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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

时间:2023-09-12 17:10:48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企业的增值税税务筹划

第1篇

【关键词】增值税转型 建筑安装企业 税务筹划

一、前言

增值税转型改革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规定于2009年1月起正式在全国内实行,这个政策的实行不但是增值税进一步完善的重要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也具有重大的影响意义。自上次实行的税制改革之后,我国实行的增值税的类型是生产型。此次对增值税进行改革的内容包括对原有条款的修改,取消了原有的免税政策,统一了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等等。它不仅可以消除之前实行的增值税所具有的重复征税的缺点,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促进企业的自身发展。增值税转型改革能够快速推动我国企业的发展速度,提高企业在国际上的竞争力,降低企业在危机前的风险。

二、税务筹划概述

对于税务筹划的描述,国际上历来说法不一,形式多种多样。直到20世纪中期,税务筹划才形成一套比较完整的理论体系。我们可以简单地理解为:对个体活动或者是纳税人的经营活动进行安排,以确保其缴纳的最少的税收[1]。吉马斯曾经谈论道:“税收筹划是企业经营管理的一个重要部分,而税务是其中的一个重要环境要素,这对于企业来讲,不仅是一个机遇,还是一个挑战。”我国学者认为税收筹划应该是事先对经营、理财活动进行筹划,实现企业最低纳税,追求利益的最大化。

税务筹划理论一般由四部分组成,下面依次进行介绍。

1.税收效应。从字面上可以知道,所谓的税收效应就是税收和效应这两个组成部分。税收是国家获得财政的主要形式,它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重新分配社会收入的一种强制性、无偿性的过程。而效应则是指事件发生的变化或者是产生的影响。企业税收效应因此就可以理解为国家向企业进行征收税务后给企业造成的影响和变化,企业为了应对这些变化所采取的安排措施。由此可知,国家变动税收政策产生的影响是相互的,它既可以改变企业的经营活动,反过来又制约税收政策的选择。

2.税收控制。它是指在税务法规定的范围之内,企业经营活动依据其对税务产生某种影响,做出一种合乎情理的调整行为,和逃税行为是相区别开的[2]。税收控制是企业经营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一个环节。合理的税收控制可以帮助企业实现税负最低的目标。企业在筹资过程中需要用到税收控制。企业的筹资渠道和方式各不相同,决定了企业的税负也就不可能一样。这就使企业在进行长期资金筹划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时间价值等因素,结合税负的影响,做出合理的决策。这就使企业在进行长期资金筹划的过程中不得不考虑可能出现的财务风险、时间价值等因素,结合税负的影响,做出合理的决策。税收筹划从头到尾都有税收控制的影子出现,因此,企业在做筹划决策时,绝对不能轻视税收控制的作用。

3.税务风险管理是对税务进行风险评估,从中择取最为有效的方式来处理控制风险。简单地说,就是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的企业价值。首先是要收集信息,用以了解筹划主体的状况。税务风险管理可以为企业创造一个良好的环境,使制定的筹划方案更加科学化,减少过多的损失。

4.最后是博弈论,从这个角度出发,税收筹划以不违反税法为前提,事先做好规划以选择最佳纳税方式来减少支出。企业进行税收筹划,实际上是为了熟悉其经营活动和具有的财务状况,也可以了解国家相关税法的具体政策,因此需要准确掌握市场的变化,以便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三、建筑安装业进行税务筹划的意义

建筑安装企业税务筹划的顺利开展得益于我国良好的法治环境。国家税法对于不同地区的不同的项目均有各自的规定,就建筑安装这一行业来说,税收政策已经近乎完善。在这一背景下,既能有效控制偷税漏税现象,还能使规范企业的税务筹划行为。

税务筹划可以降低建筑安装业的税务负担。建筑企业是房地产中市场的主要部分,它的最终目的是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即以最小的成本取得最大利润,这就要求企业经营必须要减轻税务负担。建筑安装企业的工作内容一般有建筑、安装和修饰等,这就决定了它在这一工作过程中要承担科目众多的税收,比如所得税、经营税等等。在现行的税收政策下,建筑安装企业只有实行科学合法的税务筹划,才能筛选出合适的纳税时间和税率,从而降低企业的税务负担,提高企业的收益。

税务筹划对企业内部的财务管理可以起到改善的作用,进而提高核算质量。建筑安装企业通常来说经营的范围十分广泛,进行科学的税务筹划可以规范企业的经营活动和投资行为,使其规范化、合法化,并帮助企业增强纳税意识。税务筹划为提高财务管理的重要手段,它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和成本支出,帮助企业实现财务管理的战略性目标。

税务筹划还可以提高建筑安装企业依法纳税的意识。税务筹划不同于偷税、漏税,前者是在国家税法规定政策许可的范围内,做出筹划为企业减少税务,提高企业的收益,而后者则是为了减少支出成本去违反国家的法律,属于违法行为。税务筹划是合乎情理的、科学而又合法的,它可以帮助企业增强纳税意识,进而树立良好的形象、提高他们自身的信誉,减少过度的损失。

四、建筑安装企业的税务筹划策略

建筑安装企业的施工周期一般都比较长,而且容易受到季节的影响。因此,企业发放的工资形式与一般的企业所不同,员工的工资与企业的收益相挂钩。例如,企业处于淡季,它会选择暂时扣押一部分工资而只发生活补贴。在工程结束的时候,则会把员工的奖金与当月份的工资共同结算。就这一现象就可以看出工作人员的收入是随季度而不断变化的。照此看来,企业在发放年终奖时可以使用月奖励的方式,这种节约税收的方式最为明显。将奖金分作月奖结算比起一次性发放不但能够减少企业的税负,还可以调节工作人员工资结算失衡现象,避免在多收入的月份里交纳不必要的税务,还可以缓解职工的压力,实现双赢局面。

根据法律规定,如果建设企业提供材料,那么则需要对其征收营业税,企业提供的设备则排除在外。因此,建筑安装企业需要更新设备时,其购买的固定资产的税务可以进行抵扣,而且这种抵扣是合法的。完成一项工程所需要的材料是不会发生变化的,影响计税的因素是材料的来源渠道。建设方的材料基本都是在市场上直接购买的,价格相对要高的多,这就会提高施工企业计税标准。而我们知道,施工企业和材料商通常会有合作关系,若由施工方购买原材料的话,就会便宜不少,这样一来,也会实现节约税负的目的。建筑安装企业在购得设备时,一般需要支付给销售方转让费。在这种情况下,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减少施工成本,这能够帮助建筑安装企业减少需要缴纳的增值税,获得尽可能多地抵扣。通过销售方所提供的相关收据来取得相应的增值税发票。

我国税法规定,在设计之前在中国境内进行一系列准备工作后,将设计最后转交给我方企业,不得向其征收营业税[3]。根据这这条规定,建筑安装企业可以进行如下的税务筹划:比如一个公司正在进行一项建设,它会委托一个建筑企业来进行图纸设计,并给予200万的报酬。由此一来,这个建筑企业就需要缴纳6万元的营业税。假若这个企业在还建立了一个子公司,那么该企业就可以让这个子公司和他签订合同,在设计完成后,根据国家政策的规定,该建筑企业就完全可以省掉缴纳营业税。税法有规定,在合作建房时,当无形资产在向外进行投资或者转让股权时,不得征收营业税。由此,筹划方案可以按这样的思路来进行:建筑安装企业A与企业B共同合作建房,由企业A进行施工并且提供资金,另一方提供的是土地的使用权。双方就分配比例达成协议,在工程竣工经价值评估后,按比例分得成果。若A、B两个企业各分得500万元,根据以物易物方式计算,这俩个企业分别需要缴纳25万元的营业税。假如双方使用的是合营的方式,将资金和土地使用权都入股,合作建房。双方在工程完成之后,达成共同分享利益、共同承担风险的协议,那么双方企业都可以免去缴纳营业税。

五、结语

企业要降低财税风险、提高经济效益有赖于有效的税务筹划。建筑安装企业的周转时间比较长,投资相对较大,因此更加需要一个科学化、合法化的税务筹划,这对于增强其竞争力,促进企业的发展都具有重要的意义。

参考文献

[1]梁先明.建筑安装企业应对增值税转型的税务筹划[J].现代商贸工业,2010(04):32-36.

第2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筹划;深化增值税改革;税务风险

一、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及增值税纳税筹划概述

为有效减轻市场主体的税费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我国开始着手进行增值税改革。2016年5月,全面推开“营改增”政策,2018年4月,国家税务总局和财政部联合下发文件将增值税税率下调1%,2019年3月,在两会报告中明确提出将制造行业16%的增值税税率降至13%,交通运输业和建筑业的增值税税率10%降至9%,并针对生活服务业推出了一系列增加抵扣的配套措施和政策。这一系列政策的实施共同构成了深化增值税改革的政策背景。增值税纳税筹划主要是指在遵守增值税相关税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对企业的增值税涉税业务进行统筹规划和安排,以实现延迟纳税、降低税负或者降低涉税风险,确保企业价值最大化管理目标的实现。一般来说,增值税税收筹划应当具备四个基本特点:一是风险性特点,即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时都具有一定的风险因素;二是合法性特点,即增值税纳税筹划必须以严格遵循国家税收法规为前提;三是适应性特点,即企业所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法和方案应当可以随着税收法规政策调整而不断优化改进;四是规划性特点,即增值税纳税筹划需在业务发生之前提前进行预测和方案设计。

二、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积极意义

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宏观上能够为产业结构转型升级及降低企业税负具有重要作用,但是从微观角度来说,却从多个角度对企业产生了双面性的影响,从而使得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更具有积极意义,主要表现在:一是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的纳税环境发生了较大变化,只有实施科学合理的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才能有效适应新的纳税环境,降低各种涉税风险;二是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税收政策、税率变动较大,并且新的税收优惠政策细分类较为复杂,在涉税业务中一旦掌握不全或者不熟悉,企业面临的多缴税或者少缴、漏缴税的机率增大,税务风险增加,只有实施科学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才能合理规避税务风险;三是有利于改善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随着各项增值税改革政策的实施,企业总体的税务管理难度增加,增值税作为企业税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其进行体系化的筹划,可以有效改善企业的税务管理水平。

三、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方法和具体措施

如上文所述,在深化增值税改革背景下,企业实施科学有效的增值税纳税筹划政策可以从微观上多方面对企业产生积极意义,那么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采用哪些方法和具体措施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呢?

