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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时间:2023-09-04 16:55:29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范文1

【关键词】 新企业所得税法; 电力企业; 税收优惠; 扣除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已于2008年1月1日起施行。这是中国新一轮税制改革的“先锋之作”,是中国“十一五”税收立法的“重头戏”。新企业所得税法较旧的企业所得税法有了较大变化,它的实行将对我国社会经济各领域、各部门产生不同程度的影响。电力作为国家重要的基础能源部门,是国家重点扶持的项目,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将会对电力企业的所得税产生比较大的影响。电力企业应认真研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电力企业产生的影响,充分认识到最大限度地节约纳税成本对企业生产经营和投资决策的影响,合理、正确地运用新企业所得税法所规定的各项政策,增加企业经济效益,这对电力企业来说是非常必要且不无裨益。新所得税法对电力企业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具体包括所得税税率、税基、优惠政策以及扣除办法,对于税率和税基带来的影响一目了然。本文主要探讨扣除办法和优惠政策对电力企业产生的影响。

一、新税法规定的成本费用扣除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一)工资、福利费用等的扣除

新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主要内容包括:取消内资企业实行的计税工资制度,对企业真实合理的工资支出实行据实扣除;适当提高内资企业公益捐赠扣除比例;企业研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合理确定企业广告费扣除比例。新税法的规定扩大了税前扣除标准,缩小了税基,新税法实施后,企业的实际税负将明显低于名义税率。

职工工资在电力企业运行成本中占有较大比例,以两大电网公司为例,国家电网有在职员工150万人,离退休人员将近29万人;南方电网有职工16万人。仅职工工资也是一笔不小的成本费用。实行新税法后,电力企业将没有税前扣除工资的限额,可以据实扣除。这里的工资薪金,是指企业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者受雇的员工的所有现金形式或者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包括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对合理的判断,主要是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与旧法中的企业工资限额扣除政策相比,新企业所得税法使企业工资支出得到足额补偿,可以进一步降低电力企业的税负水平。

(二)固定资产修理与改良支出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发生的下列支出作为长期待摊费用,按照规定摊销的,准予扣除:已足额提取折旧的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租入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其他应当作为长期待摊费用的支出。这与旧法有较大差异。《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一)项和第(二)项所称固定资产的改建支出,是指改变房屋或者建筑物结构、延长使用年限等发生的支出。第六十九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所称固定资产的大修理支出,是指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支出:(一)修理支出达到取得固定资产时的计税基础(即账面价值)50%以上;(二)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支出,按照固定资产尚可使用年限分期摊销。

从固定资产的整个使用期分析,将固定资产的修理费用计入改良支出予以资本化还是计入当期费用,其结果是相同的,但抵减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不同,享受货币时间价值的税收优惠不同。如何划分固定资产修理支出和改良支出,以享受时间价值的税收优惠,成为电力企业需要考虑的一个比较重要的问题。企业固定资产修理支出能否税前扣除,在满足修理后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延长2年以上要求的同时,关键看发生的修理支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以上。因此,为了在当期作为税前扣除,电力企业在进行固定资产修理时,要注意修理工程支出的预算,尽量不要超过固定资产计税基础的50%。

二、税法优惠政策对电力企业的影响

(一)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

固定资产折旧是成本的重要组成部分,运用不同的折旧方法计算出的折旧额在量上不一致,分摊到各期的固定资产成本也存在差异。因此,折旧的计算和提取必然关系到成本的大小,直接影响企业的利润水平,最终影响企业的税负。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十一条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企业按照规定计算的固定资产折旧,准予扣除。同时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八条做了详细说明: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所称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的固定资产,包括:(一)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二)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方法的,最低折旧年限不得低于本条例第六十条规定折旧年限的60%;采取加速折旧方法的,可以采取双倍余额递减法或者年数总和法。

电力企业的固定资产具有以下特点:资产分类复杂繁多、覆盖面大,资产分布地域范围广、区域地形复杂,维护管理难度大;涉及专业管理部门多、交叉点多,数量多且类别繁多,主要电力资产价值大、修理改造后续支出频繁、异动频率高。例如,大型发电机组常年处于高强度运转状态,维护费用支出较多。目前,大多数电力企业对固定资产的折旧采取直线法进行计提,而且折旧的计提带有一定的随意性。鉴于电力企业以上的特点,电力企业选择折旧方法时,应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适当选择加速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同时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因素对固定资产折旧方法选择的影响。从表面上看,在固定资产价值固定的情况下,无论企业采用什么折旧方法,也无论折旧年限多长,计算提取的折旧总额都是一致的。但是,由于资金时间价值因素的影响,使不同时点上的同一单位资金的价值含量不等值。所以,企业在比较各种不同的折旧方法带来的税收收益时,必须先将企业在折旧年限内计提的折旧按当时的资本市场利率进行贴现后,计算出各种折旧方法下在规定折旧年限内计算提取的折旧费的现值总和及税收挡避额现值总和,再比较各种折旧方法下的折旧现值总和及折旧税收挡避额现值总和,并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前提下,选择能给企业带来最大税收规避额现值的折旧方法计算提取固定资产折旧。

另外,固定资产折旧方法的选择需要考虑折旧年限的影响。现行财务制度和税法对固定资产折旧年限均给予企业一定的选择空间。这样,企业便可根据具体情况,选择对企业有利的固定资产折旧年限。

(二)节能减排项目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

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是指《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内的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电力、水利等项目;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包括公共污水处理、公共垃圾处理、沼气综合开发利用、节能减排技术改造、海水淡化等。

电力是全国节能减排的主战场,政府、行业和企业应高度重视。据有关数据表明,在全国排放量中,电力二氧化硫排放占51%,电力二氧化硫控制在全国减排目标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长期以来,在国家各项政策基础上,电力行业建立了较为系统的规范、标准和管理体系,并把节能减排作为规划、建设、生产和经营的重点工作之一。通过调整和优化电力产业结构、加强技术改造以及节能降耗、污染处理、无渗漏企业、上星级、达标、创一流、行业对标等与效益目标相结合的管理,不断加大基础性管理和设备治理力度,确保节能减排项目的顺利开展。在近期燃煤涨价、排污费加大的形势下,开展节能减排项目可以极大地节约企业成本。同时,还可以享受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减免优惠政策。

(三)研发费用的优惠政策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支出,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此规定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企业费用的扣除范围。电力企业对设备和技术,特别是高新技术的依赖性比较大。例如,现在国家电网极力支持的特高压建设,需要大量的技术支持,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新技术的研发。但我国电力企业在自主研发能力上,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这不仅包括科研投入,还包括科研实力、人才储备、技术设备和管理水平等方面。近年来,电力行业加大了科研投入,促进科研成果向生产力的转化。国家电网公司实施“SG186工程”,构筑一体化企业级信息系统,实现信息纵向贯通、横向集成,支撑集团化运作,共享数据资源,促进集约化发展;优化业务流程,实现精细化管理,需要大量的开发费用。在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电力企业进行高新技术研究和开发的费用可从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减轻企业的税负。因此,电力企业应当充分利用技术研发费加计扣除的优惠政策,继续加大技术研发费投入,提高企业技术研发水平;更为重要的是,可以提升企业品质,提高电力企业的科技竞争力,促进其参与全球市场的竞争。

(四)技术改造利用专用设备

新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四条规定,企业购置用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投资额,可以按一定比例实行税额抵免。

长期以来,电力行业一直把环保、节能、安全生产作为企业基础管理工作来抓。电力是装备性行业,设计一旦完成,其耗能、排放水平基本确定。因此,根据技术和管理水平的进步,应及时修订设计标准,优化设计,打好节约的基础。技术改造是节约现实措施,电力存量资产能效提高,重点为在役燃煤火电机组的改造,通过提高机组安全性和可靠性、开展清洁生产、完善自动化及信息化手段,实现对早期20-30万千瓦机组重点系统和设备技术升级,5-10万千瓦纯凝汽式机组进行“上大压小”、热电联产和综合利用改造。

根据《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涉及电力项目的共有17项。其中发电项目有:水力发电,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超临界、超临界机组电站建设,采用30万千瓦及以上集中供热机组的热电联产以及热、电、冷多联产,缺水地区单机60万千瓦及以上大型空冷机组电站建设,风力发电及太阳能、地热能、海洋能、生物质能等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燃气蒸汽联合循环发电,30万千瓦及以上循环流化床、增压流化床、整体煤气化联合循环发电等洁净煤发电,单机20万千瓦及以上采用流化床锅炉并利用煤矸石或劣质煤发电,500千伏及以上交、直流输变电,投运发电机组脱硫改造。电网建设项目有:城乡电网改造及建设,继电保护技术、电网运行安全监控信息技术开发,大型电站及大电网变电站集约化设计和自动化技术开发,跨区电网互联工程技术开发,输变电新技术推广应用,降低输、变、配电损耗技术开发及应用,分散供电技术开发及应用。随着电力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应当加强对这一政策的研究,充分利用使用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政策,积极进行技术改造,引进节能、节水、环保的国产设备,享受抵免所得税的优惠政策。

【参考文献】

[1] 席月民.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中国社会科学院院报,2007.5.

[2] 孙云领.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的所得税筹划.税收筹划,2007.

[3] 高英.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会计之友,2007.9.

[4] 米建华.电力行业:节能减排在行动.中国电力企业管理,2007.8.

[5] 2007-2008年中国风力发电行业分析及投资咨询报告,2007.8.

