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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商企业的税务筹划

时间:2023-09-12 17:10: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电商企业的税务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电商企业的税务筹划

第1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企业供电

一、引言

税务筹划又称为合理避税。它来源于1935年英国的"税务局长诉温斯特大公案"。当时参与此案的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爵士对税收筹划作了这样的表述:"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如果依据法律所做的某些安排可以少缴税,那就不能强迫他多缴税收"。这一观点得到了法律界的认同。经过半个多世纪的发展,税收筹划的规范化定义得以逐步形成,即: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活动的事先筹划与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凡事预则立,不预则废”。在纳税管理的各个环节尤为重要。税收筹划的安排应当在生产经营和投资理财活动之前并且符合税收政策法规的,进而达到规范企业纳税行为、合理降低税收支出及有效防范纳税风险的目标。由于县级供电公司的会计核算、管理制度是由国家电网统一设置规定的。因此,对于县级供电公司来说,进行税务筹划的空间并不是很大。但是,在现有政策下仍然可以对县级供电企业的经营活动、投资活动以及筹资活动进行税务筹划,进而达到降低税负,提高利润的目标。

二、经营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1)利用免税筹划是在合法、合理的情况下,利用免税政策使纳税人成为免税人。根据现行政策,自2016年1月1日起,我省农维费是按照省内居民生活用电计提,改变以前按照地域计提的管理模式,计提标准为每千瓦时0.183元,所计提的资金主要用于农村电网的运行维护、相关人员工资和管理费用的支出。而现有的免税政策规定该部分的电力销售额不得计提销项税,所以相关企业及时向当地税务管理部门申请备案,

(2)充分利用电网企业新建项目税收优惠政策,每年及时向税务机关备案,在工程施工没有影响的前提下,优先施工、结算新建项目,达到提前税务筹划的目的。

(3)根据税法规定,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在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按照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根据财税〔2015〕119号的通知,企业应对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分别核算,准确、合理归集各项费用支出,对划分不清的,不得实行加计扣除。企业符合通知规定的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条件而在2016年1月1日以后未及时享受该项税收优惠的,可以追溯享受并履行备案手续,追溯期限最长为3年。

2.费用列支的选择与税收筹划。对费用列支,税收筹划的指导思想是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地列支当期费用,预计可能发生的损失,减少应交所得税和合法递延纳税时间来获得税收利益。

(1)尽可能的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营改增全面实施之后,抵扣范围覆盖到服务行业,在原有政策的基础上,县级电力公司财务人员应充分学习理解营改增文件,要求单位工作人员在会议费、住宿费、物业管理费、租赁费、安装费、劳务派遣费、小工费等有关费用时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对于高速公路通行费、一级二级公路及桥闸通行费等应按规定取得的通行费发票(不含财政票据)金额计算抵扣进项税,并按期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申报抵税。相关票据应当妥善保管,存档备查。

(2)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及技术维护费应及时申报抵减增值税应纳税额。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技术维护费用抵减增值税税额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15号)的规定,购买增值税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包括分开票机)支付的费用和每年缴纳的技术维护费可在增值税应纳税额中全额抵减,抵减税额不受增值税抵扣时间的限制。应及时取得相关发票资料并前往税务大厅备案,按期申报抵减。

(3)电力公司对于已发生费用应该及时核销入账。如已发生的坏账、存货盘亏及毁损的合理部分都应及早列作费用。2015年部分企业破产,电费无法收回。公司营销部、财务部及时对破产企业电费坏账进行清理,梳理出符合坏账的电费,出具财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鉴证报告,减少当期应纳所得税。业务招待费、广告宣传费等费用只有部分能够计入所得税扣除项目,且还有限额规定,如业务招待费用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收入的千分之五。在发生公益救济性捐赠时,应准确掌握允许列支的限额,将限额以内的部分充分列支,并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的公益救济性捐赠。

(4)严格控制不得税前抵扣的费用发生,如税收滞纳金、罚没支出、商业保险支出、离退休支出等费用。

3.个人所得税纳税筹划。由于个人所得税采用七级超额累进税率计算,个人所得税的纳税筹划是如何降低税负入手。从目前执行的政策看,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尽量奖金平均到各月发放,减少季度奖,节假日,加班奖励等不固定的奖金,造成个别月份税率偏高。合理利用全面年终奖税务优惠政策进行节税。社会保险、职工福利费用等在符合国网公司管理要求下,充分使用达到节税、抵税的目的。此外,利用就业安置政策也能够进行税务筹划,

三、投资过程中的税收筹划

1.运用营改增政策,增加进项税抵扣。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或者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自取得之日起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取得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不动产,不包括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企业在取得不动产时,在施工、设备购置等方面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规定抵扣。

2.规范零购固定资产核算。根据财税[2014]75号文件规定,对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要求企业在零星购置固定资产时,提前计算不含税购置单价,如果不含税购置单价在5000元左右的,可以利用该政策让供应商减少不含税购置单价在5000元以下,达到提前节税的目的。业务部门在购置相同型号的零购固定资产时,不能打包建立一个卡片号,把价值署于到一个卡片号,严格按照一卡一物管理,财务部门加强审核。

3.及时预转资,尽早提取折旧。为提高电网供电可靠性,服务质量优良,加大电网工程投资,通过不断加强施工技术、力量的提升,工程财务管理水平的提高,在工程达到预计可使用状态时,及时进行工程预转资,尽早提取折旧,也是降低企业所得税的有效途径。

四、筹资活动的纳税筹划

筹资活动的税务筹划主要集中在股权融资、债务融资及融资租赁等方面。而对于县级供电公司来说,进行股权融资及债务融资的可能性微乎其微。但是,在经营租赁筹资方面却有着一定的税收筹划空间。经营租赁是指承租人在一定的时间内获得某一项物品的使用权,到期之后租赁物件仍要退回出租人。对承租人来说,经营租赁可以带来两个方面的好处:避免设备的使用所带来的风险;可以在在经营活动中以租金的方式冲减企业的利润,降低税基,进而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

五、其他方式的税务筹划

1.完善供应商信息。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质审核。同一价格下,应优先选择财务核算健全、具备一般纳税人资质的供应商。对确实无法替代的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应要求其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提高进项税抵扣比例,降低公司税负。招标价格审核时,综合考虑基建、技改、大修、研发等增值税抵扣因素对采购成本的影响。

2.加强发票风险管理意识。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对不规范的发票要求重新开具。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及时进行发票认证,避免超过认证期限。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视同现金保管,是增值税唯一的扣税凭证,在日常工作流程中应加强对业务部门的沟通与监督,确保专用发票妥善保管、顺利抵税。对不符合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定的用电客户,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规避发票管理风险。

3.加强费用进度的预算管控。根据企业的收入情况,合理安排支出,避免预交所得说。供电企业供电市场,在大多数情况下,收入是按月度均匀发生的。同时要求公司在费用的发生上,按照月份均匀发生,少交或不预交所得税。此外,县级电力公司可以通过聘请税务顾问,按季度对公司账务进行梳理,及时发现存在的税务风险,合理筹划。还可以邀请税务局专家及大学教授进行营改增税务知识培训,提高一线财务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

参考文献:

[1]刘玉玮.县级供电公司税务筹划管理及技巧探析[J].企业改革与管理,2015(9):146-147.

[2]王翠霞.浅谈供电企业税务筹划的管理与技巧[J].财经界,2016(10):248-250.

[3]沈剑飞,郭红珍.企业纳税筹划理论与实务[M].经济El报出版社,2005.

第2篇

关键词:企业集团;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275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828X(2012)07-0-01

集团税务筹划是从企业集团的全局性出发,通过对整个企业集团的投资、筹资、经营等经济活动中的涉税行为进行事前筹划和安排,以达到减轻企业集团整体税负。它与偷税、逃税、漏税、骗税有着本质的区别,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过程可以分为节税筹划和避税筹划。

一、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优势

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主体是集团这个整体,它比一般企业更有税务转嫁能力、资金转移能力以及企业集团内各成员间的转让定价平衡企业间税负,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特征是全局化,整体化。具体优势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1.能产生财务协同效应,即1+1>2;

2.拥有一支具备专业知识的管理队伍,能够熟练掌握各类相关法律法规,能对其子公司及其关联企业实现统筹安排以达到控制和协调的作用;

3.企业集团下辖多个企业及分支机构,经营多种商品,横跨多个行业,企业集团可充分发挥各成员企业的自身优势,平衡各成员企业间的税负。

二、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目标

一方面是在企业集团现行产业结构、经营范围和日常经营活动的情况下,通过会计记录对资产、负债、收入、成本费用的确认过程选择合理的记录方法而达到减轻税负的作用。另一方面是利用现行税法及相关法律法规,通过企业集团内部的资金转移、企业投资、债务重组、分立合并、破产清算等方式以达到减轻税负的目的,概括如下三层。

1.税收负担最小化和税后利润最大化。税款支出占到企业成本支出的较大比例,它的高低直接会影响到整个企业集团的经营效果,因此,实现税收负担最小化是税务筹划的第一层目标。

2.资金成本最大化和纳税成本最低化。通过合理税务筹划实现推迟纳税,对于企业来讲无易于取得一笔无息贷款,而且税款金额越大,推迟时间越长,企业的资金运作时间价值表现会越明显,因此,合理安排推迟纳税时间是税务筹划的第二层目标。

3.恰当合理的履行纳税义务,实现涉税零风险。恰当履行纳税义务是税务筹划的最低目标,目的在于规避纳税风险,规避任何法定纳税义务之外的纳税成本的发生,以及避免因涉税而造成对企业的名誉损失,这是税务筹划的第三层目标。

三、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基本思路

1.缩小整个企业集团纳税税基。缩小计税基础一般要借助财务会计手段,主要表现为降低营业收入,增加营业成本费用,降低纳税所得,从而达到减少应纳所得税的目的。在实际操作中,可以选择的主要方法有分期收款、按完工百分比推推迟确认收入,采取改变存货计价法,合理费用分摊法、资产租赁法等加大可据实列支税前费用的扣除额等财务会计手段以及筹资方式的选择、组织结构的选择等纳税筹划技术,达到降低企业集团的纳税税基。

如:电脑生产企业,生产每台电脑原材料1000元,销售3000元,若将企业的销售部门拆分成一个销售公司,将企业生产的电脑以2000元的价格销售给销售公司,再由销售公司以每台3000元的价格出售,这种情况下拆分前后应纳增值税额为340元,应纳税所得额为2000元,表面上看拆分前后企业集团税额没有发生什么变化,但是未拆分前税前可扣除费用标准的基础是3000元,而拆分后税前可扣除费用限额基础是5000元,扣除基础提高税前可扣除限额增加,相对降低了企业集团的纳税税基。

2.制定企业集团转让定价实现税负转嫁。企业集团转让定价通常不受市场供求关系的影响,利用转让定价在公司集团内部转移利润是集团最常用的一种税收筹划手段。把集团内部的利润通过转让定价从高税区关联企业转移到低税区关联企业,低税区关联企业税负比以前有所增加,但是高税区关联企业的利润以及税负都减少了,而且下降幅度大于低税区关联企业税负的增长幅度,最终可以使集团整体税负下降。

税负转嫁虽然不会影响企业集团的总体税收负担,但会使税收负担在不同的企业成员之间进行分配,对不同的企业成员产生不同的经济影响。故税负转嫁成为税务筹划政策制定时必须考虑的重要因素,如企业集团集中采购原材料可以较低的价格成交,然后以一定的价格发包给物流公司,运往各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从而将一部分税负转嫁给供应商和物流公司;或者以提高价格的方式把税负全部转嫁给消费者。

3.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和税法相关规定税务筹划。现行税法有许多税收优惠政策和特殊的税收规定,例如:高新企业可享受15%企业所得税率的优惠,免税农产品经营者增值税优惠以及消费税单环节增税、研发费用可加计扣除等等相关规定,这些规定都可以成为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立足点。因此,利用这些优惠政策和相关规定并合理的选择运用,做好企业集团税务筹划安排,达到企业集团的税务整体下降。

