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9-06 17:07:03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特征,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市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是在市委、市政府关怀下诞生的新生儿,它承担着全市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监察,为“全面达小康,建设新××”保驾护航的神圣职责。我们要用“三实四严”的精神引领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努力打造一支适应经济发展、充满朝气活力、严格履行职责、全心服务基层的安全生产监察队伍。
安全生产监察支队是一个刚刚组建的集体,在这个集体中,必须努力形成“诚实、求实、务实”的良好氛围。
1、用诚实的品格赢得社会认同。诚实为人,诚信为本,始终保持诚实、诚信的优良品格,是树立安全生产监察支队良好形象的根本所在。近年来,人们开始关注安全生产,主要源于安全生产事故的多发、高发、频发,而并主要源于安全生产监察力度的加大;人们对安全生产的重视,主要源于重特大事故给人们的切肤之痛,而并不是安全生产监察关口前移的深切感悟,所以,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并没有真正为人们所熟知,为人们所接受。在这种情形下,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将面临着监察人与行为人之间的矛盾,这种矛盾在一定程度还会形成社会整体利益和集体经济利益的冲撞。要有效地化解这种矛盾,必须“诚”字当头,“实”在其中。因此,在安全生产监察过程中,要从维护社会安全和稳定的大局出发,耐心、细心、苦口婆心地做好说服教育工作;要坚持“首查不罚”的原则,允许行为人有理解和认识的过程,允许行为人有整改和完善的过程;要坚决摒弃“以罚代管”的现象,要讲之以法,晓之以理,动之以情,用自己的诚实、诚信赢得行为人的理解和支持,赢得社会的认同和赞许。
2、用求实的态度研究安全监察。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虽然在不少地区取得了长足发展,也积累了许多宝贵经验,但是,由于时空的距离、区域的差异,需要我们结合实际,用求实的态度创新工作思路。求实,必须深入调查研究。调查研究是求实的基本态度和方法,要通过近源亲受,了解事物的原生态,进而由表及里,去粗取精,去伪存真,研究安全生产监察的一般规律,研究安全生产监察的共性特征,研究安全生产监察的深层次问题,以增强工作的主动性和应变能力。求实,必须创立学习型机关。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工作,必须建立在不断学习、不断认识、不断实践、不断提高的基础上。科学发展观、安全发展指导原则、安全生产方针、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行政执法的依据和程序、自由裁量权的设置和行使等等,都是我们所必须学习和掌握的基本内容。坚持长期学习,不断用新知识武装头脑,应当成为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必备要求。求实,必须创新工作思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需要学习和借鉴其他行业、其他部门在行政监察工作的经验做法,但是,也必须有所创新,要集众家之长,为我所用;析地域之情,创我之新;要在监察方式、监察途径、监察手段、监察效果上多思考、多研究,探索出新路子。
3、用务实的精神履行监察职能。安全生产监察是一个专业性的行政执法监察工作,它必须建立在依法行政的基础上,必须直接与基层企业打交道,必须与行为人面对面的沟通,因此,“务实”才能有为,“务实”才能有效,“务实”才能有位。用务实的精神依法监察。安全生产监察是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贯彻执行情况的监察行为,现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是从事行政监察的基本依据。因此,用务实的精神,认真学习、细心梳理、正确运用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政策,是依法监察的重要保证。要用务实的精神服务监察。安全生产监察的过程,应当成为服务基层、服务企业的过程,要树立“服务寓于监察,监察就是服务”的理念,摒弃“执法高人一等”的传统观念,把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作为一个服务基层和企业的平台,通过有效的服务提升监察能力。要用务实的精神高效监察。安全生产监察的起点在基层企业,终点也在基层企业,这就需要有吃苦耐劳的精神、连续作战的精神、勇于拼搏的精神,务实能干的精神,要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事业心,出实招、办实事、求实效,兢兢业业,勤勤恳恳,一丝不苟地完成每项任务。务实高效的监察还需要用创新的思维研究复杂多变的情况,需要有科学的工作方法和技巧解决矛盾和问题,需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之中。
“诚实、求实、务实”对刚刚起步的安全生产监察工作而言十分重要,它是凝聚人心、形成合力、集聚向心力的重要途径,是开好头、起好步,做好事、办实事的重要思想基础,是服务基层、服务群众、依法监察、赢得社会公信的重要保证。“诚实、求实、务实”应当成为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座右铭,把它始终贯穿于我们的工作全过程,并且用“作风严谨、纪律严明、监察严格、服务严密”的标准检验我们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优劣。
1、作风严谨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基础。作风严谨,主要体现在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过程中程序规范、步骤有序、执法有据,对每一次执法监察有详实的计划,对每一项整改指令有明确的目标,对每一个执 法监察处罚有充足的依据,对每一个执法监察过程有清晰的记录,缜密和谨慎完成每项工作任务。严谨的作风,要求对每一项工作谨慎从事、“三思而后行”,尽最大努力不折不扣地完成任务。只有这样,我们的监察工作才能少走弯路,才能赢得社会的公信,才能增强执行力。
2、纪律严明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保障。安全生产监察必须加强制度建设,明确不同岗位、不同人员的工作职责,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制定科学、合理的执法监察工作流程,严格把握自由裁量权的设置和正确使用。在加强行政监察工作制度建设的同时,还要加强机关作风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建立起“一岗双责”责任制。要加强监督机制建设,强化纪律制约能力,形成激励考核机制,切实为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提供保障。
3、监察严格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灵魂。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基本职能是监察,严格监察是我们的工作之本。安全生产监察的过程是一个不断学习和提高的过程,要坚持理论联系实际,在学习中监察,在监察中学习,不断提高安全生产执法监察能力。严格监察,需要有秉公执法的精神、需要有锲而不舍的精神、需要有铁面无私的精神,同样也需要有科学的方法和循循善诱的疏导。我们要不断探索和研究在新的经济环境下,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新情况、新特点,坚持以法律法规为准绳,以事实为依据,以消除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为目的,严格履行安全生产监察的职责。
4、服务严密是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宗旨。安全生产监察的根本目的是为经济建设服务、为企业服务。因此,做好周全、周到、周详的服务,是我们做好安全生产监察工作的根本宗旨。我们必须坚持“权为民所用,情为民所系,利为民所谋”的服务理念,在安全生产监察过程中,更多地提供优质服务,提供便民、利民条件。要坚持政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公布安全生产监察的重点行业和企业,通报安全生产执法监察的情况,加强与社会各个层面的交流和沟通,虚心接受社会、组织、舆论、公众的监督,在监督中提高我们的工作水准。
在安全生产监察工作中倡导“三实四严”的精神,必须真抓实干。“三实”是基础,“四严”是方向,两者相辅相承,互为联系,互为因果。我们只有倡导和坚持“三实四严”的精神,安全生产监察工作才能抓实抓好,抓出成效,才能真正为经济建设提供安全生产保障。
一、安全生产的阶段性特征
(一)我国安全生产的阶段性特征,除具有经济社会的普遍阶段性特征外,也有其特殊性。1、社会化特征。当今,复杂开放的安全生产系统,已经超越了传统的安全生产范畴,经济实力、文化、教育、宗教、公民意识、社会道德准则等,都与安全密不可分。2、继发性特征。城市化进程的加快,使生产场地与生活场所的距离越来越小,甚至形成难以严格分割的局面。3、地域性特征。我国经济发展水平不平衡、产业结构分布不均衡。4、群发性特征。我国安全防护和生产力水平较低,在一个危险作业场所有大量人员同时作业,一旦防护失效就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或群发职业病。我国建了很多个化工园区,生产集中了,但容易发生恶性化学品事故,特别是临江河、临海的化工园区,事故极易造成大范围水体污染。5、隐匿性特征。我们对一些新增生产领域的危险、危害,尚缺乏明确和科学的认识,加之安全监察技术发展方面的缺陷,使得对于一些新的隐患难以实施有效的针对性监察。
(二)我国安全生产方面存在的问题和出现的主要矛盾,除带有安全生产自身的阶段性特征外,也受到其他各种因素的重要影响。1、安全理念没有跟上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一些人在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背景下,对科学发展观认识不充分,对创造良好安全文化认识不足,一些不良的安全文化还沉积在安全领域。2、落后的生产工艺和条件给安全工作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一些企业经济发展了,却没有带来生产工艺的改进和工作条件的改善,仍然持续着生产设施陈旧、高能耗、低技术、大成本、低效率的落后生产工艺和方法。3、地区、行业、企业的安全生产水平发展不均衡。4、安全生产总体水平与经济发展水平和全民对安全的要求存在差距。
二、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构建
(一)科技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本保障。1、确保传统的高风险产业安全,必须依靠安全科技。以采矿、冶金与机械加工、石油化工等传统产业为代表的第二产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仍占有较大比重。目前,经济发展对能源、原材料需求旺盛,使我们还将持续开采那些赋存条件恶劣的矿产资源。724个国有重点煤矿中高瓦斯矿井、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占42.3%,正是它们承担着大部分的煤电供应。2、改变安全生产高风险的经济发展模式,必须依靠安全科技。事故风险等于事故发生可能性与严重性的结合,即随着事故发生可能性或严重性的增加,事故风险增大。对于生产场所,存在的人员越多、能量越高,事故的可能性和严重性越大。只有依靠科技创新,提高产业的科技水平,提高企业的整体生产效率,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严峻的安全生产形势。3、应对复杂开放的安全生产系统,必须依靠安全科技。对于复杂开放的安全生产系统,重大事故防治不仅关系生产本身,而且威胁着城镇、社区、生态环境的安全。一次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处置不当,其带来的灾害和损失将成倍,甚至十几、数十倍地增加。4、建立强有力的监管监察体系,必须依靠安全科技。安全生产需要高水平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需要科学的监管监察手段,需要现代化的仪器设备的技术支撑。
(二)制度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基础。安全生产制度是在生产过程中,既包括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规章、规范、标准等正式制度,也包括安全生产惯例、意识、心理、文化氛围、管理模式等非正式制度。
(三)监管是安全生产工作的关键。科学化、系统化的安全生产制度,必须依靠科学技术,依靠强有力的监管,才能具有权威性,才能构建安定有序、诚信友爱的企业安全生产环境,才能构建政府与企业、企业与职工、企业与社区、企业员工与周围群众、政府监察人员与企业监管人员职责分明、各负其责、各行其职的和谐社会的安全生产环境,才能使全社会和广大人民共同关注、关心、监督和参与安全生产工作。目前,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虽基本形成,但与其配套的法规还不够完善,安全生产标准系统性差、滞后于经济社会和生产技术发展的问题突出,重视经济发展、轻视生产安全的现象还存在,“以人为本、安全发展”还没有完全成为人们的自觉行为,特别是部分小企业违法生产的现象还很严重。针对现阶段安全生产存在的问题,根据安全生产可持续和谐发展的要求,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管体制和机制,增强监管力量,加大监管力度,把重大事故隐患消灭在事故之前,使重大危险源得到合理的监控,制造、使用安全型设备,创建安全型企业。这几年,国家安监总局对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储存运输、尾矿库等高危行业或领域开展了专项整治,坚决关闭不合乎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企业。
三、现阶段安全生产工作
“十一五”期间,我们要按照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的要求,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以人为本,用安全发展的理念引领安全生产工作,坚决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落实主体责任,加强事故防范,做好安全生产工作。安全生产的总体工作思路是:以实施安全许可制度为切入点,把工作重心转移到抓住源头、治理隐患、防范事故上来,做到标本兼治、重在治本,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努力提高企业安全水平。
今天,我们在这里为盐田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举行简短而隆重的授牌成立仪式,我代表区委、区政府对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的成立表示热烈的祝贺!对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卢局长一行的光临指导表示衷心的感谢!