[6] 吴小军.也谈加强电力企业固定资产管理.科技创业月刊,2006.1.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范文2

    为鼓励企业自主创新,国家在税收方面特别是企业所得税方面出台了相关的优惠政策。为方便纳税人了解相关优惠税收政策,本报特邀深圳市地方税务局有关业务负责人进行解读,敬请关注。

    (一)高新技术产业主体

    政策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

    解读: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税收优惠特点是从过去的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转变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的格局。《企业所得税法》对高新技术企业统一实行15%税收优惠税率,并将该优惠从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扩大到全国范围,体现出国家对高新技术企业的扶持力度。

    (二)高新技术产业研究与利用

    政策规定:

    1.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116号))

    2.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所得税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1号))

    解读:费用加计扣除和加速折旧均属于事前鼓励性的制度规定,它不同于减免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它不以企业承担纳税义务为前提。

    企业享受费用加计扣除政策时,即便企业亏损,企业也能够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该项费用,能够使企业真正的提高其税后利益。

    企业享受加速折旧政策时,实际上是推迟了缴纳税款的时间,等于政府向纳税人提供了一笔无息贷款,给企业带来财务上的利益,同时也提高了企业积累资金再投资的能力。

    (三)高新技术产业风险投资

    政策规定: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七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解读:高新技术产业既是高收益行业也是高风险行业。制定创业投资抵免政策的目的是调动和聚集企业外部的资本力量投入到科技创新的活动中来,缓解单纯依靠企业自身投入的资金与动力的不足,增加了科技创新活动的参与主体。

    (四)高新技术产业转让收益

    政策规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技术转让所得减免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12号))

    解读:技术转让是实现科技成果转让的重要方式,对促进企业的科技创新具有重要的意义。对技术转让所得给予减免税优惠,属于税基式减免,是鼓励企业、科研机构、高等学校研究开发高新技术、转化技术成果的重要措施。

    (五)高新技术产业股息分红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范文3

摘要:本文通过对照近期国家相关部门出台的一系列税收优惠政策,剖析当前小微企业在会计环境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其会计环境的若干措施,以为小微企业更好的发展提供参考。

关键词:小微企业 会计环境 税收

一、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现状分析

(一)小微企业会计内部环境现状

1.存在“重生产经营、轻财务管理”的现象。在生产层面,部分小微企业着重引进设备及配套操作人员,但却忽视管理。小微企业的会计普遍认为照章纳税可规避税务风险,不会带来税收处罚。但这却不能避免企业税务违规行为的发生。比如:由于小微企业财会人员未能识别伪造发票而入账的行为;财会人员管理不当导致涉税凭证丢失等现象。部分小微企业也未根据企业自身情况做出判断,仅单纯考虑利益,未考虑到整体最优原则,缺乏连贯性,具有违法的风险。如,存在少申报收入和少开发票来逃税。

2.财务人员专业素质偏低。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受教育程度有限,使得无法高效、及时地了解相关政策法规的变化及税收优惠,导致部分税收政策执行的滞后。在新固定资产折旧的政策中,部分小微企业的财务人员无法根据企业的生产需求提出合理化的建议,导致企业税负增加。如,税收政策规定六大行业,部分涉及六大行业的小微企业对于固定资产的购置不根据企业实际情况进行购买或计提折旧。同时,在“营改增”政策中,部分小微现代服务业财务人员不根据自身情况贪图眼前小利,不对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进行衡量,因而增加企业税负。

3.部分企业账目混乱。小微企业财务部门和相关财务人员形同虚设,以完全不设账或简化会计核算程序来节省人力成本,无法发挥会计监督职能。即使少量小微企业拥有独立会计核算人员,但账目混乱,建账模式相对单一且僵化,无法有效地反映会计信息账目。许多小微企业“假账真算”使得其会计事项未能被真实客观地反映。在新税收政策施行下,部分小微企业设置两套或多套账套取国家税收优惠,如专设“赔本账”以骗取相应额度流转税或所得税的减免。随着经济发展,近年来小微企业存在两套账的比例正在逐步攀升,小微企业会计信息失真现象进一步加重。

(二)小微企业会计外部环境现状

1.小微企业利用法律与政策因素漏洞扰乱税收征管。从立法角度来看,我国仅在2002年颁布《中小企业促进法》,其只定性了中小企业在政策、税收、融资等方面的督促制度,却对微型企业提之甚少,在法律方面缺乏对小微企业的明确规范,导致小微企业利用法律漏洞干扰正常税收征管工作的进行。例如,“营改增”全面实施后,部分小微企业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来骗取进项税额,破坏了小微企业正常的税收缴纳环境。

从政策角度来看,部分政策界定范围太过狭隘,导致特殊行业小微企业受惠面受限。如新税收政策规定小微企业从事国家鼓励类项目,进口自用且国内不能生产的先进设备,免征关税。但由于规定的灵活性不足,部分从事相关行业的小微企业无法享受优惠。

2.优惠政策宣传力度及解读方式存在缺陷。目前完善的税收政策公告制度尚未在我国建立,小微企业财务主体领导缺乏咨询和获取最新税收信息的途径。尽管新税收政策在其网站上公布,由于缺乏有效的解读,大大降低互联网宣传效果。在税收政策下达宣传过程中,税收推广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无法有效传达税收优惠政策的申请方法。同时在政策出台时。尽管各地市的税务机关积极履行相应的政策宣传义务,但小微企业分布范围广,而服务人员偏少,加上税务人员对于小微企业重视度不足,服务意识淡薄,致使新税收政策效果不明显。

3.税收起征点临界效应为负阻碍小微企业做大做强。税收起征点的临界效应,即在起征点附近小微企业税负会有质的变化,导致小微企业采取各种手段避免其应税基础高于起征点,使临界点下的小微企业数量增加,临界点效应主要表现为负。在新税收政策中,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的起征点90 000元(不含90 000元)和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起征点200 000元减半征收成为产生负临界效应的关键原因之一。对小微企业而言,在临界于200 000元的小微企业,一年会产生20 000元左右的税收差异(200 000×50%×20%=20 000元)。同时,随着国家对小微企业的扶持力度加大且国家放宽成立企业的条件,小微企业形成“数量多、规模小”的局面。部分小微企业局限于90 000元以下减免税收的政策而不愿做大做强,如通过以设立子企业的形式剥离业务来避税,在一定程度上导致成本上升,抵消税收优惠政策所带来的效益性,与税收优惠政策的初衷相悖。

4.外界税务干部不当干扰导致缴税混乱。部分税务机关干部在税务师事务所等第三方中介机构投资入股、兼职取酬,利用自身权利强制小微企业接受中介机构财务会计报表及相关税收事宜。将自身行政审批权力用于安排近亲属在小微企业工作以谋取个人利益;利用业务指导、业务监管、定期审批进行“寻租”。同时收受好处滋长少部分小微企业不当纳税现象;部分税务干部未及时接受培训,对国家出台的合理政策不熟悉,以致错误指导小微企业更优惠的报税;在报税流程中也存在不恰当流程,如未及时备案;未实地考察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等现象。

二、完善小微企业会计环境的建议

(一)改善外部执法环境,规范小微企业账务管理

鉴于目前小微企业法律监管缺乏,政府机构应根据小微企业具体情况出台相关条例,对税收优惠政策所涉及事项进行进一步明确界定,严厉打击小微企业偷漏税行为。针对混乱的税收环境,应当加大稽查力度,设立相关的稽查人员对部分小微企业进行轮番抽查,规范小微企业税收环境。针对“营改增”后部分小微企业存在进销项税额不符的现象,可以通过改善增值税专用发票。如,增加增值税发票的防伪标志并推行只适用于小微企业的发票,进而控制市场上假发票的流通数量,从而在一定程度上规范小微企业的缴税问题。

对于小微人员的账务管理。首先,建立账务风险预警机制是小微企业规避账务风险的有效途径。报表法和观察法可成为监督小微企业的财务行为;其次,小微企业可定期开展账务自查活动或引进第三方会计师对总账进行审查,明确账目存在的风险。最后,企业可针对采购部、销售部、售后部等重要部门在内部界定账务风险衡量标准,通过打分的形式考察各个重要部门账务风险情况,保证小微企业账目管理的科学性。

(二)强化专业税收人员培养,改善人文环境

加强与政府合作,建立信息服务平台。在相关网站上提供线上小微企业问题反馈平台,了解小微企业在税款缴纳中产生的问题,及时处理小微企业遇到的困难。相关税收部门以区或镇为单位,定期开展小微企业会计人才听证会,准确获取新税收政策的执行中带来的问题。同时,相关税务部门可对听证会中提出合理建议的小微企业人员,以积分制度的形式给予鼓励,并对积分排名较前的人员给予一定的表彰,鼓励小微企业人员积极献策献计。

通过政府途径,委托大中专院校培养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高素质人才,尤其是税收类人才和税收推广专员。鼓励区域性小微企业与大中专院校共建实习基地;建立战略,提前培养适应小微企业发展的人才,留住优秀的大中专学生,从而提高小微企业财务人员的整体素质。

(三)加强税收解读工作,提升小微企业管理意识

从税收政策解读来看,各级税务机关应当采取划片负责制度,在新一轮的税收优惠政策出台时,制作相关税收解读手册并开展咨询会,加强对新税收政策的解读。同时,税收部门可在申报税款的网站设置专项解读条目,同时加以案例分析,并设置新税收政策咨询平台,方便为小微企业答疑解惑。

从小微企业管理方面来看,所做出决策不应与国家税法规定相违背,应当及时对照规章政策修正自己的行为;小微企业财务人员应该积极培养财务管理和税务筹划意识,才能更好地迎合国家税收优惠政策并选取最佳涉税方案;小微企业应从两个层面管控涉税流程,一是就企业存续周期来说,从筹划企业成立至企业清算结束,整个过程均需对涉税事项进行管控;二是指企业具体涉税业务全过程均需进行税务监控,不允许出现“真空状态”。

(四)提高增值税起征点,降低起征点临界效应

从增值税的起征点来看,新加坡、印度尼西亚的小微企业的起征点约合人民币分别为422 000元/月和33 945元/月。若结合各国国情,按各国的人均GDP比例进行相应换算,新加坡和印度尼西亚的增值税起征点仍高于中国。根据经济发展的环境,我国的增值税的起征点上升由之前30 000元/一季度至90 000元/一季度,我国应继续提高起征点以缓解小微企业税负压力。

针对临界效应,我国可使用减征率的概念。所谓减征率,即小微企业面临临界效应时,可根据应纳税所得额的增加而适度的减少。以企业所得税为例,在新出台的优惠政策中,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在200 000元内按照20%企业所得税率减半征收,如,企业应纳税所得额超过200 000元至300 000元之间,假设规定的减征率为30%,企业应纳税所得额为250 000元,即企业缴纳所得税为250 000×0.2×(1-30%)=35 000(元)。这为临近临界的小微企业创造一个缴税的缓冲地带。在给国家带来一定的税收的同时,也避免相应的小微企业主为了逃避税负而存在主观意识阻碍企业做大做强。Z

参考文献: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范文4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实施以来,对有发生关联交易的企业影响甚大。该办法是税局在与有关联关系企业博弈过程中探索出来的一个对策,针对已存在及可能存在的问题做出的一个相对完善的书面规范文件。里面涉及的内容包括:关联申报、同期资料管理、转让定价方法、转让定价调整及调查、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成本分摊协议管理、受控外国企业管理、资本弱化管理、一般反避税管理、相应调整及国际磋商、法律责任等。对企业而言,这些条文中,均隐含着一定的税务风险。本文拟基于这样的背景,对其中的一般反避税管理条例进行解读,旨在从解读中读出其对企业可能产生的税务影响,即企业的税务风险,以期帮助企业管理这些风险,尽可能规避一些无意识的行为下产生的税务风险。在对国税发【2009】2号文进行解读,尤其注意对企业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的解读之后,本文抽取其中的第十章,即一般反避税管理条件下企业关联交易的税务风险,来进行案例分析。本文的创新之处在于有重点地选取了一般反避税管理这方面的内容进行解读,并且是站在企业的角度进行解读,还有针对性地进行了案例分析。而案例分析, 则先后从税局和企业的角度去陈述和分析该案例。

