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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防相关法律法规

时间:2023-09-05 16:59:12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消防相关法律法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消防相关法律法规

第1篇

【关键词】核特色;安全工程;安全法律法规;教学改革

一、课程的性质、任务及特点

《安全法规》是安全工程专业本科生的一门重要专业基础平台课程。通过教学使学生了解法的基础知识,了解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意义及必要性、安全生产执法的原则;熟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掌握安全生产主要法律、法规和规章、标准的主要内容及基本要求,并能综合运用于对安全实际问题的分析,培养学生运用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南华大学安全工程本科专业自2004年创办以来,建设过程中一直以“核”为特色,培养熟悉辐射防护与核安全相关知识,具备安全工程扎实专业知识的安全技术与管理专业人才[1],主要为核工业企业及核电建设企业等输送人才。《安全法规》课程既涉及法理学的知识,又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内容,具有多学科交叉性、综合性和较强的工程应用性等特点。为提高该课程的教学质量,结合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按照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养目标,以学生毕业能力达成为核心任务,聚焦学生解决复杂工程问题能力的培养,教学过程中从教学内容的把握、教学方法及考核方式的优化等方面进行了改革探索与实践。

二、课程教学改革实践

(一)精心组织、及时更新教学内容,增设核特色教学内容模块。课程教学要达到培养目标要求,首先必须选择合适的教材,对教学内容进行精选,科学合理组织教学内容。目前南华大学安全工程专业采用的《安全法规》课程教材《安全生产法及相关法律知识》(2011版)是由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出版的注册安全工程师考试教材,其中部分内容已经陈旧,部分法律、法规和标准是需要更新的。因此,在教学过程当中,必须利用好网络资源对教学内容更新。该教材教学信息量大,且与《安全管理学》《职业卫生与防护》《建筑安全工程》等课程教材存在内容交叉和重复。全书共七章内容,而教学课时有限(24学时),因此必须依据专业的培养计划和目标科学合理组织教学内容,及时更新相关内容,并通过系室教研活动与相关课程进行衔接,避免内容的重复,同时结合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加以补充完善。课程讲授的主要内容包括:第一章安全生产法律基础知识,主要介绍法的概念、特征、分类和基本内容、安全生产立法的必要性及其重要意义、我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基本框架等;第二章《安全生产法》,主要介绍安全生产法立法的必要性、立法的宗旨、贯彻实施《安全生产法》的意义、安全生产法的基本框架以及重要条款内容等;第三章安全生产单行法律,主要介绍《矿山安全法》和《消防法》;第四章安全生产相关法律,重点介绍《刑法》中有关安全生产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职业病防治法》;第五章安全生产相关行政法规,主要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章安全生产相关部门规章和第七章安全生产标准体系以及第一至第五章未在在课堂上讲授的内容要求学生自学。在介绍完上述内容后,根据学校安全工程专业的专业方向和办学特色增设核特色教学内容模块,即增加一章内容:第八章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讲授的内容主要包括:国际主要核能源国家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我国现行的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发展历程、国家核安全局历史沿革和职责;我国核安全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架、范围;我国目前有关核安全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导则以及核安全与辐射安全监督管理依据的主要法律和法规;核安全国际公约及有关文件;核与辐射安全有关的重要国际组织等,重点介绍《核安全法》和《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二)精选事故案例,采用案例讨论式教学法。传统的教学方法是“满堂灌”,教师讲、学生听,听没听、听懂多少要到最后的测试时才能见分晓,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较差。在人们生产、生活及生存的空间领域中,生产经营单位的生产经营活动的各个环节都能体现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内容。大量的事故案例统计分析表明:事故原因大多都是“三违”所引起的,其中很重要的一个原因就是没有按照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去做。《安全法规》课堂理论教学都是单纯的法律条文,如单纯采用“说教”式的教学方法,学生学习起来比较枯燥,易产生疲劳心理,教学效果难以保证。教学中如果把法律条文与具体案例结合起来,则学生对法律条文就会有更深刻的认识和理解,才更能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案例讨论式教学法是在该课程教学中采用的很重要的一种教学方法。教学过程中先由主讲教师讲授具体的法律法规条款,然后通过精选国内外典型案例,并以课堂讨论的形式来展开,加深学生对知识点的理解。选择案例时注重案例的真实性、典型性和价值性,可选择中华人民共和国应急管理部网站上通报的安全生产事故案例,这样学生查找起来也比较方便。如介绍《安全生产法》时,对一些重要条款则结合具体案例来学习,并配以适量课堂练习题,由学生讨论后回答,边学习边消化,加深了学生对法律条文的理解与记忆,教学效果较好;介绍《消防法》时,精选《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案例[2],运用安全管理学的原理、方法和手段,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并对照《安全生产法》《消防法》指出违法之处,即分析讨论各方责任主体,包括事故直接责任方瑞海公司、相关政府监管部门及相关中介服务机构———如安全评价公司等,具体违反了《安全生产法》和《消防法》哪些条款?应承担哪些法律责任?介绍《职业病防治法》时,通过精选国内典型尘肺职业病危害事故案例,如“张海超开胸验肺尘肺事件”、“深圳尘肺门事件”等,让学生依据安全管理学的知识来分析其事故产生的原因,并对照《职业病防治法》指出违法之处,提出预防控制措施。加深学生对《职业病防治法》的认识和理解,从而重视对职业病危害的防治,并增强对职业病危害防治的能力。又如介绍《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时,教学过程中结合身边发生的事故案例———“湖南衡阳特大建筑火灾事故”,分析事故产生的原因、相关责任方的违法之处及应承担的法律责任。采用案例讨论式教学法时,教师提前一周将案例布置给学生,让学生先就案例进行消化,要求学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及文献资料,加深对理论知识的理解,然后采用课堂讨论的形式,由教师进行启发式提问,引导学生对事故产生的原因及存在的违法问题进行思考,紧接着由学生发言,分析其事故产生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分清事故责任,指出事故各方责任主体有哪些违法之处?即具体违反了哪些法律、法规的哪些条款?并提出预防对策及措施,最后由教师进行点评和总结,加深了学生对相关法律法规内容的理解。通过对案例教学法和讨论式教学法的有机融合,增强了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教学效果明显提高。

(三)运用视频、图片资料,寓实践教学于理论教学中。《安全法规》课程内容多为枯燥的文字条款,纯理论教学不能使学生充分掌握这门课程的精髓,容易造成学生课堂注意力不集中,教学质量和效果欠佳。在教学实践中,根据教学内容精选一些视频和图片资料,理论联系实际,生动形象地反映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便于学生理解和掌握。如介绍《安全生产法》时,对一些重要的条款配以图片或视频,简单直观、通俗易懂,教学效果好;又如在介绍《消防法》时,课堂上组织学生观看《湖南衡阳特大建筑火灾事故的剖析》典型案例视频资料,并结合《天津港“812”瑞海公司危险品仓库特别重大火灾爆炸事故》图片资料,使学生认识到火灾的严重性和危害性以及学习《消防法》的重要性,增强其安全责任感。此外,还利用课间组织学生观看消防安全系列片《火场逃生与自救》,使学生感受火灾现场的紧张气氛,并学习一些火场逃生的知识,使学生终生受益[3]。通过相关视频影像及图片资料的展示,让学生轻松自如地学习,很好地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内容,并在以后的工作中付诸于实践。