刚才卢局长对我区如何抓好安全生产执法工作作了重要讲话,我们一定要深刻领会,认真贯彻执行。借此机会,我也代表区委、区政府提出以下几点要求:
一、坚持“依法治安”,为实现我区“安全发展”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依法治国是党的基本方略。这一方略体现在安全生产领域,就是要坚持“依法治安”,即致力于建立良好的安全生产法治秩序,真正把安全生产纳入法律化、制度化的轨道。
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指出要“坚持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安全发展,实现可持续发展”。“安全发展”作为一种新的重大战略思想,与节约发展、清洁发展共同构成了科学发展观的深刻内涵,充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以人为本”的本质特征,是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前提和保障。发展应当具有持久和后续能力,既要以资源、环境能够承载为前提,也要建立在人力资源合理利用、安全状况不断改善的基础上,不能以损害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为代价来换取短期的局部的经济发展。作为一个发展战略概念,“安全发展”强调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必须以安全为前提和保障,把发展建立在安全保障能力不断增强、安全生产状况持续改善、劳动者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得到切实保证的基础上,使安全生产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以人为本”首先要以人的生命为本,科学发展首先要安全发展,和谐社会首先要关爱生命。只有生命安全得到切实保障,才能调动激发人们的创造活力和生活热情;只有使重特大事故得到遏制,大幅减少事故造成的创伤和震荡,社会才能安定有序;只有顺应客观规律,讲求科学态度,才能有效防范事故,实现人与自然和谐相处。加强和谐社会建设,必须从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现实问题入手,抓好安全生产这个世人关注的热点和难点。
当前,我区正处于高速发展期和矛盾突显期,随着产业结构的不断优化和调整,经济社会发展中影响“安全发展”的因素也在不同程度上存在,有的甚至还比较突出。坚持安全发展,加快推进我区安全生产状况的稳定好转,要做的事情很多,其中一项基础性、关键性、根本性的工作,就是要实施“依法治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工作。目前影响我区安全生产的一些深层次问题,如一些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体制不顺、安全投入不足、企业和公共安全基础设施比较薄弱、外来务工者培训教育滞后等,以及一些浅层次、现实性问题,如一些部门和单位对安全生产重视不够、管理松懈、监管不力、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得力等,绝大多数的问题都是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所造成。因此,安全生产工作千头万绪,必须从加强执法入手。
二、认清严峻形势,增强做好安全监察执法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应该看到,我区实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的总体情况是好的,但离“依法治区”和“依法治安”的总体要求,离广大人民群众的期盼,仍有较大的距离。主要体现为:
一是全社会安全生产法制观念尚未牢固树立起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力度不够,法律普及程度还比较低。不少从业人员缺乏起码的安全法律知识,不能自觉遵法守法和依法维护自身的安全健康权益。社会公众对安全生产的认知,多数停留在对重特大事故的关注上,而对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知道很少,自律意识淡漠,违规和违章现象相当普遍。相当多的生产事故、交通事故都是由于当事人违规违章所造成。
二是企业拒不承担主体责任,甚至以身试法谋取暴利。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地位,是法律赋予的。《安全生产法》确立了7个方面的基本制度,第一项就是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明确规定所有生产经营单位都必须确保安全生产,企业法定代表人要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的责任。但一些非法业主竟敢无视国家法律,无视政府监管,无视社会监督,无视工人生命,为了获取经济利益,冒然以身试法。他们受利益的驱动,认为效益风险大于安全风险。只要效益上去,在安全上降低一些标准、减少一些投入,甚至受到一些处罚,也是值得的。少数企业为获得高额利润,把劳动者承担的伤亡风险提高到临界点,在随时可能发生伤亡事故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三是“严格不起来,落实不下去”的问题仍然突出。我区受全市整体行政架构的制约,在安全监管体制上监管空白和职能交叉等问题仍然存在,监管效率较低。政策的执行力、抓安全工作的力度不大,“执法不严、工作不实”,致使党和政府在安全生产工作上的一系列政策措施,不少仍然停留在口头上、文件中和会议上,在贯彻执行中打了折扣。一些部门和领导同志口头上也讲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遇到实际问题就变了,甚至主次颠倒、本末倒置。
目前按“属地管理,条块结合”的原则,我区实施“片区”为主、行业监管(执法部门)相结合的安全生产监管体制。“片区”(指四个街道、两个保税区、盐田国际港区和东部华侨城片区)由于无法律授权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权,区安监局曾以签订“执法委托书”的形式,委托四个街道和两个保税区进行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但由于安全生产执法主体不明确,执法力量不足,技术装备落后,业务素质、执法能力参差不齐。在制止和查处安全生产领域的违法违规行为上,存在着“气不壮、不适应”的问题,对违法违规企业,该停的停不了,该关的关不住,该追究的责任大事化小,小事化了,起不到惩前毖后、警示教育作用。
今天成立的全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增加了人员编制,增强了执法力量,特别是各街道的“安全生产执法监察中队”,作为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派出机构,具体承担辖区安全执法任务,接受区安监局和各街道办事处的双重领导,从而从法律上明确了街道的安全生产执法权,解决了安全生产属地管理体制中街道“有责无权”的问题。同时,街道由“经济发展科”改为“安全监管科”,不仅说明街道经济发展职能的逐步弱化,社会管理职能正在加强,而且也说明了安全生产监管是街道转变职能的题中之义,是街道代行政府职能的内在的和本质的要求,是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和义务。因而,街道安监科(安全执法中队)目前尽管还有其他一些“副业”,但安全监管始终是也必须是“主业”,是核心业务,是整体工作的重中之中,必须保证其在日常工作中突出位置。
总之,安全工作人命关天,“责任重于泰山”。我们在基层一线从事具体安全管理工作的同志,只有从思想上清醒地认识到我区安全工作的形势还很严峻,压力还很大,认识自己肩上担子的份量,树立起强烈的忧患意识、责任意识,战战兢兢,如履薄冰,才能切实提高安全防范意识,真正全力以赴地抓好这项工作。
三、加大执法力度,早日建立我区规范完善的安全生产法制秩序。
一是加强队伍建设,努力打造一支“过得硬”的安全生产执法队伍。要以解决“执法不严、工作不实”问题为突破口,加强执法监察队伍思想作风建设和业务建设,坚决按照李鸿忠书记的要求,在法律的贯彻执行上动真从严,做到“够威、够硬、够严、够细”。法之有威,在于“法之必行”。“够威”就是要树立安全生产执法部门的权威,在执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政府政令,在依法行使监督、处罚、调查、整改的职权等方面,都要有魄力,有威力;“够硬”就是要敢抓敢管,敢于碰硬,真抓实干,在涉及安全生产的问题上要不留情面,不讲变通。抓安全工作的同志就是要做得罪人的专业户,要清楚地认识到人命关天,老百姓的生命远比老板的腰包重要,得罪少数人,维护的是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够严”就是要树立“不作为是违法”、“不严格执法也是违法”的思想观念。依法行政、严格监督,牢牢把住安全标准这个关,要从严要求,敢于较真,做到“一夫当关、万夫莫开”,不管是谁,达不到标准、不符合程序的企业坚决不放过,同时出了问题要严肃处理。“够细”就是要务实,要实打实,来不得半点虚的。千万不能仅仅停留在口头上说说,一定要口到、心到、手到、腿到,把工作做细、做深、做实,该到现场的一定要到现场,该处理的要及时严肃处理。抓安全工作一定要作风过得硬,不放过任何一个安全隐患。我们哪里松一松,疏漏一个环节,有可能多少人命就没有了。
二是建立联合执法机制,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率。建立党委和政府统一领导、政府职能部门和公检法、纪检监察机关等共同参与的联合执法机制,是扭转当前安全执法不力的有效措施,是我国安全生产工作一个特色,也是一项创新。实践表明,在安全生产工作中实行多部门联合执法,符合国情和现阶段行政、司法等资源配置现状,有利于在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政府各部门的综合优势,形成强大合力,对违法犯罪人员形成威慑;有利于提高安全生产执法效率效果,切实解决执法不严、违法违规行为屡查屡犯等问题,有效打击非法违法行为;有利于尽快查处和追究事故责任,维护国家法律的尊严和政府的权威。要以提高执法效率效果为目标,建立部门联合执法工作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范围、执法流程、执法标准和监督检查办法,搞好各部门、各环节的协调、配合和衔接,形成有效的联合执法机制。联合执法的程序一旦被启动,就要按照规矩进行运作,就要真正解决问题。要防止部门之间推诿扯皮导致系统“空转”,防止因为执法主体较多出现紊乱。
