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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

时间:2023-09-12 17:11:1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房地产业的税收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 税收筹划

随着近年来,我国的城乡居住房屋制度的改革不断的深化,从大的宏观经济角度来看,我国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并且对外开放的脚步也大大的迈进了,房地产企业的发展面临着机遇和挑战。这主要表现在房地产业的投资规模一般都很大,并且资金的回收时间长,以及所交的税种繁多等。企业要想发展的好,必就须要重视房地产业的特点,并结合企业自身的实力和前景规划,合理的进行管理和资金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现状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发展很迅速,其缴纳的税收成为了中央和一些地方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成为了推动相关联的行业经济发展的重要力量。在我国的房地产业中税收具有征收范围广、税费项目种类繁多、并且税收收入分散等特点。

二、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意义

房地产企业如何在有限的空间内尽可能地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增加企业营业利润,实现企业利润最大化,这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除此之外,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纳税的风险也比较大,因此要想使企业的资金能够合理的分配,从而在最大限度上降低企业成本,做好税收筹划是非常有必要的。做好税收筹划有利于房地产企业合理的依法纳税,可以提升企业的外在形象,同时合理、清晰、有效的纳税还可以帮助国家税务机关提高税收管理水平。另外,税收筹划还有于国家经济的宏观调整和健康快速发展。因此看来,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策划不仅仅对企业的健康发展有重要作用,同时对国家的税收制度的维护也是很有意义的。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的一些策略和方法

房地产企业的业务复杂,经营活动多变,根据其特点进行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一定要讲究策略和方法,这样才能有效减轻企业压力,降低开发成本,减少税负,增加经济效益,打造企业的核心竞争优势。

(一)筹资利息支付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项目所需资金一般较大,进行资金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融资方式,利息可以税前列支,达到抵税效应降低税负,而发行股票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我们可以利用合适的利息扣除方式对借款利息进行税收筹划,特别是对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具有很大的意义,税法规定在土地增值税计算增值额中的房地产企业开发费用的利息支出,纳税人能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利息,但不得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并且最多扣除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百分五。;相应地,当纳税人不能按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计算分摊利息支出或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时,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位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之和的百分十。因此房地产企业当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筹资途径为借款并需要支付利息费用的,预计费用较高时,可选择据实扣除利息;预计利息费用较低时,可按比例扣除,这样可以达到降低土地增值税的计税增值额。

(二)通过临界点来进行税收筹划

这个方法在房地产企业中基本用于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根据国家税法规定的我国普通住宅土地增值税的20%起征点(即所谓的临界点)来计算企业的收入和支出,在开发成本和销售定价上进行充分的预计,可以采取增加开发成本,增加可扣除的房地产开发费用的计算基数,降低增值额,减少税负;也可以根据市场行情适当降低销售价格,减少收入,使增值额在临界点之下,这样就可以达到免征土地增值税的目的,当然降低收入引起少收款项,但我们要再考虑少收款项和增加税负的金额中来进行比较,确定一个能使企业税负最低的价位。

(三)利用不同的经营模式进行税收筹划

1、房地产企业收入确认的条件是固定的,因为房地产企业开发产品一般价格较高,有些客户无法一次性拿出款项来购买的时候,可采取分期付款的合同方式,按合同约定分期收款,这样按会计规定及税法规定未收款项都不符合收入确认条件,可以再符合条件时再确认收入,如果合同约定的分期款项是跨年度收取的,则对节约企业年度所得税有很大的影响。从而达到税收筹划的作用,但也要考虑款项回收的可能性,不能给企业造成损失。

2、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出租、投资联营等经营模式。这两种经营方式所涉及应缴纳的税种各不相同,存在着较大的税收筹划空间。出租属于服务业,房产税按照租金收入来计算,但需要缴纳其他相关营业税及其附加等,投资联营模式房产税按固定资产余值来计算,不再需要缴纳其他营业税及其附加等,但两者都需要缴纳土地使用税和企业所得税,并且土地使用税计算依据一样。因为租金收入比较固定,联营收入比较不具有不确定性,我们可以根据租金收入来进行计算比较,看何种模式的税负较低。

总之,在房地产企业中,税收是企业成本的一大组成部分,它对于企业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进行税收的合理筹划,从而在现有条件下最大限度的谋取较轻税负,有助于增加企业的收入,提高企业的核心竞争力,维护企业的各项纳税权益,并能使企业自身的价值实现达到最大化,促进企业的良性发展。

参考文献:

[1] 张振媚: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 . 2010

[2] 庾莉萍:土地增值税新规对房产业的影响 . 上海会计 . 2008年2期

第2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对策

一、房地产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的纳税意识薄弱,法律意识不强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对国家应尽的义务,与国家的整体利益及企业、单位、个人的直接利益有着密切的联系。国家通过制定实施税法加强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日益繁荣的今天,税法的地位越来越重要。但在这种复杂的税法政策下,没有更好的直接的渠道传达给房地产企业,因此,一些房地产企业对税法政策了解很少,进而出现了不会交税的现象,最后自己也不知是多交了还是少交了。另外,随着税法地位的提高,房地产企业也开始将注意力放在了应纳税款上,加上税收成本的增加,影响了房地产企业的发展,房地产企业也面临着沉重的税收负担,这时房地产企业为了降低税收成本就会利用不合法的手段去偷逃税。此时,房地产企业不但要面临因偷逃税而必须承担法律制裁的风险,更要承担因偷逃税对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这两种风险给企业带来了不小的负面影响,进而给企业的税收上带来了很大的风险。

(二)企业误把税收筹划当成了财务部门会计处理的工作

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的领导及相关人员错误地认为,企业的税收只是财务部门的事儿,企业的应纳税额是由财务部门来决策,一旦出现多交税或者是被税务机关处罚了都是因为财务部门没有做好税收工作。这种明显的错误观念,让我们看到了房地产企业的决策人不了解税收的产生,所以当企业有纳税问题产生时就会出现无法解决的尴尬局面。虽然企业在交税的过程中,财务人员也会跟税务机关打交道,但并没有涉及到企业各经营过程相关税收事宜,财务人员只是将企业在正常经营过程中所涉及到的税款交到了税务机关。对于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比如土地转让、开发、销售房产等等环节的税收结果,最终还是需要房地产企业的决策人在这些业务发生前做好税收筹划工作。房地产企业的各个经营环节都需要通过合同来体现,当税务机关来企业查看房地产企业的各项业务过程时就需要企业提供相关的合同,而房地产企业所涉及的每份合同都代表企业的一个业务过程,此时也相应产生一个业务过程的税收,并涉及到相关业务部门,同时财务部门就应交纳税收。但是每一项业务过程即合同签订的过程并不是由房地产企业的财务部门来签订,而真正起决定作用的是企业的决策人、策划部门及销售部门,他们才是业务签订的牵头人。此时,企业如果将税收筹划单纯地放到财务部门,让财务部门通过简单的账面处理来进行税收筹划就显得不科学、不合理、不可取。所以说,房地产企业应改变以往的旧观念,不能再将企业税收筹划工作推给财务部门,而应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意识,提高决策人税收筹划的决策能力,使企业在业务处理前做好税收筹划。

(三)房地产企业误把税收筹划的实施放在业务产生的事后来进行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之所以经常出现问题从而被税务机关处罚是因为房地产企业没有重视税收筹划,也是因为企业的决策人没有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企业决策人只有在看到业务发生后的税负很重时才希望财务部门通过账面处理去解决税收问题,这也是目前房地产企业在税收方面存在的最大缺陷。当企业的税收产生时,再通过财务部门的财务处理手段去处理已经晚了,更不存在税收筹划了。

(四)房地产企业对公司内部缺乏必要的纳税管理

目前房地产企业对内部进行纳税管理的少之又少,很多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开始学习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对企业自身的业务开始进行税收筹划,但在操作过程中,大部分没有得到好的效果,反而造成企业偷税逃税的现象,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什么原因造成的呢?其主要原因不是因为财务人员的素质不高,没有掌握筹划方法和技巧,而是没有得到其他部门的配合。因为企业在经营过程中,每一个环节都存在税收问题。比如:房地产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性质不同,税收政策也不同,企业在开发土地的时间上有推移,从而造成税收的结果也不同,而且财务只是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核算与反映,企业很多具体业务不是财务能操作的。比如:企业在签订房屋销售合同时,是由销售部门实施的,但是由于他们不了解税收政策,没有按照税收法规进行操作,往往给财务部门的核算工作带来很大麻烦。目前很多房地产企业在销售房屋时,为了达到销售目的,制定了不少的促销方式。如打折销售、买房子送装修等。但在税法上规定,打折销售是根据打折后的金额做销售,而买房子送装修是根据购房款加上装修款的合计金额做销售(送装修为视同销售)。因为销售部门不了解税收政策,无意中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给财务部门进行税收筹划带来麻烦。所以,税收筹划并不只是通过财务部门的工作实现的,而必须得到企业内部所有部门的配合。因此,房地产企业在决策过程中存在的这个盲区,企业内部缺乏必要的纳税管理,需要企业决策人、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相互配合。纳税人在交税过程中应该考虑自己的纳税成本,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税收筹划,财务人员不仅要了解税收政策,按国家规定交税,决策人更应该通过了解税收政策设计好自己的销售过程,来减轻自身的纳税负担,规避纳税风险。正确的纳税观念为:合同决定税收,只有加强企业内部的纳税管理,使公司各部门之间相互配合,才能减轻公司的纳税负担,更好地规避公司的纳税风险。