(四)采用多样化考核方式,以案例分析为主要考核内容。《安全法规》课程是一门应用性较强的课程。因此对该课程成绩的考核,主要依据我国工程教育专业认证标准要求以及注册安全工程师的培养目标,以学生毕业能力达成为落着点,聚焦对学生解决复杂安全工程问题能力的培养。即既要考核学生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和掌握程度,又要考核他们初步运用安全法律法规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为此采用综合考评的方式,进行多样化的考核,即将到课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课堂讨论与期末考试结合起来进行综合考评。其中将到课考勤、课堂表现、平时作业、课堂讨论四个方面作为平时成绩占40%;期末考试采用开卷方式占60%,精选二至三道案例分析题,对于每道案例分析题均提出两个问题:第一,要求学生依据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指出相关责任方的违法之处,并说明理由;第二,要求学生依据相关专业课程(如安全管理学等)知识提出预防控制措施。这样既考核了学生对相关安全法律法规条文的理解、掌握程度以及初步应用的能力,同时通过对相关专业课程知识的渗透,培养学生综合运用相关知识来解决安全工程实际问题的能力。实践证明,采用多样化的考核方式,提升了教学效果。

三、结语

第2篇

一、加强领导,确保工作落实

局综治、平安创建领导小组高度重视综治宣传月活动,一是对活动进行了认真研究部署,及时制定下发《2014年区文体(旅游)系统综治宣传月活动方案》,明确具体宣传目标和要求。二是把综治宣传月活动同“平安”、“平安文化市场”、“平安旅游”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加大落实综治领导责任,切实增强宣传的实效性、针对性。

二、突出重点,形式多样

主要开展以下工作:一是组织学习宣传党的十精神、学习省、市、区关于加强社会管理综合治理的部署要求。二是宣传社会管理综合治理先进集体,先进个人事迹;宣传见义勇为积极分子先进事迹;三是宣传各级在矛盾纠纷大排查和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中的典型事例;四是举办法律法规教育培训。三月份,组织法制教育培训活动3次,受训人员136人,并组织法律法规考试,合格率达95%。五是紧紧围绕综合治理工作,大力整治文化市场。三月份,我局出动车辆9车次,人员22人次,对文化市场进行执法检查,结合查处的问题,对文化企业负责人进行法制教育。工作中,我局还采取开座谈会、张贴标语、办板报、总结经验等形式,使这次综治宣传月活动内容丰富、成效明显。

1、3月3日—5日,组织文体(旅游)系统干部群众学习区综治委关于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的相关文件精神并组织相关业务培训。

2、3月6日—8日到共建社区研究社区开展综治宣传月活动工作,为社区居民宣讲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3、3月11日—20日,以召集文化企业负责人或安排综治宣传小组进企业等形式宣传《文物法》、《体育法》、《文化娱乐场所管理条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通过建立文体(旅游)系统QQ群,把相关法律、法规资料传递到每个文化企业单位。

4、3月21日—28日,组织行政执法人员对23家网吧和8家音像制品零售店以及南禅寺书城进行执法检查和现场指导文化企业开展平安创建工作,并分发相关法律资料等宣传品。

5、3月29日,组织综治宣传月活动总结。

第3篇

【关键词】民办幼儿园;校园安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

【中图分类号】G617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604(2011)12-0013-05

近年来频频见诸报端的校园安全事故一次次向我们敲响警钟,也足以说明“校园安全”是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对此,无论是政府还是学界都纷纷作出了回应。政府层面,我国政府在“依法治教”的思想指导下颁布了一系列专项法律、法规;教育部提出“要把校园安全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实、抓好”。2010年7月的《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也明确指出“要加强师生安全教育和学校安全管理”。学术层面,有关学者纷纷从社会学、法学、教育学等学科背景出发,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热点问题进行解读,在丰富了相关理论的同时,也为推进我国校园安全领域的专项立法提供了理论和实践基础。

与公办幼儿园相比,民办幼儿园具有更强的办园自主性,因而能否切实贯彻政府“依法治教”的要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日常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积极防范及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是值得我们探究的。为此,我们以上海市73所民办幼儿园为研究对象,采用问卷调查和访谈等方式向这些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等了解有关情况,并通过基础性数据的整理分析,探寻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所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以及所需要的支持等。

一、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现状

1 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的了解存在一定的不足

法律知识是法律素养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实施法律行为的基础。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若要将依法治教的理念真正落实到校园安全管理的实践中,必须对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

在问卷调查中,我们就有关校园伤害事故防范职责的法律法规,请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依据自己的熟悉程度进行排序,结果表明,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于校园伤害事故的相关法律法规有一定的了解,但是也存在种种不足,突出表现在管理者在法律知识更新上存在一定程度的滞后性,对早期颁布的法律法规较为熟悉,而对近年新出台的法律法规较为陌生;对教育部颁布的有关学前教育的专项法规较为熟悉,而对由最高人民法院及政府职能部门的法律文件较为陌生。以有关校园伤害事故防范职责的相关法律法规为例,同为教育领域的专项法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法律效力较低的教育行政规章《幼儿园工作规程》的熟悉程度要高于法律效力较高的教育单行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以及教育基本法《教育法》。由于在我国目前的教育法规体系中法律效力由高到低依次分为教育基本法、教育单行法、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和教育行政规章,因此,这一结果不仅折射出民办幼儿园管理者的法律知识面较窄,而且反映出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对于具有较高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的认知水平较低。

2 民办幼儿园已加强了校园伤害防范的制度,但是安全管理工作尚存在漏洞

2006年教育部等多部委联合推出的《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中小学、幼儿园应建立健全校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应急机制。受访的民办幼儿园当前园内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情况如表1所示。

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表示自己所在的幼儿园已建立并实施多项园内安全管理制度。从表1可以看出,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已建立并实施了门卫制度、消防安全制度以及饮食卫生安全制度,七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并实施了设施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安全工作档案记录和管理制度以及园内安全定期检查和危房报告制度,但仅有过半数的民办幼儿园建立并实施了幼儿安全信息通报制度。

当被问及建立上述校园安全管理制度的基本出发点时,民办幼儿园管理者的回答最多的是将此作为实施安全工作目标考核、责任追究和事故处理的重要依据,其次是为了保障幼儿园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维护幼儿合法权益的需要,最少的是为了落实依法治园的要求。

上述结果可谓是喜忧参半。喜的是,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普遍比较重视门卫安保、消防安全、饮食卫生安全工作,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都建立并实施了相关制度。忧的是,仍有相当一部分民办幼儿园未按《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规定健全园内的各项安全制度,被调查的民办幼儿园都不同程度地存在制度上的缺失。这不仅影响幼儿园安全管理工作的科学开展,还可能带来校园安全隐患。另外,在关于建立并完善园内各项安全制度的基本出发点上,“依法治园的要求”被放在了最后。可见,民办幼儿园管理者“依法治教”的意识还有待加强。

