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3-08-31 16:08:41
开篇:写作不仅是一种记录,更是一种创造,它让我们能够捕捉那些稍纵即逝的灵感,将它们永久地定格在纸上。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12篇法律法规的目的,希望这些内容能成为您创作过程中的良师益友,陪伴您不断探索和进步。
关键词:工程项目;采办管理;策略解析
采办对于业主方而言起着重要的作用,它主要管理项目费用、工期以及质量的控制。一个大的工程项目在实施的过程中,需要考虑的问题以及采办管理都是比较繁琐的,采办策略是采办管理的关键,依法合规则是采办管理的前提,而它们都是工程项目能否获得成功的重要因素。工程项目还可以采用国产设备,不仅能够减少项目的资金投入,还能支持国内产品,推进国内市场的发展;对承包商和供应商的各自招标策略进行整合设计以及举办设备交货期管控的承包商交流会,从而全方位地落实工程项目计划。
1依法合规是保障工程项目采办管理顺畅推行的基础
(1)项目制度要与国家以及地方的法律法规相一致大型的工程项目所涉及的采办管理较复杂,所接触的范围也较广。工程项目在采办时,由于受到当地法律法规以及政策的限制,并且公司对采办具有一定的管理制度,这样大大阻碍了采办的顺畅推进。针对这一问题,为了让采办能够顺畅推进,项目制度必须要遵循当地的法律法规,以防在采办时出现一些违规现象,不利于项目的进展,同时也会受到一些惩罚。在项目采办之前,要先制定采办计划,根据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制定合理且行的策略,明确采办目标,让采办人员严格遵循项目制度做事。(2)理清相关法律法规层级关系为了让项目工程采办能够顺利实施,并且切实有效,必须理清相关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在项目制度遵循法律法规时,要采取上一级法则,比如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与地方的法律法规相比,要遵循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因为当国家制定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时,地方法律法规也会跟着改变政策。为了让项目工程在采办时具有高效性,必须先了解层级关系,我国法律法规的层级关系主要分为四个阶级,由高到低分为法律、行政法规、各类规章、地方性法规和规章,这四个层级也对应了相应的审批机构。由于地方政府直接管辖工程项目的招标,目前主要还是以遵循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为主,方便于工程项目的开展以及进度。同时也要重视上一层级的法律法规以及执行公司的采办管理制度,当它们存在冲突时,公司要去地方进行沟通并采取合理的解决措施。
2选聘承包商的采办策略
(1)邀请招标再招标的采办策略在进行承包商选聘时,工程项目管理者可采用邀请招标再招标的采办策略。工程项目可以邀请多家有能力、有财力、有信誉的意向承包方参加项目活动,这样不仅能招贤纳士,还能进行技术交流,对项目的进展有利。工程项目可以让多家承包商进行项目竞争,做出合理的设计方案以及项目财务预算,同时让公司内部的承包商也参与到项目活动中,这样做不仅能学习新的设计知识以及财务管理知识,还能在承包商们竞争中节省项目投入资金,以防承包商抬高价钱。对于队中没有中标的承包商给予一定的知识产权的设计资金补偿,以防因知识产权而产生的法律纠纷。(2)对于陌生项目采用分段招标以及整合设计再招标的策略针对陌生项目选择承包商时,由于不确定因素较多,因此对项目要进行分段招标以及整合再招标的策略,这样不仅能减少工程项目的风险,还能扩宽承包商的选择范围,对于工程项目的发展是有益的。分段招标就是选择曾在国内外有过这类陌生项目相关业绩的多个承包商进行技术交流以及设计方案的了解和业绩的考察,再对这些承包商层层选拨,最终邀请三四家综合实力较强的承包商参加项目活动,从而节省项目的招标时间。
3国产设备能够推进采办顺畅的实施
在工程项目中需要使用大量的设备,如果使用大量的进口设备,不仅增加工程项目的资金投入,也会因为进口设备采办周期长以及手续繁琐,而耽误项目的进程,加大项目工期。因此,项目使用国产设备不仅解决资金投入以及工期长等问题,还能推动国内市场的发展。(1)工程项目提供国产设备的市场机会在工程项目实施的过程中,采办人员要根据项目实际需要,采办合适的国产设备,同时也要选定长期合作的国产设备厂商,以便于以后项目的合作。同时采办人员也不能仅限于国内的部分设备厂商,主要以能力与实力并存的厂商为主,开发新的设备厂商,拓宽国内市场。(2)国内厂商提高研发能力国内的厂商应该注重提高研发能力,多家国内厂商之间相互合作,形成比较系统的国内市场,从而提高国产化水平。研发与创新是国产化设备成功的主要因素,这些需要研发人员与企业共同努力,共同成长,才会使市场变得越来越成熟。企业在国产化设备研发与创新方面,必须要重视人才的培养,并且要付出行动,落到实处,这样才能促进国内厂商与项目工程的长期发展。
4结语
工程项目采办管理能够顺畅推进,项目制度必须要根据当地的法规和规章以及理清相关法律法规层级关系;同时项目组采取选聘承包商的采办策略,选择实力较强的承包商进行合作。项目采办人员要采办国产设备,不仅能节省设备资金投入,减少项目工期;还能使国内厂商提高研发能力,促进厂商与工程项目的合作和发展。
参考文献:
[1]李莉.工程项目采办综合管理实践[J].河北企业,2013,(2).
关键词: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预算审计
Abstract: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racking audit for the preparation of project, project design, project bidding, project construction and acceptance of the project investment management activities such as continuous, comprehensive and systematic tracking audit. This paper, from the government at present of the specific conditions of the investment of construction projects according to the role of the audit summarized the strengthening of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racking the audit of necessity and puts forward the corresponding strengthening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racking audit countermeasures.
Key words: the government investment projects; Track audit; Budget audit
中图分类号: F830.5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政府的投资项目建设包含项目前期的准备、项目的设计、项目招投标、项目的建设到项目的竣工验收等一系列过程,跟踪审计工作应该贯穿到项目建设的各个阶段,根据对目前跟踪审计存在问题的分析,提出了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必要性并提出了相应的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对策。
一、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主要存在这样几个方面的问题:法律法规建设不够完善,出现了无法可依的局面;跟踪审计的工作人员综合素质有待提高,结构较单一,难以适应跟踪审计的工作并能够取得突破性的成就;大多数政府项目跟踪审计都只注重前期的投资预算审计而忽略了后期的继续跟进,特别是对后续审计的监督,没做到全过程跟踪审计。
(一) 缺乏科学、完善的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法律法规
查阅现有的法律法规发现,国家建设项目相关法律中有这样一条: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准则第二十三条规定:对于财政性资金投入较大或者关系到国计民生的重大国家建设项目,可对其前期准备投资项目的建设实施、竣工投产以及后续状况进行跟踪性全程审计。虽然这一则法律提到了政府性投资建设项目的跟踪审计,但是没有了后文,没有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具体操作准则。纵观整个政府性投资项目的相关法律法规也没有发现跟政府性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在其他工程管理法律法规中也没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政府性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开展难度较大,但是在整个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运营过程中的政府跟踪审计是师范必要的。
(二)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人员知识结构单一
调查发现,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人员中有87%的人不具备审计的专业知识。67.9%的政府项目跟踪审计负责部门的审计人员构成结构不合理。这些状况使得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人员呈现出:审计人员构成结构不合理,知识结构单一,专业知识缺乏。大部分的跟踪审计工作人员都对审计专业知识不是很了解,大多数都是工程专业、管理学专业、法律专业、计算机专业、财会专业学科的人才,而具有多专业结构的人才极少。因此,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难度较大。
从人才的选拔与配备来看,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人员结构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人才短缺是其中最为严重的问题。特别是对投资建设项目的前期规划、工程设计、投资额度、投资预期回报、项目工程施工建设、项目后期运营等各个环节的跟踪管理,审计人员的专业素质难以达到跟踪审计的要求,显现出审计人员的配备与审计工作的难度相矛盾的特性。