二、房地产税收筹划对策

(一)房地产企业应提高税收筹划意识

房地产企业要想做好税收筹划工作,首先应转变旧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税收筹划观念,企业的决策人应做好企业各项业务过程的事前筹划工作,并需要其他部门和财务部门相互配合。

(二)房地产企业应提高纳税成本节约意识

房地产企业应提高纳税成本节约意识,并通过合理、合法的手段来实现税收筹划。因此,不仅需要财务人员全面了解国家相关税收政策,更需要企业的决策人充分了解国家最新相关税收政策,并设计好房地产各项经营过程,以减轻企业自身的纳税负担,规避纳税风险。

(三)房地产企业应做好事前筹划

税收筹划的重点在于事前筹划,而不是事后筹划。房地产企业的开发经营过程中,决策人要做决策之前可先与财务人员进行商讨,利用房地产业相关税种的优惠政策来出台相关的税收筹划。如果财务人员的水平不足未能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时,或者在税收筹划的技术上没什么把握的话,企业还可以通过聘请税务事务所等专业人员来进行税收筹划。

综上所述,税务筹划的目标不仅仅是降低企业某一税种或者整体的税收负担,还在于提高企业的税收净利润以及企业价值的稳定增长。房地产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事先要进行必要的成本收益分析,并注意风险的防范与控制,进行综合性的考虑。只有这样,才能够充分发挥税务筹划的作用。

参考文献:

[1]张晓燕.房地产企业税费筹划的研究,《兰州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6

[2]赵文阁,刘佳.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问题及建议研究,《现代商业》- 2008

[3]贾秀丽.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研究,《吉林大学硕士学位论文》- 2007

[4]昌广勇.浅谈勘察设计企业税收筹划,《辽宁行政学院学报》- 2008

[5]桑荣林.上海房地产业的振兴与发展[J];住宅科技;1986

[6]王长明.住宅商品化过程中的金融对策[J];浙江金融;1988

[7]纪严中.要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条件下的房地产业[J];宏观经济研究;1988

第3篇

[关键字]新会计准则;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

一、引言

随着我国税收制度的逐步发展,税收筹划已日益成为房地产企业实现成本降低、效益增加目标的重要选择。实际上,会计是税收的基础,税收筹划正体现了纳税人对会计和税收环境的反应和适应,因此,新企业会计准则的变化必然对我国税收和税收筹划有重大的影响。

房地产行业作为我国的重要经济增长点,是国民经济中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然而,被认定为“暴利行业”的房地产近年来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国家税务总局也针对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管理出台了相关文件,并不断地进行调整和完善。2007年,国家出台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要进行全面清算的规定。2008年,国家增加了房地产企业所得税的预缴比例。2009年,为了应对金融危机冲击,出台了旨在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运行的“救市”政策,不仅改变了预缴方法,且降低了预缴率,项目计税毛利率也下降5个百分点。2010年春以后,各地房价纷纷上涨,为了维护楼市稳定,国家又加强了对其的税收监管:进一步明确完工产品的确认条件;进一步细化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房地产开发从立项、建设、销售到使用涉及十多种税,占我国现行税法体系中实体税税种的50%左右。房地产相关人士甚至认为房地产企业的销售收入将被课以最高达73%的税收。可以说,房地产在我国是一个重税行业。面对国家严格的宏观调控政策和同行业对手的激烈竞争,为了实现企业的长期目标,房地产企业自然有实施纳税筹划的内在动力和外在压力。

二、房地产业税收筹划的基本理论

税收筹划是指纳税人在符合国家法律及税收法规的前提下,通过对经营活动的优化安排,选择最优的纳税方案,既合理又合法地减税、节税,以达到税负最小化的财务筹划活动。

(一)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分析

目前,我国在房地产开发、转让、保有、出租等诸多环节分别征收土地增值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其教育费附加、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等十多种税。

与其他行业的企业相比,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较多,税负较重,主要财税特点如下:

1.房地产企业复杂的多元化业务需要精细的财税管理。房地产企业的主要开发经营活动包括规划设计、征地拆迁、房产建造、工程验收、经营销售等,其经营内容广泛,经营业务多元,投资主体复杂,多样化的经营活动需要复杂而精细的管理流程和财税管理模式与之相适应。

2.房地产企业资金筹集多元性、现金流转复杂化。房地产企业筹集资金的主要渠道包括预收购房定金或预收建设基金、预收代建工程款、土地开发及商品房贷款、发行企业债券、其他经济实体联合开发的投资、通过资本市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等等,资金筹集方式多样,现金流转复杂。

3.房地产企业成本、费用结构复杂。房地产企业开发成本主要有征地拆迁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配套设施建设费、开发间接费等。房地产企业的经营成本主要包括土地转让成本、商品房销售成本、配套设施销售成本、出租房产经营成本、出租土地经营成本等。由此可见,房地产企业涉及的成本费用结构特别复杂。

(三)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技术

房地产企业由于业务范围广,经营活动复杂,因此,采用的筹划技术也是多种多样,根据其行业特点和经营业务,对其采用的筹划技术可以归纳如下:

1.税基筹划技术

房地产开发占用资金量大,需要不断筹措资金才能维持其开发能力,而资金筹集中的税收筹划集中于如何降低税基。银行贷款筹资、发行债券筹资等都是债务融资方式,可以利用利息抵税效应减低税负,而发行股票筹资则属于权益资金模式,只能按税后利润分配,不能有效降低税基。

2.收入实现技术

主营业务收入的筹划,其切入点是运用实现技术,合理控制和确认收入的实现,减低税负。对于房地产企业来说,税收政策对其收入的约束是相当严格的,预售收入也要按预计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预缴企业所得税。房产销售定金、预收房产款都要纳入收入总额缴纳营业税。

3.费用摊销技术

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长,通常是跨年度经营,税收筹划人员应该充分考虑相关费用的会计处理问题,比如借款费用的资本化或费用化问题;突破业务招待费等费用的税前列支限额的限制,及时确认能够当期扣除的损失等等,都是运用摊销技术的重要筹划内容。

4.转化技术

房地产开发企业除了自行独立开发、销售房产这一传统经营模式外,还可以采用合作建房、代建房等形式多样的经营模式,转化技术对于房地产开发企业来说,其效果非常显著。

5.规避平台筹划技术

土地增值税适用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存在着明显的税率跳跃临界点。对此,可以利用规避平台筹划规律进行筹划节税,其关键性的操作就是控制增值率,可以通过对价格和扣除额的调节来实现。

三、新会计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与房地产企业相关的有九大会计准则。本文将尝试在与房地产企业有直接相关性且涉及企业日常经营业务的四大会计准则下对房地产企业进行税收筹划研究,四个准则分别是《投资性房地产》、《建造合同》、《利息费用》和《收入》。

(一)《投资性房地产》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投资性房地产转让或出租业务中所获得的转让收入或租金收入将涉及不同税种,包括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及教育费附加、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印花税以及契税等。房地产企业持有投资性房地产的目的多数是用于出售,房产出售涉及一项重要税收,即土地增值税。土地增值税是对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就其转让所取得的增值额征收的一种税。对土地增值税的筹划,关键点在于控制增值额,而增值额就是转让收入减除税法规定的扣除项目金额后的余额,因此,我们可以通过调节房产销售价格和扣除项目金额来实现土地增值税的筹划。一是合理制定房地产的售价二是尽量提高扣除项目的金额。房地产企业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时,在免税临界点附近,收入增加或成本费用减少的金额将小于税收增加的金额,得不偿失,是纳税。当售价或其他扣除项目金额处于纳税时,应采用降低售价或增加其他扣除项目金额等办法,使其摆脱纳税,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实现经济利益最大化。当然,在增加其他扣除项目金额时,应注意税法对可扣除项目的具体规定。

(二)《建造合同》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建造合同准则是新会计准则的第15号准则,它与房地产行业直接相关。该准则主要强调的是对代建房的规范,目的是用于规范房地产建筑商建造工程合同的确认、计量和相关信息的披露,对房地产企业产生了较大的影响。新准则和旧准则相比,建造合同准则没有实质性的改变,但对建造合同的修订和完善,也为房地产企业带来了更多的筹划空间。房地产开发形式多种多样,比如有自主开发、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等。税法对各种建房方式进行了界定,不同建房方式的税收待遇是存在差别的,因此房地产企业运用这些特殊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其节税效果是很明显的。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独立开发项目出售的,不仅要按3%的建筑业劳务对建造行为缴纳营业税,房地产销售时还得按四级超率累进税缴纳土地增值税和按5%的销售不动产行为缴纳营业税,除此之外,还要按实际缴纳营业额缴纳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法附加。很明显,房地产企业以自主开发形式开发房地产税负相当重。然而,我们有时可以通过选择代建房和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以减轻房地产企业的税负。