一、一般反避税税务风险相关理论

(一)企业税务风险理论 企业风险指的是,未来的不确定性对企业实现其经营目标的影响。一般企业风险可分为战略风险、财务风险、市场风险、运营风险、法律风险等。企业风险还可分为纯粹风险和机会风险两类。税务风险,属于企业风险的一种,是指企业的涉税行为因未能正确有效遵守税法规定,而导致企业未来利益的可能损失,具体表现为企业涉税行为影响纳税准确性的不确定因素,其结果导致企业多缴了税或少缴了税。企业税务风险的成因有多种可能。从外部原因看,包括税收法制建设水平、税收制度的变化、国家反避税政策的变化、政府对逃税避税的态度等。而从内部因素看,包括管理层的风险意识、对税收环境的了解和解读、企业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企业的执行力等。

(二)税务风险管理理论 企业风险管理涉及的风险和机会影响价值的创造或保持。是一个从战略制定到日常经营过程中对待风险的一系列信念与态度,目的是确定可能影响企业的潜在事项,并进行管理,为实现企业的目标提供合理的保证。针对企业风险管理的理解,人们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从传统风险管理观点到全面风险管理观点发展的过程。传统的观点认为风险管理是一个具体而孤立的活动,范围是局部的,多指的是具体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对应的风险管理也以各个职能部门为单位,主要是由会计、内审部门负责。但随着时间的发展,企业对风险控制的重视程度明显提高了,人们认识到风险管理并不是某个部门的管理职责,而应该上升到整个公司的层面上,去考虑企业作为一个整体面对的内部和外部环境存在的风险。全面风险管理指的是,企业围绕总体经营目标,通过在企业管理的各个环节和经营过程中执行风险管理的基本流程,培育良好的风险管理文化,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管理策略、风险理财策略、风险管理的组织职能体系、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和内部控制系统,从而为实现风险管理的总体目标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和方法。税务风险管理,就在人们的认识发展到全面风险管理观点时产生的,属于全面风险管理的一部分。侧重于企业在税务方面的风险管理,从而减少甚至避免企业发生涉税风险。

(三)一般反避税管理 《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的相关规定,一般反避税是指税务机关依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及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的规定对存在以下避税安排的企业,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 《办法》中关于一般反避税管理的内容有六条。综观这六条内容,提炼出与企业关联交易有关的税务风险:风险点一是《办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考虑了明确了在评定调查对象时会考虑到交易的形式和实质。如果企业的行为被确定为不可接受的避税,税务当局可能会基于商业环境重新定义税务安排,或者取消企业的税收优惠,或者重新确认或重新分配涉及各方之间的收入、成本、亏损以及税收减免。风险点二是《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应按照经济实质对企业的避税安排重新定性,取消企业从避税安排获得的税收利益。对于没有经济实质的企业,特别是设在避税港并导致其关联方或非关联方避税的企业,可在税收上否定该企业的存在。”此规定强调要对一般反避税调整所涉及的交易重新定性,取消企业由于避税安排而获得的税收利益,否定避税实体的存在,尤其是对于一些壳公司。风险点三是《办法》第九十四条规定“税务机关实施一般反避税调查,可按照征管法第五十七条的规定要求避税安排的筹划方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及证明材料。”因此,同期资料的准备是否齐全,在企业应对税局的一般反避税调查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

二、案例分析——扬州Y公司的股权转让

(一)企业状况 扬州Y公司是由江都一家民营企业与外国一家投资集团A合资成立。其中,该投资集团A通过其香港全资子公司B持有扬州Y公司49%股权。也就是说,江都某民营企业联合一家香港公司B在中国大陆的扬州开设了一家中外合资公司Y,香港公司B又是海外一家投资集团A的全资子公司。

(二)案例详情 2009年初,江都市国税局获悉,外方投资者可能进行股权转让,在推测的数种方案中,最大的可能就是间接转让,即境外控制方某投资集团A整体转让香港公司B来间接转让扬州Y公司股权。而对于间接转让,因其超越国内税收管辖权,对其征税国内并无相关税收法律法规规定。江都市国税局及时向上级反映,江苏省、扬州市国税局国际税收管理部门高度重视,一方面积极调研并主动向国家税务总局提出对间接转让股权进行规范的政策建议;另一方面,组成省、市、县联合专家小组,跟踪分析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2010年1月14日,江都市国税局得到信息,扬州公司外方股权转让在境外交易完毕,间接转让形式证实了江都市国税局最初的分析推测。交易发生后,江都市国税局由分管局长带队与该跨国投资集团代表及其税务人进行首次谈判。该集团表示该股权转让购买方、交易均在境外,在中国不负有纳税义务。此后,联合专家小组进行了热烈的讨论,认为应依法争取国家税收权益,并决定下一步重点是采集交易相关信息。在这一思路指导下,2010年2月1日、9日,3月2日,江都市国税局先后向间接转让交易的股权购买方公司、转让方投资公司发出税务文书,在几经周折后,取得了该笔股权转让的协议和交易相关资料。2010年2月16日,江都市国税局收到投资集团提交的3份文件。江都市国税局立即启动应急程序,联合专家小组投入运转,一方面核对英语翻译过来的购买协议,另一方面对购买协议及相关资料研读和分析,了解交易实情,查找判定依据。为进一步扩大信息来源,克服信息来源单纯依赖投资集团的不利影响,江都市国税局还从交易购买方公司的美国母公司网站上查悉,2010年1月14日,该公司正式宣布收购扬州Y公司49%股份交易已经完成。新闻稿件详尽介绍了扬州Y公司的相关情况,却未提及香港公司,间接证明该公司购买香港公司仅仅是形式,而交易的实质是为了购买扬州公司49%的股份。联合专家小组通过对购买协议及相关资料的深入分析、相互印证,逐渐理清了香港公司“无雇员;无其他资产、负债;无其他投资;无其他经营业务”的经济实质。2010年3月18日,国家税务总局国际税务管理司有关领导专程到江都市国税局,与江苏省局大企业和国际税收管理处、扬州市局、江都市局共同就上述股权转让事项进行了审核,一致认定,这次股权转让尽管形式上是转让香港公司股权,但实质是转让扬州Y公司的外方股权,应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予以征税。根据税务总局的审核结果,4月2日、21日,江都市国税局向扬州Y公司先后发出相关文书,通知其股权转让在中国负有纳税义务,应申报纳税。经过数次艰难谈判、交涉后,4月29日,江都市国税局收到了扬州Y公司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申报表。5月18日上午,1.73亿元税款顺利缴入国库。江苏省国税局有关负责人表示,对投资集团境外间接转让香港公司股权征收非居民企业所得税,它的意义不仅在于捍卫了国家税收,更重要的是将对那些在中国投资赚取高额利润,却企图利用特殊目的公司逃避我国税收的跨国公司产生较大的震撼。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范文5

诺贝尔经济学奖获得者、新制度经济学派的代表人物、美国经济学家罗纳德·科斯从“交易成本和产权”的范畴分析了企业与经济体制结构和运行的关系。他提出企业要在市场中得以生存,其交易成本要比其他主体低,协调成本也要比其他主体低,这时就凸现了法律制度的至关重要性。

税收是规范政府和纳税人之间利益分配的形式。在企业所创造的财富总量里,税收总量与股东、企业家、职业经理人、员工等主体的利益总量是存在利益冲突的,从这个角度分析,税收风险主要有:/:请记住我站域名/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完整纳税,受到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惩罚;企业没有深入研读税收优惠政策等,对制度内容所隐含的财富元素没有及时掌握,失去通过制度致富的机会;企业在对外交易时,特别是在资本市场借壳上市、重组改制、境外投资时,因不了解相关制度,落入“税收陷阱”,致使投资目的难以达到或直接损失投资利润等。

当前,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研读企业发展所涉法律制度,发现企业利润空间,已经成为企业提高竞争力的必然之举。

第一,控制企业信用底线,维护和谐征管秩序。在跨国化、资本化背景下,企业信用建设成为企业发展的重要环节。企业信用涉及对税收征管部门、消费者、金融机构、供应商、商、服务商等主体的信用,其中对税收征管部门的纳税信用尤为重要。

国家税务总局一直非常重视企业纳税信用体系建设,在20__年出台了《纳税信用等级评定管理试行办法》,将纳税人的信用设置为a、b、c、d四级,主管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的不同等级实施分类管理。20__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欠税管理工作的通知》,目的在于“切实加强征纳双方的税款征缴责任,严格控制新欠和加大欠税追缴力度”。20__年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欠税公告办法(试行)》,规定如有欠税行为发生,“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等。

在全球金融危机背景下,税收与企业发展的依存关系更为紧密。去年我国有数万家企业倒闭,直接影响到税源的稳定,因此如何营造政府与企业的双赢局面,建立和谐征纳关系就显得格外重要。从征管角度看,今年税收总量的压力是前所未有的,因此督促企业依法纳税肯定是征管工作的重点。国家税务总局最近的《关于加强税种征管促进堵漏增收的若干意见》,就是确保20__年税收增长预期目标实现的重要文件。因此,当前防范和控制上述“企业由于各种原因未及时、完整纳税,受到税收征管法等法律的惩罚”风险,是比较合乎时宜的。《指引》在总则里提出,“本指引旨在引导大企业合理控制税务风险,防范税务违法行为,依法履行纳税义务,避免因没有遵循税法可能遭受的法律制裁、财务损失或声誉损害”。这是对大企业纳税信用的制度性维护措施,应引起企业的重视。

第二,研读财税制度,发现制度财富,促进企业长期发展。新制度经济学有一个很有创意和适用价值的范畴,即制度资本。其主要用于分析制度的功能,尤其是制度的协调功能。有效率的财税制度不仅规范征纳关系和计税模式,而且是通过财税制度的深刻内涵,引导企业向政府所期待的产业布局、主流投资领域、企业运行模式等方面发展。在富有优惠政策和鼓励政策的制度框架下,市场主体(包括企业、个人及其他组织)的交易行为、协调行为及其他行为更加有序,结果较易预见。社会主体由于明确了交易的制度成本(如税收、规费和风险性规定),对财税制度的理解更为透彻,从而减少不测事件发生,减少制定战略时发生“远期无知”现象。

企业通过对政府所鼓励投资类别和投资方向相关政策的研读和应用,会发现许多制度里隐含的“财富”。比如,高科技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15%;小型微利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为20%;研究开发费用在企业计算税前成本时可以加计扣除,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还可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等。税收优惠政策往往是政府对新型企业发展模式的鼓励。这可以促使民族企业提高技术含量,从而提升在市场上的竞争力,同时保证政府税源的稳定。不仅如此,减少税收负担的企业通过带动相关产业链的发展、提供社会就业机会,还会创造新的社会财富。