如:庆丰酒厂生产一斤白酒要原材料100元,售价为300元,应纳增值额为(300-100)×17%=34元,应纳消费税额为300×20%+0.5=60.5元,而如果庆丰公司将其生产的白酒以每斤200元的价格销售给自己的子公司,再由子公司以每斤300元销售给消费者,则对于集团来讲应纳的增值额为(200-100)×17%+(300-200)×17%=34元,增值税没有变化,但应缴纳的消费税为200×20%+0.5=40.5元,应纳消费税降低了20元。从整个企业集团来讲消费税负担降低比例高达30%,故合理应用税法优惠政策及相关税收规定可以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

4.企业集团整体延期纳税期限。不同时点的资金时间价值是不同的,对于企业集团推迟纳税时间就相当于企业取得一笔无息贷款,税额越大,推迟的时间越长企业获得的收益将越大。税法规定企业应该预缴税款中少交的税款不作为偷税处理,因此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推迟纳税时间,也是企业集团税务筹划的一种思路,可以通过合理选择会计处理方法在前期多列支费用,少列支收入,提前增加固定资产,利用租赁形式代替资产购置,推迟子公司利润分配的时间等等,总体不突破税法要求的范围内,达到合理调整利润实现时间的目的,从而整体推迟纳税时间。

结论:税务筹划做为企业集团的一项重要战略组成部分,已被越来越多的企业和财务人员应用。在实际操作中远不止本文提到的内容,要考虑的因素很多,因此,我们一定要在培养正确纳税意识,树立合法税务筹划观念的基础上,深入研究税法规定,领会税法精神,做到合理筹划并纳税。

参考文献:

第3篇

【关键词】:生产性企业、税收筹划、节税

生产性企业,就是从事商品实际生产的企业,主要包括:机械制造、电子工业;能源工业(不含开采石油、天然气);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不含客运)等。而采购,就是企业根据需求提出采购计划、审核计划、选好供应商、经过商务谈判确定价格、交货及相关条件,最终签订合同并按要求收货付款的过程。在像机械制造业这样的传统制造业中,采购成本一般占产品总成本的50%~70%。有统计表明,采购环节每节约1%,企业利润将增加5%~10%,采购环节管理的好坏,已成为企业降低成本,提升运营效益的关键因素。因此对生产性企业的采购环节进行税收筹划是很有必要的。[1]

采购环节的税收筹划

一、企业进货渠道的税收筹划

企业采购物品的来源主要有两个:一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二是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我国增值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自身不得出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小规模纳税人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为其代开专用发票。许多企业武断地认为从小规模纳税人处购进的材料不能作为进项税额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掉。于是对于许多可以选择进货渠道的企业,在购货单位筹划中出现一边倒的现象,即总是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作为购货单位。然而一些不能随意选择进货渠道的企业则陷入了两难的境地,因为他们在经营过程中十分必要的要接触很多小公司或者个体户,和这些小规模纳税人的合作是长期的而且是重要的,而要求每一个小规模纳税人都开具专用发票是比较困难的。在与这些小企业往来的过程中,大企业往往因为拿不到一般发票或专用发票,进项税额不能抵扣,徒增了税务成本。

针对这两类企业,笔者认为:

1、第一类企业的做法是一个筹划的误区。增值税是一个中性的税种,如果是管理科学、核算精确的小规模纳税人,其专用发票可由税务机关核准后代开。而且盲目的选择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为购货单位不一定能节税。

案例1:企业向一般纳税人采购价值2000元的物品,进项税额应为340元(2000×17%=340),若不含税销售价为2200元,则销项税额为374元(2200×17%=374);企业向小规模纳税人采购时,价格浮动可能更大一些,如采购价为1700元,则进项税额为102元(1700×6%=102),若同样以2200元的销售价出售,销项税额为374元。比较两套方案,会发现从小规模纳税人(2200-1700-374+102=228)处采购的产品税后利润比向一般纳税人(2200-2000-374+340=166)采购多62元(228-166=62)。

2、第二类企业只要进行科学的筹划,其所遇到的问题也是可以解决的。笔者认为,既然经常要和小规模纳税人合作,大企业不妨在企业以外再开设一个单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当需向大企业采购时,就用自己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当需要向小企业采购时,就用自己小规模纳税人的身份。因为作为小规模纳税人:

⑴可以不建立帐簿(零散繁杂的业务对建账的企业来说是一项麻烦的工作);

⑵定期定额征收税款(不用精确的算出收入支出,税务管理简单)

⑶无须收取专用发票(可以与各种客户往来)

二、企业购货规模与结构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往往会非常重视其产销规模与结构,而对其采购时的购货规模与结构没有予以应有的重视。同产销规模与结构一样,购货规模与结构存在一个大小与合理与否的问题。市场需求决定了企业的产销规模和结构;而产销规模与结构又制约着企业的采购规模与结构。一方面,企业不能花钱购进利用率低下甚至闲置的产品,存货管理的要求便是以最少的资本控制最大的资产。另一方面,我国是属于生产型增值税国家,购买固定资产的资金是需要计征增值税的,所以为了减轻税负,为了有效利用资产,企业应该依据市场需求及自身的生产营运能力确定一个适当的采购规模和合理的采购结构。

三、企业签订经济合同时的税收筹划

企业在采购环节最重要的一步就是签订经济合同,合同一旦签订,就必须按照上面的条款进行相关的经济活动。也正是因为其重要性,签订经济合同时的陷阱也很多。这里,我们就与税务相关的两点问题作简要地分析:

1、分清含税价格与不含税价格的税负

签订合同时,要明确价格里面是否包含增值税,因为含税与不含税的价格将直接影响企业缴纳税额或抵扣额的大小。许多不懂得税务管理与筹划的采购人员只注意合同中写明的价钱的高低,却没有看清楚合同里面的价格是不是含增值税。

案例2:一种原材料,售价100元的与售价102元的区别在于前者是含税价格,后者不含税。生产型企业作为买家,按100元的含税价格购买,支出100元,可以抵扣14.53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是85.47元;按102元的不含税价格购买,直接支出102元,可以抵扣17.34元的进项税,实际成本84.66元,显然卖价高的原材料划算,所以采购时一定要注意分清卖方提供的价格是含税价还是不含税价。

其实,通过对以上的案例进一步分析,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同样的价格条件下,价格含税对卖家有利,对买家不利;价格不含税对买家有利,对卖家不利。

2、分清税法与合同法

采购固定资产是生产性企业采购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涉及金额大,在签订合同时一定要十分谨慎,当合同中有关税收的约定与税法相冲突时,要以税法为准。

案例3:企业为销售建材而购买了一间临街旺铺,价值150万元,开发商承诺买商铺,送契税和手续费。在签订合同时也约定,铺面的契税、印花税及买卖手续费均由开发商承担。按合同规定,企业付清了所有房款。但不久后,企业去办理房产证时,税务机关要求企业补缴契税6万元,印花税0.45万元,滞纳金5000多元。企业以合同中约定由开发商包税为由拒绝缴纳税款。但最后企业被从银行强行划缴了税款和滞纳金,并被税务机关罚款。

税法与合同法是各自独立的法律,税务机关在征收税款时是按照税法来执行的,在我国境内转让土地、房屋权属,承受的单位和个人为契税的纳税人。在上面的案例中,买房的企业就是契税和印花税的纳税人,是缴纳这些税款的法律主体,而企业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包税合同并不能转移企业的法律责任。

开发商承诺的契税等税费,意思只是由开发商代企业缴纳,在法律上是允许的。但当开发商没有帮企业缴纳税款的时候,税务机关要找的是买房的企业而不是开发商。所以在签订经济合同时,不要以为对方包了税款就同时也包了法律责任,对方不缴税,偷税漏税的责任要由卖方承担。

四、收取发票时的税收筹划

发票是指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在经济活动中拥有重要的地位。所以在采购时要注意,一定要索取发票并且一定要取得正规发票。

案例4:企业采购部为了为公司节省2万元的材料费,没有向采购单位索取发票,只拿了一张收据。结果财务部一算,不但没有节省成本,还让公司实际上亏损了3万元。这包括价值10元材料本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1.7万元和缴纳企业所得税时,由于没有合法凭证的成本10万元,企业要多交所得税3.3万元。原来以为是节省了2万元,实际上损失了3万元。

由案例可知,若企业要缴纳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用来抵扣所采购原材料的进项税额;在缴纳企业所得税时,有发票也可以使这部分材料的成本在税前扣除;况且发票是消费的合法凭证,有什么消费纷争可以发票为凭据。

案例5:某建材公司在年度税务检查中被查出有价值1000万元的进货发票不符合要求,这些发票存在同一个问题:销售方名称与发票章公司名称不一致。据建材公司交待,这些发票出自同一供应商,但该供应商经常更换名字,并开具其他公司名称的发票来偷逃税款,但建材公司认为发票不是假的并可以获得一定“好处”,于是发票照收不误。结果税务机关作出决定:建材公司取得的该部分货物的发票全部不再税前作为成本。

其实生活中这种案例有很多,有些企业平时规规矩矩,认真纳税,结果因为做生意交往的供应商偷税而多缴许多冤枉税。其实,主要问题在于对方提供的发票可能违背税务法规,企业取得的发票不符合规定,不能抵扣增值税,不能在税前作为成本费用。

第4篇

摘要:“营改增”在给企业带来发展机遇的同时也使其面临巨大挑战,本文从企业财务管理角度阐述了“营改增”给建筑行业带来的影响,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如何完善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对策。

关键词:“营改增” 财务管理 建筑行业 对策

一、“营改增”对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的影响

实施“营改增”税制改革后,建筑行业的资产可以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后的金额入账,而收入也由不含营业税的营业收入转变为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营业收入,从而导致企业整体现金流量、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产生相应变化。具体来说体现在以下几点:

(一)对企业现金流量的影响

一是“营改增”实施后企业购买固定资产可以抵扣进项税,可能刺激建筑行业的投资冲动从而大规模增加投资,由此产生的融资需求和还本付息压力势必加剧企业资金链条的紧张程度,当企业资金周转出现问题时可能危害其持续生产经营。二是建筑企业可能拖延支付材料商、分包商款项从而无法及时获取其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进行抵扣,增加了经营性现金流量的支出。三是建设单位在支付验工计价款时往往存在迟滞和扣付一定比例的暂留金、垫资款及预留质保金等情况,而建筑企业通常需要为尚未收回部分款项垫付相应税金,使得企业资金链条更加紧张。

(二)对利润和收入的影响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有关规定,建筑行业实施“营改增”后其增值税应税收入需要剔除增值税销项税额的影响,如原先营业税制下建筑企业确认1 000万元工程营业收入,“营改增”后其营业收入实际应为900.90万元(即1 000/(1+11%)),相较而言收入下降9.91%。同时,其营业成本也不再包含租赁费、燃料、原材料等成本有关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工程合同预计总成本较营业税制期间有所减少。应当注意的是,当前确认的合同费用仅剔除了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而当期确认的合同收入则是按总价剔除,导致当期确认的合同毛利较营业税制期间有所下降,净利润和利润总额随之减少。

(三)对负债和资产的影响

“营改增”后企业购置固定资产、原材料等获取增值税发票后可从原值中抵扣进项税额,资产的入账价值较“营改增”前有所下降,鉴于固定资产、原材料等在建筑行业总资产中占比较高,在企业负债总额变动不大的前提下,“营改增”后建筑行业的资产负债率将会上升。同时可抵扣因素的存在使得建筑行业倾向于大规模增加固定资产投资,尽管这样可以引进新的机械设备减少人工费用,但同时也将增加企业负债,不利于企业构建合理的资产结构。