三是建立行政执法责任制,切实提高安全生产工作的执行力。行政执法是行政机关大量的经常性的活动,直接面向社会和公众,行政执法水平和质量的高低直接关系政府的形象。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就是要强化执法责任,明确执法程序和执法标准,进一步规范和监督行政执法活动,提高行政执法水平,确保依法行政各项要求落到实处。要确定执法责任。行政执法部门的每一项行政执法职权,既是法定权力,也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要根据有权必有责的要求,在分解执法职权的基础上,确定不同部门及机构、岗位执法人员的具体执法责任。要根据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违反法定义务的不同情形,依法确定其应当承担责任的种类和内容;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机制,评议考核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包括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是否规范,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等;要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对有违法或者不当行政执法行为的行政执法部门,可以根据造成后果的严重程度或者影响的恶劣程度等具体情况,给予限期整改、通报批评、取消评比先进的资格等处理;对有关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根据年度考核情况,或者根据过错形式、危害大小、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离岗培训、调离执法岗位、取消执法资格等处理。
今年夏天天气酷热,造成室外作业热死人的案例,于是便有《安全生产法当为“热死”撑腰》的报纸评论;上海几名法官,于是出现《禁法官生活糜烂须入法》的采访记。记者被打了,有传媒呼吁“将暴力侵害记者行为入刑”。某报采访的一位律师认为:“记者作为特殊人群,建议可以把他们列为像警察、公务员那样的对象,对特殊人群加大关注保护力度,有利于我们的舆论监督更加到位。”
中国属于大陆法系,成文法覆盖社会诸方面的事项是其特点。但是,约束人们行为的条律是有层次的,能在道德范围内解决的事项不宜上升到法规层面,能在法规层面解决的问题,不宜上升到法律层面。法律是建立在道德基础上的行为规范的底线,而道德的约束远比法律宽泛得多,法规则处于两者之间,进一步划分为国务院制定的法规和国家各部委办制定的行政规章两类。同样的道理,行政规章能够解决的事项,不宜上升至国家法规层面。社会上的一切事项,不分轻重缓急和问题的大小,若都要以法律和国家级法规的形式来规范,那么法律法规就会多到天文数字。人处理信息的能力是有限的,法律信息达到天文数字的时候,法律不可能得到尊重和真正被执行,因为执行任何法律都是需要付出成本的(人力和财力、时间和空间),成本大到高于成效,法律就变成了摆设。
我国的法律体系已经基本完善,全国有四千多部法律和国家级法规,其中有一部分法律法规尚没有得到认真执行,甚至没有被执行。同时,涉及具体事项的行政规章很多,相近的内容经常重复颁布、强调。现在被呼吁立法的事项,绝大多数都有行政规章和法规做了规范,并且多数对应着相关的上位法条文。现在的主要问题是有法(包含最低级别的行政规章)不依,执法不严。
例如,酷热天的室外作业,我国去年就出台了《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规定用人单位有义务停止、缩短或者避开高温时段安排劳动者的室外的露天作业。其依据是《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的劳动者享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主张这方面立法的理由是,已有的行政规章“级别太低,容易被用人单位漠视”。显然,这种思路找错了解决问题的途径。既然有行政规章,那主要问题是落实规章,而不是把具体的事项提升到法律。
我国多年来一直在“扫黄”,禁止的法律法规很多,法官离开法庭就是普通公民,同样得接受法律法规的约束,若这方面出现了问题,依法处置就是了,怎么还要专门为法官另外出台一部禁止法官生活糜烂的法律?法治的特征是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若须加大处罚力度,也只能在已有法律法规的范围内采用处罚上限,除了警察、军人外,另行为某类社会人群制定法律,不是法治的体现,而是人治思维的结果,尽管在以“法”的名义。
记者挨打了,就呼吁制定禁止打记者的法律,也是同样的错误逻辑。记者是一种普通社会职业。不管谁打人,已有完备的法律法规来约束,重的有《刑法》管,轻的有《治安管理条例》管。那位广东的律师要求把记者视为警察、公务员那样的对象,通过赋予记者特权来保护记者,这在法治理念上是说不通的。记者不该拥有特权,把公务员视为拥有特权的人,这种认识至少在法治理念上也是不对的,只有警察、军人等因为身负保护人民的职责,有专门保障他们特殊权益的法律法规,这是人们可以理解的。
现在关于立法的呼吁中,多数事项现有法规(特别是行政规章)已有规定,相关的法律一般是在中观层面相对抽象地表述原则。行政规章作为下位的法规,其职能就是依据上位法,将相对抽象的法律规定具体化、可操作化。我们要把精力放到切实落实相关行政规章方面,解决无人执行或执行不利的问题。
目前较多的行政规章得不到认真执行,除了执行成本外,较为普遍存在的问题还有:执法主体不明确,进而处罚权无归宿;执法主体不处于被执法客体的上位,因而无法执法:只提出必须、义务等,没有处罚条款或处罚条款不足以制止违法行为的发生。所以,出现了新的社会冲突事项,我们首先要检讨已有的法规,特别是行政规章为什么不能得到执行,如何修改它们,使得它们能够得到执行。沿着这个思路,有助于较快地解决面对的新问题。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新闻与社会发展研究中心教授)
近年来,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的不断推进和基础设施建设、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我国的建筑市场有了长足的进步。但另外一方面,建筑施工作为高危行业每年却要发生许多生产安全事故,造成严重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20世纪90年代以来,平均每年建筑伤亡事故达1500多起,每年由伤亡事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达9800余万元,间接经济损失近2亿元。由此可见,在建筑施工过程中如何进行安全管理是现代建筑施工企业生存与发展的重要工作,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不仅能有效保障施工人员的人身安全,也能减少由于安全事故造成的成本增加,其是保障施工人员安全的关键,是实现施工过程成本控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2建筑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主要内容
建筑施工具有产品固定,人员流动;露天高处作业多,手工操作,体力劳动繁重;建筑施工变化大,规则性差,不安全因素随进度的变化而改变等特点,这些特点使得建筑施工现场成为一个施工事故多发的场所。控制一切不利危险源,落实安全管理决策和目标,消除一切施工事故,是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重中之中。对于建筑施工现场而言,安全生产管理就是施工项目工程师及管理人员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法律法规、设计施工文件及有关合同等,通过采用计划、组织、技术等行为,运用施工过程中的人员、机械、材料与环境因素的运动规律,使施工过程中的作业行为符合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消除事故施工过程中的危险源,从而有利于控制施工事故发生的一切管理活动。
3建筑施工现场安全事故发生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国民经济高速发展及人民生活的提高,城乡建设规模急剧增大,建筑业已成为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但是,由于建筑业起步较晚、基础较差,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不高,再加上一线作业人员素质较差等,导致现在还有不少的施工现场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诸多安全隐患,许多危险因素仍然存在:
1)随着建筑市场的不断发展,现有的建筑安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制度已不能相适应,暴露出了较多的弊病和缺陷。尽管《建筑法》已经实施,但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还不健全,法律法规制度建设滞后于建筑安全工作的需要,现行的建筑安全管理规定对依法规范建筑市场主体的各种安全行为,落实其安全责任都具有一定的局限性,而且对违法行为的处罚条款也不够具体,操作性有待进一步提高。
2)目前一些施工企业虽具有一定的管理能力和水平,但仍有部分企业没有过硬的劳务施工队伍,一旦工程中标后,全部或部分分包给有关的专业队伍,造成相当部分建筑施工企业丧失了主宰控制权和建筑企业的指导管理,从而造成部分施工现场失控的被动局面。在这种情况下,要按有关规定搞好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显然是十分困难的。
3)由于当前建筑市场竞争十分激烈,不少建筑施工企业在投标过程中恶意压低投标价格,最终导致安全生产管理的经费减少,从而导致中标后用于安全生产的必要设备、工具、材料等在一定程度上能省则省,致使施工现场安全设施标准偏低,安全设备陈旧、老化,操作人员的自身防护用品缺乏。再者,为了减少施工成本,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着质量管理兼管安全的现象,从而增加了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4)随着市场竞争的日益激烈,有些施工企业管理人员片面追求生产规模,安全意识淡薄,对安全生产认识不到位,重效益、轻安全,不能摆正安全与生产、安全与效益的关系,将安全生产过于形式化,有时甚至回避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管理。
5)当今,农民工已成为建筑施工现场劳动力的主体,他们安全技术素质普遍较低,缺乏必要的上岗培训,在思想上对安全心存侥幸心理,不按安全技术规范的要求施工,从而为发生施工安全事故埋下了隐患。
6)建筑施工的安全监督力度不够,专职监管人员少,有些安全监督人员只着重于外在的一些安全表象,监督覆盖面小。而且政府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基本还停留在突击性的安全生产大检查上,缺少日常的监督管理和措施,现有的安全检查监督力度明显不足。正因为如此,目前建筑领域安全生产的形势仍然严峻,建筑施工现场伤亡事故多发的状况尚未根本扭转,施工安全事故还时有发生。
4施工现场安全管理的对策措施