(一)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企业可以采用的一般方法主要有五种:一是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即国家为了鼓励和扶持特定行业或者区域时,会对该行业或区域制定和实施相应的增值税减、免、退、抵等政策,在实务中企业要结合相关优惠政策对相关涉税业务进行相应的规划和安排,以享受这些优惠政策,降低税负;二是推迟增值税的缴税时间以获取该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即在不违背增值税税收法规政策的前提下,可采用一定的筹划方法来延迟增值税的缴纳时间,从而来缓解自身的流动性,降低财务风险;三是通过扣除技术来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以降低税负,即在实务中企业可以通过缩小增值税计税税基的方式来调整纳税金额降低税负;四是采用对计税依据进行分割的方法来实现税种或税负的计税依据相互分离,从而防止税率爬升来降低税负;五是通过强化发票管理的方式来进行筹划,即通过制定严格科学的发票管理制度来确保企业获取足额的可抵扣进项税发票来降低增值税税负。

(二)可以采用的增值税纳税筹划具体措施结合增值税纳税筹划的一般方法,结合增值税涉税业务的具体环节,建议企业从如下角度采取具体措施对增值税进行纳税筹划:1.对增值税销项税可以采取的筹划措施企业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对于销项税的筹划主要以缩小税基和降低税率为主:一是通过缩小税基来降低企业的销项税。在实践中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中要求企业的专用发票应当按照增值税纳税义务的发生时间开具。据此可以结合实际情况,当企业的议价能力不强时,对方有可能会延迟多次支付货款,此时企业应当考虑避免一次全款开票,而是结合对方支付款项的时间进行多期开票,这样就可以将企业支付增值税税款的时间向后推迟至每次收到货款的时点,获取该部分资金的时间价值。二是通过降低税率的方式来降低销项税。通过降低增值税税率的方式来降低销项税,可从两个角度进行筹划:一方面是对于具有多元化收入的企业,若其收入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不同,应当在进行财务核算时进行区分,并进行相互独立的核算,以使用其各自的税率,从而来降低企业销项税的总体税率;另一方面则是对通过对纳税人身份进行选择来降低税率,即小规模纳税人和一般纳税人适用的税率差别较大,小规模纳税人税率低,但是不可以抵扣,一般纳税人税率高,但是可以进行进项税抵扣,据此企业可以通过计算二者销项税的无差别平衡点来计算平衡点的进项税抵扣率,当抵扣率低于平衡点抵扣率,则可以考虑选择小规模纳税人,反之则应当选择一般纳税人身份。该无差别点的计算公式如下:销售额*增值税税率*(1-抵扣率)=销售额*征收率(小规模纳税人),套入企业适应税率即可计算出平衡点时的进项税抵扣率。2.对增值税进项税可以采取的筹划措施企业在增值税纳税筹划过程中,对于进项税可以采取的筹划措施主要有:一是通过对供应商进行筛选来增加抵扣率。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增加进项税的抵扣率能够较为直接地降低企业的增值税额,而进项税抵扣的关键在于企业采购原材料过程中能否从供应商取得合格的进项税专用发票,因此要想从提高进项税抵扣率角度来降低增值税税负,必须要对原材料和设备的供应商进行仔细的筛选,对条件基本相当的供应商进行选择时,尽量选择信用较好的一般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从源头上提高进项税抵扣率。二是通过强化发票管理来增加进项税抵扣额,实现节税。在日常的运营管理过程中,企业应当结合深化增值税改革的相关税收政策法规和优惠政策,重新制定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确保企业在差旅、培训以及会议等日常的琐碎业务中尽可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最大限度地提高企业的进项税抵扣额,以此降低增值税税负。三是通过加速对存量资产以及设备的更新速度来延迟纳税,降低短期内的税负。按照目前增值税税收法规政策的规定,企业的增量资产可以进行增值税的进项税抵扣,因此当企业有扩大规模或者设备的更新改造需求时,在资金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尽量提前进行资产的采购或者设备的更新改造,从而增加企业在短期内的进项税抵扣额,实现降低税负的筹划目标。值得注意的是,采用该方法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关注企业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以及留抵税额,因为在增值税率两连降的前提下,业务量较大的企业一般会出现大量的留抵税额,留抵税额只是占用了企业的资金,不会产生价值,此时需要企业有效控制存量资产以及设备的更新改造速度,确保留抵税额能够优先及时抵扣完。

第3篇

【关键词】增值税纳税人 选择 筹划 误区

一、引言

增值税自开征以来,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一直是税收理论界和实务界关注的焦点之一。国家税务总局曾先后印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通知》(国税明电[1993]52号、国税发[1994]5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办法的补充规定》(国税明电[1993]6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的通知》(国税函[1998]15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326号)等。尽管随着于2010年3月20日起施行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号),同时废止了以上通知和规定,但是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已经覆盖了所有《纳税筹划》、《税收筹划》、《税务筹划》等涉及纳税筹划的教材、编著和著作,网络上也比比皆是。其中不少理论和案例,给纳税人和学习者制造了种种误区,如使用不当,就会适得其反。

目前有关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筹划涉及两个方面:即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和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与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误区及指正

纵观目前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理论和案例,其所依据的是两类纳税人的税收待遇不同。因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增值税纳税人按经营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健全与否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并规定对这两类纳税人实行不同的税收待遇。一般纳税人适用17%的增值税税率,少数几类货物适用13%的低税率,可以领购和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允许凭发票抵扣进项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采用简易办法征税,适用3%的征收率,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所以纳税筹划的研究者认为,纳税人可以利用纳税人身份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事实上这是对《条例》的片面理解。虽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这只说明了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一种可能性,并不意味着一般纳税人也可以向小规模纳税人转换。因此,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的选择并不像教科书和论文中阐述的那么简单和随意,它受诸多因素的制约。

第一,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的约束。从小规模纳税人来看,《实施细则》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规定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一是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并兼营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二是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三是年应税增值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这说明只有符合上述条件,才能选择以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纳税。从一般纳税人来看,《实施细则》第三十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会计核算不健全,或者不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或纳税人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未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意味着一方面一般纳税人必须建立和健全会计核算制度,规范履行纳税义务,另一方面纳税人超过小规模纳税人认定标准,必须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手续。

第二,受《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管理办法)约束。《认定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的权限在县(市、区)国家税务局或者同级别的税务分局,《认定管理办法》的第十二条则指出除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外,纳税人一经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不得转为小规模纳税人。这意味着一般纳税人身份只有经过授权的税务机关认定才有效,而且一经认定具有不可逆转性。

第三,受企业生产、销售和购进等实际情况的制约。目前所有在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选择的筹划时均采用“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和“纳税平衡点抵扣率判别法”。如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小规模纳税人征收率3%为例,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不含税销售额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为17.65%,认为当增值率低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低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一般纳税人比较有利;当增值率高于无差别平衡点增值率17.65%时,一般纳税人税负高于小规模纳税人,选择小规模纳税人比较有利。这在理论上是可行的,而在实际中,由于受生产、销售、购进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增值率或抵扣率处于动态之中,而纳税人一经认定则是静态的。如果对未来的销售收入和购进项目金额不能准确预计,那么以此为筹划的依据,很可能适得其反。另外,企业产品的性质及客户的要求也制约着企业进行纳税人筹划的空间。如果企业产品销售对象多为一般纳税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企业必须面对的现实,只有选择一般纳税人才有利于产品的销售。

第四,受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目前几乎所有的筹划研究认为,通过合并、分立和新建等方式可以实现纳税人身份的转换,这在理论上似乎是可行的,但是我们要清醒地认识到,合并、分立和新建等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不是一蹴而就的事,而且仅仅是为了规避增值税而为之,本文认为不可取。

第五,受企业成本及效益的制约。纳税人身份的改变,会涉及生产、销售、管理等环节权限的变更及人员调整,加大管理成本即管理费用,甚至对生产销售产生一定的影响,导致收入减少。如果小规模纳税人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还需要健全会计核算制度,需要建立健全账薄,培养或聘用会计人员,必然会增加成本。如果各种增加的费用或减少的收入接近或超过节约的税款,就会得不偿失。

三、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身份选择筹划的误区及指正

研究各种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的筹划的理论和案例,不难发现其所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六、七条以及《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实施细则》第五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货物又涉及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混合销售行为。除本细则第六条的规定外,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当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不缴纳增值税。”第六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不缴纳增值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第七条:“纳税人兼营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应分别核算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营业额;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销售额。”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四条对“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进行了解释,是指在纳税人的年货物销售额与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的合计数中,年货物销售额超过50%,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不到50%。纳税筹划的研究者们认为,不同纳税人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的税务处理方式不同,以及兼营行为所适用的增值税率、征收率与营业税税率不同,所以必然存在税负差异,也就为纳税人进行纳税筹划创造了一定的条件。这在理论上似乎有道理,但值得注意的是上述财税字[1994]已被《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增值税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财税[2009]17号)废止。而《实施细则》所规定的:“以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为主,是指纳税人的年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占年应税销售额的比重在50%以上。”是针对是否为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中一个条件的限定,因此,判断以从事什么行业为主已不适用上述比例的规定。目前关于混合销售行为的认定,纳税人应参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新增企业所得税征管范围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8]120号)文件的规定来执行。即“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原则上按照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征管归属;企业税务登记时无法确定主营业务的,一般以工商登记注明的第一项业务为准,一经确定,原则上不再调整。”如果登记为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增值税;如果登记为以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为主,混合销售就应该缴纳营业税;对既缴纳增值税又缴纳营业税的企业,如某企业既从事货物的生产同时又从事建筑业的,以其税务登记时自行申报的主营业务应缴纳的流转税税种确定。

另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关文件还对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的选择进行了限定。第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22号)第四项规定:以从事非增值税应税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销售的单位与个人,其混合销售行为应视为销售非应税劳务,不征收增值税。但如果其设立单独的机构经营货物销售并单独核算,该单独机构应视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性单位,其发生的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征收增值税。第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营业税若干政策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4]第26号)第三条关于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征税问题的规定:电信单位(电信局及电信局批准的其他从事电信业务的单位)自己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并为客户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属于混合销售,征收营业税;对单纯销售无线寻呼机、移动电话,不提供有关的电信劳务服务的,征收增值税。第三,财税字[1994]第26号文件第四条第二项规定:“从事运输业务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若干废止和失效的营业税规范性文件的通知》(财税[2009]61号)文件对此条款做了失效处理。这意味着对于从事货物运输的单位与个人,发生销售货物并负责运输所售货物的混合销售行为,自2009年1月1日起应征收营业税。第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及《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纳税人的下列混合销售行为,应当分别核算货物的销售额和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并根据其销售货物的销售额计算缴纳增值税,营业税应税劳务的营业额缴纳营业税;未分别核算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货物的销售额及应税劳务的营业额:一是销售自产货物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的行为;二是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因此对建筑业劳务只有同时销售自产货物的情形需要分别缴纳营业税和增值税外,其他情况下的混合销售行为均应缴纳营业税,并取消了自产货物的范围限定。

由此可见,在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中采取调整销售额的办法进行筹划,过去难度很大,现在已经不可行了。另外纵观目前关于增值税纳税人与营业税纳税人选择的筹划也是采用“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如以一般纳税人增值税税率17%、营业税税率5%为例,混合销售不含税时纳税平衡点的增值率为34.41%。如果增值率大于34.41%,则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缴纳营业税有利,如果增值率小于34.41%,则混合销售或兼营行为缴纳增值税有利,因此,本文认为通过分立和合并等方法进行筹划可以达到目的。其误区与增值税“纳税平衡点增值率判别法”相类似,在此不再赘述。

总之,目前关于增值税纳税人身份筹划存在诸多误区,纳税人和学习者应结合实际情况,认真分析其可行性,谨慎决策。

(注:本文系湖北省教育厅人文社会科学研究项目,项目编号:2010d110。)

【参考文献】

[1] 张中秀:税务筹划教程[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2] 盖地:企业税务筹划理论与实务[M].东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8.

