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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市场

时间:2023-08-30 16:5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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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资产管理市场

第1篇

明确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是确定其经营目标,建立有效的业务运行机制,构建科学的公司治理的前提和基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指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这是一个模糊而非严格意义上的概念,使得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究其原因,主要表现为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设立和运作具有明显的特殊性:

其一,表现为其浓厚的政策性特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金来源为国家财政核拨、中央银行再贷款以及发行由政府担保的金融债券,实施债转股过程中也不同于一般中介机构参与的债务重组,具有很强的政策性。

其二,表现为其显著的市场化特色。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手段十分广泛而新颖,几乎涵盖了投资银行、信托业和证券公司的所有业务,是一个名副其实的“超级金融机构”。因此,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兼有政策性和市场化双重特点。

(一)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金融企业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首先是金融公司,具有法律规定的公司法人所应具有的一切条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有100亿的注册资本,有同定的经营场所和组织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法人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独立承担民事责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设立分支机构,由中国人民银行颁发《金融机构营业许可证》,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

(二)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以管理和处置商业银行不良资产为主业的国有独资金融公司

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都是由国家财政拨款设立的,因而具有国有独资的性质。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最大限度保全资产和减少损失为主要经营目标。为便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现其目标,在收购银行不良贷款范围内。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被授予广泛的权力,管理和处置银行不良贷款资产,包括追偿债务。进行资产租赁、转让或重组,债权转股权,对企业阶段性持股,资产管理范围内公司的上市推荐和股票承销。发行金融债券,向金融机构借款,财务及法律咨询,资产及项目评估等。当前,我国金融资产公司已获得多张金融牌照,如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旗下已有证券、信托、保险、期货、基金等多家子公司。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也进入了证券、金融租赁、信托、投资等领域。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什么需要治理

奥利弗在《公司治理:理论与启示》一文中对公司治理问题产生的诱因进行了较为经典的论述。他指出,在一个组织内,只要以下两个条件成立,就必然会产生公司治理的问题:第一,只要组织成员之间存在着问题,或者是利益冲突问题:第二,存在着交易成本,从而问题不能通过一个完备合同来解决。

按照上述标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显然与一般公司一样,产生了公司治理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作为专门处置银行业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与股东(政府或银行)存在着委托一关系。由于交易成本和不良资产处置的复杂性,所有当事人与一般公司相比,更不可能签订完备的契约,只能签订不完备契约。这样,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治理问题就产生了。

随着20世纪90年代中期后国际社会和各国关于金融机构治理准则的相继颁布,公司治理无疑进入了非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和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并重的新阶段。从表面上看,金融机构公司治理是由一系列触目惊心的风险事故引发的,实际上金融机构公司治理兴起的背后有着深刻的理论和现实背景。仔细研究不同国家、不同时期金融危机的历史,我们不难发现为什么那些显赫一时、堪称国际一流的金融机构在一夜之间突然,其根本原因并不是我们习惯上所认为的金融风险,而在于公司治理的缺陷。以巴林银行倒闭案为例,内部控制机制的缺陷和高级人员的渎职被理论界认为是两大根本性原因,而这两方面都是现代公司治理理论所强调的内部治理机制的重要内容。

三、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后续改革必须关注的问题

(一)尽快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发展方向

今后一段时间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市场化转型的战略机遇期,是一个复杂而相对较长的过程,在这一转型过程中会有许多问题需要解决。国际上已有许多实力雄厚、经验丰富的投资银行纷纷涉足我国金融市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步伐必须提速。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战略转型问题是一个比较复杂的问题,决策部门理应采取审慎的态度:但应该看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明确得越早,越能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转型争取时间,越能在市场竞争中赢得主动。

(二)尝试研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处置损失的承担方案

在影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战略转型的主要因素中,资产处置损失的承担是一个需要尽快解决的问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战略转型,实际上是由政策性业务向市场化业务的转型,只有把政策性业务做一个了结,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才能轻装上阵,专注于市场化运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要实行股份制改造,最终实现上市,也必须与前期的政策性业务隔离,

(三)采取多种途径补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现有资本金100亿元,全部为国有资本,与国外投资银行动辄数百亿美元的资本金相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实施商业化转型,发展为现资银行或金融控股公司,资本金还要大量补充。补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可以考虑以下途径:1 引进战略投资者,除外资入股外,还可以吸引国内企业人股,应优先考虑改制后的国有银行、证券公司、大型国企、信誉较好的民营企业等:2 财政部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债权资产下达了回收目标比例,国家可以制定一项政策,对超目标比例回收的部分,除按目标责任制的规定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分档累进奖励外,其余的均转为国家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资本金;3 如果通过以上途径仍然满足不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补充资本金的需要,可以考虑参照国家对国有商业银行注资的模式,利用外汇储备由中央汇金公司直接注资,解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不足问题。

(四)尽快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中的退出机制

第2篇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历史

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在近几十年的经营中积累了大量不良资产,严重阻碍了整个银行业的发展。为了防范系统性的银行危机,1999年,借鉴西方国家成立专业化资产管理公司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经验,吸收亚洲金融危机的教训,中国人民银行组建了4家直属于国务院的资产管理公司――东方、信达、华融、长城,作为一个过渡性、阶段性、特殊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来处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

经历了9年的长足发展,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我国国民经济的发展做出了卓越的贡献。成立伊始,经国家批准的《公司章程》就标定了10年的生死大限,随着10年存续期的临近,金融资产公司的历史使命即将完成,资产管理公司何去何从,各方众说纷纭。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以及定位

党的十七大提出了“推进金融体制改革,发展各类金融市场,形成多种所有制和多种经营形式、结构合理、功能完善、高效安全的现代金融体系。”因此国家应从建立我国现代金融体系的战略高度和顺应金融混业发展趋势要求来规划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未来,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发展方向。从国际经验来看,一般认为有4种模式是可供中国资产管理公司选择

(一)清算后关闭

清算后关闭的方式有两种情况,一种是在资产管理公司关闭后,员工回到原来的机构,不设存续机构,比较典型的是美国重组信托公司RTC,该机构源自美国存款保险体系,RTC在提前完成使命后即回归存款保险体系;另一种是虽然该资产管理公司被关闭,但还会保留相应的接续主体和一定人力资源来负责管理剩余资产,以马来西亚国民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

(二)转型为商业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金融控股公司

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在基本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后,由原来的政策性处置主体完全转型为市场化的企业,可以借鉴瑞典模式;另一种情况是继续在政策性业务市场发挥主要作用,在基本完成政府指令性工作后,在仍具有以往的政策性职能的同时,还增加了商业性的业务功能,以韩国的资产管理公司为代表。

(三)合并国内多家资产管理公司,以泰国为代表

一个国家内如果存在多家由政府成立的资产管理公司'在经营活动中,可能会出现利益冲突的问题,出于利益和效率的考虑,可以选择将同类型机构进行合并。

(四)借鉴日本过渡银行的经验,待我国存款保险体系建立后,将其与存款保险公司相结合,处置问题银行的不良资产

借鉴其他国家的经验以及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立足于不良资产业务,同时发展其它的金融衍生业务,向有中国特色的现资银行发展。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为现资银行所需的条件

(一)最重要的是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本身进行改造

1.进行股份制改造,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建立现代企业制度。我国的金融管理公司是一种政策性的金融机构,所用资金全部来源于国家拨款。同时,其国有独资的产权结构和缺乏董事会的治理结构,不利于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运作,因此要建立现资银行,就要遵循市场化原则,实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原资产剥离银行之间的完全脱钩,按照《公司法》的要求进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与改造,积极引进国内外战略投资者,加快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建立产权清晰、独立经营、自负盈亏的现代企业制度,改造成以追求利润最大化为目标的现代金融企业。建立健全由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规范公司产权结构和法人治理结构,完善组织管理体制,实现股权多元化,治理机制商业化,形成有效的权力机构、决策机构、监督机构和经营者之间的制衡机构,使资产管理公司成为一个真正的市场主体,按商业化原则经营管理,参与市场竞争,成为《公司法》独立的法人。

2.以处理不良资产为主营业务,同时进行投资银行的业务创新以及产品创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要的业务,就是处理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同时还办理投资银行业务例如证券的发行与承销。但是要转型为现代的投资银行就要增强自身的竞争力,加大业务品种的创新和业务范围的拓宽,尤其需要端正位置,顺应整个国家的发展改革大局,在转型发展过程中,只有注重自身的比较优势,扬长避短,突出主营业务,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市场定位,树立具有自身经营特色的市场品牌,形成核心竞争力,才能在未来的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

3.拓宽融资渠道,有充实的资本金来保证投行业务的正常运行。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的注册资本均为100亿元。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管是以账面值还是以市价购入银行的不良资产,都需要大量的资金。由于中国不良贷款规模相当大,完全依靠国家财政拨款或注册资金是办不到的。以信达公司为例,运用100亿元的注册资本按面值购入建设银行2500亿元的不良资产显然是杯水车薪。目前,资产管理公司合法获得资金的渠道有二:一是央行的再贷款,二是发行金融债券,这样的融资渠道对于资产管理公司向现资银行转型来说也是远远不够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尝试利用信托、资产证券化、发行特别证券等多种手段来拓宽融资渠道。

4.健全风险防范和内控机制,主要防范投行业务中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健全的风险防范机制是进一步强化内控机制,实现业务发展和内控管理的有机统一。完善内控制度建设,通过技术、机构、机制、制度的协同作用,对客户信用风险、资产价格风险、员工道德风险、资金财务风险等所有经营和管理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全方位的严密监控和防范,确保依法合规经营。以高水准的内控管理确保公司各项业务的稳健运作,逐步打开投资银行的市场准入通道。通过加强风险防范制度建设,狠抓制度落实,重视内控制度的监督检查,加大违规处罚力度,树立资产管理公司的内审和监察的权威性,以切实防范资产管理公司运作中的经营风险和道德风险。

5.建立科学有效的业绩评价与激励约束机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现资银行转型后需要大量专业化、市场化的人才,科学有效的业绩评价和激励约束机制是吸引人才,开展投资银行业务的保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原有的行政色彩浓厚,员工的积极性普遍不高,并且缺乏竞争,而市场化的运作机制必然带来对利益的追求,这也是人性的一个本质特征。如果没有利益激励,人就很难保持持续的创造力和积极性。同时资产管理公司要建立高起点、高质量、

分层次的人力资源培训体系,加大现有员工的培训力度,加强专业人才引进,激发员工的进取心,增强员工的归宿感、成就感,培养造就具有现代金融意识和现代管理知识、能够真正适应国际金融竞争的管理人才队伍。

6.树立企业意识和企业文化。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脱胎于国有独资银行,行政单位色彩浓重,缺乏现代金融企业的文化建设和品牌战略,缺乏商业化经营的理念,然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为现资银行是以追求利益最大化为主要目标,因而在运行机制和制度上要突出企业的色彩,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未来的发展方向,稳定员工的心态,进而引导和强化资产管理公司各部门员工树立向现资银行转型的思想观念与意识。

(二)必须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市场化运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1.政府在政策层面上给与支持,并减少其干预。2004年初,国务院批准了财政部《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改革与发展问题的请示》,明确提出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商业化转型”的发展方向,消除了资产管理公司“十年生死悬念”;随后又出台了《投资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委托业务风险管理办法》、《商业化收购业务风险管理办法》,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拓展业务、深化改革提供了必要的政策支持。一份由财政部、银监会、人民银行等几个部门制定的资产管理公司转型方案显示,将放开资产管理公司经营范围,分别根据各个公司的进展情况准予市场准入。该方案规定资产管理公司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增加10项经营范围,包括:信托、金融租赁、汽车金融、基金、证券、风险投资、入股商业银行等,将资产管理公司转型为金融服务企业。

2.建立健全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和保证投行的运行。现行法律框架并没有赋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必要的法律地位和特殊保护,特别是在诉讼管辖权、处置担保抵押债权、法院案件审理等方面处于不利地位,行政干预和地方保护主义也对经营和处置不良资产造成了一定的困难。因此,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现资银行转型的过程中,不仅要解决在资产收购和转让、资产处置、债务重组、债转股、不良资产证券化等方面的法律缺失问题,而且应该建立新的法律、法规来规范资产管理公司的行为,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成功转型。

3.完善不良资产处置市场体系,保证较好的处理不良资产业务。市场体系的完善与否决定着不良资产处置的方式、速度和效率。在发达国家,不良资产处置通常有较发达的资本市场作支持,市场规则完善,金融产品丰富,市场交易活跃。而我国不良资产的交易和处置市场还不够成熟,市场参与程度低。一级市场上基本由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垄断,缺乏有效的市场竞争,也无法确定不良资产的真实价值。而二级市场没有形成结构合理的批发市场和零售市场体系。因此应该引入竞争机制、价格机制和信息披露机制,发挥市场引导供求、定价和产品设计等方面的作用,加快培育不良资产交易和处置的市场体系。

第3篇

债转股作为国有企业改革举措出台后,对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促进我国总体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就其实施情况看,笔者认为在许多方面仍值得思考和改进。

一、债转股运行应实行市场化模式

目前,我国的债转股工作由国家经贸委、财政部、人民银行和国家计委等部门领导,制定转债条例,颁布转债额度,审批转债方案,由财政注资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承担转债风险,完全是一个纯粹的行政化模式。应该承认,我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产生是顺应了市场需求的,它可以由政府主导组建,但其运行机制应该符合市场原则。政府虽将其定位为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企业,但在债转股的各个环节上——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组织架构到确定转股企业名单、转股比例及价格,到现阶段对转股企业的持股重整,再到最终股权如何退出——都给予了过多的限制和干预,这与主义市场经济要求是相违背的。

按经济学,市场是优化配置资源的场所。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背景下,实施债转股也必须遵从市场经济,实行市场化模式,做到利益兼顾,防止暗箱操作。所以当企业负债比例过大企业经营甚至资不抵债时,是否进行债转股应由所有债权人和债务人协商解决,协商过程可以市场化,即通过债权转化重组债权人,甚至可以吸收一些股权投资者。债权人(银行)转让债权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时,债权质量要通过社会中介机构评估,按市场评估价格转让债权,这样对银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是公平合理的。同时确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人地位和利益主体,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人结构和公司治理结构,而政府在此过程中只当裁判。有些人认为这样做可能增加债转股的交易成本,但这种交易成本比隐性损失要低得多。