3 通过安全教育和签订相关用工合同条款,界定和强化保教人员的安全责任

在校园安全责任的强化方面,民办幼儿园更重视在职培训。九成以上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表示园方会定期或不定期组织校园安全方面的专题培训。如表2所示,在培训内容的选择上,幼儿园更为重视本园各项安全管理制度的学习和学前儿童安全防护及意外伤害处理知识的学习。

有48.6%的民办幼儿园管理者明确表示,在与新人职的教师签订用工合同时,会把教师在幼儿安全方面的保护、监管义务以及教师在幼儿伤害事故中所应承担的责任、赔偿、行政处罚等条款写入用工合同。这一做法反映出当前部分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把与教师签订某种安全协议作为加强教师的安全责任意识、转嫁部分经济赔偿责任的策略。但这一做法的合理性值得商榷。因为类似的“安全协议”更多的是出于保护园方利益的考虑,不仅会对教师造成不必要的心理负担,也可能对教师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4 尝试构建本园的保险保障制度,以实现赔偿的社会化,增强幼儿园抵御风险的能力,缓解幼儿园经济赔偿的资金压力

2001年上海市政府在全国范围内率先出台了有关校园学生伤害事故处理的专项地方性法规《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其中首次提出要建立强制保险、分担责任风险的新机制,并配套推出了“校方责任保险”。

在被调查的72所民办幼儿园中,有40所民办幼儿园已参加校方责任保险,占到55.6%。除了校方责任保险,民办幼儿园还组织在园幼儿参加了其他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险方面,

40所幼儿园参加了少儿住院互助基金,36所幼儿园参加了上海市少儿学生医疗保险。在商业保险方面,44所幼儿园参加了学生平安保险,平安保险是这次问卷调查中幼儿园投保比例最高的险种。仅有2所幼儿园没有组织在园幼儿参加任何保险。

学生平安保险之所以得到民办幼儿园的热捧,这可能与其具有保费低、赔付率高、手续简便等特点有关。而与《上海市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条例》配套出台的“校方责任保险”却没能得到民办幼儿园的广泛认同,尚未在民办幼儿园实现全覆盖。在尚未投保校方责任保险的民办幼儿园中,持观望态度的有近三成。究其原因,“性价比”不高可能是主要原因,表现在:其一,幼儿园目前尚不在市教委出资投保的范围内,还需自行承担校方责任保险的投保费用;其二,该保险条款中仍然有“保险责任”和“除外责任”,即保险公司并不是对所有校园伤害事故都进行赔偿,还约定了一定的免赔金额和总赔偿限额。

5 责任认定是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的难点

事故责任的认定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的关键环节,也是当前民办幼儿园在校园伤害事故处理中面临的最大挑战。

调查发现,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上,有28.2%的幼儿园因过失而承担责任,有2.6%的幼儿园承担补充责任,多达69.2%的幼儿园因不能证明无过错而需承担责任。

我们认为,这一情况与我国当前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以保护幼儿等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为先的立法精神有着密切关系。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8条的规定,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的幼儿,在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上主要采用举证责任倒置的“过错推定原则”。也就是说,幼儿园若不能证明自己在教育、管理职责方面不存在过错,就要承担责任。

尽管有学者指出,“过错推定原则无疑会加重学校负担,因为学校想要证明自己在此类校园伤害事故中没有过错是困难的”。但我们认为,“过错推定原则”的采用虽然在客观上可能会给幼儿园带来一定的压力,但通过加强幼儿园履行在教育、管理幼儿方面的注意义务,对幼儿园及其举办者可以起到警示作用。希望广大民办幼儿园的举办者、管理者能以此为鉴,将“压力”化作“动力”,对本园的校园安全管理工作提出更高的要求。

6 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仍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首选途径

目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主要有三种途径,即协商、调解和诉讼。尽管从媒体的报道中可以发现,随着家长法律意识的普遍增强,越来越多的受到伤害幼儿家长可能会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由校园伤害事故引起的民事纠纷。然而,从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来看,当事双方自行协商解决仍是校园伤害事故处理的首选途径。在39所曾经发生过校园伤害事故的民办幼儿园中,有87.2%的幼儿园选择了与受到伤害幼儿家长自行协商解决,另有10.2%的幼儿园在与幼儿家长自行协商未果的情况下继而向主管幼儿园的教育行政部门申请调解,仅有2.6%的幼儿园因幼儿家长向法院提请诉讼而被动选择了诉讼途径。

与费用大、时间长的法律诉讼途径相比,易操作、效率高的自行协商途径更易受到幼儿园及受到伤害幼儿家长青睐,也更适应当下社会生活的节奏。毕竟,对于一所民办幼儿园来说,较高的社会声誉、安全向上的公众形象、良好的家长口碑都是其在激烈的竞争中得以站稳脚跟的生存之本。这也不难解释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为什么会普遍认为“即使赢了官司,也是输了官司”,因为在他们看来名誉比经济利益更重要。

二、加强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建议

如何管理和发展民办学前教育,既发挥民办幼儿园在满足人们多元化入托需求方面的作用,保持办园活力,又规范办学以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提高民办幼儿园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能力,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正如全球儿童安全组织(Safe Kids Worldwide)所指出的,解决儿童意外伤害问题并没有单一有效的方法,对成人及儿童进行安全教育、创设一个安全的环境、在实践中发现问题并找出解决之道、完善儿童安全方面的制度等都是作为教育者的我们应该为之努力的。

1 加强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与能力

在校园伤害事故的处理中,“力不从心”“无所适从”“说不清”成了绝大多数民办幼儿园管理者心情的写照。我们建议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通过统一培训、网络学习平台、自主学习、电视媒体等多种渠道,进一步提高自身对校园安全相关法律法规的熟识程度,提高“依法治教”的意识与能力。就这次问卷调查的结果而言,我们特别建议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加强对《侵权责任法》的学习。在我国现行的校园安全法规体系中,2010年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是法律效力等级最高的,它对校园伤害事故的责任认定与归属、人身损害赔偿等多个方面作了明确的规定,对处理校园伤害事故具有较强的指导性,是当前校园伤害事故司法实务的主要审判依据。

2 加强安全自律意识,提高幼儿园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的能力

管理培训专家史蒂芬・帕里那(Steve Pavlina)曾指出,自律是实现既定目标的原动力,离开了自律,目标便很难达成。在当前教育行政部门对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缺乏常态的监督评估机制的情况下,幼儿园的自律就成为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将校园安全工作进一步落实到教育实践中的重要保证。针对部分民办幼儿园未能依法开展校园安全管理工作,幼儿园管理者“依法治园”意识较为薄弱的现状,我们建议民办幼儿园加强自律及安全责任意识,提高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评价的能力,通过安全制度自检、安全工作自评、安全隐患自纠等举措进一步完善校园安全工作。