值得一提的是,对于财税制度的研读和应用,是企业税务管理的主动性内容,也是对传统企业管理模式的创新。在市场竞争的过程中,相同行业的利润空间具有一定的共性。在交易成本相当的情况下,企业对于制度资本的应用、对制度财富的寻找和把握,将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因此,不能仅从财务管理的层面解读税务管理,而应该加强企业内部税务管理的职能,提升管理层次,形成融专业管理和综合管理特点的管理模式。

比如,适用15%所得税税率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拥有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相关条件的企业: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具有 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等。可见,企业税务管理工作需要公司人力资源、科技部门等的统一协调才能完成。

《指引》对企业税务管理组织提出了具体要求,如在总则中指出“税务风险管理由企业董事会负责督导并参与决策。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将防范和控制税务风险作为企业经营的一项重要内容,促进企业内部管理与外部监管的有效互动”。这将极大促进企业税务管理效能的提高。

第三,避开“税务陷阱”,提升企业抗风险能力。在全球化背景下,各国适用的法律制度,尤其是税收协定内容、境外所得的税收抵免政策完全不同,这成为影响企业国际化投资回报的基本要素。比如20__年哈萨克斯坦原油出口关税征税额达到每吨油203美元,当时国际油价为每桶40美元左右,再加上还要缴纳所得税、增值税、矿费和该国所特有的超额利润税,到该国进行石油投资很有可能亏本。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海内外市场确实存在企业发展的机会,但如果没有充分地预算评估税收成本对投资项目的影响,没有针对潜在“税务陷阱”(如适用税率的变化、产品分成合同税收条款内容的变化、资源国税政环境的变化等)制定措施,都将使投资的成功率降低,甚至出现投资亏损。这就需要深入研读相关税务政策,提高“尽职调查”的工作质量。

正是由于全球金融风暴,目前各国都在忙于研究各国的税收政策。美国总统奥巴马在今年5月4日提出一套国外税收改革方案,其中包括提高美国企业在国外投资收入税额和打击利用“避税天堂”逃税的行为内容。预计这些措施可在10年内增加2100亿美元的税收。今年举行的二十国峰会也讨论了“避税天堂”问题。可见,目前企业需改变原有的国际投资架构,避免可能出现的跨国税务稽查风险,避免使税收因素成为国际化竞争的制度障碍。

《指引》考虑到这些因素,提出了框架性的应对机制。例如,“企业应把税务风险管理制度与企业的其他内部风险控制和管理制度结合起来,形成全面有效的内部风险管理体系”。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范文6

股权转让税收政策解读

为加强股权转让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根据甘州区股权转让的实际情况,结合国家税务总局制定的《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对股权转让过程中的主要问题解读如下:

哪些行为属于股权转让行为?

《办法》第三条规定了七类情形为股权转让行为:(1)出售股权;(2)公司回购股权;(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6)以股权抵偿债务;(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是如何规定的?

《办法》第五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股权转让方为纳税人,以受让方为扣缴义务人。受让方无论是企业还是个人,均应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认真履行扣缴税款义务。

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原则及方法如何把握?《办法》第十条规定,股权转让收入应当按照公平交易原则确定,这是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基本原则。也就是说纳税人转让股权,应当获得与之相匹配的回报,无论回报是何种形式或名义,都应作为股权转让收入的组成部分。《办法》第七至九条规定了不同情形下,股权转让收入确定的方法。通常情况下,股权转让收入就是转让方在转让当期或后续期间获得的各种形式及名义的转让所得。

何种情况下需要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办法》第十一条规定了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等四种主管税务机关可以核定股权转让收入的情形,主要是对违反了公平交易原则或不配合税收管理的纳税人实施的一种税收保障措施。同时,《办法》第十二条对何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进行了说明,但实际情况中,确实存在部分股权转让收入因种种合理情形而偏低的情形。为此,《办法》第十三条对转让收入偏低的合理情形进行了明确,主要是三代以内直系亲属间转让、受合理的外部因素影响导致低价转让、部分限制性的股权转让等。

股权原值如何确认?

根据《办法》第十五至十八条规定,通常情况下,股权原值按照纳税人取得股权时的实际支出进行确认。如纳税人在获得股权时,转让方已经被核定征收过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此次转让时,股权原值可以按照取得股权时发生的合理税费与税务机关核定的转让方股权转让收入之和确定。这也是为了使整个转让环节前后衔接,避免重复征税。

对自然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企业股权转让的特点及税收政策解读

江恒红 连云港市灌南地税局

一、股权转让的税收特点

一是企业股权转让税收流失现象较严重。企业股权转让行为是否要纳税、要纳哪些税、如何计算缴纳,不少纳税人在发生该行为时容易疏忽。

二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偶发性。股权转让对企业而言是一项重大变更,不是每个企业都会发生,对一个企业而言,股权转让在通常情况下也不会经常发生,因而无论是对企业还是税务机关来说,股权转让的涉税业务都不是一项经常性的业务,具有一定的偶发性。

三是股权转让行为具有隐蔽性。部分纳税人对股权转让纳税义务不甚了解,未及时主动地对股权转让的应税行为进行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不能及时了解掌握企业的股权转让行为;也有相当一部分股权转让者纳税意识不强,还抱有侥幸心理,为规避税收有意隐瞒股权转让行为,而税企信息不对称造成税务机关难以组织有效的事前监控,税收监管往往滞后。

四是股权转让价格往往具有虚假性。因为股权转让的价格直接关系到股权转让人的切身利益,股权转让人主观上存在着隐瞒股权转让价格的动机,对于税务机关而言,需要对股权转让价格的真实性进行核实,而目前我国并未形成一套行之有效的社会评估机制。

二、企业股权转让的纳税义务

(一)印花税

股权转让行为发生频率不高,不少纳税人尚不知道股权转让书据需要贴花。而实际上,印花税作为一种行为税,只要纳税人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列举的应税凭证,就必须贴花。股权转让所立的书据属于印花税征税税目,即 “产权转移书据”税目中“财产所有权”,按所载金额万分之五贴花。

(二)个人所得税

不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环节可能涉及个人所得税纳税义务认识较为片面,以为只要自然人股东采取平价或低价形式转让股权,便没有所得,无须申报缴纳或扣缴个人所得税;甚至有的受让人不知道在向转让人(原自然人股东)支付股权转让款项时有扣缴其个人所得税的义务,从而给征纳双方增加不必要的成本、损失。现就相关政策作一梳理。

1、适用税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第九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八条第九项规定,股权转让所得属于财产转让所得项目。

2、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就股权转让所得而言,其应纳税所得额=股权转让价-股权计税成本-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

3、税率。个人所得税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适用百分之二十的比例税率。

4、纳税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个人所得税,以所得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所得的单位或者个人为扣缴义务人。对于股权转让来说,即以受让人为扣缴义务人。

5、纳税申报。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扣缴义务人在向个人支付应税款项时,应当依照税法规定代扣税款,按时缴库,并专项记载备查。同时,个人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所扣的税款,应当在次月十五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

6、主管税务机关。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三条规定,个人股东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发生股权变更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

7、平价、低价转让的税收政策。国税函〔2009〕285号文件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股东转让股权,还要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1、收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三项规定,转让财产收入列入企业收入总额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六条规定,企业转让股权取得的收入属于转让财产收入。

2、扣除。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就股权转让来说,股权计税成本及与股权转让相关的印花税等税费可以扣除。

3、应纳税所得额。转让股权收入扣除为取得该股权所发生的成本后,为股权转让所得。

4、税率。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财税[2009]133号、财税[2011]4号规定,自2010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财税[2011]117号规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5、税务处理

(1)一般性税务处理:被收购方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或损失,收购方取得股权或资产的计税基础应以公允价值为基础确定。

【例一】A公司向C公司转让B公司的长期股权投资,计税基础1000万,转让价为2000万。A公司确认所得2000-1000=100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1000×25%=250(万元)。C公司以实际支付的2000万元作为计税基础。

(2)特殊性税务处理: 如果购买企业购买的股权不低于被收购企业全部股权的75%,且收购企业在该股权收购发生时的股权支付金额(本企业或其控股企业的股权股份)不低于其交易支付总额的85%,且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则股权交易中股权支付暂不确认有关资产的转让所得或损失,其非股权支付仍应在交易当期确认相应资产转让所得或损失,并调整相应资产的计税基础。

【例二】A公司以本企业20%的股权(股本1000万,公允价值为5700万元)和300万元现金作为支付对价,收购C公司持有的B公司80%的股权(计税基础1000万元,公允价值6000万元)。假设C公司不享受小型微利企业优惠政策。

由于A公司收购C公司股权的比例大于75%,股权支付占交易总额比例:5700÷6000=95%,大于85%,假定同时符合特殊处理的其他条件。依据财税[2009]59号文件规定,C公司可暂不确认转让B公司股权的全部转让所得,但应确认取得非股权支付额300万元现金对应的股权转让所得,即应确认股权转让所得(6000-1000)×(300÷6000)=250(万元)应纳企业所得税=250×25%=6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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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范文7

【关键词】 合理商业目的 国内税法 国际税收协定 反避税

一、国内税法对“合理商业目的”认定及其解读

对“合理商业目的”这一概念的引入见于《企业所得税法》第六章第四十七条的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随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条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进行了补充性解释:具体是指以减少、免除或者推迟缴纳税款为主要目的。但由于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界定的法律条款比较原则,国家税务总局《新企业所得税法精神宣传提纲》(国税函[2008]159号)又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做出了条件上的界定:必须存在一个安排,即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动或者交易;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作为其从事某种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只有满足了以上三个条件,才可认定其“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并视为构成了避税事实。

这些被理论界所熟知的具有一定内在逻辑的税法条例表明:一是对“合理商业目的”这一概念的界定,是基于其相对的概念“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界定而提出,这意味着税务机关在进行反避税调查时,是遵循以否定因素的成立为判定避税事实的逻辑起点;二是断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构成的避税事实条件存在一定的逻辑关系:即从存在主观意义上的行动,到从行动中获得客观的利益、再到利益的获取是主观行动的最根本目标(可以扼要概括为:主观行动、行动获益与目标确实),这意味着实践部门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判定应持有闭环式逻辑的思维;三是税务部门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税法解释是框架性的,由于实践中的纳税人行为的复杂多样,需要考虑其他的安排及相关税法条例进行综合判定,这往往会导致不同税法条文间的碰撞与融合。

避税认定的相关税收条款,除了上述的内容外,还应该包括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中明确的前置条件。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2号)第十章一般反避税管理第九十二条的精神,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实际上已经明确指向“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前置条件:滥用税收优惠;滥用税收协定;滥用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避税;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之所以称把这些条款当做“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前置条件,是因为基于一般反避税调查的要求来看,如果这些安排或行为直接构成“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认定,就无须开展一般反避税调查了。另外,国家税务总局《一般反避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2014]32号)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启动一般反避税调查的前置条件更加精确,就是进行了上述范围的两项排除:与跨境交易或者支付无关的安排;涉嫌逃避缴纳税款、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以及虚开发票等税收违法行为。