债转股是特定时期的一项特殊政策,随着加入WT0,债转股迟早要完成其使命。市场经济的准则便是“适者生存”,在无法完成债转股的情况下,企业债权人应尽快进行债务重组,使企业走出困境。可是,债转股工作手续繁琐,从报审到批复,历时数月甚至数年,企业为此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使原本就比较紧张的财务开支又有所增加;同时由于各方利益不同,企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相互制约、互不相让,造成债转股进展缓慢。在这种形势下,政府应逐步加快债转股的市场化进程。

二、加强企业自身建设才是走出困境的根本

单一的债权改变,不可能在企业经营的外部条件和内部因素未发生变化时,就改变企业的运行效率和质量。因为企业的经营成果不完全是由“债权”和“股权”所决定的,而是取决于其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成本的切实下降、盈利的增长等多方面。

许多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虽然由于债权变成了股权,不再偿还银行利息,但账面上负债减少而实际上并未发生根本性的改变,所以企业即使能够暂时解决亏损,也难以在深层次上解决体制、法人治理结构等方面的问题,难以推行更深层次的产权制度改革,使债转股浮于表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脱困问题。实际上债转股根本不会减轻国有企业的负担,只是降低了企业的资金成本,而降低的这部分资金成本最终将转嫁给作为股东的金融企业,并成为其负担。首先,作为股东的金融企业不一定能得到高于贷款利息的收益,甚至可能完全得不到回报,所以在此意义上股东的经营风险要大于债权人。其次,在企业破产时,企业清算所得资金先用于安置职工,再用于偿还债务,最后剩下的才是股东能够得到的,因此股东承担了企业经营的最大风险。

债转股能否成功,从根本上说取决于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能否真正提高。只有企业经营管理水平提高了,资产管理公司的不良股权才能转变为优良股权,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才能转变为优良资产,从而金融风险才能真正得到化解。可见,要实现“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银行”链条的良性循环,企业是最关键的一环。而企业经营管理水平能否真正提高,则取决于企业能否真正深化改革。

三、股权退出

以资产管理公司方式解决坏账问题起源于美国。20世纪80年代末美国储贷机构(R&L)由于自由化过快,纷纷进入许多高风险业务领域,而投资失败使储贷机构不良债权剧增,引发了90年代初的“储贷危机”。为此,美国联邦存款保险公司(FDIC)设立了清理信托公司(RTC),通过折价购买等手段接收问题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再通过投资银行和利用发达的资本市场对不良资产进行清理、评估、分类、重组、折卖出售,成功地解决了大规模不良资产的问题。我国债权转股权的政策仅把风险从银行集中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使化解风险的任务落到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头上。根据这些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范围,对由债权转化过来的股权是“阶段性持股”,这意味着这些资产管理公司不同于其他控股公司或资产经营公司,它们最终需要像国外公司那样通过综合运用出售、重组、证券化等各种手段退出这些股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不可持续经营的,确定的寿命是10年。事实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的管理也是最不擅长的,这些方面决定了它必须尽早退出股权。而如何退出,一般有两种模式:封闭式和开放式。

所谓封闭式债转股,就是在债转股企业良性运行后,债转股企业回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这就意味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还回银行委托管理的债权资产。由于和观念的局限,目前大家想到的股权退出通道,基本上就是依靠债转股企业的利润积累来回购股权。在现实操作中,各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债转股企业大都签定了回购协议。但是,回购需要这样的前提条件:通过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企业的资产和经营状况发生根本性的好转,不但不良资产已转化为良性债权,而且企业也有足够的资金实力来回购股份。从现实来看,这是—个有些“苛刻”的条件,在某种程度上甚至是不可能实现的条件,即使是微软这样的高盈利企业,也不可能在这么短的时间内(3 ~ 5年)拿出巨额利润回购股权。正是由于封闭式的股权退出有种种难处和弊端,一般认为,开放式的股权退出是一种更好的方式。

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企业间的开放式债转股,是指银行的不良资产转化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对企业的股权后,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发行股票,将其部分资产化;或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持有的股份再转卖给社会投资者,将债转股企业的部分资本社会化,或者采用其他方式将这部分股权分散到资本市场。开放式债转股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企业”这一环节和资本市场对接,具体而言,主要有以下几种方式:

1.上市。将质量好的债转股企业或部分优良资产包装上市。其含义是,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大部分债转股企业资产盘活之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出让给社会。

2.出售股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股权退出的另一种主要方式是向公众(企业、居民、外资)出售股权。若企业已经上市,股权出售就相当简便。主要问题是如何协调好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出售股权的步伐,以避免集中抛售引起的股市震荡。企业上市前,应聘请中介机构来评估企业的净资产,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持股权价值,再行出售。

3.通过金融工具——资产证券化退出股权。所谓资产证券化,就是将特定的、能带来预期收益的资产卖给专门机构,以有价证券的形式包装,并通过重组将这些资产出售给投资者。不良资产证券化就是将大型不良贷款进行组合后证券化,向机构投资者和个人投资者分销这些证券。

4.破产。如果企业经营未见好转,也只能考虑破产清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只能按清偿程序获得股东权益。

第4篇

关键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外部环境

中图分类号:F830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674-2265(2008)11-0015-03

1999年,我国政府为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借鉴国际经验,先后出资设立了信达、华融、长城、东方等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下简称AMC),并通过划转方式对口接收了中国建设银行等四大国有商业银行的1.4万亿元不良资产。到2006年年底,四家AMC已经基本完成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任务,伴随着建行、中行、工行、农行股改进程,AMC的不良资产来源逐步由政策性剥离向商业化收购过渡,在经营模式上也逐步开始向商业化转型。这些变革,对AMC外部环境的改善提出新的要求。

一、我国AMC外部环境存在的问题

AMC的外部环境涉及到诸多方面,对经营处置影响比较显著的主要包括法律环境、市场环境和政府环境。

(一)法律环境方面

配套的法律环境是AMC运作的基础。1999年四家AMC成立后,在不良资产相关法律一片空白的情况下开始对不良资产剥离与处置的探索。2000年11月,国务院颁布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对AMC的性质、职能和业务范围进行了明确,初步确立了AMC的法律地位。在随后的不良资产处置进程中,国家不断出台了诸多与之相配套的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为不良资产处置提供了很大的支持。但总体看来,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环境依然相当薄弱,大大影响了处置效率,并制约了处置方式的创新,如资产转让、企业重组、资产证券化、结构交易等都缺乏相应的法律支持甚至受到限制。迄今为止,我国没有一部针对银行不良贷款处置和资产管理公司的专门法律,现有的民商法对债权人的保护程度十分有限,AMC业务运作中的问题主要依靠行政文件解决,使其处于不利地位。

(二)市场环境方面

市场深度不够,缺少市场竞争机制,缺乏多层次、开放的不良资产市场。到目前为止,我国尚未形成统一的不良资产批发与交易市场。一级市场由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垄断,缺乏必要的竞争,而二级市场信息流通不畅,市场的交易主体数量有限,交易手段和交易品种缺乏,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不良资产处置的速度和效益。目前,我国没有把不良资产批发市场和处置市场分开,也没有把不良资产处置市场和公司控制权交易市场分开,更谈不上不良资产的衍生产品――资产证券化、资产信托化市场的发展。

(三)政府环境方面

我国不良贷款主要集中于各级政府管理的国有、集体企业,不良贷款的形成原因错综复杂。AMC代表中央政府,资产处置是与地方各级政府的利益博弈,因此,其面临的地方保护主义和不当干预行为较为严重。 一些地方政府为支持当地经济发展,在国有企业改制中默许假借兼并、分立、合并和破产等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同时,迫于政

府压力,司法不公,偏袒地方国有企业,不能依法保障AMC的权益。

二、国外AMC的外部环境分析

(一)法律环境

美国在二十世纪80年代出现银行危机以后,政府为了加快处理不良资产,在组建RTC(Resolution Trust Company)的同时,还颁布了一系列法律,特别是1989年的《金融机构改革、复兴与加强法》,它提出了解决储贷协会危机的一揽子方案,设立债务处理融资公司专门为RTC提供融资。另外《债务处理信托公司再融资、重组与改进法》改革了对RTC的监管体制,细化了监管规则,补充了融资规定,从法律上明确了RTC的目标、权利和责任,为其公正有序地处理银行不良资产提供了严密的法律依据,更可取的是对新的规章制度灵活解释,以适应新产品和新观点。

波兰在1993年推出国有银行重组计划,制定了《银行企业法》、《重组法》等法律,这些法律与破产法、商业通则共同构成了规范重组的法律体系。《重组法》赋予银行在调解过程中拥有“准司法权”,将主动权从法庭转移到银行,以解决债权人和债务人的矛盾,简化有关法律程序,提高效率。法律提供了银行和债务人重组债务的几种方式:调整债务期限、降低利率、不计复利、债权转股权、减免债务本息及提供新的贷款等。如果企业不能或不愿重组,银行有权迫使债务企业提出破产申请或出售不良资产。由此可见,波兰立法的一个重要特点是,强化银行在债务重组中的地位和权利,维护债权人的利益。《重组法》的实施使银行资产账面价值减少,却没有造成普遍免除债务、逃废债务的习气。

韩国政府针对1997年出现的亚洲金融危机,于当年11月制定了《有效处理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及成立韩国资产管理公司的法案》,把现有的成业公社扩编成资产管理公司,并设立了不良债权整理基金,负责处理不良债权。为了保证以证券化的方式处理大量的不良债权,1998年9月制定了《资产证券化法案》,1999年4月制定了《住房抵押债权证券化公司法》。

从法律环境来看,取得成功的国家都颁布了针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特别法,对于资产管理公司独特的法律地位予以承认,为资产管理公司各类业务的开展提供相应的法律依据。

(二)市场环境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商业化转型的主要基础就是不良资产处置方式的创新,这些处置方式涉及到企业上市、证券化、债券和股票承销、债转股、兼并收购、分立重组等。这些处置方式都需要完善的资本市场、债券市场、私募市场、不良资产基金市场、客户市场等若干市场的支持。同时,巨额的不良贷款在短时间内处置,供给大于需求,供需矛盾会非常突出。虽然我国资本市场发展迅速,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仍然暴露出制度不完善、操作不规范、市场规模和容量小、流动性差等问题。特别是债券市场规模小且停滞不前,股票市场尚需进一步规范,基金业虽然近几年有了很大的发展,但是整体情况并不乐观。有关法律法规不配套、政策制度不落实,难以吸引各方资金参与不良资产重组。由于不良债权不是实物资产,在我国属于比较“偏”的投资品种,投资者对它普遍缺乏认识,甚至认为不良债权和ST股票是一回事,不良债权的买方市场狭小。因此,如果事先没有对债权企业进行调查,也没有信息获得渠道或者渠道不通畅,那么很少会有投资者愿意承担这种风险。近年不良债权拍卖中,几乎看不到竞价场面,即使能够成交,成交价格往往也不理想。

而发达国家在清理坏账过程中,通常依托资本市场进行坏账包装和销售,从而降低清理成本。

意大利承担重组的中介机构――伊利亚集团从银行手中收购企业的股权,对企业进行重组并取得成功后,又把股权在资本市场出售给私人。

美国RTC成立以后,资产存量里面数额最大的一项是住房抵押贷款,高达340亿美元,鉴于当时美国住房按揭证券市场规模很大,该公司就将证券化方式引入,在1992年运作第一个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并在随后的两年内不断推出,每月的平均交易额高达19亿美元。从整体来看,通过资产证券化方式处置的资产占RTC全部处置资产的10%。通过资产证券化,该公司将大量的不良贷款推向了市场。

韩国资产管理公司(KAMCO)于1999年推出第一个证券化项目,从1999年到2001年间,利用证券化处置的不良资产占总额的20%。同时韩国不良资产市场是全方位的,各家银行以及其他金融机构都可以通过KAMCO介入或者自行参与不良资产市场。购买方既有国内企业,也有国外公司;市场客体既有单项资产,又有组合资产;既有现金交易,也有经营、收益分配权交易。韩国资本市场虽然没有美国发达,但是韩国资产管理公司聘请了大量国际上有威望的中介机构,如牵头经理人由瑞银华宝和德意志银行担任,信用评级聘请的是惠誉国际和穆迪公司,外资的广泛参与提高了透明度,市场化运作的外资占了整个不良资产处置中的75%。

因此,从国际经验看,设立处置机构只是第一步,而发展不良资产的交易市场才是提高处置效率的关键。

(三)政府环境

首先,很多国家之所以成功就在于带有浓厚政治色彩的政策性收购少。运作比较成功的国家有美国、瑞典、韩国等,这些国家剥离或者收购资产一般是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政府以及银行协商解决,政府不强制资产管理公司收购。而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般不收购金额小、存在权责瑕疵、没有重组价值的资产。不收购重组价值不大的资产是从组织成本考虑,与其收购不如留在原银行进行核销。

其次,政府需要给予资产管理公司充分的独立性。在运作成功的国家里,政府绝不独揽大权,比如美国、西班牙、瑞典、韩国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能够自主决定管理和处置的决策,具有较高的独立性。政府的职责是制定规则和监督检查规则执行情况,不介入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内部经营管理。政府的监管部门间协调充分,监管效率较高。运作不成功的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往往实行多头管理,导致“监管真空”和“监管重复”现象共存,加大了处置风险。

再次,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定期向监管部门上报并向社会披露重大的内部决策和财务信息,具有很高的透明度,资产管理、处置活动基本上奉行“三公”原则。

而在运行不成功的国家,如墨西哥、菲律宾等,监管部门对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资产管理和处置干预较多,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缺乏独立性,自主决策性差,为避免损失,不愿积极参与大规模资产处置。在加纳等国,资产处置不仅要考虑经济效益,而且要考虑社会和政治效益,企业重组主要由行政主管部门决策,作为债权人和股东的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经常没有发言权。这样一来,政策导向对市场产生不利影响,使得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无法以利润最大化为经营目标,发生经营风险和损失的可能性大大提高。

