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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时间:2023-09-07 17:41:47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营业税的纳税筹划,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第1篇

关键词:营改增;增值税;纳税筹划;企业税负

一、引言

伴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持续稳定发展,企业的财务管理方式发生了前所未有的变化。伴随着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实施,企业的财务管理当中,开始越来越重视纳税筹划工作,这项工作是以降低企业缴纳税款作为目的的,实现科学避税。与社会经济活动的发展相一致。使得企业能够更好的顺应时展的要求,结合营业税改增值税的政策目标来实现企业经营发展方向的变革。改增值税其本身是具有较强的目的性的,能够更好的推动企业的纳税工作,都以全方位的开展,对于企业的持续稳健发展是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的。

二、纳税筹划的内容介绍

纳税筹划这一概念最早起源于19世纪中叶的西方。在那个时期,意大利的税务专家出现,开始为纳税人提供一些纳税咨询服务,在这个过程当中,会对于纳税人所缴纳的税款进行筹划。从现今的发展现状来看,纳税筹划在发达国家发展的极为普遍,已经形成了一个相对比较成熟,相对比较稳定的行业,其发展的趋势比较明显,专业性相对较强。比如在美国60%的企业都会委托专门的纳税工作人为其办理相关的纳税业务,在日本这个概率高达85%以上。纳税筹划的具体内容包括避税、结税、逃避税收陷阱、转嫁筹划以及实现零风险5个方面。在这个过程当中需要注意的是避税筹划不是违法的,也不是合法的,是处在两者之间的,是属于一种非违法的活动。虽然对于这样的一种方式,有很多学者认为这是对于国家法律的蔑视。但是从现实生活中来看,这样的一种纳税筹划,虽然违背了相应的立法精神,在社会经济生活当中却获得了极大的成功。而要达到这一目的的最终前提是,纳税人需要对于相关的税收政策进行深层次的研究,并且对于法律条文形式上对法律进行认可,偷税漏税是有着十分本质的区别的。通过纳税筹划能够最大限度的帮助企业实现科学避税,逃避税收陷阱,实现企业发展与国家税收的双赢。

三、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企业税负的影响

(一)税率变化会带来影响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当中,最为显著的也就是顺利变化对于企业所带来的影响。最为直观的表现也就是企业赋税的高低。对于企业而言,在营改增政策逐步推进的过程当中,经营者关注最多的也就是税率的变化。一旦税率发生了变化,那么企业的赋税或多或少的都会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虽然说企业的营改增政策正在逐步的推行,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所有的企业都能够通过营改增政策来获得一定的优势。企业需要结合政策的实际变化情况,来对于自身的纳税情况进行全方位的梳理,实现自身纳税结构的进一步优化。营改增政策当中,对于企业付税的降低都存在着一定程度的临界点,在临界点以上企业就能够达到减免赋税的目的,等一下企业就会出现腹水不减反增的情况。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影响最为深刻的企业,也就是我国的交通行业营改增政策实施以来,我国交通行业的纳税率。有3%上调到11%。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如果企业的扣税比重在47.6%的时候,那么企业的总体负税是不变的。但是在这样的条件之下,如果采用增值税来作为纳税依据的时候,需要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也就是大规模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在纳税率上所存在的一定程度的不同,这竟然会对于企业的实际负税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

(二)对企业经营的影响营业税改增值税在很大程度上会对于企业的经营活动产生一定程度的影响,在进行计税活动的过程当中,企业会更多的将一些自身不擅长的业务开展外包,的方式来实现自身的转型发展。这在很大程度上是有利于推动企业转型发展的。以此作为基础,才能够不断的提升企业自身的经营水平。不对于开展外包服务的企业而言,一方面拥有更多的精力,能够将业务投入到自己擅长的领域,不断的提高竞争力。另一方面企业也能够将自身一些不擅长的业务开展项目外包,通过这样的方式,进一步的减少企业所面临的实际经营风险。推动企业进一步发展,提升企业生产效率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四、营改增背景下完善企业纳税筹划的策略

结合上午的分析,可以发现在营改增的背景之下,企业的纳税筹划策略需要进行一定的变革。毕竟营改增为企业的赋税所带来的影响是极为深刻的。所以应当充分的把握营改增政策的机遇,充分的挖掘营改增的内涵,以此作为基础来不断的优化企业的纳税筹划,具体而言,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入手。

(一)转变税收筹划方式营改增政策制定的最终目的是为了进一步的满足企业的发展需要,对于企业的经营环境进行进一步的优化,提升企业的市场竞争能力需要领导者和管理者能够充分的认识到纳税筹划工作对于企业经营管理的重要作用。改增的大背景之下积极的转变纳税筹划的思维方式,遵循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以此作为基础,充分的认知到企业的内在特点,在经营活动当中树立更好的经营理念,结合时展的潮流,以此作为最核心的逻辑,来逐步的对于自身的实际经营状况进行不断的优化,实现财务制度的完善。实现财务管理机制的有效创新,为企业的做大做强,实现持续稳定发展奠定必要的基础。在全面实施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大背景下,企业要主动积极的去了解相关的税收政策,对于营改增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透彻的研究,更多的去了解国家的一些优惠政策。为此在企业当中需要有专门的人员进行负责进行对接,通过这样的方式来对于企业的赋税进行科学的测算,只有如此才能够尽可能的去利用营业税改增值税政策所带来的巨大优势,尽可能的利用政策当中的利好信息来帮助企业更好的减免自身的相关赋税。除此之外,企业还需要对于所拥有的各项资源进行科学的整合,不断的实现对于企业经营流程的优化,改变长期以来被动适应政策的局面,社会的发展,到主动的迎接市场的竞争。

(二)科学计算企业的纳税临界点营业税改增值税对于企业的纳税结构会带来一定程度的影响。所以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当中,需要清楚的了解到营业税改增值税之后企业的实际纳税结构。在进行税务筹划的过程当中,充分的设计一些更多的纳税方案来进行比较,选择一些更加合理,更加满足企业需求的纳税方案。在实际操作的过程当中,就需要计算临界点,来作为实际选择的依据。企业的净款项超出临界点之后,就需要进行适当的调整。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过程当中,企业达到减轻负税的目的,反而对于企业的发展更加有利,借鉴之上,企业将不能够享受到营业税改增值税所带来的政策红利。所以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当中,就需要充分的考虑各个方面的实际变动情况。坚持从企业的付税作为核心的出发点,以此作为基础来不断的提高整个企业的会计核算水平,尽可能的帮助企业减少营业税,改增值税所带来的税务风险。

(三)加大人员的培训,完善企业的财务基础工作公司需要进一步的提升纳税筹划的实际效率,在实际的经营发展过程当中,要从企业内部的人力资源入手。以此作为基础来不断的加强对于相关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相关财务知识,财务政策的了解,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有阶段性的进行培养,按照员工的能力的高低,分批次进行培养。通过这样的方式来进一步的提高企业专业人员的素养,这对于企业后续的纳税筹划工作的合理开展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另一方面则是需要更多的去关注企业内部的基础财务业务最为核心的内容,也就是要对于企业的增值税发票进行管理,对于一些重点关注的净扣税限额之间的抵消项目进行适当的分析,的方式来最大限度的享受增值税为企业所带来的税负折扣。降低企业的税负的同时,也能够进一步的提高企业税收筹划的实际效率。

第2篇

关键词:建筑安装企业;增值税转型;纳税筹划

中图分类号:F81文献标识码:A

一、建筑安装企业流转税纳税筹划的内涵

何为纳税筹划,如何认识纳税筹划?目前,国内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但学者们有一些共识,即纳税筹划是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合理地降低税收负担和税收风险的一种经济行为。对于纳税筹划,应该从多个角度和层面来加以分析,正所谓“横看成岭侧成峰”。对此,笔者认为: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在既定的税制框架内,以税法为导向,合理规划纳税人的战略、经营、投资活动,巧妙安排相关理财、涉税事项,以实现纳税人价值最大化和涉税风险最小化的财税管理活动。其是具有法律意识的主动行为,与偷税、避税有着本质的区别。

偷税是纳税人在纳税义务已经发生并且能够确定的情况下,采取不合法的手段以逃脱其纳税义务的行为。其是一种违法行为。避税是指纳税人在充分了解现行税法的基础上,通过掌握相关专业知识,在不触犯税法的前提下,对筹资、投资以及经营等经济活动做出巧妙的安排,以此达到规避或减轻税负目的的行为。其实质是纳税人在履行应尽法律义务的前提下,运用税法所赋予的权利,保护既得利益的手段。同纳税筹划相比,其是违背国家立法精神的。而纳税筹划是顺应国家立法精神的,是值得提倡的行为。纳税筹划具有国家政策导向性,纳税人通过纳税筹划来减收税收支出的结果是国家税法中优惠政策所引导的。因此,从这一角度讲,纳税筹划正是政府借优惠政策以实现宏观调控的载体。

流转税纳税筹划是纳税筹划所涉及的税种按照征税对象的性质分类筹划之一,其主要涉及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和关税四大税种的纳税筹划。其关键在于通过对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掌握,针对企业具体的情况来加以灵活运用。其中,应对增值税转型,建筑安装企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的筹划是本文重点探讨的部分。

二、建筑安装企业纳税筹划的重要意义

纳税筹划可以减轻企业的税收负担,由于税收的无偿性决定了其税款的支付是企业资金的净流出,其没有与之直接相配比的收入项目,从这一角度来看,建筑安装企业运用纳税筹划所节约的税收支付直接增加了企业的净收益,有助于企业的发展。同时,其也会促使企业精打细算,增强企业在投资、经营、理财等方面的预测和决策能力,提高自身的经济效益和经营管理水平。

另一方面,纳税筹划也有其局限性,任何纳税筹划都是在一定的地区、一定的时间、一定的法律法规环境条件下、以特定企业的经济活动为背景所制定的,其具有针对性和时效性,都只是一定的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不可能在任何地方、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均可适用,一成不变的纳税筹划方案,终将妨碍企业财务管理目标的实现,损害企业自身利益。

三、建筑安装企业流转税如何纳税筹划

增值税转型后,如何解决增值税企业购进固定资产进项税抵扣问题,笔者认为,如仅仅将企业转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并不是一个好的方法,建筑安装企业应重新规划调整业务和机构,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方法。具体如下:

1、自产货物的建筑安装企业,可以分别缴纳增值税和营业税。根据国税发[2002]117号文件规定,纳税人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包括建筑、安装、装饰、修缮等工程总包和分包合同,下同)方式开展经营活动时,销售自产货物、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并同时提供建筑业劳务(包括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其他工程作业,下同),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不包括按规定应征收增值税的自产货物和增值税应税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一)具备建设行政部门批准的建筑业施工(安装)资质;(二)签订建设工程施工总包或分包合同中单独注明建筑业劳务价款。

按照117号文件规定,自产货物并从事安装业务的企业,其自产货物缴纳增值税,安装业务缴纳营业税。具备这种性质的企业,可以解决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对方企业抵扣的问题。另外,这种企业还可以在合理的范围内,调整货物与劳务的价款,将部分价款按照低税率纳税。下面来分析一个案例:

如,某建筑安装企业甲公司自产设备并从事安装业务,该公司具有一级施工(安装)资质,公司适用的增值税税率为17%,营业税税率为3%,现该公司与某市A公司签订一份设备安装合同,总价款为:1,500万元,其中:设备价款1,000万元(含税),安装价款500万元。按照117号文件规定,对销售自产货物和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取得的收入征收增值税,提供建筑业劳务收入征收营业税,则甲公司应分别缴纳增值税145.30万元[1000/(1+17%)×17%]和营业税15万元(500×3%),合计纳税:160.30万元(为简化处理,其他税费不予考虑,下同)。