[3] 计金标:税收筹划[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4] 毛夏鸾:纳税筹划教程[M].机械工业出版社,2009.

第4篇

关键词:土地增值税;房地产企业;税务;筹划工作

我国的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自1993年以来,其目的主要是为了合理调节土地增值收益,通过土地增值税的征收来实现对房地产行业利润进行调控和分配。从税制和税率设置方面看,对房地产企业的相关经济效益的获取与实际的利润增长具有重要的影响,具体在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土地成本与开发成本以及融资利息直接影响土地增值税款的多少。因此,合理预测土地增值税税负,合理规划投资,有利于房地产企业的成本利润控制和投资决策,作为房地产企业税务相关工作的重点,只有通过对其进行合理规划与布局,才能有效在房地产企业的开发成本规划中有效降低支出率,进而对企业风险进行合理的控制,从整体上提高企业经营效益。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适应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

在当前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模式之下,进行房地产企业相关的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工作不仅能够对政府与企业间合理的税务关系进行良好的确定,同时还能够使得房地产企业在当前市场竞争极为激烈的条件下,有效的增强自身的核心竞争力的建设[1]。近些年来,我国政府对于房地产行业进行了大力的调控,这就使得房地产企业的税务负担和风险在逐年增长,企业利润和经营效益出现了显著下降。在这种宏观背景下,作为房地产企业的重要税种之一,土地增值税筹划与房地产企业经营规模和投资决策是息息相关密不可分的。

(二)有利于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与创新

当前国家对于房地产企业的相关宏观调控的手段不断加强,这就对房地产企业内部所进行的财务管理提出更高的要求,必须从税务和资金管理方面降低风险,增加效益。如何有效提升房地产企业资金利用率方法之一就是通过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能够使得房地产企业特别是高杠杆企业优化财务结构,提高资金使用效率,建立资金风险预警。税务筹划不仅是预测,更要在执行中及时反馈和修正,进而能够有效提升税务筹划工作的工作效率,有针对性的将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方面的具体工作规划应用到实际经营与管理工作中,从而能够帮助企业最大化的获取经济效益。

二、当前房地产企业在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就目前房地产企业对自身的税务筹划工作来看,主要存在以下问题:第一,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的相关工作没有得到有效的实施,同时房地产企业在进行自身企业的税务筹划时往往沿用原有的税务筹划模式,这就使得虽然设计了税务筹划工作,但是实际的效果不强,甚至是在一定程度上违背了房地产企业的经营理念,直接影响到房地产企业的经济效益。第二,一些房地产企业在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工作的过程中,往往会出现有一定的实际工作与预期工作计划出现偏差的问题,部分工作者没有按照实际的制定的工作流程以及规划进行工作,或是只注重整体性的工作,而对于个体工作出现缺失,因此导致了税务筹划中缺乏科学性的分析,使得企业进行的税务筹划工作根本不能为企业的发展带来一定的参考性意见。第三,没有考虑地方政府的政策对土地增值税的影响。在实际政策的执行过程中,地方性政府的相关规划以及制度的制定也会对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增值税产生一定的影响。以广西桂林市为例,为了提高城市中心土地使用率,了低效用地相关优惠政策。在低效用地政策中,房地产企业需规划住宅总面积10%以上的保障房建设,并将此部分的房产以成本价销售给当地政府,该政策对土地增值税影响较大,房地产企业若在投资决策期没有充分了解和考虑地方政策的影响,会产生不必要的税务风险。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策略

(一)利用临界点与分散收入的手段开展筹划工作

原有税收的重点主要就是将业务的核心放置在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制定上,而对于土地增值税税务筹划工作的主要目标就是通过进行相关的工作最大限度上使得增值率降低,继而使得在实际税收过程中能够为企业减少或是免除掉对应的土地增值税务税款的缴纳,通过此种方式就能够极大程度上降低开发成本的投入,继而提升企业的经济效益的比例获取[2]。其主要就是通过临界点的界定,来对于企业经营管理过程中的各种形式进行界定和管理。

(二)利用增加可抵扣项目开展税收筹划

在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务筹划过程中,还可以适当进行利息的收入与支出来从资金周转的角度进行项目金额的划算与抵消,通过这种方式的应用,使得土地增值税的税费要较于之前相比有明显的降低,进而使得房地产企业整体降低税务负担和财务风险,提升经营现金流量。而在土地增值税的相关规定中,相关政策的指明使得其从很大程度与意义上获取了房地产相关开发工作的发展方向,同时也促进了相关工作的概念与模式的革新。

(三)利用建房的方式进行税收筹划

在税法的相关规定中,由于部分的建房行为在实际归属界定中不能够被划入土地增值税的税收范围之内,因此此类房地产的建设能够有效的减少或是避免出现土地增值税的税款缴纳。企业通过运用代替方式取得客户的土地使用权在相应的土地上进行房地产的建设,在此过程中企业之间代表客户进行房地产项目的开发,但并不具备有土地的所有权,因此此项活动进行的房地产建设中土地增值税的支出极少,甚至在项目较深规模较小的情况下不支出额外的土地增值税。

(四)利用统筹的手段开展税收筹划

地产行业土地增值税的增值额与增值率是具有较大差异的。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是相同的房地产企业经营状况、经营档次以及规格模式上都存在有较大的差异,因此所导致的客户质量以及所制定的价格不尽相同,这就使得地区间的房地产开发成本会由于多种原因导致差异性较大。因此在进行相应的房地产市场土地增值税的降低方面,部分房地产企业可以采取统筹兼顾的方式,将不同价位的房地产收入进行数据的整合后,进行集体上报,这就能够在当前形势下有效进行土地增值税的降低[4]。

(五)税务实际操作的风险内容

在实际进行税务呈递与审查的过程中,可能会由于税务局的不认可问题导致最终的账目以及土地增值税的相关内容无法得到有效保障,在进行企业的实际费用的审核中对于各科目支出不以一一确认。因此,税务局会根据相关标准,用土地成本和开发成本二项的10%作为土地增值税的开发费用扣除依据,企业在进行相关税务筹划时,为了防止此种现象的发生,企业应考虑及时采用外部财会的专业性机构对房地产企业的相关账目进行预测和统计,进而能够保障数据的合理以及合法性。

第5篇

(一)增值税纳税人身份认定的纳税筹划。

根据进项税是否可以抵扣,可将纳税人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前者进项税可以抵扣,并且使用税率有13%与17%两种;后者则不能进行进项税抵扣。设α为含税销售额,β为含税购货额(注:α、β均为同一时期),同时以17%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税率,以3%作为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税率。

一般纳税人的税负为:小规模纳税人的税负为:解得:α≤80%β由此可以看出:以0.8作为一个界限,零售业购货含税额与同期含税销售额之比小于0.8时,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税负较低。若两者之比等于0.8,两种纳税身份的增值税税负相同。若两者之比大于0.8,则一般纳税人税负较高。

如此,纳税人则可以通过这两者的比例来选择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同时要注意企业的财务核算制度是否健全,若要申请一般纳税人则需要将自己企业的财务核算制度建设健全。

(二)增值税进项税税务筹划。

进项税的税务筹划涵盖了以下几点:1、供货商的身份选择。即选择一般纳税人还是小规模纳税人作为供货商,选择供应商时必须先考虑本企业自身情况。一般来说,企业根据自己的纳税身份,选择匹配的的企业作为供货商是最明智的,当然这其中还要考虑供货商的优惠政策;2、采购时间安排。企业通常应当充分考虑销售需求、货物价格波动、供应商纳税身份以及自身情况灵活进行选择;3、提前进行增值税进项税税额抵扣。企业在资金周转不开时,通过开具商业承兑汇票,也可以实现当期进项税额的抵扣,达到了及早纳税的目的。

(三)增值税销项税税务筹划。

1、不同促销方式下的增值税税务筹划。折扣销售和销售折扣是大多数企业所使用的促销手段。商场在进行促销时,通常有三种方式:买一送一;打折销售;返现金或者购物券。税法依据:企业以折扣方式进行货物销售,增值税计算有四种情况:在一张票据上同时标注有折扣金额和销售数额的,应以扣除折扣后的销售数额为基准缴纳增值税;折扣金额与销售数额分属不同票据的,折扣额不能被扣减;企业赠品视为销售,应缴纳增值税;返还现金方式销售,应按原价格计算税金,同时应代偿顾客因此产生的个人所得税。2、不同销售结算方式下的增值税税务筹划。销售结算方式是指企业在交易过程选择的货款回收方式,被广泛使用的有预付款销售、赊销或分期收款、直接收款等。许多中小零售企业为了提高资金周转,通常会要求供应商先行配送一些产品进行销售,销售结束后,再进行结算,同时收取供应商一定的费用。若商品销售情况欠佳,则由供货方无偿收回货物,不进行相关费用结算。3、根据国家法规政策进行税务筹划。我国在完成税改后的增值税税率主要分为三类,即一档基本税率(17%),一档低税率(13%),对部分出口货物实行零关税。企业在实施税务筹划中,必须区分低税率商品和正常税率商品来做到有效的降低税负,提升企业利润。在地区方面,西北交偏远的地方国家也有适当的税率优惠,企业应该抓住国家的税率优惠政策同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来进行税务筹划。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企业在税务筹划中,可能税务筹划人员各个方面都做的很到位,但可能由于工作人员的统计计算失误,使得企业多缴纳了增值税,或者使得企业少缴纳了增值税。这会使得企业在利润或者企业信誉方面造成风险。从源头上增加步入企业的门槛,提升企业进行税务筹划的人员水平,同时,要做好财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特别是对财务人员进行定期的税务学习,及时了解税收政策动态,最后企业的税务筹划并不是一劳永逸,而是需要时刻检查其效果的实践性。要注重检查税务筹划方案是否适合本企业,是否能给企业带来企业价值最大化。