三、改善我国AMC外部环境的建议

(一)建立健全不良资产处置的法律框架

国际经验表明,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必须依托能全面、充分保护债权人利益的法律框架。国务院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解决了资产管理公司遇到的部分法律问题,但与国外同类机构相比,我国AMC在法律、制度保障、功能设置上都存在一定缺陷。完善不良资产处置法律框架的关键是按照德国等西方国家在企业管理方面所采用的“利益相关者治理”原则,在《公司法》、《破产法》等相关法律中赋予债权人参与公司治理的法律地位以及主导对企业的重组、破产的权利。

(二)发展资本市场和不良资产交易市场

发展各类资本市场,特别是企业产权和债权转让市场,形成场内、场外多种交易形式,主要目的是提高各类产权的可流通性。构造债转股股权流通机制对不良资产处置非常重要,公司控制权是不良资产处置的关键所在,惟有公司控制权的转移才可能对现有的债转股企业以及债务人企业管理层形成足够的压力,资产管理公司才能真正发挥投资银行兼并重组的价值提升作用。否则,不良资产处置工作将只能停留在依法清收并拍卖实物资产的价值止损阶段,很难起到促进国有经济重组、产业结构调整和社会资源整合的作用。

(三)推进和完善政府职能,减少行政化干预

在不良资产的收购中,政府需要多从市场因素考虑,在符合国家政策和国计民生的情况下,尽量采用商业化收购的方式,既能提高收购效率,又不会损害整体利益。同时,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政府应该避免过多的行政性干预,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特别是地方政府在处理与自身利益相关的资产的时候,更是要从全局出发,将资产推向市场,而不是仅仅以行政力量来进行资产处置。

参考文献:

[1]朱志强:《不良资产处置须打好战》,《西部论丛》2007年第1期。

[2]杨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的法律问题分析》,《辽宁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1期。

[3]徐荣梅:《解决银行不良资产经验的国际比较及其借鉴》,《经济经纬》1999年第4期。

[4]吴奉刚:《波兰的银行企业重组与启示》,《金融理论与实践》2000年第2期。

第5篇

避免宏观救助产生的负面影响

市场经济中,以个人、家庭和企业为单位进行的生产、分配、交换、消费活动,便是经济学意义上的微观经济。现代市场经济虽然仍以单个微观经济主体为基本单位,但随着市场规模不断扩大,商品交换日益发展和生产社会化程度越来越高,经济活动已不再是单纯的个体行为,而日益呈现出相互联系、相互影响的整体特征。

个人财富、家庭福利和企业利润的增加,已经不再单纯地取决于自身的努力,还必然要依赖于整体经济状况,整个经济运行越来越表现出明显的总量、综合和全局性特征。所以,积极采取微观救助,才能确保宏观经济在合理区间运行。

没有有效的微观救助,便无法避免经济的宏观救助而产生的全局性负面影响和代价。如几年前实施4万亿的宏观救助措施,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产能过剩,其代价之大,无法估量。假如通过货币政策调控方式来实施宏观经济救助,也容易导致通货膨胀和通货紧缩。

所谓的微观救助,就是采取相应措施,对处于困境之中的一个个企业或某一地区或行业,区别情况予以必要的救助。而微观救助对象主要分为两大类:一类是金融企业,一类是非金融企业。

救助金融企业,

避免风险积累爆发金融危机

金融企业的救助,主要是经常性的不良金融资产剥离与处置,以降低不良率,使金融企业保持健康的状态,更好地服务于实体经济。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的发展状况如何,直接决定着整个国家经济的运行状况如何。

在上个世纪末,中央政府采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方式,也就是人们常说的好银行与坏银行的模式,大规模收购和处置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资产,使其步入健康发展的轨道,并成功上市,从而也避免了经济危机的爆发。

目前,中国经济面临着增长放缓的压力,这种压力首先将反映在金融企业信贷状态恶化,不良率上升。根据银监会的监管指标,截至2013年12月末,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余额5921亿元,比年初增加993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比年初上升0.05个百分点。

虽然不同银行不良率上升有不同的原因,但主要的大背景是中国经济增速放缓,经济下行会带动银行业不良率整体上升。不良贷款2014年仍存在小幅上行,再加上银监会将调整对拨备覆盖率的要求,未来银行拨备压力不减。

在这种情况下,不良金融资产的剥离与处置就显得十分必要。目前,有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承担起收购与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特殊使命,银行随时可以将不良金融资产投放市场进行交易,尽快化解金融风险,避免金融风险积累而爆发金融危机,从而促进宏观经济的健康发展。

但目前这种救助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完善,国家有关部门也正在研究新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相信随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新条例的出台,能够确保金融微观救助的常态化,避免因金融危机的积累爆发而引发宏观经济的大起大落。

救助非金融企业:

政府出手弥补市场失灵

非金融企业的救助,最根本的是要靠市场机制,但这并不是说政府就没有责任帮助企业摆脱困境。

美国的通用公司陷入困境之后,美国联邦政府出手相助,使通用公司避免了倒闭关门的命运。这就是所谓的政府救助,主要是对整个国家经济有重要影响的企业进行救助。

当然,这也不是要政府直接插手市场和企业经营,而是要通过创造公平的市场环境,使企业处于良性的竞争环境之中,真正实现优胜劣汰。但由于市场的不完全性、不完善性、信息的不对称性以及外部效应的存在等“市场失灵”问题,单靠市场自身则无法克服。

为了避免市场经济运行陷入无调节的状态,需要政府采取公共供给、公共引导和公共管理的方式调节微观经济,以弥补“市场失灵”。例如政府通过采取增加购买公共服务产品的方式救助就是一种可行的办法。

除政府的救助之外,还有最为重要的途径和方式,便是金融救助。金融救助不是发放贷款,因为企业一旦陷入困境,便已经丧失了获得信贷资金的能力。

这里所说的金融救助,是指中国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通过收购和处置企业应收账款的方式来救助陷入困境的企业。目前,中国的企业并不知道有这回事儿。原因是有关监管部门刚刚批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这类业务。希望更多的企业能够了解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这一业务,必要时可与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开展业务合作,让企业尽快摆脱困境。

当然,经济的微观救助还有其他方式。据了解,商务部已于2012年6月下发通知,同意在天津滨海新区、上海浦东新区开展商业保理试点,探索商业保理发展途径。截至2013年1月底,我国已注册的保理公司达85家,其中内资64家,外资21家。这也是一支不可忽视的微观救助力量。

微观救助需要金融资管公司

第6篇

关键词:国有金融;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管理模式

文章编号:1003-4625(2009)12-0082-05

中图分类号:F832.2

文献标识码:A

一、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模式架构的选择

从国内和国际经验看,国有资产的管理模式不外乎“三层次”体系和“两层次”体系两种,两种管理模式各有优劣。笔者以为,在我国宜选用的“三层次”模式应为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金融控股企业――金融企业,可供选择的两层次模式应为中央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金融企业。“三层次”体系中第二层次的金融控股公司是关键,应做到,第一,应是纯粹控股公司,而不能从事其他的生产经营活动,其通过产权交易、资产重组实现授权经营的国有金融资产保值增值;第二,不是出资企业的上级,不是翻板的主管部门,而是以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代表的身份,对投入企业的产权进行管理和运营,不再干预企业其他经营活动。“三层次”体系实现了金融国资监管的政企分开,有利于国有金融资产运营的专门化和加强监管力度,但委托环节较多,实践中也存在第二层对出资企业干预过多的问题。“三层次”体系中的金融资产管理控股公司承担着极其重要的角色。政府将对国有金融企业的控制权力移交给它,以往的一些机构予以撤销,这样就实现了人权、事权和财权的统一。政府对于国有金融资产的经营运作、形态转换和各项目标的实现,都有赖于金融资产管理控股公司的有效运作。这些公司应该遵循公司治理的一般原则,构建与产权制度相适应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

笔者以为,在我国,无论由哪个机构履行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职责,实行“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模式都是较优选择。具体设想如下:

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部门作为出资人代表负责制订国有金融战略和确定国有金融布局,负责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重大决策;行使金融机构经营者选择权,监督国有金融机构履行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职责,并进行业绩考核;制定金融控股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的薪酬方案;制定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制度,负责国有金融资产的基础管理工作等。金融控股公司授权经营国有金融资产,负责本级副董事长和副总经理以下,以及所属国有金融机构的人事任免和薪酬、绩效考核等;系统内党建工作。金融企业与金融控股公司之间以资本为纽带,依据《公司法》按照市场化原则具体经营国有金融资产。“三层次”的管理模式架构如上图:

二、新模式下的出资人代表选择

(一)现有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的缺陷

1 国资委接管国有金融资产使债权人和债务人“角色重置”

金融机构(主要是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企业的债权人,如果由同一家管理机构行使所有者权益,就会存在利益冲突。在债权人与债务人分开的情况下,债权人可以依据法律加紧对债务人的债务追偿;债务人也因要承担不偿债的法律责任而加紧“努力”,而将国有金融资产划归国资委,债权人和债务人在某种意义上合为一体,这样会增加利益冲突。

我国国有银行与国有企业之间有一种特殊的联系:国有银行在很大程度上是国有企业的资金提供者。资料显示:1998年,国有企业固定资产的60%、流动资产的90%来自银行贷款。长期以来,银行代替财政成为中国经济建设资金的主要提供者,支撑中国经济高速增长,支持社会平稳改革,而代价就是银行不良贷款的积累和银行改革的滞后。将国有金融资产交给国资委的直接后果就是银行将承担“制度转换成本”:1980-1990年,物资企业和国营商业企业改革,造成银行上千亿元贷款呆账;1990年后,特别是“三年国有企业脱贫解困”,工业企业“抓大放小”兼并、重组、破产,转制企业达到国有企业的80%左右,这些企业原占有的贷款基本上都损失了,数字在万亿元以上;20世纪90年代后期以来,国家经济结构调整:从纺织压锭开始,到关闭“五小”,关闭1997年以来供大于求的企业、行业,致使这些被调整企业的贷款不良率普遍在50%以上。将国有金融资产的所有权赋予国资委,国有企业在偿还债务上会更加“有恃无恐”,还会造成银行定向放贷的压力加大、国有企业回避自身改革等诸多问题。

2 金融监管部门接管国有金融资产将导致“裁判员”兼任“运动员”

金融监管部门是金融行业“游戏规则”的制定者,对包括国有及国有控股在内的所有金融机构实施行业监管,主要任务是维护整个金融体系按“规则”运行,如果将监管者与所有者身份合而为一,将导致“利益关联”而从根本上损害金融监管的有效性。

以银监会为例,银监会根据授权,统一监督管理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以及其他存款类金融机构,维护银行业的合法、稳健运行。银监会监管工作的目的是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保护广大存款人和消费者的利益;通过审慎有效的监管,增进市场信心;通过宣传教育工作和相关信息披露,增进公众对现代金融的了解;努力减少金融犯罪。银监会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管是一种外部监管。只有将内部监管与外部监管结合起来,监管机制才能更好地发挥效用。如果将国有银行资产划归银监会,银监会就会陷入裁判员兼任运动员的尴尬境地。这相当于一个企业董事会和监事会“两块牌子一班人马”样式的监管机制。

3 央行自身的职能设置有一定的限制

人民银行成为真正意义上的中央银行,只有短短20年的时间。但是,在这20年里,人民银行的职能并非一成不变,其先后经历了1992年证监会、1998年保监会的分立;2003年又决定成立银监会,将原来由人民银行行使的对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及存款类金融机构的监管权,移交给新设立的银监会。人民银行的分拆对促进货币政策的稳定和金融监管的完善都产生了深刻的影响。提高中央银行独立性有益于实现货币政策目标,对发展中国家来说尤其如此。加强央行独立性对于抑制通货膨胀也起着重要的作用。从央行的独立性来看,我国目前还有很大的差距;随着金融全球化、自由化的深入,混业经营也必将随我国金融市场的开放、外资银行的进入而成为大势所趋,日益庞大而复杂的金融体系决定了央行只能放弃监管的职能而专注于货币政策职能:将本质上不属于央行的金融监管职能分离出来,有利于其独立、专注地执行货币政策。

4 中司仅是“金融国资委”的可能雏形

目前,中司的形式为国有独资公司,其唯一

的出资人为国务院。成立中司不是“财政划拨”,而是“一种资本投资,是要讲回报的”,中司性质为国有独资投资公司,目的是支持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保证国家注资的安全并获得合理的投资回报。从现在的趋势看,中司如果能够进一步做实,将成为一只推动国有银行改革的“看得见的手”。但是,由于国资委不负责管理金融类国有资产,显然中司也不应该属于国资委的管理范围,这样一来国有金融资产还是没有明确的所有者代表,它的使命局限在督促银行落实各项改革措施,力争股权资产获得有竞争力的投资回报和分红收益,最终的目的是督促商业银行改革,建立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因此,中司的成立,只是一种“金融国资委”的可能雏形,加上财政部、央行、银监会等都是国有金融资产所有者的代表。所以,笔者认为,有必要成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委员会”这样一个专门性管理机构,使国有金融资产所有权直接实体化。

(二)专设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的必要性

金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国民经济的命脉,国家要达到金融控制的目的,必须加强对数量巨大的国有金融资产进行专门的、强化的管理,这对确保我国金融安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首先,国有金融资产具有高风险性。国有金融资产与国有资产最大的区别在于国有金融资产的高风险性。和一般工商企业一样,国有金融企业业务经营建立在市场机制基础之上。在市场经济条件之下,实行自主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自求平衡、自我发展。但是,由于国有金融企业的中介地位使其受社会经济的影响比一般工商企业大得多,系统性风险、操作风险、流动性风险、资金可得性风险等都是值得关注的,其中尤以系统性风险为最。所以,国有金融资产操作的高风险性要求成立专门性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对国有金融资产进行有效管理,以有利于我国金融市场的稳定,有效地维护金融安全。

其次,我国国有金融资产未能实现人格化的管理。产权经济学的一个基本观点是,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是组成任何形式的财产权利的基础,也就是说,只有将财产权利还原为个人权利,实现人格化,产权制度的建立才有可能寻找到真正的逻辑起点。在单一国有产权结构下,国家作为唯一投资者的这种国有独资形式,没有实现产权人格化,以致国有金融产权主体缺位,产权关系模糊,权责利关系不对称。在渐进式的改革之后,国有金融产权被逐步分割,国有金融产权没有明确的出资人代表,没有专门的机构代表国家在内部监督和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的经营和管理,保障国有股权的安全和收益,任何部门又都不对国有银行的经营行为和经营成果负责任,使得所有者实际上的缺位。这是国有金融产权管理体制难以调整到位的重要瓶颈,急需一个专门性的机构填补这一管理真空。