二、国际税收协定中的“合理商业目的”相关条款及解读

在实践中,国际税收协定主要解决缔约国双方的征税权,同时致力于国际双重征税的消除,但是,譬如税收协定中“适用人的范围”、“受益所有人条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以及一些“反避税滥用条款”等,都具有判断“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规则指向,蕴含着反避税的精神。

就税收协定“适用人的范围”,相关税收协定条款明确规定:本协定适用于缔约国一方或缔约国双方居民。从协定条款来看,第三国的居民就不能享受税收协定的待遇,这就意味着,从立法目标出发,第三国居民如果利用两个缔约国的税收协定而得到税收利益,就违背了协定目标,是协定所要排除的不当利益,就应进行反避税调查。

对于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概念,国际税收协定没有直接明确的界定。但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和认定税收协定中“受益所有人”的通知》(国税函[2009]601号)中,对以逃避或减少税收、转移或累积利润等为目的而设立的导管公司、人不属于“受益所有人”范围给予了明确的界定,意味着其不能因为是缔约国一方居民而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如果其利用一定的方式享受了待遇,就属于类似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行为。

对于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国家税务总局《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9]124号)、及其补充通知(国税函[2010]290号)都是基本法律依据。其中,“补充通知”从申请、审批以及不能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情形上进行了规范,尽管全文没有直接指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不得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款,但该文件从享受和不得享受的情形中隐含了体现“合理商业目的”的条件要求。

对于反税收协定滥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新加坡共和国政府关于对所得避免双重征税和防止偷漏税的协定〉及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的通知中第十三条规定:对不是出于真正商业意图,而是以逃避税款或获取优惠的税收待遇为目的,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份的情况,中国有权根据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启动反避税调查程序。而在第二十四条更明确表明:如果进行某些交易或安排的主要目的是为了获得更优惠的税收待遇,而在这些情况下获得该优惠待遇违背了本协定相关规定的目标和目的,则本协定规定的任何减少或免除税收的待遇不适用。

国家税收协定中有许多类似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反避税条款,通过对这些条款的解读可以得到一些启示:一是税收协定中所提及的“适用人的范围”、“受益所有人条款”、“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条款”以及“反避税滥用条款”等规则基本契合国税函[2008]159号所提出的“主观行动、行动获益与目标确实”三个条件;二是要深刻理解税务部门在反避税实践中所依据的法理及事实,不能仅仅从税收业务表象分析,还要立足国内法与国际法两个层面进行解读,深刻理解相关税收法律的立意及逻辑起点,来看待对税务部门反避税调查的基本要求,否则反避税将会遇到较大困难;三是基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避税安排的复杂性,应结合国内法相关条规与国际税收协定的反避税精神,扩展构成“不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条件框架,并制定相应的细则,清晰化基本概念及各要素之间的逻辑关系,形成系统化的“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反避税制度框架。

三、“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反避税案例分析

在实践中,税务机关将会基于对税收相关法律及条文的理解,对纳税人某项交易或安排是否属于“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行为进行判断,对此,本文结合一个“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反避税案例进行分析。

案例内容:注册地在澳大利亚的ABE公司将其持有的注册地同样在澳大利亚的DJD公司的股权直接转让给注册地在法国的BOWD公司,从而间接转让了其所持有的中国居民企业EDFE公司的股权。各公司的基本情况:ABE公司和DJD公司均注册在澳大利亚珀斯,转让方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在该地实际税负低于12.5%;DJD公司没有专职人员,不从事制造、经销、管理等实质性经营活动,是纯粹的控股公司,除持有EDFE公司股权外,没有其他资产,且此次股权转让价主要取决于对EDFE公司的估值。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七条、第一百二十条、以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非居民企业股权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管理的通知》(国税函[2009]698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对ABE公司间接转让EDFE公司股权的交易重新定性,否定被用作税收安排的DJD公司的存在,对ABE公司取得的股权转让所得向相关地方税务局提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批复。

上述案例属于“滥用企业组织形式”导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行为发生的反避税案例。参照《中新税收协定议定书条文解释》(国税发[2010]75号)的条规的第十三条:“对滥用企业组织形式,不是出于真正商业意图,而是以逃避税款或获取优惠的税收待遇为目的,间接转让中国公司股份的情况,中国有权根据本协定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启动反避税调查程序,以防止我国税收权益的流失”的条规,再结合相关公司部分符合“无税(或低税)、无资产、无经营、无人员、无场地、无账目”的“六无”现状,国家税务总局否定间接持股公司的存在(即“穿透”),对相关地方税务局做出如上的批复是契合税收协定中反避税精神的,由此,我国对外新修订的税收协定均应采用这样的法理进行规范。

四、结语

构建某一领域的反避税体系是个系统化的工程,需要长时间在理论与实践方面进行探索。由于目前的一般反避税条款对“合理商业目的”安排均采取了概要与原则性的反证方式的阐述,在实际业务处理中,需要税收执法部门结合主客观因素进行合理判断,这对实践部门在自由裁量权的把握,以及对纳税人在税收遵从度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因此,在“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的反避税过程中,各关联方亟需达成以下共识:各税务部门在反避税实践中需要对“合理商业目的”纳税人行为的判定标准达成共识,来推动形成完整、清晰与确实的“合理商业目的”的税收立法认定标准,以满足各层级税务部门对条款的合理选择与科学运用的需要,使其具备对案例定性和处理的法律依据;纳税人也应该全面系统了解“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相关的税收条例,对税务部门进行反避税调查认定的依据和税务处理形成共识,规避在跨国交易活动中因无意识地构成了“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给自己带来的税收风险,在维护自身权益的同时,也最大程度上维护我国税收法律的尊严。

【参考文献】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范文8

《中国税务》创刊于1984年,作为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刊,肩负着宣传税收法规政策、传播税收知识、指导税收工作、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意识的重大使命,报道的是关乎国计民生的税收新闻,解析的是国家各项税收政策,同时,对各地政策执行情况进行跟踪报道和舆论监督,直接服务于现代经济生活和每个人,并在税制改革的理论准备、税收政策法规的宣传指导、中外税制比较推介以及先进税收管理经验推广等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准确把握政策法规,做好税收报道

目前,《中国税务》采用采编合一的运行机制,要采写或编辑出有分量、有指导性的好新闻,采编人员必须努力学习党和政府的各项政策法规文件,了解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必须随时关注税收政策与动态,及时了解、准确把握每个税收新政策的内容实质,根据新政策来组织稿件。

学习法规政策,把好政策方向。在税收宣传报道实践中,税务编辑每天要面对来自税务基层的大量信息和稿件,每月要确定选题,制订采访、组稿计划。不管是编辑稿件还是采写新闻,都涉及到多个税种、多项税收政策,这也是税务期刊的特点。对纳税人来讲,刊物具有法规公报的性质和作用;对税务机关来说,刊物具有工作通讯的性质和作用。长期的税收宣传工作实践使笔者体会到,税务期刊必须紧紧围绕全国税收中心工作,及时、全面、系统地开展税收宣传报道,提高税务干部依法行政水平,增强纳税人依法纳税的自觉性,促进我国税收事业的发展。国家的各项法规政策或文件,国家领导和总局领导的讲话,不仅是税收工作的指导思想,也是我们编辑记者从事税收报道、编稿组稿的依据。采编人员只有学好文件,吃透领导讲话精神,政策观念强、思想明确,选题时脑子里才能产生新鲜的报道思想,并在选题策划会上获得通过;约稿时才能选准作者,交代清楚编辑意图和要求;编稿时才能精雕细琢不偏离政策;写稿时,对所写的内容才能清晰明了、彻底消化,然后才有可能一挥而就,产生有亮点的专业性强、有指导性、影响力大的报道。

提高编辑素质,分析研究问题,突出实用性和服务性。无论是编辑稿件还是采写报道,都有一个发现问题、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过程。发现问题要靠职业敏感,敏感来自于对政策的把握,政策的把握来自于不断的学习和积累。对发现的问题要进行分析研究,找出问题的本质,而分析研究的依据还是政策。因此,学好政策,用好政策,是行业期刊编辑记者的法宝。在采编人员依据政策对要反映的问题给出明确定性后,还要看这一问题是否有代表性,是否有报道价值。例如,《中国税务》的《钟税官信箱》栏目,突出体现了行业期刊的实用性和服务。该栏目要求责任编辑每月从几十封咨询税收政策的读者来信中精选出带有普遍性的涉税难题一并给予政策解释、纳税解答,帮助和指导纳税人依法正确纳税。

然而,解释政策,解答纳税人的政策咨询,需要编辑具有较强的税收业务功底,即熟悉业务、了解政策,又能将复杂的税收问题简单化,做到深入浅出,让纳税人听得懂、看得明白。而这种能力的强弱,是由编辑专业素质所决定的。因此,提高编辑的素质是办好期刊的关键。

用好行业资源,做足实务类报道,彰显专业性和指导性。经济类行业期刊的优势在于,拥有大量的、实时的、独享的部级层面的信息资源,只要立足行业、用好资源、做足实务类报道,就能牢牢抓住读者,增强报道的可读性和必读性,从而彰显专业性和指导性。例如,2012年第1期,《中国税务》编发了一组结构性减税的文章:一是邀请著名税务专家盘点2011年结构性减税政策,二是多名税务专家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进行了全面深入解读,三是本刊记者实地调查浙江省国税系统落实起征点调高政策的情况。

2011年是“十二五”开局之年,是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的起始之年。在转方式、调结构中,结构性减税政策频出,引人关注。通过对2011年出台的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全面梳理、分析,使读者清晰地看到2011年国家出台的各项结构性减税政策,对企业或个人带来的利好。如纳税人感受深切的新个人所得税法,从2011年9月1日起开始,提高了工资薪金所得减除费用标准,将减除费用标准由原来的2000元/月提高到3500元/月,调整了工资薪金所得税结构,将现行9级超额累进税率减少为7级,并对级距作相应调整。实施上述调整,工薪收入者纳税面由约28%下降到约7.7%,纳税人数由约8400万人减少至约2400万人,约6000万人不再需要缴纳工薪所得个人所得税。再如,通过对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政策的解读分析,以及记者对浙江省国税系统落实起征点调高政策的实地调查,呈献给读者的是结构性减税政策的实效。

做好主题策划,提升主题报道质量

税收本身政策性很强,如何有效地做好税收报道,既是重要问题又是难题。如何站在经济的角度看税收,通过税收透视经济?如何使艰涩难懂的税收报道变得通俗易懂,实用、好看,更加入耳、入眼、入脑,引人兴趣呢?为此,《中国税务》近几年来进行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实效。