(三)《借款费用》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借款费用》准则规定,凡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应当予以资本化,计入相关资产成本;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借款费用不能直接予以资本化,而应在发生当期确认为期间费用,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借款费用准则着重解决了借款费用的确认和计量问题,尤其是借款费用资本化的条件和金额的计量问题。借款费用准则下企业的节税途径可以从以下四个方面考虑:当企业处于亏损年度或有前五年亏损可抵扣时,利息支出应尽早资本化;当企业处于盈利年度,利息支出尽量予以费用化,可以降低土地增值额和加大在企业所得税前的扣除;房地产企业应尽量向金融机构贷款,以免遭税务机关对超额利息的剔除;同时,企业还得注意利息支出的合法性问题。

(四)《收入》准则下房地产企业的税收筹划

新企业会计准则中的收入准则完善了企业销售收入的确认条件。准则规定,销售商品收入必须同时满足5个条件才能予以确认。严格的收入确认条件也为房地产企业的延迟收入确认时间带来了税收筹划空间。

1.分期收款的税收筹划

根据有关规定,不动产的销售以不动产的法定所有权转让后确认收入。但是,由于房地产市值普遍较高,买方市场一般很难一次清购房款,分期收款销售房产就成了房地产业的一大营销策略,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体现会计上的谨慎性原则,企业不能按销售价格总额确定收入,会计人员应对估计不能收回的,不能确认收入,已经收回部分价款的只将收回部分确认为收入。所以,企业应按合同规定的收款时间分次确认收入,并相应地分次结转成本。这样,企业延迟了收入确认时间,也就意味达到了延迟缴纳各种税款的目的,起到节税的作用。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企业合理利用分期收款的方式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2.预售房款的税收筹划

房地产销售业务收入结算方式复杂,往往采用预收房款这种方式解决房产开发的部分资金不足问题。根据有关规定,房地产企业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房地产,收款的当天会发生营业税的纳税义务。然而,企业收到向其他往来单位的借贷款或者企业收到由其他往来单位的归还借款,收款的当天是不会发生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因此,对预收性质的房款,企业可以与客户商量签订协议,将预收购房款在账上处理为往来单位垫付款,则能推迟营业税确认的时间,从而起到延迟缴纳营业税的筹划效果。同时,也延迟了所得税和其他相关税费的缴纳时间。一方面解决了房地产企业开发资金不足问题,另一方面,企业还获得了税款资金的时间价值,筹划成果非常明显。因此,我们建议房地产企业合理利用预售房款转化技术达到税收筹划目的。

[参考文献]

[1]朱丽春.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筹划若干问题研究[D].厦门大学硕士学位论文,2007.1.

[2]于小镭,毛夏挛,蔡昌.新企业会计准则与纳税筹划[M].北京:机械工业出版社,2008.5~6.

第4篇

关键词:营业税 增值税 营改增 房地产

营业税作为我国税种体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发挥过积极的作用,但也存在一定的弊端。营业税重复征税,打破了增值税抵扣链条,对整个国民经济特别是第三产业的健康发展十分不利。因此,推行“营改增”势在必行。2012年1月1日,“营改增”首先在上海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进行试点,并逐步推广到其他地区和行业。2016年3月24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向社会公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房地产业、建筑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纳入试点范围,至此“营改增”全面推开。

一、房地产企业“营改增”政策分析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及其他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并下发了《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自2016年5月1日起施行。文件规定房地产企业适应增值税基本税率为11%。

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老项目,可选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销售额为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土地价款不得扣除,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销售额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小规模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按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5%的征收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营改增”给房地产企业的带来的挑战

房地产“营改增”的推进,长期开看,将有效调节房地产企业税负水平、对改善房地产行业经营环境和提升企业积极投资开发的信心都有积极意义,同时,也势必将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一定的挑战。

(一)房地产企业税负短期或上升

我国推行“营改增”的目标是通过完善流转税体系,避免营业税所带来的重复征税问题,从而实现企业税负的降低。但自2012年起,“营改增”试行情况以及先期进行“营改增”的企业所反馈的意见来看,大部分的企业的税负水平有所下降,但也有一部分企业出现了税负增加的情况,出现这一情况的原因主要是企业生产的周期性、可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成本占总成本比重较小等。房地产业的上游产业包括建筑业、金融业等,这些行业或因“营改增”税负水平不同程度的上升,将成本转嫁到下游的房地产企业,因此,部分房地产企业税负水平短期内不降反升或将不可避免。

(二)账务处理难度增加

“营改增”初期,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面临税收政策的变化、新旧税制的衔接、发票管理、具体业务核算方法发生变化等问题。一方面,“营改增”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营业税的计算简便,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较少,会计核算也较为简单。而增值税税金的计算较为复杂,当期应纳税额等于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且需要设置的会计科目较多,会计核算更为复杂。另一方面,“营改增”不仅使房地产企业的税金会计核算体系发生了改变,同时发票的开具、发票的认证抵扣、税金的申报缴纳等等方面也发生了重大变化,财务人员必须对“营改增”后的税收政策充分理解、相关业务的会计核算、税收的申报缴纳等必须按照新的规定正确处理,否则将给房地产企业带来风险。

三、房地产企业应对“营改增”的有效措施

(一)抓紧评估“营改增”对企业的影响

房地产企业财务人员应当将“营改增”相关政策研究透彻,并结合本企业的实际情况,科学测算和评估“营改增”对企业税负水平、盈利水平、现金流等各个方面产生的影响,以便对企业的经营、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的决策提供可靠的依据。

(二)加大财务人员培训

“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纳税申报等方面产生巨大的影响,企业财务人员将面临业务会计核算的变化、新旧税收政策的衔接等难题。为了迎接“营改增”带来的挑战,房地产企业的财务人员有必要通过自学和参加培训班等形式,积极学习相关的政策,充分掌握“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增税税核算、申报缴纳、发票管理等业务处理。相关部门和领导对财务人员的学习、培训也应当予以必要的支持和配合。

(三)适时转变开发模式

随着行业竞争不断加剧,房地产业逐渐走向了强调品质和差异化的阶段。精装的品质和产品的创新都成为消费者考量产品的重要因素。“营改增”后,建筑安装成本的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因此该项成本占比越高将越利于企业税负抵扣。高档住宅、商业、办公楼等产品由于精装修费用等建筑安装成本占比较高,进项税额可以抵扣,将获得更多税收利益。因此,房地产企业可以考虑由简单开发销售向精装修、商住并举的差异化销售转变。

第5篇

在一些权威的税收业务书籍中,对偷税、逃税和税收筹划的定义是这样下的:

偷税,是在纳税人的纳税义务(应税行为)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正当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

逃税,是指纳税人对已经发生的应税经济行为的实现形式和过程进行某种人为的安排和解释,企图使之成为非应税行为的行为。

税收筹划(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人在税法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事先进行筹划和安排,从而取得节约税收成本的活动。

实例一: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

化妆品属于消费税的征税范围之一。税法规定,生产销售应税消费品的企业要缴纳消费税,而从生产企业购买应税消费品再批发或零售给其他单位或个人则不缴纳消费税。

北京一化妆品厂的财务主管洪先生对记者说:“我们厂自1993年成立以来,生意一直很红火。其间我们也搞了一次税收筹划,当时我们也在想能否少缴点税,经人提醒,我们利用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原理搞了个自己的销售公司。”

“销售公司成立后,我们就把生产的化妆品以低价销售给销售公司,以减少工厂的应纳消费税税额。原来一套组合化妆品对外销售不含税价格为300元,产品销售成本为100元, 按税法规定直接销售应纳消费税90元(化妆品消费税税率为30%)。我们以150元的价格先销售给下属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300元的价格销售给客户,这样我们只需缴纳45元的消费税。一年下来,我们用这种方式少缴消费税40多万元。”

这样的筹划行得通吗?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该如何操作?江苏省某市地税局的同志说:“《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36条规定,所谓关联企业是指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一)在资金、经营、购销等方面,存在直接或者间接的拥有或者控制关系;(二)直接或者间接地同为第三者所拥有或者控制;(三)其他在利益上具有相关联的关系。《税收征管法》第24条也规定,企业或者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价款、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进行合理调整。”

那么,如何对关联企业的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呢?某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主管说:“关键是要弄懂一个概念,即所谓的‘独立企业’之间的业务往来是指没有关联关系的企业之间,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所进行的业务往来。而独立企业之间业务往来的商品价格,也会随着市场的变化在一定范围内波动,这就给纳税人进行税收筹划提供了可能。在上例中,洪先生如果成立一个完全与化妆品厂脱钩的独立企业,进行独立核算,在这种前提下,他可以按照低于市场价格的价位销售给独立企业,从而达到节税的目的。当然,化妆品厂提供给独立企业的化妆品,不能低于成本价,但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低于市场价。也就是说,纳税人在运用转移定价进行税收筹划时,一定要掌握好价格波动的‘度’,如果出现‘价格明显偏低’的现象,税务机关完全有理由进行重新定价。”

实例二:房地产业的代建房

关于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问题,国家税务总局早在1994年就专门发文明确,房屋开发公司承办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统建房,如委托建房单位能提供土地使用权证书和有关部门的建设项目批准书以及基建计划,且房屋开发公司(即受托方)不垫付资金,同时符合“其他服务”条件的,对房屋开发公司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按“服务业”税目计征营业税,否则,应全额按“销售不动产”计征营业税。这里所说的“其他业务”是指受托方与委托方实行全额结算(原票转交),只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的业务。

江苏省某市的一家房地产开发公司就曾在房地产开发公司代建房的营业税方面进行过“税收筹划”,“少纳”营业税收高达66万余元。这家公司是如何“筹划”的呢?