最后,现有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政出多门。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领域则存在着明显的“多龙治水”现象。管资产和管人、管事不统一,所有者缺位,是目前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一大弊端。涉及国有金融资产管理的部门有财政部、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人民银行、国务院发展委员会、审计署、中央组织部等。所有者缺位,易滋生内部人控制,导致收益内部化,金融风险外部化的经营行为。

(三)小结

单独设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可以部分解决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职能与公共管理职能冲突的问题,并在一定程度上淡化国有金融企业的行政化色彩。当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与国有非金融资产管理存在利益冲突时,也可以在管理上形成制衡。此外,虽然我国国有金融资产在国有资本总量中的比重只有17.56%,但国有金融总资产达27万多亿元,对国民经济影响巨大,且金融企业不同于一般的国有企业,风险大、点多、线长、面广。因此,有必要由单独设立的机构――可考虑命名为“金融国资委”――行使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职责。

三、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的机构设计

(一)金融国资委的具体设计

金融国资委应由国务院设立,和国资委一样,作为国务院直属的事业单位。成立金融国资委会,委员会可以统筹考虑国有金融资产布局和规划,提高国有金融资产的运营效率;可以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能够兼顾市场公平与公正;委员会办公室通过授权经营,使所有权与经营权、监管职能与出资人职能分离。

从目前来看,金融国资委主任应由财政部的部长或副部长来兼任,也就是说,金融国资委要在财政部金融司的基础上组建,在业务上接受财政部的领导和监督。理由如下:一是财政部过去和现在一直都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企业有关财务方面的重大决策和涉及产权变动的重大事项进行审批,具有较好的机构、人力资源和开展业务的基础;二是国外有很多国家是由财政部对国有金融资产履行所有者职能,这些国家的经验可供我们借鉴;三是可以实现现有人力资源和机构资源的有效利用,符合成本效益原则,操作起来比较容易;四是较少的利益冲突。财政部与中央银行、行业监管机构或国资委相比,既没有债权债务关系,也没有行业监管职能,作为国有金融资产的出资人代表更超脱一些;五是财政部门是国家金融风险事实上的最终承担者,宏观金融风险具有公共产品的性质,当出现系统性金融风险时,无论是私人金融机构还是国有金融机构,财政都将承担最终的风险,因此,由财政部门管理国有金融资产,统筹考虑个别机构的风险和系统性风险的关系,能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宏观金融安全。

(二)金融控股公司的具体设计

金融控股公司代表国家履行国有金融的资产所有权。在“三层次”模式中,金融控股公司的地位特殊;是介于政府和国有金融企业之间的一个缓冲层,是在政府部门和国有金融企业之间设立的隔离带,可以防止政府对国有企业进行直接的、过多的行政干预。

就我国目前的现实,2007年成立的中国投资有限公司(简称中司)可担此大任。中司是依据《公司法》设立的国有独资公司,公司注册资本金为2000亿美元。中司当前所从事的外汇投资业务以境外金融组合产品为主。公司实行政企分开、自主经营、商业化运作。在可接受的风险范围内,实现长期投资收益最大化。中司除要实现国家外汇储备保值、增值外,还兼职收缩当前金融系统流动性,对抗宏观经济波动的任务。当前,中司已经成为一个大型金融控股集团。未来的中司,应该定位我国“三层次”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下的高度市场化的超大金融控股公司,管理部分外汇储备、国有银行等在内的国有金融资产,成为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的中枢。

(三)金融企业的具体设计

目前,我国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改革已取得实质性突破和阶段性成果。在新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建立后,在委托――机制中实现科学的激励约束和金融企业的市场化运作就显得尤为重要了。在这方面,我们应继续不断地推动金融资产重组

和公司制改革。

1 资产管理公司向投资公司转型

2004年财政部规定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可以进行商业收购、委托和定向投资,它们在当前的证券公司的改革和重组中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华融、东方和信达公司接管了德隆系、汉唐证券和润发证券等金融机构,今后政策性不良资产的处置业务将越来越少,可以由存款保险公司负责,也可以由其中的一家政策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如长城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由财政部管理。加快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商业化转型和管理体制的完善,把以不良资产处置和服务为核心业务转为具有投资银行功能的综合性现代金融企业。

2 明确政策性银行的法人地位

政策性金融业务的外部环境已发生改变,价格机制逐步走向正轨,价格扭曲的情况有所好转,同时我国财政情况不断改善,财政收入占GDP的比重加大,有能力替代政策性银行的部分工作。所以要明确金融企业所具有的法人地位,让他们面向市场,运用现代商业管理手段,设立国家账户和银行账户,其中国家账户从事政策性业务,体现国家政策性导向和政府意图,采用优惠的利率和费率,银行账户包括各类自营业务,采用市场利率或费率,由银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3 扶持四家国有商业银行成为金融控股集团

为确保国家金融安全,应对混业经营的国际金融发展趋势,提高国有金融机构的竞争力,应加快培育组建全能金融控股集团的发展,使其成为能与外资金融机构相抗衡的力量。目前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入保险、证券有很大的优势和必要性。各大商业银行应该利用自己的优势通过绝对控股和成为大股东的形式进入保险和证券领域作为搭建金融集团公司构架的重要战略组成部分。

四、我国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的制度设计

在“金融国资委――中间层机构――基层国有金融企业”三层结构中,在总体设计思路的基础上,我们设想了各层的制度设计要点。

(一)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总体设计思路

在设计新的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权力行使方式时,我们可将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体制改革后的金融国资委看作国外大公司不愿意、也没有能力参与公司实际经营事务的终极股东,将金融国资委下属的中间层机构(国有资产控股经营公司或中间层公司)设计成为公司董事会(或德国公司的监事会),将基层公司(即一般国有企业)的负责人作为国外大公司的CEO(或德国公司的董事会)。

在新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架构内,金融国资委作为终极股东仅保留少量公司决策权,主要从事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制度的设计和宏观经济的研究;中间层机构在金融国资委的监控下参与国有金融企业的管理事务,重点解决基层国有金融企业主要管理人员的激励约束、监督考核问题,同时缓冲政府官员对基层国有金融企业的直接干预;基层国有金融企业管理人员拥有相对完整的经营自。我们相信,按照该思路重新设计的国有金融资产管理制度将在促使新国有金融资产管理机构更加科学、合理地行使自己的出资人权力的同时,显著提高我国国有金融企业的整体运行效率。

(二)金融国资委制度设计要点

金融国资委应该采取非常设性的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形式。为了避免增加新的委托关系,委员会成员应主要由现任政府官员兼任。

金融国资委每年至少召开四次全体委员会议,每次会议均应形成会议纪要,未来组织部门考察干部时,该会议纪要作为必查内容之一。

金融国资委下属的职能机构的编制应当尽可能精简,部分职能可有偿外包给社会中介机构。

金融国资委拥有聘任中间层机构负责人的权力,但中间层机构负责人一旦被聘任,金融国资委不得在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解除其职务(与《公司法》对公司董事的聘任规定类似)。

金融国资委工作人员不得兼任中间层机构负责人。

金融国资委可依法指导、检查中间层机构日常工作,但不得直接对基层公司的经营性事务发表决策性意见。

(三)金融控股公司的制度设计要点

明确规定中间层机构的主要职责就是为每一基层公司的主要管理者制定有针对性的激励、约束方案,并负责进行考核。

中间层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薪酬水平应与其管辖的国有企业运行状况适当挂钩。为了鼓励中间层机构促进国有资本的退出,可将国有资本退出后一定时间内该企业的税收增长计算在中间层机构负责人的考核指标中。

中间层机构的主要管理人员必须高度精简,2-5人即可,连续任期不得超过6年;其余人员面向社会自主招聘,采用合同制管理;鼓励中间层机构将必需的研究、审计、法律等职能外包给社会中介机构。

中间层机构既可以是事业单位编制,也可以是特殊的国有独资企业。中间层机构虽然为金融国资委的下属机构,但应具有独立编制和法定职责。政府(或人大)应尽可能通过立法等方式明确规定中间层机构的主要职责。

中间层机构人员不得兼任基层公司负责人;中间层机构派出的董事也不得兼任基层公司的董事长,但中间层机构派出的董事应尽可能兼任基层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薪酬委员会负责人以及基层公司监事会主席。

如果基层公司为公司制企业,则中间层机构选派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总数的1/3。

除非事先得到金融国资委的授权,否则,中间层机构不得作为基层公司产权转让、整体合资合作等重大产权处置事项的谈判主体;但中间层机构应全程参与谈判,并就产权转让价格的合理性等事项出具专项审查报告,对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承担责任;基层公司和金融国资委均可作为谈判主体(或政府指定的其他机构),但不论谁作为谈判主体,都必须在谈判开始的第一时间通知中间层机构参与,否则中间层机构有权拒绝出具专项审查报告。

中间层机构不得进行新的实业性投资。

第7篇

1999年,我国政府推行国有企业"债转股"改革,同时,成立了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负责管理由"债转股"而形成的国有资本。这是漫漫国企改革长路上的又一创新之举。采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方式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是中国深化金融改革,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国企改革和发展的一项重大决策。同时,债转股是迄今为止中国对国有企业规模最大。影响最广泛的一次债务重组行动。

在最近的一些关于债转股的报道中可以明显看到,国有资产管理公司频出重拳,开始利用外资化解不良金融资产。现在国际资本市场上债转股也是较为热门的一个话题,德,法正在积极与俄商讨利用债转股化解俄的国际债务纠纷,东南亚一些国家也正在积极利用外资化解本国不良金融资产,这些举措都取得了良好的效果。我国目前操作方式是以合资或合作的形式,与外资进行资产置换,这是相对简单且安全的方式,此外还有更多的操作方式在考虑之中。但对此问题金融界仍有分歧,更多的担忧来自于中国不良资产的国家债权性质,及中国二级市场不成熟等,这些难免使人在选择处理方式时有所顾虑。

然而鉴于外资在过去的20年中对中国经济强劲的推动作用,及对中国深化改革的催化作用,在不良资产这一问题上引进外资显然是非常必要的,本文拟就针对此问题发表一下自己的看法。

二、利用外资化解不良资产的优点

首先可理解为在资金量上的优势。据悉从四大国有银行沉淀下来的不良资产有2万亿元,中国现在至少有一万亿元人民币以上的金融资产需要进行重组或处置,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各只有100亿元注册资金。而且,生态环境的综合治理,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的建设都需要大量的资金。再加上我国近几年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上已经是捉襟见肘,政府已无力支援国企脱困了,而且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不应该干涉企业的运行。在这种形势下,就要求资产管理公司在利用资金问题上广开门路,利用外资加速不良资产的处置。再则由于国家为了发展战略的需要,建立了许多资金密集度很高,资金需求规模很大的企业,这和我国的要素禀赋所决定的比较优势不相符合,利用合资或到国外资本市场上市的方式直接利用国外较为廉价的资金,避开国内资本稀缺的要素禀赋限制,就可提高企业的市场竞争力。

在引进外资的同时,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管理方法也会随之传入我国,可以达到加速不良资产重组与处置进程的目的。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盘活蚌埠热电厂不良资产就是我国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利用外资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一个成功的案例蚌埠热电厂是安徽省最大的区域性热电联产企业,由于自有资金严重不足,负债过重,管理欠佳,该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1999年9月从中国建设银行接收了对蚌埠热电厂的17294万元债权后,在反复调查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制定了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案,并于2000年3月与外方签订了包括中外合资、合作经营、资本重组、资产重组等内容的一揽子协议。引进境外战略投资者给企业带来了先进的管理经验,促成了企业转换经营机制,为企业的发展增添了活力;充分发挥资产管理公司投资银行业务手段的优势,有助于最大限度提高不良资产回收率和化解金融风险。目前,蚌埠热电厂项目取得显著成效,合作公司新源热电成立后经营良好,一举扭亏为盈。信达公司的债权也得到了较好的处置,到今年4月,信达公司已回收债权本息8512万元。由合作公司承担的保留债权,由于企业经营状况良好,贷款正常收息,加上以企业的资产做抵押,已转变为优质债权。蚌埠热电厂项目的成功运作,充分表明引进外资是筹集资金处置不良资产、增强实力,更重要的是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按国际惯例组织生产、经营和管理,支持国企改制脱困的一条有效途径。

此外,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独秀星投资基金下属的独秀星亚太投资有限公司就建立中外合资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也是一次很有益的创新。根据合作协议,外方将以现金、信达公司以非现金资产投资组建合资公司,处置信达公司拥有的不良金融资产。这种合作形式在我国资产管理公司中尚属首次。业内人士评析,通过合资的方式批量处置不良资产是目前国际上普遍采用的方法,特别是亚洲金融危机以来,一些国家通过这种方式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此次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与独秀星亚太投资公司的合作,将是中国资产管理公司与境外金融业第一次通过建立合资公司形式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有益尝试。这不仅有利于利用外资提高不良资产处置的效率,更重要的是我们能够通过学习和借鉴国外经验,探索适合中国国情的处置不良金融资产的有效途径。

而且我国在诸如信息产业,生物产业等科技含量较高的产业部门并不具备比较优势。但很多行政官员又为了政绩或是某一国家战略的需要。把一些高新产业引入那些本身就有很大问题的国有企业。于是经常可以看到某某药厂新引进生产线搁置,某某酒厂发展的生物制药厂房被用作了仓库之类的报道。这类高新生产线非但不能为企业赚到利润,反而增加了企业的负担。这些行政干涉而造成的企业的资源配置不当,设备的闲置,给国家的资源造成了极大的浪费。而外资在这一点上则正好弥补这一劣势,从事专门生产领域的外资在某些行业的运作中在技术,管理经验,信息资源上都具备较强的优势,这样企业的资源也能得到合理有效的配置,企业的竞争力就可以得到增强。