作者:杜好宸 单位:河南师范大学 数学与信息科学学院

第6篇

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成本在一个企业的运行之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角色,是一个企业必须面对、不可忽视的问题。因此,合理健康的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必须摆在首要位置。本文分析了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存在的问题,也提出了一些具体方法,并且分析了它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

房地产;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

当前,我国房地产企业正处于低迷期,虽然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控制房价,但房价却居高不下,令人望而生畏,也给我国的经济和人民生活带来了很大的问题。在房企处于严冬期,税收筹划迫切万分,不可等待。土地增值税是房地产企业三大税种之一,启征税率比企业所得税还高,因此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是各个房地产企业都必须考虑的问题。虽然在税收筹划过程中可能会出现各种问题,但采取合理方法则能带来大惊喜。

一、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现存问题

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虽然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新的希望,但是也存在着很多问题:

(一)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趋于片面

从近期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实施上来看,总体来说取得成效,但是依旧趋于片面,税务筹划目标不够明确,难以有效减少企业的经营成本,因而也很难给房地产市场降温。而且,虽然税收筹划已被提上日程,但包括税务人员个人素质、法律保障等方面的工作并没有做好,不能给税收筹划给予支持,从而导致税收筹划的片面发展。

(二)对国家出台相关政策理解浅显

21世纪以来,我国经济发展迅速,而关系民生首要问题的住房问题迅速被炒热,且热度持续上升。为了解决房地产行业这种‘高温’现象,政府利用土地增值税对房地产行业进行宏观调控。但是,在实际政策的实行过程中,有很多企业无法适应国家政策,不能带来成效。更有甚者对这一政策的理解出现错误,影响企业的健康发展,给房地产市场带来了新的波动。

(三)在税收筹划中风险意识较薄弱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是为了解决房地产市场的经济发展问题,在税收筹划中不可避免地存在风险,这种风险包括房地产市场经济的波动幅度不减反增、不良企业利用税收筹划进行偷税漏税等。税收筹划和偷税漏税大不相同,但有极容易混淆视听,给不法企业可乘之机。在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过程中,税务人员和企业的风险意识薄弱,这具有极大的隐患性。

二、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具体方法

面对波密诡谲的房地产市场,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可采用以下几种方法:

(一)合理筹划增值税的扣除项目

房地产企业在开展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中,可以适宜增加利息支出扣除项目金额,以此达到降低增值率,减小税收负担的目的。这其实也是一种变相筹资的手段,减少支出,为资金投入储存力量,减轻企业负担。企业在筹集资金的过程中,应该采取科学、合理的方法,仅靠贷款不是长久之计,只会让负债一直增加,对企业来说并无益处,而通过扣除项目金额的方法则能够在这方面减小企业压力,给企业带来信心。

(二)合理利用国家出台相关政策

为了保证房地产企业的平稳运行,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合理利用国家政策,与税收筹划相辅相成,共同推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更是给房地产企业带来了福音。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房地产企业的纳税人在出售建造的普通住宅时,如果增值税额中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部分,可以免征土地增值税。因此企业会想尽一切方法控制增值税额,以求免税,减少企业成本。所以,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政策不仅是对房地产市场必要的经济调节,还能够降低房地产企业的负税压力。

(三)合理通过建房进行税收筹划

在税法相关规定中,某些建房行为并不在土地增值税的征收范畴之内,从而能够合法合理避免或减少土地增值税的缴纳。其一是房地产企业代表客户进行房地产的开发。这样一来,不仅能给房地产企业带来经济效益,还减少企业缴纳费用。其二是合作建房,即在土地开发过程中,一方负责土地,一方负责资金,双方进行合作建房。通过这种方式,企业可免交增值税,而且对于合作双方来说都是互利共赢的结果,值得采纳。

(四)积极寻求税务机关支持

政府税务机关是服务于企业的部门,具有对企业的相关政策咨询有解答的义务,企业在税务筹划的过程中,如果把握不准,应积极寻求支持和帮助,向税务人员进行咨询,给予专业的指导,由于各个地方的征管方式和征管地点的不同,要求税务筹划人员应当多与税务机关沟通,及时获得沟通,达成双赢的共识,将税收筹划风险降低到最低。

(五)事后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

税务筹划的方案虽然全面,会采取各式各样的措施进行筹划,但是风险不可避免,仍然会受到突如其来因素而干扰,税收筹划方案可能受到各种原因而导致失败,企业必须在一定范围内将风险控制,采取积极有效的补救措施,将事故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到最低。

(六)土地增值税的核心是增值率

房地产企业项目的应税收入和扣除项目,是房地产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关键点,因此,房地产企业必须紧紧围绕这两个因素进行开展,减少税费开支,在保证有合理利润的前提下,提供条件合理的减少税费,是税收筹划的目的。

三、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重要意义

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因其颇有成效的措施,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意义:

(一)有利于房地产企业更好适应市场竞争

在当前日趋激烈的市场竞争条件下,房地产企业进行土地增值税的税收筹划不仅是对企业税收制度的一种调整,也促使房地产企业适应市场竞争。目前,政府针对房地产行业的弊端进行了宏观调控,大大增加了房地产企业的税收成本,也减少了利润。正因如此,合理的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能够帮助企业减少纳税成本,获得经济效益,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中获得生存机会。

(二)有利于提升房地产企业财务管理水平

房地产市场的‘高温’现象促使国家加大对该行业宏观调控的力度,虽然解决了一些问题,但也给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造成不少麻烦。国家干预力度加大,必然使各企业改变自身的管理制度,财务管理水平自然会降低。而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能够提高企业资金流动率,并且是在企业自身的筹划之下,避免干预力度过大的问题,从未提高房地产企业的财务管理水平。

(三)有利于实现房地产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在房地产企业的营运中需要缴纳各种税,而在这些形形的税务之中,土地增值税给企业带来的负税压力是最大的,是房地产企业必须缴纳的税务。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能够缓和企业的负税压力,给企业喘息的机会,减少税务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为企业带来巨大利益。

四、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做好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能够减小企业的负税压力,还能给企业带来经济效益,帮助企业渡过房地产市场低迷阶段,从而走上正轨。企业采取合理适合的方法进行税收筹划,不仅对企业自身有好处,对房地产市场也是个很好的调控。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吸取教训,积极配合,用好的方法达到好的目的。

参考文献:

[1]胡艳.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J].辽宁工程技术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4):360-366.

[2]陈瑾.房地产企业税收筹划问题探索[J].行政事业资产与财务,2014(9):56-57.

[3]马永霞.房地产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及清算技巧[J].中国集体经济,2014(30):83-84.

[4]刘立军.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税收筹划研究[D].财政部财政科学研究所,2015.

[5]李哲.房地产开发企业税收筹划空间探究[D].西南财经大学,2015.

第7篇

良好的税务筹划工作能够有效的降低企业的经济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要对税务改革工作引起重视,在企业销售的财务活动中,从增值税分摊方法、采取不同的销售模式,产品库存损耗等角度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从而为企业的良好发展做出贡献。

【关键词】

企业销售增值税;税务筹划;有效方法

随着税务改革的深入进行,我国税务工作得到了很大的发展。当前,营改增已经在我国开始了全面实施的阶段,而如何做好税务筹划工作,保证企业在营改增后能够获得更大的竞争力,对于企业的发展来说非常关键。在销售方面,企业要充分结合目前我国营改增的税收政策,财务部门要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保证企业税务工作的顺利进行。本文将分别从增值税分摊方法角度,企业销售方式角度以及产品库存损耗角度讨论企业销售开展税务筹划的方法,希望为我国企业税务工作的发展提供帮助。

一、从增值税分摊方法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为了开展有效的税务筹划,企业可以从增值税分摊方法的角度加强税务工作。当前,我国推出了较多的增值税优惠政策,企业要对这些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了解,从而抓住税收优惠的机遇,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在国家推行的增值税暂行管理条例中,规定了纳税人兼营免税的项目和非应税的项目,而在不能抵扣的进项税方面的规定还不够完善[1]。同时,在目前先征后返的税收政策中,在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摊方面,也缺乏明确的规定。因此,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企业可以根据当前增值税征收的特点,科学选择对自身最有利的税收政策,进行合理避税。具体来说,企业首先可以将增值税的税金进行分摊,分摊的目的是让企业未享受增值税优惠政策的业务得到更多的税金分摊,从而减少相应的应税业务税款。同时,在企业销售业务中,对与享受先征后返政策的销售业务,企业要减少其增值税税金分摊,通过这种做法可以使得这些业务多缴税,并通过先征后返的政策,在缴税后得到政府的财政返还。目前,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管理进项税金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①企业将当月的销售收入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进行税务的分摊,其中销售收入包括享受了先征后返政策的收入以及没有享受政策销售收入;②企业依照当月月末的各产品的成本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来划分进项税;③企业将当月产品的实物数量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依照当月月末产品的数量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分配。

二、从企业销售方式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在税务改革中,良好的税务筹划工作对于企业的发展具有非常重要的作用。从企业销售的角度来看,由于企业的销售活动有非常大的差别,因此本文主要选择三种比较常见的销售方式进行税务筹划工作。

(一)企业采用送货上门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目前,在企业的销售活动中,许多企业都采用了送货上门的销售方式,而在送货的过程中,企业采取不同的货物运输方式,会给企业的税务筹划带来不同的效果。当前,企业采用的主要产品运输方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企业运用自身的车队进行产品的运输,企业将产品委托给专业的运输公司进行运输,以代垫运费的方式为企业进行产品运输[2]。其中,对于企业采用自身车队方式进行产品运输的方式来说,根据目前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认为采用自身车队运输是一种混合销售方式,相应产生的费用是一种价外费,需要和产品的销售额仪器来计算增值税。对于将产品委托给专业运输公司的销售模式来说,根据税法的相关规定,认为产品在成功销售后,要将运输费用作为计税依据,对运输费用的7%可以作为增值税进项税额进行抵扣。对于代垫运费的送货方式来说,主要指的是企业在销售产品后,运输公司将开具专业的运输发票给购买单位,或者是销售企业将运输公司开具运费单交给购买方,并由购买单位进行代垫。对于采用代垫送货模式的销售行为来说,产生的运输费用是不计入到销售额中的,因此产生的费用不计入到价外费用中,也不用缴纳增值税销项税。下面通过简单的举例来说明三种销售方式对增值税征收税额的影响。某超市在2015年度的不含税销售总额达到了1000万,超市不含税的进货价格为800万,在销售过程中,支付不含税的运输费用约为40万,如果采用三种不同的送货方式,得到的纳税金额如下。