《中国税务》恪守“面向各级税务机关和税务人员,面向广大纳税人”的办刊宗旨,遵循“通俗、实用、好看”的办刊方针,紧紧围绕当前经济和税收工作的大局,准确把握税收核心业务和重点工作,着力捕捉税企双方高度关注的热点和焦点问题,推出了一批含金量较高的专题报道,做到了选题多样、主题突出,亮点纷呈。

为强化主题报道,突出报道深度,我们多管齐下,集中优势,努力提升主题报道质量。以2012年第7期“专业化管理的探索之旅”主题报道为例。

专业化管理,是一项涉及“征、管、评、查”诸方面的深刻变革。为更突出、更有效地做好这一专题报道,我们组织了系列重头文章。一是约请专业的权威领导——国家税务总局征管和科技发展司李林军司长撰文,畅谈他对税源专业化管理与深化征管改革的思考;二是由本刊记者报道安徽国税、江苏国地税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特色做法;三是约请青岛、福建、海南国税局和浙江地税局供稿,谈当地专业化管理开展情况、存在问题、如何完善;四是由纳税人现身说法来反映税源专业化管理的社会满意度和税法遵从度。

一个主题,多侧面、多角度、立体式展示、深层次分析,集中展现各地税务机关税源专业化管理的探索与实践,折射出全国税务机关走税源专业化管理道路的决心和信心,带给读者的是深刻的思想启迪:税制改革稳步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越来越贴近纳税人。

总体来说,《中国税务》的主题策划有以下四个主要特点。一是与税收重点工作深度契合。比如,落实结构性减税政策、深化税收征管改革、税收助力小微企业发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等宣传主题,既是总局深入调研、跟踪问效的重点课题,也是全系统奋力做好的重点工作。二是把深度挖掘与通俗表达有机结合。坚持经济与税收联动、宏观与微观照应、多层次与多角度结合,加大对重点主题的深度挖掘、充分展示和集中报道。同时,采用深入浅出的方法,尽可能把专业性的税收知识融入通俗化的新闻报道,使内行不觉其浅白、外行不觉其艰涩。三是合理反映纳税人的涉税诉求,更多地选取与纳税人相关的主题,增加对纳税人报道的分量。多数主题都涉及纳税人的内容,或让纳税人现身说法,或进行征纳互动,使《中国税务》进一步贴近纳税人、贴近实际。四是推进主题宣传,扩大影响。如“专业化管理的探索之旅”专题,集中报道了总局推荐的部分单位在税源专业化管理方面的特色做法,不仅精心策划、组织报道,还配合总局税务工作会议,将当期载有征管专题的《中国税务》分送给与会代表,既提升了《中国税务》的影响力,又推进了主题宣传。

办好特色栏目,打造精品工程

长期以来,《中国税务》杂志努力办好特色栏目,强化品牌栏目,突出实用栏目,在提高指导性、服务性上下了大工夫。

一是坚持既定的办刊导向,抓好《时政纵览》《名家专栏》和《文化长廊》等栏目的选稿、编稿、征稿和采写工作。精心编辑大事、精准抽取观点、精确挖掘现象、精要选择数字、精粹摘录政策,强化了权威性、时效性和准确性;坚持三兼顾、不偏废的原则,在约好用好专家学者、文化名人优质稿件的同时,加大对社会名流和企业家的采访力度。通过多年努力,《中国税务》作者群中名流荟萃、冠盖如云,汇集了启功、吴冠中、靳尚谊、楚庄、莫言、李国文、邓友梅、刘心武、周大新、麦家、何建明、杨澜、盛中国、柳传志、王健林、辜胜阻、郑功成等各领域精英,提高了吸引力、感染力和影响力。按照贴近性、高品位、广覆盖的要求,广泛选用税务干部体验类、感悟类、随想类的文章,增添了文化栏目的文化底蕴。

二是精心组织实用类稿件,着力办好《钟税官信箱》《政策解读》《业务指南》等特色服务栏目。在各类财税网站快捷提供涉税问答的冲击下,我们知难而进,坚持总局审稿、严格把关的原则,继续办好《钟税官信箱》,实现了容量不减、质量不降;努力把握读者需求,邀请权威人士或业务骨干,及时对新政策进行准确、实用的解读;从征纳双方对业务需求的实际出发,加大税收业务内容的篇幅和版面,提高了指导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

三是对重要税收政策和涉税业务进行集中式解析、系统化总结。例如,国家税务总局2012年第15号公告出台后,我们想方设法约请国内知名度很高的辛连珠教授围绕读者关心的重要问题进行了多期精辟解析;出口退税政策2012年七八月份大幅度调整后,及时约请扬州税院兼职教授、出口退税实务专家王文清进行了多期集中解读;围绕股权投资税务处理问题,约请理论与实务结合得很好的高金平教授进行为期一年的系统化总结。这种梳理、总结的做法,给读者以系统、完整、可操作的实用知识,受到广泛好评,真正构架起了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之间沟通与交流的桥梁,充分体现了我们的办刊宗旨。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范文9

“全”。出口退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各国接受的一种税收措施,其政策变动可以左右出口商品在国际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和经营成果。出口退免税的管理与服务贯穿我国20多年来出口退免税政策变革的进程,系统地将政策理论分解到操作实务中,包括基础知识、操作实务、会计处理、风险防范、新旧对照、政策解读、税收优化及疑难解答在内的8个部分。

“新”。主题力求于新,在对新知识的学习、思考和领悟中,能从严谨分析中读出几分生动,从条文的枯燥中品尝一丝新鲜。学有所思,思有所悟,悟有所得。

“精”。运用比较研究、规范研究和实证研究的方法,从理论、立法和实践方面对出口退免税各个层面的问题进行了探索、分析和论证。其独特之处在于,不仅适用于业务操作中普遍问题的处理,而且还深入到特殊情况和疑难问题的解决。

“透”。针对近年来出口退免税政策的不断变化,编者在采撷中央和地方最新出口退免税政策精华的基础上,将截止到2007年12月为止的现行有效的退免税政策,通过操作实用、辅以案例、专题讲解等形式,进行了深入浅出的分析和解读。

“实”。通过实例分析等形式,将政策与实例融会贯通,适用于企事业单位的管理者、财务总监、财务经理、税务总监、税务经理、办税人员等与财税相关的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税务系统中从事政策、征收、管理、稽查等相关工作的税务干部。同时对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大中院校财税研究人员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该书贯彻理论与实践相结合的原则,立足于出口退免税操作实务,对政策制度要素、新旧政策分析、最新政策解读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同时,针对出口退免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对其管理、申报、退税、评估、解疑等进行了具体而务实的解析,并辅之以系统的分析方法、指标体系以及可供参考的案例,提出了用以解决的办法。

《2008最新出口货物退(免)税操作实务》

作者:王文清

出版日期:2008年1月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范文10

2011年是“十二五”规划的开局之年,在市财税局、区委区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局系统各部门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切实开展“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坚持以解放思想为先导,以创新工作为抓手,以构建完善“七项机制”为基础,发扬了勇于担当、持续给力的精神,求真务实,真抓实干,不断提高税收业务工作和干部队伍建设的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水平,为全面推进税收事业科学发展、进而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向好发展做出了新努力、新贡献。

一、抓税源重分析,实现税费收入稳步增长

2011年,全局系统共组织各项税费收入44.32亿元,同比增长21.94%,增收7.98亿元。其中税收收入26.11亿元,同比增长21.37%,增收4.6亿元;契税、耕地占用税3.06亿元,同比增长4.84%,增收0.14亿元;其它基金、费15.15亿元,同比增长27.15%,增收3.23亿元。对于组织收入工作,建立完善起“政策落实—走访调研—税收分析”三位一体的税源监控体系,保障了组织收入的前瞻性和主动性。政策落实上,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税收政策。2011年,针对房产税计税依据调整、个人所得税新政实施、营业税起征点调整等一系列政策变化,由相应职能科室牵头、各分局参与,扎实开展了政策执行前的收入影响预测、政策执行中的宣传辅导、政策执行后的数据反馈等工作,既保障了税收新政平稳过渡,国家税款应收尽收,又确保了政策走势实时跟踪,收入影响及时掌握。走访调研上,推行税源分级走访机制。建立起“局班子走访、科室走访、分局走访、管理员走访”四个层面的税源走访体系,进一步明确了走访的对象、内容、形式和要求。组织了2005年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大走访、大调研、大讨论”活动,对区内118户年纳税额在200万元以上的重点税源户开展走访调研,通过实地走访了解、撰写调研报告、座谈讨论汇总三阶段工作,及时把握重点税源企业、以及相关行业的实际运行情况和主要发展趋势,为税收分析预测提供了扎实的“第一手”资料。集中对区内13户金融、保险企业进行了专项走访调研,进一步掌握主要行业的运营形势,研判经济走势。税收分析上,构建起税收分级分析工作体系。从税收管理员、基层分局和科室、全局三个层面开展税收分析:税收管理员每月提交税源监控分析管理报告,进行基础税源资料分析;基层分局和科室分别就辖区内税源监控管理情况、政策执行情况提交分析报告,进行专项分析;在此基础上,全局开展综合性分析,确保税收分析以税源监控为核心,实现数据与资料相结合、当前与长远相结合。同时,扩大了重点税源监控范围,从115户增加到191户,确保更多有发展能力、潜力和空间的企业纳入监控范围,加大重点税源监控分析力度,实时跟踪企业发展进程,及时掌握税收增长空间。