接原案例,其他事项不变,企业在合同中将其自产货物价款定为:900万元,安装劳务价款为:600万元,则按照117号文件规定,企业应分别缴纳增值税130.77万元[900/(1+17%)×17%]和营业税:18万元(600×3%),合计企业纳税:148.77万元。

由此可见,企业在合理范围内通过在合同中调整自产货物与劳务的价款,可少纳税11.53万元。

该筹划建筑安装企业需要注意的是:自产货物的适用范围,可参见117号文件规定,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国税发[2006]80号文件对117号文件自产货物作了进一步补充,该筹划的关注点在于:要看企业自产货物是否与税务规定相符。

2、非自产货物的建筑安装企业,以缴纳营业税为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条规定:一项销售行为如果既涉及应税劳务又涉及货物,为混合销售行为。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企业、企业性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不缴纳营业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应税劳务,缴纳营业税。由此可见,非自产货物的建筑安装企业从事建筑安装业务只能缴纳营业税。因此,在建设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固定资产进项税金的情况下,建筑安装企业可以采取如下方式:

方案1:企业将安装设备的固定资产业务单独分离出来,由自己成立一个设备销售公司将设备固定资产卖给建设方,再由建筑安装企业进行安装。这样,设备销售公司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企业按安装业务价款收入缴纳营业税,同自产货物的建筑安装企业一样,不会因此影响其业务的开展。需要提醒的是:企业切勿采取由自己购买安装设备自行施工,因在该方案下,企业既满足不了建设方抵扣进项税金的要求,同时,还面临着安装设备征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业劳务(不含装饰劳务)的,其营业额应当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设备及其他物资和劳动力价款在内,但不包括建设方提供的设备的价款。

方案2:在安装的设备价值没有差价的情况下,企业也可以交由建设方自行购置,企业只负责安装。同时,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十六条的规定,建设方自行购买的设备价款,不计入建筑业劳务的营业税中。举例如下:

如,某建筑安装企业乙公司,主营工程施工,2010年承包某市区一家建设单位B公司办公大楼建筑工程。合同约定建筑工程价款为:2,000万元(不含设备价款),此外,合同还约定,由乙公司提供大楼所需安装的电梯,价款800万元。不考虑其他事项。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六条规定,安装企业乙应纳营业税为:(2000+800)×3%=84万元。

接上案例,其他事项不变,将大楼所需安装的电梯改由建设单位B公司提供。依《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建设方提供的设备,其价款不计入建筑业劳务的营业额,此时,乙企业应纳营业税为:2000×3%=60万元,与筹划前相比节约24万元(84-60万元)。

该筹划纳税人需要注意:“设备”的范围,可以参见(财税[2003]16号)中“具体设备名单可由省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各自实际情况列举”的规定,因此,企业在筹划时仍应以省级地税机关列举的设备为准。

总之,自增值税转型后,建筑安装企业要想长久地获得税收等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就必须密切注意国家有关税收法律法规的变化,并根据国家税收法律环境的变化及时修订或调整纳税筹划,使之符合国家税收政策法令的规定。

(作者单位:济南西卡工程有限公司)

主要参考文献:

[1]蔡昌.企业纳税筹划方案设计技巧.中国经济出版社,2008.

第3篇

论文关键词:房地产开发企业主要税种纳税筹划

论文摘要:房地产开发企业纳税筹划的首要方法是用好用足税收优惠政策;其次是选择适用适当的会计政策,尽量降低营业额,同时增加扣除项目金额,从而达到缩小计税基数或者适用低税率、零税率,减少应纳税额的目的。在此前提条件下,探讨具体各个税种的纳税筹划技巧才具有实际意义。

1房地产开发企业营业税纳税筹划技巧

1.1筹划思路

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按照营业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营业税是房地产开发企业的主要税种之一,贯穿于企业经营的整个过程。营业税以营业额为计税依据,营业额是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及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向对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集资费、代收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应纳税额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营业额×税率,由计算公式可以看出,要想降低应纳税额,一要降低营业额,二要争取适用较低税率甚至是零税率。

1.2筹划案例

案例一:丙企业通过参与土地拍卖竞得一块地价6亿元的土地。由于丙的技术水平有限,采用合作建房方式与丁企业联合开发此房产。由丙提供土地使用权,丁提供资金。丙、丁两企业商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平分。完工后,估计双方可各分得价值7亿元的房屋。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根据营业税法的规定,两种不同的合作建房方式将产生完全不同的纳税义务:(1)“以物易物”方式。丙企业通过转让土地使用权而拥有了部分新建房屋的所有权,从而产生了转让无形资产应交纳营业税的纳税义务。此时其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营业税为6亿元,丙应纳的营业税为3000万元。(2)“合营企业”方式,丙企业以土地使用权、丁企业以货币资金成立合营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由于丙企业投入的土地使用权是无形资产,无须缴纳营业税。

2房地产开发企业房产税纳税筹划技巧

2.1筹划思路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按房屋的计税余值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区别房屋的经营使用方式规定征税办法;对于只用的房屋,按房产计税余值征收,称为从价计征,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0%~30%后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年应纳税额;对于出租、出典的房屋,按租金收入征税,称为从租计征,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按12%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这两种方式的差异为纳税筹划提供了空间。房产税的筹划思路就是想方设法将“出租”房屋行为转变为“自营”房屋行为,或者采用拆分法将租金进行分解。

2.2筹划案例

案例二:A公司开发了一栋高层商住楼,第一到第四层楼设计为商场,开发成本为1500万元,市场价值6000万元,如果出租,预计年租金500万元。由于该商住楼的增值率比较高,如果对外销售需要缴纳2000多万元的土地增值税,经股东会决议决定将该商场自留用于出租。H先生拟租下该商场用来做酒楼,提供餐饮服务。

方案1:A公司与H先生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年租金500万元。则应缴纳房产税:500X12%=60(万元)。

方案2:A公司将该商场转为固定资产,并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去变更营业执照,增加附营业务餐饮业,然后与H先生签订承包经营合同,年承包费500万元。此时,该房产属于自营性质,可以按账面原值从价计征。根据《固定资产》会计准则,自建自用的房屋的入账价值为实际的建造成本加相关税费。为简单起见,我们不考虑将开发产品结转为固定资产的有关税费问题,则应缴房产税1500×(1-30%)×1.2%=12.6(万元)。可见:方案2巧妙地将出租行为转变为承包经营行为,改出租房屋为自营房屋,就可以按建造成本从价计征房产税,比方案1少缴纳房产税47.40万元。

3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技巧

3.1筹划思路

土地增值税是指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以转让所取得的收入包括货币收入、实物收入和其他收入为计税依据向国家缴纳的一种税赋,不包括以继承、赠与方式无偿转让房地产的行为。土地增值税实行四级超率累进税率: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的部分,税率为3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5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的部分。税率为4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100%、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50%;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0%的部分,税率为60%。土地增值税以土地和地上建筑物为征税对象,以增值额为计税依据。增值额是以转让房地产取得的收入,减除法定扣除项目金额后的差额。增值额越多,适用税率越高。另外,税法规定:纳税人建造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如果增值额没有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免予征收土地增值税。因此,土地增值税筹划的基本思路是:根据土地增值税的税率特点及有关优惠政策控制增值额,从而适用低税率或享受免税待遇。降低增值额的途径有两条:(1)减少或分解销售收入。可以将装修收入从销售收入中分解出去;也可以适当降低商品房的售价。(2)增加扣除项目金额。可以加大对园林绿化的投入;也可以提高住宅的配套设施标准。

3.2筹划案例

案例三:Y公司开发一住宅小区,总可售面积100000m2,均为普通住宅。销售均价3500元/m2,预计总收入35000万元,预缴营业税及附加1960万元,总开发成本20800万元(不含银行费用)。

方案1:直接按现状进行开发与销售,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1+20%+10%)-51960=2900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000=6000(万元)

③增值率=6000÷29000×100%=20.69%

④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6000X30%=1800(万元)

方案2:追加园林绿化方面的投资200万元,则:

①可扣除项目金额=(20800+200)×(1+20%+10%)+1960=89260(万元)

②增值额=35000-29260=5740(万元)

③增值率=5740÷29260×100%=19.62%

④因为增值率<20%,所以免土地增值税。

可见:方案2比方案1虽然多投资200万元,但却因此导致增值率低于20%,从而节约了土地增值税1800万元。

第4篇

【关键词】房地产;纳税筹划;措施;意义

2013年2月20日出台的楼市调控“国五条”,这无疑给房地产行业的销售带来一定的影响。这时,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进行纳税筹划来减轻税负就显得十分必要。房地产企业可以利用在不同时期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但是,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必须要根据企业自身的情况,从企业整体上进行筹划,避免由于纳税筹划方案失误或失败而导致的财务风险。

一、房地产行业的财务特点

房地产在我国国民经济中占据着非常重要的地位,为国家的经济建设贡献了较大的力量。但这个行业有自身的特点,那就是房地产销售的投入很高,然而其见效是缓慢的,在生产的过程中,遇到的风险系数也很大,例如债务繁重。国家对于房地产业所征收的税种以及税费都是比较多的,主要的税种有营业税、房地产税、土地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印花税、契税、耕地占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房地产业的经营模式有其特殊性,所以其资产负债率一般比较高、从事房地产业不仅需要较大的投入而且还要承担较为重的税。因而作为国家层面应该着重从减轻房地产行业的税来着手,使得企业自身的利润得到保证。

二、房地产行业纳税筹划的意义

1、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对于纳税筹划来讲较为完善的会计核算制度是不可或缺的,企业需要进行纳税筹划的话就必须建立健全的会计核算制度,或者对现行的会计制度进行完善,以此来对企业的财务流程进行规范化管理,使得企业的管理者能够来通盘的对企业的管理进行考虑,使得企业的财务管理更加的规范化。

2、有利于完善企业的财务管理制度

在企业的管理过程中企业的财务管理是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目前企业所面临的主要的问题还是经济效益不高,其发展还往往借助的是规模效益也就是规模化的发展来形成的企业效益,最为重要的体现就是在核算的过程中没有分开,因而这会使得企业所要缴纳的税费增加。作为企业可以选择合适自身的会计核算方式,企业的纳税筹划是企业完善其财务管理制度一个行之有效的手段。

3、可以直接给企业带来经济利益

对于从事房地产的企业来讲其最大的问题就是企业的税赋,这对于企业来讲是一个非常大的负担。早在2012年我国的房地产的几种税的税收就达到了10128元,这个额度比上年增长了23%之多,房地产在地方政府税收收入中的比例甚至占到了17%之多,因而可以看到房地产业的税还是比较重的。通过合理合法的纳税的筹划,可以使得企业能够减少大量的税,通过这笔钱就足够能支撑起房地产业的发展,这样才能够真正促进房地产业的发展。

三、房地产行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业的纳税筹划和平常所讲的偷税漏税不同,房地产业的纳税筹划是在符合我国税法的相关前提下进行的,通过对房地产业中涉税的业务进行统筹规划和合理安排,来形成较为科学合理的纳税的方案,从而能够在不触犯法律的情况下合理的减少企业的纳税,进而实现企业纳税减少使得企业的自身的利润得到保证。本文从房地产中较为重要的税种营业税、土地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三种税种来对企业的纳税进行筹划。