(三)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后续工作欠缺
在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过程中,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健全以及审计人员的知识结构单一,使得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得不到重视,成为通常被忽略的对象。呈现出的最为显著的问题是: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后续工作处于一种可有可无的状态。最为显著的表现是项目出现问题的时候存在重查处、轻纠正的不良循环,这不仅严重影响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工作的进行也使得政府的审计监督作用受到了削弱。
二、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必要性
根据上述目前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中存在的问题。加强政府投资项目的跟踪审计工作十分必要。因为在项目建设前期、执行中期、竣工审计期、项目运营期等环节都涉及到审计,审计报告对政府项目投资的决策起到了十分关键的作用。并且能够在项目的运营过程中给予项目管理与质量控制科学性的建议。加强政府投资项目跟踪审计的必要性主要体现在这样几个方面:
(一)加强跟踪审计有利于强化监督功效,完善监督制度
加强政府对投资项目进行全程的跟踪审计有利于对项目的整个过程进行监督,强化政府对项目的监督效用,防止由于工作不透明出现的贪污、腐败、浪费使得整个投资项目出现各式各样的工程问题,严重损害政府投资项目的利益损害国家财产。加强跟踪审计能够避免整个投资过程中出现贿赂现象,并且能够及时纠正项目中出现的弊病。同理,加强跟踪审计在强化监督功效的同时也有利于完善跟踪审计监督制度,为跟踪审计的具体操作提供相应的支持依据。另外,审计作为政府中重要的法律监督部门,应当从只对工程结果进行审计、验收中突破出来对整个项目工程进行监督,对其中的问题、性质进行鉴定、处理,使得项目工程中的“难题”得到有效地解决,强化政府监督部门的监督功效。
同时,加强跟踪审计还有利于覆盖项目的全过程,有利于政府项目投资的决策人做到科学、合理的决策,从根本上遏制在工程投标、建设过程中舞弊、违规行为,并且对项目建设的成效做到全方位的掌握。
关键词:房地产经营与估价;说课;职业教育
说课是教师面对同行和专家,以先进的教育理论为指导,将自己对课程标准、教材的理解和把握、课堂程序的设计和安排、学习方式的选择和实践等一系列教学元素的确立及其理论依据进行阐述的一种教学研究活动。实践证明,说课活动有效地调动了教师投身教学改革,学习教育理论,钻研课堂教学的积极性,是提高教师素质,培养造就研究型、学者型青年教研究师的最好途径。本文结合高等职业教学的特点,是对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为对象的一次说课。
一、说课程目标
1.课程性质
在确定课程目标前,首先分析课程的性质。根据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人才培养方案,《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的性质是专业基础课,它有两个方面的作用,一是通过它的学习为专业课打下基础,同时起到链条的作用,将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的三大技能:经纪、评估和营销串联起来,让学生从宏观上把握专业内容。二是培养学生房地产法律意识,为学生的职业发展打下基础。
2.课程目标
对课程性质和人才培养方案的分析确定课程目标。该课程要求为学生的专业课和职业发展打下基础,因此需要帮助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结合人才培养方案,房地产经营与估价专业是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导向,因此帮助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的同时,突出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核心,从而让学生能够知法、用法和守法,成为房地产从业的高素质人才。
知法、用法和守法是课程目标的三个层次。知法为知识目标,让学生能够掌握相关法律法规。用法为能力目标,让学生能够运用法律知识分析解决问题。守法为情感价值观目标,让学生将法律意识转化为自觉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法律行为。
二、说学情及学习方法指导
1.学情分析
《房地产法律法规》课程开设在大一的第一二学期,总课时为72个。该课程面对的是大一的学生,学情分析重点放在知识结构和学习方法上。大一的学生,对房地产专业知识了解相对较少,这就要求教师在讲授相关知识的时候,注意知识的衔接,对相关概念做适当的解释和阐述,帮助学生建立感性和理性的认识。在学习方法上,大一的学生学习较主动,但文化基础薄弱,学习的自主性较差,因此教师在上课的时候应注重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方法。正所谓,授人以鱼,仅供一饭之需,授人以渔,则终身受益。学生知道怎么学,比学什么更重要,学习方法的好坏,直接影响到学生的学习成绩。
2.学习方法指导
根据《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特点重点培养学生三种学习方法,自主学习法、合作学习法和反思学习法。
房地产法律法规变化多,更新快,需要培养学生自主学习法。我国以商品房为主的房地产行业的发展历程不长,但发展速度快,很多法律法规都是在实践中不断完善。房地产行业由于关系到民生,国家将它作为宏观调控的重点对象,因此房地产相关的法律法规变化多,更新快。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资本金制度,即投资项目的资本金占总投资的比例,从最初的20%,调整到30%,再调整到35%,由于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为了加快经济复苏,国家将资本金比例调回30%。这就要求学生养成自主学习的习惯,不断更新相关法律法规的知识,适应社会的发展。自主学习法的培养,是通过在课堂上以学生为主,根据课程目标,设置思考题,促使学生独立思考和分析,在课堂外布置拓展型题,让学生在业余时间自学。
房地产法律法规的综合实践性强,需要培养学生合作学习法。房地产法律法规案例或者项目调查常常涉及多个知识点,比如对房地产开发类型的调研,就会涉及到房地产开发公司,房地产开发楼盘,房地产开发资质等相关知识,综合实践性强,单个学生完成学习任务比较困难,因此培养学生合作学习法,让学生以小组为单位共同完成学生任务。在这个过程中,教师和学生,学生和学生之间形成积极交流信息的合作关系,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
反思学习法促进自主学习和合作学习的效率。根据原认知理论,通过培养学生的反思学习法,让学生选择能达到目标的最适当的学习,检测达到目标的情况,必要时采取补救措施,总结达到目标的成功经验和失败教训,及时调整自己的学习方法,提高学习效率。
三、说课程内容
根据教学目标,结合学情分析,确定课程内容。教学目标要求学生建立房地产法律法规体系,突出房地产中介服务,因此课程内容上涵盖房地产开发主要环节,即从土地取得,到房屋拆迁、房地产开发、房地产市场,到物业管理,并以房地产中介服务为导向。
根据课程内容,从而组织教学资源。教学资源包括教材和其他参考资料。教材是课程内容最主要的资源,课程内容的实现离不开教材。根据课程内容的要求,选择戚瑞双主编的《房地产法律法规》,它也是高职高专房地产类规划教材。其他资源包括(1)文献资料,辅助建立课程理论框架,(2)视频资源,帮助建立感性认识;(3)案例资源,提供案例分析材料;(4)网络资源,提供课程扩展材料。(下转第104页)
(上接第20页)
四、说教学设计
1.课程设计理念
课程设计的理念是与专业能力结合,缩短教学与专业的距离;以能力培养为中心,应用为目的;以学生为中心,激发学生学习兴趣。
2.课程设计思路
与专业能力相结合,即根据房地产中介服务技能细化出具体能力,以该能力培养为核心,组织教学。激发学生学习兴趣,通过导入案例引出法律法规,再进行知识应用,最后总结和反思,达到能力的培养的目的。在这个过程中,让学生能够知法、用法和守法的目的。
3.说教学方法
怎样展开法律法规这就涉及到教师的教学方法。本门课教师主要的采用的教学方法是启发式教学和案例教学启发式教学主要有两种形式,问题设置和现状分析。问题设置即将问题摆在学生面前,通过问题的分析,引出法律法规。现代教学论研究指出,感知不是学习产生的根本原因,产生学习的根本原因是问题。问题能够激发学生求知欲,激发学生活跃的思考;没有问题学生就感觉不到问题的存在,也就不会去思考。现状分析即将现状摆在学生面前,通过对现状的分析引出法律法规。比如在讲解房地产开发类型的时候,以学校附近某楼盘为例,通过分析投资商和建设单位,引出房地产开发类型法律法规,让学生得到了感性认识,同时也将理论联系实践。
案例教学在法律法规教学中应用较为普遍,本门课也以案例教学为主要教学方法,通过组织学生对案例的阅读、思考、分析、讨论和交流,甚至包括调查等活动,教给学生分析和解决问题的方法,进而提高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作者将案例分为导入型案例和分析型案例。导入型案例与该节知识紧密联系,或者能够帮助学生有直观的认识。比如在讲解房地产估价公司时,以某房地产估价公司的视频介绍为导入,让学生建立感性的认识。分析型案例,主要是让学生利用所学的知识进行案例分析,也有文字和视频材料。比如在讲解转让实质时,学生对转让实质感性认识少,认识不深刻,通过视频的方式让学生运用理论知识,解决问题,帮助学生加深认识,激发学生的兴趣。
五、课程评价
有效的评价能够及时了解教学状况,也是教师反思和改进教学的有力手段。本门课主要通过形成性评价和终结性评价来实现。形成性评价包括:(1)学习参与度,(2)学生知法、用法的能力,(3)学生之间的自评和互评。终结性评价即为期末考试测评。
【参考文献】
[1]黄敏,刘娜.《高职课程说课内涵浅析》[J].广东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09,(3).
[2]程永华.《说课在高校教育中的应用》[J].平顶山学院学报.2008,(3).
[3]谭冰,王阳,徐国东.《关于说课内容的理论探索》[J].长春理工大学学报(高教版).2009,(3).