4.1建立健全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最基本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根据《安全生产法》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建立以项目经理为主的分级负责管理制,制定完备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设置独立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把安全生产各项工作真正落实到每个班组、岗位、项目经理和施工人员。通过建立安全生产奖励制度,把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纳入项目管理办法,并与奖励制度挂钩,更好地鼓励项目经理、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在不同层面上抓好安全生产、重视安全管理。同时,在工程施工前,项目部的技术人员向施工班组和作业人员进行有关工程安全的详细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安全技术交底的内容包括本工程的施工作业特点和危险点,针对危险源的具体预防措施,应注意的安全事项,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和标准等。安全技术交底需达到全面性、针对性、可操作性、准确性的要求。根据原劳动部《企业职工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管理规定》和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职工安全培训教育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施工企业应对管理人员、企业员工及特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教育培训的内容包括安全思想、安全技术、安全知识和安全文化等。对不同岗位、不同专业工种的人员要有针对性地培训,对新员工实行上岗前的三级安全教育,对特种作业人员,还要按照《关于特种作业人员安全技术培训考核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按国家、行业、地方和企业规定进行特种专业培训。结合施工生产实际,制定以安全生产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奖励制度、安全交底制度、安全教育制度等安全管理制度,是实施安全管理的首要工作,通过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有章可循,违章必究,奖罚分明。
4.2加强危险源的辨识
危险源辨识是施工安全管理的基础工作,主要目的是在整个施工过程中根据工程项目类型、特征、规模,充分考虑可能导致人员死亡、伤害、职业病及财产损失等的风险,进行搜集、整理和识别危险源,通过一定的评价方法,找出其中导致事故发生可能性较大的重大危险源。通过识别出的重大危险源,由工程技术主管部门的有关人员进行风险评价、风险响应及风险控制,制定出危险源控制措施和管理方案,消除不安全因素,从而避免重大恶性事故的发生,确保施工项目安全施工。
4.3制定安全技术措施
在工程开工前,在编制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时,根据工程特点、规模、工期、施工方法、施工现场环境、施工机械设备、变配电设施及各项安全防护设施等资料,在熟悉安全法律法规、标准等前提下,编制相应的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对于大中型工程项目、结构复杂的重点工程,除必须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外,还应编制专项工程施工安全技术措施,详细说明有关安全方面的防护要求和措施。对土方开挖、爆破、拆除、基坑支护和降水、起重吊装、脚手架、模板等危险较大的作业,还必须编制专项安全施工技术方案。在编制施工安全技术措施时,应尽可能把施工过程中可能出现的各种不安全因素考虑周全,制定出的对策措施方案力求全面、具体、可靠,达到预防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但是,由于各方面原因,不可能做到百分之百地避免事故的发生,目前的安全科学技术还没有发展到能有效预测和预防所有事故的程度,鉴于此,施工技术安全技术措施还应包括面对突发事件或紧急状态的各种应急设施、人员逃生和救援预案。重视和认真编制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工作,加强对突发事故的处理,努力提高应急救援快速反应能力,可以有效的降低事故发生的危害程度。同时,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和《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以及各省市有关建设工程文明施工管理的要求,制定安全文明的施工技术措施。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创造良好生产生活环境、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安全文明制度、保障员工的安全与健康,做到安全文明施工。
4.4加强安全检查工作
在施工企业进行生产活动时,建立安全检查制度,根据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条件、生产设备、安全卫生设施和施工人员的作业行为,发现施工过程中的隐患、防止事故的发生、改善劳动条件及提高施工人员安全生产意识。施工项目的安全检查应由项目经理组织,根据施工企业生产的特点、有关规范标准及实施办法,定期进行。由于施工现场涉及的工种较多,各工种有时需要交叉作业,而且施工的环境也在不停的变化,所以为了有效的避免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应当重视安全检查工作。在施工过程中,安全检查内容主要包括:查思想、查制度、查措施、查安全教育培训、查机械设备、查安全防护、查隐患、查操作行为、查劳保用品使用等,通过安全检查发现施工过程中的危险因素,落实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度,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保证安全施工。
4.5健全法制、加强安全监督
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设安全生产监督机构要认真贯彻《安全生产法》《建筑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施工企业自身也应认真总结经验,加强适合本企业生产管理工作实际的法律,标准和制度的补充完善。同时,国家必须加强相关部门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政府对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可以运用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及经济手段进行事前监督和事后监督。在监督过程中,进一步完善建筑安全监督管理的运行机制,加强各级监督机构的建设,建立一支高素质的安全监督管理执法队伍,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关键词] 农田 农机事故 处理措施
[中图分类号] S2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3-1650 (2016)06-0216-01
由于农机使用日益增多,而许多农机操作人员却缺乏法律意识,经常出现无证驾驶、无牌上路等情况,这在很大程度上增大了农机事故发生的机率,使社会和谐与稳定受到严重的影响。因此,我们现在急需解决的一个问题是有效预防农机事故,促进农村经济健康发展。
1 农机安全事故发生的特点
1.1 分散性
我国农村地区农田面积范围非常广阔,农机大部分行驶于分布广泛的农田、以及乡村道路上,因此,使得农机事故的发生非常分散。
1.2 隐蔽性
田间地头是农机经常发生事故的范围,农户之间通常是采取自行处理的方式,并不上报农机监理部门,再加上农村间的信息比较阻塞,且隐蔽性较强。因此,农机监理部门更难实施监管。
1.3 季节性
在农忙时节,会使用大量农业机械,为了实现生产效率的最大化,经常出现农机具满负荷运行,或是超负荷运载,驾驶人员也出现疲劳驾驶情况,再加上未及时保养农业机械维修,致使其存在某些安全问题,从而大幅提高了农忙时节农机事故的发生频率,季节性特征明显显现出来。
1.4 多样性和轻微伤事故的高发性
在农机道路行驶过程中等不同环境中,随时都有可能出现农机事故,其事故不受时间、地点的制约,且存在多样性。其中轻微伤事故是发生事故中频率较高的一种。
2 农机安全事故频发的原因
2.1 农机手缺安全意识
农业机械作业具有较强的季节性,而且小型农机操作简单、结构紧凑,容易学、重量轻,许多农机手缺乏安全意识,没有认真学习安全法律法规知识,因此,其作业通常不符合正规操作规程,且出现马虎大意、野蛮作业、以及酒后驾驶等情况,从而造成严重农机事故。
2.2 重利益,轻安全
因为拖拉机和收割机在农田使用的时间较少,农机手为了在最短的时间内回收购买机器的费用,经常出现超负荷运行,没有重视农机的间歇,以及保养维护,从而使农机出现严重磨损,大幅降低了其运作的安全性,另外,农机手也因长时间作业,严重缺乏休息,致使疲劳驾驶,从而经常出现操作失误等现象,加大了发生事故的机率。
2.3 重使用,轻保养
由于农机手文化水平较低,且拖拉机和收割机的维护保养技术不足,使得一些农业机械的小故障,因为没有及时进行维修而演变成了大故障,这种粗放性作业模式,使农机事故的发生频率被大幅提高。
2.4 作业环境导致农机事故多发
因为田间作物栽植有高有矮,规整性较差,使得农业机械在田间作业过程中难度,以及复杂程度都增大许多。再加上乡村道路不平整,存在很多恶劣地势,因此,在行驶过程中很容易发生农一些突发事故。
2.5 农机安全管理存在漏洞
由于联合收割机和拖拉机挂牌率、年检率较低,因此,经常发生一些无证驾驶、违法载人、无牌行驶等现象。另外,农机监理部门没有效的手段和措施,来处罚违法、违规的人员及车辆,没有真正落实处罚权、路查权、扣车权规定,因此,造成农机事故频率高发的原因之一还有农机行政执法不到位。
3 对策
3.1 强化宣传教育
加强建设村级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利用各媒体渠道传播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以及农机安全生产知识,可采取网络、电视、广播等多种方式,同时,加强农机手的安全生产意识,使其重视农机安全生产,注重生命。
3.2 强化技能学习
农机监理部门技术培训计划时,需结和农业机械发展的需要,并遵循“实效、实际、实用”的原则。积极组织农机手学习驾驶操作技术、农业机械的基本构造、工作原理,以及农机法律法规等,以提高其农机生产安全意识。
3.3 强化执法检查,确保纠违处罚到位
为有效落实农机监管,需加强执法检查。在执法过程中,由于农民对农机监管部门的监管工作有很大的抵触情绪,所以,为减小矛盾,防止出现暴力执法,我们要采取合理的方式,按规范进行执法,并妥善处理查获的违法违规车辆和人员。
3.4 落实农机购置补贴政策与农机安全生产的加强相结合
为鼓励群众购置使用先进的农业机械,进而将高耗能的农业机械淘汰掉,应给予一定的农机补贴支持,并引导农民遵章守法,实现安全生产。
3.5 强化保险制度建立
在农机手可接受的范围内,签订农田作业机械年度性、季节性的责任保险制度,以及农机手的人身保险,以便在事故发生后,可得到一定的经济赔偿,从而使农机手的合法利益得到保障。
3.6 强化基层网络建设
为确保乡镇农机管理人员工作的连续性、稳定性,应不断建立完善县、乡、村三级农机安全监管网络,加强乡级农机管理机构的建设,提高乡镇农机管理人员的执法力度,同时确保乡镇农机执法人员的经费,以使农业机械安全运行,降低农机事故的发生。
3.7 做好机械的维护保养工作
农机驾驶人员应定期维护与保养农业机械,以减少机械零件的磨损,提高机械的使用周期,避免驾驶员使用存在安全隐患的机器,以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的机率。另外,对事故发生要有可预见性,如在拖拉机行驶过程中,驾驶员在看到前方路边有小孩踢球或玩耍时,应对他们有可能跑到马路上有所预见,适当降低车速,以便控制刹车,降低事故发生的可能性。