1、营业税纳税筹划

按照我国的税法的相关的规定,如果企业的投资是以无形的资产或者是不动产进行登记的,并且和主要的投资方进行利润的分配以及风险共担,那么这种情况就不需要征收营业税。房产地开发行业是资金密集型的企业,其每年的营业税是一项很大的开支,如果能够在营业税方面利用国家的减税政策来减税,对于企业来讲是非常有效的缓解企业资金压力的一种方式。以下来对营业税的延期缴纳进行分析:案例:某房产企业对外签署了一份销售合同,进行分期收款,在合同中,房产品总额为500万,共4次分付,首付25%,后面三次付款均为25%,需要缴纳的税率为5%。在首期付款完成后就进行商品房产权的转让。分析:A在首期付款后财务开始确认收入,应缴营业税:500×5%=25(万元)B若对分期收款进行分期确认,依次的营业税:500×25%×5%=6.25(万元)后面3次付款所交交营业税:500×25%×5%=6.25(万元)这种延期纳税是依据有关税策进行推迟延缓的纳税方案。在纳税款方面总额相同,但由于是分期缴纳,中间节省了一些利息。纳税依据为国税发[2003]83号,政策名称是《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开发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2、土地增值税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如果纳税人建设出售的是普通的住宅,并且增值额度并没有超过规定额度的20%的话,就能够免除相应的土地增值税。如果增值税部分超过规定规定的20%,那么就应该缴纳全部的增值额度。如果房地产开发商既开发了普通的住宅,又进行了其他类型的房地产项目,那么对于两种不同的类型就要进行单独的核算;如果不对这两种类型的住宅计算增值额度或者无法确切计算增值额度的就不能够享受减税的政策。增值额的临界点为20%,因而可以对房地产企业所开发地产项目的类型不同来进行分别的核算通过纳税规划来有效的减少需要交纳的税费。案例:甲公司要购置房屋一栋,承包给某房地产公司建设。该房地产公司预计建成该房屋的售价为1100万元,按照税法规定可扣除费用为660万。甲公司与房地产公司应如何进行合作规划纳税?这里有两套方案(单位:万元):方案1:由甲公司出资,房地产公司承建该项目。由此房地产公司纳税与收益情况如下:(1)土地增值税:(1100-660)/660=66.7%(2)应纳土地增值税:440*40%-660*5%=143(3)应纳营业税:1100*5%=55(4)应纳附加税:55*10%=5.5(5)所得税前利润:1100-660-143-55-5.5=236.5方案2:甲公司和房地产公司合作建房,由甲公司出资970万元,房地产公司出地,在房屋建成后甲公司会分得房屋95%的所有权,房地产公司会分得5%的房屋用作办公用,甲公司花费52万元承租房产的5%,租期为50年。根据当前的税收政策财税[1995]48号的第二条规定,则合作建房的一方出资、一方出地的,建成后自用的,不需要缴纳土地增值税以及营业税。在此情况下,房地产公司纳税、收益情况是:(1)所得税前利润:970-660=310(2)应纳房产税:1*12%*52=6.24(3)应纳营业税及其附加:1*5.5%*52=2.86(4)甲公司减少支出:1100-970-52=78(5)房地产公司增加利润:310-236.5-6.24-2.86=64.4由此,甲公司和房地产公司通过合作来建设房屋,房地产公司可以节省纳税,对于甲公司来讲,也节省了78万元的支出。

3、企业所得税纳税筹划

目前国家针对房地产业的税务的减免政策较少,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来讲就是通过对涉及业务统筹安排使得企业能够减少税额。纳税筹划的主要思路可以按照以下几种方向来进行。

(1)对企业固定资产的纳税筹划。

最新颁布的企业所得税法律中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如果按照直线折旧法进行折旧的可以依法给予免除税务。所以对于纳税的筹划只能够从企业纳税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年限以及相应的预计残值来进行纳税的筹划。第一种方式是尽量减少纳税的年限。折旧对于企业的纳税筹划是重中之重,如果折旧的额度越大的话,那么企业所应该缴纳的税款中扣除折旧费用,能抵税,从而企业所缴纳的所得税就越少,这就是通常所说的折旧抵税的纳税筹划的方式。通过将固定资产的折旧的年限进行缩短有助于企业能够迅速的回笼资本,使得企业在前期所能够预定的花费增多,但是企业后期的成本将会大量的减少,但是对于固定资产来讲所扣除的折旧的额度还是不变的;另外还要对残值进行合理的计算预测。新的企业税法没有对预计的净残值进行合理的名词解释,企业可自行对企业的净残值进行分配,只要该数值在合理合法的范围之内就是可行的。

(2)对于销售环节进行纳税筹划。

根据我国税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税额一般可以分为按实际扣除项目和按标准的限额扣除的项目。如果房地产业企业能够合理的利用政策对二者进行纳税筹划,通过对限额扣除政策的有效的运用,那么企业的只能够在企业的纳税之后的政策就能够变为税前的限额的扣除。房地产的广告费也是较大的一项支出,其目的就是为了销售房产而进行的一种推广的行为。根据税法的规定,房产企业每年有15%的销售收入的广告费可予扣除,这是针对那些有子公司的房地产企业将广告费由总公司支付,无疑增加了子公司的纳税额。目前我国房地产市场竞争异常的激烈,作为房地产企业如果想要建立自己的品牌,那么如何赢得群众的信任就是最为关键的,如果想要实现这个目的,那么企业做一定的推广是不可避免的,但是企业最大的费用的列支是一个关键的问题,也是人们急切要求关注的问题。根据我国的税务法的相关的规定,房地产企业用于宣传支出的广告费如果不超过其收入的15%那么是可以在纳税的过程中进行扣除的。因而企业应该积极地申报自身广告费的支出,作为企业自身申请扣除的广告费和企业所赞助的广告费用应该严格的进行区分。由总公司进行统一广告费的列支会增加子公司的税费,因而在这种情况下可以考虑让企业的子公司来承担一定的广告费用,使得所有的广告费能够实现统筹规划尽量不超过15的限额。

综上所述,因而作为房地产企业来必须要学习和利用好国家的减税政策,使得企业的合法的利润得到保证,为其进一步的发展提供资金的基础。在各个地区房地产公司的项目开发过程中,通过财务纳税筹划,有利于将企业的财务会计水平进行提高,同时为房地产企业赢得政策调条件下允许的合法利益,这能有效提高企业的资本增值和增强竞争力。不仅如此,它还为国家的政策调控进行有力的发挥,配合大政策实现税收这种隐形的杠杆功能,为国内房地产企业走向国际大型企业迈进。

【参考文献】

[1]华贵生,谷颖.新企业所得税法变化及纳税筹划思路转换[J].吉林工商学院学报.2009(05)

[2]韩清轩.企业合并过程的纳税筹划:法律依据及方式选择[J].山东农业工程学院学报.2014(03)

第5篇

关键词:房地产企业;环节分析;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企业财务管理的重要一环,因为纳税义务涉及到企业的设立,筹资,投资,生产经营等活动的各个方面,因此纳税筹划也贯穿于以上整个过程,关系到整个企业战略的执行情况。同时纳税成本是企业经营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为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的财务管理目标也必须重视企业的纳税筹划。随着我国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新会计准则的实施以及增值税的逐步转型,企业进行纳税筹划的法律和制度环境进一步完善。房地产业是我国国民经济的主导产业,在我国整个经济发展过程中占有重要地位。近年来我国房地产业发展一直处在过热状态,面对这种状况,政府实施了土地,金融,税收等多种调控政策,这些政策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房地产价格的过快上涨。同时这些政策也使得房地产企业面临了困境,竞争更加激烈,融资更加困难,盈利空间也受到了压缩。在这样的境况下,房地产业要提高投资回报率,实现企业价值最大化只能通过降低成本来实现。而纳税成本是房地产企业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当前房地产业面临经营困境的状况下,企业通过纳税筹划降低经营成本,提高企业的竞争力就显得尤为重要。本文主要从房地产企业生产经营流程的各个环节来简要分析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整体思路。

一、各环节的纳税筹划

(一)房地产企业设立环节的纳税筹划

由于新企业所得税法的颁布,原来通过选择企业注册地和企业性质进行纳税筹划的方法应经失去了意义。当前房地产企业应该从企业组织形式和组织结构的选择两个方面进行纳税筹划。具体来说,组织形式的选择主要是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和股份公司制企业的选择,因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只交个人所得税,而股份公司制企业既要交个人所得税还要交企业所得税。企业组织结构的选择主要是房地产集团公司设立子公司和分公司的选择,分公司和总公司合并计算应纳所得税,而子公司和总公司分别计算应纳所得税。建议集团公司刚开始设立分公司,等分公司开始盈利再考虑让分公司改制为子公司,这样分公司刚成立时可能发生的亏损就可以成为总公司税前抵扣项目。

(二)房地产企业筹资环节的纳税筹划

筹资环节房地产企业主要可以通过筹资方式的选择以及融资租赁进行纳税筹划。具体来说,筹资方式的选择大的方面主要分为权益筹资,负债筹资和其他方式筹资。企业应该尽量利用负债筹资,充分利用利息税盾的作用,但也要根据企业总体资本结构综合考虑。利用融资租赁进行纳税筹划主要是因为这种方式既可以利用利息税盾的作用,又可以通过折旧抵扣应纳税所得额,起到了双重抵税的作用。

(三)房地产企业开发建筑环节的纳税筹划

开发建筑环节主要是通过合作建房和开发项目转让进行纳税筹划。具体来说,由于税法规定“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风险的行为,不征营业税”,这样一来房地产企业就可以与其他企业分别以土地使用权和货币资金出资成立合作企业合作建房,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分配方式以房屋进行分配,这样向合作企业提供的土地使用权视为投资入股不缴营业税,双方分的利润也不必缴纳营业税从而达到节税的效果。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包括资产转让和股权转让。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股权转让不缴营业税,不缴增值税和契税。然而如果直接把土地当作资产转让则需要交土地增值税、契税和营业税。因此,房地产企业应该尽量采用股权转让的方式进行房地产开发项目的转让。

(四)房地产企业销售环节的纳税筹划

销售环节主要通过销售收入的分解和促销方式的选择进行纳税筹划。具体而言,销售收入的分解主要是房地产公司通过设立装修公司或物业公司,把房屋价款的一部分转移到装修费用或物业费用,因为装修费用和物业费用征营业税,税率比土地增值税低,这样就起到了明显的节税效果。促销方式包括现金折扣,赠送装修、家具家电以及一定年限的物业费等,每种促销方式所涉及的税种有所不同,也有比较大的筹划空间,企业要合理利用促销方式进行纳税筹划。

(五)房地产企业持有房地产环节的纳税筹划

房地产企业持有环节的主要通过投资性房地产计量模式选择、租金的分解和利用房地产投资进行纳税筹划。具体来说,投资性房地产可以采用成本模式和公允价值模式进行计量,成本法计量下,企业可以计提折旧,而折旧的计提可以起到抵税效果,仅从纳税筹划角度说成本法更利于节税。租金的分解主要是把水电费、物业费从租金中分离出来以达到节税目的。利用房地产进行投资是指把闲置房地产投资入股一家企业组成风险共担的共同体,参与企业利润分配。这样一来就不用缴纳营业税及附加、也不直接缴纳房产税,只缴所得税,进而实现节税效果。

二、结束语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涉及到企业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本文勾画出了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整体思路。但是由于篇幅有限,本文只是简要介绍了各个环节纳税筹划的一些概括性的建议,有待进一步分析研究。

参考文献:

[1]盖地.税务会计与税务筹划[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2]袁红.试论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税收筹划[J].中国科技信息,2010,(12).