1.1比较安全法学的定义综合文献,提出比较安全法学定义,即以保护人的安全和身心健康为目的,运用比较学、安全学、法学、社会科学的原理、方法,以全球化的视角,研究不同时空的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建设制度、内容制定、技术规范、颁布实施、效果评价、更新修订等以及它们的相互比较借鉴的一门交叉学科。根据比较安全法学的定义,其具有以下几点本质属性与内涵:1)比较安全法学的指导思想是辩证唯物主义哲学,安全科学、法学、社会学与方法学的理论与实践是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基础,而比较方法与解释法是其研究的基本手段。2)安全法学为特殊的社会意识形态的产物,具有显著的社会与主观属性,以安全法为客体的比较研究无疑受政治体制、历史与发展、经济文化与宗教习俗等社会环境因素的影响,社会环境因素影响是比较安全法学显著的特征与属性。3)比较安全法学主要研究安全法理论与实践,研究对象是不同时期、不同法系、不同国家、不同地区、不同宗教背景下的安全法现象,包括物态安全法,心态安全法,制度安全法及行为安全法,具体如图1所示,其具有极大的空间、时间跨度及维度;研究范围是不同安全法体系或不同管辖权的安全法体系中的跨时空范围之间的比较和法律法规在各种形态上的比较。4)解释分析、比较分析是比较安全法学的主要活动。既包括对安全法律、安全法规与条例、安全技术标准,以及安全操作规程与制度及其结构的解释,也包括对安全法现象所形成的基础———政治、历史、经济、文化的解释,挖掘安全法的内在构成,以更好的了解它的本质及其在社会中的真正作用。基于解释分析进行比较分析,其具体活动是对不同法系、国家或地区的安全法现象进行全方位的比较研究,比较单元(对象)与比较维度是构成比较安全法学的基本活动要素,而比较单元之间的相似性、联系性与可比性是安全法比较研究固有的属性与基本准则。5)比较安全法学的目的是探索最佳的适合本国或地区的安全法律法规体系、文化和制度;其任务是通过对不同安全法系、不同国家或地区、不同宗教背景的安全法律法规形成与实践进行比较分析,取长补短,借以发展、完善安全法学。6)比较安全法学是安全科学、比较学与法学等学科融合而产生的一门交叉性学科,是安全法学、比较安全学与比较法学直接相互渗透、有机结合的产物,具有典型的交叉学科属性。
1.2比较安全法学学科分支体系安全法按照法本体层次与性质可以划分为安全法律、安全法国际公约、安全法规与条例、安全技术标准与规范以及企业的安全操作规程与制度及5个层次,按照法生命周期与活动规律可以分为安全法立法与修订、安全法颁布实施、安全执法与监督、安全法宣传与教育、安全法评价,按照法律社会管理属性可以划分为安全法渊源体系、安全法建设体制、安全法管理体制等。基于上述安全法本体层次构建比较安全法纵向分支体系,基于安全法生命周期与社会管理属性构建比较安全法横向分支体系,如图2所示。1.3比较安全法学理论基础比较安全法学隶属于安全法学,其方法论基础是辩证唯物主义方法。比较安全法学是比较安全学和安全法学的交叉,比较安全学基于比较的视角研究安全问题,具有庞大的分支学科,同时,安全法律法规的形成与发展受到当时社会的政治制度、历史发展、经济状况、文化发展、宗教背景的制约,为了剖析上述社会与历史等因素对安全法律法规的影响机制,其必须得到人类学、哲学、语言学、社会学、历史学、心理学、行为学、数理学、教育学、经济学、系统科学等的支持,其理论基础源于上述学科理论的综合、渗透与融合。
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维度、步骤及内容
2.1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维度安全法学随着社会的发展而进步,比较古今安全法之异同并探寻发展规律,有利于安全法的改革与完善,因此,比较安全法学的第一个研究维度就是时间维度;不同国家或地区因其独特的政治、经济、科技、文化背景,对安全的认识存在差异,从而产生的安全法律法规也存在差异,安全法作为法学的一个分支,不同的法系、不同的宗教背景对其形成也有着很大的影响,因此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第2个维度为空间维度;安全法律现象包括物态安全法,心态安全法,制度安全法,行为安全法,因此,第3个维度是知识维度,其维度如图3所示。
2.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内容综合比较安全法纵向与横向分支体系,结合比较安全法学的研究内容,按照比较的对象进行划分,分为物态安全法、心态安全法、制度安全法及行为安全法4个方面,根据上文提出的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维度,对其比较研究内容进行阐述与举例,见表1。
3比较安全法学方法论体系、具体的研究方法及研究模式
3.1比较安全法学研究方法论体系作为提供具体科学研究所必须遵循的一般性规律或法则的方法论,一直以来都是专家、学者研究的热点。倪正茂提出比较法研究的方法论体系,但仅仅提到比较法学研究应采用的具体方法,各种社会学、心理学方法、逻辑学方法,并未真正建立起研究方法体系,曹莹莹等提出比较安全学研究的专业维、技术维、逻辑维和理论维,基于以上研究基础,结合比较安全法学理论与实践,提出其研究方法论体系,具体如图4所示。其中知识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研究内容范畴;技术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研究过程;逻辑维是比较安全法学对象的确定依据,包括时间和空间定位;知识维是比较安全法学的理论基础体系。
3.2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步骤及具体研究方法进行比较安全法学研究实践时,不能忽略法律所处社会政治、经济、文化、宗教等环境对其所产生的影响。基于安全法律的特点及比较法研究实践,提出比较安全法学研究的步骤:1)提出问题。如“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规范比较),“外国如何确保安全监管的执行效率?”(功能比较),需要用到的方法为社会调查方法、历史法、文献法等。2)资料收集。①先确定比较单元,待比较的辖区:本辖区、国外的下辖区,在步骤1)所提出的问题中,可以选择具有先进矿山安全管理经验的国家来进行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比如中国与美国、日本、德国之间的比较等等,选择安全监管执行效率高的国家进行安全监管关于执行的法律法规比较研究,比如中国与美国、法国、加拿大之间的比较等等;②确定体系,步骤1)所提出的2个问题的体系是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安全生产监管法律法规体系;③收集考察辖区资料,对规范比较来说,以法律规范为中心,收集尽可能详尽的法律文件、制度和规则,对功能比较来说,以问题为中心,收集解决问题的各种办法,这些材料应该包括单独或共同构成法律生活形态的一切东西。需要用到的方法有观察法、访谈法、文献法、调查法、统计方法等。3)描述。对所搜集资料进行研究、整理,并用选定的符号记录下来。并对所收集到的安全法律文化资料进行描述、概括,进行辨伪。4)解释。对法律问题进行解释,包含2方面内容:①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规范和安全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结构的解释,分别立足于比较单元所在法系、国度、地区,秉承中立、客观、全面的态度,进行法律解释活动;②对特定历史、政治、经济、宗教和社会发展等因素影响下辖区安全法律法规的产生、本质、发展、功能、形成等内在机制进行解释性研究。需要用到的方法有历史研究法、演绎分析法、解释法、社会心理学方法、社会学研究方法、社会工程学方法、逻辑方法、信息论方法、系统论方法等。5)并列。确定比较所需的参照与比较的项目,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研究的比较项目有:安全法理学基础,安全法律工作者,安全法律组织机构,安全法律设施,安全法律概念,安全法律规范,安全法律体系,安全立法行为,安全执法行为,安全司法行为,安全监督行为,安全法制宣传行为等等。安全监管执行比较研究的比较项目有:安全法律监督的主体,安全法律监督的对象,安全法律监督的程序,安全法律监督的实效等等。需要用到的方法有结构—功能分析法、层次法、分类法、对称方法等。6)比较。对安全法比较单元相关维度与属性进行比较。按照“并列”环节提出的比较项目分别进行中、外矿山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比较和安全监管执行比较研究。需要用到的方法有比较法、类比法、模型法、仿真法、实验法等。7)结论。对比较过程进行分析与归纳得到比较异同等结果,对相同之处,探究规律,融合发展,不同之处,分析原因,借鉴移植。需要用到的方法有归纳法、演绎法、类比法等。
3.3比较安全法学研究路径比较安全法学核心活动为对比较安全法客体(对象)进行比较分析,以期达到比较异同、借鉴移植与融合发展目的。基于文献,考虑比较安全法学巨大的时空特征、多维度的研究方向与多层次研究目的,以及显著的社会文化环境影响,提出“以规范比较为起点,以功能比较为主体,以文化比较为辅”的多层次、综合性的比较安全法学比较研究路径(表2),以满足对不同国家地区的安全法学现象与问题的不同目的、不同层次与不同方式比较实践的需要。
4结论
关键词:PPP模式 中国 应用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与健全,PPP模式在我国的应用越来越广泛。PPP模式本身就是政府部门与私营企业共同合作运营,建立长期的共同合作关系,既使私营企业获得利益,也帮助政府实现自身职能的一种合作共赢关系。而PPP模式不仅仅需要私营企业具有创新的技术,还需要政府将自身的职能充分地发挥出来,在二者的相互配合下最终实现共赢。也就是说公与私二者将各自的优势进行结合,以此缓解政府对公共项目建设的投资压力,并最终达到提高公共服务项目质量和管理效率的目的。近年来我国开展的PPP项目日见其多,但在应用的过程中,却过多地将关注点放在了PPP模式的优势上,一味扩大PPP模式的适用范围,而忽略了其在应用过程中出现的困境、僵局,这导致PPP模式在我国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出现了很多的问题,本文就此进行研究,探讨解决之道。
一、PPP模式在中国实际应用过程中出现的问题
(一)我国的法律法规不健全,增大PPP模式的应用阻力
PPP模式是政府和私营企业之间通过相互合作获得双赢的一种合作模式。但是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非常容易出现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和私营企业之间地位不平等的问题。政府往往以高高在上的姿态与私营企业进行合作,私营企业在权益的争取上处于弱势地位,导致合作举步维艰。同时,因为我国并没有科学的、系统的、完善的关于PPP模式方面的法律法规,所以在中国应用PPP模式的过程中很难将其优势发挥出来。具体来说,就是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在与私营企业合作的过程中,通常会运用手中的权力向私营企业施压,使私营企业在合作的过程中利益受到相应的损害,最终甚至会让整个PPP项目夭折。为了协调这一问题,保障政府和私营企业双方的权益,让二者能够在PPP模式的应用中获得双赢,需要专门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但根据对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调查研究发现,截至目前我国还没有出台一套相对完善的针对PPP模式应用的法律法规。
2015年4月的《基础设施和公共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被相关专业人士认为是关于我国PPP模式应用最为基本的法律文件。但是这一法律文件只涵盖了PPP模式中的一部分内容,而且并不适用于PPP模式的其他两种类型,实在不能叫人满意。另外,我国大多数地方政府也没有根据当地所应用的PPP模式的相关情况出台范性文件,而即便是出台了相应规范性文件的地方,其所出台的各类规范性文件之间也缺乏协调性,甚至还隐藏着比较严重的矛盾,导致投资者们云里雾里,不知如何是好。由此可见,没有科学的、系统的、完善的法律法规作为支撑,在应用PPP模式的过程中必然会出现诸如PPP项目合同的制定规范与否、PPP项目实施流程合理与否、如何协调PPP项目纠纷等问题。而对于投资者而言,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他们所承担的投资风险会更大,相应的他们的投资热情和积极性也会更差,这都对PPP模式在我国的广泛应用造成了一定的阻碍。
(二)PPP模式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项目隐患大
就当前我国所实施的PPP项目而言,其项目投资数额都比较大、周期比较长、参与到其中的利益者比较多,关系十分复杂。而在这样的大型项目中,任何一个环节都可能存在实施风险,稍不注意就可能导致项目的失败。而PPP模式在我国投入应用的时间比较晚,我国所开展的PPP项目缺乏成熟的操作模式,一切都还在探索的过程中,自然也就没有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因此在合作的过程中,政府和私营企业都很难将各自的优势充分发挥出来。由于缺乏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当地方政府需要业绩,渴望企业来本地投资时,常常会不考虑实际情况给私营企业很多的空头承诺,如优厚的投资条件、超长的经营期等。而这样做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在政府与私营企业签订PPP项目合同之后,又通过手中的权力使自己处于强势地位,将项目的风险抛给私营企业去承担,这对于私营企业的发展十分不利,也会导致PPP模式难以继续推广。
(三)缺乏完善的监管机制,PPP项目很难获得成功