(二)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折扣销售也是企业采用个较多的销售方式。目前,主要包括现金折扣和实物折扣两种。在实物折扣方式中,对于采用赠送同类商品的折扣行为,企业要注意的是根据税法规定,如果是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折扣额和销售额,那么折扣后的金额将作为计税依据,而如果是开在两行发表上,那么折扣产品将不能按照折扣额进行计算。对于将其他商品作为折扣的销售行为来说,按照规定赠送商品可以算入到销售额中,但需要按照“以赠送他人”的条例规定进行征税工作。对于以现金折扣的方式进行销售的行为来说,企业能够通过这种销售方法来刺激购买方偿还贷款。通常认为,该方式产生的销售费用属于理财费用,因此在销售活动中要扣除相应的销售折扣,企业要将销售额作为主要的计税依据。另外,企业为了减小税收负担,可以采用分期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分期收款方式在目前的销售方式比较常见,实际上是一种购买企业的赊购行为。但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的销售活动中,分期和现金折扣销售两种方式还是不同的,具体表现为两者的义务时间是不一样的,这一点需要引起企业财务部门的注意[3]。具体来说,根据我国税法的规定,以直接收款的方式销售货物时,都是以合同规定的日期作为收款日期,而对于货物是否已经到达客户手中不进行考虑。因此,对于分期销售行为来说,能够有效的降低延迟纳税和垫付税款的情况,对于节约成本也具有较好的效果。而对于签订合约的方式销售货物的行为来说,在销售过程中,企业能够通过签订的合约对购买方进行制约。需要注意的是,企业要在合同中加入还款日期,同时还要加入超过还款日期后的惩罚条款。通常来说如果超出还款日期在10天内,要支付固定的少量违约金,而如果超过10天可以按照2%追加违约金,如果超过了三十天,要按照3%来追加违约金。这种方式有效的督促了购买方能够尽早还款,同时,还可以将违约产生的折扣金额进行增值税的抵扣。

(三)企业采用委托代销方式销售货物的税务筹划委托代销方式也是比较主要的一种销售方式。目前,委托代销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手续费代销方式,该方式的委托方要向受托方缴纳手续费;二是买断代销方式,该方式通过订立合同,受托方按照合同规定向委托方缴纳货款。企业在选择具体的代销方式时,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进行选择,确保税后筹划的合理性。

三、从计算产品库存损耗的角度开展税务筹划

企业在生产销售活动中,经常要产生非正常的产品损失,而计算产品库存的损耗工作对于税收筹划也非常重要。在实际工作中,税务部门对产品非正常损耗的进项税计算管理比较严格,如果企业发生存货损耗后,没有进行相关的进项税额转出,那么通常要受到税务罚款。因此,企业要对相应的计算库存损耗工作引起重视,要对库存损失进行及时处理,最终避免税务风险。目前,针对库存损失采用的税收筹划方式主要有存货报废和存货贱卖两种方法。通常情况,存货贱卖税收筹划方法具有更好的合理性。

四、结束语

在企业销售中,良好的税务筹划工作能够有效的节省企业的经济成本,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目前,我国正处在税务改革的转型期,企业税务管理部门要对税务改革工作引起重视,在企业销售的财务活动中,从增值税分摊方法、采取不同的销售模式,产品库存损耗等角度积极开展税务筹划工作,从而为企业的良好发展做出贡献。

参考文献

[1]王新南.浅谈企业销售增值税税务筹划的方法与建议[J].财经界(学术版),2013,03:225-226.

[2]郭东方.增值税税务筹划原理及其应用探讨[J].企业导报,2012,16:112-113.

第8篇

关键词:商业企业 会计处理 税务筹划

一、引言

商业企业在日常经营活动中会从供货方取得各种形式的返利收入,归纳起来,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平销返利收入,即商业企业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额、销售量相关的返利收入;另一类是进场费收入,即商业企业仅向供货方提供一定劳务而从供货方取得的与商品销售量、销售额无必然联系的返利收入。销售返利收入与进场费收入性质不同,税务处理方法和会计处理方法亦不同,因此,选择适合的税务处理方法,对于改善企业财务管理工作有着重要的影响。

二、平销返利的概念、实质和形式

(一)平销返利的概念

商业活动中的平销返利行为产生平销返利收入。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对平销返利并没有明确的定义,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定义为:生产企业以商业企业经销价或高于商业企业经销价的价格将货物销售给商业企业,商业企业再以进货成本或低于进货成本的价格进行销售,生产企业则以返还利润等方式弥补商业企业进销差价损失。

(二)平销返利的实质

从实质来看,平销返利其实就是生产企业弥补商业企业的进销差价损失,并且一般来说只在商品销售出后才进行结算。平销返利是从商业折扣一步步发展演变的:商业折扣在最初是为了对批量采购给予鼓励而按批量大小做出价格上的减让,可是随着买方市场的和普遍赊的出现,大批量购货商反而倒过来向上游商家(供货商或生产企业)索要利润折扣;最后这种供货方根据购货方在一定期限内(通常为按月、季或年)采购量的大小,在商品销售完成之后再另外给购货方返还一定折扣的交易行为就称为“平销返利”。

(三)平销返利的形式

平销返利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以实物返利。例如在一个月内,销售了1 000台电脑,以赠送100台喷墨打印机为返利。二是以现金返利。供货方以货币或资金返还来弥补购货方的进销利润。例如购货方在一定期限内购买了1万件以上的某商品,以进货金额的1%返利;购买2万件以上时以进货金额的1.5%返利;依此类推返利金额在期末(月末、季末或年底)以货币兑换给购货方。三是以冲抵货款返利。例如按照购货金额比例上一期限内(月、季或年)的返利来约定直接在下一期限应支付的购货款中冲减。这三种平销返利形式在税务处理和会计处理上均有区别。

三、平销返利涉税规定和会计处理

平销返利行为涉税较广,包括:营业税、增值税、流转税以及企业所得税等主要税种。为了平销返利的规范税收行为,在1997年和2004年国家税务总局先后了相应的法规,会计准则方面也需结合不同的平销返利形式行为做不同的会计处理。

(一)主要涉税规定和说明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7]167号)国税发[1997]167号规定: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用的增值税税率。

该法规是在出现些生产企业以实物赠送或以进销此类实物不开发票、不记账的返利行为,以此来偷税的倾向下出台的,因为这种行为不仅造成地区间非正常的转移增值税收入,并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巨大损失。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商业企业向货物供应方收取的部分费用征收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36号)

国税发[2004]136号规定:

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1+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所购货物适用增值税税率

该法规是对国税发[1997]167号的调整,它在一定程度上考虑到实际的经济运行情况,缩小了平销返利的范围,并且把“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以含税价进行了换算;但税法上只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进项税转出作了规定,而营业税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也会出现类似业务,税法没有具体规定。

(二)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

结合会计准则和其他税务的上述规定,平销返利不同形式之间的会计处理也不同,而会计处理的这些结果也导致了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计税基础的不同,具体如下(此处只考虑现金返利和实物返利两种常见形式):

1、现金返利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方由于是购货之后才会有货币资金的返利,无法在同一张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因此,增值税不能用返利冲减,返利只能以营业费用来计入当期损益。商业企业(接受返利)作为平销返利的收取方,商业销售成本冲减,并转出进项税金。相当于利润增加了,企业所得税就需做相应交纳。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等

商业企业(接受返利)方:

借:银行存款等

贷:主营业务成本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实物返利

实物销售返利的收取方有关存货成本冲减了,分两种情况处理;而作为平销返利的收取方,商业销售成本冲减了,并转出进项税金。即相当于利润增加了,就需交纳企业所得税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如采用实物方式的平销返利,根据税法的规定以销售处理视同,并计缴增值税

供货企业(支付返利)方:

借:营业费用

贷: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商业企业(接受返利)方:

(1)供货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借:库存商品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主营业务成本(返利金额扣除进项税额转出后的金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2)供货方开具普通发票

借:库存商品

贷:主营业务成本(返利金额扣除进项税额转出后的金额)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四、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税务筹划

依据上述对平销返利的涉税规定和会计处理的相关认识可以发现,商业企业在税务筹划上只考虑流转税是片面的,另外应从整体税负的角度出发,并结合企业所得税做综合考虑。在这本文将重点放在以下三个筹划视角:平销返利形式的筹划和平销返利环节的筹划,以及平销返利购进与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筹划。以下面的案例来进行说明。

(一)案例说明

某商业企业A(一般纳税人),2010年以每套100万元的进价购买力B企业提供的厨具10套,以进价销售。分以下情况进行筹划:

1、现金返利

(1)完成全部销售后,按销售额的10%返利100万元现金,2010年销售完毕

财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企业缴纳增值税14.53,企业所得税21.3675(85.47×25%),合计税费35.8975

(2)销售前约定按销售额的10%返利100万元现金,实际是在2010年销售80%

财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 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2010年缴纳增值税14.53,企业所得税17.094(85.47×80%×25%),合计为31.624,

返利的剩余20%在销售完毕以后冲减成本,并对所得税做相应缴纳,即延迟纳税。

2、实物返利

(1)完成全部销售后,每销售10套商品,B以1套同类商品返利给A,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于2010年销售完毕。

财税处理:

借:库存商品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4.53

贷:主营业务成本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企业缴纳增值税为0,企业所得税21.3675(85.47×25%),合计为21.3675。

(2)完成全部销售,每销售10套商品,B以1套同类商品返利给A,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于2010年销售完毕

财税处理:

借:库存商品100

贷:主营业务成本85.47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14.53

企业缴纳增值税14.53,企业所得税21.3675(85.47×25%),合计为35.8975。

3、非平销返利

完成全部销售,A支付100万元给B作为服务费,实际于2010年销售完毕

财税处理:

借:银行存款100

贷:其他业务收入100

借:其他业务成本5(100×5%)

贷:应交税费-应交营业税5

企业缴纳营业税5,企业所得税23.75(95×25%),合计为28.75。

(二)平销返利筹划的思路总结

1、平销返利在形式上的税务筹划

现金和实物是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两种形式,供应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又是实物返利两种不同情况。如果只能采用平销返利购入,那么企业的税务成本也会被平销返利的形式影响。