3 抓紧制定并完善园内各项安全制度,提高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

要将“依法治教”的思想落实在幼儿园日常的安全管理上,广大民办幼儿园不仅要按照《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办法》的要求,抓紧制定、完善园内的各项安全制度,更要提高安全制度的可操作性及执行力,做到“有章可循”“有章必循”,不让制度成为一纸空文。另外,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在制定相关安全管理制度时,也可建立与之配套的安全岗位责任制,将校园安全工作责任落实到人,形成校园安全“人人有责,人人知责,人人负责”的良好局面。

4 加强园内保教人员的安全专题培训,提高保教人员应对校园突发事件的能力

民办幼儿园的管理者应充分认识到安全专题培训在防范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加强保教人员安全责任意识方面的重要作用,化“被动”为“主动”,自主地定期开展相关培训。另外,园方在安全专题培训中要加入有关卫生保健及急救处理方面的内容,通过案例学习、经验分享等学习方式来提高保教人员在儿童意外伤害发生时的处理能力和水平,以保证幼儿在发生校园伤害事故的第一时间里能得到正确救治并有效控制住伤情,避免造成二次伤害。

5 进一步完善园内的保险保障制度,增强幼儿园抵御风险的能力

第4篇

Abstract: From the angle of theories,specifics and risks of medical molecular sieve central oxygen generation system,the paper illustrates the importance of managing lawfully in medical molecular sieve central oxygen generation system,overviews the obivious laws and regulations related to the management of medical molecular sieve central oxygen generation system,and discusses the important parts which are relevant to each phase of medical devices management,in the management of medical molecular sieve central oxygen generation system.

关键词: 分子筛;制氧系统;法律法规;管理

Key words: molecular sieve;oxygen generation system;laws and regulations;management

中图分类号:R-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4311(2010)20-0220-01

1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的原理

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的原理是以空气为原料,以分子筛为吸附剂,采用最新的变压吸附技术,将氧气从空气中分离出来。

2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的特殊性、风险性--依法管理的重要性

医疗设备是救死扶伤、防病治病的特殊产品。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作为医疗设备的一种,利用物理方法从空气中分离出高纯度的氧气,来满足医院临床用于缺氧病人的预防和治疗。然而也存在一个不可回避的事实,那就是医疗行为是具有一定风险的。任何医疗器械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设计、生产本身的缺陷,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在设计生产过程中,由于受技术条件、认知水平等因素限制,也不同程度地存在着设计缺陷。此外,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上市前研究验证的局限性以及应用中的一些风险,都是我们需要各相关方协同努力,通过依法管理、规范化管理和科学管理,努力降低其风险,将其控制在可接受的范围内。

3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概述

我国有关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管理法规在法律层面的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部门规章和管理条例主要有:《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医院管理评价指南》、《医疗服务价格》等。归口的管理部门多,主要涉及卫生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财政商务部门、技术监督部门、劳动部门、工商部门、环保部门、物价管理部门、审计部门、公安司法部门、海关等。因此,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管理人员应努力学习,熟悉相关法律法规,严格依法管理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

4各类法律法规与分子筛制氧机管理重点相关部分

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管理贯穿于其整个生命周期的全过程管理,包括计划论证、采购、安装验收、使用、维护维修、应用质量管理、报废各个阶段。上述各项法律法规自始至终渗透于分子筛制氧机生命周期全过程管理,下面就其与分子筛制氧机管理各阶段重点相关部分展开论述。

4.1 计划论证阶段医疗设备管理者在充分了解消防法、环境保护法和《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知识前提下,应以科学、合理、经济为原则,协助医院领导做好购买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计划论证关。

4.2 采购阶段我们要意识到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采购过程隐藏着许多风险因素,把好采购关是确保进入医院使用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质量关的重要工作,意义深远。采购人员除了要有丰富的产品、商务操作经验外,还要熟知与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采购过程相关的各类法规。

4.3 安装验收阶段应由设备管理部门、使用科室、厂家三方共同对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按照配置清单对其数量和质量进行验收。因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中的氧气储罐和空气储罐属于特种设备,应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规定,厂家协助医院在安装前先向当地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办理告知手续,对其中的压力表和安全阀等重要部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送到技术监督相关部门进行强制检定,安装经当地技术监督部门进行监督检验后,在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注册登记和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证。厂家在安装调试合格后,把生产出的医用氧气样品送到有检验资质的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因分子筛变压吸附法制取的氧气至今未按药品管理,其制氧设备的流通与使用采取的只是备案制,故我们使用前要在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处备案。可见,医疗设备验收涉及方方面面,要严谨审慎。如果说采购环节的制度依法、流程规范,是在医疗设备入院前源头上的第一道关卡,那么,依法验收、严格验收是设备投入使用后减小风险的第二道屏障。

4.4 设备的使用设备投入使用后为保障设备安全有效,减小应用风险,应用质量管理非常重要。从依法管理角度讲,计量管理已成为医疗质量保证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医院要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器具检定管理办法》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对其附件压力表每半年进行强制检定一次,安全阀每一年进行校验一次,空气储罐和氧气储罐每三年进行全面检验一次,每年进行年检一次。同时我们也应根据《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和《 医院管理评价指南》等,建立在用医疗设备质控、预防性维护制度,以“安全、有效、经济”为原则,主动进行技术干预,确保医疗设备的正常运转。

5小结

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管理的各个环节都是有法可依、有章可循的。任何一个环节的违规都有可能为日后埋下隐患,给患者和医院的利益带来损失。作为医用分子筛中心制氧系统设备管理部门,在坚持依法管理和规范管理的同时,可能有时存在着程序和效率无法兼顾的困惑,但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管理是运行在法制化轨道上的,效率必须建立在符合规范的基础上。

参考文献:

[1]曹德森.医疗设备风险认识及控制[J].中国医院院长,2008(19):60-63.

第5篇

根据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现就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要求

通过“送法进企业”活动,强化企业经营管理人员和广大职工依法经营意识、安全生产意识、劳动保护意识、资源环境保护意识和廉洁自律意识,促进企业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和用工制度不断规范,进一步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二、活动安排

2013年6月至8月,2013年9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进行一次法律知识考试。

三、活动主体

县依法经营协调指导办公室、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办公室成员单位。

四、送法对象

全县各类重点企业、定报工业企业,特别是纳税前50强企业。

五、主要内容

㈠加强合同法、税法、物权法(草案)等有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诚实守信、公平交易的理念,强化依法经营意识。

㈡加强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有关安全生产基本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尊重生命、以人为本的理念,强化安全生产意识。

㈢加强劳动法、工会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有关规范劳资关系、保护职工合法权益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劳资平等、保护劳动者的理念,强化劳动保护意识。

㈣加强环境保护法、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水资源保护法、等有关环境保护、资源节约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科学发展、和谐发展的理念,强化资源环境意识。

㈤加强科学技术进步法、商标法、专利法等推动科技进步、保护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理念,强化自主创新能力。

㈥加强刑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商业贿赂法等规范企业及工作人员经营行为的法律法规宣传,促进企业树立平等竞争、守法经营的理念,强化廉洁自律意识。

第6篇

关于私建彩钢房处理的情况说明

区领导:

根据xx日区纪委反馈的情况,镇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立即责成分管领导和执法分队对天恒大街华通驾校门前私建彩钢房问题进行了详细调查核实,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区纪委二室调查的私建彩钢房位于xx街东段,xx路二出口西侧,2016年、2017年上半年均进行过清理,下半年由于又一次出现,按计划应进行联合执法,在18年初进行清理,由于群众举报,发生至此,在区纪委二室对我镇执法人员质询后作如下说明:

   该处违章建筑,在城镇规划区内,属于建设用地,依据xx市人民政府《关于建立查处违法建设长效机制的意见》xx法字(2012第11号)文件第一款的规定,“以区为主,市区联动”明确划分了拆除违法建设的执法主体的职责,形成以区政府为查处违法建设责任主体,市、区相关部门协同配合,联动查处机制。文件第二款职责划分,乡镇政府对乡、村庄规划内的规划、建设实施情况进行调查,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并报区政府组织实施拆除,乡镇政府为执法主体,负责制定相关法律文书,及时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报告相关执法部门及时处理。市、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城市规划内违法建设情况的调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城镇规划区内未取得规划许可的违法建筑(含临时建筑)进行拆除。

综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我镇认为,一是对乡村规划区内的违章建筑、私搭乱建,我镇为执法主体,对城镇规划区内,水务、畜牧、国土、消防等类违法行为,我镇不是查处主体,但是有调查、发现制止违法建设行为及报告相关部门的义务。二是对该处违建房屋,我镇执法人员进行了巡视、拍照、并记录在案,固定了证据,根据xx年6月份区政府拆违工作会议和要求,拟在18年初联合相职能部门进行拆除。但是,因为不是执法主体,所以无法为该地违建勘察调查并下达法律文书。

下步:我镇将根据职专和职能要求在全镇域内展开普查,摸清底数,建立台账,通过上报职能部门和区政府,协助制定拆违方案,全面开展拆违行动,圆满完成区政府交办的拆违工作任务。

                                            xx镇人民政府

                                           2018年3月13日

第7篇

郑重承诺,将依照施工合同对本次施工范围内的安全管理承担责任,承诺基本内容如下:

一、承诺在施工期间,严格按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现场总包的要求,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安全责任,做好施工组织设计和施工安全技术交底,服从公司相关部门的日常管理和检查。

二、承诺对本单位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培训教育记录,保证施工人员不违反公司安全规定和国家法律法规。服从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现场总包的监管。

三、承诺文明施工,保证现场不出现消防安全事故和工伤事故,设立现场安全负责人,向公司相关部门解释施工消防、安全工作保障情况及施工方案实施情况,保证施工人员和公司及第三方人员、财产安全。如因施工发生任何意外或造成人员伤亡,施工方承诺完全负责,与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现场总包无关。

四、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其按照规定正确佩戴和使用。

五、承诺施工人员自觉遵守甲方安全管理规定,如发生人为的不安全行为,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必须无条件立即整改,并接受甲方公司职能部门的检查监督,对公司相关部门开出的不合格项整改通知单的问题坚决整改。

六、公司安全监管人员发现有重大不安全因素时,随时有权要求施工方停工整改,施工方不得继续违章操作强行施工

七、本承诺书是河南天地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和现场总包的对外来施工安全监管的有效证明文件,是合同的附件,具有法律效力,承诺方如有违反,按第三条意见处理。

八、 安全问题包括但不仅限于上述情况,如有未尽详细事宜,参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本承诺书的条款执行。

第8篇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推进安全文化建设,树立安全发展观念,围绕构建“平安武夷、和谐武夷”的主题,大力宣传《安全生产法》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继续以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部署要求为主线,紧密结合安全生产形势、特点和任务,整合宣传教育和培训资源,创新内容、创新手段,扎实有效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着力强化各级干部、各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责任意识,提升广大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和安全防范能力,努力营造全社会“关注安全,关爱生命”的良好氛围,为年全面完成安全生产的各项任务提供舆论支持和精神动力。

(二)目标任务。通过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的开展,使广大人民群众的安全意识不断增强,安全素质明显提高,有力地推动安全社区、安全企业建设,预防和减少因安全知识不足导致的各类安全事故。

二、组织领导

成立市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政府副市长任组长,市安监局杨建华局长和市政府办陈勇副主任任副组长,安监、公安、交通、建设、卫生、旅游、宣传、教育、文化、质监、海事、气象、供电等单位和各乡(镇)、街道、农茶场以及武夷资讯、广播电视台分管领导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安全监管局,办公室主任由杨建华兼任。

三、主要活动及时间安排

(一)安全生产宣传月活动启动仪式

时间:年1月20日8:30?10:30

地点:市人民公园

内容:1、安全生产相关责任单位开展安全生产咨询活动;

2、市领导讲话;

3、大型踩街活动。

安全生产咨询活动参加单位:市安监局、市经贸局、市建设局、市公安局、市旅游局、市文体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教育局、市质监局、市工商局、市交警大队、市消防大队、市电力公司及电视台记者。

大型踩街活动参加单位及方阵顺序:交警车开道---消防车方队(3辆)---交警宣传车---车单位方队(出租车30辆、金杯车10辆)---老年大学腰鼓队(30人)---建筑工人方队(30人)---实小方队(60人)---中心小学方队(60人)---一中方队(60人)---二中方队(60人)---职业学院方队(60人)---武夷学院方队(60人)---社区方队(60人)---安委会成员单位方队(30人)。

责任分工:

1、启动仪式现场氛围营造、市领导讲话、社区方队的组织、老年大学腰鼓队、武夷学院的联系及参加单位的通知由市政府办负责;

2、咨询活动展版及宣传资料由参加活动的单位负责提供;

3、踩街活动各方队主题宣传标语由市安监局负责;

4、实小、中心小学、一中、二中、职业学院方队的组织由市教育局负责;

5、出租车、金杯车的组织由市交通局负责;

6、建筑工人方队(头戴安全盔)的组织由市建设局负责。

(二)乡(镇)、街道及重点区域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活动

活动原则:乡(镇)、街道为主组织、部门参与;

活动时间:结合虚日开展。具体时间另定;

参加单位: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文体局、市卫生局、市交通局、市交警大队、市消防大队。

责任分工:

1、虚日场地的布置由所在乡镇、街道及重点单位负责;

2、展版、宣传资料由参加单位负责。

(三)宣传月活动氛围的营造

总体要求:电视上有像、广播上有声、社会上有形,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数字武夷网站、宣传标语、宣传栏等各种形式大张旗鼓地开展宣传教育活动。

具体要求:

1、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宣传氛围的营造,在主要街道、公共场所、商场、集市等地悬挂宣传横幅、张贴宣传画和宣传标语、出刊板报墙报等宣传形式,形成浩大的宣传声势;

2、度假区宣传横幅30条由市旅游局负责;

3、市区安委会成员单位宣传横幅50条由市安监局负责;

4、火车站、机场、汽车站每个单位拉宣传横幅3条,由市政府办负责通知;