当前,我国所应用的PPP模式的投资主体主要分为两类,一类为政府及其授权部门,另一类即为社会资本方。社会资本方的主要资金来源就是参与到PPP项目中的私营企业所出资的资本。私营企业出资的最根本目的还是为了能够在建设和运营项目的过程中获得盈利,并获得社会的广泛关注,提高自己的影响力。但是由于我国所开展的PPP项目基本都是公共建设项目,具有公共产品的特性,这一特性又导致它不可能完全由市场来进行运作,必须要由政府来主导,因此受到政府的政策影响就比较大。众所周知,一项PPP项目的完成是一个长期的过程,很多项目甚至都会涉及多届政府,一旦新上任的政府决策层对PPP项目有了新的想法和规划,势必会给项目带来难以预测的风险。这不仅仅会让PPP项目的实施进度停滞下来,甚至还会对投资企业造成巨大的利益损失。而私营企业通过PPP模式进入公共建设项目后,掌握了垄断对这一区域内这一公共服务的经营权,也极有可能通过降低服务质量来获取利润,造成合作期满后运营维护成本增加,公共利益受到侵害。通过这一分析,我们可以发现,在整个PPP项目的建设与运营过程中绝对不可以小觑政府和私营企业的影响,所以要想使PPP项目能够获得健康发展,必须对监管机制加以完善,进而保证PPP项目的建设质量和运营水平。而当前阶段,我国还没有完善的PPP项目的监管体系,因此如何完善PPP项目的监管机制成为一个值得深入研究的问题。
二、促进PPP模式在我国广泛应用的对策
(一)健全法律法规,减少PPP模式的应用阻力
通过西方国家应用PPP模式的成功经验来看,只有健全的法律法规作为保障,PPP模式的优势才能够充分发挥出来。例如英国、日本等国家,针对PPP模式,他们都根据本国国情制定了专门适用于PPP模式发展的法律法规,为PPP项目的开展提供了法律保证,以此来促进PPP项目的顺利实施。这就可以充分说明,只有政府在法律法规建设这一方面予以支持,为PPP模式的应用提供一个安全可靠的法律环境,才能使投资企业更有信心,其投资热情也才能够更加高涨,进而也才能够使政府和企业之间出现更多的关于PPP模式的合作运营机会。而想要制定适用于PPP模式的法律法规,就必须要了解PPP模式运行的相关内容。首先在PPP项目中,无论是政府及其下属部门,还是私营企业,都必须要明确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保证权责清晰明确。对于政府而言,其需要做好的工作就是PPP项目的前期推广工作和整个项目在运营过程中的具体监管工作。而私I企业的工作内容则是要做好整个PPP项目的施工管理工作和后期的运营维护工作。其次,在权责划分清晰之后,政府应该对当前的市场情况以及具体的问题进行分析,并借鉴国外相关的立法经验与法律文书,以制定适合我国PPP模式应用的法律法规。同时由于PPP项目所建设的内容都不尽相同,各有差异,各PPP项目所面临的市场环境也具有一定的差异性。所以政府在制定法律法规时要进行仔细的考虑,使所制定的法律法规具有更强的灵活性与适用性,能够随环境的变化进行适当的调整。最后要明白PPP模式的应用需要政府和私营企业共同合作,所以在制定法律法规时,必须要对二者的权益都加以保障。在充分了解PPP模式的相关内容之后,才能制定出符合现实需要的法律法规。第一,我国要出台关于PPP模式应用的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在法律法规中对合作双方的权利、义务以及所承担的风险进行明确规定,为PPP模式的发展提供切实有效的法律依据。第二,各地方政府应该根据当地的PPP模式应用的实际情况,在统一PPP模式的立法框架下进行细化、制定适用于当地的规范性文件和条例。第三,在所制定的法律法规中,合理划分政府与私营企业的权责,建立健全风险分担、监管以及纠纷调节机制,缩短解决纠纷的时间。
(二)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保证PPP项目的成功开展
在PPP项目开展的过程中,风险分担机制将毫无疑问地发挥重要作用,一旦风险分担机制的设置不合理,那么PPP项目也就很难获得成功。所以,在开展PPP项目之前,十分有必要构建合理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首先应当明确,在PPP项目的建设过程当中,作为政府也好,作为私营企业也好,他们都是这一项目的风险承担者,在项目开展的过程当中各自承担着风险和优势,通过对双方所承担的优势和风险进行合理的评估,在综合考量之后再制定风险分担机制。具体来说,政府在合作中所体现出来的优势就是能够通过制定或颁布相关的法律法规或政策,来给予项目支持,使项目得以顺利开展;而私营企业的优势则表现为可以利用其成功的建设运营经验对整个PPP项目开展建设和运营管理,并通过多样化的融资渠道为PPP项目提供充足的资金支持。因此,根据这两点,可以将风险一分为二,由政府承担相应的法律法规风险和政策风险,由私营企业来承担PPP项目的建设风险和运营风险等;其他的风险可以由二者共同承担。
总而言之,在风险分担的过程中应秉承这样的分担原则:第一,承担风险较大的一方应获得更多的收益,即风险和收益呈正比例相关;第二,承担风险的大小要有上限,风险要在可控的范围内。只有这样才能保证风险分担机制的合理性以及可行性。除此之外,在制定风险分担机制时,可以向PPP模式应用得比较好的国家借鉴经验,分析研究这些国家所制定的风险分担机制,然后再结合我国的国情以及当前的市场情况建立科学的风险分担机制。私营企业尤其注重投资中的风险因素,只有科学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才能够最大限度地获得他们的信赖。所以政府在制定相关法律法规及在项目运营的过程当中应该对可能出现的风险问题进行充分的考虑,并制定出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与风险分担机制。同时应当注意的是,对于PPP项目中存在的风险,合作双方既不要大包大揽,也不要在风险出现后互相推诿,总而言之,要做到共同承担、诚信合作、互惠互利。
(三)完善监管机制,提高PPP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效果
在我国当前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环境下,完善相应的监管体系或监管机制是十分有必要的。一旦缺少有效的外部监督,那么对于追求企业经济效益最大化的私营企业而言,他们可能会运用公共产品的特性来满足自身对利益的追求,通过不断降低产品质量和服务质量,减少运营维护的成本支出,或者通过提高公共产品的价格,来获取更大的利润;而对于政府来说,其对私营企业经营公共产品的授权行为虽然降低了交易成本,但同时也可能造成私营企业采取各种行动阻止其他竞争者在将来进入该公共产品的提供网络,实现彻底的垄断,导致社会公众的利益受到损害。由此可见,有效、完善的监管机制是保证PPP项目成功运作的必要条件之一。政府在组织建设PPP项目时,应当单独成立一个PPP项目的专业管理机构,由这一机构负责监督PPP项目的实施,具体包括监督合作双方签订PPP项目合同、监督PPP项目的建设进度情况、监督PPP项目的运营维护情况,同时还能对政府与私营企业的合作关系起到沟通与协调的作用、对建设和运营PPP项目中存在问题提出相应的实施建议等。
除此之外,政府必须要切实地履行其监管职责,在整个PPP项目建设开展的过程中监督与公共产品及其利益相关者的行为是否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一旦发现违反法律的问题,要及时予以纠正和管理,并定期对项目建设的质量和服务水平进行检验评估,以此来保证整个PPP项目的健康运作。而监管机制的重要一环还包括政府和私营企业的自我监管。合作双方的自我监管首先应从加强契约精神开始,当合作双方签订PPP项目合同之后,如果私营企业未按照合同约定对PPP项目进行安全高质的建设,或是因为资金短缺或者其他因素导致项目工期延长,政府有权向私营企业要求赔偿,并向社会公示此私营企业的不良行为;如果政府违反合同约定提前结束合作期或提前收回特许经营权,私营企业亦有权要求政府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其经济损失。其次,政府应该做好信息透明化、公开化建设工作,避免权力寻租的事件发生,维护好党和政府的形象,获得私营企业的信任,进而推动PPP项目的开展;而私营企业也应当秉着诚信合作的理念,及时更新PPP项目的建设和运营维护信息,接受专业管理机构、政府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最后,合作双方一定要实事求是,一旦发现问题,应当及时进行处理和承担相应的责任,不可应付了事,或者碍于其他因素的影响,不进行追究和处理。
三、结束语
综上所述,随着时代的发展和我国经济的腾飞,PPP模式被应用到我国公共项目建设中已经成为不可抵挡之势。同时也正是因为它的不可抵挡,我们在应用的过程中必须要小心、仔细、谨慎。因为相较于起步早的西方国家而言,我国当前的PPP应用模式还不够成熟,在实际应用的过程中存在诸多问题,例如法律法规缺失、风险分担机制不成熟、监管机制不健全等,都影响了PPP模式在我国的应用与发展。但是不能够因为它存在问题,就因噎废食,放弃对它的应用,而是应该借鉴成功应用PPP模式的相关国家的经验,再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不断摸索和应用PPP模式,在PPP项目开展的过程中,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构建有效的风险分担机制,并健全监管机制,最大限度地解决PPP模式在实际运行的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一系列问题,进而促进具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PPP模式得到更广泛的应用与发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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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监督执法是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承担着维护社会公共卫生和医疗服务秩序,预防和控制疾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的重要职责。抓好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对广大餐饮、公共场所、生活饮用水、化妆品、医疗机构、有毒有害生产企业等行业的管理者和从业人员非常重要,通过培训可使他们学法、懂法,从而达到守法的目的。针对目前卫生法律、法规众多,靠广大被监督单位人员自学已不能满足卫生监督部门的管理需要和社会效益的需求。对被监督管理单位负责人和全体从业人员由卫生监督部门每年进行集中培训其社会效果反响良好。通过培训,依法经营、守法经营、文明经营意识大大增强,违法经营案件逐步减少,案件查处自动履行办结率明显提高,经营活动进一步得到规范,为卫生监督执法工作顺利开展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1 改进观念,增强信心,提高对学习培训重要性的认识
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是卫生监督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管理的重要途径。按照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的规定以及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的要求,所有相关从业人员都必须进行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这是从事有关行业工作的必备条件之一。通过培训对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进行讲解,使经营单位和经营者了解到,进行在岗人员卫生法律法规和相关卫生知识培训,既是卫生部门的责任,更是企业和服务单位的管理人员的责任。按照卫生法律法规规定卫生监督部门主要代表国家行使监督、督促检查的责能,各单位有责任而且是必须做好的一项卫生管理工作。所以对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开展集中培训主要对象为各单位负责人、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为做好本单位卫生管理提供必备的知识储备。培训的目的要把管理人员、负责人所学到的知识运用到具体日常管理中去,同时用有关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去指导和培训本单位下属的从业人员。根据行业实际,有的集中培训到单位负责人,有的培训到班组长,还有的培训到全体从业人员。其次,学习有关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和相关卫生知识,使单位的卫生管理水平提高了,服务的卫生质量档次也上去了,跟上市场发展的步伐和消费趋势都是非常必要的。所以我们通过联系实际,结合卫生知识的讲解,使经营者认识到贯彻卫生法律法规与提高服务档次、水平,提高企业效益是相一致的,引导他们把贯彻卫生法律法规融入日常的自身管理中去,收到了良好的效果。参加学习培训,不仅是知识的传递和交流,同时也是监督部门与各行业、各单位之间,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的情感交流,更是行业单位与单位之间信息和经营交流。
2 服从工作大局,树立四种意识
当前我市进一步优化投资环境,促进大开发大建设,促进经济、社会、生态各方面协调发展、健康发展是市政府提出的一个奋斗目标,也是当前我市的工作大局。服务行业也要自觉服务,服从整个工作大局,为优化投资环境作贡献。为服务于大局,引导广大经营者自觉树立四种意识。(1)大局意识。服务行业是投资环境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搞好服务经营不仅要着眼于自身内部经营管理活动搞活,而且要有大局观念,配合政府有关部门搞好经济建设大环境。(2)服务意识。服务行业服务为先,提高服务质量是搞好经营基本保证,在这方面,每个单位的经理、负责人都有深切地体会,但同时需要强调的是,既要注重经济效益,更要考虑社会方面的效益。(3)法制意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一种法制的经济,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保护合法经营,反对和取缔违法经营,所以,一定要守法经营,文明服务。要守法经营,首先要通过学法、知法、懂法,才能做到守法。消费者要明白消费,经营者也应该明白赚钱。(4)卫生意识。餐饮服务行业和公共场所目前主要体现大众消费,与群众的健康关系密切,所以一定要有卫生意识。要加强卫生管理并建立落实卫生规章制度,这样才能有效防止疾病的传播,特别是防止食物中毒和职业性中毒的发生