2、平销返利在环节上的税务筹划

平销返利在环节上亦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完成商品销售后返利,另一种是在完成商品销售前就返利。在不同的环节返利,影响企业税负的也不一样。在完成商品销售后返利,返利扣除进项税转出部分后,企业销售成本全部用余额冲减,会计利润和所得税从而增加了。如果在完成商品销售前就返利,因为未全部销售出购进的商品,销售成本不能用商品未销售部分对应的返利冲减,需等所有购进商品销售完成时再冲减销售成本,并计算和缴纳所得税,这起到了延迟纳税的作用。

3、平销返利购进与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务筹划

方案1和其余平销返利的方案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对商业企业在筹划平销返利购进与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务时,需要结合流转税和所得税来分析企业的总体税收负担。一般情况下,在购货方返还费用收取的相同的情况下,平销返利以实物返利且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比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非平销返利购进的税负要低。应交的流转税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减了;平销返利其他方式的购进比非平销返利购进(收取固定劳务收入)的税负要高,因而平销返利的其他方式不能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且增值税税率比营业税税率高。所以商业企业的实物返利一般首先争取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以降低税负;若实物返利不能获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进,则采取非平销返利购进。

将方案2和方案3进行比较,可以得出:商业企业应尽可能采用完成商品销售前就返利的形式,以达到迟延纳税的合法。

五、结语

现在,平销返利业务在人们生活的许多方面都已出现,如何创造一个合理公平的流转税环境还需要大量的研究论证,并需要国家有关部门通过相关法律来进行规范,以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参考文献:

[1]梁利辉,商业企业平销返利的纳税筹划[J],会计之友,2009.8

[2]李建兵,平销返利的会计处理和税收筹划解析[J],中国纳税人,第8期

第9篇

摘 要 我国汽车行业如今已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但是,外部形势的复杂多变和内部竞争的激烈使得企业需不断改善经营管理,降低生产成本,以求得更大的发展。其中,税收作为重要的成本因素之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中发挥着重大作用。汽车企业根据国家政策导向和自身经营战略,进行有效而系统化的税务筹划,对自身和行业的发展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本文将从增值税的角度,提出一些简单的筹划方案。

关键词 汽车业 增值税 筹划

一、我国汽车业的税负情况

汽车整车产品从生产到使用环节主要经历生产、销售、购买、保有和使用等阶段。汽车生产阶段主要涉及的税收有增值税、消费税和关税,销售阶段主要涉及增值税,购买阶段主要涉及车辆购置税,保有和使用阶段主要涉及车船税和燃油税。

假设排量为2.0升的一辆新车价格为10万元,则整个环节中所要缴纳的税收有:增值税1.7万元,消费税0.5万,车辆购置税1万元,总计3.2万元。另外,每年还要负担车船税360-660元不等。这样看来,仅购买环节的税负就达到了32%,比例还是比较高的。

具体到各个汽车制造企业而言,其缴纳的税费包括企业所得税、增值税、消费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与教育费附加和其他小税种,以及代扣代缴企业员工的个人所得税。

由此看见,我国汽车业的税负总体水平偏高。充分利用国家的税收政策,进行积极合理的税收筹划具有很大的必要性。下面,文章将从增值税的筹划角度进行分析。

二、汽车业增值税筹划的方法

1.纳税人身份的筹划

增值税的纳税人按生产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划分,除了年应税销售额的规定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只要小规模纳税人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资格认定,不作为小规模纳税人,依照本条例有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所以筹划的空间主要在如何运用上述规定上。

在我国,虽然整车生产企业一般都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但是,汽车零部件企业多呈现弱、小、散的特征。因此,规模较小的汽车零部件企业在增值税纳税人身份上有一定的选择余地。

一般认为,小规模纳税人由于不可抵扣进项税额而税负略重,但由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的税率低,所以并不是在任何情况下都是如此。企业可以事先测算两类纳税人的税负水平,进而合理选择税负较轻的纳税人身份。

例1:某民营汽车零部件生产企业,2009年度被核定为小规模纳税人,当年购进的原材料价款30万元,实现不含税销售额45万元。2010年1月份,该企业认为自己虽然经营规模达不到一般纳税人的销售额标准,但财务制度健全,能提供准确的税务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那么,该企业采用何种形式税负较低呢?

作为一般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45-35)×17%=2.55(万元)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应纳增值税税额=45×3%=1.35(万元)

所以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是有利的。

对于规模适中的汽车零部件企业一般纳税人,则可以通过分立的方式,缩小分立后各自的销售额,使其变为小规模纳税人,从而取得节税效益。

另外,在进行纳税人的身份筹划时,还应当从多方面进行考虑。比如,如果企业达到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却选择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则一是要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是可能会使得自己的进货渠道和销售对象受限制,从而影响企业的进一步发展。从另一角度看,企业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认定时,需要履行相应的手续,付出一定的成本。一般纳税人本身对会计核算、经营管理制度的要求高,也会带来成本的提高。

2.销售方式的筹划

销售商的销售方式灵活多样,但主要分为两种:一种是视同买断方式的代销。在这种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均确认收入,受托方应按获得的增值额计算缴纳增值税。另一种为收取手续费方式的代销。这种方式下,受托方获得的是一种服务收入,应按5%的营业税税率计算缴税。

两种不用的代销方式下委托方和受托方的税务处理不同,总体税负也不同。汽车销售企业进行税收筹划时要合理选择代销方式,同时合理确定代销价格。

例2:某汽车经销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厂家购进中高档轿车一部,价格为30万元(不含税),同月以36万元的价格出售,则经销商应纳增值税为

(36-30)×17%=1.02(万元)

若该经销商采取收入30万元(不含税)按20%收取手续费代购,手续费收入为6万元,则缴纳营业税为

30×20%×5%=0.3(万元)

在同等条件下相比较,以收取手续费方式进行销售的收益大于买断代销方式,因此该经销商应当选择收取手续费方式。

3.价外费用的筹划

价外费用,包括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以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按规定,凡随同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对于汽车行业来说,按现行税法规定,对纳税人随汽车销售提供的汽车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征收增值税,单独提供按揭、代办服务业务,并不销售汽车的,应征收营业税。因此,对取到的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收入,经销商之间可采取互相为对方购车人提供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从而两个或多个经销商对按揭服务或代办服务收入,从缴纳增值税转向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少缴流转税的目的。

三、结论

汽车企业应该树立正确的税务筹划意识。税务筹划是在企业整体战略指导下的节税手段,目的不仅仅是节税,而是获取税后收益的最大化。同时,税务筹划应当遵循一定的原则,一定要遵守法律法规,符合当地税务机关的要求,从而将筹划风险降低甚至消除,以充分实现税务筹划的目的。

参考文献:

[1]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税法.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10.

[2]蔡昌.税收筹划――理论、方法与案例.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北京交通大学出版社.2009.

[3]梁俊娇.税收筹划.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9.

第10篇

关键词:“营改增”;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

“营改增”是指将以前缴纳营业税的应税项目改为缴纳增值税,其主要特点是减少重复征税,以此促使社会形成更好的良性循环,降低企业的税负压力以促使企业经营效益的提升。但对于社会企业而言,营改增背景下的纳税筹划将面临新的挑战,只有在政策背景下合理控制企业的纳税,才能真正让且有的税收减少,从而为企业的发展奠定良好的基础。但根据目前的情况,企业在“营改增”背景下的增值税纳税筹划还存在很大问题,不利于其税收总额的减少,很容易对企业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加强对“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研究显得十分重要。

1.“营改增”背景下增值税概述

1.1增值税的概念及特点

增值税是一种流转税,其在“营改增”以前是针对货物销售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取得的增值额为课税对象征收的一种税目。营改增后,增值税则变为以货物、应税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销售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税目。对于社会企业而言,增值税能够有效平衡税负,为社会的公平竞争提供良好的条件。同时,增值税能够对本国经济起到保护作用,并对本国经济在国际上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再者,增值税的实施能够有效实现相互制约,防止偷税漏税行为的出现。

1.2“营改增”相关政策内容

根据“营改增”的相关政策文件,其主要是将原来属于营业税范围的征税项目改为征收增值税,以此让重复纳税的情况得到消除,避免且有因税负过重而导致其发展受到影响。“营改增”的理论以税收中性理论为主,其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其中一方面为国家在避免为纳税人或社会带来额外损失和负担的基础上,征收相关的税目。另一方面为在进行征税的过程中应明确市场经济资源配置的决定性因素为市场机制,降低税收项目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影响。还有一种理论为最优税制理论,其主要是指在政府部门对纳税人的纳税习惯和能力均缺乏必要了解时,如何采取有效的方式让税目的征收和企业的税负公平维持在平衡状态。

1.3纳税筹划相关内容

纳税筹划是指在保障企业价值最大化的基础上,纳税人通过税务人员的帮助或企业财务人员对企业进行的涉税事项的筹划和设计,以此实际税负降低,即在合法合理的前提下有效减少纳税人的纳税项目和纳税负担。纳税筹划的特点较多,其最大的特点是合法性,即所有纳税筹划工作均是在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约束下完成,纳税人所使用的降低税收的方法并不违法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纳税筹划还具有政策导向性的特点,其主要是因为纳税筹划需要根据国家的相关政策进行,不同的政策背景下纳税筹划的方法将存在差异;再者,纳税筹划还具有目的性,其最终的目的是让纳税人的税收成本得到控制,以此促使利益的最大化;最后,纳税筹划还具有时效性,其在税收政策不断变化的过程中应不断适应政策的导向,以此满足纳税人的正常发展并适应社会发展的趋势。

2.“营改增”背景下的纳税筹划策略

2.1合理利用政策优惠

企业在开展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善于利用相关优惠政策。其中首先要合理利用税率差异,这种筹划方式相对复杂,但其适用的范围很广且具有较高的稳定性。利用税率差异时,关键在于寻求稳定性和长期性并存且最低化的税率,同时需要在保证纳税筹划行为合法合理的基础上完成,一般情况下在有效掌握税率差异运用基础和关键后,均能让企业的税负得到长时间稳定缩减。同时,还要善于利用免税政策,其主要是针对某些特殊的征税对象和特殊的纳税情况,通过这些征税对象和特殊情况来有效避税以减轻企业的税负。但是免税政策适用范围较小,且实际应用存在较高的风险。