第6篇

(中国石油大学〔华东〕经济管理学院,青岛 266580)

【摘要】 煤炭企业在开采过程和后期污水加工过程中产生了大量的特殊产品,最具代表性的产品就是煤矸石、再生水以及水泥。很多煤炭企业直接将这些产品销售用以获得额外利润,但忽视了税的因素,经常导致企业得不偿失。文章在分析煤炭企业特殊产品以及相应的纳税筹划措施的基础上,结合煤炭企业实际案例,具体阐述纳税筹划在这些特殊产品销售过程中的应用。最后提出提升纳税筹划在煤炭企业特殊产品销售过程中有效性的方法。

【关键词】煤炭企业 纳税筹划 特殊产品 销售

一、煤炭企业特殊产品销售过程中的纳税筹划分析

煤炭企业在销售煤矸石、水泥、再生水等这些特殊产品的过程中,涉及的税费主要包括增值税、营业税、城市建设和维护税、教育费附加税等税项。同时,国家也对这些特殊产品出台了一些相关的免税政策,如根据2008 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的特定建材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煤炭企业要紧紧围绕节税的目的,充分利用国家相关优惠政策,同时综合考虑机构设置和时间对整体税负的影响,对企业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

二 、A 煤炭企业特殊产品销售纳税筹划案例分析

A 企业现有配套设置——污水处理厂。另外企业也从事副产品的销售,主要包括煤矸石,水泥的生产和销售以及再生水的销售。

1.再生水销售筹划分析。A 企业建有污水处理厂配套设施。它有两个工作设备,一个污水处理厂用来提供企业的污水处理业务,另外一个设备用来将净化的水深度处理为再生水,并进行销售再生水的业务。2013 年企业污水处理厂取得收入525 万元,其中污水处理获得收入153万元,销售再生水获得收入372 万元。《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营业税征税范围,企业自行进行的污水处理不缴纳营业税,于是企业在2013 年并没有对污水处理的两项业务分开核算,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兼营营业税和增值税的规定,未分别核算的由税务机关核定销售额,一并征收增值税。因此2013 年企业为该项收入付出的增值税为89.25 万元(525×0.17)。

筹划分析:企业的做法节省了日常财务工作的量,却也无辜承担了多余的税负。利用最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纳税筹划定能节省不少的税费。根据2009 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企业销售的再生水可以免征增值税。因此在企业污水处理厂税前收益一样的情况下,只要平时做好了财务工作,将两项业务的收益分开核算,就能降低一部分增值税税费。当分开核算时,实质上污水处理厂的两项业务所负担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为0。纳税筹划带来的节税效果不言自明。

2.煤矸石销售筹划分析。A 企业2013 年销售煤矸石1.7 万多元,实现收入5 800 万元( 含税价),进项税额650 万元,货物全部都已经发出。其中一笔价值600万元的货款承诺2年后一次付清;另外一笔总价500 万元的货款承诺1年后付250 万元,1年半后付150 万元,剩下的100 万元2年后还清。该厂2013 年对此项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为193 万元(5800÷1.17×0.17-650)。但是企业在实践中也应用到纳税筹划思想,企业将未收到的600 万元和500 万元的应收账款采用了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结算。因此,企业在2013 年针对此项业务缴纳的增值税为156 万元[(5800-1100)÷1.17×0.17-650×(5800-1100)÷5800]相对于原先的193 万元,节省税费37 万元。采用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获得的推迟效果,可以为企业获得大量的流动资金。

筹划分析:对于未收到的款项采用赊销和分期收款的方式可以实现节税的目的,而且能够使企业获得大量的流动资金。但是,如果直接利用税收优惠方式可以实现比赊销更大的节税空间。根据2008 年国家税务总局的《关于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销售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 的特定建材产品可以免征增值税。如果企业对销售的煤矸石掺兑废渣的比例不低于30%,那么该项收入完全可以实现零增值税,比企业的做法节省税费156 万元。

3.水泥销售筹划分析。A 企业产煤过程中会有副产品——水泥的产生。而水泥销售的收入也是企业的收入来源之一。2013 年,企业销售水泥56 万元,其中废料掺兑比例低于30% 的水泥收入为48 万元,比标准的水泥收入多8 万元。其中生产水泥购进原材料进项税额共8 万元,其中低于标准的进项税额为5.5 万元。企业为了享受免税水泥的优惠,将免税水泥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根据2009 年财税法规定,销售对通过熟料研磨阶段生产的水泥,包括采用旋窑法工艺自制水泥熟料和外购水泥熟料生产的水泥,在满足“在水泥生产原料中掺兑废渣比例不低于30%”的条件时,享受增值税免征的优惠。据此,2013 年企业针对该项收入应缴纳的增值税为2.66万元(48×17%-5.5)。

筹划分析:企业将免税水泥的进项税额单独核算,表面看似充分利用了免税政策,但实际上没有不单独核算划算。因为一旦单独核算,不能抵扣的进项税也就确定,没有任何空间。如果不单独核算,那么不可抵扣的进项部门是按照比例来分的,这样反而会有更多的抵扣额。对于这个案例来说,如果企业不单独核算免税水泥的进项税,那么该厂不得抵扣的进项税为1.14 万元(8×8÷56), 那最后企业应交的增值税为1.3 万元[48×17%-(8-1.14)]。相对于企业的2.66 万元,这样做可以节省1.36 万元。

三、 提高煤炭企业特殊产品销售纳税筹划有效性途径

1. 纵向上整体考虑纳税筹划。纵向上的总体纳税筹划体现在时间上要具备纳税筹划的超前性、事中性、事后性。超前性对特殊产品的销售尤为重要,如特殊性产品是否分开核算。事中性需要企业在销售运作过程中要时时刻刻融入纳税筹划的方法,而不是在缴纳税费时才想到筹划。事后纳税筹划主要需要企业做到对纳税筹划的反思和总结。

2. 横向上整体考虑纳税筹划。横向上的总体纳税筹划主要指企业在同一年度销售特殊产品过程中开展纳税筹划时要紧紧环绕企业效益最大化的核心。不能忽略企业总体利益和纳税筹划之间的成本 — 效益分析。企业应该定时进行成本- 效益分析,及时汇总各个税种的总体情况,纵观全局进行筹划。另外还要避免在税负降低的情况下带来销售利润的下降超过节税收益的情况。

3. 提高人力资源的纳税筹划的专业性。纳税筹划本身就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好的纳税筹划人员不仅要对税法烂熟于心,更是要综合掌握财务管理、相关法学、以及运筹学等学科的人才。企业不能随便地将纳税筹划的重任交给财务部的几个会计专员。企业应该充分利用大型煤炭企业的相关人才指导本企业进行纳税筹划,专业性的纳税筹划人才能事半功倍。

参考文献

[1] 汪振宁. 论税务筹划在煤炭企业财务管理中的实践[J]. 现代经济信息,2012(24).

第7篇

(上海铁路局常州站 213000)

【摘要】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节支提效的重要手段之一。文章立足于铁路车务站段企业,就多元化经营形势下纳税筹划的应用与推广展开探讨。纳税筹划实施步骤包括综合抉择、选定方案、寻找政策支持和完善经济行为等。而多元化经营形势下的纳税筹划方法不外乎从税种、计税依据、税率、优惠政策等方面入手。

【关键词】多元化经营 车务站段 纳税筹划

纳税筹划是现代企业节支提效的重要手段之一。它的优点在于投入低而见效快,通常不需要经济投入,只需要财务人员认真吃透相关税收法规及地方政策,熟悉并能把握各项经济行为中的涉税要点,通过行为与目标的有机结合,达到节税增效目的。近年来高速铁路的发展,铁路新线的陆续投产和运行,大量的土地、房屋、设备等资产有待盘活,经营开发资源增长的同时也对财务管理、纳税筹划提出更高要求。

一、纳税筹划实施步骤

(一)综合抉择,选定方案

一项纳税筹划方案的取舍,取决于会计人员的职业判断,是会计人员综合财务制度、税收法规、地方环境、成本效益所作出的权衡决定。纳税筹划最忌急于求成,片面把握政策。以房产税的筹划为例,前几年有一种比较流行的方法称“出租改仓储”。出租改仓储是依靠变更房屋租赁合同为仓储保管合同,借以达到免除缴纳12%房产税的目的。其实综合有关政策后,这种方法实质上是“似是而非”。首先,改变房屋出租用途,固然可以免除从租计征的房产税(租金×12%),但由于仓储的房屋属于经营范畴,故从价计征的房产税(房产余值×1.2%)并没有免除。而且,即使在按房产余值交税“划算”的前提之下(即房租收入>房产余值×10%),因为纳税人将房屋的用途由出租变为仓储,那么就得安排相应的保管、仓储费用,或者为省却这些费用就要担物品灭失而赔偿的责任风险。故在综合考虑上述因素之后,出租改仓储的筹划方案就显得本末倒置,得不偿失了。

一个成功的纳税筹划方案不但要比较税收成本的高低,而且要对不同方案下的收入、成本等方面进行综合权衡,这里的成本包括经营成本,也包括机会成本、风险成本,甚至是企业信誉。尤其是我们铁路企业,在当前多元化经营形势下,不管以何种方式争取效益,绝不能以弄虚作假、降低信誉为代价。

(二)寻找政策支持

有力的政策支持是纳税筹划获得成功的基石,这就需要我们做一个“有心人”,平时勤于寻找发现有利政策。以常州商贸公司为例,2008 年以前的客票代售业务所纳营业税都是按照总收入的5% 缴纳,2009 年开始路局大力拓展客票业务,常州地区代售点发展到20 多家,全年收入增加到500 万元,给予各个代售点的分成比例在60%(即300 万元)左右。当时,因为我不甘心按照开票收入500 万元(发票按照规定全是铁路企业提供)来缴纳营业税,决定实施筹划,目标是按净收入200 万元(总收入扣除分成)纳税,为了寻找可以抵减营业税计税基础实行“差额征收”的依据,找来《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逐条逐字分析、揣摩,根据“条例”第五、第六条,感觉似乎可以套用,但依据不太充分,再参阅“细则”第十九条,终于发现里面有关于差额征收扣除凭证的具体说明。在决定筹划之前,我又将自己的想法与地方税务人员进行沟通,确认妥当后才正式实施,当年节约税收16.55 万元(含附加),到2010 年客票业务整合划归铁旅至今,年总收入1 200 万元左右,这一方案仍旧在沿用。在寻找政策方面,我们一定要有清醒的认识,做到政策应用不能太勉强,过于勉强的政策基石会因经不起推敲而随时崩塌;但也不可指望有利政策是现成的、明摆着的,如果那样就只是执行,不叫筹划了。

(三)完善经济行为

筹划方案设定后,政策依据找到后,接下来要做的事,就是让经济行为向避税、降率等方面靠拢,包括修订完善合同条款和获取规范有效的合法凭证。合同是经济行为发生过程中最主要也最重要的法律依据,当然是筹划中的重点环节。原始凭证及其他相关凭证的内容、形式也应与筹划方案保持一致。许多失败的纳税筹划案例往往在方案制定方面不存在问题,政策依据也有,但由于经济行为的不完善,从而被税务稽查否定,使得功亏一篑。科学的筹划行为是不冒任何风险的,更与纳税人不尊重法律的偷税、逃税有着本质区别。纳税筹划获得成功的重要前提是纳税人对税收政策的认真研究,以及经济行为与筹划目标的“完美”结合。

从本质上看,纳税筹划借用的是税收政策的“盲点”,而目前路局多元化经营各项业务之间,部分纳税行为存在共性,这就需要我们善于举一反三,将经实践检验较好的筹划方法在多个业务领域内充分使用。上述合作销售客票业务降低营业税税基的做法,在当前亦有其“用武之地”,今年路局施行多元化挂钩政策,车务站段企业可以从非运输业的广告、票务的新增收入中获取一定比例的收益,非运输业因此也可以比照实施,规避重复纳税。举一反三的意义在于更深入更广泛地运用筹划,最大限度实现筹划效益。如何准确地举一反三,我认为一要重视学习新的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二要注重与税务人员的交流;三要及时了解兄弟单位好的做法。