3 学以致用,落实到行动中去
组织一次集中培训学习,卫生监督所的有关人员要认真查看有关资料,认真备课,各单位的经理、负责人也要从繁忙的工作中抽出时间来听课,所以要求一定要认真听讲,认真参与交流,这样才能使花费的时间、精力有价值,有所收获,有所促进。培训以后,首先要求各经营单位要对照学习的内容,以及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一次卫生管理方面的自查;其次,有的行业单位学习以后还要加强对下属员工、从业人员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培训,有关的卫生规章、制度不能只挂在墙上,应该让员工了解和掌握。加强卫生监督管理,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是上级对有关职能部门的要求,也是法律赋予卫生部门的神圣职责。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各方面特别是各经营单位自觉做好协作和配合工作。因此要求各单位要自觉、主动配合卫生监督部门做好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不断提高行业的卫生法律法规知识水平和卫生管理水平。
4 卫生知识培训在卫生监督管理中的作用
其一,是使相对人,即经营者和经营单位提高思想认识和卫生法制观念。变认为卫生法律法规培训工作无关紧要,马虎应付为思想上重视,认真对待。
其二,是提高卫生知识水平,解决经营者不知道如何搞好自身卫生管理的问题。使他们变卫生自身管理盲目、无序、随意性大为管理有目标、有章法、有工作成效。
其三,是增强了经营者配合卫生监督执法部门工作的自觉性。
[关键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巡查
doi:10.3969/j.issn.1673 - 0194.2016.14.148
[中图分类号]D922.3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0194(2016)14-0-02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国土资源占用农民土地的现象日益严重,国土资源执法监察是国土资源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能够规范国土管理的秩序,保证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现阶段,由于城镇一体化的建设,土地的价值越来越明显,一些土地资源违法者利益熏心,导致每个地方土地违法案经常发生。
1 现阶段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存在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国土资源管理工作不断改革创新,为进行执法监察工作制造了良好的环境,但在执法监察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
1.1 国土资源案件执行难、查处难
国土资源案件存在执行难、查处难的问题。一方面因为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给予国土资源部门的执法手段和权力非常有限,没有实际可操作的强行执行权,虽然一些条款规定了执行权和制止全,但都不能在实践中具体操作。另一方面,我国现在的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土地违法案件要先通过立案、在调查、进行内部讨论会审、定性、再告知、派送处罚决定等严格的法定程序,一般需要两三个月,如果遇上一些个人或者企业单位随意改变土地用途,乱采矿产资源,对国土资源案件的查处横加干涉、万般阻拦,时间会更长,长时间处理案件给案件的执行查处带来了很多困难,加上国土资源的执法缺少一些强制手段,没有相关法律根据,所以查处工作非常困难。
1.2 巡查工作不到位,监察工作有待提高
由于国土资源的执法人员有限,造成巡查工作开展不到位,违法占地、乱采矿等问题经常出现,也不能及时解决这些问题。监察工作不完善造成一些矿业缺乏管理、秩序非常混乱、各种无证件地乱采、越界乱采,经常发生破坏矿产资源的现象。
1.3 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整体水平和执法水平比较低
即使国土资源执法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基本到位,但由于执法人员法律知识缺乏、执法水平不高、素质也不一样,缺少一些有经验的能够独立办理大案、难案、复杂案件的人员。加上有一部分执法监察部门实现了财政供养,但存在自收自支现象,财政供养只解决了工资问题,缺少一定的办案经费。
1.4 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不够
除了很多农民的法律法规观念比较淡薄,还有一些乡镇、村的领导干部的法律意识薄弱,加之市、县中一些领导对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视而不见等原因,造成国土资源的宣传力度不够,导致占地案件经常发生。
2 国土资源执法困难的原因
现阶段国土资源执法困难的原因有三个方面,第一,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监察体制不够健全,还有待完善,三级监察信息网络中的乡镇、村的监察网络不能充分发挥信息反馈的功能,所以执法监察工作不能开展到位。第二,地方行政对国土执法进行干预,一些企业单位利用招商引资的名义违法占地和违法采矿,然而国土资源执法部门人员进行监察执法查处时,部分地方政府或相关部门干预执法,导致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难以制止,难以查处解决。第三,对那些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采取的处罚力度也不够,针对违法人员缺少一些重要的制裁监督机制,仅依靠申请法院来强制执行,效果不显著,执法力度不够,打击震慑力度远远不够。
3 针对国土资源执法监察问题的优化措施
3.1 规范国土资源执法监察行为
针对目前国土资源执法难等问题,重中之重就是完善国家国土资源有关的法律法规。还要进行国土资源执法体制建设,并规范执法监察行为。首先要设立执法目标管理体系,让执法监察工作成为执法目标考核的一部分,让国土资源管理成为考核、提拔领导干部的依据,并和执法人员的任职、罢免、提拔、处分等联系起来,加大对违反法律法规责任人的惩罚力度,并追究其相关法律责任。让地方政府部门真正承担起自己的责任,从根源上消灭地方政府用地的念头,将国土资源管理真正落实到具体工作中。此外,还要健全并完善绩效考核指标体系,强化执法人员的问责机制。执法人员因行政执法监察工作不到位,造成国土资源违法违规的,要严格问询其责任,并追究相关执法人员的责任,对一些违法的政府单位部门更应该严格惩罚查处,达到以儆效尤的目的。其次,设计质量考核体制,对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监察工作进行全面的质量考核,这有利于提高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工作质量和效率。最后,建立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完善执法监察公开承诺机制、执法监察问询机制,并改变以前只依靠国土资源部门执法监察队伍的模式,积极主动地调动社会各界的力量,保证纪检部门、公安、检察、法院等执法各部门之间协调合作工作、充分发挥各单位部门的整体功能。此外,还要发挥全社会的力量,尽量让全社会积极主动地参与到国土资源执法工作中。
3.2 强化执法巡查工作,加快监察体制改革
为加快国土资源改革的步伐,要加快监察体制的创新改革,增强执法巡查工作的力度,不定期对占地、乱采矿行为进行严格巡查,并针对一些严重违法大案、难案进行曝光,严厉惩处,以震慑其他人,也有利于积极进行监察体制改革创新,达到预防为主的目的。
3.3 提高国土资源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
加强国体资源执法人员队伍建设,提高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如果有足够的资金,要定期开展有关培训,一方面培训执法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执法能力,另一方面培训执法人员有关国土资源的法律法规知识。并经常开展“学习型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局”的活动,运用各种人力、设备等资源,全力提高基层执法人员的综合素质。此外,还需要国家划拨一定的经费保证执法的正常进行。
3.4 增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制造良好的氛围
有关部门要加大法律法规的宣传力度,尽量制造良好的环境氛围,并注意利用全国“土地日”等节日进行普法宣传,再结合运用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的新闻媒体媒介进行多角度、多形式、全方位的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宣传教育活动。此外,还要定期的举办各种培训,让市、县、乡镇、村等领导干部和相关的执法监察人员进行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培训,特别是一些经常出现违法问题的地方要进行全面的普及教育,并在一些电视台、网络进行执法监察大案的曝光,使人们警醒,并让人民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还要重点提高乡镇、村等领导干部和农民的依法管理使用国土资源的意识,让他们养成根据法律法规使用国土资源,科学合理用地和节约用地的好习惯,这有利于以后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工作的执行。
4 结 语
国土资源是人们生存和发展的物质基础,国土资源执法监督能充分发挥监察监督的功能,保证公民、法人、等各种企业遵守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并对各种违反法律法规行为进行处罚,能够一定程度上避免国家国土资产流失,是保证土地市场次序正常、维护国家国土资源管理、加快国土资源可持续发展的基本手段。
主要参考文献
一、行政执法中自由裁量权的概念及分类
本文以目前的行政法律法规为依据,大致将行政自由裁量权分为六种:第一种,行政执法当中行为方式的自由裁量权。这个种类是比较常见的,例如在《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当中:“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处理。”从这个法条可以看出,海关在处置方式上,是有自由选择的权利的,可以利用变价或者冰冻等方式。“可以”这个词还能够放映出海关在对待这种情况的时候,可以是作为的,也可以是不作为的。第二种,行政执法当中处罚幅度方面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机关在进行行政管理当中,针对不同的情况以及行政行为,处罚的幅度在法律法规规范的范围内是可以自由选择的。例如:《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24第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从这个法条当中可以看到,根据管理相对人情况的不同,对他进行的处罚幅度也不同。可以是这三种当中的一种,这就是行政执法当中处罚幅度方面的自由裁量权的一个体现。第三种,行政执法当中对事实性质认定的自由裁量权。行政执法机关对事实事项或者是管理相对人的认定是有自由的选择。例如:《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21条第3款规定:“在渔港内的航道、港池、锚地和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养殖等生产活动的”可给予警告式或罚款。这个法条当中的“有碍”就需要行政管理相对人来判断。第四种,行政执法当中对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我国的行政法律法规有些未规定具体的行政行为时限,在这种情况下行政执法人员是有自由选择权的。第五种,行政执法当中有的时候是否执行也是自由裁量权的一个体现。例如,《行政诉讼法》第66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这里的“可以”就表明了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第六种,对情节轻重认定的一个自由裁量。我国法律法规当中有很多语义模糊的词汇表达,例如:“情节较轻”、“情节严重”等等,没有完全定义轻重的具体条件,这样的情况就需要运用自由裁量权了。
二、错误的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表现形式