无论如何,对资产管理公司而言,向外资放开是有效而现实的选择,也是大势所趋。与此同时,外商也对中国的不良金融资产抱有浓厚兴趣,在他们眼中,通过购并金融资产进入中国市场,利用中国自然资源优势和现有营销网络,享受中国低人工成本和管理费用的优势,扩大生产规模,是件一举多得的美事。现在,国际资本市场有大量资金,而且他们都是做中长期投资,对我国企业重组上市很有信心。同时这对我国国有经济也是很有益的,国有企业的经营每况日下,国有资产的经营不善,再加上现今国有经济规模过大,而质量却不高,这不利于确保国有经济控制关系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外资的进入有利于提高国有资产的质量,有利于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而且国有资产退出可带来一大比可观的资金,有利于建立社会保障体系等。因此,可以说这是一个多方共赢的方案。

三、难点及一些问题分析

虽然在利用外资推动债转股上有很大的好处,然而由于不良资产的处置对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经济稳定、推动国企改革意义深远,具体操作必须慎之又慎。再加上一下子让那么多的国有资本退出生产领域转让给外资,这不是件轻而易举能办成的事。在这其中也必然会遇到很多的阻碍,会出现很多的问题,下面我对主要的难点及问题加以分析研究:

1、不良金融资产自身的问题。"不良"二字本身就足以说明,这些资产的处置不会是一帆风顺的。在正常情况下,一个企业取得经营所需的资金有两种方式:股本或债务。长期的情形该是企业给股本拥有者的分红要高于债务的利息,也即支付给股本资金的平均回报中有一个风险贴水。因此国企如果连银行利息和本金都无力偿还,则只能说明企业本身效益差,资产回报率低。经济学家们认为,国家间的资本移动与一国内不同地区(或不同行业)之间的资本流动没有什么本质上的区别。因为资本总是对应着更高的预期收益率从一个旧的地点转移到新的投资地,经济个体都追求其最大化。因此,外资来到中国的目的也觉不是为了帮助中国经济的发展。而且相当一部分银行不良资产已经没有了多少价值,由于种种原因有的甚至连基本的债务关系都无法理清,这些都给利用外资带来了很大的麻烦。有外商就表示害怕在投资这些不良资产中遇到一些黑洞:企业大量生产不适应市场需求的产品,库存严重,社会负担沉重,财务状况混乱等。

2、权与利的问题.记得当初刚传出债转股消息时,有一部分企业"狂轰滥炸"国家经贸委,希望被选中。而随着资产管理公司在债转股后可以行使股东权利的信息传出后,一部分已经被幸运地列入到债转股名单的企业又悄悄想退出债转股改革。企业当初的想法无非就是想着债转股是一顿"免费的午餐",通过一场数字游戏后完成一次债务的顺利大逃亡。而事实上债转股是一味苦药,特别是对外资转让的时候。那样随之而来的是管理权的让出,而且以往利用外资的实践让我们感受到外商控股欲望之强烈,这势必会牵涉到企业内部的强烈阻挠。还有那些企业过去的上级主管部门或地方政府,不良资产转让给外资,国有企业改制,重组成新的合资公司,那就意味着部门行政权力的削弱。另外,国有资产退出后,所得资金是归中央还是某部门(或地方政府)或是企业,这涉及到中央,部门(或地方)及企业三方的利益问题,影响到各方的积极性。

3、制度法规的问题。目前,我国还未制定专门针对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特别法规,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很不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公司的某些运作方式甚至还和现行法律有所抵触。比如《担保法》第61条规定:"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不得转让。"而最高额抵押的债权在银行中运用比较普遍,金额也较大,这种规定限制了该类债权从银行向资产管理公司的转移。实际上,大量最高额抵押的主合同债权已经从银行剥离到资产管理公司,如果根据现行法律的规定,此种做法是违法无效的。再比如,资产管理公司作为金融企业应受到《公司法》的规范。《公司法》第24条规定:"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但并没有明确可以用债权方式出资。第12条中规定:"公司对其他公司投资的,其累计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而以信达资产公司为例,其注册资本约100亿元,但与其正式签约的企业,信达出资已超过了50亿元,这明显不符合《公司法》的规定。此外,根据国家有关规定,金融资产公司收购、承接、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一切税费应予免征。但究竟采取直接免征还是先征后返?在具体操作上尚不明确。还有根据《全国所有制工业企业法》第44、45条规定,国有企业厂长及其他高层管理人员的任免须由政府主管部门批准。但债转股后,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资产公司将以股东的身份加入,并可行使选举、更换人事的权利,如果同国企的主管部门在人事任免上发生"碰撞",那么企业究竟该听哪个"婆婆"的指挥呢?而目前资产管理公司至少要受到《商业银行法》、《公司法》、《担保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以及《税法》这五种现行法规的限制,这给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留下了诸多隐患。在这种法律制度带来了很多的不确定性,就给外资的进入增加了风险。境外的投资者不明确自己的权利,义务,无法从法律上得到明确的保障,不知道自己对这些不良资产有多大的处置权,对承接不良资产的合法性和安全性表示担心,这将直接影响到不良资产对外资的吸引力。

4、此外随着改革的深入及资本市场的发展,还会出现很多新的问题。在选择对外资转让的方式上就存在一个经济安全问题,从现在的案例来看,最近的操作方式只是以合资或合作的形式进行简单的资产置换行为,这当然不会影响到经济安全。但随着股权转让的深入及进一步加速不良资产处置的需要,会形成更多的对外引资方式,其中更多的考虑将在资本市场。如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债券,这种方式虽然操作简单,并能在短期内筹集大量的资金。但如果到时资产管理公司持有的股权仍无法摆脱"劣质"的命运,则债券持有者将向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按全部面值要求兑付其债券,企业和资产管理公司将陷入国际债务危机。再如利用证券市场吸引外资会否冲击我国的证券市场体系等。

四、对策分析

当然,还有很多的问题或还没出现或还没有显露出来,这些问题都阻碍了债转股的深入,不利于外资的引进。下面我想就对这些问题的对策进行简单的分析,希望能对此有所帮助。

在不良资产的问题上就需要资产管理公司在向国外投资者推销这些项目之前先想一下怎样使"不良"资产更有"卖点"。如有以负债1.54亿元人名币的煤矿企业,经打扮摇身变成"当地的龙头企业,市场潜力巨大,技术全国领先,有稳定的市场"等,当然资产管理公司在虚的地方作好文章后更因在实的地方下好工夫,资产管理公司更应当向那些进外投资者介绍些他们所关心的种种优惠条件。普遍的比如资产管理公司处置的不良资产可以享受部分或全部税费减免;政府有关部门即将出台吸引外资的相关政策,对外金融机构和非金融机构购买公司股权、债权和实物资产,组建外商投资企业或中外合资企业等方面加以明确,在外商投资待遇,简化审批程序,外债额度,外汇汇出上将给予政策扶持等。另外据悉,4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都已向中国证监会申报了承销资格,其中,信达公司的证券承销业务经营资格已获批准,准备在自己资产管辖的范围内做上市承销、A股增发等工作。国务院有关文件已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在资产管理范围内从事股票承销、资产证券化等工作。那么如果外资进入这些资产管理公司范围内的项目进行并购或重住组,经过一段时间的经营效益良好,达到国内上市发行A股的资格,那就可以由资产管理公司推荐上市。另外,目前中国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的债权人中有不少国有企业是A股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或本身就是上市企业,如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手中就有11家上市公司的债权,长城资产管理公司手中有20多家,如果能参与这些不良资产的处置,就有可能成为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或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也就是说完全有可能通过参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的方式率先进入我国的A股市场,其中机遇和前景对他们来是说不言而喻的。如果这事可行,那他将是这些不良资产的最大卖点。当然在追逐这些卖点的同时也应考虑到用折价的办法给境外投资者以优惠,来吸引外资进入,在美国就曾有过一美圆购买几十亿美圆企业的事情。版权所有

在部门权力的问题上我认为这正好顺应政府的体制改革,削弱部门的权力有利于政府机构的缩编整改,且市场经济体制应顺应"大社会,小政府"潮流。在利益这一问题上,我认为可参照税制改革中的"分税制",即同时兼顾到中央和地方的利益,在保证中央利益的前题下最大可能的激发地方(或部门)的积极性。不过此问题要显得负杂些,由于历史的原因,中央与地方(或部门)在对企业的扶持上力度有所不同。因此很难用统一的标准来划分各方所得的比例。但国家利益应放在首位,为此在此问题上还是应采取强硬的态度。这就需要强化资产管理公司的职能,赋予其相当大的权力,让其在运作过程中不受地方及部门行政力量的干预,让资产管理公司的运作尽可能市场化。虽然以中央的行政力量排除地方的行政力量,这仍然不能摆脱行政干预的影子,但在现有的条件下,这也是非常可取的一条途径。

对于政策法规的问题不少人士建议尽快起草《债转股特别法》或《投资银行法》,并制订有关条例,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免、减税的范围和具体方法,会计核算和财务处理的操作方法以及其他相关事宜,为其创造良好的法制环境,使债转股真正成为推动国企改革和发展的一项突破性的政策措施。法律的确定性,稳定性增加了操作的透明度,有利于海外投资者减少购买不良资产的风险。

第8篇

我国商业银行发展正处在转型期,拓展金融资产服务是一条逼走的道路。本文选取了两家国外银行,纽约梅隆银行与加拿大皇家银行进行讨论,希望能为国内银行的发展提供参考资料。

【关键词】

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模式

一、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体系:国际案例

(一)美国纽约梅隆银行专业化经营模式下的金融资产服务

1.纽约梅隆银行金融资产服务发展现状

截止到2011年6月,梅隆银行的资产规模达到了1.3万亿美元,而代管与托管资产达到了26.3万亿美元。梅隆银行的业务主要包括资产管理、资产服务、财富管理、资金服务等,为全球36个国家提供金融服务,主要收益为中间收益。如下图所示:

2.纽约梅隆银行金融资产概述

(1)资产与财富管理

主要包括资产管理与财富管理,资产管理面向的顾客为机构型,财富管理面向的顾客为个人型或社会福利型。见下表:

(2)机构服务板块业务

梅隆银行还是一家著名的证券服务商,其中托管和代管金融资产又包括了基金资产、托管资产、公司资产等,下表是梅隆银行该业务的规模。

(二)加拿大皇家银行综合化经营框架下的金融资产服务

加拿大最大的银行就是加拿大皇家银行(RBC),是一所多元化的金融服务集团。该银行的主要收益来自非利息类业务。

1.加拿大皇家银行业务综述

主要包括:国内银行银行、财富管理、保险、国际银行、资本市场等,这些业务的年收益如下图所示:

2.加拿大皇家银行财富管理业务

财富管理业务是加拿大皇家银行的核心业务,主要服务对象为全球富裕及高净值客户,提供的业务有:资产管理、遗产、信托等。

二、国内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服务

(一)发展现状

目前,我国的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仍处于起步阶段,提供的业务也相对简单,主要服务有:投资银行、资产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理财等,受我国法律限制,在私募资金、融资等方面还没有相关业务;而风险管理等服务也不太具有竞争力;各大银行的理财产品也没有给一行带来过多利润;财富管理、私人银行等业务推销困难;针对高净值客户的遗产规划、税务规划等服务还没有开发。另外,我国的银行多为本土经营,无法服务于国际化的公司、客户的需求,国外开展的业务也无法满足国外客户投资中国的需求。

我国的金融行业现在的局面正是“供不应求”,客户需求大,银行所能提供的服务却有限。随着经济的发展,出现了许多金融资产,例如:债券、基金、理财产品等,这也带动了资金持有者对这些业务的需求。调查显示,我国有31.21%的客户希望银行开通多种投资渠道;42.97的客户希望银行能帮助其规避投资风险;25.82%的客户希望银行提供更全面的信息咨询服务。但是目前只有27.35%的企业对银行的金融资产服务有所了解,发展前景十分广阔。

(二)中外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服务发展现状比较

以我国X银行为例,金融资产管理业务与我国其他商业银行

相比较为完善,主要包括结算、资产托管、养老金、理财、投行等;针对个体主要有个人理财与私人银行服务。

业务拓展重心方面,梅隆银行与RBC的服务重心在于根据客户的不同需求,为客户提供个性化的服务;X银行的服务重心则在于研发与推销产品。梅隆银行与RBC的个人财富管理业务服务重心在于根据客户的特征、需求等提供个性化服务,除了对客户资产进行保值增值以外还致力于为客户提供便捷化服务,有些服务没有涉及到客户的资产,主要目的是为了巩固培养长期客户,同时挖掘客源;而X银行的个人财富管理业务重心在于研发与推销产品,例如国债、保险、基金等,单纯地为了满足客户的投资需求,其他业务设置不多,即使有,也是一些实质性不强的业务,例如VIP尊贵身份等。总结起来一共有三点差异:(1)以“客户”为中心的业务拓展模式与以“产品”为中心的业务拓展模式的差异;(2)个性化服务程度的差异;(3)本土服务与全球服务业务运动模式的差异。

三、国内商业银行拓展金融资产服务的对策与思路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与政策的改变,一些限制逐渐被放开,使得更多的金融机构得以进入金融市场中,在不断增加市场份额,一些行业例如基金、保险等都在与银行争夺客户资源,另外第三方资产管理机构如诺亚财富等也加入到了竞争中。国外的金融机构也都发现了中国的市场前景,汇丰、花期等纷纷进入市场,拓展业务,梅隆银行也正在构思把独特的金融商业模式带进我国。可以看出,在未来的发展中,金融机构间的竞争会越来越激烈,金融资产服务的市场潜力势必会被充分的挖掘。而我国极大商业银行由于具有广大的客户源,在竞争中也会占据一席之地,因此我国的商业银行应占据先机,尽快发展自身的金融资产服务,在竞争开始前奠定优势。总结起来有三点:一上改变以往以“产品”为中心的业务拓展模式;二上借鉴国外银行的经验,改变针对中高端客户的服务模式,增加个性化服务;三是继续加大国际化业务发展步伐。

参考文献:

[1]姜浩.现阶段商业银行投融资业务风险研究[J].海南金融.2014(08)24

[2]中国工商银行城市金融研究所课题组,詹向阳,樊志刚,姜烨,李卢霞.国际银行盈利结构与管理架构考察及启示[J].金融论坛,2012(07)1113

[3]闫峻,张毅,宁先明,陈瑾,袁媚,吴小安,钟莉萍,郑东.商业银行金融资产服务业务发展方略研究[J].企业经济,2013(10)78

第9篇

关键词:债转股;不良资产;资产管理公司

中图分类号:F830.31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1674-0017-2017(1)-0025-03