(四)对税务管理的影响

“营改增”实施后建筑行业的税务管理较营业税制期间存在明显差异,其所面临的税收优惠政策、纳税期限、申报、税率、税务征管范围、纳税地点等都将产生变化,具体来说体现为:

一是相比营业税,增值税可通过筹划纳税人身份、选择优惠政策等管理手段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空间更大,同时增值税筹划涉及业务事前、事中和事后的全过程管理,需要从建筑行业的整体出发以最大化增值税筹划利益。

二是“营改增”后有必要增设税务管理有关岗位以应对增值税征管复杂、法律风险大、专用发票管理难等一系列问题,实际操作中企业可能还会面临国税、地税难以协调、具体申报地如何确定等难题,因而应当增设专岗来全程跟踪控制增值税的缴纳情况。

三是理论上“营改增”实施后建筑行业的税负将整体有所下降,但在实际操作中建筑行业的自身特征给其增值税的计算带来一些问题,如建筑材料来源多样、发票管理难度增加导致增值税进项抵扣存在诸多问题,个别企业税负可能不降反升。此外,建筑工程项目所用砂、土、石料、自来水、商品混凝土等主要材料在取得正规增值税发票后可抵扣3%的进项税额,远低于建筑行业增值税销项税率11%,其中8%的差异势必增加企业税收成本。

四是建筑行业施工项目可能遍布全国各个地方,其材料管理部门杂且多,地域分布可能较为分散,“营改增”后所有采购业务都要按规定开具增值税发票,涉及数量大金额多,对发票的整理、审核及认证等工作耗时长难度大,可能无法满足增值税进项税额180天内完成认证的税务要求,以上情况无疑给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带来了新的难题,对财务人员的综合素养也提出了更高要求。

(五)对会计核算及预算决算等制度的影响

“营改增”在建筑行业实施后,企业现存的财务预算、决算、会计核算、税务筹划、绩效考评等有关财务管理制度可能无法满足增值税有关核算要求。因而有必要作进一步修订,建立健全增值税有关的风险管理体系,对增值税有关的会计核算科目进行细化和落实,为“营改增”在建筑行业的全面实施提供坚实的制度保障。

二、“营改增”后完善建筑行业财务管理的有关对策

(一)加强招投标及工程合同有关的财务管理

一方面,“营改增”对建筑行业不同企业的影响不尽相同,部分内部管理混乱的企业面临的税务风险更大,导致市场竞争能力相对不足。在招投标过程中企业可以利用这一点作为谈判的筹码,适当地提升建设工程造价,同时应注意到“营改增”后工程造价的计算也将产生相应变化,对此建筑企业应预先做足准备工作。

另一方面,建筑行业中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需要密切配合以完成建材供给、工程分包等工作。应全力做好与建设单位的合同管理工作,在合同中明确甲供材料发票的开立对象,要求材料商对工程施工单位直接开具专用发票,而非由建设单位直接面向供应商,避免不能取得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合同应明确税收管理事宜,建设单位无须代扣代缴增值税,而是由工程施工单位自身计算并缴纳增值税。对于发票遗失责任的区分、发票开具的时间及类型、开立虚假发票的归责处分等也应在合同中列明。与建设单位协商由其对所代扣的诸如临建使用费、场地租赁费、水电费等费用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果对方不予配合,可考虑将该块税务成本加在索赔签证上一并追讨。

(二)强化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环节的管理

在营业税制期间,建筑行业往往选择小规模纳税人、个体户等作为材料、设备供应商以减少工程成本,“营改增”改革实施后,建筑企业在选择合作商时应重点考虑其增值税纳税人资格及其货物相应的抵扣税率,避免取得的发票不能抵扣进项税额。企业应合理减少劳务支出、增加设备购买,以取得更多的可抵扣进项税额减少企业整体税负。还应完善财务管理有关收集、审核进项抵扣凭证的具体工作。在“营改增”试点阶段,建筑行业可能面临许多新的问题,对此企业应增强防范意识,主动学习增值税有关知识,合理减少税负。

(三)选择合适的工程分包商和材料供应商

一方面,为有效防范税务风险,在“营改增”税制改革前建筑行业就有必要对其工程分包商进行一次资格筛选,适当剔除一些不具备增值税发票开具资质的分包商,使企业可以顺利得到可抵扣发票以完善抵扣链条,同时注意进一步完善分包合同、劳务合同等有关条款,切实遵守见票即付原则,加强对分包单位业务情况的监督。此外,建筑行业劳务成本中可能还包含部分材料费用,“营改增”实施后企业可考虑与劳务公司重新拟定合同,将材料成本和人工费用分开核算,以充分利用材料成本可抵扣进项税额的税收条件,企业还可以考虑运用包耗方式对材料部分进行统一采购并结算以降低整体税负。

另一方面,针对建筑企业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以小规模纳税人或个体工商户作为零星材料供应商以方便就近购买或为满足临时采购需求但却无法获取可抵扣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企业可考虑将材料供应商更换为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或小规模增值税纳税资格的供应商,以充分利用进项税额可抵扣条件。

(四)积极开展教育与培训工作,提升财务人员综合素养

“营改增”税制改革对建筑行业的影响广泛而深远,涉及到企业管理的方方面面,尤其表现在会计核算、财务管理、税收管理等重要方面,建筑行业应当提前储备这些方面的优秀人才,为确保“营改增”后企业财务管理能够合法合规而提供综合素养高的人才。

1.税收筹划人才。认真研究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等有关规定以合理进行税收筹划。“营改增”后建筑行业原有的税务管理模式将面临巨大变革,增值税管理应放眼于法人层面的总机构,而不应局限于某个企业分部或某个工程项目,税务人员结合企业自身实际情况建立适当的税收筹划方案,拟定税收筹划步骤并严格遵照执行,充分利用税制改革带给企业的税收红利,争取实现涉税零风险。健全企业财务岗位设置,在总部及各下级单位配备税务专员,专门负责发票收集、认证、抵扣等税务有关事宜。

2.企业财务管理人员。应结合行业特点及行业特别规定,通过参与教育与培训活动、查阅官方网站、企业内部报刊、参与行业会议等途径深入掌握增值税纳税要求、税收环节、税率及基本原理等有关专业知识,确保税制改革后能够熟练运用税务知识。“营改增”后建筑行业面临的成本压力日益加大,对此应给予足够的重视,应树立正确的成本理念,完善企业内部控制,在保证各项成本管理工作顺利开展的同时尽可能降低无效成本的发生,如选择供应商时做到货比三家以确定合适的采购价款,有效降低建筑行业的运营成本。

3.会计核算人员。应积极配合“营改增”改革,全力做好会计处理核算工作,并督导企业其他有关人员在工程分包环节、材料采购等业务中强化索取专用发票的意识,严格按税法规定做好税项抵扣工作。做好发票管理工作是“营改增”背景下建筑行业财务管理工作内容调整的重要方向之一,其中重点是增值税发票管理。会计人员应及时进行增值税发票的审核和抵扣申报工作,规范会计核算日常管理流程,正确设置并利用增值税有关科目,厘清纳税项目,为“营改增”工作的持续推进打下坚实的基础。

参考文献:

1.石太庆,张秋玲.对建筑业“营改增”问题探析[J].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2014,(30).

第5篇

关键词:建筑行业 有效税务 具体方法

从1997年亚洲金融危机,2008年美国雷曼兄弟公司破产以及欧债危机的爆发,全球金融动荡的节奏变得紧密。在应对金融动荡的思路上各国除了一致性的滥发货币吹泡泡式的粉刷太平外,鲜见实质性的改革措施,由此为世界经济的间隙性不稳定续种祸根。而这种不稳定因素和经济动荡的预期严重影响各国政府和民间投资的能力与勇气,建筑行业在整个经济产业链中的尴尬地位,理所当然受到打击。行业内企业之间的恶性竞争不可避免。企业要想在建筑行业中取得生存乃至良好发展就必须规范管理严格控制企业成本,而税收支出作为建筑企业成本的一项重要组成部分,利用国家有关的税收制度的可操作性制定适合建筑行业企业有效税务筹划管理方法,是当前建筑企业发展中的重要性更显突出。

一、有效税务筹划基本内容

(一)税务筹划的概念

1、税收的概念

税收是最古老的财政管理,是人类社会发展至另一历史阶段的产物。目前较为代表性的观点给予税收以下定义:税收是为实现国家职能,基于政治权利和相关法律规定,参与部分社会性产品或者国民收入(GDP)的分配与再分配,就是政府专门机构向居民和非居民就其财产或特殊行为实施非罚、强制与不直接偿还的金钱或实物征收过程,是国家财政收入的一种手段。

2、税收筹划的概念

对于税收筹划的概念,国际上并未有明确的说明。直到20世纪中期,税务筹划才拥有一套较为完善的理论体制。简单说来,税收筹划就是“对单个个体活动或者是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以确保可以缴纳最少的税收。”吉马斯曾经说过:“税务筹划是企业的经营管理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税收是其中最重要的环境要素,这对任何一个企业来讲,不仅是一个机遇,还是一个挑战。”即使描述大致不相同,但是基本的要点是非常一致的。税收筹划就是在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中,不能利用违法行动,通过对企业经营、投资、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事先的安排和统筹,尽可能的减低税收成本,增加企业税后收益的一种活动。

(二)有效税务筹划目标

传统税收筹划的宗旨就是减少缴纳税款与降低税务负担,有效的税务筹划目标应是实现企业经济价值的最大化。有效的税务筹划作为企业的专项理财活动早就成为企业财务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贯穿整个企业财务管理过程,因此必须以企业财务的目标为导向,服从、服务于企业财务目标。为了实现这一目标,我们可以将税务筹划的目标细化:

1、节约税收的成本

节约企业纳税成本即“减轻税收负担”亦或者“纳税成本最小化”,这一目标的产生是税务筹划的原动力,通过适当的筹划降低这些成本,本质上就是为纳税人创造了财务效益。

但在实现这些问题的过程中,不能一味追求缴税金额最低而应该是相对缴税金额降低。在合理合法的前提下,能够将该缴纳的税款减免或延期也是成功的筹划。

2、消除甚至避免涉税风险

涉税风险指纳税人采取各种应对措施进行税务筹划时可能存在的风险。部分税收筹划需要在企业发生经济行为前做出部署。但由于自身业务能力水平受限、对国家政策的错误理解、以及环境带来的变量增多,都使得税收筹划增加更多的不确定因素,因此企业在进行税务筹划时,必须做充分的考虑。

在降低涉税风险的同时,纳税人必须依据国家的规章制度办事,不能因错误的税务筹划行为而使企业承担经济和名誉上的损失,一旦企业的税收筹划被视为违法行为,那么企业多年来所建立的信誉和品牌形象都会受到严重的影响,不利于企业未来的发展。

二、建筑企业有效税务筹划管理的重要性

(一)建筑企业有效税务筹划原因

现代经济社会,企业早将税收问题纳入企业发展中的重要考虑因素之一。一般纳税问题都会使每个企业为之感到头疼,建筑行业自然也不例外。任何一个企业都是以盈利为主,税收自然成为企业在追求利益最大化道路上的一颗绊脚石。如何在国家法律允许的范围下,降低税收额度提高企业利润成为众多企业首先考虑的对象。除去偷税这样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依靠国家优惠政策可节税,对于企业来说安全有效,但是始终处于被动位置。因此,如果可以对财务税收进行有效的筹划管理, 制定不同的纳税方案,恰好就能够弥补这一点。

(二)建筑企业有效税务筹划重要性

建筑行业属于较为特殊的行业,由于我国现行的低价中标制度,导致建筑行业资金压力过大,让利多,不但加重了企业的税收债务,甚至导致企业因资金不足不能达到长远发展的目的。对建筑行业企业进行有效税务筹划管理,可降低税收负担和现时资金压力,增强企业在市场中的竞争能力。