二、 多元化经营形势下的纳税筹划方法

(一)针对税种

针对税种的筹划,其主导思想就是寻找合适途径,规避较高税率的税种。车务站段多元化经营中较为典型的就是房屋出租业务,按照规定此类业务须征收5.55%的营业税( 含附加)、12% 的房产税, 整体税负高达17.55%。《房产税暂行条例》自1986 年颁布以来,施行已达25 年之久,尤其在2005 年之后,地方税务机关的征管力度明显增强。房产税筹划要点之一就是明确房屋的概念:有屋面和围护结构,能够遮风避雨,可供人们在其中生产、工作、学习、娱乐、居住或储存物资的场所〔(87)财税地字第003 号〕,因此,只要出租屋存在一条不符合上述规定,比如说缺少屋面,就可以“毫不客气”地将其纳入场地租赁范畴,不征房产税;筹划要点之二就是在明确属于房屋出租业务下,通过将租金实行分割,划分为房屋租金和管理费,以达到规避部分房产税的目的。此类筹划要把握三个要点:一是要有收取管理费的依据(房屋出租方铁路企业往往都会为承租业主提供水电专供、路风培训等管理服务);二是在出租合同上明确收取管理费的依据及金额;三是合理把握管理费的标准。管理费过低则筹划收益低,过高则会加大筹划风险,引起税务关注被责令核定而导致方案失败,建议在制定筹划方案时先了解当地“行情”。以常州地区为例,管理费标准一般不超过总收入(租金+ 管理费)的20%,按此测算则规避收益为总收入的2.4%(20%×12%)。如果出租的房屋不止一层,还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划分出一楼部分区域作为场地租赁,以进一步规避部分房产税。房产税的纳税筹划,在当前商贸整合情况下显得尤为重要,大都既有站、高铁站均涉及房屋出租业务,由于商贸业务由原先的多经业务纳入运输业的其他业务,必然涉及合同主体的变更,所以站段企业要利用这次合同变更的有利契机“整改”相关条款,充分实施筹划。

(二)针对计税依据

针对计税依据的纳税筹划方法形象地称为“缩水法”,就是把水分去掉,就如前述客票代售业务的筹划,给予代售点的分成部分就是“水”,把它去掉以后,按净收入征收以降低税负。另外,加大扣除标准也是一种缩水,表现最为典型的就是关于“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业务招待费按照发生额的60% 扣除,且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收入的5‰,对大部分非运输企业,都可以实施在业务宣传费中列支一部分(业务招待费)的筹划方法(根据规定,不超过收入15% 的业务宣传费允许扣除),以减少所得税支出。上述两种缩水都属于“账内”缩水,还有一种“账外”缩水,比如近几年因新站、新线投产发生较多的施工配合业务,关于施工配合费收入的筹划,建议在操作允许条件下(既完善相关内控),可以直接要求对方提供义务,以促使合同收费金额向“净收入”靠拢。其实,这种账外缩水的筹划思路很值得推广,纳税筹划的本质是以效益最大化为第一目标,在合法、规范的前提下“忠心耿耿”地为效益服务,可能“账外缩水”的唯一弊端就是减少了收入,但因为利润指标才是企业实实在在的经营积累,无法虚增,故显得更为重要,更有意义。

(三)针对税率

就税种方面,在多元化经营中,车务站段涉及面最广的就是营业税,非运输业的客票、装卸、物流、仓储业务等,运输业其他业务,如租赁(房屋、场地、专用线)、寄存、红帽子搬运、茶座等均涉及营业税,针对税率的筹划就是要避重就轻,关键要熟悉政策,准确把握不同档次的税率是如何明确区分。目前铁路企业除装卸公司外大都统一按5% 的营业税税率计税,其实如果我们分开核算,红帽子搬运业务可直接归类于“交通运输业”按3% 税率纳税。另外比如专用线业务,如果铁路企业在租赁过程中同时提供劳务服务,则也可以围绕降率目标(3%)实施筹划。铁路企业做好营业税的纳税筹划,也是为即将在全国普及实施的营业税改增值税打下“理论”基础。

(四)针对优惠政策

第8篇

摘 要 房地产开发具有投资大、生产周期长的特点,其耗用资金之大、涉及领域之广、产业链条之长,为其他行业无法比拟。房地产企业在开发销售过程中,涉及的税种至少有10种,平均税负高于国内其他行业,总体税率偏高。如何通过纳税筹划达到企业税负最低,从而减轻资金压力、降低成本、增加经济效益,对房地产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 房地产企业 纳税筹划 临界点

一、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现状

(一)企业没有认识到纳税筹划的重要性

实际工作中,很多领导和员工没有认识到纳税筹划在提高企业资金利用效率,降低企业资金成本过程中的重要作用。领导不重视纳税筹划,员工也不愿意投入时间和精力来做企业的纳税筹划,使房地产开发企业未能形成一个良好的筹划环境,纳税筹划水平偏低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二)错误的认为纳税筹划是财务部门的工作

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通过筹资、投资、收入分配、组织形式、经营等事项的事先安排、选择和策划,在合法的前提下,以税收负担最小化为目的的经济活动。纳税筹划的重点在于事前筹划。很多房地产企业决策人认为:税收是财务部门的工作,财务部门所做的账务处理决定企业的应纳税额,出现多交税或被税务机关处罚是财务人员的责任。财务只是对企业经营成果进行核算和反应,而税收是企业在土地转让、开发经营、销售房产等过程中产生的,决策人进行这些业务之前的纳税筹划是非常重要的。如果决策人没有树立正确的纳税观念,等合同签订后才发现税负过重,想通过账务处理来解决纳税问题,此时税收已产生,已不存在所谓的纳税筹划了。正确的纳税筹划观念为:合同决定税收,决策人在决策前可先与财务人员、税务事务所进行商讨,利用税收政策进行税务筹划,各部门之间互相配合,规避企业的纳税风险。

二、 房地产企业纳税筹划的基本原则

依法纳税是每个纳税人应尽的义务,偷税漏税是国家法律所不容许的,税收征管法对各种违法行为制定了相应的惩罚规定。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需要考虑以下几项原则:第一,合法性原则。在税收筹划中,首先必须严格遵循合法性原则,这是纳税筹划区别于偷税漏税行为的根本特征。第二,事前筹划原则。纳税筹划必须在事前进行,企业经营活动一旦发生,纳税义务也随之产生,纳税人此时觉得税负太重,在做任何筹划都是徒劳的,经不起税务部门的检查。第三,目标性原则。企业事前应分析企业的纳税环境,掌握存在的问题,考虑筹划的可能性,制定筹划的目标,然后确定实现目标的方法。

三、 房地产企业开展纳税筹划的主要方法

(一)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纳税人应充分利用可享受的优惠政策直接减少应纳税额,来减轻或免除纳税义务。税法制定了大量的优惠政策,纳税人完全可以通过合法途径,依靠纳税优惠政策减轻企业的纳税负担。

(二)利用企业或项目分拆

分拆法是通过将收入在两个或者更多的纳税人之间分配,或者将混合着不同税率和税收优惠政策的项目进行拆分。通过降低纳税人的应纳税基础,减少应纳税额,达到节税的目的。

(三)利用税率临界点

通过税率的差异来调整应纳税额的方法。适用于具有多种税率的纳税项目,通过纳税筹划达到最佳税负点,使纳税额最低。

四、房地产企业主要税种的纳税筹划分析

(一)土地增值税的筹划

土地增值税是对有偿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产权并取得增值税性收入的单位和个人所征收的一种税。

税法规定,纳税人建筑普通标准住宅出售,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增值额超过扣除项目金额的20%的,应就其全部增值额按规定计税。实际工作中,房地产企业要测算增值率,如果测算的增值率略高于20%时,应设法使增值率≤20%。改变增值率的方法主要有以下几种:一是合理定价。通过适当降低价格减少增值额,降低土地增值税的适用税率。二是增加扣除额。如房地产公司可将房屋进行简单装修或适当改善开发项目的住宅环境,通过提高房产的质量来适当增加扣除项目,既能提高市场竞争力,又能合理避税。三是分解销售价格。如果有可能分解房地产销售价格,就有可能存在纳税筹划的空间,通过降低房地产的增值率来减低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很多房地产在出售时已经进行了装修,房地产企业可以将装修作为单独的业务独立核算,这样就可以通过两次销售房地产来进行纳税筹划。房地产企业可将经装修过的房屋出售分为两个合同:房屋出售合同和房屋装修合同。房地产企业只需对房屋销售合同部分核算土地增值税,在合理的情况下,尽量增加装修合同金额,减少装修对应的成本,以降低增值率。土地增值税共设定30%、40%、50%、60%四档税率。如果销售过程中增值率略高于两极税率档次交界的增值率时,房地产企业就需要进行合理的纳税筹划,所以以上的方法不仅仅适用于20%临界点的筹划。在纳税筹划时开发商应考虑如何使房价在同行中最底,应缴土地增值税最少,所获经营利润最佳这个问题。

房地产企业还可以通过代建房、合作建房等方式进行筹划。第一种是代建房方式。税法规定,代建房行为不属于土地增值税的征税范围。如果房地产开发公司在开发之初便能确定最终客户,可以采用代建房方式进行开发,而不需要采用先开发后销售方式。这种筹划可以是由房地产开发公司以客户名义取得土地使用权和购买各种材料设备,也可以由客户自己购买和取得,关键是房地产产权没有发生转移。通过代建房方式建房,房地产企业只需按代建收入的3%缴纳营业税及相关的附加税。第二种是合作建房方式。税法规定,对于一方出地,一方出资金,双方合作建房,建成后按比例分房自用的,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建成后转让的,再按规定征收。比如某房地产开发公司购得一块土地的使用权准备修建住宅,则该企业可以通过预收购房者的购房款作为合作建房的资金。这样,从形式上就符合了一方出土地一方出资金的条件。而房地产企业只需对建成后转让属于房地产公司的住房缴纳土地增值税。

(二)营业税的纳税筹划

营业税是对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商品与劳务税。房地产企业缴纳营业税的范围主要有:销售不动产,自营建筑、修缮和装饰工程作业和出租自行开发的商品房等业务。

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的,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转让额、销售额,按各自的税率计算应纳税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使用税率。销售不动产的税率 5%,自营建筑、修缮和装饰工程作业的税率3%,出租商品房的税率5%。房地产企业在存在不同的生产行为的情况下,应使用拆分法,对基数进行准确划分,区别各自的应税行为,分别适用各自税率,既准确反映了经营状态,又减低了公司税负。例如,A房地产企业销售精装修后的住宅,总建筑面积80000,预计销售单价10000元/。如果A与买主按10000元/的价格签订销售合同,商品房销售完后A应缴纳营业税10000×80000×5%=4000万元。如果A与买主按8500元/的价格签订销售合同,然后按1500元/的价格签订装修合同,商品房销售完后A应缴纳营业税8500×80000×5%+1500×80000×3%=3760万元。两种不同的销售方式后着比前者节税240万元。对于混合销售行为要通过签订劳务合同,使所提供的建筑业劳务与应缴纳增值税的劳务相分离开来,从而按照营业税率3%进行纳税筹划而不是17%缴纳增值税。

为了促进销售,房地产企业在销售不动产时推出促销活动是常有之事,在选择促销方式上需要合理筹划。例如,B房地产企业开发建设了一住宅小区,准备在国庆前开盘销售,并推出一个促销方案:凡在当年10月1日―10月7日与B签订购销合同的客户,均可赠送价值3000元的空调一台。该促销活动吸引了不少客户,在优惠期间共实现销售收入2000万元,并送出空调200台。根据税法相关规定,B的促销活动属于混合销售行为,赠送的空调应按市场价值并入销售收入缴纳营业税,B应纳营业税=(20000000+3000× 200)×5%=103万元。如果B更换另一种促销方式,直接给出3000元的购房折扣,将赠送空调的价值抵为购房折扣,以降低成交价。税法规定:单位和个人提供营业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时,如果将价款与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的,以折扣后的价值为营业额。在这种促销方式下,B可按折扣后的金额为营业额,应纳营业税=(20000000-3000× 200)×5%=97万元。后一种促销方式比前一种节税6万元。