一、中国第一次实施债转股的效果

1999年7月30日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了《关于实施债权转股权若干问题的意见》,是我国第一次实施债转股政策。此次政策显著降低了债转股企业的利息负担,使之实现了财务上的扭亏为盈,为重点企业赢得了发展的时间和空间,促进了国有经济的战略性改革,增强了债转股企业的再融资能力。但至今看来,依然存在以下问题:

(一)短期效果较好,后期企业又重新返困

2000年全国80%的债转股企业实现了扭亏为盈,但到2002年,该比例下降到了70%以下,部分企业又重新返困,扭亏成果并不稳定,且资产管理公司在推进国有企业重组方面,意愿和能力均显不足。

(二)退出机制有限,资产管理公司仍大量持股

对于债转股的退出机制,根据股权的出售对象,可分为封闭式债转股和开放式债转股。在封闭式债转股中,参与方仅涉及企业、商业银行和资产管理公司,资产管理公司退出的实现一般依赖企业后期的股权回购,或企业盈利分红。而在开放式债转股中,资产管理公司的退出可通过将股权在当下转售,或经过重组后上市、打包出售或二级市场转让。目前我国仍较欠缺较为发达的资本市场,对企业股权转让、股票上市具有一定限制,加之转股对象的国有属性,资产管理公司退出受到了较大的障碍,目前仍大量持有当年债转股的企业股权。以华融资产为例,1999年债转股企业达281家,账面价值为172.56亿元,截至2015年6月末,华融仍持有其中的196家,占比高达近70%。

(三)退出方式单一,风险由政府部门分担

对于至今仍未退出的股权,资产管理公司无法收回资金,进而无法偿还贷款和兑付债券,不良资产的最终持有者可变相地看作是央行和中央政府。具体来看,贷款到期后,央行在财政部的担保下对资产管理公司的6000亿的再贷款停息挂账,延迟10年;债券到期后,四大国有银行对资产管理公司的8200亿定向债券再续期,亦延期10年。以东北特钢为例,其重组前身大连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曾是1999年债转股的国企对象。2001年东方资产和华融资产通过债转股方式成为股东、信达资产因受建行委托管理其债转股股权而成为股东。在退出方式上,信达资产于05年终止与建设银行的债转股委托关系,建设银行、华融资产进而分别于08年、09年和14年将持股转让给辽宁省国资委。由此可见,辽宁省国资委成为该企业股份的最终持有者,风险仍集聚在政府部门。

二、国际上商业银行主导债转股的主要做法

(一)波兰商业银行直接参与债转股

一是商业银行内部和政府部分同时设立专门部门处理不良资产。政府通过财政拨款和发行债券向商业银行提供资本金,在每个商业银行成立专门处理不良资产的“沉淀资产管理部门”;同时,政府也设立“清算部门”接受专门企业的债务,保证商业银行不会产生系统性危机。

二是灵活出台新法规,突破银行不可持股企业限制。在此之前,波兰法律上对商业银行持有非金融企业股权同样是限制的,政府灵活地出台新法律法规,解决了制度上的障碍。其中关键的法律制度有两个:其一,银行调节协议(BCAs),赋予债权银行准司法权力,即可在二级市场公开销售银行债权、或将银行呆坏账置换为国有企业股权等的权力;其二,为了防止债权转换为股权后,商业银行有动机维持坏账企业经营,重组法中明确不允许商业银行对企业借款实施借新还旧。

三是明确债转股临时属性,有效防止出现经济隐患。此次商业银行持股企业并未对日后经济运行埋下隐患,较大一个原因在于新的法律法规中明确突出了“临时性”。按照重组法要求,除非企业已破产或与银行订立庭外调节协议,各债权银行必须在1994年3月前在二级市场出售不良资产。而对于实施银行庭外调节协议的企业而言,由于银行庭外调节协议是临时性措施,其有效期仅为三年,自1993年3月至1996年3月,因而银行持股企业期限一般最长不超过3年。

四是进行资产重组,防范企业还款风险。波兰商业银行对企业进行债务重组和经营重组,要求坏账企业限期做出经营重组计划,并列出具体的还款时间表及还款来源,一旦不能按期执行,随即企业将被强制破产清算。

(二)日本商业银行设立子公司间接参与债转股

一是允许金融机构持有非金融企业不超过5%的股份。与波兰商业银行内设部门的区别在于,日本商业银行采用“母公司――子公司”形式,不直接参与不良资产的处置,商业银行仅控制对子公司的股权,子公司再通过其对非金融企业的持股进行管理,使得日本商业银行在债转股上不具有法律法规上的限制。以日本瑞穗实业银行为例,设立三家子公司助力转债股。瑞穗金融集团合并重组了第一劝业银行、富士银行和日本兴业银行等三家银行,2002年末总资产高达149万亿日元,为日本四大金融集团之一。由于吸收了较多的不良资产,2002年集团亏损高达近万亿日元,面临不良资产处置的迫切压力。2003年成立三家专业子公司,其中两家作为不良资产的管理部门,集中剥离母银行大约35万亿日元的问题贷款,另外一家向不良资产处置的具体方案和形式提供建议。

二是分类处置不良资产,采用优先股锁定部分收益。直接参与不良资产处置的银行子公司,较为严格地实施了分类处置:对于重组后经济效益有限的企业债权,及时出售以规避债权的进一步下跌;而对于上市企业或者可能上市企业的债权,将债权资产转化为银行对客户公司的股权,通过积极主动参与企业重建,实现债权回收。以日本瑞穗实业银行为例,其中对于持股方式的选择,瑞穗金融集团的子公司倾向于采用先股,当企业出现盈利后,可优先于普通股分配利润,同时还可按股息收益率锁定部分收益。2003年4月末,瑞穗实业银行不良资产比率为6.2%,而到了2006年4月末,该行的不良资产比率下降至1.41%,为日本国内各大银行最低水平,同时偿还了用于处置不良资产的政府借款。

三、启示

(一)建议采取不良贷款转“优先股”的形式,而不是转为普通股

可借鉴日本瑞穗实业银行的方式将不良贷款转为“优先股”。不良贷款若转为普通股,完全免去了企业的利息支付,但企业未来能否起死回生、银行能否从股权增值中获益,具有非常大的不确定性;若不良贷款转为优先股,对银行和企业双方均有利可图,银行可以获取与贷款相当甚至高于贷款的固定股息,企业则免去了偿还本金的责任而不必再去借新还旧。

(二)完善我国优先股的流通转让机制

若采取不良贷款转“优先股”的形式,首先应完善我国优先股的流通转让机制。此次债转股将以市场化取向为主,银行将在债转股企业筛选、资产确定、条款细节等方面获得较大的自,在后期银行股权退出变现方面,也需要与之相匹配的市场化的定价机制和参与者。而截至目前,我国只有9家上市银行和5家上市公司有优先股发行,但均没有上市交易,所发优先股的持有人限于汇金公司、保险、大型央企、银行等长线投资者,优先股的转让退出尚无先例,法律层面也缺乏可供参照的具体操作机制。

(三)建立完备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退出机制

应汲取我国第一次债转股的经验,完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股权退出机制。一是可以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定位于民企业,实行股份制改造,吸收外部资金如专业投资公司等机构资金、保险资金、社保基金,各类企业资金和长期稳定的外资等的参与,则可缓解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资本金相对不足的问题;二是通过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该享有的股东权,保证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独立评审权,而使得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选择债转股目标企业方面有最后的决定权。

(四)完善或制定债转股的相关法律法规

一是明确商业银行权利。同波兰商业银行一样,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银行不能直接持有非金融企业的股权,只是规定“国家另有法规的除外”。应借鉴波兰商业银行的经验,灵活出台或完善与债转股相关的法律法规,赋予债权银行准司法权力,明确是否可在二级市场公开销售银行债权等权力。二是明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现行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归属于行政法规范畴,债转股在具体操作的主要依据则国务院于2000年颁布的《金融资产管理条例》,已不能适应当前经济社会背景下的债转股问题。建议出台新法规对债转股中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法律地位和性质的予以明确规定,规范债转股公司债权转化为股权的具体运作规则,严格规定债转股市场主体的准入资格以及以债权出资落空之股东的法律责任,并完善公司股东的股权退出机制。

参考文献

[1]邓舒仁.债转股的实践经验、问题和对策研究[J].浙江金融,2016,(4):38-42。

[2]刘国辉.债转股的国际经验及启示[J].金融纵横,2016,(8):53-59。

[3]孙飞.20世纪90年代国有企业脱困改革举措与启示[J].行政管理改革,2016,(5):38-42。

[4]孙丽,孙玉兰.债转股重启:历史镜鉴、现实问题与对策[J].南方金融,2016,(11):24-30。

[5]曾刚.市场化债转股:国际脚步及国内路径[J].当代金融家,2016,(7):53-55。

第10篇

【关键词】 地方版AMC; 融资模式; 不良资产

【中图分类号】 F832.39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4-5937(2017)03-0075-04

一、地方版AMC由来

(一)当前我国不良资产现状

20世纪90年代末,为剥离中行、农行、工商、建行四大国有银行的不良资产,我国成立了东方、华融、信达、长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均拥有金融牌照。截至2008年末,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从国有商业银行共收购政策性债务超过2.56万亿元,主要资金来源于中央财政、央行贷款、发债等[ 1 ]。2008年,我国经济随着世界经济的低位运行开始进入长期的结构性转型和升级阶段,为此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不良贷款快速攀升,特别是股份制银行和地方性金融机构不良贷款率的快速攀升,已经严重影响到当地的金融环境[ 2 ](图1)。

(二)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由来

为化解地方不良资产,优化当地金融环境,2012年2月,财政部、银监会联合下发《金融企业不良资产批量转让管理办法》,规定各省级人民政府原则上可“设立”或“授权”一家资产管理或经营公司,参与本省范围内不良资产处置转让工作。随后,银监会先后分三次批准设立江苏、浙江、安徽、广东、上海、北京、天津、重庆、福建、辽宁、山东、湖北、宁夏、吉林、广西15家地方资产管理公司[ 3 ](具体如表1)。

总体上新设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间较短,第一批成立至今也仅两年时间,业务模式和体系大多处于发展和完善阶段。

二、当前地方版AMC主要融资模式及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对比

(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融资模式

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因政策使命而成立,筹资渠道也非常畅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原始资金

1999年,四大资产管理公司成立时,财政部为四家公司各提供了100亿元资本金,央行发放了5 700亿元的再贷款,四大资产获准向对口国有商业银行发行了固定利率为2.25%的8 200亿元金融债券,这些资金主要向中、农、工、建四大行收购1.4万亿元不良资产[ 4 ]。

2.银行借款

银行借款一直是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筹资渠道,但随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集团化发展,银行融资占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对外融资量的比例呈下降趋势,由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AAA信用级别,银行借款的利率一般都在基准利率以下。

3.金融债

随着业务市场化的拓展,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规模逐渐壮大,资质提高,开始寻求市场化筹资渠道。2013年华融资产获批发行120亿元金融债,期限分别为3年和5年期,票面利率分别为5.55%和5.66%;2014年9月10日,长城资产首次在香港成功发行5亿美元金融债券,债券票面利率2.5%。金融债的l行优化了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资产负债结构,推动了其市场化业务的发展和金融创新。

4.信贷资产支持证券

随着四大资产管理公司信贷资产保有量的不断增加,信贷资产支持证券成为其筹资的重要创新手段,如2014年初东方资产发行了8.074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华融资产发行了12.38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长城资产发行了12.12亿元信贷资产支持证券,它们的票面利率均为4.5%左右。

5.战略融资

战略融资是目前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主要工作,信达和华融已经完成了战略投资者的引进,获得了充足的长期发展资本,长城和东方资产的“引战”工作也已经接近尾声。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引战”目标主要集中在国内大型保险资本、全国性金融控股集团以及国际大型投行机构。

6.体系内筹资

随着内部金融主体的日益多元化,特别是银行、信托、保险、证券等子体系的构建,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的内部融资创造了便利条件。目前,内部融资逐渐成为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筹资的重要渠道。

7.IPO融资

信达资产管理公司2013年在香港主板上市,筹集资金约156亿港元(如表2)。华融资产管理公司于2015年在香港主板上市,其他两家资产管理公司也制定了近期上市融资的计划,以期通过资本市场的低成本融资为其业务的发展提供支持。

得益于通畅的筹资渠道和多样化的筹资模式,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可以灵活安排融资结构,随时为其业务发展提供低成本的融资支持,并且做到按需融资,最大限度地提高资金使用率[ 5 ]。

(二)地方版AMC现行主要融资模式

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大多成立时间较短,信用级别较低,因此基本都采用“银行借款为主、股东短期资金支持为辅”的筹资模式。部分转制设立的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正在探索债券等融资渠道。现行主要融资模式如下:

1.银行借款

对于成立不久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业务体系尚未形成,自身信用级别不高,主要采用股东保证担保的方式或股权质押担保的方式向银行融资开展业务。此类融资方式成本较低,但受制于股东的各项规定,有天花板效应。

对于成立时间较长,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的资产管理公司,则逐渐开始采用信用借款的方式为业务开展提供融资支持。此类方式一是融资成本相对较高,一般为同期贷款利率上浮一定额度;二是融资规模依然有限,不能满足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快速发展的需求。

2.其他融资方式

一是股东增资,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股东大多为省市级政府投融资主体,资金实力雄厚,一般会根据需要适时向资产管理公司增资,以便提高资产管理公司的实力,扩大业务规模。二是发债融资,发债融资需要发债主体有一定的实力,包括业务规模、盈利能力、信用评级(一般AA及以上)等指标都需符合要求。截至目前,只有浙江浙商资产管理公司于2015年7月成功发行了20亿元非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公司债,此举是地方版探索融资模式的一大创举。

总体上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由于规模较小,业务发展体系尚不完善,筹资模式相对单一,筹资成本比四大资产管理公司高。短期看资金规模可以支撑其业务的发展,但随着业务不断发展,资金不足与业务发展的矛盾将逐渐体现,且短期融资与不良资产处置的长期性和复杂性契合度低,即业务发展与筹资发展的协同性要远低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