3.8 加大安全生产检查力度
加强农机的安全生产检查,也是预防农机事故发生的一个有效手段。各地农机监理部门和修配管理站在制定本地实际的管理措施,应结合维修网点分布情况,以及当地的农机配备,以有效实施执法检查。根据不同季节的农机作业重点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积极组织开展经常性的农机安全生产宣传活动。特别在农忙季节,应重点巡视容易发生事故的环节,严禁出现违规违章操作,对机手和驾驶员进行技能性、示范性的讲解,以提高其安全生产的意识,使其规范操作。
结语
农机事故的减少及预防与农民生活息息相关,如何减少事故的发生及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是农机安全监理工作的一项重要工作。我们要根据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业机械的特点,对农业机械及驾驶操作人员实行全面监督管理。把农机事故的预防工作落到实处。
参考文献
[1]陈言.农业机械化在现代农业发展中的地位及作用[J].当代农机.2012
关键词:制度 建设阶段水利工程 质量控制
中图分类号:O21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改革开放三十多年来,我国经济总量取得巨大的发展,目前已经超越日本成为世界第二大经济体。2007年我国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总额为13.72万亿元,占国内生产总值(GDP)的55.62%,而经济发展中固定资产投资成为拉动经济增长的主要因素[1]。随着经济发展,我国近些年来上马了越来越多的超大型复杂项目,例如三峡工程、青藏铁路、南水北调、全国范围的高铁和地铁项目等等。这些项目的显著特征为项目投资巨大,施工难度为世界罕见,组织的复杂程度和项目集成度也远远超越以往项目。而工程建设项目是国家固定资产投资的主要方式,因此如何在实现经济发展的同时保持工程项目质量成为摆在我国经济健康快速发展面前的问题。在项目质量控制方面,众多专家和相关参与人员对此从各方面有详细研究和见解。在水利工程实施各阶段中,制度在其中起到了指导和规范的作用,其直接影响了水利工程质量的优劣。
一、工程质量问题及工程制度作用
1、我国正值社会发展的起飞阶段,全国固定值产投资较大,水利工程每年的投资也呈上升趋势,随之产生的水利工程质量问题也日益突出。控制工程质量成为摆在投资者和建设者面前的一道难题,对于水利工程尤为如此。针对目前水利工程容易出现的质量问题,笔者将其归纳如下:a、工程制度在某些阶段的缺失和粗略;b、工程前期的规划协调不够细致、完善;c、工程执行过程中,质量控制力度不够;d、工程质量监管不力,未能起到作用。 本文选择制度在水利工程质量控制中作用作为研究对象,分析以工程质量法律法规为代表的制度在工程建设各个阶段中的所起作用,建议加强工程前期建设方等在质量控制中的制度性规定。
2、制度按照凡勃伦及加尔布雷斯等人认为制度实质上就是个人或社会对有关的某些关系或某些作用的一般思想习惯; 而生活方式所由构成的是, 在某一时期或社会发展的某一阶段通行的制度的综合, 因此从心理学的方面来说, 可以概括地把它说成是一种流行的精神态度或一种流行的生活理论。如果就其一般特征来说, 则这种精神态度或生活理论, 说到底, 可以归纳为性格上的一种流行的类型[2]。因此凡勃伦认为制度是基于人的思想认识而建立的一种观念,经过演化从而变为实施的法律法规,进而推动相关社会活动行为。此处可以理解为非正式制度安排,其主要表现为实施行为主体的行为习惯等,主要包括价值信念、道德与伦理、甚至宗教、人为习惯及“意识形态”等。各建设活动的主体及各参与方对工程建设制度的理解和认识,构成了工程制度生成的基础。根据凡勃伦等人观点,制度是经过长期实践并在相关人群中起到潜在的规范的作用,一部分经过演化成为法律,在相关领域中起到引导和规范相关主题行为的作用。
而现代学者认为制度不仅仅包含“心理因素”,更体现在以法律法规为代表的正式制度上。正式制度是指由国家确认、创制并监督实施的,以国家强制力支持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各种行为规范,它包含国家各部门颁布的法律法令、行政法规、规章制度、有关政策文件、行为各方达成的合同或者共识等[3]。它主要以宪法为基石,以现有制度约束为边界,规范相关活动行为。在建筑质量控制的范畴内,它已经形成了较为完善的体系。同时它也正在根据实践活动而不断的进行调整和修改,以期达到与时俱进的作用。
3、工程制度在工程质量领域起到了引导和规范的作用,有助于提高工程的质量和相关实施者的质量意识。目前我国已建立了比较完善的制度体系,形成了以宪法为基础、相关建筑法律法规为主要主体、社会各群体对工程制度的理解和认识为的完整构成。工程制度的主体为相关法律法规,其主要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合同法、招投标法、安全生产法、劳动法等法律,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行政法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重大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办法、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等部门规章等部门规章,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执行规定、建设部关于加快推进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的意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等规范性文件,以及最高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等司法解释及国际公约。
同时在质量控制领域中,相关行为主体如建设方、施工方、设计方、监理方等达成的协议及共识也是制度的微观体现。建设方根据需要,提出自己的建筑功能、建设质量标准、实施起止时间等想法,经过相关管理单位批复后实施。其主要体现在建设活动前期,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等为主要内容。然后建设方将其工程在公共领域进行,主要以招标信息、竞争性谈判、单独议价等表现形式。经过建筑工程公司为代表的建筑工程实施方,其依据法律法规、意志观念等与建设方达成一系列以合同为主体,各种图纸、规范、清单等为补充的一揽子共识。此后,工程项目转入实体实施阶段,此阶段的质量控制决定相关建筑物在竣工时建筑物质量的好坏。以建筑工程公司为主体的实施方,在实施过程中加强自控,同时接受政府质量监督单位、建设方、监理等的监督与控制,已达到质量控制的目的。
经过我国近几十年的建筑法律法规的完善,相关法律法规等在工程质量控制活动中起到了巨大的正面作用,保证了我国建筑质量逐步沿着上升的道路前行。
二、目前工程项目制度建设中的缺失及反思
一、安全生产工作完成基本情况
半年以来,我局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积极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的工作决定》,市安监局和各乡镇场、站所同心协力、齐抓共管,大力开展安全生产教育,营造“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珍惜生命、关注安全”的社会氛围,狠抓事故隐患,经过努力,在具体安全生产工作生产工作中我们比往年有所进步,取得良好成绩,对各乡镇场、乡镇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次数比往年增加,进行大的安全检查次数已达6次,不定期检查已达4次,根据安监局的要求,对乡镇企业进行安全检查时,认真对各乡镇企业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组织了两次大的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第一次到各乡镇场木材加工企业进行安全检查及安全教育,并发放了安全宣传材料;
第二次根据州、市安监部门的要求,年6月4日参加了“安全生产月”活动,并在我局安全领导小组的组织下,选派4名人员到秦大厦前布置了安全咨询台,并发放了800份安全宣传单,圆满完成了上级部门和市安监局安排的“安全月”活动的各项工作任务。
通过以上活动,企业接受了深刻的安全教育,从而营造一种“人人抓安全,人人寻隐患”的氛围,在具体工作中,对高铖企业和木材加工业,、氧气制造的企业进行突出安全隐患检查,累计安全生产检查,并已进行安全教育企业有38家,共发现安全隐患27处,我们对所查企业的安全隐患部分进行拍照,专门设立安全生产档案,专人专管安全资料,针对以上安全隐患问题,提出整改的企业进行复查,在复查中,发现未按整改的我们将配合安监局进行检查,并进行处罚。3月份我办配合安监局对托乡木材加工厂进行安全检查,发现10处安全隐患,给予6天时间整改,到期后我们复查时又发现8处安全隐患没有整改。安检人员根据《安全法》有关规定,对木材厂下发处罚单,处罚5000元整,并让木材厂3日之内执行。
由于采取以上有力措施,顺利开展了安全生产检查工作,确保市乡镇企业的正常运转,保证了企业厂长与企业职工的切身利益。
二、年下半年安全生产工作奋斗目标
1、上半年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为使乡镇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能在上半年的基础上,全年争取达到不发生事故的目标,以市委、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为重点,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推进安全文化建设,强化全民安全意识,努力营造日益浓厚的“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
2、继续坚持与安全检查、林管、林业派出所等部门全力开展乡镇企业安全监督检查
3、加强深入基层,完善安监职能,确保不出事故,努力争取达到“安全事故为零”的目标。
4、为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培训工作,制定长期计划,对各乡镇场企管站专业安全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5、坚持年终考核与安全检查,安全视如草芥作,相互联在一起进行考评。树立先进典型和经验,进行表扬奖励。
6、认真贯彻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安全生产是国家生产建设的一贯方针,安全为了生产,生产必须安全,所以,企业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各项法规、法令和方针政策。
7、改善安全生产辅助设施
【关键词】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内容;农业企业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安全问题频频曝光,引起消费者的恐慌和极大不满。农业企业处于社会、经济和生态的三维一体的交汇点上,比其他非农业企业承担更大的社会责任。公开披露社会责任信息,不仅是政府宏观调控的需要,也是其自身可持续发展的客观需要,更是其义不容辞的义务和责任。
一、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及问题分析