2.2合理选择销售方式

企业在适应营改增政策的过程中,还需要考虑到在增值税计税依据越小时,其应当缴纳的税额将越少。因此,企业在开展销售活动时应充分考虑计税依据对税目的影响,并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选择相应的销售方式,以此减少纳税额度。其中企业首先应考虑商业折扣销售,其主要是指在销售商品或应税劳务时,买卖双方因各种原因而达成以折扣优惠方式完成交易,这种折扣是在交易实现的同时发生的一种实际存在的情况。同时,企业应当注意销售产品与提供劳务相结合的销售方式。其中企业在开展销售活动的过程中,有时会因为商品的特殊性而在销售商品后为买家提供相应的劳务,这种情况下企业应对不同情况进行区分并合理完成会计处理,其中在销售商品部位和劳务部分能得到明确区分且可以采用单独的计量方式时,应当将商品与劳务部分分开计算,避免两者同时计算而出现差错;而在商品与劳务不能区分时或不能以单独方式计量时,企业则需要将劳务部分纳入商品部分进行计算,并且要全部按照商品部分的计算方式完成。

2.3购买渠道的选择

根据“营改增”相关政策的实施情况,企业的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会受到供应商的影响。其中选择一般纳税人进行商品采购时,通常能够获得增值税专用发票,这样就能从销项税目中扣除进项税目,以此让企业的税额降低。但在购买中小规模纳税人的产品时,其价格相对较低,但购买商品后只能得到普通的发票,这样就不能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导致税额的控制无法正常完成。因此,在进行商品购买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合理选择供应商,从而尽量降低税负。

2.4纳税期递延法

纳税期递延法是指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基础上,以延期缴纳税目的方式让资金获得的利益最大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其在使用纳税期递延法时,在一定时间内且当纳税总额相同时,进行延期纳税的项目越多将会让实际缴纳的税款越少,企业节省的税款将会越多,纳税筹划的收益将得到最大化。

3.“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及策略

3.1存在的问题

根据“营改增”实施过程中社会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其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较多。首先,企业增值税专用发票获取困难,其中通常是因为进行商品采购时企业规模较小而无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导致其难以通过专用发票进行税目抵扣。同时,一些企业在购买商品时需要为供应商支付代收的税款,但供应商提供的增值税发票税率却很低,这样将会导致企业的增值税抵扣额下降;其次,企业缺少专业的财务人员。其中主要是一些中小型企业为了节约企业成本而没有引进专业的财务人员,其已有的会计人员工作能力相对有限,这样就很容易导致其纳税筹划工作的开展受到不良影响,不利于企业增值税的缩减;再者,纳税机构较少。根据我国企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其在进行增值税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通常需要引进专业的工作人员,但这样会导致企业的经营成本明显上升,因此很多企业会选择机构为其进行纳税筹划,以此节约企业运行成本并降低税额。但我国税务行业的发展较慢,其在市场经济不断推进的过程中难以适应社会的需要,目前行业中通常以小规模机构为主,其难以满足社会企业适应营改增政策的需求。

3.2“营改增”背景下企业纳税筹划问题的优化

针对“营改增”背景下企业增值税纳税筹划存在的问题,企业在日常运行中应采取有效的措施对其进行优化。首先,加强对发票的管理,尤其是一些企业在“营改增”后并未对增值税发票进行严格管理,导致企业的纳税筹划受到严重影响。因此企业应在财务部门安装更新升级后的最新增值税发票系统,对财务部门工作人员进行全面的培训,确保其能够正常完成日常财务工作。企业要完善对增值税发票的监管,组建专门的监管队伍并设置相应的岗位,确保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和核销顺利完成。另外,根据实际情况定期对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情况进行核对和检查,确保其与公司的实际情况相符;其次,企业要合理选择供应商,其中主要是选择能够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供应商,从而确保相关税款的抵扣能顺利完成。其中实际工作中应根据实际情况尽量选择规模较大且具有较高信誉的供应商,并且要在交易时充分考虑税率,尽量选择增值税税率较高的供应商;再者,企业要对纳税筹划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和管理,促使其专业水平不断提升,以此满足企业日常工作的要求。定期开展相关的培训工作,让财会人员的专业技能不断提升。不断引进专业人才,让企业的纳税筹划工作能顺利完成,并不断提升纳税筹划队伍的整体水平。重视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教育,确保工作人员能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完成日常工作;最后,企业应完善税务管理体系。其中企业首先应根据自身税务情况设置税务岗位或成立税务部门,引进专业的税务人员进行税务筹划。同时,企业在不具备组建纳税筹划部门的情况下可采用税务的方式,让专业的机构完成日常纳税筹划工作。

第11篇

增值税是对从事商品的经营销售、加工、贸易和提供服务的企业或个体所获取的增值额为税收对象的一个税种。税制变革前,我国收取的增值税属于生产型的,它的弊端在于企业所购买的固定资产所包含的增值税税额不允许税前扣除。这种重复缴税的现象无疑会增加企业的经济支出,减少盈利,对企业的长期发展不利。鉴于消费型增值税在减轻企业负担,减少金融危机的影响方面更具优势,我国从2009年元旦起开始进行增值税税制变革,用消费型增值税代替原来的生产型增值税,并且对以前实行的《增值税条例》全面修订,在2012年8月份后,国家又扩大了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试点范围,这些都是重大的增值税改革。增值税变革后,企业的税负环境产生了以下方面的变化:首先,企业在增值税方面的缴税负担有所减轻。在变革之前,企业为固定资产产生的增值税不能和其需要缴纳的税额进行扣减;但是变革之后,企业在购买固定资产和工程投资这部分的进项税额从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除,这种方式虽然不会让企业的收益有所变化,但是可以让企业减少一笔可观的现金开支,从而提升企业的竞争力;其次,和企业当期需要缴纳的增值税有关联的城建税和教育附加也有了新的内容。在我国,这两种类型的税收要根据纳税人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总数来确定。因此,增值税减少了,城建税和教育附加的税额也随之减少;最后,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也有所不同。在税制变革之后,企业固定资产产生的增值价值有所减少,企业设备产生的资产折旧额就会有所下降,相反企业固定设备折旧期间内的企业盈利就会有所增加,这样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税额就会有一定提高。但是从最终需要缴纳的税额上而言,企业增加的所得税额和从固定资产上减少的增值税税额相比要小得多,企业需要缴纳税额的总数是减少的。总之,实行新的税收政策,让企业需要缴纳的税款有所减少,对引进新的技术进行产业结构优化起到了鼓励的作用。

二、增值税转型后所得税税务筹划

(一)选择纳税人的身份 通常情况下,纳税者的身份是小规模纳税人时,比身份是一般纳税人的情况下需要缴纳的税额要大。因此,纳税者在提交申请的时候,一般会申请自己为一般纳税人。不过,税制进行变革之后,纳税者就需要根据自己的具体情况重新进行选择。新的税制实行之后,一般纳税人有权进行税款抵扣,这就会相应增加企业需要缴纳的所得税。但是小规模纳税人无权进行税款抵扣,这就意味着新的税收政策对其没有产生影响,其增值税和所得税都还是维持原状。所以,对于中小企业来说,想要让自己的利润最大化,就要权衡增值税和所得税之间税额的高低,选择适合自己的纳税人的身份,以便实现整体减负的目的。

(二)利用合理的费用抵扣政策 实行新的税制之后,国家对销售额有影响的价外开支制定了详细的条目,避免企业以各种名义的开支减少最终的销售收入,从而达到逃税的目的。不过,在企业的运营过程中,也有一部分开支是合理的,可以从销售收入中去除,所以,企业可以在这一部分开支方面进行合法规划。比方说可以把自营运费转化成外购费用,这样就可以减少一部分所得税额。

(三)利用行业转换过程进行所得税筹划 新的税制实行之后,国家对装备制造、石油化工等六个行业实行了统一的税率标准,而不再根据它们的营业性质进行税率划分。在这种情况下,一些符合标准的企业就可以向这六个行业靠拢,而本应归属于这六个行业的小型企业也可以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跳出这六个行业的范围,以图取得比原来更加有利的税收优惠。不过无论是何种转换,都要充分考虑转换过程中需要投入的会计开支和收入之间的比重。尤其是需要缴纳的所得税部分更是需要计算精确。假如在转换之后,节省的开支还不够支付转换过程增加的开支,那么企业做这种转换就毫无意义。

三、案例分析

(一)A公司简介 A集团是一个主要经营服装和家具,同时涉足物流、酒店、教育、国贸等行业的跨国企业,建立于1993年,拥有多项质量体系认证。近年来,A集团还陆续在北京、上海等十个大中城市进行投资,兴建独资公司或者和当地企业合作建立合资公司;同时还在国内多个地市建立分公司,在海外成立直销机构。作为企业的主营行业,服装每年为企业创造大量的财富,其目前的生产能力为1800万套/年。从2010年开始,A集团确立了新的奋斗目标:提升自身的研发和生产能力,增加企业的竞争力,减小和国际知名之间的差距,努力把其服装品牌打造成世界知名品牌。

在实行新的税制之后,A集团需要缴纳的主要税种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由于A集团企业生产的产品和提供的服务内容中没有需要减免增值税的种类,因此,A集团提供的所有商品和服务都需要缴纳一定的增值税。而由于企业在购买的设备和原材料方面也不涉及需要免税的内容,因此,其所得税和营业税方面也比较单纯。

(二)A公司2009年至2012年采取的税务筹划策略

(1)纳税人身份选择上的税务筹划。新的税改方案规定,作为一般纳税人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是可以进行进项税额抵扣;对于小规模纳税人来说增值税的征收则不再以工业和商业来加以区分,其增值税的税率一律下调到3%。可以通过计算两种纳税身份在税负相同的情况下增值率来判断它们的纳税负担。增值率和应缴纳增值税额之间是正比的关系,和进项税额之间是反比的关系。A公司在全国各省份拥有很多家规模不同的服装销售公司,如果有的销售点为一般纳税人,其所销售商品的增值税税率为17%,那么应缴增值税为:(销售额- 进货值)×17%,也就是销售收入×毛利率×17%,也有的销售点是小规模纳税人,那么增值税的税率就是3%,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就是将上述公式中的17%换成3%。A公司的服装销售点的销售额为同一水平时,如果销售收入×毛利率×17%=销售收入×毛利率×3%,则处在其增值税税负均衡点上,得出结论:这些服装销售点的毛利率处于23.53%的水平是A公司的服装销售点的税负均衡点,即当毛利率为23.53%时,A公司的服装销售点不管是以哪种纳税人的形式存在,其税负是处于相同水平;毛利率低于23.53%水平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存在的销售点其应缴纳税额要大于一般纳税人存在的销售点;毛利率高于23.53%时,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形式存在的服装销售点其税负较低。