5、市电视台公共频道、横街头、度假区LED宣传由市安监局负责。

四、宣传教育工作重点

(一)各乡(镇)、街道、场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重点。

1.开展全方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民安全素质。安监局牵头交警、消防、交通、公安、等部门,集中组织大规模的警示宣传教育活动,在街道办(镇)、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以及其它场所,利用群众喜闻乐见的形式,广泛开展形象生动的安全宣传教育工作。要督促企业加强企业安全文化建设,增强企业负责人的安全责任意识和从业人员的自我保护意识。要充分发挥工会、群众团体的自身优势,多渠道、多层次地开展宣传活动,普及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

2.营造良好氛围,推动安全社区创建工作。要紧紧围绕本辖区创建安全社区的目标和任务,制定和完善宣传计划。结合安全生产月和各种节日文化活动,组织安全咨询活动和基层服务活动,充分利用辖区内的宣传栏、黑板报等载体,加大宣传力度,使创建安全社区工作深入人心,让广大居民群众积极支持参与创建工作。

(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重点。

1.安全监管部门

积极开展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进行曝光,并向社会公布处罚情况,发动群众参与安全生产事故及事故隐患有奖举报,努力构建全社会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通过在工矿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增强各类工矿企业员工的安全意识,提高自我安全防范水平;重点抓好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督促企业培养安全主体责任意识,增强安全生产投入,改善安全生产条件,逐步达到安全本质化生产要求;

2.公安、消防部门

深入持久地开展好交通安全宣传“五进”工作,全面增强市民交通安全意识,营造全民重视交通安全的社会氛围,加大对重点社区特别是外来务工人员聚集地安全宣传教育的投入;结合消防宣传“四进”工作,以及火灾隐患普查工作,在全市范围内广泛宣传防火、灭火及火场逃生知识;开展民爆器材、烟花爆竹运输安全宣传,规范民爆器材、烟花爆竹运输行为,防止发生恶性爆炸事故。

3.建设部门

做好建筑施工安全和燃气使用安全宣传教育工作。以高坠、坍塌事故防范为重点,在建筑施工企业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倡导安全文明施工行为;以燃气泄漏、燃气火灾预防和应急措施为主要内容,向广大市民宣传安全使用燃气知识。

4.交通部门

充分发挥车站、等场所的宣传优势,组织、指导公路、水路交通运输行业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广泛宣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5.质监部门

主要抓好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以及特种设备安全宣传教育,强化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教育工作。

6.海事部门

做好水上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7.旅游部门

在旅游景区、景点和旅行社、酒店、旅游车船公司等单位中宣传安全生产知识及相关法律法规。

8.教育部门

通过学校安全宣传教育,增强学生交通安全、防火防爆、防触电、防中毒和各类事故自救的基本知识。

9.文化部门

在文化经营场所中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

10.卫生部门

通过卫生系统安全宣传教育,使医院门诊部、住院部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小门诊、小诊所的主要负责人及员工掌握消防安全法律法规和应急救援安全知识。

11.经贸部门

主要开展民爆器材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12.气象部门

广泛宣传气象灾害预警、防雷减灾等方面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13.供电部门

广泛开展安全用电宣传教育,防范发生触电事故。

五、工作要求

(一)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是增强人民群众安全意识,提高人民群众安全防范能力,减少事故伤亡和损失的重要手段,各乡(镇)、街道、场和各有关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制定方案,狠抓落实,确保各项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

(二)各乡(镇)、街道、场和各有关部门要从“以人为本”和坚持科学发展观的高度,坚持以基层为主,以企业为主,以社区为主,遵循“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创新内容、创新形式、创新手段”的原则,注重宣传的连续性、持久性和实效性,开展群众喜闻乐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的安全文化教育活动。

第9篇

1.当前建筑工程审核中存在的问题

1.1 建设单位方面的问题

施工单位在主观意识上对消防部门开展消防工程审核工作存在偏差,常降低对消防工程的投资,达到降低整个施工项目投资的目的。此外,部分报审项目所属的建筑消防工程质量不合格,施工单位无法预测相关结果。由于主观认识存在偏差,施工单位未认识到自身的缺陷,但为了通过消防部门的审核,设计单位与施工单位常共同隐藏问题。这样难以保证工程质量的提高,且会埋下安全隐患。

1.2 设计单位方面的问题

由于市场竞争激烈,为了满足施工单位的要求,设计单位常未考虑施工规范中的客观要求,在审核中提供了设计图纸,但在实际施工中未按照图纸施工,导致工程存在先天缺陷,验收工作开展困难。比如,在许多办公区域、商店、地下停车场及其他一些较大的空间,理论上应符合消防规范的技术要求。在审核过程中,消防给水、报警啧淋设施等设计中的文字说明并未改变,甚至连工程地址的文字说明都未修改,但业主常在火灾后擅自更改和施工,造成疏散路线、安全出口和消防设施的变化,埋下了重大的火灾隐患,消防工作开展困难。此外,部分工程的整套图纸中各专业的设计不协调、不配套,甚至平面布局设置都不一致。

1.3 未审核及未通过审核建筑存在的问题

建筑部门在发放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时,未严格按照程序将建筑防火设计评审意见作为施工许可证的前提条件,且未取得消防部门发放的同意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导致许多单位处于未施工或即将批准申报建筑防火工程设计审查的状态。部分企业简化了许多程序或采取了“特事特办”的原则,在转变政府职能、提高工作效率、致力于商业服务方面未能掌握合理的尺度,出现了过于宽松的标准或降低门槛的现象,进而减少了对各类工程质量的把关,企业形成了只注重效益,不注重传统建造的思想,导致建筑工程存在许多先天性的问题。由于政府部门的直接千预,消防部门的执法难度大大增加。

2.建筑工程审核工作的改善措施

2.1 提升消防审核设计质量

设计人员必须加强与施工单位的沟通,有效掌握施工项目的规划、选址、可行性和消防工程的配套设计,明确消防建材、零部件和消防设备的产品规格、型号、性能等技术指标,从而确保建筑设计与实际施工不会产生偏差。

2.2 建立消防设计质量报告体系

消防部门和设计单位应定期审核具体项目,并定期交流业务受理及相关设计质量的通报情况。如果设计单位的图纸质量相对较差,则应在业内通报批评,消防部门可通过该单位的施工单位负责施工,以提醒施工单位仔细选择设计单位,达到提醒设计单位提高设计质量和水平的目的。

2.3 建立交叉评估机制

消防部门应积极畅通与设计单位的沟通渠道,及时提供相关技术规范的最新信息,收集最新的消防设计发展理念,共同解决临时消防设计理念问题以及新技术、新理念的应用问题,确保消防设计的质量。同时,消防部门也可以聘请或不定期邀请一些高水平的专业性优秀设计单位、个人来协助开展消防设计审核工作,提出改进设计的意见,积极落实跨部门考核制度。