从上文叙述的行政执法当中自由裁量权的分类可以看到,行政机关形式自由裁量权的范围和内容是比较广泛的,贯穿于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但是,“自由”是相对于“限制”而才在的,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前提就是法律法规的限制,要以法律法规为自由裁量的前提条件。这样行使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才是正确的,符合社会发展的。具体错误的行政自由裁量权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拖延履行由于有些行政法律法规并没对履行的期限做明确规定,行政机关何时履行没有做明确规定,这种情况就需要行政机关进行自由裁量。而行政管理是需要效率的,要坚持效率原则,如果没有对履行时间做规定。那么如果拖延履行,这种自由裁量权就是一种错误的行政行为。(二)是错误行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最为重要的体现。这种行为导致的直接后果就是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同时,这种行政行为本身是一种违法行为。这种自由裁量没有以法律法规为基础,而是的一种法律行为。这种的行为常常表现为、假公济私、公报私仇等行为,通过不法行为达到种种不廉洁的目的。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对此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内容:一个是看这种行政行为适用的法律法规以及法律条文;另一个方面是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要进行调查取证。
三、关于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
在现代社会当中,行政执法行为要想做好,更好的应用好自由裁量权,就要掌握好一个度的原则,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在行政法律法规的指导下来展开。只有这样才能最大的发挥行政执法行为,才能让自由裁量权发挥最大的作用。才能让行政法律行为更好的进行下去。根据上文论述,我们可以看到行使行政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独有权力,行政机关在进行执法的时候,要坚持依法原则。具体标准可以分为以下几点:一个是坚持依法办事的理念;二是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三是坚持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精神;四是坚持社会和谐的理念。只有坚持这些,才能更好的进行行政执法行为,才能让行政执法行为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为国家办事。
作者:刘林强 单位:沈阳师范大学
检查工作计划
为做好2021年“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落实“放管服”工作要求,着力提升“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规范化、标准化水平,保障抽查工作落实到位,根据省政府、市政府有关 “双随机一公开”工作要求及省人社厅工作安排,制定本计划。
一、目标任务
切实履行监管职责、减轻企业负担、助力复工复产、优化营商环境,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的监管职责,结合监管重点、风险点、行业领域等职责任务,统一组织、全面覆盖、协调联系,全面做好本部门“双随机一公开”综合执法检查工作。
二、检查内容
(一)对我局许可的市场主体是否规范经营的监督检查
(二)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重点是对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以及落实高温天气劳动保护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检查对象
(一)目标对象
1.经本局许可的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人力资源市场服务机构、劳务派遣机构和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和综合计算工资制的单位。
2.在市级及以上市场监督管理局登记注册,且经营地在市区(梅列区、三元区)的用人单位。
(二)抽查比例
对行政许可批设市场主体的监督检查,按照从检查对象库中按照不低于20%的比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对用人单位遵守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监督检查,按照从检查对象中不少于20家用人单位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并从执法检查人员库中随机抽取检查人员 (含备选对象)。
四、时间安排
全年计划安排两次检查,11月底以前完成。
五、工作流程
(一)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
执法检查前,召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工作布置会,明确检查的对象、内容、重点及有关工作要求,并在局机关党委纪委监督下,随机抽取检查对象和人员。
(二)执法检查
分组对抽取对象开展执法检查。通过实地核查、制作询问笔录等方式进行。检查人员随机抽查相关资料,查看经营活动合法性、合规性,并填写《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记录表》。
(三)检查结果运用
应当形成执法检查报告,并在检查结束后20日内将检查情况及结果对外公布,同时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福建)。根据执法检查结果,向问题单位发放《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双随机”综合执法检查意见书》,责令整改。
加大对违法主体的行政处罚和失信惩戒力度,依法实施撤销许可证、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黑名单”等监管惩戒措施。涉嫌违法犯罪的,要移送有关部门。
六、有关要求
(一)执法检查期间,各检查组要按照时间节点要求,合理安排检查工作进度;各相关业务科室要提前与受检企业联系,告知检查目的和要求,受检单位应当提供依法登记的证照、人员花名册、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协议等相关资料,并要求受检单位相关人员到场配合检查。
(二)检查人员要做到严格执法、文明执法,检查前须出示执法证件,亮明身份。检查人员要严格按照“双随机一公开”监督实施方案和要求开展检查。
(三)在执法检查过程中,要加强各方联动,检查人员要与有关职能科室、相关单位保持沟通联系,发现问题及时反馈。
(四)执法全程要严格按照中央“八项规定”精神要求,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遵守工作纪律,依法行政、廉洁执法。
附件
三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21年
“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计划表
序号
抽查任务名称
组织抽查牵头单位
抽查配合单位(跨部门联合抽查)
抽查区域(全市)
抽查对象(行业企业、产品、项目等)
抽查比例
检查具体事项
计划抽查时间
实施检查单位
1
清理整顿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行动
市人社局
市市场监督
管理局
市本级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职业中介机构)
2.劳务派遣公司
10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2021年上半年
市人社局
2
劳务中介专项整治行动
市人社局
市本级
1.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含职业中介机构)
2.劳务派遣公司
6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3
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许可
市人社局
全市
劳务派遣单位
5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2021年下半年
市人社局
4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审批
市人社局
全市
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
5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5
设立民办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审批
市人社局
全市
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
3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6
设立普通、高级技工学校审批
市人社局
市本级
民办技工学校
1家
1.检查对象遵守有关法律法规情况 2.检查对象严格按照许可范围及有关规范开展业务情况
3.检查对象申请批设时提交材料的准确性和真实性
4.被投诉举报事项核查情况
5.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检查的内容
市人社局
7
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
市人社局
市本级
1、企业
2、在建项目
10家
1.检查对象规章制度情况;
2.检查劳动合同签订情况;
3.检查对象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情况;
4.检查支付工资及执行最低工资标准情况
市人社局
本条与旧《条例》不同的是,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没有设定具体的财产罚则,而只是要求相关执法部门予以 “取缔”,但由于“取缔”一词的法律属性在法学界具有广泛的争议,在执法实践中往往需要相关立法、行政部门的进一步解释或制定实施细则,方具有可操作性。而新《条例》出台后,并未见相关立法、行政解释及其实施细则,致使许多一线执法部门面对非法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手足无措,无计可施,陷入执法困境。其实,这完全是由于对该《条例》立法原意及行政法律法规的适用原则缺乏或不能够正确理解所致。
一、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形式及性质
新《条例》第九条规定“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办理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等审批手续的,从其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取得娱乐经营许可证和有关消防、卫生、环境保护的批准文件后,方可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领取营业执照。娱乐场所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在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公安部门备案。”
显然,违反上述规定,即应认定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具体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1、未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相关部门批准手续和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无证无照无手续。
2、已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但无相关部门批准手续,也未办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有证无照无手续。
3、已办理娱乐经营许可证和相关部门批准手续,但未办理工商部门营业执照而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有证无照有手续。
4、有工商营业执照,但娱乐经营许可证已被注销、吊销或者有效期届满后仍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擅自继续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有照无证。
5、营业执照被注销或者吊销,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超期限无照经营。
6、有工商营业执照但超范围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即超范围经营。
以上几种形式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归纳起来无外乎两种性质:即非法市场主体的非法行为和合法市场主体的非法行为。他们同样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个人独资企业法》、《公司法》等市场主体法规的相关条款规定。这就是所谓的一种违法行为违反多种法规法条的现象,在行政法律法规适用上,有可能产生冲突和矛盾。
二、法律法规适用问题的法理基础及原则
从法理上讲,各种层级和形式的行政法律法规应当统一、协调,但由于行政立法主体存在广泛性,或是出于部门利益考量、或是立法经验不足、法律知识不够、或是协调不充分等,造成相互之间冲突不断,给行政执法带来困难,从而产生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也就是说,只有在各种层级、形式的行政法律法规存在冲突的前提下,才能产生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换句话说,如果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就无所谓适用问题。