(一)披露现状
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现状与其他非农业企业相比,是有一定的差距的。首先,据统计中国2011年的A股上市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有531份,2012年的达592份,而两年都只有9家农业上市公司编制了专门的社会责任报告或其他同类报告。
其次,从进行了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农业企业所披露的内容上看,不是很完善,广度和深度较为欠缺,没有明确统一遵循的标准或规范。多数企业披露了质量管理体系认证的内容,而仅有少数企业披露了年度利润、年度分红政策、年度环保总投入、碳减排量、年度纳税总额、社会公益捐赠总额以及道德采购与反馈贿赂信息的内容。
(二)问题分析
1.农业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信息的意识不强。农业企业自愿披露社会责任报告的较少,大多数企业是在强制或挽救企业形象的情况下进行披露的。另外,我国大部分农业企业规模小、效益低,财务制度不健全,会计处理不规范,制约了其进行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在组织落实上无力。
2.社会责任会计理论体系不完善,信息披露内容缺乏相关性。我国研究社会责任会计起步较晚,企业在实施社会责任会计核算的过程中无据可依,在披露过程中无章可循,这造成了目前我国农业企业的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质量参差不齐。多数企业披露的内容占全部内容的比例较小,通常只披露其社会责任履行状况的正面信息,很少披露企业对社会的不利影响或者应该承担而未承担的社会责任。
3.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机制不健全。现阶段,我国关于社会责任的法规仍以环境管理法规为主,还没有完整意义上提到或涉及社会责任信息披露的规则、准则和指南。另外,目前我国对社会责任披露报告的质量尚无完善的监督机制,社会责任信息的审计制度尚未建立。未经独立第三方审验的社会责任报告,特别是有关货币性的信息,其可靠性和相关性必然大打折扣。
二、农业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披露内容
结合我国具体国情和农业企业的特点,根据企业社会责任的属性,我国农业企业社会责任信息披露内容可以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股东责任
同其他非农企业一样,农业企业必须追求良好的经济效益、维护股东利益,建立完善的
企业治理结构和信息披露机制。重视投资者关系,公平对待所有投资者,构建良好沟通、和谐互动的交流平台。按期召开股东大会,提供网络投票方式,以保障投资者尤其是中小投资者能够平等参与和充分行使表决权。这方面披露的内容包括:投资者关系管理体系、成长性、收益性、安全性、股东责任负面信息等。
(二)客户责任
在农产品质量安全事件随处可见的情况下,农业企业更应加强提升本企业的产品质量,为客户提供健康的生态食品。开展企业客户满意度调查,根据客户等市场反馈意见,进行产品质量改善。开展服务系统专项提升活动,提升员工素质和质量管控水平。这方面披露的内容有产品质量管理体系、售后服务体系、客户满意度调查、客户投诉解决率、支持农业机械技术、化学和生物技术创新的制度及措施、研发人员数量及比例、新增专利数、重大创新奖项等。
(三)伙伴责任
农业企业由于自身行业的特性,还必须承担维护合作农户利益的伙伴责任。农户位于农业企业的上游,是农业产业化中不可或缺的利益相关者,如果失去了农户的合作,农企的农产品来源将无法得到保障。农业企业必须严格遵守相关反商业贿赂的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完善采购遵法流程及机制。和农户形成利益共同体,减轻和弱化农户的市场风险,达到和农户的双赢和多赢状态。披露内容包括:供应链社会责任评估和调查、战略共享机制及平台、责任采购制度及(或)方针、责任采购比率、诚信经营的理念与制度保障、公平竞争的理念及制度保障、信用评估等级、伙伴责任负面信息等。
(四)政府责任
企业对政府承担的社会责任主要表现为法律责任,企业在生产经营的各个环节都应该遵守国家和国际上的法律法规,以及同行业内的有关标准、职业规则等。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守法合规体系及措施、重大守法合规负面信息、响应国家政策、纳税总额、确保就业及(或)带动就业的政策或措施等。近年来农业企业享受国家的支持政策较多,因此,企业还应当披露享受国家的政策支持如税收优惠和政府补助等信息。
(五)员工责任
目前我国农业技术水平不高,农业从业人员文化水平相对较低,企业应落实人才战略,开发企业学院平台,加大培养与培训力度,全面提高员工素质。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完善相关制度和薪酬体系,保障员工的合法权益,积极推行与落实长效激励机制。披露的内容主要包括:劳动合同签订率/集体合同覆盖率、社会保险覆盖率、男女员工工资比例、残疾人雇佣率或雇用人数、职业病防治制度、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员工培训制度、员工心理健康制度/措施、员工满意度、员工职业发展通道等。
(六)社会公益责任
社会公益责任属于企业自我裁量责任,是指企业在生产经营之余,还应积极参与社会的公益事业、慈善事业、福利事业等。例如:实施有企业特色的各类公益活动,组织员工义务献血;参与政府组织的科教文化民生公益活动;建立企业公益基金或基金会,积极响应救灾捐款活动。披露的主要内容有员工本地化政策、本地化采购政策、捐赠方针或捐赠制度、捐赠总额、支持志愿者活动的政策及措施、员工志愿者活动数据等。
(七)安全生产
作为农产品生产加工企业,农企应防范安全事故,确保企业生产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畜牧安全和资金财产。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法》,并结合实际制定针对性强的目标和措施。重视安全生产和员工劳动保护,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培训和演习,提升员工安全意识。披露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安全应急管理机制、安全教育与培训、安全生产投入、安全培训绩效、安全生产负面信息等。
(八)环境管理
农业企业在为人们生产加工农产品的同时,也会对环境产生有害的影响。比如一些化学成分和杀虫剂向自然界的流失、空气污染、土壤侵蚀生物多样性的减少。因此农业企业必须承担起保护环境的责,完善企业环境监控及改善体系。制定企业环境监控机制,配合政府及工厂做好环境监测,采取有效措施进行环境治理、农残检测。披露的内容有:环境管理体系、绿色采购、环境事故应急机制、环保技术设备的研发与应用、使用和排放的有毒有害物质的数量和类型以及对人类和环境的风险、(下转第266页)(上接第263页)环保总投资、环境责任负面信息等。
(九)节约资源能源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农业企业要努力降低毒害物质的消耗,合理控制农药、化肥的使用。引进国际农业先进技术,降低资源消耗,降低水耗、塑料薄膜使用量等。全面推行绿色办公,降低能耗,降低电耗、油耗。披露的内容有:节约能耗的措施或技术、单位产值能耗及能源节约量、新鲜水使用量或单位产值新鲜水使用量、包装减量化及包装物的回收再利用、绿色办公政策或措施等。
(十)减排降污
农业企业在农产品加工过程中类似于工业企业,排放的多为有害的污染物。农业企业在追求经济利益的同时,应健全完善三废治理制度,推进循环经济的利用,对废水、废气、废渣进行回收利用,减少污染物的产生量,积极发展可持续的农业生产模式。披露的内容包括:减少废弃物排放制度或技术、减少农药、化学品使用的制度或措施、温室气体排放量及减排量、积极应对气候变化、生产噪声治理、厂区及周边生态环境治理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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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高速公路;机械养护;安全
随着国家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高速公路在交通运输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重要,快速、便捷、舒适、安全、大载重量及高密度的交通发展趋势给高速养护提出了全新的理念和要求,促使其不断向机械化、专业化发展。如何做好高速公路机械化养护的安全工作,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这将直接关系到养护作业和通行车辆人员的生命财产安全。下面结合工作实际,对高速机械化养护的安全问题进行探析。
一、影响高速机械化养护安全的主要因素
1、人的因素
道路安全事故中人的因素是第一位的,其包括养护生产的组织、指挥、作业以及驾驶等人员。
(1)、高速养护机械化作业时,参与养护生产的组织、指挥、作业等人员,安全意识淡薄、思想松懈麻痹大意、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不按安全操作规程作业、违反劳动纪律规定、对养护现场危险源认识不足、安全防护设施不符合规定标准、安全措施落实不到位、应急避险救援处置不当等,都会引发道路安全事故。
(2)、机械车辆驾驶人员自身感知不准、反应不当、判断失误,引起道路安全事故。高速公路交通量大、车速快,加之高速公路养护施工使高速通行条件变得更加复杂,并且不断在变化。因此,机驾人员在高速行车中,精神要时刻保持高度集中,正确感知通行条件和信息变化,及时正确地做出反应,采取相应的措施,合理控制车速、车距和行车方向,以确保安全。否则,因思想松懈、注意力不集中、大意、判断失误等,就很容易引发道路安全事故。
(3)、生理和心理状况异常、违章行驶、驾驶经验不足,造成道路安全事故。养护作业及机驾人员服用某些对感知及其行为产生干扰的药物、疲劳状态下、酒后、醉酒、情绪急剧波动等影响正常的感知和行为;或是机驾人员技术不熟练,操作驾驶经验不足,不熟悉机械车辆和道路情况,不遵守交通法规,违规操作,应急处置不当,发生误操作等,诱发道路安全事故。
2、机械车辆因素
由于设计不合理,制造加工质量不高,维修保养不当,更换质量不合格的零配件和油品等造成机械车辆机件损坏,影响其正常安全行驶和作业,其中方向失灵、爆胎、制动不良或失效在高速公路安全事故中的危害尤其严重。另外,机械车辆的超高、超宽、超载也极易酿成道路安全事故。
3、道路因素
高速公路安全事故的发生,其表象与直接的诱因多为机驾人员的违章或过失,而潜在与间接的因素涉及其线性设计。高速公路机械化养护时,主要有移动、临时定点和固定作业三种,相应的需要布设养护作业安全控制区,而这些都会使过往行车的线性发生变化。据研究,长直线、平曲线、平曲线间的短直线、纵断面线形、横断面以及路面状况等设计、警示、防护不当时,都会造成道路安全事故频发。
4、交通流与车辆构成的因素
高速公路的交通量比较大,年平均日交通量在2万辆以上。在交通流特征方面,车辆类型较多,各种车辆的车速、动力、外形尺寸、爬坡能力、负载程度等存在较大差异,这些在不同程度上都会对安全行车产生较大影响。在高速机械化养护时,一般会采取限行、限速、变道、占道、改道、分流及交通管制等安全措施,它会改变过往车辆的正常通行状态,使交通流变得紊乱,这在本质上会增加安全行车的风险。
5、环境因素