(三)房产税的筹划

房产税是以房屋为征税对象,以房屋的计税余额或租金收入为计税依据,向房屋产权所有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房产税采用比例税率,有两种征收方式:其一、根据房产计税余额的1.2%征收;其二、根据房产租金收入的12%征收。

财税【2008】152号一、关于房产原值如何确定的问题:“对按房产原值计税的房产,房屋原值应根据国家有关会计制度规定进行核算。对纳税人未按国家会计制度规定核算并记载的,应按规定予以调整或重新评估。”对于土地使用权是否需要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取决于企业执行的会计制度。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制度》,纳税人会计核算时应将土地使用权通过“在建工程”计入房产原值的,应按账簿“固定资产”科目记载的房屋原值计征房产税,而不得为减少基数而分离土地使用权成本。如果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应将土地使用权作为“无形资产”核算的,房产原值不包括土地使用权,计征房产税时是不包含土地使用权成本的。假设,房产公司自建自用的办公楼等房产对应的土地使用权价值2000万,按30%计算房产的计税余值,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比执行《企业会计准则》每年要多交房产税2000万×(1-30%)×1.2%=16.80万元。企业在房产税纳税筹划时,应综合考虑会计制度这一因素。

房产税税率的特殊规定:从2008年3月1日起,对个人出租住房,不区分用途,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按市场价格向个人出租用于居住的住房,减按4%的税率征收房产税。对于同一房产出租行为,就房产税而言,出租给企业用于生产经营的税负是出租给个人用于居住税负的3倍。所以,房地产公司在进行房产出租时,在可获得租金差不多的前提下,应优先考虑出租给个人用于居住这一方式。

对企业而言,将机器设备、办公设备等附属设施一同出租给其他企业是常见的情况,按照现行的房产税法规定,在同一份租赁合同中签订的相关标的,将视为一个整体征税。如果将房产和附属设施不加区分,附属设施租赁收入也按12%税率征收房产税。因此为减轻企业负担,对于房产公司将房产和附属设施同时租赁的行为,应分别签订租赁合同,而且应在当地税务机关允许的前提下,尽量压缩房屋租金,提高附属设备租金,已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

参考文献:

[1]段光勋.房地产开发企业财税实物疑难解答.2010(1).

[2]黄剑伟.纳税筹划的方法与原则.中华会计网校网站.

省略/new/429/430/431/2006/7/ma2705354831167600217235-0.htm.

第9篇

【关键词】 营业税 增值税 勘测设计行业 影响

“十二五”期间,我国为了改变经济结构的不合理、产业发展不健全的现状,不断地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战略部署。在税制改革上就是将过去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通过在税制上的调整,促进我国服务业的战略发展,避免税收的重复征收,降低企业纳税成本,促进企业的持续发展。2012年7月25日,营改增的试点范围从上海推广到了北京等10个省。在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纳税征收范围的基本规定中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交通运输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为增值税纳税人。纳税人提供应税服务,应按照本办法缴纳增值税,不再缴纳营业税。”部分现代服务业明确规定了包括工程勘察勘探服务,因此,勘察设计单位由原来的营业税改为增值税缴纳。本文通过分析营改增对勘测设计行业的影响,进一步探讨勘测设计行业营改增后的应对策略。

一、“营改增”对勘测设计行业的影响分析

1、“营改增”后的设计行业税负不减反增

2011年11月,营改增在上海正式启动试点。政策的目的旨在通过税制调整避免重复征税。但是,勘测设计单位的实际情况反映税负不减反增。增值税的税制特征是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增加值部分需要缴税,因此,企业的税收负担是受企业的增加值的高低影响。勘测设计单位是增加值较高的单位,据上海的勘测设计行业的增值税的实际缴纳情况反映,企业的税负虽然比预期的提升要小,但是相对于以前的营业税的缴纳,税负有稍微的上升。造成税负的上升的原因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税率的提升造成税收负担增加。其次是进项税抵扣的不足。再次是上升的税负不能够转移。此外,勘测设计单位的收费在一年中缺乏均衡性,收费较集中在岁末年初。因此,对于营业税改增值税的工作对勘察设计行业的影响有待进一步的分析。

2、“营改增”对时点和收入确认方式产生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虽然,“营改增”的收入确认方式以及时点等造成影响不大,但是以下几点影响值得关注。首先是收入指标的下降。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在确认收入的时候收入指标有所下降,因此需要价税分离。其次,定金需提前纳税。勘测设计行业经常需要采用预收定金的方式来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是由于服务尚未提供,定金不属于收入的确认范围。纳税时间应该是应税服务发生当天。但是由于客户具有较强议价能力,需要提前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造成设计单位必须将预付定金计入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再次,实际收入有所减少。营改增在试点之后出现了非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即使获得了增值税发票,也无法进行相应的抵扣。因此,试点单位在保持原先的服务价格不变的情况下,需要自行承担这部分税负,当成本没有发生同步减少,那么实际收入将会减少。

3、“营改增”对合同签订产生影响

“营改增”对企业合同的签订影响不大,但是,仍然有几点需要重视。首先,选择合作伙伴。合作伙伴的选择可以优先考虑税改地区的单位。因为税改地区的单位可以开增值税发票,能够合理地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其次,签订价税分离的合同。通过签订价税分离的合同,有效地体现了税制改革的优越性和合理性。再次,完善合同中的信息补充。为了保证增值税发票的信息的准确性,可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增值税发票中的信息。

4、“营改增”对发票管理的影响

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日常的管理、开具、认证、抵扣等方面都有严格的要求。所以,增值税发票的管理是税改过程中十分重要的影响因素。因此,必须重视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需要安排专人负责操作增值税发票的领购、开具以及认证抵扣等工作。并且,建立客户台账,通过优先选择纳税人,做到进项税额的抵扣,有效降低税负。

二、勘测设计企业“营改增”后的应对策略

1、加强对“营改增”的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

勘察设计单位在“营改增”之后,要加大对财务人员相关业务知识的培训。在“营改增”进行试点之后,勘察设计单位的纳税人在纳税上发生显著变化,之前的营业税的税收减免和收税申报的政策都被终止,应该按照企业的增值税的相关规定进行调整。因此,企业的财务人员应该加强对营改增试点初期的相关的理论和业务知识的更新,以便在实际的工作中进行熟练运用。其次,财务管理人员应该加强对企业的营改增之后的纳税筹划的培训。密切关注营改增过后的税制的衔接工作。在新旧制度进行变化的过程中,及时关注财税部门的政策的出台和变化,对优惠政策进行有效把握,为企业的税收负担降低压力。

2、加强勘察设计企业的纳税筹划管理

(1)要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营改增政策中规定,对营业税延续原有的优惠政策。勘测设计行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把握这一政策优惠。另外,营改增政策中还对勘测设计行业的税率进行了优惠,企业在执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加以有效的应用。

(2)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具体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身份对纳税筹划产生不同影响。勘测设计单位中,对于超过小规模标准的应税销售额的勘察设计单位,通过进行税收比较的方法纳税筹划;另外,一般纳税人需要有比较健全的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且需要配有专业的会计人员,这些造成了勘测设计单位的财务核算成本的增加。同时,一般会计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上也较为复杂,造成的财务和物力的投入也较多,这些都会给纳税成本造成压力。因此,勘测单位的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必须对单位纳税人的身份充分考虑。

(3)提高领导层的重视和部门间的协同。由于增值税和营业税的课税原理不同,因此勘测单位必须做好纳税筹划的总体部署,通过对单位的整体业务进行梳理,检查勘测设计单位的利润空间和利润增长点。另外,部门之间需要协作,增值税的税负的高低不是财务部门一个部门的事情,增值税的缴纳离不开对销项税的计算以及对进项税的抵扣。

(4)要建立合法的应对营改增的纳税筹划方案。在应对营改增的过程中,制定的纳税筹划方案及应对措施必须在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及时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法规的变化,对勘测设计单位的税收筹划进行优化和调整,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现行的法律进行会计账目的处理。对于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不能完全认为最优的方案就是税负低的方案,必须充分考虑机会成本,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增加的费用和放弃其他方案的机会收益不大于税收负担的减少额,那么选择这个方案具有可行性。另外,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充分考虑到时间价值因素,不能够只重视缴纳的税款金额的减少。有时候,延迟缴纳税款比缴纳税款的金额减少更加有利,因为延迟缴纳税款所发生的纳税额度不会少,但是会减少未来税款的现值。

3、加强“营改增”后的会计处理方法

在勘察设计行业的营改增后,对于销项税的计算以及进项税的抵扣,最终需要反应到财务核算这块。因此,在税改后,需要结合增值税的核算法则,制定适合单位的税金体系。另外,税改工作对勘察设计单位的财务管理的影响涉及到方方面面,因此,必须通过各种渠道和方法,做好单位内部的数据统计、分析和信息处理、反馈等,促进勘察设计单位的纳税筹划有效执行。

4、加强增值税发票管理,防范违反犯罪行为发生

“营改增”对于勘察设计企业的发票的管理提高了难度。过去的勘察设计企业都是通过手工开具营业税发票。然而实施营改增之后,增值税发票必须通过机打完成,增值税发票的规范性和严密性有所提高,因此,增值税发票的管理难度大大增加。并且,取得增值税发票还有可以抵扣与不可以抵扣之分,这就要求财务人员必须在规定的时间限制内到税务部门对进项税发票进行验证。勘察设计单位在具体结合纳税主体的实际情形,加强对于发票的开具、空白票的管理以及纳税申报的管理。严格管理增值税发票的开具,防止伪造和虚开增值税发票。制定严格的发票管理制度,通过制度对增值税发票管理中出现的不法行为进行监管和打击。

勘察设计单位在“营改增”之后,对于企业所承受的税收负担可以得到一定程度上的缓解。许多的勘察设计单位尤其是规模较小的设计单位,由于税收问题导致了资金链的断裂而造成危机。因此,营改增的政策的执行对于勘察设计单位的发展意义重大,但是,在营改增的过程中,企业必须积极应对,通过做好有效的纳税筹划等应对措施,充分地对营改增政策进行利用实现税收的合理化和最小化,降低企业负担。营改增对企业税负压力是增是减不能一概而论,新形势下,营改增的征税范围逐步扩大到全部的商品和服务,是符合国际惯例的,对我国的税收体制的改革具有重大意义。

【参考文献】

[1]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上海市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1〕111号)[S].2011.