当行政法律法规存在冲突和矛盾时,在执法实践中,应遵循以下原则适用法律法规:
1、高位法优于低位法。即在不同层级的法律法规之间,法律效力等级高的行政法律法规优先适用于效力等级低的行政法律法规。
2、后法优于前法。即在同一层级的法律法规之间,后面制定的法律法规优先适用于前面制定的法律法规。
3、特别法优于一般法。即特别行政法律法规优先适用于一般行政法律法规。
4、行为地法优于人地法。即当事人行为发生地的行政法律法规应当优先适用于当事人所在地的行政法律法规。
三、“取缔”一词的法学内涵及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立法原意。
依据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应依法予以取缔。有人认为“取缔”是一种行政处罚种类,其理由是,《行政处罚法》虽然只以列举的方式规定了警告、罚款等八种行政处罚,但其第八条第(七)项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作为对行政处罚种类的兜底性规定,弥补了前述列举式规定涵盖不全的缺陷,并成为设定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法律依据。新《条例》作为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显然具有设定其他行政处罚种类的法定权限。因此,新《条例》法律责任一章中的“取缔”理应属于新的行政处罚种类。
按此观点,由于新《条例》作为特别法及新法的层级地位,对
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既然已经设定了“取缔”这一所谓行政处罚种类,按照行政法律法规适用原则,理所当然就必须适用新《条例》规定,给与当事人“取缔”处罚。但众所周知的原因,这种处罚根本无法操作,自然就陷入执法窘境。其实这种观点错误理解了“取缔”本身的法学内涵,也曲解了立法者的立法本意。笔者就此问题作如下浅析:
(一)“取缔”的法学概念。
“取缔”,在《现代汉语词典》中的解释是“明令取消或禁止”。在行政管理活动中, “取缔”既然作为法律责任的一种承担形式,就具有了一定的法学内涵,笔者认为,取缔就是行政职权机关对非法主体的非法行为及合法主体的非法行为依法采取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方式予以解散和终止行为活动的统称,具有以下几个基本特点:
1、取缔是解散和终止行为活动的统称,表现为目的和手段的关系,是行为和状态的统一体。如无照经营行为被取缔,就表现为该无照经营行为被实施了某种行政强制行为或某种行政处罚予以解散和终止(手段),同时也表现为该无照经营行为被解散和终止,已经消失,不再反复出现的状态(目的)。
2、取缔的主体是法定职权机关。取缔活动的行为主体只能是由法律法规赋予相关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职权的行政执法机关。比如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取缔,《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就赋予了工商、国土、环保、消防等行政执法机关的取缔职权。
3、取缔的方法手段只能是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方式,即要依法采取,绝不是随心所欲,要么是法条规定,要么就是相关立法、行政解释予以明确。如《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无照经营行为进行查处取缔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卫生部在1996年10月10日卫监发〔1996〕第63号《关于在食品卫生监督中如何理解和适用“取缔”问题的复函》的行政解释中称“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第四十条所称“取缔”,系指卫生行政部门依法对未取得卫生许可证或者伪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收缴、查封和公告等方式,终止其继续从事非法的食品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它的实施方式主要包括:一、收缴、查封非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食品用工具、设备……”。
4、取缔的内容,包括非法主体及其非法活动、合法主体的非法活动。对应当登记而未办理登记手续的非法主体予以解散,同时终止其所从事的非法活动,使其消失,不再反复出现;对合法主体的非法活动,也应当予以终止。
综上所述,取缔既不是某种行政强制措施,也不是行政处罚方式,它是违法行为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统称,具有模糊和不确定性,在执法实践中不具有直接适用性,需要相关法规法条的规定或立法、行政解释的明确,才能适用。如此看来,就不难理解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了。
(二)新《条例》第四十条规定的立法本意
新《条例》第四十条是对旧《条例》第三十一条的修订而来。旧《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和从事违法经营所使用的器材设备等,违法所得4,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4,000元的,并处4,000元以上20,000元以下的罚款。”显然与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有很大的不同。但这种修订,绝不是立法者的随心所欲,是有其一定的立法依据的。本条列举的违法行为主要是未按规定办理登记手续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违反的是国家行政许可制度,破坏的是市场准入秩序。近年来,涉及市场主体准入的法律法规已比较完善,娱乐场所经营单位作为市场主体的一部分,其准入理应受到这些法律法规的调整。因而,新《条例》的修订,就不可能不与现有的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相衔接,以免重复或发生冲突,给执法带来困扰。而这正是立法者的本意。
纵观本条新、旧《条例》的表述区别,我们不难发现,立法者对旧《条例》的修订主要关注的是与市场主体准入的一般性法规,即《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相衔接,同时也兼顾了其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表现为:
1、违法行为的表述。旧《条例》规定为“擅自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新《条例》则表述为“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前者仅仅包含未经登记而擅自设立的非法市场主体,而对《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五)项列举的超期限、超范围经营以及违反其他市场主体法规的合法主体的非法活动,则没有涵盖,后者不仅包含了非法市场主体的非法活动,而且也包含了合法市场主体的非法活动。
2、行政职权机关。旧《条例》规定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新《条例》规定不仅有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而且有文化管理部门、同时还赋予了公安机关的职权。《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前款第(一)项、第(五)项规定的行为,公安、国土资源、建设、文化、卫生、质检、环保、新闻出版、药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许可审批部门(以下简称许可审批部门)亦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予以查处。但是,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立法者依据上述规定,赋予了文化行政管理部门的取缔权能,同时为了加大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取缔力度,还赋予了公安机关在在查处治安、刑事案件时的取缔权能,但剥夺了其他行政审批部门的查处权。
3、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旧《条例》不仅赋予职权机关“取缔”权能,而且明确了财产罚则。新《条例》删除了财产罚则,仅仅保留了“取缔”权能。之所以这样修订,主要是因为《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九、十四、十五、十六条已经涵盖了对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的查处取缔办法,包括具体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种类和幅度。旧《条例》的规定显然与该《办法》相重复且不相一致,新《条例》如果继续予以保留,行政法律法规的适用问题仍然长期存在下去,这不符合立法原则。
4、取缔的手段。旧《条例》称“予以取缔”,新《条例》称“依法予以取缔”,多了“依法”两字,相当耐人寻味。根据上述“取缔”一词法学内涵的解读,则不难理解这一变化。由于“取缔”具有模糊和不确定性,在执法实践中需要相关法规法条的规定或立法、行政解释的明确,才能适用。由此可见,旧《条例》明确的取缔手段就是第三十一条的财产罚则;而新《条例》自始至终的条文中都没有发现与取缔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方式,显然是考虑到了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因而加入“依法”二字,即依据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在这里主要是《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登记法规中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方式。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二0__年九月二十七日给文化部的《国发秘函[20__]377号》函 “文化部办公厅:你部关于提请对《娱乐场所管理条例》有关问题进行解释的函(办市函[20__]429
号)收悉。经研究,现就《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具体应用问题复函如下: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七条的规定,文化主管部门作为许可审批部门,在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查处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行为时,应当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处罚。”就足以证明了这一点。四、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适用依据及取缔办法
根据以上分析,新《条例》的制定与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并不存在冲突和矛盾,因此在适用时,并不存在法律法规的选择问题,对于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理应依据新《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同时依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及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的规定,确定取缔职权机关及其应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和行政处罚方式。
文化部门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应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同时依照《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无用置疑。但工商部门在取缔擅自从事娱乐场所经营活动时,除此之外,还应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对无照经营行为的处罚,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依据行政法律法规适用原则,适用其他相关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予以行政处罚,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对于无照经营的行政处罚,相较于《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则相对较轻。因此,在具体适用时,应区分以下几种情况:
1、无照无证无手续、有证无照无手续经营活动,因其不具备相关市场主体的经营条件,不完全具备市场主体登记条件,具有较大的社会危害性,参照文化部门的处罚,按照过罚相当原则,工商部门应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同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而不应当考虑适用其他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规。