雨、雪、雾、冰、高温、严寒等自然气候和环境条件,对道路安全的影响也很重要,它会改变路面状态、改变正常的驾驶行为、影响正常的视觉感知和反应、破坏轮胎与路面的正常接触状态、影响机械车辆的安全状态,从而诱发道路安全事故的发生。
二、提高高速公路机械化养护安全的对策
1、健全交通法制,加强交通执法力度
交通法规是以法治理交通、保证交通安全、正确处理交通参与者之间关系的重要法理依据。为了适应高速公路日益发展的需求,应不断健全交通安全、道路管理、机械车辆检验与管理、交通运输法律法规,加快制定完善高速养护安全法规。同时,改革交通安全管理体制机制,整合道路安全管理职能,加大交通执法力度,使高速公路机械化养护依法依规、科学合理地开展,保证高速公路安全畅通,以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大众。
2、加强交通安全教育培训
认真做好所有高速公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知识、技能的教育培训,重点做好机械车辆驾驶员的职业道德和安全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机驾人员对道路安全的认识和职业素养,文明行车,保护交通弱者,树立安全第一的意识,增强遵章守法、安全行车的自觉性;学习安全法律法规,掌握安全行车知识技能,熟悉机械车辆构造性能,会维修保养、会排除故障,驾驶操作正确、熟练,取得安全行车资格认证、持证上岗,对复杂交通情况有较强的应变能力,判断准确、措施得当,确保行车及机械养护作业安全。
3、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强化行业监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方针,充分利用各方资源,充分运用现代科技,建立一整套比较科学、有效、严格的措施和手段来保证交通安全法规的实际效力。交警、收费、路政、养护等高速相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建立健全联动机制,加强安全行业监管,落实安全主体责任。特别是养护部门,要按照“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要求,严格落实高速机械化养护安全主体责任,依法依规、科学规划、合理组织,追求安全作业、科学养护。
4、增进机械车辆主动安全
加强机械车辆从设计、加工、制造、出厂的质量管控,确保机械车辆源头质量安全可靠。运用现代科技构建先进电子安全系统,依靠智能化的主动、被动安全防护系统,实现机械车辆的安全控制功能。认真做好机械车辆的检查检验、维修保养,更换合格的零配件和油品,确保安全装置和性能始终完好有效。对高速养护机械车辆实行统一、规范、醒目的外观标识,装备示警灯和警报装置,起到安全识别、警示作用,确保行车安全。
三、结束语
高速公路机械化养护安全工作牵涉社会诸多方面,其成效受国家地方经济活动、交通运输及人们安全意识等条件的影响,不能只求短期效果,要立足长远,充分调动所有交通参与者的积极性,从上到下对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形成共识,建立健全长效机制,狠抓基础建设、现场管理、综合治理,最大限度的预防和减少道路安全事故。
参考文献
实践
宜宾市是四川省重要产煤地区之一,历来是全省事故多发地区。1998年以来,全市上下一手抓安全管理,一手抓安全文化建设,使安全管理基础逐渐夯实,全民安全意识日渐增强。
2001年,在政府机构改革中,市安监局设置了安全教育培训科,负责全市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培训教育管理工作。市政府和市安监局分别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各主管部门及市属以上企业的年度考核。
市安监局在市中心设置了安全宣传专栏,传播安全信息,弘扬安全文化。企业以职工教育培训中心为依托,开展安全宣传教育和培训。同时,市政府还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等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市安监局还想方设法加强对安全教育培训中介机构的管理和师资队伍建设,强化各级安全人员的安全培训工作,认真开展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
宜宾市还对安全宣传教育形式有所创新,突出抓好一年一度的安全生产月活动,并努力建设有企业特色的安全文化。
`通过上述工作,宜宾市营造了浓厚的“重视安全、关爱生命”的氛围,提高了从业人员的安全技术水平,全市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数量和死亡人数从1999年以来逐年下降,同时也为进一步搞好安全文化建设积累了经验。
体会
通过实践,宜宾市安监局对安全文化建设有以下几点体会:
1.全社会要正确理解和认识安全文化的作用,高度重视安全文化建设,充分认识到通过安全文化建设可以促进全体社会成员坚持原则。人们既创造和建设安全,也一定会受益于安全文化。各级干部要充分认识到,实现安全状况的好转,既要依靠物质基础和加强安全管理,更有赖于坚持提高全民安全素质。
2.安全文化建设需要结合实际,与时俱进。安全文化建设,要针对不同地区、不同对象有针对性进行。当前,非公有制经济不断扩大,这是安全文化建设的新领域,要根据市场经济中各种新经济成分不断发展而安全基础薄弱的特点,在安全文化建设中拓展新的阵地,开辟新的载秘。一|j
3.要把安全文化建设与小康社会建设有机地结合起来。地方政府要树立大安全观,把“小康”安全目标作为安全宣传教育的重要使命,普及安全文化教育。
【关键词】 挂靠经营 成因 法律法规 法律风险与责任
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也是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部门,为全社会和国民经济各部门提供最终建筑产品。近年来,随着国家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的措施以及财政刺激经济的“四万亿”计划的出台,国家基础建设不断加大,建筑业也随之蓬勃发展。然而建筑市场的不规范操作问题也自然暴露,一些违法违规现象时常发生。尤其挂靠经营问题日益严重,成为建筑业的最热点问题。因此,建筑业企业必须对挂靠经营的特征、表现形式、法律规定、法律风险等有一个正确的认识,并且做好各项控制与防范措施。
一、挂靠的概述
1、概念
“挂靠”在现实的法律体系中没有规范的法律术语,只是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第四十三条作了程序性的规定。何谓挂靠,通常是指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资质高的施工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并向其缴纳管理费的行为。
2、特征
挂靠人没有从事建筑活动的主体资格或者虽有从事建筑活动的资格,但不具备与建设项目的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被挂靠的施工企业具备与建设项目要求相适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但是往往缺乏承揽该工程项目的手段和能力;挂靠人需向被挂靠企业缴纳一定数额的“管理费”,并且需要承担被挂靠企业派驻施工现场管理人员的薪资;被挂靠企业只是以自己企业的名誉对外签定总承包施工合同及办理相关手续,虽然收取管理费但不对施工项目实施管理,或者所谓“管理”也仅仅停留在形式上,不承担工程工期、质量、安全及经济责任;挂靠人的经营方式是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挂靠人一般没有相应的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挂靠人对外往往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或代表的身份出现。
3、表现形式
(1)借用资质型。通常的操作是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有手段和能力承揽工程,寻求符合建设项目要求的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并且以高资质等级施工企业的名义参与投标,中标后与发包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然后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企业进行施工。
(2)内部承包型。此类挂靠常见于根本不具备建设工程施工能力的个人。操作方式是由个人寻找一个符合项目要求的施工企业,由该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被挂靠施工企业任命或聘用挂靠人为其员工,并委以施工负责人的职务,双方签订内部承包合同,约定由挂靠人承担该工程项目的全部经济责任,负责组织施工所需的人、财、物及施工管理职责,被挂靠企业则负责处理与业主、监理等其他单位的对外事务,并且约定由挂靠人须向被挂靠企业缴纳内部承包管理费。相比借用资质型挂靠而言,内部承包型挂靠显然更具隐蔽性,在实践中也较为常见。
二、挂靠经营产生的成因
1、法律规定的漏洞
1998年开始实施的《建筑法》明令禁止挂靠行为,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建筑施工企业以任何形式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使用本企业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同时,2000年1月实施的《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或者以其他施工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禁止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工程”。2005年1月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解释》)第一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这些显然属于法律规定的禁止性条款,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违背。但是《司法解释》第二条又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最高院的解释是以保证工程质量为出发点,即使建设工程合同无效,也应按照有效结算。该司法解释所述“借用资质施工”与“挂靠经营”可以理解为同一内涵。这无疑给挂靠人和被挂靠人留下钻法律空子的机会,即使法院判定被挂靠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的合同为无效合同,但只要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就可以向建设方主张工程价款结算。这无疑是在助长挂靠经营的形成。
2、国家实行的严格资质管理制度和市场准入制度