二、抓服务重创新,促进职能作用有效发挥

从国际国内经济发展的复杂形势、现代化服务型机关建设的相应要求、纳税人关注的重点焦点出发,积极探索新形势下地税服务的新内涵、新渠道、新方式,努力发挥出税收职能作用,进一步涵养税源、服务纳税人、促进发展。在政策服务上,主动服务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根据区内企业面临的新困难、新挑战,在加大困难企业走访力度的基础上,各分局相继召开了“税企同心共谋发展”中小微企业座谈会,全面、具体、仔细地了解企业的发展形势、面临的主要困难和对税收服务的意见建议,倾听企业需求,帮助企业解难。加强宣传促进中小微企业平稳健康发展的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对符合政策性减免税、困难性减免税的企业,专项进行减免税申办辅导,上门开展针对性辅导,加速内部流转审批速度,力争早日兑现优惠政策,缓解企业资金困难。2011年,共为困难中小微企业、高新技术企业、节能减排和资源利用企业等符合条件企业减免营业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水利建设专项资金等1.12亿元,惠及企业1000余户。在网络服务上,推出“地税快线”网络服务平台。该平台包含了“易税达网络服务”、“税收视频讲堂”、“政策解读”、“网上咨询”等多样服务。通过“易税达网络服务”,纳税人可办理发票领用存月报、登记信息变更、所得税征收方式认定申请等8类事项。在条件许可范围内,尽可能让纳税人足不出户办税,打造一个便于纳税人办税的“网上办税服务厅”。通过“税收视频讲堂”、“政策解读”,纳税人可随时、随处观看下载由我局干部自行录制的讲课视频、自行撰写的政策解读文章,两个栏目定期更新,将政策宣传、热点答疑、税收辅导、以案说法整合一身,成为税收宣传辅导的又一长效方式。通过“网上咨询”,不仅为纳税人税收咨询提供新渠道,还能将各种热点政策问题、征管常见问题的咨询答复分类汇集,便于整合资源,有利于纳税人查阅。“地税快线”网络服务平台的成功推出,使得外网网站不仅成为地税工作的宣传窗口,更加成为有利于纳税人办税的服务窗口。在基础服务上,切实提升地税服务的整体水平。开展窗口单位“为民服务创先争优”活动,将窗口服务与“创先争优”有机结合起来,在细微处、从细节上改进和优化纳税服务,确保规范化服务在硬件、软件上同步推进。一分局新推出了便民填单服务,扩大了“免填单”服务范围,有效减轻了纳税人负担;二分局将“5S服务”升级到“6S服务”,增加了微笑站立式服务,塑造出亲切、平和的服务形象;三分局克服困难,采用腾、挪、挤等办法,终于在年底前建成规范化办税服务厅,实现了“一窗式闭环服务法”在全区的全覆盖。稽查局实行“典型案例阳光分析”工作机制,向纳税人深入剖析涉税违法案件的发生原因和影响危害,增强税法遵从意识,实现了执法与服务的有机融合。

三、抓执法重督察,保障税收法治全面贯彻

认真开展税收法治的宣传、督导、检查工作。组织开展了第二十个“税收宣传月”活动,推出了“联百企、送政策、促发展”大宣传、“了解税收、走进地税”明信片有奖答题、纳税信用A级纳税人授牌仪式、“车行万里路、税宣万里行”车身广告宣传、诚信纳税千人签名活动、“科技促发展、税企齐给力”座谈会等一系列专项活动,在全社会共同营造良好税收环境。积极开展依法行政示范单位创建工作,并实施2011年度的税收执法督察工作、税收会计监督检查工作,全面检查税收执法行为和税收收入的核算、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规范税收资金管理行为。切实抓好分税种管理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个人所得税新政,开展了政策培训、宣传、解读、答疑等各项工作,及时解决贯彻落实中的有关问题,保障了个人所得税新政的顺利实施。扎实开展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召开各类培训辅导会10余次,提高汇算清缴工作质量。做好年所得12万元以上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工作,共受理自行申报2603人。着力推进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比对工作,在落实地价计入房产原值计征房产税政策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查了纳税人自有房产和土地价格,进一步核查应税财产登记和往年房产税入库情况,提高房、土两税征管的精细化水平。深入开展土地增值税清算工作,实时监控辖区内34个在售楼盘项目,对4个达到清算标准的楼盘项目进行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进一步规范行业税收管理。开展了货物运输企业年检年审、车辆核实、发票使用监控等工作,严格自开票纳税人认定,保障货运业发票使用和税收管理的规范有序。推进存量房交易计税价格评估系统建设,制定实施方案,明确工作需求,开展协调沟通,组织业务培训,促进了评估价格参数确定和系数修正、软件对接等各项工作落实,提高存量房交易环节的税收管理水平。整合完善建筑安装业代开票软件,加大税收监控和管理力度。不断健全完善纳税评估工作机制。牢牢把握纳税评估在税收管理中的抓手作用,通过组建纳税评估工作组、强化日常纳税评估、开展专项纳税评估等方式,及时发现疑点难点,采取有效措施,堵塞征管漏洞,防范税收风险,促进税源监控、纳税评估、税务稽查各环节相互联动、配合、制约。开展了日常纳税评估,全年共评估企业87户。开展了股权转让专项纳税评估,对于股权转让行为,进一步评估相关企业的财务报表、土地、房产等,开展净资产评估,进行纳税人约谈,以纠正申报交易价格明显偏低的情况,全年共评估股权转让等户数147户。开展了个体工商户专项纳税评估,针对辖区内个体工商户的行业分布、地段分布和定额情况,各分局组成工作小组,开展了下户走访、数据测算、问卷调查、比对分析等一系列工作,更为全面、具体地核实纳税人的房屋、用工、水电等情况,从而评估出纳税人的实际营业额,为个体工商户参数系数法定额管理工作打下基础。持续开展税收专项检查和专项整治工作。开展交通运输业税收专项整治活动,对13户运输企业进行专项检查,查有问题8户,其中5户移送司法机关追求刑事责任。联合公安、国税等部门开展了街头兜售发票专项整治行动,对45户企业进行了发票专项检查,涉及违法发票5728份。全年稽查选案准确率、案件结案率、查补收入入库率、总局督办案件协查按期回复率、协查信息完整率均达到100%,发挥出稽查的威慑作用,整顿规范税收秩序。试行案源信息库制度、标准化稽查底稿制度和案件稽查计划执行实施方案,进一步倡导标准操作,规范执法行为,完善管理机制,有效提高了案件查办质量,评为区行政处罚案卷质量优秀单位,镇地税稽稽罚〔2011〕0009号被评为区十佳行政处罚案卷。

四、抓管理重落实,推动征管质效显著提高

从夯实税收征管基础入手,抓好了两项重点工作。针对个体工商户定额管理存在的难点和薄弱环节,逐步推行个体工商户参数系数法计算机核定定额管理,在典型调查、定额测算、总体平衡的基础上,完成了咖啡店、饭店、火锅店、茶室、快餐店、点心店、理发店等7个行业定期定额个体纳税人的定额核定,促进定额管理更加公平、更有效率。在“税收数据质量月”活动的带动下,深入开展税收数据清理和完善,对纳税人管理状态、管理类别、分类标识等10余种数据进行重点清理,通过“税易”数据的全面查阅、核实、清理、补充,进一步规范数据录入操作,完善税收基础资料,为掌握税源情况、抓好税收征管打下重要基础。从健全税收协作机制入手,畅通了内外交流渠道。在内部协作上,制定了征管与稽查工作联系协作制度,通过《征管稽查联系协作传递单》,稽查局将稽查中发现的征管薄弱问题、征管工作建议,及时反馈到征管部门;征管部门将日常税源管理、纳税评估中发现的涉税违法疑点情况及时移送稽查局。制度化的信息交换、协作配合,为双方工作提供了有效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在外部协作上,深入落实国、地税联合办税,联合制定了《区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工作协作制度》,明确了国、地税协作的原则、目标、内容、方式和组织保障,确认了以联合办税、信息共享为主要框架的合作机制,就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联合开展定期定额管理、所得税征管信息沟通等达成共识,形成具体操作办法。国税局办税服务厅的地税窗口开通运行,通过试行联合办理税务登记、征收共管个体工商户的地方税费,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提高工作效率,切实为纳税人提供便捷服务。从构建现管平台入手,扩大了信息技术运用。在征管运用上,持续开展对“税易07”系统的应用监控和管理维护,重点做好建筑业税收和发票管理软件的应用、社保模块自由职业者业务数据库迁移、机打发票推广等工作,确保各项征管应用工作顺利推进;全面推广CA证书及网上办事大厅(客户端),集中为1500余户企业的财务人员提供了应用培训,并通过外网网站公布CA证书办理须知、操作培训材料、常见问题解答等资料,便于企业办理应用,全年共有6876户企业开通应用,占网上申报企业的85.63%。在综合运用上,重点做好外网网站改版运行、办公OA系统升级、网络安全、数据库跨平台迁移、弱电工程改建和维护等工作,不断提升信息安全控制和管理能力,提高信息化运用水平。

五、抓队伍重作风,树立政风行风良好形象

着眼“三思三创”,健全机制提效率。深入开展了“三思三创”主题教育实践活动,相继组织了动员会、解放思想大讨论、“五找八问”、“共性+个性”党支部和党员公开承诺等活动,在全局系统营造了找差距、知不足、明方向、树标杆、求进步的浓郁氛围。根据“思进思变思发展、创业创新创一流”的要求,切实开展了“提速增效”专项行动,进一步健全工作落实机制。通过分管局长负责、主要部门牵头、相关部门配合的方式,明确任务分解、强化过程督办、跟进考核问效,保障工作进度。能够迅速落实民主恳谈会、民主评议政风行风等征集意见建议的督办、整改、反馈,切实完善问题解决机制。出台了《固定资产分级管理机制》、《网络舆情监控预警与应对处理分级管理机制》,进一步明确了专项工作的部门职责、处理办法、配合方式,有利于各项工作权责清晰、高效流转,实实在在提高工作效率。着眼权力监控,反腐倡廉树行风。认真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工作,开展《廉政准则》专题学习和贯彻落实情况报告,切实组织好民主恳谈会和民主生活会,畅通监督渠道,推进民主建设。扎实开展廉政风险防范内控机制建设,制定出台了《廉政风险分级内控机制实施办法》、《岗位职责说明书》、《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权力搜索”清单》以及《岗位廉政风险防控流程图》,进一步规范权力运行,强化权力监督。推行特邀监督员分级工作机制,构建区局、分局两级特邀监督员工作体系,扩大对税务干部服务执法行为、队伍政风行风建设的社会监督范围。有序推进党务公开工作,深入推进民主评议政风行风工作,组织了纳税人走访、“两代表一委员”走访、电话满意度测评、行风问卷调查测评等活动,共发放测评表560份,回收528份,其中“非常满意”和“满意”率达到99.62%。着眼文化引导,创先争优强素质。继续打造学习型组织,举办了2期协税员培训、2期税务干部“全员培训”、1期“深化‘三思三创’活动服务海洋经济发展”专题读书会,开展了第九届税收技术比武活动,全局共135人参加比武,形成“对象覆盖全局、内容涉及广泛、形式更加多样”的教育培训格局。加强公益文化建设,持续做好与象山县西周镇潘埠村、骆驼街道敬德村、招宝山街道西门社区的结对共建工作,组织了“送经验、促发展”、“送商进镇、引资入村”等经济帮扶活动。大力倡导地税文化,举办了“承前启后、创先争优”党史党建知识竞赛、“军营体验日”青工活动、“迎七一”升国旗仪式、“军税联谊庆华诞、无限深情颂党恩”庆祝建党九十周年文艺晚会等活动,激发队伍活力。在全局系统的共同努力下,地税文化建设结出累累硕果,在全市党史党建知识竞赛、全市财税系统文艺汇演中均取得优异成绩,营造出团结和谐、奋进有为、富有生机的工作氛围。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范文11