2.4 实施消防审核人员认证制度

建筑防火设计审核和后续建设项目是一项综合、系统的工程,专业性强、技术要求高。要想做好消防工程审核监督工作,就必须加强消防人员对专业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高其消防综合能力。在图纸审核中,应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进行防火设计,严格审核图纸。对于重点项目、自动消防设施、大中型建设项目的审核以及国家标准未明确规定的项目,应提交至相关专家和组研究,并召开消防性能化设计联合听证会,从而使监督和验收人员参加技术评审。

2.5 加强协调建设

第10篇

第一条为加强市城乡集贸市场监督管理,维护良好的市场经营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省集贸市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市城乡规划区内规划、建设、开办集贸市场以及在集贸市场内从事管理、交易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集贸市场(以下简称市场)是指有固定经营场地、设施和服务管理机构,有若干经营者进场经营,供经营者和消费者进行农副产品、日用消费品等商品集中、公开交易的场所,包括早夜市。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是指市场开办者在市场内设立,负责市场日常物业经营及管理、提供相关服务,并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的组织。

第四条市场管理应坚持维护秩序、繁荣经济、方便群众和依法管理原则。从事商品交易活动者,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信的交易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市场实行登记注册、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商务、公安、消防、税务、发改、城管、卫生、质量技术监督、食品药品监督、农牧、环保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市场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市场规划、建设应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及商业网点建设规划,符合环境保护要求,坚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多方兴办、方便生活的原则,与城乡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实施。

第二章市场经营活动

第七条凡开办市场、从事市场服务管理的,应向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注册。

第八条市场经营管理机构是市场日常经营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负责市场内经营、安全、消防等设施的建设、维护和更新改造,保证相关设备处于完好状态。其中,给排水设施要完善、环卫设施要齐全,公厕、垃圾站建设要符合国家城市环境卫生设置标准要求;烧腊、熟食制品销售摊档应当配备必要的防蝇、防尘设施,鼓励设立封闭式摊位;

(二)负责市场的日常管理、安全防范、卫生保洁等工作。按规定建立和落实治安、消防、食品安全、环境卫生、摊位秩序、计划生育等制度,保证市场环境整洁、卫生、安全、有序;

(三)从事食品经营的经营者入场时,必须持相关部门核发的许可证,方可从事经营活动。明确入场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定期对入场经营者的经营环境和条件进行检查,发现有违反《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并立即报告所在地县级有关主管部门。本市场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市场开办者及服务管理机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在市场内设立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室或者委托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对进场销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状况进行抽查检测;发现不符合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的,应当要求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并向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指导和督促场内经营者建立进货检查验收、索证索票、进销货台帐、质量安全承诺等制度;督促食品销售者召回不符合规定的食品;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基本情况、信用状况等。从事牲畜、禽类批发经营的市场,应当加强对牲畜、禽类的入市检查,核对检疫证明,防止不合格牲畜、禽类进入市场;

(六)严格按照市场布局,做到划行归市,划线定位,摆放整齐,经营者必须保持摊位、经营设施整洁,不得随意摆摊设点,确保市场摆卖秩序井然。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当地人民政府或当地政府授权的部门批准,不得在集贸市场外占用道路摆摊设点从事经营活动;

(七)与入场经营者签订协议书,就摆卖规范、交易商品种类、计量器具使用及送检、租赁费、水电使用、卫生、消防、服务承诺等方面作出约定。

(八)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制止入场经营者制售假冒伪劣商品和其他扰乱市场经营秩序的行为;

(九)协助工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监、卫生、农牧、公安、消防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市场内的违法违规行为,不得隐瞒真实情况或向当事人通风报信,不得以各种借口拒绝或者阻挠行政执法部门的执法检查;

(十)遵守国家有关市场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市人民政府关于对全市市场秩序进行集中整治的通告》,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十一)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宣传教育,组织经营者开展守法经营、文明经商活动;

(十二)在市场内设立公平计量器具、宣传栏、公告栏、监督投诉箱、公布监督举报电话,食品市场应当在场内的显著位置设立食品安全公示牌,重点对粮食、蔬菜、水果、肉、蛋等食品进行检测并公布检测结果。确定专人负责计量器具管理及送检工作、调解处理纠纷,为经营者和消费者提供良好服务;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凡在市场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为商品经营具体责任人。商品经营者应当按核定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亮照经营;所经营商品实行经营许可证制度的,应当同时悬挂相应的许可经营证明文件。没有条件悬挂营业执照或相应文件的,应随身携带备查或由市场统一张贴亮照。农民出售自产的农产品除外。

第十条经营者应当接受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不得拒绝和阻碍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

第十一条经营者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市场内各项管理制度,按照政府指定的地点或者区域经营,活禽畜,生鲜猪、牛、羊、狗、鱼肉,蔬菜、烧腊、熟食制品等应当进入市场交易,并遵守市场管理规定,不得在公路及公路用地范围内从事集市贸易活动和生产经营活动,禁止在乡镇街道和公路用地范围内乱设乱摆摊点、乱停乱放车辆、乱搭乱建货棚和乱堆乱倒垃圾杂物。

第十二条食品销售者发现或者获知其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应当立即停止销售,通知食品生产者、供货商和消费者,并记录停止经营和通知情况,同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食品生产者认为应当停止销售、立即召回。未停止销售或拒不召回的,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责令其停止销售或召回。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合格证明文件。食品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进销货台帐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商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事项。食品进销货台帐等档案不得伪造,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十四条经营者对消费者提出的有关商品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

第十五条市场内禁止销售下列物品:

(一)假冒伪劣商品;

(二)赃物、赈灾物资和来历不明的物品;

(三)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动植物及其产品;

(四)未经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五)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六)病死、毒死或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及其产品;

(七)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

(八)国家明令淘汰或禁止生产经营的商品,过期、失效商品;

(九)报废和非法拼装的机动车辆;

(十)、物品和其他非法出版物品;

(十一)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其他物品。

第十六条市场交易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强买强卖,欺行霸市,迫使他人接受不平等或者不合法的交易条件;

(二)垄断货源,哄抬物价或者串通操纵商品价格;

(三)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在商品的质量、性能、规格、技术标准上欺骗消费者;

(四)使用不规范、不合格的计量器具销售商品或者销售商品数量不足;

(五)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明码标价;

(六)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违法活动。

第三章市场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对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和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依法核准市场开办经营者及市场内经营者的主体准入,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

(二)对市场经营行为、上市商品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食品市场按照《工商行政管理所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规范》规定的“六查六看”内容开展巡查监管;

(三)对集贸市场实行信用分类监管。依据守法经营情况设A、B、C、D四类,对不同信用类别的市场,分别采取不同的检查频度和监管措施;

(四)受理并处理消费者的申诉和举报;

(五)按照相关信息公布制度规定及时公布监督管理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八条县(区)工商部门与基层工商所签订市场秩序整治工作目标责任书,并进行督促检查和考核;

第十九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督管理,主要职责是:

(一)公安部门负责市场治安管理工作,依法整治乱停乱放车辆、无序占道停车、阻碍交通影响安全等行为。消防机构对市场防火安全进行监督管理,对新建、扩建、改建及室内装修的市场,依照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审核和验收;

(二)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实行明码标价以及执行相关价格法律、法规、政策情况实施监督检查;