第10篇

[关键词]营改增;勘测设计;纳税筹划

[DOI]10.13939/ki.zgsc.2015.02.052

“十二五”期间,我国为了改变经济结构的不合理,产业发展不健全的现状,不断动脚加快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的战略部署。在税制改革上就是将过去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从而优化我国税制结构。“营改增”是我国现阶段实施的一项重要的税制改革,是推动经济结构调整、促进发展转型的一项重大改革,也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勘测设计企业随着管理体制与经济体制不断的改革,涉及的税收事务日益增多,怎样在营改增税收背景下,搞好自身的税收筹划,使企业实现“税收利益最大化”,是现在经营者首要考虑的问题。

1 勘测设计企业的税收特点

勘测设计企业的经营业务有其自身特殊性,其工程周期一般比较长,有的工程跨越几个年度甚至更久,而且工程项目所处的位置一般比较偏远,这些特点决定了勘测设计企业的税收特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勘测设计企业内部一般下设很多一级核算单位,包括勘探、咨询、监理、岩土以及测量等,这些单位并不单独处理税收筹划事宜,而是由设计企业统一来进行税收筹划。

(2)勘测设计企业下属的一级承包单位在经营中并不独立缴纳税收,而是由单位总部来负责税款的缴纳。其中,拥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如果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齐全,可以独立缴纳税金。

(3)勘测设计企业大多数是按照季度或者半年度的时长来结算收入与奖金,税收的波动范围比较大,有时候甚至会出现某一段时间费用支出高于收入的情况。

2 “营改增”对勘测设计企业带来的影响

2.1 给企业经济效益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

营改增政策对企业的经济效益也有一些负面影响,这主要是由于对企业收入和利润的影响导致的。首先,营改增会给一些企业销代收入的确认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营改增之后,一些企业的收入下降幅度比较大,超过了成本下降的幅度,企业的利润水平有所下降。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而增值税属于价外税,营改增之后,在原有的定价体系没有相应的变化的情况下,企业一部分营业额转变成为增值税的销项税额,作为开票方的企业的收入往往会产生一定幅度的下降,利润也相应地降低。其次,企业核算营业税主要是通过“营业税金及其附加”会计科目进行的,这一科目被归集为企业的成本费用,在营改增实施之后,增值税不会被计入成本费用,这导致企业账面利润产生一定程度的虚增。

2.2 对时点和收入确认方式产生影响

营业税和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均为开具发票的当天。虽然,“营改增”的收入确认方式以及时点等造成影响不大,但是以下几点影响值得关注。首先,是收入指标的下降。增值税属于价外税,因此,在确认收入的时候收入指标有所下降,因此需要价税分离。其次,递进提前纳税。勘测设计行业经常需要采用预收定金的方式来提供相应的服务,但是由于服务尚未提供,定金不属于收入的确认范围。纳税时间应该是应税服务发生当天。但是由于客户具有较强议价能力,需要提前获得增值税的专用发票,造成设计单位必须将预付定金计入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2.3 对企业经营管理模式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有利于促进企业不断地创新完善经营管理模式,尤其是企业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以及税务管理等,从而倒逼企业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我国的很多中小型勘测设计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比较低,尤其在税务管理方面存在着不小的漏洞,例如税收发票管理不规范、纳税筹划工作不完善等。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之后,企业为了能够享受到改革带来的税收利好,必须对自身的经营管理模式进行完善。首先,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后,由于增值税的计算缴纳要比营业税多出很多环节,尤其是增值税缴纳中存在进项税额抵扣这一环节,税收机关对进项税的抵扣需要严格按照发票来办理,所以在这种“以票抵扣”的制度背景下,企业必须对运行模式、组织架构以及业务模式等进行改革,另外还需要对供应商以及客户做出谨慎的选择。其次,营改增之后,由于增值税的计算和缴纳环节比营业税复杂很多,企业需要在发票管理以及税务申报等环节加强管理,有利于提高企业的经营管理水平。

2.4 勘测设计企业的税负不降反升

“营改增”的实施目的在于避免重复征税这一弊端,减少征收税种,从而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然而,由于营改增政策并未在全国单位内得到落实,营业税和增值税并行的局面仍然在很多地方存在,这给营改增政策有效性的发挥带来了很大的不利影响。由于很多企业不交纳增值税,有的企业发票管理中漏洞较大,这导致一些企业无法取得必要的增值税进项发票进行抵扣,企业很大一部分增值税进项税额无法抵扣,导致税收负担没有取得明显下降。以上海市勘测设计行业试点“营改增”的实践来看,很多勘测设计企业在缴纳增值税后,税收负担相较以往的营业税缴纳甚至有所上升。造成这一现象的原因主要有:首先,勘测设计行业缴纳增值税的税率上升,而由于一些企业在增值税发票管理方面的漏洞导致进项税额难以得到有效抵扣,这造成了企业税负的提升;另外,勘测设计行业的收费在一年中分布很不均衡,收费的时点多集中在年末,这也是税负提升的一个重要因素。

3 “营改增”后勘测设计企业的税收筹划措施3.1 充分利用税收优惠政策

营改增政策中规定,对营业税延续原有的优惠政策。勘测设计行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可以把握这一政策优惠。另外,营改增政策中还对勘测设计行业的税率进行了优惠,企业在执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需要加以有效的应用。对于“营改增”中并未明确提及的优惠政策,勘测设计企业应努力创造条件,享受到更多的税收优惠;勘测设计行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不仅仅要关注营改增方面,还应该从企业整体的税收负担进行计量,将所得税等因素的影响考虑在内。例如营改增之后,勘测设计企业所得税缴纳中所扣除的成本费用以及流转税等有所减少。与营改增政策实施之前相比,企业现在所缴纳的增值税不允许在税前扣除,同时企业的劳务费用以及运输费用等不能作为成本费用项目在税前扣除。因此,勘测设计行业在进行纳税筹划的时候,一定要将所得税的变化因素考虑在内,从企业整体税负上进行合理的税收安排。

3.2 选择合理的纳税人身份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的缴纳过程中,具体可以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人的身份对纳税筹划产生不同影响。勘测设计单位中,对于超过小规模标准的应税销售额的勘测设计单位,通过进行税收比较的方法纳税筹划。另外,一般纳税人需要有比较健全的制度进行会计核算,并且需要配有专业的会计人员,这些造成了勘测设计单位的财务核算成本的增加。同时,一般会计纳税人在进行增值税征收管理上也较为复杂,造成的财务和物力的投入也较多,这些都会给纳税成本造成压力。因此,勘测单位的营改增后的纳税筹划,必须对单位纳税人的身份进行充分考虑。

3.3 建立合法的纳税筹划方案

在纳税筹划的过程中,必须在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的规定范围内进行,及时地根据国家的相关税收法规的变化,对勘测设计单位的税收筹划进行优化和调整,在进行税收筹划的过程中,必须按照现行的法律进行会计账目的处理。对于纳税筹划方案的选择,不能完全认为最优的方案就是税负低的方案,必须充分考虑机会成本,实施税收筹划方案增加的费用和放弃其他方案的机会收益不大于税收负担的减少额,那么选择这个方案具有可行性。另外,在进行纳税筹划的过程中,要充分地考虑到时间价值因素,不能够只重视缴纳的税款金额的减少。有时候,延迟缴纳税款比缴纳税款的金额减少更加有利,因为延迟缴纳税款所发生的纳税额度不会少,但是会减少未来税款的现值。

3.4 规范企业的财务核算体系,加强税务管理

勘测设计企业在营改增实施之后,企业增值税销项的计算以及进项税额的抵扣等,都需要有规范的财务核算体系作为支持。在税收改革之后,企业在日常的财务核算中需要考虑增值税的计算缴纳,因此企业的税金核算体系也要随之变化。营改增政策的实施对勘测设计行业财务管理的影响是全方位的,企业一定要加强重视,完善财务核算体系,做好企业内部数据收集、统计、分析以及信息处理等工作,为企业税收筹划方案的有效执行奠定基础。其次,营改增对勘测设计企业的税务管理也提出了很高的要求,企业应该有针对性地加强税务管理,尤其要强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明确企业内部财务、税务、物资采购等各个部门的权责,从而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税务利益。

参考文献:

[1]张丽晨.“营改增”对鉴证服务类企业的税负影响[J].北方经济,2012(24).

第11篇

【关键词】 营改增 建筑施工单位 纳税策划

一、营改增税制改革的基本现状

我国税制结构中存在着相互排斥而又并存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两大流转税种,其中营业税的征收标准为企业营业所得额,征收税源管理、相关财务会计稽查以及税务查收均比增值税简便。然而,经济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企业创新理念的不断加深,简单粗放型的营业税难以满足国家倾向于企业减负的客观需求,企业间的分工协作密切程度逐渐增强,笼统化的营业额计算模式使企业步入“虚盈实亏”的可能性变大。为此,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试点方案慢慢出炉,分行业分地区逐渐实施,稳步扩大试点范围直至完满完成税制改革任务。

与营业税相比,增值税作为价外税具有一定程度的抵扣效应,建筑施工单位可通过进项税适当性抵扣以达到运营成本缩减的目的,如此一来,企业的纳税负担逐渐减轻,营业利润的增多可以启发其创新活力,税务机关部门也可真实地了解企业的运营状况,提升其税务精细化管理的整体水平。营业税改增值税的税制改革可以很好地实现企业增值额抵扣链条的延伸完善,进项成本的缩减范围显著,有利于企业提升业务创新和改进生产活动的积极性。另外,营改增税制改革可以很好地避免两税同征所带来的税率洼地,有利于实现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之间的税务公平性,有利于市场经济运行机制的完善和企业之间竞争的公平性。

二、营改增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所面临的问题

建筑施工行业纳入营改增税制改革的范围后,与此相关联的上下游企业增值税增收将得到很大程度的改善,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解决重复征税问题。对于建筑施工单位而言,营改增税制改革名义上属于所缴纳税种减少,但纳税税率由原先的3%上升到11%,明显增加了企业的纳税负担,并没有出现该行业所缴纳税额减少的境况。为此,建筑施工单位营改增税制改革下纳税筹划具有客观必然性,有必要分析其过程中所面临的一些问题。

1、建筑施工单位上游原材料供应商存在的问题

建筑施工单位所需要的原材料数量品种繁多,上游可供选择的供应商也较多,为此原材料进项税额的核算抵扣成为建筑企业面临的首要问题。多而杂乱的供应商中必然存在一些发票开具不合理的现象,甚至供应商的基本货源质量有待考察,若建筑企业无法获取合法的原材料供应商提供的发票,那么其进项税可抵扣的数额将大大减少。除此之外,受以往惯例影响,一些供应商并不能很快地建立提供发票的意识,遇到发票数额较大的就有可能在运输或价格出现提价,彼此之间达成的交易有可能就此结束,严重影响建筑企业与上游供应商之间的友好合作关系,更不利于税制改革浪潮的前进。

2、建筑施工单位合同不规范引致的纳税筹划问题

建筑施工单位实际运营过程中,涉及到各种各样的合同比如订料合同、建筑施工合同以及一些人员劳务合同,需要对这些合同进行规范化管理。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非规范化合同会使建筑企业的相关权益失去法律保护,在税务筹划时处于被动地位。一些需要申报的增值税所涉及到的合同若不规范而不能成为有效合同,与此同时企业相关的税务无法抵扣,在一定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税务筹划成本负担。有关人员用工劳务合同的规范性,如果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务合同不规范就无法取得税务局开具的相关有效发票,在营改增之前如此操作不会产生不良影响,然而营改增之后规范化的劳务合同成为必然,否则将影响人员成本费用方面的纳税筹划。

3、建筑施工单位营改增后其它方面的纳税筹划问题

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面临着很多问题,除了上述原材料上游供货商和相关联规范性合同之外还需要面临一些问题,比如企业资金链条供应不足、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企业管理不到位等问题。在资金供应链方面,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单位首要进行增值税先前的资金垫付,特别是交易金额较大的建筑施工企业巧遇资信不良的公司,不能及时足额缴付拖欠建筑企业的各种款项,此时企业的资金链条就会面临断裂引致财务杠杆剧增的不利局面。财务会计核算不规范表现为增值税的会计科目增多,财务报表中的利润表会出现一定变化,增加了财务会计人员的工作量以及会计工作的复杂程度。企业管理不到位表现为相关管理部门对各种票据的保管回收制度执行不严厉,资金链条的充足警戒性把控不严谨等出现混乱管理局面,种种问题叠加出现必然会对建筑施工单位的纳税筹划产生不同程度的负面影响。