通过对建筑行业企业进行有效的税务筹划,充分把握和了解有关经济性条款,还可以让企业在合乎法律的规定下延期缴纳税款,从而保证建筑资金流动的灵活性,建筑行业企业才得以更加顺利的发展。

三、建筑企业有效税务筹划具体方法

(一)营业税税务管理

营业税是建筑业行业企业中最主要的税种之一,贯穿整个企业运营的始终。在企业追求规模和效益的同时,营业税的税务筹划不能光从降低材料费用或降低安装工程的整体产值等税基上考虑,而主要通过三个方面实质性的降低税负额:一是充分利用税额抵扣法。建筑行业营业税法明文分包方缴纳的营业税总包允许抵扣,由此我们在具体工程的专业或切块分包上尽量选择有资质的法人单位,并督促其到工程所在地按总分包关系开票。二是让业主要求开票的时间延后。建筑工程竞争激烈中标价格较低,业主付款的不及时,再工程前期的投入较多很大程度上影响企业资金周转。推迟开票时间延缓纳税有利于缓解部分资金压力。三是工程决算后业主代付的材料、施工水电费用等剔出开票的范围。实践中工程往往在确定项目决算后财务会提出许多待扣的款项,而这些款项业主通常已正常支付很容易做成基建成本,如果充分沟通直接从决算价中扣除减少开票金额就可以降低税负成本。

(二)所得税税务管理

企业所得税是政府对企业利润进行再分配的过程,有关企业所得税的筹划是每个企业关注的重点。就建筑行业企业本身的业务特点来看,主要从以下几个方面作税务筹划:一是从在建项目可实现利润的估计上作适当调节。建筑企业工程利润的确定主要按完工百分比与预计项目利润率计算,过程中利润率一般按承包约定上缴或绩效目标确定,考虑到物价上涨、劳务用工等诸多不确定因素,施工过程中的项目利润率在预计的基础上适当下浮,合理范围内尽可能的少反映利润减少当期所得税负。二是将有关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的研究开发费用单列核算。利用所得税法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的优惠减少税额。三是在建筑企业集团内部或与股东间以内部借款或定向债券的形式融资。适当转移利润以及变相提高股东报酬率。四是可能情况下改变固定资产折旧方式及购买方式作为所得税筹划的另一手段。多数建筑企业由于建筑施工需要,时常需要大量固定资产。自行购买往往受资金压力限制,利用集团优势开展融资租赁和实行加速折旧方式实现利润内部流动或缴税时期后延。五是利用国家对某些地区实行特殊工程项目的税收优惠政策,也能降低甚至减免企业所得税。例如,在2008年度,中铁二局下属许多子公司都参与了西部大开发项目,使所有公司受到了15%企业所得税的优惠。

(三)印花税税务管理

对多数企业来说,印花税并非税收中的大税种,但由于建筑企业常常需要签订工程条款合同,此项合同的涉及金额都较大,使得印花税也成为建筑企业时常存在的一个税种。

由于印花税的计税根据就是合同所记载的金额,多数时候企业在合同上记载的金额就是营业额,减少营业额往往还能顺带减少印花税。其中减少分包转包等环节以减少发生印花税的次数、拖延缴纳印花税时间都是节约印花税的常见方法。

四、结束语

税务筹划是企业管理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要求企业经营管理者在筹划各项经营活动的必须考虑税收因素。但是税务筹划并非简单的考虑税收问题,必须要对企业的整体、全局利益之间的关系做复杂的思考。加之建筑行业对国家的宏观经济调控有重要意义,因此在筹划税务的同时必须考虑党的政策方向。总之,建筑行业企业在对有效税务进行筹划的时候,必须全盘把握,和自身企业基本情况相契合,明确有效税务的相关注意事项,充分考虑市场、税收制度、利率等改变所带来的风险。只有在这样准确的考量决策下,才能制定出最符合企业发展需求的有效税务管理筹划方案。

参考文献:

[1]柯文林.我国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研究[D].厦门大学,2009

[2]才仁拉毛.建筑企业税务筹划的具体方法分析[J].现代企业教育,2010,(16)

第6篇

纳税筹划的目标就是要降低企业的高额税负,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从企业的生产经营过程来看,企业先采购原材料,然后进行生产加工,再销售产品。销售的产品,有的成了最终消费品,有的继续作为中间产品为下游企业所利用。所有环节都形成或实现价值,从总体上构成了产品的价值链,其中有一部分价值以税收的形式上缴国库。上缴的税款,沿着价值流转的路径,也形成一个链条,即税收链。增值税实行全环节纳税,前一环节不纳税或少纳税,后一环节就要多纳税,因此不会减少全环节税负,这就是增值税的“链条效应”。当增值税链条出现中断时(如属于增值税免税范围、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等情况),纳税人经营行为就存在多种选择,链条中断点处给纳税人提供了纳税筹划的空间。试举三例来探讨解决纳税人负担的高额增值税的问题:

【例1】某市煤炭运销公司的诞生,是基于当地具有丰富的煤矿资源和一家大型坑口电厂,经过多年经营,运销公司与煤矿生产企业某矿务局及当地用煤大户某火电厂建立了良好的商业关系。然而,运销公司不满足于通过购销渠道来获取利润,又打起“税收套利”的主意,他们认为煤炭经销需缴纳17%增值税,而附带提供的运输劳务属于混合销售也要缴纳17%增值税,税收负担太高了。运销公司通过研究税收政策,发现经销与代购虽属于两种业务形式,但商业基础相通、经济活动基础一致,而税收待遇存在着较大差异。经销需按交易进销差额缴纳17%的增值税,而代购属于服务行为,服务所得属于“应税劳务”所得,应按照“服务业――服务”税率征收5%营业税。可见,经销行为应缴纳的税金高于代购行为应缴纳的税金,有着较大的节税空间。如果将两种业务形式进行有序转化,所涉及的业务收入和税种也会发生转化,税收待遇截然不同。煤炭运输公司无异于哥布伦发现“新大陆”,马上着手纳税筹划。筹划的思路是:通过改变经营路径,在保全本环节税后利益并不损害商业关系的前提下,变煤炭经销形式为代购行为,调整物流、资金流、票据流的流向,合法改变税种属性。

运销公司与电厂达成合作意向,接受代购委托并为电厂联系货源,由矿务局将煤炭直接发给电厂,销售发票开具给电厂,运销公司只负责将该发票转交给电厂,按代购的实际发生数量向电厂收取每吨10元手续费和50元运输费。由于煤炭销售正处于“卖方市场”,煤炭供不应求,故矿务局坚持实行“款到发货”销售结算原则;而电厂则是实行“货到付款”的资金结算原则;显然,这一所谓的代购行为最终由运销公司先预付货款,再购煤冲账。并按非应税劳务--其他业务收入(手续费、运费收入)的规定申报缴纳营业税。

税务部门在年度纳税情况检查中发现,运销公司在与电厂发生的购销业务中,每笔货款的进出都是由运销公司直接付款给矿务局,即预先垫付资金,然后再同电厂结算货款,不完全符合代购条件,不属于代购行为。《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1994]财税字第026号)第五条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凡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不征收增值税;不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无论会计制度规定如何核算,均征收增值税。(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受托方按照销货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系进口货物则为海关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显而易见,运销公司上述煤炭采购业务不属于代购行为,需要缴纳增值税;同时,相应的随同煤炭销售而提供的运输服务,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条第一款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企业性质单位和个体经营者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 第十二条还规定:“条例第六条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那么,对运销公司与电厂所发生的业务附带的运输收入视同销售煤炭征收增值税,另外,对其收取属于价外费用的手续费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在此基础上,税务部门对运销公司所偷税款处以0.5倍罚款,并对补缴税款自滞纳之日起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真可谓“偷鸡不成蚀把米”。

笔者在事后帮助运销公司分析筹划失败的原因时,指出筹划方向是对的,通过形式的转化,节税空间瞬息凸现,遗憾的是运销公司存在着操作上的违规,在具体实施筹划方案的过程中,忽视了委托代购行为符合税法规定所必须同时具备的全部要件,致使合法避税演变成非法逃税。如果在操作形式上加以适当的筹划,虽然并无实质性改变,但可取得意想不到的效果。笔者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重新进行纳税筹划,操作要点如下:(1)变更运销公司的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使经营范围包括代购、经营(含运输)应税商品;(2)变“货物所有权”的“二次转移”为货物所有权一次转移与代购形式的有偿商务中介活动相结合,变两次增值税应税行为为一次增值税行为加一次营业税应税行为,合法改变转售价差的税种属性;(3)明确代购关系,运销公司与电厂兼顾“税收成本最小化”原则和节税利益分配的平衡,依法签订《委托代购协议》,围绕行业特点及税务管理要求就双方的权、责、利作出明确约定;(4)按照税务管理的相关要求规范运作,包括:运销公司不垫付资金,销货方矿务局将发票开具给电厂,并由运销公司将该发票转交给电厂,运销公司按照协议或电厂的要求,从事商品的询价、比价、购买、仓储、运输活动,承担约定的风险并按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与电厂结算货物,并另外收取手续费;(5)做好各方之间购销资金上的协调工作,若遇到电厂出现资金周转困难,暂时无法支付煤款时,可以通过煤炭运销公司借款给电厂再支付给矿务局,归根结蒂一条就是要不存在运销公司垫付资金的问题。

经笔者进行筹划后,筹划方案与原先实际操作相比,只是对操作进行了适当的规范而已,并无实质性的改变,却取得截然不同的效果。方案既合法地改变转售价差的税种属性,又使附带提供的运输服务回归到“应税劳务”所得,按照“服务业――动输费收入”申报缴纳税率5%的营业税,取得了节税效果。

由此可见,企业要做好税收筹划,减轻税负,必须在完全符合税法规定的各项条件前提下,结合自身业务实际,进行筹划,才能取得预期效果。这个案例同时也说明了一个事实,进行税收筹划绝不能只注重表象和结果,一定要重视形式、过程和内容,只有整个操作过程完全符合税法的规定,筹划才有可能取得成功。

【例2】某塑胶制品厂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生产企业,其生产用的原材料――废旧塑胶的80%是自己回收,20%是从废旧物资回收公司收购,自己回收部分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规定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因此增值税税负一直居高不下,实际负税率高达13%左右,企业苦不堪言。而根据有关部门统计的数字,一般企业的增值税实际负税率在5%左右。后来,经“精明人”指点,企业自己回收80%的废旧塑胶可去向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物资回收公司代开发票,这样就可以根据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享受10%的进项税额,问题就迎刃而解了。该厂认为可行,并欲付之实施。

对于这套纳税筹划方案,掌握税收政策的人都清楚,这实际是一种偷税行为,因为这方案中,塑胶厂与取得发票上的销货单位物资回收公司并没有直接的业务发生,物资回收公司也不存在代购货物行为 ,塑胶厂取得发票完全是代开发票,塑胶厂与之发生业务关系的单位为个体物资废旧回收站或散户的“破烂王”,而不是发票上的开具单位,属于取得第三方发票行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纳税人购进货物或应税劳务、支付运输费用,所支付款项的单位,必须与开具抵扣凭证的销货单位、提供劳务的单位一致,才能够申报抵扣进项税。这就是通常所说的“取得第三方发票”或“向第三方付款”不得抵扣进项税。因为“取得第三方发票”导致进项发票游离于税务监管之外,更为严重会导致增值税纳税义务时间人为变通,商品流通环节被人为简并,进而冲击现行的税收管理体制。因此,税务部门在处理这类案件时,对取得第三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申报抵扣的单位,均认定为偷税行为。

