出,其后由荷兰学者卢?索尔特于1997年正式向欧盟提出方案,建议按电脑网络中流通信息的比特量来征税,且对于在线交易和数字通信不加区分,统一征收。方案提出后,引起了学者及政府官员的广泛讨论,意见分歧较大。许多学者提出反对意见,认为其过于草率。如从税收要素上看,该税的征税对象是什么,税目包括哪些,哪些可以征税,哪些应当免税,国际税收管辖权如何划分,重复征税如何解决等,都有待研究。参见董根泰:《国际税收面临电子商务的挑战》,《涉外税务》1998年第3期。
[29]参见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页。
[30]参见张守文:《财富分割利器——税法的困惑与挑战》,广州出版社2000年版,第335-337页。
[31]参见葛惟熹主编:《国际税收学》,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1994年版,第19页。
[32]高尔森主编:《国际税法》(第2版),法律出版社1993年版,第124页。
[33]参见陈贵端:《国际租税规避与立法管制对策》,载徐杰主编:《经济法论丛》(第2卷),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608-610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