三、地方版AMC融资的劣势与优势

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相比,地方版AMC融资的劣势和优势均相对明显。

(一)劣势

与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相比,地方版AMC融资的劣势主要为以下方面:

一是地方版AMC没有金融牌照,不能发行低成本的金融债,不能与金融机构开展同业借款,只能以银行信贷为主的常规融资模式融资。

二是地方版AMC成立时间较短,业务模式不完善,资信等级不高,不利于其获得低成本的融资。

三是管理资产有限,创新融资缺乏基础资产支撑。在不良信贷资产证券化日益盛行的情况下,地方版AMC因管理资产不够,无法形成充足有效的基础资产池,因此发行证券化产品融资存在障碍。

四是体系不够完善,无法充分利用内部合力。四大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已经形成包括银行、证券、信托、保险、资管等在内的完整体系,内部资金的调配与利用效率高。在这方面,地方版AMC尚未起步。

(二)优势

尽管地方版AMC融资存在诸多劣势,但其优势也相对明显:

一是股东资质雄厚,担保融资能力强。地方版AMC的出资人绝大部分为省级投融资平台,还有部分为央企或大型民营企业,实力雄厚,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地方版AMC的资信等级,还可以为其银行融资提供担保支持。

二是业务形式灵活,便于开展项目融资。地方版AMC因业务模式灵活,在收购银行不良资产时,方便与银行开展“互助”模式,即银行向AMC发放低成本贷款,AMC用该笔贷款收购银行的不良资产。这种模式可以把银行与AMC的利益较好地捆绑在一起。

三是根植地方,政策支持力度大。地方版AMC以本省的金融机构为服务对象,一般都会得到省政府及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如在司法、财政补贴、税务等方面的支持比四大资产管理公司要多,一定程度上提高了地方版AMC的融资能力[ 6 ]。

四、地方版AMC融资模式探索

资本或资金是企业发展的血脉,对于资本密集型的资产管理公司而言,资金的充足是其发挥“化解地方金融不良资产,优化本省金融生态环境”使命的重要保障[ 7 ]。因此,探索并扩大融资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缓解业务发展的资金瓶颈,是地方版AMC发展的重中之重。结合目前资本和金融市场发展体系、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发展模式,本文认为可从以下几个方向着手探索符合地方版AMC的独特融资模式[ 8 ]。

(一)业务融资

对于成立时间相对较长的资产管理公司,由于业务模式和盈利模式相对成熟,与银行关系稳定,可考虑在开展不良资产收购的同时,获得目标银行与收购价款等额的优惠借款,为特定资产的处置提供资金支持。这种方式称为业务融资或项目融资,此种模式不仅可有效解决项目资金不足的矛盾,而且可以将项目的风险与银行的利益有效地捆绑,迫使银行在资产处置过程中更加积极和务实。

(二)发债融资

尽管目前仅有一家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成功进行了发债融资,但发债融资是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进入资本市场融资的一个较好渠道。发债融资有如下好处:一是融资期限灵活,可以更好地与资产处置的期限相吻合,优化公司资产负债结构;二是发债融资有利于提高资产管理公司在资本市场中的信誉,提升公信力,便于业务的拓展。但发债融资需要一定的条件,成立满两个完整财务年度的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尝试。

(三)利用地方政府资金

银行不良资产的持续攀升会严重影响地方政府的金融等级和政府平台的融资能力,因此地级市政府对于省级资产管理公司的合作拥有较强的迫切性和积极性。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可加强与地级市政府合作,通过少量出资,发挥自有资金的杠杆效应,发起设立不良资产处置基金或公司的形式,专门开展当地的不良资产经营业务。通过与地方政府合作,充分利用地方政府的资源和资金优势开展不良资产业务,必将成为地方版AMC筹资与业务协同发展的重要模式。

(四)公众筹资

随着不良资产市场的逐步扩大,同期金融和资本市场投资渠道短期内却无法畅通,大量社会资本(包括企业和自然人)逐渐将目光转移到不良资产处置行业。为此,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可充分利用社资本的力量,参与到不良资产处置的过程中。由于不良资产行业属于高风险行业,单一的社会资本直接参与的可能性较小,因此可以通过一种合理的通道参与其中,如通过信托、资管、基金等,这种通道模式大体结构如图2所示。

公众筹资的好处:一是模式灵活,可以有效区分和设置投资对象;二是受众广,可以获取任何投资对象的资金;三是风险可控,资金与项目紧密结合。该种模式主要的弊端为:一是社会投资人对不良资产行业的认识不充分,投资信心不足;二是筹资的成本较银行信贷融资的成本略高。

(五)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是目前异常火爆的融资方式,自人民银行放开商业银行信贷资产证券化后,信贷资产证券化已经成为当前流行的融资模式。但是对于资产管理公司而言,由于持有的都是不良资产,通过资产证券化融资尚需解决如下障碍:一是资产证券化的流动性问题,资产证券化必须满足稳定现金流要求,由于不良资产处置的现金流极不稳定,因此需配置一些经过特殊处理的拥有稳定现金流的资产放入资产池;二是时间搭配问题,不良资产处置的正常期限一般为2―3年,因此资产证券化的存续期也应保持在这个时间区间,时间越长,融资成本越高;三是基础资产的问题,因地方版资产管理公司目前存量资产较少,而资产证券化要求拥有一定规模的基础资产,两者之间存在一定的矛盾。上述障碍解决之后,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可成为地方版AMC融资的重要渠道之一。

五、结语

地方版AMC作为各省资产管理的“巨鹫”,资产管理业务的开展必须以强大的融资能力作为支撑,如此才能提高资产管理与处置的能力,才能有效地配合各省金融环境的优化与经济转型的升级。

地方版AMC的融资需要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制定有效的融资计划和融资模式。对于第一批已经运作成熟的资产管理公司,可考虑在银行借款基础上增加公司债、社会融资、项目融资、资产证券化等方式进行筹资,优化公司的资产结构,放大资本的杠杆。对于运作初期的地方版AMC,则主要考虑股东担保融资、股东增资、项目融资等方式融资。值得一提的是,公司债和资产证券化是地方版AMC未来融资的主要创新模式,需要尽快突破障碍,积极尝试。特别是在资产证券化方面,地方版AMC可探索联合开展资产证券化的模式进行融资和业务创新,即几家AMC共同提供基础资产和流动性支持来进行资产证券化融资,可以有效避免基础资产不充分、评级不高的问题。总之,多元化融资是地方版AMC融资的发展方向。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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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佟铁成.银行不良资产与金融资产的管理:若干国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运行机制的比较[D].吉林大学博士学位论文,2005.

[6] 董红晔.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会计应用问题探讨[J].会计之友,2016(16):30-32.

第11篇

    近一时期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比例大增,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对一些法律问题存有不同认识,还有剥离政策和法理的冲突问题,这里针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简要的分析。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政策性很强的民事法律行为,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与债权受让人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一种具有射幸性质的合同,但与射幸合同又有不同。符合剥离政策但已经消灭的债权可以剥离。银行虚假剥离债权所订立的债权转让 合同是可撤销合同。银行虚假剥离债权侵害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将债权处置给最终买受人,银行的虚假剥离也侵害了最终买受人的权利,最终买受人可以直接起诉银行要求其赔偿损失,最终买受人的损失为最终买受人付出的购买债权的对价和主张债权的费用。

    长期的计划经济体制和高度的垄断金融管制政策,使我国的国有商业银行在近几十年的经营中积累了巨额的不良贷款。1999年国务院决定设立长城、信达、华融、东方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和处置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贷款,以减少国有商业银行不良资产,提高国有商业银行的国际竞争力,促进国有商业银行改制上市,并且最大限度地回收、变现不良贷款,减少损失。至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已处理一万多亿元不良资产,这些不良资产的债务人大多经营不佳,甚至名存实亡关门走人破产,债权很难实现,诉讼是利用法律手段依靠国家强制力进行债务追索的重要手段,因此近一时期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大增。在审理这类案件过程中对一些法律问题存在着不同的认识,还有剥离政策和法理的冲突问题,在这里针对这些问题作一些简要的分析,抛砖引玉并请教合理的处理方法。

    一、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性质

    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属于行政划拨性质,还是属于民事合同性质,对此法律问题持行政划拨观点的认为剥离不良资产具有很强的政策性,由国家确定剥离不良资产的范围、额度、时间,将不良资产划拨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并由国家财政给国有商业银行注入与剥离的不良资产帐面等额的清算资金,虽然剥离以合同形式出现,但合同当事人的意思在合同中不能体现,只要符合政策就必须签订合同,是一种行政合同,属行政划拨性质。持民事合同观点的认为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债权转让,是合同性质,是民事行为。在分析这个问题之前首先来分析国有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主体性质,我国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都是经营银行业务的独立法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国务院设立的收购、管理、处置银行不良资产的金融机构,其注册资金是财政部核拨的,其收购银行不良资产的资金来源为自有资金、人民银行的再贷款、发行金融债券,1999年的剥离采取的是等额收购的方式,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四大国有商业银行支付等额清算资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把不良资产回收率作为考核指标,实行独立核算,亦是独立法人。通过以上情况可以看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剥离不良资产采取的是市场运作模式,其次从形式上国有商业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签订有债权转让合同,采用的是民事合同形式转让的。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为了明确责任,提高效益,采取的是市场化的运作模式,运用民事合同的形式,而不是行政划拨形式,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将不良资产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属于民事合同性质,但是它与一般的民事合同又有不同,如剥离的时间、范围、额度由国家政策确定,不具有等价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支付的是不良资产帐面的等额对价,而其收购的不良债权却不能全额回收,甚至完全不能收回,从这一方面看具有很强的政策性,准确的说是政策性很强的民事合同。研究此问题的目的是解决国有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是否可诉的问题,如果是民事合同则可诉,如果将其定位于行政划拨性质则不属人民法院受理民事案件范围不可诉。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与债权买受人订立的债权转让合同是什么性质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处置不良资产采取招标、拍卖或者协商的形式,将其收购的不良资产按地区、按行业进行划分,把若干个债权组成一个资产包,打包出售给买受人,由于合同标的物为不良债权,价格视债权的状况而定,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对每个资产包进行估价,对收回的可能性小的定价低一些,对债权收回的可能性大的定价高一些,底价是按不良债权帐面值的百分之零点几、百分之几、百分之十几、到百分之二十几不等确定的,如底价确定为不良债权的百分之零点五,五十万元就可以购得一亿元的不良资产,而不良资产的买受人受让的资产包中有好一点的债权,有坏一点的债权,如果受让人很幸运的话,购得的债权很容易实现,那么受让人就能获得丰厚的收益,如底价为百分之一,那么收益就为一百倍,取得暴利;而如果受让人很背运的话,购买的资产包债权均不能实现,那么他将血本无归。利润和风险同在,购买的债权是否能够实现在购买时受让人心中没底,具有很大的博奕、射幸性质,比较符合射幸合同的特征,因此是一种具有射幸性质的合同。说它具有射幸性质是因为它与射幸合同又有不同,它的风险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控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时首先广告,受让人可先去调查调查债务人的偿债能力再决定是否购买。对这种处置不良资产的方法很多人存有疑虑,甚至大加指责,认为国有商业银行的债权是国家所有,债务人多为国有企业,企业按照计划生产,银行按照计划贷款,不良资产多是因过去计划经济造成的,都是国家财产,这样处置的结果使债权买受人以很少的钱,购得大量的债权,赚取丰厚的收益,使大量国有资产流失到个人手中,并以此认为中国的不良资产处置是失败的。认为处置不良资产只能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直接向债务人追讨,这样处置既降低了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率,又扶持了贫困国企,肉烂在锅里,国有资产不会流失。不可否认,确有个人购买不良债权,甚至成立专业公司,以此为业,忙于诉讼,进行追比,并且发了财,但是否可以这样处置,是政策规定问题,是与非在此不加评论,但这样处置并不违反法律规定,法律没有禁止,同样应当对购买债权的个人依法公平的予以保护。

    三、符合剥离政策但已经消灭的债权是否可以剥离

    1999年剥离不良资产政策规定:在规定的额度内,剥离不良资产的范围是1999年9月底,在本外币贷款科目中核算的,按四级分类法认定的呆滞贷款、呆帐贷款。对于呆帐财政部采取列举的方式规定了几种情况(一)借款人和担保人经依法宣告破产后,进行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二)借款人死亡,或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以其财产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三)借款人遭受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损失巨大且不能获得保险补偿,确实无力偿还的部分或全部贷款,或者保险赔偿清偿后未能还清的贷款。(四)经国务院专案批准核销的贷款。上述第(一)项与处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案件关系十分密切,很多经过破产受偿后双方债权债务关系已经消灭的债权进行了剥离,这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很大的争议:

    一种观点认为因债务人破产未能受偿部分的债权损失形成呆帐,虽系已经消灭的债权,但符合国家剥离政策可以剥离,这正是国家成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减少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的目的所在。

    第二种观点认为银行剥离不良债权,既然采取的是民事合同的形式,就要符合法理,银行剥离的是债权而不是帐目,剥离债权首先要债权债务落实,债权客观存在,作为合同的标的物的债权已消灭,标的物不存在的情况下进行转让与法理不合,如果转让则构成欺诈。

    第三种观点不良资产的剥离具有很强的政策性,银行可以把符合剥离政策但已经消灭的债权剥离给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能再转让,其转让买受人如果知道就不会购买,如果受让人在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说明转让人没有尽到说明义务构成欺诈。第四种观点银行剥离不良资产虽然是已经消灭的债权但按照规定属于呆帐,符合剥离政策,可以剥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资产后进行处置是将多笔债权打包出售的,每个资产包中的债权有的可能是好一些的不良债权,有的可能是差一些的不良债权,甚至是已经消灭不能实现的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时已经告知是不良资产,受让人在购买时应当对风险有所认识,并且风险是可以控制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处置时事先在报纸上广告,公布要处置的每一笔的债权,受让人可先摸一下底子,去调查调查,然后在购买资产包时,对自己认为可以盈利的资产包进行竞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存在欺诈,可以打包转让符合剥离政策的已经消灭的不良债权。