那么,如何对塑胶厂生产用的原材料废旧塑胶收购业务进行了筹划,才能做到既合法又能降低税收成本。税收政策规定:工业企业收购废旧物资不能抵扣进项税额,废旧物资回收公司则可抵扣。根据《关于废旧物质回收经营业务的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78号文)的规定,从2001年5月1日起,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销售其回收的废旧物质免征增值税,生产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入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销售的废旧物质,可按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开具的由税务机关监制的普通发票注明的金额,按10%抵扣进项税额。根据上述政策,如果生产企业设立一个废旧物质回收公司,那么不仅废旧物质回收经营单位可以享受增值税优惠,工厂仍可以根据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开具的发票按10%抵扣进项税额。这样问题就合理解决了。设立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增加的成本并不高,而且这部分成本属于固定成本,比之节省的税收来说只是小数,何况随着企业规模的增加,企业的收益会越来越多。

通过筹划分析来评估筹划方案的可行性。企业设立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前,按照某塑胶制品厂生产规模,企业全年需要废旧塑胶1160吨,80%的原材料是自己回收,共928吨,每吨进价为2000元,合计1856000元,没有进项税额抵扣;20%的原材料是从废旧物质回收公司购入,计232吨,每吨进价为2400元,合计556800元,抵扣的进项税额为55680元;允许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为9万元(指水电费及少量修理用配件等其他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生产的塑料制品对外销售收入360万元,有关数据计算如下: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600000×17%-(55680+90000)=466320(元)

税负率=(466320÷3600000)×100%=12.95%

企业将废旧物资收购业务分离出去成立一个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后,两者变成了购销关系,回收公司以每吨2000元的价格收购1160吨,以每吨2400元的价格销售给塑胶制品厂,其他资料不变,但废旧物质回收公司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政策,具体相关数据计算如下:

塑胶厂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1160×2400×10%+90000=368400(元)

应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600000×17%-368400=243600(元)

税负率=(243600÷3600000)×100%=6.77%

方案实施后实际税负从12.95%下降到6.67%,节税效果极为显著。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该方案对于以废旧物资为主要原材料的制造企业普遍适用。依据我国的税收政策,经营混合销售业务的企业也可进行类似的纳税筹划。这种类型特殊情况的共同点是增值税链条存在中断点。我国政策设计中,为实现前后环节的连接,都以特定的普通发票发挥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作用,以普通发票所注明销售额和规定的进项税额扣除率计算应抵扣的进项税额。但在实际操作中应注意两点:一是回收公司与加工企业存在着关联关系,回收公司必须按独立企业之间正常销售价格销售给工厂,而不能一味地增加工厂的进项税额,而抬高销售价格,这样才不会被税务机关认定为关联企业的转让定价,而有失公允的转让定价有可能会被税务机关调节;二是设立的回收公司所增加的费用必须小于或远小于所带来的收益,否则会得不偿失。

【例3】某矿山机械厂(下称A厂)与某个体机修厂(下称B厂)达成一项矿车委托加工协议:由A厂根据市场需求下达矿车生产订单给B厂,B厂按照A厂提供的矿车图纸及技术质量要求组织生产,所耗用的主要材料钢材由B厂自行采购,贷款按B厂每台矿车所耗钢材的采购价格的基础上外加100元加工费结算,并由B厂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给A厂。这一方案,有诸多益处,对A厂而言,不用自行垫支材料款,可以把生产过程中的废次品损失等转嫁到B厂身上;而对B厂而言,作为一个小规模纳税人,委托加工与经营性销售存在相当大的纳税差异,即:委托加工就其加工费为计税依据而纳税,而经营性销售将就其材料加工就其加工费为计税依据而纳税。显然,将经营性销售形式转化为委托加工形式节税空间极大。

然而,当笔者看到此方案后,提出了自己的看法,本案的操作要点在于B厂在向A厂收取的货款是通过材料款外加加工费的形式收取,B厂向A厂提供其从上家供应商处取得的发票来抵冲材料款,再加加工费结算,存在着委托加工与代购货物行为两种方式的可能。但对照政策,有几个问题需要双方认真思考:其一,B厂的采购主要材料属于代购货物行为不完全成立。从表面上来看,B厂购买的材料发票交付给A厂,且由B厂向A厂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结算货款后向销货方结算钢材货款,从而符合税法规定的代购行为中的两个条件。但从具体交易情况进行分析,B厂从钢材供应商处购买钢材的材料款基本上由其自行付款,均在加工完后向A厂收取全部货款,显然不符合受托方不垫付资金的条件,且B厂没有向A厂收取购买材料的手续费,而是加工矿车的加工费,显然又不符合收取手续费的条件;其二,B厂为A厂委托加工货物行为不成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受托加工货物,是指委托方提供原材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业务。从本案看,所有货物全部由B厂自行采购,并在为A厂或其他客户甚至是自产自销加工矿车中,各种材料是滚动使用。也说是说,给A厂加工所使用的材料是其库存的,或者说为其他企业及自产自销矿车已购买好的钢材,而并不是A厂提供的。仅凭这一行为就可以排除认定其为委托加工货物行为。

第7篇

一、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必要性和面临的问题

(一)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必要性

据相关资料统计,目前,全国工商注册登记的中小企业占全部注册企业总数的99%。中小企业工业总产值、销售收入、实现利税分别占总量的60%、57%和40%;流通领域中小企业占全国零售网点的90%以上。中小企业大约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近年来的出口总额中,有60%以上是中小企业提供的。在全国工业就业职工1.5亿中,有1.1亿人分布在中小企业,约占总数的73%。从以上数据我们不难得出推动中小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国民经济的繁荣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合理合法的税收筹划能降低中小企业税负,增加企业的收益,提高企业竞争力,尤其是在企业的收支情况和经营管理水平不相上下的时候,如果中小企业管理者能认识到税收筹划对企业的重要意义,通过开展税收筹划来降低企业负担,这就使得企业能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取得领先地位,获得相对的优势。因此,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对实现中小企业的生存和发展有着重要的意义。

(二)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面临的问题

从目前来看,我国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的情况还不尽如人意,还存在着许多的问题,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从外部看

(1)税收征管水平不高,服务意识有待加强

我国税收征管体系与发达国家相比有存在一定的差距。这个差距一方面与征收机关征管在税收征管中处于强势以及部分税收征收人员素质有待提高等方面原因有关,另一方面也和部分地方政府和税务机关简单以税收收入多少作为对单位和人员的考核核心,并将考核与人员单位奖惩进行挂钩,这就容易使得税收机关和人员在税收征收过程中有些征收方式方法的不恰当。

(2)税收法律体系建设和税收宣传较为滞后

近年来,我们国家的税收法律体系建设正在不断完善,但和市场经济发展的速度相比,我国目前税法体系建设达不到要求,仍然不够完善,还有很多地方都亟待修改和调整,特别是在税收法律法规中的部分规定没有做出详细具体的限定,模棱两可,让人难以把握。此外,在对税法的宣传上,单纯依靠部分专业的税务杂志和其他报刊、电视媒体和税务部门自己的网站进行零星宣传,宣传覆盖面小。使纳税人难以从大众传媒中获知税法的全貌,特别是在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调整的时候,不能及时将这些信息让广大纳税人了解,这种信息上的缺失是十分不利于中小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

(3)税务中介机构亟待规范

市场经济的复杂性,使得理论知识往往不能实现和实际操作的无缝连接,面对复杂的涉税事务,部分中小企业有时会出于自身人员能力和纳税成本的角度考虑,通过寻找中介机构来处理税收事务。但是中介机构业务的局限性比较大。目前企业对税务的需求主要是处理申报缴纳税收这种较为简单的涉税事务,几乎没有为中小企业提供税务筹划。有数据统计显示在中介机构的项目中,单项约占70%,全面约占30%,而在单项上,纳税申报、审查、顾问、登记分别占30%、25%、18%、13%,其他方面服务占到14%。此外,税务中介机构是以盈利为目标的,不可能像企业中的雇员那样对企业有全面的认识不可能把全部的时间和精力放在一个企业上,而税收筹划是一项耗时耗精力的事情,没有足够的精力和时间去全盘考虑问题就无法保证在中介机构的税务质量。因此,规范税务中介机构,使企业能获得高效、高质量的税务代服务不仅能维护征纳税双方的利益,也有助于中小企业开展税收筹划活动。

2.从企业自身内部环境看

(1)企业管理者对税收筹划和偷税的认识存在错误

税收筹划的目的是帮助纳税人在相关法律法规许可的界限里,通过对企业的各项经营活动进行全盘考虑,做好事先的安排和筹划,能使企业的行为达到税收法律法规中包括优惠税率、减免税在内的优惠政策的条件,从而取得合法的税收利益。税收筹划是合法的,受到国家允许和鼓励;而偷税与税收筹划完全不同,它是建立在通过不法手段取得不法的利益的基础上。带有明显的主管故意性,是一种欺骗和违法行为,是国家法律法规不允许和绝对禁止的。

(2)中小企业财务管理水平无法满足税收筹划的要求

目前,我国仍然有很多的中小企业没有建立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会计人员多是兼职,有的虽然有完整的会计核算体系以及专职会计人员,但会计人员普遍年龄老化,知识构成不能满足企业税收的要求。税收筹划具有综合性和专业性强的特点,这就要求中小企业拥有完善的会计核算体系,企业的管理人员和财务人员在知识构成上能够了解税法法律法规的知识,同时还要求能够对企业未来的经营情况具有一定的预测能力和财务分析能力。除开这些因素,财务管理水平的不足使得一部分中小企业中在会计核算中本来就错误百出,造成了企业会计信息的不够真实,制约了中小企业税收筹划工作的开展。

(3)税收筹划没有考虑企业实际状况

随着各种先进管理理念的深入,现在已经有一部分中小企业认识到了税收筹划对于企业的重要意义,也已经开始利用企业自身的财务人员进行税收筹划工作,但是,这种税收筹划多停留在简单的模仿和复制阶段,忽视了企业自身经营的特点以及企业间的行业差异、地区差异、企业规模差异以及征收方式差异等, 只是简单地把书本或者实际中一些大企业成功的税收筹划案例生搬硬套地用到了自己企业上,这种没有考虑企业实际状况的税收筹划一方面无法对企业形成真正有用的帮助,另一方面,又花费了企业大量宝贵的资金,这种无用功必然导致中小企业的管理者对税收筹划失去信心,导致企业税收筹划的工作停滞甚至停止。

二、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所面临问题的途径

解决我国中小企业税收筹划所面临的问题,可以从改善外部环境和内部环境两个方面同时下手,做到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一)外部环境方面的措施

1.规范税收征收管理

税收筹划是建立在合法、合理的基础上,依法纳税和依法征税是保证税收筹划能顺利开展的保证,二者相互影响,不可分割。离开了税收征收谈税收筹划行不通,是一种脱离实际的空谈。规范税收征收管理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提升税务机关主动服务意识,优化对中小企业的税收服务体系

税务征收部门在注重为广大纳税者提供良好的纳税环境的同时,还应当提升人员主动服务意识,端正服务态度,加深对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业务指导,加大税法的宣传和辅导服务,为纳税人主动纳税创造了条件,引导其顺应国家产业政策发展。同时还应当为广大中小企业着想,建立的便捷的服务渠道,提供以计算机征管网络为载体的远程信息互动服务通道,为中小企业提供现代化便利的税收服务体系,降低中小企业的纳税成本。此外,还应当改变地方政府对税务机关和税务机关对税务征管人员的考核指标,建立一种符合实际、体现科学评价的指标考核体系。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依法征收,严肃处理征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一方面对征收人员要加强教育,提高依法征收意识,另一方面要加强对征收人员的监督制约机制,通过设立举报投诉信箱、聘请特邀监察员、定期进行接待开放日等多种形式加大廉政建设监督力度。主管部门对于反映的问题一定要认真对待,站在公正的角度处理相关问题。对事实确凿的,违反法律规章制度的税务人员一定要依法予以严惩,取信于民,为依法征收创造良好的环境。