该公司王总经理说:“我们把开发的写字楼出售给买房单位后,与对方签订的是综合大楼代建合同,这样就可以合理地避开按照销售不动产的金额缴纳的营业税,而改为按照收取的代建手续费来缴纳营业税。例如,1998~1999年两年我们的建筑房屋总价为1500多万元,若按销售不动产5%税率缴纳营业税应该是75万元左右;我们的‘代建手续费’是180万元,就这部分只需申报缴纳营业税9万元,通过这种筹划方式,节省了66万元左右的税款。”

这位经理给记者出示了代建合同:“我们有合同,证明确实是代建房业务,只能按手续费纳税,而不应按‘销售不动产’税目纳税。虽然我们也垫付了资金,但并非原票转交,而是按照双方确定的价格另开具发票给建设单位。”

这家房地产公司的税收筹划结果怎么样呢?当地税务局的同志告诉记者:“这种做法,违背了税法,不仅要补缴税款,而且还要缴罚款。”

我们就此请教了税务师事务所的一位专家,他说:“该公司对代建房业务究竟能否实施税收筹划?答案是肯定的。在上述税收政策中,已经给该房地产开发公司暗示了下一步的筹划方案。如果开发公司在代建房过程中自己不垫付资金,而改由建筑公司垫付,或者由建设单位先预付款项,待工程竣工后统一结算。这样,开发公司就符合‘代建房屋’的条件,只需按实际收取的手续费缴纳营业税即可。当然,作为开发公司,还应根据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拿出几套计算方案来,认真斟酌,才能达到预期的效果。” 实例三:这是不是“福利企业”

福利企业应该享受税收减免,在人们的印象中已属理所当然。然而福利企业是不是也能进行“税收筹划”呢?江苏南京一家有限责任公司是这样做的。

第6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注意问题

税收筹划在国外已经发展成为一个稳定而又成熟的行业,但在我国,对税收筹划理论和方法的借鉴以及独立的研究,却只是近些年的事情。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完善,各行各业的竞争日益激烈。房地产业作为中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新的经济增长点,随着市场化程度的提高和产业的不断成熟,竞争亦是愈演愈烈。房地产开发企业作为房地产市场的主体之一,随着目前经济全球一体化趋势的加强,在宏观调控的影响以及竞争日趋公平和激烈的市场环境下,通过税收筹划的手段达到企业税收负担最小化,从而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增大企业价值,打造企业的竞争优势,是目前房地产企业增强核心竞争力的有效方法之一。

1、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主要特点

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包括合理避税、节税、转税等多方面的内容。避税是利用税法的漏洞或缺陷,规避或减轻税收负担;节税则主要是依据税法规定的优惠政策,采取合法的手段,最大限度地享用优惠条款,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转税是通过提高或降低价格等方法将税收负担转移出去的方法。房地产行业涉及的税种主要包括:营业税及附加、企业所得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土地使用税等,所以税务筹划工作应主要围绕这些税种展开,其特点在于:(1)筹划性。经营行为的发生是企业纳税义务产生的前提,纳税义务通常具有滞后性。税务筹划不是在纳税义务发生之后想办法减轻税负,而是在前期通过充分了解现行税法和财务知识,结合房地产企业全方位的经济活动进行有计划的规划、设计、安排来寻求未来税负相对最轻、经营效益相对最好的决策方案的行为,是一种合理合法的预先筹划,具有超前性。(2)合法性。税法是处理征纳关系的共同准绳,税务筹划是在完全符合税法、不违反税法的前提下进行的,是在纳税义务没有确定、存在多种纳税方法可供选择时,房地产企业做出缴纳低税负的决策,依法行政的税务机关对此不应反对,这一特点使税务筹划与偷税具有本质的不同。(3)多维性。筹划过程的多维性从时间上看,税务筹划贯穿于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任何一个可能产生税金的环节,均应进行税务筹划。不仅生产经营过程中规模的大小、会计方法的选择、购销活动的安排需要税务筹划,而且在设立之前、生产经营活动之前、新产品开发设计阶段,都应进行税务筹划,选择具有节税效应的注册地点、组织类型和产品类型;从空间上看,税务筹划活动不仅限于本企业,应同其他单位联合,共同寻求节税的途径。(4)目的性。房地产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目标不应是单一的而应是一组目标。直接减轻税收负担是纳税筹划产生的最初原因,是税务筹划最本质、最核心的目标。此外,还包括有:延缓纳税、保证账目清楚、纳税申报正确、缴税及时足额,不出现任何关于税收方面的处罚,以避免不必要的经济、名誉损失,实现涉税零风险,确保自身利益不受无理、非法侵犯以维护主体合法权益。

2、房地产项目合作开发模式

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是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资金,双方以各自拥有的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项目独立核算法是以拥有土地的一方企业为主体,另一方资金以协议借款方式参与项目的开发,并约定对项目税后利润的分配方式。另外,还有新设公司合作建房,开发企业采取增资或股权部分转让方式吸收外部投资。这几种合作方式中合作方承担的责任和享有的权力不尽相同,但对投资各方的利益分配上只要方案得当,均能达到相同的结果。

3、项目合作开发方式的税务分析筹划

3.1 以物易物式合作建房

(1)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相互交换,双方都取得了拥有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在这一合作过程中,甲方以转让部分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乙方则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虽然双方都没有进行货币结算,但其行为皆属于营业税的应税行为。如甲乙方再把所分配得到的房产进行销售,则又再次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应税行为。在实际业务中由于,土地使用权证在甲方,参与合作建房的开发产品如果是对外出售的商品房,因涉及办理房产证和施工许可证等,比较复杂,实际操作性较差,一般房地产企业不会考虑此种方法。

(2)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所有权。如甲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乙方若干年,租赁期内部收取乙方租金,而乙方在该土地上投资建造建筑物并使用,租赁期满后,乙方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建筑物归还甲方。在这一经营过程中,乙方是以建筑物为代价换得若干年的土地使用权,甲方是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建筑物。甲方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对其按“服务业-租赁业”征营业税;乙方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对其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营业税。对双方分别征税时,其营业额也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五条的规定核定。

所得税处理方面,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向投资各方分配开发产品的,开发企业在首次分配开发产品时,如该项目已经结算计税成本,其应分配给投资方(即合作、合资方,下同)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与其投资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如未结算计税成本,则将投资方的投资额视同预售收入进行相关的税务处理。

土地增值税方面,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应征收土地增值税。这种方法适合参与合作建房的双方出于自用目的,因土地出租,办理相关产权证较困难,不适合对外出售的开发产品。

3.2 项目独立核算法

国税发[2006]第031号规定:开发企业以本企业为主体联合其他企业、单位、个人合作或合资开发房地产项目,且该项目未成立独立法人公司的,凡开发合同或协议中约定分配项目利润的,应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理:

(1)开发企业应将该项目形成的营业利润额并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统一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不得在税前分配该项目的利润。同时不能因接受投资方投资额而在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

(2)投资方取得该项目的营业利润应视同取得股息、红利,凭开发企业的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证明按规定补交企业所得税。按此规定,合作双方实现利润先税后分,提供资金一方不得以任何名义从另一方收取利息,规避所得税。由于是利用自有资金开发,筹资成本不得在开发成本中摊销或在税前扣除相关的利息支出,对拥有资金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会产生影响。拥有土地的开发企业的筹资成本可以税前扣除。在纳税筹划时,可以确定合作双方投资开发该项目不计利息的,视同注册资本的投资额,双方按此比例进行税后利润分配,项目开发不够的资金采用双方对金融机构担保的方式,获得开发贷款,使得投资方的借款利息能在税前扣除,充分利用财务杠杆,提高投资方的投资回报率。

项目开发建设过程中,土地使用权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均未发生变化,未发生《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规定的转让无形资产的行为,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所需资金,以拥有土地使用权方的名义合作开发房地产项目的行为,不属于合作建房,在此过程中不另外涉及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