(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市场计量工作进行监管,对“前店后厂”类食品生产加工和经营者实施监督管理;

(四)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内的餐饮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五)卫生部门负责食品安全风险评估、食品安全信息公布、食品检验机构的资质认定,组织查处食品安全重大事故;

(六)农牧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初级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和农产品的检测,对市场牲畜、禽类及其产品、水产品上市的检验检疫工作,加强动物疫情监测及重大动物疫情处置措施;

(七)商务部门负责集贸市场建设的指导协调和对生猪屠宰场的监督管理;

(八)城管部门负责对城区市场周围流动摊档的监督管理;

(九)环保部门依法对市场内经营户使用空调器、冷却塔、抽风机、抽油烟机等可能产生环境噪音及空气、水污染设备、设施的行为进行监督管理;

(十)环卫部门负责对市场环境卫生监督检查;

(十一)税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经营者依法纳税情况;

(十二)市场所在地乡(镇)政府负责市场建设规划,统筹协调相关部门规范市场秩序,监督市场经营者履行监管服务职责;

(十三)法律法规规定由其他行政管理部门监督检查的,从其规定。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11篇

一、基本情况

县城城区内液化气经营企业共有5家,其中,物资局液化气站在城区内设有两个供应点。

二、检查情况

1、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能认真贯彻落实国家和省、市燃气管理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了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操作规程及管理制度。

2、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证照齐全,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配送人员相应的参加了行业主管部门组织的专业知识培训,并且取得了相应的资质证书。

三、存在的问题

1、县液化气站:储配站值班人员未经消防安全培训,不会操作站内消防设施和器材;供应点消防器材配置不足;供应点存在超期钢瓶充装液化气现象;未按规定在充装好的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3、县燃料公司液化气站:储配站消防水池储水量不足,供应点灭火器过期且数量配置不足;供应点设置在超过三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内;未按规定在充装好的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供应点空瓶与充装好的气瓶没有分区存放。

4、县液化气站:储配站消防器材过期,供应点消防器材配置不足;供应点存在超期钢瓶充装液化气现象;未按规定在充装好的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

5、物资局液化气站:供应点没有配置消防器材;未按规定在充装好的气瓶上粘贴警示标签和充装标签;供应点空瓶与充装好的气瓶没有分区存放。

6、县液化气站:供应点消防器材配置不足;供应点空瓶与充装好的气瓶没有分区存放,并且随意放置在室外场地上。

四、整改意见

1、各液化气经营企业要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加大资金投入,精心组织,确实把存在的突出问题整改落实到位。

2、对于部分液化气经营企业存在的超期钢瓶充装现象,建议由县质量技术监督局依法依规予以处罚。

第12篇

 文物保护工作对继承和弘扬优秀的历史文化传统,展现区域文化特色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近年来随着文物保护工作的不断深入,基层文物保护工作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在新时期下出台一部综合性、系统性、内容全面的文物地方性法规是非常必要的,因此召开此次《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调研座谈会对更好地保护基层文物资源,加强地方文化传承具有重要意义。

德城区文物保护基本情况。德城区历史悠久,共有34处文物点,现有国家级文保单位1处(大运河山东省南运河德州市德城区段),省级文保单位3处(德州城墙遗址、窑上窑址、北厂漕仓遗址),市级文保单位10处(德州城墙遗址、窑上窑址、闸子遗址、黄河涯礼堂、北厂沉船遗址、德州烈士陵园   、卢建曾家族墓、孙庄谢生家族墓、高道悦墓、德州窑址)。

近年来,德城区高度重视文物保护工作,认真按照上级文物部门要求紧抓落实,主要围绕以下三个方面展开了工作。一是不断加强对《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文物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工作。文物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宣传是文物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近年来,我区多次组织各镇街文化站集中学习了《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坚持学法、懂法、守法,处理好文物保护工作和经济社会发展的关系,依法保护我区文物资源的安全。此外,我们还利用国际博物馆日、文物遗产日、文化惠民演出等活动,向广大市民宣传《文物保护法》、《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累计发放各类宣传资料5000余份,开展宣传活动50余场次。通过这些宣传活动,全区文物保护意识逐渐深入人心,为文物保护工作的开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加强文物机构、队伍建设。2016年我区成立了全市最早的文物管理机构——德城区文物管理中心,进一步完善了机构管理制度。同时,我们也在加强文保队伍建设,提高文保人员素质上狠下功夫,除了配备电脑、照相机、照明设备、GPS等必要的装备外,每年都组织文保人员进行业务学习,通过学习提高文保人员的素质。三是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遏制打击文物犯罪行为。建立联合打击文物犯罪工作机制是加强文物工作的一个重要环节,也是遏制和打击文物犯罪的有效手段。为此,我们与德城公安分局、消防大队等单位建立了联合工作机制,形成了良性的合作机制。我们坚持主动打击、主动治理、主动防控,时刻保持对打击文物犯罪行为的高压态势,确保文物安全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

《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的制订为基层文物工作提供了重要的法律依据和保障,为实现文物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具有重要意义。针对基层文物工作现状,结合我区文物工作实际,提出以下几点立法建议:

一是明确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制度。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规定市、县级文物管理机构人员编制、机构责任等情况,注重基层文物部门人员机构的层次化,为有经验有阅历的文物研究人员提供更多选拔聘用机会。同时建议市级、县级文物部门加强对管理人员的专业培训力度,明确岗位职责。

二是加大财政对文物保护的支持。近年来文物工程建设较多,文物工作量日渐增大,基层虽在文物遗址保护、“四有”管理工作中投入了保护资金,但就整体而言文物资金方面仍存在欠缺。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市、县级财政部门对文物工作的支持,明确市级、县级地方政府将文物保护经费纳入当地的财政支出预算,成立文物保护专项经费,以确保专款专用,并鼓励建立起多元化的文物保护经费投入机制。

三是明确各部门联合机制。从多年整体情况看,部分部门仍存在支持力度不够、执行不到位等现象,往往把文物保护看成只是文物部门的事。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工商行政管理、公安等部门联合打击机制,提高各部门支持、执法力度,对各部门应履行责任进行明确规定。

四是完善文物执法队伍。目前,基层文物部门存在文物执法队伍建设不健全、文物专业知识欠缺等问题,严重影响了基层文物执法力度。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加大对县级文物执法队伍的支持力度,加快基层人员文物执法资格证件申报工作,壮大基层文物执法人员。明确规定市级、县级文物执法培训工作,提高各级文物执法人员专业水平。

五是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在工作实践中,部分部门、群众仍存在对文物保护重要性认识不够、文物保护意识和法制观念淡薄的现象,建议在《德州市文物保护条例》中明确对文物宣传工作的规定,落实宣传责任制度,鼓励设立文物宣传奖惩机制,在全社会营造良好的文物宣传氛围。

文物是历史的载体,是不可再生资源。今后,我们将按照上级文物工作的要求,切实做好基层文物管理工作,积极引导、扶持各镇街文物工作的发展,把文物保护法和山东省文物保护条例的要求落到实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