三、营改增下增强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策划的政策建议

1、建筑施工单位巩固建立与原材料上游供货商的友好合作往来

相对建筑施工单位而言,购买原材料所应缴纳的增值税额的筹划使其纳税筹划过程的首要关键环节,切实可行比较有效的纳税策划方式是强化加深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合作关系,可以选择股东参股投资模式进行,或是签订一些合理有效的合作协议。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前建筑企业所缴纳以营业额为标准的征收的营业税,营业税是不能进行合理抵扣的如此就变相增加了企业的成本,其中劳务成本成为劳务输出型建筑行业成本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单位可选择通过加强与上游原材料供应商的合作,涉及到的财务成本和材料成本依法进行进项税额的抵扣,大大降低公司的税务成本,资金雄厚的企业还可以选择兼并对其发展有利的原材料供应商。实际操作运行过程中,建筑施工单位所缴纳的税费金额均比较大,完全有能力有实力去兼并一些中小型供货商,增值税缴纳过程中符合要求的合规合理的进项税完全可以进行抵扣,而营业税并不能进行相关抵扣,为此,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的方向就是尽量朝着能够进行税额抵扣目标开展策划方案。除此之外,建筑施工单位在同等条件下甚至在相对弱势条件下尽量选择具有一般纳税人资格的供货商进行购买合作,如此可以保障能够获取可以抵扣的增值税发票,相当于为企业自身购买一份保险。建筑企业也可通过设立建筑材料生产子公司,进一步延伸其在建筑行业产业链的纵深度,争取该产业链上更多利润的同时,亦可达到增值税税收筹划的目的。母公司在工程项目建设时,向子公司采购建筑材料,子公司可通过提高工程材料价格的方式,为母公司争取到更多的进项税额抵扣。总之,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的方向就是尽量从原材料和劳务成本两个方面设置筹划方案,合理有效的纳税筹划可以规避税率提升所引起的纳税总额的增加,有利于企业纳税负担的减轻。

2、建筑行业统一规范相关合同,为合理税务筹划提供依据

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单位有必要梳理所签订的各种合同,包括订料合同、购销合同、施工建筑合同以及相关的劳务合同等,这给合同的签订与登记工作提出严格要求需要给予特殊的关注,特别是一些订料合同和劳务合同的规范化可大大减轻建筑企业税赋压力,成为其纳税筹划的合理有效的突破口。建筑施工单位对一些大型工程项目选择外对承揽时也需要签订相关合同,但一些企业为逃税漏税而给与被承揽方一定价格优惠甚至包括不签订合作合同,营改增之前并不会对建筑企业产生什么影响,但营改增之后其影响力就变得显著了。建筑企业不能够在为被承揽方提供建筑材料时,取得相应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此就无法对建筑企业所提供的原材料以及劳务进行进项税额抵扣,从而也无法降低企业的成本。建筑企业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需要特别关注相关合同的签订,在实际运营过程中合同签订并不是一件容易的事情,比如被承揽方的原材料供应商已经由其先前认定,供应商向建筑企业提供原材料时就无法签订合同,建筑企业更应该要求被承揽方与材料供应商协商合作,共同进行相关的材料增值税筹划,已达到三方共赢的效果。

3、建筑施工单位纳税筹划应对其他方面问题的策略

建筑施工单位在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对其它方面的纳税筹划问题给与足够的重视,在每个环节、每位员工心目中树立相关纳税筹划理念。首先,建筑企业的资金链条需要严格把控,一般而言,建筑企业的资金需求量均比较大,管理过程中需要严谨细致决不允许出现任何差池,否则其资金运作将置于资金管理风险之中。营改增税制改革之后,建筑施工单位需要严格控制资金链条的安全,全面保障资金足额及时到位防止出现资金危机的状态。同时,从降低企业的资金成本的角度出发,实行多元化的纳税筹划渠道。其次,建筑施工单位选拔或者定期培训以提升财务工作人员的整体业务水平,既包括财务会计方面的专业水准又包括税务专业的水平,通过加强企业财务人员的相关培训,同税务局相关人员一道,学习并掌握相关税务方面的专业知识与技能,特别是有关税务核算方面需要及时更新相关人员的知识库,始终保持与最新的税务政策要求相一致。再次,通过合理设置会计科目,为详细记录建筑企业应交增值税的金额、抵扣等情况,应在“应交增值税”科目下增设“进项税额”、“减免税款”、“已交税金”、“营改增抵减税额”、“转出未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转出多交增值税”等明细科目,以适应增值税要求。通过分别按照建筑企业的不同业务按照不同的征收率和税率,对各项工程项目的增值税情况进行核算,分别核算企业的减税、免税项目等。最后,加强企业的内部管理,在员工与中高层领导之间开展灌输多元化纳税筹划的教育理念,使其养成尽量降低成本的素质。

【参考文献】

[1] 桑广成、焦建玲:营业税改增值税对建筑企业财务的影响及对策[J].建筑经济,2012(6).

[2] 陈琼:建筑施工企业营改增面临问题及应对策略[J].山西建筑,2013(6).

第12篇

【关键词】施工企业;税务筹划;法律意识;成本效益

所谓的税收筹划就是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遵守国家的税法,进行合理的筹划,选择更合理的经营方式,最终将税收负担降至最低。而本文即将讨论的税务筹划,其核心就是税收筹划。而对于施工企业的税务筹划,重中之重的当属企业所得税,本文将主要从企业所得税和营业税进行浅谈,从而来阐述施工企业税务筹划问题,为促进企业税务的科学筹划提供参考。

1 企业施工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注意的问题

1.1 税收筹划的法律意识:依法纳税这是每个企业应尽的义务,更是一种职责。所以,首先要强化纳税筹划的法律意识,要做到遵守相关的税收法律法规,严打借税收筹划进行逃税的活动,避免因一己的私欲,对企业及国家带来重大的损失,如此才能确保税收主管部门接受并认可纳税方案。

1.2 税收成本效益观念:企业实施纳税筹划,最终的目的就是为了降低企业经营成本,提高经济效益,进而实现收益最大化,如若纳税筹划所产生的收益不敌纳税筹划的成本,这样根本没必要进行纳税筹划。所以,施工企业在进行筹划时,一定要做好合理统筹,周密部署,全面的考虑投入与产出的效益,使税收筹划目标顺利的实现。

1.3 税收筹划的整体考虑:企业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利益最大化,所以,在进行筹划时,不要只关注个别税种的税负情况,要着眼于企业整体税负的轻重,进行整体系统的的全面考虑。并且,税收筹划具有预先性,所以,施工企业在做决策之前,首先就要把税收筹划作为决策的重要内容,事先进行税负的预测,进而选择最优方案,使税负降至最低,实现企业利益的最大化。

1.4 重视人才培养:对于纳税筹划这项工作,系统性很强,不仅涉及到财务、会计的相关知识,还要了解统计学和法律的相关知识,尤其是计算机水平,要具备能熟练运用计算机的专业人才。因此,对于纳税统筹工作,需要一批综合知识比较强的高素质综合型人才。所以,企业要对员工进行税务知识的培训,推选优秀的人才进行深造,为建造企业内部高尖端的综合型人才的税收筹划队伍做好规划。

2 税务筹划的原则

2.1 筹划的合法性。在税务筹划中,首要考虑也是必要考虑的当属合法性原则,只有遵守税法,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才能实现少缴税款的种种方式。所以,税收筹划最本质的特征就是合法性,这也是区别偷逃税行为的根本所在。

2.2 筹划的目的性。税收筹划的目的归根到底是大力的降低税负,减轻纳税负担,进而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纳税人实现财务利益最大化,不但要考虑节税,更重要的是要考虑综合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2.3 筹划的超前性。税收筹划具有预先性,所谓的预先性,就是当企业的经营行为一旦成为了事实,那么,相应的纳税义务便即成确立。也就是说,筹划的设计安排是在纳税行为发生之前确立的,它具有一定的超前性,可以事先预算出税务筹划的效果。

2.4 筹划的稳健性:在节俭税收中,预期方案都存在一定的风险,例如:债务风险、市场风险、税制风险等等。而税收筹划在节税风险和节税利益之间做到了有效的权衡,确保了财务利益的最大化。

3 对企业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的筹划

3.1 建筑业与服务业之间营业税的筹划:营业税率是随着合同的性质而变的,签订不同性质的合同,企业就会适用不同的营业税率。进而,当施工企业处在一个闲散的空档期时,会出现施工任务不足的现象,为了提高设备的利用效率,可以将闲散下来的设备去投放于其他企业的施工任务。但是,在签订经济合同时要谨慎行事,对于是签劳务分包合同还是其他的机械租赁合同都要仔细的考评,做好筹划,以防造成不必要的麻烦和损失。

3.2 营业税纳税时间的筹划:建筑营业税纳税发生的时间相对来说比较复杂,据相关规定,在建造合同的结果得到可靠估计的情况下,确定收入和所用费用的标准是根据完工百分比法来确定衡量的,在确定合同收入的同时,加之营业税的计算,针对这样的复杂现象,施工企业要做好适时调整和筹划,根据具体情况,把握好营业税的纳税的时间,从而避免提前纳税造成的资金时间价值的浪费。

3.3 在签订合同时做好纳税筹划:建筑业的营业税是通过对营业额和税率来计算的,所谓的营业额就是企业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对于总承包人将工程进行转包或分包的现象,营业额是根据总承包额减去转包或分包人的价款后的所剩余额。对于营业额所包括的范围比较复杂,尤其是在工程所用的材料、设备等方面,所以,总承包单位在签订分包合同时,应注意对分包单位税种的性质进行了解和统筹,否则会出现重复纳税的情况。而且,由于营业税属于价内税,所以,在合同签署中,一定要保持总包与分包合同条款的完整性,这样可以更好达到节税的目的。

3.4 对缴税的筹划:企业所得税是按照年征收、分期预缴的形式来完成的。年终汇算清缴是企业征管办法预缴的一种形式和手段,但是,国家税务局规定,在企业预缴税款中对于少缴的税款,不做偷税处理,而且相关规定施工企业在资产负债表日确认合同的收支,这样就使得企业年终清缴之前的几个季度,尽可能的少确认收入,这样可以缓解资金压力,节延缓所得税的支付,对于资金的成本在一定程度上也得到了有效的节控。

3.5 利用固定资产折旧政策进行筹划:在《企业会计制度》中,对于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没有进行详细的规定,而对相关的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以及净残值率却可以由企业自行根据税法进行确定,因此,在施工企业中,对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和折旧年限进行规定时,应当根据税法的要求,对固定资产折旧的最低年限进行确定,这样能够使施工企业将折旧费用及时纳入到成本管理中,使企业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得到降低,同时也能够使施工企业固定资产的投资回收期大大的缩短,加快企业的资金流动周期,有利于企业将资金用于扩大再生产,使得资金的时间价值被充分的体现出来。另外,在施工企业中,大多采用项目管理法,由项目经理对项目的周期、质量以及效益负责,往往由于受到效益的影响,项目经理会将固定资产的入账时间进行推延,以此降低固定资产和周转材料在当前项目周期的摊销额度,造成当期利润的虚增以及企业所得税计算基数的增加。因此说,在施工企业中,应当加强对每个施工项目当期购置和使用的固定资产进行及时入账,以免产生由于企业放弃折旧费用而需要降低纳税所得额的现象发生。

总而言之,良好成功的税务筹划有利于树立企业的良好形象,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的竞争力,更重要的是有助于增强纳税人的法制观念和纳税意识。对于施工企业,如若能强化税务管理,充分利用税负的亮点,从而使企业能够有效的享受企业税法政策,进而更好地为企业创造效益,促使企业在竞争中持续稳健的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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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李琳. 浅谈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的税收筹划[J]. 中国商界, 2008, (4).

[3]郝成. 谈建筑施工企业营业税税务筹划[J]. 合作经济与科技, 2011, (14): 92-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