2007年9月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三条规定: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建筑法》第十三条规定,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资质条件,划分为不同的资质等级,经资质审查合格,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后,方可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活动。这些条款是对施工单位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行为方面的规定。施工单位的资质等级,是施工单位建设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的体现,也反映了施工单位承揽工程的综合能力,是国家对建筑市场准入管理的重要手段。由此看来,国家对建筑市场的管理非常严格。这一方面重视工程项目质量安全;另一方面也把没有资质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牢牢排除在建筑市场外,无法依靠自己进入招投标承揽工程。这些无疑是国家从政策法规方面导致建筑业企业挂靠经营的原因。
3、挂靠双方“利益、双赢”的驱动和“资金、人脉关系”的优势互补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项目组成包括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根据测算,单位工程总造价扣除直接成本约有20%的利润,挂靠人扣除一般为6.41%的管理费和税金,也有约13.59%的利润空间,当然不排除挂靠人偷工减料、偷税漏税的因素,那挂靠人利润就更大;再者,挂靠人不用自己通过申请并经审批获得资质等而节省了资质审批成本。而被挂靠者获取3%的管理费纯利润和工程施工业绩,能更好地实现企业的扩大和资质等级的提升。这样挂靠双方在“利益、双赢”的诱惑下,挂靠经营难免产生。
此外,被挂靠人是符合建设项目资质方面要求的,具备相应等级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的,并且经过合法注册取得工商行政管理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的,但是相当一部分却很难依靠自己的实力承揽上工程,即使参与投标或许只是陪标,中标率几乎为零;而社会上一些个体户、包工头、无资质的施工人或低资质的施工人却依赖自己多方面的人脉关系或与建设方的特殊关系掌握招标或议标信息,而参与投标获取工程。如此看来,如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形成某种合作关系或达成某种合作协议,挂靠人就能利用被挂靠人的资金、人力、物力、财力、技术、业绩等资力,被挂靠人就能利用挂靠人的社会人脉关系,出借自己的资质,从而形成“优势互补”,共同合作,参与投标并获得利益。
三、建筑业挂靠经营的法律风险分析及责任承担
1、建设工程项目质量问题引发的法律风险
(1)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情况下,相对被挂靠方是有利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即使挂靠行为导致建筑施工合同无效,被挂靠企业依然可以要求业主按照合同支付工程价款。而相对业主方,在建筑施工合同无效时,意味着施工合同的条款无效,业主方会面临很多风险,如被挂靠方随时终止合同、工期延误、工程质量问题、安全文明施工问题等,业主方无法追究被挂靠企业的违约责任。
(2)在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情况下,根据《司法解释》第三条规定,经修复后合格的,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但是要承担修复费用;如果修复后仍然不合格的,意味着施工合同目的无法实现,业主方没有向被挂靠方支付工程款的义务,相反还要求被挂靠人返还之前支付的工程款。如果因此造成纠纷的,根据《司法解释》第二十五条,发包人可以以总承包人、分包人和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根据《建筑法》第六十六条规定,挂靠双方就工程质量问题向业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业主方和被挂靠方是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主体,而挂靠方是建筑工程的实际履行者,工程质量问题与挂靠方的实际履行行为和被挂靠方的借出资质、营业执照的行为之间有牵连的因果关系。
2、对挂靠双方非法经营所得面临法院判决没收的法律风险
《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被挂靠人的所得比较容易确定,通常按照工程合同金额或按照每笔打入被挂靠人账户的工程总结算收入的一定比例收缴。而挂靠人的所得相对较难确定,笔者认为,挂靠人的所得就是挂靠人某工程结算收入扣除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上缴被挂靠人的管理费、税金、挂靠人内部管理费、各项措施费、各项差旅费等后的纯利润。
3、挂靠方在对外合同中发生债务纠纷的法律风险
(1)与农民工的劳务合同债务问题。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在合同双方当事人产生债权债务情况下,债权人有权向债务人要求支付其所欠债务,原则上与被挂靠方无关,挂靠人应对自己的权利与义务负责,支付相应款额。但是在挂靠人经营亏损、破产、下落不明的情况下,导致没有能力支付工程款或劳务费工资,实际施工人权利得不到保障时,如何解决?《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实际施工人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可以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当事人。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司法解释》这个规定突破了合同相对性原则,赋予了诸如挂靠人的实际施工人请求支付工程款的权利,因为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总包人等没有合同关系。这一纠纷对被挂靠方不利,使之有可能承担风险。根据2007年9月起施行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即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等的规定等。
(2)与第三人签订的材料设备购销合同债务问题。如果挂靠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签订购销设备材料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形成债权债务后,挂靠人理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支付设备材料价款。但是存在例外情况,即法律上所述的表见问题。通常惯例是这样,被挂靠方与供应商签订合同购买材料,并且有多次合作关系;然后挂靠人也与该供应商(被挂靠方介绍)签订采购合同;或者由挂靠人先以被挂靠方名义与供应商签订合同用于某工程,交易多次后,为简单办事,挂靠人以自己名义向对方出具凭证采购,后因债务不能清偿,供应商起诉对方。笔者认为,供应商有理由相信挂靠方具有权,根据制度中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原则,被挂靠人必须首先向对方承担民事责任,然后可以向挂靠人追偿。但是供应商知道或应当知道挂靠双方的关系而与挂靠方实施民事行为,则表明供应商为恶意有过失,自不成立表见。
4、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对外提供保证担保的法律风险
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擅自对外提供担保的案例也时常发生。对此情形下的保证合同效力问题和挂靠双方的民事责任应如何承担,存在三种情况:(1)保证合同有效,挂靠人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理由是保证合同已超出了挂靠人利用被挂靠人的资力承揽工程合同承包的挂靠意思范畴,故此挂靠人应对自己行为负责。(2)保证合同有效,挂靠双方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是《意见》第四十三条的规定。这里与前述工程挂靠所不同的是,工程挂靠行为中挂靠人是合同履行者,而相对于保证合同而言,并不存在谁是合同实际履行者的问题,正是因为在债务不能清偿时无实际的履行才引发诉讼。(3)保证合同无效,由分支机构所属的法人(即被挂靠人)承担过错责任。《担保法》第十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不得为保证人。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有法人书面授权的,可以在授权范围内提供保证。第二十九条规定,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未经法人书面授权或者超出授权范围与债权人订立保证合同的,该合同无效或者超出授权范围的部分无效,债权人和企业法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债权人无过错的,由企业法人承担民事责任。
笔者认为该保证合同有效,挂靠人以被挂靠人的分支机构的名义提供担保,可以理解为保证人为挂靠人,《担保法》第七条规定,具有代为清偿债务能力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公民,可以作保证人,只是提示性条款。在保证合同有效的基础上,挂靠人在有清偿能力时自己负责清偿,挂靠人无能力清偿时由被挂靠人代为清偿挂靠人不能清偿部分的赔偿责任。
5、挂靠人安全管理不善,引发重大安全事故的法律风险
前款所述,挂靠人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或资质低的实际施工人。正是因为挂靠人没有资质,所以寻求有资质的被挂靠人出借资质,构成挂靠。挂靠人的业绩、人员素质、管理水平、资金数量、技术装备等综合能力相对是较差的,一旦违规操作、不执行安全规范、安全生产所需资金投入不足、偷工减料、安全管理不到位、安全措施不健全等,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将给被挂靠人造成不堪设想的法律后果。如《建筑法》第七十一、七十三条,《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八十一、九十一条等均规定由施工企业或生产经营单位相关法律责任;《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二、五十八、六十六条等也规定了施工单位或相关生产人员的法律责任。
四、结束语
挂靠经营在建筑业是比较普遍的现象。以上只是笔者对挂靠经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认识,略显粗浅。对一个企业来说,关键是如何用法律法规来规避风险,维护自己利益。相信随着国家法律法规的健全,建筑管理将日趋完善、标准、规范。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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