4、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中应注意的问题

4.1遵循成本效益原则

任何一项筹划方案都有其两面性,随着某一项筹划方案的实施,房地产企业在获取部分减轻税负利益的同时,必然会为该方案的实施付出额外的费用,以及放弃其他方案所损失的相应机会收益。当新发生的费用或损失小于取得的利益时,该项筹划方案才是合理的,当费用或损失大于取得的利益时,该筹划方案就是失败的方案。一项成功的纳税筹划必然是多种方案的优化选择,不能简单地认为税负最轻的方案就是最优的纳税筹划方案。

4,2考虑经济环境配套性

当地的房地产经济越发达,竞争就越激烈,企业就必须想方设法降低成本,对纳税筹划的需求就越大,从而对当地政府的影响就越大。政府对纳税筹划的政策就要决定如何引导和是否鼓励,这牵涉到政府各个职能部门,因为真正决定企业是否符合一定优惠政策所规定标准的,往往不止是税务部门,所以房地产企业还要充分利用其他职能部门的审批权,以获得享受减免税的资格。此外税务机关执法能力水平也对企业税收筹划有着很大的影响。

4.3 税法和会计制度的分离

由于会计与税法的目的、基本前提和遵循的原则不同,房地产企业在税务筹划上必须考虑到税法与会计制度适度分离的必然性。一是目的不同。制定企业会计制度的目的就是为了真实、完整地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业绩以及财务状况变动的全貌,为报表使用者提供决策有用的信息。因此,根本点在于让投资者或潜在的投资者全面了解企业资产的真实性和盈利的可能性。而税法的目的主要是取得国家的财政收入,对经济和社会发展进行调节。由于目的不同,二者有时在对同一经济行为或事项做出不同的规范性要求。二是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使得二者的基本前提不尽相同。会计主体是根据会计信息需求者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的单位,可以是一个法律主体,也可以是一个经济主体。纳税主体是指依法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基本纳税单位(或自然人),也就是税法规定的独立纳税人。因此,会计主体与纳税主体有时是一致的,有时是不一致的。由于会计制度与税法的目的不同,对收益、费用、资产、负债等的确认时间和范围有时也不相同,从而导致企业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纳税所得之间产生差异――时间性差异和永久性差异。三是遵循的原则不同。由于企业会计制度与税法所服务的目的不同,导致二者为实现不同的目的所遵循的原则存在较大差异。税法也遵循一些会计核算的基本原则,但基于税法坚持的法定原则、收入均衡原则、公平原则、反避税原则和便于征收管理原则等,在诸如稳健性或谨慎性原则等许多会计核算基本原则的使用中又有所背离。上述的这些区别都需要在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方案中加以考虑。

5 结语

总之,房地产企业涉及的税种很多,必须注意研究税收政策,进行科学合理有效的税务筹划,多方考虑各种利弊关系,从政策差异中探寻有效路径,合理合法地减少税负,为房地产企业节省资金,达到预期的目的和效果,为房地产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为促进税收制度的完善,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第7篇

为了推动第三产业的发展,尤其是现代服务业的发展,消除重复征税,2011年,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方案》。文件规定:从2012年1月1日起,上海作为试点城市,其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正式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至此,货物劳务税收制度拉开帷幕。2012年8月1日起,国务院扩大了“营改增”试点省市至10个,2013年8月1日,“营改增”范围已推广至全国。

二、“营改增”对于税收筹划因素分析

1.税基的变化

原营业税下,对于建筑设计单位分包或转包设计劳务,其计税营业额享受差额征税政策,即国税函〔2006〕1245号文,文件中规定:对勘察设计单位将承担的勘察设计劳务分包或转包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勘察设计总包收入减去支付给其他勘察设计单位或个人的勘察设计费后的余额为营业税计税营业额。

“营改增”普及到全国范围后,由于增值税是按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进项税额抵扣当月的销项税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因此增值税没有直接抵扣税基概念,但在“营改增”的过渡期间内原来营业税差额征税优惠政策依然有效,当单位取得未纳入试点范围的抵扣减项,可以在税基里直接抵减,计算的公式为:应纳税额=[开票金额-支付价款)/(1+税率)]*税率-进项税额。

2.税率的变化

建筑设计企业“营改增”之前,营业税税率为开票金额的5%;“营改增”后,被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税率为6%,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标准为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含500万元)。由于增值税是价外税,在不考虑进项税额的前提下,增值税税率为开票额的:6%÷(1+6%)=5.66%,因此只有当设计单位取得的年进项税额大于年开票金额的0.66%时,税负才会下降。而建筑设计单位的成本主要为人力成本,进项抵扣项目很少,“营改增”后对于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设计单位而言,税负有所增加。

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小于500万元的设计单位,可以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增值税征收率,因此“营改增”后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率有所降低。

3.征收管理

“营改增”后征税机关发生了变化,营业税由地税负责征收,改革后增值税由国税负责征收。

在中央地方税收分配比例上也有很大的影响,营业税全部属于地方财政,增值税则是中央与地方按75%、25%比例分享。虽然试点方案中明确过渡期间试点地区“营改增”收入对应的税款归属地方,但该政策只是过渡,未来势必会调整增税税在中央与地方的分成比例。对于设计单位而言一旦分成比例有变,未来从地方政府取得的财政扶持资金也会大大下降。

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管理上,增值税发票管理较营业税要严格。在发票认证方面,取得进项发票后应180天内认证,如果未及时认证进项税将无法税款抵扣,这对企业来说将会是一种损失。发票开具方面,增值税发票一旦开具,下月即要纳税。在增值税红字发票开具时非常严格,企业必须取得由购买方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才能开具红字发票,因此企业在开具发票前应与客户充分沟通,核对开票信息后再开具,避免退票情况的发生。

三、建筑设计行业税收筹划方案

1.增值税纳税人类别选择的税收筹划

根据《试点实施办法》规定对于应税服务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纳税人,可以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征税率为3%;应税服务年销售额大于等于500万元的纳税人应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税率为6%。因此“营改增”后设计单位认定为小规模纳税人税率将有明显的降幅,因此应尽量选择小规模纳税人进行筹划。

对于年营业额超过500万限额的设计单位而言,可以通过设立几家设计单位分拆营业收入的方法进行筹划,控制每家设计单位的年营业收入在500万元以内。

2.进项税额抵扣的税收筹划

本次“营改增”属于结构性减税,建筑设计单位一旦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由于进项抵扣税额较少,税负较原营业税有所增加。为降低税负,设计单位采购付款时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抵扣的进项税税额越大,应纳税额越小。

建筑设计单位购进项目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主要事项列举如下:

(1)分转包设计费、模型效果图费、晒图费;

(2)购买固定资产:包括电脑、复印机、办公家具等,值得注意的是财税(2013)37号文件规定自2013年8月1日起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自用的应征消费税的摩托车、汽车、游艇,其进项税额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3)购买无形资产:如CAD、设计软件,软件开发服务、软件咨询服务等;

(4)支付维修保养费:奥西维护费、复印机维修、汽车维修等;

(5)购买办公用品:文具、墨盒硒鼓、描图纸绘图纸等;

(6)有形资产租赁:汽车租、复印机、打图晒图一体机的租赁费;

(7)货物运输费;

(8)汽油费:以公司名义购买油卡;

(9)鉴证咨询服务:如律师事务所及会计师事务所咨询鉴证业务、建筑图纸审核服务等;

(10)广告服务:宝库奥广告设计、策划、制作、、宣传等;

(11)会议展览费。

3.充分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筹划

国家在制定政策时对某些地区和行业会给予鼓励和扶持,有很强的政策导向。企业在税收筹划方案设计前应全面的对财税政策进行研读分析,尽可能取得财政的扶持及税收的减免。目前建筑设计行业主要的增值税优惠政策包括:

(1)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

为了更好的帮助试点企业平稳过渡税制改革,确保税负不增加,政府对于本次结构性减税改革中税负增加的企业实施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就上海地区而言,根据沪财税[2012]5号文件,对于税制改革后税负增加的试点企业,实施“企业据实申请、财政分类扶持、资金及时预拨”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根据这一政策,试点企业税制改革后税负较以前增加的部分可向财税部门申请财政专项资金扶持。

(2)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零税率政策

财税[2011]131号文件规定:向境外单位提供设计服务,不包括对境内不动产提供的设计服务,适用零税率。

当然企业在重视税收优惠范围的同时不应忽视享受税收优惠必要的程序和备案手续。符合税收优惠条件的企业必须按照税法规定履行相应的申报程序,避免无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4.利用地方财政扶持政策筹划

各地财政部门会根据当地产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财政扶持政策,利用当地的政府的财政收入对区域内企业发展进行扶持,促进企业做大做强。营业税属于地税,企业缴纳的营业税归属于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营改增”后政策规定在过渡期间增值税仍归属地方财政。