    笔者认为这是政策和法理冲突的问题,这个冲突可以通过政策和法理的关系来解决,法理是一种法律意识,其可以指导立法,指导司法,法理经过立法可以上升为法律,但是没有上升为法律的法理仍不是法律,作为民事基本法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进行民事活动首先要遵守法律,其次要符合政策,这里没有提到法理,法理的位置应当列在政策之后的,在没有法律、没有政策的情况下适用法理,以填补法律的空白。对不良资产的剥离、处置国家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和相应的政策,已消灭的债权如果符合国家剥离政策,银行可以剥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处置。银行剥离不良资产政策性很强,在不违背法律规定的情况下,符合政策的已经消灭的债权是可以剥离的。政策规定剥离收购不良资产条件之一是债权债务落实,债权债务落实是指具有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法律文书。即债权债务确实发生过,而不是空穴来风,弄虚作假,并不是讲的债权债务尚未消灭。企业经过破产程序,使其与国有商业银行因贷款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国有商业银行未受清偿部分的债权已无法实现,形成呆帐,由于历史的原因有大量的这种呆帐存在,采取正常的核销的形式已不能解决,因此国家采取剥离的方式集中处理。说的明白一点这是一种帐的剥离,不以债权是否消灭为要件,已消灭的债权只要符合政策就可以剥离。

    四、银行虚假剥离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

    这里说的虚假剥离是指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时弄虚作假把不符合剥离政策的债权也予以剥离, 如: 银行在剥离不良资产时有把其已受偿过(或是当事人已履行, 或是经过法院执行终结)的债权持原始借款凭证进行剥离二次受偿,骗取剥离资金;破产受偿后又将债权全部剥离,或者是剥离以后又取得破产受偿,重复取得破产受偿部分;将自己设立的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实体从本行借的款也以不良资产予以剥离等等, 这显然与政策不合;是虚假剥离,具有欺诈性,在这种情况下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债权转让合同的效力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有的认为银行虚假剥离,骗取清算资金,违背国家政策损害国家利益,合同无效。有的认为虽然银行有欺诈行为,但并不损害国家利益,是可撤销合同。笔者认为,银行虚假剥离债权虽违背国家政策,但并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是可撤销合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债权之后在不知道受让债权有瑕疵的情况下,又将债权处置给第三人,在这种情况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第三人对债权存在瑕疵均不知道,第三人受让后主张债权时发现债权不能实现,或者部分不能实现,由于双方在签订时对合同的标的债权存在瑕疵均不知道,对合同的标的存在重大误解,系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同样也是可撤销合同。可撤销合同是否撤销是可撤销合同的受损害人的权利,如果其认为可撤销合同对其的利益影响不大,可撤销合同的受损害人不主张撤销合同,合同有效。

    五、债权的最终买受人对银行虚假转让债权损害自己的利益的是否可以直接向银行主张权利

    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银行虚假转让债权骗取了其清算资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合同,受损害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主张变更或者撤销其与银行签订的债权转让合同,请求银行返还清算资金,并承担缔约过失责任。同时银行的虚假转让债权行为亦侵害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产权,可以向银行主张侵权,要求银行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异曲同工对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来说这两种请求结果是一样的。一个事实,同时存在两个请求权,这是请求权的竞合,如何行使请求权由原告选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给最终受让人协议中往往约定受让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那么银行虚假转让债权,使债权的最终受让人在主张债权时,因债务人已清偿等原因使其购买的债权不能实现,同样银行虚假转让债权的行为亦侵害了债权最终买受人的利益,在这种情况下,因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最终买受人之间对债权已消灭,债权转让的标的物不存在不知道,存在重大误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是可撤销合同,最终买受人可以基于合同,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张撤销债权转让合同,返还购买债权的对价,并可要求赔偿损失。

    虽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转让债权给最终受让人协议中约定受让人行使债权人的一切权利,但这仅是债权的转让,最终买受人取得的仅是债权,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银行之间的债权转让合同的当事人是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银行,最终买受人并未取得二者的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的地位,根据合同相对性原则,最终买受人只能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主张撤销合同权利 ,不能直接向银行主张权利撤销合同,银行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所形成的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与最终买受人所形成的债权转让合同法律关系不是同一法律关系,各自应在各自的法律关系内主张权利。那么最终买受人是否可以以侵权之诉直接起诉银行呢?银行的虚假剥离债权行为既侵害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权利也侵害了最终买受人的权利,使最终买受人购买的债权不能实现,因此最终买受人可以直接起诉银行要求其赔偿损失,按侵权起诉不存在合同相对性问题。

    如天然公司诉某银行侵权一案:梁园贸易中心向某银行贷款经过法院已经执行完毕,而某银行又于2000年将已消灭的债权持原始借据剥离给信达资产管理公司 18万元及利息,信达资产管理公司又与天然公司签订债权转让协议,将该笔债权转让给天然公司,天然公司主张权利时得知债权已执行完毕已消灭,不能实现,便以某银行虚假剥离侵权为由直接起诉某某银行,法院判决了某银行赔偿天然公司的损失。银行虚假剥离侵犯最终买受人的什么权利呢?有的认为侵权首先要有权利存在,银行虚假剥离债权时骗取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清算资金,侵犯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产权,此时最终买受人并未出现,其并不享有权利,银行并不侵犯其权利。有的认为银行虚假剥离债权,使最终买受人购买的债权不存在,期待利益丧失,最终买受人购买债权是为了盈利,是一种经营行为,银行的欺诈行为侵犯了最终买受人的经营权。笔者比较赞同后一种观点。

    六、虚假转让债权损害赔偿数额如何计算

    赔偿损失数额的计算方法有两种,一种是以受害人的实际损失来计算。另一种是以侵权人获得的不当利益为依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以银行虚假转让债权侵权为由向银行主张权利,其损失数额包括银行因侵权而取得的清算资金,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对此在认识上比较一致。债权由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转让给最终买受人,最终买受人以银行虚假转让债权使己方受让的债权不能实现 ,以侵权为由向银行主张权利。最终买受人的损失如果以第一种方法计算,以按受害人的实际损失为依据,则为最终买受人付出的购买债权的对价和主张债权的费用。

    如果以第二种方法计算,以侵权人获得的不当利益为依据,按这种方法计算为银行在虚假转让债权中所取得的清算资金。持第二种方法计算意见的认为,银行虚假转让的已经消灭的债权消灭的原因,是银行受偿,如果银行没有受偿正是自己的期待利益,因此应取得清算资金。上面说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把债权转让给最终买受人的合同具有射幸性质,最终买受人出很少的对价买下巨额的债权,如果以第一种方法计算最终买受人取得的利润远远低于用第二种方法计算最终买受人取得的利润。如果以第二种方法计算以侵权人获得的不当利益为依据,来计算最终买受人的损失由银行予以赔偿,银行将清算资金赔偿给最终买受人,那么银行和最终买受人之间还隔着一个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还存在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最终买受人和银行主张撤消债权转让合同,向银行追索清算资金的权利。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向银行追索清算资金,则银行势必应赔偿两次清算资金,银行取得一份不当利益,赔偿两份,显然不合理。因此笔者认为按照第二种方法计算不合理。第一种方法计算比较合理,最终买受人银行应向最终买受人赔付购买债权的对价和主张债权的费用。这样如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再向银行追索清算资金则银行应返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清算资金减去最终买受人付出的购买债权的对价的金额。

第12篇

1999年4月中国信达资产管理公司成立。1999年8月国务院又批准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银行分别建立华融、长城、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其目的在于:(1)处置银行边际不良资产,改善银行资产结构,防范化解金融风险;(2)促进国有企业经营机制的改变;(3)支持国有大中型企业摆脱困境。国家对能实施债转股的企业规定了5个基本的条件:①产品适销对路,质量符合要求,有市场竞争力;②工艺设备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生产符合环保要求;③企业管理水平高,债权债务清楚,财务行为规范;④领导班子强;⑤改革方案措施有力,符合现代企业制度要求。由于满足5个条件的企业很多,又规定了更具体的3个条件:①“七五”至“九五”期间,主要依靠商业银行贷款建成投产,因缺乏资本金和汇率变动因素,负债率过高导致亏损,难以归还贷款本息;②国家确定的512户重点企业中因改建扩建导致资产负债率过重,造成亏损;③1995年以前年度借用商业银行贷款形成不良债务的企业。

债转股对企业的收益最大,反应也最强烈。不少企业简单地认为债转股实质上就是减免债务,把它当作国有企业最后的晚餐。有关债转股的文件下发以后,企业纷纷跑向有关部门游说,不惜一切手段争取把自己列为债转股企业。这些现象反映了我国经济活动中存在的深层次的问题。

一、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资本结构不合理

经济学原理告诉我们在各种融资成本中,股本融资成本是最高的,债务成本是最低的。其原因有:第一,债务成本税前支付,企业实际支出债务成本为:贷款利率(1-所得税率)。第二,对投资者来说,债务资金投资的风险小于股本资金,债权人要求的投资报酬率低于股东要求的投资报酬率。第三,债务奖金的筹集费用小于股本资金。

有的上市公司,资产负债率仅有20%,净资产收益率连续3年小于6%,已失去配股资格。按市场规律办事,企业需要优化资本结构,再筹资必须加大负债资金的比重。实际情况是,这样的企业也争取到了债转股的指标,减免了大部分债务,股本资金比重进一步加大,资产负债率几乎为零。很多企业长期以来资产收益率始终低于债务资金成本,是造成企业亏损的主要原因,而并非完全由于资产负债率过高造成。据统计,国有企业的资产负债率1980年只有18.7%;1990年上升到58.4%;1995年已过77.5%。欧洲经济合作组织(oecd)的统计数据表明:平均来讲,日本公司资产负债率85%,德国公司是63%。按国际惯例,资产负债率的警戒线是60%~70%,超过次警戒线,企业将面临市场的多变性而承担极大的风险。

从理论上讲,当企业资金利润率高于债务资金成本时,应保持高的资产负债率;当企业资金利润率低于债务资金成本时,就保持低的资产负债率。由于市场风险及企业经营风险,企业的经营业绩具有很大的波动性。在宏观经济萧条时期,或企业成长周期的低谷期,企业资金利润率低于债务资金成本,这是较低的资产负债对企业有利。较高的资产负债率会有以下3种情况:第一,企业息税前利润大于债务利息,企业利润大于零,股东权益资金虽然有收益,但股东权益资金收益的一部分补偿了债务利息,资产负债率越高,补偿越大。第二,当企业息税前利润等于债务利息时,意味着全部资金收益都补偿了债务利息,股东权益资金收益为零。第三,企业息税前利润小于债务利息,这就是通常所说的企业出现亏损。从亏损的原因分析,主要是企业资金利润率和资产负债率两个因素造成。在宏观经济繁荣时期,或企业成长周期的高峰期,企业资金利润率高于债务资金成本,资产负债率越高,股东权益资金收益增长越快。

二、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缺乏资金使用效率的约束机制

企业不愿运用财务杠杆,增大资本金的投资收益率,与我国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及上市公司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有关。与股本资金相比,债务资金成本支付的约束是刚性的,股本资金成本的支付缺乏约束机制。上市公司的股利分配情况可以通过统计数据说明。1994年,40%上市公司给股东发放现金股利,7%的上市公司不分配;1995年~1996年,30%发放现金股利,30%的上市公司不分配;1997年~1998年,23%的上市公司给股东发放现金股利,56%的上市公司不分配。不分配的公司越来越多,超过了半数。从财务管理的角度看,不分配的动机是资金积累用于再投资。被有些公司的管理层处理为免费使用的资金,股本资金成本为零。则没有企业愿意冒着财务风险使用债务资金。

国有企业及上市公司在企业经济运行中违背资本结构的经济规律,片面追求高股本资金结构,正面看可以降低公司的财务风险,负面看却增加了资金的使用成本。反映出我国企业缺乏资金使用的约束机制。其主要原因是现代企业制度不完善。目前我国最具现代企业性的公司是上市公司。公司的治理结构按照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组成。由于中国国情,很多上市公司的主要大股东是原国有企业主管部门及上市剥离出去的原国有企业,这些大股东的股票是不能上市的,同时这些股权也不属于个人,属于国家所有。绝大多数能流通的国有法人股及法人股控股的上市公司感受不到股东的压力。依然由政府任命的公司经理们努力经营的意识不强,相当一部分经营者追求高收入、高在职消费,同时又以未摆脱政府干预为理由推托责任。大股东只关心股票上市及配股时的股票价格表现。一旦将流通股股民的资金圈到手,大股东不再关心如何实施科学的管理,提高资金利用效率,将股东的财富增值最大化。国家计委投资研究所的一份调查报告表明,上市公司经营业绩滑坡严重,股份制改造并未带来国有企业经营素质的整体改善,国有企业原有弊病仍然存在。1994年以前的上市公司1994年底净资产收益率为14.6%,到1997年仅为4.85%;1995年上市的公司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为19.22%,到1997年下降到12.49%;1996年上市的公司当年净资产收益率为21.99%,到1997年下降到11.99%。

另外,上市公司经理实际控制着上市公司的经济资源。理论上,公司股权转让、重大投资、股利分配、资金筹集要有股东大会表决通过。实际操作中,经理可以对自己有利的信息,操纵股东的表决。更有伪造股东大会决议者。由此可见,上市公司治理结构表面上已采用了西方发达国家股份制公司的治理结构,但实质上是对国有企业改造基础上形成的公司治理结构。虽然已向前大大迈进一步,但仍具有旧经济体制的痕迹。

三、金融资本市场发展不完善

1.银行经营没有完全按市场规律运作。在一个产权明晰、法制健全和金融市场机制完善的国家里,债权人与债务人的约束是很硬的。借债人要承担按期还本付息的经济责任和违规拖欠或赖帐的法律后果。在我国,国有企业所有者由计委、经委、主管部门、国资局和财政多个系统及多个部门代表。这些系统及部门只是所有者的代表,并不承担所有者的责任和风险。借债者是经营者,经营者替所有者借债,替所有者花钱。银行面对的是地位比自己高的政府各系统及各部门。经营者若不按时还本付息,银行无法向上述部门和系统讨回贷款。另外国有企业目前依法破产很难,即使依法破产,按我国法律,其剩余资产要安置职工,最后银行的清偿率一般不到10%。银行大量不良债务的形成无不与这种局面有关。