2.规范我国的税务中介机构,提升从业人员的思想和道德水平

中小企业税收筹划的开展,离不开税务中介机构。通过税务中介机构开展税收筹划,一方面能降低中小企业在税收筹划方面的投入,节省出宝贵的资金,使企业管理者全身心地投入到企业运转中去,另一方面,也能实现在最短时间内通过税收筹划来帮助中小企业取得发展。与依靠企业自身进行税务筹划相比,税务中介能够提供专门化的服务带来更多的税收筹划方案。税务中介机构在推动中小企业广泛开展税收筹划中不可忽视的重要作用,就要求国家能尽快规范税务中介行业,对那些真心服务于企业的中介机构应该支持,对那些以盈利为目的,以应付为目的的中介机构要加强教育,规范他们的行为,提高服务意识。同时,管理中介机构的职能部分要加强监督,定期组织中介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和道德培训,提升从业人员思想和道德水平。

3.完善税收法律立法体系,明确相关条款适用范围

我国要完善税收法律立法体系,根据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和经济发展的情况,制定与经济发展相适应的税收法律法规。对相关法律法规中语言表达不清或适用不明确之处要进行修正,避免模棱两可的情况出现,避免由于认识上的不同而导致违法违规行为的出现。为税收筹划提供可操作的法律法规空间。

(二)改善内部环境方面的措施

1.中小企业管理者要能对企业税收筹划有正确的认识

针对中小企业者在税收筹划、偷税、避税在认识的不到位,一方面政府有关部门和机构组织应通过官方确认的方式明确划定税务筹划的概念、范畴,消除中小企业者在税务筹划概念上的错误,将其引导到如何开展税务筹划的正确道路上来,另一方面,要加大宣传力度,让广大中小企业者了解他们之间的区别和不同,利用网络、电视和报刊以及开展税收宣传月等活动来最大限度宣传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与方法及其重要性,增强中小企业开展税务筹划的意识。

2.加快对税收筹划专业人才的吸收培养,完善企业会计核算体系

中小企业要通过走出去和引进来相结合的方式,一方面制定激励机制鼓励现有人员利用空余时间学习税收筹划的相关知识,还要制定出适合企业财物人员的培训计划,积极参加税收政策培训班,提升企业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另一方面,还要通过具有吸引力的薪资和职业远景规划来吸纳优秀的税收筹划人才,提升企业人才档次。同时,中小企业者还应当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及时完善好企业会计核算体系,提高企业会计信息质量和真实性。

3.结合企业自身实际,开展税收筹划工作

中小企业在开展税收筹划的时候应当从企业所处的行业、地区差异和企业规模出发, 利用计算机建模等先进手段制定出最适合企业自身特点的筹划方案,并根据企业发展和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做好方案实时更新工作,从而保证企业实现合法利益最大化。

三、总结

第8篇

关键词:避税;合法;违法;税收负担

中图分类号:F812文献标识码:A

税务筹划是21世纪的朝阳产业,但“对大多数企业来说,税务筹划仍然是皇冠上的明珠。”税务筹划是纳税人依据所涉及的税境和现行税法,遵循税收国际惯例,在遵守税法、尊重税法的前提下,根据税法中的“允许”、“不允许”以及“非不允许”的项目和内容等,对企业的涉税事项进行旨在减轻税负、有利于实现企业财务目标的谋划、对策与安排。税务筹划具有必然性、复杂性和广泛性,税务筹划呈越来越专业化的特点。税务筹划应该在合法或不违法的前提下进行,既不能越雷池一步,也不能刻舟求剑;还不能为筹划而筹划,要服从、服务于企业的财务目标。在企业税务筹划实务中,避税筹划作为税务筹划的一种主要手段,避税的弹性和空间比较大,合理地规避税赋,能够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且又不违反税法,企业肯定乐意为之。

避税筹划一般是与税法的立法意识相悖的,它是利用税法的不足进行反制约、反控制的行为,但并不影响或削弱税法的法律地位。避税筹划实质上就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避税筹划并没有、也不会、也不能“不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避税筹划不是对法定义务的抵制和对抗,而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对此,在一些著名的判例和判决中,早就做出了比较明确的回答。例如,美国著名的汉德法官曾指出:人们通过安排自己的活动来达到降低税负的目的,是无可厚非的。无论他是富翁还是穷人,都可以这样做,并且这完全是正当的。任何人都无须超过法律的规定来承担税负。税收不是靠自愿捐献,而是靠强制课征,不能以道德的名义来要求税收。人们可以为了规避或减轻税负,对自己的活动事先做出安排,以实现依法降低或免除税负的目标。退一步说,即使不承认避税是合法的、是受法律保护的经济行为,但它肯定应是不违法、不能受到法律制裁的经济行为。

避税筹划作为市场经济发展的特有现象,随着法制的不断健全、不断完善,将逐渐演变成一种高智商的经济技巧和经营艺术。如何运筹好避税筹划,成功地进行税务筹划,必须认真学习并熟练掌握税务筹划的基本理论、基本方法和基本技术。根据我们的理解,避税筹划应是纳税人在熟知相关税境的税收法规的基础上,在不直接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利用税法等有关法律的差异、疏漏、模糊之处,通过对经营活动、融资活动、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的精心安排,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的行为。在了解了避税涵义的前提下,我们也要严格区分避税筹划与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的法律界限,即正确界定合法、不违法与违法的界限。(图1)

从这图1中我们可以严格区分避税筹划与偷税、欠税、抗税、骗税的法律界限,即正确界定合法、不违法与违法的界限。所以说,避税筹划是纳税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即纳税人有权依据法律“非不允许”进行选择和决策。我们常常看见有些逃避纳税义务的纳税人受到了政府的严厉制裁,损失惨重,而有着合理的避税筹划的人则坦然、轻松地面对政府的各项税务稽查,顺利过关,不受任何损失或惩罚。究其原因,不外乎这些聪明的纳税人常常能够卓有成效地利用税法本身的漏洞和缺陷,顺利而又轻松地实现了规避或减轻纳税负担而又未触犯法律。

针对企业避税筹划所安排的经济行为必须合乎税法条文和立法意图或者不违反税法,而依法纳税更是企业纳税意识增强的应有之意。综观对避税筹划的各种观点,相对比较一致地认为避税具有以下特征:(1)避税是合法的或者是不违法的,这是与非法偷税的根本区别;(2)避税的目的是通过避免缴税、少缴税和推迟缴税,使税收负担最小化;(3)避税的手段是利用税法的不完善之处或漏洞,有的是歪曲、滥用法律的有关规定,而且这些手段一般都经过精心计划和安排;(4)避税技术的应用一般应在应纳税事实发生之前。这就使越来越多的纳税人对避税筹划十分重视,不断提升避税筹划技术。避税筹划技术是纳税人在现行税法的框架下,为降低税负而采用的某些手段和技巧。主要是从缩小税基、降低税率两方面筹划,常见的技术有:

1、价格转让法。价格转让法亦称转让价格法、转让定价法。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有经济利益联系的经济实体为共同获取更多利润和更多地满足经济利益的需要,以内部价格进行的销售(转让)活动,这是避税实践中最基本的方法。

2、成本(费用)调整法。成本(费用)调整法,是通过对成本(费用)的合理调整或分配(摊销),抵消收益、减少利润,以达到规避纳税义务的避税方法。

3、融资(筹资)法。融资法,即利用融资技术使企业达到最大获利水平和使税负最轻的方法。

4、租赁法。租赁可以获得双重好处,也是一种减轻税负的行为。

5、低税区避税法。低税区避税法是最常见的避税方法。低税区包括税率较低、税收优惠政策多、税负较轻的国家和地区。

税制具有复杂性,这就意味着纳税义务不能自动履行。纳税人必须及时、正确、全面地掌握所涉税境的税法,将税务筹划置于理财学的框架内,尽可能避免纳税风险给企业带来潜在的机会成本发生,努力实现涉税零风险。避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当实施某项税务筹划使税收负担最小化与其税后利润最大化呈正相关时,税收负担最小化就是税务筹划的最高目标。通过合理的避税筹划,能够减轻税收负担,实现税收利益。

通过一个例子来说明既少交税,又不违法,企业合理避税可以设计。有一家2009年3月成立的10个人的管理咨询公司,如果预计年度销售额为1,000万元,作为这家公司的财务经理,你能使公司一分钱的税不交,又不违反税法吗?在10月15日举行的首届中国财务经理年会上,税务专家、中国税收策划网CEO李记有先生给来自全国的财务经理出了一道难题。他表示只要精通税法,善于筹划,这完全可以做得到。这么一家管理咨询公司如果年度销售额为1,000万元,按照正常情况应该交纳营业税、所得税80万~100万元左右。很多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不一定了解财务政策,遇到这种情况,往往会让财务经理或人员去报税、办手续等,大部分财务经理可能就按照税法把这个税给交了。但这位财务经理如果进行一番策划,可能这80万元的税就不用交了。

如果仔细研究税法,至少有两个新的税收政策可以使这家公司免交80万元的税款。一是2009年国家规定:“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安排失业、下岗人员达到30%的,可以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这个政策看起来非常简单,但非常实用。有些公司领导可能会说:“我安排下岗、失业人员干什么?”其实,这是一种观念上的障碍。像这家管理咨询公司完全可以利用这一政策,安排两个下岗女工干食堂,再安排一个失业或下岗的给领导开车,这样80万元的税就不用交了,省下的钱能买好几辆高级轿车。但许多财务人员对这样的税务政策可能看了一百遍了,但谁也没去使用。另外,还有一个文件可以使用。2004年新的税务政策规定:“兴办的私营企业安排退役士官达到30%比例的,可以免三年营业税和所得税。”这家公司完全可以招个退役的男兵开车,招两个女兵做秘书和话务员,他们并不是公司的核心管理人员,对公司的影响并不大。一年免80万元,三年就是200多万元。很多企业的老总们没有去思考这个问题,在现有中国没有筹划的背景下,很多企业关注的是谁和税务部门的关系好,考虑更多的是出事的时候,如何“灭火”,而不是提前安排“防火材料”,还没有筹划的概念在里头。

有人说,现在是野蛮者抗税,愚昧者偷税,糊涂者漏税,智慧者进行税务筹划。税务筹划是明智之举、文明之举、进步之举。与此同时,政府也不得不将其注意力集中到完善、健全税制、加强征税筹划上。这种对税法的避与堵,大大加快了税收法制建设,使税制不断健全、不断完善,税务人员的执法素质不断提高,有助于社会经济的进步与发展。因此,避税筹划是一种高超的智力竞赛、有益的社会经济现象和经济行为。

(作者单位:马鞍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热电总厂)

主要参考文献:

[1]税务会计与纳税筹划.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1.