在营业税的分成比例上,就上海地区而言,一般市政府享受40%,区政府20%~40%,开发区享受10%~20%,企业享受10%~40%,且各个区域的扶持力度不完全一样,因此对于准备新设的企业而言,在注册前应比较各区的扶持政策并商谈具体条款,对于重点纳税大户而言,由于每年企业都会缴纳大量税额,这对地方财政有较大的贡献,此时企业就有了与政府谈判的话语权,企业应主动与政府部门争取更为优惠的财政扶持政策。

5.控制开票时间延迟纳税

目前税务局对于增值税的征收管理上采取“以票控税”管理模式,因此企业开具增值税发票后的次月需要向税务局申报缴纳税金。如果客户在收到发票后未及时付款,企业会出现垫付税金的情况。建筑设计单位的客户大多是房地产商,房地产商的一旦资金短缺引起延期付款,此时如果建筑设计单位提前开票将会损失已缴纳税金的时间价值和机会成本,建议企业开票前应与客户沟通好付款进度,控制好开票时间及回款时间,尽可能将两者处于同一申报期间,避免垫付税金。

此外对于设计单位收取的预收款项,可以向客户开具资金往来的收据,待应税服务完成时再开具增值税发票。

四、建筑设计行业税收筹划的配套措施

由于增值税具有进项抵扣的功能,为降低税负企业在采购和销售时应考虑该因素。

1.采购时供应商选择

“营改增”后建筑设计单位在供应商选择时,必须考虑供应商是否为增值税纳税人,是否能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比价时不应根据付款总额进行,应剔除增值税进项税根据采购商品的不含增值税价格进行比较,不含税价格低者为优选。当供应商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时,可以要求其至所属税务局,由税务局代开3%增值税专用发票。

2.销售时商业谈判注意点

第8篇

1 部分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控制模式

以现代企业的管理理论和科学的管理手段,完善有效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良好的税收筹划环境,实现企业税收管理的重要内容,也是企业实现经济效益最大化的重要管理手段。

1.1 风控模式一

中粮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审计曝光后,建立健全有效的科学的风险管理体制和考核机制,把加强内控机制建设、规范经营、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放在各项工作的首位,以培养员工具有良好职业道德与专业素质及提高员工的风险防范意识作为基础,通过加强或完善内部稽核、培养教育、考核和激励机制等各项制度,全面完善公司内部控制制度。

1.2 风控模式二

保利房地产(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是中国保利集团控股的大型国有房地产上市公司,业务涵盖房地产开发、建筑设计、工程施工、物业管理、销售以及商业会展、酒店经营等相关行业。国家一级房地产开发资质企业,由于加强企业风险管理,建立企业科学规范的风险管理体系,较好地把控房地产企业各类风险与关键控制点,2013年荣获上市公司综合实力第二名,风险控制第一名。

2 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

我国税收制度的完善和征管制度的改革对企业税收遵从的要求越来越高的环境下,专业科学的企业房地产税务风险控制模式非常重要。

根据《关于开展2014年全国税收专项检查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31号),房地产业再次成为指令性检查项目,房地产业已连续13年被国家税务总局列为年度专项检查的行业。

房地产税务风险管理的不良表现:

2.1 内部控制缺失或风险管理不健全

房地产经营业务多样,经营活动复杂,一个项目的开发包括设计、建筑施工安装、加工业、建材商贸、房屋销售业、广告、物业管理等诸多部门,不仅使房地产企业的财务日常处理的工作量大、成本核算也容易混乱,管理难度大。

2.2 税控风险管理手段相对薄弱,管理资源缺乏,管理环节滞后,实际纳税遵从度时有差异

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如隐瞒收入偷税、虚增供料偷税、虚列成本偷税、多列支出偷税、虚列成本偷税、多种手段偷税、虚假申报偷税、隐瞒二手房交易价格偷税等。

3 房地产开发企业税务风险控制模式的建立

企业日常的经营活动要及时、全面地了解有关税收法规,或对相关税收法规的精神准确把握,在主观上没有偷税的愿望,纳税时按照有关税收规定去做,避免事实上的偷税、逃税,从而被补税、罚款、加收滞纳金、刑罚处罚以及声誉损害等风险。房地产企业税务风险管理控制模式:制定税务风险控制方向、设置税务风险管理边界、组织税务风险控制活动、分配税务风险控制职责。使税务风险控制在有效的规范的房地产商业模式下。

3.1 外部风控模式的建立

国家税务总局对分管纳税人开展稽查管理,认为经常会出现很多问题。

3.1.1 房地产行业的收入虚假主要表现在销售价格收入偏低的问题

①未取得售房许可证收取定金,未按预收账款处理,隐瞒销售收入。

②关联交易销售款不结转或少结转收入。开具收款收据,隐匿收入。

③代建转开发,少申报收入,少缴税款。拆迁补偿收入不按规定确认收入。

④坐支售房款少计销售收入。税前超标准列支成本费用,减少应税所得额。

⑤银行按揭贷款资金不及时结转收入。委托销售房产不按规定确认收入。

⑥假承包经营少缴税。假联营将房地产对外投资入股分得利润逃税。

⑦工程尚未决算,长期挂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不结转或延期结转应税销售额。

3.1.2 房地产行业的成本虚假主要表现为建筑成本偏高

①建安成本重复入账,甲供材重复进入开发成本。

②收入费用配比方面不合理,包括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工程费、基础设施费、建筑安装工程费、配套设施费、开发间接费等。

③以假发票虚列成本。

④多结转成本等。

3.1.3 房地产行业的费用虚假主要表现各项成本的分摊费用的问题

①工资、福利费、业务宣传费超标准列支费用。

②税法不允许列支的项目。

例如,某企业开发项目当年实现预售收入1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20%,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15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16.5万元;次年实现预售收入2000万元,预计计税毛利率15%,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200万元,当年缴纳企业所得税25万元。第三年项目竣工交付使用,实现销售收入3000万元,期间费用及可扣除税金为250万元,项目计税成本4200万元。

企业财务人员作账:项目竣工清算应补缴企业所得税258.5万元。

税务稽查:应纳所得税262.5万元。

3.2 内部风控模式的建立

3.2.1 一般房地产开发建设与经营的主要环节

3.2.2 涉及主要税种

分为土地取得、建筑安装和成品销售三个环节,牵涉到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土地使用税、耕地占用税、土地增值税、房产税、契税、印花税等项税种。

3.2.3 房地产项目投入大工期长

有些项目由于工程款项拖欠、资金困难或者工程未结算等原因虽然已经完工,甚至已投入使用多年,但长期不进行工程结算,也不进行税款申报。

3.2.4 税务风险控制模式的建立

通过建立“基础管理信息+风险统计分析+纳税评估管理+应税稽查准备”税务风险控制模式,从信息管理到技术分析,精细化运营和精细化管理,实现科学规范有效的风险管控。第一道防控由业务运营和生产建设部门搭建,第二道防控由风险管理、合规管理、财务管理等部门搭建,第三道防控由稽核审计、统计部门搭建,第四道防线则由董事会和监事会搭建。

企业报表的基本信息来源以及账面数字的变动趋势,基础信息、涉税信息、财务信息 、运营信息,其相互关联性可以测定企业的经营效率和合理分布,有助于降低经营生产的风险。也是企业公司治理和风险控制的“目标责任书”。强化企业管理意识,特别要抓住关键的财务数据和相关指标,有针对性地研究企业公司税控管理和运营方略。

4 结束语

第9篇

在“十二五”期间国务院提出完成“营改增”改革规划后,“营改增”政策成为各相关行业研究的热点,至财税〔2016〕36号文正式,房地产企业“营改增”就此尘埃落定。

虽然“营改增”作为我国税收制度的减税措施,但由于房地产企业涉及的行业较多、项目建设的周期较长、成本费用构成复杂,其也需要进行合理的税收筹划,并对过渡期的税务政策进行充分的学习。根据房地产企业自有的项目具体开况,进行合理的税务预测,选择适应本企业的计税方法,选定符合要求的上下游合作单位,取得可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从而有效地降低企业的整体税负。

二、“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影响

(一)税负水平的影响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3月31日的《关于的公告》,确定了房地产开发企业一般纳税人在2016年4月30日之前开工的房地产老项目,可以选择简易征税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进行增值税预缴和申报。2016年4月30日之后开工的新项目必须选择一般计税方式进行增值税预缴和申报,小规模纳税人以简易征税方式进行增值税预缴和申报。

选择简易征税方式的房地产企业,假设其所售房价为100万元,原先缴纳营业税5万元,“营改增”后,房地产业的增值税征收率为5%,则增值税计算为100/(1+5%)*5%=4.76(万元)。且公告中规定在收到预收款时先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因而选择简易征税的房地产企业较之前的营业税明显地降低了税负。

选择一般计税方式的房地产企业新项目,增值税实际税负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的取得情况。因而房地产企业需要对增值税发票的取得进行科学管理,确保房地产项目开发所对应的成本费用可以进项抵扣,从而达到减少税负的目的。