2、有证无照有手续经营活动,其基本上已经具备了市场主体的经营条件,具备了领取工商营业执照的基准条件,工商部门应依照《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的规定,根据其具备的市场主体形态条件,依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转致到《公司法》、《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等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关键词]:综合 交通运输 法律法规 体系 模式 构建
综合运输体系不只是五种运输方式的简单总和,更突出各种运输方式的协作配合,有机结合,连接贯通,达到运输发展的协调和运输管理的协同。原交通部撤销、铁道部并入,新成立交通\输部后,为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加强交通运输法治建设,大部门体制改革中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构建成为体制建设重要方面。
一、法律法规体系模式的构建应遵循的原则
原有《民用航空法》、《铁路法》、《公路法》、《海商法》、《港口法》、《邮政法》、《海上交通安全法》已经实施多年,已经形成较为成熟的管理模式,加上各种运输方式有着自身发展的规律和特点,其管理依据的变更面临一些阻力,衔接还需要一段准备期和实验期。符合我国的国情需要,就必须对现行的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进行改革与完善,建立起一套完整、高效的法律法规模式来规范综合交通运输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的进步。但是构建体系也要避免盲目性,需要有统一的原则、标准和目的:
1、交通执法体制要规范化
我国的交通运输范围很广,包括水路、陆路、铁路、航空等等交通形式,而各个交通部门的法律体系也不尽相同,如果要进行综合体系的构建,就要在此基础之上进行统一,制定一个统一的标准,将水、陆、空等等运输模式相结合,把所有的问题集中起来共同解决,达到交通执法体系的规范化管理。
2、交通法律体系要
虽然为了更好的管理,需要建立一套新型的、统一而规范化的法律法规体系来进行治理,但也要根据其各个交通类型的特点,允许,在大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制定出各自内部的法律注意事项,比如说可以根据其交通特点对路线、对象、空间等等情况进行不同运输法的类型划分,既要考虑到法律法规的一致性,更要考虑到它的可行性,达到管理效率的最大化,为广大人民的出行安全与方便负责,为我国经济建设的发展服务。
3、加强执法队伍的统一性
不管何种类型的交通运输,其执法人员的职责是一致的,所以在综合交通运输法律法规体系的构建中一定要特别规定出执法者的义务范围及岗位职责,必须要做到文明执勤、严格执法、廉洁高效、公正公开,防止任何内耗现象的出现,也避免各种多头指挥、多级领导、胡乱执法的状况发生,一定要集中行政执法权,清理整顿执法队伍,达到执法力量的最大合力,为道路运输的安全性、稳定性及高效性负责,为广大人民的财产及生命安全负责。
二、创建的方法及策略
1、尽快形成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
加快推动重点领域立法进程,法定权限内鼓励地方积极探索,填补法律空白。加强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查,建立规范性文件有效期制度。理顺立法工作体制,健全部与地方的立法沟通协调工作机制,健全立法项目的征集、起草、论证、协调、审议工作机制。
2、尽快形成高效的交通运输法治实施体系。
切实做好简政放权工作。加快制定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全面依法履行政府部门职能,把合法性审查作为重大决策的必经程序,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稳步推进交通运输综合执法改革,切实解决多头执法等群众反映突出的问题。
3、尽快形成严密的交通运输法治监督体系。全面推进政务公开,重点做好信息公开。加强权力监督制约和责任追究,研究建立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督查制度,重点落实好行政执法责任制。有效畅通权利救济渠道,依法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4、加快形成有力的交通运输法治保障体系。
强化法治队伍建设和经费保障,加强法制机构建设,探索建立执法人员职级制度,严格执法证件管理,严格执行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管理制度。强化“三基三化”对依法行政的保障,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三、结束语
总而言之,要以“四个全面”总体战略布局为统领,着力形成完备的综合交通运输法规体系、高效的交通运输法治实施体系、有力的交通运输法治保障体系。
参考文献:
[1]方妍,李文兴.完善山东半岛蓝色经济区综合运输体系法制建设的对策[J].经济纵横,2012(09):91-94.
[2]金敬东.关于推进综合运输体系建设与发展的若干思考[J].交通运输部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2(04):11-15.
[3]蔺妍,韩立新.论我国货物综合运输法律体系的完善[J].中国海商法研究,2014(04):3-10.
关键词 会计法律责任 概念 误区 措施
会计就是运用专门的方法和技术,全面、综合、系统的对事业单位或其他各种有经济活动的组织进行长期的核算监督,以提高经济效益为主要目的的经济管理工作。会计不仅可以提供准确的信息辅助国家进行宏观调控和制定合理的经济发展政策,也能为企业和投资者进行投资决策提供相应的财务报告,加强企业经济的核算监督,保证企业在资产上的安全,对企业的经营投资管理,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由于一些会计从业人员对于会计的法律责任认识上存在误区,法制意识薄弱,导致在实际工作中,一味的追求事业单位或其他各种有经济活动的组织的利益最大化,而违反了会计法律法规相关的规定,等到接受法律的制裁时,才追悔莫及。
本文将从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形式入手,说明会计相关从业人员对于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存在的一些误区,并提出一些加强法律责任认识的途径。
一、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和形式
1.会计法律责任的概念
会计是经济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国民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意义,所以,会计在法律上也必须担负有一定的责任。会计法律责任,指的就是会计法律关系中的主体,在会计事务中由于违反了会计的相关法律法规,必须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接受法律的制裁。
会计的法律法规,是会计从业人员必须要严防死守的法律底线,也是社会道德对会计从业人员的最低要求。会计的法律责任,可以从两方面进行描述:从狭义上讲,会计法律责任,具体指的就是《会计法》对于会计事务中所规定的法律责任;从广义上来讲,会计法律责任除了包括《会计法》中规定的相关法律法规,同时还包括了会计准和制度对于会计事务中的行为规范的要求,也包括了其他法律法规关于会计事务中的相关规定。
2.会计法律责任的几种表现形式
就目前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具体规定而言,会计法律责任主要有三个方面,即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我国针对违法犯罪最具威慑力的一种法律制裁形式,一般只制裁一些对于国家、社会造成严重危害的犯罪行为。而会计对于国民经济和企业财务安全有着重要意义,如果有不法分子利用会计事务进行犯罪,可能会对国家、社会、企业或个人造成比较严重的损失,所以,在会计法律责任上,刑事责任也是一种最具强制性和威慑力的法律制裁形式。
行政责任,包括了行政处分以及行政处罚。行政处分是针对一些国家相关工作人员违反会计相关行政法律而言,受到的行政制裁,而行政处罚,主要是针对一些行政主体违反会计中的行政法律的一种行政制裁。由于会计事务毕竟是一种经济行为,所以在我国会计法律责任中,对于会计法律责任,主要还是以行政制裁为主。民事责任,主要指的是一些会计从业人员,在会计事务中是被动造假,这时,企业的法人必须对企业的财务报表负责,并承担相应会计法律责任中的民事责任。
二、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存在的误区
虽然不排除一部分的商业投机分子,铤而走险,想借由会计造假等形式为自己个人谋求利益,但是在现实会计事务中,很多会计从业人员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是由于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上存在误区,而无意识的犯罪。当前会计从业人员对会计法律责任认识的误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单位负责人的认识误区
根据新《会计法》的相关规定,“单位负责人必须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这就是说,单位负责人应当认识到自己在会计法律责任上,是责任的首要承担者。但是在企业管理过程中,一些单位领导负责人,往往只对于企业的一些重大决策负责,忙于各种业务管理或行政管理,而对于会计事务,却理所当然的全部推给会计部门而疏于管理,也没用建立合理的内部会计制度,规范会计部门的会计行为,从而导致会计工作不够规范,会计信息失真现象时有发生,容易触犯会计法律法规。
2.会计从业人员的认识误区
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其实会计从业人员两大基本职能,然而在现实的会计事务中,会计从业人员主要还是加强了会计核算的力度。对于会计监督,可能由于会计从业人员在实际上是处于单位决策者的直接领导和管理的,无论是其工作表现评价,还是工资待遇水平,都是由决策者来决定的。这就势必使得会计监督的工作在现实的会计事务中难以很好的落实,甚至有一部分会计从事人员,为了个人私利,放弃了会计监督的法定职责。
3.其他认识误区
在会计法律责任认识,可能还存在着其他一些误区,比如说对于会计虚假信息的认定,有的认为应当从法律角度上进行分析,有的认为应当从会计专业角度上进行分析,各抒己见,却争论无果。笔者认为,判定会计虚假信息,必须从三个方面进行考量,即会计行为的目的、性质以及产生的结果,只有进行综合考虑,才能更合理、准确的判定出会计的虚假信息。
三、加强法律责任认识的途径,提高会计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
正是由于许多会计相关从业人员,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上存在一些误区,所以,加强完善对会计法律责任的认识,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法制意识,也就是势在必行的了,主要能从以下几方面入手:
1.加强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宣传
无论是单位负责人,还是会计从业人员,都必须加强对会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如果连我国的法律法规对于会计事务的相关规定都不清楚,就更谈不上对会计法律责任有什么深刻的认识了。所以,就必须加强对于会计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使得单位负责人以及会计从业人员对于自身需要担负的会计法律责任有一个清楚的认识。
2.加强对于会计法律责任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
企事业单位和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于会计违法犯罪的监管力度和执法力度,在会计管理本门内部设置相关的监督机构和监督人员,争取在犯罪初期就发现相关犯罪行为,并加以制裁,同时也能为部分商业投机犯罪分子敲响警钟。
3.完善企业的会计制度
会计从业人员违反会计相关法律法规,固然是因为个人的法制意识薄弱或专业知识不扎实,但是不健全的企业会计制度也是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因为企业内部的会计制度不健全,才使得部分会计从业人员有机可乘或者无意识的犯罪,所以,完善企业自身的会计制度,是减少乃至杜绝会计犯罪的重要措施。
4.建立诚信制度,提高会计从业人员的综合素质
诚信是每一个会计从业人员必备的职业道德,因为会计事务要对企业的生产投资提供相关数据和财务报表,帮助企业和投资者做出正确的决策和投资,所以,就必须保证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其次,加强对会计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教育,也能避免会计从业人员,运用自身的专业知识,钻法律漏洞,谋求不合法的利益。
四、结束语
总而言之,会计事务对于国民经济和企业未来的发展,都有着重要作用,就必然要担负一定的法律责任,只有加强相关人员对于会计法律法规的认识,才能减少乃至于杜绝会计违法犯罪,使得国民经济和企事业单位健康、长久的发展下去。
参考文献:
[1]刘颖,张海红.浅谈会计法律责任.经济技术协作信息.2009(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