A公司在全国所有服装销售网点的毛利率都要高于40%,所以A公司要利用税率的差异化进行税务筹划,对符合条件的销售点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方式进行管理。而针对加盟店在不同时期就应采取差异化的增值税管理,在销售网点的加盟初期,应采用小规模纳税人的管理模式以降低这些加盟店的税负,帮助这些加盟店实现资金的积累,当这些加盟店的运营开始走上正轨以后,其财务能力得到加强时就要对这些加盟店实行一般纳税人的管理方式进行税收管理。

(2)在固定资产投资方面的税务筹划。A集团公司的固定资产主要有家具、服装、厂房以及生产设备等,从2003年开始公司业务开始增长,每年对于生产设备的投资飞速增加,在增值税改革后,公司在购置生产设备时都获得了增值税的扣税凭证,而对于在购置初期还不能确定其具体用途的也及时获取了增值税扣税凭证,等到所购置设备能够明确其具体用途时再决定能否进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抵扣。另外,A公司也有一部分子公司生产家具,在购置固定资产时是以一般纳税人身份进行的,所以在选择供货商时要在不同的纳税人身份之间选择。当固定资产在含税价格等同时,如果供货商是普通纳税人是,则:来作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前价格×17%÷(1+17%);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用来作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前价格×3%÷(1+3%)。由此可知,17%÷(1+17%)大于3%÷(1+3%),所以A公司内部从事家具生产的子公司应该从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存在的供应商处进货。

(3)在供货方选择上的税务筹划。A公司获得正常运营的前提条件是要保证原材料的供货及时,因为产品成本中最重要组成部分之一就是原材料采购成本。固定资产税前价格相同时,供货商是普通纳税人时,则:用来作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前价格×17%÷(1+17%);如果供应商是小规模纳税人,则:用来作为抵扣的增值税、进项税额=税前价格×3%÷(1+3%)。由上可知,17%÷(1+17%)大于3%÷(1+3%),所以A公司内部从事家具生产的子公司应该从以一般纳税人的身份存在的供应商处进货。在新的增值税条例下,如果用所获得的发票进行进项税额抵扣的,作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在进行采购时最好是选择是一般纳税人的供应商采购,尽可能的避免从小规模纳税人供应商处采购。但是在实际市场情况下,小规模纳税人企业所提品的价格往往会更低,面对这种情况,就要通过计算价格折让临界点来确定选择什么样的供应商,A公司就是采用这种方法来进行供应商选择的,当A集团公司取得了3%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通过计算临界折让点发现,如果供应商能够给出5.1%的折让价格,A集团公司向任何纳税人身份的供应商进货都不会影响其利润。虽然在A公司的所在地有一家小规模纳税人身份的供货企业,但经过对折让临界点的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高于17%,因此,A公司为了节省原材料的费用,依然会选择从外地采购所需要的原材料。

(4)销售方式选择上的税务筹划。税改后的增值税规定,企业将货物赠予他人,不管货物如何获得,企业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都要按照正常的货物销售标准来计算。也就是说,当企业采用赠送实物的方式来进行促销,就无法运用会计的方式来解决实物折扣的问题,用于赠送给顾客的实物都是按照销售物品来计算其所要缴纳的增值税额的。要想达到节省纳税额的目的就必须将实物折扣变成直接的价格折扣。在新的增值税改革方案出台以后,A公司在运营过程中就将以前用以促销的商品直接以正常销售的方式来对待,对于赠送给顾客的赠品则是以销售价格折扣的方式返还给顾客。例如销售一套2000元的西装时,赠送价格为100元的领带,在填写发票时需将西装价格2000元及领带价格100元全部写在发票上,领带价格的100元就是所谓的折扣,而客户的实际消费额度只有2000元,有效地实现了促销的目的。

(5)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上的税务筹划。A公司主要利用赊销以及分期收款的方法来进行税收发生时间的税务筹划。在实际操作中,A公司在赊销以及分期付款的合同上写的日期为税收发生时间,特别是面向国内市场的服装产品多采取了此种税收策划,这就说明在纳税发生时间的规定上A公司有着充分的自主决定权,其筹划的空间也很大。所以,A公司进行服装销售时如果出现部分货款无法及时收回时,都会采用赊账或者的分期付款的销售方式,对于直接收款的方式则是很少使用。如果使用直接收款的进行销售,不管货款能否按时收回,在货物交付日期以及出具销售额凭据的当日就要计增值税销项税额,开始承担纳税义务。而如果使用赊销或者是分期付款的方式进行销售则可以推迟增值税纳税的时间。

(三)应用模式效果总结 经过几年的探索表面,A公司目前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案是合法的,是有前瞻性的,也是能够产生经济效益的。针对增值税转型后的纳税形势,A公司所采用的税务筹划方式对于其避税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为公司节省了很多无谓的税收成本,使得公司所采用的促销方案更加规范合理,也更加有效,大大改善了A公司的融资环境。A集团公司在运营中使用税法来保护自身的同时还能随时关注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做到税务筹划方案能根据国家相关政策的变化而做出相应的改变,不但可以降低风险,还能获得更多的税收收益。A公司在进行税收策划时还需要注意是对税务筹划风险的规避,要及时地了解国家相关政策的动态变化,根据国家政策对税务筹划方案做出及时调整,税务筹划风险降到最低。

参考文献:

[1]桂高平:《税务筹划的风险及其控制》,《审计与理财》2007年第1期。

[2]孙林:《税务筹划风险及其管理》,华中科技大学2004年硕士学位论文。

第12篇

【关键词】 集团公司; 增值税; 纳税筹划

企业纳税筹划是指在遵循税收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企业为实现其价值最大化或股东权益最大化,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自行或委托人,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等事项的安排和策划,以充分利用税法所提供的包括减免税在内的一切优惠,对多种纳税方案进行优化选择的一种财务管理活动。伴随我国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和税收制度的不断完善,税收的可筹划性越发显现,企业也愈加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同时,有关纳税筹划的社会培训火爆异常,注册纳税筹划师格外受宠。就我国企业纳税筹划而言,在理论研究层面取得一定成果的同时,其实践应用层面也得到了长足的进步;在系统化发展的过程中,市场化的趋势亦愈发凸显。企业为了在残酷的市场竞争中求得生存并不断发展,其经营的理念和方式、方法也在不断的创新和提升,为了获取收益,利用一切可以利用的方法来增收减支,降低成本。这样,如何减轻税收负担就成了企业不得不认真考虑的问题,而纳税筹划就成为理性企业管理者的最佳选择。增值税作为我国企业的主体税种之一,在企业税收支出中占很大比重,对企业的收益水平有着举足轻重的影响。加强对增值税的研究和筹划,有利于增强企业竞争力和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理财目标,同时还可以促进企业管理水平的提升。

一、BY集团公司基本情况

目前,BY集团公司由5个公司和1个技术开发中心组成,其中,核心企业——BY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设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公司总部只负责管理业务。BY集团公司的最初业务可以追溯到1990年在设立的BY食品机械厂(后更名为BY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当时主要生产和销售食品加工机械。1999年,BY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和某知名高校合作建立了BY机械技术开发中心并研究开发了一系列新型果品加工设备及加工工艺,随后公司涉足食品原料加工和食品化工产业,设立了BY食品原料加工有限公司和BY食品化工有限公司,后又涉足果业生产和装饰装潢业务。2004年收购了为其提供电子配件的某电子厂成立了BY机械电子有限公司。

BY集团公司的主要产品是成套果品加工机械设备,包括多种分级机、清洗机、破碎机、过滤均衡器、分离机、破碎器、消毒器等。特别是新型的分级机、分离机和过滤均衡器属高新技术产品,国内市场占有率都在30%左右,年销售额超过1亿元。成套果品加工机械设备的销售收入占到集团公司销售收入的60%以上。BY集团公司的其他产品包括工业自动控制元件、电热控温器等机械电子配件,天然色素、无水果糖、食品稳定剂等食品化工产品,脱水果粒、果酱、浓缩果汁等食品原料。BY食品原料加工有限公司还拥有1 600余亩果园;BY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装饰设计和装修服务;BY机械技术开发中心除为本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外还从事技术咨询和技术转让业务。在BY集团公司内部关联企业业务往来方面,除BY机械技术开发中心外,BY机械电子有限公司要保证对BY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电子配件供应;BY食品原料加工有限公司和BY食品化工有限公司之间也保持稳定的相互提品的业务往来;BY食品化工有限公司为BY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提供装饰工程用新型环保涂料。

二、BY集团公司增值税纳税情况

2006—2010年BY集团公司的营业收入和增值税数据见表1。出于为企业保密,相关数据做了处理,但不会影响研究结果。

从表1可以看出,2006年至2010年BY集团公司的营业收入稳步增长,同时增值税负也呈现持续增长趋势。公司营业收入2010年环比增长45.30%,而增值税环比增长52.88%,增值税增长速度超过营业收入增长速度7.58个百分点。同时还可以看出,BY集团公司增值税税负明显高于行业平均水平3.65%,这在一定程度反映出公司在税务管理方面可能存在漏洞,增值税纳税筹划应有潜力可挖。

三、BY集团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突破点

(一)寻找纳税筹划突破点的方法

寻找纳税筹划突破点通常采用的方法有两种:一是税务诊断分析法;一是鱼骨图法。税务诊断是财务诊断的重要组成部分,财务诊断以预防、控制风险和提高经济效益为目标。由此而知,税务诊断作为财务诊断的重要内容之一,也应该服从和服务于这一目标。通常,税务诊断是指依据国家税法相关规定,科学评估和判断企业的纳税筹划空间和涉税风险,进而发掘有效降低企业整体税负,最大限度实现企业税收利益,以及有效控制税务风险的一种管理手段或者方法。鱼骨图法是通过头脑风暴法找出影响事物特性的相关因素,并与事物的特性值一起,按照相关关联性整理形成条理清楚、层次分明,并且标出了重要因素的图形寻找特性要因的方法。因该图形如鱼骨,称为鱼骨图,也叫特性要因图。

(二)BY集团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的突破点

通过应用税务诊断分析法和鱼骨图法对BY集团公司增值税纳税情况进行分析发现:BY集团公司已经在利用内部转让定价和选择有利结算方式等方法对增值税进行筹划,但依然存在较大的筹划空间。主要筹划突破点如下。

1.自供原料无法抵扣

在分析和寻找BY集团公司增值税纳税筹划突破点的过程中发现,BY食品原料有限公司兼营1 600余亩的果园,自供果品原料不能按照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产品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如果这部分的增值税能够免除,那么增值税税负就会有所降低。

2.存在高人力成本环节

BY食品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果品加工机械的主体部件生产的打磨环节是劳动密集型加工环节,人力成本很高。如果某个环节人力成本很高,那么其势必对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贡献就大。所以企业为了节约增值税纳税支出,应该想方设法降低人力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