2月16日,北京市的“国八条”实施细则终于落地。自之日起,对已拥有1套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持有本市有效暂住证在本市没有住房且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限购1套住房(含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对已拥有2套及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拥有1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无法提供本市有效暂住证和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的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暂停在本市向其售房。而其他城市,如青岛、上海、成都等地也都出台了相关细则。

【解读】按照京版的实施细则,从今年的元宵节开始,金钱将不再是决定买房能力的唯一条件,户口、已拥有的房产数量、5年以上的纳税证明都将成为在北京买房的基本门槛。多套购房、外地人购房开始受到严格限制。

但各地出台的调控实施细则,能否取得实际效果,关键还在于政策的执行力度。而除行政调控外,控制房价还有更多的工作要做。比如,降低土地出让金,倡导重租轻购的消费理念等。

医保补助提至每年200元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公布医改2011年度主要工作安排,与2010年度安排相比,明确地方各级政府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地区医改工作第一责任人,将医改实施情况纳入政绩考核。

今年,将全面提升基本医疗保障水平,增强保障能力。首先,要进一步提高筹资标准,政府对新农合和城镇居民医保补助标准,均由原来每人每年120元提高到每人每年200元,适当提高个人缴费标准。

按照要求,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政策范围内住院费用支付比例力争达到70%左右。所有统筹地区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和新农合政策范围内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分别达到当地职丁年平均工资、当地居民年可支配收入和全国农民年人均纯收人的6倍以上,且均不低于5万元。

【解读】今年,无论是政府的投入水平,还是就医补偿标准的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等方面的改革力度都很大。大幅度提高医保补助和有关报销标准体现了政府对人民健康事业发展的重视,也是巩固医改成果、深化医改和惠及民生的需要。前两年的医改投入部分用于基础性建设,今后加大投入可以使全体城乡居民从医改中享受到更多的实惠。

提前退休者获一次性补贴需缴个税

国家税务总局于2月11日公告,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正式办理提前退休手续的个人,按照统一标准向提前退休工作人员支付一次性补贴,不属于免税的离退休工资收入,应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征税方式将按照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之间所属月份平均分摊计算个税。具体计算公式为:应纳税额=【[(一次性补贴收入÷办理提前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一费用扣除标准]×适用税率一速算扣除数】×提前办理退休手续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实际月份数。

【解读】一些人误认为提前退休人员获得的一次性补贴也算离退休工资,可以免税,这则公告意在作出纠正,进行澄清。以该公告规定的公式计算,个人提前退休一次-I生补贴收入应纳税额,比原规定的公式计算的应纳税额要低。

发改委:严厉查处恶炒农产品价格行为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月17日宣布,将从3月起组织为期两个月的全国涉农价格和收费检查,检查范围包括今年以来各项涉及农民增收、强农惠农的价格和收费政策执行情况。

据发改委介绍,各地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农产品流通环节各项收费的检查,在农村水价、电价、燃气价格、农村医药价格、农村建材价格、农产品收购价格、农资价格、农产品检验检疫收费等方面,因地制宜确定重点检查的行业或部门;加强对灌溉角水、用电以及化肥等农资价格的监管,严厉打击坑农害农价格违法行为,切实保护农民利益。

对检查中发现乱收费的情况,发改委要求各级价格部门责成被检查单位立即清退给农民,对相关责任人要及时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对屡查屡犯的单位、性质严重的违规收费问题要予以公开曝光。

【解读】这一举措将对稳定物价,打击炒作粮食、粮价或者农产品价格起到一定作用。环境违法企业上市将被卡

近日,国家环保部了《关于进一步规范监督管理严格开展上市公司环保核查工作的通知》。通知规定,各级环保部门不予受理在申请核查前一年内发生过严重环境违法行为的企业的上市环保核查申请。并界定,发生重大或特大突发环境事件、未完成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任务、被责令限期治理、限产限排和停产整治、受到环保部门10万元以上罚款等均属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这条规定自之日起6个月后开始实施。

在审核过程中,对于存在违反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三同时”验收制度、存在重大环境安全隐患、未完成必须实施的搬迁任务等违法情形且未改正的企业,环保部门将退回其核查申请材料,并在6个月内不再受理;对发现存有弄虚作假、故意隐瞒重大违法事实的企业,环保部门将终止核查,且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上市环保核查申请。

【解读】环保部此举无疑将“逼迫”企业环保违法行为必须在申请前及时落实整改,否则将直接影响上市(再融资)进程。而如何能使“先上市,后进行环保整改”的情况不再出现,还需要环保部门的切实贯彻和有力执行。

央企新闻发言人手机号全面公布

为加强央企与公众的沟通,增加央企信息的透明度,国资委宣布公布119家央企的新闻发言人信息,这是国资委首次全方面公布央企新闻发言人信息。

新企业所得税法解读范文12

【关键词】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意义;困惑;会计处理

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现实意义

为了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促进企业技术改造,支持创业创新,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联合颁布了《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国家税务总局了《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以下简称《通知》和《公告》),通过这一政策,减轻企业投资初期的税收负担,改善企业现金流,调动企业提高设备投资、更新改造和科技创新的积极性,不仅进一步完善了我国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而且给企业注入了新的发展理念,对增强我国经济发展活力和动力,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1.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成为企业融资的新手段

目前,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期,企业资金紧张、融资难且成本高等问题突出,今年以来,制造业投资增速有所下滑,而企业资金紧张、自身投资能力不足、外部融资成本高等因素制约了企业转型升级。在此情况下,加速折旧优惠政策成为为制造业注入流动性,促进技术革新、产业升级,向中高端水平迈进的强有力的政策工具之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对企业而言,最直接的影响就是通过延迟纳税达到增加企业现金流,减轻企业流动资金不足的压力,相当于政府给予企业的无息贷款,缓解了企业的融资压力。

2.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的加速折旧政策为企业提供了双重优惠

新政策出台之前,企业专门用于研发活动的仪器、设备,如果一次或分次摊入管理费的,是不得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新政策为了鼓励企业研究开发,明确规定企业新购进的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仪器、设备,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税前扣除,也可以享受原有加计扣除优惠政策,这一双重优惠政策既推动了企业加大科研设备投入力度、进行技术设备的更新换代,又提高了企业加大创新投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对促进新产品的研究和开发,提升企业未来核心竞争力具有重要意义。

3.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为中小企业创业创新提供了新空间

中小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要建设一个创新性国家,中小企业在推动科技创新、推动经济增长方面的作用不可小觑,而中小企业融资难、成本高、资金不足等因素制约了企业的创业创新活动,此时出台的新政策对解决中小企业创业投资、科技创新面临的困境具有重要的意义。《通知》决定:对“所有行业”企业2014年1月1日后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其次,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显然,此次颁布的加速折旧新政中小企业是最大的受益者。

4.加速折旧的管理方式提高了企业贯彻执行新政的积极性

公告规定对加速折旧新政采取了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企业在预缴申报时只报送《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扣除)预缴情况统计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并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这种简便的办税手续,不仅使征纳双方“双减负”,而且进一步提高了企业贯彻、执行政策的积极性,确保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顺利推行。

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会计处理的困惑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的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落实到位,各省市税务局对加速折旧政策及管理问题进行了宣传解读和专题培训,《通知》对有关政策的具体内容作出了明确,《公告》就贯彻、落实具体征管问题作出了详细规定,但对相关的会计处理并未明确,导致企业在具体实施运用中存在很多困惑。

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会计处理的困惑

对《通知》和《公告》规定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和“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如何进行会计处理存在误区。

有些企业认为,财税【2014】75号文是财政部与税务总局联合发文,上述两种情形既是税法规定,同时也是会计处理的相应规定。

也有企业从文件的标题寻找答案,财税【2014】75号文标题:《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从文字表述来看,《通知》是针对“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并不涉及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会计处理规定。

因此,对于税法规定与会计处理不同产生的差异如何会计处理,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有关负责人就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答记者问第十三条应该是对这一问题的解答:“为简化办税手续,在备案时纳税人只需提供相应报表,而发票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等无需报送税务机关,留存企业备查即可。同时,为加强管理,企业应建立台账,准确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情况”,因此企业对这一解读的理解是:既然是建立台帐核算税法与会计差异,那么对上述两种情形由于加速折旧导致企业当期会计上计算的折旧额小于税法计算的折旧额产生的差异不需要进行会计处理,只需要建立台帐核算,可是这样一来,不仅工作量大且繁琐,而且这样处理又违反了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和“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如果仅作为税务规定,就应当按照会计准则对产生的应纳税暂时性差异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进行会计处理调整差异。

2.“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是否应保留残值的疑惑

对于“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的固定资产是否要保留残值,加速折旧新政未做规定,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九条“企业应当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计净残值。”的规定,固定资产计提折旧时应当保留净残值,但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新政策“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因此,企业在实务操作时产生了两种观点:一是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应当扣除残值后“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既保留残值;二是将固定资产单位价值全部“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即不保留残值,这种情形究竟该如何处理,企业由于理解不同出现不同的会计处理。

三、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的建议

为贯彻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使有关政策内容尽快落实到位,建议应当从以下几方面着手:

其一,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新政策就内容和征管作出了明确规定,但对如何进行相应的会计处理未明确,造成了不同企业之间政策执行的不统一,实务中因此出现许多混乱,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应尽快制定相应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会计处理应用指引,以指导实务中的具体操作。

其二,通知和公告的文字表述并不复杂,但其中的概念所包含的内涵和政策的适用范围具备一定的技术要领,需要精细研读,同时加速折旧采取事后备案的管理方式,意味着将判断固定资产是否符合加速折旧政策的权利交给了企业财务人员,因此企业应当加强财务人员的专业财务知识培训,提高财务人员对政策及制度的理解能力,正确运用这一优惠政策。

其三,主管税务部门应对适用公告规定优惠政策的企业加强后续管理。为了减轻企业的负担,折旧新政规定在年度申报时,实行事后备案管理方式,按要求报送相关资料。税务部门简化办税程序不应放松税收监管,应加强监督,实施跟踪管理,对企业采取加速折旧的固定资产的使用环境及状况进行实地核查,对预缴申报时享受了优惠政策的企业,年终汇算清缴时应对企业全年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的比例进行重点审核。对不符合加速折旧规定条件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要求企业停止该项固定资产加速折旧。

其四,根据企业自身特点科学合理地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将加速折旧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加速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一般不得变更,因此,企业应综合考虑企业状况选择加速折旧方法。对于处于所得税减免优惠期的企业如果采用加速折旧,优惠期的折旧费用多,企业成本增加,利润下降,导致所得税减少,从而减少享受的税收减免额,而优惠期过后折旧费用减少,利润增加,则会加重企业后期的所得税负担:对于亏损企业来说,加速折旧对税收优惠并无意义,因为亏损企业本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采取加速折旧造成当期成本增加,反而使亏损加大,影响企业发展。

参考文献:

[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