对于可选择简易征收和一般计税两种方式的一般纳税人的房地产老项目,需要根据项目自身的已售部分,及未来可取得的进项抵扣金额进行科学的测算,比较哪一种计税方式的整体税负对企业更为有利。例如,选择一般计税方式,企业需要与原有供应商进行充分的协商沟通,确保未来结算的成本费用均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计入增值税进项可抵扣税额,从而落实企业整体税负的变化。

(二)盈利水平的变化

增值税作为价外税,相对于营业税减少了中间环节的重复征税问题,对房地产企业整体来说,可以起到减少税负的作用。对于选择简易征收的房地产企业,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在减少企业实际销售收入的同时也减少了流转税额,在相同的房价下,两种计税方法的毛利相同。对于一般计税的房地产企业,项目整体的税负取决于可抵扣进项税额,即成本费用相应可抵扣增值税发票的获取,可抵扣进项税额发票的取得直接影响企业整体的利润水平。另外“营改增”后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将以不含税的收入与成本费用计算,需要对销售定价进行合理的测算,避免土地增值税税率临界点,造成企业净利润的变化。

(三)企业财务管理的变化

首先,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作为企业的进项税额抵扣,因而需要房地产企业加大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力度,对不可抵扣的或抵扣额度小的项目要充分的学习和掌握。其次,“营改增”对房地产企业的会计核算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营业税的会计科目设置相对简单,而“营改增”后企业需要根据不同的业务增加会计核算科目,对不同的涉税业务进行区别核算。因而,房地产企业需要对财务管理人员进行系统的培训,对房地产企业使用的财务核算系统也要进行相应的升级处理。因增值税专用发票在企业取得后180天内需要进行认证才能抵扣,因而需要由专人负责建立详尽的发票台账,及时认证,确保取得的专业发票可按期抵扣。

三、“营改增”政策后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的应对措施

(一)政策过渡期选择合理的计税方式及合理定价

“营改增”政策虽然已正式推开,各项执行细则也在逐步地颁布,但因房地产项目的开发周期较长,涉及的范围广,对一般纳税人在过渡期存在的两种计税方法,如选择了简易征收方式,在36个月内不能更改。因而。房地产企业应根据项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准确的测算,比较实行不同计税方法给企业带来的税负变化,确定合理的计税方法。对于开发周期较长有可能更改为一般计税方式的项目,在简易征收阶段需要做好变更计税方式的相关准备工作,对于后续可以抵扣的成本费用支出,特别是使用周期较长的权益性资产购入,应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及时认证计入进项税额可抵扣金额,便于更改计税方法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房地产企业对产品的定价也要进行合理的测算,特别是项目整体的土地增值税的测算,需要规避土地增值税税率的临界点,合理调整价格,不能盲目地向消费者转嫁税负而增加了项目整体的税负,从而降低了房地产项目的整体利润率。

(二)加强成本费用管理、提高进项抵扣金额

“营改增”政策实施后,采用一般计税方法的房地产企业,需要对上下游合作单位合理合规的取得相应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要加强增值税发票的发票管理、首先在材料供应商的招标采购阶段,就需要财务人员的介入,提前进行税票事宜的沟通,严格要求供应商具备相应的资质,及时开具可进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其次,对施工单位资质也需进行提前审查,选取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施工企业,确保及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后,应根据合同实际执行情况及付款节点,严格要求供应商及时提供可进项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尽量做到合同签署方、发票提供方及收款单位三者一致,并加强工程合同决算的管理,及时与施工企业进行工程决算,在项目竣工验收时,及时完成会计核算的要求,做到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抵扣相匹配。

(三)加强税票内部控制,提高财务管理水平

针对“营改增”政策对房地产企业所带来的涉税风险问题,首先要对企业的全体员工进行增值税方(下转第页)(上接第页)面的相关培训,使企业的各相关部门,如销售部门、招标采购部门、项目施工相关人员,以及行政管理部门对财务和税务的相关知识都应有所认识。在实际工作中加强增值税票的内部管理,对增值税发票的领购、使用、作废、传递、保管、缴销、认证等过程,按国家有关发票及增值税发票管理的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对不可抵扣项目要进行针对性的学习,通过具体的实例充分掌握增值税发票的各项管理要求,避免取得不可抵扣的发票或因管理不善造成发票遗失、损毁等问题。房地产企业应对取得的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实施专人保管,建立详细的登记台账,对财务会计人员进行相应的培训,对财务核算系统进行相应的科目更新和升级,提高财务核算水平,对房地产项目的整体税负进行合理的测算比较,对相应政策的变动及时了解掌握,并积极采取应对措施。提前做好增值税的申报准备,及时准确的进行纳税申报,避免税务风险。

(四)企业发展战略调整,优化产品结构

在目前的宏观调控大背景下,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负将很难通过单纯的提高售价来转嫁给消费者,因而房地产开发企业有必要增加多元化的产品组合策略来有效地降低整体税负,如商业地产的定价权较灵活,可以实现税负转嫁。“营改增”政策对新老房地产项目不同征收税率的规定,需要企业根据自身项目的实际开发进度选择适当的计税方法,对同一地块的不同产品,需要进行成本费用的合理分摊,使得收入与成本费用相匹配。房地产企业在“营改增”的背景下,可以考虑自身的战略转型,调整目标客户群体及产品定位,优化企业的产品种类和结构,根据市场需求向多业态发展,实现企业战略转型,从而降低企业税负。

第10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 成本核算 成本控制 建议

近年来,我国的房地产企业经历了一些起落与整顿,目前相关的管理制度已经较完善。在这种背景下,房地产企业如果想获得利润最大化,控制各项费用以降低其开发成本,是最主要的手段。因而怎样有效地成本核算,准确地评价房地产企业的经营业绩,是房地产企业亟需解决的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内部成本核算分析

(一)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构成要素

房地产开发的成本指的是房地产企业为了开发一定数量的商品房而需要支付的的所有费用,包括其直接成本与间接成本。

1、土建、土地以及设备费用

这几项费用是房地产开发成本的主要内容,约占全部成本的80%。其中土地费用的多少是用来评价某房屋开发项目的预期利润是否可行的最主要经济指标,因此,可以说土地费用比例最大。

2、与施工相关的基础设施以及配套设施费用

该费用包括开发房地产项目所需要支付的供水、供电、供气、排洪、排污、通讯、照明、绿化以及道路工程等基础设施费用[2]。另外配套设施费用包括开发过程中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的费用,如幼儿园、学校、小区居委会用房、以及消防室等。

3、开发管理及筹资费用

与其他行业对比,房地产开发的建设周期更长,投资额更大,同时投资的风险也比较高。因此,开发过程中会需要开发管理费用,如施工管理以及现场管理的费用等,以及由银行贷款产生的较大额度的利息费用。

4、建筑与安装工程费用

建筑与安装工程费用即为房地产开发项目时产生的建筑工程与安装工程费用,包括土建工程、水电安装工程、电梯安装工程以及消防工程等。

(二)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流程

1、确定成本核算的对象

进行房地产开发成本的核算,首先应该确定成本核算的对象。应该根据房地产开发的地点、用途、结构、装修以及施工队伍等因素,来分别选取不同的成本核算对象。通常的项目,可以通过每个独立编制的设计预算所列的单项开发工程来当做成本核算的对象。同时,对于相同开发地点、结构类型相同的集体项目,开竣工时间如果比较接近,而且施工队伍也相同的,就可以合并成一个成本核算对象;而对那些规模大、工期长的开发项目,就需要结合其经济责任制的要求,根据区域来划分成本核算对象。

2、核算直接费用

根据成本会计理论可知,企业生产产品所直接发生的费用,是可以直接归集到该产品的成本费用中的,不需要进行进一步分配[3]。因此,在房地产企业开发过程中发生的建筑与安装工程费用就应该属于直接开发成本,直接进入成本来核算。

3、核算间接费用

房地产企业的间接费用涵盖其开发过程中的管理费用、财务费用以及销售费用等。根据会计制度规定,这些费用属于期间费用,应该直接计入当期损益。对于部分受益对象非常明确的费用来说,可以选择按照配比性原则进行归集和分配,这样可以客观地反映房地产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

4、决算项目竣工费用

房地产开发成本核算的最终目的是计算出项目的总成本和单位可销售面积的开发成本,以便房地产企业可以结算出其经营利润。目前我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都比较重视工程项目竣工费用的决算。

二、房地产企业内部成本控制核算

(一)成本内部控制的目的

我国房地产企业受高回报利润率的影响,缺乏投入成本竞争意识,企业往往忽视成本管理,浪费很大,财务人员只是根据合同来控制项目的开发成本,对开发产品形成过程中的成本控制却显得力不从心。随着不可控制成本比例增加,如果不加强成本控制,规避财务风险,将很难在市场上立足。