第9篇

关键词:税务筹划;物流企业;经营模式

税务筹划,又被称为税收筹划(英文Tax Planning)。是指纳税义务人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在不违反相关法律、税收法规及政策的前提下,通过对于纳税义务人的经营活动或是投资活动等涉税事项做出的事先安排,以现少缴税款或是延期纳税的目的之一系列谋划活动。

一、目前物流企业运营模式现状

物流企业指从事物流活动的经济组织,物流行业的主要业务可归纳为运输及仓储两类。

(一)经营模式单一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实力的逐步加强、对外开放步伐的加快,以及全球电商、互联网经济的蓬勃发展,使得国内物流企业的整体实力有了较大幅度的提升。然而,从网络、功能、服务、管理等各方面的综合实力来看,与国际上大的物流企业还有着一定的差距。究其原因在于我国的物流企业经营模式较为单一,物流服务的增值部分较少,缺乏满足客户个性化物流服务。从现状来看,国内物流企业所取得的收益仍旧停留在一些诸如,运输、仓储保管的较为初端的服务上,这些服务大约占总数比例的85%,而那些高端的增值服务或是物流信息服务收益仅占15%。

(二)物流企业实际税负有加重的可能

随着国内税收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政府对于各行业的税收征管也在趋于严格,尤其是营改增以后,看似对于物流企业的税负有所下降,但是对于增值税的企业管理的要求也更高,如果物流企业不予认真对待,不仅税负不会增加有可能还会提高。比如,物流企业的纳税人身份选择问题、增值税进项发票的取得是否合法、物流企业成本费用支出是否符合“三流合一”等问题。

(三)物流企业融资渠道较为单一

据“中物联金融委”有关负责人介绍,国内物流企业年均融资需求量大致在30,000亿元以上,而被传统金融机构满足的需求不足10%;其中,物流运费垫资一项,年约需6000亿元,但这部分需求只有不到5%是通过银行贷款的方式得到。融资难问题,已经成为物流企业发展的瓶颈。

二、以H物流公司成立物流园为例进行税务、融资渠道的相关筹划

物流公司组织税务筹划是一项较为系统且复杂的工作,尤是2016年5月起国内营改增税制改革全面推开以后,所涉及的业务面将更为广泛。因而,现以H物流公司为例从购置土地到日常运作所涉及的诸如土地使用税、房产税、增值税等税种进行较为详尽的介绍。

(一)物流公司土地使用税的税收筹划

H公司从购置土地的选择开始,选择周边工业工厂较多购买仓储用地建造物流园,国家对现代物流企业土地使用税的有减半征收政策,根据财税〔2015〕98号第一条之规定“对物流企业自有的(包括自用和出租)大宗商品仓储设施用地,减按所属土地等级适用税额标准的50%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法规第二条对于享受此项税收优惠的物流企业条件进行了严格的限定“是指至少从事仓储或运输一种经营业务,为工农业生产、流通、进出口和居民生活提供仓储、配送等第三方物流服务,实行独立核算、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并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为物流、仓储或运输的专业物流企业。”作为现代物流企业可以享受优惠政策。但同时,运用该税收优惠政策时需要注意的是,该政策的适用期限为2005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虽然未来财政部或是税务总局有可能还会类似税收政策,但目前在没有最新税收政策之时,物流企业是否还享受该项税收政策,须同当地地税机关做好沟通工作,以免给企业带来相应的税务风险。

(二)物流公司增值税的税收筹划

1.物流企业增值税税率适用方面。营改增后,对于物流公司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确定问题分为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两种形式,一般纳税人适用于11%税率,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税率,同时还规定采取简易征收方式的一般纳税人视小规模纳税人管理。即,一般纳税人如果从事仓储为可选择简易征收,按3%的税率纳税,一经认定36个月以内不得变更。优点:简易征收税率低,但也有不足一旦选择简易征收的方式,对于建造仓储用房时的进项发票为11%的进项税票意味着不能抵扣,这对于企业来说也是一种支出。在这种情况下,财税【2016】36号文的第三十九条规定,"纳税人兼营销售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者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即从事不同增值税业务的企业,应需要单独核算该项业务。因而,在相关业务的财务核算上,可以选择主业外从事批发贸易、出租外沿墙体做广告等,可以通过主业外的销项税中予以抵扣。同时,也要注意要在账务处理方面将税率高、低不同的业务进行严格的区分,如果区分不清,有可能被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从高计征增值税。

2.增值税进项抵扣方面的税务筹划。增值税与营业税的最大区别在于“扣税制”。即,物流企业的增值税计算是销项税扣除进项税的余额以后如为正数则需上缴增值税,如为负数则作为当期留抵税额在下期作为进项税额继续抵扣销项税金。因而,在H公司的运输服务业,如其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其进项税金是可以进行抵扣的。那么运输业的主要增值税进项税金为购进的汽油费用。物流企业可能采取与中石油、中石化联系办理统一的加油卡方式,取得合法、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且对于公司内部承包经营的车辆也必须到中石油、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加油,进而改变企业加油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以便增大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其二,与相关汽车修理、修配单位联系,选择最佳、最优汽车修理单位,在确定价格的同时,与相关企业签订较长期限的合作合同,并要求驾驶人员在规定的汽车维修单位进行车辆的维修,如此,基本上可以解决目前车辆维修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问题。

(三) H物流企业房产税方面的税务筹划

营改增后,对于H物流企业对外提供物资所需存放场地问题有着一定的税务筹划空间。因为营改增后仓储保管业务适用于6%增值税税率,而租赁业务适用于11%增值税税率,所以在签订所需货物仓储保管合同时,应该区别仓储合同与租赁合同,并对其进行分析。通过区别的分析,作为仓储物流行业,如果不是对特定商品保存有极其严格的要求,都可以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仓储适用税率6%,租赁合同适用税率11%,从而降低5.65%的纳税成本。同时,签订仓储合同后,缴纳房产税可依照自有房屋征税管理办法,计征房产税。房产原值享受减征10%―30%的1.2%进行缴纳,这样可以减轻房产税税负。可见,使房产税按原值交纳,如果签订了租赁合同必须按租金的12%缴纳房产税及按11%缴纳增值税,这无形中增加企业税负。

(四) H物流企业融资渠道方面的筹划

鉴于物流企业外源性融资过程中缺乏抵押物的现状,银行可以采取仓单质押的形式进行融资。此种融资方式下,如果对于物流企业本身进行融资,物流企业可以借此获取经营所用资金,如果金融机构对于仓单所有权人进行质押担保融资,质押担保融资一般都需要一定的期限,从而无形中延长了仓储保管合同的执行期限,从而此种形式,可以在不增加物流企业运营成本的前提下,但他可以为企业增加经济收益,对于物流企业可以增加公司的服务收入。然而,仓单质押融资关键在于仓单的质押要求及质押的适用范围,如果符合相应条件有可能给质押融资带来一定风险。一般来说仓单质押的质押物,要符合所有权明确、无形损耗小、市场价格相应稳定、变现能力强、便于计量、不存在质量问题的货物。货物范畴包括诸如,钢材、有色金属、黑色金属、建材、石油化工、塑料产品等大宗货物。

三、总结

税务筹划的初衷是为了使得纳税主体利用税收优惠政策等方法,以实现延迟纳税、少缴甚至是不缴税的目的,亩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从目前国内的税收征管方面来看,随着征管体制的日臻完善,给物流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物流企业只有在提高对于税收法规遵从度的基础上,合理的利用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政策,方能从实质上做好税务筹划工作,并以此来降低企业的纳税成本。

参考文献:

[1] 计金标.税收筹划(第四版)[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4.

第10篇

税务是高职院校会计学专业的核心课程。主要教授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与审查、建账建制、纳税申报、纳税审查、税务行政复议、税务咨询等内容。通过学习,学生应具备掌握税收征收管理的基本程序、要求,以及税务工作的基本技能和方法,具备税务登记、发票领购与审查、建账建制及纳税审查和涉税文书制作实务等工作能力,并具备一定的税务行政复议和税务咨询与税收筹划能力。

一、税务课程的相关基础课程

1.基础会计实训

通过基础会计实训,使学生系统地掌握会计凭证的填制和传递、会计账簿的登记和管理,采用不同的会计核算程序组织会计核算工作,为专业课实训打下良好基础。

2.财务会计实训

通过财务会计实训,使学生系统地完成一个企业在一定时期的全部会计业务的账务处理,并能合理地组织会计核算程序,保证会计核算的正确性、及时性。

3.财务管理(ERP沙盘)实训

通过财务管理(ERP)沙盘)实训,使学生熟练地掌握企业理财的基本程序,进一步掌握财务预测、决策方法,以及财务管理在企业管理系统中的重要地位等。

4.会计信息系统

通过会计软件应用实训,使学生能正确地组织基层单位的会计电算化工作,系统地完成会计核算工作,并能运用会计核算软件为企业管理提供有关决策信息。

二、税务课程教学目的与要求

学生熟练了解税务的概念、特性及原则,税务在税收征纳关系中的作用;熟悉税务的法律关系与法律责任;掌握税务的范围与形式,税务登记的基本内容,熟悉税务登记管理规程和操作规范,掌握企业税务登记和企业特定税种与纳税事项的税务登记的办理方法,具备相应的能力。发票的种类与使用范围,发票审查的基本内容;熟悉发票领购管理规程,发票开具要求,发票审查的基本内容;掌握领购发票操作要点,发票填开的操作要点和发票审查的基本方法。通过学习,学生应具备发票领购、填开和审查的能力。建账建制的适用范围与基本要求;熟悉建账建制的基本内容;掌握记账操作规范。通过学习,学生应具备从事建账建制的能力。通过学习,学生应具备从事流动税纳税申报的基本工作能力。了解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基本内容;熟悉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的操作规范;掌握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方法。通过学习,学生应具备从事所得税纳税申报的基本工作能力。熟悉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和资源税纳税申报操作规范,掌握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和资源税纳税申报表的填制方法。通过学习,学生应具备从事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房产税和资源税纳税申报的基本工作能力。了解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的概念,熟悉税务咨询、税务顾问、税收筹划的内容与形式,掌握税收筹划的分类、范围及基本方法。通过学习,学生应树立起税收筹划意识,为从事税务工作打下一定的基础。

三、税务课程在高职院校中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通过对中小企业招聘会计人员的情况进行调查,企业对所招聘的一般会计人员的基本要求是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会计职业道德和素养,能够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熟练操作电脑,能够准确填写纳税申报表,会网上报税。而刚毕业的会计专业学生大部分找不到会计工作,得不到企业的信任,主要是因为学生实践动手能力太差,不能独立进行纳税申报,不知如何进行网上报税。从最近几年各高等职业院校的会计实践教学的现状来看,纳税实训存在严重不足。

造成纳税实训存在不足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专业教师缺少纳税实践经验。很多会计专业教师,大学毕业后分配到学校任教,没有在企业从事过会计工作,虽然具有丰富的理论知识,但实践经验匮乏。教学中主要以理论教学为主,实践教学为辅,而且实践教学中不能很好地针对企业实际会计工作情况设计实践教学内容,缺少灵活性、针对性。而有些专业教师本身就不知道如何进行纳税申报,当然也就无法指导学生进行纳税申报实训。二是没有模拟实训设施,缺少必要的实训条件。如果要让学生掌握熟练的纳税申报技能,必须让学生在一个仿真的环境中进行实训。现在的纳税申报基本上都是网上申报,与以往的申报方式有很大区别。有些税种的网上申报需要配备相应的申报软件。

四、税务课程改进的措施

1.加强《税法》课程的教学,掌握常见税种的正确计算一般企业,每月上报的常见税费有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教育费附加,有的企业还涉及到资源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等。在学习税法知识时,专业教师应重点指导学生准确计算各种税费,并对各种纳税申报表的各项目内容进行详细讲解,使学生对纳税申报表有一个初步认识。

2.鼓励专业教师下企业锻炼,掌握纳税申报操作技能纳税实训教学的效果,主要取决于专业教师的指导。虽然纳税申报操作程序比较简单,但是如果会计专业教师没有经过专门的训练,没有进行过系统地、真实地操作,在指导学生进行纳税实训时,可能会出现偏差,误导学生,产生不良的影响。对于一些没有纳税申报经验的专业教师,可以采取到企业挂职锻炼,或者参加短期培训的方式,促进专业教师熟练掌握纳税申报操作技能,为做好实践教学打下坚实的基础

3.建立模拟实验室,在仿真的环境中进行纳税实训校内的模拟实训在会计实践教学中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通过校内模拟实训,可以让学生掌握规范的会计核算操作技能。进行纳税模拟实训,也要有配套的实训设施和操作软。有些纳税申报软件的使用比较复杂,可以聘请税务部门的人员来校对师生进行指导、培训。在进行纳税实训时,可以模仿实际的纳税情景进行操作,从而能够增加学生的感性认识,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

4.设计实用的纳税实训材料,学以致用不同行业的企业,纳税申报有所不同。对于所有企业,一般都要交纳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企业所得税、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而工商企业还要交纳增值税,餐饮、旅游、建筑安装、咨询服务等企业要交纳营业税,有些特定商品的销售,还涉及到要交纳消费税。在进行纳税实训前,实训指导教师要针对不同行业企业的实际纳税申报情况设计不同的实训内容。

参考文献

第11篇

关键词:并购 纳税筹划 企业所得税

并购是企业最重要的投资活动之一,也是企业实现规模扩张、业务转型等重大战略重组的主要实现手段。企业并购涉及到的转让资产规模较大,参与主体众多,实施的步骤较多,往往涉及到的税务问题牵一发而动全身,甚至决定并购活动的成败。在企业并购的过程中,如何遵守税法的前提下对并购方案进行科学、合理的事先筹划,减轻企业税负是企业共同追寻的合理目标。

目前主要的法律依据有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0年第4号[2]、财税[2009]59号[1],两者共同构成了对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较为完备的制度体系。2011年,国家税务总局又先后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51号),对企业重组涉及的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进行了明确。这些法规中的政策导向为我国企业并购的纳税筹划指明了方向。

厦门三五互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10年2月在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是福建第一家在创业板上市的公司,也是中国第一家网络应用服务类的创业板上市公司。作为中国领先SaaS品牌,三五互联自2004年成立以来,通过技术和商业互联模式的创新,业务实现了快速增长,目前已发展成为国内通过SaaS模式为中小企业信息化建设提供软件应用及服务最主要的提供商之一。中亚互联成立于2006年,注册资金壹仟万人民币。公司总部设在北京,在全国多个省、市设有分支机构。中亚互联是无线商务项目的发起者与组织者,是中国移动与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无线商务”独家运营支撑单位。2011年2月,三五互联收购北京中亚互联科技发展有限公司60%股权。本文将以此次收购为例,分析企业并购的纳税筹划应注意的问题。

1 并购对象的选择

企业并购决策的首要问题是寻找合适的并购对象。企业的并购动机决定并购对象选择。在选择并购对象时应把税收问题结合起来考虑,这样,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并购成本。

首先,并购对象所在行业的选择。企业并购按照行业相互关系分为横向并购、纵向并购、混合并购三种。目标企业所在行业的选择,主要是从企业发展战略角度考虑。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行业之间存在差异。新企业所得税体现的更为明显,如对软件行业、集成电路产业、高新技术企业等都有优惠政策。企业在选择目标企业时,顺应税收政策的行业导向就能获得相应的税收优待。近年来,由于全球性的行业重组浪潮,以及我国政策及法律对横向重组的一定支持,行业横向并购的发展十分迅速。从三五互联和北京中亚的公司背景分析可知,三五互联和北京中亚属于同一个行业,三五互联的这次并购属于横向并购。三五互联无疑是想在软件运营服务行业稳定发展以及无线电子商务为越来越多的人使用的形势下,发展壮大自己的市场份额和公司规模。

其次,并购对象所在地的选择。我国税收优惠政策在地区之间存在差异。新企业所得税法虽然相对淡化了地区性优惠,但突出了对西部大开发和民族自治地区的税收优惠。并购企业选择地区性优惠政策的受益企业作为并购对象,可以降低企业的整体税收负担。在并购完成之后,改变注册地或者转移利润也是常见的避税手段。三五互联的年报显示,三五互联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15%,且其所属各分公司在总机构合并纳税,适用本部的所得税税率。而北京中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是25%。虽然三五互联没有改变自己的注册地,但是其在并购之后的经营当中,有可能将子公司的利润转移到母公司,起到合理避税的作用。

最后,并购对象不同财务状况的选择。并购对象存在大量净经营亏损时,可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通过盈利与亏损的相互抵消,实现企业所得税的减免。从三五互联和北京中亚近几年的财务状况来看,都是处于盈利的状况。

2 并购支付方式的选择

第12篇

关键词:营改增;餐饮业;税务筹划

中图分类号:F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11/ki.16723198.2017.01.054

“营改增”的历史最早可追溯至2012年,自试点开始便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作为我国财税改革的重要举措,其最终目的是减轻企业赋税,促进经济转型升级。餐饮业在营业税制下一直按销售全额乘以5%的税率缴税,且不考虑经营成本,对于进入薄利时代的餐饮业而言,显然税负偏高。而^大多数国家和地区对该行业都实行增值税政策,“营改增”与国际接轨,对餐饮业总体是利好消息,能够提供新的发展机遇。餐饮企业只有了解“营改增”政策,并在此基础上科学合理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才能够最大限度的降低税务,促进自身发展。

1餐饮业的“营改增”政策

根据规定,餐饮服务指通过同时提供饮食和饮食场所的方式为消费者提供饮食消费服务的业务活动,而兼营外卖服务则属于货物销售,通常适用17%的税率,应分别核算销售额,否则从高适用税率。纳税人按销售额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连续12个月累计不含税销售额(含减、免税销售额)达500万元的为一般纳税人,执行6%的税率并享受进项税额抵扣政策,即应纳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其中销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税率)×税率;未达到以上标准的为小规模纳税人,采用简易办法计税适用3%的征收率,即应纳增值税=含税销售额/(1+3%)×3%;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小规模纳税人,也可申请成为一般纳税人。

“营改增”后,餐饮业可抵扣发票一般包含增值税专用发票、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农副产品销售发票以及海关完税凭证四类。抵扣税率按照原材料的种类分为13%和17%,其中当采购农业生产者个人(农户)销售的自产农产品时可向国税部门申请领取农副产品收购发票,在收购过程中由企业自行开具作为抵扣凭证,收购发票和销售发票可直接按照票面金额乘以13%的税率计算进项;若购买非自产农产品,则计算方法有所不同,此时进项税额=买价/(1+13%)×13%,且要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进行抵扣;如果农产品加工程度较高已不符合规定的初级农产品范围以及采购其他非农产品材料,则适用17%的税率。

2“营改增”对餐饮业的影响

2.1有利于降低行业整体税负

对于小规模纳税人而言,税负明显降低。税改后,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餐饮企业税率降为3%,同时计税基础为不含税销售额较营业全额有所下降,二者结合直接导致税额减少。例如,餐馆A月营业额为10万元,“营改增”前应缴纳营业税为10×5%=0.5万元;“营改增”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0/(1+3%)×3%=0.29万元,减税幅度高达42%。另外,对未达原免征营业税起征点的企业继续免征增值税,但起征点计算有所变化,由按营业额计算的3万元变为按不含税销售收入计算的3万元,实际上提高了0.09万元。我国餐饮行业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占比较高,因此“营改增”对于餐饮业而言实在是众望所归。

而对于一般纳税人,税率由5%上升为6%,看似税负增加实则不然。增值税实行进项税额抵扣制度,纳税人可以通过取得可抵扣发票降低税额。例如餐馆B月营业额为80万元,采购农产品等原材料10万元、非农产品原材料5万元,且都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考虑其他因素。“营改增”之前应缴纳营业税为4万元,而税改后应缴纳的增值税为80/(1+6%)×6%-10/(1+13%)×13%-5/(1+17%)×17%=2.65万元,税负降低33.75%。

2.2有利于增强企业经营管理

政策全面实施后,首先增加了发票管理的难度。营业税的开票要求并不高,通常只需开具一张服务业发票即可;而增值税要求企业不仅在取得收入时开具专用发票,发生的购货成本也要凭票抵扣。这就需要企业在发票管理工作中投入更多精力,一方面制定科学的规章制度合理规范本单位发票的开具流程,加强对发票的审核和管控;另一方面养成在采购过程中索要发票的意识,及时取得可抵扣发票并加强登记管理以免遗失或毁损,同时锻炼辨别发票真伪的能力降低不可抵扣风险。

其次增加了会计核算的难度,对财务人员的专业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增值税下,餐饮企业的会计科目及财务报表均需调整,会计科目中增设“应缴税费―应缴增值税”用于反映企业应缴纳的增值税税额。另外,损益表中主营业务收入的计算需从“含税销售额”调整为“不含税销售额”。会计核算及财务报表变得更为复杂,也就要求企业更注重人才的管理和培训,使财务人员充分认识政策的内在要求,掌握增值税的法律法规及相关处理原则、核算流程,建立健全账簿管理,同时结合行业特点改善现有财务制度,确保真正抓住“营改增”政策的机会。

3“营改增”后餐饮业的税务筹划方向

3.1培养税务筹划意识

为了更好的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企业需要先树立税务筹划意识并将其融入到财务管理及经营决策中,毕竟意识是行为的先导。具体而言,企业可以对“营改增”的相关政策进行全面宣传和培训,尤其是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的知识普及;同时让全体员工认识到,“营改增”不仅与财务部门相关,而且需要全体员工的参与和协调。而作为企业领导不仅要提高自身的专业素养,树立依法纳税、合法筹划的意识,而且要积极关注企业的税务筹划工作,从组织、人员和经费上为企业开展纳税筹划提供支持。

3.2优化进货渠道

“营改增”之前,餐饮业进货渠道繁杂,多为无法提供正规发票的个体工商户和农户。税改后,企业需要对经营不正规、不能提供所需发票的供应商进行剥离,这对提高餐饮行业原材料质量也有积极的促进作用。一是减少向属于小规模纳税人的供应商进行采购。他们只能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即使申请由税务机关代开专用发票也只能按3%的税率进行抵扣;二是合理选择初级农产品供应商。购买自产农产品与非自产农产品计算进项税额的方法不同,会给企业带来较大的税额差异;同时加工程度较高的农产品适用17%的税率增大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因此在采购r不能仅以价格为依据还应考虑抵扣税率的影响。例如餐馆C具备一定的原材料加工能力,既可以购买20万元的农产品并花6.5万元自行加工,也可以直接购买28万元的成品。虽然前者看似节约1.5万元,但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20/(1+13%)×13%=2.3万元,比购买成品28/(1+17%)×17%=4.07万元少抵扣1.77万元,总体多交0.27万元。

3.3区分经营项目

随着“互联网+”与餐饮业的结合,越来越多的企业通过专门的网络平台提供外卖服务。由于销售食品与餐饮服务适用不同的税率,如果不分开核算则按高税率计税,因此餐饮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必须完善内部制度,明确区分不同的经营项目,以免牵连堂食部分也按17%纳税。例如,餐馆D同时提供店内点餐与外卖打包服务,当月店内消费收入80万元,外卖销售额为50万元,当月可抵扣的进项税额为6万元。如果未能分别核算,则统一按销售货物适用17%的税率,应纳增值税为130/(1+17%)×17%-6=12.89万元;当分别核算时,应纳的增值税为80/(1+6%)×6%+50/(1+17%)×17%-6=5.79万元;而税改之前应缴纳的营业税为6.5万元。可见,企业如果存在兼营行为而未区分经营项目的,可能比税改之前缴纳的税款更多,加重企业税负。

3.4转变业务模式

一些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在采购过程中取得正规的发票,从而限制了进项税额的抵扣。为解决这类问题,企业可以将采购部门剥离出去,单独成立为一个采购企业,并登记注册为合伙企业或个体工商户。税法规定这类企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也可以核定征收。由采购企业采购原材料销售给餐饮企业,并开具农副产品销售发票,餐饮企业取得发票便可申请抵扣。为减少税负,采购企业需控制销售额,保持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样便可按3%的税率缴纳增值税,而餐饮企业也可以按13%的税率申请抵扣进行税额,企业整体税负降低。此外,企业也可将部分非核心业务例如水电安装维修、卫生保洁等外包,不仅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可以提高工作效率,减少聘请员工的数量,降低企业成本。

3.5合理利用税收优惠

我国税制中有较多的税收减免优惠政策,企业需合理利用。根据规定,餐饮企业在新增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和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招人数予以定额扣减增值税、城建税和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可以考虑在不影响经营业绩的情况下聘用退役士兵和下岗失业人员。其次餐饮业属于劳动密集型企业,可以安置一些残疾人在厨师和后勤岗位,而无论“营改增”之前还是之后,针对安置残疾人的单位,税法均有相应的优惠政策,企业可以在充分了解相关政策的基础上根据自身情况安排部分此类人员就业。

参考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