(二)内部成本控制核算重点

目前,我国的房地产企业在开发过程中的成本控制,重点是通过控制成本费用以及对其的有效管理来实施的。

在房地产企业的成本费用中,首先,土地费用、建筑安装的工程费用、配套及基础设施费用这三项费用所占的比重是最大的,一共约占总成本费用的90%左右,是房地产企业内部成本控制中需要控制的主要部分。但是各个成本费用的具体情况根据其开发产品的不同是不尽相同的,尤其是各地对住宅区内配套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投资以及对征地、诉迁、安置等费用的控制方式差别很大,这导致房屋的成本构成比较复杂。因此,应充分调动全体职工控制成本费用的积极性,只有通过全体职工的努力,才能控制好每一环节的成本。

其次,开发成本中的筹资成本也是房地产企业内部成本控制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可以通过各种各样的销售策略,加快资金回笼,减少筹资成本。只有控制好企业的筹资成本,才能更好的规避风险,提高效益。与此同时,还应该加强培养专业的房地产内部成本控制核算的人才,注重相关方面的知识更新,培养综合型人才,促进我国房地产行业的管理水平。

最后,在对那应该分摊的成本费用按各自的受益对象进行分配的时候,应该拟定具体的分配方法,通过计算准确的分配额,将成本费用进行分配、归集、再分配、再归集直至最终。

参考文献:

[1]杨丽琛.房地产成本控制研究[J].硅谷,2008(12)

第11篇

关键词:目标成本;建安成本;资金成本;管理费用;施工招标

一、事前成本控制

成本的事前控制主要进行成本预测和成本计划即制定项目的目标成本。它对企业成本控制的整体效果起着重要的作用,可以为成本费用管理工作提供明确的奋斗目标,增强预见性,减少盲目性,从而有利于企业建立成本费用管理责任制和实行目标管理。事前控制主要包括项目决策阶段成本预算和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

1.首先建立可操作的成本控制依据,在项目决策阶段编制成本预算,为投资决策提供经济效益分析,并作为后续各项工作的成本控制目标。成本管理的本质是人,在确定成本控制目标后,应把总目标进行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部门的每一个人,通过每个指标的完成来保证总目标的实现。成本估算要求房地产企业的相关部门包括产品开发部(提品定位)、工程部(提供建设周期及主要施工方法)、设计部(提品设计资料)、成本部(提供建安成本估算)、财务部(测算财务、管理、税金等税费,项目税收筹划等)、营销部(测算营销费用及销售价格、进度)等参与,尽可能准确地计算出包括土地成本、前期规费、建安成本、资金成本及管理费用、销售费用等可能发生于项目开发全过程中的费用,让决策层事先了解完成该项目的资金规模、估算投入、产出、经济效益,为决策层做好正确的投资决策服务。

2.做好设计阶段的成本管理与投资控制坚持限额设计。

建设项目设计的节约是最大的投资节约,设计确定工程建安成本,预算、结算只能计量而并不能改变工程建安成本。因此房地产企业的工程建安成本控制要以设计阶段为重点,这是最直接、有效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根本所在。首先应选择综合素质高的优秀设计单位,从而保证设计的先进性、合理性、准确性。应组织对设计方案进行经济评估,在保证工程建安成本不变的情况下提高功能,或在建安成本支出相对增加的基础上,大大增强工程的有关功能,从而提升设计质量,将功能和造价有机结合起来。在符合功能条件的基础上,减少成本支出。其次,需加大对图纸进行审核的力度。号召企业有关部门认真地对工程图进行审核,对设计方提出相应的意见建议,防止返工,导致出现资金浪费的情况。

二、事中成本控制

主要是指从施工招标直至项目建设完成阶段的成本控制,包括施工招标阶段、施工阶段的成本控制。

1.招标过程中的成本控制。

这个环节成本控制的要点主要是承包单位的选择、招标文件的编制、评标、定标和施工合同签订。

(1)确定合理招标范围,采用总价包干形式,有利于造价的控制。应重视招标范围的确定。确定招标范围是招标活动中较为复杂的一项工作,应当综合考虑招标项目的专业要求、管理要求、对工程投资的影响、各分项工程的衔接、专业分包项目、甲供材料设备等因素,权衡利弊,科学合理地确定招标范围,减少交叉、重复工作。

(2)最大程度上选用信用情况比较好、施工时间短、技术力量雄厚、建设质量比较好、造价切合实际的施工企业。所以,要加大对投标者项目管理层的多方位深层次考察的力度,从而从中选择能力比较高的人以及项目管理层进行竞标,保证项目质量。如果条件允许,最大程度地建立长期合作关系。

(3)确定切合实际的低价中标,防止投标方出现不能覆盖成本的恶性竞标行为。唯有对投标企业进行全面深入的了解,并在相互信任的基础上,方可实施低价中标方案,在中标的基础上,不可再进行压价。原因是,从长期角度来看,低价中标对管理、造价等方面的控制,都会产生负面影响。

(4)对承包协议进行签署过程中,需充分考虑建筑领域的实际情况,以及相关规范,对施工过程也许会出现的职责模糊、扯皮、对造价产生不利影响等事项做好提前谋划,从而对双方履行合同提供强有力的保障。

(5)在完成风险评估的基础上,拟定工程担保等方面的控制性方案,从而让风险进行合理的转移与分散,有效规避风险,这是对工程造价进行控制的切实可行的一种方法。

(6)材料设备采购分3种方式:甲供、乙供、甲定乙供,应综合考虑供方的内部和外部条件以及资金、质量、管理、技术条件,并非甲供材越多越好。应尽可能地争取采取战略采购方式,既可以降低成本、提升效率、统一品牌、保证品质,同时提升了企业的品牌影响力。

2.施工过程中的成本控制。

在施工过程中,因为处于设计阶段之后,工程量已经确定,同时招标已结合,并签署了相关承包协议。从相关统计数据可知,施工阶段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影响比较低,占总工程造价不到1/10的比例。不过,在此过程中,会投入额度不菲的建设经费,出现浪费投资的概率比较高。综上所述,对施工阶段的成本进行控制时,一个最为关键的事项是,对设计变更、现场签证、供货等进行动态式管理,从而避免出现投资浪费的行为。

(1)进一步增强现场工作者的成本控制思想,将工管及成本控制思想融入到项目施工的所有环节,拟定成本计划,以及制定具体的作业步骤,确保达到经济最优的目的。

(2)最大程度上避免对设计情况进行变更。项目施工时,出现对设计情况进行变更的原因多种多样。如,设计不够精细,实际情况与设计图纸存在较大差异;供货原料质量不达标等。怎样降低变更的概率?第一步,需进一步提高设计质量,扩大建设范畴,非特殊情况不能对设计情况进行变更。第二,对确有必须进行变更的项目进行谨慎处理,对与投资相关的设计变量,一定要得到设计方、施工方、监理方三方签字才行。与此同时,对房地产企业而言,其成本管理机构一定要安排专职工作者到施工一线办公,动态了解工程造价的实际情况。

(3)对现场签证进行严格控制。进一步完善现场签证有关管理规定,对不同部门的职责予以确定,从而做到相互约束,实现科学、规范、有序的管理。在工程施工时,现场签证是不可或缺的常项工作之一,大部分项目因为现场签证的控制不够严格,导致出现了许多麻烦,甚至导致出现了严重的经济亏损。加大签证的管理力度,第一步,就是技术工作者一定要与经济管理者进行良好地沟通联系,一方面确保“随到随签”,另一方面必须明确:一定要对签证进行量化管理,签证中的所有字迹、字母一定要能够看得清楚,且不能出现错误;签证的内容一定要和实际相一致,且不可越权签证。

(4)选定一个时间把工程实际造价和预算价格作出对比,对两者的差异进行分析,对潜在的成本增加进行预警,同时制定相应的策略进行调整。

三、事后成本控制

重点是对工程完工结算时期的成本进行控制,对成本后项目进行评估。

1.竣工结算阶段的成本控制

(1)这个阶段对成本进行控制,难度最大的地方是,相关资料是不是全面、及时及有没有错误。就工程结算成本控制而言,其重点是对承包方呈报的结算文件进行审核,对出现的差价作出调整处理,以及对变更签证的资金支出进行控制,对违反合同规定及进行经济赔偿等作出控制。

(2)对结算进行再次审核,以及对工程最后阶段的费用进行会签,通过这样的方式保证结算质量。授权富有实践经验、专业性强、信用度高的工程造价单位对工程初审资料进行复核,从而进一步确保结算具有较好的质量。

(3)认真贯彻落实合同及有关制度性文件,对技术、工期奖励与惩罚等方面的费用进行科学的确定。

2.对工程项目进行成本后评估。

制定项目成本后评估机制,进一步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体系。既能够总结经验教训,又能够获取部分富有参考价值的指标、技术性数据,为未来进行同类项目研发时,对起始阶段的进行成本评估与控制提供翔实的数据参考。

结语

房地产企业的成本管理是全员的、全过程的管理。房地产企业必须强化成本意识,建立完善的成本管理体系,建立成本控制的运行机制和激励机制,健全全过程、全面的动态成本管理,使成本管理成为房地产项目管理绩效评价的客观、公正的标尺,从而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使企业获取良好的经济效益和